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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

时间:2022-03-09 02:02: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合同法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合同法律

第1篇

二、通用合同审核要点

(一)合同主体审核要点

1.合同主体资格资质

审核合同对方是否具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名称是否与合同对方名称完全一致,审核合同对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拟签订的合同标的或行为是否属于合同对方的经营范围。审核合同对方资质,具体包括审核合同对方主体是否取得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相关资质,资质等级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借用他人资质的情形。

2.合同主体履约能力

审核合同对方的资信情况、商业信誉、历史履约情况,明确合同对方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等,避免给合同履行造成风险。

3.分支机构签订合同

如拟签订合同的分支机构由法人依法设立并已领取营业执照,即属于《合同法》中的“其他组织”,具备合同主体的资格,可以签订合同。反之,如拟签订合同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依法设立或未领取营业执照,则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不能签订合同。

4.职能部门签订合同

职能部门是企业的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没有营业执照,因此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

5.签约人

审核合同对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签约,应审核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权限及身份证等资料。

(二)支付条款审核要点

合同支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两种形式。一次性付款一般适用于合同期限较短且合同对方没有后续维护服务、质量保证等义务的合同。分期付款一般适用于合同期限较长或合同对方具有后续维护服务、质量保证等义务的合同。分期付款的各个时间节点必须精确,应避免设置存在歧义或无法精确的时间节点作为付款时间点。

审核合同价款是否明确为含税价或不含税价,如合同价款是含税价,是否约定了明确的税率。

(三)违约责任条款审核要点

1.违约责任的完整性、明确性

审核是否对所有合同对方的义务均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尤其是涉及到合同对方关键义务的违约责任是否约定。审核违约责任的内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责任数额等)是否约定明确、具体,相关条款表述是否存在歧义或表述模糊不清的问题。

2.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

审核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合理、可行,是否足以挽回我方经济损失,是否能够有效保障我方合同权益。

3.审核违约金金额是否过高或过低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和实际情况,审核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约金金额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情况。

三、知识产权条款审核要点

审核合同是否设置了知识产权条款。在咨询类、委托类、设计类、技术类、宣传类等合同中应设置知识产权条款。审核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归属和分享约定是否清楚、明确。审核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是否进行了明确约定。审核相关约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争议解决条款审核要点

审核合同是否约定了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唯一。如选择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应审核诉讼机构是否约定明确、清楚,是否存在歧义或约定不明的情形,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可供给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范围。审核约定的诉讼机构是否符合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应审核是否明确了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仲裁机构名称是否准确。

五、合同有效期审核要点

1.合同各方签订日期是否填写

由于大多数合同约定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故合同各方正确、完整填写签订日期对明确合同生效时间十分重要。

2.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约定

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不利于合同的动态跟踪管理,容易造成合同管理风险,一旦顺延,如想终止合同,必须满足相关条件,否则将会引起合同争议或纠纷。尤其是在合同有效期较长的情况下,自动顺延风险也更大。

参考文献

[1] 陈丽洁:《合同审查的结构与方法—企业合同审查指引》,法律出版社,2010 年

第2篇

关键词:关联交易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效力;撤销权

一、关联交易合同的内涵

关联交易即为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企业会计准则》诠释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其施加重大影响。《公司法》进一步明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是关联关系。总之,关联交易是主体之间有特殊影响、控制关系且发生利益转移的交易行为。因此,被学术界形象地比喻为“大股东左手与右手的交易”①。由此,关联方的合同交易行为即为关联交易合同。

二、合同基本原则的博弈

关联交易合同是特殊类型的合同,表面上与普通合同并无区别,而基本原则上,却与《合同法》平等、意思自治、公平原则起着强烈冲突。平等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及合同法的公理性原则②,关联交易反映出双方当事人影响和控制关系,决定合同双方地位的不平等。通常体现在一方对另一方的股权控制、直接或间接管理、人事关系,以及形成影响和控制的其他关系等,使被控制方丧失了独立人格和平等地位,冲击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权利义务平等理念的根基。意思自治原则来源于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内涵决定了关联交易合同只能是控制权人实现单方意志的工具,使“协议行为”、“意思表示一致”,等概念徒有虚名③,甚至出现自己以及双方的局面,强烈地对抗了规则。公平原则是合同法要实现的重要任务,自由合意是实现公平原则的前提,公平竞争、等价有偿是公平原则在实践中的表现。不具备平等自愿的缔约基础,控制方支配之下的“自我”交易过程,实际上是对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损害及其他方良性竞争利益的破坏。

三、关联交易合同效力规则的缺失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基本原则的缺失,凸显关联交易合同效力的局限。

(一)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合同效力显失公平是公平原则缺失的后果,是非公允关联交易合同最普遍的表现形式。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权利。因此,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合同可归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范畴,合同效力会因当事人行使请求权而发生变化,弥补了公平原则的缺失。

(二)自己、双方的关联交易合同效力

关联交易双方达成协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缔结合同,形成了自己和双方的局面。行为构造由此改变:意思表示发出与受领由同一人实施,不存在行为的相对人④。利益的纠结,导致人丧失了公正立场,一般被严格禁止。《民法总则》也持否定态度,但给予一方或双方追认权:除被人同意或追认、双方同意或追认,严格禁止自己和双方。然而,法律并未揭示其性质,它们与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合同确有相似之处。笔者认为,若将其视为效力待定合同,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四、关联交易合同规则的重塑

第3篇

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会接触许多法律问题,其面临的法律风险也随着企业所面临的法律事务的增加而增大。作为法律风险的一种,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在制定、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面临的法律风险。企业是盈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其需要以合同为纽带进行对外经营,可以说合同为其获取经济利益提供了有力保障。因此,合同对一个企业的重要性是可想而知的,对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问题进行研究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分析

1.企业合同签订的风险

企业合同签订的风险有两种体现,一种是由合同签订工作的准备工作不够充分造成的,如对合同相对方的商业信誉、履行能力等方面的审查不仔细;另一种是由合同内容、签订程序的不明确、不公平、不合法等原因造成的,如合同中的条款不够齐备,对签订合同双方的经济责任缺少明确规定。两类法律风险来源中不论是哪一种,只要有一点考虑不周,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

2.企业合同履行的风险

合同履行风险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相对方违约或者是由于不可抗力量的影响而导致的企业损失。其来源如下:一方面,由于疏于合同履行的管理,企业未能对相对方的动态进行及时了解与掌握,因而采取措施不及时,导致与对方发生纠纷,从而使企业利益受损;另一方面,由于企业自身的反应滞后而未能及时进行维权也会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3.企业合同管理的风险

由于不够重视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许多企业对合同缺少动态管理,有的企业则是在企业管理工作上流于形式,导致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证据保留不完善,甚至没有保留,因而在纠纷发生时企业即使有理,却因为缺少有力的证据而陷入了尴尬局面,这对企业利益的维护是非常不利的。

二、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1.企业提高合同法律风险意识

一方面,提高合同法律风险意识是企业识别法律风险,进而化解法律风险的前提;另一方面,提高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意识为企业合同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奠定了思想基础。企业可以通过集中授课、经验交流等形式来加强对各级管理者的培训,提高管理者的合同法律风险意识,让他们对合同法律风险及其危害有充分的认识,从而使管理者的对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增强。与此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对管理者谈判技巧、合同起草及其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培训,不断增强管理者的业务水平,做到从根源上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的出现。

2.实施合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

由于企业合同从洽谈到终止的整个过程中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对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应从合同的每个环节入手,实施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首先,在合同签订之前,企业管理者要对合同相对方的商业信誉、履行能力等各种情况进行仔细了解,做好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审查工作。与此同时,企业管理者要做好企业合同标准文本的编辑工作,不断提高企业管理的效率。其次,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企业管理者要仔细对合同的内容、程序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以及合同中各种权利、义务、经济责任等一些列内容的明确、清楚表达,同时还要确保签约手续的齐全。最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一旦企业因合同的履行效果出现无法达到预想效果,甚至根本无法履行时,为了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企业应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与此同时,企业还应该及时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搜集,以为日后纠纷的解决作出充足的准备。

3.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使企业合同管理体系得到完善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实现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的前提,企业只有制定了合理的规章制度,合同管理体系才能不断完善,企业合同的管理工作才能切实得到落实。在实践中,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应从多种方面入手,用强a有力的规章制度来激励和约束合同签订、履行的每一个环节,对每一个环节进行深入管理。此外,企业应实行合同管理责任制,将合同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一层工作岗位上,实现合同的分层管理,让企业员工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各司其职,努力将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从而实现企业合同管理的系统化,使企业合同管理体系得到不断完善。

第4篇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4)06-000-01

摘 要 核电是清洁、高效、安全的能源,目前核电企业已成为市场电力供应重要来源,在国家的保障能源供应安全、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对于法制建设要求、不断变化的外部市场环境和核电企业自身发展要求,作为法律风险防控中重要一环,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越来越受重视。建立和完善核电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推进合同管理效率,优化合同管理体系,是追求卓越核安全文化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 核电企业 合同 风险防控

目前从核电企业商务合同部门的工作流程来看,主要有采购合同和总包合同两个合同管理种类,其中采购合同管理是针对核电企业所需的物项或服务所进行的活动,包括从提出采购需求开始一直到验收物项或服务为止的全部活动,包括外委服务、紧急采购、零星采购等合同管理。而总包合同管理是针对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报价、合同谈判、条款确认、合同执行等管理工作。核电企业归口商务合同部门作为合同管理主体,需要建立一套从前期准备、签署以及合同义务履行相对完整的合同管理和法律风险管控体系。

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偏差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在日本福岛核事件发生后,国际核法律界正在反思国际核法律体系,国内也在推进《能源法》和《原子能法》的拟定和出台工作,核电企业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外部法律环境,从企业内部来说安全和质量控制将提升到一个新高度,要求核电企业将合同管理作为利润源之一。因此合同管理面临更多压力和风险,其中的合同法律风险包括交易主体的合格性、合同签订前法律风险(包括要约、承诺、承包商选择和控制、签订前的内控流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以及合同管理风险包括合同管理组织体系的风险、合同管理人力资源风险、合同管理制度风险、合同管理流程风险和合同信息管理的风险以及核电企业特有核法律风险。

为了做到对合同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核电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经营性质和范围,与合同管理模式相匹配,建立分工明确的组织机构,做到从承包商选择开始到合同签订的过程文件逐渐审批,层层监督,建立科学完整的合同管理体系,包括:一个核心:追求卓越的核安全文化和全员的法律意识;二个体系融合建设:合同法律风险管控与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融合建设;三个支柱:归口管理的合同管理部门建设、合理的合同管理流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四个屏障和四个“有”原则的落实;实体、个人、管理、组织屏障和有人负责、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人监督;五个阶段风险管控:合同主体风险、合同内容合法性风险、合同签订风险、合同履行期风险、合同管理风险;六个内外部力量推进持续提高;审计、效能监察、质保监查、廉洁建设、自我评估、对标管理。

编制实用性强的合同范本,从条款入手,将合同风险降到最低。按照合同类别特点编制参考合同范本,其条款应尽可能涵盖此类合同所要约束所有内容,合同条款尽最大可能严谨、周全,明确约定有关质量、数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违约责任、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争议和纠纷的解决等条款。参考合同文本初稿应该让企业法律顾问审查把关,待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从而做到合同条款的合理详尽、并能更好的维护甲乙双方权益,规避风险。

建立合格供方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合格供方库的承包商,需通过主体资格审查,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审核承包商相关资质,或者委托认证中心进行主体资质审查,审查包括查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信用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并掌握相应单位的证明材料。将资格审查合格的供方,分门别类放入合格供方库中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供方库中的合格供方进行质保评价和源地审查,随时将考核不及格、承揽项目表现差的供方从供方库中删除,并补充新的合格供方。企业的一切经济合同签约对象都应该来自于合格供方库中,防范由于签约对象的不合法而导致的合同风险,从而更好的规避合同执行风险。

建立合同法律风险管控体系长效保证机制,第一、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到位,建立全员的法律和风险防范意识;第二、责任到位,合同管理部门和法律部门作为合同风险管控的牵头管理部门与合同协同单位责任划分明确,特别要落实总法律顾问作用,保证从决策和管理高度落实法律风险防控;第三、执行和持续改进到位,核电企业已建立了合同法律风险管控体系,让每个员工贯彻执行将保证风险防控落实到位,同时风险防控需要经验反馈,不断进行体系创新、体制健全、机制完善,持续改进。

虽然建立了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并落实了防范措施,但是法律风险仍然可能产生。因此需要核电企业考虑应当具备相应的合同法律风险应急预案制度,保证法律风险事件一旦发生能够得到及时、有序的解决。法律事件发生后,应该尽快按既定的评估制度和方法对该法律事件可能造成的财务利益和品牌企业资信等方面进行评估,然后由法律人员介入管理,建立重大案件统一处理,通过核电系统的状态报告系统,通过分析找出根本原因并及早采取防范措施,及时进行经验共享,提高处理纠纷能力。

第5篇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纷繁复杂,如何从千头万绪的事务中理出头绪,抓住重点,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事务中首要的任务。企业经营过程中,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企业法律风险多由合同风险导致。因此,以合同法律风险来分析管理企业法律风险,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事务具备。

关键词:法律风险;合同;企业管理

宏观数据统计2011年我国因失信违约问题造成经济损失5855亿元,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发表质量信用体系建设白皮书指出,我国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归根结底是利益驱动。由于违法成本低且获利丰富,很多商家敢冒法律和道德风险而进行假冒伪劣产品生产。90%产品质量隐患出自于中小企业或大型企业的中小供应商环节。其中因为制假售假、产品质量失信的经济损失就达2000多亿元。在现代企业,任何行为都不同程度地伴随着法律风险,所有这些法律风险可分为两个领域:

一是纵向的政府管制,包括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车辆管理、行业监管等;

二是横向的交易(合同)行为,包括企业与各类市场主体合作和竞争的行为。

依据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的要求,合同管理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合同管理应做到分工负责、统一管理。在机构设置上要形成网络化管理体系,使企业内部的各个有关部门和分支机构,都担负起合同管理的任务。并要求不同部门的分工合作与紧密配合,合同管理除了要体现分工的一面,还得体现集中统一管理的一面。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流程化管理

公司应该建立或完善以下合同管理制度:

(一)基本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帐制度、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及各类型合同规范性文本。

(二)合同签订前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履约方资格审查制度、签约主体信用调查制度两方面。

(三)合同签约管理制度;包括授权制度、合同审批制度、合同法律顾问审查制度等三方面。

(四)合同履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变更转让制度、合同解除废止制度、合同履约保证制度、合同违约责任制度。

二、把控合同风险重要关口,预防控制企业法律风险

合同的管理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法律风险管理在任何一个阶段介入都有意义,但意义不同。风险防范的核心可概括为“抱着最坏的打算,去做最好的准备”,从企业运作的效率看,事前介入最佳、事中介入尚可、事后介入较差。因此,合同风险管理应该以事前防范为主,兼以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一)交易主体的选择是决定交易成败的第一步

合同主体审查是最重要、最有效率的合同风险防范手段,许多合同风险及损失看起来发生在合同的履行阶段,但实际上往往是因为对交易方主体情况了解不够埋下的隐患所导致。

1、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解决是否有“能力”的问题

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审查主要针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方当事人为企业法人应着重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方当事人为其他组织,如独资企业、合伙人、企业分支机构等,无独立法人资格,要审查其《营业执照》,对于分支机构还需要审查其总公司的相关情况。

2、调查合同主体的信用及履约能力——解决是否有“实力”的问题

合同利益的实现,不仅需要合同主体合法,更需要对方当事人实际的履约能力。因此审查对方的合同履约能力如资信状况、生产规模、企业业绩、信誉状况等。

(二)合同文本的选择是决定交易关系的法律基础

合同文本在实际操作中不应该生搬硬套,要经过审查、修改并尽可能剔除掉原文本中存在的风险。签订一个充分体现交易各方意愿和相对完备的合同,应经过合同管理人员和法律顾问的合作来完成。

(三)合同的履行是控制交易风险的关键按环节

应建立完善和可执行的合同履行管理制度,这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保证己方的履约符合约定,出现变化应及时通知对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另一方面只有自身的制度建设到位才能有效对对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争议的解决是化解合同风险的最后一道关

争议的解决也应以协商为主,当然,企业应做两手准备,应该及时收集和保留必要的证据。

三、企业应注重运用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策略

(一)规避合同法律风险

经过对法律风险的分析识别和衡量,发现此法律风险是高风险或严重风险,如果继续原来的行为将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危害,据此就要制定出规避法律风险的策略,也就是消除该法律风险。

(二)减少合同法律风险

减少法律风险是指有企业有意识地采取行动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以及其所带来的损失的法律风险解决方案。通常情况下,减少法律风险有三种途径:

1、通过对法律风险损害结果的分析,对它产生的因素进行控制,降低法律风险损害结果及发生的概率。如加强人员管控、材料控制等来降低质量风险。

2、通过改变法律风险之间的关联因素,实现法律风险降低。

可通过交易方式降低法律风险。这种交易包括风险的移转交易,或者是风险分担的交易。通过增加交易转移法律风险具有广泛的运用空间,但必须针对特定的法律风险设计适合的交易类型。

(三)转移法律风险

可通过设立免责条款和风险转移条款来转移法律风险。免责条款主要是与处理有关财产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经济责任,也有些是有关人身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相当一部分是试图移转对第三者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风险转移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变更一些条款或巧妙的运用合同语言,可以将损失责任移转给他人。如在技术合同中有关于技术失败风险的承担问题,双方可以分担或由某一方承担。

第6篇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使业已成立的保险合同在法律上全部或部分不产生法律效力。由于实践中保险合同无效大多是以全部自始无效的形式出现,本文所探讨的无效保险合同仅指因为法定的原因导致保险合同自始、全部、确定地无效。

根据《保险法》、《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保险合同无效:

1.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合格的;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的;

3.死亡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

4.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并损害国家利益的;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7.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还有一些情形,如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父母为子女投保死亡保险超限额的,超过的部分无效等,只是某个条款无效,而不是保险合同全部无效,故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之内。

无效保险合同不会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然而,作为一项法律事实,无效合同还是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没有规定,2009年对《保险法》的最新修改也没有涉及。根据法理,《保险法》与《合同法》之间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当《保险法》无特别规定时,应适用《合同法)之规定。因此,对无效保险合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时的处理方法。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到无效的保险合同,对该条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的损失包括哪些损失存在很大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包括在损失之内,以及保费如何处理等问题。对保险合同无效引起的诉讼,各地法院的判决也常常大相径庭,这严重的损害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也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拟对实务中常见的做法加以评析,从中寻求出正确的处理方式,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及评析

(一)合同无效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时此种情况一般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保险人退回所收取的保险费,但这种做法可能会让投保人钻空子,对保险人不利。投保人可以订立无效的保险合同或在发现合同无效后不声张,等到合同快到期时主张合同无效,拿回保险费。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根据有些法院的判决,却可以获得一定的保险赔偿。尽管目前由于投保人法律知识的普遍欠缺,合同无效大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要求赔偿时才被提出来,但如果类似的判决多了,就会纵容投保人订立无效的保险合同,或对合同是否有效持无所谓的态度。

从法律的角度看,不管谁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一律退回保费,实际上是全部由保险人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失。这也是违反《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对保险人也不公平。实务中,这种情况诉诸法院的比较少,因为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当事人一般不会关注合同的效力;即使提出合同无效,由于保费一般较少,保险人从自身的商誉及业务发展等方面考虑,往往愿意息事宁人,退回保费了事。也有诉诸法院的案例[2]2鸵,该案中的保险合同含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但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签名并认可保险金额。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保险公司退还全部保费,二审考虑到投保人缔约时也有过错,调解结案,保险公司退回保费的809/6。在实务中,保险公司一般采取退保的方式,退保导致的投保人的保费损失,保险公司要求该项保险的业务员补足,这种做法在表面上掩盖了很多无效保险合同被记录在案。

(二)合同无效发生了保险事故时

1.退回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处理方式在实践中很常见,早期有学者撰文支持这种做法。但存在以下问题:

从公平的角度看,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明显不公平,对保险人很有利。由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征,即投保人交付保费是确定的,而保险人是否支付保险赔偿是不确定的。大多数情况下都不会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确定的获取保费收入,保险人如果提出合同无效就可能失去保费,少数情况下发生了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又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只需退回保费,但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保险人可以不承担风险而通过无效的保险合同来获取大量的保费收人。

这对广大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非常不公平的。由于保险合同基本上都是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就收取了保费,即使合同无效,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一般不会再去关注合同的效力,保险营销员为了自己的利益,也不愿告知投保人相关规定,甚至纵容投保人订立无效的保险合同;而保险公司在审核保险合同时,受利益的驱动,对合同是否有效也可能持漠不关心甚至默许的态度。这是导致实务中经常出现因为代签名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法律的角度看,合同无效并非只是返还财产,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合同无效而发生了保险事故时,不分哪一方的过错及过错大小,一律不赔偿对方的损失,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退回保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以上做法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某些法院采取了判决保险人退回保费同时承担赔偿责任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1条也规定:保险人违反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外,还应当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得利益的损失;或者在非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从公平角度看,按照这种处理办法,投保人完全可以签订一个无效的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快要结束时,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此时提出合同无效,要求退回保费,保险人只得退回保费,白白地承担风险。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既要退费又要赔偿,对保险人显失公平;而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可能获得超过合同有效时的履行利益,从而变相鼓励投保人签订无效的保险合同。

从法律角度看,合同无效退回保费符合法律的规定,但还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分担损失,保险人也有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不问过错大小,都由保险人全部承担也是错误的。

3.不退回保费,根据在缔约时过错的大小判定承担赔偿责任有些法院采取了这种处理方式,这种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的做法考虑到了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值得肯定。但合同无效保险人收取保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且保险的种类多种多样,储蓄型、投资型的保险保费很高,一律不退还也是不公平的,在保费数额比较大而赔偿数额较低时,不退回保费也是不公平的。

4.不退回保费,将保费与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赔偿一起作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当事人按照缔约过失责任中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刘锦龙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中,E5]法院采取了这种处理方式,由于该案的代表性,下文将对该案做进一步评析。

三、无效保险合同法律后果的实证分析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涉及保费如何处理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一)保费的处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保险公司只有根据有效的合同才有权收取保费,合同无效时,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就失去了法律基础,因此保费依法应当全部退还。

针对上文中分析的全部退回保费对保险人不公平的问题,保险人可以就失去的保费提出信赖利益的赔偿。保险合同有效时,无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都可以获得保费收入,这是由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决定的。但合同无效,保险人失去了保费,因此失去的保费就是保险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但失去的保费不能是全部保费,只能是从合同成立至合同被确认无效这段期间保险人本可以收取。但由于合同无效无法收取的这部分保费才是保险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这部分保费的大小根据保险合同是很容易计算出来的。

(二)保险合同无效时的赔偿责任首先,必须分清此处的赔偿责任是合同无效时的赔偿责任,与保险合同有效时的赔偿责任是不同的。实务中,常常把合同有效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也称为赔偿责任,实际上这种赔偿责任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而保险合同无效时的赔偿责任依据通说是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其次,关于保险合同无效时的信赖利益损失,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保险人的保费损失、被保险人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损失和其他损失,保费损失是指保险人无法收取的保费,被保险人的损失是指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本应该可以获得的赔偿,但由于合同无效导致的不能获得赔偿的损失,其他损失主要是缔约费用等损失。

最后,与合同有效时保险人收取保费并承担保险责任不同,这些损失应当按照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的过错大小分担。

另外要注意的是,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因为合同是否有效发生争议,被保险人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赔偿损失,如果通过庭审,有可能确认合同无效,法官应当行使释名权,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转为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三)案例分析主要案情:原告刘锦龙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阴支公司签订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该合同规定:投保人为刘锦龙,被保险人为刘锦龙雇佣的汽车司机郑某,受益人为刘锦龙和郑某之妻李某。刘、郑的收益份额为各占5O;保险金额为人身意外伤害死亡赔付金5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2000元;保险费为100元。原告刘锦龙在保险单的投保人栏中签了名,并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金某在场的情况下,在被保险人栏中签上了郑某的名字。后郑某在保险期问内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对刘锦龙的赔偿请求予以拒绝,为此刘锦龙到法院,要求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法中规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该合同只有在郑某同意的条件下才能生效。由于本案中的原告刘锦龙未能提供郑某同意以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的证据,故该保险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同时,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未尽提醒义务,致使保险合同无效。

被告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损害了原告刘锦龙的信赖利益,被告对合同无效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刘锦龙未能提供郑某同意的证据而代郑某签名,对合同无效也有一定的责任。鉴于原、被告双方的缔约过错,被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在本案中,直接损失为保险费的金额即100元,问接损失为保险合同有效可获得的保险金额。该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50000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受益人为刘锦龙和郑某之妻李某,原告刘锦龙享有的份额为25000元,因此本案的损失数额为25i00元。法院将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份额为8O,因此被告人应当向原告赔偿损失25100元的8O,计20080元。

该案首先将由于合同无效不能获得的保险赔偿作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平衡了合同双方的利益。刘锦龙为其雇佣的汽车司机郑某购买保险的目的是,如果郑某意外死亡,作为雇主的刘锦龙要承担责任,因而想通过保险的方式减少自己的赔偿数额,所以才愿意为他购买保险,并指定自己作为受益人之一。

第7篇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合同管理是指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的控制。

近几年来,电力企业利用合同这一形式进行市场交易,取得了显著成绩。虽然我们的合同管理水平逐年提高,但不尽如人意。在购电售电、电力并网、物资采购、投资合资、设备购销、股权转让、建设施工、土地使用、担保、租赁等合同方面出现了不少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签约把关不严,签订的合同存在着缺陷,履约过程控制不力等。

合同管理既是一种经营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如何在合同管理中规避合同的法律风险,我们作如下探究。

一、要形成人员、部门、制度三落实的合同管理格局

当前,社会信用普遍较差,合同履约成本高、履约效率低下,为规避合同法律风险,企业要形成人员、部门、制度三落实的合同管理格局。

在企业的决策层应有经理或经营副经理分管合同事务;在管理层应有合同管理部门人员专管合同,或者明确某个部门人员兼管合同。在执行层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承办合同。切实做到合同工作有人布置,有人负责,有人承办,有人考核。

要真正做到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应建立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或者叫《合同管理规定》)是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中最核心的制度,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企业要认真制订或修订自己的《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对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合同评审及签订、法人授权委托、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及使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内部合同的管理、合同报表及合同档案管理、合同关闭及结算、合同的检查评价等都应一一作出明确规定。

《合同管理办法》应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办法中应明确规定企业有关人员在合同管理活动中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

要实现合同管理“三落实”,不可忽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即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有的企业把自己的法律顾问等同于“消防员”,忽视了“防疫员”的作用。不少法律顾问一年到头主要忙于打官司,而为企业依法治企、依法经营、抓好合同管理的法律服务做得不够。企业要充分调动法律顾问的积极性,让他们参加企业经营决策活动,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让他们大胆地进行企业合同管理、参与商务谈判、做好诉讼、仲裁方面的法律工作。

要实现合同管理“三落实”,企业要加强全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重点是推进本企业的普法规划的实施,首先抓好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普法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他们依法办事和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能力!

事实证明,合同管理“三落实”抓得好的电力企业,合同纠纷或合同法律风险就很少发生,企业的合法权益就少受到侵害或不受侵害。

二、要认真把好合同签订关

(一)谈判、审查、批准等三权分立及其责任

要签一个好的合同,应认真把好签约关。这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体现了规避合同风险,防患于未然的法律要求,也是企业面对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和险恶性的一种自我约束。

签订合同要把好合同谈判、审查、批准等三关。一般情况下,这三关的把关权应该分立,使其互相制约。

合同谈判人员负责考察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经营范围、履约能力。洽谈人要对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可得利益负责。

合同审查人员对合同条款是否齐全严密,意思表示是否确切,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评价和审查。审查人员对合同的合法性和严密性负责。一般来说,任何合同未经审查不得签约,不得签订在前,审查在后。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行使合同的批准权。合同是否签订生效,企业能否依约履行,对企业生产经营是否有利,由批准人决定。批准人对合同的经济效益和法律风险承担责任。

(二)把好合同签订关的一些具体作法

1、要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为了避免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风险,我们在签订合同之前要认真审查对方的经济实力、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商业信誉等情况,千万不能盲目地和对方签订合同。

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3种:(1)营业执照——属非法人企业的;(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法人企业的;(3)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是我国法律中用来证明企业身份的文件,上面记载的事项是法定的,了解上面记载的事项,有助于我们对对方的认识和了解。

例如“执照”上记载的注册资本金,你可以了解到该企业当年成立时候的资本和能力,以及该企业的最低价值。为此,你可以知道对方一部分信用情况但不是全部。

执照上记载的营业地址是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总部。签约之前,你可要多长一个“心眼”,最好到对方营业地址“看一看”!如果对方事实上的营业地址几经变动,你要问一个为什么?如果对方没有营业地址,说明对方经营状况极差或者是个皮包公司,你可要当心才是!如果你对对方企业是否存在还有怀疑,可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查一查对方企业的“年检”情况。

由于企业设立时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金只能说明企业成立之时的财务状况和资本,而经过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了变化,应对对方企业的经营现状作认真的、全面的了解。

2、合同主体应适格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会因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使合同的效力受到影响。

贵州桐梓县箭头乡水电站未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綦江人阮流财以该水电站名义与某供电局用电所签订了电力并网协议,后因并网问题未能解决,双方对簿公堂。双方均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导致并网协议无效。

供电企业自己的内设机构没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未取得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以该内设机构的名义签订供用电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往往会因为签约主体不合格,致使供用电合同效力受到影响。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要认真审查用电人的主体资格,例如当一个企业或公司处于筹建阶段,则只能以筹建主体为签约主体,在企业或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后,可由筹建主体将原合同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注册成立的法人,也可以终止原合同而签订新合同。

有的电力企业与另外的企业或者与某行政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如果对方不按约定偿还借款,打起官司来,法院判决电力企业除可以收回借款本金外,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都将上交给国库。这是因为货币借款是一项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专营。企业之间或企业与行政单位之间均不能相互拆借资金,因为他们不是借款合同主体,所签合同是无效合同。

经济合同作为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并不是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可以签订的,要签订就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所以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一定要进行严格的主体资格审查,以保证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3、合同客体应合法

客体,是指合同的标的,也就是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某种行为。但客体必须合法。

某供电企业的多经公司,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把钱存到某商业银行,实质上该公司与银行签订了放高利贷的合同。如果该合同的客体是物,即钱,那么高利贷就不构成客体非法;但法律认为客体是放贷行为,那么客体就是非法的了。

有的电力企业为了贪图便宜,购买走私汽车。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其客体是“走私的汽车”,因客体非法,而导致合同无效。为此,签订合同,明确客体,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

4、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全面具体

我们电力企业对外签订的某些经济合同,合同内容的约定不全面具体。如:合同标的不明确;价格条款不清楚;履行期限和时间不明确;履行地点不具体;履行方式不清楚;无违约责任条款;数字条款不确定等。

合同内容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大多数的法律纠纷都出在权利义务上。要积极争取由我方或以我方为主起草合同,因为合同的起草人总是首先考虑本企业的利益和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我们的供用电合同,往往忽视履行地点的约定。例如:用电人的电能计量方式多为低压计量,而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却大多在高压处,电能通过导体又必然有损耗,这样必然产生线损。如果在合同中不约定履行地点,用电人就会误认为电能计量表处就是履行地点。

为避免找用电人收取线损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应按照《合同法》第187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的规定,来明确履行地点。

电力企业经济合同中,不少企业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重视。例如:某电力施工企业委托某运输公司运输一台250t吊车到攀枝花。卸车时发现,吊车拨杆严重受损。该公司没有按约定的日子把吊车安全运达目的地,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该运输合同中没有设置违约责任条款,向运输公司索赔,在具体操作上出现了很多困难。

电力企业在经济合同中,应重视违约责任的约定。约定违约责任是为了保证合同更好地履行。《合同法》中列出了违约责任的6种形式:(1)继续履行合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定金罚则;(5)支付违约金;(6)价格制裁(详见《合同法》第63条)。这几种形式,可供我们选择。

5、合同语言应严谨简炼准确

合同语言如果不严谨、准确,容易发生歧义,这给合同的履行或合同纠纷的处理带来麻烦,甚至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某《高压供用电合同》违约责任部份有这样一段文字:“窃电行为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l条确定,供电人查获用电人窃电时,应予制止并可当场终止供电……”这里用“终止”显然不妥,应改为“中止”。否则,与《供电营业规则》第102条的规定相矛盾。

在供用电合同的起草中,对于“终止”、“中止”、“停止”、“制止”等词汇的使用要慎重,要用词准确。

某《低压供用电合同》出现了“如有异常,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处理”的句子。这里的“及时”没有时间限制,可以有多种解释,容易误解。这里可用多少个小时“之内”来替换“及时”一词。《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合同语言应避免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否则,对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供电人将处于不利地位。很显然,“及时”一词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供电人。

“及时”不是准确的时间概念。合同语言中,对期限作规定往往使用时间介词,如用“之前”、“之后”、“之内”来表述。

有的供用电合同对用电人窃电使用“处罚”一词也是不妥的。供电企业不是行政执法主体,不能用“处罚”一词对待用电人。供电人有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但没有处罚用电人的权利。

合同语言有时因一字之差或歧义导致纠纷。合同起草后要字斟句酌地审查每一句话或每一个字。

6、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合同起草完毕,双方当事人认可后,便进入签约这个环节。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时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审查对方签约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即审查该委托书是否明确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委托书的原件要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

授权委托书一般不得使用转授权或转委托方式。必须使用的,应由被授权人向本企业提供复人的姓名、职务资料及法定代表人同意的证明资料,复人必须持有转授权委托书。

(2)原方型合同专用章早已停止使用,要拒绝社会企业使用废章。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工商[1997]7号文”指出:“更换经济合同专用章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逐步进行,到1998年4月30日止。更换期间,原方形和新式椭圆形合同专用章同时并用。从1998年5月1日起,原方形合同专用章停止使用。”

(3)和对方签订的合同是你很少见到的而且又是很重要的合同,建议双方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该合同的公证。这样可避免合同内容的违法或合同无效。

三、对履约的过程实施控制

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承担义务的过程,就是履约的过程。抓好履约过程的控制,要重点抓好如下工作:

1、加强自身合同意识,全面履行我方合同义务

在履约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具体操作合同的责任,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本企业应尽的各项义务。合同的协办部门应尽协作之责,积极为承办部门创造履约条件,促进履约的顺利进行。合同管理部门承担管理之责,一要对承办部门履行合同进行督促、检查、评价;二要积极协调承办部门与协办部门间的工作。

另外,这几个部门都有责任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交涉,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合同风险,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2、抓好合同变更、中止、纠纷处理等工作

在履约过程中,有时还会出现变更合同、中止合同、合同纠纷处理等不确定的工作环节。

对于合同变更即合同中未曾约定的新情况的出现,要促使对方及时“签单”或记载于会议记录之中,使之成为合同附件。这里“新情况的出现”是指不同于原合同、原计划安排的变化,例如合同标的变更、履约进展放慢、履约地点改变、质量标准提高、材料价格变化等,从而影响履行期限和合同价款。利用“签单”或会议记录等形式对这些变化予以互相确认,有利于以后的合同结算。

对于合同的中止,要非常慎重。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对于履约过程中的合同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来处理,最好不要影响履约期限和合同目标的实现。

3、做好合同索赔的准备工作

合同索赔的依据是合同,除了有意识地在合同中设立索赔条款和违约条款外,更为重要的是,从合同履行的第一天起,至合同履行完毕,要坚持做好履约记录和搜集保存好有关资料,做好履约档案的管理,便于将来主张赔偿时,从中提取有关的证据材料。

4、做好合同结算工作

第8篇

关键词:企业管理;法律风险;规避;合同

前言:

合同管理水平的高低,是企业法律风险(尤其是民事法律风险)最主要的来源之一。众所周知:企业作为最活跃的经济体,主要是通过各种各样的合同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可以说合同管理作为作为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能否实施高效管理把好合同关,是现代企业经营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一、要形成人员、部门、制度三落实的合同管理格局

当前,社会诚信及道德缺失现象时有发生,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也高,造成企业合同履约成本高、履约效率低下,司法实践中,约有30%的合同风险往往是因为企业员工自身原因所直接或者是间接导致的为规避合同法律风险,企业要形成人员、部门、制度三落实的合同管理格局。

在企业的决策层应有经理或经营副经理分管合同事务;在管理层应有合同管理负责部门专管合同,或者明确某个部门人员兼管合同。在执行层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承办合同。合同的管理部门及业务部门应职责明确,切实做到合同管理工作职责明确,部门各司其责,专人承办,授权有效、过程跟踪考核。

要真正做到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应建立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或《合同管理规定》)是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中最核心的制度,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确保企业签订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避免企业签订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

(一)谈判、审查、批准等三权分立及其责任

要签一个好的合同,应认真把好签约关。这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体现了规避合同风险,防患于未然的法律要求,也是企业面对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和险恶性的一种自我约束。

签订合同要把好合同谈判、审查、批准等三关。一般情况下,这三关的把关权应该分立,使其互相制约。合同谈判人员负责考察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经营范围、履约能力。洽谈人要对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可得利益负责。

合同审查人员对合同条款是否齐全严密,意思表示是否确切,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评价和审查。审查人员对合同的合法性和严密性负责。一般来说,任何合同未经审查不得签约,不得签订在前,审查在后。

(二)把好合同签订关的一些具体作法

1、要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为了避免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风险,我们在签订合同之前要认真审查对方的经济实力、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商业信誉等情况,千万不能盲目地和对方签订合同。

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3种:(1)营业执照――属非法人企业的;(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法人企业的;(3)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是我国法律中用来证明企业身份的文件,上面记载的事项是法定的,了解上面记载的事项,有助于我们对对方的认识和了解。

由于企业设立时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金只能说明企业成立之时的财务状况和资本,而经过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了变化,应对对方企业的经营现状作认真的、全面的了解。

2、合同主体应适格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会因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使合同的效力受到影响。

某水电站未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法人营业执照。而该水电站与某供电局用电所签订了电力并网协议,后因并网问题未能解决,双方对簿公堂。双方均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导致并网协议无效。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要认真审查用电人的主体资格,例如当一个企业或公司处于筹建阶段,则只能以筹建主体为签约主体,在企业或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后,可由筹建主体将原合同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注册成立的法人,也可以终止原合同而签订新合同。

经济合同作为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并不是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可以签订的,要签订就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所以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一定要进行严格的主体资格审查,以保证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3、合同客体应合法

客体,是指合同的标的,也就是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某种行为。但客体必须合法。

4、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全面具体

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合同内容的约定不全面具体。如:合同标的不明确;价格条款不清楚;履行期限和时间不明确;履行地点不具体;履行方式不清楚;无违约责任条款;数字条款不确定等。

合同内容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大多数的法律纠纷都出在权利义务上。要积极争取由我方或以我方为主起草合同,因为合同的起草人总是首先考虑本企业的利益和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 标的;(3) 数量;(4) 质量;(5) 价款或者报酬;(6) 履行期限、地点、方式;(7) 违约责任;(8) 解决争议的方法。

供用电的合同,往往忽视履行地点的约定。例如:用电人的电能计量方式多为低压计量,而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却大多在高压处,电能通过导体又必然有损耗,这样必然产生线损。如果在合同中不约定履行地点,用电人就会误认为电能计量表处就是履行地点。

5、双方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合同起草完毕,双方当事人认可后,便进入签约这个环节。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时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 审查对方签约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即审查该委托书是否明确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委托书的原件要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

(2) 拒绝社会企业使用废章,如今原方型合同专用章早已停止使用。

(3) 如果对方与你签订的合同是你很少见到的并且是很重要的合同,建议双方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该合同的公证。这样可避免合同内容的违法或合同无效。

三、对履约的过程实施控制

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承担义务的过程,就是履约的过程。抓好履约过程的控制,要重点抓好如下工作:

1、加强自身合同意识,全面履行我方合同义务

在履约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具体操作合同的责任,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本企业应尽的各项义务。合同的协办部门应尽协作之责,积极为承办部门创造履约条件,促进履约的顺利进行。合同管理部门承担管理之责,一要对承办部门履行合同进行督促、检查、评价;二要积极协调承办部门与协办部门间的工作。

2、抓好合同变更、中止、纠纷处理等工作。

关于合同变更即合同中未曾约定的新情况的出现,要促使对方及时“签单”或记载于会议记录之中,使之成为合同附件。这里“新情况的出现”是指不同于原合同、原计划安排的变化。利用 “ 签单”或会议记录等形式对这些变化予以互相确认,有利于以后的合同结算。

3、做好合同索赔的准备工作

索赔是根据的合同上的条款,除了有意识地在合同中设立索赔条款和违约条款外,更为重要的是,从合同履行的第一天起,至合同履行完毕,要坚持做好履约记录和搜集保存好有关资料,做好履约档案的管理,便于将来主张赔偿时,从中提取有力的证据材料。

4、做好合同结算工作

合同开放状态,未能闭合。无论是哪方造成失误,都需要高度重视。不能按常规进行合同结算,非打官司不可,不要害怕,要积极做好或应诉准备。这些准备应包括全面地搜集证据材料,认真地查阅法律、法规,有效地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方法和技巧。

第9篇

罗马的法学家曾经给了一个定义:违反法律就是做法律禁止的事情,规避法律就是没有违反法律但是避开了法律的意义。即规避法律在形式上虽为合法的但是这个行为的实质为违法的,是指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故意的避开法律规定的行为。企业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行为有以下几种特征:

1.1违反诚实守信的原则

在如今属于市场经济时代,劳动力作为特殊的商品进行等价值的交换,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但如今的企业想方设法的规避法律责任,在签订劳动合同法时利用企业本身的决定优势,减轻或者逃避本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为了减少经济的支出,打着公司战略为名,减少老员工的薪金、提前退休等行为。这些都是违背诚实守信基本原则的行为。

1.2行式合法目的违法

劳动合同法的规避行为在形式上来看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所以会有人认为这是合法的,但是这种规避行为的目的就是逃避法律上所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违法的。许多用人单位寻找法律的漏洞,故意曲解劳动合同法的原本意义。例如,一些企业为了逃避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关系满10年后就确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会将劳动者辞退,然后再应聘的方法,让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减少的措施。

1.3主观明确

在上一点中已经提到企业规避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律中应该担负的责任,所以企业一定深知法律的内容,才能寻找漏洞。

1.4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有选择就业的权利、获得报酬的权利、享受福利的权利、法定休假的权利等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权利,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各种各样的方法逃避责任,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规避劳动法的形势

2.1滥用劳动派遣

目前较多的情况为劳动者在某个单位工作,单位在劳动者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然后在派遣公司领任务,职工依然在本单位工作,但是单位可以将职工的劳动关系转到派遣公司,不必担心签订的劳动合同法。

2.2隐藏用工

隐藏用工是为了逃避责任,假造人员数量使事实与现象不同,例如在超市中的促销人员本属于供应商的职工,但是促销人员会穿戴被派到的超市的服装,指属于超市的销售人员。但是促销人员本属于供应商,超市就享有促销人员的用工的权利但是没有保护用工的责任,促销人员只能根据劳动合同法向供应商使用权利,但是促销人员的工作、加班都是超市所安排的,对供应商行驶的权利很难实施。

2.3利用关联公司

意指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几个不同的企业联合在一起,逃避责任、减少开支,让劳动者也难以确定自己属于哪个企业,发生问题后几家企业相互推诿,造成难以维护劳动者的权利,从而逃避自己的责任。

2.4包工头现象

包工头是现实中并不陌生的一个名词,建筑公司将建筑任务交给包工头,包工头负责管理自己的工人进行建筑工作,但是工人的劳动关系到底是属于包工头还是建筑公司,很不明确,建筑工人到底是要向建筑公司索要工资或赔偿还是向包工头索要,这些问题都是极具争议性的。并且一旦出现问题,建筑公司和包工头都可以在合同法中找到漏洞逃避自己的责任。

2.5劳动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劳动者所拥有的权利有很大的不同,但是这两种关系很容易混淆,当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时,拥有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以索要拖欠的工资和补偿,但是拥有雇佣关系的劳动者之能索要拖欠的工资。在劳动关系中企业不能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但是雇佣关系并没有这项措施,所以当发生问题时,企业会尽可能的否认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

2.6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上文已经提到了当合同满10年后便确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为了避免这一现象会终止合同,再招聘,例如2007年9月华为公司的7000名员工集体辞职事件。或者续订和同时设定出让员工极难接受的条约让员工主动辞职。

三、结论

企业的规避行为对企业本身和劳动者都是有害的,所以这两方面都要努力遏制这一事件的发生。

3.1用人单位

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将其解聘。

书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合同限期;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入职培训,组织学习劳动者手册是其中有关劳动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并保存入职培训的内容安排纪律、劳动者参加入职培训的签到纪律以及劳动者领取劳动者手册的纪律。

所制定的劳动者手册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定,且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度,并向劳动者公示。同时,需要保留有关劳动者手册或者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已经公示等书面证明材料。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 企业合同 法律风险 防范措施

合同是市场经济下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从事民事行为的媒介,是现代企业开展经济活动的载体,对于企业交易活动的正常开展和企业的发展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企业通过交易获得盈利,并利用合同确定交易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到顺利完成交易,获得利益的目的。而由于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如签订流程不规范、管理不善等问题,使得合同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企业面临着合同法律风险。

一、企业合同法律风险

风险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经常发生和客观存在的现象,人们认识风险时,通常是将其与损失联系在一起。对于风险的涵义,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定义和解释,但综合起来可以归纳出风险的基本要素,即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可以被预测的、与不确定存在着差异。在风险管理学中,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风险分为不同的种类,其中按承担风险的主体来划分,风险有个人风险、家庭风险、企业风险和国家风险。企业风险是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由于受到企业内部、外部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企业蒙受损失的可能性。企业风险以不同的分类方法也有不同的种类,从企业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角度来看,企业风险可以简单划分为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企业合同法律风险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中的一部分,它是指在企业经营管理的过程中,由于合同签订、履行中存在的不规范的因素而引起的合同约定中企业权利和义务的失衡,导致企业需承担实际法律责任、遭受损害的现实可能性。一般来说,企业所承担的法律风险与当前社会中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有着一定的关系,社会中法律、法规越健全、完善,企业不依法经营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也就越大。

(二)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特征

作为风险的一种,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同样有着客观存在性、损失性和可预测性,在具体的实践中,则表现为分布广泛和不可避免性、损失严重性和可防范控制性,同时由于法律就有专业性,合同法律风险也有着专业性。

在社会活动中,只要有合同存在,使用合同的主体就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有着分布广泛和不可避免性。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一旦形成,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化解风险,是可能性的风险成为现实就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损失,严重的时候,还可能导致企业破产清算。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虽然是客观存在、不可避免的,但由于风险的可预测性,在实际工作中,风险是可以管理的,通过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保证企业依法经营,就能有效地实现对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将风险的发生率降到最低,从而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行,促进企业的健康良好发展。

二、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形成原因

由于合同的种类多种多样,合同的签订、履行、管理也是一个较为系统复杂的过程,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也有着不同的分类标准。

(一)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种类

按照企业合同法律所涉及到的法律部门,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分为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风险三种;引发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来源有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种,因此,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又可以分为外部环境合同法律风险和内部合同法律风险;而按照合同具体的实施流程,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有合同签订法律风险、合同程序法律风险、合同内容法律风险、合同履行法律风险和合同救济法律风险。

(二)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形成原因

在企业的合同管理中,由于企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不完善、合同审查缺乏规范化管理、合同执行缺乏严肃性等原因,都会形成企业的合同法律风险,并导致企业合同的法律风险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对企业的权益造成损害,使企业蒙受损失。

1.法律意识淡薄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合法的合同中,合同签订双方的关系是受法律保护和制约的,如果企业对这一点认识不足,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做一些违法违规或是违约侵权的事情,就会引发企业的法律风险。

2.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在企业合同制定管理的过程中,不少企业都是直接从网上下载格式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但由于格式合同不具有针对性,也就使得合同的实用性大大降低,合同过于概括,有时还存在着合同内容、条款与企业实际不适应的问题,合同的种类、性质界定不明确,结构体系不合理、不清晰,不能满足合同内容条款的要求和企业实际的需求。

3.合同审查不规范

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法律的严谨性要求合同在制定的过程中,其所使用的专业术语、法律语言等必须规范,因此,合同条款、内容中的专业术语、文字及关键字的措施都要十分准确、严谨,而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合同制定后的审查不力,相关的专业术语、关键字使用不规范,就会造成“一字之差,谬之千里”的现象,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4.合同执行缺乏严肃性

另外,由于对合同的法律效力认识不足,有些企业只将合同当做是双方之间的一个普通约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中的具体内容、条款的要求不重视,合同执行缺乏严肃性,十分容易造成违约侵权的现象,引起纠纷,给企业带来损失。

由于我国风险理论的研究发展较晚,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才有一些理论工作者将风险问题和如贝叶斯法、决策树法等风险决策的方法介绍多国内,之后,风险管理才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因而在企业中普遍存在着对风险认识不足、不全面的现象,企业管理者和工作人员或者是认识不到风险的重要性,或者是将风险与损失划等号,对风险采取一味的回避态度。这就使得企业对包括合同法律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管理不力,缺乏对合同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在风险形成时,不能对风险进行较好的化解,进一步扩大了风险的影响范围,增加了风险的破坏力,使企业面临更加严重的困境。

三、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对企业发展有着十分大的影响,风险一旦形成,不仅合同的原目标无法实现,还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损失,对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因此,就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而针对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形成的原因,在对企业合同法律风险进行管理时,可以通过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加强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合同签订流程,并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示范性的文本,构建起科学合理有效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实现合同的规范化管理,进而实现对合同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

(一)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全员法律意识

从以上对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形成原因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引发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原因中,最基本的原因是企业管理者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在对企业合同法律风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加强对企业全员法律意识的培养力度,提高企业全员的法律意识,通过举办合同法律知识讲座、发放合同法学习资料等方式开展各种法律教育活动,对合同的种类、主体、合同法条款等进行讲解,使企业全员能够更为全面对认识到合同和合同法,树立其正确的法律观念,从基础上对企业合同法律风险进行防范,提高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整体管理水平,从而将合同法律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管理

科学合理的制度是管理有效性的重要保障,企业在对合同进行管理时,应当根据企业的自身的特点,结合企业发展的具体目标和实际,综合考虑企业内部、外部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建立起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和专门性文件三个层次组成的较为完备的合同管理制度,以基本制度为基础,建立专项的管理制度,对合同制定中各个程序进行具体的规范,并根据合同管理部门实践中遇到的不同情况对专项管理制度进行细化,具体化合同的管理工作,确保合同管理制度的可行性,从而使合同的管理制度能够发挥其应有的效果,促进企业合同管理的规范化。

(三)优化合同签订流程,确保合同合理合法

由于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为了尽可能地减少由合同签订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应当优化合同的签订流程,在合同签订前,首先应当做好事前的准备工作,做好对市场、产品、客户的调查,以调查的实际资料作为分析的参考资料,遴选和确定出合同签订的对象,从而再做出最终的决策,确定合同签订的方式、内容和签订对象。

在合同草拟、制定时,合同中一些专业性强的条款、内容要参考相关专业人员的意见,对制定好的合同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合同中的专业术语等严格遵循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等的要求,确保合同中的文字使用准确,尤其是关键字的使用要严谨、规范。

(四)加大合同执行力度,正确处理纠纷

合同签署之后,企业还应当做好合同履行的工作,按约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不确定因素较多,有时可能会出现合同履行达不到预期目标,或是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在出现这种情况时,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而在出现合同内容需要变化或者解除等情况的时候,企业应当确保合同变化或解除的过程合法,尽量减少纠纷。

第11篇

关键词 财务人员 风险防范 企业经营风险 合同协议法律风险

企业的经营风险主要有三大类:商业风险、自然风险、法律风险。商业风险受市场因素影响显著,自然风险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而法律风险的主要特征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现代企业的经营活动都是通过各种合同协议体现出来的,合同协议是参与经济活动的桥梁,也是各种纠纷产生的根源。因此,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要注重防范合同协议法律风险。

一、财务人员参与合同管理意义重大

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等各环节审查、监督管理、预防控制等各种行为的总称。其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属于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管理、预防控制是企业进行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工作贯穿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全过程中,包括企业的经济贸易交易、合作经营、租赁及用工管理等等,这是一项全过程的、动态的、系统的工作内容。这些合同管理的内容非常广泛,涵盖企业的物料采购、质量管理、技术、运输、核算管理等等。合同管理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法律风险。根据合同风险的不同来源,可以把执行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分为两大类:内部风险及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有决策风险、合同履行风险、合同违约风险等等;外部风险主要包括社会法律环境变更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客户风险、过程风险等等。

财务人员作为企业的核心管理人员,可通过项目招投标、会议等方式参与合同管理,同时负责监督执行合同的大部分环节。财务人员既要面对企业内部的合同执行人员,又要面对合同外部的另一方合同主体;既是合同的主要履行者,同时也是合同履行的监督者;既要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绝大部分工作,又要监督合同在谈判、制定、执行各环节的执行状况;同时合同票据的审核工作、支付工作也是由财务人员执行。财务人员严格监督合同履行各阶段,可有效防范合同法律风险,保护企业利益免受损失。因此,财务人员参与合同管理意义重大。

二、财务人员与合同管理

(1)财务人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相当一部分企业财务人员没能正确认识到自己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片面地认为只要执行好签署完毕的合同就万事大吉了,而没有现代合同管理观念意识,没有意识到如果财务人员能将财务专业技能与法律知识相融合,在合同的签署及执行过程中必将能有效降低合同的法律风险。因此,企业财务人员要转变合同管理观念,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有效利用财务专业知识,加强对合同自签订到结案整个过程中的管理控制,有效降低企业法律风险,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2)财务人员应具备怎样的合同管理意识。首先,财务人员要参与合同谈判,组建专门的合同谈判小组,集思广益,搜集相关市场信息资料,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其次,财务人员要仔细研读合同内容中涉及的财务数据、工程担保、支付结算方式、支付结算条件、违约责任处理等等条款,将潜在的合同法律风险及时扼杀。再次,财务人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各种款项的支付,还要严格审核合同票据是否合法、有效,严格审核票据的开具单位名称,避免不必要的合同法律纠纷产生,同时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以杜绝因付款时间模棱两可而不能及时收款。最后,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合同条款中没有提及的事项,应及时上报,及时寻找解决途径,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在涉及企业重大工程招投标业务时,财务人员通过对方提供的财务报表数据,可及时、准确地分析出签约企业单位的经营状况、业绩状况等等,审核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合同资质、是否具备相应的风险及损失承担能力,以确保当对方违约时是否具备相应的赔偿能力,保证公司利益免受损害。如果重大工程项目涉及分期付款,财务人员在付款前要向项目部了解合同的实际执行进度等等问题,并由项目部领导确认该笔款项是否应该付款;如果款项已确定可支付,财务人员务必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期限内完成付款,以免产生合同违约风险;如果因项目延期完工而延期付款,也要及时与对方就违约赔偿进行沟通,确保公司权益不受损失。

三、财务人员如何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1)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企业的高效运转、全体员工综合素质的提高,都离不开科学的管理制度。一家企业如果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合理,必然存在法律风险隐患。在企业合同管理方面,要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得合同在项目审查、拟定、签署、执行等各环节都标准化、制度化,员工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可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财务人员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也可做到有章有据。这样既能提高员工在合同管理中的责任意识,督促其不断主动地学习相关知识,提高合同执行效率,也可以在实际工作中有效降低合同法律风险。

(2)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法律培训。相关法律培训与宣传可有效地提高财务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降低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只有不断增强参与合同管理的全体人员,尤其是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才可有效地防范与控制合同法律风险存在。而增强员工法律意识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加强对企业员工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可定期组织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也可通过企业网站、内部邮箱、企业刊物等等多种渠道宣导合同管理相关法律知识;同时要制定完善的企业员工年度法律培训计划,尤其是对财务人员的法律培训,要明确培训内容、培训目的,结合财务专业技能培训,实现法律知识与财务技能培训的相互贯通,增强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并将该理念带进日常工作中去。

(3)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及追责制度。将经济合同的履约率作为企业绩效考核指标之一,并与相关部门的经济责任挂钩。对那些金额较高、持续履约时间较长的重大经济合同,设置相应的阶段性履约考核指标,这样更能及时发现并解决经济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矛盾。年终考核时也应结合年中阶段性考核结果。建立合同管理绩效考核及追责制度,将合同管理中的职责明确到人,使合同管理相关人员都具备较强的责任心,以制度的条款规范其操作、以制度的权威要求其工作中具备相应的责任心。一旦合同参与者因个人主观因素出现失误给公司带来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看似严厉的制度可有效降低公司由于合同管理出现的问题而带来的损失,可有效提高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四、结束语

在企业经营运转过程中,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因此企业要给予足够重视,并及时防范化解。合同法律风险如果没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给企业带来严重影响。财务人员参与企业的合同管理中意义重大,企业财务人员结合法律知识,充分发挥专业技能,可有效防范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减少企业损失。

(作者单位为华信汇通集团有限公司)

第1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 法律效力 主体资格 意思表示 形式要件

一、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力简介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电子商务合同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主体不合格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影响电子商务法法律效力的因素主要包括:缔约主体行为能力及电子人的效力问题;电子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形式要件问题,主要包括书面形式要求、签字要求、原件要求等。

二、对于我国现行立法的分析

(一)电子商务合同主体资格及行为能力认定方面

电子商务合同本质上与传统商务合同相同,其主体首先应当满足传统合同法关于主体资格的规定。但由于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过程的虚拟性,只是通过网络和计算机发出意思表示并直接订立合同。虽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目前我国关于这些信息的数据库建立并不完善,不能提供方便快捷的检索或查验,这就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这对无过错方当事人有失公平,且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二)电子商务合同意思表示方面

各国立法和实践基本都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作为合同有效要件之一。我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此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但是网络交流双方并不是面对面的接触,彼此的认知是很单纯的、片面的,为网络欺诈提供了很大的实施空间;与此同时,电脑故障、数据电文篡改的传递、通信失误等问题都会造成电子意思表示不真实,对电子合同的效力造成影响。

(三)电子商务合同形式要件方面

电子数据只要是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并且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传统书面合同等的法律效力。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合同,不应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我国相关立法在当时的立法环境和条件下,对解决数据电文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的问题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有关立法的具体建议

(一)电子商务合同主体方面的完善

关于网上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问题,有以下两点建议:第一,我国应建立一个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当企业或个人进入网上交易市场时,由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核实该用户的真实身份,并签发一份“鉴定协议”,其中包括身份真实证明、支付能力证明等,证明其作为网上交易主体的合法性。第二,由于电子交易的参与者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能力,若参与者能够正常的完成网页全部操作,则可从其行为推定其具有了一定的意思表示能力,故没有必要区别对待交易当事人,建议在我国合同法中补充。

(二) 电子商务合同意思表示方面的完善

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一致。当二者不一致时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数据电文的意思表达不真实分为两种情况:一、表示上的瑕疵。二、意思本身的不到达。如果这一瑕疵属于前者,只有在意思表示内容中有关主要部分错误时,才能由发送者撤销。但如果发送者对此意思表示的不能到达有重大过失,则不能以计算机软件错误为由而予以撤销。当然对于重大过失的错误举证责任应当在接收方,证明发送者存在过错。上述情形均因发送者活动范畴内的因素而产生,对方当事人若由此信赖所接收的电子数据内容,而且该信赖具有认为妥当的理由,应依照外观注意保护对方当事人。

(三)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要件方面的完善

1.书面形式要求缺陷方面的建议

根据上述对数据电文书面形式要求的标准之一:随时调取查用。笔者认为其过于苛刻,我国今后立法可采纳《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规定,这样可以减少因客观情况导致交易不能进行而造成的损失,同时合同当事人也能据此而解决纠纷。

2.签字要求缺陷方面的建议

根据2006年7月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简称UECIC,其中第9条第3款第(一)项规定,将电子签名必须“能够鉴别签字人的身份并表明该签字人对电子交易所含的意图”作为赋予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条件。建议我国将来根据UECIC对我国《电子签名法》进行立法修订。

结语

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处在发展起步的初级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初步建立了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力制度,但是仍然不合理和不完善。这一方面,国外较为成熟的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力制度值得我们借鉴。然而,我们更应该清楚地看到,法律制度的建构可以借鉴,但是必须建立在符合我国发展的现有国情基础之上,通过对国外成熟的制度建构的考察,选择适合我国现状的制度建构。

参考文献:

[1]孙占利.电子订约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

[2]王利明.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3]蒋建平,杨毅.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探讨.人民法院报,2000.3.25

[4]齐恩平.论电子合同的效力.学术交流,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