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09:10: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985年5月,《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对社会调查制度作了规定,其第16条第1项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做出明智的判决。”第17条规定:“主管当局的处置应遵循下列原则:采取的反应不仅应与犯罪的情况和严重性相称,而且应与少年的情况和需要以及社会的需要相称。”而后在2013年1月1日,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目前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对未成年人做刑事社会调查十分必要,但是在社会调查的主体、社会调查内容、社会调查的报告的法律定位、社会调查资金、司法成本控制等问题业内一直存在争议。笔者结合在社区工作经历和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其引发的一些思考,仅就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问题展开论证。
一、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等内容进行更全面、深入的调查。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对未成年犯罪案件是否立案或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是作治安处罚,还是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都需要其作出决定。除对犯罪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外,还须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①
笔者认为:首先,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接触犯罪分子和违法乱纪的人员较多,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已有一种思维定势,并且已经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观念,带着这样思考方式很难在做社会调查时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调查结果是否符合中立原则受到怀疑。其次,公安机关的首要职责是侦查,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很有可能只做与案件相关的调查,却忽略与案件看似无关的例如未成年人心理状态的形成原因、成长过程中遇到的改变其性格等突发事件,所以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可能会有失全面性。最后,公安机关任务繁重,如果再开展细致的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可能会造成公安机关任务量增加,影响其他刑事案件的侦办。当然为了预防此类未成年人再次犯错误或者犯罪,可以提请社工或者学校、家长对其进行帮助教育等活动。
二、检察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检察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社会调查,可以使检察机关全面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资料,以便在庭审时对其进行教育,为人民法院正确量刑提供参考依据,并将有效地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水平,真正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②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宜作为调查主体的理由与公安机关类似,另外从做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实践过程中发现,让检察院做社会调查在时间上就比较困难。以捕前社会调查为例,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7天时间包括提审、研究决定、报检察长批准时间较紧迫,即使能够做社会调查,调查也可能不全面,可参考性比较低。在侦查阶段的案件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的案件,认为案件情节比较严重,应做社会调查。有观点认为在公安机关做社会调查,调查报告可以应用到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但是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对提请批捕的做了社会调查,但是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可以从轻处理,不予批准逮捕,那么这在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显然是公共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有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或是其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对案件或未成年人产生重大影响,这时仅依靠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很显然不够全面。所以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应更注重案件本身的侦查,而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可以放到检察起诉阶段,对于确定批捕、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必要的社会调查,既节省司法成本避免重复调查又保证了案件和嫌疑人调查的全面性。更重要一点是,在检察院的批捕和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侦查阶段的时间控制范围比较大,如果在检察院阶段开展社会调查,有利于减少对未成年的羁押时间。
三、法院为社会调查主体
法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所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应该是法官。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③
笔者认为此种做法略有不妥:首先,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在听取控辩双方辩护后依据法律做出判决,是具有中立地位的,如果法官主动参与为辩方的社会调查,与法院的审判立场要求是相背离的。其次,法官在调查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也会或多或少地影响法官的主观评价,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最后,从现实情况来看法院每年处理案件量大,若再负责专业化的社会调查,即使有时间做社会调查,调查结果的质量难以保证。法院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情况了解可以参考公安侦查阶段或者批捕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当然对于调查报告是否有证据地位、法官是否采纳这又是另外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倾向于法院应采纳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重要的依据并在判决书上有所体现,除非证据法修改或者有相关司法解释说明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四、社区司法矫正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从工作实践中看,负责社区矫正的主要力量一是来于街道的司法所,一是来于社区的居委会。具体来说,司法所主要是对监外服刑人员的监管保证其在监外服刑期间不违法乱纪;居委会观察监外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向司法所汇报,对于监外服刑人员在生活中出现的困难提供帮助。司法所有一定的矫正经验可以对监外服刑的未成年犯或者公检法机关认为有必要矫正的、还不够起诉或者判刑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帮扶教育,但法律没有赋予司法所在侦查阶段、捕前、诉前、审判阶段社会调查的权利。有观点认为居委会最适合做社会调查主体,但是笔者恰恰认为居委会做社会调查有着最大的弊端,就是保密性不够。“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最大的保护,居委会设立在未成年人家庭住所地,一旦居委会开展调查不能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保密性,有可能使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增加未成年人的抵触情绪,不配合社会调查。居委会进行社会调查其专业性也是笔者怀疑的一点,就目前北京社区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看,除近几年引进的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外,其他工作人员学历普遍不高,更不用说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北京市内随着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和社会工作者资格证的社区普及会有一定的改善,但是仍不能满足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的条件。
五、社会工作事务所等社会服务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设立专职社会工作所,由专职社会调查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术语,成为一名优秀的调查员最好具备心理学、医学、精神病学、教育学、社会学、人类学和行为学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只有这样,才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综合分析,解释其犯罪原因,评价其人身危险性和人格的缺陷。同时找出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被告人的“感化点”,为之后的是否进行监护教育进行铺垫。由此可见,设立专职的社会调查人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调查人员的模式值得推广。④
所以综合以上观点,笔者支持建立专职社会工作所,由专职社会调查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社会调查员作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既有专业性、中立性,又具备科学研究的能力从实践中提升理论,能更快地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立。
六、结语
目前我国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还存在着很大的困境,仅就社会调查主体资格就面临着法律地位、资金支持、专业水平等一系列的问题。每个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依赖其他社会制度的补充,所以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确立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需要学术界、法律实务部门、政府、社会公益组织、未成年保护组织的倾力合作共同努力完成。少年强则中国强,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是我们每一个相关工作人员的社会责任。笔者仅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问题进行简单论述,希望我国尽早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机制,不仅能体现对这一特殊团体的保护,更是完善现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释]
①廖明:《浅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的全面调查原则》,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4期。
②范勤:《试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载《法治论丛》2002年第5期。
论文关键词 社会调查制度 社会调查员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含义及意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通过调查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情况等一系列从案卷中无法看到的情况,从而判断其人格特点及人身危险程度,以此作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实施个别化处遇的参考。其中,该项制度在检察阶段被称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制度,该项制度并不直接反映案件的犯罪事实,其旨在通过一些客观指标来确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及可挽救性作出一个基本的判断,并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时作为参考。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和实施情况
社会调查制度早已上升为国际少年司法的原则之一,并被世界多个国家在少年司法领域运用。我国自1997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开展社会调查制度的试行以来,各地不少司法机关都展开了对这项制度的探索,尤其是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将此项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极大地推动了社会调查制度的普及和发展。以北京市为例,目前北京市检察系统确定了几家试点单位,每家试点单位基本以全覆盖的形式对每个未成年犯罪案件引入了社会调查制度。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困境
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还是一项新兴的制度,其一切还在摸索之中,社会调查员和司法机关也还在不断地磨合之中,故在该制度试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问题,由于该项制度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全过程,笔者在此主要是讨论该制度在检察阶段的运行情况及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缺乏统一的社会调查机构及专门的社会调查员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社会调查制度只有概括性的规定,目前各地司法机关对于社会调查也基本属于单打独斗的情况,社会调查员有的由志愿者担挡,有的由团干部兼任,有和司法局、心理咨询师合作的,还有聘请一些学校老师或民间组织的人员来作的,调查员来源不一,素质参差不齐,即使很多社会调查员具有较高的工作热情,但其专业化明显不足,即使有一些培训也基本属于浅层次、表面化,在频率上也是偶尔为之。社会调查报告是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司法程序中的重要辅助证据,一个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和专业的社会调查员队伍显然是必不可少的。这就如同案卷中的鉴定结论一样,必须要认证机构及专业人员的鉴定才能够被采纳并具有较强的说服性,如果随便找一个机构就来鉴定,试问这样的鉴定结论如何让人信服呢?
(二)调查报告欠缺全面性
法律规定社会调查的内容覆盖面很广,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理想和现实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社会调查报告难以达到全面性的要求,主要原因如下:(1)调查时间有限。由于受到案件审查时限的限制,调查报告的制作时间、调查范围都受到影响,尤其是审查批捕阶段的调查报告,法律规定批捕只有7天的办案时限,但实际上除去立案、领导审批时间,还有周末的两天,在承办人手中顶多只有四天时间,如果碰到大型节假日之前来的案子,甚至可能只有一至两天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即使承办人马上发调查委托函并且次日就带调查员去看守所提讯(如果碰到一些情况还无法做到次日就能提讯),调查员的时间更是少之又少;(2)隐私权保护问题。由于不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属于在校学生,出事后家长出于保护孩子的目的没有将事情告知学校,怕学校将孩子开除(目前在实践中已出现这样的情况)。社会调查的全面性要求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要求发生了冲突,遇到这样的情况,调查员一般会出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而放弃对学校、单位的调查;(3)拒绝调查或虚假信息。要做一个全面的社会调查,不可避免的要登门走访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学校或者同学邻居等,但对方往往出于各种原因对调查有抵触心理,不愿配合调查。甚至还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隐瞒自己的犯罪情况提供给社会调查员虚假的家庭地址、电话等,这种情况在外地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新疆籍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常常出现,导致社会调查报告只能采访犯罪嫌疑人本人,使得调查报告难以客观全面;(4)责任心问题。目前社会调查员的来源比较复杂,其选任和条件也没有一定的规章制度,更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所以对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基本寄希望于社会调查员本身的责任心和素质,如果不巧碰到责任心不那么强的社会调查员,那么调查报告的质量就无法保证。
(三)调查报告的专业性、深刻性不足
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目的是调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而人身危险性与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在调查报告中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进行全面的分析。但实际上,即使是在专业的心理学家看来,对于一个人人格的判断都是个难中之难的问题,而且目前的心理学人格判断大都是着眼于对一个人人格气质的判断,没有关于人身危险性的人格测量表,何况一个人的人格中有不好的倾向也不意味着其一定会犯罪,更无法完全决定其再犯可能性。所以如此专业的问题对于非心理学、犯罪学专业甚至非法律专业的社会调查员来说,确实是有不小的难度,造成社会调查报告在事实的列举之后所得出的结论较为格式化、表面化,更倾向于重述一些显然正确的普遍真理,欠缺真正有说服性的分析,而据此得出的羁押必要性及再犯可能性判断的准确性更值得商榷。
(四)客观、公正-理性与感性的问题
社会调查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情况,以期在刑事诉讼中对其能够有更公正、客观的处遇,而社会调查员不同于公、检、法机关人员的身份,也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但是,这里面似乎存在一个悖论,只要有非司法机关的人员参与,就一定会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么?因为就个体而言,每个人都是有感情、有偏向性的,而且根据法律的保密性要求社会调查员不能够阅卷,其采访的对象也都限于犯罪嫌疑人这一方的人员,而不涉及到被害人或证人一方,尤其是在了解一个人的成长经历的过程中,感情往往占了上风,遇到比较狡猾的犯罪嫌疑人,更容易轻信其所编造的一些事实,更难以做到完全的理智和中立,很可能只是看到案子的其中一面就下了结论,笔者就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五)社会调查的覆盖面问题及司法成本问题
新刑诉法规定的社会调查是“可以”做,目前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挑选合适案件做的,有不怎么做的,也有全面覆盖的。到底什么样的案子必须做,什么案子无须做还需要研究商榷。例如前面所列举的新疆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基本都限于对其本人的调查,其亲属要么就是找不到或无从查找,或者即使能够查找但是由于路途遥远以及出差的人身安全等问题无法调查,还有翻译的配合问题等等,致使此类调查报告的质量无法保证其全面性和深刻性,而且在批捕和起诉阶段几乎没有区别,导致司法成本的浪费。还有其他一些案件也有类似的问题。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出路
在列举了这么多的问题之后,社会调查制度的出路又在哪里呢?这样一个被寄予了厚望的制度,如何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呢?笔者在此提出几点拙见,希望能对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尽一份力量,使其更具有可行性、科学性,能够早日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第一,设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聘请专业的社会调查员。机构及调查员的资质问题始终是社会调查制度的硬伤,如果能够在省、直辖市级司法机关、或者团委等部门下设立专门、统一的社会调查机构,并聘请具备法律、心理学等专业素质的社会调查员,统一编制、统一管理,无疑是提高社会调查报告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的最好办法。
第二,引入专业的心理人员参与调查和评析。由于人身危险性评估的特殊性,在社会调查过程中引入专业的心理咨询师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在分析和评估的过程中,可以帮助社会调查员有效地提高调查报告的专业性和深刻性,并可以作为今后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特殊处遇及帮教措施的可靠凭据。
基金项目:本文系浙江省教育厅2013年高等学校访问学者专项发展项目“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下的社区矫正运作模式研究——一个功能主义的视角”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FX2013256。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非监禁处遇的社区矫正代表着犯罪矫正的未来走向,体现了刑罚的轻缓化、人道化和行刑的社会化、经济化。截止2013年8月底,全国实行社区矫正的罪犯占全国罪犯总数的四分之一。①随着两院、两部联合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正式实施,人民法院不断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判处缓刑、管制和裁定假释的比例越来越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确保对被告人采用社区矫正的正确性,理论与实务界普遍认为,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保证措施。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拟适用社区矫正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人格特征、社会评价、犯罪行为后果和影响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监管条件进行系统评估,从而为人民法院提供书面调查评估报告并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建议的制度。通过科学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分析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人民法院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评判能够建立在与犯罪人有关的、体现其再犯可能性的所有因素的综合评价上,以降低社区矫正的适用风险,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开展个性化的预防犯罪和矫正犯罪提供科学依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风险。所以,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在社区矫正的适用阶段扮演着“身先士卒”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和过程,调查评估报告则为社区矫正执行阶段开展个性化预防与矫正提供了科学依据。
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起源于美国的缓刑资格调查制度,到1930年,缓刑资格调查演变成为整个量刑提供判决前的调查报告,从而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1950年在海牙召开的第12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积极倡导了这一制度,之后被许多国家效仿。我国的社会调查评估制度最早运用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为贯彻《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的公约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率先于2001年4月出台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第21条明确规定审判机关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前可以进行社会调查。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2年、2007年颁布《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为办案提供参考。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
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普遍适用而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少年司法改革对这一制度的探索,给社区矫正的适用带来了启发。人民法院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管制的比例越来越大。但“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都属于量刑情节,只有通过审前社会调查获得较为充分的量刑信息,法官才能准确地判断能否适用缓刑、管制,将罪犯放置于开放的社区环境接受社会矫正。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以前,就有不少省市如江苏、浙江、安徽、四川、湖北①等对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进行了探索和实践。2012年,“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启动程序、工作主体、调查内容等问题,这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的正式确立。
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在当下的社区矫正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和实施,也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这一制度的形成和实施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条对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的权力所设置的是“可以委托”的“授权性”规范,而不是“应当型”的“义务性”规范,导致了调查的随意性;启动主体主要为人民法院的单一性导致了启动时间的滞后性;调查内容的不统一有可能会造成部分关键调查项目和调查环节的缺失,导致了调查报告就事论事、肤浅空洞、对犯罪原因的深层剖析和人身危险性的综合判定的严重不足;调查报告的低质量无法为人民法院适用社区矫正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进而导致了调查评估报告效力上的不确定性。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对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的程序构建提出一些设想,先将整个程序设计为启动阶段、调查阶段和调查评估报告的使用阶段,然后分别进行程序构建。笔者从适用案件范围、启动主体和启动时间三个要素来构建启动程序;从调查主体、调查内容和调查方式方法三个要素来构建调查程序;最后从检察院和监狱机关两个方面构建调查评估报告的使用程序。
二、启动程序的构建
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启动程序是指由什么主体在什么时间针对哪些案件开始着手社会调查工作,其中适用案件范围、启动主体和启动时间是启动程序最重要的三个要素。
在英美,刑事审判分为“定罪裁判”和“量刑听证”两个相对分离的阶段。在大部分案件中,一般是在法院判定被告人有罪之后、开始量刑之前,法院才委托内部具有相对中立性的缓刑官进行量刑前调查。少年被告人案件则由社会工作者单独或者会同缓刑监督机构一起调查。究竟哪些案件需要进行量刑前调查,在美国,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采取了各不相同的做法。在一些州当中,要对所有被宣告犯有重罪的案件都进行量刑前调查;在另一些州当中,仅要求对可能判处一定时间(如1年)以上刑罚的案件进行量刑前调查;还有的州规定对21岁以下或18岁以下的犯罪人和初次犯罪的犯罪人必须进行量刑前调查。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量刑前调查的案件中,并不必然要判处犯罪人缓刑。而在不可能被判处缓刑的案件中,是否进行量刑前调查,由法官自己决定。[1](p104)
我国目前 普遍的做法即在人民法院立案经由承办法官初步阅卷后,认为有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委托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这是一种模仿英美的做法。仔细比较我国与英美国家在刑事审判模式、制度安排、机构设置等方面的不同,这种模仿和借鉴在我国存在着“水土不服”的情况。
(一)案件范围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建议被判处缓刑和裁定假释的案件。《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缓刑和假释前需要“考虑罪犯对社区的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为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对于判处管制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前是否需要考虑罪犯对社区的影响,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是《刑法》等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具有相应的量刑情节时就应当适用的刑罚,而且管制本身就是一种非监禁刑,不需要考虑社区影响,应当适用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明确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主体不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而且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社区服刑人员就应回监狱服刑。因为社区矫正期间主要是强化监管,教育矫正和帮助其再次融入社会的作用不明显。所以,判处管制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是因符合法定量刑情节而依法独立作出相应的裁判,管制中的酌定情节也只对量刑期限有影响,人民法院作出这两种形式的裁判,审前社会调查的重要性不大。而法律对于裁判缓刑、假释的条件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审判人员需要更多地考虑犯罪人自身的具体情况,在专门调查的基础上,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应在全面综合的前提下作出裁判。这些罪犯的具体情况大多数属于酌定的量刑情节,所以,笔者认为,裁判缓刑、假释的审前社会调查程序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应作为裁判的前置性程序。
另外,笔者需补充两点。第一,我国《刑法》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为:一是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构成累犯者;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说明缓刑只适用于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的轻微刑事案件,只有被判缓刑才能适用社区矫正避免监禁刑。然而缓刑的条件限制排除了那些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但被告人悔罪态度非常好、再犯罪可能性非常小的案件。笔者认为这部分案件如果通过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发现被调查人确实一贯表现很好,只是过失犯罪或激情犯罪,且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再犯可能性极小,本着修复被伤害的关系的目标,可以考虑借鉴适用国外的严格监督性缓刑。当然这需要修改缓刑的条件,增加属于社区矫正性质的非监禁刑种(措施)。第二,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本身就是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发展而来。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对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论是否可能被判缓刑,应一律开展审前社会调查。
(二)启动主体和启动时间
因启动主体的单一性造成了启动时间的滞后性问题,已成为目前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的诟病之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启动主体可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人民法院。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也规定可以启动审前社会调查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监狱部门。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有权依法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有观点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就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所处社区群众、单位职工都有接触,因而公安机关可以在办案的同时就启动审前社会调查程序开展调查,还可以节约诉讼成本。[2]然而,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往往是本能地逃避制裁,认罪态度不一定好,被害人正处于愤怒期,在此阶段开展社会调查,恐怕难以收集到真实可靠的信息。公安机关的走访调查是为了侦破案件的需要,更为重视那些能够证明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对于那些涉及嫌疑人罪轻或罪重问题的量刑证据,公安机关并没有足够强大的动力开展调查和收集。[3]所以,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能和审前社会调查的性质目的不同,公安机关不适宜作为审前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
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改革,检察机关完全可以通过量刑建议权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提供法庭采信,而量刑建议的提出有待于调查收集丰富的量刑信息。所以,检察机关启动社会调查活动是为了在量刑建议中提出酌定量刑情节进而建议法官能否适用缓刑。刑事审判中的简易程序一般是针对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而仅对被告人量刑的过程。所以检察机关是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前提下,启动审前社会调查程序,以获得丰富的量刑信息。对此,已有地区尝试了此做法。如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司法局协商,主动承担起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对可能适用缓刑的被告人、由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调查,并作为量刑建议材料提交给人民法院。[4]人民检察院作为启动主体将社会调查工作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也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的监督职能,避免了事后监督①的不及时和效果不佳的弊端。
辩护人则根据自身辩护职责的需要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制作书面材料提交法庭,以便法庭在量刑辩论时有充分的调查信息与公诉人(检察机关)相抗衡,法庭将重点审理发生争议的量刑事实。
人民法院启动审前社会调查,容易造成先入为主、未审先定、合而不议的偏差,无法保证审判的公正和实质化的审理。而人民法院自行开展社会调查,会与人民法院的中立地位、司法被动性和证据裁判规则产生冲突。[5]英美国家是由人民法院内部的缓刑官开展调查,缓刑官地位独立,有着较高的职业素养、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能够保证调查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但是,我国的人民法院内部并没有设置这种专职的“缓刑官”,也没有设立作为司法行政机构的“缓刑官办公室&rdq uo;。若由人民法院的法官担任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会存在因权力过于集中而滥用的可能。同时,基层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工作量本来就非常大,让法官亲自从事“审前社会调查”,不仅法官普遍不支持,而且也没有基本的可操作性。[6]但是,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可能适用缓刑,而人民法院在审理阶段又出现了新的证据,认为可能适用缓刑;或者一审判决实刑,但到二审认为可能适用缓刑。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应赋予人民法院审前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权,但不是自行调查权。所以,人民法院不适合作为审前社会调查的调查主体,但是必要时可以委托专门调查机构进行社会调查。
监狱管理机关是罪犯的管理部门。监狱根据罪犯的改造情况,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认为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就可以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假释建议书。而罪犯的悔罪态度、改造表现、社会危害性才是决定能否假释的实质条件。因为,监狱在管理过程中对罪犯的各方面情况比较了解,赋予监狱对拟假释的罪犯调查“对社区的影响”,可以将调查结果与罪犯的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评估等综合考虑,制作假释建议书,提交人民法院裁定。所以,监狱管理机关是适用假释案件的审前社会调查启动主体。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等适用社区矫正刑罚和相关措施的,审前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主体主要应为提出量刑建议的检察机关和为被告人辩护的辩护人,其中检察机关的审前社会调查是一种职责,辩护人的审前社会调查是一种权利。必要时,审判机关可以启动审前社会调查程序。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假释适用社区矫正的,审前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主体应为建议假释的监狱管理机关。一般启动时间应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或监狱准备提交假释建议书阶段。启动时间的前移是为了确保调查主体有充裕的时间开展调查,而不是匆忙应付了事。
三、调查程序的构建——关注被害人的权利
(一)调查主体分析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的调查主体(被委托主体)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但在实际工作中,真正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主体往往是基层司法所。笔者认为,制度设计由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即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审前社会调查的调查主体,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英美国家的量刑前报告是由缓刑官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的,而缓刑官负责缓刑犯的监督执行。我国借鉴了国外的做法。第二,由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可以使其提前了解拟适用社区矫正犯罪人的基本情况,有利于今后对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矫正,实现刑罚的个别化,提升社区矫正的效果。第三,可以实现社区矫正的适用主体(审判机关)和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司法行政机关)的无缝对接,有利于及时接收、管理、防止脱管、漏管的现象发生。但是,从学理上来说,该制度设计存在着不合理的因素;从实施的实际效果上看,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与不足。
第一,由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审前社会调查的调查主体,违反了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审前社会调查是社区矫正适用阶段的重要程序,调查评估结论对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而英美国家规定由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缓刑官准备量刑前报告,那是因为缓刑官是法院内部相对独立的司法调查员,法院内部又设立作为司法行政机构的“缓刑官办公室”作为缓刑执行监督机构,他们都属于法院系统。在我国不具备这样的机构,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主体和执行主体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根据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司法行政机关不适合成为审前社会调查的调查主体。
第二,基层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配备紧张、知识结构不合理、专业性不强等因素影响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和中立性。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按照规定,每份评估报告需走访调查评估对象的家庭、社区、邻居、单位,听取被害人、所在村(社区)的意见,非常费时费力(人力、物力)。另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频繁,异地犯罪的现象日渐增多,人户分离情况严重,在客观上加剧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难度。基层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大都缺乏法学、社会学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人员素质较低,有时为了应付工作临时组合,甚至社工、志愿者也加入到审前社会调查的队伍中,导致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往往肤浅空洞、主观倾向明显,质量无法保证。
因此,笔者认为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调查主体应与启动主体同一,即谁启动谁调查,这种设计既能够保证调查的时效性,又能够保证调查质量。但人民法院作为启动主体例外。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对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监管条件进行调查,同时还应当作为调查的参与主体发表自己的意见。据笔者的实际调研发现,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审前社会调点关注的就是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外部监管条件,而对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调查,因受制于工作人员的素质,调查评估结论简单粗糙。
我国目前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社会调查”的主体有: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如共青团、妇联、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关系下一代委员会等;专职社会工作者或青年志愿者;社区矫正机构。[7]但问题是这些被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在从事本职工作之外兼职从事社会调查,难以保证其全身心地投入到调查中,因而也就无法保证调查的全面性和深入性。所以,社会团体组织不足以承担社会调查的重任。从长远考虑,我国应该设立专门从事审前社会调查的机构,以确保调查评估结论的中立性和专业性。笔者建议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设立专门的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委员会(或者专职的调查员),同时建立兼职调查员专家库(具有一定心理学和教育学知识的人),让其提供专业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二)调查内容
缓刑前的社会调查评估内容和假释前的社会调查评估内容是有所区别的,但总体来说应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其一是犯罪人自身情况的调查,其二是是否适合社区矫正外部条件的调查。
对犯罪人自身情况的调点首先应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在人身危险性调查中最重要的是被告人或罪犯的认罪悔罪表现,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识、悔过 态度和赔偿损失情况。如果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突出,表明行为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其次是犯罪前的平时表现(包括工作学习表现、业余生活、邻里关系、社会交往以及违纪违法情况)、主观思想动态和个性特点。再次是家庭、单位、邻居对其的社会评价。社会危害性调查包括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环境因素、被告人造成损害的社会影响、被害人的谅解等内容。
是否适合社区矫正外部条件的调查,包括家庭背景情况和社区公众被害人的态度(社区环境)。家庭背景调查包括家庭关系情况(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基本情况,是否是离异家庭,配偶、子女、父母是否有违法犯罪情况,家庭关系是否存在经济纠纷等)、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的态度。社区公众被害人的态度主要调查被害人的心理承受状况、社区(村)基层组织的意见、公安派出所的意见,未成年人还需调查学校的意见。
而那些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的情况,如犯罪人的年龄、职业、精神状态,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故意过失、是否预谋、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等内容,不应该是审前社会调查的内容,而是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时就应调查的内容,是作为定罪的证据。
辩护人的调查内容则是在全面研读公诉方的案卷笔录,洞悉公诉方的量刑建议的前提下,对起诉书所记载的量刑情节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调查收集各种被公诉方所忽略的酌定量刑情节。
(三)调查的方式方法
当前,我国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具体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社会调查评估应当如何实施还是一个空白。但调查方式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所获取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8]笔者在走访调查时发现,实践中的审前社会调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填写表格式的审前社会调查表,表格中内容的获取采取个别约谈、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如《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表》;另一种是直接以调查笔录的形式出现,调查笔录中有若干预设的问题,包括被告人、社区居民、派出所、所在村(社区)等调查笔录,如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司法局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审前调查表》。两种调查方式大同小异,但调查的具体过程我们无法知晓。
对此,美国缓刑官的量刑前调查过程为:首先,缓刑官要与被定罪的犯罪人进行一次面谈,被称为“最初面谈”。这种最初面谈通常是在缓刑官的办公室中进行(如果犯罪人已经被拘留或逮捕的,就在看守所中进行)。在犯罪人未被拘留或者逮捕的情况下,最初面谈也可能在犯罪人的家中进行,这样的面谈给缓刑官提供了了解犯罪人的家庭状况等信息的机会。家庭面谈不仅可以让缓刑官通过实地观察证实某些信息,还可以通过与犯罪人的其他家庭成员面谈来证实有关信息。该面谈的内容包括犯罪人的犯罪历史、儿童时期的成长经历、受教育程度、就业情况、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其次,缓刑官试图通过医疗记录、雇佣记录、社会服务部门的记录、学校记录等来核实这些情况。如果时间允许,缓刑官应与所有的有可能了解犯罪人情况的人进行面谈,并核实信息的准确性。在一些案件中,缓刑官还应该到犯罪案件发生的地方,现场了解与犯罪案件的发生有关的情况。[9](p105)
但是上述调查过程并没有反映出犯罪人的悔罪态度问题。笔者认为,犯罪人对被害人的真诚道歉并积极赔偿的行为能较好地体现其悔罪态度,同时也能够体现犯罪人不再犯罪乃至回归社会的意愿,使其人身危险性大大降低;犯罪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努力帮助被害人摆脱困境,这也是降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标志。被害人接受道歉和犯罪人给予的赔偿并对犯罪人表示谅解,这意味着双方的矛盾有所化解,因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一定的修复。此类信息的调查收集将对法官量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调查主体在对犯罪人面谈后,应再与被害人进行面谈,了解双方和解的可能性。被害人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社区矫正的社会效果,因此,有必要在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过程中引入刑事和解程序,以使社区矫正尽可能得到被害人的认同,从而实现各方面的利益平衡,增进社会和谐。[10]因此,关注被害人的权利和意见是调查程序中不能忽视的重要方面。
四、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使用程序的构建
(一)检察机关使用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程序
检察机关根据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向法庭提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连同起诉书、案卷材料一并提交法庭,作为量刑参考依据。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检察官受刑事追诉地位的影响,其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会具有程度不同的偏向性。[11]近期一些基层人民法院的量刑程序改革,即简易程序审理已出现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法官则对控辩双方存有争议的量刑情节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引导双方就量刑发表辩论意见的情况。[12]这种量刑模式的改革,改变了以往人民法院对简易程序的“办公室操作”模式,①有效地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纠正了检察官的偏向性。在这种量刑模式下,法官必须充分考虑双方提出的量刑建议,对双方提供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中有争议的内容展开质证和辩论,两造对抗的模式确保了量刑的公正性。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通过量刑建议的方式适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不能总是强调“法律监督”,而应从行使诉权的角度来对待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以使得辩护方的“量刑建议”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具有同等的影响力。[13]
(二)监狱机关使用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程序
监狱机关根据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是否适用假释的建议书。实践中的操作往往是人民法院对假释建议书进行书面审理,人民法院只对监狱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即作出裁定。有的人民法院甚至会以罚金的缴纳情况作为裁定假释的决定性因素,而完全忽视罪犯在监狱的悔罪表现和对被害人的补偿等因素。近年来,人民法院也出现了对一些特殊的假释案件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公正的审理,以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但哪些假释案件需要召开听证会还需进一步论证。若人民法院对假释案件召开听证会,那么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中有争议的内容就会被质证和认证,从而确保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1][9]吴宗宪.社区矫正比较研究(上)[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周立琴.浅议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不合理性[EB/OL].http://hubei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3820,2014-01-13.
关键词 未成年 刑事 调查
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
(一)实行社会调查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二)社会调查的对象与主体。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社会调查的对象一般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随着青少年犯罪比例的上升,在做好未成年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同时,可以考虑将18至25周岁的青少年也纳入社会调查的范围内。
在社会调查员主体的确定上,该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人员实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1)自行指派内部人员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2)委托相关社会团体如共青团、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承担该项工作;(3)聘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热心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员作为专职社会调查员;(4)由法律援助律师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的律师开展社会调查。
二、贯彻社会调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对外地户籍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难。
随着社会发展,人口流动加剧,在这些地区,外来人员犯罪率居高不下。如果一味要求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均需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会导致诉讼成本过高,且受时间限制,导致外地户籍和非常住本地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困难重重。
(二)社会调查主体资源短缺。
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在办案方面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比如基层检察院的办案部门,案多人少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而开展社会调查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资源,长期委托其他机构和个人也需要进一步的部门沟通和制度完善。此外,社会调查员基本上都是跨行作业,难免专业化程度不高,影响社会调查的深入性和结论的可靠性,专业化社会调查员极度稀缺。
(三)社会调查报告质量有待提高。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各地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仍处于摸索阶段,导致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良莠不齐。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社会调查报告过于形式化,仅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犯罪前后表现等方面粗略询问,没有做深入调查和分析,内容简略,流于形式。还有一些社会调查报告个人倾向性较为严重,没有以中立、客观的态度进行调查,此类社会调查报告当然无法为法院审判提供客观公正的意见。
(四)社会调查报告性质不清。
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理论上没有明确定性,实践中也存在很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的一种,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的要求,并且能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加以印证,从而影响量刑。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得出的结论具有主观性,且社会调查报告与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故不能称之为证据,只能作为量刑的参考。
三、关于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一)如何明确社会调查的范围。
社会调查范围的确定,一方面应当让社会调查冲破地域限制;另一方面应当摆脱可能判处刑期的束缚。
对于外地户籍与非常住本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如果因为诉讼的高成本和不方便而将他们排除在外,难免会影响法律的公平正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异地委托的形式展开社会调查。即委托未成年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或聘请社会调查员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这样,就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纳入社会调查的范围之内,确保公平。
但是不是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应该进行社会调查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有些观点认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才应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目的应当是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犯罪成因、一贯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从而为法院量刑提供一定的依据,而非一味要求从轻、减轻处罚以达到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或不的目的。且鉴于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注,将社会调查制度束缚在刑期里实属错误,我们应当对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深入剖析,对未成年人的品性作出准确的评判。
(二)如何培育专业社会调查员、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现阶段的社会调查员大多数是跨行作业,社会调查也成为了临时性工作,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长远发展看,相关部门应当着手建立或扶植专业的社会调查员培训机构,进行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方面的专业培训,如有必要,可以设立社会调查员专业资格证书,让社会调查员拥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这样无论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还是社会调查报告的可靠性甚至是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都是大有裨益的。
在培育出专业化社会调查员的以后,或者是仍由临时社会调查员担当重任的现在,对社会调查员在调查过程中的监督一定是个重要的话题。鉴于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被告人在量刑上的影响,充分关注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真实性要求我们完善监督制约机制。(1)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制约。明确公检法对相应各阶段的社会调查工作有监督义务。(2)回避制度。明确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社会调查员应当回避。(3)两人以上调查制度。明确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社会调查。(4)法庭质证。明确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控辩双方提出意见。
(三)如何提升社会调查报告质量。
要提升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首先必须提升调查员的素养,其次必须加强监督,最后应当规范调查报告内容。
提升调查员的素养和加强监督在第二点中有所体现,主要是培育专业化社会调查员和完善各方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调查报告内容不应死板地确定一个模板,将各项内容往里套,这样容易使社会调查流于形式。调查方式和内容都可以灵活机动,但主要内容仍然要完善、有深度。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含两部分,一是个人情况,二是据此提出的意见。调查报告应当附有证明调查报告内容的材料,提出的意见要明确,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成因、悔罪态度、人格品性论证分析。内容应当客观、中立,既要收集对其有利的材料,也不可选择性忽视对其不利的材料。
(四)如何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对于实践中对于社会调查报告性质的争议,笔者较为认同第一种观点,即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的一种。
首先,社会调查报告虽然是由个人撰写,并提出意见,但是调查员提出的意见是基于前期的社会调查所得,在做好调查员培训和监督制约的基础上,我们有理由相信调查情况及结论是能够达到客观真实的要求的,可以作为特殊证人证言使用。如果今后社会调查员具有专业资质,亦可以作为鉴定意见。
[关键词]项目主导;社会调查;应用型人才;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 C9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2-0131-04
一、引言
很长一段时期,国内高校社会学专业采用学科分支的方式培养研究型人才。学生在修完各分支学科和社会研究方法等课程后,获得足额学分就能完成学业,获得学位。按照知识结构,教学安排了学科分支的顺序和内容,强调学科的系统性和研究性。因其重视专业知识和方法的掌握结果,故能为学生求学深造和学术研究打下坚实基础。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在研究型和教学研究型高校盛行。就其理念来看,它合乎两类高校研究型的发展定位,但其影响到了一般本科高校的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等。
改革开放以后,社会对社会学应用型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顺应应用型人才培养趋势,一些教学型高校从强化职业技能寻求改革方向,力争使培养的本科人才具有基层经验,掌握调查技能,符合市场要求。[1]一般本科院校社会学专业根据自身资源,较早提出和开展了社会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改革。
二、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创新探索
为贯彻落实国家的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适应高水平海洋大学建设目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广东海洋大学的社会学专业人才培养经过探索,初步形成了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创新了文科类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项目教学法是“做中学”理论的进一步凝练、完善和提升[2],在西方职业教育中比较成型。这种模式被引入中国的职业教育,并逐步扩展到基础和高等教育领域。项目教学法和具体学科结合,会产生特定学科的项目教学方式。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是社会学学科顺应时代诉求,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探索和创新。这种探索创新立足于社会学的学科特色。基于学科发展的历程显示,实证研究是社会学学科得以安身立命的根基。在对诸多社会问题的研究中,实证研究的优势日益突显,并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基于社会学专业毕业生和人才需求状况的调查[3]显示,掌握良好的社会调查技能有助于对社会现象和工作任务进行精准认知、分析和解释,进而开展相关工作。因此,社会调查被作为社会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基本形式。
社会调查是使用科W方法,对特定社会现象进行描述,解释其发生的各种原因及其相互关联,形成解决社会问题的对策或预测未来发展趋势的研究。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是基于一般社会调查的程序流程,其突出了社会调查的问题意识和应用属性。
这种模式是在低年级学生较好地掌握专业知识和调查技能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兴趣、教师意见和社会需求,选择有实用和研究意义的项目,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以小组或个体的形式最终完成项目。[4]项目来源于各类组织实际运行中急待回应的现实问题,而非纯粹的学术探究。目的是通过项目实施过程培养学生综合应用专业知识的能力,促使其成为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型人才。[5]
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遵循社会调查的基本程序。在低年级阶段,学生进行社会调查方法的准备。这一阶段延续了以教师为中心的“传递―接受”模式。学生主要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社会调查技能方法,掌握包括资料收集方法和技巧、测量工具的设计规则、指标体系、组织管理等基本知识。教师应密切结合各分支社会学内容,循序渐进地培养学生掌握调查方法。
中年级阶段,学生自主选题,制定和实施项目方案。学生成立的项目小组应结合社会需求和指导教师意见,甄选有应用意义、回应现实的选题,并查阅资料,分析选题的可操作程度。围绕选题,项目小组制定实施方案,通过设计完善调查问卷或访谈提纲,实施抽样调查,发放回收问卷或完成调查访谈。
高年级阶段,项目小组形成数据分析和分析报告。项目小组整理、录入问卷数据和访谈资料,审核、分组、汇总调查结果,探求相应应用问题的诊断和趋势。形成的相关调查报告能够呈送机构部门解决其所面临的实际问题。
三、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初步的成效
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在实施中已产生了良好效果。这种模式,立足于学生兴趣自主选题,激发了学生学习和科学客观解决问题的主动精神和探究动力。学生自主实施项目的全过程,重视结果,更重视过程,这激发了学生的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
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将理论知识和具体实践紧密结合,缩小了大学和未来职业之间的距离。传统的社会学教学模式将理论知识和技能实训分段或分离。学生前期学习理论知识,后期进行技能实训,这样教学和职业之间存在脱节现象。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模仿社会学本科从事市场调查与预测、项目管理与评估、问题诊断与分析、客户拓展与维护等工作领域展开技能训练,将服务领域从国家与政府拓展到社会与市场。
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体现了教学相长的互动教育规律。二年级后期,学生掌握了一定的理论和方法后,能够进行一定水平的专业探究。项目主导鼓励学生自主探究学习,与指导教师沟通、交流,这能形成良好的师生互动,从而提升教学效率。
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促进了学科体系的横向协同。传统的课程设置以基础概论为根,以研究方法为干,分支社会学为枝,形成纵向的塔形结构。各分支社会学划定各自边界,缺少分支之间的横向关联。项目主导模式关注某一任务或问题,以求完成任务或解决问题。这提出了问题导向的应对方式,促成了分支学科的横向关联,盘活了学生的理论知识。
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在具体的实施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2013年和2015年广东省第十二届、十三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学生项目团队获得二等奖1项,三等奖3项。学生项目团队还获批了2014年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资助项目14项,占全校文科类项目的45%;在进行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中,学生项目团队获优秀论文一等奖4篇,占学校一等奖名额的50%;学生项目团队从2013年至今获批了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7项,在学校的文科院系属前列。学生撰写的《广东海洋大学教师工作幸福感的调查研究》、《广东海洋大学在校大学生学习满意度调查研究》等调查报告都引起了学校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学校相关部门因此及时调整了相关政策,提升了工作效率。
由此可见,项目主导模式在理念上将社会学本科人才培养转向了应用型,在操作上将研究方法转向了实践,在实践上将教学与职业紧密结合,师生间形成了良性互动,体系上增强了横向协同。可见,实施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对教学型和教学研究型高校的人才培养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和创新。
四、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实施中的困境
(一)师资素质不能满足实施社会调查项目的需求
与学科本位的社会学教育体系相比,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强调学生主体,指导教师不再是居于中心的知识传授者,而是学习活动的引导者、组织者和评价者。在准备阶段,师生共同进行项目选题、论证项目、制定计划。实施阶段,教师指导学生合理分工,形成工作小组,在心理、方法等层面实施引导,保障活动顺利进行。总结阶段,教师是评价主体之一,帮助学生总结和反思活动的目标、过程和绩效。
实施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要转变教学方式。实施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后,教师的工作量将大大增加。这对教师的教学指导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师资素质离满足实施社会调查的需求还有一定距离。现有师资的职业成长以学科训练为主,从学校到学校的历程,使之缺乏企业阅历和实践经验,对技术性问题缺乏质性感受。多数教师精力有限,其更愿意将精力放在科研领域,缺乏应用型的项目开发经验。实践凸显了师资素质不能满足实施社会调查项目需求的窘境。
(二)教师对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理解存在偏差
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是师生通过共同参与实施一个完整的调查项目,实现学生技能训练的活动。一些教师认为,人才培养方案已经设有专业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实践环节,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与其没有太大差别,没有实施的必要。针对项目主导模式,一些教师认为须获批项目才能实施,这样他们就生硬地搬给学生一个项目(多是教师的科研项目);在教学方法上,一些教师认为使用了项目教学法,就可以忽略甚至排斥其他教学方法;在课程设计上,一些教师认为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适应面广泛,在大多数课程中皆可以使用,从而导致课程设计的泛化雷同。
已开设的实践环节,多是在特定课程框架内检验和重复已知知识,以加深学生对课程的理解和掌握。如社会调查,是社会研究方法课程的实践;市场调查,承接了市场调查与预测课程;社区实训,承接了社区管理课程等。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是多课程框架,甚至是全部专业课程的综合设计。如在校学生学习满意度调查项目,必须应用社会研究方法、社会心理学、青年社会学、组织社会学等课程知识。项目主У纳缁岬鞑槭茄生在已有基础上解决现实问题的自主研究活动,这与检验和重复的实践教学有较大的差异。
相比于已有实践环节对主题和方向的严格规定,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由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不局限于已有实践环节,其重点是突出学生专业知识的综合运用,开拓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有其使用的限度和范围。有些课程适用研讨教学,有些适用实训,不是每门课程都适用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来完成。
(三)社会调查的项目选择与现实结合不够紧密
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其理论基础是建构主义的学习理论。学习是积极的建构过程,是学生根据外在的信息,集合背景知识和实践经验,对外部信息主动进行选择、加工、处理,从而构建起社会共享和协商的知识、意义的过程。项目指导的社会调查,以学生为主体进行项目选择和设计,创造出学生之间交流、讨论、分工完成任务的机会,实现知识互补、资源共享。
正因为如此,学生在进行项目选择时,容易将主题局限在自己熟悉、有兴趣感知的一些领域,如大学生的情感、恋爱、占位、低头族等。这些主题和社会、市场所关注的问题有较大的差距,难以达到训练学生适应职业岗位的目的。
教师对学生项目选择负有指导职责。如果教师具有一定的企事业、市场的经验,或在项目选择前能到企事业部门调研,就能选择典型和恰当的调查任务。但问题是教师关注的多是自己的研究领域,远离企业和市场所需,对企事业部门面临的问题缺少思考,这就难以在学生进行项目选择时给予恰当的指导。
(四)配套教学资源不能满足社会调查项目的需求
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以小组合作方式实施。调查小组协作分工,学生掌握项目任务的不同阶段环节,彼此提供支持,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协作和人际交往能力。但当前班级授课人数在40人以上,开展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就涉及配套教学资源不足的窘境。这具体表现在师资资源匮乏、项目成本约束等方面。以每个项目小组6-7人计算,在班级授课情况下,将有7-8个的项目小组,这至少需要4名指导教师。在未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无法核算工作量前,教师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项目选择、实施也面临着成本硬约束。部分项目因其接近企事业单位所面临的问题因而能够获得经费支持,但相当一部分的项目缺少经费支持,具体实施时就会捉襟见肘;如果一味节省成本,一些环节的实施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五)学生对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培养有待适应
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以小组合作为基本组织形式。虽然学生可以按照个性、喜好、学业状况等自由组成合作小组,但这毕竟与学生习惯的教学组织形式不同。同时,学生在选题、概念操作化、问卷设计及修改、调查实施、数据整理及录入、分析探讨等层面需要自主完成,这对学生学习的主体性要求更高。
学生内部差异明显,项目实施易出现两极分化。理解和自主能力较强的学生很适应这种方式,而那些习惯于传统课堂教学的学生初期面临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活动时,表现得有些不知所措。有些学生习惯于灌输式的被动学习,在面临需要自我组织、自我决策、自我实施的学习任务时,他们会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小组甚至忽略了和指导教师的基本沟通。
五、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进一步完善的方向
社会学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还处于艰难的探索之中。在教学改革中,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也需要根据所在院系、专业的具体特性,根据可供利用的现实资源,加以改造、调适,创造性地建立适合教学型和教学研究型高校社会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
(一)树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理念
教学型和教学研究型高校社会学及其他相关专业都面临一个相似的问题,即如何转变研究型人才培养理念,培养务实的应用型人才。这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而是需要师生、管理者在培养目标、培养方式、课程设置、课程考核等方面进行总结,这样才能实现观念的系统转变。
应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理念下,通过院系交流、座谈、会议等方式,确立新的师生观,全面建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观,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主动学习,倡导学生学会学习,建立亦师亦友的师生关系,实现人才培养的良性师生互动。
(二)提高指导教师的指导能力
培养学生,是高校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激励教师指导学生的责任感,提高教师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提高师资职业能力的前提。高校教师在面对快速变化的社会和市场需求时,只有自我增量提质,才能胜任培养人才的社会责任。
专业建设应结合师资队伍特点及规划要求,制定面向企业和市场的师资培训计划;应创造条件鼓励教师进入企事业单位,尤其应鼓励教师进入社会机构、调查咨询公司,了解企事业运作;应着力提升教师的应用能力,提升教师项目开发、设计、实施的能力;应适时开展项目主导模式研讨,进行成果展示;教师应适当参加一些学术及教学改革研讨活动,了解最新的教学理念,学术动态;应鼓励有条件的教师接受新技术培训,使之具备相应专业的技术水平,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推动“双师”素质教师的发展。[6]
(三)拓展项目来源的领域
项目的来源需要有政府领域,更应有学生就业去向较多的企事业组织。[7]应用型人才需要胜任企事业组织的具体事务。因此,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需要行业、企业人员的参与。这类企业应包括调查公司、评估公司、咨询公司,企业市场部、客服部等。他们对企业、行业的问题、运作等十分清楚,能够合理有效地协助教师制定恰当的项目开发。
实施项目主导模式,可以建立有行业或企业人员、专任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的项目开发机制,专业和企业的联系,发挥企业对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培养内容、教材建设等环节的功能。
(四)建立项目实施的保障机制
在师资方面,需要建立激励教师参与的长效机制,加强师德建设,有序建立教师进入制度和人才培养方案。对于企事业人员,应鼓励其成为校外导师,并给予其应有的名誉。
在资金筹措方面需要进行校外、校内的合理探求。校外方面,可以深入推广校企合作,借助企事业提供的资金;可以凭社会调查的前期成果,满足企业、事业单位的需求,从而获得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支持。校内方面,需要加快成果转化,借助前期成果,学生可以申报主持或参与一些大学生创新等项目,有序推进项目主导模式。
六、结语
经过数年的实践,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已经成为社会学专业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有效方式。这种探索和创新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困境,但其可以作为提升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职业素养的良好平台,并具有向其他专业培养应用型人才提供经验的拓展空间。
[ 参 考 文 献 ]
[1] 王应解.在本科教学中引入项目开发的探索与实践[J].高等教育研究,2007(3):47-50.
[2] 任魏娟.业教育项目教学法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1:8-14.
[3] 刘勤.社会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不足与创新:围绕社会调查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19):238-239.
[4] 宗亚妹,李建启.系列化项目教学的研究与实践[J].中国大学教育,2013(11):44-47.
[5] 周静,刘勤.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一种应用型人才培养方式的构想[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6):118-120.
公共管理类课程实践性教学方式较多,其中采用较多且很成功的是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是运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的现场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或集体协作,进一步提高其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同时培养正确的管理理念、工作作风、沟通能力和协作精神的教学方式。当然,案例及其教学并非要取论的发展或者实践的观察,而是为从一种不同的背景审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开辟了道路,是以情景模拟的方式使学生们置身案例所描述的特定情景中来运用所学的知识独立地观察思考、分析问题,而不是直接进入社会实际活动中去直观感受、观察实践。社会调查却是要通过深入社会搜集直观感性的第一手材料,进而分析研究材料,形成理性的调查结论,是知识从感性向理性深化的过程,具有鲜明的参与社会实践的特征。在实践基础上从搜集直观感性的材料、分析研究材料到形成理性的调查结论的认识过程,就是调查的过程。
在乡村公共管理课程中引入社会调查法来展开实践性教学,引导学生有目的、有意识地专门搜集和整理课堂学习知识的相关信息,通过观察社会、了解社会,可以实现课堂学习与社会中的现实问题的有机联系,促使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释社会现象,实现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逐步加深,做到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实现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生存。
二、社会调查法的框架
作为一种系统的、科学的认识活动,社会调查有着一种比较固定的程序,这种固定的程序可以说是社会调查自身所具有的内在逻辑结构的一种体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提出调查主题。这是整个社会调查工作的基础,需要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有价值的、有创新的,具有可行性的调查主题或观点,尽量具体化和精确化,以便界定调查对象、调查区域范畴和实施调查。
(2)调查准备。在明确调查主题后,需要为实现调查目标而进行调查设计和准备调查问卷。调查设计主要是针对需要研究的问题制定研究分析的策略,并选择适当的调查方法以保证调查资料的收集和分析过程的规范和科学。调查问卷的设计是调查准备阶段非常重要的工作,必须要将研究主题放在一定的理论分析框架中,明确需要收集那些方面的资料,紧密围绕研究主题设计问题,采用可观察指标,注意构建可操作的变量和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选择适当的问卷结构,这直接影响到所收集的数据质量和后续的研究。此外,简洁和被调查者易于理解的调查问题能保证调查的顺利进行和数据质量的真实,在设计问题时必须要考虑被调查者的时间资源、个体认知能力等情况。
(3)社会实地调查。在这个环节,调查者要深入社会,根据不同的研究主题选择不同的访谈方法收集资料。在具体调查访谈过程中,往往可能由于现实条件的变化或调查设计与现实之间存在的偏差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调整预定的访谈方法或对调查问卷进行修正。
(4)数据整理和分析研究。社会实地调查完成后,收集到的一手资料需要进行整理、统计和分析,得出调查研究结论并撰写调查报告。
三、社会调查法在乡村公共管理课程实践性教学中的应用案例
笔者将社会调查法引入乡村公共管理课程的实践性教学,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下面以“京郊农民对乡村公共管理状况的满意度调研”为例对社会调查方法在乡村公共管理课程实践教学中的运用进行说明。
(一)确定调查主题
根据乡村公共管理课程的教学内容,在选择什么内容或问题作为社会调查主题时,主要考虑调查主题的有价值性、可行性等,因而选择“京郊农民对乡村公共管理状况的满意度”作为调查主题。这是因为:(1)本课程学习对象为北京农学校农林经济管理专业的本科学生,需要从实践中认识社会,加强专业和课程认知。(2)课程学习的85%以上的学生来自北京郊区,分布于北京市的海淀区、朝阳区以及延庆县、平谷区等九个郊区县的44个乡镇,调研地点的分布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学生以自己家庭所在地为中心进行辐射式取点或选择调研样本进行随机抽样调查或滚动取样调查具有非常便利的条件,能够保证问卷调查的质量,而且调研成本低。
(二)调查准备
调查准备主要包括了调查问卷设计和社会调查的组织安排准备两方面的内容。
1·设计调查问卷
调查问卷的设计一定要紧密围绕调查主题,本着全面、科学、可操作性来设计调查问题和构建变量和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根据当前北京郊区乡村经济状况、乡村公共管理的现状、乡村公共管理的教学内容及学生的认知能力等,以了解京郊农民对当前乡村公共管理的满意度以及影响京郊乡村公共管理水平的因素为主要内容,除被调查者及其家庭基本情况的12个问题外,共设计了与调研主题相关的5大类66个问题,其中关于乡村公共管理主体的有15个问题,关于乡村基层民主的共计20个问题,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及发展的共14个问题,社会保障及参加情况的有11个问题,收入及其他的有6个问题,其中有些问题还设计了子问题以便搜集更详细的资料,此外还设计了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项。通过这些问题,可以考察京郊乡村公共管理的状况、村民对公共管理的满意度等相关情况,能使学生对京郊乡村公共管理状况有一个直观、真实的认识,从社会实际状况出发来深入而直观地认识乡村公共管理的内容、方式、目的等,加深对该课程内容的理解,并从课程学习角度去理解相关政策的实施基础与意义。
2·前期组织安排
随着课程内容的推进,在调查前1个月布置具体的社会调查事宜。主要是介绍社会调查方法、调查数据可靠性的把握、调查报告的撰写以及本次社会调查的要求等,督促学生做相关的知识储备,尤其是对调查问卷要做详细的解释,保证学生理解调查问题及调查目的,减少调查者因对问题的不理解造成的数据错误。因为考虑到少部分学生家庭所在地在北京市城区或京外省份,自主联系京郊乡村调研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了保证每个同学都能实际进入京郊乡村调研,于是按宿舍将学生分成若干调查小组,并且确保每4-6人的小组中至少有2名以上家在郊区乡村的学生,要求每组来自城区家庭的学生必须跟随来自郊区的学生进行调研。各小组自主推选一名组长,主要负责小组调查活动的开展和与教师的联系,调查分工等由组内成员自行协商。
(三)京郊乡村调查与资料收集
在调查准备阶段,各调查小组根据组员情况,确定调查地点,细化到京郊的村庄。各小组优先选择家庭所在地、亲戚所在地、同学朋友所在地为调查村庄,依靠亲戚、朋友、同学等熟人帮助,在被调查村庄有选择地发放问卷或面对面地调查与访谈,既降低了社会调查的成本而且还能保证问卷的回收率和数据质量。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农民的问题补充说明为研究主题的拓展和深层次分析提供了补充资料。学生在调查总结交流中往往对这个环节的感受最深,从他们的反映来看,更多地集中在学到了课本上没有的东西、对相关教学内容有了更深的理解、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调查访谈技巧的掌握和沟通能力的提高等方面。
(四)调查数据整理、分析与报告撰写
将调查得来的原始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是撰写调查报告和定量研究的基础。这个环节中,指导学生根据调研主题,分析调查问题之间的逻辑关系,撰写调研报告。各调查小组成员的知识结构和水平的差异影响着各组选择的数据分析方法。更多的小组选择EXCEL进行数据整理和分析,分析较为简单;有些小组选用SPSS统计软件进行分析,实现了乡村公共管理课程与统计分析课程的结合,学以致用使分析结果更为深入和全面,并加强了课程学习间的联系。
(五)调查的总结、交流
前面的工作只是完成了一项社会调查,但要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完善社会调查法的实践性教学成效,调查的总结与交流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进行调查成果的交流,各小组以PPT形式汇报各组的调查情况、调查结论等,就调查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讨论,分享调查体会与经验,并且回答老师和同学的提问,实现知识的启发、碰撞、提升。同时对调查中暴露出问题的总结,比如对于组织安排、问题设计、调查难点等进行总结,以便在今后的社会调查中避免出现相同的问题,完善社会调查法的实施和提高调查效果。从学生对调查交流、总结的情况反映来看,有些小组事先组织安排有所欠缺,导致调查时间和次数比预想的多,很多学生在经过社会调查后改变了原先对社会调查的简单认识;更多的学生反映经过社会调查后对乡村公共管理课程中的很多知识有了直观和更深入的认识,并开始思考相关问题,而且还在调查中取得了许多意想不到的收获和感受,比如被调查的村民面对学生说出自己的想法并期望学生们能解决他们说到的问题时,很多学生的反映是认识到专业课程学习的重要性和激发出的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此外,社会调查对交流、沟通能力以及与团队合作能力的锻炼也是学生交流总结中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个方面。
(六)社会调查的评价考核
各小组完成社会调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上交调查报告、填写后的调查问卷、小组成员的分工说明等材料。小组社会调查实践成绩由调查报告成绩、交流汇报老师打分和学生评分三部分组成。交流汇报中,参加汇报会的课程组教师和各调查小组根据调查汇报和回答问题情况打分,分别汇总平均后得到教师评分成绩和学生评分成绩。调查报告成绩、交流汇报教师评分和学生评分成绩分别按照60%、20%和20%的比例加权得出小组社会调查实践成绩。每个学生的成绩以小组成绩的85%为基数,15%按照每个学生在小组社会调查中的分工和表现等给出。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有助于借助评价考核来检验课程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能力与素质的提高情况,有助于完善实践性教学的各个方面。
(内部资料、涵盖95%以上期末考试的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对社会现象进行测量时常用的四种变量概念中,属于定性变量的是(A)。A.定类变量
2.便于对访谈结果进行统计和定量分析的访谈类型是(D)。D.结构式访谈
3.一项测量的结论在普遍应用时的有效性是指(B)。B.外在效度
4.抽样存在的必要性缘于总体中所有个体之间的(D)。D.异质性
5.观察法是指主要通过(C)进行调查的一种方法。C.人们的感觉器官
6.对实验过程的干扰最多也最复杂的非实验因素主要来自(C)。C.社会环境
7.查找文献要尽可能以(B)为主。B.检索工具查找法
8.从整个社会看,知名度最高的电脑统计分析软件是(C)。C.Excel
9.以样本的实际资料为依据,计算一定的样本指标,并用以对总体做出数量上的估计和判断的方法是(C)。C.抽样分析
10.当一个变量的数值发生变动(增加或减少),另一个变量的数值随着发生大致均等的变动时,这种关系称为(C)。C.直线相关
11.历时七年之久完成社区研究杰作《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的我国著名社会学家是(C)。C.李景汉
12.一次直接的抽样所使用的基本单位叫(C)。C.抽样单位
13.访谈法最基本和最常用的类型是(A)。A.个别访谈
14.观察法是指主要通过(C)进行调查的一种方法。C.人们的感觉器官
15.问卷法虽然在社会调查中应用广泛,但它并非万能的工具,而是有一定的适用性,相对而言,问卷法更适用于(D)。D.成分单一的被调查总体
16.实践证明,报刊问卷和网上传达问卷的最终回复率一般为(A)。A.10%~20%
17.对具有相关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变量,根据其关系的具体形式选择合适的数学模型,并将变量间的相关关系与具体数学模型相结合,以近似地表现变量间的平均变动关系,这种统计分析是(A)。A.回归分析
18.以样本的实际资料为依据,计算一定的样本指标,并用以对总体做出数量上的估计和判断的方法是(C)。C.抽样分析
19.检验多个自变量的引入顺序对因变量的影响的设计是(D)。D.拉丁方格设计
20.从整个社会看,知名度最高的电脑统计分析软件是(C)。C.Excel
21.个案调查是一种(A)。A.定性研究方法
22.当一个变量的数值发生变动(增加或减少),另一个变量的数值随着发生大致均等的变动时,这种关系称为(C)。C.直线相关
23.先根据总体各个组成部分所包含的抽样单位的比例分配样本数额,然后由调查者在各个组成部分内根据配额的多少采用主观的抽样方法抽取样本,这种抽样类型是(C)。C.定额抽样
24.(A)不仅仅是一种重要的收集资料的方法,而且还是一种独特的和专门的研究方法,这是它与其他调查方法之间最显著的区别。A.文献法
25.在设计问卷时,敏感性强、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应该安排在问卷的(D)。D.后面
26.便于对访谈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便于对不同访谈对象的回答进行对比研究的访谈类型是(D)。D.结构式访谈
27.根据观察场所的不同,观察法可分为(A)。A.实验室观察和实地观察
28.经典实验设计指的是(B)。B.两组前后测实验设计
29.资料整理最根本的要求是(A)。A.真实性
30.对具有相关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变量,根据其关系的具体形式选择合适的数学模型,并将变量间的相关关系与具体数学模型相结合,以近似地表现变量间的平均变动关系,这种统计分析是(A)。A.回归分析
31.当一个变量的数值发生变动,另一个变量的数值随之发生不均等的变动时,这种关系称为(
)。D.曲线相关
32.美国心理学家史蒂文斯将测量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分成四个层次,即(
)。B.定类测量、定序测量、定距测量、定比测量
33.(
)是调查者将在一定时间、一定环境里所能遇见到或接触到的人作为样本的方法。A.偶遇抽样
34.最基础和用途最为广泛的收集资料的方法是(
)。A.文献法
35.最理想和最便捷的访谈记录方式是(
)。D.机器记录
36.便于对访谈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便于对不同访谈对象的回答进行对比研究的访谈类型是(
)。D.结构式访谈
37.观察现场的确定必须要考虑一些条件,其中最为关键、也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条件是(
)。C.当地部门和观察对象不反对
38.在各种调查方法中,最复杂、最高级的是(
)。D.实验法
39.(
)是运用统计学原理对资料进行定量的研究、判断和推测,以揭示事物内部数量关系及其变化规律的分析方法。B.定量分析
40.用以概括描述数据间差异程度的统计指标是(
)。D.离中量数
41.当一个变量的数值发生变化时,另一个变量的数值也随之发生同方向的变化,这种相关关系称为(
)。A.正相关
42.一项测量的方法、资料和结论对该测量本身的有效性是指(
)。A.内在效度
43.关于总体中某一变量的综合描述叫(
)。D.参数值
44.从总体中按照一定方式抽取出的一部分元素的集合被称为(
)。B.样本
45.(
)是按一定的间隔距离抽取样本的方法。
B.系统抽样
46.未经过再加工或未公开于社会的最原始的资料是(
)。A.零次文献
47.访谈法最基本和最常用的类型是(
)。A.个别访谈
48.根据观察程序的不同,观察法可分为(
)。B.结构式观察和非结构式观察
49.着重于对感性资料的理论升华与总结,揭示社会事物或现象的本质及规律的分析类型是(
)。C.理论分析
50.以样本的实际资料为依据,计算一定的样本指标,并用以对总体做出数量上的估计和判断的方法是(
)。C.抽样分析
51.当一个变量的数值发生变化时,另一个变量的数值随之发生反方向的变化,这种相关关系称为(
)。B.负相关
52.一项测量的结论在普遍应用时的有效性是指(
)。B.外在效度
53.关于样本中某一变量的综合描述叫(
)。A.统计值
54.在社会调查研究中,抽样主要解决的是(
)。B.调查对象的选取问题
55.(
)是最基本的概率抽样,其它概率抽样都以它为基础,可以说是由它派生而来的。A.简单随即抽样
56.在文献之中,属于对知识的第一次加工,是信息的基础,也叫信息源的是(
)。B.一次文献
57.现代社会最常用的抽样调查使用的主要调查方法就是(
)。C.问卷法
58.观察法是指主要通过(
)进行调查的一种方法。C.人们的感觉器官
59.和其他的一些调查方法相比,观察法有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就是(
)。C.法律和道德伦理问题
60.(
)是对调查资料所反映的社会事物或现象的性质的分析方法,着重于确定研究对象具有哪种性质及特征。A.定性分析
二、多项选择题
1.社会调查研究必须遵循的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有(ABDEF)。A.客观性原则B.科学性原则D.系统性原则E.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F.伦理道德原则
2.目前,人们大都按照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拉扎斯菲尔德的主张,将概念的具体化和操作化的过程分为四个阶段(ACEF)。A.概念的形成C.概念的界定E.选择测量指标F.编制综合指标
3.常用的简单随机抽样方法有(ACE)。A.直接抽样法C.随机数表法E.抽签法
4.问卷法的实施步骤包括(BCDE)。B.设计问卷C.选择调查对象D.分发问卷E.回收问卷F.确定主题
5.非概率抽样的方式有(BDEF)。B.判断抽样D.定额抽样E.偶遇抽样F.滚雪球抽样
6.一般而言,社会调查研究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BDEF)。B.准备阶段D.调查阶段E.分析阶段F.总结阶段
7.社会测量的要件有(ABDF)。A.测量对象B.测量工具D.测量规则F.测量数值
8.当今社会的任何文献都必须具备的特性是(BCE)。B.必须有知识内容的表现C.必须有一定的客观物质载体E.必须有人类的记录行为
9.问卷中的问题种类基本上可分为四类,即(ABCE)。A.背景性问题B.客观性问题C.主观性问题E.检验性问题
10.集体访谈特有的缺点主要是(ADF)。A.收集意见有时不够充分D.不宜了解个人问题或特殊问题F.了解事实往往不够细致
11.社会调查研究依据调查对象的范围,可分为(ABE)。A.普查B.抽样调查E.个案调查
12.检验测量的信度,通常的方法有(ACE)。A.再测法C.分半法E.复本法
13.抽样的一般步骤有(ABCDEF)。A.界定总体B.决定抽样方法C.设计抽样方案D.制定抽样框E.实际抽取样本F.样本评估
14.观察法的局限性主要是(BCDEF)。B.受时间空间条件的限制C.易受观察者主观因素的影响D.资料整理和分析难度大E.获得合作有一定难度F.难以进行定量分析
15.撰写调查报告的基本步骤是(ACDEF)。A.确定主题和观点C.精选素材D.拟订提纲E.起草报告F.修改定稿
16.社会的三个基本要素是(ACD)。A.自然环境C.人口D.文化
17.社会调查研究依据其性质,可分为(DE)。D.定性研究E.定量研究
18.常用的简单随机抽样方法有(ACE)。A.直接抽样法C.随机数表法E.抽签法
19.按照资料来源的不同,文献可分为(ABEF)。A.个人文献B.社会组织文献E.大众传播媒介文献F.官方文献
20.目前最常见的调查报告的结构包括(ABCDF)。A.标题B.署名C.前言D.主体F.结尾
21.社会调查研究按照其目的,可分为(AC)。A.描述性研究C.解释性研究
22.社会测量的四个要件是(ABDF)。A.测量对象B.测量工具D.测量规则F.测量数值
23.以下属于非概率抽样的有(BDEF)。B.偶遇抽样D.定额抽样E.判断抽样F.滚雪球抽样
24.实验法的四个基本要素是(ABDE)。A.实验主体B.实验对象和实验环境D.实验活动E.实验检测
25.数字资料整理的一般程序包括(CDE)。C.检验D.分组E.汇总
26.社会调查研究依时序,可分为(AC)。
A.横剖研究C.纵贯研究
27.探索性研究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它们是(BDF)。B.查阅文献D.咨询F.实地考察
28.以下属于概率抽样的有(ABCDF)。A.简单随机抽样B.系统抽样C.整群抽样D.分类抽样F.多阶段抽样
29.问卷中的四种基本问题类型是(ABCE)。A.背景性问题B.客观性问题C.主观性问题E.
检验性问题
30.文字资料整理通常情况下的基本步骤是(ACD)。A.审查C.分类D.汇编
三、填空题
1.社会调查研究的目的主要是______、解释现象和探索本质、科学预测和对策研究。描述事实
2.英国哲学家培根的经验论,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卢梭等的社会政治观点,法国社会学家孔德的______,德国马克思、恩格斯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各个阶级、各个派别的近代社会调查研究提供了系统化、学科化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实证主义
3.社会调查研究的观点具体由概念和______、命题和假设等理论要素联系而成。变量
4.变量间的相互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变量之间相联系的性质,主要有两种类型,即因果关系和______。相关关系
5.抽样误差是用______去估计总体参数值时所出现的误差。样本统计值
6.统计学中通常以30
个单位为界,把样本分为大样本和小样本。但社会调查研究中的样本规模至少不能少于______个单位。100
7.观察误差来自观察主体和______两个方面。观察客体
8.一份调查问卷通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封面信、______、问题及答案、编码等。指导语
9.文字资料一般有两个来源:一是实地源,二是______,其整理方法略有不同。文献源
10.集体访谈的具体实施方式和方法与个别访谈大体相同,只是对访谈过程的控制和访谈的______
要求更高。效率
11.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社会调查研究的数理化倾向日趋明显,推动了社会调查研究向______进步。定量化
12.定性研究与______研究的结合是社会调查研究的最佳形式,这样才能更加深入、准确地认识社会现象和社会事物。定量
13.社会调查研究课题的产生必须根据理论和实际的需要以及______而定。现实可行性
14.信度是指测量的可靠性。它一是指______的可靠,二是指测量结果的可靠。测量方法
15.判断抽样是调查者根据研究的目标和自己主观的分析,来选择和确定样本的方法。它又可分为印象判断抽样和______两种。经验判断抽样
16.访谈法按照操作方式和内容可以分为结构式访谈和______;按照访谈对象的人数可以分为个别访谈和集体访谈。非结构式访谈
17.根据观察者的角色不同,观察法可分为______和参与观察两大类。非参与观察
18.实验法的基本原理是:实验者假定某些自变量会导致某些______的变化,并以验证这种因果关系假设作为实验的主要目标。因变量
19.文字资料一般有两个来源:一是实地源,
二是______,其整理方法略有不同。
文献源
20.调查报告主体部分的结构方式由于调研主旨不同而不相一致,但基本结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横式结构、______和交叉结构。纵式结构
21.我国在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长期使用着一种通过个案说明总体性质的调查方式,并赋予它一个特殊称谓,即______。典型调查
22.______是指不能影响其他变量,而又受外界因素影响而变化的变量。因变量
23.界定概念的方式有两种,即______和操作定义。抽象定义
24.抽样误差是用样本统计值去估计______时所出现的误差。总体参数值
25.目前,搜集文献的渠道主要有个人、机构和______三种。互联网
26.一份调查问卷通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封面信、指导语、______、编码等。问
题和答案
27.一般的访谈时间不宜过长,以______小时为宜。1~2小时
28.根据观察者的角色不同,观察法可分为非参与观察和______两大类。参与观察
29.文字资料一般有两个来源:一是实地源,二是______,其整理方法略有不同。文献源
30.一般认为资料分析包括三方面内容,即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和______。理论分析
31.定性研究与______研究的结合是社会调查研究的最佳形式,这样才能更加深入、准确地认识社会现象和社会事物。定量研究
32.变量间的相互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变量之间相联系的性质,主要有两种类型,即因果关系和______。相关关系
33信度是指测量的可靠性。它一是指测量方法的可靠,二是指______的可靠。测量结果
34.统计学中通常以30
个单位为界,把样本分为大样本和小样本。但社会调查研究中的样本规模至少不能少于______个单位。100
35.文献检索的方法主要有人工文献检索、______和参考文献查找法。计算机文献检索
36.抽样误差是用样本统计值去估计______时所出现的误差。总体参数值
37.访谈法按照访谈对象的人数可以分为个别访谈和______。集体访谈
38.提高实验的效度,要从实验的外在效度和______两方面着手。内在效度
39.定量分析是最复杂的资料分析。它按照性质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______,另一类是推论性分析。描述性分析
40.调查报告主体部分的结构方式由于调研主旨不同而不相一致,但基本结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横式结构、纵式结构和______。交叉结构
41.社会调查研究的观点具体由概念和变量、______和假设等理论要素联系而成。命题
42.
______是指能够影响其他变量,而又不受外界因素影响而自身产生变化的变量。自变量
43.界定概念的方式有两种,即抽象定义和______。操作定义
44.抽样误差是用______去估计总体参数值时所出现的误差。样本统计值
45.根据具体方法的不同,人们把抽样分为概率抽样和______两大类。非概率抽样
46.按照资料来源的不同,文献可分为个人文献、社会组织文献、大众传播媒介文献和______。官方文献
47.问题和答案是问卷的主体部分,有三种基本类型,即开放型问答、______和混合型问答。封闭型问答
48.观察误差来自______和观察客体两个方面。观察主体
49.资料整理阶段是从调查过渡到研究、从感性认识上升到______认识的一个必经的中间环节。理性认识
50.一般认为资料分析包括三方面内容,即定性分析、______和理论分析。定量分析
51.社会调查研究的目的主要是______、解释现象和探索本质、科学预测和对策研究。描述事实
52.变量间的相互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变量之间相联系的性质,主要有两种类型,即相关关系和______。因果关系
53.测量的效度又有两层含义,即内在效度和______。前者是指一项测量的方法、资料和结论对该测量本身的有效性;后者则是指一项测量的结论在普遍应用时的有效性。外在效度
54.统计学中通常以______个单位为界,把样本分为大样本和小样本。但社会调查研究中的样本规模至少不能少于100个单位。30
55.按照资料来源的不同,文献可分为个人文献、社会组织文献、______和官方文献。大众传播媒介文献
56.问题和答案是问卷的主体部分,有三种基本类型,即开放型问答、封闭型问答和______。混合式问答
57.观察误差来自观察主体和______两个方面。观察客体
58.实验法的基本原理是:实验者假定某些自变量会导致某些______的变化,并以验证这种因果关系假设作为实验的主要目标。因变量
59.文字资料一般有两个来源:一是______,二是文献源,其整理方法略有不同。实地源
60.一般认为,调查报告根据其性质不同,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普通调查报告,也叫社会调查报告或事务文书类调查报告;二是______,也叫科研调查报告。学术调查报告
四、简答题
1.影响测量信度和效度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答:对测量的信度和效度影响较大的因素有:
第一,调查者的问题。
第二,被调查者的问题。
第三,测量的长度。
第四,测量的难度。
2.社会调查研究的基本方法涉及哪些方面?其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社会调查研究的基本方法主要是指具体的操作方法,涉及社会调查研究的各个方面:课题确定的方法;明确调查研究具体目的、对象、内容、类型的方法;调查研究方案设计和条件准备的方法;抽样的方法;各种搜集资料的方法,包括文献法、问卷法、访谈法、观察法、实验法;调查资料整理、分析的方法;撰写调查报告的方法;等等。这些方法适用于所有的调查研究课题。
其中,各种具体的资料收集方法是调查方法的核心内容,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调查方法,主要有:访谈法;观察法;实验法。另一类是间接调查方法,主要有:文献法;问卷法。
3.简述社会调查研究的目的和作用。
答:社会调查研究的目的有三:描述事实;解释现象和探索本质;科学预测和对策研究。
社会调查研究的作用:有利于正确认识社会现实;有助于正确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能够提高人们认识、分析、综合问题的能力。
4.资料分析分为几大类?各自含义是什么?
答:资料分析有三大类,即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和理论分析。
资料定性分析是对调查资料所反映的社会事物或现象的性质的分析方法,着重于确定研究对象具有哪种性质及特征。其基本内容主要是识别属性、要素分析和归类。资料定量分析也叫统计分析,是运用统计学原理对资料进行定量的研究、判断和推测,以揭示事物内部数量关系及其变化规律的分析方法。资料理论分析是资料分析的高级阶段和最终环节,主要是对调查得到的资料和统计得到的数据,运用各种思维方法进行系统化的理性分析并做出结论的一种思维过程。
5.什么是社会测量?它有哪些要件?
答:社会调查研究中的测量,是指对所确定的调查指标进行有效的观测与度量的方法。具体说,它是运用一定的测量工具,根据一定的测量规则,对调查研究对象的特征(变量)进行观测与度量并赋予一定数值的过程。
社会测量有四个要件:测量工具,主要是调查问卷(量表);测量规则,即测量所依据的标准和规定;测量对象,即社会现象的属性与特征;测量数值,即赋予测量结果的数字或符号。
6.访谈法按照操作方式和内容可以分为什么类型?请释其含义。
答:访谈法按照操作方式和内容可以分为结构式访谈和非结构式访谈。
结构式访谈又称为标准化访谈、问卷访谈,是按照统一设计的、有一定结构的问卷所进行的访谈。这种访谈的特点是:整个访谈是严格控制和标准化的。
非结构式访谈又称为非标准化访谈、深度访谈、自由访谈。它是一种无控制或半控制的访谈。事先没有统一问卷,而只有一个题目或大致范围或一个粗线条的问题大纲,由访谈者与访谈对象在这一范围内自由交谈,具体问题可在访谈过程中边谈边形成边提出。
7.
影响测量信度和效度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答:影响测量信度和效度的主要因素有:
第一,调查者的问题。
第二,被调查者的问题。
第三,测量的长度。
第四,测量的难度。
8.观察法按照观察者的角色可以分为什么类型?请释其含义。
答:根据观察者的角色不同,观察法可分为非参与观察和参与观察两大类。
非参与观察就是观察者不加入观察对象的群体,不参与他们的活动,完全以局外人或旁观者的身份进行观察。相反,参与观察就是观察者亲身参与到观察对象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之中,并通过与观察对象的共同活动从内部进行观察。
9.
简述观察法的优点与局限性。
答:观察法的优点:
第一,它可以提供有关社会现象和社会行为的详细的第一手资料。
第二,可靠性较高。
第三,获取的资料及时有效。
第四,适于搜集用其他方法很难获取的信息。
第五,简便易行。
观察法的局限性:
第一,难以进行定量分析。
第二,易受观察者主观因素的影响。
第三,获得合作有一定难度。
第四,受时间空间条件的限制。
第五,资料整理和分析难度大。
10.请列举社会调查的类型(就调查对象的规模而言)和主要的调查(搜集资料)方法。
答:社会调查的类型就调查对象的规模而言,主要有全面调查,即普查;非全面调查,包括抽样调查、个案调查。
主要调查方法有文献法、问卷法、访谈法、观察法、实验法。
11.简述问卷法的优缺点。
答:问卷法的优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省时省力省钱。
第二,有利于调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
第三,便于调查结果的深入分析。
第四,避免偏见、减少误差。
问卷法的缺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调查对象的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第二,有时回收率难以保证。
第三,调查结果的可靠性有时难以保证。
12.
简述抽象定义与操作定义。
答:抽象定义是对一个概念的内涵,也就是性质和特征所作的概括说明。
操作定义就是通过一些具体的、可测量的变量和指标对概念所作的说明,主要是说明概念包含了多大范围、多少维度和多少具体内容。
五、论述题及应用题
1.社会调查研究的调查对象与调查单位有哪些类型?其各自含义是什么?
答:社会调查研究面对的是现实社会。构成现实社会的首先是社会的基本要素,另外还有形形、种类繁多的社会事物和社会现象,它们是各个社会调查研究项目可选择的具体调查对象和调查(分析)单位。
社会有三个基本要素:自然环境、人口和文化。
自然环境是指人类社会所处的地理位置所决定的物质条件,它包括地质地貌,气候水文矿产植被等。社会是人与自然界互相依存、互相影响的统一体。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或者说自然环境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社会调查研究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人是社会的最基本要素,人口状况和社会之间的相互影响,是社会调查研究重点研究的内容。人口状况,一般分为人口构成和人口过程两个方面。社会调查研究分析和研究人口对社会的影响,主要是看人口的数量、质量、密度等对社会发展的影响;社会调查研究分析和研究社会对人口的影响,则主要是看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方面对人口的构成和人口过程的影响。在社会中,人总是生活于一定的人群共同体之中。社会调查研究对于人口问题,通常都要结合一定的人群共同体来研究。
社会调查研究所研究的文化主要就是狭义的文化,专指精神文化。注重的是社会的一定文化背景对社会发展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指思想基础、理论基础、行为特征、组织形态、领导形态、控制形态、评价标准、综合特征、综合气氛等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社会中的一切具体事物、具体现象都能作为调查研究的对象,同时也能作为调查(分析)单位。这些调查对象及调查单位尽管纷繁复杂,但可以大致归纳为八类。
个人:社会调查研究十分注重研究个人社会化问题,还要分析个人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并基于个人特征来描述、解释和说明由个人行为所构成的各种更大的社会现象。
初级社会群体:指家庭、村落、非正式组织等。这类群体都是通过长期的、直接接触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般不是因目标而组合。社会调查研究把它们作为重要的调查研究单位之一。
社会组织:高级的社会关系的结构形式和复杂的社会群体,是人们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通过直接、间接的联系,按照一定原则而结成的社会共同体。社会组织及其现状是社会调查研究的重要对象。
阶级和阶层:阶级和阶层不但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活直接相关,而且对社会结构、社会性质、社会变迁等具有决定作用。各阶级和阶层由于利益、欲望、态度、价值观念的差异,对社会进程的影响和作用也不尽相同。对社会阶级和阶层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有极大的实践意义。
民族:社会调查研究把民族作为特定的对象,发掘它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文化的特征,包括掌握包括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心理素质,行为方式等的特点,对处理好民族问题作用极大。
社区:是指由居住在一定地域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农村社区;一类是城市社区。社会调查研究把社区作为对象,通常都是对社区作全面的区域性的调查研究。由社区研究一般可以进一步拓展和上升到对整个社会的研究,以促进全社会的协调发展。
社会行为:即人类在社会中的行为,包括各种类型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社会制度等。在对社会行为进行调查研究时,具体对象不是作为行为主体的个人,而是侧重描述各类行为本身的特征。
社会产品:指物化的人类行为的产物。它们既可以作为独立的个体调查研究单位,也可以作为群体调查研究单位。
2.从观察者扮演角色的角度,说明观察以下社会现象时最适于采用的类型及其理由:
(1)农民工的生产、生活状况。
(2)考场纪律。
(3)城管执法。
(4)社区建设。
(5)服务态度。
(提示:对每一现象均须结合观察类型的特点说明采用它的理由。25分)
答:(1)(4)两项最适于采用参与观察;因为只有深入其中,才能切实体会农民工真正的生产、生活状况和社区建设的真实情况,得出准确、客观的结论。
(2)(3)(5)三项最适于采用非参与观察;因为只有通过隐蔽、旁观的方式,才能保证当事人不受惊扰,维持自然状态,显示考场、城管执法和商店服务态度的真实面貌。
3.什么是完全参与观察和不完全参与观察?它们有何区别?请举例说明。
答:完全参与观察,就是观察者完全深入被观察者的社会群体之中,作为其中一个成员参与这个群体的正常活动进行观察,在整个观察的过程中,被观察群体的成员都相信他是这个群体中的一个普通成员,并不知道他是一个观察者。完全参与观察可以获得许多深入的、真实的资料,但是总让人感到有“欺骗他人”之嫌,所以有人批评它违背社会伦理道德。
不完全参与观察,就是观察者是以公开的身份参与到被观察者群体之中,即人们都知道他是一个观察者,而且他有时和被观察者共同活动并进行观察,有时又作为旁观者进行观察。不完全参与观察的优点是观察者不仅能够通过与被观察者共同活动得到大量生动具体的感性资料,而且能够公开地同被观察者深入探讨问题,收集到许多完全参与观察难以得到的理性资料。但这种方法会使被观察者时时感到他们正在被观察,从而有可能改变他们的行为方式,影响观察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且观察结论易带主观感情成分。
举例说明:例如调查者长期生活在某工厂之中,完全以本厂普通工人的身份参加活动并进行观察就是一种完全参与观察;很多人以调查者的身份去农村,和当地农民同吃、同住、同劳动,同时进行实地观察,就是一种不完全参与观察。
4.以下是两个抽样调查案例:
(1)某大学一年级有学生2000人,拟从中抽取200人进行身体素质调查。
(2)某城市有居民10万户,拟从中抽取4000户进行消费水平调查。
请问:应分别选用何种抽样方法最为简便适用?理由是什么?
答:对案例(1),最好选用系统抽样方法,因为这种方法适用于同质性较强、规模较大的调查总体,而案例(1)恰恰具有这种特点。当然,也可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但较费事。
对案例(2),则必须用分类抽样,因为这种方法适用于异质性较强、规模较大的调查总体,而案例(2)恰恰具有这种特点。
5.什么是实验法?
它的优缺点是什么?
答:实验法也称试验调查法,是实验者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改变某些社会环境的实践活动来认识实验对象的本质特征及其发展变化规律的方法。
实验法的优点:
第一,适于对理论、方针、政策的检验。
第二,控制性强。
第三,可重复运用。
实验法的缺点:
第一,代表性往往不够充分。
第二,实验范围仍然有限。
第三,耗费人力、时间,操作复杂。
6.如果让你对某居民生活小区的环境卫生状况做一调查,你将如何进行?(提示:应包括调查对象、调查类型、调查方法、调查具体实施步骤等有关内容。25分)
答:(1)调查对象应包括上级部门(起码有街道办事处等)、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有关人员、小区居民等。
(2)调查类型是个案调查,也可以是抽样调查。
(3)调查方法应综合采用文献法、问卷法、观察法、访谈法,既可以以问卷法为主,也可以以访谈法为主。
(4)具体实施过程大致为:先做前期准备(制定方案、设计调查指标及问卷、其他准备等),采用文献法搜集关于小区概况和有关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资料(如小区介绍、有关管理文件、有关统计等);采用问卷法则要抽样、发放和回收问卷;采用观察法实地观察现状(最好以普通居民身份在小区住一段时间);采用访谈法(个别访谈和集体访谈)对上级部门(起码有街道办事处等)、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有关人员、小区居民等进行访谈;对所搜集各类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根据资料分析结果撰写调查报告。
7.一份完整的问卷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其各自作用是什么?
答:一份调查问卷的内容及其作用如下:
封面信:实际上是写给被调查者的一封短信。其作用就在于向被调查者介绍和说明调查者的身份、调查目的等内容。
指导语:指导语是用来指导被调查者如何填答问卷的各种解释和说明。
问题及答案:问卷的主体部分,有三种基本类型,即开放型问答、封闭型问答和混合型问答。
编码:就是对每一份问卷和问卷中的每一个问题、每一个答案编定一个惟一的代码,并以此为依据对问卷进行数据处理。
除了上述内容外,问卷还包括一些有关资料,如问卷的名称、审核员编号、调查日期、被调查者住地、被调查者合作情况等。
8.如果让你对某居民生活小区的物业管理状况做一调查,你将如何进行?(提示:应包括调查对象、调查类型、调查方法、调查具体实施步骤等有关内容。25分)
答:(1)调查对象应包括上级部门(起码有街道委员会等)、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居委会、小区居民等。
(2)调查类型是个案调查,也可以是抽样调查。
(3)调查方法应综合采用文献法、问卷法、观察法、访谈法。抽样调查以问卷法为主,个案调查以访谈法、观察法为主。
(4)具体实施过程大致为:先采用文献法搜集关于小区概况和有关小区物业管理的资料(如小区介绍、物业管理文件、有关统计等);进行探索性研究,设计调查方案,做好准备工作;采用问卷法须设计问卷、抽样、发放和回收问卷;采用观察法实地观察现状(最好以普通居民身份在小区住一段时间);采用访谈法(个别访谈和集体访谈)对有关部门、小区居民等进行访谈;对所搜集各类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根据资料分析结果撰写调查报告。
9.什么是样本规模?在社会调查中,如何确定样本规模?
答:样本规模又称为样本容量、样本大小,指的是样本中所含个体单位的数量多少。
具体每一个社会调查研究究竟应当选择多大规模的样本,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点:
第一、总体规模。
第二、抽样的精确性。
第三、总体异质性程度。
第四、调查者所拥有的经费、人力、物力和时间。
10.任选主题设计一份简单问卷。(要求:问答不少于8组,问卷各部分结构完整。25分)
尊敬的家长:您好!
孩子的进步,与您平时的教育是息息相关的。为了加强和学生家庭间的交流,改进教育工作,请您配合我们的问卷调查,认真回答下面的问题,可以是单选,也可以是多选。
1.您的孩子在读什么?(
)
A.幼儿园
B.小学
C.初中
D.高中
2.您一年花在孩子身上的教育费用是多少?(
)
生活费用是多少?(
)
3.您的家庭收入主要靠什么得来?
年收入大概有多少?(
)
4.您的学历各是什么?(
)
A.未读过书
B.小学
C.初中
D.高中
E.大学
5.您夫人的学历是什么?(
)
A.未读过书
B.小学
C.初中
D.高中
E.大学
6.您认为孩子读书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
A.读书是为了挣钱
B.读书是为了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C.读书是为了学得一技之长
D.读书是为了学知识、明道理
7.你觉得男孩子和女孩子读书谁更重要?(
)
A.儿子
B.女儿
C.一样重要
8.您认为下面哪些行为对孩子的影响比较大?(
)
A.抽烟
B.喝酒
C.赌博
D.迷信
9.您在假期会给孩子请辅导吗?如果辅导,主要辅导什么内容?(
)
A.会
B.不会
C.文化课
D.技能(音乐、舞蹈、电脑、绘画等)
10.在您的家里承担教育孩子主要工作是谁?(
)
A.父亲
B.母亲
C.父母
D.其他(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
11.什么是社会调查研究总体方案?它通常包括哪些内容?
答:总体方案是关于调查研究具体程序和操作方式、方法以及必要条件的详细规划。
它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调查研究课题、目的和基本观点。
(2)调查研究对象、内容和范围。
(3)调查研究方式和方法。
(4)调查研究时间与步骤安排。
(5)组织领导与人员安排。
(6)经费预算和物质保证。
12.请列举2种社会现象(或社会事物),指出哪种适用于参与观察,哪种适用于非参与观察,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参与观察:也称局内观察,就是观察者参与到被观察者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之中,并通过与观察者的共同活动从内部进行观察。参与观察根据参与程度不同,又可分为完全参与观察和不完全参与观察。
1.完全参与观察:(1)社会现象如有些社会学家长期生活在某工厂之中,完全以本厂普通工人的身份参加活动并进行观察;(2)他们适用于可在任何可能的情形下,参加该城镇的生活,交朋友,建立社会关系,就像住在城镇的居民一样尽他们的义务。(3)理由如下:完全参与观察可以获得许多深入的、真实的资料,但是总让人感到有“欺骗他人”之嫌,所以有人批评它违背社会伦理道德。
2.不完全参与观察:(1)社会现象如很多人以调查者的身份去农村,和当地农民同吃、同住、同劳动,同时进行实进观察;(2)他们适用于有时和被观察者共同活动并进行观察,有时又作为旁观者进行观察;(3)理由是:这种方法会使被观察者时时感到他们正在被观察,从而有可能改变他们的行为方式,影响观察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且观察结论易带观感情成分。
非参与观察:
1.如下几种社会现象:(1)如组织考察团到国外参观考察;(2)某电台新闻频道针对国家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作弊、泄题等问题调查。
[关键词] 社会学;调查研究;实验教学
[中图分类号] G642.4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4634(2014)02-0099-05
目前中国已经进入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建设的卓越成果与社会问题的层出不穷并发。无论是在政府管理还是企业决策中,都迫切需要能对社会事实有本质性认知和创建性决策的人才。同时,信息化时代中信息的冗杂性致使对关键信息的把握成为了考量人才的重要标准,无论是危机的应对还是信息的提取,都共同表明社会调查研究能力的至关重要性。因此,社会发展对社会调查研究人才的迫切需要,表明了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在当代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独特地位。
1 社会调查研究能力培养的挑战与机遇
通过当前国内外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的地位与现状,明确社会调查研究能力实验教学所面临的一系列挑战,如课程的孤立化表现、学科的内部化趋势与教学的理论化特点。而改变这一现状的主要途径是凸显社会调查研究课程在实验教学中的优势性、可行性与有效性。
1.1 现实挑战:孤立化、内部化与理论化
社会调查研究课程是一门基础性、交叉性学科,目的是教会学生掌握研究社会、认识社会的各种方法,自主开展研究活动。由于发展的差异,国内外呈现出以下几种全然不同的趋势。
1)平台化与孤立化。在国外,该课程已成为各个社会学分支学科自身不断完善与理论对话的发展依托。以社会调查研究方法为基础,在系统、直接地收集有关社会现象经验材料的基础上,为各社会学分支学科根据自身知识体系开展系统研究提供平台。而国内自社会学学科重建以来,社会学的发展不断推陈出新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表现在方法论上,更显出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仅仅作为一门孤立的分支而存在着,方法课程与理论课程的相关性不大,国内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的平台地位尚未体现出来。
2)通识化与内部化。社会调查研究方法在国外被看作是一种社会现象和问题的研究方法,推广到了其他多个社会科学类专业中。在部分发达国家,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被作为高等院校的通识课程开设。但在国内,社会学学科与其他学科中的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之间缺少信息互补,以致出现方法课程拥有浓郁的学科理论色彩,这表现出社会调查研究方法的学科内部化趋势,不但制约了社会调查研究方法学科自身的发展空间,也影响到各个学科方法论基础的完善。
3)技术化与理论化。在国外,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充分体现了技能性与操作性,在社会研究中涵盖了抽样技术、社会测量技术、概念操作化技术、问卷设计技术、实地观察与访谈技术、调查组织技术、数据处理技术等等,并且该课程的讲授极为重视行动学习,让学习者在大量的社会实验中不断创新。目前国内在研究方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没有重视研究方法课程与学科理论课程的区别,完全采用理论课程教学模式。主要表现在信息流动的单向性、以记忆为基础的考核方式、教师的绝对主导性与权威性等方面。长期形成的教学观念、教学方式的惯性以及教学条件的限制造成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的相互脱节。
1.2 未来机遇:优势性、可行性与有效性
作为社会学专业核心技能的社会调查研究技术受制于学科的孤立化、内部化、理论化,改变这一现状的有效途径在于突出社会调查研究的实践性,即通过实验教学促进社会调查研究的“三结合”:即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相结合,间接经验与直接经验相结合,抽象思维与形象思维相结合。因此,提高社会调查研究能力,就要不断推进社会调查研究课程的实验教学。
1)实验教学的优势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1)教学理念的转换――从传统课堂讲授到参与式研究性教学。实验教学带领学生进行研究性教学,实现从信息提供向知识传授转化的教学目标。综合来看,这一形式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将学习的过程系统化;(2)教学方式的转变――从理论走向实践。不同于以往单纯的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借鉴理工科的教学模式,通过加强教学过程中的实践环节,鼓励学生进行自主设计和实地调查,在过程中积累经验,在实践中掌握技巧;(3)教学中心的转移――从教师到学生。在实验教学过程中,教师的角色从以往的课堂“控制者”转变为“引导者”,学生由被动的接受者、依赖者向主动的学习者、知识的建构者和问题的研究者转变。这有利于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主体地位[1]。
2)实验教学的可行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1)实验条件的具备。社会科学的很多分支学科,正是由于研究对象的抽象性,缺少实验教学的发展依托才不适合于实验教学,但社会调查研究课程独具优势。相对于自然科学对精密的仪器设备的要求,社会调查研究课程的开展对实验教学中仪器设备的要求就较为简单,大多数的实验项目只需要为学生每人配备一台电脑即可。此外,不同的实验项目之间还可以共享实验器材。如进行数据处理实验时,可调用SPSS软件和相应的数据库。进行电话调查实验时,再适时调用或安装电话调查系统;(2)师资条件的具备。良好的实验教学效果除了需要实验软硬件的支撑,还需要有丰富、优秀的教师资源作保证。有资料显示,社会学者的专业素质大大提高,高等院校的社会学在社会学者人数、科研成果数量以及社会影响力上都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也为社会调查研究课程在高校开展实践教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众所周知,实验教学是理工科专业的重要教学环节,科学实验不仅包括理工科的实验,还涉及到社会科学中的社会实验。但因缺少发展依托,实验教学局限于理工科专业。因此,将实验教学引入社会学专业学生调查研究能力的培养中,对于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2 提升社会调查研究能力的实验教学设计 思路
近年来,实验教学在培养社会学专业人才核心技术能力上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教学条件的改善,教学理念的转变,加之社会调查研究方法的方法论支撑,实验教学在社会调查研究中的实施兼具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如图1。
2.1 实验教学模式主导下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 体系的系统性
社会调查研究方法实验教学的转向过程中,原有课程体系与实验教学理念之间必然存在各种各样的冲突,现有的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的孤立化、内部化与理论化问题需要对实验教学进行适应性改进。传统教学模式下,社会调查研究课程中对理论和具体方法与技术内容的教学是分开的,而两者本来就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分开教学往往导致学生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脱节。这种模式下,学生不能通过理论的指导,对实际的调查方法和技术做出正确的选择,类似地,学生对调查方法和技术的掌握也是孤立的,缺少理论的指导,学生很难就实际问题灵活地运用不同的调查方法和技术,缩小了实践技术能力的操作空间。相反的,实验教学模式主导下的社会调查研究课程,按研究程序将课程分为不同的实验项目,各项目之间相互独立,每个项目内部都体现了社会调查研究的理论要求和技术要求;另一方面,所有的实验项目又可以连成整体,组成一项完整的社会调查研究,并不破坏研究的整体完整性。这种教学安排,在每个实验内部都将理论与技术紧紧地联结在一起,两者相互促进,以达到学生充分掌握每一个实验教学要求的目的;在此基础上,将每一个实验项目串联在一起,再进行反复的操练,理清各实验项目之间的思路关联,最终形成整合的知识体系,达到整体提升社会调查研究能力的目标。
2.2 实验教学主导下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实验 环节的开放性
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需要在实验教学中给予其充分的自主空间,让学生在切身参与中学习课程的理论、验证现有理论的解释力以及挖掘草根经验的价值。这是开放式实验教学的要求,也是行动理论的参与式学习的理念。实验教学注重实践过程,强化方法教学。不同于以往单纯的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借鉴理工科的教学模式,通过加强教学过程中的实践环节,鼓励学生进行自主设计和实地调查,让其在切身参与中践行课堂教授的调查研究方法,在过程中积累经验,在实践中掌握技巧,从而加深学生对调查研究方法的理解,使它真正变成一门技术,更好地为学生所用。
《社会调查方法与技术》课程的实验教学上:(1)实验整体框架的构建。框架的内容有课程总教学时数的设置,其中实验时数的比重设计要合理,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增加实验的教学时数,以占1/3到1/2间为宜;也有实验时机的把握,哪个实验安排在本次理论教学之前?哪个实验安排在全部理论教学结束后进行?教师都要认真全面考虑;还要区分一般实验与重点实验的差别,如“概念操作化”、“抽象社会指标测量表的设计”等可作为一般实验对待,而“社会调查方案设计”、“抽样问卷调查现场实践”等就应作为重点实验来对待;(2)每一个实验的设计思路,主要考虑本实验的实验内容、实验方法或原理、实验实践、实验步骤、实验要求等。
具体来讲,教师(研究者)与学生(被研究者)一起进行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的实验教学,这种教学方式对教师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在实验过程中,强调学生的主动探索和发现,在自我建构的过程中掌握、理解知识。学生首先提出自己的问题与渴望的结果,教师就此设计方案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这种打破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差别的研究范式便于突出开放式实验的特色,促使研究者换位思考,从而使实验教学成为教师与学生平等地共同完成的成长过程。突出了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在实验自组织和实验环节自主设计上的特别之处。
2.3 实验教学主导下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实验 教学的拓展性
传统教学由于管理体制与资源约束的双重限制,往往将教师与学生集中在课堂内,而课堂上关于研究对象的抽象概念和重复使用的经典案例,使得学生缺少与社会中真实研究对象的互动。对于注重实际的社会学来讲,这种教学形式显然降低了教学质量,不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核心技术能力。不过,这种情况在实验教学中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因为通过实验仪器,学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与真实社会研究对象的接触(如电话调查实验),另一方面,有实验仪器参与的教学过程,可避免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只停留在纸上谈兵层面上的现象。长期以来,社会科学专业的教学总是停留在理论层面,对于方法层面的探究只是略通皮毛,难以深入。
而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具备的技术性、实践性,与实验教学的要求不谋而合,再加上调查研究方法课程是和理工科实验最密切相关的社会实验课程,它可以为实验教学在社会学专业中的实际开展提供方法论支撑、奠定坚实的基础。基于“社会学调查研究能力提升”的目标,实验教学将整个社会学专业体系综合化、系统化、全面化,借助社会学调查研究方法课程这一平台,通过加强实践操作环节,训练学生熟练掌握问卷设计、实地观察、访谈等调查分析技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和实事求是、严格认真的科学态度,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总而言之,在社会科学中,实验教学不再因缺少发展依托而成为无本之木。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的三个独特优势决定了该课程不但可以进行实验教学的改革,而且能够成为实验教学向社会科学迈进的重要基石。这对于促进实验教学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社会调查研究能力实验教学的模式探索
实验教学是随着近代自然科学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兴起的,本质上属于一种创新活动。它从自然科学而来,所强调的是基于科学、客观思维的指导,通过引入实验这种技术手段对问题进行探索性研究或验证性研究,对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探索能力、实际操作能力和科学研究兴趣大有裨益。通过对大量以往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总结与归纳,当前实验教学研究的趋势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问题为驱动的实验教学模式,主要是指于具体存在的教室或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开展的,注重“内部”,强调规范化与标准化的教学流程与形式,从理论知识的层面解决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疑问,并以此为出发点,教授学生如何解决和分析问题;第二类则是以实践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教学模式,不强调实验对象的特定性,也不过分强调学生对书本理论知识的掌握,而是将注意力放在“外部”,认为广泛的实践活动是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与手段,尤其注重以实践能力为主的整体系统框架的构建[2]。
作为开展社会学专业实验教学各方面工作的首要条件――社会调查研究能力培养中的实验教学建设,可以说其教学建设质量与水平对整体教学效果与成果有着非常显著的影响,并在此过程中,反映了实验室功能的齐全与否、与社会学学科开展实验教学的需求相符与否。故而,在实验教学设计中必须要做到充分考虑,重点把关,总结为如下两大原则。
3.1 科学规划原则:明确形成实验教学设计的全 局规划
明确社会学实验教学模式的顶层设计和全局规划,是确立科学完善的社会学实验教学体系的重中之重。首先,以社会学学科的应用特性为出发点,让学生熟悉与社会学学科相关的各类软硬件操作(如SPSS数据统计分析软件等),根据发展的不同阶段对社会学学科在实际应用与社会生活中的方式方法加以把握,明确社会学学科在社会生活的实际应用领域里对社会学专业人才的社会调查研究能力、实地观察与研究能力等各项能够服务社会的能力的具体要求。
与此同时,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工作应相应开展,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工作应继续加强。并在此基础上规划出与社会学学科在社会生活的实际应用领域中能够形成基本一致的实验教学环境。力争做到让学生可以在这种实验教学环境下真切体会到社会学学科无限接近真实的环境状态,在一定程度上让学生感受到团队合作与协调能力的重要性。
首先,以培养和强化社会调查研究能力为目的的实验教学,其建设的落脚点应该以服从于整体社会科学学科建设与发展为准。在当前教育教学改革风潮的大背景下,必须以社会学学科体系建设的要求与任务为基石,同时以社会学学科发展趋势为风向标,立足于本专业实际能力,贴近实际地在不同阶段确定社会调查研究能力发展与提升的侧重点;其次,在充分满足内部实验教学需求的基础上,实验教学需要加强与人文社科类相关或交叉类专业的资源共享[3]。以相关或交叉类专业实验室资源共享为例,这不仅与加强学科融合的发展趋势相吻合,而且能为国家与社会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同时尽最大可能地提高实验室的利用率,做到物尽其用。
3.2 准确定位原则:切实发挥实验教学体系的综 合功能
具体来讲,作为实验教学载体的实验室,应该发挥其综合性平台与实践性基地的双重功效。一方面,实验教学体系是一个多层次、多面向、多模块的系统框架,其综合性较强,并不会拘泥于某一个专业或院系的学生进行学习使用。因此,它的形成是为了满足社会学学科下设不同专业方向以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差异。根据社会学实验教学课程内容的要求,对专业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以及任意选修课等采取不同的设置方式,放置于对应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将其规范化与标准化。从低年级至高年级分别提供开放时机,并且以实际情况为准,为其他交叉相关类专业提供准入途径,加强资源共享和利用功效。
另一方面,鉴于实验教学着重于实践性,尤其是以强调社会调查研究能力的社会学专业来讲,则更为关注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动手能力[4]。在此,需以社会学学科实验教学为依托,努力建成全校范围的实践基地。具体而言,如加大对学生独立或团队申报科研立项的扶持力度、拓宽学生(包括本科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的渠道等等,总之,从各方面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学类专业方向的调查研究项目、实地调研等实践项目,从而不断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增强学生的创新研究能力。在条件成熟时,还能够将理论研究成果深入运用到社会生活中,不断推广研究成果,开展民意调查、改善政务工作等实际存在的各类问题,为政府排忧解难,为社会积极服务。
综合来看,以《社会调查方法与技术》的课程教学为中心展开的实验教学活动,既是提高本课程教学质量的有效手段,也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社会研究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得力措施。因此,构建实用的教学模式,符合教学规律,适应学生实际,通过试验运行取得较好效果,将会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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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熊彦.基于建构主义教育思想的统计实验教学改革[J].鄂州大学学报,2012,(3):46-48.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36.简述法约尔一般管理理论的主要贡献
【答案】
①为科学管理提供了完整的理论框架。
②提出了一般管理的概念,并形成了系统的理论。
③采用演绎方法全面研究管理问题。
【考点】古典管理管理
37.简述绩效考核过程
【答案】
(1)考核准备阶段。
(2)衡量绩效阶段。
(3)绩效反馈面谈阶段。
(4)制订绩效改进计划阶段。
【考点】绩效考核的基本流程
38.简述戴明循环技术(PDCA)的特点
【答案】
(1)周而复始;
(2)环环相套;
(3)阶梯式上升。
【考点】全面质量管理
39.简述社会调查研究的原则
【答案】
(1)客观性原则;
(2)实证性原则;
(3)整体性原则。
【考点】社会调查概述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0分)
41.试述古代管理学的价值取向
【答案】
中国古代管理思想尽管有诸子之别、九流十家之分,但其基本价值取向是一致的,这就是积极的入世精神,即密切关注社会现实、积极参与社会变革的人生态度。
(1)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其基本精神是通过教育将人内在的修养外化为积极的事功。
(2)以老子、庄子为代表的道家文化,看似玄虚奥妙、柔弱无为,其实质则是注重积聚自身的力量,最终实现以柔克刚、以弱胜强、以少胜多,通过“无为”以实现“无不为”。
(3)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强调奖励耕战,厉行法治,富国强兵,注重积极地治理社会,大胆地追求功利,促进社会的变革。
[关键词] 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刑事案件;未成年人
[中图分类号] C913.5 [文献标识码] A
昆明市盘龙区引进合适成年人全程帮教触法少年,这是英国救助儿童会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于2002年6月合作开展的未成年人司法试点项目。在这一项目中,合适成年人有三项职能,一是维护涉法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二是为涉法未成年人争取非监禁诉讼和处置;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对被分流的涉法未成年人做好社区帮教工作。[1]另外,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也与浦东公安分局、长宁区法院、团区委正式会签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工作协议》,制作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见书》等配套法律文书,并对聘请的首批10名合适成年人进行专门培训。2007年在浦东市民中心举行的“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全程化启动暨颁证仪式”标志着浦东已将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由法院审判阶段、检察院审查批捕、审查阶段向前延伸至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从而更全面、全程化地保障了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判决宣告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背景情况通过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调查的制度,其目的和任务是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深入细致地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的主、客观原因,所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和解、取保候审、逮捕、暂缓、不、量刑、社区矫正等程序以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基础。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侦查、、审判三阶段分别实施,存在重复调查,调查主体不专业,调查程序不完善等诸多问题,而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就是为解决以
上问题而设立的,加强对该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的依据
(一)英国合适成年人产生的背景
合适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又译为适当成年人。1972 年,英国一名叫 Maxwell Confait 的男子被谋杀,三个十多岁的男孩在招供证据的基础上被判犯有谋杀罪,其中一个男孩智力迟钝,上诉法院后来宣布判决无效。一位法官在1977 年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发现这三名少年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从而导致了虚假供述。法官建议应当有一个委员会来考虑警方权力和嫌疑人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最后导致了1984 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产生。该法案着重阐述了对嫌疑人的处理方式,要求警察在对未成年人及有精神残疾的人审讯时,必须有一名“合适成年人”在场。[3]
(二)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的理论依据
1.人格行为理论。人格是个体在行为上的内部倾向,它表现为个体适应环境时在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气质、性格和体质等方面的整合,是具有动力一致性和连续性的自我,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给人以特色的身心组织。[4](P8)人格行为论是由日本刑法家团藤重光、德国刑法学家阿鲁特、考夫曼等学者提出的,[5](P67)得到日本大土冢仁等学者的赞同。该理论认为,行为是人格的外部表现,强调人格是主体的现实化。人格虽然是潜在的,但是从深层来看,它却能够决定行为,此其一;其二,当它现实地外化,表现为活生生的活动时,就是行为。人格行为论主张人的行为具有生物学的基础和社会的基础,是在人格和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受行为人的主体态度的影响。[6](P201) 行为人的行为,无论是积极行为或消极行为,从整体而言,是行为人心理因素在外界因素的激发下的产物。行为本身不是孤立的,而是受行为人的人格支配的,行为的反复性与规律性都可以在人格体系中找到合乎逻辑的根据。人格可以预测一个人在给定情境中的行为。一个一般情况下非常诚实的人我们更有理由相信他提供的这次证言也是真实的;一个具有暴力倾向的人,我们更可能认为他在本次伤害案件中率先发起攻击。人格的稳定性使行为表现出一种跨情境的一致性,使个体的行为具有了一定的预测性。对某个情境中的行为的最好预测,是看在某个可比情境中的过去的行为,一般来说,我们越了解的人,越能较好地预测他们的行为,这正是社会调查测评人身危险性的立论基础。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或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7](P211) 人身危险性属于未然领域,它是一种尚未发生的可能性,欲对人身危险性做出科学的评估,需要明晰行为的发生机制,科学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倾向和行为模式,是对未来行为的预测。社会调查就是根据某人过去的行为所揭示的人格特征,来预测其未来可能发生的行为,所以,社会调查又称为人格调查。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行为受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人格与行为的关系不是直接的必然的决定关系,而是一种模糊的具有较高概率的相关关系。一个以往诚实守信的人,我们并不能百分之百地肯定在这次行为中他是诚实的,而只能说他诚实的概率较高,正是这种较高程度的相关性,使得社会调查报告在刑事案件中具有一定的证据价值。
2.再社会化理论。从社会学的视角看,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所谓人的社会化,是指人类个体自降生以来不断学习、接受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从而由一名“生物人”转变为“社会人”的心理和个性发育过程。正常的社会化过程意味着个体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不完全和有缺陷的社会化过程则可能导致人格倾向的形成和行为的发生。从一定意义上讲,犯罪就是罪犯社会化缺陷的产物。为了弥补原来社会化过程中的缺陷,国家及社会对社会化的失败者实施强制性的再社会化。改造罪犯就属于这种强制性的再社会化。
罪犯再社会化这一命题是在教育刑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教育刑理论主张,刑罚的本质在于使犯人成为社会人,使犯人恢复犯罪前的状态,实施刑罚不仅是因为行为人犯了罪,而且为了使行为人不再犯罪;因为教育措施的有效性要求“因人施教”,而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人格特征、所处环境、平时表现、致罪原因等各有不同,只有通过细致而周密的调查,查明上述各种因素,才能帮助法官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
罪犯再社会化的思想以使犯罪人顺利地重返社会为基本理念。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先生将再社会化原则作为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他认为,再社会化原则即指刑罚权的界限与行使,应以犯人再社会化的需要为依据,刑罚的宣告与执行应能作为犯人再社会化的手段。法国著名刑法学家安赛尔认为为了正确处理案件,法官必须了解他负责审理的犯罪人,为此,必须对犯罪人的人格进行调查,调查应从“社会、医学和心理”等方面进行。务必使对犯罪人的处遇与其人格相符合,便于其尽快地复归社会[8](P53) 。美国著名的少年法庭运动代表人物朱力安・马克法官曾指出:为什么我们不应像贤明和慈悲的父亲对待其错误尚未被当局发觉的子女那样对待没人管的儿童呢?这样处理少年犯又有什么不正确,不恰当的呢?国家的责任不应该只限于查问这个男孩子或那个小姑娘犯了哪样罪,而应该进一步查明他在身体,精神,道德方面是什么情况。如果发现他走向犯罪并被控告,则不应一味的予以处罚,而应该实行改造;不是让他从此堕落下去,而是要叫他振奋起来;不是要把他摧垮,而是要他发展;不是要把他变为罪犯,而是要把他造就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一方面,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污染,或者受到一些引起共鸣、感染和同情的情绪所影响,从而迅速地改变自己的心理,作出某些不合乎法律规范或社会规范的行为,其本身的主观过错一般相对较小;另一方面,即使未成年人故意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如果社会对这种行为只是惩罚未加以教育、挽救,根据标签理论,此人随后的行为可能更加不良,从而形成恶性循环。此外,未成年人往往并未形成类似成年犯罪人那样稳固的犯罪人格,对其不良行为的矫治还比较容易,重塑其人格、行为方式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另外,由于未成年人生活地域的有限性,可以认为他们与周围环境构成了一个微型的“熟人社会”,在这个社区内具备生成品格证据的基本条件。同时由于未成年人在生活中不易伪装,表现更多的是真实的自我,因此,社会调查报告反映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时具有较大的可信性。[9] 这就使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全面调查具有了可行性。所以有必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对其再社会化的基础。
(三)合适成年人全程社会调查的法律依据
1.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年)第10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16条规定: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第9条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依法准确、及时地查明指控的案件事实;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第28条规定:“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应当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年龄。同时还应当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主观和客观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第11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在我国香港地区,为了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最适合他本人的矫正措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决时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罪人的个性、体能、精神状况等情况。在开庭之前,一般由社会福利署的工作人员先对违法少年的有关个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犯罪成因、身心发育状况、情感类型、兴趣爱好、成长环境、学业情况等,并起草调查报告向法庭提供。在我国澳门地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疑犯在接受未成年人法庭询问之前,社会重返厅的技术人员会对该未成年人的心理、家庭、学校、人际关系等方面作出评估,然后向法庭提交报告。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必须充分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状况和再社会化需要。在我国台湾地区,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定,在少年法院专设少年调查官,调查该少年与事件有关之行为、其人之品格、经历、身心状况、家庭情形、社会环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项,提出报告,并附具建议。少年法院依少年调查官调查之结果,参酌事件之性质与少年之身心、环境状态,作出最合适的处分措施。[10]
2.国外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中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刑法典》(2003年修订)第89条第1款规定:“在对未成年人处刑时,除应考虑本法典第60条所规定的情节外,还应考虑其生活和教育条件、心理发育水平、其它个人特点,以及年长的人对他的影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青少年刑法》第43条规定:在审理开始之前,应当尽快地对有助于判断被告人道德、思想和个性特点的被告人的生活和家庭情况、成长过程,迄今为止的行为以及所有其他情况进行调查。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和境遇,犯罪的轻重、情节以及犯罪后的状况,认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之必要时,可以不提起公诉。”日本《少年法》第9条规定:“家庭裁判所考虑对该少年应当审判时,应对案件进行调查,在调查时,务必调查少年、监护人或者有关人员的人格、经历、素质、环境⋯⋯”。美国《青少年教养法》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要查明少年的年龄和社会背景;被指控罪行的性质;少年过去的违法经历的程度和性质,少年现在的智力发展和思想成熟状况;过去为治理而进行的努力的性质和少年对这种努力的反应等。英国《治安法院(少年儿童)规则》(1970年)第10条规定:法院必须考虑有关儿童或者少年的平常行为、家庭环境、学校档案和病史的资料,以便对案件作出最符合其利益的处理。《韩国司法警察官吏执行职务规则》第43条规定:“侦查少年案件,应当详细调查犯罪的原因及动机和该少年的性格、品行、经历、教育程度、家庭状况、交友关系及其他环境,制作环境调查书。”[11](P250-251)《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1985年)第16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判决。
二、构建我国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设想
(一)对合适成年人的要求
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西方国家较为普遍的制度,职业化和专业化是合适成年人的显著特征,合适成年人上岗前需经专业培训,以掌握成熟科学的调查方法,调查部门还聘请有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专家作为调查顾问。日本少年法要求家庭法院调查少年事件时,调查官要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其他专门知识,并“有效地运用少年鉴别所提供的鉴定结果。” [12](P70)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看,社会调查大都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而这一机构一般就是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因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在调查的开展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具备的诸多便利。如在英国,判决前的社会调查一般由缓刑监督机构进行。
目前我国的社会调查主体包括控辩双方、人民法院以及法院委托的有关社会团体组织。为了避免多头主体参与调查,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建议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服务机构,安排专门的社会调查员,即合适成年人,负责有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工作,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可以借鉴昆明市和上海市合适成年人试点的经验。对合适成年人的选拔采取职业资格认证的方式,以便选拔兼具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基础知识的人才来专门从事这种职业,以保障社会调查结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二)我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法律属性
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应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及反映其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但是不同程序中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因调查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情况:(1)家庭结构,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和遭遇,与家庭成员的感情和关系,家庭对其的教育、管理方法;(2)性格特点、道德品行、智力结构、身心状况、成长经历,即有无犯罪前科,成长过程中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或事,如勒令退学或父母离婚、早逝等;(3)在校表现、师生关系及同学关系;(4)在社区的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5)就业情况及在单位的工作表现情况;(6)犯罪后的行为表现,这主要包括在犯罪后是否自首、立功、坦白交待、积极赔偿被害人或退回赃物,积极避免、减少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7)分析犯罪的原因;(8)就量刑以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建议等。以调查笔录为基础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事实与建议两部分内容,以上(1)至(6)属于事实证据,也称为品格证据,(7)和(8)是对事实的分析与建议,该内容不属于证据,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仅供司法人员参考。
(三)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方式和程序
合适成年人机构接受委托以后,要指派两名以上的合适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多种调查方式。合适成年人一般应深入到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工作单位、刑罚执行单位等地,通过会见未成年人、走访家长、老师、邻居、同事等方式展开调查。可以将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预测的测量表,发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监护人或所在单位如实填写,还可以分别采取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也可以各种方法配合使用。对调查内容一般应当当场制作成调查笔录。合适成年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社会调查工作,按要求撰写社会调查报告,提交有关的司法部门。若未成年被告人进入审判阶段,合适成年人应参加庭审,在法庭调查时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并接受控辨双方和审判人员的询问,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做好庭上教育工作。宣判后,合适成年人还应参与对未成年犯的后期教育和矫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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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就我国高职高专院校不规范的会计实践性教学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剖析了不规范的实践性教学对会计教学质量的影响,并提出了笔者对规范实践性教学的六点建议,以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一、不规范实践性教学形成原因分析
(一)缺乏统一的教材建设
从调查结果上看,各院校所用的教材版本繁多,不统一,不规范,不成体系。使用教材的混乱不利于我国高职高专院校会计实践性教学的规范。今后,应形成以主导教材、助学软件、电子课件和网络课程为一体的一体化高职院校教材体系,应进一步完善我国高职高专教材的知识体系,加速教材内容的更新速度,使高职高专会计教学与时俱进。
1.符合高职教育特色的教材严重不足
目前,我国高职教育教材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借用本科教材。其弊端在于,内容偏多、理论偏深、实践性内容严重不足,给教学带来一定困难,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二是沿用专科教材和中专教材。其弊端在于,基本是“本科压缩型”,在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课程与教学内容体系上存在严重不足,难以达到高职教学的基本要求。三是自编讲义。其弊端在于,存在转抄内容居多、编写质量不高、加工不细和印刷质量低劣等问题,影响了教材质量。据上海市教委调查,当前符合高等职业教育特点的教材奇缺,专门的高职教材不足20%。
2.现行教材版本偏老、内容陈旧
表现为:不能及时反映新理论、新技术等,而且大多数教材不符合新规范、新规程或新标准,与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不相适应。
3.实践性教材严重不足
目前,在会计实践性教学中,由于缺乏与高职院校配套的实践性教材,有相当一部分院校采用自编教材。实验的内容不统一、不规范、不成体系等现象阻碍了实践性教学的进程,制约了高职人才的培养。
(二)缺乏规范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一般来说,实践性教学应占高等职业教育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如果实践的比例过少,就达不到实际训练的效果;如果实践的比例过大,理论基础知识又掌握不够,不能指导学生实践。然而,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所调查的14所院校虽然100%安排了实践性教学,但在所安排的环节上不尽相同,安排的课时量多少不一。
(三)缺乏完善的校内实验室、校外实训基地
调查结果显示,有85.7%的院校配置“手工实验室”和“电算化实验室”,还有部分院校没有建立自己的校内实验室;14所院校有数量不等的校外实习基地,占被调查院校的87.5%。被调查院校实习基地共有40个,最多6个,最少0个,各院校占全部基地的平均百分比为2.5%。从调查结果看实习基地的规模大小不等,所涉及的会计业务相差很大,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的锻炼及培养。
(四)有实践技能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匮乏
由于我国有为数众多的高职院校是原来的中专升格后形成的,导致师资队伍中真正符合高职教学要求的教师比例偏低,具有一定研究能力、技术转化能力、实际操作能力的教师更少。而且他们知识结构老化,相当一部分教师未经过进修来进一步提高;多数教师没有到过工厂或企业,缺乏实践经历,不清楚当代经济发展需要哪些新技术,这与高职教育教学要求的“双师型”是不相称的。
二、不规范实践性教学对会计教学质量的影响
(一)缺乏统一的教材建设,使得高职高专院校教材选用相当混乱
当前高职高专选用的教材有高等教育出版社的、有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的、有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的、有上海立信出版社的、有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的、有国际出版社的、有电子工业出版社的,还有自编的。其中选用教材相对集中的是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的系列教材和高等教育出版社的系列教材,占所调查院校的35.7%。教材不统一,实践性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更是无章可循,导致所教出的学生参差不齐,企事业单位对高职高专学生的实践能力水平感觉是一头雾水。
(二)缺乏规范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使得实践性教学过分依附理论教学,学生对实践技能的掌握显得捉襟见肘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所调查的14所院校虽然100%安排了实践性教学,但在所安排的环节上不尽相同,安排的课时量多少不一。虽然各学校都安排了阶段性实验,但对全过程的实践性教学重视不够,使得学生所学和所具备的实践性技能支离破碎,难以与实际工作融合。
“阶段性实训”是通过较集中的训练使学生达到熟练掌握专业技能的目标,同时促进知识技能向能力转移,以及良好职业素质的养成。本阶段以“随所授课程同步进行”为主,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实训不太长,所以不会强调课程的综合性,它只是专题实训,通过较集中的训练使学生“趁热打铁”地达到掌握某一项专业技能的目标。这样的结果是当前实训部分的知识难以与前后的知识连贯,不会形成系统的专业技能,使得学生到用人单位后无法满足用人单位对学生独立处理问题能力的要求。企业要求的岗位能力达不到,指派的工作干不了或干不好,久而久之,造成企事业单位对我们的学校教育产生疑问,对我们培养出的学生能力持怀疑态度,更有甚者干脆不用刚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从而影响学生的就业。对这些问题,我们教育工作者应该好好地反思,并且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课程结束前阶段实习”和“毕业前集中实践实习”可以将书本课程知识内容相互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但是各学校对这两个阶段的实习重视不够,再加上学生毕业前浮躁的心理和找工作的压力,造成学生很难形成综合性的技能。这种整体的实践性教学观的缺乏,使得学生所学和所具备的实践性技能不全面,难以与实际工作融合,同样影响了他们的就业。
另外,会计的实践性社会调查也是很有必要的,因为这样可以让学生对企业有个最直观的了解,增强他们的感性认识,更有助于学生对会计知识的理解。教学中,社会调查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应该将其作为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社会调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教师的社会调查;二是学生的社会调查。教师的社会调查可以起到提高教师素质、检验实践教学案例资料翔实与否的目的;学生的社会调查可以起到使学生对所学知识产生感性强化、实践验证和理论与实践融合的良好效果。但很多学校忽视社会调查的作用,甚至根本不开设会计的实践性社会调查,即使开设也是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缺乏完善的校内实验室、校外实训基地,使得理论与实践的互动成为形式、摆设
校内完善的实验室的缺乏,使得学生不能很好地消化所学的理论知识,如会计电算化专业中的《会计信息系统》课程,教师教授后大量的工作应是学生上机实验,这个环节非常重要,只有保证每位学生都能够充分上机实验,才能使学生真正消化教师所讲的专业知识。可很多学校的实验室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计算机数量不能保证,运行效率低下等。还有《ERP原理与应用》课程,它是一门知识综合性很强的专业课,需要配备“企业资源计划沙盘实验室”。因为ERP是企业资源计划,是对资金流、信息流、物流三种资源进行的全面集成管理。其内容全面覆盖了市场预测、生产计划、物料需求、能力需求、库存控制、车间管理直到产品销售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以及相关的所有财务活动,从而为制造企业提供了有效的计划、控制工具和完整的知识体系。只有让学生步入社会之前就触摸到它、了解它、熟悉它,才能使他们走出校门后缩短与市场接轨的时间,尽早融入到这个社会当中。而步入社会之前就触摸到它、了解它、熟悉它,营造一个模拟ERP系统环境,建立ERP仿真综合实验中心――沙盘实验室不失为高职高专院校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最佳选择。可是从我们调查的结果看,只有2所学校建立了“ERP沙盘实验室”,仅占被调查学校的12.5%,这种状况亟待改善。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很多学校也建立了校外实习基地,但规模大小不尽如人意,而且很多学校的校外实习基地形同虚设,企业并不真正愿意让学生去实习。所以形式上的校企联合,起不到锻炼、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作用。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大多数院校都是在学生毕业的最后一个学期,安排一学期的企业实习,并且由专门的实习教师带队到企业去亲自体验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相关部门实习过程中,由工厂安排经验丰富的老师傅手把手地帮、传、教。同学们也有机会从最基础的事务做起,将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际接触的具体实务有机地融合。每一个学生几乎都可以在工厂的各个岗位上体验真实工作的情形,使学生们了解了企业的业务流程,清楚地看到企业生产组织的各个环节都在做什么?如何做?通过实习,不仅提高了学生处理随机事件的能力,也得以让学生积累了最基本的实践经验,为他们以后走上实际工作岗位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因此,这样的企业实习在计划经济时代受到了充分肯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到来,企业实习受到冷遇。造成企业实习受到冷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企业来讲,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企业面临十分激烈的市场竞争。从企业立场看,每个工作人员的任务都很繁重,工作压力大,个人尚且自顾不暇,实习更是“忙上添乱”。同时,现在企业的各项事务处理都非常复杂,多数企业已开始利用计算机进行事务处理和业务管理,对系统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有一定的考虑,即使接受了实习学生,也不会愿意让没有经验和也许不可靠的学生接触系统,因此,实习学生基本没有直接参与工作的机会。即使有机会,一则企业大多实行岗位制流程作业,实习学生练得再好,也只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二则从学校角度看,实习经费不足、实习时间过于集中但场地分散,不利于教师指导实习、答疑解惑;三则从实习学生看,学生毕业前夕都忙于落实工作,浮躁应付,企业实习流于形式,根本达不到预期的实践教学的要求和效果。
(四)实践性教学内容的贫乏,使得学生所学与所用出现偏差,企业难以理解我们的天之骄子并进而对学校的教学质量产生信任危机
实践性教学分为课堂实践、阶段性实训、毕业前综合性实训等,不论哪个层次的实训都要求体现专业课程的阶段性、系统性和综合性,而现在很多实践性教学内容缺乏应有的阶段性、系统性和综合性,使得学生最终走出校门、走向社会时发现所具备的实践性技能根本无法适应企业对他们独挡一面的要求,学生迷茫、企业不满。
(五)有实践技能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匮乏,使得所教学生的技能更加无法满足市场经济社会对新型人才的要求
教师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自身一定要有实践能力,这样才能更好地组织、指导学生实践。但是,现在的很多教师不具备实践的技能,刚刚走出校门就又步入校门做起了老师,缺少会计实践工作经历,再加上繁重的教学任务,根本无暇顾及自身专业素养和专业技能的提高,也很少有机会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真正去锻炼一年半载,自己都没完全弄明白,怎么可能教出专业技能过关的学生来。虽然各学校非常重视师资的培养,大力提倡“双师型”教师,但多数“双师型”教师是应试型的“双师”。
另外,长期以来,教师普遍重视理论课的备课,对于实践课(实验课),几乎普遍缺乏充分认真的备课过程。致使自己对会计实践技能掌握不牢、电算化软件操作不够熟练;对实践过程或操作过程中学生存在的一些问题不能做出确切的答复,最终造成实验、实训课程效率不高甚至误入歧途。电算化会计软件发展迅速,可电算化的教学却存在明显的滞后现象,其原因除了课程设置和教材选择不当等原因外,专业教师的知识结构老化、知识更新太慢、实践技能不强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专业教师不深入生产企业、软件公司或营销公司,接受前沿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不可能教出高素质、高质量适应时代要求的学生。
三、规范会计实践性教学的几点建议
(一)规范高职高专院校会计类专业用书
同为高职高专院校,既然其会计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定位是统一的,那么采用的教材也最好是适用于高职高专会计类院校的统一的系列教材。
(二)正确处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规范实践性教学环节
坚持基本理论以“必需、够用”为度,实践性教学在教学计划中应占有较大比重,合适的比例为3∶7(理论3,实践7),完善实践性教学的规范。
实践性教学环节笔者认为应包括:随所授课程同步进行、课程结束前阶段实习、毕业前集中模拟实习和必要的社会调查几个环节。
(三)完善校内实验室、校外实训基地
会计教学实践的实施应该是有效的,这就需要功能齐全的校内实验室做保障,所以校内实验室应包括会计手工模拟实验室、多媒体教学实验室、电算化机房实验室和ERP沙盘综合实验室等,并且要求实验室环境要仿真实践。
从我们本次调查的结果看,85.7%的学校配置了“会计手工模拟实验室”和“电算化机房实验室”,部分学校配置了“多媒体教学实验室”,个别学校配置了“ERP沙盘综合实验室”,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近几年来,随着企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多数企业已采取计算机进行生产管理、财务管理和业务处理,使得“信息孤岛”现象得到有效解决,企业的财务系统与生产、供应、销售、库存系统紧密联系,从而实现共享信息资源。在计算机环境下,企业的财务、业务实行一体化管理,通过物流信息自动派生资金信息,真正实现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有机结合。而原有的模拟实验室更多地站在专业的角度,立足岗位培训学生,教学内容窄、实验教学层次低,学生到了企业根本无法适应企业对学生具备全面素质的要求。这已不仅仅是单一学科存在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教育观念的实质性改变,涉及到实验系统的整体规划和设计。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满足社会多方面需求,学校可以考虑建立“ERP沙盘综合实验室”。
(四)规范、完善实践性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的规范与完善直接决定了学生所学会计知识的规范和完善程度。教学内容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材和教案要规范:会计理论教材由企业界、学术界和教育界联合编写材,教材应重视理论讲解与分析,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通用性。实务部分应再编写一套教材和习题集,体现规范实务的特色。这样既做到了课程体系的统一,又兼顾了各学校的特色,还可以编出一些精品的会计教材。对各学校教师来说可集中精力编写教案,而不必浪费太多精力重复编写教材,教案在教学中应起到主导作用,成为教学当中的主要教学工具。二是习题集、案例、会计模拟核算资料、会计教学软件及教学录像要规范,形成规范的题库、案例库、软件库和录像库。另外要建立教师之间、学校之间的交流机制,以便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三是考核方式要规范。考核方式统一采用案例报告、案例讨论、课堂发言和会计模拟核算等方面的合适组合,综合进行评价,以引导和促进学生对会计实践能力的自我培养。
(五)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方法,改进教学形式
会计实践性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方法和教学形式的科学与否直接决定了实践性教学的成败。教学计划(内容)要倾向于实践,教学形式要有助于实践。它们主要包括:多媒体配合实践教学(体现在随堂进行实践教学、课程结束前阶段性实践教学、毕业前系统的集中模拟实习的多媒体实践教学中)、校内模拟(手工、电算化)实习、校外生产基地实习、社会调查和撰写论文等。
多媒体演示教学是一种通过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演示和解说实务操作过程的实践性教学形式。如幻灯演示教学、电视录像演示教学、多媒体教学软件演示教学等。这种方式一般可大大提高教学内容的直观性和可理解性,与日常课堂实践教学活动、阶段性实践教学活动以及全过程的实践性教学活动的结合运用可以帮助学生对所学(或即将学)的知识形成感性认识,并为课堂的实践环节建立很好的感性平台,增强学生的直观感性认识和学习兴趣,大大提高教学内容的直观性和可理解性,教学效果不言而喻。
校内模拟实习是一种在校内实验室进行的以一个企业的一个生产经营周期的基本业务以及前期的有关资料为基础,通过一整套真实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模拟企业财会部门会计实务处理的实践性教学形式。校内模拟实习的关键是实习资料的仿真性和内容的完整性以及对模拟实习的指导和考核。从模拟实习的内容上看,不仅包括会计核算,还应包括财务管理和财务分析;从实习手段上看,既要进行手工模拟实习,又要进行电算化模拟实习,一般先进行手工模拟实习,后举行电算化模拟实习。校内模拟实习,其目的在于培养学生根据会计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进行实务操作的适应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
校外生产基地实习是学生走向社会的最后一个环节,它涉及的知识内容全面,属岗前练兵,学生都有机会亲身体会会计实务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处理方法。除此之外,校外实习还可锻炼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等。但毋庸质疑的是,很少有学生能真正达到校外实习的目的,使校外实习流于形式。
社会调查分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学生的社会调查。教师的社会调查至关重要。教师可以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深入企业,收集实际工作中的案例;还可根据教学内容,参考有关资料结合社会经济的实际状况,设计教学实践案例;也可通过多渠道搜集有助于实践教学的资料;还要时刻注意与企事业单位的密切联系,及时交流实践教学的案例,使所采用的实践教学资料要真实、可靠,切合实际。另外为了搜集更加符合社会实际的案例资料,有条件的教师可深入企、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实际部门锻炼或进行社会兼职,在实际工作中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编成会计及会计电算化教学案例,充实教学内容,使学生能够更好地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学生的社会调查是一种利用假期或校外实习机会或特定安排一定时间开展的专题调查,并撰写专题报告的实践性教学形式。调查报告可作为学生课程考察的一个方面。调查内容由代课教师根据课程所学内容进行宏观上的安排,学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具体选择。不管是会计手工还是电算化调查报告,只要做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都能产生对所学知识的感性强化、实践验证和理论与实践的融合。这不仅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同时可以提供一些好的教学案例,充实教学资源。在时间安排上,社会调查可放在节假日进行。会计工作的普及和会计电算化软件的普遍应用,学生做这样的社会调查是完全可行的,这对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观察、分析问题及解决现实问题能力的培养非常有好处。
撰写论文是一种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学术研究的实践性教学形式。撰写论文一般包括选题、收集资料、确定研究思路、撰写论文等过程,实际上是学生对知识获取、信息选择的过程,即综合知识、综合技能运用和发挥的过程。撰写论文有利于深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撰写论文包括论文撰写与答辩。通过毕业论文的答辩,可以锻炼和考核学生的思维、语言表达能力。
(六)培养、引进有实践技能的高水平师资
针对目前的严峻形势,应多渠道引进师资,对在校指导实践教学的教师制定有效的职业实践计划、建立会计实验室教师资格制度。另外,学校可考虑与企业联合建立自身的实习基地,聘请有经验的实践人员担任实习基地的各科室负责人,由学生担任各部门的生产、销售、财务核算或管理人员,学生能够更好地学习生产制造的一些知识、企业流程的一般理论、企业管理的管理方法、财务核算的基本技能,这样我们的学生就不会成为机械的操作手,而成为企业灵魂不可缺少的再造师,必定会受到企事业单位的欢迎。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主体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因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结果设定的义务,不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职能的机构不是社会调查的主体。当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具体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至于有的人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以进行社会调查,并未排斥相关机构、人员进行社会调查。那么,本文认为,这种观点中的“社会调查”,充其量只能是广义的社会调查,或者是学术性社会调查,而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后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是一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书,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程序应当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启动、社会调查的运行、社会调查结果的使用、社会调查报告的移送等。《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第1款、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如重庆市市人民检察院、联合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夯实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础。
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研究,提出普遍适用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的社会调查内容,并抓好检查落实。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建立社会调查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社会日常表现以及犯罪原因等进行资料收集、归类、分析等,为因势利导地进行思想教育,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的材料,也可为处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确定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是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监护条件和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结合司法实践,本文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采用“3+4”模式,即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三项,和道德品德、身心特征、家庭环境、社会日常表现等四项内容。
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法律属性界定
(一)从证据的概念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生活会调查报告不符合证据学上的证据标准。证据学说中最有影响的是以下几种:一是事实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一种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二是根据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三是材料说,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四是统一说,认为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不管采纳何种学说,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与案件事实本身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情况:家庭结构,其在家庭中的地位、遭遇和家庭教育管理方法;性格特点、道德品行、智力结构、身心状况、成长经历等;在校表现、师生及同学关系;社区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就业情况及工作表现;犯罪后的行为表现;分析犯罪原因;就量刑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建议等。由此可见,报告主要体现的是有关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悔罪态度、帮教措施等方面的情况,与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客观的、必然的联系。
(二)从证据的本质特征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不完全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进行调查时,会涉及相关社会关系人对未成年人的看法和评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收集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教育背景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后,还要形成自身观点,最终出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这些评价显然具有相当强的主观性,不具有客观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只是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有一定联系,一定程度上反映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对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实质意义,不具有关联性; 同时,目前立法并没有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制作程序、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等作出具体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只能说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符合立法精神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
(三)从证据形式分析
第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归属于《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的任何一类。有人认为,可以把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调查报告视为鉴定结论。然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是鉴定人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对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如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痕迹鉴定等,而调查报告是调查主体搜集相关资料后,对直接感知或传闻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陈述、主观评价及建议意见,不涉及技术问题,不属于鉴定意见。
第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也不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对于有人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可以视为一种特殊证人证言的观点,本文认为,虽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与证人证言有一定共同点,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与证人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存在本质的不同,表现在一是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体现的则是未成年人案件外的其它情况,反映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人格评价;二是证人是通过刑事诉讼以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有关真实情况的人,证人出具证言具有法律上的义务要求,但调查员开展调查则是基于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聘任,是因为参加诉讼才了解到案情,不符合证人的条件。
综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当然,如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中,发现未成年人尚有前科等情况,可以通过报告司法机关以法定的取证程序固定,作为证据在法庭上质证,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本身并不是证据。
五、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结果运用
(一)在审查逮捕中的运用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应当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时候调查报告或者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未成年人的表现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为办案的参考。然而,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人、学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进行具体说明。对于公安机关没有提送案件社会调查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公安机关应当提供。
(二)在审查中的运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的活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有助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附条件不。人民检察院要“注重调查,在审查阶段,要注重调查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罪前表现、悔罪态度,从而对其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并了解未成年人所处的家庭、学校及被害人方面的意见,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合理的处理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附条件不决定。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办理案件期间的表现等材料应当随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供人民法院在法庭教育和量刑时参考。人民检察院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要综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后态度、帮教条件等因素,考量逮捕、的必要性,依法慎重作出决定,并以此作为帮教的参考和依据。”不仅如此,王新环 、郑圣果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及其运用》一文中也指出,社会调查报告“除了作为法庭量刑参考之外,调查报告对司法机关对于涉案未成年人作出恰当处遇决定,例如检察机关对情节轻微的涉案未成年人作出不决定、提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等宽缓的量刑建议,以及采取适当的帮教矫治措施、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机制
(一)转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监督理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理念应该从注重打击、惩处、追诉向注重保护、注重挽救转变,真正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强化对未成年人实行司法保护,摒弃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报应惩罚为主”的落后执法观念。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包括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少用慎用强制措施,轻用慎用刑罚制裁,适用分案、快审快结等处置原则。
(二)调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监督重心
第一,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制度。健全未成年人案件立案监督制度。要制定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制度,切实履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监督职责,对于不应当立案的未成年刑事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以保证未成年人及时从刑事诉讼中解脱出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等侦查监督制度,切实防止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第二,加大对引诱未成年人犯罪、伤害未成年人权益、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类犯罪的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各司其职,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特别是对教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行为,引诱、容留、强迫未成年人女性的行为,拐卖儿童的行为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吸毒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监督方式
第一,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制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形成过程不可避免地要掺入人的因素。不同的人“通过书面审查、问卷调查、查问回访等方式,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社区以及家庭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等情况”,可能由于经验、知识、思维等等因素会对同一件事、同一个人存在迥异的价值评判。人的因素导致的模糊性也是社会调查制度实施过程中必须关注和解决的。因此,必须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调查工作实施全程法律监督;
第二,两人调查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必须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过程的公正性。
第三,回避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人员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当其在庭审中被申请回避时,由法院决定是否采信其社会调查报告。
第四,保密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中获取的社会调查信息及未成年人隐私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