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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决定书

时间:2023-06-07 09:10: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处分决定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处分决定书

第1篇

撤销处罚决定范文一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字〔〕第()号,对你(单位)作出了的行政处罚。年月日你(或)认为该处罚决定有误,向本机关提出申诉(或检举),经本机关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认为(原因、理由),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撤销年月日本机关作出的罚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撤销处罚决定范文二

被处罚人:XX,男,汉族,初中文化,198X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012126198X102X1211,现住址:XXXX市XX县XX乡XX村,农民。 违法犯罪经历:200X年9月4日因盗窃被我局行政拘留十日,决定后查明,其2005年4月14日曾因盗窃被XX省XX市XX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经报XX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于200X年9月9日,以X劳教字[200X]第025号决定对XX劳动教养一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八条及《公安部法制局关于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能否变更为劳动教养问题的电话答复》(2004年8月9日)的相关规定。现决定撤销XX公(治)决字【200X】第200X004X44号对XX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劳动教养决定,XX被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

二00X年九月十日

撤销处罚决定范文三

各团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团的纪律,增强基层团组织的战斗力。提高团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激励广大团员在系部的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经系团委研究决定关于撤销处分的意见。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上课是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主要的事,受处分期间不能出现旷课或迟到早退现象。

1. 若收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有旷课行为,若旷课一个课时则推迟撤销处分时间一个月,依次类推,若旷课超过三个课时,则不给予撤销处分。

2. 平时上课迟到早退也是考核一个学生日常上课表现的一个重要指标,若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三次则推迟撤销处分时间一个月,以后每次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三次则一次往后推迟一个月,若累计超过九次,则不给予撤销处分。

二、跑操是我校学生的日常活动,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而跑操也是考核学生的指标之一,在受处分期间不能出现不跑操的现象,根据平时跑操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撤销处分,若跑操超过三次的则推迟撤销处分时间一个月,以后每一次不跑则依次往后推迟一个月,若超过六次不跑操的,则不给予撤销处分。

三、学生对社会和学校的贡献也体现了学生对学校对社会的责任心,学生必须对学校和社会有贡献,这个表现在义务工时方面,根据爱心记录卡上的义务工时决定是否给予撤销处分,若义务工时不足的则按情况情况推迟撤销处分时间,达到要求的责给予撤销处分。

四、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活动也是也是衡量一个学生是否积极,若在受处分期间活动部积极或不参加任何活动则推迟撤销处分或不给予撤销处分,主要的衡量标准则是参照素质考核分,受处分者素质考核分必须比普通学生高出十分,否则不给予撤销处分。

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撤销处罚决定相关文章:

1.关于解除处分决定书

第2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法规对法定不起诉所作的规定。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了酌定不起诉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表明,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和存疑不起诉的案件,由审查起诉部门将案件审查意见书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的案件,由审查起诉部门将案件审查意见书报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制定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被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关押处所等;(二)案由和案件来源;(三)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的事实;(四)不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五)有关告知事项;在不起诉决定书的结尾部分,应当写明承办检察员的职称、姓名和制定该决定书的年月日,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加盖检察院的公章。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罚没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不起诉后,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将不起诉书副本以及案件审查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其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并将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活动记入笔录。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若被不起诉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立即宣布释放。有被害人的案件,还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人,如果对不起诉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后7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后7日之内,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复议,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复议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起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对于被害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诉的,由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部门受理,决定是否立案复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之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多不超过6个月,复查决定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不服,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提起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被不起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决定是否立案复查,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撤销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应当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和本院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

 

第3篇

一、检查行为应当依法规范

执法检查是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监督管理对象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检查、监督行为。1一般检查规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对监管对象进行检查,其派出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并且,如果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还应当进行回避;询问和检查应当制作笔录。2取证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机构负债人总、分、支行行长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国人民银行在调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3执行有关纪律。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检查纪律,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吃、拿、卡、要,不得循私枉法,实事求是,不得随意夸大或者缩小违法事实等等。

二、处罚行为应当规范适当

处罚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被检查单位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并执行处罚决定的行为。

(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警告;一定数额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法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有公安机关作出,因此,中国人民银行不能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同样,暂扣、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人民银行也无权作出,而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

(二)处罚依据适当,掌握法律冲突原则。法律冲突是指不同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罚不一致而产生的冲突和矛盾。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下述法律冲突原则:1.层次冲突原则,即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层级较高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如《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某一行为的处罚发生冲突时,因为前者是法律,而后者则仅是一部法规,从层级上讲,前者要高于后者,因此,应当依据前者进行处罚。目前,我国的法律规范按层级从高到低依次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性规章。2.特别冲突原则,即特别法和一般法发生冲突时,应当依据特别法进行处罚。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行政处罚法》发生冲突时,因为后者属于特别法,因此,应当依据后者作出处罚决定。3.实际冲突原则,即制定时间先后不一样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应当依据制定较晚的法律规范处罚。掌握并熟练运用层级冲突原则,对于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行使,对金融违法行为作出定性准确、轻重适当的处罚意义重大。此外,在进行处罚时,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还要注意法律废止、重新修订问题,不能依据已经废止的法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从实施之日起,依照重新修订的法律进行处罚。

(三)遵循处罚原则。中国人民银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在执行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即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行为无效;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违法事实不清楚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事实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3罪罚相当原则。即中国人银行在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轻重适当的处罚。4对同一违法事实不得同时依据两部以上法律、法规处罚原则。5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原则等等。

(四)制作处罚决定书应当规范。处罚决定书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作,用以裁明当事人违法事项和对其处罚情况的书面证明文件。一是规范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4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作出处罚决定的金融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6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处罚决定还必须加盖作出决定的人民银行的印章。二是处罚决定书使用的法律用语必须规范。如某金融机构擅自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出借给他人使用,并获利3万元。某人行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八款规定,决定对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在下达的处罚决定书中,却使用了“处以9万元罚金”的字眼,这就是一个明显的错误,因为“罚金”是刑法中的概念,只有司法机关才可以使用,人行用“罚款”两字才准确。再如对当事人是作出“行政处分”还是“纪律处分”也要严格区分;行政处分是对国家行政人员实施的处罚,而人行在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责任人进行处罚时,因为处罚对象非国家行政人员,因此只能进行“纪律处分”。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还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不能随意处罚。处罚决定必须严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能信口开河,随意设定处罚档次和处罚方式。如某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经人行批准,某人行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作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该机构负责人给予记过的纪律处分”的处罚决定。这个处罚决定其实是个错误决定,其错误就在于随意变更处罚幅度。因为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对于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应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机构负责人应处以“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随意设定处罚种类。如让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的金融机构负责人“写出书面检讨”,这种“处罚”该办法中其实并没有,因此是一种随意设定处罚种类行为。二是不能随意更改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是一种非常严肃的法律文书,一经作出即应严格履行,不得随意更改。人行在处罚应坚持原则,制止讨价还价行为,坚决维护处罚决定的严肃性。三是适当运用从轻、减轻处罚原则。为了体现“重教育、轻处罚”的轻罚精神,《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行政处罚。这些原则,人行在执法时应慎重掌握,不要随意减罚,也不要当减不减,重罚轻教。

三、处罚应严格履行告知、送达、听证程序

1人民银行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对方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除非当事人放弃了该项权力,否则,如果人民银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那么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就没有法律效力。2送达程序。人行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给当事人,或者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七日内送达并由对方回证。人民银行可选择: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六种方式之一进行送达。3听证程序。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资格证、较大数额的罚款“较大数额的罚款”具体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为5万元以上,中心支行为20万元以上,分行为50万元以上,总行为300万元以上,上列数额均不含本数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银行应当举行听证。人民银行应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可以亲自也可以委托他人参加听证,就调查人员所列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进行申辩、质证。

第4篇

第一条为维护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秩序,规范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实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实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查处违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的案件,必须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并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

调查取证要全面、客观、公正;调查程序必须合法。

第七条实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第八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辖。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时,应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并不得少于两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回避决定由本单位主管负责人作出。

第十条实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时,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第十一条对违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违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较轻,应给予警告或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指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应受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三)听取、答复当事人的申辩和询问,并告知当事人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

(四)宣布应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的统一罚款收据。

依前款规定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本单位,并由本单位统一向指定的银行移交。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决定处罚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由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第十七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备案。

第十八条对给予当场处罚以外的行政案件,应当及时制作立案报告报批。

第十九条经批准决定立案查处的,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等。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制作调查笔录或现场笔录;

(三)制作其他应调查事项的笔录。

第二十一条调查笔录或现场笔录应由当事人或在场的有关人员核对后签字盖章。

对拒不签字盖章的,可由在场的执法人员签字盖章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及时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可采取询问、抽样检查、拍摄等方式搜集证据。

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可进行登记保存,并填写登记保存清单或现场笔录。

第二十四条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应视情况选择适当场所妥善保存,并于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销毁或转移证据。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依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须经本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认为案件基本事实已查清,应拟出案件处理意见书,并将案件处理意见书的副本和当事人回执通知一并于三日内送达当事人。

送达人可当场收回当事人回执通知,也可限期收回。

当事人在限期内无正当理由未交回执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其申辩、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收到当事人回执后,应作出修改或不修改案件处理意见书的建议,报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查。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必须对案件处理意见书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违法行为,需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由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对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首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七日内直接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处罚决定书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程序送达。

当事人对送达的处罚决定书应当签收。挂号邮寄、公告送达的除外。

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拒不签收的,送达人可留置送达,并写明未签收的理由。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由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于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但对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收缴的罚款,可以当场收缴。

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对没收的非法物品或设施,应当交由有拍卖经营权的单位拍卖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没收非法物品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于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物品或设施的拍卖款项,必须依法上缴国库。

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第四章听证程序

第三十七条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其有听证权利的三日之内提出。

第三十八条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广播电影电视部决定罚款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第三十九条举行听证活动,应当确定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以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并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听证应由本单位的法制机构或与本案无关的机构的人员主持。

第四十条听证活动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听证的辨题由听证主持人确定和引导,听证活动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听证纪律并告知当事人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由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出示有关证据材料;

(三)由当事人或其人与本案调查人员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答辩,并对证据进行质证;

(四)对双方争执不下的问题,听证主持人有权终止听证辩论;

(五)辩论结束后,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七)听证应当制作记录,并由参加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对听证主持人的回避,适用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本单位首长决定。

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要求新的证人出席听证或举出新的证据需要认定时,听证程序可以中止,并延期举行。

延期举行的具体时间可另行通知。

第四十三条听证记录应与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一并上报。

第五章行政处罚备案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有关材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及时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三)立案批件;

(四)处罚决定书(或其他决定书);

(五)结案报告;

(六)调查笔录;

(七)行政处罚意见书(正本);

(八)当事人回执通知;

(九)听证笔录;

(十)其他讨论记录;

(十一)登记保存单;

(十二)强制措施记录;

(十三)财产处理单据;

(十四)其他有关的材料;

(十五)案卷封底;

对虽予以立案,但未作处罚决定或暂时调查不清不能做出决定的案件材料,也应按前款规定归档。

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案卷必须一案一卷,并经立卷人签字盖章。

任何人不得私自增添或抽去案件材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借阅。

第四十六条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案件,应填写《处罚案件上报表》,于每季度上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5篇

中学生处分通报范文一

张三同学在上学期为到网吧游戏、聊天而无故缺课共达20学时,导致两门功课在期考中不及格。经过学院领导教育未发现自身错误,其造成的后果很严重,影响很坏。

希望张三同学能知错悔改,从中吸取教训。也希望其他同学能引以为鉴,正确对待学习生活。

公章

二〇xx年xx月xx日

中学生处分通报范文二

余老义等四位同学于2014年7月5日晚上10:30分骑摩托车到平江口盗窃平江瓜农西瓜,被平江瓜农现场抓获。其行为对我校声誉造成影响很坏。经学校领导教育,四位同学发现自身错误,知错悔改并从中吸取教训。为了严肃我校纪律,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根据下江中学有关校规,学校领导研究决定,给予余老意、杨发强、杨老信、杨老生四位同学记大过处分一次,处分期为6个月并通报全校。同时,也希望其他同学能引以为鉴,正确对待学习生活。

从江县下江中学

20xx年7月6日

中学生处分通报范文三

我校1104班石油工程专业邱泽民、钟胜邦、刘忠文三位同学,至开学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无视学校校纪校规,经学校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邱泽民:在1103班学习期间,经常旷课迟到,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服从班主任老师管理,顶撞老师。学校为了挽救他,将其调到1104班,仍然我行我素。特别严重的是仅20xx年11月1日,连续三次出现违纪行为。一是上午第二节课时,在课堂上玩手机,被科任老师发现,经教育管理,拒不接受,态度恶劣。二是上午第三节课时,又伙同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三是中午午休时间,在306寝室将课桌有意损坏。该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学生管理条例,并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该生记大过处分,并赔偿损坏的课桌。扣除学分30分。

钟胜邦:该生在新生军训期间不积极参加军训,想方设法逃避。不服从教官和班主任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学习期间又经常旷课迟到,不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特别是20xx年11月1日中午,在306寝室伙同邱泽民有意损坏并将损坏的桌子扔向居民区,差点砸到小孩,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钟胜邦严重警告处分,并赔偿损坏的课桌。扣除学分20分。

刘忠文:在校学习期间,经常惹是生非、旷课迟到,不服从管理,顶撞老师。尤其是在20xx年11月1日上午第三节课期间,组织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校研究决定,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刘忠文严重警

告处分,扣除学分20分。

以上三位学生处分后,如在校三个月内,确有悔改的决心和表现,可提出书面申请,报班主

任、学工处审批,撤销其处分。如再有违纪行为,开除学籍。

江汉油田职业技术学校学工处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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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全市旅游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各市(县)区旅游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各市(县)区旅游局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3、认为各市(县)区旅游局侵犯合法的经营自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各市(县)区旅游局颁发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各市(县)区旅游局核准有关事项,各市(县)区旅游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5、对各市(县)区旅游局关于具体事项作出的决定或者批复不服的;

6、认为各市(县)区旅游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市旅游局作出的有关处罚决定、核准批复事项或其它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市政府或辽宁省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程序按照*市政府或辽宁省旅游局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备法定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申请范围;

4、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有正当的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与理由、提交的复议机关、日期及签字或盖章等。

2、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的证明。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证明。

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同意该组织成立的相关证明材料、负责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他人代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提交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处罚决定书、确权决定书等)。

5、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复印件必须带原件现场核对。

四、办理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直接向*市旅游局(培训指导科)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2、市旅游局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除此之外,复议申请自市旅游局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市旅游局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各市县区旅游局),由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10日)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市旅游局根据行政复议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等材料,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5、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市旅游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查阅文件和资料。

6、市旅游局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方式送达有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五、行政复议申请人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

(一)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委托人代为参加;

3、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4、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5、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审查申请;

6、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7、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义务

1、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

2、复议期间,申请人应当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4、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当履行。

六、法律责任

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或者不按规定转送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复议监督方式

监督部门:市旅游局机关党支部

监督电话:*

第7篇

一、问题的提出

1998年,北京科技大学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母校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违法,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母校北京科技大学告上法庭,开创了“学生起诉母校”的先例。受案法院以“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属于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受教育者对高等学校涉及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高等学校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为由,启动司法审查高校行政管理的程序。最终,法院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的依据违反上位法及程序违法为由,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败诉。无独有偶,2014年,武汉某高校未经法定程序作出取消博士研究生项某入学资格的决定,最终法院以“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出具相应的决定书。被告在对原告作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之前,没有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也没有向原告出具相应的决定书,该处理决定违反了上述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该处理决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选择案件类型为“行政案件”、审判程序为“一审”,并在高级检索诸多项目中的当事人栏输入“大学”为关键字,得到裁判文书近200余篇,在其中筛选出判决撤销学校所作行政处分的判决书13篇(还有30余篇未注明原告具体撤诉理由的撤诉裁定书,据笔者从事行政审判的经验,原告通常在与被告达成和解或者被告改变行政行为时会撤诉,但因无从考量相关案件原告撤诉的真实原因,对此类案件未做统计),其中因事实不清为由撤销的1件,因证据不足为由撤销的1件,其余均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

二、存在的问题

值得欣慰的是,在现行法条件下,作为被告的高校所作出的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行政处分大多经得起考量,故而,笔者搜索到的大多数案件中,法院以“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并无明显不当”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反映了高校对学生违纪的处理越来越规范,也彰显了法治的进步。除了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因程序违法被撤销的行政行为以外,高校所作出的对学生进行“降级、留级、警告”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驳回起诉的多个行政处分,原告多指出了被告所作行政处分所违反的法定程序,说明不当程序致学生权益受损的事情并未消失。

程序是从事某种特定行为或作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它主要表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做出决定的相互关系”。[1]季卫东. 法制秩序的构建[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12 - 18.正当程序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可以有效保证公权力的正确行使。正当程序是近代法治发展的产物,它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随着殖民主义被带入美国,并通过美国宪法修正案确立为正当程序,成为美国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 ( Due Process of Law)。正当程序原则是法治国家的标志,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对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关于正当程序的重要性,英国哲学家培根曾有过生动的比喻:“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撤销或部分撤销”或“确认违法”。教育部2005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005年规定),相较于1995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995年规定),首次专门新增“学生申诉”一章,明确要求各个高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因不服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而提起的申诉,规定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该规定进一步确立了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对高校学生处理、处分程序和申诉渠道的健全提出了要求。

然而,在我国,由于高校与学生之间往往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15]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学生在违纪处理过程中的程序性权益往往很难得到充分保障。具体表现在:一是未制定相应制度。很多高校只有申诉办法,?]有关于申委会的运行制度。二是制度未能得到认真执行,申委会流于形式。学生违纪后第一时间写类似检讨的情况说明,未告知学生相关的权利,对学生威胁利诱陈述违纪事实。三是权利意识不强。学生违纪后申诉的不多,提起诉讼的更少。

三、改进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违纪处理程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同时降低学校在此类诉讼中的败诉风险,高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努力:

1.完善违纪学生处理制度。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备较强操作性的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规范学生申诉制度,制定对开除、留校察看等处分的听证制度。

2.严格执行法律及学校相关制度。处理学生违纪的教师、申诉委员会等机构的成员要严格按照法律及学校制定的程序操作,并在每一个处理阶段做到充分保障学生权利,合法合理的行使职权,同时注意保留过程中的证据。

3.充分保障违纪学生的实体及程序权利。很多高校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仅允许学生在调查取证阶段进行陈述和申辩,更有甚者,采取威逼利诱的方式让学生交代违纪事实,严重侵害了违纪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当在学生中开展制度宣讲,让学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也有利于更好的缓和学生因违纪处理而与学校产生矛盾冲突。作出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等对学生影响重大的处理结果时,应当引入听证制度,有效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人即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8篇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对财政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七条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检查组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检查组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编制财政检查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目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四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

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

提供的资料是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

第十六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十七条实施财政检查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

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财政部门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实施财政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请示汇报。

第二十三条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五)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

(六)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一)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三)检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五)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

(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理、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印章。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三十六条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9篇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对项目进行的与能源利用效率有关的评估和审查。

第三条项目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应当由负责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二、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

第五条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项目分为节能评估项目和节能登记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称为节能评估项目: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项目。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者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其他行业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

不属于以上范围的项目称为节能登记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项目每年消耗的煤、油、焦炭、天然气、液化气、电力、热力等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标准折算成标准煤后的总和。

第六条节能评估项目应当由省政府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小组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节能评估。省建设厅负责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以下简称省工信局)负责其他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参与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评估。

居住建筑包括各类项目的住房等生活设施。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和交通运输建筑六大类。

第七条节能登记项目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下同)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市、县政府建设部门负责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登记项目的节能登记和审查,市、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其他节能登记项目的节能登记和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向省工信局、省建设厅申请项目节能登记和审查。

第八条项目通过节能审查后,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

第九条需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遵从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三、节能评估项目审查办理程序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向省工信局或者省建设厅提出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填写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提交内容包含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提交项目节能专项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节能分析篇(章)或者项目节能专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三)项目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包括分品种的实物能耗总量),项目用水总量、节约用水措施和废水处理及利用情况。

(五)项目主要技术路线和工艺选择,厂区和车间工艺流程的平面布置(工业类项目)。

(六)项目建筑节能情况。

(七)项目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指标情况。

(八)能耗指标分析,包括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工艺)等能耗指标,单位产品能耗等主要可比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对比分析(工业类项目)。

(九)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十)其他与节能有关的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自收到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其申报材料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被受理后,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论证时间)完成节能评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评估时限的,经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节能评估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有无采用国家、地方和行业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三)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主要单位产品及可比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的国内或者国际先进水平。

(四)各项节能措施是否科学、有效。

(五)提出合理化的节能建议等。

第十四条节能评估专家小组或者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在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需要项目建设单位澄清、补充或者完善节能分析篇(章)、节能专项报告的时间),向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收到节能评估专家小组或者节能评估机构提交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项目节能分析篇(章)或者项目节能专项报告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查决定。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四、节能登记项目审查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节能登记申请,填写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备案材料。

在省工信局和省建设厅办理项目节能登记手续的,项目节能登记申报材料同上。

第十七条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自收到项目节能登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其申报材料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被受理后,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节能审查并出具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五、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省工信局负责对全省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委托节能监察(测)机构对项目的节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所有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结果应当报省工信局备查。

第十九条项目在通过节能审查之日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取消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由于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变化使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加2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项目的节能情况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没有达到节能要求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能源消耗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

六、罚则

第二十二条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在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应当进行节能评估而未评估的项目出具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的。

(二)对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出具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的。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包括节能登记审查)或者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包括未能通过节能登记审查)的项目,由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停止建设,依法处罚。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省工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在项目节能登记中弄虚作假,项目能源消耗量与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内容严重不符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工信局会同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承担项目节能评估的专家小组专家或者节能评估机构在项目节能评估中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致使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项目节能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承担节能评估工作的资格,并向有关单位和相关资质管理机构通报。

七、附则

第10篇

【论文摘要】本文从一起劳教行政处罚案件谈起,阐述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革的路经选择。 

 

一、案情回放 

 

2007年8月6日,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做出劳动教养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2007年7月9日,侯某某为向他人索讨赌债,纠集徐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胡某、刘某某、颜某等人,携带大砍刀、折叠刀至上海市江场路1400号附近时,被发现并当场查获。刘某某不服该劳动教养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劳动教养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并赔偿损失。 

对于原告诉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中,仅对侯某某等七人的行为进行了概括性的认定,对刘某某实行了哪些寻衅滋事行为,则未做出具体的认定;被告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对于原告刘某某诉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赔偿一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据此对原告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被告自2007年8月9日起至释放日止,按每天83.66元支付原告刘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刘某某。 

一审宣判后,被告对二案均不服,上诉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主张不予支持。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案件已经自动履行完毕,被告共赔偿原告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9241.8元。 

本案的处理中涉及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适用,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合法性不足、合理性令人质疑、审批权缺乏监督等诸多问题,这与当前我国依法治国和建设法制社会的治国方略是及不相称的,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对该项制度的反思。 

 

二、案情评析: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合法性不足 

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1957年8月3日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79年11月29日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前两种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后一种属于行政规章。这些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着很多相互矛盾的地方。 

(二)合理性令人质疑 

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或作为一种治安行政处罚,其适用的对象主要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但这种处罚比适用犯罪人的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罚还要严厉,甚至严厉得多。 

(三)审批权缺乏监督 

目前,劳动教养工作的法定领导和管理机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和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兼职组成,并未设置专职的负责人。它们主要的法定权限有两项:一是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二是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和延长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实践中,这两项职权分别由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行使,可以不经检察院审查批准和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机关也不仅对劳教人员提前解除劳教、延长或减少劳教期限拥有审批权,而且还授权劳教场所可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行使对劳教人员减延三个月期限内(含本数)的审批权。 

 

三、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劳动教养制度曾经发挥过其积极的历史作用,但是我们当前更应该正视其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尤其是在维护公民基本人权、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方面的明显弊端。改革不是要彻底否定过去,而是为了面向未来。当前我国的治安状况并不乐观,把劳教制度完全取消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理念,对现行劳教制度进行合法、合理的改革,是当前真正有意义的选择。 

(一)依法明确适用对象 

当前,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已经由最初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规定的四种扩大到现在20余种。随着治安形势的变化,地方性法规也在扩充其适用对象,从而使劳动教养适用对象增加过多过快,甚至在实践过程中被“灵活地”滥用,一些不应当被劳教的人员。因此,劳动教养立法时,必须使其适用对象法定化,避免对象上的泛化。具体而言,主要应适用于以下几类行为人:(1)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人;(2)有犯罪证据但没有必要予以刑事处罚的轻微犯罪行为人;(3)有严重潜在社会危害的违法者;(4)《刑法》规定的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5)确有司法证据证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6)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应予司法矫治处分的人员。 

(二)促进处分期限的合理化 

从现行立法规定来看,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与刑法中的管制和短期自由刑相比,在严厉程度上有过之而无不及,违背了罪(错)罚相当的原则,在实践中会导致种种反常现象。 

笔者认为对于矫治期限的设计,一是采用相对确定矫治期限的立法模式,也就是规定矫治的最低和最高期限,具体每个矫治对象适用的期限由法官根据人身危险的不同性质来决定,如戒毒型矫治人员的矫治期限一般应高于普通常习性违法者的矫治期限。二是应建立健全人格调查制度。人身危险性是根据矫治对象的成长过程、人格特点、精神状况、违法行为历史等一系列因素做出的判断,客观上要求建立人格调查制度。三是法官宣布的矫治期限并非不变期限,而是根据矫治对象的人身危险性的增减可以减期、提前解除或延长期限。矫治期限变更的决定应由执行机关决定,决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矫治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人身危险性的科学评估,最大限度地防止裁量随意性以及自由裁量权力的滥用,不能单纯地以违法者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为决定处分的定性因素。 

(三)完善程序,加强监督 

第11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与以上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劳动监察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准确、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第五条县和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县级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但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省级、地(市)级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劳动监察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劳动监察员。

劳动监察员,应从熟悉劳动业务、掌握劳动法律知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能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中选任。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员,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任命;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任命,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劳动监察员证》由劳动部统一监制。

第七条劳动监察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地方劳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第八条劳动监察的内容:

(一)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三)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

(四)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五)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六)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七)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八)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九)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

(十)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十一)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十二)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的情况;

(十三)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进入有关单位进行检查;

(二)在必要时,可向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或《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劳动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三)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第十条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秉公执法,不得,不得;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企业有关保密资料;

(三)为举报者保密。

第十一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阻挠、刁难、殴打劳动监察员、妨碍监察公务的,或者不按规定的时间对《通知书》、《指令书》作出答复的,以及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责任人以行政处罚;对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建议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在执行劳动监察公务时,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进行,并出示《劳动监察员证》等证件。

第十三条查处单位或劳动者的违法行为,依照下列程序:

(一)登记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三)处理。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并载明:

1、当事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2、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处理结论;

5、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8、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五)送达。劳动监察机构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劳动监察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处理。当场处理应当填写当场处理决定书,并递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当场处理有异议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办理。

第十五条对企业的罚款,从企业自有资金(基金)中开支,不得列入生产成本;对事业单位的罚款,从其自有资金(基金)中列支,不得在事业费中开支。

第十六条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金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

单位和劳动者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劳动监察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12篇

众所周知,工商局对网吧经营者来说是得罪不起的,因为其掌控企业年检大权,稍有不慎,把营业执照给吊销了,那几十万的投资可就泡汤了。

可近日,就有这么一位湖南邵东县的网吧经营者,不信这个邪,硬是把县工商局送上了法庭的被告席。

事情要从去年说起。去年,经营者小张接手一家网吧,按法律规定首先要到文化、公安、消防办理变更手续,由于这些手续比较繁杂,办完后已经超过了六月三十日企业年检的最后期限,当小张最后到县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时被告知已经超期年检,要罚款,而且张口就是一万!小张最后好不容易托人说情,才给减免了三千块钱。小张把七千块钱交到工商局指定的银行,拿到一张银行的交款单据,这才顺利地办完企业变更手续。

2008年6月15日,有“网吧维权第一人”之称的老李来到邵东,小张向其讲述了自己去年的办理年检时的遭遇。老李一听,大为吃惊,因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就算是小张网吧超期年检的事实成立,工商局也不能马上罚款,还得下达“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故意不参加年检,才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哪来的一万元的说法?还有,就算是应当处罚,也得经过告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书这一系列法定程序,经营者还有在二个月内向上一级工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权利,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哪能直接交钱?而且,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收缴罚款,必须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邵东县工商局为小张出具银行的收款单据,是不能代替正式的财政部门的罚款收据的。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行政处罚不经过法定程序的,处罚不能成立。而小张除了交纳“罚款”外,自始至终没有收到任何一张告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听了老李一席话,小张如梦初醒,当即决定依法维权,为自己交的这莫明其妙的七千元“罚款”讨个说法。

2008年6月20日,小张和老李来到邵东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诉讼请求是:要求邵东县工商局立即返还“罚款”及利息共计7840元人民币。法院行政庭经过审查,当即决定立案,并下达了受理通知书。

2008年6月25日,小张接到县工商局法制股某副股长的电话答复:去年对点击网吧七千元罚款是错误的,本着有错必纠的精神,工商局决定予以全部返还。过了几天,小张到工商局取回了7000元“罚款”。该案从立案到小张接到邵东县工商局电话答复承认“错误”返还罚款,只不过短短五天时间,可见任何行政乱作为在法律面前都不堪一击。

2008年7月的一天,小张向邵东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撤回申请书”,以“被告邵东县工商局已经纠正了自己违法的行政行为,返还了全部罚款,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向邵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邵东县工商局的。邵东县人民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批准了这一申请。至此,这起轰动一时的网吧经营者诉县工商局非法罚款案圆满结束,网吧经营者小张依靠法律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另据消息人士透露,那位决定违法收取小张罚款的工商所长已经调任某县工商局副局长,但此案已经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该副局长将受到行政警告的处分。这说明,法律不仅是用来治民的,更是用来治官的,作为人民公仆、国家公务员,不依法行政,搞行政乱作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