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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

时间:2023-06-07 09:10: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保障,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社会保障

第1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筹资模式;费改税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支撑,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之上。因此,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保障要求的稳定、可靠、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机制,不但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现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弊端

(一)筹资渠道单一、资金缺口大

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应实现多样化,而目前我国的筹资渠道相对较为单一,当前只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较低比例的收缴制度,医疗保险只在个别城市实行试点个人收缴制度,生育保险尚在酝酿之中。各项保障费用基本来源于职工就职的单位,而个人对于基金的支出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受阻,资金缺口日益增大。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出现支付危机,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帐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

(二)刚性不足、缺乏立法保护

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办法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靠行政手段推向社会,缺乏严格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有力的硬性约束,对于未能按照规定上缴的企业或者个人缺乏法律惩治措施,这导致了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进一步增大。此外以“费”的形式征缴资金不像以“税”的形式那样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

(三)参保面窄、社会化程度低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仅限于城镇、工矿区的企事业单位,即使在这些已参保的企业中,实际缴费人数与应缴费人数也存有巨大的差距。而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才刚刚展开,农民还未能充分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会福利,加上农民负担过重,造成城乡差距的进一步加大,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改变势在必行。

(四)部门职能不清、管理机制混乱

我国目前参与到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部门众多,这些部门囊括了地税、人事、劳动、民政、保险、卫生等单位,它们都在经办和社会保障基金。然而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各自为政,各行其道,这造成了管理成本高,而效率低下的恶劣状况,严重阻碍了社保基金的征缴和统筹。

二、各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比较分析

(一)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

目前,全世界已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征收社会保障税,即政府通过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金,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并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管理。第二,征缴社会保险费,即通过雇主和雇员缴费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但由政府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和运营。第三,强制储蓄制,即将雇主为雇员缴纳的保障基金及雇员按规定缴纳的保障基金,都统一存入个人专门的社会保障账户,其本金及相应利息收入均归个人所有,政府通常只保留少部门的税收调节权。

(二)各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对我国的启示

三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曾起到良好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征收社会保障税这一形式越来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社会保障税的实施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有了严密的法律依据,并且,“以纳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无疑更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力度和统筹层级,有利于不同地区间企业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对于社会保障统筹缴款方式而言,它所依据的是部门性、地方性的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管理分散,不便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而采取储蓄制形式,虽然考虑了收入与支出的对应关系,但是这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对于账户管理要求较高,只适用于人口少,且地区发展水平差距不大的国家,特别是在经济发展不景气或企业经营亏损时难以保证社保基金的筹措时期。

通过以上三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的现状,建议我国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充分利用税收三性的特征,依法征收社保基金,利用人们不断增强的纳税意识,提高我国社保基金征缴的到位率。

三、我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必然选择——费改税

(一)社保费改税的优越性

1.广开税源,保障基金充沛。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广开税源,彻底改变现存由于自愿参保或者动员参保带来的导致社保基金征收不足的弊端。依据税法强制全部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个人等依法上缴社保税,保证社保基金筹集渠道的畅通,保障社保基金的充足率、到位率,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2.加强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社保税的实施,显示了税收的“刚性”原则,能够减少征管过程中的不缴、少缴、欠缴现象的发生,充分实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改税后,形成了“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发放,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新模式。将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发放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协调了部门的职能分工,社保基金实现“收支两条线”的运作,有效遏制了现存社保基金筹资和发放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3.利于社会统筹安排与调度。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以工资薪金所得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特定的税目,其既有一般税收的强制性,但又缺乏税收的无偿性。在全社会范围为以“税”的形式征收社保基金,克服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避免因缴费率不同造成的企业负担不均,有利于社保基金在整个社会范围为统筹安排。社保税的开展在宏观和微观上保证了基金的征缴,推进了社会的公平进程;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解决了原来劳动力因流动造成社保基金不能进行相应转移的问题,社保基金不会因为人员工作地变更而中断。

(二)社保费改税的可行性

我国目前基本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切实可行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当前对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征收模式已基本达成了社会共识,近些年社会各界对于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呼声不断高涨,学术界对于开征社会保障税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甚至提出了具体方案,这些研究和探索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

2.从国际比较结果看,缴税制理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首要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选择,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最佳选择。

3.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组织基础与经济基础。从组织基础看:税务机关经过多年的税收征管实践,拥有一只强大且素质较高的征收队伍、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作风过硬、业务精熟;具备功能齐全的征收设施和健全的报税网络,可以为缴费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有较严密的税源监控制度,熟悉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工资水平、人员变化、财务收支等情况。从经济基础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大幅提高,我国已经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济基础,我国的企业单位与职工个人也具有相应的承受能力。

(三)实施社会保障税的政策建议

1.加快《社会保障税》立法进程。原有的社会保障费主要是以行政政策为主要管理手段,给社保基金的筹集带来了大量问题,随着社保费改税的实施,配套的法律必需加快制定,为社会保障税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依据法律条款明确社会保障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社会保障体系合法、有序运行。

2.加强农村社保筹集渠道建设。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筹集中面临较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便是社保基金覆盖面窄,特别是广大农民还主要依靠自我保障,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村劳动人民的安居乐业,必须借助于社会保障税的特性,开拓农村社保基金的筹资渠道,扩大农村参保面。

3.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与低水平的原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表明,社会保障范围与程度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层次是逐步提高的。由于我国尚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较低层次,而人员基数过大,因此,我国应特别注意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且低水平保障应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原则。

4.明确社会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社会保障一直强调社会公平的原则,一百余年来,税和税收规则作为福利国家的工具,被大多数福利国家用来影响收入分配,试图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市场经济发展而导致的贫富悬殊,但实际的情况是,几乎每一个政策评价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国家也不例外。对于中国而言,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强调并明确社会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个真正需要引起我们普遍关注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5.实现社会保障税收收入统筹调剂。由于各个地区的社会保障收入能力和社会保障支出需要在不同时间段进行,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个在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保基金余缺统一调剂机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协调地区平衡。

6.新旧筹资模式的衔接与转换。社保费改税是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重大变革,因此,以税务部门为主导的征收管理体系与现行征收办法存在着诸多矛盾,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实行必须做好两种新旧筹资模式的平稳过渡。这可以通过部门间职能的再分工来实现,对于原有社会统筹基金的处理,在社会保障税开征后要逐步由原来劳动部门统筹与管理的社保基金交由财政部门管理,列入国家预算,由现社会机构代为保管,按照国家财政保障预算项目规定予以使用,审计部门监督社保基金的使用和发放。

【参考文献】

[1]郑猛.空帐不断增加,如何“做实”养老金个人账户?[N].中国税务报,2005-11-16.

[2]刘永禄,刘永新.社会保障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理想方式[J].中国财政,2005,(6).

[3]于秀丽.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理论述评[J].社会保障制度,2005,(6).

第2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筹资模式;费改税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支撑,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之上。因此,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保障要求的稳定、可靠、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机制,不但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现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弊端

(一)筹资渠道单一、资金缺口大

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应实现多样化,而目前我国的筹资渠道相对较为单一,当前只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较低比例的收缴制度,医疗保险只在个别城市实行试点个人收缴制度,生育保险尚在酝酿之中。各项保障费用基本来源于职工就职的单位,而个人对于基金的支出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受阻,资金缺口日益增大。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出现支付危机,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帐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

(二)刚性不足、缺乏立法保护

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办法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靠行政手段推向社会,缺乏严格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有力的硬性约束,对于未能按照规定上缴的企业或者个人缺乏法律惩治措施,这导致了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进一步增大。此外以“费”的形式征缴资金不像以“税”的形式那样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

(三)参保面窄、社会化程度低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仅限于城镇、工矿区的企事业单位,即使在这些已参保的企业中,实际缴费人数与应缴费人数也存有巨大的差距。而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才刚刚展开,农民还未能充分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会福利,加上农民负担过重,造成城乡差距的进一步加大,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改变势在必行。

(四)部门职能不清、管理机制混乱

我国目前参与到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部门众多,这些部门囊括了地税、人事、劳动、民政、保险、卫生等单位,它们都在经办和社会保障基金。然而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各自为政,各行其道,这造成了管理成本高,而效率低下的恶劣状况,严重阻碍了社保基金的征缴和统筹。

二、各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比较分析

(一)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

目前,全世界已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征收社会保障税,即政府通过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金,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并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管理。第二,征缴社会保险费,即通过雇主和雇员缴费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但由政府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和运营。第三,强制储蓄制,即将雇主为雇员缴纳的保障基金及雇员按规定缴纳的保障基金,都统一存入个人专门的社会保障账户,其本金及相应利息收入均归个人所有,政府通常只保留少部门的税收调节权。

(二)各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对我国的启示

三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曾起到良好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征收社会保障税这一形式越来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社会保障税的实施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有了严密的法律依据,并且,“以纳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无疑更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力度和统筹层级,有利于不同地区间企业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对于社会保障统筹缴款方式而言,它所依据的是部门性、地方性的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管理分散,不便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而采取储蓄制形式,虽然考虑了收入与支出的对应关系,但是这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对于账户管理要求较高,只适用于人口少,且地区发展水平差距不大的国家,特别是在经济发展不景气或企业经营亏损时难以保证社保基金的筹措时期。

通过以上三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的现状,建议我国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充分利用税收三性的特征,依法征收社保基金,利用人们不断增强的纳税意识,提高我国社保基金征缴的到位率。

三、我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必然选择——费改税

(一)社保费改税的优越性

1.广开税源,保障基金充沛。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广开税源,彻底改变现存由于自愿参保或者动员参保带来的导致社保基金征收不足的弊端。依据税法强制全部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个人等依法上缴社保税,保证社保基金筹集渠道的畅通,保障社保基金的充足率、到位率,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2.加强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社保税的实施,显示了税收的“刚性”原则,能够减少征管过程中的不缴、少缴、欠缴现象的发生,充分实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改税后,形成了“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发放,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新模式。将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发放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协调了部门的职能分工,社保基金实现“收支两条线”的运作,有效遏制了现存社保基金筹资和发放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3.利于社会统筹安排与调度。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以工资薪金所得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特定的税目,其既有一般税收的强制性,但又缺乏税收的无偿性。在全社会范围为以“税”的形式征收社保基金,克服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避免因缴费率不同造成的企业负担不均,有利于社保基金在整个社会范围为统筹安排。社保税的开展在宏观和微观上保证了基金的征缴,推进了社会的公平进程;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解决了原来劳动力因流动造成社保基金不能进行相应转移的问题,社保基金不会因为人员工作地变更而中断。

(二)社保费改税的可行性

我国目前基本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切实可行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当前对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征收模式已基本达成了社会共识,近些年社会各界对于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呼声不断高涨,学术界对于开征社会保障税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甚至提出了具体方案,这些研究和探索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

2.从国际比较结果看,缴税制理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首要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选择,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最佳选择。

3.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组织基础与经济基础。从组织基础看:税务机关经过多年的税收征管实践,拥有一只强大且素质较高的征收队伍、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作风过硬、业务精熟;具备功能齐全的征收设施和健全的报税网络,可以为缴费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有较严密的税源监控制度,熟悉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工资水平、人员变化、财务收支等情况。从经济基础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大幅提高,我国已经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济基础,我国的企业单位与职工个人也具有相应的承受能力。

(三)实施社会保障税的政策建议

1.加快《社会保障税》立法进程。原有的社会保障费主要是以行政政策为主要管理手段,给社保基金的筹集带来了大量问题,随着社保费改税的实施,配套的法律必需加快制定,为社会保障税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依据法律条款明确社会保障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社会保障体系合法、有序运行。

2.加强农村社保筹集渠道建设。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筹集中面临较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便是社保基金覆盖面窄,特别是广大农民还主要依靠自我保障,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村劳动人民的安居乐业,必须借助于社会保障税的特性,开拓农村社保基金的筹资渠道,扩大农村参保面。

3.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与低水平的原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表明,社会保障范围与程度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层次是逐步提高的。由于我国尚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较低层次,而人员基数过大,因此,我国应特别注意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且低水平保障应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原则。

4.明确社会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社会保障一直强调社会公平的原则,一百余年来,税和税收规则作为福利国家的工具,被大多数福利国家用来影响收入分配,试图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市场经济发展而导致的贫富悬殊,但实际的情况是,几乎每一个政策评价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国家也不例外。对于中国而言,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强调并明确社会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个真正需要引起我们普遍关注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5.实现社会保障税收收入统筹调剂。由于各个地区的社会保障收入能力和社会保障支出需要在不同时间段进行,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个在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保基金余缺统一调剂机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协调地区平衡。

6.新旧筹资模式的衔接与转换。社保费改税是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重大变革,因此,以税务部门为主导的征收管理体系与现行征收办法存在着诸多矛盾,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实行必须做好两种新旧筹资模式的平稳过渡。这可以通过部门间职能的再分工来实现,对于原有社会统筹基金的处理,在社会保障税开征后要逐步由原来劳动部门统筹与管理的社保基金交由财政部门管理,列入国家预算,由现社会机构代为保管,按照国家财政保障预算项目规定予以使用,审计部门监督社保基金的使用和发放。

【参考文献】

[1]郑猛.空帐不断增加,如何“做实”养老金个人账户?[N].中国税务报,2005-11-16.

[2]刘永禄,刘永新.社会保障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理想方式[J].中国财政,2005,(6).

[3]于秀丽.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理论述评[J].社会保障制度,2005,(6).

第3篇

一、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必要性

首先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是一项专项资金,有着特殊的用途,它涉及范围广,资金数额大,政策性强。这部分资金如何使用,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问题。目前,有些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完全落实,加强审计监督,确保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使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得到很好的落实,保持社会稳定,这对社会保障事业和经济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严峻的社保形势需要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越来越突现,生产力发展水平总体较低实际情况,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医疗等社会保险出现了收不敷出的现象,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形势更为严峻,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势在必行。

再次深化改革需要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中央已做出了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明确指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要加快形成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找准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在运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奠定深化改革需要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二、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方法

根据《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工作职责,“各级审计机关既要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受政府委托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又要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因此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可以采取“上审下”和“同级审”相结合的方式,下面重点阐述“上审下”的审计方法方式。

一是争取得到各部门支持,整合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资源。从公安部门取得拥有车辆的户主数据和死亡人口数据、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直接拨到下级部门社会保障资金数额,从当地工商部门取得所有工商登记信息,从当地国土部门取得失地农民的业务数据,从当地统计部门取得农业人口总数、城镇人口数及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法定数据,为审计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养老保险、城镇低保、农村低保作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是充分应用AO现场审计实施系统,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首先采集转换从民政、人社、财政、残联、卫生等部门取得的财务数据和从各部门取得的业务数据,然后应用AO现场审计实施系统中的审计分析数据分析SQL查询功能,查询并生成同时领取农村低保和城市低保人员、拥有车辆领取低保人员、死亡人员领取低保名册、未住院领取医疗救助的名册等,并把生成的审计凝点逐条进行调查落实。

三是传统审计与计算机审计相结合,两种审计方法扬长避短,真正把存在的问题找准。主要是采用检查分析账面资料的审计方法,通过会计资料前后期的同类指标对比分析,发现违反常规和逻辑不清、对应关系混乱的问题,有的放矢,实施重点审计。具体分为:核对法、复算法、调节法、调整法、顺查法、抽查法、比较分析法、账龄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等,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贫困救助、自然灾害救助、临时救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进行审计。

三是调查落实审计凝点,查实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核实领取低保人员家庭拥有小轿车的情况及领款的实际情况,把同时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死亡人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作为调查核实的重点,通过调查核实发现:死亡人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是因为在上报审批过程中人员死亡,敬老院集中供养人员、部分失地农民存在同时领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部分乡镇存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轮流享受或二次分配的问题,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未得到全面执行,存在欠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信息系统分割,业务数据分散管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少征、重复参保等问题。

三、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存在问题解决建议

首先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审批和使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着手解决政策之间相互冲突的问题。借助我国正在深化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有利时机,通过审计查出问题,总结出现问题的根源,更多地关注目前法规制度存在的缺陷的突出情况和政策之间相互冲突的问题,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修改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法规制度的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4篇

主要目标:全区城镇新增就业3000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800人;其中"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200人;农民工培训540人;其中发证人数达到244人;城镇居民医疗、养老保险分别达到7万人、1000人;免费职业介绍800人;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率90%以上。

一、进一步推进就业和再就业

1、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强化目标管理。全面完成市里下达的目标任务,并将目标层层分解到社区中心、街道,强化责任体系和监督机制。

2、全面落实再就业新一轮政策。认真落实税费减免、资金补贴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继续做好持证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申报和跟踪服务。

3、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大力开发社会公益性岗位;以非正规就业组织、组织起来就业实体为抓手,推进组织起来就业。

4、建立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全区达到50%以上,配备工作人员,更好的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5、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培训。以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全年计划培训下岗失业人员400人。

6、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采取目标与过程创建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综合指标体系和动态管理系统,2008年底要使20%以上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的标准。

7、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搞好劳务输出示范区建设,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升劳务输出质量。

8、完善蓝天菜场再就业园区建设,争取创建市级创业园标准。

9、以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为重点,继续加大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工作的力度,实施"消除零就业家庭行动计划"、"再就业百日帮扶""充分就业社区创建"等活动,建立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的长效机制。

二、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0、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各类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11、规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全年完成接受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率达95%。

12、完善"银发帮扶"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对接工作。以移交社区的鳏寡孤独、病残特困退休老人为重点,根据其需求,提供生活家政、健康护理等服务,并以此开发更多的社区"银发帮扶"助老员岗位,托底提供给"零就业家庭:成员,建立"零就业家庭"成员稳定就业的长效机制。

13、落实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确保足额按时发放到位。

14、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以综合考核为基础,以公平竞争为重点的市场规则体系和管理制度,实现职业介绍服务的规范化和劳动力市场运行的有序化。

15、针对失地农民开展技能培训,加快提高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技能水平,使他们能够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市场需求形势,全年培训农民工540人,发证人数达到244人。

16、全面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不因征地而下降,长期生活有保障。

三、进一步推进和强化劳动保障监察

17、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加大监察力度,配合劳动监察部门规范区内企业用工,特别是建筑企业用工,坚决杜绝使用童工的现象和妥善处理各种劳动纠纷。减少或避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出现。

18、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增强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开展专业法规,尤其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从而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9、全面贯彻落实新《劳动合同法》,加大监察力度,配合劳动监察部门规范区内企业用工,特别是建筑企业用工,坚决杜绝使用童工的现象和妥善处理各种劳动纠纷。减少或避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出现。

第5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产权,财产权利,激励行为

20世纪50年代后兴起的产权学派与制度学派,主要着力于产权、激励与经济行为关系的研究,尤其探讨了不同产权结构对收益——报酬制度及资源配置的影响,财产权利在经济交易中的作用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将产权方法应用于社会保障研究,是基于社会保障财产权利在社会保障契约交易中居于重要的地位,正如H·登姆塞茨所言: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

一、社会保障私有产权、共有产权与国有产权

按照A.A.阿尔钦的观点,财产权益包括私有产权、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私有产权就是将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收入的享用权界定给了一个特定的人,他可以通过自由合约将这些权利同其他类似权利的物品相交换,他也可以将权利自由合约转让给其他人,他对这些权利的使用不应受到限制;共有产权则意味着在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分享这些权利,它排除了国家和共同体外的成员对共同体内的任何成员行使这些权利的干扰;而国有产权在理论上是指这些权利由国家拥有,它再按可接受的政治程序来决定谁可以使用或不能使用这些权利。

从产权视角看,社会保障中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属于私有产权,它是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下的一种专门合约。参保人在投资方面应该享有选择权,主要是指个人账户模式下参保人在选择基金管理主体、基金投资方案或策略、养老金给付方式等方面所享有的自由和权力,间英国个人账户计划给予参保人的个人选择权包括:除非自己愿意,否则不必一定开设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后,可以自行挑选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工具;此外,对那些选择退出国家养老计划的人,还可以在随后的年份重新退回原养老计划;香港的强制性公积金(MPF)更是完全由参保人自己决定如何进行基金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只负责执行参保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养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克服了单一个人账户模式的缺陷。养老保险统筹账户与医疗保险统筹账户应属于参保者的共有产权,也是“由一个大型的覆盖面很广的群体所共享的社会化财产”。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主要用途:一是用于统筹范围内的基金调剂;二是用于养老金计发中的基础性养老金部分;三是用于养老保险中超过15年的终身养老金支出;医疗保险统筹账户主要用于进入大病统筹后参保者的医疗费用支出。上述两种账户意味着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参保者作为共同体,都有权分享这些权利,其排他性特征排除了国家和共同体外的成员对共同体内的统筹基金财产权利的干扰。

社会保障国有产权主要包括:全国社保基金,它是由中央财政拨入基金、国有股减持划入的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基金及其投资收益构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是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国家财政部和地方财政每年向养老基金入不敷出的省、市或所在地区划拨的养老保险补贴及社会救济基金等。这些国有产权按照社会保障再分配的原则及公众“可接受的政治程序来决定谁可以使用或不能使用这些权利”进行再分配。

二、参保者的财产权利

(一)中人和老人的隐性债权

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问题的产生,是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大量的利润与税收上交国家财政用于工业建设,国家没有储备应该为职工未来养老而必需的养老基金,中人和离退休职工以低工资的形式向国家预付了社会保障的积累基金,部分养老基金构成了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事实上就是在理论上对离退休职工和中人过去养老金财产权利的认可。他们是隐性债务的债权方,没有任何经济理由要求中人和老人为“债权回溯”支付金钱。由于社会保障责任主体不到位,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本该由国家财政偿付但至今并未偿付,由此造成的2005年底累积8000亿元的个人账户“空账”成为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一个财产真空问题。由新人和中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来补偿老人的隐性债权显然是侵占了新人和中人的财产权利。如果沿用下一代人养上一代人的“代际转嫁”技术,在遭遇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今的新人和中人在退休后,购买力的现值与终值不对称,他们的财产权利部分遭到剥夺。大多数国家已印证了这一事实,养老金制度遭遇寒流。以为日本为例,越来越多的日本人不愿意交纳保险金,因为他们怀疑等他们退休后,是否真的能从中受益,特别是年轻人认为他们将无法从养老金制度中获益,因此不愿做出贡献。在日本养老金体系中,代与代之间的养老待遇不公平,据日本政府测算, 1935年出生的日本人得到的养老金8.4倍于他向养老金体系中支付的保费,1995年出生的日本年轻人得到的只是付出的2.2倍。数据显示,年轻人需要担负更重的养老金负担。养老金投资的股市蒸发与通胀威胁、人口老龄化社会赡养率的提高等因素,都可能使参保者的财产权利遭遇不公平的对待,使基金制回复到现收现付制。

(二)个人账户的财产权利与激励行为

上世纪90年代,中国理论界曾引发了一场个人账户是完全所有权还是部分所有权的讨论,起因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除了个人缴费以外,企业还要划拨到一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两部分共计为个人工资的11%。在参保者过早去世的情况下,个人账户余额作一次性清偿,个人缴费部分是完全的私有产权,但单位划拨的部分应归入私有产权还有归入统筹账户(共有产权)有些争议:一方认为,既然单位划拨部分已计入个人账户就应归入私有产权不应剥夺受益人的受益权而将其重新归入共有产权;另一方则认为:单位划拨部分属参保者单位的福利,也是共有财产的一部分,一旦参保者个人不能再享受这一共有财产,就应重新归入统筹账户这一共有财产。辽宁改革试点并作为一种制度在全国推广,个人缴费部分为个人工资的8%,单位缴费不再部分划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完全所有权消除了上述理论之争,受益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国际社会在养老金计发模式中,实施待遇确定型(Defined Benefit缩写为DB)或者缴费确定型 (Defined Contribution缩写为DC)。在DC制度下,个人和雇主知道该缴纳多少养老金,但是,每个人可得到的养老金必须通过缴纳金的投资收益来决定,是个不确定的量。在DB制度下,受益多少预先必须详细说明。我国统一养老保险计发模式后,养老金计发包括二部分:一是按当地职工不超过平均工资的20%(上限为25%)确定基础性养老金,可以按缴费年限的长短划分若干档次,以消除部分计发“平台”;二是从2006年1月1日开始,个人账户养老金完全由个人缴费的8%计入账户,新人计发标准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确定,具有DC制的激励机制,即: 个人计发月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20

在这个计发公式中,我们用S代表个人计发月养老金、X代表基础性养老金、Y代表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个人所得的月养老金可以理解为个人的私有权利,它既有DC制的成份,也有DB制的色彩。个人每月缴纳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债务、政府接受了相应的债权,当个人领取养老金而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后,个人和政府债务人与债权人的角色发生了转换,这种合约条件在现行制度下得以实施。

从私有产权视角进行分析,A·A·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私有产权则是将这种权利分配给一个特定的人,私有产权的强度由实施它的可能性与成本来衡量,这些又依赖于政府有、非正规的社会行动以及通行的伦理和道德规范。上式中X是一个DB型的随机变量,带有公平色彩,它将共有财产 (统筹账户)按个人缴费年度贡献的大小转化为私有财产;Y是一个累积型DC制的随机变量,因为月缴费量与年利率都是不确定的变量。由于产权的主要配置性功能是将受益和受损效应内在化,产权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Y的经济激励越大,S也越大,X也越大,但 X受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工资200%或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影响,它是一个有限域。S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当地平均工资与Y的大小[Y=f(M,r)M为月缴费额,r为年均利率],多缴费多受益,当产权对外部性内在化为收益和成本的影响更为经济时,缴费的激励机制凸现出来。按规定参保者有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这样,在S中社会保障的公共产品特性也转化为私有权利。

三、社会保障的产权保护

所有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产权方法的中心任务是要表明产权的内容以特定的和可预期的方式来影响资源的配置和使用。社会保障私有产权、共有产权与国有产权作为不同的产权安排或产权结构,都应该在产权配置效应最大化的目标下得到严格的产权保护。

在智利模式中,如果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尽管遵循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要求,但是没有达到最低收益的要求,那么国家会填补这个损失,并且会清算这家公司;万一基金公司停止支付,或者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宣告破产,那么国家将保证其所属参保人员的待遇支付,并提供最低给付担保;墨西哥政府也向参保人提供最低给付担保,担保的最低养老金水平等于墨西哥城最低或平均工资水平的40%;新加坡公积金存款利率由政府规定,但必须保证会员获得的利率不低于2.5%。我国个人账户处于高度“空账”运行状态,还不构成个人账户基金私有产权的自由投资选择问题,2005年底个人账户“空账”规模达到8000亿元。其保障功能就越来越小,国家财政的风险会越来越大。由于“代际转借”技术的采用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缴费职工财产权益被削弱。真正维系社会保障私有产权的权益与加强其产权保护,需要养老保险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分开管理,政府化大力气消化隐性债务问题。但由于混账管理递进效应的积重难返,即使采取适当的治理结构,做实个人账户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我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形成了统筹账户这一共有产权。共有产权保护不力,产生了很大的政策漏洞。据审计,1996年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滥用及损失92亿元;1998年 5—8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国家审计署、国家财政部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的情况调查表明:1986至1997年,全国有上百亿社会保障基金被违规运用。截止2003年底,全国共追回社保基金170亿元,目前尚有20余亿元未能被迫回。2003年国家审计署对部分地区审计检查,发现部分省市挤占挪用基金达6.28亿元,都是近期发生的。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庞大的社保基金也成为众多金融机构争拉存储的对象,一些金融机构甚至非法拉储,为存款单位提供办公场所、交通、通信及工作人员福利,把应届共有产权的增值利益转化为小金库。大量社保基金被违规运用,显然削弱了共有产权抗风险的能力。加强对社会保障共有产权基金的监督与审计,防止政府机构对基金的逆向干预与政府官员的寻租腐败,成为一个维系共有产权权益的突出问题。

业内人士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制度外支出”也常有微词,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送温暖工程经费,被业内人士称之为失业保险的非制度性支出,嘹望周刊曾有文章披露,一些官员因送温暖而刻意炒作新闻、前呼后拥所花费的“作秀”支出是送温暖费用的几十倍甚至数百倍。我们无法通过官方统计来搜集失业保险的非制度性支出,但是作为失业保险基金而言,属于参保人的共有产权范畴,应该作为失业保险参保人的财产权益加以保护,而不是能被政府官员随意挪用挤占。

社会保障国有产权应该实现其经济效应的最大化目标,但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整体上处于规划性较差的状态,同样存在产权保护不力的问题。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所做的《关于200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到:原铁道部、交通部等11个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后,财政部自1998年开始,陆续将存放在这些部门的行业统筹基金结余收缴到中央财政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截止到2002年底余额为59.34亿元。自1998年至2002年底,财政部社保司相继将其直接掌管的平衡地方养老保险预算的基金共计 59.34亿元分批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多家银行,累计利息总额已达到数千亿元。从布坎南公共选择理论的“政府失败说”看来,产生这一政府行为的外部原因是缺乏一种约束机制制约政府行为方式。从社会保障预算看,中央或地方财政在处置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安排上也存有较大的随意性,2002年初中央财政社会保障预算安排了860多亿元,而年末预算执行了1364亿元,多支出500多亿元,超出年初预算的 60%;从中央到地方,调用社会保障基金平衡财政预算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有悖于一般财政预算与社会保障预算相分离的原则。

第6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预算;分析

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革命和社会进步的产物,也是现代社会的“安全阀“和”“稳定器”,已经发展成为现代国家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之一〔1〕。世界各国政府都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并从财产上和政策上加以引导。尤其是许多国家以预算为手段规范和引导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预算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用来反映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包括政府一般性税收的各项社会保障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各项基金收支活动计划,是国家财政全面反映,管理、监督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活动重手段,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保障。〔2〕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规范政府收入,加强宏观调控职能的实现需要。通过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对体现政府收入支出行为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以更加科学规范的方式进行管理,加强计划性、科学性,通过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可以增加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改革决策的科学性。

一、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完善预算制度的客观要求。概括起来,我国建立公共财政条件下的社会保障预算有以下几方面的必要性:

(一)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我国政府具有社会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双重身份,行使社会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双重职能。过去我国政府的双重身份、双重职能重叠,体现在单一的综合预算中。但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公共财政的提出,单一的综合预算已不能明确分清财政职能的不同目标,作为公共财政下财政职能重要目标之一的社会保障,体现的是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和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职能,发挥的是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它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为了反映政府这种职能的转变,必须从单一的综合预算中将社会保障收支部分单独列出,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保障预算。

(二)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完善我国复式预算制度的重要内容。现行复式预算制度将各项社会保障收支混在其他经常性收支中,并且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脱离了财政的预算监督和管理,既损害了复式预算的职能,又不利于社会保障事业自身的发展。因此,我们现在有必要尽快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把社会保障资金收支从经常性预算收支中分离出来,并将预算外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纳入国家预算统一管理,以便完整地反映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状况,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每年已达数百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规模如果不能纳入财政统一计划和预算体系,无法接受立法机构的监督,不仅难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而且不能保证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的实现。此外,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统筹层次低、覆盖面不完整、基金收缴困难、使用中挪用和挤占现象严重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因此,将社会保障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内在要求。〔3〕

二、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基本原则

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必须从有利于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的规范和管理出发,并要有助于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能够更好地体现出政府社会保障的职能。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预算,必须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社会保障预算必须全面反映社会保障事务相关资金的收支状况,将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和待遇发放均纳入预算管理,政府的公共财政投入也必须通过预算加以确认包括资金来源安排、资金增长机制和资金管理机制等,即不论资金的来源渠道、筹资方式及其资金性质,只要是用于社会保障项目和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其收支活动都必须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以准确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流动的整体情况。

(二)专款专用原则。社会保障资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项目的相关支出,必须将其与其他财政资金区别对待,二者不能简单混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部门应为社会保障资金设置专户,建立专项基金财务制度,包括资金筹集、基金支付、基金结余、基金决算和监督检查等方面,以加强基金管理的安全性。社会保障资金具有特定的基金性质,其来源与用途都具有相对明确和比较固定的对应关系,因此不得挪用。

(三)公平和效率原则。公平原则是指社会保障预算收支的划分必须做到公正合理和公开透明,使社会各界对预算的编制情况和执行状况有比较清楚的了解,便于接受广大公众的社会监督,这与社会保障制度自身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建构理念有关。效率原则要求社会保障预算力求降低成本并提高基金利用效果,包括待遇发放和管理成本等方面。社会保障预算应在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之间实现平衡。

(四)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是指社会保障预算应被纳入国家的宏观政策调控体系,以宏观调控目标为制度方向,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充分体现国家的经济社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社会保障预算应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上多下功夫,在财力上予以支持,从而将国家的社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落到实处,以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适度结余原则。适度结余原则要求在编制社会保障预算时,对预算周期内的社会保障收入和支出分别进行科学合理预测,在收支相抵、略有结余的基础上制定社会保障预算。尤其要充分考虑预期寿命延长、失业和疾病风险等,尽量不给经常性预算造成太大的支付压力,在保障社会保障基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提高结余资金的投资收益率。

三、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基本构想

现在纳入国家预算的仅仅是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的保障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抚恤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并且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经费虽然包括在预算内,但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混淆不清。至于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目前都由其主管部门管理,这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目前还属于预算外资金范畴。这种局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金管理的混乱,致使各项基金提取的比例以及管理水平偏高,结余投资运营混乱,流失、挪用、浪费现象时有发生。在这方面,我们不妨借鉴别国的经验教训,对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的微观政策设计到具体实践操作,重新进行构思:

(一)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方面,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国家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事业费;二是直接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前者本来就是国家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后者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国家一般性税收收入的过渡。社会保障预算支出方面,通过社会保障预算筹集起来的社会保障基金不同于政府公共预算的基金,它的使用具有递延性、滞后性。也就是说,当年筹集的社会保障基金并不一定都用于当年,而且具有明显的递延性和滞后性。对着部分资金不仅要使其保值,而且要使其增殖。通过社会保障预算筹集的社会保障基金绝对不能平衡政府公共预算。同时,现行经常性预算支出项目中相当一部分应转化成社会保障收入项目中的“经常算补助收入”。有必要将现行经常性预算中的社会保障支出“显化”、“单列”出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

(二)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就必须单独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因此,要将现行的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改为由政府公共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组成的三式预算,并重新划分收支。将社会保障方面的收支全部纳人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也包括目前尚未纳入、、预算外资金的部分社会保障收支。社会保障预算和政府其他预算之间必须保持相互独立,特别要注是不得将社会保障收人用于弥补政府公共预算赤字或挪作其他用途。关于这一点是许多国家在实施社会保障预算实践中得出的普遍经验。

(三)要尽快开征社会保险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预算法制。要尽快以税的形式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税的征收应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各项社会保险税直接进入国库,再转划到财政社保专户,为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创立必要的条件。社会保障基金的结余营运增值,应由财政部门负责。要健全社会保障预算执行的监督制度,同时要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第7篇

关键词 社会保障性住房 公共政策 评价

住房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政府非常关注的重要问题,住房问题解决得如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近几年,大中城市商品住宅价格涨幅较快,已经超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幅,中低收入阶层在商品住宅市场逐步被边缘化了。伴随着住房制度货币化改革,我国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阶层住房困难问题,在借鉴发达国家住房保障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居民的居住状况和收入水平,制定了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即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因此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执行问题备受关注,需要有效和严格的政策评价。

一、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评价的必要性

基于住房问题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国际上把政府介入住房问题作为衡量建立现代住房制度的决定性环节。因此,需要对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预期目的是否明确,对政策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是否有充分估计并准备应对措施,对政策进行成本的收益进行分析。还要对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执行结果进行监督、评价,比较与预期目的之间的差异,为政策调整准备事实依据。

当然,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评价包括政府评价和公众评价。政府要充分收集意见,协调各方面利益,为政策执行作好准备;在政策出台后,应定期进行评估,分析政策有无矛盾冲突之处,是否符合公众和社会需要,是否需要修正。由于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惠及广大市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的制度建设,因此,需要建立公众与政府有效互动的公众评价体系。

二、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评价指标体系

1、适度原则

受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尤其是政府公共财政能力的限制,城市住房社会保障总是有限度的。城市住房社会保障的度的问题,不仅关系着这一政策本身在当前和今后的社会效果,而且还触及了政府、市场、个人之间的责任界限这一根本问题。它既关系着一个城市房地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也关系着一个城市发展活力和内在动力的持续保持,更考验着政府公共财政的承受能力。具体有三个方面:

1.1城市住房保障对象的范围

对于城市住房保障对象范围的确定,直接取决于三个因素:

1.1.1房价收入比。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合理的房价收入比为3~6倍,如果房价收入比高于此标准,一般就不具有直接从房地产市场购买商品房的能力。如果以此为标准,则凡是房价收入比高于此标准的都应纳入到城市住房社会保障的范围。

1.1.2政府的公共财政能力。政府提供城市住房社会保障,还要受限于自身的财力状况。如果政府财力薄弱,那政府能够投入到城市住房社会保障上的财力也就非常有限。因此,政府的公共财政能力决定着城市住房社会保障对象的可能范围。

1.1.3城市土地、基础设施等资源的稀缺状况。政府提供城市住房社会保障必须耗费一定的社会资源,不但要减少来自土地、基础设施上的收入,而且还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用在其他资源耗费),从而影响城市住房社会保障的可能范围和对象。

1.2城市住房社会保障的程度

城市住房保障的程度和标准是在城市住房保障的范围和对象确定之后紧接着要解决的次一层次的度的问题。城市住房保障的程度通常和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呈反比关系,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愈高,其自我解决住房的能力就愈强,相应地政府提供的城市住房社会保障的程度就应降低,反之则应提高。

1.3城市住房社会保障的标准和水平

在确定的城市住房社会保障范围内,影响住房社会保障标准和水平的因素有两个:一是保障对象的房价收入比;二是政府的财政能力。由于不同地方的政府财政能力差别是很大的,如果各地据此来确定各自的城市住房社会保障标准和水平,那会间接扩大并加剧地区间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因此,国家一般要统一城市的住房社会保障标准和水平以供各地遵循,具体表现为规定保障住房的基本户型和面积控制标准。在不违反国家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实际需求、政府的财政能力以及特殊的政策需要,对不同的保障对象给予有差别的保障待遇。

2、公平原则

城市住房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具体有两个方面:

2.1实质公平

在城市住房社会保障中,实质公平的内在要求有两个:一是应保尽保,即经申请受理,凡符合城市住房社会保障条件的,就应按规定给予保障,否则就不予保障。二是同类对象相同对待,即对保障范围内的同类对象,在城市住房社会保障政策上要给予公平对待,不应有任何的歧视性对待。

2.2程序公平

要在城市住房社会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上尽量做到公平,让符合城市住房社会保障条件的每一个城市住房困难家庭都能按照规定平等地享受到城市住房社会保障政策的阳光。另外,对那些不再符合城市住房社会保障条件的居民家庭,在进行社会保障性住房清退时,也要规范条件设置和清退程序,尽量做到程序上的公平。不管是实质公平,还是程序公平,其核心是对城市住房社会保障的运作过程相应要有一个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城市住房社会保障的基本目的是确保城市住房困难家庭都能“住有所居”,以满足其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因而,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性住房能否公平地落实到城市住房困难家庭就显得非常关键。城市住房社会保障公平内在地应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社会保障性住房必须真正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而不是其他类型家庭;二是在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执行上应公平对待纳入城市住房社会保障的每一个住房困难家庭。只要做到了公平,才能确保社会保障性住房真正落实到城市住房困难家庭头上,城市住房社会保障政策才不会偏离其既定的方向,否则就会冲击到房地产市场,加剧城市住房分配的不公,影响城市社会的安定和谐。

3、效率原则

城市住房社会保障运作中的政府效率包括两个方面:

3.1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效率

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效率建设、收购、回购,主要是建设效率。因为社会保障性住房总量的增加最终还要靠新建来解决。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耗费各种社会资源,资源耗费可通过具体的建设成本费用反映出来。政府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社会保障,基本目的不是要获取利润,而是着眼于城市住房分配公平,平抑过高房价,确保城市居民均能“住有所居”。但是,在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上,无论是建设,还是收购、回购,均要发生相应的成本费用。这些成本费用必须依靠政府有关税费的减免和一定公共财力的投入。因此,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必须要考虑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过程中资金运作的良性循环,并且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成本费用,用最小的成本费用(或资源)耗费,实现社会保障性住房效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必须是有效率的,否则城市住房社会保障就会难以为继。

3.2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效率

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效率包括分配、使用管理、清退、日常物业管理。建成后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最后要具体落实到城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之中,而且分配到具体的住房困难家庭之后,还要有完善的物业管理,并要及时发现和清退不再符合城市住房社会保障条件的家庭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一个管理的问题,而且同样要发生相应的成本费用(耗费一定的社会资源)。如果对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不仅是有效的,而且是高效的,那就能将管理上发生的成本费用降到最小,从而在管理上确保社会保障性住房效益的最大化。

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住房必定要占用一定的社会资源,不仅建设社会保障性住房要占用一定的资源(如土地、基础设施等)和成本,而且城市住房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在城市住房社会保障运作过程中,政府效率就变得极其重要。如果城市住房社会保障的资源、成本、费用耗费要远高于市场的平均水平,那就说明政府运作是失败的,或至少说是运作有问题的。对城市住房社会保障的运作,不管是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或收购),还是具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必须考虑政府在资源、成本、费用上的耗费,必须尽量降低和减少不必要的耗费,以实现城市住房社会保障政策各方面效益的最大化,使之真正造福于城市住房困难家庭。

第8篇

一、推进社会保障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政和策建议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迅猛发展,中国体制改革也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其中各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及均等化在遵循理论指导和不断实践中取得了一些进步,但问题也是存在的比如缺乏经验无从借鉴、情况相对复杂难以处理、多种矛盾共存互相影响、历史沉淀等等,所以在推进社会保障人均公共服务水平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复杂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受地区发展不均衡的限制,很多地区还处在初步发展阶段。而在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地区社会支持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均等化程度较低。第二公民的素质也明显的偏低,社会责任感,服务意识还不健全。针对推进社会保障人均公共服务水平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现提出一些提高其服务水平的建议如下:

(一)、保证各个乡(镇)、社区都有要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并建立一个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近些年来我过城镇居民的医疗和养老问题都有了很大的改善,尤其是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项工作的快速开展,但随着这些工作的开展基层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不适应工作需要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要想使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的职能更好的发挥就务必要加强基层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和服务效率从而为广大人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和实惠的服务。

(二)、对保障公共服务体系的真正含义使命和工作职责有更收入的理解,同时应该意识到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能够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领域的健全性能够诠释出服务型政府形象。明确基层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的两个服务层级:第一是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第二是社区(村)社会保障服务站。明确基层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其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综合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多项服务;而基层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实现方式主要通过窗口服务、网络服务、社会保障卡、电话、短信等。

(三)、保证社会服务建设的经费到位。按照相关的工资管理规定,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专职人员的工资标准应不低于当地社会的平均工资水平,所以对于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就需要经费到位不得拖欠或降低工作人员的工资以免影响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需要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为了保证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工作人员的开支所需经费一定要纳入财政预算,从而保障各项服务经费准确到位不拖延,为了促进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保障工作人员的利益应建立人员和工作经费的增长机制。

(四)、服务流程要规范化、服务方式要大胆创新,并且要逐渐强化和延伸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功能,越能服务到基层服务于越多的普通百姓就越说明社会保障服务发挥出了应有的效力。就规范服务流程而言这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这极大的影响了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首先工作人员要做到挂牌上岗,做到文明服务。其次就是公开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建议。再次要严格落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每件事都有人承担责任以防推卸责任。最后各个服务项目要能够衔接好并提供配套的“一站式”全面服务,做到以上几点不但能够极大的提高效率,而且能够有效降低成本,把节省的开支用到奖励出色的员工身上提升其工作的=效率。

二、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建设和完善需求越来越大。总的来说基本生活保障公共服务就是政府为保障本国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权而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的总和,基本生活保障服务的主要对象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要想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服务制度的建设,需要靠全民的努力着重提高全民的个人综合素质,共建美好家园。

作者:杨绍红东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

第9篇

关键词: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作用;问题;启示

中图分类号:D57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05(C)-0058-02

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完善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从政治上说都是必不可少的稳定及发展工具。它经常被喻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减震器”和社会竞争中的“安全网”,它不仅可以稳定物价,缓解通货膨胀的压力,从而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增长,而且还可以使每个人都能在市场竞争中得到必要的生活保证,从而达到社会稳定。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原则是“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全”原则。而在德国,它的社会保障制度又独具特色[1]。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特点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

德国的社会保障种类较多,对各个方面都进行了很好的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公平。目前,社会保障主要分为四个大类,其分别为: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救济和社会补贴。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又分为养老保险、疾病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以及护理保险。针对不同原由进行不同保险。以养老保险为例,德国的养老保险占德国社保制度最重要的地位。其规定,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65岁。法定养老金的给予标准为工资收入的65%,若保险期限超过45年的,则领取工资收入的75%。如果投保人去世,其没有经济来源的配偶可以领取一定的遗嘱养老金。此外,一些个体高收入者还可以参加私人养老保险[2]。德国养老保险最主要特点是采取现付现支的模式,也就是说目前的从业者支付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其次,德国的养老保险随物价上下浮动,这样就保证了老人的收入与物价的同步性,增强了社会的稳定且更好的保证了社会的公平性。2、社会补偿[3]。社会补偿资金主要从税收中支付。主要指对战争受害者及在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并此而蒙受损失的人进行补偿。在第一次及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身体受到损害的人有权利得到赡养,另外,从1975年5月15日起,对因暴力行为致损害者和他们的家庭给予救济。3、社会救济。社会救济为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主要指对无力自助与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资助的人进行帮助,使其可正常的生活。社会救济金来源与政府的税收,由德国最低一级行政机构城镇负责管理,无偿发放。4、社会补贴。社会补贴则包括劳动促进补贴、教育补贴、青年资助、住房补贴、育儿补贴等项目。补贴标准主要根据每一家庭子女的多少和家庭的收入来决定。一般来说,子女越多每个子女享受的补贴越多,且低收入家庭可领取补贴高于高收入家庭。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1、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广。从上述简单描述我们可以看到,德国的社保制度涵盖了各个方面,且基本上包含了每一个人。它不仅仅包括了老人、残疾人、失业者、低收入人群等不同类人群,还包括了养老、医疗、失业、子女、教育等等各个不同角度。这这使得全体国民都能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且对国民生活有了很大的保证。2、德国社会保障制度采用现支现付的收支模式。所谓的现支现付就是讲社会保障的收支完全是社会互助,没有个人积累。这一方面促进了社会公平性,但另一方面也加重了目前工作者的负担。德国目前已经慢慢步入老龄化阶段,年轻人对社会保险的负担大大加重。原本两个从业者供养一位退休老人,现在随社会已经变为一个从业者供养两个退休老人。明显有些力不从心,这也是目前德国社保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3、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自治管理。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有社会专门的社会保险组织负责。组织为独立的社团法人,财务和组织上均独立于政府之外,雇主与雇员实现自主管理[4]。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资金自助。社保资金的来源主要由雇主和雇员负担,按照薪酬的一定比例缴纳。此外政府财政适当负担部分资金。强调社会和个人的责任,政府不对其进行包揽,只是在必要时给予支持。资金自助很好的分配了社会保障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责任和份额[4],实现了自由为主,政府辅助的形式。平衡了各方,使得社保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5、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健全。一个好的制度的实施必须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制进行保障。这不仅仅避免了政府的行政干预,还以强制的更加严肃的态度保证制度的实施。德国先后制订了《劳动就业法》、《儿童补助法》、《住房补助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健全的法制保证了复杂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

二、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德国的经济制度为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其实质就是国家维护下的市场经济。其以自由竞争为基础,以社会安全为保障,国家进行适度调节和干预。其中市场经济的作用是充分利用市场的作用,形成自由竞争,保证经济发展的源动力。而社会保障则负责弥补竞争机制带来的副作用,从而在保证经济高效运行的同时维护社会利益、保证社会公平。除此之外,国家在市场失灵时进行适度调节和干预,以一个裁判员的姿态出现在市场中,协助市场,维持自由竞争机制。

首先,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作为社会的稳定器,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问题。其次,社会保障制度缓和了资本主义社会各个阶级间的社会矛盾。德国这个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对于收入差距过大的情况进行了很好的处理,通过社保制度对初次分配的不公平进行调节,对社会利益的再分配,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阶级矛盾,促进了社会公平与稳定。再次,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危机的缓冲剂。在经济高涨阶段,随着就业的提高,收入提高,国家税收也有所增加,从而减少了市场中的货币量,一定程度地抑制了经济过热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在经济萧条时期,随着失业人数的增多,社会保障制度中各种救济、补助等支出增加,从而促进了社会购买力,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社会需求,刺激了经济复苏。最后,德国庞大的社保制度的建立是依托在冗杂的机构上的。保险、教育、社会福利的发放等工作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从而减轻了德国在就业问题上的压力,与此同时也促进了德国服务业的发展。

三、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保金支出过大。目前社保基金支出占德国政府支出过大,严重的拖累了政府在其他经济发展方向上投资的力度。我们知道养老保险市社保基金最大的支出部分,其占总社保基金的80%左右。为了减少社保基金的支出,德国政府曾多次进行调整。2006年政府已经将退休年限从65岁提高至67岁,并采取措施鼓励55岁以上赋闲人员重返岗位。但由于德国出生率过低,人均寿命增长,老龄化问题严重困扰着德国,影响着德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

(二)加重企业成本负担。在德国,企业必须承担其雇员一部分社会保险的责任,这虽然保障了雇员,但另一方面却无形中大大加重了企业的成本负担。对于同样产品的生产,德国的企业劳动力成本要大于其他企业。从世界市场角度上看,企业承担社会保险削弱了德国企业的成本优势,部分造成了贸易条件恶化。同时还造成了结构性失业。

(三)滋生社会“福利病”。对于一些高福利的国家来说,“福利病”已经对社会经济运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所谓的“福利病”指的过高的福利水平使人们滋长懒惰习气。

由于“福利病”造成劳动力市场供求不平衡,经济缺乏活力,社会受损,严重的威胁着德国经济的发展。然而“福利”的刚性又决定一旦有高福利,政府难以在进行降低,从而导致经济陷入一种怪圈――高福利影响经济发展,却有不可强行降低标准。这也是目前德国社会保障制度难以处理的问题之一。

四、德国社会保险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阶段,2010年1月1日养老保险可以“全国漫游”,各地群众欢欣鼓舞,我们为社保改革正做着巨大的努力。而德国社保的发展也带给我们良多启示。

(一)健全法律法规,保证制度运行。我国目前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尤其是针对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仍有许多需要健全完善的地方。例如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等不规范;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的立法不健全;社保工作很多只能依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等等情况都说明着立法的滞后。德国的经验告诉我们,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的支撑。未来我们应该更加积极的出台有关法律法规,从而使社会保障体制化和规范化,推动其更好的发挥作用。

另外还应该完善监督制度,保证社保资金的管理和监管有法可依,严厉打击浪费社保资金以及的案件。

(二)设置好国家、企业以及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不能够完全依赖国家财政,另一方面企业和个人也无力完全依靠本身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合理分配责任显得至关重要。既不能使得国家财政负担过重,无法发展其他经济事项,也不能完全将责任推给社会本身。那么,未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我们应当学习德国的经验,并且在其基础上进行改进,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不同责任。在资金筹集上,城市在职人员应当由企业和个人承担主要部分,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城市非在职人员有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农民个人负担少部分,地方政府和中央负担主要部分。总之,个人和企业可以承担的就不能退给政府,个人无力承担的政府一定要出面给予支持,从而确保责任到位且不过度浪费。

(三)社保制度应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德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当社会保障的水平低于经济发展时,人民实际享受到的福利不及物价等支出水平的增长,从而变相的降低了福利水平;另一方面,当社会保障的水平高于经济发展时,国内社保的支出又大大占用了经济发展资源,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社保制度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一定要保持一致的水平,不能出现不足与过度的现象。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第10篇

【关键词】儒家社会保障伦理;契机;伦理缺失;启示

一、儒家的社会保障伦理

儒家思想是对我国影响最深远的传统思想之一,以儒家文化为中心的中华文化圈对亚洲乃至世界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其中便包括了社会保障的伦理,进而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本节主要介绍了儒家社会保障伦理的理论基础,具体内容和其历史局限性。

(一)理论基础

以民为本的道德理论基础。儒家在对历史和现实的认识中,继承并发展了以民为本的理论,指出民众在社会发展和政权转移中,具有决定性的地位和作用。上位者要重视民生民意,如孟子认为得民心者得天下,以及为君者要保证民众的生存需求,实行保民爱民的仁政。以“仁”为本的道德理论基础。“仁”包括人的仁爱道德,也包括仁政德治。人们如果能够由对自己、对亲朋的爱扩大到对社会成员广泛的爱与仁慈,社会就会和谐;国家需要实施社会保障,而且社会保障首先要实现民众的生存,如“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二)具体内容

以民本和仁政为主的“人道性”思想。其中的民本思想指出,社会的发展与治理要重视民众的诉求和愿望,注重民众的生存与发展,如“五十者可以衣帛矣。……七十者可以食肉矣”,予以民众生活质量的提高。仁政思想则要求为政者要加强自己的德性修养,保持自己的仁政观念,实现爱民与护民。“均无贫”伦理。儒家追求公平、平等和正义,反对贫富分化,如“不患寡而患不均”,①提出要按不同等级、不同身份进行合理的分配,为政者要注重社会保障,来避免严重的贫富分化,维持社会的和平稳定。“节用爱人”伦理。“节用”要求减轻民众的负担,使得民众可以自力更生,减少政府对保证人民生存的开支,进而减少民众赋税的义务,保证民众的生存,实现良性循环,同时国家要建立适度水平的保障。这两项措施都有利于节省社会保障消费的支出。“爱人”要求当政者关爱民众,注重保障、维护民众的生活。注重“孝”道。儒家认为社会保障不仅要依靠国家,还要依靠家族和乡里,实现“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而且“孝”道思想强调子女后代对父母的供养、关心和照顾,在当时小农自给自足经济条件下,倡导建立以家庭保障为主的养老模式,我国目前仍以这一养老保障方式为主。“德法兼用”伦理思想。“德法兼用”要求社会保障要注重德法兼治,为政者主动依靠自己的道德情操关爱民众,但在行动和工作上也要有严格的制度要求,对违纪行为给予严肃的处理和警告。

(三)历史局限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儒家社会保障伦理存在历史局限性。首先,儒家社会保障伦理旨在通过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达到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目的,在根本上为统治阶级服务,不符合当前以民为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其次,传统的儒家社会保障伦理也有一些愚民的手段和措施,用一些教育和说教麻痹民众,以为统治阶级服务。最后,过于依赖执政者的自身道德,不仅不利于对民众的保障,也阻碍了社会保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而且儒家伦理中对一些群体特别是妇女如“三从”“四德”,要求苛刻,影响了制度的公正性。

二、探寻儒家社会保障伦理的契机

(一)时代新状况

在新的时代,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逐渐的完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保障保障范围不断扩大。近期我国新常态经济发展政策的提出,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相应放缓经济发展的速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财政的负担能力。在国民对社会保障需求规模越来越大、项目越来越多、水平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我国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不断加大。借鉴发达国家高水平保障造成财政危机的经验教训,亟需要求我国合理界定政府和个人的责任,建立适度保障水平。老龄化的迅速发展造成社会保障财力困境,基金缴费者相对减少、接受者相对增加,我国现有的基金收入难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而且人们对老龄人的护理工作和养老服务有更高的要求,这使得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备受关注。社会保障的社会化发展强调保障实施主体的社会化,强调社会保障要依靠多元主体,以减轻政府的压力,同时解决政府容易忽视或不便解决的边缘问题,确保社会保障的功用,保障人们的生存与发展。因此,需要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需要推动非政府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现有社会保障伦理缺失

由于伦理本身制度建设的不完善和伦理宣传教育的缺失,我国现有社会保障存在一些伦理缺失的问题。首先,人文关怀不足,保障资源和福利存在不人道的分配现象,将保障和福利的给予视为累赘,歧视受助者的思想与现实状况时有发生,而且一些保障政策没有倾向社会弱者,丧失其保障的目标和公正性。其次,社会保障公平正义的原则缺失。保障起点存在特权和歧视问题,保障机会存在权利获得的限制和障碍问题,两者导致保障结果的不公平、不正义。如我国因法制不完善、人情关系等因素造成应受惠的贫困者常常得不到帮助,许多人对受助的贫困者有歧视的心理和行为,歧视色彩较浓,而且我国各地区和人群的保障差异也较大,总体来说发达地区保障好。再次,德法兼治不足。制度和教育对德治的忽视,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造成政策缺乏连贯性和法制性,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不顺畅,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再次,孝文化不足。溺爱和对传统文化教育的缺失,造成新一代责任意识低下、孝道意识薄弱,不孝或是片面将孝挂钩于物质供给,影响家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家庭养老作用的充分发挥。最后,保障机构与保障方式不足。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着机构不足和人员缺失的现象,保障机构和其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低、职责不明确、素质低,影响社会保障的作用和作用的发挥。此外,我国养老方式与老年生活保证的层次还不足,比较单一,社会化程度低,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多样化、多层次社会保障需求。

三、儒家社会保障伦理的启示

亚洲许多国家和地区借鉴儒家社会保障伦理思想,在社会保障方面强调个人责任、家庭保障以及多样化与社会化的保障模式,取得了许多成果,值得我们借鉴。秉着“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原则,不断探求儒家社会保障伦理,力求为中国现代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发扬“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我国建立在“以人为本”思想基础上的社会保障,首先需要转变社会保障是对人的怜悯、恩赐的观念,视社会保障权为国民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应尽的责任,是对人们的关爱、对人们自主与发展的关注,人们的发展最终会促进国家的发展,实现国家与国民的共同进步。其次,加强社会保障机构与人员的建设,建立拥有比较完备项目、职责明确、专业化的服务机构与服务人员,平等的对待社会保障的覆盖群体,不仅关注人们的物质生活的满足,更要保证人们精神生活的满足,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事业。兼顾效率与公平。既要针对不同的项目和群体实施不同的保障,又要使社会保障能够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兼顾社会保障的效率和公平。社会保障的有想发挥是使应受保障者受到保障,同一条件的受惠者享受同一制度的保障,并且保障水平适度,能够保障被保障着的基础生活,同时能最大限度的激发被保障者的积极性,避免“懒汉”的出现,提高社会的活力。健全德法兼用的原则。德治主要是要求实现政府“仁爱”和百姓“自爱”,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促进两者道德素质的提高,增强两者的责任心、义务感、道德感和爱心,实现对受助者受助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认知,奠定社会保障实施良好的思想基础。此外,法治要求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注重依法保证社会保障参与者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实现各自的诉求,同时也要注重依法保证对社会保障过程中各项行为与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增加违法的机会成本,减少甚至是避免社会保障中不法行为的发生,提高社会保障事业的质量。强调家庭保障的“孝”理论。“孝”是子女后代应具备的起码的道德准则,是优秀的中华传统思想文化。针对当前我国孝文化缺失的现状,更加需要注重加强孝文化与家文化的宣传教育。首要也是最迫切的是要注重增强子女的责任意识,教育子女后代学会感恩,懂得尊敬父母长辈、理解父母长辈和关爱父母长辈。其次,提高社会的尊老重老观念,在家庭成员互助互爱基础上,实现社会成员互助互爱,实现社会成员对老人的尊敬、理解和关爱,达到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互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实现保证责任主体多元化与社会化。社会保障要注重责任分担,建立多元的社会保障责任主体。社会保障不是一个人的事业,也不是一个国家的事业,而是整个民族、整个社会的事业,需要各方主体共同协作。过于依赖个人,许多弱势群体因承担不起保障费用无法实现保障,具有优势的许多人群又不需要某些保障;过于依赖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也会造成弱势群体参保不起,优势群体不愿参保的现象;过于依赖国家,针对我国庞大的人口数量和广袤的国土面积,难以实现全覆盖,国家的财政压力也会过大。这些都会造成应受惠者得不到保障,保证失去了基本作用,难以持续发展的后果。建立资金运作、待遇发放、管理工作和实施主体全面社会化的社会化保障事业,有助于合理分工个人、家庭、单位、社区职责。建立多元责任主体,合理分担,有助于保障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儒家注重仁政,强调国家要保证百姓的生活,儒家也注重节用,强调个人的责任与奋斗,保障事业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四、小结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我们既要看到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的成就,更要看到其不足。立足传统与现实,借鉴国内外思想和实践的经验与教训,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鉴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伦理缺失和西方文化泛滥的情况,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要重视儒家社会保障伦理中“以人为本”、“均无贫”、“节用爱人”、“孝”道和“德法结合”的思想精髓,注重社会保障事业以民为本、“孝”道思想的继承和发扬,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兼顾法治与德治、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实现,建立社会保障事业的社会化和责任主体的多元化,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为早日实现和谐社会与中国梦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王铮.儒家思想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中的积极作用[J].理论导报,2014(10):25-27.

[2]黎汝静.日本和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研究——基于影响因素的角度[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9(8):250-252.

[3]刘丽.儒家社会保障伦理思想探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

[4]张俊霞.儒家社会保障伦理及其现代启示[D].山西财经大学,2012.

[5]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第11篇

一、政策落实(基础分1.5分,自评得分2.6分)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全面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社会保障扶贫专项工作纳入每年年底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对社会保障扶贫的组织领导,把社会保障扶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全年召开6次专题会议研究社会保障扶贫专项工作,每月至少下基层调研、指导1次,以准确了解困难的所思所盼,及时帮助特困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同时强化牵头部门、领导的主体责任,切实担负起政策落实、资金发放、工作保障和监督管责任;强化责任单位、乡镇、股室的具体责任,切实履行好扶贫对象的核查、管、评议、资金发放等工作职责。

(二)明确任务,认真落实。研究制定、实施社会保障扶贫专项工作方案,按照各项工作安排,细化具体措施,落实扶贫专项资金保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确保社会保障扶贫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县民政局、县残联、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局在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扶贫专项责任的基础上,加强统筹衔接,全年召开2次联席会议,专题研究社会保障扶贫专项工作。我局履行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统筹职责,认真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制度,做好低保兜底工作;县财政局及时安排、拨付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切实实施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县残联认真落实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城乡重度残疾人护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

(四)加强政策宣传、督导,做好培训工作,狠抓落实。积极宣传社会保障扶贫政策,让群众充分解把握政策要求,让社会保障扶贫各项政策得以落到实处。同时做好培训工作,全年共组织开展专项工作培训一次,残疾人相关培训一次。加强社会保障扶贫专项工作督查力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项目推动(基础分1.5分,自评得分2.4分)

(一)对象认定

与扶贫开发局、残联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加强信息核对,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象认定精准,无“漏保”“错保”现象的发生。

(二)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我县2019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项目所需资金已按现行渠道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安排,我局结合我县实际,已按每季度动态调整人数,足额发放于我县农村低保对象,总结发放资金179.91万元。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

根据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关于下达2019年度省级财政困难群众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代缴资金的通知》文件精神,省级财政下达的困难群众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代缴预拨资金8.9万元已下达至我县。我局已将代缴资金按文件要求列入规定科目,拨入基金专户,目前共使用代缴资金84300元,已全部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做到个人账户到账处,结余4700元,根据“据实据效,据实代缴”的原则,待明年结算后退回省级财政。

3.贫困残疾人扶助资金。

(1)重度残疾人护补贴资金。

我县2019年度重度残疾人护补贴资金已纳入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省、、县共计下达资金下达资金71.86万元(其中省级资金是27.09万元,级资金是24.77万元,县级资金是20万元),因人员取缔过多,我局向县财政局追减县级资金12万元,实际发放资金61.173万元。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我县2019年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已纳入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省、、县共计下达资金40.39万元(其中省级资金16.53万元,级资金9.86万元,县级资金14万元),实际发放资金37.614万元(县级资金结余2.776万元)。

(3)扶贫对象生活补贴资金。

我县2019年度扶贫对象生活补贴资金已纳入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省、、县共计下达资金91105.3元(其中省级资金4.4万元,级资金2.05万元,县级资金26605.3元),实际发放资金86655.3元,剩余资金退回县级财政。

(三)整改情况

今年我县社会保障专项扶贫工作在审计、督查暗访和交叉检查及第三方评估中未反馈有问题。

(四)系统录入情况

每月按时、及时、准确填报“六有”数据平台专项资金数据,未发生漏填、错填的情况。

三、扶贫成效(基础分2分,自评得分3.5分)

(一)项目完成情况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2019年以来,县民政局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和以户为单位,计算家庭总收入后按标施保、应补尽补、应保尽保、动态管要求,全面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累计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9084人次,179.91万元,同时加强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了低保政策在扶贫攻坚中的兜底救助保障功能。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全年持续开展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摸底工作,并为全县843名符合代缴政府的建档立卡未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三类人员实行100元/人/年的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按照据实代买的原则,全县符合此次政府代缴政策的843人已全部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做到账处,并在全民参保登记管系统内做同步更新,完成上级下达的代缴任务102.3%。

3.贫困残疾人扶助(牵头单位:县残联、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

(1)重度残疾人护补贴。

积极开展重度残疾人护补贴发放工作,全年对一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护费用补贴,对二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护费用补贴。全年累计为7468人次重度残疾人发放护补贴61.173万元。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积极组织开展向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低保对象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工作。2019年提高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2019年80元/月提高到90元/月,完成提高补贴标准100%。全年我局累计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4180人次,37.614万元。

(3)扶贫对象生活补贴

2019年,对全县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县户籍残疾人中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且未享受低保的,按政策核发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每个对象的发放标准,以国定贫困线(2018年国定贫困县暂未定)与该对象年收入的差额为准。该项补贴的实施,以县扶贫开发局认定的为准,主要参考《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系统》。2019年我县残疾人扶贫对象共计35人,累计发放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补贴86655.3万元。(年初计划发放38人,因其中3人经过核定,年收入超过发放标准,不再符合发放要求)

(二)工作亮点

第12篇

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着哪些弊端势在必改?完善后的社会保障机制将为人们带来怎样的基本利益和权力?国家、和个人将履行各自的哪些义务?学者提出问题、阐述对策、为社会保障的建制和管理号脉开方。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建于50年代初期,包括养老、工伤、医疗、生育等保障制度。1986年又在国有企业建立了待业保险制度。截至 1996年底,全国已有 8000多万职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2000多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离退休费社会统筹,收缴养老保险基金1100多亿元,支出1000亿元,结余100多亿元,历年累计结余500多亿元。医疗保险制度除试点城市外,全国还有 1800万职工参加了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各级劳动保险机构为300多万失业职工提供了失业救济,通过实施“再就业工程”,帮助200多万下岗人员和失业者实现了再就业。全国已有206个城市建立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100多万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这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生活,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起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原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弊端便日益暴露出来。

问 题

(一)国家和企业包揽过多、负担过重

计划经济下的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上由国家和企业包揽,以近几年来实行统筹的养老基金和待业基金为例,绝大多数由企业负担, 个人负担很少。各地向企业统筹的“两金”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0%左右,有的省达30%以上,而向个人筹集的比例为工人工资的1%到3%,这样不仅不利于国家集中更多的资金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保障事业,而且也不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不利于企业走市场,同时由于只享受社会保障权利而不尽义务,使人们容易滋生依赖思想和惰性,造成资源浪费和消费结构不合理。

(二)覆盖面小,社会保障范围狭窄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城市来讲要限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所有制企业的职工。据统计,至1994年底 ,全国城镇人口中,享受社会保障的人员占城镇总人口的45%,这几年有大幅度增加 .从来讲,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 的72%以上,加上农村生活水平低于城市 ,贫困人口多(8000万贫困人口的绝大部分在农村),农村人口是社会保障的实际主体。但是到1994年底;享受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仅占农村总人口的8.5%,农村社会保障对象主要限于为数甚少的优抚和社会救济人员。这几年来,农村的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事业有较大发展,但是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相差甚远。

(三)社会保障基金“现收现付”,缺乏积累

,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主要靠国家财政支出和企业从当年收入中“现收现付”,缺乏积累,缺乏足额安全供给,往往造成入不敷出。随着我国人口寿命延长和老龄化高峰的逼近。国民收入用于供养人口支出比重日趋增大,国家与企业不堪重负。缺乏足够的积累,社会保障事业将难以维持。

(四)企业独保,缺乏社会互济

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是各企业各自安排,各自为战,缺乏社会互济。对职工的生、老、病、死,由企业统包下来自保,造成企业社会保障负担过重,难以用大量资金投入生产,改进技术,更新产品。更新产业结沟,因此而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使其难以生存发展。更有甚者,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交了钱,事情还得企业自己办”的现象普遍存在,例如失业保险,有些地方企业交了失业保险金。但是每辞退一名职工还要交一笔钱,企业承担着双重负担,导致缺乏积极性和应有的效率。

(五)“平均主义”、“吃大锅饭”

有了困难就伸手,向国家要,向企业要,而且互相攀比,比索取,比社会保障所得;不比勤奋,不比贡献。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这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后果削弱了奋发进取精神,了效率提高,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六)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不善,监督不力

非专款专用,而是挪作他用。例如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费占30%,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费占50-60%,直接用于失业救济的只占10%左右。这就大大削弱了社会保障基金应有的实际效益。甚至还有不少挤占、挪用、贪污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的顺利推行。据财政部1996年对10个省的保险基金的检查统计,有的地方保障基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一投资房地产,投资、参股投资、放贷、借款、挤占基金、滥支管理费等违纪金额达62.33亿元。

(七)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混乱

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既存在集权过多,统权过死的现象,又存在政出多门,权力分散的弊端,不仅缺乏纵向横向的监督机制,而且缺乏完整的内部调控机制。一方面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政事十分,政府包管一切;另一方面则生老病残都由单位管理,形成所谓“单位保险”。管理体制的混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削发展

对 策

坚持社会保障的正确原则

适度合理原则 适度合理是指保障制度要切合国情符合客观实际。太高了会使社会保障的公共开支庞大,造成财政赤字,会增加税收,造成群众负担过重;会削减生产投资,影响经济实力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会助长人们的惰性与依赖性;会导致通货膨胀,国力负担不起,到头来使过高的社会保障制度难以为继。太低了,人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与工伤救济、下岗补贴、生育补助、住宅津贴等一系列社会保障问题难以解决,直接影响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甚至连基本的生活水平都难以维持,当越来越多的人们的生存和基本权利难以得到社会保障的时候,反社会的行为必然随之增多,从而也必然会引起社会动荡。只有在社会保障功能、系数和覆盖面都比较大的情况下,才会有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社会保障必须适度,其一,在确定社会保障项目与待遇水平时,既要考虑社会保障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到国家的国力;其二,社会保障范围要逐步扩大,社会保障水平要逐步提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长,社会保障基金和国民收入总比例要保持适当;其三,还要考虑社会保障救济金与被救济者以前收入的替代关系,使前者对后者的替代率符合要求。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双重职能,双重目标,它既是实现公平的一种社会稳定机制,又是发展生产力的一种社会动力机制,二者相辅相成,而以发展生产力为前提,因此在推行保障制度中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机会均等,竞争择优的目标序列。既要打破各种壁垒,鼓励竞争,促进生产力发展;坚持讲求效率原则;同时又要给予社会成员最基本的工作和生活保障,以体现公平原则。所谓“公平”是指机会均等,所有需要社会保障的人员都有平等地参加社会保障的机会,凡是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都有平等地获取社会保障救济的权利。

权利与义务相

统一原则 在社会保障行政关系中,行政主体(社会保障相关)与相对方(被保障者)都享有各自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每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是平衡的重合的和法定的。对于行政主体(政府社会保障机关)来讲,它要依法行政,既要依法按条件发放社会保障金,保护被保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防止被保障者权利的违法行使或滥用,维护和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对于被保障者来说。他一方面依法享有获取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另一方面他又有个人投保依法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金、支持和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义务。被保障者所享有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是相适应的,档次也要大体相当。

社会化管理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原则 社会化管理包括以下。一是社会保障事件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现多层次管理,避免由国家统揽包办;二是要多力筹集资金,不能单纯依赖国家;充分发挥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积极性,国家在其中扮演“最后出台”的角色,负责宏观管理与补助调节;三是社会保障中除发挥社会各方面、各机构的作用外,还要发挥道德系统、法律系统的作用,运用社会杠杆来调节各方面的关系;四是将目前机关、企事业单位承担的事务性工作逐步转为社会化服务,如将企业发放养老、失业统一改为社会化发放,可由银行发放或由邮局发放,也可由社会保障机关发放。

政府对社会保障的宏观调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将大部分社会保障基金通过财政预算直接分配,一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由政府通过赋税调节,实行间接分配;二是社会保障工作由单纯用行政手段管理转为依靠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管理;三是政府对社会保障管理侧重于服务,着重做好宏观控制与调节工作;四是政府成立社会保障机构,统一负责经常性的社会保障的业务工作;五是政事分开,例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和保险基金管理、运营要分离开来,政府主管部门的任务是制定政策、规划、制度和标准,加强监督和指导;保险基金收支和运营,保值与增值则由相对独立、统一的经办机构负责。

物质保障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原则 物质保障与精神鼓励有各自的特性与作用,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其中物质保障是前提和基础,精神鼓励是指导和支柱。对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需要社会保障的事情太多,而国家建设需要大量资金,而且必须把经济建设放在首位,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是有限的,难以满足日益发展的社会要求,因此在努力发展经济,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的同时,要十分注意精神鼓励,充分发挥精神鼓励的巨大作用。一是振奋作用:增强公民“我是社会主人”的意识,使保障对象产生自尊感,温暖感,幸福感;二是启迪作用:启迪公民的自立意识,化消极度因素为积极因素,变坐以待毙为自立自强;三是智力开发作用“社会保障对象有了技术的支援,有了知识和智慧,有了奋发自强的精神和主人翁意识,就能创造人间奇迹。

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原则为了保证社会保障基金合理有效的使用,防止被挤占,挪用,保证其安全、完整并努力实现其保值、增值,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决定基金做其他用途,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所得效益,全部并入社会保障基金并免征税款。为了管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部门应建立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险预算,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财政赤字。

转变保障机制

由“福利全包”向“基本保障”转变 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分担保障基本需求的社会保险模式,进行利益调整和制度创新、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水平相适应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各类商业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通过建立这种国家、单位、个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使国家只承担宏观管理与调控的“有限责任”,提高社会效率,维护社会公平,又可以满足不同企业与不同收入职工对保险的不同要求。

由“平均主义”向“效率与公平相结合”转变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既要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既要公平,又要效率,要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引进竞争机制,奖优汰劣,奖勤罚懒,有效地激发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例如在医疗和养老保险中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其中社会统筹贯彻公平原则,个人帐户体现与劳动者贡献大小相联系的效率原则,这样把公平与效率有机联系起来。形成一种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机制。

由“企业独保”向“社会互济”转变 实行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建立社会保险体系,这种社会保险制度具有“社会性”和“互济性”特点,所谓“社会性”是指失业保险坚持保险对象普通性与受益机会均等性原则,面向全社会失业人员,不能因为其就业单位的经济成份而区别对待。在大范围内实行失业保险、能使效益好的企业帮助效益差的企业。当前我国相当多的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不好、而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的景况却有所不同,逐步将这些企业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那么失业保险金的调剂范围就大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有企业的压力和负担,在较大范围内实现由企业自我保障向社会互济保险的过渡,体现了保险业分散风险的“大数法则”,均衡了企业的各类保障负担,降低了因单位或企业效益差别所产生的保障风险,由此也保障了职工享受一定社会福利和平等就业的基本权益。而且,保险职能和监管体系的社会化,可以使各种社会保障责任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在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建议企业制度。

建立切实可行的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由以下几个层次组成,一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保障项目,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服务四项。二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承担社会保障项目。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保障六项。三是商业保险、包括个人投保,企业投保的互保障三项。为了既减轻国家负担,又满足职工不同层次,不同水准的多种保障需求,必须在搞好社会保障的同时,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并根据险种特点,采取适宜的保险模式。在补充保险类型上,对采用企业补充、互助基金、个人投保、个人储蓄多种形式。在保险方式上,可采取分散式个人投保,集中式企业投保,通过基金会间接投保等多种方式。在投保对象的选择上,可以先从效益好的企业和行业入手,为基本保险制度的顺利进行乃至行业统筹,为将来过渡到属地管理创造条件;在制度形态上,养老保险可采取个人帐户等形式,医疗保险可采取病种费用保险形式;其他险种可根据风险程度和保障能力适当设置。

建立健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 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为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由社会统筹。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积累额除以120(即退休职工平均预期余命月数),一般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其余部分由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部分逐渐下降。这种养老

金制度把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结合,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最低生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与多层次养老保险相结合。

医疗保险也要实行“统帐结合”;即实行公费、劳保医疗费用与个人挂勾,就医时个人适当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和在职职工大、重病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这种“统帐结合”的办法,经过镇江市和九江市两市试验,获得了初步成效,即保障了职工的基本医疗费的过快增长,本对均衡企业负担。

建立健全以社会统筹为主要的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 由于技术的进步,产品的更新,产业结构的调整,有一定数量的失业是正常的,不可避免的,各发达国家的发展过程中无不如此。关键是我们要正视失业和下岗,正确处理和解决它。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办好再就业工程,同时给失业、待业的下岗职工以适当的生活补贴。这种失业救济与下岗补贴以社会统筹为主。工伤保护也实行社会保险,这样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

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分别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多头管理社会保险,加大了管理成本,增加了基金的风险,了政策的统一,制约着改革进程。针对这种分开管理弊端,今后应按照政企分开、决策管理、营运监督分离原则,理顺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实现制度统一,政策规范、管理法制化、政企分开、监督有力的目标。

逐步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营运和监督制度 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一方面要逐步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监督制度,由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具体收支活动,基金的征集由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基金进行预算管理;另一方面要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的投保管理机制,随着市场的发展,不断完善基金的投资结构,力争在较低的风险下,获得较高的投资效益。

加快社会保障的法制化进程 要在认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救护、失业救济、下岗补贴等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使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加强社会保障机构自身的法制化建设,实现组织、资金、物资、工作计划与规划等方面的法制化管理,提高社会保障工作效率、强化管理机制,发挥社会保障的最大功能。

逐步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化

社会保障的实质是以个人自立为基点,承认帮助个人抵御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可能遇到的生活风险是社会的义务和政府的责任,获得帮助是个人的权利。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是自助者公助。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是为个人维持最低生活需要提供提保证。以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社会保障覆盖全社会需要保障的人,数量多,范围广、社会性强,是一种社会事业,社会事业只有在政府的组织、协调、宏观控制下,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办好,因此社会保障事业必须逐步推向社会化。社会保障的社会化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服务对象社会化 服务对象是社会保障的相对方和和受动主体,社会必须在发展生产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基础上,面向城市与乡村,面向工、农与知识分子,面向全社会,尽可能给更多的社会成员提供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的机会,服务全社会。

资金来源社会化 发展社会保障事业,除了大力发展经济,增强国力,以便国家能够提供更多的财力支援外,主要还在于动员会社会的力量,广辟财源,多方筹资,国家拨款、企业出资、个人缴纳,社保资金由国家、集体、个人按一定比例合理负担。有特殊困难的人在劳动就业,发展生产,增加经济收入方面,国家应提供优惠和扶助措施,实现积极意义上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管理的社会化 政府设立社会保障部(局),负责全面协调社会保障事务,制定有关的社会保障法规;明确规定各种社会保障的对象、内容、经费收支、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职权、管理办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救济、下岗津贴由专设的机构主管,政府其他有关专门机构配合社会组织齐抓共管统一规划,统一政策、协凋工作,动员群众,凋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管理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