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09:10: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意义,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条例》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1、《条例》细化和规范了招投标各环节的操作,是对目前我国的招投标法律体系的一次全面总结和系统提升。自2000年《招投标法》实施以来,各地方纷纷出台法规和规章、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了规范。然而,由于受自身行业和地域的局限性以及规章的实施力度有限的影响,这些法律法规难以起到整体的规范作用。同时招投标行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行业产生了很多新问题,亟需国家在行政法规层面加以指导和规范。此《条例》的出台可谓适逢其时,它系统总结了目前住建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为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对于招投标的通用做法和最佳实践,加以归纳提炼,从而明确了应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要点,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比如关于邀请招标的必备条件,《招标投标法》中只有第十一条简单规定了“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如何界定为“不适宜公开招标”一直存在较多争议,各行业的规章规定也不统一,《勘察设计条例》(发改委等令第2号)规定有三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计委等令第30号)规定有五条,《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令第27号)规定有三条,而本次的实施条例将其总结归纳为两条:“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既涵盖了目前各部门规章中的普遍原则,又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用性。与此类似的还有《条例》第九条关于“可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的五条规定,第五十一条关于“评标委员会废标条件”的七条规定,兼顾了原则性和可操作性。此外,与招标投标法相比,《条例》还单独增设了第五章“投诉与处理”,进一步补充完善了这一招投标环节的相关细则,构成了完整的流程链条。
2、《条例》总结了招投标行业近年来的发展成果和良好实践,积极倡导与国际惯例接轨。伴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入世后与国际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一些国际采购的通用做法也逐步在中国得到推广。比如《条例》第三十条的“两阶段招标”,一直是一些复杂项目招标的惯常做法,也是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主要招标采购程序之一,效益十分显著,但一直未得到国家法律法规层面的认可,此次以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后,将为两阶段招标法的进一步推广应用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导;又如第二十七条提到的“最高限价”、第二十九条提到的“暂估价”,结合2008年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就能看出国家在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尽快与国际工程惯例接轨方面的良苦用心。
3、《条例》注重制度创新,充分发挥政策方面的带动和导向作用。比如《条例》中对于“资格预审”环节的规定,不但提出了“资格审查委员会”这一新概念,而且又明确了“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人应重新招标”,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异议时间和答复时间等一系列规定,充分体现了对资格预审环节的重视;又如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这一环节,《招投标法》未提及,相关的法律文件涉及的也较少且不具有普遍性,此次《条例》第54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这对于保障招投标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此外,《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因故不能与第一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外,除了可以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其他候选人外,还可以重新招标。”这就体现了对招标人定标权的尊重,赋予招标人一定的操作灵活性,有利于保证招标人采购目的顺利实现。
4、《条例》针对招投标市场上的突出问题和种种不正之风进行了相关细化规定。长期以来,招投标行业逐渐沦为滋生腐败的高危地带,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勾结,沆瀣一气,串标围标的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败坏了行业名誉。此番出台的《条例》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相关规定,其中最有价值的就是将各项规定细化和充实,比如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关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关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规定等,最大程度的细化了上述行为的认定标准,为下一步整肃招投标市场秩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招投标领域种种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招投标领域腐败案件频发,背后是有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的。一方面,高利润回报与串通投标的低成本之间的巨大反差让串通投标者趋之若鹜,另一方面,现行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中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导致一些招投标人员涉案后,用刑法又够不上,按党纪、政纪处理又不符合条件。正是由于犯罪成本如此之低,才导致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此次《条例》第六章花了整整十九条的篇幅对法律责任进行了重点描述,其重视程度可见一斑,这些规定不仅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了补充和细化,而且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详细规定,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提供了可靠依据,将对进一步利用法律武器打击招投标市场的违法乱纪现象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从《条例》看中国招投标发展的方向
从本次出台的《条例》来看,国家将进一步加快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和监管,增大公开透明的力度,积极营造竞争有序、健康发展的招投标环境。在深化招投标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加强政策引导和市场管理,完善监管体系,促进中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条例》明确提出了招标机构和招标职业资格的要求,表明了国家将逐步规范市场准入和职业门槛,深化中介市场改革,提高招投标从业人员素质,建立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国家将大力倡导招标投标信用制度,使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惩戒的机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得以体现,将建立完善诚信体系与提升社会的道德伦理相结合,增强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性和实效性。国家还将积极探索招投标管理的模式改革和形式创新,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借助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技术的开放性、交互性和普及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招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
三、条例实施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度设计只是第一步,《条例》的相关规定要落到实处还需要同其他相关制度或规定进行联动,后续配套措施迅速跟上。《条例》出台后,一方面要注意做好宣贯和培训工作,对相关条文和政策进行宣传和普及,强化法律意识,形成认真学习、主动执行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各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应对涉及招投标的法规、规章等进行系统的梳理,及时修改、废止并对外公布,同时加大政策的执行力度和监管力度,重点查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另外,从国务院法制办答记者问的情况来看,继201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了第一批指导案例以后,国家已经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剖析,准备适时向社会公布。这些典型案例也将为《条例》的实施以及相关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提供依据,共同构成完整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四、结束语
此次出台的《条例》是国家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招标投标法》做出的最直接的诠释,它将《招标投标法》中原则性规定具体化、招标投标行为明晰化、行政管理统一化、职业资格公开化,必将对中国招投标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如何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精神,将是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艰巨任务,需要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中国招投标行业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关键词:招标文件;模板;高校招标;作用
中图分类号:G64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50-0212-02
一、问题提出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和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积极扩大办学规模,各高校都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办学资金投入力度,以求抓住这一历史性发展机遇,加快发展,不断壮大。招标采购因其自身具有的多种优势,已为高校普遍使用,成为高校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采购质量的主要采购方式。现有的高校招标采购主要分为仪器设备、修建改缮工程,但由于国家没有规定统一的归口管理部门,使得各个项目的招标工作分布在各个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同类型的招标采购工作,内容应该是大相径庭,但实际的高校招标,招标文件内容是五花八门,作为招标部门,需要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不断地进行解释,供应商对招标活动提出更多的质疑,招标文件的规范性模板对招标工作的重要作用亟待解决,真正发挥招标采购方式的优越性对高校招投标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招标文件模板作用分析
高校的招标标的金额相对较小,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标准,但一般的高校招标职能部门设置多样化,给招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此,制定具有统一的招标文件模板必将对高校进一步规范招标工作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主要的作用如下:
(一)提供招投标文件范本套用功能
用户老师在制作招投标文件前,可根据项目类型选择一种范本(由学校招标办公室统一制作)。该范本对招投标文件通用格式进行定义,用户只需根据目录结构导入(或直接生成)相应的内容即可,技术部分一般主要由用户老师填入,设备科进行审核,商务部分,由招标办公室依据具体的工作安排填入,这样可以有效的预防应操作原因造成招投标文件缺漏信息问题。提供模版数据生成功能,投标报价、各项规费等常用数据填写在模版数据中后,在标书文件对应位置可自动调用相应数据。
(二)重要内容设置功能
重要内容指的是招标项目中的关键信息或要点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响应并说明的部分,可以是一个也可以生成好几个。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制作时,都涉及到重要部分的设置。招标办公室或者项目管理部门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可通过这种设置功能,指定某些章节为重点内容,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必须指定投标文件中哪些章节响应哪些内容。评标时,系统也会自动将每个投标人的应标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对应,方便评标专家评审。从整个招标流程来看,建立具有现成的招标文件模板,无论是招标文件的制定、招标文件的会审、招标文件的发放,还是开评标过程中,相关表格的制定以及评委对招标的评审,均能提供内容的设置功能,确保整个招标流程的科学性、防止漏项等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
(三)减轻招标工作量,提高招标工作效率
普通高校,除了校外招标,校内招标至少一年有200多项,涉及金额超过1亿元以上。经调研,某高校近四年仅仅寒暑假期间共招标项目每年有四十多项,承担着较多的发放招标文件、主持组织开标会议等任务,针对每个项目均进行招标文件现时制作,必然会耗去更多的精力,有了规范的招标文件模板,无论招标办公室,还是具体负责的各个项目管理部门,均可以直接将技术指标进行修订,对于商务部分更是直接填入相关的时间、要求等,有的放矢地开展招标工作,必将会减轻招标工作量,有效地提高招标工作效率。
(四)有利于加强招标全过程监督
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包括招标方案的制定、对投标人资格方案的审定、邀请招标时被邀请投标人的确定及各类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的入围推荐和不良业绩考核、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标准与方法的制定、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主要环节的监督。
为保证招标活动公平、公正、阳光操作,高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集党的纪律检查和校园行政监察于一身,是学校的专业执纪监督部门。从招标制度的设计和投标功能的实现来看,纪检、监察部门的参与更有利于激发各参与主体的监督意识,调动监督积极性,促进招标工作健康开展。招标监督可以概括为一种由多部门多人员共同参与、共同配合的整体监督,建立有标准化的招标文件模板,增加监督类的条款,可以有效地防止人为地进行招标条款变更,也能较好地控制招标以后在合同签订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
三、提高模板质量建议
(一)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编制原则
招标文件是由招标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招标机构根据项目特点编制的,是向所有投标人表明招标意向和要求的书面法律文件。它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是招标人回复质疑和相关部门处理投诉的依据、是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是招标人验收的依据。招标文件模板的编制,要严格遵守执行中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要坚持科学性及合理性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招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合法、公正、科学、严谨,直接影响着整个招标工作的成败。因此,招标文件应当充分反映招标人的需求,做到系统、完整、清晰、准确,使投标者一目了然。
(二)模板进行有效的分类
经统计,某高校招标项目包括所有维修改造工程、监理、后勤总公司大宗食品采购、图书教材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依据标的大小分类,2012年标的40万元以下的148个,40万~100万元的35个,100万~200万元的15个,200万元以上的11个。按项目属性分类,基建修缮类74个,设备家具采购类68个,其他项目采购67个。
由以上的统计,可见招标文件的设置依据现有高校的特色进行有效的分类,当前,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类,一是仪器设备采购类,一般能占到全校总采购量的50%,二是维修改造工程类采购,一般占到全校总采购量的30%,三是家具及其他采购类,占到全校总采购量的20%,模板编制中,至少依据这三项建立起相适应的招标文件模板。
(三)各项条款要清晰
一般的招标文件主要涉及的有商务条款及技术条款两个组成部分,既然是招标模板,作为商务条款要充分考虑到付款条件、质量保证、货物的交货期、工程的工期等,既要照顾到招标人的风险控制,同时也得照顾到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技术条款部分不仅做到技术要求能保证三家以上的竞争性,而且要做到品牌要求的同档次性,对于高于或者等于其档次的产品欢迎其参与投标之类的条款,体现出公平性。
(四)科学合理设置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是运用评标标准评审、比较投标的具体方法。一般有以下三种方法:(1)最低评标的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货币数额,然后将那些数额与投标价格放在一起来比较。估值后价格(即“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2)打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每一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标准,确定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相对权重(即“得分”),得分最高的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3)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即可作为中选投标。在这三种评标方法中,前两种可统称为“综合评标法”。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作为招标模板,要将其每一种评标办法进行罗列,并标示其适合的招标类型,以便于每次制定招标文件时选用最有用的,然后直接删除不用的评标办法。模板中对于每一种评标办法要进行全面的罗列并分析其适用性,要全面收集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提出的条件和要求,认真筛选并审定适合于采购人的有效评标因素,科学合理地划分评标指标的功能大小,将拟定的评标指标向采购人征求意见。
(五)模板的使用充分体现人性化
招标模板是标准化的内容,而招标过程在不违背招标原则的情况下可以灵活操作,对于每一次资质条件可以依据具体项目作出要求,对于每一种招标类型都应该选用不同的评标办法,这点在招标文件模板中应该充分体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一味地直接拿来用之,否则将适得其反,发挥不了模板最主要的作用。
招标工作现有阶段仍然处于一个摸索着前进的过程,整个国家范围内除了招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实施条例外,各个省份都建立有自己的实施条例及规范性文件,可谓是五花八门,各个高校只是借鉴国家的法律规定及地方政府规范,各自开展有高校特色的招标工作,而没有建立起规范的招标文件模板,但笔者以上的分析发现,招标文件模板对于高校招标工作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能将其列入国家及地方或者高校的相关招标管理规定,必将对于高校工作的发展起到一个质的飞跃作用。
参考文献:
[1]郭磊,陈德帅.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的常见问题浅析[J].价值工程,2011,(03).
[2]青.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J].中国招标,2010,(15):12~16.
[3]张永清.企业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对策[J].中国外资(下半月),2012,(9).
[4]陈招才.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的控制之我见[J].中国招标,2006,(32):42~46.
[5]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指导委员会.招标采购专业实务[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
一、指导思想和依据
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江总书记“要使广大干部群众在思想上真正明确,破坏资源环境就是破坏生产力,保护资源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资源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重要指示为指导,以《森林法》、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非法征占林地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的通知》(府厅字[]47号)为依据,从实现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认真搞好这次专项整治活动。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是;做好宣传,大造舆论。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标语、宣传广告等媒体和宣传手段,在广大城镇和农村大张旗鼓地宣传《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林地保护管理法规。同时,要教育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建设中尽可能节约林地,确需使用林地时,要依法取得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手续;对年8月以来发生的征占用林地进行调查,并对非法征占林地项目逐项登记;对年以来发生的非法征占用林地案件进行逐起处理,做到件件有落实;加强部门协调,建立健全林地保护管理制度,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征占林地的审核和审批。
专项整治的主要目标是:通过这次专项整治,使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公民保护林地和森林资源的意识,增强全民保护林地、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提高基层领导干部保护林地的认识,增强保护林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保护林地,保护生态环境与发展地方经济的关系;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风尚;建立健全林地保护管理制度,促进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工作,依法共同管理林地,保护林地。
三、组织机构
为使这次整治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使整治卓有成效,县里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副县长钟剑明同志担任。县林业局局长、县土地管理局局长为副组长,县监察局副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林业局副局长、县森林公安局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收集全县拟进行清查、处理、规范的建设项目,及时提出明确意见,报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以确保整治活动达到支持全县经济建设发展大局、规范依法行政,不增加农民不合理负担等目的。
四、主要内容和时间
1、内容
㈠对年以来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对非法征占用林地的项目,按“未审未批”、“未审违法批准”、“越权审核”、“少审多占”、“先占后审”分类,逐起调查登记(见附表二)。
㈡对清理出来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未来得及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手续的,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到林业主管部门补办审核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按省政府府发[1996]30号文件规定标准交纳;县工业园区和工业小区建设项目,按市委市发号文件规定标准交纳。
㈢对农村居民建房,未办理审核手续的,要限期补办,并按市政府市府发号《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及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的标准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㈣对清理出来的其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要分门别类逐个处理。“未审未批”的项目,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联合进行查处。处理后允许继续征占用林地搞建设的,仍要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未审违法批准”的林业主管部门要先与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取得支持。然后依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后,限期补办审核手续,补交森林植被恢复费。“越权审核”的,要限期到有审核权的林业主管部门补审。“少审多占”的,多占部分按未审规定处理。
2、时间
按照上级的要求,这次整治工作要在10月中旬结束,时间紧、任务重。要集中在8、9、10近三个月的时间,分阶段完成整治的所有任务。
第一阶段(8月1日至15日):宣传发动阶段。广泛宣传林地保护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革和保护林地及森林资源的重要意义,大造专项整治非法征占林地的舆论。
第二阶段(8月16日至25日):清查阶段。组织专项整治队伍对各乡(镇)年8月份以来的开发建设项目逐项进行清理。属非法征占用林地的,要逐项进行登记(详见附表二),并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汇总统计(详见附表三)。
第三阶段(8月26日至9月25日):处理阶段。对非法征占林地的案件,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对照有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理。该补办手续的要补手续,该补交费用的要补交,该实施处罚的,要进行处罚,并将查处结果汇总成附表四。对少数典型的非法侵占林地的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从严查处。
第四阶段(9月26日至10月5日):规范阶段。林业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共同肩负着保护管理林地的职责。为使我县今后的林地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根据《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和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自本文下达之日起,凡是占用林地建房、修路、开采矿藏和其他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土地管理部门才能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如有人“未审先批”,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五阶段(10月6日至10日):检查总结阶段。各地对这次整治活动要进行认真总结,写出总结报告,并附上表二、表三、表四,于10月中旬前报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几点要求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用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我县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县政府决定,从月1日开始,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建材加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
(二)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逸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开展送法进企业、进社区、进工地等活动,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动员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改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县人社局牵头,与县公安局、住建局、安监局、总工会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广泛深入基层一线,通过查看工作场所、查阅台账资料、走访职工群众等方式对重点企业逐一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三)总结评估阶段。对此次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督促企业及时清偿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积极稳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梳理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薄弱环节的对策和建议,促进用工管理更加规范。
三、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本次专项检查活动顺利开展,成立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屈建伟兼任,具体负责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把工作做细、做实。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不得拒绝或阻挠执法检查。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各镇、各相关部门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县人社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县公安局协助查处拖欠工资以及欠薪逃逸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维护社会秩序;县住建局参与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配合县人社局做好有关工作,依法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县安监局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县总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各镇负责对辖区用人单位的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配合做好检查工作。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互通信息,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工作。
[关键词]慈善立法;集中立法模式;分散立法模式
[作者简介]陆中宝,南京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苏南京211167
[中图分类号]D922.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1-0142-04
面对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和慈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之间的落差,慈善立法日益成为众多有识之士讨论和吁求的共同话题。这些话题集中反映在慈善立法的方方面面,占主导地位的意见认为先制定一部慈善基本法,为整个慈善领域的法律规范奠定基石,理顺慈善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构筑理想的法律体系;但也有许多学者提出当前制定慈善基本法条件不够成熟,应先制定一些单行法条规制慈善事业,再考虑制定一部慈善基本法。立法模式的选择不但决定框架下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的合理定位,也影响到与慈善组织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
一、慈善立法现有的主要模式
立法模式在不同的部门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我国民事立法中就曾经出现集中立法模式(法典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单行法模式)的争论,在法典模式之下又出现过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的争论…。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模式有三种:分散立法模式(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和其他单行法规的有关章节中);专篇专章模式(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篇或专章形式较为系统地规定冲突规范的立法模式);单行立法模式(或称法典模式,采用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系统规定冲突规范)。所谓慈善立法的模式,是指在慈善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所采取的方法、结构、体例及形态的总称,一般是指慈善法以何种形态作为其表现方式。借鉴其他部门法学对立法模式的分类,本课题将国际慈善立法的模式在学理上归纳为集中立法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两类。
(一) 集中立法模式
集中立法模式,又称综合立法模式或统一立法模式,是指国家或地区立法机关制定一部内容全面的慈善法作为慈善基本法,全面规定关于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各项制度的模式。
集中立法模式的特点在于:集中在一部法律中综合规定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各种制度。慈善基本法内容比较全面,一般包括了定义、登记注册制度、慈善组织的权利义务、内部治理结构、慈善管理机构、税收优惠、法律责任和罚则等内容。其法律名称一般为“慈善法”、“慈善事业法”、“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法”、“慈善与慈善组织法”、“慈善事业和慈善活动法”等。
在慈善基本法之下,还可能存在几部单行法律法规予以辅助。因为慈善基本法是最近几十年才发展起来的,学术研究和立法技术尚不够成熟,还不可能制定得细致到无需其他法律予以辅助的地步,更何况即使是历经几千年发展而高度全面的民法典也不可能巨细无遗。例如,新西兰除制定有统一的《慈善法》外,还辅以《关于慈善收费、表格及其他事项的管理办法》《慈善法案生效法令2006》《宗教、慈善及教育信托法》《慈善拨款法》《医疗和慈善机构法》《慈善信托法》等;新加坡除制定有统一的《慈善法》外,还辅以《慈善事业收费管理办法》《惠益外国的捐赠管理办法》《募捐申请管理办法》《大型慈善事业管理办法》《慈善机构注册管理办法》等。
(二) 分散立法模式
分散立法模式又称分别立法模式、单项立法模式,是指在多部法律中分别规定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各方面制度的立法模式。
分散立法模式的特点在于:没有一部比较全面的法律作为慈善基本法,存在规定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不同内容的多部法律。每部法律的内容均不够全面,一般一部法律只涉及对慈善法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制度的规定。只有把多部法律的内容综合起来,才能够得到关于慈善法比较全面的制度。分散立法模式下慈善法可以首先分为慈善组织法和税法两大类,慈善组织法和税法又分别由多部法律组成。
相关内容一般被分别规定于或适用于以诸如“社团登记法”、“基金法”、“非营利组织法”、“财团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遗产与赠与税法”、“不动产税法”、“信托法”等名称命名的法律中。
目前采取分散立法模式的国家或地区在数量上仍占据优势,如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等。但采取集中立法模式的国家在逐步增长之中。如英国、俄罗斯、新加坡、新西兰等国家都有自己的慈善基本法。综合性的慈善基本法都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产生的,而且大多数是在2l世纪制定的,这说明集中立法模式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是一个趋势。
二、我国慈善事业立法模式的现状及问题
现阶段我国并无慈善领域的统一法律,相关规定散见于特别法和行政法规规章之中,主要有《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红十字会法》等特别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制定的政府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包括基金会在内的慈善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相关程序,提出了鼓励公益事业捐赠的有关措施,规范了捐赠、受赠行为和对慈善组织的监管,促进了近年来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但毋庸讳言的是,从整体上来看,我国有关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仍然滞后于慈善事业的迫切需要,已经成为制约慈善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 慈善事业领域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理想的慈善法律体系必须具备效力等级明确、法律规范协调、配套制度到位等特征。但遗憾的是,目前慈善领域的立法与此尚存在距离。一者,现有的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特别法和行政法规之间、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之间存在不少矛盾和冲突,导致适用法律困难;最为典型的就是《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合理回报”的规定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之间存在冲突。二者,从目前的慈善组织的法律体系的位阶来看,从位阶最高的宪法直接跳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出现了法律位阶的空缺,应该有一部基础性法律相衔接,以实现宪法的规定与政府对社团管理之间、立法逻辑与监管逻辑之间的合理安排。三者,相关的配套措施尚未到位。例如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益信托制度中的公益事业主管机关等没有具体的配套制度予以落实。
(二) 《公益事业捐赠法》无法通过修改满足立法需求
在现有与慈善相关的立法中,《公益事业捐赠
法》被视为慈善领域有代表意义的法律。其考量主要在于捐赠环节,关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其他问题尽管稍有涉及,但是毕竟未能毕其功于一役,恐难以适应公益或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
1.《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调整范围局限于公益捐赠环节。如果仅仅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依然无法适应现实需要;如果通过修改将慈善领域目前所欠缺的制度都予以涵盖,那么就必须对此法的调整范围进行调整,而这会使《公益事业捐赠法》名不副实,需要考虑易名问题。
2.公益事业捐赠法中使用“公益事业”的表述并予以明确界定。但是“公益”这一概念无法将政府置身事外,因为“公益”概念是相对于私益而言,政府在公益中要承担有关责任,依然会导致政府在社会事务上的角色错位。换之以“慈善”的表述,凸显慈善的民间职能,将使政府的职能更为明确。
3.《公益事业捐赠法》无法涵盖慈善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对基金会等公益或慈善组织的监管问题也作了一些规定,明显超越了“捐赠”的框架。对于慈善组织的监管问题完全应该是组织法的问题,放在“捐赠”的框架下不合逻辑。更进一步的就是,由于无法涵盖组织法的内容,相关支持扶持政策也只能及于捐赠人,而无法惠及受赠的慈善组织。这既不能与现在已经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也将在很大程度上挫伤广大慈善组织的积极性。
通过分析,《公益事业捐赠法》存在诸多难以修订为一部覆盖整个慈善或公益事业的基础性法律的问题,因此必须采取集中立法模式制定一部新法一《慈善事业法》。
三、国际慈善立法模式对我国之启示
(一) 制定综合性慈善基本法符合国际慈善立法趋势
德国、日本由于其民法典统领下的民事主体制度相对完善和发达,有关税法对慈善组织、慈善捐助活动的税收优惠措施规定较为具体,能够从慈善活动主体、活动规则、引导措施等方面为慈善活动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例如,德国慈善立法主要有三部分:涉及慈善机构的组织立法(组织法);涉及慈善机构税收优惠的立法(税法);涉及其他具体问题的立法,如筹款、群众集会、福利组织等。1998年之前的日本慈善立法分为组织法和税法两部分,《日本民法典》规定的法人制度和特别法对特别公益法人的专门规定为慈善组织奠定了法律基础;日本的税法则规定了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
但这种传统的非综合慈善立法模式为慈善活动提供最基本的法律规范的局限性是否需要变革,则完全是一个政策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到一国的特定经济、文化、政治、历史传统等国情,而非一个纯粹的立法技术判断问题。因而,是否继续保留这一立法模式,在大陆法系的传统国家也有所反思和变革。例如,日本过去没有关于慈善的统一立法,属于分散立法模式,但1998年《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的出台,专门详细规定了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税收优惠等问题,弥补了分散立法模式的不足,使日本慈善立法的模式开始逐步走向综合立法模式。
就英美法系而言,应该说制定综合性慈善法已是一种共识和呼声。从根本上分析,这是因为作为英美法发祥地的英国采用了这一立法模式,而影响到其他普通法系国家。可以举较多受到儒家文化影响因而更具参考意义的新加坡为例。21世纪之前的新加坡慈善立法,被认为存在立法不足、立法滞后及管理过严,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改革势在必行。但从20世纪下半叶开始,成文法的地位日渐突出,以《慈善法》为主、配套《惠益外国的捐赠管理办法》(1995年)、《慈善事业收费管理办法》(1996年)、《慈善机构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大型慈善事业管理办法》(2007年)、《募捐申请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等下位法的制定法已成为规制慈善活动的主要法律渊源。
但就当代英美法系的法治强国美国和加拿大而言,其未采用综合立法的模式则与上述两个联邦制有根本关联,也主要受到了其税法较为发达的立法传统的影响。例如,美国没有专门的和独立的关于慈善事业的联邦制定法,有关慈善的规定和条款散见于税法、公司法、雇佣法等联邦和州的法律法规中,税法对美国慈善的发展至关重要,主要涉及慈善事业的范围、慈善组织的认定、慈善事业的外部激励和监督等。如“慈善”定义是由其《国内税收法典》的第501条来界定的。在加拿大,以《宪法》第92(7)条为依据,形成了各省分别规范各自辖区内慈善活动的格局,未制定联邦层面的专门立法,联邦层面形成了主要以《所得税》法第149条为主,以《公司法》《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等法的相关条款为辅的制定法立法模式。但这种非综合的立法模式也时常受到非议。例如,加拿大著名的慈善法和非营利组织法专家Donald Bour-geois在批评加拿大现行慈善立法时认为:规范慈善和非营利组织的法律非常令人困惑和总体上发展不完全,在许多问题上法律不够清晰,包括有关管理者、官员、成员的法律责任。联邦和州的制定法是过时的,它们已经几十年未被修改,而这不同于商业组织法。
而当下的中国尚未制定《民法典》,现行《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分类未采用大陆法系传统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分类法,因而没有关于财团法人的完整规定。1989年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修订)、1989年的《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的《基金会管理条例》、1998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修订)、1993年的《工会法》(2001年修正)、1993年的《红十字会法》、2006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现行法无法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足够有保障、体系完整统一的主体法律制度,因而无法适应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对主体制度的基本要求。
在我国,通过税收制度引导、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是在近年来才逐渐意识觉醒,并付诸立法实践的。我国目前是按税种设置税收制度的,对民间组织没有设立专门的税收制度,民间组织作为法人实体,与其他法人实体一样,统一适用国家各项税收制度。中国税收制度共设有20个税种,按课税对象不同分为四大类: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其他税种。目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个人向非营利组织捐赠或者发生其他业务的,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上均属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范畴,但一个授权规定和一个例外规定,则给非营利组织的认定以及“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人”是否能够免税带来了很大的弹性空间。除了企业所得税外,非营利组织在营业税、增值税、关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方面都有享受减免税的政
策优惠。但稍加研究我们便可发现,慈善组织和慈善捐赠行为若要适用我国现行税法,减少了类似美国、加拿大税法对慈善定义、慈善组织种类等的基本规定,而使得税法虽有慈善事业适用的可能性但无法与美国、加拿大以税法为主导的慈善制定法法制环境相提并论。
综上所述,制定一部综合性慈善基本法更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这一选择将也符合国际慈善立法趋势。
(二) 综合性《慈善事业法》的建议框架
如果采用综合性慈善立法的立法方案,我们可以从俄罗斯、英国托国家现行慈善立法的立法框架中得到一些启示。结合我国过去的立法传统,将来的慈善基本法可以采用如下基本框架。
总则:立法目的;法律适用范围;慈善、慈善目的的定义;慈善活动的种类;法律原则;慈善事业的基本管理体制等。
慈善委员会:慈善委员会的地位和设立目的;基本职权和职责;组织机构;主要官员的任职资格和任职程序;议事规则等。
慈善组织:慈善组织的定义(或判断标准);慈善组织的组织形态;设立条件及程序;内部治理机构;议事规则;财产制度、审计等外部监管制度;档案制度;信息公开;慈善组织的变更、撤销和终止等
慈善资金募集:公开募集制度(主体资格、公募人的拳路和义务、活动范围、行政许可、审计、监督、信息公开等);私募慈善基金制度;其他慈善捐助制度;实物捐赠制度(价值评估,税收优惠限度)等。
慈善基金运营:慈善基金管理资质制度;慈善基金运营的原则;慈善基金的商业运营限制;慈善基金的特别监督制度;慈善基金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慈善基金会接管特别规定;其他法律适用等。
慈善信托:慈善信托的定义;受托人任职资格等的特别规定;受托人的特别权利和义务;慈善信托监察;慈善信托终止时的财产处分等。
慈善事业扶持:税收优惠措施(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措施、慈善捐款人的税收优惠措施、其他税收优惠措施的原则性规定);政府财政扶持措施;政府购买制度;政府引导和表彰措施;小型慈善活动的辅助措施等。
法律责任。其他规定:生效、实施、授权条款等。
当然,本课题的研究旨在论证何种慈善立法模式符合国际立法趋势,而是否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慈善基本法并非是全然的总结国际经验就可以作出的立法技术性课题,其实它更多地受到立法政策的影响,这种对策结论必须综合评价国内立法的现状和可预见的将来,比如应充分考虑与现行《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法》的关系问题,还必须研究如何与《公司法》协调,以及公司法的修改问题。此外,还应考虑有关税法配套或修改问题,以及拟议中的民法典相关章节的将来的制度统一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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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密切联系群众、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就要听取人民的意见,汇集社情民意,不断改进自身工作。行政复议工作的核心是保护群众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公民、法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过程,就是听取群众意见、改进政府工作的过程;是依法办案,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过程。通过行政复议,可以有效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进入了一个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于一个社会矛盾的多发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利益格局加快调整,深层次矛盾不断显现,维护社会稳定成为一项长期的、复杂的基础性工作。行政复议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一条法制渠道,办理程序少、解决问题快、运作成本低,可以简便快捷地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办理程序中,避免行政争议演化成社会矛盾,引发社会不稳定。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要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实施依法行政,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纠错机制。行政复议既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行使权力的重要制约机制,也是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重要监督机制。通过行政复议,不断纠正错误行政行为,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强化公务员队伍监督管理,增强政府公信力和行政执行力。
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市委书记张高丽同志在市第九次党代会报告中指出,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今年4月23日,市长戴同志主持召开了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不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当前,的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要求有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复议工作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合理、高效便捷地解决好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努力把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把握关键环节,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切实服从服务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个大局,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忠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归根结底是要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行政复议必须把“以人为本、复议为民”贯穿于工作的始终,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每一起行政争议,使行政复议的过程,真正成为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过程。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和工作人员要坚决做到依法受案、公正办案,不搞官官相护,不办人情案,不当老好人。
(二)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行政复议机关要依法受理、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对依法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行政机关要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要加大对行政复议权利告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监督力度,对无正当理由不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利的,要按照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三)要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申请简易程序、实地调查勘察、质证辩论与协调和解等工作制度,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努力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创新案件审理方式,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对于重大、复杂、疑难以及群体性案件,可以实行开庭审理。积极探索建立案件审理的实地调查、听证等制度。对于政治敏感性高、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集体讨论机制。对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技术性、专业性、法律性的难题,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士进行会商。通过审理方式创新,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公平正义。
(四)要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办案质量是行政复议制度的生命,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一定要做到铁面无私、公开公正,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一定要以周到、严谨、专业的态度对待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准确把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合法性审查与适当性审查的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做到依法审查,公正裁决。要进一步加大纠错力度,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要坚决及时予以纠正,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该赔偿的依法赔偿。要善于从政治的高度、从全局的角度分析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特别是对于复杂的、群体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做到处理一个案件、平息一片争议。针对行政复议反映出的行政执法中的共性问题,要向本级政府和部门领导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规范行政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产生。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不断提高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关键词]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档案管理
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档案是指经市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重点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符号、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原始记录。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档案是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真实记录,是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因为规模大,既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又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既有土建工程又有机械设备的采购安装,形成周期长,招投标文件具有数量大种类多,发挥作用时间长的特点。作为档案工作者,应当建立健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档案工作,认真研究思考,采取积极的措施,保证招投标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为建设项目中标后的跟踪管理和咨询服务提供依据。
目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工程招投标档案数量巨大、规格不一,给库房管理带来压力。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往往参加单位多,招投标文件数量庞大,没有中标的单位招投标文件更是数量巨大,而且各类文件至少一式三套。目前,现行的档案管理规范中没有对工程招投标文件的规格大小、保管期限等没有明确的规定。一些重点建设项目往往工期长,查阅频繁,招投标文件大小又无法入盒,给档案保管和利用带来不小的管理难度。
其次,招投标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造成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等问题。很多建设单位没有真正建立招投标档案管理工作机制,与招标签订合同后,招标给什么就接收什么;一些单位对重点工程招投标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要求模糊不清,招投标文件随意堆放,没有分类标准,没有按照按类排列、组卷,以至于给以后的档案查询利用、审计工作带来很多困难。
再有,档案管理专业软件的单一性,无法满足招投标文件数字化的需求,也制约了档案资源的共享。现在不少企业采用了专业档案管理系统,但目前的档案管理系统只能满足招投标档案的目录管理,不能与评标管理软件实现对接,档案的查阅利用,只能根据档号到档案室翻阅原始资料,不仅加大了工作量,也容易造成档案资料的破损。
针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档案管理实际存在的一些问题,下面从管理职责、制度建设、规范要求等方面,提出几点改进建议:
1、明确招投标档案管理分工协作机制。应明确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职责,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做到分级管理、职责明确。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委托招标机构进行的,由招标机构负责招标投标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建设单位负责立卷、归档、集中保管。招投标交易活动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发出一周内,应按照归档范围移交档案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照要求上交的,可考虑不予划拨费用。建设单位应建立由技术部门、综合档案室人员组成的小组,明确档案管理负责人。负责接收、立卷、归档,并将其纳入本单位档案综合管理分类体系,实现集中管理。
2、建立健全招投标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整理招投标项目档案,条例中并没有对招投标档案的管理做出详细规定。因此,细化各地现行的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才能规范招投标档案管理工作。另外,要与交易中心加强联系,业务审批人员在文件的收集过程中,严格执行标准和依据,对报送人的文件严格审查,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予办理,从源头上规范档案材料。
3、规范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工作。首先,细化资料收集清单,是精简库存数量的前提。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建设单位档案室收集保管的档案材料主要有工程前期文件材料和工程招投标文件材料两部分。在《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在实际工作中,笔者认为,市重点项目招投标档案应主要包括:1、前期阶段:包括立项批文复印件、招标协议、招标申请等。2、过程阶段:招标公告、投标申请人汇总名单、投标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或投标限价、投标人标书,包括技术标、经济标等;3、签约阶段:评标委员会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评标标准、中标通知书、合同副本、未中标人投标文件等。其次,在精简招投标档案方面,招投标办公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投标人,以后的投标项目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不再提交有关人员业绩、人员资历材料等复印件。这样,不但减少投标单位的重复工作量,同时也减少了档案的数量。再有,建设单位应统一移交格式,方便以后的管理工作,移交前将归档范围、移交表统一格式后发给招标,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一正三副,不中标单位一套正本就可以了,改变以往招标将所有招标过程中产生的材料全部交给建设单位,造成资料重复,库存紧张的状况。最后,关于归档年限的设定,将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划分为永久、三十年、十年,中标单位土建部分建议划为永久,设备按使用年限划分为三十年和十年,未中标单位建议作为资料保管五年。
4、清晰招投标档案的组卷。招标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装饰装修、材料设备采购等应当分别组卷。招投标文件的立卷和归档,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同一个项目分阶段招标的,每一阶段应分别组卷,内容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归档,在备考表中注明即可,卷与卷之间保持相互联系。
5、提高招投标档案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通过对档案专业管理系统与招投标管理系统的接口连接,实现条目检索和全文检索,逐步实现招投标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做好档案的编研工作,编制招投标项目汇编,包括录入项目名称、中标单位、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日期,并对主要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分析,对各类数据按照档案的分类要求以及数据之间的联系进行整合,各类分析报表的进行插件处理,改变以往单调、静止的文档提供利用方式,为用户提供图文一体化的利用服务,为投标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综合性信息,实现档案的精细化、科学化、信息化,充分发挥招投标档案价值。
本文作者:张敏陈妙英工作单位:广西财经学院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授权地方市、县人民政府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指定地块以合同约定的条件出让,受让者以支付约定年限的土地使用费为对价,获得对指定地块的开发经营权。自2000年以来,我国的土地市场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以市场为主导的土地出让制度基本建成,全国各地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由政府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的土地供应机制,地方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逐步提高,土地市场取得了较大程度的发展。以广西为例,已经初步建成市场化为核心的土地配置机制,未来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权市场公开交易制度,并配套完善相关决策、审批和操作制度。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进网上交易和网上监管,防止“暗箱操作”,着力解决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中规避招拍挂,违反规定设置出让条件的问题,构筑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但笔者调查广西国有土地出让的市场及法规现状,发现广西国有土地出让法律制度仍存在较多问题,亟需规范。
一、广西现行的国有土地出让市场现状及法律制度
(一)广西现行的国有土地出让市场现状1.地方政府在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的双重身份导致造成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与其自身的经济行为不分根据我国当前的管理机制,国家虽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但授权市、县一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来负责国有土地的出让。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具有了双重身份:国家土地所有权人的受托人与对土地出让行为进行监督的监督者,即常说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种双重的身份极易造成土地管理部分根据自己的利益出发,跨界,利用土地管理的权力来损害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既有违公平原则又损害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还滋生土地腐败等行为,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程序未真正落实,土地出让存在人为操纵现象根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转让。但有些地方政府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存在人为操纵土地出让的现象。例如有的地方表面实行的是“招拍挂”形式,实际却是按协议方式出让;有些地方虽然建立了土地交易制度,实行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地价评估和集体决策等制度,但只是流于形式。有的地方在竞标过程中存在以各种方式私下操纵土地的招标价格。有的地方违规向用地单位变相减免出让金。等等现象都表明在土地出让环节虽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却被歪嘴的和尚念歪了经,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方式上背离了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3.不注重实施土地储备制度,导致存量土地日渐减少调查表明,部分地方政府因不注重土地储备和后续开发,导致可用土地存量和耕地面积日渐减少。使得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相当薄弱。同时,土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在当前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的情况下,更应该注重土地的复垦和后续开发,尽可能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单位土地产能,但很多县市都没有执行这一政策。4.土地出让金被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成为政府的额外财源2005年,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文,要求将土地出让金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但调查表明,许多地方政府都将土地出让金挤占挪用,使其成为政府临时性支付、预算外支出的主要来源,导致本应用于土地储备、整理、征地补偿的资金不当减少,进而损害到公共利益。
(二)广西现有的国有土地出让的法律制度现状目前,广西土地出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少,主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对土地的管理和利用主要是通过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的,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考查广西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规体系,笔者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相关单行规范的缺失,如广西尚未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储备、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导致广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快速发展与机制、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仍然突出。
二、广西国有土地出让法律制度的规范
随着广西国有土地出让市场的快速发展,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土地受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广西土地出让市场的良性即可持续发展,必须针对广西现有国有土地出让制度存在的缺陷,从立法思路、指导思想、具体制度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当前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体系由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组成。《宪法》确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此外,《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操作规范》、《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对国有土地出让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调整。从另一角度而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制度应包含三大组成部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载体建立的出让合同法律制度、以国家对国有土地出让市场管理职权为基础建立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以保护土地资源、保持土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而建立的环境监管法律制度。笔者认为,要构建规范的广西国有土地法律体系,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确立构建规范的广西国有土地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中,公开土地出让的相关信息,基本的出发点是通过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保障受让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以此来避免暗箱操作、歧视对待。地方政府代表国家以出让人身份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宜确立为平等,以保障受让方平等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避免歧视对待,从而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的长期稳定、繁荣;公正原则要求土地主管部门作为行政主体应秉公执法,不得循私舞弊,从而保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中确立并切实贯彻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将会极大的推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健康发展。2.保护、合理利用出让土地的原则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树立对土地资源的保护意识,是广西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体系的基本出发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完成后,土地受让人如何有效的利用和保护受让土地,需在立法中予以明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体系中确立保护、合理利用出让土地的原则,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
(二)构建良性而完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立法体系要建立健全广西的国有土地出让法律体系,首先需明确相关国有土地出让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文件等都必须与国家相关的上位法律法规相一致。笔者认为,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应参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条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处理办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参照这些规定结合广西的土地出让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删除和整合,以此来作为广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规范指导。其次,应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从而完成国家与地方法律规范间的衔接和协调,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国家调控行为。此外,还需构建出让土地资源的保护制度。建议以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为基础,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土地资源保护的规定,对出让国有土地的保护做出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从而形成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项目建设到项目的竣工的全程土地保护制度体系,有效保护出让土地资源。通过以上方面的规范,以期对广西国有土地使用权作出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构建以国有土地资源法律法规为指导,由民事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规范和环境法律规范共同组成的广西协调而统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体系。
2010年全国第十九个税收宣传月活动中,市国税局及早筹划,提前安排,不断丰富内容,创新形式,认真组织了各项特色明显、富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在全市范围内掀起了学税法、守税法、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的热潮,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取得了明显的宣传效果。现将宣传月活动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前筹划宣传内容
税收宣传月是全国税务系统连续17年坚持开展的税法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对普及税收法规和政策、促进依法治税、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今年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的税收宣传月活动,突出体现了税收在促进科学发展和改善民生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市国税局充分认识到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对推进依法治税、提升征管质量、优化纳税服务和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意义,将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作为国税部门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内容,作为税法宣传的重头戏和重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按照省局安排提前筹划部署,做好充分准备,为开展各项活动打下了坚实基础。市、县(区)局均成立了税收收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于3月下旬制定了详细周密的实施方案和活动计划,在全面完成省局安排的宣传任务的同时,拟定了“税法宣传矿山行”和“税收服务超市”等6项符合实际的特色宣传项目,分解安排了具体工作任务,将各项责任靠实到相关部门和人员身上,做到了宣传活动有方案、有计划、有检查、有记录、有经费,确保了各项宣传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创新形式,丰富载体,扎实开展各项宣传活动
我们坚持“轰轰烈烈、扎扎实实、突出重点、节省成本、取得实效”的原则,在税收宣传月活动中,始终坚持把注重实效摆在首位,既围绕国税中心工作和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突出宣传重点,又采取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方式进行宣传,促进了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结合。
(一)启动仪式拉开税收宣传月序幕。3月30日至4月1日,全市各级国税部门在城区主要街道、乡镇集市等人员集中区域广泛开展了第十七个税收宣传月咨询日启动仪式。市国税局和武都区国税局联合在盘旋路、钟楼滩大桥等地设立宣传咨询点进行“点对点”宣传,各县(区)国税局及税务分局(所)在县城和乡镇繁华地段均设立了宣传咨询点,市国税局及部分县(区)党政领导参加了启动仪式。在启动仪式中,全市国税系统共设立咨询点50个,悬挂横幅73条,张贴标语230条,发放政策法规、办税指南、《纳税人周刊国税专版》等资料2万余份,接待群众咨询千余次。启动仪式当天,宕昌县国税局为获得宕昌县国税局为获得“我眼中的税收”征文活动的小作者和组织单位颁发了奖品,官鹅艺术团的演员们专门为宣传活动带来了热情奔放的民族歌舞。西和县国税局向纳税人和群众发放了印制有第十七个宣传月主题和税法知识及各种涉税惠农优惠政策的“税法手帕”1500余条。文县国税局与团县委联合开展了“尊老敬贤争当孝顺好儿女暨税收宣传活动仪式”,进一步增强当地群众对“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的认识。
(二)“税法宣传矿山行”反响强烈。是典型的资源型城市,来自铅锌等有色金属产业链的税收占到全市国税收入的72%以上,矿山企业税源管理一直是全市国税工作的重点、焦点和难点所在。面对今年有色金属价格下滑带来的严峻的组织收入风险,市国税局在强化征管的同时,利用税收宣传月的有利时机,加强了对全市矿山企业的税收宣传。各县根据矿山企业分布情况,组织税务人员来到处在高山深谷的采矿、浮选和冶炼企业,深入选冶车间和采矿坑道,采取召开座谈会、举办现场辅导班等形式,向企业人员广泛开展税收政策法规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宣传,帮助企业健全和规范账务,建议企业正确面对和科学防范市场风险,依法诚信纳税,受到了矿山企业的普遍欢迎。徽县、文县和成县国税局将税法宣传和税源调查相结合,在深入开展宣传的过程中进一步掌握了企业的生产环节、流程和销售情况。康县国税局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矿山企业生产面临的问题,帮助企业解决税收、销售等问题,在送税法的同时为企业送去了国税部门的关怀。宕昌县国税局组成宣传调研组,冒着春寒及时将税法送到了在海拔3000米高山上新开业的开源铅锌矿。两当县国税局深入嘉陵江沿岸河滩,对河道采砂、砖瓦窑等非金属矿业主进行了税法宣传辅导。通过宣传活动,有效提高了矿山企业的纳税遵从度,进一步摸清了税源底子,促进了征管工作,初步缓解了有色金属行业税收收入风险。今年元至4月份,全市有色金属行业共完成国税收入12894万元
(三)“税收服务超市”成为纳税服务新品牌。税收宣传月期,市国税系统税收宣传和纳税服务相结合,结合当地实际,更新服务理念,不断创新形式,整合各项服务资源,对办税服务厅标识、软硬件建设、办税流程和文明服务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建成了9个税收服务超市,在“超市”内提供税收咨询、法律援助、办税导航、服务订制等特色品牌服务,同时结合举办税企座谈会、政策会等活动,为纳税人和咨询群众提供全方位、多角度和量身打造的个性化服务,受到了纳税人的高度好评。微县国税局对走进税收服务超市的纳税人提供全程导航服务,从排队等候、引导其到对应窗口办事、回答涉税咨询、办理涉税事宜,到向纳税人倒茶、免费提供纸笔等,都做到了有人引导、有人讲解、有人受理。礼县国税局面向纳税人征求服务项目意见,满意率达到99.8%。文县国税局在服务超市建设中实行星级管理,由纳税人、监察员和群众共同打分,对办税服务厅、办税人员和纳税企业进行了星级评比,促进了服务质量的提升。
(四)税企恳谈会突出了征纳互动、共同发展。为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促进国税事业科学发展,成县、武都、礼县等县国税局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召开了由县(区)领导、纳税人代表、义务监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税务干部参加的税企恳谈会,恳谈会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税企同坐一堂,坦诚相见,共话发展,深入分析当地区域经济运行走势,正确认识企业生产经营和国税事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科学应对当前有色金属价格下滑对组织收入工作的不利影响,共同探讨走出困境的办法和措施,努力实现企业增产,税收增收,达到和谐共赢、共同发展的目标。通过召开恳谈会,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找准了问题,认清了形势,增进了企业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了良好的税收工作氛围。各县召开的恳谈会还广泛征求了广大纳税人对财税工作特别是税收征管、税收执法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融洽了征纳关系。成县县委书记岳金林、常务副县长郭省军参加了成县2010年财税企业恳谈会并作了讲话。武都区国税局将恳谈会上征求到意见建议归纳整理为呼吁税务部门及时传达最新税收政策和法规、举办征纳双方座谈会和办税辅导培训班、定期组织分行业的税收知识竞赛、加强发票检查等6个方面,并制定了整改落实的措施。
(五)“九式宣传”求细求深,体现特色不拘形式。为了将宣传活动推向深入,不断掀起新的宣传热潮,市国税系统想方设法,拓宽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为期一月的集中宣传产生了共振效应。一是手机短信提醒式宣传。和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局联系,征集一批税务干部创作的税收宣传短信,在全市范围内向广大手机用户分批集中发送,同时鼓励税务干部自编短信向亲朋好友发送。徽县、宕昌、康县等县国税局在短信内容中加入了提醒纳税人诚信纳税、按期报税等内容。二是走进农村关怀式宣传。为了体现今年税收宣传月的民生主题,我们组织税务干部深入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场和困难群众家中,送去了税法和国税部门的关怀。结合帮扶工作,坚持开展“春蕾计划”结对帮扶贫困女孩,响应市上号召为农村困难群众捐献了太阳灶。康县国税局支持农村特色产业开发,帮助3户新成立的茶叶生产企业健全了账务。三是征求意见互动式宣传。礼县和武都区国税局向纳税人和群众发放了意见征求表,广泛征求纳税人对税法宣传和办税服务的意见建议和需求,根据反馈到的意见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宣传辅导。四是政务公开告知式宣传。认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了公开目录,开通了市局对外网站,设置了局况介绍、办税指南、政策法规、税务动态等6个方面34个栏目,及时更新维护网站内容,认真答复纳税人咨询,广泛开展了网送税法活动。五是文化活动渲染式宣传。在认真组织参加总局和省局举办的征文、flash大赛、短信大赛、税收广告等文艺活动的同时,宕昌等县国税局举办了“我眼中的税收”征文活动,税务文艺表演和书画创作活动,进一步营造了浓郁的国税文化氛围。六是新闻媒体滚动式宣传。与《纳税人》周刊合办了国税专版,在电视台和各县电视台黄金时段滚动播放税收宣传标语,宣传月期间,《纳税人》周刊、《日报》、电视台及各县新闻媒体共采用国税新闻稿件近百篇。编发《国税信息?税收宣传月专辑》三期30余条。七是注重细节随机式宣传。西和县国税局在全县“迎奥运晚霞湖环湖接力赛”向运动员、游客和纳税人发放的“税法手帕”既环保美观,又能增长见识,受到高度欢迎。成县国税局在超市入口和出租车上放置了宣传资料供顾客随手翻阅,让市民感到税收就在身边。八是文明创建形象式宣传。结合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了机关作风大整顿和优化纳税服务等活动,进一步整肃税风税纪,以昂扬的精神风貌、文明的办税服务向外界展示了国税部门的良好形象。宣传月期间,一些县区相继被当地党委、政府表彰为“综治、禁毒工作先进单位”、“平安单位”、“义务献血先进单位”等。九是坚持开展常规式宣传。采取咨询辅导、宣讲、张贴公告、散发宣传资料、上门送政策等各种形式,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纳税咨询服务窗口、电子触摸屏、税务公告栏等传统阵地,及时将各项税收政策及各项与人民生活、与企业发展关系密切的税收政策送到了企业、社区、市场、农村、家庭和学校。
三、税收宣传活动的成效及体会
通过扎实开展第十七个税收宣传月各项活动,进一步宣传和普及了各项税收法规和优惠政策,特别是使企业尽快熟悉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增强了全市各类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了纳税遵从度,增强了社会各界协税护税意识和对“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的深入认识,有力推进了依法治税和“五五普法”工作,提高了征管质量和办税服务水平,树立了国税部门良好形象。今年的税收宣传活动取得了突出成效,我们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精心准备,周密部署是基础。在3月中下旬,我局就着手税收宣传月的各项准备工作,相继落实了人员、方案、计划、经费和责任,活动开展后,市局及时进行督促检查,保证了宣传质量。
(二)突出特色,体现实效是目标。我们结合国税实际和地域经济文化特点,大胆思考,积极探索,不断丰富载体,创新形式,宣传活动特色明显但紧紧围绕“税收?发展?民生”主题和国税中心工作,避免了图形式、走过场,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争取支持,加强交流是保障。在开展各项活动的过程中,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财政、地税部门支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活动计划和开展情况,邀请地方领导参加活动、发表讲话和署名文章,同时加强了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及时进行总结和通报,推动了面上工作。
一、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农村土地管理中所存在的不足有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使得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某些村出去为数不多的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无其他收入,更有甚者欠有债务。因此,某些地方将机动地对外发包,强制性的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地或者高价对外出租而获取高额回报,挪用土地补偿费以及土地流转费的现象较为突出。
2.土地流转过程不够规范,农户权益得不到保障。我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以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土地承包合同共同束缚、约定的。可是,合同存在的不规范性使其执行具有随意性,基层干部私自变更合同、收回或调整农民土地,更有甚者未经承包户许可,就迫使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较大程度的侵害。
3.征地补偿款难以落到实处,财务制度如同虚设。部分村级干部并不按照规则办事,甚至严重违反财政纪律,将那些本应发给农户的补偿款私吞,据为己有,私分利息以及贴息款。部分村干部私设账外资产,账务不清,零乱不堪,趁火打劫。部分村干部许可企业拖欠征地补偿费,引起群众不满情绪。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立法、执法存在的不足: 1.在立法中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民法通则》第71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一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述的四项权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首先,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利受限制问题。我国集体土地的占有权及收益权源于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仅能在农业用地和本集体内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行使有限的占有和收益权能,而对非农用地没有占有和收益的权利。其次,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其集体所有土地的处置权几乎被剥夺。集体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实际上属于国家。这不仅剥夺了集体土地的出让权,也使本应由农民集体享有的收益流入国库,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缺失处分权。
2.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规定存在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 条第4 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至今没有对所谓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凡是只要取得土地征收的批文,无论其用来干什么,似乎均符合“公共利益”;尽管《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对征收土地均规定应依法予以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偿标准太低,根本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农民的生活;市、县人民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者,又是补偿标准的批准者,更是争议的协调者,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法律赋予如此权力,本身就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利益。而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相关法律法规至今也没有赋予被征收者相应的救济权利。
3.法律赋予集体土地被征收者的相关救济权利形同虚设尽管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 条第2 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在现实中,县级人民政府至今不依法设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构,拥有批准征收土地权力的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至今也未依法设立相关的裁决机构。
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中不足的对策
1.依法行政,提升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土地管理政策有没有落实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干群关系是否紧密。目前,应当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提升农村干部的法律以及政治觉悟,努力做到不折不扣,言出必行,依法行政,合理运用人民富裕的权力。认真贯彻落实“一户一宅”以及“五个不准”等政策,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保障农村在稳定中某发展的局面。
2.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在农村掀起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热潮,让农民对国家的土地政策以及法规有所了解与熟悉,明确自身的义务,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农村干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培养与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转变思想,端正作风,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水平。此外,应当积极引导、努力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稳定以及健全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以有偿、自愿、依法为原则,努力寻找、探索有利于土地流转的新机制。对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农民有序、合理流转承包地,提升土地利用率,扩大经营规模。
3.转变思想,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两手抓。目前,国家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实施了较为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在这样的环境下,应当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在保证耕地不受损坏的基础之上促进经济发展,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积极开发新耕地,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相应的使用权流转进行试行,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4.要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低,土地增值分配严格不合理,是农民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也是造成大量耕地被征用占用的重要因素。必须尽快提高土地的补偿标准,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补偿。要改革土地补偿标准的计算办法,不能只单纯考虑征地前几年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考虑当地农民的最低生活标准,让土地回归其应有的市场价值。要改革补偿的分配机制,合理确定集体和农民个人各自所享有的比例,农民所有的补偿费要直接分配到农民手中。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要仅仅盯住招商引资上项目的成果,同时,还要看到对大量失地、失业、失保农民产生的隐患。
一、高校物资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2011年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增强了政府采购的可操作性、推进了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界定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权责。目前高校基本上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制定高校物资采购的相关规章制度,用以规范物资采购工作。由于政府没有制订更具体的实施细则,使得一些制度过于陈旧,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新情况;一些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程序约束,存在着漏洞;部分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具体实施有一定难度。同时高校物资采购管理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目标考核及奖惩制度,管好管坏一个样的思想严重影响了管理效率。
(二)高校物资采购风险防范意识较弱 高校物质采购风险贯穿于物资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其包括外因型物资采购风险和内因型物资采购风险两种。外因型风险主要源于高校外部环境因素,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供应商和自身难以避免的风险因素,具体包括价格风险、质量风险、贬值风险、合同欺诈风险。内因型物资采购风险主要是由于高校内部管理不善和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的问题和风险,具体包括采购计划风险、采购合同风险、采购验收风险、采购责任风险。高校虽大力推行建设任务项目化管理,不断加大采购环节的监察力度,但在物资采购管理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高校物资采购计划编制困难 高校资采购包括设备采购、图书采购、药品采购等大宗物资采购,采购预算的编制大多是按学校本年度的招生规模和科研项目来确定的,在执行过程中因教学、科研立项等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高校对于政府拨款以外的各类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国内外捐赠款等)是很难在年初预测相关的结果,经费只有在相关立项公布后才能确认,立项经费金额通常很高,这对年度采购计划的编制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四)高校物资采购价格信息掌握不全面 高校在物资采购管理过程中,对于重复购置的物资,如价格未发生变化的,以供应商上次提供的成交价格为依据执行;如价格发生变化的,则按掌握的最新市场价确定。在物资采购价格确定的通常做法下,对市场竞争激烈、供过于求或因技术成熟而改变了独家垄断供货的物资没有调低申报价。此外,还存在着少数供应商的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其他同类物资供应商的情况,这其中不乏存在着不规范行为。
(五)高校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有待规范 高校规定限额的物资采购,应签订正式的合同,以合同的形式来约束和规范采购行为,避免价格效益的流失和经济纠纷的发生。高校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由于对采购物资的市场调查不够、取得的供货商档案资料不全、供货商的履约能力判断不足等原因,导致有的合同中存在因供应商缺少资源实力,加价将合同转给其他供应商的情况、有的合同中还存在供应单位内部人员从本单位承揽业务,以供应商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这些合同的履行都会损害到学校的利益。
(六)高校物资采购经费方面存在问题 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家对教育资金投入也越来越多,一般规模的高等院校物资采购量每年少则几千万元,多则上亿元。近几年,有关高校物资采购的腐败新闻不时见诸报端。高校应如何规范使用物资采购经费,防范采购腐败现象,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七)高校物资采购管理信息沟通不及时 高校物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二种方式较多。高校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下,一方面高校采购部门因某些采购项目供应商较少,达不到法定的3家而发愁;另一方面许多供应商因不能及时获得采购信息,错失对高校某些采购项目的投标机会。采购部门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可能做出有缺陷的决策,导致有些厂家不能完全响应投标书的要求,供应的产品不合格。有的商家甚至串标围标,给学校造成损失。
(八)高校物资采购监督体系不够健全 高校物资采购监督应采用经济监督方法(审计监督)、行政监督(法规办法、规章制度等)方法和法律监督方法,对物资采购管理体制、计划管理、供应商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质量控制、货款结算和储备管理 8 个环节进行监督。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高校物资采购的法律对物资采购的经济监督和行政监督进行必要的补充和监督,这就使得高校物资采购监督缺乏规范、监督效果较差。
二、加强高校物资管理内部控制的措施
(一)完善高校物资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环境 高校物资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环境是指对建立、加强或削弱物资采购政策与程序有着重大影响的因素。高校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高校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高校招标采购人员工作管理办法》、《高校招投标管理规定》、《高校招标资料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高校评标专家聘用及管理办法》、《高校采购人员的工作职责》、《高校实物保管人员职责》等制度文件,用以明确责任,使物资采购工作有制度上的保证。同时高校还要制定一系列规范的采购文本例如《高校招标采购文本》、《高校竞争性谈判文本》、《高校询价采购文本》等,用以规范采购程序。高校还应成立物资采购小组、设立内部的采购组织机构,以形成内部各部门之间责权明晰、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
(二)完善高校物资采购风险管理 高校在对物质采购管理风险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建立物资采购管理风险的评估机制和物资采购管理风险控制机制,以保证各种风险管理机制有效实施。高校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对物质采购流程的监控,比如审核供应商资质、评估供应商资质和财务状况,对供应商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等都是降低物资采购价格风险、质量风险、合同风险、责任风险的有效手段;对采购物资进行验收、审核验收单的价格和数量是否与采购单一致、审核付款手续是否健全等都是降低物资采购计划风险、采购合同风险、采购验收风险、采购责任风险的有效手段。
(三)强化高校物资采购管理控制活动 具体包括:
(1)物资采购计划。高校在每一年度都应编制物资采购计划,相关管理部门都应按采购计划严格执行,对于年度内具有资金来源的立项追加,要及时调整采购计划。一是高校物资采购计划应在现有实际库存和本年度物资采购需求的基础上编制,采购计划的技术指标、物资数量和价格应明确,采购计划批准后学校应安排经费予以保障实施。二是高校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授权范围对提交的采购申请进行分类初审,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申请,可要求请购人员调整采购内容或者拒绝批准,对于紧急采购情况,应在规定日期内补办相关手续。三是高校重要的和技术性较强的物资采购,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四是高校应秉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采购,组成供应商评价小组,集体决策选择供货商,并定期调查和复核。
(2)物资采购申报价格。高校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在采购计划范围内按规定程序进行价格申报,在物资采购申报价格确定的过程中,即不要高估虚报,也不要因为压价而忽视了物资质量。
(3)物资采购合同。高校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包括采购供应商的选择、采购合同的签订、采购合同的执行、采购合同的保管四方面的内容。一是高校物资采购部门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之前,按“货比三家”的原则进行市场调查,取得供应商完整的档案资料,了解供应商的信誉和履约能力,确定供应商的签约资格。二是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谈判代表的人数应在2人以上,参予谈判的代表应具备相关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供求双方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理由要充分,同时要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履行审批手续。对于已发现的将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的合同,要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三是高校物资采购部门应全面、严格的履行采购合同的内容,对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违约,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如供应方违约,应及时组织索赔,如本单位违约,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是高校应设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来完整的归档和保管物资采购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的归档内容包括采购合同正本、合同补充协议、技术协议、采购订单、合同评审表及其他合同附件。
(4)物资采购计划执行。高校物资采购计划执行包括采购执行、采购验收、采购资金的结算、采购资金的核算四个部分。一是高校采购部门应按采购计划、采购申请单已确定的采购方式和供货商进行采购。对于设备、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的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二是高校应设置独立的部门或人员根据货运单、发票和经过批准的采购合同副本、采购价格申报单、采购计划进行采购验收。对于超过采购合同的进货数量和提前到货的采购要经过适当批准;对于逾期未交货者,要按合同规定给予罚款或没收违约金;对于短缺物资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资要根据不同情况及时组织索赔。对于发票、货运单、验收单等原始资料上载明的价格要与价格申报单、采购计划、采购合同一致,价格的变动要经过核准;运费应符合确定的价格标准。三是采购付款要符合资金结算制度,财会部门要在对物资采购申请单、验收单、供货商发票等审核无误的基础上,编制记账凭证。办理采购付款要经授权人审批,并按合同确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给指定的收款人。四是在采购资金的核算中,对于预付账款要经过申请、审批的程序付款;收到采购物资后,财务部门要根据供应商发票及时冲减预付账款并定期与供货商对账。对于采购形成的应付账款要定期编制应付账款账龄分析表、物资已收发票未到情况汇总表;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通过比较本期与上期各应付账款明细账户余额、相关比率和相关费用账户金额,确定应付账款有无异常变动。
(5)物资采购经费管理。高校物资采购经费是有效开展物资采购工作的前提,高校财务部门应依据采购预算控制好采购经费的使用,专项采购经费要实行专项管理,不得随意挪用;对于长期未使用的采购经费,财务部门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与供货单位进行对账,核对采购及欠款情况;高校纪检部门对物资采购过程中供应方给予的明示折扣,是否如实入账、涉及物资采购的相关人员是否取得暗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收取的回扣收入,一律纳入学校的统一核算与管理。
(四)加强高校物资采购管理信息沟通 高校为达到对物资采购的有效管理,高校内外部之间的物资信息流动应保持通畅。高校应充分利用互联网,通过浏览物资信息网站例如实验室设备采购网、实验室信息网、现代教育装备网、仪器信息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慧聪网等,了解厂家的资信、产品技术性能、公开报价等方面的内容,实现高校与供应商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技术交流。高校物资采购从基础数据管理开始,建立和完善与采购有关的基本数据库(采购论证、审批、立项数据库、招标流程管理数据库、评审专家数据库、供货厂商信息数据库、合同履行管理数据库等),使用过程中应依据最新资料及时对其进行更新,定期生成报告并对报告信息与其它信息(如财务信息等)存在的差异及时处理,实现高校内部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的大容量、快速传递。
(五)健全高校物资采购管理监督机制 高校物资采购管理监督体系的建设中,要健全物资采购监督的法律体系、明确物资采购经济监督的方法,才能保证高校有效的执行监督。高校应制定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配套的《高校招标管理规定》、《高校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等实施细则,使高校物资采购管理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另外高校应对物资采购管理内部控制进行完善,内审部门不仅要对物资采购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还要对物资部门的采购行为、校内各部门计划的提报(设计、设备、技术、用户)、指定采购等行为监督,通过采用观察作业现场、询问相关人员、审阅物资采购档案、审查物资采购经费收支的会计资料、研究分析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对物资采购流程采用穿行测试等方法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对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及风险因素提出改进措施。
关键词木材运输管理工作;问题;对策;浙江文成
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承担者,肩负着建设和保护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治理和改善荒漠生态系统及维护生物多样性、弘扬生态文明的重要职责。随着人类对森林的生态需求越来越明显,木材运输管理作为对森林资源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发挥着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责任[1]。加强木材运输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木材流通秩序,促进林业生态建设,是建设现代林业的重要途径。通过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木材运输巡查大队,实施木材凭证运输监督检查,是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环节和手段,对推进文成县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2]。
1文成县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现状
文成县地处浙江省南部,全县土地总面积12.87万hm2,其中林业用地面积9.31万hm2,占全县土地面积的72.3%,有林地面积8.97万hm2,森林覆盖率70.24%,立木总蓄积量为297.5万m3。2002年,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设“生态旅游县”的发展战略,2007年又提出“生态文成”的战略任务。因此,抓好森林资源保护、加强林业生态建设成为该县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在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文成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狠抓依法治林、严格依法办事、规范管理行为等一系列措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巩固绿化造林和生态建设成果。
木材运输管理是文成县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实施木材运输管理的机构是文成县木材运输巡查大队、峃口木材检查站。在木材运输监督管理方面,县木材运输巡查大队、峃口木材检查站坚决贯彻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木材运输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实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加强木材运输监督检查管理。据统计,2007~2009年县木材运输巡查大队巡查用车公里数逾11万km,共查处违法运输木材案件280多起,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50多万元。
2木材运输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尽管近几年来文成县木材运输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3],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仍有部门和人士对通过木材运输管理打击非法运输木材、维护木材流通秩序、有效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森林资源的认识不足,认为木材检查站、巡查大队的监督检查,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制约了木材的流通,不利于开放木材市场,影响林业产业经济的发展,给木材运输管理带来很大压力。
(2)道路交通的发展增加木材运输管理难度。近年来,文成县交通道路得到快速发展,许多无证木材可以避开检查站畅通无阻地出运,使木材运输管理难度倍增。少数货运部门只顾眼前利益,不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不支持林业部门对木材凭证运输的检查监督,助长了违法运输木材歪风,给木材运输管理工作增加了困难。
(3)木材运输执法力量十分薄弱,执法人员素质有待增强。文成县木材巡查、检查执法人员仅14人,工作量大,检查、巡查任务艰巨,巡查人员体力透支情况时有发生。木材巡查、检查执法人员14人中没有一个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文化,木检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4)严格依法行政与服务流通的矛盾突出。当前,对木材运输检查尚无一套简便、科学的办法,对违法运输木材事实的认定,只能依靠每木检验,费时又费工。为了便于流通,提高效率,有时只能采用双方认可,当事人同意的办法处罚,与理可谅,与法不符。当事人如果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部门督监将处于被动局面。
(5)存在极少数非法运输木材的违法分子不服从管理现象。有极少数违法分子不服从管理,不停车接受检查,态度恶劣,围攻巡查、检查执法人员。
3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对策
针对上述木材运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切实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有效地保护文成县森林资源,提出如下对策[4]:
(1)明确保护森林资源的首要任务。林业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具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具有基础地位,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这“四个地位”赋予了林业新的更加突出的历史使命。但是,由于现阶段当地农村经济增长缓慢,农民生活水平相对低下,加上森林保护意识不强,长期依赖过渡消耗森林资源维持生活的观念尚未转变,因此,当地破坏森林和违法运输木材案件时有发生。木材检查站作为保护森林资源的关键,也是最后的防线,一定要以保护森林资源作为首要任务,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把好最后的保护关口。
(2)采取适应新形势下的有效措施。木材运输管理工作:一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改变林业执法部门各自为政的做法,整合力量综合执法。同时,要针对文成县现状,在确保公路无“三乱”的情况下,充分调动检查、巡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大检查、巡查力度。二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检查监督,规范木竹半成品的运输管理。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经营加工无证木材,也是导致盗砍滥伐、违法运输木材的一个重要诱因。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加强对经营、加工木材单位的检查监督和清理整顿工作,将其纳入依法规范的经营渠道,使非法来源的木材难以销赃。三要加强木材采伐的源头管理。乡镇基层林业站要认真担负起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职责,和木材运输巡查大队、检查站进行联合执法,提高木材运输管理力度。
(3)加强木材运输检查的队伍建设。木材检查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到林业行政执法的效果,要切实开展对木材检查员的政治、法律、业务和作风培训,提高木材运输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强化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意识,提高执法服务水平。
(4)提升木材检查能力建设。应该加大对木材运输检查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木材运输证的办证中心进行电脑连网,及时了解木材运输证的办理情况,要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及设备,改善木材运输检查工作条件,提高监督检查能力。
(5)强化执法监督机制。木材运输检查和巡查人员在木材运输检查中,要坚持持证执法,杜绝无证件执法和粗暴执法行为。主管部门和纪委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木材运输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执法违法的责任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加大对木材检查站和检查人员的清理整顿和反腐败力度,对在木材运输检查中渎职、失职和执法不严、徇私枉法、违纪违法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应当把木材运输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创新管理机制,优化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真正把木材运输管理工作抓好抓出成效,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促进文成县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4参考文献
[1] 周生贤.中国林业的历史性转变(1-4)[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
[2] 孔凡斌.可持续发展条件下林业法制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J].东北林业大学学报,2003,31(2):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