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09:10: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出口退税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
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一、立足实际,正确认识征退联评的必要性
一直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出口企业的征收管理和退免税管理结合得不够紧密。出口退税管理以表证单书的审核为主,处于大量的事务性审批工作中;而对出口企业的征收管理,以国内销售部分为主,出口业务因其享受优惠政策而忽视。有的规模较大的纳税人,由于出口业务占一定比例,年度应纳增值税较少,不在重点税源户名单中,使税收管理员对其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同时,近年来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较大,由于政策性因素、企业操作因素而造成出口销售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的现象日趋增多,既影响到出口企业增值税的征收,也影响所得税的销售收入、生产成本的确认。加之目前税收管理员的出口退税政策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容易造成税收管理的漏洞。综上所述,开展征退联评是十分必要的。
二、多措并举,扎实开展征退联评工作
一是建立制度,明确职责。结合新区实际,我们先后制订了《__区局加强出口退税征退联评的实施意见》、《出口退税征退联评各科室职责》等规定,对征退联评工作中的各环节、各事项进行逐一梳理、落实到科、责任到人,建立和健全了选案、评估、结果处理等环节与出口退税环节之间的联系和配合机制,有效实现了税源管理联动机制的落实,确保出口退税征退联评工作的衔接顺畅。
二是加强培训,提升素质。区局在全体税收管理员中专门开展出口退税业务学习培训,促使每一个税收管理员努力掌握出口退税政策,树立将出口退税日常工作融入税收管理员工作的理念,在日常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如认定、调查、巡查、注销等方面,都能紧密地与出口退税工作相联系,全面跟踪掌握出口企业经营期间征退税等情况,确保出口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化。同时,根据税收管理员对出口退税政策掌握情况不同的实际,要求每一管理科至少确定1名业务能力较好的专业征退联评人员,为开展征退联评工作夯实了组织基础。
三是抓住特点,找准途径。开展征退联评工作,我们紧紧结合工业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工作特点,认真梳理相关政策,有的放矢找准突破口。年初,草拟了出口退税评估的初步打算,并尽早向上级汇报,得到了市局处室的政策辅导,进一步明确征退联评估的四项重点内容:一是销售收入的确定是否正确;二是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正确;三是出口免税货物消耗国内采购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正确;四是工业企业,特别是跨行业多种经营的工业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是否为自产产品或符合“视同自产产品”条件。
四是注重辅导,优化服务。出口退税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程序复杂,许多细节不为税收管理员所了解。为此,在征退联评中,出口退税部门积极为联评人员提供咨询和辅导,提出建设性意见。出口退税人员还直接参与一些重要案件的评估,积极讨论政策问题,真正做到“征退一体化”联评。对联评中发现的问题,同时为企业提供及时周到的纳税辅导,促使出口企业进一步提高纳税遵从度。
五是加强考核,信息共享。区局对征退联评对象的评估结果加强考核。对查无问题的,原则上列入区局执法检查的复查范围;在复查中查出问题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对联评中发现的问题,一方面,在日常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等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控;另一方面,由评估人员写出联评案例提供给每一个税收管理员学习,不断增加业务积累。
三、良性互动,征退联评工作初显成效
征退联评伊始,由出口退税部门确定评估对象,与管理科共同评估,成果明显,也发现了日管忽视的问题,税收管理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各管理科积极与出口退税部门联动,通过“四个结合”,实现了良性互动。
一是与出口退税审核相结合。区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通过认真审核纳税人申报出口退税后与各系统数据比对产生的疑点,特别是与纳税申报关系较密切的疑点,及时提供给管理部门,让征税和退税部门共同参与出口退税审核管理和调查核实,共同把好审核关,排除指标异常等疑点,如__某化工有限公司,由于未及时更新商品码库且对出口退税政策不明,导致退税率申报错误,少转出进项税额,出口退税管理人员机审后发现疑点,转给管理人员进行核实,补征增值税35万元。
二是与税务审计相结合。区局每月对纳税评估和审计的单位进行梳理,凡是涉及出口退税政策的企业,如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退税、出口免税等,均列入征退联评名单,分析其申报的退免税情况,开展出口退税征退联评。如某科技(__)有限公司的产品大部分销售到保税区,未最终出口的产品属于内销,经联评发现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后又内销的少数产品未按规定作内销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13.8万元,通过政策辅导后,企业及时自行申报补缴了税款。
三是与日常调查相结合。区局对新办1-2年的出口企业,在发票扩版、一般纳税人暂认定转正式认定等日常调查中与出口退税评估紧密结合起来。2月底,区局在联合开展日常调查时发现,某企业在已批准退税但未按规定作调整上期留抵税金处理,区局出口退税管理人员在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按照征退衔接有关规定转给了管理科,税收管理员立即进行征退联评,最终责令该公司补缴了税款16万多元,维护了税法的公正和尊严。
四是与税收管理员巡查相结合。区局要求税收管理员在巡查出口企业时要紧密与出口退税政策相结合,发现出口异常情况后及时与出口退税部门沟通;而出口退税部门对退税管理中有疑惑的,也要及时通知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巡查。3月初,管理员在巡查中发现一户新办出口企业,由于办税人员纳税申报错误,补征增值税347万元,核减亏损1765万元。3月中旬,出口退税部门发现某微电子公司是生产集成电路产品的企业,但其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产品有其他行业产品。与管理科共同巡查后发现,该企业出口的其他行业产品为非自产产品,不得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应当补征增值税17万元。
20__年一季度,__区局共计对11户企业开展征退联评查补增值税641多万元,其中抵减留抵税额396万元,实际入库245万元,核减亏损1765万元。
四、对开展征退联评工作的几点建议
1、编写系统化的出口退税政策指南。出口退税工作涉及的政策较多,调整也较频繁,要使税收管理员能熟练掌握出口退税政策并灵活运用,就必须有一本深入浅出的工作手册,既有政策又有实例,既有操作的流程又有征退衔接的环节,能帮助税收收管理员对出口退免税管理有更深的理解的把握,
不断提升岗位能力。
2、要将出口退税培训融于税收管理员的整体培训之中。目前各级都重视出口退税政策培训,但往往是独立地开展,在税收管理员岗位培训教材中还没有征退联动的内容。要将出口退税征退衔接的内容及早列入税收管理员岗位培训教材,在岗位培训中、在学习之初就开始体现征退联动的理念。
3、尽早实现信息共享。“出口企业基本情况台账”和“出口退税巡查、评估台账”建立后,没有信息共享的渠道,如果能与其他征管工作台账融合,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建议将这两个台账分别与综合调查表、税收管理员台账相结合,在wgis中建立一个信息平台,并进行、预警、提醒和回复。这样既能达到信息共享,又能切实将出口退税工作融入到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中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征退联动。
4、对基层出口退税管理机构设置的设想。随着出口退税管理和日管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要真正做到征与退的联动管理,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的现状,笔者认为在机构设置和职能职责方面还应该有所调整:
【摘要】: 2008年,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将紧紧围绕省局、市局的总体工作部署,按照落实政策、优化服务、防范骗税、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以抓效能考核为切入点,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出口退(免)税工作为目标,加大征、退税部门衔接
2008年,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将紧紧围绕省局、市局的总体工作部署,按照落实政策、优化服务、防范骗税、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以抓效能考核为切入点,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出口退(免)税工作为目标,加大征、退税部门衔接力度,加大出口退(免)税内部管理力度,加大出口(免)退税预警分析力度,加大管理创新力度,确保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及时到位,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违法行为的措施到位,力争使我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能够在“管理提高年”再上新台阶。为实现上述总体目标,主要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效能考核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水平。为把省局、市局的各项目标、各项任务、各项措施落实到位,2008年继续以效能考核为切入点,一是建立高效、科学的审核流程,想尽一切办法,排除一切困难,加快出口退(免)税审核进度,在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加快出口退税审批进度,实现“严审快退”,确保完成全年退(免)税计划,力争进出口税收管理在不被扣分的基础上取得好成绩。二是抓好对各征收部门的效能考核,总结2007年的工作经验,细化考核目标,完善考核内容,使全系统的内部管理在2008年更加规范;三是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自动生成统计报表的基础上,按月上报统计分析数据资料,力争全年无差错,切实通过效能考核来检验工作成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二、以预警分析为着力点,进一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协调联动机制为重点,深化细化管理制度,在逐步建立健全出口退(免)税预警分析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预警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数据、综合征管数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数据,对预警指标进行综合分析,提高出口退(免)税的监管水平,每季度进行一次退(免)税分析测算,每半年对出口退税总体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增强防范骗税的主动性、预见性和针对性;另一方面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出口退税评估,设置出口增长幅度、出口货物单位成本等评估指标,对重点品种、重点货源进行函调,对疑点问题进行评估分析。通过退税评估、行业管理等手段规范出口业务,实现对出口企业的有效监控,及时发现骗税嫌疑,防范于未然,维护正常的出口退(免)税秩序。
三、以加强征退税衔接为重点,进一步为出口退税审核权下放做好基础工作。将征、退税信息传递、反馈列入对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保证数据的双向传输和信息共享,堵塞税收管理漏洞,规范出口退(免)税操作规程,规范企业申报行为,在坚持出口退(免)税专业化管理的前提下,一方面充分发挥征收管理部门的力量,使出口退税管理环节前移,加强征、退税的有效衔接和密切配合;另一方面,进一步理顺省、市、县三级出口退税管理职责,加大对征税部门的辅导和培训力度,抽出更多的时间深入下去开展调研,发现问题,解决薄弱环节,为将出口退税审核工作有计划地逐步下放到县市区局、实现征退合一做好基础性的准备工作,使省、市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能够集中精力做好对出口企业的退税预警评估以及对下级的管理和监控工作,进而优化管理模式,以适应当前外贸出口形势及出口退税现状的需要,适应税收征管改革及优化税收管理的需要。
四、以创新举措为手段,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做为国税部门的窗口服务单位,2008年将创新服务举措,坚持与出口企业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互动,努力将管理和服务融合于科学有效的工作之中,初步实现办税零障碍、服务零距离。具体是做到“五个到位”,即开展政策服务,保证退税政策宣传到位;开展提醒服务,保证管理机制配套到位;开展阳光服务,保证绿色通道开辟到位;开展信息服务,保证交流沟通协调到位;开展执法服务,保证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完善政策通告、友情提醒、信息反馈、沟通报告等措施,优化服务内容、拓宽服务渠道,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保证退税服务公平、透明。同时加强与出口企业工作联系,及时通报出口货物申报、出口单证和备案单证中存在的情况,深入实地现场考察,督促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申报速度,提高申报质量,广泛听取出口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用足用好退税政策,鼓励出口企业守法经营、合法退税,建立和谐融洽的税企关系。
五、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进一步提高效率依法退税。首先利用征管数据、增值税管理、出口退税审核三大应用数据整合后的信息资源,规范出口退(免)税的企业认定、申报、信息对审、办理退库、数据处理等工作,利用信息共享,提高申报数据质量,提高审核数据应用水平,提高审核审批效率,建立“绿色通道”,使出口退税的各个环节更加顺畅、快捷、准确、方便;其次是将出口退(免)税全部涉税业务纳入申报、审核系统,尽量减少机外操作行为,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避免出口退税的人为性、随意性,做到增强刚性、强化监督,严格执法,依法退税;三是定期分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有关数据,保证数据的全面、准确、有效,并及时做好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维护工作,针对退税政策调整较大,系统升级较频繁的实际情况,明确专人负责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维护、保障以及数据备份工作,做好升级系统的辅导培训和推广应用,及时通知出口企业按要求进行系统升级,以免因未升级造成适用政策出现偏差。总之通过一系列有效措施,实现出口退(免)税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推动我市出口退税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关键词:出口退税;立法;管理机制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是在借鉴国际上流转税国家的惯例为参照的基础上,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变迁,逐渐形成了有我国特色的一整套体系。自我国施行出口退税制度以来,出口商品税负得到降低,为公平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极大地促国际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增长。2013年进出口总额41603亿美元,同比增长7.6%,规模规模稳居世界第一。其中出口22100亿美元,同比增长7.9%,该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129143亿元,办理出口退税10515亿元,占比8.1%。2014年前三季度进出口总额31625亿美元,其中出口16970.89亿美元,同比5.1%,出口退税8597亿元,同期全国财政收入106362亿元,占比8.1%。
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现状
1.出口退税制度具有政策鼓励性,又受制行政计划性
出口退税是一种退还税款的制度。出口退税是一种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商品在生产或流通过程中产生的税额的行为。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一般税收都会有收入效益和替代效应的双重特点,其他税收形式或多或少有抑制作用,但是出口退税制度更对是一种鼓励制度,由国家财政给予支持,通过变相提高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而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从财政部门公开数据计算,近三年出口退税支出均超财政收入8%水平,给国家财政收支承压。退税指标制度依然存在,在核定指标范围内逐级分配下达,而不是根据实际实现的出口退税额据实退付,造成了指标计划与应退税额之间存在一定的差额。
2.出口退税例行国际惯例,与“零税率”原则仍有差距
在实行流转税国家普遍采取出口退税的政策,退还间接税,其根本目的还都是为了使本国商品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确保出口商品“零税率”的水平,体现属地课税原则,避免国际税制不同导致重复征税问题。
3.出口退税发挥宏观调控职能,赋予政策期望过高
国家根据出口贸易与宏观经济情势,促出口保增长,适时调整退税率,切实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如2009年的退税率整体大幅提高,将鞋服、家俱等劳动密集型产品退税率上调至15%,是为了鼓励出口发展刺激经济增长。同时将产业结构调整战略贯彻于出口退税政策,“高污染、高能耗、资源类”产品取消退税率,限制企业出口冲动,体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4.出口退税支持下的出口发展,以牺牲国内消费者福利的为代价
税收政策的变动常常会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是指税收政策使某种商品的名义价格发生变化,对商品需求量发生影响。一是因某种商品名义价格变化,该商品与其他商品之间产生的替代效应;二是在名义收入不变的条件下,某种商品名义价格变化,而导致消费者实际收入变化,而导致所购商品总量的变化,称为收入效应。相对出口,国内消费者需额外承担流转税税收,变相削减消费者收入,产生国内消费的负收入效应。出口企业生产剩余是以财政补贴和国内消费者剩余减少为代价。
5.出口退税规模不断扩大,与行政管理能力不匹配
(1)增值税税制不完善下防范出口骗税压力。近几年来爆发的出口骗税案件,都集中在退税率高、单价高、体积重量小、产品质量层次差异大的商品。一方面是受制于增值税链条的不完善,存在非增值税应税行业,无法形成环环相扣的税制设想,如占国民经济比重很大的房地产建筑行业;另一方面是原材料产品的源头采购受制农产品进项抵扣,存在大量面向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的自开票抵扣企业,涉及面广、监管难度大,导致扶农税收政策进退两难;第三是增值税转嫁特征具有隐蔽性,终端消费者税负感受不明显,取得发票积极性不高,“以票控税”存在短板,存在大量不开票销售,给虚开发票制造温床。
(2)部门间信息交互滞后,监管脱节。一方面税务与其他部门信息交互不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可以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但对电力、银行资金等第三方涉税信息交互,缺少强力有效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内部征退信息衔接不顺,出口货物函调管理虽能部分解决,但难于高效、客观、公正地判断出口业务真实性,退税管理被动进行,事中审核难以有效地进行。
(3) 出口退税信息化建设承压。税务金税三期工程进展缓慢,信息系统整合停滞不前,制约税务征管精细化发展。出口退税管理面对大量的报关单、发票、函调数据,而大数据应用脚步仍然迟缓,风险预警面临瓶颈。同时增值税发票汉字防伪技术还不全面铺开,审核管理“就单审单”问题突出。
二、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的建议
1.加快流转税立法进程
目前,流转税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出口退税依据更多是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法律层次不高,相关文件变动频繁,退税政策起伏较大,不符合法律可预期原则。按照国务院完善税制意见,“营改增”进一步扩围,实现增值税链条全覆盖,届时应同步考虑增值税立法问题,同时解决农产品收购抵扣问题。
2.降低宏观税负扩大内需
作为经济增长的三架马车,出口萎靡,投资过热,可进一步挖掘的是扩大消费。目前国家税收政策更多以供给导向型,给生产者税收优惠,以促进扩大生产规模,进而转惠于消费者,但却出现大多数行业产能过剩问题。而对个人消费者直接税收优惠较少,特别是增值税为主的间接税优惠更少。在新一轮的增值税立法过程中,应当参考亚太地区实行增值税的成员国和地区,如日本增值税税率5%、越南和新加坡7%,韩国和澳大利亚10%。在新一届的厉行节约、反腐败、简政并权等措施施行后,可通过节约行政成本来弥补财政缺口,将我国增值税税率上限17%档下调13%,其他档依次调减。此举可以有效增加国内消费,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引导社会供给方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加社会整体福利;同时,还扩大出口商品“零税率”范围,减少出口企业在收到出口退税款之前进项税额垫付问题,缓解流动资金压力。
3.改革出口退税预算机制
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取消出口退税指标的计划管理,由税务机关据实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在出口退税预算不足时,予以追加;取消免抵调库管理,因出口退税制度使得地方政府减少的收入,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直接解决。调整出口退税预算办法,改变将出口退税支出列入中央财政收入预算表的做法,而将其列入中央财政支出预算表中,改变以外作为税收收入的减少项目,还原出口退税财政负担的真实情况。
4.完善服务贸易出口政策
2014年前三季度,我国共签订服务外包合同金额和执行金额分别为733.9亿美元和545.2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6.3%和32%。服务外包产业增幅远大于传统制造业,发展前景广大。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国际运输、研发设计、融资租赁等服务纳入出口退税范围后,应清理的税收政策,给予鼓励支持。如技术密集型企业存在轻资产高附加值的特点,增值税税负普遍偏高,现行免抵退税计算方式将产生大量免抵额,并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应考虑此类高新技术企业相关附加税费减免政策。
5.健全出口退税管理机制
(1)构建征退衔接一体化。全国各地税收管征水平不一,以票控税的做法,导致不需票、虚开票、阴阳票等问题频现,个别地区更是采取“包税”、“定额征税”等方式,违背税收精细管理、法制管理的要求。大力推进征管改革,强化税收征管,完善出口函调管理,重视责任追究,提高征退信息衔接质量,才能建立起科学、高效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
(2)加大出口骗税打击力度。一方面调动出口骗税案件查处积极性。在稽查案件中对出口退税查补,按中央级100%追回,而最终转变为对当年的退税指标影响,严重压制基层稽查办案的积极性。建议按现行增值税分成比例中央75%、地方25%,进行收缴入库,纳入当年的查补收入,改变当前对出口退税查补收入追缴机制,带动稽查办案积极性。同时,在当前出口经营权放开、企业注册改革等影响下,停止出口退税权处罚更是无足轻重,应完善税务“黑名单”制度,加大诚信体系建设,防范出口骗税分子“流窜”作案。
(3)加强出口相关部门合作。 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中,需要海关、银行、外汇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分工负责与密切协作,而目前却缺乏关于彼此协作的硬性法律规定。应明确政府部门涉税职责,建立信息传递制度,定期通报情况,互通信息。如福建省出台的《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就是一个很好开头。
参考文献:
[1]扬明强.后危机时代我国出口贸易形势研判及对策[J].价格月刊,2010(397):35.
一、实现征退税一体化管理的必要性
何谓征退税一体化管理?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从广义来看,征退税一体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与涉及出口退税管理有关的海关、外管、商检、那* 穿越小说网 言情小说网 免费小说网外贸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增强管理合力的一种管理模式。从狭义来看,征退税一体化管理主要是指国税机关内部通过改革现行的征税、退税部门各管一头、相互疏离的运行体制,形成优化机构配置、整合管理职责、消减信息封闭、提升服务效能的新型管理模式。
实现“征退一体化”是适应国内外客观环境发展变化的要求。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给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了新问题和新挑战。出口退税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经济政策,需结合新形势与时俱进地予以发展。征税是退税的基础,而退税工作中也会遇到需要征税的情况。实现征退税的一体化管理,是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实现“征退一体化”是适应现代化税收管理的要求。长期以来,出口企业的征税、退税是双轨运行,两者机构、职能相对独立、征退税信息不能充分共享,基本处于“征归征、退归退”的状态。它们之间的脱节,一方面给各自工作带来不便,影响税收管理质量;另一方面造成征收管理与退税管理方面的漏洞,带来较大的风险和隐患。因此,形成齐抓共管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一体化管理新模式,对有效解决出口税收管理中各环节之间相互衔接不够问题,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打击出口骗税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实现“征退一体化”也是提升纳税服务效能的要求。“加强管理,优化服务”是总局提出的出口退税的目标要求,也是税源管理的指导方针。建立健全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不仅能够放大管理的整体效应、降低管理成本,而且可以减少或避免多头管理,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提升纳税服务效能,有效地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推动纳税人形成全面、健康的税收意识。
实现“征退一体化”也是服务出口经济发展的要求。连云港市是我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之一,近年来,外向型经济得到迅猛发展,2008年出口额113亿元,在苏北几个城市中位次和增幅靠前。国税局作为重要经济调控的职能部门要责无旁贷地做好征退税衔接工作,主动地、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二、优化征退税衔接工作的着力点
由于实现征退税一体化工作面广量大,不仅涉及到税务机关内部的人员、业务重组,还涉及到对纳税人的政策辅导、舆论宣传,面广量大。本着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做好征退税的衔接工作,为征退税一体化工作做好铺垫,积累经验,探索道路,待主客观条件成熟时顺势而为,积极推进征退一体化工作。
1、构建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
一是将出口退税纳入管理员制度,管理员通过静态管理并与退税评估、实地调查等动态管理相结合,及时发现隐患,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将防范骗税的触角延伸至征税一线,有效改变出口退税“重审核、轻管理”的现状,实现对出口企业直接管理。
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托责任区,由责任区管理员负责辖区内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新设认定、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资料受理、单证办理、退税评估等日常管理事项。
三是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由退税部门的管理人员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和业务管理,履行宏观数据分析,定期出口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出口退税执法督查等职能。
2、细化衔接内容,把握衔接内涵
一是日常管理要衔接。主要包括出口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货物的调查、非正常户企业的调查等11项管理内容的衔接。
二是出口企业基本信息要共享。主要包括出口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变化信息共享、税务登记及退(免)税认定信息共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变更的信息共享等。
三是出口企业的纳税、退税信息共享。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或通过联动平台传递企业的纳税、退税信息,消除信息梗阻,提高管理质效,进一步增强对纳税人税法遵从的监督合力。
四是纳税和退(免)税评估工作要联动。主要包括纳税和退(免)税评估工作的联动等。
3、明确衔接重点,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工作方式逐步实现“两个转移”。即出口退税部门的工作重点由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向强化指导、管理、监督职能转移;审核工作重点由审核表证单书为主,向表证单书审核和出口退税申报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一致性审核并重转移。
二是不断加强对出口补征税、出口货物税收复函、出口异常信息调查、国产设备退税实地调查及监管、退税评估调查核实、备案单证调查核实等方面的衔接工作。
三、优化征退税衔接工作的探索
1、抓好出口补征税管理衔接,堵塞 2、设立《退税账那* 穿越小说网 言情小说网 免费小说网户证明》,顺畅连接征退税衔接初始环节。连云港市国税局要求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认定时须附报征税部门出具的《退税账户证明》,将防范骗税管理关口前移,也将退税款与征税款有效衔接,确保企业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建立健全各类台账,规范出口退税基础管理。目前,连云港市国税局已实现征退税部门间征免、退免税申报、机审疑点等电子信息的双向传输。并从夯实管理基础入手,建立健全各类台账,由管理员负责台账内容的记载、调查和传递,退税部门负责核实、备案及后续管理工作,通过人机结合确保数
据的准确、完整,实现了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汇总表及审核审批表的有效衔接。 5、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在技术上实现征退税衔接。连云港市国税局充分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征管信息系统和出口退税信息系统的现有功能,对出口企业相关涉税信息实行“一户式”管理,基本实现了出口企业基础档案信息、退税审核审批数据、出口退调库情况等信息的“一户式”查询。
一、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和制度的主要特点和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确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基调。但是在具体实施这一政策的过程中,实际的政策和制度与国际惯例进行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出口退税率政策不稳定
1994年的财政税收制度重大改革,依据国际惯例确定对出口货物税收实行零税率政策。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就是其法定税率或征收率,即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7%和13%;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为6%。出口退税零税率政策和制度执行不久,在1995年就开始了较大调整。由于在进出口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少征多退、出口骗税和中央财政出口退税承受财力不足等问题,1995年和1996年国务院决定先后两次调低了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由17%和13%的零退税率下调到9%、6%、3%的退税率。1997年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外贸进出口遇到困难,其增长速度呈现持续下降的态势。1998年国务院决定提高一些大类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9%、6%和3%提高到17%、15%和13%,目前平均的出口退税率在15%左右。
(二)实际退税数量受到财政预算指标的严格限制,年度退税指标缺口很大
目前实际的出口退税数量并不是按照政府承诺的退税率进行及时的退税。实际能够退税的数量是按照财政预算给予的指标进行退税,按照退税率计算的应退税与实际退税数额之间存在很大的缺口。以宁波市为例,宁波经济属于典型的外向型经济,2002年该市的外贸依存度达到67.7%,高于全国的外贸依存度水平。2002年1~12月份全市外贸进出口总额122.73亿美元,其中出口81.63亿美元,同比增长30.73%。扣除不退税出口额,按该市平均每美元退税1.1元人民币计算(折合退税率13.75%),当年应退税约94亿元,加上上年结转的应退未退税额66亿,至2002年12月底,全市应退税总额约160亿元。2002年国税总局共下达给该市退税指标36.13亿元,出口退税指标缺口123亿元,占累计应退税额的76.88%。
这种情况在全国经济发达、对外开放度高的东部10省、市(除个别地区外)具有普遍性。据反映,这些地区结转的出口未退税占全国出口未退税的88%。天津市2001年的外贸依存度为82%,当年统计的1730户出口企业应退税款63.6亿元,应办理免抵税调库47.6亿元,两项合计111.2亿元。截止到2001年末,上述企业实际办理退税35.5亿元,办理免抵调库10.2亿元,两项合计45.7亿元,退税指标缺口65.5亿元,占应退税款的58.9%。
(三)出口退税没有时间限制,无限期拖欠企业的出口退税十分普遍按照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对于税务机关在多长的时间内应该给予纳税人退税,在目前出口退(免)税的操作规程和《税收征管法》中没有规定,即未对出口退税审核时限及退税时限加以限定,因此拖欠企业应退税款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加上财政预算的出口退税指标与应退税数量存在很大的缺口,管理出口退税的国税局只能将退税指标兑现以前拖欠的税款,而不能兑现当年的出口退税款。以宁波市为例,目前国税局办理的企业出口退税,平均退税月份只到2001年8~9月,即拖欠企业出口退税18个月左右。据资料反映,全国总体的拖欠退税时间大体为1年以上。随着我国加入WTO后,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出口退税的拖欠时间呈不断拉长的趋势。
(四)“免、抵、退”制度难以推行
根据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但实际中各地执行政策不统一,许多地方对应该实行“免、抵、退”政策的企业继续实行“先征后返”办法。2002年1月,政府有关部门又发文重申在全国实行“免、抵、退”办法,但据我们了解,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十分有限。难以实行“免、抵、退”制度的原因:一是实行该项制度会影响当地税务机关税收任务指标的完成;二是由于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承担,免抵税部分将占用地方政府增值税25%的收入,虽然可以通过调库解决这一问题,但是调库资金必定有时滞,因此地方政府对于实行“免、抵、退”办法是不积极的。
(五)出口退税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海关管理难度大,人员少和管理技术手段落后,跟不上外贸出口的增长。二是出口退税管理的机构多,协调难度大、管理效率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起码要涉及海关、税务、外经贸等部门。在实践中,一些管理办法“政出多门”,相互不一致、不配套,严重地影响了出口退税的效率和企业的运营。电子信息化建设滞后,难以满足出口退税的管理需要,例如,企业反映的出现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与纸制报关单内容不一致,税务机关无法给予办理退税的情况时有发生。
(六)出口退税的法制化管理滞后
从出口退税政策实施开始至今已有近20年,但是目前我国仍没有一套较为完整的出口退税专门的法律规定。出口退税的规定散见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税收征管法》、《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及相关的行政通知。在出口退税的权利和义务上,退税管理机构和纳税人之间不对等,前者的权利大、义务小,后者的权利小、义务大,典型地体现为征纳税的时限规定上。
二、拖欠出口退税所带来的问题
(一)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资产负债率明显提高
由于国家出口退税指标不足,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企业应退税资金严重积压,小的企业数十万,大的企业上亿元。拖欠的出口退税款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造成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企业只有通过向银行贷款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的状况。宁波市政府为了帮助企业解决这一问题,并设法降低企业的贷款成本,从1999年开始大力推行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在下文专门介绍和研究这一办法),地方政府各级财政并对各类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所辖企业,按年度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利息实际支付额,给予50~100%不等的贴息。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的外贸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但是,另一方面又造成了这些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使得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十分难堪。以宁波市的几个较大的外贸公司为例,2002年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都高达90%左右。
(二)增加了企业经营的财务成本
尽管可以通过托管贷款的办法缓解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地方财政并给予了部分的贷款贴息,但是企业仍然要承担一部分贷款的利息。宁波市辖外贸企业的贴息率大多为70%,另外30%的利息要由企业自己负担。由此,出口退税拖延的时间越长,贷款额度越大,利息负担就会越重。另外,由于出口退税的拖欠的时限拉长,而且没有明确期限预期,给企业的财务管理、企业经营的预期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市、县两级,以及各个县级政府在贴息率上不统一,也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三)政府信誉受到损害
企业反映,由于政府在出口退税上拖欠和管理上的低效率,使得政府的诚信受到影响。首要的问题是政府没有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规则。在现有的不全面、不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企业为了争取尽可能早地得到出口的退税款,不可避免地要与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在出口退税指标十分有限的情况下,也难以避免各种“寻租”行为。目前在一些开放度比较高的地区,政府管理部门的行风评比中,已经出现由于出口退税的问题带给相关主管部门名誉受损的案例。
(四)形成新的债务链
一些外贸企业为了缓解由于出口退税拖欠带来的财务困难,采取拖延支付原材料采购款等措施。在企业财务账上,一方面存在不少的应收帐款,另一方面还有不少的应付帐款,例如某进出口公司2001年和2002年应退税款(财务上的应收款)分别为3.1亿和4.4亿,而应付帐款分别为1.1亿和1.9亿,即别人欠他的,他又欠别人的。在调查中,企业反映,如果再不解决出口退税拖欠问题,随着外贸进出口的增长、出口退税拖欠数量的累积,我国经济运行中将会出现更为严重的债务链。
三、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办法内容及利弊分析
(一)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做法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这一办法最初是宁波市试行,200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肯定了这一做法并允许在全国内实行。
采用这一办法后解决出口退税问题的流程如图1所示,其中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文件规定,出口退税账户是一个专门账户,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转移该账户内的款项。该账户托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企业应得退税款的70%,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税务部门要保证退税款退入该账户,不得转移。图1
出口退税政策流程图
(二)宁波市目前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规模情况
宁波市在1998年提出这一办法,1999年在6、7家企业试行,贷款只有几个亿。2000年全市出口退税拖欠31个亿,托管贷款6~7个亿。2001年出口退税拖欠66个亿,托管贷款16.6亿。2002年1~12月,出口退税拖欠累计123亿,607家企业办理了托管贷款业务,共有11家银行办理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业务,当年贷款发生额102.6亿元,贷款余额共计60亿元。几家主要银行的该项贷款余额占该行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是:中国银行48.45%、交通银行14.32%、工商银行13.55%、建设银行12.96%。
最值得注意的是两点,一是该种做法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宁波市的该项贷款规模由1999年的几个亿,3年间达到100多亿;二是在银行的总贷款余额比重越来越高,从事该项业务的最大银行是中国银行,目前该项业务已经出现了展期和逾期的贷款,尽管目前数量还不大。
(三)在这种办法下的财政、企业、银行三者关系的透析
从表面上看,这三者的关系是:财政拖欠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形成企业财务上的应收帐款;企业向银行借款,企业是债务人,银行是债权人。由出口退税拖欠引起的这些债权债务关系,是财政的拖欠税款引起了银行的贷款,如果把企业这个中间者抽掉,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真正的贷款债务人应该是财政。所以这种办法的实质是财政向银行的借款,而且在实际上,这种贷款也是以财政的出口退税作为担保的。
(四)辨证分析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利与弊
从利处来看,这种办法缓解了外贸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更重要的是缓解了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也为核实和确定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合法性赢得了时间,最终为进出口贸易的增长起了积极的支撑作用。
但是,不容忽视问题的另外一面,这种办法掩盖了出口退税问题上长期存在的财政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并且可能会延缓这一问题的解决。同时,这种办法运用的好,会把“祸”转化为“福”,运用的不好则会把“福”转化为“祸”。因为从实质上讲,超过一定时间的出口退税拖欠款,应该作为财政的赤字(目前没有这样对待),即便在目前公布的财政赤字规模中没有这一部分,但是从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实质是财政向银行的借款来看,它毫无疑问是与财政赤字相对应的,只是以潜在的赤字存在而已。如果上述的分析是成立的,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用这种办法的结果是将财政与企业之间的国家信用关系延伸和转化为了财政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关系。这里且不说这种转化有没有合法性(因为1993年开始不允许财政向银行借款)。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由于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办法的实行,将国家财政信用的风险与银行的金融风险沟通了。这是我们需要高度关注的。需要防范的最起码的一个问题是,一旦中央财政的退税指标的增长低于出口退税数量和托管贷款余额的增长时,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就会受到影响。
四、全面解决出口退税矛盾的思路及政策建议
(一)已经提出的解决出口退税问题的多种思路和不同意见
第一,根据国际惯例,坚持实行“零税率”政策。这种思路和意见的特点是:立足国际经验,只考虑到企业的利益和促进外贸的发展。
第二,主张降低出口退税率。这种思路和意见的特点是:考虑到中国的国情,着重考虑了如何解决中央财政的承受力问题,以及主张依据税收征收的能力和水平,以及依据征税的实际水平确定退税的水平,即所谓的征多少退多少。
第三,主张将进口税收与出口退税结合考虑,尽可能地缩小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面,使得进口税收尽可能多收;出口退税应作到按照承诺的退税率及时退税。
第四,降低出口退税率,同时对承诺的退税率做到及时退税。
以上思路和意见集中了研究部门、实际部门和企业界的意见。
(二)需要选择正确的思路
显然,以上的思路中多数是反映了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见。我认为,在考虑解决出口退税措施时,片面地从某一个利益主体的角度出发制定和出台政策问题,就会出现我国1994年以来的政策反复调整的不稳定局面。形成这样的循环:出口退税率提高财政承受不了降低出口退税率外贸企业承受不了、进出口增长下降提高出口退税率财政承受不了、拖欠出口退税企业和财政都难受。目前新的情况是又开始将这一矛盾向银行转移。我认为,这样的思路和办法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只会在延缓矛盾中,积累财政和金融风险,并将外贸企业的财务状况退向恶化。对于我国这么高的外贸依存度,尤其是东部的一些省、市,一旦矛盾和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爆发后会出现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在矛盾和风险积累的目前阶段,已经到了寻求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的时候了。
正确的思路是兼顾外贸增长、财政承受力和企业发展三方面的利益和需要,制定一个参照国际惯例、符合中国国情、规范、稳定的制度目标,同时需要设计一揽子的相互协调的过渡性措施。
(三)制度目标
———以国家开放战略、国家对外开放度、国家经济安全为前提。
———以国际上国际贸易税收的基本规则为基础。坚持进口货物税收保全原则,对进口货物的税收实行严格管理;以出口退税实行有利于增强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为基本原则。
———结合中国国情,研究和考虑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由于中国产品在劳动力价格低等方面存在着价格优势,出口同类产品存在超额利润,可以考虑对这类产品的出口退税实行“非零税率”的选择。
———根据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国际贸易税收制度法律体系。
———建立高效、统一、协调的国际贸易进出口税收征管机构,以及具有信息化高科技手段工具的管理系统。
———研究和考虑建立财政预算进出口收支专户,对进口税收和出口退税实行专门管理。
———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由目前的中央财政单独承担进出口税收收支的制度调整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制度。
实现上述目标是我国对外开放形势下实现税收保全、财政税收主权完整的客观要求,但是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与上述目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为此提出以下过渡性的措施,一方面解决当前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向建立目标制度迈进。
(四)过渡性措施
———可以继续使用金融手段(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办法以及探讨实行票据融资等金融工具)作为辅手段,但是必须十分慎重,及时跟踪贷款规模及银行资产状况。财政的出口退税指标的增长应该高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的增长。绝不能由于有了这种金融办法而将出口退税的责任变相转嫁给银行,使得银行成为出口退税的承担者,这会导致财政职能和银行职能的错位。如若长期下去,势必积累新的金融风险,重蹈我国上个世纪80~90年代积累金融风险的覆辙。
———根据调研,对一些我国在国际市场上有绝对价格优势和较高超额利润的出口产品可以调低出口退税率。———建议财政出口退税指标的增长率略高于外贸出口的增长,逐步缩短对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拖欠时间,这需要相应调整财政的支出结构,甚至财政赤字的规模。
———在各地区之间合理分配出口退税指标,增加外贸出口大省、市的出口退税指标。
———最大限度地统一出口退税率,过多的出口退税差别税率一方面给出口骗税以可乘之机,导致监管的困难;另一方面为外贸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很大的漏洞。
———进一步清理和缩小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对加工贸易实行严格的保税管理。原则上凡进入“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实行“不征不退”的管理办法;凡是这两个管理区外的企业一律实行“先征后返”的管理办法。
关键词:出口退税 问题 分析 措施
■引言
出口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口,增加出口产品竞争力,而采取的一项政策。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在全球范围的扩散,我国加入WTO后,在对外贸易方面实施“走出去”的战略。这是对我国各产业在国际上的实际竞争力进行充分论证后,做出的正确抉择。出口退税制度必须为国家整体的经济战略决策服务。
■一、出口退税概述
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制度。出口退税在国际贸易中被各国所接受,并被普遍使用。其目的是,鼓励各国的出口货物,在公平条件下竞争。根据WTO的规则要求,各成员国对本国出口的商品施行的退税的最大限度,不能超出产品在国内已经征收的税款。各成员国根据国家的承受力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当的退税水平。我国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是国家为了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外贸体制创新,增长外贸出口额,支持外贸出口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外贸出口额快速增长的同时,和出口退税伴随而来的,还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给经济发展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二、当代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2.1出口退税政策变动过于频繁,调整幅度过大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对新税制条件下,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或免税进行了规定。之后,又多次补充、修改、调整。2005年,地方政府分担的比例由25%骤降至7.5%,但如果中央财政的收支状况发生变化,或出口形势发生变化,这一比例需再调整。政府在财政负担能力和出口增长的不断变动,使出口退税率频繁调整。政策变换过于频繁,会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在支付出口退税款额时故意拖欠,以观其变。同时还不利于企业的长期规划。另外,也会给对税务部门的工作带来不便。
2.2出口退税政策不统一
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缺乏统一性,多种出口退税办法和多种退税率并存。同一种商品,由于生产企业的性质、类型、成立时间和贸易方式不同,退税率也不同。出口退税的政策差异,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和WTO要求的非歧视性原则,会造成实际税负不公。在征、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生产企业实际税负重于外贸企业。
2.3出口退税率不合理
我国“征多少退多少”的出口退税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并未得到完全贯彻。1994年,进行新税制改革时,实行17%的退税率,后来由于骗税猖獗,以及国家财力有限,两次下调退税率。1998年和1999年,政府为刺激经济增长,又上调退税率,但大部分出口商品,仍未达到17%的法定退税率。征退税率不一致,直接导致我国出口货物,含税进入国际市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大大降低。
2.4出口退税资金来源难以保障
理论上,出口退税的资金来源是,出口货物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款,因此,国家无需另行安排资金。但在实际出口退税的过程中,出口退税款被列入预算,根据财政收入与支出,决定出口退税款的规模,这造成应退税款与实际退税款之间的差异巨大。依据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提供的数据,截止2002年末,全国累计应退未退税额高达2477亿元。长期的预算与应退税额不符,导致退税欠款越来越多,成为潜在的财政赤字,最终将会导致财政风险。
2.5地区间出口退税负担不平衡
出口退税的巨额增长,使地区间出口退税负担不平衡。理论上,退税是在货物报关出口后,一次性退还以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所征收的全部增值税。而征税是在各个环节分别征收的。随着生产货物的流转过程,会出现一种现象,在不同地区、多个环节征收的增值税,要在出口企业所在地全部退付。这无形中加大了出口所在地政府的财政负担,并造成了地区之间不公平。这种情况的直接后果是,地方政府认为不公平,拖欠或不予退税,间接打击企业出口的积极性。
2.6现行的“免抵退”税政策不完善
现行的政策,容易造成偷漏税。首先是企业漏税。我国现行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属于附加税,“免抵退”税办法,实行抵减应纳税额,从而减少了企业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形成漏税。其次是企业偷税。由于我国现行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这之间的差额按规定进入成本,“免抵退”税办法,实质上批准了将差额作进项转出,增加了应缴税金,导致企业不愿主动申报,继而造成偷税。
2.7出口退税法律级次过低且透明度较差,退税执法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
我国于出口退税的法律非常少。由于出口退税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因素的存在,导致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管理,统一性和规范性不强,很难形成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最终导致退税执法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由于没有成型的法规,影响了税法的权威性,导致出口退税出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又会反过来影响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目前,我国的退税环节多、手续繁杂、退税效率低下、退税周期冗长、退税机关逃避责任、拖欠退税款,造成企业的资金被无偿占用,企业需要自己承担损失。
2.8出口退税骗税现象造成严重影响
近年来,出口骗税的问题日益增多。骗税活动趋向于形式团体化,范围广泛化,手段多样化。出口骗税干扰了正常的出口贸易的管理秩序,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不利于公平竞争,为出口退税政策效应的发挥带来严重阻碍。
■三、完善当代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措施
3.1构建长期稳定的出口退税机制
为了使我国的企业更好的参与国际竞争,同时保持政府的诚信,有效的方法是增强出口退税制度的稳定性。我国政府和税务机关,要立足长远,制订切实可行的、稳定的、透明的出口退税制度。政府部门应综合调研现行的退税产品,尊重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降低不可再生类、高能耗类、高污染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恢复出口退税零税率政策,做到应退尽退,减少拖欠,建立健康的退税政策。国际惯例要求征多少退多少,即按征税率计算退税,实行出口产品彻底退税。我国应建立“征退一体化”的征管机制,以保证出口退税机制合理、科学、高效地运转。
3.2建立完善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我国应通过立法,建立高效的、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加大出口退税立法力度,以此规范涉及出口退税的部门的行为,将约束机制规范化,最终形成封闭式的管理系统。实行征退一体化的管理体制,有利于税务监管部门监测征、退税情况,从而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效率。同时要普遍运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加强电子化管理,通过信息监控,随时掌握出口货物的情况,同时提高效率和质量,增强防偷税、漏税能力。
3.3加强出口退税的法制建设
要加快出台出口退税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出口退税程序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切实做到依法退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提高出口退税的立法层次,由国务院统一制定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出口退税执法责任制,明确外汇管理部门、海关、主管征税机关、主管退税机关应承担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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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剑文,魏建国等.出口退税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安丽.我国出口退税存在的问题和建议[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8,(8).
[4]宋.金融危机下如何完善我国出口退税政策[J].科技经济市场,2009,(4).
[关键词]出口退税;机制;策略
一、前言
所谓出口退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经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按照本国相关政策规定返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政策。这一政策目的是通过降低本国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提升本国产品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出口退税政策作为政府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已经成为WTO认可的准则,也成为了国际通用做法。自实施以来,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经历了数次调整,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策效果的充分实现。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机制是一个影响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问题。
二、我国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出口退税政策稳定性差。税制应该是中性或者在一个较长时期内能够保持基本稳定的,然而,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过于频繁。例如,我国1994年实行的出口退税税率,相继经历了1995-1996年的两次调低、1998-1999年的7次调高、2005-2007年的12次调低和2008年至今的7次调高[1]。此外,退口退税税率结构调整则更为频繁。出口退税政策的频繁变动给企业经营者造成了对未来生产状况的不确定性,导致其经营风险增加。同时,由于政策的每一次调整对需要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重新学习,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务人员的工作量。
(二)出口退税的管理体系不够完善。在我国,征税和退税分属海关、外贸、外管和税务等多个部门管辖,这些部门相互联系不够紧密,导致征税和退税脱节,从而产生了出口退税管理中的一些漏洞。由于征税和退税工作分别由不同部门完成,并且各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会造成出口骗税等问题的发生。如退税机关只能根据出口产生的税务发票了解到出口产品产生最后一环的缴税情况,对于之间环节的缴税情况无法了解,而征税机关往往不愿意去过问本机关之外的事情,为一些不法企业的弄虚作假提供了便利。
(三)出口退税程序过于繁琐,退税效率低下。申报退税时必须具备出口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发票、外汇核销单和海关报关单等,出口企业首先要收集和办理退税所需的各种单据,然后再向退税机关申请退税。在退税过程中,企业取得退税凭证、税务机关审核退税凭证以及办理退税都需要很长时间。据统计,一个企业从产品出口到退税完成平均要5到6个月的时间[2]。如此漫长的过程和低下的效率大幅提高了出口企业在资金流转和企业经营方面的成本,降低了出口退税政策效果的实现程度。
(四)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不合理。目前我国出口退税的基数仍是按照2003年的相关指标执行,即中央财政负担退税中基数部分以及基数意外部分的92.5%,地方负责基数部分以外的7.5%。这种机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地方政府的压力,但是也拉大了“东、中、西”部之间的差距,不利于区域协调发展。同时破坏了外贸结构的合理性,强化了地方保护主义。
三、完善我国出口退税机制的相关策略
(一)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出口退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务环节,应该在更高层次的立法中得到体现,做到税率和税率结构的调整都要有法可依。改变现有出口退税相关规定,保证出口退税政策的稳定性和透明度,减少因政策的频繁变动给企业经营带来的不确定性。另外,要以实现出口退税的政策目标为依据,把出口退税政策与国家的财政负担能力与宏观调整政策相结合,按照产品性质的不同,有梯次的制定退税税率,最大程度的保证政策效果的实现。
(二)完善管理体系和操作方法。建立规范的退税管理系统,加强退税部门和征税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通过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以及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充分运用税务、外贸、外汇管理、银行和工商的数据建立完整统一的出口退税监督系统,防范虚假报关、骗税、骗汇等行为的发生。此外,要改进出口退税的操作方法,简化退税核查手续,较少中间环节耗费时间,加快退税到账速度,提高退税效率。如可以根据诚信状况对企业进行分级,给予诚信企业优先办理的权限,对于诚信度较低的企业则扩大核查范围。还可以推行网上退税业务,各相关政府部门合作办公,减少出口企业在退税期间在各部门之间花费的时间。
(三)改革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应该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征收分享机制保持一致,即把税收征收中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作为退税的负担比例。同时,还要兼顾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经济发达地区要增加退税负担比例,减轻中央财政负担,而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应该更多的由中央财政支付。这样一方面减轻了由于退税造成的各地区外贸和经济发展的不协调性,另一方面也解决了一些欠发达地区由于财政负担能力有限而造成的拖欠退税问题,于国于民都有着较为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常见案例
某外贸公司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出口退(免)税实行免退税办法。该公司2007年6月份购进一批货物(散装),同时购进包装纸箱并依照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聘请临时人员对该批货物进行包装后出口,包装箱不单独计价,出口报关单上只体现出口货物的名称和商品编码,没有注明包装物的名称和商品编码。该公司出口货物所用的包装物能否申报退税?如果能申报退税,那么退税率是否适用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对此,该公司办税员在2007年9月26日咨询某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得到答复:能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在做包装物的退税进货明细录入时。商品码应录入其出口成品或主产品的商品码,进货数量均输“0”,金额按照购进包装纸箱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录入。
政策规定
中国集装箱工业协会《关于解决国际海运集装箱出口报关、材料核销问题的函》(中集协(1997)12号)称,由于新造集装箱是在需方指定堆场交货结算,在其出口时不是作为一般货物报关,而是作为包装物和运输工具随货物一起出口。海关以集装箱送至堆场并验核相关单据后,办理核销并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因无法填写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和离境日期,税务机关不办理退税。因此,中国集装箱协会希望对出口集装箱报关单的出具及退税问题予以解决。经研究,考虑到集装箱出口方式的特殊性,相关部门对企业生产出口集装箱办理退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1998年1月1日起,海关对用于出口的新造集装箱,在生产企业按规定运抵指定堆场并持有关单证办理报关和出口核销手续后,可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报关单不填写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和离境日期,仅注明堆场名称。
二、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凭海关签发的上述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和其他退税凭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集装箱退税手续。
三、对1998年以前已出口的集装箱,企业可持有关单证一次性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企业持该报关单和其他退税凭证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1998年以前已出口集装箱退税专用报关单时间截止到1998年10月30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8号)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
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
(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分析诊断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包装物,不能等同于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出口货物。按当时政策规定,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必须符合委托加工的要求,即必须有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支付加工费,必须取得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包装物,如果单独报关,且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收汇核销单,有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包装物就能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否则,就不能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结合上述案例,该公司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包装物未单独计价,也未单独报关,未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不符合出口退税申报的规定条件;而税务机关却把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包装物视同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支付的加工费,按照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由此可见,案例中税务机关的答复明显是错误的。触类旁通
1、类似问题
(1)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包装物视同委托加工所耗用的辅助材料
例如,某公司从事国内外贸易,购进货物后需重新包装再出口,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包装物未单独计价,也未单独报关,某市国税局退税部门2009年11月30日错误答复:对于包装物在报关单上单独注明包装物出口商品代码的,应视为包装物单独出口,应按包装物对应的商品代码退税;包装物为随同产品出口,报关单上没有单独注明且能随产品出口的,则应该按照委托加工办理,包装物视为委托加工的一种材料,分别按照包装物或成品退税率办理退税,若不能证明包装物与成品同时出口的,不予办理退税,如果可以退税,在申报系统中,包装物按包装物的商品代码录入,且备注栏内注明“WT”。
(2)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其他材料未单独报关出口
例如,某鞋类外贸企业2011年5月6日出口鞋子上挂的吊牌是公司提供给工厂的,由包装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该公司,吊牌不单独报关,也不单独计价,吊牌虽然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无法取得相应报关单和收汇核销单,因而也不能申报出口退税。
2、解决出口货物所耗包装物不能退税问题的建议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所耗包装物或其他材料,单独计价,单独报关,取得包装物或其他材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收汇核销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依照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关键词】出口业务;出口退税;零税率
引言
据海关总署公布外贸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前10月,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29753.8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4.3%,进出口规模已经超过2010年全年的29740亿美元。尽管近两年来,金融危机的矛盾尚未缓解,欧债危机又不断深化,世界经济面临下行的风险,各国贸易保护主义可能重新抬头,从而影响我国的贸易出口,但是毋庸置疑我国是制造大国,同时也是贸易大国,长期保持贸易顺差。我国经济的增长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外出口。为了鼓励外贸企业出口,增强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我国政府给予其很多优惠政策,比如免税、退税等。同时各国产品在国内的税负、税率都不相同,为了使各国的产品不受当地政府的政策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也已经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而成为一项国际惯例,目的是鼓励各国出口的货物公平参与竞争。
1.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对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有的国家是在货物出口前予以免税,有的国家是在货物出口或予以退税。我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出口退税和免税相结合的政策。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免、抵、退”的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第二种办法是“先征后退”的办法,主要适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办法
2.1 “免、抵、退”税的计算办法
我国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扣完时,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其具体计算方法为:先计算出口货物的不予抵扣或退税数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汇率×(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再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2.2 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
所谓先征后退办法是指对于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先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依照规定的退税税率审批退税。
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因在收购货款中包括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款,所以该笔业务的应退税款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价款和出口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价格×出口退税税率
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业务的会计处理: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小规模纳税人确认的销售额与增值税并未分离,所以计算出口退税时必须先还原销售额的不含税价。计算如下: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度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目的是让各国的货物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公平竞争。但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办法中的退税率一般都低于17%,而我国实行的增值税税率是17%。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全退、全免”。下面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为例,分析出口退税的程度。
例:2010年某月某自营生产出口的生产企业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用于内销产品加工的为(M内)万元,用于外销产品加工的(M外)万元,则进项税额为(J内+J外)万元,货物验收入库。上期末留抵税款D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E内)万元。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E外)万元。已知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该种货物的退税率为N%。
无免税购进原材料。当期应纳税额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E内×17%-[(J内+J外)-E外×(17%-N%)]-D
=E内×17%-[(M内+M外)×17%-E外×(17%-N%)]-D
不考虑其它因素,则内销环节增值额V内=E内-M内,外销环节增值额V外=E外-M外。则把上式稍作处理得:
=E内×17%-M内×17%+E外×(17%-N%)-M外×17%+M外×N%-M外×N%-D
=V内×17%+V外×(17%-N%)-M外×N%-D
从上述式子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当出口退税率N%小于17%时,此时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免征出口货物增值税,而是对出口货物征了较低的税,此时对其增值额V外征了(17%-N%)的税。对出口货物所消耗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也没有完全抵扣,而是只按M外×N%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只有当出口退税率为17%时,当期应纳税额=V内×17%+V外×(17%-17%)-M外×17%-D=V内×17%-M外×17%-D,才是实现了免征出口货物增值税,而且对出口货物所消耗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也全额进行了抵扣,此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零税率”。因此对于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全免、全退”,而是对于其增值部分征收了较低税率的税,对其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部分的增值税进项税也未完全抵扣,而是抵扣了其中的一部分。由此可见出口货物并非“零负担”。
从企业出口货物的价格来看,如果实务中并非以FOB价而是以CIF价来计算退税,虽然会使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增加,但是也会导致企业多缴纳增值税,高出口价格相当于V外增大,增大部分要交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部分的增值税。
从退税税率来看,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主要成本为:M外+V外×(17%-N%)-M外×N%(假设不考虑生产过程中的其它因素,上期无留抵税额)
那么稍加变形可得:V外×(17%-N%)+M外(1-N%)多项式因子都包括出口退税率,且与该企业出口成本负相关。因此出口退税率每提高1%,就相当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下降约1%。所以要想通过降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价格来鼓励出口,还须寄于较高的出口退税率。
我国的退税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彻底退税”,但综上分析“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并未完全贯彻。这主要是由于现行的退税率与法定征税率不一致,没有实现真正的“零税率”。增值税征税率和退税率不一致,使我国大部分出口商品不能以真正的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降低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这不仅会挫伤企业的出口积极性,也不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许可的全额退税原则。此外,我国针对不同的企业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导致不同企业退税收益上的差别,也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此外,我国出口退税的税种范围较少。我国出口退税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间接税均未涵盖在内。
4.建议
WTO倡导中性的多边贸易框架,而出口退税使产品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竞争,同时克服重复征税,正是中性税收原则的体现。保证出口退税制度的中性,既不多征少退也不少征多退,正是多边贸易框架下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必然选择。而出口货物要实现彻底退税,应遵循“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要彻底实现这项原则必须提高出口退税率,使征税率与退税率一致。据测算,出口退税率每提高1%,就相当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下降约1%,国内生产总值增长0.55%,税收总额增长0.89%。可见,提高出口退税的退税率不但不会对财政造成损失,还会以刺激出口的方式来提高国内生产总值,从而增厚税基,进一步增加财政收入。另外应该扩大退税的税种范围。可以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也列入退税范围。使出口产品真正实现“零负担”。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出口积极性,也使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更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惯例。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丁元霖.外贸会计[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