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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管理

时间:2023-06-07 09:10: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合同文本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合同文本管理

第1篇

一、明确目标,制定合同文本体系建设工作规划

2007年初,省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全省工商系统合同文本体系建设工作目标:依托工商合同服务、监管职能,建立公平合法、种类齐全、覆盖广泛、监管有力的合同示范文本体系,通过强力的宣传和推行措施,促使合同示范文本成为全省市场交易的主要媒介,增强市场主体合同法律意识,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工作目标,合同处制定了合同文本体系建设三年工作规划:2007年,广泛动员部署,建立系统层级制订,推行合同文本工作制度,探索格式条款点评监管方式,启动合同示范文本库建设;2008年,全省工商系统形成层级制订合同文本格局,建立初具规模的合同示范文本库,拓展多条合同示范文本发放渠道,深入开展格式条款分类监管:2009年,建立起我省合同文本制订、修订、、推行和监管工作机制,合同示范文本覆盖全省主要经营行业,形成格式条款分类监管权威。

二、夯实基础,积极制订合同文太

合同文本制订是合同文本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合同文本的制订包含制订合同参考文本、示范文本和建立合同示范文本数据库三个方面。

(一)市州局制订合同参考文本。根据省局部署,全省工商系统工商所(基层分局)修订合同文本,县级工商局制订合同文本,市州工商局制订推行合同参考文本。全省工商系统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实际、突出本地特色制订、推行合同文本。利用合同文本服务企业发展,介入市场监管。目前,全省工商系统初步形成了层级制订推行合同文本工作格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共制订合同参考文本184种。

(二)省局制订合同示范文本。省局制订、推行农产品等合同示范文本10种。一是省局根据我省农产品生产经营特点,在市州局制订的合同参考文本的基础上,制订、了茶叶、水产品(鱼类)、生猪、油料、瓜果、食用菌、种子、肥料,农药9种涉农合同示范文本,在全省推行使用。二是与省建设厅联合对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联合向社会《湖北省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三是开展进场经营食品安全合同示范文本调查研究,部署荆门、孝感市工商局起草文本并组织试行。荆门市局制发了《荆门市农副产品零售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在辖区农产品市场试行,共签订合同406份。四是与省直机关事务局联合起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宅买卖合同》,经征求多方面意见和组织专家论证,已在省直公务员小区一期房销售中使用该示范文本。

(三)建立合同示范文本库。在省工商局门户网站和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网站开设“合同示范文本”专栏,收集历年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的合同示范文本,分类录入上传,为社会群众提供合同示范文本免费下载使用。目前。共上传合同示范文本55种,社会群众点击量和下载量不断增加。

三、依托职能,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文本重在推行使用,全省工商系统立足职能,多渠道、多形式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截至2007年底,全省推行各类合同示范文本302659份。一是加强合同示范文本宣传。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各类合同文本宣传活动160多场次,广泛宣传《合同法》、《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增强市场主体合同法律意识,推广合同示范文本。二是组织合同法律法规培训等活动,引导企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全省工商系统共组织开展企业合同管理座谈会、培训班310场次,其中,省局开展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培训班两次。培训活动评析合同纠纷和案例,讲解合同示范文本特点,使企业了解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性。三是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把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守合同重信用”的必要条件,要求申报企业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率必须达到100%。四是与有关部门联合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在与旅游、建设、农业等部门联合制订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与其通力合作,整合职能,联合推行或多渠道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四、强化措施,加强格式合同监管

第2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以下统称提供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店堂告示、通知、声明、须知、说明、凭证、单据等构成要约并符合前款规定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方与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采用格式条款,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指导,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实行行政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指导。

第六条提供方制定和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应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合同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自身责任、扩大提供方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以清晰、明白的文字或其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解释说明。

第八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的下列内容: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主要责任。

第九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下列内容:

(一)让消费者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明显超过合理数额;

(二)让消费者承担本应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下列内容: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

(四)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第十一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提供方权利的下列内容:

(一)单方解释合同的权利;

(二)无法律依据,单方变更、转让、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在不确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权利;

(四)违反法律、法规扩大经营者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提供方应在经营场所公开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

店堂告示、通知、声明、须知等应设置或张贴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三条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但按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合同格式条款的除外:

(一)供用水、电、气合同;

(二)电信合同;

(三)邮政合同;

(四)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五)消费贷款合同;

(六)房屋买卖、房屋中介合同;

(七)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八)物业服务合同;

(九)旅游合同;

(十)运输合同;

(十一)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合同文本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合同文本报经营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前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合同文本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所列合同的文本有审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备案后的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自行修改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后予以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按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备案。

提供方拟使用的合同文本已由其上级机构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不须备案。但合同文本变更的除外。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向提供方提出书面修改建议。提供方应在收到书面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建议有异议的,可在前条规定的修改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提供方提出陈述申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陈述申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提供方。

提供方提出听证要求且属于本条例规定应当备案的合同文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举行听证;其他格式条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组织听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提供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行听证,应当邀请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和专家学者以及消费者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对陈述申辩的答复或听证后的答复仍为建议修改的,提供方应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提供方不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建议修改,不提出陈述申辩,也不申请听证,或者虽经陈述申辩或听证但答复为建议修改,提供方仍不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建议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修改建议和需要修改的格式条款,或含有需要修改的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向社会公告,以提醒消费者注意。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某一行业的提供方制定或使用合同格式条款普遍存在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可以要求行业组织进行统一规范、指导。

第二十条倡导提供方参照相关合同的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格式条款。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或参与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格式条款公开查阅制度,将备案的合同文本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无偿查阅。

第二十二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于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不备案的,由负责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合同格式条款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后仍不修改并继续使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对提供方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合同格式条款经备案等行政监管,不免除提供方因合同格式条款给他人造成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一)失职渎职,未按规定履行合同格式条款监管职责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提供方财物的;

(三)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侵害提供方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和出售农副产品,与提供方订立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3篇

关键词: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程序

程序化和规范化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工作的内在要求,强化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程序的管理已经成为一项客观需求。

一、采购信息[1]

采购信息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的首要步骤。采购活动的法律制度、政策、招标公告或采购公告、中标公告或成交结果、供应商资格条件、评价方法和标准、投诉处理决定、司法裁决、信息统计等采购信息能否平等、高效、及时地传递到所有符合相应资质的供应商手中,直接关系到公共采购合同授予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关系到公共采购合同竞争水平和采购效益的问题。采购人应及时采集公共采购的各类信息,交付信息机构进行,以有效、便利地进行信息递送。

实践中,采购信息应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坚持平等、公平的原则。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设定合理的资格条件,但应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可人为设置“歧视性壁垒”,不可提出品牌需求。第二,加强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对于的采购信息,应积极进行“降密”和“去密”处理,最大限度地公开项目的采购信息,从而确保所有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供应商参与到项目采购之中,避免寻租和垄断的滋生,杜绝“电子行业”和“行业电子”等问题。

二、遴选供应商

遴选供应商是直接关系到采购合同授予是否公正的一个关键环节[2]。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须依据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等客观因素,对参与采购的供应商资格、报价、能力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提出候选单位建议,列明候选单位的优先顺序;采购人根据评审报告和候选单位建议择优确定供应商,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与单位。

供应商遴选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方面,供应商参与采购的基本资格和条件必须完全具备。《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装备采购条例》等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参与采购的基本条件,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条件。同时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规定“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评审工作的统一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公告的同时,应明确并公开遴选供应商的评审标准。评审标准由一系列评审要素和评审指标组成,通常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技术因素,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人员技术掌握和运用程度、制造能力、专业设备数量和制造能力等;二是管理因素,包括供应商的管理制度运行情况、质量管理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质量管理控制能力等;三是价格因素;四是履约保障因素,关键衡量其能否及时有效地履行合同,能否及时进行维修保障;最后,对供应商信誉、保密等方面也要设定严格的评定标准。

三、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

无论采取招标,还是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哪种采购方式,都要通过后续谈判明确合同条款。一般来讲,公共采购合同文本一般由采购人组织起草完成,并与供应商共同协商和阅签。

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事无巨细,详细写明所有协议内容。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产生,为合同履行、检验验收、交接交付、纠纷处理等日后工作提供便利和依据,合同双方需将所有谈判达成的意见明确写入公共采购合同文本草案之中。第二,掌握并熟练运用谈判技巧。第三,组织合同专家参与谈判和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公共采购合同涉及技术、价格、法律、社会实践等领域的知识,因此,为了提高谈判和文本起草的效率,应组织技术、价格、法律和谈判等专业人员组成谈判小组和起草小组,而且应保证专业人员人数不少于小组的三分之二。第四,保证合同文本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审定合同文本草案

由于公共采购关系到公众和社会利益,所以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必须按照特定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实行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审定制度,是采购主管机关(部门)行使管理职责的具体体现,对促进竞争采购,提高合同订立质量具有重要的监督和把关作用,采购合同文本的审定内容主要包括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状态、经费和价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3]。

审定公共采购合同文本草案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严格落实全面性审查和真实性审查要求。一方面,严格把握审查内容的全面性。如装备采购合同法规要求:“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装备技术状态、经费、价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另一方面,严格审查文字内容的真实性、供应商资格的真实性以及供应商遴选过程的真实性。文字内容不真实,违背采购人真实意图和公共利益的,应立即进行改正;供应商资格不真实的,以及选定供应商过程不真实的,应当取消相应的成交通告,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签订合同

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审定并批准合同草案文本后,公共采购合同订立业务部门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公共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方面,合同签订说明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要约和承诺已经达成一致,公共采购合同至此宣告成立。但是,由于公共采购合同关系到公众、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因此要求经过双方、尤其是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的签章后才能获得法定效力。

另一方面,公共采购合同签订主体要适格。公共采购合同签订主体适格就是要求代表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签订主体要具有法人资格或委托授权。

六、合同签章

合同签章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合同生效的法定程序。《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装备采购条例》规定,“装备采购合同经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确认后生效”,即“签订的装备采购合同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装备采购业务部门审定,并由装备采购计划部门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管理专用章后生效。”借鉴装备合同经验,为了充分维护社会和国家利益,维护合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除装备合同以外的其他公共采购合同也应经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的签章确认[4]。

七、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最具实质意义的环节。公共采购合同具备了法定的生效要件,即具有了法律效力,便对采购人和供应商产生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公共采购合同效力管理工作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应以盖章日期为准。第二,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地位。公共采购合同生效前形成的协议、纪要、文件,凡与合同条款有冲突的均无效,相关内容应以合同文本的约定为准。第三,公共采购合同的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公众、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公众、社会和国家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事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签订合同的。合同确认无效后,合同双方应当相互返还非法取得的财产;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法》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装备采购条例》第41条也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在装备采购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装备采购合同报总装备部备案。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对装备采购合同订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设立合同备案法律制度的目的,一是通过备案制度便于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对公共采购合同订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合同订立过程的管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5]。二是通过合同备案,可以及时了解公共采购合同的订立情况,采购经费的控制情况,以及便于采购经费的及时拨付。三是便于其他供应商了解、查阅和掌握采购合同的有关情况,为社会监督提供便利。总之,实行公共采购合同的备案制度对促进合同订立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采购合同订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王春光.论公共采购信息制度的完善[J].公共支出与采购,2007,(5):46-47.

[2]马海涛,姜爱华.政府采购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02-128.

[3]白海威,王伟,夏旭.装备采购合同管理研究[J].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学报:2005,(2):6.

第4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含协议,下同)行为的审查备案管理工作,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区政府及各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发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各街道、各部门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工程发包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投融资合同、资产转让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文件等。政府采购合同由区招采办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单位内部劳动关系、承包、租赁等合同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审查备案管理,是指由区政府法制办针对本办法第二条中所指的合同进行审查、备案、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各单位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审查、合同备案归档等工作中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审查备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区政府法制办根据区政府授权和本办法规定履行以下合同审查备案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区政府合同管理制度;

(二)宣传、贯彻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依本办法规定审查区政府及其各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文本;

(四)对区政府及其各单位签订后的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五)负责审查合同的登记和汇总归档;

(六)检查各单位对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协助相关部门解决合同争议纠纷。

第六条各单位作为相关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积极履行以下合同承办管理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提出,进行可行性论证,资信调查;

(二)组织合同项目的洽谈;

(三)指定合同承办人;

(四)办理授权委托申请;

(五)起草合同文本;

(六)负责合同的送交审查、备案和保管合同档案;

(七)负责对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处理。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七条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的,应当先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把关。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在签订一般合同前5日将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送交区政府法制办审查,签订重大合同的应当提前15日送交区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九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一)签订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签订合同,可以参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三)区政府各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以区政府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1、合同承办单位负责进行合同相对方资信的初步调查,审查对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否齐全合法;审查相对方的资产、经营等状况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2、合同承办单位组织合同谈判应有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合同承办单位负责起草合同文本及合同文本送审和合同签订备案;

3、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他人签订的,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单位、职务、受托人、单位、职务、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4、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送交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合同正式签订生效后,合同签订机关应全面实际履行,并负责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合同承办单位应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如发现对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和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并应书面及时向相对方提出异议且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章备案归档

第十二条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过的合同,各单位应当在有关合同正式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送交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三条合同承办单位解决合同争议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应当在事后10日内将一份副本或复印件送交区政府法制办归档。

第十四条合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签订时间、承办单位及合同主要内容;

(二)合同文本份数及附件资料;

(三)合同审查意见;

(四)履行情况记载;

(五)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六章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

决纠纷。

第十六条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单位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或区政府报告。按下列书证要求收集处理合同争议的证据资料,为提请仲裁或诉讼做好必要准备:

(一)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资料等;

(二)有关票据、票证;

(三)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四)证人证言;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合同承办单位与对方当事人或由第三人协商解决纠纷,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

第七章督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每半年对各单位合同签订、审查、履行和报备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二)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第5篇

关键词:英文制式合同 技术引进 传统文本模式 AB文本模式

根据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中的定义,技术转让是指“关于制造产品、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的转让,但不包括贸易的单纯买卖或租赁”。

通过技术转让,受让人可使其生产技术水平取得跨越式快速发展,增强其产品竞争力。其流向一般是从技术领先国家地区向技术相对落后国家和地区转让。

促成技术转让的技术引进合同在英文制式合同中占据及其重要的地位,究其原因,该类合同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无形资产的交易,适用法律不仅包括各国相关法律法规,还包括国际公约及政府协定,相对货物贸易而言,交易双方大都是合作和竞争的关系,涉及的法律复杂,操作难度大,作价困难,国家管制多。

在完整理解、准确使用技术转让英文制式合同之前,有必要回顾英文制式合同的特点。

一、英文制式合同的发展及特点

契约是人类社会商业活动的基础,随着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达,订立契约的方式经过几千年的演进和发展,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19世纪发源于英格兰中部地区的资本主义国家工业革命,以大规模工厂化生产取代个体工场手工生产,极大刺激和推动了商品流通和交易的发展,国际贸易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飞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就是契约形式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格式契约-书面合同逐渐成为所有契约形式中最主要的方式。

当商品交换和交易发生在同一地区时,因交易各方处于同一宗教、文化及语言背景下,很容易就交易内容达成一致,但当交易各方来自不同宗教、文化,特别是不同法律、语言体系时,如何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成为重大挑战。

经过多年演进,特别是19世纪工业革命带来的国际贸易空前繁荣和飞速发展,保证交易双方合法权利,降低交易风险的国际商法随之不断完善,最终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成为了国际贸易基本原则。

在上述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英文制式合同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基本合同形式,英文合同也逐渐形成了自有的特点:

(一)、合同文本复杂、繁冗。一项复杂的交易,如技术引进合同,往往十分复杂,篇幅很多,以目前的技术引进合同为例,加上技术附件,往往篇幅达几百页,有的甚至上千页。即使商务合同本身也多达上百页。究其原因,主要是国际商法中英美法国家实行判例法,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成文法。成文法国家法律体系稳定,对合同中很多内容作出了直接规定,合同篇幅相对较少,合同中只需列明管辖法律即可;而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推行判例法,高度尊重私法自治,成文法大多仅作为参考,不具有强制适用的性质,签约双方可以就交易中所有相关内容按自己的意愿作出法律框架内任何能被接受的约定,合同文字成为法律解释合同文件,判明合同当事人意愿的唯一依据,导致签约各方都力求合同结构完整、语意严密明确,合同中大量使用限定词、定语状语从句,避免使用可能导致争议及歧义的代词,结果就是篇幅很长。

(二)、合同语法严谨,具有庄严和简洁的特点,长句式远多于短句式。为保证意思自治,规避有争议的先前判例,明确表示可能产生争议的事项,减少合同执行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分歧,英美法体系下的合同往往是由简单的短句组成长句,由更多的长句组成合同,且每个合同因买卖标的不同,标的的自身性质不同,导致不可能出现完全一样的合同文本。

另一方面,英文合同不是简单的“合同”加“英语”(同理,“法律英语”不是“法律”加“英语”),原因在于合同英语是一门独立的学科,绝非“合同”与“英语”两者的简单相加。准确的说,英文合同具有自身行业特点的“行话”,这个行话就是“法言法语”,即合同语言的庄严性。这些语言特点主要指有别于简明常用语言的语言,主要来源于一些中古英语和外来词汇,如null and void、aforesaid、hereinafter、hereunder等,这些语言经过若干世纪的援用,形成了今天根植于合同的法律语言。

(三)、英文合同有其严密的逻辑性和很强的规律性。尽管如前所述,英文合同高度重视交易双方意思自治,但仅考虑这方面因素很难保证合同严密明确,因此英美法体系下合同在草拟过程中主要还是遵从向前判例,尽量使用向前判例认可和形成的语言和逻辑结构,今天的制式合同就是经过前人反复积累逐渐固定下来的,形成了一定的规律性。规律性一是体现在合同结构方面,一份标准的制式合同通常由四个部分组成,即标题、序言(或鉴于)、主要条款和结尾(或其他),另一个规律性是合同语言方面,重大条款部分的语言有规可循,减少了语言上的普通性和随意性。

依赖于合同结构和语言的规律性,合同中法律风险,每个条款中可能存在的显性和隐性风险变得相对固定,便于交易双方快速识别,并开展相关的谈判工作。

(四)、制式合同中英美法系制式合同占据主流地位。如前所述,英文制式合同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因两个法系在法理、裁决即判罚上存在巨大差异,导致大陆法系合同相对简单简洁,只需引用适用法律即可规避风险,英美法系因重判例、轻成文,民商法强调私法和意思自治,导致合同篇幅长。

因英美法系国家一直占据国际贸易主流地位,英美法系合同文本逐渐成为主要文本文件,我们说的标准合同文本,实际上更多的来自于英美法系合同文本,在引进增补部分大陆法系法理的基础上,逐渐演变成今天的局面。

二、技术引进英文制式合同AB文本模式

(一)标准英文制式合同格式

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对外交往增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突飞猛进,我国急需引进大量国外先进技术加速经济发展,技术引进英文制式合同随之引入国内,并逐渐成为我们开展技术转让及国际经济技术交流的合同标准文本,虽然各公司文本内容不完全一致,但主要内容大同小异。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题:合同标题表明合同性质、技术转让内容;

2、序言: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合同签约背景简述,二是合同用语定义。

3、正文:该部分是合同主要内容,一般包含以下11章:

1)第一章:合同目的;2)第二章:价格;3)第三章:付款及付款条件;4)第四章:技术文件交付及交付条款,包装及标识;5)第五章:设计、设计联络、标准与规范;6)第六章:试运、性能考核及合同装置验收;7)第七章:保证及损害赔偿;8)第八章:许可、技术秘密及保密;9)第九章:不可抗力;10)第十章:税赋;11)第十一章:仲裁及适用法律。

4、结尾及其他:该部分一般包含两章

1)生效时间、合同终止及其他;2)法定地址。

(二)技术引进合同关键点

因技术转让特性,其关键点及难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作价:虽然影响技术转让价格的因素很多,但一般公认的技术转让价格构成主要是研发成本、技术受让方利润预期及转让成本。

2、专利、专有技术内容要求:主要包括详细专利清单,专有技术描述及相应的经济技术指标及性能保证。

3、付款及付款方式:在一次总付、分期支付、入门费加利润提成、入门费加销售额提成等四种方式中选择;付款方式一般与技术资料、专有技术的转让提交时间关联。

4、技术秘密的保密期限:对转让方包括技术文件、技术资料等专有技术的保密期限。

5、损害赔偿的界定及金额:包括技术缺陷给受让方带来的损害赔偿及专利、专有技术侵权保护。

6、技术实施后技术改进的权属:根据不同情况,许可方与受让方对后续技术改进的权属及使用限制约定。

(三)传统合同文本模式

多年来,我国的对外技术引进一直在上述文本的基础上与转让方进行转让谈判。即使是与同一许可方在短期内进行二次交易,也避免不了重新谈判,从而形成一单一谈、一单一签的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每项技术引进项目中,交易双方的不同诉求及特点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但其缺点也显而易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耗时长,效率低下。合同谈判中,主要针对上述6项关键点,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双方往往要经过多个回合的艰苦谈判,一项技术转让往往耗时长达一年。即使是与同一转让方进行多次转让谈判,也要经历上述过程,花费同样时间。加上工程实施时间,产出合格产品也在谈判开始3年后,而技术本身飞速发展,受让方当初的技术领先预期受到损害。

2、质量参差不齐。对受让方而言,体现在每个技术引进合同不能保证质量高,条款约定不能保持统一。其原因一是人为因素比例大,谈判人员自身能力和素质对谈判结果影响大;二是专利所有者之间的重组、并购频繁,即使是引进同一技术,也会因为所属公司不同而有不同约定。

针对上述缺点,我们开始探索使用另一种文本模式,即AB合同模式,代替传统合同模式。

(四)AB合同模式

1、模式简介

所谓AB合同模式就是在上述合同文本基础上,事先与各潜在专利商进行合同谈判,除部分条款(如价格条款)待定外,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达成一致部分应占全部条款的80%以上,并约定条款有效期(一般确定为3年),称为合同A。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具体转让项目时,根据每个项目及技术自身特点,完成待定条款谈判及修改完善合同A,称为合同B。合同B是对合同A的补充完善和变更,合同A与B有冲突的条款,以合同B为准。合同A与B共同构成完整的技术转让合同。

2、工作流程

1)以上述标准制式合同文本为基础,与各潜在专利商开展谈判工作。

2)对合同文本谈判一般采取以下原则:

合同标的部分待定;

序言中项目背景待定,合同定义确定大部分内容(如许可方、被许可方、技术秘密、试运、验收合格、验收证书、损害赔偿等;

正文中第一章及第二章待定;第三章付款及付款条件中,确定四种方式中的一种,付款条件中确定付款节点及每个节点的比例;第四章确定交付条款,包装及标识,技术文件交付时间待定;第五章待定;第六章确定基本原则;第七章中性能保证根据以后转让项目确定,损害赔偿的标准待定;第八章至第十一章完全确定;

结尾几其他的两章完全确定

3)约定文本有效期;

4)双方就上述文本内容达成一致后,经双方法务及管理层批准后,签署合同A。

5)有效期内出现转让需求后,双方只需确定合同A中未定部分,并根据转让项目具体特点对合同A中相关条款进行增补变更。

6)合同B注明与合同A共同构成完整合同,如合同A与合同B出现冲突,以合同B为准。

7)经双方法务及管理层批准后,合同正式生效。

三、结语

采用合同AB 文本,可以保证合同质量,避免谈判人员能力及素质差异对转让技术合同及实施带来的影响。合同中交易双方主要风险已在合同A中规范,使具体技术转让时的风险易于识别和管理。同时合同谈判中耗时最长、谈判最困难部分预先在转让发生前达成一致,可极大节约转让谈判时间,为技术快速实施创造了条件。

根据试行情况看,某能源企业须在两年内引进某技术用于5套不同装置,涉及多个技术转让合同,如采用传统文本模式,5套装置分别谈判需耗时至少一年以上,采用合同AB文本模式后,5套装置谈判签约总时间缩短为1个月,极大提高了效率,降低了风险,压缩了工程实施时间,使产品比以往提前至少半年投入市场,为企业赢得市场先机,创造了效益。

参考文献:

[1] 范文祥.英文合同阅读与分析技巧[M].法律出版社

第6篇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程序,规范重大经济活动法律监管制度,保证对外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市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以及市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的标的额30万元以上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市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合同审核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对外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买卖、借款、租赁、担保、保险、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方面的经济合同。

第四条市公司法规处负责市公司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第五条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

第二章审核内容

第六条合同审核部门对下列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审核:

(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二)合同实质性条款。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效力。签订合同应主体适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中不得含有无效条款。

第七条业务部门对经审核的合同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将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再审。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八条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进行审核。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项目立项审批意见;

(二)财务部门关于项目预算审批意见;

(三)签订借贷合同的,附担保物的有关说明;

(四)签订担保合同的,附主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五)授权他人签订合同的,附授权委托书;

(六)欲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附原合同文本及书面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说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附送有关材料不全的,合同审核部门应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全。

合同审核部门应对送审的合同进行登记,送审人和受理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九条审核意见审批。合同审核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初步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市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审核意见反馈。经市公司领导批准后,合同审核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至业务部门,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相关材料退回业务部门。

审核重大经济合同开合同审核部门专题会议,实行集体审核制度。

第十一条审核期限。合同审核部门原则上应在受理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送审合同的法律审核。对于重大复杂的合同可延长至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合同审核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送审合同的接收、登记备案,并将送审合同及相关材料、审核意见的复制文本予以归档。

第十三条合同及档案管理实行分类编号管理,按照合同名称分类归档,并按照审核顺序制定编号,做到管理规范。

第五章附则

第7篇

生产企业:执行年度:  年

签订时间:___年_月_日  调拨通知书编号:字  号

━━━━━━━━━━━━━━━━━━━━━━━━━━━━━━━━━━━━

┃产│规│计│数│单│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

┃品│格│量│量│价│元) │┃

┃名│型│单│ │(│ │┃

┃称│号│位│ │元│ │┃

┃ │ │ │ │)│ │┃

─┼─┼─┼─┼─┼───┼───┬─┬─┬─┬─┬─┬─┬─┬─┬─┬─┬─┬──

┃ │ │ │ │ │ │数量合│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 │ │ │ │ │ │计(大│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 ┃

┃ │ │ │ │ │ │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额合计:│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

┃一、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法规、规定执行。 ┃

──────────────────────────────────────────

┃二、质量标准、质量要求:┃

──────────────────────────────────────────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

──────────────────────────────────────────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

──────────────────────────────────────────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

┃八、违约责任: ┃

──────────────────────────────────────────

┃九、解决合同争议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

┃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

┃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

┃十、其他约定事项: ┃

─┬─────────────┬─┬────────────┬───────────

┃ │单位名称(章):_____│ │单位名称(章):____│民爆器材行业行政 ┃

┃出│ │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卖│单位地址:________│受│单位地址:_______│(专用章)┃

┃人│ │人││年_月_日┃

┃ │法定代表人: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

┃ │委托人:____ │ │委托人:____│鉴(公)证意见: ┃

┃ │电话:_______ │ │电话:_______│鉴(公)证机关(章) ┃

┃ │传真:______│ │传真:______ │经办人: ┃

┃ │开户银行: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 │ │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 ┃

┃ │账号:________│ │账号:_______│外,鉴(公)证实行自愿┃

┃ │ │ ││原则)┃

┃ │邮政编码: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

┃ │ │ ││ ┃

┃ │发货单位:________│ │发货单位:_______│ ┃

┃ │ │ ││ ┃

━━━━━━━━━━━━━━━━━━━━━━━━━━━━━━━━━━━━━━

监制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制单位: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说明

本合同文本为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9月22日的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7)。

第8篇

电网建设合同管理贯穿于电网的规划、前期准备、施工、监理等全过程,通过界定参建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项目内容、范围、金额、工期和质量等内容,在合同的约束和规范下,有关双方履行各自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主要包括合同审查与签订,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以及违约纠纷的处理等内容。由于电网建设具有施工周期长、投资金额大、技术含量高、涉及环节多等特点,使得电网建设合同管理具有周期长、跨度大、效益影响显著、潜在风险大等特点。

2电网建设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合同承办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建设合同作为参建双方必须遵守是“工程宪法”,参建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履行。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随意性较强,重工程建设,轻合同管理,合同承办人员严重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不认真审查对方资质,合同内容不规范,工程已开工但合同未签的现象普遍。

(2)合同文本存在缺陷。合同文本用词不严谨,尤其对责任划分不清,缺乏对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的具体可操作的内容描述,往往出现按照《合同法》规定执行等模糊字眼,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将不利于责任的划分与承担。

(3)合同履约过程缺乏监管。合同一旦签订,最重要及风险频发的环节为履约阶段,合同内容是否能够正常进行,是否需要变更内容,是否出现履约瑕疵等内容目前缺乏监管。

(4)缺乏合同管理专业人员。电网企业合同管理涉及专业广,内容多,合同管理人员既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同时还需要掌握法律、工程造价等领域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合同管理被简单的视为事务性工作,缺乏专业的人员配备。

3电网建设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措施

针对电网建设合同管理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从合同签约前准备、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三个维度制定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3.1签约前准备阶段

(1)完成各类行政许可手续办理。电网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备齐签约需要的各类档案资料,办理齐全各类行政许可手续,做到依法合规。

(2)加强参建单位筛选审查。建立覆盖企业基本情况、从业资质、从业人员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市场履约信誉情况以及签约代表人资格等方面的评价机制,通过审查将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排除,从源头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防止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带来不必要的风险纠纷。

3.2签约阶段

(1)在合同内容上,要严格、明确界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电网建设的合同文本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科学规范、方便操作,才能更好地定纷止争,防范风险。可以参照国家电网公司出台的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再根据本地区的具体、特殊实际情况作适当修订,制定完善的合同文本,以保证合同文本在内容上更加贴近实际,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务实性。对于合同中诸如造价、安全、工期、质量、验收、违约责任条款等关键性的重要条款,尤其要做出明确约定,防止合同中模糊、意义不清的词汇出现。比如,在实践中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进场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申请验收之日”、“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之说,无论采用何种说法,电网企业、施工单位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详细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哪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做出约定。

(2)在合同签订程序上,要做到周密论证、广泛讨论和专业人员参与。为防范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减少法律纠纷的出现,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从程序上为合同签订把关,具体为区别两种情形:一是如果合同对方出具的协议范本,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电网企业内部的合同审查制度和审查程序,及时送交技术部门、审计部门和法律部门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对于分歧重大、影响重要的关键性条款,可以通过召开讨论会、座谈会形式,重视专业人员的参与、分析和研讨,以有效降低签约法律风险;二是如果我方出具的合同文本,业务部门人员应当严格依据国家、行业或者国家电网公司、网省公司制定的合同范本为基础,修改、拟定出更贴近实际、更科学规范的合同文本(草稿),再送交法律、技术部门和公司领导审核,确保从合同审查程序和流程上防范法律风险,避免误入法律盲区。

3.3合同履行实施阶段

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情况变动,例如价格的变动、工期的顺延等,这是合同履行中的常见现象。为防止酿成法律纠纷,影响建设工程正常运行,可以采取两种解决方式:一是合同双方将出现变更的情况和解决措施提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防患于未然;二是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变更协议或者合同补充协议,重新对变更事项进行约定。特别说明的是,对变更事项的约定如果以合同附件的形式存在,其法律效力上将等同于原合同。

第9篇

【关键词】合同 风险 管理 策略

合同管理是企业的重要管理内容之一,合同管理一股划分为四个阶段:合同准备阶段,包括合同策划、谈判、拟定合同文本、审核等程序;合同订立阶段,包括正式签署合同,分送合同等程序;合同履行阶段,包括合同履行、变更、终止等程序;合同归档阶段,包括合同归档保管、资料整理等程序。

一、合同各阶段风险的分析与识别

(一)合同准备阶段的风险

合同准备阶段的风险是指在合同准备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的风险,包括合同策划风险、谈判风险、合同文本风险、审核风险等。

合同策划风险是指在合同策划阶段存在的不满足我方业务目标的风险,体现在合同策划的目标与我方要争取的工作目标不一致。

合同谈判风险是指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忽略了重大问题或在重大问题上做出了不当让步的风险。主要体现为:对合同标的、产品和服务的数量、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的确定方式、支付方式、交付时间地点及违约责任等合同重要内容,做出了不当让步,导致我方权益受损的风险。

合同文本风险是指合同内容和条款不当的风险,表现为未能发现合同文本中的内容和条款不当的风险,或未及时修改不当内容和条款的风险。

合同审核风险是指在合同审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纠正合同不当内容和条款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审核时未发现合同文本中的内容和条款不当的风险,或发现了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未反映到合同文本中。

(二)合同签署阶段的风险

合同签署阶段的风险是指在合同签署阶段存在不当行为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合同印章管理不当,为不符合程序的合同加盖印章;或者签署后的合同易被篡改的风险。

(三)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

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是指在合同履行阶段中存在不当行为的风险,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合同变更风险、合同终止风险、合同纠纷处理风险等。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违约风险,即合同双方没有恰当地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合同变更风险是指在合同变更中存在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变更未经规范的管理程序,导致变更不当或无效,或者应当变更的合同内容而未采取相应的变更行为。

合同终止风险是指在合同终止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未达到终止条件而终止合同,或合同终止了而未办理相关手续等。

合同纠纷处理不当风险是指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的风险,主要包括:未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合同纠纷和拟采取的对策,或未及时有效防止和解决纠纷等。

(四)合同归档保管阶段的风险

合同规定保管的风险是指在合同归档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丢失或泄密等。

二、合同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外部环境因素

导致合同风险的外部环境因素包括经济环境、政治、政策、法律、社会、科技进步及地理环境、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

(二)合同对方的因素

合同对方引起合同风险的因素主要有合同对方蓄意欺诈、违约、财务状况不佳、生产能力有限等。

(三)我方的因素

我方导致合同风险的主要因素有合同管理不当、财务状况不佳、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不满足合同规定要求等。

三、合同风险的常用应对策略

(一)风险规避

风险规避指当项目风险潜在威胁发生可能性太大,不利后果太严重,又无其他策略可用时,主动放弃项目或改变项目目标与行动方案,从而规避风险的一种策略。采取合同规避是当合同双方对超出风险承受度的合同风险,通过放弃或者终止合同以避免和减轻损失的策略。

(二)风险降低

通过缓和或预知等手段来减轻风险,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减缓风险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此合同风险降低是合同双方在权衡效益后,采取适当的措施降低合同风险或减轻合同损失,将风险控制在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三)L险分担

风险分担又叫风险转移,指将风险转移至参与该合同项目的其他人或组织,所以又叫合伙分担风险。因此可采取业务分包、或请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将合同风险分散、分解出去从而降低风险的策略。

(四)风险预防

风险预防指在合同存在潜在风险的阶段,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风险发生或最大程度降低合同风险的策略。

四、常用的合同风险预防、控制方法

(1)合同订立前应对合同对象进行调查,对其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做出评估。

(2)合同谈判阶段应组建谈判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谈判团队,必要时应当有财会、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人员参与谈判,避免在合同谈判中忽略了重大问题或在重大问题上做出了不当让步,导致我方权益受损。

(3)合同文本应规避合同内容和条款不当的风险,要求合同内守和条款完整、明确,表述严密、恰当。

第10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普遍特性;建设施工合同;自有特性;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施工合同是合同大家族中的重要成员,它既具有合同的一般特点,又具备自身的独有特性。目前而言,由于我国建筑行业起步晚、发展历程段短的事实制约,建筑施工合同的管理水平还普遍较低。深入了解合同的本质属性,尤其清晰地把握建筑施工合同不同于其他经合同的自有特性,有助于提高我们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管理,从而强化对施工合同风险的控制。

一、合同的普遍特性

(一)真实意思表达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在法律允许的正当范围内,为完成某件事情或实现某个目标而达成合作意愿,并按照各方相应承诺付诸行动的一系列行为活动。合同存在(或成立)与否,首先就是真实意思表达问题,即合同双方有没有达成一致的一致的意愿。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而且双方意思的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同要约方(即甲方),不掩盖隐瞒合同的真实目的、完成合同的执行内容、履行合同的必备条件、与合同相关的实际状况等信息;二是合同承诺方(即乙方),承认要约方的合同内容,并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使合同内容得到实现,达到要约方的预期效果。

通常而言,甲方的真实意思表达比较集中体现的,就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而乙方真实意思表达的集中表现则在于投标文件和合同文本的签署。当甲乙双方在合同文本上正式签字的时刻,就完成了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在法律上的确认,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权利责任对等

在社会生活当中,权利和责任原本就是一对孪生共同体,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永远不能分割的。合同条款中必然包含权利和责任的相关约定,这是“权利责任对等”的重要体现和基本保障。除了像赠与合同那样的合同一方免除对合同另一方的责任追究的以外,这个权利和责任既有甲方的部分,也有乙方的部分。

权利和责任的准确划分,是有效保证合同切实履行的过程中合同双方所必需享有和承担的。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的权利过当或责任规避,都会对合同的履行带来干扰,甚至导致合同的流产。所以,只有权利没有责任或只有责任没有权利的合同当事人是不存在的。

二、建筑施工合同的自有特性

建筑施工合同的自有特性,是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的特点而产生的。

(一)标的物的独特性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工程实物性、技术规范性、质量安全性、功能使用性等一系列指标要求,具体表现为:

有一定的工作范围、建设规模和工程要求;

受地区分布、地质水文特征、场地条件等环境因素制约;

需要借助特定的工程技术手段,符合一定的安全质量目标,并达到预期的使用功能;

耗费人力、材料、机械等各种资源,同时有资金、时间方面的要求;

按照特定工序、特定规范作业,并接受监督,甚至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保护和制约;

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和分工协作性。

建筑施工合同以施工项目作为标的物,必须以工程项目的特征属性作为自身的组成内容,具有其他类型合同的不可比拟性和无可替代性。

(二)系统性和组织性

建筑施工合同涉及到工程项目参与各方的内容。建筑施工项目各参与方构成了施工合同的主体。主体之间的关系,如项目施工内容的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物资材料的采购与检验检测、机械设备的租赁和购置、工程人员的招聘与管理、工程进度的计量与结算等等都构成施工合同的实体内容。

从项目整体而言,施工合同依据施工项目特点而展开,为向施工管理服务,其自身因为工程项目的系统性而形成独特的内在自我体系;就单个施工合同而言,项目参与各方由于合同内容约定而产生联系,成为项目整体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项目参与方之间依靠合同作为纽带,建立起组织关系,同时也以合同作为分配工作、划分责权利关系的依据,而且项目各参与方之间在项目运行管理过程中的协调页主要通过合同来实现。

(三)时限和周期性

任何工程项目都具有典型的一次性特点,即项目施工不可重复。主要表现为,建筑施工项目从策划、批准、设计和计划、施工、运行到结束的自有生命周期性;这种特性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和规律性,不能随意缩短或变更。同时,建筑施工项目还要求必须在某段特定的时间内施工完成。

由于建设施工项目的运行周期比较长,这段时间内的自然气象变化、市场价格浮动、劳动力供给水平、金融融资状况、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动向、社会政治发展态势等因素,都会对项目施工产生不可忽略的影响,是施工项目风险产生的重要方面。

建筑施工合同风险控制的几个方面

(一)言辞准确恰当

理由有三条:一、建筑施工合同文本是以字词句为载体的要式文件,言辞准确是对文本性文件的最基本要求;二、建筑施工项目是工程技术性生产活动,其中包含丰富的工程术语和专用技术符号,其施工作业的流程、工序、做法都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必须采用准确、恰当、规范的言辞予以表达;三、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合同文本的解读,因为文本自身词句的模棱两可、含糊笼统,而造成合同双方理解立场的分离、对立,是合同的重大风险之一。所以,施工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仔细识读合同全文,对合同中文辞表达失误、失真、界定不明的地方予以提出,重新确认。把握合同言辞的准确性,是有力保证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达的有效途径,更是从根本上遏制和同风险产生的源头。建设施工合同拟定时,在文字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尽量使用专业术语和法律术语,使合同文本更为专业化;

准确描述工程项目的内容特征,做好经济要求和技术要求的结合统一;

划分双方违约情节并制定违约措施。

(二)权利责任明晰

合同作为法律的延伸,是合同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小范围适用性法律文件,同样也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即合同文本中没有说明的权利责任,只要不触犯法律或损害第三人利益,一般都不会得到主张。针对这种“权利责任必须合同约定”的先天不足,也只有通过明确列举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才能弥补和完善。

实践表明,合同条款条理清晰、条目精细、责任分化明确的,对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能起到很好的防范作用和制约效果。相反,条款内容空泛、权力责任含糊、文辞空洞的合同,往往会留下漏洞和盲区,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承诺方规避责任、要约方主张权利,致使双方争端分歧不止的僵持局面。

合同文件要做到权利责任明晰,需注意以下几点:

明确双方权利责任的范围和权利责任产生的依据性文件;

将法律法规中尚未规定而实际生产中已经约定俗成或工程惯例中发生且与本醒目工程相关联的做法、工序要求写入合同条款,使其文字化;

将双方约定的特定事项列入条款;

明确双方违约的责任内容以及处罚、补救措施。

(三)全程跟踪管理

所有的风险,从产生、调控、转移或消灭都是动态的过程。建筑施工合同的风险控制,贯穿于建筑施工项目的全过程阶段。项目目标的动态控制是项目管理最基本的方法论,同样也适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风险管理。其原理就是:在工程项目运行过程中,定期及时地搜集工程项目相关数据,并通过实际数据与计划目标的比较判断是否产生偏差,如果产生偏差就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偏,从而使工程项目进展态势持续保持。搜集数据——实际与计划比较——判断偏差——采取措施纠偏这一路径,是项目管理中的常态思维和控制主线。

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是确保施工项目按照既定目标有序进展的理想性和控制性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风险的产生,除去合同文本的自身缺陷以外,会伴随在项目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各个环节中纰漏的出现而相应出现。因此,其调控和转移也只能通过全程跟踪管理的方式、及时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才能实现。主要包括:

1、组织措施:确定任务分工和职能分工、调整工作流程和项目人员组成,尤其是针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2、管理措施:提升管理方法和手段(如加强信息化管理,及时掌控项目动态,提高决策、调控、预防能力)、转换管理意识观念(如重视合同管理、强化综合性人才管理等等);

3、经济措施:采取辅的经济奖励手段和约制手段;

4、技术措施:改进施工方法、提高技术交底的质量和信息执行力度;

5、法律措施:采取合理的法律途径有效杜绝违法行为、有效规避法律责任、预防和制止违约行为、挽救和争取违约损失。

结语

第11篇

承包方(乙方):

合 同 编 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xx年三月修订

使 用 说 明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此合同文本。此版合同文本适用期至新版合同文本时止。

2、工程承包方(乙方),应当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甲、乙双方当事人直接签订此合同的,应当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凡在本市各市场内签订此合同的,应当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场主办单位各执一份)。

4、开工:双方通过设计方案、首期工程款到位、工程技术交底等前期工作完成后,材料、施工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开始运作视为开工。

5、竣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含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全部完成,经承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验收合格视为竣工。

6、验收合格:承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盖章或虽未办理验收手续但发包方已入住使用的,均视为验收合格。

7、工期顺延:是指非因乙方的责任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后,工程期限予以相应延展。在工期顺延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装修包工包料合同范本

粘贴印花税票处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人(姓名): 民族:

住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手机号: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人: 联系电话:

建筑资质等级证书号:

第12篇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治化运行的基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要求企业管理的运作必须坚持法治化的方向。企业法治化运行最基础、最核心的工作就是合同管理。合同管理贯穿于企业成立、发展、壮大等各个纵向过程,合同管理遍布于企业采购、销售、运输、劳动用工、技术管理等各个横向层面。优秀的合同管理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合同管理合法性、预测性、规范性的特点,为企业提供业务性和法治性完美结合的合同,为企业提供市场现实性与前瞻性完美结合的合同,进而将合同管理与企业愿景完美结合,避免在合同决策、合同执行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最大限度地为企业避免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风险。反之,一个企业做得再好、再强,如果没有一个优秀的企业合同管理模式也不会走得更远,一个不经意间的合同风险可能会使企业多年的努力与积累瞬间崩塌。企业合同管理核心的工作就是做好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合同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实现合同目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的合同相关人员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纠纷解决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规范和标准的总称。制度建设是一个制定制度、执行制度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制度的在理论上没有终点的动态过程。企业要想做好合同管理工作,首先应有一个科学的、好的制度,这是做好制度建设的第一步,做到“有法可依”。当然制度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制度不是写在纸上,发个文件就万事大吉。合同管理制度必须有明确的企业合同管理目标、符合企业实际但又要对企业合同管理适度超前引导,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动态的过程。如果合同管理制度没有超前性则不利于现代企业的发展,如果过度超前则在执行中遇到阻力过大,同样不利于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因此,一个优秀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管理至关重要。

二、构建合同管理制度框架存在的几个误区

1.对合同管理的系统性认识不到位,将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人为地割裂开来。如将招标管理、供应商管理与合同管理割裂。

2.对合同管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认识不到位,简单地照搬法律条文,合同制度空洞无物。

3.重视合同签订管理而忽视对合同履行的管理,没有使合同的经济效益得到充分体现。

4.在合同管理制度的制订上没有采取循序渐进的原则,制定了一个过度超前的合同管理制度,在执行中遇到困难。

三、构建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合同管理制度框架

注重合同管理制度框架的顶层设计可以有效提升合同管理制度建设的水平,促进合同管理的整体有序推进,起到纲举目张的作用。设计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合同管理制度框架应当符合合法性、前瞻性、统一性、预防性、可操作性和开放性的原则。

1.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

企业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理论界通常分为合同业务部门、合同审核部门、合同批准机构、发文归档机构等。不少企业在实际中分为合同业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合同批准机构等。笔者认为后一观点更准确。企业的每一个有对外职能的部门都可能是合同业务部门,是企业特定标的合同管理的基础部门。合同业务部门是专业性的部门,不是综合性的部门。合同批准机构的设置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规模、企业决策层的授权情况设置不同的审批环节,并且动态调整。合同管理部门(合同审核部门)在合同管理的流程中是最重要、最关键、工作压力最大的一个环节,企业对该部门的设置是合同管理机构设置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合同管理部门(合同审核部门)在合同运行环节中主要职能是对合同业务部门在合同运行中的形式、内容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发挥管理职能,也就是对合同运行情况进行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因此,合同管理部门(合同审核部门)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部门,应当能有效协调合同招标、文本起草、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争议处理等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践中不能以“权力岗位分段设岗”等理由限制合同管理部门综合管理职能的发挥。

2.授权管理。

授权委托是合同签订履行的前提,加强授权管理可以有效防范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表见制度也对企业的授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大型的企业集团应当通过年度经营授权的形式加强对下属分公司对外经营的管理,将分公司的日常对外经营业务纳入规范管理和正常轨道,非日常经营业务纳入单项授权管理。其次,对合同人的授权坚持权责相适应的原则,让实践中真正负责合同运行的人员直接签订合同。实践中存在为控制人数量代签合同的情况,也存在为控制人数量部门领导直接签订合同的情况,这都有很大的弊病。单位及部门领导应当通过审核去控制合同而不应当直接参与到合同签订过程中。最后,企业应当加强对表见、口头合同的控制。表见、口头合同与市场经济的诚信、便捷交易相适应,同时也给企业合同管理带来风险。企业应当通过备忘录、提示书等形式让对方书面确认本企业对授权管理行为的控制,管控企业授权风险。

3.流程管理。

建立符合法治理念和企业制度的流程体系。流程管理是法治理念从意识理念转换到行动层面的产物。流程管理具有可控制性、可追溯性的特点,其实质就是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法治理念的具体表现,同时可以控制领导层决策时“拍脑袋”的人治模式。一整套优秀的、科学的、体现法治理念的合同管理流程是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合同管理流程是一个综合体系,而不仅仅是合同审核流程。有的企业在流程管理中将合同管理员排除在合同前置流程、合同履行流程之外,容易导致合同在审核之前已经在法律上形成的尴尬或者合同管理头重脚轻。合同管理员最了解合同运行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应当在合同运行流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流程的设计要通过合同流程各阶段之间的相互制约、平衡,营造对合同运行行为相对的“体外监督”,减少“体内监督”。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合同流程各阶段之间的相互制约、平衡并不是相互保密。否则只能是失去监督制约的意义。

4.标准文本管理。

标准化文本是指企业对出现频率较高的合同事前拟定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内容而多次使用的合同文本。标准合同文本的使用简化了合同的订立过程,也简化了合同的审核过程,提高了合同流转的节奏与效率。标准合同文本的推行通常是在企业合同管理发展的中级阶段,合同条款带有一定的“霸王”特征。首先,企业在推行标准化合同文本的过程中要统一规划,使标准文本体系尽可能完整,尽可能覆盖企业经常易,达到制定标准合同文本的目的。其次,标准合同文本要考虑到交易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可以考虑对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条款制定多个选择项以适应不同的商务需要。最后,标准合同文本要有一个动态的修订过程,要向文本进一步细分,条款相对公平,制度、流程、文本相对配套的合同管理的高级阶段过渡。

5.合同管理信息化。

随着企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企业总部、部门、分支机构之间空间分离现象日渐增多,与企业精细化管理要求的矛盾日渐突出。传统的手工管理方法耗时费力。企业合同管理信息化可以实现合同信息的快速提取和科学高效管理,节约管理成本,创造经济效益,使合同管理的作用变得更加直接。企业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合同管理人员要发挥主导作用,系统性地提出合同管理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合同管理权限和功能模块。合同管理信息化是为合同管理服务的,合同管理员不能沦为合同信息化管理的工具。合同管理信息化要在合同履行中充分发挥提示预警的功能,充分利用合同信息为企业领导层决策提供依据,提升合同管理在企业中的地位。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