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09:10: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务稽查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税务稽查;政策取向;执法环境;稽查管理体制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其目的是通过查处各类税务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其监督惩处作用,推进依法治税,促进税收征管,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税务稽查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有序运行。保证了税收财政职能和经济调节职能的有效发挥。便于发挥税收监督职能,促进企业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以确保税收征管质量,推动税务机关提高征管工作水平。总之,税务稽查工作是界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履行程序的有效工具,是完善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体系的信息反馈系统,是促进企业发展,推动税务机关提高征管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完成税收任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环节,是维护税法权威、严肃税收法纪、惩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培育良好纳税观念、实现依法治税的基础保证。同时,我国税务稽查在实际运行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一、我国税务稽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务稽查在税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我国现行税务稽查工作仍停滞于以查增收或以查促收的阶段。国家为了应付财政支出的高速增长,将税收任务指标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下达给税务机关,税务部门不得不在完成收入任务上狠下功夫,税务稽查围绕收入任务转的现象大量存在。大量的稽查对象是针对那些易于查出问题的有利可得的企业,而对那些隐蔽较深,有严重偷逃税现象的企业却没有进行有效查处。税务机构分设以后,国、地两税机关为了各自的利益,互不联系,加之纳税人存在缴纳税款时划分税种不清、申报资料不全等原因,造成大量重复稽查。此外系统内部征收与稽查为了完成各自任务发生磨擦,出现征收不能及时给稽查提供线索,稽查出来的问题也没有反馈到征收工作中去的现象。
2.税务稽查模式的改革不彻底,实施起来不到位。
随着1997年我国征管体制的全面改革,新的税务稽查模式也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施。但是现行税务稽查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体现在:(1)由于税务稽查职责在范围上划分不够明确,使得上下级稽查机构之间相互争夺范围,抢夺税源,甚至出现两份稽查通知或处理决定下达同一企业,使得纳税人无所适从。这既造成了纳税人对税务稽查机关依法行政认识上的误解,有时又使稽查出来的问题因下达处理决定的不同而扩大化或者缩小化;(2)由于目前稽查的收入型模式和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稽查不深入,力度不够大,为收入而稽查,从而出现了对一些违法行为查而不清、决而不刚的现象,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受到极大地削弱;(3)由于多级稽查格局的原因,一个年度内企业接受二级稽查十分普遍,部分企业甚至接受三级稽查,乃至更多级的税务稽查,从而造成了重复稽查的问题,如果再加上地税部门的稽查,企业确实不堪重负,生产经营难免不受影响;(4)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整体模式中征收、管理与稽查三者之间职责划分不清,征管也搞稽查、稽查又兼征管,相互混淆,又相互脱节,从而出现税收工作“盲点”。加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法律仍不够健全,社会上“拜金主义”等不良影响。目前在税务系统内部仍存在个别腐化堕落者,他们大肆利用手中的税收执法权力,以税谋私,索贿受贿,贪污挪用税款,乱征滥罚,擅自减免各项税款,甚至与纳税人内外勾结,代开、虚开、盗卖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巨额损失。
3.税务稽查队伍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行,一部分纳税人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小团体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思想有所滋长。现在一些纳税人逃避税收的方式十分隐蔽,手段更加多样化,这就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具备反偷避税收的能力。但目前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少青年干部经验不足,岗位技能差,不能独挡一面地开展工作。有的稽查人员不会查帐,不善于从帐实上查找蛛丝马迹,挖掘隐蔽的深层次的问题,做出的稽查决定缺乏实在的内容,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4.稽查工作规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扭曲。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工作的规范,是每一个税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但是在很多基层征税机关,他们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的目的,人为地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调整,以达到以查增收,以查促收,完成税收任务的目的,人为地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调整,以达到以查增收,以查促收,完成税收任务的目的。比如在稽查选案阶段,由于税收收入任务重,税务机关强调稽查查补收入的责任目标,以致选案不是通过计算机系统科学选案,而是急功近利地瞄准那些经济运行较好的企业为重点稽查对象,重复稽查同一企业的现象时有发生,经济情况较差的企业却很少去查去管。5.税务稽查的正常执行受到执法环境的制约。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滞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加之“拜金主义”、“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仍然存在,从而出现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开展税务稽查时,经常会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干扰,各种说情接踵而至,更有甚者,部分单位的领导直接给稽查人员施加压力,致使稽查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不良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税务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此外,税务稽查经费投入不足,装备落后,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缺乏,直接影响到税务稽查的进度、深度和广度。
二、关于我国税务稽查改革的政策建议
1.规范稽查工作程序,严格按照规程执法。
(1)科学地开展稽查选案工作。建立以计算机选案为主、人工选案为辅的科学选案体系,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建立税务稽查选案信息系统,将重点行业,异常申报企业,重点税源户的纳税申报资料输入该信息系统,从而科学地挑选税务稽查对象,从根本上避免纳税人的重复选案。(2)认真做好稽查实施阶段的各项工作。稽查工作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法治管理,防止人为变通了结。关键要做好以下两点:第一,稽查程序要合法。第二,稽查取证要合法。(3)严格逃选审理人员,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的把关作用。稽查审理工作承前启后,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税务机关最后执行税务处理决定是否准确合法,因此审理人员在挑选上必须具备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特点。他们必须对稽查文书的格式制作是否规范,引用法律条文是否准确完整,相关数据是否真实准确,附属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等具体事项进行严格认真审核把关,从而防止稽查决定出现不必要的差错和失误,尽可能避免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的发生。(4)加强稽查执行工作力度,捍卫税务稽查的权威性。稽查执行工作是税务稽查工作流程的最后一环,也是稽查成果得以实现的关键步骤,要充分体现税法的刚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已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中涉及纳税人的有关补缴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和调帐等事宜,一一贯彻落实到位。改变对偷税漏税处理查得多补得少,征纳双方讨价还价的作法,督促纳税人将相关税务处理决定落实到位。必要时,税务稽查执行部门可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等措施,维护税法的尊严。
2.理顺稽查管理体制。
理顺的稽查管理体制应符合几个有利于:(1)有利于加强稽查工作的规范领导,掌握工作主动权,摆脱单纯任务观点的束缚;(2)有利于稽查组织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摆脱地方不适当干预和说情风干扰;(3)有利于发挥当地税务机关对征收、管理、稽查、复议四个系列的综合协调作用和监督作用,减少稽查组织内部非业务性机构,节省人力物力,集中搞好稽查。现行稽查管理体制改革,要突出稽查机构能独立行使执法权及掌握规范性工作主动权,可考虑对稽查机构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人事经费及业务上实行垂直领导,在各项征管综合协调、实务、工团、纪检、监察等方面由当地税务局领导。
3.培养高素质的稽查队伍。
税务稽查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会计、审计、法律、企业管理等各个领域和税收征管工作全过程,客观上要求有一支训练有素的稽查队伍。(1)从稽查力量上予以保证。各级稽查组织人员的配备要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各地税务机关还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配备稽查人员,从数量上保持稽查队伍的稳定。(2)保证稽查队伍的质量。稽查人员应该是集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于一体的优质人才,政治上事业心强,为政清廉、拒腐防变、有高度的责任感;业务上精通税收政策,懂法律,会查帐,办案能力强。作为领导,在选人用人上要把好关,要建立一套稽查干部队伍管理制度,把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选拔到稽查工作岗位上来。(3)建立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着重在现代会计实务、检查技巧和计算机技术上进行强化训练,每个稽查员要掌握多种形式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办法。(4)把鼓励竞争机制引进稽查管理,实行稽查人员等级制和稽查主检官制,坚持奖罚分明,坚持个人收入与稽查业绩挂钩。充分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所谓税务稽查账务调整建议,是指纳税人在被依法税务稽查后,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稽查部门对企业存在问题的错漏账项,建议企业及时进行更正和调整,防止重复纳税或漏税的一种制度。税务稽查后的纳税人账务调整是巩固稽查成果、确保国家税收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企业来说也至关重要,如果税务稽查后,只考虑税款入库而不注重对企业的帐务辅导,及时进行调账或随意调账,就会产生前补后退、明补暗退、重复征税等问题,使税收检查成果得不到巩固,前功尽弃。
税务稽查账务调整要能反映原错漏账项的来龙去脉,调账分录要正确、分明,既要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又要严格体现国家税收政策,有利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税务稽查中查出的大量错漏税问题,大多数因账务处理错误而致。在查补纠正过程中必然涉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税金的调整问题。如果在税务稽查中办理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而不将企业错误的账务处理纠正过来,就会使错误延续下去,势必导致新的错误和偷漏税,也使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能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为了真实反映全面的财税情况,必须做好税务稽查中的账务调整工作,使账务处理及纳税错误得以彻底纠正。否则可能会造成明补暗抵、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然而不少企业却没意识到纳税调整的重要性,下面我们结合相关实例,对企业在税务稽查后未按规定调整账务的情况简要的举例说明:
一、企业将查补的税费直接冲减已经计提的检查年度的税金,造成明补暗抵税款
【例】A县地税稽查局2012年度7月份在对该辖区某企业2011年度的税务稽查中,查补营业税10000元,企业将查补的税款直接做如下缴税分录: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表面上看,企业已按规定缴纳了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而实际上企业并未按规定做提取税款的分录,造成了“明补暗抵”税款的现象。
税务部门正确的税务调整建议,应建议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二、将查补的以前年度的流转税、财产行为税等计入检查年度,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例】A县地税稽查局2011年度6月在对该辖区某企业2009年度的税务稽查中,查补房产税10000元,企业所得税50000元(查补房产税在企业所得税的检查中已做纳税调减)。
企业将查补的以前年度的房产税等做如下缴税分录:
借:管理费用 10000
贷:应交税费——印花税 10000
借:应交税费——印花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从以上分录可以看出,企业将查补的以前年度的房产税列入2011年度的期间费用中,而被检查年度2009年,税务机关已将查补的房产税做纳税调减处理,企业上述做法,会造成少缴2011年度度企业所得税10000×25%=2500(元)。
税务部门正确的税务调整建议,应建议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贷:应交税费——房产税 10000
借:应交税费——房产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三、未按规定调账,以后年度按账面弥补亏损,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例】A县地税稽查局2011年度6月在对该辖区某企业2009年度的税务稽查中发现该企业弥补2008年度亏损100万元,经调取2008年度处理、处罚决定书,发现该企业2008年度在结转产成品成本时,多转成本80万元,稽查检查后的实际亏损额为20万元,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按其账面亏损进行弥补,造成少缴2009年企业所得税800000×25%=200000(元)。
该企业在稽查调增8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时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产成品 ——A产品 2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0
四、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但是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果企业误将此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并且不做纳税调整,则会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是当期发生,直接计入所得税费用。如果是发现以前期间的错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
【例】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务机关发现某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于2010年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00000元,企业在计算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对该笔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纳税调整,造成少交所得税100000元。
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可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加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该企业未进行纳税调整,造成少交所得税,应予以补交。
补交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如果该问题是在企业结账前发现的,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000
如果该问题是在企业结账后发现的,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论 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000
关键词:风险;税务稽查;防范
中图分类号:G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2015902
所谓风险是指可能遭受损失、伤害、不利的危险。税收风险管理则是指税务机关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合理配置资源,通过税收风险识别、风险排序、风险处理、绩效评估以及过程监控等措施,不断提高征管水平降低税收风险的过程。税收风险管理包括税收流失的风险管理和税收执法风险管理。这里重点阐述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及应对策略。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稽查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不当而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性。在法制完善的社会中,任何执法主体都可能面临执法风险,税务稽查部门当然也不例外,一旦税务稽查部门和税务稽查人员做出的税务稽查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不当,或在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就会发生执法风险。虽然税务稽查执法的风险较大,也是客观存在的,但风险是可以预防的,我们只要强化风险意识,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就能够把风险降至最低限度。
1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成因分析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些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而产生的,有些是税务稽查方法选择不当造成的,有些是税务稽查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不高形成的,针对以上种种原因产生的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分析如下:
(1)因法律规定不完善而产生的执法风险。目前,我国税务稽查执法主要依据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但这些法律中关于稽查人员取证权限的规定都过于笼统,由于税务机关没有类似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当纳税人不配合检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采取的手段非常有限。在电子税务稽查中,财务数据储存在纳税人的电脑或远程服务器中,稽查人员获取财务数据的难度进一步加大,而由于电子证据的极易篡改性,如不及时取得很可能被篡改或灭失,实践中常有一些干部为了获取案件所需的证据,采取一些超出法律授权的手段,如强行带走纳税人的电脑、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住所提取资料等,从而引发执法风险。
(2)税务稽查方法不规范而产生的执法风险。税务稽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有时没有严格按照《征管法》、《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不重视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要求,甚至越权搜集证据,从而使证据因取得程序不合法而无效。比如,到企业法定代表人私人住处调取证据、在公路上拦车检查等都属于越权行为,另外,还有像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稽查人员回避、听证、文书送达等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很容易引发稽查执法风险。并且也有可能影响收集的证据的效力,引发执法风险。与此同时,在税务稽查中,稽查人员取得的证据应满足《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关联性等方面的要求,在取证时应注意证据的形式,注意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现实中很多税务稽查人员仍在沿用先前的取证方式及习惯,不重视证据的形式要求,不重视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可以说这是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软肋之一。
(3)税务稽查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不高而产生的执法风险,税务稽查是一个需要综合运用税收知识、会计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去发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工作,是税收工作中对各种知识要求和综合度最高的工作。在工作中要求税务稽查人员运用多种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工作经验,要遵守职业操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这些方面直接影响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税务稽查工作中采用何种检查方法、收集哪些证据、提出怎样的处理意见,都高度依赖于税务稽查人员的执行能力,而目前税务稽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尚有欠缺。这里我们特别强调,人的素质是第一位的,硬件条件再好,如果税务稽查人员没有良好的素质,没有职业道德底线,防范税务稽查风险就无从谈起。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不仅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给税务机关也轻者造成损害税务形象,重者稽查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带来严重后果。
2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根据以上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成因分析并结合工作实际,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类型:
第一类问题是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而税务稽查人员未能发现。这种类型的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其主要原因是税务稽查人员运用税务稽查方法不当或业务能力不够造成的。具体情形有三种:一是纳税人从事账外经营,而整体纳税人财务状况和税收监控指标正常,没有引起税务人员注意;二是纳税人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存在重大涉税问题,而税务稽查人员由于采用检查方法不当,抽取的样本不具有代表性,致使问题未能被发现;三是会计账簿与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上存在重大疑点,但无法找到充分可靠的证据,致使税务稽查人员无法处理。
第二类问题是税务稽查处理意见不当。这种类型的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主要受税务稽查人员业务水平和稽查成本与效率的制约,该赴外地调查的,由于经费所限,没有调查。该立案查处的,采用了简易程序,致使税务稽查处理意见不当。
第三类问题是税务稽查人员存在失职和渎职问题。这种类型的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主要是税务稽查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和受环境因素的影响,存在或,对被查对象的涉税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导致不征税款和少征税款,加强培训和加大税务稽查人员交流力度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
第四类问题是实施税务稽查后,因为缺乏必要的跟踪监督和管理,纳税人对税务稽查检查结果没作账务调整,形成前补后退,实际没有征上税。这种类型的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主要是法律和制度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此类账务调整的监督责任是否属稽查部门,目前尚不够明确,但税收风险确已存在。
3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策略
针对以上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形成的原因,我们提出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1)完善税收立法,提升税法级次。由于我国现行税收立法存在的缺陷而产生的执法风险,只有通过立法这一途径加以解决。在现阶段,由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法律层次较低,建议在《税收征管法》中,适当扩大充实税务机关的稽查权限,以法律形式明确赋予税务稽查人员涉税证据搜查权、涉嫌证据查封权,使取证过程有法可依。如果遇到纳税人拒绝提供密码、隐藏服务器、以破坏设备等方法妨碍取证的情况,稽查人员可以及时准确的采取相关措施,而不必担心承担法律责任。将来可以考虑制定一部专门针对税务稽查取证的法律或法规,对税务稽查取证的方式、程序、纳税人的义务以及税务稽查证据的法律地位和证明力等问题作出系统、具体的规定,改变我国缺乏税务稽查取证专门立法的现状。
(2)建立税务机关内部防范和控制稽查风险的机制。要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内部防范和控制稽查风险的制度。国家税务总局要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及有丰富经验的税务稽查人员研究建立防范和控制稽查风险的制度体系,在税务稽查方案、稽查报告和稽查案件的复核等方面实行标准化管理,形成环环相扣的过程控制机制,比如,在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时,要落实稽查案件分级审理制度,严把案件的质量关、定性关,防止稽查风险发生,不给风险有可乘之机。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取证。税务稽查证据决定着税务稽查案件的质量,在税务稽查取证过程中,要注意税务稽查证据的关键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现阶段,税务稽查取证工作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制约办案质量的关键所在,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对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避免税务稽查取证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必须提高取证工作的技术含量。目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及电子商务的普及,大多数纳税人会计核算已经实现了电算化,税务稽查中的电子证据越来越多,电子证据有其特殊性,我们在取证时尤其要注意电子证据的取证要求,通过不断强化税务稽查案件取证工作,我们就可化解税务稽查取证风险。
1.税务稽查在税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我国现行税务稽查工作仍停滞于以查增收或以查促收的阶段。国家为了应付财政支出的高速增长,将税收任务指标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下达给税务机关,税务部门不得不在完成收入任务上狠下功夫,税务稽查围绕收入任务转的现象大量存在。大量的稽查对象是针对那些易于查出问题的有利可得的企业,而对那些隐蔽较深,有严重偷逃税现象的企业却没有进行有效查处。税务机构分设以后,国、地两税机关为了各自的利益,互不联系,加之纳税人存在缴纳税款时划分税种不清、申报资料不全等原因,造成大量重复稽查。此外系统内部征收与稽查为了完成各自任务发生磨擦,出现征收不能及时给稽查提供线索,稽查出来的问题也没有反馈到征收工作中去的现象。
2.税务稽查模式的改革不彻底,实施起来不到位。
随着1997年我国征管体制的全面改革,新的税务稽查模式也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施。但是现行税务稽查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体现在:(1)由于税务稽查职责在范围上划分不够明确,使得上下级稽查机构之间相互争夺范围,抢夺税源,甚至出现两份稽查通知或处理决定下达同一企业,使得纳税人无所适从。这既造成了纳税人对税务稽查机关依法行政认识上的误解,有时又使稽查出来的问题因下达处理决定的不同而扩大化或者缩小化;(2)由于目前稽查的收入型模式和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稽查不深入,力度不够大,为收入而稽查,从而出现了对一些违法行为查而不清、决而不刚的现象,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受到极大地削弱;(3)由于多级稽查格局的原因,一个年度内企业接受二级稽查十分普遍,部分企业甚至接受三级稽查,乃至更多级的税务稽查,从而造成了重复稽查的问题,如果再加上地税部门的稽查,企业确实不堪重负,生产经营难免不受影响;(4)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整体模式中征收、管理与稽查三者之间职责划分不清,征管也搞稽查、稽查又兼征管,相互混淆,又相互脱节,从而出现税收工作“盲点”。加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法律仍不够健全,社会上“拜金主义”等不良影响。目前在税务系统内部仍存在个别腐化堕落者,他们大肆利用手中的税收执法权力,以税谋私,索贿受贿,贪污挪用税款,乱征滥罚,擅自减免各项税款,甚至与纳税人内外勾结,代开、虚开、盗卖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巨额损失。
3.税务稽查队伍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行,一部分纳税人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小团体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思想有所滋长。现在一些纳税人逃避税收的方式十分隐蔽,手段更加多样化,这就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具备反偷避税收的能力。但目前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少青年干部经验不足,岗位技能差,不能独挡一面地开展工作。有的稽查人员不会查帐,不善于从帐实上查找蛛丝马迹,挖掘隐蔽的深层次的问题,做出的稽查决定缺乏实在的内容,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4.稽查工作规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扭曲。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工作的规范,是每一个税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但是在很多基层征税机关,他们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的目的,人为地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调整,以达到以查增收,以查促收,完成税收任务的目的,人为地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调整,以达到以查增收,以查促收,完成税收任务的目的。比如在稽查选案阶段,由于税收收入任务重,税务机关强调稽查查补收入的责任目标,以致选案不是通过计算机系统科学选案,而是急功近利地瞄准那些经济运行较好的企业为重点稽查对象,重复稽查同一企业的现象时有发生,经济情况较差的企业却很少去查去管。5.税务稽查的正常执行受到执法环境的制约。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滞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加之“拜金主义”、“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仍然存在,从而出现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开展税务稽查时,经常会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干扰,各种说情接踵而至,更有甚者,部分单位的领导直接给稽查人员施加压力,致使稽查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不良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税务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此外,税务稽查经费投入不足,装备落后,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缺乏,直接影响到税务稽查的进度、深度和广度。
二、关于我国税务稽查改革的政策建议
1.规范稽查工作程序,严格按照规程执法。
(1)科学地开展稽查选案工作。建立以计算机选案为主、人工选案为辅的科学选案体系,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建立税务稽查选案信息系统,将重点行业,异常申报企业,重点税源户的纳税申报资料输入该信息系统,从而科学地挑选税务稽查对象,从根本上避免纳税人的重复选案。(2)认真做好稽查实施阶段的各项工作。稽查工作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法治管理,防止人为变通了结。关键要做好以下两点:第一,稽查程序要合法。第二,稽查取证要合法。(3)严格逃选审理人员,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的把关作用。稽查审理工作承前启后,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税务机关最后执行税务处理决定是否准确合法,因此审理人员在挑选上必须具备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特点。他们必须对稽查文书的格式制作是否规范,引用法律条文是否准确完整,相关数据是否真实准确,附属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等具体事项进行严格认真审核把关,从而防止稽查决定出现不必要的差错和失误,尽可能避免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的发生。(4)加强稽查执行工作力度,捍卫税务稽查的权威性。稽查执行工作是税务稽查工作流程的最后一环,也是稽查成果得以实现的关键步骤,要充分体现税法的刚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已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中涉及纳税人的有关补缴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和调帐等事宜,一一贯彻落实到位。改变对偷税漏税处理查得多补得少,征纳双方讨价还价的作法,督促纳税人将相关税务处理决定落实到位。必要时,税务稽查执行部门可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等措施,维护税法的尊严。
2.理顺稽查管理体制。
理顺的稽查管理体制应符合几个有利于:(1)有利于加强稽查工作的规范领导,掌握工作主动权,摆脱单纯任务观点的束缚;(2)有利于稽查组织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摆脱地方不适当干预和说情风干扰;(3)有利于发挥当地税务机关对征收、管理、稽查、复议四个系列的综合协调作用和监督作用,减少稽查组织内部非业务性机构,节省人力物力,集中搞好稽查。现行稽查管理体制改革,要突出稽查机构能独立行使执法权及掌握规范性工作主动权,可考虑对稽查机构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人事经费及业务上实行垂直领导,在各项征管综合协调、实务、工团、纪检、监察等方面由当地税务局领导。
3.培养高素质的稽查队伍。
税务稽查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会计、审计、法律、企业管理等各个领域和税收征管工作全过程,客观上要求有一支训练有素的稽查队伍。(1)从稽查力量上予以保证。各级稽查组织人员的配备要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各地税务机关还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配备稽查人员,从数量上保持稽查队伍的稳定。(2)保证稽查队伍的质量。稽查人员应该是集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于一体的优质人才,政治上事业心强,为政清廉、拒腐防变、有高度的责任感;业务上精通税收政策,懂法律,会查帐,办案能力强。作为领导,在选人用人上要把好关,要建立一套稽查干部队伍管理制度,把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选拔到稽查工作岗位上来。(3)建立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着重在现代会计实务、检查技巧和计算机技术上进行强化训练,每个稽查员要掌握多种形式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办法。(4)把鼓励竞争机制引进稽查管理,实行稽查人员等级制和稽查主检官制,坚持奖罚分明,坚持个人收入与稽查业绩挂钩。充分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4.建立复查制度,提高稽查质量。
(1)建立复查制度是完善税务稽查监督机制的需要。从税务稽查工作的性质和内容看,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而现行的以纪检监督、领导监督和工作程序制约为主的监督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稽查工作的特殊性。首先,现行的纪检监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一般是在造成严重后果后才进行处理。这一制度的力度是大的,但对一些小问题、苗头性的问题作用不很明显。而领导监督虽然可以随着执法过程进行,但各级领导和稽查单位往往出于偏袒和面子,发现问题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下不为例”或轻描淡写地批评几句就过去了,监督力度也是有限的。其次,稽查部门的“四分离”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尽管各稽查单位都实行了“四分离”的工作制度,但对其中“稽查”环节还缺乏严格而完善的监督。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对稽查人员有效的监督,查而不报、查大报小、避重就轻等现象是常有的事,造成了检查质量低下,溢漏率高等严重问题。而复查制度能够直接进入稽查的具体执法过程,将与现行的纪检监察、领导监督、工作程序制约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税务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2)建立复查制度是与国际税收稽查体制接轨的需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际税收管理办法,完善我国税收管理体系是今后的发展方向,也是经济全球化国际化发展的要求。税务稽查作为税务工作的“重中之重”,更应学习借鉴国外的做法和经验。据资料表明,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务工作都普遍实行了稽查复查制度。在税收机制比较健全的美国,将复查作为整个税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普遍实行,复查比例达到7:1.同时,美国复查制度的配套机制也很完善,他们在复查对象的选择、复查程序的执行,以及发现问题对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都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规章制度,从而使复查结果成为决定税务人员工资待遇、职位升迁的重要标准。促使税务人员努力学习业务,严格执法程序,保证了稽查工作的质量。同时也对一些不法纳税人形成了无形的压力,促使他们遵守税法,积极配合税务稽查人员进行检查,依法纳税。
一、提高稽查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办法
在案件稽查方面,稽查部门要做到,一是准确选择调查方向;二是拟定详细的调查计划或者调查提纲;三是只对确认的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四是做到处理的证据必须确凿并完好保存;五是所有的查处材料入卷归档。
同时,要重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是要坚持先调查取证后处理的行政原则;二是要坚持疑案从无的原则;三是尽量选择较宽的处理方式。
税务违法的主观方面是客观存在的,也是税务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应当引起足够重视。证明当事人有主观过错的调查方法有两个:一是采取询问的方法,二是搜集客观证据。
二、加强稽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要把握稽查职能,转变稽查工作思路。由收入型稽查向执法型稽查转变,由普查型稽查向重点打击型稽查转变,由全功能稽查向专业职能型转变。二要完善一级稽查模式,建立专业化加扁平化的稽查机构。三要积极探索稽查新方法,提高稽查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建立稽查选案积分制,提高选案科学性;建立税务稽查预警机制,加大打击力度;建立税务案件公示制,充分发挥稽查的警示教育作用。四要加快稽查信息化建设,提高稽查效率和现代化水平。五要建立科学的稽查人员管理机制,改善税务稽查环境。
三、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制度
1.税务稽查要以高质量的税收征管为前提。目前的税务稽查应该建立在高度信息化的基础上,与现行的新征管模式相适应。现行的征管目标是依托计算机网络和科学先进的稽查管理手段,对纳税人实现全面监控。
当前,提高稽查质量有必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一是改进选案方式;二是精心组织检查的实施,提高办案质量;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和案件公告、曝光力度,增强震慑力;四是密切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加大执法力度;五是加强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办案能力。
【关键词】税务稽查 问题及对策
一、目前我国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1、税务稽查可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够充足完善
在我国对税务稽查明确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其中,《征管法》只规定了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哪些权利,而纳税人有配合其检查的义务,至于工作流程、文书制作、各部门如何配合及其相应的权利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值得一提的是税务检查并不等同于税务稽查,后者在范围上要大于前者。《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制定的也不够详尽,很多文书的样式、时间效力都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稽查人员的考核办法也没有提及,大部分规定只提到应该怎么做,但是对于违反规定的做法却没有明确的处罚办法。此外,《征管法》是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是1995年由国家税务总局的,距今已经有十多年的时间了,面对偷、逃税款复杂化、智能化的趋势,稽查工作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困难。
2、稽查工作缺乏科学技术支撑
稽查选案环节分为计算机选案和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多是给定一个范围,由电脑随机抽取产生选案名单,而人工选案则多是举报案件和上级指派的案件。明显缺乏一个综合分析企业申报情况、财务情况、财产情况并包含各种财务指标变动情况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在选案环节不够科学合理、准确度不高的情况下,提高稽查概率扩大稽查面只是在浪费资源。另外,目前税务机关的征管软件是国税一套,地税一套,征管系统和稽查系统的信息共享程度不够,国税和地税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度更低。这都不利于稽查人员进行前期准备,编制稽查计划从而有针对性地检查。而且,稽查人员在查账过程中也没有任何高科技手段可以利用,完全凭借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经验,如果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良莠不齐,查账质量不能保证,不利于税收公平。
3、税务稽查运行成本过高
国税、地税各自有一套稽查体系,各自为政,同一区域内就会有重复,经常有企业正在接待国税局的检查,就接到地税局要来检查的通知,如果查账、审理时间过长,迟迟不结案,将严重影响企业的运营。而且,国税局查账时遇到营业税的问题因为不是自己的征管范围多数不予理会,同样的当地税局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企业时,特别是企业所得税还在国税缴纳的,更是不会深入检查。这样就会出现有的企业虽然有问题但是未涉及来检查的税务机关管理的税种,而没有被发现的情况。另外,不同级别的稽查部门也会出现重复稽查的情况,例如,很多房开企业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即受到区(县)一级税务机关的检查,又受到市一级稽查局的检查。区(县)一级为了完成税收任务查房开企业,市稽查局是为了完成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的专项检查任务查房开企业。这与复查制度是不同的,而是由两组完全不同的人马,到企业来做两遍完全相同的事,而且都要求有查补收入,都是带着任务的。企业为此付出巨大的成本,税务机关重复履行职能也浪费行政资源。
4、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我国会计制度越来越和国际接轨,许多企业都安装了电算化软件、ERP系统,面对着会计知识不断的变化更新,稽查人员若还是运用以往的工作经验,甚至只会看手工账本是不可能发现企业有涉税问题的。而且,基层税务机关中,专业的稽查人员明显青黄不接,经验丰富的老同志知识不够更新,而年轻同志又缺乏经验,难以应付查账过程中的突发状况。
5、税务稽查考核办法不够全面
目前对于稽查部门的考核大都以查补税收为主,缺乏一个综合的有效的激励制度。仅以税收收入为标准导致稽查人员带着“任务”去企业查帐,给企业带来沉重负担。单一的考核机制也不利于规范稽查工作,容易产生行政不作为现象:检查期间过长,迟迟不结案;处罚依据不当,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收取纳税人的好处,从轻处罚甚至是不处罚,滥用自由裁量权等。
二、完善我国税务稽查工作的建议
1、完善立法,构建公平合理的法制环境
建议起草《税收基本法》,并专门制定《税务稽查法》,增加税务监督法等配套法律,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税收基本法为统领,以各单行实体法、程序法为内容的金字塔式法律体系。明确税务稽查各环节、各部门的权利和责任,进一步加强稽查的执法力度,增强稽查独立执法权和强化稽查刚性。建立完善的税务司法保障体系,集税务稽查、税务警察、税务法庭、税务检察为一体,使税务稽查成为名副其实的具有独立行使税务执法权的机构。
2、实现税务稽查工作手段现代化
在现行的征管软件中加入选案功能,利用征管数据平台提供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财产情况、各项财务指标等数据,根据不同目的的稽查由系统自动生成或随机产生案源名单,无需手工录入,尽量减少选案中的人为因素,避免不公平现象的产生。将国税、地税两套系统建立关联,使得地税局可以获得企业在国税局的申报情况等基本信息同时国税局一样可以查询到该企业在地税局的相应数据。开发稽查软件,满足查账工作的需要,包括稽查程序、制作底稿和处罚依据等功能,做到只要把企业的行业、收入、费用、人员数量等信息输入到软件中,可以测算出该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稽查的风险,应该如何查账等。
3、整顿国、地税稽查体系,理顺征管和稽查、稽查体系上下级的权责关系
将国税、地税两套稽查机构合并,形成新的独立的稽查局,并由上一级稽查局垂直领导,与同一层次的征管局是同级别互相监督的两个独立机关。这样有利于各税种统查,整体把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更容易发现问题。由两次检查减到一次,不仅减轻企业压力,也降低税务稽查的运营成本。明确征管和稽查之间的权责关系,缓解以查促管的矛盾,在征管分局和稽查分局中建立良性活动的合作关系。理顺稽查体系上下级的管辖权限问题,建立以“一级稽查”为主的稽查体制,避免重复稽查,提高稽查效率。
4、注重业务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开展廉政警示教育
定期开展有关税法知识和会计知识尤其是会计电算化和审计方法的业务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查账能力。自2007年施行公务员“阳光工资”制度以来,要利用发奖金的办法来激励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是不允许的。定期的培训制度可以使人得到满足感,也是一种激励能够提高工作热情。同时还要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不仅要有外部监督例如检察院、上级机关和群众举报,还要有内部监督,单独设置检察部门,全面监督稽查实施过程。
5、运用平衡计分卡考核税务稽查工作
平衡积分卡是由哈佛大学的罗伯特・卡普兰和复兴方案国际咨询企业总裁戴维・诺顿两个人共同开发出来的。根据企业组织的战略要求精心设计指标体系,把使命和战略转变为目标和指标,而组成四个不同的层面:财务、客户、内部业务流程、学习和成长。计分卡提供一个框架、一种语言以传播使命和战略,它利用衡量指标来告诉员工当前和未来成功的驱动因素。高级管理层通过计分卡阐述企业渴望获得的结果和这些结果的驱动因素,借此凝聚企业员工的精力、能力和知识来实现长期目标。平衡计分卡主要是应用在企业绩效评价上,西方也有一些公共部门将其稍作调整后应用于实践,并且取得了成功。税务稽查部门可以应用平衡计分卡的主导思想,设定满足自己需要的各项指标,比如顾客维度可以设置纳税人满意度、投诉率、税务行政复议率、税务行政诉讼率等;内部业务流程维度的指标有处罚率、滞纳金加收率、稽查概率、查补入库率、举报案件回复率等;学习和成长维度的评价指标可以是稽查人员满意度、培训百分比、培训次数、培训时间、干部晋升竞争上岗程度等。运用平衡计分卡可以建立良好的激励制度,激发稽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不仅仅是达到考核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稽查部门的绩效。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S].
[2]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S].国税发[1995]226号.
[3] 刘淑叶:强化税务稽查的思考[J].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4).
关键词:税务稽查;执法;法治
税务稽查本身是一项法制性非常强的工作,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执法人员法制意识欠缺,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距离有法必依还有一定的差距,从而导致税务稽查公正性以及权威性受到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制建设目标的时代背景之下,对于纳税征管机构来说,需要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全面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行为规范性,从而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重要作用。
一、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必要性
税务稽查是指我国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进行对于监督检查,税务稽查包括专案稽查、日常稽查以及专案稽查三大类,税务稽查在维护纳税秩序、促进依法纳税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这决定了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升执法公正性
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对于提升执法公正性具有提升作用,维护好税法的权威性以及公正性是税务机关税务稽查中必须要注意的关键问题。法律从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纳税人都必须要遵守税法规定,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目前税务稽查执法的不规范对于执法的公正性带来了很大的损害,这使得税法产生了区别对待的问题,因此需要以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为契机,来全面的提升执法公正性。
2.改善执法机构形象
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规范对于税务执法机构形象的改善具有重要租用,税务稽查行为的随意对于执法机构的形象是一个伤害,使得公众对于税务机关的信任直线下降,并给社会诚信征税的氛围带来了影响。税务稽查人员代表着执法机构的形象,通过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可以给广大纳税人传达一个公平政治、严格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从而为诚信社会氛围的营造贡献更多正能量。
3.杜绝各种权利寻租
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规范对于减少税源流失具有重要的作用,税务稽查的行为如果做不到有法必依,必然就会给权力寻租的产生提供了温床,从而带来税源的大量流失,同时更是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鉴于上述分析,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营造一个更加公平纳税环境。
二、税务稽查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之所以要对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很大原因在于当前税务稽查执法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
1. 法律意识以及知识欠缺
目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意识以及知识方面还存在很多的欠缺,对于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加上在具体执法中存在人情大于法治普遍问题,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税务稽查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对于税务稽查法律法规方面培训的重要性以及迫切性没有一个正确的认知,在员工法治培训方面重视不足,投入有限,工作人员法制方面培训机会很少,从而导致员工缺少税务稽查方面相关法律知识。具体到税务机关个体员工层面来说,员工在税务稽查法规的学习方面自觉性不足,这些原因导致了员工法律意识以及知识的不足,并成为了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不规范的导火索。
2. 稽查执法不够公开透明
目前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不够公开透明,税务机关以及被稽查对象在稽查工作开展方面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税务稽查的不公开以及不透明很容易导致被稽查对象对于这一工作的开展存在很大的抵触心理,并对于税务稽查结果不认可,从而容易引起一些冲突和纠纷,不仅仅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法律风险,同时更可能会损害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方面,没有做到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权利,没有将稽查内容、稽查流程等告知纳税人,从而给一些税务人员税务稽查行为不规范创造了条件。
3. 稽查执法存在权利寻租
税务机关当前税务稽查执法存在的权利寻租问题也比较严重,很多税务人员在具体税务稽查中,面对被稽查人员的寻租行为自制力不够,没有表现出来应有的职业操守,从而带来了税务稽查实质上的违法行为。税务稽查执法中的权利寻租带来了被稽查企业的偷税漏税,对于那些没有偷税漏税的企业来说是一个不公平,久而久之必然会导致税法权威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而导致税务稽查权力寻租的问题的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响应的责任追究机制,税务机关人员没有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付出应有的代价。
三、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具体策略
针对当前税务稽查执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需要税务机构给予高度重视,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重点是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积极学习法律制度
要想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关键就是要从执法人员法律素养提升着手,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务稽查人员法律知识、素养的培训,通过强化培训较好的解决税务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欠缺的问题。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开展中,税务机关需要做足预算,制定出来形式以及内容都比较合适的培训讲座,全面提升培训效果。另外就是税务机关要注意构建学习型组织,以学习型组织为载体来让执法人员形成自觉学习的理念,主动的去学习税务稽查法律知识,并利用这些知识来指导税务稽查工作的开展,从而确保这一工作的合法性。
2. 阳光开展稽查执法
税务机关要加强阳光执法活动的推进,提升这一工作的透明性,减少因为不透明而出现税务稽查行为不合规的行为。税务机关要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将税务稽查所依据的条款,税务稽查内容以及税务稽查流程、税务稽查结果等内容都要告知广大纳税人,让纳税人做到心中有数。阳光税务稽查执法要求税务机关建立起来合适执法机制,设置稽查人员权力制衡机制,明确相关人员的稽查职责,稽查中要与被稽查对象进行充分的沟通,实现各种信息的无障碍流通。
3.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税务机关税务稽查执法要建立起来配套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税务稽查中执法行为的不规范要敢于追责,提升责罚力度,让税务稽查人员在工作开展中心中能够有一个约束,在做出违规行为之前能够充分考虑到可能受的责罚,从而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面对各种权力寻租行为,能够果断说不,从而确保税务稽查工作的权威性,促进税务稽查效果的提升。
总之,目前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规范是刻不容缓,在目前经济增速放缓带来税收增长乏力的情况之下,我国要借助于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规范来减少各种偷税漏税的情况。同时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规范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未来我国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规范,综合从法治意识提升、阳关执法开展以及责任追究等几个方面着手,全面提升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规范性。(作者单位:华侨大学)
参考文献:
[1]王姣.浅析我国税务稽查执法现状及风险防范[J].经济视野,2014年4期.
一、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基本情况
20__年初,顺义地税局稽查局正式成立。为构建起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稽查办案管理模式,稽查局内部设立了四个职能科室,即立案科、审理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使得税务稽查工作更加专业化。其中,审理科作为专业审理机构,主要负责税务稽查案件的审理和税务检查业务的培训辅导。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审理科认真落实“五重”“五做”的总体要求,以做强稽查为目标,认真梳理、完善各项业务流程,制定了岗位工作标准,明确了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其次,在科内推行了层级负责制,成立三个审理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一名,形成了组员、组长、科长一一对应的关系,有效提高了审理工作质量。再次,及时组织召开重大案件审理会议,对涉及偷税、抗税、罚款额度较大、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进行集体审理。此外,还加强了对科内人员的培训,强化了对稽查办案人员的指导。通过采取上述举措,近一年来审理科共审结案件120件,发挥了税务稽查审理的作用,税务稽查审理质量逐步提升,为全面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水平奠定了基础。
二、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税务稽查审理是一项对税务稽查材料进行定量分析和对案件进行定性处理的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还有一些问题不利于审理工作顺利开展,主要表现在:
1、审理方式多局限于书面审理,影响审理工作准确性。税务稽查审理大部分是对纸质报告进行审理,依据稽查实施环节取得的案件资料进行判断。由于缺乏与纳税人直接沟通,难于掌握稽查案件的全面情况,加之检查实施人员对案件的理解以及工作水平存在个体差异,因而对案情的描述、资料的取证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这就会造成审理案头材料的局限性,制约审理工作有效开展,从而影响审理定性工作的准确性。
2、审理报告程式化,不能反映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内容。实际工作中,案件一般要经过“送审-退回补正-再送审-通过或退回”几个步骤,而审理报告格式固定,对于经过几次反复最终通过的案件,审理部门只能用“你单位能够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检查,所查违法事实清楚,数据计算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理意见妥当”等格式化用语在审理报告中体现审理结果,而对于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审理意见或建议却难以反映。
3、对法律边缘性的问题缺少探讨解决机制。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边缘性的问题,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各方认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不统一,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1)法律、法规、规章效力等级不同、内容冲突。(2)立法的原则性与执法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差异。即各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都是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特点制定的,对于执法中所遇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新问题的不断出现,难以面面俱到的予以规范。(3)审理人员与税务稽查人员存在个体理解差异。随着经济形势的日益变化,各种经济现象错综复杂,人们的知识结构、理解程度有所不同,对于同一问题的看法、意见难于统一。上述因素的存在,使得审理过程中的争议时有发生,但是目前没有相应的问题探讨解决机制,掣肘了税务稽查审理工作。
4、新系统功能不能完全满足审理工作的需要。稽查系统分为案件登记、案件实施、案件审理、执行和结案等环节。目前,稽查案件资料需要纸制资料和电子资料并行使用,系统只具有文书上传和处理结果录入功能,缺少数据计算及文书制作功能,无法满足审理工作的需要。
5、对同类案件缺乏归纳、总结,规范指导作用不够。当前工作中,税务稽查审理对于税务稽查案件的把关意识较重,审理人员将过多的精力集中在个案审理上,对于某类案件缺乏归纳、总结、分析,未形成相应的指导意见,审理的规范指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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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理力量相对薄弱,审理人员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以我局审理工作为例,审理人员主要负责审理所有稽查案件并制作《处理决定》、《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从审理工作量上看,每个干部平均都要负责3个以上检查组查处的稽查违法案件,还要完成执行环节各种文书的制作以及处理结果的录入,加之稽查人员和审理人员对于同一案件在理解上往往存有差异,致使一些案件难于一次通过审理,增加了审理工作的难度;从审理内容上看,具体包括审查整个稽查案件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取证的合法性、证据的针对性、充要性、相关性,审查案件定性处理的准确性和引用法律依据的正确性,审查稽查执法文书的规范性。这就要求审理人员具备法律、税收、财务等 综合知识,但目前审理人员所具备的具体稽查工作和法制工作经验较少,也没有经过系统全面的稽查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干部的素质和能力还不能够完全满足以上工作要求。
三、提高税务稽查审理工作质量的几点建议
1、扩大税务稽查审理概念的外延,使“审理”工作贯穿于整个税务稽查工作过程。狭义上的税务稽查审理可理解为税务机关及其专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处以何种行政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审查判断过程。而广义上的税务稽查审理可理解为是对税务稽查整个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审查,把税务稽查执法过程看作是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的取证过程,并对其进行内部司法审查的一系列活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扩大税务稽查审理的外延,依据各个工作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做到相互把关,相互纠错,互相制约,互相完善。如,案件实施环节是对案源选取环节的把关,审理是对案源选取和实施环节的把关,以此类推,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审理过程,提高稽查工作质量。
2、将审理工作前伸和后延。审理工作前伸,就是对疑难案件的实施检查环节进行指导,特别是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通过实施人员介绍情况,共同进行讨论,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使问题得以解决。审理工作后延,即审理工作对执行环节存在困难的案件实施跟踪指导,同时对已结案案件涉及到的各种法律文书的归档等进行检查。
3、严格落实《税务稽查调查取证管理办法》,做好查前、查中的证据分析。广泛详尽地占有案件资料是开展审理工作的前提,因此,稽查人员必须按照《税务稽查调查取证管理办法》严格取证,同时结合实际,归集整理出案件的基本证据,认真分析,才能更加有利于审理工作的开展。
4、提高审理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审理工作对审理人员的要求较高,审理人员要精通税收业务、相关法律等知识。因此,从事审理工作的干部要不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及时将所学理论联系审理工作实际,善于总结经验和方法,同时牢固树立一丝不苟、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素质。另外,稽查审理部门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经常组织相关人员围绕业务问题及政策问题进行探讨,互帮互学,取长补短,以提高办案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特别是对大案、要案或者疑难案件,审理人员应介入案件分析会,加深对案情的了解,提高审理工作的针对性。
5、强化审理的审查、监督、评价作用。工作中,税务稽查审理需要对实施稽查人员提供的案件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判断稽查实施环节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公正,是否符合法律依据,对于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全、定性不准确、法律依据不足等情况,有权要求稽查人员重新稽查或改变原有结论。基于审理的这一职能,要强化其具有的审查、监督、评价作用,促进稽查人员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效率,提升执法办案质量。
6、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底稿制度。针对目前审理报告程式化所带来的不足,应建立和完善审理工作底稿制度,对审理工作过程进行记录。这样既有利于案卷使用者了解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明确各环节、各岗位的工作责任。
【关键词】 税务稽查; 工作标准化; 工作流程; 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3-0062-05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行政管理的高效化、信息化已经成为了不可逆转的现实。管理方式的科学化、管理工具的创新在这个大潮流中更显重要。科学高效的管理实质上就是将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都落到实处。实际工作中要想在一项工作中完整表现各种标准要求,就不能简单地依靠个人经验,而是需要通过科学的归纳和整理,把完成工作任务的各项标准要求组成一个整体,再对这个整体根据管理标准要求进行分解、排序,通过工作者的科学加工对处理过程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标准。
一、相关理论研究综述
(一)税务稽查工作相关研究
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税务稽查工作,不惜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来保障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如美国按不同专业特点编写了90多个行业的培训手册,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都被编写成规范,提供给稽查人员进行查询参考。工作中有了依据和标准,从而使稽查人员执法手段更加公平公正,很大程度上控制了税务稽查的风险,并且参考手册的标准作为培训和考核依据,形成有标准可依的监督管理制度。再如,在不断加强信息化水平来提高工作效率方面,意大利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是一个很好的稽查工作信息化平台,该系统每一个子系统都以税务登记代码体系为结合点,可以完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税务其他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
国内学者谢佳赤(2010)指出:“税务稽查与征管之间业务衔接不畅、缺乏沟通和协调,具体到稽查工作的四个环节也是存在选案准确率低、检查环节效率低、审理环节主观性影响准确率、执行工作实际操作困难等问题。”骆小云(2008)在《关于我国税务稽查执法流程的研究》一文中指出:“我国税务稽查工作执法流程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问题漏洞很大,并且稽查规范性文件也‘年久失修’,应建立科学的税务稽查内部机构及其岗责体系。”东北财经大学的申伟(2005)则在《论税务稽查内部控制》中,从内部控制框架五个要素入手,分析我国税务稽查存在的问题,大胆地提出完善税务稽查内部控制机制的构想。
综上所述,国内外关于税务稽查工作的研究和经验,非常值得思考和借鉴。但是,目前国内研究主要集中于发现稽查工作的问题,在执法风险和执法流程规范层面提出解决途径,相对在约束稽查人员实际操作规范、将专家经验和法律条文规定放在稽查各个环节中、对稽查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使检查人员更规范、更标准地执行任务,形成系统性、规范性的稽查工作模式方面还比较缺乏。
(二)工作标准化理论及发展历程
J・盖拉德(1937)把标准定义为:“是为了在某一时期内运用,而用语言、文件、图样等方式或模型、样本及其他表现方法所作出的统一规定。”这个定义是早期对标准化的定义,它全面明确地让我们了解到标准化的目的和实施方法,为今后标准化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王民权(2010)对工作标准化概念的描述为:“一个具体的工作标准,就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完整地表现各种实际工作中所需要的制度要求;组织实施中,再对这个整体要求根据时间先后进行分解、排序,这个分解与排序是工作标准从宏观到微观的过程,因此一个优秀的工作标准的形成和执行过程是客观的科学的产物。”这个对工作标准化的概念更为适应目前形势的发展,工作标准化理论进一步概括为“完整、统一、简化、协调、系统”。
工作标准化是将工作中认为最好的实施方法作为标准,让所有工作人员都执行这个标准并不断地完善它。企业内部成员和相关领域专家积累的经验和技术通过建立工作标准数据库的方式进行保存,通过技术储备、防止再发、教育训练的方法,以此来达到防止问题发生及变异最小化,并且作为衡量绩效的基准和依据。按照国家标准分类,税务稽查工作标准属于企业级标准,企业级标准需要执行单位审批。如XA市地税稽查局编列的标准,需要稽查局内部审批,重要工作标准还可以申请政府标准管理部门备案,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二、XA市地税稽查局建立稽查工作标准化必要性分析
本文以XA市地税稽查局为例,通过发放问卷调查,与税务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对XA市地税稽查局进行实地调研,发现XA市地税稽查局稽查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一)传统工作模式“重实体、轻程序”
传统模式对“人”的依赖大,效率、质量受人的素质约束,重检查实体而忽视执法程序,执行人员只凭个人主观判断作为执行标准,很多工作的规范性不够。例如:不出示检查证,也照样下户检查;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和询问笔录无当事人签字等。稽查人员接受一项新工作,自身没有工作经验可借鉴,加之对于工作流程不熟悉、对政策法规的解释不清楚、程序上监管不重视,会导致整体工作迷失方向和判断的偏差等问题。
(二)税务稽查信息化建设落后
税务稽查信息化建设落后,难以满足日常管理工作的需要,造成部门专项软件大幅增加,各自为政,现有应用管理软件比较杂乱,难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以XA市地税稽查局为例,目前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有秦税通软件、发票管理软件,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现有办公软件较为单一,只是实现了稽查从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的基本流程操作,没有对案件的管理、监督、案件报表统计生成等功能。没有一套有效完整的智能管理、案件跟踪、事后监督的软件,工作在很多情况下容易被割裂,使得办公效率降低,工作起来较为繁琐。
(三)量化考核、评价机制不全面
量化考核、评价机制不全面,影响干部工作热情。因为一些行政职责的定义不是很明确,没有科学合理的绩效标准,造成考评中渗透很多主观印象因素,把评“人缘”当成了考评的主要内容。干多干少一样,干好干坏无法衡量,会导致管理上没有创新和突破,并且出现相互观望和得过且过的思想,管理干部失去工作热情,考评不够客观公正,内部监督形同虚设。
XA市地税稽查局稽查干部220名,稽查人员素质普遍不错,其中具有本科学历的稽查干部占总人数的92.3%,具有高级职称等资质的人员占10%,研究生学历的稽查人员占4.5%,年龄结构的配置也较为合理。以该局目前的人才水平,推行创新发展的工作机制是非常容易进行的。
为适应地税系统管理体制创新要求,有效缓解地税系统人力紧缺、税收任务重、机关工作管理跟不上、税务管理现有软件系统不能完全满足业务需求等问题,税务稽查工作标准化具有应用推广价值。
三、XA市地税稽查局税务稽查工作标准化的构建
根据稽查部门管理核心目标,贯彻XA市地税稽查局工作标准化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局性重大项目标准化工作规划,对单位实施工作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研究新工作方案、改进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工作项目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负责标准化审查,对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培训和指导。通过建立工作标准化委员会规范税务稽查人员要求,从优化标准化流程、加强稽查各环节控制,搭建标准信息化软件平台、提高稽查沟通效率,建立标准化评价体系、完善稽查内部监督机制三方面合理完善税务稽查工作标准化的模式。
(一)优化标准化流程,加强稽查各环节控制
税务稽查工作由四个基本环节组成: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标准化模式优化税务稽查工作流程设计的核心是指导、帮助、促进税务局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工作标准,继而帮助、改进和提高税务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公平税负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对XA市地税稽查局各个基本环节进行研究,细分各工作环节,按照工作标准化要素的规范进行设计,将每一个工作利用专家经验编制形成具有工作核心目标、工作流程、工作资料、工作人员、工作地点相对应的标准流程,并列出稽查工作过程的风险控制点,按规定收集所需资料,使稽查工作透明化和规范化。
为了更清晰地展示工作标准化流程设计的特点,以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的流程为例加以说明,如图1所示。
税务稽查选案工作标准流程图诠释的内容:收集、汇总、筛选日常稽查,拟制税务检查对象的备选名单,提请选案小组审批,批准后制发《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准备好相关的《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和《待查纳税人清册》资料,反馈稽查信息,研究落实以查促收、以查促管的工作措施。该流程的风险控制点是带*号的第二步和第四步。税务稽查想要以最少的消耗得到最大的稽查成果,就要将“收集整理案源信息,选择案源筛选方法”这一步会细化为一个二级标准:选案筛选方法工作标准。这个新的二级标准要具体规定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人机结合等方式来初步确定待查对象。
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图都是依专家的经验进行编制,共形成8个一级工作标准,42个风险控制点(二级工作标准)。该流程是帮助税务稽查人员了解和准确描述解决经济事件或税务问题的核心流程,解决了稽查人员记忆财税法律法规条文的难题,提高了稽查人员准确抓住问题本质、从全局或事件整体角度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搭建标准信息化软件平台,提高稽查信息沟通效率
税务稽查工作标准信息化平台不仅是一个平面的表现模式,更是一个具有多维空间的科学管理工作平台。重点针对税务稽查各环节的业务需求,将稽查工作各工作标准化流程嵌入系统中。相对于传统的税务稽查系统,该系统可以实现日常工作方案创建,是对计划执行进行过程跟踪、管理、督导、支持和记录,为稽查人员提供全方位的计算机管理和服务的税务主体应用软件系统。该系统的基本功能如图2所示。
该系统不仅可以实现稽查检查环节的各种数据采集和录入、报表填写和录入、纳税人财务数据采集和录入,生成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而且还有三点创新之处。第一,建立标准化数据库,该数据库中的标准流程既可以对稽查工作进行指导,还可以嵌入相关法律法规方便下载和查询;第二,对其他应用软件系统的调用和相关文档与数据的互通提供相应的数据接口,将纳税人使用的各种财务管理系统或ERP系统提供自动导入;第三,税务稽查绩效考核方式和方法的设置。该系统的基本功能菜单如图3所示。
将繁杂的机关工作按岗位进行梳理和归纳成事件和项目,形成规范化、流程化、共享化的工作标准,根据具体工作要求,科学自动形成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模式,达到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实现税务机关工作有序化管理的目标。
(三)建立标准化评价体系,完善稽查内部监督机制
根据XA市地税稽查局实际情况,设计、评价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利用工作标准化的基本要素,对评价要素和评价指标分配一定权重,根据评价等级判定评价结果,并给出得分依据后,系统自动加权计分并评定能力等级。
对于稽查干部的工作进行评价,首先要明确其关键性考核指标。围绕稽查工作标准化,结合总局的战略目标,评价标准由五个维度组成。其中关键性客观能力是偏向于定量选取的指标,包括选案准确率、人均查案数、限时结案率、审理准确率、执行及时率、综合入库率、处罚率等;对于其他四个维度工作态度、工作标准完成程度、工作标准、工作突发能力定性分析指标来源于稽查人员利用税务稽查工作标准信息化平台工作中留下的记录,并将这些记录作为评价管理的基础数据。通过数据分析将定性分析评价转换为定量分析的结果,减少了人为因素干扰。分配各要素权重和指标权重的主要方法有:文献查阅、工作分析、头脑风暴、专家访谈以及权重分配的对偶比较法测试。
税务稽查工作标准化评价的主体,由税务稽查局、工作标准化部门、公众、自身组成,利用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更加公平、客观、完整地评价出个人及团队的工作状态。
四、税务稽查工作标准化实施效果评价分析
根据以上工作标准化评价体系的设计要求,XA市地税稽查局以税务稽查小组为一个团队,对其实施税务稽查工作标准化后的团队工作能力情况进行分析,具体得分如表1。
E=∑XiPi ∑Pi=100%
式中:E――各要素评定总分,即团队工作能力评价总分;Pi――第i要素的百分比系数,即要素权重;Xi――第i要素的得分,即要素初分。
在上式的计算过程中,各个要素得分的计算公式是:F=∑XijPij ∑Pij=100%
式中:F――各指标评定总分,即团队工作能力评价总分;Pij――第i要素的第j指标的百分比系数,即指标初分;Xij――第i要素的第j指标的得分,即指标初分。
计分时先将构成各要素的指标初分,同对应的百分比系数(即指标权重)相乘,合计出本要素的得分(即要素初分);然后,用各要素初分同总体结构百分比系数(即要素权重)相乘,累计得出评价总分,最后的评价总分分为A、B、C三个等级,分别为80<A≤100,60<B≤80,C≤60。
通过对XA市地税稽查局运用稽查工作标准化的深入研究,并结合上述实施效果进行相关指标评价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一是税务稽查工作标准化的专家系统具备解决问题核心流程、提供解决问题所需资料、对相关问题统筹安排的功能。从稽查人员在关键性指标中的等级评价得分可以看出,稽查工作的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稽查人员独立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稽查干部对税务稽查问题的驾驭能力、帮助稽查干部统筹解决经济事件、对经济事件提出完整解决方案有明显的进步。
二是通过使用税务稽查工作标准软件,可以规范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目标和简化检查流程,克服检查人员学习能力、理解能力的差异。通过工作标准这种科学方式,将稽查工作专家经验提供给基层税务稽查执行者和使用者,准确科学地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从而达到税务稽查检查结果可比、可控的目的。
五、税务稽查工作标准化实施效果评价建议
稽查工作标准化的工作模式要求稽查干部具有全局和事件整体角度分析问题的习惯与能力,并通过强化培训及科学的考核评价来不断提升对税务稽查问题的驾驭能力,形成积极思维与主动思维的习惯。
在制定新的标准过程中,应组织邀请大批专家和能人志士,多次反复、层层把关,将税务稽查工作的经验不断充实和完善入工作标准库,将标准修订得更为科学。通过对工作标准的学习和训练,使税务稽查人员运用标准化工作模式来降低制度执行的难度和风险,使国家税务政策得到更充分的贯彻实施。
综上所述,通过对XA市地税稽查局运用工作标准化进行稽查实施过程的深入分析,实施效果和效益得到认同,相信只要重视以上改进措施,克服目前存在的不足,它所带来的效能将会得到更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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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矛盾日益显现,相当多的实际问题羁拌着改革的进程。在此,笔者就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如何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解决这些问题作一点粗浅探讨。
一、新的征管模式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要求,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现行征管运行机制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纳税申报管理上的问题
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的申报制度是新的征管运行机制最重要的基础,也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目前纳税申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业务技能方面有一定差异,出现了纳税申报不真实的问题,突出反映在零申报、负申报现象增多等;二是内部纳税申报制度不尽完善,手续繁杂,环节较多,对纳税人监控不力。
(二)税务稽查的地位与作用问题
新的征管模式赋予税务稽查十分重要的职能,并强调了其“重中之重”的地位,但在实际运做中,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稽查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与作用并没有充分体现:一是稽查力量相对不足,财力投入较少,稽查手段和装备有待改善。二是实际工作中“重征收、轻稽查”的观念仍然存在,税务稽查的职能不够明确。只重视了税务稽查对纳税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能,而忽视了其对执法行为监督制约和对行政行为监督检查的职能。三是税务稽查操作规范还不尽完善,稽查工作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力度。目前按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实施税务稽查,在实际操作中还不够规范,某些环节(如稽查选案)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亟待提高,各环节的有序衔接制度要进一步健全,选案的随意性,检查的不规范性,审理依据的不确切性,执行的不彻底性等问题还比较普遍,影响了稽查整体效能的发挥。
(三)计算机开发应用上的问题
新的征管模式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即税收收征管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所谓现代化征管,计算机的开发应用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但从当前情况看,税务部门在计算机开发应用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计算机的配置与征管过程全方位的应用滞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难以满足管事制实施后征管工作的要求,硬件的投入与软件的开发反差较大,成为深化征管改革的瓶颈。二是计算机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应用效率不高。只注重了计算机的核算功能,计算机对征收管理全过程实施监控的功能没有体现。另外,利用计算机提供的税收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的作用也没有发挥,技术浪费较大。三是内部计算机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计算机综合应用水平较低,部分干部的计算机水平较差,也制约了税收征管现代化步伐的加快。
(四)为纳税人服务上存在的问题
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建设全方位的为纳税人服务体系。要使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离不开良好的税收专业服务。但目前,这一服务体系并未完全建立起来:一是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双方平等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真正体现,税务干部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二是税收宣传手段单一,社会效果不明显,需要探索更加符合纳税人需求的、更有效的税收宣传途径和办法。三是管事制实施后,纳税人办税环节多、手续繁等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税务部门内部各项办税程序、操作规程要进一步简化、规范、完善,真正把“文明办税,优质服务”的落脚点体现在方便纳税人、服务纳税人上。
(五)征管基础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是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但目前征管基础管理仍相对簿弱。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源控管上缺乏有效手段,管事制实施后,由于缺少了专管员,信息来源途径、税源变动情况、经济税源调查、重点税源户管理、漏管户的监控等问题成为管理上的难点。二是内部各项征管制度、征管程序和操作规程还不尽完善,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协调还不够紧密合拍。如部分岗位出现人少事多的现象,影响了征管效率与质量。三是征管资料管理不够规范、实用。近年来,在征管资料的建立与完善方面,各级税务部门投入了大量精力,推广了档案化管理,档案资料从账、表、单、册越来越齐全,程序、系统也越来越繁杂,但实际工作中资料的利用率却很低,实用性也不强,不仅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也使纳税人应接不暇,这与“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简化和减轻手工劳作、寓服务于征管的目的相悖。
二、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几点思考
针对上述征管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关键要在“转变观念,优化要素,强化职能,夯实基础,搞好配套”等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求取得新的突破。
(一)转变观念,深化对征管改革的认识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从当前情况看,要突出强化以下四种观念:一是要强化改革观念。充分认识深化征管改革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款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对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观望思想、畏难发愁情绪,进一步提高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强化依法治税观念。改变传统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依法征收,体现执法公正。三是要强化服务观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深化纳税人对征管改革的理解,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配合的支持。四是要强化全局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
(二)优化要素,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优化征管要素,即优化纳税主体、征收主体和服务主体,其实质就是健全税收服务体系,为征管改革的全面深化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一是积极改进税收宣传的途径和办法,优化纳税主体。建立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除设立办税服务场所外,还要建立税法公告制度,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收信息。因此当前加强和改进税收宣传,关键要健全和延伸税收公告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信息、纳税指南,对政策法规的变动、变更及时公告,促进纳税意识的提高。可采取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法咨询窗口”、开通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定期信息会制度等形式,传达辅导税收政策,以畅通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二是深化“文明办税,优质服务”活动,优化征税主体,明确服务主体。税务部门征税的对象是纳税人,服务对象也是纳税人。要在强化税务人员的服务观念和服务意识的同时,重点简化办税手续、环节,建立科学、规范的办税程序,养成文明、热情的办税行为,营造良好有序的办税环境。通过快捷、准确、规范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事宜办理等服务工作,加深征纳之间的业务交流和情感交流,增强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另一方面,要适应改革需要,下大力气提高税务干部素质,突出稽核查帐技能、计算机应用能力、税收会计知识等方面的内容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强化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增强税收聚财职能和监控能力,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衡量征管改革的成败得失,也主要以能否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为标准。因此要以新的征管模式为依托,不断强化税收聚财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1、巩固和完善纳税申报管理机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一是要完善纳税申报管理制度。简化申报手续,建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程序。归并统一申报表格式,设计简便易行、填写方便的申报表,方便纳税人。二是对外强化申报制约机制。试行分类管理的申报管理办法,把纳税人按申报情况分为A、B、C三类,与日常税务稽查工作相结合,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申报不正常的纳税人,加强日常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促其尽快走上正轨。同时,强化“以票管税”,对不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严格发票使用控管。三是提高申报准确性。加强对零申报、负申报等异常申报现象的稽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四是积极推行电话申报、邮寄申报、远程电子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手段,方便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
2、建立严密科学的税务稽查体系,突出稽查的地位和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税务稽查是组织收入的重要保证,也是建立新的征管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根据“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健全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二是坚持分类稽查制度,提高稽查的针对性。按重点稽查、日常稽查(调帐稽查和实地稽查)、专案稽查等方式实施税务稽查,加大申报稽核力度,增加调帐稽查的比例。三是科学地考核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成效。在考核查补收入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更加科学合理的质量指标的考核,如人机选案的准确率、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率、案件审理的规范率、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准确率、重大案件结案率等等,促进稽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四是继续充实稽查力量,改善稽查手段。充实稽查人员,并在财力上向税务稽查作必要的倾斜,尽快实现以计算机手段为基础,以快速便捷的交通、通信手段为支撑的税务稽查手段的现代化。
3、适应征管改革的新形势,积极探索新的税收计划管理办法。在税收计划的编制中,应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比例,逐步淡化计划,使组织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力求改变以往那种基数加增长比例、按支出来定计划的做法,使税收计划管理更趋科学合理。
(四)夯实基础,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
夯实征管基础工作,是提高征管质量的基础,也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1、以强化监控为重点,尽快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体系。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是深化改革的先行条件。在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上,要坚持做到正确处理硬件投资与软件开发以及开发与使用的关系。一是要根据新机制的要求,加强计算机软件开发,确保统一、共享、正确的税收征管软件的正常运作。二是要突出监控重点,积极运用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真正体现计算机网络在新的征管运行机制中的依托作用,把计算机全方位应用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发票管理、会统核算、数据分析、税务稽查、税政管理、综合查询等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并依托计算机对其进行全程监控管理,体现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实效。三是要健全计算机软、硬件管理制度,加快实现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提高计算机综合利用效率。
2、加强征管基础管理。内部进一步健全各项征管制度,规范征、管、查业务流程、工作程序和衔接、协调制度,提高征管各环节的整体效能,形成以效率为中心,网络为依托,稽查为重点,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和促进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对外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和制度,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加强对漏管户和重点税源户的管理,有效地控管税源。
3、规范征管资料管理,提高征管资料的利用效率。当前要在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把工作转移到对档案资料的简化、规范、提高利用效率上,可按照“按岗收集,按类整理,按期归档”的原则,以计算机管理为主,部分手工为辅,减轻手工劳作,提高工作效率。
(五)搞好配套,为深化征管改革提供保障
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要继续深化两项配套改革:
1、深化机构改革,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征管机构体系。以“精简、效能”为原则,调整和理顺机构。要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科学设置机构、岗位。在此基础上,健全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制度,明确职责,严格执行管理程序,使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关键词】 税务稽查; 会计电算化; 培训模式
一、企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现状
我国的会计电算化工作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至今已近三十年,根据财政部的规划,预计2010年企事业单位的会计电算化程度将达到80%以上。目前我国已形成了财务软件产业,通过国家级评审的财务软件已达30多个,财务软件从简单的核算型发展到了集财务、业务于一体化的综合型财务管理软件。随着当今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中小型企业普遍实现了会计电算化,一些大中型的重点税源单位已开始使用集企业供应链、生产管理及财务管理于一体的erp软件,不仅实现了财务管理的信息化,而且实现了企业产、供、销集成化的管理。还有一些跨国企业使用国外的erp系统,内部采用局域网进行连接,总部和其他关联机构采用广域网方式连接,数据都存储于总部,信息高度共享。由此可见,企事业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会计电算化新环境对税务稽查工作的新要求
会计电算化的普及与深化促进了企业管理的现代化,同时也给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稽查的内容必须扩展
在会计电算化新环境中,所有的会计事项由计算机按程序自动进行处理,手工会计中因疏忽大意而引起的计算或过账错误的机会已大大减少。但是,如果系统数据处理过程中使用的计算机硬件不符合要求,应用程序出错或被非法篡改,那么输入的原始数据即使再准确,经计算机按给定的程序处理的结果也是错误的。我国目前财务软件繁多,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有的财务软件公司为了满足客户要求,设置了一些功能,弱化了内部监控,如反记账、反结账、清空年度账等。因此,税务稽查内容不再局限于会计数据资料,更重要的是要对会计电算化系统本身进行审核,包括系统内部控制的检查、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合法性检查、系统操作规范性检查,更重要的是软件功能和正确性的检查。
(二)税务稽查的手段必须革新
实行会计电算化后,会计信息的载体发生了变化,纸张介质逐渐减少甚至无纸化,更多的或完全是新的载体,如硬盘、软盘、磁带、光盘等磁介质或光电材料。这些载体上存储的会计信息是肉眼看不到的电子信息,并且信息量非常大,如果继续采用人工手段进行数据信息的采集、整理和核查,将会严重影响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实现税务稽查手段的电算化,是税务稽查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税务稽查手段电算化的实现一方面依靠计算机税务稽查软件的推广使用,另一方面则需开展计算机辅助税务稽查。
(三)税务稽查的方法必须改进
实行会计电算化后,财务数据记录、存储、修改和删除都是通过计算机中的数据库功能来实现的,数据容易被人为修改、删除,而且一般不会留下痕迹,传统的稽查线索基本消失。随着财务软件在技术上的日新月异,稽查人员在检查这些数据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系统,以及各种不同的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这给税务稽查取证工作提出了较高的技术要求。在稽查的线索和内容都已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如仍然采用常规的稽查技术和方法,是不可能达到稽查目的的。因此,必须基于财务软件的各种功能以及数据处理流程,对常规的稽查方法进行改进和创新,从而提取各种所需要的会计数据,才有可能对所获得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比较,最终得出稽查结论。
三、税务稽查人员现状
税务稽查工作的主体是税务稽查人员,为了适应会计电算化新环境对税务稽查工作的新要求,稽查人员必须具备和掌握除税务查账知识外的现代化综合技能,熟悉财务、税务法律、法规,掌握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熟悉财务软件的日常处理流程以及系统参数的设置,才能够运用专门的查账软件进行系统的测试,或运用计算机辅助稽查技术去应对单机、网络、多用户等各种工作平台下的财务软件。只有这样,税务稽查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适应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普及,一般办公软件的运用对稽查人员来说已经没有问题,但是既精通计算机又精通财务软件的综合型税务稽查人才却非常欠缺,很多人对财务软件仍停留在一知半解的状态。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多数稽查人员还是要求被稽查单位的会计人员操作财务软件,将所需的一些会计数据通过打印机打印成纸质资料,然后再针对纸质资料进行手工核查。这种绕过计算机的方式,为企事业单位弄虚作假提供了机会。虽然少数具有一定计算机操作水平及会计电算化知识的稽查人员在得到许可的情况下,能够直接打开财务软件亲自将各种会计资料打印出来,但也很难保证稽查结果的正确性。因为在新的会计电算化环境下,如果不是对财务软件的程序、功能有非常深入地了解,即使稽查人员现场打印,也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见目前大多数稽查人员已很难适应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加强财务软件和管理信息系统方面知识的培训,提升税务稽查人员适应新环境的能力已非常迫切。
四、常规培训模式的缺点
目前税务稽查人员的培训主要采取两种途径:一是与高校合作,依托高校资源建立培训基地;二是税务部门自身组织培训。从节约社会资源角度,前者无疑是一种很好的选择。笔者所在的三峡大学与当地税务部门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依托大学的实验室资源和师资,对税务稽查人员进行轮训。在最初的培训过程中,立足于受训主体是税务稽查人员,会计电算化仅仅是作为其中一门课程来讲授,讲授的重点在于如何利用财务软件进入相关系统,根据稽查要求快速查询打印所需的凭证、账簿、报表,并通过对证、账、表的分析和核对来获得稽查的线索和证据。实践证明,这种培训模式在帮助税务稽查人员快速熟悉财务软件界面,利用计算机辅助稽查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对财务软件的功能模块结构、各个子系统之间的数据联系、系统处理流程、账套设置、用户权限分配、系统参数设置、账证表文件的存放路径和之间的勾稽关系等缺乏系统地介绍和培训,造成了税务稽查人员对财务软件的应用方法掌握得不够透彻和熟练,对软件的认识有局限性,从而无法针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软件的正确性、程序有无舞弊和漏洞、数据的可靠性进行更深入的检查。
五、构建换位培训模式的思路与实践
在实践过程中,我们认识到税务稽查和企业会计电算化其实是一种对立关系,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如果把受训主体假设为会计人员,以此为基础来设计培训模式,将克服传统常规培训模式的缺点,有利于提升税务稽查人员适应会计电算化新环境的能力,培养出既有较高水平的财务会计知识又具备较高计算机水平的复合型税务稽查人才,从根本上提高他们的查账技能及业务素质。这种换位培训模式的构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培训环境
利用学校已建立的会计手工模拟实验室和会计电算化实验室。会计手工模拟实验室对企业财会部门的职业环境进行仿真,设有组合操作台,提供各种实验用的原始凭证以及账、证、表、单等会计专用工具。会计电算化实验室硬件方面配有服务器一台、微机60台、教师操作台、多媒体投影仪、打印机,软件方面配有用友u-8系列erp软件、金蝶k3系列erp软件、税务稽查查账软件。
(二)培训内容
1.手工会计综合模拟实训。根据某企业某年最后一个月的财务资料,要求学员以一名会计人员的身份完成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与明细账、编制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账项核对及编制会计报表等一系列手工账务处理流程。
2.电算化会计综合模拟实训。利用培训中心提供的大型用友u-8系列或金蝶k3系列erp软件和一套某企业的仿真综合实验资料,要求学员完成账套设置、人员权限分配、基础档案设置、总账系统初始化设置、总账系统的日常业务处理、总账系统的期末处理、报表管理、工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购销存系统初始设置、购销存日常业务处理等实验项目,熟悉企业的实时财务核算、供应链、生产制造等业务。
3.税务稽查查账软件实训。利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税务稽查查账软件,要求学员熟练操作查账软件,完成对企业财务数据的读取和转换,实现对这些数据的抽样、查询、排序、分类、汇总,从而发现涉税疑点,确定稽查方向。
(三)培训方式
采取课堂讲解与综合实验相结合的培训方式,理论教学与实验均在实验室进行,将培训内容分解成各个模块,教师边讲解学员边练习,实现“学中做,做中学”,而且练习资料来源于企业的实际经济业务,实现了仿真化,从而将理论知识教学与实验有机地融为一体。为了提高培训质量,逐步建立一套教学绩效评估体系,对每个模块应掌握的知识点都进行标识,并有相应的评分标准,实施培训全过程监控,对学员的培训结果进行量化考核。
为适应不同学员的情况,培训还可以进行模块化组装。例如,如果学员有一定的会计知识基础,可以只选电算化会计综合模拟实训,如果培训时间有限,可以只选总账系统、报表系统培训模块。另外还有针对制造、商业、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等不同行业的仿真练习资料可供选择。这种菜单式的培训方式灵活方便,实用性较强。
实践证明,采取这种换位培训模式,税务稽查人员会计知识基础更加扎实,对企业财务和业务流程有一个全方位的把握,能真正体会并掌握到企业会计电算化的精髓,从根本上提高税务稽查技能。“用友”和“金蝶”erp软件是我国工商企业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可能使用其它软件,但是大同小异。税务人员只要熟练掌握一套erp软件的管理与使用方法,就可以应对单机、网络、多用户等各种工作平台下的财务软件,从而适应不同企业会计电算化环境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钟晓鸣.浅谈税务稽查如何适应企业应用财务软件新环境[j].财会月刊,2008(26).
[2] 张玉蓉.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的税务稽查[j].信息系统工程, 2008(6).
[3] 曾月霞.会计电算化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j].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3).
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第二,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判断,比较容易操作。建议扩大提前征收的范围,如纳税义务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请离境者,纳税人自愿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纳税义务人申请后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议适当延长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两年或三年,具体执行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因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通过经营自救解决实际存在的经营困难,时间较短不足以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不到保护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的作用。由于延期纳税时间延长可能会影响税款均衡入库,所以在征管法修订时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税款,既可缓解纳税义务人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笔者还建议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应由熟悉纳税人情况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为宜。
二、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检查搜查权的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人员搜查账簿、凭证等证物的权力,也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证无能时的解决办法。而税务行政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取证已经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瓶颈,其结果可能是:一是纳税人隐匿、销毁证据,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第二,关于税务案件退税或补税的问题。如果税务案件发生时间长,加之税务检查的时间也长,那么对纳税人加收的滞纳金就有可能比罚款还多,也可能比应补的税款多。在对税务案件处罚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就有了双重处罚之嫌。如果因为对税法条文规定的理解不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引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而滞纳的税款,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显失公允。税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还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税时有的支付利息,有的还不支付利息。
第三,关于税务检查相关概念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强制执行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部分,税务稽查结果的执行是税务稽查的第四个环节,那么税务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根据此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稽查局就无法对被查对象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被查对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但又有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理解:税务检查只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所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但这种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条款能否在税务检查环节适用的疑义。
2.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解决税务检查取证难的实际困难,建议《税收征管法》适当增加税务检查工作中的搜查权力,但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税务机关的搜查权力严格控制,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例如搜查权一般只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如要对生活场所搜查,必须取得司法许可,并在司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等。
第二,建议将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多缴税款与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时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都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3年的时间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延长至5年为宜,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税务案件中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而未缴的税款,按银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滞纳金的处罚嫌疑。
第三,建议《税收征管法》明确在稽查执行阶段可以直接依据税款征收强制执行的条款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内容,将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由“检查”改为“实施”,或者不明确税务稽查的内部分工,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税务稽查要实行内部分工制约。另外,还建议明确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抵税财物的范围是否包括“其他财产”。
三、现行税收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1.现行税收法律责任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幅度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只规定处罚的幅度,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行政机关具体操作不统一,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比较轻,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这就使得税务行政处罚的最高标准形同虚设,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曾经下文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做了统一,在该文件中将偷税行为细化为若干种具体情节,并对各具体情节规定了具体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少执行这个文件。
第二,关于在实体法中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问题。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基本上是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的,实体法中很少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这使得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根据各税种的具体情况履行税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力。
第三,关于“一事不二罚款”的问题。现行《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二罚款”的规定,但什么是“一事”却很难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税务行政执法的风险,有税务机关曾因此而败诉,对纳税人的一些税务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考试教材《税务稽查管理》就有这样的表述:“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罚款”。在实际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结果就是该“逾期不改正行为”将持续进行下去,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管账簿的,只要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过税务行政处罚,那么违法行为人就可以手持罚款数额为数不多的罚单永远不再设置或保管账簿了。很明显,这种理解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对“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正确理解。新晨
2.税收法律责任修订建议.
第一,建议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该执行标准应当细化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不同的具体违法行为情节设定处罚标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相应标准对号入座,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这既方便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也使严重违法行为得到严肃处理,轻者轻罚、重者重罚,充分发挥税收法律制度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