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09:11: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卫生查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江苏省卫生检验平台自2001年开始研发第一版以来,已经历了9年时间。面对信息产业的不断发展、时代的不断进步和使用单位日益人性化的要求,对检验平台框架的重建、软件发展模式思路都提出了更高需求。为此对卫生检验平台进行了一系列新的建设构想。
1开况
1.1开发模式
1.1.1独立研制:①从基础理论研究到应用技术研究,再到产品开发研究的全部过程都由自己的力量独立完成;②利用已有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进行应用技术研究和软件产品的开发研究;③利用已有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进行软件产品的开发。
1.1.2联合开发:将单位内外技术力量联合起来,组成各种形式的联合体,共同研究开发新的软件产品等。
1.1.3技术引进:与外商进行技术合作,向国外购买专利技术、关键设备等,引进比较先进和成熟的新技术。
1.1.4学习仿制:按照有关样品,学习仿制先进的新软件。
1.2开发方式江苏卫生检验平台采取的是省、市、县(区)共同调研,共享信息资源,采取联合软件公司在省疾控中心现场工作的方式,在省、市各检验部门专家的指导下开发研制出卫生检验软件,并由市、区级疾控中心实际应用验证通过。
2技术结构
江苏省内卫生检验平台的开发拓扑结构为B/S结构即浏览器/服务器结构。B/S(浏览器/服务器模式)是随着Internet技术的兴起,对C/S结构的一种改进。在这种结构下,软件应用的业务逻辑完全在应用服务器端实现,用户表现完全在Web服务器实现,客户端只需要浏览器即可进行业务处理,是一种全新的软件系统构造技术。其开发语言是Java,Java是由SunMicrosystems公司于1995年5月推出的Java程序设计语言和Java平台的总称。是一种简单的、面向客户对象的、分布式的、解释型的、安全的、结构中立的、可移植的、性能优异、多线程的动态语言。开发数据库是Oracle,Oracle可在所有主流操作系统平台上运行。Oracle数据库采用开放的策略目标,它使得客户可以选择一种最适合他们特定需要的解决方案,客户可以利用很多第三方应用程序、工具。由于软件拓扑的关系,客户端只需拥有主流的Web浏览器就可以使用,不需要安装客户端,直接通过Web浏览器来使用,降低了成本,且可以使用多种操作系统。
3功能及特征
卫生检验平台主要有系统管理、检验流程控制、检验标准及检验标准项目管理、一般卫生检验受理、样品分发、样品交接、检验任务安排、检验数据录入、检验数据审核、报告编制、报告编制审核、评价报告编制及审核、主任报告签发、检验报告打印管理、检验数据修改管理及仪器管理、样品库存管理等部分加上一些辅助功能如消息管理(公共消息、系统消息、个人消息)等组成。它能够协同疾控中心多个检验相关科室,管理卫生检验过程,从样品受理到报告打印归档整个工作过程,实现卫生检验工作流程的快捷、准确和完整性。
卫生检验平台的生命力在于该平台整合局域网和互联网的资源加以利用,使其更具有网络连接、资源共享的能力,为今后检验平台的规范化、区域化、人性化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卫生检验平台的样品受理、批次及项目模板导入功能方面进行了改进。在样品受理和登记时,为了简化操作及提高工作效率,增加了模板导入功能。在模板中定义批次信息及批次相关联的检测项目信息,然后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完成模板的填充,通过导入完成批次及项目录入工作。模板采用了Excel,由于在实际中常用的项目组相对固定,可以方便快速的完成模板编制及填充模板。在数据录入中,为了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及工作效率,增加了分层次录入,可以按照批次→项目录入或项目→批次录入,在检验中其中的某一项目提前完成,则可以通过项目→批次来对完成的项目进行录入操作并提交。
检验报告形成是整个系统中的关键点,在检验报告模块中,为了降低成本、减少复杂度、提高效率,报告的生成为网页静态模式,检验平台的调整不影响已生成报告的格式,同时对每年的报告进行归档,形成可以查询和统计的年度报告库,其格式为PDF。在标准管理方面增加了停用、到期日期、标准复制、项目复制等实用功能,让标准管理更合理,同时在样品受理的时候只需要展示有效的标准就可以了,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选择错误标准的可能性。
【关键词】入学;入托;预防接种证
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质量,市卫生局、市教育局于2008年4月联合对全市28所中小学、53所幼儿园进行了专项工作督导检查,通过检查暴露了集安市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我市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进度,现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如下:
1 存在的问题
1.1 各部门责任不清、缺少沟通协调: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开展定期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
《疫苗流通及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第27条明确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可以看出在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中教育行政部门起领导和管理职责,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为对漏种儿童的补种及补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疾控机构的职责为业务指导、培训等工作。也就是说在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中“教育牵头,卫生配合”。但通过调研发现,托幼机构、学校存在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应当是卫生部门的工作,而学校目前查验预防接种证是在替代卫生部门做此项工作的想法,特别是2005年6月1日《疫苗流通及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省、市疾控机构已将“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纳入工作考核标准中,而教育部门对此项工作却明显滞后,此项工作并未纳入工作考评之中。为了迎接上级疾控机构工作考评,基层疾控机构频繁督促学校开展此项工作,但疾控机构与学校并无隶属关系,部门间缺少沟通协调,督促效果不明显,于是多数基层疾控机构为了迎检就承担了本应当由托幼机构、学校承担的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从而使此项工作形成了“卫生牵头,教育配合”的局面。
1.2 托幼机构、学校校医专业性不强:检查中发现多数学校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已经启动,能够做到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也能将查验情况如实填写并登记造册。但是对漏种疫苗的儿童却不能准确开出《补种通知单》。通过检查发现,检查的28所中小学、53所幼儿园81名校医中,除2名校医为专业人员外,其余都为非专业人员,除12名校医为专职校医外,其余69名校医都为兼职,在承担校医职责外还要承担教学任务,81名校医虽然都接受过疾控机构的业务培训,但在实际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中却对国家免疫程序不能很好掌握,特别是2008年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后,疫苗种类由原来7种增加为目前13种之多、免疫程序更加复杂,很多校医不能准确查出漏种针次,不能很好的落实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在查验预防接种证漏种针次、档案存档、工作报表等工作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1.3 村小学、私人幼儿园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存在死角:经调查,村小学隶属各乡镇中心小学管理,各种相关督导检查及业务指导很少能到达村小学。私人幼儿园如雨后春笋一样,发展很快,特别在农村有些私人幼儿园没有相关手续,数量不易掌握。教育部门的相关文件、政策及培训,很难到达村小学及私人幼儿园,致使村小学及私人幼儿园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存在死角。
1.4 初级中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中的补证问题:根据文件要求,初级中学也在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范围之内,检查中发现,因家长对儿童预防接种证的重视程度不够、保管不当,大多数初中新生的预防接种证都已经丢失,需要大量补证。为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2 工作对策
根据我市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现提出如下解决对策:
2.1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及检查情况通报制度。根据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各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工作考评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定期召开例会,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建立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将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情况、接种单位对漏种儿童补种情况及疾控机构培训情况定期以简报形式对各成员部门进行通报,形成信息共享。
2.2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素质。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具体培训计划,并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托幼机构及学校,组织开展辖区内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培训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各防保站要加强技术指导。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有关培训工作,确保托幼机构和学校派员参加。托幼机构和学校应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同志负责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对村小学及私人幼儿园查验预防接种证存在死角问题,应加强对其培训及监督管理力度。
2.3 落实保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实施。市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各项实施方案,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工作经费,以确保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每年定期开展检查。对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要按照《条例》第67条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餐饮业食品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行为进行监督,支持和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开展餐饮业食品采购和进货验收的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餐饮业经营者应根据本规定要求,建立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索证、验收以及台账记录等工作。台账存放应方便查验。
负责食品索证、验收和台账记录的人员应掌握餐饮业常用食品卫生法规规定、食品卫生基本知识和感官鉴别常识。
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实施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制度的食品种类包括:
(一)食品(食用油及食品原料);
(二)食用农产品;
(三)食品添加剂;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索证项目。
第六条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产品时,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
采购前应按以下要求对产品进行查验:
(一)产品一般卫生状况、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应查验食品是否有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采购。
(三)采购生猪肉应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其他肉类也应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
第七条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食品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应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并保证食品卫生质量。
第八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实施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在食品入库或使用前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进行台账记录。
台账应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台账格式见附件(餐饮业经营单位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
从固定供货基地或供货商采购食品并签订采购供应合同的,应留存每笔供货清单,可不再重新登记台帐。
与食品索证有关的资料应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妥善保存备查。
第九条餐饮业经营者需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业经营者食品索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用语定义如下:
索证: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卫生法规或标准要求,查验供货产品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的行为。
购物凭证:是指能够满足食品溯源所需要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供货清单、信誉卡等。
今年10月下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有关免疫专家,对我区麻疹疫苗和脊髓灰质炎疫苗的接种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评估。结果显示除基础免疫接种率较高以外,加强免疫仍处于较低水平,其它免疫规划内疫苗的接种率大多没有达到要求,儿童预防接种证的使用也存在较多问题。
为有效提高我区免疫规划内疫苗的接种率,进一步提高儿童预防接种证的规范使用,切实保障广大儿童身体健康。决定对全区入托前儿童进行预防接种证查验。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通过入托前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时对免疫规划内疫苗进行查漏补种,有效提高相关疫苗接种率,进一步规范使用儿童预防接种证。
二、查验对象
所有2008年1月1日至今出生的儿童。
三、查验方法与步骤
1、以乡镇为单位组织预防工作人员组成“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组(人员不得少于5人),逐村逐人进行查验。
2、查验内容包括:儿童基本信息的填写,儿童监护人的签字,发证单位基本信息,所有免疫规划内疫苗的接种记录等。
3、疫苗接种判断依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4、首先由村级防疫人员收集《省儿童预防接种证》,收集齐全后统一交给乡镇防保站,乡镇防保站对交来的接种证进行统计并签收。
5、然后乡镇防保站安排查验工作组成员,逐村进行查验。
6、根据查验结果,对漏种儿童进行补种。
四、查验时间安排
1、2012年11月15-20日由村级防疫人员收集儿童预防接种证;
2、2012年11月20-30日,各乡镇查验工作人员逐村进行查验;
3、2012年12月1-10日对漏种儿童进行疫苗补种;
4、2012年12月11-20日进行抽查验收;
5、2012年12月25日前统计上报查验数据。
五、工作要求
1、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入托前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认真进行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查验工作质量。这次预防接种证查验是对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补充,是针对我区麻疹高发年龄段采取的重要举措。
2、各乡镇要制订查验计划,有序安排好查验工作。并切实做好入托前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技术指导、评估和接种证查验人员的培训工作。
3、各乡镇对收取的《省儿童预防接种证》进行查验,对免疫接种程序不对、或没有接种疫苗,以及接种证基本信息填写不全的要一一列出。对漏种儿童,由村级防疫人员通知其尽快进行补种。对接种证基本信息不全的,要组织专人进行完善。
根据《2011年县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和《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2011年度创建卫生单位(**、之家)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文件要求,由县爱卫办牵头,于9月26日至30日,组织三组检查验收人员分组对我县自愿申报的73个创建卫生单位进行检查验收。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室内外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等方式,并依据卫生单位(**)的评比标准进行检查验收、打分、评定卫生单位级别。现将检查验收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创建卫生单位、卫生**、卫生之家不仅推进城乡环境整治,也提升了全县人民精神文明建设。各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高度重视,认真作好各项迎检准备,成立创卫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做到主要领导一手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管、有人抓,层层落实。制定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评比制度等制度,做到事事有标准,事事有依据,每个人都能按规章制度办事,促进卫生单位的创建工作落到点上、落到实处。各单位、机关部门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号召,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全县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多数单位组织机关工作人员上街清理环境卫生,清除卫生死角,铲除杂草,促进全县环境整洁、美观、舒适。并积极配合做好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第二阶段除“四害”的工作,使“四害”孽生地得到有效的控制,防止鼠疫等疾病流行,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强化宣传、深化教育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了提高单位工作人员全面素养,大力宣传教育知识,循序渐进,逐项深入开展。各单位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因地适宜设置卫生宣传栏、卫生每周一语、卫生宣传小册子下乡等。以基本卫生知识为起点,普及全民健身养身知识,以单位为基点,辐射到全县人民群众讲卫生、讲文明、讲道德,爱自己小家到单位之家乃至国之大家。县妇联积极配合县爱卫办,倡导“妈妈义工队”、“巾帼志愿者”、“妈妈家园清洁队”,带动全县妇女同胞创建“卫生之家”、“五好文明家庭”、“平安家庭”;统计局**调查队和县自来水公司自制了卫生有关知识宣传画报;县电信公司购买《创建卫生单位工作手册》和《健康教育手册》等有关书籍,达到人手一本;审计局人手一册省审计厅教育处编辑的《健**安文摘》,让人人了解创建卫生单位的重要性。实验幼儿园定期对教室进行消毒,坚持每天晨检,卫生保健员时刻督促幼儿从小就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县工商局、烟草公司等通过各自办公网络系统的电子信息平台设立卫生知识专题模块,营造全县创建卫生单位的浓厚氛围。
三、夯实工作,创造美好环境
近几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面貌焕然一新,科学的设计,先进的办公器材,营造出了美化、绿化、科学化的工作环境。**县供电有限公司进行生产办公环境专项整治活动,从基层到分公司总部,发现问题,及时下文,限期整改。为了确保工作人员在舒适、简洁的办公环境中有个健康的身体,能创造出更高,更好的工作效率,很多单位与专业的保洁公司签订合同,聘请专业保洁队伍做好单位内外环境保洁工作。
(一 )单位室内环境整洁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室内环境几乎是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办公场所整洁卫生、窗明几净,地面无垃圾、纸屑、烟头、痰迹,办公设施及物品摆放整齐。办公楼干净明亮,设施齐全。卫生间为水冲式无害化厕所,专人管理,设施完善,无积水,无污痕,无异味。上下楼道通畅,干净无尘,无蜘蛛网。积极开展控烟活动,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
(二)单位室外环境:环境秩序良好,设有车辆固定停放场所,分类整齐停放。地面无垃圾、废弃物乱堆,沟渠通畅,无污水外溢或污水淤积现象。各机关、企事业明文禁止在单位内饲养家禽、家畜,确保单位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室外环境合理规划设计,因地制宜地植树、栽花、种草,使整个办公环境舒适、整洁、优美。
四、工作成效
大多数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如期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创建卫生单位工作,利用自身优势,突显各自的特点、亮点。在创建卫生单位同时,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的重点治理、综合整治,制定长效机制,持续改进,消除了周边墙体的“牛皮癣”,主要道路路面硬化良好,公共设施管理到位,单位内外环境优化、绿化、美化。工作人员天天有个好心情,人人有好身体,处处有个好环境。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一是有些单位领导重视度不够,职工意识淡薄,制度与管理相脱节,使创建卫生单位工作流于形式;二是有些单位基础建设差,设施简陋,造成创建卫生单位条件不够成熟;三是创建卫生单位宣传力度不够,健康教育卫生知识宣传不到位。
【中图分类号】 R 179 R 186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7)10-0954-01
【关键词】 接种;免疫接种规划;儿童
预防接种证是儿童预防接种情况的原始凭据,是既往免疫情况的记录依据。为了解入托 入学儿童预防接种情况,提高学校和家长对预防接种工作和持有预防接种证重要性的认识, 笔者对石嘴山市某区2 889名入托入学儿童进行了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石嘴山市某区2006年小学入学新生2 232名,新入托儿童657 名。
1.2 方法 制定小学、幼儿园新生查验预防接种证实施方案,并分别对查验 的教师和预防接种单位免疫规 划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按小学和托幼机构免疫规划规定的疫苗查验预防接种证,以针次达到 要求判定为已种;各苗均已种的,判定为全种。
2 结果
共查验小学新生2 232名,其中有预防接种证1 896名,占查验人数的84.9%。1 896名持证小 学生中,卡介苗接种率为99.0%,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率为97.2%,百白破疫苗接种率为95.4 %,麻疹疫苗接种率为96.6%,乙型肝炎疫苗接种率为93.%。根据国家 免疫程序接种疫苗的种类和剂次全部符合要求的,占有证人数的87.4%。小学入学新生无证 儿童313人,其中流动儿童37人。
共查验入托幼儿657人,有预防接种证594人,占90.4%。594名持证幼儿中,卡介苗接种率为 100.0%,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率为95.0%,百白破疫苗接种率为98.3%,麻疹疫苗接种率为 98.0%,乙肝疫苗 接种率为99.5%。根据国家免疫程序接种疫苗的种类和剂次全部符合要求的,占有证人数的9 2.1%。入托幼儿无证的63人,其中流动儿童58人。
小学入学新生持证率、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乙型肝炎疫苗接种率均低于入托幼儿 。
3 讨论
调查结果显示,该区入托入学儿童计划免疫持证率为86.2%,入托儿童高于小学生,且 明显低于该区历年98%以上的建证率。造成持证 率不高和小学、托幼机构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一是卫生监督不到位,预 防接种证的查验已纳入《传染病防治法》多年,卫生监督部门从未就此对学校、托幼机构是 否开展查验进行监督,教育主管部门也未对各学校和托幼机构作过预防接种证查验的要求 ;二是儿童家长对接种证认识不足,仅看作预防接种的凭据,认为接种完就没用了,未尽心 保管,丢失不及时补办;三是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时,未严格按要求索要预防接种证、登 记上证;四是流动儿童在原籍就不曾办证,在本地也未补办证。
结果还显示,有证儿童能按程序接种疫苗,且种类和剂次全部符合要求的仅占90.1%。主 要是由于各疫苗接种剂次不够,接种后未按要求上证,特别是强化免疫的上证以及流 动儿童漏种造成;另一方面,2002年之前乙型肝炎疫苗由于未纳入计划免疫,属自费疫苗 ,接种率较低。
记者从广东检验检疫局获悉,随着广东加工贸易的迅速发展,近年来广东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增长迅速。据统计,2006年,广东检验检疫局共受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11065批次,同比增长103.3%,货值总计金额达6.3亿美元。
记者了解到,这些进口旧机电产品,主要来自日本、德国、美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检验检疫人员在查验过程中发现,广东口岸进口旧机电产品在进口过程中存在的携带禁止进境的泥土废弃物、漏油污染、易耗件损坏等环保质量问题日趋严重。2006年,广东检验检疫局在进口旧机电装运前预检验中一次检验合格产品为876批共2690台,一次检验不合格需整改者219批共673台,不合格率均超两成。
据了解,进口旧机电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以旧充新;货证不符;夹带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无安全标记或标识不符合要求;机械存在安全缺陷;电气存在安全缺陷;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等。例如,许多进口旧机电产品均缺少中文警告标志、无中文说明书和操作指示文字非中文等问题;进口商往往重视质量而忽视了旧机电产品的安全、卫生、环保性能;有的旧机电产原有铭牌标识品缺失或混乱,给检验人员核查该旧机电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及制造日期等项目带来困难,有些口岸甚至查获过伪造铭牌的情况等。
专家介绍,进口旧机电产品是重点、敏感商品,按商检法条例规定,对违反国家进口国外固体废物、旧机电备案管理规定的企业,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检验监管工作是进口检验监管工作的重点,目前,全国各口岸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基本都实施批批查验,口岸查验时,发现问题不能整改的,予以退运;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问题能进行现场整改的,进行现场整改;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问题不能现场整改的,进口单位写保函限期整改,由检验检疫部门落实整改情况。
广东检验检疫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大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查验、查处力度和后续监管,尤其对于个别企业为逃避国家对旧机电产品的监管而恶意更改或隐瞒产品真实情况的现象应予严惩,从源头堵住不合格旧机电产品进入我国。同时,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企业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时,应当充分考量设备的安全、卫生、环保性能,加强货物装运前的预检,避免因产品安全、卫生不合格而在进境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中图分类号】 R 183 R 179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8)09-0796-01
【关键词】 接种;证明;学生;暂居者和移居者
2008年是平湖市依法实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的第3年,经过2 a工作实践,取得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为进一步规范该项工作和促进各单位的平衡发展,对外来民工子弟小学这一薄弱环节加强了工作力度,一方面加强业务指导,另一方面加强督导管理,收到了明显成效。现将该市外来民工子弟小学查验接种证工作的情况分析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以平湖市所辖的3所外来民工子弟小学为对象,由各校保健教师根据要求,开展对新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卡介苗、乙肝疫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脑疫苗、流脑疫苗统称为“七苗”。
2 结果
平湖市2006年外来民工子弟小学共有新入学学生476名,其中无证学生397名,已补证学生169名(42.6%);需补种学生449名,已补全学生96名(21.4%);“七苗”补种率为8.36%(144/1 722);补种后学生全程接种率为25.8%。2007年共有入学新生563名,其中无证学生286名,已补证学生277名(96.9%);需补种学生269名,已补全学生213名(79.2%);“七苗”补种率为86.3%(1 324/1 534)(卡介苗为64.9%,乙肝疫苗为100.0%,脊灰疫苗为93.3%,白百破疫苗为79.0%,麻疹疫苗为94.1%,乙脑疫苗为88.6%,流脑疫苗为93.6%),补种后学生全程接种率为90.1%。
3 讨论
【摘要】 目的 通过分析2003年上半年汕头口岸非典型肺炎防制工作的效果,为今后口岸传染病防制提供参考。方法 通过对出入境人员非典型肺炎实施监测,采取控制措施并有效落实措施,防止了非典型肺炎从口岸传播。结果 当前汕头口岸无一例非典型肺炎从口岸传播,证明实施的防制非典型肺炎措施有效。结论 汕头口岸构建起来的非典型肺炎防治体系运作机制良好,可作为今后其它传染病的防治模式。
关键词 口岸 非典型肺炎 防制
2003年初,非典型肺炎在世界大范围暴发,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国境口岸防制非典型肺炎工作为有效控制疫病的传播起了很大作用。半年来,汕头局采取多项控制措施,在对从汕头口岸出入境人员共91407人次实施非典型肺炎监测中,共发现4例出入境的交通员工有体温升高、咳嗽等症状,经汕头市中心医院发热门诊排除非典型肺炎。对汕头局干部职工及其家属执行疫情零报告制度,共发现2例本局职工体温升高,有畏寒、头痛、乏力等症状,经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一医院留院观察,排除非典型肺炎。
1 监测对象
汕头口岸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口岸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
2 控制措施
(1)成立汕头口岸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领导小组,负责汕头口岸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并负责向广东局及汕头市政府报告。(2)成立汕头口岸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工作小组,负责汕头口岸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预案的日常处理工作,研究防制对策和疫情的收集通报。(3)制定汕头口岸防制非典型肺炎的方案及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了《关于汕头局防制非典型肺炎传播的措施》、《汕头口岸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措施》、《汕头口岸出入境船舶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工作预案》、《汕头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汕头局各部门、各办事处防制非典型肺炎工作分工》、《汕头口岸紧急卫生处理措施》。(4)完善疫情报告网络。为确保疫情的准确、及时收集上报,由各业务处室及各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本部门及辖区内的疫情信息,每天在规定时间内向负责全局收集上报疫情信息的卫生检疫处报告本部门当天疫情,负责局的疫情信息报告人每天准时收集疫情信息,及时上报广东局和汕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报告按零报告制度,为确保疫情报告通畅,除开通专线外,还利用电传、电子信箱、发送手机短信、电话和移动通信等现代通讯设备,确保疫情信息畅通无阻,并能在第一时间内通报掌握疫情。(5)为确保防制非典型肺炎经汕头口岸传播,对具体防制工作进行分工。①卫生检疫处负责做好出入境船舶交通员工的检疫查验和非典型肺炎的防制工作(澄海办事处负责澄海莱芜港出入境船舶);负责全局非典型肺炎防制工作的协调和指导。②机场办事处负责做好从空港出入境旅客、交通员工的检疫查验和防制工作。③保健中心负责出国(境)健康体检人员的监测,对有非典型肺炎症状的疑似病人阻制出进(国)。④各办事处负责各管辖范围内的非典型肺炎防制工作。龙湖办事处重点对直通车司乘人员的监测,对车辆实施卫生消毒处理。⑤办公室负责做好非典型肺炎防制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工作。⑥服务中心负责对现场预防、应急处理的物资准备,保障现场预防、应急处理交通工具的提供。
3 落实情况 [1]
3.1 加强领导,落实岗位责任制 在防制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指挥下,全体工作人员以防制非典型肺炎工作为首要任务,坚持“四个不漏”和“五个到位”,做好“五早”,战斗在防制非典型肺炎第一线。到目前我局共对发热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40人次,出动消杀灭人员800多人次,预防性消毒面积51万多m 2 。
3.2 做好汕头口岸卫生检疫查验工作 为确实防制非典型肺炎在口岸传播,落实卫生检疫处、机场办事处和国际旅行保健中心加强对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卫生检疫查验工作。(1)4月26日起,暂停出入境交通工具的电讯检疫,实施登机登轮检疫查验。(2)对入出境的交通工具,要求如实填写《总申报单》或《航海健康申报书》,并询问所有人员健康状况。(3)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健康巡查及健康申报制,要求所有出入境人员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由专人负责收发《健康申明卡》,并对所有入出境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及时了解、掌握、排查出入境人员有无发热、咳嗽等非典型肺炎相关症状。(4)在口岸旅检通道设立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咨询服务台。
3.3 做好汕头口岸卫生监督工作 督促口岸管理部门保持口岸通道通风,做好口岸公共场所设施的消毒工作,尽可能避免查验现场客流拥挤,在对有关场所进行一次彻底消毒卫生处理后,实施每日消毒制度。对口岸辖区内出入境飞机、船舶、饮食服务单位及公共场所进行全面的卫生巡查,如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确保口岸食品和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3.4 做好汕头口岸紧急防制措施,确保各项预案的落实 (1)在口岸发现疑似病人或确诊病人,应立即填写《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立即报告广东局和汕头市疾病控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最大限度地防止疫情扩散,加强口岸部门协作交流。(2)对运载过人或疑似病的飞机、船舶和车辆,实施彻底消毒处理。(4)对病人或疑似病人污染的环境、物品实施消毒处理。(4)严格做好从事医学检查、疫情调查、卫生处理等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的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保障工作。在离开污染环境时,立即对自身暴露部位进行消毒。
3.5 做好汕头局全体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个人防护工作 (1)为全体工作人员购买个人防护药品及用品,向全体工作人员家属发放防护药品及用品。(2)对局办公场地及职工食堂,实施预防消毒措施。(3)在局本部大门入口处悬挂红外体温测量仪。
3.6 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沟通联系工作 (1)及时将国家质检总局和广东局关于防制非典型肺炎的指示精神,以及汕头局防制非典型肺炎的工作情况呈报汕头市政府,并争取地方政府在败政上的支持。(2)密切联系当地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非典型肺炎动态,积极响应地方政府号召,参加爱卫运动。
3.7 做好汕头口岸防制非典型肺炎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1)积极开展对全局职工非典型肺炎知识的培训工作,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应了解非典型肺炎的一般知识,熟悉掌握各种消毒药物、器械、仪器的正确使用方法。(2)向进出口企业和贸易单位,宣传非典型肺炎可防可制可控的观点,接受进出口企业和口岸相关单位的咨询,在《汕头日报》和《汕头都市报》上公布和宣传汕头局在口岸防制非典型肺炎的措 施及有关知识,向报检企业和公司发放宣传资料1000多份。
4 效果分析
实行统一组织领导,加强部门管理,落实各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这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起到关键作用。汕头局按上级的要求,行动迅速,很快制订了《汕头局防制非典型肺炎传播的措施》,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在抗非工作中,以领导小组为指挥中心、各部门为点的网络,组成了一张点点相连,互通中心的群防群治的网络,杜绝了非典型肺炎疫情在汕头口岸的传播。及时制订出台了适合本口岸实际情况的紧急防制措施,在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充分发挥了措施保障作用。依据各项措施和方案,落实了“四早”和坚持“四个不漏”,“五个到位”等措施。到目前为止,在汕头口岸范围内没有出现非典型肺炎病例,并有效防止了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从口岸防治传播。及时与地方政府和口岸相关单位沟通协作,为汕头口岸非典型肺炎起到了促进作用。及时掌握本地区的疫情动态,为汕头口岸疫情的防治起到预警作用。
5 问题及建议
在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四早”,坚持“四个不漏”,“五个到位”的卫生检疫查验中,绝大多数出入境人员都能主动配合。但是,在取得抗击非典型肺炎阶段性胜利后的6月份,卫生检疫查验中发现二宗没有如实申报出入境交通员工人数和一宗交通员工冒名顶替测量体温的事件。由此看出,目前有小部分人对非典型肺炎后期疫情观念淡薄,疫情的反弹意识认识不深,预防措施不重视。建议加强出入境人员特别是出入境交通员工的疫情管理和提高疫情意识,加强疫情观念的宣传教育工作。在非典型肺炎疫情暴发初期,曾出现防制非典型肺炎认识和处理无序状态,延缓口岸防制非典型肺炎工作。国境口岸的工作质量,显示的是中国政府的国际形象,为达到紧急事件快速反应和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国政府和东盟国家政府关于控制非典型肺炎传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计划》,防制包括非典型肺炎在内的传染病传出传入,建议加强举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培训。
第一条 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着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 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二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三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商的营业执照、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四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五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着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六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条 对所有进货食品都要进行检查,并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查或检测。
第二条 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及时予以处理,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 抽查检查或检测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抽样时,应两人以上相关人员在场,并填写抽样记录单,并签字、盖章。
第四条 受测户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另取样进行检测或根据实际情况送法定检验机构检测。
第五条食品质量检查应按规定的操作规则、工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检测公正、准确、有效
场所环境卫生检查制度
第一条 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条 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第三条 各岗负责人应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第四条 单位卫生管理人员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条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按严格有关规定处理。
餐饮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制度
(1)、应建立加工操作设备及工具清洁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规定开展清洁工作,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随时保持清洁。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及工具使用后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进行消毒(推荐的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的清洁计划见附件,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
(2)、应建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3)、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4)、采用化学消毒的设备及工具消毒后要彻底清洗。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洁设施内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5)、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及工具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食品用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第一条 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无毒无害,便于洗刷、消毒、保洁。
第二条 食品用具每天班前、班后要清洗、消毒一次,运行过程要有序、保持清洁、无污垢、见本色。
第三条 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第四条 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每天保洁一次,每周洗刷、消毒一次,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五条 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规定经过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同时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及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凡患有:①伤寒;②痢疾;③病毒性肝炎;④活动性肺结核;⑤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⑥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必须立即调离食品工作岗位,在未彻底治愈前,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 配备食品卫生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卫生检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将卫生任务进行分解,具体责任到人。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对发现问题的环节和个人做好记录,并经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 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条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对象应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一般食品从业人员。对经过初训的已在职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两年必须复训一次。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个体户由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会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共同组织培训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协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培训工作,并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的考试,对成绩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按规定经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方可申请开业。
加工操作管理制度
加工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
(一)生产经营者应按本规范有关要求,根据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见附件2),制定相应的加工操作规程。
(二)加工操作规程应包括对食品采购、运输和贮存、粗加工、切配、烹调、凉菜配制、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点心加工、裱花操作、烧烤加工、生食海产品加工、备餐及供餐、食品再加热和工具、容器、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配送等各道操作工序的具体规定和详细的操作方法与要求。
(三)加工操作规程应具体规定标准的加工操作程序、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控制标准和设备操作与维护标准,明确各工序、各岗位人员的要求及职责。
(四)应教育培训员工按照加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其符合加工操作、卫生及品质管理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工经营场所面积2019㎡以上的餐馆、就餐场所有300座位以上或单餐供应300 人以上的餐馆、食堂及连锁经营的餐饮业经营者宜建立和实施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制定HACCP计划和执行文件。
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构筑入市商品质量安全防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消费者投诉,特制定投诉处理制度。
第二条 本店特设立投诉处,在市消费者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本店质检员负责承担。
第三条 质检员负责消费者投诉接待、记录、调查、处理、反馈等投诉事宜。
第四条 要认真作好投诉记录,并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向店主汇报情况,主动处理投诉事件。
第五条 对于消费者投诉应登记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事件等一切与投诉事件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对于投诉事件,质检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店主请示,在做出处理意见后再作处理。
第七条 对投诉者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事项:
1、被投诉事由;
2、调查核实过程;
一、集中整治攻坚月活动时间
8月28日至9月28日,9月底由乡组织专门人员督查验收。
二、主要内容
按照“改环境”要求,全面整治到位,具体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结束改房工作,全面清理各种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
2、村庄“四傍”(屋傍、村傍、路傍、沟傍)清理到位,无垃圾杂草,卫生清洁。对预留的绿化位置,要进行清理平整,有条件的试点村应同时在“四傍”搞好绿化,绿化以果树为主,或栽种其它易种易管的树种。
3、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农户必须每户安放垃圾桶(箱),对垃圾进行分类存放,减少垃圾排放量。以试点村为单位,每个试点村必须建好“一池一窖”,即垃圾池、肥料窖。根据试点村规模大小,确定垃圾池容量(30—40户垃圾池2—3立方米,肥料窖2立方米左右)。
4、各自然村必须落实好卫生清扫员,原则上农户门前屋后及屋傍四周由各农户负责清扫,公共场所由清扫员负责清扫。清扫员可以由固定人员承担,也可以由本村农户轮流承担,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应用村规民约来约定。
5、要结合“十星”评比活动,定期开展卫生评比活动,评比结果要上墙公示,并留有评比存底。
6、要建立好长效管理制度,有责任要求,有奖惩措施。
7、要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主会。每个自然村要有一条以上固定宣传标语。
三、工作要求
1、各村、各单位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迅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针对各自然村或单位的不同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包点领导要进村入户进行动员、组织、指导,确保攻坚月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2、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要不断总结经验,通过环境整治,提升村庄整体建设质量和水平。
3、不种名贵花草,保持好农村自然风光和特色,除村内道路和进户便道须硬化外,其它地方多绿化,少硬化。
四、督查验收
1、对本次攻坚月活动进行专门督查验收,验收结果在全乡进行通报。
一、坚持接待产妇时实行查验证件登记制度
医师和助产人员在接待待产妇时,对孕妇应提供的生育证或《生殖保健服务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结婚证明等证件进行查验、核实、登记,并签上查验者的姓名。发现无证件、证件涂改、不是本人证件、证件之间不相吻合的,要及时与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联系,并作好登记。上述记录至少保存5年时间。
二、坚持信息通报处置和共享制度
(一)、建立信息及时通报处置制度。各医疗保健机构应将综合信息及时通知户口所在地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内容包括:1、待产人员有效证件情况;2、怀孕14周以上要求终止妊娠情况(原为孕16周,按照有关规定改为14周);3、已有流产预兆,住院后很快要分娩情况;4、死胎情况;5、已有生育史,再次生育情况;6、要求恢复生育,做复通手术情况;7、发现可能有隐瞒生育现象情况;8、出生死亡情况;9、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10、新生婴儿情况;11、非本县人员有上述情况之一情况。
本通告所称的及时通报为医疗单位接待产妇后1小时之内。对急产等特殊情况为处理后的1小时之内。各乡镇在接到通报2小时之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各医疗单位在被乡镇人员没有到达之前有负责监护孕产妇的责任。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1、县直卫生医疗单位每月的1日将上个月的所有出生、人流、引产等信息汇总后,抄送县人口计生委业务股,业务股作好信息登记、分类,并及时通报给有关乡镇。2、具有接生资格的乡镇卫生院,要在每月1日收集好上个月的所有出生、人流等信息。乡镇人口计生部门要在每月的1日到本乡镇卫生院采集上个月的所有信息,并在当天将非本乡镇内的信息通报到有关单位。
三、全面整顿坚决取缔非法接产行为
(一)、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技术,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县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全县原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重新进行审核,凡不符合要求或者不再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依法取消其资格。
(三)、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住院分娩或定点住院分娩制度,依法取缔非法接生行为。
四、责任追究
(一)、未依法取得有关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接生,或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可以给予警告或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师和助产人员接待待产人员时,没有查验登记孕妇的有效证件的,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的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