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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税收政策

时间:2023-06-07 09:11:3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业企业税收政策,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

第1篇

关键词:工业企业;税务成本;税务筹划;筹划

税务筹划最早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因其在企业实践当中的有效性,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迅速传播到了世界各地,并且受到各国企业的青睐。税务筹划不同于偷税、逃税、欠税以及抗税,因为他从本质上来说是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所进行的节税行为,它是受到国家政策和法律的鼓励与保护。从根本上说,企业之所以要进行税务筹划,是由该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所决定的。但是企业是否能够实现税后的成本效益最大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的制约。就目前现状来讲,纳税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它是组成工业企业管理的重要部分,而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的战略性管理主要是通过对相关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并制作出一套完整有效的纳税操作方案,进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一、工业企业税务筹划战略性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一)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的现状分析

随着工业行业的飞速发展,大部分工业企业都意识到了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开始进行税务筹划,但整体而言,我国的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现在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在具体的纳税实践中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第一就是工业企业对税务筹划的认识不够,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不强。第二是工业企业税务筹划整体水平不高,且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税务筹划。第三是工业企业人员素质较低,缺乏税务筹划方面的专业性人才。第四则是工业企业缺乏税务筹划风险意识,忽视了税务筹划的风险管理。

(二)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的原因

在现代社会注意经济条件下,税收已经成为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纳税问题是每个企业都要面对而且为之头疼的问题。工业企业也不例外。然而,任何一个企业最终的目的都是盈利,所以税收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寻求利益最大化的进程。怎样得到最大的利润,如何在法律范围内使税务降到最低便成为了主要目标。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可取。节税只能依靠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虽然安全有效,但是影响个人和企业的主观能动性。而税务筹划则可以弥补节税的不足,它能在不违反现行税制的前提下,对现有税法和自身企业进行研究,通过比较不同纳税方案,调节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进而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三)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性

决定工业企业生产成本的因素很多,而税收是当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我国现在实施多税种、多次征的税收政策,在这样的税收环境下,流转税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工业企业经营成本大小,所得税的大小直接影响工业企业投资成本的高低因此,税收是影响企业利润分配的一个重要因素,就企业利润而言,对其有着重要的经济平衡作用。税负的高低也直接关系企业经营成果的大小,而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则意味着企业资金的净流出,从这一方面看,企业通过税务筹划来减少税款支出是直接提高企业净收益的有效途径,所以,企业对税务筹划应当有正确的认识,并投入到实践。其二,工业企业与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合理的进行税务筹划的战略性管理,可以较好地保证工业行业的稳定高效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相应增加,使得国家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进而更好的进行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更好的保持我国社会的稳定。

二、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的特点和可行性分析

(一)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的特点

1、超前性。企业的税务筹划不是发生在纳税义务之后,而是在纳税行为之前对充分了解我国现行的税法和财务知识,并且结合企业的全方位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规划和设计以寻求企业的最低赋税,并且选出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这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超前性特点。

2、时效性。每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都是伴随着国家整体政治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尤其是在工业行业,由于发展比较迅速,因此较大程度受到国家关注。所以,纳税人在进行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时候,一定要随时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3、全面性。工业企业的税务筹划贯穿于整个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之中,每一各需要纳税的环节都要纳入筹划范围。

4、合法性。工业企业的税收筹划体现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而税法则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可行性分析

工业企业作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要想实现生存和发展并达到获利目标,能够自主地尝试税务筹划措施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使得税务筹划在工业企业具备了实施的主观可行性。当然除此之外还有法律环境和我国现行税制等原因,都使得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的实施具备客观的可行性。

三、工业企业税务筹划战略性管理的具体操作

(一)进行税务筹划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第2篇

[论文摘要]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进而也就成为当代中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体。因而,城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问就题显得至关重要,而城市工业实现集约型增长则成为城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环节。文章认为通过以间接税向直接税转变的税制改革,有利于促进城市工业向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与提升。

“十一五”规划强调走自主创新之路,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作为实现“十一五”规划发展目标的战略重点,是针对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西方经济学认为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具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税收政策作为重要的调控手段和方式,对实现城市工业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应该也必然要起到积极作用。

一、集约型增长方式是城市工业发展必然选择

马克思在其著作《资本论》中将经济增长方式可归结为扩大再生产的两种类型,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内涵扩大再生产和外延扩大再生产。现在经济学界结合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实践给予的解释是按照要素投入方式划分,将经济增长方式大体分为两种:一是通过增加生产要素投入来实现经济增长,即依靠增加资金、资源等要素的投入来增加产品数量等粗放型增长方式。二是通过提高生产要素质量,优化配置和提高利用效率来实现经济增长,即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来增加产品数量和提高产品质量等集约型增长方式[1]。就我国现实而言,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已成为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

据资料显示,城市工业粗放型增长方式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国内一些城市倾向于走工业发展道路,然而工业却基本依赖于外延型、粗放型的扩大再生产。各地政府往往偏好追求gdp产值和税收增长而忽视就业的增加,企业偏重于追求规模扩张而忽视质量与效益的提升。走工业强市成为国内许多城市追逐的目标,但是技术创新能力低,新兴工业发展缓慢,生产成本外部化明显,城市间存在工业结构趋同现象和特征。在“十一五”规划中,许多城市将钢铁和运输、汽车产业作为本市支柱产业,一方面导致各城市专业化分工协作程度较低,另一方面造成了低水平重复建设,制约现产业集聚效益和规模效益的实现[2]。城市作为国民经济和全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主体,其工业必然要经历粗放型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的转变,集约型增长方式是城市工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税收政策与城市工业增长的关系

城市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既是一个需要多方配合的复杂系统工程,又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其中,财税政策的选择、制定和调整,对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工业发展具有积极引导和激励作用。一些税收支出手段的运用,可起到定向引导企业行为以及调整企业投资意愿及投资结构的作用[3]。企业所得税率的高低影响企业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对企业利润课税必然会影响其可支配利润,降低本行业投资能力,但是从宏观调控角度来看,通过所得税率的调整可以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和调整产业结构及投资规模等。此外,税收对工业企业资源配置有着明显影响。国家通过税收的开征和调整影响经济资源在城市产业、行业和产品间的分配,从资源配置低效率行业向高效率的行业转移,刺激企业实现集约化生产经营。考虑到税收对企业投资与资源配置影响,通过国家税收政策和税制改革,必然会在转变城市工业集约型增长方式过程中起到积极的效果[4]。

然而,现行税制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当前,中国实行的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各级税收更多地与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挂钩,而增值税、营业税与生产规模直接关联。对gdp产值目标和税收目标更高的追求,客观上引导各级政府多上投资项目、多铺摊子。因为只有多上投资项目,扩大生产规模,增值税、营业税等才能随之增加。因此,企业也必须扩大投资规模,重复增加项目来“配合”政府的政绩考核机制,忽视本地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竞相采取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导致一些城市工业结构趋同。这种与生产规模挂钩的税收制度刺激了粗放型、外延型的增长方式。

此外,资源税税率长期偏低,资源税无法有效发挥调节作用。进入后工业社会,发达国家对资源的开发利用步入成熟阶段,表现为许多国家普遍征收较高的资源税。我国较低的资源税不能充分反映资源要素市场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导致许多资源的价格过低,造成了严重的浪费。在城市环境保护方面,工业企业环境污染成本外部化,污染成本往往由社会公众来承担,环保各项收费较低,远远不能补偿污染治理成本。同时,在税收和信贷上也缺少对资源节约型企业的鼓励和激励机制[5]。

三、改革税制引导城市工业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

从本质上看,城市工业增长方式转变的难点和问题,与全国工业增长方式转变是一致的。加速城市工业增长方式转变,必须对现行税制的进行适当改革。

改革现行税制,建立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这种税制有助于引导各级政府更加重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更加重视个人收入的提高,激励集约型、效益型经济增长方式。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可以引导和激励工业企业选择经济效益较高的行业,污染严重的企业就会注意产业转移和企业自身结构调整,优化内部管理,避免出现环境污染成本外部化。同样,对于支持城市环保政策的工业企业要予以适当的税收优惠,或者一定的财税补贴,建立起环保型企业的激励机制。

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目前我国资源税税负低,一方面表现在征税范围比较小,另一方面也与当前资源税“从量计征”的征税方式有关。在一些领域中,超强度开采、粗放式利用自然资源的现象屡见不鲜。为科学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立资源节约型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推进资源税改革已势在必行。资源税税率的适当提高对城市工业企业形成较大成本压力,企业必须重建成本约束机制,合理和有效地利用经济资源,减少不必要浪费,更加注重未来经济效益,进而刺激企业实行集约化经营。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由于税收政策自身的局限性,税收政策并不能完全解决城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所有的问题。因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与其他经济手段以及行政、法律手段相配合。因此,应充分协调各项政策以发挥税收政策的全方位整合作用。同时,转变城市工业增长方式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应不断完善各项税收政策,不断发挥税收政策与市场机制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苏晓红,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条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国际经验[j],当代经济研究,1999年第8期

[2] [5]牛凤瑞 潘家华,中国城市发展报告no.1[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第3篇

摘 要:税收筹划是一门实践性与风险性都很强的学科,它除了要求筹划人员具备较全面的会计税收政策的驾驭能力,还要求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以及掌握最新的政策法规并及时进行筹划方案的调整的能力。本文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发生的变化,结合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条例,以案例的形式阐述税收筹划给纳税人带来的积极作用与意义。

关键词 :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 税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的特征。所以依法征税是国家的权利,同时也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国家为了实现其管理职能希望在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多征税,而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其根本目标是为了生存与获利,并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利润是以全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得出的,而税金作为费用的一部分无疑成为了阻碍企业获取更大利益的拌脚石。企业更希望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少交税甚至不交税,两者形成一种胶着博弈的状态。

由于我们国家税收法规结构不够合理,立法层次较多且各税种纷繁复杂,如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用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取更大的税收收益,这已引起了社会各界包括纳税人与税收理论界人士在内的普遍关心,税收筹划应运而生。

从总体上来讲税收筹划就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期达到合理避税的目标。而税收的固定性又使税收筹划具有了一定的可行性。当然在实际工作中税收筹划不可避免具有一定的风险,税收筹划必须综合考虑筹划结果对其他税种以及企业整体经营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成败除了取决于筹划人员本身对税收法律法规知识的全面驾驭能力,还取决于筹划的结果是否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由于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以及税务人员自身水平的良莠不齐都会造成税务人员在对税法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导致税收筹划的失败,另外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也是引起筹划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进行税收筹划决不能孤立静止的进行,除了及时与各地税务机关进行必要的沟通,动态的掌握法规政策的变化并能够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地进行筹划方案的调整也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就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相结合进行筹划的一个实例进行说明。

2008 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对原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两税合一,在税收扣除、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作出了重大的调整。新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此政策放宽了对职工工资薪金的限制,取消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计税工资的政策规定(此政策给利用工资薪金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同时条例明确了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9]3 号具体明确条例三十四条所称“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于此项政策规定,一般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的时候,掌握的主要标准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果企业已如实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则相应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允许全额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在税收优惠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九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作出了限定: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

依据上述的实际税收征管情况及税收政策可综合思考如下:

若某一中小型工业企业,2011 年度预计资产总额2600 万元,职工平均人数88 人,企业的会计利润35 万元,该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前经注册税务筹划师初步测算,应纳税所得额为30.5 万元。考虑到该工业企业处于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的边缘,企业完全可以通过适当的对自身费用的调整进而享受税收优惠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011 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6 号,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重新作出了规定:纳税人2011 年9 月1 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 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上述税收政策的调整,注册税务筹划师建议增发0.8 万元的工资,以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要求。(假设该公司原平均计税工资为2000 元,可增发计税工资到3500 元以内,按职工人数88 人计算,最多可增发13.2 万元工资)

未筹划前企业预计缴纳企业所得税=30.5*25%=7.625(万元)

企业净利润=35-7.625=27.375(万元)

经筹划后企业预计缴纳企业所得税=(30.5-0.8)*20%=5.94(万元)

企业净利润=35-0.8-5.94=28.26(万元)

经过筹划后企业的净利润增加0.885 万元,同时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685 万元。

由于及时考虑个人所得税新的费用减除标准的变化,并运用到税收筹划实例中,给企业和员工都切实带来了好处。员工的工资增加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产生影响,企业也因此节约了税负增加了税后净利,同时适当的增加员工工资也能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由此可见合理、合法的运用税收政策能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与企业全体相关利益者共同利益的共羸。

参考文献:

[1]赵善庆.纳税筹划目标及评价模型.财会月刊. 2007.1.s.

第4篇

一、现行烟草行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高额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紧密相关

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时,为保证地方既得财力,政府采取了一种“基数固定,增长分成”的方法来确定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额。固定基数以1993年的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为准,1994年后此基数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增长率的1:1.03系数逐年递增,达不到此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额。由于烟草业是高税行业,烟草税收在固定基数中所占的比重很大,且以后返还额与两税增长情况挂钩,这使得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密切相关,确切地说是与产烟地区的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因为卷烟消费税完全在生产环节由生产企业交纳,这使得各地卷烟生产量成了决定地方可支配财力的重要因素。在地方利益的趋动下,产烟地区政府加大了对本地区烟草企业的行政干预和保护,实行地方封锁,发展地方品牌,为外地卷烟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障碍或严加封锁,全国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烟草大市场一直难以形成。由于卷烟生产量一直受到严格的国家计划管理,卷烟生产指标与地方既得财政利益的紧密关联,也使国家对各地卷烟生产指标的调整变得极其困难,一些优势卷烟企业和名优卷烟品牌受生产指标的限制无法继续扩张。同时也是由于地方利益的难以协调和平衡,为烟草行业的跨地区资产重组和企业兼并实施设置了很多障碍。可以说,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的紧密联系,是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直接原因。

2、烟草工商企业税收负担极不均衡

据统计,从1994至2002年年底,中国烟草行业累计上缴税金6660亿元人民币,其中卷烟工业上缴税金5900亿元,比例为88.6%,卷烟工业占据了绝对的比重[1]。这主要是因为作为烟草税收第一大税的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完全由卷烟工业企业缴纳造成的。卷烟消费税由生产企业缴纳,作为价内税生产企业把这项税费加入成本,对企业的成本压力很大,加大了工业企业负担,而且生产企业还没有销售出产品就要提前缴税,也占用了企业的周转资金,不利于卷烟工业企业的发展。卷烟工业企业由于税负过重,1994年税改后一段时期,烟草行业曾出现普遍的“以商补工”问题,很多烟厂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避税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

三、我国烟草行业税收政策的改革建议

解决上述问题不单单涉及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依赖国家财政分配体制的完善。以下主要是从税收政策角度,对消费税、烟叶税这两个对烟草行业影响最大和最直接的税种未来的改革方向进行探讨。

1、卷烟消费税

首先,通过改变卷烟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来调整税收分配。可将现行的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在生产及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并将卷烟消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卷烟消费税归中央财政,在批发环节征收卷烟消费税划归地方财政。这里考虑到征收的成本和偷漏税的问题,所以选在卷烟批发环节纳税,今后随着征管水平和纳税意识的提高可逐步按国际惯例实现在卷烟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这一方案使地方财政收入与烟草生产脱钩改为与烟草销售相关,这样既有利于解决地方干预生产、国家卷烟生产计划分配、市场封锁、地方保护等一直困扰烟草行业发展的问题,又可以减少卷烟工业企业因税收变化造成的省际间兼并重组的难度,中国烟草统一市场的形成也没有了利益上的冲突与障碍。对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提高中央对烟草系统宏观调控能力,平衡烟草工商企业的税收负担,正确评价卷烟生产环节给国家和地方的贡献率以及改善地方政府与烟草系统相互支持与协作的关系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将计价方法由复合计税改为按卷烟的不同类别执行有差别的从量定额,差别税额的制定应考虑不同档次卷烟的合理的利润空间,减少因税率的影响造成卷烟产品结构的不合理。卷烟定额税率应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挂钩,实行指数化处理,每年按法定程序与方法进行调整,以保证政府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无差别的从量计征和有差别的从价计征复合征收办法,并以卷烟调拨价格或核定价作为计税价格。由于我国卷烟生产企业数量众多,而且每家企业又生产多种规格和牌号的卷烟。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由税务机关来核定每一家企业的每一种品牌的每一种规格的计税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计税价格的确定不可能很准确,加之某一规格的卷烟计税价格一旦确定后,一般都是一年或一年以上时间内不再变动,所以核定结果的调整常常严重滞后于市场情况的变化,这些不可避免地造成各卷烟品牌间的税负不公和竞争扭曲。对烟草企业而言,消费税计税价格直接限制了企业卷烟产品价格的调整空间。从量计征可以降低征收成本,消除计税价格变动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最后,提高卷烟消费税税率。近年来,世界性的控烟行动日益高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提高了烟草消费税的税率,以达到控制和减少吸烟的目的。许多国家或国际组织都提出要统一全球烟草税收标准并建议把销售税收率提高到70%。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增加烟草税收来提高烟草价格,会减少烟草消费量,而政府收入会随更高的课税而增加至少是不会减少。我们应该看到烟草行业在为国家创造巨额税收收入的同时,由于烟草消费而产生的一系列医疗成本、生命损失、生产力损失等社会成本不但是无法估量也是烟税收入难以弥补的。随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正式的生效,我国作为缔约方在未来不断提高烟草价格及税收已势在必行。

2、烟叶税

为减轻农民负担,从2004年起我国取消了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今年初又废止了《农业税条例》。取消农业税以后,对烟叶征收农业特产税也失去了法律依据,为此今年4月28日颁布并开始实施《烟叶税暂行条例》,以烟叶税取代原烟叶特产税。继续征收烟叶税的主要原因是烟叶特产税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过高,若取消对

第5篇

【关键词】 高新技术产业; 税收激励; 实证分析

一、引言

(一)研究问题及意义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提高我国综合实力的重要手段。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特殊性,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发挥作用的手段包括税收扶持、直接增加投入、创造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等,而税收优惠是各国普遍运用且较为有效的手段之一。然而,目前我国企业研发活动所受税收政策支持较为薄弱。

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将主题确定为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的研究,从税收激励的角度研究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分析流转税、所得税、政府资助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激励效应,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对于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税式支出效率,加快产业升级及经济结构优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税收对高新技术产业效应的理论分析

以色列经济学家罗伯特·奥曼(Robert J.aumann,1999)认为其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是政府“种子基金”的大力推动。“种子基金”包括财政支持、税收优惠、融资担保。

郑士贵(2007)在对中国高技术产业化过程机制研究中写道高技术产业化的动力主要有:技术推力、需求拉力、政策驱动和企业家创新偏好。

朱平芳、徐伟民(2003)从动态角度运用面板数据分析中的随机效应模型实证研究了上海市政府的科技激励政策对大中型工业企业自筹的R&D投入及其专利产出的影响。实证检验的结果表明,税收减免这个政策工具对大中型工业企业增加自筹的R&D投入具有积极效果。

吴秀波(2003)采用科技统计年鉴的数据对截至2001年底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9类37项中的研发费用扣除进行了一个简单的定性分析,认为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不明显。

2.税收对高新技术产业效应的实证分析

Shoven和Whally在1984年较成功地运用CGE模型(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CGE Model)即“可计算的一般均衡模型”对美国所得税制变动进行了分析。

夏长杰、尚铁力(2006)以2003年一年中国企业R&D支出变化率与企业所得税变化率关系的散点图得出以下结论:我国使用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对R&D的支出激励效应,但是效果并非十分显著。

(三)研究内容

首先,介绍了本文研究内容、意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总结。其次,对高新技术产业概念及现状进行介绍,列举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并实证分析了税收激励与政府资助对R&D投入的影响效应。最后根据模型结果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政策建议,以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税式支出效率。

二、相关理论基础

(一)中国高新技术产业

1.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理论

中国学者史及伟(2007)指出高新技术是一个包含多层含义的概念:第一,高新技术是一个科学技术领域内的概念。第二,高新技术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即通过商业化能够带来巨大利润。第三,高新技术是一个动态性概念。第四,高新技术是一个具有高综合性、高渗透性的概念。笔者认为:高新技术是能引起当代生产领域变革的技术,处于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的技术,对一国的政治、军事、经济产生巨大的作用力,是具有重大社会价值或意义的技术。

通常认为高新技术产业是指那些以高新技术为基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集合,这种产业所拥有的关键技术往往开发难度很大,但一旦开发成功,却具有高于一般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2002年7月国家统计局印发的《高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中国高技术产业的统计范围包括航天航空器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电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和医疗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等行业。

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高效益、高增速,主要在发达国家聚集,在地理空间上以高技术园区为中心呈现群落,运作日趋国际化,深刻地影响和改变了经济社会发展等特征。

2.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现状

通过分析比较相关数据,可以看出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现状,见表1。

第一,高新技术产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一是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值不断增加,由2001年的12 263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60 430亿元;二是参加国际竞争的能力增强,出口值增加,2009年达到3 769亿美元。第二,高新技术产业的经济社会贡献增大。这主要表现在吸收就业、增加国家和地方税收两个方面。2009年高新技术产业从业人员达到958万人,极大地缓解了国家劳动就业压力。同时,高新技术产业每年上交的利税额增长迅速,2009年绝对数达到4 660亿元。

(二)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

1.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现有的税种中,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的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的方式不仅限于减税和免税,还包括起征点的提高和应征额的减少等。优惠对象涉及到科技人员、科研组织、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高新区以及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新产品的试制与推广、新技术的引进使用和机器设备的更新与改造等许多内容。

同时,中国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持作用还体现在直接的R&D支出、政府采购支出、财政补贴和财政融资方面。

2.税收政策的具体作用

第一,税收政策可以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动力机制。第二,税收政策能够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良性运行机制的形成;第三,税收政策能够舒缓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约束机制。

三、税收政策对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激励效应的实证分析

(一)变量的选取(见表2)

本文选取R&D投入为因变量,流转税、所得税和政府资助为自变量,具体如下:

1.R&D投入(RD)。R&D投入亦即R&D支出。R&D只是创新活动的一个要素,但它代表了工业创新活动中最可靠、具有普遍可获得性和国际可比较性的统计指标。R&D投入可用于衡量一个国家科技活动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国家经济增长的潜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流转税(LZS)。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3.所得税(SDS)。本文中所得税仅包括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企业在一定期间获取的所得额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4.政府资助额(GOV)。

(二)数据来源

R&D投入用《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01—2010)历年“全国R&D经费支出”数据。流转税、所得税数据均来自于《中国统计年鉴》(2001—2010)历年“各项税收”。政府资助额用《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01—2010)历年“国家财政科技支出”数据。高新技术营业总收入用《中国高技术产业数据》(2001—2010)历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数据。

根据RD、LZS、SDS、GOV、OR的原始统计数据整理得出模型使用的流转税税负TTB、所得税税负ITB、政府资助额占营业总收入比重数据。其中流转税税负TTB=流转税LZS/高新技术营业总收入OR,所得税税负ITB=所得税SDS/高新技术营业总收入OR,政府资助额占营业总收入比重=政府资助额GOV/高新技术营业总收入OR。

(三)模型的建立、计算结果及分析

在上述变量基础上,选取R&D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RD)为因变量,流转税税负(TTB)、所得税税负(ITB)和政府资助额占营业总收入比重(GOV)为自变量构建三元回归方程为:

RD=A1+B1TTB+B2ITB+B3GOV+u1

式中u1为随机误差。

参数估计有以下结果:

RD=2.513486-12.50012TTB

-2.802909ITB+105.8600GOV

R2=0.589479,说明模型整体拟合效果比较好。1.流转税税负TTB的t=-2.765569,|t|>t0.025(6)=2.447,这说明流转税这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是显著的,且系数为负,表明流转税减少,企业R&D投入将增加。2.所得税税负ITB的t=-0.215721,|t|

由于所得税税负的影响不显著,下面将之剔除,选取R&D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RD)为因变量,流转税税负(TTB)和政府资助额占营业总收入比重(GOV)为自变量构建二元回归方程为:

RD=A2+B4TTB+B5GOV+u2

式中u2为随机误差。

参数估计有以下结果:

RD=2.462810-12.70831TTB+99.64552GOV

R2=0.586295,说明模型整体拟合效果比较好。1.针对H0:B4=B5=0,给定显著水平α=0.05,F0.05(2,7)=4.74,由于F=4.960145>F0.05(2,7)=4.74,拒绝原假设H0: B4=B5=0,说明回归方程显著,即流转税税负(TTB)和政府资助额占营业总收入比重(GOV)变量联合起来确实对R&D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RD)有显著影响。2.流转税税负TTB的t=-3.096613,|t|>t0.025(7)=2.365,这说明流转税这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是显著的,且系数为负,表明流转税减少,企业R&D投入将增加。3.政府资助额GOV的t=2.465927,|t|>t0.025(7)=2.365,这说明政府资助额这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是显著的,且系数为正,表明政府资助额增加,企业R&D投入将增加。

四、结论

根据以上实证检验结果,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流转税的税式支出激励效应大于所得税的税式支出激励效应。而我国当前是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多于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显然这就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作用的力度。因此,从近期来看,应注重从流转税角度研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目前增值税已经全面转型,可以考虑给予高新技术企业比一般企业更大的优惠。在流转税中增值税是最主要的税种,而高新技术产品一般都属于高增加值产品,增值税优惠会直接降低企业的税负,给企业带来实惠,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规模的发展。另外,需要从营业税方面考虑税收激励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税制的逐步调整完善,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会提高,最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还是应以所得税为主。不过,当前应将以所得税为主转向所得税和流转税并重。

第二,政府资助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应进一步加大国家财政科技支出,以提高企业R&D投入,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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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振汉.技术创新动力机制的理论发展及启示[J].现代经济探讨,2002(8):5.

[3] 朱平芳,徐伟民.政府的科技激励政策对大中型工业企业R&D投入及其专利产出的影响[J].经济研究,2003(6):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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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史及伟.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4-5.

[6] 曾光辉.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63-65.

[7] 国家统计局,科技部.中国高技术产业数据[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2010.

[8] 国家统计局,科技部.中国科技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2010.

第6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 内/外源融资 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具有效益高、融资成本低的优点,是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数据显示,内源融资约占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90.5%,但内源融资易受企业利润数额的影响,因此内源融资比重太高会增加短期资金短缺的风险。当前,中小企业允许通过私募发售或公开市场发售来实行股权融资。与公开发售股票相比,私募股权投资的适用范围更广、门槛更低,是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的主要资金来源。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有直接扶持、鼓励金融结构投资及税收优惠政策三种。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引导作用,但存在的问题却是不容小觑的。对此,下文予以详细论述,并提出解决办法。

一、中小企业融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引导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但现行税收中却也存在一系列对中小企业融资不利的因素。

(一)内源融资税收政策的不足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力度小。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是25%,但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征缴20%的企业所得税;对于应纳税所得额Q30万元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仅计企业所得的50%,同时征缴20%的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征缴15%的企业所得税,且研究费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据此可知,那些不符合条件且又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依然缴付与大企业无异的企业所得税。

现折旧方式对中小企业自由资金的积累不利。《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指出:唯有以下两类方可列为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产品更新换代过快的固定资产、高腐蚀且强震动条件下的固定资产,以及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而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固定资产,则按直线法计提折旧,详见表1。数据显示,国内中小企业的平均存活寿命为2.5年,因此以上折旧方法会使多数中小企业多缴付企业所得税,同时也会降低企业时下的净利润及增加中小企业起步2-3年的内源融资难度。

表1

(二)外源融资税收政策的不足

从中小企业的角度来看,现行的税收政策主要在利息税前扣除上存在问题,即税法规定: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算得的数额的超出部分不可扣除。很显然,此项规定会对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的外源融资产生不利影响。从金融结构的角度来看,国家对资金供应方并未给予多大的税收支持,即:

未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税收优惠。当前,国家几乎未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任何税收优惠。除隶属国家扶贫基金会的小额贷款公司享有较低的税收优惠之外,所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均需缴付企业所得税25%及营业税、附加5.56%,同时贷款专项准备金不能按贷款的风险比例计提或税前扣除。小额贷款公司是中小企业发展的保障,因此上述规定定会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的发展。

风险投资机构的税收优惠不足。表2为2012年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在不同阶段的分布。结合表2可知,国家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以下不足之处: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股息收入被重复征税,并也无法享受投资抵扣的优惠。

表2

二、中小企业融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外源融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

外源融资税收政策的完善是指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自有资本的积累,此举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

现行税法中,小型微利企业分为工业类中小企业、其他类中小企业两种。对此,税法应重划小型微利企业为科技类、服务类、工业类、农牧类及其他,同时扩宽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定义范围;按国家规定标准来重新界定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按中小企业所属行业设置高低档次的税率,以使税收政策更具差异性和针对性。

2、加速折旧计提固定资产

从前文可知,直线法计提折旧不利于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此,应采取以下改进办法:对于拥有较多机器设备的中小企业,允许其在发展初期加速折旧计提固定资产,直至进入成熟期之后,再按直线法对新购入的机器设备计提折旧。

3、实行增值税税收优惠

《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将商业企业与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至3%。小规模纳税人不符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条件,因此所承担的税负依然较重。调查数据显示,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的税负高出一般纳税人1-2%,但此类企业却能为数以万计人提供就业岗位。因此,国家应降低小规模商业企业纳税人的征收率,以体现税负公平。

(二)外源融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

外源融资税收政策具体从金融机构的风险与收益上来完善,即政府向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赔偿,以激发中小企业的服务热情。

以税收政策促风险投资。风险资本作为中小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源动力。因此,风险投资机构税收政策的完善既能帮助中小企业摆脱融资难的困境,又能促使国内资本市场发展的多元化。风险投资机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有:为风险投资提供阶段性支持,即对向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超过2年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政策倾斜,同时加强对风险机构初期投资的补偿;按投资年限设递增式抵扣额或递减式税率;不同风险投资机构均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

激励商业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中小企业难从商业银行贷款的主要原因是风险过大。对此,政府应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以平衡风险与利益,即政府可向贷款给国家扶持类中小企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对于中小企业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按比例扣除当前银行需缴付的营业税,以降低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从而激励商业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

健全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完善应紧紧围绕以下两点: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负;增强融资租赁的积极作用。此举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在税法上允许承租人加速折旧,即允许融资租赁加速折旧,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分类采取程度不一的折旧方法;税前扣除承租方的坏账准备金,即在会计制度及税法上统一规定承租人坏账准备金的处理办法,即坏账准备金计提之后均可税前扣除。

三、结束语

《第一财经日报》指出:中小企业的分类信息指数在2013年第一季度呈涨少跌多的格局,即宏观信息指数较上季度上涨3.17%,融资信息指数、投资信息指数及运营信息指数分别下跌14.02%、11.87%、7.31%。可见,国内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并不乐观,且亟待改善。对此,本文分别从内、外源融资方面浅析了中小企业融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应对办法,以供同行借鉴。

参考文献:

[1]金春良.宏观调控政策下中小型房地产企业融资困局及其对策分析――以无锡市为例[J]. 企业经济,2012,08:12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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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士伟.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特征及融资政策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10:88-91

第7篇

首先,要明确中小企业的特点。主要原因是中小企业行业种类繁杂,行业门类齐全、所有制形式多样化,投资规模小,资金、人员少,竞争力、抗风险度差,个别企业的投资人和经营管理者为了企业或个人的利益,往往重经营、重效益,而忽视对企业财务的重视程度,忽视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研究和运用。再加上这些企业往往经营规模不大,在企业内部的经营机构和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都较简单,没有太多的管理层次,有的企业会计机构设置很不规范,有的独资小企业甚至不设置会计机构,临时从社会招聘一些兼职会计,目的就是出出报表,交交税,根本无从谈起规范管理、规范经营,即使设置会计机构的中小企业,一般也是层次不清、分工不太明确、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业务水平不高。各项管理制度不够规范,会计核算的随意性大,造成对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理解不够,存在各种各样的税收风险。

其次,要明白企业从开业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经营行为一开始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同时也就意味着涉税风险的产生。企业经营者为了能使企业健康发展,持续经营,就必须使涉税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程度,这就需要进行税收的筹划。

税收筹划又称为纳税筹划、税务筹划,其本质是指纳税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成本,谋求最大税收利益的一种经济行为。由于税收筹划经常是在税法规定性的边缘操作,其风险无时不在。当前随着税收筹划在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的普遍应用,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重视。然而,由于中小企业在规模、资金、人员素质、融资渠道与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的巨大差异,其税收筹划的方法和风险也有所不同。

现阶段导致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风险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因素。

1、税收筹划的基础不稳定造成的风险。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需要良好的基础条件。也就是说,需要企业的管理决策层和相关人员对税收筹划的认识程度,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企业涉税的税务诚信以及经营管理的模式等方面的基础条件。如果中小企业管理决策层对税收筹划不了解、不重视、甚至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搞关系、找路子、钻空子、少纳税;或是认为企业仅需要简单的会计核算,对会计核算的完善程度根本不重视,企业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甚至企业还有偷税、漏税的故意行为以及违法经营的行为,造成税收筹划基础极不稳固。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其风险性极强,这是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主要的风险。

2、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所导致的风险。税收政策变化是指国家税收法规时效的不确定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结构的调整,国家的税收政策总是要做出相应的变更调整,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的时效性。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每一项税收筹划从最初的项目选择到最终获得成功都需要一个过程,而在此期间,如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税收政策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失败,由合理方案变成不合理方案,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风险。

3、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不规范所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与避税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是合法的,是符合立法者意图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合法性往往还需要当地税务执法部门的认同。这就在与税务机关的认同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由于税务执法部门对政策的认知程度以及操作的规范性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无论哪一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只要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其结果是企业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由于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被认为是恶意避税或偷税行为而加以处罚;或将企业本属于明显违反税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暂且放任不管,使企业对税收筹划产生错觉,为以后产生更大的税收筹划风险埋下隐患。

4、税收筹划目的不明确所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税后利润最大化也只是税收筹划的阶段性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才是最终目标。因此,税收筹划要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服务。这就需要税收筹划的方法不能影响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不能因过度的税收筹划行为扰乱企业正常的经营理财秩序,导致企业内在经营机制的紊乱,最终招致企业更大的潜在损失风险的发生。需要考虑税收筹划的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是指开展该项税收筹划所发生的全部实际成本费用,它已在税收筹划方案中予以考虑。隐含成本就是机会成本,是指纳税人由于采用拟定的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的利益。例如,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案而致使机构、人员、资金占用量的增加,业务流转环节的延长,都可能使企业资金占用量以及资金成本的增加,资金占用量增加实质上是投资机会成本的增加。在税收筹划实务中,企业常常会忽视这样的机会成本,从而产生税收筹划的最终成果与筹划成本得不偿失的风险。税收筹划是为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的,是一种方法与手段,而不是企业的最终目的,只有认清这一点,才能使企业在是否采用一项税务筹划时统筹考虑,做出正确的决定。如有的企业为了享受“两免三减”免税期的税收优惠政策,人为加大成本费用,推迟盈利年度,以便调整“两免三减”免税期的到来,而忽视生产经营、造成连续亏损等,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对企业有百害而无一利,必然导致企业整体利益的损失,从而影响企业整体税收筹划失败。

虽然税收筹划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就中小企业税收筹划而言,防范风险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正确认识税收筹划,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中小企业经营决策层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这是成功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但它只是全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个环节,不能将企业的盈利空间寄希望于税收筹划,因为经营业绩的提高要受市场变化、商品价格、商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税收筹划也是建立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的基础上,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的实现都是建立在企业预期经济效益能够实现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所以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建立完整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正确进行会计核算才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能保证企业正确的核算和符合税收政策的规定,作为企业会计核算的账务处理、会计凭证、账簿、票据都能经得住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因此,中小企业应正确核算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为提高税收筹划的效果,提供可靠的依据。

2、提高税收风险意识,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由于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性、复杂性,且常常有不确定事件发生,税收筹划的风险无时不在。因此,中小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时,应充分考虑筹划方案的风险,然后再做出决策。税法常常随经济情况变化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断修正和完善,其修正次数较其他法律规范更频繁。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报刊、杂志等手段,建立一套适合自身特点的税收筹划信息系统,及时订阅《国家税收总局公报》、《税法速递》、《中国税务报》等税收政策信息,收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涉税事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立法宗旨,适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确保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在税收法律的范围内实施。

3、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已经开始把实施税收差别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税收政策的制定以及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中都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而且由于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差异性,税务执法机关往往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中小企业需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是对一些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界定、新生事物上的处理尽可能的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只有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可行,并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才能使税收筹划方案得以顺利实施,避免无效筹划劳动。中小企业要防止对“税企关系协调与沟通”的曲解,即认为“协调”就是与税务机关的个人搞关系,甚至进行贿赂,让少数不称职的税务干部在处理税收问题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达到不补税或少缴税,不处罚或轻处罚的目的。当前,随着税务机关稽查力度的不断加强,以及国家反腐败和对经济案件打击力度的加大,这种做法不仅不会帮助企业少缴税,反而会加大企业的涉税风险。

第8篇

关键词:经济发展方式;税收政策;产业结构;自主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现了高速增长。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带来了能源的逐渐枯竭、环境的不断恶化和工资水平的相对低下。这种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已不适应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济可持续发展亟待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即依靠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通过技术进步、提高资金、设备、原材料的利用率等而实现经济发展。

一、经济发展与经济发展方式

经济发展不仅包括国民经济规模的扩大,而且还包括社会经济质量的提升以及经济结构的改进和优化。,通过提高、扩大生产力水平,促进国民生产总值的可持续增长,实现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制度、结构的变化,减少并且消灭贫困,大幅提高社会人均收入和经济福利水平。

    经济发展方式是指通过改变经济发展的各种要素组合来推动经济发展的各种方法和模式,不仅包括社会大生产四环节的共同协调发展,还包括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现状和问题分析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现了超9%年均增速的增长,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们付出了大量资源能源的消耗,环境污染严重等沉重的代价。

1.资源的利用效率低

以消耗大量资源来追求经济增速的粗放型发展方式下,资源浪费严重而且利用率低下。2010年全年能源消费总量32.5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5.9%。自然资源的消耗在大幅度上升,这些导致我国非再生资源呈现绝对减少态势,可再生资源也出现明显的衰弱趋势。

2.产业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产业结构面临的问题十分突出,集中体现在三大产业结构的不合理。由于我国农业基础依然薄弱,第二、三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都受其制约;虽然近年我国工业整体水平有了大幅提高,但占据主导地位的仍是低技术含量与低附加值的高耗能产业;从第三产业看,目前,我国服务业对GDP的贡献率偏低,还不能很好地服务于第一和第二产业,更不能很好的扩大内需、促进就业等。不协调的产业结构严重制约着整体经济的增长及总体效益提高。

3.污染排放强度高

工业经济的发展消耗了大量资源,进而导致空气中的二氧化碳量剧增和固体废弃物的大量排放,这些严重污染环境。我国废弃物的排放水平已远超过发达国家,每增加单位GDP的废水排放量就会比发达国家高出4倍,单位工业产值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要比发达国家高出10多倍。工业排放的废气、废渣和废水等污染环境,尤其是污染江河,从而直接危害到人类的身体健康。

4.过分依赖投资与出口

近年来,我国的储蓄率一直居高不下,这为国内投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再加上大规模的外来资金,使得我国基本建设投资和制造业为主的生产投资规模巨大,重复投资建设情况严重,不仅造成原材料的大量消耗,还产生了大量污染。生产出来的大量产品又促进出口,伴随着外汇的大量流入致使我国国内持续通货膨胀和财富缩水。这种过于依赖投资和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方式一方面强化了我国结构性矛盾,另一方面增加了国内能源紧张和国际贸易摩擦等问题。

5.城乡及区域发展不平衡

我国经济多年高速增长的成果未能被社会各阶层共享,而是聚集在少数人手里,具体体现为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的进一步拉大。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大量居民属于低收入或中低收入阶层是我国GDP中居民消费所占比重过低的根源。

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政策选择

(一)促进资源节约和环保的税收政策

1.调整出口退税率和关税税率,取消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控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的出口。

2.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

将高污染化工产品、汞镉电池、非降解塑料袋等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和诸如高档服装、裘皮制品等高档消费品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3.征收资源税是促进资源节约的一个重要途径。

在部分地区试点基础上,将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的办法推广至全国;提高资源税税率增加资源使用成本;将森林、草原、湖泊、滩涂、沼泽等保护性开采和利用的资源课征资源税,适当扩大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减少资源浪费,保护我国紧缺资源和能源。

4.开征环境保护税,完善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措施。

实施环境税从源头上加大高耗能和高污染企业使用资源的成本,一方面督促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同时由于环境治理的外溢成本内在化,使得终端产成品价格上升,促使能源产品消费价格趋向合理。该税种开征初期,根据我国国情,可考虑只对工业废水等污水征税,待条件成熟,应将粉尘、垃圾、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纳入环境税的征税范围。

5.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发展低碳经济及循环经济。

完善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车船税税法中对于节能减排产品、环境保护捐赠以及新能源开发等项目相关的税收优惠制度,增强企业走可持续绿色发展道路的积极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度;提高进出口环节关税,控制污染源。

(二)优化产业结构的税收政策

产业结构决定着经济结构的主要内容,决定着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和轨迹,因此,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定要先调整产业结构。

1.促进农产品加工和深加工企业的发展

建议对新办的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给予免征3至5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中小企业给予所得税税率优惠待遇,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对于从事农产品的包装、储运和销售的相关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对于专门服务于农业的交通运输、通讯、电力等部分企业所获得的收入,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2.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发散效应,通过财政配套,启动融资风险评级和支持渠道,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或间接地资金支持。

3.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改革现行营业税,将与生产环节密切联系的交通运输、物流和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扩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受益范围,逐步实现对服务贸易出口免征营业税;对服务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而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允许申请一定比例的所得税抵免;允许中小型服务企业在税率、税收抵免、费用扣除和延缓纳税等方面享受更为优惠的待遇。

(三)扩大消费需求的税收政策

现行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的税收政策有:

1.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由2000元提升至3500元,扩大了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提高了居民消费能力。

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步伐,同时逐步健全全社会统筹的医疗、养老、工伤保险,逐步提高职工医疗、养老的社会统筹保障水平,为全社会居民减少后顾之忧,促进居民消费增加。

(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

首先要降低税负,从而吸引生产要素参与到中西部建设中。另外,中央财政在税收管理权限与税收分成比例方面,应给予中西部地区的地方财政更多优惠,从而促进中西部地区的自我积累与发展。

第二,东北地区的经济发展,需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改组与改造,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振兴装备制造业。对积极改造技术、更新旧设备的企业和工业,要给予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各项减免,大力促进东北地区企业技术升级;同时,要限制衰竭期资源的开采,积极推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工作。

再次,促进中部崛起,鉴于中部地区是我国的农业主产区和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和制造业基地,建议对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和加工业企业实行所得税的减免;对于农产品收购的企业,应当给予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尽量提高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比例;对愿意在中部地区投资建设能源、机械、制造业等工业的企业,要实行增值税、关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五)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

我国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1.完善企业研发投入的所得税抵扣政策

    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研发投入项目的范围和标准,使更多的企业能够享受这项政策的好处,促进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对用于技术创新的先进设备,或专供自己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使用的设备与建筑,允许实行加速折旧,以加快设备更新,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2.健全企业无形资产投入的增值税抵扣政策

增值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考虑将企业无形资产的投入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应允许企业对引进高科技设备的增值税双倍或加倍抵扣;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技术受让费等与科技创新相关的间接费用,允许按产品的实际摊销数额,从产品销售收入中据实扣除,不计增值税。这些将进一步鼓励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从而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蒋志华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涵及相关范畴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0.6.

[2]王依静.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政政策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1.

第9篇

一、上半年财政运行的主要特点

今年上半年,全县财政工作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克服诸多减收增支因素的影响,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收入增幅大幅攀升。今年上半年,全县实现全口径财政收入29699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59.4%,超正常进度近10个百分点,比年同期收入进度高出5个百分点。其中:中央收入完成13583万元,超进度12个百分点;省级收入完成3028万元,超进度9个百分点;县级预算收入完成13088万元,超进度7个百分点,呈现财政收入进度全面加快的好局面。同时,收入增幅稳步攀升,达到18.1%,高出市平均增幅水平近3个百分点。

(二)主税收入实现良好。分征收部门看,上半年国、地两税收入均呈现大幅增长态势。国税部门完成收入15912万元,占全年计划的63.9%,比上年同期增收3782万元,增长31.2%;地税部门完成收入8958万元,占全年计划的56%,比上年同期增收1554万元,增长21%。分税种看,主要税种完成情况比较理想。增值税完成15302万元,占全年计划的64.3%,比上年同期增收4280万元,增长38.8%;营业税完成3681万元,占全年计划的49.7%,比上年同期增收414万元,增长12.7%;个人所得税完成1281万元,占全年计划的89%,比上年同期增收265万元,增长22.2%;企业所得税完成2149万元,占全年计划的42.6%,比上年同期增收268万元,增长14.2%。

(三)非税收入适度下降。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各项规定,加大收费项目的清理力度,从严控制罚没收入,各类非税收入明显下降。上半年,财政部门完成收入4829万元,占预算9100万元的53.1%,比上年同期5605万元减收776万元,下降13.8%。

(四)财政运行基本平稳。元至6月,全县一般预算支出执行24742万元,占预算61219万元的40.4%,比上年同期增支3171万元,增长14.7%,主要集中在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公共安全、教育、医疗卫生、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等社会民生方面,收支相抵,财政运行基本平衡。

二、上半年财政增收明显的主要原因

(一)工业经济稳步发展。上半年,我县工业经济受国家拉动内需政策的刺激,呈现出全面回暖的良好势头,特别是骨干企业经营出现明显好转,入库税收大幅增加,对全县税收增长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元至6月,凯乐公司入库税收3488万元(剔除企业所得税退税),同比增收1524万元,增长78%;索瑞电气有限公司入库税收689万元,同比增收553万元,增长404%;金安公司入库税收635万元,同比增收127万元,增长25%;博盈投资入库税收831万元,同比增收555万元,增长201%。

(二)商贸流通全力拉动。元至6月,全县商业企业继续保持了较快的发展势头,对税收的支撑明显。全县烟草入库税收921万元,同比增收107万元,增长13%;煤炭营销企业入库税收4716万元,同比增收919万元,增长24.2%;废旧经营企业上半年入库增值税1688万元,成为我县税收新的增长点。

(三)税收征管有效保障。财政收入保持较快增长,一方面体现了全县的经济运行势头良好,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征管部门强化征管措施。今年以来,全县税务部门紧紧围绕县下达的收入任务,以组织收入为中心,认真贯彻税收征管法,坚持收足、收好、收实;深化征管改革,改进纳税服务,加大了稽查和清缴欠税的力度;大力实施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加强调度,做到了均衡入库。

(四)非即期收入集中入库。元至6月,全县非即期收入达到3000万元,其中凯乐因调整以前年度帐务入库税款近2000万元,部分企业补纳以前年度税款近1000万元。同时,政策调整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增收。纳税评估行业税收整顿入库税款近800万元,废旧经营企业受不再免征增值税而改为实行先征后返的税收政策调整影响,入库增值税1688万元。

三、下半年财政保增长、保运行面临的主要压力

尽管上半年财政收入完成情况良好,财政运行比较平稳,但受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半年财政保增长、保运行仍然十分艰难,完成全年任务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产经营性减收的压力。一方面,部分中小企业和行业上半年掉收严重,影响年度任务的实现。新生源肥业公司因技术改造,二季度才开始正常生产,上半年其液氨销售下降,仅入库税收173万,同比减收133万;县内麒天纸业和龙腾纸业两家重点纸业公司受经济下滑、利废企业进项抵扣增加等多重因素影响,上半年销售收入分别下降37%和52%,入库税收分别比同期减少111万和38万,减收幅度较大;纳入重点税源监控的30户机械制造企业中除车桥、车桥、三众车桥三家规模相对较大的企业税收同比增长较多外,其余企业增收并不明显,而且其中18户企业同比呈下降趋势;剔除烟草、煤炭、石油、废旧四大行业的税收后,其他批零行业商业税收上半年仅入444万,与上年同期入库的810万相比减收366万,下降45%,等等。这些中小企业和行业的掉收使得后续税源补充不足,压缩了后期税收增长空间。另一方面,重点企业下半年生产经营形势变化,减收压力较大。如金安公司上半年虽然纳税增加,但按其生产经营规律,下半年进入棉花收购旺季,实现税金将会明显减少;车桥集团(含博盈和车桥)上半年增收较大程度上来源于博盈投资公司重组,以及财务清算导致原库存产品划归车桥后销售无进项造成的应纳税额增加,而下半年车桥形成的红字抵扣将逐步消化,预计车桥集团下半年入库税金将会减少;新生源公司上半年部分入库收入属于办理上年免抵调增加的收入,下半年预计入库将比上半年大幅下降;晋王炉料上半年纳税额度较大,但该公司目前已基本停止经营,下半年基本无税收实现,剔除上半年收入中的补税因素,下半年仅正常当期国税收入就将减少1000万元。

(二)政策性减收的压力。由于税收政策的调整,上半年已减收903万元,预计下半年还将减收1000万元,全年预计减收将达到2000万元。一是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影响。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企业购进的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抵扣税金,将减少税收实现。今年上半年,全县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422万元,预计全年将减收1000万元。二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下调的影响。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原来的商业4%、工业6%全面下调至3%。此项政策涉及全县绝大多数小规模纳税人,经测算,全县上半年已因此减收130万元,预计全年将减收260万元。三是企业所得税法调整的影响。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从年1月1日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我县不少粮食、棉花、木材、蛋类等农副加工企业属于优惠范围之列。上半年,已减少此类企业所得税收入70万元,全年预计减收140万元。四是利息所得税政策变动的影响。受去年8月利息所得税征收率下调,以及10月出台的暂免征收利息税政策的影响,我县利息所得税已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上半年同比减收281万,预计全年将减收600万元。

(三)不确定因素减收的压力。一方面,上半年非即期收入及政策调整带来的新增税收5488万元,增收额所占比重过大,而财政收入同比增收仅为4561万元,说明上半年真正由经济发展拉动的税收增收效益相对较小,下半年增收的空间缩紧。另一方面,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继续,我县部分工业企业能否走出困境难以预计,房地产市场前景依然不够明朗,完成下半年税收任务压力很大。

(四)财政支出加大的压力。上半年全县一般预算支出滞后正常进度近10个百分点,支出的重点留在了下半年。同时受财力限制,一些应该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列支的事项,没有纳入预算或预算安排不足,刚性支出缺口较大,如仅教师绩效工资政策执行资金缺口初步测算就达1200万元。

四、实现今年财政平稳运行的主要措施

今年的财税收入任务很重,财政支出压力非常大。要完成目标,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忧患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财税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困难面前想办法,压力面前出精神,以扎实的举措确保全年财政平稳运行。

(一)切实增强发展信心。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分析和研究当前我县财政运行的总体形势,充分看到有利的方面,统一思想,增强工作的信心。一是经济企稳回升。去年以来,全县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双十条”,与企业共渡难关,支柱产业中汽车零部件业发展迅速,农副产品加工业增长较快,生物化工、纺织和塑料制品业平稳运行,乡镇工业强力拉动,全县工业经济逐渐走出低谷,呈现出企稳回升势头。二是财源结构日趋合理。通过近些年工业兴县战略的实施,全县工业经济规模日益壮大,既有骨干龙头企业的引领,更有一批中小企业的成长跟进。上半年工业企业实现税金13532万元,占上半年财政收入的45.56%;乡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累计完成产值20.1亿元,占全县工业总量的60.8%,拉动全县规模工业增长10.2个百分点。工业经济的主导地位逐步确立,工业企业的成长结构日趋合理,税源基础更加稳固。三是税收征管潜力巨大。一方面,下半年收入与上半年相比预计会有几个增收点,即索瑞电气随着其新车间竣工投产,预计下半年税收会有较大增长,预计可入库520万,比上半年当期收入增加350万。下半年将继续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尤其是大小超市、药店、专卖店的税收管理,预计通过强化征管下半年可入库个体税收350万,比上半年增收100万。同时,加强纳税评估,实行两级评估,预计下半年通过纳税评估可增加增值税收入300万。另一方面,过去,我们本着藏富于民、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弱化了系列小税种的征收,为企业、个体户的发展积累了实力。据税务资料,松滋市新江口地区08年地方小税种共计征收1500多万元,而我县去年全县仅征收500万元,税收征管还有较大的空间。因此,我们既要看到严峻的形势,更要看到积极的因素,化压力为动力,努力开创财税工作新局面。

(二)认真落实企业扶持政策。当前,各级各有关部门关键是要认真落实好“双十条”,把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原原本本的落实到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努力培植支柱财源。要切实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运行的监控和服务,及时分析和掌握运行态势,针对运行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超前研究应对措施。要认真落实“四大家”领导联系企业、直通车服务、部门帮扶等措施,创优工业经济发展环境。要突出抓好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的保障协调工作,促进企业开足马力满负荷生产。要切实抓好停产半停产企业恢复生产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各种难题,促进企业尽快复产。

第10篇

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税收制度改革的双重背景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在黑龙江、吉林、辽宁省和大连市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

第一,东北老工业基地生产型增值税有条件的调整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对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含进项税金,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当年没有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第二,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不可再生资源的税收优惠措施。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具体内容包括:对东北地区的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经东北省份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第三,扩大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东北地区工业企业舶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月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

这次针对东北振兴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总体上看,是自1994年以来我国税收制度又一次重大变迁的序幕,同时也是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举措之一,因此,从酝酿之初就被罩上一层良好的预期。但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过程中实现效果如何,目前定论为时尚早。在当前我国國有企业改革、大力推进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的关键时期,对税收进行制度调整,从总体上把握税收制度的效果和作用,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制度,合理把握税收调整尺度,无疑具有比较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预期和效果:现有观点的另类思考

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由于考虑原有税负水平,以及抑制当时的投资过热问题,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存在着重复计征的问题。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不少设备陈旧急需更新,由于不允许扣除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税金,所以负担相对更重。税收制度调整对于刺激生产和投资、加快企业生产经营改造、提高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活力无疑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国家这次税收制度改革把东北作为“前沿阵地”,使东北老工业基地首先受益,其进步作用毋庸置疑。

第一,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职能的一部分,本身带有一定局限性。税收作为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和取得公共收入的重要来源,其结果不仅对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产生影响,同时还影响整个社会的投资和消费以及宏观经济的总量平衡。税收作为政府职能的一部分,其功能主要表现在能够对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运行产生影响。按照西方公共经济理论的观点,税收的主要功能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资源配置的功能,税收不仅要考虑政府收入的需要,还要尽可能地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发挥积极作用;二是经济调控的功能,通过税收杠杆对经济行为进行调节,保证经济行为的理性而规范;三是合理分配的功能,通过课税的强制性介入国民收入的分配领域,利用税收手段参与社会产品再分配,通过采取诸如累进税率课税的方式对税收水平进行调节;四是提供有序竞争环境的功能,利用税收杠杆,提供经济个体所需求的公正客观的市场竞争环境,纠正不利于市场发展和孕育的扭曲行为。然而,税收也具有一些固有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课税会进一步导致效率损失。西方税收理论表明,市场配置本身已经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低效率,对经济行为课税后,就会在市场资源配置中打进一个“税楔”,使得买者愿意支付的价格和卖者愿意提供的价格之间产生差异,干扰市场价格讯号,进一步增加市场效率的损失,使市场以价格为导向的行为会因为税收存在而进一步受到影响。其次,税收调节的时滞。一方面,政府要做出判断,对经济现象和发展趋势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过程,需要依赖及时的信息以及全面调查;另一方面,税种设置、税率调整以及有关政策变动,都要经历论证以及立法等程序,旷日持久的政策出台常常会导致税收调节指向时过境迁,使原本有效的调节无法发挥应有的运行效果。最后,税收调节效果的有限性。税收不是万能的,其调节效果具有一定的限度,一方面,由于税收制度不健全或者不完善而导致的制度性漏出,是税收调节的内在局限性;另一方面,即使在税收制度健全甚至完善的情况下,出于税收外在环境以及管理机制等因素,税收调节仍旧不可避免的具有局限性,导致税收的管理性漏出,是税收调节的外在局限性。因此,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过程中,要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其职能,降低其局限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负面影响,使税收优惠政策尽量接近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初衷。

第二,税收政策的调整容易导致一定范围内的税收竞争。西方经济学界认为:“税收竞争是指各地区通过竞相降低有效税率或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等途径,以吸引其它地区财源流入本地区的政府自利行为。”根据税收竞争的激烈程度以及减税的出发点不同,可以分为适度税收竞争和过度税收竞争两种类型,适度税收竞争对经济发展是有益的,而过度税收竞争对经济发展却是有害的。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前后的一段时间看,优惠措施给东北老工业基地带来了投资的“洼地”。自中央开始酝酿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措施以来,不同投资者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投资热情确实比以前要高得多。然而,应该看到,东北诸省凭借税收优惠政策所造成的投资洼地供给形式的短期性,容易导致投资主体资金流向的不确定性。由于资本具有比较强的逐利性和流动性,短期内,会有一定规模的资金流向东北那些资金短缺、同时又具有一定投资潜力的省市和项目,而同时,东北这种资金流入是以其它地区的资金流出为代价的。如果这种投资主体来自于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内部创造,必然对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拉动作用,但是,如果这种投资主体来自于东北老工业基地之外,就会容易导致国内区域间经济发展潜在的竞争。在现有税收政策正处于调整变化和各地仍旧存在着比较强烈的地方保护主义前提下,各地会提高招商引资的投入成本,甚至会导致卖放国家政策、政策过度宽松等一系列违反法律和制度的事情发生。

第三,对税收优惠措施的放大,容易造成一定的副效用。现有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主要体现在增值税转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对资源税的调整上,调整的广度和深度还需要进一步扩展。从增值税的转型看,国家只允许东北的七个行业抵扣新增机器设备进项税金(军工产品进项税金需报财政部门审批),而对这些行业的房产等固定资产新增税金不予抵扣。按照有关部门的说法,这只是增值税转型的第一步,可见,这种转型仅仅是在小范围内的不完全转型。这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一项政策的出台慎之又慎,另一方面,这种转型所具有的代表性却值得怀疑。不仅如此,如前所述,税收政策的调整具有时滞性,目前的增值税转型实施效果只有在三到五年甚至更长时间之后才能显现,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实施,就会错过税制改革的大好时机。从企业所得税提高税前扣除项目上看,目前我国存在着所得税内外有别的现象,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较轻,内资企业所得税较重,这种制度上的差别待遇已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均衡,长期以来在理论界形成共识,要求改革的呼声日高。这次国家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出发,调整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虽然会减轻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改变的幅度仍旧需要进一步考察。一般来讲,从税收制度改革上调整企业负担,降低税率所带来的效用会高于扩大税前扣除所带来的效用,如果单纯从增加税式支出的角度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产生的制度性税收漏出势必增加税收征收管理的难度。

三、长远与现实兼顾: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税收取向

1.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之间存在着对立关系,提高一方要以降低另一方为代价。一方面,税收效率的提高以牺牲一定的税收公平为代价。通过税收政策保证政府职能的实现,达到限制和促进经济活动的目的,实现税收的经济效率。但是这样做势必降低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的社会公平程度,对纳税人造成基于税收政策不公平的差别待遇,使他们无法在相同条件下层开竞争;同时,强调收入能力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必然导致社会分配不公的加剧,增加贫富差距,引起低收入者的不满,导致社会不稳定和社会动荡,波及到税收的经济公平环境。另一方面,政府利用税收政策建立的再分配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会导致一定程度税收效率的损失。如果过度强调收入分配上的公平,采用包括税收手段在内的政府行为提高分配公平程度,税收分配水平和分配能力得到了提高,但是却会造成负面影响,不仅对纳税人创造能力造成了抑制,对投资产生外部负效用,还会导致生产要素的浪费,产生低效率行为的扩散,降低要素配置的效率水平;同时,保障机制的健全促使生产要素不完备的社会成员增加对社会的依附偏好而在分配过程中“搭便车”,增加闲暇对工作的替代效应,导致税收效率的下降。

2.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之间存在着统一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兼顾,也就是在统一的前提下,有所侧重。政府不能只强调利用税收导致公平,或只强调利用税收促进全社会效率的提高。如果切断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的联系,会既无效率,也无公平。一方面,税收效率是税收公平的基础。税收效率决定着税收公平的发生,只有当税收效率有效实现社会剩余产品的增加之后,社会才会出现公平。税收效率低下就会导致剩余产品稀缺,高效率是实现高水平公平的前提。在一个税收效率低下、物质贫瘠的社会中,社会公平无非是均等分配,徘徊在原始的低水平分配之下。另一方面,税收公平制约着税收效率。根本上讲,税收效率低下不是由于税收公平造成的,而是来源于税收不公平。对资源禀赋、分配过程或者政府调节的税收不公平必然导致社会效率的低下,抑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马克思认为:“人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物质利益直接与公平相联系,任何社会要想通过税收促进效率必须建立在通过税收实现公平的基础之上。税收效率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充分条件,税收公平是提高生产力发展潜力的关键。

3.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决不能顾此失彼。税收效率与税收公平已经成为税收质量构架中的核心问题。一方面,国家整体实力的增强,离不开经济的发展和效率水平的提高。代表市场竞争活力的效率原则,体现了市场对经济活动的有效作为,通过税收效率的实现,提高政府收入水平和调节水平,增加资源配置的能力,降低消耗。只有经济实力增强了,才能在更加广阔平台上进行分配,产品和生产要素才能有更高质量的整合。另一方面,公平作为政府合理介入公共经济收支的再分配理念,体现了社会对公平分配的认同。只有通过税收手段在内的政府行为,更加合理地分配社会产品,才能更加有效地推动经济持续合理增长和提高。税收效率的改进和不断提升离不开税收公平的配合和制约,二者作为实现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福利提高的联动效应,引导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税收取向。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税收应该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既要照顾到短期利益,也要照顾到长远利益,在税收政策制定过程中,兼顾现实与可能、发展与稳定、养税和护税的相互关系。具体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1.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要注重税法刚性和政策灵活性相统一。

首先,税收的固有特征保证税法实施的严肃性。税收是政府筹集公共收入的有效渠道,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具有不同于其它收入手段的特征。一方面,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过程中,不能一味地为了追求投资效果和挖掘投资渠道而置国家税收制度于不顾,以放弃国家税收收入为成本进行招商引资。这种不负责任、随意改变国家法律的做法不仅不能增加吸引投资的能力和水平,相反会使投资主体产生对未来投资预期的忧虑,降低投资水平。另一方面,东北老工业基地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相对滞后,在税收制度落实上仍旧存在着很多计划经济的色彩。以计划为导向替代了应收尽收,在基层部门甚至出现为了完成税收计划任务而不惜收过头税或者有税不收的现象,淡化了税法的严肃性。这种不合理的税收政策运行机制造成了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的相对不公平,必然导致基于税收执行上的逆向选择,淡化微观行为主体依法纳税的意识,增加税收执法的难度,影响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财政收入水平。

其次,创造税收执法运行的良好环境。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发展相对比较落后,在体制和机制上和经济发达地区都存在着差距。为了增加对资本的吸引力,需要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发展软环境。税收作为政府实现职能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要创造一种有软有硬的税收环境。一方面,需要税务部门提供相对宽松的缴税环境,加强税收的纳税服务意识,淡化权力意识,坚持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培养服务型管理的税收模式;压缩税收成本,减少对企业的干扰,降低到企业检查的频率,降低遵从费用,同时,压缩管理费用,在执法过程中厉行节约,提高税收制度效率。另一方面,强化企业纳税意识,提高税收遵从度,使依法纳税真正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11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试点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效应改革效应

在国家实施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推动下,东北地区经济发展出现了转机,经济增长速度加快,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特别是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下文中简称“增值税扩抵”)若干政策的出台,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拉动作用。但是,由于增值税扩抵政策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因此,在增值税扩抵过程中,应更多地从政策效应和改革效应两个取向,去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这对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区域创新能力和完善增值税转型是十分重要的。

一、增值税转型试点基本情况

2004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2004]156号)和《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标志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式启动和增值税转型试点的开始。2004年,东北三省共认定增值税转型企业40306户,占东北三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登记总户数的32.2%,其中,辽宁24648户;吉林6373户;黑龙江7465户。从行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装备制造业(19429户)、农产品加工业(9060户)和石油加工业(7945户)三大行业,占总户数的90%。2004年认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5.34亿元,进项税发生额15.76亿元,占投资额的5.2%,实际抵退12.58亿元,占进项税额的79.8%。其中,辽宁抵退7.39亿元,占总额58.7%;吉林抵退3.23亿元,占总额25.6%;黑龙江抵退1.97亿元,占总额15.7%。从六大行业的抵退情况看,冶金工业抵退4.77亿元,占总额37.9%;石油加工业抵退4.53亿元,占总额36%;装备制造业抵退1.62亿元,占总额12.9%;汽车制造业抵退0.87亿元,占总额6.9%;农产品加工业抵退0.67亿元,占总额5.3%;船舶制造业抵退0.12亿元,占总额1%。在各行业中,冶金、石油加工和装备制造业抵退总额为10.92亿元,占总额的86.8%。

由于增值税扩抵政策的拉动,东北地区企业结构的调整、产业技术升级的步伐在不断加快,经济活力明显提升。2004年,东北三省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5133.9亿元,同比增长12.3%,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8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共完成增加值4869.6亿元,比2003年增长19.7%,是连续多年来增长速度最快的一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328亿元,同比增长35.5%;招商引资效果显著,利用外资59.4亿美元,同比增长83.6%,高于全国平均水平70个百分点。其中,辽宁省国内生产总值完成6872.7亿元,同比增长12.8%,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利用外资3项增幅超过了东南沿海平均水平。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非国有投资也分别比2003年增长了55.8%、41.4%和34.5%。同时,增值税转型的试点也在增值税扩抵实施过程中稳步推行,积累了经验,为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增值税转型试点既是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大举措,也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因此,在关注增值税扩抵政策对经济拉动作用的同时,还要从税收对东北地区主导产业的调控作用及增值税转型应具备的实施要件两个方面去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在增值税扩抵过程中达到既能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又能推进增值税转型的改革的目的。

(一)增量抵扣政策限制了增值税转型试点的效果

据专家预测,东北三省增值税转型将减少税收收入150亿元,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国家制定了增量抵扣政策,即企业外购固定资产必须在有增值税增量的前提下才能抵扣。事实上,2004年东北三省实际抵退税只有12.58亿元,与预测数相差甚远,另外,由于增量的限制,也使认定的六大行业中多数企业不能纳入试点范围,使得这项政策不能全面反映增值税转型试点的效果。

东北三省增值税转型认定企业为40306户,有税收增量的18308户,占总数的45.4%,而实际享受扩抵政策的企业仅为9932户,占认定企业总数的24.6%。没有税收增量的为22195户,占总户数的55.07%。其中,辽宁有税收增量的12398户,占总户数的46.76%,而实际享受扩抵政策的企业仅为30%,无税收增量的为14169户,占总户数的53.45%;吉林有税收增量的2875户,占总户数的45%,而实际享受扩抵政策的企业仅为991户,占总户数的15.55%,无税收增量的为3498户,占总户数的55%;黑龙江有税收增量的3035户,占总数的40.1%,而实际享受扩抵政策的企业仅为998户,占总户数的13.37%,无税收增量的为4528户,占总户数的59.87%。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增量抵扣政策不但使企业受益面受到了限制,也使试点的范围大大缩小,不能全面反映增值税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二)增量抵扣政策不利于老企业的发展

增值税转型试点是以增值税扩抵政策的实施来进行的,因而它对东北地区的企业结构重组、企业技术改造、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促进作用是不能低估的。但是,实行税收增量退税的办法,对于那些有新增固定资产但税收增量较小或没有税收增量的企业影响较大,造成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不能足额办理退税。从东北三省统计的数据看,没有税收增量的企业占认定企业的55.07%。其中,辽宁占53.45%,吉林占55%,黑龙江占59.87%。这意味着在认定企业中,有一半以上企业不能享受增值税扩抵政策,而这些企业多数是历史包袱沉重的老企业。尽管国家对东北地区一些老企业进行了技术资金投入,但由于企业所承担的生产成本、改革成本、社会成本较高,经济效益在短期内还难以有大幅度的增长,无法实现税收的增长,因而也就不能享受增量退税政策,使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惠政策的受益面和受益程度受到影响。这部分老企业的振兴是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标志之一,增量抵扣政策不能使这些企业受益,在某种程度上抵消了增值税扩抵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作用。

(三)增值税扩抵政策对装备制造业的促进作用略显不足

在六大行业中,东北三省冶金工业抵退税4.77亿元,占全部抵退额的37.9%;石油加工业抵退4.53亿元,占全部抵退额的36%,两项合计为9.3亿元,占全部抵退额的73.9%。以吉林省为例,在实际退税的991户企业中,有7户退税在1000万元以上,退税1.86亿元,占吉林省抵退税总额的57.8%,其中中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和通钢集团公司分别得到税收优惠0.55亿元和0.51亿元。辽宁的7943户退税企业中,也有7户超过1000万元,退税4.01亿元,占辽宁省抵退税总额的54.3%,其中本钢集团公司和鞍钢集团公司分别得到税收优惠1.81亿元和1.39亿元。由此可见,增值税扩抵政策对于国家控制的垄断行业起到的拉动作用是明显的,但对于包袱沉重、经济效益较差的中小企业效果还不显著,特别是装备制造业。东北三省共抵退1.6亿元,占全部抵退额的12.9%。其中,辽宁装备制造业14016户,占总认定户的52.95%,抵退税1.06亿元,占总户数的14.35%。可以看出,增值税扩抵政策对于建立东北装备制造业基地的促进作用还略显不足。

根据东北三省工业企业的特点,建立东北制造业基地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制造业取得了快速发展,成为国家经济高速增长的“发动机”,但中国制造业也正面临严峻的挑战,劳动生产率低,产品附加值不高,缺乏核心技术,资源消耗严重等。因此,中国制造业转变增长方式已成当务之急。中国制造业的劳动生产率比较低,我们现在一年不到4万美元,只有美国的4.38%,日本的4%,德国的5%多一点。但中国制造业能源消耗很大,制造业的能耗占全国一次能耗的63%,单位产品的能耗高出国际水平20%~30%。另一个差距是中国制造业产品以低端为主,附加价值不高,我国出口产品主要是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含量低的产品,增加值仅为26.23%,比美国、日本及德国分别低22%、22%和11%。另外,我国制造业在引进、消化、吸收、创新方面投入经费不够。2002年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的比为1∶0.1,而多数国家安排引进消化经费大概是引进项目总经费的3倍,日本在经济振兴期达到了10倍。2004年年末,国务院提出把东北建成全国制造业基地,因而,制造业的振兴与发展将成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标志。据辽宁省有关部门统计,辽宁省装备制造业大体处于国际20世纪90年代初期水平,在装备制造业178小类产品中,居于全国前6位的有58小类,占32.6%。但长期以来,装备制造业面临严峻的问题,技术改造落后,历史包袱沉重,经济效益低下,制约了辽宁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因而对于基础能源、原材料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价格一涨再涨,也为这些行业带来了较高的效益。这样,不论是在投入或产出上都形成迅猛发展的势头,特别是增值税扩抵政策的实施,使这些行业能更多地享受税收政策的优惠,拉动了企业发展。但作为东北地区另一大支柱产业的装备制造业还处在缓慢发展阶段,这必然使其还不可能从税收的增量中更多地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因而,支持装备制造业的发展,使辽宁乃至东北制造业从中、低端产品加工厂转为全国高科技含量制造业基地将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任务。

三、几点建议

增值税增量抵扣政策的设计,对于缓解财政收入压力,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是有利的。但是,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不仅要考虑增值税改革的财政承受能力,而且要从两个方面去把握:一是改革设计最终目标的要求;二是优惠政策的受益范围及程度。毫无疑问,增值税转型的最终目标应是固定资产购进所含进项税金全额抵扣。因此,在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应按终级改革目标所需的条件进行试点,这样才能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改革。否则,缺失最终改革目标所需的条件,就会失去改革试点的意义。所以,在试点过程中,方案的设计应兼顾两方面的效应:一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效应;二是完善增值税的改革效应。政策效应应从行业及受益范围和程度的选择上来体现,而改革效应应从满足增值税转型终极目标的条件来试行。只有如此,才能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过程中,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同时,达到增值税改革试点的目的。

(一)政策效应

从政策效应看,增值税转型政策应从国家对东北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去实施扩抵政策,即税收优惠政策应向装备制造业倾斜。理由有三:一是建立全国装备制造业基地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任务,没有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就没有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二是东北装备制造业技术投入水平较低,应鼓励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产业升级,提升制造业承接世界制造业转移的能力;三是东北装备制造业多数还处于初级加工阶段,附加值较低,难以在经济效益及税收中有更多的增量。因此,通过税收手段去扶持东北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另外,从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小组排列的全国地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看,上海列第1位,分值为64.97分;东北三省的辽宁列第6位,分值为42.73分,与上海相差22.24分;黑龙江列第15位,分值为30.65分,与上海相差34.32分;吉林列第21位,分值为26.04分,与上海相差38.93分。由此可见,从税收政策上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也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内容。

因而,建议在享受增值税扩抵政策六大行业中,装备制造业应先行取消增量限制或赋予地方一定的权力,对装备制造业的抵退根据财力情况和收入情况自行把握,为装备制造业创造一个空间,形成装备制造业在税收政策上的“洼地效应”。

增量抵扣是防止收入大幅下滑的必要措施,但从2004年实际退税情况看,增值税转型并没有影响到财政收入。一方面,如果继续维持增量抵扣,在目前原材料涨价的情况下,企业很难有所作为,势必影响企业的投资热情;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相信税收收入的增长完全可以消化因转型带来的减收。

(二)改革效应

从改革效应看,东北地区增值税扩抵政策的实施,虽然体现的是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精神,但同时也是增值税转型的试点,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开始。因此,在实施过程中,既要考虑增值税扩抵政策在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过程中的政策促进作用,又要为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创造条件,积累经验。这样,就需要我们在试点过程中尽量满足增值税转型的基本条件设置,即取消增量抵扣的限制。按照增值税的原理,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应全额抵扣,以避免重复纳税。但考虑到增值税转型的复杂情况,在试点过程中,我们应在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选择部分行业对于新增设备投资所含税金取消增量抵扣的限制,才能在暴露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为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提供借鉴和经验。

参考文献

第12篇

关键词:新标准 小微企业 税收政策

2011年7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联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中小企业重新规定了划型标准,首次增加了“微型企业”这一企业类型,从而补充了我国的企业分类。在企业分类新标准下,如何选择和设计激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尤为重要。

企业划型新旧标准比较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是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的基础,也是国家制定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依据。在此之前,我国一直沿用2003年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旧标准”)。新标准不仅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而且在指标的选取、临界值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更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实际情况。详见表1。

新标准下小微企业现行税收政策适用效应分析

(一)流转税政策及其效应分析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分析。尽管企业划分新标准有大幅度的调整,但仍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不一致。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在表1的16大类行业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这一标准与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工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批发业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标准相差甚远,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是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高。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大大减轻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尤其对设备投资大、技术密集型的纳税人更有积极意义,加快了技术革新步伐,促进了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并未实行进项税抵扣制度,为此虽然也相应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至3%,但实际上增值税转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仍然有限,而且征收率依然偏高,税负过重。

3.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有限。虽然自2011年1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大幅度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但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不能达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却仍然不能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这实际上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

4.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制约了相关小微企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税收体系分别确定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增值税主要涉及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环节,营业税主要涉及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行业,两税平行征收,互不交叉。企业分类新标准规定了16大行业,而其中有超过10大行业涉及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这些行业又是小微企业聚集的行业。但是,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实行重复征税,在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纳税人税负下降的情况下,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却并没有减轻,这就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其在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物流业的矛盾表现得尤为突出。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其效应分析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政策条件苛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现行企业分类规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不一致。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由于这些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被认定,因此,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仍然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其次,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过于苛刻,备案手续繁琐,致使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困难,真正能享受到该优惠的企业少之又少。在实际管理中,以上最苛刻的条件是繁琐的税收优惠备案手续。按照国税发[2008]111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或者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备案制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比如,浙江省实行“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对于以上备案资料,多数小型微利企业只能提供工资发放清单,不能提供当年度每月工资表,最后不得不放弃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申请,从而无缘享受20%的优惠税率。

再次,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自动失去了优惠资格。按照财税[2009]69号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由于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往往被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而这就意味着这些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自动失去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无缘小微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六项条件。但实际上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无法同时达到这些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难以达标。其中第三条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而对于中小微型企业而言,这一项标准就很难达到。详见表2所示。

从表2中可知,除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已成为浙江省就业的主要渠道,为浙江省贡献了71%的就业人员,而这里所指的其他企业主要是指中小微型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然而,已成为就业主要渠道的这些中小微型企业本身专业技术人员却只有15%,远未达到30%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研究开发费用难以达标。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另一标准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而这样的条件对于中小微型企业而言也是难以达到的。据统计, 2010 年,在我国中小板上市的554 家公司披露的年报中,研发支出金额总计195.67 亿元,较上年增长31.10%,平均每家公司研发支出3531.93 万元,占其营业收入的比重为3.61%,也只能是勉强达标,更不要说那些非上市的小微企业了。

新标准下激励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一)继续降低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

鉴于增值税转型对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加快转型升级的积极意义,对小规模纳税人应继续降低其征收率,将现行3%的征收率下降为2%。如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上限计算,其下降幅度相当于小规模纳税人每年最多可减少0.5万元或0.8万元的税负,虽然数额并不大,但对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扩大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

鉴于前述原因,可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小微企业,如“一人公司”。虽然“一人公司”的法律身份是企业,但实际上,这种“一人公司”与个体工商户差异不大,而许多人尤其是大学毕业生在创业初级阶段往往会把“一人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作为首选的企业组织形式,因此,为了鼓励创业和就业,解决目前全社会面临的就业难的问题,扩大起征点适用范围,这对小微企业具有积极意义。

(三)明确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和营业税交叉征收、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病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要明确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彻底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建议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直至取消营业税。

(四)简化和放宽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

为了有效实施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应放宽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同时简化小型微利企业的备案手续,取消“核定征收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规定,让迫切需要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的小微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新华网,2011-7-4

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2003-2-19

3.余姚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增值税转型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余姚市国税局网站,2009-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