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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申报材料

时间:2023-06-07 09:12: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劳动关系申报材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劳动关系申报材料

第1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申报材料:

1、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 失业人员档案;

3、 《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备案表》;

4、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5、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具体要求如下: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须经失业人员本人签字,材料中相关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劳动法》二十三条至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因企业改制、破产而失业的,要出具《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登记表》相关材料。

《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备案表》,单位要加盖公章,法人要签字或加盖手章,失业人员的户口所在区要填写正确,如果户口与居住地不在一个辖区内的,按户口所在区填写。户口不在市区内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失业登记辖区。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单位加盖公章,粘贴相片,“缴费年限”计算方式为“视同缴费年限”加“实际缴费年限”,按整年零月计算填写。“求职要求”栏必须填写“有”。

以上各表中涉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及失业原因要符合《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填写内容要规范一致。

2、档案资料

固定职工身份的要有招工审批表;

合同制工人和农民合同制工人要有录用备案手续;

农民合同制转为城镇合同制的要有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手续,并从转为城镇合同制当月起个人履行缴费义务一年以上;

大中专毕业生要有毕业分配派遣单,如有缺失需由原毕业学校开据毕业分配的时间、调档去向相关证明;或由接收档案的单位上一级人事部门的档案接收或分配证明。

参军入伍的要有《应征入伍通知书》、《退伍通知书》。

档案中相关工资调级、工资套改审批表要连续完整;

第2篇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人事保险;工作流程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一般来说,人事保险就是指有关企业、公司的社会保险工作,它不仅是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各项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辅助措施。近些年,随着企业管理模式的不断变革和创新,人作为一种资源在企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人力评估测试、绩效考核以及绩效工资等制度为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日常管理运中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企业未来发展过程中,只有对人力资源管理进行正确、合理重新定位,才能发挥其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的真正作用和意义。

一、参与人事保险的范围

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政府通过立法等方式对劳动者因病残、年老、失业、死亡等原因永久性或者暂时行丧失劳动生存能力以及失去工作时,给劳动者本人或者是其亲属等提供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养等。(1)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与原企业或者公司仍保持劳动关系的,由原企业或者公司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个人自理保险费用时应出具同原企业或者公司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以及相关的社保参保证明。(2)与原用人企业或者公司终止或者解决劳动关系且已参保的工作人员,要补齐所欠保险费用之后才能交社保依流程转至新用人企业或者公司的参保地。(3)对于已经签订相应的劳保合同,但又未参与社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其参保之日起,开始办理。

二、人事保险工作流程

1.申报要求。用人企业或者公司在通过社会保险费登记审批之后,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标准和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进行正式缴纳。(1)缴费比例。各项保险费用的基本缴费基数是由用人企业或者公司上月的实际发放的工人薪资总额同员工上月的实际工资收入依据一定的比例组成的。如果企业员工的每月平均工资要低于去年每月平均工资的60%,就要依照去年每月平均工资的60%进行缴费。此外,如果企业员工的每月平均工资要高于去年同年度平均月工资的300%,就要依据与去年月工资的300%进行相应的缴费。但是因为我国各地方的平均工资标准、缴费比例以及缴费项目等均不相同,所以用人企业或者公司必须相关法律和规定来筹划工资。(2)申报、缴费的时间。每个月月初,用人企业或者公司应依据相关国家法律规定到有关保险经办机构去申报和审批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有关机构在进行审核和批准之后,用人企业或者公司应在每月10号之前按照比例缴纳足额的各项保险费用。(3)申报材料。对已经参保的用人企业或者公司如果没有出现人员调动或者增减手续之后,应按时到有关部门机构去申报。同时,企业还需出具当月各项保险费用的申报表以及申报盘表。其中要确保有关报表一次三份,以方便有关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实时的检查和审核。

2.申报流程。对于用人企业或者公司,在出现更改、注销或者成立的情况之下,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去办理相应手续。(1)参保登记。对于缴纳费用的用人企业或者公司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向保险经办机构正式申请办理社会保障登记,它的分支机构也可以作为一个相对独立、有效的缴费机构,依据当地的基本管理原则去办理相应的社会被保险登记。在办理各种保险登记手续时,缴费企业或者公司必须提供本企业的营业执照,相关证件以及复印证件等,此外也要出具国家质检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关代码证书和有关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并确保填写保障登记表的真实性。

劳监部门应做好对缴费企业填写的社会保障登记表的检查和审核工作,并依据相关要求,建立登记档案,做好存档工作,在对其审批通过之后,依据程序发放社会和劳动保障证。保险经办机构对已经审批通过的缴费企业、公司设立相应的登记档案,明确该企业、公司的参保时间以及参保类型,并依据相关标准对其进行检查和核对,通过之后,按照要求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2.变更登记。缴费企业或者公司在需要变更以下资料时,必须要按照标准和规定向原保障登记机构进行变更办理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地址或者通信地址;变更企业法人或者负责人;变更企业类型;变更企业代码;变更上下级隶属关系;变更参保类型。缴费企业或者公司应在公司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个月之内,填写相应的变更登记报表,同时出具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报表、相关执照以及相关批准证明等文件到原保险登记机构进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此外,社会保险办理机构需要对相关企业填写的变更登记报表进行检查和审批,变更其有关材料,在回收原有的保险登记证之后,发放变更之后的保险登记证。

3.注销登记。当缴费企业或者公司遭遇破产、倒闭、重组、解散时,在依法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同时,向原经办机构申请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三、缴费方式

对已经参与社会保险的用人企业或者公司的缴费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卡、支票等,征缴部门在确认参保费用缴纳完成以后给予相应的发票,用人企业或者公司凭票到企业或者公司财务部门报销。

第3篇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政策今年3月,12333人力社保热线共受理来电总量263873人次。其中自动服务总量149492人次;人工服务总量114381人次,人工服务总量比去年同期减少11251人次,降低8.96%。按照咨询内容分析,本月咨询排名前五位依次为:咨询医疗保险方面的问题17960个,占总数的15.63%;咨询社会保障卡方面的问题17372个,占总数的15.12%;咨询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方面的问题14041个,占总数的12.22%;咨询养老保险方面的问题13265个,占总数的11.54%;咨询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7591个,占总数的6.61%。本月受理社会保险信息自助查询服务5134人次;受理监察投诉、举报案件15件,已反馈处理去向的2件。本期12333人力社保热线专家就本市居住证积分政策相关问题给予解答。

规范居住证积分办理,维护用人单位和积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进一步落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保障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近年来市人力社保部门在市发改委的牵头组织下,联合市公安局、市教委等部门,出台了《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居住证积分的相关问题。那么,居住证积分该如何申请?积分又如何计算呢?现专家给予解答。

问:居住证积分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积分:

(一)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20xx年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政策注释1.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是指:在津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2.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在申报积分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名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积分申请由申请人现劳动关系所在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

一年以上是指,自申报当月的上月向前数12个月,且期间无中断、补缴、漏缴等情况。

问:积分申请时间和方式是什么?

答:(一)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并书面委托本单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收集汇总本单位申请人相关材料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积分申请人应当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准备相应材料,交本人所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登录积分联办系统完成注册、填写申请人信息后,对申请人的申报指导分值进行初步测评。经初步测评达到规定分值的,用人单位应当制作本单位积分申请人名册,通过登录积分联办系统预约受理时间,按照预约的时间到积分受理点办理相关手续。

(三)用人单位只有1名申请人的,该申请人可以持用人单位的委托书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直接申报。

(四)用人单位提交本单位积分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

(五)需要落户在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包括大型用工企事业单位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负责申报。

(六)积分申请人未在预约日或限定的时间内按规定提供必备材料的,不予受理积分申请;未提供加分项材料的,不予确认相应分值。

问:积分申报材料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居住证积分,应当提交下列必要材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明及用人单位委托书;

(二)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和积分申请人名册;

(三)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预约凭证;

(四)申请人在本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证明(申请人按照个人参保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计算积分);

(五)用人单位还应当携带申请人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供的与《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对应的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结婚证、配偶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证明;

5.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

6.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证书、立功受奖登记表及退出现役登记表;

7.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人生育或者收养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审批证明或收养证明;

9.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0.颁证日期在3个月内的中国发明专利登记簿副本;

11.申请人交件之日前1个月内的简版个人信用报告;

12.对于申请积分人数5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应当要求其提供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和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申请人数在5人以内的,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可以视情要求其提供上述凭证。

注释:

(1)年满50周岁的女性积分申请人,从事管理岗工作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原件、用人单位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2)积分申请人提交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外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应填写《国家职业资格证申请复核表》,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复核。复核形式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复核合格的,予以确认积分;未按规定参加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不予确认积分。

(3)积分申请人申请确认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积分的,其经确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所标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当年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中的行业、职业(工种)名称一致,且与所在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批准经营范围、本人当前工作岗位职责相符。同时,本人需提供《岗位承诺书》,用人单位需提供《岗位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经核实后,可按照相应的紧缺程度确认积分。未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确认紧缺程度积分。如受理申请之日尚未公布当年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

(4)积分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简版个人信用报告。积分申请人填注个人信息应完整、真实、准确。因填注信息不完整、真实、准确,造成积分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积分不予确认的,由积分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5)积分申请申报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等原件的,积分申请人(经办人)应在入户名单公示后6个月内,携带身份证、材料接收凭证,到原交件窗口取回相应材料。逾期不取回的,积分窗口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问:居住证积分如何计算?

答:(一)总积分为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负积分之和。同一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只计算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二)积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累计扣减。

(三)积分申请人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6年的,积分申请人配偶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1年的,可以按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的分值计算积分。

(四)社会保险积分按照缴费每满1年,养老保险积4分、其他险种各积2分计算,五项保险每满1年积12分;也可分险种单独计分。申请人积分时社会保险缴费不足整年的,积分可按险种分值计算到月后再行累加。

(五)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积分申请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算积分;但是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申请人,按规定补缴的社会保险费除外。补缴社会保险费计算积分的,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的12月31日为计算补缴截止时间,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计算补缴截止时间。

(六)由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自公布后的次期起不再计算积分。

第4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帮扶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实现就业再就业,努力实现全社会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的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进一步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就创建充分就业村(社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为先导,以帮扶辖区内“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4050”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提升村(社区)户籍劳动力就业质量为重点,以村(社区)为基本单位,积极创建充分就业村(社区),建立起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提升村(社区)的就业服务水平和就业援助功能,实现我乡户籍劳动力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的目标,为和谐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创建目标

到6月底之前搞好一个创建充分就业村的试点工作,以点带面开展我乡创建充分就业村,到年底创建完成率在70%以上。充分就业村的创建坚持成熟一个创建一个的原则。

三、“充分就业村”创建标准

(一)充分整合村内各种就业资源,多渠道开发村就业岗位,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达到96%以上。

(二)就业困难人员得到有效援助,村内“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基本实现就业。

(三)不断提高就业质量,积极提升村户籍劳动力素质和技能水平,到2010年底,村户籍劳动力中从事二、三产业人员具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比例达到20%,村户籍人员中现有不充分就业人数提升为充分就业人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失业人员均被组织在积极的就业准备中。

(四)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就业信息和援助渠道畅通,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环境优化,村内劳动力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无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失业人员。

(五)村劳动保障管理服务室功能齐全,全面负责起本辖区内本地和外地劳动力就业、社会保险和劳动关系协调等劳动保障管理服务工作,并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

四、创建内容和工作任务

(一)做好村失业人员摸底调查等基础性工作。全面掌握村就业状况,重点掌握户籍“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和“4050”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状况。调查上门走访率应达到100%;调查要有记录、有台帐,做到“失业状况、技术特长、培训需求、择业意向、家庭收入、就业结果”底子清情况明;要定期走访就业困难人员家庭,跟踪了解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情况,并对村内失业人员实现网上动态管理。

(二)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镇乡(街道)、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积极开发保洁、保绿、保安、社区食堂、幼儿接送、残疾人托养、老人陪护、垃圾分类和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

(三)开展村就业服务工作。村就业服务工作要做到“服务进门、管理到人”;在工作中做到主动热情、细致耐心、业务熟悉、方式得当、程序规范;服务要有内容、有台帐、有实效。村就业服务工作主要包括:

1.对符合“零就业家庭”条件和农村低保家庭的失业人员,做好审查发证有关工作。积极推荐各类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发动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共建就业互助平台,广泛收集用工信息;配合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各类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2.实施再就业援助。重点帮助村内“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和“4050”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对未就业人员要找原因、想对策,根据其基本情况和需求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等精细化、个性化服务方式,进行对口帮扶,努力实现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安置。

3.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使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对象和其他失业人员都能按规定享受到就业再就业政策的扶持。协助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初审和推荐工作,调查核实贷款人信用情况,配合参与欠款追索。

4.有效帮助村户籍劳动力参加劳动实用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做好培训的宣传、信息提供和报名等服务工作,

(四)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要结合各村特点,设室立牌,聘用劳动保障专兼职协理员1-2名-劳动保障服务室办公面积应达到20-30平方米,实现计算机信息联网,硬件设备由区统一配备,服务室须建立健全规范的服务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

五、创建验收办法

“充分就业村”的创建验收程序为:年初制订创建目标,年底自评申报,全年考核评分,年度认定授牌。具体为:

(一)每年初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创建“充分就业村”总体规划确定当年创建目标。每年11月初,村逐项对照《区创建“充分就业村”考核评估表》(另行制订)标准,对当年创建工作进行自查自评,自评分在90分以上的,向乡提出认定申报,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5篇

一、参保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本人自愿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年6月30日(含)前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曾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

4.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二、工作任务

组织、协调开展我区超龄人员的参保工作;做好申报管理、资格审核、参保缴费、连续工龄认定、相关数据库建立以及待遇发放等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年11月10日—年1月9日)

1.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参保工作方案、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细化办理流程、印制相关资料。

2.召开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对我区做好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相关工作进行布置。

3.开展参保宣传工作。制作完成宣传资料,通过区电视台、报刊、人力社保网站开展宣传。

(二)实施阶段(年1月10日起)

1.登记申报。申请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人员备齐个人资料在本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向单位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无主管部门向区经信委申报办理);已领取养老待遇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和超龄人员,申请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人员向区社会保险局申请。

2.审核公示。经单位主管部门(已领取养老待遇,申请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由区社会保险局)初审后签署初审意见,将相关材料送区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合格后,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参保办理。经单位主管部门公示无异议后,区社会保险局为符合条件的超龄人员计算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完清缴费后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区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手续;已领取养老待遇,申请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人员1993年3月前的连续工龄经区社会保险局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区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核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四、职责分工

区经信委、区商委等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超龄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送审核工作小组复审,对复审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将各阶段相关资料送达超龄人员。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工作,对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出审批意见;会同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档案局对超龄人员参保条件和待遇支付进行审核等。负责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包括超龄人员参保核查、补缴金额核算、养老待遇核定,委托金融机构实施养老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对街镇社会保障所工作人员日常业务操作培训、指导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对已参保超龄人员的缴费、待遇支付等资金划转和使用的监管工作;负责工作设备的政府采购,并确保各项专项经费及时到位。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超龄人员出生时间、城镇户口登记时间进行确认;同时负责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区档案局负责对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符合档案规定进行界定。

区监察局负责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办负责协调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牵头办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区工商分局负责对用人单位登记注册情况进行核实。

区地税局负责对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划转工作。

各街镇负责超龄人员政策咨询以及宣传专栏制作、宣传标语张贴等具体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某区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工作小组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档案局、区办、区工商分局、原企业主管局等部门抽调专门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区社保局),在规定时间里集中办公,负责对超龄人员参保资格、连续工龄的审核确定。

(二)机制保障。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及审核工作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因实际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具体问题。二是建立信息快报制度。工作启动后,各单位主管部门于每天下午15时前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后于每天17时前上报至领导小组。三是建立应急预案制度。由区办、区公安分局制定应急预案,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保证整体工作的有序推进。

第6篇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开展政风行风评议

根据县政府纠风办《县2014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方案》的精神,为确保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在我局扎实有效开展。我们首先做好三件事:一是研究制定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方案》。做到任务明确,内容具体,措施有力,责任到位;二是召开全系统干部职工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今年,我局虽然被列为免评单位,但免评不免建,要求全体干部职工提高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思想认识,增强参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继续再接再厉。三是结合今年我们人社系统争创县级文明单位“三连冠”活动,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严格依法行政,使干部职工树立“敢为、能为、有为”的工作意识,以一流业绩促进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为推动我县科学发展服务。

二、开门纳谏,突出重点,扎实抓好整改提高工作

一是局行评办和下属单位分别先后召开了由行风评议代表、企业代表及服务对象等参加的一系列座谈会6场,征询对劳动保障局及下属单位在工作效率、工作作风、服务态度等行风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局领导分别带领各科室的同志和下属单位负责人,主动上门走访各自服务对象,一方面征求对我局行风建设的意见,加强相互间的了解和沟通;另一方面深入企业、乡镇开展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有关劳动保障实际问题。三是向服务单位和服务对象发放社会问卷调查表。共向社会各界发放社会问卷调查表100多份,收回93份,整理收集意见建议6条;我们还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了行风评议举报电话,设置了行风评议征求意见箱,加大了社会评议和社会监督的力度。四是认真受理“12345”投诉件和群众来信来访。对“12345”投诉件和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我们都进行认真登记,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反馈。到目前为止共受理“12345”投诉件129件、群众来信来访21件。五是建立整改档案,落实整改措施。对反映的意见、建议和征求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台帐管理”,对整改情况实行全方位跟踪,把整改责任落到部门、落到分管领导、落到具体经办人,使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对收集到的6条意见建议,已全部整改到位。六是组织明察暗访,促进窗口建设。今年,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突出“为民服务”,把依法行政和机关作风建设的重点放在窗口单位,把深入开展优质服务窗口创建活动,作为作风建设的的重要手段,常抓不懈、常抓常新。一年来,我们共进行四次突击检查,重点检查窗口单位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整改,推动窗口单位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关注民生,构建和谐,努力开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服务对象千家万户,服务内容涉及主要民生。一年来,我们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积极从就业、保障、维权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努力破解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扎实推进劳动保障民生工程,让改革开放取得的成果惠及千家万户。

就业再就业工作稳步推进。我们积极创新服务手段,于2014年7月份推出了“摇工作”(摇一摇,找工作)微信服务平台,建立以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依托,县就业中心为补充的动态岗位信息收集机制,通过手机终端的信息服务渠道,为求职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用工信息服务。镇社区在开通“摇工作”平台一个月时间内,就为5位求职者落实就业岗位,群众通过手机就可以获得相关就业信息,方便了群众,得到求职人员的好评。至10月份,城镇新增就业人数3325人,完成任务数的118.75%;城镇登记失业率1.39%,低于市下达的2.3%控制目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26人,完成任务数的126%,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71人,完成任务数的129.09%。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加强。至10月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954人,完成任务数的114%。

培训和企业直补工作全面推进。至10月份,完成农民工培训2000人,主要涉及电焊工、装载车司机、食品加工、计算机操作员、营业员等工种;组织各类职业技能鉴定900多人(中级工400人,初级工500人)。高技能人才培养57人,其中:①直接推举、认定高级工5人,技师15人,高级技师5人,②企业直补高级工32人。

公共就业服务不断完善。至10月份,提供各类就业岗位4895个,办理求职登记3221人,介绍成功659人;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1125本,筹集慰问金6万元,慰问下岗困难职工105人。至10月份,为927名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社保补贴73万元。大力开展小额贷款贴息工作,鼓励创业,落实小额贷款贴息申请4人,贷款金额32万,带动就业8人;受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2010人,支付社保补贴资金159万元。

四、社保、医保扩面征缴工作平稳开展

1、医保方面。职工医保参保任务46600人,预计参保人数46600人,可完成市下达任务。居民医保参保任务40000人,预计参保人数48000人,完成市下达任务120%。职工医保预计参保人数46600人,基金收入预计13525万元(其中一次性补缴282万元,统账7648万元,个账5595万元),基金支出预计11680万元,结余预计1845万元,累计结余预计11728万元(其中统账6061万元,个账5667万元)。居民医保预计参保人数48000人,基金收入预计1920万元,基金支出预计1400万元,累计结余预计985万元。为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我们还认真做好检查、稽核。检查定点医疗机构23人次,检查定点药店20人次,对2家药店扣记1.5分,稽核医疗费用1265万元,扣减医疗费32113元。

2、企业社保方面。今年全县参保养老保险企业1031家,参保人数28350人,完成上级下达任务数28145人的107.28%;征收养老保险费12350万元,完成指标12300万元的104.41%;为6595名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金13590万元;全年办理退休手续496人,其中办理正常退休478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15人、病残退休3人。全年工伤保险参保人数51102人,征收工伤保险基金858万元,共支出工伤保险基金246.60万元。全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36883人,征收生育保险基金528万元,共支出生育保险基金182.82万元。

3、机关社保方面。截止10月份,全县329个单位参保人员14826人,其中在职人数为9661人(其中含行政及参照人员2093人),离退休人员5165人。全县新增参保人员184人,新增退休人员226人。1-10月份基金收缴18817万元,发放离退休费17957万元,基金结余860万元,累计结余11444万元。

困难国有集体企业医保参保和申报认定工作顺利开展。10个主管局60家(集体47家,国有13家)企业申报困难企业认定,共有职工3844人,其中在职1523人,退休2321人。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并抽查4家有正常经营收入的企业,经认定小组研究确定,除百货公司(在职职工38人,退休职工66人)外,其他59家企业(在职职工1485人,退休职工2255人)都认定为困难企业。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认真开展。到今年10月,共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材料31批次,被征用耕地3880.29亩,历年累计审核140批次,历年累计被征用耕地17163亩;到9月底实际发放养老保障11946人,历年累计发放保障金3438.775万元;历年累计基金结余39347.16万元。

城乡保续保缴费工作顺利。2014年,我们将续保缴费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我县缴费任务提前完成,在全市中率先达到90%及以上的目标。截至10月底,全县已参保人员273477人,本年新增参保6379人,参保率达97%;本年度已缴费185230人,缴费率达93.36%,收缴保费2277.41万元,财政补助5799.35万元;历年累计收缴保费8053.92万元,财政补助18436.07万元;本年度已领取养老金待遇76489人,发放率达100%,已发放养老金3865.03万元;历年累计发放14149.33万元,滚存基金结余12806.9万元。

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加强涉及劳动报酬、集体劳动争议,特别是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今年对2起多次通知不予整改的企业予以行政处罚。至10月份,共对155家用人单位发出审查通知,已审查基本合格44多家。通过书面审查、投诉举报监察和专项大检查等方式,共检查用人单位226家次,纠正违规18项,补签劳动合同1100份,查处欠薪案件12起,为1840人次追回被拖欠克扣工资1196万余元;参与处理突发事件1起,涉及农民工235人。

我们在严格执法监察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仲裁庭办案制度,积极实施“阳光仲裁”、“一步到庭”,有效地缩短办案时间,增加了工作透明度。今年至今共受理劳动争议上访案件153件,其中不予受理8件,仲裁裁定2件,调解95件,仲裁裁决48件,已结案149件,结案率97%,时效内结案率100%。案外仲裁调解126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200多万元,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7篇

关键词:职称制度;问题;改革措施

1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

1.1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已经过时

现行的职称评审标准和条件规定,仍然是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制定的标准、条件和系列规范,执行周期已有20年,标准和条件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对人才全面准确评价的需要。特别是职称标准和条件中对学历、年限、工作经历以及论文、著作、学术成果等方面的要求刻板生硬;职称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与有些行业或专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尤其是对于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讲,要求比较苛刻;评审条件中量化标准不够规范,可操作性不强;全面推行职称评聘分开制度后,仍对职称申报人员范围要求过死,单纯以执行职级、职等工资制为取舍,限制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评价方法上也存在片面性和职称“一评定终身”等问题,缺乏必要的激励和鞭策机制,职称作用受到削弱;职称评聘工作在企业中只搞评审、不搞聘任,不与待遇挂钩,有逐步淡化的趋向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挫伤了一大批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从长远来说,不利于整个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

1.2现行岗位管理办法不科学

事业单位岗位供需矛盾比较突出,因人设岗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相对缓慢,各方面配套措施未及时跟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还是走职称这个“独木桥”,而职称又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紧密挂钩,一旦聘任,即刻兑现。基于体制原因,事业单位岗位管理采取结构比例标准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办法,只能按照上级规定的设岗比例实行岗位总量控制,而无法要求事业单位做到遵循“以事定职,因事设岗”原则,以工作任务、业务职责的要求来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又由于评聘分开制度的全面推行,使一大批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通过评审取得了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而评上职称不是目的,获得聘任并兑现有关待遇才是最终目的。因此,岗位需求矛盾普遍存在。特别是一些专业技术人员较为集中的农业科研、教学研究、卫生医疗、文化等事业单位,需求矛盾更为突出[1]。由于现行的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控制标准难以达到有些单位的实际需要,为尽快解决岗位需求矛盾,许多单位只好不顾客观实际,超限额比例要求申请增设岗位,致使事业单位因人设岗现象依然存在。再者,经济发达地区人才集聚密度较大,而经济落后地区人才集聚密度相对较小,现行岗位管理办法没有考虑到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差异,安徽省按照同一比例和标准管理,就限制了经济发达地区对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力度,客观上极易造成人才的流失和浪费。

1.3职称后续管理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

规范化管理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对滞后,不少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竞争聘任力度不够、走过场,甚至“暗箱”操作,聘约管理弱化,任期考核滞后或简单化,个别单位甚至存在弄虚作假、虚于应付等不负责任现象,致使竞争聘任机制未能真正形成。而作为职称综合管理的人事部门,在职称聘任方面存在政策空白,相关配套政策不够完善,缺乏上级赋予的明确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使得职称聘任过程中的一些明显不合理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从长远来看,不利于职称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

1.4评价机制不适应激励人才辈出的时代要求

一是评价方法相对落后。目前,能力测试仍然通行“笔试”。实践证明,“笔试”在职称评聘工作中的高度运用,难以准确地考察专业技术人员全面的情况,往往是考试成绩上去了,专业能力、专业水平,特别是工作创新能力却没什么提高。二是评价考察的内容相对落后。按现行政策,各级各类职称,一般必须专业能力、外语(以英语居多)、计算机3门课程都合格才能参加评审。虽然这是应该而且必要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外语测试,除少数人获得免试资格外,大多数人都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这意味着如果通不过考试,就不能晋升高一级职务,尤其是高级职务。一部分业绩、能力平平、缺乏上进心的人,自然是望而却步。但那些破格不够条件,而能力、业绩突出的技术人才,因为历史原因和缺乏外语学习的环境而很难通过考试,导致难以晋升高一级职务,势必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三是评价的标准不科学。比如晋升资格条件,明确规定晋升高、中、初级职务必须达到相应的学历、任职年限等要求,但从充分激励人才的角度看,这些限制条件,就成为限制有突出贡献人才、积极上进人才、致力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政策依据。

1.5全评全聘不适应“评聘分开”的改革要求

客观地说,“评聘分开”在现实工作中有较大阻力。首先,计划经济长期的“大锅饭”形成“你有,我有,全都有”的习惯,不评则已,评则必聘;其次,单位领导担心对职工利益重新分配易引起新矛盾,造成职工上访、闹事的局面。所以,目前大多数地方仍是评聘合一。显然,不符合人才激励要求。

1.6聘后管理不适应现代管理制度规范

由于评、聘实质上难以分开,与专业技术人员的经济利益不可能有本质冲突,聘后管理仍停滞在收发考核表、掌握一些无关痛痒的信息等低端层面。以能力、业绩为基本评价要素,以激励人文化管理为基本手段的现代评价体系和管理模式,最终流于形式。

2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与措施

2.1进一步推进职称评聘分开制度

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行职称评聘分开制度,进一步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评审过程中按岗位职数评审的限制,实行“能者上”的激励机制;在聘任管理上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通过评聘分开,使符合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较好地解决过去因岗位职数限制而积累下来的矛盾和历史欠账。实践证明,评聘分开制度的全面推行,不仅使职称工作向着科学化、规范化的目标迈出新的一步,而且为今后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的合理流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2.2运用科学职称评审方法

职称评审工作的方法和手段进一步趋于科学合理,使评审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单一的考试或评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局限性。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进行严格公正的考试和科学合理的评审,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和公正。从2001年开始,对职称评审工作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对晋升高、中级职称人员,进行全市统一的业务考试,成绩作为高级推荐和中级评审的重要依据。考评结合办法的全面实施,既可以从一个侧面检验和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真实水平和业务素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印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从而为准确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

2.3建立人才评价新机制

尽快建立起新形势下以能力和业绩为主要价值取向的人才评价新机制,促进高素质、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的快速成长。打破制约和影响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一切不利因素,坚持以能力和业绩作为评价人才的主要依据。围绕能力和业绩2个方面,结合各系列、专业间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对专业技术人员提出明确的、有针对性的和有所侧重的要求,特别是能力方面的要求。不唯身份、不唯资历、不唯职称、不唯学历,以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评价依据;进一步扩大职称申报人员范围和职称覆盖面,凡在当地与用人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户籍、档案、身份和单位性质,均可参加职称评审;职称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要区别不同情况,因地区、行业、专业、工作性质和年龄而异,不搞“一刀切”;允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2个以上职称,促进复合型人才成长,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公平、合理和有效的竞争机会和平台,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聪明才智[2]。

2.4加大对职称工作的投入

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进一步精简手续,规范程序,缩短工作周期,切实提高职称评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将每年的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时间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并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公开,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做到心中有数。评审时间的确定,要充分考虑到基层工作的实际,在时间上留有余地,并进行合理安排。同时,加大对职称评审工作的投入,配备得力的工作人员和先进的办公设备,改善办公条件和工作环境。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建议由安徽省人事厅牵头,组织安徽全省各个地市的优势力量,共同开发安徽省内通用的职称评审管理软件,将职称评聘的各个环节形成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运行模块,并充分利用网络建立相互联系,试行网上填报材料,网上传阅材料,网上评审材料,网上查阅结果等[3]。

2.5发挥职称改革的影响作用

继续深化职称改革工作,坚持考评结合的科学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职称改革的政策导向作用;坚持评聘分开、竞争上岗制度,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杠杆作用;正确处理好职称申报、评审和聘任管理三者间的关系,不断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2.6加强职称后续管理工作

针对职称后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管理力度相对薄弱、竞争聘任和聘约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通过赋予各级人事部门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权限,加大人事部门对各单位职称后续管理工作的参与管理力度,充分发挥人事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贯穿于职称评聘工作的全过程[4]。同时,建立健全职称评聘方面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积极维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2.7扩大职称改革的宣传面

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进一步加强对职称改革工作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的宣传力度,扩大职称改革工作政策宣传的覆盖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组织原因造成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利益受到影响的机会和因素,积极维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

2.8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评价

为进一步适应职称改革工作的深化和社会化评价工作的大趋势,也为了从根本上杜绝职称工作“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等情况,彻底解决职称评审由于各系列间多头参与所造成的不平衡现象,加快推进职称工作走社会化评价这条路子的步伐。建议尽快出台安徽省职称评审社会化评价的相关政策、规定,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使职称评审工作尽快走上社会化评审的轨道,从而推动整个职称改革工作上一个大的台阶。

3参考文献

[1]孙晓燕,赵俊杰,卢萍.职称制度改革与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24(11):121-123.

[2]陈鼎杰.关于职称制度的评价与创新[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7):125-127.

第8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执业

第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第十八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

(一)工作人员、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第9篇

根据省社保局、省就业局《转发人社部社保中心关于全面开展社保经办风险防控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云社险函[2020]XX号要求,XX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印发《XX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全面开展社保经办风险防控自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我中心认真组织开展好社保经办风险防控自查整改工作,切实防范社保经办领域各种潜在风险,不断夯实我县社保经办机构风险管理基础,现结合实际,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情况

1、内控制度

我中心自2016年就建立健全了完善的内控制度,有专职稽核工作人员,定期开展相关征缴稽核、待遇稽核等工作。岗位设置A、B角,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岗位制约

会计、出纳职责清楚,全部为正式在编人员从事财务工作;待遇发放、数据修改等高风险岗位人员全部为正式在编人员;建立完善的轮岗制度,按制度进行轮岗;凭证记账、制单为基金会计,复核为不同险种的基金会计;基金支付依据全面取消了网银支付;业务与财务不相容岗位分离。

3、授权复核

严格授权管理,待遇发放等重要岗位,待遇支付和待遇审核不相容岗位分离,稽核人员负责复核所有待遇,审批权限为经办机构负责人。

4、违规补缴

县人社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人社部发〔2016〕132号)要求,严格审批。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复核,严格控制特定人员参保、一次性补缴等业务。目前,欠缴、补缴养老保险尚未收取滞纳金。

5、违规提前退休

县一级行政部门或者经办机构无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提前退休审批材料有职工申请书,有职工签字,全部材料由人社局留存,经办机构留存人社局印制的提前退休人员花名册和批退表。退休人员材料信息,经办人签字、日期、填报单位等信息完整,材料留存齐全。并严格落实“双公示”制度,签字确认的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6、工伤保险

劳动能力鉴定由市级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开展,县级行政部门无鉴定权限。

7、手工办理

待遇发放表为系统生成,丧葬费和抚恤金通过系统按职工参保缴费情况自动生成,所有业务全面取消手工办理,全部由系统经办。

8、现金业务

我中心现已全面取消现金业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已经全部实现社保卡发放,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尚在逐步推行社保卡发放中,未完全实现,预定2020年10月30日完成。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实现社保卡银行代扣代缴,下一步,将加强与地税、银行的三方协作,力推早日实现社保卡代扣代缴。

9、人工报盘

社会保险基金待遇发放全面实现社银直连,但部分改制欠费企业,影响养老保险待遇不足部分由财政补助,财政补助部分采取人工报盘的方式进行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系统尚未上线,目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仍然采用人工报盘的方式进行发放。关系转移、零星业务、线下业务、退费业务等支出,全面采用电汇支付。

10、权限管理

县级经办机构未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复核由稽核工作人员完成,业务岗位和复核岗位分离。权限申请和变更程序规范,权职申请和变更有纸质审批材料,申请材料注明具体岗位和权限内容,有审核审批。各业务科室自行负责权限变更申请,股室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退休、调离、外接人员的权限及时清理,无测试权限,无个别权限过大、

临时操作权限串用现象。轮岗人员的拥护权限及时变更调整。经办系统授权台账完备,台账内容清楚,能系统的掌握用户和权限分配的情况。

11、经办规程

我中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职业年金等业务经办,严格按照各险种经办规程开展,稽核股定期抽查业务经办流程,抽查表格填写是否规范,人员签字是否完备,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涉及补缴的,相关补缴手续是否完备等。

12、待遇核定

我中心所有待遇核定均在线校验缴费状态、待遇状态和待遇领取资格。

13、关系转移

目前,除职业年金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外,我中心其余险种关系转移,全部实现系统转移,手续完备,表格使用填写规范。转入方确认函填制要素齐全,盖章确认。

14、资格认证

从2020年第三季度开始,我中心全面推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手机认证工作,严格落实一季度一认证,因容貌改变无法实现手机认证的,填写认证表。

15、财会制度

我中心已制定完善的会计、出纳岗位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开展好相关财务工作。

16、财务管理

票据管理使用分离,票据使用有记录,通过记录可以查验支票狗毛、使用、作废情况。印章使用有记录,已全面取消网银支付,支出户未开通收支短信提醒功能,此项工作预计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

17、财务记账

财务记账规范,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记账要求,附件材料完整,业务处理及时,经办、复核、审批程序完整,不相容岗位完全分离,银行回单日期早于记账日期。暂收暂付款项定期清理偿付,无自设“银行存款”会计科目,虚减暂付款余额的情况。

18、帐户管理

基金支出户与部门经费账户户名一致,我中心无收入户,只有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归集户。职业年金归集户银行记息单存款本金、起止日期、利率等关键信息填写齐全,准确计核对利息收入。各险种收入归集于各自险种的财政专户,资金及时划转,按要求计息。

19、收支管理

待遇发放和审核岗位分离,系统可以查看待遇发放不成功明细,发放审核未人工核对,系统有校验功能,系统可查看历史发放数据。建立基金收支分级授权审批制度,业务审核和财务审核分离,二次发放表附件签字完整。

20、对账制度

严格执行对账制度,不仅核对总账,还核对明细账。业务与财务对账,社保与银行对账,社保与财政对账,稽核每月检查对账情况,有对账痕迹材料。

21、一体化

追回多发待遇附业务依据,附件由业务人员制表,追回金额所属期清楚,业务数据与财务发放数据一致,追缴养老金,由稽核股下发追缴告知书,并协同乡镇业务经办人员,书面告知当事人,告知书明确标注退回账户名,账号等信息。发放数据和银行回盘数据均由业务在系统内直接向银行直接推送和接收,财务人员未掌握发放明细,只掌握发放总人数和金额。财务人员负责将资金拨付到户,银行发放情况和发放失败退回等情况由财务和银行对接,财务和业务对接。

22、档案管理

我中心档案管理工作于2016年已完成社会保险档案规范化建设,有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借阅记录。年末,所有档案及时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23、数据管理

县级经办机构无系统后台操作权限。

24、运行监测

经办系统对异常数据和特殊业务有在线提取和校验功能。

25、数据共享

经办系统内部完全实现就业、失业、劳动关系数据共享,外部与公安、民政、法检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存在滞后,运用不充分。

二、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整改的措施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中心狠抓落实整改,对于自身存在的问题,坚决整改。

(一)未完全实现社保卡代扣代缴和待遇发放功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经全面实现社保卡,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完全实现社保卡代扣代缴,部分人员待遇也未实现社保卡。下一步,我中心将加强与税务、银行三方的工作联系,尽快实现社保卡代扣代缴业务,全面推行退休人员使用社保卡领取待遇。

(二)支出户未开通短信提示功能。我中心基金支出户未开通收支短信提醒功能,此项工作已经责成财务统计股,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开通手机短信提醒功能。

(三)经办机构业务系统数据与外部数据共享滞后,运用不充分。针对经办机构业务系统数据与外部数据共享滞后,运用不充分的问题,下一步,我中心将加强与公安、民政、法检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完善参保人员信息,并与公安户籍信息一致,杜绝死亡人员、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待遇。

第10篇

架子工班组承包合同范文一

发包人:项目部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脚手架班组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协商一致,甲方决定将 工程的外脚手架分项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包施工,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

第二条 承包范围: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及甲方要求的所有外墙脚手架的工程量(包括但不限于双排脚手架的搭设、拆;安全网挂、拆;竹笆铺设及拆除;搅拌机、卷扬机、配电箱、楼梯出入口安全防护蓬、楼梯及楼层临边、洞口围护和防护;进料平台及电梯井的隔层防护的搭拆;踢脚板安装、安全标设牌的挂设、拆除后整理及场内堆放;砼跑道、屋面跑道的搭拆、施工过程中的中间补修完善等等)。

第三条 架子类型: 式钢管脚手架。

第四条 承包方式:包工、包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自负盈亏。

第四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1的全部工作内容按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此综合单价 含开具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费用。

2、现场签证发生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经甲方授权代表、现场施工员共同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确认后生效,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认可。超出上述时限补办签证的,甲方有权在结算中视为无效。

3、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工程量确认单、签证单、结算单,且前述材料需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否则无效,乙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五条 付款方式:1、按月乙方已完工程量付 %;2、工程完工付 %;3、

甲方与建设单位就本项目整体工程结算审计后付 %(注:乙方领取该笔款项时,需提供双方就本工程签字盖章确认的结算单);4、剩余 %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在保

修期(自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届满后 日内无息支付。 在付款时,乙方必须提供所有工人和乙方,签字捺印的人工工资发放证明,否则甲方

有权拒付承包费。

第六条 质量标准: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并满足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注:必须通过甲方有关职能部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主管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七条 工期:

一、本工程于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乙方施工进度必须满足甲方总进度计划及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要求,具体计划要求以甲方安排的月进度计划和周进度计划为准。

二、乙方应根据自己的承包范围,合理安排劳动力计划,严格执行进度计划,确保按时完工。

第八条 安全施工:

一、乙方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组织施工,施工现场应按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规定达到合格等级。

二、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自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三、进场前,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审核班组人员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乙方禁止聘用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恐高症等疾病的人员以及未成年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若发生上述情况,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四、乙方聘请或雇佣的班组人员与乙方是劳务或劳动关系,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与乙方仅是劳务分包合同关系。

五、甲方机械设备及施工用电严禁乙方及乙方班组人员私自操作,否则后果自负,如甲方每发现一次,视为乙方违约,需向甲方承担每次 元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六、架体经验收合格后甲方使用时,乙方应向甲方做好明确安全交底。

七、在施工期间,乙方应在现场设置警戒线,并设专人看护。

八、乙方应定期对架体进行检查及维护,如发现甲方人员实施锯、拆、搭接或其它类似行为,应及时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乙方办理签证。

第九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0553-2862888

二、甲方负责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等实行全方面的控制与管理。

三、向乙方进行施工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按合同约定付款。

第十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所有甲方与乙方的有关往来文件均以前述乙方地址为送达地址,一经送达即视为乙方收到。

二、严格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三、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图集、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确保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符合甲方要求,并按标准和规范自检工程质量,接受甲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检查、监督及管理。

四、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及时上报:

1、上岗工人的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上岗证;

2、施工材料、物件、机械设备需用量计划;

3、施工进度安排和用工计划报表;

4、甲方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及教育交底,确保施工安全,接受甲方管理,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

六、乙方应严格按甲方施工平面规划要求搭建临时设施,机具与材料的布置、堆放应符合施工要求和相关规定,确保施工现场文明、规范。

七、乙方自行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后且经验收合格后 工作日将该工程完整、有效结算资料报送甲方,如延期报送结算资料或资料不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材料、机具供应:

一、甲方提供垂直运输(龙门井架、塔吊),龙门井架和塔吊操作人员由甲方负责。小型机具(钢筋所有加工机械)、工具乙方自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提供的材料,乙方必须合理并节约使用,不得出现浪费现象,如果超出定额用量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中扣除相应的价款,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超额部分的20%的违约金。

三、乙方应提前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申报材料需求计划,否则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施工以合同约定的工期及甲方现场分部分项工期要求为准,每延误 壹 天,乙方承担违约金 元,累计延误超过 天,除承担违约金外,甲方有权采取包括终止乙方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等一切断然措施,且按乙方完成工程量的70%进行一次性结算,余下的30%作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实际损失大于前述违约金标准的,乙方仍需承担实际损失。

二、施工中乙方班组人员不足或人员技能无法达到本合同要求可能导致工程工期延误,甲方有权采取包括终止乙方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等一切断然措施,且按乙方完成工程量的70%进行一次性结算,余下的30%作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实际损失大于前述违约金标准的,乙方仍需承担实际损失。

三、若本工程施工中或整体工程质量经检查、验收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要求,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修复完毕(工期约束不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修复完毕,甲方有权另行安排施工人员(此劳动报酬由甲方自行确定)修复,由此发生的费用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乙方无条件接受。

四、乙方施工应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乙方需承担元违约金。

五、乙方必须做到文明施工,负责施工现场工完场清和本生活区域内的文明卫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需向甲方承担每次元违约金。

六、若出现乙方班组人员上访、闹事或类似行为,视为乙方违约,并向甲方按 元/次支付违约金。甲方支付乙方承包费后,乙方未及时支付班组人员工资,导致严重后果的,乙方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七、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对逾期未支付的承包费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乙方利息。

第十三条 其他: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内容进行检查检验,乙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施工如不符合本合同要求,应及时返工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直至符合要求,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二、乙方自身的施工垃圾应按照甲方指定地点堆放,并承担其清理费用。

三、乙方承担因施工造成相邻关系损害的赔偿责任。

四、施工中不便计算工程量,以零工形式办理签证的,技工每工日 元,普工每工日 元。

五、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 元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六、乙方不得向甲方管理人员贿赂,不得私自请甲方人员吃饭、送礼,一经发现,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按贿赂金额的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若甲方管理人员向乙方索要贿赂,或以其它理由向乙方索取财物等,乙方可拨打监督电话举报,一经查实,甲方将给予乙方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一、 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其他印章加盖一律无效。

甲 方: 乙 方:

项目经理: 工程承包人:

电 话: 身 份 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架子工班组承包合同范文二

甲方:福建永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2010年 月 日

甲方永昌公司宁乡县项目部将承建的冠源〃爱琴湾(一期) 工程的脚手架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依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为保证工程顺利完成,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双方责、权、利的情况下,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例,双方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冠源〃爱琴湾(一期) 楼。

1.2、工程地点:宁乡县县城。

1.3、工程面积:按现行国家规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确定面积,其中阳台面积全算。

2、工程承包范围

2.1、 冠源〃爱琴湾(一期) 楼工程的脚手架搭设工作。包括外脚手架搭设;安全网封闭;脚手板铺设;外架二道外挑3米宽的水平防护架, 铺双层安全网;各楼层的塔吊卸料平台安装;各种机械操作防护棚;安全通道(包括塔吊、人货梯的安全通道、上料平台);楼梯间防护;楼层周边防护;四口防护;基坑四周防护;场内道路两边维护栏杆等;日常维护等等。

2.2、 外架搭设:自室外地坪开始搭设至屋面构件以上1.80米处。

3、工程合同造价

3.1、甲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结算面积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按现行国家规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确定面积(其中阳台面积全算,不含地下室面积),单价按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计算,一次性包干单价,不做任何调整。

3.2、甲、乙方合同违约的违约金并入竣工结算款,进行造价增减计算。

3.3、经过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签字认可的合同外增加工作量,与工程款合并计算,增加的工作量并入竣工结算款,进行造价增减计算。也可以双方协商支付。

3.4、地下室内的脚手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乙方搭设的,乙方和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按实际办理签证,并入竣工结算款,进行造价增减计算。

3.5、 售楼部模板搭设的钢管内架所需的钢管、扣件由乙方提供,甲方补贴乙方材料费人民币壹万元整。

3.6、 外架上搭设的卸料平台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安装,安装的人工工资由乙方承担。

3.7、 楼层翻架后,门、窗等邻边洞口需要安全防护时,由乙方负责。

3.8、 地下室周边防护栏杆乙方提供材料,人工工资由甲方负责。

3.9、 挑架预埋钢筋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制作、预埋。

4、工程工期要求

4.1、具体按甲方现场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安排,不得延误工期。若超过工期按合同违约处罚,以项目部通知为准。

4.2、每周六由甲方统一安排下周施工进度安排,乙方必须按进度要求,按质按量的完成施工任务。如有延误,甲方有权按合同违约责任,对乙方进行处罚。

4.3、甲方项目部布置的临时赶工任务,乙方必须服从统一调度。

5、工程款支付

5.1、总体按当月25日止完成部位的形象进度支付 %的进度款。如确实存在困难,双方协商解决。

5.2、主体外架翻架搭设完成付单栋总工程款的 %。

5.3、剩余 %工程款待拆除完成,结算完毕后,在一个月内支付清楚。

6、工程质量管理

6.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湖南地区建筑工程安全操作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及建设单位与本公司和有关安全部门的要求组织施工,确保按期安全完成施工任务。

7、工程班组管理

7.1、乙方施工班组人员进场后,甲方统一安排宿舍。乙方在使用时必须爱护甲方的财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程款中一次性扣除。

7.2、乙方施工班组人员进场后,必须遵守甲方项目部制定的各项工地班组管理规章制度。乙方必须督促本班组工人自觉遵守,相互监督并协助甲方一同搞好工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7.3、乙方施工班组人员进场后,必须配合甲方签订和工人的劳务合同,搞好班组人员的组织管理。并向项目部提供一份班组人员花名册,并持有四证(身份证、务工证、暂住证、计生证)。

7.4、生活区宿舍内用电,乙方严禁私托乱拉,避免造成触电事故发生,如需接电,必须通知甲方专业电工进行作业。如有发生甲方按乙方合同违约处理,每次按人民币伍佰元整处罚乙方违约金,如有造成意外,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7.5、生活区内甲方统一安排,提供开水。乙方不得私自用电烧水,禁止使用电磁炉、电饭锅做饭,用电取暖。如有发生甲方按乙方合同违约处理,每次按人民币伍佰元整处罚乙方违约金,。

7.6、乙方施工班组人员进场后,严禁吵架、斗殴、酗酒、盗窃、赌博及其它违法活动,若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按项目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送交执法部门处理。

7.7、乙方不得使用残、老、童工。违反者按劳动管理部门规定处罚,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8、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事项

8.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湖南地区建筑工程安全操作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及建设单位与本公司和有关安全部门的要求组织施工,确保按期安全完成施工任务。

8.2、乙方施工班组人员进场后,必须配合甲方搞好安全教育及文明施工工作,由甲方项目部的技术员和安全员负责统一的施工技术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交底工作。

8.3、乙方班组长及施工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工程安全操作规章、规程进行施工,并保护好工地安全防护设施标志,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如自作主张,因此造成安全事故一切经济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8.4、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本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搞好本班组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保证工人的生产安全,不得违章、违规操作。

8.5、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持证上岗工作。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如有发生造成意外,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8.6、乙方施工班组人员上班必须做到人人佩戴安全帽;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搞好安全防护。为保障乙方施工班组人员的安全,佩戴安全帽必须由甲方统一购买,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如发现乙方工人未佩戴安全帽上班,甲方按乙方合同违约处理,按每人每次处罚人民币贰元整。安全带由乙方从甲方认领,使用后及时归还,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8.7、乙方在高空作业时,必须搞好自身的安全工作,同时注意保护好他人的生命安全工作。严禁向楼下乱扔乱抛杂物。如有发生向楼下乱扔乱抛杂物造成意外,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按乙方合同违约处理,处罚乙方人民币伍佰元整。

8.8、乙方必须搞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现场搭设完毕,剩余的材料,乙方必须及时清理回收至创库,做到料尽场清。不得随意到处乱扔,如有发现甲方有权指派专人清理,甲方按乙方合同违约费用加倍处理。

8.9、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工作。不得在施工现场随意解大便,如有发现,甲方按乙方合同违约处理,按每人每次处罚人民币壹佰元整。

9、工程施工机具

9.1、甲方只负责提供垂直运输工具,如塔吊、施工人货梯。

9.2、乙方施工所需的大、小机具由乙方全部自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3、乙方施工所需的所有材料:钢管、扣件、槽钢、钢丝绳、铁丝、竹脚手板及安全网等全部由乙方自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4、悬挑外架底部槽钢层全封闭:脚手架内竹脚手板和挡板由乙方负责,脚手架和墙身之间的空隙由甲方负责用木工板封闭,费用各自承担。

9.5、外架二道(三层顶一道,第二步架槽钢层)外挑3米宽的水平防护架,铺双层安全网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0、其它事项

10.1、乙方代表签字人员(班组长)必须在现场,搞好甲方和班组的工作协调、管理,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0.2、本合同未涉及以后施工中发生的事项,具体实际发生的情况另行商议解决。

10.3、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共同自觉遵守,履行义务,不得私自单方面违反合同规定。如有发生,守约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并依照合同条款向当地法律部门诉讼解决,追究违约方造成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1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承包任务完成,工程款结算完毕付清工程款后自行终止。

甲 方: 乙 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合同签订日期:20xx年 月 日

架子工班组承包合同范文三

发包方(甲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架子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内容 架子搭设、安全防护等。

第二条 工程承包方式、清包干、包干不包料。 承包内容: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外脚手架、提升机安装、拆卸、安全防护、施工标牌、外墙洒挂密目式安全网,水平吊网、护板、围护杆做油漆,施工通道搭设工棚,临时围档搭设及各临边洞口防护,运至工地架管卸车及扣件穿螺栓等,本工程严格按文明施工标准化,实施图集施工。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

第四条 质量标准及验收

1、工程质量标准:以现行国家施工验收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及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书,设计变更图纸为依据,工程竣工验收达到优良工程。

2、乙方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现场技术员指令施工。每个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部工序。

3、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必须进行返工、处理至合格。如没有按照要求返工、达不到验收标准,所造成的材料及人工费全部由承包方负责。

4、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所有工序必须做到方、平、正、直,在操作中控制好各部位标高和控制点。

5、隐蔽工程、重点部位必须通过现场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

1、在施工中乙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安全常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文明施工。

2、各作业工种在施工因乙方施工人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第六条 面积计算与付款

1、本工程面积计算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本工程面积计算依据。

2、本合同付款方式采用清包干确定,包干价为每平方地下室按剪力墙垂直面积每平方 元,包工不包料,包各工种所需工具(机械)。施工中市场价格变化均不做任何价格调整。

3、合同付款方式:进场甲方不付预付款,每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及甲方的资金情况支付5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足80%,年底除留5%保修外付清,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付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施工中,如工程验收不能达到要求造成返工,其材料及所有人工费全部由返工方承担。

2、如在施工中造成混凝土硬化、模板、钢筋、线菅浪费(损耗按国家标准),甲方按市场价格在乙方人工费中扣除。

3、乙方在施工中如自主变更图纸,因市场人工工资原因造成和自动放弃施工,乙方索要已完成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认可。

4、因乙方施工造成的厕所、外墙渗水,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三天内进行修复,如乙方拒不修复,甲方根据实际发生维修费用从乙方剩余工资中扣除。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