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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申请

时间:2023-06-07 09:12: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低保申请,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低保申请

第1篇

一、怎么申请?

1、个人先写申请,再到居委会填表,居委会调查、评审、公示,再上报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审核后,再报民政局审批。

2、个人申请,语言一定要简练明确,逻辑清晰,不要拖泥带水。

二、个人申请格式:

1、题目。xxx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正文:

申请人姓名、住址及其共同生活(在一个户口本上的)成员姓名、年龄、相互关系,就业情况(即工作单位、失业时间、目前状况)。

家庭年总收入、收入来源及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数。

如果有疾病或者残疾,要予以说明并附县级(含)以上医院诊断病历以及残疾证等。

3、结尾。明确自己的要求,联系人及其电话,年月日。

城市低保申请书格式及范文写作格式

1、开头居中写“低保申请书或申请书”

2、靠左顶格写称呼,如“尊敬的**领导/**团体”

3、介绍自己及家庭成员情况。

4、重点写清楚家庭成员情况、收入状况、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主要劳动者残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xx市城镇低保线等情况。

5、态度诚恳的请求批准。

6、落款:申请人,申请时间等。

写作范文*****民政局:

我叫***,家中**口人。现住**县***街。住房面积不到50平方米。我家月平均收入低微,家中生活困难,特申请城乡居民低保。我的家庭情况是:

我本人,1969年生,XX年患重度胃出血曾在响水镇医院留医15天,如今胃病经常复发,需常年服药。由于病痛致使我无法劳作。

丈夫,***,1968年生,靠外出打工养家糊口。

女儿,**,1997年生,就读响水镇鸣凤中心小学六年级。

家中还有年迈多病的两位老人需要赡养,面对如此艰巨的重担,我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因为治病和生活我已经向亲戚朋友借了5000多元的债务。

第2篇

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那杭州居民申请低保需要什么条件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杭州低保申请条件一览2022,更多申请书点击“申请条件”查看!

杭州低保申请条件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杭州低保申请流程1.申请家庭向乡镇(街道)或受乡镇(街道)委托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

2.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3.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

4.组织村(社区)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情况和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5.根据调查核对情况和评议结果形成审核意见。

6.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进行公示,群众无异议的上报县区民政局。

7.县区民政局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民主评议结果、审核意见等材料。

8.县区民政局提交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

9.抽查30-50%的申请低保家庭进行入户调查。

10.县区民政局集体研究拟审批低保名单。

11.再次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进行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审批资格。

12.发放低保证。

杭州低保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需详细写明家庭基本情况及申请低保原因);

2.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分户的,原则上需将户口迁到一起后申请);

3.申请人签名生效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查询授权书》;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及复印件;

6.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离婚协议书、家庭成员就学证明、家庭成员服兵役证明;

7.残疾证、其他专项生活救助(优待)证明及复印件;

8.退休证、离退休养老保险金证明、失业保险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就业失业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9.患病诊断书和医疗费支付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损害赔偿结算单或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

10老年人要提供子女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证明;

11.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低保申请书___社区居民委员会:

我是___社区居民,叫_,现年_岁,是原___食品厂的下岗工人,和丈夫离异后由于没有经济能力一直和女儿借住在父母家里,由于父母年迈体弱多病,母亲患有严重的关节风湿和严重心脏病,加上年岁已高不能操劳,微薄的退休金除了要维持正常的生活开支,便无力承担昂贵的医药费用。

现在生活举步艰难,我本人由于无固定职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现在又要抚养女儿上大学,由于女儿自小就成绩优异,是个品学兼优的学生,现在就读于___经济学院,不忍让她荒废学业,但由于离婚后十多年一直由自己个人抚养女儿没有任何积蓄,每当开学大笔的学费、生活费、日常生活开支的更是借告无门,欲哭无泪……生活的重压让我喘不过气来,现在仍然居无定所高额的房价让对我们来说是一个不能实现的梦……

当我听说还可以向社区申请低保,我非常高兴,本来已万般无奈的心情又看到了希望,希望政府和各级领导能够伸出援助之手,帮助我一把!让女儿完成学业,让她能够实现自己的梦想更好的回报社会回报那些关心帮助我们的热心人。

为此,申请城镇低保待遇,以解决目前生活遇到的困难,望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第3篇

1、低保户可以的申请廉租房。

2、低保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并需要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相应的证明。

3、而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关资料,经过初审-公示-审核-然后进行请廉房配租。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2012年农村低保提标实施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由于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我县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自2012年元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由月人均300元提高到365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1400元提高到3480元;为进一步规范做好农村低保这项民生工作,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县政府同意,全面实施农村低保重新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工作。下面我就如何做好此次农村低保提标实施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提标实施意义

2011年初我县农村低保已由年人均1000元提高到1400元,仅相隔一年农村低保再次大幅的提标,首先是由于市场物价大幅上涨等诸多因素,1400元的保障标准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需求,急需要提高农村低保的保障标准,维护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其次是落实"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要求,在"十二五"期间,我县的城乡低保、五保供养等标准都要实现年均10%以上的增长,并建立健全保障标准与物价挂钩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切实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第三是此次保障标准的提高是全市统一实施,三县三区农村低保标准统一提高至年人均3480元。第四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必然趋势,**市始终致力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在城乡低保工作表现上是全面缩小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差距,最终形成城乡低保统一实施方案、统一收入测算办法、统一申请受理程序,达到城乡一体化。为此,各级民政部门以及低保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对待此次农村低保提标实施工作,切实增强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我县农村低保工作健康、稳步发展。

二、严格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把握关键环节

农村低保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镇级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规范实施,不得随意减少工作环节,确保审批程序的性完整。同时,在农村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工作中要注重把握几个关键环节:

一是要准确核算申请对象家庭年人均收入。申请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是判断是否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唯一准绳,也是确定补助金额的"度量标尺"。今年我县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评估办法》,两个"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应计入家庭收入项和不应计入家庭收入项,在一定范围内确定了土地产出、养殖产出和外出务工、农业(农民)补助计算标准,以及赡(扶、抚)养费计算方式。请各级民政工作人员和低保一线工作人员严格对照两个"办法",逐一入户核查申请对象的全部家庭收入,从而确定保障对象和补助金额。

二是要严格执行农村低保的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工作。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制度的执行是充分体现农村低保公正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各镇要切实督促各村(居)委会开展好农村低保的村民代表民主评议工作。评议会议不仅村民代表要过半数参会,镇包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都必须参加民主评议会议,并与村民代表一起在评议会议记录上签名,对评议结果负责。同时,也可以邀请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会,准许群众旁听,充分体现农村低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此外,要实施好农村低保的"三榜公示",对村(居)委会民主评议的情况、镇人民政府审核的情况、县民政局审批的情况张榜公示,将申请对象家庭的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姓名、家庭年人均收入、保障类别、补助金额分自然村张榜公示,第一榜不得少于7天,第二、三榜不得少于5天,并设立举报电话。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的工作环节到位,能够有效促进农村低保的公平、公正,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做到农村低保"不失公正、不养懒汉、不悖公德"。

三是要着力实施分类施保。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在测算与评议相结合的基础上确定保障对象补助金额,根据造成家庭困难成因的不同,实施分类施保。对农村困难群众中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无赡"扶、抚"养人的"三无"人员实施全额救助,对因家庭成员重病、重残导致家庭困难和单亲低收入家庭给予重点保障,对其他因素造成家庭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

三、强化动态调整,规范日常管理

一是切实加大动态调整工作力度。区划调整前我县农村低保实行年度复审,季度适当调整,农村低保存在"进多出少"、"只进不出"的现象。今年我县农村低保已取消年度审批,实行按月审批,对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核退,对符合条件新申请对象及时受理审批,各镇要加大动态调整工作力度,对农村低保动态变化情况及时上报,做到农村低保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同时,以此次农村低保全面实施重新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工作为契机,进行一次大规模的动态调整,对原享受保障的对象通过进行入户核对家庭收入及保障人口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家庭保障人口和保障金额,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予以核退;对已死亡或纳入社保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及时核减、核销;对已纳入农村五保保障的低保对象及时核退农村低保。

二是规范农村低保日常管理。首先规范"户"。农村低保明确规定"以共同生活家庭户为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存在部分"拆户保、拼户保",造成低保对象不明确,资金发放不准确,其他配套政策难落实,在此次农村低保提标实施工作过程中,要切实整改到位。其次规范"表"。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明确要求提供书面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收入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残疾证、重病医学诊断证明),缺一不可;申请时间、入户调查时间、民主评议时间、审核审批时间和"三榜公示"时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要规范填写;家庭成员年纯收入、家庭年收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金额存在差额关系,要准确填写。第三规范"批"。县、镇、村三级要严把审核审批关,实行"六个不批",即:不符合条件的不批,手续不齐全的不批,收入核查不清的不批,评议有异议的不批,不按规定程序的不批,未经集体研究的不批,农村低保要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和规定模式进行报批。第四规范"档案"。县、镇两级要规范农村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做到一镇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档,并保存村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和公示清样。

四、分步组织实施,强化工作措施

第6篇

第一条本行政区域内户口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满两年,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即城市居民),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低保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城市低保实行以货币差额救助为主,辅之以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

第四条城市低保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二章城市低保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一)区民政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审批工作。区民政局下设的城乡低保与社会救济办公室具体承担:

1、负责本区内城市低保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工作;

2、起草制定本区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编制本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本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城市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在本区落实市政府制定的城市低保标准;

5、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审批工作;

6、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复核和调整工作;

7、建立明查暗访制度,对本区城市低保对象的年度入户率不低于30%;

8、指导、监督和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城市低保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9、组织开展对本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本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工作;

10、受理本区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行政复议工作;处理或移交处理城市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单位和工作人员;查处弄虚作假骗取城市低保待遇的行为;

11、协同相关部门制定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并向上级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3、组织发放城市低保金领取凭证及款物;

14、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统计汇总、定期上报和公布本区城市低保工作情况;

15、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低保的档案管理、信息录入和低保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保的申请受理、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城市低保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主任)、主管民政的副镇长(副主任)任正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责任人员,持证上岗。办公室具体承担辖区城市低保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请、资格审查和上报工作;

2、按照上级政府及业务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和工作安排,组织落实城市低保有关工作;

3、组织各社区居委会做好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及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城市低保评议工作;

4、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复核和调整工作;

5、建立明查暗访制度,安排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家庭情况报告工作。对辖区在册城市低保对象的年度入户率达到100%;

6、组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配合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等工作;

7、为辖区城市居民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询服务,接待来信来访,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低保款物等违法违纪事件;

8、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工作的档案管理、信息录入和计算机网络管理;

(三)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对本社区城市低保对象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四)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低保有关工作:

1、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低保资金与工作经费;

2、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优先推荐、介绍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

3、工商地税部门对自谋职业的保障对象应当优先发放营业执照,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4、公用事业、电力等部门应当对保障对象的家庭基本用水、用电、燃煤(燃气)等予以优惠;

5、房管部门应当适当减免保障对象家庭租住用房的房租;

6、教育部门应适当减免保障对象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费用;

7、卫生部门要指定定点医院对低保对象在检查费、门诊治疗费、处置费、住院费等方面给予减免;

8、审计部门应做好低保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要动员社会各界开展社会互助、经常化捐助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城市困难群众的氛围。

第三章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入户核实、组织社区民主评议、初审与张榜公布,区民政局抽查、审批与张榜公布的程序办理。

为及时办理上级业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特殊事项,由民政局指派专人负责,按照个人申请、入户核实、民政局审批并张榜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根据家庭成员具体情况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下岗证、离退休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

4、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障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

5、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6、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7、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这些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核实、组织社区民主评议、初审与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后,指定专职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社区城市低保评议小组成员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共同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情况的核实工作,填写《市区城市低保入户核查表》,经社区低保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由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家庭成员及住址等情况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理由。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应存录原始资料,由两人以上同行,并详细真实记录低保申请人家庭生活及收入等情况,以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审核、审批时查验。

2、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应规范、简便,讲求实效。民主评议参加人员应为社区低保专管员、社区居委会成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居民代表、党员代表及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定期轮换。评议时应充分了解低保申请家庭的情况,必要时可向低保申请人或其人询问,民主评议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使与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束无论同意与否,都应上报镇办。

(三)区民政局抽查、审批与张榜公布。区民政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入户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和审批工作,并将拟享受人家庭成员、住址、拟享受金额等情况返回镇办张榜公示,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对有异议的返回镇办重新进行核实。

第七条申请及审核过程殊情况的处理

(一)家庭成员的确定办法:同一户口簿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进行计算(子女已婚,且未共同生活,但因住房问题暂无法分户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未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时,要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它家庭成员要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纳入我市低保的证明,跨镇办的由镇办民政办出具,跨县区的由县区民政局出具未纳入城市低保证明。

(三)在本区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原则上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由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且在居住地居住超过12个月的,可以根据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四)无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由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五)在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养或治疗的民政对象,由供养或治疗单位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集中办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并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六)原为本地非农户口,现为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员。

第四章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第八条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按照市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九条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时,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为城市低保家庭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

第五章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

第十条申请城市低保对象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户籍所在地常驻城市户口;

(二)申请人必须通过资产和收入审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资产(如物业、现金、银行存款、投资及其它可变换现金和财物)总值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限额。申请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必须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申请人员家庭中有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当地政府认定属于合理情况下不能工作的(如学生或需在家照顾幼儿、病人或伤残人员等);

2、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必须积极寻找有收入的工作,参加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劳动自救活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然进行登记,但半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介绍就业的;

(二)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2个月内两次拒绝参加办事处(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三)证明材料显示的家庭月收入虽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四)连续6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五)连续6个月未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不接受定期复审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虚作假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

(八)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九)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如空调、电脑、数码照相机、移动电话)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和近一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宅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0%的;

(十)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的(残疾人本人使用的残疾用车除外);

(十一)有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有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十二)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三)除政策性规定在当地落户之外的其它在当地落户不满5年的;

(十四)其它与低保保障标准明显不符的。

第六章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以国家统计口径为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

(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六)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是按照申请人前6个月家庭总收入的月平均额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货币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付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收入、租凭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结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七)出租房屋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八)兼职和自谋职业以及各种劳务收入;

(九)农转非家庭其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或归还集体的,持村镇两级以上证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其申请,但其获得的征地补偿应计入家庭收入;

(十)实物收入按物价部门规定或评估的物品价格折旧计入家庭收入;

(十一)同一家庭同时具备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其收入按全体成员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只计算非农业人口;其家庭中的非农业人口在转为城市户口的下月起可申请入保;

(十二)当地政府确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部分;

(四)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救助款物;

(五)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专项奖金、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高龄补贴;

(七)在职职工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

(八)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第十四条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在职职工按其工资名册上核定的应得收入总额计算;离退休人员按单位和社保部门应发放的离退休费计算。以上人员经所在单位、劳动保障部门或经贸等有关部门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领取应得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事其他工作(含临时工)另有收入的,与失业保险金或离退休费一并计入家庭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职工的收入,按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扣除按规定交纳的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障金以后余额计算。

(三)对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和下岗人员,已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企业职工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四)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下列方法计算:有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规定计算;无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每个法定赡(抚、扶)养人每月为被赡(抚、扶)养人支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半的费用计算;多子女老人的赡养费按各子女提供的赡养费总和计算。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属低保户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本细则涉及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及其权利与义务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填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得,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当地同行业中等水平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经营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的(不含企业破产一次性安置费),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摊到若干个年月计算后,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受理入保申请。

(八)实行年薪制单位的职工,按上年实际发放的年薪平均分摊到本年度12个月后,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一并计算的方法计算人均月收入。

第十五条核定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途径和方法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二)入户调查。经办人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三)走访单位、邻里。经办人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人所在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部门协查。民政部门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六)行业评估。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各个行业打工收入情况及就业市场进行调查,制定各地个体行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的行业收入指导标准,规定和统一核定这些申请人员收入的标准。

(七)跟踪消费。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以便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

(八)对有隐性收入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象,可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

第七章分类施保

第十六条每个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有所不同,特别是城市中的“三无对象”、残疾人、老年人及重病人员的困难要更多一些,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特殊的照顾,要分类施保,确保重点。

第十七条分类施保的原则

(一)应保尽保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重点救助与特殊困难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分类施保的对象

(一)重点保障对象(A类)

既“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

(二)特殊保障对象(B类)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员(残疾程序分为: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为无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为少部分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3、4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

2、患大病且常年卧床不起,住院费、医药费开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员;

3、单亲家庭尚无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

4、因子女就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70岁以上老年人;

6、依法抚养和领养孤儿的家庭;

7、突遭严重天灾人祸的家庭。

(三)基本保障对象(C类)

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因下岗、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或家庭生活困难相对较小的家庭和人员。

第十九条补助标准

重点保障对象(A类)实行全额补助;特殊保障对象(B类)实行重点补助;基本保障对象(C类)实行差额补助。同时因以上家庭或人员按原保障标准仍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可适当提高其家庭补助标准,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条分类施保中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及收入计算等均按本《细则》中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低保资金筹措、发放和低保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城市低保所需资金包括中省市补助资金,区政府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1%列入财政预算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要将上级补助的低保资金和本级安排的预算资金及时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在中省市低保补助资金到位之前,应首先落实本级低保预算资金,并采取超调、垫支等方法,保证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四条城市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民政部门核定低保对象人数和月补差标准,财政部门核拨低保金,金融部门发放到人”的管理原则,由区民政局委托的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将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杜绝以实物抵扣低保金或其他变相抵扣低保金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五条低保金存折由区民政局直接发放,户主或家庭成员持户口本、身份证到区民政局低保办领取,特殊情况需要代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持代领人和户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方可领取。

第二十六条低保对象持低保存折和身份证按期到委托银行网点领取城市低保金,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领的,应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开具相关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代领人的身份,手续不全的不予支付低保金。代领人一次只能领取一户低保对象的低保金。

第二十七条区民政局城市低保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每年按照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低保资金总额3%的比例列入部门预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调研、培训、核查、建档、表格印制、微机网络维护、交通、通讯等方面开支。低保工作经费可计入我区应匹配资金的总额中,但不得进入低保专户。

第二十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金全部纳入区低保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九章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低保对象应积极主动配合低保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财产和实际收入;

(二)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积极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社区公益劳动。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三)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在其申请低保时,要先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和登记,同时要积极参加劳动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就业培训。如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为其介绍职业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第三十条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情况报告制度。在册基本保障对象每季度持低保金领取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要求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一次,在册重点保障对象和特殊保障对象每半年报告一次,如实报告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等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建立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随时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对取消低保待遇的,管理审批机关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以适当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二条实施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对重点保障对象(A类)实行年审制,只需掌握人员变化情况;对特殊保障对象(B类)每半年审核一次;对基本保障对象(C类)实行一个季度重新审核审批一次。基本保障对象是分类施保中的重点管理对象,也是动态管理工作中的重点,此类人员每季度都要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写出续保申请,并说明申请续保的原因和不能就业的正当理由,并按低保的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以促使其早日就业。

第三十三条档案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低保对象家庭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低保对象档案要一户一档,实行微机与档案的同步管理。其纸质档案材料为:户主申请书、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申请审批表、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单位证明等材料。区民政局要建立低保对象的电子档案。

第十章低保工作监督

第三十四条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办事程序、低保金发放等情况,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建立和完善低保对象公示制度。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一设置固定的城市低保公示栏(牌),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享受金额、家庭住址等情况进行常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建立低保监督咨询制度。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低保监督箱和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和咨询。对于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及时办理,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对署名的上访信件和电话,要在一定的时间内答复本人。

第三十七条区民政、财政、审计、纪检和监察等部门要经常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章低保工作责任追究与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审批过程和低保工作的管理中,有下列行为者,要追究其工作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为申请人在就业、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劳动能力、健康状况、伤残等级等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对有关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对出证单位、出证人、负责人及冒领低保金的人员各处以冒领金额的1—3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居民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减发、停发低保金以及对给其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从事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公职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更改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2、擅自改变保障对象和保障金额的;

3、在调查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填写调查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明知当事人不符合低保条件,故意为其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4、、、收受贿赂、为泄私愤或、故意刁难低保对象而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意见,将其拒之低保范围之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低保金的;

6、其他违反低保政策规定和影响低保工作开展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不遵守诚信原则,有下列行为的,予以处罚:

第7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提供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农业、教育、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农村困难居民,应当在就业、就学、就医、生产和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

第六条农村低保,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医疗救助、住房援助、就学援助以及其他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相衔接,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

第七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及实物收入的总和为计算基数,但不包括下列收入:

(一)政府给予的与荣誉有关的奖金、补助、津贴;

(二)优待抚恤金;

(三)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

(四)工伤人员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政府给予的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二倍的临时救济金;

(六)社会各界捐赠、年累计额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二倍的款物(不含捐赠给残疾人的代步工具);

(七)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八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但有赌博、吸毒、非法婚姻、非法收养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等行为的,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农村低保标准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穿、住、用等生活消费支出费用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低保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农村低保待遇,按照下列规定享受:

(一)无劳动能力、无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照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差额享受;

(三)农村低保对象中的优抚对象、重残人员、重病人员、高龄老人和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以及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在享受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低保待遇基础上,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再上浮一定比例享受,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农村困难家庭,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农村低保申请:

(一)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口不在一起但共同生活1年以上的家庭成员,由户主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混合家庭,属于农业人口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属于非农业户口的,按照城市低保待遇规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当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

需要对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的,由县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对经鉴定,病、伤残程度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以后病情加重的,凭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1年后可申请再次鉴定。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并在20日内办理完毕:

(一)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二)召开农村低保待遇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三)张榜公示申请人情况及民主评议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日;

(四)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填写《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县民政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履行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责。

第十四条县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并在20日内办理完毕:

(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二)张榜公示审批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日;

(三)对公示有异议的,予以核查;

(四)对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批准为农村低保对象,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五)对不予批准为低保对象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农村低保对象自批准之日下个月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季领取低保金。通过金融机构发放的低保金,凭金融机构发给的领取卡(折)领取低保金。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对象在执行同一农村低保标准的县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低保待遇迁移手续,到迁入地后继续享受低保待遇,不再履行审批手续;跨县或者在执行不同低保标准的县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持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重新履行审批手续。迁入地的审批机关应当简化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民政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家庭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低保金手续。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示农村低保对象增减和月人均救助额变动情况。

农村低保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日内通过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九条禁止采取隐瞒、欺骗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和为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农村低保档案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民政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下列材料:

(一)农村低保申请材料;

(二)民主评议记录;

(三)家庭收入评估与计算材料;

(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五)低保金发放情况。

村民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农村低保对象名册和民主评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农村低保情况公开制度。县民政部门应当公开下列事项,并设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一)农村低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三)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和低保金发放数额。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农村低保对象人数提出农村低保金年度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和实际需求按进度及时拨付低保金。

第二十三条农村低保金以市、县财政筹集为主,困难地区由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农村低保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农村低保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省、市民政部门对农村低保申请、初审、审核、批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对农村低保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采取隐瞒、欺骗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其待遇,追回冒领的低保金。

第二十七条为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核、批准的;

(二)为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人员办理低保待遇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8篇

    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中的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下面是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当特别注意: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收入证明;4、相关证明材料。如上述相关材料不能齐备,则视为申请人的申请存在问题,居委会不能将其申请上报。申请人所应提供的材料齐备后,居委会要首先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并采取适当的形式,在辖区内对申请的家庭进行公布,征求群众的意见。然后,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提出具体意见后,将其上报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填写《北京市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民政局。

    市民政局作出的《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如果申请人是在就业年龄段内,又有劳动能力必须由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介绍两次工作如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暂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及生活补助。因此,在此阶段,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首先参加就业,因为申请人的不正当理由拒绝就业者,暂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及生活补助。

    三、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民政局应当自居委会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和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齐全)之日起,30天内办结审批手续,核发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也要在30日内下发“通知单”,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理由。

第9篇

经县人民政府2012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我县2012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再次提高,由2011年的1200元提高到1600元。按照《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长民[2012]16号文件的相关要求,为了切实做好2012年我镇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发放明白纸、广播、公告或包组干部通知到户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村低保标准、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时间安排

2012年3月30日至5月5日,完成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听证、镇审核、花名册录入、张榜公示、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录入、民政统计台账录入等工作,共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3月30日—4月6日,主要工作是宣传发动,村居完成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听证等工作。村居在宣传发动,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时,一定要将2011年低保户的低保证收回。本阶段结束后,村居要上报本村居2012年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听证会议记录(加盖公章),农村低保申请评议听证票决记录单、评议听证票决统计表,花名册(纸质、电子版),月报表(即2012年省市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表),老户审核表、新户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一榜公示材料(纸质材料、照片)。

第二阶段,4月7日—4月19日,主要工作是镇审核及审核后补缺补差。本阶段镇将审核村居第一阶段工作落实情况,逐项审核村居资料及申报户资料,对于工作程序不到位、资料不完善村居将不予以审核。镇审核后将汇总村居资料,审核结束后进行二榜公示。

第三阶段,4月20日—4月25日,主要是县审批阶段,审批结束后进行三榜公示。

第四阶段,4月26日—5月5日,村居完成县审批后的花名册校对,上报本村居享受2012年农村低保对象户花名册(纸质、电子)、资金申报表(纸质、电子),完成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录入、民政统计台帐录入工作,完成“一户一档”工作,完成低保证的填写和发放工作。镇负责指导村居完成各项工作,完成各类资料的整理和装订工作。

三、受理申请,核查提供资料

各村居要设立农村低保受理台,安排专人负责低保申请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农村低保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为:1、户主申请;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3、享受低保人员户口本原件(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4、大病的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残疾证等其他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5、户主近期一寸照片三张(2011年低保对象只填一张审核表,如家庭增加人员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调整低保类别的要提供大病病历、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对提供不出所需资料的一律不受理申请。

四、入户调查

由镇包村干部或民政事务所工作人员、村干部组成调查组,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表》上被调查人和调查人都要签字(镇、村调查人员要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书面告知。

五、民主评议听证,分类施保、按标施保

1、民主评议听证。召开评议听证会议,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由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及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群众推荐,每个村民组不少于1人),按照“按标施保,应保尽保”的要求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情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听证,评议听证票决表要注明家庭状况(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拟享受类别、致贫原因,享受金额)。参加评议听证的村民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二,被评议听证对象同意票必须超过半数,方可进行一榜公示。评议听证票决表投票结束后,由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推选出唱票、监票、计票人,票决统计表按照申请人得票多少按序排列,统计表上要所有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签字。入户调查表上的评议听证人员签字不得少于9人。镇包村干部和民政干部要全程指导,签字负责,村居廉勤委成员负责全程跟踪参与监督,同时要求在票决统计表上签署具体意见。

2、分类施保、按标施保。一类保障对象和补差标准:(1)、“三无人员”,享受全额农村低保待遇月134元/人。(2)、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残疾证);大重病患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病历资料);子女未成年或成年子女在校接受教育的单亲困难家庭(提供离婚证、丧偶等相关证明材料),享受月101-110元/人的差额补助标准。

二类保障对象和补差标准:因灾因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的家庭(提供病历、相关证明材料),享受月90-100元/人的差额补助标准。

三类保障对象和补差标准:其他保障对象,享受月60元/人的差额补助标准。

将纳入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按照分类施保的要求进行分类施保,测算低保金,编制花名册,进行一榜公示(公示内容: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及姓名、家庭年人均收入、拟保障类别、补差金额、各级咨询、举报电话等都要在自然村和村公示栏公示,并要留公示纸质和照片资料。公示无异议后报镇审核。对符合一类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一定要提供残疾证、大病病历等相关证件、证明;对能够提供大病病历、重残等证件的低保对象也一定要纳入一类低保给予救助。

六、镇审核

镇成立低保工作审核小组,对上报的低保对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是否低于低保标准。2、重度残疾人是否单独享受农村低保。3、分类施保是否准确。4、子女有赡养能力的父母是否享受农村低保。5、城乡低保是否同时享受。6、是否存在拆户现象。7、是否优亲厚友照顾关系户。8、是否有照顾两女户、租地户、修路、修水渠占地等户将其纳入低保范围的。9、是否有享受失地保障的、五保户、死亡人员、出嫁人员享受低保的。10、各种表格数据计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准确。11、是否进行民主评议听证、张榜公示(查看资料、照片)。审核结束后进行二榜公示。

七、民政局审批

民政局将对申报的材料进行逐户审核、审批,并进行抽查,抽查面将不少于10%,审批结束后,低保对象花名册将在自然村和村居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发低保证,发放低保金。低保金将直接打入享受人存折。

八、按季复核

低保对象确定后按季复核,如发现低保对象有死亡、出嫁或其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取消,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

九、规范档案管理

按照档案规范化管理要求,要把农村低保相关文件、每次会议记录、评议听证记录、评议听证票决表、票决统计表、张榜公示材料和照片(三榜公示都要有照片,县低保中心、镇咨询监督电话号码)等所有农村低保资料要收集整理装订成册保存好。2011年12月底的低保对象要将审核表装入原档案袋,新增低保对象要及时建立“一户一档”。

十、低保证填发

低保证要全部收回,进行年审,低保证收不回的不予享受低保。

第10篇

为了更好将镇“四项活动”中反馈的问题整改到实处。我村迅速对整改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认真剖析发现的问题。将存在的问题逐项核查,严格按照整改标准并及时进行整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王文生女儿患严重肾炎,需长期治疗、透析

整改措施:2017年10月村里帮助申请王文生家为低保贫困户,享受低保金供养。帮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让王静如看病有保障。帮助申请了光伏收益补贴,村集体经济收入光伏金补贴了3000元。帮助王静如享受教育扶贫。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补助以及寄宿补助。

整改结果:已整改

二、存在的问题:李林杰妻子王素芳长期有病,两个孩子上大学。生活困难。

  整改措施:村里帮助他申请了低保救助,帮助李林杰家两个孩子李晓雨和李晓燕申请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政策。帮助李林杰在家附近找工作,方便他照顾家里有病的妻子。村光伏集体经济收入补贴了3000元。

 整改结果:已整改

三、存在的问题:廉利妻子陈玉残疾,儿子廉邦白血病,生活困难

整改措施:2017年村里帮助廉利家申请为低保贫困户,享受低保金供养。廉利妻子陈玉残疾帮助她办理了残疾人证,有残疾救助金。帮助他申请了光伏收益补贴,另外村光伏集体经济收入补贴该户2000元。帮助他申请产业扶贫(特色养殖、入股村集体股份制专业合作社)。帮助免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使廉邦看病有保障。帮助陈玉安排了公益性岗位。

整改结果:已整改

四、存在的问题:吴秀云觉得双基广场文化活动少

整改措施:村里组织村民积极开展文化活动,举办象棋,围棋以及打篮球、跳绳一系列活动比赛;建立图书室,开设农业技术培训一角,丰富村民的业余文化生活,增长村民的文化知识水平。

整改结果:已整改。

五、存在的问题:于秋兰觉得高庙-廉庙-府庙村路破烂需要维修

整改结果:未整改,原因,今年村里通过一事一议向县里面申报此路需要维修,暂时未通过。

以上问题整改照片附在后面

2019年10月11号

廉庙村村委会

“四项活动”第二批反馈问题

整改报告

为了更好将镇“四项活动”中反馈的问题整改到实处。我村迅速对整改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认真剖析发现的问题。将存在的问题逐项核查,严格按照整改标准并及时进行整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王美家厕所无门、无顶、无排气孔

 整改措施:王美家中的厕所门已安排人安装。屋顶和排气孔已修缮。

整改结果:已整改.

二、存在的问题:王文生家中无扶贫手册、2019年的帮扶计划、危改协议。

整改措施:扶贫手册,2019年帮扶计划以及危改协议都已放回王文生家中档案袋。

整改结果:已整改

三、存在的问题:王省生种植经济作物,天旱时无法浇灌

整改措施:已申报打井,暂时未实施。

整改结果:已整改

四、存在的问题:李良坤要求享受低保

 整改结果:未整改,原因李良坤儿子在外地有房,自己在外地做生意,收入不错,不符合低保申请要求。

五、存在的问题:李善中患慢性病,还需要照顾生病的儿子,缺资金

整改措施:帮助他申请了光伏收益补贴。帮助他安排了协管员工作。申请了产业扶贫特色种养,村集体光伏收益补贴。帮助免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看病有保障。

整改结果:已整改,

六、存在的问题:李良军妻子残疾,需了解残补到位情况

整改结果:已整改,经核实残疾补助金已到位

七、存在的问题:李林杰患病,收入锐减,需增加收入

整改措施:村里帮助他申请了低保救助,帮助李林杰家两个孩子李晓雨和李晓燕申请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政策。帮助李林杰在家附近找工作,方便他照顾家里有病的妻子。村集体光伏收益补贴了她3000元。

整改结果:已整改

八、存在的问题:李善同家中一人,哮喘,高血压

整改措施:已联系李善同儿子照料。

整改结果:已整改,

九、存在的问题:廉全杭家庭困难,要求享受低保

整改结果:未整改,原因:查无此人

十、存在的问题:廉利儿子生病,障碍性贫血,生活困难,需增加收入

整改措施:2017年村里帮助廉利家申请为低保贫困户,享受低保金供养。廉利妻子陈玉残疾帮助她办理了残疾人证,有残疾救助金。帮助他申请了光伏收益补贴,另外村光伏集体经济收入补贴该户2000元。帮助他申请产业扶贫(特色养殖、入股村集体股份制专业合作社)。帮助免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使廉邦看病有保障。帮助陈玉安排了公益性岗位。

整改结果:已整改

十一、存在的问题:廉悦文因病致贫,房屋有裂缝。

整改措施:帮助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看病有保障。房屋裂缝已安排人修缮。

整改结果:已整改

以上问题整改照片附在后面

第11篇

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期间或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低保办理流程:

1、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

2、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家庭进行实际调查,查看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3、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

4、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申请表填写,报给区民政局审批;

第12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区政府实施民生工程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020元)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持有我区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七)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七条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按照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并随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具体标准由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

(一)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二)大病重残、单亲困难家庭,按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救助;

(三)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差额救助。

(四)对下列特殊困难对象给予重点照顾。

(1)属于有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家庭的;

(2)属于有重病人家庭的;

(3)属于有子女在高等院校上学的困难家庭的;

(4)属于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的;

(5)属于单亲家庭、计划生育家庭的。

第三章家庭收入测算

第九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当地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区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区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组成调查组(由村委会和联村乡干组成)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两委扩大会议(村民代表不得少于3名),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核实,由联系村的区直单位复核,复核率要达到20%,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在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由乡镇负责人和低保专管员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乡镇政府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抽查率10%)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保障对象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含原农村特困救助对象)都要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按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年度复核、季度适时调整。农村低保救助资金实行按季社会化发放。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区、乡、村三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档;区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区级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由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第六章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七条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与区财政共同负担,按照省与区7:3比例分担。

第十八条区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其他多渠道筹集的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农村低保资金支出。

第十九条农村低保资金由区财政统一管理。年初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标准确定乡镇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将补助指标统一下达到乡镇。乡镇在接到区补助指标后,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按季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区“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乡镇财政部门在接到当期补助资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

第七章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区、乡(镇)政府负责制。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管理和实施工作。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