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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日常工作计划

时间:2023-06-07 09:14: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教育机构日常工作计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教育机构日常工作计划

第1篇

2018年,我部门将继续认真贯彻公司创新发展理念,把“旺季做优、淡季做旺、四季做全”作为项目规划部下步工作思路,同时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将部门工作有秩序的进行,2018年工作计划如下:

一、项目规划部内业工作

1、积极争取荣誉和资金:认真研读国家、自治区旅游相关政策,做到根河源国家湿地公园和根河假日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荣誉和资金都积极申报争取,为公司取得政策上的支持。

2、主动思考和积极探讨:平日主动思考和积极探讨根河源国家湿地公园目前应开展或改善什么项目,同时思考冬季旅游项目,为根河假日旅游公司冬季旅游破题提出有效的可行性建议,并形成方案及时向领导交流汇报。

3、大兴安岭停伐纪念地:认真学习国内外先进案例,认真思考和总结大兴安岭停伐纪念地应开展及建设项目,同时收集大兴安岭停伐纪念地本底资料和林俗资料,为大兴安岭停伐纪念地打造成为内蒙古大兴安岭地区经典且唯一的林俗旅游项目,和下一步编写大兴安岭停伐纪念地可研打好基础。

4、“根河之恋”生态纪念林:主动思考“根河之恋”生态纪念林建设项目和开展活动,并及时拿出方案向领导交流汇报。完善“根河之恋”生态纪念林基础设施。同时思考“根河之恋”生态纪念林植树营销策略。

5、积极与计划部门对接:对根河源国家湿地公园新建的建设项目及时与计划科对接,上报计划,保障根河源国家湿地公园项目建设有序进行。

6、房车营地D区建设:积极参与房车营地4期建设工作,为房车营地4期工程建设拿出规划和设计方案,并做好细节工作。

7、大兴安岭环境教育中心(学校):积极与萤火国际教育机构对接,并筹划大兴安岭环境中心(学校)的建设工作,规划课程和室外活动项目,实现根河源国家湿地公园是“中国冷极的天然博物馆”和“中国环境教育的珠穆拉玛”的总体定位。

8、最后的驯鹿部落(乌南线):邀请玛利亚索酋长,入住根河源国家湿地公园,以最后的酋长最后的家为主题,打造中国最后的与最原始的驯鹿部落。

9、帐篷酒店(乌南线):与哈尔滨敖麓谷雅大酒店合作的方式,打造北方最顶级的生态旅游帐篷酒店。

10、冬季旅游:学习国内外先进冬季旅游案例,积极开发和规划经典冬季旅游项目,配合领导与其他企业对接,提出战略合作方案,引进先进冬季旅游项目和冬季旅游设施,将根河源国家湿地公园打造成成冬季旅游品牌。

二、项目规划部外业工作

主动参与根河市、根河林业局及假日旅游公司举办的大型活动,在活动前期积极筹划活动方案,活动中积极参与其中,为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提升公司形象做出贡献。

三、其他工作

1、协助公司领导,认真完成了GEF项目、营火国际研学教育项目等相关工作。

第2篇

关键词:图书馆;重要性;资料管理;服务

中图分类号:G25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9-0190-02

一、图书馆资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图书馆是一个教育机构。服务于政治和经济,图书馆资料管理工作是收集、整理、传播、利用图书管理情报资源,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市民,只有做好图书馆资料管理工作,才能做到“传道授业,解惑”的作用,更好地满足广大读者对知识的渴望,还能给广大读者提供更好、更新的图书情报知识,让图书馆在教育、科学、文化领域中更好地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完成其使命。为了更好地为读者服务,作为一名图书馆管理人员,我们必须认真做好图书馆的资料管理工作,更好地吸引更多的广大市民参与进去,让他们爱上读书,爱上图书馆,让图书馆发挥出其社会价值。

二、关于更好地做好图书馆资料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做好社会新形势下的图书馆资料建设

1.当今的社会文明发展越来越迅速,对图书馆的资料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市级图书馆资料文献专藏从创建到现在,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根据不同时期的征收范围和原则,坚持各种业务系统和标准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收集文献进行编目,记录操作。指定团队和机构管理,进行标准化和规范化操作,确保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通过建立专门的机构,单独地管理图书馆资料。

2.做好市级读者需要的调查研究。同样,要做好图书馆资料管理工作,文献资料收藏也是一个非常复杂而艰苦的工作,情况是不同的,其工作具有不确定性,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失误,造成资金的浪费。在日常工作中要使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渠道,对本地区的收集文献资料资源进行调查摸底,认真了解历史和当前形势,收集主要文件的资源,通过进一步的研究来确定收集范围和重点开展集合文件收集工作计划,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方法步骤,使文献资料收集工作有序的进行,以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做好了文献资料的收藏工作,才能有更多的资源,为广大的读者群体服务。

3.做好宣传工作。图书馆是为读者服务的,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宣传也是必不可少的,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其他媒体,以及图书馆定期的服务周、广告牌、广泛收集广大市民能够接受的文学资料,同时推广文学作品收集,使广大读者支持文学作品的收集工作,并且能够积极地参与其中。动员各行各业的热心人参与文献收集工作,并逐步形成全社会支持文献的收集和繁荣的势头。有更大的资源,服务于广大读者,让读者把读书和支持图书收集当作一种习惯。做好舆论工作,大力开展宣传工作。

4.要紧紧跟随时代的步伐,收集当代著作。现代随着文化的发展,当代问世了丰富的现代著名著作,它们涉及范围广泛,内容紧跟时展的潮流,其中蕴含了大量的信息,具有重要的保存价值,对于读者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于这些紧跟时代的资料要进行重点的收集。并且这些资料不像那些古老的资料在收集方面有着诸多的困难,能够迅速地补充并使本地文献资料形成较大的规模。在图书馆资料管理工作中,文献藏书量是一个图书馆的重点。作为一个市级图书馆,文献收集更是市级图书馆的重点。文献的收集,反映本地区使用情况,收集文献具有特殊的价值和独特的功能,是我们征求收集文学的意义。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大范围的普及,图书馆与电脑业务管理联系起来,把收集、整理收集文献资源的开发与数据库建设结合起来,建立一个收集书目数据库系统。要有专业人士负责管理,设立专柜,以方便读者检索查阅图书馆文献收藏,让其成为该地区的收集与应用的教育机构。同时,提高市级图书馆在读者心中的地位和知名度,让更多的读者了解本市图书馆。

(二)构建市级图书馆特点的动态藏书体系

1.要做好图书馆资料管理工作,首先要做好图书馆的采购工作。适当买入各个类型的相关学科的书籍及最可行的活动材料,谨慎购买或者不购买其他无关的出版物。确定本市图书馆采购图书的学科范围,征集优秀特殊的图书资料,甚至可以随时去掉一些低俗无关的图书资料。每隔几年,可以定期地淘汰一些图书,在缺乏资金的情况下,应减少图书重复率,做到图书馆资料的合理和及时性,以满足广大读者的阅读兴趣和范围。

2.确定图书馆的藏书类型,因为不像国家图书馆那样严格要求,需要大量的全面的图书资料,市级图书馆本身的特点就决定了它的藏书种类,市级图书馆的图书藏书规模不能过大。因为当某个图书馆的藏书规模达到一定大的时候,就应该控制图书馆的图书增长的速度,不应该无限制地不加控制地增加图书馆的藏书资料。在图书馆引进新书的时候,图书馆资料管理人员要同时淘汰同等数量的旧书,来确保整个图书馆的图书资料整体的增长率保持为零。这就是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英国的著名图书馆管理学家阿金森提出的图书馆藏书“稳定状态理论”,在市级的图书馆实行该理论,具有较大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即可解决掉部分图书馆资金的问题,还可以避免造成浪费,合理地做好市级图书馆资料管理工作。

3.图书馆的文献资料不仅需要及时保障国内的文献更新,还要关注国外的文献更新,对期刊的订购,要保证期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加强图书馆资料的地区间、学科间的藏书联系。同时还要加强同国际之间的联系,定期地派遣图书采购人员出国收集外国文献资料,及时地更新扩大文献资料的来源途径,弥补图书馆的采购,满足广大读者的需求。

(三)制定行之有效的图书征集办法

1.广泛收集。大部分的藏书都散落在社会各地,所以,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要呼吁社会各界,将发行的出版社、机构、组织、科研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作为主要目标。可以向社会各界大众和社会各界单位发放征集信,征集信可以为地方文献的收集提供建议和收集文献书目范围内的内容。同时要深入采访并且接触基层单位,并做好有关图书的征集工作。发出征集函,绝不能简单地守株待兔,坐着不动是不能收集到的。这就需要图书馆的资料管理人员认真做好工作,积极走访各单位去调查了解情况。

2.采购预定。图书馆要制订详细的采购计划,要求全市书店向图书馆提供已发行的书目清单,提供采集书籍的帮助,然后也可以向其他市级的图书馆委托其帮助本馆征集文献资料,可以要求地方文献发行提供文献资料。应及时做好预订工作,提前了解本地出版部门或单位自行编发的出版计划,图书馆资料管理人员要做好预订手续,登记应当落实到位,提前做好采购计划。

3.社会募捐。对于那些散落于社会各界各单位的图书文献资料,可以采用向社会大众进行自愿募捐的形式来征集,可向社会各界发出倡导书通过采取各种方式宣传本市公共图书馆的好处,介绍其主要功能和作用,向群众宣传征集的目的,使群众了解保存图书的重要意义和目的,让社会各界收藏能够更好地了解和认识家乡的图书事业,他们把手中的图书捐献给图书馆,既增加了图书馆的收藏数量,也使有价值的图书得到保存和利用,同时也扩大了公共图书馆在本市的影响力。这种向社会募捐的形式是一种为公共图书馆征集文献的新途径。

4.对于那些年代久远的,在世不多的,以及保存不完整,容易毁坏的图书文献进行复印和复制,这样不仅可以使那些重要的文献资料得到更好的保存,使其长久的得到收藏和利用,更好地为广大读者服务。

(四)图书馆资料管理人员要以服务读者为宗旨

图书馆是一个服务性机构,是一个教育机构,是传播科学文化、收集文献资料从而进行研究和利用的中心。图书馆是社会文献的中心,它确定了以服务社会、服务读者为根本宗旨。所以对读者的服务工作也是图书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图书馆的生存之本,也是发展之本。所以图书馆的资料管理工作就更显重要,这是一个既平常而又光荣的任务。它需要资料管理人员有一个具有耐心和责任心的人,要有奉献精神。要想读者之所想,急读者之所急,努力为读者奉献,提供好各种读者所需的服务。作为资料管理人员要爱岗敬业,要随时随地给广大读者宣传和推荐当代社会先进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优秀的图书杂志和期刊。向不同层次的读者推荐适合他们自己的书刊资料,同时要定期做好专题讲座和读书活动以及报告会,对作者进行正确的引导。只有认真为读者服务,做好服务工作,才能更好地做好市级图书馆资料管理工作,让其实现图书馆自身的价值。

参考文献:

[1]褚惠楠.新时期高校文化建设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9.

[2]魏兰英.浅谈如何提高图书馆藏书的借读率[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0).

第3篇

论文摘要: 工作场所学习模式是一种有效的职业教育模式。芬兰多科技术学院为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而采取了工作场所学习模式,其特点有:工作场所学习是和实践密切相关的非正式学习形式;强调学习经验的重要性;工作任务和情境决定了工作场所学习的内容和方式。芬兰高职学生工作场所学习模式的成功经验将为我国高职教育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借鉴。 

 

芬兰位于欧洲北部的斯堪的那维亚半岛,是北欧五国之一,以经济发达、社会稳定、福利高而闻名。芬兰政府十分重视高职教育,1990—2000年,芬兰进行职业教育体系改革,建立了多科技术学院(polytechnics),它与综合大学一起构成了芬兰的高等教育体系。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芬兰的高职教育日趋成熟,为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而采取的高职学生工作场所学习(workplace learning)模式取得了巨大成功。对芬兰高职学生工作场所学习模式的分析和探究将为我国高职教育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借鉴。 

一、芬兰高等职业教育现状 

芬兰职业教育与培训(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简称vet)旨在满足人们在应对未来生活和工作时对技能的需求,提高公民的职业能力水平,提升生活质量和工作质量。20世纪90年代之前,芬兰高等教育都是由以学术性为主的传统大学来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尚未出现。由于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培养的毕业生难以满足芬兰高速发展的经济和科技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1991年,芬兰颁布《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法》,开始大力发展高职教育,在合并全国85所职业教育机构的基础上创建了22所实验性高等职业学院,称为多科技术学院。它依靠与地方工、商业界的紧密联系而服务于社会,成为芬兰技术研究及开发的中心和推进器。多科技术学院的日趋完善大大促进了芬兰经济和科技的发展。 

目前芬兰拥有29所多科技术学院,分布在全国各地,在“自然资源、技术与交通、工商管理、旅游及酒店管理、健康和社会服务、文化及人文社会科学”等7个领域提供高等职业教育。多科技术学院实行免费教育,每年还发给学生适当的生活补贴。它以职业导向的教育内容、满足地方需要及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教育目的而区别于学术性的大学。它在招生与课程安排上享有自主权;一般学制3年半至4年半,能够授予多科技术学士学位;此外,某些学科也可以授予多科技术硕士学位。要成为多科技术学院教师,必须有至少三年的工作经验,以确保教给学生符合现实社会需要的知识与技能。任何想进入芬兰多科技术学院的学生,须持有高中或职业高中毕业证。 

二、芬兰高职学生工作场所学习模式及其特点分析 

(一)芬兰高职学生工作场所学习模式 

芬兰多科技术学院从成立伊始就把培养专业人员以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特别是促进地区发展作为其办学理念。它积极为当地培养各类工程技术人才,帮助青年人和成年人掌握能够应对未来生活和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并通过一些应用研究,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直接服务。多科技术学院根据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芬兰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要求来设置专业及其课程,并不断地对课程内容进行补充和修订,目的是使多科技术学院提供的高等职业教育能够适应地区职业准入标准和劳动力市场的需要,以便帮助学生获得职业生涯定领域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技术,并具备进一步发展的素质。 

芬兰多科技术学院采用工作场所学习模式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所谓工作场所学习,就是工作者或学习者在工作中获得知识、发展技能的一种学习方式。(曼斯菲尔德,1991)就芬兰多科技术学院而言,它以工作场所学习模式构建高职教育课程体系,设计基于工作场所学习的各种文凭项目、实训项目、协作项目等,培养高层次技术应用型人才。工作场所学习的主要形式是工作项目。教师和企业人员共同给学生制定基于工作项目的学习计划,学习的成果由学生、教师和企业的指导人员共同来评价。工作场所学习包括校内和校外两个阶段,校内工作场所按照真实企业环境配置;校外工作场所学习则采用顶岗实习的形式,与企业签订书面合同,对学生要学习的生产或技术项目做出明确规定,同时确保学生必须得到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的有效指导。在多科技术学院,这些以工作场所为本位的学习和训练是高职教育课程的必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学生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工作场所学习都是带有强制性的必修课程。 

(二)芬兰高职学生工作场所学习模式特点分析 

芬兰多科技术学院实行的工作场所学习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工作场所学习模式是非正式的、和实践密切相关的,即学习和工作实践交融于一体,很难彼此分开。虽然工作场所学习也具有建构特点,也包括教学实践,但这种非正式的学习常常被认为是某种工作的副产品。当被问及什么样的学习最有效果时,学生们往往强调:“亲自动手做某种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当高职学生在工作场所完成与日常工作相关的任务时,学习也正在静悄悄地进行着。工作场所学习与学校情境中的学习,其根本区别在于活动的目的不同。工作场所学习的目的是:成功完成某项疑难任务;学习和掌握工作中普遍使用的实践性知识。 

第二,工作场所学习模式强调学习经验的重要性。学习存在于日常问题解决的情境中,存在于能力的积累过程中;学生通过试误而学习,在与学生的互动和交流过程中能学到大量知识和技能。因此,工作场所学习的过程同时也是作出现实决定的过程,是运用个人经验以解决具体问题的过程,是凭借直觉和常识完成特定任务的过程,是作出明智判断的过程。在工作场所学习模式中,高职学生通过经验学习到的最重要的东西就是如何与工作场所内外的同事及其他利益方进行日常的交流和合作,并获得对工作流程和项目计划的整体了解。所以,工作场所学习的基本特点之一就是经验的积累。 

  第三,工作场所学习模式中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情境决定了学习的内容和方式。能力既不能与行为即将发生的情境脱离开来,又不能从一种情境转移到另一种情境中。人们普遍认为,工作场所学习是通过参与到实践中而实现的,通过检视“实际工作活动、工作场所的文化及社会关系、参与者的经验和社会的关系”等,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工作场所学习。他人和网络的作用似乎对学习者的工作场所学习非常重要,所以工作场所学习具有共享的特点。学习通常是高职学生在与同事和与个体相关的各种网络中产生的。随着团队工作和网络工作变得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多的工作开始涉及社会活动,除了与工作地区、工作团队的合作之外,工作还包括与工作场所之外的各种集体、各种网络的合作。目前的工作实践被认为具有暂时性、情境性,并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中。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在工作过程中、在各类项目中被重新界定,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在团队和小组的每一次活动中得以讨论和重新构建。 

总之,芬兰高职学生的工作场所学习模式具有“非正式性,体验性,情境性和共享性”的特点,它们说明了高职学生在工作场所中是如何学习的。此外,工作场所学习模式的内容包括三类:第一,概念和理论的理解;第二,实用技能或能力(包括特定领域技能和通用技能);第三,自我评价和管理。 

三、对我国高职教育的启示 

在芬兰高职学生工作场所学习模式中,学生学习的内容和学习任务蕴涵于现实场景中;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同时也是学习者获得知识、发展能力的过程;学生能够把他们的思考与所学的内容联系起来,在工作过程中反思自己的行为表现,并与他人的表现相比较;在学习中可以最大限度地使用多种媒介或工具,促进知识尽快地转化为能力。这些使得工作场所学习具有真实性、同一性、反思性和发展性的特点。总之,工作场所学习作为一种特殊的学习方式,对于提升高职学生个人工作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及促进社会进步有着不可小视的作用。芬兰高职学生工作场所学习模式的成功经验对我国高职教育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一)构建有效的高职实践教学模式 

工作场所学习是高职学生在真实工作情境中获得有效体验的重要途径。我国高职教育要继续深化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制度,围绕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这一目标,优化实践教学模式。在校内,模拟真实的工作情境,建立科学合理的仿真实训环境,并将企业真实的项目或产品引入到教学体系中,使学生在仿真的学习环境中,进行系统、规范的项目式学习;在校外,学校要加强与各企业、单位等的合作,建立长期伙伴关系,实行顶岗实习制度,加速学生职业能力的形成和完善。 

(二)引导高职学生进行自主学习 

工作场所学习以非正式的形式存在于学习者的职业学习过程中,它给高职学生供了特殊的学习情境,学习内容具有很强的目标导向性。对于习惯了在学校模拟实习环境中进行观察学习的高职学生而言,培养自主学习观念至关重要。 

(三)寻求企业的支持和指导 

高职院校要与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谋取双赢发展,促使企业为实习的高职学生提供充足的教学材料和设备;安排合适的工作任务,保障工作场所学习的时间;为高职学生配备身份明确的指导者即师傅,并明确规定其责任;提供适当奖励,提高学生的自我认同感和工作的归属感。 

 

参考文献: 

[1]吴雪萍,陈冰.芬兰的非大学高等教育:多科技术学院[j].外国教育研究,2005,32(8):41-45. 

[2]林苏,胡烨.芬兰高职教育的主要特色及启示[j].科教文汇,2009,(10):18-19. 

[3]mansfield,r.deriving standards of competence.in e.fennel(ed),development of assessable standards for national certification[m].london: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employment,1991:80-86. 

[4]二元化的高校体系-变革中的芬兰高等教育[ol].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08-11/09/content_103293 

20.htm.2011-5-16. 

[5]朱苏,赵蒙成.工作场自我导向学习的双子模型[j].浙江海洋学院学报,2009,(6):148-151. 

[6]ministry of education in finland.the finnish education system[ol].http://minedu.fi/eopm/hep/i/1.html.2011-5-16. 

[7]梁艳.职校实习生工作场所学习的困境与挑战[j].新疆职业教育研究,2010,1(2):20-22. 

第4篇

关键词:特殊教育 医教结合 制度建设

分类号:G762.2

1 问题提出

特殊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每一个残疾学生的全面发展,使之融入主流社会,适应社会生活。实践证明,如果对残疾孩子仅仅施以单纯的教育,而没有医学方面的介入,残疾学生的发展便难以取得最理想的效果。在改革开放初期,上海的聋校已开始探索利用中医针灸技术提高听力训练效果。1993年上海低视力学校还编写出版了我国的第一套《低视力康复训练图谱》。然而,仅靠学校联合若干医生之力,虽能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操作方法,但由于缺乏足够的制度、资金、人力保障,很难完成从点上探索到面上普及的过渡。更何况这类由学校驱动的工作,往往还未对医教结合的内涵作全面、深入的思考,便急于着手开发操作模式,致使各校医教结合工作的目标、框架并不相同。2009年,上海市教委正式颁布了以实施“医教结合、按需施教、开发潜能、人人有所发展”为目标的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年,上海市教委和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并申报了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推进医教结合、提高特殊教育水平”,从而转变了医教结合工作以往的发展模式。项目明确了特殊教育中的医教结合是指教育、康复、保健三个领域的结合。课程内容、教学手段的有机融合固然需要,工作理念、工作流程、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制度整合更为重要。为更好地掌握几年来上海市各区县在“跨部门整合资源、建设长效机制”方面推进特教医教结合工作的情况,特进行本次调研。

2 研究方法

2.1 对象

本研究采用区县全样本调查,即不仅包含参与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推进医教结合,提高特殊教育水平”的10个实验区(卢湾、徐汇、虹口、杨浦、闸北、宝山、闵行、嘉定、青浦、崇明),也包括其它8个区县,以便更全面地掌握全市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推进情况。

2.2 工具

本研究采用自编的《区县推进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问卷》。该问卷由上海市教委基教处、上海市教科院普教所、上海市教委教研室、上海市教育技术装备部的项目组成员联合编制。内容涉及区域医教结合工作的制度建设、工作情况、队伍建设、保障系统等方面。

2.3 施测

问卷由各区县教育局的特殊教育专干填写,并经分管科室领导审核、盖章。问卷的有效回收率达100%。问卷提交时,要求同时提交与题目相对应的附件,包括三年来各区县制定的相关政策、制度、工作计划与总结等。

3 研究结果

3.1 制度建设情况

3.1.1 区县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

区县特殊教育联席会议是联合相关区级职能部门,共同商议、决策、落实特殊教育相关问题(含医教结合工作)的机构。目前,上海市88.89%(实验区10个,非实验区6个)的区县建立了该项会议制度。其中,68.75%(实验区7个,非实验区4个)定期召开会议(6个区一学期召开一次,5个区一年召开一次),31.25%(实验区3个,非实验区2个)不定期召开。未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2个区均为非实验区。

在成员组成方面,87.5%的区县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包括了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和区残联。部分区县的民政局(62.50%)、财政局(43.75%)、人保局(31.25%)也参加了联席会议。其中,实验区的闸北、宝山、嘉定及非实验区的奉贤成员组成比较齐全(还包括区计生委、区编制办、区发改委、区政府),基本兼顾了推进特殊教育发展的各个方面。1个非实验区未将区卫生局纳席会议成员单位,只是将医院作为成员单位,反映出对联席会议性质的把握不准。这种做法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区域卫生资源的充分利用。

3.1.2 医教结合专项工作制度

50%的区县(实验区7个,非实验区2个)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区县跨部门“医教结合”工作制度。另有22.22%的区县(实验区3个,非实验区1个)已经在组织框架、职责分工、合作方式、政策制度等若干方面取得了一些共识,但制度设计还不够完整。

(1)组织框架

11个区县(实验区9个,非实验区2个,共计61.11%)明确医教结合工作由区县教育局牵头。另有1个非实验区由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牵头。由于该中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管理部门,这种模式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医教结合工作的全面推进。

在这12个区县中,9个区县(实验区7个,非实验区2个,共计50%)明确医教结合工作参与部门包括区卫生局和区残联。1个区县的民政局也参与了医教结合工作。个别实验区将特教指导中心、医院作为一个独立的参与部门。这与项目组在“落实政府职责、改革工作机制”理念下提出的工作机制构建要求不符,反映出各实验区对该项目工作重点与推进方式的理解上还存在一定的差异。

目前上海市还有6个区县(实验区1个,非实验区5个。共计33.33%)仍未明确该项工作的组织框架。

(2)职责分工

50%的区县(实验区7个,非试验区2个)明确了参与特教医教结合工作的各部门职责。根据这9个区县实际提交的材料来看,教育局的主要职责集中在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100%);加强专业教师队伍建设(88.89%)和提供硬件与经费的基本保障(66.67%)三个方面。还有区县提到社会宣传与课程改革、残疾学生信息管理等方面。卫生局的主要职责集中在对教师与家长开展康复知识技能的培训与指导(100%),组建多专业的指导医生队伍(88.89%),筛查、确诊、上报残疾儿童信息并提出相关建议(88.89%)三个方面。还有区县提到要对学生的后续发展开展跟踪评估(含健康体检和康复评估)、共享相关医学康复设备资源等。残联部门的职责为对相关康复项目提供设备或经费上的支持(100%)、协助通报残疾学生信息(88.89%)等。另有1个区县明确民政局的职责为提供资金支持。

(3)合作方式

72.22%的区县(实验区9个,非试验区4个)已开展运行部门间的日常合作,主要方式为工作例会(实验区7个,非实验区2个,共计69.23%)、专题研讨(实验区7个,非实验区2个,共计69.23%)、项目委托(实验区5,非实验区2个,共计53.85%)和课题研究(实验区5个,非实验区1个,共计46.15%)。其中,工作例会召开的频率为1学期1—2次。总体而言,实验区较非实验区采用了更多的合作方式,且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的比例更高。全市尚有5个区县(27.78%)还没有

开展具体的医教结合部门合作。

(4)政策制度

全市50%的区县(实验区7个,非实验区2个)出台了与特教医教结合工作相关的文件。其中,4个实验区的教育局和卫生局联合下发了特教医教结合专项工作意见。工作意见主要规定了残疾儿童“发现一诊断一安置”工作的流程与方法,确立了“定向转诊一定点确诊一回访上报”,及“医教结合综合鉴定一科学安置一统筹实施康复与保健”的工作模式(100%)。明确了特教医教结合的工作对象为0-18岁的各类残疾儿童,工作内容为整合实施个性化的教育、康复与保健服务(75%)。建立多科室的特殊教育指导医生制度,匹配需求与专长,建立医教结合工作的合作单位(75%)。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稳步提升专职康复教师、指导医生等专业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75%)。还有些区县提到了改善硬件、保障经费、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等方面的内容。另有2个实验区和2个非实验区将医教结合工作要求纳入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如三年行动计划、“十二五”发展规划)之中。1个实验区的教育局自行或与区残联联合下发了4项具体的工作意见(如成立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委员会、组建区自闭症康复训练中心等)。

另有11.11%的区县(2个非实验区)虽未正式发文,但内部已经形成了一些具体的工作制度,如特殊教育指导医生制度、高校、医院与特教机构的项目合作制度等。

3.2 工作情况

3.2.1 服务流程

10个实验区和6个非实验区已经建立了残疾儿童“发现一诊断一安置”的医教结合服务流程。即各级各类医疗部门(或教育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疑似残疾儿童时,定向转介到市级指定医院接受统一标准的医学诊断和检测。综合定点医院医生的诊断意见和康复建议,区县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委员会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最终确定儿童最适宜的教育安置形式。

今年所有残疾学生入学前均接受了医学检测。但还有27.78%的区县(实验区2个,非实验区3个)的残疾学生未全部到市级定点医院进行医学检测。3个非试验区(16.67%)未成立跨学科的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委员会,不能对残疾学生进行专业的综合鉴定与科学安置。50%的区县(实验区3个,非试验区6个)未对就读幼儿园的残疾儿童进行入学鉴定。可见,工作流程的规范性有待提高。

3.2.2 服务对象

各区县应为各类安置形式中的各类残疾儿童提供医教结合服务,但具体落实程度并不一致。具体而言,各区县的幼儿园及小学阶段都已开展特教医教结合工作。在0-3岁(16.67%)、初中阶段(83.33%)和高中(22.22%)阶段开展工作的区县相对较少。各区县广泛开展了对脑瘫(100%)、自闭症(94.44%)、弱智(94.44%)及多重障碍(88.89%)儿童的相关工作,对盲(27.78%)、聋(55.56%)儿童提供相关服务的区县较少。全市所有的特教学校(幼儿园)、特教班、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点、学前特教点已开展医教结合工作,但在送教上门(61.11%)、0-3岁儿童早教中心(16.67%)及普通幼儿园随班就读(33.33%)中开展相关工作的区县数量相对较少。

3.2.3 服务内容

所有区县的相关教育机构都对残疾学生开展了康复训练。既有通过康复课程实施的集体训练,也有个训时开展的个别康复,主要内容包括认知训练(实验区7个,非实验7个,共计77.78%)、运动康复(实验区7个,非实验6个,共计72.22%)、感知觉训练(实验区6个,非实验6个,66.67%)、行为情绪辅导(实验区7个,非实验5个,共计66.67%)、听觉言语康复(实验区5个,非实验5个,共计55.56%),有2个区县还开展针对自闭症儿童的综合康复训练。但开展视功能康复的区县数量较少(11.11%)。

66.67%的区县(8个实验区,4个非实验区)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的保健服务。在这些区县中,绝大部分(96.28%)开展的是卫生保健专题教育,内容主要集中于疾病预防与紧急情况处理,还未涉及针对残疾学生特点的营养搭配、运动计划、服药指导等方面。而为残疾儿童制定并实施个别化保健计划的区县更加有限,只占3.67%。

3.3 队伍建设

3.3.1 结构与数量

表1显示,上海市83.33%的区县(10个实验区,5个非实验区)成立了特教专职康复教师队伍,共计65人。大多具有特殊教育专业本科以上学历(88.28%),有相关医学背景的人较少(7.36%)_9]。上海市有专兼职的特教保健教师,共计31人。大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83.89%),其中5人(16.67%)有医学背景,其他以学科教育背景为主(36.67%)。

50%的区县(7个实验区,2个非实验区)有专职的巡回教师队伍,共计23人。其中6个实验区和2个非实验区还同时配有兼职巡回指导教师。44.44%的区县(3个实验区,5个非实验区)只有兼职巡回教师。1个区县(非实验区)至今没有巡回教师。33.33%的区县(4个实验区,2个非实验区)有专职资源教师队伍,共计39人。其中,2个实验区和1个非实验区还同时配有兼职资源教师。50%的区县(4个实验区,5个非实验区)只有兼职资源教师。3个区县(2个实验区,1个非实验区)至今没有资源教师。具体人数配备情况见表1。

61.11%的区县(7个实验区,4个非实验区)成立了指导医生队伍,共计63人,以康复科、精神心理科、儿科的医生为主,部分区县还配备了儿保科、五官科和外科的医生(详见表2)。

总体而言,实验区指导医生的种类和数量均优于非实验区。其中,闸北、徐汇的指导医生涉及的种类最多(5类),更能兼顾特殊学生多方面的医学需求。

3.3.2 工作领域

一般而言,特教康复、保健教师负责所处特教机构内学生的康复、保健工作的计划、组织与实施。巡回教师和资源教师除常规工作之外,也需要涉及康复、保健工作。特教指导医生主要负责指导合作教育机构内的康复、保健教师开展相关工作,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医学评估,并参与个别化干预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为残疾学生家长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38.89%区县(实验区6个,非实验区1个)的特教指导医生还参与了送教上门工作,对残疾程度较为严重的学生进行康复。72.22%区县(实验区8个,非实验区5个)的指导医生参与到特教康复指导中心的工作中。参与残疾学生的综合评估与入学鉴定,指导中心教师开展随班就读学生的康复训练,开展区域性的教师培训与家长咨询。

3.4 工作经费

调查显示,区县之间特教医教结合的经费投入不平衡。22.22%的区县(4个实验区)已发文设立了专项经费。以教育局的专项经费为主,数量从10万到30万不等。其中1个区县还同时有残联每年8万的专项经费。此外,44.44%的区县(实验区5个,非试验区3个)虽无专项经费,但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项目经费。

以2011年实际立项投入的经费情况来看,以教育局的项目投入为主,部分区县残联也提供相应的补贴。33.3%区县(实验区1个,非实验5个)至今未设专项经费,也没有正式批准相关项目的经费申请,实际工作缺乏经费保障。

3.5 困难与需求

94.4%的区县(实验区10个,非实验区1个)在调查问卷中列举了当前开展特教医教结合工作的主要困难与需求。涉及人才稀缺、专家紧张、培训不足、资金设备及人事等保障不充分,以及工作要求不明确、部门之间协调困难、家长不配合等几个方面。

为进一步推进工作,各区县比较集中的需求是出台市级特教医教结合工作指南(实验区3个,非试验区6个,共计52.94%)、组织系统的专业培训(实验区5个、非试验区3个,共计47.06%)、提供更多工作经费(实验区4个、非试验区4个,共计47.06%)。还有2个实验区提出了对专业指导医生的需求。

4 讨论

4.1 区县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基本建立,但作用发挥有待提升

由于特殊教育的医教结合工作需要教育、卫生、残联、民政等部门的通力合作,建立跨部门的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是此项工作开展的基础。目前,上海市该项制度的建立率虽已达88.89%,但还有2个区未成立联席会议,且有5个区不能定期召开会议,两者比例相加已近40%。这极大地削弱了它在搭建与特殊教育相关部门长效协同工作平台中所能起到基石作用,另外,各区县提交的材料中基本没有如何运作这一会议制度的具体内容。从高质量的议案产生、提交、审议、落实这个角度来说,该项制度的作用发挥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4.2 区县特教跨部门医教结合工作制度开始形成。但具体内涵差异较大

全市已有半数的区县着手架构区域性的医教结合工作制度。但实验区之间对牵头与参与此项工作的部门都未达成统一意见,出台文件的规格参差不齐,这都反映出各区县对特教医教结合具体内涵及运作方式的理解差异较大。医教结合绝不是一项新加出的工作,而是伴随着教育体制改革显现出一种特殊教育特点。医教结合作为上海特教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建立跨部门的合作工作机制是核心。区教育局牵头,区卫生局参与是该项制度必然的主体架构,区残联、区民政能对多项工作提供具体支持,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当前的医疗水平下,残疾学生多元的医疗需求决不是一、两家综合医院就能全面、充分满足的。及时、准确的残疾学生信息通报更不可能离开区卫生局的网络化管理。

由于特教医教结合制度还处于初创时间,为确实推进这项工作的落实,明确各相关单位的具体负责处室十分重要。在局领导达成共识后,日常工作可由各负责处室联合发起、组织。区县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由于承担了一定的区域指导、服务功能,可以作为区县教育局基教科的重要助手参与进来。而制度保障等方面的协商工作可以通过原有的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得到落实和解决,相关单位不一定要加入。理顺各相关机构、组织之间的关系既是建设医教结合工作机制的需要,也是完善、强化原有各机构功能的重要抓手。

总之,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是一项牵涉面广、系统性强、专业性高的工作。决不是零星几个工作通知就能涵盖。应在综合建构的基础上,由教育、卫生、残联、民政等部门联合出台工作指南,对各条线上的工作提出全面的要求。加以法律保障,促进残疾儿童医教结合工作的长效化、规范化和法律化。

4.3 医教结合工作已广泛启动,切实推进要靠跨部门长效工作机制建设

各学龄段、各类教育安置形式、各类残疾儿童的各类医教结合工作都有区县在尝试开展。康复与教育工作的整合已初具雏形,基本保健服务普遍开展。由于跨区县的盲、聋教育指导中心目前未能和服务区内的区县教育局建起有效的合作模式,很少有区县将盲、聋学生的医教结合工作统筹到自己的全局工作中来。这既增加了盲、聋中心跨区工作的不便,也极大地限制了此类医教结合工作的落实,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机制建设问题。

从残疾儿童发现到进入适合的教育机构接受有针对性的教育、康复、保健,整条医教结合的服务流程已初步建立。但各个节点工作的规范性仍需加强,特别是要保证定点诊断与多学科参与的综合性入学鉴定。各类专业队伍的建设已受到关注,不少区县配备了专职的教师、组建了特教指导医生队伍,但人员的数量和结构还有待进一步优化。特别是要重视指导医生科室的多元化和匹配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提升卫生部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度。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两点上,实验区都有明显的优势。参与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促进区县对医教结合问题的系统思考。构建的工作规范和保障体系可以持续性地推动医教结合具体工作的不断深入,最终带动区域特殊教育综合优势的提升。因此,切实推进医教结合工作离不开专家、医生与一线教师的深入互动,需要搭建跨部门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保障合作的持续、深化。

5 结论

综合本次调研的结果可见,特教医教结合工作已在上海全市各区县普遍展开,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实验区在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方面明显优于非实验区,且卫生部门对于这项工作的参与度更高,部门间的沟通合作更为深入。搭建跨部门的长效工作机制,才能全面保障医生、教师、专家持续、深入的合作互动,从而在切实推进医教结合的过程中,提高特殊教育的适切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6 建议

6.1 医教结合工作制度建设需进一步完善

首先,上海全市各区县均要成立跨部门的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召开会议,切实搭建起教育、卫生、民政、残联、财政、人保等部门问的沟通、合作平台。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医教结合专项工作制度。不仅明确该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更要理顺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的组织框架和职责分工,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制定和完善部门工作制度,形成并联合有地区特点的区县特教医教结合工作指导意见。

6.2 重视和加强医教结合专业队伍建设

首先,要配齐配足医教结合工作所需的各类工作人员,特别是专职康复教师、专职巡回指导教师与专职资源教师。

其次,要十分重视区县特教指导医生队伍的建立,不仅要逐步增加指导医生的人数,更要增加医生的种类,提高指导医生专长与残疾儿童需求的匹配度。同时要关注各类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开展医教结合工作的水平。

6.3 加强对医教结合工作的经费保障

首先,各区县要加大对特教医教结合工作的经费投入。区县教育局和卫生局都应设立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的整体预算之中。可按生均方式制定工作经费,保障日常医教结合工作的运转。

其次,在残疾儿童辅具、特殊规格书簿等物资的适配方面,可与区县民政、残联部门原有的资助政策整合。在医教结合的背景下,用好每一笔经费,为残疾儿童提供最需要的设施设备。

同时,各区县可在特殊教育联席会议的协调下,由民政、残联等部门提供针对年度重点工作、特色研究项目等的经费。整合各部门资源,多渠道筹措经费。

6.4 进一步完善特教医教结合工作实践

第5篇

关键词:船舶撞击桥梁 应急处置 海事监管措施

1 研究背景

历史上世界范围内发生过不少船撞桥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如闻名中外的“广东九江大桥6・15”事件,导致桥面坍塌约200米,4辆汽车的7名司乘人员以及2名现场施工人员共9人坠江失踪的严重后果;还有2007年11月7日,“中远釜山”号货轮撞上旧金山大桥,大桥没有被撞坏,但船身被撕裂,22万升的重油泄漏进旧金山湾区,在国际社会产生广泛的影响,这起事故是近20年来该地最严重的漏油事件,后来经过美方相关部门调查,认为此事是人为错误,并非机械故障;2008年3月27日,浙江宁波发生船舶桅杆碰撞金塘大桥非通航桥孔的桥面,致桥孔两桥面箱梁塌落。这些船舶撞桥事件比比皆是,而这些事故给水运、公路和铁路的交通运输事业安全带来了挑战。同时,对海事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因此,防止船舶碰撞桥梁的各种监管措施,应逐渐提上日程,作为日常工作的重点来抓,对船桥碰撞问题的研究和探索成为具有广泛社会意义的课题。

2 防止船舶撞击桥梁的海事监管对策

面对桥下航道通船日益增多,船舶日趋大型化和航速逐渐提高的形势,海事部门如何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降低船撞桥率,保证桥梁和通航船舶的安全,适应日渐提高的防灾减灾要求就显得任重而道远。如何防止船舶撞击桥梁,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和海事部门监管实际,谈谈自己的一点体会。

(1)切实做好船员的“准入关”,把好第一道门槛。

加大船员教育培训,提高船员综合素质,做好船员的“准入关”制度是第一要务。如“九江大桥”事故是由于肇事船长不会使用雷达测距,而“中远釜山”号货轮撞上旧金山大桥是由于引航员和驾驶员之间语言交流相互理解的障碍。很多的船舶撞击事件,一方面是基于船员的从业技术水平有限,还有很大一部分,是船员的人为因素。当然,机械、天气原因也在其范畴。因此,海事部门要从多方面入手,层层把关和落实,不断提高船员的综合素质,主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一是按照STCW公约要求,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强化教育机构和船员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好船员的培训、发证、评估以及知识更新等多方面的工作;二是强化船员动态管理,在日常的海事监管工作中,将船员管理与船舶安全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加强船员实操检查和评估,并如实记录,抓好跟踪和落实;三是完善船员电子档案,对船员的任职、记分等各个方面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解决措施。

(2)不断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加大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培训,全面提升船舶安全检查的水平,保障船舶最后的“安全线”。指导和提高航运企业对船舶的管理水平,严格落实相关制度,构建统一的信息沟通平台,加强安全检查缺陷的研究和分析,扩大船舶管理的覆盖面。

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部门主动采取的对船舶集体安全营运状况的动态控制管理,是对船舶检验、船员管理、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等“源头”海事管理职能的积极补充和监督,对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得到了世界其他国家海运界的赞许和支持,因此其对船舶管理有着积极的作用。

(3)全力做好海事监管工作,保障船舶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切实加强动态巡航执法,及时提供海事安全服务。

进一步明确巡航工作的目的性、计划性、有效性和连续性,落实巡航工作计划,强化巡航动态执法,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监管手段,及时为航海者提供良好的通航环境和海事安全服务。一是及时掌握桥梁的第一手资料,编制成宣传册,通过签证、VHF等多种渠道把信息传递到船方,使船方对其有详细了解和认识,提醒船方重视;二是充分利用CCTV、VTS、AIS、VHF等通信设备,实现和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并对穿越桥梁的船舶实行报告制度,对其实时监控。

3 船舶撞击桥梁应急处置措施

由于突发事故具有突发性、连带性和不确定性,船舶一旦撞击桥梁,有可能造成火灾、溢油、沉船等一系列恶性结果,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针对性的处置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而它需要政府、消防、环境、海事等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由于海事部门专业性的特点,注定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何才能最大化发挥各个部门的资源效率,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更好扮演社会和法律赋予我们海事的责任成为了必须考虑的问题。而事实证明,以“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海事部门专业指导,社会应急力量为主,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的应急机制是有效应对水上特大险情的最佳模式。如何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笔者认为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切实加强船舶撞击桥梁水上应急体制工作预案编制工作,确保其科学性、实用性,并符合以下特点:一是预案的启动应该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反映、自上而下的原则进行。需要启动哪一级预案,要从事故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区域的大小、需动用的资源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二是风险的识别与评估要科学,要结合实际调研情况,确定预案等级;三是职责分工和力量部署要明确。船舶撞击桥梁的灾难性事故涉及到海事、消防、交通、水政、医疗救护等各级、各类应急处置单位,其职责和力量部署在预案中都应该有所体现和明确;四是指挥决策要统一,多个部门参与的应急反应行动,必须有统一的指挥决策机构,保证从上到下贯彻指挥员命令,避免多头指挥带来的混乱局面;五是信息渠道要畅通,包括保障通信联络,及时将信息传递到指挥决策机构和人员手中,及时将现场第一手有关信息传给相关部门,以便做出正确判断;六是智力支持系统要健全,要设置特殊灾难性事故的专家智力支持;七是周密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编制预案既要把各种情况想得周全、严密,又必须留有余地,对重大灾害性事故处置要制定多套预案,使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人员具备现场处置的灵活性,提高处置成功的保险系数。

(2)建立与事故处置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灾难性事故应急处置的特征决定了参与的部门与人员是众多的,这是一个联合反应的过程。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一线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建设。一是切实加强指挥机制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包括:识别紧急情况与潜在危险,并做初期处理;启动、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力量;二是切实加强协调联动机制的建设,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各个应急处置部门之间的协调障碍,保持与各个应急机构良好的互动关系,建立与不同层级应急救援合作机制,履行好以下职能:明确应急体系框架、组织机构及各自职责,把可用的应急资源安排到应急体系框架之中;获取各方面信息,合理配置资源,包括人力、物质、信息、权力和经费资源。

(3)切实加强应急处置的物资储备。建立消防、溢油等专门的应急物资设备库,按照分类标准登记存放入库,如灭火器、救生衣、救生筏、围油栏等,做好日常检查和记录工作,确保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4)要培育和打造应急队伍,分类分层次逐步培育、建立专家应急队伍、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队伍;加强应急反应演练,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水上应急救援训练与演习,提高应急队伍应急救援及协同作战的能力,以保障在事故、险情发生时,能做到组织有效、反应快速、加强协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5)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中心组织协调、各方积极参与”的体制。各成员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合作,齐抓共管,促进安全目标的最终实现。

第6篇

一、健全组织,明确责任

为全面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任务,切实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调整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明确分管局长具体负责,并把综合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的召开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传达市综治委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全市维稳工作部署。同时为使工作落到实处,年初制定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结合各股、室、处、所、中心职能逐一签订了《司法局2008――2010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真正做到齐抓共管、层层落实。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集中对本辖市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及时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节假日期间的稳定。

二、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各项维稳措施

(一)深化“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推进法治××建设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推动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整体发展。着力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丰富农村普法形式,完善农村普法工作机制。大力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带动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做好面向社会大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机构的横向联合工作网络,形成普法联动格局。并成立了由法学工作者、教学者、政法系统司法干部、知名律师、法制宣传志愿者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的××市法律宣讲团,为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普法工作。继续开展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创建工作,不断推进基层民主实践的发展。调整充实法制宣传业务部门,加强法制宣传骨干和普法志愿者的培训,巩固普法人才队伍的建设。

(二)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切实维护基层稳定

一是以创建省级示范司法局、十佳司法所为载体,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强化基层司法所建设,进一步落实政法专项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充实人员,加强基础建设。大力推进省示范司法所创建活动,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增强司法所履行职责的能力,推动全市司法所业务的规范开展,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二是健全完善调解组织网络,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坚持一手抓“大调解”机制建设,一手抓人民调解工作,以人民调解为基础,扎实推动“大调解”机制的完善发展。切实加强市镇村三级调调解网络建设,巩固现有基层人员调解组织、培育发展新型人民调解机构;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进一步推动调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4月份,××市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对推荐评选出来的十佳人民调解员进行了表彰。年初,我们举行了为期两天的全市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和调解能力。拓展调解工作领域,强化纠纷信息预警,加大纠纷调处力度,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民间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

三深化社区矫正工作,努力提高矫正质量。认真履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运行。加强社区矫正组织体系建设,提高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素质。以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矫正质量为核心,不断创新方法和载体,在社区矫正成效上取得新突破。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学校作用,每季度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专题教育,每月组织矫正对象参加一次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年重新犯罪率控制在1%以下。加大工作协调力度,切实加强保障体系建设,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

四是以预防重新犯罪为重点,提高帮教安置工作成效。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按照“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法制化”的要求,做好新时期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进一步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衔接管理工作机制,衔接率达到90%以上,全面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措施,安置率达到85%以上,对已衔接人员帮教安置率达到100%,当年重新犯罪率2%以下。

(三)推进法律服务改革拓展,提升服务经济发展能力

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切实提高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政府接待水平。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把重点放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上,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切实保障法律援助工作人、财、物的需求,加大对困难地区和农民工输入较多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与法院、仲裁、劳动、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规范社会法律援助组织的工作,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拓展宣传渠道,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实现办案量逐年增长,力争实现“应援尽援”。

三、注重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行政干警政治素质

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法治理念武装头脑,使广大干警在执法思想、执业理念、工作实践等方面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民主决策,提高决策透明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培训,提高执政能力。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牢固树立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形象意识和团结意识。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深入开展勤廉示范单位争创活动,严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强化监督检查、效能监察和政风行风建设,牢固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加大对系统先进典型的选树和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司法行政公务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两只队伍的积极性,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第7篇

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制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组织所在地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应当主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必要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系统、持续地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并定期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以及评价监督管理措施的效果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

(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七)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依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供农药、肥料、生产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不同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都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的代表组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实用性以及标准草案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的衔接情况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工作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备案的企业标准,向所在地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

(三)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指导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地二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采取控制、投料环节等生产关键过程控制、包装贮存运输控制以及检验控制等措施。

食品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措施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进行食品出厂检验,应当按照有关检验规定保留样品。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措施,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按照要求洗净、消毒餐具、饮具,并将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一条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召回的食品通过修改标签、标识、说明书等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章食品检验

第三十二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检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布;名录中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而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委托进行检验,发现送检样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二)含有不明物质或者非食品原料;

(三)有其他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五章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五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时应当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进口产品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三十六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的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在注册有效期间,发现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相关进口食品引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以及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查的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发现的不安全食品信息;

(二)境内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

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五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表明食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送检。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四十六条食品安金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部署;

(二)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的行政许可;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结果和食品检验结果;

(四)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录;

(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六)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七)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八)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报告发现的不安全食品。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投诉、举报电话;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完整记录并予以保存。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食品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检验资质。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通报等职责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给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五十七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