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09:14: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便是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共同组成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所谓全民所有制主要是强调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归属于全体成员的,而集体所有制的基本特点则是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属于其中部分成员,而不是全部成员。我国从市场经济实施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有制体制的支持下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目前已经成为集体所有制中不可替代的一部分。可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好与坏,对于我国公有制经济有着直接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目前有两种不一样的认知。第一,从传统认知入手,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的活动范围是农村地区,也是针对农民而服务的,农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第二,以为基础,农民以个人意愿的方式进行合作与帮助,这样的组织所产生的生产资料是集体共同拥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严格的规定。但是随着广大学者的重视,已有了部分论述,很多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提出不同的阐述。不同的阐述之间也有共同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一种经济组织,充分代表了农民行使对他们所掌握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是我国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基本形式。
因此,根据我国集体所有制的性质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财产都是集体财产,并同时受到《物权法》的保护,任何个人不得非法占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管理的过程中,其收益不属于任何一个人,而属于集体成员。经济管理的最终目标是能够帮助农民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在现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要重视民主公开管理,不仅包括基本的经济管理,还应该涉及到更高层次的经济管理内容,从而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实现高效运作,保障农民的收益,促进农村经济更加健康的发展。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管理上主要是借鉴企业经济管理的理念,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具备真正的“法人”资格与地位,导致广大农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知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甚至不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的机制,对经济组织管理运营存在一定程度的“短板”。从农村村干部、村小组等反映内容来看,他们对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证还没有形成完全独立化看待,通常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村委会的附属内容之一,这些客观情况的存在表明了广大农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知程度不够高,而这些因素的存在也必然影响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管理顺利开展。之所以出现上述这些情况,笔者认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目前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所导致的,导致广大农民群众对于性质的界定、具体作用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误解”。
(二)信息公开程度不够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其信息公开程度则非常重要,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遍存在信息公开不够高的问题。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公开是经济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因此,必须要得到我们的重视。首先,很多?r村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过程中对信息公开的重视程度不够。笔者根据调查所了解到,很多农村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将组织信息公开当做经济管理的内容之一。而且大部分情况,信息公开并不是主动的,而是非常被动的公开状态,在有所需求或者要求才会被公开;其次,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明显不够。农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人,经济管理则需要对农民负责,农民应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经营情况、财务信息以及经济决策等都享有对应的知情权。但是在实际的经济管理中,信息公开主要涉及到经济管理中的很多财务信息,导致很多信息公开之后也是存在模糊不清等问题。最终,农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与经营状况的了解仅仅只存在于表面。而这些因素也是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顺利开展的因素之一,如果处理不好,甚至会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激励保障不充足
目前,我国很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运营中缺乏独立性,之所以会划分到村委会进行管理,主要还是因为农村地区集体经济发展不足的原因,另外也存在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激励保障不充足的问题。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没有达到理想上的规模,在经济管理中如果让其实现独立化运作,势必会涉及到很多问题,比如人事问题。而人事问题必然会给经济能力本身就比较薄弱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一定的负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集体财产,为农民集体所有,目前也基本没有关于调动大家积极性的经济管理措施。由于激励保障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的正常运行。
三、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确认法律地位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管理,首先必须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目前《农业法》、《民法通则》当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明确,但是并没有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的规范化等方面有对应的条文规定。很多农村地区需要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应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有关的条文规定。但是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又发现没有具体的推广意义,始终无法从法律的角度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因此,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该如何明确,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法律上无法给予地位上的明确,一切经济管理也是徒然,也就无法最大限度的行使相关的权利,也不利于农民保护自己的基本经济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出台立法解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法人与法人制度的合法化。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管理,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仅仅只是第一步。为了提高经济管理的能力,还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求进行不断的完善。从而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意义上具有法律规范、权力与义务等。具体可以从这些方面入手,第一,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扶持等方面的政策,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管理,以这样的方式促进经济管理能够更好的运行,让农村经济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第二,不同的农村地区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台地方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办法,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更加规范化,将相关制度落实到一线,最大限度保障农民的权益。
(二)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目前,我国很多农村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有很大的困难,需要通过经济管理来提升内部能力,同时还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才能得到快速的发展。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经济管理以这样稳定的方式来进一步维护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成员的利益。例如,在基础设施投入方面,应该尝试实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大投资的政策。这样才能够降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压力,从而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能?蛟诟?好的环境中进行。
(三)提高民主管理意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在日常的运作中,往往在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环节上还存在着形式化、走过场的问题。例如,经济管理财务公开仅仅只是以简单的表格形式来呈现,当中缺乏具体的数据进行说明,关于某一笔款项的使用也没有对应的解释等。经济管理财务公开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导致经济管理失去本质上的作用。从这些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村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意识其实还是处于相当淡薄的阶段。在农村地区如果要真正推动农民参与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当中来,必须要有对应的手段才能真正将其调动。例如,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召开的相关会议,需要给予参会农民一定的误工费、会议费等,而这些已经在农村地区成为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因此,农村集体集中组织成员的民主管理意识非常淡薄,而且已经达到了一个非常严重的地步,这些就需要不断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意识、参与意识。不断提高民主管理,加强对经济管理的监督作用,积极履行自身的义务与权利,而不是需要外力来督促采取实施。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经济项目营销;问题与对策
农村集体经济的高速良性发展,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三农”问题是我国一直着力解决和改善的问题,近些年,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虽然农村人口有所下降,但我国还是以农村人员为主体的社会结构。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推动集体经济项目的前进,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的经济效益,提高农村人口的经济生活水平,不只是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本文针对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营销的相关概念和主要特征
农村集体组织,是以村民作为核心,由农民自愿按一定的组织程序,形成的团体机构,以选举村干部和村委会成员来参与政治民主生活的组织。现时,农村集体组织是集体经济的实现监督管理人。农村集体经济是由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通过政府对其进行管理和相关的扶持的方式,由村民以村或组的结构形式,组成经营实体,发展当地的经济,促进农业产业现代化的一种经济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最终的受益者是农民,对于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有着重要的影响。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项目,从经济和社会两个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可行的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第一,通过对村所有的闲置土地的充分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做具有特色的产业项目;第二,对现有的土地资源进行盘活;第三,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进产业化规模化生产,发展农业龙头企业;第四,利用地理优势发展,人力优势、土地优势进行招商引资,集资参股,引进技术管理和资金,发展工业生产,以工业发展集体经济实力;第五,开发拓展服务;第六,开发旅游业,如观光农业、生态休闲等,提供旅游资源和产品,提供多方面的增值服务,拓宽收入来源,并结合电子商务进行宣传,扩大影响面;第七,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拓宽受众面和影响面,以此带来项目的良性发展。
二、农村集体经济现状分析
(一)整体发展不平衡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区域差异上。距离城区较近或者拥有更多的经济资源的村组,能够获得更多的资金投入,发展旅游等经济项目,村民的经济生活水平提高较快。而资源较少、基础设施较差的村庄,资金来源相对更困难,项目的途径相对较少,发展较慢。随着不断发展,这种状况区别越来越明显,差距越来越大。
(二)经济管理制度不健全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不明确,监督和保护机制缺失,造成了权责不明;其次,管理制度不健全,现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和管理是由村委会管理的,他们控制着集体经济的产权,在管理和监督制度缺失下,大量资产闲置,低价出让、变卖,人为侵占的现象比比皆是,造成集体资产的浪费和损失。最后,村委会的变动,人员素质水平不高,政策规划的短期变动,集体资产的经营效益非常差。
(三)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力度现有的大部分农村集体普遍缺乏资金。一些基础设施的投入,经济项目的前期投资,资金上的需求很难得到满足。再者,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水平低下,无法提供准确的发展数据,这为相关的职能部门制定扶持政策和进行总体的经济规划带来困难,在政策、财政和法规上难以给予有效支持。
三、影响农村集体经济主要因素
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发展缓慢,发展不平衡,发展模式单一,管理简单粗放,项目效益低,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造成:
(一)集体经济项目缺乏持续发展能力虽然集体经济项目在政策、经济环境下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从长远来看,大量的年轻人和知识人才脱离了农村,造成了农村人才的缺失,使得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持续发展很难得到人力资源上的支持。
(二)集体产权关系不明确农村集体经济中最大的资源就是土地,但在产权主体上,虽然农民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土地还是由集体共同所有的,产权关系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三)“带头人”本身的能力和思想问题现有农村干部知识水平较低,思想观念老化,创新进取精神缺乏,眼界局限于眼前、个人、现在,对集体经济项目的发展没有长远的目标和规划。
(四)政策上的支持力度不够总体来说,集体经济项目缺乏从总体上的规划,在发展的基础数据上也比较模糊,相关的政策制定难度较大,管理水平较低。
(五)整体管理制度不规范在对集体经济项目的合同、收入、费用的相关制度的制定执行不规范,个人因素决定集体利益,不从长远考虑,造成了集体经济项目的收益低下,后续发展无力。
四、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营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营销模式1.开发资源达到增收这种方式主要是充分利用当地的土地资源、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等一切经济资源作为开发对象,将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发挥出来,转化为经济优势,推动集体经济的发展。2.现有资产盘活增收通过对自有家底进行清查,摸清家底,充分掌握集体资产数据,将闲置的可利用资源如仓库等,通过土地整理复垦、流转等手段,充分利用,针对闲置的物业资产,通过出租等方式获利,找到集体经济新的增长点。3.资金融合增收通过对分散的资金进行融合,加上各项扶持资金,提高资金规模,规范利用资本运作方式,对盘活的集体资产进行投资,提高集体资产的运营规模,促进集体资产的收益回报,也是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增长途径。4.服务内容的拓展增收通过由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一系列的服务主体,针对农业生产、经济实体、居民生活等方面,提供相关的经济服务,促进集体经济收入的增加。这些服务的类型多种多样,操作灵活,如针对农业生产提供农资生产资料、针对居民生活提供生活资料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营销问题建议1.产权制度改革从法律法规的层面,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进行明晰,对集体资产规模进行盘点摸底,确认集体资产权责相关主体,确立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方案、分配方式和分配实施细则。针对集体资产,组织建立专门的人员,对现有的资产进行分门别类的全面清点。包括集体经营性资产、可利用的经济资源等,集体资产的债权债务关系和规模,经集体成员的审议通过并进行公示。但要注意的是,集体土地是不能计入股份资产的。确定股东身份,经过村民共同的决议,依据明确的确定原则来确定股东的份额,并针对不同的时间人员、有违法违纪的人员区别对待。股权分配方案,要有非常明确的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和实施方式。针对集体和个人,针对不同时限的村民区别对待。既要保证集体经济的扩大再生产和村组织的正常运作,保证个人的利益,也要保证落地户和外来户的区别利益。进行股权量化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公益资产是不能计入的,土地只能是在被征用后才能追加入总额中,个人股量化依据净资产作为基数,根据股东人数和分配系数,对每个人进行分配。最后依据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组织结构进行方案实施,发放股权证书,招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组织结构,成立公司。2.制度健全和人才培养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监督管理一直是薄弱环节。虽然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使集体经济资源变为集体资产,资金转变为股金,村民变为公司股东,但这种单方面的改变是不够的,与之相适应的监督机制和管理制度也要建立建全起来。针对集体经济,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完善报酬体系,健全奖励机制,有效控制集体资产的资产负债,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和分配的规范化,资金使用透明度的提高,资产流失和浪费的有效避免,保证全体股东享受集体经济发展带来的经济红利。这些工作是农村集体经济稳定发展的保障。农村集体经济要较好发展,必须具有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现有的农村干部队伍,年龄偏大,思意相对保守,进取心相对不足。针对性的引进优秀的、具有现代管理科技知识水平的年轻人才,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队伍的整体水平,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现有的人员组织学习培训,使其学习掌握先进的管理知识,并对其进行考核,以此提升整个队伍的管理水平;加强对教育工作的关注度,推动人才升级,改进工作环境;制定合理的奖励惩罚制度,并将激励和监督制度落实到位,与个人利益挂靠,提升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加大政策和资金的扶持力度,政策和资金问题一直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政策的不明确,造成农村集体经济束手束脚,而资金是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缺乏的。对于经济基础薄弱的村庄来说,对于基础设施的投入,集体经济资产的开发利用,往往没有起始的发展资金。从政策上和资金上对于这些农村集体进行扶持,推动其起步,以使其加快发展。政府机构可以提供相应的项目信息,成立专项基金,有针对性的进行扶持;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提供优先贷款;放宽和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资金筹集,以使其能加快集体经济项目的发展。针对集体经济的特定项目,如种植、畜牧等适应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的负担。
一、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1.收入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收入,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必须全部进入收入帐户,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多头开户、私设小金库,杜绝“白条”抵库。备用金不得突破核定标准,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不得坐支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支出管理。所有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发生支出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盖章),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经济管理科复核后,由单位会计人员交村财中心审核支付。大额资金结付应当以转帐或存单方式支付,提取大额现金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经济管理科确认、村财中心核准。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3.预决算管理。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4.资金管理岗位职责。要明确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并切实加强票据管理。集体财务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不得挪用公款,不得拆借资金给私人及私营企业,不得违反国家金融规定搞资金运作。不得将集体资金、资产为私企及个人担保抵押贷款。
5.投、融资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投、融资的,要切实把握投、融资的数额和期限,降低投融资成本,提高投、融资效益。凡投资项目投、融资500万元以下须报街道资产管理委会审批,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办公室备案,超过500万元以上须报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1.资产清查。每年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建立台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资产承包、租赁管理。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有条件的原则上实行竞争性发包、招租,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出让资产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出让集体资产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方式,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与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代表确认。凡以调拨、报损、拆迁、翻建、出让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理,单项原值50万以上须报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单项原值50万以下须报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办公室备案。不允许直接或变相对外出让(转让)资产。
三、加强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1.登记管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沙场、码头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
2.包租赁管理。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原则上应当采取竞争性发包招租的方式。发包租赁严格按照资源性质,不得超范围经营。
3.合同管理。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规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资源承包、出租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超过规定年限须经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论文关键词]城中村改造 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委会
一、城中村改造中集体经济组织面临问题研究的背景
2010年1月,广州市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提出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原则,力争用10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三旧”(主要是旧城区、城中村、旧厂房)改造,用3年至5年时间基本完成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的旧城成片重建改造工作,基本完成杨箕、琶洲、冼村、石牌、三元里等52条“城中村”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的全面改造工作,以及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旧厂房搬迁改造工作。
“2008年8月,琶洲村琶洲经济联合社向琶洲村全体社员公告琶洲村改造及拆迁补偿方案提请表决,得到了该社2/3以上的社员表决通过,该方案也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在拆迁过程中,房屋产权人冯某某、胡某某成为“钉子户”。2010年9月7日,琶洲经济联合社以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收回冯某某、胡某某的宅基地使用权。2011年,法院作出一、二审判决,琶洲村联合社有权收回两被告的宅基地使用权。而后冯某、胡某因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判决,被海珠区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法院将他们的三栋宅基地使用权强制收回,交给琶洲经济联合社。”
在广州市越秀区杨箕村改造中,此类纠纷也在发生。“2011年5月25日,越秀区杨箕‘城中村’改造纠纷案首批8起审结宣判。其中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下称经济联社)状告‘钉子户’案件6起,判决结果均为钉子户败诉;而村民状告经济联社案件2起,由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上述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虽然通过司法程序得到解决,并且都是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胜诉,但是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依然存并亟待解决。
二、城中村改造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之争
(一)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享有管理经营权
在上述提及的琶洲村城中村改造纠纷案件中,被告就原告的主体资格及其对涉案房屋范围内土地权属享有权利存在异议,主张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无权提起诉讼。究竟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在城中村改造中对集体土地享有所有权,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都有明确规定。
《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第74条第1款规定:“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为劳动群众组织所有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第2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物权法》第60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体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而集体经济组织并非集体,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中村改造中,只是代表集体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城中村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两者的关系定位
“从我国现行立法的情况考察,两者之间的关系若即若离,时而相互并列,时而相互取代。”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指出: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为投资主体;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做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由村民委员会做出决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在这里,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相互独立的组织,前者对后者的经济活动有监督和保障职能。该法第5条第3款还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据此可知,村委会在集体土地等资产的管理方面,有时可取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从职能上看,村委会具有浓重的民主政治色彩,兼有成员自治、公共管理、社会服务与保障和集体财产的管理与经营等多种职能,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相对比较抽象,法律更多地看重其在土地等资产集体所有制上的形式和概念,对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体性职能和特征关注不足,而其职能还与村委会出现交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没有成为具有独立地位的法人实体。“村委会存在的主旨是以村民为根,以自治为本;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主旨是以土地为根,以土地等财产的集体所有为本。”因此,笔者认为,在城中村改造中,在存在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应由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委会对其经济活动行使监督作用。
(三)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定条件
上述法条明确规定,城中村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而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是集体的代表机构,那在什么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能够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及《土地管理法》均存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在城中村改造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所有权,往往都是依据公共利益这一“霸王条款”。
“公共设施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属于社会公众使用或享用的公共建筑或设备,按照具体的项目特点可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邮政电信和商业金融服务等。”城中村改造,目前基本采取的形式是通过与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建造商品房等,虽然涉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但绝不会仅仅为建设公共设施。而关于公共利益,公共事业建设,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本文提及的案例,原告琶洲经济组织主张,“琶洲村城中村改造完成后将大大改善琶洲地区的面貌和居住环境,全面提升社员的生活品质、壮大村集体的经济实力,使全体社员获得丰厚收益,因此属于公益事业建设。”这样的理由在法院判决中也得到了支持,可是没有统一的可采性。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城中村改造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改造,并不适用该条相关规定。
城中村改造中建设商品房销售,涉及商业利益。“商业利益一般都不会是公共利益,但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也都不会绝对说商业利益一定不是公共利益,应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判断。所以,公共利益的决定程序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在目前关于城中村改造中,集体土地在涉及公共利益方面规定不明确,即在实体法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采用程序进行保障,避免公共利益对城中村村民私权利的侵犯。如在城中村改造中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改造方案应通过政府的有关部门进行论证,还要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其他方式听取被征收人、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如果对城中村改造决定不服,原城中村房屋所有权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应当采取个案原则,对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公共利益与城中村房屋所有权人的私权利做出权衡,当然关于城中村改造的公共利益问题,相关法律也应该进行明确规定和完善。
三、城中村改造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其他具体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在本文提及的案例中,琶洲村琶洲经济联合社向琶洲村全体社员公告琶洲村改造及拆迁补偿方案提请表决,得到了该社2/3以上的社员表决通过,该方案也经相关有权部门审批通过。这样的程序是否合法合理?而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身运作机制如何?集体决议需要社员多高的比例投票通过才符合程序要求?相关法律对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拆迁程序等是否有明确规定?这些都是决定城中村改造能否良性发展的一些重要条件。
(一)城中村改造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的问题
城中村改造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关系不明晰,自身运作机制不完善,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回收、管理等程序的规定不明确,这些都是城中村改造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的问题。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关系不清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两者之间的关系若即若离,时而相互并列,时而相互取代。而在现实当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村党支部是三块牌子、一套机构、一个班子。导致村干部在自身素质与思想觉悟有限的情况下,在城中村改造中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村民经济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等。
2.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运作机制不完善。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当前也存在自身组织机构、制度等机制不完善问题,如组织规范化程度低,自我发展机制不健全,民主管理机制不完善,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最高和最终决策权往往不在集体成员手中,会员大会多流于形式,外部力量介入过多使民主管理成为一句空话。
3.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决议程序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目前,我国对村委会组织的法律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但是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法律规定较少。城中村改造中,集体经济组织如何按明确的程序去开展工作,如对改造工作的公告、听证、村民及村民代表如何表决,2/3的比例是否足以通过决议,等等繁琐的程序性问题需要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解决城中村改造中集体经济组织存在问题的相关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
1.明晰城中村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当公共服务职能与经济管理职能交错在一起时,就会出现公共权力的滥用和生产经营的不担风险;利用公共资源去从事营利性的事业,甚至运用公共权力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却不承担任何后果”。 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必须明确,村委会的宗旨本应是为村民服务,不具有营利性,市场规律对其运作不起作用,不需要承担市场风险,适用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而经济组织管理者的宗旨是
谋求经营效益,以营利为最大目的,必须依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承担市场风险,效率是其运作的根本原则。城中村改造中,集体经济组织需从行政职能中脱钩出来,否则对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不利。
关键词: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管理制度;人员素质;民主理财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1
一、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也称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在的大力推行下,农村集体经济改变了以前“统一经营、集体所有”的格局,在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合理融合的经营体制的前提下,逐渐衍生出了诸如股份合作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获得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财务管理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从目前的发展现状分析来看,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仍然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首先,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仍然不够完善和健全,比如会计科目设置不够合理、总账与日记账不分等,甚至有些比较落后的农村连正式意义上的账簿都没有,阻碍了财务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村级财务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农村的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文化素养相对来说比较低,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财务会计工作的最新需求,导致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得不到更进一步的发展与改革;
再次,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流于形式,很多公开的内容都是避重就轻,实质性的财务内容却公开的不够具体,而且很多报表都是为了应付检查临时制定的,不利于发挥出财务公开的真正作用。
二、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的良好途径
1.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的财务管理制度
众所周知,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是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我们要结合实际情况,对财务管理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和说明,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首先,要完善农村集体经济会计制度,必须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规模与需要,合理的设置会计科目与账簿,做好规范性的总账和明细账、日记账设置工作,并且相关内容要具体、合理,让一切涉及到财务管理的工作都能够记录在案,保证财务信息内容的条理清晰、数字真实、有据可循;其次,要建立合理的村级财务的决算和预算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源相对来说比较匮乏,经常会出现入不敷出的现象和问题,所以,村级财务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和决算制度,在每年的年初,要积极地召开村民民主大会,对收入的预算和决算工作进行探讨与抉择,尽可能地使其内容更加可靠、详实、实用,继而根据所决定的制度的内容进行各项工作的落实。对于有需要调整的重大项目,必须再次通过村民表决大会进行决定,以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2.通过合理的方式提高农村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
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发展,人力资源的重要性在社会的各行各业都得到了体现,强化农村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保证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展的重要活力。其一,要严格财会人员的准入制度,坚持持证上岗的原则,对财会人员的任免程序进行严格规定,一经任用就不得随意进行替换和更改,将财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性的说明,如此以来不仅可以在严格制度的规范下促使相关财务工作的合理发展,而且提高了财会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其二,要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财会人员属于特殊性的从业人员,既要有扎实的工作技能和业务素养,又要有较强的职业道德观念以及政治理念,所以,要结合实际情况,借助于法制讲座、专项业务技能培训、专题宣传会议以及学历教育等多种合理的方式,逐步地提升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为其更好的适应会计工作所带来的各项新挑战和新任务奠定扎实的基础;其三,要扩大优秀财会人员的队伍,通过考试、面试以及待遇优化等手段,吸纳更多优秀的人才融入到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去,为财务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活力。
3.强化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制度的建设
杜绝村级干部的良好手段就是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因此,要结合村级的财务管理发展情况,对民主理财的相关工作进行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的指导,通过进村宣传、与村民沟通等方式,让村民认识到他们在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地强化村民主动参与财务管理的主动积极性和热情,为民主理财工作提供活力;与此同时,乡镇主管部门要逐月的对农村的财务公开工作进行认真的核实与审查,一经发现形式主义的财务公开,要予以严肃的警告,让其尽快改正。除了认真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工作之外,村级干部也要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通过公开宣传栏等村民所能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将农村资金的使用情况、使用方式以及最新的财务管理情况等内容曝晒出来,让村民能够对财务管理有着更加清晰的动态性了解,强化财务管理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性。
三、结束语
农村是人民的生活之源,对于国家经济的增长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的财务管理工作,不仅是促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得以不断发展的重要保障,而且为市场经济的稳步前进提供了强大的催化剂成效。我们要不断地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精华,探索更多的利于财务管理水平提高的方式和对策,让财务管理在农村集体经济乃至国家的繁荣等方面发散出更多的光芒。
参考文献:
一、宣传活动主题
提升公民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速法治建设,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社会稳定、服务民生和谐,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简称“三提三服务一营造”)。
二、宣传活动时间
此次宣传活动从月份开始到月底结束。
三、活动宣传内容
(一)学习宣传法治办〔2012〕8号文件指定的学习宣传内容。主要包括胡总书记讲话、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法治建设实施意见》、中央、省、市“六五”普法规划、国家基本法律和“五五”普法依法治理所取得的成果等。
(二)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系列法律法规。主要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章程》等。通过深入学习掌握土地承包经营系列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调解、依法仲裁的能力。
(三)学习宣传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系列法律法规。主要学习内容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等,通过深入学习掌握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系列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经管业务水平和指导基层进行农村财务管理的能力。
(四)学习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系列法律法规。主要学习内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考评办法》等,通过深入学习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系列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指导水平。
四、宣传活动形式
(一)专题学习。固定每周四为理论学习日,组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理论学习。
(二)推荐培训。组织由各镇(街办)经管站推荐的土地纠纷仲裁员参加宜昌市组织的土地纠纷仲裁员培训班。
(三)现场观摩。组织各镇(街办)土地纠纷仲裁员现场观摩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的各项案件。
(四)现场指导。结合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适时到创建点开展检查指导工作,重点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系和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政策。
(五)检查督办。每季度对各镇(街办)村级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进行检查指导,重点对各镇(街办)“三资”服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六)媒介宣传。通过网、农经网、市经管局官网、经管局党务、政务公开栏等媒介广泛地宣传经管业务法规和办事程序。
五、宣传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学习宣传活动领导小组,明确局办公室承担有关日常工作。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镇村账服务中心备案。
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1)经营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3)经批准的“一事一议”筹资;(4)“四荒地”、机动地、超标宅基地、非农业税计税面积、堰塘等资源和机电泵站及闲置固定资产拍卖、租赁、承包及有偿使用收入;(5)集体统一经营收入;(6)转移支付资金;(7)土地补偿费;(8)上级部门拨付专款(救济扶贫款、其它专项资金);(9)集体统一收取的谁受益谁负担资金;(10)其它收入(清收历年欠款、各种代收款、利息收入等)。
3、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衢州市统一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及时缴存各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账户。对不及时缴存的村委会、村、村民小组,镇财政所、村账服务中心暂停划拔各村工作经费及项目经费。
4、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核准。
5、严禁瞒报收入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支收入款项和白条抵库。
二、农村集体资源处置实行招标拍卖制度
1、由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等组成各村处置村级集体资产招标拍卖领导小组,对处置活动进行组织领导;
2、招标拍卖前由各村委会会向镇招投标中心提出申请,并由镇招投标中心会同国资中心、审计、农经、物价、司法等部门对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听证;
3、招标拍卖前必须提前半个月向社会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方式、投标人须知、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合同条款等内容;
4、自公告之日起,接受投标人的申请,审查投标人资格,并将确定的投标人及资格审查情况向村民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5、镇招投标中心适时召开招标拍卖会,各村必须至少派3名村民代表一同参加,镇纪检监察机关派员监督,招标拍卖结果上报镇纪委备案。
三、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源承包、租赁管理的目的:通过对集体资源的管理,规范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的内容,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2、集体资源承包、租赁管理的范围:村、组二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厂房、仓库、渔塘以及土地。
3、集体资源承包、租赁的对象: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发包方(出租方)和承包方(租赁方)的权利和义务:集体资源属于村、组集体所有的,分别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或出租。
5、承包(租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民主协商,公平合理;(2)、每一承租户承包(租赁费)超过万元以上经本村村民代表3/2以上代表签字同意;(3)、承包(租赁费)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严禁越权审批或无人审批付款。
2、严格审批权限:非生产性开支一次性元以下,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一次性至元的由合作社长、主任同时会签批准;一次性元至元的由村两委成员集体会签批准,元以上的必须事先经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小组成员集体商量批准。
3、村集体经济负责人对已列入年度财务支出计划和符合规定支出项目及标准的开支进行审批,零星且必需的开支在审批制度规定的限额内审批,对超计划、超规定、超限额的开支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
4、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报经村集体经济负责人审批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入账。
5、原始凭证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不得入账。五、村级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
⑴财务计划:①财务收支计划;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③农业基本建设计划;④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⑤收益分配计划。
⑵各项收入:①村提留、乡统筹费;②发包及上交收入;③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④集资款;⑤土地补偿费;⑥救济扶贫款;⑦上级部门拨款;⑧其他收入。
⑶各项支出:①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社)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⑤集体统一经营支出;⑥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⑦上交乡统筹费;⑧其他支出。
⑷各项财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资;③固定资产;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
⑸债权债务:①农户往来;②内部单位往来;③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④银行(信用社)贷款;⑤其他债权债务。
⑹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缴纳税金总额;③提取公积金数额;④提取公益金数额;⑤提取福利费数额;⑥投资分利数额;⑦其他分配。
⑺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
2、财务公开的时间
⑴村集经济组织应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每月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未时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
⑵平时对于多数村民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3、财务公开的形式
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所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⑴各村报账结束后,镇村账中心要及时组织人员记账结账,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本月的现金(存款)余额与各村的现金(存款)日记账核对无误后,相互盖章。然后通知各村根据“现金日记账”填写好“财务收支表”。
⑵镇农经站要经常到各村监督公布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财务公开日,村文书及民主理财小组长必须在场,由村会计现场做好财务公开记录,民主理财组长根据理财记录核对盖章,镇农经站审查盖章后,由村文书将“财务收支表”张贴到财务公开栏内。
六、村级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承包或租赁合同。
2、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镇农经站鉴证、备案。
4、所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
5、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6、合同的变更、转包、转让,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7、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8、未经村委会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借阅合同原件。
9、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七、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
(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权限,由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组织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产评估申请;
(二)评定估算;验证确认。
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条提出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准予资产评估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第十一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据以作出鉴定。
第十二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农村集体体经济组织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相应处罚。
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3、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
九、农村集体资源登记制度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
关键词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做法;特点;成效;浙江嘉兴;秀洲区
中图分类号 F321.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8-0292-02
在2014年下半年选择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先行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平台建设试点的基础上,秀洲区于2015年做出了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建设的工作部署。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统一监管”的改革思路,建立区、镇、村三级联动的秀洲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促进了农村要素市场流动和价值显化,壮大了村级集体经济,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截至目前,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共交易信息250条,实施交易项目164项,合同总金额726.03万元,合同款当年兑现率为100%。
1 主要做法
1.1 成立机构,建立平台
秀洲区设立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依托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各镇街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并为交易分中心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确保交易正常开展。交易品种在原来土地流转的基础上,增加农村集体资产发包(出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流转两大交易品种。同时,运用现代信息化网络技术,区级建立集管理、服务和监督于一体的秀洲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网站。
1.2 制定政策,明确指导
区农经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秀洲农〔2014〕118号)、《秀洲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秀洲农〔2014〕161号),明确建设的工作目的、工作内容、工作步骤、保障措施,为各镇(街道)建设提供指导。各镇(街道)按照区级要求,也分别制定平台建设工作实施细则,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为稳步推进平台建设,区农经局专门指定专人,统筹指导、协调全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具体负责对全区农村产权交易的范围、品种、交易行为等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1-3]。
1.3 分步实施,稳步铺开
为确保平台建设如期完成,秀洲区首先在新塍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在此基础上其余镇(街道)稳步铺开。为了保证建设任务顺利完成,新塍镇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结合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需要,制定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职责、交易中心流程等上墙,接受村级以及投标者的监督。其他乡镇在指导村级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及时完成资产(资源)登记、数据录入、图片扫入和软件调试。经过多方努力,2014年底全区7个镇(街道)基本完成了平台的建设[4-7]。
1.4 加强督查,狠抓落实
按照村级为主、多方参与、共同监督的原则,由镇(街道)纪委、农经、招标办和民主理财等人员组成监督员队伍。镇(街道)通过账实核对、委托中介评估等方式,详细摸清房屋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现状,并通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网络系统,建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库和秀洲区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实现对接,实时监管农村集体产权市场交易情况。各村建立健全本村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并详细记录基本情况和交易情况。
2 主要特点
2.1 管理全面
为了建设资产交易平台,在2013年下半年各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已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合同和工程建设所有状况全部录入三资系统,做到全方位监管。
2.2 交易分级
单项底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由各村委托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单项底价在20万元以下的全部纳入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统一交易。
2.3 操作便捷
建立资产管理和交易网络信息化系统,实现网上信息公开、网上实时监管,平台资产登记简单、操作方便快捷。
3 取得的成效
3.1 规范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
政府主导的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框架下,从交易项目的受理审核到项目实施的后续监督,产权交易实行“六个免费”,即免费信息、免费政策咨询、免费业务指导、免费提供合同文本、免费交易鉴证、免费跟踪服务,做到了交易规范。为了防范风险,保障土地流出农户的合法利益,2015年起各村设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专户,依照合同向流入方收取的“设施折旧费”中,按照不低于20%的标准提取进入专户,作为本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
3.2 促进了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增收
各级产权交易平台实行上下联动、信息共享,村集体经济效益明显提升。村集体所有房屋、渔塘等租赁、转让全部强制进场交易,促使集体资产运营市场的规范发展。如新塍镇观音桥村1年来共申请交易村级集体资产4处,租金收入达16.65万元,其中老菜场已荒废多年,这次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最后拍出10.25万元的租金,有效促进了村集体经济的增收。
3.3 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盘活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村集体资产股权等财产性资产,成为农民占有、支配、处置各类财产性资产的自由流转交易平台,给农民带来的是真金白银的收入增长。目前,全区土地流转面积已累计达1.29万hm2,流转率63.38%,平均流转价格15 000元/hm2左右,5.2万农户获得土地流转收益;2015年底2个街道8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共1.65万股东领到了股金分红,平均每人增收1 578元。
3.4 推进了农村基层廉政建设
农村集体产权市场交易模式转变了村干部管理集体资产的观念,在村干部中形成有标必招的氛围,镇街道纪委、农经及民主理财成员代表、标的物座落所在组股东代表等人员的现场监督,全体村民的积极参与,推进了村级集体资产经营上的依法、规范,管理上的公正、公平,转变了村干部管理集体资产的观念,消除了干群矛盾隐患,避免集体产权“圈子内交易”,有效防止了低价交易、长期出租等暗箱操作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了农村基层干部的腐败行为。区农经局至今未接到因当前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不规范、不透明而引起的农民上访案件。
4 参考文献
[1] 方志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研究[J].科学发展,2011(8):80-86.
[2] 陈国胜,吴呈良.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研究:以温州市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12(1):476-480.
[3] 曹昌伟.农村集体资产运营中的治理架构问题探讨[J].现代经济探讨,2012(6):76-79.
[4] 毛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36-39.
[5] 冯卓,詹琳.城镇化进程中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问题探究[J].经济体制改革,2014(2):93-96.
【关键词】财务管理 农村 集体
在现代农村经济管理过程中,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发挥着基础作用,其不仅有利于完善村务公开、规范农村村民的自治行为,而且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着现代农村的稳定发展。尤其是在现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广大农村地区不断加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其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直接影响着现代农村经济的发展,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实利益,这不利于现代农村稳定发展。
一、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越来越规范化,但是在日常管理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内容较为混乱,无形中制造了新农村发展中的矛盾,严重影响着现代社会的稳定。其中,当前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部分领导认识不到位,忽视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部分农村领导者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错误的认为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取消了农民提留之后,整个农村的经济收入大大减少,则未安排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这样的现象在长时间中便很容易导致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问题积累,在较大程度上增加了农村财务管理的难度。同时,有些乡镇认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是各个村自身的日常事务,担心过度管理而承担相关的债务,所以便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置若耳闻,从而严重降低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水平。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脱节账现象严重
在当前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财务核算不规范的现象,其中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农村集体财务各个科目设置过程中较为不规范。一些科目有账无物、有物无账,实际存款与账目登记不相符。同时,现金总数目、各个项目账目的明细不统一;二是随意设置财务管理账户的现象严重[2]。其中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过程中,一些工程建设和项目开支账户开设较为随意,甚至还存在不记账的现象;三是各种财务管理票据使用较为混乱。部分财务管理者使用不规范的收据,甚至有时还使用自己编写的收据进行付款;四是对农村各个项目的账目处理不及时。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过程中,当出现财务管理人员变动时尚未办理正常的财务管理手续,甚至还存在不交账或者各个项目账务资料丢失的现象,从而导致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出现“脱节账”现象。
(三)财务管理队伍综合素质不高,农村集体财务工作专业性差
目前,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当广大农村实行乡镇机构改革之后,大部分乡镇单位的干部偏少,农村财务管理人员基本上是由村镇领导制定,有极少数是指派大学生负责。再加上,当前各个农村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很少投入专项经费用于财务管理人员培训,农村财务管理队伍整体专业水平较低,甚至一些财务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只会简单的记账和计算,难以适应现代农村财务管理的要求,从而造成了现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专业性差。
二、强化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基层农村干部都应该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将其作为一项具有一定重要性的日常工作来抓,不断增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水平。其中,首先需要农村管理者深化思想认识,做好当家管理者,积极领导群众发展经济,为保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如果农村干部没有认识到集体财务管理的重要性,便会让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成为无源之水。其次,还应该要求基层农村干部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从根本上提高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水平,推动农村现代经济快速发展。
(二)切实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有效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过程中,其收取的各项资源应该及时全部存入统一开设的村级资金专户,严厉禁止出现坐支现金、挪用项目资金和私吞公款等现象。其中,各个地区的农信社应该为村镇集体财务管理提供更多的便捷,各个村镇支付和收取资金都应该通过乡镇集体资金统一专户进行结算。不管是任何单位或任何一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的名义和手段挪用集体资金、代缴农村集体资金,或者将一些预算之外的资金纳入到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过程中。同时,还应该严格控制农村各项费用支出,有效防止新增账目出现。
(三)强化农村会计人员培训,构建高素质农村财务管理队伍
为了更好的做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中的会计核算、财务公开工作,便需要强化农村会计人员培训,注重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人员的会计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财务会计知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学习,构建高素质的农村财务管理队伍,建设长期稳定的发展机制,全面提升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人员的政治素养和财务管理专业水平。同时,还应该确保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队伍建设的稳定,如果无特殊要求不得随意调动会计管理人员。如果实因工作需求需要调换的工作人员,应该选择具有会计从业证且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人员,从而从整体上提高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
三、结论
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农村经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两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因此,为了有效提高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水平,便需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切实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构建高素质农村财务管理队伍。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将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贯彻落买到农村各级组织中,从而推进现代农村更好的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敏.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J].财经界,2014(29).
农村经济的发展情况是我国市场环境、社会经济条件及国家的经济政策方针等宏观的晴雨表。农村经济发展通常是以国家经济的战略方针为指导,同时结合当地的社会经济条件及市场环境等,以此为依据来确定未来农村经济发展目标的。工业化背景下,我们要想保证中国经济的稳步快速发展,就需要不断实现农业生产的转型,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
2工业化背景下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当前中国的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并没有跟上发展的步伐,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相当多的问题,如果不能找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必然会影响农村经济的快速、健康、稳步的发展。
2.1基层领导没有对发展农村经济引起足够的重视
部分基层领导的文化素质比较低,对上级的规章制度没有很好地执行,更没有从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村领导往往不能建立起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不能通过工业化的生产方式来改造传统农业。农业项目需要较长时间的投资,但农业项目收益率相对较低,很多银行不愿意提供贷款,而政府又不能提供有效的政策服务,造成了农村经济发展滞后。
2.2农村集体经济薄弱
目前在我国还存在相当大一部分的集体经济,如何发展集体经济,对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当前作为农村经济管理的基层人员,由于其自身素质不高,知识结构比较单一,受其思维和思想的限制,这些基层人员往往不能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对农村经济管理的要求。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体制也不健全,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这就导致了农村集体经济薄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3农产品质量不能保证
在中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农村经济也呈现出了较快的发展趋势,农产品的产量也在逐年上升,但受农业技术的限制,当前我国的农产品质量仍然很低,有时由于种植不合理,还会出现农产品大量积压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3工业化背景下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对策
新型工业化将推动传统农业的发展,将通过信息化带来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契机,针对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本文提出了适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对策,以期能够及时地解决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从而推动农村经济高水平地发展。
3.1使基层领导重视发展农村经济
要想发展农村经济就必须从基层领导抓起,让他们从思想和行动上都引起足够的重视。市、镇两级政府应当对农村的经济发展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实行规范化管理。同时还要定期地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让村干部进行调研并撰写农村经济发展调研报告,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从宏观上把握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与此同时还应该充分地发挥村民的民主监督作用,使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能够落到实处。
3.2加大对农村经济的投入
加快新农村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是当务之急,资金是农村建设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因此我们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农村经济的投入力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当对发展农村经济给予优惠的政策,对农业项目或农产品加工减免税率,同时也要采取强制措施使农村信贷投入有保障;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农村商贸和农产品加工业的投入,通过多种渠道提高农产品价格,最大可能地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从而促使农村经济快速、稳定、健康的发展。
3.3完善农村经济管理体制
新农村的经济发展必须有科学合理的统筹规划,一个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可以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了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必须转变农业发展的理念,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优势资源,将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转移,利用农业科技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发展,科学带领农民致富。
3.4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
目前很多农村为了适应市场的需求,已经开始转变个体经营为规模性经营,通过农业产品的深加工来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特别是打造“农产品的龙头企业”对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都起带头作用。目前实现农村的产业化经营有多种方式,包括加工业、手工业及农产品的等。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增多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发展小型手工业提供了优势,农村的手工业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在农村得到了迅速规模化发展。除此之外,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加快了龙头企业的经济发展,也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途径。3.5加大农业科技的应用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发展现代农业,农业科技成果可以转化为农业生产力,随着农业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研发了一些新的农业技术、农业产品,一些学术成果也实现了转化。
4结语
一、坚定不移地发展特色农业,实施一村一品
实施“一村一品”工程,就是通过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强化服务,引导农民推进区域规模经营,实现传统小农产生产向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转变,提升产业发展能力;引导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互助合作,走产供销一体化路子,实现适度规模与大市场的对接;引导农民转变观念,拓宽发展思路,实现从农业经济向农村经济转变,开拓发展空间;引导农民充分挖掘社会、经济和自然资源潜力,实现从资源消耗型生产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转变,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用三到五年的时间,使全市“一村一品”有一个大的发展,农民收入有一个大的增长。
二、加强经济管理,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为增强集体经济强化监督机制。
要继续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的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节约各项经费支出,减轻集体经济负担,实现集体经济的资产积累。一是内部管理制度要再落实。如财务收支的预决算制度、支出审批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一事一议制度等其他各项制度,必须要落到实处,坚决避免走过场、走形式,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提高资金利用的透明度,防止集体资产、资金、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流失和浪费。二是非生产性开支要再压缩。
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控制报刊费、电话费、招待费等费用的支出总量。严格控制管理费用支出,不折不扣的执行乡镇机构改革文件精神,应该合并的村要解决明和暗不和的问题,不然将出现一个村的办公经费两个村分支的现象,严重影响集体资金在生产、生活中应该发挥的重要作用。
三、挖掘自身优势,采取不同经济发展模式,为增强集体经济拓宽发展渠道。
由于各村地理位置、外部环境、资源状况、干群思想解放程度等情况不同,发展集体经济的模式也应该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不搞“一刀切”,不搞一个模式。要立足优势,选准路子,坚持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原则,引导各村立足资源、区位等优势,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成立服务组织,开发信息经济。税费改革后,村级功能逐渐转移到了服务上来。要逐步建立村级信息网络,积极收集信息,开展有偿服务,寻找与本地种养植特色相适应的公司或加工企业,形成利益联合体,村里提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即可以为农户节省费用,增加收入,也可为客户节省时间,还可增加集体收入。
四、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监管体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职责任务。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对集体经济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领导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提到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党委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这项工作,要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定期作出部署,制定扶持政策,加强组织协调,健全监管体系,要把集体经济发展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列为各级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适应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变化,紧紧抓住农民增收和财政增长的有效结合点,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将农业财源建设的重点由生产环节转向加工、流通环节,突出抓好农业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培养壮大。
六、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土地整理
有关部门要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的“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管理,鼓励农村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推动新办乡村工业向镇区集中,提高农村各类用地的利用率。”的政策要求,积极支持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新增有效耕地归村农民集体所有和经营。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取的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自用有余部分,辖市、区土地主管部门要优先给予有偿调剂,其收入全额返还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七、大力实施农村企业发展战略,发展农业产业化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适应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变化,紧紧抓住农民增收和财政增长的有效结合点,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将农业财源建设的重点由生产环节转向加工、流通环节,突出抓好农业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培养壮大。
一、诉讼主体问题。土地收益分配纠纷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我国现有法律中出现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使得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是两个并列的概念,两者不是同一个组织,也不是相互交叉的组织。至今法律上没有一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地位、作用作出解释的规定。根据字面的解释,集体经济组织是村民集体管理集体经济而设立的组织,从现实看,其主要形式是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农工商公司。他与村民委员会有很大区别。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村内集体收入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收入分配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权利。因而,因土地收益分配纠纷发生诉讼时,村民一般将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告,在笔者审理的所有土地收益分配案件中均列村民委员会做被告,而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被告。另外,在土地征用中,征用方将村民小组作为被征方,出现纠纷时,村民将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作为共同被告。对于土地收益分配的被告主体问题,审判中多列、漏列被告问题非常普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应当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性质、作用进行立法,加以规定。笔者就目前的现状予以考量,对土地收益分配纠纷的被告应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应为村民委员会。
二、土地承包和获取收益分配关系问题。土地承包实际上是村民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对承包的土地享有自主的使用、收益,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包的权利。土地承包是每个村民法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承包的主体、义务、责任。作为村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由于,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遗留的问题和近年来城市扩张,未承包到土地的村民、挂户的村民要求享受同等收益分配矛盾特出,其根本的因素是利益。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我们区别对待,主要依据民法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没有承包到土地要求获取收益的,作以下处理:
(一)、出嫁女收益分配问题。在审理的出嫁女在收益时要求享受平等待遇案件中,出嫁女在出嫁时已经退出承包的土地,我们处分两种情况:①、出嫁女户口未迁出,但本人不在户口所在村生活,出嫁女户口虽然在原行政村,但不履行所在村的义务,既没有承包土地,也没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不享受土地收益分配权。②、出嫁女户口未迁出,但出嫁女仍在原行政村生活,履行所在村各项义务的,虽然没有承包土地,应当享有土地收益分配权。
(二)挂户收益分配问题。挂户问题主要是市区附近的村,在我区的七个办事处的行政村都有挂户现象,而且西林、鳌峰、澄江、飞彩办事处行政村挂户现象相当严重,有的一个村民组有十几人,挂户的原因有:①、一部分外来户为了子女能够到城市学校就学,与村委会协商,不享受承包土地、收益分配,目的是解决子女就学问题。②、一部分外来户为了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生活的方便,与村委会协商,不享受承包土地、收益分配,目的是为了解决当地的户口问题。③、一部分出嫁女出嫁后因离婚而回娘家生活,又将户口迁回原来的村,既不承包土地,又不履行义务,也仅仅是落户问题。针对挂户的村民,我们的做法是不享受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因为他们只是形式上的村民,不履行义务,为得是自己的私利,在土地收益时要求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显然侵害其他村民的利益。
(三)、其他问题。①、土地征用时尚未死亡,在分配收益时死亡的应当予以分配。理由如下:土地征用时,集体经济组织就享有征用土地的补偿权,实际上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被征用时就取得了土地收益权。这种权利在形成前就有村民的承包经营行为,在权利形成后,村民就取得了享有该项权利的资格,因而,在分配时死亡,应当得到分配。②、土地征用时尚未出生,在分配收益时出生不予以分配。其理由同上。
三、土地收益分配纠纷的性质问题
土地收益分配案件是属于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在理论和实务界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是民事案件。理由是: 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即法研[2001]116号答复),指出:农村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的受理问题参照法研[2001]51号答复办理。该法研[2001]51号答复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同时认为村民与村委之间的该类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基于以上两个答复,可以推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农村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的纠纷(即土地补偿分配案件)属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其案件性质属于民事案件。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行政案件。理由是:判断一类案件是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属于行政案件,主要看在诉争的事项上原被告是否处于平等的地位。民事案件原被告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在行政案件中原被告在所诉争的事项上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主体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还要看诉争的事项是否属于公共事务即公务,如果诉争的事项属于国家公务,则原被告双方肯定处于不平等地位,案件肯定属于行政案件。土地补偿分配之所以应当定性为行政案件。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因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管理的组织,两者均不是一级政府机构,其进行的管理、教育等活动不具有行政性,虽然村民与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有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但进行民事活动时,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是平等,不能以其主体不平等而否定其民事属性。
参考文献:
① 作者:李可波《对土地补偿分配案件定性之思考》载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