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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与文化

时间:2023-06-07 09:14: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间文学与文化,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民间文学与文化

第1篇

民间文学艺术应当给予保护,对此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对于是否应当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应当给予何种知识产权保护则各执一词,这源于各方对民间文学艺术不同的认识和利益诉求。

学术界一般认为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模式有版权保护、特殊权利保护、邻接权保护、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几种。其实,在这些模式中,邻接权保护的对象并不是民间文学艺术,而是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传承活动,这种保护模式不能作为直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选择模式。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只能在市场环境中从一个侧面发挥作用,如地理标志保护只能在市场竞争中保护注册了证明商标或者地理标志的民间文学艺术,防止“搭便车”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能赋予权利人在市场环境中排除不当竞争行为的权利,不能规定权利人的积极权利,而不正面确定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就无法准确认定他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简言之,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属于辅的保护手段,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主要的、基本的制度要么是特殊权利保护,要么是版权保护。因此,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之争实质上就集中在特殊权利保护与版权保护这两种模式的选择上。

仔细比较可知,无论是在版权体系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抑或是构建独立的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权利保护体系,都是在承认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性的基础上展开具体保护模式探讨的。以上两种主张在出发点上具有相当的一致性。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具体保护路径上,主张版权保护模式的学者强调版权体系的包容性,认为在版权体系内建立特殊版权制度即可妥善处理该问题;主张特殊权利保护模式的学者则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客体的特殊性使其难以被包容于既有的法律保护制度之中,主张摆脱已经发展成熟、具有较固定保护范围的版权体系而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独立的制度构建。笔者认为,相比之下,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更具有优势。毕竟法律制度的使命在于确认和保护权利,而不在于维持现有的制度。

二、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之较优选择

(一)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权利保护制度的合理性

正如前文所述,选择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相对于版权客体的特殊性,这也正是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权利保护制度的合理性之所在。

1.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大于作品范围根据《传统知识保护的政策目标及核心原则(草案)》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的外在形式包括以下4种:

一是言语表现形式,如故事、史诗、传说、诗歌、谜语、文字、标志、名称和符号;二是音乐表现形式,如歌曲和器乐;三是行动表现形式,如舞蹈、游戏、典礼、仪式和其他表演,而无论其是否已浓缩为某种物质形式;四是有形表现形式,如艺术品,尤其是素描、设计、油画(人体画)、雕刻、雕塑、陶艺、镶嵌、木工、金属器皿、珠宝、编织、刺绣、纺织、玻璃器皿、制毯、服饰、手工艺、乐器和建筑形式。这些表达形式中有一些属于作品范畴,如故事、史诗等,也有很多按通行标准不属于作品的表达形式,如没有浓缩为某种物质形式的典礼、仪式、陶艺,等等。这些无法归入作品之中的民间文学艺术完全无法适用版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等。保护客体上的差异决定了权利内容的不同,也就决定了保护制度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2.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民间文学艺术在权利主体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版权主体的不同。首先,版权法的权利主体是某个人或者某一群人,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创作者通常是某一族群,而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即使某种民间文学艺术曾经由某一个人所创作,但在代代相传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加入了社群群体的改造,这就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主体变得无法判断。其次,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则必然处于不断的创新和发展之中。这一点与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有区别的。再次,版权制度的权利主体是版权人,包括作者和受转让而取得权利的权利人;而民间文学艺术作为族群存在本身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不可能与在历史中积累、创造它的族群分开而让与他人。这也说明了版权体系的经济本性与民间文学艺术格格不入。

3.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不应受期限限制目前,包括《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定》在内,国内外的版权制度均规定了作品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届满之后,作品便进入了公共领域,不再受版权法保护。这是法律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而对版权作出的最有意义的限制。然而,民间文学艺术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并不存在对立的问题。民间文学艺术是社区的文化,是民族的文化,是人民的文化。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各个民族成员共同的心愿。因此,即便是在某个族群已经式微乃至于消失之后,也不容许使用该族群传统文化的人对这种传统文化有任何歪曲或者任意利用。这不仅是出于对该族群的尊重,更是对整个人类文明的尊重。对于这一点,无论是有关国际公约、各国立法,还是学者之间,都不存在分歧。民间文学艺术无保护期限的特点与版权体系存在着根本差别。

(二)民间文学艺术特别法保护模式之制度设计实现

保护客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只能采用独立的特别法保护模式,笔者将这种特别法称之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在此,笔者就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做一个初步的设想。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原则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原则,学术界众说纷纭。《传统知识保护的政策目标及核心原则(草案)》提出的9大原则综合了多年来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众多意见,具有相当的代表性。这9大原则分别是:反映相关社区的愿望与希望的原则;平衡原则;尊重其他国家和地区协议文书并保持一致的原则;灵活和全面的原则;对文化表现形式的具体特点和特性予以承认的原则;与保护传统知识互补的原则;尊重原住民和其他传统社区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尊重TCEs/EoF的习惯使用和传播方式的原则;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获得性原则。

《传统知识保护的政策目标及核心原则(草案)》中所列的9大原则对我国构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律制度有着很现实的借鉴意义。根据9大原则,笔者认为我国在设计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时至少应当遵循以下4个原则。

1.尊重和体现族群意愿原则。在构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充分了解各不同族群的文化保护现状和实际需要,并将这些意见在法律制度中予以完全体现至关重要。族群是民间文学艺术的实际保有者,也必然是权利的拥有者和行使者。他们对各自所保有的传统文化的法律需求认识最为深刻。

只有从他们的意愿出发所构建的法律制度才可能是有实效的。如若只依理论和国际立法共识来构建法律制度,似有纸上谈兵之嫌。

2.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维持、传承和发展原则。这一原则也应当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立法宗旨。这是因为: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文明中的瑰宝,历经数千年仍散发着无穷魅力,让这些人类的无价宝藏永远流传下去是全人类的共同心愿。正是因为看到了民间文学艺术维持、传承的危机,全世界的有识之士共同发出了对这些文化进行立法保护的呼声。另一方面,在立法时我们还要考虑到对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促进。发展是文化的本质属性之一,民间文学艺术之所以能够散发出独特的魅力,就在于它经过了人们在漫长的历史中持续不断的创新。例如,中国的诗文化在两千多年的时间中发展出了五言、七言乃至于现代诗等多种形式;而每个民族的民歌也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革新。民间文学艺术只有在发展中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持和传承。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必须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维持、传承和发展。

3.保障族群正当利益原则。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过程中,族群的正当利益是保护的核心。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所有立法意图,最终只能通过对保有民间文学艺术的族群的正当利益的保护来实现。族群的正当利益至少应当包括:族群内部对本族群所保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各种使用;相关精神权利的实现;他人使用民间文学艺术时收取合理费用的权利等。族群正当利益的实现关系到民间文学艺术的切实保护,应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原则之一。

4.利益平衡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指的是授予保有民间文学艺术的族群的权利必须适当,要保持与其他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保持利益平衡是任何法律制度的使命之一,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也不例外。民间文学艺术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它体现的是全人类共同的智慧。因此,任何人均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的独占者。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民间文学艺术看成是本国的民族文化遗产,允许在不歪曲篡改的前提下自由使用。我国在构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时为了保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有必要在制度设计中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原则作出一些特殊规定,以保障社会公众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正当利用,避免形成某一族群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垄断。

三、结语

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人类文明的瑰宝,具有其他知识无可比拟的文化、政治和经济价值,对于我国维护民族传统、弘扬华夏文化,扩大国际影响更是具有战略性意义。笔者认为,构建独立于版权体系的融合公法与私法法律保护手段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符合我国民族传统文化丰富的具体国情,符合民间文学艺术这种特殊客体内在的保护需求。这种立法模式能够最有效地保护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促进我国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化艺术的有效利用和发展,因而应是我们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1][俄]E.P.加佛里洛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版权参考资料.1984年.7.

[2]参见WIPO:《传统知识保护的政策目标及核心原则(草案)》实体条款第1条(a),WWW.sipo.省略/sipo/ztxx/yczyhctzs-bh/zlk/gjhywj/200703/t20070319_145482.htm.

第2篇

关键词 民间文学 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

一、民间文学的艺术的定义

民族文学在受到了各界的关注,是民俗学最早研究的领域。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定义,指由具有传统文化艺术特征的要素构成,并由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一个群体或者某些个人创作并维系,反映该群体传统文化艺术期望的全部文艺产品。WIPO和UNESCO《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条》界定了四种最典型的民间文艺表达形式,包括:(1)言语表达,包括民间传说、民间诗歌与谜语等;(2)音乐表达,以演唱或演奏的形式表现的民间音乐;(3)动作表达,包括民间舞蹈、民间游戏及各种艺术形式的民间仪式;(4)有形表达,包括绘画、雕刻、陶土艺术、玛赛克、木刻、金属制品、珠宝、框篮编、刺绣、纺织、制毯、装束、乐器、建筑。

在各国的法律中,对于民间文学的定义都会有各种的差异,那么传统文化遗产资源必须具备什么实质标准才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民间文学了?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应具备如下特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

首先,传统性和动态性。所谓传统性,就是指基于特定的文化传统,经过世代传承而形成其自身的鲜明特点。传统的民间文学世代相传,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和传承性。

其次,群体创作性和个人传承性。民间文学既是属于集体创作的成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有可能是某个人完成民间文学艺术的,然后广为传唱,成为民间的艺术。

再次,载体的有形性和信息无形性。民间文学既有可能是有形的,也有可能是无形的,当然最常见的是两者的结合。两者间的区分其实并不一定区分的那么明确,有形的载体是民间文学表达的载体,无形的是表现了民间文学的灵魂。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目前国际上各国以及各组织对于传统民间文学的保护也给与的更多的关注,相关的法律也运用而生。

1、《伯尔尼公约》体系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最早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国际公约。其第15条第4款规定:“(1)对于作品未曾出版,作者身份未详,但却有足够理由推定该作者系本联盟某成员国国民的情况。该成员国可自行以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当局,以便在各成员国中保护及行使作者的权利。(2)按本款作出上述指定的本联盟成员国。须以书面声明将此事通知总干事,详细开列被指定的主管当局的全部情况。总干事应将此声明立即通知本联盟所有其他成员国。”这是学界公认的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性条约,但该条款仅保护已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那些还没有被有形载体固定的表达则不在保护之列。因此,公约第15条之规定不能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全面足够的保护。

2、区域性国际公约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为了对抗那些域外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赚钱,却没有给与任何报酬给发源国的不公平现象,一些不发达国家通过区域性国际条约的形式确立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比较突出是《班吉协定》和《阿拉伯著作权公约》。前者是一部全面保护工业产权和版权的地区性公约,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区域性国际条约。该协定附件7第46条规定受保护的客体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造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后者于1981年在巴格达由阿拉伯第三次文化部长会议通过。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立法活动

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一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奋斗目标。1976年(UNESCO)和(WIPO)在突尼斯召开了政府专家委员会,通过了《突尼斯示范法》,该法专门规定了“本国民间创作作品”。的保护条款,该条款是防止人们对民间文学创作的文化遗产的不合理利用。1982年,《保护民间文学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与其它损害国内法示范条款》获得通过。《示范条款》将民间文学艺术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体系之外,而给予各国自己决定选择适合本国实际的保护模式。在该法律中避免使用与著作权法有关的“作品”。而采取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一词。

三、结语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研究才刚刚起步,在借鉴国际先进保护模式的情况下,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独特性,加强民间文学理论研究,以期在未来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中,形成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以特别立法为辅的完善立法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文学文化的传承,更好地维持世界文化资源的多元性。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人类文明的瑰宝,具有无可比拟的文化、政治和经济价值。

参考文献:

[1]墨西哥1991 年《工业产权法》第92 条。科技中的全球方位知识产权 ( 英文版) [M]. 美国:Nat ional Academy Pres s 出版社,1993.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

[3]张耕 郑重.论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J].重庆社会科学,2005(10):90.

第3篇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价值 权利 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相关的规定还未出台。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是许多国家著作权法乃至国际著作权法都认为必要却又倍增棘手的问题。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拥有众多的民族和灿烂的文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极为丰富。随着现代科技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面临失传或消亡的危险;另一方面,其潜在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却逐渐显现出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因此,为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同时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民间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以期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及其界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Folklore) , 英文的本意是指流行于民族中间的文学。我国1990 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 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未出台。关于民间文学艺术, 目前尚无一个统一的概念。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国际版权公约中,民间文学艺术概念的外延差异也很大。例如:特利尼达和多巴哥1983 年颁布的《民间文学保护法》中,民间文学的范围却很窄,该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必须具备3 个条件:第一,该作品必须存在100 年以上; 第二,该作品必须反映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的民族文化;第三,该作品必须是特尼达和多巴哥版权法中不受保护的作品。安哥拉1990 年3 月《作者权法》第4 条(F) 规定到:“民间文学艺术系指我国地域内的、可推定某地区或某部族共同体之不知姓名作者所创作或集体创作的、代代相传的艺术及科学作品,其构成传统文化遗产的基本要素”。多哥1991年6月《版权、民间文学艺术及邻接权保护法》第66 条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是本国遗产的有独创性的合成。本法所称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一切多哥人或多哥部族共同体的匿名、不知名或姓名被遗忘之作者,在我国地域内创作的、代代相传的、构成我国文化遗产的基本内容之一的那些文学与艺术产品”。而在突尼斯1994年2月《文学艺术产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民间文学艺术,系指代代流传的,与习惯、传统及诸如民间故事、民间书法、民间音乐及民间舞蹈的任何方面相关的艺术遗产”。不同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规定了宽窄不一的外延。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早在《跨国版权法》中把保护民间文学作品定义为:受版权保护的民间文学作品包括:“ 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按照这个范围作详细列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至少包括六项: (1)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文学作品(如故事、传说、寓言、叙事诗、编年史、神话等) ; (2) 艺术风格与艺术产品(如舞蹈、音乐作品、舞蹈与音乐结合的作品、哑剧等),以手工或者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建筑等; (3) 宗教传统仪式(如宗教典礼、宗教礼拜的祭奠礼服等) ; (4) 传统教育的形式(如传统体育、游戏、民间习俗等) ; (5) 科学知识及作品(如传统医药品及诊疗法知识、物理、数学、天文学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知识) ; (6) 技术知识及作品(如冶金、纺织技术知识、农业技术、守猎、捕鱼技术知识等) .这些内容中,显然有一部分是不可能用版权法去保护(但可能受专利法或技术秘密法保护);还有一些甚至是公有领域内的东西,不应当享有任何专有权。由此可见,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是把民间文学作为版权保护对象划得很宽的一个典型。[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 年修订本) 该公约第15 条(4) 则把民间文学视为“ 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作品[2 ],可见该公约在民间文学作品保护的范围上作了更为宽泛的规定。我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理应承认其范围划分。

我国民间文艺协会认为民间文学的特点是“集体创作,集体修改,口头流传,变异性大”。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够科学的,因为“口头流传”在实际上只划定了以语言形式表达的一部分(或一小部分) 为民间文学作品,而那些纯粹的绘画、雕刻、技艺、建筑艺术、风格等艺术形式则被排除在外。事实上,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有许多精彩的方面,例如,我国2002 年在驻南斯拉夫使馆举办的“ 中国京剧人物造型”展览就曾引起轰动。展出的“ 中国京剧人物造型”选自37 个传统京剧剧目,都是舞台人物的立体微缩造型,平均高度约为60 厘米,用多种材料制成,做工精良,表情生动,包括生、旦、净、丑等各行业的角色。[3 ] 此外,还有像河北的杨柳青年画、湖北的大冶木雕、荆州皮影、陕西的剪纸、云南的傣族织锦、敦煌石窟造型等,它们都体现了一定区域的极富特色的创作艺术,其中手手相传是使之得以完整、延续保存的重要因素。如果仅以传播方法的不同去判别是否为民间文学艺术,必将对某些仅限于特别流传方式的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不公平待遇。

由此可以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文学艺术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等) 、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 、动作形式(民间舞蹈、戏剧等) 以及用物资材料创作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集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一定区域内特定的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创新而完成。它基本上是集体创作、集体流传的特殊的文学艺术形式; (2) 长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经历了一个长期的、不间断的积累、模仿、创新过程,即经历了较长的创作期; (3) 变异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长期流传时为人们所模仿、继承,同时又为人们所改变、创新,从而在保持、稳定其核心特色要素的同时,又历经了世世代代改变,其内容具有较大的变异性; (4) 继承性,民间文学作品是经过世代相颂而流传下来的,其内容和形式上有着一系列相对稳定的因素。尽管是不断变化、不断丰富,但其在主流和基调有着传承性。

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抉择

目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给予保护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在保护人类创作之“缘”,民间文学作品与现代文化是“源”与“流”的关系。如果人们仅仅注重各种智力创作之“流”的保护,而忽视对它们的 “源”关注,则对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4]因为任何智力成果的产生无不与他人劳动成果相关联,保护人类创作之“源”就是保护人类创作之“流”。而这也是知识产权立法的要旨所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为公众所共同积累、创作,公众可自由使用,如设定权利保护则不利于人们方便利用,将阻碍文化的交流与传播。况且,用知识产权保护新的客体时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客体的确定性和主体的确定性。这两者是成功协调利益关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言,由于无法准确界定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传统知识到底包括哪些传统成果,它和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文明成就的边界区分的模糊性使得通过财产权制度来理清权利义务关系的目标落空。至于主体,无论国家、民族、社区和个人,任何一个主体都很难被确认为某一区域内传统知识的唯一的所有人。[5]等等此类问题都需要我们在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保护时审慎对待。

我以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是无庸置疑的,不因保护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否定。这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人类的遗产资源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公有领域,属于人人都可自由使用的对象,但正因如此,它们往往成为新的创造性成果赖以产生的基础,从而给这些资源使用者带来可成为私权保护对象的“知识产权”。出于对这些处于公有领域的资源的重要性的认识,国际社会仅仅是“保存”它们还不够,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利用这些共同遗产开发出具有知识产权的新成果的潜在可能性越来越大,从而让人们有了更加积极的选择,即积极地传承、整理、开发而不是消极地保存。既然如此,“人人得自由使用”便成为值得怀疑的并有理由加以改变的事实。各国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不仅要使权利人与作为使用者的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保持平衡,而且,还应将“利益平衡”问题进一步上升到权利人与作为其资源提供者的社会公众或群体之间,而保持这种利益平衡的实质就是要解决作为资源提供者的社会公众或群体在利用这些资源完成知识产权中分享利益的问题,尤其是那些历经代代相传的努力,创造并保护了相关资源的社会群体的利益分享问题。[6]事实上,国际上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逐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制度及予肯定的原因也就在于发展中国家认为其在与发达国家的文化交往中,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版权保护导致发达国家可以大量无偿地使用与开发其丰富而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导致利益获得不公平。为防止无偿滥用、歪曲、篡改其民间文学艺术的现象发生,实现发展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版权贸易方面的平衡,以突尼斯等国为代表才纷纷了制定版权保护的专门法律并强烈要求国际上认可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地位。不可否认,民间文学艺术与一般知识产权客体存在一定联系,如,在智力成果的性质上都具有无形性,都是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同时又具有公开性的特点,其所有人无法凭借传统民法上的占有方法来控制。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利用是否合法,是否构成侵权,全由法律加以规定。但是,细究知识产权的一般智力成果(即使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为接近的科学文学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不同之处还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客体范围不尽相同。一般作品作为版权保护客体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版权所涉及的有形物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作为无形产权的载体而存在,“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并不以有关物的灭失为转移”。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除了无形的智力成果之外还包括客观存在的具体之物;它既可能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也可能是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由于包含内容众多,无法像一般作品那样确定其固定的表现形式。

其次,创新的要求不同。一般作品完成后,其独创性的内容大多已固定,很难变易。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不然,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如故事、歌谣的流行,不断创新和进步,因而它是流动的。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事实上,有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是排斥这些刻意创新行为的,因为某些不当的创新会破坏掉传统文化的真实性和原生环境,使得这些底蕴深厚的传统文化沦落为“假古董”、“伪民俗”,从而失去其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再次,主体不同。一般作品主体较易确定,其权利归属于某一个人,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为一个地区的广大群体世世代代所积累、创作,因此,这类权利主体往往是一个国家、地区的群体,是某一民族全体,不为某个个人。

最后,一般作品的版权保护有一定的期限性,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随着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客观条件的变化,对其不断增加、添附、补充乃至修改,使得对它的创作在不断继续,因而,其保护期难以像一般作品那样固定一个期限。

当然,是否一定要用著作权法去保护值得探讨。

在理论界,通过哪种途径予以保护存在不同看法:一是专门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如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运用行政、民事等手段来保护;二是通过其他部门法律来特别规定,如文物保护法规等。在抉择哪种途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更适应时,应从与其最密切联系之法律适用的角度去考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系人们文学艺术领域中创造之成果,是用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丰富人们生产、生活,因而,利用现行的版权法律框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全面保护将有利于对民间文学艺术更高水平的认可。尤其对象我国这样有着深厚文化底蕴的文明古国,应当积极的利用已有的著作权制度,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精神及早制定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以强化与细化其保护。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之立法思考

(一)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前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的界定,仅仅是对其内涵的抽象表述,具有很大的伸缩力和弹性度,因而需要严格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保护范围。

较早在“ 跨国版权法”中保护民间文学作品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至少包括六项:(1)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文学作品(2)艺术风格与艺术产品,以手工或者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建筑等等(3)宗教传统仪式(4)传统教育的形式(5)科学知识及作品(6)技术知识及作品。显而易见,这些内容中,有一部分是不可能用版权法去保护(但可能受专利法或技术秘密法保护);还有一些甚至是公有领域内的东西,不应当享有任何专有权。由此可见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是把民间文学作为版权保护对象划得很宽的一个典型。[7]另外也有些国家不仅把“民间文学艺术”范围划得较窄,而且对它提出了特别的保护条件,例如,特利尼达和多巴哥1983 年颁布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草案对于具有什么条件的作品才能称之为“ 民间文学艺术”规定了三个标准:第一,该作品必须已存在100年以上;第二,该作品必须能反映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的民族文化;第三,该作品必须是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版权法中不保护的作品[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示范法条》(以下简称《示范法条》)第2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一) 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二)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壁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毯、服装式样;2 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在我国,、科学观点等一般不属于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将这些内容从上面《示范法条》第2条中去掉,余下的就可以作为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二)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最初的创作者可能是个人,但随着历史的推移,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不断被人们加工、完善,逐渐成为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群体作品,创作者的个性特征已无法体现,而只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因此,从理论上讲,原生作品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或民族,他们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主体。任何组织包括(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都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一,若发生对其侵权,由谁主张该作品的权利。笔者认为,中国需建立一种以私权利或群体公权利为基础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9]具体说就是成立非政府的民间组织来代为行使民族民间文化的相应权利,以切实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族群)的集体利益。非政府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成立、运作,代表民族民间文化发源地(族群)对非发源地或族群之外的人使用、利用该民族文化依法行使相应许可行为或收取合理费用,代表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其收取的费用用于该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这种模式类似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见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实践证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等已经大大促进了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影响,其运作方式可以为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有益的借鉴。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关人的权利

第一、原始版权人的权利。原始版权人享有的权利也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项。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至于为什么不授予版权人“改编权”郑成思教授在《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我国对其保护方式的建议》一文中解释的很清楚:如果要求作为改编者的艺术家们事先取得许可及事后付酬,有可能妨碍民间文学作品的挖掘、发扬、提高及传播,有可能不利于中国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当然,改编者必须注明其是根据什么原作品改编的,即” 注明出处“。原始版权人的财产权主要包括其自身的使用权以及由此产生的获得报酬的权利。当然,这些权利的行使只能依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的执行人非政府间民间团体来行使。

第二、收集、整理者的权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著作权法保护,并不是禁止人们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正常的创作活动,也不是允许任何人对其进行垄断,而是不允许本民族团体之外的人随意地使用本民族团体所遗传下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整理。只要整理者在原始素材的基础上融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是在原始素材基础上,由其“启发”而创作出来的作品,整理人就可以对其整理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演绎的著作权。著作权理论一般都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者对整理本应当享有著作权,但是第三人也仍然可以对同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整理,并就其整理本获得著作权,通过发掘、整理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而擅自地侵犯其挖掘、整理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否则同样构成侵权。另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本一经发表,就视为一般文学艺术作品,按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其版权。

(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都涉及对作品的保护期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不例外。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延续性,区域性和权利性质等牲质。笔者认为,不宜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视为已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如果某一作品被确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其保护期限应为无限。即使经过大量努力,从各方面以大量事实考证出该作品确切的作者,也不能认为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等同于一般作品,因为在其流传的过程中!已溶入了群体智慧,带有某个民族或群体的特征或风格。这种规定,有利于防止民间文艺遭受各方面的歪曲、滥用和非法侵害促进历史文化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发展,甚至有利于传播中华文明。对于有的国家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从发表时起若干年,我认为其至少存在两方面弊端。首先,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来看,由于民间文艺往往经由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努力,不断丰富和充实,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存在从萌芽时开始计算,还是从发展成熟时开始计算的矛盾,实质上失去了其起算的时间点,因而,若干年后的终点也就无从确定。其次,若干年也比较难掌握。如将若干年的保护期规定的太短,等于对此没有加以保护,因为民间文艺大多需要几百年的努力才能完成或最终趋于成熟;反之规定的太长了,若干年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其规定的意义。综上所述,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应规定为无限。

注释:

[1] 郑成思《版权法》第162页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2] 郑成思《版权法》第162页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3] 《人民日报》 2005-05-12.

[4] 郑成思《创新之“源”与“流”》,载《人大复印资料》第2002年第8期,第62页。

[5] 韦之、凌桦《传统知识保护思路》,载《人大复印资料》第2002年第8期,第64页。

[6] 唐广良 《三大主题的关联性》, 载《人大复印资料》 第2002年第8期,第63页。

[7] 郑成思《版权法》第125页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第4篇

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量丰富,数量众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予以保护,有助于挖掘我国的民族文化遗产,弘扬民族文化,发展民间经济,增强民族团结,并有助于实现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著作权贸易的平衡。鉴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究竟如何保护,目前还未有一个完整的方案。随着现代科技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面临失传或消亡的危险;另一方面,其潜在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却逐渐显现出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面对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乃至失传的危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亟待法律的保护。本文拟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国际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制度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其起始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保护自己的传统民族文化,从而提出扩展著作权客体的要求。此前,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都可以大量无偿地使用发展中国家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为防止篡改、歪曲、擅自使用民间艺术作品的现象发生,实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著作权贸易方面的平衡,一些国家和地区先后将民间文学表现形式列为著作权客体加以保护。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趋势,《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本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不知作者的作品”的一种特例来处理,该公约第15条第4款规定,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伯尔尼公约》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确信于本公约成员国之作者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板版权法》,其中专门规定了关于“本国民间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条款。1982年,又正式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例》。迄今为止,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

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及其界定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Folklore),我国目前尚无一个统一的概念。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国际版权公约中,民间文学艺术概念的外延差异也很大。

我国民间文艺协会认为民间文学的特点是“集体创作,集体修改,口头流传,变异性大”。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够科学的,因为“口头流传”在实际上只划定了以语言形式表达的一部分(或一小部分)为民间文学作品,而那些纯粹的绘画,雕刻、技艺、建筑艺术、风格等艺术形式则被排除在外。事实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有许多精彩的方面,我们仅拿云南做个例子,在云南全省共收集到民族传统乐曲2000多件,绚丽多彩的民族服饰227种,独具特色的民居形式22种,民间美食菜肴72种,这些还不包括云南省边远的一些民间文化。此外,还有像河北的杨柳青年画、湖北的大冶木雕,荆州皮影、陕西的剪纸、云南的傣族织锦、敦煌石窟造型等,它们都体现了一定区域的极富特色的创作艺术。如果仅以传播方法的不同去判别是否为民间文学艺术,必将对某些仅限于特别流传方式的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不公平待遇。

由此可以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文学艺术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等),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戏剧等)以及用物资材料创作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几点法律思考

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对象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对于完全具备作品形式的诗歌,传说等作品,可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直接予以保护;对于尚不完全具备作品必要条件的素材,如民间宗教仪式、民间建筑风格,民间游戏、民间舞蹈等形式,也应予以保护,以防止他人随意利用、歪曲、篡改。

第5篇

关键词:文化遗产;民间文学;挖掘;传承

1 发现民间文学传承人

要时刻把挖掘民间文学资料这件事情放在心上。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随时发现民间文学传承人。发现民间文学传承人主要采取以下一个步骤:

1.听。从所接触的人的聊天中甚至于从正式谈话中获得对方是否会讲故事的信息。

2.诱。也就是我们说的抛砖引玉。在日常聊天和谈话中,主动讲一些民间故事,这样就让人产生相似联想,会诱导对方讲出更多的民间故事。比如说讲个笑话什么的,既增强语言中的幽默感,又会引导更多的笑话出现。比如,见到山讲山的传说,看到水讲水的来历,这样加上大家的拼凑,就会使我们所了解的民间文学资料更加丰富和完善。大家在一块闲侃,说不定就会出现意想不到的东西。

3.问。询问身边的同事,哪个村有会讲故事的人啊?问亲戚朋友谁会讲故事,谁肯讲故事,谁喜欢讲故事等。这样就会让我们在挖掘传承人的时候节省大量的时间。这要比单纯的调查采访更加容易和方便些,是一个捷径。

4.访。通过听、诱、问等工作方法了解到的传承人,我们最终得走到他们身边去。面对面地坐下来,把他们的民间故事挖掘出来,保护起来,进而传承下去,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

2 民间文学挖掘中存在的问题

1.些民间艺人太在意自己脑子中的东西,不愿意轻易拿出来送人。近些年,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大力宣传,一些民间文学传承人认为自己头脑中的民间文学作品是一笔宝贵的财富,他们把这笔“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混为一谈了,认为自己的东西应该产生经济效益,至于多少价值,那是无价之宝。正因为这样,民间文学传承人不愿意义务地把自己的东西讲出来奉献给社会,或者说不愿意提供出来,让人保护起来,说得难听一点,他们宁可带到棺材里去,也不愿意让人搜集了去。这种观念给民间文学的挖掘工作带来了困难和障碍。面对这种情况,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转变民间文学传承人在民间文学的保护与传承的意义和他们在观念上的偏差。让广大群众明白民间文学是文化、是精神、是非卖品;让广大群众明白口头文学目前的状况,抢救、搜集整理它的原因所在等,使民间文学传承人心甘情愿地积极配合,把自己的东西贡献给社会,让文化部门把他们的作品保留起来,宣传出去。对于一些重点传承人,尽快兑现对民间文学传承人的保护经费,保护民间文学传承人的健康。鼓励更多的民间文学传承人讲述民间文学的积极性,同时,调动更多的民间文学传承人参加到民间文学的传承行列中来,使散落、流失在民间的优秀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和传承。

2.有些民间艺人太忽视自己脑子里的东西,认为它不足挂齿,羞于讲述。另外还有一些传承人认为自己会的那点儿嗑,不能登大雅之堂,看到你很认真、很严肃的样子,让他讲,他直摆手。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还是采用上述“诱”的方法,自己给他讲述一些民间故事、歌谣让他们听或拿出我们已经整理出书的民间故事来给他们看,让他们明白,我们需要的就是这样的东西。到时候,他们或许会恍然大悟:原来就是这些东西啊,我也会。我会讲的东西,可比书上的还好,还完善呢,那样他们就会兴致大发。我们就会有所收获。

3 挖掘民间文学的方法

1.我们做民间文学保护工作的人必须是有亲和力的人。民间文学存在与老百姓的头脑中,靠的是口耳相传得来。他们没有义务为我们讲述民间故事。我们要让他们心甘情愿地乐意为我们讲才好。民间文学的挖掘是一种面对面与人交流和沟通的工作,搜集整理者面对的大多数是老人,老人本身就是一种弱势群体。俗话说老小孩、小小孩,老人多数没有经济收入和劳动能力、而且做事认真,因此,要做好民间文学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就需要做好人的工作,尤其是老人的工作。我们要尊重他们,放下架子,拉近和他们之间的距离。把他们当作亲人长者来对待。绝不能有“厌老”情绪。谁家都有老人,换句话说就是每个人都会老。我们必须要做到尊老、敬老、爱老。

2.挖掘民间文学,还要选对时间。要根据每个传承人不同的性别、年龄和健康状况等特点来挑选合适的时间。比如说:在农村,我们挖掘民间故事要选在农闲的时候去。农忙的时候哪有闲心和精力为我们讲故事啊!即使是老人不下地干活,也要比平时料理更多的家务,看管孩子。选在农活太忙的时候,就算传承人本人愿意讲,家人也会对此增强反感情绪,给民间故事的挖掘带来不良的影响。毕竟,讲民间文学不是种高粱和大豆,不能解除人们的日常所需。

第6篇

本文作者:万桂红作者单位:黄冈师范学院

在现代社会,学校教育普及、娱乐方式多样、劳动分工复杂、鬼神观念淡漠。口头文学的存在空间已经大为减少,甚至萎缩为酒桌上的笑话。传统的娱乐活动,如听故事、看戏之类,失去了往日的重要性,取而代之的是各种各样的媒体娱乐方式。在发达的现代社会,民间文学生存的客观生态环境和文化生态环境都发生了改变,民间文学的生存与传播都面临着严重的困境:

第一,缺乏社会需要民间文学的兴盛与否,主要取决于社会对民间文学创作的需要。首先,在现代社会中民间文学的生存空间大大萎缩。民间文学的主要传承地在广大的农村与部分城市人中间,可现代社会广大农村人们的生存方式发生改变,大多数人外出务工。在乡村与城市,成人世界的丰富的社会生活内容和沉重的生存压力也使得民间文学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儿童最想听故事,可是现在的农村,“留守儿童”越来越多,儿童想听故事的愿望多半会化为空想。在城市,民间文学资源本就稀少,儿童主要依靠玩具和电视、电脑来陪伴。儿童需要民间文学,但社会却没有把民间文学及时传给他们、哺育他们。其次,在物质发达、经济发展迅猛的现代社会,民间文学缺乏传承人,年轻人都想过上富裕的现代生活,不愿意或者没心思传承民间文艺了。再次,在形式多样、丰富多彩而又直观动感的媒体时代,人们对民间文学的兴趣被冲淡了。没有了社会需要,民间文学就失去了生存的价值、就要面临着消亡。

第二,缺乏创作动机民间文学只有在生活中不断创作和传播,才能不断更新发展。社会需要能够刺激创作者的创作动机,并产生相应的创作活动。[2]民间文学主要生存于现场的表演和讲述活动中,所以,表演和讲述也是民间文学创作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传统社会的表演者、讲述者往往是一些社会地位较低、经济状况也较差的人。他们具备创造精神产品的一定的能力,但这种能力还不够强大,不足以使他们以此作为谋生手段。在广大的乡村,民间文学活动并没有发展到产生职业的民间文学创作者、表演者的程度。许多民间文学作品多是一代代流传下来的,属于民间艺人自己的创作的不多。如民间故事家刘德培讲述的故事汇集为《新笑府》,其中绝大多数是从别人那里听来的,是原本就广泛流传的民间故事,真正由他独创的故事,所占比例应是不高的。许多民间故事家的经历告诉我们,即使是一个以讲述而不是以创作闻名的故事家的形成,也需要特定的客观条件和持之以恒的主观努力,更何况以创作闻名的故事家的形成。在民间文学生存较好的社会条件里,都难以产生以创作闻名的民间艺术家,那么,在如今的商品经济社会,想产生以物质利益作为回报而创作的民间艺人,那就更难了。难以产生真正的以创作为主的民间艺人,民间故事创作和讲述活动就都会慢慢减少,真正流传的民间故事数量也就只会越来越少。

与一般的文学创作相似,社会的变化总是对人们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也直接会影响民间文学的生存和发展。在现代社会,时代变了,生活方式变了,生活节奏快了,人民的社会需要和审美、情感需要变了,可以替代民间学的新生事物多了。从功能上看,现代社会里,民间文学的实用价位日益削弱。因此,民间文学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自然地下降了。

从传播方式上看,山东教育家李树先生认为传统文化传播“目前的情况是,故事性不强,不能够从感情上打动小读者,很难,至少在基础教育中效果不是太好。”[3]传播理论认为,信息内容要让受众接受,除信息内容具有趣味性外,信息内容的表现形式亦不失为一种重要手段。因此,民间文学的传播和发展需要改变传播方式,改善民间文学文本符号的表现形式。

对于民间文学的生存来说,这并不是福音,相反给民间文学带来了巨大的生存困境。然而,当人们普遍具备阅读能力,拥有丰富的读物,能够借助电视、互联网等进入更加广阔的世界,能够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军事、体育、文学艺术、宗教哲学等方面培养和满足他们的兴趣和爱好,那时,民间文学的主要生存方式也应该由口头转变为书面、由书面转变为多媒体等,这正是它的恰当归宿和发展机遇。我们不要让民间文化遗产成为沉重的包袱,更不要被支配。因此,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去保护、传承、传播民族民间文学,主动发掘利用宝贵的民族文学资源,这是我国传播学界面临的一个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重大课题。

第7篇

从著作权(版权)法角度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首要的问题是明确划定民间文学艺划定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划定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应该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既不能像《班吉协定》那样过于宽泛,也不应当仅限于语言形式的民间文学而使之过于狭窄。如前述,《班吉协定》附件7的规定,表明了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这种划分方法,对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显得过于宽泛,如此复杂的内容由著作权法来规范,有点不切实际。有些内容不能也没有必要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因为有些内容应当属于公有领域,不应当享有任何专有权,如天文学方面的知识;有一部分是不能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但可能受工业产权法保护,如技术知识;有些可能属于文物,通过文物法保护,如宗教礼拜的地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在我国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界定过,《辞海》、《中国大百科全书》也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辞条可查,但是,这两部权威性工具书对“民间文学”作了明确的界定。依照《辞海》的解释,民间文学“指群众集体口头创作、口头流传,并在流传中不断有所修改、加工的文学。包括民歌、民谣、神话、传说、故事、童话、谜语、平话、谚语、唱文、说唱、戏曲等形式”[1]由我国著名的民间文学家钟敬文先生撰写的《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文学卷》民间文学辞条,认为民间文学“作为一种学术名词,包括散文的神话、民间传说、民间故事、韵文的歌谣、长篇叙事诗以及小戏、说唱文学、谚语、谜语等体裁的民间作品。”[2]

上述观点,实际上只涉及到语言形式表达的民间文学艺术,排除了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又确属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情形。比如中国京剧人物造型、民族服饰、川剧的变脸艺术、湖北荆州的皮影、陕西的剪纸等。如果将这些项目排除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之外,对它的使用意味着就是自由的,引起来源地群体不满的大量复制恐怕就难以避免,在国际贸易中,也会使我国处于不利的地位。1982年6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召开各国政府专家委员会会议,会议通过的《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方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将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细分为四类。第一类语言形式:民间故事、诗歌、谜语;第二类音乐表现形式:民间歌曲、民间器乐曲;第三类动作形式:民间舞蹈、戏剧和各种仪式的艺术形式;第四类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单色画、彩色画、雕刻、雕塑、陶器、镶嵌、木雕、金属器、珠宝、编织、针织、纺织品、地毯、服装、乐器、建筑形式。[3]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示范条款》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将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范围规定为在我国领域内,由我国某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集体创作出来,经世代相传的文学艺术形式,具体规定为以下四种形式:(1)文学的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民间歌谣、民间谚语、民间谜语、民间诗歌等;(2)音乐和戏曲的表现形式,如民歌、民间乐曲、民间曲艺、民间戏剧等;(3)动作的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民间宗教仪式等;(4)有形的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民间雕塑、民间服饰、蜡染、刺绣、编织、民间建筑等。[4]这四种形式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形式并没有质的差别,当然,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上述保护范围中属于纯实用的民间习俗、科学知识,技术技巧、民间游戏的规则和方法、历法、民间工艺品的制作工艺等并不应列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列。第二,以物质形态固定并已出版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应排斥于保护范围之外。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缔结,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条约之一,其在1967年修订的文本中,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无作者作品”的一种特例处理。该公约第15条第4款规定:“对作者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推定该作品是本同盟某一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该国法律得指定主管当局代表该作者并有权维护和行使作者在本同盟成员国内之权利。”虽然这一规定并未提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而且其显然也包括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未出版的、作者不明的其他作品,但这是到目前为止在国际公约中可能被解释应用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的唯一法律规范。我国若将之限定于未出版的作品显然不合适。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我国各级政府以及文化艺术部门组织了数以万计的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专家和文学艺术工作者,深入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抢救、搜集流传在民间的传统文化艺术。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政府又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搜集整理各民族民间文艺资料,编纂了《中国民间歌曲集成》、《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中国民间故事集成》、《中国民间谚语集成》等包括各民族文学、音乐、舞蹈诸门类的10大文艺集成,共计整理出版310卷,全部出齐约450卷,总计约4.5亿字。[5]文化部已经于2003年初启动了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该工程将历时10年,将用文字、录音、摄影、摄像等现代技术立体地记录中国民间文化,全面调查、登记和出版中国民间美术作品,拍摄与制作中国民俗文化的音像制品,建立中国民俗图文资料数据库等。如果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将上述物质化并已出版的成果排除在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一来需要流传于民间的需要特别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恐怕寥寥无几了,二来将已经出版了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按一般作品遵循《著作权法》的规则,也违背了民间文学艺术实施特别保护的初衷。第三,文学艺术创作的民间文学艺术的素材不宜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这里所说的素材,是指创作者从民间中摄取而来,尚未经过提炼和加工的原始的、内容零散的材料。如果把素材置于著作权保护之下,归一定主体专有,则将妨碍文学艺术的创作,违背了《著作权法》关于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展与繁荣的立法宗旨。

多年来,无论中外,确有人以“采风”的名义,把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为自己的“创作成果”发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特别法应当对之加以禁止。尚未形成作品的民间素材,则任何从事创作的人在“采风”中可以搜集和利用。如果把这种活动也划入被禁止之列,文艺创作的“源”就被截断了。[6](P87)虽然划清民间文学艺术素材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限,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可以肯定的是,对内容零散的素材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整理,不改变艺术风貌,不随意改变它的主题、人物、情节和语言,不将个人的主观意识渗透其中而形成的整理本,则是实实在在的作品,应当归属于特别法保护的范围了。与整理本相关的是改编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作品而产生的作品,也应成为著作权法特别法的调整对象。但是改编本的基本内容毕竟属于民间文学艺术,这就决定了需要通过特别法对改编者的著作权作一定的限制,如果权利主体可以任意处分作品,类似某艺术家“卖断民歌”的事件可能随时都会发生,构成我国民族文化遗产的许多民间文学艺术将会被“合法”地买断,造成民族和国家利益的损失。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主体,是以著作权法的特别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必须要解决的又一问题。有人主张权利主体为国家,有人认为权利主体只能是有关的群体、居民团体或者民族,也有认为,应当成立一个专门的组织,由法律直接规定其作为权利主体,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笔者认为,较为适宜的做法应当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产生它的群体,由各级政府行使其著作权,文化行政部门为政府行使著作权的具体部门。

虽然民间文学艺术来源于某个群体,但是该群体不宜作为行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主体。民间文学艺术最初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人,但是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经过人们的不断加工,创作者的个性特征被淡化甚至不复存在,逐渐演变为某一地区或某一民族的作品。由于最初的创作者无法确定,从理论上讲,这一作品只能在事实上属于产生它的某个民族或某个群体,但是群体作为一个整体,无法行使著作权。由该群体中的个人代表这个群体行使著作权,其结果是难以想象的。另外,随着民族的迁徙和交融以及民间文学艺术的不断传承,其流传范围已不限于某个地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群体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个地区或一个民族,但有些民间文学艺术已成为多个民族共同的传统文化遗产,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格萨尔王》。这部世界著名史诗广为流传于、青海、四川、云南、甘肃等藏族群众居住地,也流传到蒙古族和土族等少数民族地区,同样成为这些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组成部分。

如果只是简单地规定权利主体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群体,反倒会使民间文学艺术得不到真正的保护,甚至可能出现不同地区民族、群体之间的利益之争,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事实主体不能行使著作权,就需要由一定的组织代为行使。但是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的根据并不取决于法律的规定,而是来自于著作权人的授权。建立起具有集体管理组织性质的民间组织,又如何获得授权呢?由产生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中的个人代表这个群体授权于民间组织是难以想象的,从现实情况看,我国也没有产生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的组织,自然也就无法由某种组织进行授权;法律直接规定授权于民间组织,无疑是承认国家为行使著作权的主体。较为适宜的做法,就是从法律上承认产生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是著作权的主体,但是从利于操作的角度,行使权利的主体应当是各级政府,代表各级政府行使权利的,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当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中的某个个体认为其他个人或组织侵犯其精神权益或经济权益时,都可以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主张权利的申请,由该文化行政部门代表国家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我国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的司法实践,实际上也已经承认了政府的权利主体地位。

中国首例审结侵害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案——《乌苏里船歌》案,原告为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法院经审理认为:四排赫哲族乡政府既是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著作权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赫哲族公众的权益,在体现我国宪法和特别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原告作为民族乡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讼。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与限制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保护的基本要求是:一方面要防止滥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另一方面要鼓励和使人有进一步发展、传播和改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自由,以创作新的优秀作品。而要在这二者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就要求明确著作权主体享有何种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何种限制。

第8篇

摘要在中华民族的文化宝库中,民族民间文学是传承接续本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民族民间文学中蕴藏着的民族精神,是宝贵的精神财富,可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供宝贵的精神资源和动力,对先进文化的建设起着重要作用。《苗族古歌》是苗族民间文学遗产,2006年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以保护。本文以《苗族古歌》为例,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去研究民族民间文学的现代意义,探索它的发展路向,以促进民族民间文学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民族民间文学 非物质文化遗产 苗族古歌 民族精神 发展路径

中图分类号:I106.7文献标识码:A

一 民族民间文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族民间文学是以劳动人民为主体,人民群众自己创作,并在人民群众中广为流传的口头文学作品。它是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门类和领域之一。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民间文学”都列在第一位。在中华民族的文化宝库中,民族民间文学作为不可缺少的文化组成部分,始终成为传承接续本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以口耳相传或口传心授为主要表达方式的民族民间文学,随着有说唱特长的歌师或艺人的相继逝去,没有传承人相接续,濒临“人亡歌息”的边缘。

为了抢救和保护包括民间文学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自2003年起,正式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2004年8月,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3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18号文件),这些纲领性文件,对民间文学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仅2006年,就有31项民间文学遗产,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8年又有5项列入第一批扩展项目名录,53项列入第二批名录,共计89项受到保护。如何从民间文学遗产中汲取合理思想内核,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使之具有现代意义,如何探索它的发展路向,为先进文化建设提供宝贵的精神资源,实现民间文学的可持续发展?这些都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苗族古歌》是苗族民间文学中一颗璀璨的明珠,是苗族人民的“百科全书”。本文以古歌为例,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去研究它的现实意义和发展路向,为民间文学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提供参考。

二 《苗族古歌》是苗族民间文学遗产,亟待保护与传承

古歌是一系列流传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地区的创世神话叙事诗的总称,由4组共13首神话叙事诗组成,总计8000多行。第1组关于开天辟地内容的古歌,包括《开天辟地》、《运金运银》、《打柱撑天》、《铸日造月》等4首,讲述了带有神性的巨人和巨兽,共同创造世间万物的故事;第2组关于人类起源内容的古歌,包括《枫香树种》、《犁东耙西》、《栽枫香树》、《砍枫香树》等4首,讲述了苗族的始祖本是古老枫树的故事;第3组关于洪水遗民内容的古歌,包括《洪水滔天》、《兄妹结婚》2首,讲述了洪水过后人类再造的故事;第4组关于苗族历史性迁徙内容的古歌只有1首,即《跋山涉水》,讲述苗族先民在巨人神的帮助下,度过迁徙途中道道难关的故事。这四组歌的内容既独立成章,又相互连贯,比较系统完整地反映了古代苗族人民的社会生活,歌颂苗族先民的创世艰辛。

古歌的形成,大约是在苗族原始社会的母系制末期,到阶级社会形成以前的整个历史时期,即苗族迁徙到黔东南定居之后。它主要流传在清水江流域一带的台江县、黄平县及周边的雷山、榕江、剑河、凯里、施秉、镇远、三穗等县市。古歌大多在苗族鼓社祭、婚表活动、亲友聚会、节日等场合演唱。演唱者多为老年人、巫师、歌手等,调子雄壮而苍凉。演唱时一般由二名男歌手和二名女歌手,宾主各为一方,以盘歌形式一问一答,互相对唱。每一章节结束时,则大家齐声相和“哟―吟―”,然后宾主频频劝酒,就这样边唱边饮直到唱完,可以持续几天几夜。人们在倾听中,忘却了恶劣的生存环境带来的一切艰难、烦恼和忧患,伴着歌声、笑声、泪水和回忆,精神压力获得释放,心灵变得舒畅自由,坚定了对生命、自然的热爱和追求幸福生活的勇气和信心。

古歌是苗族古代社会的“经典”,内容包罗万象,从宇宙的诞生、初民时期的滔天洪水,到苗族的迁徙、苗族古代社会的制度和日常生活等,承载着丰富的文化记忆和文化基因,是苗族文化延续和发展的不可或缺的载体。古歌凝聚了人们的思想、观念、态度、感情和言行,维系了民族的内聚、团结和权益,实现了民族文化的认同,增强了民族凝聚力,是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在苗族民间文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但是,由于苗族历史上没有文字,古歌只能口口相传。在现代文化和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已濒临失传。以台江为例,在全县13万苗族同胞中,能唱完整部古歌的已寥寥无几,目前只有二百余人能唱一些不完整的古歌,而且都是中老年人。传承古歌较多的老人年事已高,如不抓紧抢救保护,苗族古歌将在世间消失。

三 《苗族古歌》的现代意义与先进文化

先进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灵魂,是推动人类社会前进的动力,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是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而民间文学作为人类精神生产的伟大成果,总是植根于民族文化土壤的深层,它是民族的精神生活和心灵表现的一种重要的形式,也是一个民族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凝聚起来的草根阶层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文学的人民性、口头性、集体性、传承性等特点,使得民间文学在培育和弘扬中华民族精神上,具有更突出、更直接的意义。蕴藏其中的自强不息、团结互助、勤劳勇敢、艰苦奋斗等精神,都是民族精神的具体体现,可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供宝贵的精神资源和动力。

1 坚韧不拔、自强不息的精神

坚韧不拔、自强不息,是中华民族精神之源,是中华民族历经磨难生存下来并不断强盛的动力。从古歌中可以看到,苗族先民在不断迁徙的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多居住在人迹罕至的大山深处。迁到黔东南定居后,在荒山野岭、荆棘丛中开荒种地。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下,他们既不企盼神的恩赐,也不等待奇迹的偶然出现,而是依靠自己的力量克服重重困难,顽强地生活。他们这种坚韧不拔、自强不息的精神,在今天尤其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与价值,给人无穷的精神动力,激励人们变革创新、不懈奋斗,勇往直前。

2 团结互助的集体主义精神

团结互助是国家发展的内在动力,是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直接源泉。“运金运银”歌中记载,开天辟地虽已完成,但“天是常常垮,地是时时崩,人人都愁焦,个个不安心”。这时候出现了四个祖先:宝公、雄公、且公和当公,一起商量寻找金银,用“金柱撑着天”,银柱支住地”。发现金银后,水獭、螃蟹都来帮忙把金银打捞上岸。然后又“一同来锯树”造船,运送时明确分工“养优划船头,雄天划中间,有恭划船尾,府拉把纤牵”,在大家的齐心协力下,成功地把金银运到了西方,最终得以“打柱撑天”。古歌吟唱的团结互助的集体主义精神,是当今时期应该大力弘扬的道德精神。只有万众一心、团结互助,才能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3 以“劳动”为荣的勤劳勇敢精神

中华民族是一个以劳动为荣,崇尚劳动、刻苦耐劳、勤劳勇敢的民族。古歌认为自然界是可以被认识和改造的,人们有智慧和力量战胜自然界。“运金运银”歌、“跋山涉水”歌中,都有很多劳动场面,如“休纽拉犁走呼呼,香两犁山种树木”;姜央“搓成了一双耙索,套牛去犁田”;“犁完了大地,耙完了山坡”,“爹妈开荒作田园,挖成旱地一片片,开成水田一湾湾”。休纽、香两是巨人神,他们外形高大、神力无边,但是,却同以姜央为代表的人类一样,参与征服自然的创造性劳动,显示了劳动创造世界的伟大力量。他们身上的勤劳勇敢精神,至今仍是民族精神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4 艰苦奋斗的精神

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从古歌中可以看到,苗族先民进行了大规模的迁徙,从北到南,由东到西,向更僻远的山区迁徙。“汉家占街头,壮家占水头,苗家占山头”是他们生存环境恶劣的写照。但他们不畏艰难,勇于拼搏,在崇山峻岭中开垦出层层农田、耕地,发展生产。如“整好上方土,修好下方河,填好坪子地,砌好斜土坡,才有土开田,才有地做活,才有山种树,庄稼满绿坡?”(《开天辟地》歌)。他们那种为了创造幸福美好的生活,顽强地与自然作艰苦卓绝斗争的精神,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感召力,激励整个民族克服各种艰难险阻,昂扬向上,奋力攀登。

四 苗族古歌的发展路向

民间文学对中国先进文化的传承和弘扬作用,是任何一种文学形式都无法替代的。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依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进一步深入地研究、探索民间文学的发展路向,建构起使之得以继续生存发展的合理机制。

1 政府主导 政策保障 经济支撑

在民族民间文学遗产的抢救、保护与发展过程中,政府居主导地位,民间文学遗产从搜集、整理到编辑出版,都需要政府的强力支持。只有政府积极地发挥在“法律制度、政策规划、资源整合、经济扶持及国际协调”等方面的特殊功能,工作才能有效地开展。苗族古歌能够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政府起了主导作用。台江县为了将“苗族古歌及古歌文化”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于2001年成立了“台江县苗族文化保护委员会暨申报世界遗产委员会”。通过几年的努力,台江县已收集到的苗族古歌有5大组,近6万行,近30万字,编写、出版了以苗族古歌为主的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文本《苗人的灵魂――台江苗族文化空间》一书。2006年5月20日,苗族古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以保护,才使得正在消失的苗族古歌以书面的形式,完整、系统、集中地记录下来,古歌才得以世代传唱。

2 构建民族民间文学数据库

随着信息技术、通信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完全可以运用最新的网络技术,搭建保护民族民间文学遗产的电子平台,“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使用数据库保护民族民间文学遗产,具有“易传输、易检索、易复制、保存永久,一次输入、多次输出”等特点,有利于民族民间文学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3 带薪传承 培养新人

民间文学是以一代又一代的传承人为纽带直接传承延续下来的,对传承人的保护,是民间文学遗产保护的关键环节。对传承人实行带薪传承,落实传承经费,对传习活动给予支持,使得他们得以继续有效地开展传艺授徒活动,培养出新人,推动民间文学继续发展。贵州省黔东南州台江县的王安江,是国家级苗族古歌的传承人之一,为了搜集苗族古歌,一度家破人亡,而他本人也在2005年病重住进县医院治疗。台江县委、县政府知道后,垫付了医疗费,挽回了他的生命。随后台江县委宣传部牵头,组建“王安江古歌出版筹备改稿小组”,协助他对其手稿进行修改和整理。黔东南自治州委、州政府拨款20万元资助出书,2008年7月《王安江版苗族古歌》顺利出版发行。正是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与政策扶持下,他不但成为古歌的传承人,而且实现了带薪传承。解决了后顾之忧的他,现在正专注于古歌的传授。

4 多媒介宣传 唤醒文化自觉

在日益全球化的文化进程中,虽然不可避免地要与外来文化、文学发生广泛的联系,但我们更应有民族自身文化的自觉。这种自觉是对民族既有文化传统的重新理解和审视,发现文化传统精神的当代价值,并自觉地坚守其民族精神和核心价值。古歌是苗族人民的心灵史,是苗族赖以生存的亘古不变的精神支柱。但是,随着农村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很多年轻人外出打工,加上娱乐方式的多元化,少有人唱古歌,出现了民族文化自卑的现象。我们应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广播等多种媒介,宣传古歌,展演古歌,以加深对民族历史和优秀传统文化的深刻理解,唤醒公众的文化自觉,激发强烈的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自信心,增强民族的凝聚力,为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5 发展文化产业 实现创新发展

发展文化产业被看作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保护,或者说是“活保护”。在文化的形式、内涵和功能得到尊重的前提下,将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资本,适度的资本化运作和开发利用,不仅是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促使人们形成自觉的保护和传承意识,推动文化建设的与时俱进和发展创新。如苗族古歌文化产业的开发,可把苗族古歌所反映的文化内容和苗族史籍记载的一些历史和文化事象进行有机整合,在不违背历史真实的前提下,可以建设成苗族文化生态主题公园;将古歌改编制作成影视、动漫和网络游戏系列产品。用现代形式生动地展演传统的文化事象,让传统文化获得当今的发展形式和人们乐意接受的方式,古歌将赢得强大的生命力,其伴生的苗族传统文化,也将得以鲜活的延续和发展。

总之,民族民间文学发展至今,仍具有其现代意义。我们在探索民族民间文学的抢救保护、继承发展的过程中,要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指导工作,以创新的精神开展工作。通过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并在经济上给予有力支撑,构建民族民间文学数据库,传承人带薪传承,培养新人、多媒介宣传,唤醒文化自觉,发展文化产业等一系列措施,将保护工作从单一保护,转向全面立体的保护,从静态保护转向“活态”保护,尽快建立起科学保护机制,才能够真正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为先进文化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同时实现民族民间文学的可持续发展。

注:本文为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资助课题《教育人类学视野下苗族古歌教育功能的研究》(082YSK08)的阶段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 高见远:《试论我国民族民间文学遗产的抢救与保护》,《黑龙江民族丛刊》,2005年第3期。

[2] 周俊:《苗族的古歌文化与社会》,《民族文学研究》,2000年第3期。

[3] 杨殿斛:《古歌口述史:民族认同的塑型渠道――以贵州少数民族古歌为例》,《时代文学》(下半月),2008年第10期。

[4] 贵州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苗族古歌》,贵州文化官方网站。

[5] 於贤德:《对民间文学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几点思考》,《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6] 区宁:《论民族民间文学中的中华民族精神》,《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7] 吴卫华:《文化自觉: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光明日报》,2008年9月8日。

[8] 田茂军、夏大平:《民间文学文本的现代转型与出路――以湘西苗族古歌为例》,《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第9篇

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起端于2003年,2005年承接为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被列入国家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十个试点项目”为标志,拉开了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建设的序幕,已形成了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格局。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和队伍建设

新疆成立了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领导小组、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在领导协调、专家咨询、保护研究三方面形成了区、地、县三级系统化的工作机制。同时,于2008年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在文化厅增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当前,除自治区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并新增了7个全额事业编制外,新疆已有90%的地州、县(市)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截止到2009年底,新疆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员已达557人。

(二)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

首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从2006年开始,新疆各级文化部门投入本系统人员1896人并吸收社会力量9063人参与,经过三年的全面普查,获得阶段性普查成果3772项,初步掌握了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等基本情况。其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目前新疆已形成了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其中,世界级3项,国家级70项,自治区级293项,地(州、市)级535项、县(市)级2480项。13个世居民族都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入国家级和自治区保护名录。2012年计划建立“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名录项目”,实施分类保护。再者,注重扶持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目前,新疆已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47名(共3批),中央财政每年给予每人传承补助8000元;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427人(共3批),自治区财政每年给予每人传承补助3600元。各县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共登记各民族传承人17483人,给予一定的传承补贴。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和对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的考核机制,贯彻落实权利义务和奖惩制度。这些措施不仅提高了各民族优秀民间艺人的社会地位,而且充分调动了他们传承、教习的积极性。最后,积极开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通道。以维吾尔木卡姆的保护传承为重点,逐步开拓了五种传承通道。一是坚持原生态传承,统一规划建设10个木卡姆传承中心,已建成投入使用3个,4个在建,实行民间艺人就地传习、教学、展示;二是专业传承,积极支持新疆木卡姆艺术团做好维吾尔木卡姆的收集、整理、规范、展示等工作;三是文本传承,《十二木卡姆》已有3个版本,《哈密木卡姆》已有2个版本,《吐鲁番木卡姆》、《刀郎木卡姆》各有一个版本出版,经过深入研究,还将出版更为完整、严谨的木卡姆版本以传之后世;四是教育传承,区内有关大专院校开办维吾尔木卡姆传承班、招收木卡姆专业研究生,编写维吾尔木卡姆的普及型乡土教材,推动其进校园、进课堂;五是多媒体传承,出版有关维吾尔木卡姆的多种图书和音像制品,编制《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的数据库。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与传播

由新疆艺术研究所和新疆民间文艺家协会分头编撰的《中国戏曲志•新疆卷》、《中国戏曲音乐集成•新疆卷》、《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新疆卷》、《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新疆卷》、《中国民间歌曲集成•新疆卷》、《中国曲艺音乐集成•新疆卷》、《中国曲艺志•新疆卷》、《中国民间故事集成•新疆卷》、《中国民间歌谣集成•新疆卷》、《中国民间谚语集成•新疆卷》“十大民间文艺集成志书”已出版面世,该套志书始于1985年,历时24年,是全面搜集、整理新疆各民族优秀民间文学艺术浩大工程的标志。此后《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典》等陆续面世,2012年“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正式启动。从2006年起每年“文化遗产日”系列展示活动、“新疆民间文化艺术节”、“第六届国际木卡姆研讨会”、“首届哈萨克族阿依特斯全国学术研讨会”等活动,全方位多渠道展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依据“十二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规划,拟在新疆13个世居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集中、传统文化生态保持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街区、村落或特定区域,建立莎车县“维吾尔木卡姆生态保护区”、布尔津县“哈萨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锡伯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等4个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加强在地整体性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地民众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活态传承和发展。

(五)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2011年吾库萨克乡热合曼•阿布都拉传习所———民族乐器制作技艺(维吾尔族乐器制作技艺)列为文化部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2012年第七个文化遗产日举办了“2012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成果展”。目前正在落实设立4个自治区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保护实验区,推进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文化产业发展、文艺创作繁荣,促进其在民间的保护和活态传承。①

二、新疆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保护实践

最早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立法保护始于1985年1月1日文化部颁布实施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和《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是对民间文学艺术立法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疆目前拥有“新疆美术工艺大师”126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3名。1991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其间国家版权局曾于1997年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2012年推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立法进程被列为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同年,国家版权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8条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列入“开展‘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项目,将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内容纳入中国民间文艺基础资源管理系统,形成可操作的中国民间文学数据库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的工作措施。我国2004年8月加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此后国务院先后颁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并于201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法制保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批转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体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8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2010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施行,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法制轨道。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2010年4月19日新疆颁布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传统知识、民间艺术、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促进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发展被列为专项任务,以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成为地方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新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和新疆地理标志保护等地方性法规及政府文件被列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2011~2015)的工作措施。

三、新疆民间文学艺术的司法保护实践

新疆丰厚的传统文化资源所引发的典型纠纷为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积累了有益的司法实践判例。

(一)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纠纷

新疆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之争引发人们的关注最早要追溯到“西部歌王”王洛宾与西部民歌版权纠纷,这也是我国最早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纠纷。1992年王洛宾在台湾与晏茜茜女士签订协议,将《达坂城的姑娘》、《在那遥远的地方》、《半个月亮爬上来》等十首民歌作为个人的著作财产由台商买断。期间王洛宾指控罗大佑推出的《情歌纪念日》专辑,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和署名权。罗大佑就此在上海召开记者招待会,希望通过学术界、音乐界、文化界和法学界弄清这些“根本是民族遗产的新疆民谣,究竟版权归属什么人”。此事件在音乐界引起一片哗然,在西部也引发了许多关注。1994年《人民音乐》从第6期开始开辟专栏,展开了持续一年针对王洛宾和西部民歌版权的讨论。

(二)民间文学艺术再创造作品著作权纠纷

代表案件之一是关于王洛宾多曲民歌权利归属问题出现的多起案件。在新疆洛宾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哈力旦•乌甫江等侵犯著作权案中,涉案歌曲《高高的白杨》经过鉴定与原告《我的花园多美丽》的曲调在音高组织、旋律骨干音及旋法节奏形式、句式结构等主要方面基本相同,在节拍形式、具体的润腔及结构细部有所差别。两首歌曲中曲调的母体均源自同一首维吾尔民歌,只是歌词不同而已,因而无法认定《高高的白杨》是由原告作品改编而成的作品。因此,在王洛宾生前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不能被确认为侵权作品的情况下,王洛宾应享有《高高的白杨》的著作权。①代表案件之二是万志民诉葛顺中等侵犯著作权案。歌曲《相爱》是原告万志民在原始民歌的基础上整理后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司法实践认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一方面归属于某一区域内的群体,但为促进民歌的进一步传播与发展,应允许公众对民歌进行合理改编和使用。被告进行改编不需经过原告许可,形成的《送我一枝玫瑰花》的作品著作权应归有独创性贡献的葛顺中。判决多次提及两首歌曲改编自民间艺术作品,在署名上仍应注明民间艺术作品的来源。②

(三)民间文学艺术元素纠纷

新疆近年来民间文学艺术标示纠纷以“刀郎”之争为最。首先是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诉罗林侵犯著作权及姓名权纠纷案,受理法院认为:尽管“刀郎”一词具有新疆少数民族文化等含义,但因罗林以艺名方式推出其歌曲作品为公众所认知,“刀郎”一词不仅带有原有含义而且亦兼具“演唱者罗林”的特定署名含义。飞乐影视制品公司与潘晓峰专辑在其包装上标示演唱者时,弱化使用“西域”,突出放大“刀郎”,构成对罗林“刀郎”艺名的使用和演唱者身份的假冒,侵犯了罗林的作品署名权和表演者权。③此后的“刀郎”商标被热注成为酒、刀具和服装类商标,早先被注册为酒类商标的“刀郎”商标行情看涨,据称将以3000万元的底价拍卖。④“刀郎舞之乡”新疆阿瓦提县县委宣传部注册了daolang.cn、“刀郎”等近10个域名。⑤类似的争议还有“木卡姆”注册商标专用权⑥以及“阿凡提”注册商标纠纷案等。⑦

四、新疆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制约评析

从行政、立法和司法来看,对新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行政保护方面,新疆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整体框架下,扎实推进工作机制和队伍建设,传承体系的建立健全,遗产整理与传播以及生态保护和生产性保护的推进。在立法保护方面,新疆在全国列位于较早开展地方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省区,开辟了我国专就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省级地方单项立法的首例,并首创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地方立法保护的初步尝试。在司法保护方面,新疆多起相关案件,既有较为普遍的民间文学艺术再创造作品权利案件,更有全国首例民间文学艺术纠纷案件,在司法保护方面具有积极有益的判例作用。通观新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可见一条这样分明的脉络:法制层面从国家到地方,《著作权法》第6条勾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路径,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第22条“利用木卡姆艺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应当依法保护木卡姆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木卡姆艺术传统样式和特定习俗,不得对其歪曲、滥用”的规定首开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立法尝试。但这两条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都是原则性的,缺乏具体法规与之配套,其实际的法制效用是非常有限的。新疆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现有民事法律机制架构实际就是一部国家法律和一个地方条例的相关条款,除此之外的法制依据,从《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均是行政法规。行政立法保护与行政政策的保护是互为因果的,从这个视角来看,新疆民间文学艺术的行政保护与立法保护实际是在同一行政法律机制架构下展开运行的。而在司法实践层面,大量的民间文学艺术权属异议关乎的都是知识产权制度:除了民间文学艺术再创造作品可以直接适用著作权法的条款之外,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元素在“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未出台之前事实上处于民事法律调整视阈之外,充其量依托极特殊个案判例,①或现有可援引的法条来展开运行,而后者方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本体。由此,新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呈现出法制层面事实上的不均衡、法制与司法事实上的脱节:行政法律机制丰沛而民事法律机制单薄;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面临大量的民事案件无法可依,现行法律捉襟见肘的局面。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中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事实上遭到了忽视。新疆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这种状况也正是我国整体状况的一个缩影。

五、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出路探析

文化的本质使民间文学艺术既是精神智力文化、又是经济文化、也是政治文化,这客观需要将其视为文化人权与,也需要将其视为经济产权;民间性使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突出的公共属性,客观需要将其视为公共利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维持族群与其文化间的互力,维持族群与其他文化利用者之间良好互补,客观需要将其视为群体私益。公权与私权、公益与私益的交织客观决定了保护机制的非单一性出路。知识产权民事保护机制是以市场为环境的交易制度保障,以权属的厘清为市场行为的基本前提,遵循市场法则并呈现市场调节的特点。其优势在于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注重激励、自发淘汰,形成微观经济体的竞争活力;其劣势在于利益至上、两级分化、宏观失调。民间文学艺术是体现价值创造和精神需要的智力成果,凝结着民族的价值、信仰,传递着民族的历史、知识,承载着民族的精神、灵魂,实际上无法也难以以市场价值来衡量其价值。①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二位一体权利;其主体二元统一,体现出浓重的公共品格;民间文学艺术的族群人权性要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私权与人权协调;市场机制全球化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意义从族群生存发展需要,扩展到维护民族独立与国家,关系国家的文化安全乃至政治安全。这与产权机制目标存在一定的差距,行政保护机制高效、统筹、均衡的特点,能对市场机制实行有效互补,方能维护民族文化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并利用优势资源后发赶超,增强文化软实力。行政法律机制是借助行政法规与行政政策,将管理者宏观目标通过被管理者贯彻落实。以国家管理组织结构为网络,遵循政府管理法则并显现宏观调控的特点。其优势在于总量控制、调节分化,形成宏观经济环境的健康;其劣势在于对微观经济主体的指导滞后,导致活力不足。在新疆实地调研中可以深切感受到行政法律机制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卓著成效的巨大推手,其效用持久与政策力度成正比,这对行政管理部门的投入荷载是严峻考验。行政法律机制外在的善意在极大提升族群文化自尊自信的同时,族群自身应对环境的能力建设依旧滞后,这种差距使族群总体缺位于主动的文化保护和促进,并引发文化传承内核虚化、文化开发内涵空化。深层次的问题开始浮现:第一,当前法律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主体仅涉及到代表性传承人,更多的普通传承人、民间文学艺术族群主体的权利搁置,这在实践中已经引发矛盾纠纷,削弱了族群成员个体文化传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第二,整理者的权利义务缺乏相应规定导致争端;第三,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新创作对原作品与素材的权利尊重问题;第四,商业性演出以及改编民间文学艺术中的歪曲、不当使用造成精神伤害问题;第五,开发利用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获益有限,主体缺位难以实现对保护利用的有效监督;第六,跨境共有民间文学艺术申报与归属问题。这些问题都根源于缺乏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认定,尚未建立相关群体、个体传承人与再创作者之间合理利益分享机制,尚未设置保障公众使用的权益机制。而这些正是知识产权机制努力的方向。无独有偶,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最重要的两个国际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近年来的相关立法活动,表现了在探索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侧重点发生变化和保护传统文化的不同视角,走向民事法律机制的私法保护与行政法律机制的公法保护二位一体的进路。WIPO于2000年成立了专门机构“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WIPO-IGC),其工作主要围绕遗传资源、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知识等三个主体展开。着手探讨传统文化保护问题,推动各国相关立法,继续发挥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主导作用。UNESCO所辖的诸如国际组织和国际论坛,对传统文化保护的国际制度安排进行了有益探讨,发动了超越WTO体制的“软法”造法活动:一是颁布保护传统文化的一系列国际公约;二是鼓励各国尽可能利用《知识产权协定》的弹性条款和开放性条款,在协定的“总轮廓之内型塑权利和权力的结构”,“以满足缔约方政治、社会、经济和其他政策目标”。②先后通过了《文化多样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国际社会保护传统文化、保护文化多样性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法律行动框架。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具有经济和文化双重属性。①从文化产品与服务的经济属性出发,其权利形态是私人产权,这即是WIPO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从文化产品与服务的文化属性出发,其权利形态是集体文化权利,这即是UNESCO的非知识产权保护模式。WIPO主张的著作权或专有权,都是授权性的保护措施,即是以赋予产权的方式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提供保护。UNESCO在其公约中所提出的“保护”,包括“保存”、“维护”和“加强”等9种方式方法,主要是行政性的保护措施,即是国家从文化出发对传统文化资源所采取的文化政策和措施。可以说,两种保护方法分属于民事法律机制和行政法律机制的不同领域。②回观新疆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轨迹与现状,也是这种需要和进路的翻版,这与民间文学艺术非实现国际保护不能成就其真正保护不无关联。概观国际、国内保护脉路,在知识经济、信息时代,综合保护、全球协调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必经出路。

第10篇

关键词:民间文学语文教学外国民间文学

一.民间文学融入语文教学的意义

季羡林先生曾说“只要有民间,几乎就都有民间文学”。民间文学作为由民间百姓口口相传的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我国文学界一颗璀灿的明珠。民间文学有“夸父逐日”这样的神话,也有“梁山伯与祝英台”这样的传说,故事、民谣、谚语民间戏曲等更是数不胜数。虽然民间文学有着较为广泛的传播,在语文的课堂教学上却不被重视。由于民间文学的价值在于历史的记忆以及民间传统的传承,民间文学所潜藏的历史和传统与现代化的21世纪格格不入,使得这两项基本功能被大大削弱。加之对历史的不尊重各种有意或无意篡改民间文学的案例层出不穷。如在00后群体中最火爆的手机游戏“王者荣耀”中,就曾把荆轲的名字运用在游戏角色中,并且还是一个女性角色,这种违背历史的篡改不仅是对民间文学的不尊重,也是对历史的不尊重。虽然这一问题在《人民日报》的点名批评下得到了整改,但对民间文学的肆意篡改和不尊重却依然在民间弥漫。民间文学作为传承历史记忆的重要途径理应由语文教师等从小就进行积极引导和教学,以树立学生正确的历史观。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化,在各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老师逐渐由年轻教师所替代,年轻教师有快速学习并运用新的教学方式以及更理解现代学生内心的优势。但他们的习惯更贴近现代互联网生活,使得传统的民间文学在这些年轻教师的脑海里分量很轻。民间文学融入语文教学的意义首先是要让这些教师深刻认识和理解民间文学的价值,尊重民间文学,只有教师个人对民间文学待以尊重,学生才会争相效仿。民间文学的价值除了传承历史记忆和民间传统以及娱乐与教育功能外,还有唤醒民族意识的功能。这点在个人教学国歌《义勇军进行曲》时深有体会,那层层递进的三声“起来”的确振聋发聩。在2016年结合南海危局背景的国歌教学中,看得出很多学生在轻声吟唱时眼含泪水。这种唤醒民族精神的伟力潜藏于民间文学的各个角落,口口相传中并不引入注意,但一旦和具体事件联系起来却能迅速引发共鸣。唤醒民族精神,唤醒学生内心的归属感,屈辱感以及奋斗精神是民间文学传承传统文化的功能之一,其他如传达“谦让”“尊师”“忠诚”等优秀中华美德的故事更数不胜数。

二.从国歌教学入手

国歌《义勇军进行曲》是我们国家的象征之一,不仅蕴含着国家的尊严,也记录了国家的奋斗历程。每当与百姓相关的重大的事件发生时,《义勇军进行曲》都能给人们以精神上的共鸣和激励。无论是“5.12大地震”或者“利比亚撤侨”,无论是“奥运摘金”还是“国庆阅兵”,听到那熟悉的《义勇军进行曲》时,每个人都会不约而同地心潮澎湃。对于学生,在《小学生守则》第一条中就要求都要会唱国歌《义勇军进行曲》,爱国主义情感的培养固然是这一要求的原因之一,但就《义勇军进行曲》本身而言,她民间歌谣的表现形式以及从歌词内容和产生的时代背景来看都有非常重要的教学意义。因为《义勇军进行曲》是历经磨难,通过无数次的推敲才产生的。其中的每一句歌词都有让学生了解中华人民的苦难历史以及艰苦奋斗历程的作用,能够让学生认识到和平与幸福的不易,同时也能够在他们心里埋下爱国主义以及艰苦奋斗的种子。让学生从小就树立崇高的信念,在长大后回报祖国。从民间文学的基本定义来看,国歌《义勇军进行曲》有口口相传,传承历史记忆的特点,并且激励了中华民族数代人,是最经典也最有代表性的民间文学作品,不能仅因为他有作者署名而把她排除在民间文学之外。由此入手,不仅有利于学生对民间文学的接受,也有利于爱国主义教育的实现,尤其是在2018年中美贸易战的阴影下,对国歌的教学更能够唤醒学生的自强精神,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国歌的教学不应只是简单地对创作人物和背景进行介绍,而应结合时代背景与国情进行教学,引导学生集体完成国歌的演唱。在国歌教学中,侧重点始终应该是民族情感和民族精神,而不是国歌在创作手法上的表现,这其中的主次需要得到把握。

三.从外国民间文学入手

外国民间文学在中国较知名的有《格林童话》《安徒生童话》《伊索寓言》《一千零一夜》等,其不同于中国历史文化背景的故事传承和设计能够给中国学生新的思想和精神冲击。如在对格林童话中“灰姑娘”的故事教学中可以对“灰姑娘”在嘲讽、刁难之下吃苦耐劳,忍辱负重的精神进行歌颂,但也正因为其来源不是中国,也能够更正当地对其中以貌取人等负面行为进行合理批判,从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再如,在对《安徒生童话》中《卖火柴的小女孩》的教学中,小女孩最初的寒冷与最后划火柴的刹那温暖相对比,学生更能够认识的人间冷暖,珍惜自己来自家庭的关怀和温暖。在对外国民间文学的教学过程中,尤其是那些有启示意义的寓言故事的教学中,非常适合作为引导学生树立正确价值观念的素材,是语文教学“立人”的重要方式之一。外国民间文学与中国民间文学的对比教学也有很大的实践教学意义。如《伊索寓言》中《农夫与蛇》的故事可以和中国《东郭先生与狼》的故事进行对比教学,这两个故事都有警醒世人对恶人不要心慈手软的作用,但进一步看两个故事中东郭先生还活着而农夫却被蛇咬死。从结局对比来看,中国的民间文学依然暗示着好人有好报,能够引人向善,而农夫的死却有暗示“祸害遗千年”的可能,会使得故事的本意被曲解。类似的民间文学对比更有利于民间文学在语文教学中的融入,学生也更有学习兴趣。由于很多民间文学学生在口口相传中接触过,因此,民间文学在语文教学中往往缺乏新意,学生对老生常谈且显而易见的启示并没有真正的认识,但在与国外类似作品的对比中却可以使得学生发现新的东西,从而对民间文学有更多的学习兴趣和认识。

四.回归“口口相传”的本质

民间文学的本质是口口相传,但在语文教学中却从思想上及价值上做出了过多的摄入,对于故事本身演绎所带来的戏剧效果却没有过多的涉及。民间文学的本质是口口相传,在语文教学中,应尽可能还原口口相传的过程,让学生能够在课堂上合作演绎民间文学中的神话、传说以及故事,如在《木兰诗》的教学中,“磨刀霍霍向猪羊”的文字表现是非常有渲染力的,但如果能够在让学生进行演绎却会变得十分风趣。这种寓教于乐的教学方式在语文教学中并不少见,但教师往往限于维护课堂纪律,不愿放手让学生以表演的形式参与到民间文学“口口相传”之中,这既限制了民间文学的表现力,也减少了很多课堂乐趣。再如,在经历民间爱情故事《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教学中,教师也会限于题材而对其中的部分内容一笔带过,在给学生留下梁山伯与祝英台是类似于“好兄弟”的朋友关系的错觉。口口相传是民间文学的本质,其中很多以谚语歇后语以及歌谣等形式存在,由于在考试中很少涉及,在语文教学过程中常常被一笔带过。如“二十四节气歌”等常见谚语其实带有很强的经验传承作用,指导了五千年来中国多代人的农业劳作和生活。再如,《三字经》《弟子规》等的传播,为中国多代青年培养良好学习、待人的习惯有着重要作用。“融四岁,能让梨”宣扬了友爱精神,“玉不琢,不成器”宣扬了艰苦学习的精神,其中的例子还有很多,有着极强的教学意义。

第11篇

导读,顾名思义就是指导阅读,其源于20世纪80年代上海特级教师钱梦龙提出的语文导读教学法:“‘导’,指语文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指导、引导、辅导、因势利导;‘读’,指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的阅读实践。‘导’和‘读’的结合,勾画出语文教学过程中一幅‘师生互动’的图景,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教师滔滔讲授,学生默默聆听’这种单向的‘授—受’格局”[4]。本文所说的导读并非教学方法,而是一种体裁样式,即写于作品后面,指导读者有目的地阅读文章的一段文字,也叫“作品提示”或“阅读提示”、“作品评析”。周作人认为儿童文学:“内容与形式不但多与原始人的文学相似,而且有许多还是原始社会的遗物,常含有野蛮和荒唐的思想”[5]。因此,实践理念下民间文学与儿童文学整合的第一步就是从儿童视野出发,为民间文学写导读。对于导读的写作,钦州学院的做法有三:第一,导作品主题。民间文学与儿童文学一样,内容体现着人们对真、善、美的赞赏与追求,导读作品主题时,应抓住这一点进行分析。如钦州民间童话《金沙奇源》,讲述看牛仔六哥与谭财主丫环三妹遇仙发财,被谭财主陷害的故事。故事主题是好人有好报、坏人受处罚。在写导读时要注意从儿童心理出发,抓住童话的幻想特征,说明六哥与三妹如何遇仙,如何得到金银,又如何被财主陷害,财主如何受到处罚,分析过程中要突出六哥与三妹的善良与勤劳、财主的贪婪与丑陋。通过分析主题,引导儿童做一个善良、勤劳的人。第二,导人物形象。民间文学中的人物大都没有具体名字,但人物的性格特征非常突出,在写导读时应注意把人物的这些性格特征描摹出来。如《傻姑爷》,讲述一个傻姑爷娶了个聪明的老婆,一次岳父过生日,夫妻俩回去拜寿,路上老婆说什么,傻姑爷也跟着说什么。到了岳父家里,大家都想看傻姑爷的笑话。厨子有意看傻姑爷出洋相,给他舀了碗没苡米、没鸡蛋的糖水,也没有给他勺子。傻姑爷把途中跟着老婆学的三句话说出来,居然误打误撞被认为是最有学问的人。在写导读时,要对表现傻姑爷傻样的句子进行分析,通过他的语言、动作、神态等表现出来。第三,导语语言特色。民间文学的语言质朴、生动、简练,易于理解,叙事结构与方式与儿童文学非常相似,在写导读时要把作品的这些语言特点找出来。如钦州儿歌《倒卷珠帘》:“年三十晚月光光,贼上屋顶偷粪缸。盲婆看见惊失魂,聋公听到吓出汗。哑仔大声喊捉贼,跛佬快快走出屋。一抓抓到贼头发,一看原来系和尚”,写导读时应说明这是一首颠倒歌,用了较多的叠词,如“月光光”、“快快”、“一抓抓”等,儿童念这首颠倒歌,不仅接受了一定的思维训练,而且体会到“胡言乱语”的谐趣。从学生所写的导读看,基本都能根据以上步骤来写,但也有“偏题”现象,把导读写成读后感,究其原因就是语言表述上不是“导”,而是“感”,教师要注意引导。

二、把民间文学改编为儿童文学

民间文学属于原生态文学,表现的生活面极为广阔,囊括了劳动人民的思想、观点、道德、习俗、和生产劳动等方面的内容。法国理论家拉法格说民间文学是人民灵魂的忠实、率真和自发的表现形式,是人民的知己朋友,也是人民的科学、宗教和天文知识的备忘录。这种包容性使民间文学往往良莠交织,精华和糟粕并存。面对这种情况,钦州学院的做法是:首先对改编的民间文学进行筛选。南京师范大学刘晓东教授认为:“儿童教育,特别是幼小儿童的教材,应当主要以原型和母题为主要内容和永恒不变的内容,这些内容主要集中在神话、童话、传奇、民间故事等原始文学题材中”[6]。因此,改编民间文学,要从儿童的培养教育与审美需求出发,在内容的选择上要符合道德感化、智力开发、美育感染等要求,体裁上可选择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神话、童话、民间故事等。钦州民间文学有些也属于糟粕,如《好人死得早》、《懒人福》、《驼背娶亲》等,改编时要舍弃。其次,理清主要情节、明确线索。作为口传文学,民间文学大多描述故事轮廓,由于集体创作、世代传承的特点,很多作品在流传过程中,增加了讲述者的创造而横添了枝叶,使民间文学作品情节杂乱无序,甚至故事杂糅。因此,改编时要理清主要情节、明确线索。对只有简约故事轮廓的民间文学作品,应从故事讲述的需要出发,按情节发展的规律展开合理想象,进行情节和细节的补充和丰富,变概括的故事梗概为具体而有变化的故事情节。而对情节繁芜的作品,则应删繁就简,以故事的完整性、变化性和丰富性为核心,大胆剔除与故事无关或关系不大的旁枝末节,从而变芜杂为明晰,使情节具体生动。如钦州幻想故事《鞋沓鱼的嘴为何歪》,用了很长的篇幅讲述小白鱼骗鲸鱼的过程,而主要角色鞋沓鱼嘴变歪的过程只用几句话就讲述完毕,与题意相差甚远,改编时删减小白鱼骗鲸鱼的情节,增加鞋沓鱼嘴变歪的情节,突出主要情节。第三,规范语言。民间文学以口头讲述为主要传播方式,在传播过程中受到地域文化的影响,在口语化的表述中不自觉地注入了方言或习惯语,印上了明显的民族性、地域性色彩。对于儿童来说,文学的接受过程也是一个学习语言的过程,语言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他们对作品的理解,以及对语言的运用。因此,对民间文学的改编,必须规范语言,要注意对话语方式的运用,消除方言,以文学口语为故事的叙事手段;对句式结构的安排,要多用短句、简单句,少用长句、复句或复杂句式;对语汇词汇的使用,要多用实词、浅词,少用虚词、深词,不用生僻词。如改编钦州生活故事《三太公请客》,这是一则吝啬鬼的故事,有太多的方言俗语,改编时要注意把方言改为普通口语,如把俗语“赖账是乌龟野仔”改为“赖账就是王八蛋”,方言“得”改为“行”或“可以”,“为内”改为“好友”,“东看看,西瞄瞄”改为“东看西看”,“头壳”改为“脑袋”,等等。在叙述方式上,把文中过多的对话改为叙述性语言,突出主要情节。

三、在儿童文学课堂开展感受

民间文学魅力的专题活动德国教育大师斯普朗格认为“教育的任务就是传递文化,体验文化价值,并培养能创造文化价值和人格。”儿童文学课程的开设对象是学前与小教专业的学生,他们是未来的幼儿园、小学教师,地方文化的传承很大程度依赖于他们。地方文化的很多内容都体现于民间文学,儿童文学与民间文学又有着天然的联系性,因此,把民间文学内化到儿童文学课程中便成为两者的最佳结合。所谓“知识内化就是把教材中的外部知识经过学生的认知活动重新组合转变成其内部的知识,也就是使教材新知识与学生主体认知结构中原有知识建立内在联系,形成其新的认知结构”[7]。

(一)角色扮演

社会心理学认为“每个人在社会中都要扮演一定的角色,它是一个社会成员的思想、情感、行为和责任的集中体现,反映个体与自己、周围人群和客观事物之间发生作用时独特和一贯的行为方式”[8]。角色扮演的教学模式是心理学家谢夫倡导的一种以社会互动理论为指导的教学模式。概括地说,就是让学生表演问题情境,然后讨论表演,借此引导学生共同探讨情感、态度、价值、人际关系和解决问题的策略,并且形成处理这些情境的恰当方法。民间文学作品以角色表演教学,可以加深学生对内容情节的记忆与理解。但并非所有的民间文学都适合表演,只有那些故事情节曲折、人物形象突出的民间文学才适合表演,因为“圆滑的故事性,具体的行动性,人物性格的明确性。并且使事件具体的展开,把原因、结果交待清楚,然后加上简洁一贯的架构,动听的音乐和富有韵律感的台词,就可以达到理想的境界了”[9]。在进行角色扮演时,钦州学院的做法体现如下:第一,创设情境。创设情境是角色扮演的起点,也是表演取得成功的保证。创设情境最重要的就是情境介绍,把故事发生的环境最一个简要介绍,人物的动作、神态要符合故事的发展。第二,分配角色任务。要根据学生的参与热情、表演能力进行挑选“演员”,不能敷衍了事,因为表演效果会影响接下来的分析与讨论。第三,确定表演框架。确定人选后,学生形成“演员”小组进行讨论,筹划表演内容,确定角色的台词,教师要动员其他同学帮助他们准备表演所需的场景、道具等。第四,训练“观众”。在角色扮演中让不参加表演的学生进入状态,也是一项不容忽视的任务。要引导与培训他们与“演员”互动,并布置一些观察性的问题,如角色表演是否真实?情节发展是否合理?有没有更好的选择?等等。只有大家都进入情境,才能营造出一种活跃的气氛,获得真实的体验。第五,进行角色扮演。这是表演的核心环节,“演员”按照计划进行表演,教师在观看的过程中切忌苛求完美。由于心情的紧张或产生新的想法,学生在表演过程中发生忘词或改台词的现象实属正常,教师应给适当鼓励。第六,组织学生进行评议。由于对故事情节的理解不一,学生对角色的行为取向有差异,教师要分析表演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深入挖掘表演的内涵,将评价集中在角色所作的决定上。

(二)游戏活动

《中国大百科全书》认为:“游戏是儿童的主要活动形式,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儿童在游戏中反映着周围的现实生活,通过游戏体验着周围人们的劳动、生活和道德面貌,同时也理解、体验着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游戏是实现儿童与周围现实联系的特殊形式、特殊活动”[10]。游戏具有灵活性、积极情感、非精确性、内部机动性等特点[11],在儿童文学课堂上以游戏形式感知民间文学,可以调动学生的参与兴趣,使学习者主动探求知识。学生在游戏过程中不仅体验到民间文学的魅力,而且有重拾童年时光的感觉,身心得到娱悦。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钦州学院归纳出民间文学设计形式的两大原则:第一,娱乐性与认知性相结合。给游戏者带来情感的娱悦是游戏的基本特征,并不是目的本身,对民间文学的认知才是游戏的目的。只有将民间文学转化为游戏内容,才能让学生在获得游戏体验的同时也获得对民间文学的认知。如钦州儿歌《打叉叉》:“打叉叉,卖咸虾。咸虾臭,留俾阿侬送宴昼”,进行游戏时教师在前面进行操作示范,学生跟随教师一起游戏,游戏过程中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思考:这则儿歌反映钦州的哪些生活习俗?体现什么样的语言文化?边游戏边思考,学生很容易了解这首儿歌的文化内涵。第二,自由选择和全面参与相结合。“自由在何处止步或被限定,游戏便在那里终结”[12]。有自由选择的情感是游戏的心理学基础,因此,是否参与游戏应根据学生的意愿来决定。但并非放任自流,而是在指定的游戏中学生有选择的自由,但在一些团队游戏中,则要求全体学生参与。如要让学生了解钦州文学中的传说人物,如刘永福、冯子材、冯敏昌等,设置为“你说我猜”的游戏,第一环节可采取自愿报名的形式来决定游戏者。开始游戏时,“说”者只能说与人物有关的事迹,但不能点出他的姓名,“猜”者根据所说的事来判断。第二环节则采用团队合作的形式。按自愿组合原则组成几个团队,团队成员排成纵队,主持人把写有人名的卡片给纵队的最后一位成员看,要求他用动作把所猜的人名告诉相邻的队员,相邻的队员再把他的理解示范给下一位队员,最后由第一位队员猜。误解与错解使这个游戏妙趣横生,使学生轻松学会描述人物就是要抓住人物的典型特征来显示谜底的方法。

(三)举办故事会

第12篇

【关键词】民间文学;高校教育;影响

民间文学是文学的一部分,是和作家文学并行的文学,既人民大众的集体口头创作,它直接、鲜明地表现了人民的阶级性和进步性;它的风格刚健清晰,它的形式是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集中了人民语言艺术的全部智慧和创造。车尔尼雪夫斯基说:“民歌中有很多新鲜和淳朴的地方,而这就足够供我们的美感来欣赏。”其实,不仅是民歌如此,想像丰富的神话、优美浪漫的故事、悲壮慷慨的史诗……无不显出这样的美学意蕴:格调清新明快、内容健康丰富。这些具有巨大的审美价值和艺术魅力的民间文学作品,其美育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一、民间文学的审美、教育价值对大学生的素质教育的作用

(一)民间文学有助于当代大学生社会主义道德情操的培养

民间文学具有培养人们民族精神的作用。黑格尔说:“民间文学是一种民族精神标本的展览馆。”民间文学生命的核心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无论是主题相异的神话传说、各有千秋的童话、讽喻各异的寓言、还是多姿多彩的歌谣,都或多或少地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尊老爱幼、勤劳团结、舍己为人、保家为国等。《两姐妹》、《两兄弟》他们之间的对比,体现出劳动人民赞扬勤劳善良、正直无私的人。歌颂无私奉献的《猎人海力布》;以及歌颂团结、友爱、互助的《为妈妈报仇》等值得学习的故事。在学生们读故事的时候,能体会到很多古人的精神,这些精神不会随着历史的变迁而消失,这些优良传统、这些精神将会继续传承下去,它需要我们作为祖国未来建设者的大学生进一步学习、体会、传承。

(二)民间文学有利于培养大学生健康高尚的审美观念

民间文学中劳动者的审美观是与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及由此产生的思想感情紧紧相连的,劳动者的审美观始终强调:第一,以实用为美,马克思说:“人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制造东西的。”实用是美的前提,离开实用的要求,就没有民间文学的美的创造。第二,以劳动为美,美的生活是由劳动开创出来的,劳动创造了生活,劳动创造了美。第三,对精神美的追求,精神美既人的道德美。民间文学的作品洋溢着清新朴素富有生活气息的自然美、人情美和社会美,这有益于大学生发展和提升审美能力和艺术鉴赏能力,丰富情感体验,培养健康的审美观念和艺术情趣。

(三)民间文学对当代大学生爱国主义精神的培养起重要作用

恩格斯说:“民间故事书有这样的使命,同《圣经》一样培养他的道德感,使他认清自己的力量、自己的权力、自己的自由,激起他们的勇气,唤起他对祖国的爱。”民间文学蕴涵着丰富的爱国主义精神,是任何作品所不能代替的。有很多的民族英雄不畏、英勇奋战,为人民、为祖国的利益赴汤蹈火;更有压倒须眉的爱国主义女英雄—木兰,她勤劳质朴、勇敢顽强、不怕牺牲的精神激励着妇女出征,为祖国争光。他们所表现出来的爱国主义的精神是值得提倡和发扬的,更值得大学生学习。现在很多大学生没有明确的人生目标,每天都上网聊天、打游戏、网购等等,根本不关心国家大事,不愿意服务社会服务他人,持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通过对民间文学的学习, 能够启发他们结合历史英雄人物的精神对自身的进行反思。

二、高等学校应怎样利用好民间文学的审美、教育价值

我们说高等学校不再像中学,是为考学而开设,在高等学校我们要接受的是真正的素质教育,而不是口头上说说而已,强调的是全方位的发展,不能忽视任何一个环节。民间文学与作家文学是相辅相成的,是构成文学的一部分,他具有他自己独特的风格和魅力以及教育价值,他对我们当代大学生的素质教育有如此多的作用,我们应该利用好这独特的价值,来完善我们的素质教育。那么高等院校该如何利用好民间文学的价值呢?第一、高等学校应主动开设《民间文学》,把民间文学与作家文学同等看待,在教学计划中设《民间文学》为中文系的基础课,设为其他专业的选修课。第二、高等学校应该提倡老师和学生学习《民间文学》,了解最基本的民族风情,了解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第三、高等学校应主办民族性的活动,组织学生表演神话、传说、以及举行谜语、谐后语比赛等活动。 第四、高等学校应提供金费让老师和学生进行实地考察,推荐学生参加由文化部主办的民族性活动等。

参考文献

[1] 车尔尼雪夫斯基.艺术与现实的美学关系[C].车尔尼雪夫斯基选集(上卷)[M].文联书店,1958年.

[2] 马克思.一八四四年的经济学—哲学手稿[C].马克思恩格斯论艺术(第1卷)[M].人民文学出版社,196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