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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安置条例

时间:2023-06-07 09:21:4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义务兵安置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1篇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的,应当责令其返还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李某捡牛和小张捡钱包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在不能归还原物的情况下,应承担赔偿物品价值责任。亲爱的战友们,从这两则故事中我们得到启示,不明不白的便宜千万占不得,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我们还是躲远点为好!

我是一名今年面临退伍的士官,请问目前我国退役士兵安置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这些法律法规在全国都统一实施吗?各个省市会不会有自己的“土政策”或“土规定”?

——某部士官宣某

陈法官:我国目前对退役士兵安置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这两部法规都于2011年10月29日进行了修订或重新制定。此外,民政部等八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与这些文件配套的有关政策文件,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等也需要关注。以上法规都是在国家层面上所作的规定,是在全国各省、市和自治区都必须统一执行的。当然,各地区也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实施细则或者特殊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能与上述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是无效的。

我是2010年底入伍的一名城镇义务兵,年底面临退伍。入伍时家乡政府承诺退伍后安排工作,并给我发放了安置卡。可是去年新出台的《退伍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义务兵退伍一律自主就业、不再安排工作。请问我的安置卡还管不管用?地方政府不会以有新规定为由不给我安排工作了吧? ——某部义务兵查某

陈法官:2011年11月出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确实规定了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但同时也规定,该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在执行该条例的同时,也可以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你入伍时适用的是1987年12月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原是城镇户口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因此,你既可以选择按照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领取一次性退役金并自主就业,也可以选择按照旧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要求政府安排工作。

我单位为了加强私家车管理,要求凡是驾驶私人车辆的,本人须持行车执照、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合法的购车手续,填写《审批报告表》,签订《私家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经团领导批准后方可驾驶,连家属也不例外,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某部干部田某

陈法官:你单位的做法在其他一些部队也能够看到。部队从干部个人的成长进步和单位的安全发展考虑,将私家车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范畴,制定有效措施,减少案件事故和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其初衷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私家车毕竟姓“私”,特别是大多数私家车都是家属在驾驶,而家属既不是部队人员也不属于部队管理,其是否有资格驾驶车辆,是否合法持有驾驶执照是唯一依据,没有任何法规条例规定部队单位有权“批准”家属开车,或者有权“禁止”家属开车。因此,从依法管理的角度出发,你单位对私家车的管理办法是不合适的。

我是一名上士,与妻子婚后育有一男孩,今年两岁,因为长期两地分居,夫妻矛盾很大已无法调和,目前我和妻子正在商量离婚,双方决定儿子由妻子抚养,妻子提出要我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大学毕业。请问我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哪些费用,支付到什么时间为止?

第2篇

今年我市接收退役士兵人,其中:转业士官人,城乡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人(含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人、学雷锋标兵人)农村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人。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人。

二、安置政策

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发[]7号)精神,强化政府行为,加大指令性计划安排工作的力度,确保年度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1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按照国家政策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完成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2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经批准,安置部门签定协议书,由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根据《市城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政府不再分配工作。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1号)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改革退役士兵安置的形式和办法。对于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如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完成所承担的安置任务,经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支付有偿转移金的标准为:每少接收安置1名退役士兵交纳有偿转移金3万元。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全部用于支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4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退役士兵优先安置。

5认真审查档案,严格按政策、法规办事,对按政策规定不能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置。

6实行“五公开”两监督”办事制度。即安置政策、分配办法、分配程序、计划指标、分配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增强安置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

三、安置办法

1根据“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原则,今年继续按各系统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分配安置任务。

2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或受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安置到全额事业单位工作。

3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和服役期满13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安排工作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照顾本人的特长和志愿。

4服役期间受各种纪律处分的安排工作时,区别于正常的退役士兵。

5实行“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允许接收单位在完成政府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后,选择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和专业人才。

6对无理要求,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逾期三个月不报到者,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7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政府安置部门自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即视为该退役士兵已被政府安置完毕。有关接收单位要尽早接收档案,安置上岗,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接收单位承担责任。

四、安置步骤和时间

第3篇

2020年最新河南省退休士官补助细则 下面是我为大家准备的关于20xx-20xx年河南军人退休政策规定,解读河南退伍士兵补助的最新消息,供大家阅读参考。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为准。

20xx年最新河南省退休士官补助细则

我省制定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法规依据。20xx年11月国务院、xx颁布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此项规定,我省在经济补助标准的制定上,统筹考虑了中央财政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期间部队发放的津、补贴及士官转任后有工资收入,并结合我省各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等多种因素,研究确定了补助标准。

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20xx年4月26日,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了《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出台后,我省于20xx年分别对20xx年、20xx年冬季退役士兵补发了一次性经济补助。20xx年以后,我省认真落实了当年度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当年发放的规定。

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的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凡20xx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第五条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标准为: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现役1年补助1000元。也就是说,士官领取的经济补助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服义务兵役期间,每年补助4500元;另一部分是任士官期间,每年补助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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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记者从全省优抚工作会上获悉,从今年8月1日起,我省60周岁以上的农村籍退役老兵可享老年生活补助.

近年来,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由于年老体弱、生病致残等原因,生活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按照民政部部署,我省决定对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根据规定,凡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均可享受该项待遇.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以上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不受影响.

目前享受残疾抚恤金、三属定期抚恤金、复员军人和病退及两参人员生活补助金的人员不能再领取.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老年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据粗略估算,目前全省将有30万以上的退役士兵受益,根据兰考县试点经验,多数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每月可领到补助50元左右.目前正在进行核查认定工作,力争今年年底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

第4篇

一、组织领导及机构建设

20**年,我局重视和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和实施,始终把此项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贯穿于全局之中,建立和健全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法制科(设在局办公室)。同时,建立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由邬祖根、祁兆明、洪国清、吴伟东等四位同志组成。调整充实了“四五”普法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科室为小组成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将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工作纳入民政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996年以来,我局在各镇民政办和局各科室中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力地推动了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2002年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足,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海政发[2002]25号)精神,及时深化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为了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水平,我局把普法作为依法行政的主要环节,以普法促进执法,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学法、用法活动。一是组织局机关干部8人次参加省民政厅、市政府组织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专业性法律知识培训。目前,我局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机关干部有3名。一是组织局机关干部8人次参加省民政厅、市政府组织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专业性法律知识培训。目前,我局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机关干部有3名。二是加强民政业务和法规培训,03年以来,我局多次举办培训班以及以会代训等形式对各镇的民政助理员、对社区居委会干部、村委会主任开展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培训和宣传。局机关多次邀请市法制办的领导为全体机关干部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举办了行政许可法专题讲座;3次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进行学习交流;订阅了《行政许可法一百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编发了实施行政许可法简讯2期,并在**民政信息网上设置专栏刊登行政许可法有关文件资料和清理项目。并按要求对行政许可法相关知识进行书面测试,在此基础上有18位同志参加了市人事局组织的国家公务员《行政许可法》考试。二是加强了对各镇民政干部的民政法规培训。20**年,通过举办培训班以及以会代训等形式,对各镇(街道)的民政助理员开展了民政工作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三是为加强政务公开力度,开展对民政对象的法制宣传活动。重点加大了对婚姻法律法规和低保工作法规的宣传力度。为让广大群众了解《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20**年2月,举办了全市《婚姻法》知识竞赛活动,向市级机关、镇(街道)、村(社区)发放竞赛试卷1000余份。对低保工作的政策法规的宣传也加大力度,增加低保工作透明度,确保“三公开一监督”(保障标准公开、保障对象公开、审批程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三、行政执法情况

(一)制订规范性文件,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为在我市顺利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我局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政府《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修订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政府19、17号令形式颁布,促进了低保工作和退伍安置工作的开展。

(二)依法行政,切实保障民政的合法权益。坚持在执法过程中,我局处理好严格执法与服务大局、服务民政对象的关系,努力做到让群众满意,对法律负责。

1、认真贯彻《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市人民政府19号令《**市低保实施办法》精神,扎实做好低保工作,切实保障弱势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在广泛调查摸底和审核的基础上,确定本年度全市低保对象共2817户6214(年未)人。全年市镇两级按月累计发放低保资金355.45万元。

2、认真贯彻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做好城镇退伍士兵、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政策法规,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2002年全市412名城乡退役士兵从事自谋职业率达到100%,连续五年被省政府、省军区评为先进单位。

3、依法组织实施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认真指导硖石、袁花等镇开展撤村建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指导有关镇履行好法定手续,召开好村民会议,依法通过撤村建居的有关决议,承办好撤村建居审批手续;积极指导硖石等10个镇依法开展社区规模调整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承办好审批手续。

4、指导全市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举办了由各镇分管民政和民政助理员参加的业务培训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出台了《**市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指导各镇依法直接选举村委会成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撤村建居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撤村建居中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加强对撤村改建的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结合社区规模调整,及时指导各镇开展新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和班子调整工作。

5、依法审批民间组织。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作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理程序和申报材料清单,公开办事程序,全年共批准登记社会团体4个、民办非企业单位4个、变更登记7个,批准社会团体注销登记3个。依法组织开展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

6、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指导各镇办理婚姻登记。全年共办理结婚登记4862对,离婚登记450对,收养登记43人。

7、贯彻殡葬法规,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国务院、省人大《两个殡葬管理条例》。2002年结合“双整治”依法整治非法建筑性坟墓4498座,建造镇级骨灰寄存堂8座,村级公益性墓地115个,镇村投入资金695万元。

8、贯彻地名法规加强对建筑物名称命名的管理。制定了《**市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全年共依法命名道路20条,命名建筑物名称20个,使城市的住宅小区的建筑物名称基本实现了规范化、标准化。

四、监督机制运行情况

为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贯彻,我局进一步加大了执法力度,开展了一系列执法检查与监督,切实树立法制权威。

1、依法开展民间组织年检年审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了社会团体2002年度年检工作,印发了《关于开展2002年度社会团体年检和换证登记的通知》,召开了由全市社会团体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年检中,对逾期未报材料的16个社会团体发出了限期整改的通知书,全市有99%的社团通过了年检,并换发了新版登记证书。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市教育局联合开展了首次年检工作,通过年检,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3个单位作了批评,督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参检率达100%。

2、开展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按十条标准,加强福利企业资质管理,对63家企业进行了年检年审。全年共停办福利企业4家。进一步落实残疾职工上岗监督机制,新安置四残人员970人,端正了企业办厂方向。

3、开展对《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嘉兴市和**市二级人大要求,市局组织对全市各镇贯彻实施《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健全低保对象档案,抓好动态管理,使这项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从人大执法检查情况看,我市低保工作政府重视,措施得力,保障制度完善。申报、审批程序规范,动态管理加强。

第5篇

第二条各级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拥军优属工作的各项经费。

镇乡、街道、开发区民政部门是拥军优属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三条拥军优属工作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抚恤优待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实行自然增长。

第四条驻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含武警)的现役军人,常住户口在本市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优抚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六条每年一月和八月为全市拥军优属活动月。

宣传、民政、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教育宣传,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七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与驻部队开展结对共建活动。

第八条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部队加强对军事设施的管理,依法查处破坏军事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部队营房建设、交运输、军粮供应、医疗、职工分流等社会化后勤保障的服务工作,优先办理军队营房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按国家规定减免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费用,落实财政补贴政策。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部队执行野营拉练、演习等任务,及时提供必要的交、安全保障以及其他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科技拥军、文化拥军、法律拥军活动。

教育、劳动保障、人事、科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为部队培养各类科技和技能人才工作,并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有关培训、鉴定考核费用给予减免。

第十二条本市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后,生活仍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临时救助和扶助。

第十三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时,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及其他优待不计入家庭实际收入。

第十五条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建立光荣室,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第十六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本市各旅游景点、纪念馆以及其他向社会开放的公办收费观瞻场所。

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区内公共汽车。

第十七条车站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开设军人候车室。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享受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第十八条医院机构应当设立军人优先标志。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有效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对急症、危重的优抚对象实行先收治后收费。

政府确定的惠民、优抚医疗机构减免优抚对象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的标准发给优待金;在地区服役的,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3倍标准发放。

第二十条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的,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颁发奖励金。一等功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标准不低于当年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50%,二等功的不低于40%,三等功的不低于20%。驻部队官兵的立功奖励金,由市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颁发。

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5%的标准给予奖励;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照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10%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荣立战功的老复员军人按规定发给荣誉金。年标准为:一等功及以上不低于360元,二等功不低于240元,三等功不低于120元。

第二十一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保障性商品房或者租住廉租住房。

租住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可申请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80%交纳租金;对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居住农村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住房存在安全隐患又无经济条件加以改善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列入当地危旧房改造计划优先安排改造,并在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现役军人和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不承担筹劳任务。

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收养孤老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其领取的抚恤金和补助金仍由其本人支配使用。

第二十三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二十四条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但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负责解决;无工作单位的,由市民政局负责解决。

第二十五条已退出工作岗位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残疾军人,可以按照解除劳动关系时执行的工伤保险政策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立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用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报销。

第二十七条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所在单位每年应当给予现役军人配偶一次探亲假,其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全额发放,其他福利待遇不变,乘坐车(船)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随军的现役军人家属,其就业安置,由户口迁入地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制定安置计划,任何部门和单位都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安置,不得拒收。

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应当依据人员性质,按照“就近、对口”的原则妥善安置;随军前无工作单位的,结合实际给予安置。

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的,按照规定发给安置补偿金;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落实有关优惠减免政策。

驻边防海岛现役军人,其符合随军条件但无法随军的家属应当一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九条残疾军人、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现役军人子女;现役军人从外地调入本市,子女需要转学的,教育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优先给予办理。

第三十条加强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安置部门下达的当年度军队转业干部计划指标,完成接收安置任务。

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和士官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按照规定落实其政治生活待遇,并将其医疗费纳入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统一管理,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

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和士官的随调子女、配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接收,妥善安置。

第三十二条鼓励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发给自谋职业补偿金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认真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办法中,凡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按现行财政体制的要求,由同级财政负担。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优先保证优抚事业经费的落实,抚恤补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6篇

第一条  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保障各项建设征地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维护建设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合理补偿、妥善安置、严格管理。

第四条  西安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统一征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工作。

市、区、县统一征地机构是在同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具体实施征地工作,接受建设用地单位的委托办理征地事宜,代表同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安置、补偿协议。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度假区设立的统一征地机构,具体实施该开发区、度假区范围内的征地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一征地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农业、林业、劳动、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统一征地机构做好征地的宣传、动员工作。

统一征地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条  依法批准建设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拒绝、阻碍。

第七条  统一征地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

违反前款规定签订的征地协议无效。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八条  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用地单位持批准的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向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标准,对申请用地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后,下达用地指标和征地任务。被征土地在市辖区范围内的,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向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统一征地机构下达征地任务;被征土地在市辖县范围内的,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向县统一征地机构下达征地任务;被征土地跨区(县)的,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向市统一征地机构下达征地任务;

(三)统一征地机构对申请用地的位置、面积、土地利用现状、人均耕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调查,拟订征地方案,并与建设用地单位签订委托征地协议,预收征地费用;

(四)统一征地机构与被征地单位商议订立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载明被征土地的位置、面积、利用现状、补偿项目、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多余劳动力安置方案、付款方式、交付用地时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按法定程序建设用地单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五)市、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征地补偿安置等有关文件资料审核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六)征用土地经批准后,由统一征地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对征地费用进行结算,按国家规定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各项税、费,落实多余劳动力安置措施,向建设用地单位移交用地资料,代为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一次或者分期提供土地。被征土地出让、划拨的,还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

第九条  经批准成片开发土地进行建设的,由统一征地机构依据城镇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征用,依法划拨或者出让。

第十条  统一征地机构应当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被征地单位补偿、安置;按委托征地协议,在建设用地单位交付资金后60日内提供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建设用地单位代缴各项税、费。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征地自立名目收费。

第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征地后村(组)人均耕地不足二分的,由土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将被征地单位村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撤销村(组)建制。

撤销村(组)建制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冻结村(组)土地和村民户口,确认土地、房屋及其他设施的面积和权属;

(二)制订撤销村(组)建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公布撤销村(组)建制实施方案;

(四)按户填写转户登记表、就业志愿表;

(五)确定就业、供养、抚幼对象,落实就业人员安置去向,支付人员安置补助、补贴费用,办理有关转户手续;

(六)按规定处置集体财产;

(七)组建城镇居民组织;

(八)为建设用地单位办理用地手续,向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剩余土地;

(九)向市、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移交有关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统一征地机构与被征地单位因征地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可报请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土地征用后,建设用地单位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四条  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单位应当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属于个人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支付给所有权人。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称年产值)计算。征用耕地按年产值四至六倍补偿;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年产值二至三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其相邻耕地标准的50%补偿。

被征用土地年产值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

第十六条  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二亩以上的,为该地年产值的三倍;

(二)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二亩以下的,为该地年产值的五倍;

(三)人均占有耕地五分以上一亩以下的,为该地年产值的七倍;

(四)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上五分以下的,为该地年产值的八倍;

(五)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下的,为该地年产值的十倍。

第十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被安置的村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十八条  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不得铲除。确需铲除的,必须经同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支付青苗补偿费。已下种的,按当季产值的50%补偿;在生长期的,按当季产值的70%补偿;在成熟期的,按当季产值补偿。

第十九条  被征用土地是整片林地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被征用土地上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为:幼龄树,按栽种投资的二至五倍补偿;中龄、成熟树木,以出材量按国家规定价格补偿;有收益的经济树木,按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第二十条  农田水利设施中的不动产按重置价补偿;已报废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土地上的坟墓,由统一征地机构以公告形式通知坟主在限期内迁移,并向坟主支付迁葬费;逾期未迁的,按无主坟处理。

第二十二条  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种植的作物、树木和兴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多余劳动力就业和社会劳动保险,不得分给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或者占用。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统一征地机构组织补偿或者安置。违法建筑不予安置补偿。

第二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折价补偿标准,依据符合法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确定。

第二十六条  拆迁房屋,被征地单位有条件划分宅基地的,由被拆迁人自拆自建;无条件划分宅基地的,由统一征地机构组织建设用地单位统拆统建。

由被拆迁人自拆自建的,重新占用土地应缴纳的税、费,依法由建设用地单位一次性支付。

由建设用地单位统拆统建的,可以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产权调换的,按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新房,并按建筑成本造价结算。被拆迁人应支付的安置新房成本造价与原拆除房屋作价补偿,可以分别结算,也可以折算退补。因房屋套型等原因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建筑成本造价结算。

第二十七条  因征地拆迁安置房屋造成停产、歇业、自行过渡和搬迁的,应当付给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偿、补助费用。

第五章  人员安置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后,对被征地单位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多余劳动力,根据本人自愿和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征地后村(组)人均菜田在三分五厘以下、粮田五分以下的,因耕地减少而多余出来的劳动力均应安置,转为非农业户口。安置多余劳动力的数量,以村(组)为单位按耕地面积与劳动力的比例计算。

被征地单位经批准撤销村(组)建制的,劳动力全部予以安置。

现役义务兵列入转户安置之列。

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劳教人员的转户和安置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就业安置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自谋职业,由被安置人员本人书面申请,与统一征地机构签订协议,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扶助费;

(二)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用于兴办乡镇企业和发展农副业生产;

(三)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缺少场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建设用地单位已征土地中,按应安置就业人员人均六十平方米标准划拨土地,由被征地单位按城市规划建设使用,不再领取相应面积的安置补助费。划拨给被征地单位使用的土地,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用途;

(四)建设用地单位有安置能力的,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安置,被安置人员不再领取安置补助费;

(五)建设用地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安置的,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安置单位。

建设用地单位安置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安置的,就业人员的工资标准、养老保险、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被征地单位撤销村(组)建制后,男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的,可以一次性发给供养生活补助费。

十六周岁以下的人员列为抚幼对象。父母已安置就业的,由父母抚养;父母有一方享受供养生活补助费的,减半发给抚幼生活补贴费;父母双方均享受供养生活补助费或者属于孤儿的,全额发给抚幼生活补贴费。抚幼生活补贴费发至十六周岁,征地时在高级中学就读的学生发至高中毕业时止。

第三十一条  应发给供养对象和抚幼对象的生活补助、补贴费,由建设用地单位一次性支付给统一征地机构。由统一征地机构一次性支付给供养对象和抚幼对象的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  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中现役义务兵的安置补助费,交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用作退伍后就业安置。

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劳教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交给本人或者交由其委托的人代管。

第三十三条  撤销村(组)建制,人员的安置补助、补贴费用,从被征地单位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公共积累中开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在征地中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其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给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克扣、截留、挪用或者占用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处以违法克扣、截留、挪用、占用款数额30%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统一征地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中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7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双拥工作目标和任务,积极开展创建市双拥模范镇活动,不断提高我镇双拥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荐申报市双拥模范镇(街道)及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的通知》,结合我镇“五镇联创”工作要求,现就开展市双拥模范镇创建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双拥组织,完善拥军和优抚安置政策,强化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增强全镇军民的国防和爱国拥军观念;坚持以村(社区)为依托,深入开展社会化、群众性的军民共建、科技拥军、拥军爱民活动,按照军地互动,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要求,努力拓宽基层双拥活动领域,实现双拥工作新跨越,为创建市双拥模范镇夯实基础,力争到2015年创建成为市双拥模范镇。

二、主要任务

(一)广泛开展双拥宣传教育,大力营造双拥工作良好氛围。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以创建为契机,把双拥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与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使全镇的双拥活动更具时代感,确实加大针对性,面向全社会,营造良好社会风尚和双拥工作氛围。

(二)巩固国防教育成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按照《国防教育法》认真总结全镇国防教育成果,制订教育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完善全镇国防教育体系。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国防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民国防和爱国拥军观念。

(三)深入开展争创活动,努力提高双拥工作整体水平。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以争创活动为动力,按照“巩固、发展、提高”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创建市双拥模范镇的领导,健全双拥组织,执行各项双拥工作法规、制度,认真按照《市双拥模范乡镇(街道)考核标准量化表》,扎实抓好市双拥模范镇的创建工作,充分调动全镇群众参与双拥活动的积极性,全面实现双拥工作新跨越。

(四)认真落实优抚安置政策,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针对优抚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政策法规和《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切实解决好重点优抚对象生活难、在职革命伤残军人因病医疗难的实际问题,进一步促进基层双拥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具体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5月—2012年6月)

1.成立丁桥镇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我镇双拥创建三年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双拥工作职责。

2.召开会议,动员全镇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双拥工作创建活动。

3.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要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经常性开展双拥创建活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7月—2014年12月)

2012年5月至双拥模范镇创建结束,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市双拥模范镇(街道)考核标准量化表》考核标准,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定期进行自查,不断完善提高,镇双拥领导小组进行不定期督查。

(三)申报迎检阶段(2015年1月—2015年6月)

镇双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查,查漏补缺,修改完善,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告。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确职责。镇成立“五镇联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我镇各项创建工作,同时设立市双拥模范镇创建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成立相应组织,落实双拥工作联络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创建任务并定期向镇双拥办汇报双拥工作落实情况。各村(社区)及企业要把双拥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单位和社区建设内容,制订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计划,签订军民共建服务公约,有计划、经常性组织协调各双拥成员单位开展双拥工作活动,努力创建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双拥工作体系。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提高意识。在镇区设立大型双拥宣传栏,制订复员退伍军人优先服务项目,利用节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镇宣传部门进一步做好双拥工作的宣传报道,特别是在“八一”、元旦、春节和征兵、退伍安置期间加大宣传力度,突出双拥宣传主题。完善国防教育计划,深入开展国防教育讲学活动,营造良好的爱国拥军氛围。

第8篇

【关键词】 军人 养老保险 经验借鉴 启示

军人退役养老保障是指国家和军队依法设立专项基金,在军人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以及在军人退役到地方后,能够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而建立的一项军人保险制度,是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涉及到每一个军人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在当前军人退役安置难、社会保障弱的情况下,通过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架起军地保险制度衔接的桥梁,使军人在退役后能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待遇,不仅有利于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励军人安心服役,提高军人的社会经济地位,增强军队吸引力,保持现役军人与人才结构的合理配置,推动军队的质量建设,减轻国家和军队的负担,缓解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增强军队稳定,而且对完善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军人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借鉴

1、外军军人养老保障的基本政策

世界各国虽然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各有不同,但其军人养老保险制度大都体现国家对军人的保障责任。目前世界各国军队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家全部负担型,不开设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如美军,美军军人养老保险是以退休金保障为主体的养老保障制度。退伍军人的退休金从国防部预算开支,退休金的多少与基本工资和服役年限有关,奖金和津贴不考虑在内,由于美军是一支合同兵役制军队,地方青年把当兵当成一种“职业”。军人退休后可从地方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按月领取退休金。服役满20年的军人,退休后可以拿到基本薪金的一半,每多服役1年退休金就增加基本薪金的2.5%,即现役部队服役满30年的军人可以拿到其基本薪金75%的退休金,这也是退休人员可获得的最高数额的退休金。退休金的标准各国都不相同,但大多是不超过退休时工资收入的75%,同时又是稳定的退休金增长机制,退休金因通货膨胀每年都要增加,增加的退休金称为生活费用调节费。根据美国法律,军人也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部队退休人员除了领取部队退休金外,还可以从社会保险中领取退休金,两者互不影响。另外,美军军人在享受规定的退休金外,还享受补充人寿保险。这种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退休金保障的基础上,由军队统一开设补充的人寿保险,大大提高了军人退役后的养老保障水平。另一种形式是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型,军队开设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如法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军人,法国的军人养老保险主要采用参与全国社会养老保险和建立军人养老保险机制相结合的模式进行,将军人养老保险纳入国家社会养老保险计划中,由政府统一经办。台湾地区的军人养老保险模式是根据当局制定的《军人保险条例》和《军人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强制执行的。由国防部主管,负责保险政策、法规的制定、计划和监督;军队联勤总部办理,负责申请、登记和审核;中央信托局管理基金、保金和理赔决算。保险费率按保险基数金额,将官为6%,校官为5%,尉官为4%,士官和士兵为3%,参加保险满30年后自付保险费免于扣缴,由国家财政负担;士官及士兵保险费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这一模式的优点是,军人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且政策后连续性,能够形成比较完整的军人养老保险体系。

2、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

(1)基本养老保险

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了保障广大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逐步建立起来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是由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职工如果具备三个条件,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以及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既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根据国家宏观政策,由企业自主决定。其主要特征是由企业发起建立,经办方式多种多样。经办方式有:大企业自办;多家企业联合或行业管理机构建立,区域性或全国性协会、基金会经办;由有关中介机构经办;由有关金融机构包括各类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寿险公司经办。同时,国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以年基金交费以及基金的投资可免税。企业年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政府在企业年基金的建立和管理中不承担直接责任,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

(3)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形式。国家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资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满足部分人群的较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

二、对军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示

1、统一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针对不同的退役方式提供了三种不同的养老模式,各种养老模式不仅在军人退役时补偿方式和标准不同,使管理工作难度加大,而且使不同退役军人以后能享受的养老待遇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也造成了一定的不平等。这种状况的持续发展,不仅不利于保证军人平等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不利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而建立统一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减轻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负担,降低管理难度,使退役军人平等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使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工作得到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改革为统一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参考。同时,已实行的军人伤亡保险和退役医疗保险除了少数特殊人员外,将大多数军人都纳入军人保险的保障范围,制度的运行取得了较好的保障效果,也为统一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借鉴。同时,也要体现出军队特色。军人职业的高风险性说明,体现军队特色就是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给军人以优待。其优待包括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在缴费相同的条件下,使军人相对于地方同等人员享有较高的养老待遇;二是享受同等的养老待遇时,个人账户中军人缴纳的比例相对少,而国家补贴的相对较多些;三是降低军人的退休年龄。三种方法的侧重点和效果是不同的。第一种侧重于保障军人退休后享受较高的待遇,解决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安心服役。第二种侧重于提高军人即期可支配收入,提高现役军人的待遇水平,更直接的目的是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入部队。第三种从总体上提高了军人的养老待遇水平。就目前军队建设对人才的需要和我国的经济形式看,采取前两种办法较为可行,第三种办法应当在社会保障基金支付很充裕的情况下,才能普遍实施。其次,是要覆盖全体军人。军人养老保险制度的对象应该是最广泛的,要面向全体军人,包括在军队退休的干部,面临退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等有工薪收入的军人,还有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费,由国家财政给予解决。对原制度下的离退休人员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军队相关部门应通过相应的政策措施,保证他们的养老待遇不低于国家同等离退休公务员的养老待遇。

2、提高军人养老保险保障待遇

受工作环境和专业的限制,退役军人二次就业面临着较高的风险,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的需要而建立的,其养老保障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军人未来的生活水平,对军人的影响较大。适度的养老保障水平可以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服役,为部队建设多做贡献。而适当的提高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障水平,又可以体现国家对军事劳动者的肯定与激励,也能为军队建设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创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为加快我军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3、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应该与其他制度相配套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作为军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退役军人养老的基本生活需要,要满足退役军人养老的其他需要就相应的需要其他制度与之配套。实行统一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后,军队可以通过给当年退役军人发放一定的退役补助,以补偿由于军人退役可能给军人及其家庭带来的风险。为了帮助和鼓励退役军人特别是复员军人尽快地实现再就业,军队也应有相应的措施,如可以通过开展技术培训等方式使退役军人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通过提供低息贷款等手段帮助退役军人自己创业,通过提供受教育的机会等形式提高退役军人的自身素质。这样做真正实现了对退役军人全方位养老需求的满足,从而进一步提高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障水平。

第9篇

今年以来,在上级民政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我局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整个民政工作当中,促进了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以及《××到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依法行政,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民政工作管理水平,是民政部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是提高民政工作质量与水平的现实需要。我局始终把坚持依法行政作为开展民政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为了强化对贯彻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并列入局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局支部书记、局长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任组长),对全局推行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两位副局长为直接责任人(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具体落实抓好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明确工作机构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并落实了局办公室具体承办,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同时,要求全局干部职工把民政法律、法规、政策作为必学教材,采取自学和集体学习方式,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积极引导全体民政干部职工自觉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民主和法制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法律素养

学法懂法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民政执法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较多,为使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我局十分重视对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根据《实施意见》精神,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了全市行政执法学习培训。根据《2009年××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县民政局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明确了具体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时间。一是坚持了每周星期五集体学习的制度。根据各科室每周工作安排和全局工作重点,组织全体干职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务求广大干部职工在执法过程中依法依规,按程序,不越权,严格掌握执法步骤、执法顺序、执法时限、执法形式等程序性要素,以保障履行好法律义务。二是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观看廉政教育片,以深动的事例教育身边的人,警示广大干部职工要时刻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三是订阅中央、省、市党报党刊和《云南民政工作》、《乡镇论坛》、《社区》、《保密工作》、《纪检监查》等报章杂志,供干部职工学习。

今年主要集中学习了《玉溪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民政业务规章等法律法规。截止目前,共召开会议4次,参加学法培训的民政干部达162人次,局机关所有执法人员均参加了玉溪市政府法制办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通过了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全部拿到了行政执法证件。同时,以争创云南省第八届和玉溪市第四届双拥模范县为契机,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杨条例》等政策法规。通过开会集中学习、个人自学、参加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机关干部进一步熟悉了执法依据和政策规定,提高了业务工作能力。

三、加强防灾减灾、避险自救知识的宣传及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切实普及提高群众的灾害常识、防灾减灾知识和避灾自救能力,全面提高全社会风险防范意识、知识水平和避险自救能力。一是通过广播、发放宣传册、悬挂宣传标语等方式,向公众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在“5.12”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中,共展出展板22块,发放宣传画240张,宣传册子1000份,前来咨询的群众达500余人,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二是积极配合防震减灾局、消防大队在学校开展灾害应急演练活动,通过演练,及时发现问题、寻找不足、积累经验,进一步补充完善预案内容,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操作性,真正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燃。

四、依法行政,积极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自身建设,保障民政服务对象的基本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自我县各行政单位全面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以来,我局认真组织学习,进行了广泛的宣传,积极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县民政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县民政局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县民政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县民政局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县民政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今年,按照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把殡仪馆扩建项目进展情况、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实施情况以及救灾工作情况作为重点工作进行了网上通报,把城镇退役士兵双考安置及社团注册登记情况作为重要事项进行了公示。同时在政府信息网站平台上设置了

“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窗口,依法设立公开栏目相关的内容及信息,为公开查阅信息提供资料,有利地推动了民政各项工作的开展,提高了服务意识,增强了政务公开运行的透明度。

五、制定完善措施,促进依法行政

今年以来,我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全体执法人员按职尽责,依法办事,既不不作为,也不乱作为,没有发生一起因执法依据不准、程序错误或徇私枉法导致的执法纠纷、复议上诉等案件,至今没有行政复议案件发生,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未发生立案处罚案件。

1、认真组织有关科室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对清理后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提速,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县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改革结果进行复核确认的通知》要求,经逐一对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认真复核,同意县政府保留“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收养登记、婚姻登记”等行政审批项目以及保留“地名命名、更名审批”为正常工作管理项目的意见。同时,为了更高效、便民的给群众办事,对需合并办理的及时合并,对需分类办理的及时划归职能科室办理,如:对原先在婚姻登记室办理的弃婴收养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等事项划归社会事务科集中办理。

2、及时制定出台县乡两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为规范有序地防范和处置突发性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全面提高对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修改完善了《××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指导各乡镇制定出台了各乡镇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3、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对婚姻登记、社会组织登记、老年优待证办理工作中,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费用,没有摊派、超额收取费用现象。

4、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和机关服务承诺制,实行挂牌上岗,同时,设置公布监督牌、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不定期检查监督、定期汇报等措施,督促规章制度的落实,切实用规章制度规范、约束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推动机关作风的转变。至今,各科室和工作人员之间无推诿扯皮现象,没有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工作中无吃、拿、卡、要现象,没有接到群众投诉和批评意见。

5、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各科室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定期进行矛盾排查,切实解决实际困难,准确掌握上访人员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处理措施和应对方案,依法处理好每一起事件,较好地预防和化解了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

6、贯彻落实《云南省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办法》等四项工作制度情况。近几年我局在行政执法中未发生立案处罚案件,不存在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工作。

四、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

在执法活动中,我局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入手,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自觉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公、违法必究。

一是积极开展救灾救济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在救灾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截止目前,共对328户因灾房屋倒损户进行补助,支出资金22.57万元;发放救济粮138吨,受救济人口达5999人次;为381户家庭发放被子349床,衣裤32套,确保了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灾区社会稳定;农村政策性住房保险工作按照群众自愿,政府补助的原则,规费收缴顺利,全县共有35594户农村居民投保,占全县农业总户数的81.47%,实收保费71188元,全年共出险农户41户,支付赔付款3.08万元,现已赔付到位。按《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相关救灾工作检查的通知》精神,我们对2008年度及2009年上半年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上而下的检查,从自查情况来看,全县救灾款物管理严格,使用合法。

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继续深入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广大村民对村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全县村务公开规范有序,坚持经常,实施率达到100%。

三是全面落实《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各项优待抚恤政策,确保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各类优抚费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其合法权益。按政策为50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17.56万元;为52人伤残人员发放定期补助25.99万元;为156人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发放定期抚恤金26.73万元;发放30人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4.76万元;对473人“两参”人员和135人出国参战民兵民工进行定期补助,共发放资金85.2万元。春节前,为761人重点优抚对象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12.92万元;发放军休人员工资和各种补贴20.69万元;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122户34.16万元。

四是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按照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对2008年7月1日前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年检,共注销社团2家,新成立登记社团组织2家,截止目前,全县共有23家社团组织和6家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是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玉溪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坚持上报审批程序,通过设置举报箱、监督电话的方式进一步加强低保对象审批公示监督力度,确保救济对象准确。全年共对3563户4847人的城镇居民进行了最低生活保障,支出保障金752.27万元,为8999户11807人农村低保对象发放保障金709.88万元。

六是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草拟了《××县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修改完善了《××县殡葬改革发展规划》和《××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目前,殡仪馆扩建工程进展顺利,火化房和太平间等建设工程已完成80%,支砌挡墙、沙夹石回填工程已基本完成,现已累计完成投资85.08万元,今年共火化尸体52具。

七是严格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1-10月共退回违反《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40份结婚申请和18份离婚申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581对,(其中:初婚1159对,补登292对,补领113对,复婚17对),离婚登记104对。

八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以维护城市管理和社会稳定为重点,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依法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293人次,发放救助资金15414元,积极为2009年“××金芒果文化旅游节”成功举办以及建国六十周年创造了良好的周边环境。为全县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九是勘界和区划地名工作以《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为依据,在充分听取各级干部、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依据地名命名、更名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及时办理甘庄农场、红侨农场地名更名工作,同时圆满完成了青龙厂镇和甘庄农场的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为推进侨改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十是老龄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累计为8266人次发放了健康补助金134.84万元,为954位老人办理了《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

六、存在问题

1、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差参不齐,整体水平不高,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10篇

在上半年的工作中,县民政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按照我局工作计划,扎实开展各项民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社会救助方面工作

1、安排春夏荒期间困难群众的生活。今年上半年,由于我县旱情严重,群众缺粮问题较为突出,为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我局拨出春夏荒救济款49万元购买粮食发放到各镇,救济灾民。同时,安排救灾专项资金19万元到各镇,用于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此外,对200多名困难群众发放临时救济款近6万元。还安排35万元购买衣被等物资发放给缺衣少被的灾民。

2、做好农村五保户调查核实工作。今年我局组织人员深入全县11个镇,对农村五保户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在经过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确定我县农村五保户1150户1245人。每月发放五保户供养金20万元,并保证每位五保户死亡丧葬费800元及时拨付。

3、抓好特困灾民因灾倒房恢复重建。今年上半年我局投入近94万元,为83户农村特困灾民因灾倒房进行恢复得建,共计2110m2(其中县建设局为45户提供每户5000元的建房资金)。

4、认真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城镇低保工作都是按往年的做法进行,今年上半年,我们组织人员深入全县各镇、各有关单位,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名单在各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评议、监督,最后确定3324户8198人为城镇低保对象,确定5203户16630人为我县农村低保对象。今年上半年发放城镇低保金1455万元,农村低保金1042万元。

5、认真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严格按照《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乐东黎族自治县城镇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今年上半年共发放城乡医疗救助资金524万元。

(二)优抚安置方面工作

1、依法落实优抚政策。目前我县享受抚恤补助的各类对象1679人,我局按月足额发放抚恤事业费,上半年已发放1—4月各类人员优抚补助款166万元。

2、开展双拥工作。今年上半年,我县的双拥工作主要是:一是各级党委、政府以多种形式开展春节拥军慰问活动,共投入慰问资金25万多元,同时为边防、武警、消防部队解决水、电困难问题。

(三)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工作

1、切实抓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第五届村委会任期届满,今年将进行换届选举为了做好第六届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我局根据我县的实际,制定了《乐东黎族自治县第六届村委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从指导思想、候选人条件及步骤、时间安排都作了明确规定,为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提供依据。

2、切实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对全县34个社会团体进行年检,规范了社团的活动;加强对3个民办非企业的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保障了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

(四)社会福利体系工作

1、落实“霞光计划”。在完善县城老人活动中心设施的基础上,完成县中心敬老院的项目上报、选址等工作,力争在今年下半年完成县中心敬老院的建设。

2、实施“健康快车”。今年上半年,在完成全县家庭困难白内障患者初检、复检合格的基础上,确定100多名白内障患者到三亚接受手术治疗,效果十分理想。

3、发展社会福利彩票事业。今年上半年完成福利彩票销售40万元。

(五)公共事务管理体系工作

1、贯彻《婚姻登记条例》。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严格依法登记,登记合格率达100%。今年上半年结婚登记3200对,离婚登记6对,结婚登记比去年同期大幅度提高。

2、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在“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下,上半年对8名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了救助,发放救助款800元。

3、加强对民政事业费的管理,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对各类民政事业费发放的监督检查。

4、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班子成员除了按规定时间接访外,还经常带领业务骨干下访,了解群众的疾苦,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上半年共为50多位群众提供政策咨询,并对200多名困难民政对象发放临时救济款近6万元,群众较为满意。

上半年我们的工作虽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影响各项工作的开展;2、由于地财紧张,有些资金不落实,如低保金县配套部分没有落实,优抚经费县级负担部分也没有落实,造成工作压力大;3、扶持农村退伍兵发展生产,解决退伍兵存在的实际困难力度不够;4、双拥工作经费不落实,部队驻地附近的治安形势仍然严峻,影响共建成果;5、彩票市场竞争激烈,销售成绩不够理想等。

二、下半年工作要 点

1、切实做好汛期查灾、核灾、报灾工作。

2、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工作。

3、做好冬令困难群众的生活安排。

4、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

5、做好全年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的审批、统计和发放工作。

6、做好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和五保户供养金发放的跟踪调查。

7、搞好“八一”、春节慰问活动;做好争创双拥模范县工作,争取我县今年评上省级双拥模范县。

第11篇

[关键词] 军人医疗保险制度;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

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军队建设的日益发展,军人医疗保险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但从目前我军的现行医疗保险制度来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国家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要求、与部队官兵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都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何进一步完善军人医疗保险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要求,更好地满足官兵需求,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已成为我军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紧要问题。

一 、我军军人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

(一)我军传统的公费医疗保障制度及其弊端。

现役军人的医疗保障待遇基本上仍依照《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执行。它是一种福利性很强的免费医疗待遇,其经费来源于国防费。应该承认,此种医疗保障模式对保障全体军人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还惠及军人家属。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医疗科技水平的提高,它与市场经济体制、军人的医疗保障需求、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

这种高福利、低保障能力的公费医疗保障制度存有许多弊端:第一,军人医疗保障水平较低。由于军费供给的约束,这种面向全体军人的免费医疗制度其保障能力也是相当低的,体现为全体军人享受的医疗设施服务、药品消费等都是最基本的需要,他们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第二,医疗机构经费少、负担重。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卫生标准经费严重不足,保障范围却很宽。根据现行军队医疗制度规定,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供给制学员、离退休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随军无工作家属、未满18 岁子女,都属于军队医疗保障范围。许多军队医疗单位入不敷出,为了弥补医疗经费的不足,不得不走面向社会收费服务的创收道路。这样又导致因追求经济效益而偏离对部队的服务,对军人服务质量与保障能力的下降使军人正当的医疗权益受到损害。第三,对军队而言,经济效益较低。首先是患者缺乏成本意识。免费医疗使大多数就医者缺乏医疗费用意识,不仅有病必治,还常常小病大治、无病也治,造成了医疗费用的恶性膨胀。其次是现有军人医疗保障也是一种封闭式的保障模式。尽管都是军队医疗单位,但隶属于不同的军兵种与系统,这样军人就医只能到本单位的医疗部门或指定的军队医疗系统就医,既不能跨系统、跨部门就医,也不能到地方医院就医,除非费用自理。一方面造成了军人就医的不方便,另一方面造成了军队医疗资源的重复设置与浪费;一方面是军人享受的基本医疗水平太低,另一方面是大量的医疗设备、服务能力闲置与浪费。

(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

1、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基本内容。

2000 年 1 月,我国建立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安心服役而建立的一种军人保险制度。国家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中国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军人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从性质上讲,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是军人公费医疗基础之上建立的一种补充性的医疗保险,是为了维护军人退役后能够享受与地方医疗保险对象同等待遇的一种措施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组成,其中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 1%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补助。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军人退役医疗补助,由其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逐月记入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利息每年计算一次,计入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当军人退役时,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和利息,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结清。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本人;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军人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中国总后勤部会同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规定。

2、现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

(1)军队特色不明显,制度规定过于笼统。未体现军队内部工作岗位的差异;未体现不同安置地医疗保险水平的差异;未体现物价波动导致的医疗消费差异。

(2)保障范围过于狭窄,保障力度较为薄弱。未涉及军人家属;未涉及大病;未涉及职业病。

二、军人医疗保险制度模式设计。

选择军人医疗保险模式,既要考虑军队的实际,又要适应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选择军队统筹与军人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这点已体现在《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中,即“为军人建立个人账户,保障其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②。针对目前军人公费医疗的弊端及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的不足,提出建立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制度及军人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构想。

(一)建立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建立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账户。

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由军队与军人个人共同缴纳,没有工薪收入的义务兵与学员不缴纳,军队缴纳的部分按前三年军人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占军人工资总额的比例确定缴费率,并按此缴费率为军人缴纳医疗保险基金,缴纳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解决。按照军人个人积累与军队统筹的原则,军队保险机构为每个缴费军人建立医疗保险账户。军人医疗保险账户的本金与利息为军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它用。军队为军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军人账户以外的其余部分进入军队统筹医疗基金,由医疗保险机构集中调剂使用。

2、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要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 ,即由国家财政拨款和个人缴费两部分构成。

在政策和具体做法上 , 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一致 ,有利于军人退役后与地方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地方“医保”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人个人账户,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人的 2%。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 6% , 其中,1.8%左右划人个人账户,4.2%左右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参照现行地方医疗保险制度的做法和对军人职业的补偿, 在保证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为工资总额 8%的前提下, 个人缴费比例可比地方低 1 一 0.5 个百分点。例如,可确定为工资收入的 1.5%(义务兵不缴纳保险基金)。

对于国家补助 ,考虑到要建立统筹基金和现实消费等原因,应提高到 6.5% ,其中按 2.3%划入个人账户,4.2%划人统筹基金,从而使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账户比例为 3.8:4.2 ,与地方“医保”的做法一致 ,也可根据年龄段的不同划分作上下调整。

3、军人医疗费用的支付要采取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账户相结合的办法。

可参照地方“医保 ”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标准制定、个人账户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鉴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一定程度上的免费的军人基本医疗服务仍要保留。只是需要军队医疗部门将军人最基本的医疗需求水平界定清楚,包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的范围与标准等。超过军人最基本医疗需要的费用可由军人个人医疗账户支付,由缴费军人自己负担。军人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军人年平均工资的 10%左右 ,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军人年均工资的 4 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军人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的比例随医疗费用的升高而降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则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范围内解决 ,可通过军人大病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保险等解决。这种“小病用账户,大病靠统筹”的支付方式可满足绝大多数参保者的基本医疗需要。

4、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军人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严格管理,基金运营所得要全部纳入军人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给付及时、存储安全。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由军人保险机构负责经办,并实行集中统管。军队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军人医疗保险基金和保险机构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5、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的转移支付要与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套。

基金的转移支付是指对军人服役期间医疗保险基金储蓄的提取和转移。军队医疗保险基金的转移支付对象是退出现役的师职以下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士官。退役回地方就业的军人, 基金支付为退役时个人账户中的医疗保险基金的全部本息(包括个人储蓄和国家补助两部分),用于向地方社保机构进行基金转移, 军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并相应转移到接收与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继续参加地方医疗保险,实现军地医疗保险的接轨。对因公、因战牺牲的军人,基金个人账户全额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对军人晋升为军职或专业技术三级以上文职干部或在制度实施后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退还个人账户中医疗保险基金的个人缴纳的本金和利息。

(二)建立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军人所具体从事工作的不同,除参加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外,还应参加相应的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是根据各种军兵种风险的不同而设立的。

1、建立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

不同的军兵种,由于军人服役的地区环境和具体岗位不同,工作和生活条件存在很大差异,由此导致的疾病发生率也不同。军人工作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任务的特殊性。如参与国际军事活动、作战任务、军事演习、维护社会稳定、抢险救灾等情况;二是岗位的特殊性。如工作需要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军人和从事航海、地下、水下和放射、医疗卫生等工作的军人;三是地区的特殊性。如边疆、海岛、高山、沙漠等艰苦边远地区,自然条件比较恶劣,对驻守军人身心的损害超过正常水平。那些处于边远、艰苦地区、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从事特殊任务的军人患某些大病和职业病的概率要比其他军人要高一些。因此,针对不同的特殊工作,应有相应的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制度,以体现对从事不同工作的军人进行相应的医疗保障。

2、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监管与支付、转移。

根据军队社会保障机构制定的相关政策,针对不同的工作,参加不同的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其缴费率应与其所从事工作的风险高低相对应,工作风险很高,其缴费率也很高,以体现其工作的风险程度。确定具体缴费率,可参照过去三年间该工作所引发疾病的发生概率。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的缴费应完全由所在单位承担,并纳入军人个人账户中。当军人退役时,无论其服役期间是否进行过大病或职业病治疗,退役时都按其个人账户中所具有的职业风险医疗保险的数额从大病、职业病医疗保险基金中拨付到个人账户中,与个人账户中的其他资金一并转入地方社会保险机构或支付给个人,以增强他们退役后的医疗保障水平以及作为对他们曾作出的巨大牺牲和奉献的一种合理补偿。这种给付办法体现出在不同地区和岗位服役的军人的差别,使退役医疗制度更具有公平性与效率性。

三、建立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

(一)通过建立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实现医疗基金在军人一生中的纵向调剂。

一般来说,一个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医疗费的消耗程度有差异。一个具有连续性的医疗保障体制能使医疗资金在个人一生中的不同年龄段形成纵向调剂。目前部队的现役医疗消费与退役医疗保险给付是完全割裂开的,医疗资金无法在个人一生中形成纵向调剂,这也容易造成现役公费医疗消费中的软约束,加剧医疗经费的紧张。如果把退役医疗保险给付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役医疗消费挂钩,则既可使医疗资金在个人一生中形成纵向调剂,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杜绝现役医疗消费中的浪费。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既可以让医疗资金在个人一生中形成纵向调剂,又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医疗消费中的浪费现象,并能增强军人自我医疗保障的意识。

(二)通过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进一步完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地衔接。

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账户及统筹基金,为军人退役后转入地方医疗保险体系作好了相应的准备。为了进一步做好军人退役与地方医疗保险的衔接,在军人退役转入地方医疗保险体系时,除了转入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外,国家财政还应另外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到地方医疗保险机构,以作为对地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补充,这样可缓解军人退役安置难的问题;对于不能加入地方医疗保险的退役军人,在其退役时除一次性给付账户里的资金以外,另外再比照拨付给地方医疗保险机构统筹基金数额的一定比例的资金给个人,以增强其自我医疗保障能力。

(三)通过建立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可保证军人医疗保险待遇体现不同地区和岗位服役的差别。

由于服役的地区环境和具体岗位不同,工作和生活条件存在很大差异,由此导致的疾病发生率也不同,比如那些处于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中的军人患大病和职业病的概率就要比其他军人高,相应地在医疗保险上也要体现出对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军人照顾。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就是根据军人从事的工作风险的不同而建立的,体现出在不同地区和岗位服役的军人的差别,使军人退役医疗制度更加完善、更具有公平性与效率性。

[注 释]

① 郑功成。 社会保障学 [M].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414.

② 张东江,聂和兴。当代军人社会保障制度[M].法律出版社,2001.311.

[参考文献]

[1] 张东江,聂和兴。当代军人社会保障制度[M].法律出版社,2001.

[2] 丁继业。 新世纪军人保险[M].解放军出版社,2001.

[3] 郑功成。 社会保障学[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4] 黄瑞新。军人保险概论[M].解放军出版社,2003.

[5] 孙光德,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6] 沈光芹。 论军人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发展 [J]. 社会学研究,1998,(2)。

[7] 刘纯安。 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军队财务,2008,(2)。

第12篇

一、切实做好新时期的社会保障工作

(一)持续推进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低保工作有关制度,强化对低保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按时发放,对城乡低保开展一年一度动态管理,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切实做到应退尽退、应保尽保,使最困难的群众得到应有救助,同时,加强对低保工作的查处力度,做到有调查、有落实、有反馈,确保低保资金发放及时安全。

(二)认真落实《五保供养条例》

督促已建的敬老院投入使用,建立和完善敬老院管理制度,落实“五保户”基本生活条件,按时足额发放“五保户”供养资金,努力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

(三)加快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体系建设

推进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工作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认真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农村革命“五老”人员、农村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实现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做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切实把医疗救助这项关系困难群众生存发展的工作做好、做实。

二、强化对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的管理指导

督促落实国家对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做好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兴办发展社会福利企业,扩大残疾人就业覆盖面。

三、加强救灾体系建设和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救灾资金分级负担机制和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体制,协调或督促县乡两级建立救灾预备金,县级50万元/年,乡镇一级(大的乡镇20-30万元/年,小的乡镇10-15万元/年),确保大灾无大荒、灾年无疫情,受灾群众衣食住行无忧虑;二是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组织督促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加强对群众的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对防灾减灾的知晓率和避灾自救能力;三是认真做好汛期抗灾准备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落实好各级领导责任,开通汛期灾民求助热线,完善抗洪救灾抢险预案,做好衣、被等救灾物资的购买和入库工作,配备必要的救灾设备,提高救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四是加快我县的灾害避灾点建设,确保人民群众在灾害来临时安全过渡。五是着力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注重灾后重建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相关部门和乡镇通力合作,层层落实责任制,加强督查,确保完成灾后重建工作任务。

四、持续抓好民政民生工程建设

一是继续实施农村敬老院建设,20__年拟新建或改扩建农村敬老院1-2所,列入省级补助项目,当年底建成投入使用;二是抓好县社会福利中心和县德安医院迁建工程建设。县社会福利中心完成第一期工程,3幢楼交付使用;县德安医院争取完成一期3幢楼建设,力争当年底投入使用;三是做好福仙陵园续建工作。切实抓好福仙陵园进园道路,园区内通道的水泥硬化建设和公墓区主体建设,办公楼内外装修和职工宿舍楼动工,力争安置区全面投入使用,公墓区、骨灰楼部分投入使用。

五、努力攻坚殡改工作,着力提高火化率

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工作政策,利用宣传车对殡改薄弱村加大宣传力度,督促有关乡镇要加大宣传攻势,及时通报村(居)每月火化率情况,使殡改工作更深入人心;加大对公益性公墓区(楼、堂、室)的规范管理,对已建成的督促要100%投入使用;进一步开展治理乱埋、乱葬、乱建坟墓,坚持堵疏结合,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骨灰二重葬,督促仍未开工建设公益性公墓区(楼、堂、室)的村要尽快完成任务;加大殡改监察力度,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继续落实殡改工作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及每月点评火化率情况,巩固火化率的提高,力争全县平均火化率达90%以上,促进我县殡改工作的稳步推进。

六、积极推进老区建设

按照老区建设发展的目标任务要求,进一步搞好老区发展调查研究,认真制定老区建设年度计划,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乡镇工作责任,落实“老区优先”政策,积极向上争取老区建设项目和资金,加大对革命老区项目、资金的倾斜支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革命老区的生产生活条件;认真落实革命“五老”人员的生活补助待遇。

七、认真落实优抚安置政策,扎实开展双拥工作

一是优抚工作。检查督促落实优抚对象优待优惠政策和自然增长机制标准,并足额发放到位,继续开展“关爱功臣”活动,解决重点优抚“三难”问题。抓好义务兵优待金兑现落实。二是安置工作。继续把安置改革工作当做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做好政策宣传,就业推介,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确保自谋职业率达80%以上。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做好自谋职业人员补偿金发放工作。

完成重点安置对象任务。三是双拥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双拥工作成果,下大力抓好双拥工作,在省级双拥模范县的基础上,认真抓好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县补缺补漏工作,完善材料整理归档,深化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意识,新培育一批军民共建点,支持驻仙部队和武警部队战备训练和后勤保障工作,围绕发展抓双拥,抓好双拥促发展,推动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协调发展,切实提高双拥工作水平。八、依法规范做好社会行政事务工作,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1、依法做好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工作。强化对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婚姻登记程序,逐步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婚姻登记合格率达100%,每月定期向计生部门通报结婚、离婚登记情况;依法规范做好收养登记工作,履行好收养登记机关职责,依法办证,确保质量。

2、强化对民间组织管理。按照社团登记管理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章程,督促指导他们依法履行章程;积极宣传引导兴办经济性、专业性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组织;组织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调查;开展社团和民非单位的年检工作,对新社会组织加强同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规范新社会组织的从业行为和收费行为,规范和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3、加强区划地名管理。扎实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继续抓好平安边界创建活动;认真做好县、乡两级勘界联检和县、乡、村三级门楼牌的规范管理;做好门楼牌的补证发放工作。

九、努力做好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加强对基层农村“四个民主”建设的指导,指导村(居)委员会进一步做好村(居)委会自治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补充和修订工作,真正把村(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列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继续指导开展和谐社区建设工作,提高保障水平;做好农村社区建设的总结考评工作,迎接上级对我县农村社区建设的考评验收。

十、加强综治、平安建设,保持本系统安定、稳定

坚持把综治、平安工作摆上日常工作重要日程,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思想教育和督促检查,加强重点部门、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的管理教育,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安全隐患检查整治工作,确保本系统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纪案件。

十一、认真履行好计生工作成员单位职责

强化对计生工作的宣传教育,落实计生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健全计生工作台帐,落实计生有关惠民惠农政策,认真实施有利于计生工作的社会救助政策,协助指导挂钩村认真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十二、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任务

积极做好精神文明、普法教育、新农村建设、妇女儿童、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政风行风建设、绩效管理等工作,同时,抓好本局机关效能、、保密、党务政务公开,信息宣传及内部安全防控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