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供用电管理条例

供用电管理条例

时间:2023-06-07 09:21: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供用电管理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供用电管理条例

第1篇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转供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转供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我供电方)委托供电的单位(以下简称转供方)向其他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方)进行转供电力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转供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转供电关系

经供电方、转供方和被转供方三方(以下简称三方)协商,供电方委托转供方向被转供方供电。转供方同意接受委托,并向被转供方承担供电义务。被转供方通过转供方获得用电权利,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向供电方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转供电方式

转供方同意从其所有的________变电所________出线的________千伏线路________杆向被转供方受电装置供电。

三、转供电容量

根据被转供方申请的用电容量,经三方确认,被转供方的用电容量为________________千伏安(千瓦),最大用电负荷为________________千瓦(安)。

四、转供用电期限

委托转供电期限为本协议的有效期限。

五、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1.被转供方通过本协议,依法从供电方获得用电的权利,并根据国家规定的电价、随电价收取费用标准和用电量承担向供电方缴纳电费的义务。

2.转供方依据本协议承担向被转供方安全供电的义务,并从供电方获得转供费用的权利。

3.供电方依据本协议应直接受理被转供方的用电申请,并有对被转供方装表计量和收取电费的权利,承担向转供方支付转供费用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解决被转供方用电指标。

六、转供电的计量及电费

1.供电方应按国家规定直接对被转供方使用的电力、电量进行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并负责抄表和收取电费。

2.供电方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在计算转供方的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方每月用电计量装置实际记录的电量和转供损耗电量。

3.转供电线路的损耗电量,由该线路的产权所有者负担。

七、转供费用

供电方向转供方支付转供费用按被转供方每月的实际用电量以每千瓦时________元计算,每月支付一次。

八、转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确认,转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_____处。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转供方,由转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被转供方,由被转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在运行、检修、停电等操作时,三方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

九、违约责任

1.转供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对被转供方限电、停电。需要依法停限电时,应依法按规定的程序通知被转供方。未按规定的程序通知被转供方停电,给被转供方造成损失的,转供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被转供方责任造成供电方、转供方对外停电,并给其造成损失的,被转供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供电方、转供方及其他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转供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3.被转供方未经供电方、转供方同意,擅自超计划指标用电,转供方应通知被转供方自行限电,必要时经供电方同意可中止供电。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__份。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各执_____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_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_____份。

6.本协议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转供方:(盖章)__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被转供方:(签章)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__

第2篇

关键词:用电检查;防窃电;安全措施

中图分类号:G7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33-0166-02

用电检查是供电企业用电营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供电企业面向电力用户的窗口,是维护供电企业自身权益有效手段。随着用户安全服务工作越来越摆到重要的位置,用电检查同时还是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保障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管理方式之一,是供电企业应该常抓不懈的一项工作任务。

一、用电检查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

1.用电检查工作效率低

(1)用电检查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相对于电力用户越来越多、用电容量越来大,供电企业用电检查岗位配置却变动不大,用电检查人员数量紧缺,导致用电检查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另外,用电检查是一项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业务综合素质必须全面的工作,目前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技术素质参差不齐,与岗位要求和目前窃电广泛运用高科技手段相比,存在明显差距。

(2)技术力量有待加强。一是当前供电企业用电检查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不齐全,有的还较为落后。二是技术平台实用性较低,营销微机管理系统中用电稽查模块功能不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未全面安装,信息采集成功率较低,难以实现用电异常信息的准确采集以及对全部用户负荷的实时监控。三是相对于高技术性、高隐蔽性,甚至是专业化分工、一条龙做案的窃电手段,查处窃电、违约用电的技术手段滞后。

(3)用电检查工作不规范。有些检查人员在进行违约用电、窃电检查时,未注意方式方法,工作程序方面存在一些漏洞,比如在工作中取证不全就进行停电、查封、拆表等措施,不仅造成取证困难,更影响了后续处理工作。此外,对于窃电行为的处理程序不规范,有些案件由于说情的比较多,容易出现重查轻罚。

2.用户安全隐患整改率低

(1)政府监管力度不够。供电企业因电力监管职能已经取消,只能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开展用电检查,而电力主管部门对用电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缺少专业用电检查队伍,造成了对用电安全管理的严重缺位。

(2)电力用户安全意识淡薄。很些企业只重视经济效益,轻视安全生产,认识不到隐患的危害与影响,基础设施投入不够,电气设施隐患重重,未按规定配备电气工作人员,对用电安全隐患心存侥幸,甚至漠不关心,听之任之,致使隐患整改不到位,人员不明确,责任不落实。

(3)用户缺乏必要的整改能力。有些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涉及面广,投资亦大,企业缺乏相关技术人才或资金。

二、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对策

1.加强用电检查队伍建设

一是重视用电检查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对检查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如电工基础、电费电价计量,以及高低压开关、变压器、电动机等电气设备原理、结构等进行培训,还要对《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防止在工作中自身出现违反法律的行为。二是对查窃电方法进行培训。除了学习直观检查法、电量检查法、仪表检查法和用电能表检查等方法,还要组织用电检查人员定期总结违约用电、窃电典型案例,从案例中积累经验、汲取教训,互相交流和借鉴。三是与时俱进配置先进的用电检查设备和仪器,同时做好新装备的使用、维护培训,使人与装备完美结合,提升反窃电战斗力。

2.提升电能计量装置科技含量

一是根据用户报装容量,尽可能采用高供高计供电方式,并采用专用计量柜、专用计量箱,并确保整个计量装置处于一个全封闭的状态。对低压用户,要集中安装电能表,并对电度表屏柜加封加锁,电杆的下火线通过PVC 管进入电能计量箱,用户的接户线也通过PVC 管引出。二是使用性能优良的全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因全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具有不能倒装、不可更改 常数、失压、失流记录及电流不平衡记录、逆相序记录、设表等事件记录防窃电功能。三是为全部用户加装电能信息采集系统终端。四是加强封印管理,推广使用新式防撬铅封,实行铅封领用登记制度。

3.采用新设备、新技术

一是加快电网GIS、营销GIS等平台建设,依托营销业务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建立信息共享和纵向、横向比对分析制度。二是设立专门稽查监控人员,定期逐条线路、逐个台区分析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实时数据,对用户用电情况进行24小时监控,这样一旦发现用户存在用电异常的情况,就能立即安排用电检查人员进行检查。三是对原有工作方式进行改革,在用电检查工作中使用GPS卫星定位和蓝牙通信等新技术,实现对现场定位数据的采集与分析,实现主站服务器与便携式终端无线高效的数据传输,进一步提升稽查效率和精确度。

4.建立重点用户的重点检查机制

由于私人投资的企业、宾馆、酒店等用户用电负荷较大,用电成本高,这些用户冒险违约窃电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可以将这些私营企业、城镇沿街饭店、娱乐场所等列为日常用电检查的重点对象。另一类是有过违约用电、窃电记录的用户,也应列为检点。要重点注意这些用户的用电情况,加强现场检查力度。

5.运用法律手段打击窃电

在用电检查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窃电的证据,并对窃电现场进行拍摄和保持。对性质和情节严重的窃电行为或团伙式窃电,最好能够会同公安部门一起进行收集证据和催缴活动,这样有利于震慑窃电者,保护用电检查人员,还要通过行政和司法渠道追究窃电者的责任,使之受到应得的处罚,防止其对社会用电行为造成极坏的影响。

6.规范用电检查程序的执行

由于供用电双方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在用户确有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发生时,供电企业只能在民事行为范畴进行处理,不能越权越位,防止供用电纠纷发生。在实际工作中,用电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用电检查工作要求,对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保护现场,及时拍照或摄像,收缴与窃电有关的物证并登记备案,对于窃电器具、计量表计等需要鉴定的,检查人员应予以封存,并按规定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告知用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处理。除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可当场中止供电外,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停限电。向用户发出的《违章用电、窃电处理结果通知书》时应简述处理结果的计算依据、应补收的电量及金额等内容。对查出的违、窃行为,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查处。

7.严防用户带隐患接入电网

从源头严把用户并网关,严格审核用户报装资料,认真进行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同时分清责任,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通过控制主体合法性、供电方案合理性和业扩资料完整性,推进供用电安全隐患从消缺向防范和控制转变。尤其是重要电力用户,在审核用户申请材料时即确认用户的负荷特性是否属于高危或重要用户,并向其出具《重要电力用户确认告知书》。用户认可的,由用户填写《重要电力用户重要等级申报表》,由供电企业以正式文件报地方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进行核准;用户存在异议的,供电企业要根据用户提供的地方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处理。对于重要电力用户,要按电监安全[2008]43号《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要求出具业扩方案,从源头防范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不合格类隐患。

8.建立与政府部门联动机制

一是加强向政府部门汇报、沟通,联合政府部门制定下发《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厘清供用双方安全责任,建立政府监管、企业落实、供电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工作机制。二是联合政府部门共同开展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性评价活动。通过对重要用户电气设备健康状况及用电管理水平进行测评并通报评价结果。三是与政府部门联合开展专项用户安全检查活动,敦请政府相关部门作为检查方,与供电企业同样履行隐患整改通知书检查人员签字及盖公章手续。四是定期总结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开展情况,梳理未整改用户隐患,正式行文报政府部门备案,由政府部门挂网公示、挂牌督办,有效督促用户供用电安全隐患整改。

9.协助用户及时消缺

为用户提供供用电安全隐患治理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服务,帮助用户编制停电应急预案、健全运行管理制度、规程。在春检之前召开大用户动员会,集中培训用户电工,安排专人负责监督现场安全措施、试验项目、缺陷消除等方面的工作,及时解决用户在线路检修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免费为用户电工培训安全用电、设备与线路维护等知识,进一步提升用户电工安全技能和用电设备健康运行水平。

三、结束语

用电检查直接面对向广大电力用户,是一项任务繁重、情况复杂的工作,对电力部门的正常运作和社会安全用电都十分重要。为此,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更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总结、应用成功的经验与方法,为企业挖潜增效,保障用户安全用电。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 合同 购售电 法律

一、《购售电合同》的性质。

《购售电合同》是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给出了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购售电合同》完全符合这个规定,所以《购售电合同》是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从合同的主体来说,《购售电合同》的双方是平等地位的法人。从合同的内容来说,是规定了电力产品的买卖关系这样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购售电合同》中出卖人(独立电力生产企业)将电力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电网经营企业),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所以,《购售电合同》是买卖合同。原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9日颁发的《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对《购售电合同》作出了明确的定义:“购电合同是独立电力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售电方)与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购电方)为实现电力产品的价值,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而订立的协议。”这个规定告诉我们:①《购售电合同》是企业之间的合同;②《购售电合同》是为了实现电力产品的价值(经济价值即经济目的和使用价值)而订立的合同;③《购售电合同》是为了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合同。《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的这些规定都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

另外,我们要指出《购售电合同》不是供用电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供用电合同是这样规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七条)。也就是说,双方中一方是供电企业,另一方是电力用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同样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这里,用电人等同于电力法中的使用方。这种使用,是消费电力或将电力投入到生产过程中改变了电力的形态,在活劳动和其它物料的共同作用下生产出其它产品的活动,不包括电力的转售。《购售电合同》的一方是电力的生产者,另一方是电网经营企业,合同的主体与供用电合同不同。

《购售电合同》不是行政合同。行政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国家管理机关,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的签定者之一是国家的土地管理部门。行政合同中,合同签定者不能改变法定的行政权力。在《购售电合同》中,电网经营企业是企业法人,发电企业也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购售电合同》的双方都不是国家机关。所以《购售电合同》不是行政合同。

二、从合同的分类上来看《购售电合同》。

《购售电合同》是持续供给合同。所谓持续供给合同,是指供货方在约定的期间内以约定的方式持续不断地向需方供给货物的合同。与它相区别的是一次交付的合同,例如购买一台彩电的合同是一次交付的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的还有前面提到的供用电合同、供水合同、供气合同和电厂与煤矿签定的购煤合同。

《购售电合同》是特殊主体的合同。即不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签定的合同。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签订购电合同双方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售电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独立发电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发电设施和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标准。购电方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电网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合格的电网;具有技术调度和经济调度的能力。”可见签定合同的主体必需具有合法的身份、资格。这种资格的取得,有赖于国家管理机关的认定。《购售电合同》的这个特点,是由合同的特殊标的和合同的特殊权利、义务决定的。只有特殊的主体才能承担《购售电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购售电合同》是双务合同。即,签定合同的各方都有互相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责任。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以金钱方式或其它方式去实现。和双务合同向对应的是单务合同。例如,赠与合同。接收赠与的一方,不必对赠与人承担什么责任,履行什么义务,没有获得利益的“对价”。

《购售电合同》是有偿合同。即,得到电力供给的一方(电网经营企业),必需支付相应的价款。和有偿合同向对应的是无偿合同。

《购售电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说诺成合同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和诺成合同向对应的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必需发生某种行为,合同才能生效。例如,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合同才能生效。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合同成立,即发生效力。如果一方违约,如,未按约定存入货物,承揽仓储的一方可以追究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我们说《购售电合同》是诺成合同,是从合同的特点出发的。合同依法成立以后,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都立即为履行合同投入资金、准备物质条件、和相关的其它法人或自然人签定另外的合同(如煤炭购销合同和供用电合同)。一旦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必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违约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和仓储合同有类似之处。

《购售电合同》要式合同。所说的要式合同,是指符合特定方式,合同方为有效的那种合同。要式合同的对称是不要式合同。显然,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特定方式即可成立并有效的那些合同。我们说,《购售电合同》是要式合同,其依据是电力工业部颁发的部门规章:《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该规章的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和购电方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对购电合同实行监管制度。签订购电合同前双方草签的意向书应报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审查,经过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购电合同。”这个规定的逆向解释就是:没有经过审查批准,就不能正式签订购电合同,签定了也属无效。

最后,《购售电合同》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了一定名称和相应的规范的合同。我们说《购售电合同》是有名合同,一方面是基于我们认为《购售电合同》是买卖合同,另一方面是因为国家对《购售电合同》做了规范性的规定。这个规定就是电力工业部颁发的部门规章:《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购售电合同》这个名称。但是,从广义的法律来说,其它法律、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也可以对某些合同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也可以称之为有名合同。这在我国立法实践上多有出现。例如,谁也不能否认劳动合同是有名合同,虽然合同法没有规定。因为劳动法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要式合同,体现了国家对重要合同的监督管理,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原则。《购售电合同》是要式合同,就是因为《购售电合同》的正确签定和履行将影响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必需对其进行监管。

三、《购售电合同》的特殊性。

《购售电合同》是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同时它也有自己的特殊性。《购售电合同》的特殊性主要源于合同标的的特殊性-电力产品所具有的特殊性。电力产品的特殊性,表现为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即:电能生产、输送、使用过程中的内在规律性,它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同时性,即电能的生产、输送、使用是同时完成的;2.平衡性,即发电和用电任何时候都要平衡。这样才能保证电网的频率和电压在正常范围之内;3.电网事故发生突然,发展迅速,波及面大,影响严重;4.电网的发展是越来越大,技术越来越复杂。因为大电网便于更合理地利用能源资源,节约投资,调剂余缺,提高电能质量和供电可靠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要求电网运行的组织要严密,技术装置要先进完备,要通过统一调度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并将电网客观存在的优越性变为现实。因此在《购售电合同》中自然而然地体现了这些特点。

电力产品必需依靠大电网销售,这是和其它工业产品完全不同的地方。电力产品必需依靠大电网销售,是由电力生产的规模较大、生产具有社会性决定的。这种特点,反映在法律中,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电力生产和供应正常与否,影响到国民经济各行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第十九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为了保证电力生产、供应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了对影响安全行为的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设专门的一章“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还规定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有对危害电力生产、供应行为的刑事处罚的规定。

另外,为了准确全面地规定上述特点所决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需要有详细的附件来说明。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调度协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签订的。后者是行政法规。它赋予电网管理单位对违反《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一定处罚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定权利,不表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

四、购售电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签定《购售电合同》应该遵守《合同法》中的一系列原则。这些原则有:

一、平等、自愿原则。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三、遵守法律和尊重社会公德原则。四、实际履行原则。五、适当履行原则。六、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七、行政监管原则。此外还应该遵守《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原则。例如,《办法》第三条规定:“……要有利于电源结构优化和资源优化。”此外,《办法》还有以下一些规定。

1、在收购电量方面,《办法》规定了电网应该收购的电量,以防止电网经营企业过分压低某些电厂的上网电量,保护发电企业的利益。《办法》第十条规定:“购电合同可根据国家对电源点和电网的规划,以及国家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商业运行期的正常购电量以及机组的调峰能力。正常购电量是与机组的额定功率乘以基本利用小时相应的上网电量,是购售双方在正常运营条件下购电方应收购电量,是测算上网电价的依据之一。确定正常购电量的相应机组基本利用小时一般不应低于网内同类机组的平均水平。”

2、在电价水平方面,《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电价管理部门对电网内各类电厂一定时期间的上网电价有明确标准规定的,购电合同的上网电价在此期间从此规定。规定标准如发生变化,合同上网电价也应相应调整。”《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按规定实行个别定价的电厂,合同约定上网电价水平原则上按发电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收益计算确定。成本的计价基础应以电厂有效运营为前提。合理收益按电价管理部门确认的标准计算。”《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网电价结构原则上采取两部制。实行两部制的容量电价反映容量成本水平,电量电价反映电量成本水平;电量电价采取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购电合同电价是经有管理权的电价管理部门核准的电价。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不得再另外加价和收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售电方按特别方式售电或在非常状态下的临时售、受电,其上网电价由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协商,在合同中具体确定。”

3、在电费结算与支付方面,《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电价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电费按人民币结算。”《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网电量的电费实行月结算,以双方协商规定时间的电能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当月上网电量电费。”《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电费的支付时间:“电费的收付时间应考虑购电方与用户电费结算的正常时间差和售电方资金周转的合理需要而确定。”

4、在违约赔偿方面、为了保证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平等、均衡,明确规定:“赔偿金额由双方按照对等、合理的原则确定。”

五、与《购售电合同》相关的一些问题

1、购售电活动的有序和无序。

当前有人说,购售电业务中,竞争无序。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但是,过份强调购售电业务中竞争的无序,无助于利用法律自觉地维护企业利益,也不符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状况。我们认为,既然《购售电合同》是买卖合同,它就必需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和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一章的特殊规定。同时,还应该执行当前仍然有效的国务院部门规章,遵守国家对《购售电合同》的监管。从完善立法、健全法制来说,当然,目前和发达国家相比,关于《购售电合同》的“游戏规则”还很不健全。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当前主要的问题,应该是对现有的法律法规给予应有的的尊重和认真的执行。在缺少足够法律意识的条件下,现有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被用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既使“游戏规则”健全了,仍然不可能自觉运用法律,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通过有效的手段促进立法,完善“游戏规则”,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主要的精力应该放在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上,这才是比较实际的态度。毕竟《购售电合同》不是什么特殊的无法可依的怪物,而是有法可依的一般性合同。将来国务院颁发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也不会违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2、合同监管《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和购电方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对购电合同实行监管制度。签订购电合同前双方草签的意向书应报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审查,经过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购电合同。”

这条规定虽然提到了政府的监管问题,但是限于部门规章的权限,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规定了国家对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但是,当前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

3、防止权力的滥用当前要注意防止电网经营企业在购电活动中由垄断地位造成的权利滥用。主要表现是违反平等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损失赔偿对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并网的有关问题:“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对此应该有如下的理解:

①、对“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是提倡的态度,不是强制性规定。现在,有的合同违反了这个规定。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要求,是强制性的规定,不得拒绝接受。现在,有的合同没有保证发电企业入网的权利。③、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这是强制性的规定,约束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生产企业。现在,有的合同只规定了对发电企业的要求,没有规定对电网经营企业的要求。④、签定并网协议的原则是:“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现在,有的合同没有真正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对协商一致也缺乏实质性的诚意。⑤、 规定了协议签定中的争议的解决部门和权力。部门是“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权力是“协调”和“决定”。在实际操作上,签定协议时,权力部门很少发挥自己的法定作用。

这一规定应该得到准确全面的执行。

第4篇

关键词:用电检查;反窃电;措施

中图分类号:F42 文献标识码:A

电能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一种重要能源,而且是一种商品。窃电是一种十分恶劣的行为,已经涉及法律,尽管供电系统的供电管理方面已经有了较快发展,使得供电管理在技术上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仍然没有彻底解决窃电的问题。因为供电系统的供电技术虽然得到了加强,但窃电者也改变了原来的窃电方式,根据新的供电管理模式,找到系统技术上的漏洞,有针对性的运用新的窃电方式和技术。因此虽然我们已经在揭发及制止窃电行为上投入了大量的技术和资金,但还是没有从根源上扼杀窃电行为。窃电行为性质恶劣,给人们带来经济上严重的损失,研究违章用电、窃电现状及原因,找出用电检查和反窃电的措施十分重要。

一、违章用电、窃电的现状

以前,全国违章用电、窃电的主体主要是一些居民住户、高耗能企业或者少数的个体企业,窃电方式主要是孤军作战,但是近年来,由于利益的驱使,窃电现象逐渐向城市、乡村用户蔓延,窃电的主体不但有餐饮、美容美发、洗浴和娱乐等行业的租赁承包企业和个体企业,还有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个别国有企业。窃电的队伍之大,发展之快,案值之大令人震惊,使供电企业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现在的窃电方式由过去原始的私拉乱接、私自揭开电表的接线盒封印、损坏电能表、损坏计量互感器、绕越电能表等,发展到现在运用高科技智能型窃电方式,比如利用高科技手段,运用电能表自身的物理原理,通过改变电压、电流、相位、安装接线4个方面的参数,分别采用失压、欠流及欠压、移相、改变接线的方式,造成电表转的慢、停转、反转,达到违章用电、窃电的目的,甚至还有使用电子表屏窃电这种案例,这些行比起原始的方法更为隐蔽,难以发现。而且目前窃电技术的发展和窃电产品的研发日益专业化,出现了生产窃电产品的厂家,随着窃电者日益增多,窃电产品的研发和产销越来越成熟,基本形成产业链。

在实际的用电检查工作中,不难发现窃电者经常气焰嚣张,态度蛮横。有些窃电者为防止窃电行为被发现,常常在大门上加锁,在门卫室值班放哨,有的拒绝工作人员进行用电检查,甚至对用电检查人员及公安机关联合进行办案的人员使用武力。

二、窃电现象发生的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

根据近年来查获的窃电用户的分布情况,可以看出窃电者情形并不一样,分布比较广泛,各行各业的都有,各种文化水平、经济收入水平的都有,这样广泛的人群分布给反窃电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但是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法律意识的淡薄。也就是他们并没有认识到这种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即使有人认识到了,也并没有了解到这种行为的恶劣性和严重性。这既是窃电者的共同特征,也是他们做出窃电行为的主要原因。

2经济利益的驱使

对于一些家庭用户,这个原因不是很重要,但是对于那些小型的企业或是单位,经济利益的驱动对他们来说是进行窃电行为很重要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些用户用电量比较大,如果能少交一些电费,将会节省出很大一笔支出,这对小型企业来讲是很大的诱惑,导致很多人铤而走险,走上了歧途。

3反窃电手段不到位

在供电企业和相关单位,由于不够重视,或是管理的松懈,在工作中会出现疏忽和惩处不利,给窃电者留下了可乘之机,虽然只是窃电者窃电原因中的客观因素,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使窃电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三、用电检查工作中的问题

1窃电的证据较难取得

电能与一般商品不同,电能的生产、运输、销售同时完成,所以电能被盗与其他商品被盗不同,有其独特性:窃电现场难留痕迹;窃电的工具隐蔽,较难发现;窃取的电能不用运输、储存、销赃;即使窃电行为被现场抓获,也不能实现人赃并获,被盗电能的供电企业也无法立刻查证被窃电能的数额,只有在调查询问及收集完有关资料以后再确定。

鉴于以上的原因,供电企业一方面难以查证窃电证据,另一方面已经取得的证据的可信度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遭受质疑,因为司法机关采用证据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司法人员在进行办案时,也会受到各种因素和关系的影响,特别是容易受偏向弱势的群体和及办案责任追究制的影响,导致供电企业工作人员找到的证据常常被轻易否决。这样供电企业的经济损失难以追回,窃电者也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对社会的用电秩序带来极坏的影响。

2用电检查队伍不够强大

现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供电企业的客户数量快速增长,在和窃电者普遍应用高科技手段的比较下,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队伍人员的设备和技术能力存在较大差距,供电企业虽然也对用电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人员的技术能力,有一些也配备了相关的检测装备,但总体上不能满足工作的要求,反窃电与窃电的专业化和一条龙形成鲜明的对比,反窃电的工作现在还处于区域性、自发的防范阶段。虽然各地区已经开始有组织的进行反窃电工作,但是全国性的反窃电工作还在起步状态。

3检查人员的管理水平有限

受到过去长期的电力紧缺和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传统用电的管理思想在一些用电检查人员意识中根深蒂固,随着电力市场改革的深入,面对日益猖獗的违章用电、窃电行为,他们没有有效的应对措施,也不善于合理运用市场和法律手段处理用电管理工作。

4查处窃电行为的执法成本过高

过去电力企业拥有政府部门以及企业的双重身份,除了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还代表了国家行使着电力管理职能,能够有效的协调和处理在电力供应和使用时发生的纠纷。在当前窃电证据较难取得、给供电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前提下,用电检查中的纠纷的处理难度加大,执法成本很高,给窃电行为的打击力度过小。

四、反窃电的措施

1加强反窃电法制建设

加强反窃电相关的立法是非常重要和有效的反窃电措施。有了相关的惩罚措施及标准,依托法律的准绳,更有利于反窃电活动的执行。也可以对违章用电、窃电行为进行警告,将部分轻微的窃电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总之,反窃电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制定,将在很大程度上推进反窃电的进程。

2加强用电检查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

在窃电技术日益提高的今天,用电检查人员在电能方面的知识及反窃电的专业技术素养是非常重要的。供电企业要多组织用电检查培训,让更多的检查人员掌握专业技能知识,只有不断的学习相关的新知识,不断总结每一个案例的经验教训,才能应对日新月异的窃电技术,才能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

3提高电能计量装备的科技含量

随着窃电技术的不断翻新,反窃电技术也要加快发展,才能与之抗衡。我们应该不断提高电能计量装备的科技含量:一方面对原有的电能计量装置中容易发生窃电的缺陷彻底的进行改造,使用拥有反窃电功能的科技含量高的计量装置,对计量回路进行改造,改变计量的方式;另一方面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开发利用负荷控制系统这样的电量分析和监控功能,逐渐实现即时遥控及遥测大宗用户的电量,对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实行电力线远方集抄的方式,进而使供电企业在电量远方的实时监控和线损分析方面发挥出较好的效果。

4依法严厉打击窃电行为

窃电不是简单的违约行为,而是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危害。积极开展用电检查工作是供电企业依法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确保安全供用电的基本工作。多年来供电企业在用电检查和防窃电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违约用电、窃电的现象并没有得到遏制,主要原因就是打击力度不够,手段单一,追补电费以及收取违约使用的电费,实际上是对窃电者的一种经济制裁,由于在这方面没有可以依靠的法律保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具有极大的软弱性且随意性较大,这种单一的手段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用电市场形势以及反窃电工作的需求。所以应该充分利用法律的教育及惩戒作用,发挥国家有关机关的专制职能和管理职能,对于因为窃电造成的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应该给予治安处罚,对于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盗窃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语

窃电是危害人民经济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恶劣严重的违法行为,电力系统工作者应该积极宣传反窃电知识,听取用户的意见,走到群众去,依靠群众和专业技术严厉打击窃电行为,发现窃电者,要严厉的教育和处罚,防止其再次窃电。

参考文献

[1] 柳红.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 农村电工, 2010(09) .

第5篇

关键词:供电企业;用电检查

中图分类号:U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用电检查环节成为供电行业经营管理中的重中之重。用电检查也可以看作是电力营销的售后服务工作,起到维护稳定客户、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营销的作用。用电检查无论是在供电企业管理电力市场,还是在检查用户用电,保证电力客户和其他客户的安全的工作上都发挥着验收反馈的重要职能。近年来,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发生了多起因供电企业进行用电检查查处违约用电、窃电行为而引起的供用电纠纷案件。因此,分析研究当前供电企业在开展用电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查处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就供电企业用电检查工作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1.用电检查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

由于违章违法用电客户的手段往往都是及其隐蔽的,在用电检查管理过程中总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加之现行《电力法》实现了电力政企分开,电力行政执法权交规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企业仅保留单一的企业职能。因此在用电检查管理中在原有的基础上又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

1.1 主观方面存在的问题

1.1.1 供电企业及用电检查人员对检查用电重视程度不够

用电检查的主体是供电企业,但实施者是企业中的检查人员,因此,两者必须都提高对用电检查的重视程度,才是用电检查管理收到良好效果的前提。一方面,许多企业往往雷声大雨点小,用电检查宣传力度大,但并不切实贯彻实施。另一方面,即便供电企业管理层制定了许多理论上有效的管理方案,但是用电检查人员自身对于用电检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用电检查管理方案实际落实的效果却不好。

1.1.2用电监督和用电检查分工不明

现行《电力法》实现了电力政企分开,电力行政执法权的移交,使得窃电这种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行为的查处的主体变为电力管理部门,查处的性质主要为行政执法,查处的措施主要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罚款。其中主要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供用监督管理办法》。但实际查处的主体是供电企业,查处的性质也变成了民事行为。而违章用电这种民事违约性质的行为查处主体为供电企业,查处的性质为民事行为,但从现行规定看似乎带有准行政的色彩。查处措施主要为追缴电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依法停电、赔偿损失。查处程序上依据有关民事规定主要是《供电营业规则》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相对行政程序要宽松得多。然而这个问题至今未在供电企业中得到普遍重视,使得用电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太好掌握。

1.2 客观原因

1.2.1 取证工作困难

在用电检查工作中,由于违章或者违法用电客户往往手段及其隐蔽,所以必须以证据支撑法律上的事实,才能更好的起到用电检查管理的监管及督促指导作用。但往往证据会被用户掩盖,而检查工作人员往往工作中也不经取证或者取证不全就施以停电、剪线、查封、拆表等措施,验证破坏证据,造成取证困难。

1.2.2 社会教育培训不能满足用电检查工作的需要

现在无论是学校的教学,还是社会上的培训机构,对于用电检查方面的培训和学历都支持不足,导致用电检查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用电检查程序不当、内容有遗漏,法律意识淡薄,最终造成用电检查管理工作很难落实到位。

2.加强用电检查管理工作的建议

2.1 提高供电对用电检要性的认识

提高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以及用电客户对用电检要性的认识,是一个长期的逐步的持续不断的任务,不断有新的管理者、新的用电检查人员、以及新的用电客户出现,因此不同的个人的认识程度都不相同,只有追求一个长期目标,加大宣传力度,甚至可以增加中学物理电学部分对用电检查知识的学习及考核内容,提高把用电检查的重要性认识提升到一个社会准则的层面来。

2.2 加强对违章用电和窃电的监管力度,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电能是一种商品,盗窃电能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盗窃电能的量刑可以比照《刑法》264条盗窃罪来进行处理对于盗窃电能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窃电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在具体的反窃电过程中很多窃电户包括一些企业领导对违章用电或者窃电的监管不以为然,更有甚者,一些个人、企业公然对抗或者群体围攻用电检查人员所以,对用电检查中的违章用电和窃电供电部门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科技手段之外,还应当不断加强法律监管力度,必要的时候可以协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同时法律也要根据用电检查工作实际开展情况适当调整处罚力度,对于屡犯者加大制裁力度,并写入法律条。

2.3 寻求外界支持

2.3.1 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加大打击力度

电力体制改革后,供电企业已由原来的企业及电力管理部门的双重身份转变为单一的具有平等法律主体地位的企业,这就使得在用电检查工作中无法发挥国家机关的强制力,即使查出了问题也无法给予相对的处罚,这时就需要联合公安机关,依照《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有关司法程序进行处罚。

2.3.2 与新闻媒体联合检查,增强舆论攻势

要使用电检查工作得到社会的普遍支持,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是必不可少的。透过新闻媒体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违章用电、窃电的社会危害性,激励人民群众的反违章用电、反窃电热情。同时,在用电检查工作时联合新闻媒体,对检查情况进行报道,弘扬正气,使部分违章用电、窃电者警醒,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2.4严格把关用电设备,杜绝安全隐患

针对用电客户侧安全问题,为扭转供电企业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解决供电、用电之间的矛盾有着较高的难度。目前,供电企业若想在用电检查过程中彻底解决安全用电问题,首先应严苛控制客户的用电,从用电客户报装申请阶段开始,采取全过程规范措施,在遵守“散步制定”原则的同时,从用电客户的侧工程设计阶段入手,严格把关材料的选购及施工建设,从而避免带有家族性的缺陷设备进入电网,杜绝电力建设队伍不具备合格资质的现象,在确保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由此防止供电企业出现新的电力营销风险。

2.5以内查为基础,加强外查

长期以来,供电企业用电检查工作的重心一直放在外查部分,忽略了企业内部的检查工作,从而丧失了内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用电检查的内查,其主要针对实抄率的完成情况、用电客户的信息档案、电价的执行状况、三封一锁的情况等,其主要作用在于规范供电企业电力营销的基础工作,只有确保基础工作扎实、稳定,才能进一步提升对用电客户侧设备进行用电检查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3.结语

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是一项长期而又系统的工作,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提升,不仅带来了先进的电能计量设备,同时也将衍生一些新的窃电方法,只有清楚了解用电检查管理工作开展的问题所在,才能解决用电检查管理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对症下药,使用电客户充分认识到安全、合法用电的重要性,以更好地保护供电企业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辉.谈做好用电检查工作对降低线损的影响[J].中国科技信息,2005.

第6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市区范围内行使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文明和市容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共道德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或举报。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落实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

(五)组织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服务招标工作;

(六)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第九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应当按规定支付清扫保洁费;

(四)居住区外的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负责;

(六)各类市场、公共绿地、展览展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江、河、湖泊的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化粪池、储粪池、污水池的日常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责任不明确的区域和城乡结合部,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车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余泥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制止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通知城市管理执法组织查处。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专业服务单位)履行。责任人既不自行履行,又不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履行的,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未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市和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包括对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店名招牌、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对破损、有碍市容或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拆除。具体规定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粉刷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服、吊挂物品。

在城市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防盗窗、遮雨篷等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搭建牌楼、设置横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品和临时设置架空线的,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并按规定时限拆除。

不得在城市桥梁、道路两侧、地下通道和其他公共场所派发经营性宣传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没收有关宣传物品,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开设门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以及霓虹灯、招牌、标志牌、灯箱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残缺、错误、脱落、陈旧的,应当及时更新、整修或者拆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时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城市中的公共汽车站牌、候车亭、岗亭、交通标志、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消防栓、照明设施、窨井盖、电杆、栏杆等公用设施及路名牌、楼房幢号门牌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置单位应当进行日常维护,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整修或拆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整修或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临街一侧需要设置围墙的,应当选用透景栅栏、绿篱或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透景围墙内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开闭景观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景观灯光设施实行供用电优惠政策,鼓励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接受处罚的,可以暂扣其经营、兜售的物品和有关的工具,要求其限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属于无照经营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车辆清洗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不得将排油烟口、排污水口、炉口面向道路。已经设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逐步改造、拆除。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设置、张贴、涂写、刻画各种宣传物品。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张贴、悬挂宣传物品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并在期满后立即清除。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今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城市管理执法组织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进出口的路面应当实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污染道路。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剩余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其及时清洗道路和清除废弃物,逾期不清洗、清除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车辆严重破损、车容明显不洁的,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违反规定的,责令就近修理或清洗,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运输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液体、工程渣土、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避免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装卸货物后,应当保持周围场地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其清洗道路或者场地;拒不清洗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执法组织可以会同公安部门对车辆采取暂扣、原地锁定或者强制拖离等措施。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和乱扔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每次二十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并可按每只五十元处以罚款。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环境卫生。具体规定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违反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严重,可责令搬迁。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由物主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地点、时间倾倒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手续,并按核定的路线、时间和方式清运。

产生营业垃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清运垃圾。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规定投放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支付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

第三十一条化粪池、储粪池的粪便,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清运、疏通,防止阻塞、外溢。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营业垃圾、装修垃圾、粪便等,不得任意倾倒。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清除,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因水、电、通讯设施建设等开挖路面或者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留下渣土、树叶等杂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即时清除。

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即时清运、处理,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乱堆、乱放、乱倒。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垃圾清扫、运输、无害化处理等专业服务企业。

凡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垃圾等废弃物的,应当按规定支付服务费。具体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编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和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改建,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筑工地应当设置三类以上水冲式公厕和垃圾容器,并采取消毒灭蝇措施。各类船舶及码头应当配置符合规定的垃圾、粪便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修、更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有效。

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并有专人负责保洁,按时开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建方案,经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划予以重建。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市和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四十二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人员或者阻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为了方便大家,共同阅读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施工委托合同协议书,欢迎阅读!

施工委托合同协议书1甲方(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居间人):身份证号码:

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经营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据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工程项目(以下称该工程项目),引荐甲方参加该项目的公开招投标/议标/谈判,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1.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

甲方未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专业承包施工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的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乙方的义务

2.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

2.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信息真实可靠。

2.3乙方应保证该工程项目真实可靠,各种施工手续齐全,能够正常施工。

2.4如工程款支付遇到问题,乙方应利用自身关系协助甲方与业主方或其他方共同追缴工程款。

2.5乙方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

三、甲方义务

3.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负责标书的编制。

3.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专业施工合同。

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4.1本项目居间报酬为

4.2居间成功后,报酬为总中标金额千分之。

本报酬支付为一次性支付应在签订中标合同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4.3甲方可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4.4报酬支付到指定账号。

账户名:

账号:

五、保密事项

5.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5.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而做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

六、合同终止

6.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中标合同未签订本合同自动终止。

6.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6.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七、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他事项

8.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8.2乙方不得以取得的居间报酬向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行贿;

如果有,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8.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施工委托合同协议书2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变电所配电工程委托乙方申请通电至通电验收完成,经双方同意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教授新村箱变工程

工程地点:科技学院教授新村

工程内容:教授新村二期20#、21#、22#、23#、24#、25#楼室外电力高低压施工,包工包料;教授新村1250KVA箱变及低压设备的安装,调试;教授新村1250KVA箱变及低压分接箱之间的电缆的采购及敷设及连接,电缆井的砌筑;低压分接箱至楼内表箱之间的低压电缆采购及连接;1250KVA箱变两个及所有分接箱有甲方提供。其余材料采购有乙方购买。

承包形式:总承包,包工包料,交钥匙工程

(不含配电所土建照明工程费用、配电所内接地网、设备基础槽钢安装、低压出线工程、高压进出线电缆、外线工程费用等)

第二条工程总价

合同总价为(RMB):100万元整含税(大写壹佰万元整),以最终决算价格结算。

第三条付款方式

1、双方自正式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供电局答复意见书出来后,甲方应一次性付给乙方工程预付款(人民币)40%40,0000元整,(大写肆拾万元整);

2、设备进厂甲方应支付工程款50%(人民币)50,0000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3、工程验收通电合格后30天内付款10%(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

4、双方盖章后合同开始生效。

第四条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为配电房内的设备。

(详细内容见合同附件)

2、合同范围内的主器材设备及管路.电线.相关配件,双方采用包干方式承包完工结算时不因物价调整或管.线的增减双方均不办理加减账,惟甲方要求追加或变更项目得依原价或市场价办理加减账;

3、本合同含代业主办理申请用电手续至业主送电完成所有工程手续。

第五条甲方职责

1、在乙方提供的图纸上审核确定并签字。

2、保证配合乙方及寿光供电公司施工所需的款项的如期支付;

3、供应乙方及供电公司在工地施工时所需的临时场地及用水用电;

4、向乙方提供用电申请手续必要的相关文件及协助;

5、向乙方提供配电房土建(包括照明、接地网、设备基础槽钢安装、外线工程等)。

第六条乙方职责

1、向供电局申请用电手续至业主送电完成;

2、变电站高低压系统依设计图纸施工及送电;

3、协助甲方向供电公司申请10KV外线施工的手续;

4、自柜体到厂日起履行保固条款;

5、开具本合同价上的工程发票。

第七条技术规范

按甲方提供的图纸为施工需求方案及报价单所列品牌为验收依据。

第八条工程日期

1、本合同项签订后75天经甲方与供电公司验收通电(要求外线工程要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竣工),如因甲方所造成之原因或付款拖延等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后果由甲方承担。

2、甲方若不能如期付款,则乙方按照每逾期一日收取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甲方的违约金;若甲方不能如期支付定金的,则通电时间顺延,且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与乙方无关;

第九条解约

甲方认为合同有中止必要时,甲方需征求乙方同意方可解除合同,其已完成部分,经甲方认可后依报价单所订定之金额全数付给乙方;

第十条

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各项规定,经甲方订为无法完成任务,经函告七日内仍无法履约,甲方得通知解约并由乙方赔偿甲方遭受之损失。

自柜体到厂日起一年内如发生设备安装、产品质量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及损害由乙方负责修复;乙方必须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若由于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造成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若因甲方使用不当或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引起的故障由甲方承担相应维修费用;乙方提供终身有偿维修。

任何一方中途违约应负全部经济损失之责任不得异议,并放弃一切先诉抗辩权。未尽事宜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由签约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时间:

施工委托合同协议书3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室内装饰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双方就具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

4、工程内容(附工程设计图纸、工程预算报价书)

二、承包方式:

1、工期:____天,自20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于20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

2、工程承包价款:

A、工程承包价按双方商议的工程项目单价进行结算(附工程项目承包单价表)。

B、工程承包总价按工程实际完成量进行汇总计算。

3、承包信誉保证及质保条款:

A、根据甲方公司工程管理规定,乙方自愿在合同签定后,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个人信誉保证金元。甲方财务部出具相应收据,待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十日内返还乙方。

B、乙方所缴纳信誉保证金主要用作其施工队信誉担保,如发生乙方在承包施工期间有违反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及施工标准、诽谤公司声誉等影响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有权在其信誉保证金中做出相应处罚。

C、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无条件执行工程保修期一年并按乙方工程承包款总价______%缴纳工程质保金(即;________元)。保修期内发生一切费用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程保修期间乙方接到甲方电话维修通知应在12小时内安排人员进行维修。不按时间维修或维修没有让客户满意,公司有权在其工程质保金中做出相应处罚。派其他施工单位解决,加收实付费用的20%作为管理费。保修期满甲方退还质保金。

4、工程质量及管理约定:

A、乙方无条件承诺其承包施工的工程验收合格(以客户签字认可工程竣工验收单为准)。

B、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负责在一周内收取业主方______%工程尾款,该款作为甲方支付乙方的工程承包款。

5、工程款支付方式:

A、合同签定后,甲方根据乙方施工进度及施工累计工日,由甲方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签发领款单,乙方到甲方财务部领款。

B、乙方工程承包款累计领取额,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不能超过乙方工程承包款总价的______%,尾款待工程竣工后与甲方进行结算。结算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后______天内。

6、双方其它约定:

三、工程质量要求:

按《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标准》由设计员或施工监理分阶段进行验收和整体工程竣工验收。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勒令乙方停工并撤换工程队,其中造成的所有损失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和完成工程项目变更手续。

2、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3、派监理对现场施工进行工艺、工序、质量、进度的监督。

4、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对乙方进行工程结算。

五、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在前一段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

验收单必须有客户签字。

3、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现场文明施工条例》和《施工队日常管理条例》,切实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及安全工作,因施工不当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赔偿。

4、必须对签字工程的金额保密,违者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5、必须在保质、保量、保工期原则下完成工程任务,超期每日乙方按工程款的5%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6、甲方有权指定施工工人,乙方必须服从。

7、乙方要确保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相邻居民人身安全;

防止火灾和水、电、煤气事故发生;防止物品损坏。凡有上述情况发生,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争议或纠纷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报请公司总办进行协调。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通过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附则

1、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履行完成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自动终止。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施工委托合同协议书4发包方(甲方):___

承包方(已方):___

为提高泵站品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___委托给乙方施工,为确保如期保质完成本工程,双方本着互相支持、紧密配合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明确双方职责,特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工程地点:

__。

二、工程内容

土层基础、绿化及其他部分工程(详见图纸)。

以上项目经双方会审图纸之要求及附后预算总表所列项目、规格、备注、数量、要求施工。

三、工期

1、开工日期:本项目工程从20__年___月___日起至20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个日历天。

2、施工期内,若因停水、停电、大雨、暴雨天等因情况或甲方书面确认工期可顺延。

3、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时移交施工场地则工期顺延。

四、工程合同价款

经协商本合同总承包价款为人民币:_整。若施工过程中甲方有变更需要增加工程,则按实结算。

五、承建方式

乙方对工程包工、包料;包质量、包验收合格、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

1、乙方负责提供所承建工程材料,必须经双方确认方可进料施工。

2、施工期间甲方负责乙方施工发生的水电费用。

六、工程付款办法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后3天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订金为合同价款的30%,即人民币___整。

乙方收款后第二天安排人员进场施工。

2、待完成总工程80%后,甲方于3天内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30%,即人民币___整。

3、工程竣工后,甲方于一周内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20%,即人民币___整。

4、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10%,即人民币___整。

七、工程质量

1、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所审定之设计施工图纸的内容、要求及有关园林绿化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完工后达到___级。

2、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监督管理,若发现乙方有不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及违反操作规范进行施工的事项,甲方有权提出并要求返工、修改,其停工、返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3、乙方要确保施工现场清洁,及时清理废弃物,做好文明施工。

八、工程竣工验收结算

乙方于竣工后五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___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后五天内根据设计施工图纸、合同、补充合同及《有关园林绿化标准》给予合格批准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整改,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甲方在验收合格后依据合同、补充合同及增加工程的签证清单进行结算,并于___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毕。

九、延期违约责任

乙方必须在施工期内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工程。若工程延误,则每延误一天计罚人民币___元;若工程提前完成,则每提前一天完成奖励人民币___元。若因甲方责任或不可抗力因素而令工程延误,乙方提出书面要求,甲方在三天内书面确认工期可顺延。如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付款,逾期三天,乙方有权停工或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围蔽处理,因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十、养护管理

1、期限: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绿化保养期为十二个月,保养期从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保养期满后由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接收。

2、质量要求:大树及时支撑固定,栽植后及时浇水,及时中耕除草、施肥、修剪,及时防治病虫害,确保苗木正常生长。

养护达到国家城镇绿地园林养护标准。

十一、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质保期满,甲方将款项结清后合同即告终止。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___份。其它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存档。本合同未经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盖章)___

乙方代表(盖章)___

合同签订日期:

签约地点:____

施工委托合同协议书5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施工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承包方式

甲方以固定总价款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元)委托给乙方。

四、工期要求

现场具备条件进场施工开始______个日历天;如遇不可抗为的因素工期给予相应顺延。

五、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六、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合格。

七、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力到施工现场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

2、甲方有权利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乙方必须及时整改。

3、甲方应做好施工中的协调工作,尽量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但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工程窝工、停工和延期,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应予理解并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成本增加风险。

4、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应按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乙方负责本工程所有安全事宜,如发生意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