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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

时间:2023-06-07 09:22: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金融监管

第1篇

    一、危机后英国金融改革概况

    在金融改革立法上,英国金融改革立法迅速,2009年2月21日《2009年银行法》(Banking Act2009)生效。与此前的各个银行法相比,这一法律具有以下特点:(1)赋予英格兰银行在预防和应对金融风险时以更大的责任和权限;(2)在英格兰银行的董事会下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Committee)。其职责是判断金融风险的性质,关注金融风险的形成和发展,制定和实施金融稳定战略;(3)进一步强化英格兰银行对支付系统的监管;(4)设立特别应对机制(Special Resolution Regime),以便对陷入危机的银行进行快速的干预;(5)更加有力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2010年6月16日,英国财政大臣乔治·奥斯公布了更为彻底的全面改革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提案。

    二、危机后英国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英国财政部《改革金融市场》的白皮书提出了两个方面的改革建议:一是成立金融稳定理事会(Councilfor Financial Stability,CFS),以取代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监管局在2006年3月设立的“三方常务委员会”(The Tripartite Standing Committee)。金融稳定理事会是一个法定委员会(statutorycommittee),拥有制定规则的权力,由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监管局三方组成,对议会负责,由财政大臣担任理事会主席。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宗旨主要包括:(1)通过定期磋商和讨论,及时发现金融市场上的风险;(2)协调三方制定的金融政策;(3)增加金融市场上各类信息的透明度。二是进一步完善和强化金融服务局的职能。

    然而,财政大臣乔治·奥斯公布的全面改革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提案更为彻底,即FSA的职能将由三个机构取代,分别是:英国央行——英格兰银行下辖的金融政策委员会,主管宏观经济风险;央行下辖的风险管理局,负责监管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业等的风险。这一方案意味着英格兰银行将从FSA那里接管金融监管职责,成为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而英国财政部则保留最后时刻的否决权。

第2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启示

一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结构性体制安排20世纪末,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对金融监管模式作了重大改革,尤以英国最为典型,其改革对全球金融业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改革前的分业监管体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英国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发生在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之间的业务彼此渗透,使英国金融业多元化混业经营的趋势加强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也开始经营金融产品和业务,混业经营的日益发展,使英国成为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写作论文

然而,直到1998年之前,英国实行的仍然是以政府监管和自律组织自律相结合的分业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时期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同时自律组织发挥了较大作用,三个证券自律组织分别负责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在英国分业监管使得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受几个监管机构同时监管的现象大量存在,不仅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容易产生争议,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显现无余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分业监管有效性的降低,特别是在巴林银行事件后,英国国内要求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朝野上下对改革金融监管模式有了较为统一的认识

2.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主要内容有:

第一,成立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决定由10家机构合并,组成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这10家机构包括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证券期货协会(SFA)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组织(IMRO)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SSBE)注册互助委员会(RFC)房屋协会委员会(BSC)互助合作委员会(FSC)由贸易工业部划转到财政部的保险监管司以及伦敦交易所的英国发行上市监管部(UKLA)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局更名为金融监管局(FSA),1998年起,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责移交给FSA,FSA依法行使监管权力FSA虽然要全面负责对拥有一百多万员工的英国金融业的监管,但其机构并不庞大,现有雇员仅二千多人,这主要依靠其先进的监管手段,因此使得监管机构降低了成本,效率却反而有所增加

第二,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英国曾实施过较长时期的自律式监管体制,改革放弃了伦敦金融市场行业自律管理体系,重建全行业的金融服务监管体系;2000年6月,英国女王正式批准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这是英国自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它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后,取代了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堪称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FSA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

第三,制定新的金融监管规则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授权,FSA已经制定并公布了一整套宏观的适用于整个金融市场被监管机构的监管条例,主要内容有:(1)被监管者经营业务一定要诚实;(2)被监管者一定要尽职细心地以应有的技能开展业务;(3)被监管者在适当的风险管理机制下,一定要负责和有效地采取适当的谨慎态度组织和管理其业务;(4)被监管者一定要保持适当的金融资源和财力以应付可能的危机;(5)被监管者一定要遵守相应的市场行为准则标准;(6)被监管者一定要公平对待其客户,并对客户的利益给予应有的考虑和重视;(7)被监管者一定要对其客户的信息需求给予应有的重视,提供给客户的信息应该明了公平不能误导;(8)当被监管者对其客户的资产负有责任时,一定要做出适当的安排以保护这些客户的资产;(9)被监管者必须以公开及合作的态度接受法的监管,及时向FSA通报必须报告的情况

第四,确立新的金融监管理念FSA成立之初就表示将要采取崭新的监管方式,FSA负责人也十分强调FSA管理的“崭新性”与昔日英格兰银行证券与投资管理局等9个金融监管机构不同的是,FSA在监管别强调以下环节:节约有效地使用资源进行金融监管;管理层是否尽职尽责;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尽可能不压抑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鼓励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有序的金融竞争;保持英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及其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特征另外,在监管目标方面,FSA将通过积极关注金融发展动态,实现瞻前监管,帮助客户达成公平而合理的交易第五,建立新的金融监管制衡机制由于在新监管体制下,FSA拥有的权力非常之大因此,英国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制约机构“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FSMT),并于2001年12月1日与FSA同时开始运作该法庭主要审理发生在FSA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且经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庭对金融监管案件的审理采取闭门(对公众保密)审理公开审理两种方式,并以公开审理为主“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无疑能够促使FSA认真进行监管,有助于提高英国金融监管甚至整个金融业的法制水平此外,鉴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密切联系及相互影响,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去后,法律规定英格兰银行与FSA负责人交叉参加对方的理事会,实行互相介入,以保证二者之间的有效协调这种安排能保证FSA负责的金融监管与英格兰银行负责的货币政策,在重大的宏观层面上的决策能够保持较强的互通性

到2001年12月,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正式生效,标志着历时4年的金融体系改革基本完成

二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的启示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为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为一度关于央行拆分的争论画上了句号,我国由此成就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通过生效,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将进一步完善确立

伴随着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我国金融监管从无到有发展很快,但是毕竟历史短暂,目前的监管远远不能适应金融业迅速发展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甚至已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监管抑制”,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水平更是不能同日而语特别是在加入WTO后,我国在融入国际社会的道路上又向前大大迈进一步,以“分业”为背景的中国金融业将直面以“混业”为背景的金融集团,今后中国的金融业将更加国际化,金融风险防范的任务更重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笔者对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总结出以下几点启示:

1.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成为非主流的趋势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银行保险证券的界限逐渐模糊,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经成为了非主流的趋势

对我国而言,虽然目前仍是一分业经营为主,但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中国金融业走向综合经营成为金融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和现实选择实际上我国金融业也已经出现了混合经营的苗头,金融保险证券业务已经不同程度交叉,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了大势所趋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怎么样适合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已成为完善金融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

2.营造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环境实行效能监管金融业的任何变革和创新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革新法律环境的营造因此如何营造中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法律环境是一个重要问题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交叉经营业务出现即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正在滋生混业经营的现实,从而金融监管及金融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在金融开放的条件下外资银行机构不断进入,不仅会改变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还会使现有的金融运行规则发生变化2003年12月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法》的出台,以及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无疑都是中国政府对金融领域的有效改革创新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的内容,同时对有关条出修改,以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无疑是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然而在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多采取了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比如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要在银行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协调,而不同部门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较大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此外有的新业务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同时具有储蓄功能和保险功能对于这些新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因此在我国金融监管逐步由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学习借鉴英国先进的监管经验实施金融效能监管以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努力精简监管机构的人员配置,“一行三会”既要各尽其责各行其是也要相互配合提高效率,使得监管机构运作不但降低了成本,效率反而有所增加于是我国完善金融监管所思考的问题不是如何跟上全球金融业混业监管的浪潮而是如何在自有体制下改革和完善我们自己的分业监管模式,提高效率现阶段内如何做到效能监管便成为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首要思考的新课题

参考文献:

1.尹灼.英国新金融监管体系述评.农村金融研究,2004,(1):51-55.

第3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形式现状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在金融买卖中,政府经过央行等特定的机构对买卖行为的主体停止一定水平的限制或作出某种规则,其实质上是一种政府规制行为。而始于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次贷危机疾速的涉及到全世界形成了此次金融危机,从直接缘由看是由于过度金融创新,是资产证券化的过度运用微风险失控的结果,但究其基本缘由是金融监管出了问题。一向作为金融监管最为完备并且被各开展中国度视为构建金融监管体系模范的美国此次遭到的冲击使得各国开端审视本人的金融监管系统。

一、金融监管形式的分类及其利害

金融监管形式是指于一个国度金融监管有关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的总称,一国的金融监管形式表现了其金融监管主体的组织构造。纵观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形式,根本能够归为分业监管形式、统一监管形式和不完整统一监管形式三种。

(一)分业监管形式

所谓分业监管就是说在金融业下银行、保险、证券三大业的分业监管,针对不同的业务范畴分别设立特地的监管机构,美国就是分业监管形式的典型代表。美国现行的监管形式被称为双重多头监管体制,所谓“双重”,即指联邦和各州均享有对金融监管的权利,由联邦和各州监管机构共同监管;所谓“多头”,即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财政部、储蓄管理局、证券买卖委员会等机构。美国一向奉行自在市场竞争论并且倡导权利的分立和互相限制,这都是美国的这一金融监管格局构成的根底。

分业监管形式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分业监管形式下的各监管机构针对性比拟强,监管愈加细致,能充沛应用各自的专业优势。多个机构停止监管产生的竞争压力有利于进步监管的效率,使得监管较为严厉;其次,分业监管有效的防止了监管权利的过火集中,同时也抑止了监管过程中可能滋生的糜烂。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机构的综合化运营,分业监管的弊端也逐步显现:第一,监管体系过于庞大,各监管机构之间谐和不力,各部门各产品的监管规范不易完成统一的标准,容易使其制度呈现监管真空,近年来一些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成为漏网之鱼与监管形式自身也有必然关联;第二,在双重多头监管体制下,监管机构过于庞大如美国竟高达100多个,如此多的机构增加了监管本钱,权限互相堆叠,削弱了监管的反响度和时效性;第三,不能综合评价混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可以担任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

(二)统一监管形式

统一监管即设立特地的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业停止统一管理,由单一的中央级机构如中央银行或特地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停止监管。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度采用这种监管形式,英国正是采取的这一高度集中的“单一制”监管形式。英格兰银行作为一个中央银行具有独立的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利和坚持物价稳定的义务。而停止金融监管的职能兼并于金融效劳监管局,成为了全权监管英国金融体系的机构,职责包括制定金融审慎监管的规范、审批金融业务的资历等等。

这种监管形式的优点在于可使金融监管集中节约运营投入,降低信息本钱取得范围经济效益;能对疾速变化的金融市场做出及时反响,有利于金融创新;金融法规统一,不易被钻空子,能较好地顺应高度集中国度政治机构,运转得当有助于进步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率;也有助于克制其他形式下不同监管机构之间推诿义务的现象。缺陷其一是此形式由于竞争缺失会使监管部门作风官僚化,监管任务过重,不利于进步监管人员的素质。其二是无视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差异,从而不能停止恰当的有效监管。

(三)不完整统一监管形式

不完整统一监管形式是对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的一种改良形式。其详细方式有牵头监管形式和双头监管形式。牵头监管形式是由一个特地的牵头监管机构担任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谐和工作,在多个监管主体之间树立一种及时商量和谐和机制。巴西是较典型的牵头监管形式。双头监管形式是依据监管目的的不同设立两类监管机构,一类担任对一切的金融机构停止监管,控制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是对不同的金融业务的运营停止监管。澳大利亚是这种形式的典型。

不完整统一监管形式吸收了其它两种监管形式的优点,也在一定水平上克制了另外两种监管形式的缺乏。在坚持各监管机构竞争性与限制作用上以及坚持监管规则的分歧性上优于统一监管形式,在降低谐和沟通本钱进步监管效率上优于分业监管形式。

(四)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比拟

美国经济学家JamesBarth等(2006)对153个国度及典型国度的监管体制停止了比拟全面的总结,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大多数国度将监管权利分配给若干机构,但是在高收入国度里权利赋予单个监管机构的所占比重比拟大,这也阐明随着混业运营和金融集团的呈现,监管机构的权利呈现了集中化趋向,即由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GrunbichlerandDarlap,2004)。在混业运营趋向下,统一监管有利于明白监管义务,加强外部问责制,防止反复监管、监管缺位和监管套利(Briault,1999)。第二,经济越兴旺意味着银行业透明度较高,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普通都趋于弱化,反之,经济程度越低的国度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利越大。总体的趋向就是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随着金融行业的开展趋于普遍弱化。

二、我国的金融监管现状以及国外金融变革带来的启示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阅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方案经济体制下的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和业务单一,人民银行承当大多金融业务;第二阶段,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金融监管,成立了四大专业银行以及一些体制外的金融机构,开端尝试混业运营。这一时期监管才能较弱;第三阶段,结构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相顺应的金融监管形式,明白了金融业分业运营分业管理的准绳。我国的分业监管比起美国愈加严厉,但是我国的金融监管历史短暂,监管才能不是很强,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我国现行监管体制存在缺陷,金融监管仅仅强调防备风险,致使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僵化,招致监管的整体有效性降落。中国金融市场最大的隐患是行政权利与金融资本联姻构成的强势国有垄断,形成了制度性的糜烂与低效。我国的金融监 管目的是明白的,但在理论中既没有对监管工作制定的考核规范,也没有明白参加假如不能完成目的,应负什么样的义务,职责不清,招致低效。另外从监管部门来分,除了有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监管外,还有许多监管部门。例如,国度发改委担任管理企业债券、国度外汇管理局监视外汇和股票。形成了以分业为根底、令出多门的金融管理形式,在一定水平上不利于我国的金融业的混业化运营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运作。

第二,监管范围狭窄,法制不健全。我国目前金融监管资源过多的分配于金融机构风险的大小而对风险管理的才能监管不力,只把重点放在运营的合规性和机构的审批上。监管本应是依法停止,而我国的现状却是法规不健全、规则笼统细则不明,形成在详细的监管操作中经常呈现无法可依、执法艰难、操作随意性大等不标准现象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由于缺乏立法程序和相应的施行细则,使得制度自身所能发挥的作用比拟有限。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树立的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只是从宏观层面上树立起了监管机构之间的一个交流平台,而微观层面上的制度化布置和施行细则并没有系统的构成,使得监管的实践可操作性不是很强。

(二)启示

面对此次金融危机,各个国度和地域停止的金融监管变革关于我国有着以下启示:

第一,树立目的导向金融变革方向,在现有根底上明白目的主体,控制金融系统性风险,注重金融稳定问题。随着混业运营的开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特征将会与兴旺国度趋于同步。

第二,树立权威的金融监管谐和机构,并经过相应立法明白其职权和义务,完成监管信息的联通与共享为最终完成统一监管奠定根底。我国现有的“一行三会”必然会带来谐和性问题,各个部门之间的谐和关于完成监管目的的牵制造用不可藐视。树立这样一个谐和机构,能够有效地减少监管堆叠和预防监管死角,克制分业监管形式的弊端。

第4篇

1.1新金融产生的积极作用

新金融业务主动适应市场机制,用于满足经济发展下日益多元化的金融产品需求,以民营资本为主要来源,以跨行业的基于互联网技术、云计算平台为客户提供表现形式多样化的新金融产品、服务形式及渠道多样化的信用创造形式,为互联网金融业务、证券基金、保险业务开拓了更广阔的市场空间。新金融业务具有专业性,与传统金融形式相比,突破了传统的金融思维,与实体经济、市场运作结合的更为紧密,极大的提高了金融效率,以合理有效的金融创新形式为企业分散风险,对业务实施风险控制。同时新金融业务提升了金融创新机构的竞争能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抢占商机,如上海硅谷银行、上海再担保公司、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及当地人民政府联合推出的,专门针对当地科技企业提供的一种信贷服务,该业务由四方根据各自的业务优势,以四方分别负责贷前、贷后的风控管理,市场开发,为贷款所提供政策性担保,对相关企业提供补贴等工作的形式,建立起全新的信贷途径,为企业提供资金供给,向企业提供新金融创新服务模式。还有目前备受关注的网络金融形式,阿里巴巴推出的新金融业务“支付宝虚拟信用卡”,该业务通过支付宝为每个用户提供“虚拟信用卡”,根据用户的网上交易和消费记录,向用户提供一定的信用额度,该业务将直接挑战银行现有的信用卡业务,为用户透支消费提供便捷的渠道。还有以为小企业提供专项金融融资、汽车金融公司等形式出现的新金融创新形式,进一步提高了我国金融业务的专业化水平。新金融业务以为企业提供适应自身发展需要,能够抵御企业经营风险的产品为最终目标。通过新金融创新促进国内金融机构利率管制逐步放开,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信贷模式的市场化改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合理资源配置,引导资金更有效的服务于实体经济。新金融业务的发展有利于构建功能齐全、结构合理、服务高效的现代金融体系,促进经济发展,降低企业运营风险,为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乃至整个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1.2新金融的消极作用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以新金融为形式的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新金融业务关联着金融机构、企业及社会公众,其业务金融风险有很强的传染性,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的问题都有可能在业务链条内快速蔓延,破坏整个金融市场的信用链条,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新金融业务具有多样性、特殊性,金融机构多以表外业务的形式加以体现,经营状况未反映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容易造成金融统计数据的缺失,增加了金融监管当局评估和监管的难度。同时,新金融的信用创造途径的多样性,造成融资行为托媒,降低了央行对货币供应量的监测性、控制力,采用传统的货币统计指标,很难准确统计新金融业务对货币供应的影响,增加了金融管理的难度。

2新金融下对金融监管的要求

随着金融业务的日益深化,新金融创新形式的开放程度逐渐加深,一方面推动了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金融体系内的系统风险和个别风险概率不断提高,如果不与时俱进地完善现有金融监管体系,没有把握好金融创新的“度”,新金融业务就有可能绕开金融监管部门,成为金融市场不稳定的工具,增大了实施金融监管的难度。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要结合国际金融形势和国内金融市场实际制定适宜的金融监督政策,调整、完善现有的金融监管政策、体系、方式和方法,具体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2.1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的收集金融数据是研究和制定金融政策的前提,要完善现有金融信息搜集、处理系统,建立统一、完整的金融数据平台,增加新金融相关业务信息的透明度,便于金融监管当局准确、及时的获取金融数据,加强金融数据的综合分析,为实施金融监督提供基础保证。同时要结合新金融业务变化,及时完善金融业务指标的风险预警体系,加强对新金融业务风险监测和控制。

2.2要建立全方位的金融监督体系、沟通机制,采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形式,在政府部门对新金融实施监督的同时,可以鼓励来自市场的监督形式,如通过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可以消除信息的不对称,为政府实施金融监管提供有效的补充。同时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沟通机制,促使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管理层沟通常态化,促进信息在横向和纵向的准确、有效传递。

2.3因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宏观经济体系的影响更大,所以对从事新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因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种类多样,操作形式灵活,容易脱离央行监测,存在引发金融不稳定因素的风险。在不违背市场原则的前提下,要制定事前干预、事中控制,事后治理的措施,加强对其新金融创新过程的监督,加强对市场准入、市场运行、市场退出的监管力度,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出现。

2.4新金融的发展增加了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的复杂性,降低了货币供应量的可监测性,弱化了央行通过银行准备金方式调控金融市场的功能。目前国内金融机构交叉经营、混业经营的范围在扩大,分业监督形式与金融市场运行出现了一些不协调,因此要完善现有金融业监督协调机制,加强现有分业监督体制中中央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三方的协调和配合,同时要明确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职责划分,加强中央与地方及地方间的监管协调,共同组成国家金融监管组织体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规则,协同实施金融监管,提高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管理能力。

2.5新金融业务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在金融监督方式的制定、实施方面应采取审慎、合理、适当的原则,对面向公共服务性质的业务,如小额贷款等,既要有效控制相关业务风险,又要为其创造相对宽松的业务环境,采取合理、有效、适度的监督措施。

3处理好新金融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新金融是迎合目前市场经济和金融业发展需求推动的结果,是金融创新、金融发展深化的突破口,在金融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高的地位。金融监管作为一种管制手段,依据金融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中的各类金融业务活动实施合理、适度地限制,对新金融发展既有推动作用,也有约束作用,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对新金融相关知识的宣传,肯定新金融在金融创新中发挥的积极主导作用,把握好新金融业务创新的尺度,鼓励支持积极的新金融创新,抑制消极的新金融形式,促进新金融业务发挥业务活力,为新金融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也要适应金融发展,建立正确的金融监督思维,及时掌握金融创新动态,妥善处理新金融和金融监督的关系,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管控,对新金融业务实施适度的、有效的监管,适时调整金融监督措施和方法以适应新金融的发展变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将金融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维护金融市场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第5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模式;监管体制

一、欧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与金融体系的变化相适应,世界金融监管体系也进行了相当程度的监管组织、制度和技术上的创新和改革。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创新的主要标志,一方面是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废止了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分业监管的银行制度,代之以金融混业监管。另一方面欧洲则积极推进统一金融监管组织和制度的金融监管创新。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首先表现为金融监管主体法律地位和监管组织、制度的创新,世界监管制度趋同化、监管组织统一化的趋势,是世界金融监管创新的主流和方向。本文将以美国、欧洲和日本等西方国家为例来进一步说明各国监管体制的特征。

二、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总体趋势

纵观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过程,我们发现综合监管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主流模式。美、德、英和日已经采取了综合监管模式,只有法国仍采取分业监管模式。在综合监管模式中,美国是美联储的综合监管和其它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相结合,其它国家则为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机构与央行合作进行监管,分业监管的法国正在考虑向综合监管转变。

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另一个特点是,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分离的趋势不明显。在实行综合监管体系的国家中,德、英、日等国的监管当局独立于央行。德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就成立了独立于央行之外的银监局,但1999年以后,由于德意志联邦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权转移到欧洲央行,德国正在考虑将综合监管职能放回德意志联邦银行。英国和日本在最近两三年才陆续建立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当局,日本实际上是将监管分别从大藏省和财经部的控制下分离出来,同时加强了央行的监管职能,增设了检查局。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新成立的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则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人的管理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理并采取化解风险的政策措施的制定。由于改革相对滞后的原因,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许多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缺乏独立性

金融监管体制是对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的一整套组织制度,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金融监管的效果。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无论是中央级监管,还是地方级监管,监管机构都受制于政府部门的指挥和管理,缺乏独立性,不能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二)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对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这是保证金融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规程序实施,杜绝随意性,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三)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不利于提升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代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与之相适应,综合监管体制亦成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我国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原则规定,商业银行的资产只能发放贷款,不能从事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房地产业的投资活动,不能通过资产多样化实现投资风险的分散,使金融部门的业务受到严格的管制。(四)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监管的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准人审批,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地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一)从制度上保障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在政府监管主体的设置方面,由于金融监管的范围涵盖整个市场,尤其需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等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金融市场的特殊性、金融活动的复杂性、金融市场失灵现象的广泛性和金融行业的专业性,要求金融监管体制采取独立型的监管主体。随着金融市场国际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设立独立、超脱、统一的政府监管机构具有明显的一致化的倾向。

(二)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个完善的监管体制还应包括对监管者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监管机构纪检部门的力量,建立纪检部门对监管工作的调查制度,明确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职责,制定对违法监管、执法不严或失职等行为的处置办法,定期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增强监管的透明度,扩大和完善社会公众对监管者的举报制度。

(三)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水平

加人WTO后,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银行将更多地在我国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由于跨国金融机构拥有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广泛分布的机构网络,这就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特别是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金融业务不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范围,以国家为单位的金融监管已经不可能对其境内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行全方位的监管。我国应主动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从而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我国要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同时,要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并积极在国内全面推行金融监管国际化标准。

(四)充分重视对资本充足性和内控机制健全性的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应从对监管对象各项业务合法性监管转向对资本充足性和内控机制健全性的监管。如对银行的监管,监管机构只集中对法人机构进行监管,即对银行总行进行集中监管,而对分行则主要通过对总行的内控机制健全性的考查得出结论,同时要求分行在每个工作日结束时将数据上报总行。

总之,金融监管模式并无优劣之分,不同经营体制与不同监管体制的各种组合都有成功的实例,关键是根据自身国情选择最适合的模式。必须承认不同国家现行的监管体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而且最适宜的监管体制及结构也并非固定不变的。还应该强调的是,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固然重要,但如果对监管效力和效率没有保证的话,监管模式也绝不是保证金融安全的万能灵丹妙药。

参考文献:

[1]吴风云,赵静梅.统一监管与多边监管的悖论: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理论初探[J]金融研究,,2003(9).

第6篇

在WTO的众多协议中,直接涉及金融业的有1994年4月15日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1997年12月13日在日内瓦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SA),前者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后者于1999年3月1日正式生效。GATS所确立的种种制度将迫使包括我国在内的尚未实施“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和地区在金融领域“更多地参与”和“逐步自由化”。《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要求签约国取消或减少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各种限制,旨在消除各国长期存在的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业的贸易壁垒,确立多边的、统一开放的金融市场的规则和政策。我国加入WTO后,便意味着我国金融改革必然要进一步深化———放宽限制、开放市场,这将直接冲击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传统的金融监管不仅要收缩和废弃那些不必要的、多余及过时的管制,而且金融监管的新任务将更为艰巨。

一、监管定位: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并重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诸如对利率、汇率、信贷等方面实施了较严的管制,特别是针对外资进入的监管还远未达到GATS及FSA的一般要求。我国加入WTO时,必须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国民待遇,并且公布通过具体措施来对金融企业放松管制和开放金融市场的计划时间表。这就促成了我国金融监管走上了放松管制之路。事实上,各国推行的金融体制改革都有放松管制的趋向。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造成了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不力、效率低下、该管的尚未管起来等流弊,倘若将此置于放松监管的背景下,势必导致金融危机的不可避免。为此,强化监管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又一基调。处理好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的关系甚为关键。强化监管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强化监管是以放松管制为基础的,强化监管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来或管得更严,而是强化那些不应放松和本应管而尚未管的监管;其二,强化监管要突出监管的重点,使强化了的监管能顺应国内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的需要;其三,要在监管的手段、措施等方面下功夫,以保证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二、监管主体:加强和完善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的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三个。虽然三个法定主体均已成形,但是仍然有许多局限性,以致现有监管无法有效实现。为适应加入WTO后强化监管之需要,应在完善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上下功夫.首先要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独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其次,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金融监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当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实力雄厚,业务创新不断,加大了监管工作的难度,因此高水平的监管队伍至为重要。再次,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我国应致力于补充监管主体的建设,即建立金融同业公会。金融同业公会在法国、卢森堡、荷兰、比利时及我国香港地区等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我国完善同业公会自律机制更为必要,一则可以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二则可以同业公会促进法定监管主体改进和完善监管,三则可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的滥用权力。此外,为保证法定监管主体监管的有效,应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机构及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三、监管方法:突出方式方法的多元化、现代化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纭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是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批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动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另外,我国加入WTO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将成为监管主体的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利用现代化的统计、分析方法有助于风险监管的量化,一些统计分析模型的软件甚至可以直接用于风险控制的预警系统。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发展,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四、监管制度:借鉴外国经验抓好废、改、立工作

监管制度是监管主体运作各种监管行为的法律依据。依法监管不仅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各国金融监管通行的惯例。对我国而言,当务之急是作好法制的废改立工作,同时应从如下几方面把握:1)高度重视立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的创制)的规划性和系统性,注意协调新法与旧法及不同新法之间的协调,对于不合时宜的法规要大胆地废、改;2)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保持立法的前瞻性;3)充分认识执法制度化的重要性,以保障既定及将定的法制能得到有效执行;4)监管法制的完善和有效还有赖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诸如会计、报告、统计等制度应参照国际通行标准甚为必要,破产法、竞争法的完善亦颇为关键。

五、监管视野:立足国内放眼全球

我国金融市场正由封闭向半封闭及开放型金融市场发展。加入WTO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经济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WTO机制将中国金融市场卷入其中。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主要的是针对政府控制下的封闭型金融市场而构筑,监管视野局限于国内。为此,要做好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首先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其次要注意研究国际化金融市场的特点和运作规律,探求针对金融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手段、方法;再次,要在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上为监管视野放眼全球创造条件;第四,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这既包括双边的和多边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也涵纳了全球性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

第7篇

[关键词]:次债危机;金融创新;金融监管

一、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金融创新一词在学术界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国内许多经济学家把金融创新定义为:金融创新是指会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工具,新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体制。金融创新极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

1.金融创新的积极作用

金融创新有力地推动了金融发展,为广阔的金融世界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

(1)增强了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汇率、利率、有价证券价格的频繁波动,给广大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投资风险,但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和金融互换等新的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能使投资者和金融机构运用正确的操作方法有效地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

(2)提升了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金融机构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抢得先机,积极地引进或创造出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金融创新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运作效率,金融竞争或以推动新的金融创新。

2.金融创新的消极作用

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推动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

(1)金融创新加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一体化和资本流动国际化,任何一个国家在金融运行中出现问题都将迅速波及其他国家甚至整个国际社会金融业,亩影响到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此次金融危机,源于美国、漫延欧洲、最后波及全球。

(2)金融创新增加了监管的难度。金融创新工具多以表外业务进行,并不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且由于衍生品交易的即时性和复杂性,这就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很难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二、金融监管是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

金融监管是金融主管部门依法利用其行政权利,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管制和约束,以控制金融业整体风险,限制金融业过度竞争,促进金融业依法健康稳定运行。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存在着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金融监管尤为必要。

1.保持货币制度和经济秩序的稳定离不开金融监管

金融业经营活动的失败会导致全社会资金供应者和资金运用者的失败,破坏整个社会的信用链条,甚至会动摇货币制度,造成社会经济的混乱。只有加强金融监管,才能保持货币制度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2.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离不开金融监管

真实、及时、准确的信息数据是研究制定货币政策的前提条件,而金融监管是保证金融信息的有力手段。如果没有金融监管或监管不力,就不能保证这一前提条件的实现。健全的金融微观运行机制是有效实施货币政策的基础。不建立健全包括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在内的金融监管制度,就不能建立健全金融微观运行机制。

3.金融监管可以防止金融风险的传播

国际经验表明,金融危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金融监管不力,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如果没其健全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作保证,即使是制定了正确的货币政策,也不可能将其有效地实施,甚至还有可能阻碍经济的发展和危及社会的安定。因而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充分发挥防范风险化解危机的作用。

4.金融监管本身对金融创新有刺激作用

金融机构为了求得自身的自由发展,总是千方百计绕开金融监管,在这个过程中就创造了许多新的金融工具。这些新的金融工具极大地促进了金融领域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金融发展需创新与监管并举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矛盾的统一体。必须妥善处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把握好监管力度,通过制定适宜的监管政策,积极推动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1.提高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认识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体,在适度的金融监管下进行金融创新,会促进金融体系在改革中发展。推陈出新的金融创新活动,会为金融监管带来新的课题,带来新的制度和规范,从而推动金融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没有监管的创新和没有创新的监管都不利于金融和经济的发展。

2.提升金融创新层次

目前国际金融衍生品工具已发展到1200种,要引导金融业从单纯的产品创新向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

3.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模式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银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彼此合作的协调机制和监管模式,进一步完善三者之间有效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规范和健全金融机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使监管体系、模式、手段不断完善。同时将由侧重于外部监管模式向既重视内部监管,也重视外部监管模式转变。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当前,以逃避金融监管为目的的金融创新活动规模不断扩大,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迫在眉睫,加强与相关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

我们需要金融创新来为经济服务,但更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保证金融安全。

参考文献:

[1]许杨.供给视角下的农村金融体制优化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4(27).

第8篇

一、中美两国金融监管分析

(一)功能性监管在中美两国的适用性实证分析1.模型构建本文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模型对美国和中国的金融稳定性进行分析。主成分分析法是设法将原来变量重新组合成一组新的互相无关的几个综合变量,同时根据实际需要从中可以取出几个较少的综合变量尽可能多地反映原来变量的信息的统计方法叫做主成分分析或称主分量分析,也是数学上用来降维的一种方法。2.指标选取及变量介绍(1)指标选取为了考察我国的金融监管效果以及功能性监管是否适用于我国,同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并未有显著的功能监管倾向,因此分别选取了中国和典型的功能监管国家—美国的金融稳定性指标作比较分析,考察美国功能监管的效果与我国的机构监管下的金融稳定性。考察金融稳定性的指标在经过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金融稳定性进行监控所使用的宏观审慎性指标体系中的经济指标含义的了解后,采用了其中部分指标。(2)变量介绍GDP与GDP增长率分别反映了一国的经济总量规模和其增长规模;M2占GDP的比例表明的是广义的货币占GDP的比例,反映了投资方面是否存在危机;我国的美元汇率和美国的美元指数都反映了一国的货币币值在国际市场上是否稳定;CPI即消费者物价指数,是表明通货膨胀水平的重要指标;总储备包含了的外汇储备与黄金储备,是对外偿付能力的重要体现;经常账户占GDP的比例反映了一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可以反映经济增长所依靠的方向。在时间段的选取方面,虽然1993年我国确立机构监管制但是美国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走向功能监管是在1999年,所以本文选取1999年至2012年共14年的以上7种指标的数据。在数据来源方面,我国各指标原始数据均来源于国家统计局所公布的数据,美国的数据分别来自美国经济分析局和美国劳工部网站的数据。3.主成分分析将标准化后的数据在Eviews中进行主成分分析,首先得出特征值和方差贡献率,结果如下:根据主成分分析的要求,特征值大于1的主成分为有效,则中国和美国分别提取两个主成分的方差贡献率进行下一步分析:下一步利用Eviews软件直接得出两个国家两个主成分的得分序列,再利用两个主成分的方差贡献率与累计方差贡献率为权重的表达式加上100后计算出金融稳定指数各指标的数值得到最终结果,为了直观观察,将得到的结果转化为图3:从折线图中可以很直观看出,美国的金融稳定性整体高于我国且波动性相较于我国更小,恢复得更快。

(二)实证结果从折线图中可以看出,中国和美国的金融稳定性在14年中都在上升,但是整体美国的金融稳定性高于我国,并且上升趋势更明显。我国的金融稳定性上升较为缓慢,并且在14年间有两次波动出现,相对于美国来说,我国的金融稳定性在10年间整体有所提升,但提升程度低于美国并且整体不如美国稳定。从图中的结果结合现实来看,美国在1999年正式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转变之前的机构监管模式为功能监管模式后,金融稳定性在逐步提升,波峰出现在2008年,之后因为次贷危机,使金融稳定性产生波动。但在2009年美国政府宣布开始实行金融监管改革到2010年改革的法案正式公布,对美国的金融稳定性回升提供了帮助,在此之后,稳定性重新逐步回升。首先,在1993至1999这个区间内,虽然金融稳定性呈上升趋势但整体波动较大。从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金融领域内乱集资、乱拆借、乱提高利率的非常严重,并助推了宏观经济失衡和通货膨胀加剧。我国在1999年刚经历完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从2000年起,开始了实行了一系列的深化改革措施,我国金融稳定性开始走上坡路中间虽略有波动但是整体仍在上升,直到2008年次贷危机的爆发影响了我国的金融稳定性,同美国相比首先我国金融稳定性整体不如美国并且在此情况下出现了降幅较大的波动,虽然次贷危机实际上对我国的影响并不是特别严重,但是各经济体日益紧密的关系这种受到外部冲击的可能性越来越大,若是不引起重视,我国的金融稳定性必定会受到较大影响。因此我国还是需要对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变,以确保外部受到冲击时,金融稳定性不会受到较大的影响。

二、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我国功能性监管适用性的结论从实证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机构监管模式是从确立起到目前为止是有效的,在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下能够大体保证金融稳定。但是仍可以看到我国的金融稳定性指标在特定的时期会有波动,虽然在短时间内能有所恢复,但这依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仍有改善空间。而在混业经营发展的趋势下,功能监管是我国在现有的机构监管体制上进行补充的一个较好的选择。首先,我国确实需要将功能监管引入现有的监管模式。从我国的金融业经营趋势来看,金融创新极度活跃,相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近几年快速发展的金融控股集团、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等,使得金融机构的边界划分变得模糊,给实际监管措施的实施增加了难度。机构监管模式在模糊的边界面前并不能发挥作用,还有可能导致监管机构间的相互推诿,最终造成监管真空,引发金融风险。其次,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引入功能监管思想国家的监管体制。功能监管有其最理想的模式即CME框架,但是世界上并没有任何国家做到了完全的功能监管,多数国家都是在原有的监管模式上引入金融功能观与功能监管的思想对现有的监管模式进行补充。并且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强调的监管重点并不相同但监管理念本身并不是冲突的。因此,我国也可以在现有的机构监管模式中引入功能监管的思想,对监管模式作出调整,更好地维护金融发展。

(二)我国功能性监管发展的对策首先,明确牵头监管的机构。在我国现有的监管体系上,可以强化人民银行监管地位,并保留原有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机构设置作为这个统一监管机构的下属部门,来对其监管工作进行辅助。金融监管权力的集中可以适应功能监管体制的要求,能为我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转变提供有力的保障。其次,建立好协调机制。第一,加强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所以明确人民银行牵头监管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各监管机构要共同识别风险,相互配合实施跨产品、跨机构、的监管,这样可以避免监管真空或是监管重复。同时,各机构间应采取共享机制,避免因信息不畅而造成的监管失误。第二,加强对金融产品与业务的协调监管。功能相近的金融产品与业务在机构监管体制下很可能有不同监管标准,这对市场竞争来说并不公平,应当基于功能监管的原则进行更为协调一致的监管。第三,协调监管金融衍生产品。同金融产品与业务一样,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也要制定统一的业务标准和规范,在必要时还应该对市场参与机构提出与安全和稳健运营有关的补充监管要求。最后,组建行业自律组织进行自律管理。就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协调而言,行业自律的进行应该发挥其优势,利用工作方式上的灵活性和迅速性积极进行机构间与市场间的协调,使金融经营与业务和金融市场得到发展。同时,自律组织应该发挥他的优势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及时联络信息,提高双方的监管效率。它相当于金融产品与业务和监管机构间的纽带,能够促使金融市场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作者:彭炜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第9篇

    2011年9月发源于美国纽约的“占领华尔街”示威活动,迅速蔓延到全球的多个国家和地区,指责金融机构的贪婪导致的经济危机。自2008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索不可否认是美国次贷危机,而次贷危机是由美国金融监管缺失,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滥用衍生品所导致的。为此,在金融危机后,全球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力度不断加强,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成为了大多数国家的监管目标。但是,金融系统最重要的功能是有效地配置资源,在过分强调金融监管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对金融效率产生影响。因此,如何对金融系统进行有效监管需要重新进行反思。

    二、金融监管对金融效率的影响

    第一,金融监管对金融效率的正面影响。金融监管严格控制了金融市场中的风险,为金融市场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金融稳定是金融市场正常运营的基础,有效地控制金融市场风险能大大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同时在对金融市场失灵的监管和纠正中,能够增强金融市场的公平性,提高市场竞争水平,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合理的金融监管能够增强金融市场稳定,全面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最终提高社会的福利水平。

    第二,金融监管对金融效率的负面影响。金融监管对金融效率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增大道德风险、抑制金融创新和降低市场竞争等方面。道德风险是伴随着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金融监管的目的之一是及时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在监管过程中,由于监管目的或监管方法的不当,可能致使某些具体的监管行为导致道德风险的加大,如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等。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强大推动力量,但不合理的金融创新对经济造成的损失巨大,因此金融创新受到金融监管的约束,金融创新的范围和速度都会受到限制。金融监管的初衷是提高市场良性竞争,降低市场恶性竞争,但在监管的实践过程中,往往发现事与愿违,甚至连良性的市场竞争一起被抑制。不合理的金融监管所导致的负面影响,都会使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导致金融市场低效率。

    三、我国金融监管偏离金融效率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进出口贸易减少致使实体经济的受损,而金融体系所受到的影响较小。一方面,我国金融发展相对落后,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有限,全球化程度较低,我国金融机构尚未深入参与到国际市场;另一方面,我国政府一直很注重金融监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金融行业进入监管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指对金融企业和金融从业人员的限制和管理。我国面临着以国有股份制金融机构为主,民营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共同竞争的局面。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要求,我国设立商业银行的资本远远超出一些发达国家。该项监管条款导致了我国银行业组织形式呆板,发展过于缓慢,导致民间资本大量流入“黑市”,农村享受金融服务低下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越来越严重。为保护我国金融市场和银行业的发展,对外国资金进入金融业及其业务活动范围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外资银行向我国金融界展示了现代金融机构的运作机制和治理结构,如果我国能合理放开金融机构的对外管制,认真学习借鉴,势必推动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

    第二,退出机制不完善。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必须建立金融机构合理的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目前,我国在金融法规方面日趋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尤其是金融机构缺乏退出机制。所以,当金融风险出现的时候,我国过多地采用非市场化的手段承担损失,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解除金融风险。这种举措使政府承担了过大的责任,依靠政府信用解决债务问题,容易形成政府债务危机,甚至通货膨胀。而且政府的担保行为不利于形成良性的竞争局面,可能诱发金融机构盲目扩张,积累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道德风险。

    第三,利率限制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是金融市场干预的最重要形式。利率限制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利率的上下限以及浮动幅度的限制。我国利率限制政策制约了市场利率的形成,引发了银行存贷息差过大的不良现象,进而使银行对息差收入的过度依赖,抑制了金融创新能力,降低了金融效率。

    第四,金融创新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目的是增强金融机构获取利润和规避风险的能力,但是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使金融监管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监管。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正是由于金融创新中派生的金融衍生品具有复杂性、高流动性、信息不透明和高杠杆效应等特点。但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并非是矛盾的,而是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体现为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我国金融监管着重强调金融安全,从而抑制了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制约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余文建,黎桂林.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J].中国金融,2009(17).

第10篇

【论文摘要】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估计偏高,因此影响了对金融稳定性的衡量。本文讨论了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应如何从金融监管的角度应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  

 

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国的财政金融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加入wto后,中国面临着金融风险相互传递所带来的风险。这对于中国构建稳健的金融体系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金融稳健统计在衡量金融稳定性中的地位: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风暴在全球经济体系中造成了巨大的危害性。随着金融业趋向全球化,全球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加强,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也在增强。此时,在国际化的背景下,金融稳健统计成为了新时期维护国家经济稳定、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必然要求。 

在货币与金融统计中,对金融稳定性的审慎分析包括金融监管统计和金融稳健统计。其中,金融监管统计是从微观层面上,对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监管和统计,衡量的是个体风险;而金融稳健统计则是从宏观层面上,对各个金融机构的集体行为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和统计,衡量的是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即系统风险。 

金融稳健统计,是一个国家检测宏观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工作。其核算基础是《国民经济核算》《国际会计准则》和《巴塞尔协议》,在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信用状况的监控方面,金融稳健统计遵循审慎性原则,坚持《巴塞尔协议》中的camels标准,它包括五项考核指标,即: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收益与利润状况,流动性和对市场的敏感程度。金融稳健统计涉及的统计对象包括存款机构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部门、住户部门、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其中,对一国金融稳定影响最大的当属存款机构部门。 

银行资本是银行抵御风险的基础,因此,巴塞尔协议始终坚持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90年代中期来,由于国际银行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尽管《巴塞尔协议》中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但国际银行业存在的信贷风险远未消除。 

本次国际金融危机表明,即便在银行资本充足和资本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流动性出现问题也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因此,在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的最终文本,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虽然目前来看,我国难以在短期内达到巴塞尔协议新标准,但是从长远看,我国金融业分步骤地实行。 

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指导意见》统筹考虑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要求,设定了三个层次的资产充足率监管标准:一是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三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 

二、金融国际化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在我国,由于商业银行损失准备计提严重不足,因此导致估计的资本充足率严重偏高。此外,对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银行,没有明确的监管措施,并在许多方面放宽了标准。这些问题是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明显偏低的重要原因。伴随着金融国际化发展趋势,各国都在不断地对金融监管进行调整,适合国情的、有效的监管框架是促进金融体系稳健发展,维护公众的信心的关键。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在开放发展中应一些做必要的调整,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的对策有: 

1、监管理念、内容、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创新: 

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监管行为;从注重金融机构外部监管向注重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及加强行业自律转变,实现社会联动监管;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从目前以防范风险为主的监管向支持金融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的监管转变。 

2、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 

加强综合监管力度,不断提高整体监管的水平和效率,从整体上降低监管成本。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应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对有些业务和有些领域应当实施联合监管和综合监管,要充分发挥银、证、保之间有效的政策协调的信息共享机制的作用,从整体上降低监管成本,提高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3、完善金融法律体系,为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对同一发展阶段的不同经济体而言,立法之后会使其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并付出高昂成本。如不尽快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填补金融监管的法律空白,外资金融机构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卓越的优秀人才,有可能发现法律漏洞乘虚而入,从而引发恶性行业竞争,影响金融秩序。 

4、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为最终的同一监管创造条件: 

建立有效的金融金融监管体系是一国金融健康运行的必要前提。但是一国选择何种金融监管体系模式或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路径则取决于其经济、金融运行的内外部环境。在西方各国监管的发展的发展中,英国、美国的金融监管最具有特色。尤其是监管机构和监管内容的变化最能反映出金融监管制度的适应性与灵活性。 

加入wto后,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将越来越多地开始按照国际惯例进行风险管理;另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将会面临外资金融机构全方位的竞争和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各金融机构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和对策,不仅需要注意各金融机构盈利能力的提高,更需要注意其安全能力的保障,因此,新时期下金融机构业务,需要我国的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能力的与时俱进,更需要我国的货币金融统计工作加强金融稳健统计的基础,为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防范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加强金融体系对抗风险的能力做好充分的准备。 

 

参考文献: 

[1] 王佳佳.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j].理论界, 2009, (01) 

第11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创新

一、金融监管的意义和必要性

随着经济的一体化和金融的全球化,全球各国经济的贸易往来以及金融业务的联系日益密切,国际金融环境也变得日益复杂,金融业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不断加深,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在当今的经济金融背景下,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就变得尤为重要。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得各国经济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重创,金融危机的发生也使得各国更加注重金融监管。而我国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所受的影响较小,这主要由于我国的经济开放化程度不高,无形中的城墙对我国的经济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可是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亚投行的建立以及近来人民币可能加入SDR,这意味着我国经济开放化程度加深,经济的一体化将促进金融的全球化,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如今的监管要求,进行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势在必行。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统一监管,二是从1998年到2003年逐步建立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形成了如今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职,分业监管。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比较突出,便于分散风险,但从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

(一)金融创新出现监管的真空区域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传统金融机构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应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银行的网上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大规模的创新使得金融体系得到了改革、调整,适应了当今电子商务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经济主体的多样化服务需要,同时也出现了金融监管的真空区域,使得传统的金融监管存在不足,同时随着经济主体需求的多样化以及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应对经营困境,导致金融产品以及表外业务的增加,也使得当今金融监管中的不足逐步的暴露出来。

(二)金融全球化对金融监管提出挑战

在当今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全球的经济联系更加的紧密,金融业务的交叉也日益密切,为了顺应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也提出了挑战,一方面是因为金融监管的专业人才缺乏,另一方面是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提出挑战。

(三)分业监管模式与当今的混合经营模式不匹配

目前我国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经营模式,这与我国初露端倪的混业经营模式不匹配,也使得当今金融监管模式的不适宜性暴露出来,对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性提出挑战。

(四)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银行可以破产,这无疑是为中小银行的竞争提供了坚强的后盾,势必也会加剧银行业的竞争,由此会引发各种风险,诸如道德风险、恶性竞争而违反金融监管制度等。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金融监管制度的要求更是上了一个台阶。

(五)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外资银行在我国也掀起了一个新的,但是由于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以及外资银行母行所在国多采取混业监管我国采取分业监管,这就使得外资银行的金融监管中存在监管任务的协调等问题,当发生监管的争议时而无法解决,从而不利于金融监管的稳定。

三、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的建议

(一)完善金融法律法规监管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只给出了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具体的实施细则还不完善。另外监管的法律法规应该根据目前金融业务发展的方向进行及时调整、修改及补充,树立金融监管的权威,做到监管的有法可依。

(二)自律监管、外部监管以及市场监管相结合

金融机构不能只是一味的依靠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而且应该充分调动自律监管的积极性,由于金融机构对声誉风险的重视,避免发生挤兑风险,金融机构可通过确立各个部门的内部监管目标,进行内部风险控制。同时应该充分信息披露,运用市场监管以及外部评级机构进行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可通过内部监管、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共同作用来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监管的效率。

(三)使用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手段,降低监管成本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移动终端的大范围普及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传统的现场监管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运用电子化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依靠大数据以及不同机构网上监管数据的共享可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降低金融监管的成本。

(四)金融创新推动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以及监管范围的扩大

金融体系的创新是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的前提,金融监管体制需要对金融创新做出及时的反应、调整。金融制度的创新也是与金融体系创新不断博弈的过程。随着金融产品、以及银行表外业务的创新,金融监管制度应该及时的进行创新、扩大监管范围来确保金融的稳定,防范金融风险。

(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

在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监管的国际化也是必然趋势。近年来,随着人民币国际化以及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对金融监管提出了国际化的要求。在此过程中我国一方面应加大对金融监管人力资源培养的投入,有针对性、目标性的对监管的人才进行专业化的培养。另一方面应本着积极乐观的态度加强和各贸易国家的交流,不断地学习国外先进的监管理念,但由于各国的国情、经济状况不同,适合他国的未必适合我们国家,因此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复制其他国家的监管方法,应结合我国国情,摸索出适合我国的监管方法。

参考文献

[1]李妍.金融监管制度、金融机构行为与金融稳定[J].金融研究.2010.

第12篇

【关键词】互联网监管;余额宝;运营机制

一、引言

从支付宝余额宝这一产品时起,社会各界便对其各抒己见,有说支付宝是在打“球”,是钻了法律的空子;也有人说这是一种模式上的创新,从线下全部搬到线上,更为方便快捷。对此是好是坏,笔者认为,作为理财产品,简而言之怎样能把资金充分利用,怎样能使用户受益最大化,这才是最重要的。就目前来看,从余额宝诞生过后,其带来很明显的“鲶鱼效应”。各种“宝”类产品如雨后春笋,但随着这类产品的增多,监管也成为一个难题。如何来管,归谁管,如何规范,都不得不令人深思。所以说,金融产品在创新,监管制度也要与时俱进。

二、余额宝的运营机制的监管分析

余额宝,从它的诞生角度来看,为了导出沉淀资金,支付宝选择与基金公司合作,这样就必须在支付宝平台上开放一个“接口”,现在笔者就来分析一下这个作为“接口”的余额宝的运营机制并给出监管建议。

1.支付宝平台操作监管

首先客户将资金从银行转出,存入支付宝。绝大多情况下银行有足够的存款准备金,所以此过程几乎是实时到账。在这里支付宝作为一个第三方平台,只为客户提供平台保管资金,而基于国家政策不支付储户存款利息。这一过程中支付宝公司的经营规范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目前来看,支付宝公司对于此期间的资金流动并没有做很详细的报告。所以央行应针对第三方支付公司储户资金管理这一方面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政策,要求公司披露相关资金流动,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2.运营风险监管

当客户从支付宝“转账”到余额宝,这看似是资金从一个账户到另一个账户的“转账”问题,但是实质上并不是这样。作为“接口”的余额宝,当客户把资金转至余额宝时,便意味着客户购买了专为支付宝定制的天弘基金旗下的一项货币基金,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①(下称增利宝)。其中资金流动如下图所示。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出现风险将主要集中两方面。

(1)流动性风险监管

第一,客户大规模提现。这样会使基金公司承担巨大风险,并且根据《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2014年第4季度报告》数据显示,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中有84.69%投资于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所以一旦出现大规模提现,那必将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冲击。

(2)投资风险监管

第二,基金投资风险。根据增利宝产品介绍,当资金进入天弘基金公司后,公司主要投资于短期货币工具。但笔者认为投资风险除天弘基金外,支付宝公司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天弘增利宝是基于余额宝发行的一种公募基金,而余额宝作为其公募通道,所以应该担负一定责任,并接受证监会的监管。但在《余额宝服务协议》中支付宝明确表示投资损失及相关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不可向支付宝申请补偿。

3.网络运营安全的监管

除以上两方面外,余额宝是一个完全基于互联网平台,同时增利宝也打出“首只互联网基金,专为支付宝定制”的口号,这样就使以前传统基金的“线下”模式完全搬到了“线上”,那么客户的资金从进入支付宝开始,再到天弘基金公司,包括日后的返还收益,都在互联网上进行。这就使网络安全极其重要。

4.建立综合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对于发展如此迅速的互联网金融,此种模式肯定不能很好地对其做到有效的监管。就拿上文所分析的余额宝来说,其者支付宝公司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它受到央行监管;并且余额宝作为公墓基金的通道,应受到证监会的监管;同时作为资金管理方天弘基金它的行为应受到证监会及银监会的监管,此外这些操作大部分是基于互联网,国家工信部应该规范这方面网络运营,确保网络账户安全。

参考文献:

[1]余程辉,曲艺.从创新与监管看余额宝的发展与风险[J]. 银行家,2014,06:105-107.

[2]刘力臻. 互联网金融:机理・特征・监管・趋势[J]. 当代经济研究,2014,12:28-34

[3]佘依林. 以渠道为特征的互联网理财销售模式的风险与监管――以对余额宝为例[J]. 武汉金融,2014,07:39-40+66.

[4]郑晓晓.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防控研究[J].征信,2014,11:75-79.

注释:

①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一款货币型基金,基金代码000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