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2 00:11: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知识产权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范文1被许可方:_________(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许可方:_________(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授予甲方软件产品的使用权,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使用协议:
一、软件产品
乙方许可甲方使用的软件产品:_________
二、质量标准
乙方保证所许可的软件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所附文档的功能说明。
三、软件版权及使用权
本合同许可的是软件使用权,许可使用的软件产品版权属公司所有,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甲方按本合同条款规定支付合同书上所列软件产品的全部软件使用许可费,乙方授予甲方上述软件产品的合法使用权。
四、软件使用许可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软件使用许可费总计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
五、付款
甲方按下述付款期限付款。如甲方以现金支付或未将款项支付至乙方银行指定账户,导致乙方未收到软件使用许可费,视同甲方未支付。
甲方于软件交付日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
六、交货地点、方式
1、交货地点:甲方公司操作部所在地
2、交货方式:乙方上门安装。
七、限制规定
1、乙方许可甲方使用的软件产品,只限于甲方本身使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信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甲方的关联公司。
2、未经_________公司书面授权,甲方不得将授予的软件使用权进行出租、销售、转让或非存档目的的拷贝及其他商业用途。
3、未经_________公司书面授权,甲方不得对软件产品进行修改、反编译、反汇编或其他任何反向工程。
八、服务
1、本软件用户享有终身服务,服务内容为解决用户使用软件过程中由于软件自身出现的问题或操作不当等问题提供电话咨询服务。
2、如甲方因操作不当需乙方进行上门服务,则服务收费标准为_________元/人/天。
九、软件非保证范围
乙方所许可使用的软件产品,因下述原因引发的软件问题不在本保证的范围内:
1、甲方使用的第三方软件产品出错。
2、硬件或网络出错。
3、甲方使用非正版系统软件和数据库等。
十、权利保留
在甲方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之前,乙方应当保留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下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光盘及文档)的所有权利。
十一、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本合同不能执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本合同金额的20%.
十二、商业秘密
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十三、解决纠纷方式
所有由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此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十四、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持_________份,乙方持_________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十五、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起草附件。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范文2许可方: (以下简称甲方)
被许可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合同中的甲方就 专利项目(申请日 、申请号: 授权日〈公开日、公告日〉 、专利法定有效期限: )。许可乙方实施、(该项目属 计划)。本发明属于: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专利技术内容(包括实施该专利有关的一般技术秘密),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序:
二、技术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甲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在 (地点)以 方
式,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
三、本项目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四、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乙方使用该项技术,试生产后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 ),采取 方法验收,由双方签署合同技术验收合同格协议书。
如产品验收不合格时双方协商各派代表调查原因并确定双方的责任。
(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第六条)
六、使用费及支付方法:
(一)一次支付方式
总金额 元 年 月 日
(1)一次性支付: 元 年 月 日 (2)分期支付: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二)入门费加提成费方式
入门费 元 支付日期 (1)按销售额 %提成 支付日期 (2)按纯利润 %提成 支付日期
七、技术服务(地点、方式及费用)
(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第五条)
八、后续改进的提供和分享:
(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第八条)
九、专利权无效和侵权的处理办法:
(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第九条)
十、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技术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第七十七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 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二)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 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三)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 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四)其他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第十条)
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解。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四、其它: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范文3
许可人: (下称甲方)
被许可人: (以下称乙方)
经甲方和乙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许可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的第 号 商标;
2.乙方应付给甲方许可使用报酬 元,支付办法为 ;
3.甲方可以/不得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在 地区使用或许可第三者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4.甲方保证 ;
5.乙方保证 。
本合同一式 份,副本送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鉴于乙方受聘于甲方成为其兼职员工及对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为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确定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责任,同时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规定,结合本行业惯例,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一条 本协议所指知识产权是指乙方在受聘甲方期间,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利用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所做出的所有研究开发成果。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做出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应立即首先向甲方报告。
第三条 乙方任何职务开发结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享有的除外。
第四条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认甲方对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完成的非职务性开发结果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内,完全利用非工作时间,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或商业秘密,所得的非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1、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2、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
3、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第七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得的研究、开发结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结果享有知识产权,若该研究、开发结果与甲方业务密切相关,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
第八条 乙方入职时所携带成果的知识产权,在入职后用于乙方的职务行为或在职务行为基础上进行的非职务行为的,其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分割该知识产权。
第九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后,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十条 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是指甲方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所有研究、开发结果及有关技术、市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种信息。
第十一条 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对本人履行职务掌握的甲方技术数据等甲方要求保守的商业秘密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
第十二条 乙方保证在甲方任职期间保守因工作需要接触或掌握的其他商业秘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向公司其他技术、管理人员询问、了解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乙方决不为其他目的而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更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为甲方的竞争企业工作或通过任何途径泄漏给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商业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
第十四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除非得到批准,不得将自己掌握的技术资料、相关文件带离公司。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开甲方,应将接触到的所有甲方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数据、源程序清单、提纲、模型、软磁盘及其他媒介形式的资料如数交回甲方。
第十五条 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无论以何种原因),应替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和经营,或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第十六条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咨询性、顾问,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界聘用,更不得在离开甲方后抢夺甲方的客户以及引诱其他职员离职。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若有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将承担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兼职协议》的附件,为《兼职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兼职协议》同时生效和失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保证人:
鉴于许可方拥有具有一定价值并经注册的商标和服务标志,且拥有并可出售其他如附文第一节所述的许可方财产,其中包括“商标”。这一商标在广播或电视中经常使用,并出现在各种促销和广告业务中,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在公众印象中与许可方有密切关系;
鉴于被许可方意于在制造、出售、分销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
因此考虑到双方的保证,达成如下协议:
一、授权许可
1.产品
根据以下规定的条款,许可方授与被许可方,被许可方接受单独使用这一商标的许可权力,且只在制造和出售、分销以下产品的使用。(加入产品描述)
2.地域
许可协议只在________地区有效。被许可方同意不在其他地区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使用这一商标,且不在知情的情况下向有意或有可能在其他地区出售协议下产品的第三者销售该产品。
3.期限
许可协议自________日生效,如未提前终止,至________日期满。若满足协议条件,本协议期限每年自动续展,直至最后一次续展终止于________年12月31日。始于________年12月31日,本许可协议在每一期末自动续展一年,到下一年的12月31日止,除非一方在协议到期前30天以前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协议的执行。
二、付款方式
1.比例
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支付其或其附属公司、子公司等出售协议产品的净销售额的________%作为使用费。“净销售额”指总销售额减去数量折扣和利润,但不包括现金折扣和不可收帐目折扣。在制造、出售或利用产品时的费用均不可从被许可方应支付的使用费中折扣。被许可方同意如向其他许可方支付更高的使用费或更高比例的许可使用费,将自动马上适用于本协议。
2.最低限度使用费
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支付最低限度使用费________美元,作为对合同第一期应支付使用费的最低保证,上述最低限度使用费将在第一期的最后一次或此前支付。在协议签字时支付的预付款将不包括在内。此最低限度使用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再归还给被许可方。
3.定期报告
第一批协议产品装运后,被许可方应立即向许可方提供完整、精确的报告,说明被许可方在前一期售出的产品数量、概况、总销售额、详细列明的总销售额折扣、净销售额及前一期中的利润。被许可方将使用后附的,由许可方提供给其的报告样本。无论被许可方在前一期中是否销售了产品,均应向许可方提供报告。
4.使用费支付
除上述最低使用费以外的使用费需在销售期后________日交付,同时提交的还有上述要求的报告。许可方接受被许可方按协议要求提供的报告和使用费(或兑现支付使用的支票)后,如发现报告或支付中有不一致或错误,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质疑,被许可方需及时改正、支付。支付应用美元。在许可地内的应缴国内税由被许可方支付。
三、专用权
1.除非许可证认可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在协议有效区域内再授予别人销售第一节所述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本协议不限制许可方授与其他人使用这一商标的权力。
2.协议规定如果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出购买第一节所述产品,用于奖励、赠给或其他促销安排,被许可方有10天时间决定是否同意。如果被许可方在10天内未接受这一要求,许可方有权通过其他生产者进行奖励、赠给或其他促销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当其他生产者的价格比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支付的高时,被许可方有3天时间去满足生产者生产此种产品的要求。被许可方保证在未得到许可方书面同意前,不把协议产品与其他产品或服务一起作为奖励,不与其他作为奖励的产品或服务一起出售协议产品。
四、信誉
被许可方承认与该商标相关联的信誉的价值,确认这一商标、相关权力及与该商标相关联的信誉只属于许可方,这一商标在公众印象中有从属的含义。
五、许可方的所有权及许可方权利的保护
1.被许可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及其后,不质疑许可方就该商标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质疑本协议的有效性。如果许可方能及时收到索赔和诉讼的通知,许可方保护被许可方,使其不受仅由本协议所授权的商标使用引起的索赔和诉讼的损害,许可方可选择就这样的诉讼进行辩护。在未得到许可方的同意之前,不应就这样的索赔和诉讼达成解决办法。
2.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提供必要的帮助来保护许可方就该商标拥有的权利。许可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自己的名义、被许可方的名义或双方的名义针对索赔和诉讼应诉。被许可方在可知范围内将书面告知许可方就协议产品的商标的侵权和仿制行为;只有许可方有权决定是否对这样的侵权和仿制行为采取行动。若事先未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被许可方不应就侵权和仿制行为提出诉讼或采取任何行动。
六、被许可方提供的保证及产品责任保险
被许可方负责为自己和/或许可方就其非经授权使用协议产品商标、专利、工艺、设施思想、方法引起的索赔、诉讼或损失,就其他行为或产品瑕疵导致的索赔、诉讼或损失进行辩护,并使许可方免受损失。被许可方将自己负担费用,向一家在________地区有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承保产品责任险,为许可方(同时也为被许可方)因产品瑕疵导致的索赔、诉讼或损失提供合理的保护。被许可方将向许可方提交以许可方为被保险人的已付款保险单,在此基础上,许可方才能同意产品出售。如果对保险单有所改动,需事先得到许可方的同意。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向其提供新的保险单。许可方一词包括其官员、董事、人、雇员、下属和附属机构,名字被许可使用的人,包装制造人,名字被许可使用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人,节目转播台,节目主办者和其广告,及这些人的官员、董事、人和雇员。
七、商品质量
被许可方同意协议产品将符合高标准,其式样、外观和质量将能发挥其最好效益,将保护并加强商标名誉及其代表的信誉。同时协议产品的生产、出售、分销将遵守适用的联邦、州、地方法律,并不得影响许可方、其计划及商标本身的名声。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被许可方应在出售协议产品之前,免费寄给许可方一定量的产品样品,其包装纸箱、集装箱和包装材料,以取得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协议产品及其纸箱、集装箱和包装材料的质量和式样需得到许可方的同意。向许可方提交的每份产品在得到其书面同意前不能视作通过。样品按本节所述得到同意后,被许可方在未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能做实质变动。而许可方除非提前60天书面通知被许可方,不能撤销其对样品的同意。对被许可方开始出售协议产品后,应许可方的要求,将免费向许可方提供不超过________件的随机抽样样品及相关的纸箱、包装箱和包装材料。
八、标签
1.被许可方同意在出售许可合同项下产品或在产品广告、促销和展示材料中将根据第一节附文中商标权第五、六条的规定标明“注册商标________公司________年”,或其他许可方要求的标志。如果产品、或其广告、促销、展示材料含有商标或服务标志,应标明注册的法律通知及申请。如果产品在市场出售时其包装纸箱、集装箱或包装材料上带有商标,在上述物品上也应标明相应标志。被许可方在使用小牌、标签、标记或其他标志时,在广告、促销和展示材料中标明商标,需事先得到许可方的同意。许可方的同意不构成此协议下许可方权力和被许可方责任的放弃。
2.被许可方同意与许可方真诚合作,确保和维护许可方(或许可方的授与人)对商标拥有的权力。如果商标、产品、相关材料事先未注册,被许可方应许可方的要求,由许可方承担费用,以许可方的名义对版权、商标、服务标志进行恰当注册,或应许可方的要求,以被许可方自己的名义注册。但是,双方确认本协议不能视作向被许可方转让了任何与商标有关的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双方确认除根据本许可协议,被许可方享有严格按协议使用商标的权利外,其他相关权利都由许可方保留。被许可方同意协议终止或期满时,将其已获得的或在执行协议项下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商标的一切权利、权益、信誉、所有权等交回给许可方。被许可方将采取一切许可方要求的方式来完成上述行为。此种交回的权利范围只能基于本协议或双方的契约而产生。
3.被许可方同意其对商标的使用不损害许可方的利益,而且不因为其使用该商标而取得关于商标的任何权利。
九、促销资料
1.在任何情况下,被许可方如果期望得到本协议产品的宣传材料,那么生产该宣传材料的成本和时间由被许可方承担。所有涉及本协议商标或其复制品的宣传材料的产权应归被许可方所有,尽管该宣传材料可能由被许可方发明或使用,而许可方应有权使用或将其许可给其他方。
2.许可方有权,但没有义务使用本协议商标或被许可方的商标,以使本协议商标、许可方或被许可方或其项目能够完满或卓越。许可方没有义务继续在电台或电视台节目中宣传本协议商标或其数字、符合或设计等。
3.被许可方同意,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在电台或电视台作使用本协议商标的产品的宣传或广告。许可方可以自由决定同意批准或不批准。
十、分销
1.被许可方同意将克尽勤勉,并且持续制造、分销或销售本协议产品,而且还将为此做出必要和适当的安排。
2.被许可方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协议产品销售给那些以获取佣金为目的的、有可能将本协议产品当作促销赠品的,以促进其搭售活动目的的及销售方式有问题的批发商、零售商、零售店及贸易商等。
十一、会计记录
被许可方同意建立和保留所有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活动的会计帐本和记录。许可方或其全权代表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查询该会计帐本或记录及其它所有与交易有关的、在被许可方控制之下的文件和资料。许可方或其全权代表为上述目的可摘录其中的内容。应许可方的要求,被许可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将其至许可方提出要求之日止的所有销售活动情况,包括数量、规格、毛价格和净价格等以独立的、公开帐本方式,向被许可方提供一份详细的会计报告申明。所有的会计帐本和记录应保留至本协议终止两年之后。
十二、破产、违约等
1.如果被许可方在达成协议后3个月内未开始生产和销售一定量的第一节所述的产品,或者3个月后的某个月未销售产品(或类产品),许可方在采取其他补偿措施以外,可书面通知被许可方因其该月未生产销售协议产品(或类产品)而终止合同。通知自许可方寄出之日起生效。
2.如果被许可方提出破产陈诉,或被判破产,或对被许可方提起破产诉状,或被许可方无偿还能力,或被许可方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而转让,或依照破产法做出安排,或被许可方停止经营,或有人接收其经营,则此许可合同自动终止。除非得到许可方书面表示的同意意见,被许可方、其接收者、代表、受托人、人、管理人、继承人或被转让人无权出售、利用或以任何方式经营协议产品,或相关的纸箱,集装箱、包装材料、广告、促销和陈列材料。这是必须遵守的。
3.如果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条款下的义务,许可方在提前10天书面通知后有权终止合同,除非被许可方在10天内对其违约行为做出全部补偿,令许可方满意。
4.根据第十二条所述条款,终止许可合同将不影响许可方对被许可方拥有的其他权利。当协议终止时,基于销售额的使用费即刻到期需马上支付,不能缺交最低限度使用费,且最低限度使用费将不返还。
十三、竞争产品
如果协议第一节所述的产品与目前、今后生产的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其下属、附属机构生产的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相矛盾,许可方有权终止协议。许可方书面通知被许可方后30天此通知生效。根据第十五条的条款,被许可方在协议终止后有60天时间来处理手中的协议产品和在接到终止协议通知前正在生产的产品。然而,如果在60天期间,对协议产品的终止有效,被许可方应缴纳的实际使用费少于当年的预付保证金,许可方将把签约当年已付的预付保证金与实际使用费之间的差额退还给被许可方。上句所述的退还条款仅适用于第十三条规定的协议终止情况,而不影响除表述相矛盾的条款外其它所有条款的适用性。
十四、最后报告
在协议期满后60天内,或收到终止通知的10天以内,或是在无需通知的协议终止情况下10天以内,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出具一份报告以说明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协议产品的数量和种类。许可方有权进行实地盘存以确认存货情况和报告的准确。若被许可方拒绝许可方的核查,将失去处理存货的权利。许可方保留其拥有的其他法律权利。
十五、存货处理
协议根据第十二条的条款终止后,在被许可方已支付预付款和使用费,并已按第二条要求提供报告的情况下,如协议中无另外规定,被许可方可以在收到终止协议通知后60天内处理其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协议产品。合同到期后,或因被许可方未在产品,或其包装纸箱、集装箱、包装材料和广告、促销、展示材料上加贴版权、商标和服务标志注册标签后,或因被许可方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式样不符合第七条所述许可方的要求,而导致协议终止,被许可方不得再生产、出售、处理任何协议产品。 l
十六、协议终止或期满的效果
协议终止或期满后,授与被许可方的一切权利即刻返还许可方。许可方可自由地向他人转让在生产、出售、分销协议产品过程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被许可方不得再使用该商标,或直接、间接地涉及该商标。除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被许可方不得在制造、出售、分销其自己的产品时使用类似的商标。
十七、对许可方的补偿
1.被许可方认识到(除另有规定外),如果其在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未开始生产、分销一定量的协议产品,或在协议期内未能持续地生产、分销、出售协议产品,将立即导致许可方的损失。
2.被许可方认识到(除另有规定外),如果在协议终止或期满后,未能停止生产、出售、分销协议产品,将导致许可方不可弥补的损失,并损害后继被许可方的权利。被许可方认识到,对此没有恰当的法律补偿。被许可方同意在此情况下,许可方有权获得衡平法上的救济,对被许可方实施暂时或永久禁令,或实施其他法庭认为公正、恰当的裁决。
3.实施这些补偿措施,不影响许可方在协议中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补偿。
十八、无法执行协议的原因
若由于政府法规的变化,或因国家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和其他无法控制的原因,一方无法执行协议,书面通知对方原因和希望解除协议的意愿,则被许可方将被免除协议下的义务,本协议将终止,而基于销售额的使用费将立即到期应付,最低限度使用费将不会返还。
十九、通知
除非有更改地址的书面通知,所有的通知、报告、声明及款项均应寄至协议记载的双方正式地址。邮寄日视作通知、报告等发出之日。
二十、不允许合资企业
根据本协议,双方不应组成合伙人关系或合资企业。被许可方无权要求或限制许可方的行为。
二十一、被许可方不得再行转让、许可
本协议和协议下被许可方的权利、义务,未经许可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抵押、再许可,不因法律的实施或被许可方的原因而受到阻碍。
许可方可以进行转让,但需向被许可方提供书面通知。
二十二、无免责
除非有双方签字的书面契约,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得被放弃或修改。本协议以外的陈述、允诺、保证、契约或许诺都不能代表双方全部的共识。任一方不行使或延误行使其协议下的权利,将不被视作对协议权利的放弃或修改。任一方可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时间内采取恰当的法律程序强制行使权利。除了如第六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被许可方和许可方以外的任何人、公司、集体(无论是否涉及该商标),都不因本协议而获得任何权利。
按契约规定时间执行协议的双方:
许可方 被许可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聘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乙方指派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的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2条 甲方的服务范围
日常法律范围:
2.1 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问题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 审查、修改甲方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及法律建议;
2.3 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见证;
2.4 协助甲方参与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2.5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代为收领法律文件;
2.6 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7 就甲方已经、面临和/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2.8 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赔;
2.9 协助甲方完善内部管理的有关法律事务,提出法律建议;(如企业用工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
2.10 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及/或行政处罚案件,须另行约定;
2.11 甲方在经济活动发生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破产、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投资、设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及其它类型的重大项目以及法律顾问工作量一次性达4小时以上的专项法律事务,不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须另行约定;
2.12 乙方的服务范围中,不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书、规章制度的撰写、草拟;
2.13 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2.14 本条所列2.10条至2.13条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合同),并向乙方经办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给予优惠。
商标服务范围:
2.15 就甲方日常商标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16 审查、修改各项有关商标法律文书(国内外),国内外商标的申请、变更、转让、无效等事务;
2.17 就甲方有关商标侵权问题(国内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权或被他人指控侵权、或对市场侵权假冒行为提出进行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8 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国内外)商标权纠纷包括申请被驳回、被他人异议、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或对他人提出异议、撤销他人商标注册等法律行为进行法律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9 就甲方有关商标战略进行整体策划提出律师意见、出具建议函;
2.20 甲方有关商标的创意、(国内外)商标的使用、商标的管理、商标的保护、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的市场运作等提出口头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1 本条所列2.17至2.20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合同),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专利服务范围
2.22 就企业的专利战略、组织构架、人员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咨询意见;
2.23 就合作伙伴的或竞争对手的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文献监视和检索;
2.24 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技术领域包括:电子、电工、通讯、计算机技术、机械、医药、农药、兽药、化工、材料、生物和生化以及环境保护等;
2.25 复审请求及无效宣告请求;
2.26 关于专利纠纷与侵权的法律服务,包括咨询、市场监视、专利权的海关备案、调查取证、庭外调解、申请行政调处及提起诉讼等;
2.27 出具是否具有专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书;
2.28 接受委托就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和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9 技术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的中介谈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调查;
2.30 为企业大型投资、合资、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法律意见书,等;
2.31 关于专利保护的其它事务。
2.32 本条所列2.23至2.31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软件服务范围
2.33 就甲方日常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4 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
2.35 就甲方有关计算机软件程序和著作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品牌战略实施提供专业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6 就软件开发、检索、转让、授权许可的谈判、合同起草、修改及摸底调查、纠纷调解、侵权取证、行政查处乃至法律诉讼提供解决方案和行动;
2.37 本条所列2.34至2.36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第3条 工作方式
3.1 乙方担任甲方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的人应按甲、乙双方事前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工作。乙方因故不能工作,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随时有事交办,如无特殊情况,指派顾问应及时予以受理。
3.2 乙方应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联系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本合同中,甲方指定为顾问的联络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转交文件和资料等。
第4条 知识产权顾问费及办案费用
4.1 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知识产权顾问费每年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支付期限为: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顾问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本票/汇票/电汇
4.2 指派顾问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
a、各种政府、法院、行业官方及法定中介机构所收取的费用;
b、_________市区以外发生的差旅、食宿、车船及一切杂费;
c、办理甲方事务而产生的一切交际费用;
d、调查取证购买样品,录音录(照)像,检索查询,公证及技术鉴定费等。
第5条 甲方的义务
5.1 为使乙方能正确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信息,并承担诚信责任;
5.2 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和乙方实际支出的办案费用;
5.3 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的事宜提供所需的便利条件;如必要的资料、文件、交通及其它方便;
5.4 体谅乙方的职业操守的约束,不强求乙方出具有违其职业操守的法律文件,甲方应尊重指派人依据法律独立、不受干扰地作出专业判断的权利。
第6条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在最有效的时间内,勤勉尽责、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宜,并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2 乙方应就甲方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依据国家法律有权了解该等资讯的其他人员以外(如法官、检查官、警官、税务官员等),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
6.3 乙方不得违背职业纪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与甲方有严重利益的另一方亦从事相同的法律服务。
6.4 指派人仅接受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络人的委托办理甲方法律事务,不得随意接受甲方其他员工的委托或咨询,并提供不利于甲方的法律意见。
第7条 合同的生效及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为开放式的,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欲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没有书面通知的,视为同意续签合同,本合同继续生效。
第8条 合同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双方再行协商,签订变更协议,未经书面变更的任何内容,不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第9条 其他
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
9.2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在中国向创新大国的迈进过程中,中国企业该如何看待知识产权问题?为此,《中关村》杂志采访了北京惠诚志霖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合伙人、专利人曾迪。
《中关村》:《2013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指出,2012年全球专利申请总数达235万件,中国知识产权申请量快速增长。中国企业处理知识产权事务有哪些特点?
曾迪:作为一名知识产权领域的从业者,我感觉近几年专利申请量明显增长,就我接触的企业情况,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首先,企业越来越重视专利。在2010年之前,先要给企业讲什么是专利,专利包括哪些类型,保护期限是多长等这些基础知识,然后再进行技术挖掘和专利申请。近几年,随着国家对专利知识的大力宣传和普及,企业大多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岗位(IPR),并已经申请或授权了少量的专利,企业自身对于专利法律、专利流程都有一定的认识,新产品、新技术公开前企业都会进行专利挖掘和申请的流程。因此,对于我国企业,专利不再是个神秘的东西,而是一种好用的工具。
其次,企业对专利申请有的重质有的重量。我在北京和江苏走访过很多企业,企业负责人或技术总工对于申请专利有着明确的需求,同时出现两个极端化的现象,一部分企业认为有专利并且专利越多越好,对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和稳定性并不看重,容易导致专利授权众多但可用性差,一有维权行为专利就可能被无效掉;另一部分企业认为,专利有就可以,没必要分层保护,所有技术塞到一个专利里面,拥有一个大而全的发明专利,容易被规避,也无法维权使用。从专利维权的角度看,专利获得授权并保持专利权利要求的稳定性是非常重要的,在保证专利获取数量的同时,也应注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提高质量。
《中关村》:近日,有媒体报道,一些西班牙企业对中国企业多年经营的披肩产品进行抢注专利、商标权,然后对中国企业进行打压,使得华商糊里糊涂地成为侵权者,如何防止此类问题发生?
曾迪:由于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分国别保护的,比如在中国有商标、但美国法律不承认,在美国有专利、在中国也不能维权,因此,中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均应提前做好知识产权的布局:
商标的布局,比如要进入澳洲市场销售,先检索一下这个商标在澳洲有无注册,如果有可以谈判把它买过来、或者换一个商标,如果没有把商标在澳洲注册了。
专利布局,首先在中国要做好专利申请,对于可能进入外国市场的产品技术要及时提交PCT国际申请(在北京国家专利局就可以提出),同时对可能进入的外国市场进行检索,找到相关领域的专利,在我们的产品上做一些技术规避,使其不侵犯外国市场现有的专利权。
《中关村》:中国企业容易掉进哪些类型的知识产权合同陷阱里?如何防范这些风险?
曾迪:合同本身由《合同法》规制,原有的合同法中有债务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并没有知识产权合同这一类,而随着知识产权的兴起,越来越多知识产权专用的合同或合同条款出现,法律规定散见于《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常见的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有知识产权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销售合同、购买合同、转让合同、许可合同等。
根据诉讼的实务经验,我们看到很多知识产权合同中的陷阱,今天集中谈几个常见的问题:
第一,知识产权归属。委托开发合同中,按我们普通的理解,一方出钱一方出技术,那么技术成果应当归于出钱一方,但恰恰相反,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归属首先看合同约定,合同里没写就推定归属被委托方即出技术方,因而在很多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方故意不对知识产权归属做约定,导致法律推定的情形,使出资方失去相应的权利。
第二,权利瑕疵担保。涉及设计、加工、研发的知识产权的合同中,必然包含技术来源、标识来源、文字来源,合同双方往往按照买卖合同习惯约定条款,但忽视了交付的智力成果是否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的问题,这个也需要重视并进行约定,双方提供给对方的技术、文字、图片均应承诺是合法并有权使用的,这个在法律上交“权利瑕疵担保”,否则谁提供的侵权内容谁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方面提前在合同中,以书面形式约定清楚,有利于双方的合作。
第三,单方变更生效。合同应当是双方意愿的公平体现,往往一方设置陷阱时,会在一堆条款中加入“对XX事项的变更,乙方通知甲方,自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甲方应予以答复,过期不答复的视为甲方确认”,这种条款貌似公平,其实给予一方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从律师的角度来说,合同确立了就具有较强约束力,不应随意变更,也不应给予一方变更的权利,否则合同条款处于不稳定的状态,难以履行,对于现有合同的任何变更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条款。
第四,知识产权衍生权利归属。双方履行完知识产权合同后,仍可以对智力成果进一步研发,对于后续研发取得的成果,比如委托研发合同履行完毕后,出资方申请了专利并计划新产品上市,技术方继续研发更优化的产品并销售给第三方,第三方将更优化的产品上市,就会打乱出资方的市场战略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对于衍生权利的归属应当提前约定。
《中关村》:有些中国企业自主品牌的创新力还不强,模仿的成分较多。在知识产权层面,这会导致什么问题?
曾迪:很多企业发展初期会有模仿的行为,如果使用的是公有领域的技术没有问题,如果使用的是他人专利技术,则有可能构成侵权,依据我国法律,专利侵权的后果是,首先是停止侵权行为(停止生产),其次是赔偿损失(数额一般1-100万元不等),第三是消除影响(在报刊上登载侵权的声明),对一个企业来说后果还是比较严重的。
我的建议是,产品研发阶段和上市前,还是要在销售的国家做专利检索,看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能够规避的修改设计进行规避,无法规避的可联系对方看能否取得许可或直接采用专利无效策略。
普通侵权会赔偿结案,但专利侵权会停止生产、阻断销路、赔偿损失、损害商誉,对企业的经验风险危害更大,应当慎重对待。
《中关村》:中国企业如何防范来自国外的知识产权争议风险?
曾迪:防范来自国外知识产权的争议风险,需要从预警和布局两个方面入手:
知识产权顾问聘用合同范本一
聘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乙方指派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的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2条 甲方的服务范围
日常法律范围:
2.1 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问题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 审查、修改甲方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及法律建议;
2.3 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见证;
2.4 协助甲方参与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2.5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代为收领法律文件;
2.6 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7 就甲方已经、面临和/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2.8 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赔;
2.9 协助甲方完善内部管理的有关法律事务,提出法律建议;(如企业用工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
2.10 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及/或行政处罚案件,须另行约定;
2.11 甲方在经济活动发生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破产、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投资、设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及其它类型的重大项目以及法律顾问工作量一次性达4小时以上的专项法律事务,不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须另行约定;
2.12 乙方的服务范围中,不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书、规章制度的撰写、草拟;
2.13 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2.14 本条所列2.10条至2.13条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合同),并向乙方经办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给予优惠。
商标服务范围:
2.15 就甲方日常商标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16 审查、修改各项有关商标法律文书(国内外),国内外商标的申请、变更、转让、无效等事务;
2.17 就甲方有关商标侵权问题(国内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权或被他人指控侵权、或对市场侵权假冒行为提出进行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8 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国内外)商标权纠纷包括申请被驳回、被他人异议、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或对他人提出异议、撤销他人商标注册等法律行为进行法律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9 就甲方有关商标战略进行整体策划提出律师意见、出具建议函;
2.20 甲方有关商标的创意、(国内外)商标的使用、商标的管理、商标的保护、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的市场运作等提出口头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1 本条所列2.17至2.20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合同),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专利服务范围
2.22 就企业的专利战略、组织构架、人员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咨询意见;
2.23 就合作伙伴的或竞争对手的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文献监视和检索;
2.24 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技术领域包括:电子、电工、通讯、计算机技术、机械、医药、农药、兽药、化工、材料、生物和生化以及环境保护等;
2.25 复审请求及无效宣告请求;
2.26 关于专利纠纷与侵权的法律服务,包括咨询、市场监视、专利权的海关备案、调查取证、庭外调解、申请行政调处及提起诉讼等;
2.27 出具是否具有专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书;
2.28 接受委托就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和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9 技术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的中介谈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调查;
2.30 为企业大型投资、合资、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法律意见书,等;
2.31 关于专利保护的其它事务。
2.32 本条所列2.23至2.31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软件服务范围
2.33 就甲方日常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4 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
2.35 就甲方有关计算机软件程序和著作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品牌战略实施提供专业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6 就软件开发、检索、转让、授权许可的谈判、合同起草、修改及摸底调查、纠纷调解、侵权取证、行政查处乃至法律诉讼提供解决方案和行动;
2.37 本条所列2.34至2.36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第3条 工作方式
3.1 乙方担任甲方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的人应按甲、乙双方事前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工作。乙方因故不能工作,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随时有事交办,如无特殊情况,指派顾问应及时予以受理。
3.2 乙方应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联系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本合同中,甲方指定为顾问的联络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转交文件和资料等。
第4条 知识产权顾问费及办案费用
4.1 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知识产权顾问费每年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支付期限为: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顾问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本票/汇票/电汇
4.2 指派顾问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
a.各种政府、法院、行业官方及法定中介机构所收取的费用;
b._________市区以外发生的差旅、食宿、车船及一切杂费;
c.办理甲方事务而产生的一切交际费用;
d.调查取证购买样品,录音录(照)像,检索查询,公证及技术鉴定费等。
第5条 甲方的义务
5.1 为使乙方能正确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信息,并承担诚信责任;
5.2 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和乙方实际支出的办案费用;
5.3 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的事宜提供所需的便利条件;如必要的资料、文件、交通及其它方便;
5.4 体谅乙方的职业操守的约束,不强求乙方出具有违其职业操守的法律文件,甲方应尊重指派人依据法律独立、不受干扰地作出专业判断的权利。
第6条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在最有效的时间内,勤勉尽责、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宜,并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2 乙方应就甲方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依据国家法律有权了解该等资讯的其他人员以外(如法官、检查官、警官、税务官员等),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
6.3 乙方不得违背职业纪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与甲方有严重利益的另一方亦从事相同的法律服务。
6.4 指派人仅接受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络人的委托办理甲方法律事务,不得随意接受甲方其他员工的委托或咨询,并提供不利于甲方的法律意见。
第7条 合同的生效及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为开放式的,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欲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没有书面通知的,视为同意续签合同,本合同继续生效。
第8条 合同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双方再行协商,签订变更协议,未经书面变更的任何内容,不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第9条 其他
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
9.2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知识产权顾问聘用合同范本二
甲方 :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就甲方聘用乙方一事达成协议内容如下,并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信守。
一、聘用岗位。甲方聘用乙方担任本公司的技术总顾问,全权负责公司的技术开发和研制、技术革新和改进、技术的保密和管理、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等。
二、聘用时间。时间总计为期三年,自 年 月 日开始起算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每年一签,每年期满双方重新签订。
三、聘用报酬。乙方的报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每年的年薪 万元,支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或由双方另行商定。第二部分是技术开发成果奖励,按照每提供或研制开发一项符合市场推广标准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在根据该技术成果进行生产销售 个月后,确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按照双方在投入生产之前商定奖励金额支付。乙方不再要求该技术生产推广的利润中有任何分成或奖励。
四、技术成果及归属。乙方主要为甲方提供和研制: 等技术或配方。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用于申请权利保护、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乙方在离职后无权在继续使用该技术或转让该技术。
五、技术成果的标准要求及开发时间、验收。
六、保密责任。
1、乙方任职期间的保密义务
乙方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承诺承担下列保密义务:
(1)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得商业秘密;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成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4)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人、顾问等,并不自营与甲方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不为他人类似经营提供任何建议;
2、乙方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七、乙方在任职期间应该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或财务制度。乙方在 期间的生活费用,如电话费、住房费、生活费自己负担,因公出差费用由公司负担。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该按照损失的大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经双方签盖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合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依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十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知识产权合同的种类:
(一)专利申请合同 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
(二)专利转让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
(三)专利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国际专利技术许可合同
(四)商标申请合同 商标注册申请合同 注册商标申请合同
(五)商标转让合同 商标权转让合同 注册商标转让合同 商标转让合同
(六)商标许可合同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国际(非独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国际商标许可合同
(七)版权登记合同 “国家图书馆文津图书奖”参评图书著作权许可三方协议 版权转让协议 箸作权转让协议 人物造型著作权转让协议书 摄影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著作权转让顾问协议 国内著作权维权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音乐作品版权登记认证协议书
(八)版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转让合同 影视剧版权转让合同 论文版权转让合同
(九)版权许可合同 计算机软件许可证协议书 国际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 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
(十)其它知识产权合同 杂志邮发合同 图书约稿合同 图书出版合同 授予翻译权合同 发行契约 著作权让与契约书
知识产权合同范本
本协议由________公司(以下称为许可方)__________(以下称为被许可方)于__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
鉴于许可方拥有具有一定价值并经注册的商标和服务标志,且拥有并可出售其他如附文第一节所述的许可方财产,其中包括“商标”。这一商标在广播或电视中经常使用,并出现在各种促销和广告业务中,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在公众印象中与许可方有密切关系;
鉴于被许可方意于在制造、出售、分销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
因此考虑到双方的保证,达成如下协议:
一、授权许可
1.产品
根据以下规定的条款,许可方授与被许可方,被许可方接受单独使用这一商标的许可权力,且只在制造和出售、分销以下产品的使用。(加入产品描述)
2.地域
许可协议只在________地区有效。被许可方同意不在其他地区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使用这一商标,且不在知情的情况下向有意或有可能在其他地区出售协议下产品的第三者销售该产品。
3.期限
许可协议自________日生效,如未提前终止,至________日期满。若满足协议条件,本协议期限每年自动续展,直至最后一次续展终止于________年12月31日。始于________年12月31日,本许可协议在每一期末自动续展一年,到下一年的12月31日止,除非一方在协议到期前30天以前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协议的执行。
二、付款方式
1.比例
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支付其或其附属公司、子公司等出售协议产品的净销售额的________%作为使用费。“净销售额”指总销售额减去数量折扣和利润,但不包括现金折扣和不可收帐目折扣。在制造、出售或利用产品时的费用均不可从被许可方应支付的使用费中折扣。被许可方同意如向其他许可方支付更高的使用费或更高比例的许可使用费,将自动马上适用于本协议。
2.最低限度使用费
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支付最低限度使用费________美元,作为对合同第一期应支付使用费的最低保证,上述最低限度使用费将在第一期的最后一次或此前支付。在协议签字时支付的预付款将不包括在内。此最低限度使用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再归还给被许可方。
3.定期报告
第一批协议产品装运后,被许可方应立即向许可方提供完整、精确的报告,说明被许可方在前一期售出的产品数量、概况、总销售额、详细列明的总销售额折扣、净销售额及前一期中的利润。被许可方将使用后附的,由许可方提供给其的报告样本。无论被许可方在前一期中是否销售了产品,均应向许可方提供报告。
4.使用费支付
除上述最低使用费以外的使用费需在销售期后________日交付,同时提交的还有上述要求的报告。许可方接受被许可方按协议要求提供的报告和使用费(或兑现支付使用的支票)后,如发现报告或支付中有不一致或错误,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质疑,被许可方需及时改正、支付。支付应用美元。在许可地内的应缴国内税由被许可方支付。
三、专用权
1.除非许可证认可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在协议有效区域内再授予别人销售第一节所述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本协议不限制许可方授与其他人使用这一商标的权力。
2.协议规定如果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出购买第一节所述产品,用于奖励、赠给或其他促销安排,被许可方有10天时间决定是否同意。如果被许可方在10天内未接受这一要求,许可方有权通过其他生产者进行奖励、赠给或其他促销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当其他生产者的价格比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支付的高时,被许可方有3天时间去满足生产者生产此种产品的要求。被许可方保证在未得到许可方书面同意前,不把协议产品与其他产品或服务一起作为奖励,不与其他作为奖励的产品或服务一起出售协议产品。
四、信誉
被许可方承认与该商标相关联的信誉的价值,确认这一商标、相关权力及与该商标相关联的信誉只属于许可方,这一商标在公众印象中有从属的含义。
五、许可方的所有权及许可方权利的保护
1.被许可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及其后,不质疑许可方就该商标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质疑本协议的有效性。如果许可方能及时收到索赔和诉讼的通知,许可方保护被许可方,使其不受仅由本协议所授权的商标使用引起的索赔和诉讼的损害,许可方可选择就这样的诉讼进行辩护。在未得到许可方的同意之前,不应就这样的索赔和诉讼达成解决办法。
2.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提供必要的帮助来保护许可方就该商标拥有的权利。许可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自己的名义、被许可方的名义或双方的名义针对索赔和诉讼应诉。被许可方在可知范围内将书面告知许可方就协议产品的商标的侵权和仿制行为;只有许可方有权决定是否对这样的侵权和仿制行为采取行动。若事先未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被许可方不应就侵权和仿制行为提出诉讼或采取任何行动。
六、被许可方提供的保证及产品责任保险
被许可方负责为自己和/或许可方就其非经授权使用协议产品商标、专利、工艺、设施思想、方法引起的索赔、诉讼或损失,就其他行为或产品瑕疵导致的索赔、诉讼或损失进行辩护,并使许可方免受损失。被许可方将自己负担费用,向一家在________地区有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承保产品责任险,为许可方(同时也为被许可方)因产品瑕疵导致的索赔、诉讼或损失提供合理的保护。被许可方将向许可方提交以许可方为被保险人的已付款保险单,在此基础上,许可方才能同意产品出售。如果对保险单有所改动,需事先得到许可方的同意。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向其提供新的保险单。许可方一词包括其官员、董事、人、雇员、下属和附属机构,名字被许可使用的人,包装制造人,名字被许可使用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人,节目转播台,节目主办者和其广告,及这些人的官员、董事、人和雇员。
七、商品质量
被许可方同意协议产品将符合高标准,其式样、外观和质量将能发挥其最好效益,将保护并加强商标名誉及其代表的信誉。同时协议产品的生产、出售、分销将遵守适用的联邦、州、地方法律,并不得影响许可方、其计划及商标本身的名声。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被许可方应在出售协议产品之前,免费寄给许可方一定量的产品样品,其包装纸箱、集装箱和包装材料,以取得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协议产品及其纸箱、集装箱和包装材料的质量和式样需得到许可方的同意。向许可方提交的每份产品在得到其书面同意前不能视作通过。样品按本节所述得到同意后,被许可方在未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能做实质变动。而许可方除非提前60天书面通知被许可方,不能撤销其对样品的同意。对被许可方开始出售协议产品后,应许可方的要求,将免费向许可方提供不超过________件的随机抽样样品及相关的纸箱、包装箱和包装材料。
八、标签
1.被许可方同意在出售许可合同项下产品或在产品广告、促销和展示材料中将根据第一节附文中商标权第五、六条的规定标明“注册商标________公司________年”,或其他许可方要求的标志。如果产品、或其广告、促销、展示材料含有商标或服务标志,应标明注册的法律通知及申请。如果产品在市场出售时其包装纸箱、集装箱或包装材料上带有商标,在上述物品上也应标明相应标志。被许可方在使用小牌、标签、标记或其他标志时,在广告、促销和展示材料中标明商标,需事先得到许可方的同意。许可方的同意不构成此协议下许可方权力和被许可方责任的放弃。
2.被许可方同意与许可方真诚合作,确保和维护许可方(或许可方的授与人)对商标拥有的权力。如果商标、产品、相关材料事先未注册,被许可方应许可方的要求,由许可方承担费用,以许可方的名义对版权、商标、服务标志进行恰当注册,或应许可方的要求,以被许可方自己的名义注册。但是,双方确认本协议不能视作向被许可方转让了任何与商标有关的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双方确认除根据本许可协议,被许可方享有严格按协议使用商标的权利外,其他相关权利都由许可方保留。被许可方同意协议终止或期满时,将其已获得的或在执行协议项下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商标的一切权利、权益、信誉、所有权等交回给许可方。被许可方将采取一切许可方要求的方式来完成上述行为。此种交回的权利范围只能基于本协议或双方的契约而产生。
3.被许可方同意其对商标的使用不损害许可方的利益,而且不因为其使用该商标而取得关于商标的任何权利。
九、促销资料
1.在任何情况下,被许可方如果期望得到本协议产品的宣传材料,那么生产该宣传材料的成本和时间由被许可方承担。所有涉及本协议商标或其复制品的宣传材料的产权应归被许可方所有,尽管该宣传材料可能由被许可方发明或使用,而许可方应有权使用或将其许可给其他方。
2.许可方有权,但没有义务使用本协议商标或被许可方的商标,以使本协议商标、许可方或被许可方或其项目能够完满或卓越。许可方没有义务继续在电台或电视台节目中宣传本协议商标或其数字、符合或设计等。
3.被许可方同意,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在电台或电视台作使用本协议商标的产品的宣传或广告。许可方可以自由决定同意批准或不批准。
十、分销
1.被许可方同意将克尽勤勉,并且持续制造、分销或销售本协议产品,而且还将为此做出必要和适当的安排。
2.被许可方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协议产品销售给那些以获取佣金为目的的、有可能将本协议产品当作促销赠品的,以促进其搭售活动目的的及销售方式有问题的批发商、零售商、零售店及贸易商等。
十一、会计记录
被许可方同意建立和保留所有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活动的会计帐本和记录。许可方或其全权代表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查询该会计帐本或记录及其它所有与交易有关的、在被许可方控制之下的文件和资料。许可方或其全权代表为上述目的可摘录其中的内容。应许可方的要求,被许可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将其至许可方提出要求之日止的所有销售活动情况,包括数量、规格、毛价格和净价格等以独立的、公开帐本方式,向被许可方提供一份详细的会计报告申明。所有的会计帐本和记录应保留至本协议终止两年之后。
十二、破产、违约等
1.如果被许可方在达成协议后3个月内未开始生产和销售一定量的第一节所述的产品,或者3个月后的某个月未销售产品(或类产品),许可方在采取其他补偿措施以外,可书面通知被许可方因其该月未生产销售协议产品(或类产品)而终止合同。通知自许可方寄出之日起生效。
2.如果被许可方提出破产陈诉,或被判破产,或对被许可方提起破产诉状,或被许可方无偿还能力,或被许可方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而转让,或依照破产法做出安排,或被许可方停止经营,或有人接收其经营,则此许可合同自动终止。除非得到许可方书面表示的同意意见,被许可方、其接收者、代表、受托人、人、管理人、继承人或被转让人无权出售、利用或以任何方式经营协议产品,或相关的纸箱,集装箱、包装材料、广告、促销和陈列材料。这是必须遵守的。
3.如果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条款下的义务,许可方在提前10天书面通知后有权终止合同,除非被许可方在10天内对其违约行为做出全部补偿,令许可方满意。
4.根据第十二条所述条款,终止许可合同将不影响许可方对被许可方拥有的其他权利。当协议终止时,基于销售额的使用费即刻到期需马上支付,不能缺交最低限度使用费,且最低限度使用费将不返还。
十三、竞争产品
如果协议第一节所述的产品与目前、今后生产的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其下属、附属机构生产的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相矛盾,许可方有权终止协议。许可方书面通知被许可方后30天此通知生效。根据第十五条的条款,被许可方在协议终止后有60天时间来处理手中的协议产品和在接到终止协议通知前正在生产的产品。然而,如果在60天期间,对协议产品的终止有效,被许可方应缴纳的实际使用费少于当年的预付保证金,许可方将把签约当年已付的预付保证金与实际使用费之间的差额退还给被许可方。上句所述的退还条款仅适用于第十三条规定的协议终止情况,而不影响除表述相矛盾的条款外其它所有条款的适用性。
十四、最后报告
在协议期满后60天内,或收到终止通知的10天以内,或是在无需通知的协议终止情况下10天以内,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出具一份报告以说明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协议产品的数量和种类。许可方有权进行实地盘存以确认存货情况和报告的准确。若被许可方拒绝许可方的核查,将失去处理存货的权利。许可方保留其拥有的其他法律权利。
十五、存货处理
协议根据第十二条的条款终止后,在被许可方已支付预付款和使用费,并已按第二条要求提供报告的情况下,如协议中无另外规定,被许可方可以在收到终止协议通知后60天内处理其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协议产品。合同到期后,或因被许可方未在产品,或其包装纸箱、集装箱、包装材料和广告、促销、展示材料上加贴版权、商标和服务标志注册标签后,或因被许可方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式样不符合第七条所述许可方的要求,而导致协议终止,被许可方不得再生产、出售、处理任何协议产品。
十六、协议终止或期满的效果
协议终止或期满后,授与被许可方的一切权利即刻返还许可方。许可方可自由地向他人转让在生产、出售、分销协议产品过程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被许可方不得再使用该商标,或直接、间接地涉及该商标。除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被许可方不得在制造、出售、分销其自己的产品时使用类似的商标。
十七、对许可方的补偿
1.被许可方认识到(除另有规定外),如果其在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未开始生产、分销一定量的协议产品,或在协议期内未能持续地生产、分销、出售协议产品,将立即导致许可方的损失。
2.被许可方认识到(除另有规定外),如果在协议终止或期满后,未能停止生产、出售、分销协议产品,将导致许可方不可弥补的损失,并损害后继被许可方的权利。被许可方认识到,对此没有恰当的法律补偿。被许可方同意在此情况下,许可方有权获得衡平法上的救济,对被许可方实施暂时或永久禁令,或实施其他法庭认为公正、恰当的裁决。
3.实施这些补偿措施,不影响许可方在协议中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补偿。
十八、无法执行协议的原因
若由于政府法规的变化,或因国家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和其他无法控制的原因,一方无法执行协议,书面通知对方原因和希望解除协议的意愿,则被许可方将被免除协议下的义务,本协议将终止,而基于销售额的使用费将立即到期应付,最低限度使用费将不会返还。
十九、通知
除非有更改地址的书面通知,所有的通知、报告、声明及款项均应寄至协议记载的双方正式地址。邮寄日视作通知、报告等发出之日。
二十、不允许合资企业
根据本协议,双方不应组成合伙人关系或合资企业。被许可方无权要求或限制许可方的行为。
二十一、被许可方不得再行转让、许可
本协议和协议下被许可方的权利、义务,未经许可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抵押、再许可,不因法律的实施或被许可方的原因而受到阻碍。
许可方可以进行转让,但需向被许可方提供书面通知。
二十二、无免责
除非有双方签字的书面契约,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得被放弃或修改。本协议以外的陈述、允诺、保证、契约或许诺都不能代表双方全部的共识。任一方不行使或延误行使其协议下的权利,将不被视作对协议权利的放弃或修改。任一方可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时间内采取恰当的法律程序强制行使权利。除了如第六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被许可方和许可方以外的任何人、公司、集体(无论是否涉及该商标),都不因本协议而获得任何权利。
按契约规定时间执行协议的双方:
乙方:《________学报》编辑部
甲、乙双方就论文版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是所投论文的《________________ 》的(a作者b作者之一c其他作者指定的代表人)。
2.甲方保证该论文为其原创作品并不涉及泄密问题。若发生侵权或泄密,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对该论文的以下权利转让给乙方:(1)汇编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2)翻译权;(3)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4)网络传播权;(5)发行权。
4.该论文版权转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乙方正式出版该论文后第 ________年的_____月_____日;适用地域为世界各地。
5.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在本合同第3条中转让的权利,甲方不得再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但甲方本人可以在其后继的作品中引用(或翻译)该论文中部分内容或将其汇编在甲方非期刊类的文集中。
6.除另有约定外,乙方在收到甲方论文稿件后_____天内将通知甲方稿件处理情况。若经审理,不符合乙方正刊刊登标准或不能及时刊登,甲方选择(a撤回稿件或b刊登在乙方所出增刊之上)。若超过_____天甲方没有收到乙方的任何通知,则甲方可自行处理该稿件,本合同自动终止。
7.该论文在乙方编辑出版的《________学报》(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乙方将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收取一次性版面费。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收取甲方版面费。
正刊版面费标准: _____元/千字;增刊版面费标准:_____元/千字。
稿件字数不足_____字的以_____字计,超过_____不足_____字的以_____字计。字数以word软件计空格统计的字数为准。
8.该论文在乙方编辑出版的《________学报》(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后,乙方将向甲方支付一次性稿酬,并赠送样刊两本。作者如需要多领,则应按定价支付乙方价款。
正刊稿酬标准:_____元/千字(含光盘版及其他稿酬);增刊稿酬标准:_____元/千字。
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支付甲方稿酬。
9.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同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该论文版权转让期限。
10.其他未及事宜,若发生问题,双方将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甲方(代表): 乙方:《________学报》编辑部
一、乙方委派律师 负责本专项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指定 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事务工作范围:
1、甲方为乙方的 (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提供法律方案。
2、在本方案中包括常用法律文书,相关制度,员工培训计划。
3、为甲方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4、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5、接受甲方另行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缴纳聘请律师费 元。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本专项法律事物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1997年是世界国防科技与武器装备发展取得重要进展的一年,又是世界国防科技工业开始历史性大调整的一年。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和俄罗斯等国都提出对国防采办最高管理决策部门和国防基础设施的大调整方案,到达理顺关系,趋利避害、精简机构、裁员增效之目的。在重点开发国防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和增强武器装备的作战能力的同时,都在谨慎地压缩军队规模、优化兵力结构、减少装备采购数量、放慢大型研制计划速度。这次跨世纪调整改革已成为当代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最基本特征。
1997年12月,美国国防部提出《国防部改革倡议》,日本公布了《国防采办改革计划》,俄罗斯通过了《2005年军事改革构想》,法、德两国同于1997年通过了《共同防务战略构想》。显然,在这些改革中,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也成为人们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
事实上,美国国防部拥有直属科研机构138个,其中51个试验鉴定中心、87个实验室。国家还有726个联邦实验室,主要从事航天、微电子、新材料等与国防高技术密切相关的研究开发。国防研究开发经费5年来都高达每年600~700亿美元,约占联邦政府的总研究开发经费的70%左右;美国有六分之一左右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受雇”于军方,每年要从事2万多项科学研究。如此庞大的人力物力从事与国防有关的研究开发,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却很低,其产值不到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之六。究其原因,主要是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国防科技成果没有及时转化,国防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脱节的情况相当严重。妥善解决研究开发合同中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已成为其中主要问题之一。
本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美国政府投资所形成的专利权管理政策;第二部分介绍这一管理政策下的产权界定;第三部分介绍美国政府投资所形成的资料权(含版权、技术秘密权等)的管理政策。
二、美国国防部研究开发合同产生的专利权管理政策的发展过程
二战以前,美国国防部投资的研究与开发(R&D)合同绝大多数都由军方管理的实验室与研究机构承担,军事战略需求作为国家考虑的基本战略方针,因此,在国防部研究开发合同中,对其所产生的专利权属和分享并没有引起人们关心。
二战以后的三四十年间,国防部投资的R&D项目不断增加,与联邦实验室、大学和工业界签定了大量合同。除了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情况以外,执行国防部的R&D合同也像其他为公共利益执行农业部、卫生部等的政府合同一样,引起了政府和工业界的广泛关注。因此,国防部、能源部、农业部、卫生部等都在研究和制定各自的专利管理政策。美国政府在战后的半个多世纪里,一直希望制定一个执行政府投资的R&D合同中有关专利权管理的统一政策。特别是冷战结束以后,和平与进步逐渐成为世界局势的主流,军民融合,把“军用和民用装在一个篮子里”的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况,制定出执行政府R&D合同中的专利管理的统一政策,既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又是国防建设的历史机遇。
(一)美国国防部专利管理政策的第一阶段———争论阶段(二战期间~六十年代初)
60年代以前,美国国防部同时采用两种不同的专利管理政策,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一部分发明专利,包括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采用权利政策(titlepolicly),即发明的专利权归国防部所有,同时承包商拥有免费使用权。美国政府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发明专利一般也采用权利政策。对其他不涉及国防安全的发明专利,采用许可政策(LicensePolicy),即发明的专利权由承包商保留,许可国防部为国防目的拥有免费使用权。对虽涉及国家安全,但在与国防部签定合同之前,承包商独立对发明作出实质性的贡献,与政府签定合同只是完成进一步的开发应用时,则采用许可政策;此外,对承包商与国防部分摊成本的合作研究项目,一般也采用许可政策。其他部门对美国政府合同中产生的发明专利权究竟采用权利政策还是许可政策,一直各行其是,争论持续了20多年。
美国国家专利计划委员会等一些部门支持专利权由承包商拥有、政府免费使用的许可政策。其主要观点是:
(1)政府投资往往不够R&D所需的全部费用;
(2)承包商在政府投资前已在设备及人员培训上投入大量资金;
(3)以拥有专利权为激励,有利于吸引技术实力强的承包商参与政府合同,否则,可能使这类承包商拒绝参与政府的合同;
(4)鼓励承包商将自己已有的技术用于项目研制,可以降低研制成本;
(5)鼓励承包商对政府合同项目进一步研究开发时进行风险投资。
美国经济界的人士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基本经济学规则,而极力支持权利政策。其主要观点是:
(1)二次付费问题:承包商如拥有发明的专利权,公众使用该发明时需要二次付费。第一次是政府代表纳税人对R&D项目进行的投资,第二次是在商业应用中支付的专利使用费。
(2)政府投资的R&D合同大部分由大企业承担,允许其保留专利权,将使新技术向少数大企业集中,造成技术垄断,不利于公平竞争,特别不利于小企业参与竞争。
(二)美国国防部专利管理政策的第二阶段———执行灵活和统一的方针阶段(六十年代初~八十年代初)
1963年10月,肯尼迪总统了第一份总统专利政策声明,对政府投资所产生的专利权归属采取了统一的灵活政策:即政府获得专利权能证明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公共利益时,即由政府获得专利权,否则专利权都由承包商保留。肯尼迪总统的专利政策声明认为专利权由政府获得的政策过于强调和偏袒了公共利益,而且满足公共利益是个很难实现的目标,公众利益往往和承包商的积极合作分不开。而承包商的积极合作通常要求保留其专利权。此外,不同团体代表的公众利益往往是相互抵触的,安全和环境就是如此。因此,肯尼迪总统的专利政策声明强调与承包商的积极合作,使发明专利尽快商品化和维护公平竞争,因而尽可能地让承包商拥有专利权。经过十年实践,证明肯尼迪总统的专利政策声明既较好地维护了公共利益,又调动了承包商的积极性。1973年8月发表的尼克松总统的专利政策声明,基本上是肯尼迪总统声明的延续。
(三)美国国防部专利政策的第三阶段———促进发明商品化的阶段(八十年代以后)
在美国国防部的R&D项目中政府是主要投资者。然而在八十年代之前,政府合同产生的技术成果只有一小部分被商业应用。美国国家宇航局(NASA)19591978年的统计数据表明,NASA合同产生的1200项发明的专利权由承包商保留后,商品化率为16%,而由NASA拥有专利权的3500项发明中,商品化率只有1%。上述数据反映了这样两个问题:(1)政府合同产生的许多发明没有太大的商业价值;(2)政府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促进这些发明的商品化。进入八十年代以后,技术成果迅速产业化、商品化是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美国政府专利管理政策也面临如何促使发明专利迅速商品化的问题。政府和国防部都越来越认识到,政府对专利权的控制是发明商品化的主要障碍。为此,美国政府对专利管理政策进行了三次较大的修改,修改的目的旨在推进政府合同产生的发明专利在商业上的充分应用,并促进政府与工业界在研究开发中的合作。
1.第一次修改
第一次修改于1980年,形成贝赫多尔专利修正案。该修正案允许小企业和非赢利组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留执行政府合同所产生的发明专利权。因此,这次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鼓励小企业和非赢利组织积极参与政府合同,从而促进发明专利商品化的。美国358万家制造企业中,雇员在500人以下的小企业占98%,允许小企业保留专利权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此,美国国防部对小企业国防承包商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包括其研究开发军用项目的转产贷款和补助金政策、提供50%税收减免政策以及帮助建立小企业技术发展署等政策。美国国防部和能源部、宇航局、核管会等政府部局还参加了美国著名的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计划),以加快小企业利用联邦实验室的科技成果的商品化过程。
2.第二次修改
里根总统于1983年2月总统训令,要求政府各部局在大多数情况下,把专利权留给符合条件的大企业和赢利组织。这里指的大多数情况包括:
(1)胜任R&D的承包商是唯一的;
(2)承包商与政府共摊成本的合作研究;
(3)承包商在承担R&D前已投入了大量经费、人力和设施。
当然,对国防部而言,把专利权留给大企业和赢利组织的重要前提是:
(1)发明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
(2)发明具有提高工业生产率和国家经济实力的潜在价值;
(3)承包商通过保留专利权,应比政府能更好地进行发明的商业开发。
3.第三次修改
里根总统于1984年11月签署颁发第98620号公法。该公法实际上是1980年的贝赫—多尔修正案的进一步修定,以使政府专利管理政策更加统一,更加有利于推动发明的商品化。进一步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1)把保留专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国有私营大企业。以前不少国会议员反对国有私营大企业保留专利权,以免形成不公平竞争,只同意国有私营小企业和大学保留专利权。根据这一次修正案,美国管理核技术研究的能源部部长D.P.霍德尔于1985年2月签署了能源部新的专利管理政策,使能源部所有的国有私营大企业都享有保留政府合同所产生的专利权的权利。
(2)把专利使用费留给承包商“自由支配”。承包商因许可使用发明取得的专利使用费或收益,除扣除专利申请费、维持费等外,其余额将成为承包商的自由支配资金,该资金的一部分用于向发明人提供报酬。如果余额超过承包商年度研究费用预算的5%,则超过部分的75%上缴国库,其余25%仍为自由支配资金。这次有关使用费的修改比1986年颁布的《联邦技术转让法》的有关规定灵活,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都是想把这笔钱用在开发更先进的技术和把更多的技术产业化、商品化。1986年《联邦技术转让法》规定,专利使用费的15%应付给发明人,其余用于科研、开发和培训工作。
三、美国国防部专利管理政策中的产权界定
经过美国联邦科技委中会下属的专利政策委员会的深入研究,认为从1963到1973年总统的多次声明使政府有关部局的专利管理政策基本趋向一致,比较好地推动了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和保护了政府和承包商的权益。之所以如此,主要得力于合理的产权界定。
所谓产权界定主要是指所有权界定,其次还指在所有权确定以后,参加产权运作的各方的权益界定。产权界定是管理政策中一项基本任务。美国国防部专利管理政策中对所有权界定的主要原则有:
(1)有利于鼓励工业界参加政府投资的国防研究开发工作;
(2)有利于促进承包商将国防科技成果商品化;
(3)确保国防部对政策合同产生的发明专利拥有充分的控制权;
(4)能充发满足国防部发展武器装备的需求;
(5)保证国防部不会因不使用或不合理使用发明专利而遭受经济损失;
(6)有利于促进自由、公平竞争,以降低研制开发成本;
(7)最大限度地降低国防部执行专利管理政策时的费用。
(一)国防部拥有发明专利所有权的原则
通常,由国防部拥有专利权的情况主要指涉及国防安全的重大发明专利或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它包括:
(1)按照法令或者通过总统授权,由情报或反情报部门确认,由其拥有专利权能够更好地保护此类活动的安全;
(2)经国防部确认,由其拥有专利权能更好的保护国防利益;
(3)主要使用了武器发展计划和核动力推进计划中的设施所产生的发明专利。
上述(1)、(2)、(3)项通常在发明向国防部报告后6个月内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如果决定保密则专利权由国防部拥有,如果决定不保密,承包商可以对发明提出所有权要求。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应考虑由国防部拥有发明的专利权,即
(1)政府投资且主要研究与生产设备由政府提供;
(2)承包商在美国境外,或在国内但受外国政府的控制;
(3)承包商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按政府要求提出专利申请,或提出申请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保留专利权的要求,或已保留专利权后又自动放充的。
(二)国防部拥有专利权时的权益界定
1、国防部拥有专利权时承包商的权利
(1)承包商拥有可以在世界各地使用该发明的非独占、可被撤销的、免费使用的许可证;
(2)承包商所属国内分公司或占股的配套厂商拥有非独占、可被撤销的免费使用许可证;
(3)经国防部批准,承包商有权转让上述性质的许可证;
(4)国防部认为承包商没有迅速使该发明商品化时,可以撤销其非独占、免费使用许可证,承包商有权对撤销其许可证的行为提出上诉;
(5)承包商在执行研制开发合同过程中,为了国防利益可以侵权使用其他美国专利,被侵权人一般只能向政府提出赔偿要求,由政府负责赔偿;
(6)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政府申请合理的经济补偿要求。
2、国防部拥有发明专利权时承包商的义务;
(1)承包商应定期报告发明使用情况;
(2)承包商应采取措施,避免国防部采购包含政府投资所产生的发明专利产品时也支付专利使用费。
(三)承包商保留专利权时的权益界定
承包商在做出发明后二个月内,应向国防部报告该发明的保护措施,同时还可提出保留专利权的要求。经国防部审定,如满足如下条件,国防部应批准这一要求:
(1)如果国防部有关部门认为,承包商保留专利权比由国防拥有专利权更能有效地保护国防利益;
(2)在有关共同投资、分摊成本的研究开发项目中已约定应由承包商保留专利权;
(3)能够证明承包商在执行政府合同之前已投入巨额资金或已购置重要设备。
承包商保留专利权有利于鼓励具有很强技术实力和资金雄厚的承包商参与国防部的研究开发合同,有利于对国防部的研究项目进行“转民”。开发时的风险投资。事实证明,美国33.3%的大企业和52.4%的小企业如果没有有关保留专利权的政策,他们绝对不会为国防利益而参与国防部中那些共同投资和分瓞成本的研究开发项目。显然对国防部而言,可以在武器装备生产中免费使用该荐技术,但对政府而言,在其它为公众利益使用该技术时就存在二次付费问题。也就是说,在国防开发时政府已经代表纳税人负担了一次付费--国防研究开发投资,政府为公众利益使用该荐发明时,必须进行二次付费--专利使用费,这将使使用该技术的社会成本增加了。但如果该技术能很快进行商品化,社会收益也将增加,经过社会收益一成本分析,如果在某些领域,收益明显高于成本,承包商保留专利权将是有利的,那么就应由承包商保留专利权。
1、承包商保留专利权时国防部拥有的权利
(1)国防部在武器系统研究开发、生产中拥有优先使用、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免费使用权;
(2)国防部拥有充分的控制权和有效的介入权,即为更好地保护国防利益,对保密解密、实施转让和优先使用等有审批权。如果承包商滥用独占权而有损军转民或商品化时,可用介入权进行限制;
(3)拥有指定他人为国防的目的免费使用该发明的权利,但在商业目的使用该发明时,必须支付专利使用费;
(4)有权监督承包商定期向国防部报告该发明的使用情况。
2、承包商保留专利权时国防部的义务
(1)为充分保障发明人的权益,应对发明人的受损进行公平补偿;
(2)当承包商在开发和应用中的收益小于成本时,应给予专利权人公平的赔偿。
关键词:企业并购 知识产权 调查 评估 整合
企业并购中通常要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 因为被并购的企业(目标企业)的知识产权和企业其他资产一样会被转移到并购企业手中, 而对并购企业而言, 并购的动机有可能是以知识产权为目标的,特别是以知识产权立足的目标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来说, 企业并购在一定程度上是为知识产权投资,这在近些年来的跨国集团之间的并购案中不断体现出来。今年,美国司法部批准了谷歌125亿美元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的交易,这是近10年来无线设备行业数额最大的一笔并购,也创下了谷歌收购金额的最高纪录。谷歌将凭借摩托罗拉移动的1.7万项专利和7500项正在申请的专利,打造一张坚实的专利盾牌,对抗微软和苹果的攻击。随着技术革新步伐的加速, 企业在全球经济中寻找相对优势的需要日益密切,知识产权将在经济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对企业并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般来说,企业并购要经历并购调查、价值评估、谈判签约和接管整合等四个阶段。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主要体现在调查阶段对目标企业知识产权类型与法律状态的调查,评估阶段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以及整合阶段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整合,所以本文将主要从这几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目标企业知识产权的调查
为了提高并购的成功率,并购前对目标企业的尽职调查尤为重要,如果稍有疏忽则会造成日后诸多纠纷,为了避免和减少并购的风险,就要对目标企业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就专利而言,并购企业需要了解目标企业的专利技术与自己产品的适用性与兼容性,通过专利文献检索目标企业专利技术现状和在同行业竞争者中的地位;就商标而言,需要评估目标企业的商标形象与品牌资产价值,以决定并购后目标企业商标的走向,进而在并购整合时制定新的商标战略。就著作权而言,需要查清目标企业现有著作权的情况,包括许可、转让等利用情况。目标企业是软件类型的高科技企业,著作权调查尤为重要。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目标企业,由于企业并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目标企业与进行调查的收购方签订保密协议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与律师、专利人签订知识产权公开日程表,明确如何有步骤有主次地逐步公开。如果目标企业一开始就将所有的知识产权公开,特别是核心技术秘密资料向收购方公开,一旦并购计划不能落实,将对目标企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一)调查的范围
调查目标企业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商号、企业名称、著作权、商业秘密、布图设计、原产地名称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新品种权、与企业相关的企业域名、掌握核心技术的技术骨干、企业投资部分的知识产权。
在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的知识产权权属是调点。这是因为,目标企业的知识产权一旦存在权属争议或者知识产权处于不稳定状况,将对并购企业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换言之, 并购企业特别是以知识产权为目标的并购,需要确保目标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存在瑕疵。如果目标企业的知识产权与第三方存在争议,则会影响并购目标的实现。为了保障企业并购目标的实现, 并购企业一方面需要对目标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 另一方面则可以向目标企业提出对知识产权真实性和无争议性的保障,并纳入并购协议中, 以保证在日后发生纠纷时处于有利地位。
1、 权属确定
在审查知识产权权属时,需要查看目标企业的下列材料: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和商业运作模式;企业知识产权登记清单,包括目标企业所有、与他人共有以及仅有使用权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利证书、使用许可证、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正在申请的知识产权清单;过去或者现在发生的知识产权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以及行政机关的相关文书;目标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规章制度;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股东会(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重要会议的记录;目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员的名单、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名单及委托合同。
在调查知识产权的权属时,不仅要考察权利证书上的登记状况、权属关系,还要调查权利的期限、可能存在的风险、有无第三人侵权、权利保护的范围。企业如果有多项准备申请的专利、商标,还需要审查相关信息。对于合作开发与员工职务行为,要审查相关合同条款。
2、合同风险确定
收购方要对目标企业与第三方签订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如转让合同、许可合同、委托合同、共同开发合同、雇佣合同、顾问合同、保密合同等进行审查,考察有无对目标企业不利的条款,收购行为对合同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投资及并购行为对一些知识产权权利可能产生的影响,尤其是对许可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常见的情形有,收购导致触发控制权变更条款,从而可能影响协议的效力;或者协议原有的一些条款可能造成收购主体未来业务经营的妨碍。出现上述情形时,收购方应事先与合同向对方进行沟通,取得对方书面同意。
(二)调查的步骤
1、签订并购意向书
[关键词]数字内容产品 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
[分类号]G350
1 引言
数字内容产品是伴随着数字内容产业的出现而诞生的一种新的产品形态。1998年,国际经合组织(OECD)在定义了内容产业的基础上,首次明确定义了数字内容产品的概念,并将“内容”界定为:①传统媒体,即一般意义上的多媒体视听和音乐内容,并具有物理维度,例如书本、音乐唱片以及以文本实体方式存在的研究报告等;②新媒体,即综合集成的数字化文本、资料、视听内容等多媒体服务,并主要依托数字终端或互联网进行传播、销售和发行,典型形态如电子书籍、MP3音乐文件、新闻、游戏。软件以及在线销售的研究报告等。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所谓的数字内容产品,一般是指第二类“内容”。王萌等指出,数字内容产品是以创意为核心、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载体的精神产品。数字内容产品作为一种以创意为驱动力、以网络为传播载体的特殊精神产品,其必然具有与一般精神产品乃至内容产品不同的内在属性:
首先,数字内容产品往往具有较强的互动性,依托于互联网的数字内容产品从其到最终消费的全过程无不伴随着各种各样的交互和协同工作属性。Mundoff和Bryant指出,交互性意味着从传统媒体的单向交流转向信息发送者和接受者之间的互换作用(Interchangeabie Roles),而这种作用既可以是人与人之间的,也可以是机器间的。
其次,数字内容产品的交互性,又进一步导致数字内容产品的价值无法孤立地批判,而必须在消费者与产品的互动过程中动态地生成和捕捉,这使得数字内容产品的侵权行为往往难以从价值增创或损耗的角度进行经济学意义上的量化判断。
第三,数字内容产品是一种交叉衍生生成的产品形态,往往需要依赖于数字内容产品的生产商和其它商家的全程合作,共同创造和分享利润。有的数字内容产品市场中甚至会衍生出二级市场,如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装备交易市场的交易额迅速增长,这使得数字内容产品的侵权责任人和受害人的判定产生了一定困难。
第四,数字内容产品还具有高度的可分割性,由于数字内容产品的价值体现在它的信息内容,而信息内容一般都具有高度的可分割性的,因此数字内容产品可以被分割成不同的部分,并以不同的组合形式投入市场。这往往又进一步增加了对数字内容产品的侵权行为界定的难度。
正因为数字内容产品所具有的上述特性,近年来,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得到了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特别是2007年华东政法大学与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联合举办的第一届国际内容产业与知识产权研讨会的召开,更是引起了国内理论界对于数字内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视。然而,目前我国数字内容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尚处于立法落后实践的状态,与欧美国家的法律实践相比差距更是明显。
以美国为例,由于其拥有非常完善的法律体系,数字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行为拥有相当丰富的理论依据。按照David M.McGovern的分析,美国关于数字内容的法律保护可以依据5种具体保护理论:财产权、准合同或不当得利、明示合同、默示合同和信任(秘密)关系。而在实际法律运作中,也往往可以根据多条法理依据提出多种救济申请。例如在Dunn诉Paramount Pictures一案中,原告Dunn就向法院提出诉求著作权侵权,违反默示协议,违法干涉现存的利益关系,违反互相信任关系义务,违反信任和公平交易的默示合同,虚假指示来源和不正当竞争等6项救济。本文拟对美国数字内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原理和具体实践进行系统介绍,以期对我国数字内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与具体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2 美国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按照美国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依据的不同特点,本文将美国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划分为三种模式,即财产权保护模式、契约合同模式以及商业秘密保护模式。
2.1 财产权保护模式
财产权保护模式的主要理论根源来自信息产权理论。1985年,被誉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第一人”的郑成思教授首次提出了“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本质”这一观点,成为信息产权理论研究的奠基人。20世纪90年代后,英美两国法律界逐渐认同了信息产权理论。理论界及司法实践认为,知识产权法是信息保护法,而信息具有共享性特征。报刊、书籍、电视、电影、广播等等媒介,是最广泛、最主要的信息源,根据产权保护模式,未经作者、出版社、电台、制片厂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都无权复制、翻译或者传播自己所得的信息。具体而言,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归人数字产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范畴。
在美国,法院承认数字内容拥有者的财产利益的前提是其内容必须是新颖的和具体的。如加里福尼亚最高法院在1950年的Golding诉R,K.O.Pictures,Inc,案和Stanley诉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Inc,案中积极地给予数字内容以产权保护。法院认为,只要数字内容在没有被盗用之前是新颖的并且已经归纳为一个具体的形式,创意就可以像用合同保护一样用财产权理论来保护。
从制度经济学的层面来看,对于数字内容产品采取财产权保护模式的有效性在于,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且双方都愿意交易的情况下,采取任何规则都是无关紧要的。交易成本越高,适用侵权法保护个人信息越有效,反之,则适用财产权保护的方法越有效。在网络时代,数字内容产品的交易成本呈现不断降低的趋势,由此可见,采用财产权保护的方法,一方面可以降低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跨国案例中由于各国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方式不同而造成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有学者认为,利用财产权保护方法取代侵权法来保护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商业价值的合法利益的做法正在成为一种趋势。
由于财产权模式是一种在著作权法框架内保护知识产权的方法,数字内容产品一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其获得的权利将是一种非常强大的权利。不过,这种知识产权保护理论其实施的难度也最大。
2.2 契约合同保护模式
从本质上说,以财产权保护模式保护数字内容,并赋予权利人产权,具有不可忽视的负面效应,最主要的就是这种保护模式会导致信息被排他独占,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观念被权利人单方所垄断,从而阻碍科学技术和创意产业的发展。有鉴于此,在美国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引用契约合同模式,用一般只发生于特定的主体之间相对的合同关系保护数字内容,
从而弥补了财产权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
契约合同模式中的方法可分为明示契约与默示契约两种。明示契约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签订明确的契约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默示契约合同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并未订立明确契约合同,但是从当事人的行为过程中,可以推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契约合同。
一般认为,合同方法是数字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有效的方法。David M.Mc Govern指出,“明示合同提供了对创意人最好的最容易的救济,因为它不服从和准合同或财产权理论一样的政策考虑。对思想的垄断将预先排除科学和技术中的进步的恐惧在明示合同下是不存在的,因为合同仅仅约束当事人而使他人能免费使用该创意。”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仅仅约束当事人,而不会像财产权理论那样产生对抗第三人的强大效力,因此,用合同保护创意对第三人的影响较小。这也使得法院较为慷慨地使用这种方法保护创意人的创意。
在High诉Trade Union Courier Pub.Corp,案中,法院认为,被披露的内容也许是常识,然而如果受到合同保护,这种披露足够形成支付承诺的约因。在Aronson诉Quick Point Pencil Co.案中,法院认为,即使数字内容既不新颖也没有价值时它也可以成为一个合同的约因,并且“联邦专利法并不是这么一个合同的障碍”,从而原告的数字内容得到了保护。
不过正因合同的相对性,创意的合同保护方法也是有缺陷的。“合同创造的权利并不约束独立的第三人,因此,合同中的权利只有极小的价值。因为即使买方已经与创意创造者就创意的使用进行了磋商,如果没有较高的创意保护形式,任何一方对于之外的盗用人都不是安全的。未经授权的第三人的使用将毁灭这个交易,而原初的合同当事人将没有救济。”
2.3 商业秘密保护模式
欧美国家对于数字内容的法律保护模式,除了前述的财产权保护和契约合同保护两种模式之外,还可以运用商业秘密或反不正当竞争两种模式①。目前商业秘密已被有关国际公约列入知识产权的范畴。如20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首先把技术秘密视为工业产权,允许进行有偿转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其成立公约中则暗示技术秘密可以包含在知识产权中,该组织在其草拟的各种知识产权示范法中,把技术秘密作为一项内容写入关贸总协定1993年乌拉圭回合谈判文件之一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把未披露过的信息(指商业秘密)专有权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日本也有学者持这一观点:“知识产权法另外还包括有关的专有技术及商业情报的商业秘密法等”。对创意产品进行商业秘密模式的保护已有了一定的知识产权理论及法律基础。在美国,以商业秘密方式保护数字内容产品和产业的法律依据则包括《侵权法重述》、《统一商业秘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等一系列法律和相关法律案例。
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具有一定的优点,数字内容与商业秘密同样是一定的信息,数字内容一般总有一定的创造性,而商业秘密却不一定有创造性,数字内容一般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在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的范围比数字内容的范围要广。就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商业秘密保护无须事先法律确认,自动产生;无需把数字内容转化为实物,对其保护的时间范围可以从在数字内容产业价值链的初端直至终端(从数字内容产品的构思、创作、复制、生产、传播、交换直到最终消费者的使用或体验的全生命周期)。在法律保护原则上,数字内容只要是具备了一般商业秘密的特点,即价值性和保密性,就可以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因此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原则可以很好补充前文所述两种保护模式对数字内容产业保护的遗漏之处。但是,鉴于商业秘密保护模式的被动性,有关学者认为,采用商业秘密对创意产业的保护比前述两种保护模式是“较弱和不太确定的”。
2.4 三种保护模式的比较分析
上述三种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是目前美国司法界较为主流的三种模式。三种模式的逻辑基础,或者说理论前提都不一样,这使得三种模式的保护对象的适用范围各有不同,举例来说,财产权保护模式主要适用于数字内容在没有被盗用之前是新颖的并且已经归纳为一个具体的形式的情形;契约合同保护模式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已经签订明确的契约合同或可以推定的事实契约合同的情形;而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则主要适用于具备价值性和保密性这两个商业秘密的基本特点的数字内容产品。
此外,上述三种模式都既有其优越性,也有其不足之处。财产权保护模式的保护强度最高,且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成本,但其所伴随的问题则是对于数字内容产品的财产权认定较为困难,同时有可能会对第三者造成不必要损害,导致很多时候法院无法明确判断;契约合同保护模式则能够避免财产权模式对第三者造成不必要损害的问题,契约关系较容易确定,有利于法院判定,但其实施需事先具备能够确认的法律效力,导致该种模式的适用范围较窄;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则不像契约合同保护模式那样需要事先法律确认,只要符合商业秘密的特点就可自动产生,但这种模式具有叫明显的被动性,相比前述两种保护模式较弱且不太确定。
表1从逻辑前提、适用范围、优点、缺点、法案等几个方面对财产权保护模式、契约合同保护模式和商业秘密保护模式进行了横向对比:
3 启示
上述三种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同模式,共同构成了美国在区域或双边层次的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网,并成为美国在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中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从本质上说,知识产权是一种利益或利益工具。因此,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绩效,最终一定会反映到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和巩固上来。作为发展中大国的中国,目前在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认识和实践的滞后都较为明显。不仅从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数量、质量以及知识产权对中国国际竞争力提升的促进作用等方面看,中国具有明显的劣势,而且从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建设和司法实践的角度看,也存在很大的值得改进之处。为此,应当瞄准美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剖析自身问题,结合国情国力提出相应的措施,进一步提升我国数字内容产业的行业竞争力。
首先,要牢固树立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使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知识深入基层,深入人心,使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行动成为社会公众的自觉和广泛的行为。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出一种人人了解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人人尊重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人人维护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努力营造有利于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环境,从而为数字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其次,还要进一步健全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
保护机制,加大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固然离不开企业自身和中介机构的努力,但在某种程度上,则更加依赖于整个国家和政府层面的立法完善和行政司法保护机制的不断健全。为此,立法机关应不断吸收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积极寻求对原有法律的修订与解释,力图为企业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充分的权利基础。
第三,应该制定专门措施,帮助我国数字内容产业的各类企业建立并完善关于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内部制度,让企业善于运用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自己。应当大力倡导企业多学习国内外优秀同行,特别是跨国公司在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上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起适用于本企业发展需要的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纳入数字内容企业的研发、生产与经营全过程。
4 结语
21世纪头20年是我国大力发展数字内容产业,实现产业升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而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对美国数字内容产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和具体案例进行较为深入系统的分析,并综合比较了三种保护模式在逻辑基础、使用对象、优缺点等方面的不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未来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希望本文的研究可以为我国数字内容产业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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