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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形式

时间:2023-06-07 09:28: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世界贸易形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世界贸易形式

第1篇

一、培养专业兴趣——世界贸易组织法本科教学的根本目标

世界贸易组织法包括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知识产权协定、争端解决谅解备忘录等共约30个协定,以及成员方在降低关税及开放市场等领域所作的单独承诺(即减让表)共约3万页的文件,①而世界贸易组织法课程安排的授课时间一般在大三下学期或大四上学期,正是学生备战考研的阶段,所以学生通常根本没有精力对浩繁的规则进行详细的解读,也没有兴趣听老师针对冗长拗口的条文进行细致分析,所以教学目的像很多人说的要“使学生能够熟悉与掌握世贸组织有关法律规定,并培养学生在实际工作中熟练运用这些法律规定的能力”是不现实的,没有针对本科生学习阶段的实际情况进行考虑。另一方面作为正规的法学教育科目,世界贸易组织法对于多数本科生而言均是第一次接触;又不同于民法、刑法等国内部门法,世界贸易组织法针对的是国家政府机构的贸易管理行为,与个人生活距离较远,学生缺乏感性认识,因此如何能使本科生对该科目形成清晰的认识及专业兴趣才是本科阶段开设世界贸易组织法的根本目的。所谓专业兴趣即促使学生在了解世界贸易组织法各部分基本内容的基础上,认识到世界贸易组织制度和运作的特点,养成自觉关注世界贸易组织动向的习惯,并训练从世界贸易组织法发展的角度观察国内外相关事件、分析其中涉及的世界贸易组织法问题。

如何培养专业兴趣,关键在于增强趣味性。首先,让学生了解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时期总共半个多世纪以来的成功运作给世界带来了实惠:比如因为关税降低,在国内可以买到价廉物美的外国产品;因为服务贸易自由化开放市场的要求,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服务领域也出现了外国机构的身影;因为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国内可以看到来自美国、欧洲等多国的电影等影像制品等,使学生确立这个组织具有实际意义的信念。其次,以讲故事的方式补充一些关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过程、各回合谈判经过、中国入世历程、中国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经历等背景资料,另外还可以专题介绍中国入选争端解决专家组专家与上诉机构法官的个人履历,一方面扩充信息量,另一方面鼓励学生加强学习,以能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工作为奋斗目标。再次,在进行案例分析时,可更多地选取中国作为当事方或第三方的案例,特别以中国参与争端解决进程中的观点立场作为分析的重点,调动学生的主动积极性,特别是学生在搜集资料方面的主观能动性。最后,推荐一些参考书目、外国期刊及网络资源,增强学生的求知欲望、开拓其视野。

二、搭建世界贸易组织法体系框架、针对重点规则进行深入浅出地分析——世界贸易组织法本科教学的基本模式

世界贸易组织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法规制的是国家贸易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行为。因此世界贸易组织法直接影响的还是国家层面的宏观政策,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外贸关系;就必然跟直接调整个人主体之间社会关系,以及国内政府机构与个体之间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国内法有较大区别。这决定了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学习不可能是对所有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则的全面解读,就知识传授的作用而言,本课程应以使学生对世界贸易组织法体系包括的层面——实体及程序、原则与涉及的内容方面有清晰的了解为主要目的,在整体框架搭建起来的基础上,适当地对各主要协定的主要实质性条款进行分析。

例如作为乌拉圭回合的重要成果,其就服务贸易领域达成的一揽子成果,不仅包括核心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还包括专门就服务部门或具体问题对规则进行补充的协定,这些协定有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附件,有的则采用部长决定的形式;以及成员方的国别减让表。②虽然在框架形式上与货物贸易的一揽子成果相似,但不同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些主干条款必须结合国别减让表中的具体承诺才能进行确切地解释,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前者作为成员方的具体义务,不再具有货物贸易领域内普遍适用的地位,而取决于成员方减让表中就具体服务部门所作的承诺;后者作为成员方的一般义务,原则上仍然享有基本原则普遍适用的地位,但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的规定,成员方可以豁免清单的方式具体列举其不愿意适用最惠国待遇的国内措施。因此了解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除了解读《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条款外,还必须就减让表的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另外,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的规定与《货物贸易总协定》(GATT)中的相应规定对照起来讲解,更有利于对规则的理解。

三、通过案例对规则进行启发式思考——世界贸易组织法本科教学的有效方法

针对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都具有文字晦涩难懂、制度难以捉摸的特点,采用案例分析法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教学方法。然而依据世界贸易组织法自身的特点,其案例教学也必然具有与一般法学案例教学法不同的地方。一般法学案例教学法旨在通过判例(通常指国内法院的判例)中司法机构的分析推理,使学生了解涉及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而世界贸易组织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其规则条文均为成员方谈判的结果,属于国际法的范畴。国际法区别于国内法的最重要一点就是没有统一的最高立法机构与司法机构,国际法规则相较于国内法规则来说其含义的确定性较差,而利益牵涉国家的立场声明与态度阐释,以及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的具体运用都可以作为解释国际法规则的有效依据。因此针对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具体规则就可能出现不同的解读,这一点在专家组、上诉机构不止一次地自我否定或相互否定其之前的结论上得到印证。例如,在“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China-MeasuresAffectingTradingRightsandDistributionServicesforCertainPublicationsandAudiovisualEntertainmentProducts,WT/DS363)”中,专家组在解答GATT第20条(a)项“公共道德”例外条款是否可以适用于中国入世文件这一前提问题时,采用了“美国对报税产品征收海关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案(US-CustomsBondDirectiveforMerchandiseSubjecttoAnti-Dumping/CountervailingDuties,WT/DS345)”上诉机构报告的思路,即采用“辩论过程中的假设法(arguendo)”,先假定中国可以援引GATT第20条(a)项作为抗辩,然后再审查中国的相关措施是否满足该条款规定的“公共道德”的要求。③然而上诉机构却在终局裁决里又了这一思路,认为“辩论过程中的假设法”可以促使决策的简单易行与有效,但却不易对相关规则进行清晰解释,而且也给规则实施带来了困难。④因此在世界贸易组织法的案例教学中,应注意不要将上诉机构的裁决当成法律,应将关注点放在其适用世界贸易组织法的推理分析上;要鼓励学生勇于对争端解决机构的结论提出质疑。2011年6月28日,上诉机构成员张月姣在为2011年度上海国际法暑期学习班的学员做专题报告时强调,研究世界贸易组织法应加强对争端解决机构案例裁决的研究,但不要囿于专家组、上诉机构本案中如何说,要根据自己的理解作出自己的判断。因为下一个类似案例里己方的辩词恐怕就在这样的质疑中产生。在国外的一些著名法学院中,所开设的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关的课程也基本上是以如何进行相关律师为授课目标。曾经在多个世界贸易组织案件中担任专家组成员的约瑟夫怀勒教授表示,日本在“日本酒精饮料税收案”中并不是没有胜诉的可能,但其律师回应不当,故最终败诉。因此,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培养。⑤世界贸易组织成立至今处理和正在处理的争端案例已超过400个,而每一个争端案的材料,包括原被告双方的诉求主张与抗辩事由、专家组与上诉机构的分析推理以及第三方提交的立场声明等可谓卷帙浩繁,争议的事项也往往涵盖世界贸易组织各协定的多个条款以及具体的国别入世承诺。因此本科课程上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案例分析不可能涉及所有案例的所有争议点,那么如何选取适当的案例开展教学是世界贸易组织法案例教学能否奏效的基础。

首先,教学案例的选择应当具有典型性,即切实体现所要讲述知识点的基本内容。例如在讲国民待遇原则时,日本酒税案(Japan-TaxesonAlcoholicBeverages,WT/DS8)与加拿大期刊案(Canada-CertainMeasuresConcerningPeriodicals,WT/DS31)就是典型案例。前者对于判断何为“同类产品(likeproducts)”及“直接竞争和可替代产品(directlycompetitiveproducts)”的要素认定上给与了详尽的阐释,构成争端解决机构在之后相关争议的裁决中经常援用的先例;后者的意义主要在于其产品本身的特性上,期刊不同于一般的有形货物,其价值主要在于刊载的无形内容,因此如何判断争涉期刊杂志是否为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和可替代产品的标准不同于一般货物的标准。其次,教学案例的选择应注重时效性及与我国入世后发展的关联性,毕竟我们学习世界贸易组织法最终的目的还是要维护我国在这一组织中利益。我国自2001年12月入世以来以原被告身份参与的争端解决案例已有30个,⑥从涉案产品范围、涉案国内措施、法律争议点、裁决后我国的应对等各方面都值得深入研究;另外不同时期的案件数量与案件性质等也呈现不同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国内经济建设、社会改革的阶段性特征。例如2007年提起的“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里中国的涉案措施包括了我国文化进出口管理体制的基本管理方法(进口前的内容审查),我方败诉的结果意味着我国对于沿袭已久的带有计划经济时代色彩的文化外贸管理政策措施必须进行改革,该案发生在2007年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文化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就尤其值得关注。当然选择与中国相关的案例进行教学,也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与积极性。最后,教学案例的选取还应注重与关贸总协定时期相关案例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发展过程中前后之间的对比性,可以使学生对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形成及其现实意义有更深刻的理解。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法本科教学的重头戏,在课堂上进行案例分析时应注意将案例讲解与课堂讨论结合起来,将师生互动与生生互动结合起来。课堂讨论的方式应该不拘一格,在重视师生互动的同时,也要把生生互动放在显著位置,组织活泼多样的小组讨论、组际辩论等。另外还可以将现有案例的分析与案例情景的设计结合起来。老师可设计具体情景,也可鼓励学生自行设计,然后就相关内容发表演讲或辩论。⑦

四、重视国际公法基础知识对WTO教学的作用——世界贸易组织法本科教学的重要切入点

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一个以国家为主要成员的贸易体制,属于国际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世界贸易组织法从大范围讲归属于国际法课程群。无论是世界贸易组织本身的形成历史与国际组织性质,还是世界贸易组织各协定等法律文件的制定过程与实施要素以及争端解决安排,无不显露出国际公法的重要作用。只有具有一定的国际公法理论基础,才能对世界贸易组织法进行系统学习;世界贸易组织法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对它的研习也是对国际法基础理论的应用研究。在具体授课实践中,应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理清国际公法基础理论与世界贸易组织法之间的密切关系:⑧首先是条约法。《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书》第3条第2款规定,争端解决机构(DSB)“按国际公法解释(条约)的习惯规则来阐明这些协议中的现有规则。”这一条是世界贸易组织法与国际法直接相关的有力证明,有助于纠正将世界贸易组织条约视为契约的错误认识,也决定了任何有关世界贸易组织法的解释争议都要依据条约法上有关条约解释的规定来解决。什么是解释条约的习惯规则?就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因为它是对已有习惯的编纂。通过对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条文含义的阐释,使学生对抽象的条约解释规则有了具象的理解。

其次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即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理论上存在“纳入”与“转化”两种方式,从内容来看,世界贸易组织法义务更适宜“转化”。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本身似乎也倾向于“转化”的方式,因为它强调了成员的法律要与其义务保持一致。各国、各地区适用世界贸易组织法义务的实践也表明,“转化”是一种普遍采用的方式。我国入世前对国内法进行的立、改、废,以及入世后特别是每一次争端解决败诉后对国内法的调整都是转化适用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实例。最后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用和平手段解决国际自由贸易问题,它体现了国际公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首先它为和平解决争端而设,本身也是条约的结果;更重要的,它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法义务裁判,而裁判时必须根据条约法加以解释和适用,必须根据国际责任制度确定有关的责任,必须考虑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及实践。它适用的法律,不仅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各协定,还应包括国际公法的其他内容。例如美国虾龟案(UnitedStates-ImportProhibitionofCertainShrimpandShrimpProducts,WT/DS58)中,上诉机构就引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21世纪议程》、《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来解释GATT1994第20条(g)款,以证明海龟属于“可用竭的自然资源”。

五、充分发挥双语教学的功能——世界贸易组织法本科教学的最佳途径

2001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明确将双语教学列为高校本科教学评估的考察指标之一,虽然相关的评估要求在2004年修订时降低了一些但对于法学等四个专业仍然提出了明确地要求。⑨世界贸易组织的的官方语言是英语、法语及西班牙语,这三种语言的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文本(包括中国的《入世议定书》等入世文件)才是正式文本,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这就意味着一旦我国与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发生争端,只能按照官方语言文本通常是英文文本来解释和适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因此将世界贸易组织法作为双语教学课程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使学生既能掌握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又强化了专业英语语言的运用技能。

第2篇

应该说,在全球经济越来越紧密直至一体化的进程中,世界贸易体系就一直没有和谐过,甚至可以说,各种贸易摩擦、纠纷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争端也逐步升级。

贸易摩擦和纠纷的根源是国家利益。但是,世界贸易中的摩擦和纠纷,并不影响我们寻求和谐贸易体系。和谐,并不意味着一团和气,也不意味着整齐划一。在摩擦和纠纷中寻求和谐,也正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主题。

从上世纪30―40年代开始,面对频繁的经济危机,抵制外国倾销,保护国内工业,纷纷采取反倾销行动,成为了世界贸易的主流。其结果是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严重阻碍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二战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成为一种共识和追求。“和谐贸易”的基本蓝图就是:创建并维持一个有效的国际贸易体系,减少乃至消除国际资本移动和国际贸易壁垒。

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对外贸易连年大幅增长,冲击着固有的传统贸易格局。由于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利益、贸易结构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中国外贸的强劲增长、出口扩张日益受到其他国家的关注和牵制,也决定了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局部冲突矛盾将长期存在,并外在反映为进口国对我国出口采取的各种贸易救济措施和贸易壁垒。贸易摩擦是正常的贸易现象,它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外贸的实力,新生力量的出现,总是需要新的格局与之相适应。贸易摩擦的解决需要公平公正合理的贸易规则,这也是中国企业的呼声。

和谐的贸易体系,来自于对于贸易摩擦和纠纷的正确看待和处理。对于贸易摩擦,应该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在WTO框架下,通过合作与磋商,冷静地解决问题。正如商务部副部长廖晓琪在日前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2005年会上所说,发达国家应当终止对于世界贸易造成严重扭曲的农业补贴,避免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世界贸易造成的阻碍,并为发展中国家提高贸易和经济发展能力提供必要的资本和技术支持。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转变观念,逐步开放国内市场,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要避免对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和经济的发展设置壁垒。

4月19日,本刊和北大中国经济与WTO研究所共同主办“中国与WTO论坛”,主题就是“共建和谐世界贸易体系”。在此次论坛上,商务部部长助理易小准代表中国政府提出构建和谐贸易体系的强烈愿望,也表达了中国政府对和谐贸易体系的看法。所谓“和谐的世界贸易体系”,一是通过构建以规则为导向的多边的法制体系,为国际的商业的活动提供一个安全透明的环境,从而促进全球经济贸易的发展;二是确保规则的公正,并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确保发展中国家能够公平和广泛地参与,使之能够与发达国家一起从多边贸易体系中获得利益,最终实现全球共同发展。

寻求和谐之美,寻求诚信、公平、自由的世界经贸秩序,是WTO框架的主旨,亦正是本刊关注这一主题、予以特别报道的原因。

本期封面文章从五个方面阐述了我们对“寻求和谐”的理解:《发展中寻求和谐》是来自中国政府的声音;《反倾销愈演愈烈的背后》揭示了贸易摩擦的实质与根源;在《美国人眼中的贸易摩擦与和谐》一文中,美国驻华商务参赞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副主席谈到了他们对于中美经贸关系的看法;《WTO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摩擦的“终结者”?》反映了WTO上诉机构总干事对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观点;《谁来维护贸易和谐?》则将企业、政府、协会在构建和谐贸易体系中所承担的角色对号入座,同时告诉我们,惟有利益各方共同努力,方能形成合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和谐贸易体系。

――编者

第3篇

[关键词] 中国汽车案 世界贸易组织裁定 应对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报告明确指出,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1(a)条、第2.1(b)条关于遵守减让表义务的规定,也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2条和第3.4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等。2008年7月18日,世界贸易组织裁定,中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禁止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追加进口关税。2008年9月15日中国政府提出上诉,要求世贸组织上诉机构重新对此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裁决。但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历史上,迄今尚未出现过终裁与初裁不一致的先例,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首次在贸易司法争端中败北已基本定局。

一、世界贸易组织裁定对我国可能产生的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裁定对我国汽车行业带来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认为,这一影响不仅仅是简单的负面影响,也包含一定的正面影响。

1.减少财政收入,抑制打击走私力度

中国存在着巨大的汽车市场,同时国内外汽车及零部件单位成本存有很大的差距,如果我们放弃《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路办法),会诱导高档轿车企业选择在中国进口零部件组装。2007年,我国按照25%关税进口的各类轿车整车14万辆,平均单车价格3.7万美元,如果放弃《管理办法》,按10%的税收计算,加之进口车辆超过30%的年增长率,我国相应的关税损失约为:3.7×140000×130%×25%-10%)=10.1亿美元,折合人民币70多亿。直接税收损失将远远不止。以乘用车为例,在我国现有的税收体系下,排气量越大,整车进口与CKD进口之间的差额也愈大。以2007年的数据为例,进口排气量2.5L以上的整车车型所占比例为69.4% ,在30%的年增长率影响下,我国的年直接税收损失约为:3.7×140000×130%×59.2%=39.9亿美元,约合270亿人民币。

国内有些汽车生产商为了企业的利益,往往会以零部件的名义,实施整车或基本是整车的进口,以国产车的名义在国内市场销售,以此来逃避中国的税收。据海关工作人员称,经常有底盘车身等均组装好的外国汽车,就差装四个车轮,而进口者声称这是零部件,要求按零部件税率缴税。从事实上看,2008年以来CKD装车特征的轿车销量急剧上升,是国产轿车总体销量增长速度的两倍多,这种大幅回升无疑是一个危险信号。抹平整车和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之间的税率差,会导致诸多企业为规避整车关税,从而出现将“只差四个轮子”的整车当零部件进口的变相走私行为,而有关部门将对此行为无能为力。

2.加剧国内不平等竞争,短期影响国产化进程

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裁定,国内的直接受益者是以宝马、奔驰为代表的豪华车生产企业。豪华车的国产化率始终较低,为了避开整车进口的高关税,不少企业采取了“化整为零”的手段――CKD组装模式,即将整车分拆以零部件的名义报关,在缴纳低得多的零部件关税进口后,再组装成整车出售以逃避关税并牟取暴利。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裁定后,豪华车生产企业更是能以国内的零部件供应不完善、不规范为由,将国内市场作为他们的组装基地。

不仅如此,这种影响在豪华车之外,还会间接影响到了各个档次的车型。大批进口车CKD组装后,售价会降低,对整个汽车市场的价格体系影响巨大。在眼下国内汽车市场已经饱和的情况下,短期内实现规模效益是相当冒险的事情,两相权衡,会有越来越多的汽车厂家选择通过进口散件、入境组装的方式来进行生产。对于国内利润空间原本就狭小的自主汽车来说,生存会更加艰难。合资企业会重现前几年的CKD风潮,没有风险的加快产品导入。一旦闸门打开,他们就能够以CKD的方式进行试生产,市场看好再国产化,不看好就再换一款。这对自主汽车来说,这无疑是一种不公平竞争。

从零部件角度而言,进口零部件统一按10%征收关税后,合资企业完全可以放弃国产化高额的基础和设备投入,直接采用进口零部件。正如人们所担心“化整为零”如果无法禁止,对国内零部件供应体系的培养极其不利。虽然宝马、奔驰等中国本地公司仍在承诺,会将零部件生产逐步转移到国内。但是缺少了40%国产化限制的政策压力,“化整为零”风险降至最低而且能收益直接,其承诺的期限被无限制延后,在中国市场培养合资配套商,更是无从谈起。

3.国内消费者实质性受益,敲响重视争端解决机制警钟

与政府必须直接面对的财政损失,汽车企业面临的愈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相比,这场博弈的最大受益者将是国内消费者。企业所追求的微观可获取利益,政府所调整的宏观长远利益,然而,企业和政府最终所服务的对象正是消费者。从这一点来看,三者的利益最终又归结到消费者利益之上,而从趋势上来看,消费者将是最终实质受益者,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我国入世后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首次遭遇的“败”诉,并非如传闻中那样,令国人沮丧。

从另一个层面来理解,经过这次汽车败诉案的过程,为我们敲响了在世界贸易组织重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警钟。汽车零部件的争端只是刚刚开始,贸易争端在所难免,而我国汽车工业应该早有准备。随着我国汽车行业能力的逐渐提高,汽车的贸易行为也会越来越多。在国际贸易中,多方的贸易纠纷、冲突是时刻存在的。我国既然是国际贸易中越来越重要的一环,未来出口的事件还会频繁,纠纷也会越来越多。

二、我国汽车案败诉原因的分析

如果国产化率达不到40%,就意味着增加两样成本,一是规模化生产可以降低的制造成本;二是散件进口和整车进口在关税上的差价等。前者已经是既成事实,合资企业在短期内无力回天,因此,欧盟代表其成员国的汽车企业要声讨的是后者。中国有关政策可能导致超过15%的价差,即使这些政策合理,也对开发我国市场落后的个别欧美豪华车集团形成一定的压力。

1.不具备市场经济地位是导致中国汽车案败诉的主要原因

在北美,轿车等汽车产品在北美的增值率只有达到62.5%以上方可视为北美产品,才可享受优惠关税;而欧盟的要求则是对制成品中来源于非原产地国家成分的必须限制在40%以下,方可视作本地产品。即在北美和欧盟轿车国产化率分别达不到62.5%和60% ,仍被视为进口汽车,缴纳进口关税。

我国规定的40%的国产化率标准,远远不及欧美标准,但仍然使欧美如临大敌。联想到欧美一直以来拒绝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我国纺织品和鞋类长期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可见他们对于汽车问题的举措也是在情理之中。世界贸易组织并不反对或禁止高国产化率,也不赞成和支持低国产化率,此种“只准欧美放火不许中国点灯”的行为,受到以公平贸易和竞争原则著称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允许,其中起决定性影响的因素就是我国还是一个不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发展中国家。

2.产业政策滞后性

我国第一部《汽车产业政策》于1994年颁布,确立了以“市场换技术”方针的指导思想,而此时上海大众已成立了9年,期间由于巨额利润与缺乏相应政策调整,形成的外方把持技术局面被作为惯例一直延续了下去。而且“市场换技术”方针掺入了太多控制色彩,这种过度管理造成了市场没有充分竞争,反倒制约了自主品牌的发展。直到2004年颁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才正式提出了自主开发、联合开发的概念,落实“市场换技术”晚了整整20年,导致此时我国汽车行业已几乎被国外技术所掌控。

汽车产业政策的滞后,必然导致我国汽车行业被外国企业牵着鼻子走,长期以往形成了外方掌握关键技术、我方提供“装配”服务的合资经营模式,故而无论从技术或者政策方面,都极其容易被他们找出漏洞并加以利用。一旦出现不利于外方的政策,他们既可以通过变相规避的方法加以抵制,如以CKD进口组装规避零部件与整车之间的巨大税收差额;有可堂而皇之得将我国扣上贸易保护以及违反非歧视原则之帽诉诸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我国滞后性产业政策造成的汽车市场被关键技术被外方牢牢控制的事实,与“横空出世”的《管理办法》中要求的国产化之间矛盾,败诉的结果尚在情理之中。

3.零部件研发的投入严重不足

研发投入不足、自主创新能力差,是我国汽车零部件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据国外企业的一般统计,零部件工业的平均投资应为整车企业的 1.2~1.5倍,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低于0.3,明显低于国际平均水平 。在发达国家,汽车零部件企业的研发能力已领先于整车企业,一辆新车的开发,70%的知识产权属于汽车零部件企业,而我国绝大多数零部件企业不具备产品开发能力,产品开发主要依靠主机厂,难以适应整车更新换代的要求。这无疑给了欧美可趁之机,借着我国国内无相匹配的零部件可使用,偷换概念称我国强制要求外企购买本国产品,造成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贸易协定的表象。

4.严重缺乏应对争端解决的机制

欧美国家发起这次争端的缘由是为了维护本国或者地区的利益,采用的是各方较为认可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考虑到欧美国家的发展程度和对待贸易纠纷的经验,毫无疑问,他们在规则的运用方面要相对成熟很多。相形之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间并不长,在运用与把握世贸规则并以之用来维护本国贸易利益上,与欧美成员相比,不得不承认还有相当的距离。如有专家认为,《管理办法》中关于进口汽车零部件的价格达到、超过整车比例的60%,就构成整车特征的百分比数字,明显违背了世贸协议法律框架第三条下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从而在诉讼时会授人以柄,处于被动局面。在我国的企业、公司及行业协会中,能娴熟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从事适应经济全球化经营决策与管理的高级人员,与发达国家相比,相距甚远。在法律服务领域,真正能从事涉外经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数极少,至于精通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的专门律师,更是凤毛麟角。

三、应对措施的思考

世界贸易组织的裁定对我国汽车行业的发展,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汽车案败诉的意义不仅限于汽车行业本身,更是给我国国际贸易和争端解决问题敲响了警钟。

1.从大局出发接受世界贸易组织的裁定

这是一场经验、智慧以及耐心的多重较量,长期而持久,虽然存在上诉翻案的理论可行性,但实践中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如何从大局出发接受世界贸易组织的裁定,才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首先,平常心对待类似诉讼的裁定。世贸组织成立13年来,其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非常活跃,截止到2007年12月上旬,已经受理369个案件,其中45%的案件是欧美发起的。就连同属发展中国家的巴西、印度和阿根廷,和被诉次数均高于我国。而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面临的贸易争端压力加大,将来遭遇诉讼和机会在所难免,从失败的教训中总结经验,学会更好地掌握世贸规则,以更加积极的心态参与国际竞争。

其次,不放弃上诉。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中,只要有一票认为应当维持原裁定决的,原裁定即生效。纵观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发展史,几乎没有案件在上诉中能得以翻案。然而我们仍应提起上诉,为期6个月的审期为我国零部件行业的发展本身争取了宝贵的机会。

再次,做好接受此次败诉的准备。在国家之间发生贸易纠纷的时候,选择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既是化解矛盾的有效办法,也是一国发展国际贸易的一种策略。美国、日本、欧盟等许多发达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中,有时主动发讼,有时主动选择当被告,“败诉”的经历很多,但“败诉”往往是一种策略,后果是主动的选择 。而且世界贸易组织的最终裁决,我国也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彰显大国风范,也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起推动作用。

2.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

作为政府,特别是对外贸易的主管部门,除在我国与国外发生贸易摩擦时积极加强国家之间的贸易谈判和贸易协调外,更重要的是建立统一、透明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整顿外贸秩序,加强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建立贸易摩擦的预警机制。

我国政府要加大对外交涉力度,让更多的国家了解中国,争取更多的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为我国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要充分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政府应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我国应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和承诺,结合国情完善有关方面的立法,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实现统一和透明。我国已依入世时的承诺调整了整车和零部件的关税,若此次世界贸易组织上诉后维持原裁定,则须尽快修改《管理办法》使其不违背世界贸易组织原则;进而言之,我国政府更应吸取此次教训,适当、适时、主动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调整我国贸易政策。政府要强化公平贸易工作,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救助机制。公平贸易工作通过出口应对和进口调查防范等手段,在应对贸易摩擦、创造公平有利的出口贸易环境、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借鉴国外成熟的贸易救助机制经验,健全应对贸易摩擦的快速反应机制,完善我国政府实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知识产权保护等与贸易摩擦相关的预警机制的建设,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为主体的应对贸易摩擦的新机制。

3.修正管理办法,明确界定零部件概念

此次中国汽车案的焦点在于“什么是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在发达国家,整车和零部件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概念,而在中国则不然,双方对这个概念的界定始终争执不下,使这一官司一拖就是两年。事实上我国并没有修改“减让表”中的承诺,对一般汽车零部件,仍适用10%的税率;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视同整车对待而非零部件。根据关税税则号(HS)的相关规定和国际惯例 ,这是对于商品的分类,属于关税税则号(HS)变动的范畴,世界贸易组织并不禁止,我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海关执法”而非实施歧视待遇 。

鉴于我国海关不曾面对过这种形式的“零部件”,政府部门在不违反国际义务的前提之下,制定或调整相关法规,明确此种新型产品的类别,以适应本国的经济发展变化。这样的立法本身无可厚非,既是我国政府权利,也是义务。考虑我国处于世界金融环境之中,而对此全球性的商战规则并不熟悉,务必谨小慎微步步为营,尽可能不给他国利用他们驾轻就熟的规则攻击我国尚不成熟法律体制的机会,特别是与外贸相关的立法。故而我国如再要制定类似的《管理办法》,就其中类似“视同整车的零部件”这类关税税则号的变通规定,可以提请世界关税合作协会专家或其他相关国际组织专家,从专业技术角度、依照产品特性进行界定,以增加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为自己辩护的筹码。

4.完成从市场换技术到自主创新的产业策略调整衔接

自从十五届六中全会以来,被信奉了十余年的“以市场换技术”策略不再继续占领核心位置,取而代之的是被寄于厚望的“自主创新”战略。这一重大的战略调整,意味着中国最高决策,眼光开始发生由外到内的转变。然而,市场换技术和自主创新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两回事,我们对自主创新的渴望,是就现代化战略而言的,不是马上就要摈弃市场换技术。如何完成两种策略的衔接、将策略重心顺利过渡比革命性变革更可取。

首先,“市场换技术”并非如外界所批判的一无是处,它是一个技贸结合的决策,而且对当时汽车工业后来发展无疑是正确的、见效的。“市场换技术”的真正内涵在于,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时出于竞争需要,不得不采用先进技术。跨国公司正在调整技术进入战略,由逐步进入到大幅度转让,由被动转让到自觉投入,由单纯转让到设立研发中心。将导致的最明显变化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档次明显提高。虽然引进的技术主要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使用,但根据技术引进的溢出规律,中方投资者和其他内资企业在自主研发方也在间接受益。实践证明,汽车工业正是因为有了技贸结合的决策,有了“市场换技术”的举措,才有了汽车产品引进技术、许可证转让和合资合作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才有了更多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的机会。

其次,汽车案的败诉将使得中国沦为零部件整合工厂的局面暂时不会改变,汽车企业唯一的出路就是自主创新;在国内竞争国际化的大背景下,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中国汽车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踏踏实实地进行自主开发,与外资企业、国内的科研院所进行合作,提升技术水平,培育自主创新的体系。在开展自主创新的实践中,形成了内部驱动型研发模式、借助全球技术平台进行本土研发等多种模式,例如长安汽车集团经过长期探索,形成了“以我为主、自主开发”的模式,提升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鉴于此,我们才能由“汽车大国”向“汽车强国”转变。

5.培育专业化团队

第4篇

关键词:经济区域集团化;对外经贸;战略调整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1

前言

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世界经济体系就体现出全球化以及贸易自由化的特点,世界上的所有国家都在这种全球化的环境中得以发展。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经济区域集团化是其最基本的形式之一,同时也是世界各国能够充分将世界资源整合的途径。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中一员,也要充分认清现如今国际经济区域集团化的现状,并在这样的条件下不断调整自身的对外贸易战略,以便于赢得最大化的利润空间。

一、国际经济区域集团化的产生与发展

在20世纪90年代,世界经济体系就已加速了经济区域集团化的进程,并在对外经贸中取得了迅猛的发展,我国在这样的背景下也获得了较大的经济利润。以1990年为例,这一年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金额为850亿美元,而这其中的出口金额高达520亿美元,占同年当中世界出口总贸易的2%,在世界排名第15。和20世纪的80年代相比,现如今的经济区域集团化体现出两方面的特点:首先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在经济区域集团化当中占据着核心的位置;其次,目前的国际经济区域集团化在形式上体现出更大的规模[1]。

大国在经济区域集团化的贸易环境中发挥出了愈发显著的作用,比如说在北美的贸易区当中,美国是核心的地位,加拿大是美国经济实力的十分之一,墨西哥仅占据美国经济实力的二十分之一。在欧洲的贸易区中,德国和法国的经济实力不相上下,后来由于德国的统一,人口数量上涨到8000万人,国内生产总值上涨到1.5万亿美元,使得经济实力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增强,一跃成为西方的第三大经济国。而在亚洲,经济中心的位置长期被日本占据,并和亚洲的其他国家体现出明显的差异性。

二、经济区域集团化对贸易环境的影响

国际经济区域集团化能够影响很多国家在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变化,在这种影响下,有的国家的经济发展会很快,而有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则会遇到一系列的阻碍。总体说来,经济区域集团化对世界贸易环境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影响地理结构,在一些国家中建立起集团是为了加深各个国家区域贸易的发展,而区域贸易会在世界的贸易体系当中体现出更加重要的地位。在世界贸易体系当中,区域贸易是其中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并会带来很多方面的变化。现阶段,各个经济集团在世界贸易体系当中都占据着不同比例的比重。

其次是影响到世界贸易中的供求关系,自从在国际中形成了经济区域集团化,就出现了一个十分明显的问题,那就是每一个集团当中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种不平衡的发展,任何一个集团都在做出自身的改变,经济发达的国家尽力去帮助经济落后的国家,这种行为也会导致国际贸易市场当中的供求关系发生新的变化[2]。

最后是影响到贸易保护主义,现如今各个经济区域集团中都出现了贸易保护主义,出现贸易保护主义会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因此应对贸易保护主义严格打击和制裁。

三、我国应如何选择贸易战略

1.认清国际形势,把握机遇

我国属于亚洲国家,要想促进亚洲经济的繁荣就要推动亚洲地区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只有在实际的发展中加强亚洲各个国家的联系与合作才能为我国的贸易发展创造出有利的条件,如果在亚洲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中没有很好地把握住时机,就会使我国脱离于经济一体化的环境当中,与亚洲的另外的国家形成了一道屏障,无法享受到贸易市场中资源方面的优势[3]。

2.理清对外贸易战略的思路

伴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关于对外贸易的战略思路也应随之发生改变。以现阶段的发展水平来看,应选择进口代替的战略,使用进口战略代替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我国国内的市场以及工业的发展,以便于让我国顺利建成一套科学化的产业体系,也能有效减少我国在外汇上的支出力度。但值得注意的是,选择进口代替战略也会体现出一定的弊端,比如说会将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互相分隔,这也会导致我国在激烈的贸易竞争环境当中无法立足。要想让我国在如此激烈的贸易竞争中脱颖而出,不仅要有更加先进的生产技术,同时还要拥有更高的工作效率、优质的产品质量以及综合全面的对外贸易网络。

3.建立跨国公司

在我国建立起一定数量的跨国公司,能够加强对外竞争的能力。建立跨国公司的目的就是以国家化的经营手段为战略发展目标,将实际业务当中的生产、科研以及金融方面的资料相互组织到一起,在确定产权结构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或多个法人经济联合体。从组织结构的特点上来看,所建立的跨国公司应具体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是要具备资产结构方面的特点,二是要具备内部组织的特点,三是要具备企业功能的特征,四是要具备经营战略的特征。

四、结论

国际经济区域集团化是目前世界经济贸易体系当中的重要表现形式,这种经济结构的形成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全球范围中国际贸易形势以及投资形势。国际经济区域集团化不仅和经济发达国家的联系密切,对我国也同样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通过本文的阐述,也了解到我国面对国际经济区域集团化的形势应作出怎样的对外贸易战略调整,相信在今后的发展中,我国必然会在对外贸易发展中展现出广阔的前景。

参考文献:

[1]徐康宁.国际经济集团化与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战略的调整[J].国际贸易问题,2010,10(31):4-9.

第5篇

一、中医药走向世界面临新形势

首先,中国于2001年11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作为中国产业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医药将加快进入全球经济大循环的步伐。

加入世贸组织为中医药提供了进入广阔的国际市场的可能性;中医、中药可以通过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形式,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全球市场竞争与合作,提高竞争能力。

加入世贸组织为中医药现代化建设创造了条件;我国开放医疗服务贸易市场后,有利于我国中医医疗服务领域引进先进的医疗技术和设备,引进先进的科学管理模式,提高医疗现代化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

中医医疗服务的现代化需求,将有力刺激中医药科技的发展,促进中医临床研究、中医基础理论研究和中药新药开发研究,以满足国内和国际市场对中医药的需求。

加入世贸组织,要适应世界科技高速发展的需求,必将刺激我们加速中医药高素质人力资源的建设和开发,以适应国际生物医药科技的多学科交叉发展对现代化、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中医药发展创造了多边贸易保障机制;有利于维护中药进出口的正常秩序;也有利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保证中医药贸易的市场安全。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医医疗服务和中药贸易将进一步全球化,突破地域发展的传统观念,进入全球市场,有利于中医药更大程度的向世界开放,也可以更加充分的利用国际资金、人才、科技、信息等各种资源,加快实现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中医药行业同时也将受到市场向世界开放的压力,中医药产品和服务水平会暂时不适应压力,以及人力资源受到竞争冲击。

二、世界卫生组织对传统医药的重视和各国加强对

传统医药管理,使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面临新的局面

WHO西太平洋地区卫生大会于2001年9月,在文莱通过了新千年发展传统医学的10年战略规划,对各国卫生部门发展传统医药在立法、研究、医疗、教学、知识产权和资源保护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政府也要进一步发展中医药事业,认真执行WHO的十年,规划,推动这一规划在西太平洋地区的积极实施。

各国加强对传统医学的立法管理,有利中医药健康有序地走向世界,同时也要求我们在对外交流、合作中必须符合对国家(地区)的管理规定。

三、加速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是我们的职责。

面对当前国际经济、科技和医药发展形势,我国中医药的

发展必须实施现代化和国际化的战略

所谓中医药的现代化、国际化就是将中医药的优势、特色与国际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在新的高度和层次上发展中医药,以满足当代中国和世界社会需求的过程。

中药的现代化,目的是研究、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现代中药,并使之进入国际医药市场

。实现中医药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必须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中医药科技创新,必须坚持继承中医药理论和临床经验的精华,培养现代中医药人才,提高中医药疗效,贯彻多学科参与的原则。

要加强中医基础理论的研究,探索创造新的理论、新的学说、新的观点。

要加强中医临床研究,探索和创造新的治疗方案、治疗方法、治疗设备和治疗药物。要加强中药新药研究开发,提高产品科技含量。

四、中医药走向世界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1、必须立足国内,不断发展中国中医药事业,加强中医科研、教学、医疗药品开发的基础建设和法制建设,提高自身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能力。

第6篇

一、国际贸易协定谈判含义简述

国家贸易协定谈判包含多边贸易协定谈判、诸边贸易协定谈判和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三方面内容。

多边贸易协定谈判是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参与的进行的集团式贸易谈判活动。主要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开展进行,目前除少数国家和地区以外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其组成成员,故其名为多边贸易体制,而非全球。世界贸易组织主要通过召开多哈会谈来进行贸易协定谈判,谈判内容涉及到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知识产权、贸易发展、贸易环境、服务贸易、规则谈判、解决争端8方面内容。受各种因素综合影响,多年来多哈会谈都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成果,谈判多以无果而告终。

诸边贸易协定谈判是指国际贸易组织中的部分成员自愿参与而组成的贸易谈判活动,归属于世界贸易组织体系,早于1995年就有存在。现阶段诸边贸易协定谈判主要有全球服务贸易协定(TISA)、信息技术协定(ITA)和政府采购协定(GPA)。

区域贸易协定谈判是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下建立的,是区域间组织的贸易谈判活动。现阶段主要的区域贸易协定谈判有: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伙伴关系协定(TTI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二、国际贸易协定谈判的发展现状

国际贸易协定谈判由来已久,但是谈判效率都很低,以下对不同形式的国际贸易协定谈判的发展现状机进行具体分析。

(一)多哈会谈多边贸易协定谈判效率低下

多哈会谈的宗旨是削弱贸易组织成员间的贸易壁垒,2001年11月多哈会谈在卡塔尔举行了第一次谈判会议,首次确定了八个谈判领域并计划在2004年底完成各领域的谈判。2003年9月第二轮多哈会谈展开,但是由于各参与国之间在农业补贴和农业关税问题上争执不下,互不相让,最终谈判以失败而告终。2004年8月第三轮多哈会谈展开,会谈最终规定美国及欧盟成员逐渐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降低进口关税,为会谈取得实质性的成就奠定基础。2005年12月第四轮多哈会谈展开,此次会谈虽然在棉花出口补贴及农产品触控补贴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未完成谈判任务。术后开展的第五、第六、第七轮多哈会谈谈判均已失败告终,2011年多哈会谈谈判陷入僵局。2013年,历经12年多哈会谈终于达成了“巴厘一揽子协定”,完成了第一份谈判协议。

(二)诸边贸易协定谈判举步维艰

2013年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发起了全球服务贸易协定(TISA) ,主张摆脱落后的服务贸易,达成更高水平、更高标准的服务贸易协定,最后不断有国家加入其中,截至目前该谈判已拥有48个成员国。但是受到各国服务业市场规则混乱的影响诸边贸易协定谈判进展缓慢,至今已经经过9轮谈判,虽然在一些领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仍没有达成有效的贸易协定。

信息技术协定(ITA)是协调信息技术领域贸易和投资行为的一项协定,最早在1997年由29个成员国签署生效,随后不断发展壮大,至今已有76各个成员国。但是谈判过程中各大国之间分歧严重,导致谈判没有实质性进展。

政府采购协定(GPA),该协定的建立目的是加强成员国间的政府采购,推动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实现国家间贸易的自由化。其最初表现形式是1979年的“国际与贸易总协定”,在其后几年中不断扩大其使用的范围和领域,取得了较大发展。

(三)区域贸易协定谈判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2002开首次开始谈判,在最初的几年发展迅速,但是受2008年美国大选的影响,谈判被中断,2010年后复苏谈判,该谈判包含了亚太地区的主要发展中国家,逐渐发展成为极具影响力的一体化组织。2014年谈判不如缓慢时期,成员国之间争端不断,没有达成初步协定。

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定(TTIP)在2013年2月正式提出,在同年7月的第一轮会谈当中就通过了20项议题的协定,成果显著。但是2014年后的谈判受到政治阻力及公众抵制影响,发展缓慢。由于各国的利益不同,矛盾重重,谈判障碍重重。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稳步发展,在开展的5轮谈判中分别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谈判成果。

三、国际贸易协定谈判的新规则及新发展

(一)达成“巴厘一揽子协定

“巴厘一揽子协定”的通过具有巨大的历史意义,首先它打破了多哈会谈12年来无令谈判成果的局势,其次它促进了世界各国贸易的发展。该协定涉及农业、棉花、贸易便利化、发展的多项决议。在农业方面主张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相应的服务,促进共同发展;在棉花贸易方面主张帮助最不发达国家提高棉花产量;在贸易便利化方面提出成立筹备委员会,为国际贸易发展服务;在发展方面主张简化不发达国家到发达国家的贸易程序,为不发达国家的贸易发展提供便利条件。有利于促进世界贸易化的全面发展。

(二)加强国际间的联系,形成“真正好友”

在全球服务贸易协定背景下,美国提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要成为“真正好友”加强国际间的联系,促进全球服务市场的自由化,这一新发展有利于推动服务贸易谈判协议的签订。TISA谈判成员国有21个,但是成员国的总服务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60%以上,覆盖了全球服务贸易的所有领域。在世界贸易组织内部建立“真正好友”能够将全球服务贸易纳入到各成员国的发展当中,也能够吸纳更多的成员参与其中。

(三)GPA的新发展更大程度的实现了贸易自由化

2012年3月政府采购协议(GPA)达成谈判,谈判结果强调非歧视性原则、公开性原则、优惠待遇原则。一方面强调各成员国不能通过地接跳跃等方式保护本国商品和供应商,而歧视外国产品;两一方面要求各成员国坚持贸易法律的公开性;此外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待遇和技术支持,减少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发展障碍。GPA以往的组成成员都是发达国家或是富裕国家,通过2012年的谈判之后其成员组成开始发生变化,广大发展中国家也逐渐参与其中,这一改变突破了以往贸易地区、国家限制,更大程度上实现了贸易自由化。

(四)致力于建成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发展目标是建设高度开放的一体化贸易,主张采取“负面清单”方式进行谈判,暂时保留各国国内保护措施,但不允许建立新的保护措施,在逐渐发展中取消各国之间的贸易管制。这一协定一旦达成必将推动国际贸易协定谈判的新发展。

(五)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新发展

目前,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已经经历了五轮谈判,成立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三个工作组,并针对这三项内容展开讨论和协商,又陆续开设了“知识产权”、“市场竞争”、“经济技术合作”、“纠纷解决”四个工作组。该协定涉及了贸易协定谈判的各项内容,并通过建立工作组的方式进行具体协商和谈判,极大的提高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程度。

第7篇

关键词 反倾销 反补贴 世贸组织 国际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在世界贸易体制下,单独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简称“双反”)是最基本最常用的贸易救济措施,是一国针对他国不公平的贸易竞争给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时所采取的“减轻乃至消除该类负面影响的措施”之一,而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同时适用于外国同一产品,以此来消除外国不公平贸易竞争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这种贸易救济形式并不多见,在中国所遭遇的国外贸易救济措施中尤为是。然而自2004年加拿大首次对我国的户外烧烤架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以来,国际上不时对我国使用双反措施。其中,美国在对我国产品的贸易救济中将双反措施运用到了极致。双反措施合并使用已成为近几年来美国限制我国产品的主要手段,也成为我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最大的障碍。针对美国发起如此高频率的双反措施,我们不得不提出如下疑问:双反措施的发起在世界贸易体制是否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美国对华使用双反措施的过程及结果又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探析美国对我国产品双反合并适用在发起阶段(即双反合并调查)的法律依据,首先应立足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其次,应该分析美国对我国产品发起双反合并调查特殊性,中国以非市场经济地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美国也一直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在对中国产品的双反合并适用中采用非市场经济方法计征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非市场经济方法在双反措施中的运用对中国产品的冲击巨大,而这一规则在世贸组织中的规定成为美国对华适用双反措施的特殊依据,因而应予以考查。

孙子兵法也提到“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我们很有必要了解一下“敌对势力”对我们的双反于法理上依据何在?了解别人是为了更好地了解自己,并吸取教训,避免重蹈覆辙。

一、双反合并使用在世界贸易体制内的一般依据

世贸组织体制内,关于双反措施的规定,集中于《GATT1994》第6条第5款以及《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以下简称《反补贴协定》)。一般认为,GATT第6条第5款是其最主要的渊源。

《GATT1994》第6条第5款规定:“在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补偿倾销或出口补贴所造成的相同情况。” 较早开始研究双反合并适用的学者仅仅注意到该款的前半句“在任何缔约方领上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即以此认为该款明确规定对一国的同一产品不得同时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而后有学者认为这,就该条款全部内容来看,该款强调的是“在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补偿”(compensate)倾销或出口补贴造成的“相同情况”(thesamesituation),换言之,不得为了补偿倾销或出口补贴所造成的相同情况而对进口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本人更认同后一种理解。也就是说,当出口补贴构成企业倾销的唯一原因而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给成员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成员方不得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进而对国内产业进行双重救济。

因此,《GATTI994》第6条第5款禁止的只是针对倾销或出口补贴造成的“相同情况”同时对同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它所特别强调的是对倾销或出口补贴造成的相同结果,不能在征收了足以抵消相关损害结果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遍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造成双重征税,进而给进口成员方对本国产品的过度保护。而对倾销和补贴造成的不同结果(即企业倾销不完全是由补贴所导致的),GATT第6条第5款并没有明确否定双反措施的合并适用。而根据上文分析,双反措施能否合并适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适当情形下,进口成员方可以对出口成员方的同一产品合并适用双反措施,合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但合并征税不得构成双重救济。

二、美国对我国产品双反合并适用中采用非市场经济方法的特殊依据考察

在复关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过程中,为了能够顺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压力下,我国在非市场经济问题方面,做出了很大让步。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规定,在我国入世巧年的时间内,其他成员方仍然可以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由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和反补贴问题上,我国承担着专门针对中国的具有歧视性的特殊义务,而这也给国外对中国产品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中采用非市场经济方法提供了方便。具体而言,世贸组织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殊规定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即所谓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为外国对中国产品使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提供了一定依据。

在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中,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是指那些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的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GAFT》第6条是以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反映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这一理论为基础的。正因为如此,《GAFT》第6条关于反倾销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涉及“非市场经济问题”。

然而,按照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理论界的传统观点,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既无自身的经济利益,又无追求利润的动机和给产品定价的权利,一切活动都是由政府安排和操作的,因此,不应当也不可能将反倾销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1955年召开的对GATT条款进行审议的缔约方全体大会上,由于当时确实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计划经济,国家管制生产并直接干预经济,所以价格和成本可能会严重背离市场,因此GAI〕,条款审查工作组一致同意对《GAFT》第6条增加一条解释条款:“如果出口国国家完全或实质性垄断贸易,并由国家制定国内价格,则在按照第1款进行价格比较时将会出现困难,此时进口国会发现与这样的一个国家的国内售价进行比较可能是不合适的。该解释条款虽然指明了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和成本时存在的困难,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应采用何种方法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也即在这方面缺少国际法律规定。

三、《中国入世议定书》的相关规定

因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就我国在反倾销和反补贴问题上作了特殊规定,而这些规定为国外对中国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内容来看,(a)款的基本内容是在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除非我国出口商能够证明生产同类产品的行业是以市场经济为主的,否则,世界贸易组织的进口成员方可以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实际上,就是肯定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成员可以使用“替代国”等方法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b)款规定了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措施时应当根据《反补贴协定》的有关规则,当《反补贴协定》的规则在适用时存在特殊困难的情形下,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可以采用各种能够确定和衡量补贴受益问题的方法。也就是说,《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b)两款,为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方在一定条件下采用“替代国”或其他方法来计算反倾销的正常价值和取代反补贴的内部基准提供了依据。

第8篇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也是WTO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将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体现了它在国际经济中规模巨大和日益重要的商业意义。由于大部分服务贸易与国内经济紧密相联,因此GATS将对WTO成员的国内法律与法规产生重大影响。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服务贸易增长迅速,其出口额与进口额到2000年已经分别居世界的第12位和第10位,占世界服务贸易总出口额与进口额的2.1%和2.5%,占中国总出口额与进口额(货物与服务)的比重为10.8%和13.8%(见表1)。因此,对服务贸易的承诺与减让成为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议定书及其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及第二条《最惠国豁免清单》体现了中国政府对GATS基本规则的认同,以及对服务业实施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本文将根据议定书的内容就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定量评估,并对其所产生的经济影响进行分析。

表1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统计概况

198519901995199819992000

出口

服务贸易出口总额(10亿美元)2.935.7518.4323.8826.1730.15

服务贸易出口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0.770.731.551.791.932.10

总额的比重(%)

服务贸易出口占出口总额的比重(%)9.688.4811.0211.5111.8210.79

进口

服务贸易进口总额(10亿美元)2.264.1124.6426.4730.9735.86

服务贸易进口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口0.560.502.061.992.292.50

总额的比重(%)

服务贸易进口占进口总额的比重(%)5.057.1515.7215.8715.7413.74

服务贸易差额(10亿美元)0.671.64-6.21-2.59-4.8-5.71

资料来源:根据WTO(2001)计算。

二、GATS规则、服务贸易减让表与中国入世议定书

从原则上讲,设计和起草GATS的最初意图是将业已存在的管理货物贸易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复制到服务贸易领域,但是由于服务贸易的特点以及谈判中复杂的政治经济利益冲突,GATS在它的29个条款和8个附件中还是包括了许多新内容与新纪律。其主要内容包括:(1)一套适用于影响所有服务贸易措施的一般概念、原则和规则;(2)列在成员方减让表中的具体承诺;(3)就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定期举行谈判的谅解;(4)考虑到部门专业性的文件附件和附录。GATS还特别指出发展中国家成员仍然需要根据国内政策目标对服务提供进行必要的管理。

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服务贸易减让表》和《最惠国豁免清单》,是遵照WTO的样板格式达成的。作为GATS的最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之一的最惠国待遇与GATT不完全一样,它允许成员方通过负清单方式在GATS生效时提出一次性豁免,并逐步通过谈判加以消除,这反映了一些自由化程度较高的成员不愿意让那些限制较严的成员在不做出互惠减让的情况下搭便车。金融、电信、视听、运输等曾是被广为引用的最惠国待遇例外。不过中国的第2条豁免清单却比较简单,只涉及海运、国际运输、货物与旅客三个运输部门,这些部门尚未在WTO内达成相关的协议。下面重点分析中国的服务贸易减让表,包括形式、内容、数据与评估方法。

服务贸易在交易方式与壁垒形式上的特点,使得它的减让表与货物贸易减让表存在很大区别。

首先是关于服务部门与活动的分类。GATS减让表的部门分类以《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系统》(CPC)为基础,共包括乌拉圭回合谈判的12大类约160个具体服务活动(注:具体分类表参见WTO(2000)。)由于需要与WTO其他成员的减让表进行国际比较,本文将根据WTO秘书处(2000)的研究分析中国11个大类(排除“其他未包括的服务”)的149种具体活动的承诺情况,这其中对中国个别具体服务活动的分类进行了调整(注:与160种具体服务活动相比,排除了航空客运服务(不属于GATS管理范围)以及10种没有CPC对应分类号的其他服务活动。针对中国的减让表中做出承诺但没有对应分类号的具体部门进行了调整,将“维修服务”、“办公机械和设备(包括计算机)维修服务”归入“设备维修及保养服务(CPC633+8861-8866)”,“寻呼服务”、“移动语音和数据服务”归入“语音电话服务”(CPC7521),“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归入“航空运输支持服务”(CPC746),“笔译和口译服务”等归入所在大类的“其他服务”,“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和“租赁服务”因无法归类而略去。)

其次,对于每一个服务部门或活动都要按照GATS创造性的4种提供方式定义做出减让或约束。绝大多数服务的生产与消费是同时进行的,通常不像商品那样可以储存,所以经济学在传统上将服务视为“非贸易品”。为此,GATS提出了适用于所有服务贸易的四种交换方式的基本定义:(1)跨境交付(服务产品本身跨越国境,如设计图纸);(2)境外消费(如旅游、船舶的境外维修等);(3)商业存在(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以法人开业权和相应的待遇以允许其在境内经营,如金融和电信);(4)自然人流动(外国公民直接进入境内提供服务,如法律咨询)。其中,商业存在对服务贸易的意义最为重大,它与投资紧密相联,而自然人流动则涉及入境和居留等许多非常敏感的问题。

再次,减让表中的承诺内容包括GATS第三部分(“具体承诺”)中对市场准入(第16条)、国民待遇(第17条)和附加承诺(第18条)的基本要求。与其他成员相似,在中国的减让表中只针对个别服务活动作了附加承诺,因此在下文的分析中对其忽略不计。国民待遇不像在GATT中那样具有普遍适用意义,它是通过正清单方式列入减让表,即只针对做出具体市场准入承诺(也以正清单方式表示)的有限部门实施,并同时允许存在限定和例外。这反映出对取消国内服务提供者从本国管理中享有的优势依然持较保守的态度,及要求对服务业外国竞争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然而,这些承诺均是约束承诺,即确定了对外国服务和其提供者给予的最低或所允许的最差程度的待遇,但也不妨碍在实践中给予更优惠的待遇。

最后是承诺的方式。具体承诺在形式上分为“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前者适用于减让表中所列的服务部门和活动,而后者则针对具体分类的部门或活动,因此对减让表的分析必须将两种承诺结合考虑,这一点十分重要。在中国的入世议定书中,对服务贸易的承诺方式包括“没有限制”、“不作承诺”、有保留的承诺和未列入减让表四种。“没有限制”是指对以某种方式提供服务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不采取任何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限制,这意味着近乎完全的自由化。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对于某种提供方式在水平承诺中列明了限制措施,即使在部门承诺中没有限制,后者也被视为受到限制。“不作承诺”和未列入减让表说明不承担任何义务,保留充分的政策自由权是另外一个极端。介于它们之间的是有保留的承诺,即详细列明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进行限制的具体内容及措施,其性质是不完全的自由化。它的一种特殊形式是“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可见,“没有限制”和有保留的承诺都是“约束承诺”,类似于GATT减让表中的“约束关税”。

对承诺方式还需要做的一点说明是应该在分析中考虑承诺的深度,这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约束承诺中应该区分“没有限制”和有保留的承诺,前者所占的部门或活动比例最能代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水平。因此本文在度量自由化的程度时采用了“简均”和“加权平均”两种方法(HoekmanandKostecki,1995)。前者将所有约束承诺设为1,其他为0;而后者考虑到限制的程度,将“没有限制”设为1,有保留的承诺设为0.5,其他仍为0。二是在有保留的承诺中,按照GATS的规定成员可以维持“在原则上被禁止使用”的6种市场准入限制,包括:(1)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2)限制交易或资产总额;(3)限制服务总产出的数量;(4)限制雇佣的自然人数量;(5)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实体形式;(6)限制外国资本参股的最高比例或投资数额。但这些措施对服务经营的限制效果和程度显然是不同的,比如投资审批就比股权要求弱。对于这个问题,由于限制措施本身具有定性而非定量的特点很难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中国减让表量化分析的效力。但我们可以通过对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的保留和使用情况进行替代研究。

三、对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的评估与分析

(一)总体减让概况及跨国比较

首先,考察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具体服务活动的承诺范围。如表2所示,在149个服务分部门中,中国对82个部门做出了约束承诺,承诺比例为55%。如果排除视听、邮政、基础电信、运输服务等46个敏感部门(排除的原因在于对这些服务活动的承诺有待于在以后的WTO谈判中修改或撤消(注:WTO部分成员于1997年达成了关于基础电讯和金融服务的协议,但为了与WTO的相关研究实现口径上的一致性,在这里仍然将这两个部门剔除。)),中国的承诺比例上升为63%。与WT025个发达经济体、77个发展中经济体和4个转轨经济体(注:关于106个经济体的具体名单和分类参见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相比,从总体水平上看,中国对服务业的具体承诺与转型国家相似,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而较低于发达国家。在WTO统计的GATS谈判参加方所承诺的具体服务活动的数量中,中国居第二档次(81-100个),是做出部门减让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

其次,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部门范围(结合考虑提供方式),可以更加深入地看出中国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表3中的“平均数”和“平均覆盖比例”,是按照前述的“简均”和“加权平均”方法计算的,它们分别报告了在考虑和不考虑限制程度的情况下,中国与其他WTO成员(包括按照收人标准划分的高收入国家、其他所有国家和大发展中国家(注:分类标准与具体情况参见Hoekman和Kostecki(1995)。))对596项具体活动(149个部门×4种提供方式)的承诺比例。就市场准入而言,中国对约一半的服务活动做出具体承诺,略低于高收入国家,大大高于发展中大国和其他国家。但如果考虑约束承诺的深度,中国的部门覆盖比率将大为降低(为35.2%),与高收入国家的差距也拉大了,其根本原因在于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没有限制的部门比例较低(18.6%),这严重影响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真实程度与水平。国民待遇的情况十分相似,但其承诺的开放度明显高于市场准入,有近1/3的服务活动完全不受任何歧视性措施影响。

表2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对具体服务活动的承诺概况

对149种具体服务活动的对149种具体服务活动除视听、邮政、速

承诺百分比递、基础电信、运输服务外的承诺百分比

中国5563

发达经济体6482

转型经济体5266

发展中经济体1619

资料来源:中国的数据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其他数据引自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

表3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对服务活动具体承诺的部门覆盖比率%

中国高收入其他所发展中

国家有国家大国

市场准入

平均数(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51.753.315.129.6

平均覆盖比率(按照限制及约束范围因素

加权平均后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35.240.69.417.1

没有限制的部门占总数的比例18.630.56.710.9

国民待遇

平均数(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51.553.315.129.9

平均覆盖比率(按照限制及约束范围因素

加权平均后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41.942.410.218.5

没有限制的部门占总数的比例32.435.38.514.6

资料来源:中国的数据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其他数据引自Hoekman和Kostecki(1995)。

(二)总体减让的详细情况及跨国比较

表4比较了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按服务提供方式划分的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限制方式情况,它揭示了表2和表3的深入内容。在市场准入方面,从服务提供方式上看,中国对自然人流动和商业存在的限制最为严厉,有一半多的部门受到约束限制,另外一些部门不作承诺。特别是在对服务贸易具有深远影响的商业存在的承诺方面,比其他成员(包括发展中国家)有明显的差距。这体现在“没有限制”的部门(仅占1%)比例远低于后者,而“不作承诺”(包括未列入减让表,占46%)的比例却大大高于后者。相比而言,对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限制却较为宽松(特别是对境外消费没有限制的比例高达52%),不过这两种方式“不作承诺”的比例也依然很高(57%和45%)。这其中的部分原因在于对某些具体服务活动,两种方式在技术上不可能实现(如建筑工程的跨境交付)。最后,中国在跨境交付上的承诺特点与发展中国家十分相仿,对其中57%的部门“不作承诺”,而发达国家的比例只有25%,这主要是因为跨境支付经常被视为是商业存在的替代方式,不作承诺可以更多地吸引外资流入。

表4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对市场

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情况

(做出承诺的服务活动占全部服务活动的百分比)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

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

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

制诺制诺制诺制诺

市场准入

中国212157523451524605545

发达经济体651125871223960101000

转型经济体5211377911103761120991

发展中经济体441046702282075558114

国民待遇

中国441545504530205005545

发达经济体705259532097317831

转型经济体7032793340881251481

发展中经济体523456613328639453421

说明:百分比之和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不一定为100,误差不超过1。

资料来源:中国的数据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其他数据引自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

在国民待遇方面的具体承诺呈现出与市场准入相似的结构,但体现出两个明显的差别:一是对国民待遇限制的频度从总体上说比市场准入要小,特别是在商业存在方式上甚至好于发达经济体(30%对0%),反映了中国政府消除差别待遇和引入外部竞争的决心;二是在自然人流动方式的承诺上与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经济体)存在较大的差距,没有限制的部门比例为零,体现出中国政府对此十分审慎的态度。

(三)分部门承诺的情况

首先按照前述的方法计算了中国11个大类服务部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情况,列于表5。从表5不难看出,中国对健康社会服务以及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两大类部门未做任何承诺,这是承诺在部门覆盖率上的主要差距。不过其他国家在这些部门的承诺也相当低(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建筑、分销、教育和环境服务中的所有分部门都做出了承诺,结合提供方式考察,它们的简均承诺比例为75-90%。在敏感部门中,中国对通讯、金融(包括银行和保险)服务做出了较大的减让,部门和方式承诺比例都超过了2/3,而对运输服务的承诺较低,只有约1/4。余下的两个部门——商务和旅游只承诺了其中一半服务活动的减让。另一方面,如果综合考虑具体承诺的深度,所有部门的减让水平都有较大幅度的降低,因为从表5中可以反映出“没有限制”的部门比例最高也只有35%。其中敏感部门受到的影响最为显著,三个部门完全自由化的比例没有超过1/5。国民待遇分部门和方式的总体承诺结构与市场准入则非常相近。

表6和表7报告了按照4种提供方式和3种承诺方式细分的中国服务业分部门的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情况。在市场准入方面,所有做出承诺的部门都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方式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及管理,没有限制的情况几乎不存在,建筑、分销、教育和环境四个开放程度最高的部门也完全受到有保留的限制。境外消费的承诺最高,已经做出承诺的部门除了金融、运输等敏感部门外几乎不受任何限制。跨境交付的约束情况比境外消费差一些,集中体现在三个敏感部门与商务、分销服务上,这反映出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点在于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在国民待遇方面,对自然人流动的限制依然相当严格,但在商业存在方式上比市场准入要缓和许多,包括敏感的7个部门实现了不同程度的非歧视待遇。境外消费和跨境支付的承诺情况也略高于市场准入下的相应比例。

表5中国对服务业分部门的具体承诺情况%

市场准入国民待遇

平均数平均覆盖没有限制平均数平均覆盖没有限制

比率的部门占比率的部门占

总数的比例总数的比例

商务50.036.422.850.041.822.8

通讯66.743.219.866.757.319.8

建筑75.050.025.075.050.025.0

分销90.062.535.090.070.035.0

教育75.050.025.050.037.525.0

环境75.050.025.0100.087.525.0

金融76.546.316.276.559.616.2

健康0.00.00.00.00.00.0

旅游50.037.525.050.040.625.0

娱乐0.00.00.00.00.00.0

运输25.818.511.325.820.611.3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表6中国对服务业具体部门市场准入的限制情况(在每类中所占的百分比)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

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

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

制诺制诺制诺制诺

商务391150

482504465005050

通讯135433670330673306733

建筑00100100000100001000

分销402040100000100001000

教育00100100000100001000

环境00100100000100001000

金融1265245324240762407624

健康00100001000010000100

旅游50050500500505005050

娱乐00100001000010000100

运输16677290710237702971

说明:百分比之和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不一定为100,误差不超过1。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表7中国对服务业具体部门国民待遇的限制情况(在每类中所占的百分比)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

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

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

制诺制诺制诺制诺

商务500505005035155005050

通讯67033670335883306733

建筑00100100000100001000

分销402040100006040001000

教育00100100000010001000

环境10000100001000001000

金融760247602418592407624

健康00100001000010000100

旅游500505005025255005050

娱乐00100001000010000100

运输193772907113107702971

说明:百分比之和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不一定为100,误差不超过1。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表8中国对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限制的措施

限制类型具体措施清单

对服务提供者数量的限制(1)资格认证;(2)地域限制;(3)规定服

务提供者的最高数量;(4)发放经营许可

证(审慎标准)或审批;(5)经营业绩(

如盈利)要求;(6)经营需求测试;(7)

经营期限限制。

对服务交易或资产总额的限制(1)注册资本不少于X万美元;(2)总资产

应超过X亿美元;(3)每成立一分支机构

需增加注册资本X万美元。

对服务业务总数或产出总量的限制(1)限定业务范围。

对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1)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资格认证和执业资

的限制历限制;(2)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主席或总

经理由中方任命。

对采取的特定类型的法人实体形式(1)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允许外资拥有

的限制多数股权);(2)要求与中方专业机构进

行合作;(3)只能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服

务;(4)不能建立分支机构。

对外国资本参与比例或投资总额的(1)不允许建立外商独资企业;(2)在合

限制资企业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X%。

过渡期限制中国加入X年后,取消X限制,或允许X。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整理,分类时参考了WTO(2000)的示范清单。

(四)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的保留和使用情况

GATS在原则上禁止使用前文所述的6种对市场准入限制,但只要被列入减让表,成员方就可以维持这6种措施当中的一种或几种。分析限制措施在部门中的使用频数分布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但可以报告服务贸易受保护的水平与结构,而且能够有利于鉴别不同限制手段的差别程度。表8列出了在中国的减让表中根据6种限制类型分类和总结的具体措施清单,并增加了“过渡期限制”这种中国特有的承诺措施。此外,根据需要将“对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人数的限制”扩大到“对雇佣的限制”。对做出约束承诺的82个分部门和具体活动的限制形式情况列于表9。

表9中国对服务业部门承诺下关于市场准入的限制情况(具体活动的个数)

对服务对服务对服务对特定对采取对外国过渡期

提供者交易或业务总服务部的特定资本参限制

数量的资产总数或产门或服类型的与比例

限制额的限出总量务提供法律实或投资

制的限制者雇佣体形总额的

人数的式的限限制

限制制

商务(23)311319310

通讯(16)13000161514

建筑(5)0050505

分销(5)3030335

教育(5)0000500

环境(4)0000400

金融(13)101110011511

旅游(2)1110212

运输(6)3202574

总计3315205703451

说明:部门后括号内的数字为做出约束承诺的分部门或具体服务活动的个数。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从总体情况看,在保留的限制措施中,对法律实体形式的限制最为普遍(70个部门),其中以建立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的要求为主,反映了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关注和转让技术等其他战略考虑;其次是过渡期限制(51个),它为服务业进行结构调整提供了时间上的保障;再接下来是股权比例和投资总额限制(34个)与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33个),前者强化了对经济安全和国内幼稚产业的保护,后者反映了中央政府在服务业开放上的基本构想,即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实现有秩序的市场竞争;对雇佣限制的引用最少(5个)。从分部门的限制情况看,有的部门集中受到一种或少数几种措施的限制,如商务(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和过渡期限制)、教育和环境(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建筑(产出总量限制、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和过渡期限制),有的则受到多种措施的交叉限制,如通讯、分销、金融、旅游、运输部门,特别是三个敏感部门受到限制的频数比率很高。从限制措施的大类部门(共9个)分布情况看,所有的部门均受到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其次是过渡期限制(7个),再次是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和对外资参股的最高比例或投资数额的限制(6个)。最后说明的一点是,从措施的具体内容上看,本文认为除了雇佣限制和过渡期限制外,其他限制措施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经营的约束力均是较严格的。

四、中国服务贸易谈判与承诺的政治经济学:“讨价还价”模型的估计

“部门对等互惠”是服务贸易谈判的基本准则,区别于货物贸易谈判的“全面互惠”原则,这种特点是由GATS所隐含的政治经济学所决定的。由于服务贸易与服务产出的比率一般都很低,而且服务业的生存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国内政府的管理规章和制度,因此在GATS谈判时一国进口竞争部门的政治力量要远远大于出口导向部门。许多国家的管理部门为了维护既得利益(因为有相当数量的公共服务部门是国营和政府垄断的)也不倾向于实现真正的贸易自由化,这造就了GATS松散而脆弱的结构(HoekmanandKostecki,1995)。由于不能进行“议题挂钩”和“跨部门互惠”,服务贸易谈判采用了在GATT/WTO成员间“可比较”和“有效”的约束性具体承诺义务的方法。上述背景和特征,使得在考察中国入世进行服务贸易减让表的谈判时适用于贸易政治经济学理论中的“讨价还价”模型(Helleiner,1977),即依据“互惠主义”和“公平贸易”准则在国家间进行贸易壁垒的对等减让。

我们的基本假定是:当有越多的WTO成员就某一个服务部门做出减让承诺时,中国就越有可能就该部门做出约束承诺;同时中国在入世时始终强调自身所具有的发展中国家的特点,因此在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时应依照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保留对部分敏感部门的管辖权,从而区别于发达国家的承诺结构。为此,选择中国对服务活动的具体承诺情况(承诺=1;不承诺=0)作为因变量,将每个服务部门中做出承诺的国家占总数的比例、做出承诺的发达国家占发达国家总数的比例、做出承诺的发展中国家占发展中国家总数的比例作为自变量来检验“讨价还价”模型。样本总数包括分析的所有149个服务活动,自变量的数据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表3.2.9)计算,利用Probit模型估计的结果列于表10。在回归方程(1)和(2)中做出承诺的国家比例的系数为正且具有显著性,与模型的假定相吻合。方程(1)中做出承诺的发达国家比例的系数为负,表明前述的中国与这些国家之间在服务贸易减让上的差别,但其值不具有显著性。方程(2)用做出承诺的发展中国家的比例替换了前者,其回归系数变为正号,符合模型的假定判断,但其显著性仍不强。方程(3)利用后两个自变量进行检验,结果均为正且具有显著性,体现了“部门对等互惠”的谈判准则,同时还注意到做出承诺的发展中国家的比例明显高于发达国家,从而证明了中国在服务贸易减让的谈判中,成功地利用了讨价还价维护自己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

表10中国服务贸易承诺减让的“讨价还价模型”估计(Probit模型)

因变量:中国对服务活动的具体承诺情况(承诺=1;不承诺=0)

样本总数:149个

方程(1)方程(2)方程(3)

常数-0.87(-3.83***)-0.87(-3.83***)-0.87(-3.83***)

做出承诺的国家占总数的比例5.01(3.50***)3.07(2.41**)

做出承诺的发达国家占发达国

家总数的比例-0.48(-0.88)0.75(2.41**)

做出承诺的发展中国家占发展

中国家总数的比例1.47(0.88)3.78(3.50***)

说明:***为1%显著性水平,**为5%显著性水平。

五、结论

中国在入世协议书中对服务贸易做出了高于发展中国家水平的具体承诺和减让,超越“维持现状”的贸易自由化使服务业的开放程度有了明显的提高,同时也维护了自己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身分的权益。但是由于GATS本身在结构上的缺点(如菜单式的减让方式和保留相当多的非歧视例外)以及服务业在经济安全、竞争力和就业上的敏感性,中国的服务贸易壁垒仍然较高。这主要体现在: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严格限制是市场准入的核心壁垒;补贴提供仅限于本国企业和资格要求是主要的国民待遇限制;承诺的广度和深度依然有限,特别是“没有限制”的部门所占比例较低;所保留的对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的商业约束性较严厉。因此减让表的达成与实施将只是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一小步。尽管如此,它的示范效应仍是巨大的,增强了最初改革的可信度和可预见性,部分割裂了本国土生土长的管理体制与经营低效的利益集团

之间的关系,这无疑将有利于中国服务业产出水平与质量的提高、吸引外资环境的优化和国际竞争力的改善。

【参考文献】

1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中译本),法律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世界贸易组织(2000):《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英文对照),法律出版社。

3Helleiner,G.K.(1977):"ThePoliticalEconomyofCanada''''sT-ariffStructure:AnAlternativeModel."CanadianJournalofEco-nomics4:pp.318-326.

4HoekmanandKostecki(1995):ThePoliticalEconomyoftheW-orldTradingSystem-FromGATTtoWTO.OxfordUniversityPress.

第9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体系改革 贸易保护主义 多哈回合 发展中国家 中国

【作者简介】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

二战以后,作为世界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支柱之一,GATT/WTO基本框架下所搭建起来的国际贸易体系,为推动战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发挥了基础性及功能性的关键作用。得益于此,国际贸易体系长期有序地运转,国际贸易的整体环境大为改善,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总体规模也实现了几何级数的巨幅增长。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及地区参与并融入国际贸易体系的整体构建与发展中,对世界政治、经济、贸易格局的调整变化发挥了全方位、多层次的革新作用。而且,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深入调整以及一大批新兴国家的迅速崛起,进一步催化了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进程。其中,中国作为当前国际贸易的主要国家和贸易体系改革的积极参与方,在不断加强与发展中国家沟通与合作的同时,积极谋求国际贸易体系有序、良性的改革成果。

一、国际贸易体系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首先,必须承认的是,现行的国际贸易体系是一个不断变革、不断发展的结果,随着贸易内容、贸易形式、贸易工具以及与贸易相关的支付方式等发生深刻变化,贸易体系的改革也在继承、发展、创新的过程中不断取得阶段性的突破。同样,国际贸易的发展也紧密依附于是否存在与其相适应的国际贸易体系。因此,一旦贸易体系的改革与国际贸易的发展之间出现脱节现象,就会创造出体系改革的原动力,推动体系改革的良性发展。

从当前国际贸易的规模及内容等来看,相比战后至上个世纪的末期,其都已发生了巨幅变化,但与此相对,贸易体系内部的运作机制、决定机制等均没有发生相应的调整,而且利益分配不均的矛盾也越发尖锐,逐渐演变为新一轮贸易体系改革的推动力。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参与国际自由贸易体系的成员数量不断扩张,促使贸易体系的结构、层次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发生了深刻调整。因此,当前来看,国际贸易体系自身的调整、发展是不够的,并不能满足其体系内各利益集团的多样性及复杂性的需求,最终导致矛盾频发。换言之,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存在巨大差异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发展阶段的差异性导致其利益衡量和价值判定存在着偏差,这就客观地加剧了彼此同在一个贸易体系内实现利益均衡的困难度。而且,这种困难是多元化、多层次的,既包括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对立,也包括发达国家内部及发展中国家内部的矛盾。

其次,现行贸易体系的决定机制、标准设定、目标建设等基本取决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接受的从属地位,体系内格局分布的落差导致话题主导权和发言权迥然不同,由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两阵营间的利益冲突就成为现行贸易体系内最为主要的矛盾落脚点。

再则,农业出口补贴、市场准入等传统敏感性问题不仅涉及彼此利益的协调和分配,而且关乎各成员方的国家安全与稳定,始终都未能在贸易体系自身的发展和进化过程中得以充分的消化。这类问题所表现出的失衡,突显了贸易体系改革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此外,地区性经贸合作化的全面展开加速了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而且地区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RTAs)的缔结成为多边贸易体制(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MTS)内容扩充的主要新特征。根据WTO的统计,截至2010年7月底,地区贸易协定总数高达474件,其中283件仍在发挥效力。 但是实际上,地区性贸易协定是把“双刃剑”,既可视作是对WTO自由贸易体制的补充与完善,推动某一特定区域内自由贸易的升级发展,也可视作是对全球性贸易体制的颠覆,因为只有地区性贸易协定的参与方才能享有局部区域内的贸易同盟所产生的贸易利益,排他性的特征导致外部经济体失去了分配体系内部利益的机会。

除此之外,也是至关重要的,就是现行的贸易体系并没有很好地抑制保护主义的滋生与蔓延,导致其自身的改革与发展反被一些国家及地区的保护主义所牵制。这里必须搞清楚保护主义与一般产业政策的区别。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国家及地区为了维护某一特定产业的生存与发展,都会或多或少地融入具有一定倾向性的产业政策。但是,实施这些产业政策必须是仅停留在市场层面的操作行为,其运用的对象必须具备普遍性、平等性的特征,实施的时间范围也必须存有一定的限界。贸易保护主义则迥然不同,完全脱离了商业行为的简单思维模式,是被特定的目标和意志所具体化的意识形态,其作用的目标对象上具有特定性的特征,且不存在时间范围上的特定限制。

综上所述,现行的国际贸易体系存在着诸多的矛盾与失衡,多哈回合贸易谈判的悬而未决是其真实、客观的反映,因此改革现行的国际贸易体系已成为刻不容缓且势在必行的重要任务。

二、国际贸易体系改革的新迹象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步伐在新世纪中进一步的加速,世界贸易的总体格局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据IMF的统计显示,2002年世界贸易总额约为13万亿美元,2008年此数字猛增至32.5万亿美元,增长了近两倍(参见图表1)。 贸易量的急速膨胀带动了贸易格局、贸易结构、贸易功能、贸易实力等的深入调整,也催生了贸易体系的内在变革。

注:表中的数据为发达(新兴及发展中)国家进(出)口额占世界进(出)口总额的百分比。资料来源:IMF, Direction of Trade Statistics, Yearbook 2009, pp.4-5.

如图表1所示,从2002年至2008年的7年间,发达国家从世界贸易格局的显著地位逐渐陨落,占世界出口贸易的比重出现大幅度下滑,而与其相对,新兴及发展中国家的进出口贸易步入迅猛发展的“黄金期”,所占比重的大幅增长带动其在国际贸易体系中作用和地位的提升,并促使世界贸易总体格局发生实质性的深刻变革。由此而言,多哈回合谈判屡次无功而返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贸易体系的改革严重滞后于贸易结构的发展,造成参与体系构建的各成员方无法公平、公正地实现利益均衡,最终导致严重的、根生于体系内部的结构性矛盾。

其次,10多年漫长而无进展的多哈回合谈判逐步陷入僵局、死局,客观上也说明贸易体系内部正不断释放着改革的能量,各参与方之间的博弈、竞争也摆脱了过去传统的发达国家发号、施令,发展中国家妥协、让步的初级非平等阶段。换言之,国际贸易体系对成员国实际义务的约束力在于贸易伙伴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度,而初级的非平等阶段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依存关系是单向的,就造成发展中国家在现存的世界贸易体系中处于不利的、被动的地位”。 发展中国家完全处于被动接受的从属地位,主导体系运行及相关改革的始终是以欧美为核心的发达国家集团。而且,发达国家利用其强大的综合国力和贸易竞争力的比较优势,并依赖经济全球化运作体系的不断扩张,实现了对发展中国家各类资源的直接掠夺。更近一步而言,上述的初级阶段中,发达国家构建国际贸易体系的战略目标,是希望依托国际组织和多边贸易体制来进一步撬开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而与其相对,发展中国家参与世界贸易体系的战略目标则是通过广泛且全面地参与国际贸易体系的运行,实现自身经济增长的发展目标。因此,新一轮多哈回合谈判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发展中国家的权益能否公平且充分地体现在新构建的国际贸易体系中,同时也为发展中国家真正参与并影响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及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再者,多哈回合谈判的长期僵局从另一侧面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对贸易自由化的诉求,而曾作为自由贸易倡导者和捍卫者的欧美发达国家却在此次贸易体系的改革中成了自由化的“屏障”。由于发展中国家实力的增长,逐渐改变了发达国家一统全球贸易的传统格局,由此发展中国家要求获得与其贸易地位更为匹配且更加有力的发言权,同时也坚持要求发达国家作出更大的制度让步。虽然贸易谈判的僵局暴露出利益均衡过程的复杂性和困难度,但发展中国家意识到维护与其承担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并争取与发达国家均衡享有权益的努力,可视为是本轮贸易体系改革中所表现出的显著特征。

这里,我们可以注意到,处于国际贸易体系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通常选择“抱团”的合作方式以扩大自身的同盟优势,增加谈判的要价力度,力求实现贸易体系改革过程中的“力量分布再平衡”。具体来看,多数新兴及发展中国家为了增强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对抗的实力,通常自发性地组成具有共同特定目标的利益集团,从而促使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由国与国、地区与地区的博弈,转变为新兴及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利益集团与欧美发达国家间的抗衡。通过与以往单纯的“大国压小国”、“强国压弱国”的竞争模式相比较,新显现的格局模式更为合理、平衡。在多哈回合谈判中,美欧国家的漫天要价和强攻死守,给发展中国家制造了一定的压力,但也激发了发展中国家采取“抱团应对”的有效举措,由此20国集团(G20)、33国集团(G33)、90国集团(G90)等发展中国家的联盟就成为某一特定领域的新兴谈判力量(参见下页图表2)。

另一方面,由于组成集团的各成员方也存有国内经济基础、贸易结构等方面的差异,导致集团内部也存有部分的分歧,最终反应为集团内部的凝聚力不强、意见不统一。具体而言,20国集团(G20)是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集团,但其成员巴西、阿根廷、泰国等原是凯恩斯集团的成员, 是开放农业市场的积极支持者,但印度、墨西哥等其他成员却始终希望保护本国的农业市场,反对进一步开放。同样的问题也困扰着33国集团(G33)、90国集团(G90)等。

图表2 多哈回合谈判中的多股集团势力

资料来源:根据各种资料,笔者编制。

注:与其他主要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谈判集团不同,“10国集团”是由挪威牵头的10个农产品净进口国组成,成员包括保加利亚、冰岛、以色列、日本、列支敦斯登、韩国等,该集团旨在对其农产品进行高度的贸易保护。

三、中国贸易实力的和平崛起与相应作用的产生

当今的国际贸易体系正经历着深层次的改革,但多哈回合的屡次无功而返真实、客观地反映出此种改革的艰难性、必要性和迫切性。扩展到国际政治、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毫无疑问,推动贸易体系的改革势必将成为继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之后,又一次国际层面的改革重头戏。而且,“尽快结束多哈回合、保持世贸组织的活力和权威,对于推动贸易自由化、促进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这其中,中国贸易实力的和平崛起将良性地帮助此次改革进程的有序推进,并对其产生深远、积极的影响。

首先,作为贸易大国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发展中国家代表,中国的参与促发了国际贸易体系的进一步深刻调整,并健全和完善了国际贸易多边合作体系的框架构建。 中国是国际自由贸易体系的重要组成和改革的积极要素,作为世界级的贸易大国,自然而然地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参与者。但由于中国的综合国力和贸易竞争力仍处于发展阶段,还不具备引领国际贸易体系改革的充足实力,需要与更多的贸易伙伴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进行合作,以共同推动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与发展。不可否认的是,作为现行贸易体系的重要参与者和改革的积极参与方,中国因素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不仅重新诠释了贸易自由化所创造的“互惠、共赢”的巨大效果,同时也为体系改革的渐进性推进发挥了稳妥的协调作用。 另一方面,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的源头――美国,在国际关系中长期处于强势地位,被公认为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代表和大本营,其内部问题的外露引发了一场全球性的经济危机,重创了其在国际政治、经济、贸易体系中的国家信任度,同时也促发了体系中的其他成员方对于现行国际贸易体系进行改革的强烈呼声,其主要代表就是以印度、巴西等新兴国家为首的发展中国家集团。尽管如此,我们并不能单纯地将此次金融危机定义为改变世界贸易体系的根本原因,贸易体系实际的改革和发展,始终依赖于与贸易相关的各类因素的综合变化以及此种变化所产生的结果,其中包括贸易结构、贸易内容、贸易竞争力以及参与国家的综合国力等多种因素。

其次,中国“反贸易保护主义”的斗争形式与推动贸易自由化的积极姿态,扩展了贸易体系的改革内容,也进一步拓宽了新贸易体系的发展目标。2007年8月17日,世贸组织总干事帕斯卡•拉米在吉隆坡发表讲话称,“今天面临的挑战是抵制贸易保护主义倾向,致力于建立一套政策,保证各个国家都受益于全球贸易”。 中国的和平崛起无疑是对拉米总干事所期盼的有力回应。作为参与多哈回合谈判的主要成员方之一,中国是遏制贸易保护主义发展、促成多哈回合顺利结束的关键力量之一。众所周知,中国是受贸易保护主义侵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反倾销、反补贴、特别保障措施等“合理的”贸易救济措施,俨然成为抑制中国产品的出口、制造市场准入壁垒的“合法”手段。因为中国外向型经济的比重较大,贸易依存度也较高,所以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措施都会对中国的产品出口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经过多年与贸易保护主义的斗争与实践,中国逐渐熟悉并适应了贸易体系的运转规律,丰富并充实了自身的贸易经验。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了WTO,标志着中国与国际贸易体系的全面融合上升至新高度。中国国内一系列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完善;积极地运用合理的贸易救济措施,保护自身贸易利益的不受损;积极参与并主办与贸易相关的国际性论坛,增加在国际贸易谈判上的话语权等,通过诸多主动出击式的工作及努力,实现了中国与国际贸易体系的“无缝接轨”。而且,为了促进全球自由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加速贸易体系自由化的改革进程,中国在改革开放的政策背景下,积极敞开国门,接纳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 可以说,中国全面地融入国际贸易体系改革与发展的进程,并成为稳定国际贸易体系有序运转、推动国际自由贸易进一步深化、发展的主要力量。 中国的大市场开放政策,不仅为全球自由贸易的量化增长和理念推进提供了坚实的平台,也为自由贸易创造财富和价值贡献了丰富的现实素材。2010年3月18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与布雷顿森林体系、世界贸易组织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高级别特别会议上发言时,呼吁各国共同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为世界经济的复苏创造良好条件。 由此可言,有中国参与的国际贸易体系改革,论据更为饱满,内容更为充实,范围更为广泛,目的也更为明确。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中国的参与是实质性地将多边共谋机制引入国际贸易体系改革的协商机制,并对新机制给予创造力和影响力,同时也从政治的高度帮助确立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具体地位。作为全球范围内新兴崛起的谈判、议事的平台之一,G20机制的启动对于重新构建全球政治、经济、贸易秩序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了更为积极、有效地活用G20谈判机制,尽快促成多哈回合谈判的圆满结束,G20成员国必须在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谈判中给予更加优惠的承诺,同时通过技术和金融的支援,实现并扩大欠发达国家在新贸易体系中的利益。 中国作为G20机制化的有力推动方和积极参与者,始终强调通过积极的多边协商,稳妥、有效地解决国际性的公共事务,这其中也涵盖了抑制贸易保护主义、改革国际贸易体系等内容。2010年6月27日,主席在G20多伦多峰会上提出:“为推动世界经济尽早实现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应促进建设开放自由的全球贸易体制”。 我们从胡主席的发言中,可以解读出中国对于改革贸易体系的决心和信心,同时也从另一角度理解了中国对于未来国际贸易体系有序运行的愿景。因此,多哈回合谈判的圆满完成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不仅象征着贸易技术上的难题突破,而且也意味着改革后的国际贸易体系将继续有效、均衡地支撑国际贸易和全球经济合作的有序运转。

小结展望新国际贸易体系内的中国

在合理、公正的新国际贸易体系中,中国价值的体现并不是对传统制度的革命性颠覆,而是在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下,推动贸易体制的有序、高效、平等、和谐的改革。多哈回合谈判久拖不决的主要背景,就是发达国家长期主导着多边贸易体系的运作和贸易谈判目标的决定权。尤其是“选择性贸易自由化”导致了该体制在历史发展中存在着较为显著的不平衡和不完善。 中国的参与将打破传统的力量制衡,更多地偏重于保护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利益。换言之,在GATT/WTO框架要求所允许的范围内,中国将尽可能地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欠发达国家更多贸易制度上的优惠,帮助实现在同一体系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公平竞争。

第10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现状 新趋势

一、国际贸易现状

(一)金融危机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日益凸显,发达国家仍为贸易格局中心

以浙江义乌为例,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商品批发市场,义乌的发展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甚至是世界的国际贸易发展的最新动向。据统计数据分析,在我国外贸形势恶化的近两年期间,小商品城的景气指数从2008年2月的1168.38下降到2009年8月的1042.47,下降幅度达到了10.8%,直至2010年才略有回升。这里,义乌小商品市场指数所反映的问题,正是目前外贸形势和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不利影响的真实写照。与此同时,美、欧、日等发达经济体GDP总量比重较大。可以看出,在当今的国际贸易发展中。美国、欧盟和日本仍占据了世界经济发展总量的大多数并在交易过程中处于领先位置。

(二)经济合作将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向

受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影响,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以地理位置为主要联合方式的经济合作逐渐加强,各主要贸易大国都在积极追求区域内贸易的主导权。

从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数据上看,截至2010年6月,全球已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已有187个。其中,大多数亚太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覆盖甚至均在50%以上,全球范围内的区域经济合作发展十分迅猛。

(三)各国的贸易保护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层出不穷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的逐步凸显,各国为保护本国产业纷纷采取了不同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而另一方面,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更是对国际贸易产生了许多的不利影响。如2003年,我国各行业受技术性贸易壁垒(TBT)的限制比例均达60%以上,损失高达170亿元。而在这些TBT中,又以受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的限制最多。

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正逐步发展、显示出下列三个特点:与知识产权相联系、保护环境的绿色壁垒和影响渐渐由单个企业转向整个行业。这样的贸易壁垒使阻碍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并将使各国间的贸易陷入更加严峻的形势。

二、国际贸易发展新趋势

(一)“金砖五国”将成为国际贸易增长的新生力量

发展中国家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正在不断的加深参与国际贸易竞争,其中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新兴的经济体更是保持了稳定和快速的发展,这为世界经济的恢复和繁荣注入了强大的新鲜血液。其中“金砖五国”(Brics: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和南非)则更是目前世界贸易增长的主力军。据国外相关统计机构推测,至2016年,金砖五国的经济总量将赶超美国,成为世界上最有活力的经济体,并成为国际贸易增长的新生力量。

(二)电子贸易的新生与成长

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是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互联网的应用而迅速发展起来的,同时电子商务也将替代传统的贸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应用。这样的网络贸易将整个交易过程包括交易磋商、签约、货物交付、货款收付等环节的交易地点都放在了网络上进行,对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而言,既节约了成本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正是由于网络贸易具有如此便利和生命力,所以引起世界各国和国际经济组织的关注,于是纷纷制订各种政策、采取各种措施来促进网络贸易的发展。在1996年,世界网上交易额仅有23亿美元,而到了2002年网上交易额就突破3490亿美元。显然,网络贸易将会得到迅猛的发展,并将在21世纪的国际贸易领域中一枝独秀。

(三)跨过公司对世界贸易的积极作用

据统计,世界上4万家的跨国公司共控制着全球生产总值的40%、国际贸易的50%~60%、国际技术贸易的60%~70%、研究开发的80%~90%以及国际投资的90%。由这些数字可以看出,跨国公司为全国经济的复苏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和坚实的力量。

三、结束语

参与国际贸易对我国的各方面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意义深刻,因而必须了解国际贸易发展的现状、深入分析和把握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特点和新趋势。这样,不但有助于外贸企业掌握国际贸易的新动态,研究国际贸易政策变化,从而能及时采取正确的对策,维护企业的自身权益,以在国际贸易中保持良好的地位,处于不败之地;同时,可以促使我国在国际舞台上发挥出最佳水平,在国际竞争中获得良性的、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龚瑾.国际贸易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发展国际贸易的启示[J].管理观察,2009

[2]王兆密.新形势下的国际贸易与环境[J].中国商界,2010

第11篇

〔论文摘要〕本文介绍了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的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政府和企业如何应对这种境况的策略。

1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的特征

目前,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了对本国企业的经济利益进行维护,各国都通过各种方法对本国产业进行保护,不断扩大的贸易救济措施的运用便是其突出表现。众所周知,在旧贸易保护主义的中心是高关税,而各种贸易救济政策和措施是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方式,从而对外国商品的进口设置了技术、环保政策和措施等比传统关税壁垒隐蔽得多的多重壁垒。以下为贸易救济政策和措施新发展特点。

1.1层出不穷的各种贸易救济新措施和新标准

对于贸易救济政策在贸易保护中的作用,美国、日本、欧盟等许多发达国家对其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并不断采取严格的技术标准、绿色环保标志、卫生检疫新规定、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汇率变动等各种形式的不易监督和预测,同时又具有强隐蔽性的非关税保护措施来阻碍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对其国家的出口。目前,在世界经济的组成部分中,“中国制造”已经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也就是说,中国是超过1/2的世界日用品消费品的来源地。然而,中国的产品属于劳动密集型,通常技术含量也较低,并存在着不可否认的质量问题,使得中国出口到发达国家的许多产品屡遭诉讼和调查,为了能够满足发达国家太严苛标准,中国还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

1.2不断扩大的贸易保护救济措施的范围与深度

目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等已经替代传统的货物贸易成为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部分。以美国为例,美国的201条款(保障措施)以及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等对贸易救济措施的使用范围与深度进行了扩展,然而,也对贸易自由化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作用。

2对新一轮贸易摩擦我国政府及企业的应对之策

2.1不断进行内需的扩展,从而使我国贸易对国外市场的依存度不断降低

我国的贸易规模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的增长速度飞快,同时,对于国外市场的依存度也在不断上升。然而,目前日益萎缩的国外市场加大了我国长时间形成的对国际市场过度依赖的经济发展模式的生存难度,因而,为了能够使我国国内消费率有效提高,内外需比例切实得到调整,对出口的依赖程度逐步降低,我国应该抓住时机扩大内需,从而慢慢的以扩大内需与稳定外需的统筹协调代替由开放带动改革和发展为主的形式。

2.2充分利用多边场合,加强国际间的沟通和协调,联合防范贸易保护主义

作为全球金融风险长期积累及经济结构失衡造成的后果,对金融危机问题的解决也不可能一缴而就。为了维护国际贸易的稳定发展,世界各国之间的合作与沟通不断得到增强,并加强磋商。中国作为出口大国和本轮贸易保护主义浪潮的主要受害者,我国必须力争西方国家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的尽快承认,以多边场合,使我国与国际间的沟通与协调不断得到加强。

2.3提高国内企业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的主动性,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1)为了规范化、制度化企业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从而使我国企业申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提高,避免有些企业搭便车的行为,我国必须尽快建立一套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的协调机制,使我国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2)对于外国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国内各个企业要及时洞察,同时对世界贸易组织及国内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所赋予的企业的权利进行充分利用,以保证所采取的相关贸易救济措施的及时性。

第12篇

1. 世界贸易发展趋势

1.1 科技进步带动世界贸易持续增长

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世界经济正从工业经济时代向知识经济时代转变。知识经济的到来,对全球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都在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国际贸易也不例外正受到知识经济的巨大冲击。现行的许多国际贸易理论与实际操作的经验和规则将被打破,新的理论和规则正在形成。交易关系的多变化、交易商品的无形化、交易载体的电子化正在形成。这将大大地促进世界贸易的持续增长。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世界贸易总额增长了近100倍。1997年世界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11万亿美元,占世界各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3强。据世界银行预测,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世界经济的增长,未来10年,世界商品贸易年均增长速度可达6%。2010年世界商品贸易额预计将超过20万亿美元。

1.2 经济全球化

人类在经历了痛苦的交往之后,终于意识到全球合作的重要性。在进21世纪之际,世界科技正突飞猛进地发展,为人类实现全球合作提供了基础条件。一个以知识和信息为基础的、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全球化市场经济已经形成。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关系在日益力。强。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不可能孤立于世界经济和国际社会之外来寻求生存和发展。这就是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一体化的实现,将促使资本、技术、信息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消费在世界范围内自由选择。这样,在全球范围内的生产与消费可以达到有限资源的最佳配置,是人类的最佳选择。经济全球化将有力地推动世界范围内的产业融合和产业结构调整。在这一进程中,跨国公司和发达国家将发挥技术、贸易和投资的综合优势,在世界经济和贸易中占据主导地位。

1.3 贸易自由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贸易自由化已成为全球各国的共同呼声和世界经济运行的主旋律。贸易自由化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降低贸易保护水平和分散程度;二是改变并统一贸易保护形式,即从多种数量控制体制转变为单一关税控制体制。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基本原则。因为与非关税保护措施相比,关税措施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和非歧视性,便于国际社会和贸易经营者辨析保护的程度。在肯定进口关税保护原则的前提下,世贸组织还主张逐步递减关税,简化贸易程序,加强各成员国的市场准入,以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这一目标计划已经具有具体的时间表并得到部分实施。因此,21世纪将会出现一个没有各种非关税壁垒,高度透明的低关税的国际贸易环境,从而大大降低国际贸易成本,提高公平竞争水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贸易自由化。贸易的自由化可以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有效配置,将有利于世界分工和合作,提高劳动生产率。

1.4 贸易手段电子化

以微电子技术为基础的信息技术革命以及国际互联网的形成,正在促进国际贸易手段的变革。影响最为深刻的就是电子商务。它突破了传统贸易活动中物质、时间、空间对贸易双方的限制,利用数字化技术将企业、海关、运输、金融、商检和税务等部门有机连接起来,实现从例览、洽谈、签约、交货到支付等全部或部分业务的自动化处理。这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贸易环境。卖方在网上标示自己商品的信息,买方在例览器上漫游标明购买意向;买卖双方在网上直接进行谈判签约并可以用信用卡、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电子商务具有无可比拟的优点。它大大简化了商品流通环节,提高了交易效率;可以方便地实现跨地区跨国界交易;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降低交易成本。电子商务正以其独特憋力以惊人的速度在全球发展。

1996年全球电子贸易营业额为20亿~30亿美元,1997年增至150亿美元。目前,网上交易额正以每100天一倍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02年将达到3000亿美元的规模。由此可见,电子商务将在全球贸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将以其技术和成本优势逐步取代常规商务作法。

1.5 亚洲将成为世界最大的贸易中心

美国、欧盟和日本是当今世界贸易的三大中心,其贸易额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一半以上。随着亚洲经济的崛起,亚洲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上升。包括我国在内的亚洲10个主要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贸易额之和已经超过美国、欧盟(不计欧盟内部贸易)和日本。该地区被称为全球商务活动的第四个中心。据预测,这10个国家的贸易增长速度将远远高于美国、欧盟和日本。到2005年和2010年,亚洲这10国的进口额将分别达到1. 94万亿美元和3.1万亿美元,大大超过美国和欧盟,成为21世纪全球最大贸易中心。

1.6 世界化工贸易格局

在世界贸易总额中,化工贸易是仅次于汽车贸易的第二大贸易领域。1998年,世界化工进出口总额达到9990亿美元。欧盟、美国和日本是世界化工贸易三大霸主。近年来,美国和欧盟化工出口增速放慢,有的甚至出现负增长,而进口增速则在加快。这主要是一些传统的化工公司将注意力转向诸如生命科学一类的新领域。

欧盟建立后成了新的世界经济巨人。1998年欧盟化工进出口贸易总额5354.35亿美元(包括欧盟国家之间的贸易):进口2401.96亿美元,占世界化工进口总额的48.57%;出口2952.39亿美元,占世界化工出口总额的59.7%。其中,德国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化工产品出口国,1998年出口额达到694亿美元,超过美国的出口额。

就单一国家而言,美国一直是世界化工贸易的第一大国。1998年美国化工进出口贸易总额:238.91亿美元。其中,进口546.21亿美元,占世界化工进口总额的11.05%;出口692.7亿美元,占世界化工出口总额的14.01%。

1998年日本化工进出口贸易总额480.71亿美元。其中,进口208.60亿美元,占世界化工进口总额的4.22%;出口272.11亿美元,占世界化工出口总额的5.5%。

我国化工进出口贸易虽然增长较快,但由于基数小,在世界化工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变化不大。我国的化工出口在世界化工贸易中的比重基本保持在2.5%~3.0%,化工进口比重为4.2%左右。

2. 我国化工对外贸易概况

2.1 化工进出口贸易持续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化工对外贸易得到长足的发展。 1999年全国石油和化工产品进出口总额达500.55亿元,其中出口164.95亿元,进口335.60亿元,占全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出口额和进口额的比重分别为13.88%,8.46%和20.24%。同年,化工产品进出口贸易额达到394.46亿美元(出口144.24亿元,进口250.22亿元),相当于1980年化工进出口贸易额37.62亿美元的10.5倍。过去20年我国化工进出口贸易额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3. 17%。

在1995到1999年的五年中,尽管受到亚洲金融风波的影响,我国化工进出口贸易额仍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势头,年均增长率达到了7.33%,快于同期我国对外贸易总额年平均增长6.45%的速度。

1999年化工产品出口额达到144.24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7.40%。五年问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为5.58%,低于全国出口总额的年平均增长6.98%的速度。

1999年化工产品进口额达到250.22亿美元,占全国进口总额的15.09%。五年问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为8.40%,远远快于全国进口总额的年平均增长5.85%的速度。

2.2 化工出口产品结构变化明显

根据进出口数据分析,我国化工产品进出口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从80年代的资源型的出口产品结构过渡到了资想型产品与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并重,技术密集型产品为补充的综合出口产品结构。在出口产品构成中,资源型产品一直是我国传统的出口产品,仍占有较大的比重,主要包括油品、无机化学品、有机化学品以及化学矿。劳动密集型产品胶鞋的出口从无到有,其出口额居各类化工出口产品的前列。橡胶及其制品的出口逐年增加,是增幅较明显的一个行业。以化学农药和生物化学品为代表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较高附加值的精细化学品的出口增长迅速。有机化工原料、染料和颜料的出口额也有明显的增长。这类产品的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出口单价有所上升。但是,技术密集型出口产品的比例大小,我国化工产品出口增长方式仍然主要是依赖扩大数量的外延型增长方式。

在进口产品结构中,高分子聚合物、化肥和基本有机化工原料一直是我国进口的三大类产品。近年来,除化肥进口有所下降以外,高分子聚合物和基本有机化工原料的进口增长加快。

2.3 化工进出口贸易主体已具雏形

目前,我国有2000多家化工企业的产品进入了国际市场,有300多家化工企业获得了自营进出口权,产品出口到21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一批企业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有的已超过3000万美元。上海轮胎橡胶公司、吉化公司、青岛双星等一批骨干企业成为出口创汇大户。一批化工产品如硫化黑染料、钡盐、糖精钠、柠檬酸、苯甲酸钠等产品的出口量占世界贸易量的一半以上。还有一批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做出了规模效益,在国际市场上创出了知名品牌。青岛双星集团的双星鞋、广东中成的保险粉、苏州精细化工的糖精钠、安徽蚌埠的柠檬酸、新安集团的草甘磷等,是我国化工产品在国际市场新创名牌的杰出代表。化工自营进出口企业与专业外贸企业和三资企业一起,构成了我国化工对外贸易的三大主体。

3. 我国化工对外贸易面临的挑拨

3.1 进出口贸易逆差局面未能改变

我国一直是化工产品净进口国。化工进出口贸易逆差占化工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例虽然由改革开放初期的60%多下降到目前的20%左右,但近年来又有上升的趋势。随着进出口总额的增长,贸易逆差绝对值逐年增加。1999年我国化工贸易逆差达到:105.98亿美元,比1995年增长了62.64%。这主要是由于高分子聚合物、有机化工原料、化肥、化工机械等行业的贸易逆差仍然较大,高分子聚合物和有机化工原料等行业的贸易逆差增长较快。同时,造成我国化工贸易逆差,还有其内在原因:一是国内生产能力不足或是生产成本缺乏竞争性;二是我国化工产品在质量和品种上还不能满足国内的需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开放,化工产品的进口将会继续增加,化工贸易逆差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改变。

3.2 出口产品缺乏市场竞争优势

我国出口化工产品主要是资源型、劳动密集型和高能耗型产品。其本身的价值比较低,加之生产分散,供应混乱,管理不善,质量不高,在国际市场上的卖价一直很低,并且呈逐年下降之势。1999年我国出口了614万、无机化工产品,平均每吨价格只有370美元。同年,我国出口胶鞋24.8亿双,平均每双价格只有1.78美元。

目前,我国化工产品的精细化率还不高,只有40%左右,而发达国家则达到65%。因此,我国精细化工产品出口虽然有了较大的增长,但在国际市场上的优势还不明显。1999年农药出口14.73万吨,创汇4.40亿美元,平均单价不到3000美元/t;而同年进口农药4.77万t,用汇2.42亿美元,平均单价为5000美元,是出口单价的1.67倍。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精细化工产品缺乏独创性,或者只是传统的低附加值的产品。同时,以发达国家为基础的跨国公司,以其技术、贸易和投资的综合优势,占领着高科技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市场,使我国化工对外贸易面临极大的挑战。

3.3 出口市场秩序混乱

化学工业是一个多品种的行业,许多产品产量小,生产企业多。绝大多数产品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生产过剩,使国内市场长期严重供过于求,给我国化工产品出口市场造成很大的压力。同时,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企业获得了自营进出口权,有力地推动了化工对外贸易的增长。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刚刚建立,许多配套改革尚未完善,又由于企业缺乏外贸人才和经验,因而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多头对外,力量分散;低价销售,自相残杀;鱼目混珠,无序竞争。这不仅使我国化工对外贸易损失巨大,也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形象。

4. 我国化工对外贸易应采取的对策

进入21世纪,我国即将跨进世贸组织的大门,这为我国化工对外贸易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会。我们应抓住这一机遇,调整产品结构,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壮大竞争主体,更新经营理念,推动我国化工对外贸易的发展。

4.1 积极调整化工出口产品结构

产品结构的调整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只要市场有竞争,就存在产品结构调整的问题。即使是实力强大的跨国公司,也在加速调整产品结构。我国化工出口产品结构正在摆脱资源型结构的阴影。近年来,资源型产品出口的比例虽然较大,但增长平缓,有的还出现负增长。随着我国化学工业的继续发展,企业将越来越注重产品的深加工。因此,这类产品占出口额的比例将会逐步下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劳动工资有了较大的增长,从而使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竞争性与以前相比有所削弱,市场的动荡性也在加剧。但是,我国毕竟是世界人口大国,劳动力的极大过剩仍将使我国在世界市场上保持长期的劳动力优势。同时,以橡胶制品和胶鞋产品为代表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中国制造的品牌正在发挥积极的效应。因此,劳动密集型产品仍将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近20年来,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化工行业人才辈出,科研开发力量得到加强,技术开发速度大大加快。同时,随着化工企业改革逐步深入,化工产品结构正在发生改变,技术密集型的化工产品具有快速增长的机会,其出口份额将逐步增大。面对新的机遇,我们的企业要积极调整化工出口产品结构,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改善管理,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努力实现出口由数量型增长为主,向质量、效益型增长为主的方向转变。

4.2 深化化工外贸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早在80年代,就打破了在长期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外贸高度垄断的局面,一批大型国有企业获得了自营外贸经营权,成为对外贸易的主体。近年来,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1998年10月,我国颁布实行了《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1999年初,国家对大型国企的进出口权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从而形成了大型国有外贸企业、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三资企业为主体的对外贸易格局。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入,外贸进出口权必将进一步放开,将有更多的企业有权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这会有利于我国化工产品的出口,但必须尽快解决和避免出现的种种问题。对外贸易企业要承认这样的现实: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了解市场、拥有客户以及进出口特权的优势将逐渐丧失。生产企业也要看到独自闯荡市场的风险。我国的外贸体制应当在继续放开的前提下,由市场引导逐步走向理性化的相对垄断。

4.3 壮大竞争主体,提高竞争能力

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实力强大的企业才具有市场竞争能力。发达国家正是依靠一批实力强大的跨国公司抢占国际市场的。据统计,目前世界跨国公司总数约为5万多家,占世界企业总数的:1%,但其贸易额却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2/3,控制着国际生产和全球贸易。由此可见,当今世界贸易的主体是规模庞大的跨国公司。如杜邦公司一家在我国销售的钛白粉就有5万t之巨,占我国进口量的一半;而我国4万t。钛白粉的出口却有上百家企业在经营。

近年来,我国化工企业实力得到加强,部分产品在质量和市场占有率方面不仅在国内占居领先地位,而且成为出口创汇大户。他们的自营进出口业绩已非一般外贸公司可比。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化工企业还非常脆弱。就销售额而言,只是稍强于世界第一大化工公司。然而,我们却有成千个生产企业,难于在国际市场上与跨国公司相抗衡。要想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壮大我们的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

要提高竞争力。一是要提高企业的实力,生产向优势企业靠拢,产品向名牌企业集中。企业的集团化,生产的集中化,是提高我国化工产品市场竞争能力的主要途径。二是要利用好外贸窗口。我国外贸企业在对外贸易的历史上发挥过不可替代的作用。外贸权的放宽并不等于外贸企业的过时。外贸企业在市场形象、外贸人才、市场信息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一些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应仔细分析自己的实力,若无独立进入国际市场的能力,就应采纳制,与外贸企业合作,联手成为具有竞争力的实体。

4.4 更新外贸观念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企业的市场营销观念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化工企业意识到做市场与做买卖的极大不同。做买卖只顾买入的成本和卖出的利润,投机性强,有利润就做,没有利润就可以放弃,不会有明显的经济损失和风险,缺乏长远打算。但生产企业则不同。不管市场风云如何变化,企业的生产不可一日放弃。因此,必须从长计议,建立新的市场观念。

首先,要重视市场调研。我们的企业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重生产、轻市场的思维习惯。一谈及企业的发展,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投入巨资建设生产装置,很少去考虑投资前要进行市场调研。市场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只有很好地勘探和有效地利用,才能长期受益。市场同时也是一部机器,你只有慷慨地投入,它才能有效地运转。因此,我们的企业应当注重对国际市场的研究,要了解自己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过去,清楚它的现在,掌握它的未来。

其次,要讲究市场策略。我们的不少企业毫无营销策略可言,常常由于经营业绩不佳而、“人穷志短”,不分市场对象是谁,有奶便是娘。因此自己与自己竞争的自杀现象时有发生。市场犹如战场,只有深谋远虑,才能百战百胜。要在市场上取胜,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场营销策略。一个好的营销策略,要处理好供应商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与用户建立利益的共同体;要处理好短期贸易和长期业务之间的关系,做到有取有舍;要建设长期稳定的市场网络,决不可朝三暮四。

第三,要按市场需求定价。由于缺乏对国际市场的了解,我们的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时,往往以低价为手段,中国货便宜已是世人公认的。这不仅使我们的企业没有从国际市场上拿回我们应该得到的财富,反而有时会落得一个倾销的罪名。这种现象在技术含量高的精细化工行业极为常见。不管是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还是精细化工产品,高附加值是其基本特征之一。因此,精细化工产品的定价要体现产品的技术含量。如果忽视技术的价值,我们就无法完成技术开发的再生产,终将失去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当我们谈到跨国公司在R&D方面的巨大投入时无不感到羡慕。但细细想来,其开发研究的巨大投入实际上就来自产品的销售利润。这种高投入、高回报的良性循环,应当成为我们化工企业的营销理念。因此,价格的确定不能仅仅以自己的生产成本为依据,要考虑国际市场上的价格水平,甚至要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季节和变化着的国际形势来不断地调整我们的产品价格。

第四,保持供求平衡。进入新的世纪,那种让生产者高枕无忧,皇帝的女儿不愁嫁的卖方市场时代一去不复返。以生产过剩、市场疲软为特征的买方市场似乎与新时代的步伐很不协调。究其原因,就是在世界化工巨头们纷纷兼并联合的热潮中,我们却在进行着一场化工生产的人民战争,化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高速发展,无效劳动随处可见,市场供求严重失衡。其实,要改变这种被动局面也也不难。物以稀为贵。限制生产、控制总量是治理市场疲软的一剂灵丹妙药。这就要求我们要有纺织行业砸锭的气魄,要有煤炭行业关闭小煤窑的决心,来整顿我们的化工企业,保持市场的基本平衡,以市场饥饿理论来恢复市场的元气。

4.5 培养外贸人才、建立营销队伍

市场竞争的焦点是人才的竞争。综观跨国公司国际营销的做法,一是营销队伍规模大。一般都有一支庞大的营销队伍分布于全球市场的每个角落,有的公司全球销售人员甚至超过生产人员。二是销售人员素质高。一般都是具有硕士,甚至博士学位的高级人才从事销售工作。显而易见,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建立国际市场营销队伍,是我们的化工企业在新世纪面临的艰巨任务。首先要象重视化工生产一样,重视市场营销队伍的建设。要舍得投入足够的人力,从事国际市场营销,从坐守家门到走出国门打市场。其次,要着手培养和选拔适合市场竞争要求的复合型外贸人才。一名合格的外贸人才,除具有基本素质以外,还须有三个突出的素质:一是广博的专业知识。在知识经济时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精细化程度在不断提高,这就要求外贸人员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熟悉产品的性能,了解产品的用途,能解答用户的问题,发现新的市场机会。二是扎实的外语基础。对外交流障碍是许多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外贸人员的外语能力在满足基本交流的基础上,还要有了解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能力,真正融人当地市场。三是较强的外贸能力,在新的世界贸易环境下,外贸人员不仅要有基本的外贸技能,还要及时掌握新的贸易规则和手段。

4.6 积极融入世贸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