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09:29:4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际投资的内涵,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养老基金的范围包括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个人自愿养老保险基金等。2001-2004年,我国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部门先后联合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养老基金投资的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对我国养老基金可从事投资的资产范围、投资比例和应遵循的准则进行了规定,但对养老基金是否可以进入国际市场投资、进行国际投资的比例和从事国际市场投资应遵循的准则则没有具体规定。
鉴此,本文对当今世界各国养老基金国际投资通行的两种监管规则的基本内涵和实行效果进行了比较研究;并根据我国养老金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提出了关于应否允许我国养老基金进行国际市场投资和我国养老基金从事国际投资应适用何种监管规则的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意义和监管规则
养老基金国际投资很有必要,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市场经济体都允许本国养老基金进入国际市场投资。关于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监管模式,虽然各国的监管形式千差万别,但从其总体监管原则看,可以归结为数量限制规则和谨慎人规则两种类型。
(一)允许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重要意义
关于养老基金从事国际投资的必要性,根据对国内外有关文献的研究、分析和总结,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全球投资组合可以更好地实现投资组合管理的最优化,降低系统性风险(Solnik1988,1998);
2.投资于国际市场可以更好地享受各国經济成长的成果,并获得更稳定的资本市场投资回报(JorinandGoezmann,1999);
3.投资于离岸金融市场可以降低非系统性风险;
4.对于小型开放经济体来说,由于国内资本市场容量的有限性,投资于国际市场是必不可少的(HowellandCozzini,1990);
5.对于新兴市场来说,由于国内金融市场发育的不健全,养老基金投资于国际市场可以获得更大的降低风险和增加收益的益处(Kotlikoff,1998)。
(二)谨慎人规则和数量限制规则的含义和特点
谨慎人规则和数量限制规则在定义、内涵和特点上存在着根本不同。世界各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监管的经验表明,两种监管规则的适用条件、适用方式存在很大差异,因此适用效果上也存在着很大差别。
1.谨慎人规则的含义和特点
所谓谨慎人规则是指,在养老金计划和养老基金的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该履行必要的谨慎程度,这种必要的谨慎程度是指一个正常谨慎的人在与他们从事财产交易时所应具有的谨慎程度。
这一定义包含着以下两个层面的含义:
第一,基金管理人在从事养老基金投资时,必须遵守监管法规的规定,并以一个理性和谨慎的投资人在进行养老基金组合投资时应该具有的适当方式;
第二,基金管理人在从事养老金计划或养老基金的管理过程中,必须应用必要的知识或技能水平,这种必要的知识或技能水平是指管理机构在事实上拥有或按职业或行业标准来说应该有的以养老金计划或养老基金管理有关的某种知识或技能的水平。
谨慎人规则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1)监管目标集中于投资管理人的行为;
(2)要求投资组合管理采取多样化的方式;
(3)允许投资人在坚持多样化的前提下,实行投资的自由选择;
(4)监管机构更关注信息方面。
2.数量限制规则的含义和特点
所谓数量限制规则,是指对投资的资产类别、投资比例等进行直接的数量限制。这一规则通常是对低流动性、高信用风险资产持有的数量进行限制,例如对股票、风险资本、实物资产以及外国资产等的投资限制。
归纳起来,数量限制规则的主要特点有:
(1)集中于对投资进行限制,而不是对组合进行限制;
(2)对“风险资产”实行数量限制;
(3)把谨慎视同于低风险资产;
(4)对单个金融工具的投资进行限制;
(5)不允许投资的自由选择。
(三)养老基金国际投资中两种监管规则适应效率的比较
1.对国际投资的数量限制会降低养老基金投资组合管理效率。正如欧洲委员会(EuropeanCommission,1999)所指出的,投资组合限制“妨碍了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过程的最优化,因而导致了次优的风险和收益配置”。投资组合监管限制会影响公司提供养老计划的成本,限制养老基金管理人对风险和收益的选择,迫使他们持有低收益资产,并且增加他们的风险和成本。对海外投资的限制,会妨碍养老基金对负债持续期(各个养老基金的负债持续期差别较大,并且在不同时期也不一样)和对相关风险厌恶变化情况的考虑。海外投资限制也会使养老基金资产负债管理技术难以得到有效应用,因为这些技术需要在使用衍生工具在国内资产与国外资产之间进行恰当的配置。如果监管法规除了限制投资海外资产比例之外,还限制使用衍生工具,那么这将迫使养老基金持有低收益资产或使自身面临更大的不必要的风险,特别是来自国际市场的风险。
2.对国际投资的数量限制容易导致养老基金成为政府预算融资工具。对于所有养老体系来说,投资限制会鼓励本国政府把养老基金作为预算融资的工具(通过规定养老基金持有一定比重的政府债务)。而在实行谨慎人规则的情况下,由于允许国际分散化投资,因此不会发生为政府进行预算融资的问题。当政府使用通货膨胀的方法降低债务负担时,养老基金持有政府债务就容易受到货币化的损害。从更广的意义上说,在存在着或明或暗强迫养老基金投资于政府债券的情况下,由于政府债务必须通过征税来偿还,因此这种做法将会有损于资本市场的形成,而此时养老计划在宏观经济层次上等同于现收现付制。
3.对国际投资的数量限制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着的内外部市场环境。数量限制规则通常是刚性的,很难应对不断变动着的经济状况、国内外证券市场的变化以及货币和不动产市场的变化情况;它们也很难应对金融资产市场的结构性变化。这一点已被无数的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管理实践所证明。
4.对国际投资的数量限制会导致保守的投资行为,并降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行业的竞争效率。如果实施严格的国际投资限制,那么这将会刺激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人持有不受数量限制政策约束的风险资产,以避免在市场行情变好和价格上升时违反投资限制规定。这使得在给定的收益水平下减少风险问题变得复杂化。数量限制规则也会限制战术资产配置的运用,限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人从事国际投资以提高投资回报率的积极性,从而也会损害整个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行业的竞争性和发展速度。
5.对国际投资适用谨慎人规则具有若干优越之处。前文所述的数量限制规则的缺点,其反面恰恰就是谨慎人规则的优点。概括而言,相对于数量限制规则而言,适用谨慎人规则的优越之处主要体现在:赋予了养老基金管理人充分的投资自,养老基金管理人可以自主地进行资产配置特别是国际资产配置(包括资产类别和投资比例等),可以自由地使用国际金融衍生品等金融工具冲销金融风险,可以及时有效地应对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总而言之,可以在更大的时空范围内从事投资组合管理,实现投资组合管理效率的最优化。
(四)世界各国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监管规则的适用情况
观察当今世界各国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监管规则,可以总结出以下四个基本特点:
第一,大多数发达国家较早地适用谨慎人规则;
第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适用数量限制规则
第三,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正逐渐由适用数量限制规则转向适用谨慎人规则;
第四,实行谨慎人规则具有促进国际投资和增加投资回报率的作用。
1.实行谨慎人规则的国家
如表1所示,在英国、美国、荷兰等国家,对养老基金国际投资适用“谨慎人规则”。该规则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过程中(包括在从事国际投资过程中),必须谨慎实行组合分散化;监管法规对养老基金投资组合分布不规定具体的限制,虽然受托人自身可以对投资组合分布自动进行某些限制。在日本,1998年之前监管机构对养老基金国际投资一直实行限制,1998年取消了限制,转而实行谨慎人规则。加拿大实行对养老基金国际投资实行谨慎人规则,尽管与此同时该国税法对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投资比例保留了一定限制(目前为30%)。在加拿大,每个月,一旦养老基金投资于外国资产的比例超过了限制比例,就会被课以相当于超过限制比例的1%的纳税。
澳大利亚、加拿大、瑞士和英国养老基金的外国资产投资比重基本接近于20%,其中日本和英国是中大型经济体,而其他国家则都是相对小的经济体。美国是一个大型开放经济体,由于本国国内证券市场最为发达,其国际投资比重较低(为11%)。
2.实行数量限制规则的国家
在上述以外的OECD国家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养老基金国际投资适用“数量限制规则”。例如,根据相关的欧盟指引(EUDirectives),德国养老基金必须服从对人寿保险公司施行的20%的外国投资比例的限制,尽管人寿保险公司的各个养老基金的负债结构各有不同。在芬兰,除了EU的限制之外,还补充了一个对投资于欧洲经济区之外的严格限制。瑞典对养老基金投资于外国资产的限制比例为5-10%,而瑞士和意大利的这一限制比例则分别为30%和33%.
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智利现行对养老基金投资于海外资产的限制比例为20%,而马来西亚则规定养老基金必须至少把70%的资产投资于国内政府债券。
从实行数量限制规则的国家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实际比例看,大多数国家养老基金投资于海外资产的实际比例,离监管法规允许的海外投资比例还有很大的“剩余空间”(headroom)。这意味着现有数量限制措施的存在将导致养老基金在从事投资组合管理时会非常谨慎,以避免在市场行情上涨时违反法律允许的限制性比例。
3.相比较而言,谨慎人规则具有鼓励国际投资和增强投资回报率的作用
从横向国别比较看,实行谨慎人规则国家的养老基金国际投资比例通常高于实行数量限制国家的比例。例如,荷兰是一个小型开放经济体国家,1998年其海外资产在整个资产组合中所占的比重达42%.而与同属小型经济体的荷兰相比,虽然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如瑞典、丹麦等国也是小型开放经济体,然而这两个国家持有外国资产的比重却比较低(分别仅有2%和11%),这是因为这些国家监管法规对养老基金国际投资进行数量限制的缘故。
从纵向比较看,同一国家实行谨慎人规则时期的养老基金国际投资比例通常高于原本实行数量限制时期的国际投资比例。例如,1970年荷兰和英国养老基金的国际投资比例分别仅有7%和2%,而到了1998年,两国养老基金的国际投资比例则分别达到了40%和18%.
从投资回报率比较看,Davis(1997)等人的研究结果证明,采取“谨慎人”规则的养老金投资业绩的表现优于采取数量限制体制的养老金投资业绩的表现。
二、关于中国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必要性和应适用的监管规则
参考前文的研究结论,根据我国养老基金和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本文作者认为,对我国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监管应该适用以下基本原则:
1.通过QDII等制度安排,在可控前提下允许和鼓励养老基金实行国际投资
第一,中国养老基金的规模日益壮大,而国内资本市场的容量和投资回报率相对有限。中国养老体系正在建设和高速发展进程之中,养老基金的资金规模已经越来越大,据估计,到2010年我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规模将各自达1万亿元以上。而尽管我国国内资本市场也在快速发展中,但养老基金规模的发展速度要高于资本市场规模的发展速度,如果不允许养老基金进行国际市场投资,就容易产生养老基金作为国内最大的机构投资者过度集中于国内市场甚至控制局部市场领域的现象。
第二,准许中国养老基金投资于国际资本市场,有助于养老基金投资组合管理的最优化,实现更好的投资回报率。关于这一点,在本文的第一部分的内容中已有了充分的论证。
第三,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和中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背景下,养老基金进入国际市场投资具有迫切性。迄今为止,中国已加入世贸组织三年多了,有关国内市场开放的各项协议正在逐步得到履行。再过两年时间,即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五年过渡期后,中国将全面融入世界市场。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的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只有更多地进入国际资本市场投资,才能提高自身的投资管理能力及其国际竞争力,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本国养老基金参与人的利益。
第四,通过QDII这种制度安排,可以使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资金数量或投资比例限制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可控范围之内,保证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有序进行。
2.在养老体系建立的初期,实行数量限制规则是必要和有益的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经验还很不足,尤其是国际市场投资经验更是一片空白。因此,出于维护我国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稳健发展的目的,在我国养老基金进入国际市场投资的初期阶段,对养老基金国际投资适用数量限制规则是可行而且必要的。
这种数量限制规则主要体现为:规定养老基金可投资于国际市场的资产范围和投资比例。由于在未来数年内中国还有必要在国际收支项目中,继续保持对资本项目所涉及的部分货币兑换和资本流出入的管制,因此,在具体执行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数量限制规则时,可坚持采取上文所述的QDII这种对单个机构投资者核定境外投资资金数量或投资比例的方式。
关于发展中国家在养老体系建立初期实行数量限制的必要性的研究,国际上已有充分的研究成果。根据Fontaine(1997)的研究,在发展中国家养老体系改革的初期对养老基金投资于海外资产实行限制,有助于减少从现收现付制过渡到基金制养老体系的财政成本。以智利为例,其养老基金在没有要求高利率的情况下(事实上债务通常是钉住CPI的)为国内提供了借款来源,养老基金发展促进了内部资源的转移,使得智利政府可以在极端的财政调整的情况下偿付国际债务,养老基金的需求使私营机构和公共机构进行债务转换可以顺利进行。Fontaine(1997)还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养老金发展的初期,为了控制资本外逃,避免剧烈和代价高昂的货币超调(overshooting),此时实行外汇管制是合理的,然而随着经济恢复到正常状态,就应该放松外汇管制。
3.在实行数量限制规则时,对三大支柱养老基金应实行差别化的安排
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个人自愿养老保险基金是养老基金三大支柱,由于其养老保障性质、养老保障地位的不同,国际市场投资损益形成后果的不同,因此在实行数量限制规则时,对这三大支柱养老基金国际投资应适用差别化的数量限制安排。一般而言,第一支柱养老基金即社保基金在国家整个养老体系中占有第一重要的地位,其国际市场投资损益状况对整个国家养老保障状况影响重大,因此对第一支柱基金应实行比较严格的数量限制;第二支柱养老基金即企业年金在国家养老体系中占有次重要的地位(对第一支柱起重要的补充作用),因此对第二支柱基金应实行次严格的数量限制;第三支柱养老基金在国家养老体系中起着补充或再补充的作用(对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养老基金的补充或再补充),因此对第三支柱基金则可实行比较宽松的数量限制。
对三大支柱养老基金适用有差别的数量限制安排,可以达到三大目的:
第一,这一做法充分考虑到了三大支柱养老基金在国家养老体系中的地位差别、在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收益特征上的不同要求,有助于降低和控制整个养老体系面临的风险;
第二,为监管机构观察和比较三大支柱养老基金采用不同数量限制政策所产生的不同经济社会效应提供机会,从而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和养老基金管理人自身能力的变化情况,适时修正和调整数量限制政策;
第三,这一做法为将来某一时期我国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由适用数量限制规则稳健地向适用谨慎人规则过渡提供了循序渐进的途径。一般而言,原本实行比较宽松的数量限制规则的个人自愿养老保险基金将率先适用谨慎人规则;紧接着,原本实行次严格数量限制规则的企业年金将在参考前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也采取谨慎人规则;最后,在前两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支柱养老基金也最终取消数量限制,稳步地转向实行谨慎人规则。
4.在养老基金国际投资运作经验积累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应逐步放松对国际投资的数量限制程度
在将来中国养老基金已积累了较丰富的投资经验特别是国际市场投资经验,并且自身具备了较强的国际投资风险控制能力的时候,就可以逐步放松对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数量限制。数量限制逐步放松的前提是,养老基金管理人自身从事国际投资的谨慎管理能力有了相应的提高。从全过程看,数量限制规则逐步放松的过程,应该自始至终就是养老基金管理人自身从事国际投资的谨慎管理能力不断提高的过程。
例如,在新加坡和智利等发展中国家,起初对本国养老基金国际投资实行特别严格的数量限制,而后来随着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经验的增加和管理能力的增强,就逐步放松了其数量限制。新加坡的养老基金可以投资于外国股票和债券;智利养老基金可以投资于国外的股票、债券和衍生工具,2000年智利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资产比重已上升至10%.
关键词:国际法;国本主义;人本化;国际投资法
国际法的国本主义传统以为标志,对国际社会进行条块分割,并为国际法体制设定基点及尺度,在全球融合的经济背景下,已无法满足国际法治秩序实现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要求。这不仅推动应然国际法在基本价值取向上突显可持续发展和人类利益,向一切以保护人的尊严及权利为宗旨和依归,以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等价值为目的演进;同时也在实然国际法规范上得到广泛实现,个人的存在与发展得到大量国际法人本规范的确认和保护,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参与国际法形成与运作过程的作用日渐加强,国际法在建立和完善国家间共处与合作的和平发展秩序的基础上更加致力于自身人本秩序的建构,展现出一幅“人本主义”的图景。国际法价值理念的升华和制度结构的重置无疑会向投资领域全面渗透,对新国际投资秩序的构建和完善产生重大影响。
一、国际投资条约人本价值取向的突显
(一)双边投资条约削弱东道国投资管辖权
国际投资的法制化发展在多边立法平台欠缺的情况下首先在双边层面取得了重大突破。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投资协议的全球性体系迅速扩大,双边投资条约出现了“加速度”发展的态势,一个庞大的双边投资条约网络正在展开。这在全球性、综合性多边投资规则体系几度“流产”的条件下,以国际契约的方式实现促进和保护外资的功能,为投资领域国际法律新秩序的形成提供基础动力。但晚近双边投资条约呈现出高水平的投资自由化规则、强有力的投资保护以及国际化的争端解决程序的发展特点,东道国建立在国际法赋予一国属地管辖权基础上的外资管辖权凸显弱化趋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东道国投资准入决定权受到侵蚀。随着晚近各国以自由化为取向的外资法改革的推广以及具有自由化性质的投资条约实践的普及,投资准入自由化渐趋成为世界性投资立法趋势,无论是世界银行《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倡导将开放投资准入作为外资立法目标,还是美式双边条约关于国民待遇适用于投资准入阶段的规定;从《能源条约》关于成员国应当在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给予外资自由准入的软规则,到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关于外资设立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规定,直至MAI的准入自由化规则,都昭示着各国自主施行投资措施时代的终结,东道国制定限制性投资准入措施的权利不再是本国政府自由决定的事项,而会更多的纳入跨国投资国际法制的约束范围。
2.国家在投资领域中的违约行为上升为国际不法行为的可能性增强。在投资运营的待遇上,依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解释,投资自由化的主要特征和要求所在就是外国投资者待遇标准的提高。“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的引入使投资领域契约责任的承担具备上升为国际责任的便利渠道,外国投资者可据此寻求对抗东道国的特权地位。
3.国家对外资经济的管理职权被架空。在晚近BIT的发展进程中出现了一个重要倾向,就是无论在东道国外资准入的审批程序还是外资的运作过程中,都禁止对投资者施加诸如出口配额、当地成分、技术转让等履行要求作为准入和运营的附加条件,以开放性的准入和运营方式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并防止规避法律现象和腐败行为的滋生和蔓延,这无疑使东道国借助履行要求引导外资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目标的权力受到封杀。
4.国家根据原则所享有的国有化权利遭到剥夺。20世纪90年代,当完全排斥国际规则、固守国家原则的卡沃尔主义在越来越多自由化性质的BIT巨大冲击下行将就木的同时,代表海外投资者利益、以“充分、及时、有效补偿”为核心特征的赫尔补偿原则,却借此获得无限发展的空间,成为对“合法性”征收与国有化措施设置的适用前提,在事实上剥夺了东道国在征收和国有化上的固有权利。这使得经济实力薄弱的国家当全球经济出现全面衰退,需要借此摆脱经济危机并实现对本国经济命脉控制的时候,面临受制于人的危险境地。
(二)社会公益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受到关注
国际投资立法不仅关系到缔约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和利益的平衡,同时如果缺乏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而失去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必将导致全球经济一体化或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在日益高涨的质疑、指责中走向没落。公众对代表自己行使公共权利的政府机构在处理与外国投资者关系中,是否充分考虑环境、健康、公共安全等因素上具有强烈的知情权要求,这促使国际投资条约在投资争端解决程序这一保障条约实施的重要环节上开始涉及透明度问题。
1.在参与投资仲裁程序主体范围上的突破。许多国际投资条约正是因其投资争端的解决在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敏感领域欠缺非国家主体的有效参与而不断遭到社会公众的强烈诟病,透明度成为引发机制无法“取信于民”,产生信任危机的重要根源。众多非政府组织、代表不同领域公共利益的民间团体纷纷以“法庭之友”的身份介入争端解决程序,并以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供事实信息、法律解释及相关意见的方式对投资争端的解决产生影响。这样,大量投资争端解决实践中对“法庭之友”权利和地位一定程度的确认,迫使国际投资条约为非国家实体介入争端解决程序做出制度安排。
2.国际投资协定的民主化进程加速。对于国际投资条约的缔结者,也是投资争端潜在当事人的非争端缔约方,争端解决机构如何在实践中解释和适用条约内容,关系到确立条约义务是否得以遵守的衡量标准,也成为他们监督和防范外国投资者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对东道国国家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重要方式。因此,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条约注重对缔约方作为非争端当事方时享有的权利做出精心设计,并在仲裁实践中对上述权利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说明和完善,以提高国际投资协定实施的民主程度。
二、国际投资立法重心由南北矛盾向公私冲突转化
(一)早期国际投资立法中旗帜鲜明的南北矛盾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东道国基于平等原则对外资拥有绝对的权力,而投资者无法得到任何国际法的保护。作为资本输出国代表投资者利益的发达国家与作为资本输入国代表东道国利益的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与对立,双方纷争的主要议题集中在对跨国投资的法律保护上,分别代表南北双方立场的“卡尔沃主义”和“赫尔准则”因此产生。从20世纪80年代起,国际投资关系出现重大变化,发达国家不满足于确保本国海外投资免受东道国侵害,而是进一步谋求发展中国家清除对外国投资的法律限制,力图通过将投资问题国际化,使本国投资者尽量摆脱东道国国内法律管辖,以推进投资自由化;而发展中国家则试图对此进行抵制,并竭力维护其依据国家原则对外国投资进行限制和管理的权利,以排除投资母国借国际法干涉东道国内部经济事务。
(二)晚近国际投资立法中复杂多变的公私冲突
20世纪9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投资中的角色改变交相辉映,进一步促进双方在国际投资立法中的相互理解和利益趋同,再加上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而展开异常激烈的国际竞争,使得保护和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的国内法律基础设施获得显著改善和提高,南北分歧趋于缩小。而日渐密切的国际交流必然导致日趋完备的国际规则,外国投资者享受到BIT及其他法律文件所赋予的“类宪法”的保障与特权,使得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权利义务极度不平衡,引发外国投资者的私人利益与东道国公共利益之间日显突出的矛盾。同时,国际投资中的人本价值不仅体现在对私主体抗衡国家能力的全面保障及外资的准入和运营各环节歧视性管制的拆除,更意味着挖掘投资活动对社会公众整体利益的激励作用。投资自由化不能以诸如人权、环境以及劳工标准等重要的公共利益为代价,新自由主义的投资制度也必须加以变革,有必要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规制外国投资,以避免重蹈阿根廷与其他拉美国家近年来所遭遇的“进退两难”的困境。一个理想的国际投资制度,应当超脱国家间利益的妥协,而在公私主体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
国际投资立法争议焦点从“强国”与“弱国”的对立,即“南北矛盾”,转向“国家”对“公司”的对立,即“公私冲突”。这不仅主导着承载各方利益均衡的国际投资规则的形成过程,更重要的是在国际投资法这个国家经济严防死守的领域人本价值取向的彰显。
三、国际投资仲裁多元化挑战国家
在《华盛顿公约》基础上建构起的有节制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为国家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不断涌现的“公私冲突”提供更加可信和中立的投资争端解决方法。然而,晚近双边投资条约摆脱ICSID仲裁机制的约束,竭力弱化卡沃尔主义所倡导的投资争议当地救济原则,以及东道国法律优先适用处理投资争议的规则,不断推进投资争议国际仲裁的直接性和强制性,形成多元化发展趋势。这触发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泛滥成灾,大量临时组建的国际仲裁庭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的正当性进行一裁终局的判定成为普遍现象。
首先,在投资实体法上,以美式BIT为代表的投资条约通过“投资”及“投资者”范围的广泛界定、投资待遇的模糊规范、间接征收条款内容的不确定性等含义不明的实体法条款,使得范围广泛的“合格投资者”能够动辄主张东道国“措施”违反条约义务,并由此提起国际仲裁请求。晚近国际投资仲裁庭在缺乏适当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演变成为有权裁定东道国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行政法庭和判断东道国司法判决是否体现公平公正的上诉法庭。如自1998年起,美国在NAFTA下,就曾10多次被加拿大投资者提起仲裁,对美国国内立法和政府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提出挑战,甚至对美国司法体系的公平性产生质疑,在美国掀起轩然大波,政府在巨大压力下不得不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其次,在投资程序法上,作为提交国际仲裁前提条件的国家同意带有更多的强制意味。大量仲裁实践中国家须在签订投资条约时事前概括做出,无需个案逐一、具体同意;仲裁庭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缺乏适当监督和纠错机制;在认定“合格投资者”上国籍选择标准的宽泛,为投资者通过改变公司结构的方式选择救济场所,滥用诉讼权利提供可能。这些程序设计所存在的诸多缺陷,加之具有可强制执行性的国际仲裁所涉及的巨额赔偿,无疑给国家的正当行使带来巨大风险。
多元化的国际投资仲裁正从行政、司法、立法三个渠道形成对国家的围攻态势,以体现自由化的国际投资条约为后盾的投资者,获得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各类私方主体在国际贸易体制、国际人权体制及其他国际法律体制内无法获得的挑战国家公权力的权利。
晚近投资自由化措施在国际法上体现出对投资者利益的过度保护,导致投资领域新的不平衡,国家面临进退两难的困境。而国家经济的存在是国际法上人本秩序建构的理论前提,离开以信守国家独立自主,不受他国意志支配为基础的国家间合作,国际法的人本价值无论多么崇高也不能变成现实。因此,为使投资这一拉动国家经济增长的关键领域中的行使和维护摆脱现有危机,有效平衡个人投资者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间的矛盾,不能简单强化国家的管理职权,而应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寻求国家经济的理性回归,并对内涵进行合理重构,从而有效抑制人本价值的异化。
注释:
到2007年底,全球有176个国家签订了超过5500项双边投资协定,这个数量正以每年100多项的速度递增。
依据1992年美式BIT范本第2条5款,一缔约国不得对对方缔约国的投资施加履行要求。受美式BIT的影响,NAFTA第1106条第1款禁止一成员国对另一成员国或非成员国的投资施加履行要求,包括在投资的设业、取得、扩展、管理和经营运作方面施加履行要求。ECT和MAI也紧跟美式BIT的步伐,先后作出了直接禁止履行要求的规定。TRIMs协议当中也对产生限制和扭曲货物贸易作用的投资措施及履行要求予以禁止。
DeniseMan-ning-Cabrol,‘TheImminentDeathoftheCairoClauseandtheRebirthoftheCairoPrinciple:EqualityofForeignAandNationalInvestors’,26LawandPolicyofInternationalBusiness1169.1995.
徐泉.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法律规制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95页.
如NAFTA第1127、第1128和第1129条为缔约方设置了就条约解释向仲裁庭提交书面意见和获取仲裁中相关文件的权利。
陈安.国际经济法学专论(下编分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616页.
虑及大型跨国公司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力以及它们有资格根据BIT运用国际司法程序对抗东道国政府的事实,可以认为它们在实质上已经具备诉讼、索赔等方面的“权利”,具有一定“”特征。
即使一国加入《华盛顿公约》,它也有权拒绝将某项具体争议提交ICSID仲裁,有权将某类争议排除在可仲裁的范围之外,既为东道国国家的运用保留了一定回旋余地,又在一定范围内为投资者提供强制性国际仲裁的依据。
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起因于国际投资条约的仲裁已超过250个,涉及4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10多个发达国家。其中,阿根廷涉案40多起,墨西哥涉案近20起。SeeUNCTAD,Investor-StateDisputesArisingfromInvestmentTreaties:AReview,NewYorkandGeneva,2005,paras.6-7.
关键词:国际投资;自由化;局限性
20世纪80、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革命的蓬勃发展和跨国公司在全球的大幅扩张使得资本、信息、技术等生产要素打破国界限制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着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经济一体化成为不可抵挡的潮流。投资领域的自由化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也通过国际投资法律不断趋于自由化的调整和转变表现出来。
一、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状况
国际直接投资作为生产资本国际流动的重要形式,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动力。自上世纪80年代后期,国际直接投资得以迅速发展,其速度已快于国际贸易。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公布的数据,国际直接投资在2000年达到13880亿美元,达到了创纪录的高水平。虽然从2001年到2004年分别下降到8176亿美元、7161亿美元、6326亿美元、6481亿美元,2006年又恢复到12000亿美元。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跨国公司纷纷破产倒闭或者撤回海外投资,国际直接投资又出现大幅度的下滑。国际直接投资规模呈现出大起大落的态势,考虑到经济发展规律和投资增长存在的周期波动的规律,从长远来看,国际直接投资在经济复苏后仍会呈现出增长的趋势。国际直接投资活动的不断发展为国际投资条约与协定日益增多提供了客观基础,同时也对国际投资协定内容的更新和规则的完善提出来更高的要求,出现了国际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和规范化的趋势。
二、国际投资的自由化发展趋势和表现形式
为了从总体上把握国际直接投资自由化的发展趋势,我们首先从定义进行分析。所谓投资自由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减轻或者消除会导致市场扭曲的措施;第二、加强外国投资者享有的特定待遇标准;第三、加强保证市场正常运行的监督机制。投资自由化旨在突破传统投资法的规定,消除对于投资的各种限制,并且在投资者及其投资之间实行非歧视性待遇,使投资成为全球性的活动。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起各国国际投资立法都呈现出减少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加强对外国投资保护的自由化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投资准入方面,东道国享有外资准入管辖权,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或根据什么条件允许外国投资者进入本国投资,对一些准许外资进入的行业或部门,也有权施加种种履行要求。最近投资条约的一个引人注目的变化就是美式双边投资条约(BIT)、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将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引入投资准入领域,要求外资在进入东道国前后都享有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这将极大削弱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进入领域和进入条件的普遍审查权,使得外资在进入的程序、领域等方面享有极大的自由。这些多边条约的自由化准入规定,预示出发达国家今后在多边立法场合对准入问题可能采取的基本态度:力图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推广适用于从准入前到准入后的各个阶段,并限制东道国履行要求方面的外资管辖权。
第二,对外资的保护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矛盾的焦点集中在征收及其补偿上。发达国家通常主张对外资征收应根据国际法给予“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即采用“赫尔三原则”,发展中国家坚持认为应该按照东道国国内法给予适当、合理补偿。但从1998年的研究表明,大多数BIT都使用“赫尔公式”,从ICSID和美国—伊朗仲裁庭的实践来看,几乎所有的案件都采用“充分”补偿或“全部”补偿标准。
第三,在投资争议解决的方法、安排上,最近投资条约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并呈现出扩大仲裁管辖权范围、削弱东道国管辖权的态势。国际投资争议中最复杂而且最难以解决的争议就是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解决这类投资争议的主要途径是协商调解、东道国当地救济、外国法院诉讼、外交保护和国际仲裁。长期以来,在选择何种方法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问题上,两类国家存在着严重分歧:发达国家及其投资者倾向于选择外国法院诉讼、外交保护、国际仲裁等方法解决争议,而发展中国家一般倾向于选择本国当地救济或由发展中国家创设的仲裁机构解决投资争议。最近越来越多的BIT明确放弃了“当地救济”的要求,或规定一旦双方协商不成,外国投资者即可提起仲裁,或规定提起“当地救济”与否应由外国投资者决定。
最近投资条约采用仲裁方式呈现两大特点:一是仲裁提起需要双方同意。据对1985年以后缔结的BIT研究表明,绝大多数采取强制同意型条款,这极大削弱了东道国的管辖权。二是引入了选择性仲裁制度。越来越多的投资条约中规定了多种可供选择的仲裁途径,备选对象主要有ICSID仲裁体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体制、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体制以及其他特设仲裁体制。
三、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自由化发展及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对外投资条约实践,主要是与他国订立BITs。自1982年与瑞典签订第一个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来,截止2005年年底,我国对外共签订了119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这些协定的签署,对促进我国和有关国家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国早期签订的BIT,只能说还处于投资自由化的萌芽阶段。“中国的条约在用语上变化非常显著。条约实践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早期的条约以谨慎和不情愿丢弃传统保守观点为特征”。规定也较为简单,反映出来的自由化程度也较低。在随后签订的一系列BIT中,投资自由化的特征日趋明显。这可简单地概括为:BIT调整范围的扩大;各项待遇标准的到位;投资保护水平的提高;争端解决机制的更为有效;投资自由化力度的加强。目前我国所签定的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定义条款,投资待遇,资本和收益的汇回,征收和国有化,争端解决等。从双边投资条约的某些主要条款的变化中可以发现,我国在对待自由化投资条款的立场上有所松动。在对外资实施国民待遇问题上,我国在准入阶段不实施国民待遇,在对外资的经营管理阶段,20世纪80年代对外签订的投资条约也没有真正确立国民待遇原则。近年来,我国在对外资经营方面的国民待遇问题上进行了调整,将给予外资经营的国民待遇作为我国外资政策的主要目标。
在投资争端解决方面,最近我国对外缔结的大多数BITs规定,可将争端交由东道国法院或国际仲裁管辖,不再坚持事先应寻求“东道国当地救济”的要求。
此外我国对外投资条约中关于外资保护,也与国际投资规则的自由化趋势保持一致,我国承诺除非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对外资实施国有化及征收。在国有化、征收的补偿标准上,中外协定中的有关规定也与发达国家坚持的赫尔公式(即“充分”、“及时”、“有效”)非常接近。
但是我们也要意识到,发达国家作为全球投资自由化的鼓吹者和倡导者,对其发展演变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投资自由化不仅是发达国家生产资本寻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要求,而且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垄断资本要求消除阻碍其追逐全球利润的各种形式壁垒的外在表现。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参与投资自由化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到以下问题。
第一,投资自由化的内涵是减轻或消除市场扭曲影响,提高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但投资自由化政策不能与吸引和促进外资增长的政策等量齐观。就引资而言,在制定政策时应根据自身实际状况,实行逐步或渐进式的自由化政策,引进的目的在于发展本国经济,不能为追求或迎合西方发达国家的标准置本国经济发展的根本于不顾,把引进外资作为发展经济的唯一推动因素对待。
第二,外国投资对东道国的消极影响。诚然,我国吸引外资的同时可以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增加政府税收,扩大就业规模,促进本国企业的竞争与效率的提高,开拓进入国际市场,增加产品出口的新途径等等,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利的影响。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方向、经营策略往往与东道国的宏观经济政策不一致,如果对其采取放任的态度,或疏于管理,也可能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如民族工业受损,环境受到污染,资源遭到破坏乃至经济命脉受到外国投资者的控制。如1994年墨西哥爆发的那场严重的金融危机,就是墨西哥对外国投资,特别是对美资在外资准入方面出现导向失误,以及全面取消对外资的业绩要求所至,以至引进外资非但没有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反而扩大了外贸逆差,使其最终爆发了金融危机。前车之鉴,后世之师,我们应对此予以高度关注。
第三,投资自由化政策应当与投资环境中的其他因素结合配套互动才能达到引资目的。外资进人不仅取决于一个国家是否实施投资自由化的外资政策,更重要的取决于经济因素,诸如国内市场的大小、国内经济增长的速度、经济运行状况的稳定性、政治普遍的安定、国内潜在市场的存在、基础设施的完善、法制健全与否等这些因素,它们共同构成一国的投资环境系统中的诸多因素。那种把外资法的自由化和投资自由政策的实施,认为是对吸引外资具有决定性影响的观点是不符合实际的。
第四,我国应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在国际层面上建立或制定投资协议。在参与投资自由化过程中,广大发展中国家有着较为一致的利益,应注重在多边或区域性投资协议问题的协调行动,加强外资政策的统一立场,力争建立一个能被广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所认同的、统一的、透明的投资自由化标准和更公平的投资制度。同时避免利用投资自由化政策时的竞相攀比。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对世人的警示和教训,也从另一个角度折射出投资自由化政策不应被当作一种相互竞争外资的工具加以使用。
参考文献:
[1]余劲松.论国际投资法的晚近发展[J].法学评论,1997(6).
[2]卢进勇,余劲松.国际投资条约与协定新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关键词:《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调整范围;审慎措施;根本安全例外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0594(2011)06-0058-07
收稿日期:2010-12-01
2009年8月15日,中国与东盟10国在泰国曼谷正式签署了《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该协议随后于2010年1月15日开始在中国以及文莱、马来西亚、菲律宾等东盟成员之间正式生效。随着其他东盟成员的陆续批准,其空间适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与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所签订的《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以及《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相比,《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的特别之处在于它为外国投资者创设了国际法上的出诉权,也即,外国投资者有权将其与东道国之间的纠纷提交至国际仲裁庭,诉称东道国的某些行为违反了该协议,并要求东道国给予赔偿。考虑到衡量东道国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的标准是国际法而非国内法,符合国内法的东道国行为完全可能构成违反国际法,故人们有理由期待,《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的达成和生效将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范围内11国国内法的不确定性以及由此衍生的法律风险,最终大大促进该自由贸易区范围内的跨国直接投资(佚名,2009)。遗憾的是,由于存在诸多重大缔约缺失,该协议的效果恐难达预期。
目前法学界仅有寥寥数篇文章涉及《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且内容均为简单介绍性质,如曾和王怡(2010)、李光辉(2010)、武燕琼(2009)等。就笔者的接触范围而言,尚未发现对该协议本身的缔约缺失问题予以专题探讨的著述。鉴于迄今国内学界对该协议仍缺乏必要的研究,本文拟就其成就、不足与完善进行探讨。
一、《中国―东盟投资协议》的成就
根据《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第2条,该协议的目标在于促进东盟与中国之间投资流动,建立自由、便利、透明和具有竞争性的投资体制。该协议共27条,主要规定了投资待遇、征收与损失补偿、转移和利润汇回、代位求偿、缔约方间争端解决、缔约方和投资者间争端解决、一般例外、安全例外等内容。在笔者看来,该协议的成就主要体现在:
(一)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范围内创建了统一的国际投资保护法制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与东盟国家便开始通过缔结国际投资协议的方式加强彼此之间的投资保护。截至2001年,中国与东盟10国间均分别缔结了双边投资协议。由于缔约时不同伙伴国家的理念差异,也由于我国在双边投资协议核心条款问题上的态度变迁,上述10个双边投资协议中的投资保护水平参差不齐。鉴于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条款是有关投资保护水平高低的关键性条款之一,我们不妨以该条款为例,分析上述10个双边投资协议的投资保护水平参差到何种程度。考察这10个双边投资协议可以发现,其有关投资仲裁(investment arbitration,专指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因投资争端而引起的同际仲裁)的规定非常复杂。
有的双边投资协议不但允许投资者就东道国违反该协议义务的所有争端提起投资仲裁,甚至还允许投资者就东道国违反国内法意义上的合同义务的所有争端提起投资仲裁,如2000年中同一文莱投资协议、2001年中国-缅甸投资协议。这意味着投资者可以随时通过投资仲裁的方式迫使东道国履行国际投资协议义务(甚或合同义务),投资协议(甚或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对投资者都有直接的意义。
有的双边投资协议则仅允许投资者就征收、国有化的补偿款额争端提起投资仲裁,如1992年中国-越南投资协议、1988年中国一马来西亚投资协议。这意味着就该协议其他条款而言,在东道国违反相关国际义务的情况下,投资者只能请求母国出面,按照同家间争端的模式来酌情处理。由于投资者与其母国间利益取向的差异,母国完全可能出于政治修好等其他方面的考虑而不肯替投资者讨还一个公道。有的双边投资协议甚至完全不允许投资者对东道国提起任何投资仲裁,如1985年中国一泰国投资协议。
我们知道,进行跨国投资的企业往往都进行复杂的股权安排,在多国境内成立各种子公司、母公司等,上述国际投资保护水平上的参差不齐将令在中国一东盟自南贸易区范围内投资的企业如人同际法迷宫,难以安全、便捷地进行商业筹划,其显然阻碍了整个区域内的国际直接投资的流动。令人欣慰的是,新签订的《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恰好弥补了上述不足,统一了国际投资保护标准。
(二)在保护外国投资者私益的同时试图兼顾东道国国家尽管外资能给东道国带来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益处,但也可能对东道国的国民经济、国家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尤其对经济结构欠佳、抗风险能力弱的资本输入国而言,情况更是如此,故资本输入国莫不保留外资管制权以维护国家(Chang,Ha-Joon,2004)。
然而,现今世界各国所签订的同际投资协议,虽措施、内容不尽相同,但皆或来源于美国式模板,或来源于欧洲式模板。这两大模板的核心条款均系发达国家拟定,且此种包含投资仲裁的国际投资协议长期以来主要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彼此之间签订,发达国家彼此之间并不签订这种协议,故投资仲裁的“被申请人”(通常为东道国)角色传统上都是由发展中国家扮演,发达国家则几乎固定地扮演着申请人(通常为外国投资者)的母国这一角色。结果便是,发达国家并不关注东道国之维护,而将注意力全部放在千方百计保护外国投资者私有财产权方面。这就形成了国际投资协议片面保护外国投资者私人权益,不维护东道国的局面。我国与东盟国家所签订的10个双边投资协议都存在这种问题,即并未设立维护东道国的必要条款。
从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看,在国际投资协议缺乏必要的保障东道国条款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仅因东道国保护公众健康、保障金融安全、保护环境、贯彻执行条约等行为而提起投资仲裁,声称东道国的这些措施损害了其投资,违反了国际投资协议中的征收条款、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等,而崇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理念的投资仲裁庭则倾向于僵化地理解“有约必守”,支持投资者的主张,认定东道国确系违反了上述条约义务,从而有必要予以赔偿(shalakanv.Amr A,2000)。
由于《北美自由贸易协议》首次在发达国家之间引入投资仲裁机制,而美、加两国的海外投资者又具有非常强的诉讼意识,因此,美、加等一向倡导投资仲裁的发达国家不得不亲自体会作为被申请人(东道国)的苦衷,这一经历使得美、加等国开
始有意识地在投资协议中增加旨在保护东道国的新条款,如税收措施例外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安全例外条款等,以确保东道国有权在不受羁绊的情况下保障此类利益。
因此,《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仿效最新美式双边投资协议范本的上述做法,在协议中明文增设了税收措施条款和一般例外、根本安全例外等条款,这着实有利于在保护外国投资者私益与维护东道国之间求取平衡,其意义殊值肯定。
二、《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的不足之处
(一)所约束的国家行为范围过于狭窄《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第3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问题:“本协议适用于一缔约方对下列相关情形采取或保留的措施:(1)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2)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由此可见,并非东道国的所有针对外国投资者或其投资的行为均受该协议约束,能够受该协议约束的仅是构成“措施”的行为。那么,何谓“措施”呢?
根据该协议第1条第7款,所谓‘措施’是指一缔约方所采取的,影响投资者或投资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则、程序、行政决定或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这一规定将“措施”局限于“普遍适用”(of general application)的“法律、法规、规则、程序、行政决定或行政行为”。尽管该协议并未就“普遍使用”一词进行专门的界定,但作为常用的法律术语,在“普遍适用的措施、行为”之类的语境下,“普遍适用”指措施、行为的抽象性,申言之,这类措施、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这一解读在国际法领域并无明显分歧。比如,2010年《欧盟一韩国自由贸易协议》第12章(透明度)第12.1条明确规定:“普遍适用的措施指的是任何普遍的或抽象的行为、程序、解释或其他要求,包括不具有约束力的措施。它不包括适用于特定的人的裁断”。2006年《新加坡一巴拿马自由贸易协议》第14章(透明度)第14.6条亦规定:“普遍适用的行政裁断指的是适用于其调整范围内的所有的人或事,并确立了行为准则的行政裁断或解释,但不包括:(a)在个案中,经由行政程序作出的,适用于缔约另一方的特定的人、货物或服务的判决或裁断;或(b)针对特别的行为或做法而作出的裁断。”有鉴于此,《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第3条的上述规定就排除了东道国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因为后两类行为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的这种规定是否妥当呢?为此,我们有必要研究投资仲裁实例,以查明在实践中困扰外国投资者的国家行为是否主要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为。
鉴于世界银行集团之内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以下简称ICSID)系专门性的投资仲裁机构,它所处理的投资仲裁案件占当今世界同类案件的绝大多数,我们不妨以ICSID仲裁案件为剖析的样本。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仲裁的非公开性所致,我们所研究的对象并不周详,仅限于其裁决文书已被公开披露出来的那部分ICSID仲裁实例。根据笔者收集的资料,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24日,ICSID共对15个投资仲裁案件了包括管辖权决定、中期裁决、最终裁决在内的各类仲裁文书。通过这些仲裁文书可发现:(1)当事双方争议的主要国家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案件共3个,占所有样本的20%,均与东道国颁布和实施新立法有关;(2)当事双方争议的主要国家行为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案件共11个,占所有样本的73%,分别涉及东道国关闭企业、违反特许协议、法院审判不公、拒绝发放采矿许可证、扣押船舶、国有化、拒不清偿债务、不履行和解协议和不分配无线电频率、税务检查及相关刑事调查等行为;(3)根据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尚无法判断当事双方争议的主要国家行为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案件共1个,约占所有样本的7%。
上述数据显然说明,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导致外国投资者提起投资仲裁的主要不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为(也即立法或者抽象行政行为),而是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为(主要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因此,《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所约束的国家行为范围确实过窄。
(二)缺乏审慎措施条款审慎措施条款是2004年美式双边投资协议范本所创设的一种新条款,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东道国的金融监管,其内容则主要涉及:国际投资协议不妨碍东道国出于审慎原因而采取或保持与金融服务有关的措施,也即东道国出于审慎原因采取的影响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措施不受国际投资协议约束。
在笔者看来,审慎措施条款的产生乃是基于如下两方面的迫切需要:
1.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导致金融业领域外资大量增多,东道国对金融业的正当监管权与其所承担的国际投资保护义务之间的冲突加剧。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诸多以该协议为蓝本的区域性、双边贸易协议的达成和生效,全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大大加快。由于直接在东道国设立旨在提供服务的商业机构能够降低跨境贸易的成本,并可利用东道国在要素价格方面的竞争优势,故在跨境提供、消费者移动、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等四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中,商业存在方式颇受金融服务提供者的青睐。可是,跨国服务提供者在他国设立商业机构的经济活动不但属于国际服务贸易,亦属于国际直接投资。虽然顾及金融服务贸易的特殊重要性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上述服务贸易协议在促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之余为国家预留了一定的管制空间,但考虑到国际服务贸易协议从未为私人创设国际法上的出诉权,而多数国际投资协议则恰恰允许外国投资者就东道国违反该协议的行为提起国际仲裁,故如无保护东道国金融监管权的必要制度设计,则难以在保护金融业外资私益与维护东道国金融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
2.经济一体化条件下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金融危机的传染效应增强,东道国的货币政策制定权与其所承担的同际投资保护义务之间的冲突加剧。
“在一体化条件下,国际资本投机性、趋利性和大规模快速流动等特点,使国际金融市场充满风险和不稳定性,一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加剧,金融危机爆发的概率加大(游家兴,2010)”。一旦金融危机在经济一体化范围内的某个同家或地区爆发,它往往能够通过贸易联系与竞争性贬值、政策调整、随机总需求流动性冲击等非偶发性途径,以及投资者或金融市场其他参与者行为(特别是非理)等偶发性途径,像传染病一样迅速从最早爆发危机的国家或地区蔓延到其他国家和地区(梅新育,2007),此即外部因素引发金融危机,亦称金融危机的传染效应。为应对金融危机,国家通常需要对自己的货币政策等主要的宏观经济调控工具进行适度调整,而这往往会影响到各行各业的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倘若允许受此影响的外国投资者根据国际投资协议提起投资仲裁索赔,则东道国的货币政策制定权必将受到严重侵蚀。
所以,近年来,包括美国、加拿大、日本、挪威以及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开始在国际投资协议中订入审慎措施条款。相形之下,《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中却没有规定该条款,这确为严重缺漏。
(三)根本安全例外条款缺乏必要的制度性约束根本安全例外条款首次出现于2004年美式双边投资协议范本,随后被许多国家在缔结投资协议时采纳,其目的在于确保东道国在保障国家根本安全利益的时候,不受国际投资协议的掣肘。
《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中规定根本安全例外的是其第17条:“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I)要求任何一方提供其认为如披露会违背其根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2)阻止任何一方采取其认为对保护根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①与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衍生这些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行动;②与武器、弹药和作战物资的贸易有关的行动,及与直接或间接供应军事机关的其他货物和物资的贸易有关的行动;③为保护关键的公共基础设施免受使其丧失或降低功能的故意袭击而采取的行动;④战时或国内或国际关系中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3)阻止一方为履行其在《联合国》项下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为最大限度维护东道同的根本安全利益,该协议通过“其认为”(which il eosiders)一语赋予了东道同在采取根本安全例外措施时的自行判断权。鉴于该协议并未明文规定东道国自行判断的范围和限度,故其在实践中的具体运作方式还有赖于国际投资仲裁庭的裁断。尽管目前尚无投资者依据《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提起投资仲裁,受该协议约束的东道国因此也尚无启用根本安全例外条款进行抗辩的文例,但考虑到其他同样包含了根本安全例外条款的国际投资协议项下业已发生过相关案件,故我们仍可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了解仲裁庭在实践中如何理解此类条款中的自行判断权。
根据目前已披露出来的裁决书,迄今多数仲裁庭认为,如果一项根本安全例外条款没有赋予东道国自行判断权,如没有使用“其认为”等措辞,则仲裁庭有权对下述两方面问题进行审查:第一,对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严重威胁是否存在、东道国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控制在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必要限度内;第二,倘若此类条款通过“其认为”等措辞赋予了东道同自行判断权,则对上述两方面问题的唯一判断者就是东道国本身,仲裁庭并无实质审查权。当然,鉴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规定,缔约国应善意履行条约义务,故仲裁庭此时应有权审查东道同采取措施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也即是否善意。不过,对东道国主观心理状态的揣测通常难以获得确切的证据支持,有关善意原则的国际法案例又非常鲜见,故不可高估善意原则对东道国自行判断权的约束潜力。当然,也有个别仲裁庭认为,自行判断性质的基本安全例外条款并非意味着东道同有权杜撰并不存在的国家基本安全之威胁,故仲裁庭此时应有权审查对国家基本安全的严重威胁是否存在,以确定东道国是否有权启动该条款@。此外,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一份出版物也持此观点(UNCTAD,2009)。
综上,对于自行判断性质的基本安全例外条款,投资仲裁庭的看法并不一致:多数仲裁庭认为,东道国有权自行确定对国家基本安全的严重威胁是否存在、其所采取的对策措施是否必要,而此时仲裁庭除可考察东道国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为善意外,别无任何实质审查权。鉴于上述主流看法实际上给拥有自行判断权的东道国预留了滥用权利的极大空间,而《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中的根本安全例外条款恰属于自行判断性质,故如无适当的制度设计防止东道国滥用权利,则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势必成为空谈。
三、《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的完善对策
据我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9年8月,我国已开展了14个自由贸易区谈判,涉及31个国家和地区。其中,除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外,中国-新西兰自南贸易区、中国一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中国一秘鲁自由贸易区也涵盖了投资的内容。此外,在我国与澳大利亚、智利、挪威等国开展的自由贸易区谈判中,投资均为主要内容(佚名,2009)。在我国目前正在建设的诸多自由贸易区中,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具有非常重要的标志性意义:它不但是我国对外商谈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同时也是东盟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商谈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故《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的完善不仅关系到该自由贸易区范围内国际投资法制的合理构建,还关系到我国今后在参与创建其他自由贸易区国际投资法制时的谈判立场确定,意义非常重大。因此,该协议应作如下完善。
(一)扩大受约束的国家行为之范围目前世界各国所签订的国际投资协议主要以下述两种范本为模板:美国式双边投资协议范本、欧洲式双边投资协议范本。考虑到尽管美国式双边投资协议最近日益风行,但至今世界上仍有许多国家继续签订欧洲式双边投资协议,故在探索如何扩大《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项下受约束的国家行为之类型时,有必要同时考察这两种典型范本的做法。
笔者认为,在扩大受约束的国家行为之范围问题上,《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有两种可选择的方案:
第一,采用美式双边投资协议的做法,对该协议所约束的“措施”之含义进行明确界定:在内涵界定方面删除“普遍适用的”这一限制词,在外延界定方面使用弹性词汇将具体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均涵盖进来。可参考美国(2004年)、加拿大(2004年)双边投资协议范本第1条的规定:“措施”包括任何法律、规章、程序、要求或做法。”上述界定一举囊括了东道国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所从事的所有行为,从而使得东道国不但需要对国家机关所为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为负责,也需要对国家机关所为的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为负责。从各国缔约实践来看,不但美国对外缔约时采用这种宽泛的界定方法,而且一些东盟国家也已在缔约实践中接受了这种做法,如2007年《泰国一日本自由贸易区协议》第8章(投资)第91条规定:“措施”一词指的是缔约方以法律、规章、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或其他形式所采取的任何措施。”
第二,采用欧洲式双边投资协议的做法,对该协议所约束的“措施”之含义不做任何界定。可参考德国(2008年)、法国(2006年)、印度(2003年)双边投资协议范本的规定。考虑到根据国际公法的国家责任原理,执行政府职能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所有行为都可以归因于国家,都可以被视作国家的行为,故如《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不对“措施”概念进行任何界定,缔约国同样有义务确保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所有具有、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为符合该协议的规定。从各国缔约实践来看,不但早期的双边投资协议均采用这种不界定“措施”的简洁式缔约技巧,而且德国、法国等采用传统欧洲式范本的国家一直在采用这种缔约技巧,此外,迄今一些东盟国家在缔约实践中也保
持这种做法,如2002年《泰国一德国促进和保护投资协议》即是如此。
当然,从整体内容和结构来看,《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确系以美式双边投资协议范本为模板,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必须采纳第一种方案。实际上,上述两种方案的效果是完全一样的。也正因为这个原因,主要借鉴美式范本的2007年挪威双边投资协议范本便没有对“措施”进行任何界定。
(二)增设审慎措施条款不同的双边投资协议,其有关审慎措施条款的内容设定有所不同。具体来说,可以区分为两类:其一是实体内容型,也即仅规定了可以援引审慎措施例外的实体条件,如2007年挪威双边投资协议范本便是如此;其二是实体兼程序内容型,也即不仅规定了可以援引审慎措施例外的实体条件,而且还规定了涉及审慎措施例外的争端解决程序,如美国和加拿大的双边投资协议范本便是如此。笔者认为,《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在增设审慎措施条款时,其内容应采纳实体兼程序内容型――
第一,实体内容部分的设定。这部分内容是审慎措施条款的公认核心组成部分,其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金融服务附件》第2(a)条为蓝本,强调东道国有义务为了维护整个金融系统以及单个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统一或金融责任而进行干预,且此种干预不应被视为违反相关投资协议义务。其惯常表达模式为:
“本条约的任何其他规定不得阻止缔约一方出于审慎原因而采取或保持与金融服务有关的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保证金融体系完整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不符合本协议的规定,则不得用作逃避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或义务的于段”。上述规定《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可资借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同时还强调了东道同“不得逃避相关投资协议承诺或义务”。申言之,一固有权采取审慎措施且不对外国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倘若因此发生争端,投资仲裁庭仍有权对这种具有审慎措施性质的国家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以确定东道国是否借此逃避了相关投资协议义务,以防东道国滥用审慎监管权。
第二,程序内容部分的设定。如上所述,为防止东道同滥用审慎措施权,同际投资仲裁庭有权就东道国是否属于“以采取审慎措施之名、行逃避国际投资协议义务之实”进行审查。然而,由于国际投资仲裁员通常具有片面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倾向,不大考虑东道国的同家,将东道国的金融监管行为完全交由仲裁庭来裁断并不合适。因此,《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有必要借鉴2004年美国、加拿大的双边投资协议范本的最新做法,在审慎措施条款中增加必要的程序性内容,以适当约束仲裁庭。具体为:第一,投资仲裁庭有义务应东道国的要求提请双方提交报告。也就是说,倘若投资者提起投资仲裁,而东道国援引审慎措施条款进行抗辩,那么,在东道同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投资仲裁庭应请求该东道国及投资者母国出具书面报告,以澄清在该案中东道国能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提出审慎措施抗辩。仲裁庭在收到报告之前不得继续审理。第二,双方的报告对投资仲裁庭有约束力。就是说,缔约双方在收到仲裁庭的上述请求后,应通过下述途径准备报告:双方之间的争端解决程序、双方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磋商、由双方指定的仲裁专家组的处理。缔约双方应将报告转交给投资仲裁庭,该报告对投资仲裁庭并具有约束力。第三,在缔约双方逾期未提交报告的情况下投资仲裁庭可继续审理。也就是说,若仲裁庭发出要求后若十天内,缔约双方没有作出报告,仲裁庭也没有收到报告,则仲裁庭可自行继续审理、自行裁断。
(三)对根本安全例外条款予以必要的制度性约束在对根本安全例外条款进行制度性约束方面,目前主要存在两种做法:实体性约束、程序性约束。笔者认为,《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应采用程序性约束的方法。
1 实体性约束方案不尽合理。所谓实体性约束,也即对东道国援引根本安全例外条款一事附加实体性要求。如2003年匈牙利一印度双边投资协议第12条规定:“本协议不妨碍缔约国在正常、合理、非歧视的基础上依照自己的法律,为了保护自己的根本安全利益或……而采取行动。”在这种方案中,不但东道国有义务“正常、合理、非歧视”地“适用自己的法律”采取保护根本安全例外的措施,而且投资仲裁庭也有权对东道国是否依法、是否正常、合理、非歧视进行实体审查。考虑到这种方案对东道国的自由裁量权约束太大,不利于东道国在诸如国防安全利益受到严重威胁等紧急情况下权宜行事,笔者认为不宜采纳。
2 程序性约束方案可资借鉴。所谓程序性约束,也即对东道国援引根本安全例外条款一事附加程序性要求。目前国际投资协议中的根本安全例外条款均系以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为蓝本,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已在其第2款中对根本安全例外条款设定了必要的程序性要求,其内容主要为:根据根本安全例外条款采取措施的缔约方应在最大程度上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如下事项――所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的终止情况。如果《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采用类似的程序性约束方案,则一方面,东道国酌情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本国根本安全利益的权利未受到实质蚀,东道国的利益得以保全,另一方面,上述程序性通知义务也迫使东道国必须将影响受益人的措施及时通知相关方面,从而无法在违反相关协议后以“保护根本安全利益”为借口逃避责任,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亦得以适当保全,实为两全方案。
在程序性约束方案的具体设计上,笔者认为,可以借鉴2003年《日本一越南BIT》第15条,具体规定如下:如果缔约方依据根本安全例外条款采取与本协议战乱损失赔偿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义务不符的任何措施,则该缔约方应当在该措施生效前或生效后的尽可能早的时间内通知另一缔约方,通知内容应包括如下几方面:(1)受影响的部门和分部门或事项;(2)该措施所涉的义务或者协议条款:(3)该措施的法律渊源;(3)对该措施的简要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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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财务管理;跨国公司;国际理财环境;国际税收管理;国际投资管理
一、国际财务管理概述
(一)国际财务管理的定义
迄今为止,人们尚未对国际财务管理形成统一的认识。国际财务管理是指按照有关国际惯例和国际经济法的相应条款,根据国际企业财务收支的特点,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企业国际财务活动及其所形成的财务关系的一系列职能性管理活动。本文所讨论的国际财务管理与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在内容上不尽相同,前者主要指跨国企业对国际业务的财务管理,而后者既包括跨国企业对国际业务部分的财务管理,又包括对其国内业务的财务管理。
(二)国际财务管理产生的历史背景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中,企业国际化已呈不可逆转之势。当企业的经营走出了国门之后,企业的财务活动也必然随之超越国界,由此产生了国际财务管理这一新的领域。国际企业是相对于国内企业而言的,泛指一切超越国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中,跨国公司是最典型、最全面的国际企业。
在这种背景条件下,国际财务管理成为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西方财务管理学界进行重点研究的前沿课题之一。
在我国,国际财务管理也成为我国财务管理界急需为之投入精力研究的一个新的领域。国际财务管理体系的构建是这个领域的基础性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不仅是开展国际财务管理研究的需要,而且是指导国际财务管理实践的需要;更是培养国际财务管理人才的需要。
二、目前国际财务管理的体系及评价
(一)夏乐书模式
本模式的主要架构为:绪论-国际筹资管理-国际投资管理-外汇风险管理。由于这种体系的代表作是夏乐书编著的《国际财务管理》,故称为“夏乐书模式”。这个体系忽略了一些重要的内容,比如对国际理财环境的分析。而这个问题对跨国经营者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跨国公司理财活动涉及面较广,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政治、法律、社会文化、地理、自然、技术等因素,都会影响到跨国公司的理财活动,这些因素大致分为经济环境、社会环境、金融环境、税收环境等四大类,这些因素错综复杂相互交织在一起,构成特定的跨国公司理财环境。
(二)蒋屏模式
本模式的主要架构为:国际财务管理基础分析-外汇风险管理-国际筹资管理-国际投资管理。由于这种体系的代表作是蒋屏主编的《国际财务管理》,故称其为“蒋屏模式”。这种体系实际上是在分析国际财务环境的前提下,以汇率行为为基础,将国际财务管理从总体上分为国际筹资和国际投资两大部分。
与蒋屏模式相类似的还有JeffMadura所著的《国际财务管理》。这个体系虽然分为五个部分,但很明显,其中第二、第三部分是讲同一方面的内容,即外汇汇率的问题。而第四部分短期资产和短期负债管理主要是讲国际融资,第五部分的长期资产与长期负债管理侧重对国际投资的研究。
(三)陈玉菁模式
本模式的主要架构为:国际财务管理基础分析-外汇风险管理-国际筹资管理-国际投资管理-国际税务管理。本模式的命名原则是因为该体系的代表作是陈玉菁所著的《国际财务管理》。
陈玉菁模式的前四个部分与蒋屏模式类似,只不过在最后增加了国际税务问题的研究与分析,当然第一部分的基础问题研究有别于前一体系对国际理财环境的分析,它的范围更广,研究的内容更丰富一些。
在此,有必要对国际税务的问题强调一下,因为它的确是现代国际经营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四)其他模式
中国人民大学的宋常在《国际财务管理的整体构架》一文中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一,国际筹资管理;第二,国际投资管理;第三,国际收益管理;第四,外汇风险管理;第五,国际转让定价;第六,国际并购理财;第七,国际理财环境;第八,国际理财目标;第九,国际理财方略。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筹资和投资作为财务管理学最基本的内容,在国际财务管理这一分支中仍然是最基本的内容,不同的是,各个学者对国际理财环境、外汇风险管理、国际税务管理等方面的重视程度不一样。同时,针对目前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跨国企业面临许多的问题,必须随着企业的发展得到管理者的重视,同时理论界学者也要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与分析,这样跨国企业才可能健康发展,关于这个问题的理论研究才能日益完善。
三、我国国际财务管理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
(一)国际财务管理的理财目标
国际理财目标具有两重性、层次性及时域性等特点,同时,理财主体多元化与财务关系多维化,国际理财目标应设定为“相关财富(利益)最大化”,即以长期合并收益为主,辅之以资产流动性和股票市场价值,从而形成“三位一体”的财务目标体系。这种观点突破了传统的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和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观点,突出了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在跨国经营的条件下,强调了资产的流动性,并合理考虑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因素,是站在国际理财环境中对财务管理目标的综合概括。
(二)国际财务管理的特点
1、全球性与整体性。现代意义上的国际财务管理决定了国际财务管理也具有全球战略的特征。全球战略的实施要求高层管理当局从全球战略的高度,把国际性营利组织视为一个独立的经营单位或经济实体。因此,国际性营利组织在财务管理的理念与战略上具有全球性和整体性的特点。
2、协同性与耗散性。国际性营利组织在财务结构及组织上,一般实行适度的集权制和内部一体化,以便利用该组织整体所具有的诸如“资源配置”等特殊能力,促使各成员单位或子(分)公司贯彻统一的财务政策并协同作战,从而发挥或取得犹如“1+1>2”的协同效应。与此同时,国际性营利组织还实行相应的分权制,这是缘于其众多成员单位耗散地分布于全球,而他们又有着不尽相同的业务特征和异质复杂的外界环境。只有实行相应的分权制,才能使之更好地适应当地的环境,以便灵活有效地开展经营与理财活动。可见,国际性营利组织在财务管理的结构与组织上具有协同性和耗散性的特点。
3、异质性与复杂性。世界各地的经济状况、政治气候、法律规定、文化习俗及社会背景各不相同,且相互交织、错综复杂。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着国际性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其他方面,也是国际财务管理有别于国内单一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而又显著的特征。因此,国际性营利组织在财务管理的条件与环境上具有异质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4、多元性与层次性。在异质复杂的理财环境里,国际性营利组织在从事财务管理时,既应谋求经济利益,又应重视社会效益,并以前者为基础。可见,国际性营利组织在财务管理的动因与目标上具有多元性和层次性的特点。
5、灵活性与不确定性。基于独特的财务理念和理财目标,国际企业在资本运作、收益分配、风险规避及转让定价等战略性财务方面大都实行统一性政策和一体化管理,以确保全球战略的实施及长期利益的实现。与此同时,鉴于异质复杂的财务环境与动态多变的业务活动,国际企业在财务管理具体策略与技术方法等战术性财务方面往往采取灵活性政策和机动化原则。
国际企业为实施或实践其全球战略,大都进行多角化经营,因而涉足行业众多,分布区域广泛,理财活动多样,由此也决定了国际企业在所从事的国际资本运作具有特殊性。国际企业在筹措资金方面有多种方式,既可以利用国际股票市场,又可以利用国际债券市场或国际租赁等,显然,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多种多样,筹资来源具有很大的可选择性。在资金投放方面,多角化经营和多样化理财,使国际企业在资本运作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并有望取得更大、更高的收益。然而,全球性、多样化的理财活动给国际企业带来诸多利益的同时,也因全球各地诸多异质复杂的环境因素及其交织影响而使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产生较高、较大的风险。
(三)当前我国国际财务管理研究面临的主要问题
1、政治风险问题。政治风险的存在不仅影响到国际企业的经营成效,而且影响到企业资产的安全。有时出于经济动因(如维持资源的国家控制,国际收支平衡,良好的产业结构)、政治动因(如民族自尊,国家完整,政治信仰)等,这类政治风险是国际企业独有的。
2、外汇风险问题。外汇风险问题是指一个组织、经济实体或个人的资产(债权、权益)与负债(债务、义务),因外汇汇率波动而引起其价值上涨或下降的可能性,外汇风险可分为三大类:交易风险、财会风险、经济风险。
3、资金管理问题。国际企业资金管理问题主要涉及资金管理及内部资金流量管理两个领域。国际企业资金管理问题主要体现在现金、应收账款和存货三大方面。国际企业资金流量管理问题主要体现在资金转移、投资决策、资金筹措和资本运营等方面。
4、国际税务问题。国际企业在多重税收制度下经营,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分、子公司要根据各国有关的税收规则进行纳税,有时会出现双重课税的可能,很容易使国际企业承担不合理的税收负担。
5、内部财务控制和评价问题。各国社会、文化、政治、经济环境的多样性,以及财务、会计、税收制度的差异,要求国际企业在各地的子公司采取有差别的财务政策,尽力适应当地的环境要求,而这些往往意味着总部财务控制的难度加大。国际企业共同拥有的多种资源和一个适用于所有集团成员的共同目标。虽然在形式上各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但其利益必须服从总体利益。这意味着实现总体利益的过程中,有可能损害某一局部的利润目
标,并不可避免地引起利润水平的失真,导致利润考核问题的复杂化。
四、我国国际财务管理体系的构建思路
在界定了国际财务管理的内涵,明确了国际财务管理的理财目标和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对目前国际财务管理体系的剖析和构建国际财务管理体系的理论基础,将我国将国际财务管理分为三大部分,共九章内容比较合适,架构体系思路如下:
第一部分是概论,包括四章。具体内容是:第一章交代国际财务管理的基本问题,包括国际财务管理的概念、理财目标、特点和作用等方面的内容。第二章介绍国际财务管理的理财环境,主要是对国际企业面临的他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作具体分析。第三章讨论外汇风险管理。这一章还将涉及国际货币制度和国际收支的内容,同时由汇率因素引起的期权、期货市场的内容也有涉及。第四章是国际理财战略管理。本章将对国际企业理财战略的基本内容和理财战略的形势作具体分析。
第二部分是国际经营管理,这部分涉及国际企业实际运作的四个重要内容,包括国际融资管理,国际投资管理,国际转让和国际并购,国际纳税管理。其中,第五章的具体内容是国际融资管理。除了国际企业内部融资外,主要阐述两大内容,国际债务融资和国际股票融资,同时对一些衍生金融工具融资也做了一些分析。第六章是国际投资管理,着重分析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对投资环境的评价;其次是对投资项目的风险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和研究;再次是对投资方式作具体的分析。第七章研究国际转让与国际并购(敌意并购的问题除外)。首先分析国际转让与并购的动因,接下来对具体操作做一些初步的试探,最后分析成功的国际转让与国际并购会对企业产生的影响。第八章是国际纳税管理,世界各国税收制度差异较大,而课税对国际企业有着直接、重要的影响。
第三部分是国际经营的业绩评价(比财务分析中讨论的业绩评价范围更广),这部分内容是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做进一步分析,找出企业经营中的先进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期经营战略和理财战略的制定提供最直接、最有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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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经济合作课程的特点
国际经济合作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一门必修课,针对经济管理类专业的高年级本科生开设,侧重研究国际货物贸易以外的其他国际经济业务与交往方式,核心内容是探讨生产要素(资本、技术、劳动力等)国际流动的具体形式、原因和效应。该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一)广泛性与关联性我国对国际经济合作学科进行系统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规模的扩大和形式的增加,国际经济合作课程的教学内容日趋庞杂,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投资合作(国际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国际技术合作、国际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国际租赁、国际经济援助、中国对外经济合作等领域的基本理论、基本内容与操作方法,及国际经济协调机制和国际经济合作主体权利的法律保护。课程内容的广泛性导致课堂教学存在两大难点:一是教师在有限的课时内(多数开课为每周2学时)如何深入讲授庞杂的课程知识点,课程重难点如何突出;二是如何解决课程知识点与其他课程教学内容存在的重复问题,如国际直接与间接投资内容属于国际投资学,国际技术贸易、跨国公司内容在某些院校已经单设课程讲授。关联性是指国际经济合作各种形式之间的联系比较紧密。目前在信息化与全球化基础上进行的生产要素国际间转移与重新配置多数情况是资本、技术、劳动力等要素结合在一起产生的一揽子生产要素的国际转移与配置。如中国对外承包工程本身就涉及可行性研究、国际工程承包、国际劳务输出、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合作。
(二)时效性与实践性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化与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使得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的生产要素种类不断增加,在传统的资本、技术和劳务的基础上发展出许多新的内容,如土地、信息、企业管理、风险投资等成为国际经济合作新的内容。此外,中国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理论与现实案例日益丰富。时效性要求授课教师随时关注国际经济贸易形势的变化,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做到与时俱进。尽管国际经济合作课程涉及要素流动的基本理论,但其理论没有严格的体系,多数理论是对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课程相关理论的归纳,课程内容主要侧重于实务,特别是各种经济合作方式的操作程序与环节,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工程承包、国际租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实践性较强的内容。
二、国际经济合作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一)整合教学内容明确课程定位是整合教学内容的前提。结合课程特点和教学对象,将国际经济合作课程明确定位为:拓展学生的专业知识面、为将来的工作与深入学习打下基础。具体而言,一方面,通过学习,使学生形成一个关于国际经济合作较为完整的知识架构,特别是掌握重点概念与理论;另一方面,使学生掌握国际经济合作主要方式的实际操作,把握国际经济合作实务发展的新趋势与动态。目前,多数高校国际经济合作教学采用的是对外经贸大学卢进勇教授主编的国家级规划教材《国际经济合作》,笔者以此教材的框架体系为基础,结合地方产业结构特点,遵循应用性、时效性与重点性原则,对课程教学内容进行了优化与整合。1.导论。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经济合作的概念界定、类型与研究对象;国际经济合作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理论。2.国际直接投资。国际直接投资的概念、形式与发展趋势;国际直接投资主体—跨国公司概述;国际直接投资的动机;国际直接投资环境。3.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或者外商对华直接投资)。中国利用FDI的发展历程、主要特点与作用;中国利用FDI的主要方式;中国利用FDI的政策法律规定。4.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走出去”战略内涵与必要性;中国境外FDI的现状、特点与问题;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文化融合。5.国际间接投资。国际间接投资的含义、特点、分类与影响因素;国际债券投资;国际股票投资;中国对外间接投资。6.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技术贸易的含义、内容;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方式;国际技术贸易价格;中国对外技术贸易管理;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的关系。7.国际工程承包。国际工程承包概述;国际工程承包招投标程序;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特点与问题。8.国际劳务合作。国际劳务合作的含义、本质与主要形式;国际劳务市场的发展趋势与特点;国际劳务合同的基本条款;中国对外劳务合作的现状与特点。9.国际租赁。国际租赁概述;国际租赁的主要形式;国际租赁合同;租金的计算。10.国际发展援助。概述;国际发展援助机构;中国与国际发展援助。11.可行性研究与项目评估。可行性研究的含义、阶段、主要内容与工作程序;项目评估的概念、主要内容与工作程序;项目评估与可行性研究的关系。12.特色专题:浙江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现状、问题与对策。
(二)改进课堂教学方法目前,国际经济合作课程多采用理论讲授、案例分析、课堂讨论和课后练习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这些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有助于提升教学效果,但有必要进一步探索新的教学方式。1.主体参与教学。主要做法包括: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充当教师讲授部分教学内容,如国际直接投资章节中的国际投资环境;培养学生自主查询数据与资料、EXCELL图表制作与归纳能力,如要求学生上网检索世界投资报告(英文版)并将其主要观点翻译成中文、要求学生到国家统计局下载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相关数据,利用数据绘制图表并归纳观点,并将过程当众演示;要求学生上网检索《国际经济合作》杂志,围绕某一个主题阅读文献20篇,并撰写读书笔记;鼓励学生参与教学大纲与教学环节的设计等。这种教学方法有利于改变教师包揽一切、学生消极应付的被动教学方式,有助于调动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锻炼胆量,提高语言表达能力。2.启发式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可采取不同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启发引导,如直观启发、视频启发、语言启发、图示启发、对比启发等。如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效应,可先摆出现象或事实,启发学生进行归纳,然后结合相关理论进一步深化;国际技术贸易章节的教学可适当拓展,利用数据、案例、对比的方式启发学生思考技术引进与自主创新的关系;BOT投资方式的含义与特点由教师讲解比较枯燥,可采用通过相关视频启发学生进行思考、教师提问的教学方法;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启发式教学,如雅戈尔集团与吉利走出去的案例,启发学生思索企业走出去的经验与教训。3.项目规划教学。项目规划教学是把教学内容分解成若干个项目,从程序上将项目设计、实施与结束的全过程设置一系列的操作环节,从时间上更关注项目的未来发展。如可行性研究报告撰写项目,首先由教师在学期初设计若干子项目;再根据全班人数分成若干执行小组,每个小组选定一名组长,组员各司其职,有的负责市场分析,有的负责投资环境,有的负责财务分析等;教师提供查找资料的途径,并根据小组要求提供必要帮助,安排组长每2周汇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完成后要求学生制作PPT,并邀请部分教师对报告进行现场评比,评比结果作为过程考核的一部分。
(三)改革课程考核方式目前,多数教师对国际经济合作课程采用的是传统的期末闭卷考试为主、平时成绩为辅的考核方式,且考试内容多为课本上的理论知识为主,学生在考前认真备考即可通过。这种强调期末闭卷考试成绩的目标考核方式,弱化了部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应改革为强调过程考核与分类考核,具体做法:1.建立形式多样、内容广泛、动态的考核制度。除了将出勤、课堂讨论与辩论计入平时成绩之外,还应将学生自学的内容、调研报告、试验报告甚至科研成果也动态地纳入课程考核的范围,进一步提高学生对自主学习的重视程度。2.过程考核做到公开、公正与公平。首先在学期初将考核方式明确告知学生;在学期结束前1—2周,公示学生平时成绩,并允许公开质疑,对有疑义的可重新评判。3.提升过程考核分值比重。将传统的平时考核成绩所占比重由30%提升到40%,还可根据教学实际进一步提升至60%甚至以上。
作者:乔雯王雪郜志雄单位:宁波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论文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 多国际企业 法律规范
一、引言
在全球经济活动中,对外直接投资日趋频繁,重要性亦日益增加。对外直接投资的迅速膨胀,主要是来自多国籍企业在全球各地的扩张。这些跨国性的大公司,一方面为了争取廉价的劳力与天然资源,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开关税与贸易的障碍,在全世界无孔不入地设立子公司,来进行直接投资活动,并以全球市场独占或寡占的方式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在此过程中,作为从事对外直接投资的投资者而言,从规划至开业的过程中,其运作包含事前调查、订定计划、选定投资对象国家、原料来源、市场与销售路线、成本与利润评估等,其间所涉及的问题繁多而复杂,且其正式营业后,很可能发生面对投资国政府或合资人的投资争端问题,较严重者很可能导致撤资关厂而结束营业。因此针对投资者而言,尤其指多国籍企业的经营者而言,了解国际投资法规应是最迫切及最基本的考量。基于此,本文在我国企业大力走向国际市场的背景下,探讨国际经济法视角下的多国籍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法律规范,从而为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二、多国籍企业的内涵界定
对什么是多国籍企业,不同的机构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界定。联合国将多国籍企业界定为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其经营范围,在地理区域上横跨两个国家以上的企业,而不问这些公司的法律组织形式或商业活动行为。OECD认为,所谓多国籍企业,是指辖有数个公司,不问其所有权是私营、公营或合资形式,公司成立于不同国家,相互间享有资讯及资源,以及其中一公司得对其他公司行使显著之影响力。
基于学者们的观点,本文将多国籍企业界定为:一个完整的经济实体之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子公司所组成,其中母公司在资本输出国登记註册,而子公司在资本输入国登记註册,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框架,各子公司以母公司为领导中心,共同服从于一个相同的企业决策及经营目标。
三、多国籍企业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国家,但晚近的发展已逐渐放宽了这种限制,认为国家只是最重要的国际法主体,但绝不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例如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多国籍企业及个人,皆可由国际法直接授与权利或负担义务。大体上说,企业在国际法上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必须透过其所属的国家才可以。企业的国籍是他所登记成立的国家,对某一企业行使外交保护权,或决定一个条约能否适用于某一企业,都需要先决定一个企业的国籍。多国籍企业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与企业大致相同,但多国籍企业是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根据联合国跨国企业行为准则草案的规范,其有关在地主国(资本输入国)进行的活动,应服从该国的司法管辖权。但也有学者认为多国籍企业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在其与国家的契约中适用国际法,或可直接参与条约或政府间国际组织所设立的争端解决法庭。
四、多国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法律规范体系
(一)联合国之跨国企业行为准则草案
1971年联合国秘书处、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贸易暨发展委员会,开始研究多国籍企业的规范问题。1972年联合国经济暨社会理事会第53次会议正式把多国籍企业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并提出若干决议草案,包括在经济暨社会理事会成立一个情报中心。1974年经济暨社会理事会通过了第1903(LVIII)号决议,并于1975年成立了跨国企业委员会,负责制定对跨国企业的约束及规范。不久之后,跨国企业行为准则草案便草拟完成。内容包括:(1)前言与宗旨。(2)跨国企业的活动,包括一般活动、政治、经济、财政、社会活动及资讯公开问题。(3)对跨国企业之待遇,包括一般待遇、国有化与补偿、管辖权等。(4)政府间的合作。(5)法典的执行。
联合国之跨国企业行为准则草案的宗旨,是就跨国企业投资与经营活动,订定一个全球性与完整性的法典,以促进各国经济成长与合作。其中列举一些原则性规定,要求跨国企业应尊重地主国法令与行政措施,并遵守地主国经济发展目标与社会文化价值及风俗习惯,禁止干涉地主国内政及政府间外交关系。且严禁跨国企业从事限制性商业行为,以确保公平竞争。
(二)世界银行集团的多边投资保护机制
金融国际化大潮
金融国际化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并发展起来的。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和跨国银行依靠其在金融业丰富的经验、雄厚的实力、灵活的经营管理手段、广泛的网络、快速安全通畅的服务,实现了跨国经营的拓展,蚕食和冲破了各国货物贸易和金融贸易的壁垒,推动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90年代后,金融国际化的速度加快,国际资本的流动增长速度明显快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交易量远远超过了世界货物贸易量。据日本贸易振兴会发表的《2003年国际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白皮书》统计:2002年,全球的国际投资达6534亿美元,尽管本年度全球国际投资比上年减少了17.4%,更比顶峰的2000年下滑了40%,但仍比上年增长4.1%的全球货物贸易之额6360亿美元高出2.74个百分点。
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买方为特征的国际工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出现了带资投标、延期付款、实物支付的新作法,各国保护主义盛行,对东道国项目公司优惠与对外国公司限制同时增加,企业的跨国经营业务不可控因素增加,风险加大。在新形势、新情况下,金融业的职能进一步显现,其角色定位前移。
在金融全球化的大潮中,世界的大银行在世界各洲、各国家踊跃广泛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分支行,建立海外附属行以及附属机构,甚至建立非金融性质的分支机构。同时,国际间银行的重组、兼并、合资等趋势高涨,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并加快,国际金融与国内金融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世界金融在内涵上、层次上、深度上、广度上更进一步国际化。由于公司重组的趋势以及可获得的宏观经济预期,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预计,随着跨国并购活动的升温以及经济的增长,全球投资流量在2004年将有进一步的增长。
中国金融业需要“走出去”
同世界金融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相比,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程度,应该说仍然处于学习追赶阶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业与时俱进,适应对外开放的潮流,解放思想,走出去跨国经营,并取得了较好的业绩: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海外设立了分支机构,继中国银行较早地开展外汇业务,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以及其他的一些金融机构也相继开办了外汇业务,且种类逐渐增多,外汇存贷款规模日益扩大;我国证券市场虽然开市较晚,但与国际接轨较快,在国际证券市场上成功地发行了债券,人民币特种股票的发行举世瞩目。
我国国际金融业务与自己相比已有长足的进展,但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企业相比,仍存在业务范围不健全,金融创新能力弱,电子化程度较低,金融工具和品种比较单一,结算和收付汇的环节多、速度慢、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提高。
我国金融业由于在国内长期得到保护,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来自境外金融业的竞争日趋严峻。英国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两家外资银行在上海并走出上海,沿海北上,到山东济南、青岛招揽业务,形成强劲的竞争攻势。“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中国金融业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除了改革国内的经营体制,选择多样化、风险分散经营战略、做好国内业务外,必须要积极走出国门,开拓国际业务,实施跨国经营,走国际化、现代化、市场化、多元化的道路。
从我国的经济实力看:2003年我国外汇储备超过4000亿美元较上年增加了40.82个百分点,雄居世界第二,为我国金融业“走出去”跨国经营奠定了良好坚实的基础;“中国制造”拥有广泛的市场基础与发展前景;我国的中国银行、工商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在国际金融市场已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和经营优势。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扩大,中国金融业走出去跨国经营的时机已经成熟。
中国金融业“走出去”势在必行
世界经济全球化推动了区域及国家的对外开放和经济融合渗透,改革开放、走出去搞发展的波涛已冲破了闭关自守、关门搞建设的禁锢和束缚。一个国家在本土内搞经济发展因受到地域、资源等生产要素的制约,必须走出去拓展跨国经济的领域和空间;一个国家在依靠自己力量发展经济的同时,也需要外来资源的注入加快经济的发展速度。中国经济要加速度地发展已受到国内资源的制约,需要使用国外市场来发展“飞地”经济,以突破国外技术壁垒和以反倾销为由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因此,将闲余资本投放到需要利用国际资本或国际资源的国家或境外产业,发挥其资本的最大边际效益,实现资本优化配置,是上佳的选择。
中国金融业“走出去”跨国经营是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趋势。市场经济没有国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客观上也要求中国的金融业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之中。地区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和开拓市场的重要手段。同周边国家开展经贸合作,金融资本必不可少。目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调整政策,鼓励外资准入,2003年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在近300项的政策奖励中有95%是为了使投资框架对跨国经营及投资更为有利。这表明在对待大型外国直接投资项目的财政激励和优惠方面竞争日趋激烈。
中国金融业走出去跨国经营,有利于扩大资本的规模经营和良性循环、实现国际收支平衡、融资筹资,有利于同当地金融业建立良好的业务关系,引导外国企业向国内投资。因此,金融业走出去跨国经营,不仅实现了国内闲余资金的有效利用,又达到利用国际资金发展国内经济的目的,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互动,国内国际资金双向流动互补,实现了资金的优化配置和最大效用。
中国金融业走出去跨国经营需要资信好有偿还能力的客户,跨国经营的中国企业恰恰是中国金融业较为熟悉和了解的。截至2003年,中国已在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累计设立企业7470家,投资金额超过110亿美元。累计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1324.5亿美元,完成营业额965.6亿美元。建立中国自己的跨国公司是增强本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需要,虽然我国现在已有了跨国公司,但进入世界500强的公司只有44家,而且总体实力不够强。要达到强力催生和培育有竞争力的跨国公司离不开我国金融业的支持。面对如此众多的国内“熟客”和广大的市场,首选这样的企业,可以降低成本,减少风险,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同样,走出去跨国经营的中国企业也需要金融业的支持,需要熟悉跨国经营的金融机构,律师机构等中介服务部门为其提供财务分析,提供融资帮助与建议。
突破制约机制
我国金融业走出去,跨国经营的业务就要在短期内摆脱国内金融技术落后溢出效应的困扰,除传统的存放款业务、贸易结算业务、外汇资金业务、国际清算业务以外,还应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学习和借鉴国际金融领域先进的经营方式,在银行业务、中国基金、金融期货、国际融资租赁、证券、保险、房地产等领域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还要解决好包括经营机制的转换、环境的适应、基础设施的建设、外汇立法的完善、人民币的可兑换等诸多条件内容。
中国的金融业要走好跨国经营的“国际步伐”,首先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国际经营的法律规范。各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在经营风格上虽存在明显的差异,但依法经营和依法接受监管的原则是相同的。在我国,除已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这些根本性大法外,与中国金融业走向世界直接相关的是外汇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法等,今后的主要任务是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特别是要推动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FDI;产业转移现状
中图分类号:F7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0-0012-01
FDI产业转移是指发达国家或地区主要是跨国公司通过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方式将本国产业转移到次发达国家或地区或者通过在东道国直接进行产业投资,在获得利润的同时带动东道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现象。
截至2005年底,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580.2亿美元。尽管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在“量”上是逐年递增的,但在我国的分配却是极不均衡的。
1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三大产业中的分布不均衡
近年来,外商直接投资的结构向制造业倾斜的特征尤为突出,而制造业中,外资的投入又主要分布在加工工业。以2005年外商投资在各产业内部的分布为例,也可以看出我国吸引外资的产业分布特点。
(1)农林牧副渔领域吸收外资在总量中所占比重略有下降。
2005年外商直接投资农业领域新设立企业数量、合同外资金额在总量和增幅上都明显低于制造业,且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是在下降的。农业领域新设立企业数、合同外资金额、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全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总量的比重仅分别为2.72%、1.98%和1.89%。
(2)服务贸易领域是外商投资的热点。
2005年我国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所占比重超过总量四分之一,且同比增幅大于其他领域。全年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7716家,同比增长8.35%,实际利用外资金额603.30亿美元,同比下降0.5%。2005年我国利用外资的重点,已经从引进全球加工制造阶段向研发、投融资、综合物流、运营总部、专业服务、售后服务、国际采购周转、转口等服务业转变。
2004年底,我国保险业即已对外资开放了除法定保险以外的全部业务。2005年是我国保险业实行全面对外开放的第一年,外资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增至近7%。经过三年过渡期和一年全面开放,保险业实现了对外开放的平稳过渡,进入深度开放的新阶段。目前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已由2000年的14家增至2005年的40家。在进入“《财富》杂志世界500强”的46家保险公司中,已有27家在华设立了营业机构。
银行业开放进一步加大。作为服务业开放中最引人瞩目的银行业,2005年12月6日起中国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扩大到汕头和宁波,并提前开放哈尔滨、长春、兰州、银川、南宁5个城市。最新统计资料表明,外资银行在华业务近年来发展非常迅速,资产、存款和贷款的年增速均在30%以上。
2区域分布的不均衡
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由于历史、地缘等因素,经济发展非常不均衡,大量外资的投向东部使得东西部经济差距越拉越大。本文选取1996年到2005年10年间的FDI数据进行分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7-2006年)的统计资料,可以计算得到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际利用FDI占全国的比重及变动趋势,见表。
由上表的数据可知,在1996-2005年的10年间,东部沿海地区占全国FDI的比重最大,达到87.57%,东部沿海地区一直是我国利用外资最多的地区;中部地区FDI占全国的比重为9.46%,;西部地区FDI的比重最小,仅为2.97%。
总的说来,1996-2005年的10年间,东部地区一直是FDI的重点区域,且所占比重较为稳定,仅有小幅度的下降;FDI有从东部沿海地区向中部地区转移的趋势,但比重增加不多;中央政府1995年提出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和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的重大举措,并没有明显地促使FDI向西部地区转移。
1.经济发展水平与海外投资关系分析
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企业海外投资的重要宏观因素。一般来说,一国经济发达程度越高,技术与创新能力就越强,该国(地区)具备海外投资能力的企业就越多,境外投资的规模也越大。
根据英国经济学家邓宁提出的投资发展周期理论,即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与海外直接投资(FDI)流出量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人均GDP在1500-4000美元,是对外投资开始迅速增长、资本输出明显上升的阶段。其中人均GDP2000美元是对外直接投资出现突破性进展的阈值,即当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之后,人均FDI流出会有迅速增长的态势。据统计,福建省2004年实现生产总值6053.14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17218元,以8.27元兑换牌价计算,约为2081.6美元,人均GDP首次突破2000美元,2005年上升到2251美元(表1)。无论从发展经济学角度还是从国际投资理论角度,无论从福建近几年的国民经济良好发展态势,还是从福建近几年企业国际竞争力迅速提升角度,福建企业海外投资参与国际化经营都有其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经济可行性。
2.利用外资与海外投资关系分析
投资理论与实践表明,对外开放水平和层次与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的规模相对应。大规模吸引外资流入为福建企业实施境外投资战略提供了学习机会和市场条件。2005年福建省实际利用外资达62.3亿美元(见表2),占全国利用外资的1/10,位居全国第九位。截至2005年底,福建累计实际利用外资为572.7亿美元,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中有70多家在福建投资。利用外资的平稳增长至少为福建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创造了三个方面的有利条件:一是通过跨国公司大量的在闽投资使福建企业增长了跨国经营的知识,提高了能力;二是福建企业通过加强与跨国公司的交流与合作,扩大了信息渠道,为其对外直接投资创造了更多的市场机会;三是大量跨国公司投资将不同程度地导致双边关系的改善,这为福建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创造了有利的国际环境基础。
3.对外贸易与海外投资关系分析
一国对外贸易发展程度是直接影响海外投资的重要变量。研究表明,贸易是FDI的先导,企业国际化一般也要遵循先出口贸易后海外投资的发展历程。所以理论上可以利用福建贸易出口(出口依存度指标)来推断境外投资的成熟程度。
国际经济理论与各国实践证明,在开放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对一国经济的乘数拉动效应不同,在出口贸易还有较大发展空间时,贸易效用比较凸显,只有在贸易演进到一定程度,海外投资的作用才会显现。表1数据表明,“十五”期间,福建出口依存度呈上升趋势,从2001年27.04%上升到2005年的43.92%,净增长16.88%。这说明福建目前仍处于出口贸易作用大于海外投资的阶段。但单纯的商品贸易(尤其是连续多年的贸易顺差)会遭遇到商品进口国的国际贸易壁垒和贸易摩擦。因此,尽管目前福建处于贸易出口效用依然很强的阶段,为了绕开贸易壁垒、保持和扩大国际市场份额和福建省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企业启动海外投资体现战略发展需求。
存在问题
1.福建是利用外资大省,对外投资小省,FDI流入与流出不和谐,资本缺口较大。
福建省近年来在“引进来”利用外资方面成效显著,而在“走出去”海外投资方面, 2005年才突破5000万美元,与2005年实际利用外资62.3亿美元相比,资本流出仅占流入的0.86%,据统计,1979年至2005年,福建实际利用外资572.7亿美元,而福建累计海外直接投资为3.8502亿美元(见表2)。
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外商FDI大规模流入与福建FDI小规模流出,形成了鲜明的“资本流出缺口”,是极其不合理的单向型资本流动方式,不利于福建省对外开放新格局的提升。福建省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是6560.10亿元(按1:8.27计算合793亿美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超过2000美元,依据邓宁国际投资发展周期理论,福建应该由第二阶段进入较大规模海外投资的第三阶段,但目前福建仅仅是处于人均GDP500美元时的零星对外投资的第一阶段。据《世界经济》统计资料显示,主要发达国家外资流入额与对外投资流出额之间的比率为1:1.11,发展中国家该比率为1:0.47,而我国2005年该比率为1:0.11,福建省2005年仅为1:0.0086,这不仅与发达国家差距大,与国内历年平均水平相比也相差甚远,福建对外投资的滞后性,不利于福建省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占据国际分工体系的有利地位。
2.福建是商品输出大省,资本输出小省,商品对外贸易与资本对外投资未实现和谐转化与升级。
同商品输出相比,福建对外投资额就显得微不足道。“十五”期间,平均对外投资额(0.274亿美元)仅相当于平均年商品输出额(233亿美元)的0.11%;即使在境外投资最多的2005年,资本输出与商品输出之比也仅为0.15%,同期全国资本输出(69.2亿美元)与商品输出(7620亿美元)之比为0.9%,是福建省的6倍。单纯的商品输出不可能充分利用参与国际贸易各方的比较优势,当贸易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必然遭到商品输入国政府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限制。因此,必须实现由商品输出到海外直接投资的转变与升级。
3.福建企业海外投资平均单项规模较小,投资区域多元化程度有待提高。
同国际、国内平均海外项目投资额相比,2005年福建海外产业单项平均投资额82万美元,不及发达国家600万美元的1/9,全国450万美元的1/5,投资规模偏小;截止到2005年底,福建累计批准海外投资企业450家,同期广东累计批准境外企业1600多家、浙江累计批准境外企业2194家,与国内发达省份相比,福建仍存在较大差距;而且福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域相对集中,虽然2004年,福建省一批民营企业分别在阿根廷、纳米比亚、意大利、帕劳等新兴市场设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和网点,开创了福建企业在上述国别投资兴业先河,但目前很大部分还是以港澳地区和东南亚的国家为主。
最后值得关注的是,仍然有四大瓶颈在制约着福建企业的海外经营,一是海外企业发展的后续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二是海外企业用汇审批、出国审批和政审程序过于繁琐;三是海外投资项目信息不灵,懂得国际市场游戏规则的人才严重缺乏;四是对福建省企业海外经营的投资产业与投资区域的策略研究深度不够,对以福建何种优势产业投资于世界经济何种区域认识不清并带有一定的盲目投机性,企业海外投资路径选择的战略研究较为鲜见,对福建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所面临的种种风险也尚未进行深入的透视与理性分析。由此可见,福建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确还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与制约瓶颈,深入研究福建企业海外投资策略就凸显其必要性与重要性。
创新思路
1.福建企业海外投资产业选择与区域布局组合创新思路。
福建海外投资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着明显不同。首先,发达国家海外投资是在国内产业结构高度化、垄断化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福建产业结构的优势是境外投资的结果而不是前提;发达国家厂商对外投资是以企业占领海外市场获取高于本国利润为目标的投资冲动,是 “资本过剩型跨国投资”,而福建不仅不存在资本过剩,相反省内建设仍然需要大量资金流入,属“非资本过剩型跨国投资”。第二,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国家经济规模的影响与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不一样,这些国家的企业无法依托国内市场达到规模经济,便会积极进行海外投资,扩大市场规模。因此,福建海外投资的发展不能用资本输出的一般规律进行评价,而是有其特殊的规律与特点。
综上所述,福建企业海外投资在产业与投资区域选择上一定要充分利用福建省产业的相对比较优势。在建立国际生产体系过程中,如果是因为国内市场空间趋于饱和,则应通过海外投资,寻求市场、自然资源和劳动力(在东南亚、非洲、拉美、东欧、中东等国家和地区);若出于产业升级、技术研发考虑,则应寻求技术、资本和管理科技(在西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借助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在国际范围内合理配置资源,通过对外投资的辐射、波及与溢出效应,推动福建省内产业结构不断重组、优化和升级。
具体的投资产业与区域组合策略是:资源进口替代型产业投资于资源禀赋丰裕的拉美、北美、非洲及中东地区;知识与技术密集的学习型产业投资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与地区;市场转移拓展型产业投资于广大的东南亚发展中国家、拉美、非洲甚至东欧部分国家和地区;此外,具有福建省传统特色技术的民族服务型产业如石雕、茶叶、中医中药、传统美食等可以作为与福建文化背景相似及海外华侨华人聚集地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产业选择。
2.福建企业海外投资的集群化发展创新思路。
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的经济总量由全国第22位跃升到第11位,经济比重从占全国的1.83%上升到4.55%,主要得益于福建的集群经济发展。福建省内比较成型的产业链、产业群有以华映光电、冠捷电子、实达电脑、厦新电器等为代表的电子信息制造产业群;以东南汽车、厦门金龙为代表的汽车产业群;以湄州弯福建炼油公司、厦门翔鹭企业为代表的石化集群以及晋江、石狮地区的服装、鞋业、石材石雕等产业群。
借鉴台湾企业在大陆江苏昆山、福建厦门集群投资发展经验并结合福建省省情,作者认为,福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海外投资,集群化、成片联合开发应该是条出路。福建省要狠抓产业、产品结构和产业链条的调整,着力发展福建优势资源和特色产品产业群,作为调整福建产业结构的突破口。众多产业关联的中小企业聚集在海外特定区域,可以充分发挥专业化网络分工优势,节约交易成本、释放外溢学习效应,达到信息、战略、理念的沟通、共享与共识,形成区域合作与品牌优势,提升区域中小企业群的国际竞争力与风险抵抗力。目前,福建已有一些产业集群在海外投资获得成功,如在古巴圣地亚哥建设福建工业小区、尼日利亚设立福建投资贸易促进中心、匈牙利福建商品一条街、埃及、德国、印度尼西亚的福建加工贸易区等。
3.福建企业海外投资的海外侨亲特色创新思路。
福建有海外侨亲1000多万人,分布在海外几十个国家和地区,闽籍华人资产存量超过3000亿美元。福建省可以利用世界闽商的地缘优势及其较强的国际市场开拓能力,进一步发挥侨、港、澳、台企业市场网络全、商业渠道广、商务信息灵、国际经验多的优势,拓宽福建企业对外投资的领域与渠道,借助于海外华人对亲缘、地缘、业缘所赋予的特殊内涵可大大降低福建企业海外经营的进入壁垒和障碍,弥补福建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有限、海外人员不足及素质偏低的问题,而且分布海外各地的华商团体更可发挥其地域性优势,协助福建省企业掌握商机,以便顺利进入国际市场,这是福建作为侨乡实施“走出去”战略,使企业实现优势互补、投资境外、借船出海的重要捷径。
4.福建企业海外投资保险机制创新思路。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投资者在国外遭受到的政治风险提供的一种保险制度。根据美、日、英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投资资本安全和企业正常经营的有力保障,能够有效地促进本国企业正常海外投资和国际化发展。遵照国际惯例,福建省金融机构在政府支持下开办了海外投资保险与担保业务,但收效甚微,投保企业甚少。为此,一方面金融机构要扩大承办海外投资企业保险业务的范围,扩充境外投资保险内容,实行差别境外投资保险政策,精简承保手续,把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视为保险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另一方面企业要加强海外投资风险意识,扩大宣传力度,让海外投资企业尽可能地投保,从而培养企业按国际惯例和市场手段防范与化解海外投资风险能力。
5.建立健全福建企业海外投资的政府支持体系。
构建和完善政府支持体系是促进福建省企业海外投资的制度保障,根据福建省企业发展现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我们认为建立健全政府支持体系主要内容有:
第一,政府应适时出台境外投资发展总体战略规划,应尽快着手制定海外投资促进法、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海外投资措施及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与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签署多边投资保护协议并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有关条款保护福建境外投资企业利益;
第二,改革外贸和外汇管理体制,拓宽福建企业海外经营的融资渠道,成立境外投资风险投资基金和建立海外投资出口信用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
关键词:经济转型;转型问题;投资消费
一、引言
对经济结构转型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但30多年的时间过去,我国的经济转型的问题还是人们讨论的热点。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问题与出路究竟在哪里,本文对各理论观点加以综述分析,并对转型出路提出政策建议。
二、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基本理论问题
1.转型经济的内涵的研究
当前对经济结构转型的内涵的界定主要有:第一种是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即由经济粗放型增长转变为集约增长模式,这也是当前经济结构转型内涵的主流理解。早在1994年石磊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1991年以后投资需求的回升、加速扩张、膨胀和收缩,就集中暴露了数量扩张型经济增长的弊端,发出了强烈的需求信号,要维持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快速发展,必须尽快实现经济增长型态由需求拉动型数量扩张向常规增长转换[1]。第二种是经济体制的转型,即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胡晓鹏和马蕾通过中国和俄罗斯经济转型的比较,认为改革首先是要改变计划经济体制,具体地说是从至核心, 由易到难, 逐步推进[2]。第三种是指经济体制与社会形态转型的结合,即一方面是指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同时,以所有制关系为基础的生产关系性质以及上层建筑性质都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2.经济转型的特征研究
李桂花认为,经济结构特征可以反映经济体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而经济发展又时刻伴随着经济结构转型并随之向前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变应包括三个构成要素:目标模式,运行条件和过程方式,最终形成“大陆性经济”的模式。[3]洪银兴则认为我国的经济转型战略是渐进式的。其特征一是先推进经济改革,后进行政治改革,或者说是在经济改革中相应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二是先进行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后推进所有制改革,即使是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也是先进行计划内和计划外的双轨制后并轨;三是对所有制改革,也是先发展多种非公有制经济,后推进公有制内部的改革。
三、经济结构转型存在的问题
1.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
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是我国长期存在的问题,在国际竞争中我国一直以廉价的劳动力和自然资源吸引国际投资,促进出口贸易,推动有效需求增加,从而拉动经济增长。这种高投入低产出的生产模式造成我国资源的严重浪费,并且是依附于国外技术的生产,没有独立性,缺乏创新能力,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出于不利地位。
2.经济基础薄弱
纵观中国近代史,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革命进行的如火如荼时,我国却遭受了深重的侵略,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往往是从轻工业部门开始,而后经过资本的不断积累,生产技术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资金的自由流动,逐步波及重工业。因此,我国的经济结构转型在薄弱的经济基础上进行是非常困难的。胡晓鹏和马蕾在中国与俄罗斯经济改革的比较中指出转轨前,俄罗斯已实现了工业化,而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程度落后于苏联,俄罗斯的改革进程主要是改造一个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社会,而中国的改革主要是在一个农业社会中进行的。因此加大了经济转轨的难度。
3.体制因素
在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之前,中国实行了几十年的计划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初期,计划经济确实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后期,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至今各级政府依然掌握着一些重要资源配置的权力,特别是信贷、土地等重要资源,市场的力量受到很大的压制。张毓峰和胡雯认为,制度因素中的空间因素对经济增长具有重要影响。现有的行政区空间组织基础是中国二十多年来体制改革的逻辑结果,已经难再满足中国经济进一步持续增长的需要,实现中国经济增长的空间组织基础从行政区经济向区域经济转换, 必须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 建立起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区域制度支持系统。
四、经济结构转型的政策建议
1.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产业结构的调整是促进经济结构转型的核心,我国正处在工业化阶段,应扎实打好工业化基础,同时也要看到国际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促进信息化发展,改变粗放的经济增长模式。徐雪认为,中国在内外经济失衡与国际压力显著增大条件下,必须转变外向型的经济增长方式,重新建立国家竞争优势。其中培育创新体制,提高创新能力是中国走向大国经济的基础,因此一方面需要发展科技,另一方面通过协调国际关系克服能源约束和外部冲击。
2.转变投资拉动经济增长为消费拉动经济增长
经济增长最终要依靠国内需求去拉动,我国的投资已经达到一个顶峰,继续靠投资拉动只能造成资源的浪费。要靠需求拉动,就要增加人民收入,促进收入平衡,人们敢于消费,才能最终促进经济结构转型。[6]谢琦认为,持久性收入过低抑制了当前消费需求的快速增长,持久性收入的不稳定性、预防性抑制居民消费需求,暂时性收入的不确定性降低居民消费需求,因此应着重建立合理的再分配机制,强化政府的再分配调节能力。
3.改革政府职能,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我国有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问题,政府对于经济的干涉影响了市场的配置,因此,需要改革我国政府的职能,建立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合作效率的秩序,并具有一定规则约束,从而促进竞争机制的形成。[8]钟清流认为中国当前经济转型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及发展效率问题,而市场主导的经济模式正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主张由政府宏观调控的市场主导或政府指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的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各自的长处。
参考文献:
[1]石磊.中国经济转型期.经济研究[J].1994(4)
[2]胡晓鹏,马 蕾. 中、俄两国经济转型的比较研究. 社会科学[J]. 2002(8)
[3]李桂花. 大陆型经济与中国经济结构转型. 经济问题探索[J].2011(8)
[4]洪银兴. 中国经济转型和转型经济学. 经济学动态[J].2006(9)
如今,银行经营国际化进一步向全球化发展,并逐渐形成银行国际业务与国内业务的合理分工,即大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竞争,中小银行则在国内金融市场上发展。即使在同一个集团内部,不同机构之间也有类似的“分工”。当然,这种分工并没有严格的界线,更没有切断资产在国内和国外之间的流动。应该说,随着墨西哥和亚洲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日渐淡化或消除,以及国际金融监管的不断加强,各国金融业将不断开拓新的国际业务领域,跨国银行将对其海外融资结构进行必要的整合,减少传统贸易融资业务,增加投资银行业务;同时,必将增加其表外业务比重,提供东道国不能提供的服务,进一步推进金融国际化的进程。
(二)交易集约性
交易集约性主要体现在市场参与者的集中、市场的集中和国际金融中心数量的减少上。金融技术创新与市场竞争的加剧对金融业务经营产生了规模化要求,导致金融机构趋于“大型化”和“集团化”。8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金融管制的逐步放松,各国银行迅速展开了世界范围内的激烈竞争。这不仅导致了银行收益率的下降,银行资本/资产比率的偏低,也导致了世界各国银行业的相互兼并。
在美国,1995年全美有逾1000家银行加入了合并行列,大大超过了上年550家的银行合并数。在欧洲,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深入,为银行业的兼并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从而出现了一系列兼并活动。1998年,欧洲全年并购交易总额已达8590亿美元。在欧洲单一货币的推动下,2002年第一季度的并购交易总额就已高达4680亿美元。
(三)金融创新全球化
金融创新的发展普遍性将使各国的金融创新会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从而使金融创新的分布呈多元化趋势。仅以亚洲为例,为了与香港争夺亚洲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新加坡正在积极开发亚洲股票期货市场;而香港为确保亚太国际金融中心的霸主地位,以大陆经济为后盾,推出国企指数期货等新的金融衍生产品。
伴随金融的自由化,发达国家为了减少竞争成本、降低与防范投资风险,不断开拓金融市场,寻求新的金融交易方式。在此背景下,许多发展中国家也积极投入到更加开放和统一的金融市场的发展潮流中,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相互联结,构成全球化的金融市场运作体系,从而在时间和空间上缩短了国际金融市场的距离,实现24小时不间断营业。许多发展中国家和东欧转型国家,为了加速发展本国经济,实施赶超战略,不得不“打开门户”融入国际经济、金融大循环,由此而产生了大批新兴的金融市场。目前,香港、新加坡、巴林、巴拿马、开曼群岛等地都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离岸金融市场。而且,这些离岸金融市场已成了“二级批发市场”和“中转站”。离岸金融市场不但促进了各国之间多边信贷关系和货币信用制度的日益发展,使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趋势日益增强;而且还可以通过国际金融市场借贷资金的流入,以增加本国国际收支中资本项目的盈余,提高本国国际金融业务的技术水平,不断适应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该说,金融市场全球化既给世界经济和金融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促进了全球性的金融活动,方便了国际投资,有利于各国的经济增长;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各国金融市场联系越密切,相互依赖程度就越加深,只要某一金融市场发生动荡,就会迅速地影响或波及到其他金融市场,引起不同金融市场的联动效应。因此,这种潜在的金融风险无疑对各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新的挑战。
(四)工具组合性
从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上看,金融创新在经历了迅速发展之后,步伐会有所放慢,因为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体系已经经历过利率和汇率的剧烈变化,现有的创新工具基本可以满足人们对规避风险和投资的要求。因此,未来的金融创新工具将是在对原有衍生工具进行分散、组合的基础上,更具综合性。
(五)融资证券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上出现了“融资证券化”特征,融资证券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金融工具的证券化,即不断通过创新金融工具筹措资金;二是金融体系的证券化,指通过银行和金融机构借款的比重下降,而通过发行对第三方转让的金融工具的比重相对提高,即所谓资金的“非中介化”或“脱媒”现象。在美国,融资证券化表现得最为显著,几乎渗透到经济生活中的各个角落,并成为投资银行业新的角逐领域。首先,银行将其资产证券化,即将其应收账款或放款等较不具流动性的债权资产汇成一组,出售给第三者以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银行资产的证券化,既减少了信用风险,也提高了资本资产比率。因此,它是大银行利用自身优势,将传统借贷市场与证券市场有机结合的成功尝试。其次,非金融企业筹资证券化,大企业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或商业票据筹集资金。
(六)市场无形性
计算机技术与金融结合的程度会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入而变得更为密切,这将强化货币电子化倾向,并导致银行出现虚拟化趋势。网上银行的兴起,将使银行以富丽堂皇的建筑物为标志的情况成为历史。最终,金融创新将使金融中心逐步走向无形化。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金融服务电子网络化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伴随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无论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都在加紧实现金融系统的电子网络化,网络银行也应运而生,并成为世界金融发展的基本趋势。这一趋势的成因主要是:其一,全球性金融的激烈竞争,西方各国银行都将以优良而高效的电子化服务来争取客户,参与竞争,开拓业务。其二,现代科技的日新月异,为银行实现电子化、自动化、网络化服务成为可能。其三,电子计算机和通讯技术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联结纽带,成为实现全球昼夜24小时进行金融活动的重要工具。这些因素的有力结合,使得全球金融一体化深深地依赖金融服务电子网络化的发展,同时也深刻地反映了世界各国金融业电子网络化的时代特征。
(七)监管国际化
经济一体化与金融国际化是20世纪经济发展的重要成就,但同时也使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具有传导性,如何防止对传统稳健经营的银行业产生巨大冲击,国际金融组织正对此进行国际协调。因此,针对各种金融创新的监管不再是某一国家自己的事情,需要各国监管当局之间协调配合,动作一致。1988年,西方十国集团及卢森堡、瑞士的中央银行代表,在巴塞尔共同签署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筒称巴塞尔协议)。该协议对资本充足性比率、资本内涵的概念、风险加权的计算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该协议的明显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抑制了银行增加资产的冲动;二是促使各国政府去监督银行而不是靠对银行的经营活动施加种种限制去控制它们。
在证券业的国际监管方面,自纽约证券交易所股市暴跌引起全球证券市场连锁反应以来,西方各主要国家除了加强对国内证券市场的监管外,也开始注意到了证券市场监管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是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国际组织”和经发组织的“国际投资与跨国企业委员会”共同进行广泛的国际磋商。
(八)业务综合性
金融机构的多元化与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强,使传统银行的地位受到挑战,特别是非银行机构通过金融创新也具有了一定的信用创造。90年代以来,银行表外业务得到了长足发展,银行与保险的一体化程度进一步加深。2000年,美国批准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这无疑会给美国乃至全球经济带来一场更为深刻的“金融革命”。该法案取消了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界限,允许金融机构同时经营多种业务,以形成“金融百货公司”或“金融超级市场”。其次,从70年代开始,由于市场利率的日益攀升,企业融资出现了非银行化趋势。在此背景下,美国于1980年决定在7年内取消利率上限管制。随后,加拿大、西德、日本等相继取消了银行存款利率限制。第三,解除外汇管制,促进资本自由流动,增强本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英国在70年代末取消了外汇管制;在80年代,日本、法国、意大利等国也逐步取消了外汇管制。第四,放宽其他各项金融限制,方便本国银行进入外国市场和外国银行进入本国市场。西方各国基本上取消了国与国之间对金融机构活动范围的限制。
由此可见,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专业化模式向“综合经营、综合管理”全能化模式的发展已成为当今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流。
(九)投资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