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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代办办法

时间:2023-06-07 09:32:34

第1篇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本市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及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条例》和本办法中的企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职工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及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的雇员(不含外籍雇员和港澳台地区的雇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的劳动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职工。

    第三条  《条例》和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储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使用和管理活动。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五条  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为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策机构,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和负责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等事项的审批。

    第六条  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

    (二)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规划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及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四)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审核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使用;

    (五)审批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六)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领导下的住房公积金运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工作;

    (二)负责审核及按规定权限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三)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借贷和结算。

    第八条  各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和推动贯彻,监督检查本地区、本系统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工作。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业务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银行(以下称承办银行)承办。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承办银行应就委托事项签订合同,并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调整,每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职工工资之构成,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从建立劳动关系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照首月工资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其中,有试用期或见习期的职工,在试用期或见习期满后,按照期满后首月工资重新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十三条  单位根据效益等情况需要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须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按照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存款、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第十七条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单位申请提高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十九条  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手续,同时设立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并从成立当月开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单位录用新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为录用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在每月发薪之日起5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单位应当在职工调动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并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中止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封存手续。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当在恢复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帐户。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支取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转入集中封存帐户,办理封存手续。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帐户的启封、转移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单位解散、被撤销或者依法破产的,应当在单位注销之前,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及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手续。

    单位名称、单位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的,单位应当及时到承办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职工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支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一)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二)支取同居一处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提供合法有效的同居一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按照前款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当在购房合同或协议生效、建造或者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之日起半年内,由本人及同居一处家庭成员分别支取。

    按照本条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条例》和本办法所称同居一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及具有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

    第二十八条  职工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一)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合法有效的离休、退休证明;

    (二)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或者出境登记卡;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四)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供该职工合法死亡证明。

    按照前款规定支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由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支取住房公积金本息的,按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范围是:

    (一)职工购买、建造或者大修自有住房贷款;

    (二)单位购买、建造或者大修职工住房贷款;

    (三)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住房建设专项贷款。

    职工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清贷款之日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可以按照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一条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单位住房贷款和展期贷款,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超过1000万元的单位住房贷款,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二条  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前提下,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以用其购买国家债券或者委托银行进行保值、增值运营。增值收益可以用于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三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代表、职工代表等组成,负责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应当定期将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登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转移或者封存。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对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承办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三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发现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承办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承办银行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对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责令限期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缴存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3‰的滞纳金。滞纳金计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资金。

    第四十一条  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冒领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职工、单位、承办银行之间发生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可以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妨碍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条例》和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第2篇

兹全权委托代办人 (身份证号: )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本人保证向贵中心提供的所有提取材料真实,如材料失实或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由此引发住房公积金提取经济纠纷,由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委托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止。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

电 话:

20 年 月 日

注:1、本委托书由委托人填写、签名并按手印。

2、除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因继承等原因提取的,不使用本委托书,另按相关规定办理。

【相关阅读: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办理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申请材料

1.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申请人广州市内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其中一家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复印件、相应证明材料(详见下文)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对。销户提取的,如已领取对账簿的职工还需提供对账簿原件。

2. 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另需提供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及委托公证书原件。职工死亡提取的不能由单位集体代办。

办理流程

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资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3篇

市人大财经工委

2019年8月27日

各位代表:

今年责成我委督办的重点建议两件,分别是李凡师、曹来成、申建德等8位代表提出的1158号“关于审计部门强化审计监督,杜绝资金滞留,促使支农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发挥财政资金应有积极效应的建议”和郭全全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农村电网改造,有效推进‘煤改电’工程实施的建议”。财经工委在常委会相关领导的带领下,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专人承办、分类施策、实地督办、召开座谈会等措施,督促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办理两件重点建议,目前已基本办理完结,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  关于1158号重点建议督办情况

1158号重点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守相牵头督办。张主任高度重视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针对该建议涉及部门单一、涉及资金渠道分散、业务专业性强等特点,强调指出,要提高认识,支农资金的效益事关农业发展、农民经济收入和农村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责任重大,财经工委要切实落实督办任务;要强化沟通,不仅要积极与审计部门进行工作联系和沟通,也要重视与代表的沟通联系,确保办理质量;要组织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提高督办工作水平。按照张主任要求,我们认真组织学习,与审计局反复沟通联系,就办理流程、办理细节、办理质量提出意见,并于7月上旬,带领提出建议的8位代表,赴市审计局现场督办,8位代表对市审计局办理结果和我委督办工作均表示非常满意。

同时,座谈会上几位代表针对基层落实中存在的不足,提出进一步强化审计职能、提高资金效益需要重视的三个方面建议,希望此次会后,审计部门在确定以后年度重点审计工作中予以重视。

一是积极解决支农资金拨付时间问题

调研发现,2018年农林水类项目资金共27.56亿元,其中,2018年7月份以后下文的资金8.28亿元,第四季度下发文件的项目资金2亿元,由于资金拨付迟,部分项目难以正常施工建设。

二是科学编制预算、加快项目进展

部分支农项目要经过立项、批复、招标、施工等程序,项目进展缓慢,导致资金无法及时拨付。应加快项目建设,做到支农项目和资金有效衔接,避免资金“等”项目和项目等资金的现象。

三是积极推进项目实施进度

要强化责任落实,推进项目实施进度。把支农项目建设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责任人,明确项目建设的进度目标和主要节点,做到项目建设有目标、考核有指标、奖惩有依据。

二、  关于1031号重点建议督办情况

1031号重点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杜

自立牵头督办。杜主任强调,1031号重点建议虽然仅有1位代表提出,但该建议反映的农村电网基础比较薄弱的问题,属于民生范畴的热点难点问题,具有代表性,要高度重视,加大力度督办;同时指出,煤改电工程涉及政府多部门的协作配合,督办要积极协调财政局、能源局等部门工作,确保办理质量。财经工委按照杜主任提出的工作要求,督办过程中,与财政局经济建设科、预算科,能源局相关科室反复联系,督促下半年的煤改电资金落实、项目工程建设等工作。特别要提出的是,国网运城供电公司虽然是垂直管理部门,但张军六总经理作为驻运省代表,高度重视此项建议办理工作。与我委具体承办人员多次电话商议办理工作,一次通电时间都在半小时以上。并要求永济市供电公司负责人必须责成专人办理代表建议,多次上门征求代表意见,对此郭代表非常满意办理工作。

7月中旬,杜主任带领财经工委、财政局、能源局负责人和郭代表,赴运城供电公司现场督办。通过询问代表意见、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与供电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就代表建议办理做了进一步沟通,对下半年农村电网改造和煤改电改造提出了两点建议,希望供电公司此次会后,加紧落实。

一是加快农村电网改造

我市属于农业及人口大市,电网基础比较薄弱,随着生活水平提高、日用家电普及,农村低电压与群众日常生活矛盾突出。供电公司要在“十三五”期间,积极向上级争取,逐步安排相应资金进行农村电网改造和低电压治理。

第4篇

广西公积金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公积金办理的条件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3.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4.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

5.本人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6.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是指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建造、翻建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另外,职工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1]。

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境定居的;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广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资料1.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其他情况由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3)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协议;

(4)借款人及参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5)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 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6)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7)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楼盘,必须是由开发商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按揭协议的楼盘,借款人可通过按揭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1.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2.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3.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4.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2.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二手房办理是以所购住房做抵押担保,在提供上述资料基础上须补充以下资料:

(1)卖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中介机构与买卖双方签订的三方协议;

(5)由区级以上房产交易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可到受委托银行办理。

3.单位集资建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单位集资建房由单位集中办理,集资建房单位在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复;

(2) 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5篇

【关键词】民营资本;高等教育;事业

一、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以下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完善政府统筹协调和监管机制,培育、规范非学历教育和教育培训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培训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三、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进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民办学校设置,执行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幼儿园审批条件。民办高校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按与公办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清理纠正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保护民办学校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

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支持民办高校参与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民办本科学校招生自,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视生源情况允许民办本科学校调整招生批次。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层次以下民办学校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完善民办学校税费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学校同价。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开展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各种代收代办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建设。扶持和资助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四、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健全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构成,限定学校举办者代表的比例,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董事会召开会议议决学校重大事项,应做会议记录并请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存档备查。健全校长和领导班子的遴选和培养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权。民办高校要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辅导员和班主任。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和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完善安全防控体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健全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帐户,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公共性资金的银行专款帐户进行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

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各地要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制订工作预案。学校主管部门应关注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运行情况,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出资,挪用学校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所举办学校的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学校规避风险、平稳运行。

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保护师生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举办、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序变更后报学校审批机关依法核准或者备案。

参考文献

第6篇

现将我院“两庭”建设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汇报如下,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指正。

一、穷则思变,是“两庭”建设的动力

××法院过去的物质条件可以用破烂不堪来形容,原使用多年的竹木结构办公楼房修建于上个世纪50年代,低矮、破旧,一遇暴雨天,屋顶就会渗水,一直靠修修补补使用。全院仅有4个车库替代作审判庭用,面积较小,无专门干警会议室,无法满足现代审判工作需要。干警宿舍是上个世纪80年代修建,最大的仅60平方米。××法院的办公、住宿条件在县级机关最差,在全省也属少见。原省高院副院长、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同志到我院视察工作时曾感叹说:“××法院办公条件在全省仅好于三州地区个别法院”。我院原有7个人民法庭,几次机构改革陆续撤并后,现仅有4个法庭,办公楼房均是上个世纪80年代修建,受时代局限,设计上没有体现法院司法工作特色,早已落后于时代。其中晋新法庭在1998年以前还是在区工委借房办公;原太平法庭3面被其他楼房包围,法庭前仅有一条巷道进出;多扶法庭紧邻一机械厂,法官审案常被难以忍受的噪音打断,无法进行;槐树、双凤法庭办公楼因地基下陷,先后成为危房。物质装备也很落后,一度时间内,全院仅有2辆通工车、1台微机和1台手摇式油印机,多个电话因欠费被停机。这些均与审判机关应有的形象和依法治国要求格格不入,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很多人第一次到××法院,看到这样的办公条件,现实与想象形成强烈反差,纷纷摇头。市精神文明办一位负责同志在检查工作时说,××法院能作为市级精神文明单位通过验收,不是说××法院工作就已经做得好了,而是××法院法官们在这样艰苦的条件下还能积极工作。因条件差、单位穷,优秀人才不愿到法院工作。这种落后状况和社会各界的反映深深刺痛了几届班子成员和全院干警的心。如何加快“两庭”建设步伐,改变落后面貌,成为××法院几届党组思考最多、想得最多的问题,也是××法院干警最大的一个心愿。这种穷则思变的压力成为了推进“两庭”建设的根本动力。

**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省、市法院先后几次召开“两庭”建设会议,对“两庭”建设进行全面强调和部署,为基层法院“两庭”建设指明了方向。××法院及时抓住这些发展机遇,制定了“两庭”建设规划,以院机关整体搬迁工程为重点,以确保法庭审判工作需要为基本要求,“两庭”建设迅速进入了一个全新发展阶段。

二、思维更新,是“两庭”建设的活力

搞“两庭”建设,必然涉及到资金问题。××是省级贫困县,更是有名的财政赤字县,财政支付能力较为低下,“两庭”建设资金靠政府支持是非常有限的,同时向上争取资金也是个未知数。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法院家底也是一穷二白。在这种情况下,两庭”建设的路如何走,只有靠自己探索。市场经济是最好的老师,兄弟法院、县级机关、城市开发商搞基本建设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借鉴。我院两届党组还先后组队到开县、梁平法院和合川检察院学习取经。从学习借鉴中,我们及时实现了“两庭”建设理念的更新和突破,坚定了“两庭”建设的决心和信心,成功推进“两庭”建设。

第一,不等不靠,抓住机遇求发展。机遇是给有准备的人,机遇也是稍纵即逝的。20**年,我们全面分析了形势,认识到国家重视“两庭”建设的形势是我院“两庭”建设顺利立项的大好机遇,乘此东风还可以享受一定的国家扶持优惠政策。如果等资金筹集齐,一切准备好了再上“两庭”建设项目,至少得十年以后。权衡利弊,我们及时将××法院整体迁建工程上报立项,顺利通过审批,工程于20**年12月正式动工。回过头来看,现在要上马基建工程,难度就比那时大得多。同时在工程修建过程中,我们边干边想办法,仍然不等不靠,以压力为动力,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其间成功争取到200万元国债资金。这些均验证了我们决策的正确性和政策的前瞻性。

第二,适额负债,超前办大事。我们在学习考察中发现,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单位进行大规模的基本建设投入,负债是在所难免的,关键在负债后办没办成事,债务负得值不值得。很多地方采取单位筹措部分资金、开发商垫支部分资金,工程完工后一定时间内逐年偿还的方式,借债办成了大事。对此,我们加以借鉴,办公楼主体工程修建和装修均采用这一方式,有效解决了资金一时缺口巨大的困难,确保了工程的正常进行,最终完成了××法院整体迁建工程和太平法庭重建工程。

第三,精心设计,保证“两庭”建设先进性和适用性。人民法院“两庭”既是严肃的审判场所,又是法制建设的形象标志。随着公民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和审判机关权威作用的日益体现,人民群众对法院形象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法院形象最好载体的“两庭”,在设计上不仅应体现司法特色,更应与一般建筑相区别,绝不能“辛辛苦苦办落后的事”。我们新审判办公大楼无论在外观设计上,还是在内部实用上,均充分秉承了这一理念,外观壮观雄伟,新颖别致,充分体现了审判机关庄重、现代、文明的形象。内部简洁适用,处处大方得体,局域网、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等现代办公装备全部规划到位,充分满足了审判工作需要。这样完全避免了因设计落后导致短时间内重复建设。

第四,统筹规划,用有限的资金办更多的事。我院整体迁建工程,总计投资1000余万元,而我院在整个修建过程中,各种资金加在一起,投入的现金仅有300万元。为了用有限的资金办更多的事,我们不得不统筹规划,该节约的就节约,暂时不急需的,就留待以后资金宽裕了再说,把每分钱用在刀刃上,集中资金办大事、急事。在内部装修上,我们尽量从简,以保证办公基本需要为当,而在外部形象上,坚持了较高的质量要求;在办公设备添置上,办公桌、文件柜等必需设施,一次全部更新到位,但电梯及部分现代化办公设施等不是必需且暂时可以克服的,就预留好空间,适时进行补充和完善。

理念的突破,思维的更新,激发了我们的无穷智慧和工作创造性,让我们在地方经济落后、各种条件较差、资金缺口巨大的情况下,走出了自己的“两庭”建设路子。

三、团结奋斗,是“两庭”建设的内力

“两庭”建设说起容易,做起来难,我院整体迁建工程进行的两年,是最困难的两年,也是负重前行、艰苦奋斗的两年,但在上级法院支持下,我们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充分发扬了吃大苦、流大汗的创业精神,团结一心,艰苦奋斗,众志成城,克服了重重困难。

第一,凝聚人心,艰苦创业。虽然全院干警都迫切想改变落后办公条件,但因资金缺口巨大,很多干警曾一度悲观,对迁建工程没有信心,更担心修成“胡子工程”,对“两庭建设”持消极态度,领导班子内部也有不同意见。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没有用会议再加会议的形式单纯进行说教,而是组织全体党组成员和中层干部到“两庭建设”搞得好的开县、梁平法院参观学习,兄弟法院气派壮观的审判办公大楼、宽敞漂亮的宿舍让参观的干警大开眼界,羡慕不已。当大家从介绍中得知兄弟法院地方经济条件和我们差不多,“两庭”建设搞得好关键在与时俱进更新观念,敢于抓住机遇求发展时,更是叹服不已。参观回来后,我们把参观情况向全院干警作了介绍,兄弟法院的榜样作用有力激励和鼓舞了士气,大家看到了××法院迁建工程的希望,很快从党组成员到一般干警形成了抓住机遇求发展的共识,凝聚了人心,坚定了信心,汇成了××法院迁建工程的强大精神动力,奠定了众志成城、艰苦奋斗的思想基础。

第二,开源节流,广聚财源。“两庭”建设缺乏基本的周转资金就如同无水之鱼,工作根本无法开展。为了确保“两庭”建设周转资金需要,我们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多方开源节流,广聚财源。一是领导带头过紧日子。党组成员主动放弃了部分政策性奖金及基本的福利待遇,同时在奖金发放、福利待遇领取上优先满足干警。由于领导带头在先,大家均没有怨言。二是在必要时牺牲干警福利待遇。在工程进行中,因按合同约定的部分资金我们难以及时拨付到位,工程修修停停,几次面临停工,为了筹措资金,我们不得不挤占干警的办案补助、政法津贴等费用。干警们工资不高,都需要这些钱,但在党组说明情况后,全院干警没有人吭一声,工作一如既往,默默地支持着院党组工作,以实际行动支持着××法院建设。三是尽力压缩各项开支。为了节约来客接待费用,我们专门建立了职工食堂。院领导乘坐的红旗轿车用了6年多时间,经过几次大修,严重超负荷运行,直到今年初才将红旗车变卖后购进了一辆12万元的普通警车。这在全市基层法院和县级机关中都是不多见的。通过努力,在工程进行的2年多时间内,我们硬是节约出了近10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确保了工程顺利进行。

第三,扎实工作,严把关口。院党组对“两庭”建设从始至终给予高度重视,一直将其作为××法院近两年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一是院长亲自抓。“两庭”建设与审判工作等其他工作相比,有更大的复杂性和艰巨性,院党组在工作分工上,将“两庭”建设工作优先于其他工作考虑,确定院长亲自抓,加强了组织领导。院长亲自过问,减少了请示、汇报环节,工程建设中的很多问题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保证了工程顺利进行。二是成立专门机构具体抓。为了搞好“两庭”建设,我们成立了专门的基建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采取干警推荐和党组指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2名社会阅历丰富的干警专职从事“两庭”建设。三是严格把关。大到合同签定,小到材料选择、价格确定,我们都是多方调查,直到心中有底才作最后决定。为了使建修材料做到质优价廉,不乱花每一分钱,我们党组成员和基建办公室的同志早出晚归,先后往返10余次到南充、成都等建材市场考察,逐一比质量、问价格,最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最低的价格购进并投入工程使用。为采购到物美价廉的办公家俱,我们引入竞价机制,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在严格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成功节约资金近30万元。

第四,严格要求,强化监督。“两庭”建设事关法院和地方法制形象,绝不能搞成“豆腐渣”工程,更不能搞成腐败工程,这方面,我们注意抓好两个方面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一是抓好工程质量监督。我们严格按建筑法规进行,现场聘请专业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单项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质量验收。新审判办公大楼竣工后,顺利通过了工程质量验收。二是抓好纪律监督。工程发包、合同签订、工程材料选购、办公家俱招标等各阶段工作,我们都请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参与,工程完工后,还公开向全院干警报帐,自觉把工程各环节工作置于纪检部门和干警监督之下。由于监督到位,我院“两庭”建设工作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和违纪违法问题,成为名符其实的“廉洁优质工程”。

四、各方支持,是“两庭”建设的外力

“两庭”建设不仅是法院的事,也是事关地方法制形象的事,必须依靠各方支持,通过社会合力共同完成。

第一,紧紧依靠地方党政,是推进法院“两庭建设”的根本保证。自我院“两庭”建设启动以来,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十分重视,从规划安排、资金筹措、土地征用、税费减免等方面均给予大力支持。院机关的整体迁建,无论是工程立项,还是项目资金的争取,县委、政府坚持特事特办,一律简化办事程序,在最短时间内研究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县城土地寸土寸金的情况下,我院迁建工程用地,县委、政府给予最大优惠,地点由我们选,出让价格按最低计算;在出现城市规划调整影响我院审判办公大楼施工的情况时,县委、政府领导更是现场办公,积极帮助解决;在各项税、费和资金统筹上,县委、政府在政策和法律许可范围内予以了最大限度减免,仅去年和今年就减免了我院数十万元的资金统筹;在资金拨付上,县委、政府克服县财政资金紧张的困难,尽力优先划拨;在工程修建过程中,县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还经常到工地现场指导,确保了我院迁建工程的高质量、高标准;同时还把我院迁建工程作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积极向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介绍,在各种场合为我们呼吁,并邀请到××视察工作的各级领导到工程现场参观,尽可能创造条件帮助我们解决资金问题。各乡镇党委、政府对我院法庭建设也给予了有力支持。××法庭重建工程,××区工委和××镇党委、政府积极帮助解决了土地问题;××法庭维修工作,××区工委和××区工委先后给予了近1万元的资金支持;各乡镇还从他们有限的办公经费中挤出资金为法庭解决交通工具,让我们倍受鼓舞。

第7篇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制度 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形成

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探索改革旧的城镇住房制度,其目的: (1)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2)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1991年5月,上海市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率先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标志着一个由国家支持、单位资助、依靠职工群众自己力量解决住房问题的市场化机制开始形成。经过20多年的不断发展,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确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体系。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现状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该中心在铁路、油田设立了两个分中心,在各区县设立了18个管理部。该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规范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不断创新服务举措,发挥资金使用最大效益,取得了显著成绩。2010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推出八项服务新举措。

(1)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的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不需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凭有关资料直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2)单位可在公积金网站进行缴存业务操作。缴存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填写、打印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等业务票据,到前台办理缴存、转移等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为单位提供实时、准确、快捷的网络记账,方便单位办理各项业务。

(3)单位可在公积金网站进行年检业务操作。缴存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填写、打印《年检登记表》,到前台办理年检手续。

(4)单位可在公积金网站进行缴存额调整业务操作。缴存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填写、打印《调整清册》等表册,到前台办理调整手续。

(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单位在公积金网站建立单位账、个人账。缴存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在线查询住房公积金单位账、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及单位人员明细表。

(6)单位应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卡办理业务。新单位卡增设密码管理功能,确保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安全。单位在办理2010年度年检手续同时办理新单位卡。8月1日起,单位应持卡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查询等业务。

(7)全面放开周六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在原有职工个人周六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基础上,增加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费补贴业务、余额还贷业务、住房公积金个人(组合)贷款业务。目前,可在河西、南开、河北、塘沽区管理部及对应的建设银行办理余额还贷业务。

(8)全面放开跨区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职工个人(分中心职工和集中封存户职工除外)可跨区县办理全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及担保费补贴业务。分中心职工应在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三、当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执法不严,难以调控

事实上,和“三险”一样,住房公积金也是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但未能享受到这项福利的人并不在少数。调查中发现,不仅有许多私营、民营企业没有参加到公积金体系中来,就连某些大型国有企业对正式编制内员工缴纳公积金,而对聘用员工不缴纳公积金。部门也经常接到职工反映,有的单位不建或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其中很大部分职工怕举报后被辞退而忍气吞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十分严重。

2.分配不公,济贫不力

上世纪90年代初期职工收入差距不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差异也不大。但目前收入差距已大大拉开,甚至有两极分化的倾向。然而公积金的缴存仍沿用老办法,高的极高、低的很低,很不合理。在公积金使用方面,虽然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低息贷款,比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利率低,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比较严格,部分中低收入者却难以通过这个渠道获取融资购房。而相对的低存低贷,实际上是让低收入家庭承受了利息损失。

3.功能单一,作用减弱

住房公积金在个人积累模式下具有良好的成长性。随着房改的逐步到位和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初步改善,公积金仅仅作用于住房保障这一功能就显得特别单一,对市民的住房保障作用有不断减弱的趋势。

四、完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在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应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制度,加强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严肃法纪,严格征缴

对不为职工登记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加强处罚和执法力度,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工资分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由市质监局组织机构登记信息与中心单位缴存登记信息比对,经初步核实,确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信息。采用以下形式,宣传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政策,督促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宣传督促。对经核实确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发送《住房公积金催建通知书》,或联合区县财政部门、上级主管单位组织召开住房公积金制度推动会,宣传政策,限期单位于30日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上门调查。对经发送《住房公积金催建通知书》仍不建立的单位,进行上门调查或与所在区县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沟通情况。(3)立案执法。对经宣传督促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办理立案手续,经归集执法处审批同意后,立案执法。经审案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作出限期改正决定。

2.探索建立企业变动情况的信息共享机制问题

建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动与工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加强联系,研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企业变动情况,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探索与社保等部门的联合执法,维护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应切实履行起职责,尽快按照要求,规范缴存基数,坚决杜绝擅自扩大缴存基数、超比例缴存公积金问题,避免公积金中心成为缴存单位工资外发放薪金补贴及避税的渠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资金的管理,在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内开设公积金缴存、贷款及增值收益账户。

(三)拓展使用途径

可链接社保功能,进而将公积金“个人积累制”模式逐渐覆盖原社保账户的“统筹管理”模式,扩大公积金的社保功能。(1)设立倒按揭业务,向老年职工预购其产权住房,房款按月或按期向老人发放,用于老人养老金补充。待老人去世后收回其住房,出售回笼资金。(2)允许职工退休时不领取公积金余额,将其转入社保局个人养老金账户,随养老金一起发放,政府和社保部门应给予相应的政策鼓励。(3)借鉴新加坡公积金中的家属保障计划和健保双全计划等做法,要求每个公积金缴交人每年在其账户中划出几元钱作为投保金,一旦出现缴存人意外死亡或遭受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可得到一笔“保险金”。

(四)创新贷款品种,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目前由于政策原因,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许多条件限制,一是只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二是一些低收入行业的职工因为工资低,受缴存额少的限制,能够申请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却难以满足购房需求;要解决好以上问题,从以下几方面抓起:(1)加强宣传,强化归集工作,扩大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群;(2)制度创新,扩大使用方向,开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业务。增加公积金贴息业务,即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可申请公积金贴息。还可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住房公积金不同于其他性质的资金,是职工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好坏,事关房改成败,事关广大职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对建设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十一五”期间,要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的要求坚定不移的以科学发展观来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4-3

[2]《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

[3]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9-5

[4]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建金管[2004]34号

第8篇

一、领导重视,机构落实,目标明确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广大公积金缴存户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了法制工作要点,完善了以市政协副主席、中心主任赵晓平同志为组长,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助抓,承办部门具体抓的良好工作格局。同时,明确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职责,制定落实了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原则,主要形式的方法步骤,并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法治单位的要求,制定了每年的工作计划,将依法行政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将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做到了年年有计划,计划有针对性、有重点,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二、加强依法行政的监督和指导

为切实加强依法行政的监督和指导,“中心”建立健全了单位代表、职工代表、专家论证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严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决策跟踪反馈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了对决策活动的监督。特别是对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以案件的登记、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都做到严格审查,实行调查与决定分离,每一案件均需由分管副主任审阅,主任审批签字,重大处罚由中心法制领导小组集中讨论。对重大疑难案件,“中心”法制领导小组在作出决定前书面或口头听取市政府法制办的法律意见,努力防止错案的安生。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各项法律法规

(一)为加强行政效能和政务公开建设,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中心”进一步清理了行政许可事项,完善了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改进了行政许可的办理方式,切实推进了便民措施,减少了办事环节,实行了集中统一办理。

(二)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16号)文件要求,“中心”及时拟定了实施细则,学习《意见》精神,领会《意见》含义,把握《意见》实质,认真履行行政调解职能,解决争议,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行政执法工作得以进一步规范。

(四)加快电子政务建设进程,建立了全面、及时准确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了各项规定落到了实处。同时,“中心”设立了政务公开栏、公示了工作职责,授权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办理条件、办事程序。印制了行政审批服务指导,免费为群众提供资料。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是提高行政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基础工作。“中心”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强化的执法为民的观念,增强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并在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在年初或年终按计划进行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五、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中心”在对全市的住房

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内履行好自身的职责,无超越职权的现象发生。

第9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也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生事物,它的建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标志,当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按照朱镕基同志“加紧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指示,原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1996年7月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开始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起草办公室先后赴广西、云南、四川、江苏、上海、天津、北京等地调研,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条例起草工作移送建设部。1998年4月,建设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3个部门和北京、上海等16个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论证会。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还赴上海、苏州、天津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全国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座谈会上听取了33个大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同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 1999年3月17日 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9年4月3日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施行。并于20xx年3月24日 由国务院第350号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条例》是在认真总结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新情况、新形势修订的。《条例》的制订实施,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更加完善的法制化、规范化发展时期。实施《条例》也是贯彻党的xx大精神,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重要措施,对于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是个人长期储蓄的住房基金;单位缴存的公积金是单位对职工由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一种转化。两者都归职工个人所有,只能用于购房、建房、住房翻建和大修。不能移作他用。根据本条规定,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宗旨:

第一,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是要形成新的住房机制,改变原来无偿分配、低租金使用的住房制度,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和自住其力。但是,在当前房价较高和职工收入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尽管职工对住房需求很大,迫切要求解决住房困难,由于支付能力太弱,往往只能望房兴叹,无法购房,迈不开住房商品化的步伐。面对这种严峻局面,必须努力开拓,寻求新的办法来提高职工个人对购买住房的支付能力,而公积金的推行正是解决了这个矛盾。因为,一方面,建立了公积金制度,通过个人努力、国家和单位支持,以及长期储蓄,可以极大地提高职工对住房需求的支付能力;另一方面,运用公积金来发放住房抵押贷款,而且实行政策性的低利率贷款,这就能具体帮助中低收入的职工买房,并且减轻他们的负担。显而易见,推行公积金可以促进实现住房商品化,成为实现住房商品化的一种有效途径。

第二,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是要解决职工的居住困难问题,使居住特困户和居住困难户改善居住条件,做到安居乐业。要实现这个目标,单纯依靠国家投资和企业筹资建房,已经远远不能适应需要,必须努力开拓,寻求新的融通资金渠道,以扩大住房建设投资规模,增加住房建设量,从而加快解决职工居住困难。公积金的推行正好解决了面临的矛盾,适应了客观需要。因为,大量归集的公积金除了满足职工因买房、建房和离退休、离境的需要而支取外,其余都可以贷款给有关各方,支持他们从事住房建设,扩大住房建设规模。这样做,解决职工居住困难的步伐加快,群众得到了实惠,必将进一步拥护和支持房改,使房改不断深化和顺利推进。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和住房公积金涵义的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适用范围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指负有缴存义务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须按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所属在职职工(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外国人除外)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条例》对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登记、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转移和封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代扣代缴程序、住房公积金列支办法等作了详细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是指住房公积金所有人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住房公积金取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存储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运用行为。《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程序,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程序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是指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定的安全高效运行,法律规定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安全运用住房公积金,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条例》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详细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受委托银行的职责,并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和运作程序。

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和管理等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行为。《条例》规定了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具体内容,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有力地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

(二)住房公积金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的概念

本条第2款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的融通资金。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付偿,退还给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按规定从工资中扣除缴存的部分,这部分属于职工工资,归职工个人所有;二是单位每月按规定为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这部分是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向工资货币分配转换的部分,视同职工工资,也归职工个人所有。

2、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或职工所在单位缴纳的住房基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是职工个人的住房基金,具有以下性质:

第一、保障性。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城镇所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每月缴存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建立起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建设基金,使每一个职工都能住上自己比较满意的住房。住房是每个职工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是职工搞好学习和工作的最基本条件,只有安居才能乐业。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住房实物分配政策,无论是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都是先由单位建房,然后再分配给职工个人,职工的住房完全依赖于单位,职工工资中不包括住房资金。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工个人住房即将实行分配货币化,特别是自1998年国家提出不再向职工分配福利住房以后,住房分配货币化势在必行。职工要解决住房问题就必须积累和筹集一大笔资金。如何筹集这笔资金,对于个人和家庭而言,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矛盾。因为,一方面,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有效地聚集住房建设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提高住房供应水平,满足职工对住房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向职工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职工购房、建房资金不足的问题,使职工长期的住房储蓄行为转化为短期的住房实现,较好地解决了职工的住房问题。因此,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第二,互助性。由于住房分配体制的转轨和职工工作时间、家庭条件和个人收入上的差别,客观上形成了职工个人在建造、购买住房能力上的不同。有的职工已经住上了比较理想的房子,家庭收入也比较高,而有的职工没有住上房子,而家庭收入又比较低。这种不平衡状况,客观上要求有住房的职工和收入较高的职工,能够发扬互助精神,帮助无房职工和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具体体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的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这种互助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不管是有房职工还是无房职工,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而住房公积金重点解决的是无房职工的住房问题,解决无房职工的资金困难,已有住房的职工所交纳的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2) 职工住房公积金从利益回报和使用成本来看,都是比较低的,具有义务性和支援性。在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运作方面,无论是储蓄还是贷款,其利率都低于同期商业银行的存款和贷款利率,属于政策性储蓄和政策性贷款,这是住房公积金互助性最根本的体现。如果脱离了这一基础,公积金的互助性就无从体现。(3) 随着职工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的提高,职工对自己的住房条件会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即使是现在的有房户,将来也许需要重新建造、购买、大修住房,也许会遇到资金不足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可以从住房公积金中得到贷款。这就是说现在帮助了别人,将来就可以得到别人的帮助。

第三,长期性。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蓄金。本条规定,每一个城镇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交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是一种耐用的、价值很高的生活资料,它的使用时间长达50-70年,市场价值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这种价值很大的商品,要求每一个职工在很短的时间内筹集起来是相当困难的。解决的办法就在于通过职工低水平和可承受的长期住房储蓄积累,积少成多,积零成整,形成购买能力。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一方面,职工个人缴交的公积金占其工资额的比例不高,一般控制在5%-12%,在职工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另一方面,通过职工长期每月按时交纳,到一定年限后,积累起来的资金数量相当可观。比如,一个职工个人每月交纳50元公积金,单位补贴相应的金融,一年储存1200元,按35年工龄计算,储存的本金有420xx元,再加上利息收入,则数额更大。可见,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每一个职工在其法定的具有劳动能力的工作时间内,都交纳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较好地解决职工在住房方面所存在的积累与消费的矛盾,即通过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长期积累和储蓄,解决住房资金上的困难。

3、住房公积金的特点

住房公积金是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建立起来的为解决职工个人住房问题的长期储蓄金,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普遍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要求“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本条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交纳住房公积金。这就是住房公积金的普遍性,它覆盖了城镇所有在职职工,包括行政机关的干部、职员和各类企业职工,只要是居住在城镇的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的性质如何,无论其家庭收入的高低,无论其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普遍性是由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目的所决定的。这是因为,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在于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而住房建设需要大批的资金,在国家停止对职工进行住房实物分配和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职工住房建设的资金主要依靠职工自身的积累和单位的补贴,这就要求所有职工按规定的比例每月交纳一定数量的公积金,以做到积少成多,变分散于集中。

第二,强制性。职工住房公积金是每个单位和职工都必须交纳的住房建设基金,具有强制性。这是由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和互助性所决定的。住房公积金是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互助性基金,它区别于其他的投资性基金和储蓄资金,在利率上低存低贷,从职工个人的经济效益来看,显然不如银行储蓄和其他类型的投资,如果按照市场的原则,则有相当多的职工不愿意交纳住房公积金。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来强制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一是所有城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交纳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只要单位录用职工,就必须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都是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定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三是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是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第三,专用性。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于职工个人住房建设的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住房公积金只能围绕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用于三个方面:一是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资金来源;二是为建设城市廉租住房提供补充资金,解决城市住房的建设问题;三是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一部分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为公积金保值增值。除此之外,公积金不能作为他用。

第四,政策性。住房公积金是互助性的基金,具有明显的政策性。这种政策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职工个人公积金除职工个人交纳一定金额外,职工所在单位也要交纳一定的金额,两者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也就是说,职工单位为职工提供了政策补贴;二是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银行贷款利率,具有明显的政策性,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职工的经济负担。例如,某职工1998年度贷款一笔10万元为期10年的住房资金,如果是公积金贷款,其贷款月利率为4.275‰,如果是商业银行贷款,则贷款月利率为6‰。可见,住房公积金具有明显的政策性质。第五,返还性。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所在的县、市以及出境定居的,可以支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条件下,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给职工个人。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缴存部分,二是单位缴存部分。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当然归职工个人所有。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相当于单位发给职工的工资,因此也应归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基于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即工资性。单位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质是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工资,从而达到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的目的。将住房实物分配转换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其方式是多样的,如直接提高工资和增发住房补贴等。但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住房建设发展以及房改推进力度等条件制约下,采取住房公积金的方式转换住房分配机制,与直接提高工资或增发住房补贴相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一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提高工资,即使同步提高房租,也难免出现资金分散、沉淀的现象,而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提高职工住房工资是化零为整,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消费信贷制度的建立;二是引导职工家庭消费结构合理化,有利于增强职工购、建、租住房的能力和自我保障的意识。虽然表现形式特殊,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仍相当于发给职工的住房工资,是国家和单位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其他合法所得一样,应为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的规定。

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原则,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包括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规定和运作管理等重要事项。如: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使用计划,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等。由于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职工,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一个代表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利益的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进行决策,使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为此,《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人民政府负责人,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有关专家组成。这对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决策下,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原则,是指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各城市依法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职责。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不是财政预算资金,不应纳入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同时,住房公积金也不是居民储蓄存款,也不应纳入银行储蓄存款管理。住房公积金应当由城市政府依法成立的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管理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等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独立的事业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银行专户存储原则

银行专户存储原则,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专项存储住房公积金。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是落实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和专项使用的基本措施。若由各单位随意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就无从谈起,专款专用也无法保证。若不设立银行专户进行管理,会造成资金分散,形不成资金规模效益,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就不可能实现,最终将损害广大职工利益。同时,通过在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委托贷款业务,可充分发挥银行监督职能,防止住房公积金的挪用和流失。

(四)财政监督原则

财政监督原则,是指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进行检查监督。财政监督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住房公积金的挪用和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费用支出,使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工作规范、高效。财政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当年归集使用计划时,必须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等。

综上所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很宽,关系到每一个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科学的领导制度、管理体系和有效的、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与监督,是由公积金的属性和定向使用性决定的。一方面,因为住房公积金是属于职工个人用于解决住房问题的专项资金,不是财政预算资金,也不同于银行的储蓄存款。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存缴入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另一方面,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能定向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不被截留和挪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应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监督。为此,本条明确提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专有使用权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于职工个人住房建设的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本条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住房公积金只能围绕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用于三个方面:一是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资金来源;二是为建设城市廉租住房提供补充资金,解决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问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一部分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为公积金保值增值。除此之外,公积金不能作为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的确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实践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低存低贷的原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20xx年7月21日 开始执行的利率为:贷款期限在5年以内的(含5年),按年利率4.5%执行;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按年利率4.95%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的1月1日 ,按相应档次的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规定。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组织领导是建立和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环节。这是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才开始起步,政策性很强,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需要有一个统一的组织领导机构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制定政策,加强领导,以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本条对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作了明确的规定,提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住房公积金领导体制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全国性的领导机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国性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规划和具体政策,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二个层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条例,根据本行政区内的实际情况,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这样一种领导体制,既保证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全国统一性、同步性和相对集中性,又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省、本市、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制度,解决了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从而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能够顺利推行和健康发展。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置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本条明确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必须具有权威性、民主性和广泛的代表性,所作出的决策必须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既能够代表政府实行宏观管理的意图,又能够体现职工群众的意见,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具有广泛性。从本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要由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政府职能部门(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和工会代表组成,这样就能够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决策具有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至少要由四方面的人员组成:

(一)人民政府负责人

这里所指的人民政府应与所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对应。如果是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住房委员会,那么,人民政府负责人是指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市的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如果是设区城市设立的住房委员会,那么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是指设区城市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条例》对负责人是正职还是副职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这里的负责人是指主管城市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副市长。

(二)财政、建设、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推行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资金的列支,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住房建设的计划、规划,住房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的规范等,与财政、建设、人民银行、计划、房地产、金融、审计、劳动、人事、监察等多个部门有密切关系。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有这些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以协调住房公积金的重大政策。

(三)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以维持职工合法权益为宗旨。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要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住房委员会吸收工会代表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表现。

(四)专家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又是新生事物,需要吸收那些在住房建设、住房管理、住房金融、财经、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这样有助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现科学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设置主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这种设置既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作的决策在所有城镇的全范围覆盖,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城镇建立和发展,同时又突出了城市这一重点,特点是大中城市,允许各城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决策。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一定的社区性,与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及城市个性、城市职工收入水平等因素密切相关,各城市应当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全国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制定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具体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责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这一职责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1)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只能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前提下制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措施。

(2) 住房公积金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使用和管理等四个方面。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就如何界定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如何贯彻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住房公积金制度如何在整个住房制度改革中发挥其基本的住房保障作用等重大问题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

(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监督实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措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不仅有权制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措施,更重要的是有权制定监督公积金管理中心切实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政策和措施,并实行具体的监督。

2、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这个比例一般为5%,或6%,或12%等等。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关系到解决职工的自住住房能力,缴存比例越高,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就越大,相应地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就越强。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受到单位经济承受能力的制约,不能一味地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要确定一个相对合理、可行的比例,并定期进行调整。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一个政策性相当强的工作,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使此项权力。

3、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直接影响到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影响到一个城市或地区的住房商品化进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与城市或地区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规模相关,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越多,贷款的可贷额度就越高;二是,与城市或地区的住房商品化程度相关,住房商品化程度越高,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数越多,如果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没有同步增加的话,为使更多的职工家庭购买住房时可以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就应调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三是,与住房公积金互助性特征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权利的体现。考虑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要与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长短、存储余额的多少相适应,以体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权利义务的对等。

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归集与使用是住房公积金主要管理内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目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第一,归集计划的可行性与科学性。住房公积金归集量取决于一个城市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取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高低,取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时已经考虑到上述三个方面因素,说明其归集计划是基本可行的,是科学的。第二,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安全性。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计划要达到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能满足职工住房基本需求,并能促进城市或地区的住房商品化进程。同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必须体现安全运作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的保值投资只能用于购买国债。

5、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6、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这一职责是前项职责的保证。审批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目的在于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严格按原定计划归集、使用住房公积金。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原定的归集、使用计划需要作部分调整或变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也是为了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或变更计划的必要性、合理性。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置的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性质

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第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独立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再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是住房公积金这一专项资金,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也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从表面上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类似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开发机构,但与这些机构的根本区别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金营运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由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所决定的。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归集的公积金作为营利的资本,这些资金就必然会朝着营利的方向流动,这样偏离了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政策性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初衷,就改变了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质。因此,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其费用开支渠道和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设立原则

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与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范围相一致,即: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达到减少管理风险,降低管理成本和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目的,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遵循精减、交通的原则,人员编制、规模应与管理的资金数量等相对应,切忌贪大求全、冗员过多、运作低效。

(三)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由于县(市)职工人数较少,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数量较少,管理成本较高,难以发挥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效应,因此,《条例》规定,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有以下七项: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包括: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计划期内住房公积金应归集的总量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缴存比例,不但职工能承受,而且职工所在单位也能承受。针对目前有些国有企业效益下降,住房公积金欠缴、缓缴的现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使这些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基本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包括:住房公积金提取数额、贷款数额、购买国债数额、风险准备金数额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要遵循供求基本平衡和安全运作原则。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要尽量满足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住房需求,以推进住房商品化进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编制的计划应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然后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具体落实。

(二)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体,又是住房公积金的负债主体。要做到管理到位,责任落实,就得准确掌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数额和变动状况。真实、及时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情况,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使管理职责、履行负债义务的需要。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总账与职工明细账,建立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对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的全过程进行资产管理、会计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不但可以提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而且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职工是否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是否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以提取多少住房公积金余额,贷款额度是多少等,都需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职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批结果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手续。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效率,《条例》还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住房公积金是长期缴存的住房基金,是相对封闭运作的政策性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利率又相对较低。同时还要考虑到在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此,为了保障每一位参加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切身利益,避免住房公积金出现风险和贬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方面要限制单位住房建设贷款,发展个人购房消费贷款;另一方面应当对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保值投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投资,并用部分增值收益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还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当职工符合提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条件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给职工;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足额归还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所谓“足额”,是指住房公积金的本金加上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利息。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既体现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委员会负责,也体现了对全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中,应当反映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 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数和职工人数;

(2)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总量和提取总量;

(3) 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量,申请贷款的合同份数;

(4) 住房公积金的保值情况;

(5) 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情况;

(6) 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有关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主要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结算,受委托银行承办的手续主要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和归还。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委托银行承办,由银行与贷款职工签订贷款合同。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释义】本条关于设立住房住房公积金专户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规定。

所谓住房公积金缴存,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变更、核定比例、结算利息等一系列缴存行为的总称。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登记、账户设立、变动转移、比例核定、汇缴办理、缓缴程序、利息计算、缴存凭证、列支渠道、登记清理、时限规定等内容。住房公积金缴存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起点,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是提取、使用和监督的基础,其管理涉及职工个人、职工单位、受委托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

(一)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住房公积金专户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记载和反映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和结算等资金情况的专门账户。

本条第1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的存储管理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这样才能真正履行其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债务责任,才能明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关系。实践中,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般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四类住房公积金账户:

1、住房公积金存款户(住房公积金资金总账户)

住房公积金存款户用于全面反映和记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情况。实践中也称为住房公积金资金总账户。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分行所属各支行或办事处(以下简称“网点”)办理归集的,还须在各网点设立银行内部往来户,用于归集单位在就近网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规定时间内,各网点应将往来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住房公积金存款户。

2、委托贷款基金户

委托贷款基金户用于反映和记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和回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情况。

3、结算户

结算户主要用于反映和记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利息收支和其他各项收支的增减变动情况。

4、职工个人账户

本条第2款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拥有一个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是为了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务的清晰、准确和账户的惟一性。单位、受委托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循这一规定。

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所有,当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后,职工个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就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是职工个人,债务人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能真正承担债务责任,履行职责,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上必须与受委托银行实行同步核算,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等情况适时进行明细核算。实行三级核算管理,建立住房公积金三级账务核算体系。设立住房公积金总账一级核算科目,在住房公积金总账科目下分设缴存单位二级明细账和缴存职工个人三级明细账户。

(1) 住房公积金总账(一级科目)。用于反映和记载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增减、变动、结存情况。

(2) 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二级科目)。按缴存单位分别设立,用于反映和记载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增减、变动、结存情况。

(3)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三级科目)。按缴存单位名下职工个人分别设立,用于反映和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增减、变动、结存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本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负责办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工作。为了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准确和资金安全,单位在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前,应当填报《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如实反映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基本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根据单位填报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上的有关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审核和管理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1、登记填报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2、登记填报内容

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在《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中如实、准确地填写以下内容:

(1)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经办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职工人数、汇缴入数、工资总额、汇缴总额、发薪开户银行、发薪户账号、发薪日、单位性质代码等。

(2)职工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上年月平均工资额、月应缴存额(单位、个人月缴存额)等。

(3)承办银行情况:包括经办网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登记表编号、银行代码、网点代码、系统单位代码、住房公积金账号等。

3、登记填报程序

(1) 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

(2) 单位按照《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确定本年度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工资基数及缴存金额。

(3) 单位将填妥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送达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进行审查,审核缴存职工范围、缴存比例、工资基数、月缴存额等基本情况。确认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单位编号(或单位账号),填写各代码标识后,交由单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

(5) 受委托银行依据单位送达的经审核后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释义】本条关于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规定。

(一)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释义】本条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管理的规定。

所谓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是指因单位调整或职工个人工作变动,需将原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转移到变更后的单位或职工调入单位的行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单位的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必然会引起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为了准确记录每个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反映其住房公积金的来龙去脉,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账目的准确、完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转移管理,确保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的权威性。因此,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引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可通过设立住房公积金暂存部进行管理。住房公积金暂存部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因职工人员变动引起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以及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有新的单位接受,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之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这部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直接管理而设置的账户核算科目。

(一)职工调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本条第1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其程序如下:

1、职工调入(单位录用)新的单位时,调入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和转入手续。

2、受委托银行依据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通过住房公积金暂存部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调入,设立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职工调出住房公积金转移或封存

本条第2款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其程序如下:

第10篇

镇机关工作人员落实制度奖惩办法

镇机关工作人员落实制度奖惩办法为创建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确保我镇各项工作的有效推进,并为年终考核和评优选先提供依据,特制定以下落实制度奖惩办法:一、检查内容1、上班考勤2、节假日值班3、工作日晚上驻镇值班4、学习、会议签到二、检查办法1、上班签到由党政办负责,每月月底统计一次当月考勤情况,并于次月5日前公布。镇机关行政效能办公室成员、镇领导随时核实签到真实情况和签到时间执行情况。2、正常上班时间除签到外,还实行不定时点名制度,每月由书记、镇长各抽签点名一次,必要时也可随时点名。3、周末值班实行抽签检查制度,每月由书记、镇长各抽查1个周末。4、工作日晚上驻镇情况,由书记、镇长每月定期抽签检查两次。5、学习、会议签到由党政办负责,每月月底统计一次,并于次月5日前公布考勤情况。6、党政办在次月10日前将各项制度检查落实情况汇总送交主要领导审核后存档,作为机关人员当月和年终奖惩依据。经济发展办、农场财务科依照考核汇总表予以扣款、发放奖金。三、奖惩办法落实制度情况实行计分制,根据得分情况实施奖惩。1、每日上班规定时间内未签到的,一次扣20分。代签的,双方一次各扣100分,并作出检查。上班时间请假和当天上午补勤的扣10分,请假扣分不计入年终奖金分数内,但请假应事先办好手续、事后请假不补假;补勤应在当天上午,否则视为缺勤。法定假期、住院有正当手续的不扣分。若公事无法签到的应提前报告,由主要领导交代党政办登记。2、上班时间离岗(因公事,股级以上干部向主要领导、一般干部向分管领导报告),事先未报告,点名时不在位一次扣50分。若下村站公务不需报告,但遇点名时应用所在村村部电话或村干手机向领导报告。3、节假日值班,检查时擅自离岗的、上级机关下达指令无人接受的,值班人员一次扣20分,并取消本周末值班补贴。4、工作日晚上驻镇值班,检查时不在位的一次扣10分。5、学习、会议签到缺席、早退者,一次扣20分。6、全年被扣积分在150分以下的,则将所扣积分按千分比乘以年终奖金所得金额从年终奖金中扣除;全年被扣分在150分(包括150分)—200分,发放当年年终奖金的80;全年被扣分在200分(包括200分)—250分,发放当年年终奖金的50;全年被扣积分超过250分(包括250分),当年年终奖金全部取消,不能评先评优。7、所有扣分情况每月在《政府信息》公布。8、凡全年落实制度无扣分的给予年终奖金的15奖励。9全年在上班签到、点名、值班无扣分的给予年终奖金的10奖励。10、对8、9项受奖人员同时予以通报表扬。11、得分情况作为年终评议公务员、党员、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

在百度搜索:镇机关工作人员落实制度奖惩办法

第11篇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期以来坚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西安”的理念来统领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通过不断创新发展,提升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探索贯彻住房公积金政策,帮助城镇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对促进西安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日前,本刊记者就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采访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薛华锋。

记者: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房改制度,十多年来发展迅速,并不断完善。那么在积极推动西安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方面,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哪些具体措施?

薛华锋:我们坚持为民宗旨,狠抓工作落实,在各项业务工作中认真贯彻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原则,贯彻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三为民”思想。具体体现为,我们推出了一系列措施促进公积金业务发展。

一、 加大住房公积金宣传力度,提高公积金个贷的社会认知度。

我们利用各种机会广泛宣传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势,通过市政府召开新闻会和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多种方式,宣传公积金个贷政策、利率优势,动员更多的单位建立公积金制度,吸引更多的职工利用公积金贷款改善住房条件。

二、全面完成信息系统建设,提升服务手段,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个贷银行,引入竞争机制。目前,包括全市13个区县在内的新系统已全部上线运行,实现了职工个人公积金信息全系统共享、个贷就近银行办理和网上审核、审批及归还,这就大大加快了个贷办理,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公积金安全。按照市政府和管委会的要求,我们已经正式委托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等13家银行49个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个贷业务。这样以来,公积金的惠民政策就真正落到了实处。

三、完善个贷办法,实行住房公积金贷前项目管理制度,加快个贷办理。在坚持政策、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我们及时出台了《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管理中心和担保公司提前介入房地产项目,对项目楼盘进行考察、审核。通过经办人员、处长、分管主任三级审核,处务会、主任办公会两会审批的“三审两会”制度,保证项目合法、合规,降低贷款风险。同时实行员和代办员制度,设立公积金办事大厅,设立委托银行和房地产抵押登记等柜台,这也是规范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以后还将逐步引进房地产信息介绍等业务,为群众和单位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四、以政策法规形式进一步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及时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我们先后出台了《对受委托银行归集业务考核暂行办法》、《对受委托银行贷款业务考核暂行办法》和《个贷业务奖励资金配置办法》,调动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的积极性,鼓励中心个贷工作人员主动联系楼盘,到贷款单位、开发工地、售楼现场调查研究,现场办公,积极为购房群众宣传、推介、办理公积金贷款。

记者: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方面,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什么措施来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让住房公积金真正方便百姓,让百姓放心?

第12篇

一、行政职能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办事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业务

1、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缴存单位前来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总表》、《赣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明细表》。

2、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月工资的5%。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提高缴存比例。

3、工作人员对缴存单位填报表格及有关情况审核后,为缴存单位和个人指定承办银行,设立单位和个人帐户,确定缴存方式。

4、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5、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由缴存单位每月20日前申报,填写《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表》。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办理变更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1、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个人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供相应的有关材料。

2、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缴存单位经办人、本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填写《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

3、经三级审批程序后,财务人员凭提取通知书和有关凭证通过银行转帐至缴存单位或开具现金支票,由职工个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指定银行领取。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由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出贷款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

2、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以确定其是否属于贷款对象和符合贷款条件。

3、由工作人员提出拟贷款对象、金额和期限等意见。

4、办事处贷款审批小组召开审贷会议,根据审核意见集体研究审批。

5、通知贷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

三、社会服务承诺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服务承诺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缴存余额的,经办事处受理当天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缴存余额有异议而申请查核的,办事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给予办理查核业务。

3、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手续的,办事处将在受理当天给予办理完毕。

4、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手续的,办事处将在受理当天给予办理完毕。

5、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或补缴手续的,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办事处将在受理之日起2日内办理完毕;人数超过200人的,办事处将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服务承诺

1、对前来咨询的职工做到有问必答,耐心解答。

2、耐心指导贷款申请人正确填写表册。

3、在受理贷款申请时,及时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时答复是否具备贷款条件。

4、对具备贷款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正式答复并予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四、失职追究

(一)、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照《赣州市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作出相应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