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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交易

时间:2023-06-07 09:32:4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际金融交易,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国际金融交易

第1篇

论文摘要:国际金融交易和涉外金融交易是极其复杂的金融交易,其交易结果、状况直接涉及一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影响一国内外均衡。在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转型中,各国均经历过或正在经历着金融市场由管制到开放的过程。许多国家实践表明资本市场过早开放使得国内经济潜在和积家的矛质在宏观经济出现问题时彻底地爆发出来,酿成经济危机。在实施渐进式改革和开放的指导思想下,我国在金融市场开放中,实际上形成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开放路径:设立涉外金融交易—逐步加大涉外金融交易的领城、规模—逐步增强涉外金融交易的市场性—逐步实现涉外金融交易向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转变。

一、涉外金融交易的界定

构成金融交易的基础要素有三个:筹资人、投资人、交易货币。一般意义上,一国金融市场(完全)对外开放与一国建立(与国际接轨)国际金融市场在概念上具有等价意义。当一国金融市场未完全开放时,客观地存在“涉外金融交易”概念,涉外金融交易既与国内金融交易不同,也与国际金融交易不同。

关于什么是国际金融交易,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可被称为“市场论”,其划分标准是资金是否跨境流动;另一种观点可被称为“要素论”,划分标准是金融交易活动中是否存在“涉外因素”。而“市场论”认为国际金融交易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行。可以下图表示。

在上图中,①属于国内金融交易,②③④属于国际金融交易。“涉外因素论”认为,将构成金融交易的基础要素:筹资人、投资人、货币进行组合,可产生以下几个不同的结果:

1.投资人以其本国货币贷款给其本国居民;

2.投资人以外国货币贷款给其本国居民;

3.投资人以其本国货币贷款给非本国居民;

4.投资人以外国货币(第三国货币)贷款给非本国居民;

5.投资人以外国货币(筹资人国货币)贷款给非本国居民;

第1种情况是100%的国内金融交易,但若担保人为境外机构,或资金被用于国际贸易,这种交易可能被认为是国际金融交易。

第3、4、5种情况,无论按“市场论”或“要素论”的标准,都是国际金融交易。

第2种情况,按“市场论”应为国内金融交易,按“要素论”应为国际金融交易。在我国现行规章制度管理下,这类交易被称为“涉外金融交易”中的“外汇贷款,’(外汇贷款属于“涉外贷款”,涉外贷款包括:外汇贷款、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外贸贷款)。

此外,还有人从国际收支统计口径出发,以交易结果是否引起国际收支变动乃至是否影响一国外债而判断是属国内金融交易或属国际金融交易。笔者认为,应该将涉外金融交易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

在上述五种组合中,除第1种以外,其余四类都应界定为广义的涉外金融交易(广义的金融交易包含国际金融交易);界定狭义的涉外金融交易标准应是金融交易是否存在国家金融管制。在2、3、4、5种组合列中凡以市场机制为主要调节机制的金融交易应定义为国际金融交易;凡以国家金融管制为主要调节机制的金融交易应定义为涉外金融交易。

金融交易中的国际金融交易和涉外金融交易是极其复杂的金融交易,其交易结果、状况直接涉及一国的国际收支状况,深层次地影响一国内外均衡。因此,在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转型中,各国均经历过或正在经历着金融市场由管制到开放的过程。

二、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路径

如果将金融市场“对外完全开放”和“对外完全不开放”作为一数轴的两端,在“完全不开放”端点附近,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金融交易大部分属于涉外金融交易,相应的金融交易处于国家较严格的金融管制之中;当向另一端移动时,意味着出现了国际金融交易与涉外金融交易的替代,国家金融管制趋于放松。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开放都是必需面对的重大间题。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来说,过快开放资本市场导致的金融经济体系的波动成为一个共同面临的问题。墨西哥于1993年实行资本项目自由兑换,1994年彻底开放资本市场,允许51家外国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进人。

资本市场的过早开放使得国内经济中潜在和积累的矛盾在宏观经济出现问题时彻底地爆发出来,酿成1994年12月的经济危机。韩国的情形与此类似,1996年为了加人oECD,被迫接受金融自由化要求,接受允许企业自由借款的条款。一年之后的1997年,韩国也在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卷人严重的经济危机。日本作为延迟推进资本市场开放的另一类范例,同样值得关注。日本1964年承担IMF第8条款开放经常账户义务,1984年对《外汇及其外贸管理法》进行修改,放松了对资本项目的管制,这一过程用了20年时间。并且至今依然保留着许多限制外资进人,以及对国内金融机构进行保护的措施。对于金融市场的过度保护,使得金融体系始终缺乏足够的竞争力,这可能是导致日本经济近年来停滞不前的根本原因之一。

综观各国金融市场开放的过程,都存在着如何防范金融风险的问题。因为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这样在一国金融开放的过程中存在着双重目标统筹协调问题:实现金融开放和防范金融风险。为此,存在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强化管制,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控制金融产品的价格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通常采取的做法。这种做法会导致金融业竞争力低下,实质上是以牺牲金融市场的发展为代价。并且由于强化金融管制产生了金融风险的积累,当金融市场开放后,往往长期聚集起来的金融风险在出现导火索时骤然爆发了。另一种做法是:放松管制,通过强化金融市场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与金融业的发展。这种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种:休克式和渐进式。前一种方式往往导致一国出现若干年国民经济的衰退,社会和政治领域经历较长的动荡和混乱,社会发展在历史的轨道上转向。后一方式现在得到较广泛的认可,认为在这种方式下,在金融管制逐步放松的过程中,由于金融风险会不断暴露和释放出来,在应对风险的过程中,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能力均得以逐步提高,从而有利于金融安全。当然,这种方式由于金融市场开放历时较长,可能使金融领域的不确定性增加。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对国内机构保护过多,会使金融体系缺乏竞争力,日本就是例证。因此,在金融市场开放过程中,必须把握住放松金融管制的顺序、路径和节奏。

以往,我国金融监管较多地倾向于不断强化管制,金融市场没有得到应有的发育,金融机构的竞争力相对较弱。但是在实施渐进式改革和开放的指导思想下,我国在金融市场开放中,实际上形成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开放路径:设立涉外金融交易—逐步加大涉外金融交易的领域、规模—逐步增强涉外金融交易的市场性。这实际上是使涉外金融交易成为金融市场逐步开放的一个操作平台(尽管在改革的历史进程中,这一路径是在为了解决当时宏观经济所面临的问题而形成的)。根据中国的承诺,加人WTO后,我国金融市场将大幅度对外开放。在开放的过程中,外资金融机构将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灵活的经营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水平,与国内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外部的金融市场动荡将如何影响我国金融运行的安全和稳定,取决于国内金融机构能否抵御激烈的外部竞争和外来冲击。又由于任何金融开放都是一种制度变迁,而制度变迁存在着路径依赖,因此,总结分析以往的金融开放路径,探讨如何为今后的金融开放构建更加合理、有效的操作平台,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外汇体制改革:从涉外金融交易向国际金融交易转变的制度演进案例分析

中国自1978年一2002年,进出口贸易增长了1748.73%。外汇体制改革是过去这20年推动中国出口成长的一个重要因素。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严格按照中央计划部门制定的进出口计划经营。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计划时,首先开列一份必须进口的物品清单,然后根据所需款额,找出国内能够出口以换取这笔外汇的物资。由于当时汇率对外贸水平和进出口货种的影响甚微,当局遂参照旅游业、华侨汇款等少数非贸易性活动可能受到的影响以制订汇率。主要根据中国一篮子消费品与世界各大城市的相对价格而做出。由于中国不少消费品定价偏低,因而大大高估了人民币。

998年,中国决定开放经济、拓展外贸。随着外贸权下放到地方政府和企业,汇率由原来制订外贸计划时的会计手段,变成推动进出口决策的重要信号。最初出台的措施,主要是为了抵消汇率偏高而对出口的抑制。其后,为进一步推动对外贸易发展,国家对汇率制度进行了多项改革:

第一,逐步下调官方汇率,以抵消出口成本上涨的影响。

第二,实施外汇留成制度,允许出口企业和地方政府保留部分外汇收人,以满足自身进口需要。

第三,开放外汇调剂中心,让出口企业可把外汇留成以较为有利的汇率折换成人民币。在随后的十多年中,国家以贬值为基本措施,来刺激对外贸易的发展。第一次贬值是1981年1月,以2.8元人民币对1美元为内部结算价(创汇成本)。制订内部结算价时,管理当局以赚取1美元外汇的平均成本为基数,在此水平上追加10%的“利润”率。这次贬值是中国外汇政策的一个转折点:主要根据创汇成本,而非国内消费品相对于海外的价格而制订汇率水平。1983年到1993年期间,由于创汇成本在这期间内不断上涨,当局不断下调汇率,使出口较为有利可图。这期间,人民币先后六次贬值,幅度由9.6%到44.9%不等,官定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由2.8:1调到5.32:1。19叫年1月1日汇率并轨,官方汇率更一举下调到8.7:l水平。当年,出口、旅游和外来直接投资增幅分别高达31.9%、56.4%和22.7%。外汇储备在1994年和1995年分别增长114.5%和42.6%,1998年5月达到1409亿美元。由于外汇供应增加,官方汇率逐步轻微上调。1998年4月后,官方汇率大约处于8.28元人民币对1美元的水平。贬值基本上是在市场“倒逼”下实施的,因此,贬值在一定角度上可看成是对管制的放松。

出口企业自1978年起获准留成外汇。其后,留成的比例显著提高。1979年规定,地方政府的出口如果超越前一年的水平,获准留成超出部分的40%。1985年,获准的外汇留成已不少于出口总额的25%。1991年,留成更可高达出口总额的30%,但中央政府保留权利,必要时得以调剂价收购企业30%的外汇收人(1994年统一汇价后,留成制度便被撤销)。留成制度实施后不久,出口企业和地方政府获准将外汇配额转售给需要外汇作进口用的单位。这一来,企业与企业也就能够在市场上兑换外汇。持有配额的单位由于能更好地利用其外汇留成,拓展出口的积极性更高。除了用来进口产品设备,出口单位还可以以高于官方的汇率换取留成的利润。留成制度扩大了涉外金融交易规模,引人了市场机制。如同留成制度,外汇调剂市场事实上也逐步加大了涉外金融交易规模;逐步加人和加大市场的机制。

1950年,中国银行广东分行率先开办外汇调剂服务。有关业务迅即扩至内地12个大城市。早期的交易价是3.08元人民币对l美元。1985年,深圳设立第一家官方的外汇调剂中心。翌年,上海和北京跟进。再一年后,同类中心扩大至天津。在1985年到1987年,外汇调剂中心只对中外合资企业提供服务,国内企业不得参与。1987年,国内的轻工业公司、工艺品公司和服装业也获准在调节市场上出售留成。1988年4月,所有国内企业都获准在调剂中心上出售留成。外汇管制放宽后,外汇中心的数目和交易量都有所增加。1992年12月底,全国有100多家调剂中心,交易额达到250亿美元。在1994年的改革中,全国性的银行同业外汇市场取代了调剂中心,并实施外汇结售制度。出口企业所有外汇收人按规定一律须出售给指定的银行。对进口企业而言,企业只要向当局授权的银行出示进口合同和境外金融机构签发的付款通知,即可换取外汇。

以上措施,从一个角度看,实际上起到了逐步放松对涉外金融交易的严厉管制。1994年以来,最根本的变革也许是撤销调剂市场,在国内设立统一的全国性银行同业外汇市场。

在新制度下,国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外经贸部实施的行政控制来维持汇率的稳定性和经常账差额,而非借着对经常账的来往实施外汇管制。在新的制度下,汇率不仅影响进出口,还通过各种市场和机制间的联系,对经济造成广泛的影响。因此,制订汇率不再只是贸易和经常账的问题,必须同时考虑到宏观经济的稳定性、各种不同利益团体的平衡、货币及财政政策等广泛的问题。由于中国对内和对外经济部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制订汇率时,也就不能只是为了促进出口。事实上,经过1994年的改革,中国基本上不再以创汇成本来制订人民币汇率。从1994年到1997年,中国的一般物价水平涨幅约50%,创汇成本也显著上升,但由于外汇供应增长,人民币汇率反而轻微上扬。人民币升值,加上出口成本上升,降低了出口的盈利性。随着市场机制作用的加大,中国经济对内和对外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汇率的影响扩散到外贸以外的部门。中国利用汇率政策以促进出口的自由度因而有所下降。1996年以后,出口增长幅度一波三折,19%年出口只增长了1.5%,1997年出口上升20.9%,1998年,出口升幅较1997年大幅回落,1999年抬升,2000年大幅上升,2001年又大幅回落。虽然出口部门力促人民币贬值,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内外均衡,仍然保持汇率稳定。2002年初,国家进一步改革、完善有管理的人民币汇率制度和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制度,提高外汇指定银行周转金额度,降低进口企业设立外汇账户门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出口企业售汇自主意愿。前不久,金融管理当局又批准四大国有银行开展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至此,在经常账户项下,人民币与外汇间的兑换(交易),在市场机制对管制的替代过程中,不断向市场化方向演变,现在离进出口企业完全意愿结售汇越来越近。

笔者认为经常项下外汇市场的开放,客观地看,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是比较成功的。资本市场的开放应遵循着这一基本思路:在逐步加大涉外金融交易规模和逐步放松对涉外金融交易的管制中,逐步开放资本市场。

参考资料

第2篇

一贯主张资本账户自由化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经承认资本管制的必要性,巴西、韩国等资本账户较为开放的国家又重新加强了资本账户管理,中国却在讨论放松资本账户管制,制定资本账户自由化的路线图。

中国是举世皆浊我独清吗?主张资本账户开放和反对资本账户自由化者已经进行了几轮论战,正如张明所说,还存在诸多疑题,难有共识。不过,如果把中国当前对资本账户管理的现实和改革目标结合起来看,还是存在一些共识的。市场有助于资源配置,但市场是有缺陷的。因而,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同时也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美国金融危机以后,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共识更是显著提升。资本账户管理的对象是跨国资本流动和国际金融交易,根据关于市场功能及市场缺陷的共识,应该允许跨国资本自由流动和自由进行国际金融交易,但也应该要使其受到监管。

由此可以得到资本账户管理改革的两条共识:一是在当前还存在较多不合理的资本管制的情况下,确实需要推动资本账户进一步开放,这和中国还要推动金融部门的市场化改革类似;二是资本账户管理改革的目标并不是实现资本账户的完全自由化,而是要建立一个新的资本账户监管体系。

如果不考虑对国际资本流动进行监管,而一味强调资本账户自由化,是违背关于市场缺陷的基本认识的。因此,资本账户管理改革的重点并不在于确定开放的路线图,而在于确定资本账户管理改革的目标,即哪些是要放开的,哪些是要加强监管,并以什么方式进行监管。

要确定资本账户管理改革的目标,不能仅仅将资本账户管理限定在汇兑管理这一层面上,而要将其扩展至跨国资本流动和国际金融交易的各个方面,比如利率、汇率、交易数量、交易方式、交易的货币类型、交易程序等。

举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资本账户自由化和汇兑自由化的区别,以及对新的监管体系的需求。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已经被公认为要率先实行资本账户开放的,目前在汇兑环节确实已经开放了。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还需要发改委系统和商务部系统双头核准,因而还不能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已经实现自由化。如果取消核准制,则有可能使得居民和企业以对外直接投资之名进行资本外逃等行为。为了防止这种行为,则需要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检查制度以及统计制度。可见,资本账户自由化是需要配套相应的监管制度的。

尽管对跨国资本流动与国际金融交易需要监管存在共识,但对哪些交易需要监管以及应该如何监管,并不存在广泛共识,因而对于资本账户自由化有些争论也是正常的。比较危险的是,在不知道资本账户管理目标模式的情况下,以推进资本账户自由化本身为目标。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

第3篇

内容提要: 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是指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管理,通常涉及离岸金融运作的资本金、交易对象、经营范围、交易货币等问题。在构建中国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法制的过程中,对于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可以参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采取间接控制的方式;对于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应当采取一个适中的标准;对于离岸金融业务的交易对象应明确其主要为非居民,但一定条件下居民也可以参与交易;关于何种货币可以在离岸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问题,应在明确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交易货币地位的同时,为人民币成为交易货币留下空间。

离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一般指不具有金融市场所在国国籍的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上从事的货币或证券交易行为。为了全面参与国际金融竞争并争取国际金融秩序的话语权,中国大陆应当逐步全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建立一流国际金融中心,而这方面少不了对离岸金融的业务经营做出充分的监管安排。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是指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管理。业务经营监管涉及离岸金融运作的各方面,包括资本金、交易对象、经营范围、交易货币等问题。

一、资本金要求

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一般指有关金融机构在成立的时候向主管当局所注册的实收资本。

资本金对离岸金融机构的良好运营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是保证离岸金融机构信誉和降低离岸市场风险的重要措施。但一般来讲,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在规定资本金要求的时候,并不将其作为直接的要求;也就是说,市场所在国不会直接规定,从事离岸金融业务须拥有多少资本金。这无论是在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会融市场上还是在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上都是如此。在伦敦和香港的离岸金融市场上,境内业务与境外业务合账处理,没有专门的离岸金融机构或者专门的离岸账户,因而也就没有特殊的资本金要求;而在美国和日本的离岸金融市场上,许多经营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只是在其机构内另设立一个专门账户,管理当局对这些金融机构也没有特殊的资本金要求。

但是,市场所在国通常会在准入形式或者业务范围方面对资本金的问题加以间接控制。由于市场所在国一般要求国际银行以分行的形式进入离岸金融市场[1],那么,得以通过分行的形式进入离岸金融市场并开展业务的跨国银行总行是否要符合一定的资本金要求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比如,1990年《马来西亚离岸银行法令》第11条规定,资本金未扣除亏损前不足1000万林吉特或其他等额货币的,任何申请人不得被发给离岸银行执照,任何领有执照的离岸银行也不得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又如,根据《香港银行条例》第1节,在香港的三级银行体系中,持牌银行最低资本金要求为1,5亿港元,有限持牌银行为1亿港元,接受存款公司为2500万港元,而各级银行所能从事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与其资本金成正比。

此外,为了防止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不~致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有的国家特别规定了离岸金融机构实收资本的限额。比如,按照《新加坡银行法》第9条的规定,外国银行须保持600万新元的最低限额的实收资本以及另一笔新加坡金融管理当局批准的300万新元的资产额。

二、业务范围的限制

所谓业务范围的限制,是指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对在本国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从业者所能够具体从事的离岸金融业务作出的限定。

离岸金融业务包括货币业务和证券业务两大类,其中每一大类又涵盖了很多具体类型的业务,比如货币业务包括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而存款业务又包括短期和中长期存款等等。至于证券业务的具体类型,更是包括债券、股票、期货、期权等多种。不同的业务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资质,以及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制建设程度有不同的要求,并会带来不同的金融风险,市场所在国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予以考虑。对于如此繁多的离岸金融业务类型,市场所在国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故而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业务范围进行限制,是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围保障本国金融政策实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一般来讲,业务范围的限制主要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

第一个方面是离岸金融市场的模式[2]。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通常管理较为严格,相应地,从业者在该类市场上的业务范围也受到较大限制。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由于允许金融从业者混合经营离岸与在岸业务,其对离岸业务范围的规定一般沿用在岸业务范围的规定,故而相对于内外业务分离型市场而言,业务范围限制较小。而虚拟业务型离岸金融市场由于为了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资,管理相当宽松,故而其业务范围也就最为广泛。

第二个方面是离岸金融从业者的资质。显然,如果市场所在国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资质有所区分的话,那么相应地,具有更高资质的从业者将获得更大的业务范围,而资质较低的从业者则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从业。对于从业者资质加以区分的~个重要标准,就是资本金要求。在那些对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要求上做出了不同层级的规定的离岸金融市场上,满足不同资本金要求的从业者将得到不同的业务范围许可。前面已经说过,香港实行三级银行制,从持牌银行到有限持牌银行再到接受存款公司,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资本金要求。相应地,在业务范围方面,香港的持牌银行所受限制最少,它们不仅既可以从事离岸货币业务也可以从事离岸证券业务,而且接受存款的数额也不受限制;有限持牌银行业务受到了一定限制,它们只能接受较大额的企事业存款,不能接受公众的小额存款;而注册存款公司的业务限制最多,它们只能接受不少于5万港元,期限为3个月或以上的定期存款。

受到上述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就有着或多或少的差别,这大体可以分为三类情况。第一类情况是: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把离岸业务的范围限制在较为传统的银行业务上,即银行与非居民的资金往来关系定位为存款和借贷关系,并明确规定离岸账户内资金不可做外汇买卖、票据交易、证券买卖和掉期交易;东京离岸金融市场即属于此种情况。第二类情况是: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将业务范围规定得相对较为宽泛一些,即扩展到债券和票据业务等,但不包括所有证券业务和金融创新项目;美国国际银行设施、新加坡亚洲货币单位、马来西亚纳敏离岸金融中心和台湾地区的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等均属此类情况。第三类情况是: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从业者的业务范围规定得十分广泛,包括银行传统业务、债券、信托、保险、基金以及金融服务等领域,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和虚拟型离岸金融市场大都属于这种情况[3]。当然,上述业务范围的情况仅仅是指有关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所允许的最大限度的业务许可,有关的离岸金融机构是否能够享有这些业务范围许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享有这些许可,要看其自身资质(尤其是资本金)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法律的要求。

三、交易对象的限制

所谓交易对象的限制,是指依据市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离岸金融从业者在某一离岸金融市场上,仅能同限定的主体进行离岸金融交易。

对离岸金融交易对象做出限定,一般是为了隔离在岸金融市场和离岸金融市场的联系,使得资金在两种账户之间不得随意流动,从而起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因此,这一限制的具体内容实际上是与市场模式息息相关的。对于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以及虚拟业务型离岸金融市场而畜,限制交易对象没有太大必要。但对于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而言,这种限制就是必要的了,只不过基于各国的实际情况差异,存在一个限制或大或小的问题。

这就可以看出,对交易对象作出限制的焦点,主要在交易主体的国籍上,也就是说,是否只有非居民才能参与离岸金融交易?进一步的问题是,应采取何种标准判断交易主体(尤其是跨国金融机构)的国籍,是注册地标准,还是资本来源地标准?除此以外,还有少数的市场所在国对交易对象的组织形式也做出了限制,即限制有关主体以自然人的形式成为离岸金融交易的对象。

因此,对于离岸金融业务的交易对象,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比如伦敦和香港)的管理当局一般不作限制,居民与非居民皆可从事交易。

而在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上,交易对象限制是普遍存在的,但其程度有所区别。总的说来,在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上,交易对象一般被限定在非居民的范围内,而在判断跨国金融机构的国籍的时候,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注册地标准。比如,尽管知道其资本来自于本国,但美国还是将本国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也算作非居民。有的市场所在国虽为内外业务分离型,但为了适应其自身较高的内外业务渗透程度,允许居民有限地参与离岸金融交易。比如,新加坡允许居民用离岸账户投资和借款;马来西亚允许离岸银行接受居民的外币存款并向居民发放100万林吉特等额以下的贷款(若超过100万林吉特等额则需监管部门批准)。但也有少数市场所在国(如日本)把交易对象限于最严格意义上(兼采注册地标准和资本来源地标准)的非居民,将本国的海外分支机构排除在交易主体之外,并禁止个人(即便是非居民)从事离岸金融交易(注释1:据日本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别同际金融交易账户”是记录从非居民取得的存款以及从其他非居民筹措的资金和对非居民的贷款以及对非居民资金的运用的离岸交易专用账户;从事境外业务的银行或机构要确保交易对方确实足非居民以及所贷出的贷款确实用于境外的营业活动,如果外汇银行或机构对交易对象的属性小确认,那么大藏省町以停止其外汇业务并对末确定交易对象属性的业务按非离岸业务进行处理。参见左连村、王洪良著:《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理论与实践》,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3页。)。而在中国大陆的离岸金融试点中,主管当局采取了最普遍的交易对象限定方法,即交易限于非居民(包括中资境外注册机构)之间(注释2:国人民银行《离岸银行业务管.哩办法》第4条规定,“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支持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四、交易货币的限制

所谓交易货币的限制,即指依据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何种货币可以在该市场上进行交易。

基于离岸金融的国际性,离岸金融交易的货币必须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因此,市场所在国对交易货币的限制,主要集中在是否允许本国货币作为交易货币上面。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之所以对本国货币是否能够作为离岸金融交易货币做出限定,通常是出于以下几种考虑:第一,隔离本币市场与外币市场,把金融风险控制在外币市场;第二,本币业务在市场上的份额太少;第三,本币尚未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尽管存在以上多种考虑因素,但其中最重要的考虑因素,还是本币是否属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问题。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之所以禁止本币交易,主要原因就是其本国货币尚未成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而在本币为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前提下,其成为离岸金融交易货币就是大势所趋。因为,既然本币是可自由兑换的,那么本币市场与外币市场就不可能被隔离,外币市场的任何波动,都会影响到本币市场;如果硬性地将本币排除在离岸金融交易货币之外,反而会妨碍本币充分发挥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作用。此外,市场份额少不是限制本币进入离岸金融市场的原因,相反,较少的份额恰恰意味着本币业务在离岸金融市场上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因此,如果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不是可自由兑换的,那么有关的离岸金融交易不能使用本币;如果市场所在国的货币是可自由兑换的,那么如今的趋势是有关的离岸金融交易可以使用本币。

具体到各国而言,美国IBF和日本JOM都允许使用本币进行离岸金融交易,实际上,这两个市场上的交易也多数是本币交易,大量本币的回流不仅改善了两国的国际收支状况,而且巩固了纽约和东京的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这其中,日本当局为了确保交易的本币是从境外回流的,还规定离岸账户和普通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入、流出和每天从境外账户的净流入要控制在上个月非居民所运用资产平均余额的10%以内,同时在当月中净流入额的合计不能超过净流出额的合计。

相比之下,由于伦敦曾经主要经营欧洲美元,基本没有本币业务,故而英国政府规定英镑不作为伦敦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货币。但是,这种做法无疑是自己困住了自己的手脚,作为可自由兑换货币的英镑却不能参与本国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交易,等于将一大块业务拱手让人。事实上,从1997年开始,伦敦的银行开始经营欧洲英镑存款业务了,只不过这种交易需要通过英国的海峡群岛离岸金融中心达成。由此可见,只要市场所在国货币为可自由兑换货币,那么利益的驱动以及竞争的压力将促使本币成为离岸金融交易货币(注释3: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主要发达目家离岸市场的交易币种本币化是个趋势。参见连平著:《离岸金融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页。)。

但是,在本币仍然不可自由兑换的发展中国家,即使建立了离岸金融市场,本币也不能成为交易货币。比如在马来西亚纳敏离岸金融市场上,离岸银行一般不得从事涉及林吉特的业务。因此,本币是否可以成为交易货币,取决于其可自由兑换的程度。

五、中国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法制的构建

在进一步改革金融体制,构建全面离岸金融业务的真正的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作为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经营活动从资本金、交易对象、经营范围、交易货币等方面进行监管。

(一)资本金要衷

对于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我国可以参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采取间接控制的方式。

前已述及,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在规定资本金要求的时候,通常不将其作为直接的要求,而在准入形式或者业务范围方面对其加以间接控制,有的国家还特别规定了离岸金融机构实收资本的限额。这种间接控制的做法,我国是可以采纳的。

具体来讲,在准人形式上,我国可以要求跨国银行以分行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4],由于对这些分行的资本金无法规定,故而我国只能就其总行的资本金作出规定;但即便如此,对于总行拨给这些分行的营运资金,也应规定一个最低的限额。一般来说,对于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可以按照业务范围的不同,划定不同的档次,全能型银行的资本金应当最高,限制璎银行次之,离岸银行再次之,其他离岸金融机构最低。

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所要颁发的牌照,规定不同的离岸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全能型银行为1亿美元,限制型银行为5000万美元,离岸银行为2000万美元,其他离岸金融机构为1000万美元;而且资本金的50%必须实缴,资金应在两年内到位。对于离岸金融分支机构从其总行或总部获得的营运资金,笔者认为其最低限额应当达到总行或总部资本金的10%(注释4:据中围《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8条,日前在在岸市场上,我国对外资银行在我囤境内设立的分行的最低营运资金要求,也是10%。)。

(二)业务范围

对于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我国应当采取一个适中的标准。

前已述及,目前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狭窄、适中、宽泛三类情况。实际上,业务范围的大小,跟离岸金融市场模式和基本政策导向乃是息息相关的。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时候,都并未将离岸金融业务范围限制在传统的货币业务上,仅有少数国家(如日本)将离岸金融业务范围限定在存贷款业务上。显然,若要充分发挥离岸金融市场的筹资融资作用,将业务范围限定在存贷款上是不明智的。由于我国未来的离岸金融市场很可能采取内外业务分离型市场模式,加之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目的不是像日本当年那样为了回流海外本币,而是充分筹资引资,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将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限制得过死;但同时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并使金融市场的开放与中国国情(比如外汇管制暂时不能取消、金融混业暂时不能推行)相适应,我们对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也不能放得过宽。

尽管在目前的离岸金融业务试点中,我国确实仅开展了部分离岸货币业务的试点,试点单位也仅限于部分银行,但这毕竟不同于正式的实施离岸金融市场建设。试点的业务范围绝不等同于未来中国大陆离岸金融市场的业务范围。更何况,目前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所推出的一些改革措施,实际上已经触及离岸证券业务的范畴(注释5:这其中的代表性措施就是QFII和QDII机制,堪管QFII和QDII还小是真JF意义上的离岸金融,但两者一个是非居民投资l}l陶证券市场,一个是居民投资海外证券I仃场,都具有较强的围际性,一旦内地的离岸金融市场启动,有关的机构就可以顺势将这两种业务褴合并移植到离岸金融市场这一个平台上。更醇要的是。这两款涉外汪券投资金融工具的推出,本身就已经说明中国金融改革的目标不仅仅限于货币业务。)。由此可以看出,尽管目前的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局限于传统的银行存贷款业务,但是未来的离岸金融市场上,业务范围应当既包括离岸货币业务,也包括离岸证券业务。

但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若允许开展离岸证券业务,那么应如何具体规定离岸金融业务的范围?也就是说,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货币和证券业务,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离岸业务是否可以开展?从国际上的做法来看,有的国家允许市场主体从事离岸债券、离岸股票和离岸票据业务,但是没有将更多的金融衍生产品列入可交易的行列;而有的国家则允许所有的金融产品,包括层出不穷的金融衍生产品进入离岸金融市场进行交易。从中国的国情来考虑,笔者认为应该采取第一种做法,即将债券、股票、期货等传统的证券业务列入离岸业务范围,而不将其他金融衍生产品列入离岸金融范围。这首先是因为,一般只有虚拟业务型离岸金融市场和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才可能在最广泛的程度上规定离岸业务范围,而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一般采取适中的业务范围,中国大陆没有可能选择前两种市场模式,采取适中的业务范围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其次,离岸金融衍生产品在全部离岸业务中所占的份额一般比较少,将其排除不会影响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质量。再次,金融衍生产品发展迅速、机制复杂、风险较大,即使在监管相对较严格的在岸市场上都很难加以规制,如果在监管相对宽松的离岸市场上开展此类业务,更容易因监管法制的失位而导致风险。最后,考虑到中国大陆金融市场开放的进度,目前多数金融衍生产品即便是在在岸市场上都不能经营,要将想这些产品搬到离岸金融市场上交易,就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了。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如果法律对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做出不同的要求,那么符合不同资本金要求的离岸金融机构将享有不同的业务范围。

此外,在目前的离岸金融业务试点中,已经出现了部分离岸银行(尤其是外资银行分行)利用离岸业务的复杂性所造成的某些监管真空,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情况,这说明我国在这方面的监管措施还不到位、效果还不理想。除了需要解决目前的监管真空问题之外,更要注意的是,在以后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应高度霞视对业务范围的监管,并采取有力的监管措施以保障离岸市场的基本秩序。

概言之,在业务发展策略的选择上,我国未来的离岸金融市场应同时发展离岸货币业务和离岸证券业务,但其中的离岸证券业务应仅包括传统的证券业务,而不包括诸多金融衍生产品业务。

(三)交易对象

对于离岸金融业务的交易对象,我国应明确其主要为非居民,但一定条件下居民可以参与交易。

从国际层面来看,对于离岸金融、№务的交易对象,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的管理当局一般不作限制,居民与非居民皆町从事交易;而在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上,交易对象限制是酱遍存在的,但其程度有所区别。

由于我国很可能选择内外业务分离型巾.场模式,故而对交易对象的限制也是理所当然的。为了符合离岸金融彻底的国际性,并保障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分离,交易对象应该主要限于非居民。但是,居民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参与离岸金融交易的。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我国应适当允许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渗透[5],这也就意味着居民可以有条件地参与离岸金融交易;而依据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的标准,在中国大陆注册但其主要营业地不在中国大陆的法人可被视为非居民[6],这就意味着本国金融机构的附属性海外分支机构也应被纳入交易对象的范围中——尽管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附属性的分支机构仍然只是“居民”的一部分,但这样做可以有利于投资于海外的来源于本国的资金的回流,从而起到繁荣本币业务的作用。

(四)交易货币

关于何种货币可以在离岸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问题,我国应在明确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交易货币地位的同时,为人民币成为交易货币留下空间。

离岸金融交易必须使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这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市场所在国的本币是否应当成为交易货币呢?综观各离岸市场的发展,本币业务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纽约和东京的离岸市场建立时间不久就取得如此成绩也是与本币交易的繁荣分不开的,在这种压力之下,伦敦也开始进行变相的本币交易,可以说,在主要发达国家的离岸市场上,交易币种本币化是一个趋势。于是,我国将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在于,人民币是否可以成为离岸金融交易货币?前面已经指出,如果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不是可自由兑换的,那么有关的离岸金融交易不能使用本币;如果市场所在国的货币是可自由兑换的,那么如今的趋势是有关的离岸金融交易可以使用本币。从《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来看,“离岸银行业务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这似乎意味着,只要人民币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就可以被用于离岸金融交易。因此,这一问题的解决取决于我国外汇管制的策略选择、尤其是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问题的策略选择。人民币是否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于中国离岸金融市场建设关系重大。

众所周知,有的国家不实行本国货币可自由兑换,主要是为了保持本国金融政策的独立性与稳定性,并防止国际会融市场剧烈波动危及本国金融秩序与安令。就目的的国际规范而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仪要求实现经常项目的可兑换,不把放松对资本项目的管制作为成员国的义务,IMF仅可在特定环境下要求国家加强资本控制。因此,中国目前的外汇管制状况,也是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要求的。然而这里的问题在于,若要推行离岸金融业务乃至建立离岸金融市场,这样的低标准显然是不够的,不解决外汇管制的问题,就无法顺利地建立中国大陆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

目前的外汇管制问题的焦点,还是在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问题上。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完全可自由兑换,是中国政府的一个长期策略,也是实现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的关键一步。因为离岸金融彻底的国际性,必然要求交易货币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如果市场所在国的本币不能实现可自由兑换,那么该离岸金融市场就很难建立起来,即使建立起来了,在激烈的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也很难占到优势。

但关键在于,是否因为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完全可自由兑换是一个长期的步骤,中国大陆的离岸金融市场建设也就只能继续等待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相反,我们可以选择一些短期的策略,从而既能够立即推进中国大陆的离岸金融市场建设,又能够与逐步完全取消外汇管制的长远规划相适应[7]。

因此,在短期策略上,我国可以暂时维持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管制,同时将本币业务排除在允许的离岸金融业务范围之外,或者先由本国金融机构试点办理本币业务。而从长远看,我国应当取消外汇管制,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从而使人民币作为本币,成为本国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货币。

故而笔者认为,在我国有关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中,应规定:“用于离岸金融交易的货币应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这就为人民币成为交易货币埋下了伏笔,实际上意味着一旦人民币(至少在试点地区)实现可自由兑换,就可以在我国离岸市场上成为交易货币。

注释:

[1][7]罗国强.论中国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的策略选择[J].经济界,2009,(1).

[2][5]罗国强.离岸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与模式[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10,(2).

第4篇

关键词:离岸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监管特点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1-0029-03

离岸金融市场相对于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而言是一种全新的资金运作模式,作为国际资本转移的场所,其在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国际金融紧密联系的作用是其他国际金融市场和转移渠道无法相比和无法替代的。本文力图通过对离岸金融市场的特点和其监管内容的分析,探寻到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特点。

一、离岸金融市场的两个特点

离岸金融市场,是不同于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和国内金融市场的一类新型市场?熏它在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定义。按照传统的概念,是指有关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而形成的通常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或资金融通。在美国IBF和东京离岸金融市场创设的背景下,离岸金融市场是指在货币发行国国内金融循环系统或体系之外,采取与国内金融市场隔离的形态,使非居民之间在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方面基本不受市场所在国税收和外汇管制及国内金融法规影响,同时享受一定优惠待遇的独立的可进行自由交易的市场。虽然两者对离岸金融定义的表述不同,但都把握了离岸金融的特点。

首先,离岸金融市场具有“离岸性”。从交易资金运行的方式来看,在传统概念中,指出所交易的货币在货币发行国以外进行各种金融交易,例如:欧洲美元市场、亚洲美元市场和拉美美元市场,它们都是在美国之外所形成的以美元进行交易的场所。在第二个概念中,将“岸”的范围扩展到一国国内金融的循环系统,在这个系统外进行的金融活动为离岸金融。

其次,离岸金融具有“两头在外”的特点。从交易主体来看,在离岸金融市场中,主要是境外债权人与境外债务人的交易,资金的供给者与需求者均为非居民。这一特点揭示了,在离岸金融交易中,资金的来源主要为国外资本,资金的运用也为国外筹资者,可以说是一国金融市场的延伸。

二、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内容

各国根据其离岸金融市场的类型不同,对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侧重点不同,但都体现在三个方面的监管,即市场准入的监管、业务经营的监管和退出市场的监管。前两个方面可以归结为预防性监管,后一个则是事后补救监管。

准入监管是监管的第一道防线,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筛选出合格的机构进入市场进行金融活动。因此,各国政府对于进入离岸金融市场的机构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标准,例如:在新加坡对申请开办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它们的管理水平、信誉状况和资本实力颁发三级银行牌照有着不同的经营范围和服务区域,即普通执照银行、全面执照银行和离岸执照银行。

业务经营的监管是对业务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管。例如:其中一项是对交易货币的监管,即将全球离岸金融市场分为像美国和日本那样本币作为交易货币和其它国家本币不能作为交易货币两类。另外,各国管理当局会在准备金、外汇管制和利率等方面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例如:在东京离岸金融市场中对法定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没有要求,不交利息预扣税,不受利率管制。

退出监管是在金融机构的潜在风险变为现实风险时采用的监管措施,是监管目的最终实现的手段之一。例如:1933年在美国成立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起到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目的;美国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于1979年建立了统一预警机制制度对金融机构加强监测。

三、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特点

(一)离岸金融市场受到来自多方面的监管

考察和认识离岸金融监管的前提是要搞清楚离岸金融市场是否有监管、监管的程度和特征。在有关论著中,通常可以见到有人认为由于离岸金融市场从事的是非居民的境外货币的借贷,所以是不受任何一国国内金融法规管制的市场。相反,由于离岸金融的特性,它不仅有监管,而且受到多国监管,接受多国法律和有关机构规则的约束。具体体现如下:

1.市场所在国的监管

一是对准入的监管。尽管有关国家对离岸金融市场准入限制较少,但都制定有规则并由有关机构监督实施。例如:美国国会于1991年通过的《加强对外国银行监管法》中规定外国银行在进入IBF或扩大其业务时,须事先征得联邦政府的审查和批准;美联储对经营IBF的外国银行在美国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因此,外国银行除非经过授权,否则将难以开展在美国的业务。

二是对经营活动的监管。例如:美国对国际银行业务单位的规定十分严格,其规定将国际银行业务单位账户上的美元与国内美元严格分账,单位所能吸收的存款也必须符合美联储D条例的规定,其中主要是向非银行的外国居民提供的大额定期存单,向若干特定对象主要是境外美元的持有人和经营者发行票据,且吸收存款的最低金额不能低于10万美元。对于IBF的贷款,D条例规定由IBF向非银行外国居民提供的贷款,只能用于这类借款人在美国境外开展的业务活动。因此,离岸金融机构要想开展经营活动就要遵守市场所在国的这些管理制度。

2.离岸货币发行国的监管

从目前离岸金融的实际状况来看,离岸货币发行国对离岸金融市场的影响至少有两方面。一是离岸货币发行国通过清算渠道对以其货币进行的离岸金融交易行使有效监管和控制。由于离岸货币的特殊性,即它只是在货币发行国外或货币发行国金融循环系统外的账户做出与货币发行国在岸金融机构的账户相对应记载和反映,是账目,而有形货币并没有离开发行国,因此,离岸支付不得不通过具有能够收取和清算有关货币的货币发行国清算系统进行。二是离岸交易必须遵守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法令。货币是各国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如果离岸金融交易违反了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法令当然会招致发行国的干预,从而可能导致交易的无效。有鉴于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8条第2款(b)项规定,任何涉及会员国货币并与该会员国外汇管制相抵触的外汇合同在其他会员国领土内均为不可履行的合同。例如:在离岸银团贷款协议和离岸证券发行的文件中都包含有对违法行为的约束,它们都规定违法或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无效。

3.离岸金融机构母国的监管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离岸金融市场中介是连接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的桥梁,在离岸金融市场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从巴塞尔委员会的两份文件的规定中,可见离岸金融机构母国对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性。一是巴塞尔委员会推行的跨国监管所遵循的两项基本原则:任何外国银行机构都不能逃脱监管,而监管必须是充分的。这两条分别从监管的广度、责任和监管的深度、标准进行阐释。二是1992年巴塞尔委员会的《国际银行监管最低标准的建议》规定由能够行使并且监管的母国监管当局对国际银行行使并且监管,银行跨境设立机构要经母国监管当局同意,母国当局有权收集跨境设立的银行机构的信息。母国当局有权对其海外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等安全稳健经营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在作为离岸金融机构母国时还加强了对市场中介经营活动范围的控制。1933年美国在银行法的四项条款中规定美国银行在海外离岸金融市场的分支机构能否参加离岸证券的发行、销售、交易等,都取决于美国监管当局。

4.投资者母国的监管

投资者母国的监管对离岸金融市场影响是很大的。例如: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契据法》以及美国SEC根据联邦证券立法的授权制定的大量规则,将离岸证券包括在证券的定义中且美国证券法一直被美国法院和SEC认为是域外适用,因此,美国证券法对离岸证券市场的潜在影响是很大的。此外,投资者母国有权规定本国投资者是否能够投资于离岸金融产品以及投资的类型、品种。

5.筹资者母国的监管

筹资者母国的监管对离岸金融市场的影响也是十分巨大的,同时也是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外汇管制、对外债规模管理、借贷期限及利率的管理。离岸金融交易的各方若想使交易在合法下进行,就必须遵守上述管理的规定。为此,筹资者在签订离岸银团贷款协议和离岸证券发行协议时都要先取得有关授权、许可、批准等,以免违反这类规定,从而造成不应发生的风险。

6.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

在离岸金融市场特别是离岸证券市场上,最为重要的自律组织是国际证券市场协会(ISMA)。IS-MA于1969年成立,约有成员800个,主要是规范离岸二级市场。1988年ISMA获得了在英国投资交易所的豁免地位,为解决ISMA规则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规定的关系问题铺平了道路。由于其规则被广泛认可,在离岸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无论是ISMA成员之间的交易还是非ISMA成员的交易,几乎都在遵守着ISMA制定的规则。

7.国际组织机构的监管

在国际上,对离岸市场统一监管的机构是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该机构于1980年成立,较为广泛的覆盖了世界上主要离岸中心,其宗旨是提高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标准,增进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一直致力于在离岸市场上实施巴塞尔委员会所确定的标准。该机构对离岸银行业市场进行监管的积极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离岸金融市场是监管宽松且不受单方面完全控制的市场

上面提到离岸金融市场是一个受到来自七方面监管的市场,可以说是从离岸金融市场是否有监管的定性角度进行的分析。下面则从离岸金融市场受监管程度的定量的角度进行阐释。从表面上看,离岸金融市场受到多方面监管会造成监管交织、重叠,这样可以更好的规范离岸金融市场。但是,离岸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正好利用各国管理体制的套利从而达到降低成本、监管宽松和高效率运作的目的。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宽松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离岸金融市场受到来自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国将原本适用的一些监管标准、办法免除适用的优待。例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对D条例和Q条例作了若干次重要修改,最终取消了对IBF存款利率上限的制约并将存款准备金率降为零,IBF还可不受美国政府适用于其他金融领域的税收政策的限制。在日本离岸金融市场不提交存款准备金、不缴纳利息、预提税、法人税、进行存贷款交易不受利率管制和存款保险制度的约束。在巴林离岸金融市场也受到在类似方面的优惠。

第二,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宽松得益于其他有关国家法令中的豁免性或例外性规定。虽然这些规定适用范围广、执行严格,但是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下又具有一些灵活性和例外性的变通。例如:美国在信贷方面于1963年通过的条例规定了存款利息的最高限额,但这项措施不适用于境外银行,境外银行的离岸美元存款利率完全由市场供求规律决定,不受任何法规监管。另外还有M条例,其规定了美国银行对国外银行的负债必须缴存存款准备金,但国外机构离岸美元存款则可以不用缴存任何存款准备金。正是由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国将原本适用于国内金融的规则免除适用于离岸金融市场,使得金融机构在离岸金融交易的设计运作上利用这些优待,从而达到在宽松的经营环境下经营的目的。

第三,有关国家在监管上的冲突和矛盾在客观上也使得离岸金融市场难以实现完全、有效监管和控制的原因之一。一方面,离岸金融市场具有国际性,与离岸金融交易有关各国都在此交易中有着重大的利益,它们都有行使监管的权利和合理根据,但是对由哪个国家对离岸金融市场行使完全管辖并承担责任就很难达成共识。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之间、跨国公司之间、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以及它们相互间进行金融交易的作用,使得离岸金融市场变为一个具有复杂的国际间连锁关系的市场,因此,要想在其中分清责任,实行严格监管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

因此,通过上述分析和论证,可以得到以下结论,离岸金融市场具有“离岸性”和“两头在外”两个基本特征;离岸金融市场是一个虽然受到多头监管但经营环境依然宽松、自由且不受单方完全控制的市场。

参考文献:

[1]张忠军,1998:《金融监管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

第5篇

关键词: 国际金融 课程 教学改革

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与巨额国际资金流动使国际金融从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逐渐成为既有成熟理论体系又有独特实际技能,既有宏观分析又有微观操作的独立学科。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对外依存度的提高,国际金融活动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可谓至关重要,国际金融理论的研究以及国际金融技术使用与创新受到高度重视,社会对国际金融方面的人才需求强烈。鉴于此,我院于1996年开始开设国际金融课程,尽管目前没有金融本科专业,但7个本科专业中,除会计专业外,其他专业均开设了国际金融课程,是经济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必修课程,是工商管理专业、财务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和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的选修课程。在课程组教师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将10多年建设,国际金融教学各方面有了较大改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对国际金融课程教学进行改革。

一、教学内容的改革

国际金融理论和实践处于不断发展与变化中,国际金融的内容涉及也非常广泛。对于我院7个本科专业而言,国际金融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都必须掌握,但由于学时有限和专业不同,在实际的教学活动中,其他教学内容必须有所取舍和改革,应根据不同的教学对象,选择合适内容充实到教学当中。对于经济学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应重点突出国际金融宏观部分的内容,主要围绕经济开放下的外部均衡问题展开,研究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国际货币体系理论、汇率理论、国际资本流动理论、国际储备理论等,从而揭示一国经济开放条件下的国际收支均衡的规律。对于其他5个专业,由于属于管理学科,应侧重讲授国际金融微观内容,如外汇管制、外汇风险管理、外汇市场交易、国际结算业务、衍生工具交易等相关内容等。通过对教学内容的必要调整和删减,可以突出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另外,应鼓励任课教师重视教学内容的动态发展,将每节课的教学内容与最新的国际金融前沿理论和当前世界经济中出现的新情况结合,丰富教学内容。

二、教学方法的改革

课堂教学是教师“传道、授业、解惑”的中心环节。应彻底改革传统上的“一支粉笔、一块黑板”的填鸭说教式的教学方法,采用课堂讨论、案例教学、模拟教学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来激发学生参与学习知识的浓厚兴趣。通过课堂讨论,将基础理论寓于讨论之中,从而加深对理论的理解,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教学活动中,选择适当的讨论选题成为课堂讨论的关键。首先,讨论的选题需要充分运用国际金融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因为讨论的目的是促进学生在理解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深刻领会并运用基本理论观察和分析现实金融问题。其次,讨论的选题要紧扣现实,因为国际金融理论和业务日新月异,将金融领域的新问题、新趋势有机引入课堂,学生查找资料、获取信息很方便,并能引导学生关注现实,把书本学活。最后,选题要能分割为多个部分,以便于学生划分相应的专门学习小组,集中针对所分配的选题进行准备。这样既可以避免面面俱到、使讨论难以深入,又能最终达到全面参与讨论的良好效果。

案例教学是实践活动的真实模拟,一方面可以将理论与实践紧密联系起来,让学生在课堂上就能接触到大量的实际问题,训练学生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由于不少案例的解决方案并不是唯一确定的,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当然所选案例要具有代表性,案例千千万万,并非都有价值,所以精心筛选很有必要。另外,采用案例教学的基本出发点,是以生动活泼的事例启发和教育学生,变教条为鲜活,因此,案例教学应保持其生动性。

模拟教学可以通过参加实地考察和模拟实验来实现。学生参加金融业务的实践,可以有效地解决书本上的疑惑,激发学习兴趣,收到良好的学习效果。可组织学生到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实地参观考察,了解金融机构的组织构成、业务流程和具体操作过程,建立直观的印象,在实践中体验学习的乐趣。也可以通过建立金融教学综合模拟实验室,引进金融教学软件,在专业实验人员和教师的指导下,利用所学的知识,进行相关金融业务的模拟。或利用某些证券网站提供的在线模拟炒股、炒汇交易等免费资源,模拟各种真实的金融交易环境,提高学生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交易的感性认识和领悟能力,增强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适应社会的综合素质。

三、教学方式的改革

要掌握国际金融最新的发展动态和变化状况,国际金融这门课程有必要实行双语教学。从我院的实际出发,也应逐步开展国际金融的双语教学实验。从国内双语教学来看,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第一是采用外文教材,用汉语讲授;第二是中英文双语混合授课,平时作业和考试使用中文;第三是全外语授课,平时作业和考试全部或至少部分使用外文;第四是全外语教学,授课、做作业、考试全部使用外语。由于我院没有金融专业,金融相关课程比较少,在开展双语教学过程中应根据我院的师资条件、听课对象的外语程度、课程要求等实际情况,就当前的情况来看,双语教学可以选用较简单的外文教材用汉语讲授,等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全外语教学。

四、教学手段的改革

教学手段是推动教学方法改进的有效途径,应用先进的国际金融教学手段有助于提高国际金融教学的市场适应性。当前,我院基本上实现了多媒体网络教学,只是还未有效发挥其作用。应鼓励教师更好地使用多媒体网络教学,以充分发挥其教学容量大、方式灵活、信息快捷、模拟生动的优点。另外,将教案、习题、案例资料制作成网页,供学生登陆学习,并利用网站论坛、博客等,对学生进行在线答疑,真正实现教学互动。

参考文献:

[1]蔡幸.论顺应本科教育的“国际金融”课程的教学调整.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6.10.

第6篇

10月1日,人民币正式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这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中国综合国力和改革开放成效的肯定与认可,将成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里程碑,为人民币国际化注入了新的动力。另外,正式入篮也将推动国际货币体系进一步完善。

向国际金融交易货币迈进

随着人民币正式“入篮”,人民币在金融交易、投融资中的使用将会增加,作为储备货币的份额也将提升,进一步向国际金融交易货币迈进。

8月31日,世界银行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SDR计价债券,有观点认为,该债券在人民币正式入篮之际发行,可看作对人民币这个货币篮子新成员的“欢迎仪式”。

中金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梁红认为,SDR地位类似于一个信用评级,将增加对人民币在金融交易、投融资活动中的使用。世界银行近期在中国发行的SDR债券就是例证。

国联证券分析师张晓春分析,由于SDR计价债券采用人民币结算,因而人民币在金融结算中的使用也会相应增加。目前人民币已经成为全球第五大支付货币,但其市场份额仍不足2%。

人民币虽然在短期内难以对美元的主导地位构成挑战,但是人民币有足够的空间和潜力在国际交易中获得更广泛的使用。张晓春预计,从全球经济和国际贸易的体量来看,跨境贸易和直接投资的人民币结算业务稳步提升,其需求仍有较大空间。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持续推进,外贸企业在计价和结算中的风险敞口有望收窄,更利于商品和服务贸易、跨境投资的发展。

加入SDR后,人民币作为储备货币的地位被认定,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持有的人民币资产将被统一认定为外汇储备。同时,人民币也被正式纳入IMF的外汇储备币种构成。

张晓春预计,考虑到SDR货币权重,长期来看人民币作为外汇储备的需求仍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虽然SDR在全球外汇储备中占比很低,但其比重反映出各币种合理的外汇储备比例。目前美元在SDR中的权重约为41%,占国际外汇储备高达63.59%;欧元权重约为31%(人民币加入后)。

人民币储备货币地位获得正式认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各国将人民币纳入外汇储备的意愿。近期,新加坡、坦桑尼亚等国家宣布将人民币纳入其外汇储备。

梁红表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于今年6月22日宣布,将投资人民币资产作为其官方外汇储备的一部分。截至8月底,新加坡金管局有2496亿美元外汇储备,是全球第11大外储持有者,如果新加坡将人民币份额提高到5%,这就意味着有约830亿元的人民币配置需求。据测算,到2020年,人民币的储备份额有望达到7.8%。

增配人民币资产

自IMF决定将人民币纳入SDR货币篮子以来,境外机构就开始增配人民币资产,来自中金公司的数据显示,2016年初至今,境外机构已增持中国国债965亿元。

业内人士认为,SDR货币篮子由权威的国际组织IMF评定,实际上是“国际认可”这一概念的实体化形式。人民币“入篮”将提升人民币的公信力,从而增加海外对中国金融资产的配置,促进跨境资金流入,增配人民币资产的进程将持续下去。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司长王春英认为,此前人民银行和外汇局都出台了一系列开放市场政策,为境外机构调整资产配置提供了便利。从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直接影响看,人民币加入SDR将吸引央行、储备管理者、私人部门等境外机构增持人民币资产,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开放也会促进资金流入。

据央行9月27日表示,近期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境外央行等境外央行类机构和金融机构增加境内人民币债券资产的配置。

招商证券谢亚轩、闫玲团队认为,人民币正式加入SDR将推动境外力量增持国内债券。SDR货币篮子与各国储备资产结构较为一致,人民币纳入SDR将在中期刺激外国央行将人民币纳入其储备资产。据招商证券估算,较之目前1140亿美元左右的人民币债券资产存量,外国央行增持人民币债券所带来的增量资金将分别为3230亿美元(乐观假设)、2140亿美元(中性假设)、1050亿美元(悲观假设)。此外,境外私人部门增持债券、股票等资产所带来的增量资金流入虽难以估算,却具有较大的想象空间。

梁红认为,人民币在新SDR货币篮子中有10.92%的权重,所有IMF成员国将通过所持SDR自动形成对人民币约2100亿元的敞口。IMF的资产(截至2015年6月份,其总资源约合7616亿美元)大致按照SDR篮子分配,也有储备管理机构参考SDR篮子配置资产。因此,人民币“入篮”会直接带来储备资产向人民币的再配置。

另外,业内人士认为,许多国际金融机构和开发机构的贷款以及不少国家的负债都是以SDR来计价的,这些机构和国家通常都有对冲SDR篮子货币利率和汇率风险的需求,人民币加入SDR后就会增加对冲人民币利率和汇率风险的需求,从而引发它们在人民币在岸市场和离岸市场配置人民币资产。

提高SDR稳定性

在不久前结束的G20杭州峰会,形成了增强SDR作用的共识,预示着未来SDR有望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人民币的正式“入篮”,也将对SDR的运作产生积极影响。

人民币“入篮”后将抬高SDR利率,降低SDR汇率的波动。梁红分析,SDR利率根据各构成货币的代表货币市场利率加权平均而成,每周计算并。目前各代表利率都是发行经济体3个月期的国债收益率。由于发达经济体的零利率甚至负利率政策影响SDR运作,IMF执董会于2014年10月份引入SDR利率下限,为0.05%。目前SDR利率就处于该下限水平上,远低于中国3个月期国债收益率(约为2%)。根据IMF测算,人民币入篮将提升SDR利率约17个基点,使其摆脱利率下限。另外,由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波动远小于其他篮子货币,其加入将降低SDR汇率的波动。

由此可见,人民币加入SDR货币篮子有助于提高SDR的稳定性,从而有助于提升其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增强其作为国际储备货币的功能,这也会进一步改善以往单纯以发达国家货币作为储备货币的格局,推动国际货币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第7篇

“上海与香港是兄弟,我们是合作!”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曾荫权也乐观地说,“香港与上海可以分工合作,各展所长,为国家的金融业务发展做出贡献。香港与上海的竞争,不是零和游戏。”从“削弱”到合作

中国内地经济的发展和日益开放,对香港现有的国际金融地位将造成冲击。香港曾繁荣的转口贸易、对内地的FDI、内资企业海外上市地等业务,随着内地有关“管制”的放开,都被逐渐削弱。

最典型的是港口转口贸易。随着中国内地北起丹东、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青岛、日照、连云港、南通,南到上海、宁波、泉州、厦门、深圳、再到广州、中山、湛江等城市港口,中国漫长海岸线上港口直接贸易的全面放开,香港的转口贸易成为“昔日的繁荣”。

香港当前的国际金融中心也有缺陷,目前其主要是国际投资机构投资内地股票的场所,债券市场、衍生品市场发展不足,亚洲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并未确立,香港金融有越来越“内地化”的倾向。

中国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认为,中国金融的渐进开放战略需要境外人民币离岸市场,而香港的人民币离岸业务能否做大,取决于中国内地资本账户开放的力度。

“考虑到目前美元主导下,其他国家金融开放过陕出现诸多教训,中国需要设立相对可控、近距离连接国际金融市场的人民币离岸市场。香港已是亚洲区最大的国际金融中心,支持香港金融市场发展,不失为是中国金融有序开放战略重要的战略支点,也给香港的繁荣带来新的历史机遇。”夏斌对笔者说。

正如夏斌所讲,香港长期以来是以贸易、金融等服务业为主的经济体,实体经济并不发达,迫切需要借助中国经济的崛起和人民币离岸业务的快速发展,以进一步巩固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同时为国际大都市经济转型争取更多的时间。

“香港要想继续维持长期的经济繁荣,特别是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日趋奠定后,更需要加强与内地经济、内地城市的紧密合作。”夏斌说,香港只有充分借助人民币国际化之力,利用国内金融市场仍有所管制、仍存在“金融抑制”之机,加快发展债券市场、衍生品市场,提高亚洲甚至全球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并借此聚集亚洲甚至全球的金融供需资源,方能为未来的结构大转型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香港推动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是加速香港转型的重要契机。

两地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从历史上看,伦敦国际金融中心和纽约国际金融中心的崛起,无不与英国和美国实体经济的崛起相联系,与本国货币的国际化相伴而成。

英国的第一次产业革命成就了伦敦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美国利用两次世界大战使经济实力飞跃发展,为纽约成为世界性金融中心奠定经济基础。二战之后,美元通过建立布雷顿森林体系击败英镑,成为国际货币中的霸主。

而如今广受瞩目的金砖五国(中国、巴西、印度、俄罗斯、南非),也在4月共同发表的《三亚宣言》中称,支持国际货币体系改革,以建立能提供稳定性和确定性的拥有广泛基础的国际货币储备体系。

“在世界高度关注中国、世界呼吁以多元化储备体系来改善现有国际储备体系之机,我们应尽陕推动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发展,吸引世界各国投资者持续关注中国,并逐步形成有影响力的、境内外市场打通的人民币资产市场。”夏斌说,如果不能充分利用香港特殊地位适当加速人民币国际化进程,那我国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可能不得不经历更长的时期。

上海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建立的过程,实际就是人民币国际化的过程。“如果沪、港两地政府不能充分合作,不仅对香港,对上海来说,在当前环境下,单独成为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的条件也不具备。”夏斌说,仅中国资本管制一项,在完全放开之前,上海人民币市场不可能成为世界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同样,香港的独立发展并不有利于香港的经济。

如果借助香港桥头堡的功能,发挥好香港在国家金融战略中风险缓冲区的作用,支持境外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发展,有助于使中国内地顺利推进渐进、有序的开放,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稳妥提升人民币在国际上的地位,最后达到助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尽快确立。

“在2020年前,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应主要定位于境内各种人民币资产的交易中心,香港应主要定位于自身传统的金融交易业务和境外各种人民币资产的交易中心。沪港两地分别定位于境内、境外人民币市场。”夏斌说。

他建议,对于上海而言,短时期在保留必要的资本账户管制框架下,有步骤地推动两地资本市场的有限融合。可有控制地推出上海、香港交易所互挂ETF等产品。可试点利用现有的QFII、QDII的载体,增配人民币额度。开展向境外投资者全面开放境内债券市场的试点。

“可考虑将人民币全球清算中心设在上海。”

“上海与香港可联手探索亚洲美元市场。”夏斌说,亚洲是世界美元储备最多的地区之一,又是今后世界各地区中经济发展最陕、投资回报最高的地区之一。应鼓励以亚洲美元资金支持亚洲经济的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亚洲各国政府、机构和企业在沪港两地金融市场发行美元债券。同时允许中国官方外汇储备和国内机构、自然人美元持有者投资该债券市场。

夏斌预测,再过15年、20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将成为以人民币交易为主、包括美元、欧元等国际主要储备货币交易在内的,能与纽约、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相媲美的世界主要国际金融中心之一。

具体步骤

沪港两地加强金融合作,目的在于满足内地金融发展的需求,逐步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力,以及与此相适应的金融监管合作。在夏斌看来,香港重点是拓展除已有的传统业务之外的“人民币离岸业务”。

因为如果人民币离岸市场形成一定规模后,对境外的人民币管理等同于外汇管理。人民币通过经常项目、部分放开的资本账户流出我国,在境外(中国香港)可自由兑换并参与以人民币为基础的各类资产市场运作。如果允许国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更大自由度地参与海外人民币资产市场运作,或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等,这部分人民币再回流境内,会对国内现有的数量调控为主模式的货币调控形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境内人民币,应视为外资、外债意义上的“外汇人民币”。

夏斌认为,为适应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后中国央行有效的货币调控,沪港两地货币当局需要定期沟通境外人民币流通状况,共同评估现有人民币在香港及周边国家的市场供需状况及对中国央行的货币调控、利率、汇率水平的影响等问题。香港货币当局要建立相应离

岸“人民币账户”,并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可允许香港强制性公积金、寿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开立人民币账户,并逐步放开人民币账户的开立限制。

两地应共同完善人民币现钞与资金的清算渠道,但需要保证渠道的惟一性和中国央行的可控性。应及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清算协议,适时增加香港清算行,改进服务,促进竞争。只要清算行通过单一渠道(人民银行可控)进行人民币清算,就不会有太大风险。

在继续支持内地企业“两地上市”的同时,分别鼓励香港市场和上海市场吸引亚洲、欧洲更多的企业股票上市。鼓励境外政府和机构在两地发行人民币债券等金融证券产品。逐步允许有较大需求、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等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资金可用于支持境内业务。

此外,在香港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互相创设、挂牌交易所ETF产品,逐步实现两地交易所的融合。还可以发展商品期货市场方面的合作,如股权合作,支持香港设立商品期货交易所。鼓励内地相关方面投资入股香港商业期货交易所。

香港可设立石油、黄金、大宗原材料等的人民币计价和美元(或港币、欧元)计价的期货产品,其中人民币计价部分只能使用境外人民币交割。大陆可在现有交易所(或整合后的交易所)原有产品的基础上,开设美元标价的产品,但参与主体只能是非居民,或者以QFII形式批准的以机构为主体的外汇资金。

2020,上海香港相得益彰

中国政府曾宣布到2020年,要将上海建成与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

“随着2020年战略过渡期的结束,届时中国经济总量将与美国并驾齐驱。一旦中国资本账户完全放开,人民币将成为事实上的国际货币(区域货币),届时人民币资产的规模已与今日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内外打通的人民币资产市场将与世界主要的美元、欧元市场竟雄天下。”夏斌说。

他对笔者表示,随着战略过渡的结束,全球最大的“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必然在上海,上海金融市场的规模必定无疑超过香港金融市场。通过人民币市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紧密相联的香港,将相得益彰,以其在战略过渡期内早已形成气候的国际人民币衍生品市场、人民币资产管理市场,在境外备大国际金融中心中独拔头筹。

第8篇

内容提要:晚近,随着世界经济步入全球化与金融化时代,国际金融法得以迅猛发展,并显示出以下一些特点:内容和范围有较大的拓展;效力显著提升;在价值取向上更加注重效率;区域金融法空前活跃:科技含量和市场导向性增强。

国际金融法是国际金融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不同时期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水平不同,决定了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具有阶段性特点。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世界经济跨越了民族化、国际化阶段而步入全球化、金融化时代,巨额资金不断突破地域性管制的藩篱在全球游移,各类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在全球范围迅速扩张,跨国信贷和证券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金融日益成为现代经济生活的核心,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体现为国际金融关系。这一切必然会对国际金融法的发展产生影响,推动国际金融法与时俱进:同时,对于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和世界经济环境的变迁,国际社会和各国立法当局也作出了积极的回应,由此推动国际金融法的迅猛发展。晚近,国际金融法进入了自形成以来最为活跃的发展期,并表现出以下一些鲜明特点:

一、内容和范围有较大的拓展

晚近,国际金融法呈现出多层面、立体化的发展趋势。从内容到形式、从数量到质量,均取得重大进展。从内容上看,国际金融法不仅涉及面更广,几乎涵盖国际银行、国际证券、国际保险、国际信托等国际金融的各个领域,电子金融、衍生交易、投资基金等新领域开始纳入法制轨道,跨国金融服务的法律规则应运而生;而且,国际金融法的各项具体制度也日益健全。如国际货币法领域有欧洲货币联盟制度的创新;国际银行法领域有跨国银行和跨国金融集团监管制度的探索;国际借贷法领域有国际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的解决;国际融资担保法领域有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际贸易融资法领域有国际保付、融资租赁等国际法制度的建立。

从形式上看,不仅既有的国际金融条约得到了针对性的修订和完善。而且还诞生了以WTO制度为依托、以GATS和FSA为核心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条约,标志着国际金融统一法的飞跃。国家间的各类金融合作亦空前活跃,导致双边金融条约和区域金融法数量大增。以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为例,近年来不仅发达国家的证券监管者之间签订了大量的双边谅解备忘录,而且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开始了类似的实践,证券监管的合作性安排还出现了向跨地区的新兴市场之间发展的新趋向。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区域性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及其他区域性金融组织的规则与决议、各国的涉外金融法、实践中形成的国际金融交易的惯例和习惯性做法。在近期都进行了较以往频繁得多的修订、增补、更新和整合,从而大大促进了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和完善,并有力地推动了国际金融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间的衔接、交融与协调。

除实体法外,国际金融程序法的发展尤其令人瞩目。根据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的规定,WTO的透明程序、服务贸易理事会和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的审查程序、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争端解决机制都可用于监督和评审成员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义务履行,解决成员在履行义务中可能发生的冲突。从此,各成员要就金融服务贸易政策和做法向贸易政策评审机构作出定期报告,接受其定期审议。这一制度和程序的启动,对于提高国际金融活动的可预见性、增加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关系的稳定性,以及促进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施的有效性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二、效力显著提升

晚近国际金融法的效力较以往大为增强。这首先归因于国际金融条约的发展。国际金融条约数量的大量增加,意味着更多的缔约方、更多的金融关系被纳入法制轨道,意味着当缔约方将条约义务转化为国内法时,便将这一更多更广的约束力以国内法权威和强制力为保障向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活动的当事人进行了传递。

其次,晚近国际金融法的效力提升主要是借力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借助国际组织广泛的影响力和有效的组织管理,借助其规章制度和业务活动,借助其执行统一规则的法律职能和包括争端解决机制在内的各种制度性安排。国际金融法的制定和实施得以与国际组织的权能相结合,从而达到了强化法律效力和实施效果的目的。相对于各国自发地磋商和谈判以在一定范围内达到协议的“功能性造法”方式而言,晚近的这种由国际组织统一领导和管理,以国际组织所特有的制度安排为便利和压力,从而在各国间达成协议并提升协议之有效性的造法方式,可称为“制度性造法”方式。例如,WTO金融服务贸易法较之一般的国际金融条约,因其实施有源自WTO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因而其在效力上更为可靠和有效。

再次,国际金融法效力的强化,还来自晚近异常激烈的金融竞争,来自竞争压力下国家普遍的自觉与自律。这是国际金融监管惯例约束力的重要源泉。以《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为例,虽然该文件声明“不具有也不打算具有法律强制力”,却在全球范围内引起热烈反响。除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方积极遵守外,政治经济体制不同、法律文化传统殊异的非成员国家和地区亦纷纷在本国相关立法或实践中加以吸收和采用。究其原因,不仅是因为《核心原则》本身具有其科学性、先进性和及时性,而且也是因为在金融风险倍增、金融竞争激化的当今时代,任何国家如果对《核心原则》无动于衷甚至排斥的话,都可能埋下金融危机的隐患,并可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遭受歧视,遭遇“进驻难、筹资难、合作难”的尴尬。

三、在价值取向上更加注重效率

在经历了初期的管制、20世纪70—80年代的放松管制后,晚近国际金融立法表现出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并举的发展趋势,在价值取向上更加注重效率,以金融效率为主要目标兼顾金融安全。

考察各国的涉外金融法可知,安全曾是其基本价值取向。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长期以来是各国金融法的主要目标甚至是唯一目标。但近年来,从引领金融立法潮流的发达国家,到进行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发展中国家,无不将促进金融效率作为金融立法和金融改革的主要目标。以近年来英美国家的金融立法为例:在美国,确立金融分业经营格局的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处处体现了对金融安全的倚重,在运行了半个多世纪后终于退出历史舞台,被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所取代,而后者提出了重整金融资源、混业经营和功能监管等新思路、新举措,价值取向明显转变为金融效率优先。英国2000年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中提出的“有效监管”原则也充满了效率精神,即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被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成本的原则、促进金融创新的原则、保持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的原则、避免对竞争的不必要扭曲和破坏的原则。

考察国际金融统一法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无论是WTO倡导的金融服务的多边自由化,还是NAFTA推进的金融服务的区域一体化,均以放松金融管制、促进金融自由化为追求,以效率为核心取向。因为它们都认识到“在经济的长期增长与发展中,金融市场的发展是潜在的基本因素”,因而要求成员方拆除各种壁垒和限制,开放金融市场,促进金融领域的竞争。同样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基金协定》也以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为圭臬,强调市场力量的自由运作,要求尽量排除政府的干扰。世界银行和《世界银行协定》看上去似乎与市场机制无关,主要是服务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开发,其实不然。审视世界银行的组织结构和机制运行可以发现,其主要服从和受制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意志,对外贷款一般伴有与市场机制相契合的各种附加条件。而市场机制强调的就是效率。由此可见,当今国际经济体系的“三大支柱”所推行的金融体制和制度,都是以效率为基本导向、以促进竞争为主要宗旨的。

虽然,与经济全球化相伴生的金融风险的全球传播、金融危机的此起彼伏,也使国际社会和各国金融当局认识到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并由此催生出许多行业性的金融监管文件,如有关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委员会文件、有关证券业监管的国际证监会组织文件、有关保险业监管的国际保监会组织文件。但笔者认为,这些文件从效力上看。充其量只是特定行业和特定领域的国际惯例,无法与国际金融条约相提并论,因此,其宗旨和目标不能代表国际金融法价值追求的主流。

四、区域金融法空前活跃

近年来,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渐入,在空间上表现为金融的区域化。从欧洲货币联盟到北美自由贸易区,从南方共同市场到亚太经合组织,众多的区域经济合作体都开展了程度不一的金融合作。区域金融合作所依据或涉及的法律规定,或者以单行法形式出现,或者散见于区域经济法中,可统称为“区域金融法”,如欧盟银行法、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种区域货币法制度等。随着区域金融合作的不断深化,区域金融法空前活跃并初具规模,成为国际金融法演进中的一道亮丽的风景。

区域金融法的蓬勃发展。不仅极大地丰富了国际金融法的内容,推动了国际金融法的立体化和统一化,而且由于其植根于特定的土壤,受到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和法律传统的滋养,其法律制度往往不乏特色,因此对国际金融法的改革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以欧盟银行法为例。作为区域银行监管合作的成功典范,欧盟银行法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既对成员国的银行立法及监管实践具有直接的影响,也为国际银行监管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借鉴,有的则已经被国际金融条约所吸收。例如,在成员间有关审慎措施的承认问题上,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金融服务附件二就参照了欧共体银行指令所规定的特殊协调方式。在国际货币法领域,同样存在这种积极影响。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协议》、《清迈协议》等为基础,已分别形成或正在酝酿形成欧洲货币联盟、美洲货币联盟和亚洲多重货币联盟。各类区域货币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正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领导的国际货币体制改革提供着鲜活的实例。

五、科技含量和市场导向性增强

“管制一创新一再管制一再创新”是国际金融及其监管制度发展的规律,这就使国际金融法在内容和范围上紧跟金融市场的变幻、紧跟金融创新的步伐而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中,成为法律体系中科技含量最高、市场导向性最强的部门之一。而近20年来在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浪潮下,随着交通与通讯技术、金融工程技术的日新月异,金融交易形式日益复杂多样、新的金融工具层出不穷,国际金融法的这一特点更为突出。例如,面对电子货币、网络银行、衍生金融交易等金融创新,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纷纷制定电子金融法,以应对电子金融的挑战,加强电子转账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制,保护顾客隐私和权益,防范“机器故障风险”和计算机犯罪。比较有代表性的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国际贷记划拨法》;新加坡1998年通过的《电子交易法》;澳大利亚1999年通过的《电子交易法》;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1999年通过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又如,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将8%设为跨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的“警戒线”以后,采用量化标准、实施数据管理便成为各国金融当局通用的金融监管手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修订《基金协定》、建立风险预警系统以加强其金融监管职能时,也借助了电子与网络技术。

此外。晚近客观存在并不断放大的金融风险、频频肆虐的金融危机,要求国际社会迅速作出反应,以减少危机隐患、维护金融稳定。近20年来许多国际金融规则的出台和修订。正是回应国际金融危机、应对全球环境变化的产物,显示出很强的市场导向性。在这一方面,巴塞尔委员会的银行监管文件最具有代表性。几乎对每一次大的银行业危机和类似事件,巴塞尔委员会都作出了某种反应。例如,1991年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事件的发生,催生出1992年的《国际银行集团及其跨境机构监管的最低标准》;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事件和日本大和银行事件的发生,则推动了《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修订,直接导致1996年《市场风险修正案》的问世。如今享有盛誉、被各国金融当局广为采用的巴塞尔监管原则。是踩着市场变化的鼓点、在应对各类银行事件或危机中逐渐成长起来的。

注释:

[1]如1994利马的BolsadeValorses与曼谷的对应机构签署了一个谅解备忘录,第一次将秘鲁成长中的小型资本市场与东南亚一个较成熟的交易所联系起来,在证券信息共享网络、日常统计数据互递等方面达成一致。

[2]该法明确指出:“美国开始半国际竞争、赢得全球市场作为目标”,见黄毅、杜要忠译:《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3]李文泓:《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的转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于《国际金融研究》,2001年第6期,第53页。

第9篇

关键词:金融交易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托宾税

JEL分类号:H2,K34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10-0027-06

金融交易税(The Financial Transactlon Tax,简称FTT)是基于特定目的对特定金融交易行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它不针对特定金融机构,只是对包括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工具及外汇等特定金融产品的交易行为征收。金融交易税的初衷是利用税收增加金融交易成本来遏制投机交易,控制市场波动从而达到引导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目的。

2008年金融危机后,各国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巨额救助和各界对金融业的批评使金融交易税再次回到公众视野,引发了大量的争论,并且从单纯的学术讨论发展到包括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及国际组织参与的政策争论。这些争论围绕金融交易税的理论基础、制度安排及收入分配与应用展开,并结合危机后的金融治理和危机防范对金融交易税提出了新的应用。

实践中金融交易税可以分为货币交易税与证券交易税,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就是证券交易税的一种,并在实践中逐渐演变为对股市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金融危机后,各国普遍对金融部门减税,我国也大幅调低印花税税率并改双边征收为单边征收以刺激股市。随着我国金融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考虑到税收所致的资本外流与交易转移,进一步降低金融部门的税收负担。同时.金融产品的增加也要求调整印花税的税制设计以限制避税行为。

一、金融交易税的内涵与界定

对金融交易征税以抑制投机交易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凯恩斯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凯恩斯认为金融交易税通过增加股票投机的成本可以控制无信息的金融交易者过度投机行为所增加的波动性,并将投资引向生产部门。但是,他的提议并没有得到重视。直到1972年,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托宾(JamesTobin)提出以“货币交易税”(Currency TransactionTax,也称为Tobin Tax,即托宾税)来抑制币值波动,减轻投机交易对汇率的影响。托宾税的课税对象为外汇交易,是金融交易税的一种,也是对凯恩斯提议的具体化。

(一)金融交易税与托宾税

金融交易税的主要目的是从投机交易的泡沫中拯救企业,凯恩斯和托宾认为对特定的金融交易征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金融市场上的过度投机行为.减少金融市场的波动,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在托宾看来,货币兑换中的波动来自国际金融市场。一国政府没有能力在不牺牲国家经济政策中的就业目标、产出和通胀目标的同时调整外汇资金的大量流动。他为此提供了两个解决方案:一是走向共同货币,实行共同的货币与财政政策及经济一体化,但他也认识到这在政治上很难实行;二是实现国家与地区间更大的金融货币分割,允许各国央行和政府有更大的自,政策制定服务于本国特定的经济体制和目标,简而言之就是对货币兑换行为征税。托宾认为最好是实施一个针对货币兑换行为的国际统一税。由各国政府分别行使管辖权,税收收入可存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世界银行。这一税种可以适用于以其他货币计价的所有金融工具相关的交易(包括纸币、硬币和权益证券,即通常所说的金融交易税)。当然,他也指出这一税种并不是要增加贸易壁垒。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相对于银行税等其他针对金融部门的税收,对金融交易征税能够更有效地实施税收征管,控制避税行为。

(二)证券交易税与货币交易税

对金融交易税的划分主要基于其税基涉及的不同金融产品.在现实操作和理论发展中衍生出了多种形式,可以分为证券交易税与货币交易税两大类。

证券交易税(Secufifies Transaction Tax)涉及对包括权益、债券及其衍生品在内的证券交易行为所征收的交易税。可以包括初始发行也可以仅限于二级市场交易。尽管证券交易税可以对每次交易征收固定费用,但实践中通常按证券的市场价值从价征收。实践中最常见的证券交易税是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对权益证券的交易税可以拓展到包括权益类金融衍生工具,如权益类期权和期货。可按照交割价对期货征税,期权如果行权,可以按照溢价(primium)或履约价格征税。

货币交易税(Currency Transaction Tax)即通常所说的托宾税,是对外汇及其衍生品(包括外汇期货、期权及互换)交易征收的金融交易税,通常用于对外汇汇率的控制和管理。Spahn(1995)指出托宾税给控制金融市场波动提出了一个很好的路径,他对托宾税进行改进,提出了Spahn税的设想。由于实践中很难区分正常的流动易与投机者的噪声交易,过高的税率将严重影响金融交易并导致国际流动问题,尤其在对衍生工具征税时这一问题更严重。较低的税率可以降低对金融市场的负面影响,但在汇率变化超过税收边际时无法限制或减少投机行为。针对这一问题,Spahn税构造了一个两层税率结构的低税率金融交易税,加上一个汇率附加费,后者在正常的金融活动中处于休眠状态,只在投机攻击时激活。在Spahn税下,世界金融市场机制可以通过盯住一个适当的汇率区间来识别异常交易,汇率在这一区间自由变动时没有交易税,只有在允许范围以外的影响汇率的交易才会纳税,并由此自动引导市场参与者的稳定行为。

(三)金融交易税、银行税及金融活动税

金融交易税对特定金融交易行为征收。但未必与金融部门直接联系。如证券交易印花税,仅对证券购买和销售的交易双方或其中一方征收,并不与类似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直接联系。银行税对符合税制规定的纳税人身份的金融机构征收,不考虑金融交易的金额,通常按照金融机构的利润指标确定纳税额。金融活动税(Financial Activities Tax,简称FAT)实际上是银行税的拓展,将征税范围从银行扩大到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2010年4月的G20财长及央行会议上提出的报告,金融活动税旨在部分抵消金融机构过度膨胀的风险,可以采用类似增值税的设计,与风险挂钩的税率,对净利润征税(陈璐,2011)。

因此,可以看到,金融交易税与银行税及金融活

动税的差异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金融交易税的目的是通过增加交易成本挤出投机者以减少投机交易。从而降低金融市场的波动,银行税没有特定目标,金融活动税则着眼于通过对金融部门征税补偿政府对金融部门的救助支出或者为金融市场发展提供风险准备:二是金融交易税的纳税人是交易的参与者,未必是金融机构,银行税的纳税人通常是传统的商业银行,金融活动税的纳税人比银行税更广,包括更多类型的金融机构;三是金融交易税通常按照交易额征税,类似传统的营业税,而银行税及金融活动税通常对金融机构的利润或净利润征税;四是从实践来看,金融交易税已经在部分国家有成功的范例,银行税在部分国家也有实行,但针对金融部门的金融活动税较为少见。

对金融税制体系的构成如下图所示:

二、金融交易税的主要争论:理论基础与制度设计目前各界对金融交易税的争论主要围绕两个方面:一是金融交易税的理论基础;二是制度设计问题。包括税收征管安排及对税收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一)金融交易税的理论基础及发展

凯恩斯和托宾推动金融交易税的初衷都是抑制金融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减少金融市场的波动及维护汇率的稳定。这包括两个理论假设:(1)投机行为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2)金融交易税能够减轻交易的波动,提高汇率的可预测性。

对投机行为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并没有达成一致,有观点认为投机有助于金融市场的价格发现过程,能够通过提高市场流动性,确保资源的正确定价。托宾则认为投机交易增加了外汇市场的波动.通过税收促使投机者离场可以降低汇率波动,从而为实体经济提供一个更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

金融交易税的原理与托宾税一样,即通过提高交易成本来减少投机交易,从而稳定金融市场。那么,在讨论金融交易税的正当性时,焦点就是金融交易税是否能减少金融市场波动,并维持汇率稳定。研究显示,金融交易税可以通过排挤出投机者或减少个人噪声交易者来减少波动,如Wei and Kim(1999)及Wester.hoff and Dieei(20061发展的行为金融模型都认为金融交易税至少在外汇市场上可以降低波动。但Lanneand Vesala(2010)认为交易税对有信息的市场参与者的惩罚不成比例地多于无信息的市场参与者。可能放大而不是减轻外汇市场的波动。

金融交易税实质上是一种交易成本的增加,现有的实证研究中,并没有发现交易成本增加(交易税或政府控制的最低经纪人佣金)与市场波动降低有统计显著的因果联系。事实上,金融交易税研究中股市回报波动性的增加通常与市场流动性(交易量)和应税收入的降低联系(Umlauf,1993)。但是,所有对交易成本、交易量与价格波动的实证研究中关于金融交易税对市场波动影响的研究仅针对短期的统计波动,这些研究结果无法回答金融交易税在中长期内是否减轻资产定价偏差的问题(Schulmeister,et a1.,2008)。而且,这些关于金融交易税波动影响的经验研究普遍缺乏对基本的与过度的波动的定义,这可能导致矛盾的和不恰当的结果(Schulmeister,et a1.,2008)。

2008年金融危机后,金融交易税被赋予了新的使命。首先,由于在金融危机中各国政府对金融部门提供了大量的救助,这些支出来自政府税收,引起了公众对金融部门和政府的不满,有机构认为可以通过金融交易税的形式收回这些支出。其次,以国际货币基金为首的国际组织在金融危机后提出可以通过对金融部门征税来为未来的金融危机提供风险准备,同时也可以限制金融部门的过度贪婪行为,金融交易税就是选择之一。

以税收的形式收回政府对金融部门的救助或者为未来提供风险准备都是基于金融部门是金融交易税的税收负担者这一前提。从形式上看,金融交易税对金融产品的交易行为征收,交易双方可以是金融部门也可能是个人或实体经济部门的企业组织,金融部门虽然是金融产品的提供者,但未必真正负担金融交易税。同时,由于金融交易税对参与交易的各方征税,并不能反映出金融风险的来源,而且也没有区分纳税方是否得到政府救助,对各方同等待遇无法反映出不同部门在金融危机中的责任,也就很难得到广泛支持。因此,虽然金融危机后金融交易税成为一个防范未来危机的可能的政策选择,但目前还停留在争论中,部分国家的应用也不是出于防范金融危机的考虑。

(二)金融交易税的制度安排

金融交易税的制度安排涉及该税的可行性,包括两个问题:一是征税主体的选择,二是税制设计问题,包括对避税行为的防范。

由于金融交易税所涉及的金融部门国际化程度很高,资本流动性很强,而税收增加了交易成本,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发展。研究者普遍认为金融交易税最好是在全球范围内开征,这样可以更好地控制利用地理位置转移进行的避税行为,减弱税收对各国金融市场的负面影响。而且,由于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各国也开始考虑全球金融交易税的可能性。

但是,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税收征管能力也各不相同,全球金融交易税的引入在实践上缺乏可行性。由于征税权是一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阶段很难让各国在这一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而且,由于单个国家开征金融交易税可能影响本国金融市场的吸引力,税收所致的交易成本增加可能降低投资收益并导致资本流出,甚至使得交易向国外转移,这也使得一些国家在这一问题上持观望态度,并不急于开征或者大范围应用金融交易税。

对金融交易征税的税制设计问题主要是征税范围和税率的选择,以及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避税行为的控制。这需要在抑制投机行为的同时提供征税效率并尽量减少税收对金融市场的负面影响。

托宾税最初只打算对外汇交易征收以减轻外汇交易市场的汇率波动,由于货币衍生工具和货币交易基金的出现,不再有引入纯货币交易税的可能。因为这些金融工具几乎能完全替代,如果对其中一类免税将从应税替代品中吸引大量交易。托宾税最初设想的仅针对外汇交易的金融交易税是不可取的,一般金融交易税比特殊金融交易税更具吸引力,因为这可以减少避税,显著增加税基,而且在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今天,在实施上可能更容易。因此,对金融交易税税基的选择需要结合控制避税的需要来综合考虑,在尽量减少避税选择的同时减弱税收对金融市场发展的负面影响。

在2001年接受德国明镜周刊采访时,托宾本人建议的托宾税税率为0.5%。但他没有给出更明确的解释。相关研究中也没有给出一个可行的选择范围,研究者均认为应当尽量减小税收增加的交易成本。各国的金融交易税实践中。税率分布在0.00l%到O.5%的区间内(Matheson,2011)。

国家间的多边协议有助于限制投机者将交易转移到离岸避税天堂,从实践来看,大型金融机构为了避免一个金额并不算很大的税收搬到境外的代价是非常昂贵而且可能性极小的。而且,从全球来看,走向

集中的交易系统意味着隐藏交易变得更加困难。转移到像开曼群岛这样的税收天堂可能被处以双倍或更多的罚款,对企业来说未必合算。此外,在征管规定中要求无论交易在何处发生都对参与国的公民征税也可以限制避税行为。

(三)金融交易税收人的分配与使用

单个国家分别开征金融交易税就不存在税收在不同国家间的分配问题,税收的使用也由各国自行决定。如果是全球统一税,在各国政府分别行使管辖权的同时需要明确税收收入的分配和使用。尤其在涉及跨境交易时,国家间的收入划分将是一个难题。而且。还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来解决税收分配中可能的争端。

如果全球统一的金融交易税收入由国际组织负责分配和使用,则需要明确税收的用途。在2009年11月G20财长峰会上,英国首相Gordon Brown和法国总统Nicolas Sarkozy建议托宾税(金融交易税)收入可以用于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特别是帮助发展中国家。但后来英国官员指出金融交易税的要点是为全球纳税人提供对未来金融危机的保险。因此,目前看来,对全球统一金融交易税收入的分配和使用并没有达成共识。

三、金融交易税的国际实践

虽然金融交易税仍在争议中,但实践中有很多国家对包括股票交易在内的特定金融交易征收金融交易税。

货币交易税(Currency Transaction Tax),即通常所说的托宾税,虽然由托宾最早提出,但在G20国家中,仅巴西和土耳其开征了货币交易税,而且土耳其在2008年取消了税率为0.1%的货币交易税,巴西的货币交易税税率为0.38%,出口可以免税。

1694年伦敦证券交易所开征的印花税是最早的证券交易税。最常见的证券交易税是对二级市场股票购买或销售行为征收的股票交易税,包括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南非、韩国和英国等国家曾经或者正在实施这种类型的金融交易税。它可以仅限于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股票交易,也可以包含场外交易;可以仅限于公司股票也可以包含非公司制企业的股权交易。多数国家选择以股权交易的市场价值为税基。税率在O.1%到0.5%之间。

一些G20国家选择对上市股票征收非税费用。如美国证监会对股市交易征收0.17个基点的费用用于提供其监管基金,土耳其对交易所初始上市的股票征收0.1%的费用,此后征收0.025%的年度维持费用。

在过去几十年中股票交易税经历了逐步降低直至取消的趋势。如美国早在1966年就取消了股票交易税;德国在1991年,日本在1999年先后取消了股票交易税:澳大利亚在2001年取消了对股票交易的联邦印花税;意大利在2000年大幅降低了对资本和交易的税收。

2008年金融危机后这一趋势更明显.如巴西在2008年调低了股票和债权的金融交易税税率,法国在2009年取消了对股票交易征收的交易税。而且,中国政府也在2008年调低了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并将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这一趋势的关键是在给定日益增加的跨境资本流动下对日益增加的企业资本成本和国内金融市场发展和竞争力的关注。

多数国家对初始发行和二级市场交易进行了区分,对股票交易征税通常不包括初始发行,如英国、中国大陆地区等。但在G20国家中,韩国、俄罗斯、土耳其都对初始发行征收类似税种,而欧盟、希腊、西班牙、塞浦路斯、奥地利、波兰及葡萄牙选择的是一定的资本费用。

证券交易税也可以用于债务融资,如贷款、债券及公司债券的发行或交易。如巴西、意大利、俄罗斯、瑞士和土耳其等国就对债务融资征税。与股票交易税不同,债券交易税多在初始发行环节,对债务融资的本金或新发债券的面值征收。税率一般在1%左右。

证券交易税还可以拓展到包括其他金融产品。如期权和期货。可按照交割价对期货征税,而期权如果行权,可以按照溢价(primium)或履约价格(strikeprice)征税。印度、英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均对期权和期货征税。如英国对行权的期权按履约价格的0.5%征税,印度和台湾的税率则更低。印度和英国均按交割价格对期货交易征税,税率与期权交易类似。台湾则将期货交易分为利率期货及股指与其他期货两类,股指及其他期货交易的税率与期权交易类似,而利率期货的税率低至0.00025%。

四、中国的金融交易税及金融税制完善

除与其他行业相同的企业所得税及附加税等税种外,与我国金融部门密切联系的还有营业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实质上相当于金融行为税,对特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活动的营业额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是金融交易税的一种,目前仅对权益证券中的股票交易征收。

(一)中国金融交易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践

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始于1990年的深圳,次年10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开始征收印花税。为了加强对股票交易的税收调节,税率经历了多次调整,目前税率为0.3%,并在2008年9月改为仅对股票出让方单边征收。对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一直免征印花税(刘佐,2007)。

从实践效果看,印花税的调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对股票市场的调控目标。除1997年5月的印花税调整外,其他历次印花税调整均在短期内达到了抑制股市交易或者刺激股市的目标。从股指后续表现来看,印花税在抑制股市过热,降低市场风险上能够起到较好的效果。从降低印花税刺激股市的经济后果来看,税收政策工具的调控效果还较为有限。而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如1998年和2008年金融危机中.降低印花税只能刺激股市短暂反弹,很难抗拒宏观环境对市场大势的影响。

(二)金融危机后的中国金融税制完善

金融危机后,各国在税收政策上的变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广泛的减税来刺激经济,以政府财政支持经济复苏;二是从税制设计上寻求对金融危机中面向金融机构的救助支出的补偿或利用特定的税收为未来金融危机提供风险准备基金,金融交易税就是选择之一。

对金融部门的减税主要体现为对金融活动相关税制的调整。从各国金融税制安排来看,金融业务一般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通常区分核心金融业务、附属金融业务与出口金融业务,按照业务类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多数国家都选择对核心金融业务免税,对附属金融业务征收增值税,对出口金融业务实行零税率。其中核心金融业务包括货币买卖、银行账户操作、信用证及保证函、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财务担保、担保赔偿、金融票据及股票交易、期货、期权、互换交易、包销金融票据、外汇交易、对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金融保险服务等,附属金融业务包括融资租赁、追讨欠款、保管服务、财务顾问、保险赔偿评估及谈判、信托服务、会计及法律顾问服务等(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研究小组,2004)。而我国对金融行业征税主要区分银行保险业与证券行业来缴纳营业税,没有区分金融服务类型一律实行5%的比例税率。由于营业税对营业额征收,没有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规定,使得我国金融行业的流转税(营业税)税负高于国际水平(闫先东,2009),这可能对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而银行业与证券业问的税负差异(邓子基和习甜,2011)也不利于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扩大增值税范围,降低金融部门税收负担有利于金融业的发展。而且目前对金融业征税的国家中多数选择增值税,对金融业适用增值税有利于国家间的税收协调,这也应该是我国下一步金融税改的方向之一。

第10篇

关键词:金融生态;金融产业;结构调整;国际金融中心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9-0009-04

一、从大金融视角认识金融产业

传统观点认为,金融产业就是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以及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的组合。笔者认为,现代金融业已经完全突破了原来的金融运作模式,形成了一个围绕传统金融企业而逐步延伸为一个庞大独立的产业。或者说现代金融产业是以社会金融资源的利用为核心、为有效完成金融交易活动而形成的相关企业的集合体。

按照联合国对产业划分方法的理解,金融中介作为现代服务产业,金融产业不仅仅包括以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为中介的资金交易,还包含更为广泛的金融资产交易和管理;金融产业链条里面不仅仅包含传统意义的金融机构,还包括广泛的投资公司、经纪公司、咨询评估、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众多中介机构。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金融产业已经完全突破了传统的金融机构的范畴,大金融概念已经出现,形成与传统核心金融业务为纽带的不同行业的企业聚合而成的现代金融服务产业群。其基本结构是:核心金融产业――辅助金融产业――支撑金融产业。核心金融产业的发展和金融服务功能的提升需要发达的辅助金融产业和支撑金融产业(戴小平2007)。

二、从金融生态系统看金融产业结构平衡与协调

产业结构是指各产业的构成及各产业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比例关系。各产业部门的构成及相互之间的联系、比例关系不尽相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大小也不同。现代金融产业同样如此,也有一个结构布局问题。结构布局状况直接影响到金融产业的发展及其在国民经济中作用的发挥。金融产业结构就是金融产业内部各相关企业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比例关系。

按照系统论的基本思想,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可以看成是一个系统,系统是普遍存在的。上海金融产业结构实际上也是一个系统。

美籍奥地利人、理论生物学家L.V.贝塔朗菲1937年提出了一般系统论原理。其给系统论的定义为: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联结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在这个定义中包括了系统、要素、结构、功能四个概念,表明了要素与要素、要素与系统、系统与环境三方面的关系。

系统论的思想在理论研究中被广泛应用。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生态学研究的重点是生态系统和生物圈中各组成成分之间,尤其是生物与环境、生物与生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关系。后来有学者从自然生态的概念中引申出金融生态概念(周小川,2004),成为研究金融问题的一种新方法。

一般人在讨论金融生态问题时,往往仅仅说明金融生态外部环境,其实金融生态系统包括内外部两个方面。金融生态系统由金融主体(即各种金融资源)及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两部分构成,两者之间彼此依存、相互影响、共同发展。这就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生态内部系统的平衡。二是金融生态内部系统与金融生态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

1、金融生态内部系统的平衡。从金融生态内部系统的平衡看,要求金融生态内部系统元素(主体)种类齐全、功能完备、结构合理、具有动态平衡性。金融生态系统内部平衡是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在不同的时期,由于金融生态系统内部元素及其构成的不同,表现为不同的平衡状态,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表现为明显的差异性。如果金融市场上银行机构占绝对主导、融资方式以间接融资为主,但是由于缺乏投资银行参与的直接融资,整个社会的融资效率会很低下,金融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反之,如果金融市场上投资银行占绝对主导地位、融资方式以直接融资为主,由于缺乏商业银行的参与,整个社会的融资效率同样也不能有效提高。仅仅有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参与而没有保险、信托、租赁等金融机构从事多样化的融资活动,金融市场效率同样会大打折扣,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不能充分发挥。从世界各国金融改革发展历史中可以看出,都在努力发展多种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促进不同融资方式的协调平衡发展。其中的要义就是努力保持金融生态系统的内部平衡,促进金融生态系统内部的螺旋式上升,从简单的低级平衡向更为复杂的高级平衡发展。如果在系统中出现结构失衡,其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就必然会暴露出来。

2、金融生态内部系统与金融生态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同自然生态系统一样,在金融生态系统中,金融生态内部系统和金融生态外部环境之间也是彼此依存、相互支撑、共同发展的。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之间的关系:

第一,金融生态内部系统元素与金融生态外部环境之间彼此依存。金融生态内部系统元素的生长、发育和成长离不开所依赖的金融生态环境。没有金融生态环境,就没有金融交易活动。如果没有金融意识、没有一定的金融文化的支配、没有适合当时情形的金融交易制度安排,就不可能有金融系统内部元素生长、发育和成长。金融生态环境的存在是为金融生态系统内部元素的存在而服务的。同样,没有金融生态系统内部元素的活动及其相关需求,也就无所谓金融生态环境。

第二,金融生态环境决定着金融主体的生存条件、健康状况、运行方式和发展方向。比如,社会诚信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金融主体从事金融交易活动的积极性。如果信用状况很差,金融机构担心风险损失,自然就会尽可能地减少金融交易活动。

第三,金融主体以其生产并分配信息、引导资源配置、提供管理风险手段的强大功能,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发展发挥着积极的刺激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金融主体的发展,能够为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提供更多、更好地金融服务,使金融生态环境更加健康;二是金融生态系统内部元素的发展,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能够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健康成熟的发展。比如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和高风险,需要发达的金融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征信评估机构等)作保障,自然会推动相关机构的发展,也会促使一些新兴产业的出现和发展。金融机构的发展越来越离不开创新,而金融创新离开了信息技术的应用几乎寸步难行,所以金融创新就必然会催生大量专门从事金融交易业务的信息产业参与金融活动之中,比如专门从事银行卡研发和生产的信息企业、专门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等。

三、上海金融产业结构失衡的表现

如果我们把核心金融产业看作一个系统,那么核心金融产业就是金融生态内部系统,辅助金融产业和支撑金融产业就是核心金融产业的外部环境:如果把整个金融产业看作一个大系统。核心金融产业、辅助金融产业和支撑金融产业共同组成金融生态内部系统,而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的进展及银企关系等方面的内容就是金融生态的外部金融环境。

(一)上海金融产业结构内部的不平衡

从总体上看,上海金融产业的蓬勃发展难掩饰其结构的失衡状态,核心金融产业超前发展,而辅助金融产业和支撑金融产业却相对落后,还没有达到一定的规模,功能比较欠缺,形成了严重的跛足状态。

从金融产业内部结构看,表现为一种畸形状态。

1、核心金融产业超前发展。本文所指核心金融产业是指直接从事金融交易活动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以及专业化金融机构。从目前看,上海的核心金融产业形态布局已基本成形,各类金融机构齐备。无论是间接融资还是直接融资、传统综合性金融机构还是新型专业化机构都有了快速发展。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在核心金融产业的发展中,其内部结构的发展呈现出不均衡状态。传统的金融三驾马车(银行、证券、保险)无论是机构数、业务量、可交易工具、市场影响都占绝对垄断地位,而信托、租赁以及专业化金融机构(如基金公司、信用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则显得相当不足。截至2009年末,上海共有非银行金融机构28家,其中信托公司只有7家,财务公司13家,货币经纪公司2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金融租赁公司2家,基金管理公司30余家。

2、辅助金融产业市场影响力弱小。辅助金融产业主要是指为核心金融产业的金融交易行为、参与交易的供需双方提供公正、公开、公平交易服务的企业,主要包括会计与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征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保险精算师事务所、保险公估公司等。这些金融专业服务企业的参与,可以保证交易的公正、公平,增强信用契约交易的可信度,降低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金融交易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增加交易频率,大大提高金融交易效率,促进核心金融产业发展。相对于核心金融产业,上海的金融辅助产业发展较为缓慢,主要表现为:机构数量少、资本实力不强、业务量不大、市场渗透力弱、与金融交易的联系度不深、市场话语权微弱,信用增强能力不足,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核心金融产业的发展。

3、支撑金融产业刚刚起步。支撑金融产业主要是指为提高金融交易服务水准、进一步扩展金融交易范围、开拓金融交易市场、提升金融机构内在质量档次和可持续发展的专业服务机构,包括金融培训机构、金融软件公司、金融智能卡公司、金融产品研发中心、金融数据处理中心、专业结算公司、金融媒体机构等。只能说上海已出现了支撑金融产业雏形,但是并没有形成强大的产业群。虽然这些机构都有一定数量,但是实力明显较弱,市场影响力不够,年产值较低,还难以真正形成对核心金融产业的支撑作用。比如金融媒体的专业化程度低,市场影响力不大,话语权让位于外资机构;至今还缺乏权威的金融培训机构,金融人才评价和培训标准更多的是引入国外标准等。

(二)上海金融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急需改善

金融生态环境是影响金融产业运行效率和质量的各种要素的总和,包括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的进展及银企关系等方面的内容。虽然上海的金融生态环境在全国排在前列’,但是我们也清楚地看到,上海的金融生态环境并不是尽善尽美,仍然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在地方法律制定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执法难也大量存在,即使成立了两家专门的金融仲裁法庭,但其实际运作并不理想,参与面不大;社会征信体系建立时间早,但是仍然不完备,无论是数据采集内容、采集对象、各单位联网程度、信息使用等都存在提升空间,专门化的资信评估公司不仅数量少,而且信誉度也不高:权威的金融信息平台还相当缺乏,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金融信息媒体还没有;等等。由于金融生态环境的不完善,专门从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专门化公司缺乏,使得上海金融产业的发展受到众多限制。

四、上海金融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从金融生态系统角度看,上海金融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上海金融产业结构应在更高层次上保持平衡协调,二是大力发展从事金融生态环境改善的专门化机构。

(一)把核心金融产业做强做大

以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所需要的“国内外投资者共同参与、国际化程度较高,交易、定价和信息功能齐备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实际上也就是要发展核心金融产业。这是一个地区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必备条件之一。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和金融机构体系建设就是抓住了核心金融产业的核心,应该围绕这一目标制定适宜的优惠政策,使上海尽快彰显金融资源的“洼地”效应。使上海真正成为国际金融机构聚集地、资金集散中心和金融产品创新中心。在金融机构主体内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增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同时,应尽快建成种类齐全、功能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要在各金融机构之间和金融市场之间,建立起紧密联系的机制,促进资金和金融产品在金融市场之间的合理、有序流动,营造一个相互依存、竞争发展的金融生态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在许多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纷纷推行事业部制的情况下,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引进和培育各类专门业务处理中心上,只要业务中心在上海,资金就会以上海为中心流动。2007―2009年上海各类银行营运中心迅速集聚就是一种非常好的发展路径。这可以有效克服我国主要的大的金融机构总部不在上海的短板。

(二)在发展金融产业中,尤其要大力发展金融辅助产业和金融支撑产业

前已述及,金融产业不仅仅包括以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为中介的资金交易,还应该包含更为广泛的金融资产交易和管理:金融产业链条里面不仅仅包含传统意义的金融机构,还应该包括广泛的投资公司,咨询评估、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众多中介机构;核心金融产业的发展和金融服务功能的提升需要发达的辅助金融产业和支撑金融产业,如计算技术、通讯技术、芯片技术、软件开发、系统工程、人才培训、金融媒体等。这都属于现代服务业,或者叫金融专业服务业。主要包括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融资担保、投资咨询、会计审计、法律服务、金融资讯等专业服务业,以及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与培训、广告服务、市场研究、专业设计、知识产权服务等其它配套专业服务业,这些行业统称为金融专业服务产业。

辅助金融产业和支撑金融产业应该纳入金融产业发展整体规划中,给予大力扶持和培育。培育和引进相结合,既要培育国家队,也要允许民间机构参与,扩大和开放市场,推动战略合作,鼓励创新,培育金融机构与金融专业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两者的合作是相辅相成的,金融机构的发展离不开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的有力支持,由于核心金融产业需要大量相关产业的支持,如会计、法律、管理咨询业、精算业、计算机的软件和硬件、广告和市场调研、人才招聘、金融教育、金融出版业等等,核心金融产业的集聚和发展又带动和促进其辅产业和支撑性产业的产生与发展。反过来,支持产业的发展也促进了产业集群的发展,即改善信息流动、提高效率、增加流动性。

辅助金融产业和支撑金融产业的发展,既是丰富、巩固金融产业之必需,也是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之必需。这当中的许多产业(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管理咨询业、金融教育培训机构、金融媒体业等等)既是金融产业内部发展的构成要素,也是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直接服务的。

第11篇

或许从硬件方面来说,上海与纽约、伦敦这些老牌国际金融中心的差距已经不大。但是从软件方面比较,上海要追赶之处甚多,金融软设施还需完善。

年初,国家发改委《“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明确提出了“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发展目标:到2015年基本确立上海的全球性人民币产品创新、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地位;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

金融衍生品太少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彭润中认为,所谓国际金融中心,一定是金融基础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完善和金融市场主体集聚的城市。何谓金融软设施?主要有这么几点:高素质的金融人才,更重要的是高端人才的占比;金融市场发育程度,包括资本市场、债券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期权期货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等的存在与市场深度;商业环境,包括商业成本、制度设计及监管等。

英国智库 Z/YenGroup最新一期 “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排名中,上海列在全球第八位。根据官方数据,截至2011年底,上海金融市场的交易总额已超过400万亿元人民币,在沪各类持牌的金融机构已经达到了1100家,而小陆家嘴区域去年平均每幢楼带来的税收超过6亿元。

彭润中判断,未来5~10年,上海完全有望继续提升在“全球金融中心指数”的排名位置,并成为前五强的金融中心。这主要基于以下理由:首先,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后续的发展潜力支撑上海金融中心的崛起;第二,过去10年,在政策的支持下,上海各方面的制度建设日趋完备;第三,境内外金融机构加速集聚上海,“十一五”末,上海国内外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达到41家,其中外资法人机构19家,集聚的速度已经非常之快;第四,高端金融人才加速集聚上海;第五,金融产品日益多样化。

上海美国商会和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布鲁金斯学会联合的《展望2020——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进展评估报告》,对上海2020年成为亚洲首要的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可能性也持乐观态度。

“如果从交易额上来说,上海主要的金融交易,例如货币市场交易量、银行间市场交易量、股市交易量等,已与真正的国际金融中心差距不大。”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指出,“上海的主要差距是在国际化程度上,市场主要参与者仍然为本国企业、个人,距离国际化还很远。”

奚君羊称,上海与纽约、伦敦等金融中心相比,差距还体现在交易结构上。纽约和伦敦等地的金融产品极度丰富,市场成熟度非常高;而上海的交易品种有限,主要是常规品种,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品种较少,不能满足国际化的产品需求。

上海市银监局副局长张光平认为,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反思给我们一个启示,即我国的金融创新不仅不能停,而且要加速。他说:“衍生产品在金融危机中起了很多作用,但不是金融危机发生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基本的职业操守和监管缺位。国际上对衍生产品炒作很多,但是国内连基本的产品、基本的市场都还没有。”最新数据显示,我国外汇远期、外汇互换、利率远期等方面,在国际市场上还没有一个产品能够达到0.1%,而我国GDP的占比是6.4%,“足见我们的银行业产品、市场的活跃程度,跟经济相差不止一个数量级。这就要求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必须在产品创新、市场创新方面下大力气。”

金融衍生品的机遇

日前,普华永道第七次《外资银行在中国》年度调查报告,这份报告是采访了41家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外资银行CEO及分管行长后总结而成。报告显示,2011年,在中国的181家外资银行总利润翻了一倍,从2010年的77.8亿元增至167.3亿元,同比增长超过一倍,创下新高。

在受访者的愿望清单上,他们最希望有所放松的监管限制是:债券承销、衍生产品和财富管理市场准入、较高的境外融资配额,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成员资格、QDII的平等待遇。在产品创新方面,普华永道中国审计部金融服务合伙人胡亮表示,中国金融市场在广度上已达国际领先的水平,但在深度上,产品创新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胡亮认为,去年外资银行充分利用了市场机会,并在各项业务上都获得了盈利。“首先是去年存贷款的利差有进一步上升,利差收入带来很多机会。此外,在中间业务上、由于人民币国际化带来的衍生品业务上,外资银行规模都比以前有了较大增加。”

据了解,目前外资银行已将旗下主要的衍生品研发、商品交易部门集中于上海,配合上海力争在2015年完成全球五大衍生品交易中心之一的目标。

普华永道中国银行业和资本市场部主管合伙人梁国威说:“我们在和受访者沟通时,他们认为人民币国际化、利率市场化会带来重要商机,尤其是产品方面,之前由于限制产品设计,没有体现多元化;利率市场化则可以让每家银行按自己的风险偏好、客户偏好来设定客户收益,这可以为外资银行以后在中国发展业务带来弹性,进而加大业务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研究所副所长施东辉表示,衍生品对于交易所的利润更高,对投资者的黏性更强。“衍生品的盈利性很好,所以各国在金融衍生品方面的动作都非常大,但我们国内几个商品期货交易所还是只有期货,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更惭愧了,只有一些现货品种。”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阙波透露,上交所一直在探索建立和发展衍生品市场,并重点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驱动基于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个股产品的模拟交易,通过模拟交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培育合格投资者队伍;另一方面,继续深入研究背对权证和认购权证。

第12篇

关键词:国际金融;实践教学;外汇交易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4-115-02

一、国际金融学课程的教学特点

国际金融课程通常是针对商学院本科生设置的专业课,涉及非常广泛,是一门综合性比较强的课程,课程教学强调的是在理解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应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解释国际金融市场的种种现象,并能够注重国际金融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总的来说国际金融学具备以下特点。

(一)知识点覆盖面广

本课程主要内容包括国际金融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收支、汇率等基本理论,了解国际储备的构成及管理方法,学会几类主要的外汇交易,并熟悉国际金融市场运作方式及国际资本流动规律,最终学会用所学原理与方法分析各种国际金融问题,同时为进一步学习和深入研究其他后续课程奠定必要的理论基础。

(二)与实际联系紧密,内容更新快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来往越来越多,他们之间的关系也是不断发生着变化,而这些变化又会引起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而国际金融学的课程内容也必然随着国际形势及国际金融市场变化而不断更新,及时地结合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教学改革。最典型的例子是2008年以来的次贷危机和随之而来的欧债危机,它们对世界经济造成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因此深入研究其形成原因及预防机制是非常重要的,这也就成为国际金融课程中要研究的新内容。所以国际金融学课程教学需要不断地融入新事件、新理论,只有这样才能使教学与实际经济活动不脱节。

二、实践教学作为国际金融学辅助教学的重要性

国际金融学所包含的国际金融活动很大程度上都与汇率有密切的关系,而经济主体,不管是个人、企业还是国家都会进行外汇交易活动等。而已有的国际金融等课程更多的是阐述外汇交易等实践课程的理论基础,而缺乏系统的实践教学。实践教学的总体目标是使学生能够增强国际金融实践操作能力,具体目标是要求学生不但能够掌握外汇交易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外汇交易的方法、风险的分析和控制,也要能够解读外汇行情、利用分析软件对外汇走势作出合理判断,并顺利实现外汇买卖的即时与委托交易的模拟操作。目前国内仅有部分高校开展了国际金融实践教学,而多数高校还是纯理论教学,这样导致学生仅对外汇交易的理论内容有所涉及但没有系统的外汇交易应用方面的学习,因此动手能力较差。因此加强实践教学能够深化学生在《证券投资学》等专业课程中学到的投资的基本概念,深化学生国际金融学理论教学中学到的汇率变动的基本概念和得到交易的基本程序与方法,通过外汇模拟交易的具体操作,使学生深入理解与掌握金融交易实务中所涉及的基本概念与常用词汇,把握各类金融外汇交易的基本特点与交易常识,进而更好地将国际金融学知识内化成自己的知识储备,这就是教学的最终目的。

三、国际金融学教学设计形式多样化

(一)理论教学

国际金融学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其中涉及的汇率理论、国际收支理论等需要有很强的理论基础才能够掌握,所以首先加强对学生的理论教学,只有在理论已经充分吸收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实现不同的实训形式。教师应该有效地结合自身已有的知识整合相关理论,选择板书、多媒体等教学工具,详尽地阐释理论,并且及时关注课堂学生反馈情况,通过课堂小组讨论等形式更好地与学生互动,从而让他们更牢固地掌握理论知识,为后续实训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金融实验室软件模拟

为了更好地进行实践教学,仿真现实经济情况进行外汇模拟教学是最佳的教学方式,因此学校建立金融实验室并安装相关外汇交易软件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实训讲解每次实训的主要内容,不同实训内容的注意事项及可能遇到问题的解决方法,使学生对即将要进行的实训有清晰的了解,以便更好地完成实训内容。在外汇实训的现场指导中设定具体交易环节,让学生扮演不同角色进行练习。外汇交易相对复杂,学生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多种不同的问题,现场指导能够及时解决问题,并将常见问题记录,以后补充在实训报告中供学生参考。这样的仿真模拟交易才真正做到了学生参与其中,感受国际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的事实对世界经济产生的影响,尤其是对手上的虚拟货币造成的影响。只有经历过才能更加理解国际金融市场学习的重要性。

(三)建立实训基地

作为学生很少有机会到银行、证券公司和外贸公司等参加实践活动,而这是学生了解金融机构和外贸企业的业务流程和外汇交易特点的重要途径。事实上是银行、证券公司几乎不需要本科生进行外汇交易相关的实习,所以高校如果能够联系大型外贸公司的资本运作部门建立实训基地,应该说是对在校仿真模拟实训之后的一个最好的补充。目前这方面对各学校来说实施都比较难,但是也有不少高校在这方面做出了努力并取得一些实训基地的机会。另外还有个解决路径就是学生利用假期回老家的相关公司进行外汇交易方面的实习,通过家乡的关系网适当地寻找这样的机会也是不错的方法。

(四)开展专业讲座

除了丰富的课堂理论教学、新鲜的外汇交易实践教学以外,高校在国际金融学教学过程中适时地邀请外汇交易方面的专家进行讲座能够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外汇交易专家应该是从事多年的实际外汇交易,有丰富的实战经验,通过讲座为学生讲解近年来外汇市场的发展比枯燥的课本描述历史发展更容易让人记忆犹新。尤其重要的是真正的外汇交易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突然性的事件等的应急处理办法等,这些知识是教师经验欠缺的重要部分,因此通过专业讲座的形式给学生带来耳目一新的一堂课。

(五)课后多渠道沟通

现在的90后学生的自我意识、自我表现力都比较强,这就需要给他们提供可以释放自己、施展自己才华的平台,他们也非常需要教师的认可。而这就需要教师在教学中不能仅仅局限于课堂,更要在课余时间跟学生有充分的交流互动。所以课后学生利用网络在宿舍学习,教师采用视频会议或邮件联系的方式与学生沟通,并采用分组讨论的方式对已经学的理论和做的外汇实践进行总结,真正做到吸收消化知识。

四、结论

通过分析我们知道要想实现国际金融学比较好的教学效果应该从以上几方面努力,不断创新教学形式,鼓励授课教师进行课程设计的创新。但在实现以上教学形式创新的过程中也有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

(一)加强校企合作

正如以上提到的实训基地建设的困难,作为实训基地本身能够加强教学效果,所以如果能够以学校为平台和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应该是比较好的方法,当然在此过程中授课教师也应该能够想到为企业服务的措施从而使得校企获得双赢才能够长期合作下去。

(二)加强教师的业务能力

很多教师本身理论基础非常扎实,也能够进行虚拟的外汇交易等实践,但仍然缺乏真正的实践。两者最大的差别就是心理因素的影响在两种情况下有可能做出截然相反的投资决策,因此授课教师加强实践操作非常重要,这种可以通过去公司实习也可以通过自行开户进行外汇交易的方式。

参考文献:

[1]沈军,王聪.国际金融教学内容体系研究[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9,(02).

[2]罗丹程,宋连成.国际金融学课程“引导式”教学方法研究[J].继续教育研究,20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