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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人事档案管理

时间:2023-06-07 09:33:19

税务系统人事档案管理

第1篇

一、基层税收档案的重要性

基层税收档案对于政府部门、税务部门和纳税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1.通过供应原始税收数据和分析资料,为政府宏观决策、各部门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为研究区域、行业经济税收发展趋势提供精准服务。

2.对税务部门而言,可以为各税种、各行业的税源分析和税源监控提供详细完整的历史数据,为税务检查和税务执法工作提供准确、可信的信息资料、依据和凭证,为行政复议、诉讼和税务工作提供重要依据,为纳税评估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提供科学、原始数据和资料;

3.为纳税人提供准确、详实、全面的历史纳税资料和相关凭证资料,便于纳税人在办理其他业务时查询。

二、存在的问题

1.基层税务人员对档案工作认识片面。一方面,随着“营改增”等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国税部门工作量激增,人员力量则相对增长缓慢,人均工作任务繁重,存在一定的“重业务、轻档案”思想。一个县级国税部门一般下设6-7个税务分局,人员大多在6-15名左右,而每个分局管辖的纳税户少则二、三百户,多则上千户。

另一方面,基层税务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重点在于对文书、会计、声像、实物档案的规范管理,而对业务档案,特别是对税收征管资料、稽查案卷等涉税资料管理却相对不足。税收征管档案在实行“一户一档”的管理方式后,大多只是将纳税人在一年中形成的包括申报、征收、检查、评估、发票领用存等全部资料作为一个整体单独保存, 档案资料散落在各个部门科室,并没有纳入综合档案室的统一管理,对税收档案信息的价值都将造成一定的影响。

2.基层税务档案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强。基层国税部门普遍存在“人少事多”的现象,加之税收工作任务等工作繁杂,档案管理人员大多为兼职,有的是一些临近退休的老同志。由于基层税务档案管理内容、环节众多,不但需要掌握基本的档案管理要求,还必须掌握一定的税收征管知识,而档案员因接触档案时间短、接触面窄,没有时间专门学习档案管理知识,专业素质很难得到保障和提升,只能固守成规保证档案工作的基本运行,很难跟上档案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甚至有的无法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导致后续管理、查找、利用就费时费力十分困难。

3.基层税务档案信息化管理相对落后。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化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应用越来越普遍。围绕税收主业务工作,国税部门配有税收业务处理类、监控分析类、行政办公类几十个办公系统,信息化程度不断升高,流转的电子数据也与之俱增。加之无纸化办公和各类便民政策的深入推行,部分类别档案开始出现电子档案多于纸质档案的现象。

与此相对,档案信息化建设投入不足。一方面,国税部门的主要职能就是税收,政策、资源自然倾向税收征管工作。因此在制定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时,档案管理所占比重往往不高。另一方面,由于国税部门为垂直系统,大部分信息化系统都是顶层设计、统一运行,具有便于数据交换、统计分析、后台维护等优点。基层国税部门无法单独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只能简单配备档案管理软件,缺乏综合管理平台,档案资料检索、信息共享、利用服务效率较低。手工管理档案已难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要求,档案管理信息化迫切需要铺开。

三、加强档案管理的建议

1.提高基层国税部门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档案是国税工作开展的重要记录,是各类资料的集合,应当伴随着税收业务信息化建设而发展,着力打造信息化、规范化、综合化的管理平台。一是加快软硬件建设,依据实际情况和档案工作需求,优化基础设施,通过一定的财力物力的投入来完成信息化基础建设和信息系统的全面优化管理。二是健全电子档案管理机制。不仅要完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归档制度,还要进一步明确统一电子数据信息格式,如基本信息类型、文件格式、数据归类标准等要求,便于挂接与后续管理使用。三是完善电子档案安全管理机制。电子档案是各类数据的归集,具有很高的价值性,必须做好身份验证与安全防护工作,推进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工作,确保数据长期保存。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防止因硬件损坏、系统故障导致的数据丢失。

2.培养提升税务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档案管理人员素质包含政治理论、档案专业知识、税收专业知识、保密常识、管理能力以及信息技术等多方面。一是要选取综合素质突出、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档案管理员,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岗位专属性。二是积极安排档案管理人员参加当地档案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不断增强档案管理与利用服务水平,将档案管理人员培养成熟悉税收业务、档案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不断增强档案管理与利用服务水平。

第2篇

[关键词]税务;电子档案;管理;信息化

当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式呈现多样化特征,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传统的税务档案管理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社会需求,税务档案工作者必须探索出一套新型的档案管理方法,而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税务档案管理是今后税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必然趋势。然而税务部门间的程序缺乏联系,难以做到信息共享,这给税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带来了困难。

1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的特点及意义

电子档案管理是指利用数字信息化的形式进行电子文件的记录。它相对于传统的纸质档案来说,具有连续不断复制的特性。电子档案管理操作较为方便,电子文件在形成档案之前,可以被任意修改、增删,并且不会留下任何痕迹,从而保证了档案页面始终保持良好的整洁度和标准性。电子档案是依托于计算机系统完成的,它可以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快速的多方位组合。电子档案克服了纸质文件需要分类整理的弊端,它根据用户的不同需求进行自由组合分类,并且突破了纸质档案的时空限制,检索查询也更加方便快捷。此外,电子档案占据的空间很少,解决了无限增长的纸质档案文件与有限空间之间的矛盾,提高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把电子档案管理方法应用到税务档案管理工作中,有效减轻了税务档案管理人员的劳动强度,促进了税务档案信息的流通与共享,使税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建档、服务一体化,同时也解决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税务部门还能及时掌握税源动态,为税收计划的制订提供可靠依据,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降低了国家税收流失和征纳成本,从而使税收档案资源充分发挥出了其应有的价值。

2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几年来电子档案已广泛应用于我国各级税务机关之中,但是其效果并不理想。具体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也阻碍了电子档案在税务部门中的应用效率。因此,必须总结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的经验教训,并进行认真分析、探讨,找出相应的对策和方法,切实让税务档案在税收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1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设施尚不完善

税务机关要想有效管理电子档案就必须有过硬的硬件配置和良好的软件系统支持。但是由于经费和技术的限制,我国多数基层税务部门税务档案设施还比较落后。电子档案管理所需的相关设备和档案管理软件不足,现有的电脑、扫描仪等设备落后陈旧、功能不能满足目前电子档案管理的需求。这些都使税务档案数字化与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脱节,严重影响了税务档案管理的性能。

2.2 税务电子档案的安全措施不到位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做好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措施是第一位的。在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中,保证电子档案的信息安全和保密性,是提升税务电子档案管理有效性及科学性的重要保证。当前税务电子档案的数字化建设还不够完善,网络安全措施还不到位。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有被黑客攻击和病毒侵袭的隐患。我国许多税务部门电子档案的使用尚在初级阶段,电子档案的数据系统滞后,如果受到黑客攻击和病毒感染,档案信息和数据就会丢失,并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重大损失。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电子档案网络系统,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3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改进对策

3.1 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化技术研究

当前总局的“金税三期”工程已经在全国各级税务部门试点推行,这进一步完善了税收征管数字化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有助于对系统的流畅性和安全性进一步改进、提升。此外,在对税务档案的六大系统模块管理、应用的基础上,要把每个模块功能加以细化,加强高拍仪采集、高速扫描、本地上传等功能建设,使纳税人的业务办理更加快捷方便。为了让电子档案的资源价值得以充分利用,税务部门还要拓展档案应用模块,把税务电子书、档案统计查询、电子文件展示等纳入档案应用模块中,做到档案资源共享,为需求者提供咨询、查阅服务。另外,税务部门要提高税务档案工作人员对计算机的应用水平,努力使税务档案管理人员做到既懂计算机又精通税收知识,成为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税务部门还要对计算机专业人才加强税收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其能够更好地从事计算机的开发管理工作。要加强对税收干部进行计算机知识培训,强化信息数字化技术在税务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应用。要协同相关技术部门加强信息化技术的相关研究,解决税务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存储与压缩以及保密性、长期保存等技术问题,切实做好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3.2 规范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建立有效的税务档案管理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制定出一套规范、统一、切实可行的办公自动化流程,并根据当前各税务部门的工作软件实际情况,开发出能够综合各项税务工作的应用程序,使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提高税务信息系统的应用效率。税务部门要在规范和统一的征管流程下,依照数据一致、一次录入、平台统一、信息共享的原则,在保证行政管理信息和税收业务积累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在同一省内努力实现税务系统软件开发的规范性、系统性、兼容性与全面性。另外,税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各省的税收征管及档案管理办法,构建税务部门的电子档案管理模式,制定出适合税务部门自身实际情况的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此外,税务部门应该完善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的考核制度,让税务电子档案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税务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要确立电子档案管理负责人,由其负责电子档案校验、监督工作,并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同时,要完善电子档案管理的考核制度,结合税务系统的绩效考核模式,明确档案管理责任制,对电子档案的采集、整理、归档、开发有明确的奖惩考核指标,激励档案管理工作者不断提高工作积极性,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3.3 完善税务档案安全系统,重视电子档案信息的保密工作

在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档案信息与载体是可以分开的,这就造成电子档案文件信息随时都可能被更改、盗取,甚至有被毁坏的危险。因此,保护电子档案资源信息的安全,是电子档案管理人员的重要工作。当前能够保护电子档案资源信息数据安全的主要是防火墙和病毒查杀系统。它采用了数据加密法和存取权限控制法,以及数字时间印章法、数字水印法等安全保障措施。其中数字水印法是利用特殊技术把作者自己设置的花纹、印鉴等标志隐藏到电子档案文件中,在档案数据被复制、拷贝时,这些标志无法复制,这就保证了文件信息的唯一性。数字加密法是按照一定的加密变换规律,对没有加密的文件数据进行加密处理,让它成为无法识别的难读数据,以此来保护电子档案不被窃取。数字时间印章保证了电子档案信息的原始性和真实性不会受到破坏。如果已经归档的文件信息被删除或修改,该文件在网上登记或生成的时间不可改变。然而一切安全保护措施都是相对而言的,当前的电子文件保密技术和解密技术都在不断地升级和发展。所以,电子档案管理的保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任何时间都不能有半点松懈。另外,一些脱机方式保存的光盘对归档电子文件的长期保存条件要求较高。在保存光盘过程中,需要注意控制温度和湿度,以防光盘氧化。4 结语电子档案大大方便了群众的生活,提高了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然而,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存在着税务电子档案管理设施尚不完善,税务电子档案的安全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需要税务部门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规范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建立有效的税务档案管理模式,完善税务档案安全系统,从而使税务电子档案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亓海燕 . 浅谈税务档案电子化管理[J]. 档案与建设 ,2016(1).

[2]侯春花 . 浅谈档案电子化管理和保存[J]. 科技资讯 ,2015(23).

[3]王雪琴 . 浅谈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几点认识[J]. 档案天地 ,2010(8).

第3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切实加强对全省国税系统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根据国家及系统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管理权,主要包括机构编制管理、公务员录用调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出国(境)审查等权限。第三条人事管理权监督制约工作应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其日常工作,在各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第四条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第一节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管理和编制管理。第六条全省国税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垂直管理体制。第七条全省各级国税局的机构设置、变更和撤销,按下列权限管理:(一)省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及市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总局审批;(二)市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及县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局审批,报总局备案;(三)县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市局征求省局意见后审批。第八条全省各级国税局的人员编制,按下列权限管理:(一)全省国税系统及省局机关的人员编制,由总局核定下达;(二)市、县国税系统及市、县局机关的人员编制,由省局核定下达,报总局备案;(三)市、县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由市局核定,报省局备案。第九条机构、编制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应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二)机构、编制调整,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各级国税局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增设机构;各级国税局的人员编制一经核定,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不得超编制录用人员,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第二节公务员录用调配的监督第十条公务员录用调配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务员录用、调配、辞职、辞退等。第十一条公务员录用、调配实行编制总额控制下的计划管理。录用公务员,必须在上级审批的当年年度增人计划内,按照所需职位要求和程序进行。第十二条公务员录用,按照下列权限管理:(一)全省国税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由省局统一管理;(二)市、县国税局承担本单位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具体工作。第十三条公务员录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考试录用方案。包括录用人数、拟补充的空缺职位、招考对象、范围及考试方法等;(二)公告。利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录用人数、拟任职位、报名资格和条件等;(三)资格审查。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明确的基本条件;(四)拟定考试试题。考试分公共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五)组织考试。笔试应安排集中的考场,拟定和宣布考场纪律,并配备监考人员。对笔试合格者应组织面试,其具体内容、方法和组织由省局确定;(六)确定预录用人选。应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综合考虑确定,预录用人选与录用人数的比例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七)政治审查和考核。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八)体检。应在各级国税局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省局确定;(九)办理录用手续。录用人员确定后,经省局及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录用手续;(十)公布录用结果。第十四条公务员调配,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调出、调入我省国税系统的公务员,以及系统内跨市调动的公务员,由省局审批;(二)在本市国税系统内流动的公务员,由市局审批。第十五条公务员调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本人向调出单位提出调动申请;(二)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协商,双方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其中,调出系统外的由调出单位上报审批,在系统内调动的由调入单位上报审批。(三)调出单位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其中,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为其办理调动手续时,应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第十六条公务员辞职、辞退,均由任免机关审批。第十七条公务员辞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辞职的公务员。第十八条公务员辞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第十九条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二)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辞职或辞退情形的公务员,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其辞职或被辞退;(三)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转至有关机构;(四)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三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第二十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任用原则、任免权限、考察对象的产生、组织考察、党组讨论决定任免等。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七)在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原则。第二十二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组或上级人事部门主持,按照拟任的职位组织推荐,在此基础上,经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二十三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人事部门汇报,经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组报告。第二十四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组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二十六条党组研究形成决议后,属于国税部门和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自收到国税部门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国税部门决定。第二十七条对拟任职的干部,应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和系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七天。公示期间,由人事部门受理群众反映,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调查核实。第二十八条对经公示并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对新任职的干部,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第四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监督第二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权限和管理制度等。第三十条全省国税系统干部人事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省局和市局两级管理,省局人事处和市局人事科是本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下列制度:(一)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查借阅档案,必须经过批准,履行登记手续。任何组织不得批准任何人查(借)阅本人及本人公务回避对象的档案。严禁查阅者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划圈、增删、折叠或损坏档案材料,并不得泄漏档案内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二)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按时间、按要求保质保量收集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材料;(三)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按规定判断材料是否属归档范围,未经鉴别和批准,不得擅自销毁干部档案材料;(四)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传递制度。干部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五)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干部档案应建立坚固的库房,符合“六防”要求。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干部档案毁损、丢失、散落、失密、泄密等事故发生;(六)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干部档案管理部门每年须对干部档案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在档案库房发生火灾、档案丢失、大批档案移交等特殊情况时,必须随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尽快加以解决。第五节出国(境)审查的监督第三十二条出国(境)审查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审查权限、因私出国(境)审查、因公出国(境)审查。第三十三条全省国税系统所有涉外公务活动,均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展涉外公务活动。全省国税系统人员因私出国(境),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全省国税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由省局负责审查,报经总局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因公出国(境)团组以及随团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工作内容。对参加公司、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的挂靠单位免费邀请的出访团组,以及出访费用畸高、带有商业性质与税收业务无关的团组,市局一律不得上报省局。第三十五条因私出国(境)审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需由下一级国税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一级国税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六条因公出国(境)的审查,应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审查权限和下列程序进行审查:(一)由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初审;(二)省局人事处进行审核;(三)经省局同意后,上报总局审批。第三章监督制约的方法第一节日常监督第三十七条各级国税局应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人员录用、调配、辞职、辞退制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出国(境)审查办法,以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各级国税局党组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考察环节,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各级国税局每年应对本单位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应及时进行整改,并于年底前写出专题报告,报送上一级国税局党组。第三十九条各级国税局监察机构,可依据总局有关规定,开展人事管理执法监察,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监察建议或按规定作出监察决定。第二节上级对下级监督第四十条上级国税局人事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对下级国税局的人事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其中,对下一级国税局一定时期内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进行全面检查;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某些重点环节,应根据群众反映和领导批示,随时开展重点检查。第四十一条上级国税局应根据工作需要,派遣巡视组,对下级国税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巡视检查。第三节群众监督第四十二条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在公务员录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等人事工作中,应将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程序、时限、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等,以一定方式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予以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制度。各级国税局选拔任用干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暂行办法》。考察组在对考察对象实施考察前,应以公告的形式,预告考察组的组成人员、到达时间及考察期限、住地、联络方法等,并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设立举报箱,受理群众对考察对象的检举。各级国税局在决定干部任用前,应对拟任职的干部人选进行任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四章责任追究及罚则第四十四条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国税系统内制定的干部人事管理方面各项法律、法规及制度,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认真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包括各级国税局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即具体经办人),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一节机构编制管理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机构、编制调整的;(二)未按规定报送机构、编制调整应报送的材料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宣布擅自增设的机构或超职数配备的干部不予承认之外,应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一)违反机构管理程序和审批权限,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超越权限擅自增设机构的;(二)违反编制管理程序和审批权限,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或超职数配备干部的。第二节公务员录用调配第四十七条对不按指标限额、资格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录用公务员的,除宣布录用结果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外,对有关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对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考录工作岗位和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违反人事工作纪律,不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人员调配和辞职、辞退的,应立即中止办理;对已经办理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第五十条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领导干部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及其第六十三条所列十项纪律的,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党内警告直至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第五十一条领导干部、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从重处理。第五十二条人事干部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组织上用人失误的,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五十三条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应受党纪处分,但能够主动纠正、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第五十四条对干部考察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对考察组成员素质把关不严,影响考察质量的;(二)确定的考察方案不科学,考察程序不规范,使考察人员难以操作而导致考察失误的;(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给考察组内定条条框框,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四)不认真听取考察组汇报,或对考察组反映的情况不认真分析,或对考察组提出的问题、意见建议不重视,影响正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意见或建议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考察组长的责任:(一)不遵循考察方案,不坚持群众路线,不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导致考察工作不深入,了解情况不全面,影响考察质量的;(二)放松对考察人员的管理,致使考察人员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对考察人员提供的考察情况不认真分析,形成的考察材料不完备,不能反映考察对象真实情况的;(四)汇报考察工作时,隐瞒有关重要情况,或提供的考察情况不具体、不准确、不全面,影响干部任免事项讨论决定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考察人员责任:(一)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考察不深入、不细致,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二)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三)对群众反映影响考察对象提拔使用的有关问题不重视、不调查、不核实、不汇报,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四)在考察中暗示、诱导、庇护或打击考察对象,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五)泄露有关考察情况,对干部任用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接受考察对象的宴请、馈赠或贿赂,或利用考察之机牟取私利的;(七)不主动向组织上说明自己与考察对象有回避关系的。提供考察对象有关情况的部门,有意扩大、缩小或隐瞒考察对象的问题,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导致组织上用人失误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上述需追究责任的人员,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干部人事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的;(三)涂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的;(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干部人事档案的;(五)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干部人事档案的;(六)明知所保存的干部人事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七)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第五节出国(境)审查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并限期纠正:(一)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查的;(二)越权审批因私出国(境)的;(三)上报出国(境)审查材料不全,影响审查工作的。第五十七条在出国(境)审查(批)工作中,由于违反外事工作纪律或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五十八条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国税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在事业单位改革进程中,人事档案继续发挥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诸如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以及开具出国、考研等有关证明。它为人事、人才开发提供信息和数据,在发现人才、选拔人才工作中起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一、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的重要作用

事业单位档案管理主要是指在信息化互联网的环境下,对档案管理核算、分析、控制及监督等工作进行现代化管理模式,通过运用信息化软件设备,及技术,实现人机结合的管理系统,这个系统主要由人、信息化软件、硬件组成。每一部分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事业单位档案管理使得档案管理业务与业务之间实现了完美的结合中,将的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各个流程都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并进行协调统一管理,大大加强了传统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方式的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对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创新提供了有效的平台。信息化和技术的使用,使得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在应用方面更加有效和实用性。其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既是一项政治性工作,又是一项专业性工作。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政治性,首先表现在它与党的政治路线、方针、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其次表现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档案信息的收集、鉴别、取舍、清理和利用等工作的开展,都是在一定的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它要求各级人事部门和档案管理者必须高度重视、自觉搞好这项工作,使之有效地履行其政治使命。人事档案是一项专业性的工作,这种专业性就体现在它具有独立的对象即人事档案。人事档案产生于人事管理活动,有自己独特的性质和功能。根据人事档案的特点所从事的人事档案的科学管理,是人事档案管理的一项重要的要求,这就决定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再次表现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具有专门的工作方法,它要求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和科学的程序,完整、准确、系统地保管好人事档案,准确、迅速、及时地开发人事档案信息。

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和日常运营的协同化。信息化和技术可以消除事业单位档案管理业务之间的连接性问题,实现协同统一化管理,使得部门之间的档案管理信息都可以实现共享,从而改变业务之间的不同步问题,并可以实现与银行之间的协调合作关系,从而实现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创新。

二、目前事业单位人事档案内容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在思想观念上有淡化人事档案的倾向,但对大多数人来说,人事档案神秘、政治色彩浓厚的固有意识依然存在,个人要想查阅、复印档案中的某项内容必须经过组织人事部门审查登记,个人对档案中的具体内容并不知晓,对个人档案的准确性、真实性、全面性更是一无所知,这种管理方法,一是意义不大,二是人为的增加了个人和单位之间的距离感。

(二)人事档案缺少公开透明度

首先,在市场经济的社会前景下,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动态化。在信息化和环境下,会计的数据是实时更新的,通过对数据的输入使得系统内部的档案管理信息数据是由静态向动态管理跨越。对于事业单位档案管理信息的处理是实时的,动态的,档案管理的报表都是从年、季、月、日都不同,都是在更新。

其次,长期以来由于人事档案的机密性,造成了人事档案的神秘化,虽然人事档案的这一特点是特定年代的产物,但是,学习、培训、出国、考察、社会交流日趋活跃,人们的价值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深刻的变化,在纷繁复杂的社会背景下。

三、加强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一)围绕改革,服务改革

事业单位档案管理集中化。通过信息化和技术的运用,无论是从管理层面还是技术层面,都是集中化管理,通过内部资源的整合,使得内部业务与业务之间的数据都是统一的,集中化的,由各个部门的档案管理信息传输到档案管理部门,实施集中化管理,使得档案管理信息配置更优化。

(二)规范制度是保障,注重克服薄弱环节

维护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的真实可靠,是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近几年来,我国市场比较活跃,包括合并,交易规模快速扩张。这些并购重组业务均涉及到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问题,按照目前相关税法规定,分为一般性档案管理处理规定和特殊性档案管理处理规定,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各方缴纳的所得税影响自然不同,才能有效保障干部档案的完整、准确、实用。对于容易出现不合规的问题。这就要求合并必须具有一批通晓档案管理的管理人才。此外,在购并业务中保持与档案管理部门的良好沟通也是必不可少的,在业务处理中遇到不明白不清楚的问题,及时与档案管理部门沟通如何处理,可以将风险化解在事前。

第5篇

第二条主管国税机关应以信息化为依托,优化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合理设置办税窗口,受理车购税纳税申报,税票打印,税款收取和档案管理等项工作。并按照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便捷有效的原则,设置相关岗位,岗位设置可一人多岗也可一岗多人。

第三条车购税办税窗口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税票打印岗、收款打证岗、档案管理岗、会统核算岗、综合业务管理岗。其中,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税票打印岗、收款打证岗、档案管理岗为前台岗位,会统核算岗、综合业务管理岗为后台岗位。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验车岗:负责实地查验纳税车辆,确定车型和配置。验车岗应实行双人上岗。

(二)审核录入岗:负责对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附列资料进行审核;录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信息。

(三)税票打印岗:负责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交纳税人缴纳税款。

(四)收款打证岗:负责对已确认缴纳税款的申报车辆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并及时向档案管理岗移交车购税档案资料。

(五)档案管理岗:负责对已经办理车购税征、免(减)税手续的应税车辆,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收集、整理相关纳税资料,建立车购税档案;办理完税证明补发、换发以及车购税档案的转籍、过户、变更、查询、补建、报废、注销等业务。

(六)会统核算岗:负责车购税各种票证管理;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车购税收入的入库销号、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车购税税款汇总、与金库对帐、生成、审核税收会统报表等业务。

(七)综合业务管理岗:负责对免(减)、退税申请的审批;本辖区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与上报(备案);负责对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生成的车购税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代码、配置、规则等内容的设置、管理和本级税务机关操作人员权限的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购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车购税征税业务流程为:受理纳税申报,实地验车,确定车型和配置,录入申报资料(或读入二维条码信息),确定计税价格,开具缴税凭证(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确认收款,发放完税证明,建立征税车辆档案。

本流程涉及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税票打印岗、收款打证岗和档案管理岗。

验车岗:实地查验车辆型号、配置、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等与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明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实地验车确定申报车辆的车型和配置后,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接收人栏内注明并签字,将资料传递给审核录入岗。

审核录入岗:接收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审核无误的,根据验车岗传递来的车辆车型、配置信息,确定计税价格,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后,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录入(或读入)纳税申报表信息,并传递给税票打印岗。

税票打印岗:对审核录入岗传递来的申报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有错误的,将信息退回审核录入岗。复核无误的,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交纳税人缴纳税款,并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

收款打证岗:将《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取得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与开票信息进行比对;将税票打印岗传来的电子申报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进行比对。比对不符,将信息回退税票打印岗;比对相符,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确认收款,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并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同时,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档案管理岗:接收收款打证岗传递来的信息,收集、整理纳税人提供的纸质纳税资料,打印档案袋,按照《**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立车购税征税车辆档案,并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

第六条纳税人办理车购税免(减)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留学人员回国服务,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

2.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3.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5.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6.《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7.《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

2.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5.《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提供海关的《征免税证明》;

6.《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7.《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购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申请免税应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车辆合格证明;

4.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5.《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6.《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购置农用三轮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4.《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5.《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其他车辆需要免税应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车辆合格证明;

4.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6.《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车购税免(减)税业务流程为:受理纳税申报,实地验车,确定车型和配置,录入申报资料(或读入二维条码信息),受理免税申请,免税审批,发放完税证明,建立免(减)税车辆档案。

本流程涉及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综合业务管理岗、收款打证岗和档案管理岗。

验车岗:实地查验车辆型号、配置、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等与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明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对列入《免税图册》设有固定装置的免税车辆,实地查验车辆与《免税图册》是否相符;实地验车确定申报车辆的车型和配置后,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接收人栏内注明并签字,将资料传递给审核录入岗。

审核录入岗:接收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申报车辆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审核无误的,接收验车岗传递来车辆车型、配置信息,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后,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录入(或读入)纳税申报表信息、办理免税申请并传递给综合业务管理岗。

综合业务管理岗:对审核录入岗传递来的免税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属于免(减)税范围。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字,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将信息退回审核录入岗。

收款打证岗: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并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同时,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档案管理岗:接收收款打证岗传递来的信息,收集、整理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打印档案袋,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立车购税免(减)税车辆档案,并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

第八条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副本;

4.车辆合格证明原件。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3.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三)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国税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纳税人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第九条车购税退税业务流程为:受理退税申请,调取车辆档案,退税审批,确认退税原因及金额,退还税款,建立退税车辆档案。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会统核算岗、综合业务管理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纳税人提出的退税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档案,并将退税申请传递给综合业务管理岗;接收综合业务管理岗退税审批意见后,将退税数据发送给会统核算岗;退税后,接收会统核算岗传递的信息,并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车购税退税档案,并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

综合业务管理岗: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批,根据纳税人的退税理由确定退税金额后,将退税申请表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会统核算岗:接收档案管理岗传递的已审批信息,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将税款退还纳税人;退税后,将已退税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第十条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办业务,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2.车辆合格证明原件;

3.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第十一条车购税换(补)完税证明业务流程为:受理申请,调取车辆档案,确认换(补)理由,换补审核,打印完税证明,资料归档。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收款打证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纳税人提出的换(补)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档案,对纳税人的换(补)理由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将信息传递到收款打证岗,并在接收收款打证岗传回的信息后,做归档处理。

收款打证岗:打印完税证明,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十二条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的车主名称、车辆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等发生变更。纳税人办理过户、变更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三)《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第十三条车购税过户、变更业务流程为:受理过户、变更申请,调取车辆档案,录入过户、变更内容,过户、变更审核,打印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打印完税证明,资料归档。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收款打证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过户、变更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档案,录入过户、变更内容并对纳税人的过户、变更理由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

收款打证岗:打印完税证明,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十四条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包括转出和转入两种业务。

(一)纳税人办理档案转出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3.《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二)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入应提供以下资料:

1.转出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2.转出地主管国税机关发出的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4.《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第十五条车购税档案转出业务流程为:受理车辆转出申请,调取车辆档案,确认转入地税务机关,转籍审核,打印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打印转移通知书及转移清单,确认转出。本业务只涉及档案管理岗。

第十六条车购税档案转入业务流程为:受理车辆转入申请,录入转入车辆信息,转入档案审核,打印完税证明,资料归档。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和收款打证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车辆转入申请,录入新的纳税人信息,对转入的车辆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车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

收款打证岗:接收档案管理岗传递的信息,打印完税证明,并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价格信息备案业务流程为:实地验车,确定车型和配置,录入车辆生产企业、车型、配置、车辆价格等信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该车的暂定最低计税价格。

本流程涉及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综合业务管理岗。

验车岗:实地查验车辆型号和配置,并传递给审核录入岗。

审核录入岗:接收验车岗传递的车型和配置信息,录入车辆生产企业、车型、配置、价格等信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提出该车暂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并将信息传递给综合业务管理岗。

综合业务管理岗:对审核录入岗传递来的信息进行审核,确定该车的暂定最低计税价格。

第十八条车购税价格信息采集管理业务流程为:车辆价格信息采集,上报,核定,下发。

车辆价格信息采集由主管国税机关按期对本辖区车辆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车辆有关信息进行采集,并填写《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逐级汇总上报市国税局、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并下发各地执行。

第十九条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业务流程为:数据采集,数据上报,数据清分,审核处理。

车购税办税窗口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采集车辆识别代码和异常发票信息;每月末省局汇总全省采集的数据后,上传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对上报数据进行清分,并将清分结果下发省级国税机关,省级国税机关再将数据清分到机动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

机动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利用清分的数据对机动车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处理。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以20*年全市地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巩固、完善、规范、提升”的发展思路,坚持做到“六个不动摇”,强化外籍个人档案管理,实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按照上级要求履行行政事务管理线的“综合、服务、协调、督察”四项职能,提高依法治税工作水平,推进我市涉外税收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

20*年国际税收管理科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是: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局相关科室的工作联系,制定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为加强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税收管理形成外部保障和业务支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外籍个人“*”源泉控管工作,全面详实准确地收集外籍个人有关档案,力争归档率100%;严格核查涉外经济合同内容,严格把握对外国企业“售付汇”的征免权限,防止税款流失;积极探索适应于我局实际情况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方法,深入研究国际间反避税工作技巧,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在行政事务管理方面围绕收入中心,服务大局,协调科室间关系,当好参谋。

三、措施和要求

(一)外联工作

积极争取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公安局的出入境管理部门、人民银行的外汇管理部门和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工商局外籍管理科、市商务局等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建立联系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和定期交换信息,及时掌握我市外籍个人出入境、外汇支取和经营收入情况。

(二)外籍人员“*”工作

根据湘地税发[20*]18号文件规定,制定《*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做到“四个管理”,即:

1,台帐管理。对辖区内有外籍人员就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无论人数多少,也无论外籍人员是否居民纳税人,都要求该企业建立管理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姓名、国籍、职务、任职时间等信息;

2,档案管理。尽快设计出“*”数据库软件,采用纸质和电子档案共存的方式记录登记情况。具体包括:外籍个人基本情况及变更资料、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资料、税务审计(检查)和纳税评估资料、情报交换和查资料等相关资料。

3,动态管理。根据外籍人员的增减变化、职务变动、居住时间、出入境时间、收入变化等及时更新档案资料,切实做到对外籍人员的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4,制度管理。建立外籍个人“*”工作与考核相结合的制度,把外籍个人“*”管理档案中的有关数据与涉外税务审计(检查)和审核评税结论进行对比,作为纳税单位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促进纳税单位自觉配合开展此项工作,按时报送有关资料,完善管理档案,保证“*”工作自行完善。

(三)国际情报交换和反避税工作

逐步探索和建立非居民纳税人税收管理体系,结合近年来为企业办理售付汇凭证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将向境内涉外企业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利息、股息等费用的外国公司及为境内涉外企业提供承包工程、设计、检测等服务的外国企业作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点,做好售付汇证明的审核与开具的同时,通过加强日常审核管理和开展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等工作,不断提高对跨国税源的监管能力。

(四)开展对涉外纳税事项的纳税约谈工作

(五)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围绕组织收入这一中心,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征管一线服务,为机关正常运转服务。

1,做好参谋工作。纵观全局,在搞好调查研究,信息采集的基础上为领导决策服务;综合分析,研究论证,提出办文、办公、办事的建议,为领导提供参考资料;认真执行领导决定和指示,协助处理日常事务,为领导当好助手;加强同上级、同级和各部门的联系,加强机关内部之间的协调、配合,沟通磋商,使各方面和谐统一、步调一致。

第7篇

27日,我被学校安排到东山区税务局征管科实习。到征管科实习,是我踏出校门步入社会的第一份工作。征管科是税务档案的管理部门,里面的档案资料征是各部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的历史记录。档案管理,听起来让人觉得很轻松,因为当今社会电脑相当普及,任何资料都智能系统化。我来之前也是这样想的,可当我来到这里真正接触这项工作时才知道,事实并不是那么回事,因为有些东西电脑根本就做不到。

我刚来实习,正好遇到征管科资料倒库。资料倒库这个工作不仅工作量大(因为这个科的资料特别多——有两个资料室,每个资料室都放满了资料),而且很复杂——首先要把资料装箱,然后进行交换,交换完后就要把它们上架,上完架后还要给资料编新位置码。特别重要的是:因为保存的都是纳税人的档案,是绝对不可以泄漏出去的。因此,这项工作除了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还要有专心致志的工作态度,更重要的是要有很高的警惕性。

长期以来,资料的分类、装订、归档、查阅、变更、移外区、管理等问题一直困扰着管理人员。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市国税系统在征管方面进行了改革,很多方面都已跃上了新了台阶,走在时代的前沿。去年全市国税系统征管数据大集中和税库联网,今年的办公自动化的推广等等,标志着我市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进步。然而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模式仍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存在各种问题,处于落后的局面。所以,我认为有许多地方都要迫切进行改进:

一、资料管理要科学

资料管理如果不规范、不科学,就会影响工作效率,甚至给工作造成很大的被动。比如说税收征管资料转送到经办人那里后,按要求经办人应及时进行整理、分类、归档、上夹的,但由于现在各管理分局特别是小规模管理分局普遍存在:

1、管理户多,失综户多,催报、催缴及看失踪户场地以及各种专项工作又异常繁重,造成工作中顾此失彼的状况;

2、部分经办人不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由于这两个原因,导致无暇顾及各类应整理归档的征管资料,造成这些资料很容易遗失。如我所在的征管科就严重存在这种情况:一是资料没有及时整理、归档,有些资料一放就一两个月,二是资料堆放随意性,从桌面到桌底到处都是。

二、资料管理要规范

1、资料一定要齐全,而且归档一定要符合标准。

资料不齐全或归档不符合标准,就会给工作造成很大的被动。如我所在的征管科的资料就有“张冠李戴”的现象,这样一来,不仅增加了工作的难度,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单位的形象。

2、要有专用、足够的场地。

没有专用的场地或场地不足的话,资料就很难整齐堆放,这样一来,就一定会出现资料查找不方便、检找速度慢等现象,造成既费时,又费劲。如我所在的征管科,征管资料由于受存放场地及其它因素的限制,需查找资料时,则要翻箱倒柜,不仅容易造成资料破损,而且还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

3、纳税人资格发生变更的,征管资料要及时转移。

我所在的征管科就存在这种情况:在接收一般纳税人资料时,发现有10多户纳税人资格发生变化(有个别业户变更时间在半年以上的),而税收征管资料尚未移送到接管的小规模管理分局。

4、资料保管要安全。

三、资料管理要面向现代化

当今社会,信息发展一日千里,电子数据、图像化、办公无纸化、各相关行业资料共享,将是今后发展的趋势。我们税务行业,假如能从税务登记到申报征收再到各类待批文书、税务稽查系列等所有协税事项都电子数据化的话,那么只作为行政复议及相关法律案件的原始税收征管资料取证,是否也因此而改变方式呢?

总之,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纸质税收征管资料将逐渐被电子数据化、图像化所替代。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实现这个目标必须依靠广大税务干部群策群力,发挥所长,才能共创辉煌的明天。

四、工作体会

在税务局实习的这段时间里,让我体会到做事的艰难。以前什么事都没做过,在家只知道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经过这次实习,让我明白了两个道理:

1、做任何工作都要积极、认真负责。

第8篇

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工资、 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 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 课税对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 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 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 债权、 股权而取得的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xx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 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 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 不动产。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 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截止至20xx年4月21日的税率为20%)。

其他所得

除上述10项 应税项目以外,其他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国务院 财政部门确定。国务院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截止1997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有:

(一)个人取得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二)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

(三)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

(四)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 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五)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七)辞职风险金。

(八)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个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难以定界是哪一项应税所得项目,由主管 税务机关审查确定。

个人所得税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要着力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征管手段,突出管理重点。即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尽快研发应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切实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

第二章 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 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对每个纳税人建立收入和纳税档案,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 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区别不同类型纳税人,并按以下内容建立相应的基础信息档案:

(一)雇员纳税人(不含股东、投资者、外籍人员)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学历、职业、职务、电子邮箱地址、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户籍所在地、扣缴义务人编码、是否重点纳税人。

(二)非雇员纳税人(不含股东、投资者)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名称、扣缴义务人编码、是否重点纳税人。

(三)股东、投资者(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国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有效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公司股本(投资)总额、个人股本(投资)额、扣缴义务人编码、是否重点纳税人。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名称,经济类型、行业、经营地址、邮政编码、有效联系电话、税务登记证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查账)、主管税务机关、是否重点纳税人。

(五)外籍人员(含雇员和非雇员)的档案内容包括:纳税人编码、姓名(中、英文)、性别、出生地(中、英文)、出生年月、境外地址(中、英文)、国籍或地区、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居留许可号码(或台胞证号码、回乡证号码)、劳动就业证号码、职业、境内职务、境外职务、入境时间、任职期限、预计在华时间、预计离境时间、境内任职单位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境内任职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其他任职单位(也应包括地址、电话、联系方式)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境内受聘或签约单位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境外派遣单位名称(中、英文)、境外派遣单位地址(中、英文)、支付地(包括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是否重点纳税人。

第六条 纳税人档案的内容来源于: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

(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三)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五)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六)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情况和处罚记录。

(七)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资料及纳税人提供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对档案内容适时进行更新和调整;并根据本地信息化水平和征管能力提高的实际,以及个人收入的变化等情况,不断扩大档案管理的范围,直至实现全员全额管理。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纳税人档案资料,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定期对重点纳税人、重点行业和企业的个人档案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和纳税评估,查找税源变动情况和原因,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采取措施堵塞征管漏洞。

第三章 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

第九条 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并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为后续实施动态管理打下基础的一项制度。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督促扣缴义务人按规定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纳税资料,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查核实。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没有按每一个人逐栏逐项填写的,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扣缴义务人重新填报。已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可以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写实际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情况;《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填写支付了应税收入,但未达到纳税标准的纳税人的情况。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将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支付个人收入情况与其同期财务报表交叉比对,发现不符的,应要求其说明情况,并依法查实处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其内容包括:扣缴义务人编码、扣缴义务人名称、税务(注册)登记证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行业、经济类型、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税务登记机关、登记证照类型、发照日期、主管税务机关、应纳税所得额(按所得项目归类汇总)、免税收入、应纳税额(按所得项目归类汇总)、纳税人数、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减免税额、滞纳金、罚款、完税凭证号等。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档案的内容来源于: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情况。

(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三)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四)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五)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情况和处罚记录。

(六)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

第十五条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是指,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依法律、行政法规所提出的要求,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收入、纳税信息进行交叉比对、核查的一项制度。

第十六条 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时,应对申报的时限、应税项目、适用税率、税款计算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核,发现有误的,应及时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修正申报。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对双向申报的内容进行交叉比对和评估分析,从中发现问题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章 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

第十九条 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应建立与个人收入和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的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的制度,及时掌握税源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共同制定和实施协税、护税措施,形成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与以下部门的协调配合: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文化体育、财政、劳动、房管、交通、审计、外汇管理等部门。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通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着重掌握纳税人的相关收入信息。

(一)与公安部门联系,了解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出入境情况及在中国境内的居留暂住情况,实施阻止欠税人出境制度,掌握个人购车等情况。

(二)与工商部门联系,了解纳税人登记注册的变化情况和股份制企业股东及股本变化等情况。

(三)与文化体育部门联系,掌握各种演出、比赛获奖等信息,落实演出承办单位和体育单位的代扣代缴义务等情况。

(四)与房管部门联系,了解房屋买卖、出租等情况。

(五)与交通部门联系,了解出租车、货运车以及运营等情况。

(六)与劳动部门联系,了解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劳动就业情况。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的相关信息共享或定期交换。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把大力宣传和普及个人所得税法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征管工作的要求、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本地征管的重点,加强与上述部门的密切配合。制定周密的宣传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途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宣传。

第六章 加快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金税工程三期的总体框架下,按照一体化要求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布实施,整合资源、讲究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建设,以此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一体化建设的要求,个人所得税与其他税种具有共性的部分,由核心业务系统统一开发软件,个人所得税个性的部分单独开发软件。根据个人所得税特点,总局先行开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端)和基础信息管理(税务端)两个子系统。

第二十六条 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端)系统的要求是:

(一)为扣缴义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报税工具。

(二)可以从扣缴义务人现有的财务等软件中导入相关信息。

(三)自动计算税款,自动生成各种报表。

(四)支持多元化的申报方式。

(五)方便扣缴义务人统计、查询、打印。

(六)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打印功能。

(七)便于税务机关接受扣缴义务人的明细扣缴申报,准确全面掌握有关基础数据资料。

第二十七条 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税务端)的要求是:

(一)建立个人收入纳税一户式档案,用于汇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资料。

(二)传递个人两处以上取得的收入及纳税信息给征管环节。

(三)从一户式档案中筛选高收入个人、高收入行业、重点纳税人、重点扣缴义务人,并实施重点管理。

(四)通过对纳税人收入、纳税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比对,判定纳税人申报情况的真实性。

(五)通过设定各类统计指标、口径和运用统计结果,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和完善政策提供决策支持。

(六)建立与各部门的数据应用接口,为其他税费征收提供信息。

(七)按规定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纳税人提供完税依据。

第二十八条 省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现有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的整合工作。省级及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应再自行开发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

第七章 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将下列人员纳入重点纳税人范围: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房地产、学校、医院、城市供水供气、出版社、公路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员;民营经济投资者、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模特等高收入个人;临时来华演出人员。

第三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从下列人员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实施重点管理:

(一)收入较高者。

(二)知名度较高者。

(三)收入来源渠道较多者。

(四)收入项目较多者。

(五)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

(六)对税收征管影响较大者。

第三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重点纳税人应实行滚动动态管理办法,每年都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增补重点纳税人,不断扩大重点纳税人管理范围,直至实现全员全额管理。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对重点纳税人按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管理,随时跟踪其收入和纳税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建档管理掌握的重点纳税人信息,定期对重点纳税人的收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评估分析,从中发现异常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第三十四条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7月底以前和次年1月底以前,分别将所确定的重点纳税人的半年和全年的基本情况及收入、纳税等情况,用Excel表格的形式填写《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积极推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建账工作,规范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应使用税控装置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

(二)健全和完善核定征收工作,对账证不全、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并根据纳税人经营情况及时进行定额调整。

(三)加强税务系统的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情报交流和异地协查制度,互通信息,解决同一个投资者在两处或两处以上投资和取得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监控难题。

(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五)要严格对个人投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前扣除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财产性支出,严格按照规定征税。

(六)加强对从事演出、广告、讲课、医疗等人员的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全面推行预扣预缴办法,从源泉上加强征管。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重点纳税人、独立纳税人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每年应当通过有关媒体公开曝光2至3起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要重视和加强重点纳税人、独立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征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定和完善征管制度、办法。日常检查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的征管和税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实施日常检查应当制定计划,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防止多次、重复检查,防止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

第八章 加强税源的源泉管理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认真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工作,摸清底数。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和健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档案,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应继续做好代扣代缴工作,提高扣缴质量和水平:

(一)要继续贯彻落实已有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制度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提高。

(二)要对本地区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扣缴义务人进行清理和摸底,在此基础上按照纳税档案管理的指标建立扣缴义务人台账或基本账户,对其实行跟踪管理。

(三)配合全员全额管理,推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制度。

(四)对下列行业应实行重点税源管理: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房地产、学校、医院、城市供水供气、出版社、公路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连续3年(含3年)为零申报的代扣代缴单位(以下简称长期零申报单位)。

(五)对重点税源管理的行业、单位和长期零申报单位,应将其列为每年开展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或对其纳税申报材料进行重点审核。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与各部门配合的协作制度,从公安、工商、银行、文化、体育、房管、劳动、外汇管理等社会公共部门获取税源信息。

第四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利用从有关部门获取的信息,加强税源管理、进行纳税评估。税务机关应定期分析税源变化情况,对变动较大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查帐征收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它合理的办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共管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

第四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对纳税人的核定征收方式后,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确定应纳税额。典型调查面不得低于核定征收纳税人的3%。

第九章 加强全员全额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全员全额管理是指,凡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无论收入额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均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通过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先扣缴义务人后纳税人,先重点行业、企业和纳税人后一般行业、企业和纳税人,先进笼子后规范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员全额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尽快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为实施全员全额管理打下基础。

第四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并根据金税工程三期的总体规划和有关要求,依托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全员全额申报管理,并在此基础上,为每个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证明)。

第四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全员全额管理掌握的纳税人信息、扣缴义务人信息、税源监控信息、有关部门、媒体提供的信息、税收管理人员实地采集的信息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对自行申报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和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判断,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提高全员全额管理的质量。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户、独立劳务者等无扣缴义务人的独立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和税源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应按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其基本原理和流程是:根据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及其变动、行业收入水平及其变动等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因素,建立纳税评估分析系统;根据税收收入增减额、增减率或行业平均指标模型确定出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对纳税评估对象进行具体评估分析,查找锁定引起该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变化的具体因素;据此与评估对象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并纠正错误,或者交由稽查部门实施稽查,并进行后续的重点管理。

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按以下范围和来源采集纳税评估的信息:

(一)信息采集的范围

1、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月均工资水平。

2、当地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月均工资水平。

3、当地分行业资金利润率。

4、企业财务报表相关数据。

5、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情况。

6、其他有关数据。

(二)信息采集的来源

1、税务登记的有关信息。

2、纳税申报的有关信息。

3、会计报表有关信息。

4、税控收款装置的有关信息。

5、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信息。

6、相关部门、媒体提供的信息。

7、税收管理人员到纳税户了解采集的信息。

8、其他途径采集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与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设置纳税评估分析指标、财务分析指标、业户不良记录评析指标,通过分析确定某一期间个人所得税的总体税源发生增减变化的主要行业、主要企业、主要群体,确定纳税评估重点对象。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的程序、指标、方法等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主要从以下项目进行: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重点分析工资总额增减率与该项目税款增减率对比情况,人均工资增减率与人均该项目税款增减率对比情况,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分析,同行业、同职务人员的收入和纳税情况对比分析。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重点分析当年该项目税款与上年同期对比情况,该项目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情况,企业转增个人股本情况,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情况。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重点分析当年与上年该项目税款对比情况,该项目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情况;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是否连续多个月零申报;同地区、同行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负对比情况。

(四)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重点分析当年与上年该项目税款对比情况,该项目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情况,其行业利润率、上缴税款占利润总额的比重等情况;是否连续多个月零申报;同地区、同行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税负对比情况。

(五)劳务报酬所得,应重点分析纳税人取得的所得与过去对比情况,支付劳务费的合同、协议、项目情况,单位白条列支劳务报酬情况。

(六)其他各项所得,应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选择有针对性的评估指标进行评估分析。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9篇

一、加强学习,加快思想观念的转变,注重提升个人修养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观念决定行动。就我作为会计来讲,由于工作客观上政策性强、原则性强、利益性较强,容易形成封闭、守旧的思维习惯,不敢大胆创新,眼界不够宽、思路不够广、大局意识不够强。解放思想关键是要通过思想观念的转变和创新,加强学习,自我扬弃、破旧立新,使思想冲破牢笼,认识得到飞跃。我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加强了学习。

一是通过杂志报刊、电脑网络和电视新闻等媒体,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了政治理论水平,加快思想观念的转变,注重提升个人修养

二是努力钻研业务知识,认真学习会计、廉政方面的各项规定,自觉按照国家的会计政策和程序办事。努力钻研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业务技能的培训,严格按照同志提出的“勤于学习、善于创造、乐于奉献”的要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增强服务意识作为一切工作的基础;始终把工作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上,脚踏实地工作;

三是不断改进学习方法,讲求学习效果,“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坚持学以致用,注重融会贯通,理论联系实际,用新的知识、新的思维和新的启示,巩固和丰富综合知识、让知识伴随年龄增长,使自身综合能力不断得到提高。

二、做好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半年来,本人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自觉服从组织和领导的安排,努力做好会计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由于会计工作繁事、杂事多,其工作都具有事务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因此结合具体情况,在统计工作、税收票证、重点税源、税收调查工作上取得了成绩。

一是加强了档案管理,增强了统计工作准确率。为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加强了对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半年来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统计数字应做到真实、准确、逻辑合理,确保统计工作质量,并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加强了对档案收进、移出、保管数量及档案构成状况、销毁等的管理;对档案的归档率、完整率、准确率进行了精确的统计。

二是在做好档案统计的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实行税源档案分类管理,加强了税收调查工作,建立重点税源台帐,提高了档案管理水平。我积极配合税源调查摸底小组,随同税管员到企业、到纳税户摸清摸透税源,对全县营业税进行普查,对立项项目实行专人管理,满腔热情地服务重大项目,加强同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工作协调,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情况与进度,确保均衡入库。本人与部门其他同事对税源档案分行业、分税种、分区域、分等级、分规模建立税源台帐,使各税源一目了然;对年纳税额在*万元以上的,建立重点税源台帐,加大跟进管理力度。通过调查摸底,不仅掌握实有税源,建立税源分类管理制度,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

三是强化源泉控管,加强税收票证的管理力度。我坚持不断完善“以票控税”的原则,强化源泉控管。将发票检查与巡查巡管相结合,从源头上杜绝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发票、开具发票、转借发票等行为。同时,加大发票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对领购发票的纳税人检查面不少100%。至五月底,我局共对发票违规行为罚款*万余元,“以票控税”取得阶段性成果。精简程序,合并报表,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负担。从严从细审核,坚持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必依”,工资补助以人教股通知单为据,按规定造册发放。公务经费实行由经手人签字,报计会股长审核,经局长签字后,由财务会计或出纳支付办法。在审核中,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对各类报销的凭据、凭证,从是否符合财务开支规定范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填写规范等方面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支出。极大的规范了经费支出范围和手续,避免了不规范的支出。

三、端正工作态度做好后勤服务

作为一名财务工作者,我在工作中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工作制度和职业道德,乐于接受安排的常规和临时任务,如为执法人员考试报到、做考前准备工作,完成廉政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及党风廉政工总结等文字材料的撰写。

第10篇

关键词:档案异地备份基地;建设;筹资方式

2010年来,全球性灾难频发,海地大地震、巴西里约热内卢持续暴雨引发洪灾、智利8.8级地震触发海啸等一系列自然灾害让人触目惊心。2010年的中国更是多灾多难,玉树地震、舟曲特大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连续不断,使我们强烈意识到灾难近在咫尺。档案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安全是档案工作的生命线,因此,尽快建立档案信息异地备份基地,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保管,是档案部门责无旁贷的义务。

要搞好基地建设,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是其长期有效运行的物质基础。在我国,档案馆属于公益性的服务机构,其运营和发展的费用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每年的经费有限。因此,经费不足成为制约档案异地备份基地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本文结合档案部门的特点,对基地建设的筹资方式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档案异地备份基地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

由于档案事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接受市场调控的空间十分有限,很难依靠自身积累满足可持续发展中各项保护工作的经费需要。[1]因此,基地的建设要积极依靠政府,加强中央对档案保护的重视程度,使财政支出能更多地向档案馆倾斜,加大对档案保护的财政投入力度,确保稳定的中央财政支持成为基地建设的坚实后盾。此外,政府向基地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可使基地得到直接的经费支持,起到财政示范作用,引导和刺激更多的社会资金流向基地。

2增强基地自身的“造血功能”

虽然档案馆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但并不排除从事经营性活动和市场化开发,只要是获得的盈利不在个人间分配,只用于档案领域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2]因此,基地运行后,可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后的资源优势,对其进行深层次加工,以取得一定的效益。

2.1尝试构建“基地-影视业-城市形象-公众共赢循环模式”。与影视文化机构合作利用档案资源创作影视作品是可运用的一种有效方式,为此,笔者尝试构建了“基地-影视业-城市形象-公众共赢循环模式”,详见下图:

此模式图着眼于充分发挥各单元的作用,优势互补。基地应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集成及人才集中的优势,系统地整合基地所拥有的资源;影视业则应负责策划档案馆整体档案信息开发,筹集开发影视作品所需资金,利用设备和人才优势进行影视作品创作,对开发出的影视作品进行市场调查、包装、宣传和推销;动员对开发档案影视产品感兴趣的人士,主要是一些学者和文艺工作者,争取他们加盟,发挥其专业优势,对档案内容进行深层次研发,为影视作品拍摄提供咨询和导向服务,预期开发档案影视产品所产生的影响;政府宣传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档案影视的正确认识,制定出相应政策,如,鼓励档案部门参与档案影视摄制,促进与影视公司的广泛交流合作,加大优秀档案影视作品的宣传、支持、资助力度等。[3]

通过上述四个不同构成单元的努力,开发出优秀的档案影视作品,可促进影视业的健康发展,促使基地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确保档案安全的同时扩大档案事业的影响力,推动其快速发展,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消费需求,同时,提高其档案保护及利用意识。此外,基地所备份的档案中尤其是城建档案中记载了大量有关城市记忆,包括文化、历史、风俗、环境和经济发展等各个方面的资料,以影视作品为载体和平台,可全方位展示城市风貌、宣传城市形象,从而提升城市的知名度和美誉感,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

2.2借助“档案展览”平台,开发档案展览文化产品。基地建成后,可以拓宽思路,创造条件,以流动展、固定展、网展等多种形式举办档案展览。可以充分发挥整合后档案信息的价值,扩大基地的影响力。由于公众接触档案展览的时间有限,在展览现场获得的信息和记忆短暂,而展览文化产品的开发可以实现与公众长时间接触这一目标。[4]因此,可以把档案展览作为档案文化产品开发并入市场化的平台,如,上海徐汇区档案馆举办的“上海徐汇百岁老人档案展”,以一百幅画卷,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徐汇区近百位世纪老人的人生轨迹和多彩生活,并公布了这些老寿星的“长寿秘籍”。基地可从有关健康养生的档案中挖掘有价值的信息,编研出版档案书刊,适时推出,一定会受到公众青睐。[5]还可针对展览开发限量门票,推出限量的个性化邮票,做成纪念封、邮册;将印章拓片装帧、加衬、封框编号;制作展览服装、书包及礼品;将观众感兴趣的展品复制并售出拍卖等。[6]

2.3开展增值的集成服务。为档案信息的利用者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也是可供选择的方式之一,即备份基地与管理、利用部门沟通,了解用户可能用到的档案信息内容,综合利用多方资源,进行充分调研,然后,运用人工智能、网络等多种信息技术,为用户提供满足其需要的信息,同时,将传统的档案信息服务转化为知识与技术的增值服务。基地的构建,联合了多方资源,清除了异构数据库相互连接的障碍,使分散在不同区域、不同载体上的档案信息点化为资源流,从而实现异构数据库在最大范围内的资源整合,这就为档案信息的集成服务奠定了基础。

集成服务的形式是多样的,简要介绍以下几种:①多方合作档案信息服务模式,即,由基地作为发起方,根据需要引入博物馆、信息技术部门等第三方、第四方等,对用户所需的档案信息进行主体分析,同用户一起对其进行搜集、整理,在此过程中不断听取多领域专家学者的建议,从而提高档案信息服务的质量。同时,用户的全程参与也可避免档案信息取向的偏差,在最大限度上确保服务流程的正确性。②网络参考咨询服务,即提供在线的参考咨询,通过电子邮件、web表格、qq聊天工具、bbs等多种形式向用户提供不受空间和时间限制的信息服务。可以充分利用基地所构建的网络化共享平台开展网络化合作咨询服务,由于基地备份了大量珍贵的档案文献遗产信息,因此,可以与图书馆、博物馆等机构的文献遗产信息保障系统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分布”式的虚拟参考咨询服务网络。根据正式协议,传递各种咨询服务项目,服务中心可以把本中心无法解决的咨询问题,按协议规则,交给本系统中的任何一个成员,从而获得满意的咨询结构,并提供给利用者。[7]③个性化的信息推送服务,即根据用户的需求,对档案信息进行分析、加工、整理、整合,根据用户的具体需求,定做或由用户自己定制个性化的信息产品,定期通过internet由智能软件完成全自动的信息推送服务或借助e-mail进行人工推送服务。

3寻求国内社会的援助

目前,在图书馆界,社会援助已经成为支撑其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国外,钢铁大王卡耐基在一个多世纪前,先后向图书馆事业捐赠了3.3亿美元,使美国新添了遍布各地乃至穷乡僻壤的1679座卡耐基图书馆和106座受捐而建的大学图书馆。在国内,我国香港同胞邵逸夫所捐资建设的大学图书馆也是遍布大江南北。[8]像这样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但同为公共文化事业单位的档案馆所接受的社会援助却少之又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档案部门应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积极争取各种形式的社会支持,这对于档案馆加快自身发展,用于异地备份基地的建设,更好地保存好历史的记忆、服务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如何更好地寻求社会援助并对捐赠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建立档案异地备份建设保障基金会是一项可行的措施。

《世界基金会指南》一书中指出:“基金会是一个非政府非营利性的组织,它有自己的资金,由其受托人或董事会管理,旨在资助教育、慈善、宗教等社会公益事业。”同时,在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中指出:“基金会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活动的宗旨是通过资金推进科学研究、文化研究、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9]由此可见,建立档案异地备份建设保障基金会符合国内外的有关标准,可将其纳入社会公益慈善机构的范畴,合法地接受社会捐赠。由于基金会的设立要通过国家相关机构的严格审核,并对其运作情况进行有效的管理,基金会的建立,从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对档案事业的各项捐赠活动的法制化管理。

当前,在我国对公益事业的捐助,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政策与法规激励与引导。早在1996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其中,明文规定:“为了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纳税人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非营利性公益性组织的捐赠,其资金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则用“法”的形式,把以上对公益文化事业的优惠政策固定下来。[10]2007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文,提出:“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缴纳所得税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款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1]这一系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出台,调动了热爱文化事业、关心公益事业发展的企业、个人参与国家公益文化建设的热情,为档案馆寻求企业和个人的关注和捐助提供更多的契机。

因此,档案部门要立足本职,通过各种方式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注入“以人为本”、“按需服务”的理念,体现“民有、民治、民用”,培育潜在的援助者外,同时,还应主动地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吸引社会的捐助。在筹资过程中,要注意充分发挥档案的价值,找到档案与社会发展需求的结合点,让公众充分了解档案馆,在档案事业周围形成一个“拥护群”。所谓“拥护群”,是指基金会的理事、董事、赞助者、志愿者、受惠者、专家学者、媒体组织和政府中的支持者等组成的群体。通过各种活动,使他们经常关心本基金会和公益事业,[12]以“拥护群”为辐射点,聚集公众视线,赢得社会对档案馆更多的了解和关注,吸引各方援助。此外,需要注意,在获得资助后,对捐赠的资金要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使这项资金的利用透明化,呈现“金鱼缸现象”,让社会任何一方能看到这笔款项用到了实处,保证基金会的有效运行。

4积极寻求国际相关机构的帮助与协作

基地备份了大量的珍贵档案,这其中,有不少是入选《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这些文献遗产不仅是我国的,也是人类共同的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世界记忆即文献遗产”,它是全世界各族人民的共同记忆。国际一些组织和团体近年来不断为保护文献遗产做了大量的工作,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下属的“危机预防和恢复办公室”(bureau of crisis prevention and recovery);联合国“国际减灾策略”组织;蓝盾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blue shield, icbs),这是其中影响较大的一个组织,它是1996年由国际档案理事会、国际博物馆理事会、国际名胜理事会和国际图联在巴黎共同创建的,其目的是保护由于各种自然灾害和战争而处于危险状态下的世界文化遗产;此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成立了“世界遗产基金会”,为世界各地濒危文化遗产提供资金、技术等支持,及时拯救了大批珍贵的遗产。与此同时,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泛美银行等多家机构近年来也积极地在为保护各国文化遗产提供资金支持。[13]由此可见,当今保护策略的关键是跨学科、多方协作、立法、筹集资金以及教育。[14]因此,档案部门应加强对文献遗产的宣传,引起国际社会的足够重视,在更大范围内得到国际援助,为基地的建设和运维筹措资金。

5结语

稳定的经费来源关系到档案异地备份基地构建及可持续运行。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集思广益,调动各地各个部门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使基地经费来源由单一的政府投资渠道走向多元化。笔者在此抛砖引玉,以期对基地筹资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13]任思蕴.建立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保障机制[j].文物世界,2007(3)66~72.

[2]李扬新.我国利用档案收费政策研究[j].档案学研究,2009(5)28.

[3]赵亚婷.档案馆-影视业-城市形象-公众共赢循环模式构建[j].湖北档案,2010(9)15.

[4][6]王贞.档案展览成果开发工作研究[j]. 北京档案,2010(4)22~23.

[5]赵亚婷.从新公共管理的视角审视档案文化产业化[j]. 四川档案,2010(4)27.

[7]彭远明.档案文献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方法论研究.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130.

[8]周林兴,陈勇.公共档案馆的社会援助:可行性、策略、方式[j].档案管理,2006(4)25.

[9]吴震.公共图书馆收费之我见[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12)36.

[10]庄正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之我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ccnt.gov.cn/sjzz/jgdw/xxyd/200711/t20071122_48400.html. 2007-11-22.

[11]政策汇编.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dl-l-tax.gov.cn/zwgk/03/109885_133153.htm. 2008-1-15.

第11篇

【关键词】房地产档案;管理网络;档案队伍;信息化建设

房产档案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公房、私房的产权登记和管理活动中,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形成的,反映房产权属关系和状况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表册、卡片以及声像、电子文件等材料,是房产产权历史及现状的真实记录,是房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凭证。

房产档案是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的基础,是房产业务开展的重要信息,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数量大,涉及面广,在解决房产纠纷、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深化住房制度 改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做好房产档案的管理,直接关系到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程度,将影响国家的经济建设。

1 房产档案的特点

房产档案管理与一般的档案管理有很大的区别,它具有几个鲜明的特点:

1.1 专业性:房地产档案管理产生于房地产专业部门,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中形成的历史记录,而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是依法进行的,是其他任何部门都不能代替的工作。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强,形成的档案材料专业性强,在内容和形式上与一般公文有明显的区别,在内容上,反映了房地产权属状况和房地产位置和面积大小,文件名称多采用房地产专业术语,在形式上,结构规范,多为表格式,填写式。

1.2 动态性:房地产档案形成后房地产权属和房地产情况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产权人的变化,房屋的拆迁、城市建设的发展,房地产市场的活跃,房地产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等交易行为的发生使房地产所有权不断发生变化,房屋的拆迁、翻建、扩建、 灭失、土地分割与合并等房地变更不可避免。因而房地产档案处于不断转移和变更之中,具有极强的动态性,房产档案作为房屋变化中的原始记录,必须随着房屋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变化而变化,房产档案只有全面真实的反映房屋变化的全貌,才具有其利用的价值。

1.3 法律性:房屋属不动产,价值较高,在单位或个人的财产构成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因此,产权档案的有无,记载的是否准确,全面,产权档案管理的好坏,都能对产权人产生一定的甚至是具大的影响。房屋所有权为归属的凭证等组成的产权档案,是房产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处理房地产纠纷的重要依据,应永久保存。因此,房屋产权管理档案具有很强的法律性。

2 房产档案的社会功能

2.1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重要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登记发证的中心环节就是依据房地产档案材料确认产权,提高发证的准确率。同时,在房地产交易中,产权清楚是交易的前提。房地产管理者必须充分利用房地产档案,纠正出现的伪造、涂改、谎报遗失、重复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维护正常的房地产管理秩序。利用房地产档案记录的不同时间、地点、类型的房屋,对房屋交易价格进行“公平、公正、科学”的评估工作,建立有效数据库。

2.2 落实经济适用住房过程的可靠凭证。

为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有序地进行,房产档案要将单位性质、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人均收入、单位已售公房面积、人均住房面积、拟建住房地点、套数、总层数、建筑面积等,详尽登记整理,按程序上报,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符合法律和政策的框架要求。

2.3 住房拆迁管理工作的有效凭据。

在拆迁工作中,房地产档案记载的居住状况、经济状况、人均面积等,为制定建房规划、分批解决干部职工住房困难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面积提供了参考数据。

2.4 司法、税收工作的有利依据。

房屋拆除、买卖、继承等行为的发生,不可避免会引起一些纠纷,要解决这些纠纷,房地产仲裁和司法部门都要查阅房地产档案,弄清房地产权属关系。同时,由于房地产档案记录了每户每处房地产的面积、价值,可以作为税务部门开征房地产税及契税的计税依据。

3 加强房地产档案管理的几点建议

3.1 强化档案管理意识,健全档案管理网络

一是要充分认识房产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房产档案工作是一项意义重大,平凡朴实、复杂细致、服务性很强的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始终保持良好心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工作态度,发扬脚踏实地、精益求精的敬业精神,满腔热情地为社会服务。二是建立档案管理网络,切实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三是要制定一系列房产档案管理制度和措施,不定期组织考核,严格奖惩制度,保证档案的完整归档,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促进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3.2 加强档案队伍建设,提升全员综合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创新能力强,能够熟练操作电脑,了解网络知识,灵活使用档案管理软件,胜任文档的存储、编辑、检查、利用等工作的专业房产档案管理队伍,是新时期房产档案事业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保证。因此,必须花大力气抓好档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3.3 抓好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调阅速度。

房产档案管理信息化是先进科学技术手段、科学管理方法与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的有机结合,是新形势下房地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要运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手段,开发房产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资源的开发能力和利用效率。一是要提高对房产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认识。二是要完善房产档案信息归集、检索系统。在工作中,要将房产档案信息系统与房产交易系统有机地结合,将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房屋产权信息自动归入房产档案信息系统,形成文本信息,充分利用计算机强大的检索功能,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形成计算机检索和手工检索互补的档案信息检索体系,实现万能检索,从而提供高效、便捷的查询服务。三是要建立准确的房地产档案数据分析系统。通过数据分析系统对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做出准确的判断,以便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运用相关调控手段,使房产需求保持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达到科学决策,回避风险的目的。

总之,房地产档案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础,是确认房地产权的重要依据,也是丰富的档案信息源。房地产档案管理是一个信息量大、变动关系复杂,事务性很强的行政管理工作。只要我们坚持提高标准,严要求,明析工作程序,按照规范操作,分清责任,层层落实、严格把关,充分发挥档案工作人员的积极作用,就能造就一支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知识面广的档案工作队伍,是房产档案在房产事业中,适应新的经济发展需要,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陈晓明,吴伟新。形势下高校房地产档案管理刍议《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7,24卷,6期

[2]阴宏哲,栾学莉。房地产档案管理特性探析《黑龙江档案》2010,2期

[3]解琳英,赵迪秋,王建林。房地产档案管理的目标: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中国房地产》2008, 7期

第12篇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市直档案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xx届四中全会和全省档案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总结XX年市直档案工作,部署XX年档案工作任务,动员市直档案工作者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振奋精神,努力工作,为盐城早日实现"两个率先"这一战略目标而努力奋斗。我现在就XX年度市直档案工作情况和XX年档案工作意见谈几点看法:

一、 关于XX年度市直档案工作情况

XX年度市直档案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主要表现在:

1、依法治档水平有了显著提高。XX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的第一年,各单位普遍加强了对各项工作原始记录--档案的管理,既利于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又维护了多方的合法利益,同时又符合加入世贸组织的实际需要。为巩固以法治档成果,提高档案法制化水平,我局对市人大办、公安局、人行、国税局、审计局、农林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工商联、盐城师范学院、盐城卫生学校、悦达集团、八菱集团、农科院等14个单位档案工作情况进行了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市直不少单位加深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立法精神的理解,加强了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修订了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完善了档案管理网络,加大了对档案工作的投入,改善了档案的保管条件。市公安局、市人行、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交通局、市农发行、市环保局、盐城工商局、市纪委等单位已将档案工作融入到各项业务工作之中,纳入计划管理、岗位责任制考核,在做好自身档案工作的同时,还卓有成效地对所属单位及系统内档案工作进行了监督指导。市地税局、市农发行、盐城电信公司、市水利工程管理处等单位还召开了系统内档案人员与分管主任会议,以会代训,学习档案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最新行业标准。市地税局、市农发行已将档案工作纳入行业规范化建设工作之中,与其它业务工作同等看待。市地税局还制订了系统内档案规范化管理规划,力争用三年时间使系统内所有单位档案综合管理整体水平达到省内一流水平,截止去年11月该系统就有30多个单位档案工作达到省一级标准,在档案规范化建设方面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市国税局档案工作达省特二级标准,市建设局、盐城商检局、盐城电信公司、市检察院、市社保中心等单位均达到省一级标准。总之,XX年市直单位以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为载体的以法治档水平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2、全面完成了文件立卷归档改革工作。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新形势,贯彻"强化收集,简化整理、细化检索、深化利用"的业务工作方针,简便、高效、科学地开展归档工作,推进归档文件整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现代化,国家档案局制订了国家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这是我国首次以法规标准形式规范归档文件整理工作。市直单位经过两年的实践,截止XX年9月底全面贯彻《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完成了文件立卷改革工作。大部分单位根据最新一轮机构改革编制部门核定的职能,修订了档案归档范围,基建设备等科技文件与未经收发文程序的内部文件得到了有效控制,文件归档率有了很大的提高,分类的科学性、编目的正确性、保管期限划分的准确性均有了较大提高。大部分单位很注重平时归档工作,如市委办对市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材料,会议一结束就归档,公安、法院、检察院、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业务档案随时形成随时归档,市地税局等单位不但完成了XX年度文件材料归档工作,还完成了XX年已形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3、档案信息化水平有了显著提高。近年来、市直单位在对文件立卷归档实行改革的同时开始加强档案信息化工作。XX年市级机关工委、国税局、科协、农机局、商检局、社保中心、信访局、海事局、审计局、银宝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油公司、水利工程管理处、计生委等14个单位配置了档案管理软件,截止XX年底,共有60个市直单位有了档案管理专业软件,建立了档案检索目录数据库,既提高了档案检索速度,又提高了档案查全率、查准率。盐城师范学院、盐城工学院和市公安局建立了档案网站,盐城供电局、电信公司、盐城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盐城发电厂、射阳港发电厂等单位可在计算机中实现全文检索。从而实现了档案利用工作的网络化。

4、重点工程项目档案工作得到了加强。市高速公路指挥部、市水利局、盐城供电局、盐城发电厂、盐城电信公司、悦达集团等单位非常重视重点工程项目的档案工作,项目档案建档做到与工程实体建设同步,为今后工程维护、运行留下了宝贵的科技资料。高速公路指挥部还制订了工地标准档案室标准,在盐通、盐淮、盐连三条路段所有施工单位中全面推行。

XX年度市直各单位档案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有个别单位档案法制意识极差,还不知道中国有个档案法;少数单位不重视基建设备等科技档案工作;部分单位档案人员变动频繁,甚至有的单位一年换几个档案员,非常不利于档案工作的有效开展等等。希望存在上述问题的单位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做好档案工作,使档案工作在各项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全市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二、XX年工作意见

XX年市级机关、市直及省属驻盐单位档案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两个率先"目标,大力创新档案工作服务机制,进一步提高档案工作为中心工作服务水平,在改革创新中开创各单位档案工作新局面。根据这一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1、继续认真贯彻"强化收集、简化整理、细化检索、深化利用"的业务工作方针。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印发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组织,妥善安排,切实做好XX年度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对XX年应归档文件应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做到职能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一办理完毕就进行归档。我局拟于5月底开始组织检查验收,希各单位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2、切实加强室藏档案文件级目录数库工作。各单位XX年度形成的室藏档案文件级目录必须全部录入符合《江苏省文书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库结构与数据交换格式》(db32/505-XX)标准的档案管理软件,真正实现计算机检索和管理。此项要求今后将作为各单位年度档案工作"评先"和"省一级档案室"评定的必备条件。为便于馆室信息共享,推荐各单位使用省档案局研制的"永乐文档一体化"管理软件。

3、认真抓好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促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的进程。《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试行标准》已施行一年,《标准》中的各项条款是对等级评定工作的要求,也是各单位档案业务建设的工作标准,希各单位正确认识,积极贯彻,省三级是基本要求,由各单位自行对照检查,年内拟达省二级以上标准的请于4月底前将计划上报我局业务指导处。

4、进一步加强档案执法检查工作的力度。XX年我们对包括市人大办在内的14个单位档案工作进行了执法检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并得到了被检查单位的肯定,对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将于今年年底进行复查。为了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正常化,结合档案工作的特点,XX年度的执法检查工作我们将采取提前一个月电话通知的办法进行,希各单位按照执法检查细则,认真对照,抓好落实。

5、进一步加强档案业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XX年我局将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全市干部教育工作的意见,结合全市档案员队伍实际情况,举办一期档案业务人员岗位资格培训班,对象主要是各单位新调整的档案业务人员及未参加过省档案局新编教材岗位培训的在职专(兼)职档案人员。同时,将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业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举办3-4期档案业务新知识短期培训班,时间一天左右,希各单位档案业务人员对照要求,积极参加。

6、落实档案"分类方案备案制度"。分类方案是各单位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基础,各单位应根据本部门的职能,结合档案工作的新规则、新要求制定一套可操作性强、切合实际的"分类方案",根据国家档案局贯彻国家行政许可法制定的"分类方案备案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档案工作的实际,各单位要将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及分类方案三位一体的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表于6月底前报送我局备案。

7、围绕服务中心工作目标,抓好经济科技类档案的监督检查。突出抓好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门的重点工程项目档案建设。对改制企业的档案各主管部门要督促做好收集、整理、监交工作。适时对私营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继续做好信用档案工作。

8、大力协助做好社区档案工作和及时报送档案年统工作。各双挂单位要积极支持社区档案工作,我们将把社区档案工作情况列入其双挂单位档案工作的考评事项。同时将把档案年统工作纳入年度档案工作评比的必要条件。

9、做好到期档案移交的准备工作。市档案馆将于近年接收文件立卷改革前各立档单位形成的档案,请各单位做好立卷改革前的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库的建立工作,整理好各自的政策法规文件汇编、年鉴、志书、大事记等出版物,编写好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待进馆时随档案一并移交给市档案馆。

三、如何做好XX年度档案工作提三点要求:

一是要加强学习。大家都知道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爆炸的时代,知识更新的速度有时达到一月一次,一天一次,处在这样的时代,我们应该时刻保持强烈的求知欲望和端正的学习态度,否则就会很容易被时代所抛弃、所淘汰。革命导师列宁曾告诫我们要"学习、学习、再学习",我们敬爱的周恩来总理也曾要求要我们"活到老,学到老"。党的xx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全党同志必须联系实际刻苦学习,做到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相统一,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四中全会要求全党要"营造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推动建立学习型社会",从某种程度上讲,学习已成为我们立足社会,争取进步的第一要素。特别是我们这些在机关从事文秘性质工作的同志,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就显得更为重要。专业知识主要从四个方面学:一是参加档案部门组织的档案知识培训。包括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二是从书本学习。《档案工作文件选编》《中国档案》《档案与建设》等专业书刊既是我们平时工作的工具书,更是我们提高专业水平的"加油站";三是积极参加协作组活动,互帮互学,共同提高;四是从网上学。国家档案局网址:saac.gov.cn中国档案报网址:cinic.org.cn江苏档案信息网址:dajs.gov.cn盐城市档案局网址:yc.dajs.gov.cn,我的这次讲话及XX年度工作意见都将在档案局网页上发布。

二是要认真。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档案工作是造福子孙的事业,是自己实践的记录,后人是要检查的,要对得起历史。毛泽东讲: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认真就是有事业心、有责任心,有敬业奉献精神。我们要做到及时、主动、超额完成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