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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

时间:2023-06-07 09:34: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

第1篇

关键词: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实施评价;评价方法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价主要是指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后对法定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与结果予以评价的活动。不仅如此,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开展往往有着多种目的,如编制新的城市总体规划、定期检查规划的执行情况、改革规划实施的相关制度和机制等,评价的目的不同,评价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所以,在评价开展之前首先需要根据评价的目的选择合适的评价内容和方法。作为完整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城市建设状况的总体规划实施评价主要是对城市总体规划在规划实施评价年限内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所以,其评价的对象是在规划实施评价年限内所涉及的各项建设活动的结果,即城市建设成果。值得一提的是这一建设结果既包括新建的也包括改造的。所以,基于城市建设状况的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就是针对城市建设成果是否符合法定总体规划成果这一评价依据所开展的评价,是对这两者一致性的评价。基于城市建设状况的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及其方法主要包括基础性评价、甄别性评价、结构性评价等。

1基础性评价

基础性评价又可以称之为实现度或符合度评价,主要是比对规划实施评价年限内的城市建设成果与城市总体规划成果,从而揭示出城市建设行为与规划结果的符合程度或一致性。所以,基础性评价的核心在于评价年限内的城市建设成果与法定规划内容是否相符合以及符合的程度如何。从基于城市建设状况的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工作的开展来看,土地的使用状况是城市规划中最核心的内容。虽然土地的使用状况并不是衡量总体规划实施状况的唯一标准,但其他各项的内容往往是以土地使用状况为线索而得到的。除此之外,土地使用状况也是城市建设成果最能够直接反应出来的。所以,在评价年限内对各项建设用地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是基础性评价的主要内容。评价工作的开展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1)通过调查绘制出现在的土地使用状况图,然后将土地使用现状图与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时的土地使用状况图进行对比即通过比对评价期内的城市建设成果和法定规划土地使用图找到两者之间的差异。通过这一途径获得的资料不仅与总体规划的制定工作密切相连而且方法熟练、资料的调查和整理效率都较高,因而,这一途径是现在最为常用的途径。不可否认的是,这一途径在运用的过程中有可能会遗漏掉用地性质不变但实际发生过建设行为的用地,这种情况就会对结构性评价和绩效性评价产生误差。2)通过比对评价年限内规划主管部门所发放的所有“一书两证”和法定规划成果。这一途径可以避免上一种途径可能带来的资料遗漏问题,但同时也会增加较大的工作量。

2甄别性评价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城市建设在一定的时期内必然会出现一系列与规划成果不相符的建设成果。甄别性评价就是从合理性和效果性两个方面剖析不符合规划的建设成果产生的原因及其使用效果是否与总体规划的原则和目标等相一致的评价。从某种角度上说,真正能够为后续总体规划的制定、规划实施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提供线索的恰恰是在对这些与规划成果不相符合的建设成果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获得的。甄别性评价主要涉及两个方面:1)合理性评价。合理性评价主要是指对与法定规划成果不相符的城市建设成果出现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改变规划内容的决策的合理性作出判断。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中,不符合规划成果的建设成果是否合理是必须要作出判断的内容。城市建设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判断必须与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政策背景相联系,理智的合乎理性的分析其背后的原因。需要注意的是,做出合理性判断的最高标准是看其是否有助于促进更加美好城市的建设。2)效果性评价。效果性评价主要是依据与法定规划不相符的建设成果实际建成后的使用情况对其建设的合理性和调整的必要性所进行的评价。本文所指的效果性评价主要是指城市建成结果的内容设施等与法定规划成果的规定及要求有所不同,但其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却更符合规划的目标和居民的意愿或者对于规划的后续实施更有利。

3结构性评价

结构性评价主要是指通过梳理所有城市建设成果的空间结构关系来评价法定城市规划结果所制定的城市空间结构的实施程度。城市总体规划并不仅仅是对单项要素的组织与安排,更是对城市整体结构的组织与安排,统筹兼顾城市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所以,总体规划实施评价一定不能只局限于对各具体要素实施情况的评价更应该突出这些建设成果对城市结构的贡献,这也是城市总体规划引导城市发展的重要方面。结构性评价中的结构并不局限于规划评价年限内的各个城市建设成果之间的关系,更强调其与整个城市空间的实现或完善之间的关系。结构性评价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各类城市建设用地在数量、空间上的关系;中心体系、交通路网、绿地的实施情况;各项建设之间的关系。

4结语

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一部分,基于城市建设状况总体规划实施评价仅仅只是对规划实施评价年限内城市建设成果是否与法定规划成果相一致的判断,绝大多数的工作集中在对结果的评价及描述性方面,因而更多的是为后续的评价打基础。

参考文献

[1]南智慧,卢丹志.宜居城市视角下破解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价难题——以浙江省乐清市为例[J].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2):287.

第2篇

【关键词】城市总体规划 教学方法 教学模式 综合能力

2011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了新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新目录增加了“城乡规划学”一级学科。城乡规划专业教育,是支撑城乡建设事业的人才技术的重要保障。因此,将城乡规划学作为一级学科进行建设,是我国城镇化健康发展和城乡和谐统一的重要支撑性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城市总体规划使学生“望而却步”

城市规划专业学生在大一至大四的专业课程学习阶段,都是从复杂的城市系统当中分别抽取出其中的某个构成要素进行学习、研究,大五阶段再将之前接触的城市小范围的规划设计综合起来对城市全局进行规划设计。即专业的学习是由微观到宏观的过程。这样的过程使得学生到最后面对复杂的城市系统,往往困惑重重,无从下手,望而却步。究其原因,学生缺乏全面综合把握城市并梳理各相关要素的能力。

2.城市总体规划教师选题“真题假做”

长期以来,在总体规划教学中,教师规划选题一般为“真题假做”,以此学习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方法。但是往往受现实因素的制约,最大的问题是对规划对象调研不充分,对现状的认识和理解模糊,导致在对城市某方面进行规划布局不细致,出现大量不切实际、想入非非、与现实相左的规划方案出现。“有限的教学时间无法完成日益深化的城市总体规划内容”[1]。

城市总体规划课程教学方法改革

1.以完善学生的专业知识结构为前提

在我国目前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的新时期,应培养学生以学习专业知识为主,并全面掌握经济、地理、人文、社会、政治等内容,完善学生知识结构,适应时代需求,避免“规划中一旦涉及到政治、经济、管理的宏观把握和综合协调平衡就显得手足无措,以致规划赶不上变化”[2]。如此以来,教师在城市总体规划课程的教学过程中,除了专业理论知识的讲授实践,应尽量渗入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内容,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得学生做到能结合时代特点分析城市问题,全面把握城市错综复杂的构成要素。

2.以改革教学模式为提高教学效果的方式

(1)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是通过对某个具体城市总体规划成果的介绍与分析,使学生迅速进入到城市总体设计氛围[3]。这一方法可在城市总体规划相关基础理论知识讲授完之后进行,选取具有不同特点的城市总体规划案例,诸如平原城市、山地城市、滨水城市、交通枢纽城市等,旨在通过对具体城市总体规划成果的全面分析,让学生形成直观的认识,逐渐具备评价城市具体问题的技能,在下一步城市规划方案过程中能够对总体规划中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论证,达到触类旁通的效果。

(2)成果汇报。组织方案汇报是提升总体规划教学效果的主要手段[4]。这一方法在学生编制规划成果的各个阶段均可进行,采用多媒体展示学生自己的规划成果。通过成果汇报,展示对城市不同的理解认识及采用的不同规划思路,学生之间也是相互学习的过程。学生从宏观层面上对能对自己的规划方案进行全面认识,从而加深对总体规划编制框架及内容的理解,同时,也培养了学生的宏观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3.以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为目标

(1)方案协调能力的培养。城市形成多个规划方案容易,但要在众多方案中择优却不易。首先,在方案构思之前,应使学生彻底熟悉现状城市发展条件及制约条件,把握城市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形成的方案务必尊重现状、符合实际,准确定位城市,全面分析不同方案的优缺点。其次,注重规划方案的地域性特色,避免现今“千城一面”的现象。因此,整个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对最终规划方案成功编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方案表达能力的培养。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方案的表达能力是指文字(文本、说明书)表达能力和图纸表达能力。从现状踏勘、调查、初步方案、意见征询和最终方案都须要向政府部门汇报,征询相关部门的建议。因此,课程中要求学生的图纸表达做到准确、清晰、美观。汇报成果表达做到用词准确、逻辑严密、语句简练地表达出规划意图,并能客观、准确地对总体规划成果进行文字说明。通过一系列的训练,使学生具备优秀的方案表达能力,并具备初步的科研能力。

结语

城市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也就成为了一项异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城市总体规划的教学应从现实出发,紧扣时代背景和新形式转换教学模式和方法,能使学生在掌握了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程序和方法的基础上,提升其规划实践的宏观思维能力。只要城市总体规划教学方法的紧扣新时期的时代特点,一定能培养出更加优秀的城市规划人才。

参考文献:

[1]陈有川,崔东旭,张军民.城市总体规划课程设计教学改革探索[J].高等建筑教育,2006,15(3):74-77.

[2]刘立钧,白梅.城市规划教育必须适应时代变革[J].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科版),2000,(2):50-52.

第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

第十六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八条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

第十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

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章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三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三十三条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六条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节城市分区规划

第三十八条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

第三十九条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第四十条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第四节详细规划

第四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4篇

【关键词】 实施评估 公众参与 联络组织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我国现阶段中小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公众参与背景及现状

1.1、中小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实施背景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后文简称“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该法是我国关于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基本法律,是各省市编制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法规、条例的基础法律文件,其中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中,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这是我国第一次把规划评估纳入到国家的法规体系中。

2006年4月1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后文简称“编制办法”)开始实施,其第十二条要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应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编制办法所要求的总体规划实施总结,是作为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提条件。

2009年4月16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后文简称“评估办法”)开始实施。评估办法中明确了实施评估的组织主体,评估第三方单位,评估期限,评估主要内容、评估成果组成及评估的公开公示等内容。

1.2、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公众参与现状

我国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公众参与度一直处于较低水平,相对于大城市在评估的透明度、规划宣传、公众的规划认知度等,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的公众参与度低得更是令人难以想象。

虽然评估办法已经把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作为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现阶段中小城市总体规划评估中大部分城市做的都不到位,公众参与度较低。在实际过程中公众得到更多的是知情权而不是参与权。公众参与度较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公众缺乏参与意识:部分公众因为缺乏对规划的了解,所以从思想上就没有参与的意识;

公众参与方式的不普及:有些公众有参与评估的愿望,但往往又缺乏必要的保障和途径;

参与评估机制的不健全:有些公众虽然参与了,但往往意见得不到重视,导致对实施评估中的公众参与产生的抵触情绪。

这些现象都折射出我国公众参与机制的不完善,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还是以服务政府为主,没有完全做到为民服务。

国外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国外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相对于我国规划的公众参与机制更加完善。欧洲的规划体系有别于我国的规划体系,其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参与内容、参与形式、参与阶段等有别于我国,在有些方面是值得学习借鉴的。

2.1德国城市更新中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德国把公众参与纳入到国家的法规中来,从法律上给予保障。

德国公众参与分为两个阶段:初始公众参与阶段和正式公众参与阶段。

德国在城市的大规模更新中,变化是翻天覆地的。 即使是在一些小规模城市改造项目中, 也会对居民的居住和工作条件产生冲击, 而公众参与在这种情况下发挥了重要的协调作用。德国的经验证明, 城镇更新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关业主、租户、租约持有者、居民和当地商业社区的愿望。德国《建设法典》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 为有关各方深入细致的参与规划和表达意见提供了依据, 并且要求城镇更新采取社区公众能够接受的适当形式。

2.2英国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英国的公众参与是渗透到规划的每一个环节,从各个方面都体现出对公众参与制度的重视。

英国公众参与分为三个层次:区域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地方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和规划实施中的规划参与。地方规划是与公众联系最为紧密、对公众利益影响最大的规划,也是规划体系中公众参与最为细致的阶段。在地方规划文件的准备过程中,要经历信息收集阶段、倾向性方案、修订后规划文件、独立审核、约束性报告五个阶段,在每个阶段中,公众都可针对相应的内容提出意见,以保护个人利益。

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相对于大城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制度的完善来说,中小城市的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的公众参与更加困难。如何更好的发展我国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的公众参与,是我国未来城市规划提升可实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文主要从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的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参与阶段、参与方法及公众意见处理上等几个方面进行讨论研究。

3.1、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的公众参与地位研究

现阶段,我国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的公众参与处于一个较低的位置,很多城市的公众参与都流于形式,缺乏强制力保障。即使在城乡规划法中已经明确了公众参与的地位,但实施起来仍有较大的难度。如何让公众参与真正的落到实处,是当前城市管理者、规划者需要思考的问题。

3.1.1立法保障

在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把公众参与的内容、形式做进一步细化,明确群众意见征集及修改作为评估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其法律地位。在专家评审会之前,应当增加群众评议阶段,汇总群众评议意见,使之成为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必要环节。

3.1.2法定成果

在评估办法中已经把群众评议或群众意见反馈作为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的附件之一,一起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未避免出现不能真正反应公众的关注焦点缺乏普遍性的群众评议,应把原始的公众调研问卷和带有群众签字的意见封存备查,评议通过科学的分析方法得出结论呈报到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群众评议的作用应与专家评审意见具有同等地位。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主报告中应按群众评议内容结论进行调整,并出具相应的调整说明。

3.2、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的公众参与阶段研究

3.2.1、实施评估前期参与

中小城市规实施评估是检验总体规划对建设的指导力研究,也是对总体规划合理性的评估,只有真正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的规划才能真正的落实下去。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前期的公众参与更多的研究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这些问题落实的好坏,所以实施评估前期中的评估方法、评估因子选择和研究都需要公众的参与。公众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每个人的关注点往往有所不同,只有把那些热点的问题因子提取出来,才能真正体现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价值。

3.2.2、实施评估中期参与

实施评估中期中的公众参与是对评估过程的监督。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期参与主要体现在评估因子的状态分析和评估因子的权重分析,监督因子权重的赋值代表性。城市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规划过程,所以评估因子的状态的确定就成为了评估准确与否的关键。评估因子状态分为静态和动态两种,评估因子静态分析较为容易得出准确结论;评估因子的动态分析就需要对其完成后的静态进行准确的推断,防止误差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2.3、实施评估后期参与

实施评估后期中的公众参与是评估结果的认同度,是对成果内容的知情权,以此来保护公众的利益。

3.3、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的公众参与方法研究

3.3.1、传统的公众参与方法

第5篇

关键词:城市;建筑;设计;规划

在全世界范围内的第三次产业大转移的背景下,我国迎来了城市化进程的高峰时期,现代城市建筑的新概念、交通方式及生活理念的变化,造成传统城市空间的消失,原有维持建筑在城市中角色的有机制约力在城市化过程中逐渐消失,规划师不能用传统的手法对待新形势下的城市规划,必须寻找一种具有操作性和指导性、能够适应各个阶段和层面规划的设计方法,“城市设计”就是一种有效的设计工具。

一、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又称都市设计(urbandesign),很多设计师和理论家对这一名词的定义都有自己独特的看法。现在普遍接受的定义是“城市设计是一种关注城市规划布局、城市面貌、城镇功能,并且尤其关注城市公共空间的一门学科”。相对于城市规划的抽象性和数据化,城市设计更具有具体性和图形化,上个世纪中叶以后,很多实务上的城市设计多半是为景观设计或建筑设计提供指导、参考架构,因而与具体的景观设计或建筑设计有所区别。城市设计复杂过程中在于以城市的实体安排与居民的社会心理健康的相互关系为重点。通过对物质空间及景观标志的处理,创造一种物质环境,既能使居民感到愉快,又能激励其社区(community)精神,并且能够带来整个城市影响范围内的良性发展。

城市设计其研究范畴与工作对象过去仅局限于建筑和城市相关的狭义层面。但是,与城市规划、景观建筑、建筑学等较有历史传统的学科概念类似,城市设计这一范畴已经开始变化,除了与城市规划、景观建筑、建筑学等之间的关系日趋绵密复杂,也逐渐与城市工程学、城市经济学、社会组织理论、城市社会学、环境心理学、人类学、政治经济学、城市史、市政学、公共管理、可持续发展等知识与实务范畴产生密切关系,因而是一门复杂的综合性跨领域学科。其衍生出来的城市设计理论主要专注于城市规划过程中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实践和理论发展。

二、城市设计与城市总体规划

在城市规划设计实践上,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设计都能够处理城市空间等问题,两者关联较高,但两个领域在实践中所产生的效能也有一定的差异。

当代城市设计的主要处理对象是“城市”或是“城市”的一部分。通常情形,城市设计工作可以镶嵌在更大范围、更长期的城市规划工作之中。当城市总体规划将城市区域中的各种主要功能区域(商业区、住宅区、文教区、自然或历史保存区...等)以及其它问题予以确定之时,城市设计便已在各个特定模块之间建立其空间属性,合理深入组织其相关的特性,并随之考虑与其所属物质群体的整体和空间形构。

举例而言,在处理城市交通系统时,城市总体规划不仅考虑大众运输路线所延伸服务的周边其他城市、郊区或乡村,以及这些地区透过大众运输路线与城市所串连而产生的整体社会现象,还要考虑城市内部的公共交通等问题。同时,城市设计需要考虑:公交车站或轨道与社区的关系,例如社区居民如何便利安全地往返于住家与公交车站、公交车站在社区生活中的服务功能与其他社会意涵,轨道、公交车辆行驶与社区景观如何和谐共构、对社区生活的妨碍与防范..等等。此时,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设计相互交融。

另外,两者的差异在于:城市总体规划所处理的空间范围较城市设计为大。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空间尺度,不仅超越城市中的分区还涉及整个城市的整体构成、城市与周边其他城市、镇、乡村的关联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经常需要考虑城市在更大范围中的定位,此处所指更大范围,可以指涉及都市群、“区域”(以区域规划专业角度所认定的区域)、省,甚至经济协作发展网络等,而这些往往是城市设计较少着墨的问题。

城市设计与城市总体规划还在其他几个方面有所差异:城市设计不需要在互为关联的城市机能之间决定城市内各分区的土地使用问题,这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工作。其次,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城市设计比城市总体规划较少涉入城市政策制定的政治过程。

三、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的阶段,城市设计要在三维的城市空间坐标中化解各种矛盾,并建立新的立体形态系统。而控规则偏重于以土地区域为媒界的二维平面规划。二者虽然表现出不同的形态维度,但关联度很高。

城市设计侧重城市中各种关系的组合,建筑、交通、开放空间、绿化体系、文物保护等城市子系统交叉综合,联结渗透,是一种整合状态的系统设计。城市设计具有艺术创作的属性,以视觉秩序为媒界、容纳历史积淀、铺垫地区文化、表现时代精神,并结合人的感知经验建立起具有整体结构性特征、易于识别的城市意象和氛围。

控规的重点问题是建筑的高度、密度、容积率等技术数据,依然是数据平衡问题,例如底层架空奖励容积率的做法就是一种典型的平衡做法,而城市设计的重点是建筑高度(不同于规划中的高度规定)、风格、室外空间与界面、人车交通解决方案、整体材质色彩等等。此阶段的首先要进行宏观层面的城市设计运作,即城市设计的深层内涵研究,以此确定其具有决定意义的“依据”内容。如构建适宜的布局结构、整体景观设计等,宏观层面研究工作内容是城市设计运作的核心工作。控制性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城市历史环境特色的研究、自然环境的保护与利用、结构骨架构思、绿化及步行系统设计、景观视廊的组织、城市结点系统的构思等。

其次,城市设计还要对局部地区的空间环境作进一步控制与整合,将地块与空间转化易于限定和控制的符号、文字、数字,对控规提出的技术数据做一定的整核,用分析和规划控制引导指标形成对不同层次间的界定与表达、并要近远期结合,针对不同地段的城市空间做时序上的统筹安排,并提出不同的控制意见。同时,由于控规用地地块划分较为机械,小地块之间互联不够,运用整体城市设计的手法可以很好的解决控规系统内部无法克服与协调的问题。

第6篇

    波特兰与香港规划评估实践国外城市以及中国香港地区开展城市规划评估较早,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更加成熟,规划评估在城市规划体系中的作用也更加突出。吕晓蓓、伍炜(2006)[2]在对国外城市规划实施评估实践进行研究后认为,规划评估已成为规划实施的重要保障机制和城市规划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在已有的规划评估实践中,《波特兰总体规划评估》[3]和香港《全港发展策略检讨》[4]是较具代表性的两个案例。《波特兰总体规划评估》侧重于对规划实施的实效性进行评估。波特兰位于美国俄勒冈州,2008年总人口为56.2万人,其总体规划[5]编制于1980年,包括大都市区协调、城市发展、社区规划、住房规划、经济发展、交通运输、能源、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规划回顾与管理、公共设施规划、城市设计等12个方面的内容。为开展新的全域总体规划编制,波特兰于2008年编制了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报告在对1980版总体规划的实施环境和城市发展趋势分析归纳的基础上,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住房规划、基础设施规划、可持续发展、交通运输、城市形态等7个方面对总体规划进行了系统评估。评估报告包括6部分内容,一是导言,二是政策背景和实施差距,三是现状情况和趋势,四是发展机遇与挑战,五是新的规划编制需要解决的问题,六是其他内容。1996年香港地区编制了《全港发展策略检讨》,虽然题目为检讨,但其更侧重于对规划的前瞻性进行评估,尤其体现在评估香港在全球城市体系中的竞争力方面。2011年香港人口规模为711万人,是亚洲重要的金融中心城市。二战以后香港共进行了7次全港发展策略规划的编制,其中1996年的《全港发展策略检讨》是唯一带有评估性质的规划,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它对1984年以来历次发展策略进行了检讨;另一方面它也作为中国以后16年(1996-2011年)发展的指引。《全港发展策略检讨》在很大程度上是以需求为主导,以现时政策和标准为依据,希望达到4个方面的目的:一是提高香港的亚太中心城市地位,二是确保土地及基础设施供应充足,三是保护重要景观和生态环境,四是改善城市宜居环境。《全港发展策略检讨》在内容框架上包括房屋需求、增加就业机会的措施、运输系统、市区重建、中期策略、各项计划的协调、远瞻规划、可持续发展问题等方面。从评估内容看,《波特兰总体规划评估》和香港《全港发展策略检讨》具有3个共性特征:一是全面评估和重点评估相结合;二是实效评估与趋势评估相结合;三是注重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估。上海与长沙规划评估实践在国内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实践层面,2007年开展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以下简称上海总规评估)[6]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以下简称长沙总规评估)[7]是具有代表性的两个案例。两个评估报告虽然同年开展,但由于评估背景和评估目的不同,评估理念也因此有所区别。上海总规评估的对象是2001年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评估目的是跟踪研究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把握城市发展动态,并为后世博时代上海制定发展战略提前进行研究储备。上海总规评估主要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每项内容从3个方面展开,一是回顾原有规划情况,二是评估规划实施情况,三是提出值得关注的趋势和问题。长沙总规评估的对象是2003年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00-2007年是长沙快速发展的8年,期间长沙的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生了重大变化,总体规划提出的大部分发展型目标都已提前实现,总体规划已难以继续有效指导城市发展,因而面临修改的需要。长沙总规评估包含了6个方面内容,主要是针对总体规划编制内容进行评估,其目的是为总体规划的修改提供支撑(表1)。从上海和长沙总体规划评估的内容可以看出,这两个评估报告形成了各自的工作框架,并且代表了《城乡规划法》设定的两种评估类型,即总规实施的定期评估和总规修改前的评估。不同的目标决定了两个报告有着不同的研究理念和方法,其中上海总规评估更加侧重于对城市发展动态和发展趋势的研究,目的是提高对于城市发展阶段的认识,反思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长沙总规评估更加侧重于研究总体规划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总体规划与城市发展态势的匹配度,论证总体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同时为总体规划的修改、优化和提升提供前瞻性研究。

    总体规划评估的研究视角和内容框架

    除此以外,一个好的规划评估还应研究和认识城市发展趋势和前景,提前发现规划面临的新问题,并为规划的修改完善把握好方向。因此,总体规划评估应具备两方面的基本目标:一是评估总体规划实施效果,二是评估城市发展趋势。前者重在实效性研究,后者重在前瞻性研究,这两个视角的研究相结合,有助于实现总体规划评估保障规划实施、指导城市发展的最终目的。总体规划评估的内容框架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涉及社会、经济、环境各个方面,内容十分庞繁,如果对总体规划各项内容和目标一一进行评估,不仅工作量巨大,而且会导致编制时间过长而难以体现评估的时效性。因此,有必要对总体规划的内容进行梳理,确定哪些内容应该进行重点评估。根据评估目标,评估内容应满足以下2个条件之一:一是总体规划的核心内容;二是与总体规划实施密切相关的城市发展趋势。首先需要明确哪些是总体规划的核心内容。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总体规划的核心内容应是各项资源在空间上的安排,具体包括2类,一是保护型资源的空间安排,如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森林公园等,二是各项开发型建设活动的空间安排,包括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等。其次需要明确哪些是与总体规划实施密切相关的城市发展趋势。总体规划涉及社会、经济、环境的方方面面,其实施需要通过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进行保障,因此城市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化阶段特征与总体规划密切相关。按照上述2个条件确定总体规划评估的内容框架,归纳起来可以分为4个方面的核心内容:(1)宏观背景与重大事件的评估。(2)发展目标、速度与效率的评估(包括城市经济、建设用地与人口发展等方面)。(3)产业结构、空间结构与用地结构的评估。(4)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估。

    总体规划评估的核心内容

    宏观背景与重大事件的评估宏观背景与重大事件的变化是决定总体规划实施效力的关键要素,也是总体规划修改的前提条件。影响规划实施和城市发展的宏观环境与重大事件要素包括4个方面,分别为地方发展定位的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相关规划的变化、重大事件与重大工程的影响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地方发展定位的变化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国家战略和国家级区域规划,这些战略和规划对于相关城市的发展定位、发展模式和空间布局将产生较大的影响。无论是上海还是长沙,都面临着新的国家定位。以上海为例,2009年3月国务院批复了上海的两个中心定位,即国际金融中心与国际航运中心;长沙则在2008年由国务院批复建立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两个中心定位对上海的产业布局和重点项目建设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两型社会”建设则将长沙由内陆腹地城市推向改革开放的前沿。两个城市的总体规划评估都对国家定位的变化影响进行了评估,梳理出与新定位不相适应的内容,并为总体规划优化提出方向性建议。经济发展环境和相关规划的变化经济发展环境是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发展目标的基本出发点,不同的经济发展环境决定了城市发展目标制定的重点。如长沙处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期,城市发展目标偏重于经济增长。而上海则进入了转型发展阶段,城市发展目标更加突出模式转型和创新驱动。应注意的是,城市所处的经济发展环境不断变化,这就需要总体规划评估能够对其进行判断,从而为城市发展目标的修订提供依据。《城乡规划法》要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而这些规划的变化必将对总体规划的编制产生影响。以长沙为例,“十二五”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长沙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空间资源分配提出新要求,长沙总规评估对社会经济指标和空间布局的评估表明城市总体规划已经不能适应相关规划的变化,这些变化对未来总规实施形成较大制约,因此有必要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重大事件与重大工程的影响国家和省级重大事件和重大工程的实施将会对周边地区产生巨大的辐射带动作用,进而影响城市功能、产业发展方向和城市空间结构。长沙总规评估对空港扩建和高铁、港口建设等方面的影响进行了研究,上海总规评估则重点对世博会、虹桥枢纽、临港新城、大型民用飞机制造、主题公园等影响城市发展的重大事件进行了评估,其中对虹桥枢纽建设的评估表明,虹桥枢纽周边地区凭借区位优势很可能成为上海大都市圈,乃至长三角的关键节点。随后编制的虹桥枢纽地区规划认为该地区的定位应是面向长三角的商务中心区,其影响范围包括核心商务地区、大虹桥地区、上海西部地区3个空间圈层,每个空间圈层对应不同的功能。这一结论对上海传统的“一主四副”空间结构和沪西地区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行政区划的调整中国的行政区经济比较明显,行政区划调整也是影响总体规划实施的重要因素,影响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1)影响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如2009年6月上海将南汇区撤销建制划入浦东新区,浦东新区的空间结构、产业项目布局等方面相应都发生了重大调整,特别强调原浦东新区的制造业逐渐向临港新城迁移。(2)影响城市管理体制。如2008年长沙将周边4个乡镇行政辖区纳入市区范畴,这就急需在管理体制上解决指导4个乡镇发展的规划依据问题。发展目标、速度与效率的评估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发展目标的实现情况是总体规划评估的核心内容。从国内外规划评估实践来看,目标评估的重点不再只是对实施结果和发展目标的简单对比,而是更加侧重于实施过程的分析,评估各个阶段发展目标的实现情况,最常用的指标即是发展速度,最核心的内容是经济发展和城市规模增长,城市规模又包括用地规模和人口规模。除了从“量”的角度评估以外,对于城市发展“质”的评估也十分必要,特别是经济、用地、人口增长速度的相关性直接反映了城市发展的效率。经济发展评估经济发展评估的重点是经济发展速度及趋势性判断,评估的基本指标通常包括GDP总量及增速、人均GDP及增速等。经济发展评估有助于认识城市所处的发展阶段,为城市经济发展目标的修订提供依据。以长沙为例,经济发展评估表明长沙经济处于持续快速增长期(图1),但近几年增长速度出现下降,表明长沙未来经济发展存在不确定性,总体规划应予以应对。上海则体现为另外一种发展态势,评估表明以上海为代表的沿海省份(直辖市)经济增长放缓,2009年上海市GDP增长速度为8%左右,落后于全国9.1%的平均水平,意味着上海已经结束了量的扩张,未来必须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之路。用地发展评估用地发展评估的重点是评估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发展目标、发展速度、发展趋势和用地使用效率。评估的基本指标包括建设用地总规模和人均建设用地规模。用地发展评估的目的是掌握城乡空间拓展的态势,发现土地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规划后续实施,同时为空间结构的优化提供方向性指导。

    上海在中心城和中心城外两个空间层次对全市城乡用地进行了评估,评估表明全市用地规模总量目标已提前完成,2006年底中心城城市建设用地为543.6km2,中心城外城市建设用地达到1536.4km2,全市建设用地2578km2,占全市陆域总面积的比重已经达到37.2%(图2)。从土地使用效率来看,中心城集约使用与中心城外粗放使用并存,中心城外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是中心城内的3.2倍(图3)。评估结论

第7篇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纲领和基本依据,对统筹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引领作用。去年5月6日,市委、市政府召开第六次规划土地工作会议,正式启动上海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是城市总体规划报批的法定程序,目前政府有关部门已完成纲要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的工作。从现有的编制情况看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立足城市发展转型和规划理念创新,体现了五方面的特征:一是体现了落实“两规融合、多规合一”的总体思路。将城市总体规划作为落实“多规合一”,统筹各类资源和各条线发展策略的平台,纳入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内容,并同步推进相关专项规划。二是体现了“发展趋势与上海实际相结合,国家战略与公众意愿相统一”的要求。围绕上海建设“全球城市”目标,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满足人们全方位的生活体验。三是体现了立足市域,面向全局的视野。按照国家战略要求,根据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一体化发展趋势,统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区域内特别是与近沪地区的设施共建共享。四是体现了“底线约束、弹性适应”的发展模式。以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负增长、严控人口总量、改善生态环境、确保城市运行安全为底线,并面对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建立空间留白机制和动态评估调整机制。五是体现了大数据在规划中的应用。通过建立基于空间和土地资源的城市发展战略数据平台,用于动态监测、辅助决策等,为规划的修编、实施和维护提供支撑。

但同时,各方面也反映目前规划编制工作仍需要在五方面予以继续关注。

协调:一是城市总体规划与正在进行的“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上海市2050战略规划及长三角城市群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加强协调衔接,明确分步走的路径,使城市总体规划能更扎实落地。二是要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作用,要更加重视郊区尤其是远郊的发展,结合各郊区县不同区域的特点,完善郊野单元规划编制工作。三是要积极回应群众呼声,加快解决城中村改造、疏解城市交通拥堵、统筹建设养老设施等突出问题。

前瞻:一是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发展定位、空间布局、支撑体系,特别是在新市镇建设、道路网格优化、历史遗存保护等方面统筹城乡发展,并为未来发展留足空间。二是要科学预测人口规模,促进人口合理分布。要在准确把握目前常住人口基数基础上,科学确定人口控制的目标,改善人口布局和结构,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随着上海进入深度老龄化,要加强养老设施建设,并在布局和资源配置上作充分准备。要通过推动“产城融合”,科学规划布局,以产业为抓手,通过产业布局,带动人口的合理流动,提升城市服务功能、产业功能和居住功能的融合度。

均衡:要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一是更加注重民生,在城市更新中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面积,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推动文化、体育、卫生、养老设施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二是从空间布局上减少或消除安全隐患,尽可能疏解密度过大的人流集中点,化解其他影响城市安全的不利因素。三是加强对地下空间的统筹规划,增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整体性,改进和完善现有地下空间的布局。四是促进城乡一体化,引导区域社会事业、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均衡化发展。五是优化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进一步完善郊县区与上海及周边地区的交通网络,使其更加高效、便捷、合理。

参与:要全面落实“开门做规划”的要求,探索多种方式的公众参与,运用各类媒介平台和社会调查工具,建立专家咨询团队,拓展民意表达通道,注意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使规划取得更广泛的共识。要注意表述方式的平实,提供便于市民理解的文本,同时注意对中小学生的规划普及和城市愿景的宣传,真正实现市民参与。

历史:要重视历史文化的传承,牢牢把握地域、民族和时代三个核心要素,在加强历史风貌区的整体保护中要突出城市文脉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空间布局方面也要注重保留历史文脉,保护优秀历史建筑,留住城市的人文特色和历史记忆,为城市打造靓丽名片。

第8篇

关键词:总体城市设计背景与内容,现状与问题,对策与趋势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城市形态与空间塑造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千城一面,城市毫无特色与魅力,城市环境污染,公共空间破碎同时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缺少时效性等。都成为总体城市设计提出的重要原因。

总体城市设计理解为,以城市整体为研究对象,研究城市总体布局,形成良好的,具有特色魅力的城市形象,用以指导下一层次的规划设计,保障城市良性发展【1】。其编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针对城市历史文化及地理环境特点,提出对城市风貌的总体设想;确定城市整体空间结构;构建城市空间景观体系,包括确定城市标志性景观、景观走廊及控制区;形成丰富韵律的城市天际线、确定城市各分区建筑高度;构建城市公共空间体系,包括安排配置各级公共绿地、公园、广场等。

二、我国总体城市设计发展的现状与问题

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难以兼容。在编制法定规划时,规划师更善于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视角进行编制工作,以城市功能作为主要标尺,缺少在用地布局引入设计思维,缺乏塑造城市空间的意识,难以指导实际的城市建设活动。

总体城市设计缺少系统性理论研究。在城市规划的研究过程中,人们侧重于从经济、社会、功能等宏观层面研究城市问题,而较少进行总规层面的城市设计研究。加上当前学界对城市设计的认识尚存在差异,对城市设计研究缺乏关注。系统性理论研究的缺乏导致城市规划体系发育不够健全。

总体城市设计“泛化现象”【2】严重。总规层面上的城市设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不足,导致编制与实施脱节。在总体城市设计的开展过程中,比较容易出现一种过于求大求全的倾向,称为城市设计“泛化”现象。这种“泛化”现象容易导致将有限的资源分散到过于复杂而庞大的巨系统中,导致在分析时对重点问题的忽略和在表达时对关键解决方案解释的含混不清。

市场条件下,投资主体多样性导致城市建设的不确定性增强,成为总体城市设计实施中的障碍。总体城市设计的目标涉及整个城市,因而在理论上会与所有开发主体有关。同时城市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没有法定程序的约束,总体城市设计的目标一经确立,并不能保证其延续性。

三、我国总体城市设计中问题的原因分析

总体城市设计工作的独立性减弱。总体城市设计师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建立的,不能独立存在。同时两者的内容有很多的交叉点,导致城市设计只能充当“配角”,处于城市总体规划补充、从属的地位。

决策者的意识干预与主体参与者的认识不统一。在城市规划编制的实施过程中,不同主体对总规层面的城市设计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总规层面的城市设计陷入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其中规划师与建筑师对城市空间的认识就有巨大的不同。

城市设计的核心指标体系没有完全建立。在当前的城市设计实施中,多采用城市导则的形式加以体现城市设计意图。在导则中,常以色彩、材质、天际线等感性的指标体系为主要的构成内容,这些指标通常难以量化,更难以形成有效的指导,造成城市设计成果难以有效实施的尴尬。

在各种利益博弈中处于劣势。我国目前的城市建设涉及到政府、开发商、居民三者的利益。“土地经济”是当前许多政府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主要经济活动,开发商更多地关注经济利益,而居民更多的是关注自身的生存空间,以及有关环保、生态等公共利益。而在这三类利益的冲突和协调过程中,城市设计的非刚性指标要素通常被迫作出无奈选择。

四、我国总体城市设计的对策与趋势

构建具有统一认识的城市设计学科体系。加强对工作内容统一性的理解。应着重从宏观尺度下城市整体形体环境设计和公众利益平衡两个角度去理解总规层面的城市设计的工作内容。整体形体环境设计主要从城市景观特色、山水环境、形象特色、生态环境、城市形态结构、城市交通等要素入手把握城市的整体风貌特征和城市空间格局。

城市设计融入现有城市总体规划体系中。通过纲要的形式,可将总体城市设计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文本。通过对城市整体风貌、空间形态和公共空间等三维要素的设想、确定和设计来弥补传统总体规划偏重于二维土地使用规划的不足。并在总体规划中引入城市设计的理念,将二维平面与三维空间相融合,公共空间网络与公共资源分配融合,空间形态特征与土地利用结构融合【3】。

强调总体城市设计对次一层控规的指导性。明确城市管理的主要依据依然是控规。因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国家法定规划,具有法律效应。但控规在编制过程中,对用地性质规定过于单一,对各类用地指标的规定缺乏弹性【4】。内容过于平面化,缺乏形象内容等问题,应以城市设计为依托确定各类规划用地性质与指标,同时编制相应控规地区的城市设计导则,强化总体城市设计对控规层面的引导性。

开发与管理模式的调整。通过完善的法律规定,鼓励开发商提供为全体市民服务的公共空间与设施,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通过开发与管理模式的创新,合理引导开发商的市场土地开发行为,逐步减少对城市公共空间产生的负面影响,从而促进城市空间形态的良性发展。如推广容积率补偿与奖励制度。

强调总体策划,加强城市设计实施的保障性。在总体城市设计中引入总体策划思维,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提高城市设计的科学性与可实施性。总体策划是把建设意图转换成定义明确、系统清晰、目标具体且富有策略性运作思路的系统活动,产物是计划或大纲【5】。通过基本目标决策、可行性研究、项目基本策划、全面预测评估和拟定工作计划的程序,进一步论证项目的可行性为下一步的实施打好基础。

五、结语。

本文回顾了我国总体城市设计的现状与主要问题,对问题梳理分析,提出应对策略,同时由于总体城市设计在我国的城市实践不长,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与统一的工作内容,因此,留给城市规划工作者更多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 陈 宇 刘立宇 刘海波. 浅谈上海庙镇总体城市设计. 山西建筑,2010,7月,

[2] 李欣瑞,周国艳. 总体城市设计方法探析. 工程与建设,2009,第6期,

[3] 张敏,伍敏.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三维空间观――浅析城市设计空间理念介入总体规划的动力及方法. 城市发展研究,2008,5,

[4] 赵,张馨予.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革新之路――谈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的融合. 城市规划,2009,10,

[5] 刘宛. 总体策划――城市设计实践过程的全面保障. 城市规划,2004,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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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一、规划的重点内容和相互间的关系

1.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定目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主导内容是确定近远期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明确需要重点建设的项目列表,规定项目一经确定,严格进行更改。其他规划均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准,不需要另行界定。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和坐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突出体现对建设定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等指标的刚性约束。建设用地、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等规模必须以土地规划为准。综合协调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等三大地类的结构和布局,解决各地类“放哪里”的坐标定位问题。

3.城乡总体规划----“定布局”

城乡总体规划发挥宏观战略分析的优势,领衔制定城市发展战略,具体确定城市空间结构、城市建设用地内部各项用地比例和空间布局。具体解决“放什么”的用地布局问题。

4.各类专项规划----“定方向”

各类专项规划主要是依据地区的产业、资源现状,提出未来发展的思路、重点打造的方向,但是其最根本的原则是不能违背“三大规划”。

关于规划的问题,要从规划体系的角度去加以完善。总体上讲,规划体系大体可以分为三大块,一块是发展规划,一块是专项规划,还有一块是空间规划。发展规划主要是各级政府授权各级发改委牵头编制的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是发展规划的细化,包括发改委和其他政府各个部门编制的行业规划、事业规划,等等。第三块包括建设部门抓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或谓城乡规划,国土部门抓的土地利用规划,发改部门抓的区域规划,这些规划合在一起叫做空间规划。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发展规划处于统领地位,由它确定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管“干什么”的;专项规划明确一个一个领域、一个一个行业怎么去干,是管“怎么干”的;空间规划是解决空间布局和管制问题的,是管“哪里干”的。三大规划有机统一,这就是我们的规划体系。

二、当前各类规划之间存在的矛盾

当前,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三规合一”,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合为一体。2004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2008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均提出了“三规合一”的相关要求。《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城乡规划法》第五条提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但如何依据、如何衔接依然是目前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非常棘手的问题。

多年的规划实践表明,我国当前的空间规划体系突出地存在着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缺乏有效衔接的弊端,在同一个城市空间上,往往多个政府部门都有规划引导和控制要求,但由于彼此之间缺乏协调甚至相互冲突,导致了开发管理上的混乱和建设成本的增加,这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三规”之间在工作目标、空间范畴、技术标准、运作机制等方面存在交叉和矛盾。住建主管的城市规划最具有技术和管理实力,但它属于专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在综合作用的发挥上受到较大制约。发改委具有综合协调社会经济发展职能,但其空间规划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耕地保护为主要约束条件的单一目标规划体系,难以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发挥各项用地供需之间的综合协调作用。

三、盱眙规划的基本现状

就盱眙的规划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有:

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五年纲要。该规划由县发改委牵头编制,目前正在执行的是“十二五规划”,从2011年至2015年,是重点针对产业发展布局的规划。同时,着手考虑“十三五规划”。

二是城乡规划。该规划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编制,盱眙县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旨在恢复盱眙县城区山水生态风貌。规划通过有机疏解老城区人口,改善城区住房条件,优化城区生活空间;控制城区建筑高度,凸显盱眙山水城市风貌特色,将“山、水、城”融为一体;完善城区文化、旅游服务设施,充分展示盱眙地方文化,助推旅游产业发展。

三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规划由县国土局牵头编制,规划期限是2006年到2020年,该规划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对上级下达的各项规划指标,围绕全县经济发展大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力争在规划基期年内确保各类项目用地的需求。

其他的还有各类产业规划、行业规划、特色园区规划等,这些都是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编制,是比较专业、单一的规划。

四、对规划整合的建议

1.构建领导机制体系。县级政府成立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专家库,负责对全县所有的规划编制进行指导、审查。建议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位分管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县直各职能部门,并且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

2. 重点重抓关键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大重点规划是地区规划的核心,规划的水平和层次必须要高。建议对此三大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聘请资质水平较高的咨询机构参与编制,之后县政府组织专家反复论证。

第10篇

一、审查的组织形式

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由建设部牵头负责。建立以建设部牵头,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计生委、环保总局、民航总局、旅游局、文物局和总参作战部等部门组成的城市总体规划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按本规则做好有关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办法,由建设部商部际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另行制定。

二、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与总体规划相关的规划;

(四)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五)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发展条件。

三、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性质。城市性质是否明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科学、实际;是否符合国家对该城市职能的要求;是否与全国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相一致。

(二)发展目标。城市发展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是否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是否符合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协调。

(三)规模。人口规模的确定是否充分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土地、水等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的制约因素;是否经过科学测算并经专题论证。

城市实际居住人口的计算口径包括在规划建成区内居住登记的常住人口(含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和居住1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用地规模的确定是否坚持了国家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是否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否在一定行政区域内做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四)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城市空间布局是否科学合理、功能分区是否明确;是否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是否有利于保护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五)交通。城市交通规划的发展目标是否明确;体系和布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是否与城市交通系统及城市长远发展相协调。

(六)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是否明确并相互协调;是否合理配置并正确处理好远期与近期建设的关系。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目标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及标准;是否有利于城市及周围地区环境的综合保护。

(七)协调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是否做到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是否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防建设等相协调。

(八)实施。总体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定是否明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是否达到了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

(十)国务院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四、审查的程序与时限

(一)前期工作

建设部要加强总体规划编制前期工作的指导,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部标联席会议有关组成部门对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和指导。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拟修编或调整总体规划之前,应就原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修编或调整的理由、范围,书面报告建设部,由建设部作出应属修编或调整的认定。

总体规划纲要和文本初步成果完成后,建设部要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按本规则规定的审点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复核,提出审查意见。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应按专家组的审查意见,进一步对总体规划纲要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

(二)申报工作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审查办法,充分发挥专家和相关部门的作用,切实把好总体规划上报国务院审批前的审查关。

总体规划申报材料包括:总体规划(含规划文本、附件、图纸)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军事部门的协调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三)审查工作

建设部接国务院交办文件后,首先对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部可将其退回,补充完善后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上报。对有关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分送部际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征求意见。各部门应就与其管理职能相关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在材料送达之日起5周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建设部。逾期按无意见处理。

建设部负责综合部际联席会议组成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总体规划及有关材料进行相应修改,不能采纳的,应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在材料送达之日起3周内将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及有关材料和说明报建设部。

建设部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召开部际联席会议,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并对拟批复总体规划的城市的性质、布局、规模等主要内容进行审议。会议由部际联席会议组成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及有关专家参加。工作周期一般为3周。

建设部应预先向部际联席会议组成部门书面函告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的进度和计划。

(四)报批工作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部际联席会议的意见,对总体规划及有关材料抓紧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建设部。

建设部根据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的意见,起草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与部际联席会议纪要、修改完善后的总体规划及有关材料一并报国务院。工作周期一般为3周。

第11篇

关键词:城市照明;夜景;景观设计

照明设施的功能并不只限于夜晚照明,其设计还需注意白天的效果,灯具与建筑、环境空间的关系和尺度适宜,各种功能环境必须采用不同的照明设施及手法。

一 夜景规划的原则

城市夜景规划的设计主要建立在以下三条原则之上:1)表现城市的整体结构,突出各重点景观地区的形象。2)创造明亮、安全、悦人的城市夜间休闲、娱乐环境。3)烘托繁荣的城市夜间活动气氛,体现蓬勃的商业活力。

二 夜景规划要点

在城市夜景中,通过山、水、城的夜景设计,表现城市的整体结构。通过对建筑、道路、绿化,以及桥梁的灯光设计,并利用水中的灯光倒影来表现自然河道的轮廓线。通过城市主要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和新市区各片建设群的点点灯光表现城市的骨架和建成区轮廓。在城市夜景中,通过重要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主要建筑物的灯光,反映城市夜景的重点。沿河道路和绿带的照明强调出的优美线形及其在城市中的主导地位,符合空中和高处俯瞰的要求。可以考虑多种柔和色彩灯光的照射,形成变幻的水景;同时,河面上的大桥也可以作为河面景观和延伸。

城市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的照明光源采用柔和的白炽灯,选用特殊、美观的灯具、路灯、射灯、彩灯等多种类型的结合运用。

三 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的体系构想

要将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可以把整个过程分为三个步骤,即:城市夜景观的总体规划、城市夜景观的详细规划、城市夜景观的景点设计,其中每一步又均可与城市规划各阶段相融。

(1)总体规划

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从宏观上解决城市夜间景点的分布,景点之间的联系,主次的确立,性质特征及照明技术上的和人文活动的宏观问题,以及节假日夜景观系统问题,即在宏观上对艺术、技术、经济等因素进行限定。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直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以下内容进行:1)城市人口、用地规模、规划区范围;2)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布局结构、市中心区位置;3)城市道路系统、道路等级和干道系统、广场及主要交叉路口形式;4)城市河湖水系和绿化系统的治理、发展目标、总体布局;5)需要保护的自然地带、传统街区等的有关保护措施;6)旧城改造、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成果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成果中,包括总体规划文本和图纸。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时,应对城市夜景观实现所带来的一系列技术、经济问题也有所涉及,并提出其实施步骤和方法建议。

当总体规划的某些基本原则与框架不能适应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对有关的夜景观总体规划内容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与修改,因为城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是城市夜景观规划实施与实践的直接影响因素。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还有一部分内容反映在城市分区规划中。当分区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确定了城市公共设施的分布;城市主、次干道形式;绿化系统、河湖水面、风景名胜的用地界限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后,要对城市夜景观做出进一步的规划安排,为城市夜景观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这一部分成果也应纳入分区规划文件和图纸中。

(2)详细规划

城市夜景观详细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某一景区(商业街、校园、居住区……)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规划,应结合城市规划,充分考虑到景区的属性、特征、重点和元素(建筑、设施、环境及人文因素)的相互关系,根据属性确立要创造的气氛,根据特征创造特色,根据重点确定主景,根据元素之间的关系确定配景、底景等创造整体效果。在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的过程中,有一条贯穿始终的线,就是:结合城市的经济状况、自然条件及历史背景,充分考虑到人对夜生活的生理及心理需求。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夜景观详细规划成果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和图纸中;在当前开发修建地区,则是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一部分。

(3)具体景点设计

城市夜景观景点设计是在城市规划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城市夜景观详细规划)对景区景点的夜景观元素进行具体的设计。景点设计要以造型、美学等为出发点,但与前两部分内容相比较,它更需要与电气工程师的紧密配合。城市夜景观景点设计成果可以作为城市详细规划成果的一部分。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每一步工作应在充分尊重以下五点原则的基础上进行: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即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受:城市性质、城市规模、城市社会文化和经济能力、城市发展要求的制约;2)城市整体美的原则;3)以人为本的原则;4)经济性原则;5)环境建设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四 总结

高质量的城市夜空间环境是城市设计理论与照明技术完美结合的产物。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不同于城市景观照明设计。虽然夜景观离不开光,需要通过合理的照明来表现,但光的因素只是景观空间特性中的一种,而且单从光的特性来讲,它又包含了美学与技术两方面的内容。传统城市夜景观照明往往会由于景观设计师与照明工程师之间的互不理解与让步而带有令人遗憾之处。高质量的城市夜空间环境与规划设计师、电气工程师的协调合作分不开。规划师在考虑城市各方面因素基础上对照明提出适宜的要求,电气工程师则需做出相应的配合,提出具体实现方案,但规划师所提出的要求应建立在经济因素与技术手段所能达到的基础之上。

参考文献

第12篇

关键词:资源型城市;城市规划;转型;响应

1 资源型城市的界定

首先是对资源型城市中资源的界定,根据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对资源的解释,资源指产生财富的来源,范围极光,涵盖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历史资源、旅游资源、经济资源、信息资源等等,是所有的能够创造财富和具有使用价值的元素,但是在资源型城市的界定中,资源主要是指自然资源,而且是对城市的发展起到支撑作用的主要自然资源,如矿业资源,林业资源,这类资源具有一个明显的共性就是不可再生性,比如铁矿资源、石油资源、稀有金属资源等。资源型城市是指得益于自然资源的开发而发展起来的城市,在城市工业中资源型产业占了主体地位。资源型城市主要是向社会提供林矿产品或者初加工产品,资源型产业是发展的支柱,即这类城市对资源有着高度的依赖性,资源指向性也明显,产业结构的单调,这样容易导致一个问题:因为资源枯竭而使城市经济逆转,因此资源型城市必须正视该问题,并积极转型,寻求城市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而转型是一项艰巨的事项,需要合理的城市规划进行一起响应,才能完成稳健的转身。

2 我国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困难之处

资源型城市的转型,着力点在经济产业的转型上,特别是资源型产业的转型,但是由于对资源的过度依赖,要想完成转型实属不易,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资源型产业完成转型的动力严重不足,主要如下:

2.1 资源型企业缺乏转型的能力

资源型企业就是依靠城市资源生存并发展的企业,由于资源的不断枯竭,这类企业生存面临着考验,转性能力严重不足,面临着生产成本升高、税赋沉重、利润空间不断压缩的负担。资源型城市中国有经济占了主体,因为这些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那么相对来说这就挤压了民营经济的发展,一般资源型城市的民营经济发展迟缓。

2.2 资源型城市政府能力有限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渗入发展,资源型城市虽然改革了价格杠杆以利益诱导机制来分配资源,但是市场化程度有限,中央政府政策向东部沿海倾斜,资源型城市以较低的价格输出原材料,却以高价格买进制成品,一反一正,利益损失很大,利润空间压缩,资金积累缓慢,这导致资源型城市的政府一般财政收入很薄,入不敷出,城市建设因此缓慢。

2.3 吸引外资方面不占优势

一是资源型城市一般地处偏远,地理交通不便,作为国际生产链的“加工贸易型”外企不会投资这样的地区;此外为了经济利益,也会选择国内核心经济地带来投资,资源型城市也不占优势。而且资源型城市的城市建设令人堪忧,很难满足一个城市对供水、交通、地形等的要求,城市规划一般无科学性可循,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特别是由于资源开采,造成了地表水与地下水的严重破坏,大气污染严重。各种因素的叠加导致很难引来外资。

3 我国资源型城市转型中城市规划的响应对策

资源型城市转型中面临的上述问题,必须得到很好解决,才能推动资源型城市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这就需要城市规划的响应,通过制定合理的城市规划来推动资源型城市的转型,从我国现有的城市规划体系上可以看出,要想转型成功,必须统筹协调各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让城市规划发挥积极的引导,尤其是在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突出保障作用。为此资源型城市转型过程中,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主体,配以详细的产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生态规划、景观规划等内容,协助资源型城市完成转型。

3.1 资源型城市转型时的城市规划响应需求

资源型城市发展轨迹独特,随着自然资源的弧度而发展,当资源开采接近枯竭时,城市命运会走向衰落,因此转型是想要发展下去的必然。城市规划作为一种政府主导的项目,如何协助资源型城市顺利转型,能否实现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所有这些都必须有城市规划的响应,为转型时期遇到的各种问题出谋划策。我国资源型城市多数属于林矿型城市,因矿而生、因林而生的城市,居民点很无序,城市规划普遍落后,城市的生态问题、景观问题、城市建设问题、土地协调问题、二元结构问题、区域市场竞争问题等等,都严重影响了资源型城市的转型与协调发展,城市发展受到很大限制。要想破解这些问题,资源型城市转型需要城市规划的响应,需要城市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的战略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法定或非法定的规划,以此来积极响应资源型城市的转型与发展需求,并最终将其城市规划落实到城市发展的实处。在城市规划中,应当注重产业多元化导向、区域化发展导向、生态环保导向、社会化导向等,这些应该被城市规划侧重,详细制定城市规划内容。

3.2 城市规划体系与内容的响应

城市规划能够解决资源型城市转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只要在科学的导向下,就能发挥城市规划的重要作用,笔者在相关问题与导向响应的基础上,对资源型城市转型中的城市规划进行设计,先进行城市总体规划,然后着重阐述产业发展规划。

3.2.1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是最为核心的控制手段,科学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能够对资源型城市的转型起到核心关键的作用,如何防止资源型城市资源枯竭仍能可持续发展下去,这一点不仅是中国资源型城市面临的课题,更是世界资源型城市探讨的课题。那么对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来说,城市规划一定要全面,涵盖资源型城市发展的各个方面,比如确定好城市发展方向,选好城市用地并划分好功能分区,确定好城市道路系统,对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规划,提出各项工程管线的规划,制定城市园林景观的绿化,做好旧城区的改造规划,做好人防、抗震、环保等方面的规划,综合布置郊区居民点等等。总之要对城市规划进行整体的、全面的统筹安排,要因地制宜,因资源的具体情况而安排。

3.2.2 产业发展规划的响应

资源型城市积极谋求产业转型,以此才能可持续利用资源发展下去。产业规划属于非法定规划,可以纳入战略规划的范畴,在此之中,政府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由负责地方经济发展的部门进行编制和实施,笔者以煤炭资源型的城市为例,可以组织编制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具体编制可以由市发改委组织,委托国内可靠的产业规划编制专业单位,特别是高校等科研机构,开展具体编制工作。

参考文献

[1]张米尔.市场进程中的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研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2]李忠红.论资源型城市规划的几个问题[J].山西建筑,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