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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的区别

时间:2023-06-07 09: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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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的区别

第1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投资

中图分类号:D922.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8—96 —02

近几年,我国股权投资市场发展迅猛,2011年2月22日,国家发改委正式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六大要点,其中要求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必须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启动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强制备案管理,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开始迈入新阶段。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相比,有两个大的区别,一是资金筹措渠道不同,二是投资对象不同。前者通过私募筹措资金,后者一般通过公募筹集资金;前者主要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通过企业股权上市而获利,而后者主要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因此,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而言,与证券投资基金也有着很大的不同。

我国发改委起草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把产业投资基金定义为“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由于股权投资基金在运作和资金筹措上和一般证券投资基金不同,因此,如何对其监管成为立法者考虑的重要问题。

二、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探索

我国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经历了较长时间的酝酿,第一个阶段是从1996年到2001年,一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备案管理,同时又进行产业投资基金的试点。该办法确立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制度,备案并非强制性要求,凡遵照该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而且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社保基金只能投资到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投资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开展产业投资基金(即股权投资基金)试点的同时,还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自2008年6月开始,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和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先行先试工作。从效果看,备案管理的模式,符合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特点,得到业界积极评价。2009年年底以来,国务院又先后批准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三角洲地区也可享受股权投资企业备案先行先试政策。

2011年1月份国家发改委了《关于试点地区股权基金试点和备案的通知》,这是我们国家第一部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性法律文件。现在由天津、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四川、重庆、湖南等省市的股权投资企业,都可以到国家发改委备案。该文件从六个方面了提出了规范性要求:(1)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且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资本,不得通过公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推介。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2)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实行适度的分散投资、对关联投资实行投资决策关联方回避制度、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等。(3)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职责,以规范其管理运作行为。(4)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除应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5)完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程序。除按照“抓大放小”原则,明确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范围外,还明确了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程序,以及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6)构建适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三、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问题分析

总的来说,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方兴未艾,正以越来越快的速度向前发展。但是,对其规范不力、监管不严、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低的缺点也越来越得到暴露。实践中,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往往存在这样一些问题:(1)资本募集不规范。目前我国一些股权投资企业通过举办论坛和变相广告的方式进行募集,使一些不具备基本风险鉴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众投资者也被卷入其中。(2)管理运营不规范。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长期投资方式,需要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以激励管理团队勤奋敬业,并保障投资者权益。但是,目前股权投资企业的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普遍不够健全。(3)投资运作不规范。一些股权投资企业介入了证券投资和房地产投资,蕴含了一定的潜在风险,也有不少股权投资基金涉足高利贷。更有不少机构假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4)从现实来看,地方政府往往重视对给予股权投资机构种种优惠以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而对已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机构往往放任不管。

四、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对策研究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众多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提升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层级、提高效力、完善监管、增加透明度、落实优惠等方面着手,提升对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水平。

首先,由于目前我国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性文件全部是部委规章,法律层次太低,因此,要尽早出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笔者认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监管应尊重客观现状。在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监管方面,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并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的配套税收立法。如果强行把私募股权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必然面临和现有立法的冲突和衔接问题。因此,私募股权基金不宜放在证券投资基金法里,而更宜单独立法。

其次,应尽快设立全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行业协会登记备案,定时报告有关基金运作的财务资料,接受其检查、监督,最终以构建证监会统一行政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我监管三方面结合的立体监管体系。

再次,要重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我国企业诚信文化建设相对比较滞后,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又具有非公开的特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和道德风险难以防范。因此,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非常必要。

从各国实践来看,政府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扶持和优惠也相当重要,目前,我国的政府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扶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税收优惠;2、提供引导资金;3、分担投资失败形成的亏损。目前,由于股权投资基金仍然属于一个新生事物,政府对其扶持往往还体现在书面上,有必要通过实践来进一步深化和落实。

第2篇

关键词: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

Abstract:People's awareness of the Industrial Investment Fund has been in a state of confusion for a long period,which affects our Industrial Investment Funding legislation directly. In order to design and develop the Industrial Investment Fund institution,the primary task is to make the concept ofthe Industrial InvestmentFund clear.

Key Words:Industrial Investment Fund,Venture Investment Fund,Equity Investment Fund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2-0021-04

产业投资基金是我国市场化投融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基金形式。早在1995年,原国家计委就开始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然而,由于国际上没有产业投资基金这种制度,与之类似的概念却很多,如“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等,从而使得我们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和应用出现了不同理解,导致产业投资基金的边界模糊,直接影响到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立法和实践。

要解决产业投资基金的认识问题,首要任务就是明确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界定。在重新确定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时,必须摆脱国内现有认识的禁锢,以全新的视野重新认识产业投资基金。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明确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之前,有必要对国内外有关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的概念进行明确和梳理,然后再分析总结出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

一、投资基金定义及类别分析

广义的基金应该包括投资基金、公益基金、政府基金等多种基金。由于大众对公益基金和政府基金的参与和认知较少,我们常说的基金主要指广大的投资基金。如社会上大量的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以及所谓的私募基金等,标准的说法应该是股票型投资基金、债券型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作为一种投融资的手段和工具,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1868年,英国政府为了海外投资的需要,设立了“海外与殖民地政府信托”,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支公共投资基金。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基金已经形成很多品种,总体规模巨大,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之一。

对于投资基金的概念,学者在表述上和理解上仍存在一定的分歧。如刘俊海教授(2003)认为“投资基金,是指由多数投资者缴纳的出资所组成的,由投资者委托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投资组合原理进行专家管理、委托投资基金托管人托管、投资收益按投资者的出资单位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的资本集合体”。更多学者认为,投资基金本身仅是一个资本集合体,投资基金制度是一种集合投融资制度。又如,原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1992年颁布的《海南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投资基金,是指投资者通过认购基金券聚积起来,并由管理人经营的长期投资资金”。

由于我国没有对投资基金专门立法,目前仅存的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因此,国内目前对投资基金种类的认识仍处在相对混乱状态。从理论结合实际的角度,依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投资基金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投资基金组合形态的不同

根据投资基金组合形态的不同,可将投资基金划分为契约型投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合伙型投资基金。其中,公司型基金又可细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和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的一种基金模式。有限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共同成为基金的合伙人,投资者依据有限合伙的法律规定承担有限或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基金模式。而契约型基金是指依据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投资基金(见图1)。

(二)根据募集资金的方式不同

根据募集资金的方式不同,可以将投资基金划分为公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这里的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的,仅仅是一种资金募集方式,与投资的对象无关。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者公开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的基金,称之为公募投资基金。反之,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募集发行的基金则称之为私募投资基金。公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又可根据其具体的投资对象不同而分别细分到下一层次(见图2)。

(三)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

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对冲基金。其中,证券投资基金又可细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金融衍生品基金等。依据投资阶段的侧重点不同,股权投资基金又可细分为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发展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资本、重振资本、PRE-IPO资本、上市后私募投资(IPE)、破产投资及其他特别投资基金等。而对冲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股票、期权、期货及其他相关金融衍生产品,通过买空卖空、风险对冲操作,降低风险、扩大收益的一种基金(见图3)。

二、产业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

在我国,与产业投资基金相伴的名词有很多,通过对国内已有研究成果的分析可以看出,极易与产业投资基金相混淆的概念主要有“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等。有人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就是“未上市的股权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私募股权基金;有人认为产业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了产业投资基金外,还包括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人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就是西方的创业投资基金;有人认为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应该仅限于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有人认为产业投资基金是与风险投资基金相并列的一个概念;还有人直接把产业投资基金等同为风险投资基金。不容否认的是,这几个概念之间的确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因此造成很多人的混淆。对于这几个概念如何把握,是认清产业投资基金的关键。笔者试图通过对相关概念的历史演进过程的回顾,来重新理顺这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一)创业投资与风险投资

现代意义上的投资基金发展始于二十世纪40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社会面临着新企业形成率不足、新项目难以获得长期资金的障碍,社会呼吁希望政府采取措施改变这种状况。在这一背景下,“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应运而生,希望通过设计一种“私营机构”来解决新兴企业和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并希望在为小企业提供长期资本的同时为其提供管理服务。1958年艾森豪威尔总统签署了《1958年小企业投资公司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小企业投资基金(以投资公司的形式存在)制度,中小企业投资基金迎来了快速发展。后来,这种投资基金被允许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出现。二十世纪70年代以后,有限合伙型的投资基金逐渐占据主流,并迎来了蓬勃的发展。

美国并没有一般意义上的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等专门立法,而仅仅是针对“小企业投资公司”这种特别类型的投资基金制定了《1958年小企业投资公司法》。此外,在1980年出台的《小企业投资促进法》和后来的《投资公司法》等法律修正案中,也仅规定了目的在于培育与促进企业发展的“企业发展公司”(Business Development Company)这一形式。后来韩国法律中所谓的“企业育成公司”,我国港台及新加坡等其他华语地区所谓的“创业投资公司”,可以说是与美国“企业发展公司”一脉相承。因此,与创业投资公司相对应的创业投资基金这一概念并非出自美国,而是我国港台、新加坡及其他华语地区普遍使用的一个词,而其所表述的投资机制与美国的企业发展公司相似,因此,人们普遍认为创业投资基金始于美国。

与创业投资基金相比,创业资本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任何个人或机构以自有资金从事创业投资活动所用的资本都属于创业资本范畴。投资者投资组成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当然也属于创业资本。创业资本(Venture Capital)在国内翻译的过程中,可能是对“Venture”一词有不同的理解,有些人便把“Venture Capital”翻译成风险资本。同时,政府部门也以立法的方式确认了创业投资与风险投资的相同性,如在1999年七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由创业资本组成,因此,在国内,很多学者把创业投资基金与风险投资基金等同使用。笔者认为,“风险”并不能反映出该投资基金的特点,任何投资都存在风险。为了防止概念的混乱,同时准确体现其对创业企业的扶持,应废止“风险投资基金”这一概念的使用,统一使用创业投资基金这一概念。

(二)产业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是一对非常相似的概念。美国成立最早的小企业投资基金(以下有关美国的制度直接以创业投资基金代替)的目的主要是辅助新企业的成立和新项目的运作,后来扩展到“创造新企业和老企业再创业”,出现了“企业重组基金”形式。当创业投资基金在二十世纪80年代传入亚洲后,又出现了专门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经过不断演变,进入中国后,逐渐形成了现在的产业投资基金概念。

因此,创业投资基金就具有了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狭义的创业投资基金指美国最初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时的概念,系指由确定多数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以集合投资方式设立基金,委托专业性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主要对未上市创业企业尤其是科技型未上市创业企业提供权益性资本,并通过资本经营服务直接参与企业创业历程,以期获取企业创业成功后的高资本增值的一种特定类型的投资基金品种。而广义的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发展到亚洲后的创业投资基金,即是在传统概念的基础上,加上了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和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我国2005年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把创业投资规定为“向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已经认可了创业投资基金包括狭义上的创业投资基金加上企业重组基金。而近几年一直在讨论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投向采取了广义创业投资基金的范围,即产业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狭义)、企业重组基金和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三种子投资基金。为了规范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笔者认为,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应该借鉴广义创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即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应该是一种直接投资基金,其投资的范围除了传统的创业投资外,还应包括发展投资、企业的并购重组、基础设施投资以及其他国家引导投资的领域。

三、产业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

另一个与产业投资基金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是“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如有学者认为,产业投资基金是我国特有的概念,国外通常称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产业投资基金,是以投资基金运作方式直接股权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并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集合投资制度,相当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基金。由于英美等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均要求私募方式募集,而在我国目前的股权投资基金也均是私募方式设立,因此,很多学者在研究股权投资基金的时候就直接使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称谓。其实,投资基金可以是私募方式设立,也可以是公募方式设立,如澳大利亚就有公募方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为了对这两者进行比较,我们先了解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在1995年前后,创业投资概念被引入我国时,由于称之为“私人股权投资”更容易让人理解为私有化,所以有关部门在那时称之为“产业投资”。此种解释或许牵强,但也反映出两个概念的确有很大的相似之处。股权投资基金,是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上市证券,而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股权和实业项目,具体来说可以是某个产业或者某个地区的多家企业乃至一组项目,是一种直接的投资方式。股权投资基金包含一系列投资活动,它既包括为新创立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也包括为已经成立的企业的成长提供资助,还包括收购现有的公司。

由于划分的依据不同,使得产业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成为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是为了突出直接投资于产业的特征,而股权投资基金则是主要彰显其直接投资企业股权的特征,以区别于间接投资为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般认为,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通常包括投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也包括投资扩张期企业的发展基金和参与管理层收购在内的并购基金,投资过渡期企业或者上市前企业的过桥基金等。通过分析两者的内涵可以发现,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所描述的制度大体上相同。

然而,产业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一是投资对象存在差异。理论上股权投资基金不仅可以包括属于产业投资基金名下的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投资基金、并购基金,还可以进行上市后私募投资(IPE),进而取得公司的控股权,控制公司的发展方向。而产业投资基金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的设立特点,在规定的范围内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二是设立目的有所区别。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纯粹是一种资本的自由趋利行为,基金管理人以投资人的资产收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操作。虽然最终有利于相关企业或者产业的发展,但是其根本目的是资产收益最大化。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在投资决策的时候会尽量避免那些投资收益率较低的产业或者企业。而产业投资基金相对而言要适当考虑到我国的相关产业政策,特别是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及各种专业投资基金在运作时,必须接受国家相关政策的制约,从而保证某些基础产业或者特殊行业的资金供给。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仅在其投资对象及功能上有些许差别。然而两个非常相似的概念同时存在和使用,无疑给我们的立法和监管带来了混乱。产业投资基金制度的设立,主要目的是解决各类国家扶持企业和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的资金短缺问题。相比较股权投资基金这个中性概念而言,产业投资基金更能体现制度本身的特征,更适合我国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初衷,因此,这两个概念虽然在理论上可以同时存在,但在具体的制度设立中,应避免同时出现而引起的混淆。

综上所述,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应该是一种向特定或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对非上市企业提供资本支持,从事资本经营与监督的集合投融资制度。根据具体的投资阶段及投资领域的特点,产业投资基金又可细分为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投资基金、并购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及其他特殊产业投资基金。另外,国家不能过分干预产业投资基金的运营,只能通过财政税收政策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的投向,但国家应加强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管。另外,国家应该尽快出台《产业投资基金法》,从而将目前所谓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各种股权投资基金一并纳入产业投资基金的调整范围,彻底解决多个概念并存而出现的混乱状态。

参考文献:

[1]南开大学金融系课题组:《试点产业基金呼之欲出》,《金融管理与研究》2007年第3期。

[2]覃家琦、曹渝:《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运行机制的现状分析》,《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年第7期。

第3篇

在美国,投资基金的法律称谓是“投资公司”,但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主要是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当时尚未出现创业投资基金这类投资基金品种)。而且由于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无通过操纵市场损害其它投资者之虞;且主要以私募方式设立,较少涉及公众投资者权益。因此,美国并没有就一般意义上的创业投资基金专门立法,而仅仅是针对“小企业投资公司”这种特别类型的创业投资基金,在1958年制定了《小企业投资公司法》(因其受到政府特别扶植,故只能投资于一定规模以内的小企业)。此外,在1980年出台的《小企业投资促进法》和后来《投资公司法》等法律的修正案中,对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作出了一些特别豁免规定,并将其界定为“企业发展公司”(BusinessdevelopmentCompany),以体现其“培育与促进企业发展”这一本质内涵,从而区别于从事产品经营的一般企业与投资于可流通证券的证券投资基金。后来韩国法律中的所谓“企业育成公司”,我国港台及新加坡等其它华语地区所谓的“创业投资公司”,也可以说是与美国法律中的“企业发展公司”称谓一脉相承。

美国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在美国,规范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如《投资公司法》,将“公司”(Company)这一组织界定得十分宽泛,“任何在法律上具有人格或不具有人格的组织团体”均可以称为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的种类也很多,按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型和合伙公司型两大类。其中,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基金本身即是一个独立法人,所有投资者作为基金的股东,对基金资产承担有限责任。由于股东人数较多,基金规模通常较大。

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又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三种类型。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均被视为“人的聚合”,不存在“公司税”问题,因而运作成本大大降低。在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公司又最为普遍。因此,有必要特别加以介绍。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的特点,是除了管理合伙人作为“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对合伙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外,非管理合伙人均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由于管理合伙人必须对合伙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从而对管理合伙人构成一种强责任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公司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包括限制合伙公司向外举债的金额,将基金的债务限于其资产的范围内。由于非管理合伙人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又兼备了公司型基金的股东只需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的优点。管理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的经理人,其本身通常也是一个有限合伙公司,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公司。由于它主要是通过专家管理优势和社会信誉优势来赢得委托者,而不是像一般意义上的企业那样必须依靠雄厚的资本实力作信用保证,故其资本规模普遍很小。它在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中所占的份额也通常只有1%,其余的99%则由非管理合伙人认购。

“小企业投资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创业投资基金,既可以按照一般公司形式设立,也可以按照合伙公司形式设立,其本身的运作也是完全市场化的。所不同的是,由于在其运作过程中政府通过直接优惠贷款或信用担保方式赋予了它一定范围的受信权并在税收上予以必要的优惠,故其设立必须经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审查批准,投资运作必须接受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监管,以确保其真正投资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小企业。

除公司型和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外,一些学者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金融公司和实业公司附设的所谓“Venturefund”,也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另外一种类型。但更多的学者认为,若其资本完全来自母公司,则由于不具备投资基金特有的“集合委托投资”特征,而不宜归于创业投资基金之列;而只有当其以自有资金与其它确定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合伙公司)时,所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合伙公司)才能称得上是创业投资基金。事实上,美国法律中的“企业发展公司”也是指的独立的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全美创业投资协会也主要由独立的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组成。

创业投资基金与创业资本

与创业投资基金相比,创业资本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由个人分散从事创业投资,或是由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金融公司与实业公司以自有资金单独从事47《中国中小企业》2000年第4期知识长廊O创业投资(通常是通过一个附属机构)都属于创业资本范畴,但它们都只是一种非组织制度化的创业资本,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类创业资本的投资者都是“直接投资者”(Directinvestor)。与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相比,创业投资基金的本质区别在于其由确定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方式,委托专业性的创业投资机构实现了创业资本经营的“规模化和专业化的机构管理”,因而是一种组织制度化的高级形态的创业资本,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类创业资本的投资者都是“间接投资者”。

值得强调的是,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在全社会创业投资活动中一直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由相对富有且具有一定投资经验的个人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资本,即所谓“天使资本”(Angelcapital)就高达300~500亿美元,相当于创业投资基金总规模的10倍。但由于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其投资的分散性和非组织性使之寡为人知,其具体的投资活动与规模更是无以准确统计。因此,我们目前通常谈到的“创业投资”,实质上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制度化的已经作为一个独立产业存在因而可以对其发展情况加以统计分析的高级形态的创业资本。

创业资本与风险资本的联系与区别

考据辞源,“创业资本”(Venturecapital)与“风险资本”(Riskcapital)是两个不同术语。其中的“Venture”与“Risk”虽然意义相关,但性质炯然相异。“Risk”原本就作名词用,表示作为客体存在的“风险”,如“风险分析”(Riskanalysis)。“Venture”则最初用作动词,表示“冒险、敢于做”,作名词用时则表示作为主体发出的“冒险行为”,及其结果“冒险事业”,含有行为主体对其行为目的、实现目的可能需要承担的风险因素的感知,以及基于此所作出的行动方案设计等多方面的涵义。尤其是当其运用于企业创业和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这一特定的专业领域时,它更是赋有了特定的内涵,所表示的就不再是一般意义的“冒险行为”和“冒险事业”,而是一种从事“创业”和“创业投资”这种特定意义上的冒险行为,及其结果“创业事业”、创业投资事业”,可以直接用来表示“企业”。因此,应当结合特定的专业内涵,区分其有别于日常用语的本质特征。

“创业资本”概念起源于15世纪。当时手工业发展较早的西欧诸岛国,由于受地域所限,一些富商为了寻求到海外创业,纷纷投资于远洋探险,从而首次出现“Venturecapital”这个术语。地理大发现之后相继建立起来的各类海外公司,如英国、荷兰的东印度公司,荷兰、法国的西印度公司,则直接促成了创业投资事业的萌芽。到19世纪末,美国的油田开发、铁路建设热潮曾吸引一大批富有个人,或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或直接将资金投资于各类创业项目。此后“Venturecapital”一词即开始在美国广泛流传。到20世纪40年代,美国为了适应新兴中小创业企业发展的资本需求,创业资本发展到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制度化的高级形态。经过以上历史演进过程,“创业资本”也就越来越赋有了以下特定内涵:(1)投资对象是创业企业,以区别于对成熟企业的投资;(2)不仅仅提供资本支持,而且还通过提供资本经营服务直接参与创业企业创业,以区别于单纯投资行为;(3)仅仅在企业的创业期进行投资,即当所投资企业发育成长到相对成熟后即退出投资,以实现自身资本增值和进行新一轮创业投资,因而有别于长期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以获取股息为主要收益来源的普通资本形态。

与“创业资本”不同的是,“风险资本”(Riskcapital)这一术语则是从风险属性角度对各种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的资本形态所做的描述。随着股票市场、期货市场的发展,各种“风险投资”(Riskinvestment)工具层出不穷,“风险资本”这一术语逐步被广泛运用于指称“所有未做留置或抵押担保的资本”,与“安全资本”(SecurityCapital)即“已做留置或抵押担保的资本”对应。“创业资本”作为特指投资于创业企业的资本形态,则与“非创业资本”(Non-ventureCapital)即投资于成熟企业的资本形态对应。目前,一些较专业的词典就对它们作出了严格区分。

从风险属性看,由于创业投资(Ventureinvestment)通常是以未做留置与抵押担保的风险性权益资本(Riskequitycapital)方式进行投资,而且所投资的创业企业相对于成熟企业而言具有更大的风险,故与一般意义上的风险投资相比,创业投资往往是一种“高风险投资”(Highriskinvestment)。其风险程度又因所投资企业所处创业阶段的不同而不同。

第4篇

关键词:金融统计;金融资产;分类;金融市场

JEL分类号:C82;Gll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110-0039-06

宏观金融资产分类是金融统计中的基础问题。不仅在《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在相关的统计规范比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政府财政统计手册》(GFS)、《国际收支手册》(BOP)中,金融资产分类也是基础问题。目前,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修订过程中,其中对于金融资产的分类也在调整之中。这些调整意见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

一、目前金融统计中金融资产的类型

1993年SNA公布以后,其他宏观统计制度均作了修订,在基本概念与分类上与1993SNA保持一致。从有关的核算体系目的和内容来看,SNA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货币与金融统计(MFS)对金融资产的分类最具代表性。下面给出目前的分类表格:

从表1可以看出,MFS是对SNA在金融资产的分类方面的延伸和具体化,增加了本币存款与外币存款,金融衍生产品,回购协议和证券出售与其他非贷款等分类。这也说明,金融资产的分类需要细化,这样能够提供更多的统计信息。

二、金融统计中金融资产的分类调整

本文主张对微观财务会计中金融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大致分为类。

由于储备资产,如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等,这些一般只是央行的资产,只m现在国家之间交易,在企业财务会计中一般不出现,所以在财务会计的分类中,就没有加人这些资产。保险准备金一般是住户持有的,所以,在财务会计分类中,也没有加入这一类型。本文给出新的金融统计中金融资产分类,仍然增加了保险准备金、储备资产。这样,一共有类金融资产。下表2列出建议。

对比目前金融统计的分类与建议金融统计的资产分类,可以发现,两者最大的不同就是在于:1、目前金融统计的分类中没有划分出交易性资产,而在建议金融统计的分类中划分出了交易性资产;2、目前金融统计分类中,股权资产就是股票和其他股权.建议金融统计中建议的分类是经营投资与非经营投资:3、目前金融统计中,债权类资产没有准债权资产,而且区分了非股票证券,贷款,其他应收应付账款,建议金融统计分类中有准债权资产,并且统一债权类资产为信贷资产;4、目前金融统计中,股权类资产没有优先份额,建议金融统计分类中有优先份额。下表3列出对比。

下面简要分析主要类型资产:

(一)货币资产的分析

货币资金是货币发行部门的负债,在宏观资金流量分析中也是单独划分出来,而且可以细分为现金,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就是相当于原来的通货,可转让存款,其他存款。存款还可以根据资产主体的不同分为企业存款,财政存款,机关团体存款,住户存款,在央行存款等。

外币资产也分为外币通货,外币活期存款,外币定期存款,还可以按照不同币种进行分类,属于外币项目中货币性项目。如果资本管制的话,外币资产一般只是央行的资产而已;如果资本开放的话,外币资产可以是普通商业银行的资产。外币也是货币,但是由于汇率的变动性,其价值不稳定,经常需要在财务会计中单独划分出来,但是这里没有单独划分出类型。因为,每一种金融资产都是有对应的外币货币性或者非货币性项目,所以,可以考虑在资产内部的小分类中分别增加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下文不一一说明。

(二)金融衍生品的分析

金融衍生工具是能够以现金或者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人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应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处理。衍生工具的特征是:1.价值随不相关的变量的变化而变化;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很少初始净投资;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并且结算是以金融项目结算。主要分为无条件远期类型合约与期权合约。在国家金融统计中,衍生品金融资产往往没有统计,比如在资金流量分析中。

(三)交易性资产的分析

交易性资产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分为交易性债权(债券,票据等),交易性股权(股票,基金份额等)和交易性衍生工具。如果是组合资产,也是可以分解归入以上三类的一类或几类。

交易性资产一方面需要资产本身是可以公允价值计量,一般就是上市可交易的资产。另一方面,交易性资产是根据持有目的来划分资产类型的,就是以短期投资或投机为目的。所以,同样的股票,由于不同的持有目的,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资产。交易性资产是根据公允价值而进行调整价值的,所以出现了公允价值变动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科目。公允价值变动不应计入当期损益,建议应该计人资本公积为佳。

(四)信贷资产的分析

信贷资产主要是包括了贷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应收利息股利与准债权资产。加总了目前分类中的非股票证券、贷款、其他应收应付账款。因为,这些债权类资产都是以摊余成本计价,不同于交易性债权资产都是债权性质的,可以归为一类。

这里的贷款资产可以细分为上市的债券与未上市的债权;未上市的债权又可以分为存款性机构的贷款与非存款性机构的未上市债权。上市的债券可以分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与政府债券。根据债权资产的期限,可以分为短期债权与长期债权。

企业可以通过协议购买项目未来收人权的方式来投资,项目未来收入权本身可以有很多种细化的方式,比如可以是项目现金流产生的收人权,项目所在企业的利润分配权,项目所在企业股东的分红收益权等。针对实务与学术情况,笔者认为把它称为是准债权投资为妥。同样,准债权投资应该是以摊余成本计价,就是以递延费用的方式分期摊销。准债权投资属于信贷资产,也不能出现公允价值计量。

(五)经营投资的分析

股权投资首先可以分为交易性股权投资与非交易性股权投资。非交易性股权投资分为经营股权投资和非经营股权投资。以确定性价格回购的回购协议一般不认为是股权投资,而认为是债权投资。股权如果附带上对赌协议等浮动条款,可以分开处理,一部分是股权投资,一部分是或有事项。债权如果附带上对赌协议,可转换协议等条款,同样也是分开处理。

经营股权投资,简称经营投资,区别于投资经营,落脚点在于投资,而且是金融投资。经营投资是一种形式上是股权投资,真实目的是经营活动的方式,就是中间性组织的方式。中间性组织就是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可以有虚拟企业,战略联盟,企业集群,企业集团,特许经营,企业网络等方式。

本文设定经营投资的主体只能是机构(企业或者非营利组织),这是便于统计的方便,也是便于法律制

度的衔接。虽然个人投资人往往是企业创办人,或者是企业长期经营人.实际控制人等,但是个人投资人一律设定为是非经营投资。经营投资只能是机构之间形成的中间性组织关系。

经营投资一般不以转让股权为目的,但是也可以转让股权,关键是不能开展连续性的以转让股权为目的的投资活动,就是把投资当成自己的主营业务。类似企业转让固定资产计入营业外收入,一般的非预料的转让经营股权投资的收益,建议计入营业外收入。

经营投资的机构投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是企业集团与共同控制的企业群。如果是企业集团的经营投资,那么随着企业集团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企业集团内母子公司控制标准,直接控股与间接控股的区分等问题会有明确界定,。企业集团采取核准或者注册的方式成立,集团公司对于其子公司的关系就是经营投资,意味着集团公司参与子公司的管理活动,可以采取很多不同的模式;如果是一般参股企业,则不认为是经营投资,而是下文的非经营投资。

还有一种经营投资是以共同控制的形式存在的,就是若干企业共同控制一个企业,共同参与管理这个企业,这个控制关系就是经营投资。共同控制企业的数目不能太多,否则不宜认为是共同控制,可以借鉴目前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以20%为界限。共同控制的数额必须是20%以上,而且持有目的必须是参与管理被投资企业。这样,集团公司参股的企业如果是20%以上,也可纳入经营投资的范畴。同样,个人不能成为共同控制的主体。

需要特别注意,共同控制必须是至少两家以上的共同控制。集团公司一般是国有控股公司,非营利组织控股公司等,如果是许多企业参股集团公司,这些参股集团公司的关系一般是非经营投资,但是,如果这些参股符合共同控制的要求,那么也属于经营投资。当然,优先份额权是不可能经营投资的,因为它没有参与管理。

(六)非经营投资的分析

非经营投资一般可以有控股投资,共同控制投资,重大影响投资,参股投资等,与目前的分类一致。由于股权投资的会计准则建议采取了综合权益法,所以即使分类细致,会计处理也是简洁的。即使是控股投资与共同控制投资,也不一定就是经营投资,因为没有持久性的参与管理,就不是经营投资。所以,很多并购基金、股权基金也不是经营投资的主体,只是非经营投资的主体。

如果考虑到优先股,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份额,信托份额等优先的份额权,这些份额权介于股权与债权之间,但是偏向股权,所以还是认为是股权为佳。一方面,优先的份额权清偿顺序在普通份额权之前,收益分配也在普通份额权之前,一般无表决权。另一方面。这些份额权也是收益与风险不确定的,更接近股权。虽然优先的份额权一般认为是股权,但是很多时候需要单独划分出来。比如,在计算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等时,主要涉及到普通股;在计算每股收益无差别点时也是将普通股、优先股、债权分开计算。信托份额是指委托人出资份额与受益人的受益权的加总,需要把信托理解为一个企业实体才能容易理解。所以,在经营投资与非经营投资中,都需要细分出优先份额权。

这样,一共有三大类股权,包括了经营投资,非经营投资与交易性股权。经营投资就是以中间性组织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的投资活动,而非经营股权投资则是投资时间较长,长期仍以转让为目的,这就是创业投资的范畴,而短期持有的股权投资则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范畴。限于篇幅,一些细节不展开分析了。

(七)保险准备金的分析

保险准备金是新增加的资产类型,分为住户对人寿保险准备金,对养老金净股权,保险费预付款与未结索赔准备金。一般认为人寿保险等准备金是债权,这个问题不大,至于对养老金的要求权,到底处理为股权,还是处理为债权?其实无论处理为哪种都不是问题,因为对养老金的要求权被划分为保险准备金的大类,不同于其他金融资产中的股权或者债权。这一点有点类似于交易性资产的处理。

(八)储备资产的分析

储备资产分为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增加了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因为这是在国际收支平衡表出现的类型,需要加入。至于在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储备资产中出现的外汇储备,可能有外汇、外汇债券等形式,这些是可以到时重新调整分类的。关键是分类中,各个资产的界限不能有变化。不同的资产的组合,也可以有新的资产类型。

三、金融资产流量核算

金融统计中金融资产分类主要就是宏观资金流量核算与宏观资金存量核算。本节分析资金流量表与国际收支平衡表。

(一)资金流量表的分析

资金流量分析虽然脱胎于企业现金流量表,但却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分为实物交易与金融交易两部分。实物交易其实就是生产法、收入法、支出法增加值核算的部门细化;金融交易才是本文的重点。

目前我国的资金流量表还是比较简易的,与美国、日本相比,机构部门和金融资产类型的划分都是比较粗糙的。对于机构部门的细分,不是本文的重点,本文重点在于金融资产项目的细分。

事实上,在曹小艳提出的方案中,只是协调了资金流量核算的国外资产与国际收支核算的资产项目。本节涉及了资金流量核算的国内资产。上表4其实也是简表而已,可以再细化下去,但是分类一般不需要根据经济主体的不同来进行,因为在机构部门的分类已经体现了经济主体的不同。上表除了在货币资产科目列出了外币资产,其实在每一类资产中(除了储备资产),都是有对应的国外资产,这是需要注意的。所以,完全可以把资金流量表与国际收支表合并为一个表。那样,资金流量表是最综合的一个表,除了不能包括投入产出表以外。下节的资金存量表还会囊括国家资产负债表。

本文提出的改进不同于目前资金流量的最大之处在于:

l、加入了未上市股权。

目前,国家的资金流量没有统计未上市股权,未上市股权占得比重很大,缺少这一部分,会导致国家部门间融资结构分析失真。这需要国家统计体系的完善。股权分为交易性股票,非经营投资,经营投资。其中后两类还可以细分下去,比如未上市普通份额可以细分为未上市普通合伙份额,未上市普通股权等。

2、加入了交易性资产。

这在微观企业与个人的交易性资产是很常见的.但是宏观上如果没有的话,那就是信息失真的。必须观察社会总体的交易性资产的总和。企业的交易性资产加总即可,个人的交易性资产,一般直接设定普通散户的上市资产为统计对象,大股东的上市资产一般认定为经营投资。需要注意,资金流量核算虽然是流量核算,但是并不包括金融资产的二手交易,因为,交易性资产有很多是二手交易,所以,交易性资产的流量核算不是最关键的,关键的是存量核算。

3、加入了短期债权与准债权。

短期债权是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这些不在目前资金流量中反映。事实上,这些短期债权,现代金融中发挥作用很大,加入进去才能准确反映资金流量总和,否则会导致信息失

真。同样准债权的规模也不少,也要加入进去。

即使短期债权的数据可以获得,如何加总统计流量也是难点。本文认为,股权与长期债权的流量核算本身也有不少问题,因为,发生在年初的金融流量与发生在年末的金融流量在统计上没有区别,但是在经济实质上区别是很大的,将来的流量数据如果能够增加发生时段的信息,必然能够更加完善。所以,目前的短期债权最好是以每个企业的半年度平均值作为统计流量数额,具体而言,就是短期债权的时间加权总和再除以半年时间,这种方法,相当于假设股权与长期债权平均发生在年中;这种方法,也是借鉴计算企业每股收益的思路,当然,国家核算比起企业核算困难许多。

(二)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分析

国际收支平衡表主要分为经常交易与金融交易部分。本节的重点自然是金融交易。同样,在本文金融资产分类的基础上,可以给出该表的金融交易的修改建议。

资金流量表和国际收支核算表是相应国民经济账户的综合,前者是各部门收入初次分配账户、收入再分配账户、收入支配账户、资本账户和金融账户的综合,后者是各种国外账户的综合。有学者比较了资金流量表与国际收支平衡表,并且给出了两者互相协调的建议。前文指出,资金流量表和国际收支核算表完全可以统一在一个表内,让资金流量核算和国际收支核算的内容包括国民经济核算的大部分信息。

目前的资金流量分析主要是按照金融工具的手段与形式分类,而国际收支核算中的金融交易项目则主要按交易目的和功能分类,这与本文建议的资金流量分析是一致的。目前的金融资产科目主要有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储备资产。直接投资相当于经营投资与非经营投资,证券投资相当于交易性资产。其他投资相对于信贷资产。

可见。国际收支核算并不需要太大调整,只是需要根据前面的研究,细化分类,统一名称。以求一致。重点在于如何在国际收支核算中认定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意味着投资者致力于长期目标而对境外企业进行投资。直接投资分为对外直接投资与外国直接投资,各国关于直接投资的分类大同小异,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不少,本文不一一介绍。按照目前中国的规则,是把10%的投资权益作为确认直接投资的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

但本文认为该标准太高了,虽然容易操作,但是不够精确。其实,直接投资就是本文提出的经营投资与非经营投资的总和。所以,建议可以将直接投资分为经营投资与非经营投资,认定经营投资与非经营投资,直接从企业报表人手。这是最理想的方法,计算的直接投资应该数额更大。一般的对外投资,比如QDII,QDLP,个人的数额较大的长期投资等都是经营投资的范畴;如果是集团公司对境外子公司的投资,那就是纳入非经营投资的范畴:如果一般的散户的股票投资,企业交易性股权投资,那就是属于证券投资,准确的说法,应是交易性投资。

四、金融资产存量核算

(一)资金存量表的分析

目前虽然没有资金存量表,但是有国家资产负债表,部分内容相当于金融资产存量核算。但是,国家资产负债表并没有机构部门的细化分类,所以,还是需要专门的资金存量表。

资金存量分析应该也是在本文提出的金融资产类型的基础上展开,需要增加未上市股权、交易性资产、短期债权与准债权的总量。这才是完整的金融资产存量。关于存量核算,有时比流量核算提供更多的信息。存量资产如何定价是关键。

无论是金融统计,还是财务会计,都有不少关于金融资产定值的方法。大致上可以分为是市价(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两大类。总的原则是:对于交易性资产可以市价显示,对于其他资产,应该是以账面价值为主,适当考虑增加市价显示。最好的方式,多提供几套数据进行对比,这样的统计信息就是最完善的。

(二)国际投资头寸表的分析

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全面记录一国对外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存量,与国际收支平衡表基本一致。主要区别在于存量核算要考虑由非交易因素引起的资产价值的变化,也就是价格变化,汇率变化与其他变化。这个问题是与资金流量核算一致的,关于金融资产定值的方法,也与资金流量核算一致。特别是,直接投资统计,最好能提供两套数据,一个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的数据,一个是市价为基础的数据。这样才能全面反映直接投资情况,账面价值便于计算,易于反映投资之问的关系;市价便于进行金融稳健管理,方便计算可能的资本流量。

五、金融市场统计

前面指出,金融资产分类主要是资金流量分析与存量分析,分类的依据主要是交易目的和交易功能,但是目前基于金融丁具的手段与形式的分类,也是需要的,而是主要应用在金融市场统计中作为弥补。

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的地方。金融市场可以根据交易层次不同.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根据交割方式不同,分为公开市场、议价市场、店头市场和第四市场;根据地理区域不同,分为地方市场、国家市场、同际市场。但是,金融市场统计中,最重要的是根据金融市场交易的对象的分类,就是金融资产的分类。

根据交易对象金融资产的区分,目前金融市场的统计有: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

第5篇

1998年1月16日,国内第一只中外合资产业基金中瑞合作基金在北京成立。2006年12月30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正式挂牌。这是国内第一家全中资背景的产业投资基金。自此,产业投资基金在国内引起了更为广泛的关注。

何谓产业投资基金 概念不一

国际上关于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是以“Private Equity Funds,PE”的概念出现和定义的,各种界定也不尽相同。

1.美国风险投资协会(NVCA)和美国两家最重要的研究机构为产业投资基金投资(PE)界定的具体范畴是,所有的风险投资(VC)、收购(BO)、以及夹层投资(Mezzanine investment)、基金的基金(funds of funds)投资和二级投资等。

2.在欧洲,产业投资基金(PE)等同于VC,VC通常是指机构、企业和富裕个人对新兴企业的早期和扩展阶段的股权投资。欧洲私募股权和创业资本协会把VC定义为投资于企业的早期(种子期和创业期)和扩展期的专业的股权投资。

3.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定义则更为宽泛,即凡是以高科技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投资,都可视为风险投资。

4.英国风险投资协会(BVCA)和欧洲风险投资协会(EVCA)的官方资料中,VC也被看成是几乎等同于产业投资基金(PE),即提供长期的承诺股权资本,帮助未上市企业成长的投资。

可见,国际上对于产业投资基金(PE)定义的趋势日益广泛。

在国内,关于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在理论和实践上还没有统一,对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也不尽相同。

国家发改委称“私募股权基金”为“产业投资基金”;券商圈子的常见用语是“直接投资基金”;业内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有学者认为,产业投资基金是我国特有的概念,与国外称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同义,是指以投资基金运作方式直接股权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并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集合投资制度。由于英美等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均要求以私募方式募集,而在我国目前的股权投资基金也均是以私募方式设立,因此,很多学者在研究股权投资基金的时候就直接使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称谓。

中国产业投资整体运作不良

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应从产业投资谈起。产业投资是指一种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方式。目前,中国的产业投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时下备受媒体关注的创业投资,以风险投资公司为代表的投资主体所关注的高风险、高回报投资;另一类是产业投资机构一直密切关注的传统产业投资,其目标是风险性较小、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

由于中国产业投资整体运作状态不良,创业投资处于“高处不胜寒”的状态,“两高”的追逐,市场的炒作,跟进者的盲从,企业的焦躁,将创业投资冲顶直至云霄;后一类传统投资则有着“知音少,弦断有谁听”的孤独,因其一直试图在平滑、温和中寻求业务的稳健增长和资本的快速积累,不事张扬的个性,使得该类产业投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处于被忽视、忽略的角落,缺少强有力的支持。

中国市场化的进程,将不良资产处置的中国金融业最后一次资本盛宴摆在了市场前沿,产业投资机构凭借对某些产业、行业的深入研究和敏锐嗅觉,参与了部分不良资产处置,由于政策运作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迄今为止成功的案例还不多。

在投资选择上,产业投资机构首要关注的是企业和企业的领导者,其次才是行业等其他要素。真正的产业投资对于企业的兴趣远远大于项目,即产业投资更多的是投资企业。产业投资机构根据以往公司的经营记录,对市场前景广阔、管理规范、财务透明的公司进行长期的战略性投资。通常,产业投资投入市场导向的项目要远远多于技术导向的项目,因为产业投资更关注的是在竞争状态下企业能否迅速采用新的商业模式,以保证公司持续快速增长。

产业投资机构有自己所专注的行业领域,投资方向也更倾向于有利于发挥自己特长的行业。对于未涉入新的行业领域,产业投资机构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有自己的判断与准绳。如对于创业投资来讲,产业投资关注成长速度高于GDP增长速度的行业,能够快速发展且有着超额利润,同时该行业内的企业国内外IPO和并购重组业务频繁,在公开股票市场上的平均市盈率处于较高的位置。高科技带动飞速发展的电子、通信和网络行业无疑是这一个时代产业投资方向的代表。

再看传统投资,产业投资则选择规模性增长潜力巨大的行业,如能源、生物和公共设施建设等进行传统投资。有足够大的潜在市场,这是行业发展具有广泛空间的基础,能够将市场竞争因素有利结合的行业将成为首选。

产业投资不同于银行贷款,产业投资是为企业提供股权投资,能够量化投资项目,帮助企业实现股权和资产结构优化。因此,产业投资机构要求参与管理,协助企业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及营销战略规划,评估投资和经营计划的时间进度,销售和财务预测的合理性等一系列方案。这一切作为,促使产业投资者在投资领域不得不做到“长袖善舞”,而这一点,对于处置不良资产尤为重要。

产业投资的不同类别决定了投资收益本质的不同:创业投资取得的收益更多的是短期套现,传统投资追求的则是细水长流的长期收益,而不良资产处置收获更多的是一种责任感。三种投资收益的获得,都源于产业投资对于被投资企业的贡献,产业投资在获得社会效益的同时取得经济效益,使得产业投资的寂寞笼罩了一层神圣、炫目的光圈。

产业基金投资与其他投资方式的差异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大类概念,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根据目标企业所处阶段不同,可以将产业基金分为种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长期基金、重组基金等。

大多数学者明确指出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某一实体产业,而并非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这也是产业投资基金区别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最显著的特点。

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与贷款等传统的债权投资方式相比,一个重要差异为基金投资是权益性的,着眼点不在于投资对象当前的盈亏,而在于他们的发展前景和资产增值,以便能通过上市或出售获得高额的资本利得回报。具体表现为:

首先,投资对象不同。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兴的、有巨大增长潜力的企业。而债权投资则以成熟、现金流稳定的企业为主。

其次,对目标企业的资格审查侧重点不同。产业投资基金以发展潜力为审点,管理、技术创新与市场前景是关键性因素。而债权投资则以财务分析与物质保证为审点,其中企业有无偿还能力是决定是否投资的关键。

第三,投资管理方式不同。产业基金在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后,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与重大决策事项。而债权投资人则仅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参考咨询作用,一般不介入决策。

第四,投资回报率不同。产业投资是一种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投资模式。如果所投资企业成功,则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否则亦可能面临亏损,是典型的高风险高收益型投资。而债权投资则在到期日按照贷款合同收回本息,所承担风险与投资回报率均要远低于产业基金。

第6篇

关键词:FOF;后金融危机;集合理财计划;股权投资基金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0)11-71-02

一、金融危机冲击下的流动性需求与FOF发展良机

第一,国内基金市场蓬勃发展。经过十几年发展。国内基金市场无论在数量、规模还是产品类型上均取得重大突破。据中国证监会2010年9月公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8月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总数达638只。基金产品覆盖股票型、混合型、保本型、债券型、货币型等大类别基础上,投资对象也不断被细分,LOF基金、ETF基金等创新产品不断涌现,使普通基金投资者面临为数众多、优劣难分的选择。

第二,FOF在中国发展提速,其出色表现赢得关注。在市场需求的刺激下,券商、信托公司和银行纷纷推出自己的FOF产品。招商证券基金宝I号于2005年5月发起成立。算得上是国内最早的FOF产品。2010年以来,我国券商FOF产品发行明显提速。据WIND统计,今年前8个月已有8只FOF产品成立,发行数量创历史新高。此外,私募股权FOF也大有燎原之势,官方和民间资本的参与都在不断扩大。

第三,后危机时代的特殊机遇,使FOF更具吸引力。其一,全球经济将面临流动性全面收缩阶段,在低杠杆化带来的市场冲击和对实业投资的冲击下,PE成为可以替代和暂时稳定市场的首选金融工具,将PE作为重要投资标的之一的FOF自然也会蓬勃发展;其二,经历了金融危机洗礼,众多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投资风格趋向谨慎,此时FOF出色的分散风险能力成为极大的优势;其三,国内市场存在诸多有利因素。2009年下半年以来,公募基金开始批量发行新基金,产品多样化给FOF产品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标的,随着我国监管层逐步放开市场,券商也趁机开始发展壮大旗下的券商理财产品,

二、中国特色FOF――集合理财计划与政府引导基金

我国现有的FOF可分为券商FOF和私募股权FOF。当前我国的券商FOF主要为“券商集合理财计划”,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基金。我国的私募股权FOF以政府引导基金为主。这是与国外FOF的一个重要区别。目前我国的集合理财计划以价值投资理念为核心,多采取主动投资方式,投资范围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ETF/LOF,部分涵盖了股票投资和新股申购;投资策略以资产配置为主,基金品种遴选多依赖自身构筑的评价体系,部分参考晨星、理柏、天相等第三方评级,遴选标准多从择股能力、择时能力和风险水平等方面进行量化选择。

与集合理财产品不同,政府引导基金多是为了利用FOF形式,撬动更多民间及外商投资,刺激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发展。这一方式近年来备受青睐,官方资本大量注入,不同城市和地区间甚至大有竞争之势,都希望以此吸引更多PE。促进当地经济发展。2009年9月28日,北京市推出1+3+N模式,着手设立全国首个股权投资FOF。“1”即总规模100亿元的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3”是指由股权投资基金作为发起人之一,针对科技、绿色能源及文化产业投资的3只产业基金:“N”是指股权投资发展基金作为投资人,与在北京注册的有较强的管理团队、成功的投资经验,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获得市场认知度,有资金募集实力的股权投资基金合作,分别设立多支股权投资基金。

三、我国本土FOF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首先,配套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完善,发展缺乏支持,风险缺乏控制。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财产不能买卖其他基金份额,因此,一只基金直接投资另一只基金在法规上是行不通的。我国的券商FOF理财产品主要为集合理财产品和信托计划,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基金,以此规避法规限制。另一种较为常见的做法是,通过投资绩优基金的重仓股间接地达到投资绩优基金的目的。我国FOF刚刚起步,法规的不完善为其发展设置了不小障碍。另外,制度缺失也造成了监管漏洞,在监管思路和监管方向不明确的情况下,FOF投资风险很难得到有效控制。

其次,集合理财计划类产品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信息不对称,基金数量众多,同构性高。如果组合基金内产品投资操作存在较为明显的“相似性”,则不能很好地起到分散风险作用。因此,基金组合在优化投资对象时,需要仔细了解各基金公司采取的投资策略。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显现出基金资金来源缺少持续性、寻租等问题,尤其是基金分布的地域不平等和规模分散。

第三,资金来源限制了FOF发展。资金来源是基金顺利设立的前提,也是基金健康运行的保证。目前我国FOF理财产品,无论是募集规模还是募集对象都比较狭窄,未来发展有待扩大和拓宽其资金来源渠道,使之丰富化、多元化。从而引导更多的资金进入。

最后,人才问题是关键。我国FOF领域缺乏专业人才,管理人员储备和知识储备不够充足。FOF处于基金的顶端,其对经理的素质和经验有很高要求。限于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时间不长,本土经理人和相关专业知识缺乏,在模型构建、直投基金尽职调查、管理监控等方面亟需培养和发掘人才。

四、加快发展我国FOF的对策建议

第一,尽快明确行业立法基础,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对基金注册成立、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但要防止地方政府以建立引导基金为名,形成新的举债和融资平台。作为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应尽快出台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对VC、PE基金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机构的个人股东给予所得税优惠。此外,应明确监管思路,建立信息披露机制,确保投资人明确投资风险。要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符合行业规律的监管自律框架体系,即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分业监管与地方政府层面的监管相结合,以行业性组织、协会自律监管为主。

第二,建立基金信息储备库,严格进行尽职调查。针对券商FOF,应该致力于把握基金公司总体投资策略,在同一基金组合中适当回避高股票投资相似度基金的存在,可以通过细致对比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基金操作风格、基金历史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差异性股票资产情况等,选择其中更适合的基金纳入组合。对于政府引导基金,尽职调查显得尤为重要。图1是国外成熟FOF选择直投基金的流程,可以作为很好的参考。

第7篇

【关键词】私募基金 监管 研究

一、私募基金的定义及类型

(一)私募基金的定义

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不长,根据我国的监管机制要求,私募基金更为准确的概念应该是契约型私募基金。2014年8月,中国证监会对外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是第一部针对私募基金的法律规范,意味着私募基金正式被纳入到金融行业的监管体系之中。在私募基金的各种形式中,契约型私募基金因为其具有发行成本低、运行机制灵活、管理操作简单易行等明显优势,成为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主要形式。

契约型私募基金,就是指当事人各方基于特定的投资目的,共同签订的一份基金投资管理合同(或者是契约),在这份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各自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私募基金运行管理过程中,委托人即为投资人,而受托人包括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托管方。

私募基金中的“私募”定义,是“公募”的对称。私募是指定向、非公开发行的意思,而公募则是不定向、公开发行之意。

在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定义私募投资基金,是在我国范围以特定投资为目的设立的,只能够向投资者以不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基金。当然,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私募基金的定义也存在不同理解:有的著眼于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区别,强调发行方式的非公开、定向的特征;有的则倾向于私募基金相比公募基金具有更大的风险、更高的收益特征,等等。

二、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历史

我国私募基金发展历史并不长,基本伴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逐步壮大。私募基金的发展历史大致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一)初期萌芽阶段

这一阶段从1992~1996年。我国第一支外资私募基金是1992年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DG)设立发行。1992年随着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陆续设立,证券公司的部分大客户开始将自有资金委托证券公司代客理财,这也是私募基金最初发展过程中不太规范的一种发展模式。

(二)发展起步阶段

这一阶段从1997~2000年。这个阶段,国家政策开始逐步扶持各种风险投资,得益于风险投资的快速增长,私募基金也开始逐步发展起来,这一阶段的私募基金存在形式以各种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为主导。

(三)调整管理阶段

这一阶段从2001~2004年。这一阶段由于国际互联网泡沫的破灭,影响到风险投资的发展,使得我国私募基金行业也面临重大调整。同时伴随着股市长期进入熊市阶段,私募基金进入了调整管理阶段。

(四)恢复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从2005~2008年。这一阶段迎来了中国股市的新一波牛市,中国的投资者信心也迅速恢复,在这一背景下私募基金也逐步恢复并快速发展起来。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国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为私募基金后期的快速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

(五)快速增长阶段

这一阶段从2008年至今。尽管2008年爆发了全球金融危机,但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更为有序、健康。随着中国证监会一系列创新业务的不断推出,私募基金也迎来了难度的发展机遇。特别是2014年5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一般通称为“新国九条”),其中明确提出了“发展私募投资基金。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集合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私募投资产品的监管标准。”私募基金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春天。

三、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私募基金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也需要科学的监管。政府机关和资本市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措施、方法和体系也在不断优化,但是监管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备表现在下面三个方面。

(一)私募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私募监管的法律主要是:2003年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订);2016年颁布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证券投资基金法》着重是对公募基金进行监管和规范,其中关于私募基金的监管涉及并不多。2016年颁布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也主要是集中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等方面的规范。目前资本市场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的法律规范。

(二)私募基金的主体适当性存在问题

目前发行私募基金无需到国家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只需要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私募基金的发行过程中涉及的主体包括:基金委托人(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合作的券商或者期货公司等。但是上述的主体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事主体。

(三)私募基金资金来源的问题

私募基金的委托人(投资者)的类型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还有企业法人、各类社保基金等。从资金的来源看,这其中极有可能吸收个人投资者的非法收入、企业不合规的资金等。此外,还有部分机构投资者利用私募基金监管上的漏洞进行分仓交易。对于上述这些问题,私募基金的监管都没有非常明确的应对措施。

四、国际上其他国家私募基金监管的经验

从私募基金的发展来看,美国相应的金融产业远远要比国内发达。因此美国的私募基金监管经验值得我们进行借鉴。

(一)对私募基金监管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对于本国的私募基金监管,并不是简单一两部法律进行完全概括。美国针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的法律包括专门的《证券法》,还包括总统签署的各类法案,还有各州自行制定的《蓝天法》等。

(二)私募基金的良性发展需要一个多层次的金融市场支持

从整个金融市场发展的历史看,私募基金是金融创新的一种较为成功的实践。私募基金市场之所以能够较为顺利的得以快速发展,与发达国际良好的金融环境、有序的金融市场密不可分。私募基金的发展,既需要畅通的投资资金来源,也需要基金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还需要一个流动性充足的投资交易场所。私募基金需要三个畅通的渠道:融资渠道、退出渠道和投资渠道。

五、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改进的建议

针对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结合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本文对于我国私募监管工作提出了如下四个方面的改进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的准入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发行只需要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即可。针对这一问题,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完善私募基金的准入:

1.加强对基金管理人资质的管理。2016年中国证O会颁布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当然这个规定仍然是着眼于规范各类私募投资机构担任投资顾问角色的规范性要求,对于私募投资机构自己担任管理人反而没有那么高的要求。从管理人资质要求看,应该进一步明确其注册资本、企业法人、重要投资经理的过往投资经历要求、技术系统要求等。

2.加强对委托人资格的管理。2016年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于投资者的门槛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具体操作中仍然面临如何对投资者资质进行实质性检查的难度。

3.加强对基金的资金来源管理。在私募基金的实际运行过程中,肯定会面临违规资金借道私募基金通道进入金融市场的问题,甚至还有反洗钱的问题存在。因此,在具体操作中,需要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如何检查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性问题;同时对于违规、违法通过私募基金通道进入金融市场的资金如何处理也需要明确规定。

(二)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投资环境

私募基金投资需要良好的融资渠道、退出渠道和投资渠道。要确保这三个渠道的畅通就必须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投资环境。

1.加强对私募基金投资托管的管理。目前私募基金实现财产托管制度,但是能够提供托管服务的仅仅只有有限的商业银行和少量的证券公司。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的托管服务也缺乏高效性,无法满足私募基金投资决策的实时性、流动性的要求。因此,应该尽快建议私募基金托管管理制度,拓宽托管机构范围,明确托管服务要求,并适时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

2.完善私募基金的税收制度。2016年5月份,我国开始全面推广增值税制度,逐步取消营业税。2016年底,我国财政部、国家税负总局下发的“140号文”中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但是,对于私募基金到底适用那种税负、何种税率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因此,应该尽快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本身的税收制度予以明确。

(三)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退出机制

我国的法律对于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等提出了明确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但是对于由于继承、强制执行、企业分立等情形导致的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却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需要尽快放开私募基金进入交易所场内交易或者通过柜台市场交易,拓宽私募基金退出机制,增强私募基金的流动性。

参考文献

[1]宋芳,柏高原.美国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理论与现代化,2012(9).

[2]王瑜,曹晓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社会科学家,2016(6).

第8篇

关键词:工业地产 私募基金 融资方式

伴随着一系列调控政策的出台,房地产、商业地产市场步入了一个相对低迷期,与走势不确定的住宅市场相比,工业地产正在调控风暴下勃兴,工业地产开发正逐渐成为各大小开发商关注的焦点。工业地产区别于传统的开发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对工业地产开发主体的资金实力要求较高,能够保证所需的资金投入,所以,融资的成功与否是工业地产开发的关键。

一、地产私募基金概述

私募基金是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随着地产调控的不断深入,银行融资收紧,加上央行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房企融资已是难上加难,这给地产私募基金带来了发展的机会。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我国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为我国投资者提供更多参与房地产投资的机会,它将社会上闲散民间资本聚集起来,形成资金规模优势,通过有丰富房地产投资经验的专业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分散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到房地产项目中去,可以优化被投资企业的项目融资结构,满足行业内日益增长的多样化融资需求。由于房地产私募基金主要投向优势企业的盈利状况好的项目,客观上促进了有限资源的优化配置,十分有利于那些拥有好项目的优秀中小房地产企业发展壮大。

我国房地产企业设立的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本土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在2011年加快了前进的步伐。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11年三季度,共有22只私募房地产基金募集到位32.25亿美元,其中,由本土机构募集基金数量及金额占比分别超过80%和70%。目前活跃在中国市场的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种是以鼎晖房地产基金、普凯投资和高和投资等为代表的独立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另一种是由房地产企业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房地产基金,其中主要代表包括金地集团旗下的稳盛投资以及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旗下的荣盛泰发基金等。

二、政策规范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为中国本土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成立和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就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三十条意见》的(十九)是:加强对社会资金的鼓励和引导。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政府鼓励项目,特别是灾后基础设施重建项目。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工商登记、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登记和税收等相关政策,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2010年4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了2010年重点改革任务,包括“加快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启动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试点。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建设。” 我国的房地产私募基金市场虽然刚开始起步,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未来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发展不可限量。比如,清华房地产总裁商会近年来在该领域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实践,相继有商会成员成立华房联合、华房天津、重庆华房和华房天津多支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国内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在国家层面上,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各地方政府的高层也开始越来越重视活跃的私募基金,纷纷出台了规范政策。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蓬勃发展的大趋势是必然的。

三、工业地产私募基金(以万通为例)

中国有着世界上最大的市场,住宅领域出现了万科这种世界级的公司,零售领域是万达,但是在工业地产领域我们整个行业还处于非常原始的起点。工业地产是中国房地产领域的新蓝海。未来10年之内工业地产将会出现一个非常大的世界级公司,这是一个必然。而万通地产在工业地产投资方面也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为了实现转型,万通在软实力方面实现了提升。首先是专业化的工业地产管理者的引进,“万通新创” 的核心人才都是从普洛斯、安博等世界顶级的工业地产公司引进来的;其次,软实力的核心即是房地产金融的能力。到目前为止万通已经管理着5支基金,将近36亿的资产规模。万通在2012年将会发第一支工业地产基金,也是中国首支人民币工业地产基金,预期10亿元的规模。

万通投资基金的几个特点:第一、定位是持有收租型的商用地产;第二、不做债类基金,与投资者风险共担、收益共担,每个基金里面万通自己都会参与20%左右;第三、投资组合。每支基金会分散到四个4—5个项目;第四,长周期。投资期限跨越一个周期,通常是“5+1+1”,也就是5—7年的期限,这样才能保证投资不受短期市场波动影响。万通的基金产品面向的是追求长期稳健收益、关注价值投资的客户。

热衷投资地产的投资者可以通过私募形式“曲线”投资地产业,而缺少资金的地产商也可以通过私募募集到所需资金缓解资金链,或者扩大规模,或者转型。工业地产开发融资中应该将工业地产私募基金纳入考虑范围。地产私募将是地产融资的一个主要发展方向,在制定融资计划的过程中多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设立私募基金的经验,使得这种融资方式更好的为工业地产开发服务。

参考文献:

第9篇

对证券投资有兴趣的读者,一定知道私募基金这个概念,但对其详细情况,恐怕很多人不甚了了。

从本质上讲,私募基金属于一种私人理财工具,是一种仅向特定投资人提供的集合投资。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两类。在发达国家,私募股权基金已经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的重要融资手段,但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在资本市场上常常更受人关注。美国投资大师沃伦・巴菲特设立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就属于私募基金。一度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兴风作浪、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屡番出手的“量子基金”和“老虎基金”也是典型的私募基金。这些私募基金的存在和活跃说明了它们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资本市场上的私募基金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以民间资金为主的私募基金一般都拥有合法地位,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投资者。私募基金是针对公募基金的缺陷所产生的,私募基金的活力也是在与公募基金相互竞争中逐渐形成的。

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由于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有限,因此在监管登记、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常常不像公募基金那样严格,受到的政府监管相对宽松;信息披露一般也不是公开的,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内在投资者内部公布投资组合及收益即可,对投资组合和操作方式也不透露;私募基金的经理人在与投资者签订的协议中一般要求有极大的操作自由度,在投资工具、财务杠杆、投资策略等方面限制很少,能使用更多的投资工具进行操作。因此,外界很难获得私募基金的系统性信息,它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私募基金还可以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可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私募基金经理的激励机制也不同于公募基金不论盈亏都要提管理费的做法,一般采取盈利后分成,甚至需要基金经理的资金担保,因此对投资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目前,国际上私人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顾问公司等一般都管理私募基金。特别是随着国际上金融混业的发展,私募基金管理已经发展成为国际金融服务业中的核心业务之一。美林证券、信安保险、汇丰银行、瑞士信贷金融控股集团等纷纷通过新设或是并购资产管理公司来开展和扩大其资产管理业务,在服务传统个人客户的基础上,机构客户的比重近年来也在逐步增加,而且针对托管资金在抗风险能力、托管期限、收益水平和流动性要求方面的不同特性,设计不同的基金产品来满足客户不同的投资要求。

总之,私募基金的发展已经成为现代资本市场发展中一个不容回避的现象,对拓展金融服务领域、提高资本市场效率、强化价值发现和资源配置功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私募基金的监管和组织

由于私募基金经理有很大的自由度,投资过程和投资策略高度保密,基本上相当于黑箱操作,投资者很难获取有关信息,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基金经理的道德风险。同时,为了实现给投资者高回报率的承诺,私募基金经理一般运用高财务杠杆进行操作,因此也具有很大的市场风险。

因此,私募基金在组织形式、运作方式和监管要求方面一般有如下特点:

(1)严格限制投资者的范围。通过法律对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投资者资格、投资者人数、经理人市场准入、基金募集方式、信息传播方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是一些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大机构投资者和一些富有人群。美国规定,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在最近两年的平均收入要在20万美元以上,机构净资产在100万美元以上才有资格投资私募基金。而且,私募基金在设立过程中,不允许对公众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针对特定的投资者只能通过个别面谈等形式使他们了解和投资于私募基金。美国在1996年之前还规定,对冲基金的投资者总数不得超过100人;1996年以后投资者由100人扩大到了500人,条件是个人必须拥有价值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证券。

(2)尽管私募基金的操作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但是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大多是长期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大多是封闭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在基金封闭期间,合伙投资人不能随意抽资,封闭期限一般为5年或10年。这样,私募基金运用财务杠杆进行市场操作的风险才会得到控制。

(3)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基金属于合伙制企业,不设董事会,由一般合伙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

(4)投资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签署投资私募基金的《合伙人协议》时,一般都聘请律师参与全过程。

中国的私募基金

自从我国的资本市场设立以来,尽管法律性质模糊,但以证券投资为主的民间委托理财关系始终存在着。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管理人队伍日渐壮大,投资理念逐渐成熟,民间财富迅速增加,对私募基金的需求不断扩大。但是,我国一直没有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从而阻碍了私募基金的有序发展。尽管近一个时期出现了一些具有明确法律形式的私募基金,但这些基金需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指定机构特许经营,其运作方式与公募基金接近,远远不能满足民间理财的需求。

我国目前现有的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投资管理公司发行的信托投资计划、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以及没有明确法律身份或得不到法律保证,以公司型、信托型和契约型存在的一些民间私募基金。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都采用私下募集方式,并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监管机构,但由于受到比较严格的监管,投资限制比较多,所体现的私募基金特点就越来越少,而具有的共同基金的特点越来越多。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实际上是以公司的形式通过证券投资进行集合理财,在获得合法形式的同时,必须面对较高的税收和管理成本,而且在投资者发生变更时手续也比较繁杂。他们在具体运作中为了规避高额的企业所得税,通常采用各种方式将资金转移到借用个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上进行操作。总之,具有明确法律地位的私募基金不仅受到比较严格的监管,而且由于缺乏专门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实际运作往往出现变形。

传统的民间私募基金常常以工作室、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等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为了规避在不规范运作条件下投资者的资金风险,这类私募基金的资金通常以委托人的名义开户,因此实际上是单户理财,不属于集合理财方式,不是私募基金。但由于它们是统一管理决策,因此这种操作方式本质上还是私募基金。

加强对私募基金的规范和监管

由于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必须进行分散投资,投资决策灵活,限制很少,所以可以集中持股。尽管目前国内私募基金也开始崇尚价值投资理念,一旦发现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企业就要重仓投入、长期持有,与大多强调价值投资的公募基金的投资理念基本一致,然而,我国资本市场上过于浓厚的投机色彩和不少市场违规行为背后常常与私募基金的操作有关。由于私募基金一直处于地下,监管查处的难度很大。因此,如何将私募基金尽早纳入监管范围,本身就是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方面,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在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活动往往表现为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而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或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来吸引投资者,就有非法集资、违法之嫌。其中的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的最重要的原因。

第10篇

1科技创业风险投资、组合投资概述 

“风险”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概念,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卢曼曾这样说道,我们所生活的社会除了冒险别无选择。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我们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时时刻刻都存在着风险。风险不但源于我们生活的自然环境及制度环境,同时也源于我们作为集体或是个人所做出的每种选择、每个决定与每次行动。当我们被风险环境包围的时候,也制造出了很多新的风险。 

投资风险所指的就是对未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在投资过程中极有可能遭受收益损失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比如,股票很有可能会被套牢,房地产可能出现大幅下跌,债券可能无法按期还清本息等均是投资风险。投资风险通常包括:购买力风险、财务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变现风险、事件风险等。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与风险偏好选择金融工具。 

科技创业投资(Science and Technology Venture Capital)中“Venture”和Risk并非一致。Risk是代表“风险和危险”的寓意,Venture则是代表人们积极担任可能的创新风险而实行具有一定冒险的创新活动以及创业行为等。创业投资的经营管理主要是以高风险当中进行追求较高的回报,尤其是对创业企业的较高成长性;它的投资对象是那些不具有上市资格的处在初期与发展时期的企业,乃至是单单处于构思当中的企业。其主要的投资目的不是要控股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729526htm"\t"_blank",而是期望获取极少部分的股权,经过资金与管理等诸多方面的资助,推动创业公司的发展,进而致使资本增值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194024htm"\t"_blank"。一经公司发展起来,股票就能够完全上市,进而创业资本家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103639htm"\t"_blank"就可以经过在股票市场出售股票,进而来取得极高的回报。 

组合投资(Portfolio):是指同时投资在不同的资产类型或不同的证券上,是根据投资人和金融机构这两种所具有的债券和股票以及衍生金融产品等组合而成的集合。组合投资主要的目标就是针对分散风险。基金组合投资所具有的两种层次分别包括:首先就是在债券与股票以及现金等每一类资产间的组合,也就是该怎样在不同的资产当中展开比例分配;其次则是债券以及股票的组合,就是在相同的资产等级当中选取诸多品种的债券与股票乃至各自的权重分别是多少。投资者把资金HYPERLINK"http://wwwbaikecom/sowiki/%E8%B5%84%E9%87%91?prd=content_doc_search"\t"_blank"\o"资金"根据比例分别投资在不同种类的有价证券以及相同种类的有价证券的诸多品种当中,此类分散的投资形式其实就是组合投资。经过组合投资能够进行分散风险,就是“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道理。 

2科技创业投资风险特性分析 

21科技创业风险投资项目失败后损失相对较大 

科技创业投资针对的是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投资往往前期投入较高,且缺乏足够的固定资产等作抵押,从投资方角度而言,一旦出现项目投资失败的情况,挽回损失的手段较为有限,损失相对较大。 

22科技创业风险投资项目成功率相对偏低 

科技创业投资所面对的项目种类繁多,形成的专利数量也较为庞大,但最终形成利润的项目比例则较为有限。因此,将专利技术转化为经济效益是众多科技企业面对的难题。科技创业投资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则会面对成功率低的风险。 

23科技创业投资会面对项目含金量的风险 

无论国际还是国内,高科技产业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力量。各种科技企业的产生和发展层出不穷。然而,受到经营者自身能力以及市场情况的影响,科技企业及项目的含金量良莠不齐。科技创业投资在选择投资标的的过程中,势必会面对优质项目比例的问题,如果选择的项目中,较高比例的项目和企业亏损,则整体投资的效果会大打折扣,即使有一些优质项目存在,其带来的正面效果也是相对有限的。由此可见,项目含金量的风险是科技创业投资所要面对的特殊风险之一。 

24科技创业投资会面临技术风险的挑战 

科技企业本身最明显的特点是以技术为核心竞争力,技术水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产品的品质,也是企业经营者所面对的最大挑战。在科技企业的经营中,技术层面的投资往往占到很大的比例,但该层面如果出现问题,会造成极大的损失。可以说,技术层面的风险是科技企业相对特有的风险。 

25科技创业投资面对着管理层能力问题的风险 

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不仅对技术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对管理运营能力也是一种考验。科技企业的发展,研发工作的投入和成本控制,再到产品的生产和营销,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这与传统的买卖贸易企业有着显著的区别。管理人员的能力体现在其专业技术能力、经营理念、管理经验等各个方面。同时,科技企业管理人员也是直接与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对接的人员。因此,管理层能力风险是科技创业投资所不可忽视的风险。

    3利用组合投资应对科技创业投资风险 

31通过有效分散来控制风险 

中国式股权投资模式和欧美模式有着截然不同的差异,在价值投资之外,能否抓住国内资本市场制度改革红利稍纵即逝的机遇是考验投资机构管理团队实力的关键所在,在此期间能否有效分散基金风险恰恰是实现管理层战略投资的核心之处。 

311分散基金募集对象 

分散基金的募集对象,将从资金来源上分散基金的资金风险,通过不同形式的基金组合满足更多投资者的多层次投资需求,有效控制风险,最大化地实现投资收益。 

第一,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是基金投资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常常根据财富水平對个人投资者加以区分,例如,将个人投资者划分为零售投资者、富裕投资者、高净值投资者和超高净值投资者。通过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可以更好地实现个人财富的保值增值,达到个人资产的有效配置。 

第二,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由广义上而言所指的就是运用自有或是由分散的公众手中聚集的资金专门展开具有一定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在其他国家,根据有价证券投资收益当作它最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保险公司、投资公司、养老基金以及每一种福利资金等,通常被叫作机构投资者。这当中最为典型的机构投资者则是专门就业于有价证券投资的共同资金。我们国家,机构投资者现在主要是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是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投资管理基金等。 

近四五年来,社保基金、保险资金陆续放开对参与PE投资的限制,从资金体量上看,为中国PE市场注入数千亿元的资金规模,但实际上由于传统体制束缚、保险机构特殊考核规则以及国内PE市场不成熟等原因,如此大体量的资金池开放仍属于雷声大雨点小的状态,股权投资机构全面推进机构化募资的目标并未实现,只是在局部市场中得以展现。 

第三,政府。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改革,政府引导基金逐渐成为基金募集的主要对象。我们国家政府引领基金已经产生了以长三角和环渤海地区当作聚集的区域,并且根据东部沿海地区逐渐朝向中西部扩散的分布特征,中西部地区已经完全成为了政府引导基金建立全新的沃土。2015年,各个区域的政府全面主动引领建立政府来引领基金,建立主体也是根据省级单位逐步扩展至市级和县以及区级单位,致使发展政府引导基金的一项全新浪潮。各个区域政府依照投资方向与重点,建立不同形式的引导金,包含天使投资和产业投资以及股权引导基金等。 

根据清科集团旗下私募通数据得出,2015年前三季度新建立的政府引导基金则是103支,管理资本量共有206919亿元人民币,依次为2014年政府引导金的总数以及管理资本量的25倍与16倍。如图1所示。 

图12005—2015年前三季度中国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情况比较 

第四,上市公司。“PE+上市公司”并购基金所指的就是有充足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管理经验的相关机构充当GP(即普通合伙人)和上市公司或者是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及与其有关联的公司一起作为此项基金的发起人,并建立有限合伙制并购基金。此类并购基金当作上市公司产业结合的主体,围绕着上市公司所制定的策略发展方向展开并购和投资以及整合等业务,加强与巩固上市公司行业地位,并且针对并购基金投资的项目,根据上市公司并购来当作退出的主要途径,进而加强投资的安全性。此类模式能够全面实现PE与上市公司的合作共赢。 

全面消除并购前期的各类风险。可利用并购基金提前对目标企业有一定的了解,将未来并购信息不对称风险降至最少。此外,还可以借助PE对项目判断的能力及经验,形成优势互补,同PE结合在一起,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筛选、立项及组织实施并对已投资项目进行监督与共同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提升并购项目的成功率。 

杠杆收购,不占用诸多的资金。加入设立并购基金展开收购则是杠杆收购,只需要付出少数资金,就可以依照项目进度进行逐期支付,剩下的资金则是根据外部进行募集,就能够锁定并购标的,不占用上市企业诸多的营运资金。 

全面提升并购效率。比如独立进行并购,资金来源包含再融资以及定向增发等,消耗的时间通常都在一年左右,很多时候会错过一些并购的最佳时机;收购后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整合才可以完全消化并购的各类负面效应。然而PE所发起的并购基金却能在极短的时间内提供高效的资金杠杆,同时以并购基金的形式进行收购,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整合及消化并购标的,然后在利用特殊的方法将其装入上市公司,同上市公司“单干”相比效率更高。 

对加强公司实力具有一定的帮助,加强公司的估值。经过运用PE的资源优势和它每一种专业金融工具放大公司的投资实力,促进上市公司收购和参股符合公司完成策略发展的主要途径和资源以及品牌等诸多具有一定优势的项目,是以产业整合以及并购重组等诸多方式,来提高公司的实力。因为并购风险能够进行一定的控制,预期十分精准,经常是在二级市场当中,股价会具有极大的上调形势,极大幅度地加强公司估值。 

312分散投资策略 

在投资策略中选择时,从投资地域、投资阶段、退出方式等方面分散式的投资,将有助于分散投资风险,均衡投资收益。 

第一,分散投资地域。由于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的经营环境等的不同,使得各地区的行业、企业的经营效果不同,受经济等影响的冲击不同,因此,投资者可以将资金投到不同的地方上,以达到减少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图2为2015年1月至11月创业投资项目的分布图,大多投资项目集中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创投产业发达地区。 

第二,分散投资阶段。由不同行业创业阶段的分布投资能够得出,诸多创业投资均聚集在初期创业与扩张期间。处在此类阶段的行业通常都是资金需求不会特别大,属于前期市场开拓或稳固市场阶段,创业投资资金可以有效地帮助这些阶段的企业利用资金的杠杆作用,快速成长。图3为2015年(1—11月)中国创业投资市场投资阶段分布。

    图32015年(1—11月)中国创业投资市场投资阶段分布 

第三,分散退出渠道。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逐渐完善,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正日益多样化,见图4。2015年前11个月,我国中外创投共出现了1632笔的退出交易,是2014年一整年的368倍。由退出形式方面能够得出,前11个月新三板挂牌退出已经完全成为了当期当中最为主要的退出方式,共出现775笔的退出,占比475%;随之也进行IPO退出,共有258笔退出,占比158%;排列前三的则是并购退出方式,共有250笔退出,占比153%。伴随着新三板流动性的不断发展,创业投资机构主动更新新三板,创业投资机构的退出渠道由原有的单一渠道向多样化发展。 

32通过有效集中来获取收益 

创业投资除了通过分散投资来控制风险外,还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重点投资来实现有效集中,获取收益。就有效集中而言,主要体现在行业的集中方面。 

创业投资机构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应集中投资领域,发挥各自机构的特点,更大化地取得收益。从创业投资项目的行业分布看,互联网、电信及增值服务、金融、生物技術等行业为创投企业投资的主要领域(见图5)。此类行业通常都存在着极好的增长前景,并且还是现在国内外整体产业投资的一项重点。其中,以互联网为例,该产业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世界范围内的主流产业。中国互联网用户普及率将超过50%,中国互联网网民数稳居世界首位。另外,“互联网+”正带动传统产业步入新的发展阶段。这其中的投资潜力可谓不言而喻。2015年12月世界互联网大会的召开,提出“互联互通、共享共治,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主题,更将互联网产业推向了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上,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潜力可见一斑。整体来看,创业投资的产业选用正日益加入了整体宏观产业经济发展的大系统当中,投资完全取向了存在极高的技术性质,这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一定的帮助。 

集中投资领域将利于创投企业打造自己的能力圈,在专有领域积累投资经验与行业经验。通过同产业的并购项目,更能在产业链上丰富自身的投资组合,提高投资收益。最终,在行业里形成自身的投资闭环,打出产业投资的品牌效益。 

有效的集中投资,首先,可以深入研究项目的专业特性,挖掘项目深层次的价值,这可以提升投资团队的专业能力和投资经验。其次,有效的集中投资可以充分利用相关项目之间的关系,通过并购等手段实现项目的联动,推进项目的壮大。最后,集中投资能够帮助有优势的项目不因资金等问题错过发展的机遇,迅速建立起有影响力的品牌,形成更强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有效集中在创业投资的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发达地区及重点行业内,同样存在着项目参差不齐的现象,并非所有处在这种环境中的企业都会顺利盈利。竞争是残酷的,同样是从事朝阳产业的企业,有的发展迅速,有的则会举步维艰。作为创投机构,在明确投资重点的同时需要对具体的企业本身进行进一步的判断,在选定重点的基础上加以甄别,这样才会实现真正的有效集中,提高收益。 

创业投资既离不开分散化的经营策略,也离不开集中化的有效投资。分散化使得基金运作能更好地控制风险,集中化将承担一定风险,取得超额收益。在投资时,若能将分散与集中相结合,明确投资思路,坚持投资理念,通过技术投资为手段,加之行业内多年集中投资的经验。将能较好地规避非系统性风险,从而承担有效的系统性风险,取得组合投资的超额收益。在未来的投资行业,必将是量化投资与经验投资相结合的时代,在有效模型中找到符合自己的投资风格,才能更加稳健、高效地获得超额收益,持续有效地给投资人带来投资信心。 

参考文献: 

第11篇

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将在新税法施行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 通知界定了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的范围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 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

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下表)执行。

通知明确将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相关链接]:财税(2001)202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摘要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3、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还可以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按新税法规定计算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通知规定的税率、项目、范围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 享有交叉优惠政策的企业,可选择最惠政策执行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国发[2007]39号,2007年12月26日)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 通知阐明了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特定地区的范围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 优惠政策:“两免三减半”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门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目前两个文件尚未。

 应纳税所得额应单独计算企业在特区内所得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将进行复审或抽查企业资格。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国发[2007]40号,2007年12月26日)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 办法界定了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央企试行范围

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

 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内容包括五大类

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税后利润比例:区别不同行业适用不同比例

应交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由于企业总体利润水平不高,暂缓3年上交。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 央企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五种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 办法规定了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方式

国资委监管企业向国资委、财政部同时申报上交;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财政部复核;财政部按照复核结果向财政部驻申报企业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发收益收取通知,国资委按照财政部复核结果向申报企业下达收益上交通知;企业依据财政专员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国资委下达的收益上交通知办理交库手续。中国烟草总公司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审核,按财政部审核结果直接办理交库。

(财企[2007]309号,2007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其中,“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之间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贷款担保,与企业的融资活动密切相关,因此,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担保企业)为另一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应认为与其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

上述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因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所发生的损失,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超过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国税函[2007]1272号;2007年1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含供销社企业,下同)的增值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3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族贸易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分别核算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和其他商品的销售额;

(二)备案前三个月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累计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比例(以下简称“累计销售比例”)达到规定标准;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新办企业预计其自经营之日起连续三个月的累计销售比例达到规定标准,同时能够满足上述第一条第(一)、(三)款规定条件的,可备案享受民族贸易企业优惠政策。

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族贸易企业,应在每月1-7日内提请备案,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民族贸易企业备案登记表》或《新办民族贸易企业备案登记表》;

(二)备案前三个月的月销售明细表(新办企业除外);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民族贸易企业即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停止向备案企业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按规定缴销其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民族贸易企业备案当月的销售额,可全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对民族贸易企业(不包括本季度内备案的新办企业)实行季度审查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民族贸易企业进行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免税资格,并对当季销售额(本季度内备案的企业自享受优惠政策之月起到季度末的销售额)全额补征税款,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分别核算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和其他商品的销售额;

(二)企业备案前三个月至本季度末,累计销售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

五、新办民族贸易企业自经营之日起满三个月后的次月前15个工作日内,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首次审查。发现有第四条第(一)款情况,或自开业起累计销售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免税资格,并对销售额全额补征税款,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新办企业首次审查通过之后,即为民族贸易企业,应按照第四条规定实行季度审查制度,其中,第四条第(二)款中累计销售比例自开办之日起计算。

六、被取消免税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备案享受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允许其重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族贸易企业,要求放弃免税权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税函[2007]1289号;2007年12月2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为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区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

各地依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上款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县级行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

各地确定的县级行政区适用税额须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财税[2007]176号;2007年12月28日)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三期)

近期正值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和审计2007年年报,针对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此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进行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现予。

一、问: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持有的限售股权,下同)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活跃市场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应当是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采用估值技术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所使用的所有市场参数。上市公司限售股权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以其公开交易的流通股股票的公开报价为基础确定,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公开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该公开报价作适当调整,以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问: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发行的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及其确认与计量规定的,应当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并以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计量。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三、问: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如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进行追溯调整?

答: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取得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其原账面核算的成本、原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损益调整及股权投资准备等均进行追溯调整;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在公司设立时已折合为股本或实收资本等资本性项目的,有关追溯调整应以公司设立时为限,即对于公司设立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已折成股份或折成资本的不再追溯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也应采用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按照2007年2月1日的专家工作组意见执行。

首次执行日按照上述原则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后,相关调整情况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四、问: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的,有关资产、负债的价值如何确定?

答:国有企业经批准进行公司制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的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负债。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第12篇

【关键词】 机构投资者; 委托关系; 作用机理; 博弈证据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4-0058-04

一、引言

在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过程中,机构投资者的迅速崛起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20多年发展变化的重要缩影,无论在投资主体、管理规模、持股比例还是专业化程度方面机构投资者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投资主体方面,机构投资者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多元化,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形成了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保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为主的多类型机构投资主体;而在管理规模与持股比例方面,各类型机构投资主体管理的资产规模与持股比例也逐年提升。2013年初,中国证监会前主席郭树清在2013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截至2012年底,专业机构投资者持有流通A股市值比例达17.4%。深交所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底,深交所上市公司中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为9.86%。

近年来,随着机构投资者的不断发展,其能否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受到了市场各方的广泛关注。原因在于,作为专业的投资主体,机构投资者所具备的专业能力、资源优势及长期投资理念对于优化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状况、促进上市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会起到积极作用。然而,梳理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虽然大量文献从实证的视角研究了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如机构投资者对公司财务政策(Roberts and Yuan,2010;Ameer, 2010)、高管薪酬(伊志宏等,2010)、盈余管理(Hadani et al.,2011;李惠和胡安琴,2013)、信息披露(Burns et al.,2010;D'Souza et al.,2010;叶建芳等,2009;龚光明和彭娟,2014)的影响,但至今尚没有文献系统地剖析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原因,而这一空白为客观证实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埋下伏笔。因此,本文将基于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及对公司投资行为这一过程,首次以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所形成的双重委托关系对以下两个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第一,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机理;第二,基于其作用机理,从博弈论的视角实证检验机构投资者是否会参与到上市公司治理之中。而上述研究将首次从理论与实证的视角分析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能性,这将为弥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行为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持。

二、机构投资者治理行为的作用机理

机构投资者能否发挥重要作用须分析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机理。从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分析,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全国社保基金、QFII的资金均来源于个人投资者,上述机构投资者在募集资金后再对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以获取投资收益。因此,上述过程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个人投资者根据自身偏好选择合适的机构理财产品进行投资;第二阶段,在资金到位后,机构投资者根据理财产品的最低收益率选择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因此,从个人投资者到机构投资者再到上市公司形成两个阶段的委托关系:第一阶段,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形成委托关系;第二阶段,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也形成委托关系。需指出,上述委托关系具有异质性。首先,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形成的委托关系表现为终极所有者与中间人的委托关系,委托人是资金的终极所有者即个人投资者,而中间人是机构投资者;其次,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也形成委托关系,但区别点在于,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间委托人不享有资金的所有权,而上市公司作为终极人享有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本。

因此,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三者之间形成双重委托关系,但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存在差异。

图1为机构投资者治理行为的作用机理。从作用机理分析,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均是委托关系,且上述委托关系逻辑相连。首先,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其作用机理为:个人投资者根据自身的投资方向、可承受风险、必要收益率选择合适的机构理财产品进行投资,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其次,机构投资者在完成资金募集后再根据理财产品的最低收益率选择投资标的对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以完成资产配置,此时,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也形成委托关系。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机构投资者在上述投资关系中具有双重身份,其在与个人投资者的委托关系中是中间者,在与上市公司的委托关系中是中间委托人,但机构投资者所处角色的变化并不会影响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机理。

首先,从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来看,个人投资者会根据机构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预期风险及必要收益率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因此,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在投资期间,个人投资者根据机构投资者获取的投资收益进行抉择,即评估机构投资者获取的投资收益是否达到自身理想标准。此时,个人投资者根据市场标准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进行权衡,若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规范且投资收益率达到要求,则个人投资者会选择继续投资;相反,个人投资者会择机进行赎回。

其次,从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来看,机构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的终极目标是要改善公司治理状况以促使公司经营业绩提高。在这一委托关系中,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投资既会受到市场层面的监管也会受到机构投资者自身的约束。一方面,政府会出台相应的市场监管措施保证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形成合理的投资关系,如机构最低投资比例、投资期限等;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所形成的委托关系会促使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并使公司在筹资、投资、收益分配环节作出科学决策,如机构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对公司经理层的监督,而终极目标是要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以提升公司的治理绩效。

需指出,由于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之间形成委托链条,因此,机构投资者能否在与上市公司的委托中获取较好的投资收益就格外重要。若机构投资者在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中获取了稳定的投资收益,则上述投资收益可以按照契约分配给个人投资者,这样一来,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继续保持。

因此,根据图1的描述,如果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正确可行,则个人投资者会继续保持这种委托关系并从中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若机构投资者在对上市公司进行一定周期的投资后并不能获取令个人投资者满意的投资收益,则个人投资者会根据自身偏好进行赎回,从而导致这一委托关系就此终止。

通过上述理论分析,本文认为在此双重委托关系中,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与治理行为是否有效是这一关系能否延续的关键所在。原因在于,只有当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获取了较好的投资收益后才能满足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委托契约。换言之,机构投资者对于公司治理的好坏能够依其投资业绩加以衡量,而这一业绩就是个人投资者在理财产品中获取的投资收益。因此,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在此双重委托关系中,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的投资与治理行为是保障其为个人投资者获取相应收益的关键因素,只有当机构投资者在对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中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后才能满足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因此,从理论上讲,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治理效应成为此双重委托关系的关键所在,并且在现实中这一逻辑关系具有持续性。

三、机构投资者治理行为的博弈分析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本文设计了一个关于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委托关系的博弈模型。其假设条件:一是对于博弈双方来说,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投资决策得到的收益是共同知识;二是基于两者的信息是完美的。所以,此模型是一个两阶段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双方行动如下:

在第一阶段,个人投资者根据机构投资者所提供的理财产品进行投资或不投资。若个人投资者不投资则整个博弈结束,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收益均为0;如果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的理财产品进行投资,则博弈进入到第二阶段。

在第二阶段,机构投资者会根据理财产品所设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风险及必要收益率对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若机构投资者在对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中能够发挥有效的治理作用,则个人投资者获得的投资收益为V1①,机构投资者获得的投资收益为V-C②;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无法有效地发挥治理作用即不治理,则个人投资者获得的收益为0,机构投资者获得的收益也为0。

图2为博弈模型的扩展式表述。在第一阶段,个人投资者根据自身偏好选择投资于机构理财产品或者不进行任何投资。若个人投资者不进行任何投资则整个博弈结束,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的收益均为0;若个人投资者购买机构理财产品进行投资,则整个博弈进入到第二阶段。在这一阶段,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有两种经济后果:有效治理和不治理。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能够进行有效监督并发挥较好的约束作用,则个人投资者的收益为V1,机构投资者的收益为V-C;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不能进行有效监督,则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收益均为0。

由于此博弈模型是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因此,可以通过逆向归纳法找出其均衡解。在此博弈模型的第二阶段即机构投资者进行选择时,其选择有效治理的收益为V-C,选择不治理的收益为0,因此,此时机构投资者的最优选择为有效治理并获取V-C的收益。进一步倒推,在此博弈的第一阶段,个人投资者有两种选择,即不投资和投资,若个人投资者选择不投资则其收益为0;若选择投资,由于机构投资者的最优选择为有效治理,所以个人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将是V1,此时,个人投资者选择投资获得的收益将大于其不投资的收益。基于上述分析,V1和V-C将成为整个博弈模型的均衡解,即个人投资者选择购买机构理财产品,而机构投资者在募集资金后对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并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博弈双方分别获得最优的V1、V-C的收益。

因此,通过上述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的研究可以证实,当个人投资者选择投资于机构理财产品后,机构投资者会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以促使公司治理绩效的提高。因此,从机构投资者治理行为的作用机理来分析,机构投资者有动力参与到上市公司的治理之中。

四、结论及启示

近年来,管理层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举措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首要任务,而培养一批合格的机构投资主体以发挥其重要作用成为监管层的当务之急。那么,一个关键性的问题随之产生,机构投资者是否有动力参与到公司治理之中?回顾国内外现有文献,至今尚没有文献系统地研究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机理,即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因。本文基于国内外研究空白,首次从机构投资者治理行为的作用机理及博弈证据探析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能性。而基于上述研究框架本文证实:基于双重委托关系的机构投资者有动力参与到公司治理之中,以缓解公司面临的治理问题。

因此,基于本文的研究结论及现阶段管理层采取不同措施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举措,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力度。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投资主体,近年来我国各类型机构投资者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但就目前机构投资者的发展现状来看,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相比,机构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单一且管理的资产规模偏小。因此,管理层应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力度,特别是在资本市场不断扩容的背景之下使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主体呈现快速平稳地增长,此举措不仅有利于提升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以加强其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中的话语权,更为重要的是,机构投资者较高的持股比例也有利于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有效的制衡作用。

2.进一步完善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治理行为。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迈入全流通时代,机构投资者的增持行为使其成为公司的前十大股东或前十大流通股东。基于上市公司的治理现状,机构投资者能否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治理作用对于公司的稳步经营发展有重要的影响。笔者建议,应进一步发挥机构投资股东所具备的专业能力,充分提升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治理能力,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与公司治理现状;同时,监管层应赋予机构投资者更大的治理力度使其能在较长周期内逐步改善公司的治理状况,并在上市公司重要会议上提出宝贵建议,以改善公司的经营与治理结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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