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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建议

时间:2023-06-07 09:36:5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残疾人就业建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残疾人就业建议

第1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中直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经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市政府决定,由各级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费征收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代征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个体私营、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中、省直单位中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按照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职工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的政府性专项基金。即: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未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末实际在岗残疾人数)×本地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

全市各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其他类型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个体私营、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中、省直单位的保障金征收工作由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年审,由各级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负责代征。

二、征收程序

(一)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全市统一年度审核时限为每年4月份。在年度审核期限内,各用人单位须持本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和用工手续及复印件、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手册、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及复印件等资料,到残联所属就业机构进行年审。领取《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情况手册》,核定应缴保障金数额。

(二)保障金征收时限:每年的属于地税代征的各用人单位,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核定的各用人单位缴款额提供给本地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由各用人单位持《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情况手册》,到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申报并缴纳保障金。

(三)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审的用人单位,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保障金,并通知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足额征收保障金。

(四)达到规定安置残疾人比例的单位持《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情况手册》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审批表》,未达到规定安置残疾人比例且交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持《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情况手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审批表》和保障金缴款凭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用工年检。

三、数据传递

为了切实依法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各级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与本级残联所属就业机构要密切协作,做好数据信息传递工作。各级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在每年3月底之前,按征收权限,将上年度本级用人单位基础资料通过网络传递给本级残联所属就业机构,作为保障金年审依据。

各级残联所属就业机构在年审工作结束后,将年审情况通过网络传递给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作为保障金代征依据。

四、保障金缴库

(一)市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代征的保障金(不含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代征的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障金中应上缴省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的20%作为省级收入部分)作为市级收入,直接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二)各地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代征的各类用人单位的保障金,按照本地规定的保障金征收管理原则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五、代征经费

各级残联所属就业机构可将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代征保障金总额的10%作为管理费用支付给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用于补助代征工作经费。费用拨付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

第2篇

一、主要做了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想方设法促进残疾人就业。

就业是残疾人持续赖以自立生存的基础。近年来,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方面,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依法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主要用于残疾人的职业培训、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残疾人就业等;在推行集中就业、个体就业,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方面,每年都要组织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对接会,每年都要组织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在有产业带动的乡镇及村建立残疾人扶贫基地,引导残疾人学科学,学技术,稳定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脱贫。涌现出一大批像王学成一样自立自强并带动残疾人脱贫的的先进典型。今年,我们出台了区就业扶贫基地评定标准,对照标准,评出首批区就业扶贫基地。分别是章广獭兔基地、乌衣水产基地、大王养猪基地、龙蟠盲人按摩基地。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就业扶持力度。每年实施“千元就业”工程,扶持了一大批农村残疾人种植、养殖户。靠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

(二)、重视和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

“十一五”期间,我区完成了140户的危房改造任务。今年,我们已经做了摸底调查,计划明年再改造70户。把改善残疾人居住环境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多方筹集资金帮助残疾人在规划范围内,在出行方便和利于生产劳动的地方建房,使他们安居乐业。

(三)、建立了有利于残疾人的新农合和新农保制度。

我区出台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救助方案中明确:贫困重度残疾人住院治疗的,免交门槛费、报销比例提高10%。新农合个人交费部分从区医疗基金解决;今年,我区出台了新农保方案中明确:符合省、市救助的,由区财政按最低标准代为交纳;今年,还出台了关于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管理办法,对精神残疾人的医疗出台了优惠政策。

(四)、加大政策救助和临时救助力度。

政府除了民生工程救助外,加大了对特困残疾人的医疗康复进行救助,政府每年安排10万元,对突发重病住院、重度精神病人长期住院治疗、子女就读大、中专学校给予助学等帮助。政府每年安排8万元,对因自然灾害受到损失的贫困残疾人进行临时救助。

(五)、动员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献爱心,对特困残疾人进行扶助。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要大力加强教育和实

用技术培训,政府从资金、技术和物资上给予资助,增强残疾人的“造血”功能,为残疾人融入社会打下基础。每年安排“万人就业”工程资金12万元,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资金20万元。动员社会各界要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人人都伸出友爱之手,多渠道、全方位地把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温暖送到残疾人的心田。每年通过残联点对点扶持残疾人资金达10万元。

(六)、加强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今年,我们在各村、社区开展康复社区建设,充分利用场地、康复器械等为残疾人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使广大残疾人及时得到康复治疗,恢复和补偿劳动能力。

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近年来,党委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残疾人的好政策,深受群众的欢迎。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为了更好地做好残疾人的教育就业扶贫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力度。

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的资金为5500/户,现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建议提高到1万元左右。

2、强化残联职能,加大保障金征收执法力度。

残联是党委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残联在服务残疾人和维护残疾人方面职能还不强,手段还不多。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是要进一步强化职能。

3、不断提高残疾人各类救助标准。

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也在不断提高,保障残疾人的各类救助水平也应该随着提高。

4、加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建设的扶持力度。

对于有市场潜力、能形成一区一品、产业化的基地,要加大扶持力度,更好地形成辐射、带动能力。

第3篇

二、残疾人就业困难的原因分析

目前整个社会就业形势较为严峻,残疾人就业更为困难,深层次就其原因,简析如下:

(一)从社会总体上来看,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每年新增劳动力一部分,富余农民工进城务工一部分,下岗职工一部分,以前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一部分,本身就僧多粥少,再加上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社会的就业形式都很严峻。残疾人因为自身条件的限制,就业更是难上加难。

(二)从残疾人自身条件来看,参与社会竞争能力不强

一是总体受教育程度不高。我区文盲或半文盲占到37%,高中(中专)只占8.8%,高中(中专)以上为零;二是职业技能水平较低。目前,有关部门的培训尚未将残疾人纳入其中,残疾人参与培训面窄。即使是参加培训的,也只是简单的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水平普遍较低。三是由于自卑心理,导致参与社会意识不强,就业观念较差。许多残疾人认为残疾就是无用,生活就是要靠家庭、靠政府,心里没有工作的概念,个人不想外出参加工作,家人也有同样的想法,类似想法的残疾人较多。其中我区有就业能力却无就业愿望的有35人,其中属于一级劳力年龄有15人。

(三)从社会角度来看,对残疾人就业存在歧视

很多人认为健全人,甚至大学生都就不了业,何况残疾人。在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工作中,很多机关事业单位以编制问题为由,不愿安排残疾人;部分企业单位也不配合,有的企业宁愿缴纳保障金也不愿意安排残疾人就业,我区目前安排残疾人的企业比例较低。

(四)从扶持政策上来看,对残疾人优惠的措施不够,执行力度也不够

一是政府尚未出台优惠残疾人的具体办法,残疾人个体就业凭《残疾人证》很难享受税费减免,而凭《下岗证》和《就失业登记证》的却可享受税费照顾;二是有优惠的方面但未惠及整体,保障措施未跟上。为了照顾残疾人的利益,国家规定福利企业必须为残疾人办理保险。但超过45岁的就不能办理养老保险,而福利企业没有参加保险的残疾人又不能计为安残退税的人数,这就使得福利企业不愿招收年满45岁的残疾人。因此,45岁以上残疾人的利益,就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三是对创办福利企业支持不够,认为没有税源,创造不了经济效益,不同意引进福利企业,使福利企业的发展受限;四是就业服务机构对残疾人就业关注程度不够,认为推荐残疾人就业难度大,成本高。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对策与途径

该如何才能帮助残疾人促进就业呢?我们认为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对残疾人进行心理辅导,培养他们的自尊、自信、自强和自主精神。如对我区有就业能力而无就业愿望的35人(尤其是一级劳动年龄的15人)加强引导,鼓励他们就业,做到自食其力。

(二)加大残疾人就业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重视程度。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开展《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残疾人就业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报道活动,努力使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阶层,特别是企业法人都熟知法规和政策的基本精神,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引导残疾人依法维权。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要组织开展各类扶残助残活动,为残疾人排忧解难,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残疾人就业培训的力度。残疾人普遍存在文化水平低、技能水平低的现象,所以残疾人在社会就业竞争中处于弱势,要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强残疾人的素质培训尤为重要。一是充分发挥现有培训途径的作用。目前培训工作途径较多,劳动部门、教育部门、扶贫办和成人教育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多种培训机构,都可以为残疾人培训提供了较好的平台。政府要协调各部门培训机构,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将残疾人培训纳入其中,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承担培训残疾人的任务,举全社会之力,提高残疾人的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和水平。二是开办残疾人特校高中(中专)阶段教育。以前,残疾

学生较大部分初中毕业就面临辍学,家庭条件优越的才能到外地继续接受教育,建议我区能建一所初高中阶段教育的综合特校或以就业为导向的职校,提高残疾人的教育水平。三是有针对性的作好残疾人培训工作。既要以就业需求为出发点,依托社会资源举办各类短期技能培训班,帮助残疾人掌握生产工作技能,加强就业前培训,又要以职业要求为落脚点,协调有部门做好企业内残疾人的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工作适应能力,加强在职培训。同时要以创业意识为关节点,加强创业培训,鼓励残疾人参加自主创业培训,提高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为残疾人个体就业提供帮助。四是残疾人就业的培训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残疾人培训实行免费。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继续贯彻落实已有的福利企业政策。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对现有的福利企业切实搞好服务,确保国家退税落实并用于企业发展和改善残疾人职工的生活,为福利企业巩固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政府和有关部门注重福利企业的巨大社会效益,积极支持创办福利企业工作。

二是研究探索残疾人就业岗位开发的方向。一是公益性岗位。如看护、收发、保洁等,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给残疾人使用(全区共安排残疾人协理员28名)。二是扶持修理业、服务业。如修鞋、修家电、修自行车、食杂店、复印打字社、保健按摩院、理发店等。三是在固定市场给残疾人租摊位,如提供一些诸如菜市场摊位卖菜等简单的工作岗位。四是可以扶持残疾人进行自主创业。如**社区岗墩村残疾人卫林身残志不残,从维修自行车起家,现已开办了电动车行,不仅自己收入增加了,而且安排了三个人就业,去年还被评为全区创业带头人。

三是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网络,建立服务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就业登记、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和权益保护。

第4篇

关键词:残疾人 就业 和谐社会

残疾人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需求和能力的残疾人,依法参与社会劳动并取得合理的报酬或收入。就业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促进残疾人就业,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残疾人与健全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全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关系着全国五分之一的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促进和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可以起到安置一人、稳定一家、和谐社会的目的,对于促进社会的经济建设和文明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残疾人事业在我国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政策措施和公共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特殊困难,总体生活质量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加快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促进残疾人就业是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的需要

对整个人群来讲,残疾人是弱势群体,残疾人群的生存状况远不及正常人。在我国,就业目前仍然是残疾人改善自身生存状况的主要途径。所以残疾人实现了就业就可以帮助自身赢得一个固定的经济来源,从而解决生存问题。

(二)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利于残疾人身心健康

劳动是人的第一需要,残疾人虽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劳动仍是残疾人的第一需要。就业可以改变残疾人的自卑心理,残疾人一方面需要享受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果,同时也需要通过参加社会劳动融入社会和谐建设之中,可见,就业不但可以实现残疾人的人生价值,而且可以促进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是实现社会平等的需要

现阶段,在平等就业问题上正是因为有歧视残疾人现象和行为,有轻视残疾人就业能力的意识,党和政府才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和办法促进残疾人就业,只有实现了残疾人充分的就业,才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的充分就业,才能让残疾人和正常人一样共同融入社会,实现就业问题上的人人平等,最终促进社会平等和谐。

二、我国残疾人就业的基本状况

我国现有残疾人口8296万人,占总人口的6.34%;城镇残疾人口2071万人,占24.96%;农村残疾人口6225万人,占75.04%;其中处于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有3493万,占42.10%。全国城镇残疾人口中,在业的残疾人为297万人,未就业的残疾人为470万人;城镇残疾人口中,有275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城镇残疾人口总数的13.28%。

三、我国现有的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法规和服务体系

(一)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法规和主要形式

我国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税收减免政策》等一系列专门的政策法规,逐步形成了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律体系。我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有三种方式: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自谋职业和个体就业。

(二)社区服务体系的组织结构

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主要依托残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体系来运作。全国已基本建成了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组织体系,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达2万多人。

1.建立社区残疾人组织管理机构

1990年后陆续改为“劳动就业服务所(站)”之后,从此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逐渐在全国各地陆续建立,它是专门负责社区就业工作的组织机构,开展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以促进社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2.重构社区残疾人保障的组织管理体制

从社区组织管理职能分工的角度来看,新型社区管理模式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政府专设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由市政府授权在特定范围内执行市政府对社区的官方政策;二是半官方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由该社区民主选举的委员及其他有威望的市民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向市政府反映搜集到的关于社区事务的建议或意见,直接转达民众的呼声;三是自主性的社区服务组织,其职责是受政府指导或委托,具体实施社区的各项服务工作。

四、我国残疾人就业影响因素分析

(一)残疾人就业服务流于形式,就业质量不高

首先,有些单位招用残疾人是为了逃避缴纳就业保障金,造成了很多残疾人领取生活费但不在单位上班、就业不在岗的“挂靠就业”局面。其次,许多单位不与就业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各种劳动保险,平均工资只有非残疾人的一半,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残疾劳动者多处于次级劳动力市场,政策不稳定就可能失业。

(二)福利企业趋于萎缩,集中就业服务方式面临挑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而一些为解决残疾人就业开办的福利企业往往在技术、人才、管理水平、生产规模和产品质量等方面处于劣势,不少福利企业相继倒闭。这一方面导致已就业的残疾人下岗,同时也减少了残疾人再就业和集中就业的机会。

(三)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意义认识不到位,分散按比例就业缺乏强制性

残疾人除了在劳动力市场受到歧视外,前劳动力市场歧视,即教育歧视也会造成残疾人就业困难。教育歧视造成残疾人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最终造成残疾人文化程度偏低,劳动素质不高,就业能力不能够满足工作的需求,这也是雇主不愿雇用残疾人的一个客观原因。教育歧视和就业歧视会相互作用,结果会进一步加剧残疾人就业困难。教育领域和劳动力市场是结合在一起的,就业歧视,特别是针对高学历残疾人的歧视,会降低残疾人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水平,这种较低的激励水平加上教育歧视的作用会造成残疾人就业能力不足,最终不利于残疾人就业。

五、发展和完善残疾人就业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残疾群体就业政策

政策法规的落实需要有效的措施和组织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要将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对象,在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利。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监督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就业促进法》,完善残疾人就业的社会保险政策和法律援助政策并加强政府的引导作用。

(二)政府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措施

1.注重解决农村残疾人的就业问题

在城市化进程中,残疾人由于自身素质和技能不高,向城镇转移比较困难。当前,解决农村残疾人就业问题,必须着力开展面向农村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定农村残疾人就业培训整体规划,建立和完善农村残疾人就业培训体系。宜采取残联与社会相结合的培训方式,举办各种类型的实用技术培训班,建立适应残疾人要求的常年性、专业性职业培训中心,形成农村残疾人培训的专业队伍。同时积极探索残疾人培训与劳动力转移相衔接的机制,把技能培训、就业介绍、就业服务管理融为一体。

2.加强残疾人就业市场体系建设

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加强残疾人就业市场建设,完善就业登记、信息服务、中介、再培训等服务,将残疾人就业市场纳入社会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当中,建立起统一、高效、有序的就业服务体系。通过税收、财政补贴等经济手段,刺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对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对雇佣残疾职工而影响效率、增加成本投入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偿。对假冒安置残疾人、不给残疾人提供必要帮助、不公正对待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给以行政处罚。

3.残疾人就业比例应当更具弹性

通过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现一批残疾人就业;通过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来安置一批残疾人就业。有的地方在开发一些残疾人就业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社区就近安排残疾人专职委员就业,并开发一些社区安全巡逻员、清洁工、开办小卖部、报刊亭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

4.发展社会福利企业

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离不开社会福利企业。政府应将福利企业产品列入政府采购计划,按同等优先的原则予以扶持。对福利企业在资金、税收、营业场地等方面的减免和优惠政策应真正落实到企业。

5.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机制

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城镇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医疗等保险的优惠措施,推动农村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进一步完善低保分类救助制度,确保重残、老残一体和一户多残类型的残疾人得到特别扶助和重点保障。把就业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6.通过各种宣传手段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泛宣传残疾人自强自立和扶残助残的先进事迹,形成扶残助残的良好风尚。通过宣传,充分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承担起扶残助残的社会责任。

7.加强残疾人教育与职业培训投入

残疾人就业需要相应的技能作为支撑。残疾人的健康资本很难改变,但人力资本水平则可以通过接受教育和培训而得到提高,重视残疾人教育在提高就业能力方面的作用。

(三)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工作岗位并鼓励扶持用人单位培训

各类用人单位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利,构建多元化残疾人服务网络,用人单位需做到以下几项职责: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用人单位要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用人单位对残疾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努力营造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舆论环境。

(四)根据残疾人残疾状况的多样性,实施分类救助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我国残疾人可以分为肢体、视力、听力语言、智力和精神残疾等5类。政府应对其采取不同的特殊政策,即对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重度残疾导致无法就业或一户多残类型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特别扶助,体现社会救助的性质,目的是维护残疾人的“生命权”和“生存权”;而对有工作能力的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和听力、语言残疾的残疾人可按残疾等级发放不同标准的残疾人职业津贴,体现经济保障性质,目的是维护残疾人的“工作权”和“生活质量权”。

(五)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

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与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系的协调机制,初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体制。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区、家庭、企业和个人参与的“一主多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1.充分发挥社区参与支持残疾人就业的职能

街道、社区要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宣传,营造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在健全人与残疾人之间建立和谐、友爱、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提升残疾人就业的信心。同时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展社区支持性就业服务、职业教育和实践,建立多功能残疾人就业信息系统等,不断拓展残疾人就业的新渠道。

2.利用互联网为残疾人就业开辟社会支持渠道

互联网的出现,极大的加快了信息传递的速度,扩大了传播的受众范围。残疾人由于身体上存在某些障碍,使他们难以走上社会,无法获得正常的教育和获得就业的信息。网络可以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通过残疾人就业信息网,残疾人足不出户,就能实现供需双向选择,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意愿。

(六)家庭要努力营造对残疾人就业支持的环境

家庭要为残疾人提供温馨的家庭环境,培养和训练其良好的生活习惯与独立的生活自理能力,促进其身体和心理的健康发展,为残疾人就业奠定必要的身心基础。同时,积极配合职业咨询、职业教育工作者对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

(七)努力提高残疾人自身素质

对残疾人而言,提高自身素质,是其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的根本途经。残疾人也要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树立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转变择业意识,努力提升自身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和择业能力以适应市场竞争机制下的就业需求。同时,残疾人个人积极创业并以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

六、结语

世界各国在对待残疾人生存问题上,大都经历了从实行善意的救济或施舍到将残疾人视为平等权利主体的过程。在发达国家,往往把残疾人就业机制纳入到国家反歧视法中,上升为一个人权问题。我国残疾人数量庞大,残疾人的生活状况直接影响着五分之一的家庭。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之下,做好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就业方面的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诚然,促进残疾人就业,仅仅依靠政府是不现实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家庭以及个人都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责任。这样不仅有利于从根本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更重要的是,有助于促进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体现了风雨共担的社会责任和情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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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思斌、吕世伦.论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弱势群体保护与政府责任[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8.

[5]张杨,袁茵.试析我国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模式[J].南京特教学院学报,2008.

第5篇

关于残疾人就业,有两条众所周知,其一为就业大环境形势严峻,其二为残疾人在这环境中处于相对弱势。因为相对弱势,所以需要扶持,甚至保护。同是经济较发达的广东和浙江,在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方面,有各自独到的探索和经验,浙江的陈漭先生与吕明晓先生在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机制建设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设性意见,而广东的古念群先生则提供了一套几乎可以拿来就用的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完整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在就业领域制定的第一部专门法律。

这是有力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个法规。《就业促进法》最核心的精神在于倡导和维护公平就业,消除对妇女、残疾人等的就业歧视。做到公平就业,就要营造公平就业的环境,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经常设置就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是维护就业公平、消除就业歧视的参与对象;妇女、残疾人、农村人等可能是现实中就业歧视的对象,国家除倡导公平就业理念以外,还适当给予部分群体适当就业政策倾斜,以维护其就业权益,达到就业公平。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深入贯彻落实并充分利用,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机制,提升残疾人就业水平和质量,改善残疾人生活。

一、当前浙江省残疾人就业的现状及成因

就业是民生之本。近年来,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通过各种措施,努力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和环境,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目前集中就业约10万人,分散按比例就业约12.5万人,个体就业约11.5万人,有一定规模的农村种养业者约30万人。

在看到这些不菲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总体上来说,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社会就业水平,就业残疾人的就业层次偏低,就业不稳定,就业质量相对较差,特别是女性残疾人就业困难,农村残疾人相对处于劣势,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缺位较多,保障程度薄弱。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2006年4月1日零时,浙江省有残疾人311.8万人,其中城镇残疾人口为82.95万人,占26.60%;农村残疾人口为228.85万人,占73.40%。全省城镇残疾人口中,在业的残疾人为13.42万人,不在业的残疾人为12.03万人。残疾人的在业率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即使在业的残疾人,在收入、地位等方面与社会平均水平也存在差距。这种差距最明显地体现在残疾家庭平均收入上,浙江全省有残疾人的家庭户2005年人均全部收入,城镇为7679元,农村为4331元,而当年全省人均收入水平城镇为17877元,农村为8580元,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不足全省人均水平的一半。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就业总量不足的大环境决定了就业率的相对有限;其次,由于不少政策法规效力的有限,一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的愿望并不强烈;再次,有关扶持和援助措施还不够,特惠的力度还不够大;最后,残疾人自身的竞争能力不够强,残疾人就业的公共服务和权益维护不够到位,等等。这些原因综合导致了残疾人就业的现状。

二、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保护机制的建议

从《就业促进法》与《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颁布实施来看,目前我国的残疾人就业已经进入依法行政和政府统筹阶段,这有利于改变残疾人的就业困境。残疾人就业既需要促进,又需要保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层面,完善残疾人就业的促进保护机制,从而有效提升残疾人就业的效果和水平。

1.政策层面:国家应当实施积极、特惠、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政策。

国家当前实施的是积极的就业政策,积极政策首先应当是残疾人就业政策体系的核心。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残疾人就业的困难性,在税费减免、资金扶持、就业服务等方面让残疾人享受到普惠制度基础上的特惠政策,针对残疾人的特惠实际上兼具促进和保护的双重特性。残疾人就业的一个特点是部分残疾人即使通过促进和保护也不能就业,这就需要实施具有保障特点的残疾人就业促进保护政策,比如采用集中就业、庇护工场、工疗机构等具有保障特性的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目前一些地区实施的残疾人居家就业模式也具有类似的功能。另外,还应当加强对无就业能力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事实上这是残疾人里面最困难、对家庭造成最多负担的群体,公共部门更加应该承担职责,公共财政和公共服务应当高度关注和优先安排。在此基础上,形成分类实施、区别对待,又有机构成、全面覆盖地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政策、舆论等多种机制,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并共同发挥作用的残疾人就业政策体系。

2.环境层面:倡导人道主义,创造助残扶弱环境,消除就业歧视。

应当加强对文明残疾人观的宣传和推广,让全社会意识到,残疾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过程中所付出的不可避免的代价;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是社会道义和公共职责所在,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是现代行政的内在职责、重要内容和伦理规范。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将助残扶弱的优良传统赋予新的时代精神,形成并践行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文明的助残扶弱风尚和扶贫济困理念,将扶助残疾人就业在内的帮扶残疾人与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将残疾人和社会各界一道脱贫致富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结合起来,通过舆论、教育等各种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让社会各界都来关爱残疾人,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特别要在以企业为主体的用人单位中,倡导就业公平,消除就业歧视,给残疾人一个就业机会,切实保障已就业的残疾人,并给他们的就业、生活创造包括无障碍在内的良好环境。

3.机制层面:建立健全投入机制,分类实施,创新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体系。

首先,各级政府应当增加用于残疾人就业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专业、公共、个性的就业服务。加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和个性化,开展就业跟踪和就业评估,提出有效措施,从残疾人与用人单位供需双方促成、维护和提高残疾人就业的水平质量。政府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专门机构应当为改善就业服务强化人力资源建设,财政应为此加大保障力度。

其次,加大对歧视和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行为的惩戒力度,提升法规施行效力。借助人大、政协、就业监察、法制等力量,定期不定期开展残疾人就业专项视察、检查,通过委托或法制创新等形式赋予残联一定的残疾人就业监督权,法院在司法解释和案例判决中遵循法理精神基础上,倡导和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爱心律师和法律援助为遭受就业权益侵害的残疾人提供法律帮扶。

第三,不断创新补贴、奖励等符合市场经济的激励措施,给予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价值补偿。在当前给予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税费减免以外,还应增加对用人单位的无障碍改造补贴等补助。同时积极运用荣誉、褒奖等措施,激励广大用人单位。

最后,不断创新载体,丰富就业渠道,形成分类实施、各得其所、相得益彰又有机构成的残疾人就业格局。从就业形式上,按比例就业已成为残疾人就业主渠道,应当继续巩固并扩大成效;残疾人个体就业呈现增长态势,应抓住浙江省“创业富民”战略契机,在税费减免、开业补助、养老保险补贴、贷款贴息等措施基础上,加大扶持力度,鼓励更多的残疾人自主创业;在集中就业方面,应当充分肯定福利企业、庇护工场安置特定残疾类别、残疾程度的残疾人就业的规模经济性和现实合理性,在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基础上,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扶持。等等。

4、行动层面:政府机关应当起到表率作用,残联组织应提高代表服务能力。

在安置残疾人就业中,政府具有双重角色,一是作为全社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模范和表率,这是其社会责任,二是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这是其社会事务管理职责,政府只有首先做好表率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因此,在招录公务员过程中,政府首先应当禁止歧视残疾人,对符合条件、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残疾人给予均等机会,以自身行为遵循《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维护和提升法规的尊严、效力。

第6篇

在人们经常忽略的地方,有着这么一群孩子:他们的人生从一开始,就有着种种无辜的遗憾。这就是那些身有残疾的孩子。

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他们的家长又多了一份忧虑,就是孩子们长大后能否找到合适的工作;自己年老后,又有谁能照顾他们的孩子?

家长:孩子的未来无保障

在乌鲁木齐市第七小学,刚走进教学楼,就听见该校特教班的教室里传来孩子们异样的读书声,他们吐字并不清楚,声音也高低不齐。

你千万别笑话这样的读书声,这对孩子们来说已经相当不容易了,因为他们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智力障碍,连认一个字都需要比正常孩子多花几倍的时间。

走进这个特殊的教室,10个孩子整齐地坐着,奇怪的是,几乎每位孩子身边都坐着一个大人。

下课后,丁丁的母亲诉说了她的烦心事。她说:“我的孩子今年11岁,他出生时就患上了脑瘫。我跑了很多家医院也没能把孩子的病治好。眼看孩子到了上学的年龄,可是却没有正规的学校愿意收我的孩子。三年前,我毅然辞去工作,带孩子来这里上学。

“让我欣慰的是,如今孩子已经认识六十多个汉字了,还会做简单的算术题呢!可现在我又多了一份忧虑,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我和其他智障孩子的家长们一样都很担心孩子长大后的生活。为此,我首先想到要为孩子买份保险,可我跑遍了乌鲁木齐市大大小小的保险公司,他们均以我的孩子是智障儿童,不属于受保范围为由,不予办理。

“有一次,我隐瞒了孩子的病情,到乌鲁木齐市一家保险公司给孩子办理意外伤害险。可当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见到我的孩子时,马上向我提出不能办理。为了这件事,我大哭了一场。让我感到伤心和不解的是,为什么最需要保险的人却买不到保险?”

保险:残疾儿童不能办理

和丁丁的母亲一样,其他孩子的家长也有同样的忧愁,大家说,只有活着的时候对孩子们好点儿,自己死了就一点办法也没有了。他们真希望政府和社会能够给孩子们多提供一些帮助。

对于智障孩子家长们提出买保险难的问题,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医保办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的工作人员均向记者表示,对于智力和身体有残疾的孩子,在18岁之前是不能办理保险业务的,只能等到他们成年后根据具体情况才能办理。

在记者采访其他几家保险公司时,得到的答案也只有一个:不论是轻度还是重度残疾,保险公司均不受保。

一位律师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保险公司对残障人拒保的情况可以理解,毕竟保险公司所从事的是一种商业经营活动。在《保险法》没有对残障人保险这一问题进行有关规定之前,保险公司为了规避大量风险而拒保并不违法。

但这位律师认为,从保险是为了分担社会风险的初衷和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有关残障人保险的问题应纳入保险法调整的范畴,以保障残障人的合法权益。

福利院:92%的儿童存在残疾

据了解,目前,乌鲁木齐市还没有一所专为残疾儿童设立的学校。为了让这些特殊的孩子受到同等的教育,市政府分别在天山区、新市区、水磨沟区、沙依巴克区四个中心城区为智障儿童设立了特教班,给孩子们提供了一个学习的地方和受教育的机会。

乌鲁木齐市儿童福利院有很多残疾儿童,院内有三百多名孤残儿童,残疾率占到总人数的92%,其中以脑瘫和智障儿童为主。他们大多都是孤儿或弃婴,有的出生仅4天就被送到孤儿院,真是很让人心疼又心寒。

孩子们的学前教育是在孤儿院内进行的,随着年龄的增长,正常孩子被送往附近小学或中学读书,残疾孩子就只能在院内接受教育,而老师们也主要是教孩子们一般的生活技能,当他们成人后,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就业。轻度残疾的孩子可以走向社会,而重度残疾的孩子将直接被送往养老院接受终身护理。

最近几年,残疾孩子能够就业的特别少。一到假期,老师就带着孩子们四处找工作,即便这样,很多单位仍然拒绝接受残疾人。也因为上述种种原因,很多残疾孩子的家长,在孩子刚出生后,就将他们遗弃。

就业:缺乏适当的岗位

据乌鲁木齐市社会福利院的一位领导介绍,智障孩子毕业后,一般只能达到小学三年级学生的水平。这些孩子基本上可以学会去超市买简单的生活用品、叠衣服、熨衣服,有的甚至还可以做简单的饭菜。不过,这些技能显然无法保证孩子们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乌鲁木齐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说,智障儿童属于残疾人的一种,就残疾人就业来说,一般有三种途径:一是按比例就业,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全市三万多个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一人的,按一人安排;二是集中就业,针对18岁以上的残疾人进行集中培训,推荐就业。2005年,全市共培训残疾人971人,可目前就业的只有486人;三是个体就业,鼓励有条件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如修鞋、开店等。

目前,乌鲁木齐市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并不理想。199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各单位不愿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年应向政府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笔经费将纳入国家预算中。可全市三万多家单位,至今还有两千多家因没钱或其他理由不愿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的单位宁愿交钱也不愿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的则是前面安排完就业,后面紧跟着就安排残疾人下岗,造成残疾人就业快,下岗也快的局面。

对于下岗,有的是因为残疾人自身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因,但乌鲁木齐市残联呼吁,社会各界应主动提供适合的岗位,让残疾人有机会享受劳动的权利和乐趣。

建议:成立残疾人服务中心

乌鲁木齐市一名长期从事特教工作的老师建议说,有关部门应建立残疾人服务中心,成为集康复、教育、培助养于一体的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她说,由于人的心理、思维、能力是在自然、社会、劳动环境下才发展起来的,在残疾人成长的历程中,如果有继续康复的环境,让他们的潜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还是有较大的发挥空间的。相反,如果对他们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将贻误时机,加重他们的残疾程度,甚至会使前期的康复训练毁于一旦,从而给他们的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

第7篇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自从去年5月份任职**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以来,在社区残联领导的正确带领下,在残联所有工作人员的鼎力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进取,认真工作,充分发挥一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尽的义务与职责,在任职以来,我与其它专职工作人员通过走访社区残疾居民家庭,了解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残疾人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切实照顾好社区残疾人的生活。做好社区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我希望通过努力工作,可以激励残疾人朋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让他们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现将今年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评议。

一、积极走访,关心残疾人生活状况

今年,我与社区***、***等两名同志积极走方社区残疾人家庭,了解残疾人朋友的生活状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活中、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我们通过主动走访社区***户残疾人家庭,对**社区残疾人生活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对残疾人朋友的需求做了认真的记录,并向上级残联组织和有产部门进行了汇报,确实的解决了**社区残疾人朋友遇到的问题。像**社区里残疾人***、***是一对夫妻,他们两个人都没有工作,面且身体上还是**级残疾,家庭生活困难,我们在走访中了解到了他的困难,后来通过联系塑料花外加工工作给他本人和家人做,增加了家庭的收入,解决了生活问题。通过开展走访活动,受到了社区居民的热烈欢迎。

二、加强社区残疾人的康复工作

我们根据社区每个残疾人的不同康复需求,对社区内的残疾居民开展针对性的康复训练,使其得到最佳的康复效果。在今年**月,我们接受了残疾人康复训练的专业技能培训工作,通过这种有效的培训工作,切实加强了我们这些专职委员的工作能力,以便更好的服务于残疾人朋友,我们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使残疾人就地就便得到康复训练与服务,根据上级领导的要求,我对自己所管辖区的***名残疾人的康复需求进了深入调查工作,对需要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残疾人建档立卡。为残疾人朋友提供多种康复服务,我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为他(她)们提供康复医疗、心理疏导、康复护理、知识普及,同时还对残疾人的亲友进行培训与训练指导,这样可以更加方便帮助残疾人进行康复工作,在平时的康复工作中,我根据社区各类残疾人的特点,开展相应的康复训练:肢体残疾成年人开展以运动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为主的康复训练,指导使用矫形器和训练器具,并对训练效果进行阶段评估。对脑瘫儿童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的原则,适时选配辅助器具,开展运动功能、姿势矫正、语言交往、生活活动四方面的康复训练,并对训练效果进行阶段评估。对智力残疾儿童开展运动、感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六方面的能力训练,并对训练效果进行阶段评估。逐步开展成年智力残疾人生活自理、简单劳动技能、适应社会生活、生活护理等综合康复训练服务。开展盲人在日常生活环境和公共场所的行走导向训练服务。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及视功能训练、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等。同时积极普及康复知识,积极开展康复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工作。

三、加强残疾人就业管理

今年,我所管理的社区残疾人中,有**名残疾人在就业问题上遇到了问题,主要问题是部分残疾人朋友因为身体伤残情况严重找不到工作,以及工资待遇过低等两个主要问题,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我将情况反映给有关领导,在上级领导的帮助下,开展了以下工作措施来帮助残疾人朋友解决工作问题。

1、加强残疾人文化素质培训。要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强残疾人素质培训尤为重要,我们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以就业需求为出发点,依托社会资源举办各类短期技能培训班,帮助残疾人掌握生产工作技能,加强就业前培训;又以职业要求为落脚点,加强企业内残疾人在职培训,提高残疾人工作适应能力;通过加强创业培训,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提高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同时我还为社区残疾人个体就业提供帮助。

2、加强分散比例安置残疾人工作,这项工作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帮助残疾人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依法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促动用人单位愿意接受残疾人,从而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要继续贯彻落实已有的福利企业政策,对现有福利企业切实搞好服务,为福利企业巩固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带动更多的残疾人就业。

第8篇

据统计,我国残疾人已超过8500万,其中就业年龄段(男16―59岁,女16―54岁)残疾人约3200万,城镇约800万,农村约2400万。2013年度,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率为10.8%,比上年度的9.2%上升了1.6个百分点,是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4.1%的2.5倍之多,且实际失业率还不止如此。造成残疾人失业率如此之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现象非常普遍。就业机会歧视也称就业招聘歧视(recruitingandhiringdiscrimina-tion),是指劳动力供给者在求职过程中受到的歧视。而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就是残疾人在求职过程中因为自身的残疾而受到用人单位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从而导致平等就业权的丧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就业机会歧视的禁止,如《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可见,我国在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禁止方面的立法并不缺乏,然而实践中对残疾人实行就业机会歧视的现象依然比比皆是,究其原因在于法律实施机制尤其是司法救济机制的不完善。相较于公务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过程中因歧视而引发的诉讼,比如著名的四川成都蒋韬身高歧视案、安徽芜湖张先著乙肝歧视案等,求职者与普通用人单位,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就业机会歧视案件则相对较少,至于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笔者更是未在北大法宝、北大法意搜索到一起这样的案件。可见,相较于就业机会歧视的行政司法救济而言,民事司法救济在我国更为缺乏,许多平等主体之间的就业机会歧视案件在立案时就会面临种种障碍,导致其无法进入审理程序。如何通过完善我国现行的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民事司法救济机制,为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的保护提供切实、可靠的保障,是我国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我国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民事司法救济的理论依据及法律依据

1.理论依据

(1)实体权利依据。有权利必有救济,权利是救济的基础和根据。就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而言,用人单位侵犯的是残疾人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因此,如果能够证明平等就业权的私权属性,那么平等就业权的民事司法救济就能够成立。一般而言,私权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不能加以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的私权,比如婚姻法律关系中与谁结婚的自,国家公权力不得对之予以干涉;第二类是因为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而可以限制的私权,比如所有权,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对它进行限制;第三类是和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私权,或者说具有社会权力属性的私权,这类权利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扩大的私权。而平等就业权就属于上述第三类私权,与之类似的还有教育权、环境权等。此外,从权利的两个要素――利益和自由来看,一方面,平等劳动权保护的是公民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这是一种涉及公民最根本利益的一项私益;另一方面,根据自由劳动的原则,公民还享有是否获得就业机会的自由。因此,平等就业权具备获得民事司法救济的实体权利基础。(2)请求权基础。获得民事救济需要存在民事请求权,民事请求权分为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显然,就业机会歧视不可能形成物上请求权,只可能形成债权请求权。而债权请求权又分为根据违约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和根据侵权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根据违约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要求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前提,而就业机会歧视一般发生在劳动力提供者(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双方尚未形成合同关系,因此受到就业机会歧视的残疾人的请求权基础只能是侵权,而不能是违约。但如前文所述,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民事司法救济的实体权利依据是平等就业权,而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就业权并不在该条列举的受《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具体民事权利之列。正基于此,目前法院在受理平等就业权相关案件时所适用的民事案由并非“平等就业权纠纷”,而是将平等就业权作为劳动者人格尊严利益,分别适用“人格尊严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予以受理。

2.法律依据

对于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的民事司法救济,我国法律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我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九条。除了基本法律,我国一些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也对此做出了规定,如《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有关部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上述规定均为我国目前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民事司法救济的法律依据。

三、我国现行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民事司法救济机制的缺陷

据前文所述,我国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的民事司法救济具有实体权利依据、请求权基础和法律依据,然而现实情况确是绝大部分受到就业机会歧视的残疾人都无法获得有效的民事司法救济。这说明我国现行反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的法律规定与其他民事实体法、程序法在衔接上存在问题,具体表现在:

1.反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法律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衔接问题

如前文所述,残疾人遭受就业机会歧视后只能提起侵权责任诉讼,而侵权责任诉讼的实体法依据是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对平等就业权做出了规定④,但平等就业权并不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的具体人格权范围,残疾人求职者无法以用人单位侵犯其平等就业权为依据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方法是,此类案件如果无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关于具体人格权的规定,则会被归类于“一般人格权”项下。虽然《侵权责任法》未采用“一般人格权”的提法,而适用“其他人身权益”的表述,但在实质上起到了一般人格权的作用。一般人格权理论作为一种补充法律漏洞的应急措施,历来饱受争议,被许多学者所诟病,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作为框架性权利,一般人格权在内容上极不确定、具有模糊性;第二,由于牺牲了法律的确定性,使其现实保护永远依赖于法官对案件的解释与判断,从而背离成文法传统,走上判例化道路且赋予了法官太多的自由解释空间。因此,司法实践中将就业歧视案件归入“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的做法存在一定缺陷,如何使反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法律法规与《侵权责任法》进行更好的衔接,值得深思。

2.反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法律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

(1)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案件的案由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2011年两度修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均未将“平等就业权纠纷”作为独立的案由予以设立,从而直接导致目前各地法院对同类案件以不同案由立案和审理的情况,主要包括“人格权纠纷”、“隐私权纠纷”、“人格尊严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等等。笔者认为,案由的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会给残疾人提起民事诉讼造成了不便,也不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同时阻碍了民事案件司法统计准确性与科学性的提高。(2)缺乏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案件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案件属于侵权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在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案件中,作为原告的残疾人求职者必须举证证明用人单位确实针对自己实施了就业机会歧视的行为,并且还需证明自己没有被录用的原因就是该就业机会歧视行为。如果原告残疾人无法举证,那么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但残疾人被拒绝雇用后,雇主并没有义务说明不予录用的原因,因此,残疾人很难证明雇主的拒绝录用行为是基于残疾这一原因。如在2010年“顺德乙肝歧视案”中,顺德区人民法院指出,原告阿伟(化名)在诉讼中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顺德某资产管理办因阿伟是乙肝携带者而不予录用,因此法院不予确认。可见,在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案件中,由于残疾人求职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极为弱势地位,由原告举证较为困难。(3)缺乏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我国《劳动法》在第十二章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但纵观此章规定,基本上针对的都是劳动关系建立以后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是该法唯一的一条针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规定,其中规定了民事责任。①然而,该条适用的范围过窄,仅适用于乙肝歧视,这样的规定还不如不规定,因为在前面做出了对就业歧视的一般性禁止后,在法律责任部分仅设立针对乙肝歧视的罚则就会形成一种暗示:除了乙肝歧视外,其他的禁止歧视都是随便说说的。除了上述两法中有关于就业歧视民事责任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均难觅民事责任规定的踪影。我国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的法律责任形态多为行政责任,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等,民事责任的缺乏使得残疾人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或者赔偿。

四、完善我国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民事司法救济机制的建议

1.完善我国反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法律法规与《侵权责任法》的衔接

有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法律,当然要限定于民事利益侵害,而平等就业权作为一种社会权利,不应纳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笔者对这种观点不敢苟同。上文已论述,平等就业权作为一种社会权利,本身具有一定的私权属性,其权利主体是私人,平等就业权歧视也是来自于私人的一种侵害行为。既然是一种私权,自然会产生私法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制范围。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一方面,平等就业权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明确列举的具体民事权利范畴,另一方面,将平等就业权案件归入“一般人格权”项下,不仅不利于突显平等就业权的重要性,同时也给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判决的不确定性。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平等就业权纳入《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受到就业机会歧视的残疾人可以直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法院提讼,并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

2.新增平等就业权纠纷为独立案由

反就业歧视纠纷发生时,提起反就业歧视诉讼的第一步就是确定案由,法院立案受理的第一步也是确定案由。民事纠纷案件案由是衔接民事实体法律所调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与民事程序法律规定的重要“桥梁”,只有反就业歧视案件案由确定了,就业歧视受害者才能明确自己可否提讼,司法机关才能明确自己可否受理并对该案件定性和准确适用法律。如前文所述,我国当前的案由规定里面并没有专门针对反就业歧视纠纷的案由。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完善我国当前的案由制度,将平等就业权纠纷规定为独立案由,从而使反就业歧视纠纷案件恰当地进入相关实体法框架与程序法框架,避免我国当前司法实务中反就业机会歧视纠纷案由制度的不统一,同时这也必将更有利于我国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司法救济机制的真正建立。

3.规定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关于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可以借鉴美国、英国的经验,即只要原告能够提供表面的证据证明歧视的存在,当原告能够提供表面的证据使法院相信发生了歧视或者可能发生了歧视时,举证的责任就转移给了被告,被告就要承担反驳的举证责任。此时,作为被告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客观的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待遇的差别是出于正当理由,如职业内在需要②,然后由残疾人求职者举证证明用人单位的理由不成立,只是实行歧视的借口,之后再由用人单位对原告提出的证据进行反驳,如果其无法举证或者举证不充分,则用人单位应承担歧视的法律责任。这种“举证责任转移”渗透的精神是:让最适合举证的一方负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不仅能够提高残疾人捍卫平等就业权和反就业机会歧视的积极性,同时也符合正义的价值理念。

4.完善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9篇

当前残保金征收工作的主要做法

1.行政事业单位。《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13条的规定:财政拨款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由同级财政直接划转。根据这一规定,松阳县所有有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在核实其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无误之后,由县会计核算中心、乡镇核算中心、教育核算中心等直接划转其应缴的残保金。这一做法,保证了行政事业单位残保金的及时入库,提高了残保金征收工作的效率。

2.各类企业等非行政事业单位。先由残联和地税等相关部门核实全县应缴残保金的各类企业等缴费单位及其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然后由残联向其送达缴纳残保金通知书,缴费单位无异议的则按规定缴纳残保金,如其对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缴纳金额等提出异议的则由残联和地税等部门重新核实,经核实无误后缴费单位按再核实后的缴费金额缴纳残保金。如缴费单位既无异议又没有按规定缴纳其应缴残保金的,在每年的残保金征收期结束之后,由地税和残联等部门组织清欠,对拒不缴纳残保金的单位,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残保金征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松阳县属于浙江省6个最不发达的县之一,经济落后,企业规模小,数量少,从2007年开始,根据县委县政府“发展工业50条”及“四商活动”的要求,对工业企业减半征收残保金,所以残保金收入的总量较少。与此同时,随着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残保金的支出需求不断增加,收支矛盾突出。即便如此,在征收过程中仍然遇到不少问题。

其一,部分用人单位对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意义认识不足,导致残保金征收的压力加大。这些用人单位认为缴纳残保金是自愿的,可交可不交,交了残保金等于增加负担吃了亏,所以千方百计地逃避安置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保金。甚至部分政府职能部门也对残疾人事业有偏见,认识上有偏差,随意敷衍。

其二,残保金的征收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在实际工作中对欠费等行为的处理缺少可操作性。对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的强制力不够,对欠费或形成死欠的单位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缺乏执法刚性。

其三,民营企业的高流动性,导致对应缴费企业数和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核定非常困难。浙江省是民营企业大省,松阳县当前的企业结构也以民营企业为主。每年都有许多新的民营企业开业和老企业的关、停、并、转,并且生产经营规模时而扩张时而收缩,企业员工处于不断的流动中,这给及时掌握全县应缴纳残保金的企业数和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核定带来了很大困难。

其四,残联和地税等相关征收部门的信息系统不对称,客观上降低了征管工作的效率。

其五,与财政支出对老、少、边、穷等地区的适当倾斜相比,残保金对欠发达地区缺少相应的政策扶持。

加强残保金征收工作的几点建议

1.统一思想,加强宣传,提高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和残保金征收意义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动员宣传部门、新闻单位、乡镇、社区积极配合做好残疾人就业和残保金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清除认识上的误差,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使用人单位认识到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和依法缴纳残保金,是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的具体行动,也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2.完善残保金征收工作的相关法规政策,力争做到公平、公正、全覆盖、低费率,提高相关单位缴费积极性。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应法规,明确细分征收范围,严格规范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对逾期拒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明确法律责任,赋予残联或地税部门相应的执法权;对形成死欠的残保金建议参照社保费死欠的相应规定执行。

3.优化服务,扎实做好征收的前期准备工作,提高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在每年的残保金征收工作开始之前,可以结合财政部门掌握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总人数,地税部门掌握的企业用工人数、社会保险特别是养老、工伤保险的参保总人数等数据建立一个用人单位的用工台账,为依法征收残保金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10篇

[关键词]残疾人;网络创业就业;创业培训;服务需求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2-0071-03

网络创业是以互联网及其他电子网络通信设备为基础,发现和捕捉新的市场机会,通过提供新的商品或服务以创造价值的过程,它具有虚拟性、创新性、网络企业的快速成长性以及其创业者的年轻化等特征。近些年来,电子商务的普及、创业型经济的发展、就业形势的严峻以及政府政策的鼓励,促使残疾人群体网络创业的观念日益增强,网络创业人数急剧增加,创业带动就业的效果日益明显,成为残疾人创业就业发展的新趋势。

1残疾人网络创业就业的基本状况

2013年7月,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组织在全国残联系统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范围内,开展了残疾人网络创业就业的问卷调查,共收到19个省市有效问卷335份,其中个人网店317份,企业网店18份,基本情况分析如下:

11残疾人网络创业的基本背景

被调查的残疾人店主中,男性175人,占578%,女性128人,占422%,平均年龄为34岁;从残疾类型看,肢体残疾有219人,占799%,听力言语残疾有31人,占104%(其中听力残疾有27人,占99%,言语残疾有4人,占15%),视力残疾有16人,占58%,智力残疾有3人,占14%,多重残疾有4人,占15%;从学历状况看,大专及以上学历有122人,占387%,高中学历有91人,占289%,初中学历有80人,占254%,小学及以下有22人,占70%,绝大多数店主学历层次偏低;从地域分布看,中东部发达地区所占比重较大,有301人,占952%,西部欠发达地区有16人,占48%。

12残疾人网络创业的运营状况

被调查的残疾人网店的营业额由于地理位置、经营范围、成本的不同体现了较大的差异。被调查者中,有242人,即763%的店主在家中开网店,有184人,即58%的店主有意扩大规模,有154人,即486%的店主用个人储蓄作为网店的启动资金,平均投入资金为12341元,中位数为4000元。网店的平均营业额为8877元,但是中位数为1500元。说明店主的营业收入差距很大,并且有15%的店主(46人)同时进行实体店的经营。有超过一半的店主(154人,519%)在开网店的同时有其他收入来源,平均收入为2109元(中位数为1300元)。

13残疾人网络创业的社会保障状况

被调查者中,有112名参加了各类社会保险,其中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有102人,占322%,居民养老保险有29人,占91%,农村养老保险有38人,占120%,职工医疗保险有89人,占281%,居民医疗保险有41人,占129%,公费医疗有2人,占06%,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43人,占136%,失业保险有43人,占136%,工伤保险有41人,占129%,生育保险有36人,占114%(见图1)。

图1网络创业残疾人参保情况

被调查者中,有205人未参加社会保险,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主要原因有:①不了解有51人,占161%;②嫌参保费用太高有56人,占177%;③店主不知道如何参加社会保险的有15人,占47%;④店主不想参加社会保险的有9人,占28%;⑤店主认为手续太复杂的有8人,占25%;⑥有9人,即28%的店主由于社保不能连续转移而不参加社保,此外有1人,即03%的店主由于其他原因不参加社保。此外,65%(206人)的店主不了解有关的残疾人创业政策,543%(172人)的店主没有享受任何优惠政策。

14企业网店的基本情况

企业网店相比个人网店具有更多的交易量(平均786笔)和更高的月营业额(平均55325元)以及更多地雇用员工(平均83人),其中737%的企业网店雇用了残疾人,说明残疾人企业网店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参加社会保险,企业负责人主要认为费用过高(556%)(见图2)。

图2残疾人个人网店与企业网店对比情况

2残疾人网络就业创业面临的问题

21政府扶持不足,缺少残疾人网络创业的专项扶持政策目前,各地残联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如残疾人个体开业开办费补贴、残疾人个体业主及其帮工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其扶持的主要对象是实体经济,网络创业基本上还未被纳入到创业扶持优惠政策体系中。

在所调查的网络创业人群中,只有112家网店享受到了“社会保险补贴”;有206名被访者表示“不知道”有相应的扶持政策,因此难以得到相应的扶持帮助。此外,有些国家政策落实也不到位,比如中残联多次号召各地开展残疾人网络创业培训,但是培训效果不理想,能掌握网络创业技能的残疾人比例不高。

22残疾人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网络营销技能亟待加强

残疾人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对于互联网的认识、了解和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管理经营和市场营销能力差,开网店主要还是以个体零售为主,技术含量普遍较低,产品利润不高。调查结果显示,54家的网店月营业额不超过500元,105家(507%)的网店月营业额不超过1500元,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上的网店只有51家。此外,“网站推广难度大”是被访者反映最多的问题之一。

23由于身体条件的限制,物流配送环节存在困难

物流是网站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货物的提取、发送、拣货、验货等工作,对残疾人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调研中发现,网络创业的被调查者中,903%以上的是肢体和言语残疾,在接收订单后与物流公司沟通和协调方面存在不小的困难,从而导致发货延迟,甚至无法发货的情况,造成网上顾客给予差评的后果,最终无法正常经营下去。此外,调查结果也显示,60%的残疾人提到了货物运送的困难。

24由于资金不足,限制了残疾人网络创业的规模

网络创业的启动资金虽然较少,但进货款项、库存资金、消费者保证金、网店租金和推广保证金等后续资金投入逐步增多,网络创业项目的稳定发展需要足够的周转资金加以保障。残疾人由于收入水平偏低、医疗保健费用高、社会保障不足等多重原因导致家庭负担较重,主要通过向家人或朋友的借贷或投资来维持网店的正常运营,大部分残疾人开设的网店经营规模较小,能够周转的资金有限,不能大批量进货就难以拿到价格低廉的产品,商品没有价格优势,很多网店经营困难。此外,狭窄的融资渠道严重地制约了网络创业项目的持续健康发展。

25由于地区经济条件的差异,残疾人网络创业发展很不平衡残疾人网络创业就业项目的发展程度与当地经济发达程度、政策执行力度、受重视程度和就业观念等因素密切相关,表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比如广东、江苏、浙江等沿海发达地区,由于当地经济发展的优势,也促进了残疾人网络创业的较好发展;而一些偏远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残疾人网络创业还存在一些困难。

3推动残疾人网络创业就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3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残疾人网络创业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中国残联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对现有就业政策进行充实完善,将现行残疾人实体经济创业就业的扶持政策进一步向网络创业就业领域延伸,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落实税费减免、项目补贴和信贷支持等优惠政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政策的覆盖范围,为残疾人网络创业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同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通过多种渠道,加大残疾人就业政策和法规宣传力度。改善残疾人网络创业环境,建立统一、高效、有序的网络创业服务体系。各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会同当地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对残疾人自主网络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利用开办费补贴、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在资金、场地、技术等方面积极扶持残疾人网络创业。

32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网络创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创业素质,弥补残疾人网络创业的不足各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残疾人网络创业教育培训,提高网络创业人员素质能力。加大对残疾人网络创业教育培训经费投入,充分利用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加强残疾人网络创业培训方面的课程开发,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采取残联和社会组织相结合的培训方式,举办各种类型的专业课程培训班,全面提升残疾人在企业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技术等方面的网络创业专业技能。

33创建残疾人网络创业孵化平台,展示残疾人优秀作品,拓展营销渠道,扩大残疾人网络创业规模由于残疾人身体条件的限制,物流配送环节存在着较大困难。各级政府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引导和监督的作用,建立残疾人网络创业就业管理平台,为网络创业者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支持,在货物的提取、发送、拣货、验货等物流环节提供帮助服务,引导他们拓宽销售渠道,提高网店运营效益。同时,努力营造有利于残疾人网络创业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改变社会对残疾人的观念,充分利用现有电子商务平台孵化助推残疾人网络创业。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残疾人网络创业的意义和成果,树立典型,分享经验,加强残疾人网络创业的信心,拓展残疾人网络创业产品的销路。

总体来看,网络创业已经成为残疾人融入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残疾人网店的经营规模仍然较小,创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和政策落实还存在一些问题,地域的不平衡也限制了残疾人的创业成功。因此,国家未来需要从政策、资金、培训等多方面入手,帮助残疾人顺利开展网络创业,以提升残疾人的生活品质和人生价值。

参考文献:

[1]潘洪刚,吴吉义我国网络创业的兴起及发展现状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1(11).

[2]潘洪刚,吴吉义中国网络创业的发展轨迹及趋势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3).

[3]龚志周网络创业特征实证研究[J].经济视角(下),2009(1).

[4]胡桂兰,梅强,刘建一网络创业团队的绩效研究——以淘宝网为例[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9(11).

[5]廖兰秋我国网络营销的现状及发展建议[J].商业经济,2009(11).

第11篇

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残疾人是一个人数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

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根本举措。

(二)总体要求。全区要按照市政府关于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大投入

,加快推进,务求实效。坚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与全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结合的原则,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全区社会保障和公共

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二、建立完善的救助补贴制度,确保残疾人享有生活保障

(一)加大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提高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对低保家庭中一、二、三四级残疾人专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100元、6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150元、100元。城市

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以内的残疾人参照我区城市低保家庭补助标准执行,今后贫困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同比例调整。自2012年起,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一户

多残、无自理能力的重度肢体残疾人、重度精神一级残疾人、孤寡老年残疾人,在享受现有残疾人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给予50元的特殊生活补贴。

(二)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力度。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在其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之后,对其个人所负担的医疗救助规定范围内住院和大病

门诊费用,再给予30%的救助,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

(三)提高精神残疾人免费服药标准,扩大受益面。从2012年起,将低保精神残疾人免费服药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00元,并覆盖低保边缘精神残疾人。

(四)加强贫困残疾人住房保障。逐步落实贫困残疾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今后规划筹建的廉租住房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中村改造对残疾人应予以照顾,要优先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住房困

难。

(五)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

贯彻落实重度残疾人提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相关规定,加大落实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力度。

(六)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的福利水平。贯彻落实好残疾人在享受税收减免、生活用电、水、煤气费用、就医就诊费用、盲人读物邮件寄递费用、聋人手机短信费用、聋人和视力残疾人家庭数字电视初装

费和收视费以及视力一、二级和下肢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等交通工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七)做好困难残疾人家庭的走访慰问和救助工作。逐步加大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困难残疾家庭的经费投入,自2012年起,将重大节日走访慰问经费增加到30万元,基本实现重大节日困难残疾人家庭的走

访慰问全覆盖。

三、建立完善的康复服务机制,确保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一)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区级医院及80%以上的街道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设立康复科(室),充分发挥好区残疾人康复训练中心和街道康复中心对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

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功能训练、心理辅导、康复知识普及和残疾预防宣传等工作。依托各级医院和社会服务组织,确定一批残疾人康复定点机构,承担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在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地方

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水平的康复站,完善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2012年实现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全覆盖。

(二)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将各级康复机构服务人员纳入政府教育和技术培训计划,将残疾人康复技术服务纳入全区卫生系统相关培训内容,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三)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规范化建设。推动康复服务工作项目化,进一步完善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工作机制,逐步提高精神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水平,积极推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开展

(四)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优生健康检查及孕期、产后保健服务;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察,加强对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和对7周岁以下残疾

儿童的监测,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对0-7岁残疾儿童实行抢救性康复,逐步提高康复救助标准。在定点机构康复的残疾儿童达不到入学条件的,救助年龄可放宽到9周岁。

四、建立完善的托养服务机制,确保残疾人享有身心关爱

(一)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托养照料。建立以机构托养为主、社区日间托管和居家照料服务为补充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捐助等方式,实施多元化的托养服务支持,适时提高托

养补贴标准。逐步拓宽托养覆盖面,将托养服务政策由低保家庭残疾人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延伸。

(二)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化。开展托养服务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和“阳光家园”示范区创建活动,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机构给予表彰奖励。残疾人托养机构中的医疗卫生室取得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

医疗定点资格的,在该托养机构中入托的参保残疾人纳入社区医疗保险管理,享受社区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五、建立完善的教育就业制度,确保残疾人享有公平发展机会

(一)进一步发展残疾人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开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采取多种形式使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

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以及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享受到义务教育。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保证适龄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基本达到普通儿童少年入学率水平。保

障各类特教学校和康复教育机构的教师待遇不低于普通学校教师,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晋级评优以及继续教育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贯彻落实残疾人培训的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免费

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标准据实给予奖励。

(二)积极实施“扶残助学工程”。贯彻落实市级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的教育救助政策,提高教育救助标准。在外地中等专业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区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每

人每年给予2000元生活补助。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补助的学生,高于补助标准的不再补

助,低于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标准)。对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按照大专生每人3000元、本科生每人4000元、研究生每人6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广播电视大学考试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残疾学生,按照大专2000元、本科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等学历只奖励一次。

(三)加大促进残疾人就业扶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新签订1年或3年以上劳动合同,

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我市最低工资额20%或30%的标准分别给予岗位补助。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大学生提供毕业实习和就业岗位,在实习期内,每安排一名残疾人实习生,按照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额50

%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对安排残疾大学生就业一年以上的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每名残疾人大学生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予以补贴。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现有优惠政策基

础上,每超比例安排一名残疾人再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助。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四)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所需经费给予保障,保证人员、场所和设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公共就业服务场所

要设立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专门窗口和服务项目,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实施资源共享。

六、建立完善的文化体育服务机制,确保残疾人享有健康快乐生活

(一)鼓励支持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将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文化强区建设内容;对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艺术人才、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与健全人同等的表彰和奖励。建立残疾人文化

人才和优秀运动员的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妥善解决其就学就业问题。

(二)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充分发挥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文娱活动室、阅览室、书画室等功能作用,加大向残疾人免费提供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的力度。区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社会

公共设施和场所要向残疾人免费开放并提供便利服务。

(三)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城市公共体育健身场所要配置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健身器材及健身路径,残疾人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比例达到35%以上。

(四)为经常性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提供经费保障。设立经常性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专项经费,每年投入10万元,用于开展适合残疾人的趣味运动会、健身活动、各类文化艺术比赛等经常性残疾人文化

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七、建立完善的维权服务机制,确保残疾人享有合法权益

(一)全面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加强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提高残疾人的法制观念和维权能力,不断增强社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

益的意识,确保残疾人平等享有合法权益。

(二)积极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和工作。发挥残疾人法律救助站作用,对符合条件并有救助需求的残疾人实施法律救助。健全残疾人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应急处理机制,加大对侵害

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三)加快城市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建筑物、交通设施、旅游景点、居民社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执行。严格把好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审批

关、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政务信息要实现无障碍公开,公共服务机构要提供无障碍服务。组织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

八、强化“三项配套”措施,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一)组织保障配套

1、加强组织领导。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区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的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成立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推进小组,研究决策残疾人“两个

体系”建设重大事项,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一体化和服务均等化。

2、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完善区残联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标准,保证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街道残联由在编人员主持日常工作,街道残疾人专职干事和社区残疾人工作联络员,其工作补贴

、误工补贴、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区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比例不少于1.5%。区残联理事长可按程序推选为同级人大或政协常委候选人。残疾人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

,确保各项社会保障和服务措施得到落实。

3、建立残疾人社会工作者队伍。在残疾人工作领域引入社会工作机制,“十二五”期间,在残疾入托养、康复、法律救助、心理疏导、就业服务等领域开发设置100个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工作岗位,建

立一支专业化残疾人社会工作者队伍。

(二)资金投入配套

1、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建立财政资金投入残疾人事业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和长效机制,残疾人事业投入随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确保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各级政府要加大购买服务的

资金投入,拓展购买社会化服务领域,增加残疾人特需服务项目。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作用,积极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就业指导、文体娱乐等活动。各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和完善能够满足残疾人需求“残疾人之家”,为残疾人提

供服务。

3、收足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行好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制度,做到应收尽收;机关事业等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主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应缴未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催交。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力度,实行统筹管理,充分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三)发展环境配套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不断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扶残助残慈善事业。加强信息统计管理,将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纳入社会事业

第12篇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现有360多万残疾人,涉及1200多万家庭人口。各级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特别是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力推动了残疾人事业发展。但是,残疾人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法规政策还不够健全,社会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还难以得到满足,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参与社会生活还有许多障碍,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努力使全省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予以重点保障。对持证重度残疾人,进行特别救助,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要认真组织实施涉及残疾人的民生工程项目,确保项目任务顺利完成。逐步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行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安置和照顾好伤残退伍军人。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纳入全省农村危房改造总体规划。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要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三、做好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辅助用具和康复训练等有关政府补贴政策,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可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或参合资金。制定残疾儿童救助制度,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四、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

认真贯彻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利用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优惠政策,认真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鼓励、扶持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兴办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质量。重视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推进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制定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政策,保障其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积极推进残疾人免费职业教育。支持省特殊教育中专学校建设,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五、依法促进残疾人就业

深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切实保障残疾人优先享有公共就业服务扶持政策,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残联、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纳入工作规划和考核范围,依法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监管力度。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并积极落实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加强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采取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六、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与无障碍建设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制定鼓励和扶持政策,并给予重点资助。优先划拨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减免有关费用。鼓励市、县(市、区)建设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和完善残疾人综合服务体系。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积极推进无障碍建设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社会福利机构、进公共服务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并免费提供服务。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整顿清理无障碍设施被占用、破坏现象。

七、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

各级残联是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要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解决好人员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健全残疾人专门协会组织,社区、村(居)委会应配备残疾人协理员或助理员。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应充分考虑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代表。条件具备的残联理事长可推荐为同级人大或政协常委候选人。要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院校培训计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

八、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完善与残疾人就业、教育、康复等相关的法规、政策。制定、修订法规和政策,涉及到残疾人权益的,要听取残疾人或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举办和参加全省、全国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重大赛事,表彰、奖励在国内、国际重大残疾人赛事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及有功单位和人员。省、市主流媒体要开设专栏、专题节目,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教育部门要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将扶残助残纳入文明创建范围,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