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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定义

时间:2023-06-08 10:56: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货物贸易定义,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货物贸易定义

第1篇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

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

本协议目标为:

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原产地规则: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促进投资便利化。

第三章经济合作

一、为强化并扩大本协议的效益,双方同意,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海关合作:

(五)电子商务合作:

(六)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第四章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

二、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双方应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但双方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则适用该税率: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是指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其中双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协议附件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达成的货物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应终止适用。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一方应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减少或消除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达成的服务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应终止适用:

(四)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寻求解决方案。

第五章其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第十条争端解决

一、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

一、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

(二)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

(三)解释本协议的规定:

(四)通报重要经贸信息:

(五)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

三、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

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第十三条附件及后续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及根据本协议签署的后续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一、一方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本协议自通知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终止。

二、本协议终止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就因本协议终止而产生的问题展开协商。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

附件二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附件三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

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

第2篇

关键词:跨境人民币结算;离岸市场;人民币国际化

一、概念界定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定义,不同机构各不相同,并且不同的发展时期其内涵也在不断的延伸发展中。本文结合相关文献研究,将其定义为:指经国家允许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以人民币报关、计价进出口贸易结算,其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等。并从业务范围的角度将其划分为广义和狭义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广义上包括经常项目下的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资本项目下的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狭义上只包括跨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人民币结算,即仅限经常项目。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现状浅析

(一)量的角度

1.总量不断攀升,直接投资占比增大

从图1可以看出,初期业务发展较为缓慢,2009年结算量只有36亿。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刚刚启动,试点城市只有5个,首批试点企业仅365家,流程比较复杂,政策制度尚待完善,许多企业还有疑虑。2010年无疑是其腾飞期,试点城市扩大到20个省市,政策进一步完善,流程得到简化,海外市场认可度也在提高,到2010年底结算量为5千亿,达2009年的140倍。之后呈井喷式发展,2014年达到6.5亿,而2015年前三季度,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金额合计5.46万亿元,同比增长13%,截止到2015年10月底,已近5.9亿元。

2011年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从经常项目下跨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扩大到资本项目下的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从图1可以看出,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稳步增长,但相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还较小。2012、2013、2014年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额分别2806亿元、5850亿元、10485.8亿元,分别为同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9.5%、12%、16%;2015年截止到10月31日,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额为1.7万亿元,为同期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30%。可以看出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快速增长,占比不断扩大。

图1 跨境贸易和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的发展趋势图

注1:2015年数据截至10月31日,下同

2.地域范围扩大,市场份额提升

2011年8月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内的范围扩大至全国。而人民银行与境外央行和货币当局间的货币合作也不断深化,截至2015年10月,人民银行先后与33个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签署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总额度超33.1万亿元人民币。经双方货币当局协商,先后在港澳台地区、新加坡等14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人民币清算安排。目前至少有40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以人民币作为储备货币。根据SWIFT公布的数据,人民币在全球支付货币中的市场份额由2012年1月的0.25%上升至2015年8月的2.8%。

(二)质的角度

1.业务结构占比不断优化

(1)货物贸易VS服务贸易。狭义上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也即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规模保持较快增长。2014年,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金额5.9万亿元,同比增长42.6%;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金额6565亿元,同比增长31.3%。截至2015年10月底,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金额5.24万亿元,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金额6564亿元。从图二中可以看出,两者总体呈增长趋势,注2中的调整也是为了引导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结构向着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货物贸易占比平均在80%左右,这与我国外贸进出口结构是相关的。

图二 跨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发展趋势图

注2:自2014年8月份开始,无货物报关的转口贸易,由服务贸易调整到货物贸易统计,货物贸易金额扩大,服务贸易金额相应减少

(2)对外直接投资VS外商直接投资。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可以分为境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2014年,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金额分别为1865.6亿元、8620.2亿元。截至2015年10月底,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金额分别为11803亿元,5898亿元。由图三分析可知,两者总体呈上升趋势,2014年以前,两者所占比例明显不均衡,对外直接投资占比过少,均在18%以下,2015年10月底,对外直接投资占比33.3%,明显好于2014年,预示着人民币国际化水平在提高,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化的层次在提高,对外直接投资增长较大。

图三 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发展趋势图

2.人民币离岸市场快速发展

人民币离岸市场指在我国大陆以外从事和开展使用人民币计价的金融产品的市场。中国银行9月14日“2015年第二季度离岸人民币指数”,该指数是根据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上的资金存量规模、资金运用状况、金融工具使用等方面的发展水平来计算的。计算结果显示,离岸人民币指数从2013年的0、91%提升至2015年第二季度的1.37%,整体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说明我国人民币在离岸金融市场的使用规模和份额上稳步提升,日趋活跃。

3.人民币国际地位不断提升

据统计,人民币在全球支付结算中的使用份额从2013年1月的0.63%攀升至2015年7月的2.34%,虽然份额仍然很小,但是一直在不断增长中。根据SWIFT公布的数据,2015年8月人民币在全球支付货币中的排名由2012年1月的第20位上升至第4位。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决定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权重仅次于美元和欧元,表明国际社会对人民币的认可加深了。

三、总结

经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分析,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总体规模增长势头良好、离岸市场发展迅速、国际地位有一定提高。随着人民币国际化步伐的推进,相关的改革政策的出台、业务的创新等。可以预期,跨境人民币结算将进一步扩大,双边货币合作将继续稳步开展,资本项目可兑换步伐稳步推进,人民币作为储备货币规模将进一步增加。(作者单位:1.沈阳师范大学;2.邮储银行)

参考文献:

[1] 李婧.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看人民币国际化战略[J].世界经济研究,2011,02:13-19+87.

第3篇

摘要:国外使用引力模型研究服务贸易始于2002年,国内研究则起步稍晚,至2009年方有学者致力于此类研究。从使用数据和实证模型两方面看,现有研究都有可进一步拓展的潜力。本文基于引力模型对服务贸易的决定因素进行识别与测算。本文在实证部分采用了基本引力模型,使用4种计量方法。结果显示:贸易双方经济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物理距离和自由贸易区对总服务贸易额和分部门贸易额的影响表现出不同的显著性。

关键词:引力模型;服务贸易;贸易潜力;决定因素

中图分类号:f7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12)04-0060-15

服务业是在全球经济中占据比重最大的部门,并且可以预计将持续增长。根据wto的统计数字,服务业约占世界gdp的2/3左右;在工业化国家中,一半以上的就业来自于服务业。基于服务业的服务贸易,是将一个国家所具有的服务品生产能力转变为可贸易的“无形商品”或“无形资产”,转变为贸易的价值形态,以获得增值价值的贸易形式,是占用较少资源实现更多财富的贸易途径。

然而,国际贸易中服务贸易的比重明显滞后。wto估计,服务仅占全球贸易流量的20%左右。尽管因为以下原因——和货物贸易的有形性相比以及考虑到服务与fdi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服务贸易的无形性使得其贸易流量测算具有难度,这个数字可能被低估,但是,与货物贸易之间的差额,仍然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服务业在国际贸易中逐步增长的重要性,导致了1995年《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产生,gats规定了wto成员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持续十年之久的多哈回合谈判正被期望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谈判中的若干目标直接指向减少限制服务贸易的壁垒。

国内使用引力模型对贸易流量的研究主要是货物贸易方面,服务贸易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现有成果总结如表1。2009年开始,国内有学者开始使用引力模型研究服务贸易。从以上可以看出,研究对象的采集还是偏重截面数据,从理论角度来说,这一数据样本显得片面,非观测效应在此情况下可能相当显著;其次,使用的方法也以最小二乘法居多,当然,受制于数据来源,使用这一回归方法并无不妥,但为使结果更加可靠,应当使用更为完善的数据和计量模型。本文在以上所述两方面,较之现有研究均有所创新。在其后对模型结果的拓展应用和分析方面时,本文与已有研究虽目标相似,方法和角度均有不同。

一、服务贸易影响因素及中国服务贸易现状

关于服务贸易的研究大多使用定性方法,本文也从这一点开始着手,阐述服务贸易中的壁垒及影响因素,随后从若干角度对我国服务贸易进行比较分析,分别是进出口及行业比较、国别比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对比,为进一步定性分析寻找立足点。

(一)服务贸易影响因素

近年来,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在货物贸易的促进中作用显著,许多货物得以自由贸易,但鲜有提及服务贸易自由化。对于自由贸易区和服务贸易之间的相关性将在后文阐述。在向wto通报的自由贸易区中,欧盟在2000年便明确提出制定减少服务贸易壁垒的政策,截至2010年,服务业已占其全部经济活动70%(european,2010),其在服务贸易自由化前进中的步伐显著。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直接考量存在于欧盟内部的服务贸易壁垒更具有效性。

欧盟委员会在2002年调查了欧盟内部市场中服务贸易壁垒(2002),结果显示,立法约束已替代物质和技术成为欧盟内部服务贸易的最大障碍。除了文化和语言障碍在特定国家间的障碍,立法约束在欧盟15国(2002年)间非常普遍:建立障碍(资格审查或要求)、输入使用限制(对工人的雇佣和设备的使用)、服务推广障碍(商业通信控制)、销售障碍(立法约束和价格管控)和售后服务要求。看上去这些限制大部分对应于hoekman和braga的4种分类。在大多数行业或者国家中,服务供应商面对来自无论进口国或出口国的监管时,“原产地规则”(rule of origin)或者“目的地规则”并不管用。总之,欧盟认为目前在对待服务供应商时存在强烈的国别偏见,对于贸易壁垒的进一步削减仍然任重道远。

(二)中国服务贸易现状

1.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对比 2009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2884.96亿元,比上年下降5.73%,这主要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当年全球贸易均有下滑。具体到进出口额我们发现,造成这一下降的全部原因在于出口下滑,进口额反而有所上升。这一变化也恰好造成了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差额在2009年飞速上升,总体而言,此前10年进出口差额稳中有升,大致保持平稳。

将造成2009年服务贸易巨大逆差的原因深入至分部门层次探讨,发现传统和新兴服务贸易部门在2009年表现显著不同。对比2008年和2009年数据,两个传统服务贸易部门运输和旅游逆差扩大或由顺差转为逆差。而在其他服务贸易部门,虽然总体也呈现贸易逆差,但是较2008年逆差额甚至由43.2亿美元降至214.8亿美元。可见,金融危机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影响主要在出口方面,且传统部门受影响尤其大,而新兴服务贸易部门则表现出了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2.服务贸易主要经济体国别比较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服务贸易水平进入世界前列。根据世界贸易组织2009年的数据,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排名分别为第四、第五位,占比分别为5.0%、3.8%。但是对比我国2009年货物贸易进口第二、出口第一不难发现,服务贸易显然滞后。世界服务贸易的85%以上集中在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美国、德国和英国是排名前三的服务贸易经济体。与货物贸易类似,服务贸易中也存在传统部门和高技术、高投入的部门,但不同的是服务贸易中的新兴部门包含更多的附加值,并且其生产具有环保、高效、可再生等特点,发达国家对其非常重视。

无论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都是一国外向经济能力的重要指标,从表3世界主要经济体贸易结构来看,我国服务贸易仅占11.5%,货物贸易达到88.5%,对外经济中对货物贸易依赖程度最大。

3.我国货物和服务贸易对比 对货物贸易的过度依赖值得深思。我国货物贸易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开始飞速发展,服务贸易虽然也于大致相当的时间内进入高速发展,但两者差额却在越拉越大。1994年之前,我国服务贸易相对货物贸易而言增长更快,这一形势在随后迅速转变;1995年,货物贸易出口额1281.1亿美元,服务贸易出口191.3亿美元,两者比值6.69,而到2009年这一比值已扩大到9.29,最高曾在2006年达到10.54。进口方面这一比值同样由5.78升至6.00,最高达7.49。

从图2~图5进出口增长率对比发现,除最近3年,货物贸易增长率一般高于服务贸易增长率。服务贸易在1995~2005年之间的滞后发展,导致和货物贸易差额的急速扩大,使得我国对外经济中货物贸易依赖程度过高。如

前所述,服务贸易中的高附加值和高技术更有利于一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模型与数据说明

引力方程用于货物贸易估算已无异议,而当服务贸易采用与货物贸易类似的统计口径时,模型应当是有效的,并有坚固的理论基础。鉴于服务贸易的特殊性质,设置若干解释变量,使方程更加适用。对于可能产生的非观测效应的处理,采用若干种回归模型比对分析,以尽量减少此类影响。找出最优模型后,将进一步应用于分行业统计。

因变量mijt代表j国从i国在时间t时进口的服务流量,其来源为oecd数据库,包含34个oecd国家及其贸易伙伴,总共60个国家12年间(1999-2010)的服务贸易流量数据。引力模型在5个方面进行了估计,分别是总服务贸易流量、运输服务、旅行服务、政府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

解释变量共8个,包含5个连续变量和3个假设变量。在关于引力模型的研究中,一般把gdp、人均gdp、人口作为描述国家特性的变量。显然,此3个变量由于多重共线性的原因,不会同时出现。本文选取的是后两者——人均gdp和人口。当一国较富裕时,自然倾向于消费更多的服务,而较之于gdp,人均gdp更加与此相关。选择人口而非gdp同样有助于模型结果的解释。

5个连续变量中的前两个分别是出口国和进口国在时间t的人均gdp,系数b1和b2预期为正。如前所述,较富裕的进口国很有可能显示对服务的更多需求,无论相应的供给来自国内或进口,而较富裕的国家同样被认为有能力生产更多的服务以供出口。

出口国和进口国在时间t时人口解释变量的系数,预期正负皆有可能。在关于货物贸易的研究中,出口国或许因为人口规模变大而减少出口,也或者因为达到规模经济,在人口增长时出口更多的货物。对于进口国同样可能有如此正反两方面的影响。

一般对于货物贸易来讲,距离作为解释变量时其前的系数为负,但距离对于服务贸易的影响可能并不如此。不同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商品未必需要从一国运输至另一国,当然在某些时候需要人员的流动,但在其他时候可能仅需要通讯联系。所以,距离在引力模型中的作用可能降低,甚至不显著。

本文所使用的距离度量方法,为引力模型中的标准法,即测算两国首都之间的距离,这存在几个明显的问题:一是它假设海运、陆运或空运无差别;二是首都未必是一国的经济中心或者某些国家可能有数个经济中心。为克服以上问题,度量距离的其他方法已被运用于研究中,如贸易加权距离法(trade-weighted distances)和相对于所有贸易伙伴的距离测量法。但是,考虑到距离和服务贸易流量未必相关,本文依然使用标准距离法。

最后3个虚拟变量,分别用于描述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是否有共同国界、是否使用同一种语言、是否同为欧盟成员国。此三变量前的系数均预期为正。此外,θ1作为年份变量用来控制任何时间趋势对数据的影响。

在货物贸易中,语言就被认为是影响贸易流量的变量,对于服务贸易,预期语言的影响会更加重要,毕竟共同语言下交换服务变得很容易。共同的语言还应当被认为包含了国家之间相似的文化或体制等方面特征。

最后一个变量用于描述两国是否同为欧盟成员国。在研究货物贸易的引力模型中,这一变量往往用两国是否为自由贸易区替代,但如前所述,此情况可能并不适用于本文。大多数自由贸易区致力于减少货物贸易壁垒,而对服务贸易鲜有提及。本文中仅考虑的自由贸易区为欧盟,但即使在欧盟内部,服务贸易自由化依然阻力巨大。

2.数据来源

(1)服务贸易进口额。本文搜集自经合组织(oecd)数据库——international trade and balance of payments—trade in services。该库提供了34个oecd成员国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服务贸易进出口额。

在原始数据库中有上万个体(进口一出口国家对),但与非经合组织国家间的贸易数据大量缺失或者时常间断。由于已记录2010年。贸易数据的个体覆盖面不足1/3,且部分数据明显异常(根据预估所得),所以本文截取时间跨度为2002年至2009年。剔除重复及丢失数据后,选取包含69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数据,共915个个体,综合8年共7 321个观测值。

(2)分类别服务贸易数据来自wto的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数据库。

(3)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及人口。人均gdp以美元计,来自世界银行的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数据库。

(4)距离。收集相应国家间首都的距离,以公里计,使用distance calculator between cities(http://maperow.info/)。

(5)虚拟变量。边界虚拟变量以1表示两国之间有共同边界,其余计为0,共有60个国家相邻。欧盟虚拟变量以某年度两国均为欧盟成员国时作为1,其余为0。语言虚拟变量对于使用官方语言中含相同语言的个体设为1,其余为0,共有65个个体此参数为1。

解释变量的综合统计情况见表4。

为检验模型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spearman秩相关系数检验结果见表5。

结果显示除距离及欧盟虚拟变量相关系数在0.54(考虑到数据中经合组织国家及欧洲国家为主要统计对象,这一点应算作正常),其余最大相关系数不超过0.34,可以认为无证明多重共线性存在的证据。

三、回归方法与结果

1.回归方法 本文使用数种计量模型,对于总服务贸易流量的计量方法,如表格所示。最初,由于所用的数据是8年混合数据,第一个采用的方法是混合最小二乘法(pooled ols)。但是,若模型中遗漏了某些解释变量,这些未被观测到的解释变量又对服务贸易流量有重要影响,该影响就被包含在随机误差项中,使得随机误差的方差变动呈现异方差性,从而导致参数估计量不是有效估计量。

使用面板数据处理方法可以有效控制存在于残差中的遗漏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性。最常用的两种面板模型是固定效应模型(fixed effects model)和随机效应模型(randomeffects model)。传统认为,若截距项为各个截面或个体(本文中体现为进口-出口国家对)所特有的固定参数,并且不随时间变化,则模型为fem;如果截距随机分布则视为rem。然而这一定义并不十分严谨,而且一个非常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地方是似乎固定效应模型中的非观测效应(因遗漏解释变量产生)是随时间不变的,是固定的,而随机效应模型中的非观测效应则不是固定的,而是随时间变化的。

一个逻辑上比较一致和严谨,并且越来越为大家所接受的假设是mundlak(1978)提出的:不论固定效应还是随机效应都是随机的,都是概括了那些没有观测到的、不随时间而变化的、但影响被解释变量的因素。非观测效应究竟应假设为固定效应还是随机效应,关键看这部分不随时间变化的非观测效应对应的因素是否与模型中控制的观测到的解释变量相关,如果这个效应与可观测的解释变量不相关,则这个效应成为随机效应。这也正是hausman检验所需要检验的假说。

但是,本文中使用fem会有一个问题。因为存在时不变变量(距离、共同语言、欧盟),它们在使用fem估计时会被舍弃。一个解决办法是增加一个辅助方程,将时不变变量包含到使用fem模型估计所得截距项中并进行ols回归。

以上介绍的3种模型均在本文中使用并进行比较。首先,breusch-pagan检验被用于比较rem和pooled ols估计。结果显示,零假设被拒绝,表明rem优于ols。其次,考虑到rem和ols都可能受异方差性和外生解释变量的影响,还需比较rem和fem的有效性,为此使用hausman检验。结果显示检验系数为5.21,与4自由度下的0.2667水平的卡方临界值5.207相当,所以接受零假设,即随机效应较固定效应效果更优。

egger(2002)提出用hausman-yaylormodel(htm)作为rem和fem的替代模型。htm使用了工具变量法,可以仅从模型内部的数据来消除rem中可能存在的非观测效应和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性。htm作为引力模型中的估计方法,已经越来越多地被货物贸易领域使用,而在服务贸易领域仍然鲜有所闻。

htm中选为外生的工具变量的是时不变变量,包括距离、共同语言和边界。这些变量与内生解释变量相关并作为其辅助。此外,时不变变量还可以直接在模型中得出结果,这也是优于fem的所在。

为检验htm的有效性,过度识别检验(over-identification)被用于比较rem和htm。检验系数为3.49,小于6自由度下1%水平的卡方分布临界值。所以接受零假设——非观测效应与其余解释变量具有相关性——表明htm更加有效。所有测试的结果均和预期相符,即htm不仅是货物贸易时测算引力方程时最恰当的模型,也适用于服务贸易。这一结论对于总服务贸易流量和分类别服务贸易流量同样适用,所以分类别服务贸易的模型重点将集中在htm上。

在对计量结果进行说明之前,有必要对运用htm使得系数相对于ols估计发生的变化做一尝试性解释。在ols估计中,出门国人均gdp前的系数很有可能因为某些非观测因素和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性而被高估,如技术原因或资金存量。同样地,共同边界和共用语言在ols估计中有较高的显著性水平,很有可能是因为在区域内国家的贸易便利所致(欧洲地区相对范围较小及语言相通性较高)。距离因素在ols估计中被认为具有明显的负相关性,而使用htm控制非观测效应后则变为不相关,这可能是由于很多国家的不同体制所致。

2.结果:总服务贸易 结果如表6所列,当采用pooled ols回归时,所有变量均显著相关,并且它们的系数正负均如通过货物贸易标准引力模型预期的那样。进口国和出口国的人均gdp、共同语言、边界、同为欧盟成员国均正面影响贸易流量,而人口变量则显示越大的国家生产更多的服务产品,同时对服务的进口需求也越多,距离是唯一一个与贸易流量负相关的变量。

在htm中,仍然显著有意义的变量是进出口围的人均gdp、进口国人口以及同为欧盟成员国。如上文所述,htm是所有统计方法中最适合引力方程的模型,其结果表明服务贸易中若干有趣的结论。

首先,人口在进口国比人均gdp更决定其需要消费的服务,1%的人口增长伴随着2%的服务进口增加,同时1%的人均gdp增长导致1.1%的服务进口增加。这可以被理解为规模越大的国家消费更多的服务,同时其国民更富裕时也需要更多的进口服务。但在出口国这一情况并不完全一样,富裕的国家有能力生产更多的服务并且出口,但是它的规模并不影响其出口,表明规模经济在服务贸易出口中未必有效。这一结论显然与强调比较优势和资源禀赋的古典贸易理论并不兼容。虽然如此,但引力模型中考虑的若干因素,的确可以有力解释古典贸易理论中一些与服务贸易现实不符的现象,这为服务贸易理论研究提供新的切入点,比如,能否将古典贸易理论与引力模型结合研究经济规模大的国家之间贸易互补性是否更强?

第二,同为欧盟成员国是除此之外唯一显著相关的变量。这表明欧盟在致力于内部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已取得若干成效?正如大部分货物贸易研究中自由贸易区的积极作用。但遗憾的是如前所述,这一结论难以推广至其余自由贸易区。

第三,距离和共同边界变量在htm中并不非常显著。尽管如此,在10%显著性水平上,空间距离的阻隔作用依然存在,影响系数为-0.4,较ols和rem有所减弱。使用引力模型对货物贸易的研究中,这一系数一般在-0.953和-0.76之间,通常的解释是,空间距离代表运输成本、信息交流和文化差异,从而距离越大越限制贸易往来。而通过本文的研究表明,这一强烈的约束因素对于服务贸易可能的影响较小,货物是因为服务产品的本性使其对于物理距离或者实际边界的要求较小,和预期相符。

最后,共同语言和服务贸易流量并不表示出相关性。这可能是由于全球化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人掌握其他国家的语言。特别对于发达经济体而言,语言和文化的交流一向和经济交流同步发展,而服务贸易往往注定要依赖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这也表明文化或者相关因素对服务贸易的阻碍作用没有预期强烈,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服务在贸易中的比重有上升的空间并占据更加重要的位置。

3.分行业计量 不仅在我国,世界范围内,传统服务贸易(运输和旅游)占比有下降趋势,而新兴服务部门比重逐渐上升。21世纪的服务贸易早已不同于以往,虽同为服务贸易,贸易方式各有特点,影响因素也必然不同。因此,本小节采用上述模型,将服务贸易分为3类进行回归统计,分别为运输业、旅游业和其他所有商业服务。数据采用自wto数据库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2007~2009),样本数分别为56、66、72个,包括2006~2008年三年间贸易流量数据。其余数据来源同上一小节,并去除同为欧盟成员国这一虚拟变量(因该数据库将欧盟算作一整体)。所用计量模型均为htm。

(1)运输业。结果如表7第一列所示,进出口国家的人均gdp和人口规模和贸易流量正相关,其余变量未发现有显著相关关系。

在货物贸易领域,普遍被认为显著影响货物贸易的因素之一就是运输距离,而在对于运输业的估算中,发现距离对于运输行业贸易流量并无显著影响,这一点并不难理解,当距离增大时,运输货物的成本上升,产生的成本在服务中恰好计为贸易往来。这表明货物贸易随距离上升而减小,服务贸易并不被此显著影响。鉴于此,应鼓励有能力的运输企业形成规模效应,着力发展远洋或远程国际运输市场。远洋能力自古以来便是一国经济实力之象征,这一情况在今天也未曾改变。

(2)旅游业。结果如表7第二列所示,进口国人均gdp和人口有显著影响,同时语言也是一影响因素。

共同语言对旅游业贸易的影响系数为正这一点符合预期。进口国的人均gdp和人口系数为正(人均gdp显著为正,1%的人口规模扩大伴随7%的进口额增加),表明富裕或人口规模大的国家总是有更多的旅游者,并且消费更多的旅游服务(旅游者至旅游目的国消费的产品和服务计入该国旅游服务出口额,旅游者本国为进口国)。因此,我国致力发展旅游业的地方经济有能力的话应当扩大国际宣传

,努力开拓发达国家旅游市场,并加强地方配套服务,如提供相应语言的标识或翻译服务。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出口国的人均gdp和人口对贸易没有显著影响,但从模型结果来看,和总服务贸易不同的是,这一系数明显为负(总服务贸易中出口国人口系数也为负,但绝对值在0.1之内),这可能表明贫穷和人口密度高的国家对外国旅游者的吸引力相对较弱,人口密度稀的国家(地区)或许更受欢迎(如斐济、马耳他)。

(3)其他商业服务。结果如表7第三列所示,进出口同的人均gdp和出口国人口和贸易流量有正相关关系。

相比其他服务行业而言,这一类商业服务和财富的关系更加接近(包括金融、保险、教育等),人均gdp的正相关系数符合预期。此外,出口国的人口因素可以作以下解释:该类服务和出口国投资环境关系密切。从当今世界局势来看,除非洲地区外,人口规模大的国家往往有更好的投资环境,因此人口(并联系人均gdp)代表了良好的出口环境。研究还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比如在模型中加入表征经济自由或制度的变量,更加全面考察一国该类商业服务的出口能力。

基于以上判断,笔者认为,实行提升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加强制度建设、改善投资环境等一些列减少贸易壁垒的政策将对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非常有利。

四、中国服务贸易潜力:实证分析

本节专门研究我国服务贸易,对上一节模型所得结果进行拓展,在出口和进口两方面,实证了中国对25个主要服务贸易伙伴的出口潜力和进口潜力。

1.出口潜力 对出口贸易潜力的估算,是运用引力模型模拟“理论”或“自然”状态下的潜在出口额,然后将中国的实际出口水平与该模拟值进行比较。若实际值低于模拟值,就称之为“贸易不足”,相反则属于“贸易过度”。

为了考察中国对贸易伙伴的出口潜力,借助于以上构建的引力模型,估算中国对各国的出口量,并考察中国对贸易伙伴国的实际出口量(按2009年数据)与根据模型测算的出口量之间的比值,如果该比值在1左右,说明该模型拟合较好,该比值越小说明贸易潜力越大,反之则说明贸易潜力较小。把中国与25个贸易伙伴国的贸易数据带入模型,可以算出中国对这25个国家出口贸易量的预测值,然后再用实际值除以预测值,计算结果如表8。

总体而言,中国对主要贸易伙伴的出口属于“过度贸易”状况,实际值与模拟值的比率的期望值为1.07。对25个国家的出口潜力(实际值/理论值)的排名中,最高为丹麦(2.40),其次为捷克(2.26),最低为挪威(0.08)。

2.进口潜力 与出口潜力估算方法类似,当把中国作为进口国时,可测算中国服务贸易进口潜力,结果如表9。

本文使用2009年数据计算中国服务贸易进口潜力,因为在当年全球贸易下滑严重的背景下中国进口额反而增加,会使所得数据偏大。总体而言,实际值与模拟值的比率的期望值为2.55。进口潜力的排名中,最高为爱尔兰(9.42),其次为丹麦(6.20),最低为斯洛伐克(0.04)(考虑到对进口能力的描述,使用进口潜力这一指标反映现实——进口往往根据需求产生——具有局限,本文关于中国服务贸易进口的讨论侧重关于国别的相对分析。所以采用2009年数据研究进口潜力进行国别比较时并无不妥)。

我们注意到,美国进口潜力比值在4.27,排名第四。如前所述,美国作为高端服务业的代表同家,和中国在服务领域的密切经济关系说明我同对于高端技术的需求非常大(法国和英国分别排第五和第六)。同时,与日本的潜力比值也上升至进口排名的第十四,但仍为1.15,表明进口自日本的服务仍有很大潜力。

五、结语与建议

将实际出口额与预测出口额相比较,再依据两者的吻合程度把2009年中国与25位贸易伙伴分为3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潜力再造型。实际值与预测值的比例大于1.20则属于此种类型,这类贸易伙伴与之扩大贸易规模的潜力,按模型分析已经用完。与该类贸易伙伴进一步发展贸易关系的主要思路是在保持现有积极因素的同时,改善出口商品的结构并发展培育其他促进贸易发展的因素。属于这种类型的贸易伙伴有丹麦、捷克、芬兰、韩国和荷兰共计5个国家,巩固这些市场对我国的外贸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如果作进一步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与这类型中的某些贸易伙伴还有与之扩大贸易规模的可能,比如芬兰,虽然实际出口是预测出口额的1.86倍,但与贸易条件类似的丹麦(2.40)相比,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这也说明芬兰是一个具有潜力的市场。我国服务出口潜力最大的贸易伙伴前3名中有两个是北欧国家,而排名最后的挪威也是北欧国家,这一差异值得引起重视,探究其原因可能是日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第二种类型是潜力开拓型,以实际值与预测值比例在1.20到0.80之间。中国对这些贸易伙伴出口贸易的潜力尚未充分发挥,还有一定的扩大出口贸易的空间。与该类贸易伙伴进一步发展贸易关系的思路主要是借鉴处理与第一类贸易伙伴关系的做法,同时注意开拓促进出口贸易发展的因素。属于此类的贸易伙伴有法国、瑞典、爱沙尼亚、希腊、匈牙利、爱尔兰、西班牙和美国8个国家

通过比较发现,美国也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美国是世界头号经济强国,作为一个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从事的第三产业主要是高新技术和创意产业,而我国在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行业占有比较优势,因此我国与美国的贸易结构存在很大互补性,应该更容易开展对外贸易。但通过测算可知,我国与美国的实际值与预测值的比例仅为0.81,其中原因值得深思。

第三种类型是潜力巨大型,实际值与预测值小于或等于0.80。按模型分析,这种贸易伙伴与之扩大贸易规模的现有潜力非常大,有英国、意大利、日本等12个国家。其中,中国与挪威的贸易水平是25个贸易伙伴中最低的一个,实际出口额只有预测出口额的0.08。中国与这类贸易伙伴之间一般存在较严重的贸易壁垒,与之进一步发展贸易关系的主要思路在于尽快排除贸易发展的障碍。

同时注意到,日本作为贸易伙伴也在第三类中,日本是世界第三经济大国,又是我国在东亚地区的近邻,它与我国的经济关系应当不亚于我国与美国的经济关系,但是测算比例仅为0.56,潜力巨大。

在进口方面,美国进口潜力比值在4.27,排名第四。美国作为高端服务业的代表国家,和中国在服务领域的密切经济关系说明我国对于高端技术的需求非常大(法国和英国分别排第五和第六);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出口水平排名靠前的地区也同时是世界主要旅游国,这与我国境外旅游、消费和教育需求近几年不断增长有关,同时部分解释了我国进口水平高于出口水平,且未明显受金融危机影响这一情况。此外,与日本的潜力比值由出口排名的第十九也上升至进口排名的第十四,表明我国对日本的进口比对其出口扮演更重要角色。

综上所述,我国服务贸易的主要对象集中于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等。进出日市场的过度集中会给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出口市场的过度集中还是我国对外贸易持续顺差的重要原因,长时间的贸易顺差会恶化我国与这些国家的贸易关系进而引发贸易摩擦和争端。因此,为了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必须有针对性地改善贸易国别的构成,加强与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协调配合与经贸合作,努力

第4篇

————简述CISG第42条

2003级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方向,学号:S20030301090628,李雯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其权利人的专有权被他人侵犯的机会和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的多、普遍的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旦第三人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权利或要求,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就会受到干扰,因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买方使用或转售货物,而且还会要求买方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规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对保护买方的利益非常必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本文仅就该条款作以简要的评述。

一, 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是指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且任何第三方也不会就该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知识产权。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是非常必要的。

1,知识产权权利担保对于明确国际货物贸易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的最终责任方非常必要。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可能既没有侵犯卖方国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也没有侵犯买方国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但由于买方把这批货物转销往其他国家而侵犯了该转售国所保护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已就货物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权利担保,那么知识产权纠纷的责任就应由卖方承担。[1]

2,识产权权利担保对于减少买方因知识产权纠纷而产生的损失非常必要。在货物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纠纷之后,可根据合同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来减少买方的损失。卖方有义务对该第三者提出起诉,或对第三者的控告出庭应诉;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规定由卖方承担诉讼费用;卖方如发现有可能引起专利权诉讼的情况,必须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采取相应的对策,这样就能减少买方因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额外费用而造成的损失。

此外,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还可以间接起到减少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机会。通过分配由谁来承担侵权的最终负担,来减少侵权发生的可能性。[2]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第三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就货物主张权利或要求的情形可能出自以下几种原因:第一,卖方交付的货物是没有得到作为专利技术拥有方的第三方许可而制造的;第二,卖方交付的货物冒用了第三方的商标,或即使卖方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但因未在销售地国登记注册,而被第三方抢注的;第三,卖方交付的货物侵犯了第三方的其他知识产权,如版权等,或在保护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国家,卖方未经第三方许可而冒用的。[3]

鉴于此种情况,如果有买卖双方当事人自己在合同中约定是很细碎繁琐的事情,所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42条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只要当事人运用即可,不必在此问题上花费更多的谈判成本。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制定历史。

公约的前身海牙《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ULIS)第52条是否有包含这样的权利,对此学者有不同的看法。Honnol认为没有,但是Dolle认为ULIS也扩展到了知识产权。[4] ULIS第52条题为财产权的转移,要求卖方提交的货物不存在第三人的财产权或担保物权,不允许第三人向卖方提出任何这方面的权利请求。它没有明确描述卖方是否、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保证所提交的货物不存在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或第三人在这方面的权利请求。德国的学者认为货物收到第三人知识产权的烦扰,就是ULIS第52条目的下的所有权瑕疵。[5] 大多数的国内法律体系也把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界定为对所有权瑕疵的一般法律责任的一部分。

在国内法中这样严格的责任是恰当的,但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在一个国际文件中要求卖方在世界范围内对货物知识产权担保承担严格责任,不是那么具有说服力。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考虑到知识产权担保问题的复杂性,这个问题就被排除在了公约之外(1976年日内瓦草约第7条(2))。在没有公约明确规定,而学者有看法各异时,如果双方当事人有没有约定时,在实践中就陷于了比较混乱的状况。所以大多数国家政府的意见都倾向于制定一个明确的规则对此问题进行规制。在UNCITRAL第10次会议上,特别工作组于是制定了一个关于买方知识产权担保的条款,本质上对应的就是现在的第42条。[6] 其目的就是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限定在可预见的范围内。[7] 我们可以从下述的内容中看出这个目的已经达到了。[8] 首先,通过适用地域限制;其次,通过引入要求缔约时就存在权力瑕疵的时间限制。

三,公约第42条规定的责任。

Ⅰ,公约不规范的。

第三人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存在与否是否与货物有关、在这方面有什么可适用的救济来对抗买方,买方依诚信行事能否使货物免受第三人知识产权的烦扰,这些问题由法院地的国际私法指引的准据法来决定,作为规则,此准据法多为公司注册登记地法律。存在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一大特点是要受到地域限制,相对于货物本身的所有权不受地域限制的情况而言恰恰相反;另一个更深层次的区别是在此领域中的非常重要的国际公约大多要求“国民待遇”和统一基础保护。

Ⅱ,责任前提。

(一),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第5篇

适用GATT还是GATS

现在有6种不同的电子商务媒体:电话、传真、电视、电子支付和货币转帐系统、电子数据交换和互联网。但是互联网处于支配地位,在国际服务传输方面其它手段无法与之比拟。从国际贸易多边规则及国内经济政策方面,这样的媒介提出了与其它媒介不同的问题。在何种程度上国家可以规范互联网上的贸易,税收如何,以何种方式在相同产品方面对本国供应者以优惠,这些问题取决于WTO成员是否同意采用规则。WTO指出了这种可能性,原则上,互联网上数字产品的贸易将视为产品、服务或其它事务。什么样的产品特点将决定这种贸易是受GATT规则、GATS或者两者综合或其它新协议的影响?现在,对于在互联网上定货及支付,但交货仍是传统方式的产品视为货物贸易,运用GATT规则。当产品在互联网上交货时则产生归类问题,产品在互联网上交货时,是否可以以服务对待还是被视为货物贸易论文。

一种极端的情况是,将所有在互联网上的传输产品视为货物,应用GATT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对传输不征收关税,现在就是这样,等同于WTO成员承诺对互联网交易完全实行自由贸易。这是因为国民待遇是WTO的一般原则。在国民待遇原则下,成员方在国内税收上,将放弃对互联网进口的歧视。此外,不征收关税将使互联网进口关税为零。现在,没有人愿意接受这样的建议。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及以后所做的承诺,是建立在假定大多数的这些交易是服务,而不是产品贸易的基础上。另一种极端情况是,同时放弃GATT和GATS,采纳新的互联网贸易规则。但是没有人赞同这样的观点,为电子商务建立新的规则没有实际意义。互联网服务,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及电话线路传输流动早就受GATS及基本电讯协定的管理。所有经互联网的电子传输,在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上都有其对应物,所以GATT及GATS中亦均有必要的规章措施。

实际上可以将GATS应用于所有的互联网贸易,或将GATT应用于有相对应实物的贸易,而将GATS应用于所有的其它电子贸易。为了平衡,将所有的电子传输定义为服务的意义将更大。问题是当电子传输跨越两国边界时,一般不存在相应的实物贸易,但是如通过电子传输的书或光盘等最终形成商品时,这样不能否认跨界传输没有实际的实物。在多数情况下,电子传输下的商品不能转变成实物贸易,例如,收货者可以将书存为数字形式,在屏幕上阅读,音乐在计算机上播放就属于这种情况。

即使如此,这依然不能成为建议将所有的电子贸易归类为服务贸易的理由。从这一点上看,需要制定一个全面性的定义,其优势在于可以使产生争端的可能降到最低,这种争端可能产生于一些国家将某些传输定义为无形贸易,而有些国家归类于服务。在一种综合性的定义下,在关于互联网贸易的争端上,工作小组将不得不首先决定争端的目标是货物还是服务,来决定是否运用GATT或GATS规则来估价争端。采用全面性的定义将自动解决这一问题。

全面性的定义要首先考虑关税,关税可以应用于以实物进口的产品,但对电子传输的产品则不能。只要电子传输的成本低于实物交付,关税对后者不构成问题。电子传输比实物交付的成本低得多,这种变化相当于一国的贸易条件的改善,进而改善福利。但是对于许多国家来说,尤其对发展中国家,这是不可能的。在这些国家,大多数消费者没有计算机或不能接触互联网。

如果电子商务归类于货物贸易,不征收关税是有意义的,但现状及美国建议将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则存在疑问。目前,对电子提供的外国服务关税唯一可行的改变办法是,对其征收相对于国内提供的相同服务较高的税收。只要一国尚未承诺对外国服务以国民待遇,则对外国提供的服务征以较高税收是可以的。现在对电子传输不征收关税以及美国建议持久下去,不能避免一国对进口服务征收的增值税,或税收水平高于国内提供的服务。只有成员方承诺给予进口服务以国民待遇后,才不会出现歧视待遇。但是这样的话,现行的不征收关税以及美国的建议不会产生其它影响。在这两种情况下,禁止征收关税都是没有意义的。

在效率上,GATT和GATS不同在于,前者不允许使用配额,而后者则可以。如果成员方对电子贸易产品运用GATS规则,一国将限制通过互联网传输的CD的数量,如何限制现在不太清楚。但是假若这样做,贸易将转为以实物形式,这是一种次优的交付方式。如果这种方式变得可行,其结果将次于在GATT规则下的结果。

模式1抑或模式2

GATS是全球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规则的目的是在透明及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展贸易。GATS纳入WTO几年来,其服务分类的规则不足以处理快速发展的电子交易的发展。在电子服务的归类上存在模糊地带,并且各成员在电子服务所做的市场准入承诺上也存在模糊之处,实际上很难确定这些市场准入承诺是针对电子服务的。

GATS第一条的分析框架允许成员根据服务交付的4种方式来确定市场准入承诺。即:1、模式1(跨境消费);2、模式2(国外消费);3、模式3(商业存在);4、模式4(自然人的流动)。从GATS的分类角度,有必要决定这样的电子服务交付是跨国界的(模式1)或国外消费(模式2),或不在GATS现有分类中的其它模式。归类变得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了对服务提供者保证何种程度的市场准入水平。因此,互联网不仅使模式1和模式2的区分越来越重要,同时也提出了电子服务是否在GATS框架内的问题。

1998年5月25日,WTO建立了一个全面的工作计划来检查所有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贸易相关问题。似乎存在一个一致,GATS涵盖了可能是与新的电子商务相关。但未列入现有承诺计划中的电子服务。但是在哪种模式中包含电子服务则不那么一致。将通常的模式1和模式2运用于电子服务时存在困难,是因为电子服务更多的是跨国界交易,更像是国外消费式的交易。

现行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说明,在许多服务类别中,大多数国家同意不对模式2限制(即在模式2中不作承诺),保留对模式1限制的权利(模式1中所列的非约束)。在这样的承诺水平下,电子服务的模式2归类意味着许多WTO成员将发现不会对电子服务加以市场准入的限制。因此,随着越来越多的服务通过电子交付,成员将发现市场准入的承诺超出了原来承诺的范围。虽然一些人认为这样的市场准入扩展是一个好的进展,并且与在GATS第19条规定的自由化谈判一致,但是电子商务的自由化待遇将会出现问题,原因有两个:

第6篇

中国的服务业发展还相当落后,如果说过去封闭的国内服务市场把我们与国际竞争隔离开来,使我们不能深切地感受到这种落后,那么加入WTO之后,面临日趋激烈的国际服务贸易的竞争,如果我们的服务业不能得到实质性的改善,必将感受到市场拱手让人的切肤之痛。本文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宏观决定因素进行分析,试图解释服务贸易是如何随着经济发展和商品贸易扩张而发展的。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宏观分析框架

对国际服务贸易有不同的理解。按照传统的观点,国际服务贸易被视为服务的进出口,这是一种跨境贸易的概念。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观点,国际服务贸易还应包括由商业存在——简单地说,就是属于服务业的外国直接投资企业——所完成的贸易。由于目前除美国外各国尚未公布关于服务贸易定义的数据,因此本文所采用的仍是传统的跨境贸易的概念。

出口方是服务的供给者,进口方是服务的需求者。因此,服务贸易的发展是由对服务的供给和需求而决定的,国际服务贸易的宏观分析框架就是识别影响国际服务贸易的供给和需求的宏观变量。

(一)影响国际服务贸易供给的宏观变量

一个国家或地区向国际市场提供服务的能力直接受国内服务业发展水平的影响。服务区别于货物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生产者与消费者有很大程度的互动,换言之,服务生产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消费者对服务的最终结果的评价。因此,国内服务业发展水平高的国家或地区积累了丰富的服务生产经验,能够高效率地提供顾客满意的服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也会较强。

根据波特的“国家钻石”理论,一个国家或地区向国际市场提供服务的能力还受国内服务需求的影响。国内服务需求较高,越能推动国内服务业的发展,从而向国际市场提供服务的能力也越强。但是,国内服务需求大也可能导致另一个结果,即服务对象主要在国内,出口动机受到抑制,尤其是国内经济规模大的国家更可能以内需为主。

一个国家或地区向国际市场提供服务的能力还受其自身货物贸易能力的影响。一方面,许多服务贸易是伴随着货物贸易而发生的,如国际货运服务、保险服务、进出口信贷服务和维修服务等;另一方面,根据波特的理论,跨国商务活动是产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影响因素,在货物出口市场上领先的国家或地区积累了丰富的国际商务经验,有助于顺利开展国际服务贸易。

(二)影响国际服务贸易需求的宏观变量

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国外服务的需求直接受国内服务需求的影响。服务需求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生产的需求,即生产者需求;二是来自消费的需求,即消费者需求。生产者服务需求受国内经济规模的影响,国内经济规模越大,对生产者服务的需求越大;后者受收入水平的影响,收入越高,对服务的消费需求越高。

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国外服务的需求还受国内服务业发展水平的影响。如果国内服务生产足以满足国内需求,则对国外服务的需求就低。

同样,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国外服务的需求还受它对国外货物的需求的影响,原因在于许多货物进口会引致相应的服务进口。

二、服务贸易宏观决定因素的实证分析

选取如下宏观变量对服务贸易进行实证分析:用国内生产总值(GDP,10亿美元)反映国内经济规模;用人均国民收入(GNIPC,美元)反映收入水平;用服务业增加值(VAS,亿美元)及其年增长率(AGS,%)反映国内服务业发展水平;此外,还包括两个货物贸易指标,即商品出口(EXG,亿美元)和商品进口(IMG,亿美元)。

分析所用的样本数据是1982-1998年17个国家或地区的数据,这17个国家或地区在世界服务贸易中处于领先地位,而且在国家的选取上尽可能多样化,即样本国家既包含发达国家,又包含发展中国家。其中,尽管美国的服务贸易在世界上遥遥领先,但由于美国的情况比较特殊,故样本中不包括美国。这17个国家或地区为:奥地利、澳大利亚、比利时、法国、韩国、荷兰、加拿大、马来西亚、墨西哥、日本、瑞典、泰国、中国香港、意大利、印度、英国和中国。数据取自中经网。

在分析方法上,鉴于数据为时间序列与截面数据的混合数据,采用PanelData回归分析方法。考虑到时间序列可能存在自相关,且样本国家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影响,故采用有同代相关的一阶自回归模型。利用SAS软件的TSCSREG程序得到如下回归结果,见表1、表2。R[2]=0.9956

由表1可以看到,5个变量与服务出口的关系都很显著,可以解释服务出口变动的99.68%。具体来看:(1)在其他变量得到控制的条件下,国内经济规模对服务出口的净影响为负,GDP每增加10亿美元,服务出口就会减少130万美元。这意味着经济规模较大的国家或地区的服务生产主要用于满足国内需求,而一些服务业发达但国内市场有限的国家或地区则注重开拓国际市场,这也正是中国香港和比利时-卢森堡出现在服务出口前10名的原因。(2)在其他变量得到控制的条件下,收入水平对服务出口有显著的正向影响,GNIPC每提高1美元,服务出口就会增加40万美元,其t值仅次于商品出口。这个关系解释了服务出口领先国家几乎全部是发达国家的现象。(3)在其他变量得到控制的条件下,国内服务业发展水平对服务出口有显著的推动作用,服务业增加值每提高1亿美元,服务出口就增加20万美元,服务业增加值每增长1个百分点,服务出口就增加2510万美元。相对而言,服务业增长率对服务出口的影响更为显著,这意味着服务业发展迅速的国家或地区往往比服务业成熟的国家或地区更倾向于拓展国际市场。(4)在其他变量得到控制的条件下,商品出口对服务出口有显著的拉动效应,商品出口每增加1亿美元,就会导致服务出口增加1800万美元。商品出口的t值最大,表明它是5个变量中对服务出口影响最为显著的变量。由此启示我们,尽管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是两种相对独立的贸易形式,但在货物贸易的发展过程中蕴含着服务贸易的巨大机会,发展中国家应当善于主动把握这些机会,实现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共同发展。

由表2可以看到,5个变量与服务进口的关系都很显著,可以解释服务进口变动的99.56%。具体来看:(1)在其他变量得到控制的条件下,国内服务需求对服务进口有显著的正向影响,GDP每增加10亿美元,服务进口就会增加1000万美元;GNIPC每提高1美元,服务进口就会增加30万美元。GNIPC的t值大于GDP的t值,表明服务的消费需求比生产需求对服务进口的影响更为显著,因此消费结构服务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对国际服务需求也较大。(2)在其他变量得到控制的条件下,国内服务业发展水平对服务进口的影响是双向的,服务业增加值每提高1亿美元,服务进口就增加30万美元,而服务业增加值每增长1个百分点,服务进口就减少1.148亿美元。这种现象表明国内服务业发展水平对服务进口的净影响有阶段性。一般地,服务业增加值与服务业增长速度为负相关,利用样本数据计算这两个指标的相关系数,为-0.22,p-value为0.0001。当服务业增加值处于某一临界值以下时,服务业增长较快,快速扩张的国内服务业能够满足国内服务需求的增加,因此服务业发展水平对服务进口的净影响为负;当服务业增加值超过临界值时,服务业增长放缓,国内服务业的发展不能满足国内服务需求的膨胀,因此服务业发展水平对服务进口的净影响为正。(3)在其他变量得到控制的条件下,商品进口对服务进口有显著的拉动效应,商品进口每增加1亿美元,就会导致服务进口增加1590万美元。商品进口的t值最大,表明它是5个变量中对服务进口影响最大的变量,再一次揭示出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相互依存关系。

综上,宏观变量对服务贸易的影响可用图1表示。图中,虚线表示负向影响,实线表示正向影响。

附图

图1宏观变量对服务贸易的影响

三、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与对策

2000年,中国商业出口总额为301亿美元,占世界商业出口总额的2.1%,排在第12位;商业进口总额为359亿美元,占世界商业出口总额的2.5%,排在第10位。可以说,中国的服务贸易已经成为国际市场上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

尽管如此,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与其他宏观经济变量并不协调,有明显的滞后。中国服务贸易的实际值远低于按上述回归模型计算的拟合值,尤其是服务出口与拟合值的差距逐步扩大(见图2和图3),表明中国的服务贸易远未达到理想的水平。

附图

图2服务出口实际值与拟合值的差距

附图

图3服务进口实际值与拟合值的差距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其特点在于:(1)经济规模很大,但专业化分工水平较低,因此对社会化的生产者服务需求不足;收入水平较低,消费结构仍以实物消费为主,对消费者服务的需求不足。服务需求不足既抑制了进口需求,也制约了服务业的发展,从而削弱了服务出口能力。(2)服务业发展滞后,但增长迅速。中国产业结构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服务业比重偏低,不到GDP的1/3,而且服务业素质较低,不利于服务出口;而根据前面对服务业发展水平对进口的净影响的分析可知,中国服务业发展水平对服务进口的影响尚不到转折点。(3)商品进出口规模都较大,但中国企业不注重发掘货物贸易蕴含的服务贸易的机会,因此尽管商品出口规模较大,但没有充分带动服务出口;相反,发达国家善于利用这一机会,在向中国输出商品的同时,也大量输出服务。

加入WTO之后,中国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都将不断提高,面临的国际竞争将空前激烈,短期内服务出口不太可能得到实质性的改善,而服务进口则很可能会有很大的增长,从而加剧服务贸易逆差。为了尽可能减轻这种负面影响,并积极利用国际服务市场,中国今后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进一步推进企业制度改革,深化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形成国内生产者服务的大市场,以需求带动生产,同时,内部服务市场化还可以加强服务市场的竞争,从而提高服务质量,进而提升国际竞争力;第二,顺应消费结构的演变,大力发展消费者服务,使消费者服务多样化、高级化,增强抵御国外竞争的能力;第三,制定科学的产业政策,建设服务业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特别是信息基础设施,大力扶持服务业的发展,尤其要注重改善服务业内部结构,使服务业的发展符合现代化和信息化趋势,在以信息服务为主的新型的服务市场上占据竞争优势;最后,鼓励企业在促进货物出口的同时积极寻找配套与派生服务出口的机会,实现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协同发展。

正如联合国贸发会议指出的那样,发展中国家成功地融入国际服务贸易体系的关键在于更多地参与国际服务贸易。开放市场是不可逆转的潮流,只有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中国的服务贸易才能繁荣,中国的服务业也才能获得真正的发展。国际市场上的机遇与挑战并存,只要中国的服务企业能正确把握市场脉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空间是非常大的。

【参考文献】

[1]WTO.InternationalTradeStatistics2000[Z].

[2]UNCTAD.AssessmentofTradeinServicesofDevelopingCountries:SummaryofFindings[R].1999.

[3]petitiveAdvantagesofNations[M].1990.

[4]陈宪.国际服务贸易[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

第7篇

关键词:保险利益 定义 效力

一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的定义及其构成要素

众所周知,投保人必须对保险的标的拥有保险利益,这是保险合同产生效力的先决条件。这是一条非常古老的法律原则,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英国法。在那之前,保险业界其实并没有保险利益的要求,基本上任何愿意缴付保费的人都可以买到一份保单。这样造成的负面后果是十分恶劣的,居心叵测的人们得以利用保险牟利,不但致使赌博盛行,还导致谋财害命。1746年,英国国王乔治二世颁布法令,在法令里首次规定了在海上保险领域强制实行保险利益制度:"如果不能证明有保险利益存在,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不得为英王陛下或其子民所拥有的船舶投保,也不得为已经装运或将要装运到这些船舶上的货物和商品投保。违反本条规定而购买的保险绝对无效。"于是这便产生了保险利益这个概念。

(一)英国立法对保险利益的界定

海上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作为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由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下称MIA1906)所确立的。MIA1906第5条第1、2款规定 "依本法规定,凡对于特定海上航程有利害关系的人,有保险利益。特别是当一个人与特定航程或海上航程中任何可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有法律或衡平法上的关系,致使他因为保险标的安全无恙或准时到达目的而获益,或因保险标的灭失、损坏或被扣押而蒙受损失或产生责任,此人有保险利益。

(二)学者观点

1、广泛利益关系说

(1)1806 年的Lucena 诉 Craudurd 案中,英国法官Law rence 认为:对船、 货有没有保险利益, 应以 "精神上确定的事" 、"真实的期待" 或 "与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 为标准。 ①

(2)美国、 加拿大等国家的多数学者认为,如果某人与保险标的有关系、联系或者相关, 使得其本人将会因为标的的保全而获得财务利益或者优势, 或者因特定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使标的破坏、终结、损害而蒙受财务损失,该人就具有保险利益。②

2、严格利益关系说

(1)前案中,英国法官Lord Eldon 认为:保险利益是财产上的权利或者是因为财产订立的合同而产生的权利,这两种情况下特定事件的发生可能使权利灭失并影响当事人的占有与利用。③

(2)杨良宜先生认为:保险利益是指某人对于某种东西有法律上承认的权益, 而且这种东西损失了,他就会因此而受到损害或引起责任。④

(4)汪鹏南教授认为: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可确定的经济利益, 它独立于保险合同而存在。⑤

由于保险利益的含义十分广泛,而且同国际海运的特殊复杂情况相互交织 因此很难给保险利益下一个严格的定义。中国保险实务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告诉我们,过于宽泛的观点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过于 "严格" 的观点也确实会限制正常贸易运作,而使得可以通过正当保险而转移风险的人们受到不应有的限制。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保险利益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为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依附在货物上的并被法律规范所认可的权利和承担的货物风险,这是获得保险保障的基础。尽管被保险人对货物有利益关系,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符合法规的利益而不应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而获取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以实现的利益,无论是既得利益或是预期利益,都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客观存在的、能够实现的利益;

(3)保险利益是受保险保障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赔偿的先决条件,没有保险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险保障,只有能通过货币形式计量的价值,才能获得保险保障。

(4)货物出险会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或产生责任。保险合同是赔偿合同,目的是转移风险、 对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如果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并不会使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或产生责任,被保险人就无保险利益可言。

二、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保险利益应当在何时存在,才具有评价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效力,传统的观点是在著名的Sadlers Co. v. Badcock(9)一案中确定的。我国 《保险法》第 11条采用了与传统观点相同的立场: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人们对保险利益原则,尤其是财产保险利益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害,保险利益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时对财产有保险利益就已经足够了。实际上,海上保险合同早已抛弃了传统观点:投保人在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条中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时,对保险标的可以不具有厉害关系,但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利害关系。"相比较人身保险和补偿性的财产保险来说,海上保险中应当更注重损失发生时的保险利益。更重要的是,这一原则的适用能体"尽可能地消除对合约自由的限制",并加强人们对海上货运安全的信任。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对人效力

保险利益原则的对人效力指的是谁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对人效力与时间效力关系紧密。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可以没有保险利益,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单持有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否则保险合同失效。依据我国 《保险法》第11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这是一种比较模糊的表述方法。文理上应解释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应有保险利益;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也要有保险利益。这样的规定确实可以有效的防止利用保险进行赌博,对防止道德风险有积极作用。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并不为投保人的利益而存在,而只是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存在;此时仍然强调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有保险利益,没有现实性,也不甚合理。海上保险合同的这一特殊情形适应了国际货物贸易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特点,是国际货物贸易与海上保险相互交融的结果,既为国际货物贸易的实务提供了操作的便利,又使真正的利益关系人转嫁货物风险成为可能。因此,在修改 《海商法》的过程中似乎应进一步贯彻这种便于操作的观念。

三、建议

针对我国对海上保险特别是其中保险利益原则的研究现状,结合前文的论述 在借鉴MIA1906中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首先,应该在《海商法》中明确定义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即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因为保险标的安全无恙或准时到达目的而获益,或因保险标的灭失、损坏或被扣押而蒙受损失或产生责任。

其次,应在《海商法》中明确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投保时不必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获取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试图取得保险利益的任何行为均属无效。已证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时,保险人以其没有实际损失为由的抗辩不成立。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司法论坛.2000 (4) ,第64页

②这里所指的 "保险利益" 是指任何财产的保险利益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 海事司法论坛. 2000 (4) ,第 64 页

第8篇

关键词:金砖国家 服务贸易 比较研究

引言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的持续发酵,金砖国家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所占世界贸易份额逐年增加。但较之货物贸易而言,金砖国家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发展尚处起步阶段。2012年,金砖国家服务贸易出口仅占世界总出口的5.78%,进口占16.18%,但分别同比增长5.73%和3.79%,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60%和1.85%,体现出金砖国家在服务贸易领域有很大的潜力可挖。在全球服务贸易蓬勃发展的背景下,许多国家的第三产业已经取代第二产业成为国家发展的主要支柱。可以预见,未来服务贸易在推动国家乃至世界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还将继续扩大,而金砖国家能否有效推动服务贸易发展将成为决定其未来经济发展是否具有可持续动力的主要决定因素。从已有文献来看,国内外针对金砖国家贸易往来的研究较少,而且大多集中在货物贸易及宏观经济发展领域,对金砖国家之间服务贸易领域的研究较少,而分行业进行微观层面探讨的研究就更为鲜见。

从金砖国家服务贸易发展现状来看,近年来金砖国家在服务贸易领域发展较快。贸易额方面,2012年金砖国家服务贸易总额达10639.7亿美元,较2000年的1659.7亿美元增长逾6倍。其中,进口增长6.4倍,出口增长6.3倍。除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贸易额有所下降之外,其他年份均保持增长态势。

从贸易增速方面来看,2000年-2012年,金砖国家服务贸易年均增速为15.79%,远高于世界和发达国家9.18%和7.93%的增速。2004年,金砖国家服务贸易增速达到30.14%的峰值,随后出现下滑,并在2009年出现负增长,但之后迅速反弹,随后两年均出现两位数增长。同时,金砖国家服务贸易在世界服务贸易中所占的比重也由2000年的5.43%提高到12.34%,提高近7个百分点,并呈现不断上升之势。总体而言,金砖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发展轨迹相似,但发展速度在2000年以后明显高于发达国家,体现出金砖国家在服务贸易领域较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但也必须指出,2009年金砖国家服务贸易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更大,出现了10.04%的负增长,高于发达国家8.93%的负增长,这一方面体现出金砖国家在服务贸易领域更容易受到世界经济形势的影响,服务贸易的规模和稳定性较之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另一方面,金砖国家的服务贸易构成中,旅游与运输两项占比高于发达国家,而这两项更容易受到经济波动的影响,具体情况将在下详细分析。

金砖国家服务贸易构成分析

为清晰阐述金砖国家服务贸易构成及变化,本文将运输、旅游两大类定义为传统服务贸易,将其他服务定义为现代服务贸易(本文的定义方法为,取消“其他服务”一项,将运输和旅游两项定义为传统服务贸易;将通讯、建筑、保险、财务、计算机及信息、特权使用费、其他商务服务、文化及创造、政府服务等9项定义为现代服务贸易)。此外,为更直观分析金砖国家服务贸易发展所处的阶段和结构性问题,本文引入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四个传统服务贸易强国与金砖国家进行比较,以期在全面了解金砖国家服务贸易构成及竞争力的同时,找到与主要发达国家服务贸易的结构异同及发展差距。

(一)服务贸易出口结构比较

从金砖国家服务贸易出口总量来看,出口额依然较小。2000-2012年,金砖国家服务贸易出口存量为30866.75亿美元,大体与英国持平,仅相当于美国的一半。金砖国家中,中国的出口额最大,达到13163.26亿美元,也是唯一超过万亿美元的国家;印度位居第二,为9344.79亿美元;巴西、俄罗斯、南非的出口较低,均低于5000亿美元。

从服务贸易出口结构来看,不论是金砖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传统服务贸易均占据较大的份额。但若分析这两个行业在服务贸易出口中所占的比重便可发现,除法国这两个行业占比达到55.66%外,其他发达国家的占比均低于50%,并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而金砖国家中,除巴西和印度这两个行业的占比为36.9%和27.51%外,其他金砖国家的占比均超过50%。这说明,第一,中国、南非、俄罗斯的旅游资源以及依托货物贸易进出口产生的运输服务依然是其服务贸易出口的主力军,服务贸易结构依然以传统服务贸易方式为主;第二,印度和巴西虽贸易额较小,但贸易结构较为优化,现代服务贸易占比已经接近或超过发达国家;第三,发达国家传统服务贸易出口比重在下降,而现代服务贸易在其整体服务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这也体现出未来服务贸易发展的整体方向。

从现代服务贸易出口构成来看,各国的情况既有趋同性,又各具特色。趋同的一面表现在,不论金砖国家还是发达国家,现代服务贸易中的其他商务服务(其他商务服务包括:商业及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服务;经营租赁服务;杂项业务;专业技术服务(包括法律、广告、咨询、会计、研发等))一项在总体出口份额中所占的比重都较大,除巴西达到46.55%,南非仅为8.28%外,其他国家该项出口所占的比重均在20%-40%区间。不同之处表现在金砖国家除其他商务服务一项的占比较高外,现代服务贸易领域中其他行业的发展并未全面展开,但也不乏亮点。例如,巴西在财务服务和政府服务方面相对突出,占比达4.59%;印度在计算机及信息服务方面的占比很高,达到32.12%,体现出该国在计算机及软件工程方面的突出优势;俄罗斯在建筑服务、通讯服务方面均有一定的规模;中国在建筑服务、计算机及信息服务方面也相对较为突出(见表1)。

(二)服务贸易进口结构比较

从服务贸易进口总量来看,与出口相比,金砖国家的服务贸易进口额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缩小。2000-2012年,金砖国家服务贸易进口存量为35989.95亿美元,仅略低于美国的42743.19亿美元。中国服务贸易进口总额在金砖国家中居首,达15960.35亿美元,并已超过法国。同时,金砖国家各成员国的服务贸易进口差距很大,特别是南非和巴西,分别仅相当于中国进口额的10%和30%左右,即便是在金砖国家中排名第二的印度,其进口额也仅相当于中国的一半。

从贸易结构方面来看,传统服务贸易依然是各国进口的重点。除巴西和美国传统贸易行业进口比重较小外,其他国家的传统服务贸易行业占比均超过50%,特别是南非和中国,分别达到71.58%和60.79%。从总体数据上来看,金砖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在服务贸易进口结构方面具有很强的趋同性,但若从细分行业角度分析,便可看出其中的差距。在传统服务贸易中,金砖国家运输服务领域进口的份额较高,而发达国家在旅游方面的进口份额较高,这就造成了金砖国家与发达国家传统服务贸易进口结构总体趋同的假象。相对于旅游业而言,运输业属于更为传统的服务贸易行业,因此不难看出,即便是在传统服务贸易领域,发达国家的发展也要快于金砖国家。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金砖国家均属货物贸易大国,大量的货物进出口导致运输领域的进口贸易与出口贸易“双高”,而在经济出现波动,进出口减少时,运输业也会随着市场形势有较大起伏;第二,受制于基础设施薄弱、运输成本较高等不利因素的制约,金砖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运输业方面的竞争处于劣势,进口增加成为必然;第三,由于金砖国家经济发展、人均收入等方面还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而旅游又在服务贸易中属于弹性较大的一项,因此发达国家的旅游进口要高于金砖国家。但应该指出,金砖国家中除印度在旅游进口方面占比较低外,其他国家的旅游业均展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中国、南非、巴西的旅游业进口占比均超过20%,而俄罗斯更是高达41.50%。

在现代服务贸易领域,金砖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进口依然集中在其他商务服务方面,但在其他方面又各有特色。巴西在政府服务、特许权使用费、计算机及信息服务方面较为突出,三项占比总合近20%;俄罗斯在建筑服务方面进口较多,占比达8.21%;印度在保险服务、财务服务方面进口较多;中国在保险服务、特许权使用费方面的进口较多,特别是保险服务,占比达到7.86%。发达国家在现代服务贸易领域的结构与金砖国家较为相似,细微的差别体现在财务服务、通讯服务方面进口占比高于金砖国家,而计算机及信息服务方面比金砖国家略低(见表2)。

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结论

本文通过分析金砖国家服务贸易结构,并与部分传统服务贸易强国进行对比,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世界服务贸易方式正在转型升级。发达国家中,传统服务贸易所占比重呈现下降趋势,现代服务贸易已经取代传统服务贸易,成为发达国家发展服务贸易的主线。并且,即便在传统服务贸易中,旅游产业的占比也已经超过运输产业,成为传统服务贸易构成中的主要部分。这表明,世界的服务贸易发展方式已经由传统的交通和旅游服务向现代服务贸易方式转化。

其次,金砖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差距仍然明显。金砖国家的服务贸易虽然在2000年之后快速发展,占世界服务贸易的比重也在逐年增加,但从国际竞争力比较来看,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依然巨大。同时,金砖国家的服务贸易结构仍然以传统服务贸易方式为主,而在传统服务贸易中,运输产业的占比超过旅游产业。在现代服务贸易中,金砖国家除个别行业外,在国际竞争中总体处于劣势。并且,金砖国家在某些现代服务贸易行业中仍然存在垄断及市场保护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反而有加大与发达国家差距的风险。

再次,在现代服务贸易构成方面,金砖国家的比较优势主要集中在建筑服务、计算机及信息服务产业,仍属相对劳动密集型产业。发达国家则主要集中在通讯、财务、保险、特许权使用费、文化及创造等资本技术密集型领域。这表明,在现代服务贸易领域金砖国家也与发达国家存在层级化差距。

最后,从金砖国家内部服务贸易发展比较来看,巴西、印度的服务贸易方式相对较为先进,现代服务贸易所占比重已经超过传统服务贸易。特别是印度,其计算机及通讯服务、通讯服务方面已经具备较强的比较优势。而中国、俄罗斯、南非三国仍然以传统服务贸易方式为主,其中俄罗斯的运输服务,南非的旅游服务表现出一定的优势。中国则在建筑服务、计算机及信息服务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

(二)建议

为金砖国家在未来更好发展服务贸易,结合前文分析,本文给出政策建议如下:

第一,总体而言,金砖国家的服务贸易发展尚处起步阶段,但市场前景非常广阔。因此在继续发展传统服务贸易的同时,应注重向现代服务贸易方式转变。寻求以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逐渐取代现有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同时,金砖国家应在服务贸易领域减少监管,更大程度上开放国内市场,使本国的服务贸易产业在国际竞争中不断提升发展水平,提高竞争力。

第二,巴西应利用其丰富的旅游资源,大力推广其国内旅游项目,以2014年世界杯、2016年奥运会为契机,全面提升旅游产业国际竞争力。同时,巴西的财务服务已经初具规模,具备一定的比较优势。巴西应在把持现有优势基础上,大力拓展国际财务服务市场。

第三,受益于前苏联完备的交通运输网络,俄罗斯在运输服务方面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但俄总体服务贸易发展在金砖国家中较为滞后。因此,俄政府应在继续发展交通运输服务的基础上,向其他服务贸易领域倾斜,尽快缩小与其他金砖国家的差距。

第四,印度在计算机及信息服务方面一枝独秀,该领域的国际竞争力甚至超过发达国家。印度服务贸易虽总量不高,但结构较为优化。较为先进的服务贸易结构为其今后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因此,印度应在继续保持计算机及信息服务比较优势的基础上,继续发展通讯等其他与之相关领域的产业建设。同时,印度也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产业推广,带动印度服务贸易全面协调发展。

第五,南非在旅游资源方面的竞争优势已经充分体现。下一阶段,南非应充分利用其国内发达的金融市场,发展策略向财务、保险等领域倾斜,减轻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旅游业的过分依赖。

第六,中国的服务贸易总量在金砖国家中排名第一,并且已赶超部分发达国家,体现出广阔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在传统服务贸易方面,中国是世界第二大货物贸易国,货物进出口量很大,因此运输服务领域的发展前景巨大。中国应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提升运输服务领域的国际竞争力;中国地大物博,旅游文化丰厚,应进一步扩大中国旅游海外宣传,扩大中国旅游的国际知名度和美誉度。此外,在现代服务贸易方面,中国在建筑服务、计算机及信息服务方面也已经表现出一定的国际竞争优势,因此中国在建筑服务领域继续推动建筑类企业走出去,赢得更大的海外市场;在计算机及信息服务领域,中国可以借鉴印度的发展经验,提升研发和科技园建设的支持力度,带动该领域的全面发展。

此外,服务贸易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很大,然而我国在专业型人才培养和聚集方面仍有不少欠缺,建议我国从内外两方面入手,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专业人才培养机制:一方面从国内现状出发,加强国内人才的培养。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力度,配合财政资金扶持,提高高校教育的实践性和针对性,在专业设置、师资配置上给予倾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服务贸易人才的培养,鼓励职业培训,加强企业培训力度,调动多种资源,加快本国专业人才的培养,力求做好各个层面的人才储备,为我国服务贸易的长期发展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加大国外人才引进力度,提高海外归国人员待遇,增加高端就业吸引力,为有归国工作意向的专业人才提供施展才华的平台和相应的生活配套。发挥归国人员的辐射和带动效应,提升国内从业人员参与国际服务业竞争的经验和能力。通过内部提升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服务贸易人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品德,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缓慢,质量不高的问题,提升我国开展服务贸易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P. MANDELSON. External aspects of competitiveness[Z].European Services Forum, Brussels, 2006.

2.WEBER M. The 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M].T PARSONS(trans.).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299-302.

3.杨丽琳.“金砖四国”服务贸易竞争力与贸易相似度分析[J].国际经贸探索,2009(8)

4.李怀政.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现状及国家竞争优势战略[J].国际贸易问题,2003(8)

5.董小麟,董苑玫.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及产业结构缺陷分析[J].国际经贸探索,2006(2)

6.周中林.我国服务贸易结构及竞争力分析[J].开发研究,2009(5)

作者简介:

第9篇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1.011

服务贸易已经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强劲、平衡、可持续增长的重要动力,国际贸易的发展已不再单靠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在全球经济的作用愈来愈大,服务贸易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商务部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服务贸易保持了较好发展势头,全年服务进出口额超过五万亿元人民币,增速达14.2%,实现了服务贸易“十三五”的良好开局。服务贸易正成为对外贸易发展和对外开放深化的新引擎。面对国际服务贸易这一国际经济贸易的新增长点,我国大多数高校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都将《国际服务贸易》这一课程作为国贸专业的核心课程和教学改革的重点课程。那么如何加强该课程的课堂教学,提升教学效果,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更多有用人才,已成为国贸专业教学改革的重要课题。

1《国际服务贸易》课程教学现状

《国际服务贸易》现已成为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重要的核心基础课程之一,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整个课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开设此课程,主要是为了使国际贸易及其相关专业领域的学生了解服务业与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相关理论与政策、服务业跨国经营、世界与中国的服务贸易发展历程和现状、国际服务贸易协议、传统国际服务贸易、新兴国际服务贸易以及国际服务外包等问题。该课程理论性较强,教学内容也较多。在大多数院校,该课程的主要教学模式是灌输式,注重教师的教,老师们大多已经习惯遵从大纲的安排,备好理论,围绕理论重点或难点,填鸭式教学,将自己所熟悉的这些课本上的知识传授给学生。而学生则处于被动地位,被动的接受知识,被动的去学习,其中不乏囫囵吞枣的现象,并没有把这些理论完全的消化吸收,教学内容很容易被学生遗忘。实践教学结果告诉我们,这种传统的以单方面授课的教学方式并不利于本课程教学内容的传授,很难培养出学生对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分析研讨能力。学生学习热情普遍不高,改革课程教学模式势在必行。

2《国际服务贸易》课程教学中反映出的问题

2.1课程内容理论性过强

《国际服务贸易》从理论上是国际贸易理论的细化,从实务上是国际贸易的一部分。国际服务贸易涉及领域十分复杂,而其实务性知识与货物贸易差别较大,大部分学校的国际服务贸易相关课程仅都是围绕服务贸易的理论、政策来进行教学,很少有服务贸易的实务部分。所用的大多数国际服务贸易的课程教材,也几乎都是注重大篇幅的理论讲述,可阅读性降低,学生自学积极性不高。一部分新教材开始设置引导案例、阅读资料等,但缺少这些内容与理论的联系,没有给学生一个如何运用理论分析现象的范例,学生看案例成了看故事。教学内容和教材的纯理论化,让学生很快将该课程定义为枯燥的专业理论课,学习兴趣下降,学习动力不足。

2.2课程教学方式单调化

《国际服务贸易》涉及到旅游服务业、运输服务业、金融服务业、文化服务贸易、信息技术等多个行业领域,但由于目前我国大学教师入职以学历为标准,从业以科研为首位,使得该课程的绝大部分授课教师在学科理论上学富五车,但在具体行业的运行模式、操作流程上却是知之甚少,这一现状直接导致该课程的教学方式单一,仅以理论授课教学为主,实务操作教学匮乏,使教学与服务业、国际服务贸易的实际需要脱节,与市场发展脱节。

2.3课程缺乏专业师资

《国际服务贸易》课程是近几年才在我国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中普遍开设,?@使得大部分授课教师之前并没有接触过该课程,或是没有系统学习过该课程。授课教师大多是长期教授货物贸易为主的专业课教师,形成了一定的货物贸易教学思维。如果对服务贸易领域的研究不够充分、对服务贸易相关理论、规则、政策的了解较少,学校也没有组织教师进行定期培训,这样就会直接影响教学效果。所以,《国际服务贸易》的专业师资缺乏也成了该课程教学中的突出问题。

3《国际服务贸易》教学改革建议

3.1启发式教学,改变单一教学方式

首先,改变传统的单一教学模式,在教师授课的基础上,增加学生的自学内容,比如以翻转课堂的形式,把教学内容分成项目,课程的相关理论知识由学生在课下采取看课件、视频、与同学讨论等方式自主学习完成;课上则基于项目化的学习目标,因材施教引导学生,参与学生的讨论,加强与学生就学习内容的探讨,共同研究国际服务贸易中的热点,以及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难点问题,从而获得对国际服务贸易更深层次的理解,讲学习的决定权从教师转移给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第二,借鉴货物贸易实务操作软件,开发相应的服务贸易模拟软件,通过建议国际服务贸易实验室,让学生认识到服务贸易不是一门单纯的理论课。同时,还可以与一些旅游、运输、银行、保险、文化等服务业企业进行校企合作,设立专业实习基地,让学生与实际工作岗位有更多的接触。

3.2增加案例数量,丰富教学内容

案例教学是丰富国际服务贸易课程教学内容的较好方法之一,案例教学的关键是收集到更多更好的贴近教材内容、符合教学进度、具有一定启发性的案例。同时,这些所选案例又必须是有时效性的,因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很快,过时的服务贸易案例很可能已经不能很好的诠释贸易发展的现状与问题,也就无法在课堂上取之用之。这就要求教师在该课程的准备过程中,需大量翻阅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查找并整理出与课程大纲相关的、能反映出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现状与趋势的案例,具有代表性的,能引发学生思考的热点案例。在教学讲解相应部分时,充分应用案例教学,丰富教学内容。随着我国服务贸易更多的参与国际竞争,我们的生活也越来越多地与国际服务贸易相连,一些贴近生活的鲜活的案例,会更有助于提升学生对该课程思维的广度和深度。

与货物贸易有很多现成的案例教学参考书不同,国际服务贸易的案例需要教师去搜集、整理。笔者的经验是从主流媒体去搜集,比如中央二套财经频道,或是一条与国际服务贸易相关的新闻,或是某一栏目的专题报道,或是某一经济学家的访谈,都为我们提供着最新的案例。还有一些政府门户网站,比如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都是在备课阶段查找案例的有效途径。案例搜集后,教师还应根据教材内容、所讲知识点,与案例有机结合起来,达到通过案例引出理论或通过案例加强知识点理解的效果,还可以设计一些围绕案例的问题,让学生学会运用理论分析问题,将案例教学的作用最大化的发挥出来。

3.3教学与科研结合,提升师资水平

积极申报重点课程建设,以评促教,积极将国际服务贸易课程建设成为省重点课程,定期邀请省内外专家对《国际服务贸易》课程进行听课评估,现场指导,促进本专业教师教学水平提升,并请专家举办学术讲座,选取当前国际服务贸易的热点话题进行讲解,使授课教师能及时更新知识,提高教学质量。此外,由于《国际服务贸易》课程体系和内容还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还可以邀请兄弟院校进行科研交流,给教师提供更多交流学习的机会,以人之长补己之短,发现自身不足然后改正。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可以派出该课程的老师外出学习,一是去名校进修学习,补充理论知识,强化科研实力;二是去从事服务贸易的企业实习,如国际旅行社、国际货运公司、银行等,接触第一线的贸易业务,使课程教学更贴近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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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一国服务提供者向另一国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外汇收入的交易过程。服务贸易作为货物贸易的辅助项目是二战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日益崭露头角,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随着服务贸易的迅猛发展,多边贸易的谈判重点也正从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ofServices,简称GATS),服务贸易被正式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对各国服务贸易,以及第三产业的发展都产生着重大影响。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服务贸易通过四种提供方式被定义:过境服务(CrossBorderSupply),即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在另一成员方境内接受服务;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方境内建立经营企业或专业机构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MovementofPersonnel),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个人到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

国际服务贸易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形式,其特点鲜明:第一,服务贸易是一种无形贸易,具有不可触摸性、不可储存性和不易运输性,因而导致服务出口方式多样化;第二,服务贸易的生产与消费往往同时发生,所以服务的生产和出口过程在一定程度上讲也就是服务的进口和消费过程;第三,服务贸易的对象主要是智力,如专利、版权、法律和会计等,且贸易过程中通常不涉及服务所有权的转让,仅与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有关;第四,服务贸易更多地依赖于生产要素的国际移动和服务机构的跨国设置,都与资本、劳动力和信息等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密切相关;第五,服务贸易的统计数据一般只在各国的国际收支表中显示,而在各国海关进出口统计没有显示;第六;对服务贸易的监控不能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海关关税的方式进行,而只能通过国家立法和制定行政法规来达到目的。

二、我国服务贸易现状分析

入世以来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对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视程度在履行我国对WTO有关金融、通讯、旅游、教育和咨询等方面的各项承诺的过程中,我国服务贸易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受各种制约因素的限制,整体竞争力较弱。

1.发展速度快,但整体水平低下

中国产业结构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了标志性的变化,服务业比重于1985年开始超过农业,国民经济总量增长从主要由农业、工业带动转为主要由工业、服务业带动。按可比价计算,在1990年~2004年GDP增长的9.3%中,5.8个百分点来自工业的贡献,2.5个百分点来自服务业,1.0个百分点来自农业。与此同时,中国的服务贸易取得快速发展,2003年进口总额为46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1%出口总额373亿美元,增长20%2005年上半年,我国服务贸易规模达到730亿美元,同比增长24.5%。显示出服务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正在日益上升。但是,我国服务贸易的整体水平仍然较低,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比率仅占1%左右,这与我国的人口、总体经济实力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水平是极不相称的。并且我国服务贸易对货物贸易的匹配程度大大低于世界水平。2006年上半年,我国服务贸易占整个对外贸易(货物和服务贸易)的比重为10.2%,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远低于货物贸易所占比重,说明中国服务贸易对货物贸易的匹配程度大大低于世界水平。

2.发展结构不合理

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我国服务贸易体系基本形成,从服务贸易进口看,已形成了以金融业、零售商业、旅游业民用航空运输业、房地产业、租赁业等为主的服务行业;从服务贸易的出口上看,已形成了以国际旅游业、国际金融业与保险业、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国际运输业为主的行业。但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结构很不合理,我国目前仅能提供40多种服务,其中大部分是传统的消费,如旅游业、商业、餐饮业等,生产很不发达,许多种类的服务尚难以提供,特别是一些资金、技术和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产业,有的刚刚起步,有的尚属空白。我国服务贸易收支中规模最大的三个项目仍然是运输、旅游和其他商业服务。从总体上看,我国服务业的基本特征是:劳动密集型服务业企业居主导地位,技术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企业所占比重十分低,以至于人们习惯于把服务业就业视作解决企业富余人员的渠道,其实这是我国服务业行业水平低给人们造成的误解。

3.服务贸易逆差不断扩大

我国服务贸易近几年国际收支逆差变动较大,并且逆差有不断加大的趋势。这说明我国服务业的整体竞争力在国际上处于比较劣势。(1)国际运输支出增长迅速。(2)保险收支差额进一步扩大。(3)其他商业服务顺差有所回落。(4)专有权利和特许支出明显上升。

4.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

入世后,中国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都将不断提高。过去禁止外商进入的领域,现在逐步开放,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贸易开放格局。根据实际情况,我国已先后在零售商业、金融保险、旅游和一些专业服务领域开放了国内市场。国外服务业的进入与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他们带来了先进技术、规范化的企业制度和管理经验,带来了国际通行做法与观念,为我国服务企业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客观上促进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三、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建议

通过对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和趋势的分析,结合我国服务贸易实际情况及发展制约因素,我国需要从产业结构优化、发挥政府职能,以及其他方面选择符合国情的发展策略,以应对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1.优化产业结构

(1)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我国服务业的总量偏小,比重偏低,服务贸易的扩大,尤其是服务出口的扩大,基础在于本国服务业的发展。只有不断发挥服务业的比较优势并积极培育竞争优势,服务出口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我国服务业的落后严重制约了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发展,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大力发展国内服务业,增强我国服务业的整体实力,全面提高我国服务业的竞争能力,为扩大服务贸易出口创造有利条件。按照《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要求,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不断提高层次和水平。首先,国家要继续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使产业政策适度向第三产业倾斜,并明确第三产业发展的重点。其次,要注意发挥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发展服务业中的作用。发展服务业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服务业门类多,层次高低悬殊,仅靠某一方面力量是不行的,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由国家、集体、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一起上。

(2)调整服务业结构,增强竞争优势

从国内产业发展的基础看,我国具备了在“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基本条件。一是国内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力在较快提升,包括汽车及零部件、数控机床、电站设备在内的一批技术含量较高、附加值较高的产品,出口有望出现突破性的决速增长。二是传统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继续提升,即使是劳动密集型产品,也可以从出口中获得更大的收益。三是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提升产业层次和加工深度,加强研发能力,有利于提升其出口商品的国内增值率。我国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优势资源是劳动力资源、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因此可根据服务产业部门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增长速度和比较优势等方面的排序,确定发展服务贸易的战略重点,优先发展旅游服务、工程承包、劳务输出等具有传统竞争优势的服务行业,提高这些行业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增加贸易的附加值,并不断挖掘其发展潜力。大力发展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服务。我们还应注意培养新兴服务业的竞争优势,发展诸如咨询、金融、技术专利和通讯等高层次服务行业。加快建立服务贸易高等要素生成机制,努力提高服务贸易高等要素的市场供给能力。国际服务贸易的竞争应该建筑在高等要素的生成机制上,最终落实于人力资本要素上的竞争。我们在制定服务贸易发展战略时,要注意加大对教育、科研和开发等高等要素的投入,加速建立健全服务贸易高等要素生成机制,努力提高高等要素的供给能力,这对于促进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提高中国服务产品的科技含量是至关重要的。

2.调整政府职能

(1)灵活运用保护政策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是一步开放服务业的,也没有一个国是毫无保留地开放所有服务部门的。因此,面对国际高水平服务业的冲击,中国必须制定适度的服务贸易保护政策《服务贸易总协定》给予发展中国家若干特殊的优惠待遇、宽限期,以及保护措施,中国应充分加以利用。保护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有选择地、适度地开放国内服务市场。这样对未开放的国内服务市场客观上形成了保护。第二,在对外开放的服务市场领域,实行一定的进入限制,如对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资格限制等。第三,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国内服务市场的竞争行业进行管理,如价格管理、垄断竞争行业管理等。第四,对国内部分服务行业和领域制定产业倾斜政策,在税收、财政、信贷、人员培训及科技支持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

(2)加强制度建设,提高透明度

目前,我国已有限制地开放了部分服务市场,但由于缺乏配套的管理法规,使市场竞争中出现不应有的混乱场面。所以,为了促进服务贸易沿着正常、健康的轨道发展,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把对服务贸易的投资、税收及优惠条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尤其要制定一部我国服务贸易基本法,并加快各服务部门

的立法进度,建立系统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前,做好立法的准备,也是我们争取主动的一项措施。此外,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和机密的前提下,我们应进一步增加我国服务贸易的透明度,对有关各项服务的政策及有关规定予以公开,以便外国服务提供者更加了解中国服务市场,寻求合作机会,同时也防止了有些国家以此为借口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

(3)完善服务贸易体制

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对于服务业,一方面存在管制过多、过严的现象,另一方面,也存在着管制不力或缺乏管制的问题。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实施有效的宏观管理,关键是要迅速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首先,要明确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范畴。其次,建立国际服务贸易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协调机制。服务贸易涉及诸多部门,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服务贸易管理组织。

另外如加快专业人才培养,有选择的实施服务业对外开放等都是目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从长远来说,提高我国服务业竞争力、改善我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状况的根本举措是加大对人力资本投资的力度,深入开发人力资源。从本质上说,现代服务贸易是以人力资本密集型服务为制高点的贸易,在迅速发展的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加大人力资本投资更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11篇

服务贸易是指服务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以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经济行为。服务贸易按其发生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类型:提供要素的服务贸易,人员和商品移动引起的服务贸易,还有物化服务的贸易。所以国际服务贸易就是指跨越国界进行服务贸易的商业行为。学术界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狭义定义是:当一国(地区)的劳动力向另一国(地区)的消费者(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务时,并相应获得外汇收入的全过程,便构成服务的出口;相对于服务的出口,一国(地区)消费者购买他国(地区)劳动力提供服务的过程,形成服务的进口。

根据1994年4月在摩洛哥正式签署生效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ST)中,对服务贸易的范围和定义的规定,确认下列四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中的任何一种都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范畴。第一。过境支付,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提供服务。强调买卖双方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第二,境外消费。指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特点在于消费者到境外去享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第三,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要求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此为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为重要的方式;第四,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的服务。但与商业存在不同的是,服务提供者没有在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世贸组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将服务贸易分为11大类,如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等。

二、我国服务贸易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数额不断增加,领域不断拓展。其中,服务贸易的产业基础——第三产业蓬勃发展,新产业、新部门不断涌现,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我国国际服务贸易面向世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且随着开放步伐的加快,形成了由东向西、由南向北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开放格局。以上可以概括为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取得的成绩,但是我们还是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不少棘手的问题。

1、规模较小,长期处于逆差状态。虽然我国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并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超过了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但是无论在“质”或者“量”上都很难与发达国家匹敌。2006年,我国的进出口总额为17606.9亿美元,贸易进出口均排名世界第三名,贸易顺兰为1774.8亿美元,世界排名第一,而服务贸易仍然是逆差89.1亿美元。可以推测。一旦货物贸易出现逆差,那么肯定会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实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协同发展迫在眉睫。

2、结构不合理。中国服务贸易的优势部门主要集中在旅游、运输等传统领域。其出口占中国服务出口的一半以上,而金融、保险、计算机等现代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还很低。这种现象肯定会制约我国今后的国际服务贸易向技术、知识密集型转变。

3、劳动力的比较优势连渐减少。我国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由此制定了加快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发展的战略。但是我国的劳动力“比较优势”还有待探讨。因为在现在知识经济时代,劳动力的比较优势重点体现在劳动者自身的素质水平和高新技术的应用能力上。服务业是智力密集型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否则就难以提供有高附加值的服务。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分析发现,从事金融保险业人员具有研究生学历的高层次人才不足1%。因此,我国如果不加快人力资源的开发,鼓励创新型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发展,现有的劳动力比较优势就会在国际竞争的浪潮中逐渐丧失。

4、国内立法、管理滞后。服务贸易壁垒除了传统贸易壁垒以外,新型的贸易壁垒如制度性壁垒、知识产权壁垒等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壁垒。我国先后颁布了《对外贸易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广告法》等一系列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这些法律法规较抽象,可操作性较差,一些条文与国际规定不太吻合。并且,针对外国对我国的服务贸易设置壁垒、实行歧视性待遇等现象。法律中未有相关保护措施可寻,这无疑会使我国企业的利益受损。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立法确实存在着较大差距,未形成完整体系,甚至不少领域至今仍是空白。

同样,我国现行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也存在着很多缺陷,比如行业垄断、责权不明等。

三、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1、国际服务贸易高速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各国政府对服务贸易的限制逐步放宽,企业和个人对服务的需求更加强烈。国际服务贸易进入高速发展期。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1990-2000年间国际服务贸易额年均增长率为7%,高于同期世界货物贸易6%的增长率。新的服务部门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从实物生产部门转移到服务生产部门。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具体表现在内容越来越丰富和结构不断优化升级。

从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内容上看,随着全球科技产业化浪潮的推进,一些新兴的服务产业迅速崛起,进入服务贸易领域。倒如金融、保险、数据处理、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它们的发展远远快于传统项目的服务贸易。

从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结构上看,正是由于这些新兴服务业的兴起,贸易结构进一步优化调整。一直占世界服务贸易额60%左右的传统服务部门(如运输、旅游等)在发展中呈下降

趋势。而兴起的服务部门(如通讯、保险、金融等)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因此,贸易结构的优化正是体现在,世界服

务贸易的部门结构已经从以自然经济或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业为主,逐步转向以资本密集型和知识技术密集型的服务行业。

2、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中呈现出的不平衡性。在地区分布上,服务贸易大国基本为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还很不发达,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由此造成发展的地区分布不平衡。2007年,全球十大服务贸易出口国,依次是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法国、西班牙、中国、意大利、荷兰、爱尔兰;十大服务贸易进口国,依次是美国、德国、英国、日本、法国、中国、意大利、西班牙、爱尔兰和荷兰。这些国家主要集中分布在西欧和北美。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对发展中国家存在高额顺差。不能忽视的是发达国家有逐步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服务的趋势,这样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尤其进入20世纪90年代,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服务贸易出口增长明显加快。资料表明,1990-1998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服务贸易出口年均增长12%,高于发达国家年均增速1倍以上。其中东亚国家在发展中国家中发展最为迅速,中国、中国香港和韩国都已经进入2004年全球服务贸易出口的前20名。

国际服务贸易在行业分布上也较不平衡,金额较大的贸易项目有旅游、运输、保险、金融和电信等。

另外,在产品结构方面的不平衡表现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产品主要是劳动密集型的。而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与地区出口的则主要是知识、技术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产品。发达国家不断把高污染、高耗能的制造业转移到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同时,只让发展中国家从事最低附加值的加工制造环节,自己却依托人力资本牢牢把控高附加值的生产环节。

3、贸易壁垒的日趋隐蔽化。1994年GATS的诞生,第一次为服务贸易自由化提供了体制上的安排与保障,各成员方加快了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程。1997年WTO相继达成《全球基础电信协定》、《信息技术协定》、《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定》三项协议,再一次显示了势不可挡的自由化趋势。服务自由化趋势遍及各个服务行业,于是,为了保护本国的服务业,各国纷纷采取非关税壁垒措施。鉴于服务贸易不易征收关税等特点。各国政府一般通过制定不利于外国竞争者的标准制度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进入和在境内从事服务活动设置障碍;或者政府对本国服务的出口采取隐蔽性补贴、减免税等。目的在于使本国的服务业在国内外市场上处于有利的地位。

4、突出的知识密集化趋势。在知识经济时代,高新技术的发展广泛应用到服务产业。改变了服务的不可储存性、无形性、生产与消费的不可分离性的局限。银行、医疗等原需要直接接触的服务业,现在均可采用远距离信息传递的方式。借助于通信卫星和国际网络,国际服务贸易大大拓宽了其外延;知识和技术为服务领域创造了新的贸易机会,需要大量服务投入的新行业不断涌现。

“知识就是力量”,人力资本是决定经济发展速度和规模的重要因素。人力资本既可以造成各国服务业生产技术的绝对差异或相对差异,又可以造成生产要素比例的差别,形成不同的资源配置。

四、发展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建议

1、加大对服务业投资,扩大服务贸易出口。我国的服务业整体出口规模较小,水平较低。首先,必须增强我国在国际服务出口市场上的竞争力。加大投资在于添置服务业发展所必需的各种基础设施、商业设施以及配套设施。其次,大力发展旅游业、劳务输出、饮食业等传统优势行业,扬长避短也是明智之举。

2、优化服务产业结构,发展新型服务业。我国的服务产业主要集中在旅游和运输上,大概要占到服务贸易总额的56%以上。与此相比,在金融、保险、通讯等新兴的服务贸易行业在我国所占比重不足8%。这说明我国在新型的服务产业上,技术和知识的发展有待加强。第一。我们可以用现代的经营方式和服务知识运用于传统的服务产业,重点改造交通运输、餐饮等瓶颈行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运营效率。第二,积极开拓技术型、知识型服务业,建立健全服务贸易的创新机制,加速服务贸易向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转变。

3、完善国内各项法律法规。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服务贸易立法工作滞后,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存在着覆盖面窄、内容不规范、与国际惯例相冲突等诸多问题。所以,我国政府首先应该对已经建立起来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进行全面的审核和修改。使其符合WTO的要求,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国际争端。其次,对我国服务贸易领域尚未制定的法律法规,应该尽快填补这些空白。最后,要增强对我国国内行业造成损失事件的预见性,及早保护,避免伤害。

第12篇

一、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发展趋势

(一)贸易结构优化

1、货物贸易中工业制成品贸易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农产品和初级产品贸易比重持续下降。二战前,工业制成品贸易占全球贸易的比重只有40%左右,1990年这一比重上升到70%,1995年以后保持在8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贸易在制成品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1990年全球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工业制成品出口额的比重仅有17.4%,目前这一比重已上升到1/4左右。

2、服务贸易发展加速,结构逐渐优化。1970年国际服务贸易的出口额仅为710亿美元,而1999年达到13,400亿美元,29年间增长了17.8倍,年平均增长率为10.7%,不仅高于同期世界GDP的平均增长率,而且高于同期世界商品贸易出口额的年平均增长率。1990~2005年运输服务占世界服务贸易的比重从28.6%下降到23.3%,旅游服务占比从33.9%下降到28.9%,而以通讯、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金融、保险、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为代表的其他服务类型占比则从37.5%逐步增长到47.8%。

(二)投资与贸易互动性加强。跨国公司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力量,它通过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使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紧紧联系在一起。近年来,随着国际直接投资的扩张,公司内贸易、产业内贸易等新的贸易形式得到了快速发展。公司内贸易使跨国公司可以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生产要素,有效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增长,目前公司内贸易已占世界贸易总量的1/3左右。跨国直接投资导致了全球范围内的产业转移,促进了产业内贸易的发展,给众多发展中国家带来了融入全球生产体系的机会,目前产业内贸易已经占世界货物贸易的60%以上。

(三)贸易保护出现新形式。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大部分国家出于本民族经济或国内特殊利益集团考虑,实施了许多隐性的贸易壁垒。其实,贸易自由与贸易保护始终贯穿于国际贸易发展史,但经济全球化下的某些贸易保护主义因其表面的合法性、合理性使之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对我国对外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反倾销、环境壁垒、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等多种形式的贸易保护措施的影响,近几年来,我国贸易顺差有所减少,一些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也受到牵连。

二、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影响

(一)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积极影响。经济全球化促进了信息技术和贸易金融等领域的发展,世界各国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国际经济环境逐渐改善,这为我国参与国际竞争创造了良好的机遇,对我国对外贸易产生了积极影响。

1、经济全球化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引进、利用外资。利用外资是后进国家参与国际竞争,提高综合实力的捷径。外商直接投资意味着外商带着资本与技术来当地进行生产活动,对于缺乏资本与技术的后进国,有着非常明显的正面影响。近年来,中国已成为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首选,流入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金额至今已累积达5,500亿元;2005年中国对外贸易总量14,000亿美元,直接利用外资600多亿美元。可见,外资在推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2、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市场空间更加广阔。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扩展,在法律框架下实施制度性开放。一方面我国积极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促进多边贸易体系更趋完善,这为我国扩大商品出口、发展服务贸易提供更为广阔的国际市场空间,也有助于从国际市场获得国内短缺的生产要素;另一方面多边贸易体制的不断完善,在某种程度上可对贸易保护主义起遏制作用,并且公平、合理地解决贸易摩擦。

3、我国对外贸易发展面临新的外部环境。世界经济结构正在进行新一轮的调整,我国紧紧抓住国际制造业加快转移的机遇,正在成为世界重要的加工基地,周边国家对我国出口快速增长,对我国经济依赖不断加深,为改善多双边经贸关系提供了有利条件。我国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环境逐渐改善,已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我国巨大的市场。随着服务贸易在世界贸易中的份额不断提高,价值链中高附加值环节的国际转移日益加快,为促进我国产业升级带来了新的机遇。

(二)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负面影响

1、粗放增长方式阻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总体上说,我国外贸仍然没有改变数量扩张型的粗放增长方式。

(1)我国货物贸易出口的层次较低,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出口商品所占比重不高。我国出口产品结构的变化与国际水平相比是滞后的。1980年制成品所占我国出口产品的比重仅为45.9%,到1981年才略超过初级产品,九十年代后期我国制成品在出口中的比重已上升到83%左右,这标志着我国出口产品结构朝着优化的方向发展,但在八九十年代,也就是全球化加速的时期,一些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也在迅速调整,从以资本密集和传统技术为基础转向以知识密集和高新技术为基础。此外,我国货物出口的55%是以加工贸易的方式实现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85%以上是由外资企业完成的。

(2)服务贸易出口发展严重滞后。服务贸易出口占我国出口贸易总额的10%,明显低于世界20%左右的平均水平。1995年以来,我国服务贸易持续逆差,而且逆差规模总体呈不断扩大的态势。

(3)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不足。由于缺乏科技创新意识,我国企业满足于引进和模仿,自主创新投入不足。我国虽然成为世界彩电、计算机、手机和DVD等产品的第一生产大国,但并不拥有核心技术,仅仅是世界的加工车间,无法分享到更多的利润。这种粗放型增长如果得不到根本性改变,我们将很难实现对外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

2、出口市场集中,贸易摩擦增加。我国出口市场高度集中于少数发达国家,增加了市场风险和贸易摩擦。市场结构分布过于集中,受制于个别国家的政策束缚增大,贸易摩擦增多。20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平均每年遭受6起反倾销指控,1990~1994年上升到每年25起,1979~2000年9月共遭受国外反倾销378起,仅2006年1~9月份,我国遭遇的各类贸易摩擦涉案金额就达到91亿美元,其中美欧对我国纺织品设限,涉案金额62亿美元。在涉案金额增大的同时,贸易摩擦正逐步向我国宏观经济政策、体制和制度层面延伸,涉及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企业用工制度等方面的摩擦呈增加趋势。

3、能源安全问题凸显。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国内资源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对国际资源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2004年我国原油进口1.2亿吨,铁矿砂进口2.1亿吨,均占国内消费量的40%左右。然而,我国对国际资源的控制力很小,95%以上的进口矿产品以现货贸易方式直接从国际市场购买,在国外投资开发、有控制权的份额油矿资源占进口量的比例不足5%。世界上已探明优质石油储量的81%掌握在世界排名前20位的跨国公司手中,我国能源供应受国际制约较大,经常因价格变动遭受巨额损失,我国能源保障面临日益增大的国际国内压力。

三、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策略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不可逆转的趋势。我们应该抓住机遇,充分利用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积极效应,更重要的是要客观地对待负面影响,制定应对策略,迎接全球化的挑战。

(一)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

1、坚持自主创新,加快培育核心竞争力和自有品牌。经济全球化时代,科技革命将继续快速发展,我国劳动力资源优势势必弱化。因此,要深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切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同时,推进出口品牌发展战略,建立有效的出口品牌政策支持体系,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

2、提高对外贸易的技术溢出和产业带动效应。在世界经济日益紧密的全球化时代,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一定程度上还要靠跨国投资带动。因此,要更加注重提高吸收外资的质量,充分发挥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主导产业技术进步、参与国际间高层次水平分工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抓住跨国公司价值链延长的机遇,推动加工贸易向上下游延伸,逐渐提高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3、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逐步实现出口产品结构升级。提高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质量和技术层次,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提高加工贸易的技术水平,增加其结构优化的带动作用。加大投资开发力度,提高机电产品中的技术含量。努力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形成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竞争优势,使之成为我国外贸出口新的增长点。

(二)调整出口市场结构,实施多元化战略

1、推进贸易方式多元化。国际投资、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对一般货物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也成为各国和地区占领市场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贸易方式还比较单一和落后,尤其是加工贸易占据了出口的半壁江山,成为制约我国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因素。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要在我国实际生产力水平基础上,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手段开拓国际市场,例如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输出劳务以及各类贸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