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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会计如何纳税申报,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特殊性;必然性;现实意义;遵循原则;操作;收益最大化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3
企业税务会计逐渐从企业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分支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开始的,而到20世纪80年代后,企业税务会计才被人们当作一门学科加以研究。随着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完善和会计职能的变革,税务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之间的分工越来越明确。本文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企业税务会计的特殊性
我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税务管理得到加强。增值税凭专用发票抵扣税额方法的实行,使应纳税额的核算逐步走向规范化。对此,各地税务机关试行了在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中培训办税员,指定取得办税员合格证的会计人员办理纳税事项办法。这一办法,完善了企业涉税事项的会计核算,可以说是建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的初步探索。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相比较,企业税务会计的特殊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企业税务会计要在税法的制约下操作
对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处理方法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并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加以选择。但作为企业税务会计,必须严格按照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运作,受税收规定制约,不能任意选择或更改。例如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在固定资产的折旧上、可在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总和法等几种方法中选择,采用其中一种;在存货核算中,企业可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等方法中选择。但企业税务会计只能依照税收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及存货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并需报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也就是说,企业的经济行为和财务会计核算涉及到税务问题时,应以税收规定为依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要求不一致时,应以税收规定为准绳,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企业税务会计反映和监督企业履行纳税义务
企业税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对企业以货币表现税务活动的资金运动过程进行系统。全面的反映和监督,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因为税收规定的计税依据与企业会计记载反映的依据并不总是一致的,处理方法、计算口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差异。对此,企业税务会计应有一套自身独立的处理准则,通过税务会计工作所反映出来的情况,保证企业的税务活动按照税收规定进行,使应纳税金及时、足额地解缴,防止偷、逃、骗、欠税问题发生,保证企业认真、完整、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不熟悉税收规定、未尽纳税义务而受处罚所导致的损失。
(三)企业税务会计具有税收筹划的作用
企业税务会计不仅仅是对税务资金运动的反映和监督,而且能通过税负因素分析等方法,使纳税人更加明确地利用合法手段来达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具体地说,是指企业税务会计依据税收的具体规定和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筹划企业的经营方式及纳税活动,使之既依法纳税,又可享受税收优惠,实现企业不多缴税、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必然性
(一)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差别日趋明显的必然要求
目前,企业纳税仍然依赖于财务会计的账簿和报表,其财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头脑中往往没有税务资金流动的清晰、完整,系统的观念,导致在多层次、多环节、多税利的复合税制下显得无能为力。在较多的情况下只能机械地接受税务机关的指示或处理。在现实情况下,企业税务会计只能成为财务会计的简单附属,而财务会计又不能全面行使税务会计的职能,二者互相牵制,影响了各自职能的充分发挥。现行的税制已日趋完善,它与会计制度的差别越来越明显。
1.目的不同。财务会计主要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状况变动的信息,而企业税务会计则要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和征收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提供有关税务方面的信息。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是提供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而税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纳税申报。例如纳税申报和税款解缴是税收资金运动的结果和终点,是税务会计应反映和监督的重要内容。由于各税种的计税依据和征税方法不同,同一税种在不同行业的纳税人之间的会计核算方法也不尽一致,所以反映各种税款缴纳的方法各不相同。企业应按税收规定,结合本行业会计特点进行正确的核算。
2.法律依据不同。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可以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加以选择。但企业税务会计必须严格按照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动作,不能任意选择或变更。正是由于两者的处理依据不同,导致它们在损益确认口径和会计计量属性等方面也存在着相当的差异。
3.核算基础、处理方法不同。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核算的基础,并有完整的账证体系,而企业税务会计则不同。因为根据税收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所以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是实施会计处理的“联合基础”。例如房产税,商品房一经售出,即使购买方未付清房款,房地产商都得按“权责发生制”记入收入;但税法考虑到房地产商支付税款能力,规定根据房地产商是否收到房款来确定纳税时间,即以“收付实现制”作税务会计基础。又如企业计提上缴主管部门管理费时,先按权责发生制加以提存,到年终时,如未付出,按税收规定则应按收付实现制予以冲回,并入本年损益,缴纳所得税。
现列举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来说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核定的原则和顺序为,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例如:A公司×月份批发甲商品1000件,每件不含税单价为60元,销售额为60000元,销项税为10200元,由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依照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其销售额为100000元,即每件不含税单价为100元,销项税为17000元。
上述情况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企业7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商品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以上会计处理显然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所以应按税法规定对其进行调整,增补会计分录为:
①在企业可以向购货方补收货款的条件下:
借:应收账款——×企业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商品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②在企业自行负担的条件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商品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近年来,随着我国财会制度改革与税收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税收制度越来越表现出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分离的情况。这样,税务会计应运而生,它能够为税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将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间的差异在财务会计中进行协调。
4.计算损益的程序和结果不同。企业税务会计从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成本费用的标准与财务会计不同。如财务会计把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折款从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即准予在利润结算前扣除,但税收规定则不允许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
5.核算对象与内容不同。企业税务会计核算的是企业的税务资金运动过程,财务会计核算的是企业全部的资金运动。税务会计要对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税款减免、税收筹划进行专门核算,而财务会计则把这些作为附属工作,这些差异,成为税务会计单独设立的前提条件。
(二)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完善税制及税收征管的必然选择
1.是企业配备既懂税收规定、又精通会计业务的专门税务会计人员,根据税收规定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计算、申报纳税,及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有助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上缴。
2.是有利于分清税企权责,使税务人员从繁杂的财务账簿、报表检查中解脱出来,利用更少的人力全面高效地履行税务机关应有的职责。
现行会计制度的有些规定,由于受税收制度的影响,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如,对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商品或货物的,只要开出结算凭证,即使销售款尚未收到,也视作销售收入,导致销售收入虚增。再如,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等与国际会计规定相比较,都有较大的差异,从而导致企业一部分利润虚增,同时,也不利于企业自身的生存发展,而这些完全可以通过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加以解决。
3.有利于税制结构的完善。企业税务会计相对独立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之后,企业税务人员能对企业税务资金的运动情况进行潜心研究,有助于税务机关发现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及税制的不完善之处,从而促进税收征管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进一步加速税制完善的进程。
(三)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需要
企业作为纳税人应忠实地履行纳税义务,不得片面地为了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和纳税额的最小化而乱挤成本、扩大费用开支范围、扩大或多报免税产品、转移销售收入、多提专用基金、搞两套账、私设小金库等,更不能搞明拖暗抗、明漏实偷。企业在自身法人地位得到承认的前提下,一方面要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也应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如有权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有权请求税务机关解答有关纳税问题;有权对税务处罚要求举行听证;有权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对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对税务人员营私舞弊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或控告;有权在税收规定容许的前提下确定企业类型、企业经营方式,以减轻自身税负等。要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必须熟知税收规定,不仅要熟知税法原理,更应精通各税种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和补充规定等;不仅要站在征税人角度熟知税收规定,还应站在纳税人角度正确进行有关纳税的会计处理,并适时做出符合企业利益的、明智的财务决策。
(四)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企业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之间分配关系的最佳途径
企业因自身利益的需要在企业会计学科领域中研究企业纳税及其有关的财务决策和会计处理,首先,是为了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税收规定。不能片面地只为缓缴税、少缴税、不缴税。纳税人应树立牢固的纳税意识和责任感,正确处理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在政策允许下,企业争取获得纳税方面的优惠待遇则属常理。其次,如果现行税收规定中存在某些遗漏,纳税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避重就轻、避虚就实等策略也属合乎情理和法规之举。目前,国际上合理避税已很普遍,纳税人树立避税意识,既是明智之举,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当然税务机关在税务实践中,对发现的税收立法、执法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堵塞漏洞。从这个意义上说,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强化征纳双方的管理意识和竞争意识的有效途径。
三、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保证税法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在税务会计未分离的情况下,有时为了照顾财务会计的灵活性,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处理的规定。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的某些规定的不一致性,很难做到财务会计有关税收的处理结果严格符合税法的规定,从而影响税收征管工作,也不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建立税务会计以后,税务会计可以专门研究如何保证纳税活动按照税法来进行、如何处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关系,从而有条件保障税法的严肃性。
(二)有利于监督和改进政府的工作
企业创造的财富,政府有权参与分配,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企业也有权分享。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它决定了纳税人作为某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买方所拥有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说纳税人所关注的不仅仅是税制是否有效率,而是政府在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安全、稳定、有活力的环境方面是否有效率。而税务会计的建立,恰恰能准确地加工和提供这些信息,从而有利于对政府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有助于企业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及国家税制的完善
积极推进税务会计的独立,可以促进广大会计人员充分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对税收法规的熟练掌握,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有效的筹划,尽量使企业的实际税负最小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政府则要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础上,获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税务机关在税务实践中针对发现的漏洞和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堵住漏洞,使国家税制不断完善。
就拿所得税来说:所得税会计需要在它所依据的两个尺度一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建立和发展。虽然会计准则和新税法已提供了这样的条件,然而它们都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财务会计中的所得税费用是遵循会计原则而确认的,与当期收入相配比的所得税金额,是以会计收益为基础计算的。而税法中的应交所得税,是按照适用税率和规定的税基(即应税收益)计算的企业当期对政府的纳税责任。应税收益是指根据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收益,也是企业申报纳税和政府税务机关核定企业应纳税额的依据。显然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受制于税收目的与财务报告的差异。应税收益的确认,更多的应用收付实现制,而会计收益的确认往往遵循权责发生制。此外,政府有关部门经常会对有关计算应税收益的规定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
目前,我国还没有独立的税务会计处理标准,许多规定还必须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会计与财务及税收法规搅在一起的现象至今还没有重大改观。从发展趋势看,我国会计和税法的改革正朝着各自独立的方向进行,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不一致是客观必然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对企业收益的核算,已基本接近国际会计惯例。
四、建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循税法的原则
企业税务会计所反映的企业的税务活动是否合法、正确的标准只能是国家税法。因此,在企业税务会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税法中有关计税依据与会计处理的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到账簿、凭证、会计基础、会计年度、计算单位和申报制度,特别是涉及到资产会计处理这方面的规定更加详细。企业税务会计活动的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
(二)灵活操作原则
这里所说的“灵活操作”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会计活动中,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重要的会计事项,应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力求准确;而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次要或无关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纳税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则可适当简化或省略。2.是指核算与监督相结合。因为纳税申报期一般是在企业会计核算终了之后,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因此,企业既要在日常的会计活动中正确核算各种应纳税金,又要做到核算和监督相互配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行为,以免企业遭受处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寻找适度税负原则
税务会计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为企业管理人员、投资者及债权人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和信息,以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对此,企业的税务会计人员应深刻理解现行税收规定的有关精神,在符合或不违反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国家的税收政策是根据全国的经济情况制定的,具体到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某一产品、某一项目,可能因主、客观原因而使经济状况相对悬殊,有的可能获得推迟纳税期或减免税照顾,有的就可能不予照顾。企业一方面要综合权衡各种投资方案、经营方案与纳税方案,使其形成最佳组合,从而达到利润最大化或每股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企业税务会计活动,从企业经营收入的取得到利润的形成以及计税、纳税都要真实反映、正确核算,不允许任何隐匿收入和利润的现象发生,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及时、足额地向国家缴纳税款。
(四)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即会计核算总体上的客观性、可比性、一贯性原则,会计资料信息质量方面的相关性、及时性、明晰性原则,会计修订方面的谨慎性、重要性原则。它们体现着社会化大生产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对会计核算基本规律的高度概括和总结。
实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目前已有一定的基础,现行的税法与会计准则已有一定的差别,企业的会计人员已经对工资支出、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捐赠支出等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从本质上来看,分离的并不是账内的核算,只需年终调整即可,所以不会增加太大的工作量。
参考文献:
[1]陈毓圭.论财务制度会计准则和税法诸关系[J].会计研究,1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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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企业影响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取消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由于配套改革尚未启动、配套政策尚不明确、增值税抵扣链条还不完整、建筑业管理模式还很粗放等因素“营改增”必将对建筑企业带来深远的影响和巨大的冲击建筑企业必须积极筹划、冷静应对才能将“营改增”带来的冲击降到最低。
1、建筑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背景
随着2012年1月1日上海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启动,现在已经有北京、江苏、天津等十多个省市实行了“营改增”。伴随着“营改增”范围的不断扩大,营业税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建筑业的营改增业也就势在必行。我国的基本税种包括了营业税和增值税两大税种。单位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对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进行转让,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就是营业税。把纳税人的所有收入当做计税基础,营业税虽然税率不高,但是重复征税的问题非常突出,而增值税在解决重复征税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世界各国都纷纷采纳,因此,把建筑行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和时代的发展相一致的。
2、对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一些思考
2012 年是国家迈出增值税深化改革的第一年,对未来增值税发展的一些思考:第一,营业税并入增值税征收率范畴,由价内税变为价外税,合并后建议更改名称为货物劳务税,即国际上通行的 GST(Goods and Services Tax),在二、三产业统一税制;第二,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销售额或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实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式不能变,在此基础上根据与应税产品关联的程度、深度分行业地逐步取消小规模纳税人,使得增值税链条趋向完整;第三,统一增值税税率,取消增值税优惠政策,加上增值税“扩围”的 11%、6%两档税率,目前增值税已有包括增值税税率 0%(出口零税率)、6%、11%、13%、17%五档,征收率2%、3%、4%、6%四档,如此多档别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并且极大地增加了工作难度和征收成本,未来增值税应实现增值税税率(包含出口 0%税率)不超过三档,建议最终能实现两档增值税税率,即除 0%税率外只有一档统一税率,并且其税率的设置一定以基础低税率为好,名义税率过高只能迫使出台更多税收优惠,体现增值税简化原则、中性原则和普遍征收原则;第四,与其他税种改革的有效衔接,增值税为国税第一税,营业税为地税第一税,营业税并入增值税的结果必然导致短时间内财政收入出现缺口,借此机会可以通过发展其他税种,弥补财政收入。
3、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重难点
3.1上游企业营改增方案的落实是决定建筑业能否顺利开展营改增的关键
如果建设方所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将极大地增加建设成本,打击其投资不动产的积极性。不动产投资额一般较大,一次性进行抵扣较为困难,可以考虑按照不动产使用年份或合理更短的时间内分期抵扣进项税额,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营改增对建筑业的本质影响。
3.2下游企业营改增的风险只能由建筑企业自行消化
从整体上看风险来自于施工项目能否创造效益(增值额);受国家政策影响的施工总承包方成本结构中不在增值税链条内的成本比重;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成本中可作进项税额抵扣的比重,例如劳务密集型企业可否向资本密集型转变,甲供材料能否从业主方获得开据给施工总承包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发生的进项税获得抵扣的周期长短;企业是否具有具备抄税报税专业技术能力的财税人员等。
3.3营改增制度的衔接在一定期限内将会干扰建筑市场经济
首先之前营业税隐含在合同收入中,税制改革后要把增值税剔除于合同之外,设计概算以及施工图预算单价都进行相应的降低,规范施工总承办方同专业分包以及劳务分包方的涉税行为,价、税的分离减少不必要的扯皮;其次期初非货币性资产未获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抵扣处理;最后价内税到价外税的转变会降低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影响企业综合竞争能力指标。
3.4增值税法定纳税人有待进一步明确
目前大中型建筑企业大多统一管理创造规模效益。例如集中由集团公司统一投标、成员单位进行施工,集中进行物资采购,由法人企业牵头、集中处理外出经营项目的其他经济活动。“金税工程”要求增值税具有明确的纳税义务人,集团法人与成员单位法人以及法人与外出经营项目明确各自纳税义务,规范的传递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自缴纳增值部分税金。建筑业企业增值税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采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方式,仅承认法人为增值税的法定纳税人,外出经营项目就地预缴,法人企业汇算清缴,税务行政机关财务调库。
3.5海外施工项目营改增的益处不光在于免税
因为营业税对于海外建筑业劳务同样不征税,更重要的是随着建筑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建筑企业的成本输出将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增值税出口退税可以确保来自不同国家的货物和劳务面对相同的税负,即都按输入国的税制征税,形成国际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激励中国建筑业参与国际竞争。
3.6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的积极影响
(1)、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在此之前,建筑行业不仅要缴纳工程的营业税,还要缴纳增值税,因为建筑行业会涉及到建筑材料以及建筑设施,在从事混合和兼营等活动中都需要缴纳额外的增值税税额。有时合同前签订时并不能严格的区分,而导致开具发票的时候国税退地税,地税退国税。建筑行业实行的是营业税,分包的现象相当严重,分包工程如果拿不到纳税证明,重复征税的问题就在承包方向发包方开具发票的时候产生了。要想解决建筑行业的混合销售状况,以及重复征税问题,就必须要对税制进行改革,让增值税代替营业税,保证税制的完整性,促进产业分工,提高企业的发展程度,让更多的建筑公司加大科研的力度,大力发展建筑行业。
(2)、促进建筑行业的整合和发展。在建筑行业,我国的管理力度还不够到位,也没有规范的立法去监管建筑企业。建筑市场上有很多不良的风气,比如低价竞争,恶性竞争等情况屡见不鲜。因为种种问题的存在,所以建筑公司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护,这些严重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又快又好发展。增值税为所有的建筑行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环境,企业之间的竞争虽然激烈,但是是良性竞争,这样的竞争还能让建筑行业优胜劣汰,让管理不善、缺少竞争力的建筑公司淘汰,让优秀的建筑公司更加强大。
3.7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的负面影响
(1)、进项税额抵扣及发票管理。增值税用的是购进扣税法,所以对进项税额抵扣是非常关注的。增值税和专用发票密切相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是购买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发票,如果开票超出了范围就可能产生购买方多抵或少抵税金的问题,如果问题严重,还有可能触犯法律。在对分包合同进行签订的时候,先弄清楚分包方是否有能力对专用发票进行开具,如果对方不能开具发票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抵扣的比率可能会有所降低,例如如果分包商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企业就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有严格的规定,一般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当一方拿到发票的时候,对于发票是否为专用的,时间、抬头、税务管理码、印章等发票要素都要仔细查看。如果审核出现失误,那将对后面的抵扣工作带来困难。所以增值税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要关注的方面相当多。如果公司规模比较大,施工区域遍及全国各地,那么相关材料的采购、设备的租赁、工程的分包也相应分散,涉及到的发票数量更多,收集发票的难度也就相应地增加了不少。对于建筑公司负责发票管理、税务管理的财务人员来说,工作的难度加大了、对于自身的税务知识要求也比较高。
(2)、多种费用不能抵扣或抵扣很少。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关系到建筑企业的多种费用,虽然很多费用比如材料采购、设备的租赁、分包劳务等可以进行抵扣,但是还有一部分的成本和费用是不能进行抵扣的。建筑行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企业的直接成本里面,人工费用占用了相当大的一部分,大概占到了20-30%,有的企业甚至主要是人工费。但是在进项税抵扣当中并不包括人工费。另外有的建筑企业有专门的劳务公司,如果劳务收入按11%缴纳增值税,但是确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建筑行业涉及到很多的建筑材料,而材料的费用在总体的费用里面所占的比例也是非常可观的。但有时在和业主签订合同时材料的采购并不在工程的造价内,而是有业主采购以后调拨给施工企业,这样企业能抵扣的材料进项税就会变少。另外这在建筑行业里面,一些大型的材料,比如说沙、土石料、水泥、自来水一般纳税在销售时可以选择6%税率的简易办法缴纳,那么建筑业所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就自然的降低还有一些零星的材料采购、小的分包工程及设备的租赁有时根本取不到发票。这样就增加了建筑业的纳税额度,实际税负反而增加了不是和营改增降低建筑业的税务有所违背。
(3)、收入和税款不匹配。建筑业存在预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及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竣工后清算等结算方式,改革以前营业税的纳税时点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基本和收入发生的时间一直。而改革以后,增值税的抵扣时点在成本费用发生的时候,而销项税额一般在收取工程工程结算开具发票的时候,因此会产生大部分工程施工与营业收入不匹配、税款征收波动大的情况。有可能在工程前期投入多而收入少,长时间内只有进项,没有增值税销项,导致企业几乎无税可缴;而到结算时,由于工程集中结算,会产生大量的销项税款,而进项抵扣很少,出现集中缴纳增值税情况。加上增值税税率远高于营业税税率,建筑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会有较大的资金压力。
4、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的应对对策
首先,建筑行业需要加强税务筹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建筑企业的税务筹划提供了更广的空间。在选择建筑材料商"设备供应商及分包商这些环节中,都需要考虑价格与税金的关系。这里以设备供应商的选择为范例进行分析,营改增之后纳税人供应商的有形资产改征百分之十七的增值税,这就使得建筑行业获得较多的抵税金额,如果科学地选择融资租赁方式,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这就需要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具备较强的会计专业素质的基础上,还要能够对市场信息进行深入分析,要拥有较强的洞察力。
其次,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的纳税环节更加繁多,手续更加复杂,这就需要建筑企业建立相关制度来规范管理工作。以合同管理为例,建筑企业要能够明确工程项目部门的工作职责及权限范围,要能够将合同转交给政府法律部门审查,以此来降低因合同而带来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要能够以建筑企业的名义进行,以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实现有效抵扣。建筑企业在纳税申报工作中,要能够统一编制纳税工作流程图,将每个步骤、时间及需要缴纳的资料标注清楚,建筑企业还要能够组织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定期学习,以确保每个工作环节的顺利衔接,以满足纳税申报工作的需要。
最后,建筑企业需要提高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财会人才队伍。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建筑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需要养成主动学习的习惯,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来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密切关注营改增方面的动态信息,做好税务筹划工作。财务人员还需要将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提高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筑企业要能够为财务人员提高学习的机会,鼓励财务人员多参加一些研讨会,在工作交流过程中学习借鉴先进的财务管理经验,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建筑企业还要能够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培养财务人员爱岗敬业的工作精神。
结束语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个系统工程相当复杂,不仅关系到建筑企业的利益,也和国家、地方政府的利益密切相关。营业税改增值税为我们带来了很多好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我国的税制也进一步完善,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分工,企业发展。所以,在这次改革当中,建筑企业要做好相应的准备,积极应对,让企业借助这次改革的契机,捉住机遇,勇于挑战,让企业更健康有序的发展成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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