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0:57: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银行监管的意义,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是有一定现实意义的,首先它是我国商业银行健康发展的保证,只有监管有效,商业银行的发展才能按轨道进行,出现的问题才能被及时发现并解决;其次是实现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可以增加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热情,因为政府在大多数人眼中公信力都非常高,经过政府的监管,商业银行活动的可信度就会正价,这样更多的人就更愿意加入到商业银行的活动中,进而保证了商业银行活动的有效开展,扩大了商业银行的市场范围;再次,实现政府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也是提高我国金融领域,特别是商业银行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
二、提高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建议
既然实现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证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对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环境
商业银行的监管环境对于整个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提高也是有很大帮助的。商业银行的监管是一个具体的程序,这个程序要在一定的环境下才能完成,并且只有这个环境合格,整个过程的开展才能更顺利。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环境,首先就是要保证整个监管环境的公开透明,只有把监管活动放在阳光下,监管的开展才能更有说服力,也才能得到更多方的支持;其次就是要加强对整个监管环境中主体的管理,保证每个主体对于监管的开展都不会产生不合理的阻碍,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下进行商业银行监管,才能提高商业银行监管的效率,进而实现监管的有效性。总之,不断改善优化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环境对于提高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是不可缺少的措施。
(二)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主体
监管主体是对商业银行展开监管活动的执行者,所以说监管主体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整个商业银行监管活动的有效性,所以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主体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实际情况,很多监管主体把自己看作是银行活动的主导者,超越自己的权力范围进行违法监管,或者有一些监管主体素质低下,监管过程中对于被监管银行随便进行训斥或者是提出无理要求,而还有一些监管主体待遇执行自己的监管职责,使得整个监管过程效率低下,等等。总之,监管主体的活动和素质是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直接影响因素,只有规范了商业银行的监管主体,才有可能实现监管的有效性。规范商业银行监管主体,可以严格控制监管人员的入职要求,从根本上较少不合格监管主体的进入;再有就是可以定期对监管主体进行培训,通过学习来提高监管者的素质。
(三)创新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机制
商业银行监管机制就是在整个商业银行监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一些列制度和方法的总称。自从我国实行商业银行监管制度以来,不管是国际还是国内,金融市场的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但是与环境的改变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体制的改变却是不足的。商业银行监管体制是服务与商业银行发展的,也是服务于整个金融行业的高效运行的,如果监管机制与金融环境的发展不同步,那么很有可能导致监管滞后,金融活动缺乏科学的监管等等,这对于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提高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必须不断创新我国的商业银行监管体制,保证监管体制随金融环境的改变进行适当的调整,只有这样,监管的有效性才能实现。
三、结语
银行控股公司控制着美国96%的银行资产,这一事实使得银行控股公司成为研究美国银行监管和银行业务运营绕不过去的领域。
根据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和美联储Y条例的定义,银行控股公司(Bank Holding Company,简称BHC)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家或多家银行的公司,控制的认定标准为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一、持有被控制银行25%或以上有表决权的股票;二、拥有选举过半数董事的权限;三、拥有支配经营的权限。
要准确理解该定义,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第一,银行控股公司是指控制银行的公司,而不是指银行控制其他机构;第二,银行控股公司不包括银行参资入股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情形。根据其控股银行子公司的数量,又可分为单银行控股公司(One-Bank Holding Company,OBHC)和多银行控股公司(Multi-Bank Holding Company,MBHC)。
银行控股公司制的组织结构在美国最为流行,它最初是规避政府对设立分支机构进行管理的产物,之后发展成为一种常见的金融机构组织形式。
2007年美国爆发金融危机以来,银行控股公司自身的脆弱性、倒闭后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以及银行控股公司监管薄弱问题,都引发了人们的深刻思考。
一是监管机构对于大型、相互关联、高杠杆的银行控股公司对金融体系和整个经济的危害缺乏足够重视。
二是资本要求和流动性要求过低。监管部门并未要求银行控股公司持有足以覆盖交易性资产、高风险贷款与表外承诺项的充足资本,也未要求企业在经济情况良好时增资,为经济情况不好时做准备,同时没有要求企业作出计划来应对流动性的严重紧缩等。
三是监管分割导致并表监管不充分,监管套利严重。
2009年6月17日,美国财政部了《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在诸多改革建议中,特别强调了对大型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改革。
本文在分析美国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改革方案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金融集团监管和银行控股股东监管的相关建议。
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
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创设了一个新的监管类别:一级金融控股公司(Tier 1 FHC)。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主要依据三方面因素:机构的倒闭将给经济及金融体系带来较大影响;机构的规模、杠杆率(含表外风险暴露)及对短期融资的依赖程度;机构作为家庭、企业、州及地方政府的重要信贷来源,以及作为金融系统流动性的重要来源。美联储将在与财政部协商的基础上,对此类机构的认定和监管制定专门的规则。
改革方案强调,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应该受到比普通金融机构更严格、更审慎的监管。
根据方案,一级金融控股公司不局限于银行控股公司,任何可能对金融体系和经济造成严重冲击的金融机构,不管目前是否被界定为银行控股公司,不管是否控股保险存款机构,都可被视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
此举旨在解决一些大型金融集团(如AIG)通过不控股银行,或控制不被《银行控股公司法》列为“银行”定义的联邦保险存款机构(federally insured depository institutions),从而逃避银行控股公司监管的问题。
改革方案同时还建议,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覆盖整个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所有美国境内和境外的子公司(不管这些公司之前是否接受监管),而并非单单其子银行。与过去美联储强调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相比,新方案格外注重对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的并表监管。
金融监管改革报告建议,作为目前对银行控股公司实施审慎监管的主体,美联储应继续担负监管包括当前主要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内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责任,并承担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责任。
改革方案认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重点应该是宏观审慎,充分考虑其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因此,美联储需要对其监管框架和监管理念作一定的调整,以适应新的监管责任。
例如,对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不应仅仅局限于子银行的安全和稳健,而要将该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考量其给金融体系带来的风险;引入新的监管技术等。美联储应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就组织架构与治理改革提出一揽子建议。
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建议,取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对美联储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限制。根据《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于金融控股公司中已经接受功能监管的子公司,美联储在获取信息、检查、制定严格监管标准和限制其业务行为等方面均受到一定限制。
例如,《银行控股公司法》和《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规定,美联储应该最大限度地接受银行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已经提供给其他监管机构的报告,并且应该尊重其他监管机构的检查,尽可能地以审查其他机构业已做出的检查报告作为替代。
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认为,上述条款限制了美联储作为并表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不利于美联储真正从整个机构的视角监管银行控股公司,从而弱化了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有效性。由此可见,改革方案特别强调美联储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核心机构的权威性,上述限制一旦取消,无疑将极大地增强美联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责任和监管权力。
改革方案还建议取消美国证监会(SEC)的“投资银行控股公司监管计划”(Supervised Investment Bank Holding Company program),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改由美联储承担。证监会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权力是早在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中就明确规定的,这一改革同时也极大提高了美联储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
审慎监管标准
鉴于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性,改革方案要求美联储就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认定标准及风险监管标准等问题,征求新成立的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Financial Services Oversight Council)的意见。
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的职责是加强信息共享、讨论交叉监管事项、填补监管漏洞、促进政策合作、识别金融机构和市场行为中新出现的风险等。监管改革方案认为,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应有权推荐机构纳入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范围。
而且,针对危机中暴露出的问题,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要求以美联储为主的金融监管机构提高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慎监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资本要求。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应持有足够的优质资本,以抵御经济衰退对其造成的压力;经济向好时,应注重增加资本以保证经济突然衰退时仍能满足最低资本要求;除了资本充足率要求,美联储还应及时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实力进行监管评估,包括严重压力下的资本充足率测试、机构的信贷资产质量等。
二、及时矫正机制。当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下降时,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机构要及时采取矫正措施。这一提议,实际上把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监管纳入了《存款保险促进法》(FDICIA)确定的及时矫正机制框架内。
三、流动性标准。改革方案认为,美联储应针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制定更严格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建立明确的流动性风险敞口限额,要求其将流动性风险纳入整个风险管理架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定期进行不同情景下的流动性压力测试,既包括短期压力情景,又包括持久压力情景;既有单个机构的情景,又有整个市场的压力情景。压力测试的范围不仅要包括表内敞口,也要包括表外敞口,甚至一些非合约化债务。
四、全面风险管理。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要有效识别、计量和控制整个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包括信贷、业务条线、流动性等纬度的集中度风险。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要建立合适的集中度风险限额并有效控制。
五、市场准则与信息披露。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必须进一步改善信息披露,使市场更有效地评估其风险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充足状况。
六、非金融业务限制。《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规定银行控股公司的非金融业务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以建立商业与银行业务之间的防火墙。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不管是否控股联邦保险的存款机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都必须遵守银行控股公司法,因此也必须受到非金融业务限制。对于此前不受银行控股公司法监管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方案建议允许其在五年内过渡到符合非金融业务限制。
七、快速处置计划。方案提出,美联储应要求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制定和及时更新严重压力下的快速处置计划。这一要求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好地监测和简化组织结构,并使政府、投资者、债权人和交易对手等更有效地提前做好应对机构倒闭的准备。美联储定期对该方案的充分性进行审核。
扩大监管范围
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扩大了银行控股公司的范围。
按照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银行”被定义为:(1)吸收活期存款(demand deposit);(2)从事商业贷款(commercial loan)业务的机构。这一特殊的银行定义,被很多美国银行法专家和监管者认为难以理解(Macey,2001)。按照该定义,长期以来控制储贷机构、信用卡银行、工业贷款公司、接受联邦存款保险的信托公司、“非银行的银行”的公司都不被视同银行控股公司监管。
监管改革方案认为,这些机构长期以来规避了美联储的并表监管和银行与商业相分离的监管政策,倾向于用低资本、高杠杆过度承担表内外风险。监管改革方案认为,上述机构都应按照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
其次,监管改革方案也加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和管理监管。《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提出,银行控股公司要转为金融控股公司应满足资本良好、管理良好的条件,但并没有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成为资本良好、管理良好的机构。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美联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明显弱于对一般商业银行的监管。例如,金融控股公司的现场检查没有固定的检查周期;一般不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的现场检查,而是根据非现场监测和监管会谈中的发现,进行专项的现场检查。在实际中,一般也不对非银行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除非这些非银行子公司威胁到了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性。
次贷危机表明,许多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的资本不足以应对其承担的风险。监管改革方案认为,金融控股公司应在并表基础上持续保持资本良好、管理良好的状况,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力度。
第三,进一步加强银行与其附属机构间的防火墙。监管改革方案认为,对于银行与附属机构间的场外衍生产品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监管机构应施加更多限制。银行与附属机构间的关联交易必须全额、满期担保。
借鉴意义
美国有关银行控股公司的最新改革方案,对于进一步加强中国的银行监管和金融集团监管具有诸多积极的借鉴意义。
第一,对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实际上是对银行股东监管的一种延伸。有不少对银行控股公司的解读,误认为银行控股公司是指银行控制其他金融机构,例如,银行参资入股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实际上,银行控股公司是指控股银行的公司或股东。
前一种情形下,有关的风险监管可以通过银行的并表监管实施,不专属于银行控股公司监管范畴。美国对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长期以来实际上就是对银行股东监管的延伸,美联储Y条例将银行的股东分为“控股股东”(controlling shareholder)和“大股东”(principal shareholder),前者指直接或间接持有银行25%或25%以上有投票权股份的股东,后者指直接或间接持有银行10%或10%以上(但低于25%)有投票权股份的股东。
在市场准入监管中,美联储对两类股东几乎同样关注。任何机构有意购买某美国银行超过10%的股份,不论其是作为积极投资者还是作为被动投资者(passive investor),都必须报经美联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事实上也赋予了银监会对股东的监管权。该法第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审查”;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银监会可以“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力”。上述法律条文,为中国进一步制定银行控股股东监管规章提供了上位法基础。
第二,当前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规章,加强对中国银行控股股东的监管。商业银行控股股东通常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甚至操纵权,一旦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就会严重侵害商业银行和存款人利益。在监管改革方案中,美国格外强调关联交易以及银行业务和商业业务的分离,很大程度上也是源自对控股股东风险的担忧。
中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更容易出现股东把旗下的银行作为融资平台,从银行恶意圈钱的败德行为。
随着中国银行改革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股权日益多元化,现实中大量的工商企业已经参资入股银行。例如,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曾经合计持有青岛市商业银行44%的股份,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该银行。
中国大多数工商企业参资入股银行后,并没有将它们对银行的股权或控制权与其商业活动相隔离,导致关联交易盛行。有些企业表面上没有直接从银行取得贷款,但背地里大量通过其设立的子公司或其他关联机构从银行获得贷款,或者操纵银行使用吸收来的资金从事高风险业务,严重威胁了银行的安全性。
因此,针对控股股东的重要性和高风险性,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审慎监管规章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对控股股东进行持续监管,以实现三个方面的主要目的:一是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控股权,损害银行的安全性与稳健性;二是防止控股股东的非银行子公司及其他关联机构的风险向其所控股的银行传递,严格控制工商企业股东与所持股银行间的关联交易风险;三是完善银行控股股东监管规章体系。
第三,中国将来选择何种金融集团的组织模式、监管当局是否有必要以及如何引导金融集团模式等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从全球看,金融集团的组织模式主要有三种:全能银行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异业子公司模式。有必要进一步就相关问题开展深入研究。首先,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等是国际上明确引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经济体,但从这些经济体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看,它们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与美国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明显区别,不清楚这些经济体是否注意和真正领会到了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
其次,异业子公司模式尽管可能存在资金调动容易黑箱操作、监管难度较大等缺点,但业界有观点认为,异业子公司模式管理成本低,便于银行高层统一管理和协调,更符合中国金融机构的实际管理水平。
再次,国际上的很多讨论认为,金融机构实行哪种模式开展综合经营并不重要,监管当局也未必需要干预,关键是金融集团自身的治理、风险控制要有效。
第四,迄今为止,国内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都从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团”的字眼,也从未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下过严格的定义。
《公司法》第12条在关于一家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的相关规定中提及,“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时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并未明确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
相比之下,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批实质上(de facto)的金融集团。这些银行控股公司,一方面作为商业银行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影响或控制着银行的决策;另一方面,它们通常还下设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乃至证券公司,事实上形成了跨行业、跨市场经营的格局。
从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看,为了减少金融集团监管盲点,防止控股公司母公司风险和非银行子公司风险向其所控股的银行传递,应考虑逐渐启动相关立法工作,规范金融集团行为。
第五,为了加强金融集团监管的有效性,将来应将监管评级作为金融集团规制和监管的重要内容和手段。通过监管评级,可以实现对金融集团的全面评价和持续监管,并有助于对金融集团进行风险预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美联储开发的BOPEC/F-M风险评级体系,既考虑到了控股公司自身的财务实力和风险状况,又考虑到了银行子公司和非银行子公司的财务实力和风险状况;既包括定量分析,又考虑到了很多重要的定性因素。尽管在危机中暴露出了一些薄弱点,但很多内容对于我们今后制定金融集团立法和具体实施监管,仍有积极借鉴意义。
第六,加强银行客户信息保密。银行控股股东和金融集团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客户的非公开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和美联储Y条例中,均对客户信息保密作出了专门规定,要求银行控股公司建立信息安全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美国法律专家认为,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客户信息免受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的侵害非常必要。中国相关立法亦应就相关义务提出明确规定,要求银行控股股东或金融集团建立综合信息安全制度,不得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或使用被控股银行的客户信息。
第七,金融集团的监管需要清晰的职责划分和密切的监管合作,这将对中国监管能力和部门协调构成较大挑战。只有在加强监管协调和监管信息共享的基础上,由主要监管机构实施并表监管,才有可能全面了解和把握金融机构的总体经营情况和面临的整体风险。
英国的英格兰银行、英国金融服务局与英国财政部之间签订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谅解备忘录,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协调互动机制。在最近应对美国次贷危机给英国市场的影响中,该协调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中国建立金融集团监管的协调机制有积极的借鉴意义。英国今年7月公布的金融改革方案,建议进一步成立由英格兰银行、英国金融服务局与英国财政部组成的金融稳定理事会。
2007年以来,笼罩欧盟(EU)的金融危机一直挥之不去,而建立欧洲银行业联盟是迄今为止最根本的对策之一。银行业联盟远未建成,但目前的进展已给欧洲金融体系架构带来了不可逆转的变化,也为全球金融政策制定者提供了更为广泛的借鉴。
“银行业联盟”并不是一种严谨的表述,对它的理解见仁见智,但其核心意义是:制定银行业政策的职责,从国家转移到欧盟层面。该政策职责转移的提出由来已久,甚至可以追溯到1991年之前—在这一年,相关国家决定于1999年启动欧洲单一货币欧元。银行业监管政策的制定在欧盟内逐渐实现了统一,从1977年的第一条欧盟银行业指令,到第一版《资本要求指令》(Capital Requirements Directive)。2006年,欧盟还将银行业监管规则《巴塞尔协议II》(Basel II)写入了法律。为了实施监督,欧洲银行业监管委员会(Committee of European Banking Supervisors)于2004年成立,在伦敦设立了一个不大的永久性秘书处。2011年初,该委员会变身为独立的欧洲银行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然而,《资本要求指令》远远无法做到完全协调银行业监管,成员国仍有很大空间自行定义资本和监管比率的计算方法。欧洲银行管理局面临名不副实的尴尬局面,对各国监管机构只有有限的管理权限。即便到了2012年初,欧盟的银行业政策制定职责仍基本保留在国家层面。
欧元区危机和逐渐显现的“灾难循环”迫使欧盟做出改变。“灾难循环”指的是欧元区内信用和各国银行业之间的恶性循环:当政府承诺为经济的系统风险提供担保时,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系统性恶化损害了信用,比如爱尔兰和西班牙的情况;反过来,银行一方面依赖政府的隐性及显性担保,另一方面通常持有大量本国债务,因此,信用恶化意味着银行面临更加困难的融资条件,这种情况在希腊尤为突出。这种反馈过程在2009~10年危机爆发之初就已显现,但到2011年夏天过后,给政策制定者的印象更为深刻。当时,金融危机的影响蔓延到西班牙和意大利债务,法国的银行也在部分程度上丧失了获得短期美元融资的渠道。对于银行业的政策制定职责,欧盟立场的确切转变过程还有待考证。不过有一点很清楚,到了2012年春天,越来越多的核心政策制定者(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欧洲央行(ECB)、欧盟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和欧盟成员国,认定银行业联盟是打破危害日益扩大的“灾难循环”的唯一可靠途径。
在此情况下,欧盟理事会里程碑式的声明于2012年6月29日诞生。欧盟理事会宣布,建立“单一监管机制”(Single Supervisory Mechanism),赋予欧洲央行对欧元区银行的直接监管权限。这是一项意义深远的决定:主要金融机构将第一次跨越国家层面,受到超国家监管机构的监管。2012年12月,两项重要的补充修订案进一步确定了单一监管机制的设立:一些总资产低于300亿欧元的银行(合计不到欧洲银行体系的20%)将由欧洲央行间接监管。主要监管职责仍留在国家层面,是对德国及其强大的本地银行利益集团的妥协。另外,单一监管机制治理框架的设计将允许非欧元区成员国参与,比如英国。欧盟理事会还制定了讨论银行业联盟下一步行动—建立“单一清盘机制”(single resolution mechanism)的时间表,并表示希望该机制在2014年年中启动。同时,关于资本要求的立法(包括《巴塞尔协议III》的立法)和银行清盘框架正在进一步协调统一。
欧洲银行业联盟并不足以为欧洲当前危机提供可持续的解决方案,但可以说是其必要条件,也是重要的结构性改革。思考欧洲危机要从四个维度着手:银行体系的脆弱性、财政的不可持续性、竞争力的缺乏以及制度失灵。它们决定了四项必要议程:银行业联盟、财政联盟、经济联盟及政治联盟。这已成为思考如何解决危机的标准框架,尽管每个“联盟”的实际意义仍然存在争议。四个联盟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依存的。彻底的银行业联盟要求联邦式的欧洲存款担保体系,而只有财政联盟才能带来强健的担保体系。由于欧洲人不会接受相当于“无代表权而纳税”的政策,要建立财政联盟,就必须建立政治联盟。欧洲人所面临的多维改革非常复杂,但为摆脱当前困境,他们势必还要付出多年的艰苦努力,这也将促使欧盟在某些方面做出深刻的改变。只有从这一更为广阔的全局思考,才能正确理解银行业联盟。
与上述四项议程中的其他议程一样,要建立银行业联盟,最终必须修改欧盟条约,德国财长沃尔夫冈·朔伊布勒(Wolfgang Schaeuble)着重强调了这一点。不过这在短期内尚无法实现。直接监管权限转移到欧洲央行是关键的一步,目前计划的时间点是2014年8月1日。该行动将决定银行业联盟的未来。在此之前,需全面评估100多家大型银行集团的资产负债表,包括严格的资产质量评估和压力测试。这对欧洲央行将是很大的工作挑战,它必须从无到有地建立监管能力。而且,欧洲央行亦将发现一些银行资本严重不足或者缺乏偿债能力。对于这些银行如何处理,各国监管机构恐将存在严重分歧。如何在政治上化解分歧、重组这些银行,是未来针对“单一清盘机制”谈判的部分内容。在2013年9月德国大选之前,这些问题恐怕不会有答案,但到2014年初应该能见分晓。
建立欧洲银行业联盟是一项雄心勃勃、不可逆转的变革性议程。它对欧洲以外国家也将具有借鉴意义。没有统一的监管,金融市场的完全一体化就不可持续。欧洲人将向世人展示,超国家监管并非乌托邦式的幻想,而是切实可行的。如果这一努力成功,或许将为全球金融体系在监管方面开启新的可能性。在很长时间内,银行的全球统一监管显然仍是不现实的设想,但对于规模更小、全球一体化程度更高的行业,比如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包括清算行和交易信息管理机构)、审计机构及信用评级机构,构想全球层面的监管已成为可能。虽然欧洲的情况有其独特性,但关注欧洲银行业联盟的,并不仅仅是欧洲人自己。
【关键词】商业银行 资本充足率监管 银行绩效
一、引言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爆的全球金融危机,金融创新过度以及金融监管的过度放松和落后成为次贷危机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从国内的情况来看,过度的管制和金融的不完全开放成为避过这次危机的重要原因。在这次金融危机之后,金融机构切实体会到过度杠杆化的苦果,最先倒下的往往是那些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金融机构。危机过后,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战略意义再次凸显,对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监管的研究也更具有现实意义。
以资本充足率为标准的资本监管早已在国际金融监管领域获得了很高的认知度。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金融对外开放的逐步推进,银行业的经营管理必须努力适应国际准则。根据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2004年我国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是: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4%。
自《办法》出台以来,加大了资本监管在银行监管领域的应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逐步提高。如图(1)所示2003年我国商业银行仅有3家达到资本监管要求,而至2009年底,239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全部达标,达标银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比例达到100%。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78.8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6.2%;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1.4%。
数据来源:银监会cbrc.gov.c
图1 2003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情况
二、资本监管效应文献回顾
金融机构内部管理者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倾向于提高杠杆比率或增加资产的风险水平,从而产生了道德风险问题,因此资本充足率监管为解决这种道德风险问题应运而生。近年来学术界有关于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性的讨论逐渐升温。伴随着银行资本监管实践,经济学家对银行资本监管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
Robert C.Mer.ton(1993)提出了功能性监管这一概念,他认为,金融监管的最重要目标应是保证金融因素在经济发展中起到良好稳定持续的促进作用和最优化地实现资源的跨地域和时间配置,资本充足监管同样如此。Blum(1995)首次使用了动态的研究框架,认为资本监管可能导致银行风险的增加,不过,其研究没有考虑资本要求权对股权未来价值的影响。Aggarwal&Jacques(1998)认为,风险资本要求促使商业银行减少贷款的投放,导致了信贷收缩,而信贷收紧会给对贷款利息收入有一定程度依赖的商业银行带来不利影响。Harker and Zenios(2000)对影响金融机构业绩进行了三因素分析,指出金融管制放松会导致金融效率的提高,相反金融管制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效率。Marc Quintyn and Michael W.Taylor(2002)指出,具有一定责任的独立监管会使得银行监管更有效、更具竞争力、更健康、结构更严谨,并认为,在20世纪9O年生的几乎所有的金融危机中,来自于政府干预的影响并最终导致监管当局独立性的丧失被认为是加深危机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Hov―akimian and Kane(2000)对资本风险监管有效性进行了实证研究。Hellmann等人(2000)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存款利率限制相结合的理论,他们认为最低资本要求除了使银行有更多的自有资金不承担风险之外,也有一个负面效益,即通过昂贵的资本增加融资会降低银行在每个时期的收益,从而降低其预期收益。众多学者的研究和相关理论的提出都显示,资本充足监管的有效性研究在上世纪9O年代后正成为研究的热点,如何提高资本充足监管的有效性成为包括学者、政府和世界银行、IMF等国际组织共同研究的重点。
张旭(2004)利用Demirguc―Kunt and Huizinga(1999)的研究方法,运用3家国有商业银行和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1998~2002年间的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发现,以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率为代表的风险因素呈现出显著的市场约束,而以流动性为代表的风险指标则表现出显著的非市场约束,总体的市场约束较弱。周小川(2004)指出,我国引入巴塞尔协议资本监管制度后,资本约束迫使银行以自身资本承担损失,可以强化对信贷扩张的资本约束效应,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避免银行规模的片面扩张,从而维持银行体系的稳定。陈海勇和姚先国(2006)对资本充足监管与银行破产概率之间关系进行静态比较,认为资本充足监管的实施可以明显降低银行破产概率。何问陶和邓可斌(2004)用计量模型估计了我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变化对其收益率变化的影响,资本充足率的变化对收益率及其变化的影响均不明显,资本充足率并没有成为投资者判断银行经营状况的有效信号。奚君羊,谭文(2004)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贷款扩张的制约作用将会进一步显现。谭文(2004)指出,市场奖罚的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地促进银行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和发放更多的贷款而去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进而确保银行的稳定运营。
本文在参考相关研究基础上,采用实证分析研究方法,采用我国10家上市银行2006~2010年间的面板数据,就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利润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
三、模型与数据
(一)模型
本文研究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效应,以资本充足率为自变量,以银行资产收益率为被解释变量来分析资本充足率要求的监管效应。本研究认为资本充足率提高,有利于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最终能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考虑到银行经营所处的外在环境以及银行的规模效应可能对我国银行盈利能力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建立回归模型如下:
ROA=C0+C1*CZL+C2*GDP+C3*ZC+E
其中,C0-C3为回归系数,而E为残差。ROA为银行资产收益率,CZL为银行资本充足率,GDP为GDP的年度增长率,ZC为银行总资产增长率。
样本数据为2006―2010年十家上市银行数据。考虑到仅五年的数据难以进行面板分析,用单一年度进行截面数据分析又略显单薄,本文采用混合数据进行回归分析。
(二)数据来源及描述
本文选取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十家上市银行作为样本,这些银行的总资产占整个银行业总资产的比重较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数据搜集整理结果如下: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从图中可以看出GDP在2008年出现了增长速度的下降,其他年份都是加速增长的。
图3 各银行2006~2010年总资产增长率情况:
从图中可以看出,各银行的总资产增长率没有明显的规律或特征。
图4 各银行2006-2010年资本充足率情况
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曲折中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工行的资本充足率一直处在较高的水平,深发展资本充足率上升幅度最大,其他银行这几年都相对平稳。
图5 各银行2006-2010年资产收益率情况
各银行的资产收益率在总体上呈现上升的趋势。
四、模型结果及分析
使用EVIEWS5软件,采用混合数据分析方法,得出以下结论。
被解释变量:各银行资产收益率(ROA)
计量结果表明,资本充足率对银行资产收益率产生显著影响,每提高1%,总资产收益率提高0.058%。样本选取期间正处于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时段,此时银行业对外投资遭受一些损失,国内经济环环境恶化,在此情况下,我国银行业不仅没有出现挤兑、动荡的情况,而且能够稳健地获得利润的增长,可见2004年以来的资本要求监管去得了明显的效果。与之相比的是,计量结果显示GDP增长率、银行总资产增长率对银行绩效的影响不明显。从数据描述我们可以看到GDP增长率在2008年出现了比较明显的下降,但是各银行的资产收益率基本上保持了继续上升的趋势,这说明我国的银行的经营受国民经济整体发展趋势的影响较小,有很强的盈利能力。我国商业银行的逆周期现象可能与银行市场的垄断、利率的管制有关,可以在以后的研究中进一步分析。同时,银行总资产的增长速度和银行资产收益率相关性也较小,说明银行规模效应并不显著。由于变量选取的局限性、影响银行经营业绩因素的多样性,我国银行的绩效还取决于其他未能量化以及难以量化的因素。
五、结论
从模型结果看来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的经营业绩存在着较明显的正相关,表明资本充足监管产生了较好的影响。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标志着资本监管要求的提高以及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加强。我国在实现资本监管数量要求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如加强市场的约束功能、完善银行业公司治理等,使得资本监管从数量和质量上都达到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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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会计政策选择;公允价值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1
一、我国商业银行会计政策选择的基本理论基础
1.会计政策选择
会计政策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里被定义为企业在会计实务和财务管理中、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和会计报告中,采用的原则和基础以及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选择就是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企业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选择特定的会计原则和计量基础,甚至某些具有重大意义的会计处理方法。我国商业银行运营金融资产时也客观存在着较大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不同会计政策对银行的经营和效益有着不同的影响。
2.新会计准则规定下的金融资产四种计量模式
财政部2006年2月份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在金融工具确认、金融资产转移等具体准则中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其中前两者以公允价值计量、后两者则采用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量。金融资产的分类判定主要基于银行管理层的经营能力和持有意图,还要结合金融资产的具体特征和外部市场环境来进行。
二、我国商业银行会计政策选择的意义和影响
1.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评价指标
(1)流动性指标
反映流动性的指标主要有流动比率、中长期贷款比例、备付金比例等。银行资金流动性最先通过流动比率指标反映出来,流动比率指标是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对监督和防范银行资产流动性风险有重要意义。
(2)安全性指标
商业银行衡量安全性最关键的指标是资本充足率,它是银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值,根据我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为(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 倍的市场风险资本),核心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 倍的市场风险资本)。规定这两个指标的意义是抑制商业银行风险资产的过度发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通过这两个指标对商业银行资本进行管制,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办法》并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金额必须小于核心资本,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必须小于核心资本的50%。
(3)盈利性指标
衡量我国商业银行盈利能力最具代表性的指标是净资产收益率,它是净利润与股东权益的比值。盈利性指标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获取利润能力,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商业银行的运营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金融创新能力,良好的盈利性指标反映了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前景。
2.我国商业银行会计政策选择的意义和影响分析
不同的会计政策选择会产生不同的会计数据和报表信息,从而对不同的利益方和关联方产生不同的影响,所以会计政策选择,必然是不同利益方博弈的结果,是要根据外部市场形势和内部经营状况进行综合考量后的理性抉择。
(1)会计政策选择对流动比率、安全比率的影响
首先新会计准则不再仅仅以会计年度来划分流动资产的范围,而是将金融资产分类为按照公允价值或按摊余成本计量,由于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不同导致其是否计入流动资产,从而影响流动比率的计算,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意图随时可以卖出,所以将其归入流动资产,从而流动比率指标的计算发生了较大变化,也影响了银行流动比率的历史比较。
一种股票投资如果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会增加银行利润,而如果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则对利润没有影响,但却会影响所有者权益。尽管投资最终结果相同,但对于每年的财务报表有着不同的影响结果。如果归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为银行利润带来较大波动,而如果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则会在当期将这部分利润隐藏起来,可以在需要时,动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个利润蓄水池影响银行利润。
其次,金融资产的计量方法不同对安全性比率的影响。例如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由于可以随时出售,该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要么计入当期损益,要么计入所有者权益,计量方法的不同会影响银行的账面资本,进而使监管资本发生波动,这样就会使银行面临监管上的压力。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由于契约的规定导致该类资产流动性较差,无法对利率变化作出快速反应,故而该类资产并不会对银行的监管资本造成波动,反而降低了银行的监管风险。所以银行一般会在流动性风险和监管风险间权衡,来决定金融资产分类的会计政策选择。
(2)会计政策选择对盈利性比率的影响
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记入股本,则增加了银行资本的波动性;而一些衍生金融工具由于受到利率、汇率、价格的影响,资产价格大幅波动,从而影响期末利润的波动。
3.会计政策选择的具体应用现状分析
(1)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模式的选择
通过收集并分析我国部分商业银行2005年-2009年的财报数据,可以看出,除浦发银行外(2005年8.53%,2009年7.1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衍生金融资产在其他银行的比例都不超过1%,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比例,这些银行在这5年都保持相对稳定的比例,平均在4%左右,远高于前者。可以看出,银行在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中,多愿意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为这类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时可计入资本公积,出售时计入损益,银行可通过该会计政策选择的分类来调节利润,并影响银行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2)我国商业银行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实际运用
从报表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对公允价值的运用都比较谨慎,但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比例相对较高,由于一旦确定为交易类金融资产,就不能再重分为其他三类,所以我国商业银行的大部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都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样的分类,可以有助于调节投资策略。但是我国银行在公允价值选择运用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比例远高于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比例,造成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应用上的不对称,某项相互关联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负债以摊余成本计量,这样的会计政策选择必然会引起损益和权益波动性的增加。另外,我国市场经济公允价值的估值体系还不够完备,估值技术落后,市场数据不全导致参考标准缺乏,所以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仍然需要不断探索和发展。
论文关键词 跨国银行 国际监管 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管
一、东道国监管责任
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实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从东道国的角度来看,所有的跨国银行均为外资银行。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内容除了应体现监管政策与原则外,还应引导其依规定而经营,以便实现引进外资,并达到维护本国金融业的稳固与健康发展的目的。
(一)市场准入监管
监管当局机构已经意识到,预防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增加了跨国银行的市场准入方面的一些条件。虽然国际银行市场准入的各国条件差异较大,但对银行经营实力、审慎管理行为和融资水平等方面的重视是相同的。当前市场准入的条件限制已超出对单一机构的要求,要求外国银行监管当局应遵循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标准同时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否则将严格控制或禁止该国银行进入本国市场,因而母国是否具有完善的监管成为外国银行市场准入的重要前提。
(二)业务经营监管
业务经营监管是通过审慎监管来控制外资银行的业务风险,其次通过保护性监管来预防可能出现的经营危机,保护本国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再者通过限制性监管措施来限制跨国银行在本国市场的份额,保护本国银行业的发展。
二、母国监管职责
世界各国在监管跨国银行的同时,还负责监督本国银行之海外分支机构。因而母国监管其一保障了本国银行的的稳健运营,防止国际金融风波;其二也为本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在国际上的竞争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一)设立监管
银行于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对东道国的影响很明显,但本国银行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对母国也有一定影响,其必然导致母国资本的流出,若海外分支机构的经营失败必然殃及母国,影响母国经济,笔者认为对待银行设立海外分支机构,应经过母国的严格审批程序。如最低资本要求、从事国际业务的资格与经验、是否适合本国经济发展需要等等。
(二)业务经营的监管
母国没有直接监管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业务经营的权利,必须通过监管总行,从而间接对海外分支监管。通过总行定期检查海外分支机构的财务报告也业务报表,控制海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一般各国考虑到东道国对其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因而母国的监管较为宽松。
三、国际合作方式
(一)建立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组织
根据1974年9月于瑞士巴塞尔召开的发达国家中央银行行长代表会议的精神,于1975年2月设立了第一个国际性常设银行监管机构,即“国际银行业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12国的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机构的代表组成。该机构旨在各国不同的法律框架之间建立协调,其颁布的文件虽不具备正式的法律效力,但受到各国普遍的关注,同时该委员会的活动不局限于成员国之间,鼓励更多的国家与组织参与国际银行监管的合作。目前,该委员会是各国中央银行在监管跨国银行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合作组织,标志着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的开端。
在此前后也组建了其他的国际银行及金融监管的组织。如欧共体(欧盟)1972年成立的金融监管者组织联络机构,1980年成立的离岸银行监管者机构。 除了上述专门性的跨国银行监管机构之外,其他一些国际性组织与金融机构也在积极探索跨国银行的监管合作。
(二)建立地区性或双边协调机制
国家间双边协调的机制,是有效合作监管跨国银行的途径之一。常用方式有以下两种:其一双方通过签订备忘录,约定在监管实施中,互相提供便利,加强监管中的合作;其二是双方签订协定,约定金融信息的共享,确保跨国银行的监管具有良好的信息。
(三)加强国际贸易体系内部的合作
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件明确规定了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透明度,保护性原则,最惠国待遇,争议解决等一系列方面,促进了跨国银行监管之间的合作,但由于上述文件并非有关“跨国银行监管”的专门性协议,在内容上并没有直接规定相关的跨国银行监管,只是为了合作在某种程度上提供了相关的便利与保证,实际操作性较差。
四、巴塞尔监管模式分析
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管合作模式是母国并表监管下的联合责任。换言之,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责任应从两方面理解,母国监管机构对银行集团整体经营安全和稳健性的责任和东道国监管机构对其境内的该银行集团的分支机构的监管责任。经近十年的考验,该模式历经多次修改与完善,但仍有缺陷存在。
(一)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管合作模式的条件性
目前的模式有效运作,首先是以母国监管当局能够获得相关海外分支银行的经营信息为前提的,其次东道国监管当局对其境内分支机构适当履行相关监管职责。此外还需注意到,母国监管的机构是否具有能力获得分支机构的经营信息,取决于以下的因素,资源,制度,主动性,东道国的合作。巴塞尔模式总体上比较较注重制度安排与监管当局的合作,对于资源和主动性两个因素稍有忽略。
资金、监管人员以及技术资源上的匮乏,尤其是严重缺少监管的人力资源,都是制约母国监管当局有效收集信息的重要因素。如1991年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在此曝光之前,卢森堡监管当局仅有15位检察人员,其负责监管所有境外的外资银行经营活动,在如此稀少的监管人员前提下,收集到银行所有的欺诈与违法经营的信息,希望是微乎其微的。若监管当局在无力收集到所有信息,又不愿主动接触东道国当局,如此,即使资源丰富,也是无法收集全部的违反经营信息。在母国与东道国双方监管当局都可发现对方存在监管缺陷或者无法获知信息的情况下,确实可以限制跨国银行进入或关闭已经设立的跨国银行,从而避免了监管失效之风险,但是在双方未能及时识别的情况下,巴塞尔监管合作模式自然无法有效运作。
(二)东道国和母国监管的责任重合
监管合作目的,即界定东道国与母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责任,从而避免相关监管责任重合。巴塞尔监管模式多数情况下会发生监管的重合,由于它在指定某国监管当局作为有关的主要监管主体的同时,又要求别国监管者也负责监管该银行,此外,该模式只是在东道国与母国之间分配了清偿力、外汇头寸以及流动性的责任,在审慎监管等其他方面并未作任何的责任分配。在诸多银行倒闭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东道国和母国间责任分配不明确,必将导致监管漏洞和重合。
监管的重合增加了跨国银行负担的同时也影响了银行的相关经营绩效,也引发了监管标准的冲突。既然双方均有权监管东道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那么他们就有权要求被监管的银行遵守他们各自制定的标准,因而该模式在某种意义上说,并未注意到成本效益问题,可以想象在双方监管当局无统一的标准要求情况下,被监管银行不得不提要两份不同的报告,从而大大增加了被监管方的成本。同样在现场勘查方面也有类似成本问题,这也正由于该模式大力主张,由母国监管机构进入东道国,对其本国银行行使现场勘查的结果。就高层管理人员资格审查而言,若东道国与母国适用的考察标准不同,就会导致监管标准冲突。在实践中,即使已经对流动性、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监管责任作了划分,但由于不同的定义与计算方法也同样发生监管标准冲突的问题。
(三)潜存的地方主义
巴塞尔协议并非真正的国际条约,进而其本身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尽管如此,巴塞尔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其具备了法律内容和意义,借以“软法”的形式达到了事实上的强制法作用。当今,许多国家将巴塞尔合作模式中的很多内容通过立法的形式或监管执行中适用于其本国。然而,在适用这种模式过程中,也有许多国家采取了地方主义的态度,也就是说,把对本国有利的相关的适当的内容融入到自己的法律、法规中。从各国具体执行巴塞尔监管模式的情况来看,也是同样存在地方主义的倾向。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曾指出,合作模式内容的实施可以由监管机构自行决定。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国彼此之间往往是隔绝的,同时本着有利于自身的利益,在实施中出现了不一致也就在所难免。
五、完善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缺陷,笔者认为,无论在形式还是内容上,为使得巴塞尔国际银行间的合作监管均更加具有约束力,同时使得东道国与母国监管主体都能将这种监管合作作为各自的义务,如此签订监管主体间的合作协议,并将其纳入对跨国银行的市场准入的审批程序中来。母国与东道国可就具体的协议进行双边谈判,对协议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的意见,从而消除在巴塞尔监管模式中潜存的诸多缺陷。
在合作协议中,母国与东道国就双方的监管标准、信息交流、监管责任以及其他的监管事项都要明确详细的规定。达成监管合作协议将视为批准外资银行设立申请的前提,若双方当局没有达成监管合作协议,则母国的跨国银行申请将不能够顺利得到东道国相关银行机构的许可。若母国与东道国对于母国银行的首次进入已经签订了监管的合作协议,则其后的母国银行若再次进入,母国就不必为再次签订监管的合作协议而需重新谈判,在原则上可以适用两国最初签订的监管的合作协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稍加地修改和补充。
关键词:银行监管 新巴塞尔协议 资本充足监管 市场约束
一、新巴塞尔协议的提出及其三大支柱
20世纪90年代,欧洲货币危机、亚洲金融危机以及拉美金融危机的爆发引起了剧烈的金融动荡,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需求更为合理和高效的风险管理方法,以维护本国金融体系和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由于单一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无法真正实现银行的安全运营,2004年6月G10的中央银行首脑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新巴塞尔协议》。
《新巴塞尔协议》提出以“三大支柱”为理念的监管框架,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管检查和市场约束,强调三者间的互补和协调配合,力图为银行建立更具风险敏感性的风险管理体系,真正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
1.第一大支柱:资本充足监管
《新巴塞尔协议》充分考虑了历史经验教训、现代金融的特点和未来发展方向,作为三大支柱之一的资本充足监管有以下特点:
1.1正式的银行监管支柱。资本充足率被纳入正式的金融监管框架,即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检查。
1.2扩大的风险管理范围。银行风险从信用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项风险,力求使银行资本更客观、更全面地反映银行面对的各项主要风险,保证银行资本充足率能对银行业务发展和资产负债结构变化引起的风险具有足够的敏感性。《新巴塞尔协议》标志银行监管的基本框架由单纯的信用风险管理走向全面的风险管理。
2.第二大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新巴塞尔协议》强调,各国监管当局应该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者并用。通过两项检查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既要监督银行的资本金与其风险数量相匹配,也要监督银行的资本金与其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在第二大支柱下,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从原来单一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水平转向银行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
3.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
《新巴塞尔协议》摒弃了“银行信息不宜公开”的传统观点,第一次将市场约束机制引入监管框架。市场约束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的潜在作用。
第三支柱还是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监管”和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能否有效防范银行风险的重要保证。有效的信息披露措施可以让市场参与者了解到银行风险状况和资本化程度的关键信息,通过给银行施以外部监督,有利于促使银行更有效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新协议在特在适用范围、资本结构、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做出了具体的定性、定量的信息披露规定。
二、《新巴塞尔协议》与银行有效监管
不论是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还是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监管目标是一致的。它们都试图通过促进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以达到保持稳健经营、提高经营效率的目的。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间、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间都不应是替代关系,而是紧密相连、相互补充和互相增进。
1.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共同完善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
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是本,而外部监管为末,从外部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不能代替商业银行自己做的功课。银行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确保银行监管体系得以稳健高效运转的微观金融基础,外部监管只是发挥市场防范风险的约束作用。
在《新巴塞尔协议》对第一大支柱资本充足监管的论述中,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银行风险衡量曾只采用外部评级,但《新巴塞尔协议》倡导商业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调险模型,给了银行更多防范风险的主动权。银行风险尽管受到社会经济中外生的不确定因素影响,但如果银行内部各项业务的实际经营人员能做好事先对风险的评估、过程中的控制、事后相机性的灵活调整,风险则能得到有效控制。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银行监管活动中,无论是现场检查还是非现场检查,监管当局都非常强调和重视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监管。在允许银行以内部评级法来弥补资本充足率管理中风险估计不足的问题上,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必要前提。
2.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共同实现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目标
市场约束提高了政府监管的反应速度
市场约束缩短了政府监管采取行动时滞,而且市场主体在某些方面会比监管者更有远见,在评价银行状况变化时比监管者更为及时有效。以对有问题银行的处理为例, 表面市场约束可以帮助政府监管提高监管的效率,市场约束机制实际上在发挥着对政府监管的补充功效。引入市场信息后,由于市场的反应比监管部门的检查更为迅速和准确,政府监管认识问题的时间明显缩短了。
政府监管通过市场检查可以获得比市场主体更多的内部信息,能为市场约束提供完整权威的信息。政府监管比市场力量更善于挖掘公司管理层刻意隐藏的信息,监管者较易发现“不好”的信息,但前提是频繁的现场检查。事实上,对银行风险的识别毕竟要以中央银行能够提供高效准确的信息为基础,信息只有在及时集合、处理和分析后所提供的结果才有指导意义。
总的来说,市场约束能够提供更为及时、准确的信息来补充政府监管传统现场检查的时滞;而政府监管更容易挖掘公司管理层刻意隐瞒以至市场约束不易发现的信息,监管者能更好地理解银行所处的复杂宏观形势。所以对于风险状况预测的最佳方式是市场约束与官方监管的有效结合。
实现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的有机结合、银行效率与银行安全的最优均衡是银行监管目标的重中之重。美国银行监管过分注重金融创新,而忽视风险控制,其结果往往导致银行风险的积聚并引发危机。而以中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却偏向严格的合规性监管,这虽能有效控制风险,但对金融创新不利,难以确保银行效率的提升。
面对目标倾向性偏颇的银行监管方式,如何构建一种能兼顾银行效率提升和风险控制的科学监管政策体系,就有着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通过市场约束机制下的利益相关人相互制衡来降低风险,维护银行良好运行,是实现银行效率与安全目标的有效途径。运用市场方法能有效实现稳定目标,因为市场约束能在存款保险等金融安全网下有效削弱银行或者存款机构的风险转嫁激励。
综上,在政府监管中通过引入市场约束,将促使银行监管在安全与效率中找到最佳的结合。
3.三大支柱间的关系总结
在资本充足率要求下,仅凭政府监督检查或市场约束来完成对银行的有效监管并不现实。政府监督检查能根据自己的信息能力与监管成本来决定监管的范围与程度,而市场约束则能在市场具有信息优势的领域完成对银行的监督。所以一个合理的监管设计应该是政府监督检查、资本充足监管与市场约束的有效配合,共同实现银行有效监管目标。
三、《新巴塞尔协议》对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金融监管当局已经公开承诺将按照巴塞尔协议的原则对我国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并积极参与了新协议的讨论。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逐步与国际金融业相融合,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我国银行监管已经是大势所趋。面对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规定的新变化,尽快适应新协议的要求,以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已成为金融监管当局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1.加强资本充足监管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杠杆率监管;实施反周期监管;完善资本补充机制;优化资本结构;大力发展中间业务。
2.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2.1优化市场结构,加大银行业的竞争程度;
2.2加强公司治理,缓解软预算约束与问题;
2.3合理设计存款保险制度,调动存款人的积极性;
2.4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3.加强银行信贷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监管
银行信贷必须紧贴实体经济,脱离实体经济的银行信贷极易催生泡沫经济,进而引起金融动荡甚至经济危机,这是美国次贷危机给我们的教训之一。中国政府应该不断加强对商业银行信贷的监管,确保信贷流入实体经济。未来应大力贯彻落实贷款新规,确保银行信贷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根本性方向。
参考文献:
《银行监管有效性研究》 刘晓勇 2007.10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问题研究》 孟艳 2007.9 经济科学出版社.
【摘要】现今,我国影子银行发展程度较低,运作方式较简单,但随着我国影子银行规模的不断扩张,现有的法律政策和监管政策无法对其产生约束。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影子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防范对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增强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同时,对我国影子银行的适度监管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影子银行;发展前景;防范对策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影子银行的发展虽然已经日趋成熟,但影子银行起的负面作用却不可忽视,尤其是影子银行在美国次贷危机中发挥的负面影响,使人们认识到影子银行隐藏的风险。近些年,我国开始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但金融抑制现象仍比较严重。我国影子银行因其逃离监管的特点而服务较为灵活,担保业务、信贷业务、信托业务专业化程度逐渐提高,不仅能满足资金市场上的融资需求,而且也能缩小官方利率和市场利率之间的差距。影子银行通过金融创新发展迅速,虽然在我国还没有造成严重的经济危机,但是其中蕴藏的风险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前景
影子银行在我国经济体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而仅仅依靠传统商业银行体系是不能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的。从资金需求者的角度来说,资金需求者从传统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繁琐、对其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审核需要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这种方式很难及时获得融资;而从资金持有者的角度而言,银行存款虽然安全有保障但利率较低,与影子银行的理财产品相比,获得的收益相对较少。综上所述,我国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满足了资金市场的货币需求,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增长,提高了资金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还解决了传统商业银行不能满足投资者需求的难题,扩大了信贷业务的范围。
三、我国影子银行的主要特征
与西方发达国家影子银行所具有的特征相比,我国影子银行在稳健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的经济环境下发生了“基因突变”,具有鲜明的自身特点。
(一)对商业银行的高度依赖性
与国外影子银行不同的是,我国影子银行体系是依附在传统商业银行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我国影子银行的大部分业务是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品等传统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但是这些业务的实际操作者却是传统商业银行设立的子公司或特殊部门,我国的影子银行对传统商业银行具有较强的依赖性。
(二)零售性融资特点
我国的影子银行主要通过零售渠道向居民和企业销售理财产品进行融资,银行基本上是依靠服务性和安全性来增加储蓄,因此,投资稳健并且收益高的理财产品会受投资者的青睐。特别是2015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下调政策公布以来,很多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不仅没有下降反而有上升的趋势。这类理财产品的营销完全是通过商业银行网点公募的形式进行零售,投资门槛相对较低。
(三)杠杆率低
我国影子银行具有较低的杠杆率。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扩张和杠杆率管理较为审慎和严格,导致金融创新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程度较低。从整体上来看,中国影子银行的业务链条和资金利益链条相对较短,杠杆率相对较低,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整体较小且可测可控。
(四)运作规模简单,创新程度低
我国影子银行的产生与发展源于金融创新,扩大了间接融资的渠道,是对商业银行传统贷款业务的替代,另外,我国影子银行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主要表现为业务和运作规模简单、金融产品创新和结构复杂程度较低等,大部分影子银行业务隶属于传统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范围,基本是围绕信贷资产的替代展开。虽然在发展程度上远远不及国外影子银行,但从本质上讲,我国影子银行业务与其没有太大的区别,都是具有结构融资的性质。
四、我国影子y行自身的风险防范对策
(一)建立借贷市场资信审核系统
建立借贷市场资信审核系统也是影子银行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有效措施。在审核之后,可以对借款企业发放贷款,但要继续保持对其实时监控和披露,提高企业的透明度,从源头上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经营风险。同时,借贷市场资信审核系统可以提高借贷市场的信息透明度,减少因信息不对称问题引起的经济纠纷及逆向选择的风险。
(二)建立风险备付金制度
我国影子银行在正常运作的时候可能出现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建立风险备付金制度。随着长期货币需求者经营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的扩大,有梯度地提高风险备付金率或风险备付额度提出更高的要求,对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也做相应的限制。风险备付金制度的建立,对货币需求者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作用,可以从源头上有效地控制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
(三)加快影子银行产品创新与开发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影子银行面临的非系统性风险,最有效的措施是加快影子银行产品的创新与开发。由于我国影子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存在产品和服务的同质性,所以在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不是很大,在市场上得不到公众的认可,市场地位得不到保障。只有在产品上进行金融创新与开发,设计出满足广大投资者多元化投资需求的理财产品,才能抢占金融市场份额。
五、意义
一个国家的投资环境可以看出一个国家的经济开放程度,它标志着一个国家进步的潜力。出于资本的逐利性,市场上出现了比影子银行更难控制的非法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私募基金等的盛行带来了巨大的资产泡沫,对宏观调控的调控来说也是一块绊脚石。但是,如果只是单方面抑制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居民的投资需求,反而会激发居民的不满情绪甚至造成社会的不安定。所以,针对影子银行的改革完善是必然的。
从理论意义上讲,第一,梳理我国影子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助于适度提高我国金融开放的程度、提高金融业运行效率以及维护金融安全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详细分析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可以引起人们对影子银行风险的关注;第三,从我国影子银行自身和金融体系防范风险两个角度,提出相应的减小风险的对策,对发展我国金融创新理论和完善行为金融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从现实意义上讲,通过对新型创新工具的探讨,引起了人们对金融创新的思考,丰富了我国影子银行的相关理论。
参考文献:
[1]李扬.影子银行体系发展与金融创新[J].2011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100032)
摘要:虽然影子银行已经成为我国金融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现象,但受制于各种原因,学术界并未给予该现象以足够的对待。然而,一旦缺乏足够的理论研究,那么影于银行当中必然蕴含的各种金融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至于系统性风险,必然会因为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不但会在中国出现,而且也有机会引发美国式的整体金融危机。因此,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必要仔细讨论影子银行的概念,以及其得以在中国产生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原因;而且,也只有明确这些方面的问题,才能设计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尤其是以法律规制为中心的金融监管机制。与此同时,由于美国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理沦与有效的制度设计,因此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借鉴美国的理论和实践的做法无可避免。
关键词 :影子银行;合规;金融监管;存款保险;功能性监管
中图分类号:DF43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8-0002-16
导言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2014年5月的报告显示,中国广义影子银行体系规模约合4.4万亿美元,占银行业全部资产的比重约19%。而据穆迪2013年发表的评估报告显示,中国影子银行融资规模早在2012年就已经达到4.8万亿美元,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一半以上。可以说,影子银行近些年来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业中相当严重的一个问题,而且逐渐被金融监管机构予以注意,虽然我国政府一直以来否认中国存在影子银行现象,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 107号文)(以下简称:“107号文”)的下发,结束了“否认影子银行”的童话,因为107号文不仅客观地承认了影子银行在中国的实际存在,而且也从专业角度对中国现有的影子银行进行了类型划分。107号文下发不久,结合年初的信托危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于2014年4月下发了《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 2014] 99号文,以下简称:99号指引),加强了对影子银行最为典型的类型——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
影子银行在整体的经济运行中似乎同时发挥着积极正向的和消极负面的两种作用,而且两种作用之间的博弈交互影响着金融体系的创新与稳定。从积极方面来看,作为对传统银行体系的辅助手段,影子银行的融资功能成为重要的“脱媒”工具,带来了金融创新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融资效率;但如果从消极方面来看,影子银行及其运行蕴含着巨大风险,当我们回顾2008年发生在美国的系统性金融危机(“2008年金融危机”),不难说影子银行是推手之一。
有人认为,中国的影子银行远不如当时引发2008年金融危机的美国影子银行复杂,而且潜在的危害性也更小。根据金融稳定委员会(以下简称:“FSB”)的统计数据显示,美国是全球影子银行占比最大的国家,且因为中国的储蓄总额远远大于美国,因此,影子银行在中国撼动整个金融体系的能力还是非常有限的。然而,某些迹象表明,影子银行不仅将在中国引发不可预见的系统性风险,而且也有可能影响实体经济运行。2014年伊始,中国的金融体系内已经发生的信托产品及公司债违约案例,都与影子银行有着或多或少的关系,他们不仅对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提出挑战,同时也是一个很明显的风险信号,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在中国什么是影子银行?导致影子银行在中国的快速发展的原因是什么?影子银行对中国的金融体系有着怎样的潜在风险?那么,监管机构应当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监督和控制影子银行潜在的风险?
一、什么是中国的影子银行
应该说,107号文作为中国影子银行研究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标志,不但表明中国的监管者承认影子银行的存在,认识到影子银行已经引发了严重的问题和风险,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中国监管对影子银行的研究相当的不足。实际上,107号文并没有对影子银行做出明确的定义,只是通过对影子银行进行的类型划分,间接地诠释了什么是影子银行,并笼统地将“传统银行之外的中介机构和业务”称为影子银行。但是,如果我们深入地分析和研究影子银行在中国兴起的原因,找到风险点并对其进行合理监管,现有107号文的定义显然是远远不够的c所以,本文认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IMF”)对影子银行的定义相对科学,中国同样应当予以借鉴。因此,本文将在IMF对影子银行定义的基础上分析和定义中国的影子银行。
(一)影子银行的定义
从理论的角度来看,无论中国还是美国,对于影子银行的定义应当是统一的。即便在学者和监管者之间对影子银行的定义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由此对这类“金融机构”得出一个相对准确和科学的定义。对于影子银行,在学者中较为普遍的一种认识来自于经济学家和投资经理人Paul MaCulley的定义,他认为“影子银行”指“所有杠杆化非银行的并由字母缩写表现的投资渠道、工具或者结构”。这种定义大概最接近结构性融资的领域,因为结构性融资的原理就是在利用这类渠道、工具或者结构所形成载体(统称为特殊目的实体或[SPEJ)。
同为监管机构,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IMF])于2014年2月推出的关于影子银行报告之前,有关影子银行的权威定义来自FSB的研究报告。FSB将影子银行定义为:“在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的与信用中介全部或者部分有关的机构和活动”,这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基准,而且已经被频繁使用到有关影子银行的著作和研究中。然而,针对FSB的定义,IMF认为该定义具有两个缺点。首先,此定义有可能包括并未被普遍公认的影子银行,如融资租赁公司,以信用交易为导向的对冲基金,公司税务工具等,虽然这些早已存在并在很大程度上不受监管的金融公司同时也起到了信用中介的媒质作用;其次,FSB的定义主要涵盖了那些现有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的影子银行及其行为。然而在实践中,很多影子银行活动,例如为资产证券化SIV提供流动资金、从事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证券回购交易业务等都是在银行内部操作,尤其是在那些较为大型的系统性金融机构。这两个原因导致FSB对影子银行的定义缺乏内见性,如果从操作的角度来评判,实用性也稍显欠缺。
因此,IMF采用了“功能性”的做法来定义影子银行,并认为“除了传统银行体系,所有类似银行一样需要来自私营的( Private)或者公有(Public)性质支撑(Backstop)的金融活动统称影子银行”③。应当说,这个定义克服了FSB对影子银行定义所涉及到的上述两个缺点。首先,它涵盖了全部或部分涉及影子银行的机构和融资行为。其次,它既包括了银行体系外,也涵盖了涉及到传统银行领域的影子银行活动,并巧妙地引入了“功能性”的理念,将着眼点落在了与传统银行体系不同的特点和运作上。
采用“功能性”的定义模式不仅适用于美国的影子银行,同样也适用于中国的影子银行和行为。而且,从字面上,我们很容易理解“影子银行”虽然称之为“银行”,但却并非监管机构批设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只是其从功能上起到了类似于传统银行在期限、信用、流动性等方面能够起到的“媒介”作用。至于“影子”就更不难理解,意味着此类机构或者业务均出于监管之外,较为隐蔽。此外,也不难发现几乎所有的影子银行都会在业务运作上与传统的银行系统有着千丝万缕的对接。
例如,余额宝——一种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它是用来证明影子银行紧贴着传统银行系统的最好例证。首先,从理论上来讲,余额宝属于运营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同样起到了类似银行的媒质作用的以投资产品形式运作,但间接提到“吸储”作用的一种影子银行产品。其次,几乎所有的余额宝的交易或者由余额宝管理的资金都要通过银行的渠道来进行运转。这也是为什么余额宝可以对外宣称“高利润,低风险”,并因此在短时间内吸引了大批投资者。至于余额宝的利润来源,就笔者分析,虽然余额宝的门槛较低,但因其聚集了大量散户投资着的资金,对于传统银行有着较强的议价能力,并利用国内银行业目前所处“钱荒”状态,通过投资“协议存款”等稳健性高收益率产品获得较高收益⑤。从余额宝的实际运行效果上来看,即便可以将其定义为货币基金或者叫共同基金,但如果我们只着眼于该产品运作的第一个阶段,将其归入非法吸储可能也并不为过。从风险的角度来分析,由于所有通过网络平台聚集的资金最终都要进入了传统的银行体系,风险从根本上还是归结于传统的银行体系,银行在余额宝的运作中成为IMF定义中所提及的私营化的支撑( Private Backstop)。其实,由传统银行推出的银行理财产品,也属于类似的影子银行产品,与余额宝同属于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这种影子银行产品是由传统的银行直接发行,通常都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外运作,属于IMF定义中所提及的需要公有化支撑(Public Back-stop)的影子银行产品。
因此,通过对余额宝和银行理财产品的分析,本文将以IMF对影子银行的定义为基础,展开后续对中国影子银行的分析和探讨。理由主要在于:IMF定义不仅着眼于“功能性”的划分,相较于FSB注重于将影子银行定义为“存在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或者业务活动”,IMF的定义将存在于银行体系内的、具有影子银行产品相同功能的,例如理财产品也涵盖其中。这对于我们更深入地评估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明确影子银行的内涵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二)中国影子银行的构成(外延)
根据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美联储”)的研究报告,将美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划分为三类:一是政府资助的影子银行( government - sponsored enterprises),例如房利美(the Federal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简称“Fannie Mae”)和房地美(the 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简称“Freddie Mac”);二是存在于传统银行系统“内部”的影子银行子系统,例如由银行控股公司运作的表外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资产管理产品;三是存在于传统银行“外部”的影子银行子系统④,这里的“外部”还不仅仅指银行外部,还指那些在美国境外的影子银行机构或者业务,如各类起到信用中介作用的券商、非银行专业中介机构等。因为中国目前没有类似房利美和房地美政这种政府资助的影子银行,但是在实践中,我们还是可以套用美联储的分类方法,借鉴上述第二、三类分类方式,将中国影子银行分为存在于传统银行系统内的和系统外两种。然而,这种划分方式显然不够全面,因为在中国的经济和金融领域内,还存在着虽然未被中国法律认可,但是却在法定的金融机构之外起到了信用中介、期限错配和流动性转换这样典型的影子银行机构和产品。
那么,什么构成了中国的银子银行?该怎样明确影子银行的外延,这对于明确后续所需讨论的影子银行的监管问题至关重要。根据107号文,中国影子银行可归纳为三个组成部分:一是无金融牌照、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无金融牌照,金融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有金融牌照也在金融监管之下的金融机构,但是缺乏或者根本没有被监管到的某类金融产品,例如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及部分银行理财产品。
实际上,这种分类仍然不能反映影子银行在中国的全貌。如果根据影子银行机构本身的特性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来考虑,而不仅仅从这些机构所受到的监管程度来判断,107号文忽略了几种典型的影子银行机构,例如,信托公司、典当行、保险公司及其相应产品,甚至于我们还要考虑目前已经在经济运行中起到信用中介作用但尚未被立法认可的两类主体——民间借贷…以及地下钱庄。首先,就民间借贷而言,作为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中较为典型的存在形式,基本是以非法“高利贷”运作模式在流通领域提供着融通资金、信用中介的作用②。显然,这种方式从合法性角度显然得不到肯定性的答案。尽管央行开通温州市作为试验区而且《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在2014年3月后陆续试行,但这并不意味着民间借贷在全国已经放开。放行温州的做法虽然能够释放影子银行的部分风险,但是如果从长远的治理和监管角度而言,将民间借贷彻底合法化并将其纳入有效的监管体系之内才是解决目前其“影子”身份和风险的根本。其次,除了民间借贷,地下钱庄也是非法营运的影子金融实体。这些实体不仅非法吸收存款和发放高利贷,同时也是洗钱的重要渠道。与民间借贷类似,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将“地下钱庄”定义为非法金融金融机构。但就其“影子银行”身份,早已被国外的媒体和学者确认。他们认为,“中国影子银行有着各种伪装。最基本的就是非法地下钱庄,主要分布于沿海富裕地区,向被主流银行忽略的小企业提供高息贷款”。
显然,如果运用上述的“功能性”影子银行定义,中国影子银行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来讲,并非只有107号文已经归纳出的那几种类型和表现形式。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实际上已经起到了影子银行的功能,是中国影子银行的组成部分,只是因其身份的“非法性”并未被107号文所认可并加以回避,但是,如果想要从根本上治理和监管影子银行,应当将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纳入到监管者或者立法者的研究或者考虑视野之中,因而准确定位、分析影子银行的成因、风险点并对其进行综合、有效的监管和治理。
二、中国影子银行兴起的原因
(一)应对2008年经济危机:四万亿救市计划与影子银行的滋生
为了应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并拉动内需,我国政府提出了投资四万亿元人民币(约合5,860亿美元)的救市计划。其中,有l万亿元由中央直接投资,同时也带动了地方、企业和金融机构贷款等多元投资,并分为将该笔资金陆续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高速铁路建设、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医疗卫生服务等七个主投资领域。不可否认,这一政策的确帮助我国经济暂时性避免了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冲击,并保证了GDP持续稳定的增长速度,有着相当重要的正面作用和意义。但是,该救市计划同样也给我国经济带来了产能过剩、经济结构失衡、通货膨胀等较为负面的影响。2009年以后,为了应对产能过剩问题,央行出台了控制贷款规模的政策。因此,加大了企业从传统银行获得融资的难度。从而,促使部分企业为了保证流通性以及企业运转,转向通过影子银行融资。中国的影子银行从2009年之后开始呈现加速度的增长态势。
(二)对于不同企业授权授信差别对待及信贷紧缩政策助推影子银行发展
与上文提及的原因相关,我国贷款结构中所具有的两个特点也促使了影子银行的兴盛。一是国有企业(SOE)和中小型企业(SME)之间从银行获得融资的机会大小有别。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的斯蒂文,施瓦茨教授认为,中小型企业相较于国有企业,很难从传统银行获得贷款或者融资,而全国大概有70%左右的企业为中小型企业。而中国的传统银行针对中小企业的授权授信力度通常要小于那些大型国企及海外投资计划,由此,中小企业不得不寻求其他的融资渠道。相应地,这种来自于融资政策和授信待遇上的差距导致影子银行成为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之一,中国影子银行的主体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社会融资规模及其分类明细显示,2013年企业直接融资与社会融资规模占比基本维持在10%-20%区间,而银行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与社会融资规模占比呈此起彼伏态势,虽然表外业务占比于6月年中时到达低谷,但年末重拾升势并创下社会融资规模占比新高,达年内占比峰值46. 12%。因此,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影子银行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为中小企业融资找到了渠道,同时也为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二是“信贷紧缩政策”。这一政策的出台与前述4万亿救市计划相关,主要是为了应对流动性过剩及某些领域的产能过剩,从而保证银行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健性。如果我们以房地产市场为例来进行分析,信贷紧缩政策造成很多房企很难从银行获得融资,促使许多房企绕道通过信托、高利贷或者其他渠道获得融资。此外,还有部分保险公司开发各类保证保险,协助提供传统银行之外的资金融通。这些传统银行之外的机构都直接或者间接地促进了我国影子银行机构和产品的激增和兴盛。
(三)利率管制及其不自由给影子银行提供了生存理由
由于较为严格的利率限制机制,一方面导致银行贷款利率浮动空间过小,另一方面也使得银行名义存款利率无法抵消通货膨胀所带来的负增长。虽然存贷差是银行盈利的传统模式,但由于利率管制为某些影子银行产品和机构提供了生存空间,例如余额宝、民间借贷等。余额宝促使银行潜在存款客户将资金投入到存取自由度高、回报率较高、号称无风险的货币资金产品中。余额宝之所以可以在短时间内有着惊人的增长速度,与目前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过低不无关系。据摩根大通(JPMorgan)驻香港的首席中国经济学家朱海斌的估算,中国互联网企业吸收资金规模已达约1万亿元人民币。虽然这与中国银行业100万亿人民币的存款余额相比相形见绌。但互联网企业吸收资金总额增长之快,不仅将推动我国银行监管早日取消银行存款利率上限。与此同时,也说明影子银行侵蚀了传统银行业的利润。
与余额宝相较,传统银行为了面对日益恶化的“钱荒”,也推出了类似的影子产品——银行理财产品,该产品同样也是一款货币基金。虽然银行理财产品由银行发行,它的基本功能主要是吸引储户将存款留在银行体系内,但是理财产品从本质上是一种投资产品,属于银行表外业务。根据统计数据显示,182家银行于2013年度总共发行了44,492款银行理财产品,较前一年增加了12,104款,计划募资金额为463,302亿元,同比增速38. 41%。从银行理财产品的操作流程来看,从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到实际资金划转中间有着一段时间差,因此,银行通常都会在季末、年末发行收益率较高的银行理财产品,一方面能够保证当季、当年的存款任务,消费者也会因此得到较高的投资回报,另一方面由于银行理财产品属于表外业务,它的运作基本上是在表外运转的,因此银行不需要支出资产,似乎相应的只承担或有风险。当我们套用美联储对于影子银行的定义,凡是在表外运行的,起到金融脱媒作用的产品都属于影子银行产品,那么目前我国银行体系内运转的银行理财产品不仅属于典型的影子产品,也因其多与信托产品进行绑定而聚集着不可预知的信用风险。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管控,促使大量房企向影子银行系统寻求融资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近几年占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3%左右。自2010年以来,为了控制房地产市场的泡沫,随着政府的货币紧缩政策和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逐步升级,房企从银行获得贷款的标准和要求越来越为严苛。相应导致房企,尤其是信用度较低的房企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和融资而将融资的渠道转移到民间借贷或者其他影子银行工具。也可以说房企贷款难是高利贷或者地下钱庄火爆的原因之一。
其实,即便有着严格的信贷控制,传统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比如资产管理公司均已通过影子银行产品较为复杂的交易结构规避贷款限制并涉足房地产融资。虽然自从107号文下发以来,各家资产管理公司都从内部业务结构调整中控制了此类产品的份额,但是在此之前,几乎各家资产管理公司都充分利用监管套利并使用传统的银行作为渠道,设计并大量操作了一种类似美国“信用违约掉期(CDS)”的证券化产品——“金融不良债权收购业务”,由资产管理公司、实际借款人(大多数为房企)、委托贷款方,受托银行签署远期金融不良债权收购服务合同,利用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的功能,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将银行贷款注入到急待融资的房企。即便央行对信贷规模的控制,但是源于社会融资需求,譬如典型的房地产企业的流动性需求,银行也借由此类表外业务保证了未因央行调控政策而对其信贷业务规模和盈利水平造成影响。因此,这种通过由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远期收购担保、银行提供委托贷款渠道的融资形式并没有让“通过控制房企的融资来调控房地产过热、房价持续升高”的策略发挥出明显的效果。虽然融资成本过高、需要提供超额担保,房企仍然可以借用影子银行体系获得相应融资。反观参与其中的各个主体,即便是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或者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或者信托公司意识到此业务结构的风险,但为了获取高额的渠道费用和收益,都纷纷参与到影子银行产品的运行环节之中。据不完全的统计,此类产品在107号文下发之前约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的70%-80%。虽然有很多人认为影子银行并不一定会带来真正的系统性危机,但是也有很多分析和报告认为中国的影子银行问题或许将成为“雷曼”或“贝尔斯登”时刻的导火索,或者会引起类似于美国次贷危机一样的风险。
(五)消费者的心理因素及其盲目性
影子银行的产品使得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更加非理性。例如,在美国,即便投资者对于那些数学模型并不完全理解,他们还是选择相信那些看着似乎合理的数据分析。因此,与那些相同等级的证券类产品相比较而言,他们宁愿选择相信那些被评为可投资级别的、高度复杂的第二代证券化产品会有更高的收益率,即便这些投资部分被美国次级按揭贷款支持。与美国投资人类似,大部分的中国投资人也并不了解银行理财产品究竟是如何运作的,虽然银行都会与投资人签署协议并提供相应的产品说明书,但是即便银行工作人员对于产品说明书中的表述做出解释,可能很多投资人仍不完全清楚其中的运作机制并对其风险做出全面判断。而且,对于大部分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人而言,其投资心理主要在于该产品系由银行主导发行,银行会在这些产品中起到一种隐性担保的作用。如果我们更进一步分析,就中国银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心理和看法,他们会认为银行是不会破产和倒闭的,即便破产倒闭也还有国家财政的隐性担保来承担。所以说,消费者的这种非理性投资心理也间接导致了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
(六)金融监管之间缺乏有效协调为影子银行发展提供了空间
目前有关银行业的两大监管机构分别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但关于影子银行问题,似乎这两个金融监管部门之间所显现出的“不协调”被很多外国学者或者评论人当作影子银行兴盛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国金融系统虽然从表面上来看有着整齐划一的结构,但是各官僚机构之间的较为激烈的权力之争经常导致推延或者妨碍了政策出台的效率。实际上,各监管机构间较为模糊的权力界限不仅降低合作的效率,也让影子银行通过监管套利获得商业优势而壮大。例如,2013年8月,经国务院批复,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该联席会议的一个重要职能是研究应对并如何解决影子银行问题。然而,在对待如何通过控制银行表外业务来加强银行体系内参与影子银行运作的问题上,央行与银监会产生了分歧。而且,央行明确表示银监会不愿意因为调控银行的表外业务而冲击银行的盈利水平和资本水平。由此,不难看出由该二机构之间在如何整治影子银行问题上所产生的分歧,导致了传统银行业对影子银行产品的涉足,其中应该不仅仅包括上述提到的银行理财产品和远期不良贷款收购业务,也还包括同业代付、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等其他表外业务,而这种对表外业务的依赖不仅掩盖了银行的实际盈利能力,同时也威胁到了金融的整体稳定。此外,由于监管机构之间的政策分歧和政策空隙,也让影子银行机构和业务通过政策套利不断地发展和壮大。
三、中国影子银行的诸种风险
据中国社科院的统计数据显示,政府债务在2012年已经达到27万亿人民币(约合4.5万亿美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53%。公司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总和约为110万亿人民币(约合18.3万亿美元),相当于GDP的215%。这一数字比2008年金融危机前的数字要高得多,而且很显然如果是这样的统计数据已经有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引发严重问题的先例。由此,如果我们结合自2014年初以来陆续发生的与影子银行相关的各类违约事件,不难发现影子银行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主要体现为: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Credit Risk)”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它是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之一。美联储的研究报告认为,影子银行业务主要是通过间接、不确定的渠道对接公共流动性资源和信用后盾,采用包括信用、期限错配和流动性等交易形式完成。因此,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一般成本较高,为了获得利润,必然遵循“高进高出”的融资规则。这样不仅抬高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同时必然使资金较多流向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产能过剩行业等正常贷款受限的领域和行业,从而潜含较大的信用风险,并进而影响到银行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根据JP Morgan Chase&Co.数据显示,2010-2012年间,虽然央行通过缩减了银行贷款的规模来调控经济过热,但是社会融资通过信托公司、典当行、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非正规借款机构或者影子银行获得的信贷却增加了一倍,达到36万亿人民币(600万亿美元),约占同期GDP的69%。根据JP Morgan的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分析,中国的金融风险正在集聚,如果政府不能尽快着手进行结构性调整,债务的不断增长将导致大量的僵尸银行和僵尸公司的产生,并最终影响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和金融的稳定性。
据IMF预测,目前银行理财产品规模达到10万亿人民币,占GDP比重约20%。理财产品规模的增长令2013年信托贷款融资几乎翻倍,其中至少40%理财产品是由信托作中介。因此,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2014年初以来已经发生的信托兑付危机,那么因影子银行所导致的信用风’险则不言而喻:一则是中诚信托事件;一则是吉林信托陷入兑付危机。通过上述对影子银行概念及其形成原因的分析,我们不难判断这两款信托产品属于典型的影子银行产品。消费者或者投资人之所以会投资此类理财产品并非出于对资金使用方的理性判断,而是认为这两则案例中所涉及的两大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是该产品的主导,相信银行作为募集资金主体所附带的国家隐性担保,并充分相信信托业的“刚性对付”原则。而且从信托公司和银行方面来分析,银行基本上将此类产品归入到“通道类业务”并收取不低的通道费用,在2014之前是银行表外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则案例从表象上来看是信托行业的兑付危机,但实际上是由影子银行所引发的信用危机。这种信用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着中国银行业乃至金融行业的系统性安全,并对中国银行业及金融行业的监管提出巨大的挑战。
(二)流动性风险
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定义,所谓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如果我们将流动性风险放到整个社会融资的链条中来进行理解,流动性风险属于一种综合性风险,除了体现为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以外,也暗含着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及其市场性风险等。同时,由于流动性风险所涉及到融资链条中的每个主体,因此,由此所造成的风险链条也相应地较长、其危害程度也较前述信用风险更大。
银行在2009年经济刺激计划实施后所要面对和控制的一个重要风险即为流动性风险,因此,上述《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也是在2009年度第三季度就已出台。即便如此,一些“影子银行”业务还是成为了地方政府融资的重要平台和渠道,特别是理财产品和信托计划中的“资金池”业务,普遍存在期限不匹配、现金流稳定性较差、资金投向监控较弱的特点。因此,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通常依靠短期资金连续滚动,来对接长期项目投资。虽然一部分影子银行产品具有信用创造功能,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货币供应量,但也给整个货币市场带来了三个直接现实的问题:一是加大了地方政府债务杠杆压力,掩盖了地方政府债务赤字规模,限制了财政政策的有效性;二是这部分货币增量并不是央行所能直接控制的,增大了央行调节利率和货币供应的困难;三是影子银行“短债长用”的资金运用策略不仅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同时也加剧了市场流动性的波动和风险。201 3年6月间出现的银行间“钱荒”就是流动性危机的最好例证。同样,2014年3月间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遭到挤兑的风波虽说祸起谣言,但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射阳地区的民间借贷现象很普遍,存在着大量依靠吸储放贷的民间借贷公司。这些民间借贷公司的吸储对象大部分都是当地农民,运作模式大部分都是以高利息吸人资金,然后再以高利贷形式贷给借款人。而这些名副其实的“影子银行”在近两年频繁出现资金无法收回、突然倒闭的现象,因此,很容易理解普通的储户为什么因为“倒闭传闻”而挤兑银行。虽然,该商业银行在调集大量现金紧急兑付的同时,仍然利用了政府对银行隐性担保在人们心目当中的作用。但试想,如果民间借贷公司集中倒闭或者其他影子银行产品中的资金链条断裂,必然会给银行流动性带来较大的压力,那么金融监管机构如何正视并处理由此而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三)系统性风险
尽管中国影子银行产品的“高杠杆化“特征并不明显,但其“期限转换和流动性转换”的特征及其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却相当显著。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首先,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有着较高的相关性。与银行一样,影子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已经形成了包括银行在内的业务链条,通过金融市场连接了各类金融中介主体,例如信托市场、债券市场、短期票据市场、回购市场等都在金融市场链接中相互联系。其次,由于中国的银行和金融体系大多采用总分模式,因此,一旦某银行机构成为影子银行业务链条中的组成部分,那么很容易造成纵向或者地区间的风险传导,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例如,目前在银行系统内推出的理财产品以及在网络上运行的余额宝等。
正如斯蒂文·施瓦茨教授所说:“如果对影子银行不加监管,那么它会对金融系统造成系统性风险。例如,有人指出‘影子银行系统中的期限错配和信用转化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已经使得美国的民用地产和商业地产市场产生严重的资产泡沫’。根据施瓦茨教授的判断,市场失灵在影子银行体系中比在传统银行体系中可能更频繁地出现,从而增加系统性风险,因为未被矫正的市场失灵不仅导致了金融市场的资金分配缺乏效率,同时也会引发系统性风险。美国丹·奥瑞教授也认为,影子银行让市场参与者很难有效地处理信息,同时也让风险在未被察觉和核实的情况下不断累积,当被隐藏的风险突然间显现,必然使市场的参与者产生惊慌。由于影子银行大多是利用金融市场提品和服务,因此在各金融机构之间产生了较为紧密的关联性,并极有可能在金融机构和市场间建立系统性的关联,并由此增大风险系统性传到的风险。
综合各类风险的分析,如果我们对中国的金融体系进行大胆地预测,前述违约事件或许仅是..冰山一角”,影子银行可能会使得中国金融体系中潜在的风险和危机酝酿和发酵。尽管有人认为,因为中国人目前“借的虽然多,存的同样也多”,通过比较衡量美国、欧洲及中国在危机发生前的债务问题的严重性并进而得出“中国的金融体系将遭受不可避免的一击”是错误的。我们还是要警惕到影子银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风险,并找到相应的预防对策。
四、影子银行的法律监管设想
影子银行是附随着金融体系伴生的一种现象,必然应当成为金融监管者关注的对象。虽然对于影子银行的研究在中国刚刚起步,监管机构在2014年的治理和管控中取得了相当不错的遏制和调控效果,但是其在美国的研究很早就已经成为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们关注的热点。而且,通过我们对影子银行定义和类型的分析发现,虽然中美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略有不同,但究其实质和特征有着不可否认的共性。尤其在2008年经济危机之后,当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和学者不断反思和探究危机发生的原阿时发现,影子银行是造成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并颁布了多德一弗兰克法案( Dodd-Frank Act)、沃尔克规则(the Volker Rule)及其他一系列的政策来解决后危机时期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严格监督和控制金融体系内由包括但不限于影子银行所可能引发的潜在风险。毋庸置疑,从美国的监管政策和实践做法中进行借鉴,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管体系应当成为中国监管影子银行,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关键。具体而言:
(一)对影子银行同样施以审慎的资本监管要求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发生后,强调审慎监管已经成为全球金融监管的趋势。同样,中国的金融监管者也加强了对传统银行体系的监督和管理,例如采用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和风险管理方法、强调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以及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的义务等。但是,我们仍不难发现目前银行监管体系中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仍存在较大漏洞。对于此类与传统银行系统有关的影子银行主体或者业务,银行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影子银行类型的不同在传统体系内增加对表外业务的监管。同时,应当将传统银行体系外的影子银行也按此标准相应纳入到监管体系之中,从而有效地防止类似“余额宝”这样的影子银行产品和相关机构利用监管套利进行牟利。
我们假设,将影子银行同样纳入到原传统银行监管体系之内,并同样施以较为严格的资本需求( Welled- capitalization)和完善内部管理要求(Welled - management),那么影子银行至少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一是按照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对影子银行的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制定具体标准,并定期对影子银行进行资本检查。按照检查结果对影子银行进行评级,对于资本金不足或者存在风险的,要求其立即做出整改和弥补措施;二是要求影子银行建立合规管理系统并提名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管理官),在董事会层面建立风险合规管理委员会,并在不同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间建立防火墙,在公司内部建立监控风险和自查机制;三是同样对影子银行采用“压力测试( Stress Test)”的方法,对影子银行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定量分析,进而了解和掌握影子银行对整个金融系统的影响程度。
上述这些监管措施和规定不仅可以有效地帮助监管机构对存在风险的主体提出预警,并通过内部整改和外部干预等手段有效防止潜在风险的蔓延和扩散。
(二)将影子银行“阳光化”,强调良好公司治理的标准
实际上,大部分的市场风险源于市场缺乏透明度。如果投资者能够更多了解有关影子银行产品的信息,并对其投资做出较为理性的判断和决定,可能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影子银行的潜在风险,毕竟部分的影子银行产品代表着金融创新,是金融工具“脱媒化”和“去中心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当然,在很多学者看来,所谓的影子银行“阳光化”就是使其成为合法机构,摆脱“影子”的影响。但在我看来,除了让影子银行成为“阳光”主体并施加严格的资本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同样需要强化影子银行的披露义务,同样让影子银行在“阳光下”运行。
良好的信息披露机制不仅是建立完善内部管理的基础,也能够有效地帮助监管机关掌握影子机构的运营动态和潜在风险。其一,良好的信息披露机制可以使得影子银行的董事会顺畅地获得公司内部各种有效信息,认真履行诚信和忠实义务,从而在影子机构内部控制风险。其二,良好的信息披露机制能够使得金融监管机构获得较为完整的信息,及时评估影子银行机构的风险。其三,充分的信息披露可以使得影子银行机构置于消费者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从而降低影子银行的潜在风险。因而,影子银行的披露义务至少应当含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消费者透明。无论从产品开发、产品销售以及产品运行都有着较为严格的审查程序,监管机构要对影子银行机构的产品开发说明进行认真的审查,影子银行机构要向消费者详细说明介绍其产品风险和运作机制,从监管一发行一投资等不同环节把控风险,避免销售误导和非理性投资的可能性,从而降低影子银行及其产品引发市场盲动及其潜在风险。二是在公司内部建立较为合理的信息披露机制,通过良好的沟通机制、采用多种沟通方式让公司的管理层、董事会了解公司内部的风险点并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三是比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披露标准,定期向监管机构递交年度公司治理报告、合规报告及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等,在增强其透明度的同时,发挥市场约束作用,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三)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加强利率自由化改革
如前所述,利率不能市场化和自由化是中国影子银行兴盛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只有实现利率市场化,才能通过价格信号引导资金供需双方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才能大幅减少资金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循环和流动。与此同时,金融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操作逐步从数量型调控向价格型调控转变,消除基于规避监管规定和要求的“另类创新”。
因而,如何尽早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为利率市场化保驾护航显得刻不容缓。其实,央行早已在构思如何采用存款保险制度打破银行始终受到国家财政隐性担保、使得利率自由化并促使民间资本合法进入到金融领域,使得那些民间借贷组织和地下钱庄摆脱“非法”的束缚,利用真正的市场规则,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充分展现包括传统银行、影子银行在内的竞争实力,允许银行兼并、收购甚至破产,打破“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的界限,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让市场保留最有竞争实力的金融主体,从而打破“大而不倒”的神话,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时至今日,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但对于如何运用存款保险制度,促进利率自由化,避免影子银行的负面影响,保障银行业良性竞争仍有着巨大空间和空白等待者学者和监管机构进行填补。
(四)采用“功能性”的监管思路,监督和管理未经监管批准的金融机构
Karen Shaw Pet。ou女士在美国货币监管署成立150周年庆上关于影子银行监管的观点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她认为:多德一弗兰克法案包含了一个不太引人注意的规定,允许美国监管机构放弃原有的短视的、按照不同许可条件进行监管的惯例,按照谁是金融一中介功能的最终实施者来进行监管的思路对影子银行进行管控。因为引起系统性危机的并不是那些已经有了金融经营许可的机构或者业务,而是那些有着类似金融功能却没有经营许可的影子银行,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不能仅仅着眼于那些大机构和大银行身上。
如果我们审视中国目前的银行法律和法规,许多“影子银行”功能性的非法金融机构,如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组织因其身份的“非法性”不但没有被归纳到影子银行的体系中,更不可能被归纳到监管的范围中,因为所有的监管机构只监管合法的金融机构,对于非法的金融机构应归属于司法系统进行管辖。即便在美国,虽然其金融监管机构五花八门,不仅繁复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因此,如果真的能够按照多德一弗兰克法案所倡导的“功能性”监管思路来管理此类目前没有金融经营许可、在合法机构范围之外的影子银行主体,将在很大程度上将此类影子银行为金融体系所带来的正面影响和积极意义发挥到最大,从而也可以避免因为取缔此类主体而引发的信用、流动及系统性风险。但是,应当更全面思考的是,采用“功能性”监管思路所需要的不仅仅是监管职能的调整,相应的法律法规均需要按照金融机构的“功能性”的不同进行相应调整,打破现有的“三会一行”的监管体制和模式,甚至增设相应的监管机构,构造一个多功能、相对立体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体系。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
一、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鉴于银行业在一国经济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以及包括银行业在内的金融业本身所固有的高风险性、银行破产将产生的重大影响,对银行业的监管长期以来一直是各国金融监管的核心所在。银行监管的内容涵盖了对市场准入、资产质量、内部控制、市场退出的监管,此外还包括银行准备金监管、资产负债比例监管和资本充足率监管等内容。其中资本充足率监管是各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当局对商业银行进行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因此研究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问题。
(二)本文的研究思路、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第一,从巴塞尔协议的内涵与发展历程角度作为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研究的切入点来分析和解决问题,避免大而全的泛泛之谈;第二,全面分析“新资本监管标准”对我国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影响机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第三,根据2011年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新资本监管标准”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具有较强的时代背景和政策含义。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内涵与发展历程
(一)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涵义及其标准的确立
(1)资本充足率监管涵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就是指一国监管当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及其计算方法、资本充足比例要求以及当商业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后的相应惩罚措施进行规定,从而对整个银行业进行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主要监管手段的一种监督管理机制。在部分准备金制度下,商业银行具有极强的脆弱性和内在不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资本便像一个“承担未来不确定损失的缓冲器”,为存款人和债权人提供了这种担保。(2)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的确立。对于存款人和银行监管当局而言,银行持有的资本充足率越高越好,因为银行持有很高的资本,将大大降低银行经营的风险;而对银行家和股东们来说,资本充足率不应过高,如果银行自有资本过高,财务杠杆比率会降低,不利于每股收益的提升,最终影响银行的利润。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或程度必须维持在适当的范围和水平内,只有这样才能最大化监管收益、最小化监管成本,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性。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并不一定硬要照搬巴塞尔资本协议所规定的8%的资本充足比率,而是应该根据我国国情,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比率确定在一个恰当范围内。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的发展——以巴塞尔协议为线索
(1)巴塞尔资本协议Ⅰ。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Ⅰ明确了银行资本的定义、银行各项资产的风险权重以及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从此,各国银行监管当局开始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提上日程并日益重视起来,其对银行的监管也由表内扩展到表外。协议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资本的组成;二是风险加权制;三是目标标准比率。银行资本被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其中,对附属资本的要求明确规定不得超过全部银行资本的50%,其中一般准备金不得超过风险资产的1.25%,特殊情况下可达到2%。在面临信用风险方面,协议根据信用风险的大小将商业银行的表内资产划分为五大类,其对应不同的风险权数分别为0%、10%、20%、50%和100%。(2)巴塞尔资本协议Ⅱ。2006年12月底开始正式实施的巴塞尔协议Ⅱ(又称新资本协议)。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新资本协议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提出了不同的衡量方法。依据银行自身的风险评估或国际性评级机构的评定结果来确定风险权重,基本上消除了国别歧视,有利于创造公平的国际融资环境。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重点解决银行作为利益最大化主体而有可能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第三支柱:市场约束。市场约束是资本、监管要求的有效补充,强调以推进信息披露来保证市场对银行的约束效果。(3)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由此唤起全球金融监管的新一轮改革,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便是国际银行资本监管改革。2010年9月12号,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在瑞士举行,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表就银行体系资本要求达成最新改革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根据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及时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协议规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此外,协议规定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6%但低于7%标准的银行,应执行较为谨慎的利润留存政策。
三、新资本监管标准对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影响
(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分析
在我国的银行体系中,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与交通银行并称为五大国有银行,它们的资产规模及信贷总量在我国银行业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我们仅以这几家大型银行为代表来讨论我国银行的发展状况。由于农业银行的数据缺失,图1只给出了其余四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变化趋势。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缺乏稳定性,其中除中国农业银行部分年份无法取得数据外,其他三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截至2003年底均低于8%,其中中国银行资本充足率最高,达到6.98%,中国工商银行最低,仅5.52%。而从2004年开始,三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均出现大幅度的提升,到2008年都已达到12%,远远超过国际监管要求的最低标准,即使2009年由于全球金融危机有所回落,资本充足率仍然超过了10%。
从上图可以看出,我国国有银行资本结构的构成极为单一,面临着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国有银行资本主要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部分组成,我国国有银行的核心资本,即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银行资本中占绝大多数的比重,而附属资本比率偏低,附属资本尚有相当大的上升空间。
(二)我国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存在的问题
可以看出,在资本充足率方面,虽然目前我国五大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已基本达到国际活跃银行12%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但这大部分是政府注资的结果,与银行业务的发展关系不大。而且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呈现起起落落趋势,稳定性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隐藏了金融风险。但从图2可以看出2011年以巴塞尔协议Ⅲ为基础的“新资本监管标准”的提出与引入,使国有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普遍提高,基本达到监管的要求,大大的增强了银行抗风险的能力。
(三)“新资本监管标准”对我国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影响
“新资本监管标准”按照国际可比性的要求,明确了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一是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关于监管资本定义的新规定,审慎确定监管资本的构成,维护资本工具的质量,提升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二是扩大风险覆盖范围,审慎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第一,重新确定了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权重体系,既体现审慎监管的内在要求,又兼顾国内银行的风险特征;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第二,在市场风险方面,“新资本监管标准”要求所有银行必须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并允许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第三,“新资本监管标准”首次明确提出了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并适当提高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确保监管资本要求的审慎性。“新资本监管标准”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建立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将资本管理纳入银行全面风险治理框架,资本规划应与银行发展战略相协调。“新资本监管标准”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不同,将商业银行划分为四大类,并规定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新资本监管标准”实施后,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银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新的分类标准符合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远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实际,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的重点将转向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新资本监管标准”还进一步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标准,有助于强化市场约束的有效性。
近年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功能的保险业在我国已获得长足发展。保费收入明显增长,且增长速度逐渐加快.2004年达到了4318亿元;保险深度由1994年的1.14%增长到2004年的3.16%,增长了近2.77倍(根据我国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和2004年全国年度统计公报数据计算得出)。在保险业发展良好的形势下,要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对社会经济进步的支持作用,需要进一步借助市场的力量,并在保险监管制度的规范引导下实施。这是研究新形势下我国保险业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一。
在全球化浪潮中,特别是伴随我国加入WTO,国内保险将以商业存在。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动等方式走出国门,提供境外消费服务。同时国外保险业机构也将以类似方式进入国内保险市场为本国提供消费服务。不可否认,跨境的保险服务形式将给我国的保险监管提出新的课题,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二在于探索如何增加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实施有效管理。
当今世界是一个科技进步、经济管理方式不断革新的时代,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也在不断调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纷纷相互融合,业务相互渗透,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但是就我国而言,完备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才得以确立不久.需要探索如何使国内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与国际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体制相协调一致,这正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三。
伴随经济的迅猛发展、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需要探讨与此相伴的监管思路、法律体系、规章制度及监管机构体系等保险监管理念和内容能否适应形势的变化,这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四。
二、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之比较
美国、英国、日本是当今世界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三个国家。其保险监管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实践上都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对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监管的转型与世界接轨。
(一)相似之处
1.都拥有较为独立健全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无论是美国。英国还是日本,都建立了以政府监管机构牵头。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和行业自律为辅、保险公司内控为基础的一整套完备的保险业监管体系。如美国联邦保险局州保险署、保险监管协会、保险评级机构组织控制委员会的COSO模型,英国的贸工部、财政部。金融服务局、劳合社董事会,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厅等组织。
2.保险监管法制化。三国保险监管均以完备立法的形式实行。美国务州有自己的保险法,备州保险局在州管辖范围内行使保险监管权,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保险投保人利益为主要监管内容,且各州保险法对承保过程的各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美国保险监管的广泛性和严格性。虽然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多达55部,但在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努力下,内容上已无多大差别,各州法院通过对保险法的司法审查也发挥着一定的监管作用。英国现行保险立法是《保险经纪人法》、《1982年保险公司法》和与之有关的保险条例:《1983保险公司财务条例》、《1981保险公司条例》、《1983年劳合社保险条例》以及贸工部关于收费标准的法律文件《1990年保险公司法律费用保险条例》和《保险公司修改条例》,日本的保险立法主要是《保险业法》,包括对保险业的监督法规和有关经营者的组织及行为的规定。
3.保险监管的内容及方式大体相同。三国保险监管内容包括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合同、财务检查市场行为,其中核心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监管的方式大多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
(二)差异之处
1.监管体制不尽相同。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两级多头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权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美国联邦政府成立联邦保险局,,只负责联邦政府法定保险,如联邦洪水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等。根据《麦克云佛戈森法案》。每个州都成立保险署并被赋予监管本州保险业的权力。美国联邦保险局与各州保险署之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必须获得州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在该州营业。为了对各州的监管进行协调,美国成立了全国保险监管协会,其主要职责是讨论保险立法和有关问题,并拟定样板法律和条例提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英国采取的是一级监管体制。1997年以前金融业的监管由九个机构分别承担,其中的贸工部负责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其下属保险局负责对保险机构的监管。1998年金融服务管理局成立,将英国原有的八个金融机构合为一体,集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于一体。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再承担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r”。日本属于集中单一的监管体制。大藏省是日本保险业的监管部门。大藏大臣是保险监管的最高管理者。大藏省下设银行局,银行局下设保险部,具体负责保险监管工作。由于日本金融危机加剧,金融机构倒闭频繁,为了加强金融监管,日本成立金融监管厅,接管了大藏省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工作。后金融监管厅更名为金融厅,将金融行政计划和立案权限从大藏省分离出来。金融厅长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确保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独立性。
2.保险监管基于的理念不同。美国的监管以严格的法律为基础。美国的两级多元、分权制衡的保险监管模式现实决定了美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是建立在严格而完备的法律基础之上的。美国的联邦政府及州政府都有权制订相关的法律。全美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4个托管区均有自己的保险署.都有权通过立法调整州内的保险业。这些立法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准备金率、保费率、保险资金运用、市场退出等监管范围都有严格的规定,各州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严格遵守各州保险法律基础上实施日常运营。联邦保险公司按照联邦保险法律实施运营。英国的保险监管以高度自律为基础。英国的保险业发展历史悠久,自律管理的理念已深入保险行业。正是因为英国一贯存在高度的自律管理,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则采取了较为温和、宽松的方式,即政府监管部门只通过立法规定保险人偿付能力的最低标准和计算方法、保险人必须公开接受监督,其他则依靠行业自律。日本对保险业的监管则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实施。日本是保险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但其保险监管却量具行政色彩。长期以来,日本的大藏省对国内保险行业实行严格的行政管制,保险业长期严格的市场准入约束.使得保险市场一直控制在少数保险公司手中,外资保险公司很难进入日本市场开展保险业务。
3.保险混业经营趋势下的混业监管体系不同。保险混业经营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产、人寿险业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渗透;二是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投资之间相互渗透。美国在1999年出台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进入了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新时代。同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新的监管模式作了如下规范:规定美联储为银行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人(Umbrellaregulator),负责银行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银行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由功能监管人分头监管。即证券、保险,货币监理署等监管部门按业务功能分别负责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特定子公司。银行监管与中央银行分离,也为实现混业监管定了基础,这样既可以适应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相互渗透、交叉的发展趋势,又可以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合理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r41。英国1997年10月以前.英国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是按照分业模式进行的,其中保险监管是由当时的贸工部负责的,之后过渡到财政部。1999年1月1日再由财政部委托给新成立的金融服务局(FSA),金融服务局由过去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等。8个行业的监管机构合并组成。现在FSA一共监管着全英国550多家银行,70家住房协会,650家信用合作社、270家友好合作社、820家保险机构、4100个财务顾问、1300家投资银行,1100家基金管理公司、8个市场及证券交易所等各类金融机构”,。至此,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前后经过3年的调整期从分业走向了统一。英国统一监管模式强调用最节约和有效地使用资源的方式实行监管,减少了监管成本。日本在1996年11月以后也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其金融业的监管一直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即由现在的金融厅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实行全面监管。
三、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国际借鉴及战略调整思路
每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都与一个国家的文化背景、保险业的发展历史长短有关。现代意义的保险业在我国是一种新兴产业,保险业监管历史较短,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却面临着市场经济转型、加入世贸、国际化接轨等新的形势和背景,过去的保险监管在理念、目标、思路以及监管实践等方面与国际化、市场化格格不入甚至;中突。因此,当务之急应是借鉴一些国家保险监管的先进做法以灵活应对我国国情。
(一)保险监管理念应从依重行政监管转变为依靠法律来实施监管。从前述三国的保险监管理念来看,英国高度保险自律的传统在我国这样一个保险业新兴国家暂时还不存在,日本浓厚的行政监管却是我国正在所扬弃的。在实践中,美国的相关保险法规已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完善,日趋成熟,无论是在监管机制,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责任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保证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以完备的法律作为实施监管基础的理念,依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来加强保险业监管。但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而言,保险立法还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即将加入WTO,外资保险机构的大量涌入将对我国保险业提出严峻挑战:其一,如何对外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我国目前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专门法规只有1992年《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缺乏全国性的、专门性针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法规。并且《办法》的有些规定明显和WTO规则与我国入世的承诺不相符合,还有一些条文与其后制定的保险法不相协调,造成内外资保险监管法规的不统一,其二,保险法的一些规定,如偿付能力监管、再保险监管、保险投资监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保险违规的处罚等如何落实。对此,保险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又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或实施细则,在保险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这些都表明,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我国要加快制订保险业法的步伐,把所有的业务都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如制定有关保险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法律,以免造成法律的空白;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全方位地对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进行规范;完善保险监管责任制,进一步量化保险监管工作目标,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保险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监管水平,避免无作为和越权行为的发生;保险监管机构要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稳定的磋商制度,把保险执法逐步纳入国家法律体系。
(二)保险监管重心应从针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转变为针对保险公司财务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监管。从美英日三国保险监管实施来看,对保险监管普遍采用松散监管模式,保险监管主要内容的核心已转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我国长期以来习惯于对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而忽视了保险公司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特别是缺少对保险机构财务状况的跟踪分析。针对我国保险业监管目标错位问题,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管:一是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及时警告并督促其解决这些问题;二是正确划分保险公司的资产类型,合理界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和负债比率;三是吸取日本保险监管的教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实行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借鉴美国的保证基金制度,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得以保证。
10月中下旬到11月上旬,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推动和实际政策落地可能有进一步的消息,比如信贷资产证券化进一步扩大试点、同业存单正式启动、自贸区金融改革进一步落地等,同时上市银行进入三季报集中披露阶段,届时如果比较理想的话,可能会出现政策和业绩双推动的情况,有可能重现9月上旬的估值修复行情,具体力度还需要观察政策和业绩的具体情况。
从宏观面分析,央行公布了9月份和前三季度宏观金融数据,M2和M1的环比增速均明显回落,我们判断M1超预期回落并非经济恶化,主要是政策偏紧操作有关,而M2回落则是翘尾因素的影响。9月份新增人民币贷款7870亿元,同比多增1644亿元,第三季度人民币贷款增加了2.2万亿元,同比多增了3353亿元,从2013年全年看,如果按照季度投放结构3:3:2:2的惯例估算,2013年第四季度的人民币贷款增量大约也在1.8万亿元到2万亿元之间,全年的人民币贷款增量将肯定超过9万亿元,可能在9万亿元到9.2万亿元之间。
央行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工作任务,我们认为其中主要关注两点:第一,监管层未有明确提及对存款利率上限的进一步放松,在存款方面仅仅提出了同业存单的问题;我们预期未来监管层在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上可能将改变以往的一刀切式的行政方式,也就是不再会出台简单地将存款基准利率上浮幅度扩大至20%这样的监管措施,而是通过金融改革逐渐弱化存贷款基准利率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期限的市场化利率体系。第二,监管层希望尽快建立起贷款基准利率报价机制,引导市场化的贷款利率形成。
从行业面分析,银监会推出银行资产管理计划的银行理财新试点,这项试点的意义有以下几点:1、对银行理财业务而言,最大的突破在于变更为资管产品,银监会可能希望逐步打破银行理财的刚性兑付魔咒,发挥理财产品的真正含义;2、从银行发行这类资管产品的资金运用看,资金主要投资于可以在同业债券市场上交易的DDFI,这类产品属于具有公允价值,可以交易的标准化投资工具,首先不受之前8号文的影响,其次有利于银行盘活存量,实现信贷资产的证券化;3、短期内对银行的利润贡献有限,信号意义可能更强。
我们维持对银行板块“同步大势”的判断,目前银行板块的投资风险依旧在于宏观经济复苏的不确定性、不良贷款暴露情况超过市场预期和监管政策落地的风险。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