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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资监管体系

时间:2023-06-08 10: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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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资监管体系

第1篇

关键词 国有企业 监管体系 财务总监

一、国有企业监管体系概况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日渐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改革也进入深水区,国有资产的监督问题及相关形势日益严峻。同时,国有企业监管体系也逐渐完善,目前形成了审计机关、主管单位及组织内部三种监督三足鼎立的局面。

首先是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自改革开放后国家审计工作启动以来,国有企业一直是国家审计的重要内容,1999年甚至专门颁发了《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已废除)。2011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其中“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方面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

其次是主管单位的政府监管。2003年,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国资委)成为国有企业的主管单位。十年来,各级地方国资委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纷纷探索适合地方情况的国有企业监管模式,在国有企业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并派出财务总监,以适当市场经济发展规范的方式实现对国有企业的有效监管。

最后是组织内部的自律监督。在企业组织内部的自我监督方面,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组织为了实现自己正常开展而构建的内控体系,以机制的力量进行自我约束;二是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准则开展的系列内审活动,协助企业组织有效开展风险管理。

二、委派财务总监的定位及其在国企监管中的角色

地方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到国有企业,从委派行为的最表层来看是政府监管的重要方式。不过,结合其具体职能及国有企业治理、经营管理、审计等方面事项,财务总监具有多重角色,主要情况如下:

首先,是政府监管的重要方式。财务总监一般由国资委委派,其“组织工作由地方国资委组织人事部门和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共同负责”,需要定期向国资委财务总监办公室报告相关事项,其财务总监的报告内容作是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实际上是政府监管的重要方式。

其次,是企业治理的重要环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实际上是出资人对相关资产的监管,其监管活动实际上属于治理层面的问题,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本身也是这种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其主要职责是对目标企业进行即时性、全过程的财务监督,通过确保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健康运行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及有效使用。

再次,是审计工作推进的重要保障。很多地方国资委财务总监相关规程中明确规定财务总监“指导所驻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也是财务总监向国资委报告内容的重要组成。另外,有很多地方的实践证明,有财务总监监管的单位,国家审计工作审计出的经济问题及腐败事件比没有财务总监监管单位少得多,即财务总监的存在实际上也利于国家审计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委派财务总监的在国企监管中的作用发挥维度

笔者参照各地的相关制度,认为委派财务总监的在国企监管中的作用发挥维度主要是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在基本定位层面,以向国资委定期报告的方式实现政府对国有资产的全程控制。政府监管的关键体现是定期向派出单位――国资委进行定期报告。对此,各地均制定、颁发并推进实施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总监报告制度》,根据地方情况对报告事项、报告程序、报告方式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并同步形成了配套的回复制度、保密机制及问责机制。财务总监的办公地点在目标企业组织内部,办公时间与目标企业组织正常办公节奏相始终,对于目标企业来说是全程控制,藉此国资委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对国有资产的全程控制。

其次,在微观层面,以管理型监督的姿态推进企业组织财务管理的持续优化。财务监督是财务总监的基本职能,财务总监有权“调阅有关资料检查所驻企业的财务运作、重要资金收支、投资、融资、担保以及资产评估、处置等情况”,确保企业财务运行的合规、高效。财务总监同时还可以“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控制机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建议或意见”,即在确保目标企业财务运行健康的基础上推进优化,可以说是企业组织财务管理持续优化的重要推手。

再次,在宏观层面,以重要事项联签的机制确保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的审慎和科学。重要事项联签是委派财务总监制实践探索的重要结果,主要特点是打破了企业负责人或特定经济项目的最终审批人在重大事项审批方面的唯一决策权限,赋予财务总监以同等权力,以倒逼机制规避企业负责人或特定经济项目最终审批人的决策风险。在这方面,财务总监的责任并非仅仅是给出是否可以意义上的单纯把关,而应该“要求完善相关资料及做出书面说明”,即财务总监在把关的同时有职责推动决策行为的优化和科学化。

第2篇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全市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模不断扩大,但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方面也出现了重购轻管、随意处置、闲置浪费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处置审批程序,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理顺体制、明晰职责,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国资监管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的有关要求,理顺完善三位一体的资产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各层面管理主体的职能职责,确保实现管理不断层、职责不缺位。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指导资产管理工作,审批重大产权变动事项,收缴国有资产收益,并对政府负责;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直接管理,在国资监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配置和处置资产并对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各行政事业单位行使资产占有和使用权,负责对占有和使用的资产进行日常管理,承担资产安全使用和有效运营的责任,对国资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

二、完善措施、规范程序,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监管全覆盖

市监察局、财政局、招管办、国资办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联审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凡新购置资产必须履行报批备案手续;处置资产时,要严格按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资监管部门要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及出借情况进行清查摸底;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起新对外租赁房屋的,按照《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租租赁行为的通知》执行;之前已对外租赁的,要将房屋租赁合同、收入上缴证明等材料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已对外出借的资产由各单位立即组织清收,已造成损失的要落实责任人并挽回损失。任何单位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不得使用国有资产为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办理经济担保,也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违规投资。行政事业单位因办公用房调整造成资产发生变动的,要在调整到位后15个工作日内到国资监管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因行政事业单位撤销或合并导致资产空置的,由市政府统一调剂使用。

三、完善制度、严格问责,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一责任人,要围绕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资产账卡建立、资产日常使用、资产处置审批执行和处置收益上缴等五个方面,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各主管部门(含各镇街)要认真指导下属单位做好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及时向国资监管部门报送有关工作情况。国资监管部门要不定期对各单位的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及时发现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要建立完善资产信息管理网络平台,逐步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动态化。审计部门要在各单位负责人任中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对资产管理有关制度执行情况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重点反映,并纳入干部任用考核内容。监察、财政、招管和国资监管部门要对公用房屋租赁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行为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3篇

一、目前经济危机下金融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金融监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及时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规章及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合法运作等。放眼近年经济危机下的金融业,金融动荡危机极少发生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多数发生在刚起步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对监管上的得失掌控还未成熟,严格规范的监管体系还未建立,不如西方金融体系稳健。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制度的研究学习,监管制度比起以前颇有收益。目前对于处在经济转型时期的我国金融监管的模式是分业监管。加入WTO以后,这种模式将面临着严峻考验。在全球经济环境中,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中的中流砥柱,金融全球化导致了金融经济的激烈竞争。金融危机的产生机制总是类似:正的股票收益导致了乐观的投资氛围,从而降低投资者的风险厌恶度,引发稿杠杆投资和资产价格的上升,而这些行为更加重了市场的乐观情绪,把资本市场逐步引入泡沫化。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存在着许多弊端,基础差、问题多等金融现实使得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面临着巨大挑战。世界各国银行业不断加强调整金融创新,我国应进一步改革,建立一个效率高、协调性强的统一监管模式,以现行的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督为一家的统一监管核心完善中央银行相关的金融服务。

二、经济危机下金融监管模式的加强

1.建立加强有效的金融监管是国家金融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依靠

根据各国发展的速度不同,国情不同,建立合理的监管选择需要多方面的因素考虑。从金融监管的理论来讲,建立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尽可能防止、减少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我国的发展国情看来,加入WTO以后我国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增长较快,国民经济对国际资本、技术、资源市场的依存稳步上升。为我国引进外国资本提供了便利,引进国外资金解决了我国资金短缺的重要难题。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是有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有中央银行负责监管银行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证券业,保险业则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三者互相协调共同建成一个严密的国家金融监管组织系统。由于金融全球化与我国金融发展联系紧密,我国对金融监管工作要求也变的更加复杂、困难。尤其是国内分业经营与国际的合作,使监管工作变的更加困难。但是,不同金融部门的相互合作已经有所提高,如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银行业,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等从业务合作到股权合资逐步开放。但是就金融的总体来讲,无论是银行业、证券业还是保险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大多。银证合作等仅仅只限于表面,而且混业金融在法律中也没有得到完善的保护,这些都需要大力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统一。

2.建立我国全面的金融监管体系大致需二个阶段

(1)由于我国当前分业经营的局面短期内不会改变,金融监管专局可与人民银行互相制约,其主要任务是实施对银行的监管,使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特征更加明显。(2)就目前我国经济状况看来,我国需要创立综合的金融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协调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了解金融部门的整体风险动向,让投资者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

3.经济危机下金融监管的完善

中国作为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后起之秀,从国际经济市场对比的角度来看,我国现阶段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处于萌芽,国际经济竞争能力较弱。为了确保金融市场安全、有效的进行,我国需加强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法律是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的根本保障。我国对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还有所欠缺,如,对确保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等。中国经济的崛起需加强国民信用制度基础建设,着力金融监管的执法,加大金融稽查力度,才能确保金融法律制度的有效执行。

总结

第4篇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模式;比较;经验

一、国际金融监管模式比较

1.自由开放的监管模式

世界上对于金融市场几乎不加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行政管制的国家就是美国,美国主要凭借其发达的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对金融体系的监管,美国目前正在使用的监管信息系统主要有两个:全国检查数据库系统和银行机构全国桌面系统。全国检查数据库系统属于美联储国家信息中心的一部分,该系统专门服务于监管职能,因此,只有美联储的监管人员能够进入和使用。银行机构全国桌面系统的最大特点是数据的共享性强,通过一些新的功能设置能有效地增进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同时有助于监管人员对不同机构的同种业务类别和风险特征进行比较分析。

2.适度约束的监管模式

英国、日本、德国、法国、意大利、韩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属于这一模式,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都是从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已经过渡到放宽管制,甚至完全取消管制。

a.英国金融监管

在0多年的经济变革浪潮中,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始终书写着三国鼎力的鸿篇巨制。面对金融市场的动荡,被推向风口浪尖的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在改革的压力下,终于迈出了向“中央集权靠拢的艰难一步。

新的监管体制改革实现了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的统一。他认为,英国现行的金融体制是在混业经营潮流中树立起来的,其益处在于能顺应当时混业经营潮流,有利于英国金融业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中增强国际竞争力;其弊端则是政府放松了管制,“亲商变成了放纵,导致金融业败德行为泛滥,英国也成为仅次于美国的金融危机策源地。英国央行对金融集中监管,有利于及时准确地获取和反馈信息,避免了多方监管的低效和疏漏,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加大监管力度,并降低金融风险。

b.日本金融监管

日本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侧重于事前限制,从而形成对金融机构过度保护的监管机制,随着金融监督厅的设立和运营,金融监管将转变为注重事后监督,以国际统一会计标准和法律规范交易行为促进竞争的机制,真正建立起透明、公开、公正的金融市场。日本金融政策的制定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原来均由财政部负责,权利过于集中,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997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金融监督厅设置法》及其相关法案,进行一元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财政部的官方金融检查部和证券交易等监督委员会以及银行、证券、保险各局的监督、检查职能分离出来,统一集中于金融监督厅。其目的是增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增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3.严格管制的监管模式

这一类国家大多实行外汇金融的严格管制,对贸易、非贸易项下的外汇使用都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且几乎毫无例外地实行资本项目下的货币不可兑换。这些国家存在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一般历史上都经历了或仍处在资金短缺的阶段,金融监管体系较为僵硬,不容易适应国际新情况,相应的配套法律及设施也很不完善,需要加强和改善的地方很多。中国也曾经历过类似的阶段,分析学习这些国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对于我们可以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匈牙利原来是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在这种经济体制下经济资源的分配呈集权状态,因而整个金融体制以中央计划为基础,在金融结构方面,实行大一统的银行制度。最近几年,外国资本在匈牙利银行业的股权已经占到了65%左右,保险部门中外资参与程度达到了90%,70%的投资基金受外资控制。在匈牙利,外资控制金融机构已经完全合法化。这对匈牙利金融监管形成了极大的挑战,消除金融系统的脆弱性也就变得更加重要。99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最大的警示之一就是:只有运用综合的、有弹性的、有预防的手段进行金融监管,才能适应金融产品创新和机构交叉的新形势的需要,从而促进金融和经济有序的发展。所有这些都导致了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规则的变化。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目前国际现行的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有四类:分业经营、混业监管,如韩国;混业经营、分业监管,如美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如英国和日本;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这是中国内地采取的模式。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的金融监管必须获得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以保证金融监管本身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执行,以杜绝随意性,维护客观性和公正性。另外,我国普遍缺乏对金融风险的监管措施,监管成本较高。在现行金融监管中,“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它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重外资、轻中资的倾向十分突出。对此,笔者拟提出为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六点建议:

1.直接组建统一的监管机构,实行功能型监管;

2.要建立金监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定期会商机制;

3.要加强金融业的自律作用;

4.完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

5.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杜绝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真空;

6.建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深入开展有关市场规则、金融意识和知识的教育,增强人们的金融风险意识、社会信用观念,遏制非法金融活动的社会基础。

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在历经25年缓慢发展并且成型不久,便已经开始面临新的挑战。现在提出的成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被接纳,仍有待于进一步观察。但用了25年时间建立起来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还是与我国金融的发展程度和监管的水平相适应的、相符合的。这次的改革,应该会于当初的“一行三会的分离改革和当前的“分久必合一样,同具“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质量的性质,因为不论结果如果,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高效运行,才是金融监管改革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 赵晓. 英美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经验与启示.当代金融.2009

[2] 李然. 国际金融监管模式刍议.金融家.2007

第5篇

内容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期货监管体系及监管系统的现状,提出建设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具体内容和过程,包括系统功能和架构设计、确定决策指标体系、建立风险预警模型和监管报告体系,以及建设联席监管系统,以期对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有所借鉴。

关键词:期货 监管 决策支持系统

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期货监管体系是由证监会、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构成的三级监管体系。近年来,我国期货交易所已在事前防范体系的基础上,制定并完善了相应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如上海期货交易所制定《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制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一些期货交易所已经运用信息化手段初步建立起交易过程中的动态风险监控体系,并实现制度化和程序化运转。

但是,由于我国期货市场起步较晚,期货监管体系尚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如缺乏对交易整体风险的评估;没有直观的、量化的实时反映风险程度的图形和指标;缺乏对大户资金、持仓情况的有效跟踪;缺乏与风险监控适应的数据统计、分类及报表生成系统;缺乏在风险发生初期可以有效化解风险的手段和措施。此外,尚缺乏跨证券、期货、外汇等市场的跨市场联席风险监控体系。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迅猛发展,期货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新品种接连上市,商品期货品种日益活跃,加之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大,在这种背景下,亟需建设和完善期货监管系统,以推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功能分析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能通过价格、持仓和资金的变化,从各个单方面和整体上监控市场,从中发现可能发生的风险,并通过其他系统查找风险产生的根源,采取相应的措施化解风险。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第一, 通过对资金、持仓和价格的单项指标非正常因素的反映和综合分析,来界定风险程度,判断是处在正常运行区域,还是已出现市场风险,或是市场风险很大。

第二, 跟踪、监控期货市场的运转,判断其运行是否正常,及时发现市场风险隐患,及早警示投资者人为操纵市场的迹象,有效防范期货价格非理性波动以及非正常大幅波动,控制市场风险。

第三,检测和监控有风险迹象的某合约或某客户,研判风险转移的可能,以控制信用风险的发生和转嫁。

除上述基本功能外,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还应具有为国家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调控部门提供预警信息咨询、监管决策支持的功能。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体系架构和运行机制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架构,应与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相对应,应能提供期货交易所可控制范围内的监管决策支持,为国家监管和调控部门提供重大的行业或市场监管决策支持信息。国家有关部门可基于期货交易所的预警信息通报,进行深层次的风险预警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密切关联,部分资本会在股票市场、衍生品市场和外汇市场有计划地协同操作,而单个交易所、单个市场的监控系统,根本无法满足整个资本市场稳定的监管需求。因此,我国资本市场应建立证券、期货、外汇市场联席监控决策支持系统,而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则是该系统的组成部分。因此,我国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包含三个层次:其一,交易所层面的监管决策支持;其二,证监会和期货业协会层面的监管决策支持;其三,证券、期货、外汇市场的联席监控决策支持系统。在上述期货监管体系架构下,整个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运行机制如图1所示。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建设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由以下六方面内容构成:

(一)期货监管系统功能模块设计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功能模块应包括如下部分:交易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实时监控;合理科学的监管预警方法与多种相辅相成的监管预警模型;合理的风险分级与发现风险后的处理建议;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高效的监管信息处理机制和畅通的报告系统;监管决策支持知识库或者专家系统模块。

(二)期货监管系统建设过程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该由上述模块有机的组织和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期货交易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经过实践和动态的调整,最终形成合理可行的监管决策支持机制,其形成过程见图2。

(三)确定监管决策指标体系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需要选择适当的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类:统计指标和风险分析指标。统计指标,主要指可直接由交易系统获取的数据内容,包括基础指标(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成交量、涨跌幅和持仓量等)、套期保值指标(套期保值占总交易者的比例等)、大户信息披露指标(大户交易持仓数量、交易金额等)、交割指标(仓单数量、实物交割量、实物交割违约率等)、财务指标(资金规模、成交金额、持仓保证金水平等)与监控指标(换手率、套保比率等)。风险分析指标,主要包括资金指标、持仓指标、价格指标和会员指标。建立联席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则需要建立一系列的相关监控指标,参考国外发达市场的联席监控系统的指标体系,我国联系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相关监管指标,需要建立涉及股票、权证、买空、卖空、股指期货指标等的指标体系。

(四)建立风险预警模型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机制,不能仅着眼于进行局部的、单独的、静止的数据市场风险监控,同时,更应注重建立整体的、实时的、动态的风险判别机制。对市场风险的判别和预警应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合,全面提高事前分析、实时监控能力,加强风险预防。为了实现此目标,期货交易所可根据已有的风险监管系统,逐步引入一些新的方法和模型对市场风险进行判断和预警,如采取多因素观察法、基于密度方法的异常数据发掘、基于神经网络和专家系统的信息系统评估方法等等。此外,更重要的问题是,在建立预警体系的过程中应注意,要充分将数学模型和专家评判结合起来,防止过多依靠某一模型造成的预警偏差,将预警模型的效用发挥到最大。

(五)建立监管决策的报告体系

期货交易所,不仅应将监管指标体系输入证券监管部门信息系统,同时应建立起完备的市场交易监管预警报告制度。这个报告体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所面临的紧急风险抄送报告。如果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可将此作为备案。第二,行业或市场预警报告。这是交易所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对重大市场风险、行业风险和宏观经济风险的特别报告制度,期货监管部门和宏观调控部门以此作为管控市场的依据。

(六)建设联席监控决策机制系统

由于我国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衍生品交易所是分开的,系统各自独立,单靠单个交易所的监控系统是无法满足整个资本市场稳定的要求。期货交易所分别有针对自身的风险监控系统,但交易所之间缺少监管合作机制,缺乏数据而没有监控手段,更没有对证券、期货、衍生品交易市场进行的整体监控。虽然,交易所之间有三方联席会议的定期交流方式,但并无信息共享,无法做到实时监控,只能事后探讨。

联席风险监控系统可定位为防范整个市场(尤其是交叉市场)的系统风险,而日常监管仍由各个交易所负责,同时,应该建立各个交易所信息共享、实时配合的联管联动机制。证监会利用联席风险监控系统对各个市场进行整体的实时监控,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提请各交易所采取相应措施。

我国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该成为联席监控决策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联席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该搭建在证监会、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及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系统,并且应该提供与联席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接入。联席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需要制定数据接入方案,搭建运行平台,并且深入研究监控指标体系,进行测试,最终制定监控系统的功能和方案。除此之外,还要开发监控软件,建立实时智能监控系统。同时,还要加强对相关监控人才的综合风险控制能力的培养,提高监管能力,并且需要制定监控系统的保密方案。

期货市场的迅速发展要求,更为高效、完善的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以应对期货市场风险,因此,本文给出了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具体建设方案和过程。

参考文献:

1.佟德床.期货市场风险及其监管研究.西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第6篇

【关键词】 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上市公司

资本市场生态环境是一国金融生态环境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经济越发展资本市场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越突显,而健康良好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对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如何构建和优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对于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充分释放资本市场功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显得尤为紧迫。

一、充分认识加快资本市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

1、资本市场生态建设是金融生态发展的核心

资本市场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具有引导资金流向、提供良好的投融资工具、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区域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的特殊功能。因此,加强资本市场生态环境建设,不仅对经济社会有宏观、准确的掌握,并提升实体经济的运行质量,而且对提高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充分发挥资本保值增值的功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良好的金融体系运行打下坚实的微观基础。

2、加快资本市场生态环境建设是推动资金市场均衡发展的重要保障

从资本市场生态的角度看,政府、公司与资本市场生态三者互为环境因素。不断累积的金融风险会削弱金融本身的职能和影响金融行业正常有序的发展,甚至会引发全球性金融海啸,进而给整个国民经济甚至全球经济带来巨大创伤。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明显表现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严重失衡。因此,只有建立和谐稳定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才能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的提供强大动力,促进资金市场均衡发展。

3、加强资本市场环境建设有利于构建诚信社会

金融行业是一个是以诚信为基础的特殊行业。资本市场生态环境的好坏是衡量社会诚信度的重要指标,所以诚信社会的构建可以通过加速推进资本市场生态环境建设来实现。一方面,资本市场生态环境建设将为自身和社会诚信建设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资本市场生态状况的改善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良好的诚信机制。

4、优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是推动企业加快创新的重要措施

上市公司作为优质经济资源的典型代表,其优良的经营业绩和可持续的发展,是资本市场保持长久活力的坚实基础。其发展状态关系到众多利益相关者,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随着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企业面临的生存环境日趋复杂,企业风险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如何依托有进有退、结构合理、均衡有序、规制健全、量质并举的资本市场,加快企业创新体制机制建设,推动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发展良性互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二、我国资本市场的生态环境分析

虽然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很快,但是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因为我国资本市场是在体制转换中缓慢发展起来的, 政策色彩浓厚,并且到今天为止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仍没有得到彻底的净化, 存在不同程度的体制性、机制性和道德性等缺陷。所以改善要求我们必须认清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从而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功能。

1、资本市场过于单一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体系尚不完善,结构单一,结构层次性尚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资本市场公司债券、金融衍生工具、可转债等发展滞后,导致投资者选择空间受限,归避风险的路径通道狭窄,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发展。

2、股票发行制度不规范

由于我国的特殊政治体制,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都由国家政府在宏观调控,因在《证券法》实施前,我国的股票发行采用审批制严重扭曲市场供给结构,并制约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有待提升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必须拥有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清晰明了的财务体系。但目前很多上市的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资产流动性较差,偿债能力十分弱,对企业债券的收益性和安全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公司治理问题迫在眉睫。因此上市公司必须重视公司内部治理,不断自我反省和完善。

4、投资者保护有待加强

我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地方到全国,在各方面都有所成就,但作为一个新兴的资本市场,其弊端逐步显现,其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上市公司治理经验的缺乏产生了很多问题,尤其是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急需规范和强化,不仅能够保证上市公司的价值,也能进一步稳定和提高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信心。

三、优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的建议

1、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优化资本市场产品结构

多层次资本市场框架大致的蓝图大致形状是一个“正金字塔”,由塔顶至底部依次是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市场,券商柜台市场和区域性股权市场。 新三板和四板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目前新三板发展快速、范围广泛,面向全国的中小企业。与此同时,四板也在各地规范发展起来,优化企业治理结构,储备企业资源,提升企业良好形象,这不仅为更高层级的资本市场服务,还大大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2、推动注册制改革

注册制改革对推进股票发行具有历史意义,它在本质是使股票发行过程中更加透明、规范和可预测。注册制是遵循公开的原则,要求证券发行人对所提供的资料的可靠性、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基本观点是建立一种投资者自主决策的机制,使得信息充分公开透明。调整政府和市场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推行注册制改革的本质。此外,我国要逐步加强对市场的约束,减少窗口频繁指导,也就是说进一步减少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给经济主体本身一定的空间,从而最终实现证券发行审核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

3、加强公司内部治理

通过全面加强上市公司董事会建设,加快建设各职能委员会,增设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等方式,以改变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形式化形象,使得公司董事会更加专业化。除了大股东以外,中小股东应享有更多的话语权。为了董事会的决策能够得到有效地监督,可以在监事会中引入中小股东代表和债权人代表,使董事会的权利更加民主分权。我国公司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可以采用增加董事、监事的持股比例,对企业高管人员实行长短期激励相结合的方式,使其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均与公司一致,还可在股票期权制和实行年薪制的基础上实行风险财产抵押制。

4、保护投资者利益

目前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参与的主体主要是中小投资者,所以切实维护好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不但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和谐可持续健康发展,而且还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资本市场体系中,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问题不容忽视。如果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我国资本市场就不会取得繁荣发展,投资者友好型社会将无法建立。所以说,在资本市场的监督权、参与权、知情权等基本权利方面,所有的投资者人人平等。

【参考文献】

[1] 李国运.美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监管体系研究[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7(6).

[2] 伍艳.中国区域金融生态与区域金融发展[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

[3] 王伟.对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思考[J].财会研究,2008.(7).

[4] 廖林.区域金融生态系统基本性状模型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9.

【作者简介】

第7篇

关键词:资本市场;监管;成效;体制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3-0071-02

1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分业监管。中国金融体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但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各管―块,不同品种证券的市场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种证券的―二级市场之间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现是:证监会是中央主管机构,地级人民银行在市场监管上颇有影响,财政部、中央银行介入市场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场所的管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就伴随着始终。但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危机四起,从20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上市公司频频发生造假事件,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市场运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将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发展。

1.1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体制,在分业集中监管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适度的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作为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部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机构的审批,这意味着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权限在两个部门被分割开来。

在1992年以后,人民银行不再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但它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这意味着证券机构在审批和经营管理上受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

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以及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证监会一起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响其正常操作。

1.2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成效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所投入的成本与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结果的分析,可以从我国资本市场效率与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监管能否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充分保证市场效率,关键在于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监管制度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效率的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特别是监管制度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与监管失效的同时存在,成为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现状,对资本市场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根据市场证券价格对信息反映的范围不同,把市场划分为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强型效率市场。经济学界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成效分析主要按照上述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一般研究主要是对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进行研究。以往对我国资本市场弱型有效市场的实证检验有,俞乔(1994)对上海、深圳股票市场股价变动的随机假设进行检验。他利用上海、深圳的交易所自成立到1994年4月底的各自综合股价指数的观察值,通过对误差项序列相关检验、游程检验和非参量性检验,排除了上海和深圳股价变动是“随机游走”的可能性,得出了上海、深圳两地股市非有效性结论[1]。

半强型有效市场检验的有:杨朝军等(1997)选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间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为样本,对各家公司股价在公告前后的变化进行详细地分析,以检验市场对送配信息的反应。结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经能够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说明中国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开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而笔者在对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数进行实证分析也得出我国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的结论。

2 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 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证监会效能不足

在中国资本市场管理体系中,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的人员编制不足和缺少足够权威,导致削弱实际监管效果。很显然,在证监会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重复监管的现象,而监管职责在证监会和人行之间的分割,又导致某些监管领域落入夹缝之中。而对于市场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针对证券商和机构投资者,事实上缺少监管。

2.1.1 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

证监会在名义上是主管机关,但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只是附属机构,只能起协调作用,监督的权利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现阶段市场已形成了以股票、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基金、可转化债券同时发展的直接融资工具体系。而从目前的监管机构分工来看,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股票、基金、可转化债券;财政部主管国债的发行、兑付;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企业债券的发行。证券主管部门存在着多头化,易产生整体监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效率和证券各品种之间的协调配套发展。

2.1.2 证监会地方办事机构行政能力的独立性受到制约

本地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很大。证券市场运行中屡屡发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国证券监管系统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级的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很大制约。

2.1.3 证监会权力制约不能有效辐射其全部管辖范围

证监会权威性的不足与监管权力分散性是相联系的,监管权力从横向看分布于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和国资委等机构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标亦有冲突之处,居高不下的协调成本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从纵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间,多家平行机构从不同侧面,各个地方从不同范围(地域)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造成利益的冲突、责任的推卸、监管的盲点和监管力度的不平衡,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统一性,造成某些领域事实上的无人监管。

2.2 资本市场监管理论创新不够,市场管理者不能有效进行理论建设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理论研究主要还是局限在对资本市场现行问题的补救上。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中坚作用,证券市场的基本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对资本市场结构、运行问题缺乏理论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现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不顾长远的急救方法,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参考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都有一个明确的行动宗旨和一系列行动细则组成的纲领性监管框架,这种框架是其监管部门长期行动的准则。在缺乏长远规划的情况下,监管上被动地长期处于救火状态就是难免的。

2.3 资本市场自律性监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市场自律性监管机制功能

我国目前的自律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沪深两地交易所自律组织;二是证券业协会。两个层次在行业自律中都存在问题,首先是两地交易所存在明显的地方利益,其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预,因而难以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指导原则。其次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一家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不能发挥自律作用,这与目前证券市场多头管理格局有关。因此,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监管与自律仍然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2.4 资本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国家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问题存在法律盲点,难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并且退市标准不统一,尺度难把握。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由于现行法律对地方人大如何监督中央驻各地的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及人大财经委难以对驻各证管办实施监督。实际上,《证券法》等于没有明确对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及应该由谁来监管。

3 启示及对策

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如何有效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能、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3.1 构建资本市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及时发现有关宏观经济指标的异常反映并及时进行调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这里的关键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灵敏的资本市场危机预警指标体系。

3.2 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稳定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会计审计制度落实,规范上市公司组织结构,以此来消除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所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的监督。

3.3 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步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作用机制是否合理,是关系到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切身关系的一件大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资本市场向国际市场靠拢,迎接WTO挑战的迫切任务。

第8篇

关键词:征信;监管模式;行业自律;征信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06)12-0006-04

征信业监管体系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等内容,主要是通过体系内各要素共同发挥作用,保证征信机构正常运营、规范发展,有效发挥征信市场主体作用。

一、完善征信业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完善征信业监管体系的目的是通过运用征信法规、开展征信监管、实行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维护征信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征信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被征信人的合法权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我国征信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加快征信业发展己成为社会共识,而仅靠征信业的自然发展无法满足市场紧迫的现实需要,必须由政府进行推动。征信监管机构作为政府推动的执行者,可以通过制定征信业发展的整体规划,认可征信机构的执业资格,监管征信机构和征信市场的运作,营造良好的行业竞争氛围,培育市场需求主体等多种方式,促进征信市场的形成,确保征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征信业涉及征信机构、被征信对象、征信产品使用者等多个方面,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各环节运作都要进行规范,其中保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是征信监管的重要内容。征信业监管体系一般通过三种途径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一是通过征信立法保障被征信人的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等权利,同时明确界定征信机构数据采集的范围和用途、数据扩散的条件等。二是赋予部分政府部门专门负责实施被征信人数据保护事宜。三是以多种方式确保被征信者及时发现问题并以较低的成本提出异议和加以解决,树立被征信者对征信机构的信心。

(三)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保障

从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经验来看,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都是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征信监管部门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规范征信市场,可以促使征信机构合法采集和利用信息,并在全社会逐步建立起失信约束机制,加大被征信主体的失信成本,促使其从自身长远利益出发,自觉规范自身的市场行为,维护信用市场秩序,在全社会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浓郁氛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

二、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选择与启示

(一)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概述

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比较敏感,因此不论哪一国政府对征信行业都要进行监督管理,但各国对监管体系的选择有很大的区别。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监管模式:

1.美国模式――以征信公司商业运作为基础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美国、巴西、秘鲁、哥伦比亚等国家属于这种“美国式”的监管模式,这一模式的实质表现为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制定和细化征信法律法规方面,行政监管手段相对弱化。它的主要特征是政府不对征信行业实施任何准营许可,征信业实行完全的自由准入制,征信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完全取决于市场的需求。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必须具备比较完善的征信业法律体系,征信活动的全部过程均被纳入法律轨道,征信机构只需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即可。同时,为形成相互制约机制,。这些国家往往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机构对征信行业实行监管,监管部门主要是在信用监督和执法方面发挥作用。

2.欧洲模式――以中央银行建立征信系统为基础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这种模式以比利时、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为代表。与美国相同,欧洲经济发达国家也非常重视征信立法工作,但是完善的法律并不能取代监管机构对征信机构严格的行政监管。按照法律规定,欧洲国家成立征信公司必须向国家数据保护机构登记。同时,由于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并执行,因而对征信机构的监管通常由中央银行承担。

3?郾“政府驱动型”监管模式――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一些发展中国家属于这种“政府驱动型”的发展模式,这一模式的实质表现为政府不仅是征信市场的监管者,而且是促进该国征信行业发展的直接推动力。它的主要特征是政府监管部门对资信评级机构和评级业务的推动及有效监管是评级业务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在该模式下,国家一般会对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以及评级业务范围的核准等做出明确规定,而且有的国家的监管机构还直接参与发起设立评级机构。但这种模式容易产生一些副作用,如这些国家征信机构的生命可能会由政府所左右,而不是由市场来决定等。

(二)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启示一:政府对征信业的管理方式与该国征信业法律体系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

从国际经验看,征信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征信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一些,征信业的发展状况就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在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空白,因此,在加快征信立法进程的同时,征信监管部门对该行业进行必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启示二:各国监管机构不仅管理征信业,而且还代表政府直接推动征信业发展。

征信行业的发展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很难在短期内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因此需要借助政府的推动,无论是信用制度的建立、征信机构的建设,还是信息的披露、社会信用文化的培育等,都离不开政府的制度供给和积极推动。各国的征信监管机构在征信业的发展过程中,不仅管理征信业,而且还是政府推动的执行者。即使是在征信行业发达的美国,也离不开监管机构的直接推动。例如,美国资信评级业发展的主要动因就是政府将信用评级作为债券市场的准入条件,同时,监管部门于1975年以“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方式对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的评级机构资格进行了认定。通过这种形式,不仅直接推动了这些评级机构的发展,而且规范了评级市场,方便了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评级结果的使用。

启示三:征信业的发展历史和发展现状是各国选择征信监管模式的主要依据。

对于征信业发达的国家而言,随着征信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以制度约束和行业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也会随之形成。而对于征信业刚刚起步的国家,为便于集中管理,统一筹划和资源利用,缩短征信体系建设周期,减少行政冲突,往往由政府直接推动建设征信系统,并由一个机构对征信业进行独立监管。我国征信机构建设虽然有一定基础,但从整个体系建设来看,基础还十分薄弱,要在短期内形成高效、统一的征信市场,建成比较完善的征信体系,必须由政府进行组织推动。同时,为便于行业的协调发展,应明确由一个监管机构对征信业进行集中监管。随着征信体系建设的日渐完善,再逐步向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向过渡。

三、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现状

(一)征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尚未形成刚性的市场监管

征信活动直接涉及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方面的问题,是一项法律性要求很强的工作。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直接规范征信行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主,缺乏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同时,各规章之间缺乏协调,没有形成系统、全面、统一的征信业监管法律体系。以各省(市)己出台的地方规章为例。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安徽、福建等16个省(市)均己经出台了征信方面的地方规章。从总体看,这些规章主要是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活动,关于个人征信和征信监管方面的规范较少。即使涉及到征信监管,各地规章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这些规章关于行业监管的条款,大致分为3种类型:第一类,设立新机构行使行业监管职能。如上海专门成立了征信管理办公室,深圳成立了信用征信及评级监督委员会;海南、湖南成立了信用活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征信管理条例》(2002年征求意见稿)也有类似规定。第二类,由省政府指定一个部门为行业监管部门,大部分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如广东、安徽和浙江省。第三类,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行使监管职能,如宁波市等。这些地方规章虽对各地的征信业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各地授权的管理部门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采集信息的范围和对征信活动各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规定也有很大差异,不仅加剧了征信业的多头监管,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市场,而且由于征信机构缺乏完备的法律法规约束,发展呈现出无序状态,法律监管的约束力大大减弱。

(二)行政监管模式尚未成熟,未能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

行政监管是法律监管的必要补充,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之前,行政监管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的征信业监管模式尚未成熟,主要表现在:

1.征信监管主体各自为政。这里的监管主体是指由谁来对征信业进行监管。目前,对征信业进行监管的部门很多,包括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各地建立的监管部门等。以资信评级机构为例,目前,资信评级机构在从事不同业务时,归口管理部门也不尽相同,如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评级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的信用评级管理工作;证监会负责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的信用评级管理工作。这些部门监管的依据不同,管理要求不一,给评级机构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同时,由于在责任追究方面没有统一负责的监管机构,被征信人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2.行政监管措施不到位。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市场准入。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的原则,征信机构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具备一定资质。二是征信业务规范。监管机构必须对征信机构执行征信法规情况和规范运营情况等进行有效监管。目前,我国对征信机构进行监管的部门虽然很多,但监管的措施相对有限,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无法实现。在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方面,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征信业务以及中介机构如何进入市场即市场准入条件和准入机制。在征信业务规范的监管方面,我国还没有出台征信机构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等方面的规范性管理规定。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等方面迄今为止没有出台任何规范性的管理规定,人民银行于2006年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规范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对信用评级标识进行了统一界定,开始对评级机构部分业务进行规范。由此可见,由于我国对征信业进行行政监管的法律规范依据不足,各监管部门对该行业的行政监管也相对较弱。

(三)征信行业缺乏自律机制,难以达到规范的市场监管

征信机构的行业自律至关重要,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征信机构长远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是征信机构的公信力。从国际社会看,各征信国家均成立了行业协会,如美国的信用管理协会和信用报告协会等,这些行业协会在整个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征信业受发展情况等制约,至今没有行业协会。虽然目前存在中华资信评估联席会、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专业委员会、各地的资信评估机构总经理联席会等组织,但无论规模、影响都较小,尚不能起到行业协会的作用。由此可见,我国的征信行业自律机制并未形成,行业内的交流、人员的教育培训、行业执业技术标准和执业规范的制订等都不能提上议事日程,制约了征信业的规范发展。

四、借鉴国外监管模式,完善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借鉴国外监管模式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在选择对征信业监管模式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有效性原则。我国在选择征信业监管模式时,要充分考虑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现状,监管模式要适合我国国情,能够对我国的征信机构进行有效监管。二是低成本原则。对征信机构监管的成本控制。因为监管的高成本最终是要分摊到征信机构身上,不利于我国征信业的长远发展。三是可操作原则。即强调我国选择的监管模式要有明确的程序设计,要做到在监管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坚持上述几项原则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对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规范我国的征信市场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而征信业监管体系的完善无疑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针对我国征信监管中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

1.加快征信立法步伐,提供监管的法律依据征信业的监管法规调整对象是征信机构和全社会的征信活动。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规范征信机构资格、市场准入、从业范围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披露和使用;规范被征信人权益保护,异议信用信息的核查、处理;规范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监管方式和有关机构的法律责任及违规处罚等。建议尽快颁布《征信管理条例》,对上述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考虑到征信立法过程较长,在条例颁布前,为尽快规范和促进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可由国务院先行组织相关部门统一协调,统一出台一些暂行性行业指导规范,避免不同地方不同部门各行其是,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同时,要尽快完善配套法律规范。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征信立法相冲突的地方。比如《保密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范围以及时限等等,为征信活动和征信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2.统一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考虑到我国要在短期内建成比较完善的征信体系,应选择单一监管模式,明确由一个监管机构对征信业进行集中监管。监管机构可以新设立也可以在现有的监管部门中指定。但无论是新设立还是指定,需把握和解决四个关键问题:一是监管部门的法律授权和权限界定问题。从理论上讲,征信涉及全体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如果没有高层级法律法规的授权,地方政府、各部门必定会各自为政,独立监管,公民面临的权利和义务也就会各不相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规定。从全国征信监管实践工作来看,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是被国务院唯一明确授权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但并没有从法律上对人民银行授权,因此,人民银行在征信管理工作中面临无法依法行政的尴尬局面,严重制约和影响征信管理职责的履行。要实施有效行政监管,必须从法律法规层面对监管部门授权,并明确界定权限范围。二是单一监管不能离开相关部门的配合。征信数据分散,行业协调和数据集中等都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支持。三是监管部门必须做好职能定位,设计好监管运行机制,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做到既能在征信体系建设中发挥最大的作用,又不过分干预征信机构在市场中的自主行为。四是监管方式问题。在法律法规出台前,行政手段仍然是主要的征信业监管方式。监管机构要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的原则,确定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准入资质;积极制订市场规则,维护平等竞争秩序;加强业务规范管理,对征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以级定价,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多种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3.组建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在完善行政监督管理的同时,应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间自律。初期可由监管部门推动组建信用行业协会,出台同业自律管理办法,并指导行业协会在征信研究、制订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建立信用评价标准、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进行国际交流活动等方面发挥作用。随着征信行业的发展,行业协会将逐步成熟,逐步实现行业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

第9篇

一、会计监管的概念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会计监管是由所在单位的内部监管、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共同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监管体系,共同作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会计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监管效率低下

作为会计监管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加强企业会计的内部监管是《会计法》当中的具体体现。会计内部监管的实质是对于内部各方面的有效控制。但是在我国企业的内部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相关的会计机构不健全,管理手续不规范等问题直接影响了会计内部监管的效率问题。加上内部监管主体的整体素质不高,相互之间的工作衔接不完整,对于会计信息监管不重视,难以规范内部会计工作的有效性和稳定性,致使会计内部监管的效率严重低下。

(二)政府监管严重分散

目前我国政府部门的会计市场监管部门并没有具体明确职能分工。比如现行的会计事务所监管的并不只是一个部门的会计工作情况,有可能负责当地的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这种模式虽然已经适应了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要求,但是多头监管的模式导致会计事务所每年都需要很长的时间来应付检查,多个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导致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空难,使得争锋监管过于分散,没有实际成效。

(三)社会监督

在我国,现行的外部会计监管工作中主要有会计事务所进行。但是由于会计事务所的职业标准和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使社会监管管理作用无法正常发挥。其中,有的上市公司的管理结构不合理,在会计监管方面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主要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和解聘实际上是通过内部管理来决定。使得公司的会计监管无法挥发应有的作用。

(四)会计监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在大部分从业会计的认知当中,认为只有触犯刑法规定的条文,才构成犯罪,但对于专门约束会计行为的《会计法》确不以为然。由于会计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在现实生活中,依旧存在着屡屡越权违法的行为,破坏了会计监管工作的有序进行。

(五)会计监管效用逐步弱化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建立,为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提供了良好的人力资源。但是根据近年来不断出现的会计造假事件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会计师监管效用并不高,加之目前惩戒措施的不配套,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和注会师没有起到应尽的社会监管责任和作用。

三、解决目前会计监管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管

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对政府积极开展会计信息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针对我国当前企业内部控制效率低下的现状,当前工作的重心主要在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监管的控制力上。同时也可以适当运用民间审计的力量,在共同的努力下,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监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二)以财政部门为核心,优化政府监督体系

政府监管效率的提高离不开强有力的政府监管部门的把控。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有所侧重的对国民经济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加以监督,建立统一的会计监管平台,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逐渐形成各司其职、层次分明、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会计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率

首先,针对现有的会计师资格认证的审批问题,我们要在工作当中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管队伍的素质建设,使其与市场经济对于会计监管的人员素质要求相匹配。其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和竞争性的进一步加强,对于审计部门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保证会计师审计效率的有效提高,后续的在职培训和教育在所难免。因此要不断提高审计部门人员的整体素质,努力改善会计师的执业环境,有效提高企业会计审计的工作监管效率。

四、结语

第10篇

一、国资监管的历史沿革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是我国历史上的一个转折点,这次会议做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决策,决定进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相应地,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开始出台。财政部于1995年制定了《财政部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1999年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和国家计委联合了《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操作细则》。经过三年多的评价试点和试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劳动保障部和国家计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操作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2002年重新颁布了《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操作细则(修订)》。2003年国资委成立时,国务院在“三定规定”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要建立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开展所出资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经过三年的实践,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框架已初步建立,各项基础管理制度日益完善。但是对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经营行为的引导力度依然不够,一些企业只重视当期利润目标,忽视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培养,短期行为比较严重。为了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引导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健康发展,需要一套全面评判企业盈利能力和资产运营质量,诊断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引导企业正确经营的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基于这样的背景,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制定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6年4月7日以国资委令第14号颁布,又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手段呈现在大家面前。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制定的,所规定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具有综合评判、分析诊断和行为引导三大功能,充分体现了全面性、综合性与客观公正性的特点:一是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分析出资人资本的回报水平和盈利质量,这是出资人资本属性的内在规定。二是多角度综合评价,其中:财务绩效的评价包括了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方面,以综合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对管理绩效的评价包括了企业战略执行能力、经营决策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八个方面,以全面反映企业的管理水平。三是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评价体系将企业经营绩效分为财务绩效和管理绩效两个方面,分别设置定量财务指标和定性评议指标予以反映,以克服单纯定量评价的不足。四是运用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包括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这一方面可以增强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另一方面有利于引导企业开展对标活动,寻找自身差距,并向国内、国际先进标准看齐。

二、当前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的应用情况

目前,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主要应用在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方面。过去的经济责任审计在评判企业经营者任期经营业绩方面缺乏有效的手段,而将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运用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可以为综合评判经营者的任期经营业绩提供基础,从而有利于形成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因此,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是企业负责人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在财务监督工作中应用综合绩效评价手段,主要是根据企业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年度绩效评价,以进一步检验企业的经营成果,诊断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揭示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三、财务监管手段与综合绩效评价的结合

为了推动企业“规范、科学、稳健、高效”的发展,国资委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完善了出资人监管工作体系,有财务预算、财务快报、财务决算、财务审计、绩效评价、业绩考核等等。但在这个内在联系非常密切的过程中,却缺少一个强有力的工具去贯穿整个过程,使之无法相互衔接、无法形成合力、无法发挥更好的作用。如何完善事前引导、事中控制、事后监督(财务预算、财务动态监测、财务决算)的财务管理体系,目前来看,凭借绩效评价所独有的特点,采用绩效评价无疑是最好的手段。

对财务预算进行绩效评价,可以从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客观、公正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反馈意见,以便企业进行调整和控制。同时,计算绩效改进度,若大于1说明企业财务预算基本合理;若小于1说明企业预算过于保守,从而进一步验证预算的科学性。需要说明的是,我们需要下定决心建立一套科学的预计标准值与之配套,从目前预测能力看是没有问题的,主要是解决观念的问题。

在财务动态监测中引入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季度报表进行评价,将得出的结果与财务预算评价结果进行对比,如果结果相近则说明企业运行较为正常;如果结果偏离较大则要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特性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一方面警示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另一方面可以作为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11篇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对资产证券化的反思,结合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及美国银行业在本次金融危机中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商业银行如何稳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以确保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问题进行了思考:以健全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体系为基础,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扩大基础资产的选择范围及品种创新,加强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防范是我国商业银行稳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亟待解决的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政策

一、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一定要选择优质资产

美国次贷危机是一个伴随着金融创新风险不断产生并强化、扩散的过程。次级抵押贷款本身就存在缺陷,再通过证券化以及资本逐利本性驱使下的规模扩张,风险被不断地积聚和蔓延,最终引发次级债危机的爆发。

拿其它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和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做个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资产证券化选择优质资产的重要性。其它资产例如普通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优质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产品并没有导致像次级债危机这样严重的情况,除了产品规模不同和投资者投资模式的差异外,关键的决定因素是基础资产的质量。次级抵押贷款从它出生的那天起就是个缺陷儿。次贷的发放主要针对中低收入家庭,其中主要是少数族裔。而他们缺乏信用记录,也缺乏收入证明文件。同时次贷的90%左右是可调整利率贷款(ARM),这类抵押贷款开始还贷款负担较轻、很诱人,但积累债务负担较重,特别是当利率走高、房价下跌时,更加加重还贷负担。借款人的低收入、信用缺失和次级房贷的特定还款结构决定了次贷的高违约风险。市场环境一旦逆转,很容易引发群体性的违约现象,引致市场信用危机。因此,我国银行在选择证券化产品时应更加严格把握基础资产的标准,注意防范基础资产本身所存在的风U。

二、我国商业银行应逐渐建立合理的事前预警机制

合理的经济衰退预警机制中应该包含三个指标,即及时性、直接性或真实性以及前瞻性,这些指标可以通过商业支出指标如制造业、失业率、销售额等,消费者信心指数,金融市场指标如股市走势、收益率利差等、先导指数等,经济衰退预测综合指标如目的经济衰退概率指数、民意调查、主流经济研究机构观点、泰勒原则等得到体现。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后还没有经历过真正的全面经济衰退,但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得要经历不同的经济周期,因此,我国应该以美国为鉴。对我国而言,建立经济衰退预警机制的难度因为缺少实际经济周期波动的经验和历史数据而显得十分高。因此,我国可以首先建立起局部的衰退预警机制,然后建立全面的衰退预警机制。比如,可以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情况,选取一些地区,建立房屋市场衰退预警机制,探索和建立一套合理的经济指标。

商业银行在利用这套预警机制时,应该不断对数据进行修正和充实,使这个预警机制不断完善。对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监管属于典型的事后监管,因此有必要加入“窗口指导”等事前预警机制,为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合规操作创造事前调节机制。监管当局应充分发挥其信息优势,通过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前瞻性监测和调控,有效实施“窗口指导”,控制证券化系统风险。

三、加强金融体系的监管,建立统一、全面、协调的金融监管体系

1.建立监管协调机制

针对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多头监管造成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以及商业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带来的混业经营趋势,因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管协调:第一,加快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进程,在更高层次上加强监管的协调性;第二,短期内,在分业经营基本框架下建立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第三,长期看,应研究设立更高层次的金融监管统筹机构,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协调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机构监管行为。加强对金融创新特别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的协调,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相关运作程序,以程序规则规范各监管部门监管权限的行使,规避监管规则的冲突。

2.鼓励金融创新,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

第一,提高金融创新产品的透明度,加强金融创新产品的市场监测与风险预警。金融创新产品属于表外业务,监管力度严重不足,信息披露制度也相当不完善。因金融创新产品自身的复杂性,投资者往往无法准确把握该类产品的风险,并进行理性投资。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充分揭示金融衍生品的结构与风险,提高创新产品的透明度,加强金融创新产品的市场监测与风险预警,进一步降低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不断调整金融监管手段,完善市场规则。面临金融市场激烈的市场竞争,市场参与者在推出金融创新产品时,往往会不断挖掘现行监管体系中的缺陷与漏洞,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根据金融创新的发展不断地对市场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以促进金融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的优化。

3.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方法有:第一,加强会计报表和附注方面的信息内容披露,尤其要加强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中的重大会计信息的内容披露;规范会计制度,制定统一的会计标准,加强信息披露的可读性以及可理解性。第二,可以通过行业协会促进参与主体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业协会组织处于政府和企业之间,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用它可以协调企业的行为。行业协会协调企业行为的途径:首先,通过章程可以促使行业的内部成员自愿进行信息披露,与法律强制执行信息披露产生互补作用,弥补其缺口;其次,协调内部组织机制的运行可以通过自律来完善,通过规范内部组织成员的行为来实现团体内的成员秩序和团体内部成员秩序及法律秩序的协调。第三,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可以引入外部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制度,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中参与主体的信息进行审核。

参考文献:

[1]刘红霞,幸丽霞.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行为动机研究――基于监管主导与市场选择的对比视角[J].证券市场导报,2016,02:47-53.

[2]邹晓梅,张明,高蓓.资产证券化与商业银行盈利水平:相关性、影响路径与危机冲击[J].世界经济,2015,11:144-167.

第12篇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稳定是社会经济稳定的重要基石。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和各金融机构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尤其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金融风险的种类越来越多,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复杂,成为影响最大的越来越集中的社会风险,是急待解决的重大经济问题之一。为此,我们应在吸取国内外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挥我国自身的优势,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保证国民经济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1 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制度

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意识的淡薄,银行为了追求利润,不惜降低放贷标准,这一点我国金融机构应引以为戒。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员工金融伦理道德教育,加强普通公民的金融风险意识教育,使其认识到金融风险会对自身及社会带来的巨大破坏,从而有意识地避免风险,做一个稳健的参与人和投资人。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制定金融法律的实施细则,逐步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金融法制环境,依法实施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和市场退出管理。同时,应积极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等级制度,通过社会信用机构建立起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缺失行为进行记录,从而对其获得资金产生一定的限制,对企业和个人形成软约束。[1]

2 加强监管

市场不是万能的,监管极必要且起着重要作用。在这次美国次贷危机中,美国金融体系中的多个环节都存在着监管缺失,这对我国来说是重要警示。应扩大监管范围,完善监管体系;通过央行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企业的定期沟通联系制度,加强三大监管机构之间协调监管能力、信息交流共享能力和共同行动能力;构建一个为各监管机构共用的金融信息平台,实现风险监测的电子化、规范化、程序化,从而强化联合监管体系、修复以往存在着的不能很好处理大量信息的缺陷。同时,我国金融监管的政策措施必须具有现实可行性,尽快地对这些属于“过多、过死”的政策法规作调整,否则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就会遭到破坏,违法违规就会成为正常现象。[2]

3 建立完善我国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

建立银行风险预警系统,适时掌握金融体系脆弱性的积累程度,预测金融危机爆发的可能性,为防止或化解金融风险提供科学依据。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体的内部风险监管制度、授权授信制度、信贷风险与金融交易风险制度,采用定量的方法定期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等级进行测评,并按照风险等级进行经济决策和业务管理。

4 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

加快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建立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规范发展我国股票市场,要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改善上市公司整体结构,健全上市公司自我约束机制,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尤其是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要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完善债券管理体制、市场化发行机制和发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加快形成集中监管、互通互联的债券市场。通过债券市场的发展,增加企业直接融资比重,相应减少企业对银行资金的间接融资需求,从而分散银行信贷风险,弱化银行体系的金融脆弱性。此外,还应大力发展各种票据市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市场体系,改变我国金融风险相对集中于银行体系的现象。[3]

5 推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化解不良资产,强化信贷管理控制

强化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调整银行资产结构。适当增加高流动性资产,大力发展商业票据业务,通过贴现再贴现等来增强银行资金铁流动性,促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趋于对称。

另一方面更要积极采取措施化解不良资产,增强商业银行自求资金平衡的能力。首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不良资产的善后补救工作,对以前担保手续不够规范的要及时进行规范。其次,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积极探索多元化、市场化、批量化处置不良贷款的新渠道,加快不良贷款的处理进程。

强化信贷管理机制。应改革信贷管理制度,建立有利于贷款有效投放的机制,实行贷款审贷部门分离,按照“集中有度,审批及时”的原则,在明确信贷风险责任的前提下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要提高信贷准人条件,加大贷款营销力度,将信贷资金投向信誉好、效益高、有市场的企业。[4]要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不但要继续加大对违规贷款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而且要逐步扩大责任追究范围。

6 规范政府行为

政府应准确定位、有所作为,减少对金融市场的不当干预,制定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完善金融机构的退出制度;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率;要完善中介机构职责,建立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7 继续深化金融机构改革,建立符合现代产权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加快转变经营机制,健全有效的制衡机制,建立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强化基础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尤其是国有银行的改革应按照现代产权理论的要求引入现代商业银行的治理机制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将利润约束目标变为其经营的首要目标。按照“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把国有独资银行改造成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

8 循序渐进地进行资本项目开放

资本项目开放会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入,弥补储蓄缺口,进而实现更高的经济增长。但亚洲金融危机证明,国内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体系和完善的治理结构,否则很可能会引起国内的金融危机。我国将逐步放松外汇管制,并最终实现资本项目的可兑换性。但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只有当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稳定并适应国际变化之时,当中央银行调控能力成熟之际,才有条件实施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完全自由兑换。

参考文献

[1]毛远信. 《探讨我国金融风险的规避与化解》[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4): 32~32

[2]胡茂才.《WTO 背景下我国金融风险问题探讨》[J].财政金融2008(6): 45~45

[3]安强身,柳兴国. 《金融自由化趋势下的中国金融脆弱性分析》[J].广西社会科学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