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0:57:0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风险 监管原则 监管措施
一、余额宝的潜在风险
余额宝作为一支货币基金,虽然穿上了互联网金融的外衣但仍未改变其基金本质,依然难逃货币基金应有的风险,笔者认为有四个潜在风险值得我们关注。第一个是市场风险。货币基金在市场良好的情形下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相反在市场疲软时所遇到的亏损也不容小觑。余额宝作为货币基金也是新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广大投资者对余额宝的了解并不深,货币市场违约而带来网络理财产品违约将带来的投资者的恐慌也不可估量。第二个是行业风险。网络理财产品依靠互联网公司发展,而目前对互联网公司监管的缺乏无疑加大了余额宝等的风险,一旦互联网公司或者基金公司运行出现问题,直接对投资者经济损失和间接导致的对互联网金融的信任危机将很严重。第三个是与银行竞争关系而导致的风险。余额宝以收集沉淀资金来运行获利,实际上是在分流本该属于银行的资金,这种与银行的竞争关系自余额宝上市以来就一直存在并得到了某些银行的“惩治”。前不久几大银行专门针对余额宝出台的限制转入转出金融的政策严重危及了余额宝用户的利益,即使投资者对此表示强烈反对,但面对强势的银行也只能默默忍受。第四个是技术风险。基于互联网的背景,网络账户相较于传统的银行账户来说安全性低,发生被盗或者数据信息泄露的风险也更高。
二、余额宝的监管与规制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是一行三会的分别监管模式,余额宝本质上作为货币基金由证监会来进行监管。但目前并无具体法律来明确证监会的职权划分,对余额宝的监管仍处于较低阶段,不仅不利于对余额宝风险的识别和控制,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关于监管原则,笔者在分析互联网金融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三个原则。首先是依法监管原则。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监管的法律相当欠缺,导致监管机关在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监管法律,使得监管机关遵循依法监管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第三方理财公司的性质、业务范围、规章制度、法律责任等进行监管。其次是协调监管原则。余额宝之类的互联网理财产品,虽然实质是货币基金,但依然牵涉到银行业甚至保险业的业务,不应该单单只有证监会做监管机关。因此应由证监会领头,协调其他相关部门比如银监会、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的监管,这样才能做到全面覆盖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最后是实行比例监管原则。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监管虽然应当严格,但是没有必要每一个过程都必须由监管机关介入,可以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动态、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等的评估,来确定监管的范围、方式,实行分类监管。影响小、风险低的完全可以交由行业自律监管,而影响大、风险高的则必须由监管机关插手。这样做的目的是不仅可以提高行业自身的自律水准,也可以减轻监管机关的业务量同时也节约了行政资源。
同时需要明白,余额宝是由支付宝联手天弘基金而开发的一款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宝和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天弘基金,理所应当的成为了对余额宝进行重点监管的对象。对支付宝的监管应该重点关注支付宝是否具有规范的行为,包括审查运营余额宝的资格和牌照、检查其支付系统的稳定性以及要求支付宝要严格按照支付服务约定存货币和按用户要求赎回货币,不得毁约违约等方面。而对天弘基金的监管则要重点监管其资金流动的安全与稳定性,要求其及时按客户要求转入或转入资金,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任意泄露客户信息和资料。
三、对余额宝监管的措施建议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法律对此的监管还不到位,主要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加快研究制定专门针对规制互联网金融法律,例如把余额宝等网络理财产品纳入监管范围,设立准入、退市的行业标准等方面。
第二,规范监管的程序。不仅包括对整个流程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还要分日常监管和专门监管,全方面对整个理财金融产品从申报、批准、发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并且必须按法律的规定进行监管,对风险行为及时控制,如果牵涉到违法行为如洗钱行为等时应及时报告给有关部门处置。
第三,设立存款风险保险制度。可以学习美国的做法建立存款延伸保险制度,让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就是支付宝把投资者的存款放置在保险公司的账户中,由此产生的保险费用由沉淀资金的利息抵扣。同时规定假如支付宝平台倒闭了,这笔存延伸保险并不适用,余额宝的投资者的存款并不会受到损失。
第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近年来美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较为健全的发展离不开配套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并无良好的配套社会信用体系。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业务许可制度,培育专业性高的信用评估机构,从而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制约,有效的提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水平,带动第三方支付市场和类似余额宝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健康发展。
第五,加强行业自律。对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监管除了需要行政监管外,还需要行业加强自身自律,让行业通过规范自身行为来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保护正当权益。例如建立互联网理财产品协会,通过同业成员内部的自我监督和纠正机制来加强行业纪律,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结束语
在全球化日益加剧的今天,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符合了经济发展趋势,也符合电子时代的电子化经济模式转变要求。然而互联网金融行业仍然存在很多潜在的风险问题,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维护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依然任重而道远。
中图分类号:F22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5-58 -03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
近些年,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网络理财、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发展,冲击着传统的金融模式。对于互联网金融,至今学术界还没有一致的定义。谢平等(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也称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罗明雄等(2013)认为,将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渗透到传统金融业态,对原有的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及创新衍生出来的金融服务方式,具备互联网理念和精神的金融业态及金融服务模式统称为互联网金融。芮晓武和刘烈宏(2014)则认为,只有在互联网平台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开展的金融服务才属于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机构和业务的网络渠道拓展则属于金融互联网。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概念分为广义互联网金融和狭义互联网金融。狭义互联网金融是指新兴非金融机构采用互联网平台以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兴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的金融服务模式;广义互联网金融是指通过互联网实现金融功能的金融模式,既包括新兴非金融机构采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实现的金融服务模式(例如阿里小贷),也包括传统金融机构物理形态的纯网络化拓展(例如网上银行和移动银行),还包括新兴非金融机构和传统金融机构在相关业务方面的竞争融合,广义互联网金融机构包括新兴非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本文采用广义互联网金融概念,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分析现阶段新兴非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合作关系,并研究在竞争合作中快速扩张的互联网金融如何在政府审计监管下健康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需要政府审计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新兴事物,各级政府的相关政策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但是互联网和金融业天然是风险性显著行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创新与风险并存。近些年发生的一系列互联网金融违规违法事件使人们认识了互联网金融的高风险性。因为互联网金融具备互联网和金融双重属性,其具有这两个行业的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性风险等等,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审计监管。
三、互联网金融政府审计监管的演化博弈分析
演化博弈理论以博弈方有限理性为假设前提,有限理性意味着博弈方往往不会一开始就找到最优策略,会在博弈过程中学习博弈,必须通过试错寻找较好的策略,意味着均衡是不断调整和改进而不是一次性选择的结果,而且即使达到了均衡也可能再次偏离。有限理性博弈分析的关键是确定博弈方学习和策略调整的模式,或者说机制。由于有限理性博弈方有很多理性层次,学习和策略调整的方式和速度有很大不同,因此必须用不同的机制来模拟博弈方的策略调整过程。比较典型的模拟机制是学习速度很慢的成员组成的大群体随机配对的反复博弈,策略调整用生物进化的“复制动态”机制模拟,本文采用这一模拟机制。
互联网金融是创新事物,其创新的机会与法律风险并存,在确保坚守法律底线、防范风险并对一些害群之马的违法者予以坚决打击的前提下应提倡适度审计监管,积极包容创新。基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现状及审计监管理论,构建以互联网金融机构与政府金融审计监管部门为博弈方的演化博弈模型,双方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其中π表示互联网金融机构合法创新的所得收益,w是互联网金融机构违法创新的所得收益,r是上级政府对金融审计监管部门发现非法行为的奖励,c是金融审计监管部门的审计监管成本,f1是审计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违法创新的惩罚,f2是上级政府对金融审计监管部门失职行为的处罚。
假设x为互联网金融机构采用合法创新策略的比例,则其采用非法创新策略的比例为(1-x);同理假设y为政府审计监管部门采用审计监管策略的比例,则其采用不审计监管策略的比例为(1-y)。由上假设,互联网金融机构采取合法创新策略的期望收益为: u1=yπ+(1-y) π,其采取非法创新策略的期望收益为:u2=y(w-f1)+(1-y)w,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平均期望收益为:u=xu1+(1-x)u2,故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dx/dt=x(u1-u)=x(1-x)(u1-u2)=x(1-x)( π-w+yf1)(3)
同理可得政府审计监管部门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dy/dt=y(1-y)(r+f2-c-rx-f2x) (4)
根据(3)式,令F(x)=dx/dt=0,得互联网金融机构复制动态方程的可能稳定状态为:
x1*=0,x2*=1,y*=(w-π)/f1
根据微分方程及演化稳定策略的性质,当F’(x*)(w-π)/f1时,F’(0) >0,F’(1)
同理,根据(4)式,令G(y)= dy/dt=0 得政府审计监管部门复制动态方程的可能稳定状态为:
Y1*=0,y2*=1,x*=1-c/(r+f2)
根据微分方程及演化稳定策略的性质,当G’(y*)
令x0=1-c/(r+f2),y0=(w-π)/f1,在不同情况下,将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政府审计监管部门两群体类型比例变化的复制动态关系及稳定性,以两个比例为坐标的坐标平面图表示出来,如图1、图2、图3、图4所示。
(1)当wc还是r+f2
(2)当w>π,r+f2
(3)当w>π,r+f2>c时,从图4可知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政府审计监管部门所进行的博弈不存在演化稳定策略,说明博弈双方的策略选择是相互依赖的,这需要从博弈的初始状态开始分析。由图4,当政府审计监管部门的审计监管概率y(w-π)/f1。当y>(w-π)/f1,此时博弈双方的演化相位图处于区域Ⅰ和区域Ⅱ,在区域Ⅱ,即使政府审计监管部门的审计监管概率,达到1,互联网金融机构合法创新的概率 也不会超过1-c/(r+f2),因此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区域Ⅱ也是无效区域。综合上述分析,从相位图可知,博弈双方只有处于区域Ⅰ,即x>1-c/(r+f2)时,此时互联网金融机构会演化稳定于选择合法创新策略,达到理想效果。综上,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图4相位图只有区域Ⅰ是有效区域,所以通过初始状态x0=1-c/(r+f2)和y0=(w-π)/f1的参数变化来增加区域Ⅰ的面积,就能增加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合法创新策略的可能性。
当c、π、f1增大时,区域Ⅰ的面积增大,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合法创新策略的可能性增加。即加大金融审计监管部(下转第123页)(上接第59页)门的审计监管力度、增加互联网金融机构合法创新的所得收益、加大审计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违法创新的惩罚力度能够增加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合法创新策略的可能性。
当w、r、f2减小,即减少互联网金融机构违法创新的所得收益、减少上级政府对金融审计监管部门发现非法行为的奖励,减少上级政府对金融审计监管部门失职行为的处罚,反而有助于区域Ⅰ的面积增大,增大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合法创新策略的可能性。
对于何谓互联网金融,国内众多专家学者都给出不同的定义。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谢平、邹传伟、刘海二(2012)运用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在无金融中介的状态下,将互联网金融定位为受互联网技术、互联网精神影响的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马云(2012)将“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进行区分,前者是互联网机构用互联网的思想和技术来做金融,让金融回归服务本质,后者是金融行业的互联网化。皮天雷(2013)认为,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金融、平台金融、信息金融和碎片金融等典型特征,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
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在未改变传统金融功能和使命的同时,具备了新的特点。传统金融的核心功能是资源配置、支付清算、管理风险和价格发现等,根本使命是服务实体经济和为客户创造价值。而互联网金融除了保持上述特点外,还以互联网等现代信息科技作为技术基础,在运营和发展的过程中,无处不体现“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互联网精神。
因此,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精神、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与延伸。在借鉴各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或互联网企业,秉承“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互联网精神,运用互联网技术特别是云计算、大数据、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和移动支付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资金融通和其他金融服务等领域进行系列创新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简述
互联网金融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由于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而导致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传统金融风险在融合互联网技术性、虚拟性、开放性、共享性和创新性等特点后,形成新的风险体现。只有充分认识到风险所在,提示风险、控制风险、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才能实现更好的发展。
前面说过,互联网金融具有强大的信息技术支撑,信息的传递打破时间地域的限制,然而高速高效的数据传输一方面提高金融产品供给速度,一方面也加快了金融风险的扩散速度,使对风险的控制的处理往往猝不及防。互联网与传统金融的深度合作、互联网金融企业本身跨界混业经营使得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传统金融机构间、互联网金融业务种类间、国家间的风险相关性日益趋强,风险交叉传染的概率大幅提高,风险传染途径更加多样化,直接加剧、放大传统金融风险的程度和范围。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决定了消费者大多为金融长尾市场中的小微企业和普通民众。由于长尾人群金融知识匮乏、风险意识薄弱且人数众多,一旦发生互联网金融风险,危害及影响远远大于传统金融风险。除上述风险外,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更加困难。互联网金融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交易、支付、服务均在互联网完成,产品与服务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交易时间短、速度快和频率高;而且,混业经营模式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常态。监管部门难以全面准确了解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难以掌握可能发生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则对以机构监管、分业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方式难以采取更多实质性防控措施,可能会导致“监管真空”现象,监管模式亟待进行创新。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然是金融,仍然存在传统金融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如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互联网金融交易系统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实现对接、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也鲜有信息交换,互联网金融机构较难对交易双方的信用状况进行准确评价,往往只能凭借自身的审核技术和策略,收集、分析交易主体的信用信息,作出有限的信用评价,使得信用风险增高。再如,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操作流程设计漏洞、系统设计漏洞、内控缺失等,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员工违规操作、内部欺诈等,往往一个小小的操作失误就会演变成巨大经济损失。除了存在传统金融业面临的风险,互联网金融还存在由于互联网介入的新生风险,如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技术支持缺陷或技术解决方案不成熟而引起交易主体资金损失,往往是真个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再如互联网金融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不注重客户信息“传输、存储、使用、销毁”等环节上的安全保护,导致客户信息被篡改、泄漏、盗用和滥用,给客户带来重大损失。
三、互联网金融各个业态的风险表现和监管环境
目前,互联网银行、互联网理财、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和众筹这五种业态共同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表现形式。那么相对于传统金融而言,互联网金融刚刚兴起,很多细节法律依据尚不明确,行业风险也主要集中在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类型。值得注意的是,业态不同,其风险关注点与监管过程中显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即使各业态表现出相同的风险点,究其根源,其诱发因素往往也大相径庭。
信用风险表现为一方面当前国内信用环境不够健全和信用数据不完整,利用大数据也很难解决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对借款人风险测评出现偏颇,继而埋下违约风险;另一方面,基于平台自身项目审核和资金管理的信用风险,一旦平台出现信用问题,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该风险主要体现在P2P、众筹和互联网银行。涉及法律风险的主要有P2P、第三方支付、众筹和互联网理财,具体表现为沉淀资金使用、资金存管风险、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低门槛、监管不足导致的洗钱诈骗问题,此外众筹和P2P更易涉嫌非法集资问题。互联网金融的便捷促使平台更新与用户操作相当频繁,此时任何操作不当都会引发较严重的操作风险。操作风险一方面表现在缺乏充分的投资者教育,此外内部控制和操作程序的设计不当,也会造成投资者资金的直接损失和身份信息的泄露。主要在第三方支付和P2P中须格外关注。流动性风险是P2P、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银行主要的风险管控点,表现为采用拆标形式进行期限错配、保本保息承诺和集中兑付等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主要表现在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银行两种金融业态中,由于利差收入仍为主要的利润来源,所以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利率风险。技术风险是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银行不可忽视但普遍存在的风险类型,其安全性很大程度取决于网络平台的IT技术,不然资金泄露、账户被盗等都可能由于技术上的漏洞而引起。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尤其是互联网银行缺少了以国有背景股东产生之声誉而带来的经营稳定性优势,由此产生的声誉风险主要体现在互联网交易的虚拟性、开放性和民营投资的安全性。
比较互联网金融分业态下不同的监管环境,目前已纳入监管体系、确定监管主体和拥有比较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业态有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银行和互联网理财,同时监管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相对较不突出。但是P2P网络借贷和众筹均面临法律定位不明、立法供给不足、监管主体缺失的现状,风险监管问题较多,亟待解决。综合互联网金融各业态之监管环境,主要涉及法律地位不明、政府监管缺位、信息披露有限等方面。惟国家层面已充分意识到以上问题的急迫性和严重性,并已陆续出台办法,责令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措施,互联网金融全新的探索模式势必成为金融创新的领头羊。
四、欧美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由于欧美金融业的高度发达以及互联网金融发展较早,已经实践出一套相对较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和监管框架。从监管主体的不同维度分析,微观层面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分业态下公司自身层面的风险控制,中观维度表现为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互联网金融分业态的监管,宏观维度表现为政府机构即国家层面的风险监管。通过各个层面的监管布控,各有侧重、相互支持共同构成对互联网金融完整严密的风险监管体系。从欧美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来看,企业自身的风控注重平台的安全性和内部风险系统的测评定价,此外对于每一笔贷款的信息做到全面、真实、无偏差的披露。结合欧美经验实践,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内部风控系统和网络技术还需要加强修炼,另一方面国内尚无成熟全面的信用信息披露,互联网金融机构也还没有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对接。中观维度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则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同业监督对其进行监管和指导。行业协会及时制定出相关业态的经营准则、具体细则和其他准则,要求协会成员必须遵循该自律性准则,弥补了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法律法规暂时性的缺失,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准则有效防范了互联网金融的信用、法律、操作等风险。相对微观、中观维度的风险防范,政府出台法律法规具有真正的现实指导意义。目前互联网金融分业态呈现出跨界、跨领域的混业经营特点,而我国实行的监管体系却是分业监管模式,一定程度上势必造成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缺失,而欧美实行功能化的监管模式,并非采取单一监管主体实行机构监管,有效解决了监管缺失引发的潜在风险。通过对欧美互联网企业、行业和国家三个维度的分析,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以期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五、对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的建议
纵观前述我国互联网金融各分业态在急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类型以及所面临监管环境中的种种问题,结合欧美国家经验,总结出以下五个方面建议措施,分别为明确法律地位、构筑信用体系、发挥行业自律、保障投资者权益和实行功能监管,以期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借鉴与经验。
首先明确法律地位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提供了根本依据。虽然我国已陆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划分监管机构,但与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相比未免力不从心,相关法规缺失和不健全的大环境造成本就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野蛮生长,存在跨界经营、超范围经营的潜在风险。我国可以一方面借鉴国外经验,将互联网金融分业态纳入已有的法律框架、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加快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与之相契合,另一方面制定相关配套补充准则或制度。必须从法律层面上规范互联网金融,使其法律地位、监管主体、经营范围、经营资质明确化、标准化、制度化,也只有加大立法力度才能从根本上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和整顿混乱、缺失的监管环境。
第二,构筑信用体系为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基础。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特性决定了需要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多渠道获取信用信息来交叉评估交易的信用等级和计算交易成本,所以规范化、多元化作为信用信息的采集要件,这就倒逼我国首先规范、健全信用信息系统,保证采集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其次完善多元化的信息采集渠道。除此之外,对于被采集者信息的保护以及对信息泄露者的惩戒都需要加大力度。
第三,发挥行业自律是互联网金融步入正轨的前提,也是对他律的有力补充。前提体现在只有建立健全且成熟的企业内控体系才能保障其平稳运行,通过贷前防范、贷中控制和贷后监管防范内控薄弱引发的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运营风险;制定规范的风险管理流程避免各部门利益关联,审批混乱等等。对他律的有力补充体现在相比外部监管,行业自律具有发现及时、作用明显的优势,并且通过行业协会迅速反应的特性及时制定准则、管理条例为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参考基础。
国家一系列的工作安排都强调了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这一要求。对于如何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问题,一种观点主张建立批制度,即在互联网金融入口处提高准入门槛,通过先期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合适的监管体系;一中观点认为应当以坚持市场化方向,尊重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模式,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我们认为,应当坚持市场化思维,探索符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和实际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
互联网金融结合了互联互网和金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互联网兼具开放性、包容性、普惠性和公平性。互联网是一个开放、包容、公平的平台,联网为形形的人们提供了一个足够大的空间,人们在互联网上的行为具有相当的自主选择权,正如互联网名言“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这一只狗”所表达的,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最大限度的表达自己,而不用考虑自己的身份、地位、金钱多寡等问题。二是创新性。互联网天生具有较强的创新性。互联网的发展表明,正是不断的创新推动了互联网的日益强大,互联网创新推动了经济社会的迅速变革。实践证明,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包容性、普惠性和公平性能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共享经济和普惠金融特质。互联网金融以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和金融的历史性结合,推动了传统金融和互联网的优势互补及有机结合。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的成本大大降低,甚至可以通过移动互联网将移动银行拓展到传统物理网点无法覆盖到的区域,为金融普惠之路打开了机会窗口。同时,互联网企业也基于互联网金融开辟了新的产品领域,无论是企业和个人,享受金融服务都更加便捷和低廉。坚持市场化思维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利于保护和鼓励有价值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符合国家“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互联网发展的总体要求。
二、金融业的高度市场化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
业界公认金融业是我国市场化程度最高,与国际接轨的程度最高的行业。作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前沿,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化程度也应当是最高的。在这一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坚持市场化。在信息和网络时代,中国的网民超过了7亿,世界互联网十强企业中,中国占了四席: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常态下,站上“互联网+”风口的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因此,有观点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处于全球前列”。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一直在赶超欧美发达国家,有序有效发展壮大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我国抢占金融发展前沿,占据金融业发展有利位置的又一阵地。坚持市场化思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保持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强劲的发展势头。
三、供给侧改革深入推进的需要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
过去金融高度垄断,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人的金融服务严重缺位。这主要表现在产品缺失、价格不合理、便捷程度不高等方面,社会金融产品供给严重不足。种种因素造成的金融压制,对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这给了互联网金融一个发展的机遇,使其能够顺风而起,迅速壮大。互联网金融可以同时从资产端和负债端唤醒经济体系中“沉睡的资金”,解决经济转型中供给侧的失衡,让资金流入实体经济,盘活存量,刺激增量。供给端的改革使得金融产品效率更高、服务更便捷、成本更可控。这契合了供给侧改革最大限度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的目标,更能让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我国促进“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一系列产业政策和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坚持市场化思维进行“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是顺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必然之举。
四、经济金融治理方式和手段变革需要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
在治理整顿模式下,切忌正常的优胜劣汰进程被“一刀切”的行政化干预所替代。避免“一放就乱、一乱就抓、一抓就死”的循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上演。监管和治理不等于一棍子打死。互联网金融是代表高度趋势性的新生事物,虽然在鼓励创新和控制风险、在规范和发展、在好和快目标之间取得平衡很难,但一旦底线原则清晰,严格坚守底线原则,终将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探索出符合其发展方式的监管机制。坚持市场化思维,制定好政策框架,明确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允许市场主体在不突破底线的前提下自由创新和发展,是社会治理模式变革的重要体现。例如2016年8月,银监会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P2P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小额分散的客户定位、只能线上禁止线下等规矩都是底线,相关主体严格遵守这些底线既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壮大的需要也是政府变革经济金融治理方式和手段的需要。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1
一、互联网金融的现有模式
现今互联网金融得到了长足发展,在金融市场上已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互联网金融分流了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的客户,加剧了上述行业的竞争。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步到来,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来临,对于资金的需求方来说,在可接受的成本范围内,资金供应方已经不是那么重要。现有互联网金融有六大模式:
1.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各种支付服务。目前市场上运营模式可以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完全独立于电子商务网站,不负有担保功能,仅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以快钱、易宝支付等为典型代表。另一类是以支付宝为首的依托于自有B2C、C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
2.P2P网络贷款平台。即点对点信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供需方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意向群体来分散风险,同时还可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
3.大数据金融。是指集合海量非结构化数据,通过对其进行实时分析,来提供客户全方位信息,并准确预测客户行为。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指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该模式目前可以分为以阿里小额信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京东、苏宁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
4.众筹。是指用团购或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如一些微公益募资平台等。
5.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通过采用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进行改造或重构,实现经营、管理全面电子化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如各种电子银行立体服务体系等。
6.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此平台既不负责金融产品的实际销售,也不承担任何不良的风险,同时资金也完全不通过中间平台,如融360、91金融超市等。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金融”,为消费者提供了方便,也给传统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但目前缺少相应的法律与规则约束,从而出现很多潜在风险,如我国的部分P2P平台已经出现了系统性问题。笔者在下文对此进行剖析。
1.传统风险。信用违约风险,即互联网产品能否实现其承诺的投资收益率,很多消费者无从知晓其最终投资的基础资产是什么,风险性与可持续性如何;流动性风险,很多互联网产品的投资期限较长,而负债却是期限很短的,一旦出现负债到期不能兑付,就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最后贷款人风险,与互联网金融相比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商业银行最终能够获得央行提供的最后贷款人支持。而目前互联网金融尚无强大的自主性风险防御体系,面临监管缺失的格局,缺乏最后贷款人保护,一旦出现产品违约,最终谁来买单?利益受损的还是消费者。
2.新型风险。法律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尚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区域,由于缺乏门槛与标准,导致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鱼龙混杂,应警惕形成互联网金融泡沫。信息不对称风险,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对于消费者并非透明。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体系易受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的攻击,很多消费者基于对互联网金融账户被盗风险的担忧,拒绝参与互联网金融。对此,互联网企业必须对自身的交易系统、数据系统等进行持续的高投入以保障安全,而这无疑会加大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行成本,削弱其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的成本优势。
三、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
如何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需要政府、互联网金融行业和投资者三方共同努力。本着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把握以下几个层次:
1.加强投资者教育
互联网金融业务面对的是不特定的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如果经营者怀有不当目的,极有可能会伤害一般民众的利益。因此,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当前迫切需要正视与解决的问题。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引导消费者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风险意识。
2.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应针对性地制定完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法规,制定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明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红线”,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严守“风险合规”底线,完善内控合规制度,强化法律约束。
3.加强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等。当前,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透明度的抓手是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公开透明,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强化市场约束。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成立行业协会,通过协商方式制订明确的行业标准,从而防范管控风险、接受社会监督。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与创新,为我国探索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良好机遇。应当立足我国金融发展实际,践行良好金融创新监管理念,积极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让互联网金融在自我纠错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
[1]李博.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
(一)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在银行与用户之间起到支付中介的作用。从发展路径和用户积累途径可以将第三方支付划分为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和依托电商平台有担保的模式。独立第三方支付以快钱、易宝支付和汇付天下为典型代表;依托电商平台有担保模式以支付宝和财付通为典型代表。第一种支付方式主要面向于企业,通过服务企业间接的服务大众;第二种有担保的方式主要面向于大众。
(二)P2P信贷平台。P2P信贷就是资金需求者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寻找资金出借者,从而完成资金借与贷的匹配。它最早起源于英国。P2P信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的亮点,它给一些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境带来了曙光,因此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众筹平台。众筹模式起源于美国,它是利用团购和预购两种方式,通过互联网向网友筹集投资资金。项目发起人向众筹平台提交筹资目标,若在规定的筹资时间内获得目标金额则筹资项目成功,否则将会将筹集到的资金退还给出资人。众筹并不是捐款,是需要给出资人一定回报的,而且众筹平台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
(四)大数据金融模式。大数据金融存在的基础是拥有海量的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分析,帮助互联网企业掌握用户的消费习惯进而预测用户未来的消费习惯。其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是平台模式的主要代表是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它向小微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无担保、无抵押、纯信用的小额贷款。它与淘宝、天猫、支付宝等平台对接,通过对大量的交易数据分析和挖掘加上视频认证,来确保客户的真实性,客观得出客户的信用水平,从而提供金融服务。
二是供应链模式的主要代表是京东,这种模式的平台主要是以电商为核心。京东对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和验证,进一步确认是否为其提供担保,若提供则将企业信息传递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为客户提供资金。
(五)商业银行电商平台。这种模式是商业银行正向互联网行业一步步渗透,商业银行在2010年推出“非常e购”成为我国第一家电商平台,紧随而来的是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电商平台主要有B2B、B2C和网上商城三种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一)互联网金融成本低、效率高。互联网金融它不像传统金融机构需要在全国设立营业网点和实体分支机构,而且得雇佣相当数量的员工,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手机等移动客户端成为无时无刻不存在的虚拟网点,你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交易,这样就大大减少了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互联网金融每项业务都有其自身的标准,并且都通过客户在手机或者电脑上进行,降低了客户去营业厅排队等待的时间成本,而且用计算机处理业务效率更高,从而更有利于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二)互联网金融覆盖面广,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只要有网络覆盖的地方就可以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它打破了物理空间的限制,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使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服务成为现实,个人跨国业务也会成为可能。
(三)互联网金融具有发展速度快、及时性与便捷的优势。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和投资产品创新速度非常快,都能在极短的时间内面向大众,满足人们的需求。同时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用户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转账、支付、购买等业务,非常及时便捷。
(四)互联网金融管理能力弱,潜在风险大。互联网金融没有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对接,虽然其可以通过大数据进行客户信用调查,但并不能实现信息共享。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其风险管理能力较弱,加上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完善,其本身潜在的风险很大。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一)法律政策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政策风险主要体现在网络金融立法的滞后性和模糊性带来的交易风险。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国内目前的金融立法主要是基于传统业务之上的,缺乏与互联网金融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难以适用到互联网金融领域当中,使得交易的合法与违法难以明确界定而陷入本可以避免的纠纷之中。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涉及面的交叉性,更加大了立法过程的难度。
(二)业务管理风险。这类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进入门槛不高,不少非传统金融行业对金融风险缺乏重视,对于业务流程的管理也不十分严格,它们进入到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使得业务风险加大。比如,网络贷款公司未按规定提取相适应的风险准备金,或者网络理财产品过分宣传高预期收益而忽略对风险的提示。
(三)网络技术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硬件设备的完善也来自软件程序的更新。加上计算机病毒以及电脑黑客攻击,都可能会引起交易主体的利益损失或者信息泄露。网络技术如若不及时更新,也有可能会错失商业机会,造成危机。
(四)货币政策风险。类似Q币之类的电子货币,它所具备的高流动性和现金替代性,也影响着金融市场在传统模式上的运转。从长远看,互联网金融使得支付方式可能出现较大的变化,例如个人和企业都可以都在中央银行开设存款账户,这对货币的需求供给政策可能会造成不小的影响,促进货币政策理论的发展。
(五)洗钱犯罪风险。随着网络技术服务的不断更新,以往的洗钱方式与新技术相结合,并进一步进化。又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隐蔽的特点,使得对交易资料的获取,资金流向的监控,客户身份的核对等反洗钱工作无法有效执行,从而引发洗钱犯罪风险。
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立法。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立法,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法律体系,将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纳入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大力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督。应该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门槛,禁止制度不规范,内部控制不严格的企业进入市场。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披露。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将金融产品所涉及的风险如实地告诉消费者,只有这样,他们要求投资者投资自负的要求才合情合理。同时股东和消费者也有权利了解其管理信息、财务信息等方面的情况,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将这些信息及时披露给股东和客户。并且应严格惩罚互联网金融企业虚假披露的行为,建立惩罚机制。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
一、引言
随着科技的发展,以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为基础的新兴金融得到迅速发展,就其本质而言互联网金融仍然属于金融范畴,它的快速发展使我国的金融体系得以完善扩宽,为更多地金融消费者提供了便利的金融渠道,然而在其快速发展的道路上,也暴露出了些自身所存在的风险和问题,阻碍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基于这样的
个背景下,探讨其监管核心原则,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二、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对我们的生活所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截至目前为止,我国互联网金融也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在货币支付领域,互联网金融形成了以支付宝、财付通、银联支付、百度支付等为主体的第三方支付,给人们提供了便利的支付手段。在货币融通领域,当前备受追捧的人人贷和拍拍贷等P2P网贷以及许多众筹融资也是当前主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类型,为许多有贷款需求的个人或者企业提供了更宽广的融资渠道。除此以外,还有互联网货币以及像阿里巴巴集团那样基于大数据的征信网络贷款类型,这五种类型的金融业务构成了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然而在各种互联网金融业务如雨后春笋般爆发的同时,用户信息泄露、网络金融诈骗、网贷公司卷款跑路等问题也随之而增加,给大众以及企业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同时也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总的来说,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隐藏着系列的风险,加强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是个尤为迫切的任务。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风险管控角度分析
互联网金融最主要也是最显著的一个问题便是风险隐患,也可以说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加强监管的
个直接目的。其所存在的风险隐患,主要包括互联网安全技术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互联网企业保障资金风险等。首先,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作为开展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技术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例如遭到黑客攻击以及网络病毒侵害都是经常发生的事情,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人群面广泛,如果安全技术风险控制不到位没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必然会影响网络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其次,由于征信体系尚未完全得到完善,致使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毫无资金保障的情况便展开相关业务,擅自将客户担保金挪为它用,一旦发生坏账等情况,公司无法偿付客户的资金,不是跑路便是倒闭,严重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从风险管控角度来看,加强监管是尤为必要的。
(二)经济发展角度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的创新,其发展打破了以往的金融垄断格局,促进了资本融通的渠道,尤其是在助力小微企业的发展上更是发挥出了传统金融所无法替代的优势,为市场增加了前所未有的活力,使得资源得到进步的优化配置,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的同时也推动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使得交易的成本降低,能够进步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但是我们也看到了互联网金融所暴露的问题,一些投资者遭受欺诈蒙受损失,严重损害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秩序以及声誉,为了更好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也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这也是可以保障各方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互联网金融自诞生以来,便以其开放、共享以及平等的特点得到快速发展,有效弥补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短板,促进了我国整体金融水平的发展。但是在其发展至今的过程里,各方虽然已意识到加强对其监管的重要性,但是对于如何对其进行监管,却莫衷是,也没有形成个有效的监管机制。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的目的、属性以及与消费者的关系进行整体分析。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是为一切经济活动来服务的,这是其产生的基本目的,同时也是在监管中需要遵循的一个原则;其次,互联网金融从其功能属性上来看,其自身本身就存在金融的些属性,属于金融体系中的
部分,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符合国家金融调控和市场稳定的要求;第三,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其涉众面范围广,一旦出现问题,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而对其进行监管应该切实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为原则;第四,市场竞争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公平,金融作为服务经济的主要内容,不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传统线下金融,也都要遵守我国的金融法规,保证市场的正常秩序;最后是发挥行业自律的原则,通过行业自律,成立相关的行业协会,建立统一有效的行业标准,降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促进其健康发展。可以说上述几项内容是构成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原则,这点也在中央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对金融市场的评估内容中得以体现。同时这也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了指导原则,对于进一步促进互联网监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将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现状与启示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现状
1.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监管发展历程
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发展速度比较快,自上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的证券经纪商E-Trade开创基于网络交易的模式以来,美国成立了首家网络银行SFNB,该银行没有实体的营业网点,但是提供的业务与实体的银行业务类型一致,而且为广大的客户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受到客户的欢迎。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比较迅猛,在次贷危机以后,美国的P2P网贷行业中以Prosper、Lending Club为龙头,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监管并不复杂。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发生革命性变革的是2008年的Revesv.Ernst & Young案和SEC v W.J.HOWEY Co案,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这两起案件中,两家公司都对1993年的证券法中关于“出售未经注册证券”之规定有所违反,所以对Prosper宣布勒令暂停业务i。根据此次的判例,美国对P2P等互联网金融理财形式的监管进行了重新的定位,将P2P网贷行业归类为证券类型,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必须要按SEC的要求必须要将平台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2.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政策与法规
美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主要监管机构为SEC,但是除了SEC外,美国的联邦与州的证券监管机构也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美国为了有效的规范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为,2010年出台了“多的佛兰克”法案,该法案是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为进行监管,并且美国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也出台相关的新规定,对法案中的一些规定予以明确,有效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美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比较完善,美国审计署报告——《人人贷——行业发展新的监管挑战》中,对美国当前两种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模式进行了分析。虽然美国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监管模式并未予以统一的规定,但是美国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在立法与执法上具有较大的权限,因此在保护消费者投资权益上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1.及时更新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理财作为新兴的事物,其产生与发展离不开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出现受到投资者的欢迎主要是迎合了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而且收益回报率高。美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主要是借助相关的监管法案,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其关于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相关判例也为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依据。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制度的亮点在于美国的联邦政府会及时根据现实情况的需求而进行立法,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将新出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为纳入法律监管体系中,有效的规范其行为。
2.赋予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更大的职权
美国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在保障消费者金融权利,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美国不仅建立健全的多部门监管的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体系,而且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拥有执法权,能够对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效的约束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行为,防止其欺诈。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存在监管力度不足,特别是缺乏相关的立法规定,导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许多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缺乏相关的资质与担保就进行营业,特别是一些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缺乏有效的监管,存在理财资金自融自用,如e租宝融资理财平台就存在资金自融自用的情况,而且有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利用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幌子,实际实行网络借贷诈骗。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促使传统行业不断的与互联网技术融合,“互联网+”经济形态的出现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传统的金融理财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结合,形成互联网金融理财,长期以来我国民众的投资渠道比较狭窄,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出现为民众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资理财渠道,互联网金融理财能够摆脱传统金融理财的地域限制,而且理财组合的产品更加的多元化,如最近几年出现的P2P网络借贷、众筹、支付宝等,极大的冲击传统的金融理财产品。互联网的信息传播速度快,而且范围广,互联网金融理财在为投资者带来便利性的同时也存在诸多的隐患,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资质问题、市场准入问题、资金安全性问题、理财产品的可靠性问题都是值得关注的。最近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倒闭或者跑路,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的监管敲响了警钟,如何构建全面的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体系,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的健康发展,成为当务之急。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完善对策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方面的立法
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健康发展必须要合规发展,只有在法律的轨道与框架下进行的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为,才能真正被约束与规范,因此我国应当加快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方面的立法,目前由于我国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导致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出现监管混乱的现象,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监管机关、市场准入、运营标准、法律责任等方面都缺乏相关的立法规定。因此我国加快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立法,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市场准入,并对其运营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而且要对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风险与责任进行明确,引导消费者理性投资。
(二)建立行为监管为主的监管机制
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具有复杂性,就如美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模式也存在两种模式,一是多头监管,二是统一监管,目前美国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对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的监管,根据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但是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理财,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为涉及的行业广泛,而且涉及的主体多元,如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投资者可能是银行、也可能是券商或者是保险公司,而且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产品组合也存在多元化,因此分业监管容易导致监管机构出现责任推诿的情况。单纯从行为主体的角度难以对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因此应当从行为的角度进行监管,主要对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为的参与主体资格,参与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为是否合规等方面进行监管,特别是要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主要运营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其出现私自设立资金池的现象,有效的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核心原则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7138
近几年,我国经济建设得到了较为快速的发展,并且受到互联网行业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也日渐得到相对广泛的关注,逐渐在金融领域中占据了一定的位置。在此社会背景下,我国政府部门也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新时期应该重点推进互联网金融建设,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新时期,我国互联网金融管理部门应该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管制度,为互联网金融的科学发展提供相应的保障。唯有如此,在金融领域中,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才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金融行业也才能得以取得更大的发展成效。
1新时期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必要性
11有效避免社会个体出现不理智的金融借贷行为
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借贷能够借助互联网对借贷双方的信息进行科学的匹配,这种借贷方式相较于传统的借贷更为科学,不仅操作手续相对简单,放款工作效率也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提升,还款优势较为明显,在金融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发展优势。但是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借贷操作简单的优势,借贷人往往倾向于进行多次借贷,对金融市场的秩序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干扰,甚至会导致金融借贷个体出现不理智的借贷行为,严重限制互联网金融借贷的稳定发展。
12集体行为不理智冲击金融市场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相对广泛的应用,互联网金融企业逐渐开始在社会上兴起,为社会大众提供了更为多元化的储蓄平台,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将自身闲置资金投入到相关领域中,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获得储户的这些资金后,往往会选择将其投入到其他领域中,因此一旦储户出现集体不理智行为,必然会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造成巨大的冲击。
13互联网金融风险承担能力较低
受到网络因素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一般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但是互联网中的诸多金融项目都无法有效地承担风险,甚至一些互联网金融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为了获得更多的效益,也往往会选择在向客户介绍产品的过程中夸大产品的功能和回报,采取隐性承诺的方式,诱导客户实施大量的投资。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产品出现问题,互联网金融项目又不具备相应的风险应对能力,必然会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1]
14互联网金融规模极大地限制了部分问题的解决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一般会涉及诸多的项目和相关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以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和金融平台自行完成相应的理财投资。在此过程中,投资者往往会遇到一定的问题,但是由于无法接受对应的服务,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投资者在无法解决全部问题的情况下必然会面临更大的经济风险。
15互联网金融投资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
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选择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合理推销的过程中,将产品的高收益作为基本的介绍点,却对产品的风险相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相关投资者无法对金融产品形成相对透彻的了解,严重限制了投资者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投资者在进行不合理投资的情况下需要面临的风险也随之提升。
2互联网金融管理应该坚持的核心原则
21表现出适当的风险容忍度
在金融领域中,不同的金融衍生品在发展过程中为了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着的社会需求需要进行逐步的创新,互联网金融也是如此,其要想在新时期获得更为稳定的发展就应该为了适应供给的变化对自身相关项目进行科学的调整,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奠定基础。一般来说,为了保证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和相关实体经济能够从互联网金融领域中获得特定的产品和服务,金融业在对互联网金融加以管理的过程中就应该适当地预留下足够的空间,避免由于管理过早对创新产生压制性影响,限制整体兼容效率的提升。[2]相关经济学研究专家也在对金融风险问题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指出任何制度的建设都应该能够在专制和无序这两种重要的社会成本间进行可序的权衡,只有如此,才能够保证整个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保持明确的方向,避免金融失误的产生,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重大风险实施科学的防范。
22适当推行动态比例监督管理
一般来说,在金融领域中,金融监管从管理程度上进行划分可以主要分为四个基本层次:其一,市场自律。在金融领域中一般由行业协会和相关金融企业协商自律准则,促使金融行业中的相关成员能够自觉尊重自律准则,提升金融管理效果。其二,注册。相关金融部门能够借助注册的措施对不同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进行动态掌握,进而制定科学的监管对策。[3]其三,监督。为了提升监管效果,监督市场应该保持持久运行的状态,在不必要的情况下不能够取消监管措施,保证金融监管实效。其四,开展严格而审慎的监管。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地向一些相关的机构提出对资本的监管需求,并注意对现场加以调查,保证监管工作的及时性和客观性,为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发展创造条件。
23注意将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进行有机结合
在当前我国监管当局所实施的原则性监管模式下,应该适当地对监管对象实施科学的引导,注意分析其是否能够在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中最终形成特定的监管目标。一般来说,在这一原则的限制下不会对监管对象提出过多的要求,也不会掺入不合理的干预性业务。[4]同时,基于规则性监管模式,监管当局将成文法律作为监管依据,强制性要求相关机构执行特定的金融业务程序和业务内容等。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管理者将两种监管方式进行有机结合,能够实现优势互补,促使互联网金融监管取得更大的成效。
24高度重视监管一致性原则
在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中,相关金融机构出于利益的追求,利用监管标准中存在的差异处或者模糊处,进而在发展过程中制定相对宽松的监管标准,最终实现监管套利的目的。这种行为的存在极大地妨碍了公平竞争,也对市场秩序产生了相应的破坏性影响,因此需要受到一定的重视。基于此,监管当局应该适当地实施监管一致性原则,对传统金融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实施统一的管理,保证将两种监管方式加以联合,促使监管效果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5]
3结论
总而言之,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社会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互联网金融行业逐渐兴起,形成了特定的金融模式,对我国金融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产生着一定的积极影响。因此,新时期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工作的重视,可以适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效提升互联网金融管理水平,让社会大众能够享受到更为优质的互联网金融服务。
参考文献:
[1]马强伟,呼雪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现代经济信息,2015(23):271
[2]王莉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探讨[J].现代商业,2015(5):75-76
[3]钟伊慧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现代经济信息,2015(6):33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特殊性;监管策略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在许多领域都展现出来便捷的使用优势。“B2B”以及“C2C”模式的出现,使互联网在金融行业迅速发展,这在一方面推动金融行业飞速发展,便利了金融以新的方式进行宣传和资金流动,然而同时,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也表现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的特殊性。不同于传统的金融行业,新的经营方式与经营模式,增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风险。为尽量避免在互联网领域出现较大的金融风险,应从各个层面提出解决该问题的方案。
1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
1.1简述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而形成的资金活动的一种新的金融形式。与传统的市场直接融资,商业融资模式不同。互联网金融是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财产类的交易。相比较以往的融资方式,互联网的融资方式具有成本低,交易迅速,参与广泛,支付便捷,透明度高等特点。随着当前经济的发展,类似于支付宝,网贷,余额宝等新的交易方式出现并被大众所接受,互联网金融越来越成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
1.2对互联网金融特殊性的分析
1.2.1稳定性低虽然互联网金融为小型微型企业解决贷款问题有一定的帮助,且具有广泛的市场。但就从其稳定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因为互联网在金融运行中使用的是虚拟的货币,具有金融虚拟化的特点。并且运行过程中,多网的交织,增强了其风险的特殊性。与传统的金融行业相比,不稳定,不安全的因素众多。1.2.2系统性的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网络的支持,所以对相应的技术设备,技术安全要求比较高。互联网相应的风险控制必须由电脑的程序和软件的系统来完成。因此,要保证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安全,必须保证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安全。在传输中,如果互联网出现故障,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等因素,则会使互联网甚至金融行业的瘫痪。所以,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运行机制中,要加强对密钥的管理并且努力完善加密技术。互联网交易的运行依靠计算机来执行,依靠互联网传输,加强对互联网的安全建设,相关机制体系的完善,防范黑客和病毒的入侵,提高技术和设备,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业的顺利运行。
2.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应对的政策及措施
2.1建立并完善安全的运行机制,营造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环境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的安全系数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由于现代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还很不完善,缺少必要的制度和监管支撑。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会遇到很多的风险,要规避风险,需要政府建立完善的金融管理体系。对金融市场和互联网在金融行业的运用进行科学,全面,合理的分析预测,以及有效的预警。利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监测手段,在金融数据得以大范围共享的同时,逐步完善经济的平台建设,从而减少不可控风险的发生。同时,建立安全的运行机制需要政府完善审核机制,规范发展。努力将其置于合理有效的监督范围之内。一套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进行多方位,全方面的控制及运营,可以从根本上控制风险发生的源头。避免市场盲目性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对于金融行业的软硬件加以规范,可以参考国内外的标准,将我国当下的发展趋势同国际上优秀的经验相挂钩,从而促进本企业的发展,在此同时,也可以提高本企业走向国际的机遇。准备好预备方案是在发展过程中规避风险,随时应对各种危险发生的另外一个重要手段,利用可知的技术手段作为后备预案,从而为虚拟的金融体系增加一份保障。
2.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建立合理完善的监督体系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行业的经济发展越来越迅速。但是,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成为制约金融经济发展的一大因素。近几年,互联网的犯罪事件越来越多,犯罪的比例在也相对较高。如果没有相应的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制裁,没有合理的监督惩罚机制将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就不能从根本上对广大互联网投资用户的财产进行保护,用户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同时,虽然互联网的发展迅速,联系也不断加强,但互联网相应的体系还没有建设起来。当前,对互联网的监督体系方面的缺失也是互联网金融体系发展中的一大弊端,政府需要将监督的主体和广度落到实处。在监督体系的建设过程中,适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培养一批相关方面的专业人才。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完善监督体系,这样可以起到更好地监督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出更高效的作用。
2.3培养道德意识,提高行业自律,实现良性竞争
互联网在生活中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远远高于传统金融经营模式。网络金融的发展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将资金投入到虚拟的货币基金中,利用高风险、高回报的方式进行金融资金流转。在这一投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未知的因素,发生我们未知的情况。并不是没有任何的风险。而一些商家为了赢得经济利益,打出“高利润,无风险”的宣传。欺骗投资者。在当前法律体系尚未完善,监督机制尚不合理的情况,提高行业的自律意识和行业的道德素质。促进行业内部的监管制定行业内部的规定。并且尽全力保证其正常运营。这样起到的效果要比行业外部的监管,更直接有效。总之,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互联信息技的发展,全球经济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对经济效率的不断追求使互联网金融业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逐渐成为经济发展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但在体会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优势时,也不能忽略它存在的风险,不稳定性,安全性,相关政策的不到位,监管体系的不完善,这些都是不可忽略的因素。分析和研究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的特殊性,并且提出监管策略,对未来金融行业的良好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都很有帮助。
【参考文献】
[1]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05)
[2]李虹.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研究[J].科学中国人.2015(02)
【关键词】P2P 民间融资 网上微型金融模式
一、引言
P2P公司的成立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为方向,是引导民间资本向正规化转移和向金融服务发展的有益探索。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领域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业务正不断被中小企业所接受,该融资业务充分利用了电子商务服务机构所掌握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使整个贷款过程方便快捷和风险可控。这种新型的公司模式既属于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创新,又属于小额贷款公司模式的创新。
二、P2P的理财理念
P2P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而P2P理财是指以公司为中介机构,把这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借款方可以是无抵押贷款或是有抵押贷款。而中介一般是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为盈利目的或者是挣取一定息差为盈利目的的新型理财模式。北京市场P2P理财公司众多,产品各不差异,收益率也不一样,建议投资者在选择产品时能理性的、谨慎的选择一款适合自己产品。同时,在选择P2P公司时一定要多走动,多调查,选择有正规资质,规模较大,信誉好的公司进行办理业务,这样可以保障投资者资金的安全。选择不动产抵押类的P2P理财产品风险相对来说要小一些。
三、P2P发展壮大的机遇
行贷款存在巨大的缺口,银行信贷持续偏紧。无限广阔的市场,可以说,只要是银行的客户就有可能是人人贷的客户。不断快速增长的消费需要,创业需要,以及民众借贷观念的转变。现存法律、法规、政策下存在生存空间,只要不触碰底线并有长远计划,则可长久的发展。
四、P2P运作模式
人人贷服务平台主要针对的是那些信用良好但缺少资金的大学生、工薪阶层和微小企业主等;对于这些借款人,无需他们给出贷款抵押物,而是通过了解他们的身份信息、银行信用报告等,来确定给他们贷款额度以及贷款利率;中介机构将这些信息体统给资金出借人,有他们双方直接达成借款协议,资金出借人获取贷款利息;目前做的比较好的中介公司为宜信公司:目前该公司平台上有6万借款人。起每一笔借款额度农村是几千到1万之间,都市在5万左右。公司盈利方式则来源于,借款人支付的资金成本和需要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的差额。P2P最大程度降低了贷款风险。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而信用又可以分成四大类:信贷信用、行政管理信用、社会信用和交易信用。信贷信用反映的是与金融机构合作方面的信用状况,不够全面。行政管理信用是市场主体与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共服务部门发生关系时积累的信用,相对全面也是目前市场上主要信用服务机构所能提供的信用信息的主要内容。
五、P2P存在的问题
P2P的信用风险是主要风险,一旦借款人不还钱,那么P2P网贷投资者就有损失本金的可能性。在我国,许多作为资金中介的网贷平台充当了担保人的角色,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则平台会先行垫付本金或者本息,这能够让投资人避免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信用风险,继而保证投资人的本金安全,而所有的风险只在于网贷平台本身是否可靠,平台自身是否能够承受逾期的压力。只要平台存在,那么投资者几乎就没有损失本金的风险。P2P资本规模有限,后续资金来源不足资金是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要素。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外部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只能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家银行的融通资金。这一规定,限制了P2P公司正常的融资渠道,使其无法获得低成本的社会闲散资金为其所用,导致了后续营运资金不足,资金周转率、利润率降低。虽然根据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融入资金,但这不足以缓解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压力。
六、P2P产生的社会意义
(一)P2P的出现,为解决中小网商融资困境提供了新的范例
多样化的融资体系有益于国内金融体系完善和电子商务发展,更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小企业的融资困境。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凭借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了一个更便利、更灵活的为广大中小企业及创业者扩大经营融资的新渠道,对现有金融服务体系是一个重要的补充,与传统商业银行形成差异化竞争,势必将促进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是值得大力扶植的。
(二)阿里小贷模式是产业链融资的创新之举
产业链融资是最近几年兴起的一种贷款方式,由产业资本大户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向产业链中的相关资金短缺企业提供贷款服务。此举既为供应商解决了资金问题,又完善了产业配套服务。
七、P2P的发展方向
从政府发表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不难看出,政府的立场很明确,就是给予平台生存发展,警示风险及问题,不能说政府不做为,而是在等待时机,立法是有滞后性的。从小额信贷P2P公司情况可以看出,资本市场的运作可以带来丰厚的利润,并投入资金量有限。催生了一大批打着小额信贷P2P幌子的企业。这就需要以下几点来约束这个行业了。首先,行业自律,行业内部监管,;其次企业自身的自我约束。投资人,其实既是利益的获得者,同时也伴随着血本无归的受害者。首先,投资者需知投资有风险,结合自身情况来衡量;其次,对此市场要有所了解,找到资质优良的公司。在市场所有参与者都能各行其是,才能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参考文献:
1 银行金融市场失灵的表现
1.1 自然垄断。银行业不仅在国民经济中拥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几乎任何个人、经济组织、社会事业单位和行政部门都得使用它们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而且又有市场壁垒高、投资规模起点高、投资/产出比率高、投资地区垄断性强、创造外部经济等特征。因此,可能会导致价格歧视、寻租等行为并损害消费者利益、降低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1.2 人为垄断。2011年3月起,监管部门重启了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限制。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垄断固有的低效率,如创新惰性、内部管理混乱、腐败、服务水平低下、员工素质不高等。
1.3 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之间存在着双向的信息不对称。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相反,国有银行把大多数资金贷给了国企和地方政府,还有的流向高风险高收益行业,如房地产。这背后除了有利益驱动的原因外,还因为中小企业还款能力较弱,银行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人力、物力来调查企业的财务和信用状况,在发放贷款后,还要加强监督力度保证贷款的收回。
1.4 加剧收入分配两极化。由于银行资金偏好投向国企、地方政府以及房地产行业,这些部门本身就具有政策优势,融资成本较低,收益较高;而大多数中小企业只能通过高利贷筹资,融资成本较高,收益较低,甚至还可能导致资金的反向流动,使融资难问题更加紧迫,拉大收入分配差距。
2 互联网金融产品在矫正银行金融市场失灵中所发挥的作用――以余额宝为例
2.1 促进金融的快捷化、高效化、普惠化。余额宝深度运用互联网金融的三项最重要的技术――大数据+云计算+云平台,最终促成低成本、高效率、高稳定等性能。更重要的是,余额宝借助便捷的服务和高效的信息技术,将金融、投资观念渗透到生活中去,转变消费者的理财心理,变被动理财为主动理财,使消费者能更积极地投身资本市场活动中,这对于中国经济的长久持续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2.2 利率发现,倒逼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余额宝七日平均年化收益率远远高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原来,余额宝存在于利率完全浮动的拆借市场。2013年下半年由于银行疯狂销售理财产品,期限错配导致资金面紧张,通过同业拆借市场吸收资金,相应地,拆借利率一度很高。余额宝就诞生在 “钱荒”时期,相比利率管制的存款市场,收益率自然很高。这是对政策扭曲和金融抑制的理性回应,反映了市场对取消利率管制的强烈需求,倒逼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
2.3 打破垄断局面,引入竞争机制。由于近几年中国通货膨胀率走高,银行存款购买力在缩水,对此广大储户意见很大。余额宝本质上是支付宝为个人用户推出的通过余额进行基金支付的服务。原先支付宝上有大量沉淀资金,淘宝用户也经常抱怨支付宝占用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如何保证既能提高客户黏性,又能化解沉淀资金僵局呢?余额宝是一个有益的尝试,第三方支付机构借道货币基金,以盘活沉淀资金。这给银行业务的创新带来了很好的启示作用。与此同时,余额宝还有比银行卡更便捷的用户体验,近似于现金的流动性,群众基础……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不断问世,银行存款必然会出现分流,撼动了银行集团的利益,削弱了大型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
2.4 加速传统金融业融入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业的改革是大势所趋,改革方向目前仍不明朗,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传统金融必将加强与新兴互联网的合作。需要厘清的是,互联网金融是给传统金融机构增加了电子化、网络化的手段,而非给互联网行业附加了金融业务。其根本因素在于互联网,但它不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
此次余额宝的推出,对商业银行的最大启示应当是“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一直以来,银行都忽略了广大散户的“长尾效应”。余额宝上线后,销量呈几何增长,也从反面反映了银行服务缺乏客户黏性,客户体验差。因此,这次余额宝的“搅局”对银行来说,是挑战,更是机遇。二十一世纪的经济是以整合现有元素为特征的整合型经济,数据互联网和银行功能的整合才是真正的金融未来。
3 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考――以余额宝为例
余额宝虽然是货币基金,相对股票、期货风险已小很多,但投资风险仍不可避免。余额宝的明星效应很容易让投资者看不到它背后隐藏的风险。美国版余额宝Paypal货币基金于2007年达到峰值,规模接近10亿美元。但在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大量投资者蜂拥赎回。2008年后,Paypal收益急剧下降,最终Paypal不得不关闭该基金。正是因为这样的前车之鉴,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发展,该类产品的未来仍有待观察。应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外部监管和行业自律,不能听任其不受约束地“野蛮生长”,也不能误以为加强监管就是遏制金融创新。
3.1 创新监管思路,处理好管理与创新的关系。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时间不长,所以监管层面上没有很多经验可循。但很明确的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一定不同于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否则会扼杀创新。必须在监管过程中以宏观金融环境稳定健康持续发展为前提,制定出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根据现实情况修订证券法、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提高监管的预测性。
3.2 混业联合监管。“混业”指需明确不同金融部门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职责和规则,“联合”表示虚拟网络和实体经济齐步迈进,互相包容性发展。各行业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高规格的横向协调机构和协调机制,在管好自己“责任田”的同时,主动沟通配合,积极推进联合立法执法,避免出现立法和执法不属同门、相互脱节“二元化”的监管。
3.3 反洗钱核查。央行在2014年3月推出收缩第三方支付规模的政策。毫无疑问,考虑到国家金融安全,反洗钱核查环节必须严加管理,否则支付宝的所有人会成为洗钱集团的挡箭牌。然而,由此也引发了究竟多大的支付规模最为适宜的争论,如何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刺激消费需求,保障消费者利益,这给监管部门提出了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