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0:57: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市场监管体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本文所述的大市场监管体制,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层面将工商、质监以及食药等涉市场监管的部门和执法队伍进行整合,组建统一市场监管力量的管理模式。从历史角度看,这次基层市场管理体制调整有着深厚的时代背景,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统一规范期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收权”。党的十五大召开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在经历了“制度破壳”和“价值认同”后,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各地的经济建设热情得以充分释放,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但与此同时,由于顶层设计的滞后,商品经济快速发展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价格双轨制的实行导致了计划内外倒买倒卖和权力寻租现象严重;再如,盲目的经济发展冲动引发了部分地区恶性竞争,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严重影响了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于是,如何尽快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形成统一高效的经济运行架构,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市场监管领域“集权式”改革应运而生。例如,1999年3月,经山东省政府鲁政发〔1999〕19号文件批准,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划省垂直管理;次年,政府机构改革又将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上划省垂直管理。另外,这一时期其他省市也先后进行了相应改革。总的来看,上述改革举措的实施,缘于各地均希望通过上收权限,在更大区域范围内对市场秩序进行重塑或规范,进而打破长期以来地方无序、粗放的市场格局,构建起更为科学完善的现代化市场体系。
(二)特色发展期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放权”。从20世纪末开始,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日益成熟和完善。据统计,目前我国95%以上的商品资源已由市场来配置,四通八达、服务周到、种类齐全的市场体系已基本建立。与之相对应,我们也看到,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红利的释放,地方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在不断加深,对市场的驾驭和管理能力也日益提高。然而,发展与问题总是相伴而行,经过十余年的高速发展,以投资驱动为主要形式的经济发展模式逐渐式微,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进入“7时代”。面对新常态,如何培育出更为丰富多样的市场样本,形成多极拉动的经济发展格局,亟需调动地方政府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于是,将原先垂管的相关部门重新下放地方,便具备了条件。例如,2009年9月,经山东省委、省政府鲁发〔2009〕18号文件批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由省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政府分级管理;2013年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各地又将工商、质监下放地方,实行属地管理。
二、问题分析
2014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意见提出要加快县级政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于是,配合着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本着加强基层政府市场监管能力的需要,各地开始探索在县级及以下层面将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采取二合一或三合一的模式,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机构。但改革之初,由于没有现成经验可循,加之当前体制的运行惯性,使得改革陷入了双重困境。
(一)专业化监管困境
根据马克思的分工理论,社会生产现代化程度越高,分工就越精细,相应对管理的需求就越专业。据统计,按照发达国家行业界定与演变规则,目前我国行业种类大体可以分为机构组织、农林牧渔、医药卫生等21大类、770多小类(数据来源《财富中国》)。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市场领域出现了许多新型经济模式,例如,物联网、互联网+等,这些新生事物与传统行业相结合,促使了部分市场领域近乎呈裂变式分化和成长。市场的高度分化,使得不同行业之间的专业壁垒更为明显,具体到市场监管领域也是如此。比如,工商领域的电商监管、质监领域的特种设备监管和食品药品监管之间就有着明显的专业鸿沟。面对这种情况,在基层组建的大市场监管机构,能否统配好原先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人员力量以及相关检验检测和执法资源,进而对基层市场的各相关环节进行有效监管,成为当前基层大市场监管体制构建的一大困境。
(二)安全风险困境
安全风险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在此将其单独列出,并不是对上述专业化监管困境的重复强调,而是因为基层市场监管的食药领域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并且这类风险一旦产生,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和舆论、问责压力,会直接对现行政府机构改革产生影响。具体而言,随着社会文明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其对个体的“人”必然越发关注。那么,在日益民主的自媒体时代,食品、药品作为可以直接对人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产生影响的产品,由其引发的安全事故,自然可以短时间内凝聚起强大的社会关注。然而,这种关注一旦转为集体问责,就会对改革走向产生影响。例如,2008年由三鹿集团肇始的奶粉污染事件,以及随后引起广泛关注的毒豆芽、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直接推动了后来的食药监管体制改革。进而言之,也正是由于上述安全风险的存在,导致了部分地区在推动基层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时顾虑较大、态度谨慎,进退之间使改革陷入了又一困境。但纵观改革大局,国家鼓励在基层进行大市场监管实践,具有一定前瞻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符合大部制改革方向。就县级政府部门而言,日常工作中专业性政策的研究制定较少,更多情况下是相关改革举措或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这为组建综合性工作部门提供了有利条件。另外,在县级层面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机构,还能在有效缓解机构限额压力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节省行政成本。二是有利于强化基层食药监管力量。随着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日益完善,工商部门的管理和执法职能相较以前弱化趋势明显,但由于体制调整的惰性,基层沉淀了大量工作力量,工商管理人力资源闲置问题非常突出。在此前提下,推动基层组建大市场监管机构,可以在编制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实现人员编制的低成本转移。三是有利于基层综合执法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在基层组建市场监管机构,有利于统合工商、质监、食药等涉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力量,进而为下步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积累有益经验。
三、几点建议
总而言之,从目前的改革实践看,对于那些机构限额、人员编制相对紧张的地区,进行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有一定好处。针对当下基层大市场监管体制构建面临的双重困境,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统筹推进改革。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一个环节的纰漏,都有可能影响整体效果。在基层进行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既有上下对口的调整阵痛,又有基层食药监管的风险约束。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推进改革时,要充分调研,切实摸准查实改革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并相应做好预案处理。同时,要坚定改革决心,市委、市政府一旦做出改革部署,就要一抓到底。要加强统筹推进改革的制度设计,将各项改革的目标任务、推进措施、督查手段进行细化分解,确保改革工作环环相扣,取得实效。
(二)建立协调机制,优化监管流程。在基层进行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并不是简单地将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进行物理合并,而是要通过对各种市场监管力量的优化整合,以图发挥出“1+1>2”的效果。但想达到这一目的,首先要建立起新的上下级协调配合机制,并以制度的形式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如何与上级分设的对口部门进行协调配合予以明确,防止改革后出现“一对多”的混乱局面。其次,还要不断优化部门内部业务流程,使不同模块的业务,既能单向运转流畅,又能与其他业务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提高基层市场领域的综合监管能力。
关键词:市场;市场经济;市场监督管理
一、市场监管体制框架
市场监督管理(简称市场监管)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所谓市场监管,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凭借其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运用经济、行政、法律和社会组织等手段,对市场上的商品交易与流通活动进行组织、计划、调控和监督活动,以实现国家调控经济和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
市场监管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经济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家经济管理的目标所设置的市场管理机构、组织制度和监管制度的总称。它包括市场监管机构体系及其法律地位,各机构相互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等。市场监管体制框架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即宏观层次的市场调控和微观层次的市场监督。
(一)宏观市场监管体制
宏观市场监管体制是由对市场具有计划、组织和调节职能的组织机构和运行制度所构成的市场监管体系。这些机构除了财政、计划、中央银行、统计信息等国家综合监管部门外,还有许多业务主管部门,如内贸、外贸、劳动、文化、房地产、技术等。这些国民经济调控机构,通过市场预测、信息指导、财政货币政策、经济计划等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或宏观调控。
(二)微观市场监管体制
微观市场监管体制是微观层次的市场监管体系和制度。在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进行规范、监督和查处,其一类是市场监管专门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它是国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着对市场体系进行全方位、综合性行政监督和执法的职能。另一类是市场监管专业机关,如技术监督、物价管理、海关、卫生防疫、税务稽查等机关,它们从某一专业方面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监督和查处,市场监管只是其职责体制的主体,这种体制有利于广泛运用社会力量,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市场监督原则
(一)法治原则
市场监管的法治原则,就是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树立和贯彻法治思想,监管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不仅要严格依照法律来衡量经营者的行为,而且监管者自身的监管行为也必须严格受法律约束。没有法律依据而做出的任何认定和处理,都是不符合法治原则的;有法律依据但不正确理解法律或不正确使用法律而做出的处理决定,也是不符合法治原则的。要克服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无法律意识的心态,消除以权代法、随意执法的弊端。市场监管活动应该坚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通过建立监管制度,明确监管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要建立内部激励、约束、考核和奖惩等机制,做到各司其职,不渎职、不越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二)统一监督原则
统一监督是指政府监管机关对所有的市场活动贯彻执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意图、政策、行政指令和法律规范。所有部门分割、地区分割、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市场监管现象,都与统一监督原则背道而驰。要实现统一监督,首先,要制定和实施统一的、适用于各类市场和所有交易活动的市场监管法律政策;其次,应将各部门各地区的法律规范协调一致,不能相互矛盾或冲突;再次,必须精简机构,机构过多不符合市场经济和行政改革的发展方向,机构越多越庞杂,社会支出越多,国民经济运行的成本越高,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最后,要理顺体制,体制是运行的保障,再好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人员,也会因不合理的体制而难以发挥作用,甚至偏离监管活动的目标。
(三)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在市场监管中,公开是指市场交易公开和市场监管公开。市场监管的目的是实现公开交易,保护公开交易,排除隐易。公平是一种环境,它的实现首先取决于外部赋予市场主体相同的政策条件,不应在参与市场活动的条件上规定不同的标准而产生歧视现象;公平的实现还要求每一个市场主体平等地对待任何交易对手,不应在交易条件上采取有悖法律和商业道德的差别待遇。公正,就是公道、正直,它是指市场监管者对事件的处理方法和态度,它要求市场监管者处理交易纠纷和违法行为时,执行同一标准,不因亲疏而不同,不因时空变化和个人情绪等因素影响公允办案,也不能为谋求私利或接受贿赂而徇私枉法。总之,公开、公平、公正是相互关联、协调统一的市场监管原则。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公平是公开、公正的目的和结果,公正是公平、公开的关键和保障。
(四)正确处理政府、企业、消费者和国家之间利益关系的原则
市场是各种利益关系的集合,它集合着政府的利益、企业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市场监管的任何一项措施都必然对各方,至少对某一方或几方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市场监管实质上是对各方利益不断地进行调整或协调的过程。市场监管在处理各方利益关系时的原则应该是在不违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给微观主体以最大的自,协助各主体实现其最大目标。具体说,也就是在企业利益的保护上坚持最大化,在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上坚持合理化,在国家利益的保护上坚持根本性。
三、市场监管方法
(一)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靠其行政权力或权威,通过市场监管的政令、条例、文件和其他行政措施,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和控制的一种监管方法。运用行政手段监管市场是市场监管的重要方法,其主要途径有:一是国家通过制定和行政命令、政策、规定、条例等来监管市场;二是市场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行政监督来督促市场监管客体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在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公布后,各级市场行政管理机关应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行政监督,以保证这些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三是市场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运用行政手段对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市场行政管理机关要对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以督导市场参与者的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指国家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立法和司法程序确定市场运行的规范,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监管方法。市场监管的法律手段主要是通过市场立法和市场执法来实现的。市场立法是市场执法的前提,市场执法是市场立法在市场运行中的实现。有了健全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仅仅是为监管市场创造了条件,若要真正使市场依法运行,还需要有效的市场执法。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监管法规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市场监管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会受到损害,市场主体的法制观念会越来越淡薄,整个市场就将变成一个无规则游戏的场所,市场经济秩序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各级市场监管组织都不能凌驾于市场法规之上,要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法规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其他手段
1、思想教育手段。指市场监管组织和宣传教育机构为实现市场监管目标,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对市场行为主体进行的舆论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以影响市场主体的思想和行为,保证其正确遵守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
2、消费者的监督。指依靠消费者来加强对市场监管的一种方法。消费者是商品或服务的接受者,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优劣和市场秩序好坏的受益者或受害者,所以消费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容易培育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消费者人数多、范围广,是强有力的监督群体,能够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市场中介组织尤其是政府职能机构要支持和保护消费者监督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使消费者监督与其他市场监督手段一起形成良性机制。
综上所述,不同的市场监管手段,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效用范围,并且以各自不同的形式发挥其监管作用,从而对市场运行产生不同的影响。这种影响是每一种市场监管手段在某一特定领域产生的,因而对错综复杂的市场活动过程,都表现出各自的局限性,如果只运用其中的某一种监管手段,即使是最重要的手段,要实现市场监管目标都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各种市场监管手段只有相互配合,取长补短,形成系统的合力,才能够有效地发挥系统监管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军扩,廖英敏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研究报告[N].中国经济时报,2007-08-06.
2、陈宗胜等.中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进程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关键词:资本市场;监管;成效;体制
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分业监管。中国金融体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但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各管—块,不同品种证券的市场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种证券的—二级市场之间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现是:证监会是中央主管机构,地级人民银行在市场监管上颇有影响,财政部、中央银行介入市场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场所的管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就伴随着始终。但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危机四起,从20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上市公司频频发生造假事件,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市场运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将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发展。
1.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体制,在分业集中监管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适度的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作为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部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机构的审批,这意味着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权限在两个部门被分割开来。
在1992年以后,人民银行不再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但它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这意味着证券机构在审批和经营管理上受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
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以及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证监会一起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响其正常操作。
1.2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成效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所投入的成本与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结果的分析,可以从我国资本市场效率与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监管能否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充分保证市场效率,关键在于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监管制度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效率的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特别是监管制度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与监管失效的同时存在,成为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现状,对资本市场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根据市场证券价格对信息反映的范围不同,把市场划分为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强型效率市场。经济学界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成效分析主要按照上述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一般研究主要是对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进行研究。以往对我国资本市场弱型有效市场的实证检验有,俞乔(1994)对上海、深圳股票市场股价变动的随机假设进行检验。他利用上海、深圳的交易所自成立到1994年4月底的各自综合股价指数的观察值,通过对误差项序列相关检验、游程检验和非参量性检验,排除了上海和深圳股价变动是“随机游走”的可能性,得出了上海、深圳两地股市非有效性结论[1]。
半强型有效市场检验的有:杨朝军等(1997)选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间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为样本,对各家公司股价在公告前后的变化进行详细地分析,以检验市场对送配信息的反应。结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经能够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说明中国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开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而笔者在对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数进行实证分析也得出我国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的结论。
2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证监会效能不足
在中国资本市场管理体系中,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的人员编制不足和缺少足够权威,导致削弱实际监管效果。很显然,在证监会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重复监管的现象,而监管职责在证监会和人行之间的分割,又导致某些监管领域落入夹缝之中。而对于市场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针对证券商和机构投资者,事实上缺少监管。
2.1.1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
证监会在名义上是主管机关,但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只是附属机构,只能起协调作用,监督的权利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现阶段市场已形成了以股票、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基金、可转化债券同时发展的直接融资工具体系。而从目前的监管机构分工来看,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股票、基金、可转化债券;财政部主管国债的发行、兑付;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企业债券的发行。证券主管部门存在着多头化,易产生整体监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效率和证券各品种之间的协调配套发展。
2.1.2证监会地方办事机构行政能力的独立性受到制约
本地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很大。证券市场运行中屡屡发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国证券监管系统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级的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很大制约。
2.1.3证监会权力制约不能有效辐射其全部管辖范围
证监会权威性的不足与监管权力分散性是相联系的,监管权力从横向看分布于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和国资委等机构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标亦有冲突之处,居高不下的协调成本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从纵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间,多家平行机构从不同侧面,各个地方从不同范围(地域)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造成利益的冲突、责任的推卸、监管的盲点和监管力度的不平衡,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统一性,造成某些领域事实上的无人监管。
2.2资本市场监管理论创新不够,市场管理者不能有效进行理论建设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理论研究主要还是局限在对资本市场现行问题的补救上。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中坚作用,证券市场的基本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对资本市场结构、运行问题缺乏理论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现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不顾长远的急救方法,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参考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都有一个明确的行动宗旨和一系列行动细则组成的纲领性监管框架,这种框架是其监管部门长期行动的准则。在缺乏长远规划的情况下,监管上被动地长期处于救火状态就是难免的。
2.3资本市场自律性监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市场自律性监管机制功能
我国目前的自律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沪深两地交易所自律组织;二是证券业协会。两个层次在行业自律中都存在问题,首先是两地交易所存在明显的地方利益,其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预,因而难以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指导原则。其次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一家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不能发挥自律作用,这与目前证券市场多头管理格局有关。因此,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监管与自律仍然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2.4资本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国家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问题存在法律盲点,难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并且退市标准不统一,尺度难把握。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由于现行法律对地方人大如何监督中央驻各地的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及人大财经委难以对驻各证管办实施监督。实际上,《证券法》等于没有明确对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及应该由谁来监管。
3启示及对策
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如何有效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能、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3.1构建资本市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及时发现有关宏观经济指标的异常反映并及时进行调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这里的关键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灵敏的资本市场危机预警指标体系。
3.2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稳定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会计审计制度落实,规范上市公司组织结构,以此来消除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所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的监督。
3.3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步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作用机制是否合理,是关系到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切身关系的一件大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资本市场向国际市场靠拢,迎接WTO挑战的迫切任务。
市场经济要正常健康的发展,必须要得到合理的市场监管。同时国家职能一部分体现在市场监管上,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是有理论依据的。对市场进行监管就是由市场经济中内在规律决定的,市场监管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体制改革和奠基市场经济的要求。所以,市场监管具有重大意蕴,而市场监管的措施很重要,需要建立独立的机构、垂直的隶属关系网、集中化职能、经济秩序的专项化、职业团队专业化。只有有效监管,才能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市场监管体系
建设市场监管体系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政府的权力是有边界的,为了更好地发挥好政府的职能作用,必须妥善处理好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等之间关系。为此,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重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的职能定位,这就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但是现实情况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凸现了政府在履职中还存在着市场调节越位、市场监管缺位、社会管理错位、公共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因此,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迫在眉睫,加强市场监管、建设市场监管体系是政府履职的需要,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更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
市场监管体系是由监管立法、执法监管、监督问责等构成的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
第一,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监管立法是基础。
首先制定《商事登记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急需制定一部完善企业登记制度的法律,以统一其标准和条件。市场监管要按国民待遇平等的原则,对本国的、外国的,或者是自然人、法人对于在中国境内开设、开办企业的条件是一样的,并不会因国家因素之不同、或者所属所有制文化背景的不同,而对企业开办方有不同的条件和要求。目前我国有部分经济的单行法,但没有制定商法典,两者是相互配合作用的。统一施行的《商事登记法》可以有效地调度登记机关的行政权,使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这一系列的行为都规范化,有效引导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
其次,完善《市场监督管理法》。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剧,必然会导致国内市场的经济形态和经济结构,以及竞争方式的深刻改变。这将对掌管市场监管事宜的工商管理行政机构带来新挑战。所以这要求制定一部相当于工商行政管理的、对工商行政的职能加以规范化的法律,同时有助于解决经济执法中手段不完善的问题,保证日常市场经济贸易的公平、公证和竞争的正当化。同时,还要利于保证我国在参与全球贸易时的正当利益,因此《市场监督管理法》还应该向着国际化公平贸易方向完善。
第二,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强化执法监管是核心。
目前思路和过渡选择。行政执法方式运用在市场监管可以发挥监管优势,但现行的按照具体的项目进行的专项管理割裂了市场经济事项中的内在联系,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和优势,市场监管的效率也因此降低。在现有的状况下,根据不同市场交换对象的性质差异来划分市场,把市场划分为不同类型的各个部分,并且由行政执法的各个部门对对应的市场进行综合市场监管。这样的形式可以使行政的职能得到更完善的发挥,市场经济也能得到更为专门的监管。
近年来,我国一些城市在城市管理这一方面加以综合执法试点,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各个方面的处罚权。行政执法体制以改革、创新为目标的,一定要把综合行政执法施行到底。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相统一、适应、可行的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是为了整顿化、规范化市场秩序的配套措施。综合执法要求遵守“两个相对分开”原则,也就是制定政策与监管、技术检验与监管的分割。成立后的综合执法机构,具有对应的综合行政处罚权,有效管理城市秩序,有助于执法效率的提升,保证执法的公平性。
远期目标。长远期望是要达到建立一个高水平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作用于市场监管上。对于国内这样完整、统一、庞大的市场的市场监管也要求是统一的,首先是达成集中市场监管,在目前是已经从市场经济体制上得到了基本的解决。但是。要达到统一的市场监管目标,就要从高处着眼,以整个市场的市场监管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摒弃执法部门的利益和职能并重的现状执法方式,进行执法部门的重新组合,以提高对市场监管的质量、权威、效率和力度。这样市场监管的发展目标模式有三种,都是可行的有效途径。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模式;二是公平交易委员会模式;三是市场监管委员会模式。
第三,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加强监督问责是保障。为了保证监管执法权力的正确行使,防止其产生执法偏差甚至腐败现象,必须加强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重点是,第一,要加强法律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质询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管执法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并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第二,要加强舆论监督。新闻媒体要发挥其独特优势和作用,坚持客观公正报道,及时对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监管行为进行曝光。要探索开展舆论监督的立法,推进舆论监督的法治进程,为其放开手脚开展监督提供有力法律保障。第三,要加强行政监察。当前市场经济中的种种“乱象”,原因十分复杂,究其主要原因,重要的一条同执法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为了恢复和维系市场经济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监察机关必须对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问责,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直至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违纪责任,督促和约束执法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二、提高市场监管的队伍素质
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并且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所以市场监管的队伍素质首先要具有经济头脑,其次要具备国际眼光,二者缺一不可。再者,既然是管理队伍,必须具备服务意识和法律素养,在监管过程中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执法观念,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
三、结语
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对资金进行筹集、重组、发现公司价值等的基本特点,而在我国市场经济主体下,国家经济的平稳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稳定上升才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而我国的证券市场由于其运作机制较为复杂,参与的资本虚拟性因素较多,因此有较大的风险性,需要证券市场不断提高自身的运行和监管效率,有效的化解和防范证券市场的潜在风险。
1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
(1)证券市场监管的滞后性
我国证券市场从违规到监管机构的发生严重出现滞后性,对于监管机构作出的处罚,监管行为往往滞后。例如前几年很多大企业在幕后操纵股市的行为,在几年后才被证券市场监管发现,而事后的调查工作也长达两年才有一些眉目。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由于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风险防范不健全,很多证券市场监管力量相对薄弱,动用的调查经费支出较大,很多证券市场的欺诈行为都不能及时处理,成为证券市场监管中的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而不断的铤而走险。
(2)证券市场监管的弱效性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弱效性主要体现在对证券市场中的违规行为处罚较轻,在查处非法操纵股价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仅以警告和罚款了事,这样的处罚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只是将处罚转移或凌驾在了股东身上,而受害最深的往往是一些中间没有过错的小股东。最应该受到处罚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损害了小股东的权益,弱化了监管效果。
(3)证券市场监管缺乏科学性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目前主要体现在中国证监会这一唯一的监管机构,在证券市场中,证监会就是权威,就是能够实施监管决策的唯一合法机构,但是,从另一方面看,证监会的监管决策又缺乏科学合理性。我国的证监会机构除了政府能够代表外,还应不断肩负着培养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是一个聚焦金融体系创新和改革的问题,是一项能够牵扯到我国各方面经济和不同金融领域的问题,在政策与金融法规之间具有相关性和制约性。
2 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优化对策
(1)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
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主要应从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出发,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应进一步确立证券市场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相关法律条款准则,不断加强证券法律的建设,对监管力度和法律体系不断增加其有效性,对相关功能的配套设施进行完善,不断对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唯一性进行统一,在证券监管法律方面进行科学性和操作性的统一,增加证券法律的实效性,建立健全的证券法律实施机制,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严厉的查处,加大证券法的执法力度,顺应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发展台式,对于证券法规等相关规章制度要尽快出台。
(2)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管
上市公司除了外部监管还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制度,创造健康的内外部监管制度对于公司的良性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也正因如此,证券市场监管要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稳定发展做出保障。证监会会为上市公司派出相关职能人员为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考评机制。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做重点监管,不断加强披露信息的有效性,做好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建设。
(3)建立独立的董事会制度
独立的董事会制度应先有确立独立的董事会社会地位,提高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度,不断培养董事会人才库,建立明确的独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职责制度,发挥董事会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不断加强董事会中的相关各项法规制度建设落实,为董事制度的运行创造一个完善独立的外部环境。
(4)建立一个科学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一个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是一个以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协调相互制约的各方面原则共同组成的,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应逐渐打破证券监管的单方面垄断,要缩小证券市场行政职能的监管范围,不仅仅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协会担当起自律监管的职能,还应对上市公司自身不断强化,对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有效执行,尽可能的从多方面角度对自己进行约束,减少政府行政机关在其中滋生腐败现象。另外,我国的监管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几乎还处于慢热阶段,因此,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督者,应不断推进监管政策的出台,建立具有权威性的制衡体质,保障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权利,强化社会舆论的监督。
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必要保障。
经过多年努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行政执法队伍。
实践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条件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有手段在短时间内对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进行大范围的检查和清理,有能力对严重的违法经营行为或重大应急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在我国市场监管体系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成为一支“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重要执法力量。
我们看到,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经济形势变化对市场秩序影响的深入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大力强化市场监管,努力消除市场秩序中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突出问题,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的水平进一步提高。面对____年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总结历史经验,立足当前实际,着眼长远发展,只有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才能树立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
加强市场监管,必须更新监管理念。要把落后的、传统的、随意的监管思维向文明的、现代的、依法的监管理念转变,牢固树立科学监管、依法监管、有效监管的理念,努力做到创新监管、规范监管、高效监管。要把依法行政看作生命线,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加强市场监管,必须完善体制机制。要针对维护市场秩序的实际需要,着力在丰富发展“四化建设”的内涵上下功夫,着力在各项监管制度的完善上下功夫,着力在完善制度体系上下功夫,不断推进“四化建设”向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发展。
加强市场监管,必须创新方式方法。要按照推进“四个转变”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着力在巩固和扩大创新成果上下功夫,着力在提高监管执法针对性和有效性上下功夫,着力在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进一步加大推进“四个转变”的工作力度。
加强市场监管,必须提高监管效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内部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业务条线的上下联动、区域之间的相互协作、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加强资源整合,增强监管合力。要完善应急机制,健全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和管理组织体系,全面提升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当前,特别要注重从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和营造良好的区域经济发展环境出发,深入研究解决涉及全局和扰乱区域经济发展秩序的问题,努力防止市场监管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
今年的各项工作已全面展开,我们要始终牢记:只有做到公正执法,工商行政管理才有执行力和公信力;只有做到依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才能实现规范监管、科学监管;只有做到廉洁文明执法,工商行政管理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只有做到创新监管机制,工商行政管理才能提高执法效能。我们要坚持把市场监管作为第一职责,强化监管,创新监管,以高效能的监管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特区经济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sp;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特区经济
与以往几次政府机构改革不同,当前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出发。这个现实需求主要是:经济增长方式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的需求;加快建立公共服务体制的需求;改善公共治理结构的需求。在这个特定背景下,需要统筹规划设计和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基本目标
由于改革发展新阶段的突出矛盾有了明显变化,今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着眼点与以往不同。无论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加强公共服务职能,还是改善公共治理结构,都要把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基本目标。
1.这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背景和以往相比发生了深刻变化,应当按照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现实需求进行总体设计和统筹安排。
(1)从经济领域看,我国面临着经济快速增长同发展不平衡、资源环境约束的突出矛盾。这意味着新阶段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着眼点,已超出以往以政企分开为基本要求的职能转变,而是要为经济增长方式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2)从社会领域看,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与公共服务不到位、基本公共产品短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对新阶段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从体制上解决公共资源优化配置的问题,确保政府成为基本公共服务的主体,并发挥主导作用。
(3)从政府自身建设看,面对行政成本不断膨胀、行政效率低下和体制机制性腐败增多等问题,需要改善公共治理结构。政府还要尽快完善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建立强有力的行政系统,使自身建设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适应。
2.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出发,新阶段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政府转型。我国28年的改革开放走到今天,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各类企业已成为经济建设的主体。在这种背景下,政府继续扮演投资建设主体的角色将造成大量的经济社会矛盾。为此,新阶段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质,就是要实现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1)以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为重点,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这就要求政府由经济建设性主体向经济性公共服务主体转变,以此来提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体制保障。
(2)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强化政府在建立公共服务体制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这就要求政府尽快成为社会性公共服务的主体,以此来强化政府的再分配职能。
(3)以强化政府自身建设和改革为重点,改善公共治理结构。这就要求政府从部门利益、行业利益、地区利益中超脱出来,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3.以全面履行政府职责、规范约束政府行为为主要内容,推进新阶段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改革实践看,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等都很重要,机构改革也很重要。问题在于,在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行业利益的诱导下,这些改革的目标都难以实现,甚至还会出现改革的扭曲变形。就是说,面对现阶段突出的矛盾和问题,要把履行政府职责、规范约束政府行为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例如,在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责任不到位的情况下,在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推出的一些改革就有可能演变成政府“甩包袱”,从而使改革走形变样。因此,在改革方案的具体设计上,特别是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推进中,要十分强调政府自身的职责所在,并由此严格约束规范政府行为。
二、按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实现政府由经济建设性主体向经济性公共服务主体的转变
在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已经确立的大背景下,规范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成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内在要求。政府应当尽快从微观经济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大大强化宏观管理职能。
4.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的主要条件已经具备。我国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这种经济增长方式在市场竞争机制和市场主体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问题在于,它在近几年的实践中已弊多利少,难以为继:助长了投资过度、产业结构恶化;使地区、城乡间发展严重不平衡;降低了就业增长率;加剧了能源供求矛盾等。
我院**年改革调查问卷显示,79.04%的专家认为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的基本条件已经成熟。应当看到,我国已经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已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大提高,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机制基本形成;经济全方位对外开放。在这个大背景下,政府的经济职能不应再是直接投资搞建设,而是要通过提供良好的经济性公共服务,为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5.按照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有效地履行政府的经济调节职能。适应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新形势,下一步应重点改善和加强政府的经济调节职能。
(1)加强政府中长期战略规划职能。近些年,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科学性和宏观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宏观经济波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经济政策缺乏预见性和连续性所致。为此,建议成立专司中长期规划及经济政策决策的国家经济部或国家经济发展委员会,以提高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科学性、约束性和经济政策的有效性、稳定性。
(2)提高货币政策在经济调节中的地位。利率和汇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调节的基本工具。为此,应当明显增强央行的货币政策决策职能,并由此完善央行运行的体制机制。
(3)确保经济信息统计的准确性。准确的经济信息是保证经济政策有效性的前提,但目前统计数字失真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建议通过相关立法,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改进方法,提升国家统计机构的权威性,以进一步增强经济信息的客观性。
6.强化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我院**年改革调查问卷显示,72.75%的专家认为,当前政府在履行经济职能方面的突出问题是市场监管不力和过多干预并存。最近几年,药品、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严重,有些已经触及了社会公共安全的底线。为此,应尽快从体制机制入手,提高政府市场监管效能。
(1)保证市场监管的统一性。实行市场监管的垂直管理。例如,把处于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中的监管机构纳入国家行政序列,受国家行政法和相关法规的规范和约束。
(2)建立国家层面的市场监管委员会。针对市场监管中多头参与和监管不到位并存的现状,要加强市场监管的统筹协调,整合各监管部门的力量,提高监管效率。
(3)实现由分业监管向综合性监管的过渡。以金融业为例,混业经营大势所趋,应尽快实现由分业监管向综合性监管的转变。
7.加强国家的经济战略职能。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四大经济体,加强国家整体经济战略的任务比以往更为紧迫。
(1)大大强化国家能源战略职能。我国现行的能源战略规划、机构设置与经济大国的地位不相适应。为此,应当尽快组建国家能源委员会,专司国家能源战略职能。此外,最大的三家国有控股能源公司既有执行国家能源战略的某些职能,又都是海外上市公司。这样,不可避免地导致资本盈利性和国家能源战略职能之间的体制性矛盾。由此,尽快组建国家能源控股公司有着十分迫切而重大的现实需求。
(2)强化对外经济战略职能。我国是世界第三大贸易国,但政府的对外经济战略职能还比较薄弱。虽然履行对外经济战略职能的部门是商务部,但是相当一部分政策的制定和责任落在其他相关部门。为此,建议由商务部专司国家对外经济战略职能,以强化对外经济战略职能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3)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国家的经济战略职能。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国有经济要在一些重要工业部门保持主导作用,与此相对应,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始终作为国家经济战略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建议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和工业部,专司国有资产战略管理职能。这样,既有利于加强政府的国有资产战略管理和重大政策决策的职能,又可以有效地发挥国有资本在工业领域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8.扩大国家的环境保护职能。**年度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显示,有86%的公众认为,环境污染对人的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影响。39%的人认为,环境污染对本人和家人的健康造成了很大或较大影响。越来越严峻的环境问题不仅影响和制约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而且还直接威胁到了人类自身和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应当大大强化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
(1)在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基础上,强化中央对地方环境保护的监管职能。严格纠正一些地方政府重经济增长而轻环境保护的倾向。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曾经指出:要着力研究和解决涉及全局和扰乱区域经济发展秩序的问题,努力防止市场监管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这是国家工商总局首次将风险管理理念引入市场监管领域,并提出了市场监管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概念。这些概念的提出与当今对风险管理日益重视的背景密不可分。本文认为,要把握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本质,全面构建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体系,就必须全面系统地厘清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内涵与外延,厘清市场监管风险管理的对象、目标、范围、内容,厘清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与系统内部业务管理和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厘清市场监管风险管理的内部运行程序和外部保障体制、机制等。基于此,本文运用系统科学原理,在全面分析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系统性与区域性风险的影响因素、形成机理的基础上,试图从总体上构建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体系的框架。
一、基于系统科学的市场监管风险管理框架分析
(一)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原则
从系统科学的角度,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应把握下列原则:
1.整体性原则。在考虑建设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体系时,要从整体出发,立足整体分析部分以及部分之间的关系,再通过部分的分析来达到对整体的深刻理解,反对分割研究、简单相加的思想。
2.层次性原则。任何一个系统不是孤立的,而是多级别、多层次的有机整体。任何一个系统都是高一级系统的一个要素,任何一个系统的组成部分通常又是较低一级的子系统。这些要素、系统相互间形成纵横交错的有层次的网络。
3.动态性原则。要把研究对象看作是一个动态的活系统,统筹研究系统的各个发展阶段,从而把握其过程与未来发展趋势。
4.开放性原则。要素间、系统间、系统与外部环境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
5.最优化原则。要求在研究的过程中,动态地协调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统筹兼顾、综合优化,使部分的功能和目标服从整体的最佳目标,以达到总体的最优化。
(二)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体系的总体框架设计
运用系统科学分析可以得出,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体系是政府风险管理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并与其他外部系统、子系统、要素等构成一个复杂的网络关系。
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体系本身可分为内部风险管理子系统和外部环境支持子系统。内部风险管理子系统又可以分成风险前信息预警模块和风险后事件处置模块两部分,风险前信息预警模块由风险管理目标、风险管理范围、风险管理内容和风险管理标准等元素组成;风险后事件处置由风险评估、风险决策、风险控制和结果反馈等元素组成。环境支持子系统由法律保障、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标准保障、资金保障、人才保障等元素组成。
二、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信息预警系统的设计
市场监管风险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对风险信息的识别、评估和决策,进而采取措施处置市场监管风险,尽可能以最小损失或成本,最大限度地保障和维护市场秩序正常运行的一项职能管理活动。
(一)市场监管风险管理的范围
风险因素普遍存在。在我们周围,既可能存在诸如暴风、冰雪、洪水等自然灾害风险因素,也可能存在诸如炸弹、毒药、病菌等人为灾难风险因素,但这一切并非与所有人都相关,只有“身在其中”的人。才会感受到“风险”的存在。用风险管理术语表述,只有通过“风险暴露”,才真正成为“风险”。
(二)市场监管风险管理的内容
笔者在阅读大量风险管理文献的基础上,对近年来有关市场监管系统性风险与区域性风险的相关论述进行文献分析后认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概念借鉴了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的表达形式,是一个外引性概念。市场监管系统性风险也是指单个风险主体,即单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法预防和控制的、跨区域的传导性风险,如三聚氰胺、禽流感等市场监管风险:区域性风险是指单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预防和控制,一般不涉及风险主体系统和全局的非传导性风险,如局部性制假售假、伪造商标等市场监管风险。系统性风险与区域性风险是一组相对概念,相对于中央,省级辖区内市场监管风险是区域性风险,相对于省域,省以下地方辖区内市场监管风险是区域性风险。
市场监管风险大致可分为结构性市场监管风险和运行性市场监管风险。结构性市场监管风险是由人的天然属性以及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等所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结构性市场监管风险是一个客观风险。对于这种风险因素,风险主体不能将其消除,只能延缓或控制其发生。运行性市场监管风险是履职风险,是组织管理风险的一部分。是因组织运行不当而引起的。对于这种运行性市场监管风险,风险主体完全有能力将其消除。
(三)市场监管风险管理的分类
一种是以风险后果的严重程度和发生频率建立一个坐标体系或风险矩阵;另一种是以风险特征确立若干等级。按后一种方法划分,市场监管风险大致可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高度风险有四个特征:1.互动量极大,对公众的健康、安全产生广泛影响;2.涉及高度敏感的信息和问题,如果外泄将产生严重问题;3.影响人群广泛;4.跨部门和组织,连带性强。中度风险有三项特征:1.互动程度中等;2.资料与信息外泄可能产生问题;3.影响一定数量的人口。低度风险有三个特征:1.系统是独立的;2.主要公开的信息;3.产生影响有限。
三、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事件处置系统的设计
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事件处置系统是一个风险后应急管理系统,其主要功能是对风险预警信息进行评估后进行科学决策,并及时组织和动员处置资源,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危机和突发事件,减轻和消除不良后果,尽快恢复常态。在信息化环境下,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事件处置系统是一个依托电子政务网(局域网)、公共互联网构建起来的电子网络自动处理平台。整个电子网络自动处理平台可分为数据交换系统和数据共享界面两个部分。
(一)数据交换系统
数据交换系统是一个物理网络系统,主要功能是归集和交换数据。依托网络和数据交换设施,这个网络系统在组织内部纵向沟通上下级机关。横向整合各业务部门;在组织外部联结相关管理部门。其主要功能是将分散在系统内外的市场监管风险信息数据采集起来,由计算机系统自动比对、交换和储存后,向各相关节点发送风险管理信息,并为数据共享界面提供技术支撑。
整个数据交换系统都是建立在市场监管风险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资源交换体系基础之上的。由于
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信息,在内部是分散在各业务管理、战略管理等部门中,在外部是分散在相关系统(或部门)中,许多数据标准不统一,因此必须依靠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对数据资源进行整合。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是以原始数据为核心的信息资源组织和管理工具,其主要任务是定位发现和重新组织数据。市场监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是依托公共互联网、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而构架的跨部门、跨地域信息资源交换的电子信息服务基础设施。主要是运用公共互联网主干道,将符合互联网网络通讯协议(TCP/IP协议)标准的各业务系统联接成网络体系,实现信息资源传输和交换。主要模式:集中交换,将信息资源集中于共享信息库中,需要者通过访问共享信息库实现信息资源交换;分布交换,信息资源储存于各业务信息库中,需要者通过交换结点(或中心交换结点)实现信息资源定向交换:混合交换,是集中交换和分布交换的组合。主要节点是:
1.数据归集。数据归集是数据处理中心通过接入网关。将分散在各业务系统数据库的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信息数据采集起来,输入交换数据库,并努力保持交换数据库中的数据与各数据提供部门业务系统同步,由计算机自动采集,实时更新。
2.数据交换。在现实中,各业务系统一般采用不同的数据标准,因而无法直接对接。数据交换就是依托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将归集的数据进行标准化编目,转变为标准格式XML,并对产生的数据进行集中管理与维护,以及将需要对外发送的数据存放在交换数据库中供其他系统共享或直接交给数据发送系统向外发送,从而实现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信息跨地区、跨部门的交换。
3.数据比对。由于归集的数据中含有大量的“垃圾”和“病毒”,“垃圾”是数据收集中的无用数据:“病毒”是数据处理中的变异数据,因此需要净化。数据比对是依据一定的数据比对原则和程序,从交换数据库中抽取相关数据输入比对数据库进行比对,以保证信息数据与其反映内容的一致性,以及数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以便最后将有效数据,即市场监管风险管理数据传输到服务终端或储存到数据仓库中去。
4.数据储存。数据储存主要运用数据仓库技术,依据不同的用户需求,自动从比对数据库中获取有效数据进行多主题储存,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数据共享服务界面。储存数据库一般由基础数据库、管理信息库和服务信息库组成。基础数据库储存汇总比对后形成的统一的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信息总表;管理信息库是储存维护系统管理信息数据表和系统辅助信息数据表,主要是在管理数据交换时用得到的各种数据表;服务信息库中储存的是从基础数据库和管理信息库中抽取的相关数据,加工后可供使用。
(二)数据共享界面
数据共享界面是一个虚拟系统。主要是采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在各计算机终端界面上设立功能窗口,建立人机互动机制,将相关领导、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集结起来,形成一个虚拟讨论、决策空间,将整个电子网络自动处理系统充当决策、指挥、执行反馈等的操作平台,为整个风险管理过程提供全程技术支持。
1.风险识别。任何风险都有一定预兆。风险识别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由计算机对采集的风险信息进行自动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市场监管风险因素,存在哪些市场监管风险,引起这些风险的原因,发生风险的概率、后果等;并按规定渠道发送风险预警信息。风险识别的方法主要有:德尔菲法、SWOT法、流程图法、头脑风暴法、环境分析法、损失统计记录分析法等。
2.风险评估。相关人员接到风险预警信息后,运用风险评估技术对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分析风险发生概率及其损失程度,并拟定风险处理备选方案,为下一步风险管理决策做好准备。风险评估的方法主要是:风险矩阵、风险忍耐度等。
3.风险决策。风险管理决策是指依据市场监管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宗旨,在科学的风险识别、评估的基础上,选择风险管理工具,制定处理市场监管风险方案的一系列活动。主要程序包括:了解和识别各种风险的存在、风险的性质,估计风险的大小:拟定若干风险处理方案;在多个备选方案中选择优化方案。
4.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指选定风险处理方案后,进行配置资源和组织行动的整个过程,包括方案落实和方案调整。方案落实是按既定方案办事:方案调整是根据风险处理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方案,减少和消除方案误差。
5.总结提升。风险管理也是一个学习过程。总结提升是对已经实施的风险管理方案进行评价,以取得总结经验、修正错误和提升能力的效果。成功的案例还可以作为范本,存入计算机数据库,供以后学习和参考。风险管理评价的阶段和内容主要包括风险管理决策后评价、风险管理方案实施情况后评价、风险管理处理技术评价、风险管理社会效果评价等。主要方法包括影响评价法、效益评价法、过程评价法、系统综合评价法等。
四、市场监管风险管理环境支持系统的设计
(一)法律保障
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专门的政府综合风险管理基本法,对于政府风险管理的立法主要是政府处置公共紧急状态和危机情境方面,如《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和《消防法》等,而对政府处置日常社会公共风险的立法很少,市场监管风险管理立法更是空白。
(二)组织保障
组织是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体系得以运行的基础。鉴于目前市场监管风险管理的特征与组织现状,我们的重点不是重新组建一个新的组织系统。而是在原有的其他业务管理、战略管理基础上分离出一个独立的职能系统或次组织形式。从逻辑上说,市场监管风险管理组织保障包括风险业务管理和组织行动协调两大职能系统。
(三)资金保障
市场监管风险管理是一项耗资巨大的工程。在技术服务方面,需要购置计算机设备、扩大电子政务网(局域网)容量,需要购买网络服务、系统支持软件等,需要招聘网络系统维护人才;在实体运行方面,需要大量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去减轻和消除风险危机:在环境建设方面,需要大量的人、才、物,而所有的一切还需要强大的资金保障。
(四)人才保障
实施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现有的常规人力资源来处理日常市场监管风险,而且还需要大量“高、精、尖”管理和技术人才,用于风险预警分析、风险矩阵管理、计算机维护和信息网络管理等。
(五)标准保障
市场监管风险管理是一个复杂系统。系统间只有标准统一,才能实现融合。
(六)制度保障
一、我国对旅游市场监管中行政指导运用的研究现状
(一)法律界对旅游行政指导的法律规制严重缺失
就我国近年来的情况看,行政指导实践基本上已涉足整个行政管理领域,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尤其在旅游行政监管领域,旅游行政主体在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市场推广、假日旅游市场秩序、旅游企业管理等方面广泛运用行政指导手段,行政指导在旅游市场监管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行政指导在旅游市场监管中的适用范围还在不断呈现出扩大的态势。但是,在我国的旅游市场监管实践中,行政指导却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这种现象的出现,其主要原因是旅游行政指导的法律规制严重缺失,特别是关于旅游行政指导的程序规范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为了使旅游行政指导适应实践的需要,并且获得更大的发展,我国应从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对旅游行政指导行为进行规范。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指导是一种具有灵活性和柔韧性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不能过多地运用实体法对其进行约束,可以只对旅游行政指导的要件和内容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以防止行政主体的随意或恣意,避免旅游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从程序法的角度加强对旅游行政指导的规制。因为在公平、公正的程序规范下,不仅可以保障旅游行政指导的机动性,减轻行政主体的负担,而且可以防止旅游行政指导在运用中失控,减少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暗箱操作”的疑虑,保障旅游行政指导最终价值的实现。
(二)理论界对旅游行政指导研究成果微乎其微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行政指导开始受到我国行政理论界的普遍关注,逐渐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三十多年来不断有和专著问世。在当前的理论研究中,学者们有不同的考虑和观点,对行政指导的定义、性质、救济等方面的研究尚无统一定论。对于在某个特定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行政指导方式的研究成果则不够丰富。对旅游市场监管中行政指导方式的理论研究成果同样是微乎其微。但是鉴于旅游行政指导在旅游市场监管实践中已被广泛运用,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还有基于旅游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模式的功能性原因的要求,旅游市场监管方式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即应注重在旅游市场监管中运用行政指导,以增强政府对旅游市场的指导和引导作用。
(三)行政实务界对旅游行政指导认识不足
目前,由于旅游行政指导法律规则的缺失,以及旅游行政指导的理论研究力度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实务界对旅游行政指导的认识。实务界中运用旅游行政指导不积极或者不规范、对旅游行政指导不了解或者对旅游行政指导持完全否定态度等客观现象的存在,表明了实务界迫切需要旅游行政指导法律规制的完善,期望行政指导理论研究的系统和深入,以支持行政指导在旅游行政实务中的应用,以利于在旅游市场监管中实现行政指导法治化,更有利于发挥行政指导在旅游市场监管中的积极作用。
二、在旅游市场监管中运用行政指导的现实价值
在旅游市场监管中运用行政指导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这种现实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适应我国旅游业大发展的客观要求
为了实现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旅游强国的目标,必须加强对旅游业发展规律的研究。旅游市场监管是旅游业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研究旅游市场监管活动及其监管方式将有助于实现旅游行政管理的目的。旅游行政管理的目的,不是谋求旅游企业或单位的经济效益和旅游部门的局部、短期利益,而是要把旅游业的发展放在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文化发展的总目标下,为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文化的长期发展而谋求总体的、综合的利益,即旅游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文化效益的有机结合。②当今世界,许多旅游发达国家或地区,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实现旅游行政管理目的,都越来越重视在旅游市场监管中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因此,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并立足于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旅游市场不成熟的实际情况和旅游法律法规建设滞后、规章不健全、监管体制不完善等国情特点,研究和探索旅游市场监管中行政指导的运用规律,能尽快地为旅游行政指导在实践中的运用提供理论支持,为提高旅游市场监管水平起到助力作用,以使旅游市场监管能较快地适应我国旅游业大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有助于促进我国适应旅游行政环境国际化
旅游业是天然的外向型产业,也是对外界环境变化敏感的产业。国际环境的任何微小变化都会给旅游者流向、旅游收入、旅游行政管理手段及方式方法等带来变化,从而对旅游业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随着全球一体化步伐日益加速,我国的旅游行政环境将日益国际化,我国的旅游市场监管主体必须对这种环境国际化的变迁有深刻的认识,并采取应对措施,作出积极回应,其中规范旅游市场监管中行政指导的运用,加强对旅游市场监管中行政指导的运用研究,将使旅游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从而有助于我国旅游市场监管适应旅游行政环境国际化。
三、在旅游市场监管中运用行政指导的可行性分析
一项制度的确立,必须根植于一定的社会条件,正如苏力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当我说制度的形成不是理性设计的或具有偶然性时,这并不意味着说制度形成完全是随机的,无需任何条件的。”③我认为,当今在我国,存在适于在旅游市场监管中运用行政指导的社会条件。
第一,从旅游市场监管主体的角度看,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不仅为其灵活运用行政指导提供了依据,而且是其运用行政指导手段过程中应注意遵守的法律要求。依法行政是近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遵循的一个准则,也是近现代行政和行政法的核心原则。我国行政法学界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开始正式和明确提出依法行政的概念。在国家立法层面,也在1999年修改宪法时,在修正案中明确规定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3年年底,国务院明确提出:十年内实现法治政府。从广义上理解我国依法行政的“法”,不仅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法规范,还包括法律的精神、一般法律原则和人们对法律现象所达成的其他普遍共识,有时在特殊条件下还包括那些尚未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国家政策。由此可认为,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尚未制定具体旅游法律规范的领域中,基于法律精神、原则和政策规定而采取的行政指导行为,也是属于依法行政的范畴,显然是具有“法”的依据的。然而,当旅游行政主体通过告诫、建议、鼓励等非强制性的行政指导开展旅游行政管理时,要注意不能超越广义“法”,其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要求,不得与广义“法”相违背。因此,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柔软灵活的行政方式,即使大部分是在没有具体行政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据法律的精神、原则和政策作出的,但其实质就是依法行政,是符合“法无规定不可为”的行政法基本理念的。基于上述理由,我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旅游市场监管主体为了减少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问题,提高旅游行政质量和旅游行政效率,提高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可以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中,进一步拓展行政指导的范围,发挥其特有的监管功能。
第二,从旅游行政相对人角度分析,广泛具有对行政权威信赖的心理。我国因传统文化的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既有信任、依赖的一面,又有敬畏和惧怕的一面。这种心理特点是实施旅游行政指导的基本心理条件。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通过非强制性的手段,积极引导与促使相对人的配合与参与,以达到行政目标的一种行政方式。从本质上说,行政主体是希望相对人按照其行政意图执行的,所以相对人是否配合和配合执行的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行政指导实施的实际效果的优劣。为了配合行政指导的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行政主体会附加一定的诱导利益,以确保行政指导的效果。对于游客来说,可以根据其信任、依赖心理,通过信息、咨询等行政指导手段引导其理性消费,以配合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健康运行;而对于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则根据其敬畏和惧怕的心理,对其采用警告、示范、告示、教育、奖励等行政指导手段,引导其合法合格经营。由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领域能够掌握一般人无法获知的专业知识、技能和信息,因此可以根据其信任、依赖心理,通过指导、信息等行政指导手段,获得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的配合和支持,从而更好地发挥旅游行政指导的功效。
总之,我国具有广泛运用行政指导的社会条件,具备在行政管理领域应用行政指导的可行性,旅游行政管理领域也不例外。根据当前的社会形势和经济发展需要,在旅游市场监管中,更迫切需要加强及规范旅游行政指导的运用。
注释:
①阎友兵,方世编.旅游行政管理.旅游教育出版社,2006:6.
②参见阎友兵,方世编.旅游行政管理.旅游教育出版社,2006:7.
③苏力著.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94.
④传统文化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以儒家学说为主体的封建正统思想对国民的文化心理具有深刻影响。二是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模式,国家事无巨细都由政府操办,公众存在一般性的依赖心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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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01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日趋繁荣,各种农村小加工作坊、小集贸市场、小超市,如雨后春笋,并迅速占领市场,促进了农村的经济繁荣,带动了区域经济发展。据统计,我国农村食品经营户已超过七十万,全国食品市场的农村占有率达到45%,经营的食品种类接近十万种,年销售额超千亿,对于推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农村食品市场在极大满足农村消费需求的同时,也充分暴露出许多不容忽视的食品市场监管问题,成为党和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我国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缺乏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确宣传引导。农村的露天经营方式历史悠长,这与农村长期的消费习惯、现存的市场经营条件和生产力水平都有着极大的关系。农村人口由于受文化水平、生活习惯、卫生观念、消费能力等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往往对食品消费安全疏忽大意。农村食品经营者大多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受教育程度低,年龄偏高,法制观念差,逐利思想根深蒂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多数经营者进货时仅注重包装和价格,很少考虑货物的质量问题。
2.缺乏对基层行政监管部门的投入。首先,在现行管理体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村食品市场监管的主要力量,但一些部门领导对基层工商所建设的重视程度不高,没有从有效履行职能和提高基层工商所行政监管效能的高度认识问题。其次,基层工商所的检测设施配备不够精良,检测手段较为单一,有的基层监管部门甚至没有配备检测设备,监管人员仅凭视觉、嗅觉、触觉来判断食品的质量,对简单的食品过期变质、标识不清、未按要求标注厂名厂址、证照不全等还能检查辨别,但对于卫生指标、食品添加剂、成分含量等不能直观体现的内容却无法实行有效检测。另外,由于受经费限制,有的本应该检测的内容和项目则化繁为简,甚至能省就省,直接导致一些带有食品安全隐患的商品流向农村市场。
3.行政监管主体力量薄弱。当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辖区域面积大、人员配备不够也是影响监管效果的一大难题。另外,基层工商部门普遍存在人员结构不合理、队伍老化、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不过硬的问题。加之物力、财力匮乏的现状,都极大地制约了农村食品市场监管水平的提升。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中,多数具有食品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在乡镇一级的行政区域内没有下设机构,仅靠县一级监管部门的人员力量,监管力量远远不够。
4.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把关不严。由于受农村市场监管区域广,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因素影响,造成监管缺位,导致无照经营依然是农村食品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农村食品市场无照经营商户平均比例在10%左右,情况严重的地区已达到20%。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家庭式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这种生产方式已成为供应农村市场简装、裸装食品的主要来源,他们什么挣钱就做什么,怎么干省钱就怎么干,一些家庭式小作坊逐渐演变成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黑加工点,它们遇到检查就关门停产,检查一过又重新开张,食品质量安全无从保证。
5.各职能部门责权划分不清。现阶段,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遵循的是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原则,各职能部门都有各自的规定,且彼此间多有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触的地方。监管信息不畅,加大了各监管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难度,容易造成执法主体不明、职能交叉、推诿扯皮、重复执法等现象。
二、对我国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对策
1.加强对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宣传引导。农村消费者与经营者由于受文化素质、认知水平、法制观念、维权意识等因素的制约,客观上形成了他们天生的弱势和依赖地位。因此,行政监管部门应大力推行“食品安全维权进农村”活动,主要是采取对农村消费者和经营者有针对性地进行食品消费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农村市场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和商品质量安全水平,努力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立食品安全知识警示栏,让市场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能了解到食品安全知识,及时得到季节性食品安全消费提醒。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开设食品安全专栏或专题,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提高农民识假辨假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自律与整治。首先是食品经营者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离不开制度的约束,要从经营资格、软硬件等不同方面,制定购销台账,食品退市,索证索票等制度。通过制度的约束,使食品经营者知道必须取得卫生许可及营业执照资格;知道定时自检自查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知道进货时查验食品质量;知道索证索票;知道粘贴保留进货台账,有效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提高经营者自查自纠、自检自管的能力和意识。其次是建立严格合理的市场考评机制。建立严格合理的市场考评机制,应着力解决市场建设中的“办而不管”问题。市场考评内容要结合市场建设规模、地域、专业、档次特点量化细化,对所有市场进行分类管理、分期规范、分步实施。对市场主办单位的制约主要通过监管部门领导与主办单位法人签订责任状的形式来体现。要突出对市场有照经营率、事故率、投诉率,以及行业区规范、购销秩序、卫生清洁、广播宣传、信用承诺、社会反馈等情况的把握和监督,根据日常监管中的记载内容建立定期总结的管理制度,年终根据总评情况列出考评等级,确定评价等次,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生活资料市场,必须指令性要求具备食品安全检测设备,明确市场主办单位的连带责任。对于考评等次不合格的经营者,要完善相应的制裁手段,加大制裁力度,严重的给予停业。
3.切实把好流通领域市场准入关。食品市场准入是指工商和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人或其他组织进入流通领域的食品质量的确认行为。为使农村食品市场健康发展,在严把农村市场准入关的同时,下移监管重心,从登记注册环节开始从严规范经营主体资格。要强化对经营主体的档案管理,对经营主体的证照、经营事项、登记事项、年检和验照情况、诚信经营情况逐一登记造册。要实行农村食品市场经营主体的分类管理。将即食食品做为一级监管,对开包即食的食品做为二级监管,对需加工后食用的食品做为三级监管。对三级食品分别采取监管措施,做到市场监管没有死角,有效堵塞监管漏洞。要推进监管关口前移,实现事后监管向事前监管的转变,要定期组织对流动货物的进货渠道进行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进货渠道,通过对源头的监控,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改善农村食品市场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