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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风险投资;背景;IPO;创业板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2)05—0106-11
一、引言
我国风险投资起步较晚,但近年发展很快。最早由政府主导风险投资发展,如1986年成立的我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就具有明显的政府背景特点;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政府对风险投资市场发展的促进,很多国外风险投资进入我国,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大公司也加大对风险投资的投入,此外,个人也因风险投资的巨大回报而加入其中,成为独立风险投资。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由此形成背景多样的繁荣局面。
自2009年10月创业板开板交易以来,截止到2011年9月30日共有267家企业上市,其中超160家具有风险投资的背景,显示创业板市场与风险投资关系紧密,因此研究风险投资与创业板IPO之间的关系对促进我国创业板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风险投资在1PO市场中所起的作用一直是金融领域颇有争议的主题,也是研究热点。多数学者通过比较有/无风险投资的公司之间的差异开展相关研究,其隐含的假设是所有风险投资之间没有明显差异。然而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在资金来源、投资理念、管理模式、市场信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近几年学者们开始逐步关注风险投资的背景要素。
Rindermann(2005)较早区分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在研究德国、法国和英国的IPO的运行和市场表现的过程中,Rindermann将风险投资分为国际风险投资和政府背景风险投资,研究结果显示两类风险投资的表现存在明显差异:国际风险投资对股票价格表现出正面影响作用,而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对股票价格则具有负面影响。Chahine,S和Filatotchev,I(2008)将风险投资分为独立风险投资和附属于承销商的风险投资两类,在针对法国市场的研究中发现附属于承销商的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抑价偏低,且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Brander等(2008)的研究表明,在企业价值增加以及创新方面,私人风险投资比加拿大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表现更好。我国的学者也开始研究类似的问题,张学勇、廖理(2011)把风险投资分为政府背景、外资、混合型背景以及民营背景风险投资,通过选取在大陆、香港以及美国上市的有风险投资支持的中国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发现不同风险投资背景的公司的IPO抑价率以及股票回报率的确存在差别。
综上所述,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对所投资公司的影响的确存在差别。之前的学者对我国风险投资背景的研究是基于综合不同证券市场的样本,而不同证券市场之间存在差别。我国的创业板是新开市的证券市场,且与风险投资联系紧密,因此研究风险投资背景对我国创业板IPO公司的影响,对促进我国不同背景风险投资的发展以及指导我国中小企业选择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有重要意义。
二、理论分析
IPO是风险投资的成功退出方式之一,并能够获得巨大的投资回报和建立良好的声誉,因此风险企业在IPO时的市场表现是研究风险投资价值增加作用的重要途径。创业企业的IPO抑价和长期业绩问题已经成为风险投资背景IPO研究的两大核心问题,很多研究者都从这两大角度分析IPO活动(金融中介选择、股权分配、发行定价、发行时机选择、信号发送等)对风险投资参与的IPO企业的影响。
近年来,国外许多学者对风险投资在IPO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行了大量研究。目前,国内外相关研究中相对成熟的理论主要包括认证理论和逐名动机理论。
认证理论:认证理论是由Barry等(1990)和Sahlman(1990)等学者在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的,并得到了广泛的认同。认证理论认为,质量好的公司会吸引风险投资的参与,当市场中缺乏传达公司真实价值的有效途径时,风险投资对发行公司的持股将被认为是对发行公司的认证,被投资者视为公司具有良好前途的信号。此外,风险投资也会通过持股参与公司的决策,全程监控持股公司的运作,为其提供增值服务。这一理论在西方证券市场已得到证实。
风险投资在与创业者签订投资契约并开始投资之后,除了提供资金支持之外,风险投资还会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帮助企业快速成长并成功IPO(或其他退出方式,如并购),最后获得巨额回报。认证理论认为风险投资持有发行公司的股份,参与发行公司的管理,行使了“内部人”的职能,因此风险投资的参与提高了对内部人的监控,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可以证明公司价值的真实性,而且风险投资参与的企业能吸引声誉好的会计师、证券承销商等参与证券的发行工作,从而能够降低IP()的抑价程度。
IPO的过程伴随着信息不对称,例如发行公司拥有比外部投资者更多的信息。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市场崩溃,就需要第三方的认证来保证发行的成功。在证券市场中,证券承销商、审计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都是能够对IPO进行认证的第三方,但风险投资可以更好的发挥这种认证作用,这因为他们持有发行公司的股份、占有被投资公司的董事会位置,直接参与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与其它金融中介相比,风险投资与所投资公司的管理层建立的关系更密切、持续的时间更长;此外他们还会控制风险投资出现的认证错误,由于大多数的风险投资基金是以有固定存续期限的有限合伙制存在的,因此,如果它们要在未来成功地筹集资金以继续存活,过去的业绩表现以及所建立的声誉是极端重要的。
从认证理论出发,本文发现风险投资若要发挥第三方认证的作用,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备认证资本、认证资本大于其虚假认证所能获得的最大收益以及企业取得认证服务要支付较高的成本这三项条件。从对风险投资的认证作用的分析可以看出,认证理论主要分析风险投资作为认证的第三方具有减少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功能。
由于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在参与发行公司的管理、行使了“内部人”的职能等方面的程度不同,导致不同背景风险投资的参与对内部人的监控程度、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存在显著不同,因此证明公司价值真实性的可信性会有不同,从而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发挥认证作用的效果不同。
逐名动机理论:由于风险投资的兴趣不在于拥有和长期经营创业企业,而是在一定期限内退出并实现投资收益,因此在客观上有过度追求短期效应而较少顾及企业长期发展的需要。Gompers(1996)首先提出风险投资“逐名动机(Grandstanding)”的假说,即风险投资机构出于自身投资业绩的压力会对所投资企业“拔苗助长”,促使其过早上市而获取回报,从而可能损害企业的长期利益。
风险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通常为十年左右,其中前三至五年用来寻找和投资企业,之后的几年则用于帮助企业成长和增值,存续期满时必须清盘,把本金和盈利分给投资者。由于一个基金在成立后几年内就会完成所有投资,风险投资机构为了维持经营,必须采取滚动式融资,即每隔三至五年要重新进行筹资,这导致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之间形成一种反复博弈的关系。后续的每次融资行为实际上是对风险投资机构管理水平和能力的一次评估,其之前的业绩表现是投资者考量风险投资机构能力的关键指标,直接影响后续融资的难易程度。特别在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起步阶段,由于投资者对风险投资机构的质量一无所知,因此前几次的投资表现对于风险投资机构能否生存下去至关重要(Lakonishok etal,1991;Zeekhauser etal,1991)。
风险投资的有限合伙制和有限存续期机制等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约束风险投资的机会主义行为,缓解风险投资和投资者之间的委托问题。然而Gompers(1996)指出,该机制存在一个潜在问题,那就是风险投资迫于后续融资压力,可能会过度关注风险企业的短期业绩,急于在其存续期内实现退出,实现投资收益回报投资人,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声誉,以保障其后续融资和经营。
风险投资的这种短期压力会直接转嫁给被投资企业,导致风险投资和被投资企业之间目标不一致,从而产生委托问题。Stein(1988,1989)、Rajan(1994)等进一步进行了理论分析,分析结果表明由于风险投资基金的短期投资期限,会导致被投资公司的决策层做决策时无法从公司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由于IPO是风险投资的一个重要退出方式和业绩衡量指标,风险投资为尽早取得业绩,证明自身能力,有动机把被投资企业在尚未发展成熟的情况下就仓促推向资本市场。Gompers(1996)指出,那些从业时间短、资历尚浅的风险投资机构由于缺乏业绩记录,因此更容易产生“逐名”倾向。而对于那些从业时间较长、已实现多次成功退出的风险投资机构来说,投资者对他们的能力已经有了较深的了解,一个额外的IPO对提升他们后续融资能力的边际收益相对较低,因此他们反而没有强烈的急功近利倾向。
从对“逐名动机”的理论分析可以看出,逐名理论主要从风险投资自身的激励问题出发,分析风险投资对所投资企业IPO效应的影响。不同背景风险投资所面临的激励问题不同,从而导致风险投资对所投资企业IPO的影响不同。
三、实证分析
研究假设:对风险投资背景进行合理分类是开展相关研究的前提,虽然《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2006》按资金来源将风险投资分为“两大类,八小类”②,但这个分类过细,不利于开展相关研究。本文根据创业板的实际情况,将风险投资分为: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企业背景的风险投资、独立风险投资,具体含义如表1所示。
(1)不同背景风险投资与抑价
抑价是研究公司IPO的重要指标,它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克服“赢家诅咒”的一种方法,因此风险投资可以通过改变信息不对称影响抑价,但不同类型的风险投资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能力并不相同,进而影响抑价。
因为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是典型的“过桥投资者(bridge investor)”,不像其他类型风险投资会深入公司管理,因此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能力较弱;而企业背景的风险投资和独立风险投资则是典型的活跃、长期投资者(Tykvova,2006),所以它们能更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虽然政府背景、企业背景的风险投资都追求投资回报的最大化,但政府背景风险投资的目标可能是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等,企业背景的风险投资的目标可能是母公司的发展战略,并非普通投资者所关心的收益最大化(Gompers和Lerner,2000,企业背景风险投资;Brander等,2008,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它们难以有效解决投资者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独立风险投资则特别关注其声誉,因为声誉对其能否获得资金组建下一个风险投资有重要影响,而声誉和其以往的投资收益率密切相关,因此市场可以通过独立风险投资的声誉来判断其所投资公司的质量,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有理由认为独立风险投资能更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综述所述,本文认为独立风险投资能更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对抑价的影响程度最高。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
H1: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对抑价的影响程度不同
H11:独立风险投资对抑价的影响程度最高
H22: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和企业背景风险投资对抑价的影响程度较低
(2)不同背景风险投资与IPO后收益
IPO后收益是衡量投资者收益的重要指标。作为一个特殊的投资者,风险投资对所投资公司的IPO后收益有很大影响(Megginson and Weiss,1991;Barry ete,1990;Chemmanur etc,2006),且一般认为不同背景风险投资的影响存在差异,原因包括:
激励机制的差异:风险投资是一个智力密集型的行业,其核心能力的两个重要方面分别是风险投资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一批具有很高专业水准的投资经理。因此,在微观运作上是否能够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来充分发挥投资经理的作用,就成为风险投资机构经营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
政府背景风险投资激励机制较差,一方面由于政府背景风险投资的投资项目经理担心投资失败会承担较多的非经济责任,不愿意将收入与业绩挂钩、惩罚与资产挂钩;另一方面是政府出资人从国家资金安全或者“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考虑,不愿给予风险投资家更多的自和更“前卫”的激励方式。
而企业背景风险投资的目标具有多重性,不像独立风险投资具有单纯的财务投资回报,使得投资业绩难以准确衡量(Siegel,Siegel&MaeMillan,1988);此外,企业背景风险投资可能不能像独立风险投资基金那样给基金经理提供足够的激励,使得基金的管理要么缺乏激励机制,要么缺乏必要的专业人才(Chesbrough,2000)。
与其他背景的风险投资相比,独立风险投资的薪酬制度和管理架构更具激励性(Cumming,2005),所以它会更努力地寻找优质投资对象,并精心管理和监控所投资公司。
增值能力的差异:风险投资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不仅提供资金,还积极参与企业的各种经营管理活动,为企业提供重要的咨询、信息和帮助,最终增加企业价值。风险投资的这种增值作用在高科技企业的早期融资中表现得特别明显而且重要,并最终体现在所投资公司的IPO后收益上。
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很多都是政府委派,本身是政府官员,没有从事企业管理的经验,对市场反应不敏锐。对于他们来说,更重要的是为政府资金的安全性负责,因此深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程度不深,从而对企业价值增值发挥的作用不高。
对于接受企业背景风险投资的企业来说,除资金之外,更看重企业背景风险投资可以提供与生产有关的重要资源,促进市场上必要的知识向受资企业转移,并且能够利用自己的声望为受资企业背书,使受资企业快速地获得认可(Mauta,2001)。
独立风险投资通常专注于某一个特定行业,并且会建立社会网络(Barry,1994)。与企业背景风险投资相比,独立风险投资在增加企业价值方面的突出表现在能够帮助受资企业制定发展战略、获取其它融资、招募经理人等(Maula,2001;Maula etal,2005)。一般认为其高度的专业化和良好的社会网络能增加所投资公司的长期价值(Tykvova,2003),即IPO后收益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对所投资公司的影响差异较大,因此对受资公司IPO后收益的影响应该有显著差异。基于上文的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2: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对IPO后收益的影响程度不同
H21:企业背景风险投资对所参与的上市公司IPO后收益的影响程度最高;
H22:独立风险投资对参与的上市公司IPO后收益的影响程度次之;
H23: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对参与的上市公司IPO后收益的影响程度最低
研究样本和研究变量:本文选取2010年12月31目前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为研究样本,总共包括154家公司,其中具有风险投资背景的公司是94家。本文以公司十大股东是否包含风险投资公司判断其是否具有风险投资背景。
本文采用横截面回归方法研究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对我国创业板的影响,涉及风险投资背景、市场收益率、市场热度、账面市值比等研究变量,各研究变量的具体定义如表2所示。
各项指标的数据来源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个企业的招股说明书,股价信息来源于通达信软件。
风险投资背景与抑价:本文首先通过模型(1)比较风险投资支持企业和非风险投资支持企业上市首日抑价程度的差别:
其中,被解释变量UNDPRING是企业上市首日抑价,以公式(首日收盘价一发行价)/发行价计算;SIZE是上市前一年的总资产;VC为风险投资虚拟变量,若有风险投资支持,则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O;其余控制变量的取值如表2所示。
为了进一步研究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和风险企业上市首日抑价之间的关系,本文建立模型(2),检验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对抑价的影响。
其中,VC_AGE是风险投资的从业时间;VC_LENGTH是风险投资对企业投资到上市的时间间隔;GOV、CORP及INDEP代表不同背景风险投资,若风险投资为政府背景,则GOV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O;CORP和INDEP以此类推;其余控制变量的取值如表2所示。
在结果Ⅰ中分析“有/无有风险投资”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抑价的影响,使用风险投资作为虚拟变量;VC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首日抑价水平显著高于无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这个研究结果没有支持风险投资具有“认证”作用的理论,研究结果同时还显示发行公司的规模、帐面市值比和市场热度等的指标较显著,表明发行公司的规模、发展潜力和市场热度等变量对上市公司IPO抑价影响明显,其中公司规模越大,发展潜力越高,则抑价越低;而最近市场的热度越高,则抑价越高,说明市场的炒作氛围将会显著影响发行公司的抑价。
在模型(1)的基础上,结果Ⅱ是通过引入虚拟变量“风险投资背景”(模型(2))研究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对抑价的影响而得到的结果,发现风险投资的不同背景均不对IPO抑价产生显著影响。这说明即使深入风险投资内部,考虑风险投资的不同性质,不同背景风险投资的参与对创业板市场的IPO抑价没有影响。因此,我国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对风险企业发挥的影响差异在创业板市场没有显现,不同的“认证”能力没有发挥出来。
结果Ⅳ研究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对IPO抑价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虽然政府背景和独立背景风险投资的系数为正,而企业背景风险投资的系数为负,但其t值均不显著,说明即使研究样本缩小至仅考虑有风险投资参与的上市公司,风险投资的不同背景对抑价的影响不显著,这表明在创业板市场IP()抑价和风险投资背景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关联性,意味本文的第一个假设不成立,揭示我国创业板市场没有如期望的那样觉察到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的市场认证功能具有差异性,意味着我国创业板对风险投资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结果Ⅴ和Ⅵ进一步考虑了风险投资机构声誉(从业年限)及进入风险企业的期限等特征对IPO抑价的影响,发现回归系数同样不显著,说明风险投资机构的从业年限和进入风险企业时间的长短均不会影响企业抑价。这和Gompers(1996)的发现不一致,说明在我国创业板市场,风险投资的特性(背景、资历等)没有凸现出来。
总之,在风险投资参与对抑价的影响这个问题上,全样本和对应不同背景风险投资的回归检验结果不完全一致。在创业板,风险投资的参与会影响企业的抑价,即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首日抑价水平显著高于无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这个结论并不支持风险投资具有“认证”作用的理论;而针对不同背景风险投资的回归分析显示,不同背景风险对风险企业的抑价没有显著影响;即使只考虑只有风险投资参与样本的基础上,结果仍然一致,而且风险投资机构的从业年限长短也没有对风险企业的抑价产生影响。因此,在我国的创业板市场,不同背景风险投资没有完全发挥“认证作用”,同时“逐名”机制也没有发挥作用。
风险投资背景与IPO后收益:从Ritter(1991)开始,就不断有学者采用配对方法研究风险投资参与的公司的IPO收益,如基于风险企业的公司规模进行公司配对(Loughran&Ritter,1995),或规模及行业(Ritter,1991),后来使用了规模和帐面市值比(Brave&Gompers,1997;Bray,Geczy&Gompers,2000)。但Barber和Lyon(1997)的研究显示一对一公司配对进行研究的基础是要具有足够的公司数量,这样研究结果才不会遭受再平衡和产生偏斜。
与配对方法一样,由Fama和French(1992)所使用的时间序列三因素模型也经常被用于分析IPO后收益(Brave等,2000;Brave和Gompers,1997)。这种方法通常考虑市场(β)因素,规模以及帐面市值等因素。有些研究考虑额外的因素,如杠杆和流动性(Eckbo&Norli,2005),或者IPO之前的收益(Brav等,2000)。
由于本文研究的期限较短,以及缺少相关因素的数据,因此不能采用因素模型分析。本文将采用与Ritter(1991)相类似的横截面分析,基于市场收益,不同的控制变量(如规模、帐面市值比、成立年限以及行业虚拟变量)和风险投资的特征进行分析。
IPO后收益率是用指数调整后的超额收益率作为公司IPO后收益的衡量指标,即公司上市后第一个月到第12个月的股票持有有收益率,再除以当期的创业板指数:
P1(Pl+1)是上市交易的第一天收盘价(IPO后1年),DIV为股利,RETURN计算为企业上市后1年的股票持有收益率减去同期创业板综合指数的增长率。
本文首先通过模型(4)比较风险投资支持企业和非风险投资支持企业上市股票持有收益的差别:
其中,被解释变量RETURN是企业IPO后持有收益,计算方法如(3)式所示;ROA为上市当年的总资产收益率,公司所属行业(IND),本文仅划分为传统行业和高风险行业(金融行业、医疗、新能源、IT、生物技术、新媒体),若为高风险行业,则取1,否则取0。其余控制变量的取值如表2所示。
为了进一步研究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和风险企业IPO后收益之间的关系,本文建立模型(5),检验风险投资的背景属性、从业年限及投资期限对收益的影响:
此处增加的变量与模型(2)一致,其余变量见表2。
对IPO后收益的实证结果如表4所示。
结果Ⅰ显示公司规模、帐面市值比以及发行规模等变量回归结果显著,结果Ⅰ还显示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在上市后一年的股票超额收益率显著高于无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这说明风险投资的参与增加了IPO后收益,表示风险投资并没有非常急切地把未成熟的企业操作尽早上市,没有显示出风险投资的“逐名”倾向。
在结果Ⅰ的基础上,结果Ⅱ是通过引入“风险投资类型”研究不同背景风险投资的影响,发现独立风险投资对风险企业的IPO后收益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和企业背景风险投资对风险企业的IPO后收益则没有显著影响;
结果Ⅲ则是仅考虑具有风险投资背景的企业。研究结果发现独立风险投资对风险企业的IPO后收益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和企业背景风险投资对风险企业的IPO后收益则没有显著影响;这和结果Ⅱ一致,说明在创业板,只有独立风险投资对IPO后收益的影响是显著的,而政府背景风险投资与企业背景风险投资对风险企业IPO后收益的影响没有表现出来,或者没有影响。
结果Ⅳ和结果Ⅴ则是通过进一步考虑风险投资机构的声誉(从业年限)以及IPO时风险投资进入风险企业的时间长短而得到,发现风险投资的从业年限对IPO后收益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说明风险投资的从业时间越长,则IPO后收益会较高。而风险投资的投资期限并不影响IPO后收益。
综上所述,风险投资的参与会提高风险企业的IPO后收益,而且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对风险企业IPO后收益的影响显著不同,这符合H2的假设;其中独立风险投资对IPO后收益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但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和企业背景风险投资对IPO后收益无影响。这样的实证结果至少反映出在创业板,独立背景风险投资并没有表现出“逐名”效应,这与Gompers(1996)的研究结果不太相符。此外,研究还发现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并不对IPO后收益产生影响,说明在年轻的创业板,炒作非常严重,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年轻的创业板存在无效率性。
实证结果分析: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风险投资的参与会提高风险企业的IPO抑价;而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对参与的风险企业的抑价没有显著影响;风险投资的参与会提高风险企业的IPO后收益;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对风险企业IPO后收益的影响显著不同,其中独立风险投资对IPO后收益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但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和企业背景风险投资对IPO后收益无影响。这与国外研究者的研究结论不同,Tykvova(2006)通过研究德国Neur市场,发现独立的风险投资对抑价和IPO后收益的影响程度最大,而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对抑价和IPO后收益的影响程度最低。Rindermann(2005)、Chahine,S和Filatotchev,Ⅰ(2008)等针对法国、英国及加拿大等国家的研究也得到了类似的结论。
在我国现阶段的创业板市场上,为什么会出现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对所投资企业的IPO抑价的影响不存在显著不同,而IPO后收益的影响存在明显差异的现象呢?本文认为存在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创业板的制度性缺陷使得风险投资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
我国的创业板市场推出时间尚短,发行审核、股票禁售以及退市等制度仍不够健全,特别是当前创业板保荐人制度和新股发行询价制度的漏洞,以及高达7.19倍的创业板平均投资回报,使得风险投资对所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投资策略、公司业绩等方面的影响效应降低,使得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的特质没能体现出来,因而没有对所投资企业的抑价产生影响。
第二,风险投资对创业板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大。
创业板上市企业具有“轻资产、高成长”特性,企业从成立到上市时间较短,风险投资介入企业的时间也不长,风险投资对所投资企业的影响不大,所以创业板的风险投资没能表现出德国、法国、日本、加拿大等成熟市场的特性。
第三,大部分风险投资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
从发达国家风险投资的实践来看,风险投资不仅对公司进行投资,还要通过影响公司战略决策、公司治理、资本结构和人力资源安排等提升公司价值,但我国现阶段大多数风险投资却以单纯性资本运作模式为生存之道,主要精力放在创业企业上市包装和IPO,并在IPO后择机退出,其本质是通过资本运作和创业板IPO达到获利目的,而提升公司价值则不是其关注的重点。独立风险投资由于大多由有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因此能够影响公司战略决策、公司治理、资本结构和人力资源安排等方面,从而提升公司价值,因此独立风险投资对IPO后收益的影响显著好于另外两类风险投资。
稳健性检验:由于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样本不是随机抽样的结果,而是风险投资机构经过尽职调查作出的选择,因此可能存在样本选择偏差问题。本文借鉴Rosenbaum和Rubin(1983)的“倾向度匹配”方法来控制该问题。首先用Probit模型对企业获得风险投资的可能性进行回归。其中因变量为风险投资这个虚拟变量,若企业具有风险投资支持,则等于1,否则为0;自变量为发行规模、上市前总资产、上市时间、行业等变量。然后根据回归系数为每个样本企业计算出一个“倾向指数”,为每一家风险企业配比一家“倾向指数”最接近的非风险企业。
表5的结果表明,在控制了样本选择偏差问题之后,风险企业的IPO后收益仍然显著高于非风险企业,且IPO抑价差别不大。这说明本文的结论不受样本选择偏差问题的影响。
四、结论
关键词:创业企业;融资;委托
创业活动是技术进步的动力与助推器,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部分,也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与重要因素。创业公司则是实现创业活动的媒介,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试验生产场所,科技的进步、经济的高速增长离不开创业企业的推动作用。然而由于创业企业处于初创阶段,前期经验与信息较少,属于企业探索性阶段,未知因素与变数较多,面临的风险也相对较高。有数据统计,创业企业倒闭的概率一直居高不下,2015年以来几乎每天都有创业企业倒闭。再加上初创企业资金实力薄弱,能够提供的担保品不足,这使得创业企业获得融资的难度较成熟企业大。融资难成为了制约创业活动的开展与创业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只有获得足够多的资金,创业活动才能顺利开展,创业公司才能顺利运行。研究创业企业的融资问题,分析影响创业企业融资成功的因素,解决创业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创业企业提供足够多的资金保证,才能推动创业企业健康稳定发展,进而为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本文用非对称信息的道德风险模型(Tirole,2007)来分析影响创业企业融资的主要因素。基本的洞见是:外部投资者面临信息非对称导致的问题,创业企业家可能会采取一些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损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这使得一些具有正的净现值收益率比较高的优质项目得不到投资,降低了市场效率。要改变这一现象,就得激励创业企业家不要采取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这必须要让创业企业在最后的项目收入中获得足够多的收益。在企业家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还要保证外部投资者得到其预期的收益,否则项目也得不到投资。基于此,本文建立了创业企业家与外部投资者的委托模型来分析影响创业企业融资成功的主要因素,并通过均衡分析给出了提高创业企业融资成功率的政策建议。
1模型
1.1基本假设。(1)创业企业家和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非对称信息,创业企业家的努力程度是企业家的私人信息,投资人观察不到创业企业家的努力程度,只能看到企业的最终收益。(2)资本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外部投资人的期望净收益率为市场平均收益率r。(3)创业企业家有一个风险投资项目,项目需要可变投资I。创业企业家拥有初始资产,为了实施项目,必须向外部投资人融资。(4)项目成功的概率受到创业企业家工作努力程度的影响,但创业企业家的工作努力程度是不可观察的。如果创业企业家尽职工作,项目成功的概率为,创业企业家没有私人收益;如果创业企业家卸责的话,项目成功的概率为,企业家获得私人收益,其中代表项目成功时企业家的努力程度。越大,项目成功时企业家的努力程度越高。(5)项目成功时产生可验证收入,项目失败时,项目不产生任何收益。(6)当创业企业家尽职时,项目具有正的净现值。即(7)当创业企业家卸责时,即使包括他卸责时的私人收益,项目仍具有负的净现值。即(8)创业企业家和投资者都是风险中性的。(9)项目的生命期为T。1.2融资能力分析。由于在企业家卸责时项目具有负的净收益,只有激励企业家尽职工作,项目实施才有社会效率,外部投资者才可能获得非负的净收益。所以契约设计必须为企业家留够足够多的激励,设项目成功时,企业家获得,外部投资者获得,项目失败时,双方均不获得任何收益。则必须满足激励约束:(1)(1)式化简得:项目成功时外部投资者最多可以得到:外部投资人的可保证收入为:外部投资者的期望收益为:只有外部投资者的可保证收入不低于其期望收益时,外部投资者才会参与投资。契约设计必须满足外部投资者的参与约束,即:(2)由(2)式得:(3)为企业家能够获得融资的自有资产临界值,只有其自有资产大于或等于临界值时,企业家才能获得融资。(4)由(4)式可知,创业企业家可以获得融资的临界值与项目成功时的收益R、企业家的努力程度负相关;与企业家的私人收益B、市场平均收益率r、项目生命期T正相关。
2结论与政策建议
2.1结论。由(3)(4)式知,创业企业家的自有资金越多越容易获得融资;融资成功时自有资产的临界值越小,企业家越容易获得融资。因此,项目成功时的收益越大,或者说项目的预期收益率越高,创业企业家越容易获得融资;项目成功时包含的企业家努力程度越高,创业企业家越容易获得融资;企业家的私人收益越高,创业企业家越不容易获得融资;市场平均收益率越高,创业企业家越不容易获得融资;项目的生命期越长,创业企业家越不容易获得融资。2.2政策建议。创业企业家在前期积累较少,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要想获得融资就要加强有利于融资的其他指标,削弱不利于投资的指标。第一,创业企业家要尽量选择收益率高的项目,这样可以为外部投资者提供较多的可保证收入,增加项目对外部投资者的吸引力;第二,选择项目成功时包含的努力程度高,或者项目成功概率较高的项目,投资者不愿意投资创业企业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创业企业的风险较高,创业初期企业家可以选择一些风险小,收益较稳定的项目,这样可以增加投资者的信心,有效吸引投资;第三,展示良好的敬业精神,建立良好的个人信用,减少私人收益,企业家良好的个人品质可以起到信誉担保的作用,良好的信誉会传递企业家将来会努力工作的良性信号,降低信息非对称程度,进而增加融资成功的概率;第四,选择一些项目生命期短,资金回收快的项目,资金回收越慢,时间拖得越久,面临的变数越多,项目风险也就相应增加,选择回收期短,见效快的项目可以有效减低创业企业融资的难度,增加融资成功率。
总之,创业企业要想降低信贷配给的约束,解决融资难的问题,除了积极提高自身实力,增加资本积累,创造良好信誉外,还可以通过选择收益率高、回收期短、见效快的项目提高自身的融资能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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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彭鸿广.创业企业融资和运营协同决策研究综述[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7(05).
一、我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现状
2009年9月,我国创业板市场正式启动,定位于初创期、规模小,但运作良好、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科技企业融资。其不仅是对主板市场有效补给,也为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拓展了渠道。2004~2009年,我国创业风险投资项目退出收入低于500万元的项目所占比例依次为:55.6%、66.4%、62.5%、65.1%、61.1%、54.3%,规模略有增长,但总量仍普遍偏小。目前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按投资成功程度由高至低依次为:IPO、并购、管理层回购、清算退出。2004~2009年我国创业风险投资IPO收益率依次为159.81%、419.25%、491.45%、436.07%、916.66%、627.47%;收购收益率依次为9.23%、-20.56%、27.35%、-15.37%、28.35%、4.74%;回购收益率依次为-38.18%、20.53%、-30.81%、-26.80%、-29.47%;清算收益率依次为-41.03%、-61.40%、-53.63%、-42.63%、-29.13%、-42.66%(数据来源: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2010)。
二、创业风险投资各退出方式比较
(一)IPO
IPO是创业风险资本最佳退出渠道。通过IPO,风险投资可获较高回报。风险投资家将其私人权益转化为公共股权,在获得市场认可后转手,实现资本增值。任何硬币都有两面,IPO亦不例外。优点显而易见:首先是实现营利性和流动性,获得较高收益率,实现被投资公司价值最大化。风险基金投资者、风险投资家、创业者持有股票的价值由市场的杠杆作用放大而迅速增值。其次,成功的IPO即表明了金融市场对企业良好经营业绩的认可,使企业拥有在证券市场上持续筹资的渠道,分担投资风险。同时,IPO为创业者提供了企业控制权的看涨期权,通常合约执行日即企业上市日,剩余控制权分配符合现代企业理论。再次,企业上市后进入资本运营渠道,必然引起媒体和公众关注,吸引并留住更多优秀人才与核心人员。此外,有利于提高风险投资基金在私人权益市场的声誉,利于以后风险投资活动开展。
IPO缺点通常有:上市限制条件严格,所需时间较长,一般由公司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牵头,牵扯公司领导层很大精力;成本高,手续繁琐,涉及法律、会计、中介等问题;上市后信息披露使企业竞争对手和客户了解大量重要数据和内部情况;风险资本经历限售期的市场检验后才能全部退出;受证券市场行情及扩容量影响,每年风险企业上市数量维持相对稳定,大量初创企业无法顺利上市。
(二)并购退出
并购退出依据出资方并购目的及定价方法不同分为战略型并购和财务型并购。
1.战略型并购是风险投资家创业成功最有可能的退出方式,也是除IPO外最好的退出方式。购买者出于战略考虑往往支付远高于企业现金流量状况所预示的购买价格。创业风险投资家获益颇多:初创企业卖价高;审查较少,谈判迅速;企业管理者可留任;存在买方竞争时风险投资家获益更多。但交易前很长时间要与潜在购买者联系,与其共享企业信息,且购买者往往是初创企业合伙人。
2.财务型并购以企业财务状况尤其是现金流量状况作为购买依据,确定企业购买价格。良好的现金流量状况能吸引财务型并购者,并获较高溢价。这种并购往往支付现金,几乎无售后风险。但风险投资家获利仅相当于IPO的20%左右,甚至低于战略型并购。且购买者往往将初创企业拆分、合并,更换管理层。
(三)管理层回购
初创企业发展到相当阶段,如创业者希望自己控制企业,风险投资家也愿意,可进行管理层回购。它降低风险投资家的风险,保障风险投资至少可获协议回购价格的收益,产权明晰,操作简易,退出迅速。创业者可重得已壮大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保持充分独立性。我国近年管理层回购发展迅猛,数量居首,但收益远不及IPO。(四)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投资各方最不愿却又必须采取的方案。若不能及时抽身,不仅给投资者带来更大损失,且机会成本巨大。以这种方式退出的风险资本约占总投资的20%,仅收回原投资额的64%。风险企业进行清算需要三个条件:计划经营期内经营状况与预计目标相差较大,或发展方向背离了企业计划及投资协议中约定目标,风险企业家决定放弃风险企业;风险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又无法得到新融资;经营状况太差,或资本市场不景气,无法以合理价格出售且风险企业家无法或不愿进行股票回购。这种退出方式使风险投资家在很大程度上承担投资失败损失,是投资失败的必然结果。此外,我国《公司法》要求在出现资不抵债的客观事实时才能清算,从而很可能错过投资撤出最佳时机,无形中扩大风险企业损失。
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指通过向开发高新技术或使其产业化的中小高科技企业提供股权资本,通过股权转让(交易)收回投资的行为。风险投资一般不以控股和分红为目的,而是通过资本与管理投入,在企业的成长中促进资本增值,并且在退出时实现收益变现,再寻找新的投资对象。风险投资行为是市场行为,其最终目的是盈利,为了实现这种大大超过一般投资行为所带来的高收益,需要有一个可靠的投资退出机制。从另一方面看,风险投资是以资本增值的形式取得投资报酬,不断循环运动是风险投资的生命力所在。因此,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业的中心环节,没有便捷的退出渠道就无法补偿风险资本承担的高风险。风险投资的成功率非常低,其收益一般通过风险投资组合的整体效益来综合考察。根据一项关于美国13个风险投资基金的分析研究表明,风险投资总收益的50%来自于6.8%的投资,总收益的75%来自于15.7%的投资。真正能为风险投资者带来收益的投资项目还不到1/4.所以,如何减少风险投资项目的损失,确保成功投资的收益顺利回收对于风险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目前,缺乏便捷市场化的退出渠道是制约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最大障碍。
一、退出方式的分析比较
风险投资主要是通过股权转让或股票上市获取投资回报。收益变现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公开上市发行
公开上市发行即第一次向一般公众发行一家风险企业的证券,通常是普通股票。IPO是风险资本最理想的退出渠道,其投资收益也较其它方式高,大约占美国风险投资退出量的30%。无论风险投资公司还是风险企业的管理层都比较欢迎IPO退出方式,但IPO退出周期长、费用高。目前,我国企业上市有直接上市和买壳上市两种途径。
(1)直接上市。可分为国内直接上市和国外直接上市。现阶段我国的主板市场对高新技术企业变现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第一,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要求较高,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很难达到要求;第二,主板市场上的法人股、国有股不能流通和交易,这与风险投资通过股权转让撤出风险资本实现收益回报的根本目的相矛盾;第三,在服务于国企改制和扩大融资渠道的政策下,以非国有为基本成分的高新技术企业很难进入主板市场的通道。能够公开上市的企业数量有限,限制了其作为风险资金“出口”的作用。到国外直接上市对国内众多企业来说显然缺乏实力。
(2)买壳上市。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中陆续分化出一批业绩不佳、难以为继的企业,这些企业因仍保有上市资格,被称为“壳公司”。“壳公司”因其拥有上市资格而成为其他欲进人证券市场的企业利用的对象,日渐成为证券市场上的稀缺资源。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和股票上市交易规则,通过协议方式或二级市场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并取得控股权来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买壳上市通常由两步完成。第一步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绝对或相对地控制某家上市的股份公司;第二步资产转让,上市公司反向收购非上市公司的资产,从而将自己的有关业务和资产注入到上市公司中去,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目前通过收购国家股而达到买壳上市的较多,通过收购社会公众股来达到目的,到1998年底,成功的案例仅有北大方正收购延中实业一例。
(3)创业板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由于主板市场门槛相对太高,对那些成长中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为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并为风险资本提供退出渠道,许多西方国家在主板市场之外建立了第二板市场(创业板),如美国的NASDAQ市场,欧洲的EASDAQ市场,英国的AIM市场,法国的Nourveau Marche市场等,除此之外,亚洲国家如日本、印度、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也先后建立了二板市场。从1998年起,人们就开始关注并探讨我国创业板的设立,香港创业板市场已于2000年下半年正式启动,大陆的创业板市场目前也已是呼之欲出,指日可待。在深圳排队等上市的企业已多达二千多家,人们对创业板市场寄予很大的期望。大陆创业板市场的良好运作首先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尽快建立起保障风险事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努力,风险投资立法已相当完整。我国现有的与风险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备,如拟议中的创业板许多规则与现行《公司法》冲突,需要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创业板迟迟“难产”,与其缺乏法律支撑不无关系。因此,应尽快出善的、可操作的风险投资法律保障体系,以保证创业板市场尽快启动并从一开始就步入良好运行轨道。第二,要解决好创业板市场的服务对象问题。创业板市场的建立是为了扶持那些有潜力、有创业前景的中小型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不加区别地将各类中小企业都纳入创业板范畴,更应避免一些大企业通过划小经营规模来争取在创业板上市的尝试。第三,创业板市场应该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不能成为主板市场的附属。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创业板相对独立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众所周知,我国的主板市场是1990年开放的,还带有相当的行政色彩、计划经济色彩或者说非市场色彩。这次的创业板市场应按市场规律操作,使其从一开始就按市场化规则运作,成为一个真正市场化的资本市场。
我国已有30多家区域性的柜台交易市场,为本地中小企业的股票(产权)提供交易的场所,其中比较典型的是淄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但现有的柜台交易市场很不规范,存在产权界定不清等问题。不完善的股权交易市场成为风险资本退出的障碍。
2.兼并与收购
考虑到风险投资家在IPO后尚需一段时间才能完全从风险企业中退出,那些不愿意受到IPO种种约束的风险投资家们可以选择以其它方式退出。兼并收购便是其中之一。兼并收购分两种,即一般收购和“第二期收购”。一般收购主要指公司的收购与兼并:“第二期收购”指由另一家风险投资公司收购。这里最重要的是一般收购。统计表明,在退出方式中,一般收购占23%,二期收购占9%,两项合计占31%,但收益率仅为IPO的1/5.
近年来,随着美国和欧洲第五次兼并浪潮的发展,兼并收购在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对于风险投资家来说,兼并收购是有吸引力的,因为这种方式可以让他们立即收回投资,也使得其可以立即从风险企业中退出。但是,与IPO相比,风险企业管理层并不欢迎收购方式,因为风险企业一旦被收购后就不能保持其独立性,企业管理层将会受到影响。
兼并收购是我国现阶段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中一种操作性较强的方式。近年来我国中小高科技企业与上市公司收购兼并方式主要有股份转让、吸收合并等。(1)股份转让。股份转让是风险资本退出的另一条途径。当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要想再继续发展就需要大量的追加投资,风险投资者已不愿或不能继续投资,这时,风险投资家或者是风险企业家意欲退出这个企业,便可用产权转让方式把拥有的股份转让出去,从而风险投资公司可以收回全部风险资金,再投资于其他的风险企业。(2)吸收合并。通常是高科技创业者不愿意接受的方式,因为这意味着将完全丧失独立性。不过,对于困境中的中小高科技企业来说,卖断产权也不失为一条出路。如1998年鄂武商以350万元整体收购武汉顺太有限公司,解决了武汉顺太有限公司因缺乏资金无法对其专利产品进行规模生产的难题。
无论采用那种方式出售,时机选择非常重要。时机选择适宜,风险投资就能获得较大的收益。一般风险企业应该选择在企业未来投资收益的现值比企业的市场价值高时把公司出售。这时风险投资公司可以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3.风险企业买进
把拥有的股份转卖给风险企业是风险资本退出的另外一条途径。当风险企业走向成熟时,风险大为减少,银行资本将大举介入,高额垄断利润不复存在,这时风险企业家就希望由自己控制企业,而不是听命于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家也愿意见好就收。于是可将股份转卖给风险企业家,此时所卖价款可能比通过IPO少,但费用也少,时间短,便于操作。风险企业可以个人资信作保,也可以即将收购的公司资产作担保,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借人资金,将股份买回,风险投资家则成功撤出,将资金投向更有前途的项目。
4.破产清理
风险投资的高风险反映在高比例的投资失败上,相当大部分的风险投资不很成功,且越是处于早期投资的风险投资失败率越高。因此,对风险投资者来说,一旦确认风险企业失去了发展的可能或成长太慢,不能给予预期的高回报,就要果断地退出,将收回的资金用于下一个投资循环。根据研究,以清算方式退出的投资大约占风险总投资的32%。这种方式一般仅能收回原投资额的一半左右。
二、对策及建议
要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就必须建立有效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而退出机制的核心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1.公开上市是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佳渠道。
有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借壳上市、买壳上市”达到间接上市目的,应支持企业到香港及境外二板市场上市。
2.尽快出台可操作的风险投资法律保障体系以使大陆创业板市场尽早启动。
要把握好创业板市场的定位问题,按市场化规则运作,使其成为真正的资本市场,成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场所并为风险资本退出提供便捷渠道。敦促和引导民营高科技企业实行信息披露和严格的监管制度,向国际惯例靠拢,从而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机制,提高效率,控制和降低经营风险,尽早跻身世界优秀企业之林。
3.开设风险投资保险业务。
我国风险投资业刚刚起步,还处于探索阶段。为了尽可能避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应尽快增设高新技术投资保险的特别业务。以防止风险投资公司、风险企业由于承担过大的风险,造成严重亏损,甚至破产倒闭而对国家金融秩序和公众利益产生的损害。
4.在大陆创业板市场尚未启动的情况下,兼并收购仍然是我国现阶段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中操作性较强的方式之一。
我们应鼓励上市公司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收购兼并,企业兼并这种经济行为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来加以约束和规范,单纯依靠政府部门的规定(如目前实行的仍然是1989年实施的《关于企业兼并收购的暂行办法》)显然不够的。因此,《兼并收购法》的制定出台应提上议事日程。
[关键词] 大公司 风险投资 动机分析
公司风险投资是指有明确的主营业务的非金融企业在其内部和外部进行的风险投资。公司创业投资时往往强调的是非财务性的目标,只有约四分之一是纯粹以“获取财务收益”为目标的,其他的都是非财务性目标或是多重目标。这与普通风险投资的动机存在显著差别,普通风险投资的动机是获取财务收益。
一、财务收益动机
公司风险投资首先出现在美国。在普通风险投资的巨大成功吸引下,很多知名大公司进行了投资,如施乐和戴尔等。西方学者Gompers和Lerner对公司风险投资及业绩进行的实证分析发现,公司风险投资可以与独立的风险投资机构一样取得成功,公司风险投资能从当前主营业务互补性行业中获取较好的收益。Place和Park对欧盟、东南亚及北美95个公司风险投资进行了实证分析,结论发现普通风险投资与大公司风险投资在业绩上没有明显的差异。因此,从这些实证分析的结果来看,公司风险投资与普通风险投资一样可以取得较好的财务收益。
二、战略导向动机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寻求直接的财务收益,间接实现其战略利益。这些战略利益长期内会抵消短期财务收益的损失,特别是对高新技术的风险投资,可以帮助投资者通过特许经营或收购获取有发展前途的技术。战略导向视角下公司风险投资动机可以分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创新
公司风险投资能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模式从内部向外部的转移。Grilichesf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了内部技术创新与最终专利创新,发现内部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只起了部分的作用。Dushintsky和Lenox分析了对新创业企业的权益投资,认为公司风险投资是企业提高技术创新水平的一种有效率的方式。公司也认识到以风险投资的方式作为一种外部技术创新与应用的重要性,将公司风险投资视为内部研发的延伸和补充。如思科公司,为了维持网络技术的优势,从1993年开始就不断的进行风险投资,至2000年8月,该公司风险投资总规模达130亿美元(投资、市值和现金)。近两年为了和Notel 在光纤行业一争高下,更是连续斥巨资投资或并购相关的风险注资公司。
2.期权构造
(1)购并期权。公司风险投资不仅可以为母公司提供潜在的关键技术、技术许可,甚至可为后期并购做好准备,包括股权准备、技术淮备、管理准备、乃至企业文化的协调,使并购后的协同与整合高效顺利。例如微软在将自己从软件业延伸至网络软件供应和服务时就采用了这种方式。目前,全球化导致的初创公司在海外市场对大公司的依赖强化了这种趋势。
(2)进入新市场期权。大公司风险投资也是公司培育新的优质资产,调整产品结构,实现多元化的战略工具。公司风险投资可以促使公司迅速进入高科技领域或实现业务结构多样化。如IBM风险并购了莲花公司,进军软件产业。可口可乐公司,试图借风险投资实现多元化。我国申能集团与申能股份共同出资成立申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希望籍此培育新的优质资产,从而调整公司的产业结构,实现高成长。
(3)长期期权。一些公司将风险投资视为一种长期期权。如摩托罗拉公司的风险投资投放在一些自己公司并不涉及但有潜在重大技术突破和崭新市场前景的初创公司中,这可以让摩托罗拉在没有过多约束的前提下多一种机会和选择。相比之下,生物技术和药品行业的长期战略投资者强生更是用心良苦。
3.战略盟友关系
一些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旨在加强策略联盟,稳固价值链的上下游。通过投资与母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上下游企业或者第三方企业,利用这些新创企业来促进公司的主营业务的发展。如戴尔投资韩国的三星以确保自身所需元器件供应,旗下的戴尔基金不仅强化公司产品和服务也提升其直销模式。IBM也通过设备租赁计划支持初创公司,希望这些初创公司能成为自己的消费者或者技术伙伴。惠普公司热衷于投资能够购买其新产品或服务的小公司,以建立一个以惠普的产品和服务为中心的公司网络。
4.企业家精神
一些公司希望借助风险投资刺激和保持其创新机制和企业家精神。公司风险投资可以改善母公司研发效率,促进母公司的技术创新。在研发机构内部采取创业投资形式来管理研发项目可以保留创新人才,激励创新。如壳牌公司的创业投资机构,使用壳牌公司技术部门预算中的10%选取技术部门中的一部分项目以创业投资形式运作,在2002年实现了32个技术的商业化,极大的改善了公司的研发效率。AT&T则希望能通过创业投资解决日益严重的人才流失和机制老化问题。
5.资源利用
公司风险投资可以将母公司内未被充分利用的资源商业化。大公司研究能力很强,很多研究成果与主营业务关系不密切,没有被充分利用。公司风险投资可以通过创业投资将这些研究成果推向市场、最后通过创业投资的退出而获得财务上的收益。如朗讯公司评估了400个项目,建立了35个创业企业,吸引了外部3.5亿美元的创业投资;英国电信在2001年评估了330个项目,完成了4个项目,收获了3千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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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人们认为最早起源于美国,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后,一些愿意以高风险换取高回报的投资人发明的,这种投资方式与以往抵押贷款的方式有本质上的不同。风险投资不需要抵押,也不需要偿还,所以可以看出风险投资是一种权益资本,而不是借贷资本。风险投资如果成功,投资人将获得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回报,如果失败,投进去的钱就算打水漂了。对创业者来讲,使用风险投资创业的最大好处在于即使失败,也不会背上债务。这样就使得年轻人创业成为可能。虽然风险投资的期限比较长(平均投资期为5-7年),并且流动性比较差,但是从几十年来的发展看来,这种投资方式发展得还是很不错的。
风险投资在我国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实把它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妥当。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
二、风险投资体系的双重
与风险企业投资活动有内在联系的机构、机制、制度的总和构成了风险投资体系。风险投资体系是以资金的流动为纽带,从资本供应者(投资者)流向资金运作者(风险资本家),然后投向风险企业(创业者)。
风险投资体系中的投资者,往往是拥有长期资金的机构投资者,如养老退休基金、保险公司、银行信托基金、投资基金等,此外还有少数富有的个人和家庭。在美国,养老退休基金是最大的风险资本的来源。投资于这一行业需要非同寻常的勇气、耐心和专业投资经验,广大中小散户由于认识上的原因,而且缺乏承受高风险的能力,一般只投资于证券,而不会冒险涉足风险投资领域。
风险资本家大都是来自工商企业和金融界的精英,并拥有良好的业界关系网络,他们最大的本钱莫过于自己的行业信誉和资历,这与他们所能募集的资金数额是正相关的。对那些具有高能力而且其能力已经通过以前的成功得以展示的人们来说,当他们想扩张其经营时,会较少地受到个人财富禀赋的制约。同时,风险资本家还具备相当专业的知识和经验,从而,在选择和评估投资项目、组建风险企业、物色职业经理人时游刃有余。通过预期的研究和背景审核的帮助,风险资本家利用其专业人员来评估投资的前景,但是,与成功投资项目相关的因素太复杂,而且多为主观上的判断,这些判断包括所提供的经营管理队伍的质量,再加上风险资本家先前对此行业的个人经验,有时甚至只是勇敢的直觉。
在一个风险企业中,创业者一般提供新点子、新项目、新思想,而风险资本家则提供资金和管理经验。风险资本家及其风险投资公司作为投资中介,按照能否带来髙投资回报这一标准选择具有高成长性(良好市场前景)的项目进行融资、投资,组建风险企业。
通过创业企业经营与发展,创业资本得到价值增值,再流至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将收益作为使用资金的回报回馈给投资者,形成了创业资本的周转。这样也就形成了一个委托链,由此产生相应的双重委托关系,一是创业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之间的委托关系,形成了第一重;二是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之间的委托关系,形成了第二重。
三、风险投资体系的财务目标
财务目标是指财务主体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基本目标,是本金的投入与收益活动,整个投入与收益活动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价值增值,在增值过程中不断实现企业财富的积累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从财务管理的对象来看,财务主要是以筹资、投资分配为主的企业综合价值管理活动。财务主体除了追求纯经济利益以外,还应该兼顾各种利益相关人的主要诉求。也就是投资者收益最大化,投资家收益最大化、个人的信誉得到认可和提升,创业者实现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最大化。但是创业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着高度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如何有效地控制委托风险,建立合理的治理机制,就成了风险投资体系成功运作的重要内容。
四、双重与财务目标的趋同
(一)风险投资体系中双重委托的风险分析
在第一重中,投资者放弃资产使用权将资金委托给风险投资家管理和运用,然而风险投资家的质量难以为投资者所直接了解和完全把握(或者说信息成本太大而在经济上不可行),他们为了筹集到更好的风险资本,常常倾向于夸大专业管理水平和诚信品德,隐瞒能力不足的事实。投资者不能直接观测到人选择了什么行动,只能观测到一些变量,而这些变量由风险投资家的行动和其他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这使人机会主义倾向增加,导致风险投资家偷用、滥用资本,过度投机,损公肥私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第二重中风险资本家挑选合适的风险企业家时,往往依赖于其提供的关于企业以往经营业绩、技术信息等资料对企业未来发展情况进行大致预测。而创业企业为了获得风险资本,往往倾向于夸大技术优势和市场潜力而隐瞒技术缺点。企业家吸收融资获得了发展所需资金后很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风险资本家即使参与被投资风险企业的管理,也不可能像风险企业家那样从事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道德风险由此产生,最为常见的是企业家在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不努力工作,或者将获得风险资本作为企业的资产任意挥霍。
不论是事前的逆向选择,还是事后的道德风险,其外在表现最终都归结为财务目标的冲突。投资者的财务目标是预期投资回报最大化,风险资本家的财务目标是风险资本经营业绩最大化,最终获得最大化声誉和个人收益。那么,风险投资公司采取什么样的产权组织形式,如何构造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才能有效地克服人问题,降低成本呢?
(二)风险资本家对投资者首重的财务目标趋同分析
l.通过契约设置对风险投资家进行激励约束
创业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之间的委托关系形成了首重委托关系。我们可以通过契约设置对风险投资家进行激励约束,运作初期比较高随后逐渐降低的可变管理费率来鼓励风险投资家尽快归还投资者的投资资本。
2.将风险投资的报酬和投资者目标挂钩
在利润分配比例上,我们可以规定风险投资家按利润20%~30%左右的比例获取业绩报酬,将风险投资的报酬和投资者目标联系起来。投资者可采用混合策略博弈,投资者承诺分段投资,从而增加博弈次数和投资者回报的可行性。如果投资者放弃继续注入资金,己投入部分只能退回一半,投资所得也只能拿到一半。
3.完善风险投资机制
西方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实践经验表明,有限合伙人公司是最有效率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美国风险投资产业组织形式中,有限合伙人公司占80%以上。在这个制度下设立风险投资基金(风险资本),投资者是有限合伙人,风险资本家是一般合伙人,双方通过签订契约来组建风险投资公司。有限合伙人只对所投入资金负有限责任,不能参与风险资本的具体运作,但对一些重要事项亦有表决权,如合伙人契约的修改,在期满前解散有限合伙组织,或延长基金的期限,解雇一般合伙人,投资项目的资产评估。一般合伙人负有无限责任,他们投入占风险资本1%左右的自有资金,但一般不用现金,主要是作为一种管理承诺和税务优惠上的考虑。一般合伙人参与投资收益的分配,一般可拿到所有投资收益的20%,另外80%属于有限合伙人的投资回报。通常要在风险资本产生了最低的投资收益率(至少是保本)之后,一般合伙人才能兑现这20%的投资回报。
上述契约条款所构造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既分散了投资风险,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风险资本家作为资金管理者(人)而非所有者(委托人)的人问题,诱使人从自己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使双方福利同时趋于最大化。
(三)风险资本家对风险企业第二重的财务目标趋同分析
1.减少合作前的信息不对称
合作前通过尽职调查减少信息不对称。风险投资家投资前通过调查企业的产品、技术和市场情况以及团队成员的背景可减少团队和市场现实间的信息不对称。
2.分期向风险企业注入资金
分期向风险企业注入资金,制造重复博弈。投资者通过渐进式的多轮投资对风险企业的前景不间断地进行周期性评估,根据前一阶段博弈,对企业家的努力和企业前景作出是否继续融资的决定。
3.严格把关管理队伍的综合能力
创业者的财务目标是追求货币收入的最大化,在风险企业中往往通过经理人股票期权计划来实现。同时,创业者也追求一种领导自己企业的成就感,体现了双因素(经济因素和心理因素)激励效应。风险投资家就是把宝押在创业者及经理人身上,对经理人和管理队伍素质反复打量、严格甄选。
4.动态的股权分配与管理方式
一个公司最大的资产不是它的经营思想,而是站在它身后的人,包括网络在内的现代技术永远是一种工具,而管理永远是一切工具的驾驭者。投资合同确保风险资本家参与风险企业管理,并分享风险企业的成长。风险资本家与创业者通过对风险企业未来盈利的预测,来决定各自所占的股份,并根据转换比例来调整双方所持有的股份,还与风险企业经营业绩挂钩。这个转换比例是动态的,可以随风险企业盈利目标的实现程度而调整。这是对不完全契约的一种修正,是协调双方的财务目标,是一个关键的环节,起到了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和激励管理层等作用。事实上,这种对未来成长性的预期将比已经明晰的股权更具有激励作用。在受让资本权益的分配上采取建立于资产增量基础上的“经营者基金”模式,利用经营者自身创造的效益,通过再投入生产的价值来激励分配。经营者基金不是简单的股权量化,而是一种动态的股权分配与管理方式,经营者为公司创造更多效益才能为自己争取更多的股份和利益。
五、我国风险投资相关问题的现状和建议
现代商业社会中,个人价值最终是通过对财产的占有来体现的。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注入有99%来自投资者,风险资本家仅以l%的资金承诺便可获得20%的收益分配权,这是一副高比例利润分成的“金手铐”。表明风险资本家在风险投资公司中有直接的重大经济利益,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风险资本家参与收益分配所凭借的要素就是其私有股权化的智力资本。从“资本雇佣劳动”到“智力劳动雇佣资本”。既是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发展的一个巨大进步,也是人类精神自由发展的历史性突破。实际上,风险投资产业是投资于人而不是投资于证券。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机构中将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完美结合,从而提高投资效率的重要途径。但是,目前在我国,有限合伙制企业尚不具有法人资格,这不能不说是我国企业组织制度上的重大缺陷。从世界立法趋势来看,为了适应高效快捷的市场经济运作节奏,降低民事主体的交易成本,很多国家都尽可能多地赋予民事主体以法人资格。英美法等国家在法人与非法人的民事权利认定上,没有太大差异。从监管的角度看,风险投资公司一般资本金较普通合伙制企业要大,业务复杂,对社会经济影响也较大,各国通常将其作为金融机构来对待,由金融监管机构统一监管。正因为法律对法人的监管比对非法人的监管要严格和有效,所以也应适时赋予有限合伙人的风险投资机构以法人资格。具体实施办法如下,项目经过必要的审批和评估程序准备投资时进行内部募集,这个环节有四个必要条件,必须同时满足项目才能获得通过。
第一,项目经理或项目小组成员必须承诺,公司如果投资,项目经理或项目小组成员也必须投资,而且根据项目的规模公司有一个基本投资额的要求;
第二,在投资决策通过后,决策人员中投赞成票者要有一个基本投资额;
第三,向全公司进行公开募集,对投资的总人数有一个最低的基本要求,目前是要求三个人或三人以上;
最后,内部募集投资总额必须达到一个基本投资额下限,内部募集后,员工与公司签订委托协议,说明各自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确认投资自愿的原则。同时,公司将按照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作为公司奖金,其中的50%发给项目人员,体现提成业绩向项目人员倾斜。
项目合伙制实际上是一种内部控制和激励制度,对于解决人问题是有效的。在我国目前有限合伙制没有被法律认可的情况下,试行项目合伙制,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现阶段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的发展方向,具有重大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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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机制;IPO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风险投资一般不以实业投资为目的,不追求长期的资本收益,而是在投资一定阶段之后,就要寻求退出所投资的风险企业。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是整个风险投资运作过程的核心。在国外,一般说来,投资公司把资金注入企业3~5年后,就会在获取丰厚的利润后将资本撤回。投资公司为了防止资金被“锁定”,一般在风险投资契约条款中意向性地规定了资金的退出时间和方法。风险资本退出的方式及时机的选择,决定着投资公司整个投资组合收益最大化,如果没有退出机制,投资者就无法及时获取高增长阶段所带来的高利润,无法补偿失败项目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资本就蜕变为企业的营运资金,从而失去了风险投资的功能。现在,我国的“创业板市场”适时推出,适合中国国情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有了更多的选择,研究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对促进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首次公开上市(IPO)
首次公开上市是指风险企业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公开发行上市,筹资额数量相对较大,其股票的流动性也大大增强,这些对于风险资本手中所持的股份来说提供了更多的升值机会。首先,股票流动性大,投资者愿意为股票付出的购买价格就高;其次,股票主要以市盈率定价,这样定价使得股票价格比按资产净值定价要高出许多,股票发行价定位高,使公司的资本溢价增加,提高了每股净资产值;最后,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在股票市场最受青睐,所以其市盈率普遍高于股市平均市盈率。因此,风险企业公开发行上市后,风险资本在股票市场出售其所持股份可以获得巨额(通常是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利润,从而圆满地从风险企业退出并投入下一个投资循环,所以说股份上市是风险资本退出的最佳方式。
我国创业板的推出为投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提供了很好的环境和机会。创业板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其目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企业,为风险投资和创投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为自主创新国家战略提供融资平台,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添砖加瓦。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在我国发展创业板市场是为了给中小企业提供更方便的融资渠道,为风险资本营造一个正常的退出机制。同时,这也是我国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改革的重要手段。对投资者来说,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要比主板市场高得多,回报可能也会大得多。
1、优点。首先,可以为风险投资机构带来丰厚的资本收益,从风险投资机构的角度看,创业企业被成功推向证券市场,可以为其带来丰厚的资本收益,因而创业投资机构有动力为创业企业提供最优的服务。据统计,企业上市能为创业投资机构年均提供52.9%的收益,而并购方式每年仅能提供15.4%的收益;其次,可以为企业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从风险企业的角度看,公开上市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原有股份的流动性,同时为企业未来通过增发等方式在证券市场持续低成本筹资提供了有效渠道,进而为企业的后续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再次,可以保持管理层的稳定性和企业的独立性。对风险企业和管理层来说,公开上市发行可以保持管理层的稳定性和企业的独立性,使企业的期权奖励容易兑现,创业者也可因此获得丰厚的回报。
2、缺点。首先,上市门槛高,要求严格遵守如增强企业经营透明度等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对企业经营管理造成很多不利影响;其次,上市手续繁杂、限制多、费用较多。如支付给投资银行的承销费用,一般占发行募集资金的5%~10%,此外还有注册费用、宣传费、会计费、律师费、印刷费等;再次,表现为稳定股价和保护大众投资者,法律规定企业上市时不能立即出售其拥有的全部股份,即法人股有一定的禁售期(通常是两年),这使得其周期太长,风险增加;如果采取在禁售期内在场外协议折价转让股份的方式,还存在每个投资者的股份不超过总股本一定比例的限制。因此,风险资本的退出并不是立即的,而且当股市不振时,这种退出方式也很难获得高额回报。此外,我国股市尚不稳定,股价波动较大,这会加大风险,影响企业形象。
二、企业并购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通过IPO实现风险资本退出存在诸多限制,即使是通过创业板,也要考虑投资者接受能力、股市的繁荣程度及规模门槛等因素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之下,企业并购就成为我国风险资本退出方式中的上佳选择。并购可细分为一般收购和二期并购。一般收购是当风险企业发展到成长期后期,要想继续发展就需增加大额的投资,而风险投资家不愿或不能再往里投资,这时风险投资家可将股份转卖给其他企业,完成退出;二期并购是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如果风险投资基金存续期到期,或出于某种原因需使收益变现,或风险企业家与风险投资家关系破裂,风险投资家将所持股份转手给另一家风险投资公司,完成退出。
1、优点。首先,表现为投入低,见效快。对收购方来说,直接并购企业比创办新企业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进入新领域也较容易,还可取得技术、规模、市场和竞争几方面的优势,从而产生综合经济效益。如果收购是通过杠杆实现的还可以因债务带来免税优惠,从而提高上市企业股票的市盈率。此外,有时甚至可以获得国家的一些优惠政策;其次,投资回收快,对风险投资机构来说,由于出售方式的持有期最短,可以立刻收回投资,还可以减少股价波动所造成的损失,与IPO方式相比,费用低廉、操作程序简单、迅速。另外,对创业家和管理层而言,有助于巩固既定的控制权;再次,降低资金成本。对创业企业而言,既可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督促企业管理层更加关注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又能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使企业可以充分运用信贷资本减少税赋、降低资本成本;但另一方面会使企业资本减少从而使债权人的资产保障系数下降,影响创业企业的资信状况和筹资能力,尤其在负债超过创业企业所能承受的水平下更是如此,此外由于创业企业股份过分集中,也会影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缺点。首先,增加收购方带来的风险。一旦寻找合适的买家不容易,而且业绩难以准确评估,往往会低估创业企业真实的市场价值,导致退出收益较低,此外买家往往要求创业投资家在合约中附带一些保证条款,以保证创业企业售后的业绩,这也会为创业投资者带来潜在的风险;其次,一期收购容易丧失对立性。对创业企业管理层来说,采用一期收购的方式往往会丧失企业的独立性,导致创业企业的管理层和经营管理方式发生变动,因此创业企业的管理层一般不欢迎这种方式。
三、回购
回购是指风险企业管理层或员工以现金、票据等有价证券购回风险资本家持有的风险企业股份,从而使风险资本从风险企业中退出的行为。风险企业回购主要有三种方式:管理层收购,风险企业的管理层通过融资方式对风险投资部分进行收购并持有,收购完成后公司就由管理层与股东所有,支付方式可以是银行贷款而来的现金,管理层的其他股权、长期票据等;员工收购,风险企业的员工对风险投资部分的股份进行收购并持有,一般操作中要组建一个员工持股基金作为收购资金的来源;通过“卖股期权”和“买股期权”来实现,买股期权是赋予创业家或公司的一项期权,让其以相同或类似之形式购买风险资本家手中的股票。卖股期权的含义是赋予风险资本家的一项期权,要求创业家或公司以预先商定的形式购买他手中公司的股票。
1、优点。签订回购协议是一种候补性质的退出方式,往往在投资不成功时或企业前途渺茫时不得已才采用。实质上,回购方式和兼并收购方式大致相同,不同的是前者由风险企业自己收购风险投资公司的股权;后者由其他企业(包括其他风险投资公司、其他风险企业和一般的大企业)收购风险投资公司股权。前者的转让价格在风险企业发展前就确定好了;后者的转让价格则是在风险企业发展后根据企业的发展状况确定的。因此,兼并收购的转让价格有可能小于也有可能大于回购价格,具有“水涨船高”的性质。所以,回购方式保证了风险投资至少可以收回协议回购价格的收益,降低了风险投资的投资风险;与兼并收购一样费用少、过程简单且所需时间短、便于操作;可以完全退出,但所得的资本收益有时会低于兼并收购方式得到的资本收益。
2、缺点。对于风险企业而言,一方面由于风险企业在风险资本的帮助下得到较大的发展,资金规模、产品销路、资信状况都已相当好,风险企业的创业者或管理层回购企业股权,可以重新获得已经壮大的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使企业可以完全按创业者或管理层的设想方向去发展企业,不受外界干扰;但另一方面,回购协议的签订,使投资具有了“准贷款”性质,从而将投资的整体风险在风险投资公司与风险企业之间进行了重新分摊,加大了风险企业承担的风险。如果风险企业的创业者和管理层只是技术型的专家,而在风险投资公司撤资的同时也撤走了各方面的专家,若风险企业在回购风险资本后不及时招揽各方面人才,也不规范处理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管理机制的话,还会造成财务风险、管理经营风险。
四、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方式是针对失败的投资项目而言唯一的退出方式,也是投资者和创业者不愿意看到的结果。虽然破产清算的退出方式是痛苦的,但在很多情况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模式下是必须采取的方案,否则若不能及时抽身而出,一方面会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损失,另一方面沉淀在这类公司中的投资资本的机会成本也非常巨大。风险投资的相当一部分是不成功的,处在初创期的风险投资往往失败比例更高。当企业家确认某项风险投资不能安全运行或成长太慢,又或者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发展前景堪忧时,破产清算不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了结债权债务关系,还有可能收回一部分投资本金,是最好的减少损失的办法。风险企业的破产清算与一般企业破产清算没有什么不同,均按有关法律进行。
由此可见,破产清算可以阻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或资金低效益运营。但是,我国破产清算制度是从保障债权人和企业职工利益角度出发制定的,需经过申请、审批、立案、资产评估、财产清理、提交分配方案及讨论通过等程序,过程复杂、费时。此外,破产清算中涉及资产评估、审计报告、财产清理、法院判决等各项费用,这与创业投资尽快收回资金,减少损失的目的相悖。最后,财产变现是清算的难点,我国目前财产变现方式还很不规范,急需开辟多种资产变现方式,仅靠公开拍卖远远不能满足要求。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创业风险投资 税收激励 税收政策
2006年2月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及《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中第一次出现“创业风险投资”的概念及税收优惠政策。为贯彻《配套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2007年2B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这不仅是对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地位的一种确认,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国家对创业风险投资在推动创新活动中的作用与价值的认可。
一、理论分析
(一)税收影响创业风险投资的经济学分析 一般来说,税收负担的轻重和税收优惠的多少会成为影响投资抉择的重要因素。实践中,税收政策从许多方面影响着风险投资,尤其表现在对风险投资资本投放量及预期收益的影响上。(1)税收优惠可以通过降低企业资本成本,从而影响资本投放量。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任何旨在提高资本成本的政策,将抑制投资的增长;任何旨在使资本成本下降的措施。将刺激投资意愿。假如用S表示资本供给量,D表示资本需求量,t表示税率。从(图1)可以看出,在没有税收的情况下,资本供给数量与资本成本的均衡点在E1点,此时资本供给数量为Q1,资本成本为c1;征税t后,资本供给数量与资本成本的均衡点移到E2点,此时资本供给数量为02,资本成本为c2。显然,征税使得c2大于c1,Q2小于Q1,导致资本成本增加,资本投资数量减少。这说明政府征税使企业使用资本成本增加,从而抑制资本投资量的增加,而税收优惠可以降低资本使用成本,使资本投资量增加。(2)税收使企业投资收益减少,影响投资量影响。税收对投资收益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所得税的课征上,由于政府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将会压低企业和个人的投资收益率,并使投资收益和投资成本的对比发生变动。根据替代效应原理,此时人们会以储蓄或消费代替投资。如(图2)所示,OAI为税前投资者所得收入的可能性曲线,投资者提供的资本数量(横轴表示)越多,投资者的总投资收益(纵轴表示)就会越高;投资收益被课征比例税率t后,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可能线向右下方旋转移到OA2。设税前投资者在E1点所确定的资本数量――投资收益组合获得效用最大化,税后效用最大化的均衡点变为E2点,投资者愿意提供的资本数量下降,由税前的OQI下降为税后的OQ2。可以看出,征税使投资者投资收益减少,资本投资数量减少。
(二)创业风险投资与技术创新的关系创业风险投资的产生与技术创新理论的兴起有着密切的关系。(1)技术创新是风险投资的重要源头。Gompers和Lemer(1999)认为,更快的知识创新速度为未来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技术创新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创新者不可能确切地预见到技术创新的所有可能后果并作出适当的安排。为了消除这种不确定性的问题,即创新企业迫切需要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而银行显然不能承担这种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在这种背景下,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技术创新的风险分担机制应运而生,其主要功能就是与创新企业共同分担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从而将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至最小。(2)风险投资与技术创新互为支撑。创业风险投资实际上是一个投资管道或投资集合,是天生的技术创新工具。因此。与传统投资相比,风险投资具有以高科技产业为投资目标、以资本增值而非企业分红为目的、以某些项目的高额回报补偿另一些失败项目的亏损等特点。由此可见,创业风险投资为高新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高新企业为风险投资者提供投资空间,其发展直接决定风险投资企业的生存(图3)。(3)风险投资一般支持对象都是创新企业。对于风险企业而言,技术创新是其生存与发展的动力和源泉。风险投资可为创新企业提供任何传统金融投资形式都无法带来的“投资+增值服务”的效果。Kortum和Lemer(2000)对美国的情况作了实证研究,发现风险资本对技术创新的贡献大约相当于其他资本的三倍。与银行贷款、公开证券市场融资等外部渠道相比,风险投资者通过取得一定的控制权,深入到创新企业管理活动中,能够很好判断投资对象的内部信息,不仅融资支持有力,而且能监控资金使用,并保证安全性,因此风险投资一般支持的对象都是传统金融机构和工具难以支持的高新企业。风险投资通过发现有潜质的小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和提供增值服务,伴随着小企业的成长壮大,风险投资家将会得到高额回报。
二、我国创业风险投资现行税收激励政策内容
(一)激励风险投资者及风险投资公司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适用于创业风险投资者和创业投资公司的税收优惠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06年国务院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规定,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相对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而言,此配套政策的变化出现两大亮点:一是“创业风险投资”作为新概念首次出现在政府文件中。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创业风险投资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为贯彻《配套政策》精神,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激励创业风险企业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的风险企业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现行促进高新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就包括符合风险投资要求的政策。按优惠对象和优惠税种总结如下:一是对创新活动主体的优惠政策。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优惠对象涉及到了创新活动的各个主体,其中以企业为对象的优惠政策数量最多33项、占比最大33.33%,其次是科研单位29项,占29.9%,再次是服务机构6项,占6.66%,剩余对教育培养和个人优惠有31项,占31%左右。二是对创新活动税收优惠税种结构。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涉及13个税种,其中主要是所得税31项,占比32.29%,流转税方面主要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共32项,占比34.38%。其中增值税21项、营业税12项。形成了以所得税为主、所得税与增值税、营业税相结合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三、我国创业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立法级次低 国外风险投资的发展表明,立法是促进风险投资健康发展的保证,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未形成专门针对风险投资的具体法规及管理条例,在税法方面也是如此。由于《风险投资法》、《基金法》等尚处于研究与起草阶段,税收法律条文的空缺难以避免。政府针对风险投资进行税收立法的宗旨、目标任务、具体形式以及要求和条件等,尚未在法律的框架内加以明确。我国风险投资税收立法较为滞后。与风险投资有关的税收政策,基本上是以级次最低的税收补充文件和行政解释的形式出现的,层次较低、变化频繁、稳定性差,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严谨性和稳定性。
(二)税收政策支持体系不完整
尽管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但就风险投资整体而言,对于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者以及风险投资的退出环节都没有具体的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现阶段我国为数不多的支持风险投资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主要集中于风险企业方面,缺乏对风险投资者的税收优惠,不利于发挥风险资金投资者的积极性。另外,对于风险投资公司也无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能对应于《公司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执行和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而高新技术企业通常根据行业的不同,既有一般的税收优惠政策,又有特别的税收优惠技术处理规则,风险投资公司往往难以找到税收优惠方面的对接方式。
(三)税收优惠方式不科学税收优惠的方式有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种,减税、免税、退税等都属于直接优惠,直接优惠反映企业的近期利益,具有透明度高、鼓励性强特点,但主要是针对企业的类型和最终的经营结果进行减免,针对性不强,减免效果欠佳,且管理复杂,容易出现滥用现象。直接优惠的结果是国家财政收的直接减少,这种减少不可逆转,国家要以牺牲财政收入来保证税收优惠的实施。间接优惠可以弥补直接优惠的不足,对于具有长期投资计划和创业投资计划企业较为有利,而间接优惠只是改变财政收入的时期而不改变收入量,对国税收收入的影响相对小得多。从(图4)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直接优惠占绝对比重63%。直接优惠虽具有透明度高、激励性强的特点,但由于受益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获得了技术创新收益的企业,因而对于正在进行技术创新的企业来说则难以享受到这一优惠,这种事后优惠对于引导企业事前进行科研开发和技术改进往往作用不大。
(四)税收优惠环节不合理从(图5)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作用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投入环节(26%)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14%),税收政策主要偏重于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经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给予优惠,而对企业创新最需要事前资金投入和研发过程则缺乏有力的税收支持,缺乏对风险投资者的优惠政策。重成果、轻转化,重产品、轻投入,重结果、轻过程的最大受惠者往往是已经有较强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有成果转让收入的单位,而对正在进行研发活动的企业则缺乏相应的税收鼓励措施。这种“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的优惠政策在保证技术创新的资金来源和有效使用、调动投资者投资和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上出现了调控的缺位。
四、我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风险投资立法,建立健全风险授资税收法律体系我国要实现风险投资税收服务于风险投资进步的目的,必须加强风险投资立法,建立健全有关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在与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对接”的基础上,制定出一套完全符合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一项十分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可一蹴而就。借鉴国际经验,笔者认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应该分为三个步骤进行,首先,制定《风险投资法》,然后以此为基础制定《税收促进风险投资发展进步条例》,使税收支持风险投资发展进步的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其次,开征“风险投资发展进步税”。再次,以《税收促进风险投资发展进步条例》和《风险投资发展进步税暂行条例》为基础,辅之以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在风险投资过程的不同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最后,制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基本法》,对目前零散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种通知、规定中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纳梳理。
一、顺利实现退出是风险投资进入创业企业的客观要求
风险投资进入创业企业的直接动机和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实现顺利退出,这是由风险投资所具有的高风险性、阶段性、参与性和高收益性特征所决定的。
(一)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
创业企业的魅力在于能够为风险投资提供获得高回报的投资机会,而高回报必须以承担高风险为前提。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首先来自于对创业企业的高溢价投资。一般来说,风险投资是以高于创业企业数倍净资产或数倍市盈率的价格进入创业企业,这种高溢价的投资本身就意味着要比其他股东承担更高的投资风险。根据“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风险投资在与创业企业其它股东享受同等股东权的同时,付出的成本却要高出数倍。其次,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来自于创业企业面临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创业企业大多数是具有高成长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技术的研究开发、产品的试制和生产,到产品的销售要经历很多阶段,在上述每一个阶段,创业企业都存在失败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将进一步加剧风险投资的风险。第三,风险投资还面临着系统性风险。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特征表明,基于资本趋利避害本性的需要,风险投资从进入创业企业的第一天起就时刻准备着择机退出。
(二)风险投资的阶段性
不谋求对创业企业的长期持有是风险投资的显著特征之一。风险投资阶段性持有创业企业股权的特征集中体现在,针对创业企业在成长过程中表现出的不同结果而采取与之相适应的退出方式:一是在创业企业发展成熟阶段即成功实现IPO后,风险投资采取在二级市场公开卖出持有股份的方式获取高额回报,这也是创业企业和风险投资都希望看到的“双赢局面”。根据目前《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风险投资持有的股份在股票上市满一年后可以交易,只不过风险投资须在交易过程中遵守交易规则、履行相应义务;二是在创业企业处于相对成熟阶段,风险投资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获取相对较高的回报;三是在创业企业失败阶段,风险投资可通过创业企业回购股份等方式获取相对较低的投资回报。风险投资的阶段性特征表明,退出始终贯穿于整个风险投资的全过程,即根据创业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所表现的结果,风险投资将采取相应的退出方式。
(三)风险投资的参与性
风险投资另一显著的特征就是不谋求对创业企业的控制权,而仅仅是通过参股的方式以中小投资者的身份行使股东权利。这种参与性表现在:一是风险投资持有创业企业的股权比例较低,仅获得中小股东的地位;二是风险投资出于分散风险的需要,对单个创业企业的投资占其总资产的比例较低;三是风险投资不谋求在创业企业中获得董事或监事席位,更不谋求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风险投资的参与性特征表明,风险投资仅仅是创业企业的中小股东,投资目的在于通过支付较高投资成本参与分享创业企业快速成长带来的成果,并根据其对创业企业不同时期的预期而选择不同的退出策略。
(四)风险投资的高收益性
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一致性决定了风险投资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也具有高收益性的特征。在创业企业进入成熟或相对成熟阶段后,创业企业的成长性得以充分发挥,投资价值也得到充分发现,风险投资的高收益性得以体现。面对巨大的投资收益诱惑,风险投资一般采取获利了结的方式结束与创业企业的合作,即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股权转让等形式退出创业企业,并将获得的高额回报投资于下一个创业企业。风险投资的高收益性表明,以谋求高收益为主要目的风险投资,在高收益的情形成就时,其将必然选择快速退出的道路。综上所述,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等四大特征决定了其投资创业企业的短期性和退出的必然性。尽管如此,由于创业企业能否成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风险投资的成功退出也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影响风险投资顺利退出创业企业的主要风险与障碍
虽然实现顺利退出是风险投资进入创业企业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但其在退出过程中将面临着诸多障碍。
(一)股东话语权的弱化难以保证自由退出的实现
股东的话语权主要通过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来实现。而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必须遵守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作为世界各国公司法普遍采纳的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体现在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上就是普通决议以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和特别决议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因此,在该原则下,公司意志的最终形成取决于控股股东的意志及其行使表决权的结果,而包括风险投资在内的中小股东的意志则难以上升为公司意志。所以,在既不享有控制权又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下,风险投资对创业企业重大事项的话语权基本形同虚设。这将可能导致风险投资的退出受控股股东意志左右的情形发生。
(二)股东知情权的缺乏难以把握自由退出的机会
作为非公众公司的创业企业,不需要根据强制披露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将进一步加剧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使得中小股东难以及时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同时,由于风险投资不谋求在创业企业中的董事、监事席位,因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部人”可能会加大对公司真实信息的控制力度,造成内部人控制局面的形成。因此信息不对称和内部人控制将进一步侵害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使风险投资在退出时机的选择和把握上产生偏差。
(三)股东财产权的分离难以形成对退出时机的控制
一般认为,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其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没有超出其股份出资额进行偿付的义务。在设立公司过程中,股东将其出资交付公司,该出资即成为公司的法人财产,公司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股东则对其投资丧失了所有权,仅享有公司的股权,即公司的名义所有权,但并不能行使所有人的权利,其财产所有权的实现只能通过转让股份或解散公司等方式实现。因此,具有高风险特征的风险投资一旦完成对创业企业的投资活动,其所拥有的财产就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从而丧失了对所投资资产的支配权利,投资风险也就因此应运而生。法人财产制度导致了股东财产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发展,但该制度也产生了不利于股东控制投资风险进而适时退出的后果。
(四)退出通道的狭窄难以保证退出路径的选择
对于公众公司而言,中小股东在“用手投票”机制难以发挥作用时,往往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一走了之,即通过抛售股票的形式规避投资风险。而正处于成长中的创业企业则不同,其公司治理水平一般要低于公众公司,且公司股份不能进行自由流通,股东的退出方式受制于创业企业及其控股股东,风险投资“用脚投票”的退出机制难以自由发挥作用。风险投资退出创业企业所面临的上述风险和障碍表明,不解决风险投资从创业企业顺利退出的“后顾之忧”,就难以实现风险投资和创业企业的顺利发展。因此,为了确保风险投资进得去、退得出,非常有必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退出的保障机制,以促进风险投资业的规范发展和创业企业的成长。
三、建立与完善风险投资退出保障机制的若干建议
作为追求高回报、承担高风险的风险投资在促进创业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始终扮演着重要角色。创业企业在引进风险投资解决“资金瓶颈”问题的同时,应重点关注风险投资与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为创业企业的持续和快速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也为风险投资的适时退出和获取高额回报创造条件,从而最终达到创业企业与风险投资的双赢。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建立风险投资退出的保障机制,确保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畅通。
(一)建立风险投资规模控制机制,为适时退出创造有利条件
由于风险投资是以高溢价进入创业企业且不谋求对企业的控制权,游离于风险投资控制之外的该部分资产面临巨大的风险。所以必须首先从控制风险投资规模上采取措施,保护风险投资的权益不受侵害或降低受侵害的程度。控制投资规模应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方面从投资数量上进行控制,风险投资不应将较多的资金投资于一家企业而扩大投资风险。对单个创业企业的持股比例最好控制在创业企业总股本的5%以下,且占风险投资本身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因为比照《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在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将承担较多的信息披露义务,而企业聘请的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和上市保荐过程中也将因此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从投资价格上进行控制,风险投资应尽量降低溢价水平。由于创业企业希望以高溢价向风险投资出售股份,而风险投资试图从创业企业高速成长中获取高额回报,因此,股份定价就成为双方关注的重点。一般来说,创业企业引进风险投资所采取的定价方式主要包括净资产法、动态市盈率法和静态市盈率法。至于定价的倍数将由双方谈判决定。从实践来看,影响最终定价的因素包括:企业本身的成长性、盈利水平、二级市场行情以及创业投资本身的背景、拟购买股份数量等。一般来说,5~8倍的静态市盈率可能是双方比较能够接受的价格。
(二)建立风险投资类别股东表决机制,为适时退出增加话语权
由于持股比例较低,创业企业一般不提供风险投资董、监事席位,再加上风险投资是一种股权投资,其并不参与创业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因而风险投资的股东知情权难以保证。为保护股东权益不受侵害以及弥补股东知情权的不足,这就需要类别股东表决的纠偏机制来为中小股东行使权利创造外部条件,对大股东形成足够约束力。风险投资享有的类别股东表决权,就是对企业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的权利,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公司章程;以股权或债务的形式进行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重大业务或资产收购;处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一定比例的其全部或大部分的业务或资产;与关联企业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担保或借款;贷款余额的增加;或在任何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一定比例的固定资产或非流动资产的支出;募集资金的投向;利润分配等。
(三)建立创业企业利润分配与股本增加约束机制,保证股东权益不被稀释
由于风险投资是以高溢价的形式进入创业企业,因此,创业企业对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和损益表中损益科目的任何处理,都可能造成对风险投资股东权益的实际侵害。因此,风险投资应从以下几方面来保护自身权益:
(1)创业企业不分红利、不送红股。风险投资应要求创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是指在企业上市前或上市情况明朗前)不得进行利润分配。其原因在于,风险投资的入股价格远远高于创业企业的其他股东,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进行的利润分配,风险投资的实际投资回报率将远低于其他股东,利润分配实际上是对风险投资权益的摊薄。况且风险投资涉足创业企业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取红利,而是为了在股权转让时获得高额差价。
(2)创业企业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为创业企业资本公积金的大部分是由风险投资以高溢价投资形成的,老股东对资本公积金的贡献较小,若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风险投资只能与原股东一样同比例转增,这实际上是对风险投资股东权益的稀释。
(3)创业企业不增发新股。通常而言,创业企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增发新股:一是向老股东配股、定向发行股份来增加资本;二是向新的投资者发行新股来增加资本。对于第一种方式,由于老股东不可能同意以溢价的形式增购股份,所以向老股东发行新股获得较高的资本金难以实施。对于第二种方式,只有在增发新股的价格高于风险投资的入股价格时,风险投资股东才会同意。由于风险投资毕竟是高风险的投资,若以更高的溢价再次引进投资者,也难以实现。因此,除非创业企业确实因为新项目建设的需要,否则风险投资不主张创业企业在上市前再次发行股份,以免稀释其在创业企业中实际享有的股东权益。
(4)创业企业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质押。控股股东股权转让不但削弱其控股地位,而且还存在控股股东套现的嫌疑,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风险投资的权益。另外,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一旦质押,则表明创业企业的控制权处于不稳定状态,存在随时被交易的可能。当质押权人行使权利时,将可能导致创业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从而对创业企业上市构成实质,并对风险投资的股东权益造成实质损害。
(四)建立风险投资退出担保机制,降低退出风险
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决定了风险投资能否实现成功退出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一旦创业企业创业失败,风险投资的权益实现将无法得到保障。即使控股股东承诺受让股份或创业企业承诺回购股份,由于控股股东及创业企业已丧失履行承诺的物质基础,风险投资的高风险将成为现实。所以,风险投资一般要在创业企业的股份回购条款或控股股东的受让条款中约定,由创业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回购股份或受让股份的承诺提供相应财产担保,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此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当二者不能履行承诺时,风险投资的权益将由担保财产提供保障,从而使风险投资能够成功退出。
1.1创业投资发展环境障碍国外风险投资的迅速发展,除了“高风险,高收益”这一内在动力的作用影响,良好的外部环境也是必不可少的,并且良好的运作环境是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风险投资的发展还缺乏良好的市场环境。具体体现在:政府相关措施缺乏力度和实质性;没有有利于长期投资的政策,并且目前的公司法在制定时没有考虑到风险投资,其中的某些内容需要修改以适应风险投资新的发展需要;现有的财务制度不能适应风险投资的要求;缺乏相关的中介服务体系。首先,从体制和政策环境的角度而言,我国的科研开发经费长期以来由政府财政或行政主管部门层层分配,科研与生产尤其是与商品生产相脱节的现象十分严重,并且金融部门并不热衷于对技术开发投资,更不用说风险投资。这便导致了大量科研成果不能及时转化为产品。其次,从市场环境的角度而言,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告诉我们,高科技产业化的根本动力依赖于“需求拉动”。由于这一过程存在着高风险,因此客观上就需要有相应的高收益来支撑。需要注意的是,市场是实现收益的重要载体,如果获取高收益所需要的市场路径不通,高科技的产业化就无法顺利实现。为解决这一困境,可以利用政府采购开辟初期市场,从而为高科技的产业化以及促进创业投资和高科技产业发展奠定基础。最后,从法律环境的角度而言,目前我国有些法律法规不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开展风险投资活动的当事人缺少法律保障。《公司法》中对技术人员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了20%的上限,极大地阻碍了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此外,在公司中需要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资产是知识产权,虽然目前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强化,政府采取的措施也逐渐奏效,但知识经济的根本要求是当前法律保护力度所不能满足的。
1.2创业投资的企业制度障碍我国创业投资发展存在着许多障碍,其中最突出的是企业制度障碍。这个问题集中体现在我国的创业投资大多数以投资公司的形式存在,这种模式的存在固然有其历史性,同时也存在许多弊端:一是无法与企业团队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捆在一起;二是不能形成一个专业的、稳定的、有效的职业投资队伍,因此运营成本很高。
1.3创业投资的退出障碍风险投资退出指的是在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投资者认为风险资本从风险企业中退出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开上市、出售或回购、清算)借助资本市场这一媒介撤出风险资金,从而实现资本增值或者减少损失,并准备进入下一个项目。若风险投资能够成功退出,便可以实现高收益,因此风险投资成功的关键是要具备可行的退出机制。这一机制在一国的风险投资体系中既扮演着动力机制的角色又充当着安全保障机制。当前,我国创业板虽已建立,但由于门槛过高,仍然有许多风险投资企业无法顺利上市。不畅通的风险投资退出渠道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上述几个方面是当前制约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只有将这些问题逐一解决,我国的风险投资才能慢慢步入正轨,获得长足进步。
2我国发展创业投资的对策
2.1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1)政府资金。政府是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支持者,因此财政资金可以对创业投资形成重要的资金支持,尤其是在创业投资的初期阶段,对资金的需求量大而自身实力比较微弱的情况下,政府资金可谓创业投资的救命稻草。(2)金融机构的资金。目前,金融业的日益强大和成熟可以为创业投资的发展提供重要的资金支持。股票、债券是创业投资公司应用较多的两种方式,通过这种途径可以获得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并且,由于国家目前比较重视创业投资的发展,在政策方面有一定的支持和倾斜,因此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还是相对容易和安全的。(3)企业的资金。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份子,并且有些大企业资金实力雄厚,一旦成为创业投资的投资主体,可以为创业投资的发展源源不断地注入资金。(4)富有家庭和个人的资金。在国外,富有家庭和个人是最早的创业投资者之一,其投资曾一度在风险资金来源中占据首要位置。借鉴国外创业投资发展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私人资本注入创业投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创办私人创业投资公司,这主要适用于拥有大量资金的私人投资者;二是借助股票或债券等媒介进行创业投资,这适用于普通私人投资者;三是以合伙人的身份将资金入股风险企业。(5)利用创业基金。创业基金是投资基金的一种,是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于有发展前途的高科技企业,所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投资比例分享的投资工具。创业基金的资金来源众多,包括退休金、保险公司、财团法人、政府资金、大众游资、国外资金等众多来源。目前创业基金在美国创业投资业中应用最为广泛,深受广大创业投资者的青睐。一方面,创业基金实行多元化经营和专业管理,可以分散风险并降低风险;另一方面,创业投资基金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6)利用国外资金。利用外资的优势是不仅仅使我们获得了丰富的资金来源,而且还可以接触到国外先进、丰富的管理经验,学习并培养我们自己的专业人才。在全球化的今天,资本全球化的趋势已经相当明显,由于资本逐利性的存在,资本总是趋向那些投资环境好的国家、那些效益高的行业,创业投资资金亦是如此。因此,要想利用外资来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就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引进国外风险资本。在这方面尤其以以色列最为典型,也最为成功。
2.2加强创业投资经营管理
2.2.1科学选择创业投资项目创业投资的第一步是筹集风险资金,第二步便是筛选创业投资项目。一般来说,向创业投资家提出申请、争取投资机会的人有很多,但是好的项目不见得有多少,这就需要进行科学的筛选和评价,并进行风险分析。第一,确定合理投资规模。选择创业投资规模实际上是一个选择规模经济和较低风险的过程,而选择规模经济和进行风险控制似乎是一个矛盾的过程,二者不可兼得:规模大了,可以获得规模经济,但是风险控制较为困难;而规模小了,风险控制较为容易,但是很难实现规模经济。现实中,风险资本家们往往根据自身能力和实际情况对上述情况进行平衡选择,从而确定合理的投资规模。第二,确定项目选择标准。选择标准对创业投资项目的筛选十分重要,由于创业投资资金往往流向高新技术领域,因此技术成为选择标准之一。此外,技术转化为生产成果以后,要有需求有市场才能最终转化为利润,因此市场是选择项目的另外一个重要标准。第三,确定项目最佳区位。项目区位的选择随着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发达变得逐渐淡化,但是这不等于说创业投资项目的选择不需要考虑区位因素。为方便项目的实施以及投资运营后的管理,在选择创业投资项目时往往要考虑人才、基础设施建设状况以及项目所在地与创业投资公司的远近等条件。第四,选择项目不同阶段。一个项目的完整发展包括4个阶段。最初选择项目时,创业投资者通常要了解所要投资的项目是处于哪一阶段。例如,种子资金指的是投资于种子期的风险资本。这类资金的投资目的是要使创意构想商品化,通常来说资金规模不大,但风险很高。目前这类资金大部分由天使投资人提供。第五,考察创业者的素质。创业者及其团队的素质对创业投资项目的成败影响重大,因此风险资本家选择创业投资者时必须谨慎,要综合考察他们的能力素质,如敏锐的判断能力、准确的预见能力、丰富的想象力和务实精神,等等。还要以发展性的眼光考虑创业投资者及其团队是否有利于创业投资项目的长期发展,是否能够将创新意识迅速转化为现实成果。第六,分析公司管理能力。公司管理是企业经营成败的关键,对创业投资项目的运营有着直接的影响。但是由于传统因素以及各种条件的限制,我国的创业者在创业时往往身兼多职,不仅要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还要对产品的研发等其他事务倾注大量的精力。随着企业的发展,这种权力集中的管理方式将会给企业带来重大威胁,不利于企业长远稳定的发展。因此,引入具备专业综合知识的各类管理人才,形成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的公司管理体系十分必要。第七,选择投资重点。创业投资一般以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为重点,从总量上看,高新技术所涉及的产业领域一般包括信息技术产业和生物技术产业两类。值得注意的是,创业投资人通常会倾向于选择自己平时接触较多和所熟知的行业领域,以便于降低风险,方便经营管理。
2.2.2认真筛选创业投资家创业投资家在创业投资运行中担任重要角色。首先他是一位融资高手。如何针对风险企业的资金需求顺利地融资,是创业投资家面对的首要问题。其次,他是一位战略决策家。既要运用各种评估技术进行项目分析论证,使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又要保持果断性,富于前瞻性,否则可能错失一次次良好机遇。最后,他是一位管理和协调专家。创业投资家要关注企业的管理运作,通常作为董事会成员提出一些经营建议。好的项目和设计只是成功的一半,成功的另一半要靠优良的组织管理来完成,这其中创业投资家的协调能力十分重要。一名成功的创业投资家,不仅要具备综合性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管理经验,还要有追逐利润的欲望和承受失败的能力。
2.3创业投资的监控与激励
在创业投资中,资金供应方、创业投资方和风险企业有着各自不同的目标和平衡点,因此三者之间也存在着道德风险,需要进行监管控制,约束各自的行为,以防止在追逐利润的过程中,各方为谋取私利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在西方国家,治理结构安排主要依赖于两种机制:一种是监控机制,另一种是激励机制。
2.3.1投资方对创业投资家的制约由于投资方和创业投资家之间存在着人风险,因此投资方为保障自己的利益必须对创业投资家的行为进行一定的制约。不仅要对创业投资家进行严格筛选,对其各方面的能力进行考核,还可以以法律的形式通过合同来约束创业投资家的行为。合同中可以将创业投资家的收益与其经营管理的业绩挂钩,若是效益好、业绩佳,创业投资家不仅可以获得高额的回报,而且良好的声誉可以为其再融资创造良好的条件;相反,若是效益不好、业绩较差,则创业投资家损失的就不仅仅是收入回报了。
2.3.2创业投资家对风险企业的监控创业投资家和风险企业管理者获得的有关企业的信息会有所不同,而且即使有些信息是一样的,他们也会有不同的意见和决策,如何时放弃投资、何时变现投资等。此时,要克服创业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人风险(在这里,创业投资家是所有者,企业家是人),就需要制定有效的监控机制。创业投资过程中的管理监控是创业投资家对风险企业的管理参与、咨询和监控,是减少投资风险、确保预期的投资收益率的重要手段,也是创业投资区别于其他融资投资方式的重要标志。创业投资家参与风险企业经营管理主要的工作有:组建董事会,策划追加投资,监控财务业绩,制定企业发展策略和营销计划,挑选和更换管理层。
2.4完善创业投资发展环境
2.4.1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的进一步完善必不可少相关市场方面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阻碍了创业投资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要建立并完善鼓励风险投资发展的法律体系,从法律政策方面对企业产权、知识产权给予切实保护,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同时鼓励支持有限合伙制的发展。此外,还要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在吸引投资的同时方便既有资金的流动。为达到上述目标,需要政府创造一个有利于风险投资的市场环境与法律环境。风险投资存在高风险,具有较大的外部性和不确定性。虽然风险投资平均只有30%左右的成功率,但是一旦获得成功,其投资回报率是极高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风险投资获得成功后,其他厂商为了追逐利润而纷纷仿冒的行为会导致风险投资的利益受损。但是在投资失败后,却是由创业投资者自身承担全部的损失。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创业投资的风险性大大增强,要解决这一问题,应该由政府出面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具体而言,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通过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对专利产品实施保护;采取措施激励风险投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并要保证其合法性,从而实现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增强风险投资企业的信誉,引导民间资金投入,调动社会资金的积极性;鼓励风险投资中介组织的发展,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息成本增加;引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适应风险投资者高风险共担、高利润共享的市场机制;建立相应的制度体系,实现技术共享、信息共用、利益分享,从而调动创新者、创业者和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完善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这是因为风险投资可以通过上市和出售实现退资,从而获得高利润的分享。
2.4.2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从其他国家创业投资发展的实践来看,在税收政策方面要对普通投资行为和创业投资进行区别对待,否则税收会侵蚀过多的风险酬金,创业投资的正常发展会受到抑制。因此,创业投资需要税收的特别“扶持”,即利用税收政策来激励创业投资发展。首先,对企业所得给予优惠。这就关系到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依法所得征收的税种,与企业最终的经营效益和成果密切相关。在企业所得方面给予优惠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后所得,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其次,增值税方面。我们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特点,对其相关企业使用国际上较为先进的征税方法,使用消费型所得税。最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系到创业投资主体的切身利益。我们可以通过对其调整来调节参与者的利益所得,从而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给企业发展增添活力。
2.5建立公正的中介机构和完善的支持体系
风险投资涉及许多综合性的专业知识,因此需要众多中介机构的参与,具体包括技术成果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和风险投资公司等。它们是创业投资的重要参与者,它们的行为是否公正、是否正当,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相应的制度或支持体系可以为风险投资运作提供重要保障,政府作为供应的主体所提供的支持主要包括:资金投入的主体、市场发展状况、高新技术企业状况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状况等等。这种支持体系的健全完善将为创业投资的顺利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2.6建立高效率的创业投资企业制度
目前,发达国家的创业投资组织形态有10多种,按照法律制度与结构特征来划分,大体上可以分为公司制、合伙制与信托制3种基本类型。
2.6.1公司制创业投资公司制创业投资的显著特征是:其法律基础是《公司法》,按《公司法》的要求设立与运作,规范、调节和制约各方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公司制创业投资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制创业投资在控制运营成本与成本以及建立激励机制方面都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是具有较高的运营成本;二是对人的风险控制比较困难;三是缺乏激励机制。
2.6.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制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创业投资者一般投入占比较高,但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而创业者作为普通合伙人,则直接负责合伙组织的运作与经营,并对合伙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他们通常出资很少,但可以享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限合伙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合理地降低创业投资的运营费用;二是合理地控制人风险;三是合理地发挥激励机制。
2.6.3信托制创业投资西方国家创业投资的理论与实践表明,一国法律制度尤其是税务制度的安排,对信托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营成本、人风险与激励机制3个方面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进而影响到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效率。总的来看,信托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行效率不如有限合伙制,但要优于公司制。在控制风险方面,信托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尽可能地控制、降低人风险:一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二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保管人为基金开设独立账户,对基金的信托财产进行保管;三是在信托创业投资基金当中,投资者享有信托法上的受益权。在运营成本控制方面,如有限合伙制一样,信托创业投资基金通常也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经营者和保管者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用,以此来控制基金的日常开销。与有限合伙制不同的是,信托基金制的运营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的税务政策。在激励机制方面,在信托制下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的委托具体负责资金的管理和运营,而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无法参与该过程。这一做法虽然带来了人风险,却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管理人可以独立地作出决策,对公司进行高效率的管理,有利于调动创业投资家的积极性。
2.7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创业企业一般是指处于起步阶段的企业,这些企业往往刚刚成立,在经营管理和收入效益等各个方面都比较薄弱,许多创业企业甚至只有一个想法或一个计划。 普遍性地,创业企业营业历史短、利润少或没有,但公司未来收入及利润却有可能会大幅增长,可以给投资者丰厚的回报。风险投资资金的介入是目前优秀创业企业获得资金比较流行的方法。
然而,在风险资金进入创业企业之前,无论创业企业家还是风险投资者,都必须对创业企业的价值进行一定的评估,以确定创业家、风险投资者等之间的利益得失分配。因此,如何对创业企业进行合理的估值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实践意义。
现在对企业进行估值比较常用的方法有重置成本法、市场法和现金流折现法等三种类型。其中,重置成本法是国家评估准则和规范中最受推崇的方法之一,它是以资产负债表为价值评估和判断的基础,按资产的成本构成,以现行市价为标准来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基本思路是一项资产的价格不应高于重新建造的具有相同功能的资产的成本,否则买方将会选择后者。重置成本法是一种静态的评估方法,从目前大多数案例来看,在兼并、收购、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资产抵押贷款、经济担保等情况下使用较为普遍。但是在应用过程中,尤其是对高科技类型的创业企业进行整体价值评估时,该方法存在明显的缺陷。因为这种方法是基于被评估企业现有净资产的状况,是一种静态的评估方法,更多反映地是企业的历史状况和现有状况,而无法准确反映企业未来的动态发展状况。而创业企业的价值不仅仅是其企业目前或历史上的成本情况,创业企业的价值更多地体现在未来。因此采用重置成本法对创业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会低估其合理的价值。
市场法,又称市场比较法。该方法以活跃、公平的市场存在为前提,通过市场调查,选择若干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已交易资产作为参照物,将参照物与评估对象进行对比分析、调整差异,最后从参照物已交易价格修正得出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运用市场法,一般更需要有一个发育成熟、公平活跃的资产市场,并且要求能够寻找到若干数量的相似或雷同的交易实例,此外还需要收集到有关参照物资产的交易信息资料(比如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方可以应用。创业企业的交易,比如说风险投资者以多少成本进入某些创业企业,一般都属于保密信息而非公开信息,所以应用市场法所需要的种种市场资料往往难以得到。
现金流折现法是着眼于企业未来的经营业绩,通过估算企业未来的预期收益并以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借以确立企业价值的方法。该方法以企业过去的历史经营情况为基础,考虑到企业所在的行业前景、未来的投入和产出、企业自身资源和能力、各类风险和货币的时间价值等因素进行预测。折现率可以为体现资金时间价值的无风险利率,或者是一定期限的借贷利率。现金流折现法的另一种计算形态是内部收益率(IRR)法,即将内部收益率看作是净现率。现金流折现法,包括内部收益率法都是基于对企业现有资产获利能力的认同,也就是说,评估者关注的不仅仅是创业企业现有资产的状况,更多的是关注创业企业基于现有资产的未来利润。现金流折现法所关注的是企业整体价值,而不只是企业某几项资产简单的算术相加,因此可以认为是一种对企业资产综合体的整体性、动态的价值评估。折现法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创业企业与一般企业所不同的特殊性,并将创业企业的未来收益性考虑在内,可以认为是一种有效评估创业企业价值的科学方法。
但从上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人们对现金流折现法也提出了批评,认为这些方法在很多情况下仍然会对低估创业企业的价值。批评的理由是这些方法忽视了创业企业家、管理者根据环境变化而调整项目和企业运作的弹性。在现实情况下,创业企业家、管理者可以根据具体市场环境做出灵活决策,而折现法不能反映这种灵活性的价值。由于忽视了创业企业中十分重要的人力等关键因素,这些方法不能对创业企业进行正确的估值。
于是,近几年许多学者提出采用实物期权方法对创业企业进行估值。实物期权方法为弹性估值提供了理论上合理的方法。虽然期权定价理论在企业估值中还不象现金流折现法那么普遍,过多的限定和假设条件也限制了它的应用,但是这一方法也为我们从另一角度来研究创业企业的估值问题。
研究国内外的风险投资可以发现,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的风险基金具有以下性质:一、期权性质。风险投资者对创业企业的投资就像购买了一份期权,一旦成功将获得巨大收益,而失败的最大损失就是投入到创业企业的风险资本。二、风险投资者虽然向创业企业投入资本而获得创业企业的一定股权,成为了创业企业的股东,但奉献投资者的目的却并不是为了拥有创业企业,而是为了在创业企业增值后出售所占的股权以获得投资收益。所以本质上,风险投资者仅将创业企业看做是一种商品,相当于以投入的资本为期权费购买了一份看跌期权,它赋予风险投资者在未来某个合适的时刻以某一价格出售该商品的权利。很多创业企业的价值实际上是一组该企业所拥有选择权的价值,因此在评估一家创业企业的价值时,对其发展前景,尤其是其拥有什么样的机会和选择权的分析论证,将是影响评估结果的关键。
期权估值方法的评价应建立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同时该方法还需要对不确定性情况下的各种主要选择权进行定量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可将创业企业进行分割,对其多项实物进行期权评估,然后再运用现金流折现法进行估价。这可以更为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估出创业企业的实际价值。当然,运用期权定价理论进行估值时,也需要注意其局限性,比如,如何确定创业企业究竟拥有哪些现实选择权,如何对现实选择权进行合理定价等等。
综上所述,对创业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如果不考虑创业公司的特殊性而随意套用各种估值方法,则有可能会得出一个错误的结论。无论是创业企业家,还是风险投资者都应该明白不同的估值方法具有不同侧重点和适用性,如果有可能,创业企业家和风险投资者应可能地多收集同行业、相关行业的有关信息,并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合理的估值方法来确定创业企业的价值。
[关键词]科技银行 风险投资 运作模式创新
我们建议在安徽省建立科技银行,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成长瓶颈”问题。科技银行是科技和金融结合的突破点,通过科技银行把有限的金融资源配置到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科技型企业中去,是促进结构调整、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着力点。
一、科技银行的概念与特点
国内把专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机构定义为“科技银行”,在国外被称为“风险银行”。科技银行贷款的主要对象为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为技术引进、技术研发、新产品试验推广等与科技创新有关的业务提供服务,而不得用于普通房地产开发和固定资产投资。
相比于普通意义上的银行,这种科技银行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1.定位专一化。科技银行贷款的主要对象是从事科技型研发、生产的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技术引进、技术研发、新产品试验与推广等与科技创新有关的业务提供服务,而不用于普通房地产开发和固定资产投资等。
2.利率市场化。科技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银行,所从事业务的对象是不能取得一般商业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业务风险性相对而言较高,因此科技银行自主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企业的贷款利率,不设固定利率,以保证银行的可持续经营。
3.融资服务多样化。科技银行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除提供贷款外,还可以参股企业。针对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资金需求特点,提供借贷与股权相结合的多种融资服务。既可以对企业发放一般贷款,取得固定贷款利息收益,又可以通过持有企业一定的股权来获取未来企业上市以后的投资收益。
二、国内科技银行发展状况
我国一直在尝试设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2000年,国内首家专门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特色金融服务的科技银行在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设立。该行首期提供5 亿元创业贷款额度,专门满足园区内众多中小高科技企业在产品产业化过程中提出的融资需求。2002年,南宁市商业银行也成立了专门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科技支行,这是广西第一家科技银行。
进入2009 年,筹建科技银行的消息不绝于耳。1 月10 日,中国银监会批准成都银行高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高新支行为科技银行。7月8日,杭州科技银行(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在高新(滨江)区正式开业。10月10日,湖北省首家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科技银行――汉口银行光谷支行在“光谷软件园”揭牌。据悉,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省市也在酝酿,并即将推出自己的科技银行。据《中国证券报》2月20日报道,科技部和银监会有望出台相关文件,推行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试点。有意向成立科技支行的商业银行需先向当地银监部门、科技部门递交申请和实施方案。获批的科技支行可获得科技部和银监会给予的优惠政策。
三、运作模式创新
1.以“与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的紧密合作”为开展业务的前提条件。一般来讲,能够被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看中的中小型科技企业都具有良好的项目的前景,创业投资机构与风险投资以其专业的目光具有识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因此,科技银行的建立首先要与这些机构保持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合作共享信息,可以有效地发掘和支持有发展前景的创业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程度,减小坏账损失,并获取高额的贷款收益。
2.尽量放宽利率管制,实现与高风险匹配的高收益。由硅谷银行来看,科技银行的利润主要是来自于银行存贷款的利率差以及为上市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回报。特别是贷款利差是科技银行获益的主要来源,其中所表现出来的是风险与收益的正相关性。为此,对于科技银行来说,要贷款给创业初期具有高风险的企业,就需要一个与之相匹配的高贷款率以获取高额的存贷利差收益。因此,对应于较高的风险,科技银行的贷款利率范围可适当放宽,在规定范围内,赋予科技银行贷款自主定价的权利;此外,根据成长性科技企业的特点,不设固定利率,将银行收益与企业发展挂钩,实现银行与企业共同成长。
3.允许企业以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抵押担保。科技银行的客户由于主要是具有高风险性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因此,贷款担保对于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尤为重要。从硅谷银行的规定来看,所有服务的客户对象必须是有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且必须与客户签订以及数专利、其他知识产权等为抵押担保的协议。而在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体系下,一般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难以满足银行担保、抵押或质押的条件,因此难以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为此,科技银行需要在传统贷款模式的基础上,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从抵押、担保等多个方面进行创新,扩大抵押品范围,允许企业以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抵押担保,甚至可以探讨将担保由有限责任扩展到企业家个人的无限责任,从而有利于科技银行规避风险。
4.鼓励银行参股企业。由硅谷银行来看,科技银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只做贷款不参股企业的商业银行,而是融产业与资本市场运作于一体的新型商业银行,拥有其信贷服务对象――未上市高科技企业的股权是科技银行的一大特色,通过促使科技型企业上市,科技银行一方面获取了高额投资收益,另一方面也冲减了贷款或投资中小企业而承担高风险。根据中关村园区的具体情况,科技银行可针对创业期和成长期的企业,借鉴夹层基金的业务模式,贷款与股权投资相匹配,银行持有企业一定的股权,其目的不在于控股,而是使科技银行能够从企业的高成长中获得较高股权收益,弥补成长期企业带来的高风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