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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务

时间:2023-06-08 10:57: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际贸易法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国际贸易法务

第1篇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市场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短短的二十多年里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居于世界领先水平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更是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知识产权不再仅仅局限于某个国家和区域,而是成为国际贸易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在关税等贸易壁垒逐渐取消之后,国际贸易领域的竞争必将越来越集中到知识产权的竞争上,知识产权问题将不可回避地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焦点。21世纪的国际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而在知识产权的竞争上,发达国家完全处于主动地位,无论在知识产权的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发达国家都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这种领先奠定了他们在经济发展力上的优势。因此,当中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影响到一些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时,知识产权问题便成为其巩固优势的重要工具。然而,由于我国企业对此缺乏足够的认识,结果导致我国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时,不断遭遇很多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和纠纷。

一、我国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的现状

2000年初,国外杜比、1C(汤姆逊)、3C(飞利浦、索尼、先锋)、6C(东芝、三菱、日立、松下、JVC、时代华纳)及MPEG-LA (法国电讯、富士通株式会社、通用仪器等16个专利权人组成的收费公司) 等专利集团先后向中国 DVD 生产企业提出专利侵权和许可收费问题。2000年1月和2月期间欧盟海关根据飞利浦公司的申请先后两次扣押了中国企业的DVD出口产品,并迫使中国企业与之进行谈判。虽然最终中国企业与3C和6C企业分别达成了协议,保证了中国DVD产品的出口,但是中国产品的竞争力却受到了遏制。

2003年初,一家名为“加拿大中华老字号商标股份有限公司”的加拿大公司,在当地的面食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桂发祥十八街”商标。据加拿大官方网站内容显示,2003年4月30日公告的“桂发祥十八街”商标,其商标的文字、图形设计以及指定商品等项完全套用了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总店有限公司的商标内容。

天津著名化妆品品牌“普兰娜”是在俄罗斯经营得最为成功的中国化妆品品牌之一,波兰一家商以“波兰某普兰娜”公司的名义,在欧洲12个国家注册了“普兰娜”英文商标,并自行在俄市场上生产、销售完全不同于国内“普兰娜”的化妆品,影响了正宗的国内产“普兰娜”的销售和声誉。天津公司虽然多次交涉,但是这家公司不仅没有停止生产,反而要求俄罗斯警方阻止天津公司在俄销售“普兰娜”化妆品。目前,双方在俄罗斯开庭3次,陷入“拉锯战”。

问题远不止于此,据统计,有超过80个我国的企业商标在印尼被抢注,有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有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其中包括“英雄”金笔、“红星”二锅头、“红塔山”香烟和“康佳”彩电等著名品牌。近期我国海信集团与德国博世-西门子家用电器集团谈判索回“HiSense”商标时,博西开出了让海信无法接受的“转让”价格4000万欧元(合4亿多元人民币);此外我国许多中药古方、名方流失海外,更是凸现了问题的严重性。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时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策略

中国知识产权所面临的问题,实质上是所有发展中国家在贸易发展中所遇到的共性问题。中国之所以受到如此强烈的关注,主要是由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已经触及国外发达国家的既得利益和竞争优势。目前中国已经成为WTO的重要成员,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是我国企业不得不面临的一个战略选择,为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应当采取确实可行的措施。

1.国内企业应当树立“大品牌”国际战略意识。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企业不光要把产品输出到世界各国,更应当尽快提升国际保护意识,加快知识产权的国外保护,有效防止别人抢注自己的商标或侵犯自己的专利权和著作权,避免多年打造的品牌资产流失,真正实现“走出去”。国家知识产权局资料显示,我国1989年10月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系统,2002年公布的100多个中国名牌产品的商标有近50%没有在美国、加拿大注册,近80%没有在澳大利亚注册。而来自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有关资料显示,到2003年,我国企业到其他国家商标局申请国际注册的总量不超过3000件。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注册报告,仅2002年德国就提交国际商标申请5158件,比我国企业13年申请总和的两倍还要多。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之淡薄可见一斑。这是我国企业应当汲取的教训。为此,我国企业在进军国际市场时,应当防患于未然,增强预防意识:一是采取“市场未动,知识产权先行”的方法。在产品出口前及时办理知识产权的国外或国际保护手续,未雨绸缪,针对不同国家的立法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以便扫清障碍。例如,对于商标注册,采用申请或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如日本、韩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家,商标注册宜早不宜迟,否则,给他人造成抢注的机会;而对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应当尽早将出口商标在出口对象国的商业活动中投入使用,在这些国家,使用证据(例如广告宣传)的保存至关重要。二是适当构筑防御性措施。在商标保护中,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以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既要在主商品上注册,又要在主产品所提供的相应服务上注册,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海外投机分子变相抢注。例如“全聚德”商标除了在“烤鸭”(属国际分类第29类)上办理注册外,还在“餐饮业杂项服务”(属国际分类第42类)上办理了注册,致使韩国一家饮食公司在服务类别上抢注的意图最终以失败告终。三是企业管理必须从战略层面对知识产权加以管理。许多出口海外的家电企业,没有专门的商标或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海外的申请注册工作,往往是随便选择办公室成员管理商标事务。特别是我国公司的法务部不受重视,法务人员没有发挥充分的作用,其在企业中的地位需要提高(许多企业法务人员没有进入企业决策层)。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行业需要,设立商标或专利等不同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由专人管理知识产权,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公司法务部的作用,做到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财富。

2.政府应当积极研究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和立法规制。鉴于对外贸易中重大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多,对我国贸易利益产生了严重影响,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应当说,在立法层面,我国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是有法可依的,但是必须看到在实际操作方面,我国缺乏知识产权的壁垒预警与应急机制,政府部门缺乏完善的协调和协助机制。在实践中,我国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壁垒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动态数据库,建立相应的信息咨询服务网络,为产品出口企业提供可靠的经营决策信息来源,组建本行业或本专业专利网,使企业能够及时了解专利研况;同时, 政府应当积极主动收集和掌握国外对华贸易政策发展趋势、正在实施或拟定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壁垒措施,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壁垒通报和快速反应机制。对于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应当继续加强政府层面的双边交涉,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出口企业在海外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

第2篇

一、电子化原始凭证的确认

长期以来,书面票据以其手写笔迹各异而易于辨认、多联复写而便于牵制等特性赢得会计人员的青睐,使企图非法修改原始凭证者望而却步。这也是在电子商务起步伊始,会计人员钟情于书面票据而对电子票据敬而远之的重要原因。

然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必然带来作为支付手段的相关凭单与票据的电子化。无纸化电子原始凭证的确认也就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下称贸法会)第18届会议上提出《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报告。该报告建议各国政府要重新审查涉及使用计算机记录作为诉讼举证的法律规则;重新审查关于贸易方面的交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文件要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重新审查关于以亲笔签字或其他书面办法认证与贸易有关的文件的规定,以便允许使用电子处理认证方法。虽然以上建议的初衷是解决法庭诉讼程序中使用计算机可读数据作为证据问题,但它同时也为推动电子原始凭证作为会计依据提供有力的帮助。

进而,联合国贸法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其第8条规定,如果一项数据电文能可靠地保证自信息首次以其最终形式生成,作为一项数据电文或充当其他用途之时起,该信息保持了完整性;和当要求将信息展现时,能将该信息显示给查阅者,则该数据电文即能满足了原件的要求。这一全新的界定标准无疑为电子原始凭证的有效性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它标志着物流凭证和流通票据可以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加以确定,而不必局限于书面凭证。

我国《合同法》也将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其第十一条指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这些规定,也符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采用的“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equivalent approach)”。电子合同可如此确认,其他电子原始凭证也可依此认同。

作为填制记账凭证依据的原始凭证,必须经过审核签字。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之下,原始凭证的审核签字,与记账凭证的填制,很有可能异地进行,这便要求后者必须对前者的审核签字的有效性加以确定。日本法务省已着手草拟“数字签名法”,美国已有十多个州通过“数字签名法”。另外,活体指纹识别系统也正逐步推向市场。尽管签字方式扩大到电子密码,但人们更加认同的是在文件上手写签字,由于每一个人的笔迹都不一样,因此这种由审核人亲笔写出自己的姓名或姓名编写的做法,实质上更能体现签字人对数据电文内含信息的认同。可喜的是,目前已经采用动态签名鉴别技术来完成这一工作。所谓动态签名,是指使用电子手写签名所形成的数据,包括随时间变化的笔的二维运动位置及笔尖的压力的数据。记账凭证生成模块(或人)通过系统对签字的图形描述,进而确定被签原始凭证内容的真实性。

会计确认,“它实际上要进行两次。第一次决定在会计上正式加以记录的数据;第二次则决定在会计报表上正式予以揭示的信息”。通过以上对电子化了的原始凭证的认可,以及通过动态签字对其可靠性加以确认,保证了电子商务环境下第一次会计确认的第一步的顺利进行。而作为第一次确认的第二步,也即记账凭证的填制,如何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需要,与第一步进行有机衔接,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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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记账凭证的自动生成

从原始凭证电子化到记账凭证电子化,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会计软件如何根据网络上已经审核签字的原始凭证,自动生成记账凭证。而在这生成过程之中,又将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脑的干预。

当前会计核算软件具备了根据记账凭证自动生成账薄。根据账薄文件自动编制会计报表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从记账凭证到会计报表这一处理过程的正确性。然而,制约着会计信息真实性的主要因素记账凭证的手工填制,却仍然是当前会计核等软件开发者的一块“心病”。这一问题如果未能加以解决,必将影响到电子商务中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有机结合,成为未来企业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核算之羁绊。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手工填制的人为干预,更会使据以生成的会计报表的可靠性功亏一篑。

尽管当前许多会计核算软件通过设置“定义非法对应科目”、“月末自动结账”以及各核算模块自动生成的转账凭证的功能模块,来实现记涨凭证的自动生成,然而其所存在的局限性却不可否认。一是只能针对部分的转账内容加以形成,而不能自动生成所有的转账凭证;二是只能针对转账内容自动形成,而不能针对收款、付款内容自动形成;三是只能对凭证的借贷方一级科目加以定义,而不能直接对凭证的借贷方明细科目加以定义。而事实上,第三个问题是与第一、第二两个问题相联系的,因为生成转账、收款、付款凭证的同时,大多要确定各该凭证的明细科目。

真正意义上自动形成的记账凭证,应当是能够由系统直接根据每一笔经济业务的性质,自动确定其应记的借贷方科目(直至明细科目)及其金额。要完成这一过程,还有待于专家系统的支持,有待于模仿人脑右半球的快速模式识别和大量模拟数据处理等功能的新型电脑支持,不能一蹴而就。我国电子商务帷幕刚刚拉开,同上经营业务尚且有限,因而也给了我们重新研制会计核算软件的时间与机会。起步伊始,可尝试采用借贷方一级科目由系统自动定义,而借贷方明细科目由人工辅助定义的做法。

利用凭证摘要与科目相关性,可以在取得被审核签字电子化原始凭证的同时,由软件根据该经济业务的性质产生一个规范的摘要,并根据该摘要生成借贷方一级科目。例如,根据销售发票和收款单,得出“销售并由银行收到货款”,进而生成“借:银行存款(102),贷:产品销售收入(501)”,根据付款通知书和材料账单,得出“购料并由银行支付料款”,进而生成“借:材料采购(121),贷:银行存款(102)”等分录。当然,由于企业的经济业务复杂,原始凭证繁多,个别原始凭证完全由软件自动判断似有困难,对此,可以考虑由人脑辅助确定。至于数据文件的设置,可以建立一个原始凭证与相应摘要库文件,再建立摘要与借贷方科目库文件;也可两个文件合二而一。而有关摘要与科目的对应关系,则可直接参考财政部的行业会计制度中的“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至于日后出现新的经济业务,可随时添加至上述的数据库之中。

虽然上述的做法不免带有人为干预,但它毕竟架起了原始凭证自动生成记账凭证的桥梁。在由系统自动定义(不能修改)每一经济业务的借贷方一级科目之后,其各该明细科目再由肉眼加以选择。

第3篇

【关键词】工商管理类专业 法商结合 模式构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也从单一的学科专业知识和背景转向了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因此,高等学校作为高级人才培养的主要组织,也必须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进行教学模式的转变。市场经济使法制经济的理念深入人心,在当代社会,具有单一商学或者法学专业的人才已经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对于工商管理类专业来讲,其必须将既懂经济、又懂管理和法学作为培养的目标。这一点不仅在我国经济实践中得到了体现,同时也是美、英等经济发达国家工商管理类专业的发展方向,即将工商管理类专业与法律专业的结合作为主流,如美国斯坦福大学、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等,“法商结合”已经进行得如火如荼。另外,根据有关工商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就业统计数据,工商管理类专业毕业生由于知识结构层次不明确以及知识面不够广等问题,被排在我国十大就业难专业中,这也严重影响了政法院校工商管理类专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为了实现政法类院校“工商管理类专业”又好又快发展,利用政法类院校的优势学科――“法学”的支撑作用,在政法类院校实施“法商结合”势在必行。

国内对“法商结合”的研究进展不是很多,基本上局限于一些政法院校和商学院,如湖南商学院刘梦兰(2004)首先考虑了法学专业的“法商结合”问题,提出要对法学专业学生加强商学类课程,使法学专业毕业生能够在法律实践中做到游刃有余;龚志军(2008,2009)对就业角度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建立进行了论述,指出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必须要法商结合;曾荇(2008)从法商结合的课程设置角度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尽量体现法商结合;胡艳香、陈蓉(2010)基于商科院校法学本科专业的法商结合针对商法学课程体系设计作了探讨。但是通过目前仅有的文献来看,研究者对“法商结合”的本质以及如何实现“法商结合”还没有形成共同的观点,故此,本文就政法院校如何实现“法商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应采取的措施进行一些探讨,为政法院校“法商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和对策。

一、改革人才培养方案,突显“法商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特色

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教学的主要依据和计划。围绕着培养服务于社会经济建设这一目标,“法商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应该是: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及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法商结合”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经济、管理方法与技巧方面的基本训练,从而到达具有分析和解决经济管理问题的基本能力。

这种人才培养方案充分体现了“宽口径、重交叉,管理学、经济学和法学相结合的特色”。在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中,应该实行管理学、经济学和法学三大模块的教学方案,可以确定“三面六点”的“法商结合”专业特色建设立体框架(见图1)。

而体现在专业设置上,可以设置以下专业,如法务会计、金融市场运作与管理、国际贸易与WTO、市场营销与市场法律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法律制度、经济犯罪侦查等。

二、改革课程教学内容,加强新教材建设

目前,我国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教学管理体系基本上来自于西方国家大学,可以说,它一方面对我国发展市场经济,提高企业管理效益、效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面,这些内容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又脱离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因此,我国工商管理专业的教学内容存在着“本土化”的要求,否则,培养出来的学生就不可能与实际需求相结合。为此,在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上,应以“法商结合”为目标,以教材建设为核心,对课程教学内容进行改革,加强新教材的建设。

而考虑到法商结合的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在教材建设中主要要考虑各专业核心课程的法商结合,比如:对企业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现代企业制度,就可以和公司法的内容结合起来,人力资源管理可以和劳动、社会保障法结合,技术创新管理和知识产权法结合,国际贸易与国际贸易法律结合等等。

三、通过请进来、派出去的方法,培养一支双师型教学团队

1、围绕“法商结合”专业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一,可以进行相关教师到企业中去兼职从事相关管理工作并实行轮岗制度,扩大专业教师的企业认知度,从而丰富其教学内容,增加本土化案例教学;第二,聘任企业家在“法商结合”专业做兼职教授,或定期邀请企业家为学生讲授经济管理方面的实践内容;第三,鼓励相关教师兼修或者进修法学方面的课程,使教师队伍首先实现法商结合。

2、加强对青年教师培养培训力度

创造条件、提供机会让青年教师去国内外进修、企事业单位参加生产实习,鼓励青年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同时给每位助教确定一名教授或副教授作为指导教师,建立“一帮一”的机制,发挥老教师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提升青年教师的科研教学能力和实践能力。另外,鼓励教师参加诸如人力资源师资格、注册会计师、物流师、报关员资格等各种资格证的认证,培养一支双师型教学团队。

3、建立企业服务中心,走产学研相结合之路

发挥双师型教学团队的优势,建立企业服务中心,积极开展工作,从企业的设立、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管理流程设计、人力资源管理方案和战略的制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企业项目论证以及税收筹划等各方面入手,全方位地服务于地方企业的管理和发展。尤其是要对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各种涉及法和商的问题及时研究,并对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处理意见,真正走产学研结合之路。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革实践教学,培养应用性人才

“法商结合”类专业的实践性极强,实践性教学是“法商结合”类专业教学的生命线,因此,实现专业实践性教学是“法商结合”类专业建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和方面。故此,法商结合的教学团队必须积极探索、不断实践,以校内实践性教学为主、校外实践性教学为辅;以理论教学为主、以实践性教学为辅,培养学生动手、动口、动脑的三动能力。

结合政法类院校的实际情况,政法类院校可以构建“校内实践性教学(课堂案例教学+实验室教学+第二课堂教育+论文撰写)+校外实践性教学(课程企业实习+暑期专业实践+毕业实习)”的“法商结合”类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的基本框架。

1、校内实践性教学

(1)案例教学。该方法的运用主要是以经济管理类专业所开设的课程为主。在具体的教学中,可以运用游戏式教学法、互动式案例教学法来培育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该方法简单实用,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可以得到广大学生的认可,教学效果良好。

(2)实验室教学。建设“商务实验实训中心”和“法律实验实训中心”。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功能,通过较全的实验教学用资料,结合具体的课程教学,进行课内实验,使学生既掌握了相关的理论知识,又具备了所学知识的实际操作技能。

(3)第二课堂教学。丰富的第二课堂对拓展学生专业知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非常重要。可以邀请一批国内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和司法工作者来校举办专业前沿理论知识的讲座或经济管理、司法实践的报告会。同时,结合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举办一些诸如“大学生营销策划大赛”、“大学生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来拓展学生的知识结构,锻炼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效果将会非常显著。

(4)撰写论文。主要开展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两种形式。这种实践教学方式在训练学生获取知识、选择信息能力、锻炼和考核学生的思维、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非常有效。

2、校外实践性教学

(1)相关企业实习。在具体的教学中,结合《企业管理概论》、《物流管理》、《企业信息管理》、《市场调查与预测》、《财务管理》、《财务分析》、《项目管理》等相关课程的教学,通过任课教师带队,到相关企业进行短期的企业实际感受,使学生对相关企业管理环节形成一定的感性认识,从而提高学生的专业兴趣和感知度。

(2)暑期专业实践。这是一种利用假期让学生通过打工、调查等方式到企业进行专业实习的实践性教学形式。

(3)毕业实习。可以采取以集中实习为主、分散实习为辅的模式,充分发挥专业实习基地的作用和功能。

综上所述,对政法类院校来讲,“法商结合”人才培养势在必行,也是大势所趋。政法类院校可以通过确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体系、建设一支双师型的教学团队以及改革实践性教学环节等方面来形成自己独特的人才培养模式,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经济建设培养大批人才,从而发挥政法类院校的优势。

【参考文献】

[1] 龚志军:商科院校“法商结合”特色与法律专业就业形成机制研究[J].网络财富,2008(6).

[2] 胡艳香、陈蓉:商科院校法学本科商法学课程体系的个性设计[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0(1).

[3] 刘梦兰:商学院法学专业法商结合人才培养方案研究[J].当代教育论坛,2004(12).

第4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科大学院构想

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法律专门职业人员为“法曹”。欲成为法曹,首先要通过竞争率极高的司法考试,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经过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终考试合格才能够最终担任法曹。在这种法曹培养制度下,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脱节,二者并无直接的联系。司法考试严格限制人数,(注:日本选拔的法曹人数历来较少,现行制度下,从20世纪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来开始增加合格人数,现在每年的合格人数为1000人左右。参见丁相顺:《日本法律职业选拔培训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检察》2000年第4期,第61页。)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日本司法人数不足,司法救济不够的弊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国际和国内环境的变化,在规制缓和的大形势下,长期依靠行政指导制调整社会关系的日本开始了由“事前规制型”向“事后检查型”的改革。(注:关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问题,参见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报》载《密切法律交流推进中日友好——访日本法务大臣高村正彦》一文,法务大臣高村正彦说:“人类即将进入21世纪,对于日本而言,面临社会、经济形势的复杂多样化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当务之急是推进行政等各项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会向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事后检查型’社会的转型。具体到司法领域,日本将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下个世纪,司法将在维护法治社会、保障国民权利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这样,为了解决司法人数不足的问题,大学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法曹培养制度、司法制度开始联系起来,法学教育界和司法实务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

一、日本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与改革

日本的法学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日本法学教育在明治时期就形成了官方与民间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经过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统合措施,近代法学教育培养的法科学生为推进日本法制近代化过程和国家的近代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顺:《日本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与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论集》2000年专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页。)

二战以后,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教育日渐普及的情况下,法学教育成为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学本科阶段(四年制)法学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养法律的专职人才,而是一种为普及法学思维方式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实际上,可以说这种教育的目的只是为即将步入社会的学生养成法律思维(Legalmind)为此,在日本各大学法学院的本科课程设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还包括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的政治学方面的内容,四年制本科毕业生人多从事非法律工作”(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在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下,不仅本科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关系。研究生院培养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日本全国共有622所大学(国立大学99所,公立大学66所,私立大学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学开展法学教育,拥?法学部或者法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大体可以分为三类:?nbsp;部分充任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大部分人在各种民间的企业或公司中就职;只有极少一部分的毕业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专门的法律职业家。(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虽然司法考试对于大学生可以给予免考修养科目的待遇,大学法学部所学到的基础知识也可以在司法考试中应用上,但是,大学教育基本上不与法律职业发生直接的联系。“重要的是以记忆为中心的司法考试。一次考试能否成功决定着一个人的命运,大学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不起作用。”(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尽管在制度上,现行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存在直接的关联,但在某种程度上,二者也存在着若即若离的联系。法科学生要通过司法考试,大学的法学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识积累。同时,由于法律职业的精英型特点,成为法曹是许多毕业生的理想,反过来,各个学校对司法考试合格人数也是相当重视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成为评判法学部水平高下的一个重要指标,这也促使各个大学努力将教学目的服务于司法考试的需要。尽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受到阻制,法学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着眼点只是通过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来提高学校的声誉,而学校的主要教学对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过司法考试或者是不对司法考试抱有奢望的大多数学生。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的关联是日本当代法学教育和法曹选拔的一个基本特征。

日本东京大学教授新堂幸司认为“日本大学法学部的毕业生成为法律家的比例极低,虽然有法学部之名,但是成为法律家的极少,多数都进入到行政官厅和企业”。(注:[日]新堂幸司:《“社会期待的法曹像”座谈会》,(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1年第984号,第42页。)早稻田大学原校长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按照我国现在的制度以及现状,司法考试不是大学的法学教育的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养法曹的入口。”(注:[日]西原春夫:《法学教育与法曹养成制度》,(日本)《法律广场》1980年第23卷第6号,第36页。)因此,在选拔和造就职业法律家的问题上,当代日本的法学教育体系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由于司法考试的技术性特点,也出现了一些专门为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服务的补习学校。由于这些学校针对性强,比起在大学参加科班式的课堂教学来,更多准备报考司法考试的考生愿意参加各类司法考试补习学校。针对这种现象,一位美国学者指出,当代日本法律教育体系对于司法考试和职业法律家的培养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法学部教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对于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没有受到充分的法律专业教育,而对于没有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受到的法律专业教育又太多;第二个问题就是出现了所谓的“双学校”问题,也就是大多数参加司法考试的法科学生同时在法学部和预备校之间上学,在当前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体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选拔出具有丰富知识背景的学生,更多地是造就和选拔出具有法律技

巧的学生。(注:[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痉际杂凶琶芮械牧担诿拦淙幌氤晌墒Φ难匦胍?nbsp;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过分脱节,以及司法考试制度过于限制人数的做法客观上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和职业法律家素质的降低。

为了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脱节的问题,日本的各个大学也在探讨法学教育改革。几十年代以来,日本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专业设置开始发生变化。“以东京大学、京都大学、北海道大学等在战前被称之为‘帝国大学’的国立大学,和大城市中的主要私立大学为中心,开设了以面向实务为主的硕士专修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起到了在职培训的作用”,⑩(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日本的法学教育开始出现了重视实务的趋向。但是,在现有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体制下,这种重视实务的趋向是非常有限度的。从总体上来看,日本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仍然是以“与实务保持一定的距离”,即重理论轻实务为特色的,“从事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大多数人没有法律实务的经验”。(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由于法学教育制度与现今的司法考试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进行彻底的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和司法改革,任何教育改革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法曹素质降低和司法考试过分重视技巧的问题。如果仍然过度地限制合格人数的话,极其高的竞争率仍然会持续下去,真正想成为律师的学生们仍然会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注:[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美国,虽然想成为律师的学生必须要刻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坏貌痪绲刈鲎急浮S捎诳际蕴乇鹬厥涌际约记桑绻皇翘?nbsp;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因此,要解决日本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乃至于解决司法制度中的结构性矛盾,必须将法学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改革联系起来解决。

1999年6月,根据日本国会通过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的规定,日本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负责“调查审议司法制度并向内阁提出改革方案”。该审议会围绕法曹一元化(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参审制、陪审制,法曹培养等议题进行研讨,最终提出司法改革方案。正是在这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法律教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并作为法曹培养的一个重要内容,与司法制度改革问题结合起来。

二、法科大学院构想

具备何种资质的法曹方可以适应21世纪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学教育界提出了各种看法,主要集中于具有丰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养和专门的知识,具备灵活的思考力和说服、交际能力,对于社会和人际关系的洞察力,人权意识,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国法方面的知识,具有国际视野和语言能力。为了选拔具备这种资质的法曹人员,就不能象过去那样,通过司法考试这一个环节、一个点来选拔,而必须通过一个整体的过程来造就和培养。必须通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过连续的过程来选拔法曹。为了扩大法曹人员,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必须充分发挥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所以,如何形成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立体法曹选拔、培训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学教育资源是实现法曹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数量扩大的现实途径。从这样的基本理念出发,日本提出了将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培训有机衔接的方案,集中体现在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方案设计中。

所谓法科大学院就是在各个水平较高的大学院(大学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基础上,建立起专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对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付与法曹资格。并且,在法曹选拔和培养过程中,要以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为主体,辅之于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流水过程”。

为了切实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和探讨具体的法科大学院方案,当时的文部省设立了“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具体进行“法科大学院”的制度设计。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提出了总结报告,对日本型的法科大学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构想,并?在2003年开始设置这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机构。

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以美国的Lawschool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大学院设计方案保留了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体制,将法科大学院设置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基本的制度设计是:非法律和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的学制一般为3年,例外时为2年;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就获得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在面向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中,主要以法科大学院学习的内容为主,考试的合格率会大大提高;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要以实务教育为主,在课程设计和师资选任上,都要服务于实务训练的需要;与过去一样,法科大学院毕业生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只不过是获得了参加国家司法研修的资格,这些合格者要作为研修生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据本人的意愿从事具体的法律职业。

由于新的法科大学院以培养应用型的法曹为主要任务。因此,对于课程科目的设置要体现出应用型的特点,其基本考虑主要是设置相应的学科群。开设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础科目,也就是为系统掌握基础法律知识所开设的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外国法等基本法律知识;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与法律职业共同的思维方式有关的科目,包括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

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伦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础教育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领域里的法律学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宪法、民事法(财产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D.先进尖端的学科领域课程,也就是培养创造性地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培养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维能力的课程,例如知识产权法,租税法,行政法,劳动法,执行、保全、破产法,环境法等;E.与国际相关的科目群,就是培养法曹国际视野的科目,例如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等;F.学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养法曹广阔知识背景,开拓学科视野的科目群,例如法与经济、法与医疗、法与家庭、法与公共政策等科目:G.实务关联课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础上,通过实践进一步提高法律思维能力,解决现实问题能力的科目,包括诊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习,谈判技法演习等。

在这些课程中,A学科群的课程是所有法科大学院学生应该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识,C较A学科群的学科划分更加细化,是为了提高学生解决问题、分析案件事实的能力而开设的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为对中心,不仅仅从理论上,而且要从实践的角度(从事实认定论和要件事实论等实务的观点着手进行的教育)开设的课程。对于C课程群,没有必要拘泥于各个实定法进行法学教育,可以合并设置课程,例如,开设民事法课程(将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一个科目进行讲授),刑事法课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要重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理解的基础上重视理论上的应用,并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整合。

在这些科目群中,为了达到使全体法曹具有共同资质的目的,要以A、B、C三个学科群为核心课程群,并且兼顾D、E、F、G等学科课程。要求所有的法科大学院都要设置核心课程,所有的法科大学院也要开设G科目群。但是,根据各个学校的情况,对于具体的科目和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可以根据各个大学的特色来设置D、E、F学科群。

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数人制的教育,每一个科目听课的人数不能过多,基于科目的每个教学单元规模不能超过50人。在教学过程中,授课的方式包括讲义方式,少数人演习方式,学生独自进行调查、制作报告,教员对学生个别辅导等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