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0:58: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网络诈骗的建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民政部日前表示,将以老年人为中心,推动解决老年人在民政服务中遇到的智能技术困难,避免给不熟悉使用智能设备的老年人增加负担。基层调研发现,除去不会使用的对象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特别是农村刚刚上手智能机的老年人,由于自身辨别能力差、缺乏正确引导,极易沉迷短视频,甚至陷入网购陷阱、主播打赏等网络骗局。
一是老年人本身辨别能力差。智能机对于大部分老年人来说都是新生事物,而他们对于新事物的辨别能力差,对于短视频、网站弹窗广告、虚假朋友圈等系列网络陷阱识别能力不够,很容易成为网络诈骗的首选对象,例如最近频上热搜的六旬女子被短视频主播假冒明星账号欺骗,假明星账号产业链正是利用中老年人辨别能力不高进行。
二是现下网络诈骗成本低。网络诈骗一般2000元以上才予以报警立案,但是追回的概率普遍不高,且老年人在遇到较小数额的诈骗时,很难有维权意识,导致现下针对老年人的网络小成本诈骗现象频现。以常山县为例,截至10月中旬,全县仅立案统计的发案数就高达332例。
三是空巢老人缺乏正确引导。目前农村很多老年人面临子女外出务工,在使用智能手机时没有人加以正确引导的现象,导致老年人在被动接受此类新生事物时避免不了走弯路,甚至白白耗费多余的精力和钱财落入一些网络诈骗的陷阱当中。
对此建议:一是可以尝试以多种形式,例如话剧、宣传视频、座谈会进行老年人智能机使用培训。二是在推广的同时,安排街道、乡镇(社区)的工作人员注重与空巢老人的结对引导。
前两起案件的案情很相似,都是针对北京骏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以下简称“骏网公司”)实施诈骗的案件(以下简称“骏网案”)。北京骏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经营的“骏网在线”网站是用于点卡等电子物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而家住吉林省梨树县的马某(男,29岁,高中文化)在上网时发现了该网络交易平台存在一程序设计上的漏洞,即用户在此平台上通过虚报利润、自己与自己交易的方式,可以使其账号内的虚拟货币“骏币”(“骏币”是人民币在骏网公司网站平台中的一种记账符号,当用户汇给骏网公司1元人民币时,其账号内就会生成一个骏币,因此人民币与骏币的对应关系是1:1)得以虚增。2005年11月10日至28日期间,马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该漏洞,采取自己与自己“交易”,虚报商品利润的手段,骗取“骏网公司”返还的相应数额的 “骏币”,并予以转让后提取现金,共计获利折合人民币42 561.75元。2005年12月间,家住四川省乐至县的倪某(女, 26岁,大专文化)同样发现了“骏网公司”网络交易平台的这一程序漏洞,采用相同的方法骗取“骏网公司”人民币4000元。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马某和倪某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罚。
第三起案件仍然是一起利用网络程序的漏洞诈骗的案件。2005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丁某(男,24岁,北京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臧某(男,24岁,北京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使用窃取所得的他人adsl账号和密码,利用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分公司赠送点卡活动中存在的程序漏洞,骗取100点虚拟卡点 (每张价值人民币10元)约57331张,共计人民币573110元(以下简称“网易案”)。后被告人丁某、臧某通过网络将上述卡点卖出,共获利367939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臧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此案被告人已提起上诉。
与传统诈骗相比较,网络诈骗的犯罪的犯罪主体呈现智能化、年轻化,犯罪客观方面呈现隐蔽性、连续性、跨地域性和高危害性等特点。其犯罪行为方式则一般经历以下步骤:
第一步,获取有权信息。有权信息包括访问权限,如有权人的身份、使用权限、密钥、通行字。“网易案”中,被告人丁某就是利用一种“黑客”软件盗取了几十个他人的adsl账号,并利用这些账号实施网络诈骗活动的。“骏网案”中,犯罪人获得“核心”资格则也属于这一步骤。
第二步,非法操纵信息或计算机网络系统。“骏网案”中马某等人的“自己交易”、“虚报利润”的行为,“网易案”中丁某二人的“重复登陆”行为都属于这一步骤。
第三步,兑现。即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将电子货币或其他有价值的虚拟货币、物品、符号兑换成现实的财物的行为。如“骏网案”中马某将骗取的虚拟货币“骏币”转让后提取现金的行为,“网易案”中丁某二人将骗取的“网易一卡通”卡点出售的行为等。
造成网络诈骗犯罪猖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网络犯罪收益大,风险小。网络诈骗的“投入产出效益比”是非常高的,而其隐蔽性、连续性、跨地域性等特点使网络诈骗的侦破较之普通诈骗要困难的多。巨大的利益诱惑和较小的风险使进行网络诈骗活动的行为人前仆后继,有恃无恐。
其二、网络程序漏洞多,安全性低,给网络诈骗以可乘之机。本文列举的三个案例无一不是发现并利用了计算机网络程序上的漏洞而实施的。而从被告人供述来看,这些程序漏洞其实都是一些很低级的错误。这就如同家有万贯家财却又没有锁门,只等着别人进家来偷来抢。程序漏洞的存在,不仅使原本就有犯罪意向的潜在犯罪人以可乘之机,还可能诱发一些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特别是在道德环境并不十分理想的网络世界。
其三、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混乱。即使存在程序漏洞,如果将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那么网络诈骗其实也不一定那么容易得逞。而公安机关的调查也显示,大部分计算机犯罪案件是由于疏于管理造成的。以“网易案”为例,据网易公司的软件工程师讲,虽然丁某和臧某利用程序漏洞使网通公司向网易公司发出了发卡通知,但如果网易公司认真检查就可以发现丁某二人其实是在重复领取,只是因为一看是网通的客户并带有发卡标识就没有严格执行验证制度,从而导致了丁某二人诈骗行为的得逞。门没有锁好,看门人又没有尽责,丢东西只是早晚的事了。
其四、网络世界道德失范,法制观念淡薄。由于没有现实世界中那样有形有体、可触可感的界限和障碍,一些上网者便认为可以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不受约束,甚至有时越过了“界限”也浑然不知。很多公众也认为网络世界不过是“虚拟”的,在这个世界中的所作所为也都是虚拟的,不具有现实的危害性。他们可以认同现实界的盗窃与诈骗,但对于网络世界发生的这种行为却不不以为然。以“网易案”为例,两名被告人一开始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并不十分清楚,直到它们的诈骗所得达到几十万时,才开始感到有些害怕,决定收手不干了。在宣判时,两名被告人的家属对于认定两人为诈骗罪感到极为不解,甚至是震惊和愤怒。臧某的父亲当庭怒骂,其母则当庭晕倒。按其父亲的说法,臧某二人的行为只不过是一种“游戏”,根本不是犯罪。其母醒过来后则哭着说,原以为当天就可以把儿子领回家,根本没有想到他的行为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鉴于当前网络诈骗犯罪猖獗的状况,笔者认为,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以应对:
第一、加强网络安全技术防范。“苍蝇不叮无缝儿的蛋”。网络诈骗能够得逞的重要原因就是程序漏洞。而高科技犯罪必须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来预防。如果计算机网络程序的安全性提高了,那么这些网络诈骗的“苍蝇”们也就无从下“嘴”了。
第二、强化网络管理规章制度。网络管理规章制度是计算机网络的“第二道防火墙”。如果把网络安全技术比作“硬件”,那么网络管理规章制度就是“软件”。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充分落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技术上的不足。
第三、健全网络诈骗立法。虽然具备传统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是又不能不承认,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新兴的高技术、高智能犯罪,制裁传统犯罪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适合它。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认定加以明确。对于网络诈骗的累犯,笔者则建议附加适用“资格刑”,即剥夺其以后从事与网络相关职业的资格。
最近网上有不少人反馈自己收到了12381发过来的短信,由于信息提示预防诈骗,因此不知道如何处理。12381发短信说明什么?如果有收到12381短信应该怎么办呢?如何预防不会被骗?12381是不是官方的防诈骗号码?有收到相关信息的赶紧来看下介绍。
12381发短信说明什么
工信部和公安部提醒:收到来自12381短信,你可能正在被诈骗!
当用户接收到12381涉诈预警劝阻短信时,说明正遭受网络诈骗侵害,应提高警惕,停止与短信中提示的涉诈号码进行联系,及时终止与诈骗分子联系或止付资金,切实降低被诈骗风险。如有疑问可拨打公安机关110、96110号码进行咨询。
以上就是关于12381发短信说明什么的介绍,大家如果收到12381短信一定要注意了,这意味着你可能正在被诈骗,建议报警处理。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诈骗 网上银行贵金属交易 防范建议
一、案例背景
2016年8月29日上午,广西某银行网点接到一客户紧急来电,叙述自己银行卡账户余额莫名减少,并收到他人电话告知自己的银行卡资金已被用于购买**商品,而客户本人并未做任何交易且银行卡一直在钱包里。该网点凭借职业警惕意识到这是一场骗局,建议客户立即进行账户挂失。同时,网点大堂经理一边安抚客户情绪,一边引导客户来到柜台进行账户查询,柜员输入该客户银行卡账号后,发现该卡活期账户余额确实有所变动,有一笔资金被犯罪分子通过网上银行转入到了贵金属保证金账户。果然,骗子随后以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再次致电客户,说要把刚才支付的资金退回给客户,但需要客户配合他们的操作才能完成退款。客户在银行工作人员及时提醒之下没有轻信骗子谎言,第一时间挂失账户,通过登录手机银行,在柜员耐心细致的处理下,最终通过手机银行将资金转回了银行卡活期账户,有效制止了一出资金被骗事件。
近年来,随着当前金融业、通信业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信息诈骗手段也越来越多,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各种名目骗取受害人的信任,进而窃取受害人资金。媒体也曾密集报道过某行发生不法分子利用网银贵金属交易进行诈骗导致大量客户资金损失的案例。此类风险事件系不法分子利用网上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等无需验证安全工具的交易,导致在客户账户资金发生变动后,通过电信诈骗获取客户信任和短信验证码,最终将客户资金支付划走。此类诈骗手法非常特别且不容易被识破,值得关注。
二、风险状况分析
(一)诈骗手法过程
第一步:不法分子利用非法获得的证件号码及密码等信息,登录客户网上银行,通过网上银行账户贵金属购买或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保证金划转等交易,造成客户活期账户资金余额减少,制造资金丢失假象。
第二步:不法分子通过电话联系客户,称其在XX商户进行了消费,消费金额正好为客户账户余额减少的金额。客户由于发现自己的账户资金确实出现了减少,且金额也与对方所说金额一致,所以会轻易相信不法分子。此时不法分子便会以帮助客户冻结或退回被盗资金为由,要求客户告知其之后接收到的短信验证码。
第三步:不法分子再次利用受骗客户网上银行将之前购买的账户贵金属卖出或保证金反向划出,并同步发起账户支付交易,通过客户提供的短信验证码完成账号支付交易,成功盗取客户资金。
(二)特点
1.目前互联网上客户信息泄露时有发生。常见的几种形式包括黑客攻击、钓鱼网站套取、客户密码设置简单被“撞库”等,不法分子则选取能够成功登录的客户作为诈骗对象。
2.网银贵金属交易属于账户资金内部划转,不涉及他人账户。银行出于为客户提供更便捷的服务考虑,客户登录网银发起交易之后无需验证环节即可达成交易。
3.即使有部分风险意识较高的客户不会向不法分子泄露短信验证码,不法分子也无法完成支付交易。但由于网银贵金属交易存在交易点差或手续费,客户资金将面临一定损失的风险,也给银行带来投诉和声誉风险。
三、防范建议
(一)加大客户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诈骗意识
一是针对当前通过电信诈骗等方式威胁客户资金安全的情况,通过电子信息宣传栏、ATM系统屏幕显示等渠道,及时向客户提示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和特征,提醒客户在收到陌生短信和陌生来电时,注意保护好身份密码信息,提高客户自我防范意识。二是建议客户为电子银行设置专门的、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尽量使用字母+数字或符号的复杂密码并定期修改。同时,谨防钓鱼网站和陌生来电,妥善保管短信验证码,不要向任何人提供自己收到的短信验证码。
(二)积极探索推进银行商户联防联控生态圈建设,共同提升反欺诈能力
据悉,近期国内某银行已与支付宝围绕反钓鱼及黑卡数据合作进行商讨研究,积极拓展与商户风控合作新领域。反钓鱼方面,基于支付宝手机安全软件“钱盾”,通过云端数据库更新推送,拟实现对客户登录钓鱼网址、接听拨打诈骗电话的实时提醒,并同时接收客户在线举报,收集钓鱼网址、诈骗电话等信息。通过合作,实现对支付宝提供的钓鱼网站信息进行处理,同时支付宝对当前反钓鱼难以处理的诈骗固定电话提供实时提醒。在黑卡数据合作方面,支付宝表示将向银行方提供信息泄露的客户数据及销赃账户数据,为进一步开展关联账户分析和完善风控模型提供便利,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三)加强银行安全防范手段,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强化网络犯罪的专业化打击
纵观互联网发展史不难发现,网络在带给人们生活便捷、信息自由的同时,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网络犯罪的日益抬头,不仅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损害了广大网民的切身利益。如今,加强网络监管、打击网络犯罪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随着传统领域犯罪逐步向互联网渗透,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的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递进上升趋势。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上海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网络犯罪审查批捕案件387件,涉案903人,其中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实施的犯罪案件共381件,涉案889人。早在1999年,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全国首例利用修改证券交易营业部计算机系统存储数据的方法,非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案件,之后又相继办理了非法入侵他人股票账户故意毁坏财物、利用UNIX操作平台实施贪污等一系列上海市首例案件。而现在,“网络犯罪的发展速度每两年翻一番”, 网络犯罪从早期的个案到现在具有普遍性的一类犯罪,具有手段智能化、空间广泛化、行为隐蔽化等特点,扰乱了虚拟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也给现实社会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仅今年以来就办理了各类网络犯罪案件34件59人。网络犯罪这种高发势态及其巨大的危害性,使检察机关打击网络犯罪的形势更为迫切。但是网络犯罪的专业性,特别是相关电子证据的审查、运用,给检察机关出了不少的难题。而对于一些伴随网络技术而产生的新事物,比如网络游戏中“私服”、“外挂”的定性,也让检察机关颇为挠头。
针对网络犯罪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检察机关可以引入“类案专办”的办案模式,着力提高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组建专业化的办案队伍,挑选业务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熟悉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知识的检察人员,组成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专案组,专门负责办理针对或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将常见的网络犯罪案件,根据作案手法、犯罪特点和法律适用,分为网络社交、电子商务、网络游戏、公司企业网上管理和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类别,明确每一类案件的审查方向和重点,以此提高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质量。
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时候,将确定“人”、查清“事”和评估“物”作为案件审查的重点。通过审查IP地址、账号等,确定犯罪嫌疑人网络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同一性;坚持对重点案件提前介入,全面掌握犯罪事实,加大证据的审核力度,还原案发过程,特别是结合学习贯彻新刑诉法,加强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提高打击犯罪的准确性和针对性;注重科学计算游戏装备、游戏币、点卡等虚拟财产的价值,并确定其权利归属。
同时,可以建立专业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成立网络犯罪案件专业研究小组。通过“请进来”,定期邀请专家开展网络专业技术培训、分析网络犯罪,掌握网络犯罪的特征,熟悉犯罪手法、网络术语等。坚持“信息互通”的协作模式,加强与公安、法院、文化、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定期通报相关案件办理情况,加强对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研讨,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弥补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漏洞
网络虚拟社会也需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防止网络道德弱化、违法犯罪等现象,保证网络虚拟社会秩序有条不紊。犯罪是社会管理漏洞最为严重的表现方式,每一起网络犯罪案件的背后都存在着相应的管理不足。由于犯罪与刑事司法始终处于互动博弈之中,只有了解新型网络犯罪的产生原因及规律,才能反思已有的社会管理之不足,进而探寻科学的应对之策。检察机关应当对办理的网络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对办案中发现的一类问题或倾向性问题,深入案发单位实地调研,注重挖掘案件背后的社会管理问题,分析深层次的原因,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情况通报等向相关部门提出应对完善的对策和建议,努力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风险、管理漏洞等,及时向涉案单位、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打击犯罪只是检察机关的手段之一,完善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才是检察机关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是社会生活的“晴雨表”,网络虚拟社会管理中一些不易发现的矛盾和问题也会以刑事案件的形式反映出来,检察机关应当从中捕捉社会管理问题,并制发检察建议,积极推动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静安作为中心城区,是许多跨国企业总部的所在地,也是高端商业商务的集聚区。经济、商业、文化等各方面,对虚拟网络社会的依赖性比较强。不少商务楼宇和企业,都需要通过网络平台来进行日常的交易和沟通。高智能、新类型网络犯罪案件的日益增多,引发了虚拟办公管理、网上交易账户安全等一系列问题。为此,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结合执法办案,针对发现的网络虚拟社会管理方面的漏洞,注重运用检察建议延伸检察职能。今年上半年,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及网络犯罪的案件制发了多份检察建议,如在办理一起利用网络银行漏洞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发现该银行在系统安全、保密措施等方面都存在着缺陷,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故及时向该银行制发检察建议,引起银行方面的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具体改进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检察机关可以法律修改、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契机,在相关法律、解释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将检察办案中发现的网络相关法律缺位、不足进行梳理,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解释建议;还可以通过专项工作报告的形式向同级人大反映,并以此为基础参与人大立法工程,完善行政法规、刑法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法律制约。
另外,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政策形成方面的作用。检察机关要根据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和网络虚拟社会的新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相关情况,为党委、政府创新网络虚拟社会管理模式、维护网络虚拟社会稳定提供参考,从源头上保证公共政策的质量与品质。
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的作用
网络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新工具一样,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工具,网络同样可能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便利工具。微信、QQ、陌陌等网络社交工具为人们提供更为广阔的社交空间的同时,也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盗窃等行为的犯罪工具,钓鱼网站更是成为不法分子侵犯他人财产的常见方式。
对此,检察机关可以在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同时利用微博、QQ等新兴网络媒体平台,定期典型案例,总结网络犯罪的新手法、新动向、新趋势等,提醒民众增强防范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如通过微博利用社交网站、社交工具等进行诈骗、盗窃的一类案件,并揭示犯罪的手段等,向民众宣传防范措施。
同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网络媒体加强虚拟社会法律知识的宣传,以检察长做客网络嘉宾聊天室、网上庭审直播、网上在线解答等方式,拓宽检民互动交流的渠道,教育示范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享受虚拟社会的言行自由,引导网民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培养法律意识,提高网络言行的道德水平。还可以通过开展法制讲座等形式,深入社区、学校等地宣传有关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网络伦理道德教育,使他们不仅在现实世界中依法守法,而且在网络世界中也成为真正自觉守法的公民。
近年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加强了门户网站建设,并注册了检察官方微博,多渠道拓宽法律宣传的途径。截至目前,静安检察官方微博已累计信息1500余条,“粉丝”共计6万余人,被网友转发和评论共计3000余次,在线回答、解决各类问题20余件,架起了检民联系的桥梁。
从近年来司法机关的网络实践看,虚拟社会管理创新不简单等同于应对网络舆情和处置涉法谣言,其核心应当是追求虚拟网络空间的秩序价值和理性诉求,实现司法与网络民意的良性互动。检察机关可以将检察微博作为检察机关与网民沟通交流的新平台。多民众关切的内容,也可以就的热点社会问题从法律角度予以适度阐释与回应,调动民众的积极性,合理引导网民参与司法活动。及时回复微博评论,释疑网民反映的问题,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增强语言的亲和力与感染力,拉近与群众的感情距离。利用微博提供群众发表言论、表达意见、释放情绪的便利通道,积极采用投票、问卷、评论等多种方式听取民意,主动吸纳网络民意,并定期进行梳理、分类和转化,为促进检察机关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一、电子商务投诉简介
2010年中国电子商会消费电子产品售后服务专业委员会共受理电子商务有效投诉63245宗,截至2011年1月14日,已处理完成61591宗,有1754宗投诉仍在处理中,投诉解决率为97.38%。
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在投诉中也表现得极为明显。2008年仅受理了6864宗电子商务投诉,2009年增长到23833宗,增长了247.22%。2010年尽管同比增加了39412宗,但因基数较大等原因,仅比2009年增加了165.37%,较2009年的增长率低了81.85%。
二、电子商务投诉构成
电子商务投诉主要包括了网络购物、在线订票、在线支付、网络推广以及域名主机等方面的投诉。网络购物投诉高达47439宗,行业占比高达75.01%,排在首位,其次是在线支付(8.35%)和在线推广(6.14%)。
三、电子商务主要投诉问题
2010年度电子商务投诉的主要问题有:网络诈骗(38.53%)、售后服务不及时(23.25%)、退款不及时(13.32%)、产品质量不佳(10.02%)、送货不及时(8.87%)等。
由于电子商务主要通过网络完成交易,属于非接触易,购买方大都是依赖于商家的宣传和介绍来了解产品,商家若是不诚信,消费者就极易遭遇上述问题。
1、网络购物
网络购物在电子商务中占有重要地位,其投诉量也居主导地位。投诉人反映的主要问题有网络诈骗、售后欠缺、退款不及时、质量不佳等。
(1)、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是用户反映的最多问题。尽管有不少投诉事后证明是销售商延期发货或者退款不及时等引发的“误会”,并非真正的网络诈骗,但有近40%的投诉人反映网络购物中存在欺诈,反映出目前网络购物行业诚信问题存在缺失,解决刻不容缓。
(2)、售后欠缺
售后服务欠缺一直是网络购物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因国内网商普遍较小,个体网店更是大量存在,部分网商多数重销售轻售后,出现问题后考虑到要花时间、精力甚至金钱去解决,能推则推或者置之不理。
(3)、退款不及时
当消费者网购的产品未收到,或者发现质量有问题要求退货退款时,不少网商要么干脆不予理采,要么人间蒸发,有些即使同意退款,也会设置种种障碍,尽量阻止消费者退款。
2、在线支付
在线支付在2010年出现的最大问题便是钓鱼类诈骗,有机构统计表明,全年因网络钓鱼导致国内消费者损失高达数十亿元,问题极为严重,绝对应该引起消费者、支付企业以及网购平台和银行的高度重视。
网络钓鱼目前主要的诈骗方式仍然是发送带有木马病毒的压缩包或支付时发送假支付链接,建议广大消费者在网上支付时一定要仔细核对支付页面的地址,避免错误支付将钱转入骗子账号。
3、在线推广
在线推广目前主要的问题也是网络诈骗。如,一些网店或企业网站希望通过专业推广来提升人气,负责推广的公司或团队在与其签订合同收到款后要么不进行任何推广,要么只是象征性地发几条推广帖子,完全达不到客户想要的效果,众多投诉人认为自己的钱“打了水漂”。
4、在线订票
不出票或取消票、退款不及时、客服热线打不通以及400电话诈骗等是在线订票的热点投诉问题。
从用户反映的情况来看,“不出票或取消票”类投诉有不少与诈骗有关,诈骗分子谎称收到款后会立即出票,当消费者汇款后,诈骗分子会改称忘了打保险费或者所订特价票已销售完毕等为由,要求消费者再次付款,承诺一收到款后会立即出票,且会返还前一次汇款,诈骗分子通过此类连环骗方式,常让受害者损失惨重。
“400电话诈骗”貌似免费电话(实则双方各付一半电话费),加上又是各大知名企业的客服热线,持有“400电话”的订票公司常让消费者误以为是正规企业,拨打电话咨询时,诈骗分子会一步步诱骗消费者落入其早已设下的陷阱中。
5、域名主机问题
用户对域名主机类投诉反映的问题也有不少与诈骗有关。
在2010年受理的域名主机方面的投诉中,3G移动实名类投诉尤其引人关注,此类投诉受害者反映的问题基本上一致,即受害者被某组委会以听专家演讲或商务培训等为名,邀请至当地知名宾馆开会,在所谓的“专家”的大力推荐下,受害者被洗脑,认为可一夜暴富,立即花数万甚至数十万元购买了一个或者几个移动实名,不久,受害者发现这些3G移动实名可能一钱不值,顿感上当。
针对此类投诉纠纷,在此提醒广大网友:投资有风险,投资不熟悉的领域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最好上多上网了解清楚该项目的前景,避免受现场氛围感染而头脑发热急忙投资。另外,在投资之前最好能反过来想一想,如果天底下真有这等好事,为什么偏偏轮到自己?对方有发大财的机会为何自己不下手?
四、电子商务投诉解决效率
投诉解决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业的售后服务情况。投诉解决较快,说明相关企业对售后服务更为重视,反之有关企业的售后服务则不尽如人意。
2010年“3天以内”解决的投诉比重达到46.71%,较2009年提升了11.19%,“4至7天内”解决的比重尽管有所下降,但一周内解决的投诉仍然由2009年的60.75%提升到了2010年的66.87%,增加了6.12%,说明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电子商务企业已经越来越重视售后服务了。
不过,由于行业相关企业的良莠不齐,部分企业解决投诉的时间仍然偏长,如“30天以上”解决的比重尽管由2009年的11.59%下降至2010年的7.94%,但仍然有7.94%的投诉需要一个月以上的时间来解决,说明行业的服务仍然有巨大提升空间。
五、电子商务投诉人满意度
在已处理完毕的投诉中,有33817位投诉人主动反馈了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情况。
其中有9038位投诉人“非常满意”处理结果,有8654投诉人“基本满意”处理结果,另有16125位投诉人“不满意”处理结果。同比2009年投诉人的满意度有所提升,如2010年“非常满意”的比重提升了2.72%,“基本满意”也提升了4.47%,说明越来越多电子商务企业在解决投诉时会付出更多的努力。
1、不要购买没有保障的网上商品,对于喜欢网上购物的市民,建议选择正规购物网站,不给陌生商家转款、扫码。
2、不要相信兼职刷单,在社交平台、短信、网站的刷单兼职广告的都是骗子。
3、不要轻信社交平台,如果您的亲朋好友通过社交平台向你借款,一定要当面或通过其他途径核实。
4、不要在网上办理贷款,有贷款需求的市民,前往正规金融机构办理,正规贷款既不会缴纳保证金也不会刷流水验资。
5、不要在网上交易平台缴纳保证金,或快捷支付缴纳保证金。
6、不要在许诺高额利息网上平台投资,这类平台不是诈骗就是集资,最后血本无归的都是投资者。
7、不要盲目转款,个体经营者、中小企业转款要经过核实、确认才能转款。
8、不要在网上、机关办理信用卡。
9、如果遇到或怀疑电信网络诈骗,一定要及时拨打110报案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安全;隐患;管理措施
前言:当前计算机网络技术遍布世界各个角落,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人们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并对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国家的安全机密的管理机制到个人的日常生活工作的处理,计算机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计算机网络存在的安全问题是当今网络环境中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一、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概念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化时代的产物更加新鲜繁多,尤其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充当了重要角色,并且为人们带来各种感觉上的冲击,但是在计算机网络技术操作的过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规范的行为,很多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行为以赢取暴利,故而在计算机网络的应用过程中出现了相当程度的安全隐患。
所谓计算机网络安全,指的是为了保证在网络环境中对数据库信息的完整、保密以及使用性的统一,对网络采取的有效管理机制以及技术措施。计算机作为互联网的一部分,计算机的安全有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两方面,都是对计算机安全的保护,对其中数据的真实、完整进行保密工作。网络安全性相对此来说就是信息安全的引申含义,当下发生计算机被攻击导致当中内部信息被盗,甚至造成局部网络系统瘫痪,此类事故经常发生,由此可判断不可预知性和突发性是网络安全问题的一大特点,故而针对网络安全问题需要全民提高警惕。
二、计算机网络安全存在的隐患及其原因分析
当前有很多对计算机数据信息构成不安全的因素,有人为的因素、自然因素以及偶然因素,其中人为因素是对计算机网络安全构成威胁的最大因素。很多不法分子企图利用计算机中的漏洞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措施盗用计算机系统的资源,以此获得重要信息,甚至对计算机的设备进行破坏。据分析,计算机网络当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如下:
(一)非法访问
访问者通过不良手段进行远程操控,包括通过黑客程序、隐蔽通道、攻击密码等手段,有些内部人员通过采取搭线窃听或者口令攻击等方法窃取和破坏文件,甚至为使对方计算机服务器停止服务而设置非法程序加以阻止破坏,为了破解对方加密的信息,不法分子以用户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用户的权限进行破解。
(二)计算机安全出现漏洞
网络漏洞指的是计算机在多个安全测落上存在漏洞和缺陷,比如硬件和软件上,系统安全上都存在着缺陷。校园网络中此类安全隐患较为常见,攻击者未经同意就对网络系统进行访问。由于校园网络系统中的服务器原本的操作系统安全风险级别不高,加上系统管理员对系统的不够了解,无法做出有效的安全设置,专业性不高,导致网络系统出现漏洞,这样攻击者通过一些工具或者手动经验的猜想很容就能盗取和修改相关的资源,可想而知如果存在着更严重的漏洞,最终的结果可能会被黑客破坏导致瘫痪。
(三)计算机病毒
计算机病毒不是客观存在的,是影响计算机正常运作并且能够自动复制的程序代码,具有自我繁殖性、传染性、隐蔽性以及破坏性等特点。在计算机网络中如果在特定情况下出现了异常字符或者无法去除的特定画面、一些文件突然丢失或者异常增加、可用内存突然变小等情况,这些都是计算机病毒出现的征兆。
(四)网络诈骗行为
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事件的增多是人们目前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比如网络电话集体违规运营、网站诈骗技术、网络交友诈骗等网络诈骗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不法分子在网络上进行诈骗活动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互联网的普及正是这一手段催生的重要渠道,对社会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三、计算机网络安全的防范措施
(一)更新漏洞补丁技术
系统官方网站要及时更新和最新的补丁程序,并且尽快得到认证和优化,有利于随时发现漏洞可随时有效处理。也可以借助第三方软件进行认证,如系统优化大师、360安全卫士、瑞星杀毒等进行自动安装。
(二)加强病毒防护技术
随着计算机病毒种类的多样化,其入侵的方式越来越多,电脑瘫痪给用户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损失。首先要加以预防,对已知病毒进行了解和预防,当电脑遭到外界病毒侵入,发现病毒之后要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剖析,为了更好地处理病毒尽快设计出对此病毒进行查杀的软件,专门针对计算机病毒,用户需要做的就是经常对计算机进行扫描和杀毒,定期升级和更新系统软件,以此保障计算机安全。
(三)对计算机数据加密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加密技术越来越成熟,现在的很多网站需要用户填写用户名、密码以及验证码才能够进入计算机和网站,另外在填写用户信息方面,用户尽量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等简单的内容作为密码,这种方式最容易被破解。
(四)提升网民自身的认识水平
网民要在保持清醒头脑的基础上积累判断网站真伪的经验,谨防网络中的虚假诈骗信息,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贪图便宜,所以要保持冷静判断,一定能够看清网络诈骗的本质,避免受到伤害。
结论:综上所述,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安全隐患问题的研究探讨可以发现,影响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因素有很多,所以不仅需要在技术上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系统进行随时更新升级,还要通过考虑其他各种相关因素,各方面进行配合研究,共同制定出合理有效的研究方案和措施,才能够使计算机网络在网络这个大环境中得到安全的保障,从而更好的享受网络带给人们的便利条件。
参考文献:
[1]李俊林.关于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几点思考[J].信息与电脑(理论版),2012,10(08):3-4.
[2]孙海玲.计算机网络安全隐患及有效维护措施分析[J].信息与电脑(理论版),2012,11(09):6-7.
据《城市信报》报道,青岛的小剑桥幼儿园在一次防拐骗演练中,以零食、玩具和iPad等为诱饵进行实验,结果当记者拿出iPad时,全班38名小朋友竟全部围到了他的身边,老师说“没想到孩子们见到iPad时会有如此强烈的反应”,今后将加强安全教育。
在美国,只要没有危险的东西都可以成为孩子的玩具,包括父母几万块钱买来的单反相机。买了高科技电子产品,别当宝贝一样自己玩儿,也给孩子玩玩儿。玩习惯了,搞明白了,甚至玩儿腻了,孩子还会在乎别人有没有么?
【专家支招】
青岛教育专家张蕾:“现在社会发展太快 ,预防孩子们被坏人利用电子产品拐骗,需要家长们和老师们对孩子进行更多安全知识教育。”
别忽视孩子的“虚拟身份”
据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局通报,日前破获的多起诈骗案件,受害人多来自辖区内成都体育学院和西南民族大学,诈骗手段是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谎称其中奖、抑或亲人生病缺钱等,以骗取现金。看,大学生也被骗。
而中小学生带手机进校园早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殊不知手机诈骗已经成为当下犯罪分子最猖狂的诈骗方式之一,以此还诱发出利用校园网站、社交网站诈骗等。人人网、开心网、微博微群,供孩子们玩儿的社交方式越来越多,但这些网站在越发向“实名制”靠拢,大量的个人信息被用以注册,却完全公开,给不法之徒钻了空子。
当然,谁也没有权利阻止孩子们在网上正常的社交娱乐,但父母心中应该有一道门,哪些信息是不能随意暴露的,哪些内容是最好不要涉及的。当然,作为父母同样应该卡住这道关口,网络有风险,晒幸福需谨慎。
【专家支招】
阳光乐逗早教机构中心主任秦燕燕:“中国家长有一个长期形成的“毛病”,那就是不注重隐私,很多家长本人都热衷于在网络上晒宝宝的照片和成长日记,所以要防止因网络泄密造成的危险,第一步可能是加强隐私观。我建议以用家庭会议的形式,在轻松的氛围里与孩子交流,首先明确地告诉他们,哪些是不能在网络上随便公开的个人隐私。然后,并不是一味地限制孩子上网,而是聪明地“陪”着他们上网,你至少得明白,你的孩子最近热衷于哪种网络社交项目,最好自己也能去注册一个,了解其中奥妙。”
别把性教育当老虎
你可知,青少年性犯罪和儿童猥亵案已经成为近年来发生率越来越高的刑事案件?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作为专业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长期关注未成年人遭受害问题,该中心对2006年至2008年媒体报道的340个案件进行了专项调查分析,在340个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占到68%,有50个案件来源于校园害。被害人的年龄小,平均年龄只有14.7岁,最小年龄的只有13岁,不满16岁的占到54%。
【专家支招】
成都人北实验小学专职性教育讲师彭玲:“儿童性教育是必须且必要的,并且重点仍然在家庭。家长在性教育过程中要遵循尽早原则,循序渐进地对孩子进行柔性教育,培养孩子自我的观念,避免人为将性丑恶化,并且要将谈性的重点转移到强调责任上。”
别让你的孩子坐在副驾驶位置
2010年12月1日,《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实施,其中“不满12岁不得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规定,在国内引发热议。
成都已经成为私家车第三城,很多家庭都购买了私家车。在成人的世界里,副驾驶的位置代表着“亲昵”,是留给爱人或者亲人的,想当然的,宝贝孩子自然也就应该坐得离自己近一点。然而,这个位置却是汽车中最危险的位置,有专家通过试验得出结论:坐副驾驶位置的孩子,受到致命伤害的可能性比坐后排高60%左右。
【专家支招】
成都市交管所交警钟良:“家长尽量不要让孩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主要有3个原因:第一,很多家长会给小孩系上安全带,但安全带是完全按照成人身材设计的,儿童使用安全带起不到保护作用,一旦发生事故,安全带会紧紧勒住孩子的脖子或锁骨,会造成致命伤害;第二,汽车在遇到激烈碰撞时,前排座椅的安全气囊会以大约300公里/小时的速度打开,对没系安全带的乘客造成很大伤害,即使系了安全带,所受的伤害也要比后排座位大;第三,安全气囊也是按照成人标准设计的,弹出位置在胸部,如果儿童坐在前排,即使系好安全带,安全气囊弹出后对准的是孩子的面部和颈部,将给孩子造成巨大的伤害,冲击力极易造成孩子颈椎骨折,或导致窒息。”
别鼓励愚蠢的勇敢
见义勇为,这当然是应该提倡的优良传统。但在某些时候,它被刻意地“升华”到了不自量力的地步。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固然好,但越来越多孩子见义勇为却徒劳受伤的新闻为什么没有让家长们警醒?比起莽撞地见义勇为,见义巧为才是更明智的选择。
2016年6月,中国互联网协会《2016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从2015年下半年到2016年上半年的一年间,我国网民因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
据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副主任郝智超介绍,2016年上半年以来,我国网民平均每周收到垃圾邮件18.9封、垃圾短信20.6条、骚扰电话21.3个,其中骚扰电话是网民最为反感的骚扰来源。
报告显示,84%的网民曾亲身感受到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近一年来,我国网民因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为人均133元,同比增加9元,因此而消耗的时间人均达3.6小时。其中,9%的网民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
2016年10月,网络电话服务商触宝电话了《2016年中国骚扰电话形势分析报告》。报告显示,从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触宝电话共为用户拦截骚扰电话数量达到322亿次,平均每天产生大概9000万个骚扰电话。
据统计,在众多的骚扰电话中,平均每个骚扰电话号码的“寿命”仅为6.61天。而在此期间,每个骚扰电话号码的平均通话次数为328次,每次通话的平均时长为29秒。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只有短短的6.61天的存活期,但每个骚扰电话平均骚扰用户竟多达255个,而最厉害的骚扰电话则骚扰了1207534个用户。数据显示,从骚扰电话类型上看,广告推销已经成为手机用户最主要的骚扰类型,占比30.1%。用户不仅受到了骚扰,还要为此支付不菲的话费。
问题及分析
当前我国的民众已经深为骚扰电话所苦,尤其是广告推销类的骚扰电话。更可怕的是,随着大数据行业的深入发展,现在很多广告推销电话能够准确定位需求者,根据对象当前的需求进行精准的推销。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
首先,信息泄露的源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变得更加简单;精准的定位和追踪技术以及大数据分析也使得公民的需求和购物倾向很容易被获知。很多商家愿意花不高的成本以获取这些信息,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营销。
其次,对电信行业的监管存在缺失。我国的电信行业被几大运营商强势分割,他们在定价、服务模式等方面都具备极强的话语权。与此同时,对其设定的监管义务却很少。经常有接到骚扰电话的消费者向运营商举报骚扰电话,他们均以没有监管义务为由拒绝。普通消费者只能依靠在手机上安装相关APP以实现对骚扰电话的拦截。
再次,对于骚扰电话没有处罚规定。美国、加拿大都有相关法律,可以登记电话拒绝推销电话,如果再接到推销类骚扰电话,就可以申对拨打者进行重罚,美国是罚1.1万美元,加拿大是罚1.5万加元,最厉害的是新加坡,发一条骚扰短信罚1万新币。而我国对于骚扰电话的惩处规定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对“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由于这一条文规定必须“多次”,造成了举证的困难,因而在实践中运用并不多。
建议
针对以上情况,建议出台地方性法规对骚扰短信和电话进行规制:从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抓起,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严防个人信息泄露;同时,从电信服务运营商和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的商户两个口径对骚扰短信和电话进行控制和监管;此外,明确骚扰短信和电话的法律后果,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1.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即将于2017年6月1日生效的《网络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建议上海出台更加细致的地方性法规,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严格控制好信息泄露的源头。
2.强化电信运营商的保护和监管义务。在地方性法规中详细规定电信运营商的监管义务,要求实现所有电话的实名制;基于现有技术,建立全国范围内的骚扰电话黑名单,设立举报骚扰电话的专门热线;并且严格限制网络电话的运用,严格限制来电号码的设定,对网络电话也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和其他监管。
当网络虚拟空间改变着现实世界,当法治意识、维权要求日益升温……一个个现实的问题向检察机关扑面而来,一次次深沉的思考告诉检察机关“变则通”。近年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不断创新思维,打破陈规,在探索中打造精品,在实践中创造特色。
网络虚拟社会中的“检察”身影
“真没想到会有人利用网络银行漏洞实施信用卡诈骗,感谢检察机关帮助我们发现问题,避免了更大的损失。”这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网络犯罪案件制发检察建议后,银行派员商讨整改事宜时的一席话。
随着传统领域犯罪逐步向互联网渗透,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审理网络犯罪案件工作规定》,成立网络犯罪案件专门办理小组,通过检察建议、情况反映等挖掘案件背后的社会管理问题。
2011年3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的“静安检察”新浪官方微博上线,此后腾讯网、正义网官方微博、腾讯官方微信接连问世。检察长做客网络嘉宾聊天室、网上庭审直播、社区检察“QQ在线”、邀请网友来院参加检察开放日等活动,相继开展。日积月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逐步构建起网络虚拟社会现实化管理体系,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荣膺全国政法微博年度信息公开奖。
案件集约化管理的“无限可能”
2013年3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接待大厅迎来了首位通过网上平台预约,前来阅卷的律师。王律师所阅卷宗达113册,却在一天内完成。其中的奥秘还在于案管部门启用的全新律师阅卷模式。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从规范、便捷和高效入手,制定了《律师预约平台工作细则》,采用了检察官手机绑定网上“律师预约平台”24小时开机回复,并配备速拍等技术,提高了律师接待专业化水平。
2006年以前,检察机关并没有案件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如何实现对案件从“进口”到“出口”、从程序到实体进行全面监督,成为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探索思考的问题。
之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循序渐进探索案件管理工作,2010年7月正式成立案件管理科,实现流程管理和质量监督同步、数据引导和事务服务双轨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专程派员来院调研。
为了提高案件管理信息化水平,赃证物品还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贴上了“二维码”标签,纳入数字化管理,且通过系统对案件的归档、流转、出入库等环节进行流程化全面管理。
关键词:电信诈骗;特点;主要类型;法律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2-0040-05
电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计算机网络所依托的电信技术的信息传播功能,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虚假信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在2014年两会期间所提出的调研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电信诈骗发案30万余起,群众损失100多亿。比2012年分别上升了77%、25%。针对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突出、人民群众深受其害的情况,全国公安机关持续开展了专项打击行动。自2009年6月以来,全国共破获电信诈骗犯罪案件28000多起,打掉电信诈骗犯罪团伙1000多个,抓获犯罪嫌疑人7000余名,追缴及冻结涉案资金8500余万元。打击行动取得了明显战绩,但由于电信诈骗犯罪具有专业化、集团化、跨境化、高科技化等特征和趋势,使得打击此类犯罪依然困难重重,形势十分严峻,已成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
(一)电信诈骗具有隐蔽性
电信诈骗犯罪主要利用电话、手机、网络等通信工具进行远程诈骗活动,同时,行为人从虚假信息诱使被害人处分财物的整个行为过程均发生在信息空间当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并没有面对面接触,因而是一种远程的、非接触性诈骗,这使得案发后对犯罪分子的指认造成困难。犯罪分子得手后一般采用便捷的银行支付平台对钱款迅速分散、转移,并且销毁用于诈骗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即便案件被侦破钱款也难以追回,使得警方查控、追踪此类犯罪难度很大,电信诈骗利用信息空间超时空性的特点,往往是跨区域作案,有的诈骗团伙首要分子甚至盘踞在我国台湾和东南亚等地区和国家,操控着国内的电信诈骗团伙进行犯罪活动。可见,电信诈骗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作案容易追查难。
(二)电信诈骗行为主体具有集团化和专业化特点
电信诈骗集团的纠集方式主要有多种,其中一类是以亲缘、地缘为纽带纠集起来的家族式、地域式诈骗集团,一类为公司化专业诈骗集团,犯罪团伙内部组织较为严密,分工明确,一般分为策划、技术、信息、通话、转账、取款这几组人马。首要分子负责“公司”整体运作;策划组则精心研究银行操作流程,紧随社会热点事件策划出诈骗流程;信息组负责大量收购窃取各种个人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U盾等工具;技术组则利用网络平台的漏洞,通过VOIP网络技术实施犯罪活动;通话组则具体拨打诈骗电话,引诱受害人上当;诈骗得手后,分散在全国各地的转账组、取款组人员则迅速通过网上银行、ATM提款机将赃款转账、分散后取现,再通过地下钱庄汇到境外犯罪集团的账户上。各个部分人员相对独立,各自不了解别组的工作情况以及团伙的整体情况,但又相互依附、配合默契、运转连贯,有明显的集团化和专业化特点,反侦察能力很强。
(三)电信诈骗的行为对象具有广泛性
电信空间的开放性使得大多数电信诈骗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并且可以同时向多个对象实施诈骗,而不是像普通诈骗罪那样只能一对一当面进行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现代通讯工具的便利覆盖某一个不特定多数人的群体进行诈骗,从北京市110报警服务台报警人的身份来看,受骗人群已不限定于中老年妇女和退休老人,其中不乏国家公务员、高级知识分子、白领。可见电信诈骗犯罪受害面广,涉案数额大,社会危害性严重于传统诈骗。
(四)电信诈骗手段具有科技性与及时性
电信诈骗依托于网络技术,网络技术人员往往服务于多个犯罪团伙吗,资源共享,有利于技术的更新和提升,目前电信诈骗案件已从最早的运用手机短信群发器、电脑群发软件、一号通、400捆绑电话技术,逐步发展到利用VoIP(Voice Overinternet Protocol)网络电话、黑客技术、U盾转账等技术,技术手段迅速升级,利用“透传”技术可使其拨打过来的电话显示任意号码,欺骗性更强,反侦查的能力也更高。另一方面,犯罪集团始终紧跟社会热点,用心揣摩受害人的心理,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犯罪手法,令人防不胜防。
二、电信诈骗的主要类型
(一)利益诱惑型诈骗手法
1.中奖类诈骗手法。(1)短信中奖诈骗。诈骗行为人通过群发短信的方式,利用一些当下的热门节目如《快乐大本营》、《星光大道》的名义进行抽奖诈骗,短信内容一般是“恭喜您的手机号码在xxx节目抽到奖金xxx万元,请在两周内致电xxxxxxx领取奖金。”随后以支付各项手续费、税费等为名使受害人一步步汇出自己的钱款,使受害人在利益诱惑下蒙受巨大经济损失。(2)邮寄中奖诈骗。诈骗行为人虚构一些周年庆祝活动,将其宣传单和包装精美的信件进行大范围邮递,“恭喜”受害人中奖,或者邮寄虚假中奖的刮刮卡,待受害人刮开卡后发现自己中了巨额奖金,受害人信以为真就会联系信件上的中奖联系电话,诈骗行为人其后以公证费、税费、手续费等为名进一步实施诈骗。(3)网络中奖诈骗。我们在上网的时候会有很多弹窗,其中有一部分就是一些虚假的中奖信息,而为了更有迷惑性,一般也会利用比较有公信力的平台和节目的名义来进行诈骗,一般在弹窗中会附上领奖网站以及验证码,受害人登录该网站后填写个人信息后会有专人打电话进行进一步诈骗,与前述第一种诈骗雷同,或者通过恶意链接利用手机病毒盗取受害人的网络支付信息盗取其网银账户财产。
2.虚假利益诱惑信息诈骗。(1)低价商品买卖诈骗。这一类型的案件主要是受害人通过各种途径获得诈骗行为人设置的虚假信息,如二手物品、特价商品等等,然后受害人付款或者提供了各种信息并因此蒙受经济损失。其中比较典型的有二手车买卖诈骗,行为人在各种平台上超低价的二手车,当有人联系进行询问,就谎称这些车是走私车、赃车而且不在当地所以不能亲自去看,随后要求受害人汇将这些车合法化的订金、将车运到受害人所在地的运费等,最后就通知受害人车虽然运到了,但是由于车的特殊性,必须预付一半才能看车,就这样一步步地诈骗受害人的钱财;其中还有一种二手车诈骗需要两名购车人,其中a去看车,b负责去银行,等a看了满意给他发短信后,由b给诈骗行为人指定账户汇款。而诈骗行为人运用改号软件冒充a的电话号码给b发短信,b以为车已看好便进行汇款,款项随即被诈骗行为人转走,诈骗完成。还有一些诈骗行为人利用低价商品信息的钓鱼网站获得受害人的网银信息,他会在商品信息一旁设置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链接图标,当受害人点击时,就进入了跟上述机构一模一样的假冒网页盗取其网银账号和密码,然后盗取网银里的钱;或者直接空手套白狼,让受害人用网银购买虚构的低价商品达到诈骗目的。(2)无息或低息贷款诈骗。诈骗行为人通过短信、电话、网站等方式各种无担保贷款、无息或者低息贷款,宣称其具有贷款速度快、手续简便等优势,抓住贷款人规避银行贷款的高利息和繁琐手续的贪利心理进行诈骗,而随着QQ、微信、陌陌等社交软件的流行,此类贷款诈骗开始盛行于这些社交软件中,行为人一般使用美女或者帅哥的头像与贷款人聊天以取得信任后进行诈骗活动。此类诈骗主要是这样操作的:先以各种好处来诱惑受害人上钩,随后以提前缴纳利息或者缴纳保证金以保证还款能力为借口,让受害人先打一笔钱到指定账户。还有更具有迷惑性的做法就是不让受害人直接把钱打到指定账户,而是让受害人自己去办理一张银行卡,然后把钱打到这个卡上,随后以验资为由,让其用诈骗行为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开通手机银行,一旦电话银行开通,受害人的银行账户就完全被诈骗嫌疑人控制,可以随时将账户内的资金转走。(3)退税诈骗。诈骗行为人先从非法渠道获得受害人的相关信息,随后冒充国家税务局或者财政局的工作人员,利用短信或者电话的方式联系受害人,利用其掌握的受害人信息,逐渐骗取其信任,并谎称现在国家出台相关的退税优惠,可以直接去ATM机进行操作,但需要提供受害人的银行卡号,当受害人在ATM机进行操作时,诈骗行为人谎称退税仅能在英文界面操作,如果受害人不懂或者不熟悉英文,诈骗行为人就可以让其按照他的指示进行操作,将账号上的钱转走。
(二)针对避害心理的诈骗手法
1.冒充公权力机关诈骗。诈骗行为冒充公检法或者其他公权力机关,使用VoIP网络电话使其电话号码显示为特定公权力机关对外公开的号码,一般是以电话录音的形式或者直接通话告知受害人有法院传票未领取、涉嫌刑事犯罪、银行账户欠款等等,然后受害人根据提示进入下一级内容后,就会有“法官”、“公安”等对其进行恐吓,恐吓方式五花八门,最后大多都是以保护资金安全为由说服受害人将资金转入他们指定的安全账户,随后诈骗行为人将资金转走,完成诈骗。
2.冒充黑社会或者上级领导诈骗。冒充黑社诈骗,诈骗行为人事先通过黑市等渠道获得受害人的相关个人信息,通常包括住址、身份证号、车牌号、就读学校等等,然后冒充黑社会打电话给受害人,用凶狠的态度恐吓受害人,谎称有仇家向其寻仇,如果不花钱消灾,就会伤害受害人或其亲属的性命或者身体。受害人听到对方对其个人状况如此了解,便相信确有其事,一般会出于避害心理将钱汇入诈骗行为人指定的账户中。冒充上级领导诈骗,诈骗行为人通过网络等手段事先获取受害人单位的电话号码,然后通过改号软件使用此号码打给受害人,冒充其上级单位领导,让受害人单位购买一定数量的各种器材、车辆以及帮助解决个人资金困难等等,要求其将钱款打入某个账户,而受害人单位迫于领导的威权一般不会过问太多,就将钱款汇出而被骗。
3.虚构绑架事实诈骗。诈骗行为人通过黑市等渠道获知受害人的联系方式,待受害人不在家的时间先冒充老朋友或者同学同事套取其家中孩子的信息(年龄、就读学校、家的住址等),随后通过改号软件假装10000号等电信公司再次联系受害人谎称目前正在进行电信线路的整修之类的要求受害人配合工作而不要挂断电话。与此同时另一组诈骗行为人则联系受害人的丈夫、妻子或者其他亲属,声称其孩子已经在家中被绑架,要立刻在最近的ATM机将赎金汇入指定的账户之中,不许挂电话不许报警,否则撕票,有时候还会放出孩子求救的声音例如“爸爸,救我!”之类的,而且由于诈骗行为人事先也掌握了孩子的相关信息,而且在如此急迫的情形下受害人也无暇考虑,一般会信以为真立刻赶往ATM机,有些受害人会让其他亲友拨打其家里电话核实家中情况,而此时由于正在“配合”电信部门的检修工作,家中电话一直处于占线状态,受害人见状也就立刻汇出赎金而受骗。通过这样周密的布局,此种诈骗迷惑性极大。
(三)情义救助型诈骗手法
1.捐款诈骗。诈骗行为人主要通过设置各种公益机构的假网站来骗取人们的捐款,而且往往是紧跟时代热点,每逢天灾人祸便是他们大展身手的时候,各种模仿度还原度极高的假网站骗取了大量捐款。以汶川大地震为例,正当全国人民捐钱捐物、众志成城抗震救灾之际,诈骗嫌疑人在互联网上伪造出一个名为“腾讯慈善基金联合李连杰壹基金为汉川大地震紧急募捐”的钓鱼网站,该网站从网页布局、颜色、文字风格等完全模仿腾讯公司网页,伪装十分逼真,唯一的区别是接受捐款的银行账户不是某基金会的名称而是个人姓名,很多爱心人士在向灾区捐款时没有注意到这个可疑之处,诈骗嫌疑人则趁机大发国难财。
2.冒充熟人诈骗。此种诈骗方式便是俗称的“猜猜我是谁”诈骗,是比较普遍的诈骗手段。诈骗行为人事先通过黑市获取受害人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然后电话联系其并谎称他是受害人的某个老同学或朋友并让他猜猜我是谁。由于诈骗行为人知道受害人的一些基本情况,而且受害人碍于面子也不会进一步追问他是谁,当受害人说出一个名字时,诈骗行为人就会顺着说他就是这个人,继续与受害人套近乎,最后说过两天去探望受害人。待过了一两天后,诈骗行为人会再次联系受害人,以在探望其途中出了车祸需要赔偿金、被警察抓获需要保释金、受伤或者生病住院需要医药费等等为理由恳求受害人给予帮助并承诺回家后立刻把钱还给受害人,利用受害人出于救助朋友的心理欺骗其把钱汇到诈骗行为人的账户下。待受害人照做后,诈骗行为人立刻销声匿迹。
随着社交软件的普及率越来越高,利用qq、msn、微信等社交软件号冒充熟人进行诈骗的行为也越来越多了,由于现在社交软件逐渐取代了传统的通信方式,而且每个号对应的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此种方式更容易让人上钩。诈骗行为人首先通过木马等病毒盗取受害人好友的QQ、微信号,同样的以有各种急事如欠钱、交学费等等为理由向受害人寻求帮助,让其通过网银、q币等支付方式向其转账。还有利用黑客技术破解公司电子邮箱,向其他公司发送虚假电子邮件,以更改交易账户为借口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骗取钱财的诈骗方式。
(四)其他诈骗手法
1.代购诈骗。现在微信上越来越多代购店铺,但是与淘宝不同,缺乏必要的监控与行业规制,往往是通过朋友圈进进行宣传,私下进行买卖付款。一般都有比较好听的名字例如“英国名包代购”、“日本化妆品代购”,商品一般比市面上的便宜很多,宣称是正品并且由于可以逃避关税所以能拿到低价商品,一般是奢侈品,并且通过朋友圈进行宣传提高可信度。当受害人根据诈骗行为人发来的链接付款后一段时间没收到货物进行询问时,诈骗行为人就谎称商品已经被海关扣下必须缴关税,而当受害人再次将关税钱打给店家后,这个微信号便立刻杳无音讯。
2.二维码诈骗。诈骗行为人假装成淘宝买家,对卖家谎称需要采购多件商品,然后加对方微信,给卖家发送一个二维码图片,扫描之后显示一个名为“淘宝宝贝分享清单”的文件,使用前要求授权安装,诈骗行为人会说这是看图片的插件,安装后就可以看到购物清单了。实际上这个文件是手机木马,会获取受害人卖家的手机上的各种账号密码、网银信息以及一些个人隐私信息。
3.话费诈骗。诈骗行为人在朋友圈一些虚假信息,例如“名贵狗求免费领养”,声称养狗场被毁,若狗无人领养就会被安乐死,或者一些求职信息,例如一些大企业的实习、兼职机会等等,并且会在该条消息后面附带联系的手机号码。而当受害人拨打这个电话去咨询时,会显示该电话已经关机或者不能接听,而此时受害人的手机话费已经被扣掉十元钱。
4.“点赞”诈骗。诈骗行为人在朋友圈上一些活动信息,宣称新店开张赚人气,转发、收集、点“赞”就可以获得某某奖品,只需要把“赞”的图片截图并把联系方式发给他就能获得奖品。而受害人收集到足够的“赞”之后把联系方式发过去后却杳无音讯,拨打该条消息上的联系电话也不会有人接听。诈骗行为人其实是为了套取更多人的真实个人信息用于贩卖或者进一步诈骗,他们点“赞”信息后,不会透露商家具置,而是写着会电话通知,要求参与者将自己的电话和姓名发到微信平台,当获得的个人信息足够多后,诈骗行为人就会自动消失。
三、惩治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律建议
我国刑法对于电信诈骗并没有单独设立罪名,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惩治电信诈骗犯罪,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发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千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酌情从严惩处。(2)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3)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上述第一款主要是对电信诈骗的既遂问题的规定,与普通诈骗罪适用同样的标准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诈骗案件解释》规定的诈骗罪“数额较大”在“2000元至4000元”的幅度内;而2011年的《解释》规定的诈骗罪“数额较大”在3000元至1万元的幅度内,为了适应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较前者最低数额提高了1000元,而且最低数额的幅度范围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这也是为了适应不同区域以及城乡之间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导致收入差距的现状,这样可以让各地方更加灵活地从实际出发规定相应的标准。但是,“数额较大”的最低标准2000元提高了1000元,这是与同期工资数额增长不成比例的。根据相关资料显示,2010年的工资数额增长是1997年的近4.5倍,最低标准应该提高更多。同时,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也应有所区别。电信诈骗犯罪涉及的人数比较多,涉及的地区也比较广泛,数额标准和普通诈骗一样会导致打击面过宽,不利于司法实践,电信诈骗的最低数额应该适当提高。
(二)上述第二款主要是对电信诈骗未遂问题的规定
打击电信诈犯罪的难点主要在于调查取证困难。因此,司法解释针对电信诈骗行为查处难、取证难,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清的实际规定了电信诈骗未遂的具体类型。短信的发送量和拨打电话的次数一般会有电子记录,在诈骗数额难以查清的情况下,根据信息和电话的数量也能定罪量刑,这样的标准极大方便了司法实践中的调查取证,提高了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这三种类型的电信诈骗未遂,有一个共同的前提条件:即“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这个共同的前提条件实际上表明;只有在“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前提条件下,才有可能构成电信诈骗未遂的三种类型;否则,如果不具备该前提条件,而是“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能够查证的”,那就应该构成普通诈骗未遂,而不是构成电信诈骗未遂。
《解释》这一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定罪的标准,有利于司法操作,但也有一些不足。短信诈骗与电话诈骗仅仅是电信诈骗犯罪的一种类型,该解释并未规定其他电信诈骗犯罪的未遂标准,如利用网站诈骗信息、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诈骗信息等等。而且对于其中的“诈骗电话”、“诈骗短信”的定义应该进行解释,明确究竟是以诈骗为目的的电话和短信还是包含诈骗内容的电话和短信。
(三)上述第三款主要是针对电信诈骗共同犯罪的规定
电信诈骗的共同犯罪相对于传统的共同犯罪其问题主要在于对于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电信诈骗犯罪分工明确且相对独立,对于主犯的故意认定虽然较为容易,但是由于主犯一般难以抓获,因此,认定共同犯罪故意有较大的难度。关于电信诈骗犯罪共同故意的界定,两高《办理诈骗案件解释》第7条规定虽然是从帮助犯的角度来界定“电信诈骗的共同犯罪”,但它却清楚地表明了实施电信诈骗的实行犯与帮助犯二者所具有的“电信诈骗犯罪的共同故意”,虽然认定电信诈骗犯罪的共同故意”有一定难度,但也必须要加以认真查明、确定,因为它是成立电信诈骗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关于电信诈骗共犯的刑事责任分配,《解释》没有作出不同于普通共同犯罪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在电信诈骗集团化专业化的趋势之下,其犯罪行为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各种技术手段,提供技术支持的帮助犯其实发挥了比拨打电话和发送短信的行为人更大的作用,居于电信诈骗的核心地位,缺少帮助犯的技术支持,整个电信诈骗机制就无法运转。而传统共犯理论对于帮助犯是比照实行犯所判处的刑罚处以较轻的刑罚,对更严重的行为适用较轻的刑罚,显然是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为此,有必要将帮助犯的刑事责任提高到正犯的位置上来,也即共犯行为的正犯化,就是指将共同犯罪中的共犯提升到正犯的地位,使得原来的共犯行为脱离赖以依存的正犯而独立构成新罪。与之相适应,也就必须将电信诈骗单独设罪名,将帮助行为纳入电信诈骗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之中。
笔者认为,应当将电信诈骗犯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单独予以规定。电信诈骗犯罪有很多不同于传统诈骗犯罪的特点,除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以外,还扰乱了信息空间秩序以及公共秩序,而且其侵害法益的严重程度高于传统诈骗,从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规定为一个特定类型的诈骗犯罪十分有必要,也便于认定和操作,毕竟不能总是依赖于司法解释来解决层出不穷的电信诈骗犯罪问题。
在法定刑的设置上,从罪刑均衡与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应适度提高电信诈骗罪的法定刑,但又不能过重,不能规定死刑,而应该将自由刑与财产刑进行优化配置,以提高罚金数额为主。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电信诈骗犯罪主体众多,未成年犯罪的比例很高,为此应该在法定刑设置上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特殊规定,以适用保安处分为主。
参考文献:
[1]欧阳颖思.探讨电信诈骗之特殊性――以客观构成要件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0,(5).
[2]葛磊.电信诈骗罪立法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