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0:58: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财务审核意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 审计
一、引言
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要求早已有之。在美国,早在1977年颁布的《反国外贿赂法案》就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维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通过其302和404条款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扩大到公众公司。与美国相比,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建设起步较晚,2008年6月28日,国务院六部委联合了我国第一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该规范在明确内部控制报告具体披露内容的同时,要求接受委托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保持客观独立性,对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负责。
本文拟对2011年度年报中自愿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分析,以了解我国上市公司目前执行内部控制审核评价的现状,并针对揭示的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改进。
二、文献综述
在SOX法案出台之前,国外对内部控制的研究文献相对较少,较具典型代表的理论成果都来自一些职业团体(如COSO、Turnbull等)的理论框架或监管要求。 2002年SOX法案出台之后,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尤其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日益增多,绝大部分的研究将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内控缺陷作为研究对象,典型的研究成果包括影响内控信息披露的因素、内控缺陷的表现形式及公司特征等。
我国早期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个案研究或特殊样本研究,少数研究涉及到内部控制审计,也主要是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随着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关于内部控制审计的实证研究日益兴起, 张宜霞(2011)研究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收费的影响因素及影响方式;黄寿昌、李芸达和陈圣飞(2011)从信息不对称的视角研究了内部控制报告自愿披露的市场效应;张继勋、周冉和孙鹏(2011)实验检验了内部控制披露的详细程度、内控审计意见类型对投资者感知的重大错报风险和投资可能性的影响;池国华、张传财和韩洪灵(2012)运用实验研究方法,研究了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对个人投资者风险认知的影响。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来自2011年年报的证据
(一)数据来源
本文以自愿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选取截至2012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布2011年年报的234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总体,其中主板上市公司1395家,中小板上市公司653家,创业板上市公司292家。而在年报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审核意见或声称内控自我评估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的上市公司有941家,有关内部控制的信息部分在巨潮资讯网手工收集,部分在DIB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数据库直接获取。
(二)披露内部控制审核意见的上市公司概况
本文对披露内部控制审核意见的上市公司按证监会的行业分类进行了整理,结果发现在941家披露内部控制审核意见的上市公司中,制造业的披露家数最多,达588家;而综合类的披露家数最少,为9家;从披露内部控制审核意见的上市公司占所处行业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来看,信息技术业表现突出,披露年报的260家上市公司中有91(37.28%)家同时披露了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内控评价报告的审计意见。
(三)内部控制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审计意见的名称不一致
证监会和交易所鼓励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我们粗略地统计了一下意见的名称,发现实践中上市公司披露的意见名称有9种之多,其中最多的是采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来发表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意见(占42.95%),还有部分上市公司采用“鉴证报告”、“核实评价意见”、“专项报告”等不同的名称。显然,采用不同的名称,将直接影响到审计报告的措辞、审核依据、审核意见的表达方式等内容。
2、审计依据不同
通常情况下审计师是根据业务性质的不同(如鉴证业务、非鉴证业务)选择不同的审计依据发表审计意见。由于目前监管部门还没有对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941家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中,有事务所依据中注协2002年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来出具意见的;也有按照2006年的注册会计师其它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开展工作的;甚至有个别公司的审计意见居然是根据已经废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九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3、意见发表方式有差异
在审计鉴证业务中,有历史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两种代表性业务,其区别在于前者是以积极的方式来表达注册会计师的意见,而后者是以消极的方式表达意见。这种差异也在2011年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中达到了体现。从统计情况看,绝大部分的上市公司采用积极的表述方式来发表意见(占样本总体的99.68%),但仍然有3家上市公司采用了消极的意见表述方式。
4、审计意见的类型不同
尽管中注协在2002年的《内部控制审核意见指导意见》中列示了发表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条件和报告格式,但实务中已发表的内控审计意见绝大部分是无保留意见。2011年年报中公布的941份审计意见中,出具了四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分别是深振业A(000006)、徐工机械(000425)、华孚色纺(002042)和香江控股(600162),也仅出现了一份否定意见的报告,即新华制药(000756)。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程序,规范重大经济活动法律监管制度,保证对外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市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以及市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的标的额30万元以上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市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合同审核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对外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买卖、借款、租赁、担保、保险、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方面的经济合同。
第四条 市公司法规处负责市公司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第五条 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
第二章 审核内容
第六条 合同审核部门对下列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审核:
(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二)合同实质性条款。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效力。签订合同应主体适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中不得含有无效条款。
第七条 业务部门对经审核的合同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将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再审。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进行审核。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项目立项审批意见;
(二)财务部门关于项目预算审批意见;
(三)签订借贷合同的,附担保物的有关说明;
(四)签订担保合同的,附主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五)授权他人签订合同的,附授权委托书;
(六)欲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附原合同文本及书面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说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附送有关材料不全的,合同审核部门应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全。
合同审核部门应对送审的合同进行登记,送审人和受理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九条 审核意见审批。合同审核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初步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市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 审核意见反馈。经市公司领导批准后,合同审核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至业务部门,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相关材料退回业务部门。
审核重大经济合同应召开合同审核部门专题会议,实行集体审核制度。
第十一条 审核期限。合同审核部门原则上应在受理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送审合同的法律审核。对于重大复杂的合同可延长至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合同审核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送审合同的接收、登记备案,并将送审合同及相关材料、审核意见的复制文本予以归档。
第十三条 合同及档案管理实行分类编号管理,按照合同名称分类归档,并按照审核顺序制定编号,做到管理规范。
第五章 附则
【关键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一、河南省境内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情况
中国证监会网站显示,截至2007年7月31日,河南省共有境内上市公司34家,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家,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10家,中小板上市4家。
(一)内部控制披露的总体情况
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散见于年报、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和专项整改报告、章程等文件中。年报中包括公司对内部控制建设及运行状况的说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中介结构对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章程中主要涉及到公司组织结构的设置、权利与责任的分配等控制环境相关要素内容。其它相关制度包括公司治理和具体经营事务管理制度两方面。公司治理方面的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度,董事选举规则,审计委员会等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实施细则,独立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控股股东行为规则,治理纲要,内部审计制度等。具体经营事务管理制度有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职务授权、激励机制、关联交易管理、对子公司的管理、对外投资、投资者关系管理、财务管理、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接待和推广、新股认购管理等方面的规范制度。
从表1可以看出,河南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主要体现在公司治理方面,如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治理专项整改报告、公司治理自查报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披露率都在50%以上,披露最多的是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共有31家公司对其进行了披露,但仍有中原环保、豫能控股、轴研科技3家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其章程;恒星科技、*ST安彩、太龙药业3家公司未披露其董事会议事规则。此外,披露率在50%以上的还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这应该归功于2007年3月中国证监会开展的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其它经营事务的相关管理制度的披露较为零散,只有个别公司在个别方面分别作了披露,其中披露最多的是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分别为8家和7家。
总的来说,河南省所有上市公司或多或少都对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进行了披露,披露的内容范围较广,涉及33个方面,但主要都集中在公司治理方面;从披露的数量来看,各上市公司披露的内容从多到少呈均匀分布,其中中原高速披露了17个相关制度文件。
(二)对内部控制的理解
河南省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理解还不尽一致。在深交所上市的中原环保和双汇发展对外公布了“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是一个系统,“深交所”将其定义为一个过程,是嵌入各项具体经营业务过程的,而非一项具体制度。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制度”,会让人感到有些困惑:到底披露的是公司所有业务流程的控制程序文档,还是将内部控制理解成了一项专门工作,所披露的是对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安排。笔者对这两份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细致地分析。
中原环保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十二章,总则、内部控制机构及其职责,内部控制的原则、目标和要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风险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实施,重要业务的控制活动,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及附则。首先,总则第二条对内部控制的定义遵循了深交所的提法即为一项过程,紧接着第三条又做出了一个定义,“公司的内控制度是为保护公司资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各种信息资料可靠,促进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有效实施,从而保证公司管理方针的贯彻执行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而后又补充道,“它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显然,公司将内部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作了不同的理解。在第二章“内部控制结构图”中显示,公司设立了“内部控制委员会”,直接对信息披露、财务工作组和综合业务工作负责,而审计委员会仅对法律审计部负责。这也显示了公司对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解差异;按照中国证监会2002年所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章五十四条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查、财务信息及其披露负责。在结构图后面的文字说明中,其又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行了说明。在该项制度中,把内部控制的检查和评估工作赋予了董事会,内控管理委员会被赋予了“对内控体系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管理”的职能;而一般认为,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估应该是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风险管理本身应为各级管理部门的应尽职责,内控管理委员会可以在各业务部门风险识别及风险应对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该项制度对内部控制的目标也同时在总则和第四章第七条做了不同的表述。第七到十一章重要业务的内部控制及第十二章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则几乎是按照深交所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进行重述的。
双汇发展的内部控制制度则几乎完全对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进行了重述。
以上情况说明,上市公司在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相关规则的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差异,的一些规定与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不尽相符。而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系统建设的政策性、指导性的规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则被理解成了具体的“模版”。这一方面由于我们国家以前没有一个关于内部控制的权威定义,这一点目前已得到解决;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缺乏可操作性和可理解性,致使上市公司在理解时出现差异。对内部控制的理解仅限于形式上,造成了信息资源的浪费,看起来好像上市公司很重视内部控制工作,披露了相关信息,事实上这些“避实就虚”的表面文章对于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没有任何价值可言。
(三)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和外部机构的审核情况
共有12家上市公司在其2007年年报中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意见;其中有4家同时披露了中介机构对自我评价的审核意见,其中洛阳玻璃同时还在香港上市,境外机构对其出具了审核意见。另外,22家上市公司未按照“年报格式”的规定披露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审核意见,其中包括4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焦作万方虽无中介机构的评价意见,但有一个外部审计机构对其内部控制的说明,说明中仅提到了其内部控制符合了各项规制的要求。
未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意见的公司中,大多在年报中对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情况一笔带过,或做了简短描述如“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产生了积极作用”等,其中较为典型的描述如:“……公司组织结构健全,设计基本合理,内部控制较为健全但不够系统。……鉴于当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尚不具备系统性、可操作和评估性,公司本期不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和审计机构的核实评价意见。”
郑州煤电、中孚实业和风神股份三家公司披露了中介机构对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前两家都是由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出具的意见是:“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的保持了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其具体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风神股份的审核意见是由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贵公司按照内部控制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另外,洛阳玻璃年报中披露了大量中介机构(信永中和〈香港〉)所提出的内部控制缺陷,其中涉及治理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内容非常详细、具体。
通过调查分析发现,河南省上市公司年报中有关内部控制的披露大部分流于形式,语焉不详,模糊带过,甚至前后矛盾,有的评价太过绝对,使用“完整、有效,能够提供保证”等字眼。有些公司对其内部控制进行了自我评价,但并未披露自我评价的过程及频率,独立董事与监事对内控的自我评价流于形式。还有些公司对内部控制只字未提,如恒星科技。中介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审核意见的结论表述也有所不同,境外机构的审核意见更为详细。对于审核中所遵循的内部控制标准,有的按“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进行,如郑州煤电;有的按COSO模式,如洛阳玻璃;有的未明确透露,如风神股份。
二、对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形式和内容做出统一和明确的规定
各个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执行及监督各有特色,其披露也各不相同,就河南省34家上市公司而言,它们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的说明就各不相同。所以,证券监管部门应该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做出统一规范,这样既便于上市公司进行披露,可以明确的知道应该披露哪些内容、如何披露,提高公司披露的完整性,又便于投资者了解、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同时还可以方便其他人员如研究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相关信息进行采集和处理。证券监管部门可以制定法定披露条款和自选披露条款,以及采取图表形式,如果内部控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还须指出其缺陷所在,从而方便投资者理解。
(二)加强内部控制理论研究,加快我国内部控制标准体系的建设
2007年,我国财政部联合四部委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并于2008年6月28日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该规范从2009年7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开始实施。该规范统一了不同部门和单位在实务中对内部控制定义混乱的状态,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是该规范在具体操作层面却仍然缺乏指导意义,虽然在基本规范之后不久又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但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一些内容还不尽完善、可行。同样,中介机构在对内部控制发表审核意见时,实务中的做法各不相同,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待于相关标准的尽快出台。
(三)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
内部控制的效果决定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所以内部控制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决策依据,证券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惩戒力度。对于上市公司拒不披露内部控制相关信息、不按规定的时间、形式披露内部控制相关信息以及披露虚假信息的行为应当进行严厉惩处,在处罚标准上可按同等性质的财务信息违法披露行为进行处理。
(四)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
与财务信息存在重大差别的是,内部控制信息对于不同的企业而言各有相异,COSO报告中也强调没有任何两家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相同的,所以在除了制定规范规定上市公司所必须披露的内容之外,还应当鼓励企业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这样也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比如,可以引导相关机构进行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最佳年度公司的评选。自愿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对强制性披露的补充和扩展,有关部门应因势利导,积极鼓励企业自愿披露内部控制相关信息,以满足信息使用者日益增加的信息需求。
[关键词]高校科研经费;管控平台;路径
1我国高校科研经费的投入现状
1.1基本现状
科研作为推动国家发展的重要力量,我们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并将其放在首要战略地位,不仅配套出台相关法规加以引导和规范,还持续加大对科研经费的投入,2014-2019年我国政府投入的科研经费增长170.13%。高校作为国家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科研经费已经成为其重要的经费来源之一,大量科研经费投入到高校、科研院所等,较好的调动了科研单位和人员的积极性。根据2019年中国科技论文统计分析,当年中国国内论文数量为44.8万篇,其中66.3%集中在高等院校,中国的SCI论文占到世界总量的21.5%。如何管控好海量的科研项目和配套经费,这不仅关乎科研项目的成效,更是防止科研经费“跑、冒、滴、漏”,甚至是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也是管理者必须解决好的实际问题。
1.2高校科研经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从实际运行来看,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存在一是对科研预算编制不够重视。二是科研预算编制与实际联系不够紧密。三是科研预算编制和实施未形成合力。四是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亟待完善。五是科研经费的适用缺乏有效监督。这些问题的产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重立项,轻管理”的错误思想仍然存在。二是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缺乏专业指导。三是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过于笼统。四是相关部门本位思想严重未能形成有效合力。五是科研预算执行的监管力度不够。
2优化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路径
以“做好两个优化,搭建一个平台”为纲,切实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
2.1做好制度优化
制度就是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是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石。好的制度,有利于推进工作,不好的制度,不仅影响甚至阻碍正常科研工作的开展。目前高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制度散见于各处,且有的制度规定过于僵化、老化,与实际有一定脱节,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执行者遵守,也不便于监督者执行,所以优化整合现有制度,夯实科研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基础,是提升加强该校科研经费管理之基。
2.2做好流程优化
流程是事物进行过程中的次序或顺序的布置和安排,是向既定目标有序前进的保障。简洁、明了的流程是避免重复劳动,提升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针对该校目前科研预算管控流程不清晰,链条冗长的实际,有必要全面、系统梳理流程,删除多余环节,减少不必要环节,组合重复环节,保留必要环节,让流程中的管理层掌控目标,各部门明确在各环节中的职责,经办人员具体工作内容,大家按部就班,高效推进科研预算管控工作。
2.3搭建资源共享的信息互通平台
搭建资源共享的信息互通平台,即由科技管理部门在全校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开发设计集科研项目和经费预算两大板块为一体,功能涵盖项目立项申报、项目流程管理、项目结项审核,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经费审计等流程,管理层、各部门、各经办人多层级参与的信息网络互通平台。让数据多跑路,提高该校科研经费费管理工作的效率,让项目信息在该平台实现共享,充分发挥信息使用者的主观能动性,变科研经费被动式管理为主动式管理。
3搭建信息平台的构想
3.1项目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旨在通过系统手段,科学规范的对项目进行全面的预算管理,规范预算全流程中的各种行为。该管理系统可以分为预算编制、预算审核、预算调整、预算监测四个模块。3.1.1预算编制模块为科学编制项目预算,该模块主要有以下功能:(1)项目预算编制。对于项目审核通过已经立项的项目,用户(项目责任人)可以在系统进行预算编制,用户页面展示个人所有立项项目的预算编制状态,分为“未编制”、“未提交”、“待审核”、“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并可以查看预算编制当前状态的全部内容,“待审核”、“审核通过”状态的预算不可进行修改。(2)支出预算。系统提供格式化的具体支出类别页面,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管理费、交流费、会议费、差旅费、咨询费等子项目,用户在该页面填报所有支出的预算及其子项目,支出预算完成后保存相关信息。(3)来源预算。系统提供格式化的具体来源类别页面,包括企业经费、捐助经费、单位划拨经费、自筹经费、政府专项经费等子项目,用户在该页面填报所有收入的预算及其子项目,收入预算完成后保存相关信息,。(4)预算提交。用户完成收入预算及支出预算填报,形成完整的预算方案后,将所有预算内容汇总后提交到项目所在部门处,项目所在部门初审后,将项目预算提交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3.1.2预算审核模块实现预算编制的线上审批决策,同时保证审核预算编制的科学合理性及审批流程的完整性,该模块主要有以下功能:(1)预算审核人员管理。系统管理人员根据接受的信息,维护管理预算审核委员会的人员信息,确保预算审核人员确定后能够及时获取审核权限,对预算编制进行审核。(2)目标相关性审核。该模块中,预算审核人员通过查阅申报材料,审核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项目任务目标,各项支出是否与项目任务紧密相关。(3)政策相符性审核。该模块中,系统展示项目预算涉及的政策及制度,预算审核人员审核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及财会制度,符合经费管理规定,预算的开支范围、额度、标准是否符合具体规定。(4)经济合理性审核。该模块中,系统展示同类科研各子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预算审核人员可以参考同类标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审核支出的经济合理性。(5)预算审核意见汇总。预算的分类审核完成后,在预算审核组负责人处汇总意见,预算审核组负责人依据上述意见,对预算编制提出整体意见,作出审核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反馈给系统。(6)审核意见反馈。系统根据审核人员的结论意见,将审核通过的预算编制存档,并将预算编制状态调整为“审核通过”,展示给项目组;审核不通过的预算编制则直接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提交。3.1.3预算调整模块考虑到科研项目的不确定性,为应对可能出现的主、客观条件变化,保证预算的严肃、合理性,为项目开支留有一定的空间余地,防止预算的经常性更改,该模块有以下功能:(1)预算调整申请。项目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预算调整页面进行申请,填报预算调整的子科目、原因、金额等格式化文本,向预算审核委员会进行提交,状态标记为“已提交”。(2)预算调整审核。项目预算调整申请后,系统向预算审核委员会推送相关申报情况,预算审核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状态标记为“已审核”,并反馈至系统管理员处。(3)预算调整执行。系统接收到审核组的意见后,对于“审核通过”意见的项目,系统管理员根据预算调整的审核意见,记录预算调整审核全过程,根据预算调整申请的内容,调整系统内预算指标,向用户反馈审核通过的意见,并更新项目预算编制,用户界面显示预算调整审批的过程及结果,展示更新后的预算编制内容;对于“审核不通过”意见的项目,系统管理员将申请反馈至用户处修改,用户可以撤销或者重新申请。3.1.4预算监测模块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旨在及时发现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该模块有以下功能:(1)预算执行信息查询。预算执行模块与财务系统对接,通过请求调用财务系统数据,展示项目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供项目组及管理人员查看。(2)预算监控。系统根据一定的规则,将项目进度与预算进度进行匹配,在系统内设置项目预算执行的临界值。当项目某个子科目的费用情况达到临界值,系统将相关信息反馈给财务系统,并由财务人员操作财务系统,暂停某个子科目的费用报销。同时,系统向用户发送通知告知冻结情况,提醒用户及时查看预算执行情况,需要调整的由用户发起预算调整流程,预算调整获得批准后,系统根据新的预算编制情况,为用户调整预算执行指标,并向财务系统发送信息,解除相关费用报销限制。(3)预算执行报告。系统定期对全部项目进行预算执行数据收集,从收入、支出、效率等方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生成预算执行报告向预算管理委员会进行反馈,供其进行决策参考。(4)项目资产入库。项目组购买设备、材料或研发出实物成果,交由运营管理部门进行采购、运输、入库、保管,当项目组需要使用时,应通过系统向运营部门申请使用。(5)预算评估考核。项目过程中,考核部门定期对项目进行阶段评审,审核评估预算执行情况,通过与考评系统对接,将预算执行情况与个人考核考评相挂钩,作为评估项目的重要参考指标。(6)预算审计监督。项目过程中,审计及监督部门能够随时介入项目中,对预算执行情况予以审计监督,发现问题时,监督部门通过系统向项目组发出通知,要求整改或中断项目。
3.2项目过程管理
项目过程管理主要是管理项目研发进度,实时追踪项目进展情况,该管理系统可以分为研发计划、研发实施进展、阶段评审三个模块。3.2.1研发计划模块在管理研发计划文本档案,通过研发计划生成各项进度指标,主要有以下功能:(1)研发计划申报。项目组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研发计划申报界面,填报格式化研发计划文本,明确研发任务、研发周期、研发用途,细化计划任务及时间节点,项目研发计划被提交至项目管理人员处,进行研发计划审批。(2)研发计划审核。用户上传研发计划后,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审核操作,审核完成后,系统管理员将意见反馈至用户,由用户进行修改。审核通过的,用户可以查阅研发计划书。审核不通过的,用户需要重新修改提交。(3)研发计划任务分解。研发计划审批后,系统根据审核通过的研发计划,为研发人员提供量化可视的研发进度指标,分配工作任务,研发人员完成指标内的工作后,相应的进度将提高。3.2.2研发实施进展跟踪监测进度完成情况的管理模块,主要有以下功能:(1)研发工作上报。项目组成员定期上传个人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格式化文本,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批汇总,形成项目组定期工作计划、总结后上传至主管部门。(2)研发进度量化。系统根据项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将完成的工作内容与研发进度计划相匹配,量化评估研发进度后,将工作内容及工作完成度更新至工作任务界面,供有权限查看的用户了解项目实时进展。3.2.3阶段评审定期对项目情况进行评审的管理模块,主要有以下功能:(1)阶段报告申报。系统根据项目计划书,设置关键时点提醒功能,用户将接收到系统发送的阶段报告上报信息,用户需在研发计划所列示的重大时间节点前,整理阶段工作成果,填报阶段成果格式化文本,并向主管部门进行汇报。(2)阶段报告评审。用户上传阶段报告后,系统管理员将报告发送至评审人员处,评审人员出具评审意见,经评审组长处汇总后,系统将评审意见反馈给项目组。评审意见作出后,如评审通过,则阶段报告任务完成,相关报告归档并不可修改,供相关人员查阅调取;如评审未通过,用户可以进行一次申诉,提交补充材料后由评审人员审核;如申诉未成功,则相关阶段报告作废,状态显示为“审核未通过”。
3.3项目结题管理
项目结题管理旨在规范项目结题流程,对项目进行考核评价,促进成果转化,起到事后监督的作用。项目结题管理模块有以下功能:3.3.1结题申报(1)项目结题报告上报。项目负责人结合项目组全部工作研究资料,撰写格式化的结题报告,提交项目工作总结、研究结论及成果运用方式方法,提交完整的结题报告。(2)报销终止模块。结题前,项目负责人通知项目组成员在结题截止日前报销所有财务费用,所有报销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通过系统向财务部门发出账户冻结指令,终止项目相关的一切报销行为。(3)资产清查系统。财务系统受到项目终止指令后,会同运营部门清点核对项目资产,将系统中的资产全部列入封存状态,关闭资产申请使用功能,编制项目资产负债表及预算执行表后由审计等部门联合审批,审批通过后的财务报表发送给项目负责人。3.3.2项目结题评审一般由财务、科研、运营、专家等多个部门单位进行全面评审:(1)部门评审。项目组所在部门归口管理本部门的科研项目结题报告,审查提交材料,归档项目材料,科研技术申报及管理,将所有资料汇总提交至科研主管部门。(2)科研主管部门初审。科研主管部门接受所有部门的项目结题报告,统一进行归口管理,同时对材料完整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后将对应资料权限开放给相关评审部门。(3)运营管理部门评审。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项目的实物成果,对项目组提交的实物成果完成入库封存操作,对实物物资出具保管及处理意见,同时出具会签的评审意见。(4)财务管理部门评审。财务部门收到项目结题申请后,对项目组的财产作出清算工作,完成项目结题财务处理,在系统中录入项目结题时间节点的资产负债情况,对项目预算执行状况出具评审意见。(5)专家组评审。专家受到结题申请后,对项目组的任务完成进度、成果结论、运用转化等作出专业评价,出具科研报告验收意见。(6)科研主管部门终审。科研主管部门汇总各评审成员单位的评审意见,形成总的评审意见书,向项目所在单位进行分发,再由项目组所在单位反馈至项目组处。3.3.3项目结题对于项目结题终审状态为“已结题”的项目,各职能部门应配合项目结题。项目结题后,项目组用户显示项目为“结题”状态,同时关闭项目的所有修改操作功能,归入历史档案作查询调阅使用。通过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搭建,在完善科研经费申报流程和审批流程的同时,提高预算编制、调整、执行的科学性,以实现科研项目全过程管控。项目在实施工程中,通过系统及时汇报进展,让决策部门了解项目进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项目目标及任务。监督人员能够动态调阅项目经费的申报审批文件,将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的情况形成指标,录入项目考评系统,对项目进展进行阶段性评估,杜绝考核和拨款两张皮的问题。同时,通过平台高效的档案管理功能和用户行为记录功能,防止角色缺位错位,甚至违规操作。最终实现一个平台既要管科研项目的“出生”,又要管科研项目的“成长”,还要管科研项目“消亡”,更要管科研项目全程可复盘追溯。
[参考文献]
[1]邵亚芳.高校科研经费管理问题研究——以S大学为例[D].苏州:苏州大学,2016.
继2011年对新华社记者独家开放新股发行审核全过程之后,中国证监会近日尝试对媒体开放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会议,让记者零距离体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的紧张节奏。
与新股发行审核相比,并购重组的审核流程相对简单。企业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之后,经历受理、初审、反馈三步就来到上会环节。按照规定,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时限为三个月。不过,目前证监会已经将平均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左右。这意味着企业向证监会提出并购重组申请之后一个月左右就进入最后一个环节——并购重组委审核会。
在证监会内部,并购重组的审核实行双人负责制,两名预审员分别侧重法律和财务方面的审核。“每个人手头同时在审的项目有十几个,各项目所处的阶段不同,审核一个项目大约需要10个工作日。”一位预审员说。在申请企业对反馈意见答复之后,预审员撰写初审报告,写出审核意见,并提出提请并购重组委委员关注的问题。
之后,整个并购重组审核来到最关键的环节。重组会召开前10分钟,五名参会委员悉数报到,填写回避事项等有关说明。在会议第一阶段,委员们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发表意见,也可以对初审报告之外的事项发表意见。经过大约30分钟的讨论之后,委员们形成问题清单,准备好向申请人发问。
此后是最为紧张的询问环节,申请企业、中介机构等人员进场陈述并接受询问。在长达30分钟甚至1小时的时间里,委员们把准备好的问题一一抛向申请方,并不断追问。大考之后,申请人退场,委员投票表决。最后,召集人向申请企业宣布审核结果。
近年来,证监会持续推进并购重组审核信息公开。自2012年10月15日起,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审核流程和审核进度进行公示。每周五晚6时后,证监会网站即更新审核进度表,将受理、反馈、上会、审结等环节的进度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正在研究进一步扩大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公示范围,下一步将推动反馈意见公开,最终实现审核全过程信息的公开。同时继续做好审核标准的公开工作,及时将共性问题以问题解答或法律适用意见形式。(来源:国际商报)
过去的,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对公司和股东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和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运营情况及执行制度情况进行了核查,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主要工作分述如下:
一、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本年度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五次会议,分别是:
1、月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计通过:《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财务决算报告》、《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
2、月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3、月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月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依法进行管理运作,决策程序合法,内控制度较为健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未发现公司董事、经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度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师对公司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所作出的评价是客观、公允的。
(一)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募集资金。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未发现使用不当的情形;募集资金项目和用途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出售资产的情况。
(三)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1、向控股股东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原料,全年累计发生金额18.04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为0.04%;通过此项关联交易,公司降低了原材料的采购成本。
2、向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燕京啤酒有限公司采购原料,累计金额1,373.55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为100%;通过此项关联交易,公司降低了原材料的采购成本。
3、向控股股东的股东的子公司新疆燕京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采购原料,全年累计发生金额584.63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为1.43%;通过此项关联交易,公司降低了原材料的采购成本。
4、向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燕京啤酒有限公司销售啤酒,累计金额599.32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为0.66%;向其销售原料9.59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为100%。该交易有利于充分利用资源。
5、经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代其行使在福建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燕京啤酒(赣州)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此交易有利于减少同业竞争,有利于本公司营销战略的科学实施和市场的统一规划管理。
监事会认为:以上关联交易中,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交易价格公允,未发现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四)监事会对公司核销部分坏账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的会计政策制度,公司拟对部分坏账进行核销。本次核销的坏账共计27笔,金额共计5,860,741.38元,其中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共计5,791,636.22元,度计提坏账准备69,105.16元。本次核销的坏账,影响当期利润69,105.16元。
本次核销的坏账,绝大部分为已经计提的坏账准备,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甚小,公司将以“账销案存权在”的原则继续保持和落实追索债务的权利和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监事会认为:本次核销的部分坏账准备事实清楚,并已证明确实无法收回,公司董事会对其进行核销是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上述处置方案。
四、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聘请的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度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五、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实现与预测存在较大差异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披露过盈利预测,不存在差异情况。
六、监事会关于《公司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了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在监事会提出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因此,我们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七、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实行,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有效的。
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合同的内部控制,避免或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企业在建立并实施合同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合同应当实行分级和归口管理;
(二)合同谈判应当保证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合同双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资格应当审查,合同起草应当规范;
(三)合同审核应当建立不同部门会同审核制度,财会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合同出具审核意见;
(四)合同订立程序应当合法合规,合同专用章应当及时收回并妥善保管,合同订立形式应当规范;
(五)合同履行应有监控,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合同违约与纠纷审批程序和处理流程应有明确规定。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
不相容岗位(或职责)应包括:
(一)合同的谈判与审批;
(二)合同的审批与执行。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合同授权委托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单位、各部门授权范围、授权期间和被授权人条件等。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应当由董事长(或者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董事长)签章或者授权委托他人签章。授权签章的,企业董事长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在授权委托的范围内签订合同,不得转委托。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经济业务性质、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层级安排,建立合同分级管理制度。属于上一级合同管理单位权限的合同,下一级单位不得签订。如下一级单位认为确有需要签订超越权限的合同,应当提出申请,经上级合同管理单位批准后,依授权或委托签订。
第七条企业应当实行合同归口管理制度。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管理需要,指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及下级合同管理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归口管理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法律事务岗位,由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合同草案编制控制
第八条企业应当明确合同签订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业务(如单价或总价在一定限额以上),应当签订合同。
第九条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合同正式订立前的谈判、资格审查与草拟等流程,确保合同的签订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企业自身利益,防范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舞弊、欺诈等风险。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对标的物的生产商、价格及变化趋势、质量、供货期和市场分布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掌握市场情况,合理选择合同对方。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合同谈判的管理,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公平对等。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指定法律、技术、财会、审计等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对于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对拟签约对象的民事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资金运营、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对合同的履约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查证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资格。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草拟合同。合同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起草,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可以由企业法律顾问或聘请外部专家起草。如由对方起草合同,企业应当认真审查并提出意见。国家或行业有示范合同文本的,企业可以优先选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加以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修改。
第四章合同审核控制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合同会同审核制度。合同承办部门在正式订立合同前,应当将合同草案送有关部门会同审核。
第十五条企业财会部门应当对合同中涉及资金收付、资产转移等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核,重点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经济性:符合企业的经济活动范畴;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可行性:资信可靠,资金充裕;具有在额定权限内订立合同的能力;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三)严密性: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计算方式正确;财务等有关附件齐备。
(四)合法性:资金来源合法;资金使用合法;结算方式合法。
第十六条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合同中涉及资金、资产的来源和使用程序进行抽查审核,重点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二)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三)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四)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资金结算、酬金的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第十七条企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整体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主体合法是指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合法是指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显失公平的内容。
(二)严密性:条款齐备、完整;文字表述准确;权利、义务具体明确;手续完备;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三)可行性: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四)程序性:符合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相关合同审核部门审核意见齐全。
第十八条合同审核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后,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由审核人和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性语言。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合同退改重审制度。对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错误、遗漏和不妥之处,审核部门应当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合同承办人修改之后,应当重新提交审核。
第五章合同订立控制
第二十条经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应当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编号并报企业董事长或授权人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合同专用章专人保管和收回制度。印章管理部门(或岗位)不得对未经编号或缺少合同审核、报签文件以及代签而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合同用印。合同用印后,应当及时收回合同专用章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企业对于重要合同,原则上应当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当面签订。对于确需企业先行签字并盖章,然后寄送对方签字并盖章的,应当采用在合同各页码之间加盖骑缝章、使用防伪印记等方法对合同文书加以控制,防止对方当事人任意增减、修改合同条款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正式订立的合同,除即时清结外,一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等。因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形式合同的,应当在事后采取相关补签手续。
第二十四条合同订立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合同副本及相关审核资料返还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等有关部门备查;合同正本由承办部门负责履行、保管,并按有关要求及时归档。
第二十五条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合同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七条下级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归集,并编制合同报表,报上级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由上级对下级合同订立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合同履行控制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定期监控合同的履行情况,一经发现对方有不履约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汇报;对其中的重大合同,应当向董事长和经理(或者总裁、厂长,以下简称经理)汇报。
第二十九条对合同已订立,但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企业利益严重受损,合同承办部门有责任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企业董事长和经理报告,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或扩大。必要时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对原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
第三十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审核程序与合同订立前的审核程序相同;解除合同还应当报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合同验收制度。企业应当成立或指定独立的合同验收职能部门,根据合同内容制作验收清单,确保合同所有内容得以实现。:
第三十二条企业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审核执行结算业务。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符合签订合同条件而未签订合同的,或验收未通过的业务,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合同违约处理制度。
对方违约的情形,应当按合同条款约定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企业损失时,应当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凡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追索权者,企业应当追究其责任。企业自身违约的情形,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企业有关负责人,经批准后履行相应赔偿责任。
姓名
部门
离职日期
工作移交项目
部
门
移
交
项
目
损坏遗失物品
经办人签字
办公室
接交人:
监交人:
生产部
接交人:
监交人:
销售部
接交人:
监交人:
供应部
接交人:
监交人:
财务部
接交人:
监交人:
应结算
工资
出勤天数
工资
扣款
实发工资
总经理审核意见
关键词:内部控制审核;管理鉴证;符合性测试
所谓内部控制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这是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一项新业务。长期以来,人们把内部控制评价作为一种科学的审计方法,运用于报表审计工作而开辟了审计走向现代化的道路。但随着人们对内部控制重要认识的深入,对内部控制进行单独评价及报告的需求出现,人们的认识也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出具会影响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可靠性上升到呼吁管理鉴证准则的出台,本文拟对这一发展过程进行探讨来揭示其发展的动因。
一、美国内部控制审核业务的发展
美国传统的独立审计都是以财务信息为对象,以公认会计准则为指南,对财务信息的确认、计量、分类和表述作鉴定证明。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对季度会计信息、内部控制、预测等信息的需求变得越来越明显,独立审计的业务范围从财务鉴证扩展到管理鉴证已是一股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曾任SEC首席会计师的伯顿教授对此有着清醒的认识,1980年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现代企业数据的种类越来越多,因而会计职业就需要提供不同种类的报告,审计需要对这些报告的可信性给予确认,未来将更强调会计师提供的评价和分析服务,以及内部控制的评价和报告,审计师的基本产出也将不限于对会计报表是否满足公认会计原则所写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在美国的发展脉络可从美国民间职业团体制定的准则和程序中得到体现。
195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出版的《注册会计师手册》中提出一个新建议:在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的意见中,应包括一个对内部控制系统的意见。这一建议引起争议,许多人指出:对内部控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评价容易引起误解,会降低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可靠性。
1978年,美国审计师责任委员会建议管理当局应提供内部控制报告确认管理当局对财务报告的责任,并要求管理当局对控制系统进行评估。其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内部会计控制特别顾问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概念。1979年,美国证券委员会提出一份《管理当局内部会计控制的报告》,建议要求企业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并要求审计人员加以审核。但是却接到众多的反对意见,最后只得收回该项建议。
针对于此,70年代,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审计程序说明书第49号———内部控制的报告》中把在审计报告中是否需要说明内部控制的权力交给了管理当局。这使得如何表达对内部控制评价的意见成为一个更加突出的问题。
1980年,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在《审计准则公告第30号———内部会计控制的报告》中指出:为了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必须审查企业的内部控制结构。审查既可独立进行,也可以结合财务报表审计进行。可见《审计准则公告第30号》采取了折中的态度,反映了实际中人们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审计报告二者关系的认识发生了转变。
1986年,针对公认审计准则本质是审计按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历史财务报表,若把非历史财务报表鉴证也放进去,显然不利于这种新鉴证业务的发展。审计准则委员会与复核服务委员会因此联合了不受审计准则公告约束的“鉴证准则”。这标志着独立审计向包括内部控制在内的鉴证领域扩展的现实。
1987年,美国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指出,投资大众有权要求了解管理当局对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责任程度以及这些责任的解除,而这些责任并不能很好地传递给投资者。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的观点很重要,因为内部控制是编制财务报告,以及更广意义上是整个受托责任系统的基础。该委员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并提供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对此,1989年,美国审计总署曾建议审计人员报告内部控制,只是最后未形成最终提案。
199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利用法》,这一法律规定:所有资产大于20亿美元的,金融管理当局必须对内部控制结构的有效性进行声明。同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当局的报告进行验证。
1993年,审计准则委员会将1986年的鉴证准则及其他几份准则汇编成《鉴证业务准则第1号———鉴证准则》,同年,审计准则委员会还先后颁布了《鉴证业务准则第2号———与企业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报告》和《鉴证业务准则第3号———符合性鉴证》。
实践的发展告诉我们,对内部控制进行单独评价及报告这一业务的开展从最初的有争议到呼吁相关鉴证准则的制定是因实际需要而发生的。独立审计的业务范围从财务鉴证扩展到管理鉴证,除外部政府的推动力外,其根本原因在于经济管理责任的变化,当财产所有者将财务会计以外领域的责任(如组织、计划、政策等)委托给财产经营者时,财产经营者自然要承担起履行上述方面的经济管理责任,相应的,独立审计鉴证的内容也要随之变化。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将有力于提高财务报告质量,改善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使管理舞弊和财务报告操纵更加困难。
二、我国政府对内部控制审核业务的推动力
我国在内部控制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再加上市场经济发展时间不长,因此,实践中还没有产生进行内部控制鉴证的强烈要求。然而,西方国家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市场经济要想正常运作,独立审计要想适应社会的发展,内部控制鉴证就不再只作为审计程序的一个步骤,而是能够独立存在,与其他审计鉴证并驾齐驱。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内部控制评价的重要性,并积极努力地塑造了开发、研究内部控制的宏观环境。
__________(建设单位名称)座落在__________的__________工程,结构类型为__________,建设规模__________。经招标单位申请,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同意,通过对参加资格预审单位以往经验和施工机械设备、人员、财务状况,以及施工技术能力等方面审查,确定以下短名单中的施工单位为资格预审合格单位,现就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所需的劳动力、材料和服务的供应,按照《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择优选定承包单位,望收到该通知书后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到___________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同时交纳押金____________元。
资审合格单位名单:
招标单位:(盖章) 招标管理机构审核意见:(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第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是指,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的资格及其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履职所需服务事项,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种类、数量等进行审核。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工作应坚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相适应、与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相衔接,坚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统一管理、动态调整,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购买主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作为购买主体实施购买服务。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借鉴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公益二类、三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应根据政府职能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适宜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承接主体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和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中适宜由承接主体承担的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
(二)社会管理。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
(四)技术。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
(六)其他适宜由承接主体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七条 推进机关事业单位辅助管理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工勤及其他辅助业务等非性的服务性、事务性、保障性岗位,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机关事业单位现使用的工勤编制逐步收回。
第八条 财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政府中心工作、财力水平以及事业单位改革实际和承接主体发育状况,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主要通过项目购买方式实现。确不宜通过项目购买的,也可通过购买服务岗位方式实现。
第十条 购买主体在申报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前,对因职责任务调整变化以及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事项需要购买服务的,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并登陆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共用信息管理平台,提交网上办理业务。申请内容包括:购买主体、购买项目、服务对象、购买依据、实现方式和相关要求,需要核定购买服务岗位的一并提报购买服务岗位种类和数量。
购买服务岗位种类主要指管理辅助类、技术辅助类、工勤类。
对突发性应急事项可随时提报。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部门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购买主体是否具备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资格;
(二)购买项目是否属于该购买主体的职责范围;
(三)结合购买主体机构编制等情况,审核购买服务岗位种类和数量;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部门研究提出审核意见,需要核定购买服务岗位的一并明确购买服务岗位种类和数量,书面反馈购买主体,并抄送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意见,按程序向财政部门提报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财政部门对购买主体提报的年度购买计划进行审核,结合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意见,反馈年度购买计划,并抄送机构编制部门。
第十四条 购买服务岗位的,购买主体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岗位种类、数量,向能够满足岗位服务需求的劳务派遣公司等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结合购买主体购买服务和承接主体承接服务情况,进一步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公共服务事项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上不再新设事业单位、新增事业编制。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确保购买主体购买服务在既有的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不随意核增编制、新增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论文关键词:基建财务;内部审计
论文摘要:该文从提高医院基建资金使用效益的角度,就基建项目内部会计控制审计与基建资金筹措与管理、成本核算、工程造价、收入核算、账务处理这几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审计设计,为医院基建财务管理的内部审计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审计思路和方法。
医院基建项目内部审计对于降低医院成本,提高医院的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基建程序,维护医院利益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医院大都采用外部审计来保证审计的效果,但是基于内部审计外包中的审计合谋风险和提高医院管理水平角度来讲,内部审计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它可以通过全过程的参与基建项目,来评价和完善医院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搞好医院建设,保证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的融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益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下面主要从评价医院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的具体内容来谈如何作好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内部审计工作。
1.基建项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审计
基建项目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医院基建财务管理的一个主要方面,做好这项工作对于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定期对基建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和评价,发现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的加以纠正和完善。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1不相容职务的混岗现象。其不相容岗位主要包括: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的支付;竣工的决算与竣工的审计。
1.2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经办人对于越权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1.3决策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单位是否有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的评审意见;单位是否对工程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并有完整书面记录。
1.4概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对概预算进行审核。
1.5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1.6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实施决算审计。
2.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内部审计
2.1审查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1.1在资金的筹措方面:包括审查资金的来源是否合规、完整、落实;审查筹资方式的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检查筹资数额的合理性、分析所筹资金的偿还能力。
2.1.2在资金的管理方面,首先是审查资金是否按照建设计划及时到位,是否与工程用款进度同步,有无超前融资闲置资金增加成本,有无产生缺口影响工程进展。第二审查资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查明有无转移、侵占、挪用资金或造成资金流失,有无银行开户过多,造成资金管理分散。
2.1.3审查资金的拨付。第一,开工预付款的支付:1.凭证是否齐全。支付申请书,履约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以及经监理签字的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2.是否有工程部门的审核意见;3.财会人员对施工承包商申请支付的金额是否与招标文件核对,核定应付款金额,并报部门负责人签署支付意见。在核定应支付金额时,若银行保证金额与合同规定的支付金额不一致时,超过合同规定金额的,按合同规定金额支付,不足合同规定金额的,按照开工预付款保函金额支付。财会人员付款、入账。第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是指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向承包商逐笔支付的款项。由工程部门、会计部门及监理部门共同保障实施,层层把关。1.凭证是否齐全。施工承包商提出支付申请,经监理部门审核的工程进度报表,包括申请支付理由、申请支付金额、工程进度报告等,同时要附上现场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2.医院基建部门的审核意见;3.会计部门应根据技术负责人核定的已完工工程量及合同总价款、合同变更金额、累计已付款金额以及工程合同中的其他规定等,核定本次应付进度款金额;4.单位负责人签署支付意见,严格控制“超付”。第三,工程结算款支付: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建设单位应予支付。支付时应审核:是否有医院内部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对工程结算的审计报告,单位主管领导是否按审计结果核定的最后结算额。
2.2审查建设成本的核算与管理,加强控制管理,堵塞漏洞。
2.2.1审查建设总成本归集与分配程序是否恰当与合规。查明成本核算范围是否与批准概算相符,列支的依据与手续是否合规;查明有无混淆成本项目界限,混淆与其他项目的成本界限,混淆各部分分项工程成本界限,混淆资本和收益性支出界限;查明有无虚增和虚减投资完成额,有无擅自挪用预备费用,有无虚增支出,账外设账。如进行票据事前审计,将违规违纪问题消灭在萌状态;加强材料管理审计;搞好设备耗费审计。
2.2.2审查建安投资中工程款的支付、甲供料划转、价差结算与结算范围调整是否合规与合理。
2.2.3审查设备投资中货款及运杂费、采保费支付是否合规与合理、是否按设计要求。
2.2.4审查待摊投资与其他投资中建管费、培训费、征迁费、设计费、大件运输费等费用支出是否合规与合理。查明共同费用分摊是否合理、资本化时间与范围是否恰当,有无将各项非税收入挂账支用、不冲减相应的建设成本。审查勘察、设计、监理、征迁等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其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5审查其他财务收支及债权债务核算是否恰当、完整和合规。
审查流动债权是否真实和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或者挪用资金,形成呆账损失,对于大额或账龄较长流动债权,要抽样函证是否真实;审查流动债务是否真实完整,有无虚列债务,将资金挂账直接支用,抽样函证大额或账龄超长流动债务是否真实。
2.2.6审查财务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2.3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为重点,减少支出,避免浪费。
2.3.1审计工程量。工程量是编制预算、决算最基本的内容,也是整个建设项目取费的基础。审计重点是注重设计要求,定期勘察现场,核对施工记录,审核虚报重报多计问题。如单层木门油漆工程量计算应该为洞口面积,而有的施工单位按照木门正反两面面积计算就错了,工程量大了两倍。所以实际勘察现场就显得尤为重要。
2.3.2开展工程定额使用审计。主要是审核定额套用是否符合现行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的新工艺、新方法不断涌现,与定额不相同做法的项目越来越多。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该重点审计施工单位有无高套定额或重套定额的现象,定额换算是否合理准确,补充定额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如有的该套用修缮定额的却套用装饰定额或新建定额,有的该套用某一部分项目工程单价的却高套另一单价。
工程取费是否按照施工企业的性质,级别,建设项目的类别标准来确定。
2.3.3材料价格的审计,审计材料价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实际材料价格与预算定额发生价差进行调整。不仅应从资料、图纸、账目上进行审计,还应从施工现场、材料市场进行审核和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
2.4审查基建净收入的清算。
审查基建净收入是否合规、完整和真实,有无隐瞒或转移收入,有无扩大其他基建开支范围;审查各项基建净收入留成、上缴、冲销或核销是否合规。
2.5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规性。
2.5.1检查“工程物资”科目,有无盲目采购的情况,有无违规多付的情况,是否按合同的规定扣除了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对于完工后的剩余工程物资的盘赢、盘亏、报废、毁损等是否作了正确的财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