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0:59: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市场监管重要性,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本文对多元化监管提出了一些初步的想法和建议,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究竟由哪些部门来配合烟草专卖部门来执行,应该采取怎样的执行模式来实行多元化监管还没有具体答案。我们发表这篇文章,旨在抛砖引玉,希望引起烟草界人士对此话题的更深思考。
随着新型卷烟营销模式的全面实施和深入发展,整个卷烟零售市场也呈现出更为市场化、实效化、一体化的良性发展格局。市场已经成为连接卷烟经营企业、零售业户以及广大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烟草零售市场的稳步发展对整个卷烟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起到关键性作用。能否构建公正、规范、和谐、统一、开放的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将对烟草行业进一步发展与不断壮大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从这个角度来说,促进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不断拓展市场监管空间,提升涉烟案件的查处质量和效率,努力实现专卖监管体系多元化,着力净化零售市场经营环境,必须成为卷烟经营企业推进市场监管工作的努力方向和目标。因此,卷烟经营企业必须转变落后的市场治理观念,树立市场多元化监管意识,加大烟草企业的内外联系与沟通,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特别是加强烟草专卖监管部门之内的协作,形成更为广泛的市场监管网络,实现梯次格局的市场监管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升专卖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卷烟零售市场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实现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方面,形成治理合力,构建卷烟零售市场长治久安的管理体系。
众所周知,卷烟零售市场的治理整顿与科学监管具有一定的长期性、复杂性与艰巨性。仅仅依靠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现有的力量来实现卷烟零售市场的规范与稳定难度相对较大,也不符合卷烟零售市场科学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以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为主体的卷烟零售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转变传统的市场监管模式和机制,增强专卖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与水平。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积极研究和引入更多、更为广泛的参与元素,提升烟草专卖人员、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广大消费者对市场监管的重视程度,为整个市场监管工作的全面开展奠定基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更为有效的合力,搭建起覆盖面更为广泛的卷烟零售市场管理网络。卷烟经营企业必须彻底杜绝“一枝独秀”的狭隘思想,不能开展过于封闭的零售市场监管与打假工作,更不能过分排斥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和协作。必须增强市场监管网络的覆盖面,使得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细化、实化。
另一方面,形成联动效应,对不法分子和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与打击作用。
多元化的专卖监管体系是随着卷烟零售市场的发展与变化应运而生的。专卖执法与市场整治所坚持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而预防的前提就是形成广泛的卷烟零售市场监管工作的联动效应,通过不断强化宣传手段和有效措施,切实提升各部门之间的协同水平和全员参与意识,将各项强有力的打假机制和手段充分应用于各个细节、各个地区、各个层面,真正使之转化成为市场治理整顿的强大动力。以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为市场整治的主导因素,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的、能动的力量,密切协作,互相配合,真正成为高效的驱动力。使得制售假烟活动无可乘之机,让各类违法经营活动无处藏身,无立足之地。以此,来进一步营造市场监管与打假声势,着力形成良好的市场监管局面。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卷烟经营企业在开展零售市场管理过程中缺乏较强的联动效应,在查处各类涉烟案件时缺乏必要的线索和途径,零售业户支持率不高,缺少必要的职能部门协作,导致许多涉烟案件的查处效率不高,力度不强,市场治理整顿的效果不到位。因此,必须创新专卖监管体系,实现市场监管多元化发展,才能真正形成合力,真正构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监管“防线”。
此外,能够进一步提升专卖监管人员的积极性,切实探索新型的市场监管模式。
实现卷烟零售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能够有效提升专卖监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市场治理整顿的效果会更加实效,科学、到位。实现卷烟零售市场监管多元化发展能够进一步转变专卖管理人员的思想观念,为其深入探索新型的市场监管途径和形式提供了更为广泛的空间,有了更多的可利用资源和监管优势。当前,卷烟零售市场营销活动发生了新的发展和变化,那么,卷烟零售市场的监管与治理措施和方式也需要实现全新的转变与发展。这需要我们卷烟经营企业在立足行业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发展实际,全面提升市场管理与整治的质量和效率,将建立多元化的专卖管理体系作为实现市场监管新突破的重要内容和努力方向。着力建立更加符合市场发展规律要求、切实满足卷烟零售业户经营需要、有力打击不法行为的新型监管体系。从而,使得整个专卖监管和执法体系更加科学化、效能化、规范化与制度化。
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必 须坚持的几个原则
原则一:坚持规范化、实效化的原则
卷烟零售市场监管体系包含层面较多,应该是以专卖管理部门为主体的、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密切联系广大零售业户和消费者的、有较为健全的运行机制加以保障的多层次监管网络。在此情况下,为了确保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能够呈现出良好运行的态势,必须着力完善体系框架建设,充实和丰富各项监管工作内容,健全和完善体系运行所需的各项制约与保障机制。使得整个市场监管体系得以规范化、实效化,真正能够对卷烟零售市场的发展起到有效监管作用,更好地规范卷烟经营秩序,提升专卖打假与市场治理整顿水平,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从而,进一步促进卷烟零售市场经营活动得以规范化开展。
原则二:坚持密切协同 突出主体的原则
市场监管体系的多元化发展绝不是杂乱无章的,更不是无序开展的。在现有的烟草专卖管理体制下,必须突出烟草专卖管理体系的作用和主导地位,其他职能部门应该处于协作与配合的环节。这主要是因为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涉及到烟草行业许多法律法规。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是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与实施者,负有履行法律法规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卷烟零售市场多元化监管体系必须突出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和执法队伍的主导作用。在突出专卖部门主体地位,坚持各个职能部门密切协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作用,将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抓出更好成效。
原则三:坚持结合实际 不断创新的原则
卷烟零售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不能脱离卷烟零售市场发展的实际,一味地做表面文章,流于形式,固守陈旧落后的市场管理观念和打假手段,只能使得卷烟零售市场监管工作的开展出现诸多问题和困难,影响卷烟零售市场的进一步规范与和谐发展。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从零售市场的实际出发,从行业发展需要出发,创新市场治理整顿措施以及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思路。特别是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结合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所取得的经验和成交,进行纵向、横向的对比,认真总结和推广专卖管理工作取得的经验,查找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在此基础上,大胆创新,探索市场监管工作的新方法和新路子。只有这样,才能为卷烟零售市场规范化发展创造条件,更好地促进卷烟零售市场实现效能化发展,构建更为规范的市场秩序。
实现市场监管多元化发展的几点对策
对策一:探索专卖管理工作的新措施和新方法,以此推动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进程。
作为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的重要主体,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市场的稳定规范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能否出台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和方法,实现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新突破,将会对建立多元化的市场监管体系产生重要影响。这就要求我们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谋求监管新模式。采取诸如定期“互检互打”,“联合行动”,“集中整治”等具有实效性的市场治理整顿措施,全力推进卷烟零售市场的规范与管理工作。
对策二: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治理整顿声势。
我们知道,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开展,营造气氛和声势极其重要。因此,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方式和措施,通过诸如报纸、媒体、座谈、宣传单以及其他一些有效手段,开展积极深入的与市场治理整顿有关的宣传工作。让广大卷烟零售业户充分认识和理解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全面提升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积极性和重视程度,使之真正参与到市场监管工作中来,成为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的积极因素和重要力量。
对策三:实现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作,进一步强化各部门之间的联系。
市场监管强助推 “文明餐桌”在行动
为进一步深化“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助力我区文明城区创建,在全社会形成勤俭节约、诚信经营、文明用餐、健康饮食的良好风尚,市场监管局结合自身实际工作,开展了“文明餐桌”活动,
“文明餐桌?知道知道,宣传页我们都认真看过。”过往的群众如是说。
市场监管局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食品安全宣传周”为契机,先后开展了“文明餐桌、绿色节俭”主题宣传活动5场,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资料1200余份。将“文明餐桌、绿色节俭”主题宣传活动与消费安全知识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相结合,丰富宣传活动载体。,
“‘文明餐桌’我们从开始开店就已经这么做了。”餐饮商户如是说。
在活动开展过程中,我局充分利用职能便利,不断扩大宣传工作覆盖面。以辖区内11个市场监管所为点位,将宣传活动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向前来办事的餐饮经营者讲解文明餐桌工作内容及重要性,使经营者在经营初期就树立良好的“文明餐桌、绿色节俭”的经营理念,进一步提高餐饮商户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同时对全区11个街道的餐饮服务和食品摊贩经营户食品安全管理员1700余人进行了培训,督促其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健全食品安全制度,文明诚信经营。
“我们现在一般都是吃多少点多少,吃不完也会打包带回去。”就餐的消费者如是说。
市场监管局坚持将“文明餐桌”工作与日常巡查充分结合起来,在日常检查中要求餐饮商户桌上摆放“俭以养德”提示牌,引导广大用餐人员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养成“拒绝浪费、珍惜粮食、光盘行动”的消费理念,提示商户在服务过程中建议消费者将未用完的餐点打包,真诚服务顾客,让消费者积极参与到“文明餐桌”行动中来,杜绝舌尖上的浪费。今年以来,向餐饮商户补发俭以养德桌牌约一万个,确保“文明餐桌”行动全覆盖。
“打造文明餐桌,守护群众食品安全,是我们一直坚持的工作。”市场监管干部如是说。
今年以来,市场监管局结合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的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开展了餐饮商户“文明餐桌”活动开展情况专项检查,倡导文明餐桌礼仪和绿色健康饮食,要求餐饮商户坚持采购、使用合格的餐具、食用油和其它原辅材料,提高原材料使用率,从根源上减少餐余垃圾的产生,切实推进“文明餐桌”行动落实。
此次活动进一步向我区群众普及了文明餐桌知识,规范了餐饮商户的经营行为,对倡导节约用餐行为、提升餐饮行业服务质量具有重大意义,把俭以养德、俭以养性、俭以养身的理念变成餐饮商户和消费者的自觉行动,将精神文明建设融入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切实推进了我区文明城区创建。
关键词:专卖 市场 监管
一直以来,加强卷烟市场监管维护烟草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增强专卖控市能力,提高市场净化水平,提升社会满意度,保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是专卖管理工作的焦点、难点和重点,也是专卖管理工作永恒不变的主题,更是烟草专卖执法的宗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行业改革的不断推进,执法环境的持续改善,和谐社会建设的大步迈进,如何在新形势下处理好卷烟市场监管与和谐社会建设,卷烟市场监管与烟草专卖执法,卷烟市场监管与群众不断攀升的需求之间的关系,已成为摆在各级专卖管理决策层和专卖执法参与者面前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当前,卷烟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任务。
一是行业改革继续深入推进。当前烟草行业的改革正在从重点突破、理顺关系向完善机制、实现制度创新转变;结构调整从重组整合、规模扩张向做强做大企业、培育骨干品牌转变;行业管理从行政管理为主向行政管理与资产经营管理并重转变。同时,我省县级(公司)法人资格已基本取消,属地卷烟工业企业的监管任务不断加大,以市公司为经营主体,以县级局为执法主体的新型工作格局已初步形成。在新形势下,对市场监管理念,市场监管方式,市场监管任务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是卷烟生产销售方式正在调整。随着“两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卷烟生产由传统的计划管理走向以客户为导向的市场管理,“按客户订单组织货源”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卷烟销售网络建设正面临着新的任务。新形势下,对专销结合的途径,专卖管理的考评机制都提出了新的课题。
三是市场管理形势正在发生改变。一方面,随着行业上下深入开展“两项检查”,规范经营已成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加强内部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提升监管水平,促进规范经营,已成为专卖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另一方面,随着烟草打假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航空运输和物流托运已成为违规卷烟的重要流通渠道,违法经营的行为更加隐蔽、手段更加多样、技术更加先进,呈集团化、网络化、规模化经营特点,对传统卷烟市场监管方式形成了新的挑战。
四是专卖执法环境不断改变。随着《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1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对传统的执法方式和许可行为产生着巨大冲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力度在加大,社会各界对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提高,各级政府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在加强。如何在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前提下,使卷烟市场监管工作力度不减、效果不降,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已成为专卖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为一名专卖管理工作者,面对新的卷烟市场监管形势和任务,使人感到责任和压力,更感到使命和重托。新形势下,作为专卖管理者必须要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创新监管手段,才能将专卖管理工作不断迈向新的台阶。下面,总结工作经验,结合新的市场监管形势,谈几点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监管工作方面的想法。
日常谈到卷烟市场监管,往往被狭义的理解为“收烟”“查案”“抓人”“管市场”,无规律可循,无流程可言,无重点可抓,无头绪可找,违法商户在哪里,我们的监管工作就到哪里。这种狭义的理解仅仅是卷烟市场监管工作的表相,常常使工作陷入被动。卷烟市场监管是一项综合性、基础性、系统性工程,应该建立在大量市场分析基础之上,以完善的制度为支撑,以许可证的管理为手段,以源头部位的治理为重点,以分类管理为基础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因此,加强卷烟市场监管,务必做到以下四点:
一、要狠抓制度建设,强化工作过程控制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就是制度,大至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单位、一项工作,制度都缺少不了,制度建设是最基础的工作,是干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对卷烟市场监管工作更是如此。
(一)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内部制度就是加强内控,促进监管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提升监管者素质,解决监管工作不严、监管不力、程序不对的问题,要通过建立健全市场监管、证件办理、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工作流程,不断完善人员培训、学习教育、内部监理、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从市场监管的第一环节开始控制,强化工作过程的管理,为市场监管打下坚实的人才和政策基础,通过对工作环节和过程的控制,使复杂的市场监管标准化、程序化和简单化,达到规范行为,统一方向,提高效率的目的。
(二)加强外部制度建设。外部制度就是要加强对外宣传
教育,解决被监管者和社会群众,政策不懂,守法意识不高,自律意识不强的问题。一方面通过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守法商户激励等方面的制度,调动社会群众参与市场监管,零售商户守法诚信经营;另一方面通过不断完善宣传教育,违法信息公示等方面的制度,经常性地警示不法分子,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通过外部制度的不断建立和逐步完善,促使监管对象依法经营、规范自律,为卷烟市场监管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最大限度地提高市场监管的质量。
二、要狠抓证件管理,增强商户自律意识
长期以来,证件管理工作普遍存在“重办理轻管理”,注重商户办理证件的审核,缺乏对商户经营过程中许可证的跟踪管理,从而造成“违规商户屡次违规,专卖人员重复查处”的局面,增加了工作量,降低了监管效果,使得证件管理和市场监管形成“两张皮”现象。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呢?首先,我们分析一下违规商户的心理,商户违规以后往往考虑不是烟草证件的问题(卷烟经营资格)。而是“违规一次无所谓,今天损失一点以后通过违规经营再赚回来”,这种思想在商户中占绝大部分,要打破违法商户的“美梦”。必须要规范证件管理,严格资格准入制度,使证件管理和市场监管有机地结合,增强商户自我规范意识,变商户“被动管理”为“主动守法”。
(一)提高许可证管理的意识。必须使专卖人员充分认识到证件管理是市场监管的基础。一是要加强人员培训。认真做好人员培训,尤其是证件管理和市场巡查的一线人员,达到熟练掌握、正确运用、规范操作的程度。二要规范证件管理。不断完善证件办理流程,增加许可公示的范围。要通过人员培训加强和证件管理的规范,提高专卖人员对许可证管理的意识,增强零售商户对许可证重要性的认识。
(二)创新许可证管理的手段。借鉴其他执法部门的经验,对零售许可证采用记分制管理。例如,交警部门,为何驾车违规的司机最怕的不是交警部门的罚款,而是扣他们驾驶执照的分数,因为每年扣完一定的分数以后,他们的驾驶资格就会被取消,司机最怕的也就是这一点。这样就使交警部门的工作比较主动,违章驾驶行为逐渐减少。我们可以给每个商户发放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记分册》,日常由商户进行保存,然后制定一定的扣分标准:不亮证扣几分、不交纳罚款扣几分、摆放违规卷烟扣几分…..。扣分项目要在执法时由执法人员现场填写,在证件年审的时间,商户必须出示《记分册》,对于扣分项目超过一定数量的不予审验。这样让商户在日常经营中重视证件的问题,提高自律规范意识。
(三)严格违规经营商户的取缔。认真执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51号令)有关条款,严格落实2次违规商户经营资格的取缔程序。2次违规商户的取缔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具体工作中由于违规信息交流不畅,执法人员认识不高,操作人员执行不严等原因,往往使违规商户逃脱了证件管理的约束。为此,一是应该建立违规商户信息互通制度,使商户的违规行为时刻与卷烟经营资格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商户一旦违规,立即计入违规档案;二是应该规范违法商户取缔程序。研究和制定违法商户取缔操作程序,既要解决取缔依据和程序的问题,又要解决取缔后商户的遗留问题,切实增强操作性和实用性;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符合取缔条件而未按时取缔的商户,要追究专管人员、稽查人员以及部门领导的责任,真正使违规商户无处可藏,取缔工作落到实处。
三、要狠抓重点环节治理,加强源头部位监管
在市场监管中,普遍存在重视对“零售商户”的例行检查,忽视了重点部位,突出环节的监管,“抓了芝麻,漏了西瓜”,找不到工作重点,工作也干了,但是效果不明显。以__为例:在大要案件中查获的违规卷烟是日常管理中查处卷烟的3倍,假如因各种原因,错过了某个大要案件的查处,那么给市场监管工作带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压力不可低估。因此,卷烟市场监管的重点应该是“违法卷烟产销网络”、应该是“非法运输违法卷烟流通渠道”。
(一)加大对违法卷烟产销网络的打击力度。一是成立专职“打假破网”机构。对违法卷烟网络的打击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对人员素质要求高,专业性强,需要进行大量的分析、研究和调查工作,因此必须要抽调专职人员,成立专门机构,单独从事此项工作。二是深化公安、烟草联合工作机制。随着卷烟打假工作的不断深入,联合打击、协同作战将是打假破网工作的必经之路。要不断加强与公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长期协作工作机制,提高案件侦破效果;要充分利用《__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办法》,积极协调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认真落实相关条款,严格案件移交程序,提高案件侦办质量。三是提高网络案件经营意识。根据__“4.15”特大制售假冒卷烟网络案件侦破经验来看,网络案件的侦办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是前提,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是基础,烟草执法人员的不懈努力是关键,除此之外,专卖办案人员把握机会的能力,分析经营案件的意识,以及永不放弃、持之以恒的敬业精神对案件的侦破至关重要,因此必须要提高办案人员把握机会的能力,侦办案件的意识。
(二)加大对运输环节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据统计,__市场的违法卷烟80%通过汽运渠道流入。因此,打击运输环节卷烟违法行为对卷烟市场监管十分重要。一是要突出搞好宣传。要通过新闻报道、张贴通告、发放宣传单页等形式,货运环节监管营造浓厚工作氛围;通过公开举报方式,宣传奖励政策,简化举报查处程序等方式建立情报网络;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开展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提高货运经营者守法意识。二要创新监管手段。要积极探索“搜烟犬”、技术性检测等先进的检查方式,及时发现线索,提高货运环节监管的准确性,增强打击效果。
四、要狠抓商户分类管理,提高市场监管效果
在谈到商户分类管理之前,我们先看两组数据,譬如:__全区共有持证零售商户26278个,市场监管人员230名,管理比例为1:120,市场监管任务十分艰巨;但是,据统计有违规纪录的商户约占30%,约为7884户,管理比例为1:32,其中多次违规商户较多,如果我们将商户进行分类,将重点商户列入监管重点,工作量将大幅减少。因此,加强和细化商户的分类管理,对提高卷烟市场监管效率,解决执法人员少,监管任务重等问题十分重要和必要。
论文摘要:文章面对我国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存在的诸多问题,指出了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性,认为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执法,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能,健全高效应急指挥体系,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加强基拙建设和管理是提高运输市场监管的必要措施。
目前,交通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未来5到10年,道路运输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道路运输业的比较优势,着实提高市场监管能力,推进道路运输业实现运输安全高效、服务文明诚信、节能减排主导、技术装备先进、市场规范有序、站运协调发展的目标。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作为道路运输业的管理部门,落实《意见》,就是要以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构建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供安全、便捷、可靠、经济、优质的道路运输公共服务,充分地满足道路运输服务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需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但是近年来,我国道路系统已发生多起重大运输灾害事故,这暴露出道路运输安全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应引起有关管理机构高度重视。因此,在这种形势下,对道路运输现状加以研究尤为必要,并有针对性地改善道路运输条件,提高道路运输的市场监管。
一、我国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从道路运输业的业态,尤其是我国道路运输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看,我国道路运输业基本不具备自然垄断的条件,决定其必须要在政府主导的市场监管下进行工作。某些公用事业性质的企业并不是自然垄断的,并且也不是所有的自然垄断企业都是公用事业。当前对道路运输行业进行监管主要是出于以下的考虑。第一,包括汽车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对公众的影响是非常显著的,政府不能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道路运输失去控制和主导。第二,道路运输业内存在着极其不公平的恶性竞争,严重地影响了行业内众多守法企业和行业外消费者的公共利益。所以尽管道路运输业内的自然垄断并不明显,但作为一类公用事业的道路运输业,政府对其进行监管是完全必要的。在市场监管中,政府具有以下权:政府保留控制进人的权利;政府保留管制价格的权利;政府保留为公共利益而指定质量标准和某些其他服务条件的权利;被授权者有责任向所有的消费者提供上述两条确定的合理务。总之,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保证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条件,必须对该行业的市场进人进行监管,必要时还可对价格进行管制。但是监管并不是对竞争的全然抹杀,恰恰相反,监管的主要任务就是建立或者保持一种必不可少的条件,使全社会的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时保持竞争的机制。
二、当前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立法环节步伐缓慢
首先,从道路运输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来看,客观上要求有一部效力相应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引导、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分歧很难形成统一的制度安排,所以长期以来国家依靠部门规章对全国庞大的道路运输行业进行引导、规范。受效力的影响,部门规章往往起不到统一监管的作用,这种局面,客观上造成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地方化、多元化。其次,从1985年开始起草的《道路运输条例》,历时19年才出台,立法步伐缓慢,对道路运输业的秩序要求回应迟滞,从一个侧面反映国家对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重要性认识的艰难转变。还有一些地方道路运输行业立法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沦为国家立法的翻版使得地方道路运输立法对中央立法的具体化、补充性功能弱化,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国家立法没有解决的问题,地方立法也没有解决,国家立法的空白恰巧也是地方立法的空白。
2、常现多头监管局面
《意见》对道路运输的各个环节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设置了多个运管机构,各机构均可对外执法。但相互之间协调、配合不够,人员、车辆调动不便。因此,不能形成管理合力,对运输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在一些地方几个运管机构分属多个领导分管,管理层级多、关系复杂、内部协调困难、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管理关系不顺。比如,2007年液氯泄漏事故中肇事车本身,按现有管理体制,就涉及到3个部门,槽罐归质检部门管,车体属交通部门管,车辆上路通行又涉及公安部门。安全监管各部门之间存在着管理职能交叉的问题,进而造成了安全监管的漏洞。
3、安全监管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在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针对道路运输的安全监控与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仍相对较弱,难以适应道路运输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一是静态管理严谨,动态监管薄弱。道路运输的证书情况、运输状况等进行检查询问仍未跳出静态监管的模式,运输汽车的整个运输、装卸过程监管不够,未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从静态监管到动态监管的转变:二是全程动态监管体系尚未建立。人力、物力资源的不足制约了全程动态监管的实施,科技设备不能满足动态监管的需要;三是道路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运政等部门对危险品运输的监管行政执法效率不高:四是道路运输信息化管理十分落后,大部分部门和单位依靠经验进行管理,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果没有信息系统,就难以为危险货物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理指导,难以对道路进行有效的跟踪管理。
4、从业资格证的定位存在偏差
目前人员资质成为道路运输市场安全一作的重要一关。但是我们认为,从业资格证不具有安全管理功能,只有驾驶证才具有安全管理职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提出从业资格证制度的目的是“为规范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活动,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这可以看出,从业资格证制度中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相对较弱。相比而言,安全管理职能应该是驾驶证的职能,驾驶员持有从业资格证只是要求其必须掌握关于营业生运输的知识。
5、道路基础设施薄弱
我国很多道路特别是农村道路点多、面广、战线长,大多数是农民群众自筹自建。坡陡弯急,路况差,晴通雨阻现象严重。
三、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措施
1、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执法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措施。道路运输管理系统要坚持依法行政理念,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履行《道路运输条例》赋予的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职能,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公正、规范、严格、文明执法,切实尊重和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继续完善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全面贯彻《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为重点,健全完善道路运输执法监督机制,做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层级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创新法律培训和普法宣传机制,提高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文明执法水平,提高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2、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能
道路运输关系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关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因此,道路运输管理系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强务理念,创新管理制度,推行阳光化作业,简化办事程序,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比如要努力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大力开拓跨省和农村客运班线,建设“三优”、“三化”标准客运汽车站,为社会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道路运输服务。同时围绕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要求,积极引导货运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备、设施,建立集仓储、包装、修车、加油、货运、停车食宿为一体的等级货运站,鼓励运输企业与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联合拓展物流配送业务,创造安全、高效、便民、和谐的道路运输环境。
3,健全高效应急指挥体系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快速性和严重危害性,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健全完善应急指挥体系、提高应急反应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运输事故的危害。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形成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道路运输应急指挥网络,以促进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的形成。确保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的结构合理。指挥机构中,既要考虑相关部门代表的合理性,也要考虑道路运输的特殊性,确保应急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比例。通过建立健全应急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落实应急会议制度、演习制度和培训制度,提高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权威和指挥效能。
4、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关系到道路运输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作业规范能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能否落实到位。当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多数素质偏低,不能完全适应道路运输特别是危险品货物运输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一些环节的不安全隐患不能发现,对执行法律、法规和运输生产过程的监督到不了位,这是当前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为了迅速提高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素质,必须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人才培训工作,使驾驶员、押运员人人技术熟练、个个职业素质好。比如装卸管理、押运人员应持相应工种的《岗位资格证》上岗作业,驾驶人员必须获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其中所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都要严格按照《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进行操作。
5、加强基础建设和管理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监管相关法规的宣贯,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公众对儿童化妆品安全使用的认知水平,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妆品,国家品药监管局将继续组织举办2021年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按照国家药品监管局有关活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和主题
2021年科普宣传周时间为:5月24日—5月30日(周一至周日)。
2021年宣传周的主题为:“安全用妆,美丽有法”。
二、宣传重点
(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宣贯。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管相关法规,加强行业自律,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加强儿童化妆品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普及儿童化妆品安全使用知识,提升公众对儿童化妆品安全使用的认知水平。
(三)普及化妆品安全使用知识。宣传化妆品安全使用的相关内容,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妆品,合理预期化妆品的功效。
三、总体安排
本次宣传周围绕法规宣贯、儿童化妆品用妆安全和化妆品安全使用常识的宣传重点,采用线上线下结合,国家局与省局、省局与市州局联动,省局办公室、药化流通处、省药品评价中心、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社会公众等相关各方广泛参与的形式,进一步扩大宣传周活动的参与范围、覆盖面和社会影响,打造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的品牌。一是充分利用各大网络媒体和平台开展线上宣传;二是组织省局办公室、药化流通处、省药品评价中心、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开展“爱肤日”宣传、公益培训、实验室开放等线下活动。
四、具体活动
(一)预热阶段(5月17日-5月23日)
开展宣传预热工作。在省药品监管局网站以移动飘窗形式开辟“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专栏,便于全社会从政府官方网络平台更全面、更快捷地了解化妆品安全科普知识。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充分利用当地广电报刊和网络平台等传播媒介,广泛宣传有关举办科普宣传周的活动消息,开展好系列活动,鼓励和引导公众、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校、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共同开展科普宣传周活动。
(二)宣传周期间(5月24日-5月30日)
1.举办“科普宣传周”启动仪式暨化妆品安全知识大讲堂。
5月24日在贵阳市举办“科普宣传周”启动仪式暨化妆品安全知识大讲堂,宣布宣传周正式启动。通过对《条例》等相关法规及化妆品安全知识的讲解,发放宣传单,进一步提升社会群众科学用妆、理性用妆的意识和素养。邀请企业、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一线监管人员等各界代表参会,增强交流互动,共同营造安全用妆的浓厚氛围。(省药品监管局指导,贵阳市市场监管局、贵阳市药品不良反应中心共同承办)
2.开展“5.25全国爱肤日”主题活动
5月25日以“安全用妆,美丽有法——关注儿童用妆安全”为宣传主题,宣传儿童化妆品及化妆品不良反应相关知识,让人们深刻理解皮肤健康及美丽的重要性,让大众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护肤认识,提高公众安全使用化妆品意识,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省药品监管局指导,省药品评价中心承办,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联动)
3.开展化妆品宣传进企业、进商场活动
在贵阳市举办进企业、进商场活动,通过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发放宣传手册,互动交流,培养企业的诚信意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和行业秩序,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法制意识。(省药品监管局指导,贵阳市市场监管局承办)
4.实验室开放日活动
在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举办实验室开放日活动,组织媒体记者、商超化妆品销售负责人参观,同时进行科普知识的宣传。(省药品监管局指导,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承办)
5.普及化妆品安全使用知识
一是与贵州省电视台融媒体中心联合在科普宣传周期间,依托动静APP开展“主播有话说”系列活动,围绕宣传重点以短视频加文字的形式科普化妆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在局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播放专家访谈视频、科普动画、动态图解等。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引导公众收听收看。(省药品监管局主办,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联动)
6.开展化妆品公益咨询进社区活动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选择社区、写字楼等化妆品消费者集中的公共场所,举办化妆品公益咨询进社区活动,提供化妆品安全使用、科学护肤等公益咨询和免费义诊,发放科普宣传资料,推动消费者对化妆品安全的正确认识。(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组织)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按照省药品监管局统一要求,在统一的时间段、使用统一的科普宣传周标识、围绕统一的科普宣传周主题,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科普宣传周活动方案。
(二)强化科普宣传材料审核。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科普宣传周期间使用的各类科普宣传材料的审核把关,保证科普宣传内容的准确和客观。各地在开展化妆品宣传时可在《国家局2021年化妆品科普宣传要点》中选择相关的宣传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活动。
(三)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统筹疫情防控要求和科普工作需要,关注疫情发展形势,在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的条件下开展相关科普宣传活动。
(四)严格纪律要求。科普宣传周是药品监管部门服务公众的重要活动,是塑造监管部门形象的重要举措,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力戒形式主义。
六、其他事项
(一)国家药品监管局将对特色鲜明、实效显著的科普宣传活动以“2021年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优秀活动”的名义进行表扬。各单位要做好科普宣传周活动的资料收集和总结工作,并于6月10日前将科普宣传周工作总结及优秀活动推荐表(见附件2)报送至省药品监管局药化流通处,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410528310qq@.com。
(二)省药品监管局建立“全省化妆品科普宣传周工作联络群”,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于5月20日前及时报送联络人员名单,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410528310qq@.com。确保科普宣传工作畅通。
联系人:姚思思;电话:0851-86855252
附件:1.2021年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科普宣传要点
2.2021年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优秀活动推荐表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工商系统城乡共建市场规范化监管示范街区工作现场推进会,主要目的是把握“四个只有”理念,按照国家总局提出的“只有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才能树立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和省局“责任工商”的工作要求,总结交流工商系统创建市场规范化监管示范街区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下阶段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推动全市市场规范化监管再上新台阶,全面实现工商监管的职能到位和效能提升。
一、提高认识,更新观念,进一步增强市场监管的自觉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着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职能。近年来,全市工商系统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大力构建“责任工商”,把履行工商职能与服务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市场网格化监管,强化证照管理,开展包保督察,实施责任追究,在创新机制、强化监管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步。今年,市政府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0〕103号),市综治办和市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实施意见》(淮综治办〔2010〕21号),建立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考核体系,为强化市场规范化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今年,全市工商系统按照省局要求,积极开展市场规范化监管工作,为将市场监管工作引向深入,市局决定开展城乡共建市场规范化监管示范街区活动,并出台了城乡共建《工作标准》。创建目标是:以探索完善科学规范的市场监管机制为目的,通过城乡共建监管示范街区,抓点带面,经过三年的努力,实现全市工商各项监管职能到位。只要大家共同努力,我想,这个目标是可以实现的。《工作标准》对城乡共建示范街区设置、城乡共建示范街区规范化监管和城乡共建巡查、督查等方面都建立了详细的标准规程。
可以说,今天这个城乡共建市场规范化监管示范街区现场会,不是一般意义上会议,而是标志着我们的市场监管由粗放式向精细化、规范化转变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标志着我们的市场监管工作在创新方式方法上,有了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全系统在市场规范化监管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推进不平衡,有的走在前,亮点突出,有的拖在后,没有起色,关键问题是领导认识不到位,工作力度不够;二是措施不得力,对创建示范街区工作责任心不强,标准不高。从督查的情况看,凡包保干部有责任心的、加强巡查督促的,监管区域就规范,反之则差;三是在监管不规范,少数干部还存在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现象,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少数干部职工不按制度办事,粗暴管理,影响了工商部门的整体形象。上述这些问题,必须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并努力加以克服和改进。
二、创新方式,强化措施,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的规范性
我认为,加强市场监管归根到底就是要规范,一方面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另一方面要规范政府部门的服务与管理行为。近期,全国各地安全事故频发,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掀起了新一轮追究政府部门和行政官员责任的风暴,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已不再是仅作为内部行政处理的问题,更多地要直接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工商”理念将促使我们每一位干部更要做到市场监管规范化。
一是以农村市场为重点。依托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城乡共建为前提,以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利益为己任,以实现农资市场常态、长效管理为目标,牢固树立服务“三农”意识,围绕护农、扶农、保农,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这一主题,积极开展“三项行动”(农资市场巡查、农资商品质量抽查、农资商品维权保护)、健全“三项制度”(种子留样备查、“两帐两票一书一卡”、信用分类监管),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农村市场监管逐步规范化。
二是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在市场监管规范化工作中,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强化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区,确保执法到位。对食品批发户要做到“票证通”全覆盖,要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购销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鼓励食品经营建立电子台帐。对食品零售户,要严格进货台帐制度,逐步实现票证通凭证代替台帐。
三是以证照管理为重点。加大对城乡结合部等无照经营易发、多发地区、行业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对社会影响大、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要组织专门力量从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予以曝光,以震慑违法分子,起到打击一方、威震一方、教育一方的目的。要深化分层分类登记管理,严格属地管理制度。强化基层工商所“属地登记、分类监管、依托巡查、突出重点、强化效能”的工作责任,力争在市场准入、交易、退出三个环节实现立体化、全方位的综合监管,有效预防无照经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经营者真正意识到营业执照的法律地位和亮照经营的重要性,强化“有店必有照、有照必亮照、亮照必验照”的观念,同时结合日常检查和巡查,加以引导和规范。
四是以基层工作为重点。各单位要把监管重心放在工商所,因地制宜,根据监管职能、区域范围、市场主体数量及分布等因素,加强基层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明确监管职责。工商所要对示范街区市场主体和市场巡查记录进行登记造册,与经营户签订责任书,做好责任书和承诺书的备案,对示范街区每周不少于一次专项巡查,分局每月不少于一次专项督查,并认真做好巡查和督察记录。通过狠抓巡查和督查的全面落实,为市场规范化监管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是以城乡共建为重点。抓好城乡共建市场规范化监管,重点在于城乡结合,实现市场监管全覆盖。在此次示范街区创建中,针对市区主要街道和城区小街小巷,城区工商所以道路先“主”后“次”再“巷”的顺序延伸。针对农村乡镇街道,农村工商所以先“乡镇所在地”后“镇”再“边远”顺序展开。示范街区的市场规范化监管是点,全市各类市场、各个社区和乡镇是面,要通过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市场监管工作的质量。
三、强化督察,奖惩并举,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的长效性
按照我们制定的城乡共建市场监管目标,全系统各单位要在2010年底分别完成2条以上示范街区的工作任务,并通过市局检查验收。田家庵区工商分局和凤台县工商局要完成4条街以上,同时,田家庵区商贸城必须达标;今后每年各工商所新增4条以上街(巷)达到示范街区,并通过市局检查验收;到2013年底,实现全市示范街区经营户覆盖率达90%以上。各单位要认真对照工作标准,既要抓好基础监管工作,更要抓好重点监管工作,特别是食品安全、农资、危化品、家电、餐饮、网吧、服装、建材、卷烟、音像制品等行业的市场监管。
一是要健全制度,制定措施。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合法化建设的要求,努力构建市场规范化监管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市场监管的执法效能和水平。继续坚持市场主体准入制、经济户口制、市场巡查制、市场预警制、农资经营者信用管理制、12315申诉举报制、食品安全包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工作实际和工作特点,开拓创新,大胆尝试,制定并实行一些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措施。
二是要明确责任,落实奖惩。任何事情落实了责任、落实了奖惩就有了好的开始。市场规范化监管工作,哪个工商所所长重视,哪个专管干部的工作责任心强,哪个地段的监管工作就没有问题。责任心一方面要靠干部觉悟的提高,一方面也要靠制度的约束和保障。市局目前已经出台了督查工作奖惩机制,从机制、执行、考核、责任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市局将定期组织抽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惩处。要通过奖惩机制的建立和执行,在全系统营造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以先进促后进,达到各项工作全面推进。
三是要加强培训,提升素质。提高监管能力是探索监管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随着机构改革的完成,工商职能的重新调整,市局将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干部的业务培训,通过经验交流、工商法律法规知识学习、计算机软件操作培训等,促进干部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执纪力度,杜绝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确保干部队伍的纯洁,树立清正廉洁、执法为民的工商队伍形象。
针对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在此强调三点。
当前春耕备耕在即,正是农资商品销售和农民购买农资商品的高峰时节。为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春耕生产正常进行,市工商局组织召开了这次会议,总结过去一年全市工商系统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查摆问题,分析形势,研究部署今年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把“红盾护农行动”不断推向深入,努力开创我市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新局面。下面,我就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对于抓好今年春耕生产和夺取全年农业丰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开展农资打假是我们应做的工作。这项工作是工商部门立足职能,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三农”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做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围绕爱农护农帮农行动,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实现农资市场秩序的根本性好转,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子”、“放心化肥”和“放心农药”。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广大农民的深厚感情,努力提高支持“三农”工作和维护农民利益的自觉性,积极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近年来,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了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了农资市场监管措施,加大了农资市场的规范和整治力度,“红盾护农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特别是去年市局市场科去年农资商品网上备案、农资连锁经营等创新工作,得到了自治区工商局考核组的认可。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农资市场秩序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假售假行为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坑农害农现象还时有发生,农资流通渠道还没有得到理顺。同时,我们的农资市场监管各项制度还没有落实到位,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通过去年的年末考核我们也发现了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在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场科的创新工作在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就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如:农资经营者网上备案和农资经营者供货商档案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目前,全市在“××市工商局重要农资商品质量网上监管平台”备案的户数不足农资经营者总户数的*%;在具体的已办理农资商品准入备案手续的经营者中,品种的备案率也不高,产品生产者的有关情况录入不完整。供货商档案建档率比例低,档案资料不完整。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推进红盾护农行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把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打假、护农、增收”为目的,进一步加强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严重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一)强化落实,完善农资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各旗县区工商局要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基础工作,全面落实农资市场监管供货商档案制度、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登记制度、售货信誉卡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和农资经营者信用监管等五项制度,强化农资市场监管基础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立即开展一次对辖区所有农资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对中小农资生产经营者的全面清理,完善供货商档案和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相关材料。同时,抓好创新工作的落实,现在市局市场科与信息中心已经开通了农资市场网上监管平台,各旗县区工商局必须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对本辖区的农资经营户必须全面实行网上备案,并及时更新内容。通过这一措施,深化农资商品入市备案管理和网上监管方式改革,强化对农资商品如实备案资料的实质性审查,使网上监管平台发挥全方位的监管效力。会议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召开会议,传达此次会议精神,按照市局这次会议和实地指导等形式组织好培训工作。各旗县区工商局也要与工商所长签订农资市场管理责任状,层层落实好监管责任。
(二)抓住重点,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各旗县区工商局要加强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及配件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集中力量对农资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春耕生产安全,确保不误农时。强化农资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倡导农资经营者在农资商品交易活动中签订合同时使用示范文本,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今年市局选择了赤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家信用好、经营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为全市首批开展农资连锁经营的试点企业,各地要抓好农资连锁经营试点企业的登记、备案、质量抽检等工作的落实,管理好农资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确保农资连锁企业发挥积极作用,维护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
(三)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是严厉、准确打击坑农害农行为的保障,是净化市场秩序的保障,是真正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保障,也是树立、维护工商机关监管农资市场威信的保障。我们要紧紧围绕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及零配件等重点品种,突出加强对农村农资市场特别是零售商户的整治,严厉打击在产品标签、保质期、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彻底捣毁制假售假窝点,防止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进入市场和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各级工商机关要在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行为过程中,注意学习农资领域新的科技和法律知识,特别要了解掌握各种农资所涉及的特定法律政策,要关注新发展,了解兄弟部门的监管动态,提高依法履行自身职责的意识和能力。要认真组织好“农资放心工程示范店”评选活动,以典型为榜样引导广大农资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要积极会商消费者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经纪人协会和各类农资、肥料、农药、农机、饲料等行业协会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充分发挥他们的独特作用,加强自律性监督,引导农资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热情为“三农”服务。
一、工作目标
充分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特别是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整顿规范成品油销售单位经营行为;依法打击违法销售成品油和生产销售劣质成品油等违法经营行为,大力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二、工作重点
(一)成品油市场监管对象和范围。根据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__年第23号)有关成品油的定义,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全市成品油市场监管对象为从事生产、调配、储运、销售成品油的单位;监管范围为汽油、车用乙醇汽油、煤油、柴油等燃料。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把好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关。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成品油,坚决取缔无证照从事成品油经营行为,特别是车用乙醇汽油生产、调配和经营活动。(三)严把油品质量关,重点查处成品油企业经营下列油品:1、非法炼制的油品;2、无合法进口来源的油品;3、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的油品;4、与标号、标识不相符的油品;5、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
(四)规范成品油经营,重点检查下列行为:1、缺斤少两、掺杂使假欺诈消费者;2、擅自兑制油品或在油品中添加化工原料;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或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油品;4、对油品质量作虚假表示引人误解;5、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6、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7、销售企业(加油站)向机动车使用单位或个人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
三、工作措施
(一)摸清底数,强化“经济户口”管理,实施有效监控。各单位务必于20__年1月15日前集中开展一次成品油市场摸底排查工作,通过登记注册查询系统,对辖区内成品油经营单位逐户检查,摸清底数及分布情况,并分类建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企业台帐,并于20__年1月20日前将成品油企业名单上报市局市场科。
(二)梳理问题,确立项目组,加大巡查力度,实施动态监管。成品油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生活资料,成品油市场健康与否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健康稳定发展大局,各县(市、区)工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总结吸取09年“焦点访谈”黑油事件曝光的教训,针对成品油市场现存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确定“大问题”,及时成立项目监管组,对重点区域、重大问题要及时调度,集中解决。明确辖区监管重点企业,制定监管责任制度,细化具体巡查内容,并认真做好巡查记工商局20__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录。巡查中发现企业违规经营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凡存在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立案查处,绝不能再出现媒体曝光事件,否则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同时,检查过程中要积极向企业宣传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企业守法经营,提高其质量意识及责任意识,杜绝隐患问题。
(三)加强成品油质量检测工作,严把油品质量关。一是要认真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统筹安排抽查经费、时间及抽查的地区、企业和成品油品种,加大成品油质量检测力度。对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质量不合格油品的行为,除依法查处、监督其整改外,还要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追根溯源,并采取措施,确保油品质量。二是要严格执行质量抽检程序,抽检计划由市局统一制定,并上报省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成品油质量检测工作,各县(市、区)局不得自行安排(抽检计划省局批准后,另行通知)。三是各单位接成品油质量举报需进行个别抽检的,要及时报市局市场科,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抽检工作,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四)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一是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在加油站及乙醇汽油其他经营场所,张贴123本文来源:文秘站 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或其它举报方式的宣传告示,扩大案件线索来源。二是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大要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完善大要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三是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积极开展执法宣传,对典型案例要适时进行曝光,做到曝光一批,震慑一批,教育一批。
(五)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成品油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营造良好经营秩序。一是建立和完善诚信体系建设。要积极推动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企业要加大惩戒力度,及时记录,重点监控;对屡禁不改、违法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建议 主管部门取消其经营许可证,并依法责令企业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二是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购销台帐、查验进货票证及油品质量等内部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加强自律,提高其质量意识及责任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成品油市场监管和车用乙醇汽油推广的重要性,把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确保我市成品油市场稳定。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按照省局《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成品油市场管理(含质量检测)统一归口市场规范管理部门,理顺工作关系,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力,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第一责任人,做到责任清晰到人,努力形成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并建立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执法监督机制,狠抓各项监管措施的贯彻落实,扎实开展工作。
(三)加强协调,形成执法合力。要坚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加强与商务、物价、公安、安全监管、质量监督及质量检测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开展联合办案等形式,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形成合力,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市场监管
一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概念
(一)金融衍生品含义
金融衍生品是以基础金融工具的存在为前提,并以这些金融工具为买卖对象,其价格亦由这些金融工具决定的金融合约或支付互换协议。基础金融工具是货币和资金的直接收付工具,金融衍生品所涵盖的基础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利率、汇率、股票指数等。
(二)金融衍生品经济特征
(1)杠杆性。在金融理论中,杠杆性是指以较少的资金成本获得较多的投资,以小搏大,以提高投资收益与资金效率的操作方式。典型的金融衍生交易方式是以原生工具的价格为基础,交易时不必交纳相关资产的全部价值,而只要缴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保证金,便可得到相关资产的管理权。
(2)虚拟性。虚拟性是指证券所具有的独立于现实资产运动之外,却能给证券持有者带来一定收入的特征。当金融衍生品的原生资产是股票、债券之类的虚拟资本时,金融衍生品具有双重虚拟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模大大超过原生市场的规模,甚至远远地脱离原生市场。
(3)未来性。衍生品是给予交易的一方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对某种基本的资产(或者是对某项资本资产的现金值)拥有一定债权和相应义务的合约。对于所有的金融衍生交易而言,都具有一种“未来性”,即是在从事交易时,订约与履约的时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分离。
(4)高风险性。由于杠杆性、虚拟性、未来性等因素使得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程度,相对于传统金融品,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与交易有关的资产或权益在未来的损益结果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发生未预期损失的可能性也很大。
(三)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理论
立法管制派赞成加强立法和行政执法,主张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必要限制,理由如下:
首先,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机制容易引发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且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一旦交易链条当中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对其他金融机构产生连锁反应,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将影响整个金融系统。其次,当前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规模急剧扩大,业务类型复杂多样,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而政府监管当局对他们的监管要求各不相同,也没有掌握其交易全貌,缺乏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有效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再次,当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及时准确披露衍生品交易的盈亏状况,已不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最后,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使金融衍生品事故不断,从巴林银行倒闭,到法国兴业银行、中信泰富等企业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上爆出巨亏,以及次贷危机,使得公众对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能力产生了疑问。
金融衍生品事故反映出的监管问题如下:
(1)多头监管制度的弊端。
(2)监管机构职责没有履行到位。
(3)监管目标互相冲突。
(4)场外交易市场成为监管重灾区。
(5)对危机的发生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应对措施作用有限。
(6)国际监管协作远远不足。
三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及政策建议
(一)树立全新的监管理念
要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一变事后监管、被动监管为超前监管、主动监管,防患于未然。金融监管也应由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及功能性监管转变。从注重金融机构外部监管向注重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二)完善“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
主要从两个方面人手:一是加强“一行三会”的自身建设,二是加强“一行三会”之间的协作。具体而言:一是健全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二是尽快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三)完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规体系
金融衍生产品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在相当程度上成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瓶颈,法律法规的滞后制约了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因此,要借鉴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快制定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的专门法律和法规,对旧的法律法规进行适时修改,以法律形式明确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四)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控制度
外因是条件内因是动力,应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首先,改革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使之成为真正的市场参与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其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根本上促进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制度化建设,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保障单个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再次,加强内控机制。
(五)改进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手段
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应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转变,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相结合的多种监管手段。改革现行的会计制度,使金融衍生品业务能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中有效披露,并尽快开发一套非现场监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对金融业的同步监管和对金融数据的积累。还要重视其它金融机构的监管,构筑规范合理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六)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与交流
在不断增加的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和国内金融机构跨出国门的背景下,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成为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其稳健经营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一、自身存在的问题
1、学习太少,感觉到自己的知识远远不够用,很多东西领会不透。造成工作上的局限性。
2、工作不踏实,马马乎乎。没有尽职尽责,除了自己的本质工作,对其他的工作不闻不问,甚至连自己的本质工作也不认真干好。
3、没有开拓进取的精神,照抄照搬,本本主义。上面怎么说就怎么动,工作不主动,不思考,不能给领导提有效的建议。
4、情绪低落,抱怨很多,对工作失去信心。
二、问题的根源
1、问题一的存在根源就是满足于现状,认为在基层工作,用不上什么知识,跟外面的世界没有联系,学不学习无所谓。跟自己打交道的大多是老百姓,在加上自己的工作是稽查市场监管工作,对业务上的营销技术更不感兴趣。这样就没有好好的加强自身的学习建设。
2、问题二的存在根源就是认为干个稽查市场监管队员太简单,只需按上面说的办就好。这样就导致了工作上的失误、不认真,大局观念不够,管理不严。对其他工作上的事情漠不关心,缺乏应尽的监督性。
3、问题三的存在根源就是没有加强学习,造成认识上的局限性。
4、问题四的存在根源就是在精神物质文明都高度发展的今天,自己的收入对家庭正常开支的不足形成困扰,从而无心进取,情绪低落。对强大的企业给职工的待遇产生抱怨,偶尔对工作失去信心。
为加强农资市场监管,近几年来,山东省龙口市工商局坚持“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原则,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勇于创新,以规范化建设为主线,不断规范经营主体,创新监管模式,加大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效能,建立了较完善的农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农资经营主体行为明显规范,经营者自律意识明显增强,农资商品投诉率明显下降,农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一、当前农资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资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网点零散化、经营品种多样化的格局造成监管难度大
经营方式打破了行业垄断的格局,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并存的经营格局。以“承包”、“挂靠”的名义,有的无照经营、有的一照两店、有的一店两照或超范围经营,导致农资市场主体混乱。经营网点零散化的问题,导致工商部门对农资市场的日常巡查执法很难达到“横到边、纵到底”的要求,存在一定的消费安全隐患。随着市场流通的加快,经营品种多样化的问题日益凸显,农资产品种类之多、生产厂家之多、批次之多,给市场监管带来了难度。
(二)部分农资经营者素质低下,逃避检查的手段和方式由公开转向隐蔽
一些不法商贩采取流动经营或走村串户等形式进行销售活动,而市场管理人手不足、农民防范意识不足,给不法商贩造成了可乘之机。部分农民贪图便宜,在购买农资时关心的是价格,忽视对质量的要求,对出现的新品种,也不辨别真伪优劣,只要有人购买,就盲目跟进,加大了管理部门对农资市场监管、整顿的难度。
(三)政出多门、合力不足
目前,对农资市场具有监管执法权的部门除工商外,还有农业、质监、农机等部门。有的部门出于利益,协调不畅,往往会出现“撞车”和“背驰”现象,导致市场出现“无人监管地带”,或出现行政强制措施执行不力,很难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
(四)内部机制尚不完善
一是执法保障不足,表现为行政强制措施无力、农资市场的专业技术人才少、农资定向检测缺乏快速便捷的手段和设备、送检时间较长,贻误了监管时效等。二是对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有的仅停留在一般的工作部署和常规的检查上,很多监管工作制度流于形式,农资市场监管的信息化建设滞后,等等。
二、构建农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
发挥职能作用,整顿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构建农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得以实现。
(一)各司其职,把好关口,保证农资经营主体合法
一是严把农资市场主体准入关。结合企业年检和验照工作,对辖区农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普查,检查主体资格是否有效。同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严格审查农资生产、经营申请人的各种资质条件,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或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坚决杜绝不具备农资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农资经营活动,从源头上治理和规范农资经营行为,保证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合法规范。二是严把农资商品质量关。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的监测,建立科学的质量监管体系。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农资商品的特点,拟定抽检计划,加大抽检力度。要将农民群众投诉突出的、新闻媒体披露的、进货渠道不明的农资商品作为监测重点,特别是加大各种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饲料等的抽检力度。同时,要强化农资经营者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督促其自觉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协议,主动送检或委托检验,逐步形成执法部门监督抽检、经营者主动送检的农资商品质量监督体系。充分利用相关检测信息,加强检测结果的分析和运用,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不合格农资流入市场,构筑农资商品质量安全防线,有效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二)健全机制,落实制度。保障经营主体行为规范
一是推行农资经营者“两账两票、一卡一书、商品留样”制度。要100%建立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完善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准入报备、农资商品质量监测等制度以及具体措施,依法规范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二是推行农资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行农资经营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建立诚信管理机制和市场主体诚信档案。一方面要引导和帮助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经营档案,做好品种登记工作,严把进货关、质量关和销售关;另一方面,执法部门要跟踪农资经营者市场行为,建立市场主体监管台账,记录其行为结果、监督抽检结果,作为等级评定依据,逐步促进主体诚信体系的建设,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三是推行商品质量责任承诺制度,细化农资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责任,引导其建章立制,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效能,与经营者签订《商品质量责任承诺书》;经营者向消费者发放《农资质量消费信用卡》,以保证农资产品质量。同时,加大农资商品示范店创建和推广力度,积极开展文明诚信、经营守法单位评选活动,通过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其他农资经营企业规范经营,通过诚信合法经营,增强自身效益。四是推行和支持完善连锁经营模式。构建以连锁配送为主导的农资销售网络,积极引导和支持农资流通龙头企业建立连锁经营、区域、物流配送等营销方式,形成“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质量、统一服务”的地域化整体优势,促进农资商品流通现代化,尽可能地使全部农资经营者与生产企业、连锁企业、批发企业和农民消费者有机地连接起来,形成连锁经营网络,同时推行农资格式化买卖合同,明确产品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等,促进农资市场健康发展。
(三)明确责任,通力协作,促进农资市场规范有序
一是建立政府牵头的农资市场监管领导组织,实行工商、农业、质检、农机等部门联席议事制度,条件成熟的合并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健全监管动态信息共享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二是严格落实农资市场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加强农资市场日常监管,及时掌握农资市场动态,把握市场主体脉搏,完善巡查内容,增加巡查次数,扩大巡查层面,将市场巡查与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结合起来,重点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农产品经营者的监管。三是落实农资监管工作责任制,积极推行《辖区监管责任书》,明确并规范监管职责。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评议考核制度。不断促进农资监管工作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健康轨道。四是把依法监管作为整顿规范农资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治本措施,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加大农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等坑农害农行为,确保农资市场规范有序。
关键词: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监管问题
作者简介:胡荣尚,男,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债券市场监管研究;张强,女,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金融监管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债券市场的监管标准研究”,项目编号:751224008;教育部博士点基金(博导类)课题“系统论视角下中国债券市场监管标准研究”,项目编号:2010016111002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项目编号:71221001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3)05-0071-07
企业类债券1市场是企业直接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是债券市场的重要部分之一。近年来,我国企业类债券市场在发行规模、市场运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对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由于我国受市场体制的约束,重股轻债现象严重,使得债券市场的发展远远低于股票市场的发展,而且债券市场内部发展极不均衡,严重影响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就我国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而言,监管主体不明确、多头监管、行政化监管色彩浓重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影响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影响了我国企业类债券市场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十二五”规划中对金融市场发展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多层次结构的金融市场,积极发展债券市场,进一步提高直接投融资比例,把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提升到了一个国家战略高度。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资本市场建设,强调“建设规范统一的债券市场”。在2012年度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也认为加快债券市场的发展刻不容缓。为了建设规范统一的债券市场,积极推进债券市场改革,必须对准入条件、信息披露、资信要求和投资者保护等做严格的要求,故改革债券市场迫在眉睫。因此,根据2012年金融工作会议指引,要积极创造条件,统一准入和监管标准,建设规范统一的债券市场,完善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监管体系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监管现状
在发行市场监管方面,企业类债券需要履行不同的程序,根据债券类型不同,由不同监管部门按照不同要求进行监管。而企业类债券主要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因此,本文从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融资债务工具三方面研究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监管现状。
(一)企业债券发行市场监管现状
企业债券是最早的企业类债券品种。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展资本市场之时,全民所有制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企业债券。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1998年之前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批是分开的,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负责审批中央企业债券的发行,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行与同级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1998年之后,人民银行退出了企业债券发行监管,由国家发改委监管发行。
为了防范风险,监管当局对企业债券的发行一直实行严格的行政监管。2008年以前,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一般都在国有经济部门,发行规模较小,而且有中央企业、国有商业银行等进行担保。这种管理方式使得企业融资规模有限,企业债券发展较为缓慢。为了能够使企业债券快速发展,2008年,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改变了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企业债券不再进行强制担保,可以发行无担保债券;减少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环节,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一个环节;发行审批权部分下放到地方发改委;加快企业债券的审批时间,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融资效率。
2008年改革后,企业债券市场得到较快发展,相对于2007年1096.3亿元的发债规模,2009年企业债券发行规模达到3247.18亿元1,但规模还是相对偏小。国家发改委对企业债券审批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企业债券的快速发展。但是目前企业债券的核准环节比较烦琐。申报程序比较复杂;核准时间还是比较长;企业债券在获取发行批文前,需要就发行利率区间、承销机构资格等分别会签人民银行和证监会。
(二)公司债券发行市场监管现状
与企业债券相比,公司债券起步要晚得多,虽然1993年《公司法》就规定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进行融资,不过到2007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才正式《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因试点初期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只能在上海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发行债券进行融资,故此类债券实质为上市公司债,简称“公司债券”。2007年9月,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发行了40亿元公司债券(即07长电债)。
公司债券的发行有以下几个优点:准许一次核准,多次发行,发行公司应在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半年内首期发行,剩余的数量在一年内发行完毕;取消利率限制,债券发行价格由保荐人和发行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放宽资金用途限制,不需要与特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取消强制性担保要求,准许公司债券无担保发行;推出受托管理人制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债券的推出为上市公司打开了一条相对快捷的融资新通道,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交易所公司债券的发展,从2010年到2013年第一季度,交易所公司债券累计发行规模约为4493亿元。但还是远小于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原因可能是公司债券发行由证监会负责核准,但是未明确受理申请后的核准时间,导致公司债券核准周期相对较长。
(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市场监管现状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非金融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本部分以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为例分析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的发行市场监管标准。
短期融资券是人民银行在1989年推出的,准许各地可以发行短期融资券,规定由人民银行总行设定各地短期融资券发行额度。1993年,社会开始出现了乱集资、乱拆借和乱提高利率的“三乱”现象,人民银行不再审批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直到2005年人民银行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重启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短期融资券市场得以迅速发展。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主要有以下特点: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方式进行发行市场监管,无须审批;发行人根据需要确定每期发行期限和数量,每期发行只需在人民银行备案;短期融资券募集的资金不局限于企业债券的投资项目,可用于生产经营有关的用途。为了规范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发展,人民银行指定了各种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
中期票据是由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于2008年4月推出的,其发行采用注册的方式。可以一次注册,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发行,并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每次发行价格、发行规模和发行时间等。这种特有的发行制度使得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不仅大大促进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产品创新,而且极大程度地提高了发行效率。到2009年底,不到一年的时间,中期票据的发行规模已经超过了有二十多年历史的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截止到2013年3月底,中期票据的累计发行规模为3万多亿元,占整个债券市场份额的11%。
二、企业类债券市场发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监管(沈炳熙、曹媛媛,2010)[1]。多部门的监管体制是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到特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以往一定时期对债券市场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债券市场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这种多头监管、高度分散的监管格局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类债券市场的发展,长期以来受观念和体制等方面的束缚,也是现阶段推进企业类债券市场规范统一面临的主要障碍。这些障碍使得企业类债券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对资本市场的积极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既不利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也不利于资本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更制约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因此,必须深入研究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为促进我国企业类债券市场的有效发展消除障碍。目前,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监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监管主体不明确,多头监管问题严重
我国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监管体制存在多头监管、高度分散的问题。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和证监会三家监管机构对企业类债券市场发行进行监管。人民银行负责对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监管;国家发改委主要负责对城投债、企业债券和非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进行监管;证监会主要对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进行监管(时文朝、杨农,2011)[2]。对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来说,是面向同一类型的投资者群体发行,属于同一类型的债券。同一类型的债券由三家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就会导致监管标准不一、监管套利、监管重复等问题。
一方面,监管依据和标准不同导致监管套利。政出多门,监管标准不统一是债券市场多头监管的弊端。由于不同债券的监管主体不一致,加上监管主体之间理念不同,在监管债券时制定的监管标准和规则也会不同,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很容易引发监管套利的情况。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属于同种性质的债券,但是如果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和证监会对它们实施不同的监管准则时,有能力发债的公司或企业就会倾向于发行监管较为宽松的债券,不利于债券市场合理、正常发展,也不利于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另一方面,多头监管影响债券市场的统一。多部门监管的背景下,各个监管部门都希望自己负责的区域能够做大做强,更有甚者通过降低监管标准谋求更大的市场资源(宋逢明、金鹏辉,2010)[3]。
(二)行政化监管色彩浓重,自律管理不足
企业类债券发行主要有核准制和注册制两类审批方式。核准制和注册制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核准制是指企业只有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才能发行债券。注册制不须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批,只须依照法定程序向相应部门申请发行债券时公布企业的信息,通过向社会公众披露企业信息,并且企业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实行核准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方式进行发行监管,实行注册制。从监管的强度看,核准制到注册制行政色彩有逐渐减弱的趋势。从市场的自由化看,正好相反(洪艳蓉,2010)[4]。债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处于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因此在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监管方面,政府监管具有浓厚的行政特色。
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问世前,相关监管部门实行行政核准制审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行政化使得监管部门具有相当大的权力,可以主导和分割债券市场。行政化监管色彩浓重导致监管标准门槛过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行政核准制使得债券市场难以市场化,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效率下降。其次,核准制使得投资者利益保障机制低效运作。另外,债券发行核准人为地限制了市场的发展规模,扭曲了市场化机制,不利于债券市场的高效发展。债券发行成为稀缺资源,导致“寻租行为”和腐败的产生。近年来,在监管竞争的背景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采取了注册制,并加强了市场自律监管,但行政核准制度仍然在相当范围内继续实行。
目前,由于我国企业类债券市场相对于美国、英国等国家尚处于初级阶段,在监管过程中政府监管超越边界、行业自律缺位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虽然我国资本市场确立了市场化改革方向,要求重树管理理念,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以审批代监管、以主管代监管的现象,突出监管部门主管权,虚化功能监管,过度介入机构治理与决策,忽视自律组织在市场发展中所发挥的自我规范、自我发展、自我创新的积极作用。究其原因,还是我国自计划经济体制以来根深蒂固的行政主导思想造成的,对自律管理缺乏认识与信任。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监管重复
企业类债券由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导致适用的法律法规的依据也不相同:人民银行监管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债券的定义,在名义上适用《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而在实践中则仅适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法》和《证券法》变得有名无实;由证监会监管的公司债券适用《公司法》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类债券适用不同的法律导致债券发行条件有着显著的不同,容易导致市场混乱和监管套利。
企业类债券适用于上述的法律法规,导致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管辖范围不清、监管规则重复等问题。例如,《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关于企业债券的规定中没有理清“企业”的概念,没有明确发行企业债券的主体资格。国家发改委这几年批准的企业债券大部分都是公司制的企业发行的(朱小川,2011)[5]。而《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对公司债券进行了相关规定,使得《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与其相关规定有交叉。《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也采取与《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不同的管理办法,在内容上不一致导致这些法律法规的管辖范围不明确。我国《证券法》中规定,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监管,但是《证券法》不能解释为什么不能对企业债券进行监管,并且《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的企业债券并不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非金融债务企业融资工具(陆文山,2010)[6]。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不一导致监管规则重复。随着我国企业类债券市场的发展,原有的企业类债券发行的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发展的要求,有必要修正完善企业类债券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完善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监管的政策建议
企业类债券市场发行监管体系框架应该包括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手段和监管内容等(何德旭、王卉彤,2004)[7]。因此,为了能够完善和补充现有的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的监管体系,本文从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手段和监管内容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监管的措施,使得企业类债券市场以立法为支撑,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助于提高我国债券市场的监管效率,也能保证监管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统一企业类债券发行监管主体
企业类债券市场的监管主体指的是依据法律法规对债券市场交易进行约束和规定,维护债券市场稳定运行的机构或组织的统称。综观世界各国,出于国家文化、市场环境等因素的考虑,债券市场的监管主体一般包括集中监管和多头监管两种。美国对债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监管体制,强调立法管理的重要性,并设立独立性很强的证券交易委员会来监管债券市场;英国对债券市场实行的是典型的自律型监管,证券交易所协会对全国范围内的证券市场活动进行监管,英国债券市场发行监管是一种程序性监管,金融服务局的监管集中在债券发行的核准上;日本是由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证券的监管,并借鉴美英的监管经验对债券发行实行注册制。
借鉴美英日对债券市场的监管经验,并考虑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程度、阶段,在对企业类债券市场中监管主体进行权力配置时,本文认为应该参考国际上对债券市场的政府集中监管模式,集中对债券市场进行监管,提高企业类债券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管效率。因此,参考美英日等国对债券市场的监管模式,我国应该将监管权集中到证监会手中,明确证监会对企业类债券监管的责任,由证监会对企业类债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目前企业类债券市场中存在的多头监管、监管分散、监管重复造成的种种问题,有利于企业类债券市场向着更有效的方向发展。具体来讲,证监会应该专门成立企业类债券监管部门1,负责对企业类债券市场的发行、交易、结算进行监管。在集中统一监管的前提下,可以解决原先多头监管、重复审批等问题,不过,在证监会对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进行监管的同时,在监管部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与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监管部门经常沟通,缩小在债券市场监管方面认识的差距,能够更加有效地监管企业类债券的风险。
(二)统一企业类债券监管内涵
基于现行的发行监管机关的不同,可将企业类债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企业债券,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发行,其中企业债券包括中央企业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是非上市公司发行的中长期债券;第二类是公司债券,由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司债券一般期限在1年以上,只由上市公司发行;第三类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现阶段我国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监管体制存在多头监管、高度分散的问题。这些债券的种类性质相差不大,只是被不同的监管主体分割为不同的债券类型。而现阶段企业类发行市场的分割现实,使得不同债券市场中企业类债券品种之间的交互联系不明显,相同类型的企业债券差别性很大。
虽然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实际上是同种类型的债券,但是《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企业债券进行了定义,对“企业”这一概念没有解释清楚,《公司法》中出现了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定义相似。之后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也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了定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义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定义相似,只是主体为企业或者公司。从各个法规对这三种债券进行的定义看,三者存在明显的联系,都是针对企业来说的。许多学者对这三种类型债券的定义感到困惑,不能很好理解这三种类型债券的本质,不利于债券市场的发展和监管。企业类债券由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导致适用的法律法规的依据也不相同,使得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管辖范围不清、监管规则重复等问题,为了能够方便对这三种类型的债券进行管理和监管,以及便于学者对此进行研究,关键就是要统一企业类债券的内涵。本文把这三种类型的债券统一称为企业类债券。对企业类债券的定义为:企业类债券指的是以非金融企业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债券。总的来讲,现在市场上发行的企业类债券之间并无太大差别,本质上都代表一个企业主体的负债,主要差别只是体现在发行期限和募集资金用途上。
(三)逐步统一企业类债券发行审核制度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认为制约我国债券市场快速发展的首要问题就是行政作用过度。因此,要继续发展我国债券市场,首要任务就是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着力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管制,逐步统一企业类债券发行审核制度。
鉴于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外债券市场发行都是采取注册制形式,目前人民银行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审批上,也采取备案注册的方式,人民银行坚持市场化理念发展我国债券市场。从近几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快速发展的情况看,实行注册制有利于我国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也有利于我国市场化的进程。而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都是实行核准制,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从发行支数上看,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在2012年中约占企业类债券的23%;从发行规模情况看,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在2012年中占企业类债券的21%。发行支数和规模相对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太少,原因之一主要是企业债券核准环节烦琐,如就会签部门而言,企业债券在获取发行批文前,需要就发行利率区间、承销机构资格等分别会签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由证监会负责核准,但是未明确受理申请后的核准时间,导致公司债券核准周期相对较长。因此,从长远看,我国应该逐步统一企业类债券发行审核制度,加大企业类债券品种创新,如高收益债券、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鼓励中小企业发行各种类型的债券,才能高效、快速地发展我国企业类债券市场。
(四)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
自律组织是各国企业类债券市场监管体系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协助监管部门进行发行市场的管理工作。美国的企业类债券市场监管体系是由政府监管和自律组织相结合的方式构成的,两者相互协助,对债券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英国是自律组织管理意识较强的国家,自律组织在英国债券市场的影响力极大,作为带有自律性质的特殊监管机构,FSA负责债券市场的监管;日本和韩国的监管体系类似,为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两个层次的监管体系。
可见,在各国成熟的债券市场监管体系中,自律组织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企业类债券市场发展目前处于初步阶段,需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积极推进债券市场的改革和又好又快发展。经验证明,完善的债券市场监管体系需要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完善我国企业类债券市场的监管体系。
(五)修订完善企业类债券发行监管法律法规
只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严格的法律框架,才能为我国企业类债券市场发行统一监管标准提供支撑。关于企业类债券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多1,为了能够使得企业类债券市场快速、高效发展,必须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应该统一企业类债券的界定和内容,对企业类债券进行统一的监管,使得企业类债券具有统一的法规约束。应该加大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尽快出台新的企业类债券管理条例,这个条例能够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能够充分体现企业类债券市场改革的基本要求和方向,积极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化的发展。
另一方面,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公开发行债券,净资产方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低于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低于6000万。债券余额方面,累计发行债券不能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盈利方面,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债券风险应由投资者根据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自行判断与独立承担,不宜按政府预设的标准对号入座。以上发行条件与企业偿债能力高低并无必然联系,未来均可取消。可优先考虑撤除对企业类债券市场发展束缚最大且与企业信用风险关系不大的债券余额限制。企业债券发行利率限制始于1987年出台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是为了避免企业债券与国债争夺有限的社会资金。如今流动性过剩已经成为常态,国债投资者群体已经非常成熟,再用压抑企业债券发展的方式来保障国债市场已经没有必要了。因此,有必要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更好地促进企业类债券的发展。这种规定主要着眼于信用风险的控制,而机构投资者一般具备较为专业的信用风险判定能力,因而,这种规定对于机构投资者其实并无必要,特别是在信息披露和评级机构管理完善的情况下,就更是如此。因此,建议对面向机构发债的发行人放宽或者取消该规定。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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