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0:59:1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科学基础方法论》 方法论 比较 书评
中图分类号:B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9(a)-0202-01
近年来,国内在方法论方面的研究困境,依然和七年前北京师范大学刘啸霆教授所指出的情况相似。20世纪80年代国内的方法论热,主要是讨论科学认识方法论;当时的科学认识方法论著作,也不是从科学活动的实际出发,而是按哲学方法来划分。因为当时的科学观把科学认识论化,忽视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科学所包含的丰富内容,而认为科学只是一种知识;当时的哲学观(知识观)则往往把科学知识与哲学知识混为一谈,认为科学是分门别类的知识,而哲学则是知识的总括,进而混淆了哲学方法与科学方法的界限;当时的方法论也仅限于思维方法,而不认为是实践方法或活动方法。进入90年代,哲学认识论让位于价值论,“真理与方法”向“真理”倾斜,人们开始更多地关注实际问题而从分析转向“面对实事本身”,那些本来似乎有一定操作性的方法论,因与实际并无多大关系而遭废弃;同时,科学认识论也让位于科学价值论,学术支点开始下移,一些具有方法论特点、富有方法论探索潜力的交叉学科纷纷兴起。[1]20世纪后期,科学研究的重点发生从哲学到社会学的转向,崛起社会学也引发了方法的革命。但是,相关的方法论研究却缺乏对新出现的各种方法的系统整理,新世纪就科学的人文社会性研究则强烈表现出整合的趋势,需要从新的层次和视角出发,重建新的、具有复杂性的科学方法论范式。“这是目前方法论研究所必须面对的历史真实。”
《科学基础方法论》就是循着这样的学术惯性,在复旦大学陈其荣教授1996年10月主持申报并获批准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九五’规划基金项目”《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比较研究》课题的基础上,由厦门大学曹志平教授主笔而成。
科学基础方法论,揭示的是隐藏在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这三大基本科学类型的活动中,共同表征人类科学最基本特性的思维方式、研究方法及其实现机制。它既不同于自然科学方法论,也不同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但又构成它们最基本的部分,并使科学成其为科学。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比较研究,无疑属于科学基础方法论研究,既填补科学方法论理论研究的空白,在对比分析中,把握人类科学方法的基本特质,揭示人类科学认识的基础或者基本方法论,为在认识论和本体论上克服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的对立提供方法论依据;又通过科学基础方法论的探索,促进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实现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相互渗透、协调发展。出于这种建设性的目的,作者提出并探索科学的基础方法论,力图在把握人类科学的基本认识特征的基础上,揭示科学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方法论属性(即书中所说的基础方法论),阐述科学思维方式的基本内容,说明包含人文科学在内的科学发生、发展的基本的方法论机制,而不是全面地展开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差异性的一切方面。[2]
难能可贵的是,该书不是空谈,而是具有示范意义地,在科学基础方法论的探索中,坚持了作者认为是“以往的研究表现出这样或那样不足的根源”的两个基本的方法论原则。
(1)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比较研究,是一个属于交叉学科或跨学科研究的范畴,面临选择论证的立足点的问题:要求超越各自的领域和方法论,既不应该从自然科学(特别是精密科学)方法论出发,像实证主义那样论证它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统摄;也不应该从传统的人文主义或“人文学科”方法论出发,像浪漫主义那样为自己辩护,而排斥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方法的渗透和运用。但实质上,要避免这两种倾向是非常困难的。作者认识到,“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比较研究,本身就存在一个(该书提出的)认识主导观念的‘非中心化’问题,研究者不应该从这种或那种主导观念出发,而是要面对人类科学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实践,像科学的历史主义那样,强调对科学的历史分析与哲学的方法论研究的有机结合。”
(2)方法论的矛盾要在认识论层次展开,上升到本体论层次才能得到解决;同样,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比较研究,也不仅仅是方法论问题,而是一个涉及方法论、认识论、本体论的课题,它本质地需要一个方法论、认识论、本体论辩证统一的认识论平台。但过去的一些研究,实质上只以实证主义认识论为平台,在科学上,完全没有看到现代自然科学,特别是量子力学对经典认识图景的革命性变革,没有看到现代生命科学的崛起和系统论思维方式对自然科学认识论的意义;在哲学上,没有看到后实证主义科学哲学,和科学历史主义、科学知识社会学、解释学对逻辑实证主义的批判和发展。因此,作者提出: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比较研究,需要分析、把握人类科学的最新发展及时代精神,吸收现代哲学发展的最新成果;脱离了现代科学的发展,就不能恰当地把握科学思维方式的发展脉络,不能正确地抽象人类科学的基础方法论,也不能正确地讨论自然科学思维方式、研究方法与人文、社会科学的思维方式、研究方法的连续性和间断性。
参考文献
[1] 李醒民.科学方法丛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
[2] 艾志强.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A].刘大椿.“自然辩证法”研究述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1-45.
[3] 孙小礼.科学方法中的十大关系[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4.
[4] 刘啸霆.方法研究的转型与新方法范式的探究—— 从近期出版的几部方法论著作看方法研究的新理念[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6(12):1-4.
【关键词】哲学;基本问题;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是用科学的方法,研究人类社会的种种现象的各学科总体或其中任一学科,包括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社会科学的研究,与哲学有着生死相随的紧密联系。哲学为社会科学的研究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确立了一般性原则。哲学,作为彻底的、实践的、科学的唯物主义哲学,为社会科学研究确立了科学的一般性原则。
一、社会科学研究一般性原则的理论基础――哲学基本问题
哲学认为,劳动实践是人的本质属性,也是社会的本质属性。人在劳动实践中与自然界和其他人发生相互联系,形成社会关系,构成了人类社会存在的必要因素。社会科学把人类社会作为研究对象,实际上是研究人在劳动实践中的各种现象和问题。可见,哲学为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哲学的视野中,人的劳动实践,即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是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和规律的,因而社会科学也存在一般性原则,并且与哲学基本问题的原则一脉相承,也就是说,社会科学的一般性原则体现在哲学在哲学基本问题上科学立场。恩格斯明确指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1]因而,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所包含的内容就是社会科学一般性原则的基本内容。
1.社会科学研究的唯物主义原则。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一个方面是精神与物质的本源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分水岭。唯物主义哲学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精神是第二性的,世界的本源是物质,精神是由物质所派生的。在现实社会中,人是以劳动实践区别于动物而显示其社会存在的,人类社会存在的各种现象,从根本上说,都是人的劳动实践产生的。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这一观点:第一,生产力水平从根本上决定着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各个领域的基本状态;第二,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第三,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的主体。哲学的基本立场为社会科学树立了第一个科学的一般性原则,即唯物主义原则。
2.社会科学研究的辩证性原则。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二个方面,是如何理解世界的存在状态以及用什么样的思维方法来把握世界。辩证法认为,世界是普遍联系和发展的,世界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也不可能是静止的,而是与其他事物相互联系的,并且不断运动变化的。在哲学中,辩证法与唯物主义是统一的。虽然物质是世界的本源,精神由物质派生,但是精神反过来也会影响物质,人们的社会意识也会对社会存在起着巨大的反作用。这一基本问题反映在在社会历史中就具体体现在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上。当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时,就会对生产力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反之,当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二个方面为社会科学研究树立了第二条基本原则,即辩证性原则。
3.社会科学研究的实践性原则。实践是哲学的基础。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旧唯物主义时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2]哲学发现,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生产实践既是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过程,又是人与人之间互换活动的过程,同时还是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和观念的变换过程。[3]哲学基本问题,即思维与存在关系问题,实际上是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之上的,可以说哲学的最大特点就是其实践性。运用哲学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基本要诀就是必须从人的实践活动出发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哲学的实践特性为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了第三条一般性原则,即实践性原则。社会科学研究的实践性原则是唯物主义原则与辩证性原则统一的基础。社会科学研究的唯物主义原则强调物质对于人的意识的决定性作用、经济基础对于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中的主体地位,辩证性原则强调社会各个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而实践性原则贯穿于前两种原则之中,成为这两种原则融合统一的基础。物质与意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人民群众与社会历史,都是因为人的劳动实践而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因为人的社会存在方式就是劳动实践,没有人的社会存在就没有社会的存在,也就没有社会科学这个概念。因此,离开了劳动实践,唯物主义原则和辩证性原则就都将不存在;有了劳动实践,唯物主义原则和辩证性原则就具有统一性,统一于人的劳动实践。
二、社会科学研究一般性原则的方法论基础――世界观、历史观、整体观、发展观
社会科学研究一般性原则是哲学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指导。具体说来,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主要受到的世界观、整体观、历史观和发展观的指导。世界观是人们对整个世界即对自然、社会和思维的根本看法,历史观是世界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世界观不仅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社会科学进行研究的科学方法,而社会历史观则是社会科学研究的基础。社会科学的研究只有以正确的世界观作为选择方法的指导思想,才能坚持唯物论、排除主观先验论;才能从特殊中把握普遍性、从复杂现象中把握本质规律;才能坚持历史方法与逻辑方法的辩证统一。整体观是指从全局考虑问题的观念。作为整体的客观事物是一个有机的系统的结构体系,包含着物质多样性、丰富性。因此,作为反映这一整体性的人的观念有整体与局部、整体与层次、整体与系统、整体与个别、全面与片面等哲学范畴。社会科学的研究只能以整体之中的某一局部、某个层次或系统中的某个方面作为研究对象,但社会科学研究同时遵循着整体性原则。发展观是指物质世界的一切事物、现象及其在思维中的反映,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由旧质到新质的有规律的运动和变化过程。发展观是科学辩证法的基本观点,它是世界观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
哲学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统一。的世界观,包括历史观、整体观和发展观,为我们在社会科学研究中遵循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提供了具体的方法论指导和运用这些原理时的基本规范,实际上就从方法论上为社会科学研究确立了一般性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坚持的世界观、历史观、整体观和发展观,是坚持社会科学研究一般性原则的基本前提和方法论基础。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1995:223.
——与陈景辉先生商榷
关键词: 法律与社会科学;中国;全面客观;应然与实然
内容提要: 法律中社会科学知识的广泛运用破坏了诠释法理学所构筑的“完美“体系。《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批判》一文通过方法论的绑定批判,导致了对法律和社会科学的一种非典型性误读。法律和社会科学不是一种学术进路,而是许多进路的粗略总称。其共同特征是,用社会科学(主要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方法去揭示被传统法学的概念和教义遮蔽的法律背后的问题和逻辑。
“法律和社会科学”,即用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以及认知科学等等)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本以为其有效性及合理性早已毋庸置疑。但陈景辉先生的新作《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批判》一文(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1期,以下简称“陈文”),却基于“所有类型的‘中国概念’均不具备使得中国实践特殊性的主张得以成立的能力、所有描述中国实践的努力必然会运用价值判断、由于应然与实然之间不能相互推导”等三个方面的分析,得出了“法律与社会科学的学术努力,从一开始就是一场注定失败的悲剧”的惊人论断。尽管有辨识能力的读者阅后都会置之一笑,但陈文洋洋洒洒数万言,或多或少,还是可能会给人们(特别是学生)造成一些误会或困扰,故而有必要做出回应和澄清。笔者试图顺着陈景辉先生的三个论据,对这个问题进行简要商榷和分析,并试着理顺一下法学研究(尤其是法理学研究)的可能走向。
一、“悲剧性”结论的缘起
陈文开篇便指出,中国法学开始出现了分殊化的讨论,围绕着“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可以笼统地分为两个基本的研究取向:经验主义与规范主义,并通过注释进一步解释了规范主义的两个子类别。随后,陈文便将问题做了转化,把“法律和社会科学”的研究径路等同于经验主义,而把“规范分析法学”的研究径路等同于规范主义。这种替换和研究方法的划分,巧妙地将法律和社会科学对立起来,并将形式主义的法哲学隐藏在了以规范为主导的部门法大旗之下,“法律与社会科学”瞬间被孤立了。然而,本文所要商榷的对象,恰恰不是所谓“规范主义”(因为规范主义或者教义学本就是法学研究,尤其是部门法研究的主要方式,所以本文对规范主义并不抱有敌意),而是陈文注释中划分的第二个子类别,也就是被隐藏起来的法律形式主义,那些只关注规范分析的法理学者或法哲学家。进而,文章有必要重新界定一下陈文所代表的利益,还原一下问题的本来面目。
法律形式主义,也称为概念法学、分析法学、诠释法学或者法条主义。在这种法理学路径中,法律是一套独立的、完整的、封闭自治的规则体系,它否认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律和政治一点瓜葛都没有。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是一幅令人赞叹的精致图画。法律要强调权威、修辞和传统,其在社会中的作用被赞美乃至夸大。因此,他们把所描述的东西当成了真实存在的客观实在,形成了关于法律客观实在和政治中立的法学神话之永恒性[1]。司法判决可以从一系列自然、简单、不言自明的概念和规则,通过逻辑推理找到唯一正确的答案。审判过程也被理解成为一种纯粹理性的、演绎性的、从概念出发、用概念评判的过程。这使得墨守成规避免了创新的风险,“一刀切”也省却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麻烦[2]。由此,他们强调法律职业的而不是法律知识的共同体,并严格区分应然和实然。法学家的任务就在于识别法律和分析法律,即“法律是什么”,而“法律应当是什么”这个问题根本不属于法理学的范围[3]。
法律和社会科学并不是最近几十年间学者的创新,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法理学变革就已经开始打破两者之间的学科藩篱[4]。20世纪以来,人们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螺旋效应,自然科学地位的上升,尤其是心理学和脑科学的发展,使得社会科学兴盛异常。这些学科与法律问题联系起来,且力度增强,学科交叉成为常规,而不是例外。相反,法律人自我解决法律问题的确信却在减弱。随着法学显学地位的形成,学生质量的提升,来自于内部的质疑也越来越多。正因为如此,法律人怎样做出使人信服的解释就成为最大的问题。而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的论断为这场革命提供了新的智识资源和路径。他在《普通法》进一步解释说,“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需要逻辑,因为一个协调一致的体系需要一个确定的结果;但这并不是全部,时代的要求,主导的道德、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甚至法官与公民之间共同的偏见等种种自觉或不自觉的因素,在决定人们所应该服从的法律规则时,比三段论发挥着更大的作用”[5]。随着这些心态的变化,行为科学逐渐升温,开始更多地关注人性,并对人类的本质和道德抱着相对主义的看法,认为国家或个人都可以进行一种经验主义的研究[6]。一系列的进展似乎是对霍姆斯在《法律的道路》中所做预言的阐明和延伸,“理性地研究法律,时下的主宰或许还是白纸黑字的研究者,但未来属于经济学和统计学的研究者”。这种外部性视角,成为分歧的变奏,最终走向了一次真正激进的对形式主义的反叛。
作为法律形式主义者的唯一必要条件就是,绝对确信自己的前提以及从前提推出结论的方法[7]。继续垄断的地位,续写哈特时代的辉煌,恢复法律的自主性,是这些理论家们共同的愿望。然而,并不是法理学“无王”的时代,导致其风光不再。而是因为他们在理解和解释现代社会方面表现得不怎么样,在指导和预测现代的法律实践方面更是无法胜任。如果在以前,道德哲学家还能起到一点统合世界的作用,那么面对现在价值多元的冲突,对于解决千头万绪、矛盾重重的社会实际问题无异于痴人说梦[3]。法律形式主义者所采取的只能是鸵鸟政策,从概念和逻辑的自洽和精致中寻求些安慰,给出永远正确但永远没有什么用的答案。他们声称理论完美无缺,无懈可击,如果还有问题的话,只是你们不会用而已,就这样难题留给了司法实务部门。鉴于此,在法学理论中,所有用外部性知识干扰法律逻辑体系自洽的做法,都是不可饶恕的。或者说,只有把它从其他学科,特别诸如道德哲学和经济学这样一些深奥、充满意识形态或两者兼备的学科依赖中解救出来,才能拯救法律[7]。在完成与道德划清界限的任务后,诠释法学将目光转向了“法律和社会科学”。
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法律的地位已经在中国确立,以逻辑为主导的法律本体论主题似乎接近穷尽。如果不能找到新的清理对象,继续进行“法”的界定工作,可能面对精致的概念体系,诠释法学自身也没有什么大事可做了。进而,陈文提出“法律与社会科学是一场注定失败的悲剧”的论战口号,也就不难理解了。在陈文看来,法律的纯粹性始终是法理学问题的成人礼,证明血缘正统性是一个紧迫的任务。所以陈文并不掩饰自己的野心,声明谋求“不可撼动的优势地位”,“试图通过对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进行足够的理论反思,来间接证明规范分析法学的优势地位”[8]。然而,火药味十足并不意味着底气十足,陈文解释说,间接证明不涉及具体问题的实质主张,只为了揭示其方法论上的实质问题。但恰恰是这种前提预设,陈文潜在地回避了两个不利因素:一是形式主义本身将不出场,文章采用单向性的讨论和间接证明的办法,这样便有效避免了暴露形式主义的缺陷;二是陈文中也承认的“‘法律和社会科学’很可能在特定问题的实质主张上是正确的”的问题,用理论反思可以回避具体问题的分析推敲,从而转到了形式主义最为擅长的方法论上面来。
二、方法论的绑定批判
[关键词]图书馆学 社会科学 学科性质 实证方法
[分类号]G250
1 当前图书馆学研究方法的困境
一门学科的发展史也是这门学科研究方法的发展历史,科学知识和方法论从来就构成科学的两大部分。从1981年刘迅先生在《图书馆通讯》发表《要重视图书馆学方法论的研究》一文,开启了图书馆学方法论研究的序幕以来,我国对图书馆学方法研究如火如荼,取得了不少成就。一方面,学者引入、移植了大量的研究方法,并构筑了较为完整的图书馆学方法论研究体系;另一方面,沿着专门方法是衡量一门学科成熟的重要标志的基本命题出发,大量学者试图研究构建图书馆学的专门方法。然而,在现实研究中,图书馆学所使用的方法极为有限,对于实际工作的总结多为概括与描述,缺乏科学论证与推理,经验方法为主要方法,使图书馆学研究难免长期停留在经验总结式的感性认识水平上;而在理论构建中,研究者又似乎把理论当成纯粹思辨的产物,大多出于研究者的主观臆想而缺少经验、数据的支撑。虽然思辨方法能够把图书馆置于整个社会系统中进行理性考察,但却造成了图书馆学研究的泛化,使得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的脱节。在专门方法的研究中,对图书馆学专门方法的有无及其何谓图书馆学专门方法仍然没有取得共识,而即使大多学者赞同文献计量法与引文分析法为图书馆学的专门方法,可这两种方法在目前图书馆学的实际研究中应用的比率也比较低,并没有成为图书馆学的核心研究方法。图书馆学方法论研究的困境直接影响到图书馆学的科学性,“图书馆学是不是一门科学,至今仍然是一个问题”,我国图书馆学的科学化至今仍是一门未竟的事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方法论上的保障。那么在现阶段,图书馆学研究方法论的出路又在何方呢?
2 从图书馆学的学科定位来寻求图书馆学研究方法的出路
影响图书馆学科学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对图书馆学的学科性质定位不明,目前,学界对图书馆学学科性质的认识存在5种代表性观点,即认为图书馆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综合科学、应用科学、管理科学,信息科学。对于图书馆学学科性质的论争,笔者赞同王子舟先生的观点,即图书馆学应是一门社会科学。从科学对知识门类的划分来看,当代的科学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自然科学以自然现象为研究对象;人文科学以人的内在世界为研究对象;社会科学则以社会现象与社会规律为研究对象。显然,图书馆现象既不是纯粹的自然现象,也不仅仅研究人的内心活动。“图书是保存人类记忆的社会机制,而图书馆则是将人类记忆移植于现在人们的意识中去的社会装置”,图书馆是应社会对知识信息的需求而产生并随其发展,尽管每个人的知识信息需求不同,但图书馆知识序化与用户的知识需求是超越个人的,其一经采用,就会形成一种无形的强制力,并以一种相对稳定的形式发生作用,因而图书馆现象是独立于个人的、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社会存在,图书馆知识序化及用户知识需求机制超越个人的强制力显示了图书馆现象的社会性。
此外,对于图书馆学非科学性的认识,也在于图书馆学研究内容的局限性。侯经川先生指出“图书馆学学科名称的失当和学科定位的庸浅是这门学科难以立足的根本原因”,以机构命名的图书馆学研究长期为一种“馆内科学”,研究内容局限于图书馆内部具体的工作方法、操作技巧与工作流程,而没有真正把图书馆现象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来研究,当一门学科仅仅研究其工作技巧与规则,对这门学科的学术性质与学科地位存在怀疑也是理所当然的。“社会是图书馆的支柱,反过来,图书馆必须满足社会的要求并对其负有责任”,我们只有突破图书馆学机构研究范式,将图书馆学的注意力从内部转向外部,持续保持对图书馆作为社会机构的功能,即人的知识信息需求与满足机制的研究,深入研究图书馆的社会性,才能克服当前庸浅的学科定位,以此为基础,逐渐改变人们对以机构名称命名的图书馆学的印象,才能从学科的层面来认识图书馆现象。
3 社会科学的科学化历程与图书馆学研究方法的启示
当我们厘清了图书馆学的学科性质,把图书馆学定位于社会科学时,再看看社会科学是怎样从哲学中分离出来并成为独立的科学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时,我们似乎找到了突破图书馆学方法论困境的一条出路。
社会科学是以社会现象与社会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虽然对社会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古代,但作为专业的学术体系与学术制度的社会科学则出现在19世纪中叶。当时,社会科学的主要科学门类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都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学科地位。在此之前,人类对社会科学的研究包含在哲学中,“独立于哲学,反抗哲学,是现代社会科学建制化或科学化的根本要求和表现”,当时反抗哲学的工具就是从已成熟的自然科学借鉴而来的实证哲学或实证主义,沿着客观实证的道路去揭示和再现人类社会,“实证”是近代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实证地研究社会思想来源,可以追溯到圣西门,圣西门认为“关于人的科学迄今为止只是一门猜想的科学,为此人们应努力使人类科学具有实证性质,把它建立在观察的基础上”。社会认识的实证化倾向在孔德那里得以强化和发展,它将“实证”问题上升到哲学高度,创立“实证”哲学,孔德依据对社会现象的本质认识,提出了实证认识社会的基本方法,即:整体方法、观察方法、实验方法、比较方法、历史方法。到了20世纪20年代后,逻辑实证主义成为科学哲学的主流,逻辑经验主义以归纳推理为理论构建模式,认为科学就是能被经验所证实,而批判理性主义以假说演绎为理论构建模式,认为科学就是能被经验所证伪,虽然逻辑经验主义与批判理性主义基本哲学倾向不同,但他们都是在“理论――经验”模式下讨论问题,都以经验作为判别科学与非科学的唯一标准。
20世纪下半叶,虽然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进入了多元主义时期,但以分析的、经验的、定量的、客观的实证方法仍然是社会科学的主要方法,客观性与实证性仍然是社会科学的基本内核,“迄今为止,一体化的和实证的科学观仍然是社会科学哲学的主要思潮之一,是人们衡量社会科学是否属于科学的主要标准”,社会科学理论不仅仅是一些观念或词闻藻,而是一些可以用经验和可检验的形式加以阐述的命题。
实证,即可检验、可验证、可证实,一种观察陈述或假说只有得到足够充分的实证材料或实验结果的支持,才被认为是科学的。实证是近代社会科学认识形式的基本倾向,而“近代社会认识形式的实证化倾向,是与社会研究科学化的要
求内在相关的”,社会科学正是借鉴从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从而从哲学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科学门类。可见,在社会科学科学化的历程中,一开始并没有强调专门研究方法的运用,而是借鉴成熟的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从而实现了社会科学的科学化。芝加哥学派也是从图书馆的社会性出发,把社会学研究的实证方法引入图书馆学,强调图书馆学研究的社会性与客观性,给当时以经验技术为主导的美国图书馆学补上了“近代科学方法论”这一基础课,从而领导了西方图书馆学科学化的历程,“他们是从图书馆外部的视角选择和社会紧密联系的研究课题,并采用内容分析、田野调查、调查统计分析等社会学的最新实证研究手法分析图书馆问题。”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就已认识到图书馆研究方法的重要性,到了80年代,其研究方法体系初步形成,标志是查尔斯・H・布沙和斯蒂芬・P・哈特合著的《图书馆学研究方法》,该书的主要论点是在图书馆学研究中能够有效地运用科学方法,从观察、实验和其他有成果的研究方法中吸取系统化的知识,他们建立的图书馆学方法论体系为:实验方法、调查方法、历史方法、运筹学方法、其他研究方法。该方法体系强调的也是社会科学的实证方法,对比较图书馆学、内容分析法、图书馆用户研究等专门方法只是在其他研究方法中论及。
目前,在我国图书馆学研究中,经验描述方法为实际工作的总结方法,而理论构建方法主要为哲学思辨方法,正是这种方法的经验性与思辨性才使得图书馆学长期处于形而上学阶段,图书馆学专门方法的研究并没有使图书馆学摆脱困境。当我们把目光转移到图书馆学的上位学科来寻求图书馆学的研究方法时,这似乎是一条出路。图书馆学的理论需通过对经验数据的分析与概括而形成,并按一定程序被经验数据检验,图书馆学的观察陈述或假说,只有得到充分实证材料的支持,才能认为是正确的。叶鹰先生在论及图书馆学科学化的路径时,也提倡以经济科学、物理科学为参照学科,采用现代科学方法尤其是数理方法等实证方法,以主流科学方法和话语系统与学术界进行平等对话和交流。
4 图书馆学实证研究方法的基本内涵
实证(positive)一词,来源于拉丁文,其原意是“肯定”、“明确”、“确定”,准确性、精确性、确定性、可重复性等是“实证”的基本内涵。实证方法在具体学科中有不同的运用,在图书馆学实证研究中,蕴涵着以下基本认识取向:
4.1 尊崇科学理性
理性精神与人文精神是科学发展的两条基本线索,尽管西方对理性规定的认识莫衷一是,但作为科学精神的内在要求,理性的界定具有某些共通的规定,即理性是对普遍必然性的追寻和确认,“理性的本质不在于认为事物是偶然的,而在于认为事物是必然的”。理性作为思维能力和价值尺度的统一,应用于一定的社会客体,则转化为一种理性的方法,科学方法在本质上是合乎理性的。实证方法,就其思想渊源,则直接根源于培根的经验理性观,培根认为理性是“一种人人具有的从经验中学习的能力”。在图书馆学界,人文精神浓厚而理性精神缺乏,近代图书馆的形成、公共图书馆运动、资源共建共享、全面开放等理论和实践的成果中,都包含着深厚的人文情愫,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在图书馆理论中,人文主义、面向人的思想已构筑了一块理论基石,以人为本、人文关怀已经成为图书馆学研究的学术传统和基本价值取向。相对而言,图书馆学理性精神的追求滞后,理性是科学的内核,而科学是理性的外现,目前我国图书馆学的非科学性,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图书馆学研究中理性精神的匮乏。
4.2 尊重客观事实
孔德认为,科学的任务是拒斥那些“不能解决的”(既不能证实也不能的)问题,而是要依靠事实,借助于观察来确定事实,并发现诸现象之间经常地重复出现的联系的那些规律,以求得确切的、肯定的知识。实证方法的根本点就在于它遵循培根的“以被观察到的事实作为一切思维的基础”这一方针,社会事实是实证方法的基础,实证方法就是从社会事实出发,来研究社会的发展规律。在图书馆学理论研究中,我国一直重视对图书馆学本质的探求,众学者根据当时的社会环境及其对图书馆学的理解,形成了要素说、矛盾说、规律说、文献信息论、知识交流说、知识组织说、知识集合论及知识管理论,我国对图书馆学的本质,众人各持一端,争持不下。实证的图书馆学研究则舍弃对图书馆学本质的追求,把视线转移到用户的信息知识需求,强调事实与经验的重要,从图书馆实践工作中来选择那些与社会紧密联系的现实问题,采用社会调查、统计分析、内容分析等方法,探求用户知识信息满足机制的客观规律性。
4.3 坚持理论的精确性
“实证”意思是实在、有用、确定无疑和严谨之意,实证研究的基本特点就是把数学作为理论分析的基本工具而普遍采用。目前,在我国图书馆学理论的构建中,大多数理论都是基于研究者的主观与臆想,出于研究者的体验与理解,哲学思辨方法成为理论构建的主要方法,构筑在思辨方法基础上的图书馆学理论以想象的联系来代替现实的联系,具有高度的模糊性与歧义性,所得的结论过于抽象,这造成了我国图书馆学理论研究的虚化与范化,同时也是国内图书馆学理论与实践脱节的主要原因。而以实证方法构建的图书馆学理论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强调定性或定量的数据、研究者的客观和中立的立场,所得出的结论是具体而明晰的,一般都能用公式、数据、图形来表示,并可应用于图书馆实践。实证研究可克服当前图书馆学理论过于抽象、思辨,找到理论与实践沟通的桥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图书馆学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可见,至少在现阶段,相对于哲学思辨方法,采用精确、定量的实证方法的研究尤为迫切。
4.4 坚持理论的可检验性
可检验性是实证方法的重要特性,以实证方法推导出来的理论在原则上都是可检验的,如果一个假说不但无法接受经验的检验,而且在原则上也不可能被检验,那就不能称之为实证科学的理论,而我国图书馆学理论构建的困境在于此,即大多理论是研究者思辨的产物,既不能证实又不能证否,它只是一个封闭的理论构架,虽然自身可能逻辑自掐恰,但缺乏自我纠错机制而流于玄想。而以实证方法得出的图书馆学理论以图书馆实践为基础,或者能解释已知的实践结果,或者能预言未来可能得出的实践事实,在解释或预言中,可以把理论同实践中得出的数据相比较,从而证实理论的正确性。图书馆学理论构建应将研究者个人的知识以他人能够判断其真实性的方式认知,即坚持理论的可检验性,以理论的可检验作为自身的保护机制,这也是图书馆学获得社会承认的基本条件。
关键词:科学哲学;实证主义;后实证主义:深化
中图分类号:c5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8-0038-04
一、引言
科学哲学家拉卡托斯(Lakatos)在其名著《科学史及其合理重建》(1978)一文写道:“没有科学史的科学哲学是空洞的,没有科学哲学的科学史是盲目的”。然而,随着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出现,先前具有相同文化变迁模式的核心与边缘国家,开始朝不同的方向发展。居于从属地位的边陲国家,其知识生产部门则很难发掘出科学建构的热情,而成为为西方知识系统提供“加工维修员”的生产工厂,即使是师从西方的科学哲学留学生,也很少有人关注科学哲学主流的演变,更鲜有人对这种演变对社会科学研究中理论建构的意义做严肃的思考。另观察在台湾唱响20年之余的社会科学本土化运动,“在‘本土化’的大帽子之下,出现了许多光怪陆离的现象”,“许多主张‘贴近现象’、‘掌握事实’、‘让数字自己说话’的‘素朴实证主义者’,根本是‘连问题都不会问’”眼花缭乱的各类研究成果无法放置在一定的理论脉络中加以解释,因而变得毫无意义。在理论建构中。也出现了滥建经不起理性批判、通不过经验研究的理论模式;在质化研究中,缺乏明显问题意识及不懂得如何建立实质性理论的人,更是无法让读者对其理论产生“丰富的理解”。
无论是非西方国家的科学处境,还是本土化运动中千奇百怪的经验研究与摇摇欲坠的理论建构,归根到底,都在于对西方科学哲学理论的发展没有彻底的理解并吸收。在非两方学者扛着“本土化”旗帜游走江湖时,却不知西方科学哲学已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故作者撰写《社会科学理路》一书的目的,就在于为中文世界中专攻社会科学的研究生,提供有关西方科学哲学发展的理路梳理,“能让华文世界中科学研究工作者看清楚‘素朴实证主义’的局限。彻底了解非西方国家科学落后的根本原因,然后以之作为个人展开学术生涯的视阈,为自己未来的学术生涯奠定扎实的基础。”因此,作为致力于社会科学研究的我们,则有必要在感叹作者用心良苦之际,全面系统地把握书中所呈现的西方科学哲学的发展脉络。
二、世界观——西方社会哲学的核心
在《社》中,依照世界观所体现出的差异,作者介绍了五种研究典范共17位哲学家的重要思想。而在勾勒西方哲学发展脉络之前,作者就一般非西方国家的研究生较难理解的世界观层面进行了讨论,以便更好的使读者从世界观的角度理解西方哲学的变迁。在此,笔者也将对西方独特文化色彩中的世界观及其构成做简要介绍,此可称为进入西方哲学世界的核心。
我们所开展的各种研究,都是在不同的世界观指导下完成的。古巴认为范式是一组指引行为的基本信仰,其定义了作为解释性搬弄修理者与研究者的世界观:同时认为一个范式下通常包含四个概念,伦理(价值观)、认识论、本体论和方法论。黄光国则认为,任何一种研究取向或研究典范所主张的“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都构成了该一研究典范的‘世界观’,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而上学的预设,是由研究者的基本信念所决定的。可见,处理第一原则或终极原则问题的世界观,或说范式是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基石。
在《社会科学理路》一书中,作者首先指出所谓认识论就是一种人类认识外在世界的努力。自古希腊以来,西方哲学所关注的焦点之一即人类何以认识外在世界。西方世界中,自笛卡尔建立的“主,客”对立二元论,人们便形成将认识主体(人自身)与外在世界对立起来,加以认识的传统,并对后来的西方哲学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其次,本体论所关注的基本问题是关于现实的本质以及世界中人类的本质。在西方哲学史里,关于世界中所存在事物之本体论,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即“实在论”主张外在的客观世界是独立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观念论”则认为所谓的实在并不是独立于人的思想而存在,而是人类内在思维和外在事物交互作用的产物。正是依据这两种看法,众多思想家形成各类不同面向的理论,例如“实在论”下有朴素实在论(naiverealism)、批判实在论(critical realism)、直接实在论(directrealism)、间接实在论(indirect realism)之分。最后,方法论关注的则是获得关于世界的知识的最佳途径,具体来讲,就是研究者用什么样的方式来知晓其所关注的对象。上述三种概念共同构成世界观,而三者之间又具有逻辑上的关联。一个研究者对于方法论问题的回答,必然会受到其“本体论,认识论”立场的限制,而不能随意选择任何一种方法论。
[关键词]布迪厄;反思社会学;生成结构主义
[作者简介]平锋,厦门大学人类学研究所博士生,福建 厦门 361005
[中图分类号]B5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6―0103―03
皮埃尔・布迪厄(1930~2002)出生于法国比利牛斯-大西洋省的丹郡的一个底层中产阶级家庭。早年的布迪厄就生活在法国南部小镇德甘(Deguin)这个偏远的农村地区并说一口地道的当地方言。靠着自身的聪颖和勤奋,布迪厄先进入了波城公立中学,随后又进入了著名的、学术上筛选严格的巴黎路易-勒-格朗公立高中(1949~1951)。1951年,他进入了素有培养法国知识分子和精英的渊薮之称的巴黎高等师范学校,在那里,他准备哲学教师资格会考,同时还在巴黎文学院修课。1954年通过教师会考成为中学哲学教师。1958年应征入伍,到阿尔吉利亚为军队服务,从那里,布迪厄开始了他的社会学工作。1958年与1963年发表的两部著作――《阿尔吉利亚的社会学》和《阿尔吉利亚的劳动与劳动者》引起了知识界的关注,从而奠定了他的社会学家地位。1968年至1988年任法国国家科研中心教育文化社会学中心主任,并创办了《社会科学的研究行为》。1981年进入著名的法兰西学院执掌社会学教席,达到其学术生涯的巅峰。2000年,他被英国皇家学院授予赫胥黎奖章。
对于布迪厄的一生来说,其个人思想历程与学术旨趣是与其社会出身背景紧密关联的。由于来自法国西南的偏远外省,布迪厄被其巴黎的同辈看作“乡下人”和“外来人”,一种客观上和主观上的外在性与他异性使得他在高师学习的每时每刻,都难以遏制地感到不自在。布迪厄称这使他与法国社会的核心制度,乃至知识界的体制处于一种外在性的关系当中。以至即使在成为了法国最富声望的科学机构法兰西学院当时唯一的一位社会学教授后,布迪厄仍称自己“从未感到心安理得地做一个知识分子”,“在学术界从没有宾至如归的感觉”。
在过去30多年里,布迪厄撰写了大量著作,至少发表了343种作品,尚有大量论文至今未曾问世。已出版的著作主要有:《教育,社会和文化的再生产》(1970),《实践理论大纲》(1977),《区隔》(1979),《实践的逻辑》(1950),(学术人)(1984),《语言和符号权力》(1991)《反思社会学导引》(1992)等。“这些著作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已经跻身于战后时代最具想象力和最富成果的社会理论和经验研究之列”。然而,布迪厄却“从未要求自己生产一种有关社会世界的一般性话语”。实际上,最充分地奠定其社会学的独创性的,不是某种“已完工的作品”(opus opera-tum),而是其社会学的“做法”(modus operandi),其主要原则体现为非笛卡尔式的社会本体论、方法论上的关系主义和认识论上的反思性。
(一)非笛卡尔式的社会本体论
在本体论上,布迪厄既反对把社会看作实体性的有形结构,也反对把社会当成同自然界一样的外在于人们的纯客观对象,也就是反对将人同社会的关系简单地归结为“主体”与“客体”的二元对立。其社会学研究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就是,把社会看作是社会中的行动者及其文化的复杂交错所构成的有机生命体。在布迪厄看来,社会一方面是人与人之间、人与其所创造的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产物,这个相互关系是由各种象征性的权力网络为基础所构成的相互竞争的力的紧张关系网;另一方面,它又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所创造的文化不断地进行更新和再生产的基本条件。换言之,行动者及其文化创造了社会,而同时社会又构成了行动者生存与创造活动的基本客观条件,反过来制约着行动者的创造活动,成为行动者的生存与创造活动的前提和出发点。这样,行动者就同其社会构成了一种双重结构并处于紧张的互动之中,彼此之间既各自向对方施加影响,又深受对方的制约。用布迪厄自己的话说就是,“社会现实是双重存在的,既在事物中,也在心智中;既在场域中,也在惯习中;既在行动者之外,也在行动者之内”。
布迪厄认为,社会宇宙的结构是以两种方式双重存在的,即初级客观性(objectivity of the first or-der)和次级客观性(objectivity of the second order)。初级客观性包括各种物质资源的分配,以及运用各种社会稀缺物品和价值观念的手段;而次级客观性体现为各种分类系统和身心两方面的图式,在社会行动者的行为、思想、情感、判断等各种实践活动中,这些分类系统和图式发挥着符号范式的作用。社会事实是对象,同时也是存在于现实自身之中的那些知识或认知的对象。即,“社会确实是一个客观的结构,但同样千真万确的是,社会在根本上也是由――用叔本华那句名言来说――‘表象和意志’构成的”。这就是社会世界的双重现实本质。为此,基于一种拒绝将主体与客体、意图和原因、物质属性和符号表象割裂开的非笛卡尔式的社会本体论,布迪厄努力克服那种将社会科学要么化约为只关注物质结构的客观主义社会物理学,要么化约为只强调认知形式或次级客观性的主观主义或建构主义现象学(constructivist phenom-enology)的企图,转而采用一种能够同时包容这两种途径的生成结构主义(genetic structuralism)。因此,布迪厄的社会学是一种结构的和生成性的社会学,被其自称为“结构主义的建构论”或“建构主义的结构论”。
(二)关系主义的方法论
在方法论上,布迪厄提倡多元论意义上的关系主义(relationalism),反对唯理论主义和唯方法论主义,反对理论和实践的割裂,倡导建立一种总体性的科学。与那种声称要么结构要么能动者,要么系统要么行动者,要么集体要么个人具有本体论意义的先在性的方法论上的一元论不同,布迪厄主张关系具有首要地位。在布迪厄看来,上述这类二元论式抉择,同时也是一种实体主义或实在论的思维方式,是一种对社会现实的常识性观念,植根于我们使用的语言,它“更适于表达事物而不是关系,呈现状态而不是过程”。因此,这正是社会学必须予以祛除的。而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对立,以及对应的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和方法论上的结构主义的对立,则是受了各种政治对立和社会对立所激发的结果,忽视了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以及相互作用,而只能在两个极端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
择,是危害社会学的“毒瘤”之一。因此,社会科学并无必要在这些极端之间进行选择,因为社会现实既包括行动,也包括结构,以及由二者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历史,而这些构成社会现实的材料存在于关系之中。
关系主义的方法居于布迪厄的社会学立场的核心,但并不新颖,而是一种广泛的、“源出多门且形态各异”的结构主义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传统也可以从列维-斯特劳斯一直追溯到涂尔干和马克思。布迪厄认为,关系性方法是结构主义对社会科学的主要贡献,正是靠结构主义,才使社会科学赢得了人们的尊敬,成了占统治地位的学科。同时,这种与实体主义的思维方式决裂的关系性思维方式,引导人们根据那种将各个要素与其他要素组合起来纳入某个系统――要素只有在系统中才获得意义和功能――的关系来概括每一要素的特征。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写道:“社会并不只由个人所组成;它还体现着个人在其中发现自己的各种联结和关系的总和。”在解读马克思的历史观时,奥尔曼说:“在马克思关于现实的概念中,关系是所有单位中都不可化约的最小单位,而这恰恰是我们理解的症结所在。在马克思那里,研究主题不是只作为单一实体的社会,而是从‘关系性’的角度理解的社会。”一直试图在方法论上超越的布迪厄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他都持之以恒地运用和推广这一观念。这可以拿其社会学的两个关键概念场域和惯习(均指一些关系束)作为例证。布迪厄认为,概念的真正意涵来自于各种关系,只有在关系中,概念才能获得其意涵,场域和惯习的概念就是从关系的角度进行思考而获得的。
(三)反思性的认识论
“如果说存在着一个使布迪厄能够在当代社会理论的图景中出类拔萃的单一特征的话,那就是他引人注目的对反思性的迷恋。”从他早期在他土生土长的封闭村庄内对当地婚姻习惯所作的研究,到他对他本人作为其重要成员的学术圈的分析,布迪厄一直坚持将其科学工具转过来针对自身进行自我分析。可以说,反思性成为了布迪厄的社会学的一种基本态度。虽然布迪厄没有为如何达到一种适当的反思态度提供单一的方法论诀窍,但是在其有关重要论述中,他还是阐述了他认为进行反思的社会学研究所需要的基本方面。
在布迪厄看来,反思性是社会学研究的必需条件和特定形式,是社会科学实际运用的认识论方案。他认为,每一项社会学研究同时都要求对知识与知识的社会条件进行批评性反思,因为正是这种条件才使得研究成为可能。如果社会学是确定人类实践的社会条件的科学,那么它必须同时也是确定知识实践(包括社会学本身)的社会条件的科学。布迪厄对知识场域的分析表明,社会科学家不自觉的把特定的认识论假设与知识场域的利益转译为他们对社会现象的“解释”。只有通过“社会学的社会学”的实践,把社会学的方法运用于社会学的实践本身,才有望获得一种摆脱知识实践的社会决定因素的方法。在他看来,这一“反思性回归”响应了一种特定的迫切需要,因为“关于社会学实践的社会决定因素的社会学是摆脱这些决定因素的唯一可能的基础”。唯其如此,“社会学的社会学”即反思性是社会学必不可少的部分,是社会学认识论的一个根本性向度。
当然,布迪厄既非是第一个,也非唯一一个倡导反思性的社会学家,但是,布迪厄的反思性的独特之处就在于:首先,他的反思社会学的基本对象不是分析者个人,而是立足于分析工具和分析操作中的社会无意识与学术无意识。其次,他的反思社会学是一项集体事业,而非孤身一人的学究重负。最后,他的反思社会学是力图巩固而不是破坏社会科学的认识论保障。因此,与从根本上对客观性进行质疑的现象学、文本学及其他后现代形式的反思不同,扩大社会科学知识的范围,增强其可靠性乃是其反思性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M].李猛,李康,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论文摘要:阐述了安东尼·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的针对性,认为他的结构化理论是他的“双重解释学”的具体运用,社会整合和系统整合是其结构化理论所要给出的最终答案之一。吉登斯的理论缺乏某种系统性,给人的印象是众多概念的堆积,这些概念所形成的命题没有内在的必然性。他赋予了“结构”及“结构化”概念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含义,但没有说明这两个概念在内容与形式方面何以能够统一。
英国当代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可以说是一位划时代的社会学理论家。他提出的结构化理论,启发人们从新的视角来审视个人与社会、能动与结构之关系,在社会学研究中产生了重要的学术影响。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学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在社会学发展史上,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主要有两种相互对立的取向,即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吉登斯不满于传统社会学流派对上述关系的割裂,认为在生活世界中社会系统与个体行动是非常自然地结合在一起并形成互动,在社会学理论中不应将它们割裂开来。
一、结构化理论的针对性
要认识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必须首先了解他的“双重解释学”。“双重解释学”是吉登斯关于社会学元理论问题的一种表述,其基本涵义是:社会科学观察者必须从解释学角度掌握生活的各种描述,然后将这些描述转化成社会科学的话语范畴,这些话语范畴同时也为普通的行动者解释与掌握,并重新纳人到社会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中。
吉登斯深刻地探讨了作为结构化理论前提的社会学元理论的核心问题,即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差异性,批判了社会学中从孔德到涂尔干等人形成的“自然主义”和“功能主义”倾向,在解决生活世界与社会科学专业性世界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科学的基本性质与任务等问题上,提出了“双重解释学”。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广泛的批判、借鉴其他社会学流派以及心理学、历史学、地理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形成了他的结构化理论。“双重解释学”划清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本质差异,指明了社会科学的实践内涵及与日常生活世界的紧密的互动关系。
与自然科学的“技术性”应用比较起来,社会科学的发现似乎只具有较少的原创性。但吉登斯认为,这并不能说明社会科学较之于自然科学不重要,相反,正是因为社会科学具有本质上的实践性品格,所以它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某种持续不断的过程,因为它参与到了社会生活的反复不断的建构过程中。比如没有社会科学“主权”、“民主”等现代概念,现代国家是无法想象的。
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针对社会学传统中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努力实现二者的统一。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或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是传统社会学理论中两个相互对立的方法论研究取向。秉承孔德“社会物理学”研究理路,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应当而且能够像自然科学那样研究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他称这样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为“社会事实”(socialfact)。在迪尔凯姆看来,“社会事实”具有客观性、强制性以及社会性。而在吉登斯看来,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的二元对立思维方式及其理论传统,对社会学来说本身就是错误的,它们仅仅是哲学二元论思维方式在社会学领域里的一种深层反映。因此,这样的社会学方法论必然无法解释、说明和把握社会的真实结构,必须用一种新的社会学理论去超越上述方法论的对立。
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也是针对帕森斯、墨顿等人的功能主义社会学方法论的。他试图努力打破功能主义神话,在关注社会宏观结构中实现宏观与微观的有机整合。其实,针对社会学方法论中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二元论研究倾向,很多社会学家表示出越来越多的不满,试图用一种新的理论统一社会学二元论。同时,社会变迁的现实也需要对传统社会学方法论进行变革。
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也针对“二战”以后欧美各国社会变迁的实际。他试图超越“左”和“右”,寻求社会变迁的“第三条道路”,以真正实现现代性的自我认同。与哲学方法论所追求的形而上学不同,社会学始终关注社会现实问题,注重“经世致用”。因此,社会发展道路、社会发展模式以及社会发展动力等社会发展问题也就成了社会学关注的对象。
二、概念建构和理论批判的结果
吉登斯在《社会的构成》中将心理学、人类学、语言学等领域的成果融合起来,构建了一些具有一定解释力的概念,并在对社会学理论内部的各派理论进行大清理的基础上形成了他的结构化理论。这一过程与他的“双重解释学”思想是有内在呼应的。
吉登斯提出了结构的二重性,进一步阐明了结构和人的能动之间的互相生成的关系。结构,一方面是人类行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人类行动的中介。在这种社会实践之中,结构实现了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这就是所谓的结构化。因此,结构并不是对人的行动的一种制约,它更多的表现为某种使动性。可以看出,吉登斯是试图重新界定结构的概念,以“二元化”来代替“二元对立”,以实现社会学方法论中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统一。 吉登斯认为,个人所生活的社会本身是丰富多彩的,其中既有社会从宏观结构层面上对个体的制约,也有个体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这两者相互统一于社会有机体中。她主张抛弃个体与社会的二元论,因此行动就必定是一个核心概念。更重要的是,行动不仅仅是个体的特性,也是社会组织或集体生活的要素。吉登斯认为:“在社会研究里,结构指的是使社会系统中的时空‘束集’在一起的那些结构化特性,正是这些特性,使得千差万别的时空跨度中存在着相当类似的社会实践,并赋予创门以‘系统性’的形式。”这样一来,吉登斯就将这样两对关系化约为一对关系—社会结构与个体行动的关系,并试图在这二者之间实现架通。他主张用结构二重性代替二元论。认为行动者和结构二者的构成过程并不是彼此独立的两个既定现象系列,即某种二元论,而是体现着一种二重性。由此,吉登斯逐渐开始撩起他结构化理论的神秘面纱。他承认结构在整体上对作为个人存在的社会行动者及其行动具有某种“强制性”和某种意义上的不可选择性,但却不像涂尔干那样,强调前者对后者具有决定性的制约作用;他承认无论思考多么宏观复杂的社会问题,都要对主体以及主体的能动性有精微确切的理解,但却不像许多解释社会学家一样,一味强调个人是社会的惟一构成要素,埋头于人的具体行为、动机而不顾整个社会系统的反应。他坚持认为在社会理论中“结构”是一个必须的概念,但他关于这个概念的观点与英美功能主义和法国结构主义中的结构概念不同。英美功能主义中的“结构”概念是作为一个“描述性”术语出现的,法国结构主义是以还原的方式来使用这个概念的。他认为“结构”概念的这两种使用方法将导致从概念上模糊能动的主体。
吉登斯认为,不应该将行动看作是分散的实体。理性、动机和意图等,不是互不联系的单个行为的总和,而是一种不间断的行动流,一个我们不断地加以监控和理性化的过程。反思性指“持续发生的社会流受到监控的特征”,反思性展示了实践将能动者与结构、主体与客体联结起来的过程。人的行动是有意图的,但结果却并非是完全可以预期的,意外后果也是行动的结果。而正是存在着意外后果,才使得社会的再生产与系统的再生产有了存在的意义,保证了社会与系统生产的非复制性,同时也可以解释人类历史不断演进与社会的变迁。因此“能动行为”和“行动”的问题就在吉登斯的整个分析中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所谓社会再生产,主要指的是行动者之间的交互作用,即双方都在场的交互作用;系统再生产则是群体和群体之间的交互作用。吉登斯希望用这两者来化解微观和宏观的对立。系统整合的机制是以社会整合的机制为前提的,时空的伸延与扩展将二者联结起来。
在吉登斯看来,社会整合主要指的是行动者之间的交互作用,即双方都在场的交互作用,也就是面对面的互动,而系统整合则是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交互作用。行动者具有反思能力,社会整合就是建立在行动者的反思性监控与互动的例行化、区域化的基础上的,行动的例行化与区域化保证了跨越时空条件下社会互动的有序完成。吉登斯认为.在前现代社会中,由于时空的有机统一以及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统一,使得系统整合从属于社会整合;而在现代性社会中,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社会交往活动的扩大化,产生了时空分离以及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民族国家的兴起。在吉登斯看来,宏观社会结构的力量使得系统整合成为可能。
总之,社会整合和系统整合是吉登斯结构化理论所要给出的最终答案之一,他的结构化理论的形成是他的“双重解释学”的具体运用,即用“敏感的”概念框架来解释社会世界,而不是寻找永不褪色的规则和定律。
摘 要: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是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系统科学研究方法。当前部分院校研究生在研究方法方面缺乏问题意识、方法意识和规范的意识,且实际运用能力也比较低。对于研究生阶段的学生而言,学习其是解决学位论文撰写乃至今后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和工具问题,也是解决以上问题的关键。结合现状开展的《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课程,为加强研究生科学研究法训练提供了渠道。
关键词:研究生;社会科学研究方法;问题;训练对策
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是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系统科学研究方法。当前部分院校研究生在研究方法方面缺乏问题意识、方法意识和规范的意识,且实际运用能力也比较低。近十年来,随着研究生的招生和毕业数成倍增长,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日益成为研究生教育关注的焦点。中央从2011年秋开始在全国有关高校增设硕士生选修课《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为研究生加强科研方法的训练提供契机。
一、研究生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课的主要任务
社会科学是人类认识和改造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的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是指社会科学研究为发展和完善社会科学理论在搜集和整理社会科学实践经验数据并开展理性思维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一切途径、手段、工具和方式。[1]我国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发展一直都比较缓慢,更新也比较滞后,特别是研究生阶段的研究方法训练严重不足,没有一个完整的系统,科学性不强。
研究生阶段的人才培养是培养研究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科学研究,提升其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科研能力。而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教学的主要任务是提高研究生运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能力,提升论文写作的质量。研究生阶段的研究一般提倡实证研究,所以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实证研究方法训练,使教育对象在研究生学习阶段培养理论联系实践的意识,为以后的研究奠定扎实的基础,为社会科学发展做出贡献。
二、研究生培养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系统给国家培养输送了数百万名毕业生,他们为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十年,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研究生精英教育模式也逐渐向大规模教育模式发展,并且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也大不如前,没有上升反倒下降。武汉大学的一项调查指出,导师们对于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价结果是:1.2%的人认为有很大提高,12.1%的人认为略有提高,25.2%的人认为基本稳定,45.4%的人认为略有下降,16%的人认为严重下降。[2]
首先,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研究生中的应用基础比较薄弱。一方面,一些硕士研究生的导师所掌握的资源不足,包括纵向和横向的课题经费问题,这样就不能给实证研究提供资金支出。另一方面,导师和研究生之间处于分离状态,双方没能达成一种优势互补的和谐团队局面,研究多属于理论分析,而缺乏实证研究。其中部分导师自身对科学研究方法的掌握还不够成熟,有的甚至重理论而轻方法。
其次,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教学的欠缺。平时学习生活中在与同学交流时,大家对关于论文方面的方法问题表现出很茫然的状态,对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知之甚少,这样的问题亟待解决。比如不会选题,对研究问题的确定性偏重于依赖导师意见,难以在专业方向的领域里提出感兴趣有价值且有能力完成的论题。有的题目命名就不能过关,假命题问题严重,学生不知道如何界定研究问题,不知道什么是好的命题,什么样的命题能激发读者兴趣,什么命题有研究的潜能等等。部分论文没有研究问题,研究的视角太窄,研究目的比较含糊,将研究具体化深刻化的能力不够。虽然不能说这些不足都是研究方法学习缺乏导致的,但是只要通过这方面的指导引导,是可以改善的,并减少研究生在论文写作中做无用功无效功。
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课提升研究生研究能力的对策
1.注重提高研究生选题能力。虽然研究方法不能解决研究生在自己研究方法上选择“合适”的研究题目,但在方法训练的时候,应该在初期理解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基本问题,接着通过实际案例,引导研究生意识到哪些是合适的选题或有研究价值的选题,同时给学生一定的自,让他们自己去鉴别、分析、讨论和思考。这样,在提高学生自主选题之前,首先学会鉴别他人的选题,还能了解自己研究领域的重要刊物和相关人物的文献。比如,对于我们教育科学院的研究生来说,我们可以多读教育学报,了解教育最新动态,知晓教育最近有哪些大事、哪些问题,这对于我们选题的帮助是十分大的,而且上面的数据也是权威可靠的。
2.重点解决研究规范性问题。科学研究要遵循严格的学术规范,包括确定选题、设计研究课题、收集相关数据资料、陈述结果、安排论文结构等等,这些都有固定的格式规范要求,作为一个科学研究初探者,不仅要清楚地知晓,还要严格执行。加强研究生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训练,重要的环节就是强调学位论文的撰写必须遵循学术规范。一是了解研究程序,每一步都要有理有据;另一方面,要加深对研究方法和方式选择的适切性确定,各种研究方法要如何结合使用才能达到研究的目的,什么样的问题适合什么样的研究方法等。训练过程中首要采用的应该是研究生论文的案例分析,通过这种方法能直接有效的找出研究生科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方法欠缺点在哪里,并找到优势。从选题、研究问题、研究设计、研究分析、研究结论等方面分析研究生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规范,进行这样的训练,可以加深学生的直观理解和印象。总之,用研究生的论文进行指导训练是解决规范问题最行之有效的方式。
3.注重实践训练,从做中学。研究生阶段的学习与本科和其他阶段的学习是不一样的,研究方法的训练在深度及课时安排上不同之外,训练方法和侧重点也不一样,研究生阶段应该是掌握实际科研能力,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的研究与论文撰写上,构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有效结合。所以,研究方法训练要特别重视实践活动训练。结合课堂上的实践并安排一定强度的课下实践任务,通过自身训练,让学生在做中掌握科学研究的规范与技巧,激发其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热情。训练方式很多,可以是文献综述的写作、专题写作、调查问卷报告等,要重点关注的是在写作过程中学生研究方式的运用、问卷调查的设计、写做技能等,要想提高这些能力,都要亲自操作后才能有深刻印象。
参考文献
[1] 林聚任,刘玉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22-24.
历史唯物主义,亦称唯物史观,是哲学中关于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理论,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的社会历史观和认识、改造社会的一般方法论,其与历史唯心主义相对。
1、历史唯物主义用以观察社会历史的方法与以前一切历史理论不同。它承认历史的主体是人,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但历史唯物主义所说的人不是处在某种幻想的与世隔绝和离群索居状态的抽象的人,而是处于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发展过程中的现实的活生生的人。
2、历史唯物主义考察问题的方法明确规定,它的研究对象是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和以社会生活某一局部领域、某一个别方面为对象的各门具体社会科学不同,它着眼于从总体上、全局上研究社会的一般的结构和一般的发展规律。它的任务就是为各门具体的社会科学提供历史观和方法论的理论基础。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经济法学;方法论;方法类型;方法体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经济法学等新兴学科而言,研究方法尤为重要。事实上,经济法理论纷繁博大,千丝万缕,倘若妙法阙如,则经济法理论就会缺漏百出,凌乱难堪;惟有思虑得法,方能条分缕析,言之成理。
经济法之兴起,意在解决现代社会的诸多“复杂性问题”,由此使经济法学领域需要研究的问题亦较为特殊且复杂。经济与社会越发展,人们就越会认识到:如若研究范式依旧,学科的基本假设、基本范畴、基本共识缺失,研究方法老套,经济法研究就会裹足不前;如果整个学界不转变传统观念,不能从新视角、用新方法去展开研究,则经济法学便难有较大发展,整个法学研究之成熟与自足,亦遥遥无期。
要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但由于诸多原因,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尚微乎其微。为此,有必要先探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例如,经济法学是否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如果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则应当如何区分不同类型的方法,并作出适当的方法选择?众多不同类型的方法,如何形成方法体系?在创立方法论方面应当关注哪些问题,形成哪些共识?等等。下面就分别对上述问题展开研讨。
一、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问题
自从英国硕儒培根首创“方法论”(methodology)这一术语以来,众多哲学家、科学家都加入了方法论的研讨①[1](P15),并提出了许多著名的宏论,从而使方法论的内涵日益丰富,对于“方法论”一词也形成了多种不同理解。如或认为它是指科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因而与“方法”一词无异;或认为它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等等。就一般的方法论研究而言,方法论通常被看作各种方法的综合以及关于方法的基本理论,它以方法为研究对象,是关于方法的规律性知识的体系。[2](P8)
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理解,则经济法学方法论,就是研究经济法的各类方法的综合,就是关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的基本理论,其核心问题仍然是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过去探讨甚微,而一个学科是否有自己的研究方法,有无自己的关于研究方法的理论,正是该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无论是从方法论的积极功能出发,还是从学科的自身完善出发,经济法学界都有必要着力研究方法论问题。
从研究基础来看,目前关于法学方法论的著述已有一些②[3][4],这些著述对于经济法学研究也会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法学独有的研究方法十分有限,法学方法论的总体研究非常不足,从而会体现出突出的“非自足性”。此外,法学方法论既存的有限研究,对于传统法学研究也许较为适合,但对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经济法学研究,却不敷其用。事实上,传统法学理论,并没有提供多种有效的研究方法③,对于方法的研究,则更加不足。因此,即使是传统法学,其方法论也需不断完善,尤其应随着相关学科成果的不断出新而不断调适。
法学研究的沉闷和僵化,可谓由来已久,需要通过范式的有效转换,不断注入清风与活力,使其欣欣向荣。如果说相对成熟的传统法学尚且需要转换研究范式、更新研究方法的话,那么,新兴的尚未成熟的经济法学,就更需要结合自己的特点,不断吸纳新鲜的方法。在研究方法上要吐故纳新,应是殆无异议,但纳新亦不能随心所欲,而必须在对本学科有一定把握的基础上,有所取舍,这就涉及到方法的“借用”与“选择”问题。经济法学的研究,究竟应选择什么样的方法,或者在没有现成可用的方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建立自己的方法体系,如何形成自己的方法论,这首先就是需要面对的一个重大选择。
从研究的风险系数来看,依赖既有的方法,可能是找到了无忧的“高枕”。但是,传统法学既有的方法,本身尚在完善之中,与现代气息浓郁的经济法学似乎也并不完全匹配。尽管传统的法学研究也开始注意到相关学科的方法,如社会学的方法等,但借鉴力度似乎仍然不够,欲套用于经济法学上的一些问题,则更是咫尺天涯。既然传统法学没有给经济法学留下完全适合的方法论遗产,那就需要经济法学者另辟蹊径,创立自己的方法论,以解决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虽然这需要披荆斩棘、披星戴月、披肝沥胆,甚至要甘受垢詈,但若能偶有所得,则不仅是对法学方法论的贡献,而且其影响还会更为广远,泽被后学。因此,在方法论上,经济法学界应当本着创新的精神,选择创立更加适合于自己的方法论。
要创立适合于本学科的方法论,弥补研究方法的不足,就需要明确创立方法论的资源从何处来。
从总体上说,方法论的资源,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法学方法论,一是非法学方法论④。[5]对于法学方法论,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根据情况,有选择地“或扬或弃”;对于非法学方法论,则要根据经济法自身的特点,按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其取舍的“准据”。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资源,都离不开共同的、一般性的方法论,因而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上,有必要对“一般方法论”给予更多的关注。
所谓一般方法论,也称科学方法论,是有关各类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的理论,是关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程序、途径、手段、模式及其规则的理论体系。科学方法论不仅包括研究方法,更包括对这些方法及其相互关系的解释、说明和完善等。作为各类科学研究共通的方法论,它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而且也适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当然同样也应适用于经济法的研究。这是在学界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时不应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要创立和发展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首先需要明确经济法学可以适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才能解释各类基本研究方法之间的联系,说明各类研究方法的价值。为此,下面有必要先探讨各类方法的一般分类,进而提出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从而为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和形成奠定基础。
二、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
由于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因此,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不仅需要明确是否应创立自身的方法论问题,以及如何利用已有的方法论资源的问题,而且还应对不同类型的方法作出选择。而要选择不同的方法,就必须首先明确一系列问题,如何谓方法,方法包含哪些类型,有哪些方法在经济法研究中是可用的,可用的依据是什么,等等。
尽管对习见习闻的“方法”一词并无统一的定义,但一般都认为方法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步骤、手段或选取一定的途径、工具等。⑤[2](P3)对于方法的重要性,人们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深刻认识。事实上,现代科学的发展和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取决于方法。没有方法上的创新,就无法对当代的“复杂性问题”有更深入的研究。许多著名思想家、科学家的成功实践和著名论断,以及民间谚语等,都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方法是重要的,但在不同领域所适用的方法不可能都完全相同,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用最合适的方法、最有效的“招数”,因而需要对各种方法进行类型划分,以便于人们选择和取舍,从而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根据不同的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方法。而研究不同的方法类型及其所构成的方法体系,同样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事实上,对于方法的类型,就像对“方法”一词一样,人们的看法始终未尽一致。特别是由于分类标准不同,立基领域不同,以及思想侧重的不同,人们对于方法类型的划分也不相同(其实,分类本身就是一种方法,尤其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从方法体系的构成来看,人们通常对方法做以下几种重要分类:
其一,根据适用的学科门类,分为自然科学方法、社会科学方法、人文科学方法等(这取决于人们对于学科门类的具体划分)。其中,自然科学方法又包括数学方法、物理学方法、生物学方法等;社会科学方法又包括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政治学方法、法学方法等。如果再作出人文科学方法的划分的话,则还包括语言学方法、历史学方法等。可见,从大的学科门类上说,相关的方法还是很多的。这种分类方法也是人们通常探讨较多的。
其二,按照人类把握精神世界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哲学的方法、科学的方法(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等)、艺术的方法、宗教的方法等。其中,哲学的方法和科学的方法,对于进行具体的相关学科的研究往往更加重要。而艺术的方法和宗教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往往有特殊的意义。
其三,按照人类与世界的关系,可以分为认识世界的方法和改造世界的方法。其中,认识世界的方法尤其具有指导意义。从广义上说,认识世界的方法还可以包括表述世界的方法和评价世界的方法。此外,由于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改造世界,因此,改造世界的方法对现实有着直接的重要意义。
以上只是列举了通常人们比较重视的几种有关方法的分类,除此以外,还有多种方法分类,如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实证的方法与规范的方法;认识规律的方法和运用规律的方法,等等。方法分类的多样化,反映了方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反映了认识的非至上性。
对于上述难以把握的多种分类,也有学者尝试按照方法应用范围的大小和抽象程度的高低,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专门科学方法。[2](P45,48-50)这种分类实际上是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进而又把科学方法分为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以确定各类科学研究共同适用的方法,以及在某些专门科学上具体适用的方法。从总体上说,这种分类方法是有其积极的意义的,因而有必要对其再做分层说明。
第一,哲学方法。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其中的许多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例如,矛盾分析方法中所包含的“一分为二”的思想和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等,对于理解经济法学上的“二元结构”假设⑥[6]、对于研究经济法领域的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都很有指导意义。事实上,哲学方法在法学等各类学科研究中的应用都是非常广泛的。
第二,一般科学方法。此类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对于这些方法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有必要单独作一点说明。
逻辑方法包括比较方法、分类方法、类比方法、证明与反驳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等等。这些方法人们普遍较熟,因而在社会科学中,特别是在法学研究中,已经有了广泛应用。在经济法学研究上,上述的逻辑方法也基本上都有应用。
经验方法包括观察方法、实验方法、调查方法、统计方法⑦,以及通过假设、悖论来形成理论的方法等。这些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和统计方法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中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但是,从总体上看,它们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还不够普遍。这与法学学科本身的特点有关,尤其与传统法学研究中更多地强调对“具有稳定性的法律”的注释等有关。在经济法领域,随着相关具体研究方法,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方法的引入,诸如统计方法、调查方法等方法应当会有更多的应用。
横断学科的方法,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这“老三论”所提供的分析方法,也包括耗散结构论、协调论等“新三论”所提供的方法等。这些方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已有一定的应用,如系统论方法在社会学、政治学的研究中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信息论的方法在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法学研究中,横断学科的方法尽管已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但是深入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因此,横断学科的许多方法在法学研究上还有很广阔的适用空间,它们更有助于解决“复杂性问题”,因而对于经济法上的各类“复杂性问题”。
第三,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如语言学方法、考古学方法、力学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等等。这些方法,有的对于某些领域的法学研究恰恰有重要价值。如语言学方法对于法律解释的研究,考古学方法对于法律史等方面的研究,力学分析方法对法律主体的权力配置的研究,经济分析方法对于法律主体的成本与收益、权利配置和保护等方面的研究⑧,都颇具重要价值。
其实,上述的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是在把哲学与科学做二元划分的情况下的一种分类方法。无论是哪类方法,从分析的起点和关注的利益来看,还可以分为两类,即整体主义方法和个体主义方法。其中,整体主义方法强调整体的价值,特别是整体对部分的影响,认为整体本身是存在自身的目标的,“整体要大于部分之和”。基于整体主义的方法,看问题要从整体出发,要认识到整体对局部的重要影响力,因此在社会科学中,要看到国家对国民、社会对个人的重要作用。⑨个体主义方法则强调要从独立的个体出发,认为只有个体才有自身的目标和价值追求,强调个体对于整体的巨大影响。⑩
以上只是试图简略地厘清各种不同类型的方法,并对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略做盘点。从总体上看,各类方法无论其层次高低或适用广狭,多可以依据法学发展需要,依据经济法学的发展水平,而借用到相关问题的研究之中。如前所述,由于一般科学方法对于各类科学研究都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因而恰恰是在构建经济法方法论方面应当利用的重要资源。面对上述如此众多的方法,关键是如何作出选择和取舍,并对相关方法予以整合。
如前所述,在上述方法中,有些共通的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等,无论是法学还是其他社会科学,无论是经济法学还是其他部门法学,都不可或缺,而且事实上也一直都是基本的研究方法,因而它们应是经济法学方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属于一般科学方法的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在整个法学中的应用都还相对不够,在发蒙未久的经济法学中,更是罕见其用。特别是经验方法中的通过假设而形成理论的方法,以及横断学科中的系统论等方法,几被冷落,而它们对于新兴而复杂的经济法研究,恰恰确当而重要。因此,如若在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中将其遗漏,则不免有遗珠之憾。此外,专门科学方法中的一些方法,应视其与经济法研究的联系是否密切而作出选择。例如,经济法作为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与经济生活联系至为密切,因此,经济分析方法自有其用武之地。
此外,由于经济法的宗旨中不仅包含经济目标,而且也包含着社会目标,其有效调整会间接地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因此,经济法的研究同样应当用社会分析的方法,特别是社会学提供的一些有价值的具体分析方法。至于其他学科的一些具体方法,也都应依经济法研究的具体情况而作出选择。
可见,要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需要选择适合于经济法研究的特定方法;而要选择特定的方法,就需要在经济法研究与其他法学研究乃至社会科学研究所通用的哲学方法和逻辑方法等共通性方法的基础上,寻找某些有自己特色的研究方法,包括某些经验方法和横断学科等提供的一般科学方法,特别是专门科学方法,这样才可能在此基础上,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形成其独特的方法论。
三、方法体系与方法论的形成
前面分别探讨了是否应当建立经济法学的方法论、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等问题,这是构建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重要铺垫。
从方法体系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研究中所能够适用的方法并非固定不易,其方法体系恰恰是开放的。如前所述,经济法问题属于“复杂性问题”,对于复杂性问题必须从多个层面、多个视角去透视,所运用的方法自然也应当是多元化的。这样才能对复杂的经济法系统有较为清晰、全面的认识,才不至于“盲人摸象”。
如果把经济法系统作为整个法律系统中的一个特殊系统去进行研究,则应看到,有些方法对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研究都是适用的,这些方法可以称为“一般性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如系统方法(11)[7])、经验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统计方法),等等。此外,还有一些是在经济法研究中必须运用的、或称更有特色的方法,如广义的法律经济学方法、法律社会学方法,其中包括交易成本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博弈论、公共物品理论等所提供的各类分析方法,它们属于“专门性方法”,其有效运用,能够更好地有针对性地解决经济法所涉及到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从而能够使相关的研究更加深入。
以上各类方法,共同构成了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在该方法体系内部,一般性方法和专门性方法应当和谐共存,基本方法和特别方法应当相得益彰,以共同发挥其重要作用,体现其应有价值。而各类方法协调互补、内在和谐的方法体系的形成,则有利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有效确立和研究。(12)[7](P109)
经济法学方法论,作为以上述各类方法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体系,应依循何种线索进行深入研究,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从前述有关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的分析来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应关注以下线索和基本内容: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
依循上述线索,从经济法研究自身的特点出发,应当提出和确定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从而界定经济法研究的基本框架、前提、基础和视角;从基本假设出发,探寻经济法学上的基本研究方法,特别是在经济法学上具有特殊适用意义的,或更有独特价值的研究方法,它们对于经济法研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价值;从基本方法出发,应当再探讨经济法学研究所适用的各类方法,以及这些方法所构成的方法体系,这些方法包括各个法学分支学科普遍适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在经济法研究上具有特殊意义的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方法体系之上,还应按照方法论上的一般原则,对上述方法体系中的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关联加以明确,以通过其有机整合,找到对经济法研究更有价值的一些研究方法,实现方法创新。而依循上述线索所进行的研究,也就形成了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内容。
在研究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不仅应当探讨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等问题,而且还应当对方法整合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事实上,方法整合恰恰是经济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内容,在纷纭复杂的各类方法中,如何发现其内在联系,如何对相关的方法进行整合归类,或使其融为一体,以形成新的方法,这既是方法整合的重要目标,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价值,同时,对于重构经济法理论,推进经济法研究,也更有意义。
摘 要:图书馆学研究方法体系由方法论、研究方式、具体学科方法三个层次构成,方法论包括哲学方法论、一般科学方法论、图书馆学学科方法论三个部分,研究方式包括研究法与研究类型,具体学科方法是图书馆学专门方法,文章旨在阐述它们的相互关系和构建图书馆学研究方法体系的注意事项。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14)01-0081-03
“一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并不是该学科外在的形式,而是该学科内容的灵魂”[1],而且也是直接推动学科发展并衡量学科进展水平的重要因素和标杆。图书馆学在进行研究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套严密的方法与方法体系,并在此方面的研究上也取得了重大的进展,诸多学者积极探讨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方法体系,先后提出了“二层次说”、“三层次说”、“四层次说”、“过程论”、“实用论”、“综合论”、“定性定量说”等方法体系[2],然而,时至今日,图书馆学研究方法体系仍然有不完善之处,争议之声不时响起,本文拟对图书馆学研究方法体系的相关问题进行探索,以期抛砖引玉。
1 图书馆学研究方法体系的内涵
图书馆学研究方法是研究主体认识图书馆学这一研究对象本质和规律所采用的思路与程序,是研究主体把握图书馆学这一研究对象的途径、手段和工具。图书馆学研究方法不止一个,也不止一类,而是多层次上的,它有一定的分类与结构,并且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从而形成一个严密完整、错落有致的图书馆学研究方法。
从形式上看“方法”是单数,“方法体系”是复数,但是“方法体系”并非是“方法”的简单相加或者平面堆砌,而是一个以单数“方法”为直接素材的、富有立体质感、层次分明、相互融汇的结构性系统[3]。在学术界把它分为“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具体学科方法”三个层次,这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观点,比如:我国著名社会学学者、北京大学袁方教授指出:“社会研究方法同科学方法一样,可分为三个层次:方法论、研究方式或研究法、具体方法与技术。”[4]笔者依据这种框架将图书馆学研究方法体系也划分为三个层次,由抽象到具体依次为:方法论、研究方式、具体学科方法,并绘制成图书馆学研究方法体系图(见图1)。
2.1 图书馆学研究的方法论
“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它在研究、探索和阐释各种方法时,侧重于找出方法的理论基础,分析方法的性质、特点、作用范围和局限,研究方法的产生、发展规律,讨论各种方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探究发现新方法和运用方法所应遵循的原则等”[5]。图书馆学研究方法论从根本上关系着从事图书馆学研究的立场问题、方式和视角问题。笔者认为图书馆学方法论包括哲学方法论、一般科学方法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方法论、图书馆学学科方法论四个部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有的研究者将研究方式层次和具体学科方法层次归结为方法论体系问题,笔者认为似乎欠妥。
哲学方法论提供的是人们对于社会、自然的认识和思考,是构成图书馆学研究体系的基础。哲学提供了唯物主义物质第一性和一元论世界观,用联系和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的方法和在实践的基础上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观点,为图书馆学研究提供重要的指导作用和方法论意义的理论基础。除此之外,近些年来图书馆学也积极吸收现象学、阐释学、分析学、符号学、实证学派等哲学流派的观点,借鉴它们的合理成分指导图书馆学研究[6]。
一般科学方法论包括系统方法、信息论方法、数学方法、逻辑学的方法论。系统方法把图书馆学作为系统进行定量化、模型化和择优化研究;信息论方法通过系统方法和数理统计方法对信息获取、处理、传递和转换进行研究。数学方法、逻辑学的方法是传统的科学方法,系统方法、信息论方法是较新的科学方法,它们都是带有一定普遍意义、适用于许多领域的方法理论,为图书馆学研究提供新的视角。逻辑学中的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和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具体等思维方法和研究方法密不可分,是图书馆学研究方法的最一般的概括,是指导、建立和发展图书馆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因此也被纳入了方法论中。
社会科学方法论对图书馆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现阶段图书馆学带有较强的社会科学特性[7];图书馆学研究中积极借鉴、移植社会科学与其他学科的方法,比如:图书馆学成功移植传播学的内容分析法、计算机科学中的日志分析法,在用户研究方面移植心理学方法形成用户心理学,移植比较方法形成比较图书馆学,为图书馆学研究提供新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意义的指导作用。
图书馆学学科方法论主要是指图书馆学的各种理论在图书馆学研究中的指导地位和作用。在图书馆学理论指导下,可以使图书馆学的理论概念过渡到具体的图书馆学研究运用概念中,从而界定研究对象的范围、指标。比如:近些年来研究者以“知识”和图书馆职业为基础构建了图书馆学理论体系,为图书馆学研究提供了新途径。其实,当采用一定的图书馆学理论去观察问题、解决问题时,图书馆学理论也就具有了方法论的意义。
2.2 图书馆学研究方式
图书馆学研究方法体系的中间层次是图书馆学研究方式。如果说方法论确定了图书馆学研究的方向,那么研究方式确定了研究的路线与途径,是进行图书馆学研究时经常运用的具体形式和活动类型,是图书馆学方法论走向具体研究方法应用的中间环节。图书馆学研究基本方式包括研究法与研究类型。
不同的研究类型决定着研究程序和研究方法的选择和研究方案的制定,也决定了不同的研究方式。按照不同角度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研究类型,比如:按照研究性质划分,可以分为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按照研究目的划分,可以分为探索性研究、描述性研究、预测性研究;按照研究用途划分,可以分为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本文采取文献[8]的观点把图书馆学研究划分为规范研究、经验研究、思辨研究、实证研究四种类型。每一种类型都具有基本的元素和特定要求,比如:图书馆学思辨研究是以逻辑推导的方式进行的纯理论、纯概念式的一种研究分析,它主要在澄清基本概念、确定基本制约因素及联系方式、探讨复杂现象领域、建构理论体系等方面,图书馆本质、图书馆属性、图书馆学的体系结构等等都属于思辨研究[9],主要使用文献法、历史比较法、逻辑推理等。
这些研究类型经过人们长期的探索,形成了一个个“模块”,衍生出许多常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实验方法、调查法、案例分析法、文献法、历史比较法等等,以及为这些方法服务的辅技术,如:抽样法、测量法、统计法、图示法等。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列举的具体内容并没有穷尽所有的研究方法知识。
2.3 图书馆学具体学科方法
图书馆学研究方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是具体学科方法。具体学科方法是图书馆学专门研究方法,是图书馆学方法论、基本研究方式应用于图书馆学研究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具有图书馆学专业的特点、适用于图书馆学的研究,是科学思维方式在图书馆学的实践与应用。文献计量法、引文分析法是公认的图书馆学学科方法,文献[10]指出图书馆学专门学科方法还有文献信息处理方法,包括分类法、主题法、文摘法、文献信息检索方法等。另外,网络信息技术扩展了图书馆学研究的范畴和空间,为图书馆学研究方法论和研究方法的创新增添了新的活力,网络计量法、知识发现法是最近几年图书馆学新兴起的研究方法。
3 图书馆学研究方法体系中各部分之间关系
图书馆学研究方法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虽然它们之间有层次上的差别,但各种方法论、基本方式、具体学科方法都不是各自独立、互不相关的,而是存在着十分紧密的内在联系,共同构成了图书馆学研究方法的体系模型。
方法论是图书馆学研究方法体系的基础,其中哲学方法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最基本的方法论,决定和影响着图书馆学研究中如何去研究图书馆和图书馆学,以及选择用什么样的研究方式,而一定的研究方式又规定了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具体方法。比如:图书馆学实证论者常采用实证研究,通过数学方法、调查方法或实验方法、文献计量法,建立研究假设,收集数据资料,然后进行统计分析,这种研究程序不适合于思辨研究。思辨研究者则更趋向于使用定性的文献法,凸现研究过程的特殊性、深入性、主观性。不同的方法论及其相适应的研究基本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影响着研究者对研究领域,特别是对研究问题的选择[11]。反过来,图书馆学研究方式和具体学科方法为图书馆学方法论提供发展动力,将促进方法论本身的发展与不断完善。离开了具体学科方法,方法论和研究方式都会失去发展的基础。
4 构建图书馆学研究方法体系的注意事项
图书馆学研究方法体系应该是以方法论为基础、以图书馆学理论为指导、以逻辑科学作为自己的思维方式,不断批判地吸收自然科学方法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并且适用于图书馆学的一个相互联系的方法系统。构建图书馆学研究方法体系不能脱离图书馆学的基本原理、基本过程、结构模式以及各类方法的理论基础、操作步骤、适用范围与机制。
图书馆学研究必须以一定的理论和方法论为指导,但在研究中应遵循何种方法则是一个实践的问题,这就要对具体问题做具体分析。不同的方法论、方法具有各自的特点,也具有各自的局限性,这就需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扬长避短地选择适当的方法论与方法。
在进行图书馆学研究时,不存在一种固定模式,也没有一种预示成功的现时规定可以照搬,而必须在继承前人或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不要过于“迷恋”某一种方法论,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结合自己的思维特点与自己的方法论倾向,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研究方法,才能获得比较满意的结果[12]。
图书馆学研究方法论、研究方式和具体学科方法是一个体系,有时可以单独运用,有时可以综合加以运用,比如:在一项图书馆学实证研究里,可以综合使用案例分析法、文献计量法、调查法等等,也可以使用其中一项。图书馆学研究方法体系应该形成一个开放的体系,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创新研究方法。
5 结语
本文试图用体系化的方式展示图书馆学研究方法的框架,以体现图书馆学研究方法体系的内在逻辑性和整体性。现代图书馆学研究内容日益丰富,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促进图书馆学研究方式的变化,这都需要人们进一步研究各种方法论和方法技术要领,不断吸收其他学科方法论成果,创新研究方法,并使各种研究方法都有用武之地,兼容并包,进而建立比较完整的图书馆学研究方法体系,丰富图书馆学研究的视野,解决更多的图书馆学现实问题,更好地促进图书馆学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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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袁方.社会研究方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24-27.
一、历史回顾:量化和质化的方法论之争
19世纪后半叶到20世纪80年代,西方社会科学领域经历了一场研究“范式”和“方法论”的争执,这场争论围绕着量化和质化两种研究方法,①涉及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本体论和认识论,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理性主义和自然主义,实证主义和解释主义,标准和程序,方法的效度和信度。
争论可以追溯到早期哲学家、社会学家对于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差异的思考。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孔德和涂尔干认为社会现实真实存在,社会过程与自然过程一样都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与行动的客观过程,具有客观规律性和齐一性,社会也应该被当做事物来看待。由此在方法论上与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似,强调使用实验、操纵的程序和规则,通过一套工具和程序对客观现实进行经验性探究,对假设进行证实或证伪。②解释主义的代表人物狄尔泰则认为,以社会和历史为研究对象的那些学科19世纪前一直受到形而上学的支配,到了19世纪它们却不得不屈从于迅速发展的自然科学。狄尔泰视分离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为己任,在他看来,无论实证主义的自然主义,还是客观唯心主义的历史哲学,都无法反映社会生活和社会精神的特殊性,有意义的人类生活构成了不同于自然科学的历史学和其他精神科学的基础,人类生活的每一刻承负着对过去的觉醒和对未来的参与。因此人们认识社会生活和历史时,不是像认识自然界一样,把它们当做外部的东西,而是当做内在的东西,人们凭借着“神入”他人的内在状态而理解人类生活,“理解”成为把握有意义的人类生活和历史的基本手段。③
学者Smith对这场争论做了系统的梳理,将其大致划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由狄尔泰和其他一些研究者开始,直到韦伯试图在早期实证主义的唯心和唯物取向之间找到一条中间道路而以失败告终。这一阶段以(质化和量化)两种研究设想和程序存在根本不同的观念和近乎相互蔑视的态度为特征。第二个时期或称为过渡时期,研究范式的差异得到承认,但关注度在降低,对程序问题的强调大大增加,蔑视态度趋于缓和。此时期标志着一个全面努力的开始,即:为质化研究制定有别于量化研究的标准和程序,以使得定性研究获得同样的效度和信度。当下(指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一个时期,对于两种研究假设的关注非常少(要么这种假设被认为不再重要,或者两种方法建立在同一个假设之上的观点得到了间接的认可),二者的差异主要被局限于研究的方法和技巧领域,在态度上讲求兼容并蓄。④
在Smith等人研究的基础上,Anthony和Nancy进一步概括了100多年以来社会科学和行为科学的方法论争执,将其划分为四个主要阶段,⑤并且提供了一个大致的时间轮廓:
第一个阶段在19世纪末前一点,以量化研究范式的普及为特征。这一时期实证主义盛行,数学和统计程序用于探究、描述、解释、预测、控制社会学和行为学现象。
20世纪初是第二个阶段,在此时期出现了质化研究的研究范式。此流派的支持者抵制用传统的科学方法来进行社会观测的实证主义做法,而倡导在社会科学和行为科学领域使用解释学的方法。这一时期以量化和质化范式齐头并进为特点。
第三个阶段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晚期到60年代。此阶段产生于抵制逻辑实证主义的部分原则之尝试,见证了后实证主义的诞生。后实证主义体现了量化和质化研究范式的某种妥协,既承认现实构建、价值负载,又相信某种相对稳定的规律存在。研究者倾向于强调普遍意义上科学化的方法和具体意义上适宜化的方法论二者的重要性。第三阶段也出现了更加激进的包括后结构主义、后现代主义在内的哲学思想,它们更为强力地声称不存在客观的社会实在,现实是多元化的,而解释取则决于解释者本身。后结构主义、后现代主义及其类似的思想归结于“不兼容论”,认为量化和质化范式无法并存,支持质化研究取向独占性的优越地位。
第四个阶段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此阶段实用主义范式兴起。实用主义者向“不兼容论”纯粹方法论的支持者提出了挑战,宣称量化和质化范式既非互相排斥也非互为替代。实用主义者认为理论在量化和质化范式中同处核心地位,既认可主观取向的存在,也认可客观取向的存在,他们同时使用演绎和归纳两种逻辑方法开展自己的研究。80年代综合性研究方法大行其道,90年代出现了在研究过程的不同环节整合使用量化和质化方法的综合模式研究。由此,当下的社会科学和行为科学领域占主流的是量化、质化、实用主义三种研究范式。
这场延续百年的研究方法之争实际上并没有了结,在今天我们依然还可以看到量化-质化研究方法的对立痕迹。“量化和质化范式的基本假设造成了超越单纯的哲学和方法论争论的分歧。两个范式产生了不同的研究期刊,不同的研究基金源,不同的专家,不同的具体方法,甚至表达两者的科学语言也有不同。”⑥这种争执在近期内不会得到解决,事实上没有政治、权威等外力的施压,形而上学的争议很难获得广泛的共识。
二、缘起:对科学的不同见解
为什么西方学术界会出现这样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呢?这个问题非常值得国内学者反思。实际上在我们看来,这种争执没有太大意义,甚至难以理解。我们对于“方法”的看法一直以来都很“克制”,认为方法不过是器、术、工具、手段、途径、策略、技巧等。在这一点上,我们与后来出现的实用主义工具论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不谋而合,方法被认为天生服务于目的,宿命性地与“被利用”联系在一起。虽然在表达上我们也强调对方法和工具的重视,但总体上的态度仍然是近乎不屑的忽视,缺乏西方学者对方法的使命感和崇敬感。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国内研究者几乎是按照本能和传统在进行研究,很难感觉到方法因素的存在,更谈不上对方法的承诺、忠诚和敬畏。这不一定是坏事,但会 阻碍我们深入思考方法论的哲学意义。
为了解释争执的原因,我们还要重新审视一下“量化研究”和“质化研究”两个概念。国内学术界对于“量化研究”概念的认识相对统一,即研究者通过观察、测量、记录、统计,借助数量、频率、程度、值以及强度等工具,将研究对象分解成各种变量形式置于数据化的框架中加以描述、解释,确定各种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进一步对假设进行证实或证伪。
而对于“质化研究”,很多研究者试图给它下一个理想的定义,但很难达成像“量化研究”那样的广泛认可。这主要是由于“质化研究”所收纳的内容十分庞杂,难以把所有与此概念有关的各种观点概括于一个短语式的定义之下。从“什么是质化研究”的角度,有学者将主要的“质化研究”方法进行了罗列分类:⑦一种是资料搜集的程序或原则(访谈法、观察法、焦点团体讨论、文献法);第二种是具有综合性的、包括一些知识论或方法论的讨论(如民族志、扎根理论、历史研究、行动研究、多元方法等);第三种本身是一套社会科学理论(如符号互动、常人方法学);第四种像是一套知识论(如批判理论、现象学、诠释学);第五种则似乎是一种特定的观点(如女性主义、后现代主义)。尽管如此,研究者陈向明还是尝试着给出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定义:“是以研究者本人作为研究工具,在自然情境下采用多种资料收集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整体性探究,使用归纳法分析资料和形成理论,通过与研究对象互动对其行为和意义构建获得解释性理解的一种活动。”⑧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认识“质化研究”:(1)它遵循自然主义传统,即在自然发生的情境中去研究人的行为,而不是在被控制、纵、被修改的实验环境,“自然环境永远优先于实验室或受控环境”;⑨(2)解释性理解,以解释的方式理解社会行动,并将据此通过社会行动的过程和结果对这种活动作出因果解释;⑩(3)身体工具,即研究者在不干涉的环境下亲身去体验、观察、认知、理解研究对象;(4)长期性过程,研究者所从事的某项研究是长期的、开放的过程研究,而非短暂的、临时性的试探;(5)归纳性的逻辑,深入个案寻找一般性的结论;(6)关系平衡,时刻调整研究者和被研究者的关系,既保证避免主观干扰又能够积极探究意义、赋予价值;(7)文本形式以描述、解释性为主。
量化-质化之争从根本上看是西方实证主义与解释主义研究传统的冲突与对抗。量化研究的基础是实证主义哲学。17世纪科学革命以来,物理、化学、生物等自然学科取得的巨大进步不仅使其树立了各自的学科体系,也逐渐确立了自然科学的权威地位,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开始向以人、社会和历史为研究对象的非自然学科渗透。以孔德、涂尔干为代表的经典实证主义认为,社会与自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社会科学领域排斥自然科学方法是难以成立的,社会是自然的一部分,虽然社会现象比自然现象复杂,但是二者都是一种外在于人们情感意志的客观现象,都是可以观察、实验、对比的经验事实。科学是人类唯一认识客观世界的手段,而科学的方法只有一种,即必须遵循自然科学家在实践中所运用的研究方法。在实证主义理论的基础上定量研究方法建立了它的假设,即研究对象独立于研究者而存在,事物本身具有其内在固定的、可以重复的规律,事物的量化维度可以衡量其本质。
质化研究的基础是解释主义哲学,它的核心在于“解释”而非“证明”。艾伦·布瑞曼将定性研究的理性基础归纳为现象学、符号互动主义、理解、自然主义和个性发生学五种理论和学说。(11)与量化研究相比,质化研究强调对现实的社会建构性,强调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之间的互动关系,主张对研究对象进行解释性的理解。
Anthony等对此进行了总结:在本体论上——实证主义者相信,借助科学的原则,单个社会现实能够得到有效的、可靠的测量。解释主义者则认为,多重建构的社会现实对于不同的个体有着不同的意义,对其的解释取决于研究者的个人透视;在认识论上——实证主义者认为研究者应独立于研究对象之外,解释主义者则辩称主客体双方相互依存,质化研究者应当充分利用这种关系更好地理解现象;在价值论上——实证主义者坚持研究应当“价值无涉”,而解释主义者则认为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受研究者所影响。(12)
我们还要认识到,差异不必一定产生冲突和对抗,差异很大的思想与观点相安无事、各行其道、并存共生的情况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也是经常存在的。人文科学的研究者在考察16世纪以来自然科学所取得的进步时,感到自己的工作在理论精确性和实际效用方面,还有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方法之争一开始是以“科学”之争的形态出现的。面临自然科学的渗透,推动争论的第一个动力来自于思想家们对自己所处的研究领域遭遇质疑而产生的焦虑感。孔德的结论是:实证方法是最正确的,实证知识是最真实的,而实证社会学则是最高级的,抛弃思辨、转向实证,不仅是合乎逻辑的,而且也是合乎历史发展趋势的。(13)狄尔泰则勇敢地对“自然科学乃是包括人类世界在内的一切知识的典范”这样的主张提出了挑战,认为与自然世界迥然不同的是“精神的世界”或“意义的世界”,把握“意义”的可行方法是理解的方法,他称这样的科学为“精神科学”。(14)
如果我们忽视思想家们对自己所从事的研究的忠诚与热爱,很容易将量化-质化之争看作是对细枝末节的无谓争吵,进而对量化和质化方法采取一种想当然的模棱两可的两面态度——所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以对方法论的理性认识,不是轻率地表示肯定或否定,而是理解思想家们对“什么是科学”的界定,学习和借鉴他们严谨、认真、执着的科学精神,并在研究实践中务实地致力于提高两种方法的效度和信度。
三、启示意义:沿着哪条道路奔跑?
近年来一些中国学者提到了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学术界的研究范式或研究方法——“量化研究”和“质化研究”的争论。我们所看到的类似评介性研究大多发表于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领域的期刊上,讨论的规模 并不算大,很难说在中国学术界存在激烈的量化-质化之争。这主要是中国学术研究传统以思辨为主,实证的方法还没有被学者广泛采用,两者的差异还没有给国内学者造成足够的困扰。
在传播学界关于方法和方法论的探讨也不多见,比较有影响的、较早地关注到这一话题的研究来自于两个学者:20世纪80年代后期,祝建华先后详细地介绍了实地调查、内容分析、控制实验三种传播学研究方法;20世纪90年代中期,卜卫探讨了定性、定量、实证研究、内容分析等方法。邵培仁和廖卫民对2008年以前30年的传播学显性学术争论的文章进行了统计,发现“研究方法”和“学术规范”的争论占7.4%。(15)
国内传播学研究方法相关文献不多的原因,可能主要在于缺乏有深刻洞见的传播学思想大师,没有出现广泛关注的具体研究案例。例如我们对实证方法的关注和了解,涂尔干《自杀论》的贡献不可磨灭。一个成功的研究范例往往会在方法上影响一批追随者。
只需要粗略翻阅几本当下的传播学期刊,我们就可以发现,量化研究或标明量化的文章比例在逐渐增加,这表明学界研究方法的取向开始产生了一些变化。质化研究虽然较多,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得出这种格局是不合理的结论,质化方法本身不一定必须去挑战、去反对;量化研究较少,并不代表当前的量化方法遭遇了不公平对待,也并不是说它代表了未来研究的主要方向。因为无论是那一种方法,在本质上并没有优劣之分。虽然这听起来是老生常谈,却能够提醒我们不要把重心放在徒劳地评判哪个更优越的争辩上。“方法的有用性在于它们的使用,正像刀子的检验在于它能否切割一样,或者换句话说,理论追随着实践。”(16)
此外,在谈论某种方法之前,我们一定是已经对这种方法的概念、术语、原则、程序有所了解,并忠实地借助此方法开展了相关的研究实践,这样我们才具备了评价它的资格。“量化和质化研究的区别不在于简单的多变量数据与深度访谈、李克特量表式调查表和开放性问卷、调查和个案研究。……方法的选择意味着对被研究状况的认识,如何研究则体现了对‘研究的是什么’的假设和答案。”(17)事实上我们很难说每个研究者都深刻地理解了量化-质化内涵。“量”和“质”的概念在国内学术界有一个程式化的认识,我们很容易借鉴马克思关于“量”与“质”的辩证关系想当然地推演“量化”和“质化”的关系。
四、构建共识:科学精神的假定
过分强调量化和质化方法的差异是没有意义的。Barbara回顾争论历程,将争论点分成四个主题:主观性与客观性、系统化、量化、概化。她发现这些主题几十年来已失去了很多细节意义,不能够用它们来抓住主要的问题。“无论是在实践还是在理论的意义上,继续将注意力集中在量化和质化的问题上都不再有意义了。”(18)实际上目前学术界整体对方法论的认识倾向于温和的理性,实用主义方法在争执中逐渐占了上风,在承认具体的、适度的不同基础上,主张兼容并蓄、各取所长。
整理西方学术界方法论之争的具体观点对于国内传播学发展将会大有裨益,不过这已不是本文的主要意图,有待于更为熟悉此领域的研究者能够向前走得更远,特别是深入考证西方传播学领域是否存在明显的量化-质化对立关系这一问题。另一方面,在我们思考传播学方法论,或者就实施传播学研究而选择具体研究方法之时,研究者们需要就几个假定达成共识:
1、“传播学是科学”的假定
我们一般会习惯地理解传播学为跨越新闻学、政治学、经济学、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行为学、统计学、哲学、语言学、语义学、神经病学等学科的交叉性、边缘性、综合性学科,但没有哪一本著作会刻意地强调“传播学是科学”,大概这个观点是不言而喻的。不过在今天,再次强调“传播学是科学”的观念不仅并不过分,而且还是非常必要的。
自然科学从哲学母体成功分娩之后,社会科学(包括部分的人文科学)也一度面临着如何摆脱形而上学之束缚和自然科学之怀疑的困境,思想家和学者们为确立社会科学的合法性付出了巨大的努力。狄尔泰的“精神科学”、文德尔班的“事件科学”、李凯尔特的“文化科学”、胡塞尔的“人文科学”等等终于为研究人和社会的学科赋予了“科学”的桂冠。确立或确认“传播学是科学”这一观点,并将求真、求是、求善的科学精神自觉融入到传播学研究实践中去,以“科学之名”摆脱主观、肤浅、功利、投机、重复、低层次的研究现状,对于当下的传播学来说很有现实意义。
2、知识观的假定
孔德将人类理智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神学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和实证阶段。在神学阶段,人们以虚幻表象解释世界的本原或终极本质,形而上学阶段人们用超自然的抽象概念取代了超自然的神力,实证阶段以实证科学为知识基础,直接面向经验事实。(19)但实证的方法不等于实证主义。这一点还是要明确的。
我们假定传播学研究者已经明确了传播学所承担的独特职能以及传播学何以履行这些职能,已经明确了经验、体验(甚至先验)、感悟、感想、感言、评介、评价、评论、猜测、推想、常识等与科学知识的区别;已经明确了任意的、松散的、零乱的、片段的记述文本与规范的、严谨的、有序的、系统的科学文本的差异;已经明确了传播学知识不是对传媒组织简单的批评、表扬、建议和谋划;传播学知识不是对政府决策、政策、法律依附性的寻根、颂扬和解读;不是虚幻、神秘的臆想,不是模棱两可、令人费解的抽象概念,不是虚张声势、故弄玄虚的统计游戏。传播学研究者可能会在“科学知识究竟是什么”的问题上找不到共同的答案,至少应该先在“科学知识不是什么”方面获得共识。
3、学术作为的假定
我们假定传播学研究者学术行为的纯洁、高尚、严谨、认真,不会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不会以学术垃圾和泡沫恶意地对研究资源进行套取和挤占。科学的传播学方法可以使具体研究增值,同时也可能鼓励研究者在方法上的投机取巧。例如,学界对量化研究重视程度增加,导致这种研究方法可以成为取悦审稿人的手段,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量化研究&r dquo;实际上仅仅是使用小规模的样本进行问卷调查,然后经过简单的比例运算,在资料呈现上采用了图表的形式,基本上没有对变量关系的考证,而所得出的结论是差不多不需要借助调查即可以知道的“常识”;也可以看到一些“质化研究”成为简单、肤浅、偏见、主观的代名词。
4、量化-质化素养的假定
方法意味着特定的规则和惯例,良好的方法素养有助于我们理解“传播学是科学”这一命题。方法素养的培育比争论方法更有意义,对方法的迷信则不可取。“然而,研究者有时与他们的研究方法‘堕入爱河’,其中一些人坚持做同一类研究,即使它们已不再有理由继续下去。那些对方法论的信奉过于强烈、误入迷途的人,已基本上不再像科学家寻求创造所需知识那样所作所为了。相反,他们出于武断的理由而行事情不自禁,将方法视作目的本身。”(20)坦白地说,我们对传播学研究方法的教育投入还需要加强。
5、“研究者是自由的”之假定
方法的自由取决于研究者的自由。国内传播学研究主要受限于体制、资源和意识形态的限制,而这些都很难在短时间内通过个人努力得到改变。除此之外,更为直接地影响到研究行为的是,研究者本人对研究对象的“接近权”。当下传播学的研究主体是高校和公立研究机构的从业者、研究者,学界和业界之间冷淡的隔离状况还将持续下去,而国家资源的支持实际上使“接近权”集中在少数的学者和行政管理者手中。因此,面对诸多的困难,研究方法有时候也只能是研究者无奈的选择。
从目前学术界“从业者”的整体研究行为和现状来看,方法相比科学精神仍是次要的,只有先设定了“传播学是科学”的前提,设定了“研究者从事的研究不是学术垃圾和泡沫”,方法才有意义。但这并不是在否定传播学研究方法的重要性,因为方法只是科学研究的工具。对于当前国内传播学的研究者来讲,在科学精神之下重新去审视研究、反省方法应该是合理的选择。
注释:
①Quanitative和Qualitative:对于这两个词语国内翻译有所不同,大部分文献将其译为“定量”和“定性”(如,沃野,2005),有学者将其译为“量化”和“质化”(如,梁丽萍,2004)、“量的”和“质的”(如,陈向明,2000),还有学者译为“量性”和“质性”(如,刘可,2006),此外还有学者使用“量化”和“质性”的译法。(如,陈向明,2008)本文总体上采用陈向明博士对“质性研究”的解释,但译法上倾向于使用“量化”和“质化”。
②黄瑞琪:《社会理论与社会世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13页。转引自陈向明:《从“范式”的视角看质的研究之定位》,《教育研究》2008年第5期。
③⑩[德]韦伯著,韩水法译:《社会科学方法论(汉译本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
④Smith John K. Heshusius, Lons. Closing Down the Conversation: The End of the Quantitative-Qualitative Debate among Educational Inquirers. Educational Researcher. Annual Meeting of the American Educational Research Association, Chicago. 1985:4-16.
⑤(12)Anthony J. Onwuegbuzie; Nancy L. Leech. Taking the "Q" Out of Research: Teaching Research Methodology Courses Without the Divide Between 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Paradigms. Quality & Quantity,39(3): 269-271.
⑥Sale, Joanna E M. Lohfeld, Lynne H.; Brazil, Kevin. Revisiting the Quantitative-Qualitative Debate: Implications for Nixed-Methods Research. Quality & Quantity, 2002, 36(1): 45.
⑦李晓凤、佘双好:《质性研究方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⑧陈向明:《质的研究方法与社lwxz8.com 北京写作论文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⑨[美]大卫·A·欧兰德森等著,李涤非译:《做自然主义研究——方法指南》,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1)(14)(17)景天魁主编:《现代社会科学基础(定性与定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13)(19)刘少杰编:《国外社会学理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15)邵培仁、廖卫民:《中国新闻传播学30年学术论争的文献统计分析》,《当代传播》2009年第1期。
(16)[英]H. P. 里克曼著,殷晓蓉、吴晓明译:《狄尔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