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1:16: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科研经费税收优惠,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财务核算 问题 对策
此前,我国科研经费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但是与其他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有差异。因此,我国在科研项目经费上推出了优惠政策,最大程度地调动企业积极展开研究,促进我国企业得到进一步创新。企业科研项目在财务核算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影响着整个科研项目的进度、质量。因此,企业应当及时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帮助科研项目顺利进行。
一、企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一)科研经费预算不合理
在对科研经费进行编制时,由于没有编制科研经费预算的一套完整管理体系,导致预算当中问题较多,预算结果不合理,时常出现支出与预算具有差异的情况,另外,某些项目还出现预算计划被决算代替的情况,导致项目完成之后的数额与预算之间的数据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且由于没有对预算支出的结构进行合理的规划,还会出现任意调整预算的支出结构的现象。
(二)研发项目的立项管理薄弱
科研者在研发过程中并没有按照实际要求展开工作,立项管理较为薄弱,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不健全,对立项管理意识淡薄,缺少相应的激励与考核制度。由于项目缺少专业技术人员,导致财务部门在科研经费上不能准确进行核算。由于企业对立项管理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造成企业科研出现经费大量流失,管理不完善,设备使用率低下的情况。
(三)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企业科研实际工作中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手段相对落后,部门与部门之间没有过多的沟通与配合,未能结合实际需求细化、完善管理制度,没有及时做到共同合作,造成经费使用和管理混乱。近年来,我国虽然加强了对经费管理制度的调整,但是没有结合实际情况,过于笼统,缺乏自主灵活性,导致可操作性欠佳,可用性不大,执行力度不强,从而造成科研项目在实际工作中得不到有效的应用。
(四)企业研发项目缺乏有效的过程监控
当前,在科研项目实践中,一般情况下企业研发项目的过程监控是由企业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行。但是,由于相关管理部门缺乏对研发部门的制约和控制,从而使得相关管理部门对研发项目的监控过程无法得到研发部门以及研发人员的支持与配合,导致整个研发项目部门的监控过程只限于表面上的形式而已,并没有真正的贯彻落实。
二.企业科研项目中财务核算中的常见问题
(一)科研项目经费核算体系不规范
由于企业对经费核算体系没有全面的认知,企业科研部门对经费的管理制度研究不透彻,认识不足,导致在科研经费核算中漏洞颇多,简单的核算也变得较为复杂化。如此一来,财务部门根本无法正常跟进科研项目,也无法界定经费的支出,只需要提供凭证,即可办理报销。因此,经费使用范围扩大化,造成超标超范围的支出,资金使用效益整体拉低。
(二)研发经费的范围难以界定
由于部门之前缺少沟通性,企业研发部门人员与财务人员对研发经费的范围认识还不够全面,财务人员的认识对研发经费开支上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细致的操作。另外,企业科研经费管理缺乏规范性,统一性,导致企业科研人员没有参考标准。
(三)企业领导对科研项目财务核算不重视
企业上层领导没有重视其相关问题,目前,从我国趋势来看,研发已成为企业的主体,但是还有很多领导不了解其重要性。部门之间严重缺乏沟通性,相关工作人员在申请经费时,研发部门认为申请经费统计是财务部的事,而财务部只看依据凭证进行核算,研发部没有在相关系统中进行准确核算,又说是研发部门的事。这样一来两者之间不协调,导致经费统计难以实行。
三、企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以及财务核算的对策与措施
(一)财务核算方面的改进
第一,完善企业研发项目经费核算的管理制度,更好地认识科研经费的概念,使科研经费得到科学合理的统计与核算。由于科研项目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生产项目具有差异性。因此,需要明确科研项目发生的费用,并对其进行正确的核算。促进企业科研项目的展开,推动企业进一步发展。
第二,为进一步改进科研核算方法,需要合理有效地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宣传力度,不断提升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与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沟通,了解其部门对科研经费支出的范围以及核算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完善的核算方法,使其能单独完成相关工作内容。
第三,为加强科研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的沟通,科研部门在科研工作上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最终都要体现在一张原始凭证上。然而,财务部门不懂专业知识,只有依靠科研部门提供的凭证进行归类入账。如果科研部门提供的数据或凭证不准确,就会使得财务部门研发经费核算不准确,无法正确入账。因此,科研部门与财务部门对接的环节至关重要,不仅要规范,还要能协调运作,让两个部门减少信息沟通的障碍。
第四,企业对研发经费的核算,必须符合财政部、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首先,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其次,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研发项目,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发活动的,企业可以在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范围内集中使用研发费用。再次,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最后,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根据以上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对研发经费的正确核算。
(二)科研经费管理的改进
第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做好项目预算编制工作,并详细安排各项项目费用的支出,确保经费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对于科学技术研究人员应详细报销设备,并罗列出不同设备的型号、数量、种类,所需材料等,最后再经过采购部门以及财务部门相互合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费用预算。
第二,在编制过程中,需要提供科研项目的内容、周期、参与人员以及科研项目所要用到的相关设备、经费预算等,为企业科研项目提供更好的经费预算依据,保证科研项目启动后产生的一系列费用,能正确预算。
第三,企业实施科研项目时,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要享受税前扣除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税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以及当地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其目的在于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行为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高新企业必需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否则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促使企业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四,在进行科研项目时,如果科研经费预算做出重大的调整,企业相关人员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汇报。完善相关制度,让科研工作人员明确经费管理中的责任权利。企业相关人员凡是涉及到资金管理、资金核算等方面的问题,都应当积极处理各方面的问题,使其得到沟通和协调。另外,对科研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检查与监督,避免浪费情况的出现。这样一来,上级部门既可以及时了解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又能进一步的在检查监督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四、结束语
在企业研发管理中,科研项目管理与财务核算管理是企业最重要的一个内容,在实际科研工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针对此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对策。企业应当加强团队意识,强化各职能部门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成本核算以及经费结算的管理起到监督作用,使科研项目能更进一步规范化,为企业科研工作顺利展开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李萍.企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及财务核算若干问题探讨[J].商场现代化,2012,(34):152-152.
[2]陈卓.浅谈企业国拨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核算与管理[J].财经界,2013,(4):100-101.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技术创新
近几年来,国家为了鼓励技术创新、转化科研成果,在出资入股、个人奖励、税收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激励和优惠政策,其中税收政策涉及到技术创新工作的各个阶段,对技术创新具有重大影响。税收政策优惠并具有可操作性,极大地鼓舞了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性,一批批实用新颖、经济效益卓著的创新技术应运而生。由于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经历的几个阶段以及今后技术的进一步深化、可持续研究方面时刻与税务发生关系,因此税收上得到政策的支持更有利于保证技术创新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技术创新的实际运作中在税收方面遇到一些问题,对技术创新有所影响。
一、影响
技术创新一般要经历开发(小试)、中试、产业化生产等几个阶段。在技术创新项目开发阶段,科研实力较强的企业自行组织科研、市场经营销售等方面的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技术项目,企业给予相应的研究经费,在资金、人员、场地等方面的条件都有利于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高校作为技术创新的另一个重要源头,由于学校自身的科研体系特征,在技术创新研究起步阶段,都是由高校教师根据自己对市场需求的调查、对国外信息资料的查阅来确定自己的研究目标,然后筹措研究经费,学校不参与项目的调研和投资。目前教师科研经费来源主要靠:一是申请各类纵向科研基金,二是从企业方寻求研究资金并与企业共同享有科研成果。由于科研开发费的支出很大,研究开发失败的比例也很高,因此风险较大,企业对投资何种创新技术发展企业非常慎重,不轻易对研究项目进行投资。从目前技术创新投资风险大大高于传统意义上的投资来看,企业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更倾向于投资简单的扩大再生产(只要能获利),缺乏参与从当前看来还不能获得经济利益的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性,因此高校从企业获得研究资金投入较难。
在此阶段我国对投资技术创新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限制条件很多,如: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且其50%的超额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而当前我国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盈利企业不多,优惠政策要求技术开发费必须增长10%以上,而对经济效益欠佳的企业来说能有5%的增长都不易。因此,这些企业无法享受技术创新在税收上的优惠,而恰恰是这些企业特别需要创新技术,只有通过技术创新才能付给企业一定的造血功能,给企业输血,使它们有可能通过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大多数企业由于技术力量的原因,进行技术创新有一定的困难,应当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利用高校的科研力量进行技术创新投资,发挥高校和企业双方各自的优势,为技术创新铺平道路,高校能获得研究经费的投入,企业通过投资于新技术和高校得到税收优惠。目前由于缺乏此方面的政策,企业只注重对成果的应用,而不愿意对科技开发的资金投入。虽然一些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协议,建立技术合作关系,每年能提供一定的经费用于技术创新工作,但从总体上来说合作的规模和范围不大。
研究成果在实验室完成小试以后,对成果进行中试。中试是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或产品的桥梁,在此阶段的资金、设备、人力的投入都很大,并且实施技术成果使用的生产设备淘汰速度快,成本高,风险大。
目前我国传统的计提设备折旧费的速度根本赶不上新技术设备更新速度,创新技术投入的设备成本很难在实施阶段尽快全数收回,致使创新技术所涉及的设备折旧费偏低,产品的生产成本被降低,盈利虚增,上缴税金增多,不利于创新技术生产设备的更新。高校缺少科研中试基地,需要依靠企业在人员、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如果能在税收上给与企业在创新技术中试阶段的投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会积极参与创新技术的中试:一方面企业能通过中试得到税收优惠,另一方面企业有可能通过参与项目中试获得一项新技术。
中试成功后创新技术就有产业化的可能。实施项目产业化的方式有多种,可以把创新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由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根据我国的财会制度,技术转让费可以按年度分摊入产品成本,但不能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对企业购买实施新技术缺少税收优惠;企业也可以利用创新成果新办企业,按照我国的税法规定: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但新办企业采用创新技术的试运行阶段需要花费很多时间,资金等方面的投入也非常大,产生的经济效益非常有限。因此,新办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间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并不多,没有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在创新技术成功产业化获得巨大经济效益之后,将面临进一步发展技术、提高技术水平的问题,拥有雄厚的研究资金作保障必不可少。由于技术创新带来的巨额利润,技术升级的资金来源主要靠项目所获得的收益加以解决,税收政策的优惠与否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是否愿意进一步投资创新技术的升级,科研人员是否有积极性继续对技术加以改进,使技术更上一层楼。目前缺乏此方面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作为创新技术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其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或许因为投资成功而获得巨额回报,也可能投资失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作为创新技术研究人员从事项目的开发需要经过若干年的时间,若项目失败,研究人员将一无所获,一旦成功,个人能得到丰厚的回报,但在项目顺利实施转让之前,研究人员很难获得经济收益。对于技术投资者来说,投资成功可以得到很大的利润,同时必须承担较多的税赋,但一旦失败造成较大亏损时,不会有任何经济补偿,只能自我消化;研究人员在获得收益后,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制,因此需要支付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而实际上他的所得收益是几年劳动的成果,集中在较短时间内计算收益有所不妥,这样不利于调研人员和投资者进行创新投资的积极性。
二、对策
由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等产生很大的影响,导致税后利润产生变化,企业的收益发生波动,因此国家对投资技术创新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政策上对技术创新起步阶段予以扶持,使企业通过投资技术创新获得实惠,减少企业的技术投资风险。
为鼓励技术创新,日本规定,企业技术开发基金比上年增加的部分,按增加额的70%减征所得税。在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可以把与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r&d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作为资本性支出。1999年“r&d减税修正法案”中鼓励企业对科技的投入,政府给予一定的免税。免税的额度取决于企业实际的r&d支出,并允许企业以后一定时间逐步实现其过去未能使用和尚未用完的免税r&d额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创新投资给予一定税收减免,使创新投资的成本减少,风险降低,提高企业对技术创新投资的兴趣,使企业乐于参与对创新技术的投入。借鉴国外在技术创新投资税收方面的经验,我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税务优惠政策,如:在开发阶段对于企业的研发投资,不区分企业的盈利或亏损,都给予一定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给予技术转让费等一些技术投资一定的抵扣比例;中试阶段允许加速设备的折旧,产业化阶段降低新技术、新产品的税率,帮助创新技术在中试和大规模生产的起步阶段得到扶持;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产品或产业可以考虑在创新技术盈利的第一、二年能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收,吸引企业积极寻求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投资,使科研工作能从企业方在经费上得到一定的资助,企业能通过赞助科研而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投资技术创新得到先进的技术,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在创新技术的投资获得高额回报后,可以考虑从技术创新所获得的收益中在税前提留一定比例的技术创新发展基金,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这笔经费投入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这样能扩大创新资金的经费和来源渠道,为以后的技术进步提供资金上的保证。另外由于技术创新工作的高风险性,创新的成功牵涉到很多环节,如技术研发、生产、市场销售等等,开发创新基金的提取也可以弥补由于技术投资失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可以考虑投资再退税的方法,用项目的未分配利润再投资技术升级,可以按一定比例退税,使企业在资金的筹措上更容易,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
对于创新技术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在美国风险投资所产生的利润和亏损都直接计入投资人个人名下,不征收公司税,适用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和投资收益方面对税收应加以改进,对技术创新的投资者和研究者的收益采用较低的税率,以激励投资者和研究者投入技术创新工作。
从国家总体上看,在短时间内税收优惠政策会导致上缴税金减少,国家可能会损失一部分税收;但从长远看,技术创新为税收的增长奠定了基础,一方面积累创新资金增加了用于技术创新的经费,为新技术的可持续发展研究提供资金上的扶持,国家整体的技术创新资金增长;另一方面随着技术进步,企业的技术或产品的附加值会提升,经济效益相应提高,获得的利润能呈现大幅度的上扬,上缴国家的税金必然上升,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大有益处。综上所述,切实从技术创新工作各个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出发,在税收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让税收优惠成为推动技术创新的基本手段,以促进所有企业自愿进行技术创新,得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使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能获得最佳的效果。以利于技术创新能持久发展,为国家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2002年注册会计师辅导材料。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关键词: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政策
一、 发达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经济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趋势下,美、日、欧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竞相凭借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下,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工业、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科技进步基础上的产业结构转型,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技术进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政府财政在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在发达国家,在每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技术政策,并通过研发补助金、委托费和政策性融资等财政手段确保产业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推动本国的科技进步,西方发达国家都特别注重加大对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国、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财政投入占当年全国r&d总投入的比重分别为27%和22%。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用于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经费每年都维持在10多亿美元的水平。根据经济成长、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所处阶段的不同,西方国家财政对科技进步的支持的范围和手段也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发展初期,财政一般主要通过补助金、开发委托费、政策性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形式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政府财政政策的重点主要转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政府通过资助各种基金会、研究院所和产学研联合体等进行产业技术开发,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技术进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环节上,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如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意向,向民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购买企业债券,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补充融资和奖励。在西方国家,财政对技术进步的扶持和引导,一般都是以项目为核心,以客观标准为尺度,实施非专向性补贴政策。
二、 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具体优惠政策
在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国家都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美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手段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与方式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相结合,将对科技开发的重视与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法国政府规定,凡研究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仅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通过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和培训费及有关技术革新计划资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如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以从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并对新产品的中间实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在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三大税种上。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公司所得税作为科技优惠的重点。在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实施优惠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科技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中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将中、低技术向我国转移,在部分领域,高端技术也开始向我国转移,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将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制造业转移到中国。从我国国
内企业的现状来看,整体技术水平还较为低下,受技术开发力量、技术开发经费等的制约,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还相对弱小,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三、 发达国家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 要充分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保持原有的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的同时,应逐步建立一个以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向研究型机构的r&d活动提供财政资助和特别财税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模式。3年过渡期满后,政府贷款利率或贴息水平必须控制在wto相关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财政的资助必须是非专向性的,并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术开发活动成本的50%。 2. 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鉴于长期以来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严重不足,可以考虑规定一些硬性的指标,要求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财政收入的比重必须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安排的科技经费要集中用于加快发展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以推动新兴产业的崛起,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国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使传统产业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经费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严格的招投标制和课题负责制,确保政府科技经费的有效使用。同时,政府科技经费的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基础性研究,政府应实行无偿投入,应用研究及实验发展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坚持有偿使用为原则,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贷款的方式向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及其他机构提供资金,这些相应机构必须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转化的收入来还本付息。
3. 财政扶持项目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政府财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运用财政扶持和引导技术进步必须要突出重点,讲求效率,而不能遍地开花。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技术改造项目应重点选择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公益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竞争性产业。
4.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支持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证。政府财政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投融资及政府采购等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可从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及其他服务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5. 必须通过各种财税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在财政政策手段的运用方面,首先必须充分运用好财政贴息这一手段。高新科技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对这一领域,除国家进行少量的直接投资外,可以借助于财政贴息杠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该领域。财政贴息向高新科技产业适度倾斜,加大对该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并相应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使整个产业结构能从低级化状态向高级化状态转化。在传统产业部门,通过财政贴息手段的运用,使企业在技术改造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能够以国家信用作支撑,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充分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6. 必须改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能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除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外,应对高科技产业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实行适度倾斜,使高科技产业增值税整体负担率能大幅度降低。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改变目前进出口环节大面积实施税收优惠的做法,应只局限于对高新技术及设备的进口,视不同的情况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特别是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要尽快统一。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充分体现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可实行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运用减税、免税、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直接税做优惠的同时,更要特别关注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税收低免、投资抵免、税收饶让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的运用,实现科技税收优惠方式的多元化。
7. 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作用。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实施,政府采购规模将越来越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也将日益扩大,相应地政府采购活动对国民经济总量及国民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为了扶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在政府采购方面,必须尽可能地多采购本国产品,对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倾斜。只有在国内不能提供或技术性能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采购外国生产
的产品。
参考文献:
1.刘群,李倩.发达国家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经济日报,2002-11-19.
2.刘建民.加入wto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选择.财政研究,2002,(6).
关键词:军工科研项目 财务管理 问题对策
军工科研项目是指国防科工局安排使用财政科研经费的国防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财政拨款和其它配套资金。军工科研项目财务管理,实质就是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发挥财务管理的积极作用,保证军工科研项目研究顺利开展,意义重大。目前,相当部分军工科研单位在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严重影响科研项目的开展和结题验收。本文重点就如何规范军工单位财务管理问题展开论述。
一、军工科研项目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军工科研单位多数存在重技术、轻管理的问题。在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上,还存在如下不足:
(一)经费预算不合理。项目任务书由项目组技术人员编写,经费开支预算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导致项目执行时,经常出现项目费用分布不合理的情况。为了使经费开支与任务书保持一致性以利于顺利通过验收,财务人员只能在后期帐务处理上进行了项目间调账、串用、挪用、虚列支出等“技术处理”。
(二)经费使用监管缺失。事前未能对经费项目开支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事中不能严格划分各个科研项目之间的支出,存在不同研究项目之间混支、不能合理分摊间接费用的现象;事后缺乏对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进行计量、管理等情况;财务风险较高。
(三)忽视过程记录。项目组没有做好工时记录、物品领用登记等基础工作,造成财务部门难以合理分摊、归集费用。项目验收审计时,只能临时调账、核销经费,造成账目混乱。
(四)人为选择财务制度现象普遍。国防科研项目要求按照《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进行核算,而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又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同一单位执行两套不同制度。
(五)在取得军工科研经费和享受研发税收优惠之间左右为难。军工科研经费执行的《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与税务机关对享受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口径不一致,使科研单位在财务核算上既要顾及项目的管理制度,又要顾及税务政策,往往出现账目混乱、科研经费核算不规范的情况。
二、加强军工科研项目财务管理的对策
军工科研单位实行预算拨款、决算核销的财务管理体制。针对上述问题,可从以下三个环节入手解决:
(一)构建良好财务平台,做好科研项目的事前控制工作。
1.加强学习,健全制度。军工科研单位应在《企业会计准则》、《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的统帅下,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经营机制、管理要求、资金流动、人员配置等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为做好科研项目管理的事前控制提供政策保证。
2.专人负责,归口管理。为防止出现条块分割、各自为政、人人参与、无人负责等局面,财务部门应指定人员对各个科研项目开支情况、资金使用程度进行归口管理、跟踪,为项目的及时有效管理提供保证。
3.提前介入,加强审核。在科研项目立项申报阶段,由有经验的财务人员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参与任务书中经费开支预算部分的编写。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项目预算的审核工作,杜绝预算编制的随意性,保证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加强培训、完善基础工作。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项目组人员的财务意识,做好项目的工时登记和原材料的领用登记,以便于合理分摊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做好基础工作。
(二)加强科研经费使用过程监管,做好事中控制。
1.完善财务的建帐工作,保证科研项目单独建帐,单独管理。通过财务软件的辅助核算、建立三级辅助帐等方式,在帐务处理上实时保证科研项目独立成帐,专款专用,以利于项目管理和项目验收。
2.提高审核把关能力,保证项目开支合规合法。从发票审核入手,确认费用开支的真实性。根据任务书的开支预算,严格按计划列支,防止对科研经费的挤占挪用。对客观原因造成开支不符合计划预算的,应提请经费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再报销。
3.完善成本核算,合理分摊项目间接费用。财务部门应统一口径,做好科研项目与生产经营之间、各个科研项目之间、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的归集费用和成本划分,合理分摊间接费用。
4.定期考评,及时跟进项目开展。对各项目定期分析考评,将项目考评情况反馈给项目负责人,帮助项目组及时了解经费开支进度,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的合理推进。
(三)加强项目形成资产的后续管理、注重项目的财务分析,加强项目执行情况的内部审计,完善项目的事后管理。
1.加强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的管理。科研项目结题后,往往形成专利权、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财务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对无形资产进行备查登记;对无形资产产生的价值及时进行核算,防止无形资产发生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对科研资金的运转情况、科研经费的收入及支出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判断项目资金运转是否合理,收入及支出是否相匹配,项目经费支出结构、数额与预算是否相适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指导以后工作。
3.做好科研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进一步分析。从项目的经费投入大小、时间耗费长短、任务完成优劣、获得成果水平高低等诸因素着手,对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程度、科研人员的培养情况、科学技术新领域的开拓和学科的发展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价,确定本单位的研发优势,增强单位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4.发挥内审作用,加强项目执行情况的内部审计,完善项目财务管理。重视内部审计对项目执行情况的审计,发挥审计堵漏纠弊的作用,提升项目的运行质量,促进单位的财务管理及制度建设更趋于规范和完善。
(1)高校税收制度的系统化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高校收入呈多元化渠道,既有财政拨款和免税的事业性收费,又有科研、培训、社会服务等应税收入,涉税情况日趋复杂。高校作为税收主体,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尚未系统化,相关的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营改增”以后,大多数研究型高等院校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均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是对于科研经费而言,政策规定的开支渠道主要是调研经费、会议费、差旅费、资料费、小型办公设备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微乎其微,无形增加了税收负担。另外,当前有的省份将高校确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也有的省份按收入规模将高校确定为一般纳税人,这种差异体现了当前高校税收政策系统性欠缺,也造成了税收负担的不公平。
(2)财务人员税务能力偏弱。
长久以来,我国高校享受众多的税收优惠,大多数业务属于免征范围,财务人员纳税意识普遍薄弱。同时,涉及高校的相关政策多以部门规章加以规定的,如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规章加以规定;而面对高等院校教育改革的新动向,税收政策的出台又显仓促,多以通知或补充通知的形式出现,难以与高校的财务核算体制相匹配,提高了高校涉税处理的难度。
(3)会计核算制度的衔接问题。
伴随着(财会〔2013〕30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颁布后,在高校会计核算上引入了权责发生制理念,但是高校会计核算仍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状况并未改变。无法核算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情况,高校在收付实现制下提供的财务信息同以权责发生为主的税收体制无法很好衔接。按照现行规定,高校科研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但实务工作中,高校的科研经费到账时,通常按收付实现制全额计入科研事业收入。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少则1年,多至3~5年,科研经费的开支也发生在多年内,而且当前高校的科研项目成本核算未实现全成本核算,诸如与日常业务共用的固定资产折旧等项目难以计入,由此造成对科研收入计税的困惑。
(4)税收征管部门对高校认知有待加强。
税务机关对于高等学校作为一个纳税主体的重视程度不够,税务人员高校会计核算制度了解不足,对高校纳税人的涉税培训工作有待加强。
2.降低高校税务风险的建议
降低高校的涉税风险,需要内外两方面共同努力,一方面尽快完善外部的税收征管政策,创造明晰的税收环境,另一方面要注重挖掘高校内部的潜力,强化制度建设,提高高校自身的涉税处理能力。
(1)完善税收征管政策,解决税收与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
针对当前高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税务部门应尽快形成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形成具体规定。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营改增”后高校纳税人的身份认定问题;高校所得税应税项目会计核算的规范问题等。
(2)挖掘自身潜力,健全相关工作规范。
高校财务人员要关注财税政策,提高纳税意识。积极参加税务部门和会计主管部门对高校财务人员开展税收法规培训,建立好税收知识后续教育机制。同时,高校应加强日常纳税管理工作,规范会计基本工作:做好各种票证管理,从源头区分应税和非应税收入;设置纳税备查簿,对一些小税种做好登记备查;做好免税备案工作;加强收入管理,区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在日常核算中尽量完善会计核算体系,避免涉税违规风险。
(3)积极推行高校总会计师制度
关键词:教育税收;民办教育;探讨;建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以下简称《促进法》)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但从目前来看,民办学校并没有完全享受与公办学校税收上的同等待遇,仍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民办学校税收问题
(一)对收费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范畴的民办学校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以下简称《教育税收政策》)中规定:“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按该规定,民办学校其收费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范畴,就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绝大多数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由于没有纳入到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这则规定实际上将民办学校排除在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畴之外,这与《促进法》中规定的捐资举办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相矛盾。《促进法》并没有明确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先决条件。由于民办学校并没有获得财政性资金,要求他们将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更不能以此作为不给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理由。将民办学校的收费纳入到财政预算管理范畴,除了能加强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外,不仅增加财政部门核算手续,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办学校资金使用。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分类标准不同
《教育税收政策》中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规定是根据学校是否是学历教育而有所区别,而在《促进法》中,是以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为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水岭。由于理解的不同,尤其是对于举办学历文凭教育和自考性质的民办学校是否是学历教育存在着理解的差异,使得各地在执行对民办学校税收政策上有所偏差。
(三)不能享受非学历教育收入的免税政策
《教育税收政策》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公办学校(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其非学历性质教育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则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是民办学校,则需要缴纳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这一规定看,民办学校的非学历性教育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不论收入是否归学校所有,这项规定显然把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放在了不平等位置上。
(四)“合理回报”的税收政策问题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我国的民办学校绝大多数属于投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通过办学来获取合理回报是广大投资者的一个根本意愿。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对45所民办学校,在关于合理回报及相关心态的调研中显示,70%以上的民办学校举办者都有获得合理回报的要求。《促进法》出台之后,民办学校的投资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诉求得到进一步明确。然而,2004年9月之后,全国民办学校统一换证时,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近万所,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不足百所。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现行的民办学校税收政策不明朗,如果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则可能面临着税收政策上的风险,可能按照企业的标准进行征税,如广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颁发的《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按照企业标准进行征税。还有一些地方是参照企业所得税的标准,并有所降低,按个体经营所得确定税率后进行征税。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征税,影响了办学者的积极性,容易引发办学的短期行为。
(五)无法享受政策优惠
《教育税收政策》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显然,如果是个人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则需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促进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并没有说明个人出资办学与社会组织办学有什么区别,个人投资办学同样具有法人资格,也应同样享受上述的优惠政策。
(六)不能享受车船使用税的免税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而对民办学校接送师生的校车则要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显然是对民办学校税收的不公平待遇。
二、民办学校税收政策问题的探讨
社会力量办学事业作为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无论是《教育法》还是《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均明确规定了“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且,民办学校没有享受国家财政的支持,却同样为国家培养建设人才。
(一)不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都应同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教育是一项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无论其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其公益性均不能改变。在国家教育投入总体不足的情况下,在税收政策上更需要有某些优惠待遇,以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即使是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在市场经济中仍属于弱者,更需要当地政府以政策扶持。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主要是以企业为主体制定的,其前提是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将此税率完全套用在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组织上,显然有失公允,也有违《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现阶段,由于税收政策的不明朗,一些投资者为了眼前利益不受损害,或出让学校,或转让学校的股权,有些便通过一些手段来转移学校的办学结余,减少学校的资产,力求使自己的投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影响了民办学校的长远发展。从国家的长远利益出发,国家应取消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限制,取消民办学校套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公办学校同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具有较强的刚性,税收优惠政策得当,对于民办学校具有较强的鼓励性,反之会影响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民办学校教育作为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无论是《教育法》还是《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均明确规定了“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与公办学校没有区别。
因此,不论民办学校取得的是学历教育收入还是非学历教育收入,只要归学校所有应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上,只要是具有法人资格民办学校就应享受与公办学校等待遇。因此,国家应梳理相关民办学校的法律关系,使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政策,同时考虑民办学校的特性,在税收层面给予更多的优惠。
三、当前民办学校处理税收问题的建议
(一)把学校办成“精品”
由于公办学校扩招,开办二级学院,以及开展成人教育、自学考试教育等,对民办学校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发展的资金问题,生源问题,师资问题已经影响到了民办学校的生存和持续发展,“合理回报”已经不是民办学校的首要问题。
把学校办成精品,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才是当前民办学校办学者重中之重的任务。在国家关于“合理回报”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下,最好不要申请要求合理回报,以保证学校平稳发展。但办学者可以在学校董事会章程和学校章程上做文章,税收政策明朗化后变更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留下空间。
(二)认真研究税收政策,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1、认真履行学校的纳税义务。办学毕竟不同于办企业,无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都是一个社会公益性事业,而不是真正意义上营利组织,所以,作为民办学校更应当认真研究税收政策,在办学过程中,无论是否有纳税义务,应及时办理纳税申报,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及时纠正自己在税收处理上的错误,规避税务稽查的行政处罚风险,防止税收政策理解错误所导致的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严格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民办学校应遵守《会计法》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使用票据,加强会计核算,使用合格的会计人员,严格区分不同收入来源,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税收支出,规避因为财务管理所导致的税收风险。加强民办学校的预算管理,实行民办学校的预决算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监督,精打细算,节约办学成本。对于要求将来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财务管理上更要做到“查得起,亮得出”。对于学校的合理回报可借鉴企业的一些做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进行合理避税,同时,在保证学校良好运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投资回报的诉求。
3、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面对资金压力和师资压力,不少民办学校往往靠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来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这种做法加大了办学的税收风险。正确做法应是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如严格区分工资性收入(工资、奖金、福利)和教师科研经费之间的界限,避免科研经费合并工资中一起发放,增加个人所得税负担增加;严格区分教学设施投入和工资之间的界限,避免将正常教学设施如电脑等直接发给教师个人,成为教师个人资产,从而增加个人所得税负担等等。
4、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为了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境内、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例如:用于举办民办学校这一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可减征或免征关税政策;企业和个人对教育事业捐赠,可在其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或按一定比例扣除等。另外,民办学校应多方争取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助,如银行信贷、贫困生资助、民办教师的社会保险资助、民办教师的职称评定优惠政策等,争取建设稳定的民办师资队伍,筹集民办建设发展资金,使民办学校得到稳定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S].国务院令[第39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4]39号.
关键词:二元模式;政府责任;财政投入;中央与地方政府
中图分类号:G46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2)05-0118-06
一、 我国现行高等教育财政投入政策的二元模式
高等教育财政投入模式通常是指财政投入在高等教育经费总额中的比例、投入方式和运行机制。所谓高等教育财政投入的“二元模式”是指,我国公立和民办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模式各有特点,财政投入政策的内容各不相同。此外,就公立高等教育而言,由于实行“财政分级负担”政策,在中央和地方高等学校之间也存在财政投入政策的二元模式特征。
(一) 我国公立和民办高等教育财政投入政策的二元模式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我国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显然,公立高等教育的举办者是各级政府,民办高等教育的举办者是投资人。因此,公立高等学校是政府投入为主,民办高等学校是投资人的投入为主。我国高等学校的经费来源因承担主导责任的主体不同,形成了鲜明的二元模式特征。
第一,财政直接投入的二元特征。其一,政府给予公立高等学校直接投入,而且财政经费占比较高,而政府给予民办高等学校直接投入非常少。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与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于2000年对我国143所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样本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经费来源中,学费和杂费占到90%左右,包括财政资助在内的其他经费总计不到10%。[1]其二,主要是地方政府给予民办高等学校一些财政投入,中央政府几乎没有资助。其三,地方政府财政优先投入公立高等学校,而民办高校在获得政府财政投入上处于劣势。
第二,财政间接投入(税收优惠政策)上的二元特征。根据有关政策,我国的高等学校可以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税收优惠。然而,民办高等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条件与公立高等学校差异较大。一方面,各项税收政策不统一,民办高等学校的纳税负担相对较重。其一,民办高等学校的营业税应税基数大于公立高等学校。其二,民办高等学校的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大于公立高等学校。其三,各地对高等学校的土地所得税和房产税征免的规定不一致,公立高等学校通常被纳入免税范围,而有些地方没有给予民办高等学校这方面的免税政策。另一方面,民办高等学校在税收优惠政策上的可获得性较差。以土地使用税为例,能够享受到大量征用土地和享受政府的零地价划拨的公立高校数量远远超过民办学校。
财政投入政策上的二元结构导致了高等教育经费来源结构的二元特征。即公立高等学校是以财政拨款和学费为主的二元经费来源格局,民办高等学校是以学费为主的一元模式。[2]具体来说,其一,财政投入在公立高等学校的经费来源中所占比重较大,但学费来源所占比例也偏高;其他经费来源所占比例很低。由此形成财政投入与学费为主的二元结构。其二,学费收入是民办高等学校的主要经费来源,其他经费来源微乎其微,经费结构呈现单一模式。
(二)公立高等学校财政投入政策的二元模式
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财政投入模式是财政“分税制”在高等教育财政政策中的延伸。“分税制”的基本原则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责任。由于我国的高等学校分为教育部所属、中央部委所属和地方所属等三类隶属关系,因而财政投入模式也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来规划的,其他投入方式也以此为前提,并带有鲜明的二元特征。
第一,财政分级负担方式所导致的二元特征。即教育部所属和中央各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的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拨付。第二,财政经费投入方式的二元特征。按照用途,财政投入分为日常运行经费投入、科研经费投入、重点建设项目经费和其他经费拨款等四种类型。日常运行经费按照培养成本来计算,也称为“生均预算内经费”,属于常规拨款,可获得性较强。科研经费和建设项目经费大体是采取竞争性拨款方式,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得到的建设项目经费的差别较大。第三,重点投入政策所导致的二元特征。“211、985工程”是我国的重点投入政策的典型代表,根据有关规定“211、985工程大学”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部门配套资金以及其他自筹资金构成,各个资金来源主体分工合作。其中,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国家重点学科和高等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以及补助少数高等学校整体水平提高所需基础设施的建设。如此的制度安排带有突出的资源聚集特征,使得以“211、985工程大学”为代表的少数重点大学在通常的经费来源外,还能获得相当丰厚的、稳定的财政支持。而大量的“非重点大学”没有机会获得额外的经费来源。
二、 世界上一些国家高等教育财政投入模式
关键词 科学技术投入 基础研究 结构效率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投入已经逐渐成为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科技实力的重要指标,增加科学技术的投入不仅可以提高一国的科学技术水平,而且可以增强本国的综合国力。如何控制科技投入的总量,如何把握科技投入的结构,以及如何提高科技投入的效率,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在具体的国情下,有不同的选择。
1什么是科学技术投入
科学技术投入包括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额和科学技术拨款。前者是指:在某一个统计年度内,每一个执行单位在实践中对基础研究、试验发展以及应用研究等方面的支出。后者指:在某个统计年度内,各级财政部门对直接用于科技活动拨付的经费,该拨款涵盖了科学事业费、科研基建费、科技三项费以及其他科研事业费。国家财政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主要有两种形式:直接拨款和间接拨款。直接拨款是国家财政在预算内进行的科研经费的支出;间接投入是国家通过减税让利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使得将本来应上缴给财政部门的一部分资金支持企业或者是科研单位,对他们进行鼓励,从而推动技术进步和促进新产品开发。
2我国科学技术投入存在的问题
2.1我国科技投入的力度不足
我国的人均科学技术投入与国际上其他的国家进行比较,差距十分明显,据资料显示,我国的人均科技投入水平甚至不足美国的8%,很明显,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因而科研经费总量虽然一直在增加,人均经费还是很难有所增长,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我国经济基础不够强大,我国科技投入的力度相较于一些发达国家有明显的不足。
2.2我国科技投入的结构不合理
我国的科技投入总量较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但是我国在基础研究中的投入水平却是远低于其他国家。我国在应用研究方面的经费比重在国际上处于中下等水平,但是实验发展经费比重排在了第一位,日本、韩国可以说是科技大国,我国的试验发展经费已经远远高于这两个国家,从这个方面,反映出了我国在生产活动上对技术开发和创新的重视,以及我国的战略方向“科学技术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
2.3我国科学技术投入的效率低下
我国对科技资源的拥有情况可以通过科技资源的数量和质量表明,然而,拥有大量的资源并不等于能够合理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科技基础设施投入已经到了一个比较高的水平,我国的财政部和科技部将所管资金的10%投入到了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但是这些科技基础设施的投入比例不协调,存在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分割比较严重的现象,现有的科学技术基础设施不能形成共享,大量的重复投资造成了科学技术资源投入利用率低下。
3我国科学技术预算的对策和建议
3.1增加政府研发投入总额
我国政府的研发投入虽然是一直在增加,但是无论从占国内研发经费的比例、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例还是占GDP的比例来看,都不及发达国家相应阶段的水平,所以,我国的政府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提高科技投入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力争使其在国内研发经费中所占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占GDP的比例也应逐步增加至0.8%-1%。
3.2大幅度增加对基础研究的投入
基础研究代表和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是一个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后劲和潜力所在,同时也是技术创新的源泉。基础研究带有比较明显的公共产品的性质,因而基础研究的经费来源主要以政府的投入为主。我国2001年的全国基础研究经费占研发经费的比例仅为5%,与其他处于发展中的国家相比还是具有明显的差距。所以,从国家的战略角度看,政府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政府在对科学技术投入进行资金分配时,应该加大对基础研究投入的比例,加强科学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给国家培养出一流的研究能力。
3.3提高科学技术投入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加强科技投入,促进科技创新,对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应该加大对科学技术的投入力度、提高科学技术的投入利用率、建立相对稳定并且持续增长的政府科技投入增长机制、引导企业在科技投入方面进行投入、在政策法制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当政府的财力不足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完善科技税收的激励政策体系,激励企业、个人以及非营利机构在科技上增加投入,降低科技投入的风险,从而可以使民间资本投资研发活动的回报率得以提高。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应该侧重科技创新、应用开发、知识扩散以及市场化、产业化等各个方面和环节的整体协调性。注意把科学技术税收的优惠着力点适当前移,对企业或者是科研机构的科研项目投入进行鼓励和支持。只有通过这些方式才能有效的提高我国在科学技术投入资金上的使用效率。
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重点课题“文化与科技融合视域下的河北省休闲产业发展对策研究”(201302004)。
参考文献
关键词:财政性教育经费;科研费用;合作办学;筹集多元化
随着国家人才战略的实施,确立了教育优先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高等教育作为现代教育的龙头,肩负着培养人才、创新科技和服务社会的重要使命。教育经费是为教育提供物质条件的货币表现,是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对教育的财政性拨款,以及社会各种力量和个人直接用于教育的投入。教育经费成为教育事业赖以发展的必要的物质保障。
一、高等教育经费投入的基本情况
从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机制的变化可以看出,多元化的筹资方式已逐渐形成。从投入来源上看,经历了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而积极的高等教育财政策略必须充分利用经济杠杆,发挥银行的功能,为高等教育产业发展开辟一条“绿色通道”,以便最大限度地吸收教育体系之外的资金支持高等教育财政。伴随我国高等教育扩张政策的实施,政府拨款和学费收入远远不能满足高校扩张的需求,许多高校通过向银行贷款筹得资金弥补经费缺口。据测算,全国公办普通高校扩大规模后,为满足基本办学需求,需安排基本建设投入约10385亿元,而同期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入(包括国债资金)仅840亿元,不到10%。在国家财政投入不足的情况下,高校贷款为支撑高等教育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根据《中国教育事业统计年鉴》数据,2003—2007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规模分别为3850.62亿元、4465.86亿元、5161.08亿元、6348.36亿元、8280.21亿元,财政性教育经费年增长率分别为10.2%、16%、15.6%、23%、30.4%。其中,高等学校财政性经费投入规模分别为876.87亿元、1009.84亿元、1128.54亿元、1302.52亿元、1648.12亿元,高等学校财政性经费投入年增长率分别为11.4%、15.2%、11.8%、15.4%、26.5%。可以看出,近年来高等学校财政性经费投入年增长率低于财政性教育经费年增长率。2003—2007年,高等学校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经费、社会捐(集)资经费、事业收入(包括学杂费)及其他教育经费总规模分别达到996.81亿元、1247.81亿元、1529.32亿元、1755.25亿元、2114.18亿元,已经超过了当年财政性经费拨款规模,使高等学校经费投入年增长率实际达到18.4%、20.5%、17.7%、15.1%、23%,已经高于或接近当年教育经费年增长率。
二、高校教育经费来源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压力巨大,高等教育经费不足。
目前中国的高等教育经费严重不足,这主要源于中国总教育经费的严重不足。在中国高等教育规模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教育经费不足以至影响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问题日显突出。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中国每年教育经费占当年GNP的比例,各年都在2%左右,总是占世界各国的倒数第十几位。世界上发达国家的教育经费一般占GNP的5-7%,而与中国经济水平相当的发展中国家,教育经费一般占GNP的4%左右。如要按人均教育经费算,中国更少得可怜。具体到高等教育经费,约占教育总财政投入的20%左右。因此中国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在国家总教育经费不足以及高等教育经费占总教育经费比例不高的双重作用下显得捉襟见肘。
(二)高等教育经费的主渠道薄弱、结构不合理。
近年来政府的财政拨款虽然已经逐年递减,但其所占比重仍然偏高,说明中国的高等教育仍没走出市场化的道路,辅助渠道还没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外,中国对专门针对教育而征收的税费比例又过低,近年来一直低于1%,没有很好的发掘教育税这一条教育经费来源渠道。高等教育学生缴纳的学杂费应是高等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渠道,虽然多年来中国高等教育学杂费呈上升趋势,但还是偏低,而且相当部分的学生是免收学费的,并且还能领取助学金,即所谓的“公费”生。
进一步分析财政性教育经费结构,我们发现其中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总额的比重较大。从定义上来看,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或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在本年度内安排,有计划的划拨到教育部门或其他部门主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或教育事业单位,并列入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那部分教育经费,具体来说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基建拨款以及其他类型的经费拨款。尽管根据我国的《教育法》规定,国家要 “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但从上分析可以看出这种以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模式仅存在于理论上,实际上并未真正形成,在现有的多种筹措渠道中,除了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和以学杂费为主的事业收入这两种主要的渠道之外,其他的筹资渠道并不畅通,高等教育经费来源结构不合理,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建设有名无实,由此带来的矛盾和问题十分突出。
(三)科研经费增长缓慢,影响高校的科研水平。
无论是从地方还是全局的角度来看,高校都是科技创新的主要阵地,当然科技创新的前提是要有足够多的科研经费,这样高校才能够保证科研的可持续能力与成果。高校科研经费严重不足的状况对高校科研活动的开展产生了不利影响,科研设施的配备和研究队伍的建设也难以达到较高的水平,这就导致高校缺少高水平的研究工作,原创性成果、发明专利的数量较少。另一方面,经费分配的比例结构失调也对高校科研水平产生负面影响,本就十分有限的科研经费大多集中在“211”, “985”工程名校,普通地方院校拿到的科研经费较少,这种经费的划拨方式直接导致在科研方面本就基础薄弱的各高校难以获得自主发展的机会,高校的整体科研水平也因此受到影响。
(四)对多元化筹措教育资金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在政府投入是高等教育经费主渠道的前提下,能否开拓非政府渠道,关键在于政府的政策导向。中国虽然也颁布了捐赠法,但在具体税收政策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只是实行税前从所得中全额扣除捐赠额外,没有其他税收优惠以鼓励社会捐赠。企业投资也是高校经费、特别是科研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另外,中国高等教育经费来自于社会的投资也不是很高,虽然近几年民办高校发展迅速,但中国民办高校的发展长期受国家政策的制约,《高等教育法》规定“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许多有眼光的企业家也看好这一产业,很想向民办高校投资,而投资必然要求回报。
三、针对高校教育经费来源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保证高等教育投入主渠道的畅通。
从高等教育的性质来看,具有服务性、无形性的特点;从高等教育的实践来看,又具有工作周期长、见效慢的特征。由此可见,高等教育的投资不同于一般的投资项目,政府的投资仍应当是支撑高等教育发展最主要的力量,需要政府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力度,应进一步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要坚持把对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的投资作为国家重要的基本建设投资,依法加入各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资,适当提高中央和省级政府高等教育经费占全部教育经费的比例,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的教育投入保障制度。同时政府还应该为高等学校多元化、多渠道筹措经费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和沟通平台。
(二)进一步强化产学研转化,促进校办企业的发展。
高校每年都有许多高新技术发明,但高校是教学和科研组织不善于把自身创造的技术发明转化成现实经济效益,这使高校创造出的高新技术没有被充分利用。因此,高校应依托自身的科技和人员优势,走出去和社会资金相结合,举办高科技产业,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在诸多资金来源渠道当中,近年成为高等学校“其他教育经费”来源持续增长点的校办企业的发展应当成为拓宽资金来源的着力点。为了增强高等教育界面向生产实际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产业界的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组织和协调高校同企业之间的合作。同时还建立了以大学为依托的科学园。在科学园中,由大学的科技人员与企业合作开展高科技方面的应用研究,以促进的发展。这种校企合作获得双赢,既增强了高校的科研能力,又促进了产业界的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为高校和企业双方赢得了利润。另外,校办企业的陆续上市,拓宽了高校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保证了高校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多渠道筹措科研经费,鼓励社会办学。
高校科研经费要继续以政府拨款为主,同时广开科研经费来源。高校科研成果和科技服务与企业生产的顺利对接,可以在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反哺科学研究。因此高校要积极促进自身的科研成果和服务优势的转化,利用实验室和企业、公司合作从事产品的研究、开发与生产,主动开展校企合作,将企业的需求直接转化为科研的方向,利用高校的知识和人才来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实际问题,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和高科技含量,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向企业推广科技产品和服务,在增加企业经济收入的同时,利用企业向学校的资金注入,弥补科研经费的不足,保障科研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教育市场的公平竞争。民办教育从起步到发展再到成熟,各阶段对收费管理都会提出相应的要求。前些年主要依托公立高校教学资源及个人成本补偿机制,实现教育规模的扩张,并采取相对宽松的收费政策。但在这发展过程中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吸引更多民间资金投向教育事业,教育发展将会出现“滞胀”现象。一方面,公立学校资源的利用空间已趋饱和;另一方面,供求失衡及教育垄断又使收费标准居高不下,并因人员优秀学生无法跨入大学校门而造成教育质量的积累性下降。对此,我们首先应为社会力量办学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在收费管理力面,要促使本科二级学院尽快与母体脱钩,真正成为的办学实体。
(四) 完善我国高校社会捐赠制度,鼓励社会捐赠。
社会对高校的捐赠可以作为大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大学声誉和社会认可度的重要标志。社会捐赠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高校社会捐赠占高等教育经费比例很小,我们应从以下5个方面逐步完善我国高校的社会捐赠制度。(1)重视文化培育,提高社会捐赠意识。(2)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鼓励社会捐赠。同时在政策上对教育捐赠给予一定的倾斜和优惠,提高社会捐赠的参与率,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捐赠氛围;(3)高校要设立专门的组织或机构(如:教育基金会),并安排专人负责,对学校接受的捐赠经费进行统一管理。(4)募捐形式和手段要多样化。高校要破除陈旧的观念,变被动为主动,在接受捐赠的方式上,由过去单一的现场捐赠向现场捐赠、邮局汇款、银行汇款、网上捐赠、通过校友信用卡扣缴进行捐赠等多元化方式转变;在募捐手段上,采取大型筹资活动(如校庆)和小型募捐活动(如校友年度捐赠)相结合的原则。(5)重视校友的力量,设立专门的校友基金会,积极开展校友捐赠和校友年度捐赠,加强学校与校友之间的感情联络。
参考文献:
[1]张小玲,对完善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设想,《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年第14期
[2]郭玲,浅析地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年第01期
[3]张丽娟,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产业与科技论坛》2010年第09期
关键词:绿色税收;可持续发展;环境税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
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专款专用。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变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没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没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进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电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适当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人其中。并且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资源的合睬护和开发。
6、税率的确定要有助于扶持企业的成长
【关键词】 营改增; 高等学校; 税务核算
一、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6日联合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开启了我国流转税继实施增值税转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该试点方案明确了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组织实施等。确定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开展试点改革,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当年年底,将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宁波、厦门、深圳11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8月1日起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营改增”就是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改为征收增值税。
二、“营改增”政策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税种。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税种。两者的征收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管理的方式都是不同的。但最主要和核心差异在于征收范围和计税依据不同。征收范围方面,凡是销售不动产、提供劳务(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转让无形资产的交营业税;凡是销售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交纳增值税。计税依据方面,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
(二)“营改增”政策背景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由国税征收增值税,对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由地税征收营业税。这种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的税收制度打破了商品和劳务流转课税方式的统一性,进而形成了不公平课税格局。一方面,抵扣链条不完整,人为加重部分行业税负;另一方面,人为造成进项税额抵扣不完整。现行营业税的明显弊端是重复征税。
本次增值税扩围改革主要目的是避免重复征税,理顺不同行业经济关系。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意义在于: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和三次产业融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以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三)“营改增”改革主要内容
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征税对象: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服务)。
3.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和广播影视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
三、“营改增”对高校税务核算的影响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全社会越来越重视科学技术带来的新的生产力,高校作为科技创新的前沿阵地,是开展产学研的一支重要力量。高校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和筹措的横向科研经费呈大幅增长趋势,横向科研已成为高校科研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高校主要应税服务有研发和技术服务(主要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简称“四技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检索、会议等)、鉴证咨询服务(检测费)等。按文件精神,以上应税服务在试点改革范围之内,应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对高校税务核算产生了以下影响。
(一)继续享受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营改增”之前,高校横向科研享有有关税收优惠(财税字〔1999〕273号),即: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原有优惠政策不变。高校横向科研仍继续享有有关税收优惠,即对上述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对财务管理与核算来说只是开具的发票、税收申报、税务减免登记的部门发生了变化,高校不会因此产生新的税负。
(二)税率变化带来的总体税负减少
1.小规模纳税人。高校属于事业单位,目前大部分高校申请认定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开具省属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征收率为3%(票面金额为含税金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不同地区按不同税率征收增值税附加,如江苏省按照增值税的12%征收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及地方教育附加费。最终综合税率约为票面金额的3.26%[1÷(1+3%)×3%×(1+12%)]。与之前营业税综合税率5.60%相比较,税率下降2.34个百分点。
例如,江苏省某高校收到一笔100万元的技术服务费:按原营业税计算要缴纳5.6万元(100
×5.6%)的营业税及其附加,“营改增”后,只需缴纳3.26万元[(100÷(1+3%)×3%×(1+12%)]的增值税及其附加。
两者相比较,“营改增”后少交税金2.34万元,税负减轻41.78%。
2.一般纳税人。除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大部分高校外,还有少部分高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也有部分高校成立了“科技公司”或“科技开发中心”等公司,主要是以制造业为主,兼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这类公司一般也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涉及生产、销售及加工服务的,仍执行原17%增值税税率不变。
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应税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此外,不同地区按不同税率征收增值税附加。以江苏省为例,按照增值税的12%征收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及地方教育附加费,最终综合税率约为票面金额的6.34%[(1÷(1+6%)×6%×(1+12%)],较之前营业税综合税率5.60%,税率反而上升了约0.74个百分点。当然最终缴纳的增值税额要看有多少进项税可抵扣。由于“营改增”后,购进原材料、应税服务等的进项税(原属营业税服务不可抵扣)均可抵扣,所以实际税负也可能是降低的。
例如,江苏省某高校收到一笔100万元的技术服务费:按原营业税计算要缴纳5.6万元(100×5.6%)的营业税及其附加,“营改增”后,增值税额5.66万元[(100÷(1+6%)×6%)]。
如果当月无进项税抵扣(只是阶段性无抵扣,通常情况下都应会有进项税可抵扣),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6.34万元[(5.66×(1+12%)],两者相比较,“营改增”后多交税金0.74万元。
如果当月有进项税抵扣,如购进原材料20万元,则有2.91万元的进项税,当月应缴增值税为2.75万元(5.66-2.91),增值税及其附加为3.08万元[(2.75×(1+12%)]。和原营业税比较,税负因此降低2.52万元(5.6-3.08)。
总体来说,由于此次“营改增”涉及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涵盖了高校大部分科研业务范围,不管高校纳税主体性质如何,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高校横向科研的整体税负还是有所下降。据2013年2月2日人民网报道:东南大学财务处处长任卫时介绍,按全年测算,东南大学每年研发经费约为5亿元,按照试点前5.6%的营业税率应交税2 600万元以上,“营改增”试点后,大学每年税负在1 500万元左右,减少了1 100多万元。
(三)抵扣范围扩大、完善抵扣链条
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除可抵扣原材料及设备的进项税外,抵扣范围扩大至“营改增”相应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代服务业占高校横向科研总收入的比重较大。“营改增”前收到的应税服务收入的营业税额不可抵扣,但按目前试点规定,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方可抵扣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金。即使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其税务局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方亦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例如,江苏省某高校收到与一般纳税人企业合作的100万元的技术服务费:在“营改增”之前,高校开出的营业税发票,该企业不能抵扣任何税,而在“营改增”之后,高校(一般纳税人)开出的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可以抵扣5.66万元的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到所属国税局代开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可以抵扣2.91万元的进项税。该企业当月少交5.66万元或2.91万元的增值税,降低了企业产品成本。
“营改增”带来的影响和变化,不仅在于试点行业企业税负的表象增减,而且对产业链的影响和经济结构的完善也有深远影响。由于增值税的这种可抵扣链条,可避免重复征税,使得原本接受服务的企业税负减轻,降低企业成本。因此,企业更新改造,淘汰落后产能意愿增强,从而加快产业升级。同时也无形中促进校企合作,扩大高校科研的总体规模。
(四)降低税收申报缴纳风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使得增值税的日常抵扣更加简便。小规模纳税人因不得抵扣进项税金,申报时按总开票金额减掉减免税开票金额即可。有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纳税人无需像以前区分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抵扣(税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除外,如发生非正常损失或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等)。税改有利于减轻财务部门从事税收申报缴纳工作人员日常工作负担,也大大减少因工作不够细致带来的风险。
(五)阶段性造成地区间的税负不平衡
试点开始阶段,部分企业会由于生产周期、成本结构等原因,进项税额较少,加之试点范围有限,从非试点地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高校横向科研同样也遇到此类问题,就是对方可抵扣我方专票的进项税金,而我方却无法抵扣购进货物和服务的进项税金,造成地区间的税负不平衡,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随着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这种不平衡现象将会逐步消失。
(六)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是按“票控税”管理,税控系统比较完善和严格,完全不同于营业税发票的管理。高校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工作量会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行政及刑事风险也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免税发票更是需要注意的问题。原营业税的发票不区分免税还是应税都使用同一种票据,而“营改增”后提供免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主要是基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和不可兼得两种以上税收优惠的考虑。
四、高校应对“营改增”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学习
由于各高校院系专业众多,非财会专业的教师可能对“营改增”实施细节及其需要注意事项不很清楚。高校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营改增”工作,财务部门联合科技部门对内做好税改的解释、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对外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与实施进度。各院系教师也要积极配合财务与科技部门,共同完成“营改增”实施工作。
(二)按要求建立准确规范的明细账目
“营改增”后,相应的会计核算科目发生了很大变动,高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建立规范的明细账,准确记录各项收入和各类税金,尤其是增值税明细账。一方面便于全面真实地反映各类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另一方面也可避免由于账务核算不清造成的税务风险。
(三)严格合同管理,规范开票类型
此次“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实施,高校绝大部分应税服务纳入了试点范围,但仍有部分应税服务(如版面费、培训费等)仍属营业税范畴,因此给高校财务部门的工作带来更高更细致的要求。首先科技部门应严格把关科研合同的签订,使合同的内容规范、详实、准确,必须完全符合合同法和税务部门的要求,最好在合同中注明所开票据的税种和税率,特别是免税合同,便于合同的后期认定和审核。其次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正确区分“营改增”和营业税应税服务,开具相应税种的发票。具体见表1和表2。
(四)加强发票管理,防范税务风险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可以进行进项抵扣,使得其往往成为纳税经济犯罪的高发领域,因此,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相较于营业税发票而言严格很多。由于高校财务人员大多缺乏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的经验,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严禁委托除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且不能进行税务外包,必须自己进行管理,所以高校需要高度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实行专人、专柜管理,防止出现丢失等问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五)加强免税项目管理
此次“营改增”工作中,原有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沿用,涉及到高校的是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免税发票的开具:按此次“营改增”工作的要求,增值税免税项目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免税发票的开具需要事先审批。审批程序如下: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根据国家税务局要求,这一工作需要在开具发票前完成,在开具发票时已完成免税备查的合同按照备查金额免征增值税。因此,如果想申请免征增值税,需要完成较多的前期工作方能开具发票。
2.免税项目进项税转出的税务风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因科研项目需要,在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时,财务人员应提醒课题组人员区分是应税项目还是免税项目,免税项目的进项税不得抵扣,若误抵扣,作为免税项目增值税进项税月末需转出,如不区分,则会产生很大的税务风险。
3.免税资格不得随意放弃。根据此次“营改增”试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不得再申请免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总之,免税资格的享有和放弃是一个主体资格,而不是个体资格。由于高校本身的学术优势,被技术市场认定的免税收入占高校整体技术服务比例的份额很大,有些甚至可能会达到二分之一之多。即使某科研课题组提出某合同放弃免税,高校作为一个主体,也不可轻易为之。因为一旦放弃,是整个高校主体资格的放弃。要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更多经济效益,才能更好地发挥科研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S]. 财税[2011]111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S].财税[2013]37号.
[3] 王元杰,祝艳.“营改增”试点对军工科研单位的影响[J].航天科技,2012(4):56-57.
[4] 何莉.关于“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影响的思考[J].甘肃科技,2013(3):100-104.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税收征管
1 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
当今,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一个世界潮流,一个国家的经济有没有活力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看小企业的状况如何。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强有力的税收政策,以支持本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1.1 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采用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1)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择“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了重复纳税。(2)对年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小型企业实行长期投资减免税,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永久性投资税减免。(3)对创新型的小型企业将其资本收益税率减半按14%征收。(4)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5)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6)准许小型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和特别折旧制度。(7)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地方税。
1.2 法国
法国中小企业众多,政府实行了较为全面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1)中小企业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从1996年开始,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资,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3)1983年建立了“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待遇”制度,规定中小企业研发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可以免缴相当于研发投资增加额25%的公司所得税(1985年这一比例提高到50%)。(4)1992年起,对中小企业转为公司时的资产增值暂缓征税,并允许企业将亏损结转到新公司。(5)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的时间。
1.3 日本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非常全面:(1)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政府就规定,对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而年度应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降为28%(大企业的税率为37.5%)。(2)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减收6%的法人税或所得税。(3)允许中小企业设立改善结构准备金,对于提取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税所得,年度终了使用有结余后可交回再提。(4)促进中小企业新技术的投资,给予相当于购置价7%的法人税特别税额扣除,此外还有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法人税税额扣除。(5)对进行新技术和设备投资以节约能源和利用新能源的中小企业,在设备折旧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6)对年课税销售额不足5000万日元的中小企业,实行折扣征收消费税的边际扣除制度。
在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中小企业从税收上给予扶持和支持是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及其制约因素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比较重视,早在2002年就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税收政策方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而只有一些能够使中小企业受益的税收规定。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涉及到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对年利润在 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利润在3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减按27%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减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减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新的中小企业,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从业人员30%以上的,可在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7)对符合规定的校办企业、民政部门办的福利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8)“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9)乡镇企业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0%。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分散于各个税收法规中的有关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已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存在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优惠手段单一、优惠目标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1 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我国现行增值税造成小规模纳税人困境。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且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达到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规定额度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一方面造成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含税金不得抵扣,这就增加了成本负担,另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这就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这使得占总纳税户90%以上的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而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其税收负担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再加上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使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税收负担,使其产品成本高,在国内外市场缺乏竞争,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2.2 现行所得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现行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激励力度不大。现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科技企业及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正在进行科技研发活动则缺少税收优惠。这种情况一方面使企业重视对科研成果的应用与转让,忽视对高新技术的研发;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难度。现在内外资所得税虽已合并,但到明年才开始实行,而且对外资有过渡期,所以仍然是对外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中小企业实际税负过高。
2.3 现行税收征管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和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在实际中,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对并没有违法的中小企业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明显偏高,工业、商业为7%~20%,建筑安装业为 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业薄利多销、利润率低的实际情况,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损坏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3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并借鉴发达国家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本文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3.1 调整和完善增值税制
调整和完善增值税税制的措施主要有:(1)推进增值税转型及扩大税基。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同时把与扣除项目有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房地产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等营业税税目改征增值税,使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抵扣,降低投资成本特别是新创办成本,以鼓励中小企业创办和再投资,加快技术进步,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使用。(2)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建议取消认定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准确报送税务资料,遵守国家各项税收法规,可经申请核定为一般纳税人。(3)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改革后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应超过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则应为2%,以此降低其税负,并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相平衡。
3.2 调整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
调整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措施主要有:(1)尽快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我国虽已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但外资企业仍有一点的过渡期,在税前列支标准、税率水平等方面有诸多的优惠待遇,内外资企业竞争地位仍不平等。(2)降低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3)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①要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并延长其减税的期限;②允许中小企业投资的资产净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③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税前列支;④对中小企业给予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待遇,引导中小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⑤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减免税扶持。
3.3 改进现行税收征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对于中小企业税收,在征管中一定要做好中小企业的管理服务,要体现公平执法,方便纳税,为中小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1)大力加强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和建账建制的辅导培训,提高中小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以利扩大中小企业建账面。(2)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利用媒体或利用办税大厅免费提供税法宣传,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以利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促使其依法遵章纳税。(3)积极推广税务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尽量减少因不了解税收法规而造成的纳税差错。(4)改进对中小企业的征收办法,积极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时对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一定要调查核定准确,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