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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监管

时间:2023-06-08 11: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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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监管

第1篇

摘 要:随着我国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不断地分离,我国现行的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将很难满足会计改革和税务改革的要求。本文在阐述税务会计信息披露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当前我国企业税务会计信息披露当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具体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法和建议,以期能够让企业在今后的税务会计信息披露上能获得一些参考。

关键词 :企业税务 会计信息披露 问题 建议

1、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概念

企业税务会计信息指的是企业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与企业自身纳税相关的会计信息,是企业申报纳税的基本依据[1]。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且具有无偿性,因此,税务会计信息需要高度的统一和规范。

税务会计信息披露,即对一切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公开披露,内容包括财务报表内项目和报表附注披露的内容,同时,还包括的相关信息。税务会计信息披露,能够使政府税务机关和企业股东及管理层以及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企业的税务信息,以便其进行监管或管理。政府和社会公众能够通过税务会计信息了解到企业的税务信息,从而明确企业在社会责任上的履行情况。另外,政府可以通过企业税务会计信息实现国家税收政策的改进和完善。不同企业的实力和税收成本应当成正比,做到税收上的公平,由于于企业更好的发展,市场经济秩序也将得到规范和完善。税务机关在企业上交通报的税务会计信息里能够清晰地了解企业的纳税情况,查看其纳税义务是否很好地履行到位,而不需要进行大量的查证,减少工作压力,也降低了政府成本。企业股东和管理层能够通过它直接查看企业纳税情况,方便对企业进行全方位掌控和管理。

2、企业税务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企业的税务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涵盖上已经较为全面,包括披露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等几个方面。然而,企业在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方法和内容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2.1 企业提供的信息与税务机关的需求不对等

税务机关在进行企业税务信息查证时,通常需要掌握企业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房产税等相关信息。而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其中的资产类科目通常都是按净值进行列报,然而负债类科目只能够反映总体的情况[2]。税务机关要想获得具体的税务信息,从这些披露的信息中很难进行信息提取和获悉。另外,税务机关通常还需要企业的货物和劳务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相关信息,而企业所提供的利润表,其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不但包含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以及花费的相应费用,同样还包含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与得失。因此,税务机关的相关税务信息需求同样得不到满足。此外,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附注虽然含括了一些跟税务相关的信息,可供税务机关查证,然而税务机关并不要求企业提供这一附注。再则,即便企业将附注提供给了税务机关,因其只是对税务信息的简单概括,并没有详细的信息,因此,还是不能满足税务机关在税务信息上的相关需求。因此,企业提供的税务会计信息与税务机关的需求不对等,是目前企业税务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一大问题。

2.2 披露信息质量不高,形式单一

税务部门的职能原因,其在征收和管理以及查验上的职能分离,而企业的纳税申请表和其他纳税资料都由企业自身进行填写上交,因此造成企业披露的税务会计信息存在着准确性不高和质量不高的问题。企业在税务会计信息的披露时往往出现披露信息不完整和披露内容分散而不突出等问题。企业在认定增值税时,按照购货发票进行逐项认定,尽管能够保证税务信息的准确性,避免了企业偷漏税情况的出现,无形中却增加了企业会计部门的压力,工作量和工作成本增加[3]。同样,我国税收部门也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成本,造成资源的浪费。

另外,企业在进行税务会计信息披露时,往往只针对税务部门,只对其提供相应的企业税务信息,而对于社会公众,通常不会进行信息披露和公开。这就使得社会公众无法获得相应信息,不能对企业进行监督,企业在社会责任的履行程度也无法得到了解和明晰。

3、企业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改进方法和建议

3.1 选择性披露纳税申报表

企业需要对税务部门进行税务会计信息披露,其中包含大量的企业税务信息,以便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监管和查验。而要对社会公众进行披露,全面披露纳税信息将会给企业带来一定风险。因此,企业可以采用简化方式,运用简化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披露。这样不仅能够使得社会公众获取企业的相关信息,了解企业的税务缴纳情况,从而督促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同时,企业的简化纳税申报表由对税务部门的纳税申报表简化而来,会计压力较小,企业在成本上的消耗也较小。这样一来,既保证了企业在社会公众的透明化,又保证了企业的信息安全。

3.2 加强企业会计管理上的监督

要想保证企业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符合税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要求,除了企业自身要保证税务会计信息的质量,同时还需要政府税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以及审计机构在通力合作的情况下,对企业税务会计信息进行监管和审查。企业在自我要求和相关部门监管之下,才能在会计工作上做到规范,在交税纳税上能够严格履行其义务。具体来说,政府的税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宣传力度,普及税务知识,让企业能够充分了解其自身的义务,同时,对偷税漏税的企业进行严惩和通报。此外,政府财政机关应严格执行会计年度审查制度,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监管和审查,违反相关制度的进行查处。国家审计机构应严格审查企业的税务信息,保证其真实性,避免假账漏账情况的发生。

4、结语

税务会计信息披露不仅有利于政府和社会公众对企业进行监督,还能有利于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税务信息进行统筹监管,保证企业履行其纳税义务,还能帮助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了解企业税务情况,进行企业统筹管理。因此,企业应当做好税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使企业税务会计信息的质量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王华明.试论我国企业税务会计信息的披露[J].税务研究.2009(11).

[2]武国辉.浅议税务会计信息披露[J].现代会计.2008(05).

作者简介:

第2篇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征管办法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的汇总方式存在问题

1、分支机构取消申报,汇总纳税风险重重

①监管敞口风险。我国的汇总(合并)纳税政策起源于1994年,对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总分公司的汇总纳税和母子公司的合并纳税,实行层层申报、逐级汇总、属地监管的税收管理模式,无论是总分体制的各级分公司,还是母子体制的各级子公司,均作为成员企业在当地申报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新税法法人所得税制的实施,判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由原来能够独立核算企业变为现在的法人企业。这一标准的变化,使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方式发生了改变。新税法按法人纳税后,母子体制的公司分别纳税,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只管理到二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只在属地按分配表预缴税款而不再进行汇算清缴,这种体制变化的结果是几乎在一夜之间,全国就取消了数十万计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纳税人,而伴随这几十万纳税人同时取消的,还有对这些成员企业的失于监管。因此,其中之风险可想而知。

②汇总方式风险。新税法实施后,税收风险还存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将原有所得税申报表逐级汇总方式,改变为总公司全公司的会计数据汇总计算。由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纳税调增调减事项处理的复杂性,总机构无法仅凭全公司的会计数据汇总计算所得税,往往需要分支机构的配合才能完成,在实现具体汇总方式上五花八门。有的总机构在汇总会计数据的基础上,向各分支机构下发企业自行编制的纳税调整事项表格,用以汇总调整事项金额;有的总机构汇总会计数据后统一进行纳税调整;更多的总机构延续原来的办法,依然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填报所得税申报表再逐级汇总到总机构。这不仅给汇总纳税企业总部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同时由于没有法定的汇总依据,多样性的汇总方式导致企业的纳税风险难以估量。

③汇总平台缺失风险。调研发现,随着2008年新管理办法的实施,集团企业按照税收集中管理的要求,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等信息系统做出了相应的变动调整,将日常业务和会计核算集中到省级单位,然后统一汇总到总机构是企业垂直管理的基本方案。但是,由于业务的复杂和管理层级的庞大,部分企业的计财和税收管理系统仍在开发过程中。据调查,部分企业仍采用原始方法,要求分支机构填报纳税申报表,由总机构集中平行汇总,再下发企业内部自行编制的纳税调整事项,集中统计分公司的调整事项,完成全集团的汇总纳税。新管理办法的转变加大了总公司汇总的压力,按规定,企业总机构会计核算必须真实反映分支机构经营情况,但据调查,部分企业很多核算系统和税收管理系统仍在开发中,总公司对分公司仅有一些静态资料和相关动态经营表面变化情况的了解,对于分公司财务核算与实际经营运作之间实质性的差异与联系了解甚少;即使企业的财务系统较为完备,总公司能够及时、全面的掌握分公司财务信息、业务经营情况,但是由于集团公司跨省市经营的现状,总公司无法确保分公司的原始凭证的合规性,无法甄别分公司发票的真伪,也无法确保分公司对特殊事项财务处理的正确性(非自动化的程序生成);由于取消了分公司年终申报的规定,缺少了地方税务机关对分公司的年终纳税申报的监管,增加了总公司集中汇总的风险,对于总公司的税务机关的监管也增添了很大的压力。

2、申报方式发生变化,税收监管出现缺位

①属地监管缺位。原汇总(合并)纳税办法规定,汇缴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自取消汇总(合并)纳税政策后,二级分级机构不再属地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仅根据三因素法汇总下属三级机构并进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算清缴。由此导致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出现缺位现象。虽然根据分级管理即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的征收办法,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应承担对分支机构的监管职责;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于各种原因,总机构并不掌握一些有省级标准的税前扣除项目(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等项目),总机构依然需要分支机构补充资料。

②企业系统缺位。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汇总清缴部分规定:年度终了,总分机构企业由总机构统计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这项政策取消了原汇总(合并)纳税政策中成员企业需在当地进行年度申报,由总机构平行汇总的规定,变为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总纳税。新办法是遵从法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将总机构视作一个法人,要求总分公司以一个法人的身份进行汇总纳税,但是此办法也给总分公司业务和财务系统集中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总分公司的扁平化管理和财务逐层化集中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后,总机构总部明显感到各分支机构报上来的财务数据准确性不及以往,也无法确保分公司的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合法,也无法甄别分公司的发票是否都是真的,更也无法确保分公司对一些复杂的特殊业务的处理是否正确。在新税法实施以前,上述工作都经过了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可信度很高。而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办法后取消了分公司年终汇算清缴的规定,缺少了地方税务机关对分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管,包括税务风险在内的所有财务风险都全部向总机构集中。

③政策执行标准缺位。新办法出台后,出现了不同省市执行不同政策的情况,进一步加大了汇总工作的难度。据了解,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省市结合地区经济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要求,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标准等要求(譬如:五险一金、社会保险等项目的扣除),导致总公司与各属地分支机构在统一扣除项目的执行中存在不同的标准,甚至市级三级公司与上级省公司的规定要求也存在差异;由于总分机构管理办法并未明确地方政策的执行范围和权限,总公司在年终汇缴时,对地方扣除标准和优惠政策的认可也存在一定的困惑。一方面各总分企业可能对地方政策有不同的理解和处理,给企业提供了操作的空间,加大了企业的税收风险,不利于对总分机构的统一管理;另一方面总机构和各属地分支机构的地方经济状况、资产规模、地区发展规划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税收征管应适合经济的实际予以区别对待,但由于企业未规避风险,地方政策的执行力可能未被认可,以致削弱税收政策的影响力,从而愈发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和谐发展。

3、二级机构难于认定,有碍统一规范征管

在执行原汇总(合并)纳税政策时,国税总局往往在批准文件中附列成员企业名单,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掌握参于汇总(合并)纳税的范围;新税法不再以发文列名单的形式明确汇总纳税范围,而是以国税发[2008]28号第九条规定的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代替。依照该规定,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参与预算分配的二级分支机构,而三级及以下的分支机构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于文件并未明确二级分支机构的认定条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集团公司认定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标准也大相径庭。据调查,有些企业根据行政机构的层级划分二级分支机构,有些则根据经营情况、企业规模、经营主题等来划分确认。由于企业的划分标准不同,可能出现同一市区内的二级分支机构,相对于不同企业来说被认定的税收管理的级次不相同的现象,或出现享受低税率的三级分支机构,由于低税率的优惠原因,被有些企业认定为二级分支参加预缴分配,汇总下级不应享受优惠税率的三级机构一同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或将其汇总在上级二级机构中参加分配,未能享受到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凡此种种,均给税务机关的监管带来一定困惑,也同样有碍于统一规范的征收管理。

(二)总分机构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统一协调存在问题

1、总分机构欠缺统一,政策执行尚未同步

①属地机关欠缺执行。总、分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和同步性方面存在问题,此问题亦是实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棘手问题。总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对集团总公司实施的相关政策,分支机构是否参照执行、如何参照执行等问题,应在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规范。譬如,2009年根据国税发[2008]30号、京国税发[2008]154号文件精神,我局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辖内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总机构实行了按月定额预缴的征收管理,在实际操作中,虽然总公司执行了按月定额预缴所得税,按月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税款分配并下发分支机构分配表,但部分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对分配表并不认可,以系统没法更改、无法申报等原因仍要求分支机构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入库期限等税收政策的不统一,给企业的日常监管带来一定的困扰,导致税款一定时间的迟滞;又如,总机构由于一定被批准延期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应的分支机构是否也应办理延期申报,是否也需要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根据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等。

②属地机关缺乏监管。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例如,总机构实行按月定额预缴并按月下发分支机构分配表,但很多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存在以系统原因为由,不受理分支机构的按月申报,相当一部分应按月入库的税款被按季缴纳,造成大量税款的迟滞入库;此外,还存在总机构被批准延期申报后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不同意延期申报等种种不一致的情况。此类欠缺统一的监管问题,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征管的准确性。

2、税源管理相对独立,地方政府趋利干涉

财预[2008]10号文件、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等文件的出台,将跨省市企业入库税款的财政分配等系列问题转移至企业和属地税务机关予以解决,直接导致在汇总纳税方式利益分配机制的诱导下,地方政府为了保证稳定税源的合理分配,出台相关政策,对跨省市企业的税款做出了再分配的要求。譬如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个别省市,省政府单独出台政策规定,要求省级二级分支机构将总机构分配的税款,参照三因素分配的方法,将税款在下属市区级的三级机构范畴中做进一步划分;有些省市也迫于财政压力,要求企业调整组织结构,将分公司变为子公司,在属地税务机关独立纳税。可以看出,这些政策的出台是为平衡省市之间财政利益,但确有悖于财预[2008]10号文件对跨省市企业分配税款的要求,削弱了政策的统一执行力,给企业造成负担的同时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统一监管。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实施后,税收管理存在弱化问题

1、管理实质发生变化,地方管理缺乏积极动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汇缴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此规定的核心内容是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在属地均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即CTAIS系统设置的所得税申报表主、附表之间存在逻辑审核和校验关系)。通过对比可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但具体管理内容只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预缴申报时报送《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分配表》,此外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此,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要的管理事项除了财产损失审批,就是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因此,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构除关心分配表的计算问题外,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的积极性大幅下降,同时,分支机构的监管也呈现出缺位状态。

2、受限监管检查权属,地方机关无从下手

原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人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但自2008年实行法人所得税政策后,企业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查补的税款就地入库的规定停止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的管理办法规定,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申报所得税,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仅对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款和计算分摊的比例进行查验和做出了具体要求,并未对分支机构日常监管的检查权属做明确的规定。在目前权属规定下,即便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期望行使监管权力,对分支机构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但分支机构不再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缺乏评估和检查的依据载体,地方机关的管理和检查也面临无从下手的窘境。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发现的涉税问题也需要企业总部统一处理。这很不利于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的积极性,也极容易产生征管漏洞。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实施后,基础管理问题突显

1、信息交流平台不畅,预测分析数据偏离

按照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总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但目前由于信息交换环境不畅,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全面掌握总、分机构的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和税收相关情况;特别是对于分支机构监管的税务机关,更多地是依靠总机构下发的税款分配表来进行税款征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得到总机构的税款分配表信息,从而直接影响税收收入预测分析的准确程度,致使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经常处于被动状态。

2、税前扣除集中审批,总部机关效率降低

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仅将分支机构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属地税务机关并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对于汇算清缴工作中分支机构减免税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管理权限未能明确。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后,分支机构的发票在属地税务机构购买,但在税前扣除管理中没有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把控,除财产损失审批以外的审批、备案(如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等减免税备案),如果均在总机构进行,不仅增加了总机构财务人员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压力,同时这些资料都要层层报备至总机构,在实际操作上和工作效率上也存在较大困难。

(五)预缴申报分摊税款计算问题。

目前企业计算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方法主要依照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进行计算,现行的计算方法主要在总分机构之间进行了两次分摊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然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该办法主要是为解决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但在进行第一次分摊时,将应纳税所得额的50%分摊给总机构依据总机构的税率计算出税款的处理,会使分支机构不能完全到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总机构所在地一般都在城市发达地区,享受25%的税率),在西部和沿海地区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集团受此政策的影响较大(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该计算方法的变化,导致2009年分支机构未享受低税率优惠而多缴纳约2亿元的税款),这样将导致国家为鼓励西部地区和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而出台的西部大开发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沿海地区优惠政策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优惠精神未能体现,影响集团公司的投资取向。因此,建议修改计算分配的方法,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税款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汇总额为基础,根据三因素的权重,按照[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分配税款。

(六)尚未出台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但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出台上述企业的税收管理办法,这些企业的税收管理正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且上述大型央企和国企均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关系国计民生、税收规模大、分支机构众多,对这些企业的弱化管理客观上已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税收风险,如何做好这些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监管,已经成为摆在税务机关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改进意见和建议:

目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在管理中存在,总机构管不到,分支机构管不了的被动局面,上述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行的跨地区汇总纳税管理办法急待完善,现就有关问题建议如下:

(一)建立总分机构信息交换渠道:

加快总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实际应用工作,同时要加入一些数据分析功能,监控集团企业税前扣除、转让定价和利润转移等问题,增设总局监控信息传递、督办业务处理等功能;同时,拓展总分机构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和联系独到,最大限度地促进总分机构管理信息的信息共享。

如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交换相关资料,包括总机构申报表、财务报表、纳税调整事项;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及税款等,双方进行复核沟通后对企业的申报予以确认,以期提高年度申报质量。开展总分机构日常检查或纳税评估的联查、联评机制,以提高总分机构总体管理效能。

(二)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积极性,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权:

1、目前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纳税理念,以总机构作为一个法人在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备案上报工作,总机构的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及一些过渡性减免均在分机机构发生,建议将这部分管理审核权交分支机构税务机关管理。

(三)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积极性,下放部分稽查权:

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既要严格执行法人所得税制,不能形成总分支机构之间重复纳税,又要积极加强监管、堵塞漏洞的原则开展对总分支机构的检查。

1、主管税务机关对对分支机构的检查中下列情形,查补税款就地入库。

(1)对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企业分支机构的检查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

(2)分支机构有隐匿营业收入或做假账、两套账、体外循环等违法行为。

(3)对分支机构的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能确认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后仍形成少缴税款的,就地进行补税。

2、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检查中,因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为亏损,或在总分支机构之间可调剂使用的有扣除比例限制扣除项目等,不能确定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后是否形成少缴税款的,将发现的问题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处理。

(四)调整分配表计算方法:

建议修改计算分配的方法,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税款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汇总额为基础,再根据三因素的权重,按照[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分配税款。

(五)完善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企业的管理办法:

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企业层级结构负责,税款规模庞大,建立健全此类大型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已显得尤为必要。国税函[2010]184号只规定了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企业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建议二级分支机构在所在地年度申报后再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所得税。

(六)完善总分机构年度申报汇总办法:

对于目前跨地区经营纳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汇总的体制性风险,建议有关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的总分机构明确总分机构年度申报汇总原则,解决法人所得税制下的所得税现实管理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税收制度与企业核算体制的矛盾带来的税收风险。

(七)完善财政预算和分配体制层面:

第3篇

纳税人视角下,税收成本即为企业的税收负担,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款之和,不包括税收遵从成本。1992年,迈伦・斯科尔斯(Myron S.Scholes)与马克・沃尔夫森(Mark A.Wolfson)等合作出版《税收与企业战略:筹划方法》论著,提出非税成本概念,认为有效税务筹划需同时考虑交易各方、所有税收和所有成本(All parties, all taxes,all costs),其中所有成本强调要不仅考虑税收成本,也考虑非税成本。参照李彩霞和盖地(2013)对非税成本的界定,非税成本是因纳税行为所引起的非税收成本形式的其他显性和隐性支出,包括财务报告成本、交易成本、成本、违规成本和税收遵从成本,而财务报告成本因利益相关者不同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债务契约成本、税务稽查成本、资本市场监管成本和政治成本。

税收成本是税收实践的伴生物,非税成本是税收成本的派生概念,税收成本与非税成本存在密切而复杂的关系。国内关于税收成本与非税成本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仍有部分关键问题有待解决,如非税成本仅关注财务报告成本,忽视其他非税成本;税收成本仅考虑企业所得税成本,未考虑其他税种的税收成本。鉴于此,本文结合中国税制结构和经济环境,详细研究税收成本与非税成本内生性机理,旨在解决税与非税成本的协调问题,以期推进税与非税成本的经验研究。

二、税收成本与非税成本内生性机理的全视角分析

(一)税收成本与非税成本的内生联系

1.非税成本为税收成本的派生概念

在不同历史时期,西方经济学家总结出不少税收原则,其中都涉及税收成本问题,可以说,税收成本是税收实践的伴生物。非税成本是因纳税行为产生的,除税款之外的支出。非税,即不是税;非税成本是相对税收成本而言的一种界定,是税收成本的一个派生概念。

2.税收成本与非税成本都源于企业纳税活动

税收成本是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款之和,是企业纳税活动中实际向国家缴纳的税款金额;非税成本是因纳税行为而产生的,除税金之外的一切形式支出,是企业纳税活动所附带产生的费用开支,包括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如纳税活动所产生的税收遵从成本、为减少纳税金额而进行税务筹划成本等。因此,税收成本、非税成本都与企业纳税行为有关,都源于企业纳税活动。税收成本、非税成本与企业纳税活动的关系如图1所示。

3.税收成本和非税成本同为企业的费用开支

成本是企业为获得收益或得到满足而实际花费或预期支付的代价和损失。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主体,在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同时,也必须依法向政府支付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交易费用,即履行纳税义务。税收成本是因法定义务向国家支付的税金,形成企业一项成本;非税成本也是企业实际或未来需付出的代价,构成了企业一项成本。因此,从成本内涵分析,税收成本与非税成本同为企业费用开支,是企业实际或未来所付出的代价或损失。

(二)税收成本与非税成本的内在冲突

1.税收成本与非税成本产生原因各异

税收成本是企业根据税收规则向国家支付的税款,是企业履行纳税义务、遵循税收规则而产生的开支。非税成本各项目的产生原因有别,其中财务报告成本是由于企业利益相关者对财务报告数据的解读而产生的隐性或显性成本;交易成本是由于市场摩擦存在而产生的成本;成本是由于关系和信息不对称存在而产生的成本;违约成本是由于企业违反税收规则而产生的成本;税收遵从成本是由于缴纳税款行为所产生的一系列间接或直接损耗。税收成本和非税成本产生原因如表1所示。

2.税收成本与非税成本的权衡关系

有效税务筹划理论认为,税收成本仅是众多经营成本中的一种,税负最小化可能会产生大量的非税成本。“税收支出并不是纳税人一定要规避的成本”,企业不一定要规避税收成本。有效税务筹划需考虑税收成本与非税成本的内生关系,在降低税收成本同时,也要兼顾可能增加的非税成本。在平衡税收成本与非税成本关系时,不要过于强调非税成本的重要性,应合理、理性地权衡税收成本与非税成本关系,既不能过于夸大非税成本的作用,也不能忽视税收成本规避的意义。对于企业而言,理性的状态是税和非税综合成本最小化。

三、税收成本与非税成本内生性机理的细化分析

结合我国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企业税收成本中流转税成本和所得税成本尤为重要,其中,流转税成本主要包括增值税成本、消费税成本、营业税成本,所得税成本仅包括企业所得税成本。此外,非税成本构成较多,涉及财务报告成本、交易成本、成本、违规成本、税收遵从成本等,且每个项目产生原因各异。因此,本文分项对比分析税收成本与非税成本内生性机理。

(一)税收成本与财务报告成本之间的关系

财务报告成本是企业最为典型的非税成本,是因企业报告了未能达到利益相关者需要的盈余或所有者权益而产生的一系列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包括债务契约成本、税务稽查成本、资本市场监管成本和政治成本。财务报告成本是由于企业报告低于(或高于)实际情况的收益或所有者权益而产生的成本;而企业报告不实收益或所有者权益的目的是调整应税收益,以控制税收成本。

1.企业所得税成本与财务报告成本之间的关系

(1)所得税成本与债务契约成本存在负相关关系。当企业为控制所得税成本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时,一般也可能使会计利润或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债务契约中约束性指标,从而产生债务契约成本。可见,所得税成本的控制需要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也有可能间接导致会计利润或所有者权益减少,而增加企业债务契约成本。因此,所得税成本与债务契约成本之间表现为负相关关系。

(2)所得税成本与税务稽查成本存在负相关关系。企业控制所得税成本将可能导致纳税评估指标发生变化或超出预警值,从而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情况,使企业面临一系列税务检查,产生大量相关费用与开支,即税务稽查成本。可见,所得税成本与税务稽查成本之间表现为负相关关系。

(3)所得税成本与资本市场监管成本存在负相关关系。资本市场监管成本主要受企业报告的利润状况影响,当企业为控制所得税成本而报告低利润时,可能影响到证监会设定的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一旦企业利润不能达到监管指标,就有可能面临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处罚,使企业产生一定损失或增加费用开支。因此,所得税成本与资本市场监管成本之间表现为负相关关系。

(4)所得税成本与政治成本存在正相关关系。政治成本是由于企业报告高利润或营业额而引起政府、媒体、公众等广泛关注,进而促使政治家们对企业开征新税或施以其他规范管制,让企业承担更多责任,从而产生一些直接或间接费用开支。当企业控制所得税成本时,也可能间接降低企业所报告的账面利润,从而减少了公众对企业的关注度,遏制政治成本增加。因此,所得税成本与政治成本之间表现为正相关关系。

所得税成本与财务报告成本之间关系如图2所示。

所得税成本与财务报告成本之间的权衡主要归结于应纳税所得额与账面利润(或会计利润)的协调问题。虽然所得税成本主要受应纳税所得额影响,财务报告成本主要受账面利润影响,但是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收益)和账面利润(会计收益)之间不可能完全脱离,两者在经济本质上有着密切的联系。戴德明、沈梦溪(2005)曾指出:当税法收益与会计收益分离时,要保持公司披露的应税收益不变而调高披露的税前会计收益,但是这种方法只有在一定数量范围内才可行,一旦税前会计收益超过了某一阈值,应税收益也会发生同方向变化。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与账面利润只有在特定范围内才可能会发生不同向变化,而通常应纳税所得额会随账面利润产生同向变化。

2.流转税成本与财务报告成本之间的关系

企业流转税成本主要受流转额或营业额影响。企业流转额或营业额在财务报告上反映为营业收入等收益性项目。营业收入等收益项目金额减少,通常也意味着流转税成本减少;同时,收益性项目金额降低也可能会导致债务契约成本减少、税务稽查成本减少、监管成本减少和政治成本增加。

流转税成本与财务报告成本项目之间关系见表3所示。

(二)税收成本与交易成本之间的关系

交易成本产生源于市场摩擦,包括信息搜集成本、谈判成本、缔约成本、监督成本等。当企业税收成本较高时,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可能性也将增加,进而企业需要了解、搜集与税务筹划有关的信息,产生信息搜集费用、谈判费用、缔约费用等交易成本。可见,企业为规避税收成本,进行税务筹划,同时也将增加与之相关的交易成本。企业税收成本与交易成本之间可能存在负相关关系。

(三)税收成本与成本之间的关系

成本是由于委托关系及信息不对称而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所产生的成本。税收规避是成本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税务筹划时,当一个企业被分立为几个子公司或分公司后,由于管理机构与人员增加造成多层委托关系及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增加了人进行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概率,提高了发生成本的可能性。可见,当企业为降低税收成本而进行税务筹划时,很可能增加与之相关的成本。税收成本与成本之间可能存在负相关关系。

(四)税收成本与违规成本之间的关系

违规成本是企业在缴纳税款过程中,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而违反税收法律规定所发生的一系列费用开支。违规成本高低可通过企业违反税收法律规定而受到税务处罚次数及处罚金额予以反映,企业接受税务处罚次数越多、处罚金额越大,其违规成本越高。违规成本与企业税务筹划有一定关系,当企业税务筹划一旦违反税收规则就可能受到处罚,从而承担违规成本。当企业税收成本较高时,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而降低税收成本的动机也越大,发生违约成本的可能性也越高。企业税收成本与违规成本之间可能存在正相关关系。

(五)税收成本与税收遵从成本之间的关系

税收遵从成本是企业为遵从税收法律规定,因缴纳税款活动所发生的除税款之外的费用开支,包括货币成本、时间成本和心理成本。影响税收遵从成本的因素包括企业主体税种规模与差异。通常,企业主体税种规模越大,课税种类越多,所花费的货币成本、时间成本或心理成本越高,税收遵从成本也越高。企业较高的税收成本很可能意味着企业所课税规模较大,而企业税种规模大小也决定了税收遵从成本高低(即税种规模越大,税收遵从成本也越高)。企业税收成本与税收遵从成本之间可能存在正相关关系。

第4篇

一、大企业税务风险含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有关负责人对2009年出台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解读: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充分利用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与一般企业相比,大企业的税务风险通常不仅来自于做假账或者简单的账面差错,而更多地来源于相关治理层和管理层的纳税态度和观念不够正确,相关内部控制的缺失或不够健全,经营目标和经营环境异常压力等诸多方面。

二、大企业税务风险特征

大企业由于在经营范围、业务规模以及经营理念等方面与中小企业存在显著差异,其税务风险与中小企业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大企业税务风险呈现以下特征:

1.业务复杂,税务管理难度大。大企业通常具有经营范围广、生产经营复杂、组织结构庞大、跨地域和跨国经营等特点,适用税种多,涉税问题广,税务管理难度大。很多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根本涉及不到的业务,对于大企业而言却经常发生,这些业务通常存在着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的处理方式甚至会持续影响企业后期经营期内的税收负担,加大了企业的税务管理难度。

2.税收违法成本大。大企业由于经营规模及业务总量大,某一涉税事项通常成为整个大企业上下的共性问题,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违反税法,所涉及的补缴税款、罚款、滞纳金都是巨大的。更为重要的是,税务上的违法将给企业带来较大的声誉损失,甚至可能使企业陷入危机,严重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税收监管力度强。大企业是国家主要的税收来源,无疑也是税务机关监管的重点。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大企业的检查力度,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选择几家大型企业实施税务风险审计。在当前日趋严厉的税收监管环境下,大企业税务违规很少有逃避检查处罚的机会。

三、大企业税务风险问题原因分析

1.税务风险管理重视程度不够。一直以来,大企业管理层更为重视企业的生产、销售、研发等环节,对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把税务风险管控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全过程。由于税务风险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不够,在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当中,较少考虑税务风险的因素,很少建立系统的税务管控制度,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基础薄弱。

2.税务风险管理简单、滞后。目前仍有较多大企业并未专门建立起税务管理部门,即使有大企业设立了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更多的也是执行日常纳税申报、维持与税务部门的关系等职能,忽视了税务风险管理,税务管理的模式简单。税务管理不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不跟踪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税务管理环节滞后,属于被动管理,缺乏系统化防范税务风险的机制。

3.税务风险管理专业人才储备不足。大企业由于涉税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税务管理人员提出的较高的要求。很多大企业税务管理部门人员偏少,甚至有的企业由财务人员兼职税务岗位。税务管理人员素质不高,自主处理复杂税务问题的能力较弱。税务管理人员由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业较少,对税法及税收政策的了解不够全面、准确,不能充分研究与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信息,从而无法充分利用相关税收政策。

四、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建议

1.树立正确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大企业管理层应充分认识到,税务风险越来越成为影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管理层应给予税务风险管理工作一定的重视,在做出重大经营决策时,要充分考虑税务影响因素。同时,管理层应在整个企业内部积极传达、贯彻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使各个部门能够积极配合财务部门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将税务风险管理纳入到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常态性工作中去。

2.建立、完善税务风险管理内控体系。税务风险内控机制是企业内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税务风险的有效手段。大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组建税务管理部门,特别是对于行业跨度大和涉税业务复杂的大企业,应当设立相对独立的税务管理部门,实现税务管理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大企业应当建立一套完整、健全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在规范的环境下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税务管理部门应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科学、合理防范政策遵从风险、准确核算风险、税收筹划风险、业务交易风险等。

3.加强学习,提升税务管理人员岗位素质。大企业应积极培养具有专业素养、实践经验和较强工作能力的税务风险管理人员,组建专业人员梯队。定期组织涉税人员学习税收政策法规,鼓励不同层次的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开展学习活动,不断提升税务管理岗位人员专业素质,为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5篇

中小企业的会计人员以兼职会计为主,有时一个兼职会计会兼任十余家企业的会计工作,兼职会计个体水平的差异导致广大中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良莠不齐,最终导致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难以走上正轨。

基层税务机关会计监管乏力1.相关法规相对滞后。依据《会计法》等现有法规,对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财政部门负责,而财政部门仅限于会计人员的培训和会计证书的发放,对企业财务处于基本不管或管理不到位的状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虽然有权检查纳税人的会计资料并对报送虚假会计资料进行处罚,但税务机关更多关注的是税款征收,而非纳税人财会制度健全性、完整性的审核。而且税务机关并不具备对会计人员直接进行监督、处罚的权力,而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的监管也比较宽松。《会计法》等相关法规的相对滞后,致使税务部门对会计人员的监管乏力,尤其是对中小企业中流动性大、业务水平差异大的兼职会计,导致中小企业会计信息虚假严重,从而进一步导致申报不实。2.税务机关税收处罚威慑力不足。现有的税收征管模式未能很好地突出税收处罚的地位,尤其是中小企业这种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群体,税务稽查处罚的难度较大、力度更为不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对伪造变造会计资料、虚假申报或拒不申报、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等行为可处以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行为可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已有的税收违法案件来说,稽查部门仅仅是给予1倍的税收罚款,这样的处罚力度显然是难有威慑作用的。

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由于会计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以及外部经济等“市场失灵”问题的存在,会计信息供给的数量和质量不可能达到社会的最佳需求量。而且,会计信息背后体现的是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利益的纠结使得信息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不对称问题始终存在。从纳税方来讲,仅凭纳税人自行申报,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可能大打折扣。从税务端来讲,目前的税源管理仅仅停留在划片管户及户籍管理、催报催缴等日常管理层面,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等动态信息的监控缺乏深入实际的了解和掌握,使得涉税信息的收集不完整。同时,大多数中小企业仍然停留在手工记账水平,这与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不相适应,现代化的征税手段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从而加剧了涉税信息获取的难度。

构建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导向的会计监管体系

(一)加强对申报真实性的监控,提高纳税人的违法成本1.运用第三方涉税信息加强会计监管。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仅仅凭税务机关一己之力对纳税人进行监管,结果往往事倍功半。税务部门应当与财政、工商、海关、电力、银行等机构加强信息联动,充分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来夯实涉税基础信息。通过交流机制的搭建,互通有无,增加相互之间的信任度与信息往来,以杜绝纳税人向不同机构报送不同会计报表的可能性,减少信息不对称而增加的交易费用。再比如,在现有的税收稽查、评估工作中,通过对水、电等信息的比对运用,可以很好地查处纳税人申报不实、信息失真等问题。但不应止步于此,应当将水、电等第三方信息纳入到税负监管指标,以实现第三方信息辅助监控的常态化。同时,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会计监管作用。中介机构在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服务过程中积累了大量信息,税务部门可与之进行信息交流,从而推动自身的税制完善。因此,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充分挖掘、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弥补会计信息供给的不足,从而减少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值得强调的是,第三方涉税信息的获取只能是税务机关的自发行为,不应当要求纳税人进行收集申报,间接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只能引发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恶化征纳关系。2.加大对中小企业建账建制完整性的检查。中小企业的会计基础比较薄弱,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建账建制完整性情况的检查与辅导,尤其是对长期零申报、负申报、财务指标异常的中小企业,对这些中小企业会计基础的检查与辅导应当成为税收管理员的重要工作事项。同时,对于新办企业的建账建制情况应当从严审查,督促其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建立起较为完整的账簿体系,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处理。3.加大税收处罚力度,提升威慑力。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人义务,如提供假账、不如实申报、逃避纳税义务等行为的纳税人,严惩重罚,坚决杜绝以补代罚。强化税务稽查对中小企业的威慑作用,税务稽查部门在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理时,不应止步于1倍的处罚,对于部分违法行为严重的案件,应当给予3-5倍的处罚力度。稽查部门在选案时,应适当加大中小企业的比重。对企业财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向相关的会计主管部门通报,由会计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留下不良记录,促使财务人员提升业务能力、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同时,在CTAIS内建好纳税人违法记录电子信息台账,当对相同事项出现二次以上违法记录时,应当给予累进的处罚倍数。惩罚力度的加强,使被监管者在对违法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后,能够意识到铤而走险的成本远远大于因此而获得的收益,从而从动机上制止此类问题的发生。

(二)构建会计人员的诚信信息系统在广大的中小企业中,兼职会计非常普遍,而这些兼职会计往往并不重视自身的诚信情况,这也是中小企业聘用兼职会计的重要因素,所以促使这此会计人员更为重视自身的诚信度也就显得尤其重要。在国家层面的诚信体系未建立之前,可以尝试构建区域性的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系统。在现有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联合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增加对会计人员诚信度的评价。通过会计人员诚信评价系统的构建,最终达到加强会计监管的目的。具体而言可以采用诚信等级的办法,例如税务部门可以将不如实申报、迟申报、评估补税情况、偷逃税款等作为指标对会计人员进行诚信评价。对于诚信等级低的会计人员所就职或兼职的中小企业,应当自动纳入财政日常检查、税务日常稽查评估的范围。由此,会计人员必然会重视自身的诚信度,而企业聘请诚信等级低的会计人员自然会面对更大的压力。自然而然,会在会计人员诚信等级、税务评估检查、企业的税收遵从度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

(三)以税收优惠鼓励纳税人自觉健全会计核算目前针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推出了一系列的税收支持政策,应当将推动自觉建账建制的机制嵌入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过程中。可以借鉴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对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能进行正确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采用蓝色申报表进行申报,而对内部核算不够健全的纳税人则使用白色申报表。蓝色申报者可享受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如可扣除坏账、价格波动的损失、厂房和设备允许特殊折旧,净亏损可结转冲减更长年份的所得税等,以促进中小企业对建账建制意愿的培养。纳税人会在健全会计核算的机会成本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之间进行权衡,选择一种对自己较为有利的方式。一般而言,大部分中小企业都会选择对生产经营更为有利的“蓝色申报”方式,从而达到鼓励纳税人自觉建账建制的初衷。

作者:徐治国单位: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

第6篇

关键词:福利企业设立日常管理退税审批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7篇

关键词:福利企业 设立 日常管理 退税审批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 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8篇

【关键词】税源监管;信息化;精细化管理

一、我国税源监管的现状

2011年我国税收收入89720亿元,同比增长22.6%,其中经济的企稳回升是主要因素,税源监管水平的提高是重要的推动力。税源监管作为整个税收征管流程中的基础和首要环节,加强税源监管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利于准确测算宏观税收能力,科学编制税收收入计划,合理构建公共财政支出框架,有效治理税收流失,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当前我国各级税务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指导下,积极转变行政管理职能,逐渐由打击防范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但是当前的税源监管水平仍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一)现行税制不健全,加大税源监管难度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税务机关执法的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客观上要求其框架相对固定,体系规范严密,随环境变化而不断完善,为依法治税、依率计征、依法处罚提供法律支持。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大部分税收相关法律都是税收行政法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级次比较低,权威性不高,内容存在重复和交叉,难以实现统一,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宏观税源监控缺位,缺乏动态管理

大部分税务机关虽已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收集、分析、研究相关宏观经济信息,成立数据中心统筹税源监管工作,但由于大量数据信息仍来源于纳税人申报资料中的静态资料,对纳税人经营过程中正在发生和即将发生的涉税事项或已发生的涉税事项产生的税源等不确定的动态信息监管不力,客观上形成税源监管工作和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脱节。

(三)信息化税源监管不到位,CTAIS税源监控功能有待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虽早已提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税收征管的治税思想,制定了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方案,但组织实施不够有力。税务机关与海关、财政、统计、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尚未实现网络连接与信息共享,涉税信息采集不够充分、及时。CTAIS信息采集中,企业财务信息没有完整录入,金税工程准确采集专用发票开具情况,却将普通发票的社会信息游离于CTAIS之外。CTAIS尚未与金税工程信息兼容,影响了税源监控、税源调查的质量和准确性。

(四)纳税评估信息不够完善

在我国税收实践中,纳税评估是先利用纳税人现有的申报资料和会计资料,借助计算机进行简单的计算审核,加上现场调查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并假定此值在一定幅度内为正常指标,如果纳税企业被测算的评估指标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则被认为已真实申报。然而,经济中行业真实平均值的大小受到评估对象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似程度、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缺乏合理性和准确性,也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效果。

(五)税务机关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尚待提高

新的征管模式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然而目前的现状是税务干部整体素质显然还很难与时代同步:很多管理人员不能很专业地掌握业务知识,更无法很好地掌握计算机信息技术及相关经济、法律知识;特别是基层的税务干部整体素质不是尽如人意,这也使之对税源管理很难进行有效监管。

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税源监管经验的借鉴

税源监管对一个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筹集建设资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都很重视税源监管这一基础工作,也为我国税源监管工作积攒了很多有益的经验。

(一)税源监管法制化,加强税收执法力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将税源监管内容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英、美、法、日等国还将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写进宪法,韩国制定《偷税惩罚法》和《逃税惩罚程序法》,澳大利亚制定了《纳税人》。此外,俄罗斯还组建了税警,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对53种形式的犯罪进行严厉打击;澳大利亚成立税收特别工作组,对高收入者进行监控;美国国内收入局雇佣50多家私营公司帮助其追缴税款。

(二)税源监管层次化,根据国情设置监管机构

针对重点税源、一般税源和零散税源差异,建立层次化税源管理机构进行分类管理,是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办法。印尼对零散税源管理采取“抓大放小”的政策;巴西的联邦税务总局、大区税务局和小区税务局分设大户管理处,烟草、汽车、金融等行业大户,数量只占纳税总户数的3%,但其税收收入高达税收总收入的90%;澳大利亚税务当局将监控重点放在高风险纳税人的身上,其数量只占总纳税户数的17%,但其税收收入却高达总税收收入的80%。

(三)控制现金交易,完善发票管理,大力推广税控装置

由于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澳大利亚制定《现金交易报告法案》;早在1985年意大利就规定所有商店必须配备税控收款机;美国在其所有商店、餐饮店都安装了税控收款装置。新兴工业化国家中,土耳其把防伪税控装置和发票管理系统联系在一起,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四)推行信息化建设,统一税务代码制度

纵观外国税收监控与管理的做法,充分体现了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韩国开发增值税发票的交叉稽核系统;美国建立了由国家计算机中心和分布在全国的10个数据处理中心组成的税务管理系统,美国人一出生就可以获得这一代码,外国人到美国工作也要申请一个代码,此代码具有唯一不变性;意大利建立税收情报信息系统,实行自动化管理,通过公用数据网实现与纳税人、政府部门及欧盟各国的信息交换与数据共享,年满16岁的公民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并领取税务代码卡,该公民取得收入的应纳税活动都要与代码相联系。

三、完善我国税源监管的对策分析

(一)优化税制,消除税源管理的制度性缺陷

科学的税制从制度框架内为税源监管提供良好的制度平台和保障,税制的设计要坚持简明、高效、宽税基、低税负的原则,尽早出台税收管理员和有关税源管理的正式法律法规,同时提高立法层次,增强法律的权威性,从制度层面入手,减少侵蚀税基的制度因素,挖掘潜在税源。具体应做到四点:一是规范政府收入机制,深化税费改革,建立一个以税收为主题,以少量的必要的规费为辅助的征收体系,把各种规费并入征收管理系统,把费改税作为优化税制的整体思想去规范政府行为。二是推进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税源监控责任制,根据零散税源的分散性、流动性、隐蔽性,坚持以人为本,营造和谐征纳关系。三是进一步完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实行源泉扣缴制度和预付暂缴制度,明确限制现金的支付范围,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扣缴人的责任和义务,强化税收执法的独立性;四是优化结构,推动服务业税源发展,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全面拓展商务服务业,有效解决当前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形成新的经济税源增长点。

(二)做好经济税源分类管理,动态监管重点税源

遵循事实求是原则,对宏观经济形势的调查和分析,收集整理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各种类型税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对于重点税源的监督,应充分发挥税务行业的作用,完善税务登记制度,设立统一税务代码,加强对企业财务核算、资金流转的控管,建立起覆盖广泛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形成全方位协税护税体系,使税源监管跟进企业生产经营进度,对税收变化因素和税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实现挖潜增收。

(三)以信息化为依托,实现税源管理的精细化、专业化

税务部门更应适应加大科技投入,培养复合型税务人员,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序和软件的智能程度,使税收监管跟上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这就要求完善金税工程,推广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建立国税工商信息交换和地税信息共享制度;开展地图式动态税源管理,将所有纳税人按所在区域和路段以地图的形式建立一级平台,与征收情况、稽查数据进行对接,为税源监管提供直接和便捷的资料;加强对一般纳税户和个体户的控管;发挥CTAIS层级监控优势,对基层适时监控,打造无时空界限的立体式纳税服务体系。

稳步推进税源精细化管理,重点应做到:合理设置机构,优化岗位责任体系,完善税源监管组织体系;税收管理员通过普遍调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做好内核外调工作,确保税源管理信息的质量。此外,有必要针对行业特点和税源专业化管理需要,建立以税务专业管理为主,社会协助管理为辅的税源监管新格局。

(四)规范精准纳税评估系统,建立预警体系

税务机关应根建立起规范的覆盖范围广泛的纳税评估系统,具体应做到:改造管理信息系统,优化评估分析指标体系,为纳税评估提供丰富的基础信息;鼓励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重视应用社会经济统计学知识,做好评估量化分析,合理测定各指标的正常区间、正常峰值、警戒线,准确探析纳税行为的规律、正确筛选异常信息;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和评估过程的规范管理,定期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进行考核,增加评估结果的透明度。

(五)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社会化协税护税体系

税务机关应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通过为纳税人提供广泛、周到的税法宣传和咨询服务,平缓纳税人的抵触心理;全面落实纳税服务承诺制,做到手续从简、审批从快,切实提高服务效能;进一步健全协税护税网络,明确政府各部门、金融机构、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在税源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逐渐形成“政府重税、专业治税、部门协税、群众护税”的协税监控网络,使税源监管工作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同时,作为社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安体富,王海勇.我国税源管理问题研究:理论范畴与政策分析[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4,(3).

[2]林秀香.我国税源管理的问题与对策[N].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6).

[3]陈欣,杨健,赵素琼.税源监管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8(6).

[4]高秋丰,蒋静,张娜.当前税源管理模式改革的探索[J].天津经济,2009.

第9篇

关键词:医药销售行业;税收漏洞;依法纳税;税收监管

一、现阶段医药销售行业纳税现状

1. 医药销售行业是重要的税收征收对象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医药销售行业的蓬勃发展带来了有利的市场环境,加之,人民对医疗卫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销售渠道和手段的多样化,中国医药销售行业也由原来的经济效益低,发展缓慢,转向高收益,高回报的热门行业。在良好的市场前景下,一方面,医药销售行业成为了我国纳税又一新的增长点,已经成为重要的税收征收对象。另一方面,高利润的诱惑下,不少商家利用各种手段偷税漏税,严重阻碍了正常的征收环境,给税收征收带来了巨大的麻烦。

2. 医药销售行业纳税出现的问题

2.1 出现严重的医药账户作假现象

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商家一是进行账外经营。药品销售的销售对象一般为非增值税纳税人,该环节收入一般情况以现金交易为主,很少购买者回去索要发票。一些商家用购物小票代替纳税发票,造成发票账户不能真实反映该销售商的真实销售业绩。二是,商家使用“两本账”。许多销售公司为了逃避高额的纳税负担,采用两种财务核算方式,简单的说就是有两个账本。一个账本作为纳税报税凭证,主要是开票收入账本;为开具发票的收入纳入另一个账本,作为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的账本。

2.2 医药销售税收抵扣制度不完善

随着医药管理改革的进程不断加快,医药进货渠道呈现多样化,由单一的进货渠道改为多渠道,使得更加灵活,但是这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特别是大型医药销售公司,只能采取对其下属进项税由总公司统一抵扣,不能保证对所有的药品销售信息做到绝对的监管。这就是进项税变得更加不具严格性、规范性,很容易出现随意抵扣或者蓄意增大进项税的行为。甚至一些厂家和经销商串通一气,更改相关信息,使税收抵扣混乱,扰乱纳税秩序。

2.3 税收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纳税漏洞也不完全是经销商的原因,由于我国纳税制度以及纳税管理还不健全,还未形成完整的纳税管理体系,一班高素质的纳税人员,导致纳税管理随意性,税收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淡薄,由于长时间和固定的经销商打交道,很容易形成利益关系,抱着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的心态,少数工作人员甚至帮助偷税漏税。另一方面,纳税监管不严,很大程度依靠自我监督,这严重减弱了监管的实际意义,使监管形同虚设。

二、 医药销售行业税收漏洞原因分析

1. 依法纳税意识淡薄

作为商人,利益最大化占有重要的地位,一些经销商就铤而走险,偷税漏税,缺乏最基本的依法纳税意识。而且由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是国家国计民生的重要内容,国家在这方面的监管较严,但是税收管理却不能实现规范化。一方面,是税法宣传力度不够,纳税者对税法知识认识不足,依法纳税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利益驱使,经销商追求高额利润,钻法律空子,采取非法手段偷税漏税。

2. 药品生产商和销售商联手逃避税收管理

人们对医药消费的不断提高,医药市场不断壮大,药品生产企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抢占医药市场份额,都会采取各种手法,赢得市场先机,甚至不择手段推销药品,其中,最主要的是给药品销售商好处,从而获得市场占有率,整个药品市场存在严重的恶心竞争和垄断。为逃避国家税收,厂商开始通过不正当合作,互相隐瞒收入,获取非法利益,而出现这种情况,国家的税收监管很难控制和管理。

3.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

税收管理制度相对滞后,主要税收管理还未完全摆脱市场经济体制的束缚。相关管理制度还是老一套,不适应时展的新需要,管理队伍老化,管理素质普遍偏低,一些税务人员责任意识差,疏于管理,不能主动去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监管。这也是由于医药管理改革速度较慢,一方面,医药管理体制不顺。医药与医药市场竞争环境差,有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这造成了税收管理混乱。另一方面,中国现行税制并不完善合理。其中在医疗卫生中表现最为明显的是,医药经营征收增值税,但是医疗卫生却征收营业税,而税务部门对经营医药同时又兼职卫生诊治的企业征税标准如何定,没有具体的条文说明,导致模棱两可。这样就很容易产生漏征漏管发生,也助长了企业偷税漏税的发生。一些医药零售企业由于财务核算体系不健全,加上对于个体经营户的税收管理松懈,例如,医保刷卡收入不如实申报,在经营范围内,搞促销活动都会赠送礼品、药品,但是并未将其视同销售,所以漏申报这些赠品。

三、 医药销售行业税收漏洞解决建议

1. 加强医药经销商依法纳税意识

首先需要加强经销商的依法纳税意识,以及普及纳税知识。一是,开展丰富多彩的税收政策宣传,提高医药经营者的纳税意识;二是,普及经销商的纳税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自身应该缴纳哪些税收,这不仅能够保证经销商依法纳税,更能提高经销商的权利意识,在合法的情况下,合理避税,从而增加销售收入。

2. 加强各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

特别是加强与工商、药监、医保、金融等部门的沟通交流,确保信息的通畅和共享。通过医保部门、银行保刷卡信息等有用信息,进行纳税项目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医药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作用,通过交流及时发现遗漏信息,减少信息重复收集,形成监管联动,信息共享的局面。

3. 提升医药销售行业管理水平

第一,加强医药行业销售企业会计核算的监控力度,从而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税务机关加强对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中,问题较多的企业,重点检查,责令整改,多次查出存在会计核算问题的企业,要追究其责任;第二,各公司需要制定会计核算制度、统一会计核算方式,通过统一的管理,提高公司的监管,健全会计核算体制,能够有效提高会计核算真实性;第三,医药企业必须执行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第四,加强总公司下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主要监督内容是,督促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督促其依法纳税,防止由于缺乏监管而偷税漏税。

4. 加强税务机关人员的素质

加强税务机关的素质也能够有效防止医药销售行业出现税收漏洞,增强纳税者依法纳税行为,现阶段,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能够满足经济发展对税务人员的要求,一方面,要大力吸纳税务人才,充实税务机关队伍。另一方面,定期组织税务人员参加税务培训,增强其业务能力。

总结:

现阶段,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着医药销售业的快速发展,在发展过程中,依法纳税是医药销售企业应该无条件贯彻的,但是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铤而走险的钻法律空子偷税漏税,严重扰乱了医药销售行业的秩序,也减少了国家的税收,出现税收漏洞的。其中的原因有许多,针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需要加强措施,减少税收漏洞。

参考文献:

[1]李丹. 自贡市大安区国家税务局医药销售行业税收管理问题的研究[D]. 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 2010(12)

[2]吴艳萍. 论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问题与对策[D]. 吉林大学, 2004(12)

第10篇

【关键词】 税务会计; 质量特征; 信息披露

一、税务会计信息的概念、税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企业税务会计信息是企业申报纳税的基本依据,即企业按照税收相关法律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与企业纳税事项有关的会计信息。税务会计信息的提供者是企业管理者,需求方是税务机关和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税务机关可以针对企业提供的税务会计信息进行税款的征收并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检查、监督;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可以凭借企业提供的税务会计信息来了解企业的税负和纳税义务的履行状况,进而进行一系列的决策和投融资活动。

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是评价会计工作优劣的标准,因此必须符合一定的质量要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会计信息要具有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税务会计信息作为会计信息的一种,也要符合标准,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也是会计人员从事税务会计工作的基本规则和指南。然而,税务会计信息又具有特殊性,它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要求进行核算,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使得税务会计信息要更加规范、统一。因此,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应在传统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础上既有继承又有创新。本文将税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归纳为:法定性、可靠性、相关性、确定性、可比性、及时性、可理解性和经济性。

综上,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要求为税务机关和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符合税务会计质量要求的税务会计信息。

二、我国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企业税务会计信息的披露形式、内容等与税务会计模式是密切相关的。目前世界各国采取的税务会计模式大体上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二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统一的税务会计模式;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混合的税务会计模式。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大背景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相统一的状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也不断深入,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逐渐趋于分离。特别是2006年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慢慢接轨,这样就进一步加速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进程。应该说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既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总体趋势,因此,减少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带来的纳税人的调整成本,促使税务机关与企业利益相关者更加准确、及时、便捷地掌握企业的纳税情况,改进我国的税务会计信息披露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十分重要的。

目前我国企业税务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是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其中,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主要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分A类和B类)、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等;其他纳税资料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而定,如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等。

三、我国现行税务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报表信息与税务机关需要的信息相关性不强

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是经过高度浓缩整理后编制而成的,主要是从总体上反映了在特定日期所拥有的经济资源、所承担的债务和所有者对净资产的要求权,税务机关就企业的涉税事项所要求的税务会计信息在该表中不明细,如“应交税费”反映企业应交的各项税金,其中的增值税、营业税等相关信息不容易获取。

企业提供的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其中有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列支,但这些既包括了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和费用,也包括了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得和损失,税务部门需要的与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的信息不容易获取。

年度会计报表的附录中会包含一些与涉税事项相关的信息,税务机关不要求企业必须提供该附注,即使税务机关获得了会计报表附注,也不能从中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因为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中有关纳税的信息也只是一个总体的情况,远远不能满足税务机关的需求。

(二)纳税申报表的准确性欠缺

企业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是由企业自行填写的,其真实性会有所欠缺,再加上税务部门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使得税务会计信息缺乏准确性。第一,就增值税而言,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减免是根据企业的相关发票进行认定的,如果逐项进行审核确认会很大程度上避免企业的偷逃税款,但是这样大的工作量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和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第二,企业所提供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中列支了很多涉税项目,这些都是企业自行按照财务会计报表中的有关项目进行计算调整并填写的,由于种类繁多、计算程序和方法颇为复杂,比较容易产生差错,税务机关也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管,即使进行逐项监督也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第三,企业提供的各种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中部分项目金额与财务会计报表中的金额不能形成明确的对应和因果关系,难以进行比对,这就给税务机关的审核工作增加了难度,进而使得企业有机会进行偷税、漏税。

四、如何改进我国税务会计信息披露

(一)构建税务与会计相沟通相依赖的信息系统

这一信息系统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税务信息与会计信息之间的资源共享。在税收与会计相协作的基础上将税务信息与会计信息进行整合:一方面,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可以共同协商制定相对完善的税务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强制性地要求纳税人在该信息系统上进行税务会计信息的定期披露;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该就纳税人的税务信息与会计信息进行交互式的传递与沟通。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努力,真正发挥该信息系统资源共享机制的作用,不但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也节约了纳税人的信息成本。

(二)公开“应交税金明细表”

“应交税金明细表”是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附表之一,该表主要反映企业应交税种的期初未交数、本期应交数和期末未交数,特别是增值税的各项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都有列支,如果将它作为企业会计报表的主表之一,像“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表”一样对外公开的话,可以使税务部门和企业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更加全面地了解企业各项税金的应交、实交和未交数额,并且不再是一个总体的概况,而是各个税种的明细列支。另外,“应交税金明细表”在帮助企业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税务部门监管征税的同时,也可以作为考察企业经理人经营业绩的绩效标准,通过“应交税金明细表”的公开,社会审计机构可以按照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单位“应交税金明细表”中各项数字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审计报告进行监管,既节约了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也相对高效地保证了税务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三)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中增加披露内容

如果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以下项目的披露,就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企业税务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存货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无形资产和累计摊销、支付的职工薪酬、分配的股利、各项应税收入、各项计税费用、计税投资收益、罚没支出和其他与纳税相关的各项数据如支付的印花税、契税等。

(四)加强企业会计管理监督

在要求企业自身提高税务会计信息质量的同时,财政机关、税务部门和审计机构也要通力合作,做好对企业税务会计信息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地规范其会计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具体来说,财政机关要严格落实会计年度审查制度,对屡次违反会计制度的会计从业人员,取消其岗位的任职资格;税务部门在强化征管的同时,也要帮助企业了解税收政策,普及税务知识,提高企业的纳税遵从度,对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避免企业偷逃税款的行为发生;审计机构要完善离任审计制度,对未通过审计就离任的企业经理人进行追查,必要时与公安机关相配合。以上三方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都是为了促使企业搞好生产经营、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这样才能不断提高会计水平,保证企业税务会计信息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郑华星.税务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分析[J].财会月刊,2010(8).

第11篇

一、纳税评估的必要性及功能

(一)纳税评估的必要性

一是加强税源监管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的现金交易非常的普遍,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还没有真正形成,存在偷税、漏税和骗税的现象。其次,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纳税申报存在严重的信息失真。再次,社会协税力度不够,导致税务部门的监管工作难以开展。而纳税评估能够帮助税务机关了解税源存在的各类问题,是加强我国的税源监管的有效手段。二是完善税收征管体制的现实需求。当前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还不够完善,征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漏征漏管现象的存在。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服务有限,导致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桥梁,不利于对税源变化实现有效的监控。而纳税评估则能够更多的将注意力集中于税收征管,加强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实现对税源变化的实时监管。因此,纳税评估是完善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体制的现实需求。

(二)纳税评估的功能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有如下两个功能。一是能够有效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使得征纳关系更为融洽。二是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能力,形成工作合力。纳税评估具有较高的前瞻性和反馈性,能够及时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的监管水平。同时,纳税评估还是连接税务机关的征收、稽查工作的一道滤网,能够有效的防止两者的脱节,使得税务机关内部能够形成征管合力。

二、当前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尚未落实

由于纳税评估的专业性较高,需要专业化的组织机构设置作为保障,但是当前我国的绝大多数税务机关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组织机构,使得纳税评估工作难以开展。

(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升

评估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水平,能够掌握全方位、大容量的涉税信息,并且对此进行多角度的思考。目前一些纳税评估人员限于素质水平不高,评估工作仅仅停留在简单的看报表、翻账册、对数字的层面上,不善于掌握从涉税信息之中挖掘更为深层次的问题,使得评估工作的实际作用难以发挥。

(三)指标科学性有待强化

当前,我国的纳税评估的指标体系,往往是取的行业内的平均值,只要企业的被测算的指标在正常值的范围内合理的波动,都认为是真实的申报。但是,这种取平均值的做法是很难确定申报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的。

(四)与其他环节的关系尚未理顺

纳税评估与税务机关的征收、稽查工作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但是当前纳税评估工作还基本上停留在探索阶段,与征收、稽查工作的关系并没有理顺,彼此存在工作的衔接、资料的传递等问题,使得纳税评估、征收与稽查工作都无法正常的开展。

三、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的途径

1.建立纳税评估机构。应根据当前的纳税评估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专业纳税评估机构,具体负责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评估范围、评估手段的确立、评估内部工作管理等事项,保证纳税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

2.强化人员素质。选择综合素质较高的业务人员加入纳税评估机构,然后加强学习、培训,培养出一批能够胜任评估工作的“专家”。

第12篇

一、国家税务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出台和实施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为注册税务师行业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而国税发[2007]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和国税发[2007]10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准则,适应了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的迫切需要对促进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2006年3月审议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变动对注册税务师的知识更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国家对从事税务的从业人员出台了相关的执业准则。注册税务师可根据需要,对所从事的业务通过审查核实,运用书面报告来表述其合法性和真实性。签发报告书成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重要标志。在税务服务过程中,签发出具的报告只要具备了鉴证性的全部特征得到认可,就可以归为鉴证类。注册税务师行业必须抓住机遇,大力发展所得税鉴证业务,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注册税务师所得税鉴证执业标准体系与业务管理体系的建立

伴随新税法实施,注册税务师所得税鉴证执业标准体系与业务管理体系的建立也势在必行。注册税务师所得税鉴证业务管理体系的合理构建,是注册税务师在经济社会中拓展所得税鉴证业务的制度保证。而注册税务师所得税鉴证业务执业标准体系的建立是拓展所得税鉴证业务的技术和质量的保证。建立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职业指南三个层次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标准体系框架,符合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特点。基本准则分为所得税鉴证基本准则和所得税服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按照所得税鉴证项目和所得税服务项目的范围分别制定执业指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准则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准则,将鉴证报告标题规定为“鉴证事项加鉴证报告”,针对不同的鉴证事项,报告标题各不相同。在注册税务师所得税鉴证业务管理体系的构建中,应准确把握税务机关、行业协会、税务师事务所在涉税鉴证业务管理体系中的定位,使每个角色发挥最大的效能,为税收工作服务,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作用。注册税务师协会应该在提高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能力,为执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下工夫,重点加强质量控制管理、职业道德教育和考核奖惩。在进一步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和强化管理方面下大工夫,按照作业流程实施环节控制,促进所得税鉴证业务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

三、新税法下所得税鉴证业务中的执业独立性

(一)在所得税法制体系中没有针对注册税务师的系统的责任承担条款,难以对抗经济利益的吸引,这与所得税税鉴证业务对执业质量和法律责任的高要求极不相称。现行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体制的设计中,对税务机关的过度监管是改制不彻底的表现,也破坏了行业独立性。我国大部分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意识中缺乏对自己的职业特质全面、客观的认识。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执业选择破坏的即是注册税务师的独立性,影响客观的执业立场。事务所为维系业务关系而受自身和客户的双重利益驱使,是破坏独立性的最常见表现。税收支出构成企业的成本,市场主体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必然会拼命追逐税收利益。涉税鉴证业务的广泛开展使一部分纳税监管责任从政府部门移向注册税务师,对独立性产生更大的破坏。竞争带给每个事务所以生存的压力,迫使他们想方设法排挤竞争对手,鉴证公信力大打折扣。

(二)委托制度是事务所承揽业务的唯一合法途径。所得税鉴证业务的严肃性要求增强执业各方面的谨慎,要求事务所对每笔业务的鉴证客户基本信息和承揽情况上传至管理中心的信息系统进行初步的备案和资格审查;可以在省辖区内率先推行统一收费下限,并严格限制上浮比例;统一收费可以同时鼓励跨区域执业,打破区域垄断经营和刚性分割市场,从而切断购买鉴证意见的途径,保证执业独立性;组织人员对鉴证业务进行初步的抽查与再复核,事务所应按规定对执业人员进行再培训,保持执业的先进性。对涉税鉴证成果的信赖意味着行政责任的部分转移,同时也是监管责任的加重。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对辖区内个案的涉税鉴证全过程的复核性检查以及对客户业务关系的再考察充分做好涉税鉴证工作的配合。

(三)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促进了所得税鉴证业务的广泛开展,也赋予注册税务师以新的历史责任,客观上要求更完善的立法机制保障。因此强化注册税务师队伍的社会责任感和执业公信力至关重要。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法律的级次上确定注册税务师在经济领域的地位,用社会监督来约束其执业独立性,强调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通过一系列处罚细则的制定来界定违法人员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真正起到警示作用。所得税鉴证业务覆盖面的扩大使企业的整个涉税环节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要求服务主体拥有更客观的立场,提升所得税鉴证业务的社会认可度。

四、所得税鉴证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还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需出具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销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注册税务师所得税鉴证业务的要不断发展,才能在社会中介机构中取得自己的立于不败之地。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并相继做出了一系列有利于拓展涉税鉴证业务的规定。一些大城市的税务机关还对涉税鉴证业务,如: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及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等做出了相关规定等。又如非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注销等事项一般情况下不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其合并、分立、注销过程中容易出现税收监管脱节的情况。我国的国有企业广泛进行了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改制的形式包括整体原续型重组、合并式重组、分立式重组等。需要针对不同情况,对申请清算的企业进行专门的税务审计,计算清算所得,维护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