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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研究

时间:2023-06-08 11:16: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银行监管研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银行监管研究

第1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银行监管;挑战;应对

一、金融创新对银行监管实践提出的挑战

金融创新行为的动机简单地看是由于盈利动机的驱使,但是从深层次看却是银行监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滞后,以至于阻碍了银行机构向更高的阶段进一步发展。环境的变化使得银行机构传统的经营方式不再有利可图,他们过去向客户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越来越难以出售,而传统的金融工具也已不能大量的吸收资金,因而为了继续存在下去,他们不得不寻求创新;另一方面,各银行机构面临的严格管理使得规避管理法规的过程变得有利可图,某一个机构避开管制后提供的服务往往给它带来丰厚的利润和市场占有,因而严格的监管本身就成为刺激银行业创新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所以金融创新更多地应该从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博弈来理解。银行为了逃避监管,开拓市场而进行的金融创新活动与监管活动之间是一个不断向前推进的动态博弈的过程,即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但是至今的实践表明,银行监管活动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银行监管是一个被动的过程,金融创新给银行监管的实践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1.金融创新使银行监管目标的权衡更加困难。银行监管的目标有两个,一个是安全目标,一个是效率目标。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看,银行体系的安全和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但是在一定的阶段,银行体系的效率目标却是更加突出。比如70年代末,过度严格的银行监管造成的银行机构效率下降和发展困难使得这一时期的监管更偏重于效率目标。金融创新的最深层的原因就是规避管制,追求发展和效率。但是实证研究已经表明,在银行监管的安全目标和效率目标之间存在着替代效应,金融创新在提高了银行体系的效率的基础上,不可避免地加大了风险。在面临着全球竞争的压力和本国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之间,银行监管如何在这两个目标之间进行协调?

2.金融创新使得银行监管的客体更加复杂化。金融创新使得银行监管的客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了新的变化。一是金融产品和组织创新模糊了分业经营中各专业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他们之间的业务相互交叉和渗透,业务趋同,银行也逐渐发展成为超大型的综合性金融机构,比如银行业会通过创新绕过各种监管法规的限制向证券保险行业渗透。二是市场的创新使得一国的银行机构在现在条件下不可能置身于金融全球化之外。对外经济联系的加强使得一国的银行通过各种创新活动向国际市场渗透,广泛参与国际金融活动。这样对国内银行在境外的金融活动的监管就变得遥不可即。同时,一国的金融体系也会暴露在国际金融风险之下,这给银行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三是新的业务形式和金融产品的出现,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如网上银行的兴起。四是银行机构和其他各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之间,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这样局部的金融风险很容易转化成全局性的金融风险,造成所谓的传染效应,从而更容易造成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

3.金融创新给银行监管主体的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个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分业监管还是混合监管的选择问题。毫无疑问,面对着银行业务日益综合化的趋势,原来界限分明的分业监管已经表现出了极大的局限性。

4.金融创新对传统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挑战。传统的银行监管一直以来是以外部监管作为最主要的监管方式,强调严格的立法和监督,对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行为也作出了很多的外部规定。这种监管方式主要有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和标准化的监管。行政命令式的监管是以行政命令对银行业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标准化的监管方式则沿袭了行政命令式监管的原理,将资产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级别,并对每种类型确定固定的资本要求。这种监管方式明显不适应金融创新下的新要求。它们存在着信息和经验不对称的问题,而且没有考虑银行在金融创新过程中的动态过程,在实际的执行过程当中也容易造成一刀切的问题。

5.金融创新对传统的监管理念的挑战。金融创新对银行监管的动态回避过程与相对固定的银行监管框架之间是一对矛盾体。金融创新和银行监管之间的博弈总是表现为监管方的被动。危机导向的、事后的、传统的银行监管总是被动追踪金融创新,会使监管效率大大下降,并且造成监管成本的增加。

二、银行监管应对金融创新的一般实践

1.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较之传统银行业务,银行的创新业务在收益更大的同时,风险也更大,且更容易扩散,对金融市场造成的冲击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已经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只有并重监管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的整体风险。

2.从注重外部监管向注重内部和外部监管并重。针对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博弈的被动地位,监管理念应该不仅仅从外部力量的介入的角度来考虑有效监管的问题,而且外部监管随着创新和变革的发展,其缺点不断暴露,比如市场敏感度低,不能全面及时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我们应该考虑如何从银行内部与监管机构激励相容的角度来使银行主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目前最为流行的一个根据激励相容理论建立的监管的方法就是预先承诺方法。银行在预测期初向金融监管当局承诺其资本量水平,为该期内可能发生的损失作准备,而监管当局则根据银行承诺的水平设计惩罚和奖励措施,并不再对银行进行例行的资本充足检查,但是这种方法的实施对监管水平的要求较高。另外,对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到了日益重视,认为只有保证信息的完备透明,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的作用,才能对银行起到正确的激励。

3.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统一监管体制是指由统一的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的一种制度。与此相适应,金融监管也应该打破分业监管的模式向统一监管转变,由统一的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保险和证券的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但是在具体的监管主体的改革上,是采用一元化的超级监管机构还是在保持监管主体多元化的前提下,加强各个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二者有利有弊,具体的选择需要对实际情况作出更细致的选择以后才能加以确定。

4.从一国监管向跨境监管转变。本国银行向海外市场的扩展也是一种金融创新——市场创新。随着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越来越多,其业务收益来自海外的比重日益提高;而另一方面,电子银行的发展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很难判断其交易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完成的;离岸金融业务的拓展也使得部分金融机构偏离于监管视野之外。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将一家银行的境内外机构境内外业务进行并表监督。另外,加强不同国家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分享和交流,监管的分工和协调,以有效杜绝国际银行监管的真空。

三、对我国银行监管实践的启示

1.我国的监管目标的选择。竞争的激烈和创新的加强,无疑会提高效率,但是同时也加大了风险。面对着竞争的压力和我国银行业经营效率低,坏帐率高的现实情况下,监管当局如何在安全目标和效率目标之间进行权衡,找出一个最佳的平衡点,是关系到银行监管效率的关键问题。目前我国需要重新认识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的重要性,改变对金融创新不论青红皂白一律封杀的做法,对有益于发展并且风险比较容易监管,不会增加太多监管成本的创新,不妨进行鼓励,以提高我国银行的竞争力。也就是说,我们要适当地考虑到效率目标。

2.我国监管重心的转变。我国一直以来对银行的监管注重的是合规性的监管,重在对市场准入、业务经营范围和行为的监管,其中突出的问题是重市场准入管理、轻持续性监管,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尤为不足。并且这些静态的监管措施明显地落后于市场的发展。为了扭转这些不利局面,我国现阶段银行的监管重心应该改变,利用我国现阶段对监管水平要求不是很高的有利时机,把监管重心放在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上,尽快制定和建立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损益等经营管理业绩的综合考核和评价体系。在体系完善和外部监管的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和加强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追踪世界最新的实践成果,提升我国银行监管的水平。

3.对我国监管主体的要求。金融监管客体的巨大变化表明我国分业监管的做法应该适应客体的综合化、国际化的变化。适应于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和交叉,混合监管似乎成了一个趋势,适应于银行业务全球化、国际化的发展,应该加强我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同国外机关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通过与各国监管当局的定期磋商和交流制度,通报互设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程度,杜绝对银行跨境活动的监管真空。但是应该看到,我国混业经营的规模和全球化的发展程度均比较低,没有对统一监管提出很迫切的要求,尽管银行监管机构缺乏与其他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并存,但是作为一种发展趋势,我们应该在现阶段做好分业监管的同时,不断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这个基础上加强合作,为未来的统一监管打好基础。

4.改善监管环境。加快与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外部市场竞争和约束的作用,所以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银行的市场约束力。

参考文献:

1.何德旭,金融监管.世界趋势与中国的选择.管理世界,2003,(9).

第2篇

关键词:监管指标;银行信贷;经济增长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主要经济体对金融监管框架提出修改方案,以巴塞尔协议Ⅲ为代表的监管新规将逐步在各国得到实施,同时,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也成为各监管部门的共识。随着国际监管新规的不断推进,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不断跟上国际步伐,但在制定和实施具体监管标准之前,需要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主要指标与银行信贷规模、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充分衡量监管政策的冲击性和效用性,以更有效地推行监管新规。

一、文献回顾

银行业监管指标与银行信贷规模关系方面,国内外学者进行了较为丰富的研究。如Bernanke、Lown(1991)、Peek、Rosengren(1995)、Hancock (1995)研究表明美国银行资本监管在 20 世纪 80 年代末到 90 年代初出现过信贷紧缩效应[1-3]。Thakor(1996)研究表明扩张的货币政策既可能增加信贷也可能减少信贷[4]。Chiuri (2002)认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实施明显地削弱了银行的信贷供给能力,且信贷紧缩效应在新兴国家的表现比在十国集团更为明显[5]。国内方面,刘斌(2005)指出当实际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最低要求时,货币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将会出现信贷紧缩现象[6]。王胜邦(2007)、王胜邦、陈颖(2009)发现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增加监管资本的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严格的资本约束并未导致严重的信贷紧缩[7-8]。郭伟(2010)认为我国的资本软约束现象得到改善[9]。杜荣耀、胡海鸥(2011)引入了银行资产负债表模型证明资本充足率对贷款规模的控制作用加强[10]。产出方面,Paolo Angelini、Laurent Clerc等(2011)认为巴塞尔Ⅲ的实施将减少经济的产出水平,但可降低产出的波动性[11]。Eric Wong、Tom Fong、Ka-fai Li、Henry Choi(2012)认为新监管改革对香港经济产生正面的长期影响,但此影响较小[12]。本文通过建立贷款增长率的动态面板模型和VAR回归模型,对银行主要监管指标与银行的信贷规模的关联关系以及信贷规模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展开研究。

二、银行监管指标与信贷总量及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一)主要监管指标与信贷总量的关系

1.变量的确定

三、结论与建议

(一)主要结论

1.面板数据分析表明,2004—2011年间我国主要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拨备率水平、杠杆率水平等主要监管指标数据与贷款增速水平的关系不显著,且影响较小。预计实施依据巴塞尔协议Ⅲ设定的新监管标准,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影响较小。

2.通过对2004—2011年间的贷款规模、GDP及CPI季度数据的VAR方法分析表明,贷款规模、GDP及CPI三者在长期具有比较稳定的均衡关系。贷款规模增长1%时,GDP增长0.44%;而cpi增长1%时,GDP下降0.75%。同时脉冲响应分析表明,贷款规模对GDP的冲击影响是持久正向的,而cpi的冲击使得GDP做出负向响应。

(二)政策建议

第一,加强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合作,以构建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为契机,保障经济金融的平稳发展。第二,各商业银行应拓展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补充渠道,调险资产结构,优化信贷结构,拓展金融业务和产品。第三,改进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如发展财务顾问、信托理财、直接融资等中间业务和零售业务,提高盈利能力减少对资本金的依赖。第四,继续开拓融资渠道,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降低银行信贷在融资中的占比,减弱监管新规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Bernanke,B,Lown,C.The Credit Crunch[J].Brooking Papers on Economic Activity,1991(2):205-39.

[2]Peek, J,E. Rosengren.The Capital Crunch: Neither a Borrower nor a Lender Be[J].Journal of Money, Credit, and Banking.1995(27):625-638.

[3]D.Hancock,AJ,Laing,JA Wilcox.Bank Capital Shocks:

Dynamic Effects on Securities,Loans and Capital[J].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1995(3)19:661-677.

[4]Anjan V,Thakor.The Design of Financial Systems:An

Review[J].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ial,1996(5)20:917-948.

[5]Chiuri, M,Ferri, G,Majnoni,G.The Macroeconomic

Impact of Bank Capital Requirements in Emerging Economies: Past Evidence to Assess the Future[J].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2002(26):881-904.

[6]刘斌.资本充足率对我国贷款和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05(1):18-30.

[7]王胜邦.资本约束对信贷扩张及经济增长的影响:分析框架和典型案例[J].产业经济研究,2007(4):44-52.

[8]王胜邦,陈颖.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变迁和效果评价[J].国际金融研究,2009(5):78-86.

[9]郭伟.资产价格波动与银行信贷:基于资本约束视角的理论与经验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10(4).

[10]杜荣耀,胡海鸥.准备金率和资本充足率影响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机制分析[J].上海金融,2011(1).

第3篇

巴塞尔协议作为现代银行业监管的“圣经”,它从诞生之初的巴塞尔协议I到现在的巴塞尔协议III,整个巴塞尔协议的发展与成熟见证了金融监管的发展与改革。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尤其是商业银行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无论是银行自身的行为,还是作为银行业监管者的政府部分的行为都受到了巴塞尔协议的影响。本文以巴塞尔协议的发展过程着笔,从银行自身角度以内部视角来探讨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经营行为的影响。从而探寻银行业监管的可靠路径,降低金融危机从银行业爆发的可能性。

【关键词】

巴塞尔协议;银行监管;金融危机

一、引言

伴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速度的提升,各个国家的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越发的紧密,由此使得世界上各个金融市场的之间的相互影响程度也越来越大。随着而来的是金融危机的不断爆发。伴随着这些紧密的世界金融联系,金融危机的破坏力不在局限于单个金融市场或者小范围的地域,危机已经开始突破地域的限制,并在世界范围内传播起来,其影响程度已经远远高于过去。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不断发生的金融危机让经济学家们认识到的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与脆弱性。国际货币基金通过对世界范围金融市场的监控与研究,得到的数据让人们瞠目结舌,在1980~1996年间,仅仅16年的时间里,仅仅只是在发达国家范围内,就有超过有17%的金融市场蒙受过金融危机带来的损失,其中52%的国家遭受过严重的金融危机。而在发展中国家内的金融市场,有23%曾经遭受过金融危机,并造成严重的损失,并且在其中的59%的国家内爆发的金融危机的等级属于严重金融危机。

追溯到1997年,当金融危机首次席卷整个亚洲。从此以后金融危机在世界范围内便时常出现。在亚洲金融危机结束后不久,又在俄罗斯、拉美国家的金融市场内刮起了一整剧烈的金融风暴,最后这场开始于局部金融市场的金融危机向着全世界的金融市场蔓延,最终结果是诱发了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动荡,其破坏性甚至动摇了世界实体经济的发展。此后2008的由美国次贷危机诱发的全球经济萧条,以及欧洲的债务危机,又一次的影响了世界宏观经济的良性发展。

另一方面,银行作为整个金融市场的核心机构,多数金融危机的发源点都是银行,由此对银行业的金融监管也显得尤其的重要。金融危机在世界范围内愈演越劣,引发人们对金融风险的忧虑,如何能提前规避掉金融风险对世界宏观经济影响,加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受到国际上越来越多专家学者以及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重视。

二、巴塞尔协议的诞生与发展

为了应对波及范围越来越广、影响程度越来越深的世界性金融危机,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国际大型金融组织开始思考,如何构建出一个完整的世界金融监管体系,用以稳定整个宏观世界金融市场,减缓甚至消除金融危机爆发的。

面对两个国际性大银行,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以及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轰然倒塌,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开始反思银行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性,成为巴塞尔协议诞生的一个契机。这两家举世闻名的国际性大银行,在金融危机面前变得如此的不堪一击,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在感叹以及惊愕之余,开始认识到了对这些银行,尤其这些拥有巨大的国际市场、广泛的国际业务以及复杂的金融联系的国际性大银行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1974年,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提出建立巴塞尔委员会以便对全球银行业的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以及十国的银行监管部门,这十个国家分别是日本,美国,比利时,荷兰,加拿大,瑞典,瑞士,法国,德国,英国以及意大利。并且国际清算银行(BIS)、欧盟执行委员会、IMF、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为巴塞尔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以及各项协议的制定提供指导。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国内的跨国银行,第一次实施巴塞尔协议。虽然,巴塞尔协议的中的所有规定都不具备法律层面的约束能力,但十国集团的金融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协议的规定时间内参照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经过多年的检验,巴塞尔协议的优点受到全世界的认可,尤其是其科学合理的特性以及良好的可操作性。巴塞尔协议开始受到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的推崇与信奉,巴塞尔协议开始成为了世界范围内银行业监管的“圣经”,这些非十国集团的成员的国家也开始自觉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中的相关要求与规定,尤其是许多的在国际金融市场内有着极高参与度的国家。

从诞生之初至今,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历史已超过了十年,在实施的过程中,伴随着金融市场的成熟以及世界经济发展,巴塞尔委员会也曾对整个巴塞尔协议进行了多次的修改与完善。比如,在1996年,巴塞尔协议将市场风险的管理加入到了资本充足性管理的条例之中。又如,在2001年,委员会重新制定并公布了新巴塞尔协议,以公布将取代在1998年公布的协议。在这十多年来中,对巴塞尔协议的不断修订与更正,并付诸于实践,在整个金融监管的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尤其是银行业的经营行为伴随着巴塞尔协议的修正与完善而不断的变化。

三、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经营行为的影响

首先是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在巴塞尔协议中,对银行的资本金有着详细的规定。伴随着巴塞尔协议在世界范围内的推行,世界各国的银行业有了一套统一的资本金比比率标准。由于在实施巴塞尔协议之前,各国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不同,风险系数也不尽相同,从而使得各种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资本金的要求也就不同了。在协议开始实施以后,各个国家的银行为了能贯彻巴塞尔协议的精神,满足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要求,实现协议中的监管目标,势必会以协议内容为导向,并依照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而不同银行所受到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具有高资本金比率的银行与资本金比率较低的银行之间,他们所做出的调整很难达到一致性。例如瑞士,在过去未实施协议时,瑞士银行业具有较高的资本充足率的特点。在瑞士的大银行平均值为13.8%,远远超出十国集团资本充足率平均值的2.5%。所以,在协议实施至今,瑞士银行业所面临的资本充足率压力相对来说较小。而相比之下,自1988年协议开始在各国广泛实施以来,在工业化进程较快的发展中国家里,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比率有了明显的变化。在1988年时,资本金比率的平均值为仅为9.3%,而到了1996年后,资本金比率的平均值上升到了11.2%,其余大国中的银行业也对协议做出了明显的反映,资本金比率有了显著的提高。在我国,银行业主要是以政府信用为担保依据,所以商业银行一般有着较低的资本充足率。而在近几年,为了实现本土银行的国际化战略,应对外来银行的竞争压力,我国传统商业银行业不得不向巴塞尔协议靠拢,提升自身的资本充足率。

其次,对银行的风险行为有着显著的影响。简单的来说,银行的风险衡量的计算式是用风险加权资产除以银行的总资产。银行资产中风险加权资产所占有的比率越高,则银行的风险也就越大;相反,银行资产中,风险加权资产所占的比率较小,则整个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就越小。而银行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会进行资本套利活动,即在同一类的风险加权资产中,将小风险的资产向大风险资产中转移,导致使得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更大。

四、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启示

从短期效应来看,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的的确经营带来了诸多严厉的限制,对整个银行业的利润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是,从长远的目光来看,虽然在短期对银行业的业务有了严苛的要求,尤其是将银行行为限制在必须要满足巴塞尔协议对资本质量要求前提之下。这些限制也为银行业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机遇,如果银行能在限制中实现新的突破并在长期内保持稳健的发展,必定能实现新的利润增长。因此在现阶段下,我国银行业要想实现与世界金融市场接轨,并创造新的金融奇迹就必须有所作为。

首先一点,我国银行业应该重新调整产品结构,将新的利润点放在表外业务之上。并在保持传统业务质量不变的前提之下,有效发展表外业务,有效的优化产品的定价,创新产品种类与设计,才能真正地提高长期的盈利能力增加银行的内源资本。所谓的内源资本是指银行的盈余以及留存盈余,主要来源于派息后的留存。在优序融资理论的核心思想中,银行业的内部融资的优先度应该显著的高于外部融资。在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充自己的留存利益而不对自身股价造成显著影响的前提下,其第一选择只有内源资本。具体而言,首先银行应将视角放在表外业务之上,并有效的降低这些业务成本,并减少其对银行的自有资本耗费。从目前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都有一个通病,即自身的业务结构非常的单一,产品的种类贫乏,产生更新速度缓慢。目前银行的核心业务是传统的信贷业务,以存款与贷款利息差为主要的利润点。而信贷业务本身就是一个需要很高的监管成本的业务。而通过重构银行业务的结构,并且优化银行资产状况,将业务的发展重心,从过去传统存款,贷款业务转移到表外业务之上,尤其是应该的大力地发展那些节省,甚至完全不需要利用商业银行自身资本金的表外业务,是实现内源性资本扩张,重构银行资本与产品结构的重要路径。

其次,我国的银行业应该优化产品的定价策略,从而改善盈利水平。银行业中尤其是在中国商业银行的中,贷款业务的占整个盈利的比重非常大,但是这些业务定价的方式却非常死板。改革的趋势应该是以风险量为定价的依据,再进一步的将银行的自有资本、流动性以及整个项目运营所需要的总的成本纳入定价的决定因素中来。然后进一步做到以客户为导向定价,将客户精细化管理并分类,进而以类定价,完成传统的粗放式管理模式向现代精细化管理模式的过度。

因此,我们可以说,巴塞尔协议并没有抑制银行业的发展,而是为银行业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并将风险控制在了最小的范围。

参考文献:

[1]黄宪,王露璐.反思金融危机中的巴塞尔协议――基于金融理论界长期批判的跟踪[J].国际金融研究.2009(09)

[2]黄儒靖.从《巴塞尔协议Ⅲ》看国际银行业监管强化的新趋向――对银行监管博弈的思考[J].经济问题探索.2010(12)

[3]张炜.《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D].西南财经大学,2013

第4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银行监管;挑战;应对

一、金融创新对银行监管实践提出的挑战

金融创新行为的动机简单地看是由于盈利动机的驱使,但是从深层次看却是银行监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滞后,以至于阻碍了银行机构向更高的阶段进一步发展。环境的变化使得银行机构传统的经营方式不再有利可图,他们过去向客户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越来越难以出售,而传统的金融工具也已不能大量的吸收资金,因而为了继续存在下去,他们不得不寻求创新;另一方面,各银行机构面临的严格管理使得规避管理法规的过程变得有利可图,某一个机构避开管制后提供的服务往往给它带来丰厚的利润和市场占有,因而严格的监管本身就成为刺激银行业创新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所以金融创新更多地应该从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博弈来理解。银行为了逃避监管,开拓市场而进行的金融创新活动与监管活动之间是一个不断向前推进的动态博弈的过程,即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但是至今的实践表明,银行监管活动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银行监管是一个被动的过程,金融创新给银行监管的实践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1.金融创新使银行监管目标的权衡更加困难。银行监管的目标有两个,一个是安全目标,一个是效率目标。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看,银行体系的安全和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但是在一定的阶段,银行体系的效率目标却是更加突出。比如70年代末,过度严格的银行监管造成的银行机构效率下降和发展困难使得这一时期的监管更偏重于效率目标。金融创新的最深层的原因就是规避管制,追求发展和效率。但是实证研究已经表明,在银行监管的安全目标和效率目标之间存在着替代效应,金融创新在提高了银行体系的效率的基础上,不可避免地加大了风险。在面临着全球竞争的压力和本国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之间,银行监管如何在这两个目标之间进行协调?

2.金融创新使得银行监管的客体更加复杂化。金融创新使得银行监管的客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了新的变化。一是金融产品和组织创新模糊了分业经营中各专业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他们之间的业务相互交叉和渗透,业务趋同,银行也逐渐发展成为超大型的综合性金融机构,比如银行业会通过创新绕过各种监管法规的限制向证券保险行业渗透。二是市场的创新使得一国的银行机构在现在条件下不可能置身于金融全球化之外。对外经济联系的加强使得一国的银行通过各种创新活动向国际市场渗透,广泛参与国际金融活动。这样对国内银行在境外的金融活动的监管就变得遥不可即。同时,一国的金融体系也会暴露在国际金融风险之下,这给银行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三是新的业务形式和金融产品的出现,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如网上银行的兴起。四是银行机构和其他各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之间,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这样局部的金融风险很容易转化成全局性的金融风险,造成所谓的传染效应,从而更容易造成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

3.金融创新给银行监管主体的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个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分业监管还是混合监管的选择问题。毫无疑问,面对着银行业务日益综合化的趋势,原来界限分明的分业监管已经表现出了极大的局限性。

4.金融创新对传统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挑战。传统的银行监管一直以来是以外部监管作为最主要的监管方式,强调严格的立法和监督,对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行为也作出了很多的外部规定。这种监管方式主要有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和标准化的监管。行政命令式的监管是以行政命令对银行业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标准化的监管方式则沿袭了行政命令式监管的原理,将资产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级别,并对每种类型确定固定的资本要求。这种监管方式明显不适应金融创新下的新要求。它们存在着信息和经验不对称的问题,而且没有考虑银行在金融创新过程中的动态过程,在实际的执行过程当中也容易造成一刀切的问题。

5.金融创新对传统的监管理念的挑战。金融创新对银行监管的动态回避过程与相对固定的银行监管框架之间是一对矛盾体。金融创新和银行监管之间的博弈总是表现为监管方的被动。危机导向的、事后的、传统的银行监管总是被动追踪金融创新,会使监管效率大大下降,并且造成监管成本的增加。

二、银行监管应对金融创新的一般实践

1.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较之传统银行业务,银行的创新业务在收益更大的同时,风险也更大,且更容易扩散,对金融市场造成的冲击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已经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只有并重监管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的整体风险。

2.从注重外部监管向注重内部和外部监管并重。针对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博弈的被动地位,监管理念应该不仅仅从外部力量的介入的角度来考虑有效监管的问题,而且外部监管随着创新和变革的发展,其缺点不断暴露,比如市场敏感度低,不能全面及时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我们应该考虑如何从银行内部与监管机构激励相容的角度来使银行主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目前最为流行的一个根据激励相容理论建立的监管的方法就是预先承诺方法。银行在预测期初向金融监管当局承诺其资本量水平,为该期内可能发生的损失作准备,而监管当局则根据银行承诺的水平设计惩罚和奖励措施,并不再对银行进行例行的资本充足检查,但是这种方法的实施对监管水平的要求较高。另外,对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到了日益重视,认为只有保证信息的完备透明,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的作用,才能对银行起到正确的激励。

3.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统一监管体制是指由统一的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的一种制度。与此相适应,金融监管也应该打破分业监管的模式向统一监管转变,由统一的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保险和证券的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但是在具体的监管主体的改革上,是采用一元化的超级监管机构还是在保持监管主体多元化的前提下,加强各个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二者有利有弊,具体的选择需要对实际情况作出更细致的选择以后才能加以确定。

4.从一国监管向跨境监管转变。本国银行向海外市场的扩展也是一种金融创新——市场创新。随着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越来越多,其业务收益来自海外的比重日益提高;而另一方面,电子银行的发展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很难判断其交易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完成的;离岸金融业务的拓展也使得部分金融机构偏离于监管视野之外。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将一家银行的境内外机构境内外业务进行并表监督。另外,加强不同国家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分享和交流,监管的分工和协调,以有效杜绝国际银行监管的真空。

三、对我国银行监管实践的启示

1.我国的监管目标的选择。竞争的激烈和创新的加强,无疑会提高效率,但是同时也加大了风险。面对着竞争的压力和我国银行业经营效率低,坏帐率高的现实情况下,监管当局如何在安全目标和效率目标之间进行权衡,找出一个最佳的平衡点,是关系到银行监管效率的关键问题。目前我国需要重新认识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的重要性,改变对金融创新不论青红皂白一律封杀的做法,对有益于发展并且风险比较容易监管,不会增加太多监管成本的创新,不妨进行鼓励,以提高我国银行的竞争力。也就是说,我们要适当地考虑到效率目标。

2.我国监管重心的转变。我国一直以来对银行的监管注重的是合规性的监管,重在对市场准入、业务经营范围和行为的监管,其中突出的问题是重市场准入管理、轻持续性监管,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尤为不足。并且这些静态的监管措施明显地落后于市场的发展。为了扭转这些不利局面,我国现阶段银行的监管重心应该改变,利用我国现阶段对监管水平要求不是很高的有利时机,把监管重心放在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上,尽快制定和建立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损益等经营管理业绩的综合考核和评价体系。在体系完善和外部监管的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和加强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追踪世界最新的实践成果,提升我国银行监管的水平。

3.对我国监管主体的要求。金融监管客体的巨大变化表明我国分业监管的做法应该适应客体的综合化、国际化的变化。适应于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和交叉,混合监管似乎成了一个趋势,适应于银行业务全球化、国际化的发展,应该加强我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同国外机关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通过与各国监管当局的定期磋商和交流制度,通报互设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程度,杜绝对银行跨境活动的监管真空。但是应该看到,我国混业经营的规模和全球化的发展程度均比较低,没有对统一监管提出很迫切的要求,尽管银行监管机构缺乏与其他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并存,但是作为一种发展趋势,我们应该在现阶段做好分业监管的同时,不断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这个基础上加强合作,为未来的统一监管打好基础。

4.改善监管环境。加快与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外部市场竞争和约束的作用,所以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银行的市场约束力。

参考文献:

1.何德旭,金融监管.世界趋势与中国的选择.管理世界,2003,(9).

第5篇

关键词:金融脱媒;影子银行;监管

一、影子银行的概述

在美国次贷危机席卷全球金融海啸的背景下,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安全作为出发点。普遍认为,影子银行在这次危机的产生和传导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人们开始认识到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体系的不良影响和对风险监管的重要性。近几年来在紧缩的宏观政策背景下,随着市场的需求、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国内影子银行的规模的迅速壮大起来,同时带来的风险也逐渐显现出来。2012 年 10 月东京召开的国际货币基金年会上,我国影子银行所蕴含的风险被写入了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因此,如何将我国影子银行体系逐步纳入金融监管已成为各界高度关注的一项课题。

“影子银行”这一新鲜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Paul McCully在 2007 年的美联储年度会议上提出来的,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是”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与传统、正规、接受中央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系统相对应的金融机构”。影子银行与正规的金融机构相比特点在于:(1)存款不是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受市场流动性影响很大。(2)利率高。影子银行的利率是由借贷双方自己约定的。(3)透明度低。影子银行的民间融资部分透明度很低。(4)风险较大。少受监管的影子银行利率杠杆高,极易出现资金链断裂,其风险是难以预计的。影子银行这种新兴的金融业务发展较快,这是由于中国的金融抑制和紧缩的货币政策导致的。由于信贷的紧缩造成了一些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民间资本没有足够的投资渠道和资金出口,中小企业只能被迫寻求新的融资方式。即影子银行的产生来源于金融市场的需求,当原有的传统银行金融机构已经不能满足这些市场需求的时侯,就会开拓新的领域,使原来不能完成的融资变成可能,并扩大了金融体系的群体,这些新兴的金融创新活动绕过了监管的局限,以监管套利的形式出现成为了影子银行。

二、影子银行对金融系统的影响

(一)影子银行产生的积极影响

在中国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多数影子银行的存在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而且已经成为社会融资规模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能及时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困难。对于那些处于融资困难的农村或小微型企业来说,影子银行的存在可以暂时缓解其短期的资金流通的局面,帮助其渡过难关,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金融机构职能空缺;其次,影子银行的产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机构与产品的各类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金融业正在从单一的功能的传统银行向”需求”向导下,为客户提供包括融资、金融理财、风险管理、价值提升、支付清算等在内全面服务的新型金融业转型。

(二) 影子银行产生的负面影响

随着金融市场结构多元化的发展,金融产品和融资工具不断的创新,中国社会融资总量快速增长,然而银行贷款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比重却下降了,影子银行已经对金融系统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影子银行在与商业银行融合过程中对商业银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主要表现在:第一,影子银行加速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过度发展的影子银行给商业银行业务带来挤出的效应风险。由于影子银行的资金是源于短期的货币市场,一经市场资金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商业银行出现挤兑风险,一旦不能马上将长期资产变现,就会加速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的发生。第二,使商业银行可以自由运用的资金比例降低了。由于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的收益率远远低于投资民间融资的回报率,因此越来越多的资金都转而投放到影子银行机构中,脱媒资金流向直接融资市场,增加了直接融资规模,导致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相对减少了,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第三,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关联度高,蕴含传导风险。影子银行涉及广泛,存在于社会金融活动总体中。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在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进行合作,联系十分密切。影子银行借助传统银行业机构平台提供融资,由于业务的交叉混合性强容易引发一系列风险,外部因素的波动和风险的积累会导致影子银行风险向传统银行体系的传导、渗透和扩散,甚至会引发系统性风险。

2.影子银行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影子银行占中国社会融资的比重越来越高,大大改变了中国金融的传统结构。一方面,影子银行使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加大了。影子银行不在传统货币银行体系范围中,却又行使着货币银行的职能。由于透明度低,影子银行的信贷规模等相关数据难以统计,使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加大了,对货币政策的传导形成了诸多的挑战。另一方面,影子银行影响了货币政策工具的效力。由于社会融资的严重”脱媒”化,导致货币政策对于货币信贷规模控制等效力减弱。加之影子银行的内部创新自身为了追逐暴利规避了监管,由于缺乏监管,它的存在从客观上削弱了存款准备金率、利率等的政策工具来抑制通货膨胀的效果,强烈干扰货币政策、利率及其他工具的传导。

3.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中国存在的民间金融以及大型国企的委托贷款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加速社会资本虚拟化,加剧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当影子银行遭受到经济政策的压力和外部冲击影响的时侯,就会把系统性风险传递给整个金融系统。影子银行使中国实体经济空心化,影响了我国金融稳定。

三、构造影子银行的监管制度

结合当前发达国家对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改革措施,我国可以从六个方面开展监管工作:

一是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中,并加大对影子银行的监管防控力度;二是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改革,提高透明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三是防范道德风险,建立风险处置机制;四是改进薪酬激励约束制度;五是加强风险隔离,建立防火墙;六是对于影子银行带来的利益与风险要平衡对待,稳健中推进监管。

从主要发达国家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改革防范措施上看,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范畴已是势在必行。反观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状况、表现形式上都与国外有很大的差别。以资产证券化为核心的产品创新是发达国家影子银行典型的特征,而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缓慢,金融创新相对滞后,对冲基金等市场型的公司还没有发展起来、力量小,以资产证券化为核心的影子银行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中国影子银行主要是以套利融资方式的产品创新。

对于中国金融监管业能借鉴发达国家的措施比较少,需要从中国本土特征出发实行监管改革。但是综合发达国家的措施看出来,虽然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产生了威胁,但是影子银行的存在还是有合理性的,各国监管机构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把影子银行体系纳入了监管,加强风险防范,认为影子银行仍具有存在的价值,可以作为货币市场的重要补充,能够更好地促进对金融市场发展。

由此可见,我国在监管中要理性看待影子银行的发展。在强化监管的同时,采取疏堵结合的监管思路,合理引导其发展,既要保留金融创新又要防范风险,鼓励发展真正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影子银行业务,合理的引导影子银行发挥积极的作用。还要注重提高影子银行体系的稳健性,有效管理影子银行风险,构建影子银行宏观和微观监管机制,提高影子银行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尽可能的降低影子银行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参考文献:

[1]何文彬.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解析和金融监管困境[J].现代管理科学,2012(11):68-70.

[2]胡雪琴.从风险视角探讨影子银行及其中国化现状[J].前沿2011(8):15-17.

[3]贾俊生,杨传霄.影子银行的运行特征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2(22):81-82.

第6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商业银行;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8-0040-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8.11

一、引言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并于2007年1月1日率先在上市公司执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2009年,新会计准则在所有金融机构实施。新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四项金融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会计确认、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方面进行了重新界定。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也对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带来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对商业银行经营风险进行有效监管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一)国内文献综述

杨树润(2006)认为新会计准则对银行监管的主要影响是监管资本数量的计算、增加银行收入和损失真实性判断的难度、影响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以及对监管人员的素质的要求提高[1]。程丽丽,许莉(2008)从会计目标与监管目标的差异性、会计口径与监管口径的差异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贷款风险管理的冲突方面分析了会计准则对银行监管的影响[2]。李珍珍等(2008)认为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加大了非现场监管信息的采集难度、增加了对单一机构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分析难度、增加了横向评价银行机构的难度[3]。施其武(2006)认为新会计准则实行后,衍生工具从表外转向表内披露,会改变资产负债表的结构,突出了衍生工具的地位;公允价值计量的引入增加商业银行资本的波动性;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改变与银行业监管的审慎要求不一致等[4]。梁小冰(2009)指出应从会计信息的披露、国家的监管和银行内部监管等方面加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5]。范珍珍(2010)选取风险抵补指标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新准则对银行风险的监管的影响,并指出要重点监管公允价值的运用[6]。可以看出,国内学者对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银行的影响主要有衍生工具表内核算、公允价值计量、减值准备计提三个方面,并认为这三方面也是对监管的主要挑战。

(二)国外文献综述

新会计准则基本是与国际接轨,与商业银行相关的部分,在国际上称为IAS39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国外学者对IAS39对银行的影响也进行了相关研究。Yiannis An-

agnostopoulos and Roger Buckland研究表明在公允价值计量下,银行收益波动明显增加。同时增加了银行的会计处理难度,表现在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需要很多假设,其中的某个条件变化,将会对银行资本、损益的计算结果产生很大影响[7]。甘培根(1992)指出在公允价值会计下,银行更难以达到资本充足性的监管要求,因为IAS39使一些衍生工具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随着衍生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化,其资本会出现波动[8]。Katrina and Strausz研究表明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会促使银行采取更为冒险的投资行为,这种行为将会导致较高的违约概率,降低银行的价值,因此公允价值会计加大了监管者和银行之间的分歧[9]。

三、新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带来的不利影响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给我国商业银行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一是公允价值的引入,资产和交易得到了公允反映;二是衍生金融工具表内核算,充分、及时地反映银行的衍生工具业务所隐含的风险及其对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三是新准则对金融资产分类增强了银行管理风险的能力,有助于利益相关方对银行风险管理作出判断;四是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缩小了金融企业利润操纵的空间,增强了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但另一方面,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仍无法解决市场不稳定导致公允价值波动大,并带来银行资产价格波动稳定等问题,扩大衍生金融工具表内核算的难度,难以顾及银行监管的审慎性和前瞻性等要求。

(一)监管难以全部覆盖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

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对商业银行防范信用风险提出更高的要求。按照新准则对金融资产减值的规定,银行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贷款及应收款项的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并以摊余成本计量,在期末还要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要求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这样得到的数据更加真实、具体、准确。但是采取这种方法不仅要求银行充分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债务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还要了解抵押品市场行情,必然给银行应对信用风险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资产质量不高、信用风险控制压力大的银行来说,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必然给银行增加信用风险管理压力[10]。另外,套期会计要求银行对套期行为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价,要求提供每笔业务的风险管理书面要求,对银行管理信用风险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会计准则实施五年来,我国商业信用风险监管的内外监管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步。信用风险、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规章弥补了审慎监管的不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规丰富了监管手段。银监会积极推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盈利状况等信息披露。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仍是重市场准入管理和合规性监管,轻持续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信用风险监管的理念和管理技术及监管体制还存在严重不足,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融资导致的信用风险未能引起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的足够重视。

(二)可能存在操作风险监管真空

新会计准则要求银行取得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采用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欠发达,公允价值难以直接从市场上取得,需要依赖财务人员或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利用评估模型进行评估得到,这不仅提高了成本,还可能导致人为操纵,增加了银行的操作风险。新准则实施五年来,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操作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的案件仍居高不下,说明在对操作风险的监管仍存在问题。如重视事后监控,轻视事前防范;重视基层人员防范,轻视高层管理人员监督。

(三)增加对市场风险监管难度

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的直接影响,公允价值频繁的波动增加了银行资本的波动性,从而导致会计报表项目的波动性。这将银行会计核算与宏观经济环境和复杂的资本市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金融市场环境变化通过会计信息放应出来,对银行利率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银行的金融衍生工具都在表内反映,要求银行能够很好的预测所处的宏观环境下的市场经济,这种预测能力体现在银行对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等市场风险的管理能力上。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将交易性业务与传统的银行业务分开。交易账户按市场价格计价,银行账户按照历史成本计价。而新准则规定金融资产在取得时采取公允价值计量,还允许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相互转换,这使得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更加模糊,增加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审慎资本监管的难度,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套利机会。

四、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健全信用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已颁布一些针对信用问题的法律法规,确定了某些失信行为的惩罚措施,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是零星分布在其他法律框架之下,可执行性不强。针对国内信用问题频现,必须对信用问题专门立法,使社会信用建设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制定出台《中国商业银行监管基本法》、《金融信用评级制度》、《金融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反不正当银行业竞争法》、《集团公司信用评级制度》等。同时还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严惩故意欺诈、违规违约行为,防止道德风险。

(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确保公允价值公允性和公正性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使会计信息能真正反映资产市场价值,信息更加真实、公允、可靠。还要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交易和事项的职业判断能力,提高公允价值的准确性,提高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借鉴国际经验,推动国内商业银行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对不同商业银行开发内部评级法,在公允价值计量时实行严格“盯市”制度,监督其波动情况[11]。

(三)建立有效的监管法律体系和监管执行机制

建立一套有效的法律体系,完善监管部门的激励机制,激励并约束监管人员恪尽职守,使公允价值的使用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对于商业银行运用新会计准则进行利润操纵和风险掩盖行为,监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以适应新会计准则的需要。监管部门还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配合,防止商业银行和企业串通蓄意作假。

(四)完善商业银行会计报表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新准则对金融资产的规定和要求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主观性和商业银行的风险,这会导致商业银行经营指标巨大波动。而监管部门要求的是金融稳定,为了更有效的监管商业银行,必须完善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体系,对商业银行的主要指标进行改进,让监管部门更容易分析和监管各项经营指标的变动状况。通过完善商业银行会计报表体系,充分披露银行会计信息,充分揭示商业银行的风险,从而监管部门可更加有效地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进行监管。

参考文献:

[1]杨树润.正视新会计准则对银行经营和银行监管的挑战[J].中国金融,2006(11).

[2]程丽丽,许莉.新会计准则对银行监管的影响[J].会计之友,2008,(12).

[3]李珍珍,陈伟国,谈晨,王珍.新会计准则在商业银行实施中的操作难点与监管对策[J].三江论坛,2008(6).

[4]施其武.银行业监管如何在新会计准则下谋变[J].银行家,2006(6).

[5]梁小冰.次贷危机下国内银行风险监管的反思[J].现代商业,2009(24).

[6]范珍珍.新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分析――以风险抵补类指标为例[J].经营管理者,2010(13).

[7]Yiannis Anagnostopoulos and Roger Buckland,Historical cost versus fair value accounting in banking:Implications for supervision,provisioning,financial reporting and market discipline[R].Journal of Banking Regulation,109-129.

[8]甘培根.外国金融制度与业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

[9]Katrina and Strausz,The impact of hair value accounting on commercial banks and banking regulation[R].Banking reaserch,2006:263-281.

第7篇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资本监管;商业银行

一、引言

从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第一部《巴塞尔协议》正式版本以来,经过若干年的不断地补充修改完善,这部协议俨然已经成为国际银行业普遍遵守的准则。发展到到今天,这部协议已经颁布了三个版本,而这三份协议也分别代表了第一、二、三代资本监管的发展。本文将跟随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历程,对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理念的发展进行研究,以为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提供参考。

资本是银行及其稀缺又珍贵的资源,在未来的发展中银行的资本势必会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总结国际银行业对于资本监管的变迁,旨在分析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的影响,以能给我国的商业银行做出部分参考。

二、巴塞尔协议的发展过程

(一)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资本和风险

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创新发展的初期,对于银行的资本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各国监管当局完全凭借主观意识判断各银行的资本水平。1974年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和德国赫斯塔特银行(Herstatt Bank)的倒闭促使了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和巴塞尔协议的产生。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签订并公布了《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Ⅰ。巴塞尔协议Ⅰ由四部分组成:资本的构成、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标准化比例的目标、过渡期和实施的安排。并把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也称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也称二级资本)。这一协议确立了国际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明确了银行资本的构成,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资产和表外业务项目确立不同的风险权数,规定了资本与风险资产的目标比率。把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标准比率规定为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

巴塞尔协议Ⅰ首次确立了资本的构成,将资本和风险联系起来,规定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标准比率为8%,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这样建立起资本和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管理机制,协议将不同风险资产配以不同的风险权重,使同样规模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资本量,用充足的资本来确保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从而保证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发展。巴塞尔协议Ⅰ本着稳健和充足的理念对全球银行的资本监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开端作用。

(二)2004年巴塞尔协议Ⅱ:风险资产和全面风险管理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银行业的发展和创新与日俱进,国际银行监管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只考虑信用风险而忽视其他风险的巴塞尔协议Ⅰ无法有效约束资本套利等问题,而且在银行资本和风险资产比率基本正常的情况下,以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为主的金融市场风险频频发生,仅仅依靠资本充足率已经不足以充分防范金融风险。

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Ⅱ。巴塞尔协议Ⅱ的三大支柱是: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其中,新资本协议仍然将最低资本要求视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的中心因素,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资本构成)不变,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对风险资产界定修改,分母由原来的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实施全面风险管理。而且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纳入资本监管,是希望金融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评估进行检查及采取措施确保商业银行有合理的内部评估过程,并鼓励市场纪律发挥作用,使市场参与者掌握有关银行的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等信息。旨在保证良好的市场纪律同时加入监管部门的监管,以三大支柱共同保证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巴塞尔协议Ⅱ在巴塞尔协议Ⅰ的基础上确立了新的资本框架,在资本约束原则不变的条件下,扩大了资本计算中对风险资产的覆盖,巴塞尔协议Ⅱ的三大支柱即是它的核心思想,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提高风险计量的准确度,它修改了巴塞尔协议Ⅰ中只考虑信用风险的不足,而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纳入了风险资产的计量。巴塞尔协议Ⅱ通过三大支柱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思想,一方面采用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高级法来提高对于信用风险的计量,另一方面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并为此也提供了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三种方法来衡量操作风险。这些新方法使得对银行风险资产的评估更有意义。它强调的是对分母――风险资产的计量,除去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外,加入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和安全

进入21世纪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金融衍生品的多样化也使得银行资本监管的难度加大。2007年开始爆发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暴露出许多银行业监管体系中的不足。因此2010年9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上,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表们一致通过了关于加强全球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这意味着巴塞尔协议Ⅲ的正式诞生。

巴塞尔协议Ⅲ对之前协议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作为核心的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从原来的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由原来的4%提高到6%;同时要求银行建立不低于2.5%的资本留存缓冲资本(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同时引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和流动性监管指标,系统重要性银行必须有1%的附加资本,从而降低大而不倒带来的道德风险,用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流动性风险状况监管与银行相匹配的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从而来提高银行业的资本质量和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巴塞尔协议Ⅲ在新的现实经济背景的条件下借鉴巴塞尔协议Ⅱ的核心思想,对银行的资本监管又做了一次完善。规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由原来的2%提高到4.5%,并且要求商业银行持有2.5%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这使得核心一级资本的要求达到了7%。重新界定监管资本,大大提升了核心资本要求,原来的附属资本概念被弱化,对资本扣减要求进一步严格,全部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无论是从宏观审慎方面还是从微观审慎方面,银行的资本要求都被大大提高。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思想是对分子――资本的计量,诸多资本条款都是要求增加资本,这也反映了在经历了从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后国际银行业对资本监管的又一次加强。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金融危机的产物,反映了国际银行组织对银行自营交易、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等银行活动的更高资本要求,它强调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结合,以确保银行在最低资本监管的基础上提高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四、结束语

三代巴塞尔协议的发展所带来的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理念的发展是本次课题重点研究的对象,每一次修改和补充都是根据当时的国际金融环境进行的,它对不同时期的不同监管措施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理念的发展尽数体现在巴塞尔协议的发展之中,它的每一次修改和补充都是根据当时的国际金融环境进行的,因此它一直都是国际银行业共同遵守的资本监管国际准则,对各国的监管部门来说,银行业的资本监管是必不可少的。资本是银行及其稀缺又珍贵的资源,所以在未来的发展中银行的资本势必会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尤其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如何增强资本质量,进行有效的资本补充,以在日益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中保持良好的竞争力,这都是需要我国的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共同思考的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 罗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文献及评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梅良勇,刘勇.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监管改革及其影响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2)

[3]杜婷.巴塞尔协议Ⅲ政策影响研究[J].金融发展评论,2011

[4]钟伟,谢婷.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近进展及其影响初探[J].国际金融研究, 2011(3)

[5]宁敏.“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影响[J].开放导报,2012(2)

[6] 冯乾,侯合心.资本监管改革与资本充足率――基于巴塞尔协议Ⅲ的上市银行分析[J].财经科学,2012(2)

[7]宁敏.巴塞尔协议Ⅲ的变革及其影响分析[J].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6(3)

第8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并购;法律规制

商业银行并购是指有关商业银行的兼并、收购等会产生企业控制权转让的产权交易行为的总称。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安全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的控制权转移必须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我国商业银行还处于成长期,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配套法律制度尤其是并购行为相关的法律亟待完善。美国是世界商业银行并购最活跃的国家,也是法律监管制度最完善的国家,其成熟的经验对我国商业银行并购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并购监管法律制度

美国的并购监管法律分为联邦法与州法范畴,因此银行并购的法律就包括了联邦和州两个层次的法律体系。联邦一级银行并购监管法律包括:1960年《银行兼并法》(The Bank MergerAct)和1966年《银行兼并法》,1933年《证券法》,《银行持股公司法》(The BankHolding Company Act),联邦反托拉斯法及1968年至今的五个并购指南,以及法院对银行并购案件的判决,如1963年美国法院对费城国际银行裁判案例(Philadelphia National Bank v.UnitedStates)。

1、美国《银行兼并法》对银行并购的规制。根据1960年的《银行兼并法》,任何银行间的兼并,只要其中有一方属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投保银行(包括所有的国民银行和大多数州银行),就必须事先获得有关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的批准。国民银行的兼并必须报货币管理局批准:各州成员银行的兼并由联邦储备理事会批准:各州非成员银行的兼并由联邦保险公司批准。同时,各类银行的兼并必须受司法部的监管,并向其做出报告和咨询。

2、美国《银行持股公司法》对银行并购的规制。根据美国《银行持股公司法》(Bank Holding Company Act)的规定,有关的监管机构必须在接获通知30日内对上述收购银行申请提出建议。如果有任何一家监管机构认为该项申请不应该被批准,联邦理事会将为此举行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之后做出认可或否决的决定。一旦联储理事会批准了外国收购者的申请,还必须等待30天才能完成收购交易。在此期间,司法部有权根据反托拉斯法对这项计划进行的收购提出异议。如果司法部认为应该禁止这项收购而提出诉讼,则此项交易必须经法院判决之后才能进行。

3、美国《证券法》对银行并购的规制。无论是以收购股票、兼并还是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美国的一家银行,外国收购者都必须向联邦储备理事会提交申请表,申请成为银行持股公司。

4、美国《反垄断法》对银行并购的规制。美国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并购,同时美国还有针对银行并购管制的专门立法。《银行控股公司法(1956年)》和《银行兼并法(1960年和1966年)》是控制银行业并购的专门法律,分别用以控制银行连锁和同一城市或大都市区域的较大银行兼并。《里格一尼尔州际银行与分行效率法(Riegle-NealActl994)》,允许被存款保险银行监管机构在不论州法是否允许的情况下批准在不同州设立的被存款保险银行的合并。兼并后的银行自然取得兼并前各银行拥有的分支机构设立权。同时银行业并购受到《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的规制。并购交易得到相应的监管当局批准后,仍有可能受到美国反垄断部门的,主要是来自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的反对。除了以上几部法律外,《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对银行并购作了新的规定,凡是在美国已经设有分行、机构或商业贷款公司的外国收购者,只要他准备收购的某家美国银行或银行持股公司的有投票权的股份超过5%。即需事先获得联储理事会的批准。如果外国收购者选择兼并或者使用“虚拟银行”,购买银行资产的方式进行收购,那他必须同时向其他有关的联邦银行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监管机构及职能配置

根据美国《银行持股公司法》、《银行兼并法》和其它法律的规定,美国银行业反垄断法的执行由司法部和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共同负责。

美国的银行并购行为受联邦和州共同监管,其相应的监管机构就是所谓的两级多元监管模式。两级就是指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承担监管的职能,多元就是指在联邦设立了联邦储备系统、货币监理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家监管机构。另外,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承担重要的反垄断审查职责。

美国法律规定,国民银行的合并由货币监理署负责审批:各州成员银行的兼并由联邦储备理事会批准:各州非成员银行的兼并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批准:如果合并双方不属于同一类型,如一方是国民银行,另一方是州立银行,或者一方是会员银行,另一方是非会员银行,则由分别负责管理它们的联邦金融管理机构共同审查批准:同时,银行的并购还必须接受司法部的监管。另外,联邦法院拥有对并购活动的最后司法审查权。

三、并购申请程序和提交的文件

联邦的三家银行监管机构为银行并购活动制定了类似的申请审批程序,包括交易双方签订收购意向书等相关文件,同时与监管人员举行非正式会谈,获得初步意见:然后向监管者提交规定的多份文件,就其并购理由、公司结构、主管人员和股东、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业务经营范围变化对市场的影响等做出详细的说明,并提供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文件。之后,监管机构会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审批,决定认可或否决交易。在此期间,司法部有权依据反托拉斯法对这项计划进行的并购加以审议或提出异议。如果联邦银行监管机构没有同意并购,则银行可请求司法审查:如果监管机构同意,而司法部认为该项并购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则由司法部向联邦法院提讼,法院会进行最后的审查。

参考文献:

[1]漆彤:《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第9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资本监管 顺周期效应

一、资本监管制度

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最低资本要求:新资本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与巴塞尔协议是一致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但是对商业银行风险资本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进行了完善和改进。新资本协议下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是在对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综合测量后得出的,根据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是由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和12.5倍的操作风险计提资产和市场风险计提资产之和。在完善和改进了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的同时,新资本协议同时对信用风险的测算方法进行了改革,允许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中的任何一种。其中标准法是根据外部评机构的评级来确定风险权重,内部评级法是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选用适合自己的评级方法,但是商业银行自己的评级方法需要经过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批。(1)标准法:标准法就是商业银行根据外部评级机构(比如穆迪、惠誉、标准普尔等)的评级结果来确定资产的风险权重。该方法相对比较简易,适合于尚未开发独立内部评级方法并且业务种类相对比较单一的中小型银行。但是外部评级机构也是存在自身的缺陷:在整体的政治经济环境并不稳定的情况下,评级机构公布任何的评级结果,往往都会在市场上遭遇被放大的后果(2)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是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创新和核心,在该方法下商业银行需要分别测算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当发生预期损失时,商业银行可以用拨备覆盖来抵御风险,其中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减值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当商业银行发未预期损失时,商业银行就需要动用自有资本来抵御风险。商业银行在满足相关规定和披露要求的情况下,经金融监管机构审批合格后,可以根据自身的自己开发的内部评级模型对风险要素进行测算,风险要素由四部分组成: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其中基础内部评级法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内部模型测算违约概率,其它的风险要素以金融监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高级内部评级法规定商业银行自己根据审批合格的内部模型测算全部四个要素。

新资本协议建立了新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完善了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将银行风险扩展为三项,成为了各国监管当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监管框架。但它在增加了资本对风险的敏感性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本文将对新协议中资本监管带来的顺周期性问题进行探讨。

二、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顺周期效应成因分析

(一)标准法与内部评级法的比较

在测量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时,新巴塞尔协议允许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法或者外部评级法中任选其一。内部评级法就是商业银行通过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来测量信用风险,确定自己的最低资本要求。外部评级法就是商业银行根据外部专业的评级机构对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评级的结果,确定需要准备的风险准备金。Kashyap(2003)对1998-2002欧美发达国家的数据进行分析,测算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下的违约率,得出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具有顺周期性的结论。C.Goodhart(2004)根据美国1992-2003年,挪威1989年-2002年的数据,分别测算了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下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得出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具有顺周期性,并且内部评级法具有更显著的顺周期性的结论。

(二)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是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对旧巴塞尔协议的重要改进,但是内部评级法不仅提高了风险资本的风险敏感系数,而且加剧了经济的波动性,具有很强的顺周期性。内部评级法的要素主要有以下四个: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暴露和期限。因此,我们从最为重要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两个要素来分析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性。

1、违约概率的顺周期性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下违约概率具有顺周期性。主要是由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度量模型和风险度量时点选择造成的。

(1)商业银行采用Merton等期权定价模型为基础,把企业股东对企业的关系看成一个看涨期权来研究企业资产价值和股本市值之间的相互关系,当企业资产市值不足以偿还企业债务时出现违约。计算得到的违约概率,输入的变量股票价格与违约概率为负相关,股价波动率、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违约概率为正相关。因为变量自身就与经济有着极强的顺周期性,导致了通过计量模型得到的违约概率具有了顺周期性。李关政(2010)用KMV模型对1994-2006年我国上市公司的违约概率进行测算,得出了上市公司的违约概率存在顺周期性的结论。

第10篇

一、我国纯网络银行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纯网络银行随着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处于萌芽的阶段,主要的纯网络银行有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还有浙江网商银行。从腾讯的微众银行、阿里金融到支付宝、余额宝、百度钱包、蚂蚁微贷等层出不穷。不论是腾讯还是阿里巴巴,都是在其各自的电商平台上获取了大量的客户来源。腾讯坐拥12亿活跃用户,其中QQ用户8亿,微信用户4亿;阿里巴巴则是有3亿实名认证的支付宝用户。这些属于具备电子商务背景的纯网络银行,在一个较大基数的平台上,对小额借贷,P2P的操作水到渠成。纯网络银行在我国的发展可以说蕴藏着巨大的潜力。但是,纯网络银行的发展还面临着各方各面的难题。

(一)远程开户的问题

在我国,网络银行想要独立开户,只有在现场开户的前提下才能绑卡开户。而纯网络银行由于缺乏物理性营业网点和大量的营业人员无法满足这一必要条件。面对面授权不仅限制了开户,而且限制了其他纯网络银行业务的操作问题,比如信息评估、信用卡业务、理财产品购买业务、查询个人信用等也受到局限。但远程开户还存在着技术上的难题,比如指纹识别、人脸认证等没有通过监管机构的允许,这些问题都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二)吸收公共存款的问题

只有大量吸收公众存款,才能保证纯网络银行成本运营的持续性。但是,和传统银行相比,纯网络银行吸收公众存款的能力远远不足。传统银行是最具有权威性的机构,银行的特殊地位作用使得公众更乐于把钱投进银行,大多数的老百姓会选择将闲置资金存放在银行,而不是投放货币市场。传统银行对老百姓意味着国家信用有财产安全保障,而纯网络银行没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又是一种新生事物,老百姓更加不敢把资金存放于网络银行。另外,由于缺乏具体经营网点无法出具支票等纸质形式的支付结算凭证,对一些需要现金收付管理的客户缺乏吸引力。

(三)纯网络银行还面临着维护系统安全的问题

我国网络银行诈骗案件屡发不止,人们不敢相信网上的信息,更不敢在网络上透漏自己的信息。网络诈骗之所以能得逞,重要原因就是不法分子获取客户个人信息渠道多、成本低。商业银行存款莫名其妙不翼而飞,个人信息被透漏的到处都是,不时就会接到销售推销电话。诈骗方式多种多样,网上购物诈骗,手机诈骗,电话诈骗,短信诈骗。浏览一些社交网站和购物网站也会有木马病毒。网络变成了最自由也是最危险的地方。

(四)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

我国信用缺失表现在假冒伪劣产品肆意泛滥,山寨商品、欠债不还、偷税漏税等社会的各个方面。由此看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信用体系形势严峻。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起步尚晚,进程缓慢、社会阻力较大。信用缺失造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代价高、融资渠道窄等问题。社会资本不活跃,银行贷款周期较长更不利于市场的开拓。就公民个人而言,对信用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足,缺乏信用意识的培养和正确的引导。

二、纯网络银行的监管现状

(一)法律法规体制不健全

我国关于纯网络银行方面的法律法规中立法条例还不够完善,立法内容不完备,全债划分不明晰。法律法规存在不适应现状的部分规章制度执法不严,其力度有待加强,这种问题的出现致使不法之徒存在侥幸心理,采取冒险的行为,从而加大纯网络银行管理难度。而且,由于纯网络银行不需要面对面的认证,犯罪分子容易盗取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的金额也比较大,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失惊人。

(二)金融监管的属地监管模式使得纯网络银行政府监管部门出现真空

金融监管实行属地监管模式,而网络银行又跨越时间空间进行交易,容易出现监管真空状态。目前为止,我国纯网络银行在其业务范围内实施混业经营模式但监管体制仍在强调机构监管。混业经营的模式使得相互之间没有隶属的关系,无法凸显中央银行国家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这一重要职能。正是由于彼此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相互之间谁也不能监管谁,权利重叠,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各个机构之间权力划分并不明确,所以才会出现监管部门的相互推诿,金融的监管不尽合法合理,监管者自身也缺乏监管,监管出现真空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微观审慎监管重点监管个体风险,宏观审慎监管重点监管系统性风险,通过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双管齐下,相互协调配合,实现宏观的经济目标。

(三)监管效率水平有待提高

我国监管部门行政水平高低有别,部分人员综合素质偏低。银行监管涉及到的令居广泛而且复杂,对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但是有些领域的行政监管由于管理范围大、难度大、需要大量的监管人员,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不适当的监管,损害到整体监管人员的形象。另外,由于当今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金融创新发展十分迅速,造成纯网络银行的监管时效性非常强,必须实时更新才能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

三、完善我国纯网络银行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速度建立健全纯网络银行的法律法规

我们必须针对纯网络银行的特殊性,为其量身定做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一味地遵循传统银行的相关法律,避免给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只有认识到纯网络银行在经营运行上存在的特殊性,才能制定出有针对性,高效性的相关细则,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尤其是针对纯网络银行关于面对面认证现场开户问题,维护系统安全问题,信用挤兑问题要做出缜密详细规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应遵循开放包容的原则,争取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积极鼓励纯网络银行的发展。在监管的过程中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做到公平对待纯网络银行和传统银行,又要做到有的放矢,具有针对性。

(二)创新监管模式,因“时”、“地”、“网”制宜

银行的监管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网”制宜。创新监管模式要因“时”制宜,纯网络银行是新兴发展事物,但和传统银行经营业务内容不变,本质上是相同的。利用大数据以及云计算等先进科学技术来实现对纯网络银行的监管,而不是一味地采取过去的现场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学会与时俱进,因时而异。创新监管模式要因“地”制宜,我国纯网络银行的发展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发达国家的准则标准,而应该结合我国现有发展水平,人民信用金融的观点,信息化科技化发展水平来制定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管模式。创新监管模式还需要因“网”制宜,网络银行便捷了消费方式,也加剧了风险发生的可能,坚持维护资本充足率,保证资本流动性可能,同时加强市场纪律性要求是对纯网络银行稳健运营的有力保障,适当调整监管重点和监管方法,保证监管有效实施。

(三)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做到与时俱进

第11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运营管理,监管模式,改进

引言:本文依据商业银行运营管理体系的基本理论,客观分析商业银行现有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在比较商业银行原有监管模式与现有模式之间差异的基础上,剖析了原有模式问题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改进措施。

一、商业银行现有运营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非现场检查的局限性

一是运用监控系统有时会阻碍监管人员对网点实际情况的深入了解。非现场检查不便于监管人员与网点的沟通,影响制度的落实,导致信息传达的滞后性、间断性。同时影响了风险防范的效率,不能对员工进行区分管理。二是规章制度的传达不到位。由于各专业条线对本专业都有自己的规定,这样就造成网点对制度的执行有疑惑,不知该执行哪个条线的规定。从而造成在线监管的局限性,文件执行的矛盾性。三是非面对面的沟通不畅通。当在线监管人员通过监控系统发现营业机构存在问题时,对于营业机构的整改情况只局限于通过截图、对讲、录像等手段,对于网点整改过程的真实情况不能及时准确了解,所以非现场检查存在的弊端必须要通过现场检查来弥补。

(二)业务处理过程繁杂

首先,业务处理环节过多。审核的环节过多,不仅减慢了业务办理速度,给客户带来不便,在无形中增加了人力资本的损耗,而且给检查人员造成一种视觉疲劳、忽略意识,更不利于风险的防范。其次,业务审核环节重复。增大了银行不必要的成本投入,影响到银行的净利润。此外,也会带给员工消极的工作情绪,影响员工的办事效率。重复审核必然带来连带责任,员工在增加工作量的同时,还有承担因审核不利带来处罚的风险,工作压力便会不断增大,抱怨便会增多,这样就会影响员工对银行的归属感。

(三)实时监控的不完善性

实时监控容易导致负面情绪,实时监控的录像是影像、声音、图片并存的,营业机构的办公角落都安装有摄像头,柜员、主管、客户的一举一动、谈话内容都在监控范围内,可想而知发现问题的及时性,但同时这样的氛围给营业机构工作人员带来的了压力和紧张情趣。所以,有时营业机构会出现对监管人员的抱怨,在与监管人员的对话中出现语气生硬等现象。这样,不但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率,更影响了和谐的工作氛围,阻碍了实时监控作用的发挥。

二、现有模式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对现场检查的重视程度不够

商业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主要集中到在线实时监控,每天的监管工作就是通过监控系统来进行。在线监管的频率比现场检查的频率要高,检查力度的重心倾向于非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的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现场检查能切实发现营业机构的工作环境和状况,对商业银行运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落实情况一目了然,并且能够及时地对营业机构日常业务进行检查指导。可见,对现场检查的重视程度直接关系到监管模式的有效性。

(二)业务处理流程不够成熟

风险审核的环节设置的过多,对于大额、特殊业务的审核流程包括:前台柜员对受理业务的原始凭证、录入要素、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现金实物等进行审核;营业主管对客户身份证件、柜员录入系统的要素、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大额的现金是否账实相符等进行审核;后台授权人员通过远程授权系统依然要对以上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再进行审核授权;监管人员通过传票影像、实时监控、回放录像,对客户身份、柜员凭证要素、柜员办理业务流程、主管授权流程是否合规进行审核。这样一笔业务要通过4道审核程序,这就造成业务处理流程环节过多,减慢了业务处理的速度,降低了业务处理的效率。因此,业务处理流程的不成熟是监管模式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

(三)实时监控制度缺乏实践

实时监控是运营管理的一大突破,它实现了对营业机构所以前后台柜面业务办理流程的监督检查,是有效控制风险的手段。但这一新生事物需要在实践中得以完善,才能真正发挥它监督、监控的作用。可见,实时监控制度缺乏实践是监管模式出现问题的另一个原因。首先,实时监控的手段单一。实时监控手段的单一局限了实时监控制度的落实,使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并使运营监管模式固化,缺少创新。其次,实时监控的效果落实具有滞后性。在实施监控的过程中,监管人员及时发现问题,通过与营业机构沟通、交流,告知营业机构立刻整改,但有的问题并不能在发现问题时就能整改完毕,这样就需要监管人员后续跟踪整改情况,也就是说从发现问题到营业机构整改、再到运营主管将需要注意的规章制度传达到柜员,中间需要时间段,实时监控效果的落实具有滞后性。

三、银行现有运营监管模式的改进措施

(一)实施监管有效性的具体对策

首先,积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各项业务都应有相应的操作程序和实施细则,确保操作人员有章可循。提高员工认真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惩奖分明,使各项制度有效地得到贯彻落实。其次,精简业务处理程序。监管部门应根据业务集中处理体系改革的要求,实现业务流程和凭证等的标准化管理,组成专业小组对现行的业务处理流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切实做到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再次,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强化监管人员工作责任心,树立爱岗敬业的意识;根据工作性质、任务、业务范围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对监管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和业务技能培训;设定合理的管理单元和考核标准,激发监管人员加强学习的自觉性,不断完成知识的积累和更新。

(二)切实发挥有效沟通的作用

首先,管理者与监管人员之间需要有效沟通。建议管理者和监管人员应每周开一次例会,监管人员将监管工作中的问题、疑问及时能在例会中畅所欲言,管理者给予及时答复,或文字、或语言,这样才能促进管理者与下属之前的情感交流,也有利于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 监管人员与营业机构之间需要有效沟通。监管人员与主管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相互理解,和睦相处,有效沟通,当主管工作忙的时候,可以心平气和和监管人员说让其稍等,监管人员也要理解主管工作量大,可以合理安排与营业机构对讲的时间,相互间都要避免烦躁情绪,这样才能将工作顺利完成。

(三)紧密结合非现场与现场监管

一是要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首先,要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其次,完善非现场监管技术手段。二是加大现场监管工作的力度。首先,增强现场监管的针对性;其次,提高现场监管计划性,确保现场检查深度和持续性。

紧密结合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对于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至关重要。非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提供的数据提高了现场检查的针对性,为现场检查的后续跟踪整改提供的保障;而现场检查是对非现场检查的重要补充,现场检查往往是专项检查,是对某些业务具体方面的重点突波,更容易发现日常非现场检查难以发现的问题,为非现场检查提供了依据。

参考文献:

[1] 潘丽娟. 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1.

[2] 韩宗英,孟文新,何辛,伏丽娜.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01.

[3] 张玉庆,马树江,宋利鹏.现代商业银行运营管理模式探讨.华北金融,2011;5:109-110

第12篇

关键词:资本监管;巴塞尔协议;经营绩效

一.研究背景:

商业银行是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部分,其经营发展一直影响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健康与和谐。在金融一体化和全球化的今天,商业银行正以飞快的速度发展着,而正是由于这种不顾一切的高速发展使银行的脆弱性与不稳定性日益突显出来。

自《巴塞尔资本协议》实施以来,资本水平成为衡量商业银行稳健性与竞争力的重要标准。从1988年至今,资本监管经历了三次大的洗礼。第一次是在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将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创造性地采用风险加权的方法核算资本,同时在巴塞尔委员会初期就规定了最低资本标准。随着国际环境的日趋复杂,世界各大银行都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层出不穷的衍生产品加大了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巴塞尔委员会意识到了这种风险的存在并在时隔16年后出台了《巴塞尔协议Ⅱ》,其在最低资本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两项新标准,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并且扩大了商业银行需要防范的的风险种类,不止需要防范信用风险,还要加大银行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防范。《巴Ⅱ》一经推出,由雷曼银行的轰然倒塌为标志的金融海啸便迅速席卷了全球。此次金融危机给广大的投资者敲响了警钟,认识到了审慎的金融监管的重要性。经过了G20峰会参与人的多次商讨后,《巴塞尔协议Ⅲ》临危受命,在金融危机之后呼之欲出。《巴Ⅲ》重新制定了资本的新标准,进一步优化了银行资本的构成。比如普通股充足率不得低于4.5%,一级资本充足率要大于6%,总资本充足率不得小于8%。设立缓冲资本、逆周期缓冲资本等要求。三次《巴塞尔协议》的出台都有其特定的经济环境与时代特色,可以说资本标准一次比一次审慎,一次比一次覆盖的范围更广。这些都凸显了资本对于抵抗银行风险,增强经营能力的重要性。

经过几十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的商业银行的规模和资本实力不断地壮大,在世界排名中已居于前列。但是在这种急速发展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我国商业银行资本构成单一,不良贷款率高,单纯依靠存贷业务为主带来规模快速扩张,这些都是我国传统经营模式体现的弊端。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大幕开启,商业银行将面临更加复杂的市场环境以及更加剧烈的竞争。在步步加深的资本约束下,商业银行如何实现经营方式的转型,如何提高经营绩效这在当前的背景下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2.1、国内相关文献

国内研究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经营绩效影响的文献并不多,大多数是通过实证的方法探求两者之间的关系,资本监管的指标大多以资本充足率代替,而对经营绩效的指标则比较单一,大多是以ROE或者ROA代替,但是这两者并不能全面地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水平,最多只能反映没有经过风险调整的盈利水平,这是在当前的研究现状中说欠缺的。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应该从流动性、盈利性、安全性这三性中综合反映才能得到较好的实证结果。

国内有些学者通过研究认为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经营绩效存在正效应。李志辉、王伟、谢盈莹(2011)以加权风险收益率与平均总资产收益率这两个指标作为被解释变量,反映商业银行的长期与短期绩效能力,先用Pearson相关系数矩阵得出其相关系数的显著性水平,继而运用面板数据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其结果证明了只有资本充足率与不良贷款率的变动可以真正地影响到银行的盈利能力。

从长期来看,巴塞尔协议3的新标准对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有较大的正向影响,且主要来自于资本充足率的变动。齐艺莹、王红丽(2011)通过研究认为商业银行的资产充足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呈正相关的关系,资本监管的从紧加大了投资者对银行的信心,资金来源的多样化使商业银行的经营表现了较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够提高银行的盈利水平。董艳、吴玮(2011)研究了资本监管的压力对商业银行资本补充行为的影响,其结果表明资本监管压力与资本补充行为呈现正相关的关系,较大的监管压力补充了银行的资本水平,而在资本充足率方面主要表现为资本减持。同时,资本监管的效果以2004年出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为分界点,之前的监管措施政策效果有限,而在之后资本管制的提升有效地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本水平。

也有些学者认为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经营绩效存在负效应。郭文伟、陈研玲(2011)构建了银行盈利能力,规模增长和资本约束三者的均衡模型,以国有四家银行的1997—2009年的面板数据证明了资本充足率、资本比例、法定存款准备金削弱了银行的盈利能力,上市对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有正向的影响,但是不太显著。马颖(2012)选取了资本充足率与商业银行经营绩效这两个指标,运用面板数据模型通过回归分析方法,计算出实现经营绩效最大化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其结果表明当资本充足率较高时并没有带来银行绩效能力的提高,反而降低了银行的绩效,同时8%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水平也并不是商业银行绩效最大化的水平。通过计算,资本充足率为6.409%时总资产收益率达到最大。刘振林、周玉婷(2012)创新性地从宏观审慎监管的角度,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具体阐述了巴塞尔协议Ⅰ、Ⅱ、Ⅲ的主要内容与特点,通过研究发现资产流动性和资产充足率对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影响是负相关的,对流动性的影响是正相关的。

甚至有学者认为这两者之间并无实质的关系。武饮冰、张强(2010)通过分析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长期竞争力的影响,认为在监管压力下商业银行会缩减信贷,而在当前我国银行盈利的主要来源是存贷利差,因而资本监管对降低商业银行的长期盈利能力,通过面板数据的协整分析说明了资本充足率与商业银行盈利水平具有长期稳定的关系,但是同时也证明了资本监管对盈利能力的影响不大,盈利能力主要通过其他因素的影响。

2.2国外文献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