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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监管风险

时间:2023-06-08 11: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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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监管风险

第1篇

关键词: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

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的意义。

随着表外业务,尤其是金融衍生市场的不断发展,各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加大。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衍生产品市场上的巨额亏损事件屡屡发生。这些巨额亏损事件的背后隐含着许多发人深思的问题。商业银行创新业务在给全球经济带来巨额收益的同时,也使商业银行外部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被大大弱化。相对于不断飞跃发展的银行业务创新,商业银行外部的监管措施明显的跟不上步伐。由于商业银行自身的原因以及外部事件的风险干扰,使得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受到冲击,商业银行破产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给人们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那就是在不断创新的现代市场经济中,除了商业银行自身应该进一步加强内部风险防范措施之外,外部金融监管机构应对银行业实现有效的监管。

国际银行业不断发展的实践表明,稳定和高效的商业银行监管目标对于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使商业银行的资金得到合理的配置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才能使商业银行既能提高经营效率,又能保持稳定发展,使两者实现动态平衡,并且实施有效和最低成本的监管,是目前商业银行监管创新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国际银行业业务监管模式。

在银行业监管发展的历程中,由于各国不同的历史背景、不同的民族文化、不同的政治法律环境以及不同的金融发展状况,使得不同国家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存在较大差异。目前,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由各国财政部进行监管,二是由各国中央银行进行监管,三是由专门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予以监管。

而且,各国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并不一定都直接对商业银行执行监管职能,是否直接执行监管职能要视各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状况而定。因此,各国商业银行监管执行机构又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以上介绍的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来直接执行监管职能。实行这种监管的国家有中国、日本、新加坡等国。第二类是由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和其他机构一起共同执行具体监管职能,如美国、加拿大和法国等国就是这种情况。第三类则是由商业银行监管机构授权监管执行机构来对商业银行执行具体监管职能,如英国就属这种情况。那么,按照商业银行监管机构的数量和性质来划分,各国商业银行监管可区分为三种模式。

(一)一元化监管模式。

一元化监管模式主要是指由一国单一的中央银行或者是专门的某个监管机构来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管理,权利较为集中。属于一元化监管模式的国家既包括像英国、新西兰、葡萄牙、荷兰、奥地利、卢森堡、意大利等这样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又包括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埃及、巴西、印度等国。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长期实行单一的计划体制,金融结构较为简单,所以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国家内部未曾专门设置监管机构来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直到 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随着世界经济的改革与发展,许多社会主义国家才纷纷开始建立专门的中央银行,并由央行来对国内商业银行实行监督和管理,所以,也属于一元化监管模式。

(二)多元化监管模式。

多元化监管模式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监管机构共同对国内商业银行实施监督和管理。根据监管权限的范围是归中央还是地方所有,又可将多元化监管模式划分为两线多家监管模式和一线多家监管模式两类。

两线多家监管模式。

两线多家监管模式中的“两线”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多家”是指有不只一家的监管机构来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经营实行监督。全世界实行这一监管模式的国家并不多,主要是些实行联邦体制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国采用它。在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国内商业银行发照注册并实施监管。

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共有八个之多。它们分别是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住房放款委员会、国民信贷公会管理局、国民信贷公会保险基金、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其中,联邦储备体系负责管理在州政府注册的属于非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管理在州政府注册的属于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负责管理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这三个主要商业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基本相同,只是负责的范围不同而已。

2.一线多家监管模式。

一线多家监管模式是相对于两线多家监管模式而言的。这种监管模式的权利较为集中,由中央统一管理。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和两个以上的机构来具体执行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日本、德国、法国等国。

日本财政部的银行局和国际金融局是国内商业银行的主要监管机构,但日本中央银行与这些机构紧密协商,共同完成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任务。在德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主要是由联邦财政部代管的德国联邦信贷机构监督局和德国中央银行密切合作,共同行使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法国财政经济部和法兰西银行作为管理全国金融业的最高政府机构,行使对整个金融业的决策和管理,但商业银行的具体监管工作则由国家信用理事会、银行规制委员会、信贷机构委员会和银行委员会分工负责。

3.跨国化监管模式。

跨国化监管模式是指对跨越国界的经济合作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实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的模式。采用这种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跨国的西非货币联盟和中非国家银行。如西非货币联盟,它独立于各成员国政府,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实践中坚持统一的银行条例、统一的准备金率、统一的外汇储备,并统一规定各国商业银行的贴现总量。此外,它在每个成员国的机构还负责各有关国家地区性业务,并监督和管理该国商业银行体系。总之,各成员国执行统一的金融章程。

三、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模式。

我国目前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主要是实行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为主,商业银行行业自律管理和社会中介监督管理为辅的监管模式。银监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间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以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定期监管与非定期监管等手段,通过商业银行管理档案、风险监管档案、风险状况的定期通报 以及特殊情况及时通报等形式,强化对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的监督与管理。同时,通过建立同业公会,强化行业自律。并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提高商业银行监管的透明度,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稳定健康的发展。

但是,由于中国银监会2003年4月才正式履行原本由央行承担的对银行金融机构统一监管的职责,因此,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的银监会在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不够健全,监管手段缺乏灵活性、规范性,同保监会、证监会两大监管机构的协调监管方面仍未取得实际的效果等。这些问题都还有待进一步改进。

四、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的发展趋势。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在内涵上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对表外业务进行监管创新绝不仅仅是简单的放松管制,而是应该对其重新建立新的管理规则。监管机构在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尤其是创新产品进行监管时应该在全面、慎重评估的基础上采取更多有利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走向规范化的监管创新手段。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产品创新的日益活跃,金融监管创新的任务也越来越重。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原有的运作机制已难以适应变化了的金融运作需要,落后的管理体制已成为商业银行创新和发展表外业务的障碍。因此,要想推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不断发展,就必须对那些落后的监管体制、运作体制、人力资源配置体制进行改革,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与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建立新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体制。

西方发达国家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与发展的过程中大多经历了“监管—放松监管—再监管”的过程。这个过程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反映了世界各国在表外业务监管实践中的深化。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表外业务的迅猛发展,客观上也要求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控制系统,而应该是一个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具有系统性、规范性、有效性的金融监管调控体系。这个监管体系应能使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实现监管目标的超前性、监管手段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监管过程的连续性、系统性等要求。为了达到这一要求,我们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创新经验的同时,也应该努力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表外业务监管体系。

构建功能性创新监管模式,强化表外业务监管的法制建设。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其业务范围已涵盖证券、保险及银行各业。而对于银行、保险、证券业务的监管,目前在我国是分别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来进行分业管理。当存在表外业务创新产品的交叉业务时,三大监管机构就存在着无法实现共同协调监管的问题。为此,应该考虑构建一个专门的裁定机构来对表外业务创新金融产品的功能进行分析定性,以便能够及时地解决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功能性创新监管的组织架构见图1 所示。

这种组织构架的创新也符合国际银行业经营日益综合化的客观要求,以及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未来的发展趋势。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我国就可以建立这样一个由金融监管委员会领导下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统一的综合监管体制。

另外,为了促进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体制的构建,还应该进一步地健全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法规的建设,增强表外业务监管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金融业的稳健运行。

2.健全商业银行的互律监管系统,促进同业稳定健康发展。

银行同业工会是一种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民间管理组织,它通过行业内部管理,有效地避免商业银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促进同业之间彼此的理解与合作。他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加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在金融市场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有序竞争。我国在 2000 年 5 月也成立了中国银行业协会。该协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银行业自我约束体系的进一步成熟。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创新产品的不断涌现,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在不断完善表外业务产品的交易规则、职业道德标准,规范同业经营行为、协调行业交易纠纷等方面作出进一步地努力,以便更好地促进银行同业间的相互监督约束和合作交流,使同业公会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3.强化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提高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透明度。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时刻都会受到公众的关注和社会舆论的评价。因此,建立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系统是完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体系的有效办法之一。这个系统可以通过建立社会举报和具体的查处程度来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监督威慑力,督促商业银行合法合规经营表外业务产品。同时,还可利用一些社会监督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对商业银行经营表外业务进行间接监督。社会监督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对外公布的表外业务财务数据的可信程度,并有助于社会有关方面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开展情况、经营绩效和风险程度有一个较为理性和准确地判断。

(二)构建与外部监管体系相适应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内控机制。

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发展经验证明,没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哪怕外部监管再有效力,也不可能有效的防止金融风险。当今,随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日趋复杂多变。无论是金融监管当局、行业公会还是社会监督都只能对商业银行进行非现场检查和非定期的现场检查,无法替代商业银行在日常业务中的自我约束。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的首要任务。

(三)建立有效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市场约束机制。

市场约束是保证商业银行体系在整体上长期、安全、稳健运行的必要条件,也是现代商业银行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表外业务的监管创新在建立监管体系时,也要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经营风险的控制作用,把建立健全商业银行资信评估制度作为完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建立健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的运作机制,如建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定期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披露商业银行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的状况,还要披露其风险评估和管理的过程,使商业银行能够保持审慎经营。另外,还应加强媒体的监督,通过媒体的客观真实的报道,及时披露和发现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问题,以形成强大的市场约束。

(四)加强国际间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合作与交流。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到来,各国的金融监管已纳入世界金融体系,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国际间监管的交流与合作。我国表外业务创新工具的市场交易目前已跨越国界。同时,随着我国进一步放松对 外资银行的准入及业务范围的限制,我国境内外资商业银行也开始将更多成熟的表外业务产品投入到国内市场。这势必增加了我国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交易活动的监管难度。为此,我国在商业银行监管创新的策略上要注意从国际银行的整体发展来考虑商业银行监管的政策取向。同时借鉴和吸收国际最新监管理念和经验,提升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水平。

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加强国际监管的研究,增进与各国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充分交换有关信息,从而提高我国监管当局对表外业务的国际监管能力,有效防范金融衍生产品跨国交易的金融风险。其次,要重视与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合作,适应国际银行业监管发展的潮流和变化。在制定有关表外业务的法规政策及管理条例时,要注意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这样,既有利于有效制约外资银行及境外银行分支机构在我国从事各种高风险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世界各国对我国金融监管能力的认可。最后,要借鉴国外先进的银行监管理念和技术、方法,培育一支熟知国际银行表外业务规则管理、擅长表外业务国际监管合作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监管人员队伍,以全面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 辛子波。银行监管体系的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胡怀邦。 银行监管: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第2篇

外部因素纳入新评估架构

标准普尔的新银行评级标准包含两个关键步骤:测定个体信用状况、评估政府或集团给予的潜在外部支持。这两个关键步骤均包含对外部因素的评估。

根据国别风险确定个体信用状况

新银行评级准则对个体信用状况的评估包含两个部分:一是银行经营的外部环境,二是银行的内部因素。其中,银行经营的外部环境在原有的银行评级准则中仅作为背景因素存在,而在新银行评级准则中被量化为国别风险因素,用来确定银行个体信用状况的评估基准。对国别风险的评估以《银行业国别风险评估准则》为基本架构。在这一架构中,国别风险被分解为经济风险与行业风险,分别在宏观经济和行业两个层面上影响银行的个体信用评估基准。

在个体信用状况中评估已存在的外部支持

新银行评估准则将外部支持区分为已存在的外部支持与潜在的外部支持。已存在的外部支持包括系统支持、直接支持、行政干预和其他的短期支持,在第一个步骤――测定个体信用状况――中得到反映。其中,系统支持是向所有银行提供的支持,包含在经济风险与行业风险的评估中;直接支持是政府在危机时对特定银行的定向援助,这一支持是明示的,可以通过经营地位、资本与盈利、风险头寸、资金与流动性等项目来评估;行政干预包括直接提供贷款等扭曲市场机制的行为,可以在行业风险或者经济地位、风险头寸中得到评估;其他的短期支持是具有中、高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在个体信用状况迅速下降时,可能获得的不同于以上项目的短期政府支持,尽管这部分支持并未存在,但标准普尔仍然将其视为已存在的支持,并据此对个体信用状况评级做小幅的暂时调整。

以潜在外部支持对个体信用状况进行调整

个体信用状况评估基本涵盖了已存在的政府支持,在此基础上,潜在的政府支持作为对未来的预测,调整根据国别风险、现存政府支持和内部因素得出的个体信用状况。在预测政府潜在支持的可得性时,新银行评级准则考虑两个基本因素: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程度与政府支持金融机构的意愿。以潜在外部支持对个体信用状况的评估主要考虑四个方面。

对系统重要性程度进行分档。新银行评级准则将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高、中、低三档。其中,高度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信用丧失会影响到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若其破产,其地位一般也没有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替代。中度系统重要性机构信用丧失的影响通常会涉及某个地区或某个部门,其在零售银行中占有一定份额,在地区或经济部门中具有一定影响力,也可能是某些敏感产品(如住房抵押贷款)的主要提供者,但是在倒闭后,其他金融机构可能取代其地位。其余的银行归为低系统重要性。不同程度的系统重要性反映了预测政府支持的难度,虽然政府在危机时也可能对低系统重要性的银行进行支持,但政府支持低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激励要显著低于高度系统重要性银行。

对政府支持金融机构的意愿进行分档。政府并非必然对高系统重要性银行予以援助,事实上,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对金融机构的援助意愿存在差异,据此,新银行评级准则将政府援助金融机构的意愿进行分档(如表1)。

确定潜在政府支持的可能性。综合考虑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程度与政府对金融机构的支持意愿,新评级准则得出政府在未来对私人部门商业银行采取特别支持措施的可能性(如表2)。

集团母公司的支持。银行可得的外部支持不仅包括政府援救,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也可能提供外部支持。在新银行评级准则中兼顾了集团本身的信用评级、银行在集团中的地位和母公司根据银行在集团中地位所提供的潜在支持。其中,银行在集团中的地位被划为五级(如表3)。

引入外部因素的影响

监管机构可以影响银行的信用等级。标准普尔在事实上认同了“巴塞尔协议Ⅲ”的风险管理理念。“巴塞尔协议Ⅲ”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这意味着系统风险与个体风险在金融监管中具有相似的地位。与之相应,标准普尔的新银行监管标准中也大量引入与系统风险相关的内容,如在国别风险中评估经济风险与行业风险,以及在潜在外部支持中评估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程度和政府支持意愿。

对系统风险的重视意味着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可以有效提高银行业的信用等级。首先,通过降低经济中的信贷风险和严控系统范围的资金,监管机构可以降低国别风险中的行业风险,从而通过提高国别风险评级来提高银行的个体信用评级基准。其次,通过提高包括逆周期资本缓冲在内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机构可以改变银行的内部风险控制与缓冲因素,使银行个体信用状况大幅提高。再次,通过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界定及强化监管,监管机构将明示其支持意愿,并表明支持政策的持续性,从而通过提高政府援助意愿评级,增加潜在政府支持的评级,进而向上调整银行的信用评级。

大型银行获得信用评级优势。尽管监管机构可以对银行信用评级产生普遍的影响,但新银行评级准则对大型银行尤其有利,这主要体现为新银行评级准则确认大型银行更易获得监管机构支持,以及大型银行更易获得母公司的支持。

首先,大型银行被认为在未来更易获得政府的支持。尽管银行的规模不是评估系统重要性程度的唯一因素,但在新银行评级准则中,规模仍有重要的影响。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规模通常占到整个银行体系的10%,“大而不倒”的现象被作为对潜在政府支持的激励而存在。同样,在评估政府对金融机构的援助意愿时,已有的救援记录也主要针对大型银行,能够明确判断政府支持意愿并被评估为高度支持的,也只能是大型银行。所以,大型银行在评估潜在政府支持时会具有更高的信用等级。

其次,大型银行被认为在未来更易获得来自集团母公司的支持。通常,大型银行会位于某个企业集团或金融集团内,且会因较高的规模占比而被纳入集团当前或未来的发展战略。这使得大型银行一般在集团内部具有核心或高度战略地位,未来可以预见得到集团母公司的外部支持。所以,大型银行在评估潜在集团支持时会具有更高的信用等级。

同国别银行的信用评级呈现共同趋势。在新银行评级标准中,同国别的银行具有大量的共同外部因素,这使得同国别的银行在信用评级时会呈现共同趋势。

首先,国别风险为同国别银行带来相似的评级基准。在新银行评级准则中,国别风险的评估是银行个体信用状况的评估基准,而国别风险中的大量构成因素是同国别银行共有的。

一方面,共有经济风险。无论是经济恢复能力、经济失衡状况还是经济中的信贷风险,都是对银行所处宏观经济环境的衡量,与银行特有的风险因素没有直接关联。事实上,在评估经济风险中的“经济恢复能力”和“经济失衡状况”因素时,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也不是传统上评估银行个别信用状况的方法,而是引入评级方法,而评估一国显然不受银行的个别信用状况影响。

另一方面,行业风险中存在大量共同因素。新银行评估准则中的行业风险包括机构的架构、竞争的动态和系统范围的资金。其中,机构架构因素中存在银行业规则与监管、调控记录子因素,竞争动态因素中存在行业稳定性和市场扭曲子因素,具有系统影响的资金因素中存在本国债务市场子因素。对同国别的银行而言,这些子因素构成共同拥有的外部行业环境。正是由于在经济风险与行业风险中存在大量共同构成因素,同国别的银行会面临相似的国别风险,也具有相似的个体信用状况评估基准,从而在信用评级时显示出共同的趋势。

其次,潜在的政府外部支持为同国别银行带来相似的评级调整。在新银行评级准则中,通过评估潜在的外部支持来调整银行个体信用状况。潜在外部支持的评估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程度,二是政府援救金融机构的意愿。这两部分都和国别有着密切联系。

一方面,系统重要性程度的分档以整个国家的银行体系为基础。同样个体信用状况的银行,在不同的银行体系之下具有不同的系统重要性程度。换言之,一国的银行体系为银行系统重要性的评估提供了共同基础。

另一方面,政府援救意愿的评估中具有大量的共同因素。尽管在明确宣布政府支持政策与措施时,可能将低系统重要性机构排除在外,但大多数评估系统重要性的因素是所有银行共同面对的,如政府是否拥有足够的融资渠道。因此,在评估潜在的政府外部支持时,相同国别的大型银行会面临相似的个体信用状况调整,从而使最终信用评级呈现一定的趋势性。

从新银行评估准则的应用中可以看出同国别的共同趋势。2011年11月29日,标准普尔应用新银行评估准则,对全球最大的37家金融机构的评级进行复评。在评级发生变化的21家金融机构中,美国的银行信用评级除个别银行维持不变外普遍下调,我国银行的信用评级除中国工商银行维持不变外普遍上调,银行信用评级的国别趋势非常明显。

对我国的启示

尽管新银行评级准则只应用于标准普尔的银行评级,但作为三大评级机构之一,标准普尔的银行评级准则调整具有“风向标”的作用,预示着信用风险模型与信用风险评级的发展方向。因此,标准普尔的新银行评级准则对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和银行业具有较重要的参考价值。

政府与母公司需要重视潜在支持对市场信心的影响。当市场认为政府将对大型银行进行救助时,不仅关注已有的救助措施,更关注可能追加的救助措施。尽管这些潜在的救助措施没有改变银行的内部风险因素,但市场对银行的信心却在增强。新银行评级准则对已存在的外部支持和潜在的外部支持进行区分,体现出潜在救助措施对市场信心的提升。与已经实施的救助措施中,潜在的援救措施不需要政府或集团母公司付出实际成本。因此,监管机构可以通过明确未来进行救援的触发条件和措施,引导市场对救援银行的预期,提升市场对银行的信心,进而改善银行的融资环境。 监管机构需要设定多层次的系统重要性机构名单。目前,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仍未完全确定,一般预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与交通银行会被列为系统重要性银行。但是,系统重要性银行与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二分法”过于粗略,一些中等规模的银行(如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如果出现经营问题,仍然会对信贷市场和支付体系产生比较大的冲击。这些商业银行事实上处于系统重要性与非系统重要性的中间地带,虽然这些银行的系统重要性低于大型商业银行,但监管机构对其进行救援的可能性仍显著高于小型银行。因此,标准普尔新银行监管准则中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细分,值得银行监管机构借鉴。通过对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划分层次,并分别规定其资本缓冲及救援措施,有助于建立与银行系统重要性程度相适应的监管体系,保证监管强度的适度性。

监管成本可以被银行信用等级上升部分抵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等监管措施被认为增加了银行的成本,将妨碍银行业的正常发展。但是,严格的监管同时也改善了银行的内部风险因素,使银行在金融市场可以获得更有力的融资条件。尤其是增加监管要求与强度意味着政府确认其系统重要性地位,将提高未来进行援助的可能性,进而提高银行的信用等级。所以,监管成本会被银行信用等级上升所带来的融资成本减少所部分抵消,这意味着系统重要性银行对严格监管的承受力比之前预想的要更强一些。

银行内部评级模型需要引入外部因素。目前,我国监管机构已经开始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和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从而防范外部评级调整给商业银行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商业银行的重大投资行为原则上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但是,内部评级模型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模型在原理上是相似的,标准普尔的新银行评级准则无疑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模型具有参考价值。通过引入外部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可以对投资中的国别风险和潜在外部支持进行评估,从而更准确地对投资对象的信用状况进行判断。此外,新银行监管规则对银行信用风险模型的构建也有重要影响,如KMV模型下的违约实施点,原有模型中界定为“公司的价值大约等于流动负债加上长期负债的一半”,但在考虑外部支持之后,违约实施点的界定还要再减去潜在的政府与母公司支持,以反映潜在外部支持对银行信用的提升作用。

第3篇

本文在介绍我国银行发展衍生品必要性、我国银行衍生品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主要从法律法规、风险管理体系两方面论述了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现状,并分别从内外两个方面研究了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选用了一个适合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体系的内部控制框架。结合我国银行的实际,提出了内部控制的具体方案。同时,以内部控制为重点,辅以外部管理。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一、我国银行金融衍生品的发展状况

2008年,由住房贷款抵押证券衍生品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了全球各地。衍生品从最初的风险规避工具到现在金融危机的引发者,其中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我国处于这个特定的国际金融形势之下,银行衍生品的发展即受到国际金融环境的影响,同时也具有自身的发展特征。金融危机不仅给我国银行衍生品的发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而且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

从我国银行发展金融衍生品的必要性考虑,主要有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其中,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包括规避风险的需要、转移赢利点、增强市场竞争力等。在中国衍生品市场不断发展、完善的同时,投资者对衍生品业务的需求也不断扩大。投资者的需求主要分为两类:来自机构投资者的需求和来自个人投资者的需求。

二、我国银行金融衍生品风险的内部控制

在国际金融危机这个特定背景下,通过对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不难发现,解决现存问题的关键是银行衍生品的内部控制的改进。

我国银行衍生品的内部控制关键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是风险控制的关键。现在衍生品业务起步较早的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风险内部控制体系。这套体系中不乏有我国银行借鉴的地方,但我国银行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业务范围等都与国外银行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如果不假思索,直接把国外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照搬过来,非但不能控制风险,反而会不利于风险控制的实施。各大银行应该先结合自身现有衍生品品种、高级管理层的衍生品业务知识、特定环境,设定适合自己的一套内部控制制度。

其次,内部控制制度衍生品的创新,而不断更新是风险控制的准则。对银行而言,金融衍生品可谓日新月异。相应的,衍生品对内部控制的要求也是不断变化的。衍生品需要一套可随着衍生品的不断变化而更新的内部控制体系。高级管理层应该在银行衍生品风险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设计出一个动态循环的内部控制体系。

最后,考虑到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成为风险控制的障碍。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要避免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成为风险控制的障碍。内部控制会有几个固有局限会限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内部控制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这几个因素,尽量避免局限性给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带来障碍。

三、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

目前,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还不完善,还存在着众多问题。要为银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高效的外部监管机制。要从外部监管的关键点和具体对策两方面着手。

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关键点:

首先,要确立外部监管安全和效率并重的外部监管目标。

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安全只有在整个银行体系效率提高的基础上才能长久实现。因此,要确立衍生品风险监管安全与衍生品市场发展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目标,从而确保银行衍生品业务在有效的外部监管下,高效发展;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银行衍生品市场的规范;构造衍生品创新与衍生品监管良性互动机制,建立透明、公开的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

其次,要加强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的部门协作。

在实行以银监会为主的统一的监管模式下要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加强沟通与交流。因为衍生品业务不仅是在银行范围内,更是在证券、保险等都有很大的市场。所以可以考虑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独立监管之上建立总体协调监管机制,为实现集中监管奠定基础。从长远看,建立一个综合金融管理、统一制定协调政策和监管标准的衍生品监管委员会,还是必要的。

再次,促进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确保各监管机构之间有效协作,中国银监会要在提高信息供给的充分性、准确性、规范性制度安排方面做出协调统一。如建立统一的会计体系或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性;规范市场中介机构发展,保证信息的客观性;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金融机构的经营透明度,保证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在条件成熟时建立监管信息中心,专门从事监管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公布等,保证信息共享的稳定性,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最后,客户监管中以机构客户监管为主要监管对象。

目前,我国银行衍生品机构投资者普遍存在着内部专业人员不足、境外金融机构转移风险大、风险提示透明度低等问题。因此,外部监管的力度应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外部监管中应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规定衍生品交易中的透明度,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自主营销和背对背交易。

纵观国际衍生品外部监管历史,同时结合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本文结合我国实情和银行现状提出了从两个方面对我国银行衍生品外部监管提出了具体的对策。

第一,建立统一的外部监管模式。我国银行衍生品的外部监管现在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分层监管所带来的监管无序和混乱。因此建立统一的外部监管模式,是加强外部监管的首要选择。在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金融监管。统一的监管模式可以提高管理的协调性,及时处理管理中的盲点,容易判断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

第二,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当前,国际上已经就建立全球性和区域性的国际金融风险管理体系问题达成共识。我国加入WTO,外资金融机构涌入中国,国际游资流动性加大。在全球范围内有效防范控制金融风险,要求各国监管当局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进行经常性的交流与磋商,完善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国际间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对国际短期资本流动进行监测管理的机制。通过国际合作和经验、技术借鉴,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使我国金融业在融入金融全球化进程中,降低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秩序的有序运行。

参考文献:

[1]田超 金融衍生品发展现状及制度安排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年(36)。

[2]孙宁华 金融衍生工具风险形成及防范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3)。

[3]叶永刚 衍生金融工具概论 武汉:武汉人学出版社 2000年(10)。

[4]金歌 2009金融风暴下的中国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年(1)。

[5]杨迈军 衍生金融品市场的监管 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 2006年(24)。

第4篇

关键词:宏观审慎监管;金融摩擦;市场失灵;外部性

中图分类号:F83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10-0062-05

一、引言

本轮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伊始,理论界关于宏观经济中金融摩擦和审慎政策改革的研究已有所发展。一般认为,政府通过提供公共物品来促进均衡和社会福利,通过管制来改善市场均衡的有效性。因此,为了使金融管制更具效率,政府需要从导致不足均衡的因素中,分辨出金融市场失灵的原因。但困难在于:一是针对委托―人失灵的政策可能并不完全适用于集体行为失灵;二是在政策失灵与市场失灵两者间还需区别对待;三是即使合法的政府干预措施也可能会产生公共道德风险等不良后果。

本文通过从政策角度来回顾金融摩擦的理论研究现状,系统性把理论与政策相互联系,全面阐述两者关系的不同组成,以填补理论研究与宏观政策制定之间的脱节。

二、分析过程

本文从无摩擦世界出发,通过逐步引入两种类型的摩擦(即委托-人摩擦、集体行为摩擦①)和波动性来源(如总风险、外部性等)来分析政府在金融市场中的监管作用。

(一)无摩擦世界:无须监管

在本文中,市场参与者均是理性的,可以自由决定其市场行为。市场参与者进行金融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自身福利。金融市场没有摩擦,则意味着投资者均可以无成本地进行交易、获取或整理信息。此时市场并不需要金融中介的参与,也不会发生金融危机,所有参与者都是价格接受者,资产和风险被无成本地委托给最适合管理它们的人,非系统性风险是外生的。因此,无摩擦世界不需要金融管制,也无须政府来提供公共物品。

(二)非系统性风险

1. 执行摩擦:市场行为监管。执行成本的引入可能会在人和委托人之间产生道德风险。由于存在执行成本,人可能忽视委托人的利益,将受托资产置于风险中,同时也约束了资产的抵押行为。相对于无摩擦世界,此时的市场均衡变得次优。这时金融服务业开始发挥作用。通过专业化处理运营的固定成本专业化,金融机构可以获取执行合约的效率盈余和规模经济。由于执行摩擦导致的次优均衡仍是稳定且有效率的,政府通过审慎监管或直接干预虽不能进一步促进均衡,但仍可以通过弱化相关限制条款,来间接推动金融合约的执行。

2. 非对称性信息收集摩擦:市场透明度监管。相对于委托人,人在信息收集、获取及选择方面均处于优势,因此可能会出现违反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即使双方均是完全理性的,这种非对称性信息收集摩擦也可能导致各种市场失灵。这些市场失灵会发生在金融体系的各个层面,而且随着金融体系发展不断趋于复杂,人摩擦还可能发生突变。

政府的监管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提供可促进有效市场环境的公共物品、信息维度来放松管制,另一方面,政府需要构建消费者保护机制、完善市场透明度和公司治理监管来强化市场纪律。政府应当为那些评估信息的金融市场专业机构(如会计师、审计师和评级机构)建立适当的监管框架,而无需对金融机构自身进行监管(事实上政府也不具备比较优势)。因为机构是价格承受者(机构处于完全竞争的环境)且能有效处理信息(机构是理性的),机构会审慎地寻求自我发展之路。

3. 信息处理摩擦:消费者保护微观审慎监管。随着非对称性信息处理摩擦的出现,金融市场上出现了复杂程度较低(即有限理性)的某些参与者。即使这些市场参与者可以无成本地获取信息,他们也可能因受感知所限而无法有效地处理信息。在缺少参与摩擦时,他们自发组织起来并指定一个代表来监督银行。参与摩擦下,政府监管部门应该作为他们的代表,制定可以提供消费者保护的审慎监管政策。

危机前,监管架构的两大支柱为:吸收存款的金融中介提供微观审慎监管的消费者保护机制和限定小储户的存款保险机制。但这也可能导致监管成本超过监管收益、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失灵、存款保险引致公共道德风险等问题。

4. 集体讨价还价摩擦:市场修正微观审慎监管。在集体讨价还价摩擦下,信息外部性(信息免费搭车)和关联外部性(资产负债表或市场溢出)导致私人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分割,从而阻碍了外部性的自发内部化。信息外部性指的是评级机构和市场分析人员无法将所产生信息的全部社会价值内部化,其他市场参与者和大型(批发)机构投资者可以免费使用这些信息。而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关联来自两个渠道:一是通过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不同金融中介之间因为直接或间接的交叉敞口而变得相关,由此扩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多米诺骨牌效应;第二个渠道是市场。通过提高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分散风险并降低风险溢价,关联性不仅在所有其他参与者身上产生正外部性,在其他相关联市场的发展上也具有正外部性。

由于市场没有系统性风险,政府作用被限定在:通过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引导市场使得信息外部性内部化;帮助市场参与者制定(更好地将其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一致起来)利益内部化发展政策来管理市场关联外部性;运用市场修正微观审慎监管解决资产负债表关联外部性。这类监管重点纠正特定市场的扭曲,其范围比消费者保护微观审慎监管更窄也更具体。

(三)系统性不稳定

1. 总波动性:金融摩擦理论认为,总冲击对实体经济活动及就业有持续影响,且当资本减少时,资本和抵押品的价格降低会产生放大效应。较小的冲击不产生宏观金融效应,风险保持外生,经济表现出低波动性;而较大的总冲击会使得经济陷入危机模式,这时风险变得内生。杠杆化机构和借款人的资产贱卖可以引发放大循环,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反过来,总波动性地增加引发预留扣减和保证金看涨螺旋,并进一步导致贱卖和更高的价格波动性。外生风险与内生风险交织在一起,可以导致波动性矛盾。较少的外生风险导致较多的内生波动性,借款人提高杠杆水平的同时却持有较低的预防缓冲,使得金融体系在较大冲击面前更加脆弱。

2. 危机期间的政策反应:时间协调性宏观审慎。流动性紧张时期,流动性不足的机构以公共债务保险所提供的过桥资产作为无风险抵押品,向流动性充足的机构借款,或者政府向单个机构或市场提供最后贷款人流动性支持以解决总体流动性不足。同时,危机时期的宽松货币政策使得资本从经济的其他部门流向金融中介进行再分配。此外,政府主导的资产购买或针对性的再重组机制有助于使金融活动回归正常。危机时期,政府实行第一种类型的宏观审慎政策(时间协调性宏观审慎),纠正事后干预措施所导致的道德风险。事实上,最理想的政策普遍要求事后干预措施和事前宏观审慎政策结合使用。

3. 信息处理摩擦:动态调整宏观审慎。当金融危机与经济周期和其他关键的宏观变量有关时,政府审慎监管需要对宏观冲击做出反应,以便降低不必要的顺周期影响,这就是第二种类型的宏观审慎政策(动态调整宏观审慎)。关注总冲击和宏观经济周期的同时,该类审慎监管政策仍然关注委托-人激励调整和单个金融中介的稳健性。因此,必须建立由基于规则的、逆周期审慎监管(处理可预测的变化)和聚焦宏观、政府方便行事的监管(处理大型、不可预测的冲击)所组成的混合政策机制。该机制包括针对周期的宏观审慎工具(如逆周期资本缓冲、或有资本、法定资本保险等)。同时,为确保金融中介不承担过度风险,审慎政策需要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

4. 外部性:集体行为宏观审慎。当市场参与者通过资本市场或银行资产负债表被关联在一起时,人摩擦可能招致外部性,非内部化的外部性和总波动织在一起产生了系统性不稳定。相比私人部门,政府在解决集体行为失灵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但外部性在增加潜在社会收益及危机后干预的可能性的同时,也强化了公共道德风险的基础,因此,旨在协调个人与社会利益一致的集体行为宏观审慎监管需要关注事后干预产生的非预期的事前市场扭曲。

(1)金融外部性。金融外部性表现为价格溢出,即市场参与者无法通过市场价格将其自身交易行为的影响内部化。在市场不存在交易限制的情况下,金融外部性不会造成显著的福利效应。但当交易受到限制时,尤其是当众多参与者同时改变其偏好时,所产生的总冲击会使得金融外部性产生第一级别的福利效应。当投资者意识到过多借款会导致过多消费、过高的资产价格以及持续上升的杠杆化水平,他们会从自身角度来改变风险偏好并保持预警的流动性,但却无法将个人行为的系统性影响内部化。金融外部性、人摩擦和总波动性的交织导致市场无效均衡时,政府可利用其解决集体行为问题的相对优势,帮助私人参与者内部化该外部性。政府必须,在信用繁荣时期实行控制通胀预期的紧缩货币政策,衰退时期实行刺激实体经济行为的宽松货币政策。因为,信贷膨胀时期的宽松货币政策导致抵押品价值放大、信用限制被放松,刺激投资者风险偏好的同时也加剧了金融外部性。衰退时期的紧缩货币政策则会降低抵押品价值、收紧信用限制,进一步推动资产贱卖。

(2)行为外部性。行为外部性与羊群效应相关。它会导致协同失灵和协同成功。协同成功最明显的例子是公共道德风险,因为与银行倒闭相关的负外部性,会显著提升紧急救助破产机构的社会收益,羊群效应也会增加政府开展紧急救助的可能性。在为应对系统性风险的发生而建立的安全网下,从事风险行为的领头机构可能会期望得到政府紧急救助。政府在考虑到政策无效的系统性成本时,也会默许这种市场预期,因此金融机构更有冲动将其投资选择相关联从而“多而不倒”,或将其规模发展扩大从而“大而不倒”。

行为外部性导致私人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分裂,因此政府有必要实施可以使得外部性内部化的宏观审慎政策。最好的工具包括宏观审慎缓冲的相应调整(如资本金要求),或者交易导向的规则(如银行信用的准备金要求、债务―收入比率的上限、贷款-估值比率的上限等)。对于“大而不倒”,监管当局需要考虑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额外附加或对金融中介的规模予以限制。

(3)关联外部性。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外部性可通过跨资产负债表敞口或市场、网络的普遍运用来加以引导。这些外部性与总风险交织在一起会导致系统性风险的逐步累积。在经济繁荣期,关联外部性是正的;在衰退期,关联外部性则变为负值。相关性会极度加剧总冲击和委托-人互动所导致的非线性。相关性在正常时期可以弱化小型总冲击的影响,但在波动时期,可能会进一步强化大型总冲击的影响。

关联外部性要求政府在事前(预防系统性风险累积)和事后(危机爆发)均需发挥其政策作用。在评估单个机构的行为和风险管理机制时,监管部门还需考虑到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健性的影响,政府需要制定能够引导参与者内部化其行为系统性影响的政策,同时发展设计可用于评估风险系统性导向的各种方法。政府同时需强化破产处置法令以降低系统性重要机构破产的成本和系统性影响。

(4)信息外部性。信息外部性采取免费搭乘的形式。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公共物品,因此其无法正确地被内部化;而人收集的信息具有明显的溢出效应。理性参与者的行为具有信息外部性。因此,当信息收集有成本时,参与者私人最优的做法就是尽早停止收集信息并免费搭车(即将自身行为建立在面对同样情况的其他人的行为上)。结果,集体行为具有级联效应(参与者忽视个人学习而仅是简单地复制别人的行为)或者羊群效应(参与者重复别人的做法时仍考虑自身的私人学习)的特征,两者均可能导致社会无效或脆弱的均衡。单个机构(如雷曼兄弟)的破产事件也会产生可怕的系统性后果,市场会预期其他具有类似经营特点的银行也或将倒闭,即使这些机构仍在稳健运营。对市场失灵的政策反应会涉及政府对单个机构和系统性导向信息的监测和监管。

5. 动物精神:集体感知宏观审慎。理论上,有限理性的参与者的信息处理错误会增加理易者的交易和套利的机会。但由于存在限制其杠杆能力的人摩擦,理性参与者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不会进行套利活动。这时,有限理性的参与者(吵闹的交易商)决定市场走向,价格的推波助澜会导致市场情绪的大幅波动。随着交易价格逐渐偏离基本面,吵闹的交易商对其他每个人都产生了一种负的感知外部性,从而负面影响到社会福利。在信用或资产价格膨胀期,金融市场的非理性更趋强化,波动性的下降和市场流动性的增加进一步刺激风险偏好和顺周期杠杆化。当繁荣到达顶点时,任何重要的不和谐可能足以引发一个突然的、180度的情绪转向,恐慌情绪在市场上开始蔓延。无法减少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剧该情绪转换的强度,市场参与者从预期效用最大化转向最大损失最小化,并最终引发现金的突然抽离和市场价格的崩溃。人类心理和决策过程中的“动物精神”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为何金融市场经常出现泡沫及泡沫破裂的现象。

当市场参与者从效用最大化转向最大损失敞口最小化时,他们是基于自身最坏情况的情景(比平均水平更坏)做出决定的,处于集体非理性状态。而政府是基于市场真实平均水平进行判断,因此政府监管可以通过促进集体选择来解决套利者自身无法解决的集体行为摩擦。监管政策的目的是缓和市场上的非理性预期和相关的情绪转换,政府运用集体感知宏观审慎监管制度和工具,促使金融活动保持在合理安全的路径之内。

三、主要结论

1. 当非系统性风险被有效约束在理性的世界中,审慎监管(针对金融市场参与者进行决策时的风险)只是微观审慎层面的。总风险是区别微观与宏观审慎监管的关键因素,同时也是后者的必备条件。当总风险与人摩擦和总波动织在一起时,将产生内生动力,这是系统性风险的核心。没有总风险,将很难判断金融市场如何系统性不稳定。

2. 政府在进行事后干预方面(如政府主导的再重组或总体流动性支持)比市场更具优势,它可以通过加快复苏进程来增加危机后的社会福利。但这些干预措施会产生时间不协调性和公共道德风险,因此需要实施第一种类型的宏观审慎监管(时间协调性宏观审慎)。

3. 在上述情况中加入有限理性、简单的参与者,使得第二种类型的宏观审慎监管(动态调整宏观审慎)变得正当。监管当局必须以一种前瞻性的方式来代表这些有限理性的参与者,在周期和总冲击面前持续减轻人和委托人的冲动。

4. 当外部性(金融性、行为、信息、相关性)与人摩擦共存时,即使所有参与者都是理性的,也会出现市场失灵。外部性扩大了事前系统性风险的范围、强化了事后干预的基础(进一步支持了公共道德风险),模糊了可行性审慎监管的界限。第三种类型的宏观审慎监管(集体行为宏观审慎),针对整个体系而非其各个组成部分,并积极引导参与者将其行为的系统性后果内部化。

5. 当有限理易商加入时,理性套利者破产所导致的非理性情绪波动范围逐步扩大。因为政府可以解决集体行为问题,因此为减轻情绪波动,政府需要进行集体感知宏观审慎监管。

6. 审慎政策通常互相抵触。旨在缩小私人与社会利益之间差距的政策可能会错配委托―人动机、恶化公共道德风险,并弱化市场纪律。金融体系可能偶尔会进入由不稳定的外部性和情绪波动引起的系统性危险地区。与政府监管框架类似,适当的宏观审慎政策选择在正常时期关注人摩擦和市场纪律,在集体行为和共识失灵的高波动性时期则应关注政策干预的程度。

四、未来的政策挑战及对中国的启示

识别金融体系正处于何种状态是政府制定宏观审慎政策的基础。鉴于各种摩擦和波动性来源随着时间和地点而不同,潜在摩擦的不同组合可能导致类似的市场表象,因此识别和设计宏观审慎政策变得比较困难。政策制定者更倾向于尽量减少第I种类型错误―即避免市场过度监管或损害市场纪律(即使那意味着市场会或将面临偶发的系统性危机),而不希望会出现第II种类型错误-即发生毁灭性的系统性危机。政策制定者也需要评估事后干预是否比事前干预的效果更佳,以及如果事后干预不可避免时,事后干预对于事前审慎政策的意义和作用。

未来理论研究应包括:(1)如何更好地理解集体和人摩擦的互动机制;(2)评估事前审慎监管(减轻系统性风险累积)是成本―有效的还是更强调事后干预(当危机发生时限制其程度和持久性);(3)如何控制事后干预的公共道德风险;(4)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如何协调互动。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国内金融业受国际金融市场波动的影响更加明显,面临的各类风险也逐步增多。金融监管部门应在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考虑到金融业所具有的公共产品特征,无法通过征税、内部化来解决其外部性问题,因此作为国家的银行―中央银行必须在宏观审慎监管中处于关键地位。在实施宏观审慎政策的同时,必须注意与货币政策、微观审慎政策等的协调互动以及与国际上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

注:

①委托―人摩擦包括执行、非对称性的信息收集摩擦及信息处理摩擦。集体行为摩擦分为参与摩擦和讨价还价摩擦,本文分别将参与摩擦与公共物品、讨价还价摩擦与外部性相联系。同时假定内部化世界和非内部化的外部性之间可以设立区分界限。

Basis of Macroprudential Regulation: Policy Perspective

Augusto de la Torre Alain Ize

Translated by Song Jing and Song Ying

第5篇

[论文摘要]自商业银行产生,风险就与之相伴、形影不离。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银行业风险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加之目前我们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内、外部经济环境较为复杂,银行业发展还很不成熟,风险的表现形式更为特殊,这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试图通过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一般原则的分析,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探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以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

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发展和人们对金融风险认识不断加深的产物。最初,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偏重于资产业务的风险管理,强调保持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这主要是与当时商业银行业务以资产业务,如贷款等为主有关。20世纪60年代以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转向负债风险管理方面,强调通过使用借入资金来保持或增加资产规模和收益,既为银行扩大业务创造了条件,但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不确定性。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市场利率剧烈波动,单一的资产风险管理或负债风险管理已不再适用,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理论应运而生,突出强调对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协调管理,通过偿还期对称、经营目标互相替代和资产分散实现总量平衡和风险控制。80年代之后,银行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有了新的提升,人们对风险的认识更加深入。特别是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存贷利差变窄、衍生金融工具被广泛使用,市场环境的这些变化都显现出原有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理论存在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表外风险管理理论、金融工程学等一系列思想、技术逐渐应用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进一步扩大了商业银行业务的范围,在风险管理方法上更多地应用数学、信息学、工程学等方法,深化了风险管理作为一门管理科学的内涵。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正式出台并不断完善,标志着西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统一,也意味着国际银行界相对完整的风险管理原则体系基本形成。

80年代至今的20多年,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模式和内容获得巨大发展的时期,回顾20多年来银行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历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几乎都凝结在《巴塞尔资本协议》当中。因此,对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来讲,《巴塞尔协议》的诞生和完善,是国际银行界风险管理革命性的成果。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先后于1999年6月和2001年公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和(第二稿)。新巴塞尔协议全面继承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继续延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约束,转向突出强调银行风险监管从最低资本金的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约束等三个方面的共同约束。

可以说,新巴塞尔协议充分体现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理念的发展方向,如果说在巴塞尔资本协议诞生前的银行竞争还属于无序竞争的话,那么在巴塞尔资本协议规范下的银行竞争将是以风险识别、度量、评价、控制和风险文化为内容的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竞争。这对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和标准。

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存在的不足

与国外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从外部来看,银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信用体系尚未健全是重要的原因。此外,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的作用还远远没能充分发挥,在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还很不规范和不完备,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还相对简单,市场对银行的外部约束作用还有待加强。

从银行内部来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观念、技术、方法等方面也与国外先进银行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第一,在风险管理认识上存在差距。在国外银行,十分重视风险——收益匹配的原则,把控制风险和创造利润看做同等重要的事情。但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对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关系认识还有差距。第二,风险管理理念上的差距。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还不到位,仍以信用风险管理为主,对市场风险、操作性风险等重视不够。二是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缺乏差别化的理念,忽略了不同业务、不同风险、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不仅不能管理好业务风险,反而容易产生新的风险。第三,风险管理方法上的差距。与国外风险管理方法相比,风险管理量化分析手段欠缺,在风险识别、度量等方面还很不精确。第四,风险管理体系上的差距。体系的健全和独立是确保风险管理具有超前和客观的分析能力的关键。但在我国,一些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往往还不健全,风险管理受外界因素干扰较多,独立性原则体现不够。第五,信息技术上的差距。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改善风险管理方法最大的障碍是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大量业务信息缺失,无法准确掌握风险敞口,直接影响到风险管理的决策科学性。

三、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任务及要求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可以分为两部分,从商业银行内部看,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和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最大限度的防范风险和确保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银行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从商业银行外部看,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就是通过加强商业银行监管,进行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完善,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为了实现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尽快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要适应业务发展要求。商业银行是以盈利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为核心的企业,业务发展是商业银行的根本任务,没有发展本身就是风险。不顾风险的发展和不顾发展的“零风险”都是不对的,风险管理并不是杜绝风险,而是在资本配比的范围内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合理匹配。

第二,要适应外部监管要求。随着银行业的不断发展,外部监管越来越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监管部门的监管作为三大支柱之一。外部监管对商业银行来说,是合规经营的外在力量,也是加强风险控制的内在需求。监管法规是金融竞争中的“游戏规则”,银行风险管理只有与外部监管相适应,才有机会在平等的市场竞争中取胜。

第三,要适应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发展趋向的要求。随着国际银行业的不断变化,风险管理的方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仍将继续。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产生时间还很短,与国际先进银行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紧跟国际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及时掌握银行风险管理的先进技术和理念,以适应日益激烈的竞争需要。

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

按照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的理念和经验,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特点和要求,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发展方向应努力做好五个方面的转变,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第一,风险管理内容由信用风险向信用、市场、操作性风险转变。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复杂化,银行的风险由原来的信用风险为主发展到多种类型风险共同作用。与此同时,国际银行业对各种类型风险的认识程度和管理能力也在逐渐提高,风险的管理由管理单一风险到管理多种风险,体现了现代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不仅要对信用风险进行管理,而且应更加重视市场、操作性、法律等各类风险的管理。

第二,风险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向直接、间接管理相结合转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还比较简单,一些银行风险管理还主要以直接管理为主,如审批授信项目、清收不良资产等。但从未来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看,要进一步发挥间接风险管理的作用。

第三,风险管理对象由单笔贷款向企业整体风险转变,由单一行业向资产组合管理转变。目前,随着经济活动的变化,企业经营特征、资本运作的形态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审核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为主要内容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已经不能适应防范风险的要求,子公司、关联公司、跨国公司等复杂的资本运营模式使风险的表现形式更为复杂和隐蔽,这就要求风险管理要由对单笔贷款的管理向对企业的整体风险转变,不仅要对财务情况进行审查,还要关注企业的经营管理、股权结构、对外投资以及全部现金流。同时,要把风险管理的视角从一个企业扩大到整个行业、市场的变化,在微观分析的基础上强调系统性风险的研究。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最终过渡到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和资本制约下的组合模型的管理。

第6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思考

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发展和人们对金融风险认识不断加深的产物。最初,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偏重于资产业务的风险管理,强调保持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这主要是与当时商业银行业务以资产业务,如贷款等为主有关。20世纪60年代以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转向负债风险管理方面,强调通过使用借入资金来保持或增加资产规模和收益,既为银行扩大业务创造了条件,但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不确定性。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市场利率剧烈波动,单一的资产风险管理或负债风险管理已不再适用,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理论应运而生,突出强调对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协调管理,通过偿还期对称、经营目标互相替代和资产分散实现总量平衡和风险控制。80年代之后,银行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有了新的提升,人们对风险的认识更加深入。特别是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存贷利差变窄、衍生金融工具被广泛使用,市场环境的这些变化都显现出原有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理论存在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表外风险管理理论、金融工程学等一系列思想、技术逐渐应用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进一步扩大了商业银行业务的范围,在风险管理方法上更多地应用数学、信息学、工程学等方法,深化了风险管理作为一门管理科学的内涵。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正式出台并不断完善,标志着西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统一,也意味着国际银行界相对完整的风险管理原则体系基本形成。

80年代至今的20多年,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模式和内容获得巨大发展的时期,回顾20多年来银行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历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几乎都凝结在《巴塞尔资本协议》当中。因此,对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来讲,《巴塞尔协议》的诞生和完善,是国际银行界风险管理革命性的成果。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先后于1999年6月和2001年公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和(第二稿)。新巴塞尔协议全面继承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继续延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约束,转向突出强调银行风险监管从最低资本金的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约束等三个方面的共同约束。

可以说,新巴塞尔协议充分体现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理念的发展方向,如果说在巴塞尔资本协议诞生前的银行竞争还属于无序竞争的话,那么在巴塞尔资本协议规范下的银行竞争将是以风险识别、度量、评价、控制和风险文化为内容的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竞争。这对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和标准。

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存在的不足

与国外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从外部来看,银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信用体系尚未健全是重要的原因。此外,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的作用还远远没能充分发挥,在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还很不规范和不完备,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还相对简单,市场对银行的外部约束作用还有待加强。

从银行内部来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观念、技术、方法等方面也与国外先进银行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第一,在风险管理认识上存在差距。在国外银行,十分重视风险——收益匹配的原则,把控制风险和创造利润看做同等重要的事情。但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对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关系认识还有差距。第二,风险管理理念上的差距。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还不到位,仍以信用风险管理为主,对市场风险、操作性风险等重视不够。二是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缺乏差别化的理念,忽略了不同业务、不同风险、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不仅不能管理好业务风险,反而容易产生新的风险。第三,风险管理方法上的差距。与国外风险管理方法相比,风险管理量化分析手段欠缺,在风险识别、度量等方面还很不精确。第四,风险管理体系上的差距。体系的健全和独立是确保风险管理具有超前和客观的分析能力的关键。但在我国,一些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往往还不健全,风险管理受外界因素干扰较多,独立性原则体现不够。第五,信息技术上的差距。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改善风险管理方法最大的障碍是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大量业务信息缺失,无法准确掌握风险敞口,直接影响到风险管理的决策科学性。

三、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任务及要求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可以分为两部分,从商业银行内部看,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和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最大限度的防范风险和确保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银行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从商业银行外部看,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就是通过加强商业银行监管,进行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完善,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为了实现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尽快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要适应业务发展要求。商业银行是以盈利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为核心的企业,业务发展是商业银行的根本任务,没有发展本身就是风险。不顾风险的发展和不顾发展的“零风险”都是不对的,风险管理并不是杜绝风险,而是在资本配比的范围内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合理匹配。

第二,要适应外部监管要求。随着银行业的不断发展,外部监管越来越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监管部门的监管作为三大支柱之一。外部监管对商业银行来说,是合规经营的外在力量,也是加强风险控制的内在需求。监管法规是金融竞争中的“游戏规则”,银行风险管理只有与外部监管相适应,才有机会在平等的市场竞争中取胜。

第三,要适应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发展趋向的要求。随着国际银行业的不断变化,风险管理的方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仍将继续。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产生时间还很短,与国际先进银行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紧跟国际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及时掌握银行风险管理的先进技术和理念,以适应日益激烈的竞争需要。

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

第7篇

(上海电机学院商学院,上海 201306)

摘要:本文在分析按揭贷款制度的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论述了信息按揭贷款风控制度的体系化和结构化解决风险的思路。

关键词 :按揭贷款;风控制度;体系化;结构性

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1-0106-01

收稿日期:2014-10-22

项目基金:2013年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经济法分析”(ZZzq12004);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我国按揭贷款风险监管法制研究”

作者简介:宋怡欣,男,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上海电机学院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金融法研究。

一、按揭贷款制度的发展趋势

按揭贷款风控制度十分强调有关的体系性建设,而这一制度的核心则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狭义的按揭贷款制度指银行向居民贷出的以其使用贷款所购买的商品房为抵押的一种银行零售业务,而广义的按揭贷款制度是随着现代按揭贷款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而形成的以控制按揭贷款信息不对称风险为目的的各种制度的总称,因此亦可称为按揭贷款风控制度。按揭贷款风控制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对基础按揭贷款业务信息不对称性的风险控制制度。按揭贷款制度设计之初的目的在于通过房产抵押保证银行获得还贷,但是作为一种银行零售贷款业务对贷款的审核制度与借款人的征信制度同样不可或缺,特别是在按揭贷款总量不断膨胀的情况下往往会造成一定的风险;其次,对按揭贷款资产管理活动信息不对称性的风险控制。按揭贷款资产的特点是流动性差,期限长,根据《巴塞尔协议》之规定会对银行产生比较高的资本要求,由此引发了银行对按揭贷款资产的一系列管理活动,这些活动多以表外业务的方式进行且交易方式复杂,继而将引起按揭贷款业务在性质上的变化,从而在按揭贷款市场交易各方之间产生风险;最后,对按揭贷款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的控制。

二、信息按揭贷款风控制度的体系化

信息不对称问题是按揭贷款市场风控制度的核心。i笔者认为按揭贷款市场作为一种借贷业务,最大的风险即来自于信息不对称,这一问题在按揭贷款市场广泛存在:从按揭贷款基础业务制度的角度看,银行是否能获得还贷取决于对房价与借款人收支情况的准确了解,其中常见的是借款人对于自身还款能力的欺诈;从按揭贷款债权管理的角度看,银行作为交易的发起人往往与其他交易对手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各种交易中介组织之间对按揭贷款资产池的处理亦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从按揭贷款系统性风险防范的角度看,监管部门力图控制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但这一风险实际起源于银行的微观按揭贷款业务,只有银行才知道其真正的风险,这种信息不对称不仅会造成监管部门风险信息的缺乏,亦有可能延误对有关风险的及时处理。由此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对按揭贷款市场有三大帮助:一是提高按揭贷款市场的资产质量,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二是提高按揭贷款市场的专业化程度,信息的对称可以降低机构之间的成本从而允许更多的专业机构存在,继而使市场成熟起来;三是提高对系统性风险的处理效率,降低银行的杠杆率。

三、结构化解决风险的思路

对于协调性缺乏的解决思路以两种制度的信息不对称解决方式以及制度的地位为出发点。征信体系的建立长期以来缺乏制度规制,直到《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才算有所好转,但离建立适应按揭贷款市场的规范尚距离很远;系统性风险控制制度中内控制度的核心地位意味着银行有关按揭贷款的资本计量不应再继续作为重点,更加主动的将评级结果纳入信息不对称性风控体系进行实际操作的规范应该逐步开始探索。外部监管基础制度、外部监管系统性风控制度、内部风控基础制度、内部系统性风险控制制度由此形成了按揭贷款制度体系的发展趋势:监管部门对市场风险的介入应该逐步间接化,譬如建立征信制度、监督评级机构等,而银行对市场风险的管理应该更加自主化,建立更加全面的贷款审核机制与系统性风险处理机制。

按揭贷款风控体系对信息不对称性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具有顺序性的过程。制度的推进应该是渐进式的,监管部门监管的间接化过快将会导致市场风控体系的真空,而内控机制发展过快同样也肯能引发对业务效率的抑制,相比之下,采用先发展内控机制外部监管逐步退出的模式更加合理,同时应该注重的是两者之间的衔接,制度不宜整体推进,从推进的次序上看应该采用的顺序是:外部监管基础规则、银行内部风控方面的基础业务规则、银行内部表外业务规则、银行内部系统性风控规则、外部系统性风险监管规则、外部表外业务准入规则,这一顺序意味着银行与监管机构在制度体系的推进中具有不同的地位:银行根据市场的变化要发展业务,就必须在外部监管基础制度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整体性的完善其基础制度、表外业务制度与系统性风控制度,表外制度不可能单独发展,否则将会使银行难以面对风险,由此决定了银行是按揭贷款风控体系制度推进的重要推动力;政府的责任则是根据银行的系统性风控变化决定外部系统性风控的监管,继而根据整体的制度变化情况决定表外业务的发展,也就是说政府在此处属于守夜人的角色。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资本监管 顺周期效应

一、资本监管制度

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最低资本要求:新资本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与巴塞尔协议是一致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但是对商业银行风险资本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进行了完善和改进。新资本协议下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是在对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综合测量后得出的,根据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是由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和12.5倍的操作风险计提资产和市场风险计提资产之和。在完善和改进了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的同时,新资本协议同时对信用风险的测算方法进行了改革,允许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中的任何一种。其中标准法是根据外部评机构的评级来确定风险权重,内部评级法是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选用适合自己的评级方法,但是商业银行自己的评级方法需要经过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批。(1)标准法:标准法就是商业银行根据外部评级机构(比如穆迪、惠誉、标准普尔等)的评级结果来确定资产的风险权重。该方法相对比较简易,适合于尚未开发独立内部评级方法并且业务种类相对比较单一的中小型银行。但是外部评级机构也是存在自身的缺陷:在整体的政治经济环境并不稳定的情况下,评级机构公布任何的评级结果,往往都会在市场上遭遇被放大的后果(2)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是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创新和核心,在该方法下商业银行需要分别测算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当发生预期损失时,商业银行可以用拨备覆盖来抵御风险,其中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减值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当商业银行发未预期损失时,商业银行就需要动用自有资本来抵御风险。商业银行在满足相关规定和披露要求的情况下,经金融监管机构审批合格后,可以根据自身的自己开发的内部评级模型对风险要素进行测算,风险要素由四部分组成: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其中基础内部评级法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内部模型测算违约概率,其它的风险要素以金融监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高级内部评级法规定商业银行自己根据审批合格的内部模型测算全部四个要素。

新资本协议建立了新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完善了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将银行风险扩展为三项,成为了各国监管当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监管框架。但它在增加了资本对风险的敏感性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本文将对新协议中资本监管带来的顺周期性问题进行探讨。

二、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顺周期效应成因分析

(一)标准法与内部评级法的比较

在测量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时,新巴塞尔协议允许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法或者外部评级法中任选其一。内部评级法就是商业银行通过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来测量信用风险,确定自己的最低资本要求。外部评级法就是商业银行根据外部专业的评级机构对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评级的结果,确定需要准备的风险准备金。Kashyap(2003)对1998-2002欧美发达国家的数据进行分析,测算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下的违约率,得出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具有顺周期性的结论。C.Goodhart(2004)根据美国1992-2003年,挪威1989年-2002年的数据,分别测算了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下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得出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具有顺周期性,并且内部评级法具有更显著的顺周期性的结论。

(二)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是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对旧巴塞尔协议的重要改进,但是内部评级法不仅提高了风险资本的风险敏感系数,而且加剧了经济的波动性,具有很强的顺周期性。内部评级法的要素主要有以下四个: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暴露和期限。因此,我们从最为重要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两个要素来分析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性。

1、违约概率的顺周期性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下违约概率具有顺周期性。主要是由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度量模型和风险度量时点选择造成的。

(1)商业银行采用Merton等期权定价模型为基础,把企业股东对企业的关系看成一个看涨期权来研究企业资产价值和股本市值之间的相互关系,当企业资产市值不足以偿还企业债务时出现违约。计算得到的违约概率,输入的变量股票价格与违约概率为负相关,股价波动率、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违约概率为正相关。因为变量自身就与经济有着极强的顺周期性,导致了通过计量模型得到的违约概率具有了顺周期性。李关政(2010)用KMV模型对1994-2006年我国上市公司的违约概率进行测算,得出了上市公司的违约概率存在顺周期性的结论。

第9篇

举世瞩目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将于年底前出台,2006年年底前正式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代表着国际银行业管理与监管的最佳实践,并将成为评价各国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和银行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国际标准。

由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检查评估、市场纪律约束所构成的新协议代表着最新的银行风险监管理论。其一是,它强调银行资本水平要更全面、更充分地反映风险。其二是,强调资本水平要更敏感、更准确地反映银行的实际风险。新协议鼓励商业银行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方法与技术,在满足有关条件的前提下,积极采用内部评级法(IRB)来评估风险,确定资本充足水平。其三是,强调监管资本要求与经济资本要求的统一。银行资本监管的目标,就是通过改进风险计量和管理方法,逐步使资本充足水平与银行的实际风险水平相统一。其四是,强调监管当局对银行风险及资本的监管,核心在于评估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可行性,以及通过内部评级计量风险和确定资本水平的可靠性。其五是,强调信息披露和市场纪律的约束在资本监管及整个银行监管中的重要性。

新协议不仅推动了监管理念的重大变革,同时也勾画出了一个“三位一体”或具有“三道防线”的新的银行风险监管架构。第一道防线是,商业银行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以及时识别、评价、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新协议鼓励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特别是高级内部评级法,用以科学计量借款人及债项的违约概率(四),在一定违约概率下的损失率(LGD),以及全部风险暴露值(EAD);并由此确定借款人及债项的信用等级、风险定价及资本准备要求。商业银行除上述系统计量和管理信用风险外,还应通过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等,计量和管理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第二道防线是,银行监管当局作为一种外部监管,要重点检查、评估商业银行决策管理层是否充分了解、重视和有效监控本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是否已经制定了科学、稳健的风险管理战略与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已建立了能够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并要对所建立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的可靠性及有效性进行及时检查和评估。在此基础上,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是否根据其实际风险水平建立和及时补充资本金。第三道防线是,督促和规范银行及时、充分、客观地披露经营、财务、风险及资本方面的信息,提高商业银行经营及风险的透明度,在此基础上,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新协议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霹范围、内容、要点及方式,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把商业银行是否满足信息披露要求,作为商业银行是否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特别是高级内部评级法来确定资本充足水平的前提条件之一。

新协议与199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相比,突出地将监管当局的检查评估作为三大支柱之一,并明确规定了监管当局的主要职责及任务。这就为监管当局提出了非常严峻的挑战。

在新协议中,银行监管当局要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检查银行的决策管理层对各种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的监督是否落实;银行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方法是否可靠;银行对各种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是否有效;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是否与其计量的风险水平相适应,当银行的资本水平低于风险水平时,监管当局应有能力及时干预;对选择采用标准法(以外部评级确定资产风险权重的方法)的银行,要对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可靠性予以评估;对选择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要对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数据、模型的可靠性及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等)予以评估,同时要对银行的利率风险水平及资本要求予以评估;最后,要监督检查银行是否及时、充分、客观地披露所规定的相关信息。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日益国际化,参与国际竞争的范围与程度日益扩大,我们必须加快与国际规则接轨,包括遵守和实施新协议。(摘自2003年4月2日《金融时报》)

第10篇

投资银行是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与交易,进行企业并购与重组、基金与资产管理、金融工具创新,提供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服务的金融机构。素有“资本的心脏”之称的投资银行,在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投资银行自身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其也要面临各种风险,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对于我国投资银行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中国投资银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我国投资银行业务范围单一,创新业务暴露风险管理滞后

在经营业务方面,我国投资银行表现出两个特征:一是业务范围单一,普遍集中于一级市场承销和二级市场、自营服务;二是在为数不多的创新业务方面,又普遍表现出暴露风险管理不足的特点。业务范围单一影响公司盈利,而创新业务风险暴露则会增大公司运营风险。以风险投资为例,随着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风险投资业务逐步成为我国投资银行的重要业务,但这会使投资银行承担较大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许多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金融监管相对滞后,缺乏对这些复杂的创新产品所暗藏的巨大风险进行强有力的内、外监管手段,增大投资银行运营风险。总之,在进行诸如此类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常常出现风险管理意识和技术滞后现象。

2.我国投资银行资产规模较小,融资渠道不够通畅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我国115家证券公司总资产为2.08万亿元,而高盛2007年的资产总值就已经达到了8590亿美元,摩根斯坦利2007年的资产总值也达到了7490亿美元 。即是说,我国所有投资银行截至2013年的总资产尚且不如美国一家投资银行2007年的总资产,可见我国投资银行资产规模确实较小。制约我国投资银行资产规模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投资银行融资渠道不畅。我国仍实行分业经营,投资银行不能开展具有稳定资金来源的储户存款业务,其主要资金来源于银行间拆借。在银行间拆借市场通过抵押回购等方法来满足短期资金的需求,然后将这些具有不稳定性与高成本性的资金用于业务和投资。当公司用较少的自有资本和大量借贷来维持运营的资金需求时,就会产生杠杆效应。杠杆效应必然放大货币市场的风吹草动,进而削弱投行的风险抵抗能力。

3.制度缺陷扩大系统风险,人才缺乏制约风险管理能力

系统风险是指由政策的变动、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市场的变化等外部因素而引起的风险。而我国投资银行监管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扩大了投资银行的系统风险。我国的投资银行监管体制建设仍然滞后,一方面,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产品和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行情,监管体系尚未跟上;另一方面,监管重点错位现象比较普遍,比如重机构、轻业务,重场内、轻场外,重传统业务、轻创新业务的情况就比较严重。制度缺陷会增大系统风险,而人才缺乏又制约风险管理能力。投资银行对从业人员专业素养要求较高,但我国投资银行发展历史短,自身经验匮乏;举国体制不比国外,国外经验的直接借鉴几不可行。所以,人才的缺乏制约着我国投资银行风险管理能力。

二、中国投资银行风险管理对策探索

1.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就是要求投资银行业要从战略的高度对风险管理加以重视,将风险管理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并制定有关风险管理的政策,建立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笔者以为,我国投资银行的风险管理理念应该是:明确风险敞口,有效控制,及时沟通,防范为主,补救为辅,重视风险量化,结合定性分析,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同时,投资公司还要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首先是组织结构建设,让每一单位有不同的职责,而且在低层次上,无重叠

管理,进而形成一种制衡系统;其次是内控机制建设,包括防火墙机制、员工奖励和惩罚机制等,切实杜绝道德风险的发生;最后是技术手段上,尝试实行逆周期损失准备制度,业务结构不过于集中于高风险的衍生产品以及动态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的利用。总之,要从组织结构的宏观架构到具体技术手段的微观完善,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加强外部监管体制建设,推进内、外监管齐抓并举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的直接原因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金融创新过度,一是外部监管不力。在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当下,加强外部监管体制建设,推进内、外监管齐抓并举十分必要。充分考虑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和风险的水平上,充分考虑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致命问题,政府作为“看得见的手”必须为投资银行创设良好的运营环境。具体工作中,一是要做好市场准入和市场推出监管工作,严格市场准入、保证规范经营,妥善处理市场退出,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市场退出对金融体系的影响,这是保持金融市场良性运行的必要制度;二是在投资银行的风险控制指标上,除了杠杆比率的限定之外,证监会应对不同的业务种类设定不同的风险准备计提比例和净资本要求。

3.注重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在本轮金融危机之后,宏观监管和微观监管并重的全面风险管理意识已经基本在政府、社会监督机构和投资银行中建立起来,我国投资银行能否顺利全面实施风险管理体系,关键就在于人才的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投资银行站在全球的高度打造人才。笔者以为,人才的培养途径不外乎两个方面:引进和锻造。引进,就是要求投资银行不要忽略对外来人才的引进,通过国外高素质人才的引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同时,注重“内外”人才的交流和结合,让国内人才到国外进修,与国际一流人才交流等;锻造,投资银行一方面加强对既有员工培训工作,另一方面注重校企联合培养工作,力求培育一直专业化、高素质的风险管理团队。

第11篇

【关键词】银行监管 政府失灵 成本―收益分析法 政策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业又处于金融系统的核心地位,加强银行监管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国加入WTO后,银行业所享有的五年过渡期已于2006年底结束。目前,以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等为代表的外资银行已经开始在国内开展人民币业务,中外资银行将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上展开激烈竞争。在上述背景下,讨论银行监管的原因与目的,研究监管的收益与成本,分析中国银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意义尤为重要。

一、银行监管的理论

银行监管概念中的“监”是监督,“管”是管理。银行监管作为一个复合概念,包含银行监督与银行管理的双重含义。银行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银行监管是指政府机构对银行的监管行为,包括监管机构所制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其具体的实施过程。它是一种官方行为,是由政府主导的、外部施加的监管。然而,官方的监管必须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广义的银行监管或者说“银行监管框架”则包括:监管当局制订的法律法令;监管当局具体的监督;监管当局、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激励结构;市场纪律与市场监控; 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监管当局的纪律与责任;银行机构倒闭时政府的干预与救助措施等。

1、 银行监管的经济学原因

(1) 市场失灵与银行监管。一是外部性。当一个消费者的福利或一家企业的生产直接受到经济中另一个当事人的影响时,我们就说该经济中出现了外部性。银行的经营活动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一家银行倒闭所产生的社会成本要远远大于其倒闭的私人成本。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银行的债权人与投资人无法准确地判别高风险银行与低风险银行。这样,一家银行的挤兑可能导致其他银行的挤兑,这就是所谓的银行恐慌。二是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的双方中一方拥有某些信息而另一方则不拥有,这种信息被称为私人信息(private information)。银行的产生有利于降低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但是,当存户将资金存入银行后,出现了银行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可能是交易前的逆向选择,也有可能是交易后的道德风险。

为了减轻逆向选择带来的不利影响,监管机构常常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即对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审批,主要是确保银行具有较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的资本。而为了弱化道德风险对存款者的影响,各国监管当局普遍实行存款保险制度。

(2) 政府失灵与银行监管。银行凭借其独特的资产结构,从本质上来讲是稳定和有效的。银行的大部分资产来自于随时可以被存户提取的存款,而且存款的提取遵从先来先得(first-come-first-served)的服务原则。这就使得银行面临流动性危机时很难再获得外部融资机会,因为这要求已有的存户暂时放弃提取存款的权利并且和潜在的投资者一起享有银行的债权,这对于理性的已有存户几乎不可能。因此,银行会谨慎经营,尽量避免出现危机局面而倒闭。

但是,现代的政府有足够的资源和激励去保护可能的问题银行,而且不大可能对其袖手旁观,这破坏了银行的稳定机制,我们称之为政府失灵。银行监管便是政府失灵情况下的制度安排。政府的救援措施,如存款保险制度在事后可能是有效的,但在事前却是无效的,因为存户会因此忽视存款的风险,银行会忽视投资的风险。考虑到这种道德风险可能会损害社会福利,政府便对银行进行监管来约束银行家的行为。

2、银行监管的收益与成本

在对政府的公共政策进行评价时,一个很重要的方法就是所谓的成本―收益分析法(Cost-Benefit Analysis, CBA)。

银行监管收益是指监管当局实施的监管带来的收益,是金融体系稳定性增强所带来的收益,这里的收益是机会收益。例如:(1)市场准入制度可以防止不健全的银行机构进入市场,消除可能的隐患,同时可以避免因为市场上银行太多而导致过度竞争,保证正常的市场秩序;(2)业务范围的限制可以防止银行因经营范围过大而造成管理效率低下,同时也可防范混业经营的风险;(3)法定存款准备金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银行的日常支付能力,避免出现流动性危机;(4)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增强公众对银行系统的信心,降低挤兑风险等。因此可以说,监管的直接受益者是金融机构和存款者,间接受益者则是全社会。

英国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将监管成本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所谓的直接成本(direct cost),是指监管当局在设计和推行监管规则的时候所消耗的资源。直接成本数量往往很大,比如美国政府对银行业进行监管所耗费的行政费用在1971年为一亿美元,1979年则大幅上升为三亿美元。第二类是合规成本(compliance cost),指的是银行为了符合监管规定而额外消耗的资源。例如,聘请专门的律师的费用,制订与印刷各类报表的费用、按照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等。第三类是间接成本(indirect cost),又称为机会成本,指的是由于监管规定而使得银行不能开展某些业务而损失的收益、以及由于受到监管而导致产品的一致化,使得消费者不能得到多样化的服务而丧失的收益等。这类成本在现实经济中是很难估计的。

二、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现状

1、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银行监管经过了半个世纪的发展,才逐步形成了“法人监管、内控监管、风险监管和公开监管”等四个监管理念,开始走上规范操作与依法监管之路。应该说现代化和专业化的监管框架和监管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仍存在一些缺陷。当前,我国银行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协调机制有待建立。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重复监管问题;二是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监管真空”问题。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日趋激烈,各种业务创新也在不断出现,银行、证券与保险机构开始相互参股乃至控股。面对这种金融混业发展趋势,如果没有形成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当前分业监管的体制势必会在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中间地带形成监管的真空。

(2)现场检查缺乏连续性和针对性。现场检查缺乏连续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大量的现场检查项目是临时性安排的,与非现场检查和以前现场检查结果之间缺乏有机联系;二是大量的现场检查流于形式,对被查机构的整改情况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缺乏后续的跟踪检查,同时检查结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和深入挖掘,重复检查现象时有发生。目前的现场检查项目安排往往采用“一刀切”的方法,一个检查项目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对多家银行机构展开运动式检查,其结果是对风险高地区和银行的检查范围和力度不够,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而对风险较低的地区和银行投放的检查力度过大,造成监管资源浪费。

(3)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加强银行监管,防范银行风险,保持银行稳定,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证。但是,现有监管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都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知识准备不足,结构不合理、知识更新的速度跟不上监管的步伐等。

(4)问题银行的救援机制尚未具体形成。《银监法》第38条到40条提出了问题银行的救助、接管、重组和撤消的原则条件,但条件过于含糊,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救援工作的及时展开。

2、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建议

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主要依赖于银行与监管当局双方共同的努力。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银行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从而最终解决国有银行产权关系不明、所有者缺位、治理结构缺失、风险管理能力差、内部人控制等种种弊端,使银行企业真正成为参与市场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

(2)切实加强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是尽早识别、预警、监控银行自身风险的首道防线。在监管当局实施合规性监管不能完全防范风险的情况下,鼓励、督促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对于银行业稳健运行、防范风险进一步扩大和蔓延具有特殊作用。

(3)加快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于已经过时和不适用的及时废止,对于存在的法律空白、短缺、模糊和相互矛盾的地方,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

(4)提高现场检查的效率。一是加强现场检查的连续性。现场检查计划应在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和以往现场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制定,现场检查结束后,对银行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后续跟踪检查。二是加强现场检查的针对性。检查计划要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机构的业务及风险特征来确定检点、检查频率和检查深度,实行差别化监管和监管资源的有效配置。

(5)尽快建立监管信息系统。一是建立多渠道的监管信息采集系统,除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数据外,银监会应通过一切可能的渠道收集有关信息。二是要求商业银行尽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境内外全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银监会监管信息系统的联结,从而实现对商业银行的实时监控。

(6)加强监管合作,提升监管合力。一是要与各内外部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信息共享。二是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促使商业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营效率;同时,培育一批有资格的外部中介机构,充分利用其专业资源优势来提高监管当局的监管效率。

(7)建立一支专业化、国际化的监管队伍。监管当局要创造良好的人材机制,以适应风险监管对高素质、专业化人材需求。

【参考文献】

[1] 米什金:货币金融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第12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防范

1 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的内涵及现状

金融的全球化成为近年来发展的大趋势。在这种新经济的背景下,国际金融业全球化的发展也就成为必然。新兴金融市场的兴起和发展打破了原有的旧格局,使国际金融市场逐步扩展到全球许多国家和地区。

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始终在风险博弈中求生存、求发展。但风险无处不在,近年来,国内外银行业因操作风险导致重大资金损失的案件颇多,严重威胁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之一,就是银行内控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缺乏应有的行为制约机制。

金融业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众所周知,银行业是金融业中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如何规避和控制操作风险,已成为商业银行必须面对的问题。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加快,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往往因为制度落实不到位、操作风险防范乏力、措施运作实施不当、监督制约机制不力、避险工具匮乏等原因,滋生业务操作上的风险,最终导致事故与案件。不仅银行的形象和声誉受损,也会阻碍银行改革与发展的进程。因此,加快和强化基层网点的操作风险管理,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是金融业亟待研究解决的首要任务。

与国外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从外部来看,银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尚未建立信用体系是重要的原因。国外银行业务强调诚信原则,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不仅是一件产品,而是一种信用,这体现了客户的信用习惯和地位。但我国还是“非征信国家”,针对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中介服务还没有普及,不仅造成了银行进行客户信用审查的成本极高,而且也造成了社会普遍缺乏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直接给银行风险管理带来了难度。此外,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的作用还远远没能充分发挥,尽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通过信息的规范化披露,加强投资者和市场对银行经营管理的监督和约束,但在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还很不规范和不完备,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还相对简单,市场对银行的外部约束作用还有待加强。

从银行内部来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观念、技术、方法等方面也与国外先进银行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第一,在风险管理认识上存在差距。在国外银行,十分重视风险——收益匹配的原则,把控制风险和创造利润看做同等重要的事情。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对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关系认识还有差距,一方面,一些基层人员或业务人员往往错误地把风险管理摆在业务发展的对立面上,不能正确地评价风险,不能正确地看待风险,认为风险管理是阻碍业务发展的;另一方面,部分风险管理人员不能研究业务、研究市场、研究效率,简单认为少发展业务就可以控制风险,通过否定业务逃避承担风险,使很多该发展的业务发展不了,反而降低了银行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第二,风险管理理念上的差距。风险管理是整个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一环,需要具备先进的理念和技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起步比较晚,风险管理人员在风险管理理念方面还不能满足业务快速发展、风险管理日益变化的需要。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还不到位,仍以信用风险管理为主,对市场风险、操作性风险等重视不够。二是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缺乏差别化的理念,忽略了不同业务、不同风险、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不仅不能管理好业务风险,反而容易产生新的风险。

第三,风险管理方法上的差距。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比较重视定性分析,如信用风险管理中,重视贷款投向的政策性、合法性、贷款运行的安全性等,这些分析方法在强化风险管理中是不可缺少的。但是,与国外风险管理方法相比,风险管理量化分析手段欠缺,在风险识别、度量等方面还很不精确。如信用风险管理中、对借款企业财务状况和市场,对借款企业产品需求的变量因素的微观分析往往不足。

2 我国商业银行防范金融风险措施

第一,实行资产负债比率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就是银行根据对资产负债平衡表中的资产和负债每个项目的利率预测,在维持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风险的最小化和收益的最大化。并且通过此来考虑最佳的资产负债的数量和期限的结构。在商业银行进行外部投资中,通过资产负债管理,可以有效地预测外汇、利率、信用等方面的风险。在国际市场利率、汇率波动的情况下,可以主动性的进行调节。推行资产负债管理,必定使商业银行在平常管理中量力而行,自我平衡,合理经营。对负债促使其致力于筹集资金,自觉控制资产,扭转其超负荷经营状况,削弱其资金依赖懒惰性;同时对资产管理有利于其从事

投资业务,激发了创造收益的积极性。

第二,加快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金融衍生工具的灵魂可谓之风险,其本身就是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并为适应风险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初衷,绝不是为了扩大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更不是为了让某些人投机获利。恰恰相反,该类产品的出现原本是为了降低市场参与者的风险。金融衍生工具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具有降低、分散市场风险的功能;另一方面,在转移风险的同时,也可以用来进行冒险式的投资。次贷危机的根源是风险定价问题,而不是创新本身,如果没有创新,受损失的只能是银行。从美国经验看,对房地产贷款进行证券化简便易行且容易获得市场认可。目前我国银行机构最主要的资产是信贷资产,也是存在风险最多的领域,而房地产贷款又属于信贷资产中的优质资产。通过对房地产信贷证券化,可以有效分散、转移我国银行业承担的大量风险,改善资产结构。

第三,加强银行业的监管。次贷危机暴露出美国监管体制方面的一些不足,对我国银行监管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其一,注重规制导向监管与原则导向监管相结合。次贷危机反映出美国规制性监管模式的滞后性和不灵活性。规制性监管模式很容易与现实情况产生缺口,尤其是在发达的金融市场,即使再详尽、再科学的监管规则,也难以跟上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吸取美国的经验教训,我们必须在坚持以规制性监管为主的基础上,实现规制监管与原则监管的有机结合。其二,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监管。美国次贷危机反映在债券市场,根源于信贷市场,表明在一个统一的金融市场中风险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和扩散性,风险监管不再是单个部门的事情。从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金融业发展趋势和水平看,分业监管仍是目前比较理想的监管治理体制选择。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业金融市场的环境发生了巨变。社会大众的金融投资意识,随着银行多元化的服务渠道的拓展而增强,他们开始选择和享用前所未有的金融产品,并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