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1:17: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优惠规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
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实行对外税收优惠原则,还是实行平等原则,一般都在本国的税收制度中规定有税收优惠措施,以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者对本国进行投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是发展中国家对原始投资实施税收优惠所采取的一种传统做法,这种做法在发展中国家十分普遍。据一项对32个发展中国家税收制度的调查,有近一半的国家实行加速折旧。加速折旧的具体做法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最通常的做法是允许企业对符合优惠规定的固定资产在购置或使用的当年提取一笔初次折旧(initial allowance),初次折旧占国家资产原值的比例一般较大,企业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将折旧提完。也有的国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韩国规定,投资于高科技项目或厂址设在特定地区的企业可对固定资产提取额外折旧;新加坡规定企业在优先工程项目、技术性劳务和科研开发等领域投入固定资本可一次性提取投资额50%的初次折旧。
2.投资税收低免
投资税收抵免是与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另一种税收优惠形式,即企业可以用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直接冲减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投资税收抵免的比例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较低,但有的国家规定较高。如马来西亚规定为25%,墨西哥规定为30%。
3.费用加倍扣除
有的国家为了鼓励一些特定项目或领域的发展,规定企业在这些项目或领域的费用开支可以按超过实际费用开支的一定比例从税基中扣除,从而使企业少纳一部分所得税款。如赞比亚规定用于促进出口的费用支出可按150%扣除;新加坡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和开发方面的费用支出可按200%扣除;莫桑比克规定用于职工培训的开支可按300%扣除;等等。
4.再投资退税
即企业用于再投资部分的税后利润已负担的税款可按一定比例退还给企业。巴西、哥伦比亚、洪都拉斯、秘鲁、乌拉圭、摩洛哥、突尼斯等国都有这一规定。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也有再投资退税的规定。
5.免税期规定
免税期是所得税优惠措施中最普遍的一种形式,即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利润可以不缴纳所得税。在对32个发展中国家的税制调查中,有32个国家规定有免税期。在具体实施上,有的国家规定免税期对各类所得都适用,例如企业的创业期免税;有的则规定对特定种类的所得实行免税期,如对出口加工利润实行免税期。免税期的长短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在马来西亚,企业的免税期长短要受投资额、投资地点、雇工人数等因素的影响。免税期短的2年,长的一般5年~10年。有的甚至规定更长,如象牙海岸规定免税期可长达25年;突尼斯规定免税期为20年,以后企业还可以再享受10年的部分免税。免税期一般都从企业投入正确生产经营之日算起。另外,一些国家如泰国、韩国等还规定,企业的免税期过后,还可再享受一定时期的减税待遇。泰国和韩国规定的减税比例为50%。
6.特定收入免税
即规定企业取得的特定项目的所得免税。80年代,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出口,规定对境内企业的出口收入免征所得税。
7.低税率优惠
即对一些特定部门或地区的企业实行较低的优惠税率。如越南对在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从事基本建设投资的外资企业实行10%的税率,对从事重工业的外资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外资企业的一般税率为25%)。又如新加坡,过去对一般公司实行30%的公司税税率,但对1986年4月以前的出口企业和新兴服务业公司等实行10%的优惠税率。不过,总的来看,实行低税率优惠的发展中国家目前并不很多。
8.承诺税收待遇一定时期不变
有的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来本国投资,还与外商签订一份协议,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待遇稳定不变。稳定期最长可达25年。例如喀麦隆、刚果、加篷、中非共和国等就采取这种做法。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中国家提供特定税收优惠,一般都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战略或经济政策目标联系起来。税收优惠的目标一方面是增加本国的投资总量,但更重要的,还是要通过税收优惠,使外来投资在产业之间、地区之间达到合理的配置。所以,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者提供的税收优惠一般都带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发展中国家制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来考虑:
1.产业行业政策
许多发展中国家向本国落后和亟待发展的产业、行业提供税收优惠,以鼓励外资投向这些产业、行业。例如,巴西政府规定,凡投资于林业、旅游业、渔业的投资者,可享受6%~25%不等的投资税收抵免;新加坡政府规定,凡投资新加坡《新兴工业法》规定的产业部门的企业,可享受5年~10年的免税期。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也有产业行业政策方面的税收优惠,即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以后,经税务部门批准,还可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另外,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地区政策
发展中国家地区政策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鼓励经济落后地区的开发,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平衡发展。为此,一些国家规定对在落后地区投资的企业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例如巴西政府就规定,凡在巴西东北部、北部亚马逊地区开办企业,均可享受减免税优惠。阿根廷、哥伦比亚、墨西哥、土耳其、肯尼亚等国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发展中国家地区政策的另一项内容,是在本国境内设立一些经济特区、出口加工区或技术开发区等,以适应对外开放政策和大规模吸引外资的需要。为此,一些国家也对这种新兴地区规定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印度对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免征所得税;埃及也规定,凡在新社区新建的企业可免税10年。
3.出口政策
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本国产品出口,改善国际收支状况,许多都规定了对出口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印度对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以及不在出口加工区但产品100%出口的企业提供所得税免税优惠。越南对产品80%以上出口外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并给予一年免征、一年减征所得税的优惠。
4.技术政策
为了鼓励本国企业引进技术,促进外国投资者向本国进行技术转让,许多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制定了税收优惠措施。如韩国规定,投资引进国内不易发展的高科技项目,可享受5年的免税;对根据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引进项目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税。新加坡《经济发展奖励法》也规定,对从国外引进先进的专有技术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免征预提税。
发展中国家实行税收优惠应注意的问题
发展中国家实行税收优惠,固然有利于吸引外资,但也会牺牲一部分本国的税收利益,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因此,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交而实行税收优惠必须慎重,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税收优惠的程度要结合本国的国情,应从整体投资环境来考虑税收优惠的程度。
投资环境是指影响国际资本完成其自身职能的一切外部条件,它包括许多因素,税收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其他还有自然资源状况,劳动力素质、市场机会、政局稳定等因素。外商是否到一国去投资,要看这个国家的整体投资环境,并不会只看税负是轻是重、税收优惠是多是少。当然,税负的轻重确实也是影响外商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如果一国政局稳定,而且自然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低、技术水平高、国内市场广阔,那么,即使该国没有很多的税收优惠,只要税负正常,对外商没有歧视性,外商仍然会愿意到该国去进行投资。在发展中国家,我国是向外商提供较多税收优惠的国家之一,但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在我国投资的外国公司所作的调查,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来进行投资,看中的主要不是我国的税收环境,而是我国安定的政治环境、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以及巨大的国内市场等其他有利条件。而税收优惠给我国税收利益带来的损失却相当可观。据统计,1995年,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税收少收660亿元,占当年GDP的1.2%。所以不少国内外专家主张取消这些税收优惠。1993年11月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芝加哥大学教授米尔顿。费里德曼在我国访问时就曾指出:“大多数投资者到中国来投资是为了赚钱,如果他们通过有效率的生产和技术合作赢得利润自然是好事,可一旦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主要财富仅得益于盲目的减免税和一系列优惠政策,则中国在引进外资的同时也引进了潜在危险,为此付出的代价也许比实际引进的外资大得多。因此中国在引进外资时不应忽略经济学中的一个原则,即一种双方都受益的交易才是好的交易。”
2.发展中国家不应为吸引外资而开展税收优惠竞争
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态度的转变,发展中国家纷纷取消或放松对外国投资的限制,而且许多国家还采取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一种趋势,即各国竞相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措施,而且相互攀比,不断加大本国的税收优惠力度,从而在发展中国家中形成了一种税收优惠的竞争局面。例如在东南亚国家中,泰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为35%,但由于有大量的税收优惠,实际税率只有28.5%;马来西亚公司税的名义税率为32%,但实际税率只有18.3%。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包括地方附加税),但实际税率只有12.9%。这种税收优惠竞争使一些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超过了合理的程度,从而给这些国家造成了巨大的财政收入损失。而与此同时,由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并没有与发达国家(投资者的居住国)缔结税收协定或协定中没有税收饶让条款,而且这些发达国家又不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投资所得免税,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并没有使外国投资者真正受益,只不过是把本国的一部分税收收入转让给了外国投资者的居住国。目前,印度尼西亚、摩洛哥、拉脱维亚等国已逐步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其他发展中国家能否效仿还有待时间来证明。
一、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门统计,我国现行开征的20多个税种中,有20个税种有税收优惠条款(约600项)。其中,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流转税类48项、所得税类58项、财产税类12项,合计118项。从优惠对象领域划分角度看,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数目排位第二,科技税收减免额也位居前列。但是,我国目前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方面还不完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
1、现存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区域性明显,但合理性不足。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开始注重对重点产业的政策优惠,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是针对区域的优惠。例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免税规定中,要求企业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这种偏重于“空间”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合理性往往不足,无法真正实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目标。
2、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数量虽多,但存在相互之间不协调和管理效率低下的现象。在目前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不考虑地方政府违规、越权制定的优惠政策,仅仅就国务院直接制定以及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的各种政策的数量就已经相当庞大,但由于审批不严格,法律间相互抵触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而且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审批环节过多、认定标准不统一,上级税务机关审批时,由于对具体企业情况并不了解,只是就上报材料论事去审查材料,也造成了管理效率的低下,从而导致优惠政策刺激力度减弱或不能落实到真正需扶持的企业。
3、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手段过于偏重税额式直接减免。虽然从近期出台的政策看,已经开始注意税额式与税基式优惠的协调,但税基式优惠的力度仍较小,限制条件较多,更多地仍是采用税额式减免方式。
4、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待遇标准不科学、不统一,仍有部分科技优惠政策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也只限于国有设备。这一方面会造成企业税负不公平,另一方面会受到国际贸易有关条款的限制。
二、国外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启示
(一)从科技税收优惠方式角度看,国外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手段较为多样化
1、准备金制度。准备金是指为减少企业投资风险而设立的资金准备,即企业所得中用于一定用途的所得可作为准备金处理而不纳税。这主要以韩国的“技术开发准备金”较为有影响。它规定企业为解决技术开发和创新的奖金需要,可按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产业4%,生产资料产业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
2、减免税政策。该政策体现在多个税种和业务的各个环节。例如,很多国家都给高新技术产业(行)或企业以定期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法国规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新办企业免征公司所得税10年;卢森堡为了鼓励技术革新行业,对于投资于视听器材业的企业,规定可减征30%的公司所得税;新加坡对投资1.5亿新元的新兴企业,最长可免征15年的所得税;美国税法规定,技术出口所得的收入可部分享受免税待遇。
3、加速折旧。加速折旧允许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尽管总税负不变,但相对于“直线法”折旧,企业享有递延纳税的好处,这就相当于给予企业一笔无息贷款。国外实行加速折旧主要是针对以下几个方面:①鼓励企业用节能、环保设备更新老旧设备。如加拿大允许大多数可再生能源设备在3年内折旧完毕。②鼓励企业采用信息技术设备,实现信息化、网络化,提高竞争力。如美国曼哈顿的企业购买办公自动化设备、高新技术设备第一年可计提30%的额外折旧。③对科研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如英国R&D减免法案规定用于R&D的建筑物、机器,在购置费用发生当年全部税前扣除。
4、盈亏相抵。盈亏相抵是指准许企业以某年度的亏损抵消以后年度的盈利,以减少其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冲抵以前年度的盈余,申请退还以前年度已纳税的部分税款。一般而言,冲抵或抵消前后年度的盈余,都有一定年限。如日本是前1年,后5年;英国则是前3年,后无限。
5、投资抵免。投资抵免是对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设备的企业,允许其在税前扣除设备价款一定比例的金额,以减轻其税负。这种抵免有利于鼓励企业更新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如法国的《研究开发经费税收抵免制度》规定,凡是研究开发经费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企业,均可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税金。
6、费用列支。允许企业将用于技术创新过程中研究、开发与实验的费用及用于培训职工掌握新技术的教育培训费等在税前部分或全部列支。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可以将当年的研究试验费用“资本化”,通过待摊费用的方式逐年计入成本。这样通过开发费用的税前列支,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了企业的所得税负。
(二)从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运用角度看
1、发达国家在运用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时,非常注重政策运行的有效性。税收优惠政策由政府制定并推向市场,由市场引导和选择企业对科技进行投入,企业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后,规模与效益得到提高,竞争能力增强,政府的税收收入增加。同时,发达国家税收的优惠并非无限制使用,而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不断调整其科技税收政策,严格按照国家的产业规划与序列,将有限的税收优惠运用到亟须发展的行业与领域,特别是科技制高点领域。
2、发达国家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管理高效透明。例如,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各国一般都规定了详细的加速折旧设备清单,便于加速折旧政策提高透明度、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减少逐级上报带来的人为操作,以及手续烦琐等问题。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国际上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遵循科技创新的规律,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优惠方式灵活多样,并且注重运用的高效率。这样,不但能在较大程度上为科技产业的发展和科技人才的培训创造宽松的税收环境,而且有利于税收宏观调控职能的真正发挥。
三、完善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应坚持的原则
完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税收政策要有重点,分层次,区别行业对待。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重点的高新技术领域,必须充分支持,但支持的幅度要适宜,不能因为税收政策的支持而限制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注意研究不同行业研发活动的不同特点和一般科技投入和高新技术投入的不同标准,区别对待,不应实行普遍优惠而使税收优惠政策失去针对性。
(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应注重前瞻性与现实性的结合。一方面必须突出国家未来产业政策的导向,与国家科技发展规划保持一致。同时,还要注意与税制改革方向相吻合;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对现存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整合。同时,制定政策要考虑未来税收征管手段的发展,不能脱离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约束,使之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要注重科技创新、知识扩散、应用开发以及市场化、产业化各环节的整体协调性。注意把科技税收优惠着力点适度前移,更多地着眼于对企业或科研机构实际科研项目投入的鼓励。在手段上,技术发展不同阶段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方式也不应相同。在优惠对象上,要注意WTO的有关规定,不能仅按特定对象、特定所有制实施优惠。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要遵循法制化要求,杜绝越权制定优惠政策的现象。在确保税政统一,确保科技税收政策与国家整体科技发展目标一致的前提下,以法制来保证未来政策的规范化和长期稳定性。今后,必须密切注意WTO针对税收优惠的有关限制性条款,及时对现行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制定对策绕过禁止性条款的限制。
四、完善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对策建议
(一)流转税类政策的调整。(1)对企业当年的高新技术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购置的固定资产给予进项税金全额抵扣,但要注意与该项目不相关的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2)不分企业规范大小,不分国有民营,不分内资外资,企业购入的科技成果(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及相关费用(如科技咨询费、科技人员培训费、本企业对该购进成果的技术改进费等),均可凭合法有效凭证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抵扣。(3)适当调整增值税的税率设置,对技术含量高、增加值比率较高(可考虑40%~50%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实行13%的低档税率,适当降低其实际税负。
(二)营业税的政策调整。(1)对企业转让科技成果免征营业税,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2)对科研设备(包括实验室)的租赁收入,免征营业税,以提高科研设备的使用率。
(三)所得税类政策的调整
1、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调整。(1)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科技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2)借鉴韩国的“技术开发准备金”的做法,建议我国准许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若干种准备金,如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及亏损准备金等,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等方面,并允许将这些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3)企业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进行的、捐赠目的为资助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的各种捐赠,允许企业在其年应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不受一定百分比的限制。(4)合理确定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时间。(5)按“国民待遇”原则调整投资抵免规定。不论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还是进口设备,均可按投资的40%从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应交企业所得税中抵免。(6)对企业的技术收入,包括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收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7)对于使用先进设备的企业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购置的设备,允许使用加速折旧法。(8)对高科技术企业的亏损采用盈亏相抵的优惠措施。
论文摘要: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的重要政策调控工具。在明确税收优惠的内容和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国情制订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更好的经济发展服务。
论文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人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币点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
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非营利公益组织收入免征所得税
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4农、林、牧、渔业项目继续实行免征优惠
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环保节能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6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力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力。
二、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
1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2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投资方向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3扶持补贴的迅速及时,增强政策效果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投资三个基本要素。土地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但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所证明。劳动要素由于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存在无限供给和发达国家的高失业率,也不会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因此,投资形成的快慢,将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
4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我国出口贸易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中,如果出现总供给过大或过小的经济失衡,既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来取得经济平衡,也可以通过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因总供给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给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某些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通讯等部门发展滞后;而其它一些部门,如纺织、机械、建材、钢铁等出现了供给过过大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要通过调整供给结构来调节供给,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三、税收优惠的政策控制途径
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实施成本。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消极作用,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又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有力的工具。在实际制定与操作中,应尽量发挥优势,控制劣势,在此方面,各国都普遍采用税式支出理论,将税收优惠纳入国家预算,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实质。OECD国家计算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和等额支出法。目前,各国对于税式支出的理论和方法仍处在探索阶段,还未全面完善,对于我国而言,应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与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体系,管理和控制税收优惠,扬长避短,发挥更大效益。
我国的法规政策中,也有一些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及个人依照该法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4月印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一些收入项目免征所得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7月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1年2月的《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分别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了相应规定。
二、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的思考
尽管我国的税收政策中已经有了一些与非营利组织税收有关的政策,为了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有关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
(一)从税法的角度界定作为税收优惠主体的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一词当前并无明确的内涵与外延。有人建议,国家应以法律的形式规范非营利组织,这无疑是一个有益的建议。我们认为,给予非营利组织以税收优惠,至少应当从税法的角度对作为税收优惠主体的非营利组织进行界定。
作为税收优惠主体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非营利性,二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特征是指非营利组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不向他们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提供利润。公益性特征是指非营利组织是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组织,他们提供服务是服从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
作为税收优惠主体的非营利组织的设立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以保证组织的非营利性与公益性。其设立条件至少应当包括:符合非营利性与公益性的组织章程,并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权力机构的设置和结构以及执行决策的程序;一定数量的运转资金;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作为税收优惠主体的非营利组织的设立必须经过有关机关的审批。审批机关必须对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组织进行定期的检查审核,以确认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与公益性,对于不符合非营利性与公益性的应当坚决撤销审批,防止一些单位假借非营利组织的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二)对作为税收优惠主体的非营利组织免征所得税、营业税与增值税
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运行规范的非营利组织,为促进其持续发展,应当给予免征所得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为了使非营利组织获取更多的资金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应当允许非营利组织在一定的范围内从事与非营利事业并不相关的经营活动,只要这些经营活动的所得不是组织的主要收入来源并且这些经营活动所得将用于拓展非营利事业。因此,免征所得税的优惠不仅仅包括对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活动所得免税,也应当包括对非营利组织的其他所得免税;免征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优惠不仅仅包括对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业务免税,也应当包括对非营利组织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免税。
(三)对作为税收优惠主体的非营利组织的非公益性支出征收支出税
非营利组织的支出分为公益性支出与非公益性支出。公益性支出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以实现其社会公益使命而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非公益性支出是其他方面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公益性支出应当在非营利组织支出中占绝对大的比率,而非公益性支出则应当被限制在一定的比率内。
税收制度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随着税收制度的发展,国家出于特定时期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对不同征税对象、不同纳税主体的税收负担进行倾斜性配置,从而实现对特定产业或主体的扶持与激励,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的目的,税收优惠制度应运而生。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税收优惠作为税收制度的内容,却并不具有财政收入的属性,相反,它给予相关纳税主体的税收减免实际上造成了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从国家财政的角度出发,可以将税收优惠视为一种特殊的财政支出,由此,税收优惠可以理解为以税的形式所表现的国家财政支出的一种,或称税式支出。
(一)税式支出概念的界定
税式支出的概念是在税收优惠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英国学者认为税收制度中的许多减免措施“实际上相当于用公共的货币提供津贴”,这一发现为税收优惠制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向。1967年,哈佛大学教授Stanley给出了税式支出的基本定义:在税制结构正常部分之外,凡不以取得收入为目的而是放弃一些收入的各种减免税优惠的特殊条款即为税式支出。Stanley关于税式支出的相关理论对以后各国学者关于税式支出的研究有着重要影响。之后美国、德国、法国、荷兰、西班牙等各国逐渐在国内开展税式支出制度构建实践,各国学者对税式支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有学者认为,税式支出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通过税收制度发生的政府支出;有人认为税式支出是对主要税收准则概念的特殊偏离;还有学者认为税式支出是不属于某税的基本结构的税收放弃。
(二)税式支出概念的内涵分析
尽管国内外学者对税式支出的概念表述各不相同,但通过对不同观点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这些观点其实存在很多共识。首先,税式支出是对基准税制的偏离,其结果是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基准税制是税收制度的标准条款。税收制度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税收制度实施所必需的结构条款,例如税基、税率、纳税主体、纳税期限等,也即基准税制;另一部分就是税收中的各种特殊优惠,与正规税制结构相背离,表现为对税收收入的放弃,也即税式支出。其次,税式支出具有特定的经济、社会政策目标。税式支出表现为税收收入的减少,但并非所有减少税收收入的行为都是税式支出,税式支出对税收收入的减少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社会政策目标的。税式支出的目的就是鼓励特定的经济行为或对特定的纳税主体给予扶持,并通过对特定行业的税收减免或减轻相关纳税主体的税收负担的方式实现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最后,税式支出是一项特殊的财政支出。税式支出是从国家财政支出的角度规范税收优惠的制度体系,是税收优惠制度与国家财政支出制度交叉的部分。通过对各种定义的对比分析,笔者认为税式支出是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目标,在税收制度中规定一系列与基准税制相背离的条款,从而给予特定纳税主体或纳税项目税收优惠的一种特殊的财政支出。
二、税式支出的效益分析
(一)税式支出与税收优惠
税式支出是在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没有税收则优惠税式支出也无从谈起,二者在表现形式上也并无太大区别,但二者绝不是简单的同义反复。税式支出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对税收优惠的财政支出性质的肯定,赋予税收优惠与财政支出一样的预算管理可行性,从而对税收优惠进行规范管理,解决税收优惠实践中的诸多问题,而不是简单地提出另外一个概念来取代税收优惠。因此,税式支出和税收优惠是从不同的角度对税收优惠的不同解读。税收优惠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侧重于对税收优惠的个别分析,而税式支出则是从公共财政的角度对税收优惠从总体上进行解读,强调总量控制与效益分析,将税收优惠与公共财政安排相联系。税式支出将税收优惠纳入财政支出的范围进行统一的预算管理的含义是传统的税收优惠概念所不具备的。
(二)税式支出与直接支出
税式支出是财政支出的一部分。政府的财政支出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的财政支出,它以财政收入为前提条件,对已经入库的财政收入资金经由严格的预算程序确定其支出方式,然后再财政出库,表现形式为“先收后支”。另一种就是税式支出这种间接的财政支出,税式支出是在税收的过程中通过税收优惠条款直接发生的财政支出,支出对象是国家应收未收的财政资金,客观表现为税收收入的减少,其收入和支出过程中并不存在确实资金向国库的流动,表现形式为“坐收坐支”。税式支出相对于直接的财政支出制度具有更大的隐蔽性,也因此导致在实践中,税式支出设置混乱、容易导致权力滥用等现象。不过,其制度设计带来的相对稳定性和即时灵活性也为税式支出提供了存在合理性。财政直接支出由每年的政府预算所决定,预算的调整变动影响着直接支出,大大降低了直接支出的稳定性。而基于税收法定的原则要求,税式支出条款多规定于正式税法中,法律的强制力要求其应具有稳定性,这也保证了税式支出的相对稳定性。税式支出在纳税主体缴纳税款时从应纳税款中直接实现,简化了纳税主体将应纳税款交由政府作为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进行预算编制后再以直接支出的方式分配给纳税主体的中间程序,缩短了资金在政府手中滞留的时间,使得税式支出相对于直接支出具有更高的时效性和效率。此外,税式支出形式多样,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针对特定行业、特定纳税主体在税式支出适用时间、范围等层面确定不同的税式支出形式,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使其更具有灵活适应性。
三、税式支出理念对我国税收优惠制度构建的现实意义
(一)总量控制的不足及弥补
1.税收优惠规模过大。
我国税收优惠规定于各税收法律规范的具体条款中,涵盖范围过大,不仅在各个税种中都有税收优惠项目的存在,更几乎涉及到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过于普遍的税收优惠项目设置,使税收优惠失去其特殊性,由“特惠”变为“普惠”,一方面造成了政府财政收入的大量减少,另一方面,若税收优惠的覆盖面过于宽泛,其对特定对象的激励、扶持效果将不复存在,这也使得税收优惠的政策激励目的失去意义。此外,税收优惠的大量存在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比如对外资企业的大量优惠政策导致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处于明显不平等的竞争地位,损害民族经济的发展。地方滥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形成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影响税制统一和财政支出管理。
2.税式支出理念简化税收优惠制度。
税式支出制度的构建赋予了税收优惠与财政支出一样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可能性,使得各种税收优惠项目的预期目标和成本投入有了记录与分析依据,并通过对税收优惠项目所指向的特定活动或纳税主体享受税收优惠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的评估,来衡量一项税收优惠项目的财政状况是赤字还是有盈余,从而优化税收优惠制度,淘汰效益低于成本或相对效益低下的税收优惠项目,为税收优惠项目的合理存在提供了理论依据。并且通过对税收优惠项目的简化,避免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而带来的种种弊端。
(二)收支配置的倾斜与重构
1.财政收支的比例失衡。
我国当下并没有建立统一的税收优惠预算管理制度,税收优惠的财政支出性质的忽略导致政府财政配置现状严重失衡。这种配置不均衡现象体现在政府财政收支失衡和财政支出配置中直接支出和税式支出模式选择的不均衡。从政府财政收支整体来看,税收优惠是国家实现特定社会经济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税收优惠项目的实施目的在于其带来的可期待利益,而对一项税收优惠项目是否合理的评价标准就在于该项目实施所支出的成本与其预期利益之间是否能达到平衡。但在当前税收优惠制度下,对于税收优惠的财政支出性质认识不足使得税收优惠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和评估,政府过分夸大税收优惠带来的利益,对其成本避而不谈,甚至每年的税收优惠支出总额都没能及时进行统计分析。若预算过程中不考虑税式支出的影响,政府的预算对于政府财政支出活动的控制力度将大大降低,大量政府资金会以税收优惠的形式流失。每年有大量的财政支出在无监管的情况下支出,这无形中造成了国家财政的重大损失。从政府财政支出层面来看,由于税收优惠与直接财政支出都具有财政支出性质,使得二者存在相互替代和转换之可能性。而财政直接支出需要经由严格的预算程序确定并且监管力度较大,政府也更倾向于通过税收优惠的形式进行隐性的财政支出从而规避直接支出的诸多限制。
2.税式支出理念统筹政府财政收支。
财政收不抵支是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根据财政部统计,2008年至2013年,我国赤字规模分别是1800亿元、9500亿元、1万亿元、8500亿元、8000亿元和1.2万亿元。平衡财政收支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增加税收收入,但这会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税式支出理念为政府提供了新的解决途径,可以通过削减税收优惠规模的方式来减少政府财政支出。大量混乱、分散的税收优惠政策经预算编制清理后将改变我国财政收支的现状。既然明确了税收优惠是财政支出的一种形式,就应当将税收优惠纳入财政支出范畴,与直接支出一起进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在统一的预算管理过程中,协调税收优惠和直接支出的关系,针对既定的政策目标选择最合适的支出方式。例如,对于需要长期激励的产业可以考虑采用税收优惠给予扶持,而对于短期内需要资金帮助的项目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更为恰当,因为税收优惠相较于直接支出具有更高的稳定性。此外,采用统一的预算管理可以控制政府的总体支出规模,若政府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则必须减少直接支出的开支,否则税收优惠与直接支出的总量超出一定的限额,预算监督部门与公众必将质疑政府的决策行为。
(三)管理秩序的缺陷和完善
1.税收优惠管理松散。
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现状并不完善,所以无论是整体税收法律规范还是税收优惠法律规范都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在立法层面,一方面税收优惠制度多由行政机关制定,真正由立法机关确定的税收优惠项目所占比例较少,导致税收立法行政化。虽然使得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效率增加,保证了税收优惠的灵活性,但却导致税收优惠政策的随意性扩大。此外,中央和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划分混乱,地方性、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多。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发展地方经济,增强本地区竞争优势而出台的一系列地方优惠政策往往背离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根本目标,那些真正需要给予优惠的行业或纳税主体并不一定能获得优惠。地方过多过杂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也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在执法层面,对于纳税主体依据税收优惠项目获得的税额减免款项的具体使用方向缺乏有效的监督。税收优惠不同于直接支出,直接财政支出的支出款项有明确的使用方向,税收优惠则直接从纳税主体缴纳税款中给予减免,减免税款该由纳税主体如何使用并无规制,往往会导致税收优惠的经济目标难以实现。此外,我国税收优惠制度中责任机制设置不完善,对纳税主体的违规行为以及税收征管机关的违规审批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尚未建立。不仅如此,大范围的税收优惠并无有效的监管机制,税收优惠层面信息公开不够,税收优惠透明度低,纳税主体往往故意制造税收优惠条件以规避税收,导致企业资源配置方式并不适合企业发展需要,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
2.税式支出理念推进税收优惠预算管理。
论文摘要: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的重要政策调控工具。在明确税收优惠的内容和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国情制订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更好的经济发展服务。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人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币点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
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非营利公益组织收入免征所得税
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4农、林、牧、渔业项目继续实行免征优惠
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环保节能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6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力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力。
二、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
1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2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投资方向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
3扶持补贴的迅速及时,增强政策效果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投资三个基本要素。土地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但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所证明。劳动要素由于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存在无限供给和发达国家的高失业率,也不会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因此,投资形成的快慢,将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
4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我国出口贸易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中,如果出现总供给过大或过小的经济失衡,既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来取得经济平衡,也可以通过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因总供给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给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某些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通讯等部门发展滞后;而其它一些部门,如纺织、机械、建材、钢铁等出现了供给过过大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要通过调整供给结构来调节供给,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三、税收优惠的政策控制途径
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实施成本。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消极作用,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又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有力的工具。在实际制定与操作中,应尽量发挥优势,控制劣势,在此方面,各国都普遍采用税式支出理论,将税收优惠纳入国家预算,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实质。OECD国家计算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和等额支出法。目前,各国对于税式支出的理论和方法仍处在探索阶段,还未全面完善,对于我国而言,应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与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体系,管理和控制税收优惠,扬长避短,发挥更大效益。
第1期(总第29期)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税收优惠的导向研究
刘宇 杨胜军
(1.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辽宁大连116023,2.大连人民广播电台,辽宁大连116023)
摘要税收优惠是各国常用的减轻税收负担的措施,它具有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给企业提供宽松发展空间等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单纯强调优惠而忽略了整体投资环境,减免期限不科学,优惠手段单一等。本文在分析了我国税收优惠存在问题之后,提出了改进的原则和对策。
关键词 税收优惠 税收杠杆 国民待遇 投资环境
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859(2000)01-0007-04
收稿日期:1999-09-28
作者简介:刘宇,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税务系,讲师,研究生。杨胜军,大连人民广播电台节目主持人
税收优惠是指税收主权国为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或经济目的,通过制定倾斜性的税收政策法规来豁免或减少经济行为或经济结果的税收负担措施。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改变了三种税收关系。一是税收优惠导致了双方财产利益的增减变化,即国家将部分税款根据有关的税法(或税收政策)的规定返还给受惠方(纳税人)。二是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受惠方可以不缴或少缴税款,但国家为其提供的服务并未因此减少,这些费用便转移到其他纳税人身上,增加了其他纳税人的负担。三是税收优惠使受惠方得到了经济援助,在受惠方资金实力、管理水平、技术能力、员工素质等方面并不一定高于一般企业的情况下,竞争力得到加强。
具体而言,税收优惠在实现税收调控功能中的作用体现为:
第一,税收减免措施,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条第三款对设在特定区域内的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大大缓解了高科技企业资金困难,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第二,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合理调整
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即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提倡靠市场调节经济,但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企业对产业结构的调整的反应始终表现的比较迟缓。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对需要下大力、急需发展的产业予以税收优惠,而对限制的行业不予以优惠或者实施高税负,就可以给所有市场行为主体一个比较明确的产业信号,从而引导社会资源合理流动,实现产业结构优化。
第三,加速落后地区的发展,缩小地区间的差距。
二十世纪初,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城市化已达到70%-80%,城乡之间生产力水平没有太大的差别,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比较均衡。而我国则不同,到目前为此,我国城市化水平只能达到20%左右,且城乡之间生产力水平相差比较大;辽阔的国土内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北部与南部地区的生产力水平相差也比较大,因此,适当地对老、少、边地区、工农业基础薄弱、生产力水平低下、商品经济不发达、科技文化落后、交通闭塞、资源开发利用率低地区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税收优惠对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就共同来探讨一下我国现阶段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弊端及如何加以完善。
一、我国从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分两部分,一部分是针对外资企业;另一部分是针对内资企业。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根据1991年4月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设在税法规定区域内的外资企业可减按15%或24%的税率征收,另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从获利年起可获得免2减3的优惠。针对内资企业,1993年12月1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比较原则性的规定。1994年3月29日财税字第01号文件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对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遭遇自然灾害等地区、企业共142项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1994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具体通知。1994年、1995年、1996年又陆续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免、抵、退等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我国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税方面,且主要是针对外资企业而设立的,目的是吸引外资,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则存在以下问题。
二、我国现阶段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 单纯强调税收优惠的作用而忽视了整体投资环境
投资环境是指东道国影响外国投资者在该国投资的各种主客观条件的总和,包括政局稳定程度、法律健全程度、市场潜力、资源条件、劳动力成本、财税政策、基础设施状况等多种因素。外国投资者选择在东道国投资,一般都是在对该国的整体投资环境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作出决策的。国外研究资料表明,在吸引投资的诸要素中,税收优惠并不在前十列。因此说,吸收外来投资,税收优惠并不是决定因素。整体投资环境良好国家,即使没有什么税收优惠,甚至对外商投资课以重税,外商也会来投资。如采用特定最大负担原则的沙特阿拉伯,尽管它对外国石油公司按85%的特定税率课所得税,但因沙特阿拉伯地区的石油资源储量大、油质好、易开采、运输条件便利,外国投资者在被课以重税的条件下,仍有利可图,因此,仍有许多外国公司在沙特投资。一个政局相当不稳定的国家,不管以多高昂的代价提供税收优惠都难以吸引外商的投资。
同样,我国吸引外商势头最好的时期,不是我国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最多时期,而是1992年10月我国宣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1992年吸引外资的增长率是1991年的6倍。吸引外商投资,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目前的经济条件下是非常必要的,但我们更应清醒地认识到:安定的政治环境、低廉的劳动力资源、巨大的国内市场以及其他有利条件更是不可缺的。
2 夸大了本国的税收优惠的作用而忽视了居住国的税收政策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税的优惠上,实际税收优惠的效果是否明显应考虑到采取什么样的税收管辖权,是否采取税收饶让抵免。事实上东道国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只有在居住国只实行来源地管辖权时,涉外税收优惠才能真正起到减轻外国投资者的税收负担,鼓励外商投资的作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同时采取的来源地和居民税收双重税收管辖权,若居住国的税率高于被投资国,则本国居民在被投资国得到的税收优惠,在居住国仍要补足。事实上对税收饶让抵免持反对态度的国家也有不少,典型的如美国,它就反对对“影子税收”予以抵免。如果居住国不采用税收饶让抵免,对本国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国外所得也不免税,外国投资者就不能直接从东道国的税收优惠中得到实惠,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的作用也就无从谈起。
3 内资企业减免期限计算不科学
1994年3月29日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9·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高科技产品的生产要经过研究、试验、投产等阶段,产品的开发时间长,在产品开发过程中不可预测的因素多,投产初期,获利可能性小,或者是获微利甚至亏损,此时的投产时起减免两年的税收优惠意义并不是很大。
4 现行增值税制的鼓励科技进步方面存在着制约因素
一方面,我国目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制,由于高新技术有机构成高,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款,实质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影响了企业对科技的投入,妨碍了技术设备的更新。如福建日立电视机有限公司,1996年上交增值税1499 82万元,1997年上交增值税3850 46万元,但企业购进用于技术更新的固定资产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却不能抵扣。
另一方面,由于现代科研投入的增量大,“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开发费”中直接材料的投入、损耗占了相当的比重,而这一部分的税额不能抵扣,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着企业对新技术的开发和引进。对技术含量高的产业,其高增值产品的增值税负重,对于企业科技开发扩大生产亦将直接受到影响。
三、结合国外研究的情况,确立我国税收优惠的导向
(一)涉外税收优惠的原则
1 公平、效率的原则
公平原则,即对处于同等环境下条件相同的人应当同等对待;相反,对条件不同的人,则应区别对待。公平原则是要通过公平税负,创造一个公平的外部税收环境,以促进公平竞争,进而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实现。
税收和效率原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税制设置应当不干预市场经济的运行,应当避免对市场经济行为的扭曲,从而使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作用;其二,由于绝大多数税制本身就是一种市场变形,因而政府在设置税制时应确定税收所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的大小与来源,从而尽可能地使这些效率损失达到最小。
涉外税收优惠符合或者说并不违背税收的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从经济效率来看,涉外税收优惠虽然有违税收的中性特征,但其设置往往是出于一国经济发展目标的需要,通过给予外国商品和外国投资者一定的税收优惠,吸引一国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生产要求的流入,促进本国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经济增长的目标,因此,在世界市场处于不安全竞争状态时,发展中国家实行涉外税收优惠,从而动态地把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接近,可以真正促使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高效配置,即符合国家效率。从经济公平来看,由于一些客观因素存在,使得国内外投资者往往处在并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在这种特定情况下,给予外资一定税收优惠,并不违背涉外税收的公平原则。
2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就是在税收上缔约国双方相互给予对方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对待。所谓“同等”,并非绝对相同,毫无差异,而是要求对外国国民实行非歧视的待遇,主要强调对外国产品及贸易相关的措施不能给予低于本国产品、企业的税收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不排斥给予外国投资者高于内资企业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为了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防止对外国人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顺畅而提出,并为许多国家所接受并遵从的惯例,国民待遇原则与涉外优惠政策并不矛盾。
3 主权和协调的原则
税收主权与税收协调是一国涉外税制设置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
涉外税收主权原则一般指一国所拥有的税收管辖权,即国家行便主权课税拥有的管辖权力。它是一个主权国家所拥有和行使的不受任何国际组织约束的正当权利。涉外税收协调原则一般指一国在处理同他国的税收权益关系时,充分尊重和依循有约束力的那些税收国际惯例,参考他国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对本国的涉外税收权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以满足发展本国经济与对外经济交往的需要。
(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
几乎在所有国家,都存在税收优惠,各国政府也认为这是鼓励投资的方法。但资本的流入,是受各方面因素影响的,其中包括该国(地区)的政治、经济形势、能源、交通、信息、劳动力素质结合本国的优势与劣势,善用政策性优惠,方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我国目前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关键的时期,面对人口压力与环境问题,要想保持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高速增长,实现我国在21世纪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需要利用税收这一重要的客观调控杠杆。因此税收优惠政策也应结合政策目标,重新进行调整。
1 对税收优惠单独立法、适时调整
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散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中,这主要也是因为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因此,在不断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适时地立法,以法的形式将税收优惠固定下来,给外商企业以稳定性的感觉,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适时进行调整,既显示出其稳定性、特定性的特点,又不失其灵活性和有效性。
2 优惠方式应多样化
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上,采取的措施一般是直接优惠,方式比如前面所述的,对外资企业在规定的地区设置的降低税率,直接减税负等。也可以采取间接优惠的方式。间接优惠方式有多种,第一种:费用扣除的方式。比如:科技开发费用,是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同时具有回收期长、风险大的特点、为促进科技投入的增加,许多国家都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作为费用从所得税中扣除。第二种:加速折旧:许多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以促进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加快企业的技术更新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效益。第三种:投资减免。许多国家允许将用于科技研究与发的收入按一定比例来抵扣应缴税额,它相当于提取双重的折旧。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配合使用、扬长避短,更有利于发挥税收的促进作用,并逐渐从目前的以直接减免税收为主转为以间接引导为主。
3 消除税收的资本差别,强化税收的产业导向和科技导向功能,同时注意政策的普遍性与平等性。
企业所得税应适应国家产业政策或区域产业导向的要求,对投资基础设施、大规模投资以及出口创汇企业等提供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辅之以对部分地区实行的特殊税收优惠,从而形成以产业导向为主体、区域性税收优惠相辅助的产业,导向型的税收优惠体系。
一、非洲国家的税收制度
近年来,非洲大多数国家都在调整或重新制定新的税收制度和相关政策,改善投资环境,以期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同时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在税制方面,这些国家修订对外国直接投资法规总体上遵循了积极的方针和原则,即不应该具有歧视性的规定,对外国公司和国内公司、对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一视同仁。
当前,非洲地区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35%;少数国家达到45%,例如乍得。目前的趋势是把高税率降到30%或25%,例如津巴布韦2001年将公司所得税从35%降到25%,赤道几内亚(以前为30%)、赞比亚(以前为35%)和博茨瓦纳目前也降到了25%。
有些国家在所得税之外还要加征红利税。如南非公司的所得税率为30%,此外还要对公司分红部分加收12.5%的红利税,如果一家公司把所有的未分配利润用来分红,则该公司的最高所得税率为37.8%,超过全球平均水平的29.07%。近年来,国际上普遍调低公司所得税率,如以经合组织国家平均的公司所得税率已从2003年的30.9%下降到2004年的28.99%,欧盟国家的平均所得税率已从2003年的31.84%下调到今年的29.36%,而南非的公司有效所得税率从1999年以来就没有做过调整。
以矿业税收为例,非洲绝大多数国家收取权利金或生产付费,通常根据矿产总产值(从价权利金)征收,类似于中国对矿产品征收的资源税。征收权利金很少允许扣除生产成本,根据冶炼厂的纯收益来征收的同样极少。根据国家不同,矿产品不同,权利金为2%一15%之间。权利金费率也常常依产品而变化。在博茨瓦纳,普通矿产的权利金为3%,贵金属为5%,金刚石为10%,石油和天然气为10%。在布基纳法索,金刚石权利金为7%,贵金属矿产为3%,其他矿产为4%。在几内亚,氧化铝为5%,其他矿产的精矿为3.5%,铝土矿为10%,其他矿石为7%。总体上讲,非洲各国的权利金相对较高,特别是与南美国家相比。若非洲国家将权利金率降到更合适的水平,对吸引矿业投资是非常有利的。
在一些国家,会按栅栏收益率对“暴利”征收超额利润税(APT),即仅对收益率超过一定数值――栅栏收益率一的项目才予以征收,这些国家包括加纳、津巴布韦和尼日尔等。这种税收仅适用于一些有很高回报率的项目所实现的利润。超额利润税不会损害那些收益率在边际线的和中等的矿山,因为事先确定的“栅栏收益率”并不太低。然而,一个成功的矿山企业的高收益,需要用来补偿许多失败项目的损失,这一直是税法制定者们有争论的论点。超额利润税应当针对有成型的高质量项目的较成熟、低风险的矿业环境来征收,如加纳的情况比较容易接受,而尼日尔的超额利润税率似乎偏高(当利润超过20%时征收,超额利润税率为50%)。
非洲各国税收制度中规定了许多税收减免,通常包括为收回勘查开发投资的加速折旧、关税及设备与原材料供应有关的税费免除,增值税及其他税费的减免,如雇员税、工商税(例如在布基纳法索)及外籍雇佣税(例如在加纳)。在一些国家,免税期最高可达5年。
二、中非经贸合作中的税收优惠
随着中非合作的进一步发展,非洲成为中国企业全球化战略的重要投资选择地。一些非洲国家为吸引外资,制订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如非洲多个国家对采矿、农业等行业提供了减征、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其中苏丹对某些特定地区的战略性投资项目,甚至给予10―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非洲国家对外资的政策有两个方面值得投资者注意:一个是国民待遇方面;另一个是特殊待遇方面。
阿尔及利亚、贝宁、毛里求斯和厄立特里亚等国属于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国家,如阿尔及利亚投资法规定:除国家限定的战略部门外,实行自由投资原则,鼓励本国人和外国人在国营和私营领域投资,外资股份比例不受限制。贝宁投资法规定,不论是国内投资者还是国外投资者,均享受同等待遇。而大多数非洲国家对外国投资实行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流人。
坦桑尼亚在《投资法》及2001/2002财政预算法案中规定,对投资额在3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独资或合资企业,可向坦投资中心申请“投资优惠证书”并可享受:投资企业在投资回收前的收益免交所得税,投资回收后所得税率为30%;对矿业等特惠领域免征资本货物进口关税。投资于最惠领域的资本货物免缴进口关税,投资于优先领域的资本货物只需缴纳5%的进口税。
在布隆迪,所有优先企业可享受8年内全部或部分免除利润税、不动产税、土地税、工资定额税。为使投资不过于集中在首都和保证各地区的平衡发展,设立在首都布琼布拉市及市郊范围之外的优先企业或专门协议企业,除享有上述优惠外,还享受免税期后减征45%至35%的利润税。肯尼亚则实行了加速折旧、亏损结转、关税减免和保税加工计划等一系列改善投资环境的税收改革措施。
在埃塞俄比亚,外国和当地投资者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免除进口关税;有期限免除收入所得税;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其用于研究、技术革新和培训方面的费用。
尼日利亚规定:由于公司亏损,减免税的条款可无限期地实行;农业和加工业公司可免纳其经营活动所涉及房地产的地产税;进口机器和投资设备、原材料及将在尼日利亚进一步加工的半成品可免缴进口税和增值税;在指定的先驱产业投资的公司或生产加工先驱产品的公司可在5年内免所得税,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建厂的企业可享受7年免税期;因经营证券和股票所得利润免赋税;从事本地原材料增值加工、劳动力密集型加工业、出口经营和在职职业培训的企业有资格享受5年免税期。
加纳的投资法则规定,外国
投资企业可以享受至少5―10年所得税全免的优惠。
根据马里投资法,得到经营许可的企业都可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因所设企业的性质、规模和投资地点的不同而异。
为鼓励外资企业对南非进行投资,南非的法律规定:从1996年10月1日始,对于投资额超过300万兰特的项目,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中任意一项就可以享受两年的免税待遇:1.在特定地区投资(夸祖鲁纳塔尔全省可满足此要求);2.投资于制造业;3.雇用当地工人且产品扣除原料价格后增值部分的劳动力价格不低于55%。符合三项条件的,可享受高达6年的免税期。
埃及的《投资法》规定,向投资者提供5-20年不等的免税优惠条件,对于建立劳动力密集型产业、有助于高科技发展或产品可大量出口的项目,可免税向投资者提供土地。埃及经济特区法规定,机构、主要开发公司以及在特区工作的公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获得的债券收入、贷款利息和信用便利免征一切税费。在阿尔及利亚,针对需要国家特别扶持的地区的投资和对采用的技术能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节约能源和带来可持续发展具有特别利益的投资,享受特别的税收优惠。
赤道几内亚投资法规定,除被禁名单中所指出的情况外,企业自动享有:由于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企业的收入税基数将可减少,减少数额相当于支付赤几职211211资的50%,18年不变;由于培训赤几人员,企业收入税基数将可减少,减少数额相当于用于培训企业中赤几职工非工资费用的200%,18年不变。
随着中非经贸合作的深入发展。除了要认真研究和充分利用非洲各国对外来投资的税收优惠外,中国长期实行涉外税收优惠的利弊得失及其改革也可以为非洲的涉外税制建设提供借鉴。
三、中非经贸合作中的税收协调
截至2008年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了91个税收协定,其中已经生效的协定有87个,这些双边税收协定对我国改革开放、吸引外资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非洲,中国先后与毛里求斯、苏丹、埃及、塞舌尔、南非、尼日利亚、突尼斯、摩洛哥、埃塞俄比亚共9个非洲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但与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所签协定尚未生效。
两国间税收协定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税收协定协调了缔约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可以有效地消除或减轻双重税收管辖权下对纳税人的重复征税,从而有利于促进两国间投资贸易往来。其次,税收协定为缔约一方的居民在缔约另一方的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当投资者受到税收歧视时,除在另一方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外,还可以向所属居民国的税务主管当局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以解决涉税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税收协定确立了缔约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合作的法律框架,有利于促进国际税务合作。因此,随着中国与非洲各国投资、贸易合作的发展,中国要逐步与有经济贸易往来的其他40个非洲国家磋商,尽早签订“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从而保障在非洲投资的中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如前所述,许多非洲国家为吸引外资采取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同当年很多外国投资者看重中国税收优惠一样,中国企业到非洲投资也很看重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中国企业要真正从这些税收优惠中获得实惠,还要有“税收饶让”规定的配合。所谓“税收饶让”,是指通过税收协定、议定书等规定,缔约国一方给予对方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对方政府予以承认。在投资企业的所得汇回母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视同该优惠所得已按非优惠税率纳税,已缴纳税款可以抵免。“税收饶让”有单边饶让和双边饶让两种。我国与9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相当部分没有“税收饶让”的条款。
近年来,各地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自行其是,一些政策完全超越了地方的应有权限和尺度范畴。税收优惠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各地在招商中争夺胜利的暗器。为了吸引外资,在优惠政策的制订上,各地是花招百出。许多地方早已突破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底线,五免五减半的政策已经在一些地方暗地里执行。一些地方甚至承诺给予十免十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许多地方政府在减免企业所得税上做得貌似合法:先是按照国家的规定,对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征收到后,根据原先的协议,以财政奖励或补贴的名义返还给企业。这是各地对企业进行税收优惠的一种普遍的做法。而另一种更为隐蔽的做法是,允许一些企业打上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第三产业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企业、社会福利企业等招牌,从而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有的地区越权擅自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的地区对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标准掌握不严、审批程序不规范、后续管理不到位,客观上导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和执行尺度不统一,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积极作用。尽管国家税务总局三令五申,不断清查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这种竞争行为并没有因此而收敛。
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隐患是很多的。不仅让招商行为陷入恶性竞争的循环中,而且也给国家税收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即使是在长三角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因税收优惠造成的财政负担也是比较沉重。外表企业林立,但地方财政拮据,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收的流失是其重要的原因。另外,也在某种程度上给引进外资制造了不少障碍。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在一些特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商企业实施了一些优惠的税收政策,主要是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的是15%,有的是24%,这是中央政府允许的优惠政策。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自行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出台所谓的“土政策”,对于一些地方政府自己确定的一些土政策,是违法的,从国家政策讲历来是反对的,是不允许的,也很难兑现。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法制度,除中央政府有明确授权的减免之外,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制定“土政策”。外商需要的是一个透明的、规范的、统一的税收政策。而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缺乏稳定性、透明度的问题,比如,政策条文零散、割裂;立法层次不高,部分优惠政策呈现行政化的趋势等,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清理已经势在必行。
但是,事实上,要想堵住各地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缺口难度极大。早在1993年我国酝酿税制改革前,中央便已经出台了严禁各地擅自减免税收的措施,把税收减免权集中在中央和省级政府手里。但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滥减免税收的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止,一些地方政府从扶持本地企业和吸引外资的角度出发,仍在出台减免政策。许多地方政府在减免企业所得税上做得貌似合法,这些操作手法比较难以查处。而利用税法的不严密性钻空子,出台一些事实性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更加难以查处。政府已经认识到在减免税中的确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地方越层减免,中央地方衔接不平衡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对税收体制的变革来从根本上根除这一现象。
**作为西部大开发民族自治地区,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原有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出台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地税发[2002]192号)和制定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2]179号)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原有的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补充了5条相关内容。
一、**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效果
**地税部门积极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必须坚持“保存量,优惠增量,突出产业重点”的原则,收获了丰硕的成果。
截至20**年底,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6年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3396家(次),共计减免企业所得税额547976万元,获得税收减免的企业有国有、股份、私营等性质企业,涉及方方面面的行业,由于**各级地税部门对政策坚决执行到位,有力地支持了国家鼓励类企业的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投资软环境的改善,加大了招商引资的吸引力,近年吸引了20多家国际、国内大品牌企业到**发展。对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再直接再实在的内容是获得税收减免的具体数额多少,据统计,2001年至20**年,**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历年获税收优惠情况。
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优惠政策税种单一。税收政策优惠税种单一,局限于企业所得税,实际效果有限。据不完全统计,西部九省一市的180多家上市公司,不到30家是按33%税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大部分企业早已按15%缴税。同时,这些政策还不得不受制于并不完善的财政体制,减免了企业税收,财政就没有收入,政府运转就困难。西部地区地方财政收入的大部分来源于地方税收收入,企业所得税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税种,西部地区相对比较贫困,大多数乡镇无政府财政还是“吃财政饭”,不允许地方政府过多运用国家的这些优惠政策,财政收入存在缺口,税收减少了要用收费来弥补,这样会出现税减费增从而抵消税收优惠的正效应。同时西部地区经济基础差、交通落后、发展严重滞后,导致地区企业的盈利水平较低,甚至是普遍亏损的状况,这对于只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来说,有如同无。税种优惠过于单一,并且只有企业所得税,这对于西部企业来说并没有得到太多的好处。以20**年度为例,南宁市全年实现地方税收收入总额为396260万元,其中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收入为17484万元,仅占收入总额的4.4%,因此,所得税的优惠对大多西部企业来讲还是很小的部分。
(二)政策优惠主要针对新办企业。新办企业是要扶持,但是新办企业从举办到产出效益一般需要2-3年时间,而税收政策减免的时间也正好是2-3年,在没有效益时,有税收减免政策,等到有效益了,税收减免政策已经过去了,这样造成许多企业名义上获得了税收减免政策,实际上是没有获得减免税收。另外,对西部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以及规模庞大的国有企业改组改造没有给予足够的税收支持,许多“老三线”的企业已经到了淘汰年限,庞大的西部存量资本得不到政策扶持,加上西部地区目前难以吸引资金投入,无疑使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空间人为的变得狭小。
(三)内外资企业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违背税收公平原则。一是西部地区涉及到民族自治地区政策问题,按照现行规定,经省级政府批准,可对内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但对外资企业仅减免地方所得税;二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起始时间规定不一致。在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中,对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执行,但同类外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则从获利年度起执行。三是内资企业优惠期太短,由于上述基础产业具有资金投入多、成本回收期长的特点,内资企业目前仅有5年的税收优惠期,也不利于该项政策发挥产业导向作用和地方基础设施落后面貌的改变。
(四)西部税收优惠税率的执行影响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执行效果。对于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的企业,如果同时符合执行西部税收优惠税率的条件,在国产设备抵免期内,如果该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是按33%的税率计算所得税,在执行西部优惠税率后因实际税率的大幅降低而影响当期的所得税增量,从而影响了国产设备投资政策的执行。
(五)税收优惠政策创新不足,易引发税收收入的流失。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过程中,税务机关基本采用降低税率、定期减免等直接优惠措施。这种形式的特点是政策的透明度高,征、纳双方易于操作。但这种采用对税收进行直接减免的方式,主要适应于盈利企业,而对那些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获利小、见效慢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交通能源建设、农业开发等项目的投资鼓励作用不大,并且定期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会产生个别企业急功近利,不进行立足长远的规划,从而不利于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另外,优惠政策多以规范性文件或通知的形式下发,且较为杂乱,优惠层面较广,企业很容易利用假合资、假新办等手段,进行偷逃避税,不利于规范管理,容易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总之,最关键的问题是没有从根本上形成东西部地区之间有利于西部地区吸引投资的税收政策“落差”和拓展繁荣西部地区消费市场的政策,由此降低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
三、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一)必须加大对西部地区税收政策倾斜力度,以形成有利于西部地区的“政策落差”,并实行多税种相结合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方式
中央在加大对西部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还应考虑在流转税上制定切实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不断吸引外地(外国)资本、技术的流入。如对投资于西部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货物生产销售的以及西部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投资的,可给予适当的增值税先征后退;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生产型企业,可以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由此带来的税收减少,由中央财政承担;对利用本地区资源就地进行深加工,增值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可以给予低税率的优惠政策等。对投资于西部基础设施建设、恢复生态环境建设和现代服务业的给予一定的营业税减免。同时对在西部地区开采的矿产品资源就地进行深加工、附加值达到一定标准的可考虑减免或退还其已纳的资源税。这样做可以避免仅对所得税优惠中由于西部企业效益或投资初期没有效益等原因而无税可免或投资者受益微薄吸引力不大以及受制于地方财力的尴尬,使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真正有效发挥。
(二)建立企业欠税豁免制度
西部地区,特别是像**这类老工业基地地区,国有工业普遍设备陈旧老化,资本金不足,企业包袱重,下岗职工多,企业长期严重亏损,生产经营极为困难,企业欠税实际成为根本无法清缴的欠税。对西部地区这类国有工业企业多年累积但又无法缴清的欠税有必要建立欠税豁免机制。
(三)统一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税率口径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规定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按其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扣,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5年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税收政策修改了,但是对于西部企业来说,建议保留对同时享受西部优惠税率和国产设备抵免优惠的企业,在国产设备抵免期内,对购置所有的设备前一年是实行33%的税率的,在计算享受西部税率优惠期内的可抵免所得税时,应将抵免基数改按15%税率计算。同时扩大享受优惠企业的范围,降低政策准入门槛。将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内的西部地区优势产业、支柱产业纳入优惠范围,同时适当降低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达到70%的比例限制,在税收上优先鼓励和支持西部地区具有市场潜力和投资价值的重点产业发展,使优惠政策真正惠及西部地区更多的企业。
(四)增加减免的税种和形式和延长优惠期限
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税种由企业所得税扩大到其他税种,同时增加税前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把亏损、微利等真正需要鼓励和扶持的企业纳入享受优惠的行业。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规定为10年,但相对于西部大开发这一长期复杂的工程而言则显得较短,容易导致投资者只投资投入少、周期短、风险小、利润高的行业,造成区域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协调。因此,有必要延长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期限,把原定的享受优惠政策到2010年的时限再延长10年-15年,以吸引外来资金对基础设施建设等获利回收期较长的项目进行投入。建议将内资企业从事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产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改为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开始计算。考虑到上述基础产业的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实际,同时将税收优惠期适当延长为“两免四减半”。
(五)制定有利于吸引高素质人才到西部地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首先要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到西部地区创业。因此,对高科技人员和具有专门技能的高级人才,到西部地区投资、就业取得的高收入、各地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应给予适当的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优惠。对高级专门人才在西部地区进行的专利转让、技术咨询、科技开发、专项服务等都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待遇,使更多高级专门人才到西部去施展才华。
(六)重点实施区域优惠和产业优惠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地区通过优惠政策吸引投资,并不是不加区别的对任何项目的投资都给予优惠,而是有选择的,要根据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特点,吸引资金投入到西部地区有发展前景的而目前发展相对较弱的项目或是西部地区具有比较优势的项目上,如能源、交通、通讯以及科学利用西部资源的深加工项目、农业开发项目和高科技项目,立足于高水平、高起点,提高引进项目的质量。不能不加区别的给予税收优惠,造成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中出现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使得西部地区在过若干年以后不得不进行所谓的产业结构调整。在优惠方式上应更多地采取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加速折旧等形式,可以适当延长西部地区企业的优惠期限。同时,在引进资金和项目上,不能只重视引进外资,也要重视引进内资,对内地企业和个人到西部地区投资,应给予与外资相同的待遇。
一、OECD有害税收竞争的提出
OECD是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组织,共包括30个重要的发达国家,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等都是其成员国。20世纪80年代,美国里根政府就曾通过降低税收的手段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后来的英国、爱尔兰等国也随即效仿,从而掀起了税收竞争的浪潮。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缺乏,也纷纷降低税率,以吸引外国资本。但是并非所有国家都愿意通过这种方式来吸引投资。许多高税率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则表示强烈反对,认为税收竞争将导致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从而进一步导致公共物品提供的减少。自从20世纪90年代起,OECD对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避税港的税收政策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
1996年5月,OECD成员国部长会议要求OECD组织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抵制由于避税港有害的税收竞争而造成的对投资和融资决策的扭曲效应以及对侵蚀国家税基的影响。1998年,OECD公布了《有害税收竞争:一个正在出现的全球性问题》,界定了有害的税收优惠制度和避税港概念,并且提出了一些建议措施以抵制有害税收竞争。
1、OECD确定的有害税收竞争标准
《OECD报告》概括了有害的优惠税制有四个特点。
(1)无税或实际税率很低。一国提供免税或仅有名义税率而实际税率却很低,本身就被视为提供非居住者进行国际避税的场所。
(2)优惠税制限定在特定的范围之内。当一国在税收上采取所谓“环形篱笆”时,依据范围的不同可将其国内经济予以部分或全部隔离。所谓“环形篱笆”政策,是指一国为了吸引外资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允许非当地居民享受。其具体方式有二:一是明示或默示地规定居民纳税人不得利用其税收优惠政策,即指该规定仅为非居住者才能享受,是指一种“超国民待遇”;二是明示或默示地禁止从该税收优惠政策中受益的企业在其国内市场营业,即指其税收优惠规定限定为国内某一特定地区享受。
(3)缺乏透明度。立法和行政规定缺乏透明度,不但有助于投资者避税,更助长非法活动。有些国家立法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将投资者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税务稽查机关,如此一来,他国即无法通过税收协定或其他双边互助协定取得相关信息。
(4)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一国为了吸引境外投资者,通常提供法律或行政帮助或其他保护措施,使得个人得以逃避税务机关的稽查,其相关资料将不能被其母国的税务机关通过相互交换而取得。
为了确保1998年报告得到真正实施,OECD理事会对成员国政府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并对各国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2000年6月26日,OECD提出了一份新的报告,认为OECD成员国中实施的47种税收竞争措施都具有潜在有害性,并且具体列出与此有关的一些机构的名字,规定这些机构的有害税收竞争措施必须在2003年4月以前消除。
2、欧盟对待税收竞争的态度
由于欧盟的许多成员国都是OECD成员国,因此,他们对待税收竞争的态度跟OECD相似,而且他们在1997年就通过了防止有害税收竞争的行为准则。2001年7月11日,欧盟发起了一场对国家援助进行调查的运动,矛头直指8个欧盟成员国的11项企业税收制度,可以说这场运动加剧了欧盟内部消除有害税收竞争的势头。他们首先调查那些和欧共体条约不一致的税收制度是否构成国家援助。如果构成,那么该国家援助就必须停止执行;如果国家援助已经“支付”,那么必须立即从受益人那里收回。欧盟还建议另外四个成员国立即修正其税收制度,以便与欧盟原则保持一致,否则,欧盟就可以按正规的公开程序对它们进行调查。
二、我国政府对税收竞争采取的政策取向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的发展还很大程度依赖于出口和招商引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外商对我国进行投资,以及对出口产品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和补贴是一项长期的经济政策。然而OECD对有害税收竞争的提出给我国实实在在地敲响了警钟。实际上,有害税收竞争在我国已经形成了恶性的竞争态势。各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私开减税口子,以各种名目给予多种税收返还,分别以不同的,甚至于竞相攀比的优惠条件来争夺投资。2003年年初,位于长三角地带的部分城市在举办联合招商引资会时,不顾其区域合作背景,竞相用土地“跳楼价”来展开竞争。此类政策优惠大比拼的结果只能是“鹬蚌相争,渔翁得利”,最终导致的是国家税收的大幅度流失。另外,无序的税收优惠也容易导致经济租金,一些税收优惠对象之外的经济行为主体为了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有可能向有关政府部门寻租,从而产生了新一轮的社会问题,即腐败现象的滋生。这一恶性竞争的现象终于引起国内高层部门的重视。2004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开始了对全国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清查工作,清查的结果表明,在全国2527个开发区中,共查出1000多家企业存在区内注册、区外经营问题,接近全部被查企业的一半。检查中还发现不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企业享受了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扩大税收优惠适用范围、提高优惠比例、延长优惠期限、违规减免税收等问题。违规企业累计少缴税款4.3亿元。税务机关同时清理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地方违规涉税文件88份。与此同时,7月份税务总局展开了对各地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尽管我国目前大幅度减税没有可能,但适度减税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一方面,经济全球化推动下税收竞争日益加剧的国际环境,对我国实施适度减税政策提出了客观要求;另一方面,当前国内经济形势正在逐渐好转,为适度减税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条件;还有一点就是我国已经是WTO成员国,其经济运行规则必须与其一致,有害税收竞争的标准一旦被部分吸收进入WTO规则,我国必将面临全面改革的问题。为了本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了人类社会的持续稳定的发展,用法律手段来控制有害税收竞争成为必要。尽管我国对于税收竞争有一定的法律作为依据(如《税收征管法》),但仍存在法律缺失的情况,执法力度不强,受行政干预的程度过多等等,这也是现今政府间税收竞争走向恶性方向的主要原因之一。故我国应尽快完善税收法制,加大执法力度,严格限制政府的行政干预行为,做到依法治税,从严治税,从源头上遏制有害税收竞争的产生。
三、我国应对国际间有害的税收竞争的对策
有税收征纳行为就有税收竞争,在经济全球化的前提下国际间的税收竞争更是不可避免。税收竞争固然存在有害的成分,因为它减少了全球福利并导致资源配置不当和破坏国际经济秩序。与世界各国携手应对有害的税收竞争是我国今后面临的迫切任务,当然也是国际税收研究的重点课题。
1、顺应税收国际化趋势
税收竞争既然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最终解决有害的税收竞争还是要靠税收的国际化。虽然不可能使全球税收制度进行根本的改革,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税制的趋同和一些世界性税种改革正缓慢向全球蔓延:从我国关税税率的逐步降低到增值税的广泛开征,以至于所得税的降低税率、拓宽税基,都无不显示着我国渐进性地向税收国际化迈进。随着我国加入WTO和资本市场逐步对外开放,我国将加快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随之税收制度与国外的依存度增强。所以,以积极主动的姿态直面税收国际化和税收竞争是我国理智的选择。
2、站在国际税收竞争角度重新审视税收与协调
在当今现实制度约束条件下,应对国际间有害的税收竞争最切实可行的措施当数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这也是OECD国家首推方案。一方面,为加快经济全球化进程,要消除税收障碍,使资金、技术、人才、信息尽可能跨国流动,谋求在全球大市场中的有利地位;另一方面,又要坚持在税收的基础上加强国际税收的协调与合作,国际税收合作应是两国间税制的全方面的合作,包括税收信息的交流、税收管辖权和税率的选择以及是否采取资本流动限制等。因而,我们同时面临着维护税收和部分超越税收管辖权的现实选择。
3、从中性与非中性结合的角度规范税收优惠
客观评价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制度,虽然税收优惠不一定都属于有害的税收竞争范围,但不能说我国的税收优惠不存在有害的税收优惠成分或者说非规范的税收优惠。如对内、外资企业存在着不同的税收优惠、过分依赖税收优惠引进外资,既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又产生了过高的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既不利于公平竞争又不利于税收调控。因此,从税收中性出发,从2008年1月1日起统一简化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从非中性出发,要保留投资环境较差的西部地区以及特殊产业诸如农林、能源、高技术等需要特殊调控的产业优惠,并且,随着产业结构的逐步调整,动态地逐步减少特殊优惠,以顺应正常的、公平的国际税收竞争需要。
一、分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现方式
分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首先应当分析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税率-减免税额。从公式上看,每一个项目所包含内容的变动对应纳税额均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正是通过一些特殊的规定,影响公式中某个项目或某个项目的部分内容的计算,而抵减应纳税额,达到对特定主体减免税款的目的。按其影响的计算项目的不同,可将当前税收优惠政策的实现方式大致分为三种,即调减税基、降低税率或直接减免税款。
(一)税基式优惠。企业所得税税基即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优惠政策大部分都是通过缩小税基来实现的。大体上有两种方法:一是缩小应税收入,例如,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农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技术服务收入免税,企事业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税等等;二是加大扣除或加速扣除,例如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符合特定条件可在税前加计扣除50%,软件开发企业工资税前列支不受计税工资限制,某些特殊行业可实行加速扣除等等。
(二)税率式优惠。例如对中小企业按年应纳税额所得额实行二档优惠税率,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企业减按15%的税率,对东南沿海地区、西部开发区等国家鼓励开发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低税率等等。因此目前所得税除法定税率33%以外,还存在着15%、18%、24%、27%等不同档次的低税率。
(三)税额式优惠。即规定直接全额或按比例扣减应纳税额,例如规定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额减征10%,交通运输、邮政通讯类新办企业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税,符合条件的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减新增的所得税额等等。
二、分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作用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国家调节经济的最有效的税收杠杆
研究一些地区的经济优惠政策时,就会发现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国家需要以减免税来刺激经济发展,鼓励某类行业、某地区经济发展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最有效的。
1、企业所得税是当前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它涉及到除个人所税以外的有应税所得的所有纳税人,其政策调整面非常广,影响非常大。
2、由于企业所得税计算过程复杂,影响所得税计算的环节多,其优惠政策的制定可选在不同的环节制定。如为刺激全社会经济展,可制定税基式优惠;为鼓励某类行业发展,可制定该行业的特殊税率;为照顾某种企业,可直接规定税额式减免等等。其调节方式非常灵活。
3、同增值税、营业税相比,企业所得税属于直接税负,不具备转嫁性。其税收优惠直接增加企业的净利润,直接增强企业的资本实力,调节作用十分明显。
4、企业所得税不必然导致税收收入减少。所得税属于收益税,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增强企业获利能力,可较快地提高企业的收益,而收益增加又必然增加应纳税额。从长远来看,所得税优惠带来的税款暂时性减少,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必然得到补偿。
(二)从实践中看,所得税优惠政策可实现许多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实现管理职能
1、扶持弱势群体,照顾贫因地区。在我国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关于下岗再就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规定、民政企业四残人员的税收减免政策、城镇劳服企业安排富余人员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对老、少、边、穷,风、火、雷、震灾区的税收优惠等等都有充分的体现。
2、鼓励企业科技开发,充分开发利用资源。例如在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中对高新企业的规定、对科学技术服务收入的规定、及利用“三废”的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等等都有充分的体现。
3、鼓励企业加大投资,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例如西部开发政策、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都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经营政策、财务政策的影响
1、促使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大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都是会计核算正规,实行查实征收的企业,而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般均需办理审查批准手续和接受后续管理。如果企业会计核算不正规,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无法通过审查批准。如果企业想利用税收优惠搞税收筹划,也必须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掌握充分的会计信息,通过精打细算才能实现。
2、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税收是投资决策中必须考虑的因素,因为税收会导致资金的流出,影响投资项目的现金净流量,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减少这种现金流量的流出,因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投资的影响是深远的。例如企业本年度计划进行科技开发,其技术开发费能够符合所得税规定的加计扣除标准。如果计划发生开发费为100万元,就可以考虑做如下分析:首先,100万元可在税前全额列支,可抵减税款33万元(假定税率为33%)。其次,税前加计扣除50万元,又可抵减税款16.5万元。因此,投资100万元的技术开发费,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后,实际的现金流出量为100-33-16.5=50.5万元(不考虑时间价值因素)。所以这时企业决定是否进行技术投资时,不是用100万元而是应该用50.5万元来和投资后带来的经济利益进行比较,如果投资后产生的净收益超过了50.5万元,就值得投资。再例如,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决策中,可以选择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国产设备,假如企业可以完全享受到位,以设备投资为100万元为例(仍不考虑时间价值因素)。由于最多可享受税收优惠40万元,实际引起的现金流出量为60万元,因此在设备更新决策中,利用国产设备等于减少40%投资额,这是在设备更新决策中不能不考虑的一个重大影响因素。对于一个新设企业来说,它在投资时可以考虑应享受什么优惠政策。考虑投资行业时,可考虑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以享受低税率;考虑投资地点时,可考虑投资到国家鼓励开发的地方,如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在人员选用上,可考虑招用下岗再就业人员等等。
3、影响企业的财务政策。企业所得税与企业的收益息息相关,尽管税法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的计算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所得税的计算离不开会计利润。无论是所得税法还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选用会计政策或做出会计估计时,企业可以依据主观判断,具有一定的选择权。因而企业在合理使用这种选择权时,就应考虑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影响。以加速折旧为例,所得税规定某些特定行业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加速折旧对企业来说是不是一项优惠政策,应视企业的具体的生产经营情况看:如果企业的年年盈利,无论加速折旧,还是直线折旧,扣除总额是一致的,只是尽早除扣还是平均扣除的问题,但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尽早扣除可以推迟纳税义务时间,符合企业对货币资金早收晚付的原则,因而可以理解这是一项优惠政策,企业应选择加速折旧;如果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利润较大,后期亏损较大,则尽早扣除可以在前期多抵减利润,在后期减小亏损,从而少缴所得税,就等于享受了优惠政策。如果情况正相反,则企业就应采取平均折旧法,才能达到相对少缴所得税的目的,因而就不应选用加速折旧。
三、分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中的问题及对策
(一)当前企业会计核算质量影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企业所得税对会计核算质量要求很高,例如对免税收入、成本要求企业单独核算,对一些项目实施抵免、扣除进行界定时要涉及多年的会计资料,对一些科技项目的认定还要求提供相关部门的认定等等。有的企业会计核算水平低,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状况,有的企业管理水平差,对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予以重视,有的企业人员素质低,不能提供享受优惠政策所必须验证的资料。还有许多企业宁可接受所得税定率征收,也不愿健全会计核算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这些都防碍了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会计法规定,财政机关、审计机关、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税务机关均具有对企业会计核算质量进行不同侧重的管理职能,但企业帐目不实、核算不规范的现象却普遍存在,即使是受相关部门监管最严格的上市公司,也频频因虚假会计报表而被处罚。另外,企业会计核算也因企业经营项目繁杂、工业流程复杂等原因变得更加繁琐,如果内部控制不严格,管理不到位,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虚列工资、虚报费用、推迟确认收入或加大制造成本等方式调减应税所得,即使企业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同样能随意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因此,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质量,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会计队伍及办税员队伍,是贯彻落实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
(二)当前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散乱
所得税条例及细则仅规定了2条优惠政策,现行的许多政策都是国家有权部门以规章、规范性文件、补充规定等形式陆续的。涉及到农业、高科技企业、新兴服务业;涉及到下岗再就业人员,四残人员,涉及到贫困地区、开发区,涉及到灾欠、风火雷震自然灾害等等储多方面,形成一个比较复杂性的体系。由于这些政策出台的时间不一致,出台的具体部门一样,在执行中的解释也不尽相同,有些政策似乎相互重复,有些相互似乎不太协调,有的企业可以同享受多种优惠政策,又显得不太公平。
因此,有必要对这些优惠政策进行重新整理与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化。
(三)执行过程存在不统一的问题
当前国家对内资企业执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同时优惠政策又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因此不存在政策不统一的问题。但在实际征管中,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税收收入形势不一样,有的地方执行比较宽松税收优惠,有的地区执行时就比较严格。在同一地区,对同类的企业,国、地税部门执行的力度也不一样。因而存在着统一的优惠制度下,执行不统一的问题,同样的企业所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就可能不同。
因而,国家应采取措施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应保证将应执行的政策落实到位,不应执行的政策不允许变通。
(四)应考虑享受税收优惠利益所需付出的成本
有的企业宁可接受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肯查实征收,去筹划享受税收优惠,是因为加强核算会增加经营成本,要办理各种申报审批手续,接待税务减免税检查,要接受后续管理等等,而且还要承担不符享受优惠条件仍要补缴税款的风险。当这些成本大于税收优惠所能带来的利益时,企业也就不会再对税收优惠政策感兴趣了。例如某企业计划招录残疾人员(不会对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对所录用残疾中员必须能够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如果要想获得相关部门的证明,首先要为所录用人员缴社保费用。企业如果直接雇用临时工,虽不能享受优惠,但不必办理相关手续,不缴社保费也不会被追究。如果企业这样进行比较,也就不会去筹划税收优惠了。
因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考虑在审批、检查及后续管理中,在保证将税法落实到位,将优惠政策执行到位情况下,注重简化要求、简化程序。同时,应注重当考虑当前执法环境尚不健全的实情,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应更加贴近实际。
(五)应防止企业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