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1: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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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体系有传统的BOP统计和新的GATS统计,两种体系存在不同之处,然时至今日,世界上仍没有一套被各国所公认并遵守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本文在介绍BOP与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基础上,重点对BOP与GATS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定义和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进行比较分析,最后提出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 BOP统计 GATS统计 FATS统计
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迅猛发展,各国政府也越来越重视服务贸易的统计问题。但由于服务贸易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货物贸易的特点以及各国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和统计状况的不同,长期缺乏统一的国际服务贸易概念和统计标准,服务贸易统计远远落后于服务贸易的发展。1994年,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终成果《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正式签订,标志着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同时也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BOP与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
1.国际收支统计(BOP)的定义。按照国民经济核算(SNA)的观点,对外贸易是发生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因此服务贸易就是发生在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之间的服务产品的交易。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四版的《国际收支手册》中,劳务、非金融财产收入和投资收入都一并放在服务贸易项下,第五版则明确区分了国际服务交易和收入交易,从而使得基于国际收支的定义与国民经济核算的定义统一起来,统称为BOP定义。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定义。1994年4月15日达成的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有别于GATT对货物贸易的定义。GATS将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为四种模式:(1)跨境交付,自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即直接投资企业);(4)自然人流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由此可看出,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是针对服务的不同提供方式给出的操作化定义。
二、BOP与GATS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定义的比较
与国际服务贸易的两种定义相对应,就产生了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体系。一种是传统的BOP统计体系,另一种是GATS统计体系。由于国际服务贸易的两种定义不同,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存在诸多差别。
1.产生的背景和所发挥的功能不同。SNA所涉及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主要目的在于反映一国生产的服务产品有多少被国外居民使用即服务出口,本国居民使用的服务有多少是国外居民生产的即服务进口,以及服务净出口在GDP中的份额。国际收支平衡表作为SNA的一张基本表,它所定义的国际服务贸易也是跨境贸易。GATS体系是在“乌拉圭回合” 多边贸易谈判的基础上达成的,代表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意愿。GATS所涉及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主要目的在于全面反映一国围绕服务交易,通过包括贸易与投资在内的各种途径,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2.观察国际服务贸易的立足点和范围不同。BOP统计立足于交易者的常住性来定义国际服务贸易,界定常住性的依据是经济领土和经济利益中心。GATS统计则立足于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角度来定义国际服务贸易,认为国际服务贸易是一经济体拥有所有权的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交易,而不论交易单位归属于哪一个经济体的常住单位。立足点的差异导致了对国际服务贸易范围界定的不同,集中体现在对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的处理方式不同。
三、BOP与GATS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比较
1.BOP与GATS统计范围的比较。BOP统计重视服务贸易这类交易活动完成后的资金流即国际收支,而GATS统计则比较重视各国服务业的开放和服务贸易这类交易活动在世界范围内的开展。总的说来,《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BPM5)中服务贸易的统计范围体现的是属地原则,而GATS中服务贸易的内涵则体现的是属人原则,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MSITS)》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再现了GATS中的属人原则。
BPM5把国际服务贸易界定为某一经济体中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的服务贸易。居民、非居民是以其“经济中心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的,服务贸易发生的“经济中心地”在同一个经济领地,通常指国家内。GATS中的“自然人移动”和“商业存在”模式下向东道国提供服务就不能被BPMS体系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所记录,即使母国总公司获取了国外附属机构的经营利润。属地原则对国际服务贸易统计范围产生了较大的限制。
GATS从服务贸易提供模式出发来定义国际服务贸易,摆脱了“居民”这个概念对国际服务贸易交易的纪录的束缚,与之相对应的是“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消费者”。“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消费者”的经济中心地可在东道国,也可在母国。因此,服务贸易的内涵相对于BPM5的统计范围就有了较大的不同。这种方式定义的国际服务贸易不再有属地原则的特点,而具有属人原则的特点:同一成员国的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服务交易界定为成员国国内服务交易,不同成员国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服务交易则界定为国际服务贸易。
2.BOP与GATS统计分类的差异。BOP服务贸易统计和GATS服务贸易统计对服务贸易的分类都是参照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法”制定的,但二者在具体分类和统计内容上存在差异。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分类,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其他商业服务以及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等10大类。而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分类,服务贸易具体包括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以及其他服务等12大类。MSITS在进一步扩大经合组织和欧统联合分类的基础上规定了《扩大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EBOPS),按EBOPS搜集的数据基本能满足GATS中FATS服务贸易谈判所需的细目以及对全球化研究的需要。因此,除政府服务外,BPM5/EBOPS组成部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分类覆盖范围基本吻合。
3.BOP与GATS统计体系的过渡。目前IMF与WTO对服务贸易的统计数据都来源于各国的BOP统计,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基于BPM5要求建立的BOP统计中的属地原则对国际服务贸易统计范围产生了较大的限制,就产生了对属地原则向GATS中属人原则进行拓展的需求。
首先,经济全球化对服务贸易的影响和各国间人员流动急剧增加均对属地原则的BOP统计提出了挑战。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一个明显变化是生产和消费的国际化。经济全球化带给服务业的影响会远远大于其对商品制造业的影响。由于服务具有的特点使得经济全球化程度与服务贸易量成正比,目前对服务贸易增量贡献最大的就是通过商业存在模式绕过国界提供的服务。经济全球化带来境外旅游、跨国公司内部人员调动、外国人非永久性在本地就业等等的人员急剧流动,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通过自然人移动方式提供的服务占整个服务贸易的比重将会越来越高。而BOP遗漏了采用这种方式提供的服务贸易的大部分,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再者,当今国际服务贸易中“商业存在”形式占据主导地位,而商业存在形式中交易双方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同一国居民,因此BOP统计对其提供的服务贸易没有进行反映是不合理的,面临着重大挑战。
因此,虽然目前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公布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基本来源于BOP统计,鉴于GATS是指导和衡量WTO各成员国服务领域开放程度的基本框架,各成员国的服务贸易统计都将逐步过渡到GATS统计体系。
四、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发展趋势
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工作重要性的日益突出,WTO与各国政府正全力推进对服务贸易的统计进程,国际上正密切关注一套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定义的、规范的、可操作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建立。完全按照GATS统计进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就意味着对BPM5为基石的现行统计框架的挑战。若舍弃BOP统计另搞一套,对谁都是一个相当大的财政负担。因此,国际社会必须在GATS需求和现行统计体系之间找到一个可通融的解决之道,而MSITS应该起到这个作用。
MSI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广义解释是在涉及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交易原来意义上的服务贸易之外,延伸到国外附属机构提供的服务。前者为BOP口径的服务贸易,后者正式表述为国外附属机构服务贸易(FATS)。MSITS本身的说法是:“本《手册》以构建描述国际服务贸易交易的两个基本模块为主体框架。”MSITS不是建议建立一个全新的统计体系,而是基于现有的统计体系之上进行“EBOPS十FATS”。对这种“1+l”服务贸易统计的“二元架构”在SNA大框架下分别操作,配合使用,共同实现描述一国服务贸易总体状况的思路,适应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科学统计发展的新趋势。
总之,对服务贸易的统计是一项循序渐进的工作。建立符合GATS关于服务贸易定义的、而且能够充分满足贸易谈判和协议履行等方面需要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不仅要解决国际社会在观念和方法论方面的共识问题,而且还取决于各个国家贯彻实施的具体条件。
参考文献:
[1]贾怀勤.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的发展背景[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3,(3)
(一)我国服务业需要有一个大的发展
服务业是我国相对落后和需要重点发展的领域,我国要实现“三步走”战略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未来GDP的增长、就业的扩大和税收的增加,相当程度上要靠服务业,服务业需要有一个大的发展。在发达国家,服务业已成为增长最快的部门,成为新的增长点。而在我国,服务业产业发展的滞后,已成为经济增长的“瓶颈”制约。服务业发展的滞后,制约了资本积累速度和资本利用效率的提高,制约了人力资本的增长,制约了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也制约了市场的有效开拓。
(二)商务服务业和服务贸易是商务工作的重要内容
商务服务业(CommercialServiceIndustry),又称“商业服务业”,是与WTO关于服务贸易12大类分类中的商业相对应的一类服务产业。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小组在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评会议后,在对以商品为中心的服务贸易分类的基础上,结合服务贸易统计和服务贸易部门开放的要求,提出了以部门为中心的服务贸易分类方法,将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WTO成立后,继承了这一分类标准。商务服务作为其中的一个大类,主要指在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服务交换活动,既包括个人消费的服务,也包括企业和政府消费的服务。具体细类分为:专业性(包括咨询)服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研究与开发服务、不动产服务、设备租赁服务、展览管理等其他服务。目前商务部所主管的服务业主要是与商务直接相关的服务,这些服务业可以统称为“商务服务业”。
实际上,从产业的角度来看,无论对外贸易行业还是国内贸易行业也,都属于服务业或第三产业范畴。虽然由于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目前国内外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分类标准,但WTO对服务贸易的分类已经越来越成为各国公认的一种分类办法,国内由国家统计局最新修订的行业分类标准,对第三产业的分类虽然仍有计划经济色彩,但也比较接近WTO的服务分类标准。鉴于上述服务业特别是一些新兴的服务业需要大力发展,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性,从体制上看很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政府主管,需要政府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实施管理,因此,商务部应该是商务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行业主管部门。
(三)会展业等商务服务业既是商务促进的重要载体,更应被看作是重要的服务产业
长期以来,由于会展业、信息服务业、研究与咨询业等商务服务产业本身的功能与商务促进的宗旨有很强的同一性,一直被作为重要的商务促进载体。这些商务服务业不仅自身在引导生产、促进消费、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创造产值与效益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著,而且由于它直接为商业活动中的各种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直接促进商品流通与服务交换,并且有着很大的“乘数效应”,客观上对促进商务发展发挥着特殊作用,因而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普遍介入。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这些服务业首先应当被当服务产业来看待。实际上,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这类商务服务业在被作为载体开展商务促进时引入市场机制,既有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提高商务促进的效率和水平……
(四)商务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有赖于相关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完善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买方市场,能否有效开拓市场也是经济快速增长能否得以实现的关键。无论是开拓国内市场,还是开拓国际市场,都需要降低物流成本,提高信息传输的效率。而我国物流产业落后,信息系统不发达,严重制约了市场的开拓。
当前,服务业的竞争日益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方面。由于信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80年代以来,全球服务贸易的增长已经快于实物贸易的增长。1997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报告显示,1980~1995年,服务贸易年均增长8.4%,而同期实物贸易年均仅增长5.2%.种种迹象表明,全球竞争正在从产品领域向服务领域转移。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将逐步开放服务贸易。服务贸易的开放将对国内服务产业提出严峻的挑战,大力发展服务业,也是迎接这种挑战的需要。
二、改革基本思路
(一)改革理顺商贸、商务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体制
“十一五”期间加快商务服务业发展,关键是要按照产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方向,从管理体制、法律环境、人才战略、市场机制等方面加快改革进程,为商务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1、推进产业化——把发展商务服务业作为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是国家要把信息咨询、管理咨询、研究与开发、翻译服务、展览管理服务、会议服务、广告服务、市场及公众观点调查、公共关系服务等发展潜力大的新兴服务作为独立的产业来对待,进一步明确商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
二是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服务产业的不同情况出台相关产业政策,包括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加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向企业及时提供相关行业与市场信息等公共服务;适当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探索政府资金引导、市场配置资源的商务服务业投资机制;制定商务服务业在用电、用水、土地使用、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等等。
三是要支持建立商务服务业行业同业商协会组织,制定相关商务服务业行业服务指标体系、规范和标准。
2、推进市场化—完善市场机制,增加竞争主体,鼓励公平竞争
一是要加快立法进程,重点完善展览业、物流业、旅馆业等商务服务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规范政府行为,另一方面规范市场行为,形成有序、有效的竞争环境,解决市场无序、恶性竞争等问题,建立有利于商务服务业特别是发展的公平经营环境。
二是加快培育研究顾问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翻译服务公共关系服务、研究与开发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市场研究及公众观点调查等新兴服务服务行业的市场主体,特别是要大力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多种形式参与商务服务业各行业的发展。
三是要把发展商务服务业与政府职能转变及事业单位改制结合起来,实行政企分开、企业与事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培育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竞争需要的微观主体。营利性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非营利性机构也要面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政府商务促进体系中面向促进对象提供的信息咨询、市场调查、贸易展览、专业培训、技术辅导等许多服务项目,可由政府直接推荐有良好经营资质的研究机构、市场调查事务、会议展览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商务服务机构进行商业化服务(如服务市场较成熟,政府也可不必做任何推荐,由企业直接面市场即可),服务项目完成后再由政府对相关企业予以认定资助。
四是要加快形成统一的适用于内外资及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政策。
3、推进国际化—开展国际合作,提高国际竞争力,努力扩大服务出口
加大商务服务业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应与国际化配合起来,相互促进、互动发展。
一是要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开放促进服务业体制改革,促进传统服务产业的改组改造,提高技术含量,形成新的科学的营销方式和业态;二是要大胆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引进先进管理和优秀人才,带动服务业水平提高,增强国际竞争力;
二是要废除或调整那些与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不相适应、不利于商务服务业走向国际的规定和做法,制定鼓励服务出口发展的相关政策,规范服务业出口的法律、法规。考虑对服务业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三是要鼓励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支持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并购等方式扩大服务业对外投资;
四是要加强人才培训。通过举办学习班、辅导班、研究班等加强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改革理顺服务贸易的管理促进体制
“十一五”期间,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调整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而加快服务贸易出口的发展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有效的措施,因此,要抓紧理顺服务贸易管理与促进体制。
1、明确服务贸易主管部门
美国、日本、德国等世界贸易大国对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宏观管理都是明确由同一个政府部门负责,如美国商务部、日本经济产业省、德国经济部等。而我国服务贸易的进出口总额已经高达800亿美元,但是服务贸易的主管部门实际上一直未完全明确(本届政府商务部的“三定方案”仍没有明确这方面的内容)。当前的体制是,商务部主要负责服务贸易的国际多边谈判、对外事务协调、服务业利用外资政策等事务,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的管理,其余服务贸易事务分属几十个相关部门。相应地,服务贸易战略发展规划、服务贸易立法、服务贸易业态划分标准、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等涉及服务贸易发展的重大事项,一直未能得到研究落实。因此,尽快明确商务部作为我国服务贸易管理与发展的归口部门已是当务之急。目前商务部外资司、WTO司和合作司虽然各有一个服务贸易处,但都分管具体事务,尚不足以形成对服务贸易进出口的宏观管理。服务贸易管理部门明确后,建议商务部组建服务贸易管理司,加强对服务贸易的宏观管理。
2、建立国家级服务贸易发展协调机制
商务部对服务贸易的宏观管理主要是负责发展战略、出台进出口促进和管理政策、协调各产业在进出口环节的利益关系,参与谈判。由于服务贸易涉及的部门较多,因此,商务部的宏观管理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建议成立由国务院主管副总理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国务院服务贸易协调小组”,统筹全国的服务贸易进出口相关政策。协调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商务部服务贸易司,以便推动相关工作的进展。
3、建立国家服务贸易出口促进战略
发展出口导向产业,谋求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产业扩大出口、进而实现服务贸易的进出口平衡发展,是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方向。服务贸易的主体是企业,要推动企业在全球化的市场范围内、以全球化的发展战略为指导、进行全球范围的资源组合和配置。因此,国家级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建立后,首先应围绕这个方向,抓紧研究制定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战略,在合理科学的战略指导下推动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促进服务业出口,不仅仅是贸易问题,更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因此,为实现重点行业的服务贸易发展战略,我国政府在产业发展、区域发展、企业竞争力提高、国外市场开放等方面应制定相关政策,发挥促进作用。
4、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法律和制度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逐步加快。“十一五”期间服务贸易开放的深度和广大还将进一步加大。按《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制定一部统一的《服务业外商投资法》,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并据此对国内服务业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害威胁时,及时采取相关的救济手段,如服务进口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等,非常必要。
一、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
国际贸易亦称“世界贸易”,泛指国际间的商品和劳务(或货物、知识和服务)的交换。它由各国(地区)的对外贸易构成,是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国际贸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已发生,并随生产的发展而逐渐扩大。到资本主义社会,其规模空前扩大,具有世界性。
二、对外贸易(foreign trade)
对外贸易亦称“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
三、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商品结构:
对外贸易商品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进出口贸易中各种商品的构成,即某大类或某种商品进出口贸易与整个进出口贸易额之比,以份额表示。
国际贸易商品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各大类商品或某种商品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构成,即各大类商品或某种商品贸易额与整个世界出口贸易额相比,以比重表示。
为便于分析比较,世界各国和联合国均以联合国《国际贸易商品标准分类》(sitc)公布的国际贸易和对外贸易商品结构进行分析比较。一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可以反映出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科技发展水平等。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可以反映出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和科技发展水平。
四、对外贸易值与对外贸易量:
(一)、对外贸易值(value of foreign trade)
对外贸易值是以货币表示的贸易金额。一定时期内一国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进口贸易总额或进口总额;一定时期内一国向国外出口的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出口贸易总额或出口总额。两者相加为进出口贸易总额或进出口总额,是反映一个国家对外贸易规模的重要指标。一般用本国货币表示,也有用国际上习惯使用的货币表示。联合国编制和发表的世界各国对外贸易值的统计资料,是以美元表示的。把世界上所有国家的进口总额或出口总额用同一种货币换算后加在一起,即得世界进口总额或世界出口总额。就国际贸易来看,一国的出口就是另一国的进口,如果把各国进出口值相加作为国际贸易总值就是重复计算。因此,一般是把各国进出口值相加,作为国际贸易值。由于各国一般都是按离岸价格(fob即启运港船上交货价,只计成本,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计算出口额,按到岸价格(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计算进口额。因此世界出口总额略小于世界进口总额。
(二)、对外贸易量(quantum of foreign trade)
以货币所表示的对外贸易值经常受到价格变动的影响,因而不能准确地反映一国对外贸易的实际规模,更不能使不同时期的对外贸易值直接比较。为了反映进出口贸易的实际规模,通常以贸易指数表示,其办法是按一定期的不变价格为标准来计算各个时期的贸易值,用进出口价格指数除进出口值,得出按不变价格计算的贸易值,便剔除了价格变动因素,就是贸易量。然后,以一定时期为基期的贸易量指数同各个时期的贸易量指数相比较,就可以得出比较准确反映贸易实际规模变动的贸易量指数。
五、贸易条件(terms of trade)
贸易条件又称交换比价或贸易比价,即出口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比率,也就是说一个单位的出口商品可以换回多少进口商品。它是用出口价格指数与进口价格指数来计算的。计算的公式为:出口价格指数/进口价格指数x100。 以一定时期为基期,先计算出基期的进出口价格比率并作为100,再计算出比较期的进出口价格比率,然后以之与基期相比,如大于100,表明贸易条件比基期有利;如小于100,则表明贸易条件比基期不利,交换效益劣于基期。
六、服务贸易
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是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服务部门包括如下内容: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
七、直接贸易与间接贸易
(一)直接贸易(direct trade)
直接贸易是“间接贸易”的对称,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直接买卖商品的行为。
(二)间接贸易(indirect trade)
间接贸易是“直接贸易”的对称,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买卖商品的行为。其中,生产国是间接出口;消费国是间接进口;第三国是转口。转口贸易(entrepot trade)是指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所进行的贸易。即使商品直接从生产国运到消费国去,只要两者之间并未直接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第三国转口商分别同生产国与消费国发生的交易关系,仍然属于转口贸易范畴。
八、总贸易与专门贸易
(一)总贸易(general trade)
总贸易是“专门贸易”的对称,是指以国境为标准划分的进出口贸易。凡进入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总进口;凡离开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总出口。
在总出口中又包括本国产品的出口和未经加工的进口商品的出口。总进口额加总出口额就是一国的总贸易额。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原苏联、东欧等国采用这种划分标准。
(二)专门贸易(special trade)
专门贸易是“总贸易”的对称,是指以关境为标准划分的进出口贸易。只有从外国进入关境的商品以及从保税仓库存提出进入关境的商品才列为专门进口。当外国商品进入国境后,暂时存放在保税仓库,未进入关境,不列为专门进口。从国内运出关境的本国产品以及进口后经加工又运出关境的商口,则列为专门出口。专门进口额加专门出口额称为专门贸易额。德国、意大利等国采用这种划分标准。
九、有形货物贸易
这10类货物分别为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0);
饮料及烟类(1);
燃料以外的非食用粗原料(2);
矿物燃料,油及有关原料(3);
动植物油脂及油脂(4);
未列名化学品及有关产品(5);
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6);
机械及运输设备(7);
杂项制品(8);
没有分类的其他货物(9)。
在国际贸易统计中,一般把0到4类货物称为初级产品,把5到8类货物称为制成品。
十、复出口与复进口
(一)、复出口(re-export)
复出口是指外国商口进口以后未经加工制造又出口,也称再出口。复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同经营转口贸易有关。
(二)、复进口(re-import)
复进口是指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未经加工又输入国内,也称再进口。复进口多因偶然原因(如出口退货)所造成。
十一、知识产权贸易
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土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包括如下内容: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外观设计(分布图)等,是一种受专门法律保护的重要的无形财产。
十二、当代世界市场发展的特点
(一)世界市场上国际类型的多样化
战后,在世界市场上,出现了三种类型的国家,即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发展中国家或 地区和社会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约占70%左右,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约占20%,而社会主义国家和原苏联、东欧国家约占10%左右。
(二)国际贸易方式多样化
出现了一些新贸易形式,主要有: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租赁贸易等。
(三)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四)世界市场上的垄断与竞争更为剧烈
战后,世界市场由卖方转向买方市场,垄断进一步加强,使得市场上的竞争更为激烈。为了争夺市场,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方式:
1、组织经济贸易集团控制市场。
2、通过跨国公司打进他国市场。
3、国家积极参与世界市场的争夺。
4、从价格竞争转向非价格竞争。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产品质量、性能、改进产品设计、做好售前售后服务等。
5、开拓新市场,使市场多元化。
十三、世界市场的概念
世界市场是世界各国之间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的领域。它包括由国际分工联系起来的各个国家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总和。可见,世界市场这一概念是由其外延和内涵两方面构成的。世界市场的外延指的是它的地理范围。世界市场的内涵指的是与交换过程有关的全部条件和交换的结果,包括商品、技术转让、货币、运输、保险等业务,其中商品是主体,其他业务是为商品和劳务交换服务的。
十四、世界市场上商品交易方式
(一)单纯的进出口贸易方式
买卖双方自由选择交易对象,通过函电往来或当面谈判,达成协议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活动,这是国际贸易最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
(二)展览交易方式
举办定期或不定期的、长期或短期的、有固定地点或无固定地点的各种类型的展览会、博览会、贸易中心、为本国和其他国家的商品展出和交易提供场所。
(三)商品交易所
商品交易所是世界市场上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一种特殊交易方式,是一种有组织的商品市场。其经营活动是根据交易所法和交易所规定的条例进行的。
(四)国际拍卖
国际拍卖是经过专门组织,在一定地点定期举行的一种公开竞争的交易方式。
(五)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与信贷相结合的一种商品购销方式。买方用进口设备开发和生产的产品或用其他产品或劳务去偿还进口设备的贷款。
(六)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是把加工与扩大出口或收取劳务报酬相结合的一种购销方式。
(七)租赁贸易
租赁贸易是把商品购销与一定时间内出让使用权相联系的一种购销方式。出租人把商品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时期内专用。承租人根据租赁时间长短付出一定的资金。
十五、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地理方向
(一)对外贸易地理方向
对外贸易地理方向又称对外贸易地区分布或国别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各个国家或区域集团在一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有的地位,通常以它们在该国进出口总额或进口总额、出口总额中的比重来表示。对外贸易地理方向指明一国出口商品的去向和进口商品的来源,从而反映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区域集团之间经济贸易联系的程度。一国的对外贸易地理方向通常受经济互补性、国际分工的形式与贸易政策的影响。
(二)国际贸易地理方向
一、国际贸易
(一)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Trade)
国际贸易亦称"世界贸易",泛指国际间的商品和劳务(或货物、知识和服务)的交换。它由各国(地区)的对外贸易构成,是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国际贸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已发生,并随生产的发展而逐渐扩大。到资本主义社会,其规模空前扩大,具有世界性。(二)对外贸易(ForeignTrade)
对外贸易亦称"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
二、国际贸易和对外贸易
(一)、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Trade)
国际贸易亦称“世界贸易”,泛指国际间的商品和劳务(或货物、知识和服务)的交换。它由各国(地区)的对外贸易构成,是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国际贸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已发生,并随生产的发展而逐渐扩大。到资本主义社会,其规模空前扩大,具有世界性。
(二)、对外贸易(ForeignTrade)
对外贸易亦称“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
三、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商品结构:
对外贸易商品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进出口贸易中各种商品的构成,即某大类或某种商品进出口贸易与整个进出口贸易额之比,以份额表示。
国际贸易商品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各大类商品或某种商品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构成,即各大类商品或某种商品贸易额与整个世界出口贸易额相比,以比重表示。
为便于分析比较,世界各国和联合国均以联合国《国际贸易商品标准分类》(SITC)公布的国际贸易和对外贸易商品结构进行分析比较。一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可以反映出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科技发展水平等。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可以反映出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和科技发展水平。
四、对外贸易值与对外贸易量:
(一)、对外贸易值(ValueofForeignTrade)
对外贸易值是以货币表示的贸易金额。一定时期内一国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进口贸易总额或进口总额;一定时期内一国向国外出口的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出口贸易总额或出口总额。两者相加为进出口贸易总额或进出口总额,是反映一个国家对外贸易规模的重要指标。一般用本国货币表示,也有用国际上习惯使用的货币表示。联合国编制和发表的世界各国对外贸易值的统计资料,是以美元表示的。把世界上所有国家的进口总额或出口总额用同一种货币换算后加在一起,即得世界进口总额或世界出口总额。就国际贸易来看,一国的出口就是另一国的进口,如果把各国进出口值相加作为国际贸易总值就是重复计算。因此,一般是把各国进出口值相加,作为国际贸易值。由于各国一般都是按离岸价格(FOB即启运港船上交货价,只计成本,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计算出口额,按到岸价格(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计算进口额。因此世界出口总额略小于世界进口总额。
(二)、对外贸易量(QuantumofForeignTrade)
以货币所表示的对外贸易值经常受到价格变动的影响,因而不能准确地反映一国对外贸易的实际规模,更不能使不同时期的对外贸易值直接比较。为了反映进出口贸易的实际规模,通常以贸易指数表示,其办法是按一定期的不变价格为标准来计算各个时期的贸易值,用进出口价格指数除进出口值,得出按不变价格计算的贸易值,便剔除了价格变动因素,就是贸易量。然后,以一定时期为基期的贸易量指数同各个时期的贸易量指数相比较,就可以得出比较准确反映贸易实际规模变动的贸易量指数。
五、贸易条件(TermsofTrade)
贸易条件又称交换比价或贸易比价,即出口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比率,也就是说一个单位的出口商品可以换回多少进口商品。它是用出口价格指数与进口价格指数来计算的。计算的公式为:出口价格指数/进口价格指数100。以一定时期为基期,先计算出基期的进出口价格比率并作为100,再计算出比较期的进出口价格比率,然后以之与基期相比,如大于100,表明贸易条件比基期有利;如小于100,则表明贸易条件比基期不利,交换效益劣于基期
六、服务贸易
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是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服务部门包括如下内容: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
七、直接贸易与间接贸易
(一)直接贸易(DirectTrade)
直接贸易是"间接贸易"的对称,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直接买卖商品的行为。
(二)间接贸易(IndirectTrade)
间接贸易是"直接贸易"的对称,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买卖商品的行为。其中,生产国是间接出口;消费国是间接进口;第三国是转口。转口贸易(EntrepotTrade)是指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所进行的贸易。即使商品直接从生产国运到消费国去,只要两者之间并未直接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第三国转口商分别同生产国与消费国发生的交易关系,仍然属于转口贸易范畴。
八、总贸易与专门贸易
(一)总贸易(GeneralTrade)
总贸易是"专门贸易"的对称,是指以国境为标准划分的进出口贸易。凡进入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总进口;凡离开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总出口。
在总出口中又包括本国产品的出口和未经加工的进口商品的出口。总进口额加总出口额就是一国的总贸易额。等国采用这种划分标准。
(二)专门贸易(SpecialTrade)
专门贸易是"总贸易"的对称,是指以关境为标准划分的进出口贸易。只有从外国进入关境的商品以及从保税仓库存提出进入关境的商品才列为专门进口。当外国商品进入国境后,暂时存放在保税仓库,未进入关境,不列为专门进口。从国内运出关境的本国产品以及进口后经加工又运出关境的商口,则列为专门出口。专门进口额加专门出口额称为专门贸易额。等国采用这种划分标准。
九、有形货物贸易
有形货物贸易指有形的、实物形态的、可以看见的货物的贸易。为便于统计和国与国之间进行协调,年联合国秘书处修订了年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现行实施的是1974年修订本。在该版本中,把国际贸易货物分为10大类,63章,233组,786个分组和1924个基本项目。
这10类货物分别为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0);
饮料及烟类(1);
燃料以外的非食用粗原料(2);
矿物燃料,油及有关原料(3);
动植物油脂及油脂(4);
未列名化学品及有关产品(5);
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6);
机械及运输设备(7);
杂项制品(8);
没有分类的其他货物(9)。
在国际贸易统计中,一般把0到4类货物称为初级产品,把5到8类货物称为制成品。
十、复出口与复进口
(一)、复出口(Re-eport)
复出口是指外国商口进口以后未经加工制造又出口,也称再出口。复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同经营转口贸易有关。
(二)、复进口(Re-import)
复进口是指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未经加工又输入国内,也称再进口。复进口多因偶然原因(如出口退货)所造成。
十一、知识产权贸易
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土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包括如下内容: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外观设计(分布图)等,是一种受专门法律保护的重要的无形财产。
十二、当代世界市场发展的特点
(一)世界市场上国际类型的多样化
战后,在世界市场上,出现了三种类型的国家,即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和社会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约占70%左右,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约占20%,而社会主义国家和原苏联、东欧国家约占10%左右。
(二)国际贸易方式多样化
出现了一些新贸易形式,主要有: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租赁贸易等。
(三)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四)世界市场上的垄断与竞争更为剧烈
战后,世界市场由卖方转向买方市场,垄断进一步加强,使得市场上的竞争更为激烈。为了争夺市场,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方式:
1、组织经济贸易集团控制市场。
2、通过跨国公司打进他国市场。
3、国家积极参与世界市场的争夺。
4、从价格竞争转向非价格竞争。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产品质量、性能、改进产品设计、做好售前售后服务等。
5、开拓新市场,使市场多元化。
十三、世界市场的概念
世界市场是世界各国之间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的领域。它包括由国际分工联系起来的各个国家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总和。可见,世界市场这一概念是由其外延和内涵两方面构成的。世界市场的外延指的是它的地理范围。世界市场的内涵指的是与交换过程有关的全部条件和交换的结果,包括商品、技术转让、货币、运输、保险等业务,其中商品是主体,其他业务是为商品和劳务交换服务的。
十四、世界市场上商品交易方式
(一)单纯的进出口贸易方式
买卖双方自由选择交易对象,通过函电往来或当面谈判,达成协议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活动,这是国际贸易最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
(二)展览交易方式
举办定期或不定期的、长期或短期的、有固定地点或无固定地点的各种类型的展览会、博览会、贸易中心、为本国和其他国家的商品展出和交易提供场所。
(三)商品交易所
商品交易所是世界市场上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一种特殊交易方式,是一种有组织的商品市场。其经营活动是根据交易所法和交易所规定的条例进行的。
(四)国际拍卖
国际拍卖是经过专门组织,在一定地点定期举行的一种公开竞争的交易方式。
(五)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与信贷相结合的一种商品购销方式。买方用进口设备开发和生产的产品或用其他产品或劳务去偿还进口设备的贷款。
(六)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是把加工与扩大出口或收取劳务报酬相结合的一种购销方式。
(七)租赁贸易
租赁贸易是把商品购销与一定时间出让使用权相联系的一种购销方式。出租人把商品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时期内专用。承租人根据租赁时间长短付出一定的资金。
十五、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地理方向
(一)对外贸易地理方向
对外贸易地理方向又称对外贸易地区分布或国别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各个国家或区域集团在一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有的地位,通常以它们在该国进出口总额或进口总额、出口总额中的比重来表示。对外贸易地理方向指明一国出口商品的去向和进口商品的来源,从而反映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区域集团之间经济贸易联系的程度。一国的对外贸易地理方向通常受经济互补性、国际分工的形式与贸易政策的影响。
(二)国际贸易地理方向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也是WTO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将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体现了它在国际经济中规模巨大和日益重要的商业意义。由于大部分服务贸易与国内经济紧密相联,因此GATS将对WTO成员的国内法律与法规产生重大影响。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服务贸易增长迅速,其出口额与进口额到2000年已经分别居世界的第12位和第10位,占世界服务贸易总出口额与进口额的2.1%和2.5%,占中国总出口额与进口额(货物与服务)的比重为10.8%和13.8%(见表1)。因此,对服务贸易的承诺与减让成为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议定书及其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及第二条《最惠国豁免清单》体现了中国政府对GATS基本规则的认同,以及对服务业实施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本文将根据议定书的内容就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定量评估,并对其所产生的经济影响进行分析。
表1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统计概况
198519901995199819992000
出口
服务贸易出口总额(10亿美元)2.935.7518.4323.8826.1730.15
服务贸易出口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0.770.731.551.791.932.10
总额的比重(%)
服务贸易出口占出口总额的比重(%)9.688.4811.0211.5111.8210.79
进口
服务贸易进口总额(10亿美元)2.264.1124.6426.4730.9735.86
服务贸易进口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口0.560.502.061.992.292.50
总额的比重(%)
服务贸易进口占进口总额的比重(%)5.057.1515.7215.8715.7413.74
服务贸易差额(10亿美元)0.671.64-6.21-2.59-4.8-5.71
资料来源:根据WTO(2001)计算。
二、GATS规则、服务贸易减让表与中国入世议定书
从原则上讲,设计和起草GATS的最初意图是将业已存在的管理货物贸易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复制到服务贸易领域,但是由于服务贸易的特点以及谈判中复杂的政治经济利益冲突,GATS在它的29个条款和8个附件中还是包括了许多新内容与新纪律。其主要内容包括:(1)一套适用于影响所有服务贸易措施的一般概念、原则和规则;(2)列在成员方减让表中的具体承诺;(3)就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定期举行谈判的谅解;(4)考虑到部门专业性的文件附件和附录。GATS还特别指出发展中国家成员仍然需要根据国内政策目标对服务提供进行必要的管理。
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服务贸易减让表》和《最惠国豁免清单》,是遵照WTO的样板格式达成的。作为GATS的最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之一的最惠国待遇与GATT不完全一样,它允许成员方通过负清单方式在GATS生效时提出一次性豁免,并逐步通过谈判加以消除,这反映了一些自由化程度较高的成员不愿意让那些限制较严的成员在不做出互惠减让的情况下搭便车。金融、电信、视听、运输等曾是被广为引用的最惠国待遇例外。不过中国的第2条豁免清单却比较简单,只涉及海运、国际运输、货物与旅客三个运输部门,这些部门尚未在WTO内达成相关的协议。下面重点分析中国的服务贸易减让表,包括形式、内容、数据与评估方法。
服务贸易在交易方式与壁垒形式上的特点,使得它的减让表与货物贸易减让表存在很大区别。
首先是关于服务部门与活动的分类。GATS减让表的部门分类以《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系统》(CPC)为基础,共包括乌拉圭回合谈判的12大类约160个具体服务活动(注:具体分类表参见WTO(2000)。)由于需要与WTO其他成员的减让表进行国际比较,本文将根据WTO秘书处(2000)的研究分析中国11个大类(排除“其他未包括的服务”)的149种具体活动的承诺情况,这其中对中国个别具体服务活动的分类进行了调整(注:与160种具体服务活动相比,排除了航空客运服务(不属于GATS管理范围)以及10种没有CPC对应分类号的其他服务活动。针对中国的减让表中做出承诺但没有对应分类号的具体部门进行了调整,将“维修服务”、“办公机械和设备(包括计算机)维修服务”归入“设备维修及保养服务(CPC633+8861-8866)”,“寻呼服务”、“移动语音和数据服务”归入“语音电话服务”(CPC7521),“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归入“航空运输支持服务”(CPC746),“笔译和口译服务”等归入所在大类的“其他服务”,“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和“租赁服务”因无法归类而略去。)
其次,对于每一个服务部门或活动都要按照GATS创造性的4种提供方式定义做出减让或约束。绝大多数服务的生产与消费是同时进行的,通常不像商品那样可以储存,所以经济学在传统上将服务视为“非贸易品”。为此,GATS提出了适用于所有服务贸易的四种交换方式的基本定义:(1)跨境交付(服务产品本身跨越国境,如设计图纸);(2)境外消费(如旅游、船舶的境外维修等);(3)商业存在(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以法人开业权和相应的待遇以允许其在境内经营,如金融和电信);(4)自然人流动(外国公民直接进入境内提供服务,如法律咨询)。其中,商业存在对服务贸易的意义最为重大,它与投资紧密相联,而自然人流动则涉及入境和居留等许多非常敏感的问题。
再次,减让表中的承诺内容包括GATS第三部分(“具体承诺”)中对市场准入(第16条)、国民待遇(第17条)和附加承诺(第18条)的基本要求。与其他成员相似,在中国的减让表中只针对个别服务活动作了附加承诺,因此在下文的分析中对其忽略不计。国民待遇不像在GATT中那样具有普遍适用意义,它是通过正清单方式列入减让表,即只针对做出具体市场准入承诺(也以正清单方式表示)的有限部门实施,并同时允许存在限定和例外。这反映出对取消国内服务提供者从本国管理中享有的优势依然持较保守的态度,及要求对服务业外国竞争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然而,这些承诺均是约束承诺,即确定了对外国服务和其提供者给予的最低或所允许的最差程度的待遇,但也不妨碍在实践中给予更优惠的待遇。
最后是承诺的方式。具体承诺在形式上分为“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前者适用于减让表中所列的服务部门和活动,而后者则针对具体分类的部门或活动,因此对减让表的分析必须将两种承诺结合考虑,这一点十分重要。在中国的入世议定书中,对服务贸易的承诺方式包括“没有限制”、“不作承诺”、有保留的承诺和未列入减让表四种。“没有限制”是指对以某种方式提供服务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不采取任何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限制,这意味着近乎完全的自由化。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对于某种提供方式在水平承诺中列明了限制措施,即使在部门承诺中没有限制,后者也被视为受到限制。“不作承诺”和未列入减让表说明不承担任何义务,保留充分的政策自由权是另外一个极端。介于它们之间的是有保留的承诺,即详细列明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进行限制的具体内容及措施,其性质是不完全的自由化。它的一种特殊形式是“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可见,“没有限制”和有保留的承诺都是“约束承诺”,类似于GATT减让表中的“约束关税”。
对承诺方式还需要做的一点说明是应该在分析中考虑承诺的深度,这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约束承诺中应该区分“没有限制”和有保留的承诺,前者所占的部门或活动比例最能代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水平。因此本文在度量自由化的程度时采用了“简均”和“加权平均”两种方法(HoekmanandKostecki,1995)。前者将所有约束承诺设为1,其他为0;而后者考虑到限制的程度,将“没有限制”设为1,有保留的承诺设为0.5,其他仍为0。二是在有保留的承诺中,按照GATS的规定成员可以维持“在原则上被禁止使用”的6种市场准入限制,包括:(1)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2)限制交易或资产总额;(3)限制服务总产出的数量;(4)限制雇佣的自然人数量;(5)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实体形式;(6)限制外国资本参股的最高比例或投资数额。但这些措施对服务经营的限制效果和程度显然是不同的,比如投资审批就比股权要求弱。对于这个问题,由于限制措施本身具有定性而非定量的特点很难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中国减让表量化分析的效力。但我们可以通过对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的保留和使用情况进行替代研究。
三、对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的评估与分析
(一)总体减让概况及跨国比较
首先,考察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具体服务活动的承诺范围。如表2所示,在149个服务分部门中,中国对82个部门做出了约束承诺,承诺比例为55%。如果排除视听、邮政、基础电信、运输服务等46个敏感部门(排除的原因在于对这些服务活动的承诺有待于在以后的WTO谈判中修改或撤消(注:WTO部分成员于1997年达成了关于基础电讯和金融服务的协议,但为了与WTO的相关研究实现口径上的一致性,在这里仍然将这两个部门剔除。)),中国的承诺比例上升为63%。与WT025个发达经济体、77个发展中经济体和4个转轨经济体(注:关于106个经济体的具体名单和分类参见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相比,从总体水平上看,中国对服务业的具体承诺与转型国家相似,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而较低于发达国家。在WTO统计的GATS谈判参加方所承诺的具体服务活动的数量中,中国居第二档次(81-100个),是做出部门减让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
其次,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部门范围(结合考虑提供方式),可以更加深入地看出中国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表3中的“平均数”和“平均覆盖比例”,是按照前述的“简均”和“加权平均”方法计算的,它们分别报告了在考虑和不考虑限制程度的情况下,中国与其他WTO成员(包括按照收人标准划分的高收入国家、其他所有国家和大发展中国家(注:分类标准与具体情况参见Hoekman和Kostecki(1995)。))对596项具体活动(149个部门×4种提供方式)的承诺比例。就市场准入而言,中国对约一半的服务活动做出具体承诺,略低于高收入国家,大大高于发展中大国和其他国家。但如果考虑约束承诺的深度,中国的部门覆盖比率将大为降低(为35.2%),与高收入国家的差距也拉大了,其根本原因在于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没有限制的部门比例较低(18.6%),这严重影响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真实程度与水平。国民待遇的情况十分相似,但其承诺的开放度明显高于市场准入,有近1/3的服务活动完全不受任何歧视性措施影响。
表2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对具体服务活动的承诺概况
对149种具体服务活动的对149种具体服务活动除视听、邮政、速
承诺百分比递、基础电信、运输服务外的承诺百分比
中国5563
发达经济体6482
转型经济体5266
发展中经济体1619
资料来源:中国的数据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其他数据引自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
表3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对服务活动具体承诺的部门覆盖比率%
中国高收入其他所发展中
国家有国家大国
市场准入
平均数(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51.753.315.129.6
平均覆盖比率(按照限制及约束范围因素
加权平均后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35.240.69.417.1
没有限制的部门占总数的比例18.630.56.710.9
国民待遇
平均数(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51.553.315.129.9
平均覆盖比率(按照限制及约束范围因素
加权平均后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41.942.410.218.5
没有限制的部门占总数的比例32.435.38.514.6
资料来源:中国的数据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其他数据引自Hoekman和Kostecki(1995)。
(二)总体减让的详细情况及跨国比较
表4比较了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按服务提供方式划分的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限制方式情况,它揭示了表2和表3的深入内容。在市场准入方面,从服务提供方式上看,中国对自然人流动和商业存在的限制最为严厉,有一半多的部门受到约束限制,另外一些部门不作承诺。特别是在对服务贸易具有深远影响的商业存在的承诺方面,比其他成员(包括发展中国家)有明显的差距。这体现在“没有限制”的部门(仅占1%)比例远低于后者,而“不作承诺”(包括未列入减让表,占46%)的比例却大大高于后者。相比而言,对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限制却较为宽松(特别是对境外消费没有限制的比例高达52%),不过这两种方式“不作承诺”的比例也依然很高(57%和45%)。这其中的部分原因在于对某些具体服务活动,两种方式在技术上不可能实现(如建筑工程的跨境交付)。最后,中国在跨境交付上的承诺特点与发展中国家十分相仿,对其中57%的部门“不作承诺”,而发达国家的比例只有25%,这主要是因为跨境支付经常被视为是商业存在的替代方式,不作承诺可以更多地吸引外资流入。
表4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对市场
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情况
(做出承诺的服务活动占全部服务活动的百分比)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
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
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
制诺制诺制诺制诺
市场准入
中国212157523451524605545
发达经济体651125871223960101000
转型经济体5211377911103761120991
发展中经济体441046702282075558114
国民待遇
中国441545504530205005545
发达经济体705259532097317831
转型经济体7032793340881251481
发展中经济体523456613328639453421
说明:百分比之和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不一定为100,误差不超过1。
资料来源:中国的数据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其他数据引自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
在国民待遇方面的具体承诺呈现出与市场准入相似的结构,但体现出两个明显的差别:一是对国民待遇限制的频度从总体上说比市场准入要小,特别是在商业存在方式上甚至好于发达经济体(30%对0%),反映了中国政府消除差别待遇和引入外部竞争的决心;二是在自然人流动方式的承诺上与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经济体)存在较大的差距,没有限制的部门比例为零,体现出中国政府对此十分审慎的态度。
(三)分部门承诺的情况
首先按照前述的方法计算了中国11个大类服务部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情况,列于表5。从表5不难看出,中国对健康社会服务以及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两大类部门未做任何承诺,这是承诺在部门覆盖率上的主要差距。不过其他国家在这些部门的承诺也相当低(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建筑、分销、教育和环境服务中的所有分部门都做出了承诺,结合提供方式考察,它们的简均承诺比例为75-90%。在敏感部门中,中国对通讯、金融(包括银行和保险)服务做出了较大的减让,部门和方式承诺比例都超过了2/3,而对运输服务的承诺较低,只有约1/4。余下的两个部门——商务和旅游只承诺了其中一半服务活动的减让。另一方面,如果综合考虑具体承诺的深度,所有部门的减让水平都有较大幅度的降低,因为从表5中可以反映出“没有限制”的部门比例最高也只有35%。其中敏感部门受到的影响最为显著,三个部门完全自由化的比例没有超过1/5。国民待遇分部门和方式的总体承诺结构与市场准入则非常相近。
表6和表7报告了按照4种提供方式和3种承诺方式细分的中国服务业分部门的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情况。在市场准入方面,所有做出承诺的部门都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方式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及管理,没有限制的情况几乎不存在,建筑、分销、教育和环境四个开放程度最高的部门也完全受到有保留的限制。境外消费的承诺最高,已经做出承诺的部门除了金融、运输等敏感部门外几乎不受任何限制。跨境交付的约束情况比境外消费差一些,集中体现在三个敏感部门与商务、分销服务上,这反映出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点在于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在国民待遇方面,对自然人流动的限制依然相当严格,但在商业存在方式上比市场准入要缓和许多,包括敏感的7个部门实现了不同程度的非歧视待遇。境外消费和跨境支付的承诺情况也略高于市场准入下的相应比例。
表5中国对服务业分部门的具体承诺情况%
市场准入国民待遇
平均数平均覆盖没有限制平均数平均覆盖没有限制
比率的部门占比率的部门占
总数的比例总数的比例
商务50.036.422.850.041.822.8
通讯66.743.219.866.757.319.8
建筑75.050.025.075.050.025.0
分销90.062.535.090.070.035.0
教育75.050.025.050.037.525.0
环境75.050.025.0100.087.525.0
金融76.546.316.276.559.616.2
健康0.00.00.00.00.00.0
旅游50.037.525.050.040.625.0
娱乐0.00.00.00.00.00.0
运输25.818.511.325.820.611.3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表6中国对服务业具体部门市场准入的限制情况(在每类中所占的百分比)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
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
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
制诺制诺制诺制诺
商务391150
482504465005050
通讯135433670330673306733
建筑00100100000100001000
分销402040100000100001000
教育00100100000100001000
环境00100100000100001000
金融1265245324240762407624
健康00100001000010000100
旅游50050500500505005050
娱乐00100001000010000100
运输16677290710237702971
说明:百分比之和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不一定为100,误差不超过1。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表7中国对服务业具体部门国民待遇的限制情况(在每类中所占的百分比)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
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
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
制诺制诺制诺制诺
商务500505005035155005050
通讯67033670335883306733
建筑00100100000100001000
分销402040100006040001000
教育00100100000010001000
环境10000100001000001000
金融760247602418592407624
健康00100001000010000100
旅游500505005025255005050
娱乐00100001000010000100
运输193772907113107702971
说明:百分比之和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不一定为100,误差不超过1。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表8中国对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限制的措施
限制类型具体措施清单
对服务提供者数量的限制(1)资格认证;(2)地域限制;(3)规定服
务提供者的最高数量;(4)发放经营许可
证(审慎标准)或审批;(5)经营业绩(
如盈利)要求;(6)经营需求测试;(7)
经营期限限制。
对服务交易或资产总额的限制(1)注册资本不少于X万美元;(2)总资产
应超过X亿美元;(3)每成立一分支机构
需增加注册资本X万美元。
对服务业务总数或产出总量的限制(1)限定业务范围。
对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1)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资格认证和执业资
的限制历限制;(2)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主席或总
经理由中方任命。
对采取的特定类型的法人实体形式(1)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允许外资拥有
的限制多数股权);(2)要求与中方专业机构进
行合作;(3)只能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服
务;(4)不能建立分支机构。
对外国资本参与比例或投资总额的(1)不允许建立外商独资企业;(2)在合
限制资企业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X%。
过渡期限制中国加入X年后,取消X限制,或允许X。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整理,分类时参考了WTO(2000)的示范清单。
(四)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的保留和使用情况
GATS在原则上禁止使用前文所述的6种对市场准入限制,但只要被列入减让表,成员方就可以维持这6种措施当中的一种或几种。分析限制措施在部门中的使用频数分布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但可以报告服务贸易受保护的水平与结构,而且能够有利于鉴别不同限制手段的差别程度。表8列出了在中国的减让表中根据6种限制类型分类和总结的具体措施清单,并增加了“过渡期限制”这种中国特有的承诺措施。此外,根据需要将“对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人数的限制”扩大到“对雇佣的限制”。对做出约束承诺的82个分部门和具体活动的限制形式情况列于表9。
表9中国对服务业部门承诺下关于市场准入的限制情况(具体活动的个数)
对服务对服务对服务对特定对采取对外国过渡期
提供者交易或业务总服务部的特定资本参限制
数量的资产总数或产门或服类型的与比例
限制额的限出总量务提供法律实或投资
制的限制者雇佣体形总额的
人数的式的限限制
限制制
商务(23)311319310
通讯(16)13000161514
建筑(5)0050505
分销(5)3030335
教育(5)0000500
环境(4)0000400
金融(13)101110011511
旅游(2)1110212
运输(6)3202574
总计3315205703451
说明:部门后括号内的数字为做出约束承诺的分部门或具体服务活动的个数。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从总体情况看,在保留的限制措施中,对法律实体形式的限制最为普遍(70个部门),其中以建立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的要求为主,反映了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关注和转让技术等其他战略考虑;其次是过渡期限制(51个),它为服务业进行结构调整提供了时间上的保障;再接下来是股权比例和投资总额限制(34个)与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33个),前者强化了对经济安全和国内幼稚产业的保护,后者反映了中央政府在服务业开放上的基本构想,即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实现有秩序的市场竞争;对雇佣限制的引用最少(5个)。从分部门的限制情况看,有的部门集中受到一种或少数几种措施的限制,如商务(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和过渡期限制)、教育和环境(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建筑(产出总量限制、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和过渡期限制),有的则受到多种措施的交叉限制,如通讯、分销、金融、旅游、运输部门,特别是三个敏感部门受到限制的频数比率很高。从限制措施的大类部门(共9个)分布情况看,所有的部门均受到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其次是过渡期限制(7个),再次是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和对外资参股的最高比例或投资数额的限制(6个)。最后说明的一点是,从措施的具体内容上看,本文认为除了雇佣限制和过渡期限制外,其他限制措施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经营的约束力均是较严格的。
四、中国服务贸易谈判与承诺的政治经济学:“讨价还价”模型的估计
“部门对等互惠”是服务贸易谈判的基本准则,区别于货物贸易谈判的“全面互惠”原则,这种特点是由GATS所隐含的政治经济学所决定的。由于服务贸易与服务产出的比率一般都很低,而且服务业的生存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国内政府的管理规章和制度,因此在GATS谈判时一国进口竞争部门的政治力量要远远大于出口导向部门。许多国家的管理部门为了维护既得利益(因为有相当数量的公共服务部门是国营和政府垄断的)也不倾向于实现真正的贸易自由化,这造就了GATS松散而脆弱的结构(HoekmanandKostecki,1995)。由于不能进行“议题挂钩”和“跨部门互惠”,服务贸易谈判采用了在GATT/WTO成员间“可比较”和“有效”的约束性具体承诺义务的方法。上述背景和特征,使得在考察中国入世进行服务贸易减让表的谈判时适用于贸易政治经济学理论中的“讨价还价”模型(Helleiner,1977),即依据“互惠主义”和“公平贸易”准则在国家间进行贸易壁垒的对等减让。
我们的基本假定是:当有越多的WTO成员就某一个服务部门做出减让承诺时,中国就越有可能就该部门做出约束承诺;同时中国在入世时始终强调自身所具有的发展中国家的特点,因此在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时应依照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保留对部分敏感部门的管辖权,从而区别于发达国家的承诺结构。为此,选择中国对服务活动的具体承诺情况(承诺=1;不承诺=0)作为因变量,将每个服务部门中做出承诺的国家占总数的比例、做出承诺的发达国家占发达国家总数的比例、做出承诺的发展中国家占发展中国家总数的比例作为自变量来检验“讨价还价”模型。样本总数包括分析的所有149个服务活动,自变量的数据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表3.2.9)计算,利用Probit模型估计的结果列于表10。在回归方程(1)和(2)中做出承诺的国家比例的系数为正且具有显著性,与模型的假定相吻合。方程(1)中做出承诺的发达国家比例的系数为负,表明前述的中国与这些国家之间在服务贸易减让上的差别,但其值不具有显著性。方程(2)用做出承诺的发展中国家的比例替换了前者,其回归系数变为正号,符合模型的假定判断,但其显著性仍不强。方程(3)利用后两个自变量进行检验,结果均为正且具有显著性,体现了“部门对等互惠”的谈判准则,同时还注意到做出承诺的发展中国家的比例明显高于发达国家,从而证明了中国在服务贸易减让的谈判中,成功地利用了讨价还价维护自己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
表10中国服务贸易承诺减让的“讨价还价模型”估计(Probit模型)
因变量:中国对服务活动的具体承诺情况(承诺=1;不承诺=0)
样本总数:149个
方程(1)方程(2)方程(3)
常数-0.87(-3.83***)-0.87(-3.83***)-0.87(-3.83***)
做出承诺的国家占总数的比例5.01(3.50***)3.07(2.41**)
做出承诺的发达国家占发达国
家总数的比例-0.48(-0.88)0.75(2.41**)
做出承诺的发展中国家占发展
中国家总数的比例1.47(0.88)3.78(3.50***)
说明:***为1%显著性水平,**为5%显著性水平。
五、结论
中国在入世协议书中对服务贸易做出了高于发展中国家水平的具体承诺和减让,超越“维持现状”的贸易自由化使服务业的开放程度有了明显的提高,同时也维护了自己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身分的权益。但是由于GATS本身在结构上的缺点(如菜单式的减让方式和保留相当多的非歧视例外)以及服务业在经济安全、竞争力和就业上的敏感性,中国的服务贸易壁垒仍然较高。这主要体现在: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严格限制是市场准入的核心壁垒;补贴提供仅限于本国企业和资格要求是主要的国民待遇限制;承诺的广度和深度依然有限,特别是“没有限制”的部门所占比例较低;所保留的对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的商业约束性较严厉。因此减让表的达成与实施将只是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一小步。尽管如此,它的示范效应仍是巨大的,增强了最初改革的可信度和可预见性,部分割裂了本国土生土长的管理体制与经营低效的利益集团
之间的关系,这无疑将有利于中国服务业产出水平与质量的提高、吸引外资环境的优化和国际竞争力的改善。
【参考文献】
1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中译本),法律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世界贸易组织(2000):《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英文对照),法律出版社。
3Helleiner,G.K.(1977):"ThePoliticalEconomyofCanada''''sT-ariffStructure:AnAlternativeModel."CanadianJournalofEco-nomics4:pp.318-326.
4HoekmanandKostecki(1995):ThePoliticalEconomyoftheW-orldTradingSystem-FromGATTtoWTO.OxfordUniversityPress.
[关键词] 服务贸易;货物贸易;引力模型
[中图分类号] F7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9-0019-04
作者简介:肖瑶(1990-),男,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服务贸易。 一、引言
虽然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有很多显著的不同特征,但在分析贸易流动和它们对资源分配与国民福利的影响时,却没有理由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区别开来(Lee和Loyd,2002)。因此,原则上任何有关国际贸易的理论和模型都可以适用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包括引力模型。但是,迄今为止关于国际贸易的实证研究和分析大多都局限于对货物贸易的研究。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由于实际的国际标准贸易分类(SITC)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对服务贸易却没有一个可比较的分类,因此这两种贸易流量长期以来一直是分开计算的;其次,2002年以前国际上一直没有具有可比性的服务贸易数据。直到经合组织(OECD)秘书处于2002年了1999年和2000年关于26个成员国的服务贸易总额的数据,才逐渐出现相应的实证研究和分析。
Grunfeld和Moxnes(2003),Kimura(2003),Mira和Nicoletti(2004)是率先使用最新的OECD关于双边服务贸易数据进行分析的学者,他们都使用了引力模型来评估双边服务贸易的决定因素。学者Fukunari Kmiura和Hyun-HoonLee(2006)选取了10个OECD成员国和其他经济体1999—2000年的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数据,用引力模型进行回归分析,以评价不同因素对双边服务贸易的影响,并与双边货物贸易的影响因素进行比较,得到两个结论:一是与货物贸易相比,服务贸易用引力模型加以解释会更加充分;二是货物出口和服务进口存在互补关系。而学者Keith Walsh(2008)基于OECD统计数据库中服务进口额和旅游、运输、政府服务以及其他商业服务4个部门服务贸易进口数据,运用引力模型实证分析服务贸易的决定因素。研究结果显示,无论在总量层面还是部门层面,人均GDP和语言都是影响双边贸易的最主要因素,但两国地理位置的接近并不能带来服务贸易的增长。
与国外研究相比较,国内学者利用引力模型对服务贸易所做的研究较少。卢现祥和马凌远(2009)运用引力模型检验了发展中国家对OECD国家服务贸易出口流量的决定;王英(2010)则基于服务贸易引力模型检验了中国货物贸易对服务贸易的促进作用。
本文运用引力模型分析中国与OECD国家服务贸易的决定因素,并与货物贸易进行对比分析,进而分析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之间是否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以利于两者协调发展。
二、实证分析
(一)引力模型
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侧重于解释贸易产生的原因、模式和福利效果,而忽视了现实中贸易流量的决定问题。20世纪60年展起来的引力模型为诠释双边贸易流量提供了有力的分析工具。贸易引力模型是由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演化而来的,万有引力定律认为两物体间的相互引力与两物体的质量成正比,与两物体间距离成反比,而贸易引力模型正是借鉴了万有引力定律,对国际贸易的双边贸易流量进行计量研究。
丁伯根(Tinbergen)和波伊豪宁(Poyhonen)在20世纪60年代分别开始对国际贸易的双边贸易流量进行计量研究。该模型认为,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量同其经济规模正相关,与实际距离负相关。虽然当时缺乏必要的理论基础,但是在古典和新古典贸易理论始终无法对双边贸易进行实证研究的情况下,贸易引力模型无疑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可以得出引力模型的基本思想是:两国之间的双边贸易量取决于其经济量以及其相互间的距离。引力模型的基本形式如下:
(1)
其中Xij表示i国出口到j国的出口额,Yi和Yj表示i国和j国的GDP,Dij表示i国和j国之间的距离,β0为常数,β1和β2分别Xij对(YiYj)和Dij的弹性,uij是误差项。
随后,众多解释变量被加入到模型中用来解释双边贸易量,这使引力模型得以更好地解释现实中的经济现象。人口、汇率、人均收入、消费者价格指数以及诸如一国是否是一个区域贸易协定的协约国,是否有共同边界和共同语言,是否为发达国家等虚拟变量被逐步加入到引力模型中。
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在标准国际贸易引力模型的基础上,通过引入新的解释变量得到如下扩展引力模型方程:
(2)
(2)式中因变量Xjt为第t期中国向贸易伙伴j国的出口额,β0为常数项,β1…β4为待估计参数,εjt为随机误差项,解释变量的含义、预期符号详见表1。
(二)选取样本
本文运用引力模型对2000—2008年中国对OECD国家的服务贸易出口流量和货物贸易出口流量进行实证分析,并比较引力模型对二者的解释程度;进一步确定货物贸易出口与服务贸易出口之间是否存在相互促进的效应。
由于对OECD国家的出口额占中国总出口额的绝大部分,因此回归结果具有较强说服力。由于OECD中部分国家与中国的服务贸易数据缺失或者不全面,因此本文最终只选取了25个OECD成员国,分别为: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韩国、卢森堡、荷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英国、美国。
一、市场占有率与出口增长速度的比较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际贸易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从货物贸易角度衡量,我国是世界公认的贸易大国,目前总量位居第三。事实上从服务贸易的角度看,我国也已经成为贸易大国,据世界贸易组织2004年国际贸易统计显示,2004年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排名位居世界第九,进口位居第八,是唯一进入服务贸易前十名的发展中国家(中国香港排名第十)。如果以经济体计算,中国仅次于欧盟、美国和日本,位居第四。而十年以前的1993年,中国仅处于世界排名第21位,十年间我国的排名前进了十几位。
从总量上来考察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另外两个最直观的指标是世界出口市场占有率和出口年增长率。市场占有率指标直接反映某行业或某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实现状态,它表明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一国的某个产业所具有的实力地盘。出口年增长率则说明一国该产业的扩张速度和发展势头。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提供的数据,我国服务贸易的出口近十年来增长迅速,世界市场占有率也不断提高,已经超过了不少传统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服务贸易大国和地区,在发展中国家处于领先地位(见表1)。
从世界出口市场份额看,表1所显示的中国出口市场份额2004年虽然只有2.8%,却是发展中国家中所占世界出口市场份额最高的国家。事实上,除服务贸易大国美国的出口份额达到15.2%的两位数外,位于第二位的英国为8.1%,即使是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的出口市场份额也只有4.5%。我国目前的世界市场份额虽然不高,但是从动态的角度比较,我国的市场份额增长速度最快,14年间提高了2.1个百分点,这是其他国家包括发展速度很快的韩国和印度也无法比拟的。从我国服务贸易的出口增长速度上看,无论与发达国家还是与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发展变化都是可观的。从1995年到2000年之间,中国是除印度以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平均年增长率达到10%。印度的出口增长速度变化比较大, 2004年高达65%,但印度的出口总量只相当于中国的54.6%,而且增长起伏比较大。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贸易出口依然保持了稳步快速的增长态势,2004年更是达到25%,年平均增长率为18%。
二、贸易竞争指数的国际比较
国际上在衡量一国贸易竞争力的时候通常使用的一个指标是贸易竞争力指数,也有将其称为可比净出口指数,或贸易专业化系数。贸易竞争力指数表示的是一国某产业或商品贸易差额占其贸易总额的比值。表2是上述七个国家过去十年贸易竞争力指数的变化。该指数显示,与90年代相比,我国的服务贸易竞争指数的确有所下降,然而从2000年开始,该指数处于稳定状态。国内一些人士担心由于我国服务业长期处于垄断和保护状态,很难抗衡国外同行的竞争,再加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服务业开放做出的许多承诺,因此入世后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将出现大的滑坡。应当指出的是,在使用贸易竞争指数来衡量一国贸易竞争力时可能会产生偏颇,因为该指数仅仅考虑进出口量的变化,而没有考虑导致进出口量变化背后的政策原因和一个国家的市场开放度。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前,服务贸易的竞争指数一直为正数,这并非因意味着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我国的服务贸易竞争力高于目前水平,而是当时我国的市场开放度小。2001年中国入世后在服务市场逐渐放开的情况下我国服务贸易竞争指数能够维持原水平,这一事实本身表明我国的竞争力也在相应地提高。
表2还表明韩国、新加坡、墨西哥等国的竞争力事实上也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尤以韩国下降幅度较大。印度虽然在2000年后服务贸易竞争力有很大的改善,但是非常不稳定。巴西的竞争力提升幅度较大,但它是在一个非常低的起点上开始的,因此即使进步较快,仍然属于竞争力最差的国家。俄罗斯的竞争力虽然也有所改善,但是进步不明显,是表格所列所有国家中竞争力最弱的国家。如果与其他国家进行横向比较,中国的竞争力位于前列,仅次于新加坡。
三、显性比较优势指数和竞争优势指数的国际比较
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反映的是一国服务出口与世界平均出口水平比较的相对优势。其计算公式是:一国某商品的出口额占该商品世界总出口的比重与该国总出口额占世界总出口额比重之比。当一国该商品出口在世界上的相对占有率大于该国总出口在世界上的相对占有率时,则表示该国在该商品的生产和出口方面具有相对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和出口竞争力。表3是对中国和其他主要发展中国家过去十年RCA指数的比较。
从表中所列的主要发展中国家RCA指数的比较可以得出几个结论,第一是从1994年到2004这十年间几乎每个国家的RCA指数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有些国家在90年代中期有所提升,但是随后又都有所下降;第二是按照该指数排队,最具竞争力的国家是印度和新加坡,而最不具竞争力的国家是墨西哥和中国。第三,比较而言中国在这些国家中的竞争力属于相对落后的国家。
然而RCA指数的一个明显不足之处是它只考虑了出口因素,而没有考虑进口对该产业的影响,因而并不能真正反映一国该产业的竞争实力。为解决这一问题,沃尔拉斯等设计了显性竞争优势指数(CA)。该指数从出口比较优势中减去进口比较优势,因而更真实地反映了该国该产业的竞争优势。显性竞争优势指数的计算是一国RCA与该国服务进口和总进口的比值与世界服务进口和世界进口总值比值的商之间的差额。如果按照CA指数计算所得的结果,结论与RCA有所不同。表4是以上各国CA指数的比较。
从CA指数的长期动态变化来看,每个国家竞争力变化情况各有不同。新加坡下降的幅度较大,从2001年以后该指数转为负数。韩国、巴西和阿根廷也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印度虽然竞争力提升的较快,但是波动也比较大,2001年和2004年都经历了一个较大幅度的下降。按照CA指数的排列,这些国家中最具竞争力的仍然是印度和新加坡,而最不具竞争力的国家则是俄罗斯和阿根廷。中国虽然该指数一直为负数,但是从2000年开始竞争力不断改善,尽管幅度不大却十分稳定,因而使中国进入比较具有优势的国家中。这表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在服务市场不断开放的情况下,依然能够不断提升服务贸易竞争力。这一结果与表2所计算的贸易竞争指数的结果基本一致。
四、服务贸易三大分类数量变化的比较
世界贸易组织对服务贸易的统计分为三大分类:运输服务、旅游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从表5的数据分析看,在进入全球最大的15个旅游出口国家中,中国的旅游出口名列世界第7,其他进入前15名的发展中国家是土耳其和墨西哥,分列第8和第13名。旅游产业一直是我国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产业,随着我国餐饮、饭店管理、运输等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旅游产业的竞争力会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中国未能进入全球最大的15名运输出口国家名单中,而韩国、中国香港和新加坡榜中有名。这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能够进入运输出口15强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们作为世界货物贸易集散中心的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出口目前虽然未能进入世界15强,但应当看到是,该产业的出口保持着稳定的增长速度,表5的数字也说明运输产业的竞争力也在逐渐改善。并且运输一项在我国全部服务贸易的出口比例也从1997年的12.1%提高到2004年的19.4%。
2004年中国在其他服务贸易类中世界排名第15,其他进入前15名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是印度和中国香港,分别名列第9和第11。中国是服务贸易三大分类中除中国香港以外唯一进入两类分项15强的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三大分类中,体现现代服务贸易技术和知识含量的项目主要包含在其他商业服务分类中,包括通讯服务、金融与保险服务、电脑与信息服务、专利与许可证服务、建筑服务,以及其他商务服务。在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出口结构中,其他商业服务一项所占的比重平均在50%以上。在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结构中,其他商业服务一项所占的比例2003年曾达到45.4%,首次超过旅游而位居首位。但2004年该比例又下降到39.1%,下降的原因在于2003年中国旅游业由于“非典”影响经历了一个较大的回落后,2004年又有一个较大的反弹,再次成为最大的服务出口项目。39.1%的比例虽然低于发达国家,但在发展中国家中仍属于较高的。例如韩国这一项的比例2002年只有32.2%,而2004年进一步下降到29.7%。另外一个标志着我国该项竞争力增强的事实是我国所占有的世界市场份额从1995年的1.3%提高到2004年的2.4%,是世界15强中增幅最快的国家之一。对该项增长做出主要贡献的是通信服务、电脑与信息服务、建筑和其他商务服务。表5显示我国入世以后上述4项的竞争指数都有了显著的提高,
五、总结与展望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虽然我国服务贸易竞争指数、竞争优势指数等仍然是负数,然而从我国所取得的世界市场份额、出口增长速度以及各项指标所显示的变化,都说明我国服务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不断改善,其综合竞争力在发展中国家中名列前茅。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我国服务贸易的竞争优势仍有巨大的提升空间,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的服务产业正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我国已经具备发展服务业的要素储备。
一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提高与该国服务产业的整体实力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的产业结构中,服务业的比例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甚至低于低收入国家的水平,例如巴基斯坦(见表6)。我国第三产业比重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的第二产业,特别是制造业发达,这说明我国仍处在工业化过程中。
我国服务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偏低一直成为人们用来说明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较弱的依据。然而应当看到的事实是,我国的第三产业尽管比重偏低,但其综合竞争力却处在发展中国家前列,而且仍在不断提升。1995年我国服务贸易出口占有的世界市场份额是1.6%,2004年在我国第三产业比重未增加的情况下,我国的服务贸易世界市场份额却提高了1.2个百分点(见表1)。更为重要的是,较低的比重表明我国的服务业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十一五”期间,我国将加大服务产业的发展力度,这为服务贸易竞争力的进一步提高提供了产业基础。
交易类型是指在经济贸易活动中根据交易要素特征抽象出的共通点,依据这些共同点可以区别不同交易分类,方便经济活动的会计或统计核算。如,为了统计内、外贸经济结构关系,需要根据交易内容是否跨境这样的特征,区分为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交易类型分类,可以从交易要素的不同维度着手。
(一)以交易标的物分类1.按交易标的物的自然属性分类根据交易标的物的自然属性,交易类型可以分为有形资源交易和无形资源交易两大类。2.按交易标的物的用途分类体现利益价值的交易标的物,由于追求利益价值的不同,由交易的标的物供求关系决定生产经营主体的主要业务内容,所以从这种角度认识,以交易标的物用途为维度进行的交易类型分类,正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标准的雏形。因此,由于交易类型尚没有推出权威性标准规定,也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以标的物用途维度对交易类型进行分类。行业码实际上是产品码上一级分类码,行业码再细分,即可以细到更多的产品和服务的分类。
(二)按产品和服务的涉税关系分类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交易标的物的涉税关系,可以将产品和服务进行细化,进行交易标的物的涉税关系分类,并由此建立了货物劳务税体系的分类。关于货物劳务税的分类,各国税制略有不同,在我国通过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涵盖各行业的交易类型。随着“营改增”工作的推进,将由增值税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交易类型。
(三)按交易方式分类按交易方式分类,在等价交易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区分为以货币换货物(或服务)的交易、货物互换交易、服务互换交易或货物与服务的互换交易等。这种分类,虽然在会计核算上做账时的处理不同,但在涉税关系上都视同销售,都应做视同销售的涉税账务处理或调整,并据此征税。
(四)以结算方式分类以交易不同的结算方式分类,可以区分为一次性付清交易方式、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或赊账交易多种交易类型。不同结算方式的交易类型,在涉税关系问题上,要确认税金的实现与否,在账务处理上也要做相应的关联处理。
(五)其他分类从交货的方式进行分类,可以区分为现场取货或分批送货的交易方式;从交易标的物是否跨境,可以区分为国内交易(贸易)和国际交易(贸易),国际交易又可进一步分为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根据交易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所属行业分类,可以分为生产环节的交易和最终消费环节的交易;依据增值税纳税人分类情况,交易类型又可以分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交易和小规模纳税人交易。现在经济活动中,还会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据其他交易要素的不同特征进行综合分类。
二、交易分类标准化及其编码管理
(一)标准化及编码原则交易分类的标准化是指对交易事项,通过制订、和实施相关标准达到人们对交易活动类型的统一认识,以获得交易事项管理的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标准工作有多个层面,有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可以在不同的范围产生标准化效应。比如在金融领域,根据其金融业务特点,就有反映行业特点的交易分类规定。信息化时代对标准化工作赋予了新的内涵和规定,要求对标准化要素均可以用数码的形式进行定义和反映。上述各种分类,有些会影响到税收政策的应用,有些没有直接的影响,可根据影响的情况决定是否纳入综合分类考虑。对此的处理原则:以交易标的物各种维度的分类,涉及每一笔交易的分类,纳入综合分类考虑;以交易主体维度进行的分类,则利用针对纳税人已有的相关分类代码,不再重复编码。如,反映交易主体所处交易环节和增值税纳税人类型信息,可以从交易主体工商登记所处行业和税务登记纳税人认定予以区分,故不在交易分类综合编码中反映。
(二)交易分类编码规则参考上述对交易类型的主要分类视角,交易类型编码可以尝试用18位码满足主要分类的要求。这18位码大类分为5个方面,分别涵盖内外贸分类、交易标的物内容分类、税种分类、计税形式分类和税目税率(额)分类。各分类的编码规则如下:1.内外贸分类关于内外贸分类,分配占18位码第1区段的1位码,用英文字母表示:国内贸易(D),进口贸易(I),出口贸易(E)。2.交易标的物分类关于交易标的物的分类,参考国民经济行业代码的编制规则,选用6位码,可细至90多万个具体内容,再结合行业划分,足以应付分类要求。分配占18位码第2区段的6位码。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的全国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就是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和税收资料调查特殊的《产品分类代码》对企业涉税信息进行分类的,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也有相应的货物服务分类代码规定。但这两项工作,其中一项工作取6位码,一项工作取4位码,两者不统一,也未申请形成相应的标准。国家统计局也有相关的业务分类,但也尚未形成国家标准。3.相关税政分类关于税政分类要求,是指根据交易直接相关的税种及其政策维度进行的分类。交易活动涉及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和关税,编码注意解决同一交易涉及多税种的问题。税收政策主要提示交易行为是否涉及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交易行为涉及税种较少,取1位代码覆盖相关分类要求。税种分类识别码分配占18位码第3区段的1位码,分配如下:增值税(1),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2),增值税和资源税两税(3),增值税和车辆购置税两税(4),营业税(5),进出口贸易关税(6)。目前,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种可以涵盖所有交易类型。税收优惠政策分类识别码分配占18位码第3区段的第2位码,分配如下:无优惠(0),减税(1),免税(2)。4.相关计税形式在税种确定的情况下,消费税和资源税都存在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计征并存的情况。因此,也需要1位码区分计征形式,据以选择税率或税额计算税款。分配占17位码第4区段的1位码。5.税率(额)分类在税种、税目和计税形式确定后,面临的是税款的计算,要通过编码将各种税率(额)区分开来。由于税率(额)的复杂性,该区段编码占18位码第5区段的8位码,具体分配使用如下:前2位为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由于两者不交叉,可以共用两位码反映税率;第3、4位为消费税、资源税和车购税税率,由于这三者不交叉,可以共用这2位码;第5、6位为消费税、资源税单位税额,由于这两者不交叉,可以共用这2位码;第7、8位为关税税率。以上编码规则可参见交易分类编码表予以集中直观反映。
三、交易分类的应用
通过以上代码规定,可以从涉税的角度对不同交易类型分类,以实现交易分类的标准化。这种代码形式的交易分类标准化,是税源信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交易分类的代码标准化,在税收管理工作中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现实意义:
(一)方便信息化管理信息化时代要求一切工作都以电子信息的形式进行记录和管理。交易分类标准化以后,方便交易信息以标准的分类方法形成电子信息,方便各个交易行为管理部门和工作领域对交易电子信息的形成、应用和管理,并最终形成社会大数据的组成部分供全社会共享。
(二)方便会计分类核算会计准则规定,核算主体应对其交易事项发生的收入或支出按交易标的物的资产性质进行分类核算。现实工作中常遇有交易分类不清,核算混乱的现象。如果在交易过程中按交易分类标准赋予相关的标准代码,相关的电子信息将在会计核算中自动分类核算,形成准确无误的会计核算信息。
(三)方便税源信息申报现行税收征管制度规定,纳税人应在税款实现的次月15日以前对相关纳税资料进行申报,交易类型涉税维度的标准分类,可以方便纳税人在会计核算工作中按交易涉及税种和税率的要求进行分类核算,并在此基础上自动按照纳税申报表的要求形成纳税申报信息,方便日常的纳税申报管理。
【摘要】服务贸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繁荣,是经贸活动不可或缺的部分。本文以辽宁省为例,运用SPSS软件进行因子分析,寻找服务贸易出口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外部环境因子中实际利用外商投资对服务贸易影响程度最深。对辽宁省服务贸易的发展提出建议:提高外资利用的质量,协调发展区域的服务贸易,完善服务贸易发展环境。
【关键词】服务贸易 区位优势 因子分析
一、引言
辽宁省的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良好。2014年辽宁省服务贸易总额为11956.2亿元,增长8.4%,但总体发展水平较低。所以有必要分析服务贸易的影响因素从而确定影响程度最深的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对策。
邱爱莲(2009)提出保护与开放的协调一致是促进服务贸易持续发展的有效方式。席晓曦(2010)利用因子分析归纳分类,将服务贸易的出口优势作为主要手段来开放国内市场、调整产业结构。李爽(2011)服务贸易拉动经济增长、增加居民消费、缓解就业压力。宋璨(2013)提出充分发挥辽宁省比较优势,通过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等方式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刘柏霞(2015)运用指数统计方法寻找制约辽宁省现代服务贸易发展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二、辽宁省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辽宁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主要支撑,依托区位、政策、资源等环境优势,服务贸易发展稳中有升。截至2014年,其服务贸易总额达11956.2亿元,比上年增长8.4%,占比41.8%,且连续十年呈上涨趋势。服务贸易对生产总值拉动达2.8百分比,近十年来首次与第二产业持平,贡献率达49.3%,近十年来首次超越第二产业。两个首次,足以体现,服务贸易近年来的发展趋势,趋于利好。
另外,服务业各行业在固定资产投资上状况,房地产达5628亿元,占比最大;水利、环境和公共管理业次之,为2459亿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位于第三位,为1800亿元;批发与零售第四,为1037亿元;其他还包括住宿与餐饮业,固定资产投入406亿元,金融业投入105亿元。而实际利用外资情况中,房地产业仍然占比最大,达49.9亿美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次之,为21.1亿美元;第三位是信息传输、计算机和软件业,利用外资额为13.33亿美元;批发和零售业利用外资9.7亿美元,住宿和餐饮利用外资4.5亿美元。
整体而言,辽宁省服务贸易发展趋势良好,发展潜力巨大,服务贸易正逐渐成为经济建设的支柱。
(二)辽宁省服务贸易存在问题
纵观辽宁省近年来服务贸易发展状况,发展趋于良好,但进程中仍存在问题。
首先,服找的诓拷峁共缓侠怼=刂2014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及房地产业四项生产总值达6770.45亿元,占比达56.6%,传统服务业仍是主要生产力,现代服务业发展滞后,影响服务业整体运作。其次,外资引用不平均。传统服务业,如交通运输、房地产、零售业等利用外资最多,而新型的服务业,金融业、科技服务业等外资利用不足,与传统服务业存在差距,抑制服务贸易进一步发展。最后,地区发展方面不均衡。仅沈阳和大连的第三产业生产总值就达6848.66亿元,占比近58%,且现代服务业,如信息技术及金融业多集中在大连与沈阳,地区发展差异较大。
综上,为辽宁省服务贸易在内部结构、外资引用及地区发展上存在的问题。
三、辽宁省服务贸易发展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一)变量选取
(二)适用性检验
对数据进行KMO和Bartlett检验,KMO值为0.515,显著性值(sig)为0.000,表明数据效度较好,可以用来做因子分析。
(三)结果分析
对公因子进行提取时要求初始值特征值大于1。所以共提取3个公因子,其累积方差贡献率为76.935%,表明数据可以很好的解释服务贸易影响因素问题。
对3个公因子进行分类,把数值绝对值大于0.5的归为一类,见下表,成份1与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率、人均生产总值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4个变量之间具有较高的相关度,这4个变量是内部经济运行对服务贸易的影响因子,由此对成份1进行命名,即内部环境因子。成份2与实际利用外商投资额增长率、货物贸易进出口增长率及汇率这3个变量之间具有较高相关性度,此三个因素是属于外部冲击范畴,由此,成份2命名为外部环境因子。最后,成份3与劳动者报酬增长率与科研经费投入增长率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两个变量均属于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的基础要素,因此成份3命名为基础环境因子。
各公因子得分,根据公式Fj= 如图,由此,F1=0.240X1+0.238
X2+…-0.154X8,求得F2,F3,公因子得分越高表明其对服务贸易影响程度越深,内部环境与基础环境因子对服务贸易发展影响较大,外部环境因子中实际利用外商投资对服务贸易影响程度最深。
四、辽宁省服务贸易发展对策
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以及产业结构的优化,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凸显,辽宁省发展服务贸易是顺应时代的必然选择。基于辽宁省服务贸易现状,结合服务贸易影响因素,对辽宁省如何发展服务贸易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外资利用的质量
有序的推进服务贸易的开放,有计划的开放建筑、医疗、教育等服务行业领域,重点提升利用外商投资的水平,侧重于吸引全球业跨国公司的投资,加强与国际企业战略性合作。培育具有特色的服务贸易区,建立有影响力的服务业品牌,壮大辽宁省的服务贸易市场。
(二)协调发展区域的服务贸易
通过城市间合作及核心城市发挥辐射作用改善发展不均衡。保持沈阳、大连服务贸易中坚地位,提升服务贸易发展层次,鼓励阜新、朝阳发挥自身优势,发展具有地域特色的服务贸易,逐步形成各个地区各司其职、协调发展的有利形势。
(三)完善服务贸易发展环境
包括政策、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引进、人才培养等方面。首先制定符合全省服务贸易发展趋势的政策,给予服务贸易政策支持。其次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业下的交通运输、信息传输、旅游业等需要配套基础设施作保障,进而提供高质量服务。然后充分利用外资,提升技术水平及服务水平。最后发展服务贸易离不开高素质的人才,因此应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从内部晋升有潜质的员工以及与高校、企业定期交流。
参考文献:
[1]邱爱莲,袁峰. 贸易壁垒下辽宁省服务贸易的开放与保护[J].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2).
[2]席晓曦. 影响我国服务贸易因素的实证研究[J]. 北方经贸, 2010,(10).
[3]李爽. 辽宁省服务贸易的发展探究[J]. 现代经济信息,2011,(17).
适用GATT还是GATS
现在有6种不同的电子商务媒体:电话、传真、电视、电子支付和货币转帐系统、电子数据交换和互联网。但是互联网处于支配地位,在国际服务传输方面其它手段无法与之比拟。从国际贸易多边规则及国内经济政策方面,这样的媒介提出了与其它媒介不同的问题。在何种程度上国家可以规范互联网上的贸易,税收如何,以何种方式在相同产品方面对本国供应者以优惠,这些问题取决于WTO成员是否同意采用规则。WTO指出了这种可能性,原则上,互联网上数字产品的贸易将视为产品、服务或其它事务。什么样的产品特点将决定这种贸易是受GATT规则、GATS或者两者综合或其它新协议的影响?现在,对于在互联网上定货及支付,但交货仍是传统方式的产品视为货物贸易,运用GATT规则。当产品在互联网上交货时则产生归类问题,产品在互联网上交货时,是否可以以服务对待还是被视为货物贸易论文。
一种极端的情况是,将所有在互联网上的传输产品视为货物,应用GATT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对传输不征收关税,现在就是这样,等同于WTO成员承诺对互联网交易完全实行自由贸易。这是因为国民待遇是WTO的一般原则。在国民待遇原则下,成员方在国内税收上,将放弃对互联网进口的歧视。此外,不征收关税将使互联网进口关税为零。现在,没有人愿意接受这样的建议。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及以后所做的承诺,是建立在假定大多数的这些交易是服务,而不是产品贸易的基础上。另一种极端情况是,同时放弃GATT和GATS,采纳新的互联网贸易规则。但是没有人赞同这样的观点,为电子商务建立新的规则没有实际意义。互联网服务,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及电话线路传输流动早就受GATS及基本电讯协定的管理。所有经互联网的电子传输,在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上都有其对应物,所以GATT及GATS中亦均有必要的规章措施。
实际上可以将GATS应用于所有的互联网贸易,或将GATT应用于有相对应实物的贸易,而将GATS应用于所有的其它电子贸易。为了平衡,将所有的电子传输定义为服务的意义将更大。问题是当电子传输跨越两国边界时,一般不存在相应的实物贸易,但是如通过电子传输的书或光盘等最终形成商品时,这样不能否认跨界传输没有实际的实物。在多数情况下,电子传输下的商品不能转变成实物贸易,例如,收货者可以将书存为数字形式,在屏幕上阅读,音乐在计算机上播放就属于这种情况。
即使如此,这依然不能成为建议将所有的电子贸易归类为服务贸易的理由。从这一点上看,需要制定一个全面性的定义,其优势在于可以使产生争端的可能降到最低,这种争端可能产生于一些国家将某些传输定义为无形贸易,而有些国家归类于服务。在一种综合性的定义下,在关于互联网贸易的争端上,工作小组将不得不首先决定争端的目标是货物还是服务,来决定是否运用GATT或GATS规则来估价争端。采用全面性的定义将自动解决这一问题。
全面性的定义要首先考虑关税,关税可以应用于以实物进口的产品,但对电子传输的产品则不能。只要电子传输的成本低于实物交付,关税对后者不构成问题。电子传输比实物交付的成本低得多,这种变化相当于一国的贸易条件的改善,进而改善福利。但是对于许多国家来说,尤其对发展中国家,这是不可能的。在这些国家,大多数消费者没有计算机或不能接触互联网。
如果电子商务归类于货物贸易,不征收关税是有意义的,但现状及美国建议将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则存在疑问。目前,对电子提供的外国服务关税唯一可行的改变办法是,对其征收相对于国内提供的相同服务较高的税收。只要一国尚未承诺对外国服务以国民待遇,则对外国提供的服务征以较高税收是可以的。现在对电子传输不征收关税以及美国建议持久下去,不能避免一国对进口服务征收的增值税,或税收水平高于国内提供的服务。只有成员方承诺给予进口服务以国民待遇后,才不会出现歧视待遇。但是这样的话,现行的不征收关税以及美国的建议不会产生其它影响。在这两种情况下,禁止征收关税都是没有意义的。
在效率上,GATT和GATS不同在于,前者不允许使用配额,而后者则可以。如果成员方对电子贸易产品运用GATS规则,一国将限制通过互联网传输的CD的数量,如何限制现在不太清楚。但是假若这样做,贸易将转为以实物形式,这是一种次优的交付方式。如果这种方式变得可行,其结果将次于在GATT规则下的结果。
模式1抑或模式2
GATS是全球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规则的目的是在透明及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展贸易。GATS纳入WTO几年来,其服务分类的规则不足以处理快速发展的电子交易的发展。在电子服务的归类上存在模糊地带,并且各成员在电子服务所做的市场准入承诺上也存在模糊之处,实际上很难确定这些市场准入承诺是针对电子服务的。
GATS第一条的分析框架允许成员根据服务交付的4种方式来确定市场准入承诺。即:1、模式1(跨境消费);2、模式2(国外消费);3、模式3(商业存在);4、模式4(自然人的流动)。从GATS的分类角度,有必要决定这样的电子服务交付是跨国界的(模式1)或国外消费(模式2),或不在GATS现有分类中的其它模式。归类变得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了对服务提供者保证何种程度的市场准入水平。因此,互联网不仅使模式1和模式2的区分越来越重要,同时也提出了电子服务是否在GATS框架内的问题。
1998年5月25日,WTO建立了一个全面的工作计划来检查所有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贸易相关问题。似乎存在一个一致,GATS涵盖了可能是与新的电子商务相关。但未列入现有承诺计划中的电子服务。但是在哪种模式中包含电子服务则不那么一致。将通常的模式1和模式2运用于电子服务时存在困难,是因为电子服务更多的是跨国界交易,更像是国外消费式的交易。
现行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说明,在许多服务类别中,大多数国家同意不对模式2限制(即在模式2中不作承诺),保留对模式1限制的权利(模式1中所列的非约束)。在这样的承诺水平下,电子服务的模式2归类意味着许多WTO成员将发现不会对电子服务加以市场准入的限制。因此,随着越来越多的服务通过电子交付,成员将发现市场准入的承诺超出了原来承诺的范围。虽然一些人认为这样的市场准入扩展是一个好的进展,并且与在GATS第19条规定的自由化谈判一致,但是电子商务的自由化待遇将会出现问题,原因有两个:
关键词:运输服务贸易 现状问题 发展对策 竞争力
中图分类号:F746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3-0091-02
一、运输服务贸易的概念分类、特点及作用
(一)运输服务贸易的概念
国际运输服务贸易是以国际运输服务作为交易的主要对象,交易是在分属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其中一方委托另一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另一方支付相应报酬,最终实现货物或人员的国境空间移动的交易活动。
国际运输服务贸易的分类也不尽相同:一般按照运输主体划分,分为国际运输服务贸易和国内运输服务贸易。按照运输对象的不同,一般分为旅客运输服务贸易和货物运输服务贸易。
(二)运输服务贸易的特点
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贸易有如下三大特征:其一国际运输服务贸易是货物贸易的一种派生的表现形式,货物贸易是服务贸易的来源,运输贸易是为货物贸易提供服务的。两者缺一不可。运输贸易是货物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二国际运输服务贸易不是以有形商品为交易对象,而是无形产品,其提供的服务只有高效方便且不同的运输方式。其三在国际运输服务贸易里面,充当重要角色的是货运人或者是运输中介结构,他们在贸易活动中不仅活动频繁,往往扮演重要的角色。
(三)运输服务贸易的作用
运输服务贸易是国际商品贸易、服务贸易的桥梁和纽带。国际商品贸易中的一切商品都必须通过运输才能从出口所在地位移到达进口所在地,国际运输是国际商品贸易业务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国际商品贸易的桥梁和纽带。运输环节开展得顺利与否,运输的快速性、安全性、可靠性和运价的高低,都对商品贸易的范围与规模产生重要影响。
国际服务贸易是将一个国家所具有的服务品生产能力转变为可贸易的“无形商品”或“无形资产”,以获得增值价值的贸易形式,是占用较少资源实现更多财富的贸易途径。
发展国际运输服务贸易是提高我国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战略部署。运输服务贸易是全球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产物,也是新经济形势下各国经济竞争的重点。主动参与新一轮国际分工调整,提升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有利于提升我国综合竞争力。
二、我国发展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分析
(一)影响我国发展货物运输服务贸易的国内外条件
劣势条件:(1)世界服务贸易发展环境复杂多变。现在全球经济仍处于低迷阶段,在世界经济发展的动力仍然缺乏,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调查,2014年1-8月份,美国进口服务贸易额仅增长3.8%,而一些新兴经济体加快改革提高外资所有权的份额,甚至一些国有企业出售股份,使得服务贸易情况更加糟糕,在美国的领导下,资本主义国家追求更高更严格的服务贸易规则,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市场在世界的扩张。(2)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基础薄弱。从整体上看,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长期处于落后状况,加之产业结构混乱,产业结构层次低,产业结构升级缓慢,同时也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国际竞争力低下,没有形成品牌战略。
优势条件:(1)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环境不断改善。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已得到政府机构的大力支持,初步形成了发展模式。十会议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应积极发展服务贸易,进一步扩大中国服务业的开放程度。同时,我国服务贸易的影响也在逐步扩大。(2)我国对服务贸易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目前为止,我国政府就服务贸易的推进问题来说连续出台相应的政策加以鼓励支持,深化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环境,这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有着较大的意义。
(二)我国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贸易发展的竞争力分析
通过对比可比净出口指数和TC指数的方法来分析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的竞争力。
可比净出口指数(NTB)。指某一产品的净出口额与进出口总额的比值,净出口额为某一产品的出口额减去进口额的差额。
TC指数。即竞争优势指数,也叫贸易竞争力指数,是指一国进出口贸易的差额占其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
三、我国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贸易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
1.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
中国在2014年服务贸易的进出口总额已经达到6043亿美元,而2014年最新的统计数据表明中国的服务贸易出口排名第五,进口排名第二。出口额为2222亿美元。
2.我国货物运输贸易发展的现状
第一方面:我国的运输服务贸易逆差现象严峻。主要原因是我国交通运输服务贸易基础设施、资金投入、技术等方面的落后。第二方面:我国运输服务业竞争力薄弱。在当今时代,运输贸易的发展是一个繁荣的景象。但我国的运输服务贸易仍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第三方面:我国运输服务企业规模小。中国除中远、中海等公司外,其他公司的规模都很小,很多大的贸易活动都没有涉及。
(二)我国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
其一,我国运输服务业的法律监管体系存在漏洞。货物运输服务业仍然是我国的一种新型产业,而且经验和发达国家比较还有不足。
其二,运输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低。虽然近年来中国的运输服务贸易发展势头良好,速度快,但由于中国的外国投资主要流向第二产业制造业,在服务业投资相对较少。据不完全统计,服务业在利用外资仅占全国总外商投资的五分之一,中国的服务贸易业和其他行业如金融,保险等,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的市场竞争环境,限制了其发展的速度。
其三,运输服务贸易发展的地区不平衡。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东部和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中国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政策支持相对较早,地理位置优越,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坐落于此,平坦的地形,适合运输贸易发展。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低,主要是由于地形环境较差,高原盆地、运输业务发展相对困难。
其四,运输服务业企业竞争力不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交通服务贸易也在迅速发展,海洋运输凭借其自身优势,使得众多的生产商选择了海运。
其五,运输硬件设施水平低,综合管理薄弱。我国虽然经济发展水平不断加快,但交通运输硬件设施的技术水平依旧很落后,铁路复线和电气化率不高,客运高速和运营管理自动化等仍处于初级阶段.
四、我国发展运输服务贸易的建议
(一)基于政府政策调整的发展思路
1.健全国务运输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措施
我国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组织发展的规则,应该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探索适合我国运输服务贸易发展的法律法规。中国政府部门应适当出台鼓励和支持运输服务贸易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如加强支持、优惠税收政策和保险支持,从而促进运输服务贸易的发展和增加出口。
2.完善我国交通运输建设
对于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我们要坚持以运输贸易为导向的经济发展原则,中国政府应继续加强交通枢纽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交通基础设施的财政支持,积极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弥补我国的不足,逐步提高我国的交通运输水平。
3.有序开放市场,扩大运输服务贸易范围
首先,我们要改变区域封锁的局面,建立新的开放市场,允许外国投资者对中国交通运输业的投资管理,逐步放宽行业进入限制,充分利用领域的特殊监管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功能和政策优势,从而推动服务贸易发展的运输。充分发挥香港的龙头作用,在服务贸易的澳门和台湾,进一步深化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开放与合作。
4.政府应该重视运输人才的培养选拔
货物运输服务贸易行业需要大量的精英人才,这关系到增强行业的竞争力。我国政府要加强人才培养与选拔建设,实行职业技能、职业培训等人才选拔制度。
(二)基于企业发展的建议
1.加强企业之间的合作互助
我国从事货物运输行业的企业应加强合作,国有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合作,形成较大的产业链,竞争优莞加突出,从而提高整体竞争水平。目前我国交通运输业的现状是规模小,技术水平低,设备落后,管理模式陈旧。因此,我们应该鼓励企业合并等,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2.积极推进航运企业的港口航运联合战略
中国应积极发展海上运输,加强港口与航运企业之间的沟通与沟通。船舶公司的码头投资可以保证班轮公司的专用权的使用,同时也能保证公司的船期及时、提供优质的服务。
3.以客户多元化需求为导向,发展全球物流战略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客户对运输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严格,更强调的是运输快捷、可靠、方便等。并实时监控货物的包装、运输、运输、仓储、配送等全过程。
4.企业应该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全球的合作关系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组织在国际合作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些国际组织制定的规章制度,将对运输服务贸易产生深远的影响。我国应充分了解贸易的现状,加强政府与我国大型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在国际组织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参与国际公平竞争。
五、结论
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我国的运输服务贸易的竞争力问题,通过可比净出口指数和TC指数的对比,我们清楚看出我国运输服务贸易长期处于负值区域,说明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的竞争力薄弱,和其他国家有一定的差距。
同时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的发展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不够,该行业的法律监管不严格,很多企业钻了法律的漏洞,因为很多运输服务业的公司都含有国有成分,政府对外商的投资政策没有实行完全的开放。另一方面从企业来说,企业满足于现状严重,目前该行业水平相比国外较低,我国企业没有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使得我国运输行业的效率低下。企业之间没有加强合作,所以我国还没有形成大规模的运输网,东西部地区的运输条件对比强烈。
针对这样的问题来说,同样也要从企业和政府两方面进行改进:从政府来说,应该健全国务运输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措施,完善我国交通运输建设,政府应该重视运输人才的培养选拔,加强该行业的资金政策支持,有序开放,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从企业来说,加强企业合作势在必行,积极推进航运企业的港口航运联合战略。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全力实行全球物流战略。企业应该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全球的合作关系等。
参考文献:
[1]王小东,胡瑞娟.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竞争力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6(12):102-116.
[6]季克华,温明.我国运输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商业经济,2012(2):27-28.
关键词:产业内贸易;产业间贸易;服务业;GL指数;MIIT指数;贸易竞争力;比较优势;贸易格局
中图分类号:F752.73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2)05—0071—08
一、引言
近年来, 中国和韩国的经贸关系日益密切,彼此成为非常重要的贸易伙伴,从而为两国缔结自由贸易协定(FTA)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在未来的中韩FTA 框架下,服务贸易将是一个非常重要而敏感的领域。为深入讨论中韩两国的进一步合作,我们有必要分析现阶段两国在服务贸易领域中所处的分工地位以及竞争态势。具体地讲,目前中韩双边服务贸易是基于要素禀赋差异的垂直互补,还是基于服务不同市场需求的水平分工?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对中韩服务业产业内贸易的分析来予以回答。
产业内贸易是指一国或地区在一段时间内进出口同一产业产品的现象。目前有关产业内贸易的研究大多集中于货物贸易,尤其是制造业贸易,而对服务业产业内贸易的研究相对较少。总的来说,目前的有关理论研究主要是在货物贸易的产业内贸易理论基础上,根据服务产品的特征进行补充,如Markusen(1989)以生产为切入点分析了服务业产业内贸易,引入服务的异质性来分析生产的内部专业化。而有关服务业产业内贸易的实证分析则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国外学者,如Francois(1993)、Lee等(2002)、Sichei(2007)等采用GL指数和MIIT指数等指标来测度一国或多国的服务业产业内贸易;国内学者,如李伍荣(2006)、蔡宏波(2007)、崔日明(2008)、陈双喜等(2011)对中国或中国与他国的双边服务业产业内贸易进行了分析。另一方面,国内外学者们从国家特定因素和产业特定因素等角度对服务业产业内贸易水平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如程大中(2008)分析了中美双边服务业产业内贸易的影响因素,Kierzkowski(1986)对运输业、Donghui等(2003,2005)针对保险和金融服务行业从分行业的角度分析了服务业产业内贸易的影响因素。
王诏怡:中韩服务业产业内贸易实证研究国内针对中韩产业内贸易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制造业领域。赵放等(2010)研究指出,1991—2008年中韩工业制成品贸易具有明显的产业内贸易特征,并以垂直型为主。李季(2010)对中韩机电产品产业内贸易发展趋势的分析表明,中韩机电产品贸易以垂直型产业内贸易为主。蓝庆新等(2011)计算和分析了2001—2009年中韩双边产业内贸易指数和贸易结构情况,指出中韩初级产品以产业间贸易为主,而工业制品产业内贸易指数波动上升。
总体而言,目前关于服务业产业内贸易的研究很少,对中韩双边服务业产业内贸易的实证研究更少。鉴于此,本文从中韩双边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入手,通过对2000—2010年中韩服务业产业内贸易GL指数和MIIT指数的计算和分析,来探讨两国服务业各部门产业内贸易的发展状况。
二、中韩双边服务贸易现状
目前关于服务贸易的统计方法主要有BOP和FATS两种,但受到服务贸易概念、分类和统计方法的局限,这两种方法目前都无法准确、完整地测算和统计服务贸易。相对而言,BOP方法较为成熟和规范。因此,本文采用扩展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extended balance of payments services,EBOPS)下1位数的服务业分类标准,以11个大类的服务业贸易数据为基础进行分析。
近年来,中韩两国双边服务贸易获得了较快的发展,进出口贸易额逐年上升(见表1和表3)。2000—2010年,中韩双边服务贸易额的平均增长率为16.69%,其中,中国从韩国的服务贸易进口增长很快,年均增长率达到18.81%,出口增长相对慢些,但年均增长率也达到14.55%。就贸易差额来看,在2000—2002年和2005—2006年,中国有少量顺差;在其他5年中,则存在贸易逆差,尤其是2008年以来,逆差规模上升很快,2010年逆差达到26.86亿美元。
中韩两国双边服务贸易项下各大类产业的贸易规模差别较大(见表2),其中运输服务、旅游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等部门所占比重较大,占据进出口额的90%以上。一方面,从中国对韩国出口的服务部门来看,最初旅游服务贸易所占份额较大,2002年达到51.45%。但近几年以来,中国对韩国的旅游服务出口增长相对较慢,其主导地位下降,2008年比重降到最低,仅为19.69;而其他商业服务出口上升很快,所占比重由2000年的27.52%上升到2010年的50.85%,替代了旅游服务出口的主导地位;运输服务出口所占比重也是逐年上升,2000年所占比重仅为15.95%,但2008年上升到31.70%,2009和2010年又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在中国从韩国进口的服务部门中,运输服务贸易所占比重最大,占到一半以上,2003年以后上升到60%以上;旅游服务贸易进口的比重次之,但近几年来有所下降,2008年仅为10.96%;其他商业服务贸易的进口所占份额比运输和旅游服务要少,但上升较快,由2000年的3.75%上升到2010年的8.69%,增加了大约5个百分点。
中韩两国服务贸易项下各部门的贸易增长速度也相差较大(见表3)。2000—2010年,运输服务、旅游服务、其他商业服务和政府服务等部门获得较快发展,贸易总量增长率都在10%以上。通讯服务贸易的增长较慢,但中国从韩国的进口增长也较快,年均增长率达到了12.34%。从表3可看出,无论是服务贸易总体还是服务分部门,都是中国从韩国的进口比出口增长得更快,尤其是运输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进口年均增长率超过了20%,分别为20.01%和28.25%。可见中国对韩国服务贸易的劣势日渐明显,逆差的出现和扩大难以避免。
三、中韩服务业的产业内贸易
1.产业内贸易水平的测算
目前衡量产业内贸易的静态水平较权威的指标是Grubel 和Lloyld(1975)提出的GL 产业内贸易指数,其具体计算公式为:
(1)
在式(1)中,GLi表示i部门的产业内贸易指数,Xi和Mi分别为i部门当年的出口额和进口额。GLi指数介于0和1之间,数值越大,说明该部门的产业内贸易水平越高;数值为0,则说明该部门贸易为产业间贸易。
GL指数可反映某一时期某类产品或某个产业整体的产业内贸易水平,但它仅体现了产业内贸易在某一时期的静态特征,因此GL指数只能衡量产业内贸易水平的静态水平,而对于服务业产业内贸易水平在不同时期的变化特征,还需进行动态分析。Brulhart( 1994)提出了衡量边际产业内贸易水平的指标,即边际产业内贸易指数(MIIT),其计算公式为:
(2)
其中ΔXi 和ΔMi为i部门的出口额和进口额的一阶差分。MIIT指数取值在0和1之间, 取值为0 表示i部门的边际贸易完全为产业间贸易,取值为 1则表示边际贸易完全是产业内贸易。
利用公式(1)和相关数据,我们可以计算出中韩两国服务贸易各部门的GL指数,具体见表4。从表4中韩两国服务贸易各部门的GL指数中可以看出,两国在旅游服务贸易中呈现出较强的产业内贸易特点,2000—2010年的GL指数都超过了0.5,均值在0.6以上;其他商业服务贸易的GL指数较小,都低于0.5,均值仅为0.296 8,说明其贸易格局是以产业间贸易为主;运输服务贸易的GL指数均值略高于0.5,为0.528 4,但其中有4个年份的GL指数低于0.5,说明其产业内贸易特征并不是很明显;通讯服务的GL指数在2000—2002年和2008年较小,低于0.5,以产业间贸易为主,但2003年以后GL指数上升很快,超过了0.5,呈现出较强的产业内贸易特征;政府服务贸易是以产业间贸易为主,GL指数除了2009年以外,均小于0.5。
我们根据中韩两国双边服务贸易数据计算出MIIT指数的平均值,见表5。从数值上看,除了运输服务贸易以外,中韩两国在旅游服务、通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和政府服务等部门的边际产业内贸易指数(MIIT)较小,均值都在0.5以下,这说明近年来中韩服务业边际贸易有明显的趋向于产业间贸易的变化趋势,两国服务贸易的互补性也渐趋上升。
2.中韩服务业各部门产业内贸易状况分析
(1)运输服务
中国运输服务贸易部门多年来一直处于逆差状态,且逆差规模逐年扩大。运输服务贸易逆差的产生主要源自于中国货物贸易的过快增长导致运输服务的产能不足以及海运市场开放度高等因素(何伟 等,2008;程盈莹 等,2011)。运输服务贸易是韩国最具竞争力的服务行业事实上,在国际运输服务贸易市场,只有荷兰、丹麦和韩国等少数几个国家具有贸易顺差,多数国家的运输服务贸易皆为逆差(赵书华, 2005;王涛 等2010)。,也是韩国的传统主导产业之一。强大的造船业、合理的船队结构、丰富的航运人才以及相对不大的货物贸易规模使韩国具有很强的运输服务竞争力,尤其是海运服务出口竞争力,2000—2010年均有贸易顺差,且近几年顺差规模逐年有所增加 (见图1中的a, b)。
在中韩双边运输服务贸易中,中国始终处于逆差地位(见图1中的c),且逆差规模逐年上升,这也直接导致两国双边运输服务贸易的GL指数出现较大起伏。GL指数从2000年的0.499 8上升到2007年的峰值0.620 9,但之后开始逐步下降,2009年和2010年的指数值均在0.5以下,这说明中韩双边运输服务的产业内贸易特征并不太明显,两国在该服务领域具有一定的互补性(见图1中的d)。
(2)旅游服务
从GL指数的变化来看,中韩旅游服务的产业内贸易从2000年的0.565 5上升到2010 年的0.934 8,是变化最为明显和产业内贸易程度最高的服务部门。旅游服务业是中国服务产业中竞争力最强的行业之一,历来是创造服务贸易顺差的大户,2009年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才开始出现逆差。而韩国的旅游服务贸易竞争力一直较弱,2000—2010年始终处于逆差状态。
2008年韩国的旅游服务出口出现了较大突破,这主要归功于韩国政府对旅游业的大力支持。韩国政府为了促进本国旅游服务的发展,先后出台和修订相关法律、减免税收等一系列促进措施,利用“韩流”等时尚元素,对旅游产业赋予文化内涵,并开始在国外大做宣传。这些政策措施对中韩双边旅游服务贸易产生了显著的影响。从图2可以看出,韩国旅游服务出口的大幅增长显著缩小了其与中国的贸易差额,从而造成了GL指数的快速上升。
(3)其他商业服务
其他商业服务贸易也是中国竞争力较强的服务业之一,2000—2010年均有贸易顺差。而韩国其他商业服务贸易正好相反,2000—2010年始终处于逆差状态。从图3可看出,中国对韩国其他商业服务的双边贸易年年顺差,且顺差规模逐年上升,2010年达到41.07亿美元;从GL产业内贸易指数来看,大部分年份的GL指数小于0.5,其均值也仅为0.356 6,这说明中韩两国在其他商业服务贸易领域是以产业内贸易为主要贸易格局,存在较大的贸易互补性。
此外,从表4可以看出,通讯服务的GL指数均值超过了0.5,多数年份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产业内贸易特征;而在政府服务贸易方面,中韩产业内贸易水平较低,属于垂直分工的贸易格局。
中国与韩国的服务业产业内贸易格局的形成和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两国政府所实施的服务贸易政策、两国人均收入水平的差异、服务产品差异性、规模经济以及文化传统等因素都会对不同服务产业的产业内贸易产生影响。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对2000—2010年中国与韩国双边服务业产业内贸易GL指数和MIIT指数的计算和分析,探讨两国服务业各部门产业内贸易的发展状况,结果发现:中韩两国在运输服务、旅游服务和通讯服务等部门呈现出较高的产业内贸易水平,在其他商业服务和政府服务等部门则以产业间贸易为主。从动态变化的角度来看,近年来两国服务业的边际贸易有明显趋向于产业间贸易的变化趋势,这反映出中国与韩国的服务业存在较强的互补性。
中韩两国运输服务和通讯服务的GL指数平均在0.5以上,呈现出一定的产业内贸易特点。这些行业基本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但其贸易格局并不符合传统要素禀赋理论的预测。这一方面说明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积累的加快,中国的人均资本存量与韩国的差距在缩小;另一方面也说明资本这种传统生产要素对一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的影响渐趋减少。
中韩旅游服务贸易的产业内贸易水平最高,这表明中韩两国在该行业中为满足消费者的差异性需求而相互提供有差异但又相似的产品,开展水平分工。这种水平分工格局是建立在需求多样性和服务业投入要素相似性基础上的。旅游服务业涉及餐饮、酒店、零售等服务,对服务提供者的素质要求并不太高,属于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同时,中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发展,旅游服务行业的劳动者素质大幅提升,与韩国的差距不断缩小。一方面,中国内地拥有丰富的文化历史和自然景观,吸引韩国的居民前往;而另一方面,韩国虽然天然资源不足,但韩国政府对旅游产业赋予文化内涵,利用本土和外来文化资源,并结合“韩流”等时尚元素大力发展旅游贸易,吸引中国游客前往。因此,中韩旅游贸易是一种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的水平分工。此外,近年来中韩旅游服务GL指数变动较大,说明中韩间旅游服务贸易正在发生急剧变化。作为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产业内贸易指数的急剧变化说明劳动这种传统生产要素与资本一样,对比较优势和贸易格局的影响正在逐渐减弱;而且这种急剧的变化也说明,政府积极的产业政策也是决定服务贸易竞争力和贸易格局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韩两国在其他商业服务的GL指数较小,表现出显著的产业间贸易特征,呈垂直分工模式。其他商业服务属于典型的高度依赖高技术专业人才的知识和技术密集型服务业根据联合国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其他商业服务包括营销(商贸)服务、其他与贸易有关的服务、营业租赁服务以及各种商业、专业和技术服务(如法律、会计、管理咨询、公共关系服务、广告市场调研和民意调查服务、研发服务、建筑工程和其他技术服务等)。,但其贸易格局似乎并不符合传统比较优势和要素禀赋理论的预测,因为韩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在此行业应该比中国更具比较优势。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可能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及加工贸易的影响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主体,而外商投资企业以加工贸易为主。加工贸易往往需要大量进口和出口,其中必然产生商贸及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服务进出口需求,而加工贸易的进出口营销渠道自然是主要控制在外资企业手中,也就是说,中国与加工贸易有关的商贸以及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服务进出口主体是外资企业。而占据其他商业服务比重最大的是商贸以及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服务,因此,中国其他商业服务出口主要是由外商投资企业贡献的。对于中韩双边服务贸易而言,由于韩国在中国也有很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加工贸易,需从韩国进口原材料和设备,在中国加工组装后再大量销往韩国以及其他地区,从而产生了对商贸以及相关服务的大量进出口,而加工组装后的商品价值产生了增值,因此对商贸服务的出口更多一些。因此,中韩双边其他商业服务贸易呈现较大的贸易顺差,而这种顺差可能主要是由韩国在华的外商投资企业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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