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1:18: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进一步推动大调解体系向基层延伸。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清除在萌芽状态。为党的十和省第十次党代会胜利召开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结合往年“六进”活动的开展,今天镇“六进”活动的重点是农村院落要实现全覆盖,无缝隙。完善调解窗口规范化、常态化运行机制。“六进”调解网络覆盖面积达到100%。
三、实施步骤
1、认真调研,摸清底数。组织开展“六进”活动专题调研,摸清掌握镇辖区内现有的调解组织及调解室、群众接待室、警务室、保安室、联络站等相关“窗口”设置及实际运行现状,特别要摸清偏远地区、交界地区、空巢村、空巢组等区域的矛盾纠纷发生情况,以便调整整合调解力量。(4月15日前)
2、夯实强化提升阵地建设,科学规范合理设置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结合实际进一步夯实阵地,科学规范合理设置调解室工作“窗口”,城镇小区和农村院落可结合选任楼栋长、中心(联户)户长、村(居)民小组长等就近在居民(村民)代表家中设立矛盾纠纷调解联系点,作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前置“窗口”。
3、同一地区单独设置的调解室“窗口”要按照“温馨调解室”标准规划设置,标识、标牌、调解公示栏内容要统一醒目。增挂牌子的“调解室”,要公示调解工作职责、范围、、流程、责任人、调解员及其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相应设施由镇大调解中心统一制作(5月底前)。
四、健全机制,保障运行
1、“六进”活动是“大调解”工作机制运行的具体体现,以纵向促进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辖区涉及的专业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室相衔接,横向上推进与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群工站相衔接,因此,必须是党委、政府主导“大调解协调中心”具体牵头协调,在人员聚居地(常住人员10人以上),须有一个劝调员。充分发挥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政法、老模范、老军人等“六老”人员作用,大力探索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调解矛盾纠纷。逐步完善“群众的事情群众办理,群众的问题群众解决”的基层调解工作自治机制,同时要跟进落实保障措施。切实解决“六进”涉及的矛盾纠纷调解室工作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个案奖励和重大疑难案件补贴等纳入“大调解”工作保障体系,建立“六进”调解室工作成效考评机制,提高群众调解员的工作热情,促进群众满意度的提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上级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和谐平安建设为主线,按照"预防为主,工作在前"的工作原则,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狠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各项制度的落实,综合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和法律、行政等手段,着力提高化解矛盾的效率和质量,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组建方式方法
1、成立工作机构。各村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一支由党政统一领导,综治办牵头协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各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各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心,主任由各村支部书记或主任担任。
2、落实办公场所。调处“中心”办公地点要做到有牌子、有桌椅、有办公用品。
3、建立健全制度。调处中心必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纠纷登记、化解处理、案件回访、情况报告以及学习等制度,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工作制度
1、工作协调制度:坚持每三天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重点分析排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并可能影响稳定的人和事;
2、矛盾纠纷登记制度:坚持做好每次会议记录,填写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表。纠纷调解要做到有登记,有调查材料,有调解协议书,建立调解资料档案;
3、矛盾纠纷归口调处制度: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实行“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项预案,一抓到底”措施,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做到“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门,矛盾不上交”;
4、案件回访制度:对已调处的纠纷要做好回访工作,以巩固调解成果,对出现反复的要及时疏导;
5、情况报告制度:每月一次向镇综治办书面报告,统计报表要真实、准确、及时,不得弄虚作假;
6、学习制度: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业务水平。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积极主动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切忌推诿、拖拉。
四、组建时间
从4月3日开始筹备组建,4月底之前确保机构、人员、场所、工作四到位。
五、几点要求
1、各村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制定方案,认真抓好落实;
一、大力强化组织领导体制建设
1.加强各级调解组织建设,搭好班子,落实人员,明确职责。
2.采取措施,进一步提升调解员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调解实务、调解技能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推进调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每年对调解人员的培训不少于两次,努力提升基层调解工作水平。
3.调解组织在局党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系统内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的职能,提高调处实效。
4.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收集信息员队伍建设。做好信息员的培训和信息报送工作,对选定的信息员要明确职责,做到有其责、有其为、有其奖,更好地激发调解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5.局调解矛盾纠纷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调处与管理的双重职能。具体负责系统内大调解工作部署、典型推广、督促检查、考评考核等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对接机制
6.完善调解办公室与辖区派出所、人民法院、下属单位调解组织等层面的有效对接。大力推行诉前调解,做到能调则调、可调必调、不可调不强调。对调解不成、当事人提讼的纠纷,按规定落实好就近立案、快速结案、优先执行等措施,完善“诉调对接”绿色通道。
7.在深化以上对接工作的基础上,以“大调解”机制为主线,继续探索“访调对接”、“援调对接”等新机制建设。实现化解矛盾纠纷资源的再整合、调解职能优势的再联合、调解合力的再聚合,不断扩大大调解模式。
三、进一步优化运行态势
8.完善排查预警机制,坚持做到主动排查与信息采集相结合。调解办必须做到每周一次矛盾纠纷的排查,每月实行有矛盾报纠纷、无矛盾报平安的零报告制度。同时对排查报送的矛盾纠纷要建册立档,落实调处责任人和调处期限,真正做到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早调处、早化解。
9.要深化特色和个性调解。调解办要从实际出发,注意发现和培养一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擅长调处某种类型和特殊矛盾纠纷的“能工巧匠”,诊治矛盾纠纷的“疑难杂症”。
四、进一步落实“三三制”大调解工作制度
10.一是矛盾纠纷在单位调解组织、局调解办、县大调解中心三个层次自下而上进行调解;二是每个层次调解不少于三次;三是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1+1+1>3”的效果,将一份责任,一份耐心,一份真情融入其中,提升调解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实效,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小事不出站,大事不出局”。
五、进一步强化基础建设
11.遵循严谨、便民、高效的原则,严格依政策,按法律、照程序调处矛盾纠纷,确保调处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避免调处工作的随意性。按照既有利于调解矛盾纠纷、又避免不必要的调解资源浪费的要求,科学界定调解矛盾纠纷的类型和范围,提高调解质量。
12.建立大调解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例会的内容是交流阶段性工作情况,分析矛盾纠纷态势,研究疑难矛盾纠纷调处方案以及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等。
13.局属各单位要切实解决矛盾纠纷调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大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14.局属各单位调解组织的台账资料要按照县大调解办的要求抓好落实,做到凡调解的矛盾纠纷必须做到一案一档,资料齐全、装订规范。
六、进一步提高工作绩效
15.局调解办要加大对基层大调解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对大调解工作相对滞后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提出指导性意见,促进整体工作平衡发展。
16.局属各单位要围绕矛盾纠纷的调处成功率、民转刑案件的下降率、同一矛盾纠纷重复报警下降率以及人民群众的满意率等指标,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责任制,实行量化考核,对出现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的单位,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规范司法行为,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促进司法行政机关公正履行职能,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秉公执法的司法行政队伍。
二、活动主题
按照“司法公正行”县组委会要求,2013年“司法公正行”活动的主题是:加大业务培训、指导,提升调解工作水平。我镇以加大人民调解队伍的培训力度,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力度,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扎实开展“镇司法公正行”活动。
三、组织领导
为把活动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进。镇成立由党委副书记宇任组长,司法所、综治办、派出所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负责对此次活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司法公正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欧阳锦春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单位要确定联络员,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谋划和推进“司法公正行”活动,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四、活动内容
(一)紧扣党的十报告精神和法治县建设这个大局,组织全镇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员,开展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专项活动;认真做好社会热点、难点矛盾纠纷、“三跨”矛盾纠纷、涉及民生问题矛盾纠纷的调处;主动预防和妥善调处由社会矛盾纠纷引发的和民转刑案件,成功解决一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历史欠账”社会矛盾积案,充分彰显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和独特魅力。
(二)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体制机制。认真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以人民调解工作为平台,全力创新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充分发挥“分流指派、协调调度、检查督办、责任追究”等综合职能,不断完善联动调处工作长效机制,探索逐步建立重点工程、重大事项矛盾纠纷评估制度,着力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效力;各村(社区)、派出所、法律服务所要充分发挥调解组织职能,排查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工作机制。要求各村(社区)每半月组织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并将矛盾纠纷排查报表上报到司法所,重点排查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的苗头及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摸排准。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各类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综合性和敏感性等特点,然而基层调解组织弱化、人员老化、手段僵化、效果退化、动力锐减、各自为政,从而使得调解的范围窄、效力低、公信力差,造成使不少矛盾激化、冲突升级,群众在无其他选择情况下只有依靠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矛盾纠纷的出口变窄,因而群众上访不断,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严峻形势迫使各地纷纷进行探索,*年4月,江苏省南通市借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结合重建调解网络,率先在全国建立“党政领导、政法牵头、司法为主、各方参与”的大调解机制[1],此后江苏省建立从地市到村组六级排查调处工作网络,形成社会各方整体联动大调解格局[2]。
一、大调解机制的概念
调解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是指第三者(调解人)依据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风俗、惯例、道德、法律规范等),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相互妥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3]。调解的概念中包含了纠纷原因分析、防止矛盾激化和冲突升级、控制处理矛盾纠纷之意,是一种综合的社会治理手段。根据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调解可分为友好调解、邻里调解、家族调解、社团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不同种类的调解其性质不同,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已就不同。大调解中“大”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站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目前对大调解有三种理解:站在法院的角度,对内所称的大调解是全员、全程的诉讼调解,除法院自己调解外,还包括委托协助调解,对外所称大调解强调诉讼调解与其他单位、其他调解的有效对接;站在司法局的角度,大调解主要指主体人民调解,尽管一定程度上揉合了行政调解和其他民间调解力量,强调是人民调解的网络建设;站在党委的角度,指党政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部门指导、其他部门参与、各种手段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纠纷排查和处理各种矛盾的机制。本文所称的大调解是指区县党委主导下的大调解,主体多元、手段多样、方式灵活、反应灵敏、协调顺畅的矛盾纠纷的协商和处理。而大调解机制是指矛盾纠纷的一系列的程序、制度、规范和章程的总和。
大调解与ADR都能缓解法院审判压力,都能满足多层次纠纷解决的需求,都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通过对话和协商的解决渠道,但他们还是区别:ADR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包括诉讼外的调解、传统仲裁,还包括法院附设调解、仲裁、早期中立评估、简易陪审团审判等方式。大调解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协调处理社会纠纷的一种机制,其范围仅限于各类调解,与ADR的运作方式不尽相同,而且与我国传统的调解也有差别,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4]。
调解只是纠纷解决的一种手段而非唯一手段,行政处理、仲裁和诉讼可以调解结案,但也可以以其他方式结案,大调解中含行政处理、仲裁和诉讼中的调解,但大调解并不能完全涵盖行政处理、仲裁和诉讼,大调解是多元化解决手段的一种但并非全部,大调解可以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机的衔接起来,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
二、大调解机制的构建
(一)定位:一项机制制度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首先解决定位问题,明确其内涵和外延,才能与社会环境相互适应,发挥应有的作用。
1、目标定位:
(1)整合纠纷解决资源。目前我们的纠纷解决渠道除调解外,还有行政处理、仲裁、诉讼,但由于彼此缺乏信息交流,条块切割,各自为政,不能形成有机的统一的整体,大调解对外而言,就是要整合纠纷的各种解决渠道,与各种手段融为一体。对调解的内部来说,由于调解的范围缺乏标准,各类机构调解的职能不明,无专职的调解人员、凭想象和经验进行调解,没有调解的具体规范,调解的组织乱、调解的人员乱、调解的行为乱。因没有一整套制度和机制,调解人员不愿调解、不会调解、不能调解,其能力弱;调解行为和程序不规范、缺乏对调解过程的监督和对调解结果的审查,干涉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强制调解,对调解地过程缺乏客观的记载,其效力弱;人员机构不健全,调解网络不健全,调解制度不健全,调解手段缺乏,组织管理弱。大调解机制对内而言,就是要针对调解中的散乱弱,有效整合各类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和调解手段。
(2)畅通诉求表达渠道。由于各类组织的调解职能没有充分发挥的,纠纷当事人想调解找不到有关组织和人员,被迫寻求行政处理和诉讼仲裁,随着时间的拖延、解决层级的提高,当事人花费的成本越来越大,矛盾纠纷日趋复杂,当事人的调解、和解意愿逐渐降低,解决的难度越来越大,加上极个别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脱节,行政处理和诉讼仲裁中不注重调解,个别处理裁决和判决的结果使当事人之间更加对立、对法律更加抵触、对社会更加绝望,并不能有效解决矛盾纠纷,以至纠纷解决渠道人为变窄,出口不畅。因矛盾纠纷的量大,而解决渠道单一,不可避免发生迟延和梗阻现象,而构筑大调解机制,其目的就是有效畅通群众的诉求表达渠道,使矛盾纠纷解决渠道与矛盾纠纷的规律特点相匹配,给当事人创造更多的便宜及时有效的解决渠道。
(3)保障合法权益。目前调解有两种倾向,一是过分强调规范化,将调解引向司法化,不能有效及时化解当事人的对立,促使其和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过分强调灵活性忽视合法性,重结果而不注重过程,强制调解、违法调解时有发生,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构筑大调解机制,就是要对调解行为进行规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大调解作为矛盾纠纷的综合治理手段,就是要将矛盾纠纷引入正常的解决轨道,从而控制矛盾纠纷流量和流向,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控制其流动秩序,维护的社会稳定。与此同时,我们通过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信息采集,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调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摸索矛盾纠纷特点和规律,消除产生的根源,促进社会和谐。
2、性质定位:大调解机制中可以分别制定各类机构的组织管理规范和调解的行为规范。但由于家族邻里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属于民间调解,诉讼仲裁调解又自成体系,如果单独制定组织管理规范将其全部纳入其中就有行政化的嫌疑;加上各类调解的侧重点不同,民间调解重在行为规范、行政调解重在网络建设和职能的发挥,诉讼调解重在支持和保障,分别制定规范造成制度的数量大,制度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将不可避免,无法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为了将各类调解有机整合起来,有必要制定一个集组织管理、行为规范于一体的制度规范。
3、功能定位:
(1)消解弥合:调解的过程,是一个协商谈判、信息交流、成本分析、风险判断、情感调控和利益妥协的过程,它可以弥合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和对立,摸平创伤和裂痕,消解当事人的误解和积怨,消解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的脱节,化解矛盾和纠纷。消解弥合是调解的基本功能。
(2)预防引导:大调解作为一种矛盾纠纷的综合治理手段,就是要将调解贯穿于民间组织行为活动、贯穿于行政管理、诉讼仲裁程序之中,从而预防矛盾的激化与冲突升级,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矛盾纠纷、合理表达诉求、选择合理的调解手段和方式,正确分析风险和成本,合理追求利益,妥善的达成协议,尽快解决矛盾纠纷,使各类矛盾纠纷进入经济安全快捷的解决渠道。预防引导是大调解机制的重要功能。
(3)协调控制:大调解之所以大,是因为涉及的机构多、人员多、方法多、范围广,要综合发挥最大效益,就必须相互协调,整体进行控制。我们在大调解机制中,应重视调解信息的收集、上报、分析、管理和综合利用,从而使各类中调解方式相得益彰、相互补充,各类调解人员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各类调解机构职能明确、目标一致,共同协调纠纷、控制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协调控制是大调解机制最为突出的功能,也是其最大的优势。
4、范围界定:理论上讲,只要是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均可以进行调解,大调解也不应例外。但是有些调解属于有些机关的专属特权,除主管机关的授权和委托,其他机关不能染指,因此大调解中有职责划分,如涉及有关确权、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与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刑法定罪量刑等,各类调解机构应当准确把握自己的职责和定位,不能逾越自己的职权,否则达成的协议将得不到确认和保障。公安机关处于矛盾纠纷的前沿,接触和处理大量矛盾纠纷,但其调解职能有所弱化,有必要在大调解中恢复,如治安案件、交通事故、轻伤害案件的处理,其他如案件、行政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完全也可以进行调解,都应当在调解范围中一一列举。
(二)整合:大调解并非各个机构、各种调解行为、各种调解方法的简单相加,而是对调解中的观念、机构、职能、方法手段进行整合,使其目标一致,发挥最大效益。
1、整合观念显作用。调解并非解决矛盾纠纷解决的唯一手段,但有其他手段不能相比的优越性,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全局认识调解,从弥补法律规则局限性来创新调解,从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角度来把握调解,从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来推动调解,扩展调解的范围、加大调解的力度、提高调解的效果,在行政处理和仲裁诉讼时植入调解理念、嵌入调解程序、贯穿于矛盾纠纷解决的全程,与其他解决纠纷手段相互融合,求得和谐的结果。
2、整合机构强核心。大调解的整合中机构整合尤为重要,具体整合时,应当凸显区县党委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作用,政法委作为党委的该项工作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规划制定、日常信息收集、组织协调、检查考核、表彰和弘扬先进、通报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和教训。各部门实行分工负责制,明确牵头协调单位,明确参与职责。街镇党委要充分利用维稳中心的信息采集传递、分析预测、联系协调、检查考核职能,发挥其核心枢纽作用。在机构整合中,应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现有机融合,搭建合力平台,要重视网络建设,在纠纷多处建立联络点、在易脱节处建立对接点、在基础好处建立示范点、在僻远地区建立巡回点,将矛盾化解在前沿,消灭在基层。
3、整合职能建网络。大调解中,调解的种类纵多,而各类调解性质不同、定位不一,工作方式和重点区别较大,故应对其职能进行整合。应当以家庭、邻里、友好调解为前沿,以村居调解、企业调解和街镇维稳中心为骨架,以人民调解为主体、以仲裁诉讼为支撑保障,以行业、社团和行政调解为补充来构筑调解网络,注重各类调解的相互转换,有效对接,合理分流过滤矛盾纠纷,使其在各类调处渠道有序流动,充分发挥调解人员引导、促进、服务职能,强化制度建设、促进机制形成,促使矛盾纠纷的消除和解决。
4、整合方法求效果。由于各类机构的性质不一、调解的范围不同,方法手段有所区别,但亦有其共性,也需要进行整合。具体调解中,调解人员要把握角色和定位,要引导当事人对准焦点、调整情绪、追求权益,选择合理的解决渠道,选择正确的调解方案;进行法律释明、政策宣传、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控制情绪、进行信息沟通、成本估算和效果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即可当面调解,又可背靠背进行,即可单独进行,又可委托他人、请外来力量协助,方法、地点、方式可灵活掌握。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把握引导、合意、审查三各关口,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彻底消除矛盾纠纷。
(三)规范:大调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制度,而权益的维护就必须有一系列的管理规范、程序规范、行为规范和结果规范来作保障,才能使各机构、各种调解行为实施有效对接、有机衔接。
1、管理规范:就是对各单位各部门调解行为进行组织管理、协调控制、有机整合的规范。大调解实行分工负责制,确定日常工作机构,落实了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和责任,与此同时,完善诉调对接、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制度,在法院和仲裁机构设立调解办公室,法院内部设立导诉室,在各街镇设立便民诉讼点,聘请诉讼联络员,使诉讼制度与其他调解方式有效契合,与大调解网络有机融合。与此配套,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分析预警制度、矛盾激化防范制度、信息上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培训制度,检查考评制度、奖励表彰制度等管理措施。
2、程序规范:对各类调解的形式、方式和步骤进行规范,规定委托、协助、移送调解应当履行的手续,完成时间界限,使调解网路与诉讼调解实现有机对接;保障当事人的调解方式、调解机构、调解方案的选择权,回避权等程序性权利,规定调解的步骤、调解方案提出程序,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文书制作与送达、诉讼调解笔录提出了要求,对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直接申请执行和支付令的条件予以明确。
3、行为规范:对调解的范围进行细化、列举加强调解和着重调解的矛盾纠纷,明确调解边界和重点;对调解人员禁止进行细化,明确实施禁止的法律责任,对调解人员引导、协助、保密义务进行细化,增强调解行为的可操作性,规范调解行为;明确诉讼调解的监督和审查义务,规定了调解协议的审查内容、审查原则进行细化,规范调解的监督和审查行为;对委托调解、协助调解行为进行规范,强化诉讼调解,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结案的,根据诉讼进程对诉讼费实行减免,对案件实行快审快执快结,建立当事人选择调解行为的激励机制。
4、结果规范:对调解协议的构成要件、内容、形式进行明确,对自愿合法原则进行细化,规范调解协议和和解协议;对于以金钱和有价证券为内容的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于经过公证的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赋予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效力;在诉讼调解中,要求在调解书上注明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的情况,对于无需法律文书的调解案件,可不再制作法律文书,规范调解结果。
为了进一步深化“抓综治、促发展、保平安”主题,切实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乡党委、政府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思想意识,紧紧围绕“保增长、促发展、保稳定、促和谐”的总体要求,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建立相关单位共同协作、整体联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和社会治安形势分析预警机制,切实把各类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全力整治突出治安问题,为全乡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是成立由乡党委书记任主任,乡政府乡长、综治办主任、司法所所长为副主任,乡党委、乡政府相关领导和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二是由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牵头,整合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国土资源所、计生办、民政办、社保所、经管站、草监、安管以及各村党支部、村委会等乡综治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建立共同协作、整体联防联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大调处工作机制。同时,依托乡便民服务中心、室、代办点,建立乡综治中心(与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片综治室和村调解室,明确责任,分级负责,构建乡综治中心——片综治室——村调解室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形成“矛盾联调、治安联防、警务联动、问题联治、平安联创”的整体联动工作格局。
三是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乡综治中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履行组织领导、统一指挥、受理分流、调处督导职能;综治办做好集中受理重大疑难纠纷的登记、分析、提出联动协调处理方案;司法所主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过程中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法规的咨询解答,规范开展人民调解;派出所在矛盾纠纷排查联调过程中,协助配合综治办做好法律知识宣讲、接受群众求助及维持治安秩序,防止因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治安混乱局面等工作。计生办、国土资源所、社保所、经管站等各成员单位和乡草监、民政专干围绕各自工作职责协助乡综治办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咨询,提供政策依据,依法进行行政执法调解工作;村调解室、片综治室负责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指导协调等相关工作。
四是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和“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联调承办单位必须做到早预防、早介入、早分析、早排查,采取源头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方法限时办结。
五是建立矛盾纠纷调处联席会和定期分析会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全乡治安形势和跟踪重点矛盾纠纷问题的调处,落实联调领导责任制,明确中心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综治办主任和承办单位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截止目前,全乡共建立健全各级调委会13个,充实调解员26名,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摸底12次,召开矛盾纠纷分析例会9场(次),矛盾纠纷调解会4场(次),排查各类矛盾纠纷60起,调处60起,调处率达100%。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整体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以来,全乡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矛盾纠纷隐患得到了有效扼制,有力地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激化,为全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稳定的治安环境。
一、张掖市基层法治法理的实践探索
1.创新基层法治治理机制
1.1海选“人民调节员”
2009年以来,高台县积极探索开展人民调解员海选活动,建立了民调普法双赢和合力维护稳定的新机制,通过“海选”人民调解员工
一是形成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长效机制。“海选”工作开展以后,所有村、社区调委会全都选齐配强了调委会成员。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重大纠纷和隐患及时上报乡镇党委、政府,真正做到了矛盾纠纷发现得了、解决得好、控制得住,确保了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是提高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经过公推“海选”产生的人民调解员,把一批威望高、责任心强、群众信得过、有一定文化程度并热心调解工作的村民选聘到了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前沿阵地” ,做到了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同时还及时为乡镇党委、政府提供预警性信息,真正发挥出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三是激发了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活力。通过“海选”人民调解员,建立考评激励机制,实行奖优汰劣,有效地激发了各村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人民调解员能主动捕捉矛盾纠纷信息,发现矛盾纠纷后能及时报告,主动介入,积极化解,使矛盾纠纷“遇事有人管,矛盾不上交,小事不出社,大事不出村”,调处率和成功率大幅提高。
2.群众事务会商中心
甘州区镇党委在2012年6月,在原“党代表工作室”的基础上成立了由40名德高望重、见识广远、办事公道、有一定说服力的群众代表为主,以及派出所长和法庭庭长在内,共42人组成的党寨镇群众事务会商中心。
群众事务会商中心是一个群众自治组织。通过充分发挥会商员信息员、联络员、办事员的作用,宣传政策、反映民意,让会商员用群众的观点、群众的思维、群众的认知度和群众的语言综合评价群众反映和关注的事务,用第三者的身份评判群众诉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解释说明群众心中的疑问,帮助镇、村、社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联通党委、政府联系村社、干部联系群众的桥梁,在潜移默化中起到上下沟通、联动、互动的作用
党寨镇的这一个创新,有以些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一是形成了乡(镇)党委和政府直接了解下情的无障碍通道。这个会商中心是群众代表,派出所长和法庭庭长组成,是一个以群众为主体,结合执法部门建立的一个群众组织,是群众与镇政府直接沟通的桥梁,能使党委和政府听到最直接也是最初始的群众信息,避免了在传递中的信息损耗和信息失真。
二是形成了掌握并及时处理农村纠纷快速反应通道。的派出所长和法庭庭长的受聘参与,建立了一个解决矛盾迅速反应的通道和应急中心,提供了有力、及时、有效的应对农村社会突以事件的机制保障。
三是形成了由普通群众对乡(镇)、村两级民主监督的直通通道。会商员在行使职权范围的同时,也会将对乡(镇)、村工作的群众反映和实际效果反映出来,形成有交的监督,会商员用群众的观点、群众的思维、群众的认知度和群众的语言综合评价群众反映和关注的事务,用第三者的身份评判群众诉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解释说明群众心中的疑问,帮助镇、村、社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
3.创新基层法治治理方法
3.1一庭三所联动
高台县法院在执行案件受理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全院干警常年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工作强度大压力重的客观条件下,实行了调处纠纷新机制,即“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形成首问负责、统分结合、有机联动、相互协作的“四位一体”调处纠纷新机制。大胆对调处矛盾纠纷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偿试。其主要成效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关注并参与的多元化调处矛盾纠纷新格局。“一庭三所联动”,既发挥了庭所的个体作用,又发挥了相互间的整体联动作用,既有分散,又有集中,既延伸了审判法庭的职能,又充分发挥了基层政法单位的机动性和灵活性。
二是案多人少的矛盾得到了有效缓解。面对解决当事人情绪对立,矛盾尖锐,多次调解都未果,随时可能引发新的纠纷案件时。使多起难办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互表歉意,言归于好,旁听群众纷纷称赞:“‘一庭三所联动’调处纠纷就是好!”。
三是为人民群众减少了花费节约了时间。由于纠纷的及时解决,避免了因诉讼需要的开支,节省了时间和精力,让群众有更多的时间去从事生产生活,增加收入。
四是有效提高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效率并降低了成本。由于一般的家庭婚姻、相邻权、土地承包权流转纠纷,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通过“一庭三所联动”的方式在进入诉讼前得以调解解决,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
3.2四级七天调节法
高台县黑泉乡乡依托网格化管理模式,把社会矛盾调处多元化体系建设作为加强农村社会管理的突破口,积极探索社会矛盾调解的新机制、新途径。建立了“四级七天”调解法。
“四级七天”调解工作法的主要内容是:每周(七天)在辖区内开展一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活动,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实行逐级限时调解。第一级,由村民海选、乡上聘请的社人民调解员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首次调解,调解时限为1天,调解不成功的上报村调委会;第二级,由村调委会和包村干部对社人民调解员上报的、没有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进行第二次调解,时限为2天,调解不成功的以民情报告单形式按时上报乡司法所;第三级,由包村领导和乡司法所对村调委会上报的、没有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进行第三次调解,调解时限为2天,经过调解仍然不成功的上报乡综治委;第四级,由乡综治委召开专门会议对乡司法所上报的、未能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进行专题研究,调整调解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组成由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单位、人员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化解小组,整合资源、整合力量,对矛盾纠纷进行集中化解,时限为2天。通过“四级七天”调解,确保矛盾纠纷在第四级、第7个工作日得到有效化解。
一是形成了层层衔接,环环相扣的工作格局。形成了单位间紧密配合的工作机制,实现了社会各种调解资源的有效整合,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得到及时调处,防止了推诿扯皮引发矛盾激化现象的发生。
二是实现了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的治理要求。有效的防止了因矛盾纠纷上报不按时、化解不及时导致问题扩大化情况,将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可能性消除在萌芽状态,实现了小事不出社,大事不出村,重大事情不出乡的良好局面。
三是激发了调解组织活力。“四级七天”调解工作法实施以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任务层层有要求、件件有时限、人人有责任、奖惩有依据,为人民调解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村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被调动了起来,能够主动捕捉矛盾纠纷信息,发现矛盾纠纷后提前介入,及时调处,真正做到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是提高了调解工作效率。排查、调处、上交、报送程序的进一步规范,使人民调解员、村调委会、司法所、综治委各司其职,各尽所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尽快落到了实处,既方便了群众,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同时还解决了一些可能引发深层次问题的矛盾纠纷,确保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提高了矛盾纠纷调处率和成功率。
二、从基层法治法理的实践探索中得到启示
一是创新了法治治理与社会管理内涵。这些做法,不但解决了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措施,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水平,而且丰富了法治治理的内涵,创新了社会管理手段,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形成了快速反应和长效工作机制。这些做法,都是以建设基层社会法治治理长效机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起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真正做到了矛盾纠纷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确保各类矛盾纠纷在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得到及时有效化解,筑牢了社会综合治理"第一道防线"。
三是拉近了党群干群之间的关系。无论是"海选"还是"会商中心",都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拉近的基层组织与群众的沟通距离。无论是"一庭三所联运"还是"四级七天调节",都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促使乡村社三级干部进村入社、上门到户,主动加强与广大群众的沟通联系,掌握群众的心声和意愿,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所求,体验群众的真实生活,进一步增强了工作责任感,牢固树立了"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让群众深切感觉到自己生活有人关心,事事有人关注,增强了群众的满意度,从而拉近了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距离。
关键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正面临关键的临界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急剧上升,矛盾纠纷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矛盾纠纷的多样化、群体化、过激化、复杂化、疑难化不断突显,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面临严峻挑战。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将矛盾和冲突控制在可以掌握的范围内,探索建立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内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与融合,增强矛盾纠纷解决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研究和解决的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课题。
一、 我国社会多元化纠纷形成的成因
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我国社会的矛盾和纠纷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
1、纠纷类型的多元化。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多方面爆发趋势,因国有企业改制、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环境污染、工资福利、劳务纠纷、企业破产、兼并、拍卖、合伙经营、房地产开发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新型纠纷不断涌现。[1]
2、利益冲突成矛盾纠纷核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受市场作用的驱使,人们的生活观、价值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更加注重和追求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实际利益,功利主义价值取向逐渐凸显,从而使经济利益矛盾和物质利益冲突成为引发矛盾纠纷的核心内容。
3、纠纷处理难度加大。随着改革开放,人们与社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纠纷呈现跨地区、跨部门的趋势,协调难度大。在人人讲究民主和平等的社会环境下,人们对政府、组织的依赖减少,个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增强,导致纠纷调处的疑难化和艰巨性非常明显。
4、群体性纠纷涌现。在社会转型时期,不少利益矛盾存在于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如果处理不好,一旦激化,就容易产生
二、我国目前面临解决多元化纠纷困境
随着社会矛盾的多元化发展,我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已面临瓶颈。
首先,因我国多元的纠纷解决体系尚未形成,社会矛盾纠纷没有建立起合理的分流机制和对滥诉行为的有效制裁机制,这直接导致了纠纷直接进入到诉讼程序。在缺乏法治经验的情况下,人们对纠纷的解决产生了一种不正常偏向,即将诉讼作为实现其权利的唯一正确途径,很多人不考虑诉讼成本动辄将纠纷诉上法庭,把对诉讼的利用作为其法律意识提高的标志,致使法院审判压力加大。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全能主义无限扩张,法院大包大揽,诉讼成了解决纠纷的“独木桥”,纠纷解决渠道单一,社会对诉讼解决机制过分依赖,使非诉讼的纠纷解决被视为法盲行为,形同虚设,法院的纠纷解决由“最后一道防线”变成“第一道防火墙”。[2]
其次,民间调解作用有限。民间调解的不稳定性,接受调解后反悔,人民法院不认可其调解效力,致使调解的权威大打折扣,民间调解的社会化、制度化、自治化程度较低,调解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调解的不规范、不严谨导致了民间调解的功能急待完善与优化,这是当前很多人不愿意选择民间调解而直接诉讼的重要因素。此外,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不平衡,缺乏有效的衔接、保障机制,经费不到位,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不高、调解积极性不强也是影响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的重要因素。
再者,那些在调解、司法、仲裁等常规性专门机构或程序中难以解决且通常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或影响的矛盾纠纷,如群体上访、越级上访所涉事项、政策诉求型纠纷,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纷争、等。
三、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
当传统的解决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日趋复杂的社会情况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一) 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努力建构一套行之有效的解纷机制,并将纠纷解决纳入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轨道,这是有效预防,成功化解,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事。所以,构建多元解纷机制,既是顺应时代改革发展的大趋势,顺应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性发展需要,更是因地制宜,灵活掌握真正做到定纷止争的现实需要。
(二) 有利于尊重多元社会的多样选择
寻求和建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让纠纷主体能够根据法律规定按照自身利益的要求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是一个法治社会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功能,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因此,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机制上赋予当事人在纠纷解决方面更广泛的选择权,从法律上保护当事人对程序或实体上权益的处分,不仅是妥善解决纠纷,节约社会资源的需要,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对公民基本自由的尊重,以及对公民权利的多途径、多层次的保障。
(三) 有利于真正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案件数量激增,不仅使法院因超负荷运转而不堪重负,产生“诉讼爆炸”的现象,而且容易在客观上滋生“迟到的正义”,进而影响到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导人们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不仅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且有利于平衡诉讼资源的供求关系,促进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优化组合。
四、如何在基层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 加强人民调解,打牢基础建设。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第一道防线,必须在加强人民调解上下功夫,要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在各单位、各社区(乡镇)、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民调解员,及时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优化民调组织结构。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四位一体”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结合具体案件,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3]
(二) 建立“1+N”的联动纠纷化解模式。
创建“1+N”纠纷化解模式,建立多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信息共享,定期研判排查矛盾纠纷信息,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和潜在性矛盾,并及时予以应对。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将人民调解融入诉讼渠道。要努力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协会工作的新途径,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依法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制度,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和防范,加大调处工作力度,能调则调、宜调则调,使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为法院审判工作“减压”。
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发挥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的优势,积极探索律师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激励机制,促使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治解决。
工会、妇联等组织既要依职权主动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纠纷,又要积极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工作,劳动、国土、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履行自身调处纠纷职能的同时,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符合专业特点的参考意见,为和谐解决矛盾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畅通渠道,落实矛盾纠纷预防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转化。应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疏导矛盾纠纷。建立重大矛盾纠纷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大排查、回访力度,使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事后处理转向事前化解、由被动调处转向主动预防。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重大建设项目、拆迁安置项目及有关制度改革等,要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方案、预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4]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注释: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级党委和政府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深入细致地排查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认真负责地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实际困难,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规范行为,为建设经济强镇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对已经摸排出的9件矛盾纠纷,通过领导包片,干部包案,组织专门工作力量,调查原因,现场研究解决办法。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中、省、咸、市确定原重点突出问题调处结案率达到100%,群众对处理结果的满意率不低于95%;一般性问题的调处结案率达到100%,群众对处理结果的满意率不低于97%;案情复杂、需要多部门协作配合的问题调处结案率达到95%,群众对处理结果的满意率不低于95%。
三、方法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迅速召开专题会议,积极进行动员的部署,制定本村实施方案和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具体日程安排,明确任务要求,确定包案领导,抽调精干力量成立调处工作组(不低于5人)。
2、排查调处阶段。这个阶段是整个活动的重点和关键。一要摸清案情。对已排查出的各种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梳理、登记造册、建立台帐。二要全力调处,加强防控。各村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问题,要深入研究,把矛盾纠纷的类别、具体表现、主要原因、涉及人数和群众要求等情况搞清摸准,议定调处方案,限期解决到位。对排查出影响全局稳定、影响区域稳定的主要矛盾纠纷和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包案处理,并及时将处置情况上报镇调处工作组。三要边调处,边排查。要在不断加大调处工作力度的同时,注重排查新生的矛盾纠纷,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的周排查上报制度。
3、检查总结阶段。各村对“纠纷大调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查,总结经验、分析不足,改进工作,落实稳控责任制。
元月31日前,各村要将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各村报送材料包括:矛盾纠纷查结数、调解率、调成率、制止群众性上访件数、防止民转刑案件数、制止群众性械斗和民间纠纷引起上(集)访事件等数据;按要求填报的《矛盾纠纷大调处活动个案处理情况登记报告表》、《矛盾纠纷大调处活动个案处理回访登记表》等表格;未查结案件及原因,活动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下一步的工作安排规划等。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要充分认识开展“矛盾纠纷大调处”活动对于维护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本地区、本单位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镇上成立矛盾纠纷大调处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同志担任,副组长由镇长、人大主席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由镇党委副书记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改进作风,务求实效。各村要切实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坚决做到“四个到位”:
一是排查梳理到位。要按照“村不漏个人”的要求,通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面排查,做到全面掌握并记录在案,不留死角。
二是调处解决到位。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逐一进行调处化解,能够解决的,抓紧予以解决;不能马上解决的,要在切实做好群众思想及稳定工作的同时,制定解决方案,明确解决时限,落实解决办法。
三是预防控制到位。要建立健全排查、防控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矛盾和问题的解决不出村、不出镇,尤其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防止突发性大规模的发生。
四是宣传教育到位。要把加强对群众宣传《条例》等法规政策贯穿于“大调处”活动始终。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各村要把“矛盾纠纷大调处”活动与当前全市正在深入开展的“处理突出问题及”和农村“六项重点”工作观摩结合起来,同排查、同调处。
一、基层检察室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现状
红星乡检察室自成立以来,在乡党委政府的配合支持下,与乡司法所一道建立健全了全乡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完善了调处工作网络。全乡共组建了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村、社区至少有一个调解委员会,共有多名调解员和信息员,实现了调解组织在全乡的全覆盖。检察室设立的几年来,全乡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多件,成功率达%以上,成功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件涉及人次,成功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上访件,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了萌芽状态,消化在了村和乡,有效的减少了量、诉讼量及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数量。
二、调处的矛盾纠纷的类型和特征
基层检察室参与调处的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有婚姻家庭关系、征地拆迁、土地补偿、邻里纠纷及村民委员会换届等,矛盾纠纷的内容往往同民事、经济、行政、治安和刑事夹杂在一起,矛盾主体的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方式夹杂在一起,大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夹杂在一起,普通群众的自发行为和个别人的别有用心夹杂在一起,极易发生群众体性事件,要做到妥善处置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对基层检察室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三、当前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基层调解员的素质普遍不够高。村和社区的调解员多数由基层干部兼任,调解矛盾纠纷主要依靠个人威信和工作经验,对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把握存在着不小的偏差。
二是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还有待加强。当前农村的许多纠纷都涉及乡镇综治、集镇、房管、民政、劳保等部门,但这些职能部门基本没有参与对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主要是检察室和司法所在唱“独角戏”,没有形成解决纠纷的全力。
三是基层调解员队伍不稳定。因为基层调解员几乎都是村社干部兼任,受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影响,其调解员往往也随之更换,调整频繁,严重制约了调解职能作用的发挥。
四是检察室人员紧缺,影响了工作的开展效率。红星乡共有人口人,辖个村个社区,检察室只有一名主任和三名科员,工作面宽量大,经常有人员抽调不过来的困惑。
四、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室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是高认识,增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衔接。在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参与下进一步加强矛盾调处工作,正确处置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把各类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是稳定基层调解员队伍。与当地党委政府一道制定调解员选聘办法,改变调解员几乎由基层干部兼任的局面,将德高望重、懂政策法律的村民代表吸纳进村级人民调解员队伍交使之保持相对稳定。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村、各单位要加强矛盾纠纷和隐患的排查工作,全面掌握不稳定因素;对矛盾纠纷和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化解,确保不发生新的重大重复访户,彻底解决一批复杂疑难问题,化解积案,减少存量;按照“大事不出,小事减少,管理严格,秩序良好”的要求,确保实现到区以上非正常访和集体访“双零”指标。
二、工作任务
(一)积极预防
1、源头预防,评估风险。各村、各单位在研究重大决策和实施重点工程建设前,做到工作前置、关口前移,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深入分析论证,评估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反映不同群体的合理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问题发生。
2、超前排查,提前化解。坚持基层周排查、镇月排查和重点敏感时期天天排查相结合,将矛盾纠纷和隐患全部纳入工作视线,建立台账,挂账处理。对确定的重点矛盾纠纷及隐患逐级实行领导包案,加大解决力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化解不留积案”。
3、加强办理,妥善解决。各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工作,对一般性的问题,要专人负责,按程序办理;对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成立工作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办理,确保初信初访一次性解决,避免发生重复访。
4、完善预案,积极稳控。对突出问题的重点人员、缠访人员,责任单位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研究制定稳控预案,明确责任人,加强动态监控,严密盯防,死看死守。按照“谁包案、谁负责”和“一包到底”的原则,研究制定积案的解决方案,加大化解力度,确保年内妥善化解。
5、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大力宣传《条例》等法律法规、学法守法先进典型、促进社会和谐的经验做法等,适时对非正常访典型案件进行曝光,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相关部门要加强奥运宣传,增强群众特别是非正常访人员的爱国热情和民族意识,自觉规范行为。
(二)处置化解
1、加强信息预警工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发挥镇三级调处工作网络中信息员的作用,加强信息预警报送工作,做到信息灵敏。一旦发现访苗头,要立即向镇党政办、办、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报送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加强处置和劝返工作,将访群众稳控在镇内。
2、对发生到区以上集体访的处置工作
发生群众到区集体访或围堵区委区政府大门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及时赶到现场与公安、综治、等部门做好现场处置。
3、对发生越级访的处置工作
发生群众越级访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必须赶到现场,与公安、综治、等部门共同做好处置、劝返工作。发生问题突出、情况紧急、规模较大的越级进京集体访时,镇主要领导要及时赶到现场,做好处置、劝返工作。
4、对非正常访的处置工作
派出所要依法将群众劝离;对到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集体访,要对组织、煽动、幕后操作人员进行训诫谈话;对到国家重点地区的非正常集体访,要逐一进行训诫谈话,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加强对非正常访重点人的防范,避免发生重复访。
5、对到区以上集体访、联名信和隐患、苗头性问题的化解
派出所、综治办和办等有关部门与责任单位要认真分析研判,对集体访、联名信等突出问题,责任单位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合办理。对隐患、苗头性问题,要采取“双向承诺”和入户走访等多种形式,把矛盾纠纷控制在基层。能当时解决的,要立即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向群众讲清原因;不能解决的,要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
6、建立工作平台,加强相互沟通
每月5日前,由镇主管领导牵头,组织镇“无重大重复访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分析矛盾隐患,研究会商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的解决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基层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隐患,实行月汇总、月通报制度,对发生的突出问题形成工作动态,及时报镇主要领导和区相关部门,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
三、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镇办:负责实现“无重大重复访户”的牵头工作;组织协调全镇各部门、各村、各单位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负责对排查出的重点矛盾纠纷建立台帐,明确包案领导、责任单位、工作职责;督办各部门、各单位的控制化解工作;对于发生的越级访和非正常访,负责启动劝返预案,开展劝返工作,并负责与区有关部门协调,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影响。负责对领导包案及重大重复访案件重点督办,确保案件办理落实到位。
镇纪委:负责对群众反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等问题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农村干群矛盾和两委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对因工作不利引发突出问题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镇组织部:负责抓好全镇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解决好基层组织建设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农村两委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提高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调查处理农村干群矛盾及两委干部违法违纪问题。
镇宣传部:负责宣传《条例》等法律法规、学法、守法先进典型和做好工作的经验做法;加强奥运宣传,增强群众特别是非正常访人员的爱国热情和民族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农发办:负责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源头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负责涉及农村政策问题的排查化解工作。
镇司法所:负责法律宣传、教育和援助,积极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访;在各村设立法律工作站、调解室等,配备调解员,使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镇社保所:负责摸排全镇劳务用工情况,严格执法,确保不出现企业恶意拖欠、损害职工利益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镇村建科:负责对违反土地政策行为的查处和纠正;负责土地权属管理,依法化解土地权属纠纷;协调化解土地纠纷的历史遗留问题。
镇社会事务管理科:负责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源头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掌握部队退役人员的思想动态,按政策妥善安置,避免引发退役人员访;排查化解社会福利、农村自治组织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矛盾纠纷和隐患。
派出所:负责维护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加强对围堵镇、区政府大门集体访和进京非正常访的处置、劝返工作;与责任单位配合,做好重点访人员的稳控工作。
经济管理科:负责对全镇村级财务、土地收益使用分配、土地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村干部任职期间的审计,源头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集体资产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隐患。
关键词:非诉讼纠纷;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
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0-0033-02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显期”。直接反映到诉讼阶段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给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造成很大的压力。单纯依靠诉讼手段调节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矛盾纠纷,不但法院难以承受,而且处理效果不尽理想。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来完善诉讼活动中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为促进基层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提供了现实的理论指导。
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即非诉讼纠纷解决(英文表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缩写为ADR),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ADR是一个理论与实务(实践)紧密结合的领域,也是一种历史和文化研究的课题。
《若干意见》结合我国法治实际与ADR的法治理念,明确“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分别从任务要求、如何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如何完善诉讼活动中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如何规范和完善司法确认程序以及加强工作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作为承受矛盾纠纷最直接的基层人民法院,《若干意见》明确了“为有效化解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因此,思考如何在实践中进一步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就显得尤为重要。
2 满洲里法院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初步探索
满洲里法院连续多年被满洲里市委、市政府评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实绩突出集体、工作先进集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等,主要领导也被自治区政法委评为工作先进个人。这与满洲里法院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中的有益探索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具体举措总结为以下两点:
2.1 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中心,积极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满洲里法院从立案、审查、受理、开庭、调解、判决、送达以及优质服务、强化法官职业道德各环节入手,用有效的制度进行规范和约束,使所判决的案件经得起检验。
2.1.1 强化立案调解功能
发挥立案庭分流矛盾纠纷“第一关口”的作用。满洲里法院加大诉前调解工作力度,对未经诉外调解程序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行业调解等诉外机制先行调解。2009年以来,受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影响,满洲里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激增,其中大量是集团诉讼。如:2011年3月16日,因满洲里市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拆迁人未能达成拆迁协议,市建设局向法院递交强制拆迁申请书。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后行政机关首次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房屋的案件。此类案件敏感性强,对今后类似的案件还会起到引导性作用,因此,满洲里法院启动诉前调解程序,由法院副院长、立案庭庭长、办主任亲自接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努力为双方寻找利益平衡点。经多次耐心的调解,双方达成拆迁协议。满洲里法院通过对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介入进行调解,及时化解纠纷,避免了诉讼,带动了一大批类似案件的顺利解决。
2.1.2 完善诉讼调解制度
一是建立案件分类调解制度,对各类诉讼案件,根据案件类型特点,确定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二是建立各环节的梯次调解制度,规范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审后调解等环节。三是建立全面调解制度,各类一审案件,要坚持调解优先,力争以调解方式解决,努力实现定纷止争,将矛盾解决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涉诉案件,原审判庭要与部门共同负责调解,通过解疑释惑做好息诉服判工作。通过上述工作方式,满洲里法院调解率达到70%以上,达到了以调解的方式定纷止争的目的。
2.1.3 推进执行和解工作
在执行和解工作中善于发挥执行和解的作用和优势,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和缓解、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涉及稳定、涉及发展的“执行难”案件,更是努力加强执行和解工作。2011年,满洲里法院执行和解案件达到109件,和解率为33.33%。
2.1.4 加强诉讼程序和环节中的全面调解
一是加强行政诉讼协调工作,高度重视行政案件的协调和解工作,通过协调、和解实现案结事了。2011年,经法院协调,行政案件撤诉率达55%,超过半数的行政案件以撤诉的形式结案,化解了官民矛盾,不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推进了依法行政和社会和谐稳定。二是加强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从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出发,引导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使受害人或其亲属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2011年,满洲里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71件,调解率达到了100%,努力将矛盾化解在了最基层。
2.2 注重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科学布局涉诉工作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满洲里法院努力充当主力军、推动者,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法律指导,积极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同时,积极参与全市敏感案件的调解、化解工作,与各职能部门一起共同做好民调工作。如:以扎赉诺尔区中蒙医院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涉及22个申请人,标的额达2700余万元。自2005年受理后一直未能执结,当事人怨气很大,多处上访,被自治区列为督办案件。为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法院的同志多次前往实地了解情况,积极与扎区卫生局、区政府、市卫生局、市政府等单位协调,先后两次向满洲里市政法委提交解决此案的书面报告,多次向市委书记、市长汇报,寻求支持。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最终做出了以评估价分期偿还债务的决定。经过耐心的思想工作,申请人在得到部分执行款后,同意了此方案。该案不仅得以顺利解决,而且为扎区百姓留下了社区医疗网点。通过满洲里市法院全体工作人员的努力,2011年全年排查出38件存在上访隐患的案件,均已息诉罢访。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建立了政府司法救助金,对涉诉弱势群体开展救助,化解了矛盾。
3 关于完善满洲里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根据《若干意见》精神和中央政法委等16部委联合印发的《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有关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大调解格局的具体指导意见。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通过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建设,建立健全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完善措施:
3.1 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提高全社会对建立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重要性的认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实践是理念的体现。我们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模式具有的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不可替代的作用,增强全党全社会对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作用,宣传介绍仲裁、人民调解等非诉解决方式经济、方便、快捷、对抗小的优势,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解决方式解决纠纷,转变“解决纠纷就要打官司”的观念,从而分流诉讼案件、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
3.2 以“三调联动”为平台,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思路,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党委、政府把贯彻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综治领导责任制范畴,纳入党政领导落实综治工作绩效档案内容,纳入行政机关效能监察和公务员考核体系,积极探索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成立党委、政府“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由某部门(如综治委)牵头,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市的“三调联动”工作,并对该项工作进行宏观部署、政策调研、综合协调、检查指导,注重领导带动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工作中的作用。人大加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视察检查,督促指导,总结推广有益的经验做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能,积极主动参与纠纷解决,明确责任,研究制定本部门受理相关纠纷的操作规程,做到有事必调,调必有果,限期解决,登记在案,对重大或疑难纠纷实行听证制度,确保调解或裁决公平公正。司法机关积极做好参与、监督和支持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培训人民调解员,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技能。对人民调解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件,及时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审理,增强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3 建立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定期指导与沟通
满洲里市法院要积极推进全区法院开展的“千名法官下基层”活动和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在这两项活动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法官进社区、进企业,开展案件巡回审理和巡回指导,通过力量下沉和服务前移,建立完善司法服务网络、便民诉讼网络、纠纷化解网络,有侧重点地搭建工作平台,定期向基层调解组织提供典型案例、邀请基层调解组织人员参加旁听观摩或参与诉讼等手段,负责向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社区、企业负责人提供指导,提高基层调解人员依法解决纠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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