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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进出口经营权

时间:2023-06-08 11:18: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贸易进出口经营权,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贸易进出口经营权

第1篇

曾几何时,外贸经营权就像一棵摇钱树,拥有这种特权的企业不说日进斗金,吃香喝辣总不是件难事。从事外贸的人无形中高人一等,说洋话、喝洋酒、挣洋钱,洋味十足,而高不可攀的外贸门槛使大多数人只能望洋兴叹。

如今,这一门槛已经不复存在。

自2004年7月1日开始,经过修订的新版《对外贸易法》正式实施,其核心内容就是外贸经营权向所有企业组织和个人放开,个体工商户可以参与对外贸易的经营,外贸经营权充当资本的时代正式宣告结束。新办法的出台既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放开外贸经营权的重要步骤,同时也是我国外贸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有了更多的经营选择。更为重要的是,个体能够与企业站在外贸同一起跑线上,在国际市场的大舞台上展示自我,迈开自由奔跑的脚步。

新外贸法实施一年来,个体在外贸领域奔跑的脚步越来越快,步幅越来越大。新外贸法刚刚实施的第一个月,个体工商户的进出口记录几乎为零,起步的半年中全部的进出口总值也不足500万美元。随着政策的不断深入推广和政府相关配套措施的逐步完善,个体工商户才开始真正的加速。2005年1月份,个体工商户的进出口总值首次突破千万美元大关,随后在6月份创下一年来单月进出口值的最高纪录,达到了1200万美元。一年间个体工商户累计实现进出口总值6151万美元,其中出口5683万美元,进口468万美元。

个体外贸规模的逐步扩大与参与外贸的个体工商户日益增多密不可分。新外贸法执行半年时,全国范围内只有几十家个体经营者实际参与了进出口业务。今年上半年,参与进出口业务的个体经营者猛增到222家,有199家具有规模大小不等的出口纪录。而个体经济相对发达的广东和浙江两省同样是个体外贸的领头羊,新外贸法实施一年来,广东省个体经营者进出口总额达到3882万美元,浙江省个体经营者进出口总额为881万美元,两省合计占同期全国个体进出口总值的77.4%。

一年来,个体经营者的进出口涉及世界12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对香港、美国和台湾3个市场的合计出口值为2476万美元,占当期全部出口的43.6%;自缅甸进口值为307万美元,占当期全部进口的65.5%。个体经营者出口以传统的轻工业品为主。其中出口唱盘、唱机等声音重放设备385万美元,箱包、手提袋等236万美元,塑料制品出口227万美元。而进口以资源型产品为主,同期个体经营者进口原木257.7万美元,占当期全部进口的55.1%。

个体工商户自由奔跑的障碍正在逐步被扫清,困难重重的障碍赛也逐渐演变成马拉松比赛,只有具有持久竞争力的个体工商户才能赢得市场。目前,国家出台相关补充规定,调整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对从事货物出口贸易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及个人都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解决了从事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而影响其退税的问题,这势必会使个体经营者的出口热情空前高涨。

外贸经营权不再洛阳纸贵,但也并不是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要在外贸领域一试身手。外贸行业始终是一个知识密集、资金密集型的行业,商业、价格、汇率、运输、信用、政治等多种风险并存,合同、运输、保险、国际结算、海关、检验检疫以及贸易纠纷解决等多个环节环环相扣,一不小心就会两手空空。而目前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普遍缺乏足够的外贸知识和经验,对国际贸易规则知之甚少,参与国际竞争需要慎之又慎。

在目前我国年度进出口总值已经超过万亿美元大关的背景下,个体工商户所占份额尚不足我国外贸总值的万分之一,但这决不是我们可以忽视这股力量的理由。

第2篇

1、一般贸易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交易方式。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一般贸易是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者单边出口的贸易,按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为一般贸易货物。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指按照海关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监管的进出口货物。

2、一般进出口货物和一般贸易货物的区别:

3、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就是他们划分的角度不同。

4、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按照海关监管方式划分的进出口货物,是海关的一种监管制度的体现。

5、是相对于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而言。

6、而一般贸易货物是按照国际贸易方式划分的进出口货物,也就是说一般贸易是属于国际贸易方式的其中一种贸易方式。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一、中国对外贸易所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的对外贸易存在着非市场化的问题

1.国内企业要出口产品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大多数生产企业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出口产品。

虽然我国对传统的贸易体制不断进行改革,如赋予若干生产企业进出口自营权,但是,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仅仅只是少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少数科研机构),而且其进出口自营权仍然受到很久的约束,经营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拥有进出口自营权的生产企业实际上并不能真正完全自主地经营进出口业务。此外,虽然我国也允许私营企业获得进出口自营权,但进入门槛很高,数量极其有限。总之,我国的外贸经营权仍然是由国家控制的,(注:政府对外贸经营权的管制实际上是一种非关税壁垒。)只有少数生产企业有权可以直接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大多数企业并不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出口产品。这些没有进出口自营权的企业要出口产品,就只能通过国有外贸公司。这意味着,对于大多数没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来说,它们并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自由地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因而同国际市场之间实际上仍然存在着“隔层”。(注: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曾提出了“工贸结合”的改革思路,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有外贸公司和国有生产企业都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我国外贸公司同生产企业之间的“工贸结合”大多是在政府的策划下采取行政合并的方法进行的,而不是通过产权交易组合而成的,这不但起不到优势互补的作用,反而导致企业内部管理及协调成本过高,形成边际成本高于平均成本的“规模不经济”局面。总之,我国生产企业同国际市场之间的“隔层”问题并没有真正彻底地解决。)

由于外贸经营权由政府行政审批,哪些生产企业能进入国际市场完全由政府指定,因此,在缺乏市场竞争和筛选、淘汰机制的情况下,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并不一定就是最有效率的企业,这样就必然会造成对外贸易的低效率。同时,由于国内大多数生产企业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自由地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因此,国内许多生产企业就不可能完全自由灵活地根据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及时生产出完全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产品,从而最大限度地扩大我国的出口,这就人为地压抑了我国的出口供给弹性。

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的私营企业(注:“私营企业”是我国的一种特殊提法,事实上,企业只存在因其所承担的财产责任或民事责任的不同(既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而出现企业组织形态不同的问题,而不存在因所有者身份不同而导致企业性质不同的问题。)在没有得到政府的批准下并不能自由地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因此,这就不利于使我国持续涌现出更多的完全自负盈亏,因而真正具有内在动力和压力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出口的市场主体,从而极大地阻碍了中国人均出口额的不断增长。(注:目前中国虽然跻身于世界第七大贸易实体,但与我国庞大的人口数量相比则显得人均贸易额或出口额并不高,如人口只有五千多万的英国和法国1999年却分别占世界进出口总额的第四和第五位。)可见,对私营企业的出口限制实际上是对中国出口扩张能力的人为限制。

此外,虽然我国的外贸公司在政府的保护下垄断了我国的进出口,但我国的国有外贸公司却因规模小而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而且,由于这些国有外贸企业并不承担经营亏损的最终财产责任,因此,各国有外贸企业为了扩大出口,而往往不负责任地对内抬价收购、对外低价竞销。国有外贸企业相互之间这种没有内在约束的无序竞争,不但造成出口秩序混乱、而且增加了我国的出口换汇成本,降低了我国的贸易利得(Gains)。

2.我国在进口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政府管制,进口的市场化或自由化程度更低

虽然我国自1992年以来不断降低关税,但我国降低关税的政策意图实际上是侧重在缓解我国过大的国际收支顺差,同时扩大资本品或技术设备的进口(中国进口中的80%以上是资本品),以提高国内企业的生产率,而并不是着眼于通过实现进口的自由化,以引入国际市场的竞争机制。而且,虽然我国不断削减非关税壁垒,但实际上我国对一些已经取消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口商品仍然存在着不同名目的数量限制,一些需要进口品的投资项目需要事先得到政府的立项批准或政府部门的政策性指导。同时,中国在进口的程序上也存在着一些事实上的管制(如需要若干个政府部门的盖章认可,进口手续过于繁琐等)。此外,在政府对进口进行严格管制的同时,我国对许多产品(如原油、成品油、农产品等)的进口仍实行国家垄断,这种进口垄断实际上也是一种非关税壁垒。

我国对进口进行管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内某些行业或企业(特别是保护了国有企业),但却因减弱了进口产品的竞争压力,同时使国内企业得不到低成本的生产投入品,从而降低了国内企业的生产效率。

(二)中国在对外贸易中缺乏规模经济的内在动力

按照新贸易理论中的基本观点,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是为了通过进入国际市场,以扩大产品的市场销售,使企业能在扩大市场份额的基础上生产更多的产品,从而降低产品的平均生产成本,从而有利于降低产品的价格,这样就能大大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但我国的绝大多数企业并没有真正实现规模经济,许多企业完全只是为了出口而出口,为了创汇而出口,而并不一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或创造利润而出口。由于我国企业(包括外贸企业)的规模普遍偏小,因此,我国企业的生产成本普遍较高,生产率普遍较低,这样,我国出口产品的换汇成本也就自然很高。

(三)我国的出口结构仍存在着技术档次及附加价值低的问题

中国出口竞争力强的工业产品主要是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其中纺织、服装、鞋帽、玩具及日用消费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占很大比重),这些产品的产品链条短,附加价值低。目前,中国出口量最大的10类产品中有9类是劳动力密集型制造业产品(如鞋、玩具和运动用品,以及布料和服装等)。

目前,我国的机电产品出口增长虽快,但主要依靠加工贸易和外商投资企业,而且我国机电产品一般档次较低,技术含量和附加价值不高,缺乏有后劲的支柱产品,支柱产业的出口能力尚未形成规模。同时,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特别是已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占出口总额的比例很小,只有15%(世界十大出口国平均为40%左右),且多数还是由外资企业实现的。此外,中国的服务贸易(包括银行、保险、电信、法律、会计、资讯行业等)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十分薄弱,出口创汇能力不强。

还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改善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加工贸易的发展。在加工贸易中,只要加工产品本身是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型产品,那么,反映在统计中就是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但实际上国内大量加工过程比较短暂,附加价值并不高。可见,建立在加工贸易基础上的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增长还不能说明我国的出口结构已真正实现了高级化。

  二、中国对外贸易中的产权问题

根据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市场交易的实质是产权的交易。如果将这一观点引进到国际贸易理论之中,则我们就可得出这样一个新理论观点:国际贸易的实质实际上是产权在国际间的交易。既然如此,本文就从产权这个角度来剖析中国的对外贸易问题,以便进行理论上的创新,并为中国的对外贸易提供正确的发展思路。

(一)中国贸易非市场化的根源是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

既然国际贸易的实质实际上是产权在国际间的交易,因此,国际贸易市场化或自由化的实质则是产权在国际间的自由交易。这意味着,一国要真正实现对外贸易的自由化,最根本的是本国的微观经济主体不但完全有权在国内外独立地获得或拥有财产,而且还能在国内外自由地进行产权交易。可见,贸易自由化的制度前提是财产权分散化的产权制度。

而我国目前的产权制度特征是:(1)绝大多数生产要素(包括土地、资本及企业家才能等)的产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且国家的财产权利是凌驾在其他一切财产权利之上的特殊的财产权利。(2)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外贸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即对企业的净资产没有所有权)。(3)私营企业的财产权没有真正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法律的平等保护。

在传统的产权制度中,由于国家(事实上是政府)仍然掌握着大部分生产要素的产权,且国家的财产权利是凌驾于其他一切财产权利之上的特殊的财产权利,因此,政府就自然仍是最主要的经济决策者或经济活动组织者,在这种情况下,进出口经营权也就自然控制在政府手中,这意味着,在传统的产权制度中,微观经济主体是很难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的。

事实上,在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外贸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因而无法真正独立地承担经营亏损(包括进出口亏损)财产责任的情况下,也不能让国有企业掌握完全的进出口自营权。因为,如果让这些不承担进出口亏损责任,因而没有内在的自我约束机制的企业都可以完全自由地从事对外贸易,则有可能导致不计成本的对外恶性竞争现象,从而既会导致我国对外贸易秩序的混乱,同时又会大大降低我国的贸易利得。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也不得不对外贸经营权实行审批制。

此外,由于在传统的产权制度中,私营企业的财产权没有真正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法律的平等保护,因此,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就很难被视为是私营企业的一项天赋权利或自然权利。私营企业要获得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的权利,就只能由政府批准赋予。

(二)传统的产权制度人为地限制了我国企业规模的扩张

在传统的产权制度中,由于国家为保护自己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及控制权,并不鼓励其他财产所有者对国有企业投资入股,而且,由于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和职工对企业净财产并没有所有权,因此,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和职工也没有内在的动力不断扩充企业的净资产,这就导致国有企业缺乏内在的规模扩张机制。同时,由于国有企业并不是拥有独立财产的产权主体或市场主体,国有企业对其所占用的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国有企业之间不可能进行真正的会发生所有权转移(所有权永远掌握在国家手中)的兼并或收购活动,这又使得我国的国有企业缺乏外在的规模扩张机制。此外,由于私营企业的财产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法律的平等保护,因此,私营业主对其财产所有权的长期归属也缺乏信心,这样,我国的私营业主也没有内在的动力不断扩大企业的规模,等等。总之,由于我国的企业缺乏内在和外在的规模扩张机制,因此,这就根本上决定了中国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缺乏规模经济的内在动力。

(三)中国出口品技术档次低下的根源是制度的限制

由于在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中,国有企业之间不可能有真正激烈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且国有企业因没有独立的财产而不可能真正承担经营风险或亏损的财产责任,同时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及职工对采用先进技术所形成的企业财产并不拥有所有权,技术并不能通过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变成有回报的投资(杨小凯,1998),因此导致国有企业既没有外在的压力,同时又没有内在的动力和压力不断地开发和采用更先进的技术。这一切都从根本上决定了国有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能力、动力及压力,从而自然会导致我国出口品的技术档次低下。

(四)在本国企业竞争力低下的情况下,政府也难以完全实现进口的自由化。

由于传统的产权制度导致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竞争力低下,产品生产成本过高且质量较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现进口贸易的自由化,则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就有可能因无法同国外企业竞争而面临破产倒闭的命运。这样,政府就不得不对进口实行事实上的管制政策,以保护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可见,中国对进口进行管制的实质是为了保护国内的国有企业,保护传统的产权制度。

总之,以上分析充分证明:阻碍中国对外贸易自由化及真正成为世界贸易强国的根本原因是传统产权制度的限制。

  三、产权改革与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根据以上分析,为真正实现中国对外贸易的自由化并使中国真正成为世界贸易强国,我们应进行实现财产权分散化的制度改革,从而使我国的微观经济主体都成为真正拥有独立财产的所有者或产权主体,并规定各所有者的财产权利一律平等。

进行这种实现财产权分散化,并规定各所有者财产权利一律平等的制度改革,将会自然创造出众多真正拥有完全财产权利(包括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和对外投资活动的财产权利)及经济决策权的市场主体或企业,(注:在产权改革的基础上,企业组织形式将不再按所有者身份或性质的不同而划分为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而只按所有者对企业经管所承担的财产责任的不同而划分为独资,合伙企业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且所有的企业都将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竞争。在这个基础上,就不会再存在什么“私营企业”的特殊问题。)这样,我国的所有企业都完全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或自己所认为的合适方式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自由投资。(注:这意味着,我国的企业是否应成为集科研开发、生产、投资、贸易、金融为一身的综合商社或大型企业集团应完全由企业根据国内外市场状况由自己决定,政府不应人为地代替市场主体设计企业发展模式。)同时,由于产权改革将创造所有市场主体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制度环境,因此,以保护人们的财产权不受侵犯为基本职责的政府未经法律授权就不能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随意进行人为的干预,否则就是侵犯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这意味着,在产权改革的基础上,政府将不能再运用行政权力直接组织或垄断经济活动(包括进出口贸易活动)。可见,进行财产权分散化的产权改革将会自然实现我国对外贸易的市场化或自由化,并实现国内贸易与对外贸易的一体化经营(即国内企业可以同时自由地从事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

实现对外贸易的自由化,使我国的所有企业都可以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这就意味着将自动撤除国内生产企业同国际市场之间的“隔层”,从而使我国的所有企业都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以便灵敏地根据国际市场的供求状况,及时生产出完全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产品。而且,由于我国的所有企业都是完全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我国的企业既必须完全独立地承担出口亏损的财产责任,同时又可以完全独立地获得出口盈利所带来的好处,显然,这种完全自负盈亏的企业将真正具有内在的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在生产及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力求做出最佳的生产经营或进出口决策,以便根据国内外市场状况和自己的比较优势出口机会成本最低的产品,而进口机会成本最高的产品,即为发挥本国的比较优势而出口,为利用别国的比较优势而进口,从而在全球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而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的企业会真正具有内在的动力和压力完全根据国内外价格体系的差异以及国际市场价格的波动,不断地比较产品的生产成本及国际市场上的消费者愿意支付或能够支付的价格,并根据比较优势原则尽力以最低的机会成本生产国际市场最需要,因而价格及质量最高的产品,从而使我国的产品真正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可见,产权改革基础上的贸易自由化,不但不会出现能在国际市场上盈利的产品难以出口,而不盈利或亏损的产品又大量出口,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企业相互之间因进行没有成本约束的无序竞争,导致出口秩序混乱和出口换汇成本不断上升等“一放就乱”的现象,反而会通过市场的筛选、竞争及淘汰机制最终使得只有那些真正最有效率,成本最低,产品真正有竞争力的企业才能大量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而那些低效率的,产品根本没有竞争力的企业就自然被市场所淘汰,这样就能根本消除出口秩序混乱和出口换汇成本不断上升等“一放就乱”的现象,从而大大地提高我国的出口创汇能力及对外贸易的效率。而且,由于产权改革将不断创造出更多的完全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不断扩大出口的高效率的企业,因此,这就能极大地推动我国人均出口额的不断增长。

同时,在合理的产权制度中,由于企业成立的首要前提是拥有独立的财产,因此,这就将从根本上奠定企业规模扩张的市场机制。而且,由于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财产拥有真正的永久性所有权,因此,企业的所有者及经理人员也会有真正的内在动力和压力为获得更多的所有者权益而不断扩充企业的净资产,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及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这就自然形成企业规模的内在扩张机制。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企业对其净资产享有所有权,因此,企业之间就真正发生为争夺所有权而进行的市场兼并或收购活动,从而真正形成企业规模的外在扩张机制。可见,产权改革将真正有利于使规模经济成为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市场动力。

此外,由于产权改革将使我国的所有企业必须真正由自己承担亏损的财产责任,这样,我国的所有企业就会有真正的内在压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以避免亏损。另一方面,由于产权改革将创造出众多相互公平竞争的企业,这样,我国的企业就自然有外在的市场压力通过不断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以通过降低产品的价格来扩大市场份额,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而且,在产权改革的基础上,人们对开发技术所形成的财产拥有所有权,这样,人们也会有真正的内在动力为积累财富而不断地开发和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在这个基础上,我国的技术就自然会不断进步,这样,我国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产品出口就自然会不断增长,从而将根本改变我国出口品的技术档次较低的问题。

第4篇

历经数年的修改,新版《对外贸易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这部几经修改的新法中,最惹眼的莫过于“自然人也可从事外贸经营活动”。新《外贸法》第一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登记后,可以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贸易。

听到这个消息,北京宏创新业公司的谢经理按捺不住高兴的心情。他说,“我们作为一家个人投资的小公司,受资本金限制,拿不到外贸经营权,只得委托有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做,才能出口货物到国外。原本就本小利微,每笔生意还需要额外交一笔费,结果辛辛苦苦一年下来也挣不到多少钱。现在门槛没有了,我们要马上申请直接外贸权。”

那么,从7月1日起,公民就真的能以个人身份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了吗?个人从事外贸进出口生意究竟能有多大空间呢?

个人从事外贸,还没到时候

新《外贸法》表明我国在外贸经营权方面已经彻底放开,因为允许自然人从事外贸,可能连注册资金的“门槛”也没有了,如同国外只需缴纳企业注册费就可申办企业一样。

事实上,新《外贸法》确定的只是大的方向和原则,相关细则还未出台。目前猜测个人从事外贸生意将会有多大的空间还为时过早。首先经营外贸仍然存在不少程序,还有相关《公司法》等配套法规,个人进行经营活动仍然需按经营实体运作,在海关、税收等方面也要遵循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不会马上迎来一个大量个人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局面。

如果以个人身份做外贸,以下程序仍将是必须经历的:包括到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备案、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以及到海关和银行完善相关手续等等。有可能在新《外贸法》施行的初期,在细则上仍会对个人从事外贸出口或者在资金量上做出限定,或者在审批中划分区域。很多专家预测,个人从事外贸的时代,很有可能先要经过一个比较高的门坎,才能够真正迎来“大众”外贸时代。

个人从事外贸,风险何在

新《外贸法》之所以让很多人感觉很兴奋,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在新《外贸法》出台之前,个人从事外贸经营一般只有两种方法,一是筹足100万资金注册一家外贸公司,二是挂靠外贸公司名下,利用对方的招牌做生意,外贸公司按外贸合同金额收取手续费。

前一种情况对于创业阶段的多数人来说,不具备这样的实力,而后一种让个人外贸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北京的张先生挂靠某外贸公司从事服装出口,据其介绍,在该外贸公司约有一半人是像他这样的挂靠者。张先生的体会是挂靠经营有利有弊,好处是外贸公司给个人从事外贸经营提供了可能,但个人发展也会因此受到限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资金上受到限制,有时自己的货款到了,但却被挂靠公司挪用到其他地方去了;二是公司根据业务量的大小收取费用,低的1美元收取0.07-0.08元人民币,高的达到1美元收0.25元人民币。无论个人所做的业务是赚还是亏,这笔钱是一定要交的。

在不少国有外贸企业中,私营企业、个人通过承包、挂靠等形式做外贸生意,已是公开的秘密。新《外贸法》允许自然人从事外贸,实际上是承认了这些私营企业和个人从事外贸经营的合法性。以后,这些私营企业和个人完全不必再遮遮掩掩,而可以堂堂正正地开展业务,其合法权益也将受到法律保护。新《外贸法》对于那些拥有优良海外关系及优秀商务运作经验的个人无疑是一大利好。

进出口业务的风险也不小,经济运行中的规模效应、品牌效应仍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国际贸易中对资金、信用的要求越来越高,个人难以达到纯粹的外贸公司在方面的优势。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担商业上的无限责任,而有限公司则是以其资产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对于个人来说,风险实在不可小觑。

即使单从个人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看,劣势也是显而易见的。外贸企业大多有自己的品牌与信誉,对国外市场已经比较熟悉,应对一些贸易壁垒时,有资金实力与经验进行突破,而个人则一时难以应对。从事外贸业务对专业知识的要求比较高,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并不完善,相应的经营风险也比较大,所以个人进入外贸经营领域的风险不小。

选择的空间有多大?

有哪些外贸领域值得个人经营?

纺织品“在外”高歌猛进。纺织类是中国出口最多的外贸项目之一,更是中国出口的强项。“美国和欧盟将是今后国内纺织品主要出口增长地区”,纺织业协会负责人建议,目前中国内地纺织品服装主要出口到中国香港、日本和美国,日本市场已相对成熟。“价格优势是我们打入的法宝”,但过低的价格,一方面会影响经营者的收益,另一方面容易引起对象国的反倾销。所以个人从事纺织品出口,不能依靠低价竞争。

机械制造。机电产品出口利润大约在15%左右。专家认为,机械制造、机电产品将是未来3-5年的潜力项目。

不锈钢机械制品。主要出口到欧美,亚太公司董事长蒋日东透露,亚太公司出口的不锈钢利润高达20%,一个月的纯收入保持在10万以上。立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裁徐文华称,东南亚是未来机械制品出口的潜力市场,欧洲则已基本饱和。

机电类产品尤其是高科技产品出口“阳光灿烂”。目前国家重点支持12类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包括计算机类、通信技术类、电子技术以及中医药。

“小商品”交易。小商品成本低,风险小,可以成为个人从事外贸的突破口。中国的传统小商品倍受外国消费者的青睐。据了解,2003年义乌出口小商品交货值就达到了12亿美元。有关部门测算,去年全国的小商品出口额高达50亿美元。“小商品主要出口国是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一位在义乌从事小商品外贸的李老板称,特别是中国传统饰品,能够卖2-3倍的价格。所以专家建议,个人从事小商品出口可以与义乌的一些外贸机构或当地经销商联络,寻找稳定的客户。此外,小商品出口达到一定规模后,可以有目的地吸引沃尔玛、家乐福等国际大型采购商,通过其进入国际主流销售渠道。

“零关税”港货进口。目前零关税港货大举进入内地,服装、珠宝、首饰等273种商品“猛砍身价”。海关关税处有关人士表示,零关税对进口港货的外贸公司是福音,同时对个人经营外贸也有很大的好处。

第5篇

1.外贸统制专营时期(1949~1978)与产品经济和单一的计划经济的国家经济体制相适应,当时我国建立了由外贸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外贸各专业公司统一经营,实行指令性计划和统负盈亏的高度集中的对外贸易体制。这种外贸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利于使中国在国际收支中避免出现逆差,有利于将中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被资本主义国家控制的)中的任何不确定因素隔离开来,有利于控制中国进出口水平和构成,达到保护民族幼稚工业,实现进口替代战略的目的。但是,该体制也存在着严重的弊端,主要是:(1)独家经营,难以调动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2)统得过死,阻碍了企业与买方、卖方的接触,不利于外贸企业发挥自主经营的能力。(3)统包盈亏,不利于外贸企业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经营之路。而且未能体现地方、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关系,影响他们积极性的发挥。

2.放权过渡时期(1979~1987)简政放权是这一时期外贸体制改革的主旋律。1984年,经贸部实施简政放权的一系列改革措施,而以如下三项最为重要:(1)1984年1月起,多数省份有权保留一定比例的外汇收入;1985年1月起,允许企业自己决定使用50%的留成外汇;(2)1984年1月,明确28种限制进口商品,允许一批机构无须经过经贸部就可进口非限制类商品,这些机构包括经贸部所属外贸公司和分公司,其他部门所属的外贸公司,省政府经营的外贸公司。(3)1984年9月,通过外贸体制改革报告,内容包括“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实行外贸制”、“改革外贸计划体制”和“改革外贸财务体制”等。至此,高度集权的外贸总公司垄断全国外贸的局面已被打破,各省及下属外贸组织开始成为外贸活动的主力军。经过简政放权、扩大了省一级外贸自。外贸公司的数量显著增加。据统计,自1979年下半年至1987年,全国共批准设立各类外贸公司2200多家,比1979年增加了11倍多。然而,对于大多数生产企业来说,外贸公司仍然是它们通向国际市场的唯一选择。中国生产企业与国际市场之间的隔层导致四个问题的出现:一是出口效益低、不同出口商品的换汇成本差异极大;二是出口格局不合理,国际价格信息没有通过正常途径及时传递给生产者,盈利的出口商品得不到鼓励,而不盈利或亏损的出口产品又不能及时得到纠正;三是缺乏国际市场行情信息,企业不能面对国际市场寻找机会,或根据要求进行产品改良;四是缺乏来自进口的竞争,进口管理和高关税,使进口竞争不能起到促使国内生产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而提高竞争力的作用。国际经验表明,取消这一隔层,可以大大提高中国企业的外贸操作效率。高效率的贸易体制需要消除竞争过程和经营机会中的贸易障碍,其中,最大的贸易障碍就是各种形式的垄断,这不仅包括行业产品垄断,而且包括地理疆界垄断。

3.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1988—1990)外贸吃“大锅饭”的体制多年来一直制约着外贸事业的发展。经过调查研究,国务院决定从1988年起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其主要内容是:(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全国性外贸(工贸)总公司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和相应的补贴额度,承包基数三年不变;(2)取消原有使用外汇控制指标,凡地方、部门和企业按规定所取得的留成外汇,允许自由使用,并开放外汇调剂市场;(3)进一步改革外贸计划体制,除统一经营、联合经营的21种出口商品保留双轨制外,其他出口商品改为单轨制,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直接向中央承担计划,大部分商品均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进出口。

(4)在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进出口行业进行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改革试点。

三年来的实践表明,承包制的推行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首先,它打破了长期以来外贸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为解决责权利不统一的状况迈出了一大步,从而大大调动了各方面特别是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外贸的发展。

其次,它有利于解决中国经营体制上长期存在的政企不分问题,让企业逐步走向自主经营的道路。再者,它促进了工贸结合,有利于增强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承包制也暴露出一些弊端:(1)尚未建立外贸的自负盈亏机制。承包制仍然保留了中央财政对出口的补贴,财政补贴是一种非规范化的行政性分配,带有主观随意性,也不符合国际贸易的通常做法。

(2)助长了局部利益的膨胀和不平等竞争的加剧。对不同地区的承包企业规定不同的出口补贴标准和不同的外汇留成比例,从而造成了地区间的不平等竞争,诱发了对内的各种抢购大战和对外的竞相削价销售,造成外贸经营秩序的混乱。

(3)企业行为短期化。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刺激下,缺乏中长期投资眼光和积极性,只重承包期内任务的完成和超额完成,往往忽略了外贸长期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措施,企业宁可转产附加值低且易迅速出口、换汇成本低的产品,导致国家外向型企业产品结构长期处于低水平运行。

(4)承包期一定三年不变,未能适应国内非经营环境的变化。遇有重大的环境变化,承包企业往往难以完成承包任务。

4.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时期(1991~1993)这一轮外贸体制改革重点放在微观管理层的变革,它既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前一阶段简政放权道路的延续。在一系列改革措施中,有两项特别重要:(1)取消国家财政对出口的补贴,按国际通行的做法由外贸企业综合运筹,自负盈亏;(2)改变按地方实行不同外汇比例留成的做法,实行按不同商品大类统一比例留成制度。此后,中国外贸经营基本打破了“大锅饭”体制,外贸企业的经营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外贸财政补贴的取消使外贸企业第一次被真正作为外贸经营主体和参与竞争的独立实体而受到重视,使国内外贸企业能够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从而在更深更广的范围内参与国际分工,促进市场秩序健康发展,同时,它还扩大了企业对外汇的支配使用权,有利于保持适度的进口增长,为进一步拓展对外贸易关系创造了良好条件。另外,为了保证国家收汇并防止逃汇、套汇,外汇管理部门和结汇银行实行跟踪结汇,加强了对出口外汇的管理。

截止至1993年底,中国有外贸经营权的各类企业(不包括已投产的8万多家外商投资企业)达8000多家。原有的宏观管理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应外贸发展的需要。企业自的扩大,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也呼唤政府建立一套多形式、多层次、既灵活又统一的管理体制。为此,国家提出按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国有企业,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外贸企业进行股份制的试点工作,鼓励专业外贸公司实行进出口制,鼓励工贸结合,发展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经营,从整体上促进全国外贸规模的发展。

5.近年来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新进展(1994~)1994年,中国政府开始了以汇率并轨为核心的新一轮外贸体制改革。主要内容有:(1)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发挥汇率对外贸的重要调控作用。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实现双重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的、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现行的各类外汇留成,取消出口企业外汇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实行银行售汇制,实行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可兑换。外汇体制改革为各类出口企业创造了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有助于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大大加速外贸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更有效地发挥汇率作为经济杠杆调节对外贸易的功能;有助于中国外贸体制与国际规则接轨。1996年12月1日,我国还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规定的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

(2)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完善对外贸易的宏观管理。加强和改善客观管理,即管方针、管政策、管规划、管监督,在1994年《对外贸易法》颁布实施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并实施各种配套法规,将对外贸易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宏观上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如汇率、关税、税收、利率等调节对外贸易。对进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进口用汇实行指导性计划。加快赋予具备条件的国有生产企业、商业物资企业和科研单位外贸经营权,截止1996年底,我国各类外经贸企业已达1.2万多家(其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500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14万多家。1996年9月,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可以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试办中外合资外贸公司。外商不仅在生产领域,而且可以在流通领域进行合资合作经营。此外,1996年我国还在5个经济特区进行生产企业外贸经营登记制试点。外贸经营权将根据我国的对外承诺,最终由审批制转向依法登记制。

(3)加快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国有外贸企业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科学管理,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综合商社和设立监事会、内部职工持股等试点,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我国外贸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差,政府鼓励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跨行业、跨地区联合、兼并,向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和综合化方向发展,逐步形成一批以外贸公司为龙头,贸工技商结合的综合商社和以生产企业为核心,具有多种功能的产业跨国公司。对一些小的外贸企业则根据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原则,采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改组,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通过组建企业集团或综合商社将分散的外贸经营权重新统一起来,成为中国对外贸易体制发展的新趋势。国际经验表明,依靠建立企业集团等形式而形成的行业垄断或产品市场垄断,以及由此出现的不完全竞争条件,是防止产业内部或国家之间过度竞争导致资源配置不当和规范国际贸易秩序的一种有效方式。

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认识到,我国传统的外贸收购制的经营方式必须转变,以服务为特征的稳定、有序、高效的制必将是外贸经营的发展方向。通过1996年的深入调研,我国在推行外贸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首先,大力宣传推广外贸制;其次,建立健全外贸法律制度,依法促进外贸制的实施;第三,在加快赋予生产企业外贸经营权的同时,全面扩大外贸公司内贸经营权,将外贸制的推行建立在国内外流通体制一体化的基础之上;第四,将推行出口制与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结合起来,采取一些扶持政策,把工贸双方的利益结合在一起。

(4)保持对外贸易政策在全国范围的统一性,增加透明度。这是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宏观要求,也是国际贸易规范之一。按照国际规范及中国的承诺,只实施正式公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加强外贸经营的协调服务机制。进一步发挥进出口商会等中介机构的协调服务功能,逐步建立和完善外贸行业的律师、会计和审计事务所及咨询服务机制;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力度。1996年9月经贸部成立了“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为实现我国对外经贸管理,经营和服务的国际化、现代化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

第6篇

【关键词】贵阳市;对外贸易;商品结构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9-0047-02

贵阳市位于我国西南云贵高原的东部,是贵州省的省会,也是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贵阳地处中国大西南腹地,山地丘陵之中,群山环抱,是一个资源丰富、气候宜人、风景秀丽的城市,但由于地处中国内陆省份城市,经济欠发达, 对外开放程度低, 对外贸易及利用外资起步较晚。但在“十一五”期间贵阳市政府采取一系列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举措,使本市的外贸规模、出口商品结构、市场竞争力、出口市场等方面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特别是在扩大出口载体、提高资源性加工产品出口竞争力以及出口市场多元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因此,研究贵阳市对外贸易发展问题对推动贵州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贵阳市对外贸易发展的特点

“十一五”期间,在贵阳市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贵阳市的对外贸易经受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强烈冲击和国内外市场激烈变化的考验,全市对外贸易总体运行质量明显提高,外贸进出口总量达91.5亿美元,比“十五”期间增加49亿美元,五年年均增长17.8%。一般贸易进出口值为22.57亿美元,占进出口总值的85.4%;加工贸易进出口值为3.59亿美元,两种贸易分别比上期增长65.7%和55.5%,呈现显著增长的态势。贵阳市进出口贸易增速在西部10个主要省会城市中的排位由过去的第4位大幅提升至第1位。贵阳市的外贸进出口状况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外贸进出口队伍不断壮大

贵阳市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进出口企业从过去的400多家增加到1200多家,增长了近200%。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由过去的230多家增加到300多家,增加了近70家,增长的近70家企业大多为非公有制企业,极大改善了贵阳市外贸进出口的主体结构,推进对外贸易主体多元化发展。

(二)贸易方式多元化,贸易结构得到进一步改善

贸易方式更趋于多元化,贸易结构得到进一步改善。除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外,其他贸易方式所占的份额也有所增加。例如:瓮福集团在沙特中标的选矿厂建项目,共带动物资出口2.5亿美元,中铁五局、七冶企业的境外承包工程带动物资出口额高达到1.7亿美元。

(三)进出口商品的种类增多,进一步改善出口商品结构

贵阳市一直以进出口磷肥、轮胎等“两高一资”的产品为主,其他产品的进出口量很少,没有形成规模。近几年,随着外贸企业“走出去”战略步伐的不断加快,许多单一的生产型企业转变为生产和贸易为一体的综合企业(例如:瓮福国际、贵州航天工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出口商品的品种也从800多种增加到1000多种,出口禽蛋、花卉等新兴商品成为新的增长点。商品结构得到进一步改善。

(四)出口市场多元化的局面逐步形成

近几年本市加大对外贸易工作的力度,鼓励企业拓宽国际市场,外贸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意识增强,广泛参加境外各种展览,展销会,利用电子商务等新的营销模式拓宽国际市场。出口国家涉及亚洲、欧洲、非洲、拉美、澳洲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比“十一五”期间增加22个。贸易多元化发展促进贵阳市对外贸易的稳步增长,出口市场多元化局面逐步形成。

二、贵阳市对外贸易存在的问题

(一)外贸依存度低,贸易规模落后

外贸依存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同时也反映其经济对外开放程度。贵阳市外贸依存度从整体上来看相对较低,尽管外贸进出口增速高于全国外贸增速,但相对于发达省市而言相对较低, 可见贵阳市外贸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较低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乏力,贸易的规模仍旧落后于全国大部分省份。这说明目前贵阳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还很滞后,外向型经济的落后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贵州经济的发展。

(二)缺乏主导产品,出口商品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

贵阳市出口产品结构较不合理,没有出口主导产品,小而散的局面没有改变,以资源性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占到出口总额的一半,这种出口商品结构反映了贵阳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落后, 缺乏国际竞争力。例如:贵阳出口的农产品主要集中在玉米、水稻、辣椒、马铃薯、烤烟上,这些农产品基本上属于初级产品。由于出口原材料和粗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占据着较大比重,势必会导致贵阳始终处于产业链的末端,利润空间也相对较小。同时,这些产品需要制定统一的标准才能进行规模生产,同类产品的进出口,容易造成贵阳与其他贸易国家之间的恶性竞争,影响双方的正常经贸关系。尽管工业产品的出口比重有所上升,但大多属于加工程度低、技术含量不高的一般性工业制成品, 很容易受到国际环境的影响, 难以创造稳定的出口发展环境。贵州是全球喀斯特分布最广和最典型的地区,同时又是我国亚热带山地原生植被保存地,以及形色各异的民族情调,素有“避暑之都”的美誉,这使贵州的旅游开发成为西部大开发中的热点和亮点。但与其他旅游贸易较强的省份相比,贵州旅游业仍面临一些问题,例如:旅游产业开发较晚;经济上的落后反过来影响了旅游业的发展;观念封闭,缺乏对外开放的意识;目前旅游产品种类较少,没有自已的独特品牌,缺乏一定的规模,这些都是影响贵阳旅游产业落后的因素。同时,经济、文化、交通等相对落后,政府投资力量薄弱,许多高品位资源无法开发,这些因素都制约了贵阳旅游业服务贸易的发展。贵阳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光靠出口低级或初级产品是远远不够的,迟早会被众多竞争对手淘汰。因此,如何充分利用贵阳自身的长处,推动高新产业的发展,推进出口产品的转变,寻找出口主导产品,成为贵阳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问题。

(三)出口企业规模小,集中程度高,出口市场相对单一

贵阳市外贸进出口企业中进出口额千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占到企业总数的10%左右,而这部分企业进出口额占总量的80%以上,集中程度过高,多数企业规模偏小,管理水平较为落后,缺乏资金,更缺乏对国际市场的了解和研究,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较弱,缺乏具有国际贸易经验的经营人才。同时,进出口市场过于单一, 对亚洲市场依赖性较大,从拥有进出口经营权开始, 其市场就过于集中于亚洲一些国家, 造成进出口市场过于单一的格局, 不利于扩大进出口数量和进出口商品的多样化, 也容易受到一些国家的限制。欧洲是一个非常广阔的市场, 贵阳的产品应提高质量,增强竞争力,进一步开拓欧洲市场。

(四)政府重视力度加大,但缺乏服务保障措施

随着贵阳市外贸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对外贸易发展水平虽然有一定的进步,但与西部同类城市相比仍存在外贸经济依存度较低、产品附加值不高、产业链较短和缺乏金融服务政策等一系列问题。据了解,贵阳市政府近年来对外贸发展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扶持政策也从以往通过单一的出口退税来鼓励企业出口贸易发展转变为更为灵活的扶持政策,如对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费用进行补贴、对产品附加值更高的产品扩大出口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对企业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补贴等政策。但这些政策还缺乏对于大、中、小、微型外贸企业的分类扶持,缺乏对不同产品形态区分的侧重扶持,更缺乏对企业融资发展方面的扶持,扶持政策比较单一,扶持效果不明显。

三、贵阳市对外贸易发展的对策分析

(一)坚持“走出去”的战略,抓好重点市场

贵阳的外向型经济对各贸易国应全方位开放,应加强与贸易国的多方面、多层次合作。切实落实“走出去、引进来”的这一经济指导方针,为外贸部门和出口企业提供便捷条件,制定有利于外贸发展的政策,为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提供优质的投资环境,建立良好有效的对外出口机制,鼓励出口。在“十二五期间”应该做到:一要努力巩固传统市场。东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是贵阳市主要的出口市场,占本市出口额的40%左右。应引导各企业进行多批次、小规模和有针对性的促销活动,加大各企业与传统市场的对外贸易,巩固老客户。二要大力开拓新兴市场。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的开拓资金,加大对中东、南亚、新西兰等新兴市场的开拓力度,要特别重视挖掘自由贸易区市场的潜力,引导企业融入区域贸易合作。积极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承包工程,通过外包工程带动成套设备的出口,并及时掌握发展动态,把握时机,在不断提高经济发展实力同时,还应积极从各国市场进口有关高新产品的原料和资源,对急需资源的进口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补贴。另外,还应提高运输、保险、通关、检验、结算等的工作效率,使国际贸易更为通畅,从而提高贵阳市的外贸依存度,促进经济新的增长。

(二)进出结合,抓好重点产品的出口,优化商品结构

首先应抓好已有的重点产品的出口,结合贵阳市工业振兴计划的实施,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特色食品的出口,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选取有竞争、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以及具有贵州特色的产品,进行出口可行性调研,创立名牌效益。加快矿产品资源的转化率,变资源优势为出口产品优势。如:可以利用修文铝土矿的资源优势,支出中陶支撑剂,鑫益能公司聚集发展,打造成年产10万吨全国最大的陶粒石油支撑剂出口基地。其次要积极扩大进口,今天的进口就是明天的出口。要突出进出结合,以进促出,充分利用国家下调进口关税和对资源性产品的进口贴息补贴政策,扩大资源性产品,原材料产品,急需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零部件的进口,推进贵阳市产业技术改造和结构升级。努力改造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电子技术、生物技术以及新兴产业中的环保业、旅游业,磁性材料、嵌入式电脑软件等领域的技术,来改变贵阳市出口贸易与工业发展相脱节的状况。在商品进口结构方面,贵阳市将把过去以中高档消费品为主进口转变为以先进设备和中高档原材料为主的进口,将消费型进口商品结构转变为生产型进口商品结构,提升了贵阳市产业的技术结构。

(三)坚持“保大抓小”政策,扶持重点企业发展

在“十二五”期间应加大对企业的支持:一是要千方百计保住大企业。进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大户是贵阳市外贸进出口的骨干力量,进出口规模占全部总额的80%以上,其经营情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全市的出口走势,通过采取“一企一策”、“点对点”的个性化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支持它们稳定现有客户,保住现有的市场份额,确保这些重点企业市场稳定,份额不减;二是培育中小企业。大企业要保,中小企业要稳。政府应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鼓励中小企业发展进出口业务,并引导企业加强在融资担保、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的工作;三是要帮助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但无业绩的企业实现零突破。例如:目前贵阳市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共有1200多家,但有进出口业绩的仅为320多家,占26%左右,四分之三左右的企业尚未实现零的突破,下一步应加强指导服务,强化业务培训,帮助企业尽快实现自营出口。

(四)政府强化保障措施,优化市场环境

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贵阳市对外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一是抓好政策服务,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指导服务,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省、市出台的对外经贸发展的促进政策。同时抓好金融服务保障,继续搭建银企合作平台,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得问题,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好政府出台的各项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政策,大力扩大承保范围和保险覆盖率,化解出口风险;二是抓好口岸服务,充分发挥各口岸单位的信息和政策资源的优势,指导、扶持和帮助贵阳市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挥好口岸工作联络协调机制的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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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熊晓丽.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相关问题初探[J].财经界,2012(1):194.

第7篇

一、安徽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特点

1、对外贸易在低起点上持续快速增长,进出口总额在全国的位次显著上升

改革开放之前,安徽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外贸发展极其落后。在1957―1978年的21年中,进出口额增加不到400万美元。1978年进出口额仅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0.06%,与当年安徽GDP总值占全国3.1%、人口占全国5%的比重相比有很大差距。

改革开放后,安徽外贸进入了一个持续快速发展的新阶段。1979―2003年,进出口额从2782万美元增加到59.4亿美元,增长了213倍,年均增长速度达到25%。这一增长速度,既高于同期全省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也高于同期全国外贸的平均增长速度,从而使安徽进出口额占GDP的比重由0.2%上升到12.4%,占全国外贸的比重由0.06%提高到0.7%,在全国的位次由第22位上升到第12位。

2003年安徽外贸更是强劲增长。全年进出口增长42.1%,创近10年来新高,高于全国平均增幅5个百分点。当年全省进出口净增额超过过去3年增量的总和,其中进口净增11.5亿美元,是过去7年进口增量的总和,增幅位居全国第二。2003年安徽外贸的高增长,是过去20多年所少见的,取得了历史性突破,显示出安徽外贸发展的巨大潜力。

2、出口商品以机电、纺织服装、高新技术和农产品为主,贸易商品结构由“农、轻、重”排序,转变为“轻、重、农”排序

改革开放初期,安徽出口产品以粮油、土畜、水产品等农副产品为主,加工产品很少,反映了当时安徽的生产力水平和农业大省的特点。上世纪80年代中期后,安徽轻工业迅速发展,一度成为全国著名的轻工大省,出口商品结构由“农、轻、重”排序,变化为“轻、农、重”的排序,目前,进一步演化为“轻、重、农”的排序,贸易商品结构呈现不断优化的演进趋势。出口初级产品的比重由1980年的80%以上,下降到1990年的41%和2003年的11%。同时进口初级产品的比重也不断下降,90年代中期下降到20%以下。之后,外贸发展思路的转变,加大了对短缺资源的进口,初级产品进口比重有所上升,2003年为31.3%。

目前,机电、纺织服装、高新技术和农产品是安徽主要出口大类商品。2003年,机电产品出口81927万美元,比重为26.7%;纺织服装出口78110万美元,占25.5%;高新技术产品出口53366万美元,占17.4%;农产品出口28000万美元,占9.1%。四大类商品出口合计241403万美元,占全省出口总额的78.8%。出口额排在前10位的商品已全部是工业制成品,农产品已从1999年的占有3个(大米、芝麻、蔬菜),到全部退出。

3、外贸以国有外贸为主导,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外贸发展不充分

总体来看,安徽仍以国有外贸为主导力量,2003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进出口额38.6亿美元,占全省进出口总额的比重高达65%;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15.3亿美元,比重为25.8%;民营企业5.5亿美元,比重为9.3%。与全国平均水平和东部沿海地区相比,安徽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进出口比重都偏低,存在比较大的差距。但是,在国家外贸经营权不断放宽和招商引资不断推进情况下,近年来,安徽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外贸还是获得了较快的发展。2003年民营出口增长102.7%,高出全省出口平均增幅77.8个百分点,进口增长更是达到216.8%。一些民营经济发展较为活跃的城市,如六安、滁州、安庆、宣城等城市,民营出口已分别占该市出口总额的59.9%、44.3%、44.1%和32%,初步形成主体多元化的外贸发展格局。

4、外贸方式以一般贸易为主,加工贸易等其他贸易形式发展不足

改革开放之初,安徽的外贸方式仅限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其他贸易形式基本没有。之后,在国家鼓励“两头在外”、“大进大出”,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成本比较优势的对外贸易指导思想下,在广东、福建等沿海城市加工贸易快速发展的带动下,安徽加工贸易从无到有,逐步发展起来。1998年加工贸易占出口贸易额的比重曾一度达到28.5%,但是,进入21世纪后,加工贸易的发展却放慢了脚步,贸易额虽然仍有增加,但比重却有比较大的下降,2003年比重只有14.5%,5年下降了14个百分点,说明安徽加工贸易发展存在很大问题。

5、合肥外贸总量和外贸依存度在全国省会城市中都位列前位,与本省其他城市外贸发展差距扩大

在安徽的17个城市中,合肥多年来进出口总额一直占据全省半壁江山。2003年合肥进出口额达到30.18亿美元,比最低的亳州市高出196倍;外贸依存度达到52.2%,比最低的亳州市高出51.8个百分点;人均进出口额为661美元,比最低的亳州市高出658.13美元。2003年合肥的进出口额位列全国省会城市第八位,外贸依存度位居第四位,人均进出口额比全省平均水平高出568.3美元。

6、外贸市场高度集中,市场分布结构与全国有一定差异

2003年,安徽外贸出口国家和地区已达199个,贸易额最大的前10个国家和地区的进出口额占全省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69%,低于全国平均81%的水平,呈现出与全国一样的外贸市场高度集中的基本特征。但在市场分布结构上,安徽又有自己独特的个性。欧盟(安徽与欧盟的进出口占全省外贸总额的比重为20.8%,下同)是安徽最大的市场,其后依次是日本(15.1%)、美国(11.2%)、韩国(6.5%)、东盟(5.5%)、澳大利亚(3.6%)、台湾省(3.3%)、香港地区(3.0%);而在全国,最大的贸易国家是日本(占比为15.7%,2004年已历史性的转变为美国)、其后依次是美国(14.8%)、欧盟(14.7%)、香港地区(10.3%)、东盟(9.2%)、韩国(7.4%)、台湾省(6.9%)、俄罗斯(1.9%),安徽除与欧盟、日本贸易的市场份额较大外,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市场份额均低于全国的比重。

二、安徽对外贸易面临的主要矛盾

一是贸易结构与产业结构的矛盾。外贸商品结构升级是新时期安徽外贸发展的方向,也是增强外贸综合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基本保证。外贸商品结构升级需要产业结构升级的支撑,而安徽能源矿产型产业结构刚性在短时期内还难以得到显著改善,从而会影响和制约外贸商品结构的改善。

二是外贸增长与企业资源不足的矛盾。当前,安徽外贸企业资源不足的主要问题是:外贸经营企业数量少,规模小,性质单一。具体为:以专业外贸公司为主体,出口生产型企业少,大型外贸企业(包括出口生产型企业)少,外商投资企业少,民营外贸企业少。2003年,安徽仅有5家企业进入全国进出口企业500强,最靠前的是第131位,出口在1亿美元以上的只有4家省级外贸公司和1家生产型企业。这些是影响全省外贸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

三是外贸增长与利用外资少的矛盾。外贸增长与利用外资有着很强的相关性。但是,由于安徽利用外资长期偏少(2003年全省直接利用外资仅3.9亿美元),造成与此相关的进出口和加工贸易发展落后的局面。2003年,安徽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占全省出口总额的比重仅有18.9%,比全国低36个百分点;加工贸易出口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4.5%,比全国低40个百分点。所以,安徽外贸的进一步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将受制于利用外资的状况。

四是外贸增长与出口退税压力增大的矛盾。2004年我国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总体来看,国家出口退税率的下调,对安徽外贸发展的影响不大。但是,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使得安徽地方财政压力增大。今后,外贸总量的进一步增加,需要安徽财力的支持和支撑,县级外贸发展将面临较大考验。

五是外贸增长与成本增加的矛盾。随着我国新一轮经济增长周期的展开,生产资料价格出现了较快增长,直接导致工业消费品生产企业面临巨大的成本压力,而在全球贸易商品价格偏低的条件下,安徽可贸易商品(附加值低的初级加工产品)价格上涨的可能性很小,企业通过涨价转移成本存在很大困难,因此,安徽外贸生产企业将面临严峻的成本压力,发展存在较大困难。

六是外贸增长与资金短缺的矛盾。从当前我国的经济运行情况看,通货膨胀压力还未消除,利率上调还有一定空间,适度收缩的货币信贷政策仍可能持续。而这对安徽多数外贸公司和自营中小出口生产企业的资金供给和融资都是严峻挑战。由于流动资金的短缺,一些企业无钱收购货源,难以组织出口。因此,安徽外贸的继续快速增长,还有赖于国家金融环境的改善。

七是外贸增长与可持续发展的矛盾。目前安徽人均GDP只有全国平均的71%,而要在2020年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经济增长速度和外贸发展水平必须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这又与全省的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发生矛盾。目前全省资源和环境破坏问题已相当严重,有些已处于不可持续发展的边缘,显然,这是“十一五”安徽外贸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

三、“十一五”时期安徽外贸发展思路

1、高度重视对外贸易在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千方百计做大外贸总量

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背景下,外经贸发展对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它既是拉动经济增长的引导力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手段,也是扩大和吸纳社会就业的现实载体。2003年,在安徽9.2%的经济增长中,出口拉动经济增长1.6个百分点;在3.35个百分点的就业增长中,外贸拉动就业增长0.58个百分点。“十一五”时期,安徽经济要实现9%的增长目标,必须进一步做大外贸总量,提高外贸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安徽外贸实现新的突破,既有自然资源等方面的潜在优势,又有现实的产业基础。在“中部崛起”中,安徽农业、能源和基础原材料产业的发展,将推动安徽相关产业和贸易的发展。因此,“十一五”时期,安徽15%外贸增长是有可能实现的。

2、积极融入全国三大区域经济的发展,迎接产业转移,拉动外贸发展

目前,我国区域经济合作不断增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以及京津环渤海三大经济圈正在形成。与珠江和长江三角洲多数地区相比,安徽土地相对富裕、劳动力价格相对低廉,能源短缺约束小,充分利用安徽能源、土地、劳动力等资源优势,对接产业转移,可以带动安徽外贸,特别是开发区对外贸易的发展。目前,三大经济圈都加快了向安徽的产业转移步伐,安徽已经成为全国重要的家电生产基地。合肥有美菱、荣事达和海尔的彩电和洗衣机工业园,美的、日立、科龙、实达在芜湖落户,或组装或配套部件生产,康佳、西门子在滁州建有冰箱和彩电生产基地。随着家电业的新一轮重组和产业转移,随着成本和上下游配套能力的优势凸显,安徽与长江流域和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山东胶东半岛的紧密联系将得到进一步加强,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内外资企业的产业转移,从而将带动安徽相关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3、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努力优化和改善贸易结构

目前,安徽贸易商品大都属于附加值低、加工程度低、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或技术成熟产品,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很少,出口产品的经济效益不高。而要提高安徽外贸的经济效益,就要以优化和提升产品、企业、产业的竞争力为切入点,努力改善贸易商品结构,形成以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为龙头,轻纺产品和农副产品为两翼,加工贸易为重要形式的进出口新格局。重点促进船舶、汽车及零配件、叉车、挖掘机、机床、家电等机电产品出口,提高机电产品出口比重。大力推动生物制药、新材料、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四个重点行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支持和鼓励茶叶、蔬菜、蚕茧、羽毛、羽绒和草竹柳制品等优势特色农副产品出口。

4、加强县域和开发区外经贸工作,推动外资、外贸、外经的有效结合

安徽县域和开发区外贸发展落后的重要原因,就是利用外资少,外资、外贸、外经结合不够。2004年1―10月,全省县域利用外资占利用外资总额的比重反为12%,低于全国40%的平均水平。全省33个省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额也不到全省的40%,其中有9个开发区至今还没有引进任何外资。因此,加快安徽县域和开发区的外贸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落实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上来。要进一步夯实引资项目基础,改进招商方式,拓宽引资渠道,强化招商措施,优化招商服务,通过提高项目质量,委托引资,拓展客商资源,修改招商引资工作经费补助办法,进一步扩散进出口经营权,对大项目进行“全程服务”和“贴身服务”等措施,努力实现县域和开发区利用外资量和质的双跨越,以带动其外贸发展。

5、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带动安徽货物、技术和服务的出口

“走出去”战略是我国“十五”时期提出的重要贸易战略措施,是扩大货物、技术、服务出口,开发利用国际资源,培育跨国企业,增加企业和劳工收入,避免和减少贸易摩擦的重要举措。受企业实力等多种因素影响,安徽实施“走出去”战略刚刚起步,少数企业进行了初步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十一五”时期,安徽要加大“走出去”的力度,通过企业到境外办厂、开店和开展劳务输出,带动安徽货物、技术和服务的出口,实现“走出去”和“引进来”并举,货物贸易与技术贸易、服务贸易结合的外贸发展新思路。

6、创新机制,改善服务

第8篇

一、宁波加工贸易发展现状

(一)加工贸易方式以进料加工为主,商品主要集中在传统产品。宁波加工贸易的两种方式中,进料加工占主导地位。2006年宁波进料加工的进出口分别占全市进出口额的80.35%和91.05%,而2007年1~8月份的进料加工进出口分别占95.02%和95.07%。2006年的来料加工只占19.65%和8.95%,2007年的来料加工只占4.98%和4.93%。宁波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的种类比较多,其商品主要集中在纺织、机电等传统产品,就2006年来说,宁波纺织、机电进出口总额分别达到236,159万美元和442,090万美元,这两类产品占加工贸易进出口额的68.59%。

(二)加工贸易发展稳步增长,外商投资企业与民营经济最为突出。近五年来,宁波加工贸易一直保持平衡增长势头,其年均增长幅度为19.9%,但还是低于同期一般贸易整体增长幅度;而且所占进出口总额比重逐年下降,直到2003年才有所回升,达到17.1%,但仍低于浙江18.3%和全国48%的水平。在加工贸易中,外商投资企业所占比重最大,2006年其加工贸易进出口额73,354万美元,占全市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的30%。另外,宁波民营经济比较发达,民营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也异军突起,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1,093,349万美元,同比增长48.69%,增幅居各类企业首位。

(三)加工贸易区域发展不均,整体规模不大。宁波加工贸易的区域分布中,鄞州区、余姚、镇海等地区加工贸易规模企业多、业务量大,而象山、奉化和宁海等地区加工贸易的企业少,业务量相对就小。2006年而言,宁波加工贸易进出口额与深圳、大连、青岛、厦门的出口额所占比例。(表1)

二、宁波加工贸易的优势

(一)宁波加工贸易的获利能力领先全国。从宁波市外经贸局了解到,就2006年而言,宁波加工贸易增值率25.45%。这表明宁波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已初显成效。加工贸易增值率反映的是加工贸易中进口零配件到最后成品出口过程产生的新价值,是体现加工贸易附加值的一个主要指标。作为一种两头在外(进口原材料、出口成品)的贸易方式,加工贸易曾被认为缺少自主创新、附加值不高、对国内经济贡献少。在宁波,外贸出口中的加工贸易比重连续多年低于20%。

出口产品国产零配件替代性增强也是加工贸易增值率提高的重要原因。原先,波导手机的生产成本中,进口零部件占了近60%。但随着手机零部件国产化率的提高,除了芯片和液晶显示屏需要进口外,结构件、外壳、电池等均可采用性价比更高的国产材料代替,加工贸易出口的国产比例提高近60%。

(二)宁波保税区加工贸易发展快速增长。保税区作为宁波开展加工贸易的重要区域,2006年以来各项加工业务呈快速增长态势。2007年1~8月进区加工货运量2.13万t,加工货值1.7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9.6%和60.8%。加工产品出境1.56万t,货值1.13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42.4%和91.9%。区内加工企业产品内销0.18万t,货值0.36亿美元,在货运量有所减少的情况下,货值大幅增长,增幅达1.1倍,表明保税区内销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正迅速提高,产品内销共征收税款0.46亿元,同比增长1倍。加工贸易的快速增长有效地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三、宁波加工贸易发展的劣势

(一)加工贸易中小型企业多,结构不合理。宁波的外向型经济较为发达,但绝大部分加工贸易企业脱胎于原有的乡镇企业,以“轻、小、集、加”为主,经营规模较小,缺乏实力雄厚的旗舰型企业。2006年宁波地区加工贸易企业平均合同备案金额仅为21.9万美元/本,远低于深圳(164万美元)和苏州(367万美元)。加工贸易产品主要集中于小机电、纺织、化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新兴产业比重小,整体加工档次低,高附加值产品加工和科技含量较少。2006年宁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仅占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的9%,大多数加工企业成本高,利润薄,不利于企业搞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

(二)加工贸易管理措施滞后,手续复杂。加工贸易涉及外经贸、海关、中国银行、外汇管理局、国税局等部门,由于职责不同,相关规定不一致,管理中遇到问题认识不统一,办理手续很是繁琐;各部门之间缺乏相互协调和配合,导致管理脱节,整体管理效能降低,比一般贸易进出口复杂了许多倍。加工贸易企业与外经贸、海关等部门也没有全部实现联网,不能资源共享,如果加工贸易企业涉及变更、内销等情况,更要在相关管理部门间来回奔跑,不仅增加各种生产管理成本,还影响企业工作效率,以致不少企业因怕手续繁琐而不愿开展加工贸易。

(三)加工贸易配套程度差,产业链优势不明显。宁波大部分企业缺乏专门从事外贸和加工贸易的专业人才,对国内外原材料采购信息不灵,供货渠道不多,未能充分利用地缘优势进行资源整合,形成大企业集聚效应和加工贸易产业链。宁波有不少规模较大的上游原料加工贸易企业,如利华公司的羊毛条、LG公司的ABS和宝新不锈钢的不锈钢板等,是本地不少下游加工企业出口产品中需要进口的原材料,但是上述三家公司加工贸易出口的成品都将深加工结转至外关区,本地结转的数量很少,而本地下游企业大多从国外直接采购,影响了宁波加工贸易的发展。

四、进一步加快宁波加工贸易的建议

多年来,加工贸易一直是宁波外贸的一条“短腿”,为了彻底改变这种状态,各级政府应转变思想观念,把加工贸易发展放在与一般贸易同等重要的地位,大力推动宁波加工贸易的发展。

(一)加大引资,扩大加工贸易的经营队伍。扩大加工贸易经营队伍和经营主体,不仅要通过引进国外跨国公司、大型企业的外资实现,还要做好宁波各类内资加工贸易企业获权、用权工作,加快培养加工贸易经营队伍和专业人才。

1、排出一批加工贸易的重点企业、重点产品予以重点扶持,加强与加工贸易外资前10强和内资前10强的重点企业联系,在通关、报验、退税、融资等方面实行重点支持,营造一批实力型加工贸易出口企业。

2、动员一批重点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加入到加工贸易的队伍中来,引导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通过加强人才培训、业务指导、提供促销机会、开展咨询服务等工作,鼓励其积极开展加工贸易。

3、帮助有生产规模、产品优势但尚未获取进出口经营权而不能直接签订加工贸易经营合同的企业尽快取得进出口经营权,通过外贸孵化器为其提供加工贸易的各种服务。

(二)优化管理,提高加工贸易监管水平。适应新形势下加工贸易企业的发展,要继续加强推进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工作,使加工贸易的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轨道。

1、加强外经贸、海关、税务、外管、银行等部门的合作,并对各部门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进行整合,制定规范的加工贸易办理流程,使企业一目了然,提高办事效率。

2、要尽快实现加工贸易企业与外经贸专用网、海关联网,并对加工贸易实行统一的格式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以利于提高加工贸易的通关效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与外汇、税务、银行、检验检疫等其他部门的统一联网,形成信息化的“大通关”机制。

3、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对口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拟订进一步促进宁波加工贸易发展的管理办法;对已建立的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经常性地开展活动,以研究解决宁波加工贸易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调整结构,加强加工贸易配套服务。调整加工贸易结构,就是要不断优化企业结构和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技术含量,加强产业链的配套能力。

1、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引导加工企业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向高附加值、高新技术产品方向发展,重点是扶持新材料、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化工医药等四大领域加工贸易业务的开展。

2、充分发挥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载体功能,引导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各类园区,特别是进入出口加工区,使之成为发展加工贸易产业集群的重要载体,以便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

3、培育加工贸易中介市场,引导出口企业利用本地资源形成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产业链,重点放在羊毛、塑料原料、不锈钢等无法形成产业链的大宗原材料上,从而推动加工贸易的发展。

(四)改善环境,促进加工贸易良性发展。面对宁波加工贸易滞后的严峻形势,各级各部门必须齐心协力,加大对加工贸易的支持力度,为进一步扩大宁波的加工贸易提供必要的保障。

1、进一步加大加工贸易的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介和舆论阵地,推广先进经验,进行政策推荐,加强业务指导,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2、加快加工贸易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通过向外引进、组织培训、岗位锻炼等方式,造就一批加工贸易人才。

第9篇

「关 键 词合同法,,外贸制

「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已于今年的1月1日正式施行了。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法中许多新的规定对于弥补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就《合同法》与以往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外贸制方面进行比较,从而认识新颁布的《合同法》对推行我国外贸制所起的积极作用。

一 国外关于制度的法律规定

当今世界主要存在着两种制度,即大陆法系的制度和英美法系的制度。

大陆法系将分为直接和行纪(亦称间接)。直接是指人在权限内,以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其效力直接涉及被人,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责任,也不享受权利。行纪是指行纪人即间接人,为本人(委托人)的利益和计算,但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行纪人对第三人承担合同中的义务,享受合同中的权利。本人(委托人)不是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他对第三人不承担责任。除非行纪人将合同转让给本人(委托人),否则本人(委托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合同的权利,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向本人(委托人)提出要求。

英美法系则将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显名,即人以被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公开被人的姓名,公开关系的存在,因而该合同的当事人是被人和第三人,并由他们承担该合同的法律后果。这种相当于大陆法系的直接;第二种是隐名,人在签订合同时,公开关系的存在,承认自己的人的地位,但并不向第三人公开被人的姓名,该合同视为被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并由其承担合同的法律后果;第三种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不公开关系以及人的存在,该合同视为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并由其承担合同的法律后果。在合同履行或诉讼过程中,被人可以追认合同,从而取得合同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第三人也因此有了选择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可向被人或人要求承担合同义务。

二 我国外贸制的沿革和发展

所谓外贸,就是由我国的外贸公司充当国内客户和供货部门的人,代其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的做法。过去长期以来,我国外贸公司在出口方面一直是采取收购制,即由外贸公司用自有资金向国内供货部门收购出口商品,然后由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自营出口,自负盈亏。推行外贸制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改变过去的传统做法,即改为由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供货部门的委托,代其对外签订出口合同,代办出口手续,收取约定的佣金,至于出口的盈亏则由国内供货部门自负。这项改革的主要好处在于:它有利于国内供货部门了解国际市场对产品的要求,促使他们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增强其竞争能力和出口创汇能力;增强国内生产供货部门对履行出口合同的责任感,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同时还可以减轻外贸公司在收购出口货源方面的财务负担,并使外贸公司的经营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对于工贸双方都十分有利。

我国从80年代中期,开始把“推行外贸制”作为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进一步提出了“统一政策、放开经营、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外贸制”的外贸改革方针。1996年总理在第80届广交会接见海外客商时指出:“对外贸必须进行改革,推行外贸制,促进市场多元化,以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剧烈竞争的国际市场的需要”。再次把制与外贸体制改革联系在一起。然而十多年来,外贸制的实施情况却并不理想,1990年全国出口比重为7.2%,此后逐年下降, 1994年仅为1.4%。造成外贸制有推无进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 其中之一就在于新《合同法》实施前,我国有关外贸的法律法规存在着内容不统一,涵盖不全面,关系缺乏整体性等诸多问题,以致严重阻碍了我国外贸制的依法推行。

三 《合同法》实施前我国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制度的主要规定体现在1986年的《民法通则》中,该法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看起来《民法通则》对外贸作了规定,但却没有涵盖一部分实践。因为在我国外贸依据委托人是否具有外贸经营权可分为两种情况:(1 )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人)为另一家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被人)进出口业务;(2)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 企业为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进出口业务。在第一种情况下,人可以用被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因为被人也有对外经营权,在采用此种做法时,人与被人及他们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人却不能用被人的名义签约,因为被人没有外贸经营权,依照我国法律不能签订涉外经济合同,所以第二种情况在《民法通则》中找不到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我国《民法通则》只承认直接却未规定间接。针对此种特殊情况,1991年8月29 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了《关于对外贸易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依照该规定,对有别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另一类外贸要使关系合法成立就必须先有一书面的委托协议即由被人委托人与第三人签约,然后,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或履行完毕后,如果被人即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国内用户或供应商,在合同的履行中有任何过失或错误,导致外商据此索赔,那么外商的索赔对象只能是人而不能是被人。反过来,如果外商的履行与合同有任何不符,那么无论是进口合同中的真正买方还是出口合同中的真正卖方均无权直接向外商索赔,而只能委托他们各 自的人对外索赔。这对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而言就出现了“对内收取1%的费,对外却承担100%的责任”的不公平现象,对无外贸经营权的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来说,一旦出现第三方违约且方为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不合作态度,则会人为地增加解决争议的难度,提高外贸业务的实际成本。此种情况下,外贸中的双方当事人都缺乏安全感,对外贸望而生畏。加之《暂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法律效力不足只能作为参考。《暂行规定》的这种尴尬处境一直未解决。

到1994年7月1日,与《民法通则》具有同等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出台了,人们以为该部法律可以为《暂行规定》提供一个立法依据,使有别于《民法通则》的另一类外贸有法可依。然而《外贸法》中规定外贸的只有第13条,该条规定:“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接受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关的经营信息。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这也就是说《外贸法》确认了外贸制的合法存在,但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我们只能从逻辑上加以推理:《外贸法》是一部特别法,当特别法没有详细规定的内容,则应遵守一般法即应遵守《民法通则》的规定。由此可见《外贸法》自身对外贸没有任何新规定,也并没有为《暂行规定》提供任何立法依据。有别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另一类外贸仍然无法可依。直到今年的10月1日, 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才打破了外贸制的尴尬处境。

四 新《合同法》为推行外贸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新《合同法》对制度的有关规定类似于英美法系的制度,象《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 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合同法》第403 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共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依据上述两法律条文的规定,允许受托人用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也就是说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可以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其与外商签订外贸进出口合同。即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成为了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的受托人。这即说明了《合同法》允许有别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另一类外贸的合法存在。同时依照《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在此种外贸的情况下, 第三人(外商)在索赔时一旦知道有被人(委托人)的存在则他的索赔对象可以直接是被人(委托人)。这有利于第三人(外商)有效行使其合法权利,保护了第三人(外商)的合法权益,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另一方面,《合同法》第403 条的规定无疑解决了《暂行规定》下出现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因为一方面当第三人(外商)违约,真正的买方(或卖方)将有权直接向外商索赔,而无须再依赖人。这将有利于纠纷的迅速有效地解决并有利于降低业务成本。另一方面,当因委托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不论第三人选择谁为其相对人主张权利都不会再出现人“对内收1 %的费,对外却承担100 %的责任”的这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不公平现象。也就是说《合同法》有效地解决了《暂行规定》及《外贸法》在外贸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至此,我国外贸制中具体存在的两种的效力在我国都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当出现前述第一种时,我们仍然可以准确地适用《民法通则》;而当出现第二种时,我们可以通过适用《合同法》来明确关系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说《合同法》为我国外贸公司及国内企业实施进出口提供了更加全面均衡的保护,为推行外贸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必将有利于推动外贸体制改革,有利于我国外贸事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华晓红,我国外贸制研究[J],国际商报,1997,16—19。

第10篇

[关键词]外贸制出口挂靠出口业务

外贸出口业务可简单地划分为两大类:自营出口和出口。在国际贸易中,出口是普遍采用的贸易方式。即使是在发达国家,业务也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外贸行业体制改革的现时外贸企业实践中,真正的出口业务并不多见,相反,却存在着大量特殊形式的出口,称为“挂靠出口业务”,这些业务,即不是严格意义上业务,也非传统自营出口业务,因此,文章对挂靠出口业务中的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形成原因加以探讨。

一、挂靠出口业务的主要流程和业务特点

1.挂靠出口业务流程。首先,由挂靠人找好国外客户,并与之谈妥出口业务的各项条件;然后又联系了生产厂家,确定了收购货源的各项条件;然后与外贸企业单独协议,对手续费或费等予以约定。第二,挂靠人让外贸企业分别与国内生产企业签订形式上的《出口商品供货合同》和与外商签订形式上的《外销出口合同》,国内生产企业直接向外贸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由外贸公司办理退税手续。第三,挂靠人根据需要,安排、指挥外贸公司支付国内生产厂家货款的时间和金额,以及出口业务中各种费用支付的时间和金额。第四,以某种事先的约定方式,将扣除费后的出口业务利润和退税款转到挂靠人名下。

2.挂靠出口业务特点。从上述“外贸”业务的过程不难看出,该类业务操作所反映出的关系是较为复杂的。挂靠人是出口业务幕后真正的控制人,外贸公司是名义上的操作人,的实质,自营的形式。

为什么一项非常明显的出口业务要做得如此复杂呢?关键问题在于出口退税。国家规定,出口应由委托方办理退税手续并享有退税的利益,方不能办理退税。而大多数的挂靠人根本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而他们又想获取退税的好处。于是,就让外贸企业与国内生产企业签订形式上的《出口商品供货合同》,国内生产企业直接向外贸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由外贸公司办理退税手续,再将退税款转到挂靠人名下。一项原本应为“”的业务,在实际操作中却变成了外贸公司完全的“自营”方式。

二、特殊出口业务形成的原因

挂靠出口业务最早产生于从专业外贸公司游离出来的外贸个体户,当时一方面,由于外贸公司因体制僵化、经营呆板,包袱沉重,经营日趋艰难,缺乏吸引力,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影响和巨额利润的诱惑下,外销业务员觉得自己在国有企业干吃了大亏,“辛辛苦苦十几年,不如自己干半年”,纷纷将公司业务转成个人掌控,但当时因外贸经营门槛太高,一般无法取得进出口权,所以,有的名为公司职工,实际将业务在外挂靠,个人牟取利益;有的干脆辞职,将业务带走,挂靠某个公司单干,当时公司即使采取再优惠的政策,也不可能让业务员将一单业务利润的99%甚至更多拿走,而在外挂靠,只需交给外贸公司1%甚至千分之几的费,则可以轻松将其余利润全部拿走。

对外贸公司来说,业务员将业务纷纷带走,经营就更加如履薄冰,不得不靠进出口权这块无形资产来开拓业务,手续费降至千分之几,甚至有的不要费,有的还代垫货款或退税款,目的是上进出口规模,从某种意义上讲,规模也是一种效益,如:有了一定规模才能评为重点出口企业,就能享受各种优惠政策,这些会促使更多的人上门。所以,就有了甘心情愿“为他人做嫁衣裳”的企业,也就有了“真假自营”的现象。

虽然2004年颁布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外贸经营权的获取由审批制全面转为登记制,外贸经营门槛大幅降低,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生产企业快速增长,但是挂靠业务依然有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并且还十分活跃。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从登记制变为备案制,明确规定个人可以进行外贸进出口业务,但是,出口退税政策却没有大的改变,仍然要求个人只有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且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登记后才能办理出口退税,实际工作中操作较困难。(2)出口量较小的情况下,重置外贸功能所支出的成本可能比外贸企业的费还高,其经济效益不一定高于通过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方式。海关、商检局、外管局、商务厅、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税务局、商会等各个管理部门的注册、年审、培训、稽查、软件、会费,一样也不能少,这方面的费用每年估计大约在5万元左右。如:加入任何一家商会(五大进出口商会)的注册费是8000元,以后每年的年会费根据上年的实际进出口额收费,最低收费是4000元。不加入商会,企业就无法参加广交会,就不能出口某些商品。再如:各部门年检时,又要求出具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审报告,而取得这样一份报告至少也要3000元。各部门不仅要求有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的专业人员,如加工贸易申报员,核销员、退税员、办税员,还要购买各种申报软件等等,每项费用少则几百,多则几千。(3)企业在国际沟通方面具有相对优势,熟悉外贸运作流程、国际贸易惯例和海外市场,这些优势是在长期实践中积累的,并非短时间内可以获得。而相当部分的拥有外贸经营权个体企业直接出口时才发现遇到的种种客观困难所耗费的精力与财力比预想的要大的多,而借助大型外贸公司的知名度和商业信用,以及熟练的业务技能,可得到优惠便利,节省办公费用,腾出更多精力和时间去开发客户和货源。在这种情况下,挂靠者甚至在自己家中用一台电脑即可完成外贸交易。这种自由的SOHO(small-homeoffice-home)方式颇受有经验的外贸人的欢迎。

三、特殊出口业务存在的问题

表面看来,挂靠出口对双方都有利,挂靠人利用外贸企业的信誉、经营资格谋求更多的利益;外贸企业从挂靠人的经营活动中取得一定利益。但仔细分析便会发现其实双方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是不对等的。被挂靠外贸企业只享有收取相对较小数额收益的权利,但却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体现在:

1.以外贸企业名义对外签订收购及外销合同,工厂向外贸公司开具发票,外贸办理退税,在法律上证明外贸公司已经收到等额的货物,必须履行支付等额货款的义务。若发生外商不支付外汇、挂靠人员将资金境外转移、工厂货物有问题等无法履行等情况时,外贸企业就会陷入法律纠纷,打起官司来外贸公司必输无疑。无数例子已经证明而且一直在证明这点。

2.增值税发票产生的风险。从上述挂靠业务的流程可以清晰的看出,挂靠人是真正的操盘手,外贸企业只能从发票上看到工厂名称、产品的名称,不知道工厂的情况,更不知道货物是不是该工厂生产的,若这期间有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购买假发票等行为,将给外贸企业带来巨大危害。

3.出口退税上的风险完全由企业承担。外贸公司只做外销单据,从不跟外商联系,典型的不见出口货物、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这种“三不见出口业务”,是国家长期以来严格禁止的,一经发现要严厉处罚。如果办理出口退税,单证出现问题,涉嫌骗税,那么企业就要全部承担因出口骗税引起的所有惩罚,情况严重,可能停止企业的出口退税资格,所有应退税资金成为呆账,而导致企业崩溃。

4.税收方面的风险。挂靠业务的利润和退税款除费外,全部归挂靠人,这些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工作中,挂靠人用寻找搜集来的各种发票(甚至是虚开的发票)、支付假佣金、支付劳务费等花样繁多的手段将利润拿走,个人所得以外贸公司各种费用的形式转化了,偷逃了大量的个人所得税,外贸公司既有协助他人偷漏所得税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也有不按规定取得发票受到税务机关罚的风险,另外,外贸公司的费所得,因做成自营,账面已经显示不出来,也漏交了营业税、城建、水、教育费附加,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5.“挂靠”经营方式虽然不是企业自营业务,但为了拿到出口退税,必须在形式上符合国家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要求,账面必须按自营业务来进行核算,违反了会计真实性原则,财务账面所反映的不是经济业务的实质,外贸企业只是一个票据流转中心,一台收汇机器、付款机器、退税机器,很多财务分析指标失去其真正意义的。

第11篇

1997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上海浦东新区、深圳进行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这是《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出台后第一批试点地区。8月,中国首批3家中外合资贸易公司在上海浦东新区诞生:东菱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兰生大宇有限公司、中技一鲜京贸易有限公司。合资的外方是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日本、美国、韩国。中外合资外贸公司打破了我国外贸企业的传统模式,是外贸领域体制改革的新思路。中外合资外贸公司定性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外合资经济的企业形式。合资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方公司所占比重不得低于51%,外方公司所占比例应在25%以上,法定代表人应由中方公司委派。首先,我们要明确民族经济这一概念。理论界认为区别一个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属于民族经济,标准是企业中的民族资本是否居支配地位。有学者把民族企业界定为中方股份占51%以上的企业。这样看来,民族工业除了包括国有的企业外,还应包括那些由中方控股或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及使用中国民族品牌的中外合资企业。外贸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中外合资外贸公司必须由中方控股,至少在其发展成熟之前要把握这一性质。其关键在于限制外方通过增资扩股进一步扩大对合资外贸公司的经营决策权。

二、中外合资外贸公司构建意义

(一)给国有外贸企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国有外贸企业的发展经历了重重障碍,可以说是步履艰难的。我国传统的国有外贸企业出口比较单一,渠道不畅,信息不灵,在费用上花费过高。缺乏一定的规模,在供应上没有固定的货源基地,内部管理“粗放化”,经营机制不健全,政企不分,自我约束机制较弱,且外贸经营秩序无保障。虽然近几年我国进行了外贸企业的体制改革,提倡建立国有外贸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但问题依然存在。例如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外贸宏观调控机制不能与放开的经营权同步,这是国有外贸企业经营效益出现下滑的重要原因之一。导致其效益滑坡的宏观因素也是复杂的。主要有:(1)1994年的外贸体制改革,并且实行外汇收人结汇制和银行售汇制,使国有外贸企业从过去单一的靠行政手段向逐步依靠经济、法律、行政的各种手段进行宏观调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外贸企业经营以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进出口计划为目标,长期实行由国家统包的保护措施已减少或消失,主要通过“三率”(汇率、利率、税率)来调整。特别是近几年国家批准了一大批生产企业和内贸企业进行自营出口业务后,市场竞争激烈,使国有外贸企业业务量缩减,利润下滑。(2)1995年参照国际惯例实施出口退税政策,但企业出口退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地收到。巨额的应退未退税款占压住外贸企业的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流通不畅,且负债使其利息负担加重。据统计,仅退税率调低一项,就使整个外贸行业经营出口效益一年减少300~400亿人民币;(3)人民币汇率对外升值,国外物价上涨,致使我国出口换汇成本不断上升;(4)1996年大幅度调低关税,取消了部分进口商品的配额和许可证控制措施;出口退税的继续下调,银行对部分出口企业的优惠贷款取消使国有外贸企业呈现出低迷状态。中外合资外贸企业管理办法的颁布,为国有外贸企业在主营业务上与外资,尤其是与国外跨国公司,综合商社的合资合作开辟了广阔的前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建立以及世界市场贸易自由化,对外贸易将成为一个更加自由进人的领域,为适应这一要求,对国有外贸企业进行改革,以寻求经济效益新的增长点和增长方式已势在必行。中外合资外贸公司是联合联营的一种模式,其资金结构使我国国有外贸企业利用外资得到实现,可解决资金供应不足或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和周转率,分散经营风险。该模式的组织结构是一种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相协调的有效竟争外贸组织结构。

(二)借助国外雄厚的资金、技术、管理优势和其拥有的国外市场份额,绕过贸易壁垒,流畅资金融通,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档次和扩大销售规模。这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一个重要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机制比较灵活,能够及时根据国际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在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中,我们可利用其成功的顺应市场规则的经营管理方法、销售渠道和经营手段,填补一部分国有外贸企业出口滑坡所空出来的市场份额;还可通过外商企业已占有的国际市场份额把我国更多的商品打人国际市场,扩大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份额。目前,国有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经历了间接贸易、直接贸易、海外代表处、海外企业等阶段,进出口贸易方式随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加强以及国内竞争格局的变化而受到限制。中外合资外贸公司可探索转口贸易、第三国贸易以及推动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为目的的多国贸易,还可通过外方在其国内已占市场直接进口到外方国内,因为发达国家从本国企业的利益出发限制较少。随着合资外贸公司向国际战略联盟模式发展,可进一步创造新的市场,消除政治风险,取得更广泛的信息网络和更多的营销渠道,实现优势互补,使经营范围的拓宽得到实现。

(三)促进了我国科学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的建立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外资进人我国外贸领域将推动政府职能的转换,进一步完善以经济、法律为主的外贸间接调控体系,逐步实现主要运用关税、汇率、利率、信贷、税收和其他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政策措施调节对外贸易,搞好外贸运行的监测,使其围绕经济效益运行,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合资外贸公司有利于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加快技术改造的步伐,优化产业结构,与国有外贸企业联合成为综合性对外贸易企业集团,带动出口的增长,在国家的间接宏观调控下实现资产的增值。

(四)有利于外贸经营权的逐步全面放开,为由审批制向依法登记制转变创造条件。为了使企业更直接地走向国际市场,增强企业的开放意识和竞争意识,国家对外贸的行政管理体制将向依法登记制转变,即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也无论何种所有制的企业,只需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国家让企业独立操纵其经营活动,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发展目标来确定进出口规模。

(五)加快了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为我国参与世界多边贸易体系创造条件。中外合资外贸公司贯彻了国民待遇原则,实现了公平竞争,扩大了市场准人的程度,它将逐步发展成为外贸带动型的国际化企业集团,按国际惯例经营。1997年5月,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第四次会议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关于非歧视原则和司法审议两个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我国加人WTO的努力继续取得进展。合资外贸公司将顺应中国加人WTO这一宏伟目标,为发展中国的进出口贸易作出努力。

三、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严格审查合资双方的经营与管理状况,把好第一关。按合资中外方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合资外贸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严格审查,精选合资外方,引进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经营作风稳健的外方外贸公司或跨国公司,对其各方面综合研究作出决策,提高引资、引技的质量。合资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水平要先进,能提高现有的管理水平和增强现有国有外贸企业的活力。在签订双方合同时,生产型国有外贸公司要力争保护国货名牌商标,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还要注意技术转让中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我国已允许外国评估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资产评估机构,有利于提高资产评估的准确度。

(二)菌家要进行宏观引导和支持。首先,引导外资的投资方向。目前,外商投资方向为规模小、技术档次低、劳动密集型的居多,技术密集型的比重较小,结构不合理。国家应积极引导合资外贸公司以进出口高科技和高附加值的产品以及有利于发展国家支柱性产业的商品为主。其次,国家要监督其国际收支的平衡,及时予以调整,并尽快完善对国有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私营企业的统一结、售汇制度,统一全国企业的税负水平,以免造成税收流失,管理难的局面。最后,国家要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国家要进一步放宽进口政策,除了少数必须攘制进口的商品外,大部分商品实行放开经营,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设备,进一步减少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种类,采取非配额管理和招标竞争等措施来简化手段,实行“一个窗口,一个图章”的服务,与国际规范接轨;鼓励合资外贸公司间的联合与兼并,走规模化经营的道路。

(三)完善法规。以《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为基础,抓紧制订和出台有关的经营管理法规和知识产权法,将其纳人法制化道路。为防止各种扰乱外贸经营秩序的不规则竞争行为的出现,我国要制定各种规范竞争的法律以及运用世贸组织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证国际收支平衡等条款,保护合资外贸公司的健康发展。

第12篇

    关键词:外贸体制 深化改革 政企分离 EDI的运用

    外贸体制是指对外贸易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管理权限、经营分工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制度。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贸易体制,不仅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实现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并在世界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的需要和保证,也是加快从旧体制向新体制转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实现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重要前提和条件。

    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现状

    (一)对外贸易对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断提高

    由于中国的对外贸易增长速度快于经济的增长速度,以对外贸易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显示的开放度也越来越高。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79年,中国以对外贸易额占GDP比重显示的对外依存度为11%,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达到40%以上,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21世纪初,这一比重维持在40%-45%左右。然后,在中国加入WTO后,这一依存度又迅速提高。这说明,中国正在加速融入到世界经济中去,参与国际分工,同时也影响世界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1.外贸经营机制尚未得到根本性转变

    我国现行的外贸经营体制经过这么些年的改革,虽然已打破了原有国家垄断的单一经营渠道,形成了由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经营主体结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仍处于未完全放开外贸经营权的状态。不仅外商不能与中国用户直接签订进口协议,需要通过外贸公司进行,而且国内生产企业也需通过外贸企业出口。

    2.外贸宏观调控体制尚需改革和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外贸活动的统制被打破,政府逐步取消了指令性计划,减少对外贸活动的直接干预,新的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调控体制初步建立。但是,目前政府管理体制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指令性计划尽管名义上被取消,但类似压出口指标的变相指令性计划仍然存在;二是国家直接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的范围仍然过大;三是已经严重阻碍我国外贸和经济发展的外贸经营审批仍然存在;四是外贸领域条块分割,按地区和部门设置外贸公司管理部门,作为改革初期的一种措施,现已成为外贸体制建设的严重障碍。

    二、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重点

    (一)实现政企职责分开

    要使企业走向市场,发挥企业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须首先做到政企分开。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彻底改变对外贸企业直接插手经营决策和干预其业务经营的做法,确保外贸企业自主经营。同时要加强宏观调节,政府部门应摆脱具体的业务性工作,而把主要精力放到对外贸活动全局性的协调和管理上来。商会是政府部门联系外贸企业的中间环节,是行业性的协调组织,因此要健全其组织,强化其工作,充分发挥其中介、纽带以及组织、协调作用,对外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是当前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步骤。首先是企业自主经营。外贸企业要彻底改变原来作为政府部门附属物的地位,而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经营者。这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一个关键。只有放权给外贸企业,使其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有充分的自主权去按市场机制从事经营,才能有效、灵活地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展开竞争,获取良好的经济效益。其次是稳步实行集团化经营。当前国际市场的竞争愈益激烈,贸易保护主义也在强化,我国外贸企业要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稳步地转向集团化经营,组建外向型企业集团。

    (三)改革进出口管理制度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进出口管理制度方面作了一系列改革,有力地促进了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但是根据经济发展的形势和国际贸易规范的要求来看,还须继续深化改革。第一,应继续下放一部分进口经营权,这样有利于以进养出、以进带出,推动国内生产(尤其出口生产)的发展。第二,应有序地扩大出口经营渠道,有条件地赋予工业、农业、科技、商业等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以进出口经营权,使一批有经营条件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直接参与国际竞争。第三,应实施反补贴、反倾销措施,按照国际贸易规范,针对外国商品对我出口的倾销或补贴行为,采取开征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办法,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幼稚工业。

    三、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难点——EDI的运用

    (一)EDI在我国外贸领域的运用和发展

    无纸贸易是EDI(Electronic Date Interchange)贸易的俗称,它是指在有商业往来中的企业之间或交易方之间使用一种商定标准,以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递方式来处理所涉及的交易或信息数据结构、商业或行政交易事项。

    EDI作为高新技术在贸易领域的应用,客观上已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谁不掌握和推广EDI,谁就可能被排除在发达国家的市场之外。我们不能坐等所有发达国家都向我们发出“最后通牒”才来考虑EDI的应用问题。

    (二)EDI是我国外贸体制更为根本的改革

    西方发达国家积极使用EDI的公司通常是一些大企业及跨国公司,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他们通过应用EDI拥有先进的信息技术,而且其收益通常随贸易伙伴的加入、贸易量的增加而呈递增趋势。另外,由于EDI可以使产品的生产、销售结合在一起,采购原料、组织生产、安排销售、提供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联系在一起,实现即时供应系统和无存货管理,使生产、仓储、运输、贸易、售后服务等各个不同行业的部分变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使外贸企业可以高效益、低成本地进行科学化的跨国经营。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通信设施的日益完善和EDI系统的日益普及,EDI技术势必成为未来商业、企业的现代化工具之一,也必将引起商贸等诸多领域的革命,引起人们生活方式的重大变革。因此,在我国外贸体制改革中引入EDI将是改革的难点,也是改革的关键,它将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带来更为根本的、实质的变化。

    参考文献:

    [1]顾家琪.浅谈中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与发展.科技咨询导报,2007,(23).

    [2]颜文杰.外贸改革体制初探.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5.

    [3]顾佳琪.浅谈中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与发展.科技咨询导报,2007,25.

    [4]刘星.关于外贸制的几点思考.现代商业,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