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1:18: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会计法的地位,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以法治“会”就是要求会计行为的发生、会计工作的进行及会计司法的贯彻都要遵循与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要求。会计制度是进行会计工作的规范,它是法律、道德用于治理会计行业的依据。中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建设应在大的国际会计环境下保持中国的、独立的、非附庸的特色。
1.1坚持中国特色会计法制,促进会计法制国际协调
不同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有其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和适用范围。会计法制应与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及法律体系保持一致。
1.1.1国际化与国家化的统一
环境的不同造成会计法律制度的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能照抄照搬、直接采用国际法制条例。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需要中国特色的统一会计法律制度,既要与本国法律体系相适应,又要与本国的特殊环境和背景相协调。应积极学习、领会国际先进的会计知识,建立立足中国国情、面向世界的会计法制体系,争取对国际会计影响的主动权,真正实现会计信息作为国际经济交流和合作的重要基础作用,嫁接我国企业契约各方与资本市场的相互联系。
1.1.2突出《会计法》的根本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即《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它奠定了会计工作的法律地位,是会计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处于最高地位。我国的法律体系类似大陆体系,这就要求切实保证《会计法》的根本地位不动摇。
1.2重视会计准则的健康发展
当前,会计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是会计准则的建设。
1.2.1会计准则和狭义上的会计制度是我国不同层次的会计标准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准则在其形式、内容等方面参考和借鉴了国际及发达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度适应我国广大实务工作者的习惯和要求。准则较原则,是一系列指导会计工作的基本理念的组合,是指导和评价统一会计制度的原则规范,是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活动所应遵循的标准,也是对会计工作进行评价、鉴定的依据;制度较具体,操作性强,往往是针对行业而言的,特别适于特殊事项。二者并无实质区分。
1.2.2制度与准则并存
会计界的共识是会计准则必然代替会计制度。但就现阶段而言,二者并存有其必然性。应建设以会计制度为辅,会计准则为主的规范体系,不能忽视会计制度治理会计行为的作用。首先,提倡会计准则,以准则为原理导向。特别是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可以使我国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提高到先进水平。其次,逐渐削弱会计制度的作用。最后,重点建设会计准则。随着会计人员的素质提高,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逐步发展为统一会计制度与准则,以会计准则为准的制度体系。笔者赞同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结构是:宪法经济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会计法(专业基本法)会计准则(会计法规)会计制度(规章)。该体系结构表明:以会计法为中心,自上而下逐层作出约束性规定,构成了专业法专业准则专业制度的约束层次,为优化和达到会计目标设定强有力的保证机制。
2会计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简称会计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实施的关键,是从事会计职业的人们在会计活动中应遵循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行业规范。
2.1与时俱进,及时更新会计道德内容
会计道德受社会和阶级的道德制约与影响。当代中国的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是根本职业目标。这些可继续作为中国现代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同时结合新时代的特点,参考西方对会计道德积累的思想营养,借鉴和融会多方会计道德内容,充实中国的会计道德。建立统一的、具有刚性的道德规范。会计道德原则对会计行为有重要影响,是会计工作的指南。目前,我国价值观利益化,道德观市场化,更应尽快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会计道德原则体系。
2.2加强会计道德教育
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已成为行业共识和主流。政府应有效发挥行政能力,通过制度规范、政策指导等措施,指导、推动各单位、个人学习会计道德。在学习专业知识时穿插道德教育,加大各种会计考试及教育中道德知识所占的比重,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立部分会计道德内容,严禁道德不合格者进入会计行业,发展以诚信教育为核心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已成当务之急。会计人员自身要加强责任心和道德感,克己自律,自我剖析,参加实践,不断提高,切实为人民服务。
2.3正确进行会计道德评价,开展会计道德立法
会计道德是一种非强制性的,以内心力量起作用的社会规范,它可以有目的地引导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准则,掌握相关的会计评价方法。
2.3.1正确进行会计道德评价,建立奖惩机制
会计道德评价具有裁判、激励、示范和调节作用,促使会计道德意识转化为行为,是会计道德原则和规范得以实现的保证。亨德里克森指出:“会计理论上的道德标准重点在正当、真实和公正。”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本着是否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于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是否有利于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和单位、个人的发展等具体标准来研究制定会计职业道德标准,丰富会计道德评价。
2.3.2开展道德会计立法,建立诚信档案
关键词:《会计法》 颁行 问题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会计行为的基本规范。作为会计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会计法》已颁布28年,第二次修订也已14年。在历经两次修订之后,《会计法》在会计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问题。
一、会计管理体制上,财政主导型的政府监管合力薄弱,会计秩序综合治理的体系尚未健全,监管成本高但执法效能低、效果差
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合力。《会计法》构建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及单位内部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模式。就政府监督而言,《会计法》虽然确定了由财政部门主管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政府监管体制,但没有对各监管部门的职权进行统一安排与界定,财政主导型的政府监管没有形成法治合力。《会计法》规定,会计执法的主体,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金融管理(人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也可以对会计进行监督,但如此大的监督体系,其监督效果却不尽人意。执法主体过多,“政出多门”,权限不清,标准不一,责任不明,部门之间缺乏主动意识、全局意识、配合意识,名义上齐抓共管,执行中各自为政,多执法主体的强力执法在实践中流于形式。除财政外的其他各部门都有自己本部门的行政法,都有自己的处罚依据。由于各部门的利益需求各不相同,不可能采用其他部门的检查结论,因而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现象必然存在,甚至在对会计监管问题上相互冲突乃至责任推诿。有的部门对会计信息造假现象更是不闻不问。审计、税务、金融管理部门实际上并不能妥善履行《会计法》赋予的执法监督检查的职责。对比西方发达国家(如英美)《税法》与《会计法》的关系,《会计法》是企业财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各类企业提供通用财务指标的公共信息平台,《会计法》毋庸置疑的也是《税法》的基础。我国在处理《会计法》与《税法》的关系中本末倒置,不是通过严格执行《会计法》来保证《税法》的实施,而是通过实施《税法》来推动《会计法》的执行。企业着眼于税收利益的角度,更多地依照《税法》,这也造成企业在选择自身适用的会计规定时产生偏好性,漠视《会计法》的法律约束力,从而出现所谓的“合法性失真”。小微企业不依法设账、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非常突出,会计信息质量可信度很低。
社会监督仍显软弱。社会审计审查验证的范围很有限,只是单位内部监督和政府监督均可以借用的一种手段,其广度、深度、力度都不能形成与政府监督并行的再监督机制,与投资者、债权人和政府监管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还完全处于买方市场,是一种受委托进行的有偿鉴证服务,本身不会有主动监督的动机,并且委托者又往往是被审计单位,从而使社会审计独立性丧失。
单位内部监督的涵盖面不全。《会计法》中规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的会计监督,即经营者的会计监督,而不包括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但随着会计信息影响的日益显著,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的监督将成为会计监督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现有的会计监督体系显然没有将其包括在内。单位内的会计人员实际上并不具备监督者应有的独立地位,其利益往往从属于所在单位,是单位的职员或雇员,无法行使对所在单位尤其是单位负责人的监督。
二、会计监管措施上,惩戒手段缺乏,处罚难,强制力、约束力、威慑力没有彰显,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
处罚的经济赔偿偏低。《刑法》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要治罪,但刑罚最高只有三年。《会计法》主要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尚未规定会计造假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损失(受害者)没有赔偿责任。对造假的主谋单位负责人和执行者会计人员惩处不够,经济处罚较轻,会计造假的违法成本极低,致使造假者在侥幸心理和利益驱使下无所顾忌,敢于知法犯法,《会计法》陷入“无人畏惧”的恶性循环。会计信息制造者对利益最大化的追逐,是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内在动因,也是会计造假行为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的根源。《会计法》处罚的弹性空间过大,其罚款限额设定的方式也缺乏科学性,不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自动进行适应性调整。罚款额的下限至上限之间十倍和近十七倍的自由裁量空间,与由“可以”二字所设定的处罚选定权相结合,既留下了权力寻租的沃土温床,也大大增加了会计执法难度。在处罚过程中讨价还价的情况很多,公正公开处理难,执法结果的透明度很不够。处理方式缺少刚性,普遍偏重经济处罚、轻法律处罚,重单位处罚、轻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罚、轻公开处罚,更多的是采取责令整改的方式以及“只对事不对人”的方法,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现象突出。法律的强制力得不到充分的履行。
处罚的条文依据不完整。《会计法》存在命令性规范与惩治性规范不完全的问题,“会计核算”与“法律责任”两部分条文不匹配,只有上文,没有下文。部分条款规定了禁止性内容,却没有规定罚则,有不少条文只是规定“不得”从事这样或那样的行为,没有给出违反后的处罚结果。在认定会计违法行为上不够全面,导致部分会计造假无法追究法律责任,难以受到惩处。如《会计法》第42条行为模式复杂,彼此混淆,情节轻重不分或难以区分。在一个条文中规定了十种违法行为类型、两种责任类型、五种法律后果。而这十种(类)违法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太多的共性。它们的行为主体不同,行为方式不同,法律性质不同,所反映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同,危害程度不同,危害后果不同,救济手段和要求也不同。而且第42条规定了十种会计违法行为,但是该概括并没有完全包括会计违法。目前无法从列举式罚则模式上找到行政处罚的适用依据。诸如或有损失事项未充分披露、不正当计提资产减值预备、未按规定健全内部稽核制度等等。会计造假也并非限于伪造、变造或隐匿等行为,通过不采用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方法也同样能达到会计造假的目的。利用会计核算手段,任意篡改会计核算方法,达到虚增或虚减资产、成本、利润的行为,恰恰是实际工作中最常见的。如乱用会计科目;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中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等。这些明显违法违规行为,在《会计法》里没有相应法律条款进行制裁。第42条针对十种会计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罚款”、“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五种法律责任规定,同时规定“有关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其中:有且只有“责令限期改正”这一责任形式是该条法律中任一违法行为都必然承担的首位责任,但这一规定实际上难以操作,或者根本无法操作。例如:第(八)项规定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如何“改正”?该条中第(三)、(四)、(五)、(六)等项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法律上也缺乏在“不能改正”情况下对其损害后果的救济措施,在实践中会导致适用困难。
处罚的标准尺度部门分割。《会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相互不协调,互不配套。由于会计信息是财政、税收、审计、金融、证券、统计等方面的基础信息,会计行为不仅要受《会计法》的规范,还要遵循《审计法》《税收征管法》《所得税法》《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多种相关经济法律,但我国目前的《会计法》与这些其他经济法律之间还存在规定上的差异,“法条竞合”问题尤为突出,对于某些会计违法行为,如果同时涉及到不同法律的管辖范围,则不同的执法机关对其行使其处罚权,这就出现“法条竞合”,由此导致了会计法律责任的叠加问题。各种涉及会计行为的法律对同一会计事项规定的不同,必然会带来执法过程中的困难。从会计监管的法律环境看,部门立法,部门分割,缺乏整体的协调一致,形式不规范,体例不统一,编号不系统,未能很好地衔接,有关措施缺乏照应,相互交叉或存在遗漏和抵触现象,执行起来存在悖谬与漏洞。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各部门所依照的法律在处罚标准上存在差距。比如对于提供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规定:《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罚款数额各不相同,在处罚对象、有无行政处分等方面也各不相同。这种“法条竞合”的案件不可避免会发生职权交叉、多头执法的现象,监管部门很难对会计违法行为定性,给违法单位或个人躲避法律惩治的机会。由于《会计法》并没有规定“法条竞合”时,是否可以同时处罚,会计违法行为人是否因自己的一个违法行为承担双重或多重责任?财政部门对“法条竞合”的违法案件处罚时,又与“一事不二罚”原则以及《会计法》中“对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原则发生一定程度上的冲突。如做假账偷漏税、虚增资产和资本行为,财政部门在查处前,税务、工商管理部门已分别以偷漏税、抽逃资本金处罚过,那么财政部门不能作出补罚处理,即使其他部门“轻打轻罚”。这对同样是被财政检查处罚的单位来说,显失公平。近年来《审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审计部门还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延伸检查,工商部门也具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权,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会计违规行为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并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市场禁入的处罚。上述法律的修订对会计监管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亟需进一步强化财政部门统领会计工作的法定监管职能。
三、会计法律文本上,条文规定过于粗疏笼统,定义模糊,不够准确精当,上下行文不配套,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没有跟进,实施细则缺失
立法思路和宗旨有所滞后脱节。现行《会计法》的立法思路不统一,即在各个部分体现了不同的立法思路。比如,其中有关会计机构的设置和权限划分等规定属于行政法范畴,而有关会计责任和工作要求等规定又属于民商法范畴,还有其他一些规定涉及程序法和实体法等,这使现行《会计法》给人以立法思路较为混乱的印象。由于《会计法》属于部门法,因此,保持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立法的协调和统一,是法制体系完善的基本要求。《宪法》是根本法,它确立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成为所有者权益保护的根本性依据。无论是2004年的《修正案》,还是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都明确提出了对各类合法财产的平等保护原则,既保护国有财产、公共财产,也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会计法》立法在保护所有者权益方面没有及时跟进。
会计重大改革未进入法律文本。近年来,会计工作中积累的很多改革创新经验和新的需求都未能体现。《会计法》中有关会计制度建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评价、会计档案管理等条款,亟待适应会计改革与发展需要进行重新修订。(1)会计准则只字未提。现行的《会计法》是2000年7月1日起生效,首次提出要建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会计准则”纳入法律体系中,本是其应有之意。然而,《会计法》作为会计的根本大法却未提及会计准则,没有赋予准则以明确的法律地位。2006年2月颁布并于2007年1月执行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主要体现了与国际的趋同,其在会计法制体系中的地位更加重要,甚至将代替会计制度之势。目前,我国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颁布,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地位低。如不能合理界定准则的法律地位,势必造成执行中无权威的法律依据,削弱准则的执行效果,进而影响会计法制体系的整体执行效果。(2)会计委派、会计核算中心没有设立依据。各地尝试实行会计委派、会计核算中心或村财乡(镇)管统一核算的做法,就是取消单位、村委的会计和出纳,只设报账员,通过委派会计或在单位外部进行会计核算,解决内部会计监督问题。会计委派、会计核算中心或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既不是单位的会计机构也不是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这一做法明显缺乏《会计法》支持。(3)会计电子数据安全隐患存在。会计已进入信息化时代,对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法》没有具体要求单位建立会计数据备份制度和灾难数据备份系统的,留下会计资料遭受灭失的很大隐患。会计信息化已成为会计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信息化环境下的标准数据接口、ERP系统实施、电子档案管理、网络财务监督等等都给《会计法》修订带来全新的课题。
法律条文不够缜密。《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法律文件,是会计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母法。但本法却没有对会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含义解释。同样不恰当的是,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含义解释,放到了本法最后的附则部分,而在本法总则部分和其后几章却多次出现这一用语。法律条文的概括性、伸缩性甚至研究性都过于突出,缺乏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会计法》对会计处理、核算、披露及会计工作的内部控制、社会监督、国家监督等方面还规定得过于原则,较多地使用“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模糊性的词汇,缺少定量标准,有些表述相当笼统,《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有关会计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并且受国家法律保护,这其中的“任何”二字,因为没有详细规定相关利益人包括所有者、债权人等如何进行具体的监督,反而难以实际操作。如《会计法》第1条中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加以规定,但是对于“真实”、“完整”未做具体的解释与说明。第1条中表述“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这样就使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成为了一种并列的关系,经济管理活动,不仅包括财务管理,还包括市场管理、宏观调控、计划统计等诸多内容。财务管理,就其本质来说仅为经济管理活动的一部分,是局部和整体的关系。
四、会计专业技术的判定上,缺乏对会计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可操作性的量定标准,虚假会计信息认定还是会计难题
司法判定和会计处理难一致。虚假财务报告如何认定,不同阶层的人会有不同的标准:会计专业人员通常是以专业标准来衡量信息的真实与否的。其所谓的“真实”性,不是客观上的真实性。司法部门能够对会计处理和审计程序是否合规、会计专业人员的过错程度等做出准确的判断么?比如财务包装与会计造假到底距离多远。作为非专业人士,由于他们并不熟悉复杂的专业标准,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就比较直观。通常认为,只要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则该项会计信息就属于虚假。如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就容易引起法律冲突,司法部门往往以最为简便的方法来判定会计信息是否虚假,这就是以事实作为标准。有关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已大量发生在与验资有关的民事纠纷中。
故意违法和无意过失的界限难确认。即使法律上已认定一项会计信息是虚假的,但如何来界定这项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是故意还是过失,又是一个法律难题。要界定产生虚假会计信息是故意还是过失,即使是专业人士,有时也是难以胜任的。会计信息失真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况:规范性失真、技术性失真和违法性失真。规范性失真是规则上的缺陷,是由于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不科学、不严谨所造成的失真现象。技术性失真一般称之为会计差错,是由于会计人员对会计制度的理解掌握方法不当或者工作疏忽所造成的信息失实,是无意过失所导致,其责任在会计人员。会计差错一般不会构成法律问题,纠正起来也不困难。《会计法》重点打击违法性失真(会计造假)。违法性失真是由管理当局和会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故意违反会计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会计准则造成的信息失真。会计“打假”主要目的是解决故意行为所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刑法》第161条中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罪名。“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会计法》第13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对于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依照《会计法》第42条、43条、45条的规定,有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然而,现行会计法律法规,对于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责任人员的主观态度(是故意违法还是无意过失)未作区分。区分会计过失责任和伪造变造会计信息责任,在对虚假会计信息责任人员量刑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什么是故意伪造、变造、提供虚假会计报告,什么是会计过失责任,在实践中是很难区分的。
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难把握。会计核算应以经济活动中取得的各种原始凭证为依据,在会计信息失真的各种表现中,以会计凭证反映失实最为严重。《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负责,但会计资料分很多种,来自很多不同的渠道,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不可能一一掌握。在实际工作中,对原始凭证填制、取得的“规定”内容相当多,从原始凭证的填制来讲,包括填制的形式及使用范围。如有与银行存款、现金收支活动有关的凭证,有与报销开支或与往来款项有关的凭证,也有与成本费用支出、财产物资变动及利润分配有关的凭证,其中大量的是外来凭证,也有许多内部自制转账凭证。因腐败行为产生的某些特殊原始凭证也入账,其违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是目前会计核算过程中最难以治愈的“顽症”。
五、总结
关键词:地勘单位;会计监督;现状;措施。
伴随着我国地勘经济的不断发展,地勘单位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要使得地勘单位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之中处于不败之地,会计监督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如何做好地勘单位的会计监督工作值得我们深思。
一、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定义 .
所谓会计监督,是指会计工作人员依据《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将《会计法》规定的各项内容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对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落实法律规定应依法办理的业务内容。会计监督是实施《会计法》唯一具体、有效的执业环节。从其范围来说,它首先是内部监督但绝不仅限于内部监督,同时也具有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性质。
二、我国地勘单位会计监督的现状。
地勘单位会计监督职能伴随着地勘会计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地勘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地勘经济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会计监督体系已逐渐建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现阶段也还存在着不足。
目前,有些地勘单位受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驱动,会计工作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在部分地勘单位中,会计监督形如虚设,不仅没有发挥其监督职能,更造成了地勘单位内部对会计监督的误解,造成了极恶劣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地勘单位会计队伍自身的形象,危及单位经营者、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阻碍了国家宏观调控和地勘单位管理的正常进行。
三、加强地勘单位会计监督的措施。
1.要正确认识地勘单位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这样做,将减少大量社会成本。由此证明,会计立法的精髓在于强化会计工作内部自身法律监督,即用权力制约权力。
如果不承认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这个客观事实,则无异于否定《会计法》。只有正视地勘单位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责任人员才能无后顾之忧,才能说真话,依法办实事。只有如此,才能确保贯彻实施;才能有利于地勘经济的宏观决策,维护地勘单位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廉正建设,做到弊绝风清。
2.加强地勘单位会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作为地勘单位,要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首先,要建立健全人才引进机制,改善会计从业人员队伍结构,注重引进人才的层次及实践工作能力;其次,建立会计从业人员培养机制,提升其专业操作技能,通过从业人员培养机制的建立最终形成高素质高业务水平的会计监督主体;再次,建立会计人才考核机制,搭建成长平台,提供丰厚待遇,注重对会计监督能力、核算能力的实际操作水平的考核;最后,更加应该特别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思想道德修养,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要求会计从业人员时刻以法的准则严格要求自己,敢于与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积极履行会计监督职能。
3.明确地勘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勘单位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负责人,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他的意愿办事,出了问题将其一推了之或者找个替罪羔羊,减轻自己的责任,这些都严重阻碍了地勘单位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明确地勘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作为单位负责人,他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样就加强了地勘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地位,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再者,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还必须要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会计,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法律负责。
4.强化地勘单位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
新的《会计法》对会计工作赋予法律责任,明确了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增强企业管理当局通过不恰当会计行为侵害所有者权益的风险,不仅会计人员做假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管理当局授意也将被追诉。新《会计法》有力地约束了会计工作,形成会计活动主体与会计相一致的完整责任主体。消除当前主体权利与行为不一致所导致的责任界定不清,相互之间推诿而使会计监督难以实现的现象。
5.实行会计委派制。
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与现代企业制度并不矛盾。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以便具有公正性。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地勘单位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并且实行会计委派制消除了会计人员与地勘单位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关系,再冠以新的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相信长期困扰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顽疾将得到彻底根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02)。
1.从“会计法”到“法律与会计”的嬗变——我国会计法与会计法学三十年发展
2.会计法学研究方法研究
3.试论会计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学科建立
4.财经院校开办会计法学教育的思考
5.关于会计法学科研选题的探讨
6.略论会计法学的内容和体系
7.会计法学初探
8.高等财经院校会计专业应增设“会计法学”课程
9.关于建立会计法学的思考
10.关于会计法学的两个问题
11.会计真实之法学借鉴
12.法学会计:一个值得研究的新会计领域
13.浅谈法学专业《基础会计》课程的教学
14.有益的尝试 大胆的突破——《会计法学与会计》评介
15.基于交叉学科平台的法学专业转型发展的路径探索——以法务(司法)会计本科教育为视角
16.会计法学科研选题的探讨
17.法学角度下会计诚信危机的原因及对策
18.关于法学与会计学的跨学科人才培养研究——兼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19.会计报表附注之法学完善
20.会计真实的法学视角——兼论会计真实与法律真实、客观真实的关系
21.浅谈法学专业与会计专业经济法的授课内容
22.法学角度下会计诚信危机的原因及对策
23.我国企业会计社会责任的法学思考
24.论会计真实的理想目标与现实标准——会计学与法学双重视角的解释
25.从法学角度看诚信会计的缺失与重构
26.基于GMS的中越会计法之比较
27.浅析会计法文本中的法律责任及其规范
28.大陆与台湾会计法比较
29.浅议财政部门会计法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0.论新会计法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
31.会计诚信的法学思考
32.会计监管的新视角——从法学看监管
33.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学概述
34.会计法的立法创新及其影响
35.会计监管的新视角——从法学看监管
36.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标准——会计学视角与法学视角的比较与透视
37.对会计问题的一点法学思考
38.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模式构建——基于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的对比分析
39.会计监管:法学视角的分析
40.会计诚信分析的新框架:法学视角
41.土地资源资产会计计量的法学思考
42.会计负债概念之法学完善
43.从法学角度谈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44.会计主体本质之法学解读
45.以真实为目标的会计报表附注——基于法学视角
46.法学视角下的会计监管问题综述
47.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误区的法学根源探究
48.会计法对企业财务工作的现实意义
49.上市公司会计义务不当损害赔偿的法学分析
50.关于股东表见行为的法学和会计思考
51.上市公司履行会计义务不当损害赔偿的法学分析
52.论会计真实的理想目标与现实标准——会计学与法学双重视角的解释
53.会计法视角下会计人员的权益保障
54.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55.企业落实新会计法的十大策略
56.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比较
57.会计法是企业健康发展的保障
58.事项会计法对于传统财务核算的改进
59.切实加强会计法实施的监督与检查
60.认真学习会计法 不断完善财务管理
61.会计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
62.会计法执行情况现状及对策研究
63.重新认识会计法在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4.浅析我国会计法的缺陷
65.注册会计师应成为执行会计法的卫士
66.谈会计法对会计行为的规范
67.采取有效措施 全面实施会计法
68.万福生科财务造假与完善会计法
69.纳税影响会计法视野下的中小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抉择
70.对新会计法实施贯彻的建议
71.执行会计法 开创新局面
72.纳税影响会计法探析
73.贯彻《会计法》 完善会计法制
74.浅析纳税影响会计法
75.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之比较
76.对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探讨
77.欢呼会计法新生及其实施贯彻建议
78.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比较分析
79.浅谈会计法对会计行为的规范
80.会计法制建设的新阶段——学习新《会计法》的几点体会
81.浅淡会计法的实施
82.对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探讨
83.学习会计法,在真实上下功夫
84.认真贯彻实施会计法 促进会计事业健康发展
85.贯彻执行新会计法的经验和体会
86.会计法修订的主要目的和立法宗旨
87.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法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88.对新会计法中重要性原则的思考
89.会计法、会计理论、会计工作——学习《会计法》的体会
90.谈会计法对会计委派制实施的影响
91.施行会计法不能变“戏法”
92.论会计法中的民事责任
93.会计信息失真与会计法教学改革初探
94.浅析所得税会计中的纳税影响会计法
95.建立符合新会计法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
96.纳税影响会计法“闪亮登场”
97.匈牙利的新会计法
98.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应用质疑
关键词:会计法治 会计法制 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社会水平越高,会计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就越重要。会计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信息系统,在经济转轨和法制化进程中将呈现全方位的变化。《会计法》的修订和日趋完善,标志着我国会计法制化已初具形态,为会计法治提供了基础环境和手段,为逐步实现从会计法制化到会计法治的过渡创造了条件。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市场利益格局的形成要求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和管理工具必须提供以法制化作保障的会计信息,以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会计法制与会计法治
1.会计法治的内涵
所谓会计法治,就是把会计法规作为会计行为的绝对标准加以确定,实现会计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现代化,最终达到理想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稳定的会计社会状态。会计法治是社会法治在会计领域的体现,会计法治不能脱离社会法治,阻碍社会法治进程的因素同样阻碍会计法治建设。在社会法治条件尚不具备时,会计法治同样无法真正实现。不能简单的将会计法规视为会计治理的工具以及如何完善和使用这个工具而已,更重要的是要形成会计法律至上,绝不存在会计“法外特权”的法律秩序。会计法治的对立面是“会计人治”,就是在会计治理中否定会计法律至上的原则,企图将个人意志凌驾于会计法律之上而达到理想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稳定的状态。会计人治也是社会人治在会计领域的反映,当前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大背景下,我们应坚定不移的反对和消除会计人治色彩,坚持会计法治。
2.会计法制与会计法治的关系
会计法制是指国家的会计法律和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会计法制是指以《会计法》为核心的会计法规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法规、会计规章等。会计法制化意味着:第一,会计要通过法制予以体现和保障,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必须加强会计法制,必须使会计法制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人的意志的改变而改变;第二,会计要纳入法制轨道,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接受相应的会计监督。
会计法治是指规范会计的理论、原则、体制和实施方法,属于方法的范畴。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会计法制为会计法治提供了基础和手段,使对会计行为的调整上升到法制层次,它改变了会计无法可依和会计法制的不完备及由不完善所形成的有法难依的局面。会计法治标志着我国管理会计工作和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及理财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法治
1.会计法制与市场经济体制
会计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由若干利益主体和游戏规则构成的权责系统。会计法制通过对会计行为权利义务的设定,实现对会计关系的调整,从而为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有序发挥作用。
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独立的利益实体,承担着资产所有者的受托责任,基于多方利益主体的要求,企业必须规范会计行为,加强内外部的会计监督。会计法制的发展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难依,从制度约束到法律化,从长官意志到依法理财,会计工作也从无序到有序,逐步实现会计法制的现代化并最终实现会计从会计法制化到会计法治。
会计法制化需要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利益高度集中和单一化的体制架构下,是无法构筑会计法制体系的,会计行为是基于会计主体相伴而生的,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所形成的体制实施会计法制化,无异于运动员和裁判员合一的体制下,难以达到理想的法制效果。
2.从会计法制到会计法治的变迁
会计作为反映资金运动的过程与结果,是生产经营者管理自己的经济活动的手段,是资金所有人对自有资金的运用进行把握和控制的方式。从会计发展的过程来看,在相当的一段时间内,如何计量、记录经济活动是特定主体自己的事情,只是随着经济复杂程度加深及从经济安全的角度出发,才使会计发展成一套行为规则,即制度。长期以来会计规制的目标一直是“会计法制化”。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背景制度的变化,我们认为会计规制的目标状态由“会计法制”转为“会计法治”应属必然。
现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是经济落后国家制度变迁的达标。会计作为联结宏观和微观经济的纽带,在产权归属问题上起着重要作用,会计法制在特定时期特定的历史情况下的确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这一制度规则不能从根本上,具体地解决会计规制中除了法制不健全以外的其他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我国会计信息质量差、相关性低,严重失真的事实。所以我们必须借助另一制度安排——“会计法治”。
3.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会计法治
会计法治是希望通过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维护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以及微观经济利益与宏观经济利益及其统一。改革使利益主体变得模糊,政策倾向不明显,宏观经济体制的转型与会计法制及最终的会计法治之间形成出现瓶颈,导致我国会计信息市场的混乱,国家作为会计信息使用者和国家宏观调控者的双重身份,在体制的转变中受到极大的损失,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成本过大。会计法制向会计法治的制度变迁尚未成功是一个原因,由于会计法制解决的是会计工作无法可依状态,而会计法治更多的是对既定经济体制下的会计行为的认可与安排。会计法治状态下,由于对会计行为的约束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水平,所以就能在总体上控制会计信息被滥用的道德风险。
经济体制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包括两个层面上的涵义:第一个层面是产权数量的清晰。利用会计上的方法对产权界定、变更、维护过程中所产生的资金运动及其相关内容进行核算和管理。包括产权数量的确认、计量、记录以及确认标准、计量记录方式、核算规则等,实质上就是一个会计过程。第二个层面是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即在法律上能否作为一个产权主体出现,拥有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能,包括主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产权量的大小,其精确程度如何细化和量化,需要在“会计法治”框架内予以完成的,这牵涉到会计工作的道德状态问题。这些都是会计法治所要解决的问题。
因而,无论是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真实、完整地核算所有者权益,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保值增值的情况恰当地反映出来,有赖于会计人员是否在会计法治的理念下,正当的使用会计的技术调整性特征。
三、我国会计法治的现状
如果把我国同西方国家的会计法规做一个横向对比就会发现,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并不比西方国家少,立法机关单独制定《会计法》的并不多见,许多国家没有专门的会计法,而将这些内容写入公司法或其它法律中,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对会计工作的重视。但是,我国的会计秩序较之西方差也是事实,会计信息失真,社会上对会计造假行为人人喊打,可是,会计造假行为屡禁不绝的现象令我们值得思考。其中固然有会计法律本身缺陷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没有得到彻底贯彻,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说明我国会计法治工作还需要急待完善。
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一是法的普遍性和至上性,二是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将会计法治分为两部分分析,其一为会计法治实质内容,即会计法的普遍性和至上性方面的,其二为会计法治形式,即会计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
1.会计法是否具有普遍性
政府权力大于法律,那么“成文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就无从谈起,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可依赖性和可预见性就会受到动摇。因此,在市场经济中,为了保证法治的实现,政府只能担负三种角色:①“守夜人”,防止外敌入侵和保障个人安全;②“慈善家”,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救济和社会福利;③“经济警察”,征税、预算,维护市场秩序和自由公平竞争的环境。政府的这三种角色体现在会计领域的主要表现是:
(1)各级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
(2)财政、审计、税务、证券监管等部门对会计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新的《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假账作出特别规定。要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使会计核算规范化。
所谓会计行为,就是会计行为主体在会计目标的驱动下,对外部环境刺激和内部条件制约所作出有目的的会计反应活动。就一个企业来说,生成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是会计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会计行为。会计行为的制约因素有很多。它与会计行为主体所处的内部和外部环境相互作用。
制约会计行为的内在因素,是指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会计人员应具备的各种条件在质量上的综合。概括起来,主要有政治素质、知识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等等。新《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这就是要求我们应重视和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培训,督促会计人员提高自身素质,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道德准则处理会计事项,不做假账、不畏权势,以适应和胜任本职工作。
制约会计行为的外在环境,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从宏观上讲,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以及信贷政策等,将制约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济活动行为,从而影响会计行为。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限定了会计人员的行为范围,会计主体的行为不可能超出会计法律之外。市场环境,也限制着企业经济战略行为,从而影响着长期和短期会计行为。从微观上讲,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决策行为、战略方案,以及对内部机构的管理行为等,对会计主体的行为产生有着直接的影响。在企业内,会计行为的方向和规范化程度受制于企业行为的方向和规范化程度。从实际情况看,很多违法行为是在企业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进行的,如指使会计人员造假,虚增利润骗取贷款,隐瞒利润逃避交税,转移国有资产,账外设账,虚列数据来掩盖其贪污受贿的罪行等,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因此,新《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这就抓住了矛盾的关键,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对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培养出优秀的会计主体,有利于会计行为向合理化方向发展。
很显然,要保证会计行为的良性运行,就得有一系列行为规范为基础。从会计系统的目标和会计行为的主体出发,会计行为规范着重以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为主,以此在强大的外部监督体系下发挥行为主体的能动作用,达到优化会计行为的目的。
会计行为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我们国家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它通过对会计人员的权利、方法、责任、义务的规定,以确认、维护和发展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会计行为法律规范概括性强,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普遍遵循的行为模式,可据以判断衡量会计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是符合规范还是不符合规范,只有通过会计立法,才能使会计职能得以有效发挥,使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
会计行为道德规范是一定社会为调整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所要求的会计人员和会计组织遵循的行为规范。它具有强烈的职业性和社会性,在法律和道德规范下的会计行为,必须达到合情、合理、合法的效果。行为的合理化体现为会计行为在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目标的同时,力求保持与社会效益目标的一致,会计行为规范必须在会计法制的前提下,而各单位在追求本单位经济利益目标的同时,也应力求保持与社会利益目标的一致,遵纪守法。
总之,只有自觉维护会计法规的尊严,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加强会计人员法制教育,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只有如此,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帐、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的会计职业道德风尚。
[关键词]会计责任 内部控制 会计法 单位负责人
在当前的会计活动中违反《会计法》、会计法规、会计制度的行为数不胜数,主要原因在于单位负责人没有很好地履行会计责任。而产生诸如会计信息失真、假账泛滥等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主要是因为单位负责人无视《会计法》,只追求本单位、本部门经济效益,甚至谋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一、《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规定
新《会计法》的重大改进之一,就是将单位负责人推上了单位会计责任的主体地位,即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责任负主要责任。这种规定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规范会计行为,也是解决会计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的保证。新修订的《会计法》第五十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就是指单位法定的负责人或者是由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代替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新《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主要有以下六方面的会计责任:保证单位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责任;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置会计人员的责任;依法接受监督的责任;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责任;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责任。
二、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的意义
1、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作为重要的信息系统和管理工具之一,依据其特殊职能,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节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作为单位负责人,面对会计资料质量问题和会计工作造假行为不能视而不见。单位负责人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解决和制止这些问题和行为的继续出现,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会计资料完整可靠。
2、是提高会计信息与管理质量的关键。单位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理应对单位的一切行为负责。在新《会计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且在分则各章节中针对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较细致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负责,最终会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从而对投资决策、改善管理等提供有力依据。
3、是加强单位内部管理的保证。在新《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则单位负责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单位负责人必须规范会计行为,加强对会计部门的内部管理,必须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以及相应规章制度。
三、完善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如何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落实到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与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一个单位的各级领导与管理层,为了保护单位经济资源的安全,确保单位经济信息的真实可靠,作出相应的监督管理,控制、协调经济活动和行为,形成一套具有完善管理职能的会计管理体系。所以,完善的会计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可以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从而有效防范财务管理风险。
2、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依法对单位会计资料进行检查。有关部门的外部会计监督管理可以为会计信息管理与质量管理提供重要保证。依据新《会计法》中的规定,税务部门、审计部门、人民银行、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政策和行政法规对会计资料真实性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与检查。单位负责人必须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对本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以防范违法会计行为发生。
3、认真学习新《会计法》,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新《会计法》规定各单位要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对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全面控制,并保证单位各项财务活动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单位负责人必须充分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在学好《会计法》的基础上,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
4、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单位内部各阶层的管理人员都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相关人员。单位负责人要明确自己在单位会计工作中的职责和责任。单位负责人要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负责。因此,单位负责人要对单位的会计人员明确权责,起到监督和督促的作用。
5、重视和支持内部审计。内部审计从单位角度出发,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它比外部审计更为直接和有效,从而会在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内部审计可以为所在的单位或部门提高效益、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良好的会计秩序。
6、重视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素质的培养。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低,是造成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差的主要原因之一。单位会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取决于单位对会计人员的任用和教育培训、会计人员自己的努力和单位领导对会计人员的选拔。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的会计控制制度,对会计人员进行多项考核,依照法律规定聘用会计人员,督促、检查会计人员的工作,保证会计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单位内部会计人员素质,使会计活动得以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 李昌容.单位负责人如何贯彻新《会计法》.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06;6
[摘要]会计委派制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凭借管理职能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进行委派的一种制度,在此对实行会记委派制的必要性及作用作了阐述。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必要性:作用
一、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必要性
我国新《会计法》修订以来为服务经济建设、满足管理要求、监督经济活动的良性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新《会计法》为会计人员地位提供了制度保障:一是保障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权利;二是保障会计人员履行职责在一定程度上不受干扰:三是保障会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受打击报复;四是为总会计师的任免提供组织保障。但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处于“两难地位”:一方面要执行国家制度;另一方面要贯彻领导意图。在单位内部,单位负责人处于管理的最高层次,对于本单位经济事项和人事任免拥有决策权。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报酬等各种待遇取决于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能否按照原则、制度和规定处理会计事务,取决于法律对单位负责人的制约和对会计人员的实际保障。会计人员基于自身利益不得不按领导意图违反原则处理会计事务,否则就可能“下岗”或形成“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的怪圈,会计人员依法发挥监督作用往往流于形式。
究其原因,就是对会计人员法律地位方面仍没有较深入、明确、细致、完整规定。在《会计法》中会计就是对可用货币表示经济活动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它包括会计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分析。会计职能具有公共的属性,为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及社会利益服务。会计人员具有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法律地位:一方面,会计人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会计人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会计人员是国家和社会性的准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应享有准公务员的法律地位。这样才会真正发挥会计的职能。笔者建议《会计法》必须更明确规定会计人员的概念、资格、权利和义务,确实保障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足够独立性去尽职。在具体措施上要营造良好的会计执法环境,强化其独立执业的法制意识。鉴于我国是由政府主导整个社会的会计工作,应由政府建立独立会计管理机构,对会计人员实行委派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其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管理其工资、福利、考核、晋级、培训等。只有解决了会计人员公正执法的制度缺陷和后顾之忧,会计法律法规实施才能全面、有效、真正地落到实处。
二、实行会计委派制的作用
1.有利于加强资金和国有资产治理。在财产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委托关系中,由于两者获知信息的不对称状况,可能使经营者权利无限膨胀,产生“总经理大于制度”问题。因此财产所有者如何选择监督者,高效率地获取有关经营管理者活动的信息,约束、监督其行为,成为财产所有者面临的一大难题。实行会计委派制实施后,委派会计负责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掌握着单位经济业务运行第一手资料:同时,委派会计的人事和经济利益独立于经营管理者的控制之外,独立后的会计就会客观、公正准确和完整地提供真实信息,委派会计自然就成为最佳监督者人选。
2.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如果经营管理者对外披露的信息具有不完整性和阶段性特点,财产所有者很难通过已公布的财务报表信息来确认经营管理者是否有舞弊行为。实行会计委派制后,当会计人员直接隶属于财产所有者时,这种监督无疑是强而有力的。具体表现为:第一,会计人员可以随时就重大问题向财产所有者汇报,便于财产所有者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第二,委派会计在例行审核经济业务入账处理时,可及时发现不合规定的凭证、单据等,对经营管理者舞弊行为当即就予以制止,防患于未然。
3.有利于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除了少数会计人员保住操守辞职而去,大多数则是随波逐流。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因坚持原则而遭受不公正的待遇,也解决了会计人员处于两难境地的问题。实行会计委派制将会计人员工作业绩与奖惩和工资、福利待遇直接挂钩,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可督促会计人员依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客观地进行会计核算,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会计人员的地位得到加强,会计人员的工作得到强有力的支持,会计人员的人事、工资、福利、奖金有了保障,从根本上解决了后顾之忧,会计人员就会一门心思地扑在工作上,其工作积极性和创新精神得到充分的发挥。这样有利于科技人员加强对企业违法、违纪行为监督,提高他们依法理财的水平,促进企业廉政建设,遏制腐败现象泛滥。
4.有利于加强对会计队伍的统一管理。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人员不再受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与单位的关系是一种服务关系,使会计工作成为一种具有社会化服务功能的职业,满足社会各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促使会计人员相互学习、公平竞争,提高会计队伍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单位也可享受优质专业的社会化会计服务,有利于提高各单位的会计管理水平。
关键词:职业道德 因素 对策
一、影响会计职业道德的因素
1、利益驱动,诚信缺失。会计人员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和对现实的妥协,违反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道德规范。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会计人员为了满足个人私欲,不顾职业操守,利用专业优势,铤而走险,大肆造假。另一方面,会计人员在单位的地位具有天然的从属性,其职业道德在单位会计工作中能否发挥作用和作用的大小,不可避免地从属于所在单位的文化层次及单位负责人的道德水准。当单位负责人授意会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时,会计人员未能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会计法制观念淡薄,监督制约机制乏力。不少会计人员缺乏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总认为自己平时工作忙,事情多,不关注、不学习会计法规,更谈不上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了。有的会计人员思想上竟然没有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对职业道德规范和政策法规似懂非懂、十分模糊,这是现实中会计职业道德思想基础的严重缺失。另外,在实际工作中折射出会计监督机制相当不完备。如单位内部审计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代表着国家利益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和控制,保证国家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但这种内部审计在有些单位完全是形式,基本上起不到监督的作用。
3、财会业务水平偏低,缺乏钻研业务精神。我国1000多万财务人员中,中高级职称人员占20%,其余大部分都为初级职称人员,知识结构、学历水平和业务水平偏低。现实中不少会计人员缺乏基本的业务素质,会计工作频于应付差事。他们业务知识贫乏或知识老化,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知之甚少,专业技术能力较差,职业胜任能力明显不够。业务素质的低下,还表现在工作中缺乏精益求精的精神,记账不符合规范,存在账簿混乱、账账不符、报表挤数的现象。实践中由于会计人员业务不熟而出现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也不少见。这些都大大降低了会计工作质量,违背了职业道德的要求。
4、屈从领导的压力,职业道德被迫失范。在目前的经济社会中,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在地位上属从属关系,也就是说单位负责人对他们的工作完全拥有领导权和管理权。
有了这种天然的从属关系,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在单位会计工作中能否发挥作用和发挥作用的大小,关键在于单位负责人的影响。而这种从属性又与所在单位的文化层次,及其单位负责人的道德水准密切相关。单位负责人为了达到一些经济利益往往会向会计人员施压,致使会计人员违背现有会计法规,在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会计人员在领导的指使、强令下被动地做假账,否则会使会计人员的个人利益受到很严重的损害甚至丢了饭碗,所以,要恪守职业道德,不少会计人员是很难做到的。虽然也有些会计人员因缺欠职业道德而造假,但究其根源还是手握大权的幕后指使人所造成的。 转贴于
二、解决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对策
1、加大职业道德建设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采用职业道德教育与典型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寓枯燥抽象的说教于生动具体的案例剖析中,这样可以增加会计从业人员对职业道德规范的感性认识,增强教育的效果。要加强会计法宣传,增强各级领导的法制观念。要认真做好以新的《会计法》为中心的各项会计法规的宣传工作,使会计人员增强法制观念,并通过对各类典型案例的公开曝光,使会计人员受到正反两方面的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遵守各项制度,切实履行会计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这是强制的、无条件的,同时得自觉履行会计职业道德原则。会计人员要培养高尚的品德,不仅要认真地学习专业文化知识,及时了解并熟悉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法规、方针、政策,严格贯彻执行和遵守经济法、会计法、证券法、税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强化法律意识,提高自身修养,提高对现代会计的认识,而且要自觉反省自己,以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战胜错误的会计职业道德观念。
关键词:会计监督;系统;监督权;机制
从一般意义上讲,会计监督是指会计作为一种经济监督形式所具有的职能作用;但广义地说,它还包括对会计监督活动进行再监督的含义,这时的“会计监督”就体现了“监督会计”的另一层含义,即会计监督既指会计作为监督主体所实施的监督活动,也指会计作为被监督对象由其他经济监督形式所实施的监督[1].可见,会计监督系统是具有层次性的。这种层次性还表现在,会计监督有内部会计监督和外部会计监督之分。内部会计监督系统主要是指通过会计、内部审计等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及其所体现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经济监督;外部会计监督系统主要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中介组织等在得到授权或者受托的情况下,对指定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及其所体现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经济监督。
会计监督是经济监督系统的组成部分,其本身也是一个监督系统。这里,我们主要分析一下构成这一系统的内外两个层面上的,即内部会计监督系统和外部会计监督系统。
内部会计监督系统是微观层面上的会计监督系统。从目标上看,内部会计监督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保证单位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及其会计核算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主体上看,内部会计监督的责任主体不仅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本身,也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等其他机构或人员。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内部会计监督的主要执行主体;从客体上看,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从上看,内部会计监督主要体现为核算监督和制度监督两种手段。从主要意义上讲,核算监督和制度监督共同构成了内部会计监督系统。核算监督主要依赖于会计核算职能的发挥,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核算监督的行为主体,制度监督则主要依赖于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单位负责人是其第一行为与责任主体。内部会计监督系统的主要意义在于能形成单位的“自控”机制,在为单位内部服务的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单位其它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然而,单位内、外部利益主体之间(如经营者与国家、投资者、债权人)是存在利益冲突的,这种“自控”机制会因单位内部人员的合谋而失效,因而需要有高效的“外控”机制来保障。因此,在内部会计监督系统的基础上,还需要外部会计监督系统对经济活动进行再监督。
外部会计监督系统是由独立于被监督单位之外的主体来执行的,它以单位整体作为监督的对象,但主要通过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再监督来实施。外部会计监督系统由会计监督和政府会计监督两部分构成。社会会计监督即指民间审计监督,它是中观层面上的会计监督形式,其主要职责是鉴证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允性。政府会计监督指由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它是宏观层面上的会计监督形式。它要对政府负责,主要包括财政监督、国家审计监督、税务监督、证券监管、银行监督、保险监管等形式。各种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所针对的单位、监督检查的目的和重点各不相同,但强调的都是对单位会计活动及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都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从一般意义上讲,民间会计监督与政府会计监督共同构成了外部会计监督系统。社会会计监督主要通过对单位会计信息的鉴证来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以实现为投资者、债权人等社会公众服务的目的;而政府会计监督则主要通过对单位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的核查来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以维护国家利益。
新的会计法就是从系统论的角度对会计监督进行了不同层次的界定,明确了它是由内部会计监督、注册会计师监督和政府会计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而这一体系又是由内部会计监督系统和外部会计监督系统共同构成的。
完善的会计监督系统,必须在有效的运行机制下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这就需要对会计监督系统存在的前提、产生的根源及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作用机制等进行分析。
分析会计监督存在的前提,不能不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角度入手。监督和被监督之间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但更多的情况是双方易于形成利益冲突。利益冲突形成会计监督存在的前提之一。利益冲突的形成原因,从上讲,是由于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企业内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目标取向不同而形成利益冲突。所有者将资本投入到企业,就是要为了使其保值增值,可以综合表述为企业价值最大化。而经营者的目标与所有者是不一致的,经营者可能更为关心自己的薪金、声望、地位等。所有者的资本一旦投入企业,就形成法人财产,经营者可以支配这些财产,经营者在享有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关注其自身利益。在一般情况下,为在任期内取得经营业绩,经营者会倾向于采取风险较大的方案甚至是违法经营等短期行为,而不是采取利于企业长远的方案;为提高自身声望与地位,会不计成本追求企业的规模扩张等。这些做法,会在不同程度上损害所有者的利益。正是由于这种利益冲突,需要设计有效的约束机制来保证所有者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实现,会计监督正是在这一需求之下产生的。经营者要以会计资料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所有者以会计报告来衡量自身目标的实现程度,以会计监督防止利益受损。
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是会计监督存在的前提。根据非对称信息理论,市场上买卖双方各自掌握的信息是有差异的,通常供方有较完全的信息,需方有不完全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希望通过输出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使自己获利,而较少信息的一方则通过各种手段去获取信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来达到自利的目的,这就是经济学所关注的“机会主义”和“损人利己”现象。在会计上,有的会计人员及其组织利用这种不对称的信息规律,采取“隐瞒财务信息”、“虚假会计信息”等方式进行作弊。具体表现有三:一是会计人员自身利用信息优势谋取私利。二是会计人员与经理人员采取合谋的手段进行舞弊。上已述及,经理人员关注的是自身的收入、声望和地位等,与所有者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有所不同。在公司制企业中,股东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是通过财务报告来了解企业的。而经理人员直接经营企业,掌握企业全面的信息,他们可以通过隐瞒企业的真实信息来达到自身的目的。三是企业所有者利用信息优势欺骗企业外部相关利益人。尽管企业要通过会计报表向外部披露企业的财务信息,但是企业的真实情况可能只有企业内部人员知道,这使企业有条件提供假会计资料来偷漏税、骗取银行贷款或骗取其他信用等。
因此,必须构筑监督体系来解决由于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利益冲突,否则企业不可能正常运转下去。而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信息主要是指会计信息,那么所实施的也必然是会计监督。不进行会计监督,财务欺诈或会计造假会盛行,使市场交易费用变得无穷大,市场的正常运转;也使人们会逐渐怀疑会计信息的可信度、有用性,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存在方式。既然一方要隐瞒信息,另一方要窃取信息,那么双方博弈的“均衡点”应是通过会计监督系统促进会计财务信息公开、公平、公正。
现在再分析会计监督产生的根源。会计监督是一种行为,也是一种权利,如果行为者没有权力,就无法实施监督。会计监督权来自于两权分离后所形成的委托关系。在企业中,存在着多层委托关系,它们之间呈树状结构,一般的企业具有四个层次:所有者(股东)——经理人员,经理人员——中层各职能部门,中层各职能部门——普通员工之间分别存在一个委托关系。在第一层次中,所有者拥有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他将财产交与经理人员经营管理,当然有权监督经理人员;在第二个层次中经理人员将经营权进一步分解,委托各职能部门行使,当然有权监督各职能部门;第三个层次道理同第二个层次。在企业外部,国家对国有企业拥有所有权,从而拥有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权。在我国,这种监督权是授权财政部门来行使的。同时,国家也授予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以会计监督权。
监督系统的作用机制是在会计监督的存在前提和产生根源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如上所述,在公司制中,存在着多层关系,维护这种关系,是会计监督系统存在并得以有效运转的根本动机。这不仅需要企业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会计监督制度,更需要企业会计制度的有效。
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要进行监督。经理层受所有者之托,经营管理企业,在经理层与各职能部门之间,存在这样的矛盾:经理层要确保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以履行受托责任,而各职能部门可能只关注自身的利益。那么会产生这样的:经营者如何保证自己目标的实现?如何有效激励并制约下级为自己的目标服务?要对经营管理活动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及时了解和有效控制,运用会计监督系统是必不可少的。在购进、销售、生产、支出、损益形成处理、筹资投资等环节的会计监督,实际上就是以经营者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是通过委托会计人员实现的。通过会计监督,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保证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最终保证经营者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在这一层次,会计人员实施的监督是最基础性的,也是最重要的。但是,在企业的权利制衡结构中,会计人员处于经理阶层与普通员工的中间层次,处于这样一种地位的会计人员如何能实施会计监督呢?上已分析,会计人员的监督权因经理人员经营权的进一步分解而产生。任何层次的监督人都会偷懒,如何保证会计人员会有效运用这一监督权呢?如果没有良好的约束激励机制,会计人员同样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2],即利用职务便利损公肥私。因此在设计会计监督系统时,按互相牵制的原则设置会计岗位,通过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来防止个别会计人员的离轨行为。同时,经营者对会计人员有效的监督给予物质上奖励或提升的机会来激励监督的积极性。会计人员的直接责任人是经理人员,只要经理人员有足够的利益刺激和恰当的约束机制,这一层监督的运行应当是顺利的。
所有者要通过对经营者业绩的考核与评价实施监督。所有者与经营者由于各自目标不同,会出现经营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那么就产生了这样的问题:所有者如何保证自己目标的实现?如何有效激励并制约经营者为所有者的目标服务?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是否尽到责任,这是公司治理结构中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如果不对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与评价,我们所说的对经营者的监督就只表现在形式上。在这方面会计可以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可以利用会计信息考核与评估所有者资产是否保值增值,管理人员有无营私舞弊等。所有者正是通过会计监督系统的有效运作,把对经营者的监督落到实处。但是当经理与会计人员出现“合谋”这一较为复杂的情况时,对其实施监督,首先要考虑经理人员的利益激励问题。在传统的独资、合伙企业,由于经理人员集所有权和经营权于一身,拥有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因而经理有足够的刺激去监督会计人员。在公司制企业中,对经理人员实行待遇丰厚的年薪制,或采用股票期权等分配方式,将经营者的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利益一致化,从而提高经理层监督的积极性,解决经理人员与会计人员的“合谋”问题。其次,考虑如何监督经理阶层。尽管通过激励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经理人员与会计人员的“合谋”问题,但因经理人员与会计人员属内部层次,不触及财产权关系,其“合谋”动机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解决问题的一般做法是,建立“三权分立”的法人治理结构,由董事会进行重大问题决策,并借助监事会进行日常监督,另外借助企业外部的会计监督形式予以监控[3].
会计监督作用机制的良好运行,有赖于全方位的保障措施,健全法制是其中之一。对此,我们提出以下意见:首先,应进一步完善《会计法》。新修订的《会计法》较前虽有很大改进,但是仍有一些地方需进一步完善。如会计报表由不直接负责经营管理工作的董事长在会计报表上签章并承担责任,同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会计师要在会计报表上签章,而总经理要不要签章并承担责任?监事会是否应该对会计报表履行监督程序并在会计报表上签章并承担责任?在《会计法》中对这些问题应做出明确规定。又如,外部会计监督形式对企业往往会造成重复检查,但却都能查出现新问题,然而没有哪个监督部门做最后结论,并承担责任,企业经营者的会计责任没有被真正解除。因而《会计法》应作出关于会计责任解除的相应规定,即规定除故意欺诈外,会计报表一旦被某个会计监督部门认可,该部门就应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负责,这样可以强化会计监督系统中各个层次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其次,不断健全和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规体系。需要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与《会计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或者实施办法,以保证《会计法》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财政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会计监督实施办法、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等规定。同时,要对现行的会计法规、制度进行清理,严格有关会计规章制度的报批和备案制度。特别是要对地区性的会计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对不适应新形势要求、不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按法定程序予以废止,部分与《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抵触的,要及时进行修订。
再次,促进《会计法》与相关的衔接。《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具体操作应与相关法律衔接紧密。如由于《会计法》适用于全各单位,对国有单位的违法行为人可以追究其行政处分,而对私营企业主则不易操作。因此,在相关法规中要明确他们的行政责任。又如《会计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照《刑法》,对会计犯罪行为规定很少,仅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在《刑法》中应增加与《会计法》相应的会计犯罪的内容。
最后,规范《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关系。目前,我国颁发并实施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4],对企业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完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处在并行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要处理好《会计法》、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关系。《会计法》不宜具体,不应过分强调操作性,不应将属于会计准则甚至属于会计制度规范的内容归人其中。至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二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界争论的焦点。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都是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均属于具有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5],两者都是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作出的规定,但由于二者涵盖的业务内容不同、侧重点不同、适用范围不同等,尤其是根据我国具体的会计工作实际,它们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并存,二者不可互代。即使是现在实行了统一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情况依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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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M].北京:财政出版社,1999.
[2]财务管理[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3]会计监督实务[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1.
关键词:事业单位 内部控制 会计监督
一、事业单位会计内控与监督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与社会经济发展关系极为密切,是国家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当前事业单位会计内控与监督弱化的原因
事业单位会计内控与监督是通过立法赋予事业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可以正当行使的职权最主要的监督手段。长久以来,人们对它寄于厚望,但在实际过程中,事业单位会计内部控制与监督一直不尽如人意。
(一)事业单位会计内控监督弱化表现
1.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近几年来,国有资产的流失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天大约有1亿元国有资产流失。一些企业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擅自处置或调用本企业资产;一些企业搞两套账或账外账,以逃避地方政府对预算外资产的管理监督;还有一些企业私设小金库,用预算外资金请客送礼等等,各种违纪违规现象屡禁不止,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2.严重的偷税漏税现象。从每年的财税大检查中可以看出,不少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目不清、数字不实,存在偷漏税现象,所查出的违纪金额令人触目惊心。
3.会计信息失真。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作为企业经营管理参谋的财会部门理应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保证会计数据的准确和会计信息的真实。
(二)事业单位会计内控与监督弱化原因
事业会计内控与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全;事业负责人自觉接受会计监督约束的意识淡薄;内部会计控制与监督缺乏约束力
三、治理事业单位会计内部控制与监督弱化的思考
事业单位会计监督软弱无力现象的产生,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强化事业单位会计内控与监督已成为共识。
(一)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强化再教育,提高其责任意识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2000年7月实施的“新”《会计法》,进一步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笔者认为,对每一独立核算的事业法人的单位负责人,应当进行轮番培训基本的专业常识,并严格考核、考试;首次培训的课程可设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职业道德》等法规制度的内容,以后每年强制培训一次,内容可适当增加一些事业单位会计法规、制度修改、变动及新出台的内容,以使事业单位负责人大致了解会计法规制度的内容,强化其支持会计人员工作的力度,提高其作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意识。
(二)健全事业单位的内控监督机制,保证会计内控与监督效果
在事业单位中,由于会计人员不具有独立地位,其利益关系依附于事业单位及领导,从而使其内部监督软弱;解决的办法就是消除事业单位的领导与会计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由事业单位的举办机关或同级财政部门掌握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任免、升迁、奖惩,提高会计人员的独立地位。
(三)明确外部监督各方权责,加强政府综合监督力度
审计、财政、税务是代表政府利益的经济监督部门,在执法中,应加大力度;为解决多头监督问题,三部门要合理分工,各负其责,拧成“一股绳”。
(四)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内控监督体系,加强法规建设
1.要加强立法,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的地位,科学界定会计监督的范围与程序,保证监督工作落实。
2.在会计监督工作中,要有强有力的措施保证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保证不出现“顶的住站不住,站的住顶不住”的局面。
3.改变过去传统的事后监督、会计检查的监督模式,建立科学规范的事前预测、会计控制、检查分析、总结评价的方法体系,进一步加强会计法制建设。
(五)强化对事业单位会计内部控制与监督职能的再认识
1.要彻底转变事业单位原来那种重核算轻监督的思想,充分认识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的制约、参与、预防、反馈的职能作用。
2.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内部会计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关系,进一步建立完善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的会计监督体系,注意发挥各自的功效,加强协作,形成监督合力。
3.领导要带头学习执行《会计法》及有关法规,切实认识到谁是会计责任主体,履行好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的领导责任,并动员群众参与事业单位会计监督。
(六)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抓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思想素质;抓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入行”门槛;抓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抓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处在利益的交叉点上,因此,须要求其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公平地对待各方;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道德观。
总之,加强事业单位会计内部控制与监督,是保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作用的必要措施,应当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会计内部控制与监督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内部控制职能,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三者结合起来形成强有力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必将推动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规范化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周志平,会计监督若干问题探讨[J],《经济师》,2003年第8期.
[2]朱荣恩,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的思考会计研究,2001:1.
关键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必要性 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与改革,企业所面临的经济环境日益复杂、多样,其面临着更多的挑战与机遇。而企业想要在经济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加强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不仅能够有效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还能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是企业经济业务良好运行的重要内在保障。因此,如何建立健全、完善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早已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以下笔者就建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及对策进行粗浅的探讨。
1、建立健全的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
1.1 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能有保障国民经济的有效运转
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作为企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体现,其对去报企业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提高企业经济管理水平等诸多方面均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经济体制不断改革与发展,我国企业正呈现出雨后春笋的蓬勃发展势头。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建立,不仅有效规范了市场环境下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为企业所有者提供了一种科学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以此调动企业所有者的经营积极性,极大的促进国民经济呈现平衡、稳定、协调的有序发展。
1.2 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会计履行其基本职能
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核算、监督、控制。而其中会计核算则是会计监督、控制的基础,只有真实反映核算,才能有效实现监督控制。而会计监督、控制则是会计核算的根本保障,只要拥有良好的监督、控制体制才能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可靠性。因此可以说会计的基本职能有着相辅相成的内在联系。而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正是在处理和利用会计信息时,实现会计基本职能的过程。正因如此,良好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正是企业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是企业经济发展客观前提。
1.3 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贯彻与落实了会计法律法规
为了进一步规范与完善企业会计核算与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有效性,推动市场经济的相继发展。目前我国早已颁发和实施了一些会计法律法规,以此完善经济市场发展。而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正是企业根据《会计法》以及会计行政法规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则,以此贯彻于落实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因此,可以说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2、健全我国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几点对策
2.1 健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树立明确的会计内部控制意识
要想有效的建立健全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单位领导以及全体员工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尤为重要。首先,应该明确树立企业领导的会计内部控制意识。企业领导不仅是企业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更是会计行为准则的有效维护者。因此,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该让企业单位负责人,认真学习会计法律法规,明确本单位会计工作;其次,应该明确树立企业会计主管人员的会计内部控制意识。会计部门是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牵头部门和具体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因此认真学习会计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会计内部控制意识,对强化企业会计控制值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最后,应该明确树立企业所有员工的会计内部控制意识。企业员工只要明确了解什么是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才能积极配合好企业领导者和财务人员工作,才能在企业形成一种综合性较强的管理工作。因此,帮助企业每一名员工树立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对健全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尤为重要。
2.2 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完善企业外部监督机制
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完善企业外部监督机制,对健全与完善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值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内部审计部门作为企业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更贴近管理,熟悉情况,能及时发现内部会计控制中出现的问题;其次,内部审计本身就是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维护企业的利益而存在,内部审计有更强的责任心,也有充足的时间从多角度、多重环节、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内审外调,提高审计效果。
此外,还应加强和完善外部监督机制。运用现有的一些法律规范,对不利于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财政、税收、审计等执法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进行评价,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强化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约束机制,切实抓好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管,使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职责到位。鼓励与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违法违纪行为曝光,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2.3 加大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力度的同时重视可操作性
企业在健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加大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力度时,要着重重视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可操作性.
3、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企业规避财务风险,提高经营收益,还能够进一步完善与规范企业竞争机制,为我国国民经济提供了良好的内在发展动力。因此,如何有效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明确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早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首要工作。本文笔者就健全与完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进行粗浅的分析,以此强化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在企业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