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1:18: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务一体化监督建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自20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兴起了一场“新公共管理”运动,随之陆续出现了从强势行政到公共管理、从行政管理到行政服务等新的管理理念。在管制行政下,政府及行政人员以管理者的面目出现,它的职能是以管理为特征的。
随着世界各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出现了对政府行政职能新的需求,政府担负起促进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利、提高人民物质和精神生活质量的责任,因此,行政不再仅仅是国家实现法律与行政事项目标的手段,更主要的是应发挥积极服务的职能。于是,德国行政法学者厄斯特?福斯多夫提出了“服务行政”的理念。服务行政是指以服务为特征,以全社会人民为服务的对象,政府应平等地提供良好的服务。由于税务部门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政府职能部门,其服务的理念也应随之不断地发展与深化。美国于20世纪50年代最先提出了“服务纳税人”的理念,其是指征税主体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方式为纳税人服务。这一理念充分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也符合了现代服务行政管理的要求,因此,很快辐射到了北美、拉美、欧洲、东亚、东南亚和澳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并成为了一种国际潮流。
二、国际纳税服务体系的先进经验与借鉴
(一)政府立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西方国家注重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纳税人与义务相对等的权利。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两国为例,1996年6月30日,美国签署通过了新的《纳税人权利法案》,新法案对纳税人享有的十项重要权利以及在程序方面应享有的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案有效地保证了美国联邦税务局能够在纳税人负担最小的基础上,公平高效地执行税法,现已成为美国纳税人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1997年7月,澳大利亚开始实施《纳税人》(Taxpayers’Chatter),该是由联邦议会委员会提议,联邦税务局通过对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工商界人士、税务执业者和其他政府机构广泛咨询后完成的。此对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为税务机关开展规范的纳税服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以“为纳税人服务”为治税宗旨
美国国内收入署(IRS)把“为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作为一项“使命宣言”,出台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有效的保证了纳税服务质量。例如:国家税务系统每年将税务经费的10%至15%用于为纳税人服务;在全国开通免费的服务热线用于税收咨询;建立全国统一的联邦税务局网站,方便纳税人查询下载相关信息、表格、出版物。
澳大利亚的税务部门将纳税人称作“Customer”,其出发点是要深入树立顾客的理念,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澳大利亚联邦和州都设有税务咨询中心,直接为纳税人查询、解答一般的纳税事宜,同时,还设有翻译,方便使用不同语言的纳税人。税务部门认为,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是提高纳税人对税法遵从的基本要求。澳大利亚政府在纳税服务内容、手段和时限上,都确立了严格的标准和要求。
(三)税收征管过程运用网络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网络在新加坡税务局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整个税收过程和行政管理都离不开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共设立了四个信息科技系统,分别为:国内税收综合系统、电子申报系统、机构服务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这四个系统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一体化程度较高,数据信息高度共享。它们首先对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进行重组,进而,对原有机构设置进行调整,增设数据处理中心和服务中心,主要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退税申请、数据图像扫描录人以及信函咨询的回复等纳税服务工作。
美国联邦税务局建立了税务系统现代化工程、税收和工薪简明报告系统、税收电子支付系统等项目,使税款的申报与缴纳更加及时与便捷,大量的人工工作实现了自动化。另外,纳税服务分析系统充分利用了计算机信息技术,将纳税人所咨询的问题进行收集、归类、总结和分析,以支持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纳税人需求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服务决策。
(四)多样化的纳税服务考核评价机制
美国建立了对纳税服务的效果进行严格监督的考评机制。除了税务部门内部加强监督外,还建立了强大的外部监督考核机制,直接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质量打分,并将纳税人的评议结果作为税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又如英国,建立了结果导向的个人绩效评估体系,明确职责规范和工作标准,把目标完成与薪酬紧密联系起来,以调动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
如加拿大,建立了一系列的工作评价机制,主要包括客户服务时限、网络服务工作标准、网络信息安全标准和纳税人评议制度等。在每年年终的时候,都要对考评情况进行总结汇报,并据此提出下一年度要达到纳税人满意度的各项指标参数。
(五)发挥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的作用
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充分利用了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的作用,争相建立多元化的纳税服务体系。例如,英国一直开展“税收志愿者行动”,并于1998年初,成立了低收入者税制改革委员会(LITRG),这是以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为目的的组织。会员们以电话回复、上门办理形式为老年纳税人办理税务手续;同时,此委员会为无力承担税务咨询费的低收入群体发放办税指南并提供免费的税务咨询,为低收入者争取应享有的税收优惠项目。
美国联邦税务局设立了税务顾问部门,主要负责税收遵从、审计支持、税收筹划、税务分析和提供投资建议等工作,该部门的工作人员需在获得注册会计师、注册人和律师的相关资格后,才能为纳税人提供所需的服务。该部门的设立有效地降低了纳税人由于不熟悉税法或计算失误而少缴或多缴税款的风险。除此之外,美国也设立了由政府资助的税收志愿者组织,如助老税收咨询委员会,旨在为无力承担税务咨询费的低收入者或老年人免费提供税收咨询的,普遍受到各国纳税人的欢迎。
三、对纳税服务国际经验的借鉴
由于我国关于纳税服务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纳税服务的实践现仍处于比较低的层次和阶段。与国际上先进的纳税服务的管理经验与实践成果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在现阶段,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纳税服务的先进经验,对于提高我国纳税服务水平至关重要。
(一)树立纳税服务理念
在现阶段,我国税务部门应加快角色的转变,树立正确的纳税服务观。首先,在实际税务工作中,要深入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理念,使税务管理逐渐从监管性质向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服务性质转变,纳税人从被监管对象向顾客转变,内部管理从行政管理向企业化管理转变。其次,税务部门应着眼与社会整体效益,努力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遵从度。
(二)完善纳税服务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纳税服务法律制度是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前提。因此,现阶段,我国应努力着手研究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应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纳税人的主要权利、税收征纳双方矛盾的处理原则与方法等内容,积极推进立法进程。同时,也要增强纳税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逐步提高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三)充分重视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
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可以有效的优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其为纳税服务的高效进行提供了技术保障。我国应充分借鉴国际的先进经验,要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进行科学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各级税务部门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等一体化信息系统,形成标准一体化、网络一体化、硬件一体化和应用一体化的信息体系。
(四)建立纳税服务考核评价机制
要现代物流是一个全球化的新兴产业,近年已成为经济发展的热点。我国物流产业的税收制度不完善,重复征税、计税基数不合理、内外资企业不同税制等,导致物流企业的成本过高,人为地形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严重地阻碍物流一体化进程。调整流转税政策、统一所得税以及完善税收管理措施,才能创造良好的物流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国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 键 词物流产业;发展;税收政策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有效地带动了物流产业的形成。摩根。斯坦利亚太投资研究组在其《中国物流发展报告》[1]中指出:中国每年的物流费用超过2000亿美元。据预测,未来几年我国的“第三方物流”将以每年16%-25%的速度发展。物流产业的迅速扩张不仅是促进宏观经济增长的加速器,同时也是微观经济一个新的利润增长源泉。然而,现行税收政策的不完善,成为制约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的瓶颈。
一、当前物流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重复征税严重,导致物流企业成本过高。1991年我国社会物流总成本相当于GDP的24%,2003年缩小到21. 4%.尽管有所下降,但这一比例仍然比美国、日本等物流发达国家要高出1倍多[1].我国现阶段物流企业物流运作成本过高,除物流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外,税收成本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税收政策带来的过高成本体现在重复纳税现象严重和企业内部所得税合并两个方面。
外包是现代物流企业的特色之一,而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纳税时除运输费用外,其余费用均不能在外包收入中扣除,这就使得对除运输费用外的外包中的其他应税行为进行了重复征税。例如,在物流企业中,仓储通常要占到15%-20%[2].如果物流企业将某一地区的仓储业务外包,该企业与外包企业就不得不分别对这同一项业务同时纳税,这种重复征税会给企业带来相当大的额外税收负担。中国物流业重复纳税的现象严重,中远、中储和华运通等多家物流企业都曾向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反映这一问题。
与外包特色相比,发达的运送网络更是现代物流企业的独家竞争优势。发达的运送网络首要要求便是覆盖面广,但依现行税收政策,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各地分公司均需作为独立纳税人在所在地缴税,各分公司之间不能合并纳税。这使得企业集团内部盈亏无法互补,无疑增加了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形成了运送网络覆盖面越广,则企业所面临的税负可能越重的局面,使得现代物流企业竞争的优势无形中成为了税收筹划中的劣势。
2、流转税计税基数不合理,阻碍物流一体化进程。现行税收政策对物流系统中人为分割过多,使得现代物流无法发挥其整体优势和规模效益。例如,我国现行营业税制规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归入“交通运输业”税目,税率为3%;邮电通信业,税率为3%;业、仓储业、设计、咨询等归入“服务业”税目,税率为5%;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而在实践中,物流业务是集成化的。“物”由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多种渠道,而这期间包括运输、仓储、装卸、配送,甚至包装等等不同的过程。如果按照现行税制,人们不得不把物流企业一体化运作的各个环节人为的拆分开来,这不但不利于物流企业开展一体化运作,还有可能制造一个纳税的漏洞,使得一些物流企业倾向于将适用较高税率的营业收入转移到较低税率的应税业务中去,造成物流企业之间税赋的不平等。
此外,由于国家规定具有运输许可证的正规运输公司才能去税务局购买可抵扣的运输发票,以至于为了运输发票抵扣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一些功能相对单一的物流企业纷纷改名为运输企业,一些综合性的物流企业也把运输业务单独分离出来成立名义上的运输公司。这不但阻碍了物流业的一体化进程,在某种程度上还破坏了物流业已建立的一体化业务,使物流业整合的效果削弱,不利于我国物流产业的发展。
3、内外两套税制,阻碍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发展我国的物流产业,政府必需重点扶持以国营或民营为主的内资物流企业,培育我们自己的品牌,这才是我国物流产业长足发展的根本。然而,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差异使得我国刚刚起步原本已不占优势的内资物流企业又被外资企业落下了一大截。内外企业税赋统一问题是近年来呼声最高的税改焦点之一。现行税法规定,新办的内资交通运输企业可享受一免一减半企业所得税,新办仓储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而经营货运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则可以享受生产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税收优惠。这样的税收倾斜政策当初的确在引入外资方面做出了贡献,但我们应该注意到它在完成了特定时期的使命后,如今已开始产生负面影响,这对于我国内资物流企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二、促进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调整
1、调整流转税政策。(1)要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的基数。营业税基数将除运输费用外的其他项目的外包支出列入可扣除项目,可以从根本上解除物流企业在外包环节重复纳税的问题。(2)要统一物流业主要业务的税率,避免纳税环节上存在的漏洞。例如可以将交通运输业和仓储业的税率进行统一。统一后的税率建议按5%征收营业税。虽然物流业是微利性行业,毛利只有4%至5%[3],但考虑到如果按照新的营业税基数计税,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税收收入,故针对物流企业的营业税率不应再降低。(3)针对增值税政策对现代物流的不适应,应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征税税率与税收抵扣扣除率之间的较大差异。我们应当缩小运输业营业税税率与增值税可抵扣率之间的差距,以使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共同体不复存在,消除其进行违法操做的动因,从根本上解决在物流综合服务中的暗箱操作问题[4].二是物流企业领购运输发票的限制。国家税务总局采取的措施是起草税改方案,并启用《全国物流业专用发票》。全国物流业专用发票的启用将会解决综合性物流企业增值税发票的抵扣问题,进而降低物流成本。
2、统一所得税,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所得税”有两层含义: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由总部统一缴纳所得税;二是统一内外物流企业所得税负。2004年8月5日由九部委联合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中指出物流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薄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统一缴纳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可以使企业进行内部盈亏互补,进而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使得具有一体化服务的现代物流企业可以充分的发挥它发达运送网络的优势,有利于促进物流企业培养发展大型的运输网络。
内外资物流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公的问题解决起来十分棘手。所得税税收体制改革才是促进公平税负的根本。只有我国税务机关完全统一内外资所得税,这个问题才能迎刃而解,物流企业作为中国众多内资行业企业中的一员才能免去由于税收政策倾斜带来的不公负税,同时与外资物流企业站在同一政策起跑线上,最终以经营论成败。
另外,在现行税收政策中,无论是内资或外资,税收优惠都是针对传统的运输或仓储企业,提供一体化服务的现代物流企业都无法享受。而事实上,所得税优惠政策作为国家促进产业发展最常见的手段,其效果是最直接和有效的。所以,若要促进我国物流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出台势在必行。初步建议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物流企业设置多档所得税优惠政策,而不是使所有物流企业笼统的遵循一个优惠项目。例如,可以将以综合物流业务为主的物流企业放在在多档优惠政策的顶层,将单一功能的物流企业放在较低档。这样的分布使得重轻有别,不仅可以大力扶持一体化运作的综合物流企业,还可以鼓励传统物流企业积极向现代物流企业进行转化,推动我国物流产业的升级。
3、完善税收管理措施。税收管理和税收政策是相互相成的,没有健全的税收管理制度,再完善的税收政策也无法有效进行。我国于2003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等一整套规定,统一了我国运输企业自开、代开的货运发票,规范了增值税抵扣秩序。其中新推行的发票信息采集系统使得地方税务机关与国税机关的信息集成起来,实现了对运输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信息与客户抵扣增值税信息之间一致性的监督。建议在启动“全国物流业统一发票”时,可以同时引入此信息系统,以使税收管理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保证我国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另外,由于运输业务也属于物流业范畴,所以实际上没有必要同时运行运输业与物流业两套极为相似的信息采集系统,只要将运输业作为一个子系统纳入物流业系统便足可发挥信息采集系统的作用。这样不但可以节约税收管理成本,还有利于促进物流产业的整合升级。
「参考文献
[1]丁俊发 中国物流发展报告(2003-2004)[M] 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
[2]汪 鸣,冯 浩。当前我国现代物流发展中的若干认识问题[J] 中国物流与采购,2003,(1):20-26
【关键词】 纳税服务 国际比较 借鉴
纳税服务的基本含义是征税主体在税收征收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方式向所有纳税人提供的旨在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享受纳税权力的服务总称。良好的纳税服务环境可以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目前,完善纳税服务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现代税收征管的发展趋势。自1996年税收征管改革以来,我国也在逐步改善纳税服务,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不能完全满足纳税人的需要,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通过比较借鉴国际纳税服务体系,结合我国税收征管特点,提出提高我国纳税服务的一些可行性措施。
一、纳税服务的理论分析
1、纳税服务的必要性――公共财政理论
当代西方公共财政理论认为,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市场存在缺陷,也就是“市场失灵”,世界经济发展史已证明了这一点。正是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公共财政作为一种财政模式,政府向个人提供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个人向政府缴纳税款,反映了政府与公民之间在税收与公共物品的等价交换。税收既是政府提供服务的报酬,也是个人购买政府服务的成本,即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服务是无偿的,这是对税务机关工作性质的定位。因此,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是其作为政府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是“公共财政”的必然要求。
2、如何提供纳税服务――新公共管理理论
随着世界各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出现了对政府行政职能新的需求,政府担负起促进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利,提高人民物质、精神生活质量的责任,过去的管制行政开始向服务行政转变,税务部门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政府职能部门,其服务的理念也应随之不断地发展和深化。
3、建立和谐社会――税收遵从理论
根据税收遵从理论,税务管理活动的实施必然产生两方面的费用:征税费用和奉行纳税费用(税收遵从成本)。纳税服务的水平直接关系着纳税人奉行纳税费用的高低以及纳税费用分配的公平,并直接影响征税效率。税务机关通过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可以极大地减少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提高税收遵从率,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从而建立一种和谐的税收体系。
二、国外纳税服务的先进经验
第一,充分尊重纳税人权益,并有法律保障。西方国家注重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以法的形式赋予纳税人与义务相对等的权利。美国于1966年6月签署通过的新《纳税人权利法案》和澳大利亚1997年制定实施的《纳税人》等都是针对纳税人权益进行保护的专门法律,防止因国家权利的任意扩张而使纳税人受到侵犯。
第二,设立专业的纳税服务组织机构。美国联邦税务局及各区税务局都设置了“纳税人服务处”,便于纳税人直接拜访寻求帮助,也可以通过拨打免费服务热线获得纳税咨询服务。日本各区、县税务局也都设有专门的税收宣传和服务机构,并设有专职和兼职宣传服务人员。加拿大各级联邦税务局和各个税务中心也设置了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部门,免费为纳税提供税法咨询、纳税人身份判定、纳税申报辅导等服务,并设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解答纳税人的电话书面咨询,香港税务局在税务大楼一楼大厅专门设立配有100多名税务人员的询问服务中心。
第三,注重多种形式的税收宣传和教育。主要有以下方式:一是编印免费的税收宣传出版物。如美国国家税务局80年代编写了110多种不同的出版物;加拿大在80年代出版了14种税务指南和30多种关于具体事务的、实用性较强的小册子,还在公众场所放置大量的税收法律、纳税辅导资料、各类税务申报表格及填报说明等纳税相关资料供纳税人随时索取,无偿使用。二是媒体。通过广播或商业电视、特别电视节目、网站、光盘等为纳税人提供税法服务。如美国50个州的政府网站首页上,都有纳税信息的相关链接。三是其他方式。如通信、志愿者计划、举行企业税务研讨会、对初入商界者的培训、中学税务教育计划等。
第四,注重服务质量。日本国税厅宣传部门在1971年建立了国税监督员制度,税务机关委托监督员组织问卷调查,收集纳税人意见。美国为了提高电话答复的准确率,在1988年实行了统一电话检查系统随机检查回答问题的的准确性,以加强监督,改进培训。加拿大设有专门的税务机构受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工作质量、效力等方面的投诉。
第五,健全的税收信息化建设。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有先进的税务办公系统,如美国国税局利用计算机技术,研究开发了纳税服务分析系统。新加坡开发的税务局信息科技系统包括:国内税收综合系统、电子申报系统、机构服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这四个系统相对独立,可单独处理相关业务,又相互联系,一体化程度较高,数据信息高度共享。
三、健全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的建议
近几年我国积极探索和改善为纳税人服务,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与国外相比,我国纳税服务的类型、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都还存在明显的差距。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官本位”意识,对征纳税关系的认识只局限于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层面,而没有真正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因此改革完善我国的纳税服务体系势在必行。
第一,转变服务理念,提高纳税人遵从率。过去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习惯于用对抗性的解决矛盾方法解决税收执法中的问题,把打击偷逃税行为作为执法工作的全部或主要方面,结果导致偷逃税案件愈查愈多,屡禁不止,站在管理者立场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今后的税收工作中要把惩治和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相信纳税人,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通过优化纳税服务来预防涉税犯罪。
第二,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充分了解纳税人的愿望与要求,建立多层次、有针对性的纳税人服务体系,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和征管质量与效率。在内容上,包括税收信息服务、纳税程序、纳税环境服务、纳税救济服务;在形式上,包括出版物、电话自动查询系统和人工查询系统、向特定的纳税人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法辅导、利用电子邮件向纳税人定期提供税收法视、建立政策信息、税收法规互联网等。
第三,完善目前的电子税务服务体系。一是建立信息服务系统。主要是进行税法宣传和税务咨询,提供电话自动查询系统,利用因特网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法辅导,帮助纳税人及时、完整、准确地掌握税法信息,了解如何履行纳税义务。二是建立程序服务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多种简便、快捷的纳税申报方式和便利的纳税场所,如电子申报、银行网点申报、自助报税机等。三是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文件、执法责任、处罚结果向纳税人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使纳税人切实感受到自己的权利和地位,从而增强纳税意识,自觉依法纳税。四是建立纳税评估系统。利用该系统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从而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实施不同方式的管理和服务,使纳税服务在普遍化的基础上兼顾个性化,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以利用有限的资源实现更加有效的管理。五是加强税务机关与各级政府部门之间、重点税源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使跨地区和跨部门的涉税业务处理能够一体化、系统化,从而在整体上提升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水平。
(注:李飞,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就职于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张志钦,就职于河北财联实业总公司,副总。吴运友,就职于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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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服务理念没有根本转变,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得不到认可。
一是税收服务理念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在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中,虽然有税收服务方面的规定,但在税收实践工作中,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偏重于监督管理,忽视税收服务,税收服务只是额外的工作,被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税收职业道德和思想政治工作范畴,在思想观念上并没有上升到法律义务层次上来。
二是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得不到认可,征纳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一直以来,征纳双方事实上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纳税人不像征税人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是一个弱势群体。税务人员手中握有“大权”,以执法者自居,在税收执法、司法的实践过程中,凌驾于纳税人之上,侵害纳税人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二)税收服务能力不足,税收服务效果不明显。
一是以办税服务大厅为核心的服务机制尚不完善。窗口设置不合理,目前办税服务大厅窗口设置主要是按专业设置,经常造成一个窗口排长队,别的窗口无一人的现象,有时纳税人办理一项涉税事宜要过几个窗口,办事效率较低。
二是申报方式单一。我们推行了许多申报方式,如上门申报、邮递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等,但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区大量的是上门申报,其它申报方式很少,尤其是网上申报,由于目前申报程序中仍存在技术问题,申报软件存在缺陷,导致纳税人重复申报,再加上申报成功后还需要向税务机报送纸质申报表,与改革前没有什么不同,反倒使纳税人更麻烦,增加了纳税人成本。
三是办税程序复杂,效率不高。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的过程中,经常要往返奔波于各部门、各环节之间,比如办理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要到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管理科办理相关事宜,还要找分管局长签字,如遇上某个部门人员不在,整个工作流程就会断档,税务登记证就不能办下来,既耽误纳税人宝贵的时间,又影响税务机关办事效率。本来可以在一个地方办理的事情,却让纳税人在几个部门来回跑,办税程序过于复杂,审批过于繁琐,办事效率较低;
四是纳税服务效果不明显,税务部门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从总体上讲效果并不明显,纳税人从税收服务中取得的利益很少。
(三)税收服务的层次和标准较低。
近年来,我区税务机关在税收服务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如设立办税服务厅、多元化申报方式、银税一体化、12366咨询、税务、一窗式服务以及文明用语、礼貌用语、限时服务、政务公开等等,但这些项目并不完善,服务的层次和标准也比较低,与国际意义上的税收服务还有很大的差距。
(四)税收服务体系不健全,相关税收服务法规不完善。
我们还没有成立专门的税收服务机构,虽然建立了办税服务厅、税法咨询台、税务机关网站,但这些机构和场所并没有形成规范的体系。尚未建立税收服务考核机制,我们在征管质量考核上有一套考核指标体系,但并没有反映税收服务方面的,税收服务质量的好坏完全取决于税务人员的自觉行为,没有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税收服务工作机制,税收服务还不系统。同时,我们还缺少有关税收服务的行政法规。
(五)部分税务人员服务意识不强。
在我们部分税务人员中,以执法者自居,把执法和服务割裂开来,把纳税人放到对立面上,没有把税收服务做为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还没有根本树立起来。由于存在职业优越感,对纳税人居高临下,说话办事盛气凌人,服务态度时好时坏,究其原因是服务的观念没有深入到心里,缺乏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
二、优化税收服务的思路和建议
(一)切实转变税收服务观念,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
观念是行动的指南,观念的更新和转变是优化税收服务的关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同时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
一是作为征税主体应把工作观念从监督管理向管理服务转变,并侧重于服务。我们应该相信绝大多数纳税人是遵纪守法的,是依法纳税的,以服务促管理,使服务与执法统一起来,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水平。
二是要牢固树立税收服务观,把税收服务作为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落实,创建税收服务品牌,树立起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全新形象。
三是变被动服务观念为主动服务观念,让纳税人满意是我们工作的宗旨。我们有了这样的认识,才有可能切实树立起税收服务理念,才能用新观点、新方法来解决我们税收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从而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四是将税收服务的理念贯穿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在以前的税收征管改革中,对税收服务的改革重视程度不够,因此在以后的税收征管改革中,要特别注重税收服务,将服务意识贯穿于征管的各个环节,纳税人只有得到了良好的服务,才有可能理解税务、支持税务,才能不断提高税收的遵从度。
(二)进一步完善有关税收服务的制度,建立健全税收服务体系。
一是税收服务的具体内容都要以规章、措施等形式加以规定,区局应该出台适合我区区情的税收服务规定,指导全区各级税务机关统一开展税收服务活动,使税收服务工作有章可循。
二是要成立专门的税收服务机构,全面负责税收服务,落实税收服务措施,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帮助,现在虽已建立了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等,但这些机构需进一步规范。
三是要完善税收服务考核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的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同时要接受纳税人监督,促进税收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不断增强税收服务的能力,提高税收服务水平。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办税服务大厅的功能,简化办税手续,减少办税环节,提高办税效率。合理设置窗口,统一受理咨询、申报、申请、审核、审批等各类涉税事宜,全面推行“一站式”办税服务,实行“大厅统一受理,内部运转处理”。服务窗口实行“一窗式”管理,受理人即为审核责任人,受理、审核、办理一体化。同时,各窗口应全能化,均能受理各种涉税事项,使办税服务大厅真正成为多功能的大厅。
二是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通过推广电子申报、电话申报、银行网点申报、远程网络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应用现代网络通讯与信息技术,将税务管理和服务通过网络与信息技术进行集成,在互联网上实现税务部门业务流程的优化重组和再造,超越空间与部门分隔的限制,全方位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透明的税收服务。
三是开展特色服务,针对不同纳税人的需求,主动提供周到细致的特色服务,如预约服务、上门服务、提醒服务、绿色办税通道、延时服务等,把税收服务渗透到日常管理中,同时通过网络、调查走访等形式积极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减少信息不对称,增进征纳双方的了解。
(四)大力发展税务业,促进税务业的健康发展。
税务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专业化服务的补充,规范的税务,能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杜绝“寻租”现象的发生,减少征纳双方的冲突,降低税收成本。税务业的推行,不仅可以大大方便纳税人,而且可以使税务人员从保姆式工作转向日常的、重点的工作,从日常性的事务工作中解脱出来,使工作更具有规划性和合理性。
由于建筑安装业具有开发和生产项目的流动性、单件性、长期性、产业的关联性及对政策的敏感性等特点,而且工程项目持续时间多在一年以上,存在收入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实等客观因素,这就给现有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带来新的挑战。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营业税率均为3%。但是,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建筑业营业税的筹划空间却是大有可为的。
(一)设备安装公司的税收筹划——充分利用建筑业营业额的有关特殊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计入所安装工程的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企业只负责安装并取得安装费收入,从而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进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如某安装企业承包某单位传动设备的安装工程。方案有两个:方案一,由安装企业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工程总价款为200万元,其中设备款为150万元;方案二,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50万元安装费。根据有关规定,采用方案一,企业应缴纳营业税=200×3%=6万元;方案二,企业应缴纳营业税=50×3%=1.5万元。采用方案二,该企业可节税4.5万元。
(二)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的税收筹划——把握建筑业与营业税其他税目划分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该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该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应税营业额均为扣除转包或者分包款后的价款。
据此,假如A工程承包公司得知B单位将发包一建筑工程,A公司如果采用协助方式让C施工单位中标,由B单位与C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110万元,A公司从中收取服务费用10万元,则A公司对该笔业务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10×5%=0.5万元。而在合同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如果采用A公司直接与B单位签订合同,然后,A公司再将该工程转包给C施工单位,分包款为100万元,则A公司按“建筑业”税目应缴纳营业税=(110-100)×3%=0.3万元,少缴税款0.2万元。
(三)建筑公司所用原材料的税收筹划——精通建筑业营业额的基本规定与特殊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即除安装以外的业务),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应计税营业额均要包括工程所使用的原料及其物资材料的支出。这就要求企业严格控制原材料的使用效率,尽可能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的总价款,进而达到营业税的节税目的。
二、近年来,国家实行住房制度和用地制度的改革,同时,随着人口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给房地产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生机,作为与房地产业密切相关的产业,建筑安装行业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成为许多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建筑安装行业具有施工地点分散、流动性强、工程承包形式、经营方式多样化等行业特点,使得税务部门对其税收管理的难度增大。因此,建筑安装企业的涉税违法问题一直以来倍受税务部门的关注。
建筑安装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都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关联企业,一方面其签订的合同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公正、合理值得查证;另一方面建筑安装行业施工地点分散、流动性强,有个比喻比得好,叫做——“鸡飞蛋打”。它们主要采取“关联交易”、“合同做假”、“暗渡仓”、“拖延申报”等四种手法逃避建筑安装税收。如果税务部门“疏于管理”,必将造成建筑安装税收的巨大损失。上庄地税局采取以下办法强化建筑安装税收征管取得显著成效。
(一)加强建筑安装税收的管理,建立监控手段。
采取“一联动”:房地产开发税收与建筑安装企业税收联动控制,即建筑安装发票、房地产销售发票联动控制。“两核对”:一是核对建筑安装合同,防止在《建筑安装合同》上做手脚,主要是对“合同金额、履约方式”的核对,防止造成税收管理上的混乱;二是核对项目登记、项目清算的管理,没有办理项目登记不能发售和代开发票,没有清算税款不得办理项目注销手续。“三评估”:一是日常巡查评估,掌握工程动向和总体情况;二是逐项目分析、比对,单个项目评估,防止“暗渡陈仓”;三是综合纳税评估,防止“拖延申报”,特别是对零申报的项目,一律进行实地评估。
采取这些措施以来,效果非常明显,并且大大的遏制了偷逃建筑安装税收方法新的动向。
(二)建立完善税收管理制度
1、建安项目登记制度。制定了统一的建筑安装项目登记制度,专管人员根据建筑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的格式,对每一个项目根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投资金额、完工进度、税款的申报、入库及欠税进行详细的造册登记,并且做到一户一册。
2、完善建安企业档案管理。严格对建安企业的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实行"一户一盒"和"一项一袋"制,即每一个建筑安装企业严格按照户管档案的要求建立征管资料,每一个工程项目的资料归积一个资料袋,以免不同项目之间的资料信息混装。
3、加强建筑工程税收申报制度。严格按照建筑安装营业税的有关政策进行管征,采取按照工程完工进度申报建安税收的制度,有效地减少了欠税和申报不及时等问题的发生。
4、加强了完工工程税款结算与开票管理。每一项工程完工后,要求纳税人在税款结算与开票时,提供与建筑安装工程有关的完整结算资料,并附建设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由专管员详细审核完税情况。
三、建安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账证不健全,申报税款不真实。由于建筑企业挂靠户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账证不规范,诚性度不高是普遍现象。有的单位仅就需要开具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收入入账,对于涉私建筑项目,例如私人合伙建房等部分的收入入账价格五花八门,有的按合同价格入账,有的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或者弱低于最低申报价入账,有的干脆就不入账,进行账外经营,有意偷漏税款。甚至个别单位根本就不建帐,这类单位无帐可查。在成本列支方面的随意性比较大,特别是借款利息、业务招待费、人工费、材料费、广告费等,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办法进行调整。
2、税款申报不及时,税款拖延普遍存在。企业承建的工程已经完工,甚至已投入使用多年,长期不进行工程结算,也不进行税款申报。借口是工程款项拖欠、资金困难或者工程未结算等原因。工期较长的在建工程,没有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按完工进度申报税款。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工业企业或者政府、学校、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上。
3、企业提供的合同、协议等基础资料不真实,申报税款的计税依据不准确。承建私人合伙建房、私人房地产开发商的建筑工程,所签订工程合同、协议、工程完工结算资料等的真实性较差,工程造价与建筑面积和实际情况出现明显不符,有的甚至在合同协议、结算资料中没有体现建筑面积和价格。有的企业提供的合同仅为地面工程部分,不含地下工程、"三通一平"部分等辅助工程。
4、建筑企业流动性强,容易形成欠税。建筑安装企业流动性大,稳定性差,企业的开立与关停频繁,这些企业一旦在工程完工结算后,没有承包其他工程的情况下,既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也不办理税款结算手续,即卷铺盖走人,造成实际上的欠税。这种欠税人难找,是形成建筑税款死欠的主要原因。
5、协税护税网络有所削弱,源头控管开始松动。通过建安行业税收的专项稽查发现,建安企业的欠税问题普遍存在,且欠税时间较长,但是这些单位依然能获得新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权,直观地说明了税收的控管力度在减弱。
四、对策及建议
1.重视协税护税工作。税务机关要加强同城建、招标、规划、建委等部门的联系,摸清工程项目底数,有的放矢地开展税务稽查。
2.实行工程报备制度和分工程项目申报纳税制度。要求建安企业将工程情况及时报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专门为其设计一套跟踪管理软件,及时掌握项目的详细信息并按企业分工程项目进行分类建档。
3.实行统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制度。要按“建安施工企业采取预收备料款或预收工程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备料款或预收工程款的当天”规定执行,还应明确所有的工程应从工程开工后的次月起,根据工程的形象进度(依权责发生制),申报交纳有关的税收。
4.严格被挂靠单位核算的管理。一旦发现被挂靠单位“以料抵工”虚列工资等抵消工程款的现象,一律要仔细审核严格处理。
5.加强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一方面要求总承包人在代扣代缴报告表上按工程项目及不同的分包人进行纳税申报,代扣代缴税款;另一方面建议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实行由建设单位扣缴,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6.加强发票的管理。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税务机关对发票领、购、存、用的管理。另外,对于伪造假发票、贩卖假发票的不法行为必须坚决打击。
当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13个税种。实施一体化管理,就是要求各征收机关,依托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各税种的申报管理,充分掌握各税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通过征收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准确、快捷地传递信息,逐步实现各管理部门、各税种间的信息共享,充分掌握税源,创新纳税评估;同时简化办税手续,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实施一体化管理总的原则是,以契税管理先纳税、后办理产权证书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对比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一体化管理的初步目标是,在房地产交易环节实现相关税种的“一窗式”征收。
五、以票管税,堵塞房地产销售的漏洞
规范地方各税征管应以房地产发票管理为主线。税收征管历来最简单而有效的办法就是以票管税。将现有的不动产销售发票改为房地产销售发票,一式四联:存根联、发票联、登记办证联、记账联,并加印一份登记办证联,将其与契税票一同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必备要件。房屋的装修也要求户主索要并保存发票,新房的装修可以一并计入户主的房屋价值,旧房装修发票由业主自己保存,在房屋转手销售过户时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依据,否则不予扣除。这样才有利于房地产税收的源泉控管,节省征管成本,提高办事效率,遏制炒房行为,并能为银行抵押贷款提供真实依据,为以后的家庭财产登记作好铺垫。]
六、强化税收管理,加强税法宣传
(一)突出宣传效果。把辖区内土地“招、拍、挂”所涉及契税、耕地占用税及房地产开发、建筑的有关政策作为宣传重点。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板报、标语、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销售不动产、建筑业税收及土地契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的内容以及地税部门加强契税征管的意义、方式和方法。征收窗口设立了契税政策公示栏,免费向纳税人发放有关宣传资料,让纳税人明白为什么交税、应怎样交税。
(二)做好税务服务。一是对外公示房地产开发、建筑业税收业务流程和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区域;二是对重点企业、外来企业的房地产税收,分企业、分工程项目送达税收告之函,做好税收咨询服务;三是所长及分管所长定期和不定期深入企业、施工现场,服务上门,送政策上门,现场发放税收宣传资料,努力构建和谐的征纳环境。
(三)抓好税收环节控管。从征地、建筑、销(预)售、办证等环节,步步为营,实行建设、销售两个决算书。加强新开工工程基础资料的落实,实施栋号与片区管理相结合,做到不漏一个工程,不漏一个项目。
房地产业涉及的税种多,税收征管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的漏洞,税收流失比较严重。但房地产税收诸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大致相同,利用契税纳税申报以及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信息,可以加强房地产税收诸税种的税源控管,减少税收流失,有效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七、改进措施
部门协调配合应由地方政府牵头制定长期有效的行业管理办法。首先应由税务、财政部门制定初步的《房地产税收管理办法》,由地方政府组织税务、财政、计划、国土、城建、房管等相关部门共同认可,再以地方政府文件的形式下发各职能部门,由地方政府监督部门监督执行,对不按规定办理的,地方政府应制定具体的处罚纠正措施。
1.部门应将房地产开发立项审批及年度投资计划情况定期向税务、财政部门通报。
2.部门应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拍卖等信息向税务部门和财政契税管理机构事前通报,税务部门和财政契税机构则应在土地使用权拍卖、转让交易过程中了解有关情况。国土部门凭纳税人持有的各种税收完税凭证和销售发票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书及划转土地拍卖、转让资金手续。《土地增值税条例》中明确规定先税后证。
3.部门应凭税务部门报验登记证明办理房地产开发施工许可证,并定期向税务、财政部门通报。税务机关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取消欠税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的招投标资格。施工企业在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后10日内必须办理税务登记,以便于税务机关及时进行税收管理。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以来,征管水平提高很快,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基本适应了税制调整与完善的要求。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基层征管实践中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目前征管工作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由于机构设置和内部分工欠合理,对纳税户缺乏有效的动态控管,管理相对薄弱,进而导致征管查链条脱节、计算机依托职能难以完全奏效、税务稽查基本未能实现原定目标。
一、目前基层征管工作中的问题
(一)管理被动,基础不实
目前的征管模式最大的特征是由管户变为管事,往往因更多地强调为纳税人服务和加强稽查而忽略了对纳税户的日常管理,税务机关有些承诺服务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以牺牲管理为代价的,放弃了必要的检查、执法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征收人员与纳税户之间的直接接触大大减少,税源监控管理乏力,基本上处于被动受理的状态,只是坐在办税服务厅依据纳税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征税,企业申报什么就受理什么、申报多少就受理多少,基本上收的是“自来税”。管事与管户脱节,导致基础资料不全,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对纳税人申报的基本资料是否完整和准确没有进行核实,也无法进行核实,税收基础工作的质量大打折扣。目前审核评税往往也只是流于形式,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很少结合实地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难以发现纳税人申报中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人员不掌握纳税企业的实情,在征管过程中不能随时发现问题,税务机关不能掌握收入主动权,对纳税人的控管难以到位,从而导致漏征漏管户增多,出现较多的零申报、失踪户、漏管户,助长了偷逃税的蔓延。
(二)分工过细,协作不够,衔接不畅
征收、管理、稽查专业化分工,分权制衡,有利于提高效能,符合未来发展方向。在目前情况下,单独就某一项业务来看,工作效率也确有提高。但由于目前三大系列职能分工还没有完全理顺,存在协作不够、衔接不畅的问题。税收管理的职能分解到征管查不同的机构,机构间职责范围难以划分清楚,有些工作交叉重叠,有些又相互脱节,征收环节与管理环节职责既独立又交叉,职责界定划分有一定困难,征管查3个环节之间协调配合能力弱,信息传递不畅。管理环节的信息不是进行加工分析后及时、准确传递到征收环节,而是原封不动地将所受理的资料反馈给征收环节;征收环节也未及时准确传递到稽查环节,相互衔接不够。征、管、查分离的原意是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稽查,实践中却变成征管与稽查相互脱节,征收环节录入的基础数据、资料不完整,不足以作为稽查选案的依据;而稽查查出的问题,责令调整账面留抵税款,往往也由于与征管脱节而导致征、管、查3个环节均未对调账事项进行督促检查,造成税收流失。
现行机构设置和内部岗责分工与改革前相比,内部制约有所强化,但由于分工过细,效能也有所降低。办事程序增多,一方面使纳税企业办税需到几个窗口,另一方面也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每个分局都觉得很忙。与分工过细相联系,征收与管理主要忙于事务性工作,未能真正起到管理的作用。征收与管理的事务性工作虽越来越规范,但由于缺乏“管户”的要素,规范却不实用,工作量增加较多。征收与管理的不少工作流于形式,责任不明,征管不到位,存在漏征漏管问题。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量大,多的地方每月年检达400来户,且集中在中下旬,工作不可能深入,由于年审不严格,这项工作也只是流于形式。发票购销工作量太大,纳税人在办税相对集中的时间购买发票有时需排队等候;税务机关在发票验旧售新时只是审查是否用完、开具是否规范、是否单页填写等表面错误,至于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公司收取的售房款、工程款是否全部入帐并均已开具的发票则未审核,未能整体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因而也就不可能发现虚开、代开等问题。
(三)计算机的依托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现行征管模式依托计算机进行税收管理,而计算机的运用是以信息准确、全面为基础的,涉税信息资料的采集和分析按理应该成为整个征管活动的基础。近年来,随着一体化建设步子的加快,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一是综合利用信息化技术的能力还不够强,应用水平还不够高,信息化很大程度上仍模拟手工操作,信息传输仍有相当比例是纸质传输,造成征管各环节信息不畅。税务机关的信息数据目前采用手工输入微机的办法,原本就不完备、不准确的资料在手工输入时又可能发生错误。计算机内的信息既有录入员手工输入的错误,也有企业申报不实的错误,信息资料可信程度不高。二是与工商、银行、海关、财政、统计等部门还没有实现网络连接和信息共享,涉税信息的采集不充分、不及时,体现不出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三是计算机的应用,对税务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的专业人才、技术力量严重不足,许多先进设备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开发和运用。甚至对现有的程序,也不能做到真正用好管好。计算机巨大潜能由于使用者的限制无法发挥出来,造成资源的浪费。
(四)重点稽查和日常检查不能实现预期目标
现行征管模式强调重点稽查、以查促管,实际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征收和管理受理的资料可信程度低。目前征收、管理都实行窗口式服务,对企业动态资料掌握不及时,对企业静态资料了解不全面,对纳税户底数掌握不清,稽查选案软件虽然设置了销售额、税负率、连续数月税负畸低等许多参数,但由于基础资料失真、不全,不能有针对性地选案查案,稽查选案缺乏准确性,主要采用人工选
案方法,稽查能否有的放矢查到点子上,基本上取决于稽查人员的个人经验和素质。二是稽查脱离了征收与管理系列,将大量的精力用于应付专案检查,上半年忙着检查汇算,下半年忙专项稽查,此外还要受理大量的举报案件和应付外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运发票的协查,无法进行日常稽查和针对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稽查,通过稽查来促进企业正常申报在目前没有做到。三是稽查人员没有实行分类管理、划片稽查、专业稽查,对不同的行业没有实行稽查人员相对固定化、专业化。稽查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熟悉,对企业的成本消耗定额不了解,只能对一些不很复杂的行业实行稽查。管理环节的检查也是浮在面上,仅就票面、账面进行审核,而事实上近年来真正的问题主要出在设置“帐外帐”,收入不入帐,费用成本不真实上,需要审查资金有无支付、需要盘点库存货物是否实际存在。五是对已查清的问题,在审理环节,随意取舍,仅对部分问题进行处罚;个别单位存在对偷税不罚、少加或不加滞纳金和以费代税的现象。实际上绝大多数的企业冒着没有被稽查出问题的风险,久而久之势必会助长纳税人的偷逃税心理。
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新征管模式效用的充分发挥,影响着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势必造成税收征管与稽查各自为政,信息交流不畅,查管工作严重脱节以及资源浪费,致使基层税务机关无法真正做到应收尽收。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继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亟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比如建立查管互动机制加以解决,以此来进一步提高新征管机制的运行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征管改革整体目标的全面实现。
二、建立加强稽查与征管部门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加强深化基层税收征管改革的思考
(一)以信息化建设为重点,提高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做到信息共享
1、全面提高税收征管信息的管理和应用水平,逐步规范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一是实行征收流程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处理,重点把握税源的信息监控,对所有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规范化设计和登录,以满足征收管理和稽查系统联网接口的需要。同时在运用计算机自动控制征管业务流程的基础上,加快计算机辅助决策系统的开发,充分运用网络实时传输的优势,加强对经济税源的监控、预测,提高信息数据和网络资源的使用效益。二是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广和应用,使用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要求覆盖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的,并可以实现征收、管理、稽查三个专业机构之间信息共享、监控严密的要求。
2、加强信息交换,充分发挥共享的作用。一是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二是加强信息交流,实现基本信息共享。税收管理部门应将户籍管理资料以汇总报表的形式向稽查部门通报;稽查部门应将案件结案情况向管理部门反馈。同时,征管、稽查双方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正确处理纳税人主动申报与加强税务稽查的关系,提高税务稽查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纳税人自觉主动、在集中地点申报是征管改革的最大成效,对于理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方便纳税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征纳关系有重要意义,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基础,这一做法要坚持。但如果缺少通过有效的日常检查和重点稽查所形成的核实机制,受经济利益驱动,纳税人自己申报的资料很难做到准确。正确处理日常检查和重点稽查的关系,要求重视日常检查。过去的征管模式偏重于税收稽查而忽视日常税收管理,强化税源控管工作后,要防止放松稽查的倾向。在以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为基础的模式下,以查促管是保证纳税人如实申报的重要手段,税务稽查始终都是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税务稽查主要忙于专项检查,日常稽查没有真正发挥以查促管作用,未结合征管的基础资料进行选案稽查,而且检查多浮在面上,稽查人员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可能出现的逃税漏洞不清楚,稽查效果不佳。在征收、管理环节加强对税源的控管后,征管基础资料准确性、完整性的提高为稽查准确选案创造了条件,稽查的重点应转到日常稽查上来。为了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应加大重点税源的稽查力度,对一般纳税企业应根据管理和征管环节有关信息资料进行选案稽查,外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可由负责税源动态控管的部门承担。为了提高稽查的质量,有必要对税务稽查分工实行相对专业化,安排一个人或一个小组长期负责某一行业或地段的纳税企业,使税务稽查人员成为某一类纳税企业的查账行家,全面了解纳税人的深层次问题,掌握足够、准确、及时的信息。使税务稽查有的放矢,避免稽查的盲目性。
三、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念,建立科学的查管互动体系
(一)理顺管理与稽查之间的职能,细化工作职责。
1、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所管辖区内的纳税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及发票管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开展纳税评估、清理以前年度欠税、做好纳税辅导及服务等工作;稽查部门主要负责查处上级交办的案件、群众举报案件、税源管理部门移送案件及稽查部门按照计划选案程序产生确定的税务稽查案件(主要检查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纳税情况)。
2、要明确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在检查期间的配合问题。稽查部门在检查期间,可以到税源管理部门查阅纳税人的户籍资料。税源管理部门可对纳税人当年纳税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辅导纳税人进行自查。不得对稽查部门正在查处的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稽查部门在下达稽查结论前,应向税源管理部门了解纳税人欠税及缓缴税款情况,防止重复结论现象的发生。
3、要明确在税款入库方面的要求。税源管理部门不得对稽查部门正在检查、尚未结论的税款进行催交。稽查结论应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罚款应由稽查部门负责组织入库。
(二)建立召开查管互动例会制度。
征管科、稽查部门、税源管理部门每年定期轮流组织上季税收征管稽查经验交流会,总结、分析前期开展税源管理、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管理建议。会议内容包括:1、税源管理部门:总结、分析日常税源管理及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纳税人偷、逃、骗、抗税行为的新苗头、新动向及新的作案手段进行收集汇总,形成《改进税务稽查工作建议书》供稽查部门参考。2、稽查部门:对查结的稽查
案件,要逐件向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分户填写《稽查情况反馈报告》,并按季提出《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三)建立行之有效的税源管理部门案源移交机制
1、案源移交范围:税源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管理职能,加强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纠正税收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税源管理在整个税收征管中的基础性作用。有下列情况的,必须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⑴涉嫌偷、逃、骗、抗税的;
⑵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纳税人:
⑶虚开发票和其他重大发票违章嫌疑的:
⑷其他需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
2、案源移交程序:税源管理部门填制《税务案件移送稽查建议书》或《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报征管科后,经主管局长批准,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移交稽查对象必须有明确的线索,应在《税务案件移送>:请记住我站域名/
3、案源移交方式及时限:《税务案件移送稽查建议书》等有关资料采取纸质移交的方式传递,待条件成熟后可采取电子文档形式传递。征管科对税源管理部门上报的《税务案件移送稽查建议书》、《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等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移交条件的自接到之日起三日内报主管局长审批后移交稽查部门。
(四)建立稽查部门对管理部门移交案源的查处和反馈机制
1、移交案源的稽查时限和反馈时限:稽查部门对管理部门移交的案源,自接到《税务案件移送稽查建议书》或《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45日内查处完毕,重大复杂的案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结案的,经区局局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0天。
2、稽查建议程序:《稽查情况反馈报告》由稽查局局长签字后转税源管理部门。《稽查情况反馈报告》、《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采取纸质方式传递,待条件成熟后可采取电子文档形式传递。稽查局按季对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分行业《改进税收管理措施建议书》,并报征管税备案。
(五)要利用互动机制,加强整改,提高管理效率
1、税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对待稽查部门提出的征管建议,对分户《稽查情况反馈报告》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应即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落实。对分行业《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要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落实,并在接到建议书一个季度内向征管科报送《税收管理单位情况反馈报告》(见附件三)。
2、对于稽查部门分行业提出的《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税源管理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安排行业评估或要求纳税人自查,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1.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是规范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需要。税务征缴与社会保障机构征缴相比,一是更具有“威慑”力,更具法律效力,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征缴,防止偷、漏、拖欠缴纳等问题;二是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和个人采取一些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征管。
2.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是当前社会保障基金收缴管理的现实选择。要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障机构成为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管理者,它原来承担的收缴任务必须分离出来,由其他机构收缴。与成立新的征收机构相比较,税务征收具有新建成本低、管理经验丰富、更容易掌握和控制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赢利情况,更容易掌握企业的历史资料,实行税务征收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管理。
3.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是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十五”计划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仍然是社会保障的主要承担者,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和退休、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没有从企业中分离出来。一方面,造成许多国有企业这方面的负担越来越重,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大瓶颈;另一方面,现有的社会保障也没有完全解决因国有企业改革所带来的失业人员增长和退休人员增多等社会问题,没有为国企改革提供一个宽松的社会经济环境。此外,社会保障因企业性质不同而差别较大,而且呈现固态化,不利于不同企业、不同行业间人才的流动。这些都不利于促进经济改革与发展,不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不利于迎接加入WTO所带来的挑战。因此,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分离出来,当前迫切需要社会保障基金通过税务机构实行社会化收缴。
社保基金税务征收实现的几大转变
1.“差额缴拨”向“全额缴拨”的转变。原来实行的“差额缴拨”,就是企业应该上缴的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应拨付给企业的社会保险金相抵消以后,收大于支的企业,差额上缴;收不抵支的企业,差额拨付。那么收支相抵的部分,就其本质而言,收缴和发放的责任和压力都在企业。这样,一方面造成国有企业的让会保障负担越来越重,另一方面,现有的社会保障也难以解决国有企业改革所带来的人员流动和社会动荡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情况下为企业挪用、挤占社会保障基金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社会保障基金发放拖欠严重,严重影响到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原来的差额收缴模式,因为种种原因,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日趋困难,社会保险机构难以征缴足够的收入满足其发放,不得不以支促收,实行“差额缴拨”,这也是权宜之计。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将企业的收缴责任分离出来,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责任落在税务机关身上,而发放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使发放机构不能以发放促征缴,更有利于实现了“差额缴拨”向“全额缴拨”的彻底转变。
2.收缴责任由企业向政府的转变,是健全政府职能还出的重要一步。原来的征缴模式下,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责任存在两层关系:一是政府与社会保险机构的关系,政府委托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征缴和发放,在这种情况下,发放是硬的,一旦发放出现什么问题,受保障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这时政府就会给社会保障机构施加压力,但其征缴社会保障基金的手段是软的,只是收费的形式,缺乏相应的法律与制度建设,缺乏强制性,它的权利和责任是不对称的,难以全额收缴和发放。社会保障机构为了完成职责,只好转移压力,就是第二层关系,社会保障机构和企业的关系。由于没有法律保障,手中可以控制企业的重要手段就是社会保险金的发放,于是你社会保险基金收缴不上来,我也没法发放给你,只好采取“差额缴拨”的办法解决,把社会保障基金收缴的压力推给企业。实质上说,企业收上来就发,收不上来就发放不了,社会保障的责任最终还是落在企业身上,使社会保障的功能大大减退,让会保障的本来意义受到严重的扭曲。
实行税务征缴以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责任在税务机关,发放的责任落在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企业的收缴责任实现了向政府的转变。企业既不再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任务,也不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发放任务。社会保障机构不再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任务,专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实现这种责任转变以后,企业分离了社会保障职能,社会保险机构消除了收缴的压力,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但是压力转移到税务机关,也就是说政府承担起了社会保障的筹资工作,承担了原本就应该由政府承担的职能,健全了政府职能。
3.社会保障资金实现由收支一体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转变。原差额缴拨的模式下,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管理是混在一起的,在两个层面上存在缺陷:企业的层面上,除差额缴拨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社会保障资金都是由企业收缴、企业发放的,也就是说企业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于一身,或者企业在收缴时因为困难收缴不足,保证不了发放;或者企业收缴的资金难以用于发放,而是被挪作它用,造成养老金发放拖欠严重,不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在社会保险机构的层面上,社会保障机构也是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于一身,缺乏有效地监督,致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社会保障资金的流失。
实行税务机构征缴以后,实现了社会保障资金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由税务机构承担,收入上缴财政。而社会保障基金的发放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依靠财政拨款。企业已经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发放没有直接的组织责任关系,没有掌握和挪用资金的渠道。社会保险机构只负责管理社会保障的政策以及组织社会化发放,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不再有直接关系,也难以挪用社会保障资金。这样,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税的征管;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和使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订和执行,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用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
目前试点税务征缴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试点税务征缴取得的成绩。就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的试点情况看,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较之原来的社会保障机构征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实现了全额缴拨。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金,改变了与缴拨单位的基金缴拨方式,即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杜绝了“协议缴费”等不规范作法,做到收支分开、帐实相符、真实准确。
2.提高了征缴率。实行税务征缴以后,许多省市的收缴率达到或超过了90%,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差额缴拨、全额记帐情况下历年的征缴率。同时,地税部门更加具有优势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借助对欠费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客观掌握,加大了清理企业欠费的力度。
3.促进了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开展。地税部门全额征缴养老保险费,为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试点地方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60%,个别地市基本实现100%社会化发放。而且,这项工作的推开,有利于促进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4.促进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落实。目前试点省市初步形成“税务收、财政管、社保用”的基金运行管理体制,从而在机制上保证了基金的规范、安全运转。
5.保障了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通过实行地税部门全额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提高了征缴率,提高了基本养老基金的负担能力,有利地促进了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保障了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有效地促进了“两个确保”的落实。
(二)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存在的问题。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较之以前社会保障机构征缴,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改革必然受到传统体制及现实国情等因素的制约,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问题。就其试点情况看,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基础数据不够完善。目前社会保障税务征缴最大的障碍就是基础数据和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落后,使得征管缺乏有效的数据,管理和稽查力度缺乏有效的依据,不利于社会大众对其的有效监督,致使在征管过程中漏缴、少缴的情况难以有效遏制,严重阻碍了社会保障管理社会化的进程。另外,改革必然带来部门利益的调整,使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地税部门对基本养老金基数的确定存在意见分歧,地税部门为了更好地取得工效挂钩成绩,存在人为减少缴费基数的情况,导致缴费基数不统一。
2.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仍设“收入过渡户”。财政部与劳动保障部联合颁发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实行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设“收入过渡户”。但绝大多数试点地区仍旧设立“收入过渡户”,有悖于财务规定,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的运行环节及在途时间,不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3.税务征收权不完整。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主要依据的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地方行政性法规,在强制征收措施中,只能对延迟缴费的加收滞纳金,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逾期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而实行税收保全、强制扣款等税务部门最有力的征收手段则缺乏法律依据。在征收程序上,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计划和缓交审批均由经办机构认定,地税部门处于“代征”的地位,难以发挥地税部门“依法征费”的作用。
4.税务机构职能尚未完全到位,征收管理落后。目前税务征缴职能末完全到位,关系未完全理顺,收缴工作还是由社保机构、税务机构两家管理,缴费单位既要经办机构确认,又需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交纳的工作量,延长了交纳时间,有些出现“压票”现象。另外“收入过渡户”的存在,税务收缴的社保费没有直接上缴财政,导致使资金划拨周转环节过多,影响资金划拨效率和管理。
进一步完善税务征缴的建议
(一)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的短期建议。
1.规范、细化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操作办法。目前,许多省市实行了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一些地方正在积极酝酿实施。但是,目前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仅在有关政策文件上作了原则规定,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办法。针对这种情况,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交流征缴情况,进一步总结经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规范和细化的具体办法,要点是:第一,各级政府年初要确定社会保障基金预算,预算一经确定,地税部门就根据确定的基数、费率等相关政策具体实施征收;第二,企业按地税部门的征管程序办理缴费业务;第三,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化征收;第四,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不设“收入过渡户”;第五,经办机构建立缴费单位和个人的资料档案及台帐;第六,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等。这样,使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操作、健康运作。
2.赋予税务机关完整的征收权。从法律法规、建章立制的角度真正赋予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权利,使税务机关能够旗帜鲜明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征收的全过程包括缴费基数和人数的核定、征缴入库、处罚、催缴等全部由税务机关依法完成,同时,也要明确税务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与税收责任同等重要,增加税务机关的收费意识和压力,力争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3.理顺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机构的关系,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税的征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进入各级财政的社会保障预算,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和使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订和执行;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形成税务管征缴、财政管资金、社保管核拨、银行邮局管发放的机构体系,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用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
4.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督。随着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增大,其监管工作日益重要。按照“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方法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将所有社会保障的收入项目都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规范管理,避免社会保障基金的浪费、流失,对于强化社保基金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的中长期建议。
1.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依法确立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等要素,统一社会保障社会统筹项目,纳入税务征管范围,并通过立法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增强征收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这是规范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的有效手段,也是完善社会保障预算的重要措施。
2.建立健全养老金的融资体系,保证养老金收入充足。一是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国家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有步骤地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用于扩充社会保障基金;三是将利息税、遗产与增与税等的收入,专向用于社会保障基金;四是采取其它可行的办法,比如可以考虑发行社会保障基金专项债券和彩票等。总之,要积极开辟融资渠道,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3.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征管的基础数据体系。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将企业应该交纳社会保险金的人员的资料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并且随着“金卡工程”的推进和工资社会化发放普遍推开,及时与银行的工资发放系统联网,多方配合核实,促进征管基础数据体系的真实性、可靠性,建立税务征管的数据基础。这样,才能为税务机关全额征收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依据,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才有可靠的保证;这样也可以与社会化发放的数据库联网,促进社会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
关键词:信息管税;机遇;挑战;对策
一、信息管税概述
(一)信息管税的定义。信息管税是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税收征管工作新思路,总局对其定义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为主线,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完善税收信息管理机制,健全税源管理体系,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进而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二)发展信息管税的重要性。(1)信息管税,是适应税收征管形势变化的需要。当前世界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新事物层出不穷。纳税人的组织形式、经营模式、公司业务等也在不断地变化创新,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越来越明显,传统的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这种快速变化发展的需要。只有发展信息管税,才能处理好纷繁复杂的税收管理事项,提高税收征管水平。(2)信息管税,是适应国际税收管理潮流的需要。发达国家的信息化已经走在我们的前面,美国耗资100多亿美元对信息系统进行改造,英国政府也投入70亿欧元对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澳大利亚花了7亿澳元,用5年时间建设了纳税人体验工程,这些信息系统工程都是将信息化引入税收管理的各个领域,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手段的改革。(3)信息管税,是降低税收成本的需要。①信息管税,可以有效地降低征税成本。计算机网络缩短了信息传递和处理的时间和空间,通过集中处理,税务机关实现了“人海战术”的手工操作向专业化管理的转变,减少了一线征收人员,降低了征收成本。数据共享,通过电脑就可以获取大量的数据和信息,不再需要查询大量的纸质档案和联络众多部门,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管理成本。②信息管税,可以有效地降低纳税成本。计算机网络使得多种申报方式成为可能,纳税人在家里就可以通过网上申报完成纳税事宜,节省了时间和交通费支出。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网络纳税服务,拓宽了纳税人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的渠道,大大降低了纳税成本。(4)信息管税,是加强对税收“两权”监督的需要。发展信息管税,在前台和后台全部实行程序化管理,有效地制约了税收执法权,强化了对税收权利的监督,税务干部违法违纪的人数和比例大幅度下降。
二、当前信息管税面临的机遇
(一)现代信息技术突飞猛进为发展信息管税提供了有力的技术环境支持。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而且对政府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也产生了深刻的变革。依托现代先进的信息技术,各级税务机关开发了各种便捷高效的管理系统,特别是2011年,全省地税系统实现了省级数据大集中,福建地税综合业务系统开通运行,具有较强信息采集、传递、处理能力,应用已覆盖大部分税收管理领域。
(二)国家政策的支持为发展信息管税提供了坚实的后盾。2008年9月,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金税三期工程,金税三期工程正式启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就是要以信息管税促进税收征管水平的不断提升。2013年2月,金税三期工程在重庆全面单轨运行,预计在不久的将来,将在全国国、地税机关全面铺开,为今后信息管税奠定坚实基础。
(三)年轻干部的增加为发展信息管税提供了生力军。近几年税务机关新招录了不少公务员,这些公务员都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的学历,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后,能很快适应岗位的需求。据统计,秀屿区地方税务局2008年以来新招录的公务员约占全局人员的四分之一,极大提升了基层税务人员的信息管税水平,成为发展信息管税的生力军。
(四)对税务人员培训的重视为发展信息管税提供了优沃的“土壤”。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都非常重视对基层税务人员的培训,每位人员每年均能接受多次的业务培训。通过坚持不懈的培训,基层税务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和信息管税意识明显提高,为发展信息管税提供了优沃的“土壤”。
(五)第三方信息的获取初见成效为发展信息管税提供了有效的辅助。信息管税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各界的配合与支持。目前,秀屿地税获取第三方信息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有:第一,房地产税收管理已实现一体化管理,国土、城建、房管、地税等部门已实现了“先税后证”的信息交换协税护税机制。第二,国、地税共管户的税收定额核定数据信息交换。第三方信息的获取,为信息管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缓解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三、当前信息管税面临的挑战
(一)数据信息的质量不高。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是计算机应用的基础。目前由于输入计算机中的数据不准确、操作不规范,有的数据严重失实,制约了计算机在分析、监控、管理等方面作用的发挥。原始数据由基层税务人员手工录入,但基层税务人员普遍对征管基础数据的采集、录入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操作不够规范,录入准确率不高,垃圾数据过多,应该录入的未及时录入,直接影响到税款的计征和后期的数据评估分析。
(二)征管软件系统还不够完善。目前的征管系统偏重于对纳税人申报表、税务登记、税款入库和发票领用等信息的收集,而普遍忽视对纳税人的财务报表、生产经营情况、银行存款以及会计核算等信息的采集。很多纳税申报表以外的指标无法通过计算机去采集,而手工采集面对庞大的信息量却是无能为力的,很不利于借用计算机来进行涉税信息的评估、分析。
(三)同时精通信息技术和业务知识的人才缺乏。有些税务人员熟知业务知识,但是计算机应用能力多限于基本操作,难以应用计算机对数据进行深层次的评估分析。有些税务人员精通信息技术,但是长期服务于信息技术岗位,对基层业务知识不精通,难以将信息和税有效地结合起来,制约了信息管税的发展。
(四)分析利用信息数据的潜力尚未完全发掘。面对涉税信息量大、数据分析粗放等管理难题,税务部门已经运行税源分析,重点税源监控软件,纳税评估等专业软件,在应用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提升了管理水平、降低了征税成本。但这些分析管理软件的科学性及其与各地、各行业实际结合的紧密性还稍嫌不足,再加上没有专门的科室负责信息分析利用,建立反馈机制,使得对涉税信息、征管数据的分析利用还不够到位,“信息管税”的潜力难以发挥。
(五)与外部门协调难度大。外部协调难度较大、急需加强。目前虽然在第三方信息获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与国税等部门的数据交换采用定期人工的数据交换,没有形成计算机自动数据比对,造成数据严重滞后,存在遗漏,可靠性差,会给征纳双方带来涉税风险和增加纳税成本的隐患,极大影响信息管税的质量。政府职能部门与税务部门的涉税信息交换,尚未制度化、经常化,或者是建立了一系列制度,但由于抓落实的力度不够,手段落后而流于形式。与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协调,不是税务部门凭一己之力所能办好的。
四、发展信息管税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业务是技术建设的先导,技术是业务实现的支撑。发展信息管税,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观念、机构、流程、机制、习惯的改变,必然带来业务重组、机构重组、不同层级机构事权的调整以及职能实现方式的转变。业务流程的设计要基于改善税源信息不对称状况,根据信息需求来规划税源信息的收集、传输、存储、加工、维护和应用等各项业务,在这个过程中按照人机结合的要求,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要搞好业务、技术人员的协作配合,同时,也要注意搞好与信息技术部门的协调、合作。制订业务战略、完善业务需求,要注意吸收技术部门和人员参与,遵循信息化建设规律,考虑技术实现条件;开展信息系统建设,要积极了解掌握业务需求及发展方向,以业务需要为主导开展技术规划和设计。通过业务和技术高度融合,切实提高信息管税的效能。
(二)拓展信息来源渠道。信息管税需要大量的信息数据,这些数据不仅来源于税务机关内部,也需要从其他部门获取,因此要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在国地税、工商、房管、国土、银行等部门之间开发电子信息传送交换渠道,建立第三方数据信息库提高信息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
(三)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应当大力加强对一线人员的信息技术、税收知识、财会知识培训,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业务技能,本着缺什么学什么的态度,分门别类,有针对、有计划、有目标地强化信息技能培训工作,打造一支既懂业务,又懂计算机,还懂数据分析运用的复合型、专业化税收队伍。可以通过组织系统培训、开展互帮互学等形式,促进全体人员尽快掌握信息系统运用技能,通过全面透彻的分析,确保数据信息活起来,为征管工作服好务。
(四)强化数据采集管理。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申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采集的外部信息资料是信息管税的主要数据来源,它的质量直接影响信息管税的质量。而由于部分纳税人的纳税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部分办税人员的业务不精、更换频繁,容易造成数据不准确,表现在各种申报表、财务报表不全、填写错误、漏项、不符合逻辑关系等方面,导致“垃圾数据”的产生。为切实提高信息数据采集的质量,国家要出台法律规范纳税人和其他部门上报和提供电子数据的责任,税务机关也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责任机制,用法律和制度去约束人,以求达到采集的数据为正确有效数据的目的。
五、结论
综上所述,信息管税工作的成败取决于人。只有提高思想认识,改变发展观念,采取有效的办法提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信息管税才会发展,路才会越走越宽,征管水平才能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关键词】大企业 管理 实践
一、问题和困境:谁来管理大企业?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增设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标志着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正式起步。根据省级国家税务局要求, 2014年,某市国税局成立大企业税收管理局,负责全市98户大企业的风险监控和个性化服务。虽然总局、省局、市局三级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已经建立,但在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下,各级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基本相当于“大脑”,主要职责是谋划、部署和指挥。基础管理和风险应对等日常工作主要靠基层税务机关和基层税务人员来完成,基层税务机关和基层税务人员基本相当于“四肢”。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既需要聪明的“大脑”,也需要健壮的“四肢”。但全市国税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大脑”发达,“四肢”羸弱,“谁来管理大企业”成为困扰市、县两级税务机关的难题。具体来说,大企业税收管理人力资源主要面临“老”、“少”、“弱”三大困境。
(一)干部队伍年龄老化。某市国税局共有税务干部1400人,平均年龄46岁,干部队伍年龄老化问题突出。全系统税务分局中,平均年龄超过50岁的有15个,占30%。从市、县两级税务机关与税务分局情况看,机关人员平均年龄44岁,分局人员平均年龄48岁,相差4岁。造成分局比机关人员年龄老化更为严重的原因是:由于分局职数限制,年纪轻、素质高的干部纷纷流向市、县两级税务机关。最终形成目前的局面:相对年轻、充满活力的“大脑”指挥年龄老化、羸弱不堪的“四肢”进行税收管理,这就是大企业管理的基本现状。
(二)管理资源严重不足。从2012年到2014年,某市国税系统在人员总数基本不变的情况下,管辖纳税人户数由45600户增长到61331户,增长34%,人均管户由79户增长为106户,管理资源紧张问题日趋严重。从市、县两级税务机关与税务分局情况看,机关人员426人,占总人数的35%;税务分局574人,占总人数的45%。这意味着全系统有35%的人员是管理层,他们不直接创造税收收入效益和税收管理效益,只负责“发号施令”。“动口”的太多,“动手”的太少,机关与分局人员配置不科学、不合理加剧了一线管理资源不足的困境。在管理资源整体紧张的情况下,大企业税收管理资源难以保证。
(三)专业人才极为匮乏。与中小企业相比,大企业的税收遵从差异、行业税源差异和税收风险差异决定了对大企业必须由专门人员实行专业化管理。但税务分局管理人才极为匮乏,大部分税务人员只具备基础、基本管理技能,素质和能力难以承担大企业税收管理职责。从学历结构看,某市国税系统初始学历大专以上人员,分局只占总人数的4%;机关略高,占总人数的7%。从“三师”人员看,某市国税系统具有“三师”资格的21人,只占总人数的1.5%。在管理人才匮乏的情况下,基层一般对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实行无差异管理,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基本“淹没”在税收管理员的繁杂事务当中。
冲出人力资源“老”、“少”、“弱”的困境,最直接的途径是大量增加新进人员、加快队伍新陈代谢,这是最根本、最有效的办法,但也是到目前为止最不现实、最不可能的“美好愿望”。在短期内管理资源现状不可能得到有效改变的情况下,唯一的出路就是整合资源、内部挖潜,靠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挖掘人力资源潜力,力争实现“无中生有”、“有中生新”。
二、探索和实践:以机关“实体化”破解人力资源难题
(一)什么是机关“实体化”
机关“实体化”,是在机构设置不变的前提下,通过转变机关职能、优化资源配置,把市、县两级税务机关由行政管理主体转变为税收征管实体。一般情况下,市、县两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能是行政管理和政策指导。通俗来讲,只管人、管事,但不直接管户、管税。通过转变机关职能,让市、县两级税务机关像税务分局一样承担管户、管税职能,机关人员以税收管理员的身份履行管理职责,从而把机关行政管理资源整合为税收征收管理资源。机关“实体化”是对机关职能的再定位、人力资源的再优化,是当前加快征管模式探索、破解人力资源难题、挖掘干部队伍潜力的初步探索和工作实践。
(二)机关“实体化”的探索和实践
第一步,集中优势兵力,解决“谁来管”的问题。第二步,组建专业团队,解决“怎么管”的问题。第三步,明确岗位定责,解决“管什么”的问题。着这些探索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四个层级。
一是完善核心层。大企业管理局是管理的核心层。要将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领军人才或人才库成员等充实到这些岗位,而且要具有较长的基层工作经历,基本素质、专业特长和实践能力比较突出。岗位设置和人员分工实行“双岗双责”:“双岗”,指按业务事项和行业设置双重岗位;“双责”,指所有成员既有分事项岗位分工,又有行业分工。大企业管理局设置四个分事项岗位:综合管理岗、个性化服务岗、数据监控岗、风险应对岗,明确了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同时将总局、省局、市局重点联系的重点企业和企业集团划分为不同的行业,每个行业确定1名“联络员”。分事项岗位和各行业联络员均实行A、B岗制度,以避免“单人执法”和“空岗”现象的发生。
二是巩固紧密层。第一,组建管理团队。在市局机关组建数据分析、纳税评估和监督考核三个紧密型管理团队,作为大企业管理的紧密型组织。数据分析团队以征管部门人员为主,并集中市局机关懂技术、会分析的专业人才组成,主要负责大企业的数据监控分析,定期向各县(市、区)国税局及市局机关相关部门推送风险任务并对应对质量进行评价。纳税评估团队由市局纳税评估人才库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大企业直评。监督考核团队由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对数据分析团队和纳税评估团队的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价。第二,组建专业团队。在巩固以上三个管理团队的同时,着手组建全系统大企业税收管理人才库,分成十个专业化管理团队,主要在市局大企业局的统筹协调下,对全市十大重点行业开展阶段性、重要性、分事项的大企业税收风险防控应对工作。第三,组建项目团队。在一些重要的专项检查中,尝试打破科室界限,组建专业团队。进行检查。比如在银行业的检查中,就可以把稽查、大企业、所得税、纳服四个部门的精干力量组织起来,组建项目团队。其中,稽查部门主要负责检查企业纳税遵从问题,所得税部门主要负责指导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大企业部门主要负责协助企业建立内控机制、防范纳税风险,纳税部门和大企业部门共同为企业搞好检查前、检查中和检查后个性化服务。各个部门打破职责界限,发挥各自优势,共同组建检查、管理、服务“一体化”团队,实现了对大企业的项目化、综合性管理。
三是规范基础层。基础层指各县(市、区)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人员。在机关实体化探索前期,就将全市国税系统下辖县、市、区局的大企业税收管理集中到一个税务分局或者机关重点税源管理组,实现重点税源由重点人员进行重点管理。各县、市、区局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规模和税收完成设立相应的大企业管理标准。市局大企业管理局必须要求每个单位都根据行业特点对基础管理事项进行分类规范,并督促、指导基层单位把大企业登记核定事项、申报征收事项、发票管理事项、日常纳税服务等基础管理工作夯实砸牢。
四是借力辅助层。根据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需要,邀约或外聘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行业专家,组成“松散型”顾问团队,作为“辅助层”。主要是通过合作、外包等方式,开展大企业税收管理技术手段研发和相关项目研究;协同开展税收风险防控;合作开展大企业税收业务培训等。2014年,在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中,某市国税局就试行引入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作为辅助手段,取得明显成效。要加快完成购买中介服务项目招标,以“政府掏钱、税务使用”的方式进行规范化运作,使“外脑”助税制度化、常态化。
三、建议和设想:建立分层级、专业化大企业税收管理体系
一是层次不对等。目前,大企业税收基础管理工作主要由基层征收单位负责。由于征纳双方机构层次不对等,导致管理工作存在诸多困难,“管不住”、“管不了”、“管不好”等问题时有发生。
二是信息不对称。大企业税收管理成效在很大程序上取决于对企业信息资源的掌握。因不具备大企业财务软件专业知识,大企业信息基本来源于相对封闭的内部系统,对大企业第三方信息掌握不多。
关键词:税收;征管效率;solow余值法
一、引言
经济因素对税收的增长有着十分直接的影响,它包括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变动两方面因素。加强征管也是税收增长的直接原因。但是,我国理论界对税收征管效率的问题研究较少,实践中也很少将征管效率作为税务机关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长期以来主要以税收收入作为衡量税务部门工作的主要指标,这样就造成了我国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的局面。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新疆税收收入(除1999年)快速增长,从1994年28.7亿元上升到2007年的200.65亿元。理论上的问题是,在税收增长过程中,税收征管效率提高了多少?征管效率的提高对税收增收的贡献率是多少?庄亚珍、陈洪(2004)对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因素进行了初步分析。臧秀清、许楠(2005)初步分析了税收征管效率的综合评价体系。在已有的关于“加强征管促进税收增长”的研究中,对管理因素的分析还停留在定性分析或粗略的数据分析的层面上。原因在于,难以在实际中剥离管理因素和经济因素的影响,很难作出精确的数量分析(贾康,2002)。有鉴于此,本文借鉴“索洛余值法”对新疆1994-2007年间的税收征管效率进行定量测算。
二、solow余值法简介
1.测算基本思路
solow余值法最早由solow于1957年提出,普遍用于测定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其基本思想是在cobb-douglas生产函数的基础上,分离劳动力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将其剩余部分作为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杨得前(2008)利用solow余值法首次定量测算了上海市税收征管效率,并取得了较为满意的结论。本文也用solow余值法测算新疆的税收征管效率。
在影响税收收入的因素中,最基本的因素有三个:一是税源数量(以g表示),二是税源的质量(以p表示),三是征管效率
假定税收函数(y)为: ,其中 表示综合征管效率水平。
对税收函数两边取自然对数,然后进行全微分,可得:
(1)
上式左端第一项式税源的增长使税收增收的部分, 表示税源的税收产出弹性 。第三项c表示由于征管效率的提高使税收增收的部分,可以将其称之为征管效率提高率。这里的征管效率包括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努力的提高等诸多方面。更进一步的说无论有无税源数量的增加,质量的改善,征管效率提高均有可能发生。
将(1)式各项用年增长率 代替得:
上式左端第一项表示税源数量的增加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第二项表示税源质量的改善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第三项表示税收征管效率提高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
利用上式,我们可以测算出税收征收效率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
2.指标选取
本文采用崔兴芳(2006)在税收征管效率提高测算及对税收增长的影响和杨得前(2008)在上海市税收征管效率提高的定量测算与分析中选取的指标作为本文的指标。
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之和占gdp的比重。根据发展经济学的理论,经济增长可以理解为产业结构的全面升级。一般而言,随着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演变过程会从第一产业占优势比重向第二、第三产业占优势比重的方向演进。由于税源绝大部分集中在第二、第三产业,并且考虑到取消农业税后,第一产业基本不提供税收,因而本文用第二、第三产业之和来表示税源数量。
三、征管效率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的测算
假定税收函数 ,假定税收函数规模报酬不变,即 。对税收函数两边取自然对数,化简得:
令
则税收函数变换为:
(2)
在做方程(2) 的回归之前,为了避免出现伪回归,本文首先运用eviews5.0软件对lnm、lnn进行单位根检验。
(2)进行回归,得到的回归方程及系数的t统计量如下:
(3)
(-9.74)(12.52)(27.21)
由于拟合优度 ,该模型整体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并且各个系数的概率p=0.0,说明各个系数也都显著不为零,通过了显著性检验。通过对方程进行回归后的残差进行检验可以看出,残差是一个平稳序列,所以三个序列具有协整关系。
根据方程(3)我们得到税收函数为:
即(4)
从回归方程可以看出,期间税收征管效率平均每年提高8.6%,第二、三产业每增加1%,税收收入增加0.99%,营业盈余占gdp的比重每增加1%,税收收入增加0.01%
“索洛余值法”的要素平均增长率是几何平均增长率,若期初水平为x0,期末水平为xn,则平均增长率为:
税收收入的平均增长率为:
征管效率提高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cr为:
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1994~2007年间新疆的征管效率平均每年提高8.6%,征管效率提高对税收增收的贡献率为55.35%左右。
四、政策建议
虽然新疆的税收征管效率水平不断提高,但是新疆的税收征管效率仍徘徊于较低水平,税收征管改革仍比较迟滞。对此,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革以提高征管效率,增加税收。
1.提高税源监控质量,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
现如今,我国的公共支出效率地下,缺乏监督,纳税人、纳税单位对税款怎样使用、用在何处,都处于不知情的状态,且公共支出也没有完全体现纳税人、纳税单位的意愿。只有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其权利,才能自觉履行其义务。
欠、偷、抗税现象之所以存在,主要是因为信息不对称,纳税人掌握的信息明显多于税务机关。为了尽量缩小征纳双方之间的信息量差异,税务机关应积极与社会各部门配合建立协作机制,改善征管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统一的网络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便更好地进行税收征管。
2.提高信息化水平,开展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tips)
税收征管实践表明,科学有效的征管协作机制和监控手段是税收征管效率的实体保障,也是税收征管资源优化配置的外在条件。各级税务部门要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的发展走势和纳税人的素质情况,简化纳税申缴手续,强化纳税申报方式的改革力度,提高基层税收管理人员操作水平,从而节省税收征管的人力资源。
已在全国23个省市推广使用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tips)实现了税收申报缴库无纸化和业务处理一体化,实现了税款资金实时划拨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在加强政府财务管理、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所以,新疆应该尽快开展横向联网系统,并扩大办理费税收入直接缴库的业务范围,以便有利于财政、国库部门实时掌握税款入库情况,为财政预算执行分析及预测提供准确依据。
参考文献:
[1]新疆统计年鉴,历年.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提出了建议。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
一、当前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乱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搭车收费,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对已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继续按原标准收取。
2.应收不收。擅自降低收费标准,擅自减免、退费,人情收费,应收不收,造成非税收入的流失,滋生腐败。
3.隐匿收入。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私设小金库,隐瞒、截留、挪用非税收入,逃避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乱支滥用,挥霍浪费。
二、现行非税收入管理的主要做法及其利弊
1.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即将各项非税收入均纳入部门预算反映。这对规范非税收入的管理起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非税收入不确定因素较多,收入预算数难以确定,准确性不高。目前,通行的做法是以前三年平均数并考虑可预见的增减因素确定。而预算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往往是只做“减法”,而不做“加法”,以期少收,多得超收奖励。
2.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收入全额上解、支出统筹安排。该做法有效地治理乱收费现象,保障了行政事业性经费,有效地避免分配不公、贫富不均的现象。但是,由于收支不挂钩,收多收少一个样,执收单位的征收积极不高,不能做到应收尽收。一旦收入下滑,将给财政平衡带来较大压力。
3.实行“票款分离”,即“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或专户)”。该办法较好地保证了收入及时解缴入库(或专户),有效地防止了单位滞留收入现象的发生,但是否按规定足额收费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三、建立非税收行运行机制的建议
1.总体构想
按照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体制要求,以建立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系统为支撑,全面清理各项非税收入项目,深化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完善操作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财政执收主体地位,严格控制减免,逐步建立起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监控有力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为顺利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改革,改革实施中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执收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虽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但在实际工作中,执收单位发生多少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应该取得多少非税收入,是否多收或少收,财政部门不清楚。非税收入的减免权也流失在执收单位。财政部门基本上是被动接受资金缴库的结果,对收缴过程没有发挥出有效的监管职能,执收主体地位未能充分体现。因此,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要注重发挥财政部门的应有职责,密切跟踪行政审批或服务事项,进一步强化对非税收入收缴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2)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行政审批或服务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一体化。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必须以现代化信息系统为支撑,这一点已成为共识。但是,从目前各地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来看,都仅仅局限于收入缴库方式、缴库的及时性等事中管理、事后监督,而对应该缴多少缺乏事前控制,行政审批或服务管理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脱节。因此,必须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行政审批或服务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一体化,以解决“应该收多少”的问题,达到事前控制的目的。
(3)借鉴税收监管的经验,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的稽查和监督。由于我国非税收入的监管起步较迟,目前尚处于摸索阶段,而税收监管历史悠久,经验丰富。尽管非税收入的监管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要求,但也有许多税收监管的经验值得借鉴,如稽查制度、有奖举报制度等等。引进这些先进的监管方法,将会大大地提高非税收入监管水平,实现应收尽收。
(4)必须准确划分行政事业收费与事业收入,堵塞转移行政事业收费的漏洞。按目前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精神,事业收入并未包含在非税收入之中。因此,如不加强事业收入的管理,尤其是事业收入票据的管理,可能会造成行政事业收费转作事业收入,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的流失。从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来看,事业收入使用税务票据更为适宜。
2.具体做法
(1)全面清理整顿收费、基金项目,在省级财政部门建立非税收入项目库,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征收依据。为简化起见,建议对收费项目、标准适当归并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