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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出口税务处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水平同周边国家和其他国家相比,并不高。从我国主要的周边国家和地区来看,企业(公司)所得税税率最高的印度为40%,最低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16.5%,其他国家如日本为37%,马来西亚为35%,韩国为34%,泰国为30%,新加坡为27%.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税率大多在25%-45%之间。而我国由于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相差很大。据测算,内资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负担率为22%左右,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平均实际负担率为11%左右。所得税负的这种差别,给内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带来极大的障碍。应该说,内资企业目前的实际负担水平是比较合理的,同世界各国相比也属于中等水平,而外资企业的负担水平明显偏低,统一后应同内资企业保持大致相同的水平。关于统一后应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设计,建议采用25%左右的比例税率。另设两档较低的全额累进税率20%和15%.具体为:年所得额不超过3元的,全部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年所得额超过3万元但未超过10万元的,全部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年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全部所得按25%的税率征收。
2纳税人的确定
统一后企业所得税,应该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以民法中定义的企业法人为纳税人,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可以解决我国现行税法中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纳税主体难以界定的问题。而以是否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由于独立经济核算不是一个准确的民事主体的法律概念,容易产生歧义。(2)可以使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界限更加分明,前者以法人为纳税人,后者以自然人为纳税人。这种划分方法将有效地涵盖各种所得的征收面。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可以归属于某个法人组织集中缴纳,也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3)符合国际惯例。关于所得税的理论依据,主要有法人实在说和法人虚拟说两种观点。我国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采用法人为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必须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统一资产处理的方法和标准,也就是采取同样的程序和方法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这是税负公平的前提条件。应该看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经营出现多样化、集团化和国际化的趋势,反映到税收上,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也越来越多,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应尽可能多地考虑这些情况和问题。
3.1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
(1)工资的税务处理。新的企业所得税职工工资的列支应摒弃现行计税工资的做法,采用目前外资企业工资列支的办法,即经董事会或企业决策层决定发给职工的工资,可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担心企业工资失控,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加以调节。为此应加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上和征管上的衔接,一是个人所得税应采用综合税制,或至少各种劳动所得应采取综合申报的方法,以便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收入调节;二是企业发放工资在税前据实扣除的前提是必须标明所领工资的每个人的身份证号码,这部分信息应能自动进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系统,以便于税务机关的稽核,防止税收流失。
(2)公益或救济性捐款的税务处理。由于目前我国政府的财力还十分有限,因此企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捐赠,或向受灾或贫困地区进行捐赠,是一种应该鼓励的行为。新的企业所得税对公益或慈善性捐款支出的税务处理的规定可以现行的有关规定为蓝本,并作相应的调整。必须明确的是,这种公益或慈善性捐赠支出是指企业通过我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或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企业不可以直接向受赠人捐赠,否则,这种捐赠不允许扣除。扣除方法应将现行的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改为按照收入的一定标准从收入中扣除为宜。
(3)利息费用支出的税务处理。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利息费用的支出应采用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在提供付息的证明文件、且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许在所得税前列支。
(4)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应统一企业业务招待费标准,可以目前外资企业的提取办法为基础,分两个层次,把销售和经营区分开来,参照外资企业的提取标准执行。
(5)呆帐和坏帐准备金提取的税务处理。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坏帐的处理应采用现行内资企业的办法,按照年末应受款项余额提取,分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
3.2资产的税务处理
(1)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选择。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应允许符合条件的所有内资企业实行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法,这样既有利于鼓励资本投资,加快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又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生产技术进步,并同国际惯例相衔接。
(2)关于股票发行溢价的税务处理。股票超面值发行的溢价的部分,为股票购买的实际投入,属于股东权益,不宜征税。
(3)股息的税务处理。现行税法是对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免税,对内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征税。这种规定有其产生的特殊历史原因,但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需要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进行统一。按照向外资企业规定靠拢的原则,同时兼顾内资企业的实际做法,可以对不同的股息规定不同的处理方法:企业投资于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除外;企业投资于境外取得的股息已在外国纳税的,可按外国税收抵免的有关规定计算抵免。
(4)资本交易利得或损失的税务处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企业对证券市场的参与度迅速提高,不仅作为战略投资者长期持有其他企业的股票,而且还日益频繁地参与各种证券的短期炒作,资本利得已经成为企业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某些企业甚至将资本利得作为调整当期收益的一种手段。我国尚未开征资本利得税,对资本利得的处理成为企业所得税不宜回避的方面。但是我国现行税法没有对此作出专门的规定,一般的做法是将企业资本交易所取得的利得并入企业的利润总额征税,有交易而发生的损失则冲抵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以往我国企业的产权交易和证券交易尚不频繁的情况下,上述税务处理方法引起的问题还不很明显。
4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
税收优惠政策是我国现行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最大的地方,也是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迥异的主要原因,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在选择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既要继续保持吸引外商投资的政策,也要逐步缩小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差异程度。
(1)缩小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巨大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缩小这种政策上的差异应是这企业所得税合并的重点之一。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该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取消对外资企业的特别优惠,如普遍性的再投资退税、对外资企业的部分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等。当然,为了吸引外资,可以有选择地保留对外资企业的部分个别优惠政策。
(2)确立产业政策导向与区域发展战略导向相协调的所得税优惠机制。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转移到以产业发展导向为主、区域发展导向为辅上来,以贯彻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
(3)税收优惠政策应以间接优惠为主,配以减税、免税等直接优惠政策。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以加速折旧、放宽费用扣除标准、投资抵免等间接税收优惠为主,同时配以一定的减免税的形式。
参考文献:
[1]课题组:关于完善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构想《税务研究》2002年第1期
[2]王城尧:个人所得税政策目标的理性分析《财政研究》2002年第11期
[3]隋政文: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新思路《财政研究》)2002年第12期
[4]西安市税务学会课题组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存在问题的思考《税务研究》2003年第6期
摘要: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差异,这些差异,既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规范,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提出了完善企业所得税制的构想。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制;问题;思考
建立科学、严密、高效合理的税收制度,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得税是实现经济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其调节作用直观而有效。1994年实施的税制改革,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近年来,随着企业制度改革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社会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日益突出,再加上“入世”后需要面临一系列挑战,两种有差异的企业所得税制,既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规范,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改革现行税制、建立内外统一、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企业所得税制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融资租赁 税收政策 概况
一、与融资租赁相关的税收
就目前的各种规定来看,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税种主要有流转税(包括增值税和营业税)、所得税和关税等。此外,融资租赁行业可能会涉及到的税种还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和船舶吨税等。
(一)流转税
当前,我国的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个税种。融资租赁业务可能涉及到的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
1.增值税。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就其销售(或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加值征税,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为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征收率一般为3%。
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2.营业税。我国营业税是针对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其中包括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等7个税目的应税劳务。营业税按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或转让额、销售额依法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娱乐业实行20%(其球、保龄球适用5%)的税率除外,其他税目的税率均为3%或者5%。
(1)融资租赁业的界定。1993年12月27日,国税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据文中定义,融资租赁业被划归为金融保险业,按金融业的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其他租赁业被定义为“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因此,租赁业被归类为服务业,按服务业的规定进行征税。
1995年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对融资租赁作了进一步区分。《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央行批准经营该项业务的单位所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此之外机构开展该类业务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这就意味着,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的单位才适用金融保险业的规定征税,其他融资租赁业(之前是“租赁业”),仍按照服务业的规定征税。
(2)融资租赁业的营业额(税基)。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1997年3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1999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2002年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2003年1月15日)等通知当中,对融资租赁企业的营业额(即税基)作了说明,用直线成本法折算的营业额是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残值)减去出租方所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差。出租的实际成本,含有由出租方承担的关税、货物购入价、增值税、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运杂费等费用。
而经营租赁作为传统租赁则归属于服务业,以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租赁费,不扣除其他成本作为营业额应税。
(3)融资租赁业的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规定,金融保险业和服务业均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这就意味着,融资租赁和一般租赁(经营租赁)保持相同的税率,但如上一节所示,二者的税基不同。
3.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7月7日)和《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11月15日)。通知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开展的该项业务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其他单位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只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只征收营业税。
(二)所得税
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是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根据征收对象的不同,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针对我国企业和取得收入的机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除外)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一切所得征收。该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其税率为25%,纳税年度为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按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企业应当自月季终了之时5月之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结清应缴应退的税款。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出台了很多有利于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例如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租金税前扣除、对租金可能发生的呆账准备金给予税收优惠等。我国关于融资租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计提折旧、租赁费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税收抵免等方面。
(1)计提折旧。关于租赁资产的折旧,在1999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065号)中,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得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了区分。办法第九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但其租赁费可按使用期限摊入当期成本或有关支出科目,在税前扣除”。
同年9月3日和14日,国家税务总局就银行和保险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问题,分别了《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和《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两条通知分别规定,银行和保险企业租赁的房屋、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属于融资租赁的,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期计提折旧。其中,对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的扣除年限不得少于3年。以租代建(购)的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在当期扣除,应作为建(购)固定资产的成本,按规定提取折旧。”
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国家相关部门还出台了有关融资租赁税收的规定。例如,1996年4月7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041号)。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为推进企业机器设备的更新,“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
2000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通知第十一条要求加强租赁费税前扣除的管理。租入设备、资产的租赁费,能够据实扣除,属于融资租赁的,除另有其他规定以外,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期计提折旧。上级机构购买或者经过融资租赁的设备拨付其成员企业使用的,后者相应支付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其设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计提折旧,如果上级机构已经计提折旧的,成员企业不提折旧;上级机构没有计提折旧的,由成员企业计提折旧,上级机构应该出具设备付款凭证、购买合同和设备拨付使用清单等,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2)租赁费所得税税前扣除。2007年3月16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条例第四十七条对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分别进行了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009年4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通知第十条对融资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做了规定:“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011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4号)。其中第四条是关于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问题,其中指出我国境内没有设机构和场所的企业,用融资租赁方式将物件租出给中国企业,租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企业,出租人按约定的期限收租金,至于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该以租赁费扣除物件价款后余额由中国企业代扣代缴。
(3)投资税收抵免。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对通过租赁方式获得固定资产实行投资税收抵免优惠,但可以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推出相应条款适用于融资租赁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对上述条款作了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中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该规定的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
可见,条例中提到的“企业购置并实际适用”,可以包括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相关专用设备。因此,承租人适用融资租赁设备,也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相同的投资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2.个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为对象征收。1997年3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办法第二十二条对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不同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的征税,作了区别对待: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第三十四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第三十五条规定,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允许计提折旧。
2000年7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河北省税务局了《关于个人投资设备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40号)。针对个人向医院提供医疗设备获得的融资租赁性质投资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办法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财产产权发生转移之日止,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可在上述年限内按月平均扣除设备投资后,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产权转移后,个人取得的全部分成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医院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
(三)房产税
2009年1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通知第三条是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的问题,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区别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按7%(在市区)、5%(在县城、镇)和1%(不在市区、县城或镇)三档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作为缴纳营业税的企业,融资租赁公司也要求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五)印花税
印花税分别按金额依比例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对应税凭证征收,比例税率由千分之一、千分之点五、千分之点三和千分之零点零五四档。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规定自行计算,购买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交纳办法。
同样,在印花税征收当中,也区分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1992年7月21日,国家税务局《关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2]1145号)。批复指出:“各航空公司与外国公司在1988年10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在飞机租赁业务中,对采取经营租赁方式签订的租赁合同,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税率计税贴花;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签订的租赁合同,暂按租金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税率计税贴花”。
(六)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简称吨税,是海关对进出一国港口的外籍船舶按其净吨位征收的一种税。是一国船舶使用了另一国家的助航设施而向该国缴纳的一种税费,专项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
2011年2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了《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第九条指出,对“自境外购买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等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免征吨税。
二、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收
2003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机售后回租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212号)。批复同意对南航售后回租的4架飞机所支付的租金,就扣除设备价款(指再出售给3家美国租赁公司的价款)和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利息后的余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010年9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做了规定。
售后回租业务里面承租人售出资产时,不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内,故不征收。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的规定,该类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不是销售收入,对该项资产,以售前账面价值作为基础计提折旧,其中承租人支付的融资利息的步伐,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早在2004年,由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起草小组,并会同商务部、银监会咨询了国际先进经验,了解了国内实际情况,至今已先后了三次《融资租赁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第三次征求意见稿(2006年11月)中,第五十条建议,“对融资租赁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并允许融资租赁企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作税前扣除。融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其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净收入作为税基缴纳流转税。”——而在目前,我国对融资租赁设备折旧和流转税的规定是“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见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针对融资租赁的关税,建议稿第五十一条建议,“在跨境融资租赁中,入境租赁物以各期次租金为完税价格分期缴纳关税。融资租赁企业要求一次性缴纳税款的,也可以以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四、营业税改增值税及其影响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内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二)营改增的影响
优点是:可以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利于完善和延伸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其融合发展;利于建立劳务、货物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改善我国出口税收环境。
营改增政策有待改进的地方集中体现在融资租赁行业,具体的点如下:
第一,即征即退是税收优惠的一种,但可能存在“即征难即退”的弊病。繁琐的审批过程会耽误退税时间,不利于及时退税,影响其资金流转运营,但另一方面若租赁公司未按时交纳租金,则认为出租公司没有发生租金收入,未交纳增值税,也就无所谓即征即退的问题。
第二,“营改增”政策中涉及的融资租赁是有形动产,未把无形资产纳入考虑,随科技发展,若未来无形资产租赁越来越多,与有形资产租赁结合越来越紧密,则可能存在问题。
第三,“营改增”政策没有对开票程序做出具体规定,供货人将增值税发票开给出租人,再由后者开具租金增值税发票给前者,或供货人将增值税发票直接开给承租人,这造成购货款和税款在同一票上,购买人、使用人分离,这些矛盾问题在实践中也需要解决。
第四,加大了出租公司的税收问题处理难度,以前按照差额或全额征收营业税,而现在改革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企业财税人员要求提高,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在这方面还需要加紧提高专业的财务水平,完善管理体制,这是对业界适应能力的一次考验。
五、总结
在银行信贷紧缩和民间借贷危机愈演愈烈的形势下,作为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融资租赁业,可以成为我国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种很好的工具。为此,国家有必要出台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和企业的政策,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以发挥融资租赁业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中的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2]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3]中华会计网校网站:.